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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_22

  作者:清  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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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天圣三年,以吏部郎中、知制诰、知登州张师德迁左谏议大夫。近制,舍人多次补学士。时师德首冠西掖,会擢钱易为学士,以师德被疾,遂特(遣)[迁]官罢职。
天圣四年五月,命知制诰蔡齐、章得象为翰林学士,起居郎、直史馆李仲容等四人知制诰。时阁下惟齐、得象在院,遂命翰林学士夏竦草制。
景佑元年,知制诰郑向、胥偃、李淑知贡举,阁下阙官,又命翰林学士(右)[石]中立、张观权且草制。

宝元二年五月十八日,知制诰举正等言:「舍人院重修阁(笔)[毕],合撰记文。缘学士宋庠任知制诰日建议修阁,颇详始末,乞令差宋庠撰文。」从之。
康定二年正月十九日,枢密院言:「自来新除知制诰,合门赐告 后即申本院,以凭札付入内侍省,中谢日赐对衣、犀带。」诏合门今后画时申枢密院。
庆历五年二月十四日,知制诰张方平等言:「知制诰杨察服除入院,所有班着乞依先入名次。」从之。
【宋会要】
嘉佑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知制诰韩(降)[绛]言:「蒙恩授臣龙图阁直学士、知瀛州,况翰林学士、知制诰自来非因陈乞外补未尝差出,望赐裁处。」而翰林学士欧阳修言:「乞且留绛依旧供职。」从之
【宋会要】
神宗熙宁三年四月,知制诰宋敏求论除幕职官为御史非国朝旧制,以疾乞解职。诏罢知制诰,余所领如故。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侍讲

侍讲
【宋会要】

淳熙元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侍御史宋延祖兼侍讲。
十一月二十六日,秘书省著作佐郎郑侨轮对,因言:「祖宗朝每日召见读、讲官,至仁宗时始有间日一讲之制。」上曰:「自太宗、真宗始置侍讲、读官,于圣学尤为留意。」
十二月二十三日,给事中留正兼侍讲。
二年三月十六日,以给事中、兼直学士院胡元质、侍御史范仲芑兼侍讲。
二十二日,右文殿修撰周必大除敷文(合)[阁]待制、兼侍讲。
五月十八日,以左司谏汤邦彦兼侍讲。
三年九月二日,以兵部侍郎、兼直学士院、兼太子詹事、兼侍讲周必大升兼侍读,礼部侍郎、兼同修国史、兼实录院同修撰李焘兼侍讲。
六日,以中书舍人林光朝兼侍讲。
八月十九日,以中书舍人钱良臣兼侍讲。五年四月除给事中,仍兼职。
五年四月八日,以礼部侍郎齐庆胄兼侍讲。
九月八日,以中书舍人、兼修玉牒王希侣兼侍讲。十(四)[月]除给事中仍兼。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侍御史黄洽兼侍讲。同日,以户部侍郎、兼详定一司敕令陈岘兼侍讲。
淳熙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宰执进呈谢谔仍兼侍讲。上曰:「谔供中司之职已久,而全不言事,恐其不能任此责。改移之优闲之地,可令仍旧兼讲筵,其人却该通经学。」
六月十四日,诏权户部尚书叶翥兼侍讲。
九月

六日,诏权户部尚书叶翥兼侍讲,右谏议大夫何澹兼侍讲。
绍熙元年三月一日,诏权吏部尚书郑侨兼侍读,权吏部侍郎陈骙兼侍讲。
二年二月一日,诏中书舍人、兼直学士院倪思兼侍讲。
四月二十五日,诏吏部侍郎罗点兼侍讲。
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诏给事中尤袤、侍御史林大中并兼侍讲。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显谟阁待制、兼皇子嘉王府翊善黄裳兼侍讲。
绍熙五年八月,中书舍人〔陈〕傅良、〔彭〕龟年、起居郎黄由、起居舍人沈有开、侍御史章颖兼侍讲。
十月,起居舍人刘光祖、吏部侍郎孙逢吉兼侍讲。
十二月,右谏议大夫张叔椿兼侍讲。
庆元元年正月,给事中林大中兼侍讲。
二月,起居舍人陈士楚兼侍讲。
四月,右谏议大夫李沐、侍御史杨大兼侍讲。
五月,户部侍郎袁说友兼侍讲。
七月,殿中侍御史黄黼、右正言刘德秀兼侍讲。
二年正月,起居郎曾三复兼侍讲。
四月,中书舍人汪义端、吴宗旦兼侍讲。
八月,吏部侍郎许及之、殿中侍御史姚愈、礼部侍郎杨辅兼侍讲。
三年三月,中书舍人谢源明兼侍讲。
八月,殿中侍御史张釜兼侍讲。
四年正月,中书舍人高文虎、右正言刘三杰兼侍讲。
八月,吏部侍郎张孝伯兼侍讲。
五年七月,右谏议大夫陈自强兼侍讲。
八月,吏部侍郎范仲艺、右正言程松兼侍讲。
十月,殿中侍御史张岩兼侍讲。

十一月,权吏部侍郎费士寅兼侍讲。
六年正月,中书舍人陈宗召兼侍讲。
二月,中书舍人张伯垓兼侍讲。
四月,侍御史汪义和、兵部侍郎赵介兼侍讲。
嘉泰元年二月,殿中侍御史陈谠兼侍讲。
七月,殿中侍御史林痴兼侍讲。
八月,中书舍人邵文炳、右正言施康年兼侍讲。
九月,中书舍人万锺兼侍讲。
二年五月,权吏部侍郎张伯垓兼侍讲。
八月,中书舍人王容、殿中侍御史张泽、右正言邓友龙兼侍讲。
十一月,礼部侍郎张涛兼侍讲。
闰十二月,左司谏宇文绍节兼侍讲
三年八月,侍御史陆峻、右正言杨炳兼侍讲。
九月,中书舍人颜棫兼侍讲。
十一月,给事中萧逵兼侍讲。
四年四月,华文阁(侍)[待]制、提举佑神观薛叔似兼诗讲。
八月,右正言林行可兼侍讲。
开禧元年三月,右谏议大夫李大异兼侍讲。
四月,侍御史邓友龙兼侍讲。
六月,右正言娄机兼侍讲。
八月,左司谏易祓兼侍讲。
二年正月,殿中侍御史徐柟兼侍讲。
七月,左司谏毛宪兼侍讲。
十月,右正言朱质兼侍讲。
三年正月,吏部侍郎卫泾兼侍讲,吏部侍郎雷孝友兼侍讲。
二月,资政殿学士、提举万寿观钱象祖兼侍讲。
三月,右正言叶时兼侍讲。
十一月,左司谏王居安兼侍讲。
十二月,殿中侍御史黄畴若、礼部侍郎章良能兼侍讲。
嘉定元年正月,中书舍人蔡(右)[幼]学兼侍讲。


月,礼部侍郎许奕兼侍讲。
十一月,左谏议大夫傅伯成兼侍讲。
二年正月,刑部侍郎章颖、侍御史陈晦兼侍讲。
十月,左司谏刘 、右正言黄中兼侍讲。
三年二月,左司谏林琰、右正言范之柔兼侍讲。
四年九月,殿中侍御史徐宏兼侍讲。
五年三月,左司谏郑昭先、右正言董居谊兼侍讲。
十月,右正言石宗万兼侍讲。
六年二月,右正言金式兼侍讲。
五月,右正言应(戈)[武]兼侍讲。
七年正月,右正言黄序兼侍讲。
十一月,右正言倪千里兼侍讲。
九年正月,吏部侍郎徐应龙兼侍讲。
九月,右正言李楠兼侍讲。
十二月,右正言刘棠、礼部侍郎袁燮兼侍讲。
七月,左司谏盛章、右正言李安行兼侍讲。
十二年五月,右正言胡卫兼侍讲。
十三年正月,刑部侍郎(愈)[俞]应符、右正言王元春兼侍讲。
三月,右正言张次贤兼侍讲。
十二月,殿中侍御史张攀兼侍讲。
十四年八月,礼部侍郎杨汝明、右正言袭盖卿兼侍讲。
十五年十月,右正言方猷兼侍讲。
十六年二月,殿中侍御史朱端常兼侍讲。
三月,左司谏李伯坚、右正言叶禾兼侍讲。
九月,兵部侍郎杜孝严兼侍讲。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讲筵所

讲筵所

《京都杂录》天头原批:「此条已补入侍讲门夹注,删
讲筵所
之名。缘侍读、侍讲多言讲筵所事,未便另立一门,又未便将讲读门内事抽出归此门故也。
」东京大内
讲筵所旧曰说书所,寓资善堂。庆历初,改今名,曰讲筵所。《大典》卷九百四
十一。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天头原批:「此条已补入侍讲门。」,诏讲筵所减祗应御书一人,手分一人,投送看管洒扫兵士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

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学士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学士
【宋会要】
《职官》九《学士待制》:文明殿学士,观文殿大学士、学士,枢密直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学士,端明殿学士,保和殿大学士、学士,初名宣和。龙图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天章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侍讲、直阁。宝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显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徽猷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敷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修撰。集贤殿、右文殿、集贤〔院〕学士。附学士、待制。
《两朝国史志 殿学士》:观文殿大学士、学士,资政殿大学士、端明殿大学士、学士,资望极峻,无吏守,无典掌,惟出入侍从,备顾问而已。观文殿大学士非曾为宰相不除。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及学士并以宠辅臣之去位者。端明殿学士,惟学士久次者始除端明殿学士。明道二年,置观文殿学士,初为文明殿学士。庆历七年,以「文明」同真宗谥,改为紫宸殿学士。御史何郯以「紫宸」不可以为官称,八年遂改延恩殿为观文殿,即殿名置学士。皇佑元年置大学士,龙图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天章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侍讲。学士、直学士、待制皆为从官,而直阁以待文学高选,侍讲以讲解经术为职。又有崇政殿说书,以士人秩卑资浅而学问可以备讲说者充。龙图阁藏太宗御集,天章阁藏真宗御集,以内侍四人为勾当官,掌典籍、国书、珍宝、符瑞之物;典书五人,楷书

二人,装裁匠一人。自直龙图阁以上皆先朝所制。天章阁学士、直学士并庆历七年置,待制天圣八年(制)[置],侍讲景佑四年置,(从)[崇]政殿说书景佑元年置。
《神宗正史 职官志》观文殿大学士从二品,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资政殿学士、端明殿学士、枢密直学士、龙图、天章、宝文阁学士并正三品,龙图、天章、宝文阁直学士从三品,龙图、天章、宝文阁待制从四品。掌侍从,备顾问,有所献纳,则请对或奏封。自资政殿大学士以上,非有勋绩及曾任执政官弗除。其观文殿学士惟罢宰相者为之。旧制,昭文、史馆、集贤皆置大学士,凡命相,以次迁授。而枢密直学士隶枢密院,遇朝得升殿侍立。及行官制,宰相正名,不领他职,枢密院惟都、副承旨为属。若非领省台寺监职事及任外官,即视其资格乃除。龙图、天章、宝文阁勾当官四人,以入内侍充,掌藏祖宗文章图籍及符瑞宝玩之物,而安像设以崇奉之。宗正所进属籍、世谱,则归于阁「进」下原衍一「进」字,已删。,大礼则陈瑞物,元日、生辰契丹国贺使至则受其礼币,设吏六。哲宗职官制同。
神宗元丰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枢密直学士、佥书枢密院事曾孝宽为端明殿学士、知河阳。端明殿学士明道二年复置,以处宋绶,讫元丰,无前执政为之者。孝宽先以枢密直学士佥书枢密院事,遭丧在位,丧满乃授此职。
七年七月十七日,尚书左丞王安礼为端明殿学士、知江宁府。佥书枢

密院事为端明殿学士自曾孝宽始,执政为之自安礼始。
徽宗元符三年未改元十月三日,辅臣奏永兴军阙守,上命除翰林学士承旨蔡京。韩忠彦曰:「京虽尝除两学士,缘河东与长安不同,兼京罪状已露,欲只与端明。」上曰:「善。」曾布曰:「京之出,天下所同欲,今圣意如此,幸甚!」上云:「朕初不主之,近日陈瓘有言,因得其交通近习之状。」是日诏京为端明殿学士、知永兴军。
政和四年八月三日,诏改端明殿学士为延康殿学士,恩数品秩并依旧。
十月二十四日,枢密院言:「河北西路提举保甲司踏逐到保义郎陈宝文堪充洺州鸡泽、曲周县巡检,准都省札子,新差权发遣隆德府。」王寔奏:「臣伏闻陛下特以延康、述古二秘殿易学士名,以宠赐近(日)[臣]。然四方之人多有以此自名而名物者。臣愿悉诏改之, 所以尊禁殿、别官名。」诏:「陈宝文改名宝如,有似此之类并当令易。」
哲宗元佑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翰林学士、知制诰苏(辄)[辙]奏:「《神宗皇帝御制集》凡著录九百三十五篇,为九十卷,目录五卷。内四十卷皆赐中书密院及边臣手札,言攻守秘计,先被旨录为别集,不许颁行。仍制集序一篇,以纪盛德,发明大训。臣窃见祖宗御书皆于西清建重屋,号龙图、天章、宝文阁,以藏其书,为不朽计。又(劾)[刻]板模印,遍赐贵近。欲乞降付三省,以故事施行。」诏《御集》于宝文阁收藏。
徽宗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诏增置宝文

阁、显(模)[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
哲宗元符元年二月十八日,知枢密院事曾布言:「恭惟
神宗皇宗圣学高明,出于天纵,中外之议谓宜卜日相地建延阁,为一代图书之府。」又权发遣提举河东路常平等事邓洵仁言:「伏见祖宗朝置龙图、天章、宝文阁,以藏列圣御制述作。况自陛下绍隆丕烈,遹明先志,而宝宇未新,徽名未揭。伏望明诏有司祗循旧章,亟加营建。」诏令翰林学士、中书舍人每员撰阁名五以闻。
四月十八日,诏建阁,藏神宗皇帝御集,以「显谟」为名。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九日,诏曰:「朕奉先思孝,恭己承祧。绍累圣之丕基,扬烈考之光训。神宗皇帝神心经纬,圣学缉熙。百度惟新,备矣有周之庶事;四方其训,(魏)[巍]乎尧帝之成功。言则为文,昭如云汉;宝之垂世,炳若丹青。仙驭升遐,泰陵继序。乃眷祖宗之旧,悉藏金玉之编。邃在西清,并崇华宇。爰咨迩列,俾访遗文。钿轴未终,云軿忽远。肆冲人之纂绍,惟往宪之钦承。用揭嘉名,仍延俊望。诒谋有永,岂徒琬琰之并陈;与天无穷,是惟奎璧之相照。宜以『显谟阁』为『熙明阁』,仍置学士、直学士、待制。」复显谟旧名年月检未得。
崇宁元年十一月十七日,诏显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如三阁故事。
十二月六日,诏显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序位在宝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之下。
三年六月一日,诏曰:「朕惟神考,以道御时,独追唐虞三代之隆,振起于

千载流弊之后,制法更治,旷古无前。其肆笔成书,与六经相表里;再诏纂集,殆无逸遗。总九千八百余篇,皆文辞、政事、边机之要,藏于禁阁,揭以『显谟』,所以丕昭圣作也。夫臣之于君,相须一体。志同道合,乃能成功。其名位之崇,当绘于原庙者,既已率循彝宪矣,仰瞻宝宇,恻然兴怀。惟时功臣,宜列于此,非特若麒麟、云台、凌烟,思着其美而已。盖典章号令待人而行,于以着其感会之荣、奏承之绩,永为天下后世臣子之劝。其熙宁、元丰功臣图形于显谟阁。」
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诏增置显谟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文明殿学士

文明殿学士
【宋会要】

后唐明宗置端明殿学士二员,立翰林学士之上,专(被)[备]顾问。太平兴国五年,沿殿名而改,此职益重矣。观文殿大学〔士〕、学士,殿即旧日延恩殿也。庆历七年以「文明殿学士」称呼。同真宗谥号,乃改名为「紫宸殿」,以冠学士之职。又以紫宸殿非人臣所可称呼,乃以「延恩殿」更名「观文殿」,置学士。皇佑初,又置〔大〕学士。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正月「太宗」上原衍「皇佑」二字,已删。,以礼部侍郎程羽充文明殿学士,序立于枢密副使之下。先是,后唐明宗不知书,四方章奏令枢密副使安重诲读之。重诲多不晓文义,宰相孔循献议置端明殿学士二员,序立在翰林学士之上,专备顾问,以翰林学士冯道、赵凤为之,累朝因而不改。至是因殿名改为文明殿学士,即端明殿之任也。国初立位在翰林学士之下,至是始改焉。
仁宗庆历七年八月,参知政事宋庠言:「文明殿学士称呼正同真宗谥号,虽久不除授,然班簿、仪品并见存。兼禁中无此殿额,其学士礼理自当罢。乞择见今正朝或秘殿少名学士易之。」乃诏:「朕祗率先猷,参建近职,招选髦硕,咨询话言。惟时正寝之名,冠于学士之职。题榜载易,班联久虚。然存定着于禁廷,同尊谥于祢庙,乃眷紫宸之制,实法经星之躔。爰重内朝,用更新号,其改『文明殿』为『紫宸殿』「殿」下原衍「学」字,已删。。」
八年五月,诏:「乃者因祢宫之尊谥,涉朝寝之故名,爰官曹「爰」下疑脱一字。,并从改避。载念紫宸之制,实当

上国之崇,虽补旧员,未安禁职。惟延恩之宝构,乃集瑞之秘庭。福况所开,深严莫二。虽仙游之已远,顾初制之未移。宜即清闲,用资延访。矧先圣斋心之地,资冲人览古之怀。仰席盛猷,载新华榜。仍建崇儒之秩,且为备问之荣。宜以旧延〔恩〕殿为观文殿,兼改紫宸殿学士为观文殿学士,班次依旧制。」初以文明殿学士犯真宗谥,改为紫宸殿学士,以丁度为之。御史何剡以为不可为官称而请易之。皇佑元年六月十八日,诏:「名器参设,咸有等威;廉陛相承,宜差体分。将崇明于官制,在着定于朝章。朕获缵丕平,深惟寡昧。惧夫明不能烛,仁有未绥;缅念前王,敷求至治,莫不亲近有德,尊礼老成,宪行考言,敷经归道。比因听决之暇,常修(欢)[劝]讲之方,召集诸儒,辩论经籍。所延恩之别殿所:疑误。,观前载之秘文,榜以嘉名,置诸禁职。且为访道之所,以延稽古之臣。犹虑哲艾之姿,尝居台宰之任。或因均逸,姑务亲仁。备经术之咨询,广政机之延访。宜伸异数,用厚常均。式昭体貌之殊,显允股肱之重,特置观文殿大学士,宠待旧相。今后须是曾任宰臣,乃得除授,班列俸给临时取旨。」时贾昌朝由使相除右仆射、观文殿大学士、判尚书都省,观文殿置大学士自昌朝始。三年五月,合门言请观文殿大学士起居仪式。诏令在观文殿学士之前,别作一行立位。其合门仪制合班仪内高下相压并名位,观文殿大学士在六部尚

书之上。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徽猷阁学士直学士

徽猷阁学士直学士

徽猷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
徽宗大观二年二月十三日,诏曰:「朕惟哲宗皇帝英文(春)[睿]武,沉巘无方,事天治人,彰善痹恶,训迪在位,攘却四夷,号令指麾,若揭日月。盖自亲览庶政,一话一言,罔不仪(式)刑。神考之典故,缉熙绍复,着在简编,与熙宁、元丰之所行相为始终。比命有司,载加裒辑,成书来上,本末粲然,诚可传无穷、施罔极矣。若昔祖宗述作,皆有藏宝之所,参列广内,揭为嘉名,世择儒臣,以资访纳。今将祗率成宪,匹休前烈,则夫名以出信,不可无所考也。在《诗》有之,『君子有徽猷』。其哲宗皇帝御书建阁以『徽猷』为名,仍置学士、直学士、待制。」
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诏增置直徽猷阁。
宣和三年五月六日,诏:「西班学士、待制员多,令中书省具名取旨。」钦宗靖康元年八月十九日,诏:「徽猷阁直学士杨时学行醇固,谏诤有声,请除闲职,累具恳辞,宜从其志,以厉廉退。可改除徽猷阁待制。」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延康殿学士

延康殿学士
【宋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十三日,都省言:「延康殿学士祖宗朝旧系端明殿学士,述古殿直学士旧系枢密直学士。」诏并依旧。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保和殿学士

保和殿学士
【宋会要】

保和殿大学士、学士。初名宣和。徽宗政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御笔:「宣和殿初建自绍圣,中经毁废,其燕闲未始不居于此。近置直殿,以左、右近侍官典领,吾士大夫未有以处之。宜置新班,以彰荣近。可置宣和殿学士,班在延康殿之下。以两制充,听旨除授。凡厥恩数,并依延康殿学士体例施行。」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宣和殿学士立班叙位在翰林学士之下,诸殿学士之上。」
七年六月二日,宣和殿学士、朝议大夫蔡攸为宣和殿大学士,官叙、班联、恩数、请给、人数等并依资政殿大学士例施行。
宣和元年二月一日,御笔:「宣和秘殿名称已摽纪元号,所有见行带领宣和殿职事,易以保和殿为名,应于班缀、叙位、杂压、恩数等并仍旧。」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天章阁学士直学士

天章阁学士直学士
【宋会要】
神宗元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书言:「录事孟述古编排诸房文字,得英宗藩邸转官文字六件。」诏送天章阁。
徽宗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诏增置天章阁。
宣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御笔:「天章阁崇奉祖宗神御,应本阁诸色祗应人,除依令许本阁官时暂抽差外,如承诸处抽差及传宣内降不许执奏占留指挥,并不发遣,更不回报。」
天章阁在会庆殿西、龙图阁之北,藏真宗御制。阁东曰 玉殿,西曰 珠殿,北曰寿昌殿,东曰嘉德殿。西曰延康殿,内以桃花文石为流柸之所。学士、直学

士、待制、侍讲。递直侍讲于迩英、延义二阁,阁在崇政殿庭庑下。
真宗天禧五年二月,修天章阁功毕,令两街僧道具威仪,教坊作乐,奉真宗御集、御书自玉清昭应宫安于天章阁。
四月,召近臣、馆阁、三司、京府官观御书、御集于阁下,遂宴于 玉殿。时辅臣集御制三百卷,凡颂、铭、碑文十八卷,赞八卷,诗三十七卷,赐中宫歌诗手书七卷,赐皇太子歌诗箴述五卷,龙图阁歌诗四卷,西凉殿歌诗一卷,清景书事诗二卷,宜圣殿四园歌诗三卷,(经读)[读经]史诗四卷,《维城集》三卷,奉道诗十卷,《岁时新咏》五卷,歌十五卷,词四卷,乐章一卷,《乐府集》三卷,《乐府新词》二卷,论述十卷,序八卷,箴七条各一卷,记文三卷,祭文、挽歌词一卷,书十卷,正说十卷,《承华要略》二十卷,《静居集》三卷,《法音集》七卷,《玉宸集》五卷,《春秋要言》五卷,试进士题目一卷,密表密词六十九卷,又有《玉京集》三十卷,《授时要录》二十四卷。又取至道元年四月讫大中祥符岁中书枢密院时政记、史馆日历、起居注善美之事,录为《圣政记》,凡一百五十卷,并命工镂板。又以御书石本为九十编,命中使岑守素等主其事,至是功毕焉。
仁宗天圣八年十月,诏曰:「真宗皇帝焯赫景炎,丕隆宝构,凡资礼乐之用,稽成辰象之文,俯近禁楹,创崇层构,榜以『天章』之美,冠于策府之名。宜建官联,并寘材彦。可特置天章阁待制。」寻命范讽、鞠咏充职。
景佑三年三月,诏以崇政殿说书贾昌朝


赵希言、王宗道并为天章阁侍讲,比直龙图阁,预内殿,居班在本官上。
康定元年六月,诏天章阁侍讲、诸王府宫教授自(令)[今]罢兼国子监直讲。
庆历四年三月,以尚书金部员外郎、天章阁侍讲杨安国直龙图阁,赐三品服。宗(政)[正]丞、崇文院检讨、崇政殿说书赵师民为天章阁侍讲,赐五品服。初,仁宗皇帝谓辅臣曰:「安国、师民久侍经筵,其行义淳质,乃先朝崔遵度之比。」因以褒擢之。
七年八月,诏曰:「钦惟圣考,浚发宸文。百篇森布于宝函,三袭肇兴于华阁。肆于纂绍之始,务阐师儒之隆。遂延讲劝之臣,钦伫论思之益。掩玉府藏书之盛,处金门待诏之材。宜广侍从之员,抑亦副遹追之志。特置天章阁学士,在龙图阁学士、直学士之下。」
皇佑三年八月十二日,知制诰、兼侍讲王洙言:「景佑中诏置天章阁侍讲,在本官之上,内朝班着与直龙图阁相次,其职仪、恩例并与带职官同。臣昨与卢士宗并充天章阁侍讲日,臣以兼直龙图阁,即得与馆阁臣僚同例,其卢士宗唯赴讲筵供职外,其余三九园苑赐筵及非时宣召颁赐,并不沾预,只同不带职人例。此盖有司从初失于申明,恐非朝廷优待经术之意。乞自今天章阁侍讲官如不兼带馆阁职名者,并许依直龙图例,赴秘阁供职宿直。所冀设官典职,事体一均。」诏天章阁侍讲并依馆阁臣僚例宣诏颁赐。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龙图阁学士直学士

龙图阁学士直学士
【宋会要】

龙图阁在会庆殿西偏北,连禁中。阁东曰资政殿,西曰述古殿。阁上藏太宗御制、御书及典籍、图画、宝瑞之物,内侍三人掌之。
太宗御制、御书文集总五千一百十五卷轴册,又有御书纨扇数十。其下列六阁:经典阁三千三百四十一卷,史传阁七千二百五十八卷,子书阁八千四百八十九卷,文集阁七千一百八卷,天文阁二千五百六十一卷,图画总七百三轴卷册,瑞总阁奇瑞二十三,瑞木十六,众瑞百一十三,杂宝百九十五。
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自学士以下并寓直于秘阁,每五日一员递宿。今直阁与馆职轮宿。
真宗咸平四年十一月,真宗御龙图阁,召近臣观太宗御书及古今名画,自是多召近臣观书是阁。尝语近臣曰:「先帝留意词翰,朕孜孜缀缉,片幅寸纸,不敢失坠。因念古今图籍多所散逸,购求甚难。在东宫时,惟以聚书为急,多方购求,亦甚有所得,王继英备见其事。今已类成正本,除三馆、秘阁所藏外,又于后苑及龙图阁并留正本各及三万余卷。朕以深资政理,莫如(术经)[经术],故机务之暇,惟以观书为乐焉。」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中,又尝召资政殿大学士向敏中洎龙图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及编集君臣事迹官陈从易、刘筠对,命坐,帝曰:「从易辈屡进文字,可令赋瑞雪歌、祀汾阴诗。」皆即席援笔成篇。既进,帝尤称筠美

赡,并赐绯鱼。
景德元年十月,以虞部郎中、直秘阁杜镐为都官郎中,太常丞、秘阁校理戚纶右正言,并依旧充职,充龙图阁待制。
二年四月,御制《龙图阁赞》赐近臣,帝曰:「龙图阁书屡经雠校,最为精详,已复传写一本,置后苑太清楼。朕自居藩邸,以至临御,凡亡缺之书,购求备至。每于藏书之家借本,必令置籍出纳。传写既毕,随便给还,靡有损失,故奇书秘籍悉无隐焉。国学馆阁经史未有印板者,悉令刊刻。或言《三国志》乃奸雄角立之事,不当摹印。朕以为君臣善恶足为鉴戒。至于仲尼《春秋》,亦列国之事也。」
四年八月,以司封郎中、直秘阁、龙图阁待制杜镐为右谏议大夫、龙图阁学士。因诏直学士班枢密直学士之下,仍少退,待制在知制诰之下,并赴内殿起居。
大中祥符二年正月,以龙图阁待制、户部郎中、直昭文馆戚纶,工部郎中、直史馆陈彭年,兼充集贤殿修撰。先是,纶暨彭年尚带馆职,至是既升班序,又不欲罢其兼职,故有是命。
三月,铸龙图阁印,文曰「龙图阁御书记」。
三年七月,以龙图阁直学士杜镐为本阁学士,班在枢密直学士之上,俸给如之。
四年八月,管勾龙图阁殿头谭元吉请以御制藏本阁。帝曰:「朕以制礼事神,勉于纪述,何足以垂训。」宰臣等恳请,帝谦默不答。
六年九月,诏龙图阁学士、直学士结衔在本官之上。初,杜镐、陈彭年之为是职也,职在〔本〕官下,至是陈尧咨

上言,故更之。
九年十月,以大理评事、崇文院检讨冯元为太子中允、直龙图阁,赐金紫,令预内殿起居,班在本官之首。
庆历八年三月,仁宗幸龙图阁、天章阁,召宰辅洎侍臣、宗室 太宗《游艺集》、三朝瑞物、真宗幸澶州诗碑。因出手诏,访求天下得失。 臣归而上之,一时以为盛事也。
嘉佑七年十二月又幸,召执政、近臣、三司副使洎台谏官、皇子、宗室、驸马都尉、管军观三圣御书。
高宗绍兴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右宣教郎、新授直天章阁、提点佑神观秦堪状:「近蒙恩除前件职,欲乞敷奏,依寄理体例,止以直宝文阁系衔,庶于称呼安便。」诏改除直龙图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敷文阁学士直学士

敷文阁学士直学士
【宋会要】
敷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旧制: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皆建阁。绍兴十年,以徽宗皇帝御集成,诏特建阁,以「敷文」为名,置学士以下官,在徽猷阁之下。
高宗绍兴十年五月十一日,内降诏曰:「恭惟徽宗皇帝躬天纵之睿资,辅以日就之圣学,因而制治,修礼乐,恢学校,发挥典坟,缉熙治具,宸章奎画,发为号令,着在简编者,焕乎若三辰之文,丽天垂光,贲饰 物。所以贻谋立教,作为万世,殆与《诗》、《书》相表里。将加裒辑,崇建层阁,以严宝藏,用传示于永久。其阁恭以『敷文』为名。祗遹旧章,宜置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以次列职,备西清之咨访,为儒

