当前位置:嗨网首页>书籍在线阅读

宋会要辑稿_23

  作者:清  徐松
选择背景色: 黄橙 洋红 淡粉 水蓝 草绿 白色 选择字体: 宋体 黑体 微软雅黑 楷体 选择字体大小: 恢复默认


归御厨,尚药归医官院,尚衣归尚衣库,尚舍归仪鸾司,尚乘归骐骥院内(安)鞍辔库,尚辇归辇院,其官随局而移,皆不(令)[领]于本省,省司所掌惟郊祀、元日、冬至天子御殿及禘夆后庙、神主赴太庙伞扇而已。书令史三人,都知二人。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五月,诏殿中省细仗着黄人自今令着碧。
端拱元年,诏殿中省书令史旧七人,自今减为三人。
淳化三年二月,诏殿中省押当仪注官今后遇入合如阙官,令御史台于见任朝官内牒差摄讫奏。
至道元年三月,诏殿中省于御街东面库屋内以三间为库贮法物,一间为省局,一间为吏舍,本省职掌番宿看守。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八月,诏步军司差官剩员二人,于殿中省巡宿,看管法物库。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诏:「殿中省所管仪仗、法物拨与太仆寺管,系正名丞阙职掌,随所主事件赴本处指教,同共祗应。其见在役及三年已上人且依旧试补,选限出官,差有职事臣僚兼判,向去更不补入。」
元丰五年五月十一日,诏:「殿中省于三省用申状,尚书六曹用牒,不隶御史台六察。如有违慢,委(事言)[言事]御史弹奏。」
六月二十七日,详定官制所言:「御辇院乞依旧隶太仆寺,其舆辇及应供奉事隶殿中省。」从之,惟御辇院不隶省寺。
七月二十四日,诏御辇院既未有所隶,宜令专达。时上欲厘正殿中省职事,置六尚,如唐故事。度禁中地

未有置省之所,故有是诏。
八月四日,诏殿中省听御史长官若言事御史弹纠。先是,监察御史分六案,随所隶察省曹寺监,而三省至内侍省无所隶,故以长官、言事御史察之。
哲宗元符元年十一月二日,诏:「御辇院官系进乘舆,最为亲近。今梁吉者出自军伍,似非所宜,可令吏部审会,别(选行)[行选]差。自今阙官准此。」
徽宗崇宁二年二月十二日,中书省修立到殿中监尚食、尚药、尚酝、尚衣、尚舍、尚辇官制等下项:殿中监掌供奉天子玉食、医药、服御、幄帟、辇舆、舍次之政令,总六尚局而修其职。监一人,少监一人,丞一人,簿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六人,贴书十二人。尚食局掌供御膳羞品尝之事。典御二人,奉御六人,监门二人,膳工二百人,膳徒三十人,食医四人,司珍六十人,掌库二人,杂役三十人,库典十二人,典事二人,局史六人,书(吏)七人。以御厨翰林司凡供御事悉厘入尚食局,以直下事厘为太官局太官局:原无,据本卷第八页所载「御厨翰林司并入太官局」补。,太官令主之,太官令增一人,通旧监御厨官为四人。以今御厨内臣武官监官四人厘为奉御,增置二人,通为六人。增监门二人。唐有食医,以辨饮食禁忌,今置四人以供御。工匠百八十人,并都虞候已下,余令本分擘(大)[太]官外本句似有脱文,疑作「余令本〔司〕分擘〔入〕大官外」,补二字。,择精熟人入尚食局,通为膳工,共置二百人。托盘院子以三十人为膳徒,以专知为掌库,以库子为库典,以押司官为典事,以(分手)[手分]为局史,以书手为书(史)[吏],并量定人数。余人太官、

内翰林司供御人员等并为司珍,于局内别置一处,本局官通管。尚药局掌供奉御药、和剂诊候之事。典御二人,奉御四人,监门二人,医师二人,御医四人,医正四人,医佐四人,药童二十人,封人三人,药工十人,掌库二人,库典七人,局长一人,典事二人,局史四人,直史四人,书吏三人,贴书十人。今以御药院凡供御汤药之事厘为尚药局,余事分厘入他局外,御药院旧无监官,今供药饵,事体为重,增置内臣监官四员为奉御。以医官使上名有功效者为医师,医官使为御药,副使为医正,医官为医佐,杂役、秤子、捣碾之类为药工,检点文字为局长,押司官为典事,前行为局史,后行为直史,贴司为书吏,守阙贴司为贴书,封角人为封人。尚酝局,掌供奉酒醴之事。典御二人,奉御四人,监门二人,酒人十五人,酒工五十人,掌库二人,库典五人,局史三人,书吏二人。应法酒库(库)供御事并厘为尚酝局,增置监官内臣四员为奉御,以供御库酒匠为酒人,炊淘之类为酒工,余依诸司名外,应法酒库非供御事并依旧,监官亦合依旧。炊匠十人,今增五人,共为酒人长行。子三十九人,今增十一人,为酒工。尚衣局,掌供御衣服、冠冕之事。典御二人,奉御四人,监门二人,掌库二人,衣徒三十人,典事二人,局史五人,书吏二人,贴书五人,库典十人,缝人十二人,典功二十人,染人七人。以今尚衣库所主事分厘为尚衣局,

除扇筤厘入尚辇,衮冕、法服合降付本局置库收掌,并御药院供应御衣、帽子、幞头等厘入局外,置监官内臣或武臣为奉御,通作四员。押司官为典事,手分为局史。旧御药院有贴司,今随事厘二名入局为书吏,守阙厘入五人为贴书。本库旧有裁缝匠二人,通御药院今增十二人为缝人。旧库有供御裹三人及御药院有裹幞头帽子五人,造靴作一名,腰带作二人,靴履作、犀作各一人,今通作二十人为典功。旧染御服一人,切虑太少,今通作七人为染人。专副共为掌库,库子共为库典,尚衣无杂役使,今定为二十人为衣徒。尚舍局,掌供御幄帟张设之事。典御二人,奉御四人,监门二人,幕士一百人,正供五十人,次供五十人,掌库十人,库典六人,局史二人,书吏二人。以仪鸾司应供御事并入尚舍局,增置监官内臣四员为奉御,其余应供诸处并各依旧为仪鸾司,见今监官并依旧。所有本局工匠人今量定人数,恐未均足,今本局官更分合用人,立为(立)[定]额。以旧供御人为幕士,以次供御为正供,以搭材为次供。尚辇局,掌供御辇事。典御二人,奉御四人,监官一人,正供二百二十人,次供一百三十人,下都一千人,知库二人,典库一十人,典事一人,局史二人,书吏三人。以御辇院事厘为尚辇局,增置内臣监官四员为奉御,仍以尚衣库扇筤厘入。其正供御、次供御、下都三色人旧亦祗应殿阁使用,

今虽约定人数,恐未均足,合本局将应供御人分定厘入本局外,将余人并入车辂院。今后应付批降取索及合供应诸处并增减量定人数令车辂院充应外,旧御辇院吏人数少,今特添三人,一人职级充典事,二人贴司充书吏,厘旧来二人额为局史。其知粮司更不专置,只于(分手)[手分]或贴司内差充。其六局别更有厘正事在他局内,如奶酪院之类,候于寺监取索到续行厘入。殿中监今拟定在列曹侍郎之上,少监序位欲在秘书监之下,丞欲在诸寺丞之上。提举六尚局欲在副都知之下、合门使之上;六尚管勾欲在枢密院(丞)[承]旨之上、押班之下;六尚典御欲在枢密副(丞)[承]旨之上。诏:「六尚局各添置管勾一员。内典御已增置一员外,共置提举六尚局一员,以入内省官充。杂压殿中监在正议大夫之下,提举六尚在延福宫使之上。余依拟定。」
十四日,殿中省言:「本省掌供奉天子玉食、医药、服御、幄帟、辇舆、舍次之政令,总六尚局而修其职。置令史二人,书令史六人,贴司十二人。切缘专掌供进之事,所系甚重,与他司事体不同。今建局之初,全藉谙练行遣谨畏之人,须合于寺监内外官司选择抽取,即作以曾有抽取之人。若不割隶名籍,不得专一祗应。今乞特许不依常制指名抽取,如碍本处前后一切条禁弹奏科罪更不发遣指挥,并乞依今来指挥,仍割隶(各)[名]籍。」从之。
同日,殿中监言:「本监今来行

移文字,乞依秘书省例以殿中省为名。」从之。
五月六日,诏殿中省官并赴内朝立班。
九日,诏:「御药院院可候(省)[殿]中省六尚建局日,除供御汤药事厘归尚药局,又供应御衣等厘归尚衣局外,其崇恩宫等处供应及排办香表、国信礼物、御试举人、臣僚夏药并自来应干事务等,并依旧主行,仍改名内药局。其见勾当官已系六尚职事者,令兼勾当,依旧禁中供职,今后新差到官准此。」
同日,诏殿中省食直钱内尚辇局典御、奉御仍破第三等御厨食,余依旧。提举四十贯,管勾三十五贯,典御三十贯,奉御二十贯。
十一日,诏差两制二员选试尚药局医官,并依试诊御脉医官条例施行。
十四日,诏已置尚食局,其御厨翰林司并入太官局。太官令五员,见勾当御厨官夏倜、王遵、张大忠并改充勾当太官局,黄滂改充太官令。其见今光禄寺太官令亦依此改入本局,惟掌祠事。翰林司供御事已并入尚食局,余事合存留翰林司,并见任官依旧。已置尚衣局,合并尚衣库入祗候库,见任官并入祗候库。已置尚辇局,御辇院供御事已并入尚辇局,余事并入车辂院。除已差充六尚局官外,御辇院改为中车院,更不并入车辂院,监官改为勾当中车院。
二十一日,诏应殿中省官并赴内朝。合门拟定在工部侍郎西别班立,少监以下各重行。
二十三日,诏:「殿中省监治一省之事,凡事干他司,若奏申牒帖,皆专总之,

少监为之贰。提举官总六尚之事,凡事不干外司,若承宣旨供奉应办及事系宫禁皆专总之,与少监不相统属。监、少与提举官行移以牒,管勾、典御皆具状申省。」
二十六日,殿中省言:「今月二十八日太后受册,并六月五日皇后受册,所有本省合点检仪仗、排立次第,缘今来未有立定官吏入殿点检条贯,欲乞特降指挥,许本省官将带人吏三人于习仪日并至日入殿点检施行。」从之。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蔡京言:「奉诏令讲仪司修立六尚局条约闻奏,谨以元陈请画一事件并稽考参酌,创为约束,删润修立成《殿中省提举所六尚局供奉库敕令格式》并看详,共六十卷。内不可着为永法者,存为申明。事干两局以上者,总为殿中省通用,仍冠以崇宁为名。所有应干条画起请续降申明及合用旧司条法已系新书编载者,更不行用。不系新书收载,各令依旧引用。」从之。
五年正月十六日,诏六尚局供奉库物见抛降诸州军岁贡已起发在路者,即令赴京送纳,余并停贡。
大观三年十一月一日,中书省、枢密院同诏下项:一、应缘御马事依大辇例隶尚辇局,仍差前班大使臣二员充奉御,前有人吏并骑御马直教骏人兵,更不添置,余并如旧制。一、御马隶殿中省尚辇局,凡大礼朝会、车驾行幸供进并入殿排立、引从之类,典、奉御主之,(具)[其]调养、赏罚事依旧左、右骐骥院官管勾。一、典御令尚辇典

御兼领,奉御令中书省取旨差。一、奉御宿值依本局见行条法。一、行遣事务令本局人吏兼管。一、每季令殿中省官依条检察。一、未尽事件令殿中省条画闻奏。奉御笔关送中书省,诏差任渥、黄甚见。
殿中省大观二年八月内因殿中监宋 检举奏请,就本省监、少、丞、簿厅安置题名记毕工,诚为儒者之幸。况本省官自提举、管勾、典、奉御至监门悉自上选,非材干详敏之人必不得预。臣虽不才,滥叨器使,即未曾陈乞刻石以记姓名,置于治所室壁,似乎阙典,未称朝廷设官创局之意,欲乞许令安立。所有差取人物并管勾官吏等,并乞从本所依昨安置殿中 十二月二十六日,提举六尚局所言:「朝廷肇建殿中省六尚局,自崇宁三年至今已及五年,官各安职,应奉有绪。伏(书)[省]题名记逐次所得朝旨施行。」诏依,差姚佑撰文,李时雍书。
政和元年十一月十七日,殿中监高伸等言,准诏编定六尚供奉式,今已成书。诏殿中监、少、丞、簿刘瑗等各与转一官,内刘瑗依条回授。手分、书写人共一十一人,内使臣三人,各转一官,余八人候有名目转一资,余等第支赐。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殿中省奏:「检会通用令,诸受殿中省若六局所会事急速者,即日回报。契勘供奉库取会文字,亦干供奉,未曾立定日限。欲乞今后应官司承省局若供奉库取会事急速者限即日,余限三日回报,有缘故不得过十日。

如有稽迟,其合干人从本省牒大理寺究治施行。」从之。
三年正月二十五日,诏殿中省尚食局收使臣王淑等欠家事备偿价钱,在京使臣令诸司粮料院等处、在外使臣令本路所属官司请受内一面依条 纳入官,今后准此。
六月八日,殿中省言:「供奉库系专一受贮诸州岁贡,六尚供奉之物多是贡发违期,兼到阙其间有不堪或短少之数,不免移文催促补贡。盖缘自来移文止作常程转递,致有留滞,即未有立定约束。今相度,欲乞今后应省局并供奉库下诸路催促贡物,并入马递,其承受州并限三日回报施行。如涉稽违,从本省牒逐路监司究治施行,庶几岁贡之物易为办集,不致阙 。」从之。
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试殿中监、详定六尚供奉 令兼详定一司 令高伸等言:「昨奉朝旨以尚食局《食医纂要》淆杂不可奉行,令将食饮禁忌及不可同食者编修为《食禁经》。寻以诸家医经讨论参酌,创行详定,修成《食禁经》一部,计三卷;对修尚食局等处《禁约》一卷,冠以『政和』为名。谨随表进呈,如得允当,乞下本所镂板颁降。」从之。
八年三月十六日,殿中省言:「奉诏取责供具诸路岁贡六尚供奉物内,除年计合用数外,并令裁减施行。本省恭依御笔供具到年计合用物数,其贡发限约束等,乞依见岁贡法施行,所有其余贡物并合裁减,乞下本省镂板遍牒颁降施行。」诏依,有司辄敢陈请复贡,以

违御笔论。
宣和二年五月十日,殿中省言:「据供奉库状,勘会泛买六尚所须之物,专系供使用,与岁贡物色事体颇同。所有用袋入匣封记选择及违限、退送、稽程等,并乞比附岁贡条例施行。」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正月四日,诏六尚局并依祖宗法。
八月十九日,诏:「六尚局既罢,其格内岁贡品物万数极多,尚为民害,非祖宗旧法,可并除之。」

御药院,在崇政殿后,至道三年置。大中祥符八年,移于崇政殿门外东华门南。宝元二年九月,复移于后东庑,皆按局秘方合和御药,专奉禁中之用,及别供御膳。若御试举人,别(长)[掌]颁示考官等条贯,监弥(政)[封]之事。初以入内内侍三人勾当,(政)[后]参用士人。天圣中又置上御药及上御药供奉,多至九人,后皆罢之,今止以入内供奉四人通领,有药童十二人。
《两朝国史志》:御药院勾当官无常员,以入内内侍充,掌按验秘方,以时剂和药品以进御及供奉禁中之用。勾当御药院迁官至遥领团练、防御者,谓之闇转,干冒恩泽,寖不可止。嘉佑五年,诏御药院内臣如当转出而特留者,俟其出,计所留岁月优迁之,更不许累寄所迁资序。非勾当御药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典八人,药童十一人,匠七人。旧置干办官四员,以入内内侍充,今置同。旧置典事二人,局史二人,书史四人,贴书七人,守阙贴书不限人数,今置同,惟是守阙贴书一十五人,分掌职事。生熟药案〔掌〕日常承准应奉御前取索汤药,排办赐臣僚夏、腊药,供奉宣赐宫禁、生日、节序物色等。杂事案掌行差取排办御试举人,殿内应干一行合用人物等,并郊祀大礼使人到阙筵宴,取会诸处合用礼仪节次等,书写御览修写排办崇奉祖宗香表,斋僧、设浴、看经制造供进御服、御裹腰、束带等,并日常应奉。本院常程诸般事务。开拆司承受诸处投下应干文字,付合行案分行移发放。
仁宗天圣四年,诏上御药供奉蓝元用等并特许叙赦封荫。上御药供奉近内出此名,其资序比内殿崇班,故元用等换其恩例。
六年二月十二日,诏合门上御药供奉蓝元用、张怀德、罗崇勋并只充上御药,落「供奉」二字。
明道二年四月十八日,诏上御药供奉今后更不差置。
景佑二年十二月三日,诏前后殿都知、押班亲戚不得差勾当御药院。嘉佑元年十二月八日,御药院言:「(珍)[诊]御脉医官使张昭明差出曹州看医。勘会条制不得差出,乞自今后如差医官出外宣医者,乞于不系诊御脉医官内差拨,所贵不致阙人祗应。」从之。
五年十一月,诏勾当御药院内臣如当转出外而特留者,俟其出,计所留岁月优迁之,更不许累寄所迁资序。非勾当御药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初,御史中丞赵 言:「勾当御药院有迁官至遥领团练、防御使者,谓之闇转,若不别立规制,窃虑干冒恩泽,寖不可

止。」故条约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御药院勾当官四人,以入内内侍充,掌制药以进御,又供禁中之用,凡药尝而后进。有奏方书,则集国医按验以闻。馈进膳羞、祭祀朝会、燕飨行幸,则扶侍左右。廷试进士,则主行其禁令,封印卷首而给纳之。岁时酌献陵园、春夏颁中外药及元日、生辰致契丹国礼币,则前期为之办具,宫省庆赐亦如之。凡五年进一官,分案三,设吏八。
神宗治平四年未改元七月十九日,枢密院勘(合)[会]嘉佑五年十一月已降指挥,今后内臣更不许理大使臣资序。内勾当御药院使臣如合转大使臣出外特留者,即直候出外日,据留住岁月,比类优与迁转。应今日已前已理资序者,并依已得指挥,仍今后更不再与迁理资序。从之。
熙宁三年正月十三日,入内内侍省言:「自今应御前逐急取借官物等,令听唤使臣先将白札子经御药院覆奏。」从之。初,皇城使快行亲从官矫旨于新衣库取官帕,事觉,论如法。三司请付入内内侍省具为约束,故有是命。
二十八日,诏:「将来于集英殿御试举人,其臣僚及考校并诸司幕次,依今来御药院图子内相度贴定去处,应合行事件,令御药院检举施行。」
三月五日,诏中书门下令别定御试举人封弥式样送御药院,仍仰本院誊录两本,分送初、覆考官。
八年八月三日,诏:「勾当御药院李舜举服勤左右,多历年所,检身奉上,最为悫谨,令依旧御药院供职。仍候将来南郊,特许依见寄官资序奏一子官,余人不得援例。」先是,舜举乞解御药院补外,上以其已寄诸司副使资序,不预南郊奏荐,特有是命。
九月六日,诏今后勾当御药院使臣满五周年与转一官,仍不隔磨勘。
元丰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医官使以下诊御脉并御药院祗应者隶御药院。
四年三月十七日,诏干当御药院窦仕宣等押领医官,本殿祗候老宗元等减磨勘年有差,以皇太后服药累月康复也。
哲宗元佑六年闰八月十四日,诏今后管勾御药院使臣年满合该转官,如未系皇城使者,非有特旨,不许改转遥郡。
徽宗崇宁二年五月九日,诏:「御药院可候殿中省六尚建局日,除供到汤药事厘归尚药局,及供应御衣等厘归尚衣局外,其崇恩宫等处供应及排办香表、国信礼物、御试举人、臣僚夏药并自来应干事务,并依旧主行,仍改名内药局。其见勾当官已系六尚职事者,令兼勾当,依旧禁中(共)[供]职,今后新差到官准此。」
高宗建炎四年六月七日,诏:「御药院见管书写崇奉祖宗表词待诏等八人,(今)[令]本院依旧各自收管,出职、请给等并依御书院条例施行。遇阙召收试补学生,今后准此。余依大观二年七月十七日已降指挥施行。」
绍兴元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御药院自今后遇道君太上皇帝本命,依令

检举设狱。
四年十月十九日,御药院言:「本院取赐宫禁、生日、节序等物色,今来已差留守司及留六宫兼。本院已奏分留人吏等看守官物,随从六宫。所有留(往)[住]六宫生日、节序等物色,今来合与不合取赐排办。」诏许取赐。
十一年九月八日,御药院典事王捻等言:「本院元丰令干办官差出及解罢,不得奏(讫)[乞]本院未经试中吏人恩泽各转一资,共不得过三人。自来本院官每遇解罢,遵依上条具奏,与曾经差使人各转一资,不得过三人。欲乞许依旧遵用本院元丰条法体例,将解罢恩泽陈乞收使施行。」从之。
十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御药院封题书艺学李升依御书院旧法满十年出职补保义郎。缘渡江之后无已前年代干照文字,出职未得,今为书写崇奉祖宗表词等,在院已实及二十三年有余,特与依已降指挥递减一官,补授名目出职,今后封题学生转至书艺学祗应十年,依此补授出职。」
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诏御药院今后修设大会钱,止轮送诸寺院斋僧,更不修设大会。
五月二十一日,诏:「干办御药院王溥职事全不用心,可送吏部与合入差遣。」
二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诏:「御药院供进汤药方书不许传录出外。如违,徒二年。干办官不觉察同罪,许人告捉,赏钱五百贯。」
三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御药院言:「今来车驾巡幸,如缓急遇有修合汤药,合用火烛烘焙药材等,乞下提点六宫事务所权暂请火赴院,事毕洒熄。缘今来提点六宫事务官未曾差置,止有主管大内公事。今欲乞将行宫本院合用火烛报本处请领,事毕洒熄。」从之。
孝宗干道七年五月十八日,诏今后得旨取索钱物,于元取索日子内系写,(仰)[御]药院官印押。仍令御药院置往回历,分明批写所取物色名件、斤两数目,及本库批上已支,同依照会。
九年正月六日,诏每遇人使到阙,干办御药院官与合门官应奉事体一同,可特与依合门等处体例每及十番转一官,仍自干办本院日为始。
淳熙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诏:「御药院诸工匠系专一应奉乘舆、服御等物色,特与依制造御前军器处例,不得追呼于他处官司造作,并诸般科敷行役等。」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御药院减缕金作、头冠作、戎具作各一人,腰带作、小木作各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 令所裁定,故有是命。御药院。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九 御辇院

御辇院
【宋会要】

御辇院在右承天门外,掌乘舆、步辇供奉及宫闱车乘之事,以诸司使及内侍三人监。供御指挥使一人,副兵马使三人,辇官九十二人,主分番擎御辇。次供御辇官七十七人,主分番荷御衣箱。下都军使四人,副兵马使三人,辇官五百七十八人,分给宫中及戚里(眉)[肩]舆。车院兵士八十九人,掌禁中及诸宫院驾车。
真宗大中祥符九(十)[年]四月,诏御辇院自来提举诸司库务司依例拣选转填供御、次供御、辇官,并各引见,支赐例物。今来转填阙额,辇官人数只转收姓名,即不曾拣选,依例送军头司引见、支赐。或因过犯改易,不得随例引见。
仁宗天圣元年闰九月,诏御辇院旧管供御辇官九十一人,都虞候、军使、副兵马使各一人,十将、管押节级各三人,祗应节级七人。今拣选添填供〔御〕辇官十三人,员僚二人,十将、节级各三人,与旧管供御人员相兼管押,以备皇太后驾出祗应。
二年二月,诏御辇院添置供御并次供御、将虞候名目,以节级依次转补。
神宗熙宁初,有司定太皇太后出入,排大安辇、行龙担子各一,随行衣褥全管押 擎,并执擎从物祗应,其装着仪注冬夏与应奉圣驾同,一百四人供御,充管押 擎祗应,五十人次供御,五十五人下都。皇太后出入排六龙舆一乘,随行衣褥全管押 擎并执擎从物祗应,其装着仪注冬夏与应奉圣驾同,六十四人供御,二十三人次供御,五十五人下都。
高宗绍兴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行在御辇院辇官食钱犒设并系应天府立定食钱:原作「钱食」,据下文乙。,依禁卫则例支破。内食钱累经裁定,所有元降支给指挥则例因昨兵火散失,可依历内明州对到犒设并粮料院出到小历内人员长行已请日支钱米等第则例,今后执用批勘。」
四年七月四日,御辇院言:「本院下都并车子院共元额一千五百人,即今见管止有二百九十余人。今来故王府等处见于本院差取,若行发遣,窃虑阙人内中役使。欲乞自今后除大长公主、公主外,应故王府、宫院外宅等除见占人更不抽拦,候至替期及逃亡、事故、归院,其阙额并权住差填,候额足日依旧。」从之。
五年十月十三日,诏:「御辇院见今界满副知徐易依专条末帐入省,不候审覆,先次补进武副尉「尉」字上原衍「武副」二字,已删。。应日立界,充专知官,候界满将合转承信郎恩例止减二年磨勘,依(便)[使]臣比折。见管人各依名次递迁。其专、副并应今年十月一日立界,今后专知官界满,通及七年有余,依徐易出补减年外,如有少短年限人,并依条展减。」先是,本院据副知徐易等状:「本院公吏元额七人,递迁至副知二年界满,依本院(东)[专]条末帐入省,不候审覆,先次补进武副尉,充专知官,应日立界,〔界〕满转承信郎,自来即无通理年限。昨缘敕令所审覆省记专条,前界人吏不知首尾,供作一十四年。今来已经裁减,立定四人为额,系八年出职,比元理出职短少六年。乞

比附寺监人吏出职有余少入仕年限条法,每欠一年磨勘,每展及五年,降一资,军大将十年。」敕令所贴黄,虽依供到事理贴说外,即未有许依旨挥,令本院如遇递迁出职,具因依申明朝廷施行。今来副知徐易今年九月终界满,依敕令所贴副知界满短少不及十年,合补进武副尉,并专知官界满,合转承信郎。缘有短少年限,未有指挥。本院契勘公吏已经裁减人额,难以依旧出补。故有是命。
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诏御辇院更差正额武臣监官一员。旧制,本院监官四员,建炎三年裁减,以二员为额,内一员差入内官,一员差武臣。至是以事繁冗,从本院请也。
十一年六月二日,诏:「御辇院所管辇官等有犯勘责罪状,同职官签书,仍从长官依条书断。若犯杖以上,或事应追究者,送所属。诸应差破当直辇官,辄于数外差占,妄作缘由差占同。徒二年,即干托差借及借之罪亦如之。诸干办官当内宿,遇实有缘故,若病患听给假,即牒以次官趁赴,参假日补填。」并从兵部请也。
十一月七日,诏:「御辇院辇官犯罪,合行移降左右厢店宅务。今后令本院行下步军司,比附在京日店宅务一般军分收管。」
十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供御辇院遇阙,令本院量度合用人数,于次供御应奉、下都辇官、指挥使、长行内,拣选投名实及三年,五十岁以上,两眼各一十五步见指明,走跳得,无腋气残疾外,权依供御等(仆)样插两指板。过犯已满之人陈试,申尚书兵部,限日审验,乞填阙放行请给。供御辇官依本院条以三百人为额,遇阙于次供御辇官选年四十岁以上,投名实及三年,指挥使至长行升拣,无过犯,及五尺七寸五分等样,两眼各一十五步见指明,走跳得,〔无〕腋气残疾。呈验讫,申尚书兵部审验拣填。本院言难得似此之人,故有是命。
同日,诏供御辇官从本院量度合用人数,于应奉下都辇官、十将至长行内拣选,投名实及三年,五十岁已下,权依次供御等样,插两指板。过犯已满之人拣试,申尚书兵部,限日下审验,充填阙额,放行请给。供御辇官依本院专条以五百人为额,遇阙于应奉下都省内选年及四十岁已上,投名实及三年,十将至长行升拣,无过犯,五尺六寸五分等样。本院言难得应格之人,故有是命。
同日,诏应奉下都两营辇官阙人,先次招填二百人,依条拣试不系河东、河北、陕西并沿边化外归明徭人,年二十岁,依见今等样插一指板。及依在京措置体例,招收微有杖痕之人,逐旋申解尚书兵部,限日下审验刺填收管,依已招新人则例支破请给。应奉下都两营辇官,依本院专条共以一千三百三十人为额。及依条遇阙,招置拣试不系河东、河北、陕西并沿边化外归明徭人外,年二十岁,无杖痕,及三尺五寸五分已上等样,两眼各一十五步见指明,走跳得,无腋气残疾。本院呈验拣选讫,封臂解赴尚〔书〕兵部审验刺填。本院言今难得等〔样〕之人,故有是命。
四月二十八日,御

辇院言:「下都辇官二百人,依条五尺五寸五分等样,权插板一指招刺,即目行在难得年二十及上件等样之人,欲乞特降指挥将见招人降已插一指板外,更插板一指,庶几易为招填。」从之。
十二月二十九日,诏:「制造大辇成,已降指挥于殿前司差检巡防潜火军兵五十人,管押人在内分番昼夜巡警防护,(今)[令]权隶御辇院管辖。若有罪犯,牒本司施行,仍不得别行占破差使。如违,依私役禁军法科罪。」
同日,诏:「供御、次供御、下都辇官权以共一千人为额,供御营二百人,次供御营一百五十人,下都营六百五十人。」先是,本院言:「本院专条共以二千六百三十人为额,今来行在除应奉辇官并官健依已降指挥权并归下都营外,即目三营见管止有六百三十八人,今来又造到大辇一乘,每番差辇官九十二人,五番合用四百六十人,委是阙人。」故有是命。
同日,诏:「御辇院见阙供御、次供御辇官,令殿前司、马步军司于所管指挥内十将至长行内拣不系三路、沿边徭人,年四十岁已下,不曾犯赃盗,及五赤七寸五分并五赤六寸五分等样,各一十五步见指明,走跳得,无腋气残疾之人,割籍充填阙额。其请给、衣赐据见今职名,各从多给,粮审院日下放行,仍免申兵部审验,从本院改刺。如有一切拘碍,且依今降指挥施行。」以大辇成,本院言阙人祗应也。
同日,诏下都营依绍兴十二年正月二十九日并四月十三日降指挥招置,支破请给。如有不插板及五尺五寸五分等样之人,依在京体例给与例物,每名支钱五贯文,令户部据合用数目逐旋入本院历内先次批勘桩管招刺支给。
同日,诏御辇院令翰林院差拨医官一名,每月支给合药钱七贯文。后有阙,准此。
同日,诏御辇院监官界终无遗阙,与减二年磨勘。在京日本院监官四员为额,依治平法界终无遗阙,减二年磨勘。昨缘敕令所审覆本院省记条册,别无干照,见得推赏不行,故有是命。
同日,诏御辇院令户部每月余本院历内批勘池表纸五十张,大歙表纸一百纸,小表纸二百张,毛头纸五百张,朱红一两,于左藏库请领,应副行遣、造帐等使用。
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诏:「御辇院差破白直辇官,如辄于数外占破,或擅行差借,已有断罪条法。自今后若不遵奉,并许依所差人数、所破请给纽赃断罪。」
五月四日,诏:「御辇院下都辇官长行周明犯徒罪断讫,移降步军司,比附在京店宅务一般军分收管。今后遇有犯徒罪之人依此。」先是,临安府断讫,仍降作指挥下名,故有是命。
十一月一日,诏:「御辇院御辇官添作二百五十人为额,所阙人数从本院于次供御下都应管人内相视拣选人材堪充应奉之人填阙。其次供御辇官止依旧一百五十人为额,见阙人数亦于下都辇官内相视拣选充填,仍免申驾部审验,所有请给令粮审院依则例日下放行,如今后阙人准此。其下都见阙人数,依前后已降指挥招填。」从本院请

也。
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诏:「御辇院所管辇官忠佐至长行为系应奉人,今后年及七十,与将带身分请给,本营执役养老。」
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诏:「御辇院专知官曹颖候专知官满日,充手分名目补填短少年月,所有本人副知界满合补进武副尉,候专知官界满,依绍兴五年十月十二日已降指挥补授施行。其请给依旧接续批勘,今后本院公吏如有短少年月之人依此。」本院手分、押司副知官、专知官四人为额,递迁至副知界,合先次补进武副尉,留充专知官界满,减二年磨勘。依绍兴五年十月十二日专降指挥,系通及七年有余出职。其曹颍自入仕至将来专知官界满出职,止及五年有余,其短少年月合行补填。本院言,若令曹颖作专、副、押司官补填,即冲改立界月日,及有碍以次年满人递迁,兼本人所少年系元充手分日短少,故有是命。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诏御辇院见今专知官一名敦减作副知,以次人依此递减。攒罢人吏令本院先次出给公据,候额内有阙,依名次收补。以裁定百司吏额也。
三十年正月十七日,诏御辇院下都辇官减一百人,令兵部比拟一般请受军分安排,愿放停者听。兵部契勘:步军司神卫军额请给相同,可以比拟安排。欲将前项所减人除愿就放停人给据放停外,有其余数目,令御辇院开其姓名,一面移交步军司照会收管,充填上件军分。从之。
二十五日,诏御辇院下都特减作五百人为额,今后不许增置招填。本院供御、次供御、下都共以一千人为额,供御二百五十人,次供御一百五十人,下都六百人为额,至是减之。
三十二年三月三日,诏御辇院副知朱愿特与依已降指挥补进武副尉出职。今后本院副知阙,迁押司官充,依旧入(任)[仕]及七年有余出补。本院状:据副知朱愿状,昨于绍兴二十一年十二月内试补充本院手分,递迁押司官。自绍兴二十三年十月一日充副知至界满,及充专知官未满间,省减吏额,将愿敦作副知。缘愿自入仕至今实及十年有零,伏见本院公吏元额四人,前后并依专法及绍兴五年十月十三日已降指挥通及七年有余,补进武副尉,减二年磨勘,依使臣法比所出职。切详元有专副二人,掌管官物,今来敦减,止愿一名掌管,比之日前事务繁重,已是过三年有零,并无分毫阙误,故有是命。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六月十七日,诏御辇院库屋等经雨损漏,并库眼围墙见今倾侧,仰两浙转运司日下如法修整,今后每季差人赴院检计修整施行。
隆兴元年七月二十三日,诏文思院依样制造到平辇一乘,并绦衣褥事件等,可赴御辇院交割施行。
干道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诏御辇院权以七百人为额,并令招收。本院契勘供御、次供御、下都元以九百人为额,内供御二百五十人,次供御一百五十人,下都五百人。今准前项指挥,欲乞将供御以二百二十八人、次供御以一百三十人、下都

以三百五十人为额。
九月二日,臣僚言:「今年郊祀,仪仗、五辂稍备盛礼。旧制,礼成,皇帝自端成殿备法驾御大安辇还内,登门肆赦。近有以大安辇费用稍多,颇欲绵蕝,窃惟遇三岁郊见,国之
典,岂可爱惜小费,轻议更张 乞将来郊祀并用五辂、大安辇,一如旧仪,庶几礼文全盛,仰称圣主钦崇之意。」从之。
淳熙十二年八月一日,枢密院言:「御辇院申:将来郊祀大礼,本院排办大辇、逍遥平辇、腰舆、小舆及差拨肩擎头冠、八宝、王爵并执打御前十阁分从物人员,辇官等应奉数内,大辇合前九十日教阅,八宝合前六十日教阅,伞扇合前四十日教习,并系殿前司、步军司差到兵级(舆)[与]辇官相兼教习祗应,务要惯熟,至时应奉,不致生疏。今已依淳熙三年已降指挥体例,每日添破食钱,内辇舆下差到职掌各五百文,本院副知人吏各四百文,大辇下都大人员教头、大押番各三百文,辇官兵级各二百文,八宝、伞扇下贴差到兵级营寨颇远,各人量行添破食钱一百文,并就本院历内批勘,仍不理为名色次数,自起教日支给,住教日罢。」从之。
同日,又言:「将来郊礼,承降到大辇上新制踏道一座,比之旧管踏道其样制稍重,亦合增添长阔尺寸。若依旧例,每番差破八人肩擎,五番共差四十人祗应。窃恐人力不胜,今乞每番添破四人肩擎,五番计添二十人,共差六十人祗应。并添差副都大人员一名同共管辖,其添破日支食钱乞依昨本院历内已批勘过人员并辇官等则依支破。」从之。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御辇院减次供御辇二十人,都辇官三十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宗正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宗正寺
【宋会要】
宗正寺,掌奉宗庙诸陵荐享,司宗室之籍。丞、簿以上通签寺事。又有太庙、后庙宫闱令各一人,以内侍充。后改入内内侍充。
《两朝国史志》:宗正寺判寺事二人,以宗姓两制以上充,阙则以宗姓朝官以上知丞事。掌奉宗庙诸陵荐享之事,司皇族之籍。主簿一员,以京官充。(宗)[室]长、斋郎无(掌)[定]数。楷书四人,府吏二人,驱使官九人,庙直官一人,太庙、后庙宫闱令三人,以入内内侍充。修玉牒官无定员,掌修皇帝玉牒,序宗派,纪族属,岁撰宗室子名以进。典三人,楷书四人。陵台令以京朝官一员知永安县,无令事。又诸陵有副使、都监,以内臣充。元丰改制,所掌与旧略同,事具《职官志》。卿一人,秩正四品。少卿一人,秩从五品。丞一人,秩从七品。簿一人,秩从八品。掌凡宗室赐名立名、生亡嫁娶注籍,纂修三祖下宗藩庆系文字。绍兴十二年,以修玉牒,别创玉牒所,凡修纂,卿、少、丞皆与焉。详见玉牒所。设案二:曰属籍,曰知杂。吏额:胥长一人,胥吏一人,胥佐二人,贴书二人,楷书一人楷书一人:《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宗正寺条作「楷书二人」。。
太祖开宝六年正月,以右千牛卫将军赵崇济为宗正少卿。凡寺官皆宗姓为之,时文班阙宗姓,故命崇济。
太宗淳化三年八月,诏两庙斋宫令本司常切洒扫修葺,仍令御史纠察。
真宗咸平二年正月,徙宗正寺于延佑坊。先是,置于阙前廊下,以地势湫窄,故徙之,仍建楼

以藏宗籍。
景德二年五月,命太常博士赵湘、殿中丞赵稹同判宗正寺。真宗以宗正职奉陵庙,其任至重。是岁赵安易卒,帝慎择宗姓朝臣有才望者领其事,以申严恭之意。湘时知兴元,稹知通州,皆有治声,驿召而命之。又赐三品服,银二百两,月俸皆见缗,仍别赐钱十千。
七月,诏两庙常令并除秽污,务在严洁,委宗正躬亲提举。
十一月,诏两庙差皇城司亲事官,并一年一替。
三年七月,诏太庙殿上不得令人夜宿止,只在两廊下,其宫闱令各在本庙止宿。
九月,宗正寺言:「新葬一品坟,已差守坟户每有申报,望就近取河南府指挥。」从之。
四年正月,诏:「应诸司祠祭行事官自今不得于太庙宿斋。每大祀祭,用本庙室长、斋郎十二人捧俎,令宗正寺预先告报,毋得阙事。」
七月,诏:「太庙除中书门下行事许乘马入东神门,自余并禁止。如雨,许乘马入东〔神〕门「神」字原脱,据上文补。,从者外门止。」
大中祥符三年三月,诏宗庙新置帐设什物,令宗正寺提举收掌,不得借出外。
五年八月,诏太庙祭前一日,少府监洗涤祭器,令行事官一员躬亲监视。
六年五月,宗正寺言:「太庙后次北近西至后庙有屋舍,不(赏)[当]紧要,乞差使臣相度开展寺基。」从之。
十一月,诏:「太庙每亲行礼,于祼瓒前先上香,其香案设于牙盘前。若臣僚行礼,亦设香案于牙盘前。」
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诏御史台不得抽宗正寺职掌。
二十

七日,宗正寺言:「太庙斋郎、室长自今请于预五大飨行事无遗阙者减一选。全不赴行事者殿一选,遇恩不得放选注官。」从之。
八年二月,诏:宗正寺〔火〕,有司奉〔属〕籍玉牒置他舍,故得无损。即日命盐铁副使段晔择地营建寺,初在延和坊,至是诏徙福善坊。自今判寺臣僚不得将家属居止。又诏:自今两庙郊社如遇祭告,委监(察)[祭]官严切钤束,俟礼毕息火烛。旧以无事管勾,故多差老疾者为宫闱令,自今委内侍省择干事者代之,每三年无遗阙,即与酬奖,仍着为令。
四月,礼院言:「宫闱令系本职,常有祗应,不同摄事臣僚。望自今有父母丧给(暇)[假]三日,期丧二日,余并一日。如遇祠祭行事,内侍省权差人,假满依旧。」从之。
九月二十三日,赐宗正寺殿名曰「玉牒殿」,堂曰「属籍堂」。
十月,知宗正寺赵世长言,宫闱令欲与本寺官通签行遣公事。宰臣王旦奏:「宗正卿是赵安仁总领寺事,恐难与内侍通签,望令仍旧。」帝曰:「不若依宫观例,凡事令赵世长与宫闱令同状申,赵安仁据状单书行遣。」
十一月,兵部侍郎兼宗正卿赵安仁言:「新修宗正寺将毕,请以《圣祖降临记》并皇宋玉牒、诸王属籍自玉清昭应宫移于本寺堂殿内秘藏,仍以漆匣檐 、红罗帕幕,用辇官 擎,依玉册例差人前导。其诸王属籍用宽衣军人 擎,以紫罗帕幕,寺官躬亲迎奉。」从之。
九年二月,诏宗正寺宜令三司每月给公使钱十五千。

是月,出度支员外郎、权知宗正寺赵世长知河阳,令太子右赞善大夫赵廓权宗正寺丞。时本寺言:「陵庙行礼官令大宗正卿一员,少卿、丞各二员,主簿一员。时止赵安仁兼卿,世长知寺事。」帝曰:「安仁尝参宰府,与世长列衔非便。」王旦请自今命京官兼主簿,郎中已上兼丞,给舍已下兼少卿,丞郎已上兼卿,以为永制。世长知事数年,忽令兼丞,亦似无谓。王嗣宗尝言文用成坐赃死,不当使之司宗正,望授外郡。帝然之。自是若卿阙,即丞以下行寺事,而无知判之名。
三月,诏侍卫步军司选剩员兵士二十人,节级二人,供宗正寺巡宿,三年一替。
天禧元年十一月,以卫尉寺卿丞赵鼎兼宗正寺主簿。鼎通判原州,召还,特有兹授,其月给食钱、廪米咸优常数。
仁宗干兴元年十一月,宗正寺言:「入内供奉官秦怀志自陈先差勾当后庙,兼充本庙宫(闻)[闱]令。秩满,乞酬奖。」诏特与迁一资,自今勾当年满,更不改转。
天圣七年四月,诏:「宗正寺应宫宅皇属男年十八、女年十五,令管勾宫宅所申本寺,牒入内内侍省差勾当婚姻人计会本宫宅,寻访衣冠士族非工商杂类及曾犯罪恶之家,人材年(几)[纪]相当,即具姓名、乡贯、住止并三代衔回牒本寺,本寺更切审访诣实以闻。候得旨,即送入内内侍省引见。」
康定元年十二月十三日,同判太常寺宋祁言:「太庙内神御物册盝 等不用之物甚多。金银万

余两,欲乞拆剥金银,仍以宗正寺西太庙宫闱令廨建神御库,令宗正寺就领其事。」从之。
嘉佑三年五月,诏宗正寺:「自今白身人娶宗室女,须三代有官或父祖(常)[尝]任升朝官而告敕见存者,仍召京朝官委保之。其已在任者,三代虽不尽官,亦听。」
六年十月,诏知宗正寺即管勾本司公事。遇祠祭,许见官属。时以英宗知寺事,故下此制。
是月,诏以太常南旧府司为知宗正寺廨。
八年正月,以新修宗正寺廨为太常寺。先是,以英宗知寺事,故特廨,而帝固辞,乃复以为太常寺。
《神宗正史 职官志》:宗正卿,正四品;少卿,从五品;丞,从七品;主簿,从八品,各一人,掌修纂牒谱、图籍之事。凡编年以纪帝系,而载其历数,及朝廷政令之因革者,为玉牒;序同姓之亲,而第其五属之戚疏者,为属籍;具其官爵、功罪、生死及宗妇族姓与男若女者,为谱;推其所自出,至于子孙而列其名位者,为宗藩庆系录;考定世次,枝分派别,而归于本统者,为仙源积庆图。录一岁,图三岁,牒、谱、籍十岁,皆修纂以进。凡宗子生应授官者,撰名以上司封。国朝置大宗正司,以统皇属,故寺长贰不专以国姓,其典领职事止于如此。分案二,设吏六。《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
神宗熙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近制皇族非(祖)[袒]免以下更不赐名授官,只令应举。今后如遇生男女及有死亡者,即令关报。逐祖下袭公爵者,令各置籍纂录,

岁终上玉牒所。其未出宫者,仰依旧入大小学。」
三年六月八日,诏:「今后应有外居皇亲投下表章,并合门收接通进。旧居舍屋,仰宗正寺勘会本宫院儿女多、屋宇少者,趱那均给。」
元丰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诏:「宗正寺修玉牒,照用日历所文字,并指定所书事,令本所节录。其关防漏泄,并依日历所法。」
九月十一日,诏以监察御史杨畏为宗正寺丞。仍诏宗正寺除长贰外,自今更不专差国姓官,盖自有宗司以统皇族也。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九日,宗正寺言:「玉牒官黄履奏,自神宗皇帝登位已来,玉牒、属籍、类谱并未修,欲乞将合编年分同熙宁十年至元丰八年三月初五日终,准式编修。」从之。
九月十六日,宗正寺言:「既许主簿通管寺事,窃恐亦合依太常寺、国子监例止通管杂务,其编纂图书乞依旧例丞纂修。」从之。
六年八月十二日,监察御史安鼎言:「宗正寺属籍有号『宗藩庆绪录』者,按『庆绪』二字是唐安禄山子之名,今以为皇朝本支牒谱之目,其为缪戾甚矣,乞赐改易。」诏改名「宗藩庆系录」。
七年九月十四日,宗正寺言:「本寺令宗室无服亲(运)[连]名非上下同者,如『立之』与『宗立』之类,及音同字异,皆听撰。祖宗袒免已上亲,见依上件令文撰赐名外,今来非袒免亲既许本家撰名,窃虑员数日增,取名渐多,若令依上条一一照对回避,必至拘碍,训撰不行。今欲乞令太祖、太宗、秦王下

子孙无服亲各于本祖下即依令文撰名,若系别祖下无服亲,除所连名自合别取字外,余虽犯别祖下本字,并许用,所贵久远,训撰得行。」又言:「宗室撰名,自来并用两字。内取一字相连,所以别源派,序昭穆也。昨自熙宁中立法,非祖宗(祖)[袒]免亲更不赐名授官。后来逐时准大宗正司关到本家所撰名,多是重迭,有至数人而共一名者。又或与别房尊长名讳相犯,或兄弟不相连名,或只取一字为名而偏傍不相连者,名称混淆,难以分别昭穆之序。窃恐年祀寖久,流派逾远,谱籍渐无统纪。除重迭共一名者,昨来寺司申请,已得朝旨见令改撰外,所有犯别房尊长名讳、兄弟不相连名并以一字为名,恐亦合改撰。欲乞逐宫院将见今名犯尊长讳并字不相连及单名者并令改撰,仍从本寺定取一相连字取名稍宽者关宗正司,令依仿撰名,所贵稍得齐一。」并从之。
二十七日,宗正寺言:「玉牒《宗藩庆系录》、《仙源积庆图》卷秩已多,内宗室子有未名而卒者,但曰『不及名』,既无官爵事迹可考,正欲于其父名之下总计其数注入,宗室女早卒者亦如之。」诏可。
绍圣三年五月十三日,宗正寺言:「请太祖下有服亲外,其余并连『伯』字,太宗下子孙连『季』字,人数未多,乞依前诏止连一字,用初赐,不字训名,庶几不致违戾。」又宗正寺丞宗景年言:「请宗室赐名及非(祖)[袒]免亲本家命名,于本祖下有服亲,即音同

字异,许用于别祖下。无服亲非连名,即虽本字,亦许用。其称祖者,以宣祖支子秦王下为一祖,太祖支子越王、楚王各为一祖,太宗支子魏王、昭成太子、鲁、陈、蔡、韩、吴王下各为一祖。其连名者,随祖宗之支子而下,虽兄弟数多,并为一字相连,庶几分祖字稍宽,不致乖戾。」从之。
徽宗崇宁三年十月十四日,宗正寺丞徐处仁言:「准令,宗室宗妇、宗女应修纂事迹,岁九月上旬关大宗正司取索。又《仙源积庆图》每三年、《宗藩庆系录》每一年并于岁旦关送内阁奏闻。明年合进图册,已依关大宗正司及河南、应天府敦崇院,请皆立朝会。」从之。
大观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诏宗室并依行第连名。如连「士」字、「之」字之类,其单名者限十日改正。
政和三年正月十九日,宗正寺奏:「训撰宗室名,『之』字子从『公』,『子』字子从『伯』,『不』字子从『善』。『公』字、『伯』字、『善』字之子,乞依『公』字等例许撰连名。」从之。
六年六月十六日,知邓州、京西南路安抚使许份言:「窃以宗正掌国属籍,而所掌祖簿凡二十有一。宗室蕃衍而迁除婚姻等,有司全缺关报,致注凿失实,无所稽考,修纂《玉牒》、《类谱》、《宗藩庆系录》、《仙源积庆图》每旋行取索,祖簿几成虚文,乞许令宗正寺重别取索,增广(秋)[秩]数编录。应有合注凿之事,内则吏部、大宗正司、诸宫院,外则外宗正司及宗室所任州军日下关报销凿,稽迟者严立法禁。」诏依所奏增广秩数,仍令宗正少卿闾

丘吁措置。
八月十四日,宗正寺卿闾丘吁奏:「修纂玉牒、属籍,欲自祖宗以来每朝皇子、皇女及亲贤、〔棣〕华宅各为一秩,三祖下十九宫院,太祖皇帝下以德、惟、从、世、令、子、伯、师,太宗皇帝下以元、允、宗、仲、士、不、善、汝,魏王下以德、承、克、叔、之、公、彦,各依昭穆次序,分位增广秩数。如有不连名及连名与别祖字行称呼交互有碍者,并限三日改正。」从之。
七年八月十四日,宗正少卿闾丘吁言:「为许份奏乞重别取索增广玉牒、属籍、祖簿秩数等画一内一项,宗室宗女生亡、迁转、出适,宗妇成礼,合其三代名衔、成礼月日等报寺,入凿祖簿。有司多不画时关报,自来未〔立〕法禁。缘大宗正司、西、南两外宗正司不报已有立定杖八十断罪,乞今后供报漏落,官司、人吏并依已立内、外宗正司断罪约束指挥施行。若外住及外任宗室失申罪,亦如之。仍委大宗正司每日一次据宗室所检举行下每日:疑误,或应作「每月」。,并报本所以凭销凿。」从之。
宣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宗正少卿赵子崧奏:「神宗、哲宗两朝帝系类谱未曾编纂,乞就寺委官。」诏差子崧。至九月成书进呈,送宗正寺玉牒殿宝藏,诏子崧特转一官。
五年七月十一日,臣僚言:「宗正所以崇奉玉牒。元丰董正治官,虚长贰不除,专以丞听寺事,盖与太常、秘书号为三丞,其选甚清,自来率用馆阁英俊,以重属籍之寄。比来用人寖轻,颇失本旨。请今后宗正丞依太常、秘书丞选

差。」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十八日,诏宗正寺丞替成资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太常少卿一员兼宗正少卿,丞、簿并罢。
同日,诏宗正寺吏人减半。
绍兴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太常少卿兼宗正少卿李易言:「本寺昨缘渡江,散失玉牒、祖簿等文字。今相度欲乞令大宗正司、西南两京外宗正司及内东门司委自逐司取会。应在州、军、县、镇寄居(侍)[待]阙、见任并随司南班外官等,同宗室三代生亡年月日时、官爵及叔伯弟侄儿孙等,并宗女出嫁,夫系何官位、姓名,宗妇系何人家女,逐一开具保明报寺。本寺置籍,依逐祖字号宫院编类成(策)[册]。如续次有生亡等事,并有军前回归之人,亦行报寺,以凭书注入籍,免致散漫。」从之。
三年四月二日,宗正寺言:「据西外宗正司申,州、军、县、镇等处,本司各无统摄,难以取会。本寺今相度欲令大宗正司、两外宗正司依元立宗支式样关牒诸路运司,移文行下诸处,委本处见任宗室或见任官一员取索县、镇、州、军次第申转运司,转运司再行保明诣实,申所管宗正司验认,无伪冒差漏,报本寺以凭编类修纂。」从之。
六月二十三日,知大宗正丞谢伋言:「宗正之掌图牒,所以分源流之远近,定世次之疏戚。比年以来,虽间置卿,漫不省察。宣和之间,有乞附属籍而非宗室者,令图是也。近年以来,亦有诈称宗室而兴兵者,不蘉也。是远虑过防,必于无事之

际,世系远近,当使天下明知之。汉律,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今宗正有寺而无官,以太常兼治,望令宗正寺下州县取索名籍,编修玉牒。或为宗室世系名籍远近之序颁天下,不惟有碍御宝条令,窃虑若使天下明知宗支名籍、服属远近,必致浸生伪冒,官司无以考证。兼近日根勘伪徐王,缘不知服属远近,遂至败露,礼部令勘当。欲依今来所陈事理施行。」朝旨送礼部行下宗正寺,依已降指挥,候诸路取索〔关〕报到编修成籍日申尚书省。
九月十四日,诏取索宗室生亡、官爵、嫁娶等事,(遂)[逐]州专委通判一员。
十二月九日,诏复置宗正少卿一员。
四年九月十日,宗正少卿范冲言:「宗正寺依条训撰宗室赐名,具〔有〕无重迭申吏部、学士院看定,咨报中书省取旨施行。缘渡江之后,散失簿籍,无凭照据重迭。欲乞自今后如遇训名,本寺撰讫,从本寺行下大宗司勘会,如有重迭,别行改撰。」从之。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宗正寺少卿依一般寺监破衣粮亲事官四人。
闰二月二十七日,诏复置宗正寺丞一员,仍除知婺州金华县孙纬填阙。以纬收得宗枝事迹,谙晓编类修纂属籍次第,从宗正少卿范冲请也。
四月二十六日,宗正少卿范冲等言:「宗枝文字参合照应编类修纂,共成下项:一、欲以《仙源庆系属籍总要》为名。一、太祖皇帝、太宗皇帝,一、秦王,一、母氏,一、始生、一、宗妇,一、宗女,一、宫院,一、官

爵,一、寿考,一、赐谥。如可依此修纂,乞降下遵守。」从之。
五月七日,宗正少卿范冲等言:「本寺见遵依圣旨编类修纂《仙源庆系属籍总要》,有申请事件。」并从之。「一、今来将已降指挥宗正司取索报到宗室等家状,与本寺丞孙纬收到从来宗支等文字一处参照编类修纂。所有应宗司未取索缴报到州军去处,欲乞朝廷严赐行下三京宗司,依元立到式样催督,(远)[速]行取索,勘验保明报寺。一、合用纸札、朱红,今欲据每月合用数目从本寺直牒临安府收买供送。一、本寺除职级见有二人外,其旧额手分、贴书、楷书各四人,并各减半了当。今来止有知杂属籍两案内手分各有壹名,欲于主行编修属籍案内复置手分一名,于本寺守(关)[阙]贴书内不候及年,先次隔等便行试补填阙一次。如无合格之人,即于诸寺监库务及应干官司去处踏逐指差。内抽差到人候及一年,若不愿归司者,即与拨填入额,其请给、迁补、出职并依本寺见行条法。一、乞下左藏库量行支降钱三百贯文,付寺充和顾及审量食钱并杂支使用。其使不足,申乞接续支降。」
六月十六日,诏宗正寺编修到太祖皇帝庆系,令先次进呈。
八月二十四日,宗正寺丞孙纬言:「修纂祖宗庆系,宗室所供文字即无皇后与公主,似为阙典。纬欲将本家收到本朝诸书检讨编类,别作一项修入《庆系总要》。」从之。
十一月二日,诏:「宗正寺编

类修纂《仙源庆系属籍总要》,已投进了当,专一修纂官寺丞孙纬与转一官,胥长、胥史各支绢五疋,胥佐三疋,贴书楷书二疋。」
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宗正寺言:「太祖皇帝下『希』字子欲连作『与』字,太宗皇帝下『崇』字子欲连作『必』字,亲贤宅『居』字子欲连作『多』字。〔棣〕华宅『卿』字子欲连作『茂』字,魏王下『夫』字子欲连作『时』字。」从之。
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诏:「宗正寺编修太祖、太宗、秦王下《仙源庆系属籍总要》令接续修纂,合行事件并依已得指挥。」本寺少卿张绚言:「昨来编修太祖、太宗、秦王下《仙源庆系属籍总要》,今来已及二年有余,诸处文字渐多,若不乘时接续修纂,切虑岁久文书浩渺,卒难考正,编类费工,欲将续到宗室事迹与已编修属籍再行参合照应编纂。」故有是命。
九年八月十五日,诏令东京留守司搜访属籍文字缴申尚书省,从(司封)[司封]员外郎薛嘉言请也。
十年闰六月二十九日,宗正少卿江公亮等言:「承朝廷送下搜访到东京已经进呈《宗藩庆绪录》并宗室班位、宗女宗妇簿,共一十五册,约二千余板。本寺再行参照得与近来取会应诸路报到事迹等各有异同,及缺文差讹去处颇多,委是文字浩大,卒难尽行编修。今欲乞依绍兴五年本寺丞孙纬已编修进呈体例,将《太祖皇帝庆系》先次进呈,其《太宗皇帝庆系》并《秦王庆系》续行编修进呈。兼契勘绍兴五年系修写二本,一本进

入,一本在寺崇奉。今检准在京日进呈玉牒条例,系入内内侍省差承受官一员进呈毕,迎奉安奉。今来编修到亦系祖宗庆系,今乞比附进玉牒条例,更不乞差承受官外,止乞(今)[令]本寺官进呈讫,迎奉赴寺安奉。」从之。
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诏:「宗正寺编修太祖皇帝下《仙源庆系属籍》已进呈讫,少卿江公亮、丞邵大受各与减磨勘二年,人吏量行犒设。」
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诏宗正寺复置胥佐一名,守阙贴书二人,额外习学贴书二人,并行减罢。其胥佐、贴书依名次敦减,候有阙,次第收补。以裁定百司吏额也。
二十八年四月,诏宗正寺修纂《宗藩庆系录》,候将来接续进呈《仙源积庆图》日,一就进呈。
二十九年闰六月十六日,诏:「宗正寺胥长满五年,通入仕及三十年,依太常寺条格体例补将仕郎,依条解发出职。」
八月二十三日,诏玉牒所宰臣提举依旧。修书官一员,同宗正卿、丞修纂,更不置检讨官。
三十二年闰二月二十九日,宗正寺簿除不预修纂玉牒外,其余职事相兼管干,更不支破折食钱。以上《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二十四日,诏宗正寺职掌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位也。
孝宗(兴隆)[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宗正寺并省主簿一员,见任人许终满今任,已差下依省罢法。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宗正寺状:「依指挥条

具并省吏额,见管胥长一,胥史一,胥佐二人,贴书二人,楷书二人,今乞从下减楷书一。」诏依,见在人且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闰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宗正寺丞簿今后并依旧制。以上《干道会要》。玉牒所,宫闱令,陵台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太宗正司

太宗正司
【宋会要】

仁宗庆历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大宗正司请自今后皇族凡有违慢过失,并从本司取勘施行。从之。
至和二年五月,以皇子汝南郡王子右领军卫大将军宗师为严州刺史,北海郡王子右监门卫大将军宗乔为右领军卫大将军,皆以其父领大宗正久,因干元节推恩特迁之,后毋得为例。今大宗正司每岁有与子减磨勘恩例,乃缘其制也。允让、允弼领大宗正在景佑三年七月,汝南郡王即允让,扶风郡王即允弼也。
嘉佑六年正月七日,判大宗正事允弼言:「自创置本司,所降宣敕札子指挥及约束条贯甚多,独未编修,欲望差潭王宫教授周孟阳、燕王宫伴读李田与臣编条对读装写,乞差都监任修古监勒。」从之。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十三日,诏:「夫明德以亲九族,正家而刑万邦。古先哲王,罔不由此。朕嗣守丕业,率循旧章。惟皇属之敦和,命宗臣而董正。惟累圣承继,百年盛隆,荷宗社之庆灵,茂本支而蕃衍。念其性本于仁厚,宜广学以勤修;顾其日益于众多,必增员而统理。故外已诏于儒学,各选于经师;而内仍择于亲贤,共司于属籍。庶乎 赞其职,并修厥官。纠乃非违,先以正而为率;勉夫怠堕,惟其善而是从。式孚于休,以副予意。」英宗既命增皇亲宫院学官,以谓宗室之盛数倍于前,而宗正司事亦烦多,乃增置同知大宗正

事一员,选宗惠为之,仍降是诏。
九月二十五日,判大宗正事允弼等言,详定到皇亲听书等赏罚规式。诏依所定施行。
三年四月,以怀州团练使宗惠为恩州刺史,罢同知宗正事,止其朝参,坐女仆相告讦语不顺故也。
是月,以密州观察使宗旦同知大宗正司事。
景佑三年置,熙宁三年五月并管勾睦亲、广亲并提举郡县主宅所,归大宗正司。
《神宗正史 职官志》:大宗正司知及同知官各一人,以宗室团练使以上充。丞二人,以文臣升朝官以上充。掌宗室之教法、政令,以行艺、训道而敦睦之,受其辨诉之事而纠其失,微罪则先劾以闻。即法例有疑不能决者,同上殿取裁。若宫邸因事出入,日书于籍,季终类奏,岁录其存亡之数报宗正寺。记室一人,典笺奏,讲书教授十有二人,分位讲教,兼领小学之事。自熙宁初置丞,省记室、讲授员,增给以禄。而大宗正岁与子若孙推恩,及十年则加褒赏。由是宗子屡有中进士第者,人自矜饬,以劝学焉。分案五,设吏十有一。《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一日,以皇伯吉州团练使宗惠权同管勾大宗正司事,候允弼服阕日依旧。
三年二月,中书门下言,大宗正司请置丞二员于睦亲、广亲宅。从之。命都官员外郎张稚圭知丞事,继以光禄寺丞李德刍同知丞事。
五月十八日,废管勾睦亲、广亲并提举郡县主宅所,归大宗正司,从知宗正丞张稚圭请也。

先是,宗室举动皆为管勾内臣所拘制,稚圭始请罢之,上令并罢郡县主宅提举。
六月十四日,大宗正司言:「行省管勾睦亲、广亲并提举郡县主等宅所,并令本司依例一面管勾。今有合行约束及废置八事,乞指挥。」诏内除应诸色人并姨犯杖罪以下乞从本司一面勘断不行外,余并从之。《实录》上云废置八事上云:疑误,或当作「止云」。,不载事目。
四年二月六日,同知大宗正丞李德刍言:「欲乞自今后皇亲应有内外亲族吉凶吊省合出入事件编成则例,更不逐旋奏知及日申本司,只令勾当使臣置历抄上,赴大宗正司签押。其榜子每月类聚奏闻。」从之。
五年七月六日,诏自今宗室犯过失杖以下,委宗正司劾奏。
二十二日,知大宗正司宗旦言:「宗室所投文字或违例碍条,退回即生诬怨。或情有可怜,而例无其事;或事涉违冒,而理或可容。乞自今有疑难事,许上殿敷奏,或许同见执政禀议。」从之。
八年三月六日,诏宗室换官及外居者隶大宗正司管勾。
五月六日,诏知大宗正司官及十年取旨,仍岁与一子若孙遥郡刺史以下官,减二年磨勘。
七月二日,皇伯、昭信军节度使、知大宗正事宗旦降授彰化军节度观察留后、忻州防御使,同知大宗正事宗惠降授霸州团练使,坐不察世居阴谋,乃有此责。同知大宗正丞事宋靖国、诸王宫记室参军王慥皆坐累,夺官一秩。
九年五月十四日,中书门下言:「大宗正司官候管勾及十周

年取旨。勘会同知大宗正司宗惠治平元年六月差同知大宗正事,至二年七月再差同知,所是先管勾月日,合与不合通理。」诏许自权同管勾年月通理,仍依宗旦例展二年取旨。
元丰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诏判大宗正司宗旦旧例添厨食料,虽有后条冲革,可以见领宗正特给之,他官虽等非职事同者,无得援为例。
五年二月十五日,武昌军节度观察留后、同知大宗正宗惠进封江夏郡王、知大宗正,武胜军节度观察留后宗晟同知大宗正。
十一月十八日,诏大宗正司不隶六曹,其丞属听中书省取旨差。
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安化军节度使、同知大宗正事高密郡王宗晟知大宗正事,相州观察使宗景同知大宗正事。
哲宗元佑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宗室嫁娶,依旧制大宗正司勘验。
四年,诏宗室越本司诉事者罪之。
绍圣元年七月七日,诏知大宗正司(宗正司)宗晟管勾实及十年,合得恩泽特与回授长男吉州防御使仲御除府州观察使。
二年八月七日,三省奏事,上曰:「皇族狃习富贵,或弗能以礼法饬其下,独同判大宗正司宗景家法甚严,兹可佳也。」辅臣对曰:「景领宗事十余年「景」字下原有一空格,疑有阙文,或作「宗景」。,职事亦修,闻其德性安和,不以爵禄自骄,可以劝率宗亲。」上曰:「可加使相,仍进封郡王。」制以(宋)[宗]景可特授开府仪同三司、判大宗正事,特封济阴郡王。
三年七月十一日,礼部言:「乞宗室

袒免亲授外官人,若未曾参部者,并依宗室例令大宗正司管辖。」从之。
徽宗宣和四年三月二十日,尚书省言:「判大宗正事江夏郡王仲爰等奏,本司自熙、丰而来,三司至六曹非相统摄,于本司皆行公牒。昨来吏部司封不依上条,于政和五年创行请申,将合取会事务不行公牒,直押贴子,付本司取索。缘本司即非司封所隶,既非所辖,自当公牒取会。欲望降旨,令司封遵依元丰旧制施行。」从之。
旧置判大宗正事、同判大宗正事、知大宗正事、同知大宗正事、知大宗正丞事、同知大宗正丞事各一员,今置判大宗正事、知大宗正丞各一员。旧置主押官一名,押司官一名,前行一名,后行一十二人,正名贴司一十一人,守阙正名贴司四人,私名贴司一十人,今置主押管一名,押司官一名,前行一名,后行七名,正名贴司一名天头原批:「『贴司一名』下脱『守阙正名贴司一名』。」掌本司事务。士案,系掌行南班宗室磨勘转官,袭封及缌麻、袒免亲嫁娶房卧钱,宗室赐名授官,宗女夫乞官,郡、县主奏荐,遗表恩泽,宗室乞岳庙差遣、换官,降生立名等事务。户案,系掌行南班宗室请受,非袒免以下亲降生、分割财产,嫁娶房卧钱并宗室出磨添破,陈乞孤遗钱米,并核实诸路孤遗钱米等事务。仪案,系掌行宗室朝参,主奉祠事,陈乞入道为尼及太庙五飨、三献、奏告等行事差官,并宗室听请量试、赠官,南班差药院等事务。兵案,系掌行宗室差亲事官兵士、

省马等事务。刑案,系掌行宗室陈乞叙官,除落过名,作过犯罪拘管、锁闭年满放免等事务。工案,系掌宗室外住修造,本司应杂事务。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六日,知大宗正丞孙逸言:「南班环卫官宗室已降指挥权于洪州置司,所有宗室及本司官吏请给并居住屋宇,乞依先置司江宁府已得画一指挥施行。请给乞令本路转运司于上供钱内应副,屋宇乞从本司于本州岛系官屋舍并寺观内量行摽拨。」从之。
十四日,知大宗正事仲琮言:「昨因皇帝驻跸南京,即(今)[令]本司先次敦率南班宗室渡江,前来江宁府权行置司。契勘江宁府边江疆界,逐时兵马往来驻札,少得系官屋宇,见今宗室分拨在寺舍居止。缘本司所管宗室类多南班近属伏望特令于僻静去处如本路信州或江西路(处)[虔]州权行置司,令宗室往彼居住。若谓环卫官不当远去阙庭,即乞依已得指挥,令臣选择老成有德行者十数人留行在以奉朝请,其家属除愿留自随者外,其余只令与众宗室于所指州居住。所有宗室并本司官吏请给等并乞依昨来移司江宁府已得划一指挥。」诏依,令虔州置司。
七月三日,知大宗正丞洪子阳言:「在京南班宗室前往东南择宽广州郡置司居住,本司遂陈乞前来建康府。当时随逐本司南班宗室共三十余员,其余愿留京师者朝廷亦许之,自此本司遂分为两处,凡行移及朝廷诸处取

会文字事干两处者,其应报多不得圆备,不免递中往复,至于再三,可以结绝,动至经年,近者数月,人吏更番往来,则互有不知首尾之托。况今日京师籴贵百倍,其它物价类皆翔涌,宗室何可久留 乞令在京宗室与本司依旧并而为一,庶无行移往返、人吏更番之弊,宗室易为检束。」知宗仲琮契勘:若将东京本司并在彼南班,宗室与行司并而为一,则宗室无致散漫,人吏便于行遣。从之。
四年六月八日,大宗正司言:「西外宗室已到南雄州置司,月支钱三千余贯,米二千余石。大宗正司移广州,未见得合支数目,虽许用上供钱,见并无合用钱米。」诏士禚并南班官除合破使臣、人从依已降指挥并减半外,仍仰本路漕臣将合支请给那融应副。
十月十二日,大宗正行司言:「近被旨虔州置司,切虑到彼,官司无凭应副,道路迢远,难以旋行申请。候到吉州或体访得虔州若有瘴气,或有盗贼逼近,欲乞临时择稳便州府逐急迁移前去,其宗室并官吏等请给令本路转运司并本州岛应副。有旨并依。先据知虔州守倅亲来报虏骑已至万安县,州民惊扰,势相逼胁,虑有不测,本司已往广州置司讫,其宗室并本司官吏等请给、屋宇等令本路转运司并所至州府并令应副施行。」从之。
绍兴元年十月九日,中书门下省言:「大宗正司见在广州,西外宗正司已移司湖州,南外宗正司见在泉州置司,

所有行在宗子见今无官管辖。」诏行在权置宗正一司,差赵仲蒸权行主管。
二十日,权主管行在宗正司赵仲蒸言:「被旨差充上件职,并不辟置官属,欲乞正差手分一名、贴司二名充行遣文字。」从之。
二年正月十四日,尚书省言:「大宗正司在京日止系一司,差近上宗室主判。昨因巡幸,权移广州置司。续降指挥,以行在宗室无官管辖,权置宗正司,差官一员权主管。缘一司案牍并在广州,其宗子等陈乞请受、补官、恩泽、婚嫁等事行移取会,往复留滞。及有不遵条法赌博、私酝、搔扰官司宗子,合要近上宗室充正官弹压。兼广州见管南班宗室并系近属,理合移赴行在。」诏仲湜除兼判大宗正事,士禚除同知,仍令仲湜将带濮安懿王园庙官属等,士禚并见管宗室官属等并赴行在。候到,其行在宗正司官吏并罢。
四月十八日,诏:「诸宗室非袒免亲诈称袒免亲陈乞起支请受者,论如诈欺法。宗正司保明审验不寔,与同罪,着为令。」以户部言宗室有诈称袒免亲,妄经所属陈乞给历放行请受故也。
六月二十一日,知临安府卢知原言:「访闻大宗正司及南班宗室自今逐旋前来行在。缘修建宅舍尚未了当,全无安泊去处,欲将同文馆及明庆寺廊屋应副,候修造了毕依旧。」诏从之,即不得多占间数及损坏屋宇。
十月二十四日,大宗正司言修盖新宫,乞依旧以睦亲宅为名。从之。
四年正月十

五日,检校少保、光山军节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禚言:「大宗正司以臣叙衔在同知大宗正事令畤之上,缘令畤于臣为兄,今跻次非宜,尊卑失序,难以风励宗属。窃见祖宗法,大宗正司官三员,如仲爰系判,仲涣系知,仲禚系同知,皆以职事相压。今臣与令畤并系同知,自合以臣在令畤之下。况顷先父仲御系节度使同知,而宗粹系观察使为知宗,其宗粹系先父仲御族叔,遂以尊卑相压,更不论官序,乞赐改正。」从之,仍令学士院降诏。
正月二十九日,宁远军承宣使、同知行在大宗正事安定郡王令畤言:「准大宗正司牒,士禚奏乞叙衔在令畤之下,有旨特依。契勘在闺门之内,则有长幼之序,于朝廷自有官资高下之列。今宗正司正当奉行条令,风励宗室,若使冒处,有碍官制,伏乞改正。」诏不允。
二月二十六日,吏部言:「大宗正司所乞宗室到部注拟,既本司见今未有干照见得服纪,自合令参部人指定宫院三代名讳会问。」从之。
十月十二日,知大宗正丞胡如埙言:「本司前后蒙朝廷送到有罪合拘管宗子人数不少,今来本司已得从便指挥,若将带随行,切虑道途难以照顾,别致生事,欲乞将见拘管人先次发赴而西、南两外宗正司拘收「而」字疑衍。,庶免 失。」从之。
五年六月十六日,诏知大宗正丞事依宗正寺丞作职事官支破请给。
七月四日,知大宗正事士禚言:「近除安定郡王令玒同知行在大

宗正事。令玒虽系观察使,于士禚为族兄,欲乞叙位在令玒下。」从之,仍令学士院降诏。
九月十一日,知大宗正事嗣濮王仲湜言,乞将本司人吏依行在百司例支破赡家食钱。粮料院状:「检准敕,自今日已后官司更敢辄称养赡不着,乞增添请受,以违制论。虽有请降到指挥,亦仰户部执奏不行。契勘大宗正司乞支破人吏瞻家食钱,委有碍前项指挥。」诏特依宗正寺人吏等第支破赡家食钱,仍免执奏。
六年四月十三日,礼部言:「非袒免宗室训名,系宗正司报宗正寺。如今后宗正事参照得却有同名宗室,乞令本寺分明开说重迭因依,报大宗正司别行点定,回报宗正寺施行。」从之。
安定郡王令 同知大宗正事,有司循习故常,以官序列士禚于令 之上。缘士禚视令 为族兄,若从常制,实乖恩义。况令畤、令玒亦缘官序不伦,已曾陈乞令士禚序位逐官之下。欲望许令令 序位在士禚之上。」从之,仍令学士院降诏奖谕。 八月三日,同知大宗正事士禚言:「伏
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诏仲儡除知大宗正事,人从除置省官外,并特依仲湜体例施行。
近降指挥许侍从官举所知各两人,独于宗族未许荐拔,欲望许两宗官亦各举所知宗室三数人以待朝廷任使。」诏许各荐二人。 十年二月七日,臣寮言:「伏
臣寮奏乞宗官各 十一年四月三日,光山军承宣使、同知大宗正事士樽言:「伏

举所知宗室三数人以待朝廷任使,绍兴十年二月七日有旨许各荐二人,士樽承乏大宗,窃虑亦合依准上件指挥,宗子才能之士协于公议者具名上闻,以备任使,庶几仰副朝廷〔勉〕敦激劝之意。」从之。
九月四日,同知大宗正事士、士樽言:「行司间有公事,不可专决者,申请往来,定成留滞。欲望许士等自今后轮那前赴行在大宗正司禀议,庶免别致生事。」诏遇有职事赴行在,本司令奏取指挥。
十二年五月六日,知大宗正事、权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行在睦亲宅趁赴朝参,南班宗室元系一十七员,今止有一十三员。后来虽申取指挥,令士街等赴行在趁赴朝参。又缘士街等并以病免,今相度,欲乞据见阙员数于绍兴府行司南班宗室内选择循中规矩、别无疾病可以趁朝参之人,具名申取朝廷指挥。仍乞今后遇有行在睦亲宅赴朝之宗室事故,准此施行,庶免逐时紊烦。」从之。
十三年二月二日,诏:「今来见行正殿等礼仪,其宗室正任与外官正任系间班起居,可将绍兴府大宗正司正任并发赴行在,令奉朝请。
闰四月四日,诏:「今后(字)[宗]子除依条合该赐名人外,其余并限一季,本家具名一二十字,经所属陈乞,申大宗正司点定为名。」以宗正少卿段拂等言宗室名犯重迭者多,故有是诏。
十一月三日,知大宗正事、权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宗司近承准玉牒所取会宗子、

宗女、宗妇年甲、三代等事。本司迁徙以来,文籍散落,虽逐旋供报,往往未得圆备。兼自出京之后,宗子寓居四方者其所生子孙分散仕宦,而间有未曾申明本司者。欲望下诸路转运司,(今)[令]所在州县不以寄居见任,应及请钱米宗子,各具是何宫院及三代、年甲、儿女嫁娶谁氏等申行在大宗正司,并绍兴府行司注籍照会。应今后宗子参部或赴官,或经过置司处,并令参见宗官,仍具脚色状一本赴司供纳,不唯有以稽考,亦足以见其履历、能否。如有功罪显著之人,听具名申尚书省,以备朝廷升黜。或有违戾者,亦乞具犯人奏劾施行,庶使人人自重,可以关防,仰副陛下置司纠合之意。」从之。
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同知大宗正事士陋言:「南班宗室在外居住人,若非换官,其出入并依在宫法。今在外各无门禁,欲望今后外居南班宗室有犯约束,取旨拘收入宫居住。如情理稍重,奏裁。」从之。
十六年二月九日,诏同知大宗正司士陋职事修举,可与减三年磨勘。
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诏知大宗正司士职事修举,可特转行一官。
九月十七日,知大宗正事、权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大宗正司在东京日,自有置司去处。近年以来,迁徙不安,只于宗官廨宇内随宜擗截,委实窄隘,丞官亦无治事之所。缘本司所掌内外诸州军宗室、宗妇、宗女、生亡、嫁娶、补官、请给及诸钱米帐状干照

等文字,事体至重,左近接连居民草屋,寅夕不便,欲望踏逐宽广去处修盖。或未有去处,乞下临安府相验见今置司处,如有居民接连,依仓场库务事体除折量空地,及廨舍内席草屋,亦乞改修瓦屋,免致疏虞。」诏令临安府措置。
十九日,诏福州观察使士陋罢同知大宗正事、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职事不修,累致词诉故也。
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诏华州观察使士街差同知大宗正事,令行在供职。所有差破宣借兵士并请给等,并依士、士陋已得指挥施行。
二十年八月十二日,诏皇叔泉州观察使、同知大宗正事士街特授安庆军承宣使,依前知大宗正事,以磨勘应迁也。
十六日,安德军节度使、(闻)[开]府仪同三司、万寿观使、权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臣陛辞之日,恭聆玉音,论及行在宗官。今有臣所知廉州防御使士籛游心艺文,练习世务,若蒙差填在宗官见阙员数,委之表率,必能展尽所长,以副识拔。」诏从之。
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诏同知大宗正事士籛应住支支赐赏赐米麦、公使请给等,并特依士已降指挥全行支破。
十二月十一日,诏大宗正司并绍兴府行司知宗权通以两员为额,士阙更不差官。
二十三年闰十二月四日,诏同知大宗正事士籛职事修举,依士鱼梨例与转行一官。
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礼部言:「万寿观申:检准大宗正司条,遇元日、寒食、中

元、十月朔、冬至差南班官诣万寿观朝拜。缘本观后殿见安奉会圣宫章武殿祖宗神御,合与不合朝拜。」寻下太常寺勘会:「每遇元日、寒食、中元、十月朔、冬至,差南班宗室朝拜万寿观,已有立定条法外,所有万寿观后殿见安奉会圣宫章武殿祖宗神御,其所差南班宗室亦合朝拜。缘本寺自来未有该载朝〔拜〕仪式,今随宜修立。是日,令所差南班宗室先诣万寿观殿下两拜讫,诣香案前搢笏,三上香,执笏,复位。再两拜讫,退。次诣后殿会圣宫章武殿下朝拜,上香,并如朝拜万寿观之仪。」从之。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大宗正司不限文武,如有忠义孝友、文行廉谨、政事刚明,可以立治功,可以为时用,荐之于朝,以备顾问。先是,安定郡王令衿奏请故也。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五日,知大宗正丞喻樗言:「近降指挥,宗子、宗女、宗妇应干恩数合请于宗司者,其申陈及保明等事状专命臣僚分门编类,立为定式。缘上件事理并隶本司所掌。」诏令敕令所同本司官编类。
二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安庆军节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籛言:「与亲兄士街同任宗事,而兄士街见系承宣使。自来宗司文移以官高下列衔,乞依士禚例于士街之下列衔。」从之。
三十年四月九日,诏:「恩平郡王璩已除判大宗正事,其合行(事)恩数、请给并依见行条令及士禚例施行。」
九月九日,安德军节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街

同知士籛下差到殿侍充袍笏祗应,见放行驿料。今来已差到殿侍四人,即不敢援例,止乞每月各人特添给茶汤钱一十贯。」从之。 言:「合破内知客一员,乞依同知士籛下内知客添给茶汤钱一十五贯,并合破袍笏祗应。伏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诏令大宗正司选择保明宗室二员代西、南外两司见任人。先是,臣寮言西、南外宗置司泉、福,所以纠合天支、训饬同姓也。比有漳州百姓黄琼商贩南番,其父客死异乡,物货并已干没,空舟来归。所有逋负,官司追索,(佑)[估]卖其舟。知宗士衎借名承买,必有委曲。小(人)[民]迫切不能诉于州县、监司,此所以不远数千里衔冤抱枉投匦而赴愬。比闻朝廷行下本路提刑,虽先给还其舟,而前人所负倍称之息盖有未易偿者,如此则是舟必折而入于知宗之家。臣恐小民无以自免,乞令有司立法。如两宗司今后兴贩番舶,并有断罪之文,并画降每岁往泉南议事指挥亦乞寝罢。况两司知宗在任年深,欲乞别选宗英往代其任故也。
三月六日,臣寮言:「近诏大宗正司选择保明宗室二员代西、南外两宗司见任人。臣切谓两外宗司本以训饬同姓,使知礼义而表率,今闻贪冒不止,是岂置司之本意 今日南班至少,昨亦尽令居内,以奉朝请。今虽保明二员,若专于南班,则不过见在十余人。以臣管见,择内外文臣宗室之廉正者。况文臣宗室之除自有故事,

所宜遵守,不必拘于近例。」诏令三省选差文臣宗室一次。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十月十八日,诏皇叔蕲州防御使士豢(揍)[凑]用恩平郡王璩减年磨勘转官指挥更不施行。以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周必大奏南班正任十年一转,须用实历,无回授法故也。
隆兴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安庆军节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籛奏:「臣窃见方今边埸未宁,调度尚繁,法行当自亲近始。臣契勘生日支赐、郊祀赏给最为优厚,欲乞并各权行减半,书表、客司宣借兵士各乞量减。」从之。
六月九日,同知大宗正事、安定郡王令言:「契勘宗子、宗女、宗妇陈乞请受,出给料历,法令太密,行移往复迟滞,遂致失所,合行奏禀下项:一、孤遗钱米乞从本司据凭省部关牒、州郡保奏,依法施行。一、袒免以下宗女若夫亡及休离归宗,陈请孤遗钱米,不以有无子孙,特与批放。一、初出官人并选人改官出给请受文历,若依元申明先关诸司审计司驱考,缘审计司于本司即非所隶,应报迟缓。欲乞特免本司关会一节,候本司牒到,令太府寺径行驱考施行。」户部看详,欲依本官所乞事理。从之。
九月七日,大宗正司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本司除主押官、押司官前行外,于后行及正名贴司内从下各减一名。」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令言:「本司专掌属籍。自渡江后,文字散逸,修纂未备,乞从本司立式,缴牒诸路转运

司行下所属州郡,取索见任、寄居、待阙并无官宗室、宗女、宗妇,依式供具家状,限半年类聚,赍赴本司,以凭编类。如取索违限,及供报不圆,并许本司申请朝廷指挥施行。」从之。
二月一日,大宗正司言:「太常寺报到差南班宗室太庙行事官,本司置籍轮差,往往称疾请假。虑至期误事,遇有请假,欲从本司差以次官行事外,依原降指挥宣医。如见得托疾,从宣医官径申朝廷,乞赐行遣。」从之。
干道五年八月十三日,同知大宗正事士铢言:「本司诸宫院元差宿直医官三员,近降指挥减罢,止差小方脉一员。今乞依绍兴府大宗正行司例,更存留大方脉一员。」从之。
七年十月十六日,诏绍兴府大宗正行司可并归行在大宗正司,其见任并已差下官属并依省罢法。恩平郡王璩改判西外宗正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外宗正司

外宗正司
【宋会要】

崇宁元年,蔡京申请:宗室既许分居两京辅郡,乞于两京置外宗正司,择宗室贤者管干,逐处一人。仍于本州岛通判职官内选二人经理丞、簿。凡外任宗室事下干州县者,外宗正受理。大观三年罢大观三年:《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大宗正司条作「大观四年」。,政和二年复置。中兴南渡后南外置司泉州,西外置司福州,丞系倅兼,簿系佥判兼。绍兴府亦有宗正司,干道七年省。绍兴府宗司隶行在。
绍兴二年六月七日,知西外宗正事士衎言:「西、南两外宗司相去不远,钤束训导,事体一同,有未便者,理有商议,望许两司宗官每年一次往来商议职事。」从之。
隆兴元年,刑部言:「大宗正司奏犯罪宗子双日送西外,只日送南外。本部看详欲依〔所〕乞。」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敦宗院

敦宗院
【宋会要】

徽宗崇宁元年十一月十二日,提举讲议司宰臣蔡京等言:「追考神宗诏书,条具宗室事当今可行者,乞付本司立法。一、(祖)[袒]免外两世贫无官者,既不赐官,又不量试,故熙宁诏书惟赐田土,此服属既尽而恩有不可已者也。今宗室未食禄者,与夫宗女未嫁者甚众,世数既远,禄不可及,乞依熙宁诏书赐田。其田并于两京近辅沿流州军取应未卖官田物业拨充。每州府各置宗室官庄,转差文武官各一员与逐州通判同行管干,逐县仰县兼管,仍差指使二员。所收钱物并付系省仓库收贮,每岁量入为出,常于三分内桩留一分,以待水旱。约服属远近每月量支俸料,宗女量给嫁资。仍立定则(列)[例],量支婚嫁丧葬之费。其逐州自今后应有没官田产物业更不出卖,并拨入官庄,其管干官并指使并增俸料。若能擘画增衍,量立赏典。或致亏欠,亦立罚格。仍先于京西北路拨田一万顷,并从本司立法行下。一、宗室旧来在宫有出入之限,有不许外交之禁,宫门有机察之义令。今属外居,仅遍都下,积日滋久,殆不能容。出入无禁,交游不节,往往冒法犯禁,其贫不能给者甚于齐民,无资产以仰事俯育,无室庐以庇风雨。若不居之两京,散之近郡,立关防机察之令,或一有非意犯法,则势有不可已者。今请非袒免亲以下两世除北京外,欲分于西京、南京近辅或沿流便近居止,各随州郡大小创置屋宇,仍先自西京为始。每处置敦宗院,差文臣一员、武臣一员管干参酌在京宫院法禁可施行者颁下。应无父母兄弟见任将军副使以上官者,许令前去。若有父母兄弟而愿去,或无而不愿者,听从便,依外官赴任立法,量破舟船接人。仍乞先下(太)[大]宗正司取索愿出外宗室职位及家属数目,行下西京并本路转运司,踏逐系官舍屋。如无官舍,即择宽广去市井稍远去处相度修盖,约人数计口给屋,量数先次盖造。一、宗室今既许分两京辅郡,乞于两京置外宗正司,当择宗室之贤者管干,逐处各置一人。仍自朝廷于本州岛通判职官内选差二人,兼领丞、簿,以主其事。凡外住宗室事不干州县者,外宗正司受理,干涉外人即送所属推治。其宗正司官吏受乞财物,凡有违犯,并依外官法其一宗约束,及人从、俸给并从本司参酌立法行下。一、今虽置学立师为量试之法,然所学未广,遽使出长入治,必未能守法奉令,而至瘝官废职。伏请依熙宁文武官试出官法,再试经义,中选者许令出官。若再试不中者,止许在宫院使食其禄。其试法从本司参定。」并从之。
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南京留守司言:「准外宗正司令,宗室许于公使库寄造酒。今已到宗室三

百二十五人,若男或女十岁已下者合与不合造酒。」诏五岁以下不造,十五以下减半。
十月十四日,宗正寺丞徐处仁言:「准令应修纂宗室事迹,每岁九月上旬(开)[关]大宗正司取索,宗正司报寺即无日限。又河南府、应天府敦宗院宗室亦合于大宗正司取索,仍乞大宗正司将应干报寺条令下外宗正司照会。」大宗正司言:应天、河南府敦宗院宗室合修纂事迹,乞量立限外,令宗正司回报。诏限至十月十三日。
二十九日,诏诸州县宗室官庄租课如人户愿计价纳当月中等实价者听。
五年正月十七日,诏:「两京近置敦宗院,所以亲睦宗族,爱养孤幼,法意甚善。有司督趣,不取情愿,致亲戚睽离,感伤和气,可看详元法,宽舒立文。如只愿居(宗)[京]师,即不得抑勒发遣。令提举(而)[西]、南京外宗正司取责两敦宗院有无愿居京师之人,如有,即仰依条支破盘缠人般发遣上京。所属官司抑勒者,以违制论。今后依此。」
大观元年七月二十八日,诏奉义郎、南京敦宗院大学教授张戣转一官,以宗子释褐教养有方故也。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诏:「保州皇族子孙于属虽远,然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比闻皇族之孙未官者余三十人,或贫乏不能自存,已令置敦宗院。其六房内各择最长年二十以上者与三班奉职二人,一房及六人以上者加一人,并添差监当差遣。」
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诏曰:「比置院于别都,增学于宫邸,廪其无禄而教养其未命者,累年于兹。宗子之在别都,或轻犯法,吏弗能禁,民以为扰。师儒之官殆相倍蓰,而就学者寡,官冗而事烦,宜有裁适,以法永久。应两京敦宗院并官吏并罢,(左)[在]院宗室令所属限两月依官序差人般给驿券,津置赴阙,无官者依监当官例。其官庄财用并令常平司拘收封桩,舍屋并拨充公宇。应两京宗室到阙,许就睦亲、广亲宅并傍近舍屋居止,每员所占依自来条例。应宗学并博士、正录员数及南班官、无官宗室及第出身等推恩条格,令编修圣政(禄)[录]所限十日,重加详定以闻。」
政和二年七月八日,诏曰:「国家承平日久,宗族蕃衍盛大。服属既远,禄爵有所不及,而贫乏至或不能自存。昨诏有司分食两京,为立廪稍之格,申以庠序之教,朕心庶几焉。日者,有司将升等者削其令,给禄赐者裁其数,千钱石粟,试而后给。丁忧事故,阻格不与,废敦宗,罢学校,流寓辇毂,无室庐以居,失敦叙之意甚矣。应宗室并依大观三年四月以前处分,其敦宗院屋宇,可下所属,速令缮葺。岁收田租支外,有余,婚嫁丧葬月给,量与增数。丁忧事故,不得住给。访闻应有官人以员多阙少,三二年不得差遣,颇致匮困,朕甚悯之。应该出官待次半年以上,无阙注拟,及停废替黜已经一期,可各随本资序注授一处,各令

之任。支与请给,仍与人从之半,不满十人全破,更不厘务,依在任法。每州不得过二人,愿待次注授者自依旧法。所在登科试中人,并与添差。」
八月十二日,知西外宗正事士敓奏:「应两京敦宗院宗子有文艺行实,众所共知者,许外宗正官考察以闻,量材录用。其或败郡乱众,违犯礼法者,乞依太宗正司(以)[已]得指挥,量行庭训。」从之。
十六日,士敓又奏:「乞应(祖)[袒]免亲宗女无祖父母、父母、夫殁无子孙、本官无期亲以上食禄者,许入敦宗院(君)[居]住,身分料钱外与量支钱米。至再嫁,比附非(祖)[袒]免亲宗女再嫁钱数支给。已上并支宗室财用。」诏依,内再嫁许给钱一次。
三年正月二十三日,西京外宗正司状:「契勘敦宗院宗女有祖父母、父母俱亡在室,及听离归宗人见有亲兄弟、伯叔或亲侄在敦宗院,往往不肯同居,便要别作一位。本司今相度,乞应敦宗院宗女祖父母、父母俱亡,见在室,及听离并夫殁归宗者,并今于在院亲兄弟、伯叔或亲侄位同居。如在院无期服以上亲可以同居,即令于在院服属稍近宗室位次邻近别给屋二间居住。有姊妹者,并同居。」从之。
四年六月三日,南京外宗正司奏:「检承 节文:西京、南京复置敦宗院,其合置官属等并依大观三年四月以前指挥施行。本司今来修葺到敦宗院舍屋共一千四百二十七间,依元降朝旨分擗作一十六宫院,并已了当。财用司钱物已得足备,到院宗子并缘婚嫁应用什物并(以)[已]丰足外,有未到院宗子四十八位,屋宇预行修葺,并已足办,及劝诱宗子已入大小学人二百一十五员。今来复置敦宗院事务,委是就绪。」诏知南京外宗正事管勾宗室财用及博士等各特转官,宗正丞管勾敦宗院各减三年磨勘。
六年四月十九日,西京外宗正司奏:「两京敦宗院每缘省亲参部赴试,往往到阙散处在外,违犯约束者众。乞令两京敦宗院给公据起离,除省亲者在所省亲处外,其参部者欲权在本宫院尊长位,赴试者欲待试于本宅宗学。如沿路违程不赴注籍,非时出入而不经申判者,即望遣还外司,或殿试一次,或再入学,方听拟注,或依学法先入自讼斋所属尊长。本学长谕纵令在外违犯而不遵(铃)[钤]束者,听具名奏劾。」从之。
八年四月十四日,诏见在两京敦宗院宗室并依旧两京居止,如有已起离者,令大宗正司疾速遣还,并依崇宁法。据此诏,日前当有复居京师指挥,今检未获。
宣和二年八月四日,诏西、南京敦宗院:「崇宁立法已备,自大观续降冲改,浸失本旨,廪给之厚,颇踰袒免亲。合厘务人坐享厚禄,不复注授,既违先帝(办)[辨]亲疏等降使之从官以成就其材之意。南敦宗院有田四万四千顷,房廊二万三千六百余间,而日患不给,为法之久,殆不能守。西、南

敦宗院自今可并依崇宁旧法,应续降申明冲改。凡系崇宁旧法所不载者,并更不施行。崇宁法于公库寄造酒及遇节管设,仍并罢。见在院人依崇宁法,不合入院者特免改正外,依大宗正司条法。不应支破请给或食料者,据本院见请减半给之。其合厘务官到院满一年,未厘务官自合赴部日满三年不注授者,本位钱米等并住给,所有财用令外宗正司管勾财用官桩留,逐岁令用过」实数,以十分为率,更留二分宽剩,余并令逐路诸司随用。原本缺业钱物元合属处拘收,具数听旨。」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增置西、南外敦宗院教授各一员。
高宗建炎元年八月一日,知南外宗正事赵士禚言:「近往淮甸措置就粮去处,今来唯有扬州宽广,粗可安集。缘本州岛路当冲要,又所管止有三县,素号阙乏,窃恐缓急难以应办。契勘扬州与润州对岸相去止隔一水,若于润州置司安存宗室,不独淮甸财用咫尺,兼亦良便。」诏南外宗室往镇江府,西外宗室往扬州,东京宗室往江宁府。
二年正月九日,诏西外宗室令泰州、高邮军居住。赵令 差知西外宗正事,主管泰州宗子。赵士从添差同知西外宗正事,主管高邮军宗子。
三年六月六日,诏:「宗室女、宗妇散漫无依,仰州县长贰支给钱米,津发赴所属。有官人发赴吏部,无官人发赴西、南两京敦宗院。如州县奉行灭裂,即许越诉。」
十二月二十日,知南外宗正事原本缺言:「昨被旨许缓急将带一行宗子官吏等从便迁徙州郡,就请钱粮。今来本司已自(顾)[雇]海船般载宗室等,移司前去泉州就钱粮,所有宗室、官吏请给等,乞下泉州应副。」从之。
绍兴元年九月十九日,中书舍人胡交修等言胡交修:原作「胡文修」,据《宋史》卷三七八《胡交修传》改。:「嗣濮王仲湜乞权将南原本缺为一司,裁减官吏等事,今具申请画一:一、南外宗正司见在泉州置司,即今见受宗子一百二十二人,宗女一百二十六人,宗妇七十八人,所生母一十三人。官属知宗令 ,主受财用(言)[官]韩协、陆机先,财用司指使贺琮、孙康。主受财用官并指使乞并罢,主受敦宗院官等邵圹、李泳只乞存留一员,敦宗院指使智修靖兼监亲睦库,敦宗院监门官王德,一员见阙,只乞差一员,兼检察宗子钱米,余一员减罢。兼监亲睦库系财用司指使,已罢。人吏宗正司六人,财用司四人,敦宗院二人,亲睦库子二人,只乞留书吏一名,副书吏一名,贴司一名,财用司人吏并罢,敦宗院留手分一名,亲睦库子留一名。西外宗正司郎今见受宗子九十五人,宗女四十九人,宗妇三十人,所生母二人。官属知宗士持,主受财用官二员,已差下张世才,即今未到任,一员见阙。主受敦宗院胡宗懿、王子浚,敦宗院教授侯文仲,监亲睦仓库刘升,监敦宗院门路,辟财用司指使曹泑、张察。人吏宗正司六

人,敦宗院二人,财用司六人,敦宗院监门下军典一名,亲睦仓亦攒司一名,库子二人,财用司两指使下军典各一名。若将西外宗子并入南外宗正司,其西外宗正司官吏各并罢。又臣僚上言(各)[合]罢宗正司财用官,其宗室请给系转运司将上件钱物应副。今来财用一司官吏合行减罢,所有逐月检察宗室钱米,乞令敦宗院监门官兼行检察施行。(监)[交]修等契勘:南外宗正司见在泉州置司,其原本缺见受宗子等人数本处钱粮已是赡养不给,若便将西外宗正司并为一司,显见钱粮无可应副,兼所受宗子等无处安泊。所有南外宗正司乞减官吏等欲并依所乞外,其西外宗正司旧置司内本司官吏等,欲比附南外宗正司裁减官吏等事理施行。」从之。
旧制,置西、南外敦宗院,为孤遗无官宗子属籍,敦宗院每一口月给米一硕、钱二贯。有出官或随侍者,申所属。离敦宗院,落籍住支。伏见建炎初登极大赦数内,西、南两京无官宗子往往收执敦宗院所请孤遗券历,任所勘给,显是冒滥。今欲乞行下诸路州郡,若见任人以此冒滥者,并仰截日住支,候任满日申所属勘给。」户部勘当:「见任差遣之人自有本任合得请给,其本房人口月给钱米,依条自合支给。」从之。 二年三月四日,臣僚言:「伏
四月二十二日,两淛转运判官梁汝家言:「应宗室文历并经由南、西两宗正司召同宗有服人两员保明,宗正司核实批上,州县方得勘支。」户部勘当:「欲下诸路州军,依已降指挥召本官尊长或无服纪宗室大使臣两员,如无大使臣,即召宗室小使臣三员结除名之罪,批书印纸及官告了当,批上请受文历,及乞委逐州长史验实,方得放行。」从之。
闰四月二十日,知南外宗正事赵令 言:「敦宗院许置教授一员教(遵)〔导〕宗子,昨缘前宗室士樽申明得旨,更不差注,止就州学教授兼领。(与)[契]勘本司所管宗子人数众多,比缘兵火之后,全(之)[乏]教导。契勘西外宗正司所管宗子全少,见依旧法专置教官一员。今来本司人数既多,往往听从劝率,务学向善。欲望依西外宗正司见行旧法,置敦宗院教授一员,庶几教导宗子,不致失学,请给人从乞依州学教授例施行。」诏依西外敦宗院许置教官。
三年五月十二日,知泉州谢(客)[克]家言:「泉州赋入素为微薄,不足支用,南外宗子支费尤为急阙。缘本路止有提刑、市舶、常平司钱物,各有专法,不许他用。其南外宗室等请受虽被旨令转运司支拨上供银价钱二万贯应副,自去年七月支到十一月终外,自十二月至今年终尚阙钱六万二千四百余贯,欲乞给降。」诏令礼部给降福建路空名度牒二百五十道,专充前项支使。
五年闰二月二十三日,诏皇叔眉州防御使、知西外宗正司士樽特与转

正任观察使,以通判福州、权西外宗正丞郭三成言:「士樽终满三年,任内无遗阙,所总宗室并无犯徒以上罪,乞送吏部勘当。」本部申正任刺史以上转官并系朝廷除授,特有是旨。
三月三日,诏西外敦宗院赴任宗子虽不般家属前去,如至住所在十程之内,亦便行住罢本房人口钱米。如在十程之外,即计程限一月内般取。如违限,更不得支给钱米。南外宗正司依此。
七月十七日,添差通判湖州赵子捻言:「欲乞将诸州宗室令逐州空闲官屋,如无,以官地盖造屋宇,拘在一处。内选差尊长一人钤束,检察伪冒。仍差监门官一员,禁止出入。年未及十五岁附入州小学,十五岁以上入大学,依学生月给钱米,仍许依进士科举法取应,未出官者亦许入学听读,实及一年方许参选,庶可教养成材,上副陛下敦叙之意。」从之。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南外宗正司言:「检准崇宁外宗正司诸外宗正丞以本州岛通判、簿以职官兼领,又令诸丞、簿取旨差。契勘本司见阙宗簿一员,已牒左朝请郎就差签书平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朱缶权行主管,本官委是协力,欲望朝廷正行差注兼领。」从之。
八年三月十八日,邓州观察使士樽言:「外宗正司自艰难以来迁徙不常,在院宗子有失师训,数年纔有定居,即分大小学随材教导。其间稍有向学能文者,未闻激劝之方。欲乞应敦宗院宗子在学实及二年,文艺卓然,众所推誉,委自教授保明,宗官考实,申奏朝廷乞特免文解一次,即不敢比附量试之人补授官资。」诏令逐司每年各举一名。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礼部言:「臣僚乞于逐路漕臣置司所在各置一敦宗院,而因委之提举。本部措置,欲令大宗正司行下诸路转运司,委州县取会。凡(遇)[寓]居宗室,令州军勘验诣实。如依条愿归两外司,计程量给路费,立限一月起发,经过去处无故不得住过五日。其未能归司者,欲遵依绍兴五年七月十七日指挥施行。或无官舍,即从本州岛措置,权于寺宇作宫院居住,限一月迁入。应出违日限,并住行支给钱米。所有自东京续到之人,亦乞依此。仍下刑部镂版,遍牒州县施行。」从之。
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诏:「知西外宗正事士慷训导宗子,率循规矩,俾试有司,合格者众。惇叙之 ,备见究心,可特与转行一官。」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谕辅臣曰:「南外宗正司士謜将满,可与合得恩泽,别选差替人。宗官得人,则宗室皆循理,不得其人。则纲纪废弛,遂致侵(优)[扰]州县,宜在谨择之。」
知南外宗正事、泉州观察使赵士珸到任近及一年,克立恩威,革去旧弊,孤遗老幼,各循义方。子 等窃虑朝廷别有峻 十八年七月五日,大宗正司言:「据南外宗正司敦宗院都尊长赵子 并宗子等一百一十六人状,伏

擢,使宗子等有失依赖,乞候今任满日,许令再任一次。」诏令再任。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诏:「西、南两外司不限文武,如有忠义孝友,文行廉谨,政事刚明,可以立治功,可以为时用,荐之于朝,以备顾问。」先是,安定郡王令衿奏请故也。
七月二日,保宁军承宣使、知西外宗正事士衎言:「西、南两外宗司相去不远,凡所申请及钤束训导宗子事体一同。其间有未便于事者,理合商议,欲望许两司宗官每年一次往来商议职事。」从之。
三十年九月十三日,士衎又言:「西外敦宗院都尊长文之供职十年,教诱同宗,留心学校,前后科举无不缀者。缘本人见免文解,乞将文之依本院前都尊长左之例使(郊)[效]一官,有以激励。」从之。
同日,诏:「秉义郎主管敦宗院刘机、成忠郎监敦宗院门张深特令再任,守阙进武副尉林愿留充本司点检文字,依(天)[大]宗正司格法支破请给,理为资任。」从知西外宗正事士衎乞依南外宗正司例故也。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十月十三日,知南外宗正事赵子游奏:「检照绍兴元年九月十九日 ,嗣濮王仲湜奏裁减南外宗正司官吏,数内主管敦宗院官二员,监门官二员,各留一员,余并罢。」
隆兴元年七月四日,南外宗正司言:「违限未嫁宗女,乞特与展一年。如限满未嫁,依旧支钱米。所有归宗之人,亦乞宽限一年出嫁,庶可从容议亲。」从之。
八月十四日,诏行在及绍兴府宗正司教授、绍兴府主管财用宗丞各减一员,从臣僚议减吏额之请也。
十月二十四日,刑部言:「大宗正司奏应宗子犯罪 闭,依已降指挥分送西、南两外宗正司。今诸路州军勘奏犯罪宗子,得旨令本司庭训讫 闭。若令本处差人,押赴本司,却行差人管押分送两外司,亦恐往复经涉,道路不便。欲乞今后原奏州军承降指挥到日,径自差人管押前去,双月送西外司,只月送南外司。本部看详,欲依所乞。」从之。
干道二年正月二十五〔日〕,户部、礼部言:「知南外宗正事赵不猷奏,诸州宗室尊长不过检察伪冒请受,至于犯法,莫敢谁何。欲乞将在外宗子应有罪犯,并听本州岛尊长量行训治。本部勘当除宗子所犯情理深重合取旨外,余欲依所乞施行。」从之。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皇弟、少保、静江军节度使、判大宗正事恩平郡王璩言:「绍兴府大宗正行司昨差宗丞一员,财用一员,宫教二员。近裁减宗丞、宫教各一员,以本司财用兼充宗丞职事。窃缘主管宗室财用系专一检察帮书,应南班宗室行司官吏请给系属本司所隶,若令财用兼充宗丞职事,委有妨嫌,欲乞将行司宗丞职事令宫教兼权。」从之。
七年四月十二日,宰执进呈士輵荐令德可为宗官。上曰:「可差知南外宗正司事。」虞(充)[允]文奏曰:「行在、绍兴、西、南外置宗正司四,蜀中

独无,亦是阙典。」上曰:「蜀中宗子岂无不率教者,西、南外两司可移其一于蜀。」允文奏曰:「容臣等讨论取旨。」
五月四日,宰执进呈宗正元置司指挥。允文奏曰:「陛下以绍兴密迩行都,不置宗司,亦可。今考元置司之由,盖绍兴三年临安未有屋宇,权行分擘居住。」上曰:「绍兴若无此一司,宗子何所隶属。」允文奏曰:「绍兴管南班三二员,令隶行在大宗正司可也。」上曰:「可移于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玉 牒

玉牒
【续宋会要】

玉牒所。淳熙元年十一月十一日,诏差宗正寺簿楼锷时暂点检(宋)《〔宗〕藩庆系录》并《真宗皇帝玉牒》,权以检讨为名。以《真宗皇帝玉牒》成书,阙官点检,本寺乞差官时暂通摄,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六日,玉牒所上新修《三祖下(上)[第]五世宗藩庆系录》、《真宗皇帝玉牒》,诏于龙图阁安奉。详见修书。
二年十一月六日,宗正少卿程叔达言:「玉牒修书止以实录、帝纪为则,其旁见他书者未敢广取,恐未详尽,乞下修书官属许参考诸书修入。」事下国史实录院议,本院请:「除会要、圣政、政要、宝训、训典系史馆藏书合许参照修入外,其它传记、碑刻窃恐登载未实,难以照用。」从之。《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四年三月九日,玉牒所上《仁宗皇帝玉牒》、《今上皇帝玉牒》,官吏照例推恩。详见修书。《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四月六日,诏《仁宗皇帝玉牒》自天圣十年,《今上皇帝玉牒》自干道九年以后接续修纂。
七月三十日,宗正寺言:「乞将本殿背印亲事官三人,更令皇城司选差亲事官一名,共作四名,充玉牒殿掌管官物库子,分番宿直。」从之。《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五年十月八日,玉牒所上《三祖下第六世仙源类谱》、《仁宗皇帝玉牒》,官吏照例推恩。详见修书。《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十二月十五日,兼修玉牒官王希吕等言:「三祖下第七世以后仙源类谱并仁宗皇帝玉牒,自庆历二年以后合接续编修之。」《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七年四月三日,玉牒所上《仁宗皇帝玉牒》、《哲宗皇帝玉牒》,官吏照

例推恩。详见修书。《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中书舍人、兼修玉牒官王信等言:「玉牒殿昨承干道八年六月内圣旨指挥,专差内侍二员,武臣一员,专副二人,专一掌管,本所更不干预。今来本殿去失官物,若不措置差官逐时点检,窃恐仍前循习,弛慢不便。窃见太庙奉安所所管殿室法物等系太常寺每季轮差寺官点检,具有无损失申朝廷。本所欲依太常寺体例,每季差本所官一员赴殿,同干办官点检。」从之。《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国史院已承指挥,今冬投进《四朝国史 列传》,乞许令本所与国史院一就同日进呈。」从之。 十三年十月九日,给事中、兼修玉牒官王信等言:「本所恭修《仁宗皇帝玉牒》,自皇佑四年至嘉佑八年已成一朝,并英宗皇帝一朝玉牒及《三祖下第六世宗藩庆系录》已成书,未经进呈。伏继于十一月二十一日进呈,推恩等详见修书。《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十二月九日,诏玉牒所减手分二人,守门亲事官二人。既而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数庶几为评事者,不以举员为念,俾得以一意职业。诏依,今后遇断刑少卿全年阙官,其合举改官员数至岁终,许大理卿补举本段自「数庶几为评事」至「大理卿补举」,言大理评事举员,与玉牒所无涉,疑误。。
淳熙十六年闰五月一日,诏右丞相留正提举编修玉牒。
今上皇帝登宝位,本所合自皇帝诞圣之后编修玉牒,申请下项:一、今来编修今上皇帝玉牒,合书注诞圣以后符瑞,及听读圣德、初封冠礼、并纳夫人及 二十四日,玉牒所言:「恭

节次加封食邑,册立皇太子至登(庸)[宝]位应干麻制册文、典礼,及辞免批答等事迹,欲乞朝廷札下随龙官属等逐一取降,编类申所。一、合要今上皇帝即位以后三省、枢密院并中书门下后省应经修进宣谕圣语、时政记、起居注照用,乞从本所依年分旋于逐处关借副本槁草赴所抄录,照应编修。一、欲从本所行下六曹寺监等处,将每遇承受应干续降圣旨指挥及改更诏条事件等,并限日下关报赴所。如有差漏,乞依史馆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一月十六日,宗正少卿耿秉等言:「本所恭修到《至尊寿皇圣帝玉牒》,系自干道九年接续起修至淳熙九年,计一十年,并已成书。欲候日历进书日,许令一就同日进呈。」从之。
十二月三日,玉牒所言:「进呈《至尊寿皇圣帝玉牒》,下项合用匣仗、梵板、罗纸、帕复等,乞依体式令文思院制造。留中及投进重华宫本并副本,系用贡余三省纸书写,朱红栏界,乞从本所具数报杂买务收买。合用(顾)[雇]工、杂支等钱,欲依淳熙七年例支降二千贯,乞下户部于左藏库支供。」从之。「合进读第一册上五版,欲乞将来恭进重华宫日,用罗本进读。其恭进本令都大主管官、承受官授重华宫提举、提点官进入。玉牒罗本欲候进呈毕,迎奉回玉牒殿幄次权行安奉,以俟恭进重华宫。进读毕,迎奉于玉牒殿正行奉安。依例修玉牒官进读第一册上五版,今来见阙

修玉牒官,欲乞就差以次官进读。皇帝恭进《至尊寿皇圣帝玉牒》,本所编类作一十二帕,合制造黄罗套封,预前就委本所承受官进请御名,降下封复,以俟恭进。其合用表文,乞下学士院预期制造。所有留中本,依例至日令本所承受官传进,依自来进书体例合门修定仪范,合差点检职级手分入殿起居及往回照管,合用品服欲乞从本所报文思院照应。昨进呈玉牒、庆系体例,制造赴所给散施行。」并从之。
绍熙元年三月十六日,宗正少卿耿秉等言:「本所见编修今上皇帝玉牒、会要,皇后家世、三代名衔并始生年月日时行第及符瑞、初封,并节次加封年月日等事迹,照应编修,欲乞朝廷札下本所,移文本殿提举、承受官逐一取降付所。」从之。
八月十六日,玉牒所上《至尊寿皇圣帝玉牒》。官吏推恩详见修书。
三年四月七日,吏部侍郎、兼修玉牒官罗点等言:「本所接续修纂《至尊寿皇圣帝玉牒》,系自淳熙十年以后至十六年二月一日,将以成书,欲候国史、日历所进呈圣政日,许令一就同日进呈。所有合行事件,乞并依绍熙元年体例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日,合门言:「十一月十四日,垂拱殿进呈《至尊寿皇圣帝玉牒》、《圣政》、《会要》,从合门修定礼仪节次如后:其日,皇帝御垂拱殿坐,候有司排备。仪鸾司于殿上东壁稍南设至尊寿皇圣帝玉牒、圣政、会要卓子,并设拜褥讫。知合门官二员

前导,簿书官二员自殿门前引玉牒、圣政、会要、腰舆入殿,分东、西壁禁卫前立定。腰舆不置地。玉牒、圣政、会要所点检文字以下并靴、笏随腰舆入殿,于腰舆西一行立。合门报引玉牒、圣政、会要所提举官、礼仪使以下并骑导官、亲王以下并靴笏入殿,于殿下分东西相向立定。皇帝服靴袍,出宫。禁卫等并玉牒、圣政、会要所点检文字以下并腰舆下人并迎驾,自赞常起居。内擎腰舆辇官不拜,止应喏。皇帝坐,知合门官以下次第常起居。次舍人分引玉牒、圣政、会要所提举官、礼仪使并骑导官、亲王、执政官以下,并进读官及玉牒、圣政、会要所官一班常起居讫。玉牒、圣政、会要所提举官、礼仪使、执政官、进读官、玉牒、圣政、会要所官并殿东阶下面西立,余官并出殿。次入内官,诣玉牒、圣政、会要腰舆前,腰舆置地。各取合进呈书匣捧升殿,于殿上东壁卓子上各置定。玉牒匣在南,圣政匣在中,会要匣在北。知合门官二员前导,皇帝起,诣褥位东向立,再拜讫,前导复归御坐次。舍人(拨)[引]玉牒、圣政、会要所提举官、礼仪使、执政官并进读官升殿,于御坐东面西侍立。玉牒、圣政、会要所官殿下依旧立。候入内官进御卓子,玉牒所提举官并进读玉牒官稍前立,分进读玉牒官于御前,过西壁面东立。玉牒所提举诸司官于玉牒匣前搢笏,启封,开锁讫,出笏,归侍立位。玉牒所承受官搢笏,于匣内取册转

授。提举官搢笏,接讫。承受官出笏,提举官捧册置御卓子上,出笏。皇帝起,于御坐前立。提举诸司官、承受官分东西相向立,并搢笏。揭册讫,出笏。进读玉牒官搢笏,稍前取篦子指读。逐板揭册指读,并如上仪。俟进读毕,皇帝复坐。进读玉牒官置篦子于御卓子上,出笏,却于御前过东壁,降东阶下殿东壁面西立。提举官搢笏,收册,复授。承受官搢笏,接讫。提举官出笏,稍后立。承受官捧册入匣讫,出笏。提举诸司官搢笏,归匣讫,出笏,归位立。次圣政所,次会要所,并如上仪。入内官撤御卓子,捧匣下殿,置腰舆上。玉牒、圣政、会要所提举官并执政官并降东阶下殿东壁面西立。舍人引玉牒、圣政、会要所提举官、礼仪使一班当殿立定,各出班称谢讫,〔归〕位立「归」字原脱,据本条下文所述补。,赞两拜。如御药下殿宣答,听宣答讫,两拜,舍人引赴东壁面西立。次玉牒、圣政、会要所官一班当殿立定,引班首出班,称谢讫,归位,两拜。如传旨谢恩,两拜讫,不该赐茶官先退。次引提举诸司官并承受官以下一班当殿立,两拜讫,并归位立。次引玉牒、圣政、会要所点检文字以下一班,如上仪。如传旨宣坐、赐茶,合赴坐官赐茶如仪。俟赐茶讫,皇帝起,还宫。
十一月七日,御史台、合门、太常寺言:「十一月十四日进呈《至尊寿皇圣帝玉牒》、《圣政》、《会要》,所有安奉迎奉仪注今同共修定下项:前期仪鸾司同临安府于玉牒所玉牒殿设权安奉玉牒幄次,又设提

举官等并玉牒所官及文武百官幕次于玉牒所内外,又于玉牒所门外设圣政、会要幄次,又于秘书省设权安奉圣政、会要幄次,又于秘书内外设提举官等及文武百官幕次,并于垂拱殿门外设权安奉玉牒、圣政、会要幄次。进呈前一日绝早,玉牒所、国史日历所、秘书省提举官、都大主管官、承受官,诸司官以下玉牒所官、国史日历所官、秘书省官,各赴逐处幕次。俟仪卫、仪仗、乐人、辇官等排立定,御史台、合门、太常寺于秘书省引国史日历所官诣权安奉圣政幄前,北向立班;次礼直官引提举官诣幄前,北向立班,皆再拜。提举官升诣圣政香案前上香,降阶复位立。提举官以下皆再拜讫,退归幕次。宿卫会要、玉牒如上仪,迎奉并进呈。其日五更,骑导等官先赴秘书省幕次,并合赴秘书省,仪卫、仪仗、辇官、乐人等并排立定。御史台、合门、太常寺分引宰执、亲王、使相、侍从、台谏、两省官、知合礼官、国史日历所、秘书省官、南班宗室诣权安奉圣政会要幄前北向立,提举官以下皆再拜讫。分引提举官各升诣圣政、会要香案前上香,降阶复位立,提举官以下皆再拜退。引提举官升诣幄前,分东西相向立。次引亲王、使相、执政、侍从、台谏、两省官、知合礼官、国史日历所、秘书省官、南班宗室以次出,分左右乘马骑导。次辇官捧擎圣政、会要,腰舆进行。仪卫、仪仗、乐人作乐前引。次引提举官,乘马骑

从至玉牒所门外。圣政、会要腰舆,权入幄次,其玉牒所行礼,并如上仪讫。次引骑导官,并分左右乘马骑导。次玉牒腰舆进行,次圣政、会要腰舆进行,仪卫、仪仗、乐人作乐前引。次引提举官,并乘马骑从入和宁门,至合下马处,导从官执笏步导,步从至垂拱殿门外幄次。仪卫、仪仗、乐人等各于幄前排立,以俟垂拱殿进呈毕,出殿门。亲王、使相、执政、(使)[侍]从、台谏、两省官、知合礼官、玉牒所、国史日历所、秘书省、南班宗室合骑导官分左右执笏步导,辇官捧擎玉牒、圣政、会要腰舆进行,仪卫、仪仗、乐人作乐前引,提举官执笏步从。至合上马处上马,骑导骑从。出和宁门,至玉牒所。提举玉牒官并玉牒所官并下马,执笏,导从玉牒,内提举会要官并国史日历所、秘书省及应导从官并以次骑导骑从圣政、会要赴秘书省。诣玉牒殿幄次,权安奉讫。俟仪卫「仪卫」上原衍一「俟」字,已删。、仪仗、乐人、辇官等排立定,提举官并本所官诣玉牒殿下北向立。提举官升,诣香案前上香,复位立。提举官以下皆再拜讫,班退。俟圣政、会要将至秘书省门,文武百官于门内立班,内文臣厘务通直郎以上、见任寺监主簿承务郎已上职事官,武臣修武郎以上官。迎拜。导从官至秘书省门,并下马,执笏。导从诣秘合下幄次,权安奉讫,权退。内恭进至尊寿皇圣帝圣政、会要,本所官迎奉,诣右文殿幄次内权安奉。仪卫、仪仗、乐人、辇官等排立定,御史台、合门、

太(堂)[常]寺分引亲王、使相、执政、侍从、台谏、两省官、知合门礼官、国史日历所、秘书官、南班宗室诣合下,北向立。次礼直官引提举会要官诣合下,北向立,诣圣政香案前上香,次诣会要香案前上香,复位立。在位官皆再拜讫,辇官捧擎圣政、会要,知合礼官导引升合,权安奉侧座。俟安奉时将至,引文武百官诣合下,北向立。提举会要官诣合下香案之东,西向立。俟报时及,秘合正安奉《圣政》、《会要》毕,提举会要官降阶北向立,在位官皆再拜。提举会要官诣圣政香案前上香,次诣会要香案前上香,降阶复位立,在位官皆再拜讫,班退。安奉《至尊寿皇圣帝玉牒》,其日,俟恭进重华宫讫,内侍官捧玉牒置于腰舆,辇官捧擎腰舆以次出。御史台、合门、太常寺分引亲王、使相、执政、侍从、台谏、两省官、知合礼官、玉牒所官、南班宗室诣重华殿门外,左右执笏,步导,仪卫、仪仗、乐人作乐前引。提举官执笏,步从,出重华宫门外,并上马,骑导骑从。将至玉牒所门,文武百官于殿门外立班,内文臣厘务通直(都)〔郎〕已上、见任寺监主簿承务郎已上职事官,武臣修武郎已上。迎拜。导从官至玉牒所,并下马,执笏,导从。至玉牒殿下稍南,北向立。礼直官引提举官诣幄前,西向立。俟擎玉牒升殿入幄,权安奉侧座。安奉时将至,文武百官诣殿下,北向立;提举官诣幄前,西向立。俟报时及,正安奉玉牒毕,提举官降阶,北向立,在官

皆(再)再拜。提举官升诣香案前上香,降阶复位立。在位官皆再拜讫,班退。
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玉牒所上《至尊寿皇圣帝玉牒》,官吏照绍熙元年体例减半推恩。
庆元三年二月五日,进呈《神宗皇帝玉牒》八十卷。详见修书下。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进呈《圣安寿仁太上皇帝玉牒》四十卷。详见修书下。
嘉泰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玉牒所言:「进呈《徽宗皇帝玉牒》,依例提举官、礼仪使诣所观书。今来参知政事许及之、参知政事袁说友并曾兼本所修玉牒官,欲乞一就请诣观书。」从之。
四月十七日,上《徽宗皇帝玉牒》一百二十卷。详见修书下。
四年八月九日,上今上皇帝玉牒五十卷。详见修书下。
开禧元年正月二十五日,玉牒所言:「玉牒殿安奉祖宗玉牒,官物浩瀚,全藉军兵昼夜巡警防护。近虽差拨到看管军兵,尽皆癃老昏耄,如遇不测风烛,难以倚仗。今来除殿前司已承指挥差到一百二人,不问远近风烛,依前赴所守护外,今措置日后如遇比近去处不测风烛,(今)[令]本司更行别差军兵二百人,准备般挈防护役使。」从之。
四月十一日,宗正寺主簿常木蔡奏:「臣闻古者史氏大事书之于策,今之玉牒是也。窃观先朝修进玉牒,必以后德始末附载卷后,所以重天合,章母道,并天地垂不朽也。恭惟宪圣慈烈皇后厚德承干,皇明俪日,密辅烈祖,大业中兴。助决睿谟,长子主器,参定文命,克授神孙。陛

下嗣兴,实赖拥立。仪刑四世,揖逊三朝,功烈巍巍,卓冠前古,固宜大书特书不一书,比隆烈祖,昭示万世。粤自绍兴丁丑,因进《高宗玉牒》,仅纪世系,与夫正位中(闱)[闱]之事而已。自后历年事实未有登载,诚为阙典。且丁丑所进尽绍兴二年以前(书)[事]也,乃书宪圣绍(事)[兴]十三年事,先期附载,似非纪事之体。缘已经进,难以改移,欲乞明诏玉牒所日下详稽后德,亟加述纂,并移前所附载于成书之后,庶几先后有序,以备思陵一朝玉牒之藏,抑显我国家母后仁圣之盛。」从之。互见修书下
闰八月二十四日,上《钦宗皇帝玉牒》二十册,《宪圣慈烈皇后圣德事迹》一十册。详见修书下。
嘉定四年十月一日,礼部尚书兼修玉牒官章颖等言:「备数玉牒修纂,供职以来,略阅数十年间已进之书及日下将进之草,其体制容有未定。所书凡例,亦多乖牾。盖玉牒专书一代大事,视昔迁、固,实为帝纪,而元降格目内分十条。若尽用迁、固帝纪之体,诚为太简。然而职以文士,彻之圣聪,金笺宝匣,藏于秘殿,若止一切沿袭案牍之词,如书『军人口累重大钱』,如书『宗子济夫为患,行孝救母』等语,登之简册,似不雅驯,颖等所谓体制之未定者此也。至于每年之事有当书而不书者,如嘉泰元年三月二十八日之火,此大灾也而不书;雪寒阴雨,放房地钱,此细事也而累书之。若此之类,不胜其多,则书不书,未有定例也。科举之诏,

三岁一下,而或书,或不书。金国使命每岁三遣,而或并书以名,或分书而及其官。若此之类,不胜其多,则所书之法未有定例也,所谓凡〔例〕之乖牾者此也。今欲得稍变案牍鄙俚之语,使之成文可读可传,定为玉牒之体制。仍欲开具某事为当书,某事为不当书,即于逐事着成数语,仍编成一册,定为玉牒之凡例。如此则自此以往,上下官吏遵为成式,先后编集不至异同。至有非常之事,即俾修纂之人自立言辞,铺叙本末,随事删润,以为成书,庶几宝藏,传之万世,不负圣朝任使之意。乞明降指挥,以凭修定。」从之。
近承指挥刊正玉牒辨诬之书,缮写附进,欲乞许令本所进呈。」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礼部侍郎、兼中书舍人、兼修玉牒官范之柔等言:「本所昨承指挥编修宣祖皇帝以后宗派,除已于淳熙五年进呈《第六世仙源类谱》外,所有《第七世仙源类谱》已及三十余年,未经进呈,今来编修,并已成书。并今上皇帝玉牒,除自诞圣即位至庆元六年已行修进外,今续自嘉泰元年修至开禧元年,计五年,亦已成书。伏

绍兴二十年二月九日,知临安府宋祝相度欲将旧车辂院地步改造玉牒所及宗正寺。从之,以玉牒所检讨官王(俨)[曮]有请也。
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玉牒所言:「本所编(言)修祖宗并今上皇帝玉牒,将来进呈毕,依旧制合于玉牒殿安奉。今来若别创建,用工不少,欲就本所见今厅堂地段及墙外空地令漕司(改)相度改建。」从之本页天头眉批云:「此二条单注《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修玉牒官

修玉牒官
【宋会要】

修玉牒官,掌帝籍、玉牒及皇族亲属昭穆之序。唐本宗正之职,开成后始别置修玉牒官。以上《国朝会要》。
绍兴十二年,袭旧制始建,以宰臣一人提举。修玉牒官一人,以侍从兼。凡宗正卿、少而下,悉与修纂。分案有五,设吏一十人。以上《中兴会要》。
太宗至道初,诏刑部郎中张洎与驾部郎中、史馆修撰梁周翰同编皇属籍。未成,张洎卒,止周翰领其事。
真宗咸平初,诏于宗正寺建属籍楼,又诏督修玉牒。周翰又奏宗正卿赵安易同领其事。遂于秘阁厅编纂之。
四年正月,修玉牒官宗正卿赵安易、知制诰梁周翰上《新修皇属籍》三十三卷。诏宗正寺仍令接续编纂。凡(白)[玉]牒书以销金花白罗纸、金轴、销金红罗褾带、腹黑漆金饰匣、红锦里金 钥,属籍诸王书以销金白绫纸、银轴头、红锦褾带、红罗腹黑漆涂银饰匣、锦里银 钥。公侯以下白绫纸、牙轴,余如诸王。
大中祥符六年正月,判宗正寺赵世长、赵可封言:「有唐修玉牒官李衢等奏,以圣唐玉牒与史册并驱,乞于玉牒之上特创嘉名。寻诏以『皇唐玉牒』为名。今乞于皇属籍之上别崇懿号。」诏以《皇宋玉牒》为名,又令属籍别录一本,送秘阁收藏,用备检讨。
五月,赵世长又请降御制《圣祖降临记》付当寺,秘于玉牒楼。从之。
六月十一日,中书门下言:「宗正寺奏,准制册德妃为皇后,合编入属籍者。伏以位正六宫,母仪万国,作配之礼既展于国容,(民)[名]氏之源必登于皇籍,请依宗正寺所请降下。」从之。
八年,诏建玉牒殿属籍堂于新寺,命宗正卿赵安仁重修玉牒、属籍,安仁又上仙源积庆图,诏岁写一本藏龙图阁。
十二月,兼宗正卿赵安仁言:「宗正寺每年编修玉牒,自亲王已下只会问逐宫监宫使臣及管勾南(供)北宅,所供到转迁官封爵秩多不周备,乞自今并令中书、枢密院具录旧衔及加恩新命下寺。」从之。
九年三月,赵安仁言:「按有唐故事,祖宗玉牒皆首载混元皇帝。今乞以御制《圣祖降临记》冠于列圣玉牒,及别修皇朝所谱,如唐《天潢源派谱》,亦乞别制大名。」又请以知制诰刘筠、夏竦为宗正寺修玉牒官。并从之。自后皆置修玉牒官一员,或二员。
天禧元年二月,赵安仁言:「宗正寺所掌宗庙祠祭及编修玉牒属籍,并未有经书文籍检阅故寔,除《通典》、会要及前代亲属图牒文字,欲将本寺公用钱写置外,其国子监印本书籍乞各赐一本。」从之。
二年二月,兼宗正卿赵安仁言:「臣修玉牒,望诏史馆据所借国史纪传付臣抄录,即封还史馆。」诏安仁与晁迥就史馆据合要事(日)[目]抄录。真宗以国史当秘藏,安仁洎迥皆元修史官,故从之。
仁宗天圣三年正月,宗正寺言:「制命故中书令郭崇孙女立为皇

后,合修皇帝玉牒,请以皇后事迹依例编修。」从之。
景佑元年五月十九日,〔知〕制诰、宗正寺修玉牒官李淑言:「检会前修玉牒官冯元亦是兼编修会要,盖缘国史、玉牒事节须要照会,所以只就编修院修纂。其同修玉牒官赵良规亦是就来商量文字。今除依例施行外,欲以编修院厅西合子充修纂之所。赵良规如入院日,望令给食及茶汤供应。」从之。
宝元二年十月六日,翰林侍读学士李淑言:「奉敕修宗正寺玉牒属籍,令先次修纂成皇帝玉牒二卷,皇子籍一卷,具净草进呈。并悼献太子名元佑,咸平中薨,今缘玉牒修纂欲自此后只书『佑』字。」从之。
康定元年五月九日,宗正寺修玉牒所言:「列圣玉牒欲今后一年一次贴修,十年一次兑换。及卷本一十二卷,合送宗正寺。本殿奉安册本一十二册,欲留中备圣览。」从之。
至和元年十一月,诏:「宗正寺故事,属籍十年一修。今虽及八年,而宗支蕃衍,其增修之。」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元年十一月四日,玉牒所上《仁宗皇帝玉牒》四卷,《英宗皇帝玉牒》四卷。
三年六月,诏玉牒所于旧三班院置局,后徙编修院。
十八日,宗正寺言:「每岁正月一日装写《仙源积庆图》、《宗藩庆绪录》各一本,供送龙图阁、天章阁、宝文阁。祖宗〔非〕袒免亲更不赐名授官,一依外官之法,合与不合修入图册。」诏送太常礼院详定。礼官言:「圣王之于其族,上杀下杀而殚于六世,所以明亲疏之异也。亲道虽尽,犹且记其源流,百世不紊,所以着世系之同也。亲疏异则恩礼不得不异,世系同则图籍不得不同,二者并行而不相悖,亲亲之义备矣。《礼》:四世缌服,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以通乎 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百世而婚姻不通,周道然也。郑康成注:『系之弗别,谓若今宗室属籍。』盖据汉宗正岁上名籍,与礼经合。又《户令》:皇宗祖庙虽毁,其子孙皆于宗正寺附籍,自外悉依百姓,惟每年总户口帐送宗正寺,此则《户令》之文,又与古制合也。以此言之,远近之恩固宜有差降,而谱牒之记不可以不存。况朝廷厘改皇族授官之制,而袒免外亲统宗袭爵,进预科选,迁官给俸,事事优异,悉不与外官匹庶同法,是则属虽疏而恩礼不绝。若图籍湮落,则无以审其所从而为远久之证。所有祖宗非袒免亲,乞依旧修写入《仙源积庆图》、《宗藩庆绪录》。其在外者,委宗正寺逐年取索附籍。」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二十五日,尚书省言:「承议郎、宗正寺丞王巩奏宗正寺条例,皇帝玉牒十年一进,修玉牒官并以学士典领。玉牒自熙宁中翰林学士范镇等一进之后,神宗玉牒至今未修。仙源类谱自翰林学士张方平庆历年书之后,仅五十年并无成书。自奉行官制,分

隶宗正寺官又复累年,未果成。其神宗朝已上文字,臣近已进呈奉安毕,今合修纂皇帝玉牒、类谱等。臣以十年进书之期尚远,恐寺官因循,异时复成旷坠,请别立法。宗正寺修纂等书,其玉牒官每二年一具草缴进,其会问未足,不得过进两季。类谱等亦二年一具草,候及十年类聚修纂成书,进呈奉安如故事,庶几国朝大典永无废坠。」从之。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宗正寺言:「被旨修纂濮安懿王以下属籍,故例以宣祖皇帝之子为卷首,次即以宗从高下为之序。今若以濮王为卷首,则先后不伦,请以庆历以前薨卒宗室属籍与今所修属籍相照,通计卷第。应籍已进者更不重进,止于目录逐卷增注『旧籍』二字,及将旧籍卷目改贴,与先籍通计其数,庶有所分别及不紊昭穆次序。将来接续更修,并请依此。」从之。
元符二年正月二十六日,宗正寺丞陈觉民言:「乞将先帝玉牒内圣政令本寺修玉牒官抄写,封送国史院。」从之。
徽宗崇宁三年十月三十日,命刑部尚书管师仁重修《神宗皇帝玉牒》,及看详《哲宗皇帝玉牒》。
大观二年八月一日,礼部状:「太常寺申,奉安玉牒归本殿,今参酌礼例:至日,差大臣一员赴寺告迁、奉安、烧香,称礼仪使,差近上内侍一员充都大管勾。」诏礼仪使一员,差太师、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蔡京;都大管勾一员,差延福宫使、建雄军节度观察留后、知内侍省、管勾太庙黄经臣。
政和二年二月八日,诏:「神宗皇帝玉牒局官吏可依下项:提举官何执中与男志同转一官,蔡京转一官回授有官有服亲,修纂官郑久中、蔡薿各转一官,内郑久中许回授有官有服亲。人吏点检文字、楷书等有官人各转一官,有资人各转一资,无资可转人及有违碍,比类支赐。不经进书减半,选人依条施行。」
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太师、鲁国公、提举修史蔡京等奏:「重修到《哲宗皇帝玉牒》,已具进纳。乞降付本院,依《神宗皇帝玉牒》例于宗正寺取旧玉牒并匣别书写封进请宝讫,择日迎引于玉牒殿奉安。」诏依所奏。
九月十二日,奉安玉牒。
八年九月二十日,太仆卿闾丘吁奏:「祖宗已来蕃衍盛大,玉牒簿止是二十一秩,不能尽载,今以宣祖后太祖、太宗、魏王分三祖编纂。至政和六年,太祖下九十九秩,太宗下二百六十九秩,魏王下一百四十八秩,乞付宗正寺。」从之。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绍兴十一年十月十三日,宗正寺丞邓大受奏邓大受:《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玉牒所条作「邵大受」。:「尝讲求宗正寺旧掌之书,其目有四:曰皇帝玉牒,曰仙源积庆图,曰宗藩庆系录,曰宗枝属籍。顷因建炎南渡,寺官失职,悉举四书于江浒而逸之。今重加修举,书成,赐名《仙源庆系属籍总要》,合图、录、属籍三者而一之,固无愧于昔矣。独玉牒一书未经修举,宜下民间立赏搜访所遗逸之书搜访:原作「搜等」,据右引邵大受奏改。,俾

先朝秘册复获崇奉。仍诏有司讨论旧制,修纂陛下践阼玉牒,以正九族,以壮本支,备中兴之盛典,立万世之宏规。」从之。
十一月二日,宗正少卿江公亮等言:「已降圣旨指挥,下有司讨论旧制,修纂皇帝玉牒。欲望朝廷明降指挥下典礼,有司讨论施行。」诏令吏部、宗正寺同共讨论,申尚书省。
十二年五月九日,吏部条具下项:「一、本所合用印记,欲乞就用宗正寺印记行使。一、本所系修崇今上皇帝玉牒,事体至重,所有行移文字欲除三省枢密院用状申外,余并用牒。如(是)[事]干取索整会,乞依 令所押贴子及暂换合干人赴所整会文字,应报官司并限日下回报。一、在京玉牒所系就宗正寺置局,今屋宇窄隘,欲乞令临安府就本寺添展擗截,或别行踏逐。一、祖宗以来编修皇帝玉牒,差置官属,除就差宗正寺官外,亦有选差侍从兼领。一、今踏逐到玉牒所旧人王亨一名,系是政和间曾经修书之人,见系寄理承节郎、新差温台州海内巡检,见在临安府待阙,欲乞时暂差本人权充本所点检文字。所有合破请给,乞依宗正寺胥长见请给则例支破外,仍乞每月添破特支钱二十贯文,并于本寺大历内批勘,候本官阙到日发遣前去之任。一、在京玉牒所人吏系就差宗正寺人吏,乞依旧例。一、今来编修皇帝玉牒,缘本寺止有少卿、丞、簿,即今共三员为额。依祖宗故事,合从朝廷选差官施行。一、乞差三省人充供检等文字,依见今史馆、寔录院体例施行。一、已申乞先次辟差本寺人吏外,更乞就所隶曹部量差当行人职级手分四五人相兼祗应。一、乞差直殿官一员充本所承受官,请降皇帝诞圣后来授官、冠礼、出合、出宫、节次转官、除拜、差遣,并皇后生年月日、纳夫人年月日、封册皇后制诰,并皇子赐名、授官、冠礼、出合、出宫、节次转官,及皇女年月日、下降年月日事迹,并主管进呈玉牒排办奉安一行事务。一、乞差通引官,专一投下取会诸官司等文字。今欲招收三两人,所有身分请给等并乞依见今敕令所通引官体例施行。」从之。
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宰臣秦桧提举编修玉牒所,就差宗正少卿、丞、簿三员为额,同修书官编修玉牒文字,始开局也。
十二年六月四日,试起居舍人、兼充修玉牒官杨愿等言:「契勘玉牒所见遵依圣旨指挥编修今上皇帝玉牒,所有合书注皇族宗枝昭穆数内所有宗正寺取会到事迹全未圆备,及恐后来别有转官、生亡,理宜别行取会。欲乞从本所立式,下大宗正司及西、南两京外宗正司及主管亲贤宅并吴王、益王府应所管宗室,并日下依式疾速取索,并逐路转运司下诸州军及管下县镇,将应见任寄居待阙宗室并仰依此施行。仍令逐处各勘验,委无伪冒差漏不

寔,保明回报。行在官司、两外宗正司限五日,转运司限半月。若当行官吏不点检回滞去处,及供报不依式漏落不圆,欲乞将当职官申取朝廷指挥施行,其人吏送所属杖一百科罪,所贵有以考实。」从之。
七月十二日,试起居舍人、兼充修玉牒官杨愿等札子:「勘会玉牒所事干国体,最为机密。今检准御宝令,漏泄玉牒宗枝,并依军法。本所依史馆例「本」字上原衍「无」字,已删。,诸处投下文字及纳贴子整会事节人,并于所门外计会,把门人转入系整会文字。如呼叫听入,辄入者流三千里。凡所见闻因而漏泄,并当军令。欲乞朝廷依史馆例给降黄榜一道,付本所张挂,约束施行。」从之。
二十六年八月二日,诏玉牒所点检文字候吕滋满日,依旧例差宗正寺胥长吴握充填。今后遇阙依此。胥长吴握状:「本所开局之初,依已降指挥差玉牒所旧人王亨,元系宗正寺胥长,充点检文字,因本人自陈解罢。续承绍兴十四年五月三日指挥,正差宗正寺胥长刘侁充点检文字。本人身故,本所节次差过本寺胥长徐士明、康升承权。方欲申明朝廷正行差填间,逐人并皆身故,有进义校尉谢彦文、吕滋陈乞,一时创行差充点检文字,作二年一次名阙。」故有是命。
闰十月二十七日,玉牒所言:「契勘本所已建造玉牒殿,并殿门外祖宗属籍堂,合用金书牌额,乞以『玉牒之殿』、『玉牒殿门』各四字为名,其属籍堂乞以『祖宗属籍之堂』六字为名,依在京例合请降御书,乞委自本所都大诸司并承受官取降制造施行。」从之。
二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诏《中兴圣统》移就玉牒殿奉安。先是,未建玉牒所,权于景灵宫天兴殿奉安。至是宰臣有请,从之。
四月十五日,诏仙源积庆图加修纂,以旧制三年一进也。
二十九年闰六月八日,诏玉牒所过局给食,楷书添支等食钱并罢,从史官贺允中等请也。
八月二十三日,诏玉牒所并入宗正寺,更不置修玉牒官、检讨官,以本寺少卿及丞同领编修事,本寺主簿更不干预。见今玉牒所手分存留两名外,余司封差到人及玉牒所额外吏人、三省枢密院堂后官兼供检讨点检主管文字之类并罢,以给舍、台谏议减冗费也。
同日,诏玉牒所宰臣提举,依旧修书官一员,同宗正卿、丞修纂,更不置检讨官。
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宗正寺胥长、玉牒所点检文字吴握年满,依例时暂存留祗应,不妨以次人承替,候将来进书安奉毕日罢,从本所请也。以上《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六月二十一日,诏尚书左仆射陈康伯提举编修玉牒。
八月八日,玉牒所言:「恭遇今上皇帝登宝位,本所合自皇帝诞圣之后编修玉牒,正要有司关报被受指挥,(诏)[照]应修纂。近来六曹寺监等处每遇承受续降指挥及改更诏条,并限

日下关报赴所,月终各赍本处承受圣旨簿赴所点对。如有隐漏,乞将当行人申取朝廷指挥施行。」从之。
、丞徐人杰言:「本所见编修今上皇帝玉牒,附修皇后事迹,合要安穆皇后始生年月日时、行第及应干德行、祥瑞、三代名衔、乡贯、纳夫人、初封、节次加封,并降生皇子、皇女各人生年月日时,及追册皇后、崩年月日、追上谥号、祔庙等照用编修,乞降指挥下本所移文取会。」诏从之。 隆兴元年正月十一日,中书舍人兼修玉牒官唐文若、宗正少卿何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宗正少卿胡铨、丞林邵言:「玉牒所、宗正寺恭遇今上皇帝登极,并三皇子、大王授封册,事体至重,并合于祖宗仙源积庆图内修注。并太祖下伯、师字行,太宗下善、汝(事)[字]行,魏王下彦、夫字行,昭穆世系,委寔蕃衍,亦合接续修入。候书成,缮写图本进呈。」从之。
闰十一月十六日,诏:「玉牒所提举官、左仆射陈康伯将来过所,为拜跪有妨,特免朝拜。」
干道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尚书右仆射汤思退提领编修玉牒。思退以父名「举」,辞免,故改为提领。
三年三月二十日,权工部侍郎兼修玉牒官薛良朋、宗正少卿胡沂、丞刘大辩、主簿刘季裴言:「本所编修三祖下仙源积庆图,旧例三年一次进呈。昨自绍兴二十八年进呈之后,至今九年。今来本所再自宣祖皇帝恭修至今上皇帝,洎皇太子、皇子、皇孙世裔,三祖下共一十八大轴,得旨许与《真宗皇帝玉牒》同《太上皇帝圣政》择日进呈。今来圣政已进呈讫,兼《真宗皇帝玉牒》已用销金纸修写,梵版装背讫,又恭修到太宗皇帝一朝玉牒成书,欲乞敷奏,一就择日进呈。」从之。
四月二十六日,合门状依已降指挥修定。
五月六日,进呈三祖下《仙源积庆图》、《太宗皇帝玉牒》、《真宗皇帝玉牒》、《哲宗皇帝宝训》,节次合门条具进御,如二年闰九月二十九日进《三朝帝纪》之仪。内皇太子并提举官、礼仪使、亲王、执政起居讫,皇太子先退,与二年不同。
五月二十四日,修玉牒官薛良朋等言:「本所见修纂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并今上皇帝玉牒及类谱等文字外,合依元降指挥接续修纂仁宗皇帝一朝并真宗皇帝十年已后一朝玉牒,欲乞依自来体例,开局修纂。」从之。
六月十四日,玉牒所言:「已进呈三祖下仙源积庆图、太宗皇帝、真宗皇帝玉牒了毕,其修书官吏各合该推恩。得旨依干道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已裁减进书推恩体例,今参酌拟定:修书官吏各转一官,更减一年磨勘,及经修不经进见在供职官并各与转一官,在外官减二年磨勘,两该赏人止从一处推恩,余人等第支赐。」从之。
五年十二月九日,吏部侍郎兼修玉牒官陈弥作、宗正少卿胡襄、丞陆之望、主簿林同言:「本所依已降指挥,供修到《光尧寿圣太上皇帝玉牒》,

系自绍兴三年接续起修,至绍兴十二年并已成书。窃缘本所昨自绍兴二十七年首进之后,今已及一十二年,未经再进,欲望敷奏,许令进呈。」从之。
二十三日,修玉牒官陈弥作等言:「昨进呈安奉《光尧寿圣太上皇帝玉牒》,系自诞圣修至绍兴二年,并用销金白罗纸书写,金镀银梵板装背。今来进呈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十年玉牒,合依样制造。」从之。
六年五月四日,玉牒所状:「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人吏一十人,并通引官二人,今减罢点检文字一人,并通引官二人,以一十人为额,其逐人欲乞权候进呈《光尧寿圣太上皇帝玉牒》毕日罢。」诏依,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
六月,诏以八日御殿进呈《四朝会要》、《光尧寿圣太上皇帝玉牒》。仪注见《四朝会要》秘书省门。
九月,诏:玉牒所上《光尧寿圣太上皇帝玉牒》,修书官吏各转一官,减磨勘一年,余人等第转官、减磨勘、支赐有差。
十一月十七日,诏自今后玉牒所火禁,并依秘书省条法指挥。
七年三月八日,诏玉牒所于主管文字内从下减一人,却从上存留通引官一人。其减罢人候有阙日,依旧拨填。以本所通引官诉六年四月裁减指挥隐庇,故有是命。
八年六月十六日,诏玉牒所玉牒殿主管香火官差内侍三员,武臣一员,并改作干办玉牒所玉牒殿。继差内侍高品玉牒所主管诸司高思聪、入内内侍省内侍殿头张咏。干办玉牒所玉牒殿思聪等据文意「等」字后当有「奏」或「言」字,未补。:「今参酌条具合行事件下项:一、乞以玉牒所玉牒殿为名,所有行移合用印记乞下文思院铸造,以『干办玉牒所印』六字为文。一、玉牒殿内见今安奉祖宗玉牒并仙源积庆图,应干官物乞令本所见管人逐一抄札交割,付思聪等差人专一掌管。每遇旦望等,乞令思聪等烧香朝拜,开殿点检官物。事毕,令本殿干办官一面臣名封 ,并掌管匙钥。一、玉牒殿内应干官物自来未曾专一差人掌管,今来创行干办,欲乞差专、副二人。内专知官一名,(从)[乞]于校副尉内踏逐,报所属差取,三年为界,满日发遣,后遇阙依此。内副知一名,乞就差玉牒所诸司手分相兼。如无有名目人,止(专)[差]充专知官,却差白身人吏一名充代副知祗应。一、欲乞仝差到武臣,每日专轮一员,在所宿直。所有直舍,乞就用诸司官直舍,移文两浙运司,差人赴所计置擗截。一、思聪等昨来充玉牒殿香火官,获旨令本处支月给钱一十五贯。缘本所别无所管官钱,今欲乞于见请历内按月依数帮给。所差专副或白身人吏别无立定请给,乞依玉牒所诸司手分见批勘则例支破。内相兼祗应手分,委是职事重迭,乞添支钱五贯,令本所支给。所有行移纸札,乞依见今玉牒所诸司例,令杂买务支供。一、所有合用背印投送文字,欲乞令皇城司