学之华宠。其着于令。」先是,绍兴初,诏修《徽宗皇帝实录》。至十年,检讨官朱翌以徽宗圣制来上者时见一二,缺而不录,则史官之罪也。愿诏天下,广行搜访,命史臣编类成秩,仿五阁之制,藏于无穷。其后吏部郎官周执羔又言:「徽宗皇帝在位二十有六年,凡所以摛张治具、黼藻太平者靡不具。举笔所书,作为圣经,述为义训,咏歌记序,诏令批答,奋乎鸾龙之文。凡所以挥洒宸翰者,不知其几。今御府之笈罔有致者,顷年特颁用诏用:疑当作「明」。,访于四方,将加裒集,阁而藏之,条目阙逸尚多。愿诏有司广行搜访。」并从其请。至是学士院〔学〕士拟撰阁名来上,故降诏焉。
二十四年,实录院编类御集成,凡诗百九十有五,宫词二百,赋一,序十二,记十,碑四,策题九,文七,乐章三,挽词二十七,杂文十五,《毛诗解》九,《论语解》二,《道德经解》八,《南华真经解》八,《冲虚至德真经解》十二,《圣济经》十,《金箓科仪》二,政事手札千五百五十,边机手札二百四十四,通为一百卷。至二十八年,又以《实录》成书,凡一百五十卷。又二十九年,史院以纂修到《永佑陵迎奉录》成,皆进御毕,并藏于秘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观文殿学士

观文殿学士
【宋会要】

神宗熙宁四年九月十八日,吏部侍郎、知邓州韩绛为观文殿学士。观文殿大学士皇佑元年置,以授贾昌朝。自是尝任宰相者出,必为大学士。绛自宣抚陕西、河东得罪,罢守本官。是岁,用明堂赦授观文殿学士。宰相不为大学士自绛始。
七年四月十九日,礼部侍郎、平章事、监修国史王安石罢为吏部尚书、观文殿大学士、知江宁府。仍诏出入如二府仪,大朝会缀中书门下班,自是遂为故事。
五月三日,知熙州、资政殿学士、左谏议大夫王韶为观文殿学士、礼部侍郎,仍兼端明殿、龙图阁学士。上以韶收复熙河(工)[功],故虽未历二府,特旌宠之。
元丰三年九月十六日,知河南府、翰林侍读学士、给事中王陶为正议大夫、观文殿学士。陶东宫旧臣,出于异恩。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宝文阁学士

宝文阁学士
【宋会要】
宝文阁在天章阁东西序,群玉、 珠之殿次北,即宝文阁。旧曰「寿昌」,庆历初改今名。学士、直学士。自学士以下恩数寓直并如龙图、天章阁。
嘉佑八年英宗即位未改元八月十二日,诏以仁宗御书藏宝文阁,命翰林学士王珪撰记立石。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五月二十八日,诏曰:「昔我艺祖,神武不杀,诞昌宝祚;太宗修文德,以光大业;真宗崇儒术,以承休命;仁宗善继谟烈,化成治定。咸有述作,焕乎简编,河汉昭回,奎(辟)[璧]相照。乃规层

构,邃在西清。宪上帝藏书之府,章累朝稽古之盛。并揭嘉名,以登俊望。俾服凝严之职,因为咨访之地,诚圣哲之远业、熙洽之高致也。仁祖升遐,先皇纂御。首命近列,论次遗文。钿轴宝函,未翻录「未」下疑脱一字。,白云紫气,遽遂上宾。今告毕功,甫将安奉。大训九歌之重,垂世共长;广内秘室之藏,贻谋无极。祗循故事,遹成先志,宝文阁宜置学士、直学士、待制,着于令」。
六月十一日,诏宝文阁学士中谢支赐并依龙图阁学士、直学士例。《宋史》:英宗御书附于宝文阁。学士治平四年初置,以吕公着兼。直学士治平四年初置,以邵必为之。(侍)[待]制治平四年初置。元佑官品令,学士正三品,直学士从三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枢密直学士

枢密直学士
【宋会要】

枢密直学士与文明殿学士并掌侍从,备顾问应对。崇德殿受朝,则升以侍立。日会于枢密院,厅事在宣徽院。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八月,诏曰:「宥密之地,出处深严;论思之臣,践扬清要。虽素由于谨简,尚未立于定员。矧侍从材难,轩墀望峻。在选贤之攸重,宜着位之有常。枢密直学士自今以六员为〔额〕。」梁置崇政判官,又改直崇政殿。后唐同光中,置枢密直学士一人。国朝无定员,班次翰林学士。是岁工部侍郎薛映知并州得对,自陈援张咏、张秉例,得预近职。真宗以员数问宰臣王旦,旦曰:「近朝止置两员,今已九员。」帝曰:「映且授此职。」自此帝尝为定限也。
徽宗政和四年八月三日,诏改枢密直学士为述古殿直学士,恩数品秩并依旧。
十月二十四日,以枢密院言四方之人有以「延康」、「述古」、「宝文」等名目而名物者,诏悉改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资政殿学士

资政殿学士
【宋会要】

资政殿大学士、学士。殿在龙图阁之东序。真宗景德二年四月,以参知政事王钦若为资政殿学士,在翰林学士之下,侍读学士之上,余依学士例。先是,钦若再表求罢政,继以面请,故特置是职以宠之。五月,钦若赴职,宴近臣于秘阁,赐钦若七言诗,令属和,自是令寓直于秘阁。十月,以王钦若为资政殿大学士,班在文明殿学士之下,翰林学士承旨之上。赴上日,赐会于秘阁,近臣毕集。翌日,又会馆阁群臣于秘阁。钦若以自求罢免,耻在翰林学士之下,真宗为除大学士以优之。
大中祥符三年七月,以尚书右丞、兼秘书监向敏中为工部尚书,充资政殿大学士,待制预焉。真宗作五言六韵诗一首赐之。
天禧四年十月,以太子太保王钦若为资政殿大学士,仍令日赴资善堂,侍皇太子讲诵。
十二月,以资政殿大学士、太子太保王钦若为司空,职如故。钦若先奉诏侍东宫讲诵,至是以辅臣兼领三少,品序非便,表求换秩,乃有是命。
仁宗康定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右正言梁适言:「资政殿大学士之职比来除授太滥,请遵先朝故事,定以员数。」诏:「自今大学士置两员,学士三员,不得近臣陈乞。」
庆历元年十二月,诏资政殿大学士自今定置两员,学士三员。
皇佑四年八月十七日,新知汝州、资政殿学士吴育言:「以疾乞尽落学士之职,只守本官,权领

西京留司御史台。」仁宗曰:「闻吴育以力学损心,以成此疾。且育文行可以为人之师表,方欲召归讲席,以备顾问,而忽有此请,宜特从之。」又曰:「若止守本官,则俸入差减。可特授集贤院学士,以就全给。」宰臣等对曰:「陛下知育之深,待育之厚,亦足以励孤陋浇浮之辈。天下闻之,孰不改观 」
神宗元丰三年九月十六日,知汝州、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龙图阁学士、右谏议大夫韩维,宝文阁学士、右谏议大夫、兼侍读陈荐,并为谏议大夫、资政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及学士并以宠辅臣之去位者,维、荐皆东宫旧臣,故特有此授。
二十七日,诏尝任翰林学士除资政殿学士以上更不别兼学士。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二日,诏:「资政殿大学士、中大夫、提举龙德宫王易简为系东宫讲读官,其请给、人从、恩数并依佥书枢密院例。」
高宗建炎三年二月四日,吕颐浩除资政殿大学士,充江浙〔制〕置使,兼知镇江府。先是,黄巘善欲除颐浩资政殿学士,上以资政非前执政恩数,与从官等,特除大学士。
四年五月十四日,宰执进呈参知政事王绹乞退文字,御批除资政殿学士、提举万寿观兼侍读。上曰:「王绹醇儒,尝为朕宫僚,事朕终始如一。丐章丐罢上「丐」字疑误。,不欲远去,故有此处。」〔范〕宗尹曰:「故事:已尝任资政殿学士而除执政,若不以罪去,则必进职。」上乃令除大学士。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东宫官

东宫官
【宋会要】

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宾客、詹事、左、右庶子、中允、中舍、谕德、赞善、洗马、家令、率更令,皆缘旧制除授而无职司。惟建储闱,即置三少、宾客、詹事、庶子、谕德、中舍、舍人,并他官兼充天头原批:「寄案《大典》卷二万二千四百二十三引《四朝志》云:宋朝东宫官有左、右谕德,建储即置,否则阙。仁宗、神宗、钦宗升储,皆置二人。并他官兼。干道置一人,惟除左,不除右。《永乐大典》卷二百三十九,又卷六千一百三十三。」。其左、右春坊并铸印,置吏员。及登位,即春坊司亦省去,其勾当左、右春坊、太子宫都监、祗候之名,以内臣充者亦省。以上《国朝会要》。
《两朝国史志》东宫官: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宾客、詹事、左庶子、左谕德、右庶子、右谕德、舍人、侍读、侍讲。国朝之制,每储闱之建,随宜置官,以备僚痴。然无定员,亦不备设,并以他官兼领。凡非国朝尝所置者,今皆不着焉。《续国朝会要》。
仁宗升储,置三少各一人,宾客三人,詹事二人,左、右庶子、谕德、舍人各一人,以宰相、近臣兼充。又以内臣为左、右春坊谒者,勾当左、右春坊、太子宫都监、祗候。神宗升储,置太子詹事二人,左、右庶子、谕德、舍人、侍读、侍讲各一人,以内臣为管勾左、右春坊事、左、右春坊谒者、皇太子宫祗候。英宗及神宗为皇太子,并置伴读一人,说书二人,又以内臣为提举并管勾当焉。同上,同上。
太宗至道元年八月,以左谏议大夫杨徽之兼太子左庶子,右谏议大夫毕士安兼右庶子,并为开封府判官。《国朝会要》。又以吏部侍郎、兼秘书监李至为尚书左丞,给事中李沆为礼部侍郎,并兼太子宾客,见皇太子如

师傅之礼按「师傅」上原衍一「师」字,今删。。兵部郎中乔维岳兼左谕德,水部郎中杨砺兼右谕德,司封员外郎、直昭文馆夏侯峤兼中舍,并为开封府推官。寿王府内知客王继英为左清道率府副率、兼左春坊谒者。谒者本内侍之职,东宫无此名,只有太子通事舍人。今继英以士人为谒者之职,天禧中亦承此,盖有司之失也。《国朝会要》。
是月,又以内殿直都知刘谦为西头供奉官、充皇太子宫亲卫都知,亲事官军使王隐充皇太子宫亲卫指挥使,各赐腰带、公服、绢百疋、银二百两。
真宗天禧二年九月,以殿前散员左第一班都知赵荣为西头供奉官、亲卫都知,《国朝会要》。皇太子宫祗候、供奉官郭承庆为左清道率府率,殿直夏元亨为右监门卫率府副率,并兼春坊谒者。《国朝会要》。
十月,以枢密直学士、右谏议大夫王(晓)[曙]为给事中、兼太子宾客。
三年四月,诏太子左庶子张士逊等每遇皇太子随驾出入,许依内殿起居例,缀班祗候。《国朝会要》。
四年八月十一日,以右谏议大夫、兼太子左庶子张士逊兼太子宾客,充枢密直学士;户部员外郎、兼右谕德鲁宗道直龙图阁、兼左谕德,赐金紫;太常丞、直龙图阁冯元为左正言、兼右谕德,直阁如故。同上,同上。
十三日,诏应兼东宫官僚并依内殿起居职位次序。
十一月二十一日,参知政事任中正、枢密副使钱惟演、参知政事王曾并兼太子宾客,又以工部尚书、兼太子宾客林特兼太子詹事,枢密直学士、兼太子宾客张士逊兼太子

詹事。同上。翰林学士、兼太子舍人晏殊为太子左庶子,职位并如故。《国朝会要》。执政兼东宫官自中正等始也。
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丁谓兼太子少师,枢密使、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冯拯兼少傅,曹利用兼少保,宰臣兼东宫官自谓始也。
《哲宗正史 职官志》:太子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宾客、詹事、少詹事、左、右庶子、谕德、侍读、侍讲、中舍、舍人、左、右卫、司御、清道、监门、内率府率、副率为东宫官职。《续国朝会要》。
徽宗政和四年三月十六日,诏:「皇长子可以来春出阁,立为皇太子。其建宫室、设官属与仪物制度,宜令有司讨论典故以闻。」
五年二月七日,皇太子上表言:「自昔东宫建司设局,张官置吏,考其职事,实无毫末。应东宫官吏乞不必具备,诸司庶局颇令兼摄。」从之。详见皇太子门。
十四日,以翰林学士承旨强渊明、翰林学士刘炳并为宾客,中书舍人蔡靖、陈邦光并为詹事,秘书监李诗为左庶子、兼侍讲,秘书少监苏烨为左谕德,烨旧名犯皇太子名,改今名。太常少卿葛次仲为右谕德,国子司业曾懋、殿中侍御史华寔并为舍人,知入内内侍省杨震、董悫提举左、右春坊事,内侍杨容机、黎景年、全渊、张彦卿、周珣、王若冲、王珂管勾左、右春坊事,刘渊为家令,皇甫仅为承受。
十五日,皇太子上表乞宫僚以下不称臣,从之。
四月二十四日,秘书监、兼太子左庶子李诗言:「皇太子读史有不足知者,置之勿

读。」诏令东宫讲读官罢读史,专一导以经术。详见皇太子门。同上,同上。
九月十九日,太子家令刘渊罢,以梁平代之。
六年四月九日,刘炳除宣和殿学士、提举醴泉观,依旧带东宫官。
十三日,以礼部尚书白时中、刑部尚书慕容彦逢并兼太子宾客,除给事中方会、尚书吏部侍郎刘焕并兼太子詹事,起居舍人贾安宅兼太子舍人。《续国朝会要》续国朝会要:原文简称「续」,今补齐。下文数处《干道会要》或标「干」或标「干道」,今一例补足。。内符宝郎冯杨为家令。
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以起居郎李弥大、起居舍人赵野并兼太子舍人。《续国朝会要》。
四月二十一日,以秘书少监柯棐兼太子舍人。同上,同上。
二十五日,以国子司业魏宪兼太子舍人。同上,同上。
九月十七日,皇太子上表言:「诸王府侍读已改为赞读,今本府学官独称侍读,于义未安,乞改正。」诏不允。
八年,刘焕、方会罢,以左庶子李诗、右庶子耿南仲为詹事。《续国朝会要》。
宣和元年三月四日,皇太子奏:「本府旧有舍人二员,撰述章表文字。今来久阙,欲乞特差官二员兼领上件职事。兼本府舍人自来止是五日一次到府,若差见在职事官,即于本职亦不废事。」诏差秘书监王易简、秘书少监曾懋并兼太子舍人。同上,同上。
七月十八日,皇太子奏:「本府讲读官李诗、耿南仲在府五年,除讲过《论语》外,今讲读过《御解道德经》并《孟子》及嘉言善行一千六百二十七事,裨益实多,未曾陈乞推恩。李诗、耿南仲并系待制,乞自宸衷指挥。」诏并除直学士。
九月二十八日,以国子司业程振兼太子舍人。《续国朝会要》
六年十二月一日,皇太子

奏:「昨奉旨,令本府学官李诗、耿南仲读《前汉书》,今已毕,欲接续读《后汉书》。」从之。
政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东宫官罢读史。后复读史指挥检未获。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二日,秘书省著作佐郎晁说之为秘书少监、兼太子左谕德。
同日,诏:「资政殿大学士、中大夫、提举龙德宫王易简为系东宫讲读官,其请给、人从、恩数并依签书枢密院例。」
六月二十九日,以秘书少监、兼太子左谕德晁说之为中书舍人、兼太子詹事,国子司业黎确兼太子左谕德,侯栖筠兼太子右谕德天头原批:「原注:以上《续国朝会要》、《中兴会要》无此。寄案徐辑有左、右坊一门,凡卷内注《大典》卷六千一百三十三者皆是,今并。《大典》卷二百三十九,又卷六千一百三十三。」。
九月十六日,以尚书工部侍郎何昌言兼太子詹事。
孝宗干道元年八月九日,诏皇子壬立为皇太子,其宫室、官属、仪物制度并令有司讨论典礼以闻。
十一日,诏中书舍人蒋芾、起居郎魏杞并兼太子詹事。
九月六日,诏宗正少卿邵知柔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此处旁批:「寄按《大典》卷七千六百八十七同。。尚书礼部员外郎汪大猷兼太子左谕德、兼太子侍讲。《干道会要》。
七日,诏太子詹事每遇东宫讲读日并往陪侍。
九日,皇太子言:「得旨,邵知柔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汪大猷兼太子谕德、兼太子侍讲者。伏念臣冒处储闱,方资学术,虽圣恩隆厚,肇新宫痴之名;而位号尊崇,几僭经筵之秩。仰冀宸衷之洞照,俾仍王邸之旧称,庶穆公言,亦安私义。所有侍读、侍讲官名,乞赐改正。」诏:「东宫讲读官称自有故事,所请不允。」《干道会要》。
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给事中魏杞兼太子詹事。
三月二十一日,

宰执进呈东宫讲读官已讲《孟子》彻章,请别讲书目。上曰:「可令讲《尚书》,治国之道莫先于此,君臣更相警戒,无非日所行事。朕每无事,必看数篇。」
四月十一日,执政进呈太子春坊奏:「讲《孟子》彻章,官属乞行推赏。」上曰:「可依王府体例。」《干道会要》。记得兵士辈只是犒设。汪(彻)[澈]等奏曰:「官属减磨勘二年,兵士犒设,只是王府例,东宫乞别立赏格。」上曰;「令具人数,将量与赏。」
五月十五日,诏中书舍人兼太子詹事。
十月二十一日,诏秘书少监、兼太子左谕德汪大猷兼太子侍讲。《干道会要》。
七年二月八日,诏:「皇第三子惇立为皇太子,其官属、仪物制度并令有司讨论典礼以闻。」
二十一日,皇太子府言:「本府承受官一员,主管左、右春坊事二员,同主管左、右春坊事二员,得旨就改差外,其元差指使、宅案司、客司、袍笏书表司、楷书直省官、亲事辇官、入内院子、守阙入内院子、教骏、厨子、翰林司、仪鸾司兵级,亦乞就行改差祗应。」从之。《干道会要》。
三月八日,诏敷文阁直学士王十朋、敷文阁待制陈良翰并除太子詹事,秘书省著作佐郎刘焞除国子司业、兼太子侍读。先是,二月十三日,宰执进呈,上曰:「刘焞兼侍读,李彦颖却兼侍讲可也。」〔虞〕允文奏曰:「李彦颖既兼左谕德,以侍讲无人,并令兼之。」上曰:「侍讲可别选人充代。」因奏曰:「刘焞久在馆阁,以拘资格,除郎不行。乞稍迁擢,以重官僚之选。」上曰:「郎官外更有何官可迁 」允文奏曰:「国子司业见阙,缘隆兴指挥不许与祭酒并除。」上曰:「司业乃祭酒之贰,并置何妨,可特除国子司

业。」
十三日,诏监察御史刘季裴除将作监、兼太子侍讲。
十八日,诏起居郎莫济兼太子左庶子,起居舍人李彦颖兼太子左谕德。《干道会要》。
四月九日,诏:「太子詹事、庶子、谕德除假日外,并轮日入宫,依时出,仍随日供故事。」上谓宰执曰:「太子詹事既无职事,可轮日入宫,依时出。」梁克家奏曰:「除讲读官外,庶子、谕德亦无事。」上曰:「与詹事通轮可。」克家又奏:「莫济今欲轮日供故事,以便皇太子观览。」上曰:「甚善。」同上。
十三日,礼部太常寺言:「讨论东宫问讲并节朔贺庆、谢辞礼仪下项:一、宫僚讲读,无已行故事,当依仿讲筵,少杀其礼。每遇讲读,詹事以下至讲读官上堂,并用宾礼参见,依官职序座。皇太子正席,讲读官迭起,如延英仪。讲罢,复位。一、节朔典故有东宫受贺仪,承唐旧制,难以引用。契勘昕朝每遇元正、冬至等节并不受朝,止是宰臣以下拜表称贺;其朔望日多是得旨,特免朝参。今来东宫节朔且仿昕朝礼例,不受宫僚参贺;或元正、冬至日,詹事以下笺贺。一、谢辞初如常见之礼,后离位致词,复位,拜,就座;茶汤罢,退。一、詹事初上,参见皇太子,拜,皇太子答拜;庶子等初上,参见皇太子,受拜。庶子、谕德及讲读官虽有坐受之礼,止是《五礼新仪》所载;兼日逐致拜之礼近例皆已不行,或遇合致拜日,更乞参酌天禧、至道年事施行。按天禧二年九月五日,左庶子张士逊等言:『臣等日诣资善堂参见皇太子,犹令升阶

例拜,然后跪受。望令皇太子坐受参见。』诏不许。至道元年,皇太子每见太子宾客,必先拜,迎送常降阶及门。」并从之。
八年正月十一日,诏敷文阁学士周操试太子詹事。
二月三日,诏给事中胡沂兼太子詹事。
三月一日,太子詹事周操言皇太子讲《尚书》终篇,所有接续合讲经书。诏讲《周易》。
十四日,诏礼部侍郎李彦颖兼太子左庶子。《干道会要》。
四月六日,诏:「皇太子讲《尚书》终篇,詹事、谕德、侍读、侍讲、承受官、左、右春坊各与转一官,医官、指使、宅案司等各减三年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未有名目之人候有名目日收使。御前忠佐亲事官、辇官、兵级等,依例犒设一次,仍各递增一十贯文支给。」
五月七日,诏起居舍人刘季裴兼太子左谕德。《干道会要》。国子司业林光朝兼太子侍读,将作监陈骙兼太子侍讲。
九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起居舍人留正兼太子右谕德。《干道会要》。
闰正月二十五日,太子詹事李彦颖言:「臣窃窥皇太子天资简淡,无他嗜好,进德修业,固宜及时。今宫僚粗备,每遇上堂,除讲读官外,余官不过陪侍坐席,须臾而退。乞以庶子或谕德一员兼讲《春秋》,《二礼》令添讲一经。」诏令庶子、谕德轮讲《礼记》。
三月三日,诏太常少卿王淮兼太子左庶子。《干道会要》。
六月十四日,诏秘书少监陈骙兼太子左谕德,秘书省著作郎萧国梁兼太子侍讲,著作郎尤(柔)[袤]兼太子侍读。
八月五日,敷文阁学士、左朝散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官)[宫]周操内殿朝辞进对,上曰:「皇太子方赖卿

辅导,甚惜卿去。」
二十七日,诏吏部尚书李彦颖除太子詹事。
九月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得旨,令庶子、谕德轮讲《礼记》,今来庶子见阙。」诏令太子侍读兼侍讲。《干道会要》。
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诏权吏部尚书胡沂兼太子詹事,尚书礼部侍郎、兼太子左庶子、兼侍讲李彦颖除太子詹事。《干道会要》。
十月二十八日,诏国子司业戴几先兼太子左庶子,起居郎赵梓中兼太子左谕德,起居舍人赵师训兼太子侍讲。
十一月二十四日,诏起居郎刘季裴兼太子左庶子,起居舍人留正兼太子左谕德,《干道会要》。秘书少监陈骙兼太子侍讲。
十二月十七日,诏中书舍人王淮兼太子詹事,起居宋延祖兼太子侍读「居」下疑有脱字。,军器监萧燧兼太子左谕德,《干道会要》。军器少监薛元鼎兼太子侍讲。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吏部尚书李彦颖依旧兼太子詹事,起居舍人范仲苞兼太子侍读。
十月四日,以宗正少卿沈枢兼太子左庶子。
十一月十七日,以军器少监、兼太子侍讲薛元鼎改兼太子侍读,秘书省著作郎木待问兼太子侍讲。先是,以待问兼权太子侍读,既而待问言:「国朝典故,东宫官僚皆以他官兼领,其太子侍读序位在侍讲之上,并视本职高下差。今元鼎以军器少监兼太子侍讲,待问以著作郎兼权(待)[侍]读,质之典故,班次序位有所未安。」故从其请。
十二月八日,以兵部侍郎沈枢兼太子詹事,宗正少卿程叔达兼太子左庶子。
二年正月五日,翰林学

士、兼太子詹事王淮等言:「东宫讲《周易》彻章,欲接续讲《春秋左氏传》。」从之。
三月四日,以秘书省著作郎木待问兼权太子侍读,秘书省著作佐郎郑侨兼权太子侍讲。
五日,以国子司业萧燧兼太子左谕德。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为起居郎,亦兼。
四月二十九日,以秘书省著作佐郎杨恂兼权太子侍读。
六月四日,以权吏部侍郎沈枢兼太子詹事。
闰九月六日,以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杨端友主管左、右春坊。
十月十八日,以兵部侍郎周必大兼太子詹事。十二月二十五日,除吏部尚书、兼翰林学士,依旧兼。
三年三月十六日,诏:「东宫见阙侍读,令萧燧权讲《春秋》。」
九月二十一日,以国子祭酒林光朝兼太子侍读,刑部员外郎阎苍舒兼太子侍讲。十二月十二日,光朝兼左谕德。
十二月十二日,以吏部员外郎郑伯熊兼太子侍读。
四年三月十六日,以秘书监陈骙兼太子左谕德。九月十二日,兼左庶子。
八月一日,以从义郎、合门舍人应材兼同主管左、右春坊。
九月十二日,以起居郎薛元鼎兼太子左谕德。
十月二十六日,以成忠郎、合门祗候黄夷行兼同主管左、右春坊。
五年三月十七日,以司农少卿戴几先兼太子左谕德,吏部员外郎阎苍舒兼太子侍读,秘书省著作佐郎郑鉴兼太子侍讲。
七月二日,以秘书省著作郎木待问兼太子侍讲。
九月三十日,以入内内待省东头供奉官蓝介主管左、右春坊。
六年三月六日;以太常少卿戴几先兼太子左

庶子,宗正少卿阎苍舒兼太子左谕德,起居舍人木待问兼太子侍读,户部员外郎何耕兼太子侍讲。
二十二日,宰执言:「皇太子宫讲《礼记》终篇,欲接续讲《周礼》。」上曰:「《周礼》周公致太平之书,不可不讲。」
四月九日,以吏部侍郎阎苍舒兼太子左庶子,太常少卿戴几先兼太子右庶子。
十一月二十二日,以秘书少监施师点兼太子左谕德。
七年五月二十日,以吏部侍郎、兼太子左庶子阎苍舒兼太子詹事。
六月十四日,以秘书少监施师点兼太子右庶子,起居郎木待问兼太子左谕德,国子司业何耕兼太子侍读,吏部员外郎赵汝愚兼太子侍讲。
九月二十日,以中书舍人施师点兼太子左庶子。
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以吏部侍郎赵汝愚兼太子右庶子,仍讲《春秋》。
七月二十五日,以武德大夫、文州刺史、合门舍人谯熙载兼同主管左、右春坊。
九月二十七日,以给事中施师点兼太子詹事,中书舍人木待问兼太子左庶子。
十月十一日,皇太子宫讲堂状:「本宫见讲《周礼》,系左、右庶子二员轮讲,及读《唐鉴》。所有《春秋》旧系侍讲职事,今见阙官。」诏差起居舍人詹仪之兼。
十二月四日,以太常少卿余端礼兼太子侍读。
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中大夫木待问兼太子詹事。
八月十四日,以中书舍人葛邲兼太子左庶子。
九月七日,皇太子宫讲堂状,欲读《陆贽奏议》,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以起居郎詹仪之兼太子左

谕德,宗正少卿史弥大兼太子侍讲。
十年二月六日,以中书舍人葛邲兼太子詹事,吏部侍郎詹仪之兼太子左庶子。十一年四月,除给事中,仍兼。
四月十五日,以兵部侍郎余端礼兼太子詹事,秘书少监沈揆兼太子左谕德,将作监蒋继周兼太子侍读。
八月十三日,诏:「皇太子宫讲堂见讲《周礼》外,庶子、谕德更轮讲《尚书》。」
十月三日,以宗正少卿史弥大兼太子侍读,吏部尚书尤袤兼太子侍讲。
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以武功郎、合门舍人、皇太子宫兼同主管左、右春坊谯熙载再任。
十一月二十二日,以武德郎、合门舍人姜特立充皇太子宫左、右春坊。
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中书舍人史弥大兼太子左庶子。
十二年正月四日,以转归吏部使臣贾惟清特取充入内省职名,充皇太子宫主管左、右春坊事。
二十日,以右司郎中尤袤兼太子侍讲。
二十五日,皇太子宫讲堂状:「照会皇太子上堂《周礼》今已终篇,六经并已讲毕,目今谕德再讲《尚书》。今来侍讲合讲是何经书 」诏令讲《毛诗》。
二月四日,以权礼部侍郎史弥大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
五月十二日,以吏部侍郎余端礼兼太子詹事。
八月八日,以尚书吏部郎中杨万里兼太子侍读。
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皇太子宫讲堂状,皇太子读《陆贽奏议》终篇,诏令读《三朝宝训》。
十四年五月二日,诏武功大夫、文州刺史、合门舍人、皇太子宫兼同主管左、右春坊事谯熙载

候今任满日特令再任。
二十五日,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尤袤兼太子左谕德,尚书礼部员外郎郑侨兼太子侍讲。
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以起居郎胡晋臣兼太子左谕德,起居舍人郑侨兼太子侍读,户部员外罗点兼太子侍讲。
五月十八日,以内侍张彦臣罢听唤上名,与散祗候,特充差皇太子宫主管左、右春坊事。
七月三日,以宗正少卿吴博古兼太子左谕德。
十月十九日,以中书舍人郑侨兼太子左庶子。

元佑六年七月六日,三省言:「张方平元系宣徽南院使、检校太傅、太子少师致仕。元丰官制行,废宣徽使。元佑三年,复制仪品恩数如旧。」诏太子太保致仕张方平依前太子太保、充宣徽南院使致仕。于是中书舍人韩川言:「臣闻宣徽使之名祖宗以宠勋臣,班资、恩数与见任执政均,与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尤切相等,而皆未尝令带以致仕。且文武异列,不合混并。宣徽使武官也,太子太保文官也,岂可使官号混殽 合从改正。」诏依前旨行下。其后方平辞免,从之。

八月二十三日,诏太常少卿、兼太子左庶子任文荐兼太子侍讲侍讲:原稿旁批:《大典》卷七千六百八十四作「侍读」。《干道会要》、《大典》卷六千一百三十三。
九月十一日,太常少卿、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任文荐进对。上曰:「卿老成,辅导东宫,不必专于讲读,当博论时事,使开发聪明。」同上。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亲王诸宫司

亲王诸宫司
【宋会要】

亲王诸宫司总诸王宫出纳之事,以诸司使兼充。使阙,则置都大管勾及都监之名,皆内臣充。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管勾北宅所

管勾北宅所
在宣德西道北,大中祥符七年,置都大管勾南宫北宅所。景佑三年七月,徙南宫吴王院属睦亲宅,后止名管勾北宅所,以诸司使、副二人管勾。《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宫教附诸王府官

宫教附诸王府官
【宋会要】

至道元年,以孙蠙充皇侄、皇孙教授,从新号也。时中书言:「唐文宗朝,李石奏太子有侍读,诸王亦有,无隆杀。今皇侄、皇孙官是环卫,请以教授为名。」此盖王宫教授设官之初也。《宋百官志》:绍兴四年始复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二员,隆兴省其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诸王宫教授

诸王宫教授
【宋会要】
天圣三年,上曰:「教授非止讲经,宜选履行端悫者。」
七月,以张维翰为允弼宅教授。
四年四月,北宅教授王式为诸王府侍讲。
十二月,马程为北宅教授。《大典》卷一万九千二百四十。

孝宗干道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诏司农少卿李浩兼皇子恭王府直讲。《大典》卷七千六百九十
大观二年,定王、嘉王府侍讲沈锡奏:「真宗皇帝时,以张士逊为王友,命王答拜,以示宾礼。今侍读辅翊之官,职在训导,亦王之友傅也。可如王友例,令王答拜。」《续宋会要》。《大典》卷七千六百九十。
【干道会要】
孝宗干道元年三月三日,诏宗正少卿魏杞兼皇子邓王府赞读。
九月六日,诏宗正少卿邵知柔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
二年六月十五日,诏宗正少卿胡沂兼皇子庆王府赞读。同上。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杂录

杂录

淳熙二年二月十七日二月:原作「二年」,今改正。,诏:「皇太子宫讲《周易》终篇,詹事、庶子、谕德、侍读、侍讲、承受官、左、右春坊特与转一官,及指使、使臣、客司、表书司楷书、直省官、诸色人兵级、讲堂使臣、主管书写文字、供检奏报文字等祗应有劳,各得与转一官资。余人依昨来终篇指挥施行。」
六月二十四日,诏:「皇太子宫见差破亲事(辈)[辇]官、黄皁院子、诸色人兵级等,已降指挥,祗应及七年与转一资。其已转资,依旧在宫祗应人,每遇再及七年,并特与一资。今后准此。」
十二月二日,诏皇太子宫官吏特减作五年转一官。既而以主管左、右春坊事张可宗等言:「本宫官吏年劳酬赏,见依亲王下指挥,六年特转一官。今来皇太子宫比亲王府事体不同,乞特与减年转官。」故有是诏。
四年十月四日,诏:「皇太子宫见差破客司等,于内更与改差三人作使臣名色,特添破本等券,放行批勘。遇有阙,从本官差取

升改。」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皇太子宫讲《礼记》终篇,詹事、庶子、谕德、侍读、侍讲及曾任讲读官并承受官、左、右春坊指使、使臣、客司、书表司楷书、直省官、供检奏报讲堂使臣、书写文字、诸色人兵级等各转一官资。」
六月二十二日,诏:「皇太子宫医官该遇今来《礼记》终篇转官,并特与不隔磨勘。」
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诏:「皇太子读《唐鉴》终篇,本宫官吏、诸色人各与减二年磨勘。」
十年七月十九日,诏:「皇太子宫主管左、右春坊系是选授,令吏部特依在内差遣关升施行。」
十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皇太子宫讲《周礼》终篇,依昨讲《春秋》终篇,官属各特转一官资。内碍止法人依条回授,白身人候有名目日,特作转官资收使。」
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诏:「皇太子读《陆贽奏议》终篇,詹事、谕德、侍读、侍讲、左、右春坊及指使、使臣等各特转一官资。内碍止法人依条回授,白身人候有名目日,特作转官资收使。」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皇太子宫小学

皇太子宫小学
淳熙七年正月二十六日,大理正王尚之言:「乞选儒臣为东宫小学教授。」上曰:「王尚之议论及此,甚不易得。可讨论典故,遴选一儒臣充之。」赵雄等言:「尚之小臣,建明此事,可见清明之朝下情必达。」于是诏以秘书省正字杨辅兼皇太子宫小学教授。既而宰执进呈皇太子宫小学教授典故,上曰:「宜精择堪任此官者。」赵雄等言:「辅(酝)[蕴]籍儒雅,操守甚正。」遂命辅为之。
四月十五日,诏武经大夫、成州团练使、

右领军卫将军、皇太子宫兼同主管左、右春坊陈龟年以伴读皇孙英国公《孝经》、《论语》终篇,特与遥郡上转行一官。
八年七月二十七日,秘书省校书郎、兼皇太子宫小学教授杨辅言:「窃见本宫讲堂书写文字陈茂实等并理五年补授进武副尉,今乞将小学差置手分、楷书各一名,通理七年补授。仍乞将手分改充主管文字,楷书充书写文字。」从之。
二十八日,诏秘书省校书郎刘光祖兼皇太子宫小学教授。杨辅差知眉州,故以光祖为之。
十年正月二十七日,诏:「皇孙英国公听读《孟子》、《尚书》两经终篇,小学教授刘光祖特与转一官,供检主管书写文字张师贤、蒋巨卿、张克家各减三年磨勘,引接等祗应时椿年、刘子训、蒋晔、于忠辅、傅昌言、医官娄杲各减二年磨勘,诸色祗应等二十六人并特支犒赏一次。」
五月三日,诏增置小学教授一员,以秘书省著作郎何澹、校书郎郑锷同兼。既而以宰执进呈皇太子宫小学阙员,上曰:「国公已长,正要得人训导,可增置一员。」遂以澹等为之。
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皇太子宫小学教授言:「皇孙英国公听读《毛诗》终篇,今欲接续听读《周易》。」从之。教授何澹、郑锷各转一官。
十二年正月二十日,以秘书省校书郎罗点兼皇太子宫小学教授。郑锷论罪,故以点为之。
三月一日,皇太子宫小学言:「皇孙英国公听读《周易》终篇,接续听读《礼记》。」从之。诏:「教授何澹、罗点各特转一官,春坊谯熙载、姜特立各减三年磨勘,供检主管书写文字三人并各减三年磨勘,指使二人、书表客司袍笏使臣、祗应七人各减二年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未有名目人候有名目日收使,诸色祗应人并特支犒设一次。」
四月二十四日,以秘书省著作郎何澹、秘书郎罗点并兼皇孙平阳郡王府教授。
十一月十一日,诏:「皇孙平阳郡王讲授《论语》终篇,教授何澹、罗点各转一官。」点十二月为浙西提举,澹十四年三月除国子司业,免兼。
十三年正月九日,以秘书省著作郎高昙兼平阳郡王府教授。昙十四年二月致仕。
十四年三月二日,以秘书郎莫叔光、邓驲兼皇孙平阳郡王府教授。
七月三日,皇孙平阳郡王府教授莫叔光、邓驲辞免讲授《孟子》终篇各特转一官,照依所乞,各减三年磨勘。
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诏:「皇孙平阳郡王听读《礼记》终篇,教授莫叔光、邓驲各特转一官,谯熙载、姜特立、蓝师古、谯令雍、张帅贤、
蒋巨卿、张克家各减三年磨勘,高钧、吴端、冯泾、王良、傅昌祖、董致中、成元显、李松、孙昌祖、高琦、姜文用、孙昌嗣、姚思正、王世昌、周昭各减二年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未有名目人候有名目日收使,诸色祗应人并特支犒设一次。」
淳熙十六年二月七日,诏:「东宫官吏、诸色人、军兵等且依旧,仍与接续放行诸般请给,限一月结局取旨。」
二十七日,诏:「随龙讲官、承受官可各转四官,曾任东宫讲堂官各转两官。」
四月十五日,吏部言:「

曾任东官讲堂官得旨各转两官,其间有见任宰执及碍止法人,伏乞朝廷指挥。」诏:「见任宰执并碍止法人并许回授。」又言:「今来承降指挥,即不该载赞读、直讲。并合取自指挥,照依东宫讲堂官例,各转两官。碍止法人依条回授。」
开禧三年十一月,礼部尚书史弥远兼太子詹事,吏部侍郎赵梦极兼太子左庶子,国子祭酒戴溪兼太子侍读。既而梦极十二月以给事中兼詹事。溪嘉定元年正月升兼太子右谕德。五月以兵部侍郎兼右庶子,八月升左庶子,三年正月除詹事。
十二月,起居郎陈希点兼太子侍讲,吏部侍郎娄机兼太子左庶子,起居舍人邹应龙兼太子左谕德。既而希点嘉定元年三月升兼侍读,六月升兼左谕德;机嘉定元年正月升詹事;应龙嘉定元年三月升兼左庶子,八月升兼詹事。
嘉定元年三月,尚左郎中徐邦宪兼太子侍讲,六月升兼侍读。
闰四月,吏部郎官王介兼太子舍人,六月以国子司业兼侍讲,三年二月以宗正少卿兼右谕德。
六月,刑部侍郎曾 兼太子詹事。
八月二十二日,观文殿学士、提举万寿观赵彦逾言:「乞令东宫讲读官每日讲读之余,将古今历代帝王治乱事迹编成一书,分十门:一曰畏天,二曰爱民,三曰法祖宗,四曰圣孝,五曰用贤能,六曰远小人,七曰勤俭,八曰听言,九曰明赏罚,十曰谨边防。实以历代已行之事,每事释其下,以『东宫规鉴』为名。」从之。


月,工部侍郎汪逵兼太子右庶子,起居舍人曾从龙兼太子右谕德。逵四年四月以权吏部尚书兼詹事,从龙三年正月以礼〔部〕侍郎兼左谕德,五年十月以刑部尚书兼右庶子,七年七月以礼部尚书兼詹事。
二年正月,秘阁校理留元刚兼太子舍人。三年,升兼侍读。
三年五月,秘书省著作佐郎滕强恕兼太子侍讲。四年六月升兼侍读。
四年正月,宗正寺丞任希夷兼太子舍人。六月以秘书丞兼侍讲,七年以中书舍人兼右谕德,九年十二月以工部尚书兼左庶子,十年十一月升兼詹事。
六月,秘书少监陈武兼太子右谕德。
八月二十九日,皇太子受册了毕,本宫官吏、诸色人、军兵等各与一官资,碍止法人特与转行。内白身补进武副尉,理为年劳出职。或愿转一官资收使者听。」
六年五月,权刑部侍郎刘爚兼太子左谕德。八年二月,以权工部尚书兼右庶子,依旧左谕德。
七年八月,起居郎李兼太子侍讲。
九月,权兵部尚书黄畴若兼太子右庶子。十二月以兵部尚书兼左庶子,九年十二月升兼詹事。
八年六月,宗正少卿庄夏兼太子侍讲。九年二月升兼侍读,十二月升兼右谕德,十年十一月升兼左庶子、左谕德。
七月,礼部尚书范之柔、权工部尚书刘 并兼太子詹事。
九年二月,将作监何剡兼太子侍讲。十二年九月,以权刑部侍郎兼右谕德。
十二月,秘书少监、兼权中书舍人黄宜兼太子侍读。十年十

一月,以中书舍人兼右谕德。十二年二月,以工部侍郎兼右庶子。
十年三月,权兵部尚书蔡幼学兼太子詹事。
十一月,起居舍人宣缯兼太子侍读。十二年九月,以权吏部侍郎兼左谕德。十三年三月,升兼右庶子,依旧左谕德。
十二年九月,权礼部侍郎杨汝明兼太子侍读,司封郎中高文善兼太子舍人。汝明十三年三月升兼右谕德。
十三年正月,秘书监崔与之兼太子侍讲。
三月,刑部尚书徐应龙兼太子詹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八 吏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八

吏部
【宋会要】
吏部旧有三铨,尚书主其一,侍郎二人各主其一,分铨注拟。其后,但存尚书铨,余东、西铨印存而事废。今但以朝官二人判流内铨,其吏部之职别以朝官二人主判,兼领南曹格式司。但主京朝官叙绯紫、申请祠祭差官摄事及拔萃举人。格式司主幕职州县官格式、阙簿、辞谢。流内铨主考试附奏京百司人吏。每年十月,诸司牒到承阙姓名,年终申奏,至春、夏差官考试。南曹主选人投下文字及过院判成、过铨选人受官出给历子。甲库主承受制敕、黄甲、给签符优牒及选人废置改名。以朝官一员主判。今录四司杂事,余见铨选门。尚书一人,总七司之事。其属则有侍郎二人,分左、右选。尚书左选郎中一人,尚书右选郎中一人,侍郎左选郎中一人,侍郎右选郎中一人,司封郎中一人,司勋郎中一人,考功郎中一人。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十月十日,诏:「应诸司奉郊祀行事官等,并以前资官吏部黄衣选人充。曾犯除名及免所居官停任,未经恩宥人等,不在差补之限。」
六年五月,诏吏部黄衣选人宜为白衣选人。
至道二年正月,诏:「今后京官着绿,至加恩前及二十周年者,许于吏部投状,依朝官例磨勘,奏候敕裁。内曾犯入己赃及踰滥者不得施行。」
三年九月,诏:「京朝官于吏部投状叙绯紫者,须牒问刑部、大理寺,会问有无停殿,审官院历任中有无父母忧制,将出身已来文字磨勘,委合得章服,别无虚诳,结罪保明以闻。」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四月,诏吏部:「京朝官叙服色者,依条磨勘,历任如依赦格,即保明以闻。如涉卤莽,官吏并重行朝典。」
三年八月,尚书吏部言:「请应京朝官准赦叙服色者,须将出身、告敕、逐任历子、家状,画一开座着绿已来有无停叙、忧制、寻医、假满、出落班簿,结罪收理,录

白呈纳。如有异同欺诈,本犯官重〔置〕朝典。若追官两任、三任,虽有出身文书、解由历子,别无告敕照证,即通除追官任数,至叙理授官月日磨勘。若曾除名,后来理雪,显有得雪文字,即通理年月。如虽曾叙官,无显得雪文字,即实理叙理后授官月日。应在任丁忧,准敕免持服不离任历子、批书、圣旨及有付身文字,旧来便通使年月。其间亦有丁忧服未(阙)[阕],或因贬降授官,所有服未满月日,不在通理之限。若服未(阙)[阕],非时特恩授官,即与通理服未满授官月日。寻医、假满、百出日落班簿损日及丁忧服未(阙)[阕]「百出」至「损日」疑有误。,亦有投状者。望自今后牒问御史台,免有欺诈。」并从之。
五年闰十月三日,户部判官刘锴言:「吏部叙服色,各将历任家状及告敕、历子照验,依例会问。如丁忧及假故、停殿并除落外,实及年月者方始以闻。其间告敕并足,只少差敕、历子一两道者,虽年限过余,未敢以闻,致本官进状,下方会问审官院诣实。欲乞今后为告敕、差 、历子、家状点检,除落停殿、丁忧、假故外,实及年限,历子、差敕不全少者,便会问审官院,依州县官去失文书格例,召清资官同罪委保以闻。如历子、差敕俱无者,即依丁忧、停殿例除落年限。」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十二月十八日,诏南曹:「今后选人常例会问过犯,定公以私罪名,只仰会问刑部,疾速关报。」
康定元年八月四日,诏判南曹官除每季请厨料、茶米外,自今每

员增给添支钱七千。
皇佑三年八月,诏:「判吏部南曹自今以朝臣历一任知州、馆职一任通判者为之,不得干托奏荐及有陈乞。」
《神宗正史 职官志》:旧制以审官东、西院、流内铨、三班院分治四选,复于尚书都省置司封、司勋、考功。商曹官自为司商:疑误。,职事不相联属。元丰中,酌古御今,名实始正。尚书从二品,侍郎从三品,郎中从六品,员外郎正七名,参掌选事而分治之。凡序位有品,选官有格,分任有职,寓禄有阶,皆以事稽考,审核其状,拟定可否,质成于尚书、侍郎,而后行焉。凡文阶官之等二十有五,武选官之等五十有六,而幕职州县官之等七。总为品十有八:从一品曰开府仪同三司、特进。正二品曰金紫光禄大夫;从二品曰银青光禄大夫、左、右金吾卫上将军、节度使。正三品曰光禄大夫;从三品曰正议大夫。正四品曰通议大夫、诸卫大将军、节度观察留后;从四品曰太中大夫、诸卫将军。正五品曰中大夫、观察使;从五品曰中散大夫、防御、团练使、刺史。正六品曰朝议大夫;从六品曰朝请、朝散、朝奉大夫。正七品曰朝请、朝散、朝奉郎、皇城诸司使;从七品曰承议郎、皇城诸司副使。正八品曰奉议、通直郎、内殿承制、崇班、京府判官、京畿县令、两赤县丞;从八品曰宣德、宣义郎、东、西(路)[头]供奉官、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军事、军监推判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司录「司」上原衍「用」字,已删。、州司录事、京府诸曹参军事、军巡判

官、县令、丞、两赤县主簿、府诸曹节镇、上州诸司参军事。正九品曰承事、承奉郎、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畿、赤县主簿;从九品曰承务郎、三班奉职、借职、州军县城寨主簿、尉率。考其功罪,辨其位秩,以序进之。尚书左选分案八,设吏三十;右选分案六,设吏十有六。侍郎左选分案十有五,设吏四十有三;右选分案八,设吏四十有七。曰主事,曰令(吏)[史],曰书令史,曰守当官,而二十四司亦如之。《哲宗职官志》同。
神宗熙宁五年闰七月,诏吏部南曹并入流内铨。
元丰五年四月二十三日,翰林学士、承议郎李清臣试吏部尚书,通直郎、宝文(合)[阁]待制、权判尚书兵部、兼知审官东院何正臣试吏部侍郎,太中大夫、集贤院学士、判尚书吏部苏颂为通议大夫、守吏部侍郎,仍诏颂管左曹。
二十八日,诏:「六曹尚书依翰林学士例,朝谢日不以权、行、守、试行:原作衡,据《宋史》卷一六三《职官三》改。,并赐服佩鱼。罢职除他官日不带行。」
五月二十七日,通直郎、试尚书吏部侍郎何正臣为宝文阁待制、知浑州。正臣为吏部,职事 略,所注拟多抵梧。事闻,正臣以制法未善为辞。王安礼曰:「法未善,有司所当请,岂可归罪于法 」故罢之。田画作安礼为状此句疑有误。,载安礼论正臣曰:「朝廷建文昌,新一代官制,当简人材以寘之。今奸回如正臣,乃得周旋其间。」上(领)[颔]之,黜正臣知宿州云。
六月十九日,诏:「尚书侍郎奏事,郎中、员外郎番次随上同上殿,不得独留身。侍郎以下仍不独得

乞上殿。其侍郎左、右选奏事,非尚书通领者听侍郎上,以郎官自随。秘书、殿中省、诸寺监长官视尚书,贰(承)[丞]以下视侍郎。六曹于都省禀事亦准此。侍郎以下仍日过尚书厅议事。」
六年九月十九日,新知蔡州黄好谦言:「伏见尚书六曹如吏部左、右选事务皆为繁剧,郎官自早至晚书押不绝,无暇省览,事多致差失稽违。乞两员郎官处分(分)案治事,所行符亦许员外郎签押。」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侍郎陈安石等言:「乞以侍郎比类直学士例,封赠父母。」从之,着为令。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新除吏部侍郎领左选熊本与吏部侍郎领右选陈安石两易其职。以本目疾,引见选人不能读奏也。
哲宗元佑二年十月六日,罢吏、户、刑部长贰保任郎官治状法。初,文彦博建〔言〕,朝廷为之定令,谏官论其非是,罢之。
徽宗崇宁元年六月二十三日,诏曰:「哲王图治,秉法则以驭群臣;显考造邦,修官制以立庶政。故元丰刊定吏部四选注拟法度,总核升降,循考资序,敕令格式,精密备具,万世遵承,守而勿失可也。向缘纷更,几渐废弛,遂致秉权藉势,阀阅 娅之家或趋竞憸谀、躁进贪鄙之辈巘肆机巧,宛转干求。所有后妃、戚里侥幸陈请,近五(旬)[月]四日已降指挥约束裁抑。其三省、枢密院除旧有合保差除窠名外,又复侵占吏部员阙,超躐等级,下部(员)[直]差。或已授差遣待阙,经隔岁月,忽改注别人。或

纔初到任,随即冲罢,至有五七年间尚不能成就一任。因使知廉耻、安分守介特寒士在部待阙、待注久以久以:疑误。,每以留滞为孍。若不昭示儆励,何以紏正官邪 自今后应旧属吏部窠阙,并不许侵占取阙,下部直差。其已授未赴及纔到任人,亦不得改注冲罢。余并检会元丰法制取旨施行。宜遵成式,无轻违紊。」诏:「除大理正、诸寺监丞、太学、武学、律学博士、太学正、录、大宗正丞、诸宫院并诸州教授依旧堂除外,余并依今来诏旨施行。」
十一月十日,吏部尚书何执中奏:「委勘会官员印纸历字,依条每任出给一道。已得旨,应见任文武官更不逐任出给,只将最后一任已给印纸批书。如纸尽,于所属用印续纸。本部今来(京)[除]在京候告及初出官人已依(比)[此]施行外,所有应在外注授差遣选人及乞入递官告之人,若行取索批书,窃虑往复留滞。欲乞似此选人候官告到部,即本部具新任合得请受则例,符下新任州军照会。候到任,仰本州岛取索印纸,依上项指挥批书,更不从本部取索印纸。其官告依所乞去处,先行入递给付,所贵不致往复。」从之。
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吏部状:「检会架阁官奏差到选人主员,其选人条格须用考第荐举,方得改官。今来本部无荐举格,欲乞许令本部尚书每岁各举一员,比附熟药所等监当条奏举改官体例,仍尚书、侍郎举状当为监司。」诏:「除郎官不行外,吏部尚书每岁

各奏举改官二员,余部并六曹侍郎各一员,余依所申。」
五年正月十八日,诏:「(纰)[比]降手诏,以冗员猥多,虽略曾裁损,其数尚繁。所有提举盐香、矾茶、买木、学事学事:原作「学士」,据下文改。、水利等司并县丞、教授、市易官之类,宜子细相度,如徒费廪禄,于事无益,即可罢者之「之」上疑有脱字。、可兼者并省之,并疾速条具闻奏,务在简易,利及公私。州县免困文移,市户获宽须索。其诸路提举盐香、矾茶、学事、买(本)[木]、水利等司并罢,内盐香、矾茶、学事各令监司一员兼领。其万户以上事繁县分县丞并(太)[大]郡及可置市易处依旧外,余并罢。诸州教授双员减一员,余远小养士不多去处并罢,令出身一员兼领。」
二月二十九日,诏:「哲王求治,选贤任能。为官择人,职修政举。比来侵紊,廉耻道衰。倚藉姻娅,占据要途,遂使孤寒沉迹于下僚,诬罔同升于膴仕。欲革近弊,宜循旧章。应官制以来堂除差遣,并遵依格令施行。仍札造堂除簿,每月一次进纳,逐名下声说出身岁月、历任资序。如有功过,即述其要。仍具系与不系宰执有服亲亲属。其旧法不系堂除窠阙,因后来渐积泛取,占却吏部阙次,并送还本部,令依格差注,庶伸公平,以抑徼幸。如有合行事件,一一措置,条析以闻。」
大观元年正月十一日,诏曰:「国家承平垂百五十年,生齿繁庶,数倍于祖宗建国之日,法令增多,亦或称是。而郡邑吏员尚沿旧制,人不胜任,事因不举。比缘裁省,员多阙少,其崇宁

四年以前增置官中更并废者,可令吏部检举注拟。」
宣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吏部尚书蒋猷奏:「臣窃以吏部四选常患员多阙少,人或滞留,而别路阙官,久不差注,事致旷缺。臣昨已申明,立式行下。逐州遇阙官,令径行分申四选。访闻人或利于权摄,计会官吏,尚有遇阙迁延不申者。欲乞许诸路监司廉访,见得所部有阙官不曾申陈去处,画时具事因申吏部使阙,当行人并令按治施行。」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八月一日,吏部尚书莫俦言:「有旨将四选条例编纂,其间事理一等而有予有夺,或轻或重,不可胜举。今欲检其事理相类而体例不侔者,委本曹郎官看详,长贰覆定,归于至当,庶几不至散漫。」从之。
九月二十二日,诏:「吏部尚书莫俦(言)、户部尚书梅执礼为任剧曹,免兼侍讲。兵部尚书、兼侍读孙傅改兼侍讲。」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九日,诏:「应官员转官、磨勘、叙复、注授、差遣之类,应取旨及具钞者,并令吏部就东京取会圆备,具钞闻奏。」
七月二日,诏:「覃恩转官文臣职事官、武臣横行及带遥郡人,依侍从官例检举。在外令所在州军保明,见在东京并行在人许自陈到部,限五日具钞。」以尚书省言:「吏部不即施行,请立限日。」故有是诏。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近年以来,州县多阙官,有三五年不曾差人者,有一阙而两人争赴者。吏部文籍之弊,至此甚矣。往年吏部尚书卢法原尝奏请令天下州府

各具阙次三本:一申尚书省,一申吏部,一申御史台。然不立赏罚,故终亦侮玩。乞应诸州府候朝廷文字到,三日内申发。或供具不实,或数内隐落,许诸色人于本路转运司告首,支赏钱一百贯,其当职官即重行窜责。转运司受到本路州府申状,类聚申尚书省、御史台及吏部。」从之。
七月一日,吏部言:「检会靖康元年十月十一日,臣僚自政和元年以后进书颂及不进书颂「臣僚」下疑有脱字。,直赴殿试之人,有官者宜夺其赐出身之 ,无出身者并追夺出身以来官职。今检举,欲乞承务郎以上罢任,到阙朝见讫,限五日赍出身文字,供脚色一本,令本部审验,非追夺检举之人,方许召保参部。仍遍下诸路,取索见任、寄居官,依此施行。其未经审实,不许本路及别路差注奏辟权局等。」从之。
二十五日,诏:「应堂除并已授堂除差遣之人,并许权替成资,二年为任。」
十月二十五日,都省言:「近诏讨论崇、观后来冒滥功赏补官,访闻有司取会供报考验,迁延日久,应到部注拟、升改、磨勘等官合行追改者少,例遭留滞者众。乞止令人自供系与不系合讨论之人,结隐漏甘(状)[伏]除名之罪,亲书文状,如系前项色目,即审量取旨。」从之。吏部四选(俱)[具]到讨论:直赴殿试有官、无官进书颂及不进书颂、不由科举,进一书一颂而命以官,后妃、宰臣亲承、门客径赴廷试赐第,虚作随军治河,因权幸保奏改京秩,赂贿权幸而宣赐袍带,父兄秉政,无出身得贴职,蔡京父子、
童贯、王黼、朱 之家使臣补官减年,并令改正。
十二月二十二日,赦:「应命官酬赏,因犯公罪,须候一任

回方推恩者,若经今赦,合依无过人例,便许收使。」
三年三月六日,朝散大夫王琮言:「二浙州县阙正官去处,类皆请托权摄,至有踰年不得代者。」诏吏部行下诸州,委通判开具见阙官处,限三日申尚书省。
四月十三日,户部尚书孙觌等奏:「参(祥)[详]并省,内六曹吏部郎官三选一员,司勋、司封、考功各一员,吏人减三分之一。」以尚书省右仆射吕颐浩乞将元佑中司马光等建请并省,召侍从赴都堂参详故也。
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来州军多有官员于他处毁失告身、料历,召到保官,难以检察。欲乞令保官同赍印纸赴长吏厅批书,仍于保状内结除名罪。」从之。
五月二十七日,中书省言:「吏部四选将来差注,窃虑内有已授下差遣,却缘事托故,不肯赴任,不惟本处阙官,又碍本部差注。乞将今后拟过官并自合满赴任月日除程外,若违限半年,候官司报到,并作违年,听本部使阙。」从之。
二十九日,权吏部郎官王缙言:「官员参部日众,下诸路取阙,未见供到。今权宜措置,应阙官去处众所共知者,许官员具诣实事状供申,从本部审实,牓阙差注。如有已授下官,在限内许赴任。其后差人愿承替先差人满阙或成资者听,庶几无留滞之叹。」从之。
六月二十八日,诏:「今后除行在州军保奏去失付身、告札、印纸,令吏部取索照验外,其余州军并令经监司陈乞,委逐官取索保官付身、告札、印纸,躬亲审实,批凿保奏。如非监司所在,