乞拨亲事官三人祗应,并年替,遇阙报本所差填。所有逐人合带宫门号,乞于皇城司支请。一、契勘本所见今差破库子、仪鸾司、翰林司巘火军兵,欲乞并令分番值宿。一、本所见管本殿官物等,乞今后令本所守门亲事官将出入之人并行搜检。」从之。
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权礼部尚书兼修玉牒官胡沂等言:「本所见恭修光尧寿圣宪天体道太上皇帝一朝玉牒并今上皇帝玉牒,自诞圣后起修已及五年,自来并用镀金银梵版、销金罗纸匣袱等,乞下文思院制办。」从之。
七月十五日,修玉牒官胡沂等言:「本所见修玉牒,今已恭修光尧寿圣宪天体道太上皇帝一朝成书。今上皇帝自诞圣即位起修,近已得旨制造罗纸等,见上缮写「上」字疑误。,欲乞取旨择日进呈。」从之。
八月二十五日,诏玉牒所进呈光尧寿圣宪天体道太上皇帝、今上皇帝玉牒用九月六日,进书礼仪并依干道六年已得指挥。
二十八日,臣僚札子:「检照元丰五年进书推赏,惟是〔提〕领官各迁一官,其余检讨、检详官及一年已上者减磨勘三年,未满一年者减磨勘二年,离局者递减一等。参酌前后,此为中制。今次玉牒、会要书成,所有合推赏典比之异时事体稍重,欲乞除提举官合得恩数外,余官吏乞从有司考其供职先后月日,及一年以上者与转一官,未及一年者减三年磨勘,稍塞侥幸之门,庶知名器之重。」从之。
九月二十三日,诏:「已修进会要、玉牒系光尧寿圣宪天体道太上皇帝中兴盛典,可特依下项推恩:修书官各特与转行一官,内选人与改入官,经修不经进官并内侍官各特与减三年磨勘,内选人比类施行。都大提举诸司并承受主管诸司官各特与转行一官,碍止法人依条回授。本所点检文字、检书等各特与转行一官,愿换支赐者依例施行。三省吏礼房提点、点检、都录事至书令史、守当官、守阙各特与减二年磨勘,内守当官、守阙减半,点检诸驱印房依条施行,愿换支赐者依例施行。天文官特与减二年磨勘。提举诸司、承受诸司下人吏各特与减一年磨勘,守门亲事官、库子、兵级等各特与犒设一次,经修不经进使臣人吏特与犒设,减三分之一。应该今来转官减年内未有官、未有名目及未合收使人,并候有官、有名目日依今来指挥特作转官资、减年数目收使。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内减年碍止法人愿依条回授者听。」
十月四日,修玉牒官胡沂言:「本(作)[所](作)[昨]恭修《真宗皇帝玉牒》,已进呈自诞圣至景德四年,并今来修进今上皇帝玉牒,自诞圣至干道三年,已行安奉了毕。见修纂真宗皇帝玉牒外,所有今上皇帝玉牒亦合自干道四年以后再行接续修纂,欲依自来体例开局施行。」从之。
十一月八日,礼部尚书兼修玉

牒官胡沂等言:「本所依已降指挥,接续修纂《真宗皇帝玉牒》,今上皇帝玉牒系自干道四年起修。近来官司应报节略,乞札下六曹关报应干合属去处,依应回申,仍月终赍承受圣旨簿赴所点对。其回慢及所报差漏去处,即乞依绍兴元年四月指挥施行。」从之。以上《干道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一 光禄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一

光禄寺
【宋会要】
光禄寺:元丰以后,太官令、法酒库、内酒坊、御厨、太官物料库太:原作「大」,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翰林司、牛羊司、牛羊供应所、奶酪院、油醋库、外物料库并(此入)[入此]门。余见诸司库务。
掌供祠祭酒醴、果实、脯醢、酰菹、薪炭及点馔进胙,以朝官一员判寺。《两朝国史志》:「古者其属有(大)[太]官、珍羞、良酝、掌醢四局,今分隶御厨、法酒库。古者祭祀百神,则省牲镬濯溉,三公摄祭为终献。今并以他官摄,本寺但掌供祠祭酒(祭)醴、果实、脯醢、酰菹、薪炭及点馔进胙之事。府史四人,驱使官二人,供官一十五人。」元丰改制,具载《职官志》。
太祖开宝六年十二月,诏:「祠祭礼料香币等,委诸司官躬亲检点,置库封掌。祠日交付使臣,不得令职掌将置本舍。」
真宗景德二年十一月,诏:「宗庙祭飨神食礼料,令光禄寺 牒诸司,须严洁拣选上好物供应。其神食于御厨选差馔造,委本寺点检。」
(太)[大]中祥符元年三月,诏:「光禄寺祠祭家事,令逐处于神厨泥饰编整,不得逐旋般赴。其斋宫神厨置钥收掌。」
二年二月,诏步军司余剩员军士三、五人看管公宇,台舁礼料。凡祭祀果子料物于诸库务请领,其判寺官不得寄家于寺宇内。
三年五月,诏光禄寺:应祠祀合用脯醢、瓜虀、豆酱,逐旋于御厨请领。
四年正月,内出银沙罗十五枚,付光禄寺置库收掌,备天地宗庙奠酒之用。
十月,

诏:「光禄寺廨所藏祠祭礼料法物,令置库收贮,务要严洁。」
《神宗正史 职官志》:光禄寺卿,从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太官令,正九品。各一人。太官令掌供膳,主簿掌(钓)[钩]考簿书。凡供进之物,颁其禁令而检察之。祭祀牲牢、酒齐、郁鬯及榛栗、脯修、鱼盐、菱茨之名数,率前期戒有司办具。若奉牲告充告备,及赏牲镬、濯溉,取明水、明火,割牲实樽彝、笾豆、簠簋,皆太官令白卿,以时 其事。朝会、宴享,则察视而纠其阙失。应给赐酒食多寡以式。
分案五,设吏十,总局八。《哲宗正史 职官志》:「总局十,内有(大)[太]官令,掌膳羞割烹之事。凡供进膳羞,则辨其名物,视 食之宜,而谨其水火之齐。祭祀则供明水、火,取毛血牲体,以为鼎俎之实。朝会、宴享,则供其酒 。凡给赐,视其品秩,以为之等。元佑元年罢,二年复置。又有太官物料库,掌预备 食、荐羞之物,以供太官之用。辨其名数,而会其出入。」造法酒以待进御,祠祭给赐,则归法酒库。《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掌以式法授酒材,视其厚薄之齐,而谨其出纳之政。凡祭祀,供五齐、三酒,以寔 罍。」造常酒以待余用,则归内酒坊。《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供 羞及内外饔饩,则归御厨。《哲宗正史 职官志》不载御厨。供酒及茶果实,则归翰林司。《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系饲牛羊,则归牛羊司。《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牛羊司、牛羊供应所,掌供大中小祀之牲牷,及太官宴飨

膳羞之用。」供造酥酪,则归奶酪院。《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供造油酰巾登,则归油醋库。《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颁给油盐米面,则归外物料库。《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掌收储米盐杂物,以待膳食之须。凡百司颁给者,取具焉。」
神宗熙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诸路科买上供羊科:原作「料」,据同书职官二一之一二改。羊:原无,据本条补。,而民间劳费不细。河北榷场买契丹羊数万,至牛羊司则死损及半,屡更法不能止,一岁公私之费,共四十余万。仍令牛羊司栈养羊常满三千口为额「仍令牛羊司」:原无,据同书职官二一之一二补。,省其费用十之四十:原无,据同书职官二一之一二补。。」从之。
六月二十三日,三司言:「勾当法酒库陈世卿等状:『每年宫观道场设醮,合用法酒等,管勾使臣申三司下本库支供,每处差人逐旋津般往彼祗应,多作弊幸,偷减移易,勾收空瓶,动经月余,破却功役。乞下逐宫观开坐一年中常定斋醮及非泛道场合使酒色额数目申省,下本库给历。令彼处上历,以瓶赴库请领,依臣僚俸酒醴例支给。如合用瓶,亦具数预申省,下库支拨,本处附帐。』省司看详,欲除非泛道场,即令本库依旧例供送外,一年中常定道场等,乞如所请。」从之。奉慈观、万寿观、后苑、天章阁、延福宫、广圣宫、景灵宫、崇先观、醴泉观、集禧观、延祥观、建隆观、东太一宫、西太一宫、庆宁宫。
五年正月九日,废内物料库入御厨「废内」二字原倒,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九乙。,从编修三司敕孙亶请也。
八年三月六日,三司言:「勘会都茶盐院久为支纳事丛,将茶盐各立逐界典例分管。今盐界支罢京东西

府界蚕盐,并减出卖盐货,移陕西盐钞入市易务下界管勾,但给请军马盐而已,别无事务,虚占人吏。欲乞将茶界复为茶库,盐界废罢。其支纳煎造,并令外物料库管勾。」从之。
十年二月,以内侍押班(右)[石]得一管勾翰林司。
元丰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太常寺言:「奉诏,祠祭以法酒库、内酒坊酒实诸樽罍,以代五齐、三酒。今法酒库酒曰供御,曰祠祭,曰常供;内酒坊酒曰法糯,曰糯,曰常料,各三等。糯酒、常料酒,止给诸军吏史工技人,以奉天地宗庙社稷,恐非致恭尽物之义。乞止以三法酒及法糯酒奉祠祭。」从之。
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详定官制所言:「牛羊司隶光禄寺,其养牛乳牛兵匠人入牛羊司。」从之。
六年十月十二日,光禄卿吕嘉问言:「光禄掌酒醴,祠祭寔尊(垒)[罍],相承用法酒库三色法酒,以代《周礼》所谓五齐、三酒,恐不足以上称陛下崇祀之意上:原作「土」,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改。。近于法酒库、内酒坊以酝酒法式考之,《礼经》五齐、三酒,今醅酒,其齐,冬以二十五日,春秋十五日,夏十日,拨醅瓮而浮蚁涌于面,今谓之拨醅,岂其所谓泛齐邪 既接取拨醅,其下齐汁与滓相将,今谓之醅芽,岂其所谓醴齐邪醴齐:原作「齐醴」,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乙。 既取醅芽,置 其中,其齐葱白色入焉,今谓之带醅酒,岂其所谓盎齐邪 冬一月,春秋二十日,夏十日,醅色变而微赤,岂其所谓缇齐邪 冬三十五日,春秋二十五日,夏十五日外,拨开醅面观之观之:原无,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补。,上清下沉,岂其所谓沉齐邪 今朝廷因

事而酝造者,盖事酒也。今踰岁成熟蒸酝者,盖昔酒也。同天节上寿燕所供腊醅酒者,皆冬酝夏成,盖清酒也。此皆酒,非所谓齐也。是知齐者,因自然之齐,故称名;酒者,成就而人功为多,故称物。故享神以齐,养人以酒,窃恐典礼如此。又《司尊彝》曰:醴齐缩酌,盎齐涗酌。依经传,则泛齐、醴齐以事酒和之,用茅缩酌;其盎齐、缇齐、沈齐,则以清酒和之,不用茅缩酌。如此,则所用五齐不多,而供具亦甚易。盖酝酒料次不一盖:原作「盎」,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改。,此五种者成而皆自然。伏望圣断,以今之所造酒与典礼相参审,或不至差谬,乞自今年郊庙供奉。」上批:「嘉问论证自有理处。今宗庙所实尊彝,酒齐未备,就且如其说用之,于理无害。」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十二日,诏罢太官令官:原作「宫」,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从礼部请也。
六月九日,光禄少卿赵令铄言:「自来宫闱令当出神主,参毕升殿。其光禄阅视之官,亦合先行参神之礼。欲下礼部,凡祠事,光禄卿豫升坛殿,点视实设礼料,依宫闱令先行致恭再拜,然后升坛陈设。」从之。
二年正月十五日,诏复置太官令一员,从光禄卿赵令铄请也。
三年,诏长、贰互置。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今令牛羊司吏部差俸钱,依在京分数。」从之。
绍圣三年正月二十四日,诏翰林司武臣令三省选差。
五月二十三日,诏:「御赐差添监官,并令入内省差。使臣管勾常膳等,辄开合见御膳者,

并加役流。其诸局工匠所造御膳,滋味不和及诸不如法,三犯决替。」
徽宗崇宁二年正月七日,诏置六尚局。内尚酝局掌供御酒酝之事。详见殿中省。
五月十四日,诏:「已置尚食局,其御厨、翰林司并入太官局。太官令五员,见勾当御厨官夏倜、王遵、张太忠并改充勾当太官局;黄滂改充太官令;其见今光禄寺太官令亦依此改入本局,惟掌祠事。翰林司供御事已并入尚食局,余事合存留翰林司,并见任官依旧。」
同日,诏见今光禄寺太官令亦依此改入本局,惟掌祠事。
五年二月四日,诏法酒外库并归法酒库,官吏并罢。
同日,诏:「勾当翰林司使臣一员、法酒库小使臣一员、勾当太官局兼内物料库小使臣二员,系创置去处,令本辖官司相度,将职事(发)[拨]并。如不阙事,可以减罢者罢。其增添到员数者并罢。」
大观三年十二月五日,诏罢法酒外库官物并归内库。
政和元年三月二十日,诏牛羊司监门今后朝廷选差文武官充。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监察御史王桓言:「祭祀牢礼之具,皆掌于光禄,而寺官未尝临视,失事神之恭。乞大祠以光禄卿、少卿,朔祭及中祠以丞、簿监视宰割,礼毕颁胙。有故及小祠,听宫闱令或太祝奉礼摄。」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正月四日,诏六尚局并依祖宗法。卫尉寺尚舍局同此诏尚:原无,据同书职官二一之七补。。
五月十六日,诏:「御膳早晚尚进百余件,方今府库殚竭,朕不身先,何以率天下

今后可供进六十件。」
十八日,诏太官令并替成资阙。
八月十九日,诏:「六尚局既罢,其格内岁贡品物万数极多,尚为民害,非祖宗旧法,可并除之。」卫尉寺尚舍局同此诏。
高宗建炎三年五月十九日,诏光禄寺并归礼部,以并罢寺监也。
六月二十六日,诏光禄寺旧行祠祭排办供应事务并归太常寺。
绍兴二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诏置光禄寺丞一员。以臣僚言祠祭礼料并归市司,杂扰不虔故也。
六月十日,诏:「工部铸造光禄寺印一面行使,并差胥佐一名,贴司二名。其光禄寺丞请给人从,并依太府寺寺丞人吏见今请给则例支破。」从光禄寺丞徐琏之请也。已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光禄寺并归太常寺,兼领丞一员罢。从右谏议大夫王太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光禄寺状:「见管吏人三员,胥佐一名,见行批换副尉,候了日离寺。贴司二人,合并归太常寺。」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一 翰林司

翰林司
【宋会要】

翰林司在大宁门内,掌供御酒茗、汤果及游幸宴会、内外筵设,兼掌翰林院执役者之名籍,而奏其番宿。勾当官四员,以诸司使、副使及内侍充。兵校三百人,药童十一人。
淳熙元年九月四日,翰林司言:「见排办将来车驾幸玉津园文武臣宴射,检照本司省记条册内,无上件排办事节。乞依绍兴十九年指挥,车驾诣诸宫观等处对御筵宴施行。」从之。
二年正月十二日,诏翰林司每遇祀祭,供设神食,支冰雪一千五百斤。从太常少卿颜度请也。
四年十二月九日,诏翰林司:「今来车驾幸茅滩,所有排办事件,并依宴射对御筵宴排办。」
五年五月十日,诏翰林司:「自今专知官遇阙,令本司副知界满日,各特与留充专知官立界一次。」
九月十日,诏翰林司:「车驾幸秘书省,对御赐酒五盏,并依恭谢排办。今后准此。」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翰林司减人兵三十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翰林司状:「已降指挥,正旦使人到阙,就殿东朵殿设素幄引见辞,赐茶。所有本司合排办事件:一、御前进茶金棱搯汤醆,并宰臣赐茶金棱搯汤醆,已降指挥,并改用白成银棱。一、御燎子内有朱红漆卓杌等,并使人入见拆书朱红漆卓子,并乞改用

黄素衣子遮围。一、诸色祇应人并合服着紫衫,系黄带子。」诏见辞进茶不用托子,余依。
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诏翰林司将见阙人兵二十二人,特令招(牧)[收]本司子弟刺填敷额。
淳熙十六年二月二日,诏翰林司每日轮差监官一员,人吏二人,供御人一十人,赴重华宫直应奉。
绍熙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诏:「承信郎、翰林司专知官徐稹界满,在司应奉有劳,发遣归部日,特与占差遣一次。今后准此。」
十二月十四日,臣僚言:「欲乞今后使人赐宴燕之际,殿上仍旧郎官检视。其三节人从果食,差翰林司使臣一员检点。」从之。
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进呈翰林司何闰等养老。葛邲奏曰:「检照指挥,年及七十,方令养老。何闰等年皆未及,又给以全分。」上曰:「年虽未及七十,却有疾病,不任役使,亦当听其养老,但请给与减半。今后准此。」
绍熙五年十一月九日,诏:「翰林司人兵等每月见请月粮口食米,可与于御辇院人兵残敖内支。自今后按月依此施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一 〔牛羊司〕

〔牛羊司〕
【宋会要】

牛羊司在普宁坊,掌畜牧羔羊栈饲,以给烹宰之用。景德中,牛羊之孳乳者,诏无得宰杀。又以每岁冬首蕃杀为赐,伤生颇甚,令代以八节羊。又河东旧有孳生羊务,而市羊于民,死者令民偿之。咸平六年,真宗以其烦扰罢之。以京朝官、诸司使副及三班三人监广牧二指挥千一百二十六人。
真宗咸平五年十二月,帝谓宰臣曰:「御厨岁费羊数万口,市于陕西,颇为烦扰。近年北面榷场贸易颇多,尚虑失于豢牧。」吕蒙正言:「洛阳南境有广成川,地旷远而水草美,可为牧地。」命遣使视之。
六年五月,诏:「牛羊司招置军士,但年二十已上,无疾少壮、堪牧放者,不拘人材,即与招收。」
十一月,诏废河东孳生羊务。先是,转运司请于民处配市,有死亡者令民偿之,颇有劳扰。乃选使乘传,取所偿数,体量停废。
景德元年三月,诏:「牛羊司广牧指挥如阙员僚,即于本指挥拣年劳能部辖十将补副都头,即不差殿侍权管。节级军士月给麻屦,合与月粮同历勘支。」
二年六月,诏:「牛羊司外 送納死羊及諸處取索羊肉、羊 ,並須每口實定斤重,出抄申破,不得止憑估羊節級懸估。」
十月,诏:「外 死羊,委側近縣尉監造 送官。其头、肚五月至七月埋窖,三月至九月量估价出卖。」
三年十二月,诏:「牛羊

司畜孳乳者,并放牧之,无得宰杀。」
四年六月,诏:「牛羊司牧羊,少失羊决罚之数:一口至三口, 头笞四十,牧子加一等;四口至六口, 头杖六十;七口至十口, 头杖七十,巡羊十将笞三十;十口至十五口, 头杖八十已上,牧子递加一等,巡羊十将杖六十,员僚笞三十;十五口至二十口,牧子徒一年,配外州牢城, 头杖一百,降充牧子;巡羊十将杖八十,降一资,员僚杖六十;二十口已上,牧子徒一年半, 头徒一年,并配远恶州府,十将杖一百,降二资,员僚杖八十,降一资,巡羊使臣奏勘替,与降等差遣。」
大中祥符三年四月,诏:「牛羊司每年栈羊三万三千口,委监官拣少嫩者栈圈,均兼供应。四月至十一月,每支百口给栈羊五十口;十二月至三月,每支百口给七十口。」
五月,诏:「每秋栈羊入圈,每圈给三司印历抄上,候宰杀时,每日轮一圈供杀。每年比较,栈羊须二十三斤已上,草羊四月至十一月肥月十五斤已上,十二月至三月瘦月十二斤已上,即杀。」
五年九月,诏:「中牟牧羊 头、牧子所请月粮,如全带外 者,只支米豆二色,月给酱菜钱二百,麻履钱一百。十一月至二月,借皮裘一,至三月一日纳官。牧羊使臣给军士五人当直。」
十二月,诏:「中牟縣牧羊造 ,九月一日至正月終,令津般赴京,自餘送皮剝所賣錢入官。」
天禧四年六月,诏:「牛羊司三栈圈自今只差三班使臣,不令内侍

省差人勾当。」
仁宗天圣八年,提举司言:「牛羊司每月宣赐臣僚添厨月俸节料草栈羊多不一并请领,却令本司出给寄羊历,逐旋请领,仍破官中草豆养喂。欲望自今每月支赐并限十日依色额请领出圈,出限不请。今本司将元支文字缴送三司毁抹,更不支给。」从之。
嘉佑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诏省牛羊司西北栈圈官四员。
神宗熙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诸路科买上供羊,民间劳费不细。河北榷场买契丹羊数万,至牛羊司则死损及半,屡更法不能止屡更法不能止:原作「屡更不从止」,据同书职官二一之三补改。。一岁公私之费,共四十余万贯。乞募屠户,官预给约,以时日供羊,人多乐从,得以充足年(许)[计]。仍令牛羊司栈养羊常满三千口为额,省其费十之四费:原作「实」,据同书职官二一之三改。。」从之。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奶酪院并入牛羊司。
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诏牛羊司兵级权以七十人为额。以本司见管兵级四十六人,见阙二十四人,故有是命。
同日,诏:「牛羊司见阙军兵,许招收一十人填阙一次。其请给依无旧历人兵则例,及招军例物,止支钱五贯文,于本司收到碎肉头肚等钱内支给。」
同日,牛羊司言:「本司省记条法,头副指挥使、都头、副都头、节级为资级。今来本司上有都头、副都头,其副指挥使并未曾迁补。欲副指挥使依见行条法迁补施行,各与支破本等请给。」从之。
绍兴四年二月七日,诏临安府修盖涤宫,遇祀昊天上帝,合用牛犊

入涤养餧。
八年七月十八日,诏:「今后牛羊司遇有攒剩羊口数目,令本司具的确数目,(本)[申]省部审验诣实,即行拨充别项使用。及遇有讲筵并非泛等合用羊口,数内有剩数,亦令本司申明省部,改拨充数使用。」礼部言:「见今牛羊司宰供御膳羊,每日宰羊一口供应,每月依已降指挥,收四十口为额,内一十口充泛索使用;天章阁祖宗神御,每月酌献羊以一十七口为额。缘泛索羊往往不曾赴牛羊司取索宰供,及神御羊亦有剩数。缘不住据牛羊司申,乞将上件攒剩羊口数目以后充御膳并神御羊使用,令所买州军权住收买。候将欲支供尽绝,即却依已降指挥行下元买州军收买,应副使用。申部申明朝廷,等降指挥,显见紊烦。」故有是命。
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诏:「供进皇太后每日常膳并生料,每月实计用羊九十口,及节料节序添供,每年实计用羊一十八口。令两浙转运司收买赴司,交纳宰供。所有阙少事件等,依例下临安府市(令)[易]司取索。」从本司请也。
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诏:「牛羊司权以元减定七十人额内,将见阙人数许行招收一次。合得请给,并依本司禄格则例支破。内月粮料钱与口食钱米,从一多给。」
十二月九日,诏:「临安府限一日收买羊一百口,猪三十口,赴牛羊司养餧,准备使用。其供使过猪羊,从本司报临安府,限次日收买,补发数足。」从本司请也。
十五年三月

二十九日,诏:「牛羊司许令招收兵级二十人,通以九十人为额。副知、贴司各与添置一名,内副知仍将目今头名手分递迁。其退下手分名阙,于无违碍诸司官踏逐抽差一次。日后遇阙,召募贴司拣试充填,依条递迁。副知如界满,自到司入仕及十年以上,别无赃私罪犯及无官物绾系,许依解发出职「许依」下原衍一「依」字,据文意删。。」从本司请也。
二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诏:「牛羊司有不堪宰杀,及有宰杀下不堪供奉羊口,令监官躬亲验实,牒送临安府,依市价三分减一分出卖。收到钱令本府赴左藏库送纳,守取朱钞,牒送本司照会。」
淳熙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诏:「牛羊司减手分一人,节(给)[级]一人,曹司一人,宰手四人, 头二人,兵士七人。」先是,牛羊司副知一人,手分二人,贴司一人,副指挥使一人,正都头一人,副都头一人,节级四人,揣子二人,曹司二人,秤子二人,宰手一十五人,承局一人,门子一人,牛羊承 头七人,兵士五十三人。于是司农少卿吴燠请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而有是命。
嘉定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礼部言:「牛羊司申,人员张椿等日常宰供御膳及酌献神御食料祗应,委是事务繁重,乞照御厨、翰林、仪鸾司等处支给雪寒钱。」诏依嘉定三年四月十六日指挥,照诸州军例减半支给。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一 奶酪院

奶酪院

奶酪院隶左骐骥院,掌供御厨乳饼酪酥。旧有南北两院,差监官。景德二年合为一,以骐骥院监官专副兼充。乳匠七人。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五月,诏:「北奶酪院节级工匠并养喂长行,依南院例,支端午紫平绢衫,十月皁绵袍各一领。」七年正月,诏:「自今奶酪院应管乳饼酥酪等,置计帐上三司点勾。所有监收乳汁、变造乳饼酥酪,每月轮教骏员僚一名勾当。」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卫尉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卫尉寺
【宋会要】
卫尉寺令无所掌,以朝官一员判寺事。《两朝国史志》:卫尉寺判寺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充。凡武库、武器并归内库及军器库以它官及内寺典领,守宫归仪鸾司,本寺无所掌。府史二人。元丰改制,事具《职官志》。
神宗熙宁四年十二月一日,诏:「卫尉寺行事京官并大礼押当祗应,并拨审官东院。」
《神宗正史 职官志》:卫尉寺卿,从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各一人。掌甲械仪物之事。凡内外作坊输兵器,则辨其名数,验其良窳,选纳以归七库安置,曝凉有法。若进御颁给,则按籍而出之。供帐什物,率视(比)[此]验察焉。大礼则设帷宫、帐次,陈卤簿;宴享宾客,供幕帟、茵席;而祭祀朝会,则及其羽仪、节钺、金 ,必具以时。阅视有敝,则修于少府、军器监。岁终上计帐于兵部。分案四,设吏十,总局十有三。储甲械则归内弓箭库、南外库、军器五库。《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内弓箭库、南外库、军器衣甲库、军器弓枪库、军器弩剑箭库。」掌弓帐则归仪鸾司。《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贮什物则归军器什物库、宣德门什物库、《哲宗正史 职官志》:「军器什物库、宣德门什物库,掌收贮什物,给用则按籍而领之。」大礼板木库。《哲宗正史 职官志》不载大礼板木库。选(幕)[募]吏卒以给用,则归左右金吾街仗司、六军仪仗司。《哲宗正史 职官志》称左右金吾街仗司、左右金吾仗司,掌

清道、徼巡、排列奉引仪仗,以肃禁卫仗:原作「伏」,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凡仪物以时修饬饬:原作「饰」,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选募人兵而校其迁补之事。
治平四年神宗已即位,未改元未:原无,据《宋史》卷一四《神宗本纪》一补。。正月八日,诏都大提点军器库所:「今年所支诸处添差巡检下衣甲器械等,内除衣甲更不支给外,其余械器据合支分数,依例支给。」
神宗熙宁元年八月,诏减罢都大提举内军器库文臣一员。
二十六日,诏入内副都知张若水提点内弓箭、军器等库。
是月,枢密院言:「监内弓枪库承制杨安道、入内供奉官李孝基等,近以不职降黜。令提举内军器库所别举官。」诏:「今后令枢密院差内供奉官,仍委入内内侍省选定。」续诏枢密院于前班内臣中选差一员。
十月九日,诏:「仪鸾司多不整齐,令提举司举文臣一员,同共勾当,却替使臣具员。」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令都大提点内弓箭库拣到系修衣甲枪刀器械等,重行编排。内多少名件制造精巧,可以添修使用;若干名件怯弱,不堪添修,合行变转,各立库眼排垛,件析以闻。
十一月十七日,驾部郎中宋仲容等言:「奉诏点检仪鸾司见在陈设,理合具申请事件。欲乞下内东门司先置内中取借官物簿,今后每有取借之物,更不得令工匠以白状请〔领〕,务在须门司官吏印押关牒,本司方得分付。限五日内具公文给还,抽取关牒,毁抹入案,勾销文簿。其经久占使什物去处,每至故旧,仍仰分明送还,正行取借新鲜什物充使。仍委

本司别置门司供借官物文簿,凡有取借官物,分明抄上,每遇新界交割,仰将上件文簿及所借关牒与门司文簿一处照会交割。本司每月具门司月内及自前取借未还陈设什物,件析以闻,降付门司照会给还。」诏从之,仍令仪鸾司每半年一次具取借未还名件以闻。仲容等磨勘到两界所少官物,皆蠲除之,其监官等第责罚。
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三司言:「仪鸾司阙条毡三千,乞下河东制造。」上批:「前日提举司言,物料库牛羊司所畜毡毛,旧以给宗室嫁娶,昨一例折支钱,今已委积数万斤,皆同粪壤。三司不以见在物料为之,而远勤民力于河东。可令据见在并自今所收白羊毛 造。其褥骨之类,即许用黑毛代之。」
四年十二月一日,诏卫尉寺行事京官并大礼押当祗应,并拨属审官东院。
六年正月一日,中书言:「欲以市易务上下界商税院、翰林图画院、杂买务杂买场、诸宫观真仪法从、南郊太庙家事府司检校等库、都亭怀远驿、三粮料院、内军器五库隶都大提举诸司库务。」上批「市易务」至「上批」一段原脱,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二补。:「内军器五库官物贮积多在宫禁,及收内降物,兼自有提举官点检,可不隶提举诸司库务诸:原作「语」,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二改。。」
二月十六日,诏:「人使缘程到阙,应馆驿顿宿位次,令仪鸾帐设司不得以诸处地图供应。」
七月十三日,诏置内弓箭南库,储御前所修制军器,仍别差官提举。
八年五月十二日,都大提举内弓箭军器等库所张茂则言:「辖下四库军器不堪。缘逐库监专只以二年为界,方欲整齐,各又交替。乞今后军器四库监官以三年为界,任满日如出纳整齐,排垛物色与帐籍差

互「差」上疑脱「无」字。,并专副界满,并许当所保明,等第酬奖。」从之。
元丰五年九月十七日,诏:「内弓箭、南内外两库军器什物止供御宝帐及本库帐,毋以帐供兵部、卫尉寺。」
哲宗绍圣三年正月二十四日,诏仪鸾司武臣令三省选差。
元符二年五月十六日,兵、刑部乞立仪鸾司系公人盗本司官物若知情藏买及为隐寄典买者编配告赏法。应官司差借仪鸾司人物者,权同监临。事毕,令人赍还。从之。
徽宗崇宁二年正月七日,诏置六尚局尚舍局,掌供御幄帟、张设之事。详见殿中省殿中省:原作「殿省中」,据同书职官二一之六乙。。
政和五年十月九日,诏:「仪鸾司兵匠即今阙人役使,可将原系本司工匠缘事降配及投换之人,令兵部 刷,并行拘收赴司,依旧职名收管。仍自到司日,权免对历,先次勘给逐等请给。」
七年六月八日,诏:「金吾街仗司依格差大使臣系武翼大夫以上街:原作「卫」,据同书职官二二之一三改。,不许差小使臣。已差者罢。」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卫尉寺并归兵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仪鸾司〕

〔仪鸾司〕


【宋会要】



仪鸾司在拱宸门外嘉平坊,掌奉乘舆亲祠郊庙、朝会巡幸、宴(响)[飨]及内庭供帐之事。大中祥符九年,分仪司库为三,一曰金银器皿、帟幕什物之第一第二等者,二曰香烛、帟幕什物之第三第四等者,三曰毡油床椅铁器杂物。勾当官五员,以京朝官诸司副使及内侍充。兵校及匠二百九十一人,官小一百一十四人。

真宗咸平四年八月,诏:「诸州所上闰年图,自今每两闰一造。每三次纳仪鸾司,即一次纳职方,换职方旧图,却付仪鸾司。其诸路转运司即十年一造。」

大中祥符七年二月,诏仪鸾司:「今后应系诸处排当取索什物合供应者,须具数上簿,方得供应。用讫,勾收入库,凿簿收掌。」

七月,臣僚言:「仪鸾司遗火之时,屋舍连属,毁拆不逮。复内庭库务至甚拥隘,如仪鸾司帘幕、 榻之类,不须逼近宫殿。乞速命使臣相度以闻。」从之。

八年正月,三司言:「不堪什物万五百七十八,欲差使臣一员,专副二人,于左右掖门西廊下置库立界,受纳拣选。内有止是颜色故暗及有破损,堪任缝补者,即蹙并收管。遇 葬并闲慢处排当,所须什物及修造处要遮围青布等使用,并令仪鸾司于拣什物库请借供使。」从之。

十一月,诏:「仪鸾司库屋移出拱宸门外,自今本司人员、工匠、官小并杂役兵士等,每遇崇德、长春、天安、会庆、崇政殿等及延福宫、后


苑并内中非时宴会,或遇驾出,将擎随驾物色,入内祗应,并许就便入拱宸门供应。仍令本司供数,与本门人员点检出入。若中书、枢密、宣徽、学士院、秘阁、三馆筵设供应,及左藏、内藏、皇城司、军器库、旧酒坊等处或非时祗应,并于东华门左右掖门出入。其本司监官逐日出入,内侍使臣等即依旧例,于拱宸门出入。诸司使、副使等于朝门出入。」
九年二月,三司言:「仪鸾司管锦绣银泥青素帐设什物,名件浩瀚,供应不少,自来只一司置库收管,色额库分交杂,不得整齐。今欲委本司判官与提举库务朝臣使臣同计会监官,将帐管什物相度,分擘各库收掌。」事下盐铁判官严国祥,与提举库务、仪鸾司相度,分作三库,别立专副、曹司、库子。其监官、工匠依前通同管勾,排当去处,同共祗应。从之。

凡金银器物,及第一第二等帐设什物、房卧物、地衣、舞筵作一库;契丹三番什物及第三第四等什物、蜡烛、衙香、乳香作一库。所有三番使到(关)[阙]什物,非时不得别用。铁器、木植家事、木椅、丁索、毡帐、亭殿竹木胎骨头手窠木、营房屋库油凉笠作一库。初,林特议分作四库,监官监称分库,而监主通管之稍便。真宗令丁谓谕特更议悠久行之,因言:「不如条约爱惜官物。且如道场中,凡用锦绣供养,勾当使臣先自取用铺设,往往践履。因思卫绍钦勾当时,(一)一夕闻黄门喧闹,乃绍钦夺取锦褥,尽以紫絁者代


之。至如魏昭裔监厨,内中小底数移换食品,昭裔告之曰:『食味不嘉,即可为笞责当局者;若食品即素定,不敢辄易也。』当官如此,执守亦是不易。」
天禧元年六月,三司言:「仪鸾司送到副知任信为受工匠吴斌钱,将所欠钉索子虚作入库,其监官各有不躬亲点检之罪,亦合取勘缘由举送官,显是点检彰露。欲令本司今后每出纳官物,委监官躬亲于库门点检给纳。见支纳讫,方得书字。」诏自今令三司勘会,如是因监官点检发觉,即与免勘。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定夺所言:「腊烛旧例并系仪鸾司掌管,自大中祥符七年三司奏,除内中取索依旧令供外,余于三司开拆司置库收支,就差监门检法官勾当,及差专知官、库子,费用不少。又仪鸾司拣出故旧什物,亦止本司收管。自大中祥符七年后,三司起请,专差使臣、专副、库子、兵士于左掖门东占射行廊,为拣什物库受纳,十年止及百十事件,枉费不少。欲乞依旧拨归本司,附帐收管,只今准例支遣。」从之。

五年七月,三司言:「将来南郊,请差仪鸾司兵士五千人,望依旧例差三千二百四十七人。」从之。

八年五月,开封府言:「昨勘仪鸾司工匠戴用盗货官物,乃因工匠少欠官物,以请受 折填纳,故致偷盗。缘本司最处重难,工匠三百余人,不分都分,更(牙)[互]差拨,多不整齐。乞下本司拣选,分都分。」事下三司与提举司同定夺闻奏。遂请:「将南北两


营分四都,均人员部辖。若供应差使,一依旧例,衮同部辖。北营为第一第二都,南营为第三第四都。兼勘会本司元额都虞候一人,正、副指挥使一人。今定每营用指挥使、副指挥使各一人,都虞候更不添填,却添正指挥使一人。其员僚十将已下,并据元额分管。今后请跋官物跋:疑误。、筵宴供应侵盗官物工匠、官小,乞杖配远处。或同情盗物反告官者,并免罪,量支赏钱。其告捉者,长行转节级,人员节级于本职上迁转。其支赏钱,以犯事人家财充。不足,以仪鸾司头子钱充。所盗官物估直钱五千至十千,长行转节级,赏钱五千;人员捉获工匠,只赏钱五千。所盗一千至五千,告捉者不以人员长行,只赏钱五千。一千以下,赏钱三千。应窠坐久占帐设什物,自来只凭工匠请往祗应。今后欲具数目,牒与逐处交领。如要回换,亦须牒赴仪鸾司。」从之。
神宗熙宁元年十月九日,诏:「仪鸾司多不整齐,令提举司举文臣一员同共勾当,却替使臣一员。」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驾部郎中宋仲容等言:「奉诏点检仪鸾司见在陈设,并具合申请事件。欲乞下内东门司先置内中取借官物簿,今后每有取借之物,更不得令工匠以白状请领,须门司官吏印押关牒,本司方得分付。限五日内具公文给还,抽取关牒,毁抹入案,勾销文簿。其经久占使什物去处,每至故旧,仍仰分明送还,正行取借新鲜什物充使。仍委本司


别置门司供借官物文簿,凡有取借官物,分明抄上。每遇新界交割,仰将上件文簿及所借关牒与门司文簿一处照会交割。本司每月具门司月内及自前取借未还陈设什物,件析以闻,降付门司,照会给还。」诏从之,仍令仪鸾司每半年一次具取借未还名件以闻。仲容等磨勘到两界所少官物,皆蠲除之,其监官等第责罚。
六年二月十六日,诏:「人使缘程到阙,应馆驿顿宿位次,令仪鸾司帐设司不得以诸处地图供应。」

高宗绍兴三年七月二十日,诏仪鸾司将本司惯熟手高工匠先行籍定五十人,充专一应奉御前排办。如有事故之人,于以次工匠内差填。今后诸官司于籍定工匠数内指名抽差,并不发遣,止从本司差拨前去。虽承降到特旨,及冲改本司一切条禁,具令发遣,更不许执奏占留一切指挥,并从本司未得发遣,申取朝廷指挥。」本司言籍旧管人匠七百人,近蒙裁减九十人为额,差拨不足,故特有是命。

二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诏:「仪鸾司干办官今后差武臣,其请给、理任、酬赏并依本司省记条法。」

三十一年二月三日,诏:「仪鸾司陈设凡有破损,并申尚书省。俟札下运司及临安府,方许以新易旧。」先是,一年有至五易者,故有是命。

孝宗干道元年三月五日,仪鸾司言:「本司所管工匠,旧额七百人,权以三百五十人为额。今阙八十余人,常日排办及差赴德寿宫应奉国信


所阙人分布,乞依条填额。」从之。
五(年)[月]二十七日,诏:「仪鸾司官使臣满二年替,与减一年半磨勘;内侍官满三年,减二年半磨勘。」从吏部检坐绍兴格也。

十月四日,诏:「会庆圣节使人朝见,若二十一日值雨,拆去山楼,难以绞缚装彩,趁次日上寿。所有逐殿山楼并不拆去,内垂拱殿山楼照应隔门高下,随宜将山楼下厦向高绞缚,以显笼门作乐,两不相妨。」

二年七月七日,仪鸾司言:「本(所)[司]所管人匠见阙三十余人,将来大礼,窃虑阙人。乞除崇奉所在并内中龊门供内仪鸾外,其余应合破仪鸾司工匠去处,权住发遣,候本司招填日依旧。」从之。

十月十七日,诏会庆节及日后使人见辞筵宴等,所设炉火并免供设。

六年七月十九日,诏:「仪鸾司所管人匠昨系三百五十人为额,令招收敷额,自后遇阙日招填。」

淳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仪鸾司不般新油幕出外,因致失火,看管等人已行断配,其本司干办官林恕特降两官。」

十四年七月七日,诏仪鸾司〔减〕工匠三十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庆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仪鸾司言:「本司所管排办应奉慈福宫、重华宫、寿康宫并御前及使人到阙并崇奉去处,应干排办事务最为繁剧,所管支遣官物浩瀚,其专副名阙系踏逐他处之人到司,并皆生疏,深恐误事。今窃见本司押司官王汝翼谙练排办事务,乞


候专知官邵良辅界满日,更不踏逐填阙,止令王汝翼先次兼权。却候押司官年满日,出职补受名目了日,正行差填名阙,兼点检文字祗应。所有立界,谓给酬赏等,并依今来专副见行条法施行,庶得应奉排办支遣各无稽误。」诏从之。
三年六月二十日,仪鸾司言:「本司旧管人匠并拨到尚舍局人匠共以七百人为额,缘节次承降指挥裁减,至今权以二百七十人为额,即目见管二百一十五人。于内见有皇城司、御辇院等处差取到司充填额内工匠,并本司工匠见宣借到寿康宫并御前合子库、荣观堂、南廊库等处共六十二人,实占祗应,并不趁赴本司工役外,止有一百五十三人,充日逐应奉朝殿供掇坐杌,张打御伞凉笠,及入冬供设御炉炭火、四孟朝献,及圣节并正旦使人到(关)[阙]绞缚山楼、钉设祗应、郊祀大礼排办事务,比之递年,工役倍增,委是人力不胜,至期难以办集。今来工匠,于二百七十人额内,见阙五十五人。若行招刺敷额,必至生疏,卒难教习,有误役使,兼又升降支破例物。欲乞将前项见阙人数依绍兴十三年所降指挥体例,止于两浙转运司限半月下本路诸州军,保明选差谙练绞缚、订设、结造、彩帛,手高少壮,有行止、家累,无过犯军兵五十五人,发遣赴司,并依见今职名收管。仍分擘请给文历前来,比照本司合请名色,从一多给施行。如有一切条禁,特依今来指


挥发遣赴司(工)[供]役,不许占留,庶得排办不致阙误。」诏特于两浙转运司依数选差,限半月发遣,不许执奏。
嘉定五年八月六日,仪鸾司言:「本司拘押官物使臣、专知官、副知名阙,并是外处人差到司供职,不谙事务。乞自今后遇有名阙,止就差本司见在专副今来界满转授使臣之人充填。如在该职未该转授使臣,且令先次兼权,候授告了日,正行填阙。内有专副界满遇阙,未该转补使臣人,更与存留,接续一次,候补授使臣了日,差充拘押官物使臣。所有以后退下专副名阙,却差本司押司官兼权,亦候年满补授名目,正行差填。或值专副两名前后界满,以次差前行相兼掌管,候正差充专副。遇有拘押官物使臣阙,亦乞先次兼权,候补授使臣了日,正行差充。拘押官物使臣满日离司,其兼权职事,亦不添破请给。如日后外人欲来承填上件名阙,许令本司执奏不行。逐项名阙,正行差填了日,所有理任、请给、酬赏等,并依本司见行条法施行。」诏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金吾街仗司

金吾街仗司


【宋会要】



金吾街仗司有左右金吾引驾仗,掌殿内宿卫、车驾巡幸勘箭喝探之事,及送诸道旌节度使迎受此句疑误。。又有左右街司,掌街 、警场清道、请纳 契、巡徼衢肆、纠视违犯。判街仗司官各一人,并以将军以上充。其属有左右仗孔目、勾押、引驾官、都押衙、勾画、都知、节级、四色 官、知箭门仗官、探头等,又有兵士,左右仗各五十三人。左右街司有孔目、表奏官,兵士各百二十人。

太宗淳化五年八月,左神武大将军、权判左右金吾街仗魏丕以新募街司从人千余人引对崇政殿,太宗亲选得五百七十人。其中取身品优者二人为等,分四营,营设五都,都有员僚、节级,一如禁兵之制。军头四,黥面,给例物。命六宅使田守信权知右街事。帝以京师浩穰,街司巡警先用禁军非旧制,特命左右街各置千人,优以廪给,使传呼备盗。至是始分营部,仍令魏丕更召募,以充入其数焉。至道元年八月,以西京作坊副使阎承翰、内殿崇班刘承蕴为左右金吾都监,勾当本街事。帝以京邑浩穰,奸豪所萃,复新(慕)[募]公人二千,以四营处之,资于总辖;仍以郊禋洎皇太子仗卫至繁,时赵延进、魏丕皆耆年,恐不办集,故特命之。

真宗大中祥符三年七月,右金吾街仗言:「请以顺天门官宅充本司公廨。」从之。

七年六月,左右金吾引驾仗言:「文德殿 堂自来衙日


祭飨,今缘禁止燃火。」诏令依旧祭飨。
仁宗天圣六年六月,诏充右金吾街仗司孔目、勾押、表奏官自补正名,并三周年后与勒留燃燃:疑误。。

嘉佑二年二月十五日,御史台言:「勾当左右金吾街仗、六军仪仗司宋郁多请病假,每起居横行,旋请官充摄,多有失仪。」诏:「今后于未有差遣诸司使副、承制、崇班内,差诸司使摄大将军,副使、承制、崇班摄将军,共不得过二十人。每月大将军支食钱七千,将军五千。差六军兵士四人当直,候有差遣,别差人充摄。」

高宗绍兴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左右金吾街仗司共通立二百人为额,衮同差使。如遇额管不足,许令招刺补填。」先是,干办左右金吾街仗司、武略大夫赵等言,「乞左右金吾街仗司元额各八百人,权各裁定作一百五十人为额。内有管额不足人数,许从逐司招刺补填。」兵部寻取到左右金吾街仗司状:「逐司人兵元额:左右街司各五百五十人,左右仗司二百五十人,应副内宿唱和更筹并差赴宰执、侍从官等处当直从使,除累年逃亡及昨缘渡江不到人外,即目左街司有七十三人,仗司有三十人,右街司有四十八人,仗司有二十九人。比之元额十分内,左街仗司共有一分,右街仗司共不及一分。兼即目应副窠差去处,合用三百八十五人。见今所管人兵,逐(同)[司]共止有一百八十人。今相度,欲乞将左右街司元额各五百五十人权各裁减作一


百人,左右仗司元额各二百五十人,权各裁减作五十人为额。」故有是命。
三年八月十八日,诏金吾街仗左右两司各以一百五十人为额。

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诏左右街仗两司人兵各以一百七十五人为额。

淳熙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诏左金吾街仗司见阙人数,令招刺补填祗应。以本司言:「奉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指挥奉:原误在上句「以」字下,据文意移。,权以一百七十五人为额,见今阙四十五人,乞行招填。」故有是命。

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诏金吾街仗司减人兵九十八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绍熙三年七月八日,兵部言:「左右金吾街仗司申,准淳熙十四年十月四日指挥,裁减左街仗司以一百三十一人、右街仗司以一百二十一人为额。缘节次有逃亡事故,见阙二十四人。逐司所管人兵并系差充应奉内宿唱和更筹及宰执、侍从、台谏、给舍等官下当直,合行招刺补填。」从之。

庆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兵部言:「左右金吾街仗司昨在京日,各以八百人为额,从绍兴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指挥,权各以一百七十五人为额。准淳熙十四年十月四日指挥,敕令所将逐司见管人兵立为定额,左司以一百三十一人为额,右司以一百二十一人为额。目今左司见阙九人,右司见阙一十人,两司共实阙一十九人,乞行招刺。以招刺到日为始,依例支破口食钱米。


其招军例物〔依〕自来体例,更不支降。」〔诏〕招填一十九人。
六年,阙二十九人,复请招刺,亦许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太常寺

太常寺


【宋会要】



太常寺掌社稷及武成王庙、诸坛斋宫习乐之事。判寺官一人或二人,以诸司三品以上充。又有太祝、奉礼郎、掌奉祭祀郊社令、掌坐斋郎、协律郎。领大乐局、鼓吹等院。

【宋会要】



太常寺皆以禁林之长主判,皆以两制(统)[充]。而礼院自有判院、同判院礼院:原作「花院」,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祥符中,符瑞繁缛,别建礼仪院,辅臣主判,而知制诰为知院。天禧末,罢知院。天圣中,省礼仪院,而寺与礼院事旧不相兼相:原作「用」,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康定元年,置判寺、同判寺,并兼礼仪事。元丰正名,始专其职焉。职略。卿掌礼乐、郊庙、社稷、坛壝、陵寝之事。元佑,诏太常寺置长贰,余寺监长贰并互置。中兴,并省寺监,独存太常。又命太常兼(中)[宗]正。绍兴复。隆兴元年,诏光禄寺并归(大)[太]常寺兼领,丞二员罢,掌社稷及武成王庙、诸坛斋宫习乐之事。元佑元年,吕纯礼为少卿,御史论门荫得官不可任奉常,于是外补。中兴建炎三年,诏太常少卿一员兼(中)宗〔正〕少卿。皇佑中,诏特差近上知礼官一员兼丞事,御史李泌之请也。职略。建炎三年省丞,绍兴三年复置三年:原作「二年」,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斋郎

斋郎
【宋会要】

太祖建隆四年六月,诏:「尚书礼部所补太庙郊社斋郎,自今每岁以十五人为额。其荫补人并须年貌合格,试念书精熟。如经覆试引验,不合元 ,其本司官并当贬降。」
干德五年九月,虞部郎中赵元拱、国子监丞高延绪坐试斋郎念经不实,覆试差互,元拱责授仓部员外郎,延绪国子监主簿。
雍熙二年,诏:「尚书礼部自今补到斋郎,皆旋(其)[具]姓名,关报宗正寺。」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七月,诏:「郊社斋郎经三次行事,方得投状注拟。如欲随父兄出外,并须奏听朝旨。」十二月,诏:「新补斋郎候礼部给牒,即赴太常寺公参。」事具太常寺。
七年八月,权判宗正寺赵世长言:「自今斋郎、室长每年预太庙五大享无遗阙者,特放一选;如一年内全不到行事者,殿一选;只一两次行事者,勒守本出身选。仍遇郊禋,不在减放之限。」从之。
天禧元年九月,诏太庙斋郎令铨司依大中祥符六年七月条贯郊社斋郎指挥施行。
五年十一月,诏:「自今斋郎乞改补充室长、掌坐者,令(部)[礼]部于奏状内具投状月日。如内有丁忧者即除服制外,据投状月日已前,将两头零月日合为一周年,通计实理年限,申奏改补。并铨曹磨勘时,内有丁忧者,亦依此例,通将服制前后零月日如及一周年,与作一选施行。」
干兴元年五月,仁宗

已即位,未改元。吏部铨言:「准格,郊社斋郎补奏后五年,转掌坐;改补后五年,附奏,年满 下,复一选集。欲望自今年满不曾改补者,此类选并依诸色违碍选人体例施行。」从之。
仁宗天圣四年闰五月,诏:「自今后所补室长、斋郎,并依例赴宗正寺公参。」
九月,尚书礼部言:「太庙斋郎乞改补,多违《长定格》年限,当部即从选人施行。看详多不知格文立年限改补。欲望每年终录格文下都进奏院,牒诸路转运司,令告示:有随父兄在官,或乡寄居住者,如补授后及《长定格》内年限,并仰赴当部投状改补。如年及格,遇恩放选,赴南曹投状,更不在改补之限。若未欲参选,亦须依格改补,庶免时有殿选。其在京居止者,即礼部告示。」从之。
八年九月,尚书礼部言:「臣僚奏荐骨肉补斋郎者,近年多有增添年几,以就合格。欲望自今并于奏状内明言所奏人诣实年几,其进纳斛人亦于元陈状内声说。」从之。
庆历四年四月,诏:「致仕官之子孙授试衔斋郎,年及格者,与免选,除近便官。」
嘉佑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室长、斋郎年及二十已上,即令公参行事。以上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挽郎

挽郎


【宋会要】



干兴元年八月,仁宗已即位,未改元。翰林学士承旨利瓦伊、学士晏殊等言:「至道中,太宗皇帝山陵时,宋白、梁周翰各奏侄男补充永熙陵挽郎。臣维有外甥之子王竦,臣殊有堂弟之孙询,欲各补充永定陵挽郎。」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正月,流内铨言:「据永定陵挽郎王竦称,蒙恩补授,赴山陵行事,别无遗阙,系是放选。乞比斋郎例注官。铨司检详《长定格》,斋郎、挽郎并是一类出身人,欲令王竦依斋郎例,许于南曹投状。」从之。《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礼仪院

礼仪院


【宋会要】



唐制有知礼仪院、礼仪使之目,自建中后,惟郊祀权置礼仪使,事毕即停。国初,止以礼院掌其事。雍熙初封禅,别命学士常参官七人同详定仪注,事毕即罢。大中(详)[祥]符元年东封,又命学士待制五人与判礼院利瓦伊、孙爽、姜屿详定仪注,事毕,遂不废局。汾阴圣祖降奉祀并然。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八月,诏以起居院详定所为礼仪院,命兵部侍郎赵安仁、翰林学士陈彭年同知院。初置详定所,即命彭年领其事,以彭年修《起居注》,故命就起居院为官局。《长编》注:详定所自元年四月置,至六年八月庚午改名礼仪


院,徙起居院于三馆。七年二月,以参知政事丁谓判礼仪院,而陈彭年知院如故。先是,赵安仁与彭年同知院,至是安仁罢领事,止命谓与彭年领之。自是多以参知政事一员判院,以学士、丞郎诸三品以上一员知院,揭榜刻印,移文他局,悉以银台司为准。若中书、枢密院判院,则移文诸司,自宣徽院、御史台以下,皆用札子。其后别置院于右掖门外。凡行礼皆用仪仗法物。有不合典礼者,悉裁定制度。内外书奏中书礼房所主者,悉付之。择三司、京百司胥史以充其令史,又令礼部礼直官分番祗应,诸司轮番赴院祗应。急速公事,皆填印纸札子,实时行遣。时朝廷奉祠祭尤谨,凡作一事件,纤微委曲,多所规创。六月,诏:「礼仪院应行遣仪式:于宣徽院行头子,御史(头)[台]行牒处,礼仪院并札送。如不是中书、密院大臣判,即并行公牒,库务依旧行札子。于三司行帖处,并札付。于行牒处,亦牒。系祗应礼仪仪仗祠祭司分,亦札送。于诸路转运司,并两京、诸州府,或行牒,或行札子。应干议请事,于中书、枢密院,即申状。如传圣旨或常程小事,即依合门例写札子,用印送所属房分。应干详定仪注仗卫祀祭公事,合写到进呈者,如属中书,即具札子次第商量,附中书进呈。如系抽差执仪兵士鞍马,属密院,亦依此附进。应每遇行礼逼促,即逐急施行。令告报逐处,依合门札子例,用印发遣。如行下文字后,逐处报应未备者,批送逐处,重行供析。及诸处有所申禀,亦实时翻录。行遣不及者,批与指挥。应自东封后,凡行大礼,系太常礼院及详定所逐时文字,今来礼仪院并 索,一处编录收掌,准备检阅。其诸司礼仪条制事件,亦合分明编录。应干礼仪仪仗祠祭及缘行礼事,委逐处看详见今祗应仪式,如有未便事件,从本司擘划起请,申礼仪院参议改更。应仪仗礼服缘行礼所用放逐处,各取一事件看验。如有故闇不任整饰者,送三司,令本案判官管勾修整。内未合典礼事件,即别定制度。应遇皇帝升坛行礼,其升坛殿诸司祗应人衣服冠帻,令别遣一番,封(舂)[桩]管系。如有制度不如法者,即便参定。应帐设什物缘行礼及坛殿所用,令仪鸾司造撰一番,别库封桩,常时不得杂用。应诸司各祗应手分,每日常轮一人,祗俟缓急勾唤指挥公事。应每遇行礼合升坛殿祗应诸司职掌等,令于习仪前五日,各具逐处差定人数、姓名,赴礼仪院。合要公用钱,依礼院例,月给十千。应礼仪院主押人,月特支钱三千,前后行二千。其押到守阙人,须入仕及三周年,即依例给食直笔墨钱。后三周年,曾经祗应大礼无过阙,即牒御史台试书札,补逐处正名,叙理劳考。如功过杖已下一次,殿一年;如遇文字并多,听于馆阁楷书诸司守阙内选差抄

写。」
天禧元年三月,枢密使王钦若言:「礼仪院实司容典,以奉禋祀。创置已来,皆参知政事兼判。昨者宣读天书之际,臣受诏权令管勾,方当大礼,不敢固辞。今请别选官以总其事。」诏钦若兼领之。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枢密副使张士逊等言:「礼仪院占公人二十二人,岁费钱千七百余贯,非泛行礼支给在外,日逐行遣祗应不多。详定仪制,久来属太常礼院管勾,今请停罢。所有承受宣 、行遣公案诸般文字,并付礼院。」乃诏罢礼仪院,以知礼仪院、翰林学士晏殊,龙图阁直学士冯元为判太常礼院,同判太常礼院官为同知院。太常礼院,典礼所自出,大中祥符中中:原无,据《长编》卷一○○补。,又增置礼仪院,以辅臣领其事。至是始罢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大晟府

大晟府



国朝礼乐掌于奉常。崇宁初,置局议大乐,乐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礼、乐始分为二。府在宣德门外天街之东,隶礼部,序列与寺监同在太常寺之次。以大司乐、典乐为长、贰;次曰大乐令,秩比丞;其次曰主簿,曰协律郎。又有按协声律、制撰文字、运谱等官,以京朝官、选人或白衣士人通乐律者为之。又差武臣监府门及大乐法物库。又有侍从及内省近侍官提举。所典六案:曰大乐,曰 吹,曰宴乐,曰法物,曰知杂,曰掌法。其所辖则钤辖教坊所及教坊,吏属则有胥长、胥史、胥佐、贴书,掌官物者则有专知、副知、库子,工属则有乐正、乐师、色长、上工、中工、下工、舞师云。

徽宗崇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诏曰:「 者得隐逸之士于草茅之贱,获《英》《茎》之器于受命之邦,适时之宜,以身为度,铸鼎以起律,因律以制器,按协于廷,八音克谐。新乐宜赐名曰《大晟》,其旧(药)[乐]勿用。」

五年九月二十日,诏曰:「乐不作久矣。朕承先志,述而作之,建官分属,设府庀徒,以成一代之制。而近者省废,并之礼官。夫舜命夔典乐,命伯夷典礼,各分所守,其大晟府名可复


旧。」是年二月,尝省内外冗官,大晟府省废恐亦在是月,至此有复旧之诏。
大观四年八月十一日,诏:「大晟官徒廪给繁厚,未适其中。自今省乐令一员,监官二员,吏禄并视(大)[太]常格。」

宣和二年七月十六日,诏:「大晟府近岁添置按协声律及制撰,殊为冗滥,白身满岁,即补迪功郎,侥幸为甚,可并罢。在任者依省罢法。」

八月十五日,诏罢大晟府制造所。

十八日,尚书省言:「奉诏,在所及诸路乐工,旧制上系免行,后来增破请给,必为冗滥,可并依旧制。内在京乐工,遇朝会祠事日,特与支给食钱,仍立定人额。本府检会旧来祠祭共四十三次,今来年中祠祭及明堂颁朔布政通计八十一次,并非泛应奉在外教习食钱,见依本府格令外,今措置到朝会祠事日,特支食钱下项:上、中、下乐工、舞师各一百文,色长二百文,副乐正、乐师共六人,各三百文,乐正共二人,各五百文。本府见管乐正六百三十五人,舞师一百五十人,共计七百八十五人。今欲用见管七百八十五人立为定额,今后便不添人。其不足人,乞依例借教坊乐人并守阙舞师。契勘破教习食钱,每年都计支六千四百六十一贯五百八十文。乐正年终每名共支钱四十贯文,副乐正年终每名共支钱一十贯二百文,乐师年终每名共支钱三贯九百文,运谱年终每名共支钱三贯九百文。乐正二人,每名每月料钱十贯文,米麦各一硕,春冬衣绢


共一十疋,绵一十两,单罗公服一领,夹罗公服共二领。副乐正二人,每名每月料钱八贯文,米麦各一硕,春冬衣绢共七疋,绵八两,单公服一领,夹公服共二领。乐师四人,每名每月料钱六贯文料:原作「粮」,据上文改。,米一硕,麦五斗,春冬衣绢共六疋,单公服一领,夹公服共二领。运谱并色长共四十四人,每名每月料钱五贯文,米一硕,麦五斗,春冬衣绢共四疋,单罗公服一领,夹罗公服共二领。上工一百六十人,每名每月料钱四贯文,米一硕,春冬衣绢二疋。中工一百五十八人,每名每月料钱三贯文,米一硕,春冬衣绢共二疋。下工并舞师共四百十九人,每名每月料钱二贯文,米一硕,春冬衣绢共二疋。已上都计钱五万四千二百八贯三百二十文。检承崇宁五年十一月 令,诸乐工教习日支食钱。后稍精熟,免日教。遇大礼、大朝会前一月,大祠前半月,中祠前十日,小祠前五日教习。各前期在家习学,止赴大寺协律厅草按一日,并台官按乐一日。」诏:「教习草按乐日分,并依未置府以前旧制。遇依旧制合破按乐日分,并特依崇宁五年十一月条支破食钱。」
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罢大晟府并教乐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教坊

教坊


【宋会要】



国朝凡大宴、曲宴,应奉车驾游幸,则皆引从。及赐大臣宗室筵设,并用之。置使一人,副使二人,都色长四人,色长三人,高班都知二人,都知四人。第一部十一人,第二部二十四人,第三部六人,第四部五十四人,贴部九十八人。旧使至贴部止二百四人,复增高班都知已下,皆执色。杂剧二十四人,版二十人,歌二人,琵琶二十一人,箜篌二人,笙十一人,筝十八人,筚篥十二人,笛十二人,方响十一人,羯鼓三人,杖鼓二十九人,大鼓七人,五弦四人。别有排乐三十九人,掌諲文字一人。

太祖开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教坊使卫得仁年老乞外官,引后唐故事,希领郡。帝谓宰相曰:「用伶人为刺史,此乱世事焉,可法耶 此辈止宜于乐部中选授。」乃以为太常寺太乐


局令。(太常)
太平兴国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诏:「两浙所进淮海王伶人马国安等百余人,俾教坊肄习之,马迎恩等四十五人,赐钱俶。」

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成都府传送伶官五人,令教坊肄习之。

七年五月二日,以秦府伶官二十人肄教坊,余纵之。

雍熙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教坊使郭守忠上言求外任,帝赐以束帛,因谓宰相曰:「朕承累朝丧乱之后,所以励精为治,祈寒暑雨,未尝自便,盖恐政事壅滞。今天下安治,自谓劳苦有效矣,若以酒乐自娱,则万务将壅,百姓何所诉哉!然守忠之情,亦可念也。」宋琪等对曰:「陛下求理切至,未尝游心宴乐,俳优之徒,无所施其技,故守忠求外任以自效。」

端拱元年八月,出教坊伶官二十六人,补诸州镇将。

真宗咸平六年正月八日,以教坊使郭守忠为郑州团练副使,以其请老,遂授散秩。

景德三年九月六日,御含元殿,阅视翌日大宴百戏,有竿木戏,妇人立身如戏槊。帝曰:「岂妇人所宜为 」遽令退去。

大中祥符三年十二月,诏教坊优词,令使副与掌撰文字人修定。

六年正月,诏:「教坊入内祗应,委副候提辖,不得妄有陈乞。例进儿男,许于使副处陈状,具所习曲调按试。精通及好人材,即开析体例实封,于内东门以通。覆验不同,使副并同严断。今后祗应及十五年已上,艺事精通,即许经使副陈状按试,责同色人连名委保闻奏。候同入内祗应,即别具闻奏。当议改转,


或加服色,使副不为行遣,许于登闻鼓院投状。凡祗应毕,赐茶酒,谢恩便退。非唤名宣问,不得近前。」
天禧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自今赐契丹及高丽使御筵,其乐人语词,教坊令舍人院撰,开封府衙前令直馆撰。」以承前乐工致语未合程序也。以上《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二十日,诏:「自来以内侍官二员兼钤辖教坊,盖太平无事时故事。近缘内侍官更代,失于检察,仍带前项兼领,实虽废而名尚存。所有内侍钤辖教坊名阙,可减罢,更不差置。」

绍兴十四年二月十日,钤辖钧容直所言:「被旨,条具祖宗以来置教坊典故。旧有钤辖教坊所官,钤辖二员,系入内内侍省奏差本省供奉官以下充。吏额点检文字前行各一名,后行三人,贴司二人,教坊手分、贴司各二人。旧额乐人四百一十六人,使副三人,管干教坊公事人员一十三人。内都色长二人,兼管辖排乐色长、都部头各二人,部头三人,副部头一人,长行四百人。乐艺色目人:琵琶一十五人,双韵子、五弦各二人,筝一十二人,箜篌三人,箫二十人,笙一十二人,觱篥八十人,笛七十人,方响一十五人,头板二人,拍板参军各一十二人,杂剧八十人,杖头七十人,大鼓一十五人,羯鼓三人,制撰文字、同制撰文字各一人,排乐六十人,内节级二人。籍定应奉诸色人:左右蹴球等军各五十四人,左右百戏军遇燕差一百人。队舞小儿、队舞女童,如集英


殿大宴,天申节尚书省斋筵,上元节宣德门露台上队舞,并前期点集拣选合用人数入教坊。」从之。
三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诏教坊日下罢,并令逐便。以上《中兴会要》。

云韶部

云韶部者,黄门乐也。开宝中,平岭表,择广州内臣之聪警者,得八十人,令于教坊习乐艺,赐名曰箫韶部。雍熙初,改曰云韶部。有主乐内品三十人,歌三人,杂剧二十四人,琵琶四人,笙四人,筝四人,板四人,方响三人,觱篥八人,笛七人,杖鼓七人,羯鼓二人,大鼓二人,傀儡八人。每上元观灯、上巳端午观水戏,皆命作乐于宫中。遇南至、元正、清明、春秋观社之节,亲王内中宴射,则亦用之。奏大曲十三,一曰中吕宫《万年欢》,二曰黄锺宫《中和乐》,三曰南吕宫《普天献寿》。此曲并太宗所制。四曰正宫《梁州》,五曰林锺商《泛清波》,六曰双调《大定乐》,七曰小石调《喜新春》,八曰越调《胡渭州》,九曰大石调《清平乐》,十曰般涉调《长寿仙》,十一曰高平调《罢金钲》,十二曰中吕调《绿腰》,十三曰仙吕调《彩云归》。乐用琵琶、觱篥、笛、方响、杖鼓、羯鼓、大鼓、拍板,杂剧用傀儡。以上《国朝会要》。

钧容

钧容直者,军乐也。有内侍一人,或二人监领。有押班二人,执乐二百三十二人。旧有百三十六人,景德三年加歌二人,杂剧四十人,板十人,琵琶七人,笙九人,筝九人,觱篥四十五人,笛三十五人,方响十一人,杖鼓三十四人,大鼓八人,羯鼓三人,喝诞十人,小乐器一人,排乐四十人,掌撰词一人。太平兴国三年,诏籍军中之善乐者,命曰引龙直,每巡省、游幸、亲征,则骑导车驾而奏乐。若御楼观灯、赐酺,或赏花、习射、观稼,则亦与


教坊同应奉。赐酺,则载第一山车。端拱二年,又选捧日、天武、拱圣军晓畅音律者,增多其数,以中使监视,藩臣以乐工上贡者亦隶之。淳化三年,改名钧容直,取钧天之义。初用乐工同云韶部。大中祥符五年,因鼓工温用之请,增龟兹部如教坊。其奉天书及四宫观,皆用之。又有东西班乐,亦太平兴国中选东西班习乐者。乐器独用银字觱篥、小笛、小笙,每骑从车驾而奏乐或巡方,则夜奏于宫殿庭。又诸军皆有善乐者,每车驾亲祀回,则衣绯绿衣,自青城至朱雀门,列于御道之左右,奏乐迎奉。其声相属,闻十数里。或军中宴设,亦奏之。复有掉刀、枪牌、蕃歌等,不常其数。及置清卫军,选习乐者,令钧容直教之,内侍主其事。其园苑赐会及馆待契丹使,有亲从亲事乐及开封府衙前乐。园苑又分用诸军乐。诸州皆有衙前乐营。以上《国朝会要》。
高宗绍兴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上谓辅臣曰:「闻殿司召募钧容直乐工,颇属搔扰。除军中旧人存留外,可更不添募。」先是,杨存中以钧容班旧管四百人,今止有六十九人,乞进逐收补,权以二百人为额。虽已得指挥添募,后闻搔扰,遂降诏止之。

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宰执进呈钧容直乞推赏,上曰:「只可与支赐,仍作第一次祗应有劳。今后并依此体例,庶绝后来希望。」

三十年正月十八日,诏钧容班可罢,令殿前司比拟一般班直安排。元系诸处差到,发归元来去处。内老弱病患人,给据放停。


罢二百一十六人,并给据逐便。依拣汰 用例,并行勘支两月请给。上以《中兴会要》。《续会要》、《干道会要》无此门。
四夷乐

太祖干德四年七月,镇州进伶官二十八人,善习高丽部乐,赐衣物银带,遣归本道。

太宗雍熙四年,帝以北戎侵轶,恶军中习蕃歌,以杂华乐,诏诸道禁止之。

至道元年三月二十六日,定州言:「新罗没蕃人二人,自契丹亡归,传送阙下。」帝召见便殿,皆手持大螺,如五升器,称在契丹十一年,教令学吹此者凡五十辈。帝令吹之,重浊奋厉,大率如角。问其曲,云《单于》。并赐衣服、缗钱,隶军籍。

九月三日,西南蕃王龙汉遣使龙光进奉西南牂牁诸蛮来贡方物。帝召其使,询以地理风俗,因令作本国歌舞。一人吹瓢笙如蚊蚋,良久,数十辈连袂宛转,而以足顿地为节。问其曲,译者对曰《水曲》。诏加汉等官,原赐使者遣还。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元丰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召见米脂寨所降蕃乐人四十二人,奏乐于崇政殿。以三班借职王恩等六人差监在京闲慢库务门,及旧城门蕃敢勇三十六人,与茶酒新班殿侍。以上《续国朝会要》。《中兴会要》、《干道会要》无此门此下编者补注三条:《会要》:教坊乐工两厢设龟兹部,帝上马进球,乐作。球飞道门,立绣旗以记其筹,系鼓三声而止。乃驻马廷中, 臣立,下马再拜,称万岁。 臣打球,止忞大鼓,诸王酌酒,于帝马前进奉。帝为饮酒,奏乐。打球三筹乃罢。余回宴、赏花、习射、观稼,凡所游幸,但奏乐行酒杂剧。

《会要》:乐器有琵琶、五经、筝、箜篌、笙、箫、筚篥、笛、方响、打鼓、羯鼓、大鼓、拍板。

按《续会要》:元丰以后郊社令、太庙令、籍田令、宫闱令、提点管句郊庙祭器所、南郊太庙祭器库、提点朝服法物库所、朝服法物库、南郊什物库、钤辖教坊所、诸陵祠坟所并入此门。余见诸司库务。大典卷一万九千三百六十七。。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郊社局

郊社局


嘉佑元年十二月五日,置郊社局,令一员,命将作监主簿石祖元为之。神宗熙宁元年十月二十二日,太常寺言:「郊社局令张伯世言,局有郊社之名,而不主四郊之事。按《唐六典》,两京郊社局令各一人,掌五郊社稷、明堂之位。然则郊社令通掌五郊之事,寔存典据。乞自今郊社令勾当四郊坛壝之事,使得巡视提举官正其名,郊兆完洁」。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太社局

太社局


熙宁三年五月,诏以太常礼院为审官西院,其礼院归太常寺。置籍田司、太社局。

附:太常卿一人,秩正四品;少卿一人,秩从五品;丞一人,秩从七品;博士一人,秩正八品;主簿一人,秩从八品;籍田令一人,秩正九品;太社令一人,秩正九品。分案有九,曰礼仪,掌讨论大庆典礼、神祠道释加封、臣僚袭封定谥、检举忌辰。曰(祀)[祠]祭,掌大中小祠祀祭差行事官,并酒齐、币帛、蜡烛、礼料。曰坛庙坛:原作「坦」,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下句同。,掌行室坛、庙域、陵寝。曰〔大〕乐,掌〔大〕乐、教习乐舞、鼓吹、警场习:原作「齐」,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曰法物,掌给纳朝、祭服。曰廪牺,掌岁中祠祭牲牢羊豕涤室。曰太医,掌臣僚陈乞医人,补充太医助教等。曰掌法,曰知杂,并掌本寺条制杂务。裁减吏额「裁减」二字原脱,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补。:赞引使臣四人,礼直官二人,副礼直官二人,正名赞者八人正名:原无,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补。「八」:右引作「七」。下句同。,守阙赞者八人,私名赞者七人,胥长一人,胥史一人,胥佐四人,贴司一人司:原作「书」,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书表司一人,祠祭局供官十五人局:原无,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补。十五人:右引作「十二人」。,祭器司供官十二人十二人:《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作「十人」。,大乐礼器库专知官二人,乐正三人。太庙奉安所、太社局、牛羊司、祗候库、诸攒宫司并隶焉。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大乐局

大乐局


大乐局令、丞至守阙乐工凡三百四十一人。干兴元年十二月,诏大乐、鼓吹两局乐工、祠祭院供官及通引官,自今凡系额外守阙投(各)[名]人并末得牒,逐处放免行户色役,候额内有阙,拨填名次后,方得放免行户及县前色役。仍定乐工等名额,以为久制。时仁宗即位,未改元。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鼓吹局

鼓吹局


鼓吹局令、丞至守阙乐工凡百二十七人,祠祭院府史、郊社直官至守阙供官凡五十二人,通引官六人。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太医院

太医院


【宋会要】



太医局,秦、汉属少府,有令、丞。晋以属宗正,过江以给门下省。北齐时统于太常。唐太宗八局,此隶其一。有令、丞各二人,府二人,史四人,主药八人,药童二十四人,医监四人,医正八人,药园师二人,药园生八人,掌固四人。太医令掌诸药疗之法,丞为之(二)[贰]。其属有四,曰医师、针师、按摩师、 禁师,皆有博士以教之。其考试登用,如国子监之法。凡医正、医工疗人病疾,以其全多少而书之,以为考课。药园师以待种莳收采诸药。医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医师二十人,工三百人,生四十人,典学二人。针博士、助教各一人,针师十人,针工二十人,引生二十人。按摩博士一人,师四人,工十六人,生十五人。 禁博士一人,师二人,工八人。宋朝于嘉佑中损益古制,而定名额。

太宗淳化三年五月,诏以民多疾疫,令太医局选良医十人,给钱五十千,为市药之宜,分遣于京城要害处,听都人之言病者,给以汤药。扶疾而至者,即(珍)[诊]视,仍遣内侍一人按行之。