州军陈乞,知通依此施行。仍吏部更切审覆。其差注、磨勘类恐去失文字之人多,止召保官二员施行。」
七月七日,诏:「河北、河东、陕西、京西、京东、淮南失守州军去失付身之人,如有当时去失州军给到干照,或但得别有照据文字一件,可以照使,即许于寄居所在州军保奏。其保官二员,若无曾同任差遣,或同时出身,或同乡里,但委识今来所保之人,即于状内添入所保人曾任何官,便许收使。」
八月十六日,诏:「命官陈乞祖父母、父母老疾恩例,除依条召保外,见任人于所任州、非见任人于所居州陈乞人于:原作「于于」,据上下文意改。,勘会诣实,给据照验。如诈冒者徒三年,未差注减二等,并许人告。」
九月十四日,臣僚言:「乞诏吏部阙自今后依籍认定外,如堂中或取者并须执守,不得供报,只作系是选阙,不该堂除回申,庶几铨部得法守之公。」诏吏部常切遵守。
二十二日,尚书省言:「官员出身、历任并载印纸,不可伪冒,系与告札相为表里。今去失付身人有印纸可考而告札中止是去失一、二件者,有告札书在而独去失印纸者,有印纸独存而尽去失告札者,皆可次第参照,即与全然去失及与去失印纸而告札不全者不同。欲依近降指挥保奏降下外,与免吏部再奏,止令本部官勘验,写奏状全文,长贰郎官列衔,出给公据(乞)[讫],申尚书省。其行在州军保奏到官员,如降下吏部,遇保官事故,不在本州岛,令吏部别召保官,

批鉴审验讫,本部径行保奏。」从之。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应官员犯罪,依赦已合依无过人例。如结断未了,未合朝见者,并许先次朝见,放行差遣。」
二十六日,吏部侍郎李正民言:「之官遣限一年,系是旧法。近缘建炎四年五月吏部申明,半年不到任,即行使阙,遂致陈乞纷然。今来半年之限既以蹙迫,况有降名次等罚赏,恐难久。欲乞止依旧法施行。」从之。
二月七日,吏部侍郎李正民言:「本部案籍散失,每遇朝廷取索品官职位、姓名,并无证据。乞自今应堂除官得替赴阙及非泛特旨召赴行在,审察上殿人,并令先具出身、历任、家状一本申部,出给(阙)[关]子,送合门照会朝见。其审察人即(阙)[关]行首司报到,方许参堂。其因事到行在陈乞差遣,与见责降人遇赦,经刑部投状乞叙复者,亦具家状申部,照应施行。」从之,仍令将缴到家状依旧置籍抄录。
二十三日,诏:「诸郡供申窠阙,如违限不到及隐匿漏落者,依建炎四年六月二日指挥,知通当职官特降一官,人吏科徒二年罪,委提刑勾决。」从吏部请也。
四月二十七日,诏:「官员去失付身,免经监司陈乞保明,止经逐处州军保奏施行。」时陈乞之人有不经由去处,往往再行下勘验,注授、磨勘滞留者多,吏部以言,故有是诏。
五月六日,诏:「官员去失其身以来文字此句疑有脱误。,给到公据内有见任告 并宣札,自合依旧作保外,所有全去失付身并使臣非参部历任人,并不许委保官员去失文字。」同

日,诏:「有官人若全去失付身,止给到公据者,并不许召保陈乞。其去失见任告 、宣札、印纸,许依旧召保施行。」以臣僚言难于稽察,故有是诏「故」字上愿衍「故察」二字,已删。。
八月,诏:「有官人委保去失告 ,陈乞恩泽之人,所保年终共不得过五次。其余作保名色,并依自来条法施行。」先是,吏部侍郎李正民言:「昨立定官员作保,年终不得过五次。缘召保名色不一,兼数事者用保至多,若限员数,通衮为五次,深恐留滞。」故有是诏。
七月五日,诏:「去失印纸、告札,诸州或监司保奏,如其它事件并已圆备,虽无躬亲审验之文,但声说保明是实,并与行使。」以吏部侍郎高卫等言:「诸处申到,往往无知通躬亲审验之文,符下取会,遂致稽滞。」故有是诏。
九月六日,中书门下省言:「文臣转官,旧法缘犯赃之吏混淆官品,无以区别。后来曾分有出身带『左』字,无出身带『右』字,赃罪更不带『左』、『右』字,乞依旧法施行。」从之。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应到省文字内将初拟官并磨勘改官人等,若见得有无出身及赃罪,带『左』、『右』字,其元文内不曾声说出身人,且据文字行遣外,仍令尚书省及吏部出榜晓示。自来年正月一日,应官员陈乞状词、札子及吏部上省文字,并遵依今降指挥。」先是,二十四日,诏文臣金紫光禄大夫至承务郎有出身人带「左」字,无出身人带「右」字。官员往往未知有新降指挥,于衔内未曾声说。若逐一取索行遣,又恐留滞。尚书省有言,故有是诏。
二年闰四月二十五日,吕颐浩等言:「祖宗旧制,内外差遣付审官院、流内铨。堂除窠阙不多,士大夫自有调官之路,故请谒奔竞之风息。近世以来,堂除阙多,侵占注拟,士人失职,廉耻道丧。欲乞除监司、郡守及旧格

堂除通判外,如诸路属官、盐场、坑冶、钱监等阙,并拨还吏部。自监察御史、省郎以上及秘书省书局编修堂除外,如寺监丞、法寺官、外路学官,亦乞令吏部按格注拟。」从之。后十月十二日,上谓辅臣吕颐浩曰:「比来差注如何 铨曹理会事若不为吏舞文,便为留滞,长贰、郎官肯阅文案,自然难欺。」颐浩曰:「臣昨任吏部尚书,备见情弊。若四选人吏作过,大者可流配,次者可断勒。」上曰:「闻官员到部,多以细事阻难,动涉旬月,此不可不革。」
八月十一日,诏:「应已授差遣人而又就辟差理资任者,更不得占据所授阙。如阙到,合令以次人赴上。如无以次人,即令使阙。」从左司谏吴表臣请也。
九月二十一日,御笔:「应建炎以来臣庶上书,有一言条陈利害,皆朕亲览,而又付之朝廷审定,然后推恩。岂可复与前日交结权幸之人为一律邪 其靖康上书人依此施行。」吏部照会,以臣僚请,应建炎以来上书直言而命以官及改转之人特与免审量故也。
十月十六日,诏:「臣僚陈请不得任乡部指挥。如有任乡部人,限指挥到日令自陈。隐而不闻者,当科违制之罪。」
十一月三日,诏:「诸路州军将官员到罢窠阙状随选分作四本,供申吏部。仍令问具里居不仕及流寓人,(隋)[随]吏部窠阙状申尚书省。」以中书舍人陈与义请修台谏寺监之阙及悉召天下之才。然士大夫流落堙晦,不能自达,虽欲召用,而其迁徙不定,存亡莫知,故有是诏。
四日,臣僚言:「湖外、二广诸县旧系八路注授,后来归部。自经兵火,人不肯注授。纵或注授,亦不肯往赴,是致阙官,多差权摄,无事则保守而苟禄,少警则求罢而脱去,更有未经出

仕或犯罪戾,或系右列而权摄者。望委本路提刑司限半月 刷诸县见阙官处,日下吏部注拟。仍令阙阙日立限上「阙」字疑误。,起发赴任。」从之。
十二日,诏应吏部破格差注有赏窠阙任满更不推赏。
二十日,吏部尚书沈与求言:「乞将八路阙除四川外,余令本部再行借使差注一次。若未拟差间,却有本路定差到官,即先差定差人。」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沈与求言:「乞从本部下诸路,不以见任、寄居、待阙、丁忧等官,并具脚色,委无隐漏增减,结除名广南编置之罪,委逐路提刑司取索类聚,逐旋申部,以凭久远照使。」从之。
三年二月一日,权吏部尚书席益言:「伏见魏、晋而下,甄综人物,专任选曹。至唐而铨法密矣,犹不尽拘以微文,激浊扬清,时出度外。故杜淹表荐四十余人,后多知名。韦思谦坐公事负殿,高季辅递擢为监察御史。国朝之初,犹存旧制。太祖皇帝干德四年诏曰:『自今常调赴集注选人,吏部南曹取历任中多课绩而无阙失者,观其人材,询以吏术,可副升擢者,具名送中书门下省引验以闻,当与量加甄奖。』则是铨序之寄,尚或任人而不专任法也。其后官制厘改,典选者一切不得以意从事,振拔幽滞,无复闻焉。虽廊〔庙〕抡材,擢其髦颖,而寒远之士沉迹下僚、廉退之贤甘心平进者未有以识拔之也。望稽用干德诏书,凡常调之中材行可取或课绩优著者,许长贰具名以闻。」从

之。
三月七日,臣僚言:「吏部四选案籍散失,品官到部无考验。窃见朝廷遣使宣谕诸道,乞令宣谕官立式,下所属州县取管下见任待阙、宫观、丁忧、停替、责降、安置、编管等官员,除曾任侍从、观察使以上官外,每员各具夹细脚色家状一本,五人为一保,结除名之罪,州委官收纳,编类成册,知通考验,诣实保明。左选京朝官以上为一籍,选人为一籍;右选大使臣以上为一籍,小使臣为一籍。籍为三本:一留本州岛照用,一留逐路转运,以备取索,一候使人回日送吏部。其在军下,令本将依此供具,依此注籍,一留军中,一纳枢密院,一送吏部。三省官司有官及入品吏人,令御史台取责编类,一留所属,一留本台,一纳吏部。见参部(侍)[待]差遣人,令临安府取索,缴送浙西宣谕司。仍令吏部印牓,下诸道晓谕。品官须管于所在州县结保投纳家状,将来到部状内,分明声说于某年月日某处注籍讫,本部据籍点磨无差误,即与判成。或堂除举辟,亦从本部参照,方许放行差遣。如有续次补官之人不及三人之数,难以自成一保,则召本色保官二员,本州岛依式注籍。」诏送吏部勘当。吏部〔言〕:「乞如臣僚所请外,缘诸路宣谕官道里远近不等,若待使人回阙,切恐稽滞。乞令本司依阙状,实时赴部投下注籍之人。若须候脚色到部了日方许参部,显见官员留滞日久。乞(今)[令]缴纳脚色处先次给公据,赴部考验放行。」并

从之。
四月十九日,诏:「官员因事被责,送吏部注广南监当或远小处监当人,便行与阙,申尚书省点差施行。如后来却有碍乡贯、三代等,即令本官自陈,从本部具钞,改注本路一(盘)[般]差遣。如有隐匿辄上,乞依避亲辄之官法断罪。」从尚书洪拟言也。
八月二十日,吏部侍郎陈与义言:「本部昨承指挥,令诸州军〔不〕以远近,每月、每季随官资四选各具阙状一本申部,其诸属官未有取索阙,乞令逐路依绍兴二年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月二十六日,诏曰:「六官之长,是谓佐邦。理邦国者,其惟铨衡乎。今自艰难以来,士夫流离契阔,有徒跣而赴行在所者,深可愍恤。访闻迩来注授牓阙之际,奸弊百出,货赂公行,寒士困苦,未有甚于此时者。安得如毛玠清公,使天下之士莫不以廉洁自励,如陆慧晓,不容胥吏谘执。三省可行措置,除其弊,严立赏禁。仍选能吏以主之, 台常加紏察,当议重行惩诫。」三省措置下项:一、注拟之弊,谓以非次阙榜藏匿,或托故关会,以俟行赂之类。二、申请之弊,谓词状两词不决,受赂请嘱,故作申请,希求特行之类。三、去失之弊,谓见存(于)[干]照,犹问难不已,直待贿赂,方肯保奏。或有伪冒,更不子细办认,取足货赂,立便放行之类。四、刷阙之弊,谓阙簿灭裂,只凭进奏官供具,致有差互,有误注授之类。五、关会之弊,谓七司之动辄相关,每一勘会,各不即报,故作沮抑之类。六、审量

之弊,谓滥赏名色,条例具存,辄于疑似之间问难取会之类。七、给付之弊,谓官员干照不即给付,邀求常例。或差遣、循转,承发亲事官过有乞觅,经久不付,却致去失之类。八、保明之弊,谓功赏恩数合经所属保明者,文字小有不圆,或小有不如式,辄行退难之类。诏令吏部七司同共措置,如有该载不尽积弊,亦仰一就措置,于见行条法之外,更作关防,条具申尚书省。先是,诏意以谓安得如皇甫铸、陆惠晓之流,钤制奸吏,上始用铸事。既而以铸后作奸利,遂改用毛玠,且谓宰臣朱胜非等曰:「他(畤)[时]诏语有未当,可奏陈,复改定」云。
十一月四日,臣僚言:「近降诏书,以铨衡奸弊,寒士困苦,令三省措置弊源。继常有所陈请,诏令吏部勘当,寻开具申尚书省,但迁延不行。乞取吏部元勘当申省状,委官看详:一、(作)[昨]缘川陕奏荐、磨勘、封赠等文字,吏部拘于常法,有状内不依式或小节未圆,即便符下,故为沮抑。臣僚献言,乞先次施行。若系大节妨碍,方许符下。寻奉旨依。其后吏部复讲究,开析大节、小节事目,颁之川陕。推行既久,人以为便。欲乞其余路分州军文字亦依此施行。一、吏部七司人吏,比之旧额裁省过半,而事务不减。昔时,虽穷日之功,行移亦未尽绝。属者多缘都省、御史台追唤,初无引贴,真伪难办,又部吏便私,计会前去。欲乞今后三省、御史台追唤部「唤」下疑脱一字。,令检正都司及台官押贴子追呼。如擅追及辄发遣,并从违制之罪。」诏吏部一就措置施行。
八日,吏部言:「本部侍郎左

选员阙,依格合分远近去处。乞比附尚书右选,令以去行在驻驿处千里外为远地,不及千里为近地。又依条,州二万户、县五千户以(上)[下]为小处。亦乞权将州以军事、县以下县为小处。」从之。
十二日,殿中侍御史常同言:「今后全失出身以来文字人,乞许召监察御史以上二员,结罪保识,仍立岁保员数,以防冒滥。」从之。
绍兴四年正月十二日,诏:「吏部七司复置催驱司,每司于事简案令选那手分、贴司各一名,罢本案职事,专一催驱点检。」从员外郎郑士彦请也。
二月二十五日,吏部言:「文臣全去失付身之人,除已有前项许召行在监察御史以上职事官委保指挥外,所有武臣全去失付身之人,合措置召保。今欲武臣去失付身,如无干照文字,许召行在见任武臣职事官二员。谓殿前马步军司官,枢密副承旨,带御器械官并知合。结罪委保。其所召保官,每岁不得保过五次。今来全去失付身之人止凭保官,难以一例岁保不得过五次。今欲每岁不得过三次。」从之。
五月九日,知临安府梁汝嘉言:「本府承官员陈理去失及保奏恩泽等,并取保官印纸、告札批凿,窃虑其间将死亡、事故印纸、告札前来承代。欲乞止召在部官员及本府见任官委保。」从之。
二十日,吏部尚书胡松年言:「近臣僚乞广南窠阙满一季无人愿就者,并送本路转运司差注。左、右司看详,乞令吏部随阙措置,破格注授。缘本部见榜窠阙须满

半年以上,欲乞(令)[今]后更不申明,便行破格差注。」从之。
六月二十日,吏部侍郎胡交修言:「近降细务指挥内一项:六曹长贰以其事治有条者以条决之,无条者以例决之,无条例酌情裁决。盖欲省减朝廷庶务,责之六曹也。(令)[今]欲乞令本部七司各置例册,法司专掌,诸案具今日以来应干敕札、批状、指挥可以为例者,限十日尽数关报法司,编上例册。今后可以为例事,限一日关法司钞上,庶几少防人吏隐匿之弊。」从之。
八月三日,吏部言:「契勘已授差遣待阙官员往往于诸路州县乡村等处寄居,多有已丁忧、身亡等事,本处不即申报所属,遂致虚占窠阙,留滞士人。乞行下诸路监司郡守,有前项寄居官,如有诸般事故等,仰县镇邻保地分实时关申所属州军,于每月每季合申发关状内别项声说。如有违滞,其本处知通当行官吏,并依绍兴元年已降刷阙踰限不到断罪指挥施行。」从之。
五年闰二月二十八日,诏:「今后官员参部,许自录白合用告 、印纸等真本,于书铺对读,别无伪冒,书铺系书,实时付逐官权掌。候参部审量日,各将真本审验毕,便行给还。如书铺敢留连者杖一百。」从左朝奉郎蔡道臣之请也。
五月四日,吏部尚书晏敦复言:「建炎四年六月十四日以前去失告 等人,合召保官二员。欲乞自今后有合审实之人,若全无干照,欲于保官两员内召见任监察御史以上官

一员委保陈乞,审实放行。」从之。
十五日,臣僚言:「契勘该载未尽滥赏名色、遇官员到部磨勘之类,吏部施行,申乞审量。访闻部吏舞文,不能一 尽公,阴为纵舍,致有事体一同,行遣特异,士大夫不平。乞令吏部开具今日已前行过该载未尽滥赏名色,申尚书省看详。其已后别有该载未尽,更不审实,庶免猾吏临时乞取之弊。」从之。
二十三日,吏部尚书晏敦复等言:「检会绍兴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挥,官员扯毁印纸内白纸,(今)[令]召升朝官二员委保,于所在州军保明,申部照验,续纸用〔印〕外,缘其间有已批书处并无损动,留得白纸一全张以上,分明见得无隐匿事节,难以一 召保。欲乞如有似此之人,令具扯毁因依结罪文状。见任人〔令于〕所隶,非见任人令于所在州军申陈,将真文印纸赴部,并依续纸,免召保。」从之。
七月十二日,吏部尚书晏敦复言:「检准《绍兴重修令》,诸堂除人愿归部而就本等合入员阙者,许升压同等名次人。(令)[今]乞应堂除愿归部乞升压之人并理前一任差遣。」从之。
六年五月六日,臣僚言:「吏部保奏去失付身之人,止据本官所陈及保官略述出身,补授历任因依,窃虑不实。乞应去失付身,令具家状及(遂)[逐]任通令佐或同官姓名脚色一本,缴连保奏,令本部参验。」从之。
七年闰十月二十一日,三省言:「昨来措置铨量之法,虽已立定资格,缘其间多有待阙日久或已致

仕之人,难以一例罢免。」诏:「今后差除,并依已立格法,其铨量指挥更不施行。」
八年三月十九日,诏吏部非次阙并依旧法施行。先是,吏部申请:「将每日合出非次阙权罢,置籍抄录,候次月一日并令在部人以恩例名次高下喝名集注。」臣僚言:「其不便者三:利于近而不利于远,利于富而不利于贫,利于恩例而不利平进。」行之累月,士人喧哄不平,故有是诏。
同日,臣僚言:「吏部磨勘、(阙)[关]升、封赠、奏荐之类,皆有定法。比来吏缘为奸,用情上下,贿赂公行,有自远方而来,一字不圆而退难复回有经岁者;有磨勘、(阙)[关]升偶有前累,不碍刑名,而坚执不行,至损所举者;有条例甚明,(记)[继]以检寻公案不见留滞,不为(子)[予]夺者;甲乙事同,甲已施行而乙乃退难者。选人改官,无可问难,非(厚)[原]有常例,不敢投下,士夫留滞,无所告诉。乞立赏,许人告捕,仍令尚书省出榜晓谕。」从之。
同日,御史中丞常同言吏部人吏乞觅之弊。上曰:「官员到部,所费如此,则到官之后宁免贪取 何以责廉 令尚书省出榜部门,严行约束。」后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新复州军官员到阙整会差遣之类,如所属胥吏乞觅,并计赃重行科罪,不以赦原。许人告,赏钱五百贯。」
九年二月九日,御史中丞勾龙如渊言:「官府留滞,莫甚于吏部,虽朝廷明立罪禁,以约束于前,而吏习为常,曾不得少戢。欲乞明戒诸曹郎官,使各察一曹之吏,而奸弊不容;各辨一曹之事,而淹滞必达。凡吏人文书字画之谬误、出入去来之早晚,许从薄罚,(余)[余]并白长吏,送大理寺根究,重作施行。」诏札与吏部,仍令台谏觉察弹奏。
十一月七日,臣僚言:「国家

取人之路固非一端,而大要不过有二:曰堂除,所以为不次之举;曰铨选,所以待平进之士。行之既久,得人为多。然近日有一缀仕籍,乃急于堂除而耻于赴部者,驰鹜相先。望降睿旨,凡命官未曾历任,并不许乞堂除。其间亦有安恬之士,虽已经堂除而情愿参部者,旧法止许压同等名次人,理宜更加优异,以示劝奖。欲乞曾两任堂除以上,与先次注授,一任以上,与占射差遣各一次,余依旧法。如此,庶几可以销驰骛之风,而机务亦清省矣。」从之。
十四日,详定一司 令所言:「本所今看详删修到诸命官移任,已受告 、宣札者解罢,若不因罪犯体量,而新任非过满及见阙,愿候替人或于百日内候考满者听,并申尚书吏部。新任未满、未阙者不在却乞罢之限。」从之。
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建炎四年六月指挥,开具滥赏名色十八项,绍兴七年开坐二十四项,绍兴八年六月又比类九项。凡到部参选、注拟、磨勘、奏荐等事,虽无侥滥,例以审量(厄)[扼]之,非惟暴(杨)[扬]前日过举,亦使士大夫留滞愁叹,动经年岁。欲乞罢吏部审量指挥。」从之。
十一月二十六日,臣僚言:「昨来指挥,应权官有擅去者,乞将时暂权摄职任到罢批书,因立法禁,而僻远去处不曾被受,以故多不批书。及到部,有司执文,并不放行参选。」诏吏部检元降指挥,牓门首晓示,仍遍牒诸路。
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诏应命官违年不赴任人,如未曾别差人,即许赴任。
十三年六月十日,臣僚言:「切见川广

窠阙定差来上者往往抵(捂)[牾],乞以吏部四选逐色置号簿各二扇,一纳御史台,一留本部,行下川广,依准起置。遇川广用字号定差差遣,以细状申部,以逐号单状申台,各注于簿。」从之。
八月二十日,臣僚言:「勘会官员去失初补付身,系召监察御史以上职事官一员、常(法)升朝官一员委保,而去失印纸之人止召升朝官二员委保。切详印纸照验历任有无罪犯,最为紧切,欲乞依去〔失〕初补付身例召保施行。」从之。
九月十四日,吏部勘会:「除二广有非次经使阙、季阙、残零阙外,四川运司见今止有季阙,若以四等置簿,(季)[即]难检察。欲乞以守、倅、签判、知县、县丞、监当、检法官七色置簿二面,一纳台,一留部。如本处报到定差状,以千字文为号,于本部事(日)[目]下朱书行遣因依报台。小使臣以亲民、监当二色,选人以职官、令丞、录参、司理、司法、司户、簿尉、监当、帐司、检法官十色,各置定差簿二面。」并从之。
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诏:「京西、湖北、淮南州军应有立定到任、任满酬赏去处,如罢任在十三年终已前,并依旧格推赏。(君)[若]在十四年已后到罢,并依元格上减半推赏。」尚书省言:「州县(优)[扰]攘之后,权宜立定赏格,显属太优。」故有是诏。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勘会官员犯罪,先次放罢,后来结断,止系杖笞公罪,(为)有再得指挥,仍旧放罢,吏部见理后来年月,降罚名次,可特与理先降指挥年月施行。」
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诏除去

吏部民事一条,百官注拟及公私赃罪并依旧制。先是,臣僚建言增置民事之科,应缘民事被罪并不得注拟。枢密院编修(宫)[官]吴隶言其不便,故有是诏。
闰十月十二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言:「恭 今年正月诏书节文,如已得差遣而屡求换易,不量资序而超躐干请,寖以成俗,恬不知愧,理(两)惩革两:疑误。。今后如有似此之人,当议降黜。圣诏初颁,数月以来,已闻有换易之请、超躐之求,必非孤寒 远之士,率皆恃权挟势之徒任意所择者也。望下有司,如降诏之后,已有差遣人曾经换易者,令吏部结朝典状,尽数具姓名,依元降诏书特赐降黜。」从之。
十一月,御史中丞汤鹏举言:「近日赃污之吏得旨放罢,未及半年之间已图堂除。乞自今若既参部,经郊恩一赦,方许与在部人混同注授。」从之。
二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诏行在局务(关)[阙]官,已有差遣之人不许差权,见权人并罢。及合辟差窠阙,如不经辟正,其权过月日并不理为正任。」
六月十六日,吏部言:「官员元旧有土著本贯之人,因祖父以来用别州军户贯者,并合依本贯不许差注条法。其西北流寓及东南人,虽无产业,见今于佗州县寄居已及七年以上,及虽未七年而有田产、物力及三等户以上,虽非居住去处,并不许注授。内堂人亦合一体供具诣实,(力)[方]许陈乞差遣。所有定差、辟差,亦乞依此施行。」从之。以国子监丞朱倬言:「铨选条法虽号详密,然注拟之际,有关防所不及者,犹未能无弊也。往年四方士人用开方户贯应进士举,不可胜纪也。今其子孙假此,无所顾惮,乃于乡里守

官,而铨曹未有法禁也。又有久远寄居佗郡,丰殖财产,而户贯仍旧者。子孙遂敢于所寄居州县守官,而铨曹亦未有法禁也。使之就家供职,挟弄〔权〕势,逞其平日之私,若县令,若狱官,若仓官,其害尤甚。苟不惩革,则公私与受弊矣。望申饬有司,严立法禁。」故诏吏部看详,而有是请。
二十八年五月一日,三省言:「诸路节镇、通判并诸州教官窠阙旧系堂除,兼通判职在按察,教官教养士子,皆当遴选。近缘从官以上及监司荐举人才内京朝官知县合升通判差遣人、有出身合升教官,堂除无阙可(人)[入]。若止差干官,未应荐〔举〕之意。今措置,将堂除干官、准备差使对换吏部通判、教官阙。」从之。节镇、通判一十六处:婺州、湖州、严州、宣州、江州) ([赣]州、庐州、舒州、鄂州、(鼐)[鼎]州、建州、泉州、阆州、潼(州)[川]府、遂宁府、蜀州。诸州教官二十处:南康军、临(将)[江]军、兴国军、建昌军、邵武军、兴化军、衡州、永州、鼎州、嘉州、邛州、(属)[蜀]州、彭州、汉州、绵州、无为军、黄州、纯州、邵州、盱贻军,欲并堂除使阙。诸路安抚司干办公事一十六员:江西路、福建路、湖南北路、广西路各二员,广东路、淮东西路、京西路一员,欲备差(使)吏部注。曾历知县、通判资序及第二任知县资序人,诸路安抚司、淮路、广东一十九员,江东西路、福建路、湖南北路各二员,广西路二员,淮东路、广东路各一员,欲拨归吏部注。京官曾历监当满任、选人曾历判司、簿尉,(阙)[关]升令录资序以上,仍并作选阙。
二日,诏:「今后当除〔诸〕司属官,干办公事以上,并须曾任亲民第二任知县以上,准备差使京官,须曾经历监当,选人须曾任判司、簿尉、令录以上资序人。其见任并已差下人,如未历州县差遣,今任回令归吏部,依格差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八 吏部二

吏部二
【宋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已即位未改元六月二十四日,吏部言:「该登极赦,文臣中大夫、武臣承宣使以上并其余止法人,并依条回授。选人校副尉、下班祗应、在职任(狱)[岳]庙人,并与循一资。已系承直郎,候改官了日,减二年磨勘。」
二十七日,吏部状:「该登极赦,数内文臣承务郎以上合转一官。今欲将应侍从、卿监、郎官、监察御史以上,本部照应三代职位并太中大夫以上,合申省命词给告。见任行在厘务以上并在部及应行在官,具状经部陈乞。在外官除太中大夫以上,亦行照应三代职位拟申。(余)[余]官召本色保官一员委保经赦日不系丁忧、身亡、事故之人,经所在陈乞,保明申部。候到具钞拟转,给降告命。」从之。
七月七日,吏部状:「准四川、二广定差文字到部,多有不依格式,是致取会。乞今(复)[后]定差文字事节不圆,行下所属,将当行人吏依条施行。」从之。
八月,吏部言:「昨承绍兴二十九年七月三日指挥,将四川因事到(任)行在之人,许本部〔将〕四川二年一季以上合入窠阙 刷应副。近来四川运司定差到人,往往却碍已注因事到行在之人,将四川运司定差人不该行下。缘元 刷年限相去一季太窄,致有相(防)[妨]。乞候今降指挥下部日为始,刷二年三季以上阙应副,亦权不引用碍注川人同任条法。始该指射,即排日行下本司照会,更不使阙,庶得不

误四川定差之人。」从之。
十二日,吏部言:「该登极赦,应文臣承务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致仕官并与转官。今措置,乞将在外并临安府承务郎以上,未经磨勘之人,(今)[令]召保官一员委保。其已经磨勘之人并行在见任官随侍子(第)[弟],虽未经磨勘,并免召保。」从之。
二十二日,诏:「吏部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选出官。」该遇登极赦,故有是诏。
十月九日,吏部言:「勘会依赦转官,据诸州军申到文字,若拘以小节行下,待其回报,窃恐滞留。今措置,欲将似此之人于前项所要付身内但曾录白到内一件,并供写到朝典、家状,见得出身来历,即先次放行,具钞案后行下取会。」从之。
十二月十一日,吏部言:「该登极赦,应诸路帅臣、监司、郡守许依例进贡推恩。访闻诸处已奉表进贡,而有司拘以六月十一日不在任之人不该推恩,明行告示。乞付有司讨论施行。」诏六月十一日在任人许推恩。
隆兴元年二月三日,诏:「除在内职事官、在外元系堂除知通、将副以上外,其余堂阙,并令吏部差注。合行事件条具申尚书省取旨。」先是,中书门下省言:「近来吏部员多阙少,理宜措置。」既而臣僚上言:「吏部条具,惟当以赏格为先,若阙次之远近,则曰选各不同。乞诏吏部止定资格外,权将具到四选阙次不以阙之远近,揭榜差注一次。其无人愿就之阙,则誊入经使,又誊入破格。候差注一次毕日,即仍旧依见行四选阙次条法施行。」故有是命。
三月二十八日,诏:「应朝请大夫以上至中奉大夫,该遇去年六月十三日赦,未碍止法人,并特与转行。」先是,户部郎中、