仁宗庆历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诏国子监于翰林院选能讲说医书三、五人为医师,于武成王庙讲说《素问》、《难经》等文字。召京城习学生徒听学。本监奏:「以儒者讲学之地,不宜令医官讲说对列。窃见唐制,太常寺有八局,太医隶焉,有博士以教之。其考试登用,如国子监之法。乞令太常寺管勾施行。所有合借经书,即令本寺移文,于当监取索应付。」诏付太常寺施行。

八月二十二日,太常寺言:「近置太医局,领属本寺。昨令权就 吹局讲说,今招到诸科生徒已八十余人,其 吹局三间窄隘,兼逼南郊,每日教乐,讲说不便。欲乞移就武成王庙。」从之。

至和三年四月十七日,同知太常礼院兼寺丞王起言:「乞下诸路州军提刑、转运司,各令博访有艺医人委可保用者,约道里远近,与盘缠,发令赴阙,送本局,校其艺能。或显有学术,堪任录用者,即优与安排,以广医道。或类聚一书,上辅圣朝忧人爱物之心。窃虑其间安于乡闾,规避赴阙者,其所属处亦不得盖庇。如无,即具结罪供报。」从之。《职官分纪》:宋熙宁八年熙宁:原作「庆历」,据《职官分纪》卷一八改。,以提举太医局所为额。九年,以秀州华亭县主簿陈应之管勾太医局华:原作「军」,据《职官分纪》卷一八改。。五月,诏中书礼局修太医局式,候修定,即移市易务卖药所往彼看详。太医局今更不隶太常寺,别置提举一员判局,选差知医事者充。是月,以知制诰熊本提举太医局,改差提举太医局单骧充管勾。仍令修葺旧司农寺,充医学公宇宇:原作「事」,据本书职官二二之三八改。。有司相度,寺屋兴修浩大,乞将旧朝集院修盖。从之。八月,改差前秀州华亭县主簿、管勾太医局陈应之知太医丞公事知:原脱,据《职官分纪》卷一八补。,仍今后以朝官充管勾。选人知丞事,通不得过三员。或俱是丞,即以官高者发遣。元佑《官品令》:太医丞


从七品。
嘉佑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太常寺言:「准诏,详定太医局学生人数永额。勘会先试中学生新旧人共一百六十一人,请以百二十人为额。数外有四十一人,又以经中试见在人数,今具额内及守阙人数以闻。仍乞今后年十五以上,方许投名充医生。虽在局听读及一周年,须候额内本科有阙,即选试收补。又自来考试,唯问《难经》、《素问》、《巢氏》、《圣惠方》大义十道,今详《神农本草》于医经中最为切用,自来多不习读。欲乞自今后每遇考试,于问义十道中兼问《本草》大义三两道。如虽通他经,于《本草》全不通者,亦不预收补。仍令本局常切讲习。又眼、疮肿、口齿、针、书禁五科,所习医全少,比之大小方脉医书,颇为侥幸。欲乞今后对义及七通已上方为合格。其金镞、书禁、伤折并为一科。」并从之。大方脉以四十人为额,有三十五人,阙七人;风科以三十人为额,有六十六人,余三十六人补充守阙;小方脉三十人为额,有三十八人,余八人补充守阙;产科以四人为额,有一人,缺三人;眼科以六人为额,有五人,缺一人;疮肿科以四人为额,有八人,余四人补充守缺;口齿、咽喉科以四人为额,有六人,余二人补充守缺;金镞兼书禁科以一名为额,见有一名;金镞兼伤折以一名为额,有三人,余二人补充守缺。

六年二月一日,太常寺言:「知亳州李徽之乞下外州军选试医学,救疗军民疾病事。检会太医局 ,应在京习医人欲本局听(局)[读]者,许于本寺投家状,召命官使臣或翰林医官、医学一员保明,仍令三人已上结为一保保:原作「条」,据下文改。,候听读及一年,试问经义十道,内得五道者,即本寺给牒,补充本局学生。兼准近条,以一百二十人为额。今看详,欲乞诸道州府比副太医局例,召习医生徒,以本州岛军投纳家状,召命官或医学博士、助教一员保明,亦三人已上结为保。逐处选官管勾,令医学博士教习医书。后及一年,委官比试经义,及五道者,本州岛给贴,补充学生,与免州县医行祗应。大郡以十(年)[人]为额,内小方脉三人。小郡七人,内小方脉三人。仍与官屋五七间,充讲习学。候本州岛医学博士、助教有缺,即选医业精熟、累有功效者差补。如不经官学试中者,更不得充医学博士、助教。如此,(只)[足]激劝外郡习学之人稍知方学,医疗生民。」从之。试格令于逐科所习医书内共问义十道,以五道已上为合格。其试医生大方脉:《难经》一部,《素问》一部,二十四卷。小方脉:《难经》一部,《巢氏》六卷,《太平圣惠方》一宗,共一十二卷。

英宗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太常寺言:「太医局申,隰州进士申及甫授试国子四门助教,兼太医局丞;晋州医学博士武泰、荆门军医助教(候)[侯]昱并授试国子四门助教,太医局祗应。所有申及甫系太医局丞,欲要本局书押。寺司体量武泰


医术精深,欲乞兼太医局丞,与申及甫同签押兼讲说。其(候)[侯]昱亦乞授太医正祗应。」诏申及甫依所请,武泰、(候)[侯]昱差太医局正。
七月五日,诏以国子四门助教、太医局祗应郑叔熊改试将作监主簿,不理选限,仍支赐钱五十千,(遗)[遣]令自便。近臣荐其善医,遂召入太医局。叔熊辞以母老,不愿在局,故恩赐遣之。以上《国朝(为)[会]要》。《神宗正史 职官志》:太医局,熙宁九年置,以熊本提举,大理寺丞单骧管勾。后诏勿隶太常寺,置提举一,判局二,判局选知医事者为之。科置教授一,选翰林医官以下与上等学生及在外良医为之。学生常以春试,取合格者三百人为额。太学、律学、武学生、诸营将士疾病,轮往治之。各给印纸,书其状,岁终稽其功绪,为三等第补之。上等月给钱十五千,毋过二十人;中等十千,毋过三十人;下等五千,毋过五十人。失多者罚黜之,受兵校钱物者,论如监临强乞取法。三学生愿与者听受,而禁邀求者。及官制行,隶太常礼部。《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已见太常寺叙篇。

神宗熙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置太医丞,请给、佩鱼视殿中省尚药奉御,叙班其下。以处医官之产科、小方脉者,不使为尚药奉御也。

五年七月,太常寺言:「太医局以武成王庙建武学,合徙置他处。遂相城西扁鹊庙,可就置局。」从之。

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妃生,臣僚等不得奏乞太医局医生并百姓医人等,送医官院上簿,收姓名后试验。」

八年十二月,提举(大)[太]医局、大理寺丞单骧言:「本局系朝廷创置,所有合申请事件,乞许申中书。」而太常寺言,乞立提举太医局所为额,并从之。

九年三月五日,以秀州华亭县主簿陈应之管勾太医局。

五月,诏中书礼房修太医局式,候修定,即市易务卖药所往彼看详。太医局更不隶太常寺,别置提举一员,判局二员。其判局选差知医事者充句末原衍「从之」二字,据本书职官二二之三六删。。

十四日,诏罢熟药库合药所,其应御前诸处取索俵散药等,及所减人吏,并隶合卖药所。本所仍改入太医局,以光禄寺丞程公孙、三班奉职朱道济管勾合卖太医局药。

是月,以知制诰熊本提举太医局、改差提举太医局单骧充管勾。仍令修葺旧司农寺,充医学公宇。有司相度,寺屋兴修浩大,乞将旧朝集院修盖。从之。

八月二十五日,知制诰熊本言:「乞改差前秀州华亭县主簿、管勾太医局陈应之知太医丞公事,仍乞今后以朝官充判,京官充管勾。选人知丞事,通不得过二员。或俱是丞,即以官高者发遣。」从之。

九月,诏太医局合治瘴药三十种,遣使臣赍付安南行营总管司。

元丰元年四月二十一日,诏太医局选医生十人,给官局熟药,乘驿诣曹村决河,医治见役兵夫。

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诏权御史中丞李定罢判太医局。除放欠负,以领察事


也。同日,起居舍人、史馆修撰陈睦提举太医局。
五年,行官制,以太医局隶太常礼部。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太医局选医生八人,令四厢使臣各辖二人,凡商旅与穷独被病者,录名医治。会其全失,为赏罚法,人月支合药钱二千。从两浙(展)[转]运副使许懋请也。

哲宗元佑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曰:「访闻近日在京军民难得医药,令开封府体访。如委是人多病患,可措置于太医局选差医人,就班直军营、坊巷,分认地分诊治。本府那官提举合药并日支食钱,于御前寄收封桩钱内等支破。候患人稀少,即罢。」

绍圣元年四月九日,诏:「访闻在京军民疾病者众,令开封府关太医局取熟药疗治。逐厢使臣、学生并给钱有差。」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三月二十一日,诏以太医局生差医生,分诣闾巷医治。

徽宗崇宁三年六月二十日,讲议司奏:「熙宁九年诏旨,兴置太医局,教养生员,分治三学、诸军疾病,岁尽比较,等第给钱。今来除别置医学教养上医外,其本局并合兴复。」从之。

大观元年二月六日,臣僚言:「伏见开封府参军曹照虽是门荫,止有医治,尝以罪改官,无因自进,遂假方伎,交结权要,为进取之谋。行术京师,以药笥自随,裒取遗谢,非士人之比,不可责以廉隅。今预缙绅之列,名寔未正,士论耻之。参军以议法律、治狱讼为职,而照见兼太医局丞,条禁与官不同。(望伏)[伏望]还(诏)[照]太医而罢其府官,庶几巫医卜相之徒,亦安分守。」诏曹照罢前件差遣,依旧太医局丞。

政和元年五月十二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太医局状,奉议郎、太医局正程容(程)[陈]乞请给、序位、人从比附寺监丞体例施行。户部勘当,已得朝旨,依少府将作、军器、都水监丞则例支破。所有立班序位,欲比拟在都水监丞之下。」从之。

八月十八日,中书省言:「太医局令、正、丞系创置,旧法并朝廷差选士人,即非吏部员阙。除令已降指挥,今后并朝廷差人外,丞未有指挥。」诏太医局丞今后朝廷差人。

三年闰四月一日,尚书省言:「检会太医令裴宗元乞就太医局复置太医学,并依大观已行条例施行。奉圣旨依。外方难得医药,在京医学等员数甚多,并令尚书省措置。契勘翰林院见今医官至祇候七百余员,并无职事,诸路驻泊额止百余员,令立较试之法,随所试中高下分遣。诸路州军有大小远近之殊。而医有大、小方脉、产、眼、口齿、针、(产)[疮]、金镞之别。今以州郡分为八等,以医分为八科下项:三京七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产、眼、针、疮各一人;帅府六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产、眼各一人;上州四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产各一人;中州三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一人;下州三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一人;次远二人,大、小方脉一人,小方脉一人;远二人,大小方脉


各一人。医职医工医治吏军民,任满比较,痊安八分以上,以下项医过人数十分为率:千人以上,或起死得生十人以上,虽不及八分免试,仍减三年磨勘。愿以磨勘改换服色者听。五百人以〔上〕免试,仍升注官一等;三百人以上,升注官一等,愿换免试者听。死失三分以上,以下项医治过人数十分为率:千人以上,展一年磨勘;五百人以上,展二年磨勘;不满五百人,展三年磨勘。一、应见在翰林院自祗候以上,许就试注官,于翰林院投状,牒送医学,类聚阙,贡院较试,出榜申奏,于礼部注授。一、诸州书医职医工历不验寔,冒妄虚伪者杖一百,吏人勒停;有情弊者加二等,吏人编管五百里。乞取者以自盗论。」从之。
七月二十一日,诏:「先帝董正治官,太医局丞教授学生员额成宪具存。今医局之外复建医学,既违元丰旧制。舍选之法,本示教养,今又医学生赐第之后,尽官州县,不复(贵)[责]以医术,平昔考选,遂成虚文。在京医学可并罢。应医学三舍生,旧系内外学籍,愿入学者,上内舍并特令于见医学舍额上降一舍。外舍许通理医学,校定入学。令礼部国子监限五日条具闻奏,官吏依(旨)[省]罢法,合当除者,别与差遣。文籍、田产、应干钱物,并并归国子监。」

八月二十五日,礼部翰林医官局言:「奉诏,立医官额。使、副,元丰旧额共肆员,今自和安大夫至翰林医官凡十四阶,额外总一百十有七人。直局至祗候,元丰旧额共一百四十二人,今自医 至祗候,凡八阶,并不立额,见在职者总九百七十九人,冗滥莫此之甚。应额外人可特免改正,郎以三十员,大夫以二十员,医 至祗候以三百人,〔余〕并为额外人,依已降待诏等指挥例施行。见带遥郡人请给等,并应医官入品及依官户,并依元丰法。比附元丰法不该入品、依官户者,并改正。医 以下,分立员额,令礼部同翰林医官局条画闻奏。今条画到下项;一,今准指挥,医 至祗候以三百人为额。一,拟立下项人额,医 :元丰额四人,今以七人为额;医痊,元丰额六人,今定以十人为额;医愈、医证、医诊系创立阶,今并入医候至祗候额内,通作二百八十三人为额。以上通医效、医痊八 共立三百人为额。医效七人,医痊十人,大方脉兼风科一百五十三人,小方脉二十四人,针科一十四人,眼科一十六人,产科一十六人,疮肿科一十四人,金镞科三十二人,口齿兼咽喉科共一十二人。」从之。

宣和二年九月十八日,诏:「医职初官,两迁便至升朝,因依侥幸,遂添医证、医愈三阶。然请给恩数一同朝官,显为太优。自今请给并依医候条例施行。」

十一月四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外州军奏补医职无立定人数,随场试补医学祗候,未审合与不合依今年八月十三日指挥,依待诏等指挥例,候销及额,方得收


补。」诏外州军奏补医职罢。
高宗建炎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上曰:「昨日医官已指挥令罢内宿,以为妄乱干请之戒。」先是,医官童从善乞作诊御脉祗应,翰林院具到从善系疮肿科,不应格法,得旨更不施行。

绍兴元年十一月十二日,诊御脉判太医局樊彦端言:「近东京差到太医局生九人,欲乞收管在局,依祖宗旧法,专一医治殿前马步军、三司诸军班直。遇有缓急病患,依本局自来立定条法,差拨逐处医治。」从之。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医官局近收试到新补医官,及续到局人未经差遣,可令本局将先会到合破驻泊去处,不以轻重远近,理到局次序,与差注一次。」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医官局生员额并依旧制。内局生请给,令户部措置,量行增添,申尚书省。」户部寻取到粮料院状,具到太医局局生见勘在京请给则例,并依应措置,量行增添钱数。大方脉科、风科每月各请食钱二贯文,内有职事五人充堂长、斋长、司书、司门、斋谕,各添月俸钱一贯文。月内经差医治殿前马步、三司、禁卫、诸班直等,局生添破合药钱三贯文,不经差人勿给。今欲量增添食钱二贯文,通共食钱四贯文。产科、疮肿科兼伤折科、小方脉科、针科、灸科、眼科、口齿科兼咽喉科,金镞科兼书禁科,每月各食钱一贯二百文。内产科、疮肿科、伤折科每月内经差医治局生添破合药钱三贯,并小方脉科、针科兼灸科、眼科兼咽喉科、金镞科兼书禁科,月内经差医治局生添破合药钱二贯文。今欲量行增添食钱一贯八百文,通共食钱三贯文。」并从之。

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将来臣僚言试医人并太医局生附试,可令就本局专一 试,务要严革弊幸。应合行事件,令条具申尚书省。」

三十一年,诏:「太医局选试医生,差大方脉科或风科共四员通行出题考校,支破公使钱一百五十贯。旧制,分科差官及合破公使三百六十贯合:原作「四」,据下文「干道元年诏」条改。,至是省之。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四日,太医局状:「依指挥,条具并省本局医官八十八人,医生一百一人,并欲减半。据本局稍稍:疑误。,除无医官外,止有诸科局生,大方脉科一百二十人,见管三十四人;风科八十人,见管四十七人;小方脉科二十人,见管六人;眼科二十人,见管五人;疮肿兼伤折科二十人,见管一人;产科十人,见管一人;口齿兼咽喉科一十人,见管三人;针灸科一十人,全阙;金镞兼书禁科一十人,见管一人。乞将大方脉科见管人为额,小方脉已下科目元额并减半。」从之。

干道元年二月十六日,诏:「太医局选试医生,并臣僚奏试医补医官名目,差大方脉科、风科共四员通行出题考校,支破公使钱二百五十贯。」按旧制,分科差官及合破公使三百六十贯,至是省之。

三年三月十九日,


诏:「除十四日已降指挥立额诸医官存留外,余人并在局祗应直日太医局(及生)[生及]局医生并罢,今后更不试补。」先是,宰执进呈国用事,数内一项,医官请钱甚多。上曰:「此辈最无用,亦可省减。」故有是命。
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宰执进呈太医局生乞附省试试补,虞允文等奏曰:「医人入仕之路三,有试补,有荫补,有荐补。今独试补之法废,恐庶民习医者无进取之望,不复读医书。且局生请给,岁不过四千缗;国用司省之过矣。」上曰然,于是诏更不置局,依旧存留医学科,可令逐举附试。

八年正月二日,诏:「太医局更不置局,依旧存留医学科。逐举许行赴试逐举:原作「遂学」,据上条改。,权令太常寺掌行。其试补约束等,依已降指挥。」

九年,诏:「太医局选试医生,差大方脉科或风科共四员通行出题考校大:原作「太」,据上文改。,支破公使钱一百五十贯。」旧制,分科差官及合破公使钱三百六十贯,元年指挥已省作二百五十贯二:原作「三」,据上文「干道元年诏」条改。,至是又省之。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五年正月七日,礼部言:「据太常寺申,医生并〔局〕生并臣僚奏试医人附省试别试所解发。所有出题考校试官,每科虽合差二员;缘就试人数不多,乞依淳熙四年指挥,通差大方脉或风科共四员,中书、门下省行下翰林医官局,取索有出身郎及大夫以上姓名,于引试前二日点差,降敕令宣押入院。合用经书,下国子监、临安府医院关借。附试所公使钱系临安府报点检所,下所属应副。」从之。以上《孝宗会要》。

绍熙二年七月十九日,诏复置太医局。九月三日,诏:封桩库地一段空闲,令(展)[转]运使修盖,充太医局。

八月二十三日,礼部言:「太常寺检照太医局旧法下项:本局官二员,朝官充判,京官为主管,选人为丞。未罢局之前,止差一员,教授四员,于翰林医官内差权。吏额四人,未罢局之前,系前行一人,手分一人。后来权令(大)[太]常寺掌行,存留一人行遣。局生以三百人为额,裁减作一百三十一人。未罢局之前,八十五人,铜印壹颗。乞以『绍熙太医局记』六字为文。」诏:「和安大夫、诊御脉周昭判太医局,太医丞可于选人内选差。教授、翰林良医、诊御脉能蒙,翰林医证李九龄、高永年提举翰林院,李宗回差主管太医局。吏额依未罢局前人数,局生以一百人为额。」余并依。

三十日,诏:「入内侍省东头供奉官、主管太医局邓可改作提点太医局。」

十月十四日,礼部言:「太常寺看详到太医局申请下项:一,乞以提点太医局为名,铸造印记。今欲止令就用目今所领本职印(许)[记],不必别行铸造。一,乞差人吏三人,点检文字一名。今欲令提点官遇有行移文字,就用所领本职人吏兼行。或止用本局人吏,亦不致阙事。一,乞差破赍擎案牍兵士四人,乞止令于步军司差破兵士二人。一,乞将太医局应有行移申请事节,并申提点官取旨施


行。一,乞将提点官月给职钱等,依太医局主管局官则例,帮勘支破。不隶省、台、曹、部、寺、监等处,今乞依国朝典故,太医局隶太常礼部。遇有申请合行事件及取索供报,并照应未罢局前体例施行。」从之。既而御史台言:「近降指挥,提点太医局申请事节,并申提点官取旨施行,与不隶省、台、曹、部、寺、监等处,取索簿籍供报。今若不隶三省,则将来试选医官、补授太医、助教等事,亦可不由朝省,径自施行。独以不隶省、台、曹、部、寺、监一事,有碍成法,诚不可行。」从之。
三年二月十九日,礼部言:「今指定到太医局申,淳熙十六年铨试待补习学医生,今来复置太医局,本局参照旧法,申明朝廷,乞将上件名色改作铨试中太医局习医生。已赴绍熙元年省试。内有不中之人,每乞省试年分径赴省试,更不再赴铨试。」从之。

二十四日,臣僚言:「铨试中待补习学医生,今来已改作铨试中太医局习学生,不限人数取放。盖将尽取合格,以足所立员额之数。缘所差试官除假故避亲外,诸科共不过十人,可以揣度,阴相计会。今欲候会题之时,每道令出题官多供二三十件,从监试官对众抽摘,依格给与。且倍严怀挟、传义、代笔之禁。其将来试三场,亦合以第一场定去留。所供墨义大义等题目,仿此施行。其第二、第三场,每题亦合多供三五件,抽摘出题,庶几少革冒滥之弊。」从之。

四月十二日,诏:「今已复置太医局,从旧格法试补医人,其淳熙十五年九月十日试补医人指挥更不施行。判局以下三年为任,教授以下二年为任。如教授数内教导有方,可令太医局保明,存留再任。余并依未罢局前已降指挥。」

二十八日,礼部言:「太医局申,提点官不应干涉本局事务。照得提点太医局系属承受,所有每遇勘当申请并出给收使太医助教等应干事务,自来系朝廷批送礼部,行下太常寺,勘当行移。其提点太医局即不合干预。今欲从所乞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十日,诏:「太医局缺少什物,令取会本局数目,差人计料制造。」

四年九月二日,诏:「太医局奉安神应王善济公,每遇春秋二祭,太常寺差官行事。并九月九日神应王生日,令临安府支钱二百贯文,充祠祭、斋醮使用,逐年准此。」以上《光宗会要》。

庆元元年二月二十六日,诏:「太医局教导生员、试选医官,性命所系,岂宜苟简 见行试法,带入经方数部,许就试所捡阅,因此诸生都不记念,其弊寖久。今后并不许携带经书入试。」以太常寺有请故也。

九月二十九日,翰林医候管震言:「医官补授有四色,曰特补,曰奏荐,曰臣僚奏试,曰局生锁试。自局生出官者,系经三场试中,号为广场人,许充试官。其特补、奏荐、奏试,绍兴初间止就医官局答(默)[墨]义数篇而已,故不为广场人。比年以来,


既将臣僚奏试之人与局生并附贡院,一(休)[体]出题,赴试三场合格,方许出官,此谓广场可也。本局循习旧例,每差试官,止以局生补授为广场人,其余不得预差。殊不知向来以局生补授者,历年既久,事故死亡,目今止有十数辈,往往可以(偏)[遍]嘱,殊非公道。今乞将比年奏试曾与局生一例三场赴试合格出官之人,通为广场人数,如遇有试,令医官局尽其员数,备申朝廷点差,以绝私弊。」从之。
四年二月八日,太常寺言:「庆元三年六月十九日指挥,究见渗漏登耗,合行撙节。数内翰林医官、太医局人吏、学生委是数多,若不量行裁减,显是虚费钱物。今看详,将太医局元立局生一百人为额,今欲十分为率,减去四分,以六十人立为定额。」从之。

既而本局开具:「未罢局以前局生以三百人为额。至绍熙二年九月内,复置局生,以一百人为额:大方脉科以三十人,风科以三十人,小方脉科以十人,产科、眼科、口齿兼咽喉科、疮肿兼伤折科、〔针〕兼灸科、金镞兼书禁科各以五人为额。目今本局见管(生)[额]内局生,大方脉科二十六人,风科三十人。请给三分减去一分,每人三贯六百六十六文。风科二十三人,即无请给。小方脉科三人,产科二人,眼科一人,口齿兼咽喉科一人,疮肿兼伤折科二人。请给三分减去一分,每人二贯文。已上并系额内局生之数,针兼灸科、金镞兼书禁科额内局生见阙。今承指挥,将太医局元立局生一百人为额减去四分,以六十人立为定额。本局今欲分拨大方脉科、风科各以二十人,小方脉科以五人,产科、眼科、口齿兼咽喉科各以三人,疮肿兼伤折科,针兼灸科,金镞兼书禁科各以二人,已上计六十人为额。」从之。

嘉泰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诏:「医生试中日,即理为给帖月日,寔及三年,方(试)[许]就省试。」先是,礼部奏:「太医局局生陈天麟等状,『伏 在法,诸习医生试中局生,理为给帖日,寔及三年,方令附省试。』缘本局前政官吏一时失于稽考,误以给帖之日方拟寔历。局生文帖系属省、部奏钞画闻,次第行移圆备,方与给帖。其或经由官司滞留,或遇假故,致受贴月日有不及三年之限,是无罪而殿举也。」至是从之。以上《宁宗会要》。

绍熙元年正月七日,翰林院言:「医官局申,该遇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覃恩。今措置下项:一,今来医官该遇覃恩展官,若该赦日如是解官持服并停废,或不得到局,及曾用上件赦恩序复官资之人,欲乞并不在今来展官之限。一,医官该遇覃恩展官,如是未曾依条赴局试验供给之人,欲乞先次出给展官公据。候公职参局了日改展。其已降指挥放行合该展官之人,如该赦日别无前顷事故,并具申所属,改展施行。一,照得绍兴三十二年医官能蒙等该遇覃恩展官蒙:原作「说」,据「二月一日」条改。,与不隔


磨勘。今来医官所得覃恩展官,未审合与不合隔磨勘。」诏与不隔磨勘,余依。
二月一日,诏医官能蒙、李九龄每日御前医药祗应,特与免今春点试官一次。以上《光宗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车辂院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车辂院


【宋会要】


车辂院旧不载,御辇院掌乘舆步辇供奉及宫闱车乘之事。神宗正名,废群牧司,供乘舆法物,则归车辂院。有监官三员。一员内侍,一员文臣京朝官,一员武臣。

建炎三年罢,绍兴十二年,因前东京车辂院人吏王道陈(迄)[乞],遂诏车辂院官吏依旧例减半差。

淳熙六年五月七日,诏:「今岁明堂大礼,添修五辂,差内侍官一员提点。」

八月十日,诏:「车辂院见教习五辂大平车,除玉辂教车见入丽正门里教习,其余金、象、革、木四辂并驾士军兵等,可自十一日以后,并令入丽正门里阅习三日。」

嘉泰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言:「乞将兵部长贰如每岁车辂院有所辖(迁)[选]人三员以上,许各荐举二员,与监官监门官通行荐举。」从之。先是,监车辂院门王琳言:「窃见淳熙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举员指挥,该载在京六曹寺监长贰如所辖选人三员以上,许各举改官二员。缘当来集议之时,本院监官、监门官俱系使臣,未曾堂除,通差选人,是致于指挥内止称,若兵部长贰各举车辂院官一员,送部勘当。」故有是命。

开禧二年正月十七日,都省言:「前监门行车


辂院门王琳状,车辂院官依在京日例,任满无遗阙,减三年磨勘。数内监内官一员,后来方始通差选人。上件赏格,监官每次替移,并已陈乞收使,独监门官前后多是使臣,注授因循,有失检照前后指挥,任满陈乞一例推赏。琳昨在任日,乞照前后已降指挥,与减磨勘,以举考及格离任半年。欲望指挥同在京局务门官例沾微赏。」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骐骥院

骐骥院


元丰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左骐骥院地狭,马多病死。其以旧养牛院、击鞠院、左骐骥院营、御厨营地为左骐骥院,仍取昨废左右天坊屋材增修。徙左骐骥院营、御厨营于废营。」

淳熙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诏:「左右骐骥院监官依旧堂除。」

七月二日,诏:「左右骐骥院自今将御前马院割移名粮教骏内或有阙额,不得便行招剌。候御前马院保明到人剌讫,发遣着役。」

六年五月七日,枢密院奏:「左右骐骥院申,本直以一百三十一人为额,见阙三十七人。乞下殿前司,于供圣骁骑指挥内将虞候至长行年四十已下,以过犯少人内差拨。」诏兵部行下所属,与拣填十人。既而十五年八月五日,本院又言:「近降指挥,裁减作一十一人为额。今来除出职事故及放停及拣充班直,见阙四十人。」诏许拣填二十人。

十四年四月九日,诏:「左骐骥院减骑御马一十人,教骏四十三人,右骐骥院减马直一十人,教骏三十七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绍熙二年五月九日,骑御马左右直言:「本直人兵元额管一百三十一人,近裁减作一百一十一人。今来除出补、事故、年及、停放并拣充班直养老外,止见管六十四人,见阙四十七人。乞下殿前司,照所阙人数,于拱圣骁骑指挥内拨填赴直。」诏拣填二十人。

庆元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兵部言:「左右骐骥院骑御马左右其直元额管一百三十一人,淳熙十四年,敕令所裁减作一百一十一人为额,系应奉常朝殿及车驾行幸等事。今两直止有管四十四人,见阙六十七人。元丰令:诸本直长行遇阙,合于殿前司拱圣骁骑指挥内将虞候至长行非三路人拣选配填。」诏令拣填三十人。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养象所

养象所


【宋会要】



养象所在玉津园东北,掌豢养驯象,每四月送象于应天府宁陵县西汴北陂放牧,九月复归。岁令玉津园布种象食茭草十五顷。

太祖干德五年八月,有大象一自南来,至京十余日。命差许州奉化兵五百人执之,置养象所。其后有吴越、交趾、广韶诸州所进四十五(顷)[头]。

真宗天禧五年正月,玉津园养象所言:「旧管象四十六,今止三头,望下交州,取以足数。」诏知广州段晔规度,如有,即以进来,勿须宣索。

神宗熙宁六年七月,诏颁《南郊教象仪制》,凡七驯象,御札降关应天府宁陵县,九月旦发赴京。所用转光旗十五,铜沙罗一,鼓十,乘骑人七,簇引旗鼓人三十一。排引日,选驯象六,在六引之前六:原脱,据本书职官二三之一○补。,行中道,分左右,各备鞍、莲花座、紫罗绣 、蕉盘、钤王笔、杏叶络头络:原作「六」,据本书职官二三之一○改。。一人骑,四人簇引,并花脚乌巾、绯絁、青樱桃锦络缝四 (曰夕)衣,涂金双麻带。一内侍押象,绣衣执挝。

淳熙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宰执进呈兵部申乞收买驯象,上曰:「见设象所,经从骚扰不可言,不如且已。将来郊祀,不用亦可。」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群牧司

群牧司


【宋会要】



旧有群牧制置使,以枢密使领之。嘉佑五年八月,以权陕西转运副使薛向专领本路监牧及买马公事,相度原州德顺军置买马场。其同州沙苑监并凤翔府牧地勾当使臣,更不下 牧司举官,并令薛向保荐。

【宋会要】



旧制:国马之政,皆骐骥二院监官专之。咸平三年,置 牧司,领内外牧之政,自骐骥院而下皆听焉。 牧制置使:景德四年八月,以兵部侍郎、知枢密院事陈尧叟兼 牧制置使。时内侍省副都知阎承翰为都监,(直)[真]宗议以尧叟充使。尧叟自陈:「居近密之职,而与承翰联事,合选舆议。」帝曰:「国马,戎事之本,宜得大臣总领,不可辞也。」自是常以枢臣领之。同 牧制置使:不常置,曾历中书枢密院及使相、宣徽、节度使为之。 牧使:咸平三年九月,以枢密直学士、主客郎中陈尧叟为制置 牧使。凡内外牧之事,皆领焉。四年,尧叟同知枢密院事,以礼部郎中、知制诰薛映充使。景德四年,复命尧叟为 牧制置使,因以制置 牧使为 牧使。大中祥符四年,知制诰朱巽带使职出知江陵府。五年,巽以擅牒给驿马被劾,解使职,自是不复有外任兼领者。同 牧使:不常置,以待制以上为之。 牧副使:景德三年七月,以内侍省左班副都知阎承翰为之。天禧元年十月,以枢密都承旨杨崇勋为之。 牧


都监:大中祥符三年八月,以入内内侍省副都知张继能为之。 牧判官:景德二年,以著作郎王晓为之。四年九月,增置一员,以太子中允田谷充。后每岁更出诸州巡防,监点鞍马。
真宗咸平三年十月,制置 牧使陈尧叟请令诸有监牧处,知州、知军、通判兼管内 牧事,从之。

六年四月,令河北转运使兼 牧事。

景德二年七月, 牧判官、著作佐郎王晓上《 牧故事》六卷,乞藏于本司,以备详阅。真宗览之,嘉其详博,特允所请,仍诏奖之。

四年十月, 牧制置使陈尧叟言:「本司事多,其常程文字,请止书检。其帖牒令 牧使、副、判官印书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 牧制置使请易河北诸军牝马三千余匹,送诸监。从之。

大中祥符三年六月,诏:「 牧司更不置本司提点院务坊监公事所名目,其本行公人并行遣过文案,并委 牧司指挥。」

五年二月, 牧制置(使)[司]言:「本司事务颇繁,望令 牧使已下,每日巳时前,就本司同商议。其有兼职者,许巳时后赴他局。」从之。仍每月赐钱五十千,充公用。

是月, 牧制置司言:「自来凡制置改更事,并先下两骐骥院监官或坊监使臣定夺久远便宜,方与 牧司官员商量,连书申奏。今养马务移于 家庄充牧养,监坊连书,奏可施行。寻闻官吏使臣翻有异论,深属未便。乞自今应有同共商量、连书擘画改革事状,于签书时许立异议,从


长施行。即不得于申奏后,却称事理未当。如违,乞科违制之罪。」从之。
仁宗天圣七年二月七日,诏:「 牧制置使今后不得自举判官,只候朝廷差人。」

景佑二年十月十三日,诏以奉国军留后、检校太保、同知枢密院事王德用兼 牧制置使。今后只差同知枢密院、枢密副使以下充制置使。制置使屡罢而复置,明道二年五月十二日,尝罢而复置。宝元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又罢而复置。

庆历七年二月七日,制置使王贻永言:「本司先因详定所减罢副使二员,都监二员,判官一员,比来颇阙官分管职事。请自今以使、副各一员,都监、判官各二员为定制。」从之。

皇佑元年六月,以翰林侍读学士梁适为同 牧使。 牧使旧止一员,学士彭乘已为使,此特置之。

三年八月,诏:「 牧判官自今以朝臣历一任知州,馆职一任通判者为之,即不得干托保荐及有陈乞。」

至和元年七月十七日,差龙图阁直学士吕公弼同 牧使。权添此一员,后不得为例。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二十一日,枢密使张升言:「以疾在假日久,其 牧制置使印在同制置使孙抃处,今抃已致仕。」诏差枢密副使胡宿权领,候升参假日还之。

二年三月十七日,权三司使吕公弼言,乞于前任 牧使合破兵给内权留十人,以其三任 牧使,特与教骏兵士七人,不得为例。六月,以枢密副使陈升之权 牧制置使。

治平四


年六月十七日,神宗即位,未改元。诏:「同(川)[州]沙苑监令隶陕西提举监牧司,本监使臣亦合选举,更不属左厢提点。」
十九日, 牧司言:「欲令河北、河东、陕西有都总管处,各于本路就近摽拨系官草地,置监一所。令陕西监牧司将买到马约定年额,牵送上京外,据余数逐旋分拨与诸路马监。久远既成伦序,即本路马军可以自办。」诏遣官同逐路帅臣度地置监, 牧司判官刘航河北,屯田郎中孙珪河东,监牧司判官李师锡陕西。

八月,诏:「 牧官判官自来多是到任一年,迁三司、开封府判官、推官。今后并令满三年,如职事修举,即与此等差遣。」

同日,上宣谕枢密院使文彦博曰:「马政未尽善, 牧使判官非其人,且不久任,无以成效。」令中书择人充使。彦博举判官俾之久任,冀国马蕃息,以给骑兵。《神宗职官志》: 牧司有制置使,枢密院使领之。

二十七日,诏 牧判官刘航、比部员外郎崔台符编修《 牧司条贯》,仍将唐令并本朝故事看详,如有合行增损删定事件,旋奏取旨。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诏:「今后 牧使、副各置一员,都监两员,并专管勾本司,更不兼厘他务。仍并久任。」

八月, 牧司言:「请兼监牧通判并三年一更,以马死数定其课。即能在任与诸监使臣协心,干集有劳,满日应赏者,委 牧司保明,听再任。兼监牧司知州诛赏准此。」从之。

九月十六日,司封郎中刘航为河南监牧使,比部员外郎崔台符为


河北监牧使。先是,枢密院言:「本朝初,以左右骐骥院总司国马,景德中始增置 牧使、副、都监、判官,以领牧之政。使领虽重,不闻躬自巡察,有所更制,马不蕃息。今欲专任责成,分置官局。」乃诏:河北、河南分置监牧使各一员,都监各一员,并以三年为任,将河南、河北马监并为孳生监,仍量度宜畜牧之地放牧。在外诸监马分属两使,各令久任,以责成效。所有合行更制利害,并令所差官参酌例,以条具闻奏。其官廨,河北于大名府,河南于河中府修建,后徙西京。诸监官吏,委监牧使奏举按劾,仍不隶 牧司,专属制置使总领。以司封郎中刘航充河南监牧使,比部员外郎崔台符权河北监牧使。(复)〔后〕又诏隶枢密院,不领于制置使,仍省 牧都监一员。《神宗实录》及朱墨本止省都监一员,而五年八月, 牧司言,熙宁元年九月,省副使及判官都监各一员,与此不同。
二年五月, 牧判官王诲上《马政条贯》行之。

五年八月十三日, 牧司言:「熙宁元年九月内,省本司副使及判官、都监各一员,后刊本司编敕,更不载副使。今复差起居舍人、充史馆修撰、兼枢密都承旨曾孝宽兼充 牧副使。检会旧敕,使、副共为一条。欲乞于见行新编敕条每『使』字下并添入『副』字施行。」从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起居舍人、史馆修撰、兼枢密都承旨、 牧副使曾孝宽为龙图阁待制,同 牧使。

六年七月,诏颁《南郊教象仪制》,凡七驯象,御札降关应天府宁陵县札:原作「礼」,据本书职官二三之三改。本条应入「养象所」类。,九月旦发赴京。所用转光旗十五,铜沙罗一, 十,来骑人七,簇引旗 人三十一。排引日,选驯象六,在六引之前,


行中道,分左右,各备鞍、花座、紫罗绣 、蕉盘、钤王笔、杏叶、络头。一人骑,四人簇,并花脚乌巾、绯袍、青缨桃锦络缝四 (曰夕)衣、涂金双鹿带。一内侍押象,绣衣执挝。
八年闰四月五日,诏沙苑监今复属 牧司,余北京、元城等八监并废罢之。时废河南、河北两监牧司,故有是诏。

七月十七日,诏权 牧判官、祠部员外郎韩宗师改屯田员外郎。初,御史蔡承禧言:「宗师自提举常平入为 牧判官,故事,不改右曹。恐中书官吏以宗师宰相子,故私徇取悦。」诏御史台定夺,而御史台以正 牧判官改左曹,而宗师乃权也,止当改右曹,为转运判官。旧例,依常调但转右曹。今宗师以第二任通判资序权 牧判官,与转运判官为一等,而本房乃引正 牧判官例,改左曹非是,故命改正。

八月三日,诏:「牧养监裁减兵员,其将校委步军司比类军分移隶,兵士依废左右天坊例施行。」从 牧司所请也。

九年九月十七日,诏:「今后枢密都承旨兼 牧使,副都承旨兼 牧副使,更不兼别差遣。」

十年正月十九日,诏:「 牧都监自今与副使互置。近已除张诚一副使,宋有志宜罢,其阙更不差人。」

九月二十四日, 牧司言:「欲乞今后辖下院监使臣,并自到任月日,实理三期,每一期一次比较。其公人等比较亦令随监官月日,则自齐一。如非时替移,即将一年以十分为率,计零考月日,纽计分数比较。」从之。

元丰二年


三月二十二日,诏权发遣 牧判官、太子中允王钦臣坐违法擅所部官,罚铜十斤。
九月四日,上批:「三司认还 牧司旧支券马糜费钱,昨虽裁折绢为七万缗,而迁延固吝,未肯备偿。盖未经他官会校,故彼此时有争辨。可差太常丞吴安持限一月,根磨未罢以前五年诸费用,纽见钱画一,与三司当职官连书以闻。」

三年正月二十七日, 牧司言:「收废监租课等钱共一百一十六万缗有奇。」诏 牧使韩缜、副使张诚一并赐银绢各三百两疋,共赐钱五千缗,令枢密院均给官吏。

二十八日,诏 牧废监及诸军班收地租课积年逋欠,遣太常博士路昌衡、秘书丞王得臣与逐路转运司、开封府界提点司,按租地依乡原例定租课,据岁输之物,酌三年中价为准。及合纳见钱,付逐司为年额。若催趣违滞,以擅支封桩钱法论。

二月十四日,三司使李承之等言:「三司负 牧司券马糜费钱百二十八万二千七百缗,自熙宁五年至元丰二年,费三司刍粟钱五十一万七千五百七十缗外,合偿钱七十六万五千二百二十缗。奉诏蠲其半,犹负钱三十八万二千五百六十缗。」诏三司限三年拨还。自元丰三年后,三司岁当〔偿〕 牧司券马糜费钱二十一万三千七百八十缗,除刍粟钱六万四千六百九十缗外,都计钱十四万九千八十缗。诏岁以十万缗偿 牧司,余特除之。初,自熙宁五年后,岁四月至八


月,京师诸班直、诸军马不出牧,岁费三司刍粟,自五年至元丰二年,为钱五十一万余缗。三司请取于 牧司,既命官校定,而 牧司岁罢券马,以嘉佑五年、六年、八年,治平二年、三年、四年,熙宁五年、七年、八年,凡九年通计之,岁省三司钱二百万缗,亦命官校定。至是计所费刍粟钱物外,定三司当偿 牧之数。
三月二十五日,诏增置 牧都监一员。

四月二十一日,罢 牧行司,复置提举买马监牧司。

六月二十四日,诏河北沿边州军、禁军阙额米归 牧司封桩。

五年五月一日,官制行,废 牧〔制〕置使,以职事归太仆寺。





〔治平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此段天头原批:「添在『以给骑兵』下,在本卷第八叶后半第二行。」按即本门前文治平四年八月「同日」条,则本条亦为治平四年事。,环庆路经略使李肃之、鄜延路经略使路诜、陕西制置解盐判官李师锡言:「本路无系官草地,又密通西界,难以兴置马监。其同州沙苑监近割属陕西监牧司,可以增添牧马。」诏:「陕西四路都总管司更不兴置马,仰陕西监牧司广布善马,务令蕃息,以备逐路诸军(关)[阙]马。」又诏河东路都总管司于太原府交城县置马监。先是,遣比部员外郎崔台符往河东路按官田,将以牧马。汾州旧牧地

三千二百顷,其中有民先佃者,给以刍豆,仍候来年春于沙苑监移牝(壮)[牡]五百疋,往本监牧养。
〔熙宁元年九月〕十九日天头原批云:「『权河北监牧使』宜接此条。」意即此条当接于本门前文熙宁元年九月十六日条之后。按《辑稿》本门前半抄自《大典》卷一一一九,此下则抄自《大典》卷一三三二八,两部分侧重点不同,年月不相衔接,不可径合,今仍其旧。,诏河北、河南监牧使统领外监,更不隶 牧制置使,隶枢密院。

十月四日,枢密院先奉圣旨:「河南、河北诸监分属监牧使按劾,更不隶 牧司及制置使。」诏今后并申枢密院。

八日,河南、河北监牧使刘航、崔台符言:「奉诏置廨宇,河南于河中府,河北于大名府。本司都监乞就使廨同修。」诏都监河南于西京,河北于北京,占空闲廨宇居止。如阙少,量行添修。仍令刘航、崔台符于京官以上各举二人,供奉官以上各举二名,充本司勾当公事。于是上旨:「刘航、崔台符所管地分广大,相去辽远,若非许令举一二属官与之协,则独力往


来,恐难办事。可令于文臣京官已上、武臣供奉官已上举二三人,充本司勾当公事,并理合入资序,使之身亲监牧。十数年后,岁考渐深,或授以逐州通判,或授以本司都监,委之以事权,责之以功 ,庶几共济,早见成绩。」乃有是诏。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诏选差馆阁校勘王存、顾临于 牧司检寻祖帐旧管河南、河北两监牧司所总诸监牧马草地,令详具逐监四至的寔顷亩闻奏。

五月十六日,河北监牧使崔台符〔言〕:「诸马监牧各有奇功工匠,及有会乐艺者不少,欲乞尽拣送本州岛,换厢军。」从之。

十月十六日,河南监牧使刘航言:「自治平四年正月差粟子岭提举采石回,差河北计会四帅创置坊监,又陕西经略使司勾当公事,往来鄜延,与西人议事,并赴行在,封册在京押伴。窃缘河南监牧一司已成伦理,伏望详酌,今后特免差也。」诏押伴以驾部郎中李直躬代之。

四年六月一日, 牧制置使文彦博言:「 牧之官,近制不许兼领他职。今权河北监牧使周革兼本路提点刑狱,详谳一路刑名,加之按察事务繁委,必妨马政,乞罢兼领。」从之。

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起居舍人、史馆修撰、兼枢密都承旨、 牧副使曾孝宽为龙图阁待制、同 牧使。

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诏沙苑监、 牧司余八监及河南、北两监牧司并废。以中书、枢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监,自熙宁二年至五年,岁出马千六百四


十匹匹:原作「匠」,据《宋史》卷一九八《兵志》一二改。,可给骑兵者二百六十四,余止堪给马铺。两监牧岁费及所占牧地约收租钱总五十三万九千六百三十八缗,计所得马为钱三万六千四百九十六缗而已,得不补失。」故废之,以其马配军,及以次支马(餔)[铺]。病患驹子,就便出货,价钱及租收地利为市易司递年茶本,余籍常平帐出息,以充售马之直。
闰四月五日,诏沙苑监牧复属 牧司,余北京、元城等八监并废罢之。时废河南、河北两监牧司,故有是诏。

十六日,诏罢太原等监,依罢河南、河北监牧指挥,应河东、河南监牧令提举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蔡确,河北监牧令都大提举黄御河、同主管外都水监丞程昉专切勾当。

九年九月十七日,诏:自今后枢密都承旨兼 牧使、副都承旨兼副使,更不兼别遣差。

十年正月十九日,诏 牧都监自今与副使互置。

元丰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言:「岷州 川 川:原作「床川」,据《元丰九域志》卷三改。、荔川、闾川寨、通远军熟羊寨,乞置牧养十监,募兵为监牧指挥为:原脱,据《长编》卷二九六补。。其营田乞依官庄例,募永济卒二百人。其永济卒通千人为额,以给十六官庄、四营田工役。其请给并从本司自办。」从之。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罢 牧行司,复置提举买马监牧司。 牧行司未详元置。


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命凤翔府(軨)[钤]辖王君万专主管熙河路新置监牧,及给散蕃部马种。

六年六月一日,上批:「牧马重事,经始之际,非左右近


臣专总其政,随事奏禀,付之有司,未易营办。今日雾泽陂牧马所造法,且于畿内置十监。俟其就绪,推广诸路施行。可差枢密都承旨张诚一、副都承旨张山甫专提举经度制置牧马,条画奏禀施行。依五路保甲例,权不隶尚书驾部及太仆寺。有当自朝廷处分者,枢密院施行。」
八月十一日,提举经度制置牧马司言:「已遣官往诸路选买牝马上京,乞逐路专责监司一员提举。」从之。诸路差提点刑狱官,开封府界差提点官。

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罢府界新置牧马监,提举经度制置牧司、崇仪副使温从吉降一官,提举牧马司、枢密都承旨张诚一罚铜二十斤。初,枢密副都承旨曹诵言:「朝廷用从吉法,置孳生马监,得驹少而死损多,请委比较。」至是稽考如诵言,故罢之,仍有是责。

哲宗元佑元年十二月十四日,诏:「应缘内外马事,旧系 牧司管勾者,专隶太仆寺,直隶枢密院,更不经由尚书省及驾部。余并依官制。」

六年六月九日,枢密院言:「新复司监,其所生驹数,不足以补死损之马,又多低小,不应军格。令选差知马政大使臣二员,分诣左右厢诸监,询访利害,与提举官详究事状,同赴太仆寺讲议闻奏。」从之。

绍圣元年六月二十六日,右正言张商英言:「先朝废河北、京西等处马,募民租佃,而议养马于泾渭汧陇之间,未及施行。元佑初,收已租之田,复置监牧,行之九年,死生(嬴)[羸]壮,不足相


补。而又买马官本失陷本:原作「兵」,据同书兵二一之二八改。,殆无文书可考。太仆少卿牵制恩旧,谬悠行遣。望选官会计亏赢,熟讲马政,以修武备。」诏送太仆寺。元佑事未□。
七月二十七日,太仆寺言:「先朝元丰六年,于畿内置十监。缘初置监日,马多地少,又功力不足,故难孳畜,首尾方及二年废罢。今府界牧地除占佃外,尚三千余顷,草苗滋茂。乞依元丰指挥,于府界置孳生监。」从之。以庄宅副使麦文 、内殿崇班王景俭充提举,踏逐置监去处,约度将来马数,选差殿侍,分定匹数,专一管勾。其比较赏罚合行事,令逐官条画,申太仆寺。候及三年比较,见得蕃息,推之外监施行。

元符二年闰九月二十三日,诏:「同州沙苑监依旧拨属提举陕西等路买马司,仍以提举陕西等路买马监牧司为名。」

徽宗大观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诏:「内外祠庙献马,往往骨格越常,皮毛异众。可立法拘收,不得支遣,专充京畿孳生马监司。」

四年三月六日,枢密都承旨郭天信等奏:「准朝旨,诸州纳到祠庙献马,送孳生监养。访闻诸州见有献到马数不少,缘等候差人,多致稽留。乞今后立法,应收到献马,(正)[止]限三日内起发。」诏送兵部立法,申枢密院。本部拟修下条;诸祠庙献马,限一日申所属州,本州岛三日内具毛色齿岁,差人依程牵赴提举京畿监牧司送纳。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淇水二监

淇水二监


【宋会要】



元佑六年闰八月十八日,太仆寺言:「卫州淇水监乞改为第一监,牧养孳生群马。复置第二监,牧养调习杂犬马二千疋」。并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四 大理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四



大理寺


大理寺掌断天下奏狱,以朝官一员或二员判寺事,一员权少卿事。国初,置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其后择常参官兼正,京官兼丞,谓之详断官。详断旧六人,后加至十二人至: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咸平二年又省去兼正、丞之名,别取幕职州县官为法直官二人,改京官即为检法官。自余互见审刑院及见法官门。

《两朝国史志》:大理寺判寺事一人,少卿一人,并以朝官以上充。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讯:原作「计」,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书以上于朝书:《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署」。。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府史承阙三十五人。元丰二年改制,及官制行因之。左断刑:卿一人,秩从四品;少卿一人,秩正六品;正一人,从七品;丞二人,秩正八品;司直一人,秩正八品;评事八人,秩正八品;内卿、司直兼管右治狱事。绍兴三十一年减(平)[评]事三人。右治狱:少卿一人,正一人,丞二人,监门二人。内一人系内侍,一人武臣充。检法使臣一人,都辖使臣一人,并武臣小使臣充。

左断刑分案有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曰宣黄,掌宣单应干断讫命官指挥;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设司有四:曰表奏议,掌拘(摧)[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申月奏;曰开拆,掌收接应干投下文字;曰知杂,掌本司诸杂务事;曰法司,掌诸处批下参详文字。又有详断


案八房,专掌定断诸路申奏狱案等。又有 库,掌收管架阁文书。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二十人二十人:《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断讫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法,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曰知杂,掌应干杂物之类。又有开拆司、表奏司、左右推,其左右推主鞠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及:原作「又」,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
宋太祖建隆二年八月,以工部尚书窦仪兼判大理寺事。故事,台省长官兼判公事,得言判某官事。如晋朝尚书左丞(催)[崔]杞兼判太常寺事是也。若止言寺事,则其属丞、正并可行之。翰林学士窦仪兼判太常寺事,仪又兼判大理寺事,并新例也。

太宗雍熙四年三月,诏:大理寺官本寺祗应公事者,自今月俸并给见钱。

淳化元年九月,诏:「大理寺详断、检法、法直官,自今十月一日及端午,并给时服。」

二年八月,诏:「大理寺自今点检公案内(楷)[揩]改字涉要害,实时闻奏。」

三年五月,诏:「大理寺依旧轮府史二人宿直,同判寺以上至法直官轮一人押宿。归司勒留官,亦准府史例。」

七月,诏大理寺职掌内日差二人于中书审刑院承案。

十月,诏:「大理寺断官有周亲已下服者,依令给假,积滞公案。自今如在家者,攒葬讫公参,


闻哀者给假三日,婚姻亦假三日。小可疾病不妨看案者,于所居发遣。」
五年四月,诏:「南曹会问选人犯过者,委大理寺疾速回报。」

至道三年十一月,大理寺请增置写宣黄吏十七人,从之。

真宗咸平二年六月,诏:「大理寺断官每二人连签,如失错,一等科罪。」

八月,诏大理寺详断官以八人为额。

五年四月,诏:「近日大理寺每有详议,连书奏上,不能执正,多所依违。自今并须尽公结奏。」

六月,诏:「大理寺权少卿、详断官自今不限在职月日,但本官及三年无遗阙,即引对转官。」

是月,以兵部尚书查陶为秘书少监、判大理寺,代朱搏。初,中书以搏议法不当,请用陶。真宗曰:「比闻陶亦深文。」宰相言:「熟习法令,如陶之比者甚鲜。」遂可之。

景德二年七月,诏大理寺应官员诸色人不得放入。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大理寺应御史台、开封府案牓速即断奏。以方春,虑淹系也。

八月,诏:「住给大理寺逐月充〔均〕定公用茶,自今逐月特给公用钱二百三十千。二百六十二千均定给本寺官吏,三千四百充公用钱。」俄又令:「于本寺阁住钱内,更支十千充公用。」

十月,诏定大理寺官食钱,判寺一人十五千,少卿一人十二千,断官八人十千,法直官二人六千。

三年四月,诏:「大理寺详断、检法官如供职年满,须替人到,即得出寺。」

五年九月,诏大理寺详断官每人差剩员一人当直。

天禧二年九月,诏:「大理寺自今后应系宣黄草检并元案及写录未成文字等,



或值至晚,纸数稍多,抄写未毕,只(今)[令]逐手分纳在本寺断官处收掌。须见文字道数足与不足,及点检得住滞未了文检,催促本寺手分疾速写录,无致稽迟。」
五年六月,诏定大理寺餐钱:月二百六十千,均给众官。其员缺在假者,留充公用。从本司之请也。

仁宗天圣七(月)[年]九月十九日,司封员外郎赵廓言:「臣尝判大理寺,每有急案,并众官看详,上书本断及连签官二员施行。 遽之际,颇虑漏落。它官既不书位,亦恐因循。欲望自今应集众官详断者,悉令著名。若刑名失错,一例勘罚。」从之。

嘉佑六年三月,诏:「大理寺命官有不当书罪而捃拾文致者,本处官吏并鞫罪以闻。」

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大理寺详断官再任五年,满日与理为两任。所有许再任三年,满日与□□年□□□□更不施行。《神宗正史 职官志》: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刑狱、断谳、推鞫之事。凡职务分左右: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隶:原作「者」,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而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特:原作「时」,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禀议者禀: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审」。。,请尚书省请尚书省:《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上刑部」。;即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上殿奏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刑部验实以闻刑部:《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御史」。。凡分案十有一,设吏六十有九。《哲


宗正史 职官志》分案十一,余同。
神宗熙宁五年五月十四日,大理寺(官)[言]:「旧条,详断官八员为定制,每二人连签同看详。如有失错,本断官与连签官一等科罪。勘会旧来定断公案,或不详审,及有积滞,盖是文案稍多,断官员少。今来新法试中八人,欲乞增置断官二员,以为定制。所(有)[贵]久远不致淹留差失。兼自来连签官虽有条约,并承例不同看详文案,只候本断官断,草检书字后,虽主判与审刑院改动刑名,以至奏上,更不经由连签官,深属不便。乞依条,详断官每二人同共看详,定断文案外,更于奏状上系衔,仍同点检。所贵二人协(立)[力],递相照管文字。」从之。

七年十一月四日,检正中书五房公事李承之言:「检会刑部大理寺断覆官元额十二员,熙宁五年增置二员,今又置习学公事九员。三、二年间,皆改京官。乞裁定诸司合置员数。」诏:「大理寺详断及习学官自今无过十四员,刑部详覆及习学官无过六员。额外人数满不补。」《职官志》云:七年,置详断官十四,详覆习学官六,与《实录》数目不同。今两存之。

元丰元年闰正月九日,诏:「大理寺自今奏举习学公事,并举曾试刑法、得循两资以上人。」

四月三日,诏大理寺行铨院案吏与增禄,仍行仓法。

八月二十五日,诏:「大理寺习学公事厅分半分文字,未满半年,勿令断入官赃案。候成考,委官审察,如任断官等,即保明,依正断官例,候有阙与


差。选人通理习学满二年以上,仍通计历任成四考,有举主二人,与依两任四考条转合入京朝官,并令别理资任。如未尝有历任考第,即候通理习学并详断等官共四年,亦准此。已系京朝官充习学者,并依详断等官理任条行之。」
十二月十八日,中书言:「奏诏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院刑狱皆本府公事,而三司诸寺监等凡有禁系,并送三院,系囚猥多,难以隔讯。又盛暑疾气熏染,多死亡。官司各执所见,吏属苦于谘禀,因缘留滞,动涉岁时,深为未便。参稽故事,宜属理官。今请复置大理狱,应三司及寺监等公事,除本司公人杖笞非追究者随处裁决,余并送大理狱结断。其应奏者并天下奏案,并令刑部审刑院详断。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专主推鞫;检法官二人。余悉罢。应合行事,委本寺详具以闻。」从之。以权知审刑院、尚书度支郎中崔台符为右谏议大夫、知大理卿事,屯田郎中、直史馆、权发遣江淮等路发运副使蹇周辅,太常博士、权判都水监杨汲为少卿。丞及检法官,令举官以闻。初,上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命台符等作大理寺,工万七千,十七日而成。作于元年十二月之戊辰,讫于二年正月之甲申。以楹计凡三百六十有三,度地于驰道之西。宋用臣经其制,秦士禹司其役,史臣李清臣为记。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官吏并公案等,并


归刑部。其当送大理狱结断事,自来年正月后,依十八日诏施行。」
二年正月九日,诏:「旧隶三司寺监承受断遣或送府司军巡院禁勘公事,非提点仓场司、四排岸司徒以上罪及合追究公事旧送三司者,并送大理寺。」从本寺请也。

十七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乞自今大理勘事内有情法不称者,许依三司条例断奏。事若重密,仍依审刑院、三司、开封府例,上殿奏裁。」从之。

十八日,诏大理寺:「日者修举坠典,厘正职业,俾治官府狱事。前代章程湮灭,岁久不可复知。今所图画,皆以义起。推论规模,不少宽假,必难称办。苟官吏各怀顾忌,于驱遣之际,或致逡巡,则稽留弊害,无易前者。本寺承事勘鞠,可且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断讫供:原作「从」,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并以上司具犯由申中书、枢密院、刑房,候置司及一年别取旨。」其后及一年,乃(役)[复]诏依开封府例,供报纠察司。《职官志》云:崔台符等言,寺囚待报者多,诏京师具狱有系囚者,断奏先下。

二十七日,诏大理少卿资任视三司判官,丞视转运判官,又诏大理寺置干当公事官二员,以大小使臣充。《职官志》云:崔台符言:「请增置主簿一员。」其年月检未见,今附此。

二月十五日,诏大理寺官属可依御史台例,禁出谒及见宾客。

十六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流以下罪,长贰亲录问决遣。其大辟罪,乞牒御史台,选差曾任亲民常差官一员审问,即特旨推


勘。罪至大辟或命官,即临时取旨差官。」诏大辟罪牒御史台差官,赴纠察司审覆,余如所请。后又诏报御史台差官,同纠察司就寺审覆。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月具见禁及已决罪人数,申中书省。

三月八日,诏:「大理寺长、贰、丞、簿家属既不在治所,如遇休暇,宜止各轮一员在寺,余归休沐,庶可经久,人无惮倦。」着为令。

九月十七日,诏:「翰林学士李清臣所撰《大理寺记》,凡朝廷修废官事之本末小大,无不该载。惟台符等首被选抡,考举坠典,能剸遣滞讼,狱无淹囚,独不得挂名其间,尚为阙漏,宜送清臣增入。」

三年正月七日,诏大理寺鞫罪人,依开封府例,报纠察司。后大理寺乞旬具徒以上事报纠察司,许之。开封府准此,仍照纠察司,如察访得虽非徒以上而出入不当,许索文案点检。

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大理寺左听已画旨公案,批送门下省。

五年正月十二日,诏自今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

四月七日,大理卿崔台符言本寺狱空,诏送史馆。台符减磨勘二年,少卿韩晋卿、杨汲一年。《职官志》云:其后狱屡空,令御史按实,降 奖谕焉。

五月一日,〔诏〕大理寺官差承务郎以上。如无,即差选人充正官,立行守试请受法。

七日,诏以朝奉郎莫君陈等九人为大理寺丞,宣德郎张仲颖等十二人为评事,朝奉郎程嗣先等四人为司直。先是,复置大理狱,有诏已差卿少,自余丞及检


法官,令举官以闻。至是始差官也。
七月三日,诏罢大理寺官赴中书省谳案。自今每岁一次,就本寺以见在案尽数断绝,上中书取旨。

二十一日,大理寺绝断公案官吏共赐四百千,次第均给之。

十月六日,诏:「大理寺狱空,吏人量与支赐。自今大理卿免假日入,止令治狱少卿、推丞更直。」

六年三月六日,尚书刑部〔言〕:「旧刑官、详断官分公案断讫,主判官论议改正注日,方过详议官复议。有差失问难,并于检尾批书,送断官具(讫)[记]改正,上注判官审定,然后判成录奏。自三司并归大理,断官为评事、司直,议官为丞,所断案草不由长贰,日者断案,类多差忒。欲乞分(平)[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司复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从之。

六月十三日,诏:「大理寺刑名疑虑及情法不称,奏裁公案,送定断官看详。如非疑虑,情法不称,并免收坐。」从本寺请也。

八月二十八日,尚书祠部言:「乞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杂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部、吏部同着为令。其后着令:司直、评事阙,选尚书及侍郎左选人;丞阙,止选尚书左选人,仍经任司直或评事,系亲民资任者。已上二件,其初改官应入知县人,亦选。正阙,选丞或司直、评事见系


通判以上资序者。以上所选,仍不限见任、授讫未赴。即曾失入徒以上罪已决或死罪,若私罪情重及赃罪,或停替后未成任,各毋得入选毋得:原阙,据《长编》卷三三八补。。
七年六月三日,御史蹇序辰言:「去年五月,举行大理寺长贰亲讯狱及十日虑囚格。闻长贰并不亲虑问,望更按实。」诏大理寺分析。

六日,御史刘拯乞大理寺、开封府左右厢、军巡抚院皆置门簿,凡追送人,具人数事目知在断放,并朱书结绝。从之。

八年六月十一日,尚书省言:「乞自今大理寺事干推断应奏及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刑部言:「刑司检法官覆州县官、小使臣等公罪杖以下,按申吏部大理寺注籍,则法官可以专于谳狱。」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日,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狱近勘断公事全少,其见管官属吏人狱级名额依旧,虚糜廪禄。欲左右两推并为一推,并减官吏冗员。」从之。

四月四日,诏:「大理寺左断刑架阁库专委主簿主管,其余台寺监有架阁处依此。」

十八日,诏:「大理寺除左断刑丞外,其余寺监簿并中书省差。」

五月十二日,诏:「大理寺公案日限,大事减十日,中事、小事各减五日。」

二年五月十六日,刑部言:「大理少卿杜纯请省断官,且仍旧额省评事二员,以十二员为额。」

三年五月二日,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狱并罢,请依三司旧例,于户部置推勘检法官,治在京官司应干钱谷公事。」从之。




六日,诏寺监省员,大理寺并置长贰。
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刑部言:「大理寺官,旧条惟曾任外处官失入徒以上已决或失入死罪,方不预选。新条又添入任大理官(又)[失]断徒以上三人或死罪一人,亦不在选限。窃以大理日断天下疑案,案牍既繁,不无错误。又况容有疑于轻重之间,若因问难改断,亦为差失,则人数太窄。窃虑精强谙习之人,偶以碍格,不得预选。欲乞于条内改三人作五人,改一人作二人。」从之。

五年八月十三日,大理寺言:「丞有阙,乞于司直内通行差权。」从之,仍于承务郎以上选差。

六年五月十二日,大理寺言:「断案若定夺事,卿、少卿、正应避者,免签书;若俱应避者,牒开封府。」并从之。

闰八月十五日,大理寺评事梁子奇言:「官员犯罪,应坐举者。乞今后会问到合断人,依旧取勘定断。又犯罪者与大理寺官曾荐举之人,乞本寺丞、司直、评事依元佑编 被差检法,有嫌听回避法,许自陈,别差官定断。」从之。

十二月三日,诏:「大理寺人吏并许依旧法断(法)案,次第推恩。」

绍圣元年七月九日,御史中丞黄履言:「大理天下之平,而断刑之官,选任尤重。先皇帝振修百度,初立选试之法,第一等取数常艰,最为精密。惟中等得入大理为断刑官,自是文士始有预试中选者。以故奏案之上,皆理官躬阅断案,多所雪活,舞文之吏,不能移夺。元佑中,以大理断刑官恩典常重,故责考


任举主,而增以尝历刑法官与县令优课为奏举法。其试入优等者,不得预焉。欲自今专用先朝选试之法,删去尝历刑法官、县令优课条。自非试预上选者,不得为断刑官。庶乎官得其人,而职事举矣。」监察御史郭知章亦乞用熙宁、元丰试法。诏令刑部、大理寺依元丰选试推恩法立条。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诏大理寺复置右治狱,仍具元丰旧例添置官属员数。

二十八日,诏大理寺复置右治狱官。内置司直一员,于左断刑部差部:疑误。,余依元丰年员数差置。

八月十三日,试大理卿路昌衡言:「欲令本寺丞据数员分左右推,有翻异即左移右推,右移左推,亦如开封府三院翻变公事改送别院。若再有翻异,即乞申朝廷差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推究,更不与开封府互勘。庶事得其实,可革互送挟雠之弊。应勘鞫公事,乞不许地分探报,适足生事。」从之。

三年六月一日,御史中丞黄履、监察御史蔡蹈言:「近诏以大理寺申请,自今御史台弹察诸司违法稽滞等人,候朝廷批降大理寺,从本寺牒元举发处,令责限取索,送寺书断。缘本台纲纪之地,岂可代有司区区应报 请应弹察诸司违慢等事,依元丰旧例,止从大理寺取索约法,官司各安分守。」从之。

十月十三日,大理寺权少卿李延宁言:「司直、评事乞复用元丰选差之法。」从之。

元符元年三月十九日,大理寺言:「乞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


公事,并依旨勘断,各不得奏请移送。」从之。
四月十四日,大理寺言:「应奏断公事,乞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从之。

徽宗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

五年六月七日,诏大理寺狱空,大理卿李孝称、大理少卿马防各特转一官。

大观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大理寺言:「见禁公事,并已勘断了当,即日狱空。」诏依崇宁五年六月三日例推恩,马防、崔直躬特与转行。

七月九日,臣僚言:「窃见大理寺决狱,以其职事所当为者较计积累,以为功劳。一岁之内,率当五六迁,人皆指目,谓之侥幸,诚不可以久行。宜参酌,裁为定制,须其任满,考校功实,量(嘉)[加]迁陟,庶合中道。」诏今后赐束帛或降 书奖谕。

政和二年七月四日,诏大理卿曹调提举南京鸿庆宫,少卿任良弼知密州。以言者论「比来大理任用非人,迎合曲法用情」故也。

八月二十九日,刑部侍郎马防等言:「熙宁有法官再任酬奖,至于许其三四者,岂非为官得其人 则正可久任,而赏或在所不吝。今虽有再任法,而(酌)[酬]奖与初任无异,而又奏举之制,以高其选,所愿留者,十无一二,而(承)[丞]、评事益难其人矣。欲乞申诏有司,讲明前后条制,刑部大理事候法官任满,共择其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增其酬奖,理为堂除。大约常留一半旧人,使后来者有所谘承。」诏依奏,仍许就任(阙)[关]升,理本资序。

三年十月二十一


日,尚书省言:「大理寺断洋州宗永案,元断该赦外杖六十,因问难改断处死,系评事刘元长。又断德州张道案,元断杖八十,因问难改断杖一百,系评事康公裕。」诏各降一官。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大理寺言:「乞今后本寺应抽差人吏在外,委提刑司下本处,限一日发遣。如敢以事占留,及违限不遣计程,从本寺具因依申尚书省,取旨施行。如已支破递马仓券前来,若在路托疾,令所在州县差人监押赴寺,仍不许他司截留抽差。若他司申请到(例)[例]特行截差指挥,亦乞从本寺执奏,却行拘栏,归寺祗应。」从之。

六月五日,大理寺奏:「乞应诸司库务缘公事合行追究之人,并许本寺直行勾追,本处限日下发遣。如官司辄敢容庇不发遣,并科杖一百,从本寺申尚书省取旨,先次勘断。庶几百司稍知刑狱官司有所畏。」诏依,所至官司辄敢不即发遣,以违制论。

五年四月三十日,大理卿侍其传言:「熙、丰间,本寺尝置习学公事四员。乞复置长、贰,立课桯,正、丞同指教。」从之。

宣和元年二月十一日,中书省言:「大理寺断配军聂青等九人逃走劫盗,徒罪不赦,因问难改断该全原,所断委是不当。」诏无断官,评事李平仲特降一官。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 五月二十二日 ,梁俊公事,大理寺引用条法不当,丞、评各降两官,长、贰各降一官。续奉指挥,连签丞、评各降一官。又九月十八日 ,董弼公事,


大理寺违慢长、贰、元断丞、评各罚铜十斤。昨来吏部为指挥内止及长、贰、丞、评,而不及正,于是大理正尉迟绍先者独不与降罚之坐,臣窃疑焉。在《刑统》名例,有四等坐罪之法,其说谓: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理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掌典。据此,则大理正又不应独免。又官制格目:评事、司直、检法详断,丞议,正审,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据此,则大理正又不应独免。第恐坐罪之法,前日 文偶失该载耳。其大理正尉迟绍先当时实与签书,伏望圣慈特降睿旨,依前降指挥,一例降一官、罚铜施行,庶尽法意,而于公议为允。」诏大理正尉迟绍先特降一官。
六年二月三日,大理寺言:「应今后断不隶寺监合行理纳官钱物之人,内都下人送诸厢,外路人送元来处监理。」从之。

七年四月七日,诏:「大理寺奉公不挠,狱无淹留。大理卿陈迪可视待制官,令中书省取索,量度轻重,特与推恩。」

十八日,诏:「大理寺官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见任人并罢。」以言者论「比岁选任非人,议法不中」,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文字,自今后依令送朝廷,守旧法施行,不得乞降特旨遣断。」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十八日,诏大理正并替成(次)资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大理断刑治狱少卿、寺正各〔减〕一员,断刑寺正六员减三员,治狱寺丞减二员,


断刑司直兼治狱司直,其寺簿并治狱司直并罢。吏人并三分减一。」
绍兴元年二月三日,诏:「大理评事赵公爟随逐行在,虽非试中刑法,缘本寺断刑官独有本人,候到任及一年,通历任成五考,有举官三员,从长贰保明,特与改合入官。」以寺官改法官,止系试刑法中等第二等,有不改官法,因本寺请,特有是命。

三月七日,诏:「评事阙,委本寺长贰依旧制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如应格人不足,即踏逐实谙练刑法人权充。」从刑部尚书胡直孺请也。

七月二十二日,大理寺言:「依已得指挥,道君太上皇帝本命令检举设狱,今乞从本寺就狱粮历内作料次,经粮审院批勘,下左藏库,每料支钱二十贯,收买设物使用。」从之。

闰四月二十六日,权刑部侍郎王衣言:「大理寺官属,其堂除选人任大理(寺)[司]直、评事,除试法官中等第二等下已有改官法外,余人未有立定改官之法。今乞堂除选(一)人任大理司直、评事,到寺供职二年,通理三考,有举改官人三员,与改合入官。」诏令吏部限三日立法,申尚书省。

八月十二日,诏大理正、断刑、治狱丞共七员窠阙,依旧堂除差人。先是,寺监丞及法寺官堂除差人,以吕颐浩言,依旧法,归吏部注拟,已而无应格之人。至是吏部建请:「大理正、丞资望甚高,异时除授郎官、卿少之选,欲望仍旧堂除。故有是诏。详见吏部。

九月二十六日,诏令


大理寺选差使臣一员,充监门官,具姓名申尚书省。仍令内侍省专差内侍官一员,常切在门检察。以本寺言:「本寺合差监门内侍官二员,专一在门守宿,检察出入。今止差到一员,又趁赴朝殿祗应及(专)[传]宣出入。自来备礼到寺,委是虚文。望于枢密院见管使臣内选差有行止谨愿官一员,充监门官,一年一替。」故有是命。
十月五日,诏:「大理寺使臣公吏,应官司及奉使官辄指差者,并从杖一百科罪。仍仰本寺执奏,更不发遣。」从本寺请也。

十一月十七日,大理寺言:「踏逐到承信郎冯熙积充监门官,与内侍官互轮当日宿直几察。乞于本寺赃罚钱内支钱七贯充茶汤钱外,每月别给食钱一十五贯,于本寺公吏请给历内批勘。」从之。

三年六月十八日,诏:「大理寺监门使臣与内侍官一员,并仰每日常切在门检察。遇夜,许分番宿直。其内侍官与免趁赴朝殿祗应及傅宣出入之类。」从大理请也。

七月九日,诏:「大理寺手分狱子,令本寺于外州军差拨,不得更于临安府抽差。其已差过本府手分狱子,候外州军差到日,对替发遣。」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见破狱子,每人特令户部每月各添支米六。」

十一月十五日,诏:「大理寺职级张昭亮、顾琦、使臣王庆并许依例,不妨参部注授差遣。」昭亮以成忠郎任大理寺左推职级,琦以保义郎任大理寺右推职级,庆以成忠郎为捉事使臣,共有陈乞故也。