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
李若川等状:「伏 登极赦恩内一项,应承务郎以上与转官。今来吏部只作减四年磨勘出给公据。欲望以该遇太上皇帝覃恩转行批送部,勘当申省。」本部言:「朝请大夫以上陈乞覃恩之人数多,未敢拟转。」故有是命。
四月十五日,臣僚言:「窃见李若川等乞转朝议大夫,援引建炎覃恩旧例,谓非止法,许其溢员。勘会建炎放行迁转,妨朝士之年劳寸进者逮三十年,若今用例,转行滋蔓,将来之沿袭迁阶者,何可胜计 检准绍兴赏令,诸朝请大夫以上,因赏转官者,以四年为法格,计所磨勘收使。修(今)[令]之日在靖康、建炎之后,详定已允,今日所宜遵守,则建炎覃恩转官,不当引援明矣。欲将川等陈乞迁转更不施行。」从之。
八月二十三日,诏:「六曹、寺监等处裁减员阙,见任人许满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罢法,许限两月陈乞前任一般待次窠阙。」
二年三月二日,臣僚言:「今入仕之数日以多,故注官之阙日以远。吏公然受赂,无所忌惮;人亦公然赇吏,无所吝惜。其弊有三:一曰隐匿阙次之弊。宜令诸州通判专一主管。内有非泛事故员,即日供具,明立字号,入急置申(癸)[发]。候到进奏院,并实时赍赴本部长贰或郎官面拆,径行晓示。二曰引例异同之弊。宜令七司吏人各将见用前后例尽底供出,委自(遂)[逐]司郎官,择公当可用者立为定格。仍令长贰参酌,将其余事同例异者尽行刊除,〔以〕(愚)[凭]照用,即不许更称别有他例。三曰捃摘小节之弊。宜令各司郎官遇到部官赍到文字及由外处申发,除显有罪犯

会到刑寺,有碍差注、磨勘等事,方许告示不行,其它虽有不圆,不许妄有告示。及既行告示,阴使陈诉,却称合先次施行,续行勘会。臣谓凡今铨曹随事生弊,盖不止此。欲望睿明特赐详览,仍乞令本部长贰、郎官,如神前项所陈之弊神:疑误。,更行条具,务令详尽。」从之。于是吏部条具革弊便宜:「应文武官曾经到部,已曾录出身以来文字,在部任满,止令录白参部后所授付身、印纸批书,同真本参选注授。内(阙)[关]升人止录白差札、印纸。修武郎以上,令本选系籍书铺户各置簿。遇官员到部,并令书凿到铺月日,立定限三日,供写录白文字。须(今)[令]圆备,实时放行参选。四川因事到行在人,止依绍兴十七年元降指挥,将不该定差窠阙应副。仍令本部不候有官、无官指射,便出牓行下本司照会,并一面出牓,许因(字)[事]到行在人指射。如榜一季无官愿就,却行下本司,依旧定差。选人用恩例(便)[使]阙,若以私计不便,并与元用恩例同等者,方许对换。应选人参选文字,并限当日会问,亲事官限三日内缴到,次日具检呈长贰,限六日判成,关注拟案上名次榜示。文学任川广差遣已成二考,第三考有赏典,若无碍收使,即与先次施行。选人任县令,任满无过犯,合得占射,更不关司勋审覆,便行一就收使判成。宗室添差,遇逐州申发到合使窠阙,(今)[令]掌阙案籍记,关生事案依条榜阙,限五日召宗室小使臣陈乞差注。内添差酒税官窠阙遵依总制司申请(止)[正]额,与添差官通不得过三员之数。小使臣如付身岁远,印文晕淡不明,即追篆文官赴部(有)[照]验。余止令本部长贰或郎官照验给还。宗室小使臣陈乞岳庙,令众书铺各置阙(薄)[簿],到任并已差人逐旋入凿,仍押官用印。遇赴部陈乞,书铺将所置阙籍同官员亲自刷具合使窠阙。阙籍从本部每季取索点检。」(照)[诏]依,仍常切遵守。
干道元年三月二日,权吏部侍〔郎〕叶颙言:「官员大礼奏荐、致仕、遗表、身后恩泽及恩当升改之类,若于条法指挥实有相妨,或有可疑,长贰、郎官堂白申明。朝廷如批下,依条施行。或不从所请,已行告示者,当行下,不得隐匿已批下事理,妄(侍)[持]两端,致令本部官再行堂白申明。如有稍违犯,却重行断

罪。」从之。
十七日,诏(今)[令]文武官功赏转官合给告人并命词行下。
七月十四日,诏:「自今后应呈试出官大小使臣未经呈试不许堂除。虽系御笔内批特差,亦许执奏不行。仍令吏部官每季前去,同共监试一次,余依本部见行条法。内愿试七书义人听,仍附武学(臣)[呈]试月分,试七书义二道,依文臣铨试旧法,十人取七人,与免射弓。」
二十三日,诏:「今后添差官不得兼权州县正官及公库等职事,如有违戾,所请俸给并计赃坐罪。」
九月十二日,权吏部侍郎魏杞札子:「凡陈乞恩泽、恩例之类,如有经临安府陈乞之人,止用行在及浙西安抚司、两浙转运司、临安府见任官并已参堂、参部官作保。仍依去失法,年终通不得过五次。余官并不许作保。」从之。
二年七月十三日,吏部言:「乞将广南东西路转运司每季差过文武臣差遣文字从本司实封,随案分专差使臣或差军(一)员一人管押,赴省部投下。其该差所给付身,即从所属部分限一日发放敕札、告命去处,下都进奏院拘收类聚,当官对名件赍付元差来人收管,交付逐(私)[司],不得衷私发(故)[放]所有不该差注省符。其余给付身去处,并依此施行。」从之。
三年正月六日,吏部状:「应文武官及选人校副尉、下班祗应等人,该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登极赦,并与转一官资,到今陈乞,未见尽绝。若不申明,岁久别有冒滥。乞自今降指挥日立限半

年陈乞,如出违限,不许受理。」诏依。其四川限一年陈乞,从之。
三月二十一日,诏:「将四川不该定差碍注川人同任窠阙并令吏部出榜,召本贯内地而名籍见任四川差遣,因事到阙人注授,余依见行条法,今后准此。」
四月十六日,诏:「近来诸路州郡添差差遣并无员额,可措置立定员数,以为格法。令检正都司将朕即位以来创立格法并革弊指挥依枢密院编修成册,关送尚书省。」
八月五日,吏部侍郎李浩言:「先准干道三年正月六日旨挥,文武官依赦陈乞覃恩、转官,自今降旨挥日立限半年陈乞,合至今年七月初六日限满。缘限外尚有诸处申到,至今未得尽绝,乞更与量展日限施行。」诏更与展限半年,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
十二月四日,成都府、潼川府、夔州、利州路安抚制置使兼知成都军府事汪应辰札子奏:「窃见祖宗时凡籍于铨曹者必欲其入远,所谓远者四川、二广是也。熙宁三年,始定八路差官法,昔之籍于铨曹者,委之各路转运司。如蜀中,则必以内地人参错其间,若州若县,各有员数。方天下全盛,仕进者众,虽不拘以入远之法,而内地之仕于蜀者尚不乏人,分注之法犹可行也。今蜀地僻远险阻,非人之所乐趋。至于或随牒、或避地而家于蜀者,类不下二十年,其实皆蜀人矣。乞行下川陕四路转运司合使窠阙,更不分川人、内地人,只(今)[令]以名次依格法差注,实为允

当。」从之。
四年二月八日,吏部言:「应四川因事到行在之人,许借四川转运司定差窠阙,依条指陈三处,从本部会问进奏院。如系三年以上合入窠阙,即出榜令参部,依本部格法注授。所贵可以发遣归川。」从之。
八月十七日,诏吏部将应监司郡守按发放罢止系公罪之人,今后到部,止与放行注授。先是,叙复右朝散郎张光状:「前任通判真州按罢,已奉圣旨改正。乞检照近降旨挥,先次注授差遣放行。」本部照得:「近降旨挥,应监司郡守按发所部官,先次放罢,后来勘得止系公罪,如系吏部差注,与先次注授。契勘官员前任堂除终满愿归部者,依条两任许先次注授一任占射差遣。切详前项旨挥盖为恤其当时枉被按发,许与先次放行注授,非谓与合得先次注授恩例。今来若与作恩例收使,即无过犯有恩例及资序在上人皆被升压。」故有是命。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吏部将文武臣转官内有碍父祖名讳,合行寄理之人开具因依,出给公据,理作付身。
六年十月八日,吏部侍郎张津言:「契勘待阙应之官违一年,在旧法别差官。况今在部员多阙少,待次愈远。乞自今除程外,并以半年为限。如违,即许已注下次人赴部,给据前去交割。今检会绍兴六年五月十六日已降旨挥,淮南路已注授官应赴之(任)[人]违限半年,许报所属别行差官。」诏依,其淮南州县官限与减作一季。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书:「应文武臣、校副尉、下班祗应昨来该遇覃恩,合该改转官资之人,窃虑四川、二广驻札诸军陈乞出违条限,并有限内申发到部,有司执文不与放行,甚非覃霈之意。可令吏部将限外已申发到部先次放行,其未曾

陈乞之人,自赦到日,与限一季,经所在州军自陈,依已降赦文改转。」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诏:「访闻赴部注授或求堂除,在旅日久之人尚多,仰三省、枢密院疾速照应,依格差注。仍令吏部措置注拟,毋得留滞。」从都省检会干道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指挥,故有是命。
八年二月四日,诏吏部行下八路:「自今降指挥到日,并依旧法。其替阙不曾授到付身,自不合赴上。虽已成资,并不理任。如有在今降旨挥之前已成资之人,其所受差遣与资序一等,即与放行。如系越等,亦不理任。」从吏部侍郎汪大猷等请。
六月八日,诏令吏部长贰将尚右、侍左、侍右文武臣尽数括实置籍。先是,权尚书礼部侍郎李彦颖言:「天下文武官员数至多,其出身、履经、升改、功过等事,吏部合有名籍具载。惟尚左有籍,若侍左,固已不备,如尚右、侍右两选,自来不曾置籍,后省遇有词命,必批问吏部,多是无之。间有根检到日前脚色,率多断落,或有终不可以寻讨者。令本部长贰将各选文武官尽括实,如法置籍。遇有迁转差除、责罚、降黜等事件,专委逐曹郎官监督人吏,即特添注入籍。仍于月终检察遗漏,庶几若文若武,入仕本末有所稽考。」故有是命。
九年六月六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兼权吏部侍郎俞召虎言:「窃谓吏部之任号为铨衡,品目繁多,又不能取必于一定之法,而傍出为循习之例。其求于法而不得,则委曲引例以为据。今四方之来者或以注拟,或以磨勘,或陈乞恩赏,或理雪过愆。军功、死事、归正、归明,体尤不一,必由铨部,惟吏之听。至有某事不应得,则引其例以予之;某事所应得,则引某例以沮之,以为乞取之弊。当官者深思(孰)[熟]计,期有以革绝之。其如

前后申明续降,岁月深明明:疑误。,不可胜数。乞令吏部七司勒主令法司将前后申明续降应见引用指挥体例各尽行供具,如有漏落不实,勒罢,永不收叙。结罪以后,或复创有引据,依违其间、觊遂私意者,即以所结罪罪之。傥更有所犯,刑名重者,自合依本条科断。」从之。
九月四日,诏:「应文武官初参部及升改,并录白出身文字,同真本赴部呈验。」以本部言关防去失倚当之弊,故有是命。
同日,吏部言:「依法,之官违限一年除程不到者,报所属别差官,未报间亦听赴上。非次阙以得报日为始。又敕:淮南限一季,余路限半年,除(呈)[程]不到之人,并行使阙差人,见行遵守。缘目今选人并系三政窠阙,其间第一政满,第二政因事故不合赴上,第三政官合行之任,本部虽已得报,缘第三政官未曾知禀本部,便行使阙差人。其地理遥远去处稍涉半年,所差下人便论第三政官已是违年,词诉不已。盖缘法内止该讫非次阙以得报日为始,未曾别作措置。今措置,如有改替非次窠阙之人,照依今政替人待阙去处行下本州岛,取索本人知禀文状申部,并誊上待报文簿,分明批凿行下月日、书押郎官、其本处始选程限。三经举催不报到文状,即符本路近监司究治,将当行人断罢。庶几如期报应,不致虚闲阙次。」从之。
十七日,吏、兵部言:「殿前司诸军已改正代名官兵,如已给吏理任差帖印纸人,将受敦减付身

日起理关升。其已经升带外任人,如敦减作大使臣,合依旧带外任差遣外任差遣:原作「外差仕遣」,据上下文意改正。。如敦减作小使臣,合行除落。修武郎以上在军及三年,系亲民资序,即许经本军陈乞升带。」诏磨勘特与通理未改正以前历过在职年月,放行磨勘,其(阙)[关]升带等并依。
【续宋会要】
淳熙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令所言:「改修《干道重修杂令》,诸弃毁亡失付身、补授文书,系命官将校付身、印纸,所在州军保奏,余报元给官司给公凭。过限添召保官一员。如二十日外陈乞者,不得受理。因事毁而改正者准此给之。」先是,臣僚上言:「绍兴令,去失在内限三日,在外限五日,经所属陈乞,出限者不许受理。今来《干道新书》限十日经所在官司自陈。又云『如三十日外陈乞者官司不得受理』,其文自相抵牾。」敕令所看详:「欲将上条内『三十日』外陈乞者官司不得受理改作『二十日』,余依旧文修立外,其前项绍兴令条,缘本内限三日,在外限五日自陈日限,今照得系绍兴参附吏部四选令条。缘本所见修吏部法,候修至本(系)〔条〕,即照应今来所立『三十日外陈乞不得受理』令条别行修入。」至是修立成法来上,从之。
六月三日,诏:「累降指挥,已有差遣人不得干求(唤)[换]易。比来约束更弛,日益奔兢。自今似此之人依已降指挥,三省具名闻奏,当议降黜。其已授差遣人朝辞讫,限半月出门。仍令临安府出榜晓谕,御史台弹劾。」
二十九日,吏部侍郎韩彦直言:「旧法,之官违年,不以有无疾故,三十日内报所属别差官。未报间至者亦听上。缘有失于分别,即于一年外不拘年月远近,但州郡未报别差官间,并许赴上。其州

郡未申到阙状,本部不敢作阙收使,愈见积压在部人。乞自今遇有除程违之官条限更过三十日,不以已未报所属,并不许放上,本部一面照限使阙。」从之。
十月十六日,诏:「四川添置岳庙,专差曾经十三处立功之人,不以将佐,并(兴)[与]差注,减半请受。四路州军分上、中、下三等添置员数,仍下逐路转运司定差使阙。」
二年五月五日,吏部侍郎蔡洸言:「诸处阙状多不〔依〕限申到,每有事故,欲得其阙者往往计会本处,匿而不闻,俟其参选,方令申部。及阙出,幸人不知,便行指射,期于必得。今之在选者,以侍右言之,亡虑千百计,每患无阙可处。自今诸州及转运等司所具阙状不依条限申发,计程违限千里以下一月、千里以上两月,及诸州非泛事故阙,因人陈请,见得不曾申部,并许从本选具当职官职位、姓名,申尚书省取旨。」从之。既而淳熙三年三月十四日,吏部侍郎司马伋言:「乞下诸路转运司,州委通判,县委县丞,无通判、县丞处委以次官,监司委属官,专一申发阙状。遇有到罢事故人,于当日内县申通判,申本部此句疑有脱字。。监司属官从本部径申。如有稽迟流落,依法科罪。仍令四选掌阙案置籍,常切检举程限。」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吏部尚书蔡洸言:「本部自来所有未得中者,合明行申明。一、本部见使四川诸司属官窠阙,日经使晓示此句疑有误。,候及一年,如无官指射,并乞行下四川转运司,依本部(是)[实]行格法差注一次。若本司两经集注,无应选人愿就,更不作选阙。候该差人给降付身讫,却依旧本部使阙。一、官员陈乞磨勘、转官,

乞并行根检,案证互照。如有隐减年甲,即从实声说因依,写入告身。曾经磨勘之人,告内已行书写年甲,若有减落,仍从改正批凿。一、官员录白付身,乞并不许添注贴改。州军委官对读,责所委官吏结罪保明无差漏状申州,州缴连申部。将来或有异同,具所委官吏姓名,申取朝廷旨挥。一、应陈乞遗表、致仕、恩泽等,如限内经州军陈乞日,除程外限半年,须管申发到部,限外更不施行。一、臣僚日前合得恩例已给公据,后来责降,除见责授散官并安置居住人外,如缴到本部已给公据,并与依条收使施行。选人酬赏不即循转,乞不许于改官后作减年收使。」并从之。
三年八月四日,诏:「应命官参部而年甲不实,欲冒注授者,与展名次半年,若磨勘而年甲不实,欲冒转官者,与展磨勘一年。限一月许自首改正。」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吏部言:「欲自今命官到部,会到刑寺有公罪流以下过犯未结绝者,令吏部告示本人,如愿就刑寺结绝者,即(今)[令]开具三代、年甲、乡贯、脚色所供诣实因依,甘伏朝典状申吏部,经备所供,关刑寺,参照元犯,具事因申省结绝。如不愿就刑寺供具,即听候本处结绝施行。」从之。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吏部尚书韩元吉言:「铨量之法最为近古,乞自今应知州军、知县、县令合铨量者,于癃老疾病之外取其履历。若有过犯,虽不曾推鞫,已经赦宥,并令长贰酌其情理轻重。若

难付以(川)[州]县之寄者,详具别次等差遣。仍具事因申都省及关牒御史台照会。」从之。
三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十三处立战功已离军人,已降指挥,创置破格岳庙,每州差二员,减半请给。今乞改作添差,许修武郎以上指射。如亲民资序人,与添差诸州军兵马都监,监当资序人,与添差监当场务,并不厘务,仍许添差两任小使臣校尉每州亦差两员,亲民资序人与添差诸州军兵马监押,监当资序人与添差监当场务,校尉添差指使,并不厘务。大小使臣内有愿作岳庙者听。」从之。其后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吏部又言:「四川(载)〔战〕功破格岳庙,亦乞改为添差,下四川转运司刷阙,出榜差注。」亦从之。
五月二十一日,敕令所重修《吏部四选通用令》:「诸犯赃罪若私罪情重,拜未历任,承直郎以上未成考。或无举主及停替未成资,并不在选限。即成资后,因前任过犯该停替,听与选。」从之。以吏部侍郎司马伋言,旧令不曾开注,故重别修定。
闰六月十三日,吏部言:「六部郎官就理关升条:诸郎官任内该关升者,并通实历年限,听理合入资序。本部契勘,郎官昨任外官日,虽已关升,其间于常格合用任数外,多有余剩月日「若止」至「月日」句重复,已删。,若止自曾经关升之后别理考任,不与收使,则与外官无异,而郎官就理关升专条遂为虚设矣。」诏吏部依郎官见行条法施行。
十二月十五日,诏:「自今吏部窠阙并令铨曹(过)[遵]守见行条法,不得以堂除为名。」先是,殿中侍御史江溥言:「

朝廷近发堂除通判干官窠阙尽付铨部,堂中无阙可以差降。近来有资格不应差注之人,又复巧计经营取旨,径作堂除,令注授吏部窠阙,致有部中以资格授下而复为堂除所夺者。」故有是命。
六年正月十六日,吏部侍郎、兼权尚书程大昌言:「乞将已射阙该铨量人如实病不能赴铨,且于阙榜之侧注说系某人射下,见病候铨量。不以是何假故,通过十日,许他人射注。」从之。先是,大昌言:「在法,大、小使臣注应铨量差遣人许留一月外,方(今)[令]他人改射。缘此有三弊:凡注阙三员外不许别换,今既占定此阙,妄请病假,旋询好弱虚一月此句疑有误。,又却别授,是为暗坏不许改换之法,一弊也。其人身实在远,凭人代射,旋来赴铨,尚无大害。如不及赴,遂成虚占一月,方碍在部,二弊也。假如甲、乙、丙三人皆该此阙,甲不愿射而丙实欲之,丙(知)[资]次恩例皆在乙下,遂已赂甲,令且占下,旋以病状拖过月日。乙不知其为幸也,遇阙即已别授,甲方退出,则丙遂得之,三弊也。」故有是命。
十六日,诏:「归正官自今须要亲身到部,有召保官二员,内须要今任满罢日非归正人而同在本州岛军,在内知识官一员。即虽同在一州军,而任诸县官者非。其初离军人,亦于保官二员内召未离军时同营官一员,并后所属,结罪委保正身不系承代诈冒。到部须经长贰亲加引问照验,方得放行添差。」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应官员任满批书并四川、二广升改考第、举主、定差使阙恩例名状有小节不圆,取会留滞,并许就行在召本色官二员委保,先次放行。案后取会,如有违碍,依条改正。」自后郊赦同。
十二月五日,吏部侍郎芮辉言:「川广拟官,以道路回远,径赴本路转运司,参司注授,各不逐季申发,于是有积压之弊。今乞令逐路应有参司官每月先具所理恩例名次申部,本部以所申置

籍抄转,仍每岁参司官脚色置籍申部,庶几定差文字到日,本部得以稽考。至于差注不公者,许集注官先经各路本司、次提刑、制置、经略司陈诉,令各司受理互察。」从之。
十一日,诏:「自今诸路州军非泛申发京官、选人、大小使臣身亡事故之类,并以每月所申阙状实封,差人赴长贰厅投下,即付逐选施行。」先是,监察御史余端(理)[礼]言:「以诸路州军非泛申到京官、选人、大、小使臣身亡事故,谓之非次阙,吏取货赂隐匿,从当得者已有差遣,方行榜示。缘其申状止是付开拆司,不即赴长贰厅投下。」故有是诏。
七年二月五日,吏部侍郎阎苍舒言:「乞令诸路漕臣将所部州军每州专委通判一员,三衙并驻札诸军令主帅各委将佐一员,将诸军及外路州、军、县、镇、乡村使臣、校尉如遇身亡事故人当日专状供申本部讫,仍取索付身,关报本州岛,批凿身亡月日,给还本家。」上曰:「如此关防,则可绝伪冒承代之弊。」于是诏依所请。如有违戾,其所委通判并将佐取旨施行。
十四日,诏:「吏部四选各于岁首刷四川定差二年以下及见阙差遣共一百阙,以待因事到阙之人注授。」先是,利州路转运司言:「近承淳熙三年指挥,吏部四选措置,将四川定差窠阙内每月刷三年、二年以下并见阙去处,许令因事到阙人注授。榜及一季,无人愿就,即行下使阙定差。本司每遇集注,有名次该注某阙,其下名自知不可得,却急赴部先注。缘本司系代铨曹参选注授,兼照得淳熙吏部四选通用令,止将四川不该定差窠阙听本部出一次,其前项指挥冲改上条,于四川漕司集注未便,乞参修条制。」本部言:「已降指挥,难以遽改。昨来措置,每季(遂)[逐]路各刷五阙(岁)[截]留,以待到阙之人。今乞改每季作每年,令四川各于岁首刷本路二年以下及见阙各十员,许因事到阙人注授。分明具阙次下逐路,权不定差上件窠阙。」故

有是诏。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乞自今见任执政、台谏子孙并与祠庙差遣,特许理为考任者,即日并罢,应历过月日,仍许他日通理。」诏吏部条具以闻。既而本部条具于后:「一、见任宰执、台谏子孙,京官、监当并知县资序并选人,并差岳庙。一、见任宰执、台谏子孙,京官、知县资序或通直郎以上,并宫观一任。见宰执、台谏子孙,元授内外厘务差遣,已到任人,即日许父祖陈乞改差,仍许通理前任月日。一、见任宰执、台谏子孙,铨试中,入官年久及并任满得替及并:疑衍一字。,或已注授而未赴上者,并许父祖陈乞。一、宰执罢政,台谏改除,其子孙已任岳庙,愿终满者听;或不愿终满而别授合入差遣者,亦许通理。一、见任宰执、台谏子孙,见系知县资序人,所得宫观虽许理考任,(郎)[即]不得当实历知县。一、如遇陈乞祠庙,先关会吏部,于法不碍注授者方差。」从之。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四川属官令吏部通差京朝官、选人。内选人须注关升有举主人。」先是,权吏部尚书王希吕言:「欲将四川属官二十九阙复归朝廷,其主管官以上则用京朝官,主管官以下则用选人。」故有是诏。
八年闰三月六日,诏:「吏部目今差注两淮州军差遣,令长贰精加铨量。」
八月一日,诏:「吏部陈乞阵亡恩泽及委保宗室女夫,不许离军拣汰使臣作保。」
九年二月五日,诏诸注官不厘务非。不注本贯州。因父祖改用别州户贯者同,应注帅司、监司属官于置司州系于本贯者皆准此。不系本贯而寄居及三年,或未及三年而有田产物力,虽非居住处,亦不注。宗室同。即本贯开封,惟不注本县。先是,吏部条具宗室寄居及庶官流寓州县不许注授差遣。上曰:「寄居不必及七十,有田产不必及三等。凡有田产及寄居州县,并不可注授差遣。可令敕令所参照旧法修立。」至是敕令所增修来上,故有是诏。
十一月二日,吏部言:「乞将利州路转运司合刷窠阙自今每岁首止 刷一年以上阙,因事到阙人指射,其见阙去处更不 刷。」从之。
十二月三日,诏自今应不

厘务并不许荐举作厘务,从臣僚请也。
十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乞下二广转运司,所有定拟窠阙,须候省(剖)[部]给到差札,方许赴上,不得先令就权。如有不可阙官去处,即于州县见任官内选委,时暂兼权。」从之。
二月八日,诏:「自今吏部注授沿边职官县令、兵官、巡尉,并令照应格法,铨量人材。」先是,臣僚言:「朝廷除授,既重内地,远塞穷边,人所不乐,至吏部注授昏耄庸缪过犯之人,不得已而就焉,故州县官吏多不称职。」故有是命。
十一年九月二日,臣僚言:「添差之员,宗室、戚里、诸军拣汰与夫近时十三处立战功人、归明、离军、忠顺官,非泛恩例,其类不一,宜痛加裁抑,纵未能尽削冗滥「冗滥」下恐有脱句。。迩来添差中有元降指挥带任满更不差人者,及其任满,仍再差人;有令再任,有差待阙,源源不绝。乞重行相度,今后遵依元降指挥不差,仍不创置。」从之。
十二年十月八日,臣僚言:「今年冬祀大礼,制敕所差朝士尚有余者,而吏部所差官亦已备足,舍此之外,了无所用。而吏部自八月间即牒合门,不许放京朝官朝辞,其见在部者,皆拘縻不使去。且以九月论之,至于暮冬,无虑百日,当此盛寒,大可旅桂玉之地,劳费无益。乞下吏部,将见今到堂并在部人除已差官数足外,其不系被差行事者,并听辞谢而去。仍乞自(令)[今]如系大礼年分,并前期两月尽数差定,仿此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散)[赦]:「勘会官员任满批书印纸多有小节不圆,见(拟)[碍]注授升改,并四川、二广升改考

第、举(王)[主]定差使阙恩例名次应得格法。缘本路转运司行遣或州军批书不依条式及小节不圆,致取会留滞,有碍参选,并许令就行在召本色官二员委保,先次放行。案后取会,如有违碍,依条改正。」十五年九月明堂赦(司)[同]。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极赦:「应文臣承务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致仕官,依绍兴三十二年赦文,并与转官,不隔磨勘。仍依当月二十四日续降指挥,文臣中大夫、武臣承宣使以上,并其余碍止法人,并依条回授。选人、校副尉、下班祗应在职任并岳庙(入)[人],并特与循一资。已系承直郎,候改官了日减二年磨勘。仰所属曹部更切检照当年已行体例,毋得增损漏落。应命官因臣僚论列,或监司守倅按发,不曾经取勘,一时约作过犯,可并与除落,依无过人例施行。」
八月九日,吏部尚书颜师鲁言:「尚左见榜四百余阙,而参选者纔二十五员;尚右见榜人百余阙,而参选者三十六员。因而考究得县令五十余处,元系侍左窠阙,中间关借,因循未还。欲乞将尚左元借县令阙悉归侍左及尚右出阙。经及一年以上无人愿就,即关侍右从条通差。庶几四选通融,无不均之患。」从之。
二十四日,权兵部尚书、兼知临安府张枸言:「切见小使臣添差之阙,州郡皆有定员,总为阙四千八百七十有九。今赴部注授者纔千余人,尚左等处可以类推矣。若添差之人止令照阙注授,则于州郡未

为甚害。今乃有特添差之说,投牒朝廷,径指阙次,初非定员,亦无替官,惟(怿)[择]近地州郡,源源而来,至于本府,尤所争趁。欲乞应添差官员亦并令赴吏部照(关)[阙]差注「亦」下原衍「无」字,已删。。」诏:「诸州军添差官除依条法指挥差注人外,今后不许创阙特差。见任人令终满(令)[今]任,任满更不差人。」
绍熙元年十月十七日,吏部尚书(言)郑侨言:「庆寿赦至今已及五年,尚有陈乞理当公据者;登极赦至今将及二年,尚有未曾陈乞转官者。欲乞将庆寿赦截日终续有陈乞理当公据之人并不许给。其登极赦与转官资,乞自赦降日除程,以二年满日为限。过限陈乞,并不放行。」从之。
十二月一日,中书舍人倪思言:「吏部四选有名籍簿,凡文武臣僚乡贯、三代出身、历任劳(续)[绩]过犯莫不具载,每朝廷除授,吏部注拟,台谏论列,给舍缴驳,皆于此有考。臣近者尝取而参照,乃是数年前所定者。后来升降与夫合书功过,咸不(许)[详]备。欲乞再令吏部委各曹郎官重加编类,自后或有升降功过,以时注凿,月为点检,庶几不至差误。」从之。
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罗点言:「铨量之法,尚有古人遗意。欲乞今后应合铨量官并于三日内赴部,不许循习,归乡铨量,庶几法意不至尽废。」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官员任满批书印纸多有小节不圆印纸:原作「纸印」,今改正。,见碍注授升改并四川、二广升改考第、举主定差使阙恩例名次应得格法。缘本路转运司