四年正月八日,诏:「大理寺务要严密,虑有听探语言,漏泄狱情,其本寺许用元丰六年二月右治狱指挥,系公人漏泄狱情,杖一百。及许用大观开封府六曹通用 ,诸左右狱内祗应人谓狱子、行入、座婆、医人之类,但可传达漏泄者皆是。并三人为一保,如通言语漏泄者,情重者杖罪,五百里编管;徒罪配千里牢城,同保人失觉察,各杖八十勒停,永不收叙。即经停而别投名者,许人告条法。仍有告获似此之人,赏钱五十贯。」先因渡江散失,后省记到前项节文,经尚书左右司看详,以上件指挥无元降年月日,全文贴说不行,至是寺官有请,故有是命。其后视为虚文,无复畏惮。至五月二十九日,本寺措置,如请求行用、传达狱情申乞,又立一百贯,以赃罚钱先次充赏。亦从之。

四月十日,刑部言:「大理寺丞刘抡等状,『本寺丞、评事议断刑名有差失者,岁立比较法。去年责罚差失寺丞孙光庭降一官,评事张仲奭送远小监当。切详祖宗以来自有比较法,差失死罪,至满其数,乃该比较。仍须因朝廷问难改正者,方理为数。或因刑部改正,则以名件比折。及所差失死罪徒杖刑名,各以其数多少,递相比折以计,差失死罪,各有差等。及在赦降前者,不理为数。所有比较法:重者止于选人展年改官,京官不得当年对减磨勘,或断绝赏给。若一岁丞、评事差失死罪皆满其数,不以人数,尽行责罚;若皆


无差失,即尽无责罚。今来比较法不以(多)[其]数多寡、刑名轻重,又赦降前后,每岁须要丞、评事两员被罚,其罚又比旧日至重。若一岁皆无差失,而偶失出入笞杖刑者,依近法亦须责罚丞、评事两员。若皆失出入数多,亦止责罚丞、评事两员。以三岁论之,(承)[丞]三员尽当降官,评事八员,被罚者几半。况本寺职事繁重,使一岁所断,皆无分毫差失,止得减一年或半年磨勘。依今来比较法,则四岁之劳不足以赏一日之责,委于人情法意未尽。』都省送下刑部,本部看详,昨立到比较法,每岁具两员最多者取旨责罚,不以差失多寡为限。显与比较旧格法意不同,理合别行修立。」从之。
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刑部状:「看详先拟立到比较差失最多者,具官职姓名上省,取旨责罚等条法,缘所立条内别无立定每岁差失多寡,该比较之数明文。谓如评事八员为额,内七员别无差失不当,一员稍有差失,责罚亦不能逃。兼(等)[寺]丞四员,分议八员评事案状,即是寺丞所议,比之评事所断,案状倍多,其差失刑名,理宜分别立文。今欲拟立下条:诸大理寺丞、评事断议刑名,每岁于次年正月行下,取会差失名件比较。死罪二人,寺丞三人。或流徒罪六人,刺配同。寺丞八人。失出者二人当一人,以上执议不同建白者非建:原作「巡」,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改。。具官职、姓名上都省,取旨责罚。右入刑部。今系于本刑条内『比较』字下删去『最多者』字并注文,计一十


八字,却添入『死罪二人,寺丞三人。或流徒罪六人,刺配同。寺丞八人。失出者二人当一人,以上执议不同建白者非执、建:原作「干」、「巡」,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改。。』计三十九字,冲改元修不行。」诏从之。
十六日,大理卿元衮言左断刑等处乞破纸札,户部供在京元破纸数:池表纸九千七百九十八张,大表纸一万二千张,小纸一万三千五百张,黄纸五千四十九张。诏依东京所破纸数减半支给,仍令所属作两次申户部勘支。

七月六日,诏:「大理寺评事今后依格差试中刑法(等)[第]一等上人外,其第二等下人,令刑寺议,申朝廷除授。」旧法:差试中刑法(等)[第]二等上人充,第二等下人系刑寺选议保明,关吏部差注。近年少有试中及格之人,遂试中第三等以下人,亦蒙除授。故有是命。

八月十四日,诏:「大理寺左断刑人吏,依右治狱已得绍兴二年十月五日指挥施行,不许诸处指差。虽画降指挥,亦令执奏。」

十月二十一日,参知政事沈与求言:「亲兄薨求昨任湖州归安县主簿「薨」字疑误,「□求」应为沈与求兄之名。,为本州岛按发不合循旧例令乡书手家人当直等事「等事」下原衍一「等事」,据文义删。,送常州根勘,已结断讫。窃虑奏案上,臣忝执政,恐有司观望。望付刑寺,依公约法施行。」从之。

九月八日,诏:「大理寺推司如遇省台点检,若止系行遣稽违失错,别无取受情弊及出入人罪,所犯情轻,许与赎罚上簿。若杖以下罪,非情轻合行断决,依临安府例,将当行正领人断决外,其余连书人行下本寺,


依条施行。」从本寺请也。
十月五日,著作佐郎张九成言:「理官欲计若干人立为定数,凡天下狱案来上,序其先后,轮次看详。凡活几人,并减磨勘。」诏令刑部勘当,申尚书省。

七年五月五日,诏:「大理寺丞勘吏部人吏种永和等公事,行遣迂枉,故作(注)[住]滞,其当行官吏理合惩戒。少卿张汇、正赵公权各特罚铜十斤,丞林悫、都辖张昭亮各降一官,职级推司并令临安府从杖一百科断。」

十五日,诏刑寺:「今后应议刑不同,限次日禀白刑部。若所断未定,则刑部长贰限两日率法寺官赴堂禀决。」中书门下省勘会元丰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尚书省批下大理寺正杜纯奏:「(讫)[乞]今后本寺断狱,凡有可疑欲禀白者,先委所议及连签官,事大者众官断议官各述己见,共为一状,须要的确指定,不得疑设两端。然后自正以上,尽凿『欲从某议』,后不可从,即各注所见,从长定断。终不能同,先以众议纳刑部,约日禀白;(人)[仍]未可断,则纳尚书省,约日禀决。」十一月二十一日送刑部十一月:按前文言「十二月」,此处不当反为十一月,两处当有一误。,依所申施行。今来刑寺凡有疑案,情法未相当者,不曾遵依上项指挥,次第禀白与决,只行问难,遂致淹延刑禁,故有是命。

六月九日,中书门下省奏:「勘会大理寺狱空,已降诏奖谕。大理寺近缘住(满)[滞]公事,官吏降官罚铜,并与改正。」

八年四月二日,宰执进呈□□议郎周三畏阙处《要录》作「尚书比部员外郎」,按《职官分纪》卷一一,元丰改制后为正七品,则周三畏当为从七品右承议郎或正八品右奉议郎。、右宣教郎周聿除大理寺卿。上曰:「须仁恕老成者为之。宣、


政间,作此官者皆观望以成狱事,深可戒也。」
【宋会要】


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近 关报,大理寺丞叶庭珪除大理正。庭珪前日为丞,乃治狱之丞,今日为正,实断刑之正。断刑职事与治狱异,祖宗旧制,必以试中人为之。庭珪资历颇深,初无他过,徒以不闲三尺,于格有碍。」诏别与差遣。

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宰执进呈大理寺词诉公事,上曰:「此皆官吏 慢所致,可委长贰据所诉亲加审察。如非其人,可与沙汰。又闻狱吏多非旧人,只以诸州人吏充,逐时更替,漏泄狱情,极为不便。盖理寺非州县之比,尤在详察。可密令长贰措置,应人吏须久于执役,不得非时更替。」

十月十一日,宰执进呈刑部侍郎周三畏措置大理寺人吏抽差约束、增添请给等事,上因宣谕曰:「断刑评事,须是尽公,人命所系,岂可容心于其间 可令刑部长贰常切觉察闻奏。」

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右承议郎、行大理寺丞陈良(韩)[翰]候今任满日再任,从之,仍诏法寺断刑官自今愿再任者听。

二十年八月五日,诏:「大理寺刑狱所在,与景灵宫、太一宫相近,令临安府择空地移置,如法修盖。旧基拨入景灵宫。」监察御史汤允恭言:「今百司一新,独大理狱湫隘非便,望 有司量加修葺。」乃有是命。

九月一日,诏:「起造大理寺,可一就于所移地段内,量行盖造吏院。


自治狱都辖至推司家属,并令就院内居住,严其出入之禁。」从寺丞石邦哲请也。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内降手诏曰:「廷尉为天下平,而年来法寺惟事旬白,探大臣旨意,轻重其罪,致民无所措手足,玩文弄法,莫此为甚。比恐尚尔任情,(函)[亟]罢旧吏。所冀端方之士详核审复,一切以法而不以心,俾无 滥,副朕丁宁之谕。」二十六年十月二日,少卿杨揆请刊手诏,置于本寺,从之。

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执政进呈刘嵘、何泾、杨邦弼拟除大理寺官。上曰:「理寺都无出身官,正宜参用士人。」于是嵘除大理正,泾、邦弼除大理寺丞。

九月二十七日,上谕宰臣沈该等曰:「大理寺人命所系,近闻吏人多计嘱受赇,深为不便。旧来京师最是棘寺知法,不敢作过。不知今日请给比京师如何 若禄薄,须量增其数,然后可以责其守法。」盖缘重禄有犯,其罪不轻。该等奏:「今日吏禄比京师曾增添。」上曰:「不然。此间物贵,虽已增俸,未必足用。可更令有司相度量增。」已而户部言:「欲据见请十分为率,量增二分。」从之。

十月一日,大理少卿杨揆奏:「检准一司 ,诸刑名疑虑及情法不称并奏裁事,若重密,仍许上殿。乞自今后,遇本司有重密公事,许依前件条制,上殿陈奏。」从之。

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六曹寺监正名贴司、大理寺右治狱抽差正名贴司到寺,及补正并及七年,许比换副尉。其应攀引


六曹寺监批换去处依此。」先是及三年比换,至是以为太优,故改之。
十月四日,诏:「近累有官员雪诉冤抑,多是元系大理寺勘断。其本寺官观望挟情,已行罢黜,所有旧吏显有妨碍。将大理寺右治狱人吏当出职人日下解罢日:原作「目」,据《要录》卷一七八改。,与注授差遣。其已有差遣人,并限十日前去外州县待阙外,有原系大理寺右治狱人吏,已出职而在行在其它官司充役者准此。」从刑部侍郎徐林等请也。

二十九年四月六日,诏:「大理评事贾选等四人未更外任,并与补外。仍自今虽系试中,必须历任,方得除授。」从侍御史朱倬请也。

三十年四月十八日,诏:「大理寺般押推司请(授)[受]比承勘推司减三分之一,仍展二年,方补副尉。」少卿张运言:「本寺推司系承勘重密公事,所以优支请受,到寺三年,即补副尉。内有般押推司六名,止是抄写文字及赍已勘就案款呈押,难以一例。」故有是命。

二十四日,诏:「大理寺治狱合置检法使臣一员,许本寺踏逐外路州军曾充法司、出职补摄诸州助教名目人充。候到寺满二年,依推法司人吏体例,通理入仕迁补以来至年劳补摄助教及八年以上,与补进武副尉酬赏。」从少卿张运之请也。

五月一日,诏:「刑部进拟案并大理寺右治狱法司(守)[手]分今后遇阙,许刑部并六曹寺监正贴司以上,并大理寺左断刑法司本司贴司以上,各令所属保明无过犯守行止之人,并依三


衙人吏条法,春秋附试。候试到合格人姓名,关送所属收补。内进拟案主事遇阙,将本案试到人依名次递迁。」先是,刑寺胥吏有阙,例是长贰临期差官,量试收补,或抽差填阙。至是臣僚有请,从之。
七月十一日,诏:「大理寺官拘催赃罚钱,比附诸州知通拘收无额钱例例:原阙,据《要录》卷一八五补。,每年催到一万贯以上,少卿减一年磨勘,至四年止。干预管库文簿官减半年磨勘,至二年止。不及一万贯,更不推赏。日后措置拘收,并拨纳激赏库,别项桩管。」先是大理寺赃罚钱准绍兴六年指挥,令每旬赴左藏库送纳,而积年所入无几,率皆失陷。大理少卿张运到任,不〔及〕半年间,拘催赃罚钱二十万缗,于是少卿减四年磨勘,干预管库文簿官减二年磨勘,非首尾干预官以钱数纽计推赏,因有是命。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十一月二十四日,诏大理寺职掌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位也。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大理寺系刑狱之地,可依今来所置员数。」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大理寺状:「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左断刑见管人吏:胥长一名,胥史三人,胥佐二十人,贴书六人,楷书一十三人。今乞减胥佐三人,贴书二人,楷书二人,已上共减七人。右治狱见管吏额:前司胥史一名,胥佐并正贴书共十六名。今减胥佐二人,贴书一名。左右推胥史二人,并胥佐、贴书共十八人。今减


贴书二人。已上共减五人。乞候有阙日,依名次补填。」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二月八日,臣僚上言:「廷尉,天下之平,国朝以来,知审刑院、判大理寺各以儒臣为之,所以重其选。逮熙宁中,始定刑法六场格式,仍许进士就试。元丰官制行,而大理之官备,自非更历州县,谙练人情,洞晓法意者,未易居此。窃见方今大理之官,初官试中刑法,多除评事,自评事改秩,即除寺丞,继而迁正,迁郎,虽卿少,亦可以循次而进。问以法意,揆以民事,或未两尽。由是推之,虽试中刑法,必待历任,然后除评事,自评事改秩,再历外任,然后除丞,方为允当。望诏大臣参酌,立为成法,使才格相当,便于除授,庶几隶棘寺者,法意、人情无不通贯,天下之狱举得其平矣。」从之。

闰十一月九日,诏大理评事八员为额八:原作「八八」,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删。。先是,大理评事巩衍等言:「伏见评事之职,检断天下狱案,并系躬自节案,亲书断语,最为劳苦,与其它差遣不同。旧额评事十四员,后来节次减作五员;断刑寺丞旧额六员,又减作两员。虽各竭力尽心,昼夜看详书断,实以官数累减,奏案益多,检断不办。今来冬至诏书之后,在寺合断案状二百余道,切虑有稽违之限。乞行量复员数。」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二日,大理寺申:「今年郊祀大礼,依条合于受誓戒前一月,除假故,减元限之半起首,排日断绝。本寺已申降指挥,将合趁办狱案


于今年十一月内尽行断决了当。今来郊祀大礼,用献岁上辛。缘受誓戒日分在近,兼见在刑寺公案已入住断条限,即难以再行排日断绝。今欲将应见在寺并已断上朝省未得指挥狱案住断。候赦,依条限定断施行。」从之。
干道元年五月二十四日,诏:「法令禁奸,理宜画一。比年以来,旁缘出入,引例为弊,殊失刑政之中。应今后犯罪者,有司并据情理,直引条法定断,更不奏裁。内刑名有疑,令刑部、大理寺看详,指定闻奏,永为常法。仍行下诸路,遵守施行。其刑部、大理寺引见用例册令封 架阁,更不引用。仰刑部遍牒诸州,大字出榜晓谕。」

二年六月十六日,臣僚上言:「近日臣僚奏请,『近年所用法吏,多是一时偶中科目,于法意初非明习,于人情又不通晓。欲乞遇评事有阙,许刑部长贰将铨试断案曾中高等,或曾任外任检法官、州郡刑狱官,申朝廷通行除授。』五月十一日,奉旨依。臣仰惟祖宗立法,垂之万世,试中刑法人方许踏逐入寺,所以公天下之选。以故大理寺左断刑官虽有员阙,不曾试中刑法之人,终莫得而觊也。今若将曾任州郡刑狱官便许申朝廷除授,臣见怙权者或以势得,高资者或以货取,私昵亲党,容受请求,纷纷籍籍,莫之能遏,甚非祖宗立法之意。」诏五月十一日所降指挥更不施行。

十九日,诏刑部、大理寺:「应有州军按发命官,不曾经所司推勘体究之人,亦


依监司所按命官事体,并免约法施行。」
十一月十四日,诏:「大理寺治狱贴书充推司一年,通理正贴书年月日共七年比换。断刑胥长满一年八个月,通入仕及二十五年,许依条解发,更不用下名约理。」从少卿刘敏求请也。

十二月二日,诏大理寺:「今后狱案到寺,满一百五十张为大案,一百五十张以下为中案,不满二十张为小案。断议限并依绍兴三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指挥三:原作「二」,据本书职官二四之三○改。,(主)[立]定日限。内外路并右治狱,大案断议限三十日,中案断议限二十二日,小案断议限七日。临安府大案断议限二十五日,中案断议限十二日,小案断议限七日。」以刑部状:「都省白札子,理会断案日限等,送部看详,申尚书省。本部下大理寺看详,据本寺专法,一、寺正领评事、司直为详断司,少卿领寺丞为详议司,卿总之。一、诸路奏到狱案,满二百张以上为大案,断限三十日;二百张以下为中案,断限二十日,议司各减半;不满十张为小案,断限七日,议司三日。并开封府、御史台申奏案状,如系大案,断限二十日,议司减半;如系中案断,限十日「如系中案断限」:原作「如议中断案限」,据上文改。,议司五日;若小案,断限七日,议司三日。如断上刑部等处再退下,各减元限之半。绍兴三十年十月四日,尚书省札子:临安府案状,权依开封府日限施行。奉圣旨依。绍兴八年五月二日都省札子:大理寺狱案二百张以上为大案,限四十五日;二百张以下为中案,限三十日;


不满十张为小案,限十日。欲大案权减十日,并中案权减五日外,其余日限并减三分之一。绍兴三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刑部状,欲将大理寺大案更权减五日,中案各权减三日。奉圣旨依。干道二年五月十一日 二:原作「三」,据下文改。:刑部侍郎方滋札子,大理寺左断刑丞受狱案,检准程限尚宽。今欲拟定下项:外路及右治狱大案,元限三十日,今减作二十日,二百张以上;中案,元限二十二日,今减作十四日,二百张以下;小案,元限七日,今减作三日,十张以下。临安府大案,元限二十五日,今减作十六日,二百张以上;中案,元限十二日,今减作八日,二百张以下;小案,元限十日,今减作三日,十张以上。奉圣旨依。寺官参详白札子陈请事理,契勘本寺专发诸路奏到狱案,满二百张以上为大案,断议限四十五日;二百张以下为中案,断议限三十日;不满十张为(十)[小]案,断议限十日。临安府、御史台申奏案状,大案断议限三十日,中案断议限十五日,小案断议限十日。续承绍兴八年五月二日并绍兴三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干道二年五月十一日指挥,节次裁减外,见今外路及右治狱大案断议限二十日,中案断议限十四日,小案断议限三日。临安府大案断议限十六日,中案断议限八日,小案断议限三日。缘本寺承受诸路并临安府右治狱申奏到案状,并系断议官躬亲书断,若依干道二年五月十一日指挥,

所减日限,委是(大)[太]窄,切虑趁办不前,却致迟延。今看详,欲依白札子所乞事理。」故有是命。
三年二月四日,大理寺卿陈弥作言:「臣供职之日,临安府厢界解到犯私盐二十斤,次日推司解到欠粮纲钱人,五日一限,并无送纳。又解到殿前司军人争 公事,臣为之惊骇。夫天子之狱,尊严如天,乃今使投牒押到,有同县道,亏损国威,莫此为甚。欲乞日后有涉情理巨蠹及经州县推勘翻异者,方许取旨送下,其余并照祖宗条法施行。」上曰:「极好。军人相争送寺,此是杨存中私意。必是当时军人犯罪,临安府不得理者,遂为此例。今除去甚善。」上云:「天狱须是严肃,卿所奏颇得体,可依所奏。」

十七日,陈弥作言:「检准本寺 ,诸流以下罪刑名,疑虑及情法不称,并奏裁。事若重密,仍许上殿。本寺虽已准前件指挥,自来例须申省,乞行敷奏,恐致稽缓。欲望遇有重密公事,许依本寺专法,径乞上殿,免致缓不及事。」从之。

四年五月二日,大理少卿周自强言:「右治狱有都辖一名,通管两推,元系本寺踏逐指差。今来都辖胥介年满,见行发遣赴部。照对本寺两推共管推司八名,专行推鞫,又有职级二名,专一总辖。所有都辖一名,委实无用,欲行减罢。」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八日,刑部看详臣僚所乞:「自今后如监司郡守委官体究公事,如申勘到案状到寺,若见得体究不实,即(今)[令]刑寺将元体究官于案后收


坐施行。如得允当,即乞行下刑寺,遵守施行。」从之。
四月二十七日,诏大理寺复置主簿一员,以起居舍人胡元质请也。

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考功员外郎兼权大理少卿韩彦古言:「本寺专法:推吏被差到寺三年,通入仕及八年,不曾犯赃私罪及无出入人罪,与补进武副尉进武:原作「武进」,据《宋史》卷一六九《职官志》九乙。。如推鞫惯熟,谨畏得力,许选留再一任三年,与减六(半)[年]磨勘。及有官人,即理合入资任。窃详立法之意,欲令胥吏希觊酬赏,人知顾藉。今来损减酬赏,并三年一替,不许再留,不惟有失祖宗立法之意,深恐天狱推吏更易频并,不知事体,愈无顾藉。与其损赏,不若严罚。今后大理寺推吏酬赏理任,欲乞并依祖宗旧法。如于狱事受财,不以赦降原减。自首官当及不得用已断罪名并计此句疑有误。。如犯枉法,仍籍没家财。并乞立为本寺专法,庶几狱吏祗肃,民以不冤。」从之。

同日,韩彦古言:「大理寺捉事使臣下家人院长,多是违法存留负犯之人,并出榜放散外,乞依旧来画降指挥,下临安府,每季轮差使臣一员,赴寺祗应。所贵缓急不致阙误。」从之。

七年二月三日,诏:「今后大理寺将应承受到断案(降)[除]旬休外,余并不理假故,通作元限行遣。仍令 令所修立成法。」

三月七日,诏令刑部将右治狱、临安府比元立案限并减半。刑部侍郎王柜等札子:「契勘大理寺案限,右治狱大案一百五十张以上,三十日;中案一百五十张以下,二


十二日;小案二十张以下,七日。临安府案限依开封府法,大案二十五日,中案十二日,小案七日。近者准刑部间或批下急限约法,或三两日,或半月,或只今临安府案又作急限案。实缘刑部案状下寺,在路已经隔半日,及付当断评事看阅一两遍,方见犯情节,付楷书节草,再纳评事,评事草出刑名,铺引条贯,却纳寺丞、正、卿、少逐处,次第往回批难,议定刑名,却再付楷书誊录净本节案法状申部。缘有节次经由,自非数日不能了办。如系大案,纸数、项目既多,又非中案之比,大则事干性命,小则刑名差(玄)[互],利害非轻。今来右治狱、临安府案不敢依元限,欲□于元来案限减三分之一。如此,已是紧促。□乞将省部约法除事干急速,不可稽留者取朝廷指挥外,其余急约法、急看详,乞量宽日限,庶几日力不至太促,得以详细,免致差误。」故有是命。
四月七日,诏:「今后诸处有合送大理寺公事,并申取朝廷指挥。其本寺见勘公事内有不应送寺者,并移送临安府。」大理少卿崔绂札子:「契勘大理寺右治狱合专一承受内降朝旨重密公事,及推究六曹寺监所辖库务,及内外诸司侵欺盗用官物,及民间有冤抑事,诉申朝廷,许送本寺推治外,其余不应前项条法,并乞免行送寺,庶几囹圄肃清,事体严重。」故有是命。

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左谏议大夫姚宪言:「伏以大理号为天狱,虽隶于刑部,昨绍


兴二十七年,因臣僚有请,乞刑部月轮长贰一员,赴大理寺录囚徒。后来 令所看详,只今取(嗉)[索]公案点检。臣以谓凡具狱来上,刑部长贰但视其长案而已,不曾亲临虑问,亦何繇知其委有冤滥,狱囚果有冤抑,亦何繇而伸诉 是审问一节,徒为文具。欲望特降指挥,凡大理寺禁囚,每月令刑部长贰一员下寺,亲录囚徒。」诏令刑部长贰、郎官并监察御史每月通轮一员,分作两日,往大理寺、临安府亲录囚徒,仍具名件闻奏。
六月三日,臣僚札子言:「廷尉乃天下持平之府也,议法定令,莫不由之。苟有缺失,则奸吏得以舞文矣。今内外有司、州郡各有专降条法,虽绍兴二十三年间曾经取会,因循磨灭散失,见存无几。况取会之后,经隔二十余年,逐处又有冲改续降不一,自今遇有狱事,施行取会,或为讹隐,文移往覆,动涉旬月,不无稽弊。乞令刑部遍下诸路,责令近日编类申发,不许仍前灭裂。候到,于刑部、大理寺各存一本,以备拟断。」从之。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元年六月四日,臣僚言:「在法:鞫狱录问检法而与罪人若干系人有亲嫌应避者,自陈改差。崇宁二年,大理寺申请,除有服亲及曾经荐举,或有雠怨者许避外,余更不避,非所以别嫌远疑。欲将上项申请指挥更不施行。」从之。

十二月二日,诏:「大理寺捉事两使臣下,量各存留守阙捉事人五人,准备追捕使唤。遇捉事人有阙,依名次填补入额。」


从本寺请也。
三年五月七日,大理正李端友言:「本寺左断刑人吏未有禁入酒肆之文,乞依右治狱禁止。」诏令 令所立法。

十一月八日,刑部言:「乞自今大理寺丞、评事等断议刑名,遇有差失,令本部置簿籍定,每岁正月比较,开具职位、姓名上都省取旨责罚。如无差失,依条推赏。若该责罚,其当年减年磨勘更不推赏。」从之。

五年十一月九日,诏:「自今军民相争公事,除殿前马步军司依已降旨送大理寺外,其余诸司并将兵并令临安府理断。」十年三月,复诏:「步军司宣 与百姓相争,更不送大理寺,令临安府依条理断。」

六年四月九日,诏:「般押诸司改充承勘推司,并依分踏逐,即不得用职级以下亲戚充应。内贴书三名,依旧存留,更不裁减。推司各人月添料钱三贯,米一石。」大理卿贾选言:「本寺推司一十二名,内占四名,充般押推司。其承勘推司两推各止四名,趁办不及。乞将般押推司四名依旧改作承勘推司,所有见役般押推司听其终满,不许更行差人。又前司人吏系胥史一名,胥佐六名,贴书四名,守阙贴书四名,次第试补至胥史年满,补授出职。绍兴二十六年指挥,将正贴书一名,无请给守阙贴书四名减罢,合以胥史一名,胥佐六名,贴书三名为额。目今止有胥史一名,胥佐三名,见阙胥佐三名,正贴书三名。缘无正贴书试胥佐,又无守阙人试正贴书,止系逐急差人承权。将


来胥佐递趱为胥史,年满出职之后,既无胥史系书点检,又无正名胥佐掌行文案,若一切差人承权,难以倚伏。乞于胥佐六名内减二名,正贴书三名内减一名,共减有请给胥佐、贴书三名。却置无请给守阙贴书二名,遇胥史阙,胥佐试补;胥佐阙,正贴书试补;正贴书阙,守阙贴书试补。又推狱皆行重禄法,而月给止一十一贯五百文,米六,春冬并无绵绢。今乞月添钱四贯,米四,春冬衣绢二(胥)[疋]、绵五两。」故有是命。
九年二月十五日,大理卿潘谨珪言:「本寺胥佐阙,则贴司试补;职级阙,则胥佐试补。近年多缘请托,徒有引试之名,曾无较艺之实。乞(今)[令]本寺合就试补之人,每岁附类试所收试,出题考校,将合格姓名关报本寺,遇有阙日,依取中名次迁补。」诏依见行条试补,严加几察,务革前弊。既而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令所删定(宏)[官]程宏图言:「刑部大理寺胥史,比来初无就试人,只自私名入役,及别司抽差,递趱以至出职,未尝晓法,而部中进拟案(入)[人]吏多于寺中抽差。乞应刑部、大理寺在役与投名人吏而遇铨试,并令附试刑法,取合格者,与超一等迁补,以劝习法。仍乞禁止刑部不得于大理寺抽差人吏行案。」上曰:「诸司人吏皆试,大理寺如何不试 可令刑部看详措置。」

十二月十三日,诏吏部将承节郎杜文俊实历月日内与展二年磨勘,更有似此之人依此。自今大理寺差到


推司、法司胥佐满三年,无格内过犯,通入仕须实及六年,与补守阙进武副尉。以中书、门下省言:「《政和都官格》:大理寺右治狱推司、法司胥佐并为内外差到有出职人吏充者,满三年不曾犯私罪情重及赃罪,无失出入徒以上罪,通元差处入仕未及八年,补守阙进武副尉;及八年,补进武副尉。今来吏部奏钞承节郎杜文俊磨勘事,照得杜文俊初补及借称元系排岸司私名习学,于绍兴二十六年九月内,大理寺抽差充本寺贴书。后及一年,差充推司,满三年,通入仕实及四年。今来引用本寺推司法,满三年,通入仕未及八年,补守阙(武进)[进武]副尉,实为侥幸,难以便行磨勘。」故有是命。
十年五月十九日,诏自今评事差除,并依旧法。先是,刑部尚书谢廓然言:「欲自今试中大法人,先令经诸路宪司检法官,然后授以评事。」上曰:「试法人便除评事,太为侥冒。」从之。已而大理少卿吴宗旦等言:「久阙评事两员,缘朝廷既按资格,又选才望,难乎其人。今有儒林郎、南安军教授钱宇,以进士擢第,又应刑法,已应资格。虽未作检法,缘上件指挥乃是近日臣僚建请,即非旧制。」上曰:「旧法如何 」王淮等对曰:「旧法:试中刑法人未经外任,不得除大理评事。改除再历外任,方得除授。」遂除宇评事。

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大理寺丞沈枢言:「今日省、台、寺、监百司局务各有专法,昨因绍兴十九年臣僚申请,委刑部关会行在,应于官司前后被受立到专法,抄录全文,编类成册,付之法寺,以


凭(尊)[遵]用。自此至今,几四十年,岁月寖久,湮没无传。本寺凡遇各司公吏等人有犯罪戾,不过取会各司有无专一断罪条法,类多隐匿,淹延不报,致使有罪或得漏网。乞下刑部关会省、台、寺、监诸百官司抄录各(法)[司]专法,委官对读,取无隐漏,申纳刑部,付下大理寺左断刑,庶几凡遇送下勘到各司公事,便可据法检断。」从之。
九月四日,诏大理寺左断刑减胥佐一人,楷书三人,私名二人;右治狱减贴书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 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月二日,臣僚言:「伏 淳熙五年指挥,凡军民因争致讼,径送大理寺者。每见军民 讼,率因醉酒或赌博聚戏,至厢巡收领,即解棘寺,有司略加对证,曲直便可立判。所谓齐民者随所抵罪,受杖而去。若军人,则多有名目。在法:下班祗(罪)[候]以上犯罪,不论轻重,必具案闻奏,遂致拘系动辄踰月,方得结绝。比之百姓实时释放,似于人情为甚偏。乞今后每遇厢解公事,有官资军人所犯杖一百以下罪,止令大理寺具事因申枢密院,径行决遣。若徒罪以上,方许依条奏案。」从之。

十二月三日,诏:「今后得旨推勘公事,内有干连人,合先摘断,仰逐旋申取朝廷指挥。」

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朝散郎、守大理少卿王渥言:「乞将治狱法司手分许从本寺久来专法,于内外诸处踏逐(暗)[谙]晓刑法人充应,理赏施行。」从之。

四月二十五日,臣僚言:「祖宗成


法,大理寺右治狱专一承受内降朝旨重密公事。近日六曹寺监事无巨细,杂然送寺,多不取旨。起于干道七年五月曾怀札子称:『六曹所行文字,最关利害,其间有情弊,合行根究事件,若候申取朝廷指挥,窃虑事致彰露,犯人东西。乞先次送大理寺,申朝廷照会。』自此百司主以婚田末事主:疑误。,驱磨细务,数十为(郡)[ ],关留旬日,更不取旨。乞今后令百司遵用祖宗成法,六曹所行有关利害犯人,且送州县寄禁,候得旨续取上。」从之。
十六年三月四日,诏:「廷尉天下之平,日来官吏出入无时,宾客日有请嘱,泄漏之弊,无以隔绝。日后不得接见宾客,虽假日亦不得出谒。如有堂白公事,止申朝廷。司直、寺簿亦令就寺居止。」十月五日,诏大理寺官许休日出谒。

十二月三日,监察御史林文中言:「干道七年四月,圣旨指挥:『今后诸处有合送大理寺公事,并取朝旨指挥。』及淳熙十四年四月臣僚札子:『婚田末事,驱磨细务,不当渎扰天狱。其六曹所行有关利害,欲令取旨送寺。』其说未为不当。然去年有南药局库子张谨偷盗本局汤药,太府寺牒解临安府究治,府司检准《在京通用令》,诸官司事应推断者送大理寺,或于官物有犯者准此,遂将张瑾押还。近时六曹寺监库务情弊稍多,所辖之官重于取旨,欲送大理寺,则碍指挥而不敢;欲送临安府及两属县,则执《通用令》而不受。臣以谓:六曹寺监所辖如



有情弊,各禀白其长贰,酌量事理轻重。其轻者姑送府县,其稍重者径送大理寺,其最重者取旨送寺,重作施行,庶几百司知惧,奸弊戢此句疑脱一字。。」诏遵依干道七年四月七日指挥,其情理轻者送临安府并两属县施行。
绍熙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书舍人倪思等言:「臣僚奏,凡今天下之狱谳决论,竟至大理寺而止,宜于除用之制小有更易。谓如评事八员,其四员既用试中刑法人,则其四员宜择用改官历知县一任、有政绩人。又臣僚奏,大理寺官宜参用儒者。所差评事八员,内以四员选有出身、曾任检法、满三考、有举主、无过犯人,其四员仍旧差试中刑法人。并须实历评事两任,断狱委无失错,然后序迁。丞正奉旨,(今)[令]后省都司同共看详。臣等窃见四方狱案来上,聚于棘寺甚多。若止用四员试刑法评事拟断,却虑力有不给。照得寺官内有司直、主簿各一员,皆无职事,而断绝例亦推赏。今欲依旧存试刑法评事八员外,其司直、主簿自今后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各以兼评事系(御)[衔],将见今评事八人已拟断文字分作两厅,与之点检。如所见无疑,则于拟案内同(御)[衔]具申;所属或有情谊未安,则许述所见,与长贰商量,庶得情法两尽。至若迁转太速,今欲非曾任司法若检法官、成资任人,虽曾试中刑法,未得除授评事。其已为评事者,改官后必有四考,在内方许迁丞,在外方许授通判。如此则资


历稍深,不致大段超躐。」从之。
二年正月九日,臣僚〔言〕:「大理寺簿及司直既已令兼评事,参访公案,欲乞今后除授大理寺簿,须有出身、曾作知县之人;所有司直,亦必有出身、曾作县令,或司法、检法及狱官一任,或试断案魁而经任人,或通差改官已作邑人,庶几事体相称,不失更法之意。」从之。

九月二十三日,宰执进呈大理寺见阙长贰,留正奏:「断刑卿少,极难得人。欲令侍从各荐举一二人。」上曰:「他辈号为晓法,反有失错。大抵用刑须要原情,情通法亦通。法家多拘,更采公论择人极是。」诏:「大理寺左断刑见阙长贰,缘系掌断诸路狱案去处,事务繁重,不可时暂阙官。令侍从于曾任卿、监、郎官内选差可为断刑长贰一二人,限两日闻奏。」

十月十六日,诏:「大理寺长贰遵依已降指挥,申严禁止官属非旬休日不得出谒。其外人无故辄入,依法施行。委御史台常切觉察。」以监察御史何异论奏,故有是命。光宗绍熙五年七月十日,诏:「大理寺官遇有奉使职事,许令出入。」以大理少卿郑湜言:「被旨充登宝位报金国使,合赴都亭择闲习仪范等事」,故有是命。

闰十月二十二日,诏:「大理寺推司抽差到寺,不以在寺曾无推勘或贴勘看定公事,并展作到寺五年推赏。法司同。其再任人,与依旧法。」旧法:大理寺右治狱推司于内外抽差到寺,满三年,不曾犯私罪情重及赃罪,无出入人徒以上罪,通入仕八年,补进武副尉;未及八年,通入仕


须及六年,补守阙进武副尉。以臣僚有请:「近日狱事稀少,若与旧法一概推赏,委是太滥。」下刑部看详,已得允当,故有是命。
宁宗庆元元年十二月四日,诏:「大理评事举主改官,自依旧制。绍熙三年马大同奏请指挥内,刑部长贰通举在外狱官一节,更不施行。」

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大理寺左断刑,天下奏案之所聚,人命死生,刑名出入,皆于此决。一失其平,是非讹舛,生死倒置,冤滥可胜言哉!窃见州郡勘鞫大辟公事,除正犯人外,知证干连者又不知几人。自初勘以至圆结,有经涉一二年者。比至奏案到寺,定断行下,又须数月。若系川、广,即往反动涉年岁。每勘一大辟公事,自始至末,不下二三年,方得断遣。今闻大理寺遇有发下狱案,数目壅并,详断不及。吏辈虑恐省部催促问难,多是搜寻些少不圆情节,申乞取会,便将名件销豁,作已结绝之类。殊不知一经取会,远地往反又是一二年,是致州郡刑狱多有淹延,盛夏隆冬,饥寒疾疫,囚系者(瘦)[瘐]死,监留者失业,召民怨而伤和气,莫此为甚。窃见法寺断狱自有条限明降指挥,今后大理寺遇有承受到狱案,须管照应条限定断。若大情未圆,亦须指定申部,委自郎官躬亲审究得委碍大情,即立限取会。若(正)[止]系小节不圆,于大情别无相妨,即下本寺,限在三日内定断回报。其未圆小节,从本寺一面取会,续次行遣外,有本寺断上刑


部狱案,其间有问难不完情节,合退下寺,重别看详者,并限一日回申。仍委御史台不测取索本寺文簿点检,若所断狱案出违条限,及不应取会,而辄以小节不圆申乞照会者,并将当行人吏重断。甚者降名停勒,随所犯轻重,勘酌施行。」从之。
四年十月三日,大理司直富管言:「大理寺狱案,乞今后从本寺于逐季仲月定日断绝。」从之。初,管有请,下刑寺看详云:「每岁分上、下半年两次断绝狱案,并吏部旧来系春秋两试锁院前,本寺定日断绝,岁计四次。后因吏部不曾秋试,本寺亦不曾断绝。目今每岁只系三次。今管奏请于逐季仲月立为断绝之制,即系每岁仍旧四次断决,委得允当。」故从其请。

五年五月六日,诏:「大理评事改官人愿作邑者,与堂除知县。如改官后已满考、愿再留者,虽至寺丞、正,亦须满考后方许授添差通判。若改官未及考、不曾任知县,已任通判人,须再历差遣两考。及丞、正已任知县或通判人,方许差州郡。」以臣僚言:「乞评事改官之后,必使亲民,更迭注授知县一次。」故有是命。

嘉泰三年五月二日,臣僚言:「国家文武二科之外,曰制科,曰宏词,曰教官,应者不常,间亦阙而不取。至若科目,有可为速化之资,争趋竞进,初不深责其实,已而倏入(函)[亟]去。又若甚略其用,而未免于取以空名者,今之试刑法是也。左右平之置,自汉以来号为紧官,所以议狱而详刑,责任至不轻


也。以是待文学、法理之士而精其选焉。今而岁必有试,虽立为通粗否之五等,以定考校,而通多粗少者取之,粗多否多者亦取之,焉在其为选之精也 既而入寺,一阅狱案,茫如烟海,始(徒)[从]寺官之先进者而问津焉。迨其习熟,汲汲外补,视棘寺如传舍,以法律为假涂,今日易秩,则明日请邑以行矣。旧制:任是官者率六七年,官宿其业,则知所尽心矣。欲乞将试中刑法人入为评事,已用举主改秩,必实历二考,方许注县。及作县,满三考,又入为评事。更出迭入,略亦相当。评事之员不至取具临时,在位者亦安于所职,而无苟且之心。循名责实,不为无补。」从之。
七月五日,大理卿周珌言:「右治狱专以鞫治不法为职,左右两狱所管推级十有四名,专一承勘朝廷送下重密公事,全藉谙练谨信、可以倚仗之人,庶免交通漏泄之弊。在职五年或八年,则计其岁月推赏,小者副尉,大则补官。立法之意,盖以责之者重,故待之者优,是岂可以轻付不根之人,以为侥幸之地哉 旧法:皆内外官司踏逐曾经推勘之人,指名抽差。比年以来,妄意希赏之人宛转营求,其间多是平时奔走使令之人,又有曾经罪罢,亦复窜身其中,其于推鞫,全不谙习,遇有公事,束手无能,仰成他人,侥幸岁满,推赏而去,此何理哉!欲今后推司有阙,从本寺踏逐外路州军吏人年四十以上、谙晓推勘、无过犯之人,从本州岛及提刑司次第保明,解发前来执役。其行在百司胥佐以上、年及四十、曾经被差推勘


公事、无过犯人勘下原衍一「勘」字,据文义删。,亦许踏逐指差外,其余并不许抽差。庶几少革前弊,不至虚费禄赏,以养无用之人。其有一界五年内不曾承过公事五件以上,界满更不推赏。」从之。既而户部侍郎兼同详定 令官李 言:「治狱推史,旧法三年无过,与补副尉。绍熙间展作五年,续又要每名承过公事五件,方得推赏。缘棘寺有管推司一十二名,似此,则棘寺五年之内共有公事六十件,方将应格。比年以来,刑清讼简,公事稀少,吏辈为见难该推赏,往往多以私计不便陈乞回州,更换不一,(过)[遇]被抽差,又多避免。窃虑因此阙误,有所未便。昨尝据左右推司楼栱民等陈乞,于五年上更添一二年,通作六年或七年为满,不拘公事件数推赏,使人有所希慕出职,不至徒劳而无成也。乞特从所乞施行。」诏:「今后推司到寺曾作六年,理为界满。不拘承过公事件数,照应旧法推赏。内有在寺满五年,如本名下断过公事五件,即照绍熙五年十一月已降指挥推赏施行。」
八月十四日,大理少卿张孝曾言:「窃见荐举之弊,亦已至矣。独棘寺选人改官之制尚存,仕者以序相推,至于逊避;举者知所当举,无所怵迫。故凡为评廷者,惟知尽心职业,而荐举一事,曾不以累其心。近者臣僚有请,欲通举外路检法官,盖为荐员有余而然。」吏部勘当,偶(遣)[遗]「有余」二字,宗正寺改正,故有是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鸿胪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鸿胪寺


【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鸿胪寺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四夷朝贡、宴享、送迎之事,分隶于往来国信所、都亭、怀远驿、礼宾院。本寺但掌祭祀、朝会前资致仕、蕃客进奉官、僧道耆寿陪位,享拜周六庙三陵,公主妃主以下丧葬,差官监护,给其所用卤簿,文武官薨卒赙赠之事。府史三人,驱使官一人。元丰改制,事具载《职官志》。

真宗景德四年闰五月,命内殿崇班、合门祗候林文摄鸿胪卿,馆伴大食、占城国进奉使。

九月,诏定诏葬赙赠体例。事具诏葬赙赠。

十月,诏鸿胪寺凡有奏报,并于通进司投下。

大中祥符八年五月,命供奉官、合门祗候史佑之摄鸿胪少卿,接伴注辇国进奉人使。

九月,判鸿胪寺张复言:「请纂集大中祥符八年已后朝贡诸国,绘画其冠服,采录其风俗,为《大宋四夷述职图》,上以表圣主之怀柔,下以备史官之广记。」从之。及复撰成,止注辇一国而已。真宗曰:「国朝以来,四夷入贡久矣,今此纂述太为漏略。」遂令本寺别加编录,而卒不及成。

仁宗天圣九年正月十二日,资政殿学士晏殊上言:「伏见占城、龟兹、沙州、邛部川蛮入贡,或(玹)[挈]家而至,瞻望舆驾,纵游宫观。臣闻先朝曾有诏书,凡四夷朝贡至京,委馆伴官询其风俗,别为图录。兹诏废格,因循未举。望下有司按先朝故事施行。」从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鸿胪寺卿,从


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各一人,掌宾客及凶仪之事。凡诸蕃国使至,则视其礼命之等,授以馆舍,而颁其见辞、宴设、给赐之式于主典之官,戒有司办具。有贡物,则前期具数报四方馆,预备押当吏卒以进。定崇义公封袭。嵩、庆、懿陵庙,则命官以时致享。凡凶仪之节,宗室以服,大臣以品,率辨其丧纪以诏奠临葬送赙赠之制。应中都道释祠庙及籍帐除附之禁令,皆隶属焉。分案三,设吏九。总都亭西驿,同文馆及管勾所,《哲宗正史 职官志》:都亭西驿,掌河西蕃部贡奉之事「贡奉之事」: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同文馆,掌高丽使命掌:原作「堂」,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各有管勾所。礼宾院,《哲宗正史 职官志》:掌回鹘、吐蕃、党项、女真等国朝贡馆设,及互市译语之事。怀远驿,《哲宗正史 职官志》:掌南蕃交州、西蕃龟兹、大石、于阗、甘、沙、宗哥等国贡奉之事「贡奉之事」: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提点寺务司,《哲宗正史 职官志》: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殿宇、庙庑葺治之事。及建隆、醴泉、万寿、奉慈、中太一、集禧观、崇真、资圣宫院提点所,《哲宗正史 职官志》:中太一、建隆等宫观,各置提点所,掌殿宇斋宫、器用仪物、陈设钱币之事。凡拾有三。《哲宗正史 职官志》所隶官司十二,别出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文。余并同前志。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都亭西驿所言:「夏国告哀人至,奉诏,延州及引伴使臣比常多差人编拦至驿,常切觉察,不得诸色人通接言语。今差到巡宿人,欲令尽日不


归营,只在驿外坐铺照管。遇夜巡警,及令使臣长上在彼提举。今后准此。」从之。
十二月十七日,权发遣开封府判官、专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孙言:「应僧尼道士女冠等合纳官衣钵钱物等,并拨充寺务司送纳,相兼支用。今后不许诸处陈乞侵夺。」从之。

是月,诏在京寺务司今后隶属开封府,只令使院判官管辖。

二年正月十一日,权发遣开封府判官、专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孙言:「相国寺依旧许百姓出立课额,入寺务司相兼支用,委寔公私之利。」从之。

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新作来远驿,以旧马军都虞候公廨增葺,为待蕃客之所。

四年三月十九日,诏:废印经院,其经板付杭州,令僧了然主持。了然复固辞。明年八月,乃以付京显圣寺圣寿禅院,令主僧怀谨认印造流行。十二月十一日,诏:「鸿胪寺所管式假、护葬赙赠、朝拜仲享,并令太常礼院行遣。其押当即令四方馆差人。其寺差有职事,臣僚兼判,更不别置人吏。」

六年正月一日,中书言,欲以都亭驿隶都大提举诸司库务,诏从之。

八月三日,详定库务利害所言:「礼宾院事务全少,亦无支纳,每诸蕃进奉人至,自专差官置局主领,(遂)[逐]时贩马,自押赴群牧司。本院司纵有行遣,寔亦文具,因缘取赂,以困远人。今令本院量度合用公人,立为定额,以增其请〔给〕。因事受钱者,以近降河仓法坐之,庶绝其弊绝:原作「明」,据本书职官二五之七同条改。。」诏下三司施行。

七年正月,差入内


内侍省内东头供奉官张士良兼勾当同文馆。
三月,差资善堂后行苏士安相兼同文馆主管官物、行遣文字祗应。

十一月十二日,客省言:「怀远驿有提举汴河(提)[堤]岸霍翔在驿寓止,续有溪洞蛮人向仕旋等至,以一翔在,即离驿。窃谓朝廷馆待四夷,不止于怀远一驿,他处率无许容臣僚休舍之例。欲乞应本省所辖诸驿,并不令臣僚安下。」从之。先是,嘉佑中有余良肱安泊,后以为例,至是罢之。

八年闰四月十八日,诏:「诸处不许指占都亭西驿三位舍屋,在驿官吏不得于见祗应行人处收买物色,占役工匠。」

七月二日,诏:「寺务司差入内供奉官梁从政提点,今后更不属开封府使院判官管辖。」以一司不须隶两处,从梁从政所请也。

二十三日,提点寺务司梁从政言:「本司既不属开封府使院判官管辖,即隶与不隶开封府 及尼非寺务司所管,出凭例经由本司,止合从逐处主首三纲申开封府施行。」诏寺务司依提举十禅院体例施行,余并从之。

九年四月四日,诏省罢礼宾院,监官与依并废州县条施行。

十年十月十八日,入内内侍宋鼎臣等言:「奉诏,每五日一往同文馆,教阅招箭班殿侍。如有诸国进奉人在馆,即权赴琼林苑。本馆言,近制不许指占。然时暂往就射垛教阅,即非指占置局。乞自朝廷指挥。」诏只于同文馆教阅。

元丰元年十月三日,参知政事元绛参定传法


院新编《法宝录》。先是,译经僧日称死,同译僧惠询等皆不能继,乞罢译场。仍诏令在院习学,续修宝元以后《法宝录》,候有通达义理梵僧,依旧翻(谭)[译]。
二年六月十一日十一:原作「十十」据《长编》卷二九八改。,参知政事蔡确参定编修传法院《法宝录》。

三年十月九日,详定官制所言:「译经僧官有授试光禄、鸿胪卿、少卿者,今除散阶已罢外,其带试卿者改赐译经三藏大法师,试少卿者改赐译经三藏法师。」详见僧官门。

五年七月八日,诏译经润文并罢,自今令礼部尚书领之,废译经使司印。

哲宗元佑二年,诏提举提点集禧、醴泉等宫观除检校官物月押簿书外,余并鸿胪寺专行。寻以遇行幸,一司应奉不能办,罢之。

徽宗崇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讲议司言:「高丽贡举方物,自过界沿路及应沿内外差官接引管押仪制、供须赐与及但干排办事节,皆从管勾所检勘,依条格申所辖鸿胪寺。其本寺不以事体大小,只声说别无条例,皆不与夺,只誊申主客而已。欲乞今后高丽、夏国凡遇入贡过界,应干排备所须之事,并令管勾同文馆所、都亭西驿所属曹部施行,更不经申鸿胪寺。」诏依元丰官制改正。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鸿胪寺并归礼部。

绍兴二十五年十月六日,诏左朝散郎朱敦儒除鸿胪少卿。是月二十三日,敦儒以臣僚言章依旧致仕,后不复置。以上《中兴会要》。《干道会要》无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礼宾院

礼宾院



礼宾院在归德坊,掌蕃夷朝贡、互市,以合门祗候已上及三班内侍二人监。旧有蕃驿院,景德三年并入。又有监生料内侍二人,复省领回鹘、吐蕃、党项、女真、南蛮、蕃客通事各二人。

真宗咸平元年十一月,诏:「蕃部进卖马,请价钱外,所给马绢茶每匹二斤,老弱骒马一斤。令礼宾院每二千斤请赴院置库收管,当面给散。」

十二月,诏礼宾院:卖马蕃部朝辞茶酒钱等于祗候库支赐。

景德二年十月,诏礼宾院,蕃部蛮人欲请生料者,折券则例计数支与取便馔食。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礼宾院:「每蕃戎酋长忿争,本


院官多不在彼条理,自今留官一员止宿。」
十一月,礼宾院言:「回纥僧花藏贡奉赴阙,乞赴五台山(赡)[瞻]礼。」真宗曰:「戎羯之人崇尚释教,亦中国之利也。可给资粮,听其请。」

十二月,礼宾院言:「西州进奉回纥李顺与西南蕃(人)[入]贡从人 死,欲押赴开封府,依蕃部例和断,收偿命价。」从之。

三年九月,诏礼宾院:「进卖马蕃部引到日,令翰林司赐茶酒。」

九年正月,集贤校理张师德言:「近奉诏馆伴高丽使,所差伴宴及管勾皆近上臣僚,未有定式。欲乞起今外国人使到阙,先令有司详酌仪式。」从之。

天禧三年三月,诏礼宾院今后不得以外国人充通事。时有开封府民讼通事辛荣本夏州子弟,投礼宾院充小蕃通事「院」字原脱,据《长编》卷九三补。,虚称在京人府,移礼宾院,称无条约。诏以荣累该赦宥,免杖黥面配海州牢城「杖黥面」三字原缺,据《长编》卷九三补。。因有是诏。

五年三月,诏礼宾院,自来引诸州军蕃部原缺见并上殿,进呈奉目札子,自今并令原缺门原缺。

仁宗天圣八年十月,诏礼宾院,自今引见蕃部,止近上百人入见,余于本院依例赐食酒。」

神宗熙宁六年八月三日,详定库务利害所言:「礼宾院事务全少,亦无支纳,每诸蕃进奉人至,自专差官置局主领,逐时贩马,自押马赴群牧司「自」下原衍「有」字,又脱「赴」字,并据本书职官二五之三改。。本院司属纵有行遣,寔亦文具,因缘取赂,以困远人。今令本院量合用公人立为定额,增其请给。因事受钱者,以近降河仓法坐之,庶绝其弊。」诏下三司施行。

九年四月四日,诏省罢礼宾院,监官与依并废州县条施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寺务司

寺务司


【宋会要】



寺务司掌京城大寺、殿宇、廊舍补葺,听命于开封府,以内侍一人提点,三班一人监。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课利司

课利司


【宋会要】



课利司,雍熙四年置,掌京城诸寺、邸店、庄园课利之物。听命于三司,以寺务司官兼掌。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十月,诏:「寺务课利司掠房钱,三司亲事官自今后每一年一替。若亲事官辄敢请求占留,其寺务司及三司并各劾罪严断。」

英宗治平三年五月四日,勾当府司检校库及点检所许章上寺务司收支钱物,并有裁损及更张事节,诏开封府指挥寺务司施行。

神宗熙宁元年十二月十七日,权发遣开封府判官、专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孙言:「应僧尼道士女冠等合纳官衣钵钱物等,并拨充寺务司充:原作「元」,据本书职官二五之三改。。今后隶属开封府,只令使院判官管辖。」

二年正月十一日,权发遣开封府判官、专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孙言:「相国寺依旧许百姓出立课额,入寺务司相兼支用,委实公私之利。」从之。

八年七月二日,诏:「寺务司差入内供奉官梁从政提点,今后更不属开封府使院判官管辖。」以一司不须隶两处,从梁从政所请也。

七月二十三日,提点寺务司梁从政言:「本司既不属开封府使院判官管辖,即隶与不隶开封府 及尼非寺务司所管,出公凭例经由本司,(正)[止]合从逐处主首三纲申开封府施行。」诏寺务司依提举十禅院体例施行,余并从之。

九年五月十四日,提举在京寺务司言:「大相


国寺泗州院近火发,虽即行扑灭,缘僧院与寺庭阎闾相接,深为未便。乞拆僧院逼近之屋,遶寺庭高筑遮火墙。」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同文馆

同文馆


【中兴会要】



同文馆在延秋坊,熙宁中创置,以待高丽国进奉人使。舍宇二百七十八间,看馆执役者二十二人,后减十二人。神宗熙宁七年正月,差入内内侍省内东头供奉官张士良兼勾当同文馆。三月,差资善堂后行苏士安相兼本馆主管官物物:原脱,据本书职官二五之四补。、行遣文字祇应。十年十月十八日,入内内侍宋鼎臣言:「奉诏,每五日一次往同文馆教阅招箭班殿侍。如有诸国进奉人在馆,即权赴琼林苑。本馆言近制不许指占,然时暂往彼就射垛教阅,即非指占置局。乞自朝廷指挥。」诏只于同文馆教阅。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主管同文馆并罢。绍兴三年二月四日,诏:「行在同文馆改用法慧寺,令卢知原与本路漕臣同共疾速计置,应副修葺。」

四月十五日,诏同文馆依旧存留。先是,高丽奏遣使进奉,遂差官取接。至是国信所申:「高丽进奉,所牒一行到洪州洋内,猛风打破舟船,风信已祸,恐日久不便。抽差人兵官吏等,并发遣归元来去处。即(去)[未],审同文馆所合与不合结罢。」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司农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司农寺


【宋会要】


司农寺掌供籍田九种,及诸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平籴之事,止以常参官二人判寺事。熙宁三年,上以常平新法付寺,始重其任焉。《两朝国史志》:司农寺判寺事二人,以两制或朝官以上充;主簿一人,以选人充。官制行,寺监不治外事。司农寺旧制悉归户部右曹,府史一人,驱使官四人,常平案前行一人,后行八人。但掌籍田九种、大中小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平籴、利农之事。卿一人,秩从四品;少卿一人,秩从五品;丞一人,秩正八品;簿一人,秩从八品。设案有五,并掌上中下界户户和籴场收籴米斛户户:疑误。、拘催诸州军籴本钱银并(入)[人]粮马料、拘催粮草纲运及排岸司事务。内第五案仍兼知杂案。开拆司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五人,贴司三人。

真宗咸平四年五月,诏司农寺:「每岁祠祭,用猪口肫胉生肉,令牛羊司别圈豢养。须纯黑无群、计重三十斤以下、二十斤以上者充。」

景德三年正月,诏御史知杂王济兼权判司农寺,比部员外郎孙崇谏同权判。崇谏本官料钱支见钱,每月赐添支钱七千。时言事者以为:「古有常平仓,今请于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江淮、两浙各留上供钱,专付司农寺系帐,三司不问出入,委转运司每州举幕职州县官一人专主之。价贱则加粜,价贵则


减籴。候及十年,数有增,即以元价还三司,足以广惠民、防备灾沴。」诏三司集议,请依所奏。其河北、河东、陕西缘边州府,更令转运司详可否以闻。从之。
仁宗嘉佑四年二月,诏以天下广惠仓隶司农寺。

英宗治平三年六月,诏司农寺置主簿一员。

《神宗正史 职官志》:司农寺卿,从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各一人。掌仓储委积、苑囿之事掌仓储:原作「赏仓」,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补。。惟主簿专典簿书,寺监亦如之。岁运粮至京都,遣官检视名色,同前受而分纳于仓廪同前:疑误。,输槁秸则戒所隶场阅而纳之,岁具封桩、月具见存数以闻。给兵食则具样进呈。若因出纳而受贿盗欺刻取,揭其禁令揭:《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严」,当是。,听人告,虽会赦不宥。有负失,则计其亏数以报仓部。凡苑囿游幸排比及荐享进御、颁赐植藏之物,与造曲 、给薪炭,皆戒有司以时办具。总仓二十有四。《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总仓二十有五,掌九谷廪藏之事,以给官吏、军兵禄食之用。凡纲运、受纳、及封桩支用,月具数以报司农月: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场十,《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草场十有二,掌京畿刍秸,以给内外饲秣。四排岸司,掌水运、舟船送纳雇直之事。园苑四。玉津、瑞圣、宜春、琼林,掌种菹蔬莳,以待供进,修饰亭宇,以备游幸宴设设:原作「说」,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旧以常平、广惠仓隶司农寺,而置提点仓场司领中都储积。及官制行,寺监不治外事,遂修唐典,正其职秩。分案六,设吏十有八,而下卸司、掌受纳纲运。水磨务、掌水硙磨麦。都曲院都: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掌造曲,以供酒(澧)[醴]之用。内柴炭库、掌储薪炭,以给宫城及宿卫直班之赐予。炭场掌储炭,以供百司之用之用:原脱,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隶焉。

神宗熙宁二年二月十六日,诏:「四园苑近已选差官提举,更不隶三司并提举司,仍


差权发遣三司盐铁判官张道宗同提举。」
三月二十六日,诏:「今后诸处奏请擘画常平、广惠仓钱斛,并直〔申〕司农寺。」从本寺之请也。时有下三司关牒司农,故寺司以为言,而有是旨。

闰十一月十四日,诏:「今后诸处逐旬降雨雪,更不闻奏,并只于次旬内发状申司农寺。如内有迟违者,亦仰本寺催促,常令齐足,类聚收附,准备朝廷取索。」从看详银台司文字所请也。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三司言:「提点仓场所勘会城南新置抽税炭场、城南京西税炭场共三场,给纳柴炭万数浩瀚。其监官多差初参班未曾历任,并高年昏昧,有过犯或军班并押纲军大将吏人等出职使臣,致事不整齐。欲乞逐场添差文官各一员,与使臣同管。自来每场合差使臣二员,乞减其一,仍下审官院选差合入知县或第二任资序人,其有举主、历任无过犯。若是军班等出职,不至年高昏昧,有举主、无过犯者,亦听。仍截定年月,立界交割。及比类见今诸仓界监官条例,与理资任,支破添给。」从之。

三月,诏:「今月后四排岸司直属三司管辖,更不申送公事赴提点仓场所。」从三司所请也。

五月,制置三司条例司言:「常平新法宜付司农寺,乞选官主判,兼领田役水利事。」乃命太子中允、集贤校理吕惠卿同判司农寺,改秘书丞、集贤校理、先同判寺胡宗愈为兼判。仍候两制有官可差,即改差一员。

六月,诏司农寺具五


月中诸路所降雨泽闻奏,自今后常切点检察访,如有旱涝特甚州军,具状申奏。
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开封府百姓纳草兵士五千人,所差数常不足。盖止以逐年科纳草数多少差拨,缘输纳拥并,全藉众力挑拨积迭,方免住滞,及不损坏官物。欲乞 刷装卸兵士、仓草场剩员 :原作「刻」,据《长编》卷二一二改。,常以四千人为额。如不足,许差在京府界厢禁军。候纳及分数,以次减放。又请每正草场增朝臣使臣各一员,并旧为八员。左右骐骥、天驷监、天等三草场及应坊监便草场各增京朝官一员同受纳。」从之。

七月十三日,三司言:「乞系奏举勾当东西排岸监官任满得替,并与家便差遣。」诏:「东岸与先次指射家便差遣,旧与堂除例更不施行。其东岸右职满,举合入亲民大使臣充,依文臣例酬奖。」

八月三日,诏:「司农寺置丞一人,与主簿通为二员。仰本寺举通判已下、不系入川广人充。」以同判司农寺吕惠卿奏「司农寺新法兼领农田水利,差役举行,应接条目已多,乞赐增置丞、簿」故也。

二十七日,诏:「近令司农寺专主天下常平、广惠仓、农田水利、差役事,今后每岁终,具下项事节闻奏。如有未尽事理,更增损指挥。天下常平、广惠仓见在钱斛若干数目,夏秋青苗钱散过若干数目,合收若干斛斗,已纳若干,未纳若干,倚阁若干。籴到诸色斛斗若干,斗直若干,出粜过若干,都收息钱若干,赈贷过若干。天下水利兴修过若干处所,


役过若干人功,若干兵功,若干民功。淤溉到田若干顷亩,增到税赋若干数目。天下农田开辟到若干生荒地土,增到若干税赋。天下差役更改过若干事件,宽减得若干民力。」
九月二十五日,三司详定在京船般仓专副、所由、斗子、书司、守门人等,如因仓事取受粮纲及请人钱物,并应在京诸司系公之人,因仓事取受专典斗级并因纲运事取受粮纲钱物,并许赃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所有共受分赃入己者,并计所受坐罪,仍分首从。其引领、过度并行用钱者,于首罪下减二等。已上决讫,徒罪皆刺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皆刺配千里外牢城。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刺配沙门岛。已上若计赃未受,其取与、引领、过度人各减本罪一等。为首者依上条刺配,内合配沙门岛者配广南牢城。仍许诸色人陈告,犯人该徒赏钱百千,流罪二百千,配沙门岛三百千;若系公之人,给赏外更转一资。其赏钱并先以官钱代支,一面拘收受赃及元引领、过度并行用钱人家财充填,不足即与除破。其元〔引〕领、过度及行用并受赃人亦许陈首,依条免罪给赏。」从之。

十一月,制置三司条例司言:「都官员外郎刘昭远等言:窃见在京诸仓立界以来,有百万界与五大界两法,虽各有所便,亦各不无所害。其百万界所便者,(木)[米]麦马料各别立界,无杂色分占廒


屋与虚增界数;其不便者,逐界斛斗散在诸仓,官吏疲于奔走,致给受不精。其五大界所便者,逐界仓廒附近,官吏易为管勾;其所不便者,兼纳杂色,分占廒屋,并虚增起界数。今欲于百万界去官吏之疲劳,而取其人粮马料之各异,于五大界取仓分之附近,而去其占廒增数之未便,改立新五界法,并旧条约束。」并诏三司依所定施行。
十九日,诏见任仓界官除朝廷擢用外,不许诸处奏举差遣。

二十三日,三司条例司言:「诸军班所请月粮,先已坐仓收籴。近降指挥并支十斗,虑元定价小,欲自龙神卫及诸司,每石等第增钱收籴。」从之。

十二月六日,诏:「支给军粮,并依近降指挥,十斗足数卸纳,纲运亦仰两平交量。如违元量斗级,并行科决。每仓各置一石斛,遇盘量官物,倾于其中比较,免致高下。其守诸仓斗子三百九十人,今并是正身祗应,逐月更不赴提举所探差,只委下卸司依名次差拨。既免虚占人数,住滞纲运,兼支破仓钱各得均济。如仓分辄敢虚关斛斗数目,多索斗子,即委下卸司点检,申本所勘断干系人等。仍告示诸军船及诸司,如遇请粮,并须隔日令逐指挥抱历曹司赴合支仓分,投下所请粮仓数目单子,以凭约度抽索。今后斗子人数,其逐界更不得差斗子隔宿往逐营告报开仓,只令合支界分预先关申殿前马步军司合支军次,令逐司一面差人告报开仓请领


日分。」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知杂事邓绾判司农寺绾:原作「官」,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

三月四日,诏罢三司奏举诸仓监门使臣,止令三班院选未满六十岁、无赃罪使臣充。其酬奖如奏举例施行。

四月十九日,诏:「自今天下上雨雪状,逐月进缴以闻。」

六月四日,详定编修敕令所言:「删定官周直孺状:『窃见在京曲院自来酒户沽卖不常,难及祖额,累经更张,未究利害。推究其原,在于曲数过多,酒数亦因而多。多则价贱多则价贱:原作「则价钱」,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三四补改。下句「价贱」同。,价贱则人户折其利。为今之法,宜减其数,增其价,使酒有限而必售,则人无耗折之苦,而官额不亏矣。请以一百八十万斤为足额,遇闰年则添踏十五万斤。旧价每斤一百六十八文,请增作二百文省。旧法以八十五为陌,请并(细)[纽]计省钱,便于出入。旧额二百二十二万斤,约计钱三十七万贯,今额一百八十万斤,计钱三十六万贯。三年一闰,十五万斤计三万贯,又减小麦万余石及人工,并不亏元额钱数。况免赊曲酒户纳少官钱借赁契书酒户:原作「户酒」;借:原作「任」,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三四改。,及公私费用,不过每斤添至十文。今用曲无余,官物无积。况国初曲价二百文、八十五陌,太平兴国六年始减五十。』并具到酒户情愿事件。(令)[今]本所看详直孺所请,后更立合行条例以闻。」诏付曲院,并依所定施行。

八月四日,三司言:「欲将京北排岸司权令京西排岸司就便兼行管勾,所贵主辖得杂般舟船,催驱卸纳纲梢梢:原作「柱」,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二九改。,不敢(注)[住]滞。」从之。

十一月


二十八日,司农寺言:「乞将诸处卖到户绝田土钱,从本司移助诸路常平籴。」从之。
十二月十六日,诏添置主簿一员,令本寺举官。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中书门下言:「户房今欲立定应三炭场逐界监官文资使臣各一员,今后并委审官东院、三班院选差亲民资序人充。如无亲民资序人,许于第二任监当人内选差。使臣每月添支钱十千,当直剩员,交(侯)[候]本界纳足日,(今)[令]提点仓场所探减一员,只留守支。并三年理为一任,五年以上理为两任。其减罢人如及二年以上,理一任京朝官,仍与先次使臣免短使,并近地差遣。不及二年,并与近地差遣,仍理元到院月日。」从之。

五月二十五日,权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言:「在京三排岸司,内京西、京南事务甚简,只差文臣一员勾当。唯东排岸司岁管粮纲、般上供斛斗四百万石,及杂般纲运,比之两司,最为烦要。自来举差文武官各一员,沿河勾当诸般公事,尚轮一员出入。近兼委断押粮纲军大将、殿侍等杖罪以下公事,则日有推鞫禁系,须藉晓文法之人。乞今后京东排岸司所差武臣奏举文臣一员同共勾当。」从之。

七月十八日,诏司农寺增置丞、主簿四员,仍自今轮出入,按察逐州保甲。

六年,以司农寺所总事众,间遣属官出(视)使诸路,力有不给,乃置勾当公事官,以叶康直、江衍、时孝孙、袁默为之。

七年,司农寺言:「所主行农田水利、免役、保


甲之法,而官吏推行多违法意,及法措置未尽。欲牓谕官私,使人陈述使: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官司违法,从寺按察。」
二月,勾当更置水碾磨事梅宰言:「所有工匠、材料、地步等,若逐次举申,窃恐稽延,难以集事。乞许于将作监权指名抽差工匠,并请拨材料。」诏将作监差人应副,余依所请。

四月二十五日,诏司农寺罢赊粜粳米,令三司尽数转输河北路常平司,以备赈济。

五月十五日,诏:「司农寺主簿、勾当公事官自今非有朝旨,无得差出。仍减四员,令本寺具各存减员数以闻。」

九月一日,诏:「应已兴修水利,宜令寺司置籍拘管。如朝廷差官出外,即仰申中书相度,指挥所差官取索,因便体访。如有不当,即按验以闻。」

八年三月五日,诏:「今后在京仓场所管任满,并成考,合该批书印纸历子,只委提点仓场所一面勘会,依条式批书。」

三月,诏:「在京仓库立界满,如勾当及二十个月,与理为一任。若不及,印与新界□副别立界勾当。」

六月二十三日,都提举□□□司言:「城南并新置炭场,自来受纳石塘河纲□□□遣抽税,系提点仓场所管辖。石塘河纲运□□废罢,年计炭数纳税,又从本司管认抽税客炭,与商税事体一般,合隶本司。别无干系提点仓场所事节,欲乞拨隶本司管辖,监官仍令奏举。」从之。

九年四月十四日,中书门下言:「广济河催遣辇运张士澄申,准朝旨,令依旧行运。乞复置京北排岸司官一员


管勾。」从之,仍令本司奏举。
二十九日,诏:「诸在京府界仓库所供月季年帐,并于合满后,依限申省。月季帐二十五日,半年帐四十日,年帐五十日。如违限编敕仓库申州法此句疑有脱误。。」

六月二十四日,判司农寺熊本言:「乞取索本寺一司敕式,选官重行看详修定。」诏只就本寺选属官一员编修,令熊本提举。

八月九日,诏中书门下:「访闻司农寺见出卖天下祠庙,辱国黩神,此为甚者。可速遍指挥,更不施行。其司农寺官吏下开封府问状,仍令自今司农寺市易司应改更条法、创请事件,可并进呈,取进(旨)[止],不得一面拟进行下。」

十二月四日,诏:「自今司农寺置丞四员,内丞一员通管三局,余三员并增主簿三员分管三局。其勾当公事官并罢。」

二十六日,诏:「自来逐年粮纲起运,每五日一次,具卸纳到汴河粮斛数目申奏,至住运日住奏,自今废罢之。」

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诏:「司农寺丞及提举常平仓官,并选尝历知县令、考课优等人。」

四月十六日,司农寺言:「勾当公事王觉同江南西路监司、提举司相度,兴国军永兴县民每税钱一出役钱一,今减二分。」诏减五分。

元丰元年正月十五日,诏:「诸路州军阙雨雪,或雨雪过多,委提举司月一申中书呈,令司农寺注籍。」

二十二日,诏司农寺:「应常平存留一半钱谷粜籴数目,每岁终类聚,于次年春季点检,仍开具逐路以闻。」

二月二十五日,诏「诸城、寨、


堡、镇常平钱谷已给十日,具数申司农寺,岁终上都数。」
三月二十二日,判司农寺蔡确言:「本寺典领新法,事务繁重,非诸寺监之比。官属虽以才选,而并不别理资任。欲乞丞、主簿并二年理一任。别除差遣者,须(侯)[候]成任,遇有员阙,除朝廷特差外,丞选于主簿,比转运判官;都丞选于诸局丞,比提点刑狱。其资浅者,差与权发遣。」诏候理正运判以上资序,三年为一任。仍令中书立法。

五月二日,司农寺言:「诸路蚕麦丰熟,乞下提举司以积欠钱谷量直折纳。」从之。

七月十一日,判司农寺蔡确请令三局丞、主簿不妨事,兼删修本寺条例。从之。

二十五日,提点在京仓场所言:「在京诸仓有名额重迭者,乞改易。其延丰、永济、广积、广济各第一仓依旧名外,欲以延丰第二为元丰仓,永济第二为永丰仓,广积南仓为大盈仓,广济仓为广阜仓。」从之。

九月七日,诏:「自今常平、免役、坊场等钱物,诸处申奏,得旨移用,并送司农寺。」

十一日,司农寺请:「诸秋熟处,民户积欠常平、免役等钱谷三分以上,听重增钱折纳。」从之。

十四日,司农寺请:「自今以存留一半钱所籴粮斛别为一项,更不与常平旧管同沽价。」从之。

十月三日,司农寺请:「自今年八月降朝旨后,诸路因行役法,实用军人请受,比较所代役人雇食等钱,岁终具数,申寺拨还。」从之。

九日,诏司农寺令诸路提举司:「应常平金帛并许变易。如变


易不行丝绵,促令依条变转。如市价贱,即以本州岛逐色元价,以贵贱衮同纽计。所亏不及一分,并许出卖,不得抑配。如出卖不售,即具如何经画,申寺相度,或兑充上供钱数。其余物准此。」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言:「常平旧敕,多已冲改,免役等法案未编定。今除合删修为敕外,所定约束小者为令,其名数式样之类为式。乞以『元丰司农敕令式』为目。」从之

十二月十九日,诏:「自今司农寺除本寺官请受及吏人衣粮食盐依旧三司支给,余支本寺所管常平、免役、头子、蹙零等钱。」从判寺蔡确请也。

二年正月十四日,诏:「司农寺市易、淤田、水利司封桩粮斛,并兑换与河北籴便司,更不许置。」

八月六日,权发遣司农寺都丞吴雍言:「淮浙(运)[连]岁丰稔谷贱,乞借逐路积剩免役、坊场钱,就并河州县镇增籴 米,常与别司仓储兑换。如向去价稍高,兑充上供。」下司农寺,请如雍议,先以常平所留之半,并散下不尽钱充籴本,次以坊场、免役余钱,坊场留半,免役钱留二分。从之。

十九日,上批:「局中见积司农钱,可选官经制,运至陕西塞要郡,封桩籴本。」(逐)[遂]命司农寺主簿李元辅往,仍令立耗折分数以闻。

九月二十九日,司农寺上《元丰教令式》十五卷,诏行之「诏行之」之下原有「同日,诏鬻官监、场务买名钱,依旧入司农寺。上《元丰教令式》十五卷,诏行之」数句,与本条及下条重,今删。。

同日,诏:「鬻官监、场务买名钱,依旧入司农寺。」时三司言:「人


户买扑官监及非折酬衙前场务,所增收钱并合入三司帐。」而司农寺以谓:「官(盐)[监]、场务外,皆是新法拘收钱,不当入三司,乞留以助募役。兼岁入百万缗,于市易务封桩,若失此钱,恐不能继。」争辨久之,乃从司农寺之请也。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应发坊场钱百万缗,令司农寺分定逐路年额,立限于内藏库寄纳。」

三年二月一日,编《司农寺敕》成。

四月三日,诏:「两浙路减罢耆、户长、壮丁、坊正,并拨还支酬衙前、度牒等钱百二十余万缗,其变市金帛,输司农寺封桩。」从都丞吴雍请也。

二十三日,诏:「司农寺改更常平、免役、坊场等事,有干大法者,不得辄下相度,并先奏取旨。」

六月五日,诏:「司农寺移边远镇、城、寨常平钱输本州岛者,听民除步乘钱,着为法。」

七月二十八日,权发遣司农都丞吴雍言:「乞置局,会天下役书,删除烦复,支酬庸直,比较轻重,拟成式样,下逐路讲求报应,再加删定。」从之。又言:「差官考存留耆壮雇直等支酬衙前钱物,计置聚之京师,或移转沿边,变易金谷。」诏提举司限一季,具数以闻。

八月一日,太常博士、权发遣司农都丞吴雍言:「议定淮、浙两路役书,减冗占千三百余人,裁省钱二十八万四千九百余缗,会定岁用有宽剩钱一百四万余缗。诸路役书多此类。乞先自近京三两路修定,下诸路依仿报应。」从之,令吴雍与司农寺主判详定。

九月二十八日,诏都大提


举淤田并官庄并隶司农寺。
四年正月十八日,诏遣司农寺主簿李元辅往蜀中,经制见在司农钱,变运出关,至陕西沿边要郡桩管。其有起发物帛,并于凤翔府、秦州等处桩管,令本路提举司拘收。内有合行迁徙变转,即具措置事件,及契勘折耗数目以闻。

四月十八日,都大提点在京仓场司言:「汴河粮纲,岁运六百余万石,及司农寺起发淮、浙米四十余万石,并于沿汴仓分纳,乞于万盈、广衍两仓增廒屋四百间。」诏遣开封府推官曾孝廉按视,具图以闻。

同日,诏:「权发遣三司度支副使、兼措置河北籴便蹇周辅兼提举江南西路、广南东路盐事,体量主行盐事监司之不胜任者,置两局于司农寺。」

五月十九日,诏:「成都府、梓州、利州路自今年常平积剩并坊场司农寺合起发钱,截自李元辅回日,每季委提举司易物帛,赴陕西两路提举司重变转,于边要州郡桩管。」

六月十一日,判司农寺舒亶言:「司农寺前后积滞文字,不惟本寺失于催举,兼诸路提举司多是因循。其提举官已有条,岁终分三等考校。乞自今以提举司承受本寺文字,岁终以十分为率,会计结绝件数。」从之。

十五日,又言:「伏见本寺除帐司外,三局总十二案,系丞四员,主簿六员。其逐局事有烦简,则官属亦当裁减。欲乞止置丞一员,三局各置主簿一员,余并减罢。」诏从之,令本寺主判官于见任官内选留,或别举


官。
五年,行官制,寺监不治外事,司农寺旧职务悉归户部右曹。

七月二十八日,诏进呈粮样旧属仓界,自今归司农寺。

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都提举汴河堤岸司言:「丁字河水磨近为浚蔡河开断水口,妨阙茶磨。本司相度,通津门外汴河去自盟河咫尺,自盟河下流入淮,于公私无害。欲置水磨百般,放退水入自盟河。」从之。

七年三月五日,司农少卿廉正臣、董诜自言:「先提点在京仓场,首尾六年,收出剩粮三十四万石,草二百五十九万束。」诏并赐紫章服。

十月十一日,尚书吏部言:「经制变运川陕路常平积剩钱,所增息钱二百三十二万缗,乞推恩。」诏李元辅迁两官,及史君俞、张茂先(侯)[候]改官日,各迁一官,减二年磨勘。刘何、虞仲荀减磨勘年有差。

哲宗元佑二年三月六日,诏:「粳米上中下、麦料上下诸界旧隶三司举官,其令户部奏辟,着为令。」

三年二月七日,诏罢修金明池桥殿。以时寒,恤(二)[工]徒也。

五月十六日,诏司农寺置长贰。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令裁定排岸司吏部差俸钱,依在京分数。」从之。

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检法。

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司农寺言:「请依太府寺,令官司不许抽差本寺人吏。虽(奏)[奉]特旨及不许执奏留,亦听执奏不发遣。」从之。

八月,复置提辖修仓所。至绍圣元年,三省言:「自复修仓所,所修屋宇较未置以前


不甚相远。」诏罢所置官属,事归将作监。
九月二十七日,户部言:「准敕,复置水磨。今踏逐到京索天源河,措置修立。」从之,仍差右通直郎孙迥提举。

绍圣四年二月九日,司农寺言:「本寺事务繁多,止有丞一员,管勾不给。其主簿一员,专管簿书检法外,别无分治事务。欲乞减罢主簿,添差丞一员,通管寺事。令一员兼主簿职事,一员兼本寺给纳。」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四月十二日,户部言:「发运司乞,真、扬、楚、泗州排岸司今后依资次,定差准备人管押纲运。若称病患,所属官司看验得实,即一面别差人权押。其病患之人,令随元合得纲分将治。候痊安日,即行交割管押。所贵今后不敢推免,杜绝弊幸。本部今相度,欲依所申事理施行。」从之。

崇宁五年二月四日,诏:「京西都水磨务监门小使臣一员,系创置去处。(今)[令]本辖官司相度,将职事拨并。如不阙事,可以减罢者,罢其系增添到员数。」

大观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委官于富国仓接字廒取到小麦样共十四贴,参比六月七日拱圣第四旨挥已请出小麦色额,大段不同。盖是合千人失于预行(揽伴)[搅拌],并不持平支遣,理当惩戒。司农寺官各特降一官。」

政和五年八月十四日,臣僚言:「切见诸仓米麦一十八界,合差正官三十六员。今止有一十三员,而二十三员率皆权摄。去年每仓又添差监官一员,到今一十七仓,正官止有三员,余皆权摄官,


尽是得替待次之人,缘干请而得,为时暂(切)[窃]禄之计,其于职事,必不尽心。若自今即除正官,使人人尽心竭力以本职,则事可举而弊可去矣。」诏:「米麦监官令司农寺长贰疾速奏举。内监仓官九处,令吏部速行差注。」
六年闰正月二十二日,权发遣两浙路转运副使应安道言:「本路浙西诸州除杭州、镇江府已有专排岸兼管船场公事外,有常、秀、湖州、平江府,自来只是兵官兼管。切缘今来奉行直达法之初,每年不下起发斛斗三十二纲,唯藉排岸官专一管干,津遣纲运,并整葺舟船,应副装发御前物色至多。若令兵官兼管,委是不得专一。欲乞逐州各专置排岸一员,兼管船场公事。仍从本司于文武臣内踏逐奏辟。」从之。

宣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撷芳、撷景园所并罢归龙德太一宫专治所。撷景东园官吏人物并罢,地归京城。西园拨属京城所,地赐郑绅。琼林、宜春苑并罢,并依元丰官制归所属。」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六日,诏:「比年以来,京城拘收拆毁居民屋室甚众,至今无所安居。应苑囿宫观有可废与民者,三省、枢密院速条具以闻。」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罢司农寺,内本寺掌行诸仓支纳、诸路起到上供粮斛、诸草场交纳税草,行下所属仓界草场,交纳支遣事物拨隶仓部。

绍兴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复置司农寺丞二员。户部条画,下礼部铸造司农寺丞印,仍乞以「某


寺丞之印」六字为文。一、行移文字于本部用申状,于所辖场务用贴。一、所辖库务如点捡得有违慢事件,申本部施行。一、请给人从,依大理宗正丞则例支破。内亲事官招置一名。一、逐季取索所管库务帐历,驱磨有无侵欺失陷文状,保明申部。一、每丞下招置手分二名,贴书一名。行遣文字请给,并依宗正寺人吏支破。一、南北省仓、草料、和籴场隶司农寺。诏并从之。
同日,诏:「司农寺丞每月将诸仓见在斛斗,约度色额高下,品定合支自宰执已下至厢军诸色人等月粮口食定样供呈,行下粮料院。并应办禁中月俸、节季粳米,及申乞支给折麦钱数。仓场给纳、和籴场收籴,并行亲诣,检掣点检。及检察稽滞违法粮斛、草料、纲运入门按此字不见于字书,疑误。,随事报寺丞,催督排岸司日下看步拘辖卸纳,捡察搜空,覆验湿润,估剥亏欠。」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司农寺卿、少各特复置一员。

七月二十七日,诏复置司农寺仓部。昨并到司农寺所行支纳粮斛、草料等事务,并拨到手分等,并依旧归本寺掌行祗应。其余应干合行事件,令本寺遵依旧制施行。

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尚书省勘会:「司农寺旧额,职级手分共一十八人,至头名满三年出官。缘即今裁减,止一十人,比旧少八人。若依旧额人数年限出职,显属侥幸。」诏出职年限令敕令所重别看详,申尚书省。敕令所看详:「本寺旧额依政和五年二月六日指


挥,主管官满三年无遗阙,通入仕及二十五年,补承信郎。昨因复置本寺,见今人吏止有一十一人,不及原额之数。今来胥长虽已依旧年限出职,理留添展年限。今欲将司农寺人吏迁补至胥长满五年,无遗阙,通入仕及二十五年,与补承信郎。候将来事务依旧,敷足吏额日,与依旧年限出职。」从之。
十年十月,诏司农寺复置主簿一员。

二十三年六月五日,诏:「江东西、湖南北、淮南路诸州军今后起发米料无运至下卸处,差募文武官校副尉并未出官选人及不应差出官,依见行酬赏指挥,止各与三分内减一分。」先是,诸路依节次所降指挥,押人已有等第推赏。内除两浙已是适中,余路分旧立赏典稍优,故有是命。

十八日,诏:「应仓库交卸纲运折欠,并实时具名色数目,申解所属。见得有侵盗贸易之弊,即送大理寺,推治其过误损失,并押下元起纲处,依法施行。」先是,止送排岸司监系,故有是命。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诏司农寺胥长一名,胥史二名,并依旧。胥佐六人减一人,贴司六人减二人,私名二人并减罢。以裁定百司使额也。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三日,司农寺状:「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胥长一名,胥吏二人,胥佐五人,贴司四人。今减贴司一人,将年老胥佐焦通开落,却令以次人依条试补。」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制,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十三日,诏司农寺并省主簿


一员。见任人计终满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罢法。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二年闰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司农寺丞、簿今后并依旧制。

干道三年二月十三日,诏:「今后粮纲有欠,并从司农寺一面断遣监纳。如情犯深重,事须推勘,送大理寺。及押纲有官之人,照应祖宗条法,送大理寺推勘施行。」

三月八日,司农少卿莫济言:「行在省仓上中下界见管(撞)[桩]积支遣米一百三十余万石,廒屋并各盈满,见有两浙、江东起发纲运及收籴米斛,别无廒眼盛贮。窃见近降指挥,罢太医局。契勘上件屋宇,缘与省仓中界相邻,兼通河步。欲望拨副司农寺,安顿米斛。」从之。

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诏:「司农寺日下差子五十人,并合用斛斗,于今月二十三日绝早赴丰储仓,伺候差官前去盘量。」

淳熙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司农寺言:「本寺吏额一十八名,今止一十一名,内胥长一名,胥吏二名,胥佐五名,贴司三名,乞于本寺见管贴司内升二名权胥佐,退下名阙,许差人承权。」从之。

淳熙九年七月十九日,诏差右司员外郎王公衮提领丰储仓桩管米。既而八月三日,公衮条具合行事件:「一,事干财赋,难以就用左右司印记。乞下文思院铸铜印一颗,以『(题)[提]领丰储仓所印』七字为文。一,本所桩管米散(左)[在]诸仓,乞抽摘盘量的实数目,令监官认数,别廒封桩锁闭。提领官不时点检,非奉朝廷指挥,不许支拨。


别置赤历,提领官结押,不许衮同司农寺收支经常米数一历收系。一,外州军起到桩管米及籴到米,合从司农寺差官盘量,交收讫,据纳到数目报本所桩管。一,诸仓有桩管米处,其监官、监门官等遇考任满,所属批书外,亦合于本所批书有无少欠。一,委官盘量米斛,本所别无所辖官属。欲于诸仓监官内差委,隔仓盘量。所有盘量脚费,于诸仓见管百陌钱内支破。一,临安府诸门并长安闸,遇有州军起发纲运米(解)[斛],合具的实米数色额、押人姓名,前来关报。一,本所行遣人吏,欲于六曹寺监等处踏逐指差职级一人、主管文字一人、贴司一人。于两浙转运司差拨能书算手分一人,专一攒筭驱磨。并与理为在司在职月日,仍各依元差来(元)[去]处名次迁补,解发出官。候事毕日,发遣元来去处。每日添破食钱并行遣纸札等,并依提领封桩库已得指挥施行。」并从之。
庆元四年十月三日,新权发遣泰州陈希点言:「窃惟中外无事,为国虑者,当有从容暇豫之谋,不当徇目前迫切之计。臣昨负丞农寺,窃见一岁合用斛斗,其数不少。除两浙七州、江东四州岁运米外,其余全仰两浙籴降本钱,收籴军人回粜及客人中粜米斛,以为岁计。当淳熙初元,州郡岁额钱共计一百六十八万缗,是时年丰米(钱)[贱],楮(弊)[币]方重,钱无他用,故不闻有迫蹙之患。自淳熙末年集议减免,以宽州郡,降为一百五十三万。庆


元初年,复减衢州之额为一百五十一万,其间又有虚额无钱及收(粜)[籴]马料等数,其实(粜)[籴]米止一百四十万余缗。使岁得中熟,州郡无欠,犹可支吾。近年以来,乃日有不足之虑,诸仓约支不能兼月,官吏惶惶,每惧乏兴。至于借拨桩积,以救期限,使穷匮阙乏之声日闻于朝廷,是岂中外无事之时所宜有哉 臣尝迹其故,致此者,州郡发钱,虽号钱会中半,而温、处、台三郡水运不通,尽用楮(弊)[币],通计诸郡三分中仅得一分见钱。而见钱出门有禁,所籴客米并用官会支发。年来(弊)[币]轻,折阅已甚。浙西出米之地,仅得六百二三十文。商旅以此(细)[纽]筭,暗增米价,是一百万缗仅得八十万缗之用。自绍熙二年户部岁于农寺借拨十万缗,前后通借已七十万缗。自庆元改元,每岁又拨二万四千缗充赵开府供给,共计七万二千缗。虽公家之财皆为公家之用,然指定之数不可复削。今乞札下户部,应农寺钱物除籴米外,今后岁借钱十万缗,并请给钱二万四千缗,并不(计)[许]借拨。诸州每岁发钱有欠及分数者,乞至岁终仿户部申明朝廷议罚,使州郡略知警畏,以救失陷之弊,庶几国计稍可支吾,官吏得以任责。」从之。
嘉定八年正月二十五日,诏:「司农、太府寺承受使臣,只从各寺踏逐,户部给帖,放行请受,不理资任。」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提点仓草场所

提点仓草场所



在汴阳坊,以合门祗候以上二人充。大中祥符中,尝别置都大〔提〕举官二员,以朝官、诸司使充。九年省。

真宗咸平五年二月,诏提点草仓场官于本辖修仓指挥内,差十人随行指挥使。

景德四年五月,诏:「在京头子钱库令提点司兼管,以勾押官充专知,不须别差三司军大将。」

大中祥符四年五月,诏:「提点仓场,如诸仓场送到公事罪人,值夜权寄禁府司,次日送三司。」

六年三月二日,诏:「提点仓场所每年候东河起运一齐,立粳米两


界,依例具合立仓分名额,乞差京朝官使臣二人、专副二人。专知官即从省司下衙司定差,副知令开封府依例差遣。随从监官分头受纳,直至守给支遣漏底。
十六日,诏提点仓场所:「若纲运到岸,诸仓验斛湿恶,实时监 纲官、梢工摊晒干,比元样受纳。若有少欠欺弊,即委本所勘罪科断。」

五月,诏:「仓草场监官押宿,如的疾患,不任事,即预具公文,报提点所勘会,下次监官押宿。如违,科违制之罪。若轮当押宿官,遇起居日,权免朝参,须平明方得开门。所在粉壁晓示。」

八月六日,诏:「诸仓斛,每月委三司取样,定三等给粮。每出纳之时,不得令子家人、经纪百姓入仓贴量,并须两平量,率不得亏损官私。仍令提点使臣觉察,抽拔点检。如敢减克,送三司治罪。常令入仓按视,须饱敖收贮支给者,须逐敖漏底,不得接便多开敖眼。如点检见有畸零斛占敖妨卸,即送三司追勘情罪。诸色人不得于仓内籴市军粮,许人纠告酬奖。仰三司、殿前马步军司晓示,不得于仓内卖筹,科违制之罪。」

十八日,诏:「京诸仓占子一人,草场差剩员一人,于提点所祗候取索文字,催驱司勾当,不得差承局节级。」

十二月,诏:「太府寺给四百府:原作「守」,据本书职官二七之二改。,付提点仓场官火印后,付诸仓附帐收管,监官置历收贮。每支纳,旋给子,事毕后收。」

七年五月,诏:「监仓朝臣使臣,自起纳守支漏底日,委提点官具有无功过


报三司及奏,方得发遣归审官三班院。」
七月,诏京常平仓令提点官依诸仓例钤辖。

八月,诏京草场令监场使臣每日部领专副往还巡觑,仍于监门置历书押,每五日一赴提点官通佥押。

八年正月,以西上合门使夏守()[赟]都大提点仓草场。先是,守()[赟]以崇仪使与合门祗候刘承渥、李居中同提点仓场,至是迁秩,故命差降之。仍令承渥等每公事腾申,守()[赟]不得连签。

十一月,诏:「在京仓草场,如宣旨并三司使取索都管见在数目,即得实封供报;自余官员及提辖使臣取索,不得供报。如违,当行极断。」

九年六月,以西上合门使夏守()[赟]都大提举诸司库务,罢都大提点在京仓草场官,止命使臣二员提点。

天禧元年七月,诏:「今后仓草场支遣官物漏底,先具月日申三司,于沿河诸仓未当支给界分监官内权差一员,及于京东下卸司抽差兵级,计会监门使臣子细搜检。如有隐藏未支官物,即具数目申报,劾本界监、专、所由之罪。若搜检得别无隐藏官物,即具保明申报。如搜检卤莽,亦当初罪。」先是,左天舍既申漏底,而主吏潜匿官物,分而有之。寻捕得区断,三司乞赐条约,故有是命。

仁宗天圣六年五月,审刑院、大理寺言:「权三司使范雍等言,勘会近日诸界监官两夜或四夜一次本场仓押宿,至日多称不安,乞请宿假,逐旋施行讫。今来专副仿效,亦多不宿。其监官无故不


宿,自有违制之罪。其专副不宿,未有正条。切缘仓场所管物浩瀚,全藉监专押宿。切虑今后专副转更顽慢,无故不宿。乞下法司,降下合断刑名条贯。寺司众官参详,欲乞今后诸仓场专副不赴守宿,亦依诸司库务专副不宿,于违制杖一百上定断。」从之。
七年三月,三司言:「提点仓场所状,所管仓场库务去处少,日有给纳粮草、钱谷官物,万数浩瀚,及四河卸纳纲船(乞)[讫]日,将领手分行遣,自早至暮,分头往来点检,催驱发遣,方免住滞,全藉惯熟得力手分行遣。本司勾押官年满,元准条贯递迁归省外,所有守阙后行自来承例,只于排岸司船般诸仓额定人内抽取,或招收百姓充填阙额。兼抽取却上件额内,曹司逐处又须致重别招填名阙,各是生 人,二年内方始稍谙行遣。本所元额后行五人,欲乞依三粮料院例,于本司守仕人数内,令逐手分委保在司年深、谙会行遣、无过犯者各一名,给帖收充正名贴司。如有后行名阙,即于其中拣试,充填阙额祗应,今后更不于外处抽差者。省司欲依本所擘画,据额定后行人数,每人收补贴司一(帖)名。候有后行名阙,依省司体例,拣试书筭公事。」从之。

嘉佑八年八月十二日,仓场所言:「乞下三司等处,将杂犯合配本城人配填装卸指挥阙额人数。」诏:三司、开封府并京东京、西、陕西、河东、河北、淮南转运司,将辖下杂犯合配本城罪人配填在京装


卸指挥,才候数足即止。
九月,诏:「自今提点仓草场臣寮每月诣仓点检,令依样洁净。如稍违,监官及提点臣寮坐罪。诸军班妄有退嫌,不时请领,及于仓场喧争,管押人从军法。」从权御史中丞王畴之奏也。畴奏:「殿前左右番长行等请粮,以米与进样不同,乃不肯请。自余班直见此,亦皆散去。至翌日蒙诏,三司支讫,而朝廷两不穷问。臣以谓宜为将来之防,使仓场戒惧,军众齐一,以全威爱而销骄慢,不可盖掩而已。」乃有是诏。

英宗治平元年八月十七日,三司言:「提点仓场薛仲孺等隔蓦界分,支诸班直月粮,有违条制。」诏罢仲孺等,以提举河北便籴李希逸代之。

神宗熙宁三年三月,三司言:「都大提点仓场所言,准条,诸司库务、坊监、场院、仓场、园苑如无杖印去处,即申解赴省及合属管辖去处。内仓草场、四排岸司、蔡河上下等申送本所。缘元不系管(处辖)[辖处],逐处排岸司各自有杖印,欲乞令直属省庭。本所自来凡有公事,遇在东排司寄禁一节事理,具合仍旧。所乞差拨兵士功役,申取省司指挥施行。欲依所请。」从之。

八年三月五日,诏:「今后在京仓场所官任满并成考,合该批书印纸历子,只委提点仓场所一面勘会,依条式批书。」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四排岸司

四排岸司


【宋会要】



东司在广济坊,掌汴河东运江淮等路纲 输纳,及粮运至京师,分定诸仓交卸。领广济装卸役卒五指挥,以备卸纲牵驾。以京朝官二人勾当。西司在顺城坊,领汴河上 ,以京朝官一人勾当,装卸指挥五佰二人。南司在建宁坊,领惠民河、蔡河,以京朝官一人勾当,广济两指挥一千人为额。北司在崇庆坊,建隆三年置,领广济河,以京朝官一人勾当。广济一十五指挥,元额七千五百人,并在曹、郓、济等州并广济军住营。每年春初,准催纲司差配,上纲执役。

真宗景德四年五月,诏京东排岸司:「自今粮纲到京下卸,若梢工少欠应禁勘者,实时点检逐船家事,交管在岸。如该替者,差人对历交数,仍具牒报泗州排岸。」

仁宗皇佑四年七月,诏排岸司兵士日支三十文,其罢五日特支。

神宗熙宁三年三月,诏:「今后四排岸司直属三司管辖,更不申送公事赴提点仓场所。」从三司所奏也。事具提点仓场所门。

七月十三日,三司言:「乞系奏举勾当东西排岸司监官任满得替,并与家便差遣。」诏:「东岸与先次指射家便差遣,西岸与先次家便差遣,旧与堂除例更不施行。其东岸右职满,举合入亲民大使臣充,依文臣例酬奖。」

四年八月四日,三司言:「欲将京北排(案)[岸]司权令京西排岸司就便


兼行管勾,所贵主辖得杂般舟船,催驱卸纳纲梢纳:原脱,据本书职官二六之七补。,不敢住滞。」从之。
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权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言:「在京三排岸司,内京南、京西事务甚简,只差文臣一员勾当。唯东排岸司岁管粮纲、般上供斛四百万石,及杂般纲运,比之两司,最为烦要。自来举差文武官各一员,缘河勾当诸般公事,常轮一员出入。近兼委断押粮纲军大将、殿侍等杖罪以下公事,则日有推鞫禁系,须藉晓文法之人。乞今后京东排岸司所差武臣奏举文臣一员同共勾当。」从之。

九年四月十三日,中书门下言:「广济河催遣辇运张士澄申,准朝旨,令依旧行运。乞复置京北排岸司官一员管勾。」从之,仍令本司(奉)[奏]举。

高宗建炎二年八月二日,诏:「扬州排岸司人吏非所辖官司等,辄行追呼,杖一百。沿流在京排岸司依此。」以司农卿黄锷言「车驾驻驆扬州,诸路起发赴行在下卸纲运不少,全藉排岸司官吏协力干办。访闻他司及权势之家,以差船打河道为名,妄乱追呼监系,致败阙一司职事。乞立定断罪刑名」故也。

绍兴三年十一月五日,诏:「临安府排岸司添文官一员,手分一名。其阙从朝廷差人。纲运少欠,本府拨散从官监追。所有本司见管军兵内,有诸处占碍,并仰日下拘收招填。事干禁勘,只就本府刑狱施行。」以知府梁汝嘉请专置行在排岸司故也。

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诏:「今后纲运如作弊供申,虚冒


不实,用情盗粜博易,以他物或入水拌和损湿,及纳外少欠籴填,限外有碍所立分厘,令排岸司并将犯人并押纲申解大理寺根究,依法施行。如纲运所给日限未满,未合申解大理寺间,若有事干刑禁,或杖罪以下,并依绍兴三年已降指挥,就临安府施行。」从本司请也。本司言:「昨在京日,诸路纳到粮斛纲运少欠填纳,所欠一分五厘以下,并批发往元装发州军拆会补发。如少欠一分五厘以上,即排岸司依直达条法,限十日监填纳。如限满填纳所欠尚碍分厘,申解大理寺,根究致欠情弊,依本寺专法及海行条法断罪。」故有是命。
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诏:「行在建康府置文臣排岸司监官一员,以行在排岸司为名,依本府排岸司请给,从行在勘给,二年为任。仍许招置手分二人,依行在省仓手分请给推行仓法。」从户部侍郎梁汝嘉之请也。

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诏:「行在排岸司比附在京日,添置前行一名书押文字,依条迁补。其请给依本司手分,每月添钱三贯文,米贰五胜。仍招置贴司二名,依南北仓攒司请给。遇职级手分有阙,次第试补。从监官、右承务郎陈鼎之请也。

二十九年七月八日,诏:「行在排岸司见监系米纲管押人并纲梢等,见欠十石以下人,日下蠲放。三十石以下,令司农寺各责保知在,出外填纳。」

孝宗干道六年三月五日,臣寮言:「行在排岸司有管下卸兵士一


百七十余人,专以诸仓卸纳纲运为名,应纲运并系诸仓脚子自行卸纳。所谓下卸兵士,(正)[止]是借使诸处。每遇诸仓支遣,即来搀筹争斛,乘势作弊。欲乞尽行废罢。」诏令步军司拘收充填厢军使唤。如内有老疾不堪之人,仰从本司开具姓名,申尚书省。
淳熙四年正月一日,诏排岸司官依旧堂除。详见侍左。

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诏排岸司减军斗一十五人,广济兵士五人。以司农少卿吴(焕)[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宁宗开禧三年七月四日,臣僚言:「狱者人命所系,不可以私置也。今农寺之排岸司,亦有狱焉。大率皆诸州县之欠纲运而不纳者,亦有所欠甚微而禁至数月者。且州县之狱,饮食、季点、虑囚、濯荡、医药各有其法。今排岸司无狱之规法,而有狱之桎梏。况寻丈之地,而聚百人之众,春夏之交,人气熏蒸,必有死于非命者矣。乞严禁不得擅置私狱。凡有纲欠至多,将合干人照条施行,仍下元州县补发。其少欠者,与责保立限监纳;如更抵顽,则寄禁于赤县,照条惩戒。或更擅置私狱,仰农寺常切觉察以闻,将排岸官吏重寘典宪。」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下卸司

下卸司


【宋会要】



领装卸五指挥,以供其役。京朝官一员监,或仓界守给官兼管勾。

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六日,诏:「诸仓子三百九十人,并正身祇候,逐月更不赴提举所探差,只委下卸司依名次差拨。既免虚占人数,住滞纲运,兼支破食钱各得均济。如仓分辄敢虚关斛数目,多索子,即委下卸司点检申举。」

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自来逐年粮纲起运,每五日一次,具卸纳到汴河粮斛数目申奏,至住运日住奏,自今废罢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都 院

都 院



都 院在敦义坊,掌造粗细一等 ,给内酒坊及出鬻收直。以京朝官、诸司使、副使或内侍二人充。

太宗至道三年三月,诏:「 院每麦收 六斤四两正数,如有出剩,亦须收附。」

七月,诏:「左右军酒户如户下小博士脚店欠酒钱,许 院催理,仍旧于诸厢寄留。」

真宗咸平元年五月,诏:「开封、祥符两县去京五十里外村坊道店酒务,并令依旧各随县分界至管属,不得一例停闭。其郭桥道(士)[市]镇酒务勾当人等,更敢放卖交引,许人户于京城五十里内酝酒开沽,侵占 院课利,其勾当人等并科违制之罪。」

四年十月,诏 院 踏部役员僚,依旧例不给食钱。

景德元年三月,诏:「每年踏 ,委 院预奏,别差高品一员,与监官先将麦十石踏造贮充样,候踏 之时比验。如不紧寔,专副人匠决停,监官抵罪。每踏 时,于逐敖置牌,书踏造年月,新旧别贮。差皇城亲事官二人把门。其卖 官、监官两秤平卖,不得亏损官私。如受情欠出官 ,许人陈告严断。若赊秤者,至年终具酒户姓名若干,价钱若干,夹细帐申三司纽定。每旬收历、每日申三司状、每月秤 帐,或付 院。」

八月,诏:「 院自今据赊秤 价会勘,须将家业抵当,三五户连保,与限本年内赊次年春 。须旧钱足,方秤新 。每年炒焦作专差三司军将一人监,以给到本札与监官同点检,书料供烧。须匀赤色,不得以生麦拌和,以致 不堪酝酿。如柴数有剩,收充回数,无得侵欺。仍令三司、本判官至时巡觑,如见弛慢,勘逐施行。应闭敖库,须监官躬亲,如不躬亲,许人陈告。秤卖 须依公均配整碎。每请 ,先分推,以牌子抽探,以次支寔,不得亏压斤两。仍于排岸司差杂职一人,公吏小可罪犯,量情决罚。」

三年四月,诏:「 院兑敖屋四十间,充每年贮麦仓。别差监官二人,掌纳才毕,交与本院管系。」

四年六月,诏:「踏造 样,委监官看字呈三司,令使副


判官看字 上,给收充样。」
八月,诏定磨焦麦料例功限功钱,令 院永为定制。凡磨小麦四万石,用驴六百头,步磨三十盘,每料磨五百硕。四更动磨,未时磨绝。役兵士四百二十八人,十二日毕。磨麦四万硕,收面三百二十二万七千三百九十二斤,踏 九十一万六千六百三十五斤半。又佣雇百姓匠三人充作头,二十三人充拌和板头,脱蘸炒焦,六人充踏匠。每年踏内酒坊法糯 七万四千三百四十二片,计用小麦二千一百六十五硕,磨十盘,三十一作,收面十四万三百四十八斤。合须锻磨匠于八作司抽差。

大中祥符元年九月,诏:「 院踏 干日,奏差内臣一人赴院秤取千斤,别库收掌制扑,寔收出剩之数。」

三年七月,诏:「 院每年给(兰)[蔺]席百领充铺衬,不得于酒户借搔扰。」

天圣七年五月,提举诸司库务言:「点检 院每年造细 ,使麦四万硕。本院不尽收 数入官,止以二百五十万斤为额。逐年虽收出剩,又数目不等。寻下本院监官监辖秤量,变磨麦三硕,收到麸面,酌中取收少数比附,显见大有亏失 额。今欲别差官,与 院监官依当司擘画事理,同共监榷,收变 额。」从之。

十二月,提举司言:「欲将 院见使 模样造大小薄厚一等三百三枚,用火印记号,以三枚分送三司提举司,付本院收掌充样外,三百枚赴作供使。候造 时,先取麦三硕,依例令人匠对官炒变踏造。各以一硕送三司提举司,留本院收附。如此立定程序,至 成日,即见得都大寔收斤重万数,不致走缩侵欺,易为点检。」从之。

神宗熙宁四年六月四日,详定编修敕令式所言:「删定官周直孺状:『窃见在京 院自来酒户沽卖不常,难及祖额,累经更张,未究利害。推究其原,在于 数过多数:原作「院」,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七改。,酒数亦因而多。多则价贱,价贱则人户折其利。为今之法,宜减其数,增其价,使酒有限而必售,则人无耗折之苦,而官额不亏矣。请以一百八十万斤为定额,遇闰年,则添踏十五万斤。旧价每斤一百六十八文,请增作二百文省。旧法以八十五为陌,请并纽计省钱,便于出入。旧额二百二十二万斤,(纳)[约]计钱三十七万贯。今额一百八十万斤,计钱三十六万贯。三年一闰,十五万斤计三万贯文,又减小麦万余硕及人功,并不亏元额钱数。况免赊 酒户纳少官钱借赁契书,及公私费用,不过每斤添支十文。今用 无余今:原作「令」,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七改。,官物无积。况国初 价二百文八十五陌,太平兴国六年始减五十。』并具到酒户情愿事件。今本所看详直孺所请,后更立合行条例以闻。」诏付 院,并依所定施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太府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太府寺


【宋会要】


太府寺,掌供祠祭香币、帨巾、祠位席、造斗秤升尺。以常参官一员判寺,别置同判寺或同管勾当官一员,领斗秤务监官二人,以三班或内侍充。《两朝国史志》:太府寺判寺事一人,以两制或带职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凡财货廪藏贸易、四方贡赋、百官俸秩,今皆隶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币、帨巾、神位席及造斗秤升尺而已。府史三人,驱使官一人,后行二人,监斗秤务官二人,以三班使臣充。法物都知二人。卿一人,秩从四品;少卿一人,秩正六品;丞三人,秩正八品;主簿一人,秩从八品。设案有七,第一、第二案掌批给官员请受文历、宗室孤遗钱米,及诸司局所请给,四粮审院隶焉。第三、第四案掌支买三省、枢密院、六部等处所须钱物,杂买务、杂卖场、编估局、打套局、交引库、祗候库隶焉。第五、第六案掌拘催左(蒇)[藏]库交纳浙东等处起发入临安府门纲运钱物,逐路押纲官酬赏。左藏东、西库隶焉。药案掌催促点检杂买务、收买药材所、和剂局修和汤药,应副诸局给卖。和剂局、杂买务、药材所隶焉。又有监交案,掌随逐丞、簿赴左藏库监交看验纲运钱物。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二人,胥佐一十七人,贴司四人,书状司一人。

太宗至道元年二月,诏太府寺:「凡给诸色秤量,并须监


官次第精致较定,明勒都料专监姓名。或有轻重失中不合法,则其本寺官员并使臣等并劾以闻,当重寘朝典。」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五月,三司请下太府寺造一斤及五斤秤,以便市肆所用。从之。

六年十月,诏太府寺:「今祠祭合用香,并于内侍省请付行礼官。」

十二月,诏:「祠祭合用香,令太府寺主之。前一月具数牒翰林院,差内侍一人,与监修官修合。仍勾本寺手分一人,封印送寺,封掌供用。」

是月,又诏太府寺给四百,付提点仓场官火印后,付诸仓。

《神宗正史 职官志》:太府寺卿,从四品;少卿,正六品,各一人。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各二人。掌财货给纳、贸易之事。凡货贿输京都者,至则别而受之。供君之用及待边费,则归于内藏;供国之用及待经费,则归于左藏。应禄赐皆按法给历,令以历从有司检察,书其名数,钩覆而后给焉。供奉之物,则承旨以进,审奏得画,乃听除之。若颁畿内军衣,则前期定日,遣将校部其营兵请跋,月具支费之数以闻。凡商贾之赋,小贾即门征之,大贾则输于务。货有不售,则平其价鬻于平准,乘时赊贷,以济民用。若质取于官,则给用多寡,各从其抵。岁则以香、茶、盐钞募人入豆谷于边州。即京都用物有阙,预报度支。凡课入,以盈亏定殿最,行赏罚。大祀,晨祼则卿置币,奠玉则入陈玉帛。太府旧领祠祭香币、帨巾、位席、造秤升尺而已,及官名正职事。此句疑有误,似当作「及官制行,始正职事」。

《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所隶官司二十有四,内汴河上下 、蔡河上下 分四局。又有交引库,掌给印出纳交引钱钞之事。受财赋之入,则归左藏、内藏库。左藏库,受财赋之入,以待邦国之经费,供官吏、军兵廪禄、赐予。内藏库,掌受岁计之余积,以待邦国非常之用。金玉、良货贿,则归奉宸库。掌供奉内庭,凡金玉、珠宝「珠」字原脱,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良货贿藏焉。御在赐予,则归祇候库。掌受钱帛、器皿、衣服,以备传诏颁给及殿庭赐予。蕃贡、市舶香药、宝石,则归香药库。诸道所输布,则归布库。掌受诸道输纳之布,辨其名器名器:《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名物」。,以待给用。江、湖、淮、浙、建、剑茶,则归茶库。以给翰林诸司及赏赉出鬻。杂输之物,则归杂物库。考其名数,以给禄赐,则归粮料院。掌以法式颁廪禄掌:原作「宰」,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凡文武百官、诸司、诸军俸料,以券准给。复以法式钩磨,则归专句司。掌审其给受之数,以法式钩磨。商贾之赋,则归都商税务。掌京城商旅之算,以输于左藏。船筏之征,则归汴、蔡河 。时其贵贱,以平百货,则归市易上界。掌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乘时贸易,以平百物之价。飞钱给券,以通边籴,则归市易下界。听民质取,以济缓急,则归抵当所。散其积滞,以药拯病,则归熟药所。民居官(卢)[庐],裁其僦直,则归店宅务。掌官屋及邸店计直出僦及修造缮完之事邸:原作「抵」,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因众所利,资其不给,则归石炭场。免民行役,官自和市,则归杂买务。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府所须宫:原作「官」,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以待供纳。斥其余币,以利公私,则归杂卖场。掌受内外币余之物,计直以待出货,或准折支用。凡官吏籍帐及出纳刑赏之事,皆隶焉。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正月十七日,三司言「乞内藏库钱三十万缗助山陵支费」,从之。

二月,三司言:「乞


银三十万两,准备支赐。」(今)[令]内藏库除依嘉佑八年所支银外,更支与银五万两。
九月,三司言:「左右厢店宅务见管席屋子合尽拆去,今后更不令修盖。乞令街道司常切觉察两厢店宅务,今后不得将街坊白地出赁,及复令人搭盖席棚屋子,妨碍车马过往。如稍违犯,申乞根勘。」从之。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三司言:「祗候库近遗失官物,官吏劾罪。缘本库每日支出物色,赴军头司、合门等处,准备对御取索支赐,全藉监官得力。乞减罢内臣一员,后提举司、三司轮举京朝官使臣,及令入内内侍省选差曾经库务勾当内臣各一员。其监门透漏,亦乞下三班院差人冲替。」从之。

七月十三日,提举在京诸司库务王珪等言:「左藏库自来匹帛与金银钱等分库,各有专副人员等。惟是监官四员通管,日轮一员在金银钱帛库支纳。既更(至)[互]不定,则容公人等乘间生弊。乞将南、北两库添差文资一员,各令监官。内南库文资一,使臣二,北库文资、使臣各一。其新添官仍乞下三司、提举司轮举。其请给酬奖,并依本库旧例施行。自今年十月立界,所(遗)[贵]逐库各得监官专一管勾,息绝欺弊。监门即仍通管。」诏减一小使臣,添文资朝臣,余并从之。

十月十三日,诏诸路转运司,自今三司支移上供钱币,并以闻。以上批「诸路岁输内藏库钱帛常不足,咎在三司暗移用,而转运司不敢违。虽已旨挥,以庆历中上供


为永额,可更严约束」故也。
十六日,入内内侍省言:「奉宸库珠子已钻串结裹,都一十五等样,计二千三百四十三万六千五百六十九颗。」诏入内内侍省:「候有因便勾当内臣,附带与河北沿边安抚、都监王临,就彼估价,分擘与四榷场出卖。或折博银,其钱银别封桩,准备买马。」

十二月十三日,诏:「内香药库监官、专、副得替,收到出剩,更不理为劳绩。但界内别无欠少,及损恶官物,帐籍凭由齐整,未帐入省,监官与先次指射合入差遣。若有诸色人偷侵官物,及点检不得整齐,或帐籍凭由积滞,并差人交替,候官物、帐籍齐足,监官方得与注监程差遣,专、副别与勾当。其监门使臣两次搜获偷盗官物,与家便差遣。三次以上,与先次家便差遣。如两次透漏官物,估价不及十千,差人冲替。若出入官物不画时抄上,及差互透漏估价十千以上,不以度数,并根勘以闻,与降等远地差遣。又如系两次透漏者,候归班日,委三班院将冲替与降等地远差遣比较,从一重差使。」

二年正月十九日,上宣谕曰:「近见内藏库帐文具而已,其财物出入,全无关防。先支龙脑珠子付榷货务出卖,经数年不纳价钱,亦无拘收。尝闻太宗朝,内藏财货每千计,用一牙钱记之。每物所用钱异其色,他人莫晓也。贮于匣中,置之御阁,以参验文帐中数。晚年,尝出其钱以示真宗曰:『善保此足矣。』今守藏内臣皆不晓帐籍关防之


法,当择人领之。」即命勾当御药院李舜举代其不职者。
三月十一日,上曰:「近阅内藏库奏,外州有遣牙前一人专纳金七钱者。」因言牙前伤农,令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利害立法。

九月三日,诏令在京榷货务封桩折斛钱内借支与在京府界县分等收籴斛。据籴到数,充来年淮南发运司上供年额。所借过钱,即令发运司却据钱数收买金银绢帛,送还本务,以免岁计般辇不足也。

六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乞令江淮等路发运司于六路诸杂上供钱内截留三二百万贯,令籴买上供之物。其借过内藏库钱,及变转过合系内藏库年额物帛,却令发运司认数,逐旋送纳。」从之。

二十六日,上批:「内库近年诸路所纳金银甚耗减,盖岁无入额,故三司得以时有移易。今若以诸路岁上供内库金银拨赴三司,朝廷酌一中数,令三司岁认送纳,内库封桩,如此为便。」其后复诏依旧悉输内藏库,仍岁具一帐申三司拘催内库钱帛案。

二十七日,诏三司旨挥诸路金银数并纳左藏库;逐年支金三百两,银五十万两,赴内藏库,永为年额。

十月一日,诏江淮发运司:「今后应截留内藏库物移用,实时具数,关牒本库照会。」

是月,诏:「江南等路提点银坑冶司所辖金银场冶收到金银课利,今后并依久例,尽数入内藏库。委所属州军至次年春季起发,赴库交纳。及仰提点坑冶司每年据场冶申到所


收金银细数,攒写为一帐,申三司拘催内藏库钱帛案。其拘催案据帐照勘讫,翻录下内库库薄抄上。候年终纳绝勾销讫,具状以闻。及申拘催案,如过期纲运未至,即申举催促。其它路分场冶不系江南等路提点坑冶司所辖者,即仰本路提点刑狱司准此施行。」
三年三月十四日,诏并在京瓷器、药蜜两库入杂物库,留药蜜库官一员管勾,杂物库官别与合入差遣。

十月二十五日,三司言:「近乞举榷货务监官文臣两员,使臣一员。奉诏举小使臣一员,缘旧条举大使臣勾当。」诏今后于大小使臣内通选奏举。

四年正月十二日,出榷货务钱五十万贯,助籴陕西军粮。复以京东支与河北封桩紬绢三十万疋、钱十万贯还榷货务。

五月四日,同勾当司录司检校库吴安持言:「本库检校小儿财物,月给钱,岁给衣,逮及长成,或至罄竭,非朝廷爱民本意。乞将见寄金银见钱依常平等仓例,召人先入抵当,请领出息,以给元检校人户。」诏千贯已下,并如所请施行。

六月,诏:「尚衣库官物等并入内衣物库,仍改内衣物库为尚衣库。更据本库所管御衣、驾头、扇筤,并应管诸般官物,立便般赴内衣物库。」

十一月十一日,权发遣开封府推官晁端彦言:「杂供库支费浩大,约九千余贯,已裁减三分之一。乞下左藏库借钱为本,依古公廨钱及今检校库召人借钱出息,却候攒剩拨还。」诏左藏库支钱


七万贯为本。
十二月十一日,诏太府寺所管神币归太常寺,秤归文思院。

五年二月十七日,三司奏:「准诏,与内藏库议,自今拨盐税钱及岁别出钱六十万赴左藏库给用。」从之。

同日,内藏库言:「勘会饶、池、江、建等州递年额铸钱一百五万贯,并额外增剩钱,久来并系内藏库送纳。每年支拨年退钱六十万贯,并三年一次支南郊钱一百万贯,赴三司支用,显见往复。欲乞下三司,今后年额铸钱一百五万贯内,支拨一十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贯六百六十七文,并饶、池、江、建州钱监铸到额外剩钱,并赴本库送纳外,余钱并令左藏库受纳,更不令本库逐年退钱六十万贯,并每次南郊拨赏钱一百万贯与三司。仍乞减放兵库搯子、节级共二十人归左藏库,每日只轮差库搯子三人赴库祗应。如遇诸处支纳钱,实据合使人数,逐旋于左藏库计会勾唤。」从之。

四月三日,抵当所言:「在京人户系属司录司,乞令司录司同共管勾,催促本所钱。」从之。

七月五日,诏并榷货务入市易务,将市易务作上界,以榷货务作下界,仍以东西务为名。所有公人,即将榷货务旧额并市易务新添人户量行均定。从提举市易务所请也。

二十三日,诏给武学钱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五年七月,武学请收还本钱,遂罢。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给国子监钱二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


给律学钱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并从其请也。
十二月十八日,都水监言:「乞将本监钱一万五千贯送抵当所,出息供用。」从之。

二十六日,军器监言:「乞将本监钱一万九千余贯依武学例,送府司出息供用。」从之。

二十七日,诏:「市易司市利钱量留支用外,十万贯并送抵当所出息,准备支充吏禄。其抵当所令都提举市易统辖,罢勾当曹官一员,却置勾当公事二员专切检校。」

七年正月七日,知大名府韩绛言:「本路安抚司累岁封桩紬绢或致陈腐,乞下转运司,用新紬绢或钱银对易,或依市易法,令民入抵出息。其余经略、安抚司封桩物,亦乞依此。」从之。

七月十八日,上批:「惠州阜民钱监,治平四年置,所铸钱内藏库岁额,止自前年以内藏库岁额移拨与转运司买铜。今既有羡余,宜复归内藏库。」

十月二十六日,三司使章惇乞借内藏库钱五百万缗,令市易司选能干之人,分往四路入中,算请盐引及乘贱计置籴买。诏借二百万缗。

十一月十一日,诏:「诸河 盐官年满无违阙,使臣升一季名次,选人免试,家便差遣。若课利增过祖额一分,使臣仍减一年磨勘,选人先次指射差遣;过二分者,使臣仍减二年磨勘,选人循一资。其有亏欠者,依诸州课利场务法。」

十七日,诏:「诸河 监官并举三班使臣及选人,不限资序,已替在任人充。如无可举人,即关所属,准此选差有举主。」


十二月八日,内藏库乞令三司分二年偿借过买钞钱帛三百万,从之。

八年二月十四日,三司言:「前勾当在京杂卖场王颐乞废罢本场,及将内香药西库并归杂卖场。看详内香药西库难以并罢外,缘近准朝旨,三司与市易务上界相通物货,上界已迁过永丰仓,廒屋倍多,可以盛贮。凡卖官物,皆合拨入本务。两界诸处闲杂物色专有编估官员,其合充官用者,自今可令诸处请拨。合充折支者,亦合依茶、布之类,各就本库务请领。岂须更般赴杂卖场,然后支给 既置编估官,即今后无复更似日前广有积滞物色即今:原注「原本缺」,据同书食货五四之一八补。,其杂卖场委实可以废罢。」从之。

二十四日,诏布库自常乐坊移置阊阖门外顺城坊。五月,省司契勘:「京东路、淮阳军、徐州每年起发布共七万疋上京,除三千匹充军装外,有六万七千匹充折府界诸县上三等人户体量和买草。兼勘会近准朝旨,白马、管城、韦城、(昨)[胙]城、新郑五县隶府界,其添买草数所用布帛数多,布库自来将已前积留布数相添支使。今来本库别无准备布数,年额、数目支用不足。乞行计度省司,(今)[令]将熙宁六年分支折过布数约度,每年除旧数外,更令要布五万匹,相添支俵人户。欲乞下京东东、西路转运司,分认所辖下出产布帛州军科买,每年依数起发上京,应副支用。」从之。

二十五日,都提举市易司言:「乞借奉宸库象牙、犀角、真珠,直总二十万缗,于榷


场交易。至明年终偿见钱。」从之。
三月六日,诏茶界复为茶库。

六月一日,内藏库言:「楚、濠州运绢三千匹,实本库岁纳之数,三司乃令寄纳于左藏库。乞诏三司遵守条制,毋下诸军寄纳。」上批:「系内库路上供钱帛,三司毋得别作名目移寄,致亏年额。」

九月十九日,内藏库言:「池、江州钱监自熙宁六年增铸钱额,多借给诸司,岁输不及额。乞不许诸司借支,逐州预具所铸数关报。」从之。

二十六日,诏:「司农寺岁支坊场钱二十万缗,都提举市易司岁支息钱二十万缗,偿内藏库。」以内藏库具元年以来诸司直借钱物以闻故也。

十月十八日,三司请自今广南东路除留买铜、铅、锡上供内藏库钱外,更于所铸钱内发折二钱十万缗,赴内藏库。从之。

二十三日,复置杂卖场。初,三司请废杂卖场,中书户房以为不便,下三司,而三司议与前异,乃复置。诏三司(宫)[官]上簿。中书请出钱二百万缗,散在江、淮等七路,遇谷贱籴充年计外,遇价贵,亦许量减价籴。从之。

十年正月二十二日,专勾司言:「乞下殿前马步军司管辖诸库内,踏逐抽差军曹司一十人,分番赴司,相兼行遣抄写文字。」诏令专勾司踏逐抽差军曹司六人,给与本营纸笔钱。

三月八日,诏:「自来布库每日将铁牌请钥,及本库收钥,却将铁牌于垂拱殿前窗子内进。今后依在外诸库官收掌,更不于钥匙库请纳。」京师在外库务 钥,并


监官监门收掌。惟布库相承,于大内钥匙库请纳。至是编修内诸司 文所以为请而罢之。
元丰元年四月二十四日,三司言:「(大)[太]医局熟药所熙宁九年六月开局,至十年六月收息钱二万五千余缗,计倍息。」诏监官、光禄寺丞程公孙、殿直朱道济减磨勘三年,依条给赏。自今二年一比较。

二年六月九日,权发遣三司使李承之等言:「文武官、诸司人请受及外县诸军衣赐赏给,先经专审司,直批勘于粮料院。(令)[今]欲并令先赴粮料院批勘,次送专审司驱磨。」从之。合马步军两院为一,置两专审司,分领百官诸军请受。

七月二十一日,诏:「在京开封府界见封桩阙额、诸军请受,可并送内藏库别封桩。」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应发坊场钱百万缗,令司农寺分定逐路年额,立限于内藏库寄纳。」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都大提举(道)[导]洛通汴司宋用臣言:「近泗州置场,堆垛商货,本司船承揽般载,将欲至京。乞以通津水门外顺成仓为堆垛场。」从之。是岁五月二十二日,诏改都大提举导洛通汴〔司〕为汴河堤岸司。

四年四月十九日,诏茶场司条令中书别立抵当法。先是,特旨令市易司罢除请官钱,令民用金帛抵当,公私便之,故欲推广其法也。

八月七日,后苑房廓所言:「取蔡河(房)房廊屋并旧在骐骥院地修盖,寄囤蔡河贾人谷及堆垛六路百货。」从之。

十五日,都大提举汴河堤岸宋用臣言:「本


司沿汴及京城所房廊地,并召人僦,纳官课,纸、红花、麻布、酵行皆隶本所,为堆垛场。(令)[今]冯景拘栏卖纸及走纸行班文昌于开封府,侵夺课额。欲乞据本司以立逐行外,余令冯景拘栏,所贵课额各办。」诏:八月已前,已赁堤岸司及京城所房屋堆垛物在地者,更不起遣。余毋得委拘栏搔扰行市。
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都提举市易司贾青言:「市易既革去结保赊请之弊,专以平准物价及金银之类抵当,诚为良法。乞推抵当法行之畿县。」从之。

七月二十三日,诏诸门(今)[令]商税院统辖。

二十八日,诏:「进呈衣样,旧属左藏库,自今归(大)[太]府寺。」

十月二十六日,诏给内藏库钱百万缗,与熙河路;尚书户部右曹钱百万缗,与鄜延路。及令吴雍发陕西诸司及封桩钱三百万缗,分与环庆、泾原、秦凤三路,计置粮草。

十一月十五日,新知湖州闾丘孝直言:「伏见在京置四抵当所,(计)[许]以金帛质当见钱,月息一分。欲望推行于诸路州县。其无市易官处,就委场务官兼监,以岁终得息多寡为赏格。」

六年正月十九日,太府寺〔言〕:「抵当之法,纔行于畿邑,外邑殊未施行。今欲乞许将诸路常平司市易赊借钱及宽剩钱,五路各借十万缗,余路各借五万缗,充抵当本钱。」从之。

九月十九日,诏:「应输内藏库金钱钱帛,如出违本年,或转移他用,论如擅支封桩钱法。」

十月三日,诏:「自今干当内藏库内臣大使臣,非朝廷差命,不〔许〕


奏辟差遣。」
十一月十六日,开封府言:「据司录司抵当免行所言司录司:原脱下「司」字,据《长编》卷三四一补。,熙宁十年始立年额,其赏罚条约依三万缗以上场务法。自元丰元年至五年并增,当立新额。」户部详度,欲酌中用元丰二年三万九千七百缗为新额。从之。

七年正月十九日,诏奉宸库选玉造磬。从协律郎荣咨道请也。

四月十二日,户部乞改市易下界依旧为榷货务,其上界为市易务。从之。

二十二日,诏给鄜延路功赏,左藏库绢六万,元丰库四万。

六月九日,诏:「河东、鄜延、环庆路各发户马二千匹。河东路可就给本路,鄜延路以永兴军等路,环庆路以秦凤等路。其少数即以开封府界户马。如尚少,内鄜延路仍以京西路坊郭户马。所发马官买者给元价;私买者三等:上三十千,中二十五千,下二十千。以解盐司卖盐钱、阜财监应副市易钱先借支。开封府界以左藏库钱,余以本路钱。专管勾官,开封府界委范峋、河东范纯粹、秦凤等路李察、永兴军等路叶康直。其买过户马限三年。」

八月二十四日,诏:「诸路提举常平司存留一半见钱,以二分为市易抵当。」

八年七月二日,诏:「诸镇寨市易抵当并罢,仍立法。」

哲宗元(佑)[佑]二年三月六日,诏:「商税院,左藏南、北库,中书省差官;粮料院,诸司、诸军专计司,左右厢店宅务,香药库,北抵当所,旧隶三司举官,其令户部奏辟。着为令。」

三年四月二日,诏:「仓部审覆理欠凭由案,及印发


钞引事,归比部、太府寺。」
五月十六日,诏太府寺置长贰,余寺监长贰互置。

六月二十四日,诏:「在京都商税院,以天圣年所收藏课为额。」元佑初,户部用五年并增法立新额,至是言者论之,而有是诏。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今裁定左藏库、商税院中书省差。」

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户部言:「乞太府长贰每月各分巡辖下库务一两处,点检簿历官物,具有无举法改正事件申省,即不得豫定时日。所点检事却有奸弊发露者,点检官本部奏劾。」诏左藏南北库、榷货务、商税院依此。

九月二日,户部言:「请令大宗正司具合请生日支赐宗室及宗室女职位名称,并系所生月日及合给支赐条例,关(大)[太]府寺。」从之。

二十五日,户部言:「勘会请给,粮料院、审计司只得拖历批勘,余并听太府寺旨挥。仍令本寺指定,依某年月日条(试)[式]合支名目则例、月分、姓名、贯伯石斗钱数,下所属粮审院勘验批放。如系无法式,或虽有法式而事理疑惑,不能决者,即申度支取决。不得泛言依条施行,逐处亦不得承受。已上违者徒二年,仍不以赦降原减。」从之。

六年九月十二日,诏:「自元佑六年,每岁于内藏库支缗钱五十万,或以紬绢金银相度支兑,赴元丰库桩管,补助沿边军须等支费。」

绍圣元年闰四月十二日,三省言京师疾疫,诏太医局熟药所即其家诊视,给散


汤药。
五月十五日,门下、中书后省言:「左藏南北库、元丰库系元佑后来收入中书省差人,欲复归吏部差注。」诏左藏南北库、元丰〔库〕仍旧中书省差人。

七月二十七日,侍御史来之邵、监察御史刘拯等乞复免行钱法。章惇等奏曰:「行人多诣尚书省陈状,愿出钱免行,则民间固便之。愿下开封府问行人之欲复者。」上曰:「须从民便,不愿免行者勿强也。」又曰:「如宽剩钱,亦何须取之 朝廷安待此以佐用邪!」诏差开封府司录参军陈厚取问行人,愿纳钱免行,即具旧条措置闻奏,不得抑勒。及收宽剩毋过一分。

十二月二十二日,户部言:开封府措置到免行钱。从之,仍自明年正月一日为始。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今后指射诸司库务吏人,虽有特旨,不许指射粮勾院名阙。」

三年四月十七日,户部尚书蔡京言:「香药库等处应出卖之物甚多,久卖不售,请给公据,募商人沿边入中粮草,赴户部等请。」从之。

元符元年二月五日,户部言:「左右厢店宅务监官赏罚,乞着为令。」从之。

三月九日,户部言:「乞令吏部选差熟药所监官一员。」从之。

七月九日,诏增置太府丞一员。

二年二月二日,户部言:「河北东路提举常平司奏,乞将本路诸州管下外镇并依元丰旧法,兴置抵当。」从之。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五月十七日,太府少卿贾种民言:「乞将户部右曹、太府寺市易案并改为平准案,所有市易务名,亦合


依案名改为平准。」从之。详见市易上下界、都提举市易司。
崇宁元年八月二十七日,太府少卿郑仅言:「窃见朝廷岁用金不少,每下诸路和买,不免搔扰。欲乞应内外抵当库出限不赎金,更不估卖,并赴元丰库送纳,以备朝廷支用。所有抵当本钱如有阙少,却于内外户部右曹所隶封桩钱内应副。候金稍有余,即依旧估卖。」从之。

十月六日,户部员外郎周彦质言:「熟药所买诸色生药,今相度,乞从本所计度合要逐州军所买药,申本部,下逐处桩留上供钱收买计置,上京交纳讫,却于本所钱内拨还。仍委提举司常切催促。其逐州军递年所收买熟药,若计置本州岛土产药材附押前来,合本州岛计定元买价直,并所费钱数,具状解发到所,依数支还熟药前去。」从之。

二年三月三日,监榷货务钱升等言:「创添新法茶盐文字,窃虑只用见使印一颗,别有相妨,转见留滞。今相度,欲乞下合属去处,添铸印一颗,以『榷货务茶盐记』六字为名。」从之。

五月九日,吏部尚书何执中言:「太医熟药所,其惠甚大,当(摧)[推]之天下凡有市易务置处。外局以监官兼领。」从之。

十四日,诏尚衣局合并尚衣库入祗候库,见任官并入祇候库。是岁正月七日,诏置六尚局,以尚衣库所主事分厘为尚衣局,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日,讲(义)[议]司言:「解池未坏以前,官给解盐钞,募客人入纳粮草,还以钞盐。今解盐未复,其钞尚循旧法,给解盐文


钞,客人赍赴京。解池既无解盐支还,并河北文钞卖与在京交引,铺户乘时邀利,贱价收买,致缘边入纳艰阻,客人亏折财本,浸坏钞法,合行措置。乞依熙宁、元丰置买钞所,别以他物折博。乞于榷货务置买钞所,差榷货务监官二员,别选差使臣或选人三员,同共专一管勾,换易客人文钞。应客人赍到钞,并以末盐钞并东北一分盐钞及度牒官告杂物等支换。其合要吏人、手分、库子等,令榷货物那移差拨。」从之。
三年五月七日,中书、尚书省言:「榷货务买钞所自崇宁二年十二月四日奉行新法后来,至今年四月十九日终,客人铺户投下到陕西、河北文钞,换易过东南末盐等,共计钱五百一万一千三百八十三贯四百一十五文。」诏监官并转一官,内选人循两资。

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摧)[榷]货务买钱所言:「奉旨:交子并依旧法路分兼诸路通行,其在京及京畿行用等旨挥,更不施行。钱引依此印造。诸路用钱引,四川依旧施行。其已行交子,渐次以钱引兑换。官吏等并归买钞所,共为一局,合用『榷货务买钞所』朱记。所有旧交子务铜朱记一面,乞下少府监毁弃。所有『在京提举交子官印』铸印一十面,今合改作『提举钱引之印』六字为文。『在京交子务交子记』八字铜朱记一十面,今改作『榷货务买钞所钱引记』九字为文。乞下本监改铸降下。」从之。

十二月十九日,诏:「左藏库支收官物浩瀚,非


诸库务可比,其专典专禄廪差厚下「专」字疑衍。。从初置吏,缘职役稍重,故优立递迁、出职酬赏。近日人吏等避见给纳繁重,寅缘求属,带行本库诸般请给,及理为在司月日并满界终递迁、出职酬奖,却于营造处添给食钱、犒设恩泽等,充代小分军司轻简职役,巧避繁难。可速降旨挥,(恩)[应]在京纳给官司,有系额内重禄专典、秤搯、库给见权抽差在诸处占使,未经落籍者,限旨挥到,直行勾栏归本库务。如官司辄敢占走参,不即发遣,及今后更有抽取,并仰御史台弹奏以闻。」
五年二月四日,诏罢炭场,添置受纳软炭小使臣,杂买物置交易官。

同日,诏:「监都茶库选人一员,监外香药库门小使臣一员,南抵当所卖木炭小使臣一员,系创置本处。令本辖〔官〕司相度,将职事拨并。如不阙事,可以减(罪)[罢]者,罢其系增添到员数者(罢)。」

同日,诏:「在京增添抵当四所,见系八所,依旧并作四抵当所,官吏罢。」

同日,诏:「诸路抵当所,可令提刑司相度,户口繁庶、职事多处即存留。余令监当官兼管勾,仍具状闻奏。」

大观二年七月九日,臣僚言:「窃见榷货务筭钞,以其职事所当为者较计积累,以为功劳,一岁之内,率当五六迁,人皆指目,谓之侥幸,诚不可以久行。宜参酌,裁为定制,须其任满考校功实,量加迁涉,庶合中道。」诏(令)[今]后赐束帛或降 书奖谕。

三年三月十九日,诏:「诸路会府依旧复置熟药所,仍差抵当库监官兼管


药材。有阙,即(开)[关]和剂局修合应副。」
四年六月三十日,江南东路提举常平司奏:「抵当库出限不赎银等,承朝旨,依抵当金法,更不估卖,赴大观库送纳。缘检拣起发金银等更不分别高下色额,窃虑因此致官吏等别有抵换。乞告赏立法禁约。」户部看详:「今后所起发及团并处,当职官吏躬亲封押,即当声说系几分金若干,银当具述山泽或杂白之类各若干,匹帛即言州土长阔丈尺斤重,如此颇有关防。欲下京畿诸路提举常平司依此。」诏依户部所申。

政和元年二月三日,诏:「朝奉大夫苗仲淑管勾在京卖钞场,就榷货务置局。承议郎张伸英管勾永兴军卖钞场。各以三年为任,不许辞避。如任满推行有方,别无遗阙,即依榷货务元丰旧条推赏。见任人别有差遣。」

三月一日,诏:「诸路抵当出限不赎金银珠子并有匹绫罗紬绢,令起发赴大观西库送纳。其元当本钱,却于本路诸司封桩钱内拨还。」

五月二日诏四川羡余钱物,依旧归左藏库。

十一月二十日,内藏库言:「近年以来,钱宝数少,欲乞除河北、川路匹帛并进奉绢依旧起发外,其余路分州军合起年额紬绢,自政和二年为始,权行折变见钱起发,赴库桩管,专一应奉取索。」从之。

二年七月八日,诏:「今后和剂局岁用药材,并先于在京官库据见在数取拨。如无及不足,即前一年春季计度一岁所用之数,招诱客人,以出产堪


好材料,令兴贩前来申卖。至年终买不足,即据所阙数,令户部下出产处,以封桩钱和买。限当年冬季以前附纲起发,到大观库送纳,听本局据合用数取拨。」
二十三日,太仆寺丞李孝昌言:「窃见抵当所所当金银,自来只是约秤分两,珠子亦不暇细数,谓如当银五十两只作四十八九两之类。出限入官,赴他库送纳,亦只以当时近重数为定,更不收系出剩之数,却虑因缘偷盗。欲乞今后抵当所出限金银珠子,并仰当官重别点检,秤盘分两数目。其珠子仍分大小色额,收上文历,方得赴他处送纳。庶得关防,不致偷盗。」从之。

三年二月十六日,户部尚书刘炳言:「左藏库岁用罗数多,两浙路系出罗路分,乞令本路将合发夏税细数计价,比折堪好罗帛,依上供条限起发,即无增亏。」从之。

七月十五日,陕西运判陈建言:「窃见利州路文、龙二州系缘边州郡,所管外镇寨不少,相去州县三、二百里,各有民居寨户及商旅往还。并他州县有外镇,相去州县地远。设遇有疾病之人,本处无医药,往往损失者众。乞应州县外镇寨有置官处,并许于本州岛县取买熟药出卖。」从之。

四年四月十一日,尚书省言:「两修合药所,五出卖药所,盖本《周官》医官,救万民之疾苦。今只以都城东壁、西壁、南壁、北壁并商税院东出卖熟药所名之,甚非元创局惠民之意。矧今局事不隶太医所,欲乞更两修合药所曰医药和剂局,五出


卖药所曰医药惠民局。」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内藏库每岁起诸路坊场钱一百万贯文送纳。不如期到库,可差左司郎官一员,专一催促勾销。月具揭贴进呈,仍自今来为始。」

六年,户部言:「旧左藏库分南北两库,今来依图样修建新库,系是面南,东西修盖两库。仍乞候了毕,以东西库为名。」从之。

闰正月二十六日,户部言:「京邑之大,生齿繁众;薪炭之用,民所甚急。朝廷置场出卖,本以抑兼并而惠平民。然畿内与京西北路岁入之数,以折计之者纔七十万,严冬祈寒,有足虑者。令淮南与京东路提举常平司岁用上供钱各售十五万,以满百万之数。」从之。

十月十八日,开封尹王革言:「都下石炭私场之家,并无停积,窃虑下流官司阻节。欲望下提举措置炭事所司,今后沿流官司,不得阻节邀拦,及抑勒炭船,多行搔扰。许客人经尚书省陈诉。」诏依,敢有阻节,以违御笔论。

宣和二年八月十七日,诏:「比遣官点检榷货务,自重和元年十一月至宣和二年六月,一年之间,珠子、金银、匹帛、钱物收支不明,及违御笔支用过见钱共踰千万。有司核实来上,殊骇闻听。可特免推治,监官李遹、宋经臣、钱瑗、陈次收并除名勒停,李遹展三期叙,仍送千里外州军编管。差魏伯刍监榷货务,日下供职。」

九月十八日,左右司奏:「 刷抄折官物并编估局系管勾结绝榷货务残零诸色旧钞,支筭杂物


套事,自宣和元年五月上旬算请五百贯,计五套,后来并无客人算请。」诏:「 刷折钞官物并编估局官吏并罢,并归榷货务管勾。差文武官各一员管勾打套新法香药并编估折钞。」
三年三月三日,提点内藏库奏:「契勘诸路州军应起务内藏钱物,多不依条先具纲解递报,致妨注籍拘催。若其管押人沿路或致 虞,本库无由检察。乞今后诸路州军应起发本库钱帛宝货,并须依条先具纲解姓名、数物、支发月日入递,转报提点所并本库照合注籍,庶可关防,革去情弊。兼恐沿路转递文移,或致沉坠,欲自支发纲运后,于一月内节次三具纲解供报。」从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太府寺丞,顷在元丰止有三员,后至崇宁,因太府少卿吴黯申明,称是添置出药局,凡有七所,非有专一往来点检之官,恐无以几察情弊,置专行点检七局寺丞一员。中间朝廷尝患冗员,徒费廪禄,遂行减罢。继而楼升再申吴黯之请,乃复添置如初。今局废已久,其添置之官欲望减罢,只令太府丞依仿熙、丰差官分隶点检。」诏减罢依元丰法。

七年四月十日,中书省、尚书省言:「京畿诸路抵当出限银,自来逐处一面 销净银,起发上京,后色 销,只令来纳库务, 销净银桩管。如此则抵当人户不许计嘱,合干人将有铜锡银尽赴官中抵当,却致亏损官本,并未有约束关防。」诏令京畿并诸路常平司过所部


州军,有抵当库,官吏将限银对元抵当钱本,看验 销铤银,依条起发。如有亏损官中本息,将元受抵当合干人除依条均陪外,并断杖八十。今后人户□到抵当银,并仰子细辨认色额高下定价。(取)敢非理阻节、不令典当者杖一百。
十九日,都省言:「讲议司奏,内降臣僚札子及杭州里外市户吴禧等状,乞纳钱免行事。看详州县行户立价,定时旬价直,令在任官下行买物,盖知物价低昂,以防亏损。贪暴之(利)[吏]冒法倚势,非理搔扰,诸州公使库尤甚。至有少欠行人物价数千缗,(缗)[经]隔岁月,不曾支还。如金、银、匹帛等行,往往停闭店肆,逃窜改业。开封府自绍圣间复行元丰法,令人户纳免行钱,公私便之。今相度,欲依所乞,今两浙路依杭州已降免行指挥,立为永法。诸路州县依此。其立定合纳钱数,务要轻于当行日陪费之数,体仿开封府见行条法,立定拘催。」从之。其后讲议司条画到下项:一,州县行户自来多是备见官中搔扰,无钱陪备,致将铺席停闭,致有见阙行户。今既罢供应,合候逐行人户归业,依旧开张日,依元降指挥酌中立定。即不得先次审量,立定行户名目、出纳钱数。其四方商旅、村户时暂将物色入市货卖,许与买人从便交易,行户不得障固。如违,依强市法科罪。一,所立免行钱,如日后复有增添户数,或有销折钱本,改业不行开张人户,若不随元立定钱数纽计,随户增减,恐


未得均当。欲立以逐行元出钱随户增减。如金行系十户,每户出钱一贯,十户出钱十贯,减二户,出钱八贯。若增一户,出钱九贯。若增及十一户,共出钱十一贯之类。一,州县行户定时旬价直,盖欲令知物价低昂,以防亏损。及折纳折变破帐估赃之类,自合依旧供申。其岁计抛科和买之物,合本州岛置场,比市价量添钱和买,亦合遵依见行条法。一,在京所收免行钱,依法许收一分宽剩钱支使。今来外路系令封桩,即合更收宽剩钱数。一,今来所纳免行钱,亦合依系省常平给纳法,每贯收头子钱五文足。既未有支用窠名,合随正钱封桩。一,今来行遣拘催免行钱,令州县市(令)[易]司户案掌行,量支食钱。候推行就绪,令提刑司随所收钱数多寡,量行立定,申取朝廷指挥施行。一,见任官员买饮食、衣着之类,不免于本处行市收买。虽名为不使时估,只用市价,然所买之物,或暗增斤两,或大量丈尺,或纯要上等之物。行市即系所部,不无畏惧,恐行户依前受弊。仰诸路监司、廉访使臣常切觉察按治,如违,许人户(经)[径]诣尚书省越诉,取旨重行黜责。一,诸路除帅府及监司置司所在军州已推行外,其余州县,欲令提刑司一体推行。仍依元降指挥,委官同本州岛县知通令佐立定合纳钱数保奏。」诏并依。内和买岁计上供等物,如以贡余及准备为名,数外收买者,所剩坐赃论。
五月十九日,诏:「讲议司近措置免行钱,更不起发上京,令逐路提点刑狱司拘收封桩,每季


具数申尚书省。」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已降处分,州县行户止令纳免行钱。其见任官合买物色,令依在市实直收买,以宽民力。访闻州县奉行弗虔,尚用时估收买,显见违戾。可令诸路提刑司约束,如违戾,按劾以闻,并计赃以自盗论。」

同日,诏在京官私房钱并减二分。

同日,罢都茶场,依旧归朝廷。

钦宗靖康元年正月三日,诏:「方今军兴,应内外官司局所,除存留后苑(纸)[祗]备道君皇帝外,其余一切依熙、丰法,钱物并纳左藏库。」令三省枢密院条具,凡一百五处,皆罢之。

十八日,诏罢诸郡免行钱。

三月二十三日,内藏库言:「本库自太平兴国三年肇建,至大中祥符四年,御制御书立铭。其贮积经费外,余财所以募士戍边,振乏固本,皆有成法。比年诸路岁入坑冶金银至为稀少。检准熙宁二年圣旨,应江南等路提点(刑)[银]铜坑冶司所收金银课利,今后并依久例,尽数上供入本库。其它路场冶不系坑冶司所辖者,仰本路提点刑狱司依此施行。元佑中,户部尚书李常乞留三分充转运司支费,余七分纳内库,以此岁入渐致亏减。本库曩曾具奏,得旨依祖宗法。后来有司不能体置内府之意,将合纳诸路金银作新旧坑冶分擘,于(木)[大]观东库送纳,因此侵渔蠹耗,及将应管金银尽充金国犒军使用,更无见在。仅二百年,收积一旦费竭,诚恐缓急有误支用。欲乞复依旧例,将诸路坑冶金银不分新


旧兴废,并遵祖宗旧法,赴内库送纳。」从之。
四月十四日,诏:「都城物价未平,来者尚少,入门猪、羊及应干合税物色,并权更免税一季。」

七月二十七日,诏:「今后户部、太府寺长贰当职官并本库官吏俸钱,候在京官吏支散并足吏支:原作「支吏」,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方得支散。」从户部尚书梅执礼之请也。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罢太府寺,拨隶金部。