行遣或州军批书不依式及小节不圆,致取会留滞,有碍参选。并许令就行在召本色官二员委保,先次放行。案后取会,如有违碍,依条改正。」
同日,赦:「应承务郎以上使臣,不因赃罪降充监当人,如后来别无赃私过犯,并与牵复差遣。或不因罪犯,乞折资注授,若无规避,理元资序者听。」
同日,赦:「承务郎以下,已授差遣,未赴任间丁忧、服阕,并州府依条保明到选人陈乞祖父母、父母老疾,合得家便恩例,其间有不曾连到保明正身并勘验公据,致碍参选注授之人,可令吏部特与放行。」
同日,赦:「承直郎以下犯公罪杖笞,赴部注授,会到寺,见有公案未结绝,合取旨之人,且与放行参选。后有特旨,即依特旨改正。」
三年六月七日,臣僚言:「京官、选人所注差遣许以私计不便,听从两易。其间有名次稍高者,得指射近地(住)[注]阙。待次之间,或以废疾,或贫乏,规图厚利,便欲与人对换。又有名次稍低,无阙可入,遂不问地之远近,阙之高下,注拟而归,恃其富厚,寻人两易,有此奸欺。欲乞戒饬吏部,今后有两易差遣人,须管亲身赴部陈状,长吏审验诣实,方许对换。」吏部看详:「欲从所乞外,仍须阙期相去一年之内,方得对换差遣。」从之。
十二月十日,吏部言:「看详(当)[福]建安抚赵汝愚等乞减罢汀州冗官事,今乞将武平、清流两县(承)[丞]阙特从省罢。其上杭县系有坑冶去处,既减罢检踏官,就差县丞兼检踏官

职事,却减罢主簿一员。仍将添差福建路安抚司准备将领、汀州驻札不厘务一员,并添差监押不厘务一员、添差监在城商税不厘务一员并行省罢。所是本州岛申乞将添差在城商税大使臣一员改注汀州训练禁军;小使臣二员,一员改注汀州宁化县苦竹寨巡检,一员改注汀州捉杀盗贼官阙,并从所申,与差注年未及六(年)[十],曾立战功人。内训练禁军一阙,先注曾立十三处战功人,次注曾经随军被赏立功人。并须亲民资序、年未六十。如榜及半年,无上件人指射,注亲民资序应材武人。」从之。
绍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极赦:「应命官犯公私杖以下罪,元(元)[非]赃滥者,可免理年举主,并与依无过人例施行。」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武〕官员犯罪先次放罢,后来结断,止是笞公罪,为有再得指挥,仍旧放罢,吏部见理后来年月降罢名次,可特与理先降指挥年月施行。」庆元三年南郊赦,嘉定八年、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并如之。
同日,赦:「应命官酬赏,因犯公罪,须候一任回,方合推赏者,若经今赦,合依无过人例,便许收使。」庆元三年南郊赦亦如之。
同日,赦:「文武官陈乞奏荐,各有发奏期限,其间有未入限前发奏并不填实日,却系在应发奏月分,或保官满行声说作保次数,并特与放行。」庆元三年南郊亦如之。
同日,赦:「应官员任满批书印纸多有小节不圆,见碍注授、升改,并四川、二广升改、考第、举主定差使阙恩例名次应得格法。缘本路转运司行

遣或军州批书不依条式及小节不圆,致取会留滞,有碍参选,并令就行在召本色官二员委保,先次放行。案后取会,如有违碍,依条改正。」嘉泰三年南郊赦亦如之。
同日,赦:「应命官犯私罪徒经今十二年、赃罪杖以下经今二十年,有五人奏举,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今七年、或元因注误,或法重情轻,并有三人奏举者,许今后不碍选举差注。其犯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今十二年、公罪杖以下经今六年,有二人奏举者,今后与依无过人例施行。若公、私罪不至勒停,特旨勒停,加举主人一员;公罪徒合该勒停之人,与增展二年,并加举主二员,亦许依无过人例施行。以上并须情理稍轻及(被)[备]坐后来各不曾犯赃、私罪,并听于所属自陈。内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赃罪杖,不碍选举差注。若举主考第比无过人例合磨勘者奏裁。其犯公罪流,非用刑惨酷及拷掠无罪人致死及失入死罪之人,如及二十年,不曾犯赃、私,更加举主一员,在内于刑部、在外于所在州军自陈,保明申奏,亦与依无过人例施行。」嘉泰三年南郊赦亦如之。
闰十月二日,中书门下省言:「三省堂除选人阙不及百数,而选人之在吏籍者一万三千四百余(贯)[员],顾何以能尽满其欲 徒长奔竞之俗,兴留滞之孍。今措置,欲将建康府转般仓等五十阙并发下吏部,审定资格差注外,余左藏东库等四十五阙,其间多是与京官使臣通差,合依旧存留,三省使阙。仍

须公共遴选贤能,依条例差注。如不知其人,则临时取旨委官荐。」从之。开其阙次:建康府转般仓、镇江转般仓、建康户部大军仓门、鄂州户部大军仓、鄂州户部大军库、行在草料、提领建康酒库所、糯米籴场、南、北面惠民三药局、排岸司、两浙转运司催买官、建康大(挺)[榷]场、铸钱司检踏官、钱冶司干官、淮东安抚司主管机宜文字、左藏封桩库门、左藏封桩下库门,婺州、明州、台州、温州、衢州、镇江、平江府、常州、湖州、秀州、建康、宁国府、徽州、隆兴府、福州、泉州、建宁府、通州、漳州、高邮、武冈军、濠州、严州、江州、扬州、潭州、绍兴府教授。
庆元元年二月十日,吏部言:「侍郎左选承直郎以下陈乞参选注授,会到刑部、大理寺有过犯,刑、寺引用干道元年六月二十二日、干道二年十月九日指挥,命官因州按发,不曾经推勘体究之人,并免约法。及引用绍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极赦文,应命官因臣僚论列,或监司、守倅按发,不曾经取勘,一时约作过犯,可并除落,依无过人例施行。应命官犯公、私杖以下罪,元非赃滥者,可免理年举主,并依无过人例施行。本部照得官员虽该前项赦恩除落及免约法,其间却按章内赃数项目明白,或曾差官体究,却不曾取责本官伏辨文状,及有曾追合干人供出贯伯,却无的确赃数,亦无交付何人收领,不显缘公、缘私等,见行下大理寺约罪,及行下本处取会。未报到间,准刑部关该遇赦恩除落及免约法。缘似此在部之人,本部若不与放行参选注授,缘已该大赦,曾经刑寺陈乞除落及免约法,若便与放行注授,窃虑收使恩例及理名次在上,升压无过犯人,无以分别。今措置,欲自今后令本部照应

似此罪犯之人,并与注降等合入差遣。如同日指射差注,在无过犯人之下。若有赃罪明白之人,亦不许注授掌财赋及收趁课利去处。」从之。
六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窃见宗子压在部选人,仍有占射恩例。凡在部窠阙,例为所占,至有一阙连三两任,但是宗子,故在部孤寒选人虽欲指拟一阙,厥为难哉!欲令吏部注官之际,有宗子主拟窠阙之处,须得外姓一任间之。傥其中间以外姓,而外姓适有事故者,亦听其同姓为代。」下吏部看详:「欲从所请。今后如已隔政差下宗室,却中间外官一政或有非泛丁忧、事故,仍听所差下宗室连并赴上。」从之。
十二月三日,刑部、吏部言:「(诏)[绍]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极赦:应命官因监司、守倅按发,不曾经取勘,一时约作过犯,并与除落,依无过人例施行。照得大赦前有命官在任犯赃,因监司、守倅按发,曾经体究,直降指挥降官放罢之人,例因大赦,经部陈乞除落过名。本部欲将似此不曾经取勘之人照赦与之除落,即系与无过人事体一同,终是曾经体究。兼准今年三月二十六日从臣僚申请指挥,曾犯赃罪被劾降官罢任之人只许宫观岳庙,以此未敢照赦除落。乞明赐施行。」诏:「命官因臣僚论列,或监司、守倅按发,身不曾亲被取勘,止泛言赃数,委无实迹,一时约作过犯之人,并令(曾)[遵]依大赦施行。如身不经勘,而曾约体究干连赃证,有实迹者,后来得旨

降官放罢,照应只许受宫观岳庙指挥施行。如命官犯赃,身经勘鞫招伏,事状明白,并照见行条法。」
三年四月三日,诏:「复州、荆门军系里州军,今后不作边郡使阙。」
八月二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诸路属官今后并不作差注本贯及居止在本路者,见任人令终满,已差人听两易。添差不厘务者非诏已授未赴上人「非」后疑有脱文。「诏」字以下,应是诏语。,如无人两易者,许于吏部退阙,先注授本等差遣。其坑冶司属官止避本贯及居止处。」
十一月五日,南郊赦:「文臣带职朝奉郎以上,该遇大礼奏荐,合(斋)[赍]印纸,经保明州军批凿几次。缘其间有漏行批书,若候行下批书讫具钞,委是迂枉。如失于批书,本部见得不过次数,与先放行。」
四年二月三日,臣僚言:「国家铨选之法关防严密,载在令(申)[甲],昭若日星。往往有司失于奉行,遂致奸〔弊〕百出,外而监司、州县,沉轧阙帐,不即申发。而胥史邸吏(赏)[卖]弄阙次,专务隐藏,铨法之害莫此为甚。在外州县官有到罢事故,寄居待阙官有非泛事故,或阙到,合行之官而违限不赴,或见任去替半年,未曾注授替人之类,一时官吏隐而不闻,至有下政指论前官事实,而陈乞改替者。或有丁忧人,直至服(阙)[阕]参选而自告言者。或有见任官事故而监司、守臣差人权摄,利于兼局所得而不许入阙状者。或有亲戚待阙他州,知其事故,计嘱不申,径用占射恩例,作远阙指射,而卒得近见之次。(沉)[况]在

法,不依限申部杖一百,吏人三犯勒停,当职官奏裁。诸州令转运司从本部并申尚书省,如有情弊,根勘具奏。法非不严,而外之监司、州县视为文具,使选部无由得知,此所谓沉轧阙帐,不即申发之弊也。诸路有日申,有三日再申,有月五类聚别申,千里以上限一季申,多是无图罢役书铺或火下及代名守阙亲事官此句疑有误。,公然与在选吏贴并顾书人,就前路或诸门接见承局,厚致赂遗,取买阙状,收藏在家,作暗阙出卖。间有(斋)[赍]赴进奏院者,被院吏擅行开拆,以抄录照用为名,或有州县经阙,进奏院或报进奏官,亦与书铺、选吏通同(赏)[卖]阙,候其当次,一射可得。况在法应出阙,而吏人漏落藏匿,各杖一百,仍降一资。又藏匿见行文书有情弊者,以盗论。诸盗文书徒二年,不以赦降原减。法非不严,而内之胥史邸吏故为弊幸,使差注不行。此所谓卖弄阙次、专务隐藏之弊也。乞备坐条法,申严镂板行下,务在遵守。外而监司、州县,须管依条限申发阙帐;内而胥(吏)[史]邸吏,不得复行卖弄阙次。稍有违戾,依法断遣。赃重者以枉法论,当职官依条从本部具奏取旨,庶得阙次流通,士夫免留滞之孍。」从之。
五年三月十一日,臣僚言:「乞初任通判人不许径与州郡,京官注属官人不许(唤)[换]选人阙,合该堂除人不许送部越次注授,六部架合人不许冗流得以充数,已降永不得与亲民差遣指挥人不许复任监司、

郡守,已经除授远地不肯赴上之人不许别与近地差遣。」从之。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今后以恩例添差之人,每历两任,方许升一等差遣,着〔为成〕法。」以臣僚缴奏浙西兵马都监傅昌世历分未满,而侥求骤升路(铨)[钤],故有是命。
六年五月十四日,诏:「吏部长贰严行约束本部人吏,将应干见行及日后承受到文字须管先次疾速行遣,不得注滞。如有小节未圆,续行取会改正。其余曹部依此施行。」(原本空□□字)虑恐当行人吏〔非〕理阻难,及将小节不圆一例不与放行,致使官员留滞等(侍)[待],故有是命。
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川广定差之法,盖为地远窠阙少人愿就,故行下各路漕司就近差注,所以便远方之人也。今在部注授之人见川广窠阙内有见次,俸禄差厚,赏典又优,即求关节指射,行下攘夺,使已定差之官狼(狠)[狈]而去。其间亦有内地急禄之人万里经营,卒至失所者。乞(使)[吏]部将已发下川广漕司定差窠阙,今后不许在部及干堂人指射攘夺,庶使定差格法不致废坏。」从之。
庆元六年七月十三日,臣僚言:「寄居官或待阙丁忧、事故者,所有州县自合按月具申吏部,以凭用阙。今丁忧、从吉、事故已久,吏部尚不及知,人皆惧其远次,故多不敢注授。见任官或有丁忧、事故者,所任州县自合催促以次官,如〔期〕之任。今有占留正任之阙,应副亲故之权摄,坐阅岁时之久,始迓受代之人。官吏到罢,自有定期,秩满当去。今日京秩以上指日终

更,数多先期迎迓。若夫选调,则又不然。贪求举削,既满之后,复踰数月,远涉岁时,始获交承。若废疾之人不堪赴上,自宜退阙,其到部,别与□□「与」下原阙,据文意当为「注授」二字。。今限踰年之法,故前官欲解罢而不能,后政欲趣上而未及。夫是四弊,皆壅底铨曹之法。乞令吏部严行约束诸路州县,如寄居丁忧、事故者,仰本州岛须管于当月申部。在任有丁忧、事故者,不得差人权摄。亦仰实时移文催促以次人赴官。如或违戾,监司觉察按劾,重寘于法。如在任既已终满,不得巧计妄作补填,即仰催促后官赴上。至如疾病,有妨之官,乞行遵守条限,不得逗遛月日。若妄(系)[称]笃废疾「笃」下疑脱一「重」字。,不能举动者,阙到,不拘踰年之限,止限一季,许后官陈乞,勘会保明,申部赴上。」从之。
二十三日,吏部言:「选人初官注授差遣,未赴任间丁忧,服(阙)[阕]到部,在法仍许理元参部月日、名次并恩例别行注授,委实允当。今来契勘初官有元赴部注授差遣,待次六七年,已曾赴上,而未及一考丁忧罢任,服(阙)[阕]到部之人,既缘未及一年考,不许注破格经任窠阙,却又以其非未赴任之人,不许理元参部月日、名次、恩例,其在部注授尽在众人之下,反不及未赴任之〔人〕,实为可悯。今相度,欲将初官已到任未及一考丁忧,服(阙)[阕]到部之人□□折未赴任人「之人」下原阙,据文意当为「与比」二字。,仍理元参部月日、名次、恩例注授,庶得均平。」从之。
嘉泰元年九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孝宗皇帝裁抑添差,载诸《圣

政》,永为成宪,今日之所当遵守。比岁以来,私情幸进,不顾格法,干求添差,以希见次,夤缘竞趋,尸禄者有滥授之嫌,厘务者有侵官之患。为庶〔官〕者则不照条法之当否,为戚里者则不问服属之亲 ,一 攀援,委是冒滥。乞今后除授添差等官,如宗室、随龙、归正、离〔军〕及朝士补外从条合行注授外,其余越法踰制悉行杜绝。如戚里等有特旨及自经朝廷陈乞添差之人,并送太常寺契勘服属。如服属已远,即从大臣执奏,给舍缴驳,不得轻授。其它无添差恩例之人并不得辄与添差。」从之。
三年五月六日,秘书丞、兼权尚右郎官锺必万言:「伏见诸州陈乞大礼奏荐与致仕、遗表恩泽,其弊莫甚于右选,而临安为多。且人之有无子孙弟侄,孰详于邻里乡党,今不保奏于本贯,而保奏于临安,以为寓居之久,其为诈冒必矣,铨曹何从而察哉 所以据者保官也,核实也。保官不以为诈,核实不以为伪,铨曹虽欲不信,可乎 所谓核实者,不过行下厢邻,缪为勘尔。若夫保任之人,又有不然者。凡武臣参选,印纸多留书铺。一遇召保,书铺径将印纸批上,而保官初未必知也。欲望申严核实保任之罚,犯者官则镌斥,吏则决配,若书铺擅将保官印纸批上者罪亦如之,庶几革冒滥之〔弊〕。」吏部勘当:「今后陈乞大礼奏荐、致仕、遗表恩泽,须行下陈乞之家所居厢邻,官司责立罪状,保明具申。仍召保官二员,并(给)[结]立降官

罢任之罪批书保官印纸,本州岛官吏再行勘验,方许申奏。所有武臣参选,从条合赍真本付身、印纸赴部呈验,实时给还。书铺更敢收留,擅将印纸、批书作保,乞行决配。」从之。
二十六日,监察御史陆(浚)[峻]言:「尚书六曹皆号法守之地,条格品目,吏铨尤为详密。比年以来,铨法滋弊,人有幸心。臣尝推原其故,其始盖起于废法而创例也。夫法不足而例兴焉,不知例一立而吏奸秉之,异时比附并缘,(寝)[寖]失本意,于是例用而法始废矣。欲望申饬吏部,自今后一切遵用淳熙重修《七司 令格式》申明,及当时臣僚所进表文后所乞事件外,所有前后循袭成例者,非有申请画降圣旨,并不许承用,违者重寘典宪。」从之。
九月二十八日,吏部言:「臣僚奏请,乞将川广漕司定差之阙不许在部及干堂人指射攘(等)[夺]。本部见遵从前项指挥,照得四川所榜选人窠阙止是教授、监当及四路运司主管帐司,其合得在外指射恩例之人,似恐入阙稍艰,无以应副。今欲照指挥内止该载在部之人不许指射定差窠阙外,乞将四川合得在外指射恩例之人亦许指射运司定差员阙,庶得四川在外指射人入阙稍宽。」从之。
十一月十一日,南(部)[郊]赦文:「应官员昨该遇覃恩转官循资之人,立限已满,窃虑其间偶缘事故出限,若在今赦已前申陈到部者,并与放行。」
二十六日,臣僚言:「诸军机幕、参赞、干办等官专待右科

前名,此干道之制也。比来纳粟出官,或务、场终满,冒授计议,乞行厘正。」诏:「计议官、主管机宜文字、干办公事依指挥差武举人,其余窠阙并照旧例施行。」
十二月十七日,考功郎官王闻礼言:「窃见近者臣僚陈请,选人历四任十考而实历监当、狱官、县令各三考者,与改入官。见蒙朝廷行下本部,遵守施行。兹固足以振拔滞淹,收拾遗材。然而应格者终少,且县令、狱官诚为繁重,而监当盖有优轻者。今有或为县令两任、狱官两任,以不曾经历监当之故,四任十二考虽足,不敢放行。区区愚见,以为有不任监当而曾任县令或狱官两任者,许理为监当之数;如阙县令、狱官一任,虽有监当两任,不与通理,庶几寔历重(虽)[难]之人应得上件资格。伏乞详酌施行。又近日陈乞四任十二考之人,任考虽足,其间县令、狱官、监当任内偶因丁忧、事故,以理去官,一任之内,所少或一两月,或十数日,便以不满三考告示,不该放行,以故应格者尤艰。欲乞将曾历过上项三任之人,每任实历三十个月,便许理为一任。但须监当、县令、岳官通满九考,方理为实历。如此则绝长补短,人被宽恩,天下无遗才之叹。」从之。
开禧元年闰八月六日,臣僚言:「六曹之设,皆为法守之司,而吏铨为尤详,条格品目,炳若日星。比年以来,创例废法,循习滋久,流弊有不可胜言。试以一二言之。诸文学遇赦许注官,法也。今乃以公私

试曾中及已用覃恩幸学恩例升甲推恩,后又欲用为免待郊参部,果法乎 诸黄甲已授差遣,丁忧、事故人服阕到部,许同在部人注授差遣,法也。今必欲占射未便阙,果法乎 诸初注权官任内不许循资,虽奉特旨收使者执奏不行,法也。今乃却于未赴任间多方图谋酬赏资,径欲作正官,理为考任,果法乎 初官不许差辟,法也。今乃却于部中注授差遣,后径欲作经任人,以图辟差遣遣:疑衍。,果法乎 在法,应得循资以上酬赏不许留后收使。今有选人未转至承直郎,改官后却欲将选人时所得酬赏作京官磨勘收使,果法乎 在法,诸已授阙,不许退换,拟定三日内,许换经使阙一次。今有已授差遣,出三日限,虽一两月后,亦别作缘故退阙,仍欲占射非次阙,果法乎 凡若是者,得之者不以为恩,不得者适以为怨,吏奸乘之,比附并缘,请嘱公行,祖宗成法荡然无有。欲望申饬吏部,自今以往,凡有成法者,不得援例引用,庶几幸门杜绝。」从之。
二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文:「应命官管押纲运,偶缘元差官司失于照应,致有年及六十以上或无举主,未曾到部,及课利场务监官并有进纳杂流与夫特奏名,并差别路官管押,或陈乞厘革之人,但所押钱物别无少欠,见碍推赏,可特与放行一次。」
三年九月十一日,诏:「应任极边差遣人不愿循三(次)[资],与减常员举主两员,次边与减一员。恩科出官人一任理一考

者,极边差遣与理两考,次边与理一考半。并及三考,方许引用。自今降指挥之后,如有赴部注授见阙之人,即欲与就部出给理当减员增年公据。如京朝官、选人、大小使臣应赴边任,出边一季不之任人,日后参堂到部,并不得与授差遣。」
嘉定元年正月九日,臣僚言:「改官必班见,旧制也。或(经)[径]得差遣,不妨趁班。改官必作邑,旧制也。或别得差遣,遂免作邑。至如升改之员已定,特许附班;荐举之章有碍,委曲收使;或阙已授,而留钞未上,别图改注;或阙未出,而先乞当阙,阻遏后来;或不合奏荐,而特与放行,既开方来之门,复令已往者援例,或不许收叙而特与改正,既已脱去罪籍,仍还积下磨勘;辟差者不问实历之有无,换阙者不问阙次之远近;甚至出身定于补官之初,或扳援亲属而改换进士;限以科举之制,或未尝中选而出官。已往之事,诚难尽行追改,更化之后,岂容一切因仍 欲乞明诏中外,自今一遵祖宗成法,凡后来所行与成法相戾者,并不许放行。」从之。
三月七日,臣僚言:「欲节财用,当先汰冗滥之员;欲汰冗员,当先革添差之弊。数年以来,凡添差者皆寅缘而得之,尤为冗滥。欲乞自今以始,除铨曹添差自有立定正条法差注外,所有堂除及特旨,应文武臣添差厘务、不厘务并行住罢。」诏各令所属条具,取旨施行。
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臣僚检会,凡弹劾放罢之人,率

以二年为限,方许授祠禄。祠禄任满,然后取旨除授。乞下部,照累降指挥遵守。本部照得京官按劾之人以二年为限,方授祠禄。其选人止有县令限年参选指挥,余官并无限年条法。今措置,欲将选人县令任内经臣僚或监司郡守按罢,如曾经推勘体究之人,罪状显著者,昨降指挥,放罢满一年参选,今欲展作二年后,方许陈乞参选。内有虽不曾经取勘体究,(两)[而]按章内声说赃滥明白,自放罢后并合满一年半,方许陈乞参选。其县令为监司、郡守一时按罢,按章内无赃滥等实迹,只是职事旷弛者,满半年后参选。其余选人任职官、县丞、判司、簿尉、教授、属官、监当等,内监司、郡守按罢,其赃滥明白者,虽不经〔取〕勘体究,欲自放罢后亦满一年方许参选。除县令外,余官犯公罪,照差替元法降两月名次,今展作一季名次,方许注授。」从之。
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文:「应文武臣年七十以上,遇大礼合该奏荐之人,若从来未经荫补者,可特与放行一次。」八年十一月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嘉定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指挥,承务郎以上,在任经臣僚或监司郡守按罢之人,比类侍左措置。如曾经推勘体究之人,罪状显著者,昨降指挥放罢满一年参选,今欲展作满二年方许参选。内有虽不曾经推勘体究,却缘按章内声说赃滥证据明白,放罢后并满一年半方许参选。按章内无赃滥等实迹,只是职事旷弛,

满半年参选。今来既该郊恩,应犯在今赦以前,令吏部四选将上项展年参选人特与减年,许行参注一次。内元合候满二年参选人,令减作一年。合候满一年半参选人,减作半年。合候满半年参选人,即与放行参选。其赦后有犯人,自照应元降指挥施行。」
又赦文:「使臣常程短使,旧法参部三月收入住程,被差之人三月一替。昨缘开禧修书将合该短使人止满一月收入住程,纔遇住程,月日既满,虽不曾差充短使,亦得自便。其已被差充短使人缘尚照旧法,却须候满三月,方得交替,委有抵牾,遂使外方之人久成留滞,理宜优恤。可自今赦到日,令吏部将常程短使已满一月,(既)[即]听交替。」八年、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初官不许占经任之阙,选人宗室许连授两政;年及三十,经任有举主人方许注选阙;年及六十,不许为狱官;曾经改官年及人,止许补外郎签判;或曾铨试不中年及人,止许注川广残零阙;捕盗改秩,必须先注县丞、令录,打归破格,方许集注;非阙期相近一年,不得互易差遣;按罢曾经鞫勘一年,方许参选;大使臣转武翼郎,经郊方许奏荐;小使臣非曾关升,难以亲民。是岂立法之不善哉!自夫不能权之以人,部吏与书铺相为表里,遇一暗阙,如获宝货,百端邀求。稍厌其欲,名曰榜示,其实未曾。及其出阙,不问前后资历有无分数,密以为地,俾之注拟而去。夫

铨选之法,以历任浅深为资序之高下,以分数多寡为注拟之后先,可谓至公,了无欺弊。今也私意一萌,所当入者匿而不示其阙,所不当入者乃窃取而冒得。试诘其故,则曰此人某官(人)[之]亲若故也,此人某官之兄若弟也。是岂立铨法之本意哉 乞下臣此章于吏部,俾确守成法,检柅奸弊。如部吏与书铺仍旧扶合欺谩,必重寘典宪。其或以(而)亲族而(桡)[挠]法,以故旧而坏法,许御史台弹劾以闻。」从之。
八月三日,臣僚言:「检准嘉泰四年八月二十三日集议指挥,应文武官除磨勘转官外,应以恩赏转者,每年不得过两官。注文:谓如今年八月二日已转过两官者,须候来年八月一日以后,别遇恩赏,方许转官。如更有合转官恩赏,并作磨勘收使。窃详当来集议之意,正以谨重赏典,用革泛滥之弊,其欲永久施行,亦贵于法意与人情相合。今观元来集议之文诚有窒碍,至于赏功之意,颇为亏失,不容不加订正。今照注文:谓如今年八月二日已转两官,须候来年八月以后,别遇恩赏,方许转官,其所以明立一年条限,固为严切,但失于照应初转第一官月日,未免有碍一年不得过两官之制。假如嘉定元年正月十五日转第一官,八月二十〔日〕转第二官,若直至来年八月二日方许转第三官,即是一年七个月方得转第三官,此犹是日月差近。又如嘉定元年正月十五日转一官,当年十二月转二

官,若依集议指挥,直至来年十二月满一期,方转第三官,却是始终两年,止许转两官。其实每年止得转一官,乃于一年不得过两官元制委有抵牾。今乞朝廷详酌,立为定制。应文武官每岁自正月一日以后止十二月终以前,除磨勘转官外,如有恩赏,止许转两官。其更有合转官恩赏,并作磨勘收使。如此则限制截然,了无抵碍,庶可永久施行。乞下吏部、 令所公共审详,修立成法,实为利便。」吏部、 令所看详:「嘉泰四年八月指挥其每年不许过两官注文委有未便。今欲从所乞,自正月一日至十二月终,除磨勘转官外,许转两官,委是顺便。所有元降指挥:如更有合转官恩赏,并作磨勘收使,其注文欲只仍旧施行。」诏依吏部、 令所看详到事理,令吏部常切遵守施行。
八年二月十八日,吏部尚书李大性言:「吏部见行条令,诸福建路知通、录事、司理参军、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照得川峡路差注不许同任,向来亦有此法。其后干道三年指挥已行冲破。盖缘承平之日,在京去川峡、福建地里甚遥,遂一时如此措置。(目)今福建与昨来事体不同,兼相避之法引用不一,委是未便。照得在法,诸川峡知通、职官判司、兵官、令佐不并差川峡人,又令诸福建路知通、录事参军、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除川峡路不并差本路人条法已有绍兴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并干道三年十二月四日指挥冲改,

权不引用上条外,所有前项福建路知通、录事、司理、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之法,未有承准指挥冲改。今欲将福建路知通、录事、司理、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条法照川峡路已得指挥,权不引用上件条法施行。」从之。
二十四日,吏部尚书李大性言:「铨法旧来作县罢黜人,不过两三月再行到部,复注县邑。至淳熙十三年七月,吏部遂行措置,画降指挥,知县、县令为监司、郡守及臣僚按罢,不曾经取勘及体究者,放罢后到部,不许注繁难大县及选阙知县、县令,止(法)[注]其它小县。惟是当来措置不曾分别,岁月滋久,奸弊甚多。如所谓繁难大县,除四川外,不过有四十阙。此外又有望县,有紧县,有畿、赤县,有选阙县;又有上县,有中县,有中下县,有下县,皆出于邸吏供具,以为《九域志》所载如此。采之(郡)[ ]议,稽之案祖,近年以来,作县罢黜人有力者或行宛转,或行计嘱,间得复注紧县与望县者,与四十大县无异。其贫困无力者,不过得穷僻下邑,以应复注小县之文。兼邸吏所具下县,除川广之外,不及二十处,而侍左与侍右堪作县人通差注,其尚左京官、尚右大使臣可注之小县不过三数阙而已。以此差注不行,多是攀援前来不当之例,除四十大县与选阙外,却于其余见榜县阙陈乞差注。窃谓作县罢黜人既是一体,岂应有不均之弊。乞将大县并望县、紧县、上县、畿赤县、选阙县其放罢人不