绍兴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诏承奉郎章亿守太府寺丞亿:原作「德」,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及《要录》卷四四改。,措置印给茶盐钞引。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太府寺丞措置印给茶盐钞引,每月支破钞纸三二百张,令交引库以料次收买应副。」

三年六月六日,诏:「今后使臣、校、副尉等元在诸军下使唤,遇拣退发归部,并须申取朝廷发遣,方许出给请受文历。」令吏部于本人付身上分明批凿系某军拣放,不堪披带。给历已后,仍令诸军不得再行收管。先是,使臣等身在军中,为系已有差遣,参部不合给历,往往告求统制、统领等官,一面出给公据,发遣参部,陈乞出给请受历头。给历之后,本军却行拘收,依旧祗应,故有是命。

十一月一日,诏添置太府(丞)[寺]丞一员。户部条画:「下礼部铸造太府寺丞印,仍乞以『某寺丞之印』六字为文。一,行移文字于本部用状申,于所辖场务用贴。一,所管库务如点检得有违慢事件,申本部施行。一,请给人从依本寺丞及大理寺、宗正丞则例支破。内亲事官招置一名。一,逐季取索所管库务帐历,


审验驱磨有无侵欺失陷文状,保明申部。一,每丞下招置手分二名,贴书一名,行遣文字。请给并依宗正寺人吏支破。一,左藏东西库、诸军诸司粮审院、杂买务、祗候库隶太府寺丞。」并从之。
十二月九日,诏太府寺复添置丞一员。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太府卿、少各特复置一员少: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及《要录》卷七六补。。

同日,太府寺言:「本寺旧额,副尉三人,系掌架阁什物库,及遇有不下司密切急速取索利害文字,并监催官物。今来比旧稍简,欲乞止差破一名,许从本寺踏逐有心力、惯熟副尉充。候差讫,申部官照会。所有请给,乞依户部承受副尉见请则例支破,附历批勘。」从之。

同日,太府寺言:「旧额,准备差使使臣五员,系吏部差小使臣充。准备差使所隶库务阙官,逐急承权。缘今来所管库务比旧数少,难以依旧差破。今欲乞量差一员,从本寺踏逐有心力、可以倚仗之人,以备缓急委使。与支破本寺券钱,附历批勘。」从之。

五年三月十三日,诏太府寺「将审会吏部公文,依审覆钱法,用匣实封,赴郎官厅投下。审讫,限次日回报,实封下寺。如公据内开说不圆,本寺未得收使」。从太府少卿沈昭远之请也。

七年六月三日,诏太府寺卿、少(厅)[听]荐举本局官充京官。先是,户部侍郎王俣言:「刑部长贰,大理卿、少,已依元丰旧法,许举本部官充京官。所有户部长贰,司农卿、少,合依例荐举。」诏依。至是监熟药南所孙敞、熊叔阮各以隶属


太府,未有荐举明文有请,从之。
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太府少卿施()[垌]等言:「本寺节次申陈,承降旨挥,差置胥佐一十七人。缘所掌事务尽干出纳,及勘支官中钱物,事属永久。目今本寺见役正名胥佐止及元额一半,其余逐急差人权管,系是交引库并到印造钞引帖司,并近新到寺之人,例各不晓条法,未谙行遣,试补不行。见今所役人虽穷日力,不胜其事,多是因而逃窜。今相度,欲将前项开具昨添置并事故差出见(闻)[阙]胥佐,从本寺于无违碍官司踏逐抽差,填阙一次,支破本等请给。内填正人阙,候及一年,量试补正填差出阙人。候正人到日罢。日后有阙,依条试补。所(责)[贵]可以责办,不致旷阙。」诏将事故人名阙依所乞施行。

十月五日,太府寺言:「契勘六曹寺监,依旧法许募私(司)[名]年十六已上人,选试书札习学,不许支破请给。遇正贴司阙,差权及依条试补。伏 六曹并司农寺等处,近各已承降旨挥,立定人数,许行召募。本寺吏额合置私名三十人,自复置后来,未曾立额召募。伏望朝廷许本寺依法司、农寺等处已降旨挥,于旧额内召募私名一十人。」诏从之。

十年十一月,诏:「左宣教郎郑昌龄除太府寺主簿,填复置阙。所有本官请给人从白直,并依太常寺已得指挥。」

十一年正月十日,诏交引库书押钞引寺丞两员,遇合推赏,各与减磨勘二年。先是,每岁收茶盐钱一千三百万贯,


本库监官及书押钞引寺丞一员各减二年磨勘。复置太府寺,添置寺丞一员,合行分受,故有是命。
三月二十九日,诏:「太府寺丞三员既衮同分押钞引,合一体推赏。」先是,寺丞二员已降旨挥,遇推赏,各减二年磨勘。复差右承事郎王循友一员,在旨挥之后,故有是命。

十三年五月十六日,太府少卿林大声等言:「本寺手分内见阙四人,并差出一名阙。为见管贴书例各新入,未谙行遣次第,并无可以试补之人。乞行拘收旧人填阙。若见在官司之人,候本寺公文到,并限日下发遣,充下名收管,不许影占。如尚不足,即于内外官司踏逐抽差,填阙一次。支破见请请给。内填差出名阙人,候正人归寺日,发遣归元来去处。余人候及一年,试入正额。」诏:「除不许拘差本寺曾经作过、开落停罢及所辖库务人外,依所乞拘收踏逐一次。仍令本寺职级、手分委保不系曾经本寺作过停罢之人,方得拘收填阙。」

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诏:「太府寺胥长依格应出职,权降一等出官。谓如承信郎降一等,补进武校尉。自余依绍兴出职条法施行。若将来本寺吏额依旧,即合照应旧法施行。」先是,尚书省据太府寺申:本寺胥长宋亮年满,乞出职。后批:「勘会太府寺见管吏额与昔日不同,送详定一司 令所参酌立法。寻行取索到本寺状,称昨在京日,本寺吏额胥长等九十人,绍兴四年间复置,本寺见管四


十一人为额,系与昔日不同。本所契勘太府寺胥长出职年限合补名目,《大观寺监通用厘正侍郎右选格》,系是印本,旧法已载,不须修立外,所有今来见管吏额比旧例减半,即与昔日不同。」故有是命。
二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诏:「太府寺胥长年满,如无遗阙,依司农寺胥长已得旨挥出职补官;若有遗阙,即降等补进武校尉。所是入仕年限,自依本条。」从刑部请也。

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诏:「应罢任使臣、校副尉缴历不曾批书印纸,亦不将到旧历,止有给到公据,开说在任所请给名色数目、起支住请年月日、有无侵欠、已缴旧历拘收毁抹入官之文圆备之人,依本官所乞,召在部有姓名本等保官二员委保实系缴纳在官,即自行隐匿,诈冒不实,甘依建炎三年六月八日去失已降旨挥,批书保官印纸,照应先次给历,继续移文罢任州军。如会到不曾缴纳,或有侵欠不该钱物,即依见行条法。如公据内开说不圆,虽批书印纸,亦有不圆,更无给到公据,即依节次已降旨挥,并候勘会到旧历归着,方许给历。及有批书印纸,开说所请名件则例、起支住请年月日、有无侵欠、无拘收券历入官之文,却有给到公据,见得券历归着之人照应给历外,所是州军不批书印纸,从本寺行下究治。」从户部请也。

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孝宗即位,未改元。诏太府寺人吏职掌减一年出官。

孝宗隆


兴元年正月十九日,都省勘会:「归正官乞出料钱文历,近来并是具状,直经朝廷,显属紊烦,兼恐无以稽考。」诏令户部晓示,应给历之人,并经户部陈理。本部日下取索真本付身照验,诣实指定,申尚书省,行下所属出给施行。
五月四日,都省勘会:「归正官乞给料钱文历,已降旨挥,并经户部陈理,日下取索付身,照验出给。今来本部执用绍兴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旨挥,将付身内无首先二字之人不行出给。」诏令户部并行出给。仍依已降旨挥,分明晓示,具状经本部陈理施行。

七月二十六日,诏太府寺并省主簿一员,见任人许终满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罢法。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太府寺状:「依旨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胥长一名,胥史二人,胥佐一十七人,正贴书四人,书状司一名。今减胥佐二人,正贴司二人,书状司一名。」(照)[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二月三十日,太府少卿冯方言:「选人罢任缴历,不曾批书印纸,亦不将到旧历,止有给到公据内称说选人旧请在任有无侵欠,其文历已行拘收毁抹入官圆备之人,许召京朝官一员,依前项已降旨挥结罪,批书保官印纸讫,先次给历,继续取会罢任州军。如报到却与原给公据异同,其保官从太府寺具因依申省部,行下大理寺,依前项旨挥断罪施行。其出给过文历却行改正。元给公


据不实,州军当行官吏行下提刑司根究,依条施行。其不曾批书到拘收毁抹文历之人,亦无给到公据,见得旧历归着,并依见行条法旨挥施行。」从之。
闰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太府寺丞簿今后并依旧制。

干道三年三月一日,太府少卿鲁木养言:「左藏库逐时申解州军发到钱物内,有侵移少欠等,乞依司农寺已降旨挥,将衙校纲梢等无官少欠之人从本寺一面断遣,行下所属库分监纳。如情犯深重,及押纲有官之人,照应条法,送大理寺推勘施行。」从之。

七月四日,中书门下言:「臣僚白札子,访闻榷货务见在诸色物件,往往与历数目不同,乞行差官从头点数秤盘,据正数收入文历。」诏差太府寺主簿马希言。

淳熙四年七月十七日,诏临安府于和剂局西本府醋库地段修盖太府寺。以旧太府寺为封桩库故也。

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诏敕令所官屋改充太府寺,从本寺请也。按《续会要》:元丰以后,左藏库、内藏库、奉宸库、祗候库、香药库、布库、茶库、杂物库、粮料院、专句司、都商税务、汴河上下 、蔡河上下 、榷货务、交引库、抵当所、和剂局、惠民局、石炭场、杂买务、杂卖场诸司库务,并入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都商税院

都商税院



都商税院在义和坊,掌京城商贾廊店市收。并以京朝(京)[官]、诸司使副、三班三人监,所领有拦税数钱之名。

太宗至道元年十月,诏都商税院:「每客旅


将杂物香药执地头引者,不问一年上下,只作有引者税二十钱者,原无,据下句补。,无引者税七十五钱,仍毁引随帐送勾。」
二年二月,诏:「商税院收税头子钱五百已上一文,一贯二文,月终随帐申三司。」

真宗咸平二年九月,诏:「官给折钱物买卖并不收税。」

三年十一月,诏:「应以银寄蕃部首领,听人纠告。犯者家财尽底没官,以所犯物赏告者。」

六年八月,诏:「臣僚随行银器行李,悉免税。即不得夹带客旅银器。如违,三分以一分给告者,二分没官。」

景德三年二月,诏:「以银出入,并每两税四十钱,出引放行。若卖马蕃部,带银向西者,券内具数,验认施行。」

四月,诏:「商税院捉到漏税物,三分抽罚一分。内以半没官,半充赏。」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诏:「商税院每于太府寺请秤升尺出卖,具帐申三司,十日一转文历。」

六月,诏:「禁城门每收税钱,仰次日将历及钱送商税院,委本监官将门历点数,批历赴门。」

八月,诏:「京城买卖牛、驴、骡、马、骆驼,须当日商税院上簿,限三日纳税印契。如不申官,准漏税条抽罚。」

十二月,诏商税院:「每告筑新城外偷税私宰猪、羊屠户,依偷税例断遣,追毁宰杀什物。仍委厢巡罗察。」

三年五月,诏:「商税院并依版榜例收税,仍取脚地引看验。如无引,每千收税三倍。若一千已下竹木、席箔、簏物,只委监新城门使臣点检,就门收税。一千已上,依旧于商税院纳钱。官员出入随行衣服,非贩鬻者,不须收税。村民入京货鬻,百钱已下,与免。如以香末出城,每斤税二钱。」

六年四月,诏:「回纥卖马价钱,依旧令铺户将券照证,批凿所卖价钱,报商税院,不得通同谩税。违者,委本院觉察捉搦,许牙人告论勘罪。若偷税物,只于铺户处设官。若有市物,亦铺户一面认税,引券外物色铺户具数赴院纳税,出印(纳)[约]付蕃部收执。其进卖鞍马,请到券钱例物,礼宾院实时具免税状报。仍令本院取(间)[问]有无券外物钱名件,报商税院。」

七年四月,诏商税院:「应知情、同情偷税公人拦头,并许经官陈首,原其罪。」

仁宗嘉佑四年十一月,减罢在京商税院见管人数。内有续添并创添额外人数,下阙。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都提举市易司〕

〔都提举市易司〕



都提举市易司在太平坊,总辖内外市易务。初置提举官一员,亦置同提举。后多以三司、户部副使兼领。

神宗熙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诏:「在京市易务选差监官二员,


提举官一员,勾当公事官一员。」事具市易务。
熙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诏:「都提举市易司管辖在京免行所人户,许令本司受理陈诉搔扰词状,点检官司违犯新法。」从本司所乞也。

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诏都提举市易司,自今不得赊请钱货与皇亲及官员公人。先是手诏:「近禁止赊法,系行下几处,及从是何月日施行,违者有何刑名,可具奏闻。」至是中书奏请,有是旨。

四月五日,都提举市易司言:「奉诏支拨金六千两,应副安南道将物货五十万与淤田水利司作籴本。缘所支钱物贯万数多,别无拨还指挥「别」上原衍一「别」字,据文义删。。今上界少阙钱本,欲乞支给末盐(抄)[钞]五十万贯,转变作本。」从之。

十一月三日,诏都提举市易司:「今日以前赊请过钱物限外送纳本息已足,其罚钱并与免放。本息未足者,更展半年,足日准此。诸路到日以前见欠罚钱人户,亦准此。」

二十八日,都提举市易司言:「自置市易务上界,所用本钱并是新法末盐等钱,及于内藏库借拨到五百万贯作本。内五十万贯与河北收籴斛封桩外,三百五十万贯已还,止有一百万贯系未拨还。及准朝旨,自十年为头年,每年于息钱内拨二十万贯,赴内藏库送纳。今见在本钱除官员将物货变转外,只有四百一十六万余贯,深虑朝廷非泛取拨。乞除每年已认钱二十万入内藏库外,乞岁终更办积钱数,即从本司别具取旨。」从之。

熙宁三年二月十一日,


同管勾秦凤路经略机宜文字王韶言:「欲本路置市易司,借官钱为本,稍笼商贾之利,即一岁之入,亦不下一二十万贯。」诏令「将本司见管西川交子差人往彼转易物货,赴沿边置场,与西蕃市易。如合选差官,王韶同管勾。及应有经画事件,并仰转运司从长相度施行,仍件具以闻。」
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赞善大夫、三司户部判官吕嘉问提举在京市易务。

七月十四日,诏:在京商税院、杂卖场、杂卖务并隶提举市易务。

六年十月二日,诏改提举在京市易务为都提举市易司,应诸州市易务隶焉。

十二月十三日,诏:「在京免行钱如有诉未便者,都提举市易司受理以闻。」

七年九月九日,诏详定行户利害所「户」下原衍「部」字,据《长编》卷二五六删。:「诸行应有不同者,定归一行供输,仍隶都提举市易司。」

十月十六日,诏提举市易司岁举京官五员。

十二月二十四日,都提举市易司言:「市易上界积货逼近民居烟火,乞移于永丰仓。已得旨按行仓屋,两河之间,最为要便,唯去税务少远。今丽景门外沿城面河官柴场隶都水监,乞以为河税务场,那监官一员轮直。如商人货愿中官者,监官就新场点检,关税钱送商税院。」从之。

八年三月三日,都提举市易司言:「乞以诸路市易务隶本司。许本司移用钱物,度人物要会处,分诸路监官置局,随土地所产、商旅所聚,与货之滞于民者,得收敛。」从之。

二十四日,诏:「(诏)[诸]路市易委转运司提举,仍置同


提举官。从提举市易司请也。
二十五日,诏:诸路同提举市易官任满更不差人,并令转运司官提举。

九年正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言:「都提举市易司申,杭州市易务课息比较立定酬奖,第一等:同提举官孙迪转一官,赐钱百千;第二等:兼提举权转运司王庭老,减二年磨勘,勾当公事曹彦候及三考日循一资;第三等以下官吏,在京市易务次第支赏。」从之。

五月六日,都提举市易司言:「本司统辖抵当官钱,然检较库自隶开封府,若本库留滞差失,无缘检举。乞拨属本司,其事关开封府,即依旧隶府。其余应干事务,并归本司统辖。」从之。

十年十月二十一日,尚书司勋员外郎、都提举市易司吕嘉问为司封员外郎、直昭文馆、知江宁府,赐钱三百千。以嘉问领市易,自熙宁九年十月,凡收息钱百四十一万余缗故也。

元丰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诏诸路提举市易官二年一比较取裁。

八月十三日,诏诸路提举市易官并依前逐年比较酬奖。

九月,赐刑部郎中、都提举市易王居卿紫章服。

十一月二十六日,都提举市易司言:「本司遣官以物货往诸路变转,乞十万缗以上,限二年;二十万缗以上,限三年。内索及三分,依递年比较推恩。限满索及八分以上,与理为任。过限不及立定分数者,不在酬奖理任之限,仍先停支官吏请给。」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镇南军节度推官彭持为秘书省着


作佐郎「镇」原作「正」,「持」原作「特」,并据《长编》卷二九六改。。以特提举两淛市易司岁余,收息钱十九万缗,特赏之。
四年十二月八日,都提举市易司贾青乞于新旧城内外置四抵当所,委官专主管,罢市易上界等处抵当,以便内外民户,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

〔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


【宋会要】



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以朝臣、诸司使副二员提举。自天圣后,亦有二员或五员,不常其数,今止二员。凡京城诸司库务、场院、坊作共七十四所,隶提举司。内太庙家事库、官告绫纸库、太府秤务、少府祭器法物库、国学卖书库、皇城水井务、军器什物库、府司点检所,事在本属,各有总统。今录提举司为首,所领者列于次。后置都提举市易司库务,事干者改隶焉。

真宗景德二年十月,命龙图阁待制戚纶、宫苑使刘承珪都大提举诸司库务。言者以库务百三十余所,出纳多不整齐,又三司事丛,无由按视,故置此职。凡三司计度、染练造作、配买修补、变转物色,委朝官使臣往库务与本监官取文帐点检,仍不住经略巡辖。如三司失照管,又积弊公事,并委所司制置以闻。三年内如大有更改利益事,特与酬奖。

三年五月,诏:「应库务等官非公事,不得到提举司;若有公事,合与本辖官商议者勿拘。」

四年四月,诏:「上封者言,京师库务出纳淹留,官物不得整齐,盖监临 慢,致人受弊。宜令三司与提举库务官司议条约,量库务繁简,以置监官,永为定式。有不堪其任者,具状以闻,并与改易。自此考秩未满,不得差出。」

五月,又令定夺诸司库务公人数及请受则例,自今着为定额。

大中


祥符元年二月,诏:「诸司库务监官两员已上处,并令一员押宿,一员处令与监门使臣轮宿。如无监门,只监官一员,并虽有两员而一员当内直或假故者,即与专副轮宿。若监官廨宇在库务内居住,亦须每夜抄记宿历。其同监外居者,更不轮宿。」
五年四月,诏:「诸司库务监官如当守宿,的有事故不赴者,具状以闻。提举诸司库务司、皇城司常切觉察,如有同监在本廨宇居住者,即依元年二月诏命指挥。」

七月,诏:「内外诸司库务见有差使臣权勾当处,以其所任非正,皆不用心,兼有未合入者权假名目,动踰年岁,未满替者。不唯潜启幸门,兼库务因兹不得整肃。宜令枢密院遍取索及半年已上者,严降条约。」

七年二月,诏令皇城司及在京诸司库务、仓草场无留火烛。如致延燔,所犯人洎官吏悉坐斩刑,番休者减一等。庙社亦如之。遇祭告,则委监祭约束。又诏提举朝臣使臣自今逐日分往库务提点体量。内监官及监门官通方干办或慢公不亲事者,密具名闻。专典公人欺官扰人、住滞文字者,实时决杖。应合条约,更与三司商议奏裁。」

六月三日,诏:「诸司库务监官颇有畏懦不才者,令三司具名以闻。」先是,言事者以库务监官多未历事者,致有侵弊,故命选任,仍别定条约。

七日,诏诸司库务委监官躬亲点检本处帐管官物,如有累界交割到并见在数多,若无支用陈损不堪供须诸般闲


物或畸零事件,并令件析供报。提举司相度,依元诏施行。仍令今后常切点检,旋具申报。
八年二月,诏:「在京诸司库务仓场,委逐处监官简选公人有累作过犯不逞之人,籍名以闻。其巡护兵士数少处益之。」

闰六月,诏:「诸司库务金帛缗钱,如有使臣传宣取索,仰依例画时应副,即不得将见在都数及将不系取索之物妄有比类供报。如有违犯,专副手分处死,监官除名决配。」旧制,库务司物虽三司使不得知其总数。因丁谓在三司日言,「凡干计度,须见实数」,遂可其奏,仍令亲书取索,实封收掌,副使以下不得预闻。今凡使臣取索支赐,监专尽数供报,仍罗列色类,比方多少,颇失条约,故申戒之。

七月,提举库务官蓝继宗言:「准诏,每到库务点检不便事件,合行条约改更,并与三司同议以闻,自后皆依诏施行。切缘有至不便事,及三司元规画不当,失于拘检官物者,更难与三司议。望许臣等上殿敷奏。若常程不便事,即与三司同议。」从之。

是月,蓝继宗等言:「都监院见系提举库务都大提点仓场所提辖,欲乞就归一处。」诏只令提举库务司提辖。

九年正月,提举诸司库务司言:「诸司库务公人,先准宣属本司管,每有阙额,逐旋填。其所招公人,自来各有元等身等尺寸,数内诸色工匠须及五尺一寸已上。今相度,匠人止要手艺造作,不须拘身等尺寸。欲望所招填阙工匠,不拘等样,但无残患,(诸)[谙]


会造作,少壮得力者,并许招收。」从之。
天禧元年六月,提举诸司库务夏守赟言:「先准宣,诸司库务系经拣占留人,内犯赃者,更不得转补。今详从初起请,比要戒励公人。然或有(目)[日]前犯赃经断,存留收管,后来改过,祗应得力者,若以曾犯赃罪,永不转迁,不惟无以激劝,兼且久占职名,压却转补。又有办及场务,各恋优轻,避见年满,收充三司军将,却入重难差使。如此,则是犯赃负罪之人翻为侥幸,守分检身之吏永不转迁。匪惟事理相殊,抑亦未得均济。欲乞应曾犯赃罪、得力曹司公人等,如元犯只杖罪已下,存留后来及三年,能改过自新,并与依本处年限递迁。如三年内再作赃私过犯,改配重难去处。」从之。

二年四月六日,提举诸司库务蓝继宗言:「拣选诸司军人库子等,本额四万七千九百六十六人,见管三万六千三百八十八人管:原作「旧」,据《长编》卷九一改。。今简选得三万三千九百二十一人仍旧充役二十一:原作「二十二」,据《长编》卷九一改。按作「二十二」则总数不符。,一千九百五十四人放停,五百一十三人减衣粮之半。」从之。

三年六月,诏:「应在内诸司库务见管公人,并令五人为保。委得守慎行止,不作过非,连坐缴奏;若自来凶恶累犯者,分析以闻。今后同保人常切觉察,如有凶恶难钤辖之人,许人员同保告官断罪。若递相隐庇,因事罥罣,重寘之法。」

仁宗天圣二年十二月,提举诸司库务刘晔等言:「本司总辖钱帛,日有急速公事,并干条制,须藉知次第人主行。刘承珪



提举之日,曾于额外差殿直周锐签书点检。后只额定前行一人,后行四人,手分十人。旧于三司定名抽差,近来三司依名牒送赴司,不经拣选,须至到司才及三年,又乞转资出职,诸事因循,不能专一。(有所)[所有]手分又系守阙后行,才知次第,却为在省阙人,依次合当转补。亦有书札低次、公事生疏者,不免抽换,不任祗应。今欲乞依旧额,将见管人体量拣留外,别定姓名抽取,割属提举司立额祗应,并与即目请受。只令勾押官候及五年、无赃私过犯,与奉职,余人等依例转补,更不三年一度转资。所是手分缘未有请受,候三年执行公事精熟,别无赃私罪,特与 料后行请受。」事下三司,请如晔奏,从之。
七年六月,诏:「三司使、副使子弟多乞监在京诸库务,虽部分不同,其如文字相干,上下难为点检。自今更不令勾当在京钱谷场务。如不管钱谷处,即许差遣。」

十月,提举诸司库务司言:「每往逐处点检公事,将带勾押官已下随行祗应。欲乞依入内内侍省等处例,支借官马。勾押官、前、后行五人各一匹,仍破草料。」诏许前行已上支与。

八年六月,提举诸司库务马季良言:「京茶库,东西窑务、抽税竹木箔场、三炭场、牛羊司栈圈、供庖务、三水磨,旧不系提举,欲乞依诸司例,拨属提举司点检。」从之。

十月,提举诸司库务司言:「每车驾行幸、筵宴大礼,及契丹使到阙,并是库务祗应,却无提举。勘会法酒库


近供秋宴酒千七百瓶,止收空瓶四百二十,见行根逐。请自后从本司举察祗应。」从之。
十一月,提举诸司库务司言:「南郊,欲下三班院权差使臣才人赴司才人:疑是「十人」。,准备库务阙官处权监。」从之。

庆历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提举诸司库务司宋祁言:「检会编敕,委本司体量辖下监官、监门使臣有通方干办及慢公违越人等,密具能否以闻。缘所辖库务官员数多,兼常有库务行人点检制朴驱磨等事务,除本司并勾当公事张仲庸分治外,其余覆检舍屋、抄札倒榻材植、监金银斤两物件等,纲运责勒攒造绝界分文帐等,就便或拣选本辖官员,不妨本职勾当,即不见得逐人出身、历任功过劳绩,虑差管勾事务未诚尽理诚:疑误。。欲乞应今后审官三班院、入内内侍两省等处差到本辖库务监官、监门等,候见赴职,委本司行遣,取索逐人出身、历任,赴司管系。或有差遣公事,详酌选差。」从之。

皇佑五年九月,罢提举勾当公事官。

嘉佑二年十月,诏提举诸司库务司汰诸司人老疾不堪执役者,仍自今三年一汰之。

五年八月五日,诏提举司:「今后内侍凡有差遣于诸司库务取索及借官物,并须躬亲投下文字,其逐库务亦候见使臣,方得差人供赴,仍于使臣当面送纳。违者,罪在取借官物使臣,及合属库务监官、干系专副库级。」

英宗治平二年,提举诸司库务王珪言:「本司与三司所部凡一百二处,其额例


自嘉佑七年秋差都官郎中许遵重修,迄今三年始成,三司诸案看详别无抵牾。所编提举司并三司额例,计一百五册,及都册二十五册上进,仍乞赐别立新名。」诏以《在京诸司库务条式》为名。
二十六日,以尚书刑部郎中张师颜同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初,两浙转运使、司封员外郎韩缜上言:「景德中,朝廷置提举诸司库务司,以朝臣及诸司副使二员领之。近年此局常用显官,词禁清华,固非奔走之任;武臣内侍,多是职位已高,虽欲躬亲,体亦未便。臣伏望检寻景德中始置提举司之意,及当时所定条约,俾复其旧,则众务毕举。」诏添差合入职司朝臣一员同提举,故有是命。

治平四年四月十八日,同提举张师颜言:「辖下库务,各有库眼库经,收贮抄上在库官物。自来库务为见上件库经开说,作过不得,遇有给纳,不于日下抄转,意欲常令在库官物不知见在实数,致官司缓急无由点检,监官因循,其弊最甚,盖自来未有指定库经条约。检会条制,应收支官物画时抄上省印收支文历,如违,其干系官吏并从违制,分公私故失定断外,虽该赦书、德音疏决及去官不原。乞今后诸司监务所管库经,如本库有支收不画时抄上者,并用此条。内有一般官物在数库内收贮,置都库经拘辖去处,亦乞准此。」诏三司施行。时神宗已即位,未改元。

熙宁二年十一月,新差知定州李肃之言:「臣近提举诸司库务,所


管七十三处,官物浩瀚,出纳繁拥。自张师颜同提举,方稍畏惧。缘师颜独力,无暇频到逐处点检,欲乞选差强干朝臣、曾任通判已上人两员充提举司勾当,各分定库务,每季遍到逐处点检。候季终具别无欺弊官物、季得整齐,及体量监官能否,与本司同以闻。兼在京诸库务监官自来审官院并差亲民以上资序人,近来多有臣寮陈乞初任监当人。乞今后虽以恩例陈乞,须是曾经一任以上,方许。」诏从之,仍差都官郎中沈衡、著作佐郎张端各理本资序,充提举司勾当公事。
六月八日,提举诸司库务司言:「奉诏勘会诸司工匠,分为三等,仍于逐等分上、中、下。其第九等七百余人,悉皆无艺。」诏并放停。

三年六月八日,三司言:「勘会提举诸司库务所管七十二处,所差勾当公事官只是每季点检官物整齐,其有积压、陈损官物及未便事理,合系三司变转擘画。乞指挥提举司勾当公事官,今后库务官物有积压、陈损及公私未便事理,因季点检,可以询究,除申本司外,其一般事状申三司,以凭相度施行。」诏三司「将在京诸司库务分作四窠,令三司并提举司勾当公事官员每半年一次轮转,各点检一窠,余依所请施行。」

七月十七日,诏:「提举司勾当公事官今后不得擅诣诸司库务点检,及取索文字,勾追公人。如违,仰提举司取勘以闻。」先是,中旨:「近因李肃之擘画提举司置局,勾当公事官二


人,令本司指使勾当。是为属吏,诸事须当一禀提举官处分。访闻日近极不守职任,兹大事体,擅行公牒,越蓦申报,紊乱职守,有失等威,可与条约」。故也。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四辖〕

〔四辖〕


《朝野类要》:「提辖左藏库、文思院、榷货务、杂卖场,谓之『四辖』,亦为储财之地。」

〔权货务都茶场〕


建置沿革:榷货务都茶场,《四朝志》:榷货务掌折博斛斗金帛之属。《会要》:以朝官、诸司使副、内侍二人监。太平兴国中,以先平岭南及交趾,诸国入贡,通关市,议于京师置榷易院。大中祥符中,并入榷货务。中兴、孝宗《会要》:建炎中兴,又创都茶场,给卖茶引。随行在所于榷货务置场,虽分两司,而提辖、监官并通衔管干。建炎四年,诏:榷货务都茶场依旧例左右司,其提领措置并罢。其都茶场,仍令提辖司货务官兼行提辖。寻徙越州一务场于建康,又并真州一务场归建康。绍兴五年,诏建康、镇江两务场只是给卖钞引。三十二年,诏三省今后选差文臣充监官,更不差武臣。干道六年,诏依旧通差武臣。《题名》:先是,课入不立额,惟视旧岁为等差。是岁,始昈分,有定数,岁总为钱二百四十万万,行都受藏之所为数八十万万,于建康者一百二十万万,于镇江者四十万万。
杂买务杂卖场《会要》:杂买务旧曰市买司,太平兴国四年改。至道中废,咸平中复置。以京朝及三班内侍三人监,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物所需,以时供纳。杂卖务景德四年置,掌受内外弊余之物,计直以待出货,或准折支用。以内侍及三班


二人监,后亦差文武朝官。《中兴会要》:(诏)[绍]兴六年,诏杂买务杂卖场提辖官一员。
左藏库《题名》:掌受四方财赋之入,以待邦国之经费。其原盖起于周,职内主赋入,职岁主赋出,而邦布之入出,则外府又主之,皆其职也。晋始置左右藏令,唐于左右藏分建东西库,以太府少卿知出纳于左长庆门之东。国初,左藏止一库。《会要》及《续会要》:太平兴国二年,分为二库。淳化三年,分置左右藏,各二库。四年,废右并入左。政和六年,修新库,以东西为名。


中兴、孝宗《会要》:中兴,因仍东西库,各以文臣监,武臣同监,其(束)[东]币帛绝细之属在焉,其西金银泉券丝纩之属在焉。绍兴二十七年,诏户部于辖下丞簿内选一员兼充左藏库提辖,所由始。孝宗即位,诏将御前桩管激赏库拨归左藏库,以左藏南库为名,专一桩管,应副军期支遣。于是有东西南三库。自后寻罗南库罗:疑当作「罢」。。大抵国家用度,多靡于赡兵。西蜀、湖广、江淮之赋,类归四总领所,以均诸屯,其送京者殆亡几,唯闽、淛悉输焉。东西库岁入,以端计者率百四十万,以缗计者率二千万,给遣称是,而大军居十之七。宫禁、百司禄赐,裁予之间,有非泛浩繁之(贵)[费],则请于朝,往往出内帑封桩以补所缺。监官凡五人,分帑而治。旧以京朝为之,而今则唯才是用,故四选通得入。

文思院《四朝志》及《会要》:太平兴国三年置,掌造金银犀玉工巧之物,金彩绘素装铂之饰,以供舆辇册宝法物及凡器服之用,隶少府监。熙宁三年,诏文思院两界监官立定文臣一员,武臣一员,并朝廷选差。其内侍勾当官并罢。中兴、孝宗《会要》:绍兴三年,诏少府监并归,其文思院上、下界监官,从工部辟差。工部言:「所辖文思院,旧分上、下界监官三员,内文臣一员,系京朝官。上界造作金银珠玉,下界造作铜铁竹木杂料,欲依旧分为上、下界。」从之。隆兴二年,诏并礼物局入文思院此条之后原录有类书之文数百字,多与宋朝无关。天头原批:「以下删存不钞」,据删。。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供奉

供奉


【宋会要】



干道二年八月十四日干道:原作「雍熙」。按左藏南库为孝宗始置,德寿宫为高宗退居之宫,知此条乃孝宗事;又本条注云「九年」,知必为干道。据改。,诏:「提领左藏南库供进金一万两,银五万两,绢一万疋,度牒五十道,充将来德寿宫册宝支使。」十月八日,诏:「将来诣德寿宫行庆寿礼,可令提领南库排办金一万两,银五万两,钱一十万贯,绢一万疋,度牒五十道,前期于本宫交纳。」九年庆寿同。

淳熙五年七月九日,诏左藏封桩库取金二千两,供奉德寿宫。六年正月同。

六年正月十七日,诏:「自淳熙六年,每年添置生白大花川绫一百五十疋,限八月内进纳德寿宫。」

五月七日,诏左藏南库取钱五万贯,供奉德寿宫。七年四月同。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左藏南库取金七千两,银三万两,钱一十万贯,绢一万匹,度牒五十道,供奉德寿宫。

八年闰三月二十八日,诏左藏南库自四月为始,每月以会子一万七百六十九贯五百八十文供奉德寿宫。

九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封桩库取银四万两,供奉德寿宫。六月九日,诏礼部取度牒二十道,供奉太上皇后。八月二十一日,诏左藏南库以会子一十万贯供奉德寿宫。为明堂大礼故也。九月十六日,诏封桩库取银四万两,供奉德寿宫。

十年正月二十六日、九月十七日,自后十一年至十四年并同。

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万贯,供奉太上皇帝使用。

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


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为郊礼故也。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封桩库取会子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为郊礼毕恭谢故也。
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诏封桩库取会子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使用。二十九日,诏:「封桩库支银六万两,赴内藏库供纳,充五月一日恭请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使用。」十二月四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使用。

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使用。十一月十四日,诏:「冬至旧例供奉钱四万贯,可日下进纳德寿宫。恭奉皇太后圣旨,昨来有司供纳大行太上皇帝生料,并令住供。」十九日,诏:「除依显仁皇后例,供奉皇太后外,仍依太上皇后例,供奉生辰金银。遇冬、年、寒食节例供奉外,更供奉德寿宫钱一万二千贯,充官吏、宿卫、亲从、亲事官军兵等月给支用。」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每遇冬、年、寒食节,各供送德寿宫钱一万五千贯,充官吏、宿卫、亲从、亲事官军兵等节料使用。」

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皇太后。以明堂大礼故也。九月十九日,诏封桩库支银三万两,赴内藏库交纳,供奉皇太后。十二月二十六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皇太后使用。

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封桩库支银三万两,赴内藏库交纳,供奉皇太后使用。


雍熙三年,置入内供奉官。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宣入内内侍省供奉官改为入内内侍省内东西头供奉官,亦同此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粮料院

粮料院「粮料院」下:原批:「寄案:《宋志》三司使、太府寺两出粮料院,盖以元丰后罢三司并户部,而粮料院并入太府寺也。徐辑不分,非是,今析中兴以后事隶太府,从《宋志》互见之例。」



高宗建炎三年七月四日,诏:「行在诸军粮料院人吏,依诸司粮料院例,每日添破食钱二百文。如今后逃亡,从杖一百科罪。因事逃亡,仍勒停,并许(入)[人]告,赏钱五十贯,首身减三等。」从监官宋辉之请也。

绍兴元年正月十四日,诏:「诸路差随行在军兵,各许借衣。内禁军春、冬绢二匹,厢军等绢一匹。旧有衣粮文历人,合依元请则例;新给历之人,春、冬衣赐依出军例,并支一半。如一年不及元借数,即依所借则例。」

七月二十三日,诏:「行在厢军、禁军绵并一等借支一十两,新给历


人绵亦支一半。其《令》内元不载支绵去处,更不支给。」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请)[诸]军粮料院申:「调弓箭手、民义兵系《禄令》并不该载衣赐,年例借支绵绢之人,合依例批勘。」从之。

九月七日,诏:「今后在外积并请给,不得积留于行在并请。虽有专降指挥,亦令户部执奏。」

十日,诏:「诸司粮料院主押官一名、前行四人、后行一(人十)[十人]贴司四人,诸军粮料院都主押官一名、前行四人、后行十人、贴司三人为额。今来减罢及已后罢役之人,仍不得在外点缝写历,充诸处抱历过勘。如违,从徒一年科罪,每名赏钱一百贯,以犯人家财充。」

十月十六日,诏:「诸司、诸军粮料院、审计司监官,每遇阙官,逐急权差,每月支钱三十贯文。权不满月,计日支给。见支食钱三百文罢。」

十一月十五日,诏:「粮料院见占破殿前马步军司弹压禁军,仰步军司差权厢军抵替,归逐司教阅。如所差厢军未足,将禁军从上军分逐旋对数抵替归司。」

十二月十四日,步军司言:「本司所管厢军,别无空闲之人。切缘本司近承指挥,拨到文思院杂役等人。欲逐处各差一十人,内部(豁)[辖]官僚一名,计四十人,赴四粮审院弹压,依已降指挥,抵替见占禁军。」从之。

三年三月八日,诏:「应行在请给文历券旁伪造及诈冒盗请官物,并犯轻者,并徒三年,有官人除名勒停,送广南编管,永不收叙;诸色人刺配广南。许人告捕,内有官人转两官,无官人补进义副(使)[尉]。不愿补官资,支赏钱一千贯,以犯人家财充;不足,以官钱代支。其帮书经历官司,如能点检败获,依此推赏。故纵者与同罪。失点检杖一百。盗请官物数多,或所犯情重者,犯人及帮书经历官吏申奏取旨,其告捕人亦当格外优加推赏。」

三年八月三日,诏:「粮料院人吏今后敢于诸军诡名收系,或影带执役,并许诸色人告,赏钱三百贯文文:原作「钱」,据同书职官二七之六一改。,以犯事人家财充。仍令户部先以官钱代支。其犯人并从徒一年科罪。诸军如是粮料院人吏敢有陈乞差拨,或私辄收系在军,及影带执役,其统制、统领并取旨行遣。」

五年八月十八日,臣僚言:「切惟国家之赋禄,以粮审院为关键;粮审之勘给,以法令为承式。故幅纸之书一经过勘,主藏之吏奉行惟谨,所凭者此而已。近年以来,冒请多勘,奸蠹百出。虽每置于理,而犯法不衰。臣尝询究其弊,盖有三焉:条法散亡,指挥不一,官司无所执守,其弊一也;正名吏人推故出外,而使权者书历,其弊二也;请人书铺违法帮勘,其弊三也。逐院遵用条令甚多,并无官本。欲乞官中量破纸札工食之费,委自院官,通将见行条法并前后续降申请,顾人真谨编集成册,次第经由太府、户部看详点对,用印给付遵用。其续降申请,令参照前后文意,如有抵牾疑惑,即开具指定,申明户部。本部不能决者,则申明朝


廷,可否行下。仍今后有申请或续降,凡目虽多,逐一开说,不用『等』字、『及』字之类,庶几事理明白,革去疑惑,俾猾吏不得加损毫厘于批勘之际,则一弊革矣。逐院胥吏正名,皆有官或出职之人,爱惜身计。故每有违法帮勘,则必推故出外,以避系书。既迫日限,令权人书历批放。事发之日,权人窜去,而正名以不曾系书,遂免(建)[逮]治。缘此吏人与抱券者通同作弊,及其事败,无从勘正。今宜自朝廷诸房至户部、太府,无故不得勾追院吏。如有合行追呼,其所直之窠,虽令权人时暂书历批放,依旧勒令正名系书。如有违法,并须实时申首根治,则二弊革矣。至于抱券请人违法帮勘,虽有条法,若所请官物稍多,或累次违犯,或系从来作过之人,并乞许逐院具名申法户部,备申朝廷,重赐施行,不以赦原,则三弊革矣。」并从之。
七年十二月七日,诏:「粮审院监官任满改移后不满界,并已满未罢,许依南北仓监官例,计日推赏。」从院官鲍琚等请也。

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尚书省勘会已降指挥,太平州置分差粮料院监官一员。诏江彭年创勘置阙。

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诸司粮料院人吏,依到院年月日先后名次,(时)[特]与拨填五人入额一次。」以本院有请,下太府寺勘会。本寺检准绍兴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指挥,诸司粮料院人吏遇阙,许召募贴司权(允)[充]后行。候及一年,与本院见役人(兖)[衮]同试补正额,依条迁补。至是特有是命。

孝宗隆兴元年十一月十五日,户部言:「淮西总领所通判池州黄尚文兼干办户部分差审计司职事审:原无,据同书职官二七之六二补。,乞依行在正官例,减半推赏。若不满任,亦乞许计日施行日:原无,据同书职官二七之六二补。。从之。

二年七月二日,诸军粮料院王正己言:「切见军士立功,获升转资级,报本院注籍之后,往往半年方得省寺经由。乞诏有司严立近限,太府、司农下诸军粮料院置历发放,以三日为期。其或违慢,委自长贰觉察行罚。」从之。

干道三年闰七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分差镇江建康府诸军粮料院、鄂州户部粮料院、四川总领所分差户部鱼关粮料院,已上尚书方选并注通判知县资序人。四川总领所分差利州户部粮料院,侍郎左选注职官,次从政、修职郎,次迪功郎,并拨归吏部。」诏今后并令堂除,依行在粮料院格法差人。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臣寮言:「行在粮审院所掌颁降到条格指挥,经今岁久,并皆散漫,别无印造条册检照。乞行下敕令所,将合用《禄令》及前后申明指挥编类成册,付粮审院。仍以一本付度支,以凭参照。及日后百司关报到请给指挥,并仰置册用印,实时抄录,从本部不测点检。」从之。

淳熙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诏:「自今分差粮料院许过差荐举知县已除指挥,令吏部注通判,理作堂除之人。」吏部尚书韩元吉言:「监分差镇江


府诸军司粮料院、监分差建康府诸军粮料院、监鄂州户部粮料院、总领四川财赋军马钱粮所干办行在分差户部利州粮料院、总领四川财赋军马钱粮所干办行在分差户部鱼关粮料院窠阙,旧系堂除。昨淳熙二年二月八日,发下吏部本部申明,差注通判资序(人)以上人,仍不破选,亦不通差。缘通判资序以上人,自有(舍)[合]入通判等差遣,多不愿就。契勘行在六院官止注寔历知县一任人,今分差粮料院却注通判资序以上人,更不破选,轻重不均。欲将分差粮料院阙依破格通判格法,出阙满半年,无本等人愿就,许破格注第二任知县资序人,仍不作选阙,或乞依旧堂除。」故有是诏。
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吏部、刑部措置:「欲将淮东西、湖广总领所应军前分差粮料院人吏依元降指挥立定人数,令总领所将逐处见役后行依行在四粮审院收补条格,衮同试补,排定名次充役。如阙人,毋得以游手无根人或就部陈状差拨前去,止令总领所召募无过犯、诸晓批放之人,拣试充役,候迁补转至头名。鄂州、建康、镇江分差粮审院及十年,池州、江州及十五年,与补守阙进义副尉出职,仍并推行重禄。逐处粮审院职(给)[级]各一名,欲于行在四粮料院正额人吏内选差,隔别点检,批勘审放。候及二年,差人抵替,归元来去处。」从之。以臣僚言:「在外诸路总领所支遣钱粮,虽分差粮审院帮勘,然粮料止是吏部注受审计院官,以逐州通判兼权,其人吏止于州郡指差,三年一替。遇有名阙,初非以州郡见役人吏不谙晓帮勘,既无请给,又无守年限补,未免乞取。望时在外差粮料院官及粮审院人吏,一依行在见行格法除授差补。所补人吏,须经总领所试验。乞申严重禄之法,庶几军人免至减克。」故有是请。

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诏诸军粮料院减兵士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审计司

审计司


【宋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一日,诏:「诸司专司、诸军专司『专』字下犯御名同音者,改作诸军、诸司审计司。」

绍兴元年九月十日,诏:「审计司主押官一员,前行二人,后行七人,贴司三人为额。今来减罢及已后罢役之人,不得在外点缝写历,充诸处抱历。如违,徒一年,每名赏钱一百贯,以犯人家财充。」

十月五日,诏:「今后应合差破兵级人从去处,并报所隶军马司正行差拨填阙。若系踏逐差、无旧请,及诸处减罢发遣,正身不到所隶军马司之人,并不支破请给。」从诸司审计司管适可之请也。

十六日,诏:「审计司监官每遇阙官,逐急差权,每月支钱三十贯文。权不满月,计日支给。见支食钱三百文罢见支:原无,据同书职官二七之五八补。。

十一月十五日,诏:「审计司见占破殿前马步军司弹压禁军,仰步军司差拨厢军抵替,归逐司教阅。如所差厢军未足,将禁军从上军分逐旋对数抵替归司。」详见粮料院门。

三年二月七日,诏:「监行在诸司审计司何汝能与减二年磨勘,都主押官李佑与补守阙进义副尉,更不支给赏钱。」以验获揩改绫纸伪冒故也。

八月三日,诏:「审计司人吏今后敢于诸军诡名收系,或影带执役,并许诸色人告,赏钱三百贯文,以犯事人家财充。仍令户部先以官钱代支。其犯人并从徒一年科罪。诸军如是审计司人吏敢有


陈乞差拨,或私辄收系在军,及影带执役,其统制、统领并取旨行遣。」
七年十二月七日,诏:「审计司监官任满,合得减三年磨勘,依南北仓监官例,计日推赏。」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七日,诏:「诸司审计司状,见管吏额九人,今将贴书一名减罢,即将末名后行一名敦充贴司,系八名为额。」

同日,诸军审计司状:「见管人吏十人,依入仕年月先后,裁减二人。其诸司粮料院所差人吏,乞自今后更不差拨。」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拨填。

十一月十五日,户部言:「淮西总领所通判池州黄尚文兼干办户部分差审计司职事,乞依行在正官例,减半推赏。若不满任,亦乞计日施行。」从之。

干道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臣寮言:「乞编类前后申明指挥,编类作册,付粮审院。」从之。详见粮料院门。

淳熙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诏:「诸司审计司、诸军审计司各减兵士三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议:原无,据同书职官二七之六○补。,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庆元元年十一月十九日,户部言:「干办诸司审计司商飞卿申,乞将(王)[玉]津园仪鸾司修内司人兵工匠,如遇年七十以上,委的昏耄残疾、不任执役之人,方许拨出额外养老。依三衙诸军例,止支减半请给。仍乞立定额外养老人数,遇有阙,方许拨出填补。本部照得养老人日后若有收使资级转行,止依元养老日职名批放本处减半请给。或特降指挥,亦乞不许批放全分。其已养老人迁


转准此。」诏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抵当免行所又名抵当所

抵当免行所又名抵当所


【宋会要】


抵当免行所,在府司检校库,旧隶府,后属都提举市易司,以官钱召人抵当出息。凡五窠:检校小儿钱为一,开封府杂供库为一,国子监律武学为一,军器都水监为一,市易务为一,并受免行钱。

神宗熙宁四年五月四日,同勾当司录司检校库吴安(特)[持]言:「本库检校小儿财物,月给钱,岁给衣,逮及长成,或至罄竭,非朝廷爱民本意。乞将见寄金银、见钱依常平等仓例,召人先入抵当,请领出息,以给元检校人户。」诏千贯已下并如所请施行。

十一月十一日,权发遣开封府推官晁端彦言:「杂


供库支费浩大,岁均九千余贯,已裁减三分之一。乞下左藏库借钱为本,依古公廨钱(支)[及]今检校库,召人借钱出息,却候攒剩拨还。」诏左藏库支钱七万贯为本。
五年正月十二日,诏差吴安(特)[持]与本府户曹逊迪专一置局,管句息钱支纳。

四月三日,抵当所言:「在京人户系属司录司,乞令司录司共管勾催促本所钱。」从之。

七月二十二日,诏给武学钱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九年七月,武学请收还本钱,遂罢。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给国子监钱二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给律学钱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并从其请也。

十二月十八日,都水监言,乞将本监钱一万五千贯送抵当所出息供用,从之。

二十六日,军器监言:乞将本监钱一万九千余贯依武学例,送府司出息供用,从之。

二十七日,诏:「市易司市利钱量留支用外,十万贯并送抵当所出息,准备支充吏禄。其抵当所令都提举市易统辖,罢句当曹官一员,却置句当公事两员,专切检估。」

九年五月六日,都提举市易司言:「本司统辖抵当官钱,然检校库自隶开封府,若本库留滞差失,无缘检举。乞拨属本司,其事关开封府,即依旧隶府;其余应干事务,并归本司统辖。」从之。《续会要》作抵当所,附太府寺;《中兴会要》以后无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惠民和剂局

惠民和剂局



高宗绍兴六年正月四日,诏置药局,以(惠)行在太医局熟药东西南北四所为名。内将药局一所以和剂局为名,从户部侍郎王俣之请也王俣:原作「吴昊」,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七改。。

同日,诏:「和剂局置监官文武各一员,差京朝官或大使臣,依杂卖场请给。熟药所各差小使臣或选(入)[人]一员,除请受外,月支钱一十二贯。遇入局日,支食钱二百五十文。」是年七月十六日,朝旨:「和剂局熟药所监官每月从本部于一文息钱内添支犒设钱一十贯文。」

同日,诏:「卖到药钱,每五日一次,送纳药材所,听就支用药材价钱外,将见在钱纳杂买务。」

同日,诏:「熟药局并和剂局,令临安府差拨兵级、巡防。内和剂局一十人,卖药局各四人。」

同日,诏:「熟药四所分轮双只日启闭。遇启,即出卖汤药;遇闭,即计算前日一卖到钱数,编排见在。」

是年二月二十三日,朝旨:「今后交跋到熟药,虚称阙绝者,并从太府寺觉察,从杖一百科罪。」

同日,诏:「和剂局般担药至熟药所,并轮差巡防兵士,令本局量破脚钱,以药息钱支给。」十月四日,诏每人日支五十文,于头子钱内支给。又三月六日朝旨:「和剂局令步军司更行选差少壮兵士一十五人,节(给)[级]一人,赴局充般担杂用。每人日支食钱五十文,内东所添作七十文,西所一百文,于本局降到料次内支给。」从本局请也。

十月四日,诏:「今后除本局合药糜费外,其应干管司等处钱物并罢,不许应副。虽奉特旨,亦令户部执奏。」

同日,诏:「和剂局差专知官一名,手分二人,书手二人,生熟药库子、秤子各一名;熟药所各差专知官一名,书手一名,卖药库子三人,依法召募。内专知官于校副尉内踏逐。其请给并依杂卖场见请则例,专知官添给钱一十五贯,每日食钱三百文;手分料钱一十二贯,每日食钱二百文;书手、库子每月料钱八贯,每日食钱一百八十文。并推行仓法,内专知官与理当重格。」是年十月八日,朝旨:「和剂局专副知、手分并日支食钱三百文,书手二百五十文,库子、秤子二百五十文。熟药所专库书手等,并依此则例。」并从太府寺请增添也。

同日,诏:「杂买务收买药材,依杂卖场例,每贯收头子钱二十文省,市例钱五文足,应副脚剩钱等杂支使用。置历收支,年终将剩数并入息钱。所有熟药所纳钱看搯,并依左藏库条法。其纳到钱就支药材价钱外,余并行桩管。」

同日,诏:「和剂局合用工钱,每料五百贯文,申太府寺降帖,下杂买务支给。」

同日,诏:「药局印记:『和剂局记』


四字为文,熟药东西南北四所各以『之记』六字为文。」
同日,诏:「撰合假药、伪造贴子印记,作官药货卖,并依伪造条法。」

同日,诏:「熟药所、和剂局监专公吏轮留宿直,遇夜民间缓急赎药,不即出卖,从杖一百科罪。」

同日,诏:「药局作匠,并不得占使,如违,从杖一百科罪。经时乃坐,许诸色人经部越诉。」

同日,诏:「和剂局药材令杂买务收买,仍就令太府寺准备差使兼杂买务监门,机察钱物出入。除本身请给外,每月添支和剂局监门官日支食钱一色。」

二十五日,诏:「药局修合并辨验药材官,令本部于医官局并有官人及在外有名目医流内踏逐申差。其请给(衣)[依]和剂局监官例,添破茶汤钱八贯文。如系有官人,亦与理为资任。」九月二十五日,南北所各添书手、库子各一人。

九年二月五日,诏:「和剂局、熟药所监官任满,京朝官使臣并减二年磨勘,选人循一资。监门官、辨验药材官任满,诸局所专副界满,并减一年磨勘。如监官、监门、医官任内有碍赏罪名,及专副有旷缺事件,并不推赏。若不满任,即比附推赏。」

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诏:「熟药所监官依编估局,每月各添给钱一十贯,于本部一文息钱内支给。」

十八年闰八月二十三日,朝旨:「熟药所依在京改作太平惠民局。」

二十一年闰四月二日,诏:「诸路常平司行下会府州军,将熟药所并改作太平惠民局。」

十二月十七日,诏将太平惠民局监本药方印颁诸路。

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诏:「惠民、和剂局,令户部委官相验,将陈损旧药并行毁弃。」以太府少卿林觉言「监专畏避陪偿,不肯依条申请」故也。

十一月八日,诏:「和剂局修合官、杂买务辨验药材官,下翰林院,于近上医官内选差保明,申户部审寔申差。和剂局修合官一员、杂买务辨验药材官一员,请给、人从、理任、酬赏,并依辨验官见行条法。如或所辨验药材伪(监)[滥],修合粗弱不如法,并从省寺点检,申取朝廷指挥。见任文臣候选差医官日并罢,内正官依省罢法。」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二十八日,诏令户部行下所属,将今岁合发三衙官兵暑药目下计置津发。先期差官,趁末伏以前到军前。枢密院差使臣一员管押,去都督府差官给散。其行在诸军夏药,亦合勘量修制支散。以都省言:「和剂局逐年所支三衙官兵夏药二十余万贴,军身既已在外,切虑本局循例,就此支付本寨,理宜措置。」故有是命。

同日,诏:「和剂局所管药材,内有贵细物,除偷出门一节,已有监官、亲事官搜检罪赏外,其局内有肉药之类,若专典、作匠、公吏等缘事入局,辄将食用者,许人告,赏钱二十贯。监临不觉察同罪。」

同日,诏:「杂买务收买药材并收支钱,专置库眼盛时盛时:疑误。。及临安府税务遇有客旅贩到药材,关报和剂局,依


市价收买。仍令和剂局约度月用数目,除行在库务并市舶务有见在名件取拨应副外,据寔缺数报杂买务收买。遇有药物入门,令临安府与免收税。」
干道元年三月五日,户部言:「淮西总领杨倓奏,『契勘淮西总领所惠民局及杂卖场,止是出卖药物,事(物)[务]不多,乞将杂卖场并令惠民局官兼管。』本部勘当,欲依所乞,合以『监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所太平惠民局兼监行宫杂卖场』称呼。所有减罢去处,其已差下人并依省罢法施行。」从之。以上《干道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修合卖药所

修合卖药所


【宋会要】



宋政和四年,尚书省言:「修合卖药所,本周官医师救民之意,今只以都城四璧并商税院东出卖熟药,非创置惠民之意。矧今局事不隶太医。」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编估局

编估局


【宋会要】



编估局。高宗绍兴七年正月二十八日,户部言:「欲将三路发到市舶香药杂物,依旧令左藏东西库、榷货务交纳外,其编估职事,乞隔委左藏库监门官一员兼;其打套职事,乞委本府寺交引库监官兼。」从之。

九年六月四日,诏:「打套局监官如任内职事别无旷阙不了事件,依药局监官赏格,任满,京朝官、使臣并与减二年磨勘,选人循一资,仍许计日推赏。如三年为任之人,若及二年以上,并全给赏。所〔有〕编估局官系左藏库中门官,兼本门已有赏格,更不推赏。」

二十一日,诏:「编估局官一员,专一编打三路市舶司香药物货并诸州军起到无用赃罚衣服等。自来纳讫牒到,本局官吏将带行牙人前去,就库编拣等第色额,差南纲牙人等同本司看估时值价钱讫,供申尚书金部,符下太府寺,请寺丞一员覆估讫,径申金部提振郎中厅审验了当,申金部。内市舶香药物货等连估帐符下打套局,将合打套名件一一交跋打套。如不是打套之物,符下杂卖场,径行赴左藏库交跋,赴场出卖。其不堪支遣无用衣物等,修审覆讫,省部供申朝廷指挥,日下依此行下打套局,一面交跋打套,及杂卖场径行交跋出卖施行。」

同日,诏置编估官一员,请给人从酬奖并依打套官例。初以左藏库中门官兼,至是以户部言事务繁剧,故有是命。

十一年三月八日,诏将编估打套局移出左藏库外,于南仓之北置局。以上《中兴会要》。宋朝《续会要》无此门,《干道会要》□编估打套(句)[局]。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七日,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言:「见议并省人吏,内编估局额管手分二人,难以省减;打套局见管人吏二人,库经司一人,编估打套局门见管人吏一人,各不及分数。」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拨填。

十月三日,右承(值)[直]郎监(偏)[编]估打套局门何倬,左从政郎、监杂买务杂卖场门赵粹中奏:「元降指挥,杂买务杂卖场门请给人从,依左藏库监门官;编估打套局门请给人从,依杂买务杂卖场监门官。独有赏典未曾陈乞,亦乞依左藏库门体例施行。」从之。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三年二月十二日,诏编估打套局专知官,令以副尉赴都官注拟,从大理正晏受请也。详见职掌。

四年正月一日,诏编估打套局官依旧堂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八 国子监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八



国子监


【宋会要】


国子监掌经术教授、荐送之事,阙祭酒、司业则以朝官判监事。祭酒一人,秩从四品;司业一〔人〕,秩正六品;丞一人,秩正八品;主簿一人,秩从八品;太学博士三人,秩从八品;学正一人,秩正九品;学录一人,秩正九品。元丰「元丰」下当有脱文,下句「二十六」年乃指绍兴二十六年。。〔绍兴〕二十六年,增正、录各一人。三十一年,减博士一人、正、录各一人。国子博士一人,秩从八品;正、录各一人,秩正九品;书库官一人。三十一年,减罢武学博士一人,秩从八品;教谕一人,秩正九品。案有三:曰厨库,掌太学钱粮及颁降书籍条册;曰学案,掌文武学公私补试、上舍发解试,升补考选行艺;曰知杂,掌监学杂务等。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一人,胥佐六人,贴书六人。二十六年,罢胥史一人,胥佐一人,减贴书二人。

太祖建隆三年六月,诏文宣王庙依仪制,令立戟十六支。是月,以国子监初开读书,赐判监左谏议大夫崔颂并监生酒果。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六月,诏:「国子监所解举人自今但负勤苦「负」下疑脱「笈」字。、有父兄居官食禄,不在本贯乡里居止,监司谙知行止,便可收补发解,不必附监听读,即不得收不系食禄之家。」

雍熙三年十一月,以国子监丞胡令问、清州录事参军李说为右赞善大夫、国学校勘。

四年十月,诏:「国子监应卖书价钱,依旧置帐,本监支用,三司不得管系。」

至道二年八月,国子监请画三礼图于壁,从之。明年七月,画毕,因诏文宣王十哲、七十二贤像并加绘饰。

三年十二月,诏:「国子监经书,外州不得私造印板。」《宋史 太宗纪》:淳化五年十一月丙寅,上幸国子监,赐直讲孙奭五品服。因幸武成王庙,复幸国子监,令奭讲《尚书 说命》三篇,至「事不师古,以克永世,匪说攸闻」,上曰:「诚哉是言也!」上意欲切励辅臣,因叹曰:「天以良弼赉商,朕独不得耶 」遂饮从官酒,别赐奭束帛。

真宗景德二年五月,真宗幸国子监,召从臣学官赐座,历览书库,观群书漆板及匠者模刻,问祭酒邢昺书板几何,昺曰「书板几何昺」五字原无,据《长编》卷六○补。:「国初印板止及四千,今仅至十万,经史义疏悉备。曩时儒生中能具书疏者,百无一二,纵得本而力不能缮写。今士庶家藏典籍者多矣,乃儒者逢时之幸也。」真宗曰:「虽国家崇尚儒术,然非四方无事,亦何以臻此。」且以书库迫隘,与钱俶居第相接,因命易第中隙地十步以益之。

十一月,命翰林侍讲学士邢昺、户部侍郎张雍、龙图阁待制杜镐、诸王府侍讲孙奭于京朝、幕职、州县官中荐儒术该博,士行端良,堪充国子监直讲者十人。太子洗马张颖等试经义于学士院而命之,用所荐也。

三年五月,诏国子监学官料钱并支见钱。《山堂考索》:「景德四年二月癸酉,就西京建太祖神御,又置国子监、武成王庙。祥符二年四月辛卯,令国子监举服勤词学、经明行


修进士诸科各十人。前诏止开封府洎所过州军,至是本监上言,故及之。
四年二月,诏河南府规度地位,修建国学。候成日,当置学官讲说,并赐经书。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诏国子监学官每夜轮一员押宿。

二十八日,诏:「凡补应出身求差遣者,须先于国学听读二年,满日具名牒,审官院试验。如年及二十五以上,不愿在监听读者,依敕考试所业,具名以闻。」

五年九月十五日,诏:「国学见印经书,降付诸路出卖,计纲读领,所有价钱,于军资库送纳。」

十六日,国子监请就文宣王殿北阙阁藏太宗皇帝御书,及以皇帝御制《祥瑞论》、《勤政论》、《俗吏辩》刻石,从之。

明年六月,阁上梁,命近臣临观。设会,帝作七言诗赐之,又赐二帝御书、御集模本、太宗墨迹销金扇四,秘之阁上,诏王曾撰记。

七年四月,诏:「步军司选神卫剩员十人、节级一人,赴国子监洒扫,不得别有占役。月给酱菜钱二百文。」

六月十六日,以三班奉职郑检为襄州邓城县主簿、国子监说书。检明经善诵,朝士以其名闻,试于国学而命焉。

八月,诏:「国子监学士应子弟在监习业者,除实是开封府外,每人召京朝官二人为保识,然后收试。其保官须具印状赴监。」

天禧五年五月,诏:自今国子监止差官两员主判。时三司使李士衡为其子奉礼郎丕旦求掌国学事,诏不许,因条约焉。

七月,内殿承制、兼管勾国子监刘崇超言:「本监管经书六十六件印板,内《孝经》、《论语》、《尔雅》、《礼记》、《春秋》、《文选》、《初学记》、《六(贴)[帖]》、《韵对》、《尔雅释文》等十件,年深讹阙,字体不全,有妨印造。昨礼部(贡)贡院取到《孝经》、《论语》、《尔雅》、《礼记》、《春秋》,皆李鹗所书旧本,乞差直讲官重看,榻本雕造。内《文选》只是五臣注本,切见李善所注该博,乞令直讲官校本别雕李善注本。其《初学记》、《六帖》、《韵对》、《尔雅释文》等四件,须重写雕印。」并从之。《儒学警悟》:张文节公初为龙图阁待制,求判国子监。真宗问王魏公:「国子清闲,无听事,知白岂不长于治剧,欲自便邪 」魏公对:「知白博学,通晓民政,但其所守素清,而廉于进取,故尔。」上曰:「若此正好为中执法。」乃命以右谏议大夫,除御史中丞。上用人如此,景德、天禧间,所以名臣多也。文节以龙图阁待制知审院官,纠察在京刑狱,出知青州,还朝,(知)[始]领国子监。此云初为龙图阁待制,求判国子监,非也。

干(熙)[兴]元年仁宗即位,未改元。十一月,命龙图阁直学士冯元同判国子监,自今更不差近下京朝官管当。初,近臣子第任京朝官者,多求监事,至是始有厘正。《山堂考索》:壬午,国子监旧制,皆用近臣及宿儒典领。近岁颇任贵游子第之初仕者,与管库资序略均。壬辰,始命冯元同判国子监。仍诏自今无得差补荫京朝官。

仁宗天圣元年八月,国子监言:「本监书库虽有学官及


内臣刘崇超、皇甫继明管勾,又缘崇超等各有兼职,罕曾到监,请以殿头裴愈专监。」从之,仍令崇超等提举。《长编》:天圣元年冬十月癸亥,增国子监进士解额二十人。
三年二月,国子监言:「准中书札子,《文选》、《六帖》、《初学记》、《韵对》、《四时纂要》、《齐民要术》等印板,令本监出卖。今详上件《文选》、《初学记》、《六帖》、《韵对》并抄集小说,本监不合印卖。今旧板讹阙,欲更不雕造。」从之。

十月二十四日,判国子监孙奭、冯元等言:「近召河南县主簿郭稹充直讲,却令发遣归任,所阙直讲,别择官以闻。臣等知稹文学优长,履行修谨,欲望且令在监分经讲诵。」诏以稹为国学说书,仍诏自今于参选人内保奏,不得抽差见在任官。

四年九月十二日,诏:「讲学久废,执卷者不知经义,盖激劝之未至也。」诏判监孙奭、冯元于外任京朝官中同奏举三、五人,深明经义,长于讲说、历任无(人已)[入己]赃罪者,具名(已)[以]闻。

十六日,诏:「将来南省考试诸科举人,令贡院召明习经义,长于讲说,及三经已上者,于试官处量行试问。如实明经旨,即具姓名以闻,送国子监(在)[再]行试验。诚有可采,当与甄擢。」

九年,诏重修国子监,命内侍张怀言、宋永诚典作。又以礼贤宅西北隅地并舍宇赐本监,以广学室。

景佑二年三月十三日,天章阁待制孙祖德言:「窃以国子监房(郎)[廊]殿宇、印板书籍家事不少,欲乞于直讲京官内差一员,充监丞、主簿公事。」诏于学官内差兼领,仍于在监京朝官内选定以闻。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判国子监郑戬乞盖讲书并更衣殿,从之。《长编》:天圣七年八月甲午,诏国子监进士自今以五十人为额。

宝元二年十月十三日,侍御史方偕言:「今后所举京朝官、幕职州县官充国子监直讲,乞历任中不曾犯私罪,或公罪杖以下者,方许保荐。及就转京朝官后,再供职四年,许理为一任。其见在监京朝官,亦乞勘会举到监及就转后年月施行。」诏自今改官后供职四年,只与外任差遣。从之「从之」二字疑衍。。

康定元年正月七日,判国子监叶清臣言:「乞于开封府管内摽田五十顷充学粮,本监差官给纳。」从之。

六月五日,叶清臣又言:「今后国子监学官有阙,令本监官于外任州县幕职官内,举实有文行者充」。诏从之,其天章阁侍讲、诸王府侍讲、诸宫教授、伴读、说书,自今并不得兼国子监直讲之职。

庆历元年五月,同管勾国子监梁适言:「近制:本监举人无户籍者,听召京朝(言)[官]有出身者,保三人;无出身者,保二人。今秋赋在近,而远方寒士难于求保,欲请应见任并在铨幕职州县官,非技术流外及历任无赃人,并听为保。」从之。《长编》:庆历元年八月癸巳,诏国子监今岁解发进士,诸科各特增二十人。

三年二月,国子监言:「自今备说书官,请以四人为定额。及岁所试监生不


合格,且留听读,三试不中者,黜之。」仍请立四门学,以士庶子弟为生员,以广招延之路。并从之。
十月,诏以玉清昭应宫田二十二顷赐国子监。

四年二月七日,诏以上清宫田园邸店赐国子监。《长编》:庆历四年十一月戊午朔,判国子监余靖言:「臣伏见先降 命,并贡举条制,国子监生徒听读满五百日,方许取应。每十人之中,与解三人。其诸路州、军、府、监并各立学,及置县学,本贯人并以入学(所)[听]习三百日,旧得解人百日已上,方许取应。后来虽有 命,曾到省举人与免听读,内新人显有事故给假,并与勘会除破。其如令非画一,难以久行。切以国家兴建学校,所以(将入)〔奖〕育俊秀而训导之,由是广学宫,颁学田,使其专心道义,以思入官之术。伏缘朝廷所赐庄园、房钱等,赡之有限,而来者无穷。若 加禀给,则支费不(克)[充];若自营口腹,则贫窭者众。日有定数,不敢不来,非其本心,同于驱役。古之劝学,初不如此。臣以为广黉舍,所以待有志之士;去日限,所以宽食贫之人。国家有厉贤之风,寒士得带经之便。欲乞应国子监、太学生徒,如有情愿听读满五百日,即依先降 命,将来取解,十人之中与解三人。其不满五百日者,并依旧额取解应举。所有开封府及天下州军立州学处,亦取情愿听读,更不限以日数。所贵寒士营生务学,不失其所。」乃诏罢天下学生员听读日限。〔元丰二年〕十二月戊戌,诏:自今解(拨)[发]进士,太学以五百人,开封府以百人为额。旧制:开封府三百三十五人,国子监百六十人。熙宁八年,合为一,以解额通取。至是复分,而太学生数多,故损开封解额以益之。

皇佑四年五月六日,诏:「国子监直讲,今后须选举通明经义、德行纯至、有老成之器、年四十以上、可与胄子为模范者充。」时京师浮薄之辈多依附近臣,荐充此职,讲(隶)[肄]之地,殆成虚设,故有是诏。

五年七月,诏国子监:「如闻监生多以补牒贸鬻于人,使流寓无行之士,冒试于有司。其加察验之。」皇佑五年七月戊子,又诏:「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其试官亲嫌,令府监互相送,若两处俱有亲嫌,即送别头。」

至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诏国子监:「自今学官改官后,以三年为一任,愿留者听之,仍不理资考。」

嘉佑三年五月,管勾国子监吴中复言:「旧制,每遇科场,即补试广文太学馆监生。近诏间岁贡举,须前一年补试,比至科场,多就京师私买监牒,易名就试;及旋冒畿内户贯,以图进取,非所以待远方孤寒之意。请自今遇科场,补试监生如故,仍以四百五十人为额。」从之。

七月,诏:「国子监生员纔四百五十人,而远方孤寒之士多在京师,其更增一百五十人。」

四年七月,以秘書省校書郎致仕孔 為國子監直講。以近臣言其素有行义而


命之。
九月十九日,管勾国子监范师道言:「本监元额学官八人,见止六人,伏见应制料钱藻顷因应举讲书中等,已有朝旨,候一任回与直讲。近应中制科,欲乞令藻带新官赴监说书。」从之。

【宋会要】


英宗治平二年七月,以三班差使殿侍崔公度为和州防御推官,充国子监直讲。以宰臣韩琦言其守道甚笃,文章(虽)[雄]奇(瞻)[赡]逸故也。

三年四月,诏:「今后补试监生,只就六月内了当,更不许举人陈状乞展限。」从国子监请也。先是,元年补到监生六百人,有百一十道。至三年无人请领,又去失二十道。勘会自来补试,只于六月内了结,监牒上姓名、三代,取候举人来请时,旋书填给付。近岁为多在七月,比毕,则已锁试院,遂为预书之,乃致有余,因缘生弊。仍有是请。

是月,国子监直讲黎錞言:「本监有元年所余监牒一百六十道,无人请领。盖举人多有占籍开封府,而无意求补,聊随众就试,或复夹带无艺之人同在场屋。故奏名之后,却不请领,虚名(人)[入]额。检会祥符三年本监奏称:《六典》,学生初入学,行束修之礼于其师。国初以来,但补为生者,即纳束修二千,属监司公用。又言:监生及第后纳钱,谓之光监,然实是初入学见师之礼,本非光监。乞令举人补监生,并各先纳钱二千,方许就试。如此,则非实愿补试,必不肯至。若补中,更不纳光监钱。」从之。

六月,国子监言:「本监每月支旧书库卖书钱充众官食钱,库子粮课、剩员酱菜钱,并编修院、医书所、谏院、雕造《前汉》所等钱,共一百四十二贯七百五十文省。乞将本监官食钱、库子粮课、剩员酱菜钱并印书匠工钱,系本监事,即于卖书钱内支;其余公用钱,并乞于左藏库支拨。所有书库支遣余钱,即依条每半年纳左藏库。」诏:「今后将本监卖书钱尽纳左藏库。所合支用钱,并令三司勘会,出给历子,下左藏库支。」

《神宗正史 职官志》:国子监祭酒,从四品;司业,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各一人。太学博士十有二人。博士十人,旧系国子监直讲。元丰三年,诏改为太学博士,每经二人。正、录各五人,武学博士二人,律学博士、正各一人。博士,从八品;正、录,并正九品。而太学录五人,武学正、录各一人,选学生无视品。祭酒、司业,掌三学之教法政令而监之。事则丞与正;分经讲授,审覆行艺,则博士主之;举行学规,以次考选,则正主之;纠不如规者,论选士以告于正,则录主之。凡入学,先验所隶州公据,岁于孟月〔试〕中,则补充外舍。月书行艺,季论其可选者,取岁终校定,具注于籍。春秋补内舍,间岁补上舍,则命官覆试,视其校定之数,参验而叙进之之:原作「人」,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若学谕、直学及斋长谕阙,则选校正生


充。凡试,以文武习业考艺,以斋学规罚考行,皆通取以较定升补。岁计所隶斋生升降多寡为殿最,加赏罚。惟律学试以议刑(继)[断]狱,无较定法,虽已仕者听肄习焉。车驾幸学,则官属率诸生班迎,即行在距学百步亦如之。旧有判、同判、管勾监及直讲官,其程督课试,率多文具。熙宁初,诏用经术取士,广辟黉舍,分为二学,增置生徒,总二千八百人。日给以食,皆有赐钱充费,而刊印给纳书籍有官,疗治疾苦有医。朝廷育才,于斯为盛。及元丰中,复正官名,分案八,设吏十十: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
《哲宗正史 职官志》:国子监祭酒、司业、丞、主簿各一人。祭酒掌国子监、太学、武学、律学、小学之政令,司业为之贰,丞参领监事。凡诸生之隶于太学者,分三舍。斋长谕月书其行艺于籍,行谓率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季终考于学谕,十日考于学录,二十日考于学正,三十日考于博士,又三十日考于长贰。岁终取外舍生百人,内舍三十人,校定奏闻,以定覆试。视其校定之数,参验而叙进之。凡私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策。公试,初场以经义,次场以论、策。试上舍如省试法。凡内舍行艺与所试之等俱优者,为上舍上等,取旨命以官;一优一平为中,留俟殿试;一优一否或俱平为下,留俟省试。惟国子生不预考选。凡课试、升黜、教导之事,长贰皆总焉。车驾幸学,则率官属率诸生班迎,即行在距学百步亦如之。凡释奠于先圣先师及武成王,则率官属诸生共荐献之礼。岁计所隶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数,以为学官之殿最赏罚。官属:(大)[太]学博士十人,掌分经讲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艺训导学者。学正五人,掌举行学规,凡诸生之戾规矩者,待以五等之罚。学录五人,掌佐学正纠不如规者。职事学录五人事:原作「士」,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掌与正、录通掌学规。学谕二十人,掌以所授经传谕诸生,及专讲《论语》、《孟子》。直学四人,掌诸生之籍及几察出入。每斋置长一人,掌表率斋生。凡戾规矩者,纠以斋规五等之罚。其在外有显过而证验明者,亦听纠之,不许以自首赦恩原免。月考斋生行艺,着于籍。谕一人,掌(左)[佐]斋长道谕诸生。武学博士二人,学谕二人,掌以兵法、七书、弓马、武艺训诱学者。律学博士二人,掌传授法律及校试之事。小学置职事教谕二人,掌训导及考校责罚。学长二人长:原作「掌」,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掌序齿位、纠不如仪者。集正二人,掌籍诸生名氏籍:原作「集」,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纠程课不逮者。凡诸学生徒皆有定数,元佑初,置《春秋》博士,三年罢命官正、录,止以上、内舍生充选。后复置命官学正二员,博士兼行规矩职事,添置掌仪以纠之。减学谕、直学员数及律学博士一员。绍圣改元,复元丰学制,命官学职悉仍旧云。

神宗熙宁元年正月,谏官滕庠言:「庆历中,太学内舍生二百员,并官给日食。近年每人只月支钱三百文添厨,其余自造,比


旧所费殊寡。即今补试诸生一百五十人,方拨四五十人入学,足二百员,其余试中未入学者,尚百余人。远方孤寒,待次多日,却归乡里,奔驰道路。今太学斋舍空闲甚多,欲乞增置生员一百人,作三百数。况本监岁收租课足以供(瞻)[赡]。」又谏官吴申言:「今太学生徒以二百人为限,其数啬狭,远方之士,逾年待次。伏乞学生不限员数,庶使向儒日盛,流化天下。」诏申、庠再参定。申等欲于内舍生二百人外,增一百员名;外舍生逐旋补试,且令入斋听读,仍不破官中贴厨钱。候内舍生有阙,即将外舍生拨填。如此则有广朝廷育才之意,亦不违先降学制。从之。
五月,国子监言:「自来补试国学监生,以六百人为额。今科场三年一开,窃见开封府国学各增解名三分之一,四方士人以此盛集京师。欲乞监生人数亦展一分,以九百人为额。」从之。

六月,又言:「访闻举人欲来本监投下家状,缘条制,每人用京朝官两员委保,不得过五人。欲乞亦许通用流外曾历任无赃罪选人,仍乞职官令录许保三人,判司簿尉许保二人。所冀举人依限早就试补。」诏进纳及流外出身不许保任,余并从之。《职官志》:元丰三年,诏:「自今奏举太学博士,先以所业进呈。」五年,诏国子监官差承务郎以上,阙即差选人充正官,立行、守、试请奉法。八年,诏罢太学保任同罪法。

二年二月,臣僚上言:「乞今后天下州郡学举人欲补试于国子监,并(元)[先]于本处投状,官司契勘合得贡举条制,及体访无伪滥,即给公凭;令自赴监,更不用在京保官。此稍近乡举里选之法。」诏国子监按验不虚,令五人至三人递相委保,如是假冒,甘勒出科场,即与施行。其品官之家随侍子弟,即于随侍处依此召官委保。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三京国子监添同判一员,差知州有资序人已上,须精神不至昏昧、堪任厘务者充。以三十个月满替。」

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诏:「国子监直讲,自来执政所举,或国子监又或中书选差,候将来有阙,于两制台阁所举五路学官内,考所业优者差。」

十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近制,增广(大)[太]学,益置生员,除主判官外,直讲以十员为额,每二员共讲一经。委中书选差,或主判官奏举,以三年为任。选人到监五年,与转京官。或教导有方,或职事不修,并委主判官闻奏,当议升黜。其生员分三等,以初入学生员为外舍,不限员;自外舍升内舍,内舍升上舍,上舍以一百员,内舍以二百员为限。其生员各治一经,从所讲之官讲授。主判官、直讲逐月考试,试到优等举业,并申纳中书。学正、学录、学谕仍于上舍人内逐经选二员充。如学行卓然尤异者,委主判及直讲保明闻奏,中书考察,取旨除官。其有职事者授官讫,仍旧管勾,候直讲、教授有阙,次第选充。其


主判、直讲、职事、生员并第增添支食钱。」从之。
二十八日,诏殿中丞宋靖国、赞善大夫吕嘉问相度锡庆院建太学,从御史知杂邓绾所请也。绾言:「国子监粗容春秋释奠,斋庖之室不足以容诸生。至于太学,即未尝营建,止是假锡庆院西北隅廊屋数十间,逼窄湫隘,又官司未尝葺治。今大新学制,学者闻风,坌然毕集,恐不足以容。乞特赐锡庆院为太学。」故命相其地建之。

是月,诏:「国子监直讲自中书门下选差,及本监主判官奏举,不拘资序,任满与堂除合入差遣。又到监一年,通计历任及五考,即与转官。如教导有方,实为士人之所归向,委主判官保明以闻,及中书门下考察,许令再任。其职事不修者,许令中书门下及主判官检察取旨,不候任满差替。」

十一月十五日,国子监言:「新制增广生员,其有管勾官,亦籍其材干。请以著作佐郎杨完为监丞,马硫为主簿。」从之。

二十七日,管勾国子监公事常秩言:「取索在监直讲等前后所出策论题,考校诸生试卷,定到优劣等第。」诏焦千之等五人并罢职,与堂除合入差遣。

十二月一日,诏每年益以钱四千贯赐国子监,以增置学官生员岁用不足也。

五年十二月,诏国子监主判官待制已上差判,余并管勾本监公事。

八年八月一日,臣僚上言:「国子监保试只试一场,一千五百余卷,学官八员,计榜出之日,只以二日考毕。虽恐滞举人,而考较必须精审。」诏国子监今后宽定日限。

九年二月二日,修贡举 式练亨甫言:「自来诸路举人,于开封府冒贯户名应举,计会书铺,行用钱物,以少约之,亦不下六七千。被告讦则抵犯刑宪终身。有司虽明知伪冒,终不能禁止。今来国学、开封府既是并试,将两处解通取举人,宜皆愿于国学补试应举。缘补试多不中者,若不用贯户,则无处试,是犹未免前日之弊也。今欲遇科场,除国子监三舍生外,并令实通乡贯,十人为一保,召保官一员,委保于国子监,纳光监钱三千,给牒应举。其钱充试院及期集赐钱等支用。如此施行,不唯公私皆便,兼俾士人进身之初,无伪冒犯之累,稍趋行实,其(余)[于]风化,不为无助。兼国子自来请监牒纳光监钱二千一百六十文,今既与免补试贯户烦费,只令纳钱三千,则人情乐然,极为便利。」从之。

十一月二十五日,知谏院黄履言:「国子监每岁赐钱一万四千贯,供赡外舍生及诸般支用。切见本监有编 、经义、光监三等钱共及万贯见在,欲乞并自已后收到,令本监逐旋置房廊庄课。候将来置及岁赐钱数,则三等钱依旧桩管及充监用,而岁赐钱可罢。」从之。

十年二月十三日,诏:「国子监上舍生自今应补中后,在学实及二年,无犯学规第二等已上过,委主判同学官保明,与免解,从


上不得过三十人。内于贡举自合免解者,与免省试一次。已该免解后,又在学及二周年已上,别无公私过者,并免省试。」
元丰元年正月十一日,诏国子监丞、主簿省一员。

十七日,诏:「自今学官,非公筵不得预妓乐会。」从知永兴军吕公孺请也。

十二月五日,建州进士虞蕃上书言:「太学官不公,校试诸生升补有私验有:原脱,据《长编》卷二九五补。。其赴太学,常以巳入而午出。陛下日览万机,书筵劝讲,尚不数年而讲毕。今讲官讲《周礼》七年,纔及四卷。」又言:「《论语》、《孟子》道德之所在,陛下设科,使参大经,今未始有讲。乞令讲官依诸司例早入监,仍集诸生问答,间日一升堂,伏腊假不停说书。及非假故,毋因循废讲。」诏不公事,委开封府根治以闻;内申请事,(今)[令]国子监主判官相度。

二年二月十七日,判国子监李定言:「直讲以传授经术为职,乞不令管规矩事。」从之。

五月二十二日,诏权御史中丞李定同根治太学狱。

七月一日,同判国子监张璪言:「太学内舍、上舍生中选者,免解试,或免礼部试。旧以直讲考校,不无挟情,容有私取。请自今补内舍、上舍,皆自朝廷差官考校。」诏送详定学制所。

八月二十二日,诏益太学生员舍为八十斋,每斋屋五间,命入内东头供奉官宋用臣主管修展。

二十九日,诏看详太学条制所以国学条贯与见修学制定为国子监一司 式以:原作「有」,据《长编》卷二九九改。。

九月二十五日,右正言、知制诰张璪判将作监。上批:「璪见领审官东院、国子监,朝廷方议增严太学规矩,非久颁降,须赖主判之官以时督察,庶几成就。东院注拟差遣、检省条例职事颇多,宜改差璪同判将作监,(今)[令]专意推行学制。」

十二月十八日,御史中丞李定等言:「切以取士兼察行艺,则是古者乡里之选。盖艺可以一日而校,行则非历岁月不可考。今酌《周官》书考宾兴之意,为太学三舍选察升补之法,上《国子监 式令》并《学令》凡百四十条。」诏行之。初,太学生(擅)[檀]宗益上书言:「太学教养之策有七,一尊讲官,二重正录,三正三舍,四择长谕,五增小学,六严责罚,七崇司业。」上览其言,以为可行,命定与毕仲衍、蔡京、范镗、张璪同立法,至是上之。太学置斋舍八十斋,斋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内舍生三百,上舍生百,总为二千四百。生员入学,本贯若所在州给文据,试而后入。月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生;间岁又一试,补上舍生。誊录封弥,如贡举法。而上舍则学官不与考较,诸斋月书学生行艺,以帅教不戾规矩为行,治经程文合格为艺。斋长谕、学录、学正、直讲、主判官以次考察籍记。公试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参以所书行艺,预籍者升内舍。内舍生试入优平二等,参以行艺,升上舍。合三等俱优为上,一优一平为中,俱平若一优一否为下。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


解免解:原作「免试」,据《长编》卷三○一改。,以升补及行艺进退,计人数多寡,为学官之赏罚。缘升舍为奸者,论如违制律,不用去官赦原。学正增为五人,学录增为十人,学长谕以学生为之。
三年正月十七日,诏改国子监直讲为太学博士,每经二人。

十九日,增国子监岁赐钱万五千缗。以国子监言「岁费钱三万七千缗,而所入纔二万三千缗」故也。

二十七日,诏:「国子监庄田、屋租并隶逐路转运司、开封府界提点司,依钱谷数认见钱,岁送纳监。」

二月九日,诏国子监罢书库官,复置主簿,增监厨使臣各一员。增岁赐公使钱并旧为千缗,增巡宿剩员并旧为二百人。并从之,以看详学制所请也。

二十三日,诏自今奏举太学博士,先取所业进入。

四月二十八日,诏增国子监岁赐钱六千缗。初给外舍生食,人月为钱八百五十,至是增至一千一百故也。

五月三日,编修学制所言:「奉旨立势要及国子监太学官亲属许不以乡贯就开封府应举之法。臣等看详,监以国子为名,而无国子教养之实,恐未称朝廷建学育才之意。乞应势要官亲戚,并令入监听读,以二百人为额,解发毋过四十人。」从之。

八月十九日,进士萧之美上《直言策》,其一言:「太学博士有《易经》,而讲者或两人同讲一经,而一善一否,则一人为讲义而分讲之;或未尝治经,则假手为讲义以讲之。」诏中书本房立法。

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国子监言:「学生入学,乞令同县五人以上为保。如犯第一等罚,不觉举者与同罪。许人告,赏钱三百。若未入学以前违碍,亦准贡举法。」从之。

五年正月十七日,太学言:「生员万 等五人曾经屏斥,未尝叙雪,而改名补试入学。」诏并斥出学,实殿一举。今后妄冒入学者,徒一年。

五月一日,诏:「国子监官差承务郎以上,如无,即差选人充正官「即差」句:原作「郎差遣选人差正官」,据《长编》卷三二六改。,立行守试请受法。」

十一日,诏起居舍人蔡卞兼权国子司业。先是有诏:「近缘差除,罢主判处新官未到,官局废事,如太学之类,可速差官权领。」故有是命。

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上批:「太学博士员阙,进呈以刘 、黄裳为太学博士。」此据御集以下一段原作大字,今改为小字,此乃《长编》之文也。。三月二十二日,神宗改正官制,员阙多归吏部,以谓不可毫发增损。曾孝宽以吏部尚书对,戒饬甚峻。孝宽云:「适有一事欲奏禀。比有太学博士阙一人,臣以为可以与选,而无恩例;一人臣以为不可为,〔而〕以恩例当得。法行之初,不敢申请,故欲面禀。盖可与选者,状元叶祖洽,乃无恩例,不可占射;不可为者,获贼改官人黄希,以恩例当在祖洽之上。」神宗默然,即日批付中书:「太学博士并堂选。」此据〔曾氏《南〕游记》。旧按:八月十六日,乃自郓州召孝宽为尚书,此时未也。又八月二十二日,祖洽见在国子监丞罚铜,(托)《记》旧必误,或误指黄裳为祖洽也。

五月八日,国子司业朱服言:「养士莫盛


于太学,而士鲜能知射。今武学教场隶本监,欲听学生每遇假日习射。」从之。
八月十二日,前舒州桐城县尉周谔言,欲罢试太学博士,选于教官;教官则选试于上舍、内舍及改科以来有出身进士。又乞严太学补试之法,士尝与乡书者,不必补而后入。诏中书省记姓名。

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权国子司业朱服言:「天下郡县之学,皆隶本监;四方之士,多出太学。将来礼部试,虑诸路举人群集京师,自以不在学籍,无纠禁稽察之法,循缘旧习,浮纵寡耻。兼本学生交杂,相为掩蔽,难以辨究。乞应举人到京,或有显过,亏损行义,若博弈 讼,使酒不捡,造为飞语,谤讪朝政,委本监检校闻奏,比附学规殿举。」从之。

八年十月十八日,礼部言:「举人有永停取应及殿举未满,未得入学者,欲令应举入学。」从之。

十二月二日,诏罢太学保任同罪法。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四日,诏:「太学每岁公试,使司业、博士主之,如春秋补试法。」前此锁院如科场制,谏官以为言故也。

四月十七日,国子监言:「太学生员犯规,屏出学,情轻满三年,及告假踰限除籍者,自来并各依条补试入学。今来该登极(太)[大]赦,其犯学规未得入学人,情理可矜者,取朝廷指挥,依旧入学。本条即无补试之法。欲乞为两等,其身自犯者,仍依学令补试入学;其系与保人连坐者,更不补试。」从之。

五月二日,左司谏王岩叟言:「太学生乞罢一年之限,补中人并许应举。」诏国子监立法。

十二日,诏试给事中兼侍讲孙觉、试秘书少监顾临、通直郎充崇政殿说书程颐同国子监长贰看详修立《国子监太学条例》。

六月十八日,诏太学置《春秋》博士一员,令本监长贰奏举。

七月十日,看详编修国子监太学条例所奏乞:「太学生今次科场,但元丰三年兴学后在学通及一年者,许取应。内因假违限落籍生员,虑岁远,其中不无违冒。今欲乞将应落籍该取应之人,令召命官一员,或在学生员二人保识,赴国子监照验。」从之。

八月十二日,诏以郓州处士王大临为太学录。以司马光荐大临通经术,而尝召不起故也。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礼部、国子监言:「止善斋学生虞承于元丰元年中曾告论本学外补事,请特赐屏斥。」从之。

七月八日,诏:内外学官选年三十已上历任人充。从御史中丞胡宗愈请也。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国子监置长贰,余寺监长贰并互置。

七月二十六日,诏朝请郎盛侨依旧国子司业。侨自司业除杨王府侍讲,国子监奏留,从太学生之请故也。

四年六月十八日,诏:「今后太学正录,并依熙宁法选上舍生充;上舍阙,选内舍生。其见在人候任满日罢,已差下人别与差遣。」

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国子监生员无叩问


师资之益,学官不以训导为己任,及闻补试,伺察不严,不无假手之弊。」诏礼部相度以闻。六年九月五日,本部言:「欲令生员遇有请益,许见长贰。仍诏生员以所纳斋课于讲堂上指谕「仍」字原缺,「诏」原作「召」,并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补。。并委博士逐月遍巡所隶斋,考学生所业。凡私试不锁宿,欲令不罢讲说。」从之。
六年九月六日,礼部言:「应补外舍附私试大义日,愿试诗赋者附第二场。仍各为号,博士锁宿。自引试日后,别限考校。千人以上限止十日,每少百人,减一日。人数虽少,即不得减过五日。取文理通者为合格。长贰与考校封弥官同验号拆封,注籍晓示,仍申三省礼部。」从之。

十月八日,诏兖州录事参军郭真卿添监国子监书库,不得为印。

十五日,朝献景灵宫退,幸国子监,诣至圣文宣王殿行释奠礼,一献再拜。幸太学,御敦化堂,召宰臣、执政官、亲王、从臣赐坐,礼部、太常寺、本监官承务郎以上侍立,承务郎以下、三学生坐于东西庑。侍讲吴安诗执经,国子祭酒丰稷讲《尚书 无逸》终篇。复命宰臣以下至三学生坐,赐茶。国子监进书籍凡十七部轴,上命留《论语》、《孟子》各一部。遂幸昭烈武成王庙,酌献肃揖。礼毕,还内。是日,赐丰稷三品服,本监官学官等赐帛有差。先是,翰林学士范百禄转对,请视学,故有是举。《长编》:哲宗元佑七年六月癸丑,礼部状:「近准都省批状,勘会开封府遇科场岁,多有四方举人冒贯畿县户名取应。及太学生员依条须在学及一年,方预就试。其间有未及一年之人,亦不免有寄贯取应之弊。检会旧制,国子监取应举人,先于广文馆补试,给牒取应。今欲复置广文馆生员。今再行看详,开封府进士解额一百人,即乞依旧外,将本府诸科二百人并国子生四十人,共为二百四十人解额,并拨属广文馆。广文馆生员以三百四十人为额三百四十人:原作「二千四百人」,据《长编》卷四七四改。。并国子监状,太学生员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外舍二千人。元佑五年发解国学举人,每五人四厘二毫一忽解一人五人:原作「五十人」,据《长编》卷四七四改。。」诏依礼部所申。今后太学举人并国子监生解发,并依元佑五年发解取人分数施行佑:原作「佑」,据《长编》卷四七四改。。

绍圣元年三月四日,诏今后内外学官选进士出身及经明行修人充。

九日,监察御史郭知章言:「先皇帝隆尚儒术,增广庠序,设三舍之法,应上舍生上等中选者,有取旨推恩之例。然择之至精,俟之至久,故其得者亦难。自元丰以来,十余年间,上舍生推恩者林自一名而已。诱进激劝之法,莫善于此。元佑新令,推恩之例已罢,士论惜之。宜复元丰上舍推恩之例。」诏:「太学合格上舍生上等推恩,免省试。每次科场不得过二人,仍附春榜人数。余依元丰二年十二月指挥。」

闰四月七日,诏:「太学合格上舍生,并依元丰二年法。内上舍上等该推恩注官者,每年不得过二人;免省者,每举不得过五人;


免解者,每举不得过二十人。仍充省试发解额内人数,并依补中年月高下为次。其元佑法勿用。余三舍升补等法,令礼部、国子监推行旧制。」《职官志》:绍圣元年,又诏:「内外学官选进士出身及经明行修人。」又诏学官并召试,国子监长贰、台谏官、外监司皆许荐举。二月甲午,罢广文馆解额,及将国子生四十人发还本监。从之。
五月十三日,左司谏翟思言:「熙宁初,除诸路学官,与更置太学博士、正录,虽有朝廷特除,然类令国子监长贰荐举,索所业考第高下,以次除授。复立试法,以核材实。其进士发解、省试、廷试在十五人内,太学上舍、内舍职事者,并令召试。不在此例,许投所业,国子监考核,方与召命。虽取之甚难,然一时所得,皆公议之所与。元佑以来,罢去试法,特行除授。请自今除学官依旧法召试,更不令自投所业,在内许国子监长贰、台谏官,外则监司,皆得荐举,上副陛下教养之意。」从之。

哲宗元符元年正月三日,诏:「有官人许入太学充监生,于二百人额内,不得过四十人。」

二月十六日,刑部言:「右治狱勘到得解进士苏天民与高茂待补太学外舍生,国子司业詹文妄作逐人自首,牒送所属。」诏苏天民、高茂各分送邻州编管,詹文特冲替。

四月二十七日,国子监言:「乞今后科场及太学公私试,将所存留三分解额均作十分,先取二礼合格人,不得过五分,次取他经。」从之。

七月二十一日,中书舍人赵挺之言:「考试教导之官愿增为五经,国子监请试两经,试卷各为字号,取俱入等者为合格。」诏今后试三经,余从之。

二年五月十七日,太学生杨昊等言:「本学(试)[式]令,一遵元丰法度,独解名元额未蒙举行。」诏依元丰七年例分数取人。

九月二十一日,诏:「太学上舍推恩,并依元丰法。所有用元佑法考察试中上舍人,与免文解。」

元符元年七月七日,诏学官岁一试。

八月十七日,礼部、国子监言:「请太学三舍生祖父母、父母在,九年不归者,许自陈,给假省侍。」从之。

九月十二日,诏:「太学三舍生,今后并依元丰学制,重行考察,依旧条推恩。」从三省请也。

二年二月二日,国子司业龚原等言:「太学公试,除依元丰旧制差长贰监试,轮差博士五员入院外,乞朝廷差官五员同共考校。」从之。

三日,礼部言:「国子司业盛次仲等言,太学上舍生系元丰学制考察试中,依元丰者,只依元佑条与免解。本部看详,内舍逐次考察公试,缘已是各随新旧条制升补,其内舍生已全用元丰学制。外舍生考察升补充内舍之人,自合依元丰条考察。及试上舍外,内舍学生已系用元丰学制,自外舍考察后,却用元佑公试入等,升补作内舍者,并依旧充内舍。候补中上舍该推恩日,只依元佑法。」从之。

五月十八日,国子监言:「


应本学正录系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已经升改后差者,并依元丰旧例,与理合入资序。」从之。
六月十七日,右正言刘拯言:「太学博士并朝廷选除,正录有阙,亦从试补。」诏令国子监约元丰条立法以闻。

十月二十九日,礼部言:「乞下国子监,自来年春季,仍旧季补。」从之。《职官志》:元符二年,罢《春秋》博士。三年,诏辟雍置司成、司业各一员。四年,诏:「辟雍待四方贡士,在国之郊,太学教养上舍生在王城之内,内外既殊,高下未伦。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国子有祭酒、司业,列于卿少。事体不顺,合行厘正。改辟雍司成为太学司成,总国子监及内外学事。凡学之事,皆许专达。仍立学官谒禁。」

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三月十一日,礼部言:「太学生请长假,乞依元丰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指挥,除出程限。」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复置《春秋》博士。崇宁元年省罢元年:原作「七年」,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

十二月二十一日,礼部言:「考功员外郎朱彦奏:『乞太学今后四季补试外舍生,只就本学考校,仍罢誊录,依元丰旧法施行。』国子监勘会元丰学令,补试外舍生系试大义一场。今比元丰法,系增添论一场,依太学私试,差丞、簿封弥,律学巡铺指挥监门。」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礼部言:「国子监生员,乞将前举科场、后已曾在学一年、后请假、见上簿待阙生员,许令作在学人取应。」从之。

九月十五日,三省言:「太学生自元佑改用诗赋以来,不得专意经术。又试补之际,察视不严,考校之官,不复精选,取人猥多,致后来补中之人,无阙可拨,动须岁月,方得入学。今既罢诗赋,专用经术,又拨开封府解额尽归太学,其在学解额既优,即所教养之士岂当尚如元丰兴学之初 应日前在学生,并乞重行补试。」诏:「依元丰旧例,应系籍生员,今年冬及来春补外舍,并自朝廷差官考校。已系籍人,所取不得过三分,新补不得过一分半。已系籍人,经补试一次不中者,再试,并依新补人例。」

二十三日,详定重修 令所请依旧令国子监印卖编修 格式,命官并习刑法人许置。

十月八日,诏:「太学上舍生并免再试,其恩例各依旧条。内舍人除元丰年升补人免试外,余并令再试。如再试中,即与依旧充内舍。所有今举得解生员,并元丰年补中外舍人,亦并免再试。」

十二月十八日,翰林学士承旨、详定国子监条制蔡京言:「奉 详定国子监三学并外州军学制,今修成《太学 令式》二十三册,以绍圣新修为名。」诏以来年正月一日颁行。

建中靖国元年十月七日,臣僚言:「伏 熙宁、元丰中所除太学官,并系朝廷高选。自元佑中除授冗滥,绍圣中患之,遂复举行学官选法。其元佑所除无出身人充内外学官者,一切罢去。而近者内外学官除授复轻。欲望见今无出身人别与合入差


遣,一依元丰选格施行。伏 神宗皇帝重修太学,严立选试之法,考校官虽委太学博士,至其余试院官,却有自朝廷选差,及于内侍省差官,关防严密。自元佑中,一切废弛。绍圣中,置院差官,痛革元佑之弊。而近者因臣僚上言,罢去此法,至今(大)[太]学 试关防之法至为苟简。欲望选补外舍生,一依元丰旧法。伏 神考元立三舍生及国子生员额,各有多寡,以为升进人材之序,并有意义。今来国子监起请,以借内舍生及国子生员(关)[阙]增收外舍生未合拨入人数,及将在学年月满,参长假学生勒住,不令依名次拨入,却先拨年月未满之人,即非元丰所立条意。乞改正施行。」从之。
崇宁元年十月二十七日,宰臣蔡京言:「奉诏,天下皆兴学贡士,以三舍考选法遍行天下,听每三年贡入太学年:原作「行」,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上舍试仍别为考,分为三等。若试中上等,补充太学上舍;试中〔中〕等、下等者,补充内舍,余为外舍生。仍建外学于王国之南,待其岁考行艺,升之太学。今具外学条件:外学官属:司业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学正五人、学录五人,职事人系学生充。学录五人、学谕十人、直学二人,斋长、斋谕每斋各一人。外舍生三千人,太学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欲候将来贡试到合格人,即增上舍作二百人,内舍作六百人。处上舍、内舍于太学,处外舍于外学。外学置斋一百,讲堂四,每斋五间,三十人。太学自讼斋合移于外学别置。诸路定到并入外学,(侯)[候]依法考选校试合格,升之太学,为上舍、内舍生。见今太学外舍生,且令依旧在太学,候将来外学成日,别取旨挥。外学并依太学 、令、格、式施行。」从之。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乞诏有司,每遇有制书、手诏、告词,并同赏功罚罪事迹,录付准奏院。本院以印本送太学并诸州军,委博士、教授揭示诸生。」从之。

三年正月九日,中书舍人薛昂言:「窃见太学外舍生日破钱二十八文,内舍又加二文,米、面、蔬、肉、薪炭、料物之直,尽在其中。契勘朝廷岁赐钱三万五千贯赡给生员,每年支用不尽。欲望特诏添给太学上舍、内舍、外舍月给食钱,各添四百文。」

十一月四日,幸太学,遂幸辟廱,诏国子司业吴絪等转官、改官、循资、赐章服。文武学生授官,免省试,免文解,赐帛有差。先是,十月六日,礼部太常(司)[寺]参酌修定仪注,皇帝诣国子监,谒至圣文宣王陈设。有司豫设皇帝行礼御幄于庙殿之东,南向,又设宰臣已下从官及礼部、祠部郎中、太常讲筵官、本监并太学官幕次于国子监门外近东,量地之宜。至日,太常设笾豆、酒爵、香灯等各于神位前,如仪行事。其日,皇帝服靴袍,乘辇将至,礼、祠部郎官、太常、本监并太学官、学生迎驾起居。车驾由国子监门入,至御幄降辇。皇帝归御幄,礼直官、太常博士、太常卿


立于御幄前东向,礼直官、通事舍人引宰臣、亲王、开府仪同三司、执政官、御史台、太常寺,合门引尚书侍郎、两省侍从官、殿中监以上、宗室正任以上、武臣观察使以上,并起居郎、舍人、讲筵官、礼、祠部郎官、太常、本监并太学官各入殿庭北向,重行立定。合门报班齐,太常卿诣御幄前,俛伏跪奏:「太常卿臣某言:请皇帝行酌献之礼。」奏讫俛伏,兴。帘卷,礼直官、太常博士、太常卿前导,皇帝出幄,升自东阶,诣至(神)[圣]文宣王神座前。太常卿奏请皇帝跪,又奏上香,再上香,三上香。侍臣执爵诣酒尊所,太官令酌酒,以授侍臣。侍臣跪,以爵进,皇帝受爵三。祭酒奠爵,俛伏,兴。太常卿奏再拜,皇帝再拜。赞者曰拜,在位官皆再拜。太常卿前导,皇帝降自东阶,归御幄,帘垂。太常卿诣御幄前,俛伏跪奏:「太常卿臣某言:礼毕。」奏讫俛伏,兴,帘卷。皇帝出幄,乘辇赴太学。礼、祠部郎官、太常丞、博士,及本监、太学官分诣殿上配坐十哲及两廊从祀分奠如常仪。幸太学,所司豫于敦化堂之后设次一,又设次一于堂上稍北当中,两间南向,内铺御座。又设宰臣、亲王、开(封)府仪同三司、执政官以下,至殿中监及观察使、宗室正任以上,并起居郎、舍人、讲筵、讲书、执经官、礼、祠部郎官、太常、本监并太学官坐于御座之南东西,重行异位。太学生座于东西两廊,俱相向并北上。又设宰臣以下从官次于中门之外。至日,皇帝于文宣王庙酌献礼毕,乘辇幸太学,入至敦化堂。上降辇入次,帘垂,更衣、幞头、仪襕。礼直官、通事舍人引与讲官皆系鞋,侍立官同入,就堂下北向位。讲书、执经官、学生各于堂下东西相向立。候合门报班齐,皇帝出次,升御座。班首奏圣躬万福,应在位皆躬身应喏讫。合门使诣御座前,班首承旨,临阶西向,宣升堂讫退。通事舍人喝拜,宰臣、亲王、开府仪同三司、执政官、尚书侍郎、两省侍从官、从殿中监以上,及礼、祠部郎中,太常、本学、本监官重行北向再拜讫,分左右升堂,各就位后少立。起居郎、舍人分左右侍立。礼直官、通事舍人引讲书及执经官就北向位,班首奏圣躬万福。合门使宣升堂,舍人喝拜,讲书及执经官再拜讫,分东西升堂,分立于御座左右,讲书官在东西向,执经官在东西向相对。学生就北向立,舍人喝拜,在位者俱再拜,分立于东西两廊,皆北上。内侍进书按,以书授执经官,稍前,进于案上。舍人喝拜,就坐。宰臣以下并堂上坐。座位图进,合门供进,讲书官讲毕,通事舍人曰「可起」,群臣皆起,并降阶,分东西相向立。执经官降阶,讲书官于御座前致祠讫,降阶北向。通事舍人喝拜,如有宣答,即再喝拜。起居舍人降阶,并归本班。合门使宣坐赐茶,通事舍人、礼直官引宰臣以下至起居郎、舍人、讲书、执经、礼、祠部郎官、太常、本

监并太学官各就北向立。通事舍人喝拜,宰臣以下再拜讫升堂,各立于位后。学生各就北向位。通事舍人喝再拜,应在位皆再拜讫,各分东西廊,以北为上立。舍人喝「各就坐」,上下皆就座。赐茶毕,礼直官、通事舍人引堂上官降阶,就北向位。通事舍人喝拜,在位官俱再拜讫,礼直官、通事舍人引以次出。学生就北向位,通事舍人喝拜,学生俱再拜讫退。若有特旨,临时谢恩。皇帝降座,还次以俟。皇帝服靴袍,乘舆赴辟廱,礼部郎官、太常寺、太学官并赴陪位立班,其太学生并赴辟廱。皇帝诣至圣文宣王殿东御幄前,帘卷,皇帝出幄,礼直官、太常博士、太常卿前导。皇帝升殿,诣至圣文宣王香案前。太常卿奏:请皇帝上香,再上香,三上香。又奏请再拜,皇帝再拜。赞者曰拜,在位官皆再拜讫。礼直官、太常博士、太常卿前导,皇帝临御幄,帘垂以俟。皇帝幸辟廱讫,还内如来仪。从之。
十六日,宰臣蔡京等言:「伏 车驾临幸辟廱,亲书手诏,面赐国子司业吴絪等。乞下有司模勒刊石,颁赐诸路州学。」从之。

四年七月一日,诏罢三京国子监官,各置司业一员。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罢书画、筭、医学令,附于国子监。

大观元年三月二十四日,翰林学士薛昂言:「按《唐六典》,国子监有博士、助教。乞置国子博士四员,国子正录各二员,与太学官分掌教导。」从之。

九月十五日,又言:「乞国子、太学、辟廱博士共置二十员,各以《易》、《诗》、《书》、《周礼》、《礼记》为定额。国子并太学每经一员,辟廱二员,并选元始经登科人。」从之。

二年五月二十日,中书省据学制局状:「奉御笔:『古之学者三年通一经,至十五年则五经皆通。熙宁中,迪士以经术期,故止专一经。今已三十余年,士益习矣。思得多闻博习之才,而虑专门之流弊,可自今学生愿兼他经者听之。兼经多者,计所多量立升进之法,使天下全材异能得以进焉。』尚书省札付学制局,修立到诸学生本经外愿兼一经或二经等条。奉御笔:『比阅所著法,颇密而难行。士固有皓首终身通一经不能究者,兼习五经,盖以待博识多闻之才,是为难能,不可立为常法。应兼三经以上,所在学考选校定在学一年,取分数多、八行之中兼有行实,每路岁贡二人入太学,长贰审试以闻,量材拔用。其在学生愿兼一经者听。』臣等今依御笔旨挥,修立兼经之制。经术深妙,既令兼治,恐当更俟以渐。今修立,诸学生本经外愿兼一经或二经者听。臣等看详,本经之外各兼一经,则五经已有二十五色。谓如本经治《易》,而所兼或《诗》、《书》,或《周礼》、《礼记》之类。又有兼二经,则其色额又多。若于试卷内明见其色额之异,则就试人姓名灼然可见。又况州郡人少去处,则私弊尤难关防。今将本经与所兼经每季轮与一经就


试,谓如今经治《易》,而兼治《诗》,则正月试《易》义,四月试《诗》义之类。则卷子内不见色额之异,可以久远通行,不致私弊。今修立诸私试经义,以所习经及兼经轮以一经就试。右并入太学、辟廱、诸路州学通用令。臣等看详,今来兼经既系别为奖劝之制,则所兼之经多少不同,所应之人有无不一。若试选兼经之法一 施于州郡之学,则节目既多,事难齐一。况州郡学校私试已阅习其文艺,至贡士举院试笔,别为一项,逐经分场引试,庶得要而易行,可以经久。免试《论语》、《孟子》,以中二经为上等,一经而在十名内者为中等,余为下等,别牓晓示。诸内舍生兼经曾入第二等以上者,听与贡士兼经人同试。诸兼经虽试中,而本经不与贡士举升补者,不在类聚比校之限。右并入太学、辟廱通用令。贡士举院试兼经,每经十五号取合格者一号。右入太学、辟廱通用格。诸兼经人初入州学,以状自陈,别为一籍。曾入第二等已上者,其所中经,候升贡日,教授据籍契勘,(例)[列]于贡状。右入诸路州学令。诸兼经人曾预贡士举,院试入上中下三等者,遇释褐或殿试唱名日,别作一项,具名闻奏。右入太学、辟廱通用令。御史唱名,若上舍释褐人,曾与贡士举,院试兼经(人)[入]上等者,与升一甲。本甲上名不及十名者,仍通升十名;中等升十名,下等升五名。已上如系第一甲者,即便不升。仍并与内外学官之选。右入三省通用令。」从之。
八月二十七日,上批:「国子监印造监本书籍,差舛颇多,兼版缺之处,笔吏书填,不成文理,颁行州县,锡赐外夷,讹谬何以垂示 仰大司成专一管勾,分委国子监、太学、辟廱官属正录、博士、书库官分定工程,责以岁月,删改校正,疾速剜补。内大段损缺者,重别雕造。仍于每集版(未)[末]注入今来校勘官职位、姓名,候一切了毕,印造一监,令尚书礼部覆行抽摘点检,具有无差舛,保明闻奏。今后新行书籍,仰强渊明不得奏乞差官置局。今贴改《毛诗》一册降出。」

三年四月八日,知枢密院事郑居中等言:「修立到国子监太学辟廱 令格式、申明、一时旨挥,乞冠以『大观重修』为名,付尚书礼部颁降。」从之。第一卷内为国子生随行亲若及一年,其吏部出官试可与免。《职官志》:诏诸路赡学余钱,并起发在京学事支用。

四年二月九日,礼部尚书郑久中、大司成汪澥等言:「大观二年,国子生校定契勘展季升补之人,公试分数若不理为内舍考察,缘本条与四季人通取,及言外舍生公试应升补,即是四季、三季之人包括在内。如合依辟廱疏说,即去年国子生校定却行改正,移易升黜,虑致繁紊。兼被去取之人互有词说。乞截自今后施行。」从之。

八月十二日,诏:「博士太学五员,国子五员,辟廱十员,率以二人共讲一经。又


如国子博士专掌训导,国子生随行亲生员既少,职事甚简。兼国子生随行亲并处太学,可就委太学博士兼领。其国子博士并省。并辟廱博士亦省五员,以五员为定额。命官正、录太学各三员,辟廱各五员。其学录自有学生充职之人,可(大)[太]学省命官学录一员,辟廱省命官学录二员,国子命官正、录各二员。今既省博士,即命官正、录亦难专设,可就委太学正、录兼领。辟廱自有学生直学四人,其命官直学可省。辟廱见差巡检使臣一员,兵士一百人,本以修置辟廱之时权宜设置,巡察贼盗,自后因之,为永远窠名,专令管干辟廱地分。不唯地分狭小,职事太简,兼自有城南巡检管认地分,显属冗占官兵。其辟廱专置巡检官兵可行省罢。国子监监库官元丰、绍圣间并不曾设置,自崇宁二年创差一员后来,辟廱援例,所管事务不多。可就委指使主管,库官省罢。国子监公厨使臣《绍圣格》止二员,崇宁后来,养外舍于辟廱,太学生员数少,公厨事务颇简,于崇宁四年添置一员,显属员冗,可省后来复置官一员。私试誊录,起自近岁,元丰、绍圣曾所未闻。太学、辟廱月试可并依《绍圣格》施行,更不誊录。」
闰八月二日,尚书省言:「勘会吏部见行选试学官,除教授系投所业,见依条收试施行,其试太学博士、正、录,系取应选人奏拟召试。若令吏部逐旋奏拟召试,切虑趁试不及。」诏令吏部将应选合该召试之人,一面晓示召试。

二十三日,诏裁减国学长贰,岁举改官大司成十五员,祭酒、司业各八员。

政和元年五月七日,诏两学博士、正、录依元丰旧制选试,朝廷除授。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元丰六年,召试学官六十余人,而所取纔四人,皆一时知名士,程文具在,至今人皆诵之。大观四年、政和元年秋试学官,大率三人取一,校之元丰,无虑数倍。乞自今学官每十人取一。」从之。

五月二十二日,诏大司成张邦昌降两官,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国子祭酒路瓘、国子司业韦寿隆、耿南仲并降两官,送吏部。皆以训导无素,生徒犯法,故黜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师儒之官,比年立试选之法,归之吏部。陛下旋命参以选格,皆自朝廷除授,独试学官之法尚未闻罢去,士之由学校以进者,上舍不入上五名,升补不与上十名,殿试不在甲科,职事未尝与选,与夫公试不与上三名之类,往往无复学官之选。夫选之如是之难,而一试之侥幸,乃遂得之,则其难易不等,又晓然矣。伏望罢去试选之法,悉取于学校。」从之。

三年四月三日,宣义郎黄冠言:「今天下士自乡而升之县学,自县而升之州,则通谓之选士,其自称则曰外舍生;而升之内舍,则谓之俊士,其自称则曰内舍生;而贡之辟廱,然后谓之贡士,其自称也亦以


是。世之商贾、工技、巫医、卜筮盗进士之名者,固不待禁而止矣。」从之。
闰四月四日,手诏:「近览(大)[太]学生私试程文,词繁理寡,体格卑弱,言虽多而意不逮。一幅或二百言,用之字冗,二十有六。为文之陋,于此为甚。自今太学辟廱师儒校试考选,日后有犯,黜之文理。纵复合格,亦居下流。」

五月二十四日,诏:「太学、辟廱有官学生,如升补上等,依有官人附贡士升二等差遣,赐上舍出身;文行优者,取旨推恩。」从大司成刘嗣明请也。

七月六日,尚书省言:「检会从事郎、陈州教授李璆状:自崇宁元年补试入太学,四年十一月缘父荫补(大)[太]庙斋郎。大观元年第一等升补内舍,当年累成上舍上等校定。政和元年赴上舍第三人,合释褐人数。承朝旨,合候殿试。政和二年殿试,赐第一等上舍及第。伏 学令节文,诸有官贡士附试合格者,上等升二等差遣。及同年有官附试上等人李纲已蒙推恩了当。」诏李璆依李纲例,与承务郎,仍除国子博士。

十二日,臣僚上言:「今后应学生非实有请益,而辄至师长位,因而有所干请者,严行规罚。」诏依奏,有犯依学规第一等罚。

四年四月九日,诏:「辟廱太学按乐于庭,八音克谐。司成刘嗣明班序恩数可依直学士例,司业以下并转一官,选人循两资,学生量与推恩。仍召两学生赴公相听宣示。」

五月二十四日,吏部言:「勘会近承 ,荫补入官人在学及一年,许参选。本部相度,欲乞除太学人合理入学月日外,其在诸州军府入学年月之人,并不理。」从之。

六月十三日,尚书省言:「契勘诸州升贡士,其奏状并贡籍自来多随贡士秋间同到辟廱,本学旋行点检贡状,间有不合升贡之人,遂行驳退回州,不唯本人道途往返劳役,及有因而饰非,妄乱陈诉,致亏士行。」诏令诸州候升补上舍毕,限十日具应贡之人,依贡状式急递至辟廱,预先点检。若有违碍,限当日入递,行下本州岛,更不升贡。

九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见大观学法,职事受赂,已有明禁。迩者(大)[太]学、小学教谕受赇□□论,而州县学校独未及之。」诏太学辟雍、州县学职事人应受赂,并依政和四年二月三日小学旨挥。茶果酒食之类皆是。

五年二月一日,诏礼部尚书白时中、侍郎张崇、员外郎翁彦深、尚佐均、大司成刘嗣明、国子司业陈询、监丞高述各降三官,嗣明知颍州,询送吏部。以言者论其申请,欲以国子两与上舍者,并依太学内舍三试之法,升选太优。寻令供析,故有是命。

四月五日,将(坐)[作]监陈奇言:「昨因缮修国子监三学,窃见监门内旧有碑石,刊《建隆三年重修监记》,逮今一百五十余年,碑亭巍然,与门墙殿阁例皆欹漏。今修完已见次第,虽已许建亭立碑,缘未曾差书撰官。」诏差冯熙载书撰。

二十四日,国子


监、辟廱奏:「臣僚言,自今后士人有犯规制,屏之。待其改过自新,于屏斥年限不复犯罪,然后可复收于籍。诏令国子监、辟廱立法。今修立下条:诸学生于屏斥限内犯罪而经决,而情轻及经赎、会恩原者,杖罪别理三年,徒罪五年,以犯日为始。教授审量,提举学事司验实听入。即犯不孝不悌、假名代笔、缘学士请托,若有私及受赃者,不在审量之限。」从之。
九月二十七日,大司成冯熙载等言:「昨来国子监奏请,长贰遇入局日分升诸堂,月诣五斋。」诏辟廱依此。

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诏以御书大成殿榜付国子监揭之,仍许宰执、侍从往观。明年,大司成王孝迪请模刻入石,置善阁下,从之。

八月八日,臣僚言:「愿诏中外师儒之官,详诲诱之方,明考选之法。凡程校文艺,大 以熙、丰为标准,体制各随其所长。务得通经笃学之士,黜浮伪剽窃之文,以矫揉之,庶得真材实能,以待朝廷之用。」诏札下太学、国子监、辟廱。

十五日,诏令太学辟廱提举学事司:「自今有人材拔俗者,不待考选校定之数,具实状以闻,朕将不次用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有官无出身、杂出身通仕、登仕、将仕郎、校尉,许入学作国子生,许附贡士。

七年四月十四日,礼部拟修下条:「诸移籍入太学者,为国子生随行亲,应通理月日,考试校定者,其岁首私试,不理诸州学生。谓随行入学者。虽于法应移籍入太学,而本年在学已及三季已上者,候岁终,本州岛校定试毕,听移。」从之。

八月十五日,臣僚言:「臣近以国子有官人,于法贡在学一年,方许参选。近年往往身不在学,但将告假月日通理成数,有失法意。」诏自今除月给及依令合给假外,特给假仍补填。

十八日,新提举河东路学事王格言:「伏 崇宁初,令建辟廱于郊,以处贡士及外舍生。立太学于国,以处上、内舍。由州、郡而贡之辟廱,由辟廱而升之太学。法行之初,上、内舍之选未众,故外舍有校定者,许留太学;而无校定者,出辟廱。比年以来,上、内舍人日以增积,而太学又有国子随行亲并小学生,人数已多,居处迫隘。欲望降旨,今后外舍生有无较定,并居辟廱,而升补上、内舍,乃入太学。」从之。

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两学博士、正、录并诸州教授兼用元丰试法,仍止试一经。吏部供到元丰法:进士第一甲,或省试十名内,或府、监发解五名内,或太学公、私试三名内,或季试两次为第一人,或上舍、内舍生,或曾充经谕以上职掌,或投所业乞试,并听试。入上等注博士,中等、下等注正录。即人多阙少,愿注诸州教授者听。

九月七日,尚书省言:「近奉御笔,在学诸生兼治《内经》、道经,兼《庄子》《列子》未有博士教导。欲太学、辟廱各差通《内经》、《庄子》、《列子》二人充博士。」上从之。

宣和元年三月十四日,尚


书兵部员外郎李熙靖言:「臣伏见学官自正录而上,则出告,辟廱命官直学,给 而已,则是选任虽同,而轻重顿异。臣初见辟廱除命官直学,固尝用告矣。望许仍旧」。诏今后辟廱直学,依正、录、博士给告。大观四年八月十二日,已罢命官直学,寻复置指挥捡未获。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大司成黄齐言:「契勘内外学因所随亲移籍学生,多是体探别学人当年分数不多,遂于岁终急移名籍前去。昨政和七年四月十五日虽立条法,缘止系不理岁首分数,及非随行亲入学有三季以上校定,候岁终本州岛校定讫,听移入国子学,即未该载元系随行亲及土著人移在应合入学之文。礼部契勘,乞依元昨随行亲移籍入太学法施行,即无违碍。」从之。

三年二月二十日,诏罢天下三舍。太学以三舍考选,开封府及诸路以科举取士。州县未行三舍以前,应置学官及养士去处,并依元丰旧制。太学生并拨填太学旧额,辟廱旧额入太学者,拨入额外,依旧制遇阙填。国子生及诸内舍上等校定人,愿入太学者,与免补试。辟廱官属并罢。

三月九日,国子监言,太学官吏已降指挥,并依元丰法。吏部供到国子监未行三舍已前,依元丰法,合差太学博士一十员,太学正五员,太学录五员。见今员数:太学博士七员,内二员系讲道经,于宣和元年置;太学正三员,太学录三员。国子博士五员,国子正二员,国子录二员。除讲道经博士二员见别作施行外,诏国子博士、正、录改充太学博士、正、录。

闰五月十三日,吏部言:「尝取索《元丰官制敕令格式》,将加省察,而遗编断简,字画磨灭,秩序差互,殆不可考。」诏《元丰敕令格式》令国子监雕印颁降。

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子祭酒韦寿隆言:「太学录林致用等札子,有司崇饰先圣,庙貌轮奂一新,仰愿鸾舆临幸。」诏许伏阙上表陈请。

三月一日,驾幸太学。是日,先幸秘书省,进讲毕,幸太学,御敦化堂,命官讲说,延见多士,赐诏并赐御制《宣圣殿赞》,以祭酒韦寿隆为给事中,司业权邦彦为左司员外郎,转一官,赐章服。乃幸精微、造士二斋, 视诸生书几。至聚炉之地,嘉其(隶)[肄]业之勤,悯其寒苦,因命开府仪同三司梁师成总领,重缉其舍。是月四日,寿隆等拜表称贺。十一日,诏以是月二日临幸太学,国子监丞、簿、太学博士、正、录各转一官。选人如历任及四考,与改合入官。三考以下,循两资,权官支绢三十疋。国子监书库官循两资,武学博士、学谕、律学博士、学正转一官,选人循两资。太学公厨、国子监指使各转一官,内权官支绢十疋。三学医人并与太医助教不理选限。太学释褐守年郑行可等九人并与诸州教授,免省试。李彦辅、曹据、丁祉并赐上舍出身。释褐学生孔端朝为系先圣子


孙,赐上舍出身。释褐事人内舍、外舍生已该免解,并免省试。内舍生何希等一十人并与免解。武学免省试、俟殿试范约与补承职郎,赐公服。上舍生合赴将来省试魏之转等五人并与免省试转:疑当作「辅」。。内舍合赴将来省试郭禔等六人并与免解。太学职事赐帛有差。国子监人吏有官资人,各转一官资。无资可转,依条比换支赐。诸色祗应人支赐钱一千贯文。
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子祭酒蒋存诚等言:「窃见《御注冲虚至德真经》、《南华真经》未蒙颁降,见系学生诵习,及学谕讲说。乞许行雕印,颁之学校。」从之。

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臣僚言:「熙、丰间,博士未尝除代。近年以来,到任席未暖而代者已至,率三人而守一阙。若从正、录第迁,则博士可免除代,与熙宁、元丰无异矣。所有新除太学博士胡世将、周利建乞改除正、录,候将来升为博士。」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十五日,国子司业黄哲等以太学诸生伏阙上书,上章待罪。诏:「朝廷方开言路,通下情,士人伏阙上书,乃忠义所激,学官何为自疑 可速安职。」仍晓谕诸生,使明知之。

五月十日,左谏议大夫冯澥言:「比者朝廷罢元佑学术之禁,不专王氏之学,六经之旨,惟其说是者取之,不主于一,甚盛举也。今太学校试,在上者或主一偏之说,在下者或执一偏之见,上下譊譊,甚非开设学校、教养多士之意也。愿诏有司,布告中外,凡(孝)[考]校去取,不得专主元佑之学,亦不得专主王氏之学。或传注、或己说,惟其说之当理而已。其有司辄敢以私好恶去取,乞重赐黜责。」从之。

十八日,诏太学博士替成资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国子监并归礼部。

绍兴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驻跸所在,因国子监复养生徒,置博士二员。

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诏置祭酒、司业各一人。宋《职官志》:绍兴十二年,置祭酒、司业各一人。十二年,太学成,增置博士、正、录,参用元佑、绍圣监学法,修立监学新法。诏国子博士、正、录通治诸斋。学官阙,从本监选举。其后,监学博士、正、录增减不齐,兼摄并置不一。至隆兴以后,正、录不兼权,祭酒、司业并置,复书库官;又定国子博士一员,太学博士三员,正、录共四员,学官之制始定。淳熙四年,置监门官一员,兼管石经阁,以不厘务使臣充。以后相承不改。

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有司将元佑、绍圣监学法并见行条法一处参定,修立监学新法,悠久遵守。从本监请也。

五月十六日,诏:国子监生不以已未出官,权以八十人为额。先是,比部郎中林保有请国子监勘会旧国子生二百人为额,内有官人,不得过四十人,故有是命。

同日,诏置国子博士、


正、录各一员。
六月十二日,诏春秋所试教官,令归国子监一就收试。先是,在京日,本监有补试、公试、上舍发解试,其教官附逐院收试。自绍兴二年复试教官,权附春秋铨试。至是司业高(阅)[闶]请依旧法,故有是命。

七月四日,诏复置国子监书库官一员。

七月,诏国子博士、正、录并令通治诸斋,从司业高闶请也。

十二月十日,国子监状:「勘会已降指挥,学官阙,从本监选举有儒行、众所推誉官,由朝廷差权,候正官到即罢。今监见阙太学博士一员,乞差左迪功郎、充枢密院编修官魏元若兼权;国子正一员,乞差左从事郎、充临安府府学教授林大鼐兼权;太学录一员,乞差左迪功郎、新差浙西安抚司准备差使陈夔兼权。」并从之。

十一日,诏国子监、太学生并给绫纸监帖。知颍州熊彦诗言:「窃见嘉佑、治平间,太学养士,补试中选者谓之监生,人给监帖,画以中旨,右以赞词,告戒丁宁,待之甚厚。当时士人有在此选,皆(实)[宝]藏其帖,传之子孙,以为荣遇。近于知饶州事周绾得其父为监生时帖,写以文绫,迭以监印,如告身制度,所模石刻连粘在前。望下国子监依仿当时制度,以给诸生,以示国家待士之意。」上曰:「学校者人材所自出,人才须素养。太宗皇帝置二馆,养天下士;至仁庙朝,人才辈出,为朝廷用。」秦桧曰:「国朝崇儒重道,变故以来,士人虽陷虏者,往往能守节义,乃教育之 也。」上曰:「极是。五代之季,学校不修,故当时士人多无名节。今日若不兴崇学校,将来安得人才可用耶!彦诗所请,宜从之。」

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诏国子博士、正、录各置一员。

同日,诏:「国子监生有官人如习读及一年不犯规罚,自今取解外,若公、私试两入等及赴部,许从本监保明申部,与免铨试,依格注授。如或三入第二等,或一中第一等,或与魁选,并从本监保奏,特与比附铨试格法推恩。」

同日,诏:「国子生免住本贯学,只令依条召京朝官二员委保。如有本贯公据,免召保官,并补试,别为考校。仍仿庆历取解例,每十人取三人,零分计数约取。人材不足,就试人计数听阙五厘。」

同日,诏国子、太学生依条住学及年,不犯第二等以上规罚,体仿补试取人分数发解,仍别立号。

同日,(试)[诏]:「文武职事官本宗同居五服内,并异居大功以上亲厘务官,文臣京官、武臣朝官以上本宗同居小功以上亲,不限已未有官,并许补入学。除不升舍不许差充职事外,并依太学法。遇公、私试,听与太学生衮同考校。若所随亲替移,听改充太学生,仍通理年月,试罚校定。」并从国子司业高闶之请也。

七月十一日,诏:「已降旨挥,太学生以一千人为额。今年秋试额外补中之人,依绍兴十三年所降旨挥,许令待阙。候见阙日,与参长假人对拨。至科场年,


许赴监,依不满年人例取应,仍自来春住补。候科场了毕,有阙日,依条检举施行。」从本监请也。
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诏、国子监书库官今后许礼部长贰荐举,仍理作职司收使。从吏部请。

二十年七月九日,诏、国子监书库官徐樗乞赴国子监取解,令两浙转运司收试。

二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诏:「今后太学、武学,每岁春季补试一次,于三月内锁院。遇省试年分,即用四月。立为永制。」

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国子监、太学正、录以四员为额。旧系四员,绍兴二十六年添置二员。至是乃有是命。

三十年正月五日,诏国学进士减三年免解。在法:诸州进士得解,省试下十八年免解,国学进士及十二年免解。绍兴二十八年十一月郊祀赦,诸州绍兴十三年到省进士,许赴绍兴三十年省试,系比旧法减三年与免解,其国学进士止用旧法。至是改之。

三十一年,诏国子监书库官减一员。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二日,诏:「馆职、学官,祖宗设此储养人材,朕亦欲待方来之秀,不可定员。」先是,殿中侍御史张震言:「国子监已减罢正、录二员,太学博士一员,书库官一员,武学谕一员。今日复置正、录,是开冗官之源。」故有是命。

孝宗隆兴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诏特许开补一次,其取到人,候有阙拨填。先是,都省勘会:「近因臣僚上言,太学每岁补试,无益事实,虚令远近之士岁岁奔走道途。欲自今举以后,应省试年分,于二三月间许开补一次。已降指挥依奏。今岁未合补试,缘赴省试下第之人,已皆留此待试。诏令礼部取见有无阙额,申尚书省,特与开补一次。据国子监申,自今即无阙额。乞将学免假在假一百余人作阙开补。」故有是命。

二十六日,礼部言:「太学生邵南一等状:『恭遇登极赦书,应在籍学生与免文解一次。南一等于降赦日并科举前实系在籍,乞依赦给据,以凭后举选试。』今据国子监申,邵南一等五十七人参长假日,虽有违限,降赦日并系未经除籍人数。」缘去年国子监以免解试,诏邵南一等依条除籍,与免文解一次。

七月二十六日,诏:「国子监正、录二员,并太学正、录依旧兼领,主簿一员,兼书库。见任人许终满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罢法。」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同日,国子监状:「依旨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胥长一名,胥(左)[佐]五名,贴书四名,欲乞从下减贴书一名。」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选补。

二年十二月四日,诏国子正、录今后正行差官,更不兼权。

干道元年三月七日,礼部状:「据国子监申,太学收补并系遵用旧法,补试入学,即无别行拨入条法。止缘隆兴元年六月内一时指挥,依士庶封事,罢太学补试,以诸州解发举人赴省试下者,随阙额


多少,拨入本监。今指定,若永罢补试,止拨省试下进士,即四方未曾得解士人,更无可以入学之望,难以杜绝士人词诉。欲乞遵用隆兴元年三月七日旨挥,候省试了毕日开补。仍乞以本学在籍过省人数为额取放,立为定制,委是合得祖宗旧法。」从之。
二年六月十四日,礼部言:「太学补试,人数猥多,遂致喧竞。欲遇省试年分,将当年诸州请到文解到省试下,并以前曾经得解之人,许行补试,仍将太学过省阙额补填取放。即不得额外别行增添名数。待补国子生,欲将有期亲在朝作清要官,谓太学博士馆及监察御史以上。许牒子弟作待补国子补试,别号考校外,如在学太学生遇有期亲在朝作清要官,却改作国子生取应,仍〔别〕号考校。若国子生所随亲替移,亦依此改作太学生。」从之。

四年八月九日,国子监发解所状:「勘会已降指挥,满年不满年国子、太学生孤经应乞析分混试,及有避亲孤经别试所牒还太院收试之人,并依已降指挥,止避所避之官,互送别位,依次考校。今来本所发解,若有似此之人,乞依前项已降指挥,许行附试。」从之。

十一月十一日,国子监言:「元许见任职事官以上牒大功以上亲,作待补国子,赴发解试,即干道五年国子补试,合依上项待补国子解试,属牒送施行。所有召保替移许牒等事,一依国子发解条法施行。」从之。

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礼部言:「宁国府免解进士宋佖乞放行补试。契勘宋佖系是藩邸州军,曾该覃恩免解,即系曾到省人。欲比附已前得解试下之人,(今)[令]赴国子监补试一次。如有似此之人,亦乞依此收试。内有陈乞补试,不曾给到本府公据,又无申拨之人,乞令召保,放行收试。如试中,行下本州岛勘会,或有诈冒,亦乞驳放殿举施行。」从之。

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太学武学生员见有阙额,特与放行今年秋补一次。仍不以得解人为限,并依干道二年以前指挥体例施行。其武学增作一百人为额。今后太学阙二百人,武学阙三十人,取旨试补。」

七年正月九日,国子监言:「契勘绍兴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已降指挥,补试中选学生,取旨,下所属给降素白绫纸付监,依仿祖宗制度,赞词书填给付。照得自复兴太学,补中学生其赞词有『复兴太学』四字,今来已是兴复日久,乞许令本监重别改撰赞词书填。」从之。

三月八日,著作佐郎刘焞除国子司业、兼太子侍读。宰臣梁克家奏曰:「刘焞久在馆阁,以拘资格,除郎不行。乞稍迁擢,以重官僚之选。」上曰:「郎官外更有何官可迁 」虞允文奏曰:「国子司业见阙。缘隆兴并省指挥,不许添与祭酒并除。」上曰:「司业乃祭酒之贰,并置何妨 可特除国子司业。」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国子监复置书库官一员。

八年正月


二日,诏:「应国学进士不曾请举、该覃恩免解之人,后来如实得解,并曾经外路请举、后来入学、该覃恩免解之人,并理为一免。」
五月一日,国子监言:「据太学正、录所申到正特奏名、唱名、长假等共二百一十七人阙额,并据湖州州学生刘谦等状,伏 朝廷常年省试后放行太学补试一次,乞早赐放行。本监契勘,既太学申到阙额共二百一十七人,欲依干道六年已降指挥,开补施行。」从之。

九年六月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国子博士旧系一员,太学博士旧系三员,今各止一员;正、录见共六员。」诏沈揆、梁汝永并改除太学博士,其退下太学正、录阙,更不除人。

淳熙四年六月十五日,以国子监新建太上皇帝御书石经阁成,是日,监学官赴和宁门外,奉迎御书「光尧御书石经之阁」八字碑至国子监。参知政事李彦颖等率文武百官于监门外立班奉迎,至阁安奉。

十月三日,国子监言:「乞下临安府,于本府见任不厘务使臣内踏逐一员,充本监监门,兼管石经阁并本学指使祗应。除合支请给外,日添支食钱三百文。」从之。国子监旧有指使一员,系本监长贰奏举小使臣充,后减罢。至是,本监以新建石经阁,故有此请。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国子监减贴书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书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光宗绍熙四年四月二日,国子监补试所言:「承已降指挥,本院有合避亲之人,并送别院收试。若将来别试所有避亲孤经发回(大)[太]院收试之人,欲乞从自来试院体例,止避所避之官,互送别位,依公精加考校。」从之。

宁宗嘉泰四年二月十三日,吏部言:「国子监申,长贰岁各举书库官一员改官,即无冲改。兼书库官系是独员,其举状别无人搀夺。缘近降指挥,限年受荐。窃见六部架阁官见经部陈乞施行。今本监书库官改官事体,与架阁一同。乞本监长贰岁各举书库一员改官,免拘限年受荐之法。本部窃照国子监长贰岁举书库官一员,既是专举,即无人搀夺。若拘近降指挥,少有应得前项指挥之人,举员遂成虚设。乞将先次照应嘉泰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指挥,听从便荐举。」从之。互见六曹杂录。

嘉定七年五月二日,臣僚言:「国家开设学校,收拾四方寒畯之士,教育以成其材,冀为异日之用。如闻近时多事燕集,迭石起山,凿池建阁,修饰外观,迭务矜胜。为费既广,才用易乏,于是士之初参者,率皆责以苛礼,贫无从出,未免奔走假贷,迟回数月而未敢前。是岂国家教养之本意 窃闻淳熙初,萧之敏为祭酒,立定初参则例, 牓炉亭,颇得中制。岁月寖久,更改任情,但欲求多,不念贫窭,因仍成风,士以为病。乞行下国子监,谘访老成,捡寻旧例,削去后来所增之数,庶俾天下寒士纔得预选,便


可参学,以仰副治朝作成人才之意。」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八 监学教授

监学教授


【宋会要】



宋朝置国子监直讲,以掌教授。至道二年,邢昺、张雍、林镐、孙奭于京朝幕职州县官中荐儒术该博、士行端良,堪充国子监直讲者十人,太子洗马张隶等试经义于学士院而命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八 广文馆

广文馆


【宋会要】



广文馆,旧《会要》不载,今附于国子监。

哲宗元佑七年六月十三日,都省言:「开封府遇科场岁,多有四方举人冒贯畿县户名取应;及太学生员依条须在学及一年,方预就试,其间有未及年之人,亦不免有寄贯取应之弊。检会旧制,国子监取应举人,先于广文馆补试,给牒取应。今欲复置广文馆生员,令礼部立法。」既而礼部修立一十九条:一,开封府举人投下取应文字,限试补广文馆生员,锁院前纳毕,违者更不在收接之限。如有事故服制,即日拘碍。若至八月一日合该投下文字者,许令家人亲属投状,召命官二员委保,亦听收接。一,试补生员试:原无,据下文补。,以二千四百人为额。一,解额:开封府一百人,如投下文字不及千人以上,即每十人听收一名。广文馆二百四十人,以补中生员每十人发解一名。一,试补生员于科场岁六月五日锁院,委主司定日引试。一,进士愿补生员者,并召命官二员委保,连家状经本贯投状。勘会不碍贡举条制,保明给公据收执,同家保状、试卷赴国子监投纳。若不在本贯者,经所在移文勘会其见住处。有品官系有服之亲,即召承务郎以上二员保实别无违碍,听免勘会,亦给公据就试。一,进士殿限未满,及


因屏斥出学未及三年者,并不得就补生员。一,试补生员三分以上为保,谓非兼容隐人及缌麻以上亲。一,试补生员家保状、公据、试卷,限锁院前一月纳毕,五日前长贰集保引验。有疾故者,锁院前投状再引。一,引试生员三场,第一场:习经义者,大经义二道,《论语》或《孟子》义一道;习诗、赋者,试律诗、律赋各一首。第二场:并论一首。第三场:并子史时务策一道。并取文理通者为合格。一,缘试补生员条所不载者,并依贡举法。一,给生员公据,国子监候封到合格名籍,依籍内姓名,照家状年甲、三代书凿给付。一,生员公据,并注乡贯、三代、年甲。自补中榜出后,限十日各正身(付)[赴]监请领,违限勿给。一,生员假借买卖公据取应者,杖一百。许人告,赏钱五十千。一,生员若去失公据,不在别给取应之限,因水、火、盗贼毁失者比。一,生员于开科场年七月内,赍元授据赴国子监照验,投纳家状、试卷请解,其公据并行毁抹。如请解不中,即别听试补。一,生员取原家保状、试卷,国子监置簿受纳,点检卷及家状中间如不同,或不依式者退换,至锁院日封送试院。一,生员所纳家保状卷首并卷纸之类,并依国子监进士例。一,举人诈冒开封府户籍取应者,杖一百。许人告,赏钱五十贯。虽已及第,并行驳放。保官及本属官吏、里邻书铺知情,并与户籍令诈冒者,并与同罪,同保人并殿二举。一,开封府举人已于本府投下文

字,更不得就补广文馆生员。违者依贡举两处法。」从之。
绍圣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以广文馆二百四十人解名散于逐路解额,除五路外,淮、浙、福建、荆湖、川、广等共一十三路,计一百七十余州军,逐处应举人数不齐。若只据人数增添,即一州所添甚有过多。如欲 及,即每州军只添得一人,或至两人。兼本监亦曾将外路就试二十五人解一人处约量增添,及将诸州军人数比较,终是未得均当。窃虑施行之后,多寡不均,邻路比州互相攀援。今欲乞将来科场,罢广文馆解额。其开封府诸科解额,依熙宁、元丰条例存留在本州岛,及将国子生四十人发还国子监。」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九 〔少府监〕 文思院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九



〔少府监〕


文思院题下原批:「寄案:徐辑《永乐大典》本《会要》阙少府监,其官属见此。」



文思院,太平兴国三年置,掌金银、犀玉工巧之物,金彩、绘素装钿之饰,以供舆辇、册宝、法物及凡器服之用,隶少府监。监官四人,以京朝官、诸〔司〕使副、内侍三班充。别有监门二人,亦内侍三班充。领作三十二:打作、棱作、钑作、渡金作、 作、钉子作、(王)[玉]作、玳瑁作、银泥作、碾砑作、钉腰带作、生色作、装銮作、藤作、拔条作、洗作、杂钉作、场裹作、扇子作、平画作、裹剑作、面花作、花作、犀作、结条作、捏塑作、旋作、牙作、销金作、镂金作、雕木作、打鱼作。又有额外一十作,元系后苑造作所割属,曰绣作、裁缝作、真珠作、丝鞋作、琥珀作、弓稍作、打弦作、拍金作、玵金作、克丝作。计匠二指挥,提辖官一员,通管上、下界职事。上界监官、监门官各一员,手分二人,库经司、花料司、门司,专知官秤、库子各一名。分掌事〔务〕:修造案,承行诸官司申请,造作金银、珠玉、犀象、玳瑁等,应奉生活文字。库经司、花料司,承行计(科)[料]诸官司造作生活帐状,及抄转收支赤历。专知官,掌收支官物、攒具帐状,催赶造作生活。秤子,掌管秤盘,收支官物。库子,掌管收支见在官物。门司,掌管本门收支出入官物,抄转赤历。下界监官、监门官各一员,手分三人,库经司、花料司、门司、专副、秤、库子各一名。分掌事务:修造案,承行诸官司申请,造作绫锦、漆木、铜铁生活,并织造官诰、度牒等生活文字。库经司、花料司,承行计料诸官司造作生活帐状,及抄转收支赤历。专、副,掌管收支官物,攒具帐状,催赶造作生活。秤子,掌管秤盘,收支官物。库子,掌管收支见在官物。门司,掌管本门收支出入官物,抄转赤历。

真宗咸平三年三月,诏文思院打造内中金银器物,并送内东门司看验,交纳三司。所造金银,令左藏库别将一两赴三司封记为样。每料内凿一只年月、工匠、秤子姓名、色号,赴三司定样,进呈交纳。其支赐金银、腰束带、器物,类定金分厘秤比。所管工匠,委监官点检,趁逐功课,不得辄借影占。违者许人陈告。

景德四年八月,诏文思院销镕金银,令本院差人员工匠赴左藏库看拣一等金银,封样归院。监官当面看验,别无不同,即销镕打造。及置帐别贮七等金样,每内降到金银,各差行人看验,即不得支次金、杂白银。每月轮不监作员僚一名,在大门与使臣搜检。

十一月,诏:「文思院销镕所每百两金破大耗二钱半,银破五钱。」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诏文思院打造银器,每百两给木炭七秤,乌梅四两。

三年八月,三司言:「文思院造契丹使及臣僚金银带、蹀躞等,自今并封定逐样,于左藏库送纳。所(责)[贵]止绝弊幸。」从之。

仁宗天圣三年十二月,诏:「皇城司差亲事官四人,于文思院销镕所把门搜捡,更不差本院工匠。」

四年二月,勾当文思院李保懿言:「乞依拱宸门外西作例,差识字亲事官与在院人员同共监作,主掌官物,随界交替。内打、钑、棱、 、镀金五作各一人,钉子、拔条、场、裹剑四作共


二人,生色、装銮、洗、腰带、杂钉、扇子、平画、碾砑、藤、漆、小木、牙、玉、旋、校、糊粘、结绦、错磨、铁、玳瑁、花面、花、真珠、银(尼)土、雕木二十五作共三人。及依旧例,令监门使臣二人分监中大门,至晚放作绝后,一人止宿者,却管句两门公事。」
七年十二月,诏:「文思院造作金银生活,近频有告论工匠入外(科)[料]添和金银及诸奸弊。自今许人告捉。如得金一两,支赏钱二千;银一两,支一(阡)[千]。」

神宗熙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诏:「所造朱书篆玉册宝并一行法物册,合于中书省、宝合于门下省安置,只令文思院安置厅内封锁,监官提举照管。」

熙宁三年,诏:「文思院两界监官立定文臣一员,武臣一员,并朝廷选差。其内侍勾当官并罢。」

九年四月四日,三司上言:「东西两坊杂科三千余作并入文思院,委是繁重。乞添差京朝官一员,通管上、下界。每月合添食钱三千,赏罚并依旧条。」从之。

高宗绍兴元年七月十一日,文思院奏:「制造明堂大礼翰林司应奉器皿,太常寺排办合用朝祭冠服、竹册、祭器等,及不住有降料次。兼本院上、下界并为一院,并拨并到东西八作司、事材场、绫锦院各有造作,事务繁冗。又缘大礼期限逼促,欲将合用物料应承受官司并限一日应副,所贵易为办集。」从之。

八月三日,工部奏:「文思院见造明堂大礼法物,除分擘官工制造外,所有合行和雇钱,欲乞下户部限日下支给和雇,趁限造作。」从之。

三年三月七日,工部言:「本部所辖文思院旧系分上、下界,两院监官各三员。内文臣一员系京朝官。监门官各二员。其上界造作金银、珠玉,下界造铜铁、竹木、杂料生活。昨在京日,两院相去稍远,以隔奸弊。今本院更不分上、下界,所造金银生活与铜铁交杂,无以检察。兼又拨并到皮场、绫锦院、事材场、东西八作司、少府监铸印司六局共为一处,事务繁冗。欲乞令文思院依旧分为上下界,各差监官、监门官一员,庶几各认所管事务,不致交杂。其监官于文武臣内通差,文臣差京朝官,武臣差大小使臣,自来系少府监辟差。今来少府监已并归工部,合系本部使阙辟差。」从之。《中兴会要》。

十月十六日,干办文思院上界于淙言:「本院系造金银等生活,其门阙人守把,搜检出入。缘在京系步军司差厢军一十人,每月一替。欲乞依例差拨。」从之。

五年三月五日,工部言:「据文思院下界申,见承官告院牒,诸色官告万数浩瀚,系告青白丝线带子系用机织造,阙少人匠,织造不前。今相度,乞将封赠并焚黄告除四品以上及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并用丝线带子,其余官依造空名官告料,权用碧绿绫带子充代,每五十条为一料。其合用工料,令户部量审支给,候将来告命稀空日依旧。」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