许差注外,有中县、下县,许令作县放罢人差注施行,庶几免致壅滞。目今县分间有难易与旧来事体不同去处,今将紧县内道州宁远县、营道县、复州景陵县并降作中县;其上县内赣州安远降作下县,随州随县、汀州上杭县、蕲州黄梅县并降作中县。其中县内有可升去处,太平州芜湖县、福州宁德县、无为军巢县并升作上县外,有进奏院供到十一县,《九域志》内不曾该载望、紧、上、中、下县去处。数内欲将抚州临川县作望县,处州庆元县、建昌军广昌县、抚州崇仁县、乐安县、建昌军新城县并作上县,武冈军武冈县、靖州永平县、德安府云梦县、复州玉沙县、蕲州罗田县并作中县。乞下吏部,照上件分定县分高下,置籍遵守,差注施行。」从之。
同日,臣僚言:「选人举主及格,避亲离任之法,必限以一年,方得离任,犹之可也。未(畿)[几]必欲二年成资,方听离任,此令一行,士大夫求速化者始倚法以为欺矣。至有初无男女而点缀为姻,公肆谩诞,恬不为怪。士夫明知其欺,铨曹明受其欺,初未尝有成资离任者,是限以成资之法,不几虚文乎!今欲凡举主考第及格,如无绾系,听令本州岛保明,批书离任。诸司属官,随所隶保明一体施行。其间如有部运、和籴、赈济等差委,自合候竣事日方许放行。如此则人自不欺,法亦无弊。或止乞坚守一年离任之法,不许妄乱避亲,亦足以杜绝欺伪。」诏:「今后选人如考

第举主及格之后,在任须满一年,听令离任参部,不得更以回避亲嫌陈乞解罢。」
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文:「诸军拣汰离军、曾经立功、重残废之人,朝廷优恤,不以付身圆与不圆,干道八年、淳熙元年、庆元三年、开禧二年、嘉定八年五次各与添差,自后别无再行恩数,窃虑狼狈。可将似此添差五任已满之人更与添差一次。」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昨因臣僚奏请,不许离军拣汰使臣作保参选,专为冒名承代之人。其离军拣汰使臣校尉到部,尚虑一例阻节,各许召本色保参选注授。」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知县、县令放罢后到部,从已降指挥,不许注繁难大县及选阙知县、县令,止许注小县并中县、下县知县、县令。似此之人如该今赦,令吏部开具元犯申尚书省,酌量事理(经)[轻]重。除不许注授繁难大县及选阙外,特许注授见榜上县并未应出阙中县、下县知县、县令一次。」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应冲替命官,系事理重者,与减作稍重,稍重者减作轻,轻者与差遣,差替放罢者依无过人例,使臣比类施行。其缘公犯罪冲替,重降作轻,稍重者与本等差遣。」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明堂赦文:「(劝)[勘]会命官所得酬赏,在任公罪降官,不因本职或得替后被罢行下,约得刑名系是公罪杖以下,该遇令赦,合依无过人例,特与照数放行一次。」十四年明堂赦如之。
又赦文:「在法,命官陈乞磨勘服色年限内,曾因罪编、羁

管、勒停、责授、赦官、追官或居住,若除名后虽已改正过名,而无理元断月日之文,其以前被罪年月并不许收使外,节次官司引用不明,自今后命官被罪以后至改正之前年月,并不许收使。其未被罪以前历过年月,系是未有罪犯,合与放行。」
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德音赦文:「勘会蕲、黄州并管下县镇近以虏寇惊扰,其间有官之家或致因而失去付身、告 之属,自德音到日,限半年内许经(准)[淮]西制置司陈乞,召文武升朝官两员结罪保明,备申所属省部,即与出给公据,放行参注。」
九月十日,明堂赦文:「(酌)[勘]会见在部待次、不得与亲民差遣人该遇今赦,令吏部开具元犯申尚书,酌量事理轻重,特与注授小军州签判及远小县县丞一次。如犯在赦后,依已降指挥施行。」
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臣僚言:「窃惟入仕之途杂于弊幸之多端,而诈冒同姓,则其尤甚者也。军功阵亡之泽,无子则许奏 ,所以示优恤之意。其无女者,乃售于多货,而冒为 以补官。乃者陛下因廷臣之请,亦既严其禁矣。若诈冒同姓之弊,则未之革也。今军功杂流有延赏而无嗣续者固多矣,奸民罔利,往往为富室地道,恐之以离革之说,啖之以养赡之利,公为契券,以赀鬻官,伪为亲子,奏补入仕,因得以不碍格,经营漕举,侥幸换过,即经铨曹陈乞归宗。更易〔再〕三,以伪为(员)[真],人不复可瑕疵之矣,名曰脱胎换骨。若此之比,实

繁有徒。然则奸法禁,乱选举、冒官爵,敢谓是无忌惮者,盖亦奸胥猾吏相为表里,舞法而慢令耳。厥今员多阙少,率一阙而待者数人,未免有贤愚同滞之叹。属(曰)[日]庆宝告成,霈恩旷荡,内焉三学之士暨于京庠,皆得以免举,外焉麾轺捧表、特奏末名,悉得推恩入官,占阙有增无损。如臣所陈,是亦澄源汰冗之一端也。欲望明诏有司,凡文武官已登仕版者,并不许陈乞归宗,永着为令,俾知遵守。革伪冒之弊,绝觊幸之心,诚非小补。」从之。
十六年八月十一日,吏部郎中汪立中言:「朝廷公论在铨曹,公道在法令。守法则人无幸心,破法则人得援例。盖幸法之立,乃幸心之所由起。士大夫未尝无幸心,以吾有公法制之尔。法既有幸,人心乌得而不幸耶 是知幸门不可开,幸例不可立也明矣。臣有愚见,冒昧数陈。窃惟本曹掌选人酬赏、循资,具有成法,不容紊乱。但迩来因该遇宝赏,如无资可循及举员足于宝赏之前者,合与给据,候磨勘日久使。今乃有资可转,却不实时陈乞,改秩后方行申给;或先以别赏犹至承直郎,或进赏而举员才及格者,部吏通同计较作弊,亦欲出据。盖其它赏典用于改秩之后者比折收使,宝赏得许全用改秩耳。凡有此等,若不申明,窃恐异日其弊如初,公朝名器,岂容轻畀,欲乞亟赐施行,庶几铨部以为遵守,则士大夫幸心亦可少革,是亦圣朝保全臣子之一端。」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九 司封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九

司封部
【宋会要】
司封主封爵,以朝官一人主判。
太宗雍熙三年十一月,诏:「县尉在任如三限捉获劫杀贼,须子细批历及劫获时日、断遣刑名。应书较考第,须考帐内事节分明,第一限获者与折两度不获劫杀贼,第二、第三限获者与折一度不获贼。其三限内捉获劫杀贼批书不全者,只折一度不获,仍不理为劳绩。今后应罢任县尉参选历子如有捉获贼,点检批书或有劫盗月日,无捉获时日,有解送月日,在限内者即与施行。若捉贼推勘明是正贼,未断遣会恩放者,亦与理为劳绩。应元授官告内有同催科者,点检历子,逐考罢任比到任户税如亏欠逃折及分,依主簿例殿降;如户口增添,催税及限,亦依主簿例减选。应注在淮南、荆湖、江南、两浙近处、河东官,并限敕申到库年月出给历子,江南、两浙、荆湖远处、西川近处限二十日,西川远处、广南漳、泉、福、建限一月。如限满不来出给,罚俸。如违四十日已上,奏裁。」
淳化元年十月,诏:「今后叙封、加勋官告并使本司印,所有逐司公事并印令吏部官主判。其合要主行人吏,即令于吏部旧主行人吏内抽差。应有合行条贯事件,仍委主判别具条奏。」
至道二年六月,诏:「今后诸处阙人,不得于考功、甲库、祠部抽差,并令御史台于闲慢诸司拣选。」
三年十二月,诏尚书考功依例许招院子一人,粮钱一千,

以祠部公用钱支。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诏:「选人用上考减选,即下考并合殿选。今后每年较考,敕下后具名牒门下省申铨,关报南曹,须八月已前报毕。」
三年七月,诏:「考功所较令、尉考第折除外,如两度不获劫杀贼,降考一等。今后从初县尉失职,三限未满间交与县令捕捉,即据逐人所管目数分两处书罚,各降考第。」
六年六月,诏:「选人不赍到单帐,即会问考功。如逐年本处已申考帐,较考分明者,更不守殿。如单帐、都帐俱不到者,加一选判成,更不候守殿满赴集。自今选人或有书罚,并只依断敕下月日施行。」
景德三年八月,诏:「今后臣僚薨卒合赐谥者,依旧葬前定谥,于祖奠时遣官读诔赐之。」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废考功绫纸库,并入官告院绫纸库。如考功要纸,依甲库例,旋取五十副或百副使用。
三月,诏:「今后选人有追官停任充替人注司户参军兼录参、司法,若有书罚,只依旧降考外,所有常调选人,如拟司户兼录参、司法,在任犯公罪杖已下责罚者,依录事参军例较考。」
三年正月,诏:「选人有移官、对移,赴任后,前任事发,书罚在今任者,依例如前任末考批书。」
五年正月,诏:「文武官薨亡,准《唐六典》,诸职事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身亡者,佐吏录行状申考功,责历任勘校,送太常礼院拟谥讫,覆送考功,于都堂集省内官议定以闻。赠官同职事。自今如本家请谥,更

不先具闻奏,便依故事施行。」
二月,诏:「今后幕职州县官到任便权司理、司法录事,直至得替者,若考内有准敕公罪元犯杖已下书罚者,依例书常考。」
天禧三年十一月,诏司封:「自今给事中、谏议大夫、中书舍人母封郡太君,妻封郡君。」
四年三月,诏:「翰林学士至龙图阁直学士已上母、妻,令尚书司封并依给、谏例拟封。」
嘉佑六年正月,诏:「判尚书考功、祠部、官告院自今降敕差人,理合入资序,仍给添支钱十千。」故事:尚书省诸曹惟判刑部、吏部、南曹许理资序,余遇有(闻)[阙],即申中书,判送某官,谓之送印。时以入堂除差遣者众,又三曹皆有事守,故以敕差之。《两朝国史志》:司封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封爵之制,一出于中书,本司但掌定谥,先期戒本部赴集而已,余司准此。令史二人。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郎中一人,掌封爵、叙赠、奏荫、承袭。案(五)[三]:曰封爵,有三,曰知杂,曰检法。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二人,正贴司四人,私名二人。
神宗元丰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侍郎陈安石等言:「乞以侍郎比类直学士例封赠父母。」从之,着为令。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二十八日,中书外省奏:「旧制,臣僚赠父母各有词。欲今后依旧制,中大夫、防御使已下用海词外,其太中大夫、观察使已上用专词。」从之。
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书六曹职事

闲剧不等,今欲减定员数,至简者以比司兼领。司封、司勋各减郎官一员。」从之。
二年九月十五日,诏:「诸父及嫡继母在,不得封赠所生母。虽亡而未有官封者,不得独乞封赠所生母。若父及嫡继母、所生母未有邑封者,不得独乞封赠妻。」从吏部请也。
绍圣元年七月八日,诏:「宗室换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于见任寄禄官上加赠三官。」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诏:「寺监官以杂压在寄禄官通直郎之上者,虽系宣德郎,遇大礼亦许封赠。」
四年四月十二日,三省言:「中书旧条,国名内有莒、郯、夔、芮、薛、勋、鄣、罗国。今来司封格内无此国名,乞行添立。」从之。
元符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司封言:「元丰法:中散大夫、大将军、团练使、杂学士以上母、妻并封赠郡君,其余升朝官母、妻并县君,银青光禄大夫、太子少保、节度使以上郡夫人,开府仪同三司以上国夫人,并系用子官封叙。」诏封赠并依元丰法。
徽宗崇宁四年四月二日,司封员外郎余彦明札子:「契勘自来不许封赠国郡镇名,除已有令文外,有下项国郡镇名内端国、遂宁郡,亦不合封。今欲条内添入。」从之。
大观元年七月七日,广亲北宅宗子博士叶莘等状:「伏 见行条令,大理评事叙位杂压在国子博士之下,遇大礼并许封赠。今朝廷置立国子博士,与宗子博士叙位杂压,即未有明文。如宗子合在国子之上,伏望详酌,特许比类,遇大礼

封赠。」吏部状:「契勘宣德郎任大理评事、国子博士,系寺监官,杂压在寄禄官通直郎之上,遇大礼依条合该封赠外,其宗子博士序位班在太学博士之上,系在通直郎之下,不该封赠。兼契勘宗子博士亦不系寺监之官。」诏:「宗子博士序位立班在国子博士之上,余依所乞。」
二年二月五日,吏部状:「承大观二年正月一日赦书,郡、县君依封国法列为三等。看详到封国之法自来以大、次、小分为三等。今参酌拟定下项:将已曾经两次封赠之人与改封大郡、大县,已至大郡、大县人后来再遇恩,许令于本等内改封。如允所乞,即已下到封赠文字便依此施行。并契勘国夫人已立三等,今承赦文,郡、县君亦分三等,所有郡夫人未有明文。窃虑亦合依此分等。」诏:「郡夫人依国夫人分三等,余并依。」
四年四月八日,内降指挥下议礼局:「臣僚之家沾被恩典,泽及祖先,最为荣遇。其追赠官爵,虽是宠以虚名,缘直下子孙皆得用荫,及本户差科输纳之类,便为官户。故所赠三代愈多,即所庇之子孙愈众,不特虚名而已。今《司封格》三公以下至签书枢密院初除,及每遇大礼,并封赠三代。节度使虽封三代,遇大礼方许封赠,尚不在初除封赠之例。其次官虽至东宫三师,阶虽至特进,职虽至大观文,亦止封二代,有以知祖宗以来慎惜名器之意。又高祖之上又有一祖,未有称呼,可令议礼局看详。」本局奏:「臣

等看详家祭之礼,子孙所以致孝也,其世数之远近,必视爵秩之高下以为之等。是以或祭五世,或祭三世,或祭二世。封赠之制,朝廷所以广恩也,其世数之远近,亦必视爵秩之高下以为之等。是以或赠三代,或赠二代,或赠一代。盖朝廷之典以义制恩,人子之心奉先以孝。故远近虽不同,乃所以为称也。今来家庙所祭世数仪注已遵依御笔修定,其封赠自合依《司封格》施行。至于高祖以上一祖称呼,臣等检详《尔雅》曰父为考,父之考为王父,王父之考为曾祖王父,曾祖王父之考为高祖王父,至四世而止。按《礼记 王制》,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则所谓太祖者,盖始封之祖,不必五世,又非臣下所可通称。《祭法》,诸侯立五庙:曰考,曰王考,曰皇考,曰显考,曰祖考,则祖考亦犹《王制》所谓太祖,不必五世者也。今高祖以上一祖欲乞称五世祖,庶于礼经无误。」从之。
政和三年正月五日,尚书省言:「内外命妇官称文武官并合依已降指挥施行。除今来元圭赦书合封赠者并依已降新官名封赠给告,其已封及未愿再封之人若行改封,虑有烦费。欲只令吏部给与文字,改今来命妇,各随其夫之爵秩。所有特封之人,其夫无官或非通直郎以上,则着姓名封赠。一、旧来非通直郎以上封赠者,如指挥使之类,并合依旧与着姓名。」从之。
二月二日,吏部札子:「奉政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御笔,古者妻随其夫之爵服。国家(乘)[承]袭五代,事不师古,因陋循旧,或未有革,(令)[今]命妇犹封县君、郡君。昔在元丰,改作未就,小君之称虽见于古,而裂郡县以称君,盖非妇道。又等级既少,重轻不伦,全无差次。可依下项:通直郎以上初封孺人,朝奉郎以上封安人,朝奉大夫以上封宜人,中散大夫以上封恭人,太中大夫以上封令人,侍郎以上封硕人,尚书以上封淑人,执政官以上封夫人,并各随其夫之官称封之。武臣准此。若封母,则随所封五等,谓如封南阳县开国男,则随其爵称南阳县男令人;封魏国公,则称魏国公夫人之类,庶几近古,不至差紊。今将杂压与旧条参照措置,修立下项:勘会应妇人不因夫、子得封赠,谓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庶士妇女年百岁,并特旨若回授者。或因子孙得封赠,而其夫至升朝,或虽非升朝官应封赠者,并孺人。」吏部申下项:「一、应已经封赠至国、郡夫人、郡、县君者,欲国夫人与夫人,郡夫人与淑人,郡君与恭人,县君与孺人。小贴子称已封赠郡夫人者,更乞赐详酌。欲国、郡夫人并换夫人外,其郡君、县君,自今随其夫官爵高下对封。谓如承议郎以下换孺人,通侍大夫以下换恭人之类。一、宗室官卑,因袭封至国郡、公郡、国王者,欲止依本身任官封赠。欲依旧一应纳罗纸钱,并依见行条制。一、旧封赠祖母并母系国夫人、郡夫人、郡、县君,若父祖亡,即

加『太』字。今来已降指挥别立新法,孺人至夫人即未有明文加与不加『太』字。欲因子孙得封赠而其父祖亡者,所封母并祖母并加『太』字。」诏:「内命妇国郡夫人令尚书省讲究,余依拟定。」
十一月八日,臣寮上言:「臣伏 近者臣僚陛辞敷奏,文武升朝官赠母,乞除去『太』字,已奉圣旨依奏。然理有未安,事有未便者,臣请遂言之。令曰,所生母存而嫡母亡者,在所生母则加『太』字,而赠嫡母则去之。如此则以卑临尊,以贱临贵,称呼之际,未惬至情,此理之未安者也。今吏部出赠母告,先冠以子之官称,而继之以安人或孺人某氏,如此则母、妻无别,人子之心实所不遑处。既除『太』字,亦当加母、妻二字以别之,此事之未便也。况加『太』字,乃因子赠母而已,本非为父设也,于母固无存殁之异。则赠母不加『太』字,揆之人情可乎 迩者冬祀大礼霈恩,内外文武升朝官当得封赠者众,欲望圣慈下有司再加详议,务归至当。如合改正,即乞早赐睿旨施行。」诏于告内添入母、妻并祖母字。
十五日,新差知寿州刘安上奏:「窃惟国家肇新命妇名称,德意美名,超轶前古,天下称颂。然独封赠之文有司奉行有疑误者,臣冒昧言之。谨按令文:应因子孙得封赠而其父祖亡者,所封母并祖母用子孙官爵并加『太』字。臣看详立法之意,惟封则加『太』字,赠则不用,其意甚当。有司缘承上文有『封赠』二字,遂于赠亦用,盖失之矣。何者

太者事生之尊称也,封母而加之,所以致别于其妇也。既没并赠于夫,若加之尊称,则是以尊临其夫也,于名义疑若未正。伏望诏有司申行下「申」下疑脱一字。,应命妇因子孙官爵封母、祖母者加『太』字,若父亡母加『太』字者,殁及进封,并合除去。所贵令文全备,有司奉行无或不当。」从之。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十月四日,诏:「今岁冬祀,应封赠文武升朝官并经所属保明,其绫纸钱却于行在左藏库送纳给钞,缴申司封奏钞。」从吏部员外郎黄 请也。
三年六月八日,诏:「应合纳绫纸钱,并依旧法,于所属州军寄纳,连钞保明申司封。其二年十月四日指挥更不施行。」以襄阳通判胡孝宁言道路艰难,及陈乞之人类多贫乏,不能远诣行在送纳,故有是诏。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诏:「文武升朝官遇恩,母、妻虽不该迁改等,愿再封赠者听。」中书门下省言:「通直郎遇恩,母、妻合封孺人。后来父、子官皆未至朝奉郎,再遇恩止合封孺人,自不必再行封赠。若其子转官,再遇恩日应改者,依元降指挥,不得遗母。切详赦文已封赠者更与封赠,所以示朝廷宽大之恩,泽及存殁。今来若将愿封赠之人一 不行再封,显是不沾恩霈。」故有是诏。
绍兴元年三月十三日,诏:「应合纳绫纸钱并令赴行在左藏库送纳。」先是,文武官陈乞建炎二年郊赦封赠,有已纳绫纸钱而散失朱钞,及已出元限而未曾纳钱省。吏部以为言,故有是诏。

六月九日,吏部言:「文武官陈乞封赠,有自京官及小使臣或白身借补升转,充修武、通直郎以上之人,恐录到告敕、付身节去『借补』二字,便作正官陈乞,欲并从本部具因依取旨。」从之。
十一月十二日,诏:「应所在州军申到官员陈乞封赠文字内无知通审验一节及小节不圆,先次放行,却行下取会。」先是,吏部言:「近降指挥,应乞封赠叙官,知通并审验经赦日实系升朝官及违碍事,缘道路阻滞,多未尽知。今来诸路陈乞,并无知通审验一节,若并退回,恐致积滞。」故有是诏。
十一年五月九日,诏:「应官员遇恩该赠父祖文(质)[资],如系有官、有出身与带『左』字,无出身及白身并带『右』字。」
九月十九日,诏:「应承受枢密行府札付到官员等封赠加恩,缴到合用付身、朱钞等已圆备之人,并与放行。内未圆者,即行下本处取会。」先是,吏部言:「应从军该绍兴四年明堂赦封叙之人,枢密行府札付到文字,已照验真本(府)[付]身。若便行下,令所属陈乞,即虑往复。」故有是诏。
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吏部言:「知临安府俞俟近除敷文阁直学士,缘封赠格法未曾该载。虽准绍兴十年五月指挥,敷文阁名在徽猷阁之下,未敢比类。」诏依徽猷阁直学士格法封赠。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五日,吏部状:「依指挥并省吏额。司封见管主事一名,令史一名,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二人,贴司四人,私名二人,今欲(正)[止]贴司并私名人内各裁减一名。」

诏依,见在人依旧。如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应诸州军申奏到文武官陈乞奏荐、封赠、加恩及致仕、遗表恩泽,录白真本,一切圆备,止是漏『保明』字,与作小节放行。案后行下取会,如有违碍,即行改正。内奏荐、申奏状内不填实日,却系在前后日分内发奏者,亦与放行。」
三月二日,吏部言:「文武官陈乞封赠、加恩,其后军人录白到见任告命,内有系赦前月日书填,如不连到审实告示,本部再行取索,方始放行,以致留滞。今乞将陈乞之人止据凭录白到已书填告命放行。」从之。
同日,吏部言:「封赠加恩文字如录到经赦日付身,不曾录白到赦后转官告命,如止录到见任文字,却无经赦日付身,从来本部例皆取会。乞自今后如有似此陈乞之人,从本部关会所属选分见任官因依,许与放行。若不曾录白到父、母、妻已封赠并加恩告命之人,亦乞检照前赦已封赠加恩案检,亦与放行。」从之。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状:「司封见管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二人,正贴司三人,私名一人,即无请受。今于守当官、正贴司内各减罢一人。」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拟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勘会本部掌行诸色人捕盗酬奖,依奏格合补下班祗应并进武校尉、承信郎及柴氏子孙补官恩泽,自来系

司勋具钞上省。今承前项令,四选并司封奏钞作两道拟奏。缘司勋系司封兼领,所上钞目亦自希少,即未有该载明文。乞指挥,许令本部遇有合上钞事件,依例亦行日上一钞。」从之。
七年四月十一日,吏部言:「准赦文,文武升朝官为父后者,特与封父母一次。除父已有官封并父母系白身,未有官封、邑号依赦施行外,窃缘母已封孺人,若子系文臣未至朝奉郎,武臣未至大夫,其母并未该迁改。并母已随夫官高封叙了当,或随夫官,亦未该迁改,其赦文内即无『加』字。乞指挥行下本部,各于见今已封邑号上再行加封一等施行。」从之。
【宋续会要】
淳熙二年二月十五日,诏吏部奏拟文武臣封赠,每钞(母)[毋]得过五人。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吏部奏钞文武臣依格拟官封赠,每选每日分作两道拟奏。缘每钞不限人数,至有四五十人作一钞上者。若一人合有取会事,即例皆留滞。」故有是诏也。
八月二十二日,敕令所拟上重修司封令,诸小使臣以上带御器械,依正侍至右武郎格法封赠,官高者从本格。从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已降赦书,应文武升朝官父母及宗妇、宗女年七十以上与加封,禁军都虞候、藩方马步军都指挥使父母年七十,并与封叙,已封叙者更与加封。契勘升朝官其父每封进一官外,所有母并宗妇、宗女加封,若

依本部格法,止合随夫子之官爵。谓如夫子见任承议郎、敦武郎以下,止合封孺人;任朝请郎、武功郎以下,合封安人之类。御前忠佐若将校带遥郡,两遇赦恩,母、妻并封叙安人。如初遇及不带遥郡者,封叙孺人。若不该迁改,即不许再行封叙。谓如已封孺人,遇赦再命封叙孺人之类。缘上件赦书内有『加封』二字,今欲于合得官封上加封一等。」从之。既而淳熙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史)[吏] 部言:「伏正月一日赦书节文,应文武官祖父母、父母并与封叙有差。本部勘会在法,诸文武臣应封母,父在随父官。昨来行遣淳熙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已降赦书加封文字,其间有父是见任未致仕之人,其子却行独乞封母,本部遂将似此陈乞之人放行,加封了当。未审今来庆寿赦恩,其间若有申到似此父母具庆,系是见任,未陈乞致仕之人,合与不合照应淳熙二年、十一年已降指挥施行。」诏依淳熙二年并十一年已降指挥施行。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礼部尚书赵雄言:「庆寿赦,得解进士父母年七十以上,并与初品官,妇人与封号。窃虑有增加年甲、计嘱州郡保明,若例与放行,侥幸为多,恩赏泛滥。臣谓得解进士父母年甲犹有试卷、家状可凭,绍兴二十九年以前不可检照,止凭州郡保明放行外,绍兴二十九年至今已十八年,略计进士父母年亦老矣,故便与放行。自绍兴三十二年以后五举试卷、家

状尚全,犹可考按。已委郎官将举人家状内所载父母年甲尽入本名贡籍,如诸州保明到父母官封,并将贡籍点对,纽计父母年甲,至今若实及七十以上,立与具钞放行。如年未及七十,不应赦,即与驳下。司封所掌亦如之。却会礼部取实年甲。仍下国子监,应上舍、内舍、外舍生父母准此。」从之。
八月四日,诏:「进士增改父母年甲以冒封爵者,坐以学规一等之罚,限一月自首改正。」从吏部尚书韩元吉请也。
六年七月十一日,诏吏部:「应以小吏出职、杂流补官选人,不得引例取旨,陈乞回授官资封赠。」从之。以右谏议大夫谢(廊)[廓]然言:「近来小吏出职及杂流补授选人至承直郎该赏,无用循习,却因先有夤缘,曾取特旨得封赠者,多援引陈乞回授。吏部用例取旨,特与放行。」故有是诏。
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庆寿赦:「应升朝官以上祖父母、父母并与加封一次。祖父母年未七十以上及父母未有官封者,特与官封。京官、选人并使臣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亦与官封,已有官封者与加封。应禁军都虞候以上并藩方马步军都指挥使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并与封叙,已封叙者更与加封。」
十一年二月十日,吏部言:「勘会淳熙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赦书,应文武升朝官、京官、选人、使臣并曾得解进士、士庶、太学、武学、上舍、内、外舍生祖父母、父母封叙,所有保明奏状体式约束事件及立定限陈

乞年限等事,欲依淳熙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庆寿赦恩申请到前后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司封减私名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以上《孝宗会要》。
淳熙十六年四月五日,吏部言:「司封见行去年明堂大礼官员、将校等文字,止添差手分四名,贴司、楷书各三名。今登极赦恩,应文武官及都虞候以上并与封赠,文字浩瀚,乞更添差手分、贴司各二名,楷书一名,共一十五名,趁办两赦文字。并于本部私名内选差,从权名例,支破七分请(结)[给]。其理年乞自今年降赦日为始,候及一年,先次减罢手分、贴司、楷书各二人,及一年各减罢二人此句疑有误。,又半年全罢。其添支食钱更不支破。」从之。
绍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诸州军奏到文武官陈乞封赠、加恩及致仕、遗表恩泽,申发圆备,止是保官漏行声说作保次数,或不曾声说寄居因依,并与作小节放行。」以上《光宗会要》
庆元元年三月四日,主管官告院张经等言:「绍熙二年南郊大礼,本院出给过文武臣封赠告命计二万二千七十余道。今来登极、明堂相继两赦封赠,秪以前郊数则为倍给,合出告四万四千一百五十余道。乞将文武臣该遇登极、明堂两赦未曾给告之人,许令吏部具钞,作一并封赠,于告身内开说书写,庶免留滞。」既而吏部看详:「所陈委是利便,在臣僚之家不损恩例,在本部亦得如限行遣,免致积压两赏

陈乞。如蒙许从,乞自今降指挥下日,将见在部及以后陈乞之人并作并赦封赠施行。其已该登极封赠给告之人再陈乞明堂封赠,许与已封赠官上放行。仍令子细点勘,不致重迭。」从之。
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郊祀赦文:「诸州军奏到文武官陈乞封赠、加恩及致仕、遗表恩泽,申发圆备,止是保官漏行声说作保次数,或不曾声说寄居因依,并与作小节放行。」嘉定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应京官、选人并使臣父母年九十以上,许经所属自陈,保明以闻,特与官封。士庶年百岁以上,并具名闻奏,男子特与初品官,妇人与封号。」以上《宁宗会要》

《神宗正史 职官志》:司封郎中、员外郎参掌官封、叙赠之事。宗室赐名授官,亲王、内外命妇以下封爵,诸亲保任其宗属,升朝官褒赠其祖、考、妻,皆隶焉。列爵有九:曰王,曰郡王,曰国公,曰郡公,曰县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国有三:曰大国,曰中国,曰小国。内命妇之品五:曰贵妃、淑妃、德妃、贤妃,曰大仪、贵仪、淑仪、淑容、顺仪、顺容、婉容、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曰婕好,曰美人,曰才人、贵人。外命妇之号九:曰大长公主,曰县君。叙赠之制三:执政官、节度使三代,金紫、银青光禄大夫二代,余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进之。加食邑、实封,则视其高下之品,以为户数多寡之节。凡事之可否,与司勋通决于尚书侍郎。分案三,设吏六。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司勋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司勋部
【宋会要】
司勋官以朝官一人主判。
《两朝国史志》:司勋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勋(宫)[官]之赐,一出于中书,本司无所掌。史二人。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郎中一人,掌功勋酬奖、审覆赏格。案十:曰功赏,有四;曰勋赏,有三;曰检法,曰知杂,曰开拆。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守当官四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五人地脚原批:「寄案:以上《大典》卷七千三百九同,注《续宋会要》。」。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书六曹职事闲剧不等,今欲减定员数,至简者以比司兼领。司封、司勋各减郎官一员。」从之。《大典》卷三千二百八十八,又卷一万四千六百四十五。
十一月十五日,吏部言:「诸色人援引旧制,侥求入官者甚众。小不如意,则经御史台、登闻鼓院理诉。若不约束,恐入流太冗。请今后诸色工匠、舟人、伎艺之类初无法合入官者,虽有劳绩,并止比类随功力小大支赐。其已前未经酬奖者亦如之。则侥幸之路塞,而赏不滥。」从之。
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尚书省言:「昨勘会官员因恩赏与占射差遣者到部,凡在选久待名次之人皆被升厌升厌:疑有脱误。。及有一二年已上未能注授者,虑亦有可减,或与别等恩例,送吏部子细参照申。初谓占射差遣,亦有可减,或与别等恩例,仍为事任。不当得此酬奖或已得转官、循资而涉侥幸者,即与删削,或与改授、指射、升名之类,非谓必欲全罢占射。令吏部一例改换减年磨勘,却是岁增转官荫补请给,本(选)[部]四选

合再行看详。」从之。
元符元年二月二日,权吏部尚书邢恕言:「乞八路知州、通判员阙,除广南东路并其它路有烟瘴及边蛮夷合得酬奖处依旧外,余并收还本部注拟。」从之。
徽宗政和四年六月六日,翰林学士王甫等奏措置事件:「勘会尚书司勋依官制格目,系掌赐勋、定赏、覆有法酬奖。内一司一路所载酬奖,自来唯据所属检引条法审覆推赏。谓如招隶将禁军专委将副招填,系在将官敕内,付之诸路,不曾颁降到部之类。本部并无编录条格,每有关申到该赏之人,类皆旋行取会所引法令有无冲改及系与不系见行,非惟迂枉留滞,设或官司检引差误,以至隐漏,故作欺弊,既无条法遵执,显见无以检察。今措置欲乞令本部行下所属,将一司一路条制参照。内有系干酬奖条格,节录成册,委官点对无差误,申送赴部编录照用。遇有续降更改,依此关申施行」。从之。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四日,诏:「今后应杀获强盗,别无生擒徒伴照证,令所属州军申提刑司勘验诣实,即下所属依条保奏,从吏部定夺。如有已保明而事节不圆,复经烧劫,无从取会,即令所属委曹官一员根究,开具因依,结罪保明回申,依政和条格定赏。」先是,尚书路允迪言:「司勋掌行诸色告捕赏条格,依条据元勘案所犯情节、赃钱及断遣刑名定夺推赏。近者州军保明尽是获到首级,无案款可验,再下覆实

取会,多不能结绝。」故有是诏。
四年六月十一日,诏:「崇宁以后冒滥功赏转官减年,今后更不许收使,其已收使人并行改(止)[正],其已给付身并令拘收毁抹。」先是,诏讨论崇宁以来滥赏。后有乞收使转官者,如修盖奉安神霄宫及除编修敕令、修国史外,应缘修书及礼制等局减年转官;西(域)[城]所措置田土及应奉祗应修盖宣德楼、集英殿,创造池苑宫院艮岳,内外应干营造有劳,催促燕山府路免夫钱粮,进奉御前物色,催促伍局木植颜色,开河部夫及应副钱粮梢草,修筑旧城之类,一时转官减年;又驾幸省寺等处趁办,开封府、大理寺狱空,主管臣僚御书阁推恩之类,所得占射差遣及减年转官恩例。臣僚以为言,故有是诏。
十一月十二日,礼部言:「诸路监司守臣昨遇渊圣皇帝及今上皇帝登位,曾遣亲属奉表进礼物称贺,自来引进司关到职位、姓名,本部节次关司勋审覆推恩。今有关到臣僚陈乞当时守土进奉恩例,缘自渡江及遗火,案牍散失,无从取会。欲乞行下本路转运司,取索当日别无在假、事故干照官吏,结罪保明,申部施行。」从之。
绍兴元年四月二日,诏:「今后在任官已替离,不许保明功赏。」先是,臣僚言:「京西等路不通,合得功赏之人无从保明。或有旧曾任本处知州赴阙,便指姓名乞会问。缘逐官既久离任,即无案牍及人吏、承行可以参照当时功状,深虑生弊。」故有

是诏。
二年七月八日,臣僚言:「靖康勤王及方腊、直达纲、盐课增羡等赏,乞今后一切不行。」诏从之。其未降指挥已前给到吏部公据者,并令吏部验实,依条收使。后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吏部申明:「其间副尉缴到赏据,系在昨来指挥之前,亦乞检照收使。」从之。
十二日,吏部侍郎綦崇礼言:「近关到命官并诸色人酬奖有法者,所属并自指定所该赏名,亦不勘当。无法者更不检照体例,勘验功状及往疏问,却下元保明州军,及回申又不看详可否,即关司勋。若不立约束,不能结绝。欲乞所属部分其勘验不圆者第一次上簿,第二次理第二等过,第三次许具因依申朝廷施行。」从之。
十一月十七日,吏部尚书沈与求言:「诸路保奏到捕贼酬赏有毁(夫)[失]元勘公案者,欲令监司选官,同本处官根究。如有当时招获贼人情款草案单状或不全,批书上有元获谋劫姓名、赃钱数,许作照据,即委宪司审验保奏,录白元据,送部推赏。如本部勘得所保明不依法,即许将当行人吏送别路从杖一百科罪。」从之。
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司勋员外郎王绾言:「近降指挥,诸白身人便作有官,或有官而低小便作高官,妄称失去付身,经部给据或承代冒名授官注阙者,其点检告获人,并等第从所属勘验酬赏。缘未有勘验官司,欲乞今后诸处保明到上件酬赏,并随点检告获所诈官名色随所属选分勘验,关司

勋审覆施行。」从之。
八月九日,吏部言:「自来告获强盗酬奖,依条并所属州军保奏,并录元案赴部看详,依条格定夺推赏。若所劫赃钱及十贯足,或持仗五贯足,并虽赃不满,曾杀伤人,并作死罪计数理赏。若赃不满、不曾杀伤人,亦合作徒流罪,比当死罪计赏。其告捕劫获不得姓名人〔数〕、财物,依定法不该赏格。近送下广南路宣谕明白,申请广南告获强盗,须(佑)[估]赃五贯足以上及被主照认。若财主劫杀,须经官看验,迹状分明,方许推赏。本部契勘,欲止依见行条法施行。」诏从之,仍检法保奏不实条法行下,令二广提刑司常切按察。其提刑官失觉察,取旨罢(点)[黜]。今后司勋定赏,将元案子细审覆施行。
十二月十三日,诏:「应承直郎以下因白身劳绩或四授恩赏得转一官,而元降指挥有言依条施行者,并与依条改官或循资,而回授者不得改官。如称比类、比附、比折或依条比类与循资即已至承直郎者,候改官了日收使。」
四年五月十五日,吏部言:「惠州保奏右宣教郎孟师尹任司士曹日,驳正无罪死囚,申部推赏。其奏状见在,以在路污损,难以进入,乞依条推赏。」从之。
十一月,吏部言:「登仕郎不理选限常向先寄居虔州,因军变,登城守御,蒙朝廷具奏给到第一等赏公据,今乞许作理选限收使。」从之。又言:「从义郎郑昨权干办,从卫牛羊司,在虔州应奉。因军变,守城得全,蒙朝廷给到第二

等赏公据,乞推恩。」诏与转修武郎。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应臣僚有立定赏格,如养马及千疋,及州县官被差管押燕山免夫钱、部押人夫进筑、运粮、开河、修城被赏之类,今后更不审量。」先是,文臣非依格转官、改官者并合审量,缘其间实有劳 ,难以例夺,臣僚以为言,故有是诏。
二十三日,吏部言:「左从政郎刘希亮任洪州司理参军日,验获诈冒忠翊郎人,得转一官。缘元指挥无依条及比类之文,今乞比类止循一资施行。」从之。
八月一日,诏:「应宣和以前酬赏,如后苑作排办彩山、抚定燕云定鼎押乐之类,其未收使者,今后不许陈请。已收使者,令吏部具申取旨。」先是,户部侍郎张致远言:「执政大臣有陈乞宣和所得恩赏者,或从或缴,无以示训。」故有是诏。
襄、邓、郢、随、唐、信阳、汉阳、荆门军应文武官到任并与减一年磨勘,任满依此。选人比类施行。契勘 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诏:「均州州县官到任任满赏并依荆、襄七州军已得指挥施行。」先是,均州兵马都监彭筠等言:「伏(筠)[均]州正系紧切极边,与诸处事体一同,独未沾赏。」武当军保明,故有是诏。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赦:「应命官酬赏因犯公罪须候一任回方许推赏者,并(因)[依]无过犯人例收使。」
三十一年九月二日,赦:「应四川、二广奏辟定差通判以下差遣先次就权之人,任内开破应在官物及趁办经总制无额上供酒税、茶息

钱已及赏格,如不该差注、更不推赏之人,并与依正官减半推赏。」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八月十八日,臣寮上言:「乞截自今日已后应干扈从无券历者并不推恩,以革侥幸。」从之。
十一月二十五日,吏部状:「陕西路转运司言,今来已收复陕西陷没共一十三州军,所有逐州军并系极边,累经残破去处,少有人愿就,若不申明立定赏格,无以激劝。乞本部看详,优加赏典。今参酌将陕西州县官京朝以上官到任与转一官,任满更转一官,余依见行条法。内未受朝廷付身时暂差权之人,即于今来赏内各减半推赏。如后来受朝廷正差付身,即与全赏施行。」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状:「泗州申:本州岛系是久属伪地,近方收复,与其它近里、沿边州军不同,乞特赐优加推赏。本部勘当,欲依本州岛申请,候到任及一年方许推赏,依自收复后来到任年月为始理赏施行。」从之。
七月二十九日,诏省并司勋郎官一员,以司封郎官兼领。以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吏部状:「依指挥并省吏额,司勋见管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守当官四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五人,楷书一人。今减正贴司二人,私名贴司二人,楷书一人。」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见在人且令依旧,如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李益谦言:「乞遍行下诸州军监司,

抄录一司一路专降指挥到任、任满酬赏,保明与见行无续降冲改,子细开具,立限申尚书省,着为成法,颁降本部遵守。」诏吏部四选同共勘当申尚书省。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试礼部尚书周执羔言:「乞将京西、湖北、淮南州军等处官员如罢任在干道二年终已前,权依旧格推赏。若在干道三年已后到任并应罢之人,并依昨降指挥,于逐处元立赏格上减半推赏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日,大礼赦:「应命官酬赏因犯公罪须候一任回方合推赏,若经今赦合依无过人例,便许收使。」
十二月十七日,诏将州县到任赏并候任满日陈乞,依条推赏施行,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先是,有修职郎、前舒州司理参军应绰乞推到任酬赏。本部照得本人陈乞已出违三年条限,若便作已出厘革条限告示,却缘本人系罢任之后并经本司陈乞推到任、任满赏之人,难以拘三年厘革条限,欲将到任赏依任满赏无厘革条限放行。故有是诏。
四年七月十六日,尚书吏部侍郎周操言:「泸南安抚司奏长宁军指使杨大椿乞推任满赏。本司检坐到皇佑三年指挥,三年得替与转一官,本人系二年成资满替,陈乞降赏格二(年)[等]推赏。本部检准赏格,长宁军指使止是任满转一官,即无三年得替之文,其本司奏状内检引及二年降赏格二等条法,本部已行推赏了当。今承都省付下湖南安抚司奏忠训郎、武冈

军武阳寨兵马监押刘骏乞任满赏,本司检坐到熙宁元年指挥三年为一任,任满日与减三年磨勘,免短使指射差使。照得本人系二年成资满罢,即不曾声说降等推赏。本部检准绍兴修立赏格,亦无三年为任之文,如将本人依本部格法与推全赏,缘与长宁军指使降等推赏事体一同,若便行降等,又本部格法即不该载三年为任。今相度,自今后欲将诸路监司保奏到小使臣校尉应以陈乞任满赏,如本司检坐到一司一路指挥以三年为任,于本部赏格虽不曾该载三年为任去处,并依长宁军指使已行体例,于赏格上降二等推赏。」从之。
五年九月九日,诏:「浙东、福建路安抚司所起一番海船缘在岸防把日月不多,与依格减半推赏。」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状:「司勋见管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守当官四人,正贴司六人,私名三人。今欲于书令史减罢一人,正额守当官减一人,正贴司减二人。」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八年正月十四日,诏:「滁州州县官到任、任满依次边舒州州县官推赏。」先是,权通判滁州范昂陈请,故有是诏。
四月十八日,诏:「川广合得到任、任满赏,仰吏部照应格法先次放行。抄录到一州一路专法指挥,令 所修立成法。其未到并未圆去处,疾速取会。」
八月五日,吏部侍郎张津言:「州

县之吏合该赏典,司勋格目不一。比年旁缘法制,侥冒生奸。臣先以五事言之:州县场务课息增羡内合起发上供,并无行在交纳朱钞,而推增剩赏。州军禁卒系兵官同管,而乃巧作名目,分管人数无逃亡而推全赏。巡辖递铺使臣任内催过常递,不具逐一件数经过时日,而推无稽违赏。县邑兴修水利,并无功料实迹,而推水利赏。近里州军非沿边去处,而推控扼赏。欲望特降处分。日后州军、监司更有保明泛滥经由所属已行,许司勋开具取旨,庶几弊源可塞,实非小补。」从之。
十月七日,权吏部尚书张津札子:「契勘侍郎左选参附令,漳州龙岩县令三年替循一资,占射差一次。缘日前并系选人任上件差遣,任满许行推赏,〔与〕京官任满事体一同,缘未有许推赏明文,乞依此施行。」从之。
九年闰正月十一日,诏:「今后诸路州军推勘强盗,须管将正贼根治,即不得徇情将平人勘鞫揍数结案,仰保奏官司将元案再行审实,如见得的无伪冒,方得申奏。仍将合改官人随奏举改官人班次引见,方许依条格改转。或当职官吏依前违戾,监司按劾,重作施行。其保奏官审实灭裂,妄行申奏,依事诈不以实论。」
【宋续会要】
淳熙四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近者修城壁,建(塞)[寨]屋,筑堤堰,造军器,类皆今日奏功,明日第赏。行之未几,前功

俱废。盖由贪一时之功,不为经久之计,冒受赏典,恬不知耻。乞自今姑令置籍,候经三年委实坚固,方许推赏。」诏除缮治器械外,余依所奏。
六月五日,吏部侍郎司马伋言:「二广奏到州县官授讫任满推赏,缘阙名与赏格类多不同,本部无所勘验赏格,并未推行。乞下敕令所早立成法,有阙名、赏格不同去处,看详改正,庶几法令归一,有以遵守,使应被赏者早沾恩典。」从之。阙名与赏格不同,如吏部注官阙名有融州文村堡准备差使,《淳熙总类赏格》则云融州文村寨之类。
十四日,吏部侍郎司马伋言:「臣昨任司勋郎官,将崇宁以来应系赏典格法取会类写成册,编至干道六年二月。自臣改除以后,不曾编类。所有法册见在司勋,乞下司勋,令取会自干道六年二月以后推赏指挥,接续编类检照。」从之。
七月十八日,吏部侍郎司马伋言:「自今小使臣校尉应差重难短使,偶无籍定人,却差常程短使人前去。二广、荆湖、淮南、福建路为重难短使,如回日无绾系,与比附四川已得指挥,以地里远近等第推赏。」从之。
二十一日,左司谏萧燧言:「捕盗官应格改官,将以劝功。而奸生诈起,往往凑足人数,迁就狱情,求合法意。乞诏敕令所改修成法,止与循资,其能擒捕剧贼自立奇功者,取特旨改官。」从之。建宁府建阳县尉陈伯和将百姓应干三十九人第十一名诬伏强盗,结正解府审问得实,伯和特降一资放罢。

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四日,吏部尚书韩元吉言:「捕盗之赏非特选人改官一事,自余条目尚有数四。若今来止将选人改官减作循资,则轻重不均。若并数降削减,则捕盗之赏骤废。今乞正官在假而暂权者,所获盗赏止与循资。其捕剧贼及人数多者,听奏裁。仍令本州岛及提刑司指定保明,其不实者守倅、监司一例坐罪。」从之。
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吏部言:「乞将选人合得循资、酬赏存留后任收使者减半,其淳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挥更不施行。」先是,吏部尚书蔡洸言:「乞自今选人酬赏不许于改官后收使。」从之。至是臣僚言:「选人劳绩,遂成干没,乞别立法。」事下吏部看详,故有是命。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吏、户部行下外路官司自今保明到任满酬赏并遵依新降专法供申,不得引例。」从中书门下省请也。
二十六日,吏部言:「诸处保明小使臣校尉酬赏,今新修酬赏格法内有减损去处,系是今年正月颁行,其间却有到、罢在今降指挥前者,乞依旧法推赏。若在今来颁降条格之后,并从新格。」从之。
三月十九日,诏:「自今承直郎以下捕盗合得转一官,与改次等合入官,每岁以八员为额。若合得减三年磨勘,与循一资。余一年磨勘,候改官毕日收使。其干道赏令内承直郎以下捕盗改官条令敕令所删修。」先是,宰执呈进重修县尉捕盗赏格。上曰:「朕未尝轻易改法,缘县尉捕盗赏

前后臣僚论其太滥,不得不少严之,务要适中,可令敕令所依此删修。」故有是诏。
十二年九月四日,诏:「二广监司及诸郡守倅、州县镇寨等官到任、任满依旧格推赏。」先是,广西路安抚使詹仪之并臣僚申请乞依旧格复二广赏典,奉旨令吏部看详闻奏。至是本部勘会:「诸州所得到任、任满酬赏,近缘 令所删修淳熙一州一路到罢赏格,并各比之旧赏例行减损。今取到进奏院状,称二广州郡内有瘴疠、沿边沿海或水土恶弱及外接蛮猺去处,即与其余裁减诸路州军赏典不同。昨来 令所将二广诸郡酬赏一 删修镌削,是致间有连年无官愿就,久阙正官,实为利害。尚书、侍郎、左、右选今同共看详,欲照应詹仪之及臣僚奏请,将二广监司及诸郡守倅、州县镇寨等官如到罢在今降指挥之前,自合遵从淳熙一州一路酬赏条格推赏。若到罢在今降指挥之后,其到任、任满与悉依旧格推赏施行。」故有是命。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司勋减书令史一人,贴司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 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诏:「应夔路沿边差遣今后特依旧格推赏,其到罢人依十二年九月四日二广已降指挥施行。」以权发遣夔州杨辅援二广例建请,故有是命。
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应命官管押纲运,偶缘元差官司失于照应,未有举主,见碍推赏。如交纳别无少

欠,可与放行一次。」
绍熙二年十月二日,臣僚言:「捕盗之赏最为优异,果有劳 ,固无可议。然外路诸州未必详审,其间巧于营图,委曲装饰,容亦未免。乞申严行下,精加究核,结罪保明,无或卤莽。如有违戾,或因事彰露,重寘于宪,庶几不致虚授。」从之。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应命官管押纲运,偶缘元差官司失于照应,致有年及六十以上,或举主未曾到部,但所押钱物别无少欠见碍推赏之人,可特与放行一次。」
庆元二年七月十二日,六部长贰看详到:「吏部侍郎张抑言,守臣保奏到知县、县令,灾伤最重处,各减三年磨勘,内二年磨勘比类合占射差遣一次。缘本部格法恩赏、循资并合移注,以降指挥日为名次,又诸应得循资以上酬赏人不许留后任使。今选人动待远次,岂肯以三年磨勘比类循资赏罢见任、反待远阙之理。乞应似此比类一等酬赏,如在任人许任满收使,或先循资,行下取问本官愿与不愿移注罢任,将来到部,更不破考。今看详恩赏循资自有条法合行遵守外,若特旨恩赏,如今来赈济推恩之类,内有因循资合该移注之人,欲从本官陈请,许就任循资,将来更不破考。仍先行下会问,如愿移注者仍听,庶几朝廷特恩不致与常格酬赏一律施行。」从之。
开禧二年七月三十日,右正言朱质言:「检准令,诸任满酬赏而本任犯赃及私罪重,若公罪降官或本职旷阙者不在酬赏

之限。即犯私罪稍重,降赏格一等,此酬赏本法也。今司勋审覆,有隐落过名、巧为饰说而理赏者,其已经按劾或论奏,虽不曾推勘体究,固与善罢不同。有选人任左藏库监官,不就任满而引二年为界先受赏者,其本任既未满替,安保后无遗阙 有县尉巡捉私茶盐矾,盐亏而以茶无透漏循转者,其盐即是本职旷阙,岂有更推茶赏 巧于营求,唯务相蒙。乞今后任内应得酬赏,并候任满,关会所属官司次第保明,无诸般违碍,方许审验放行。其本任犯赃、私罪但曾经按 论奏,或公罪降官,或本职内有一事旷阙,并不许推赏。惟私罪稍重,则降等。」吏部 令所看详:「今后任内应得酬赏,并候任满,关会所属官司次第保明,无诸般违碍,方许审验放行。」从之。寄案《大典》卷三千二百八十八引

《神宗正史 职官志》司勋郎中、员外郎,参掌勋赏之事。凡勋级十有二:曰上柱国,曰柱国,曰上护军,曰护军,曰上轻车都尉,曰轻车都尉,曰上骑都尉,曰骑都尉,曰骁骑尉,曰飞骑尉,曰云骑尉,曰武骑尉。《宋史 职官志》:上柱国,正二品;柱国,从二品;上护军,正三品;护军,从三品;上轻车都尉,正四品;轻车都尉,从四品;上骑都尉,正五品;骑都尉,从五品;骁骑尉,正六品;飞骑尉,从六品;云骑尉,正七品;武骑尉,从七品天头原批:「夹注不写。」。自从七品推而上之至于正二品,三岁一迁,必因其除授以加之。凡赏有格,皆设于此,以逆其至焉。若事应赏,从其所隶之司考实以报,则审其状,以格覆之。非格所载,则参酌重轻拟定,以上尚书省。录用前代帝系及勋臣之后,则考验而奉行其制命。分案四,设吏十有九。哲宗《职官志》同天头原批:「自寄以下至《哲宗 职官志》同。接私名五人下,空一格。夹注写首页第七行。」又天头原批:「六字(校点者按:即「哲宗职官志同」)接上直写。」。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此条内容不全。其全文已载本卷第一页。

绍圣二年天头原批:「此条原粘在本卷第二页之前。」,户部言:「元丰官制,司勋覆有法式酬赏,定无法式酬赏。元佑三年有法式者,止令所属勘验。自后应干钱谷,本部指定关司勋,则是户部兼司勋之职。愿依元丰官制。」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勋 官

勋官
【宋会要】

勋官:上柱国,正二品;柱国,从二品;上护军,正三品;护军,从三品;上轻车都尉,正四品;轻车都尉,从四品;上骑都尉,正五品;骑都尉,从五品;上骁骑尉,正六品;上飞骑尉,从六品;上云骑尉,正七品;上武骑尉,从七品。上凡十二等,率因旧制。凡赐勋者皆以制敕授之,司勋给告身。五代以来初叙勋,即授柱国。
太宗淳化元年,诏:「自(分)[今]京官、幕职州县官始武骑尉,朝官始骑都尉,历级而进。内殿崇班初授则骑都尉,三班及军员吏职并初授武骑尉。」
英宗治平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应文武常参官子为父后见任官者赐勋一转。」以立神宗为皇太子也。
神宗元丰三年九月十七日,诏:「臣僚加恩并依旧勋,已至上柱国即并加食邑、实封。给、谏、待制许加寔封。省副、知杂许并加勋,勋已至上柱国加食邑。」详见封爵门。
六年十二月一日,诏:「升朝官加勋依宗室法,并自武骑尉始。」旧法升朝官加勋,内殿崇班、内常侍赐勋,并自骑都尉始也。
朝廷以郎与大夫之名易武士之官称,究其立意命名,皆有深旨,寔万世不刊之成法。至于文臣虽选人亦以七阶换见任官,亦正其名矣。若夫勋官之赐,自武骑尉至上护军皆武臣之名,悉以为恩数加之,有司沿袭旧制,而未之改,则 徽宗政和三年二月八日,降授儒林郎、充详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李嘉奏:「伏

于名寔之际尚窃疑之。且有是名者必责之以自寔也,今官为文品,而勋带武名,借如使相或赐户之官,而勋带轻车、护军之类,岂其所宜哉 名不正则言不顺,有在于此,欲乞文臣赐勋如易武士之官称,别命之名,使文武不相混淆,庶几上副循名责寔之政。」诏文勋官并罢,令尚书省措置。
高宗绍兴三年二月八日,详定一司敕令所言:「见修司勋一司法令,其间该载逐等勋赐。今既见遵依政和三年三月三十日指挥,应文武臣勋并罢,欲行删去。缘又见依当年九月九日指挥,蕃官、蕃兵勋并依旧。其条内勋赐即难以删去,欲乞存留。」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考功部

考功部
【宋会要】

考功掌幕职州县流外官年终考帐,次年三月奏较给牒据。仍申关铨曹,以定减、殿选数及掌覆太常拟谥、都省集议之事天头原批:「集议之事以上大字居中。」。
《两朝国史志》:考功判司事一人,以带职朝官或无职事朝官充。凡考课之法,分隶他司,或以他司专领,本司但掌覆太常拟谥及幕(府)[职]州县官流外较考之事。令史五人。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郎中一人,掌考课之法及应文武臣磨勘、关升、资任、较考等事。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从义,曰成忠,曰资任,曰检法,曰校定,曰知杂,曰开拆。吏额:主事二人,书令史十人,守当官一十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一十人。
《神宗正史 职官志》考功郎中、员外郎,参掌考课及名谥、碑碣之事,随文武选分治。凡命官,皆所隶选选:《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三作「迁」。,以其职事具注于历,给之统属州若司,岁书其功过。应升迁选授者,验历按法而叙进之。有负殿,则正(具)[其]罪罚。凡考监司以七事,一曰劝农桑,治荒废;二曰招荒亡,增户口;三曰兴利除害;四曰劾有罪,平狱讼;五曰失案察;六曰屏盗贼;七曰举廉能。考守令以善最,德义有闻,清慎明着,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为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赈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通算分定三等;五事为上,三事为中,余为下。而择其能否功过,著者别为优劣,以诏黜陟焉原稿旁批:「『屏盗贼』,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平盗贼』。又『考守令』以下至『以诏黜陟焉』,一百有八字,据《大典》卷一百九十四校补。」。执政官、节度使、银青光禄大夫以上若死而应谥,则覆太常所定行状,考验名实,报尚书集〔议〕以闻。旧置考课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辞。至熙宁中及官制行,悉罢。分案十有七,设吏六十有八。《哲宗职官志》同。
神宗元丰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尚书吏部言:「待制以上旧法六年迁官,今准新制三年一迁。其已满三年磨勘外有剩年月,

乞许通理磨勘。」从之。
哲宗元佑三年,诏:「知州考课法,吏部上其事于尚书省,送中书省取旨赏罚,劣等应罚而已冲改者,仍从冲降法。县令以下,本部专行。」
四年五月八日,吏部言:「应在任官差出,除应副军期、推鞠录问、验户并考试、部夫、权繁难及课利三万缗以上场务、便籴、和籴、定夺公事外,余事差出,每考通计过百日者,所余月日并不理为考任。即自陈有碍而不为改者,杖一百,其月日与收理。」从之。
六年六月十二日,枢密院言:「元丰七年中书省(条)[牒],堂除知州军三年为任,武臣依此。元佑元年指挥以成资为任,武臣未曾立法。」诏:「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广成资,余并三十个月为任。」
元符元年三月八日,吏部言:「四选通用在任成资,不因罪犯、替移,许理为任条制。欲(入)[人]曾被对移、破考,虽还本任,通及二年者不在此限。又差使、借差,虽未及二年,听通理。若因事对移及冲〔改〕差替之类者,不在磨勘之限。」从之。
六月二十九日,吏部言:「官员系朝廷差出,除在任人自理在任月日,其非在任人缘军期、边事、刑狱及往水土恶弱处,听理为任。若朝廷差委勾当余事,如无稽迟,许以二日折一日,理为考任。及三年以上者,申尚书省、枢密院审察。事体重者取旨,或与理为一任。」从之。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吏部:「守令课绩在优上等,即关御史台严加考察。如有不实,重行黜责。」从吏部请也。
闰九月八

日,吏部言:「差任未满而朝廷升移者,许通理。前任满日,虽在职,听关升。」从之。
徽宗宣和元年二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臣窃见吏部牒,宣教郎、行国子小学录范致厚乞用选人时该磨勘后住滞月日,出给公据,已奉圣旨依所乞给还。臣窃详吏部元勘当条制,系承务郎以上并大小使臣磨勘时官司住滞月日,隔碍磨勘,依条许行给还,即未有任选人日住滞、改官、隔过月日许给还之文。伏望特赐详酌施行。」诏改正。
高宗建炎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赦:「应命官犯罪合该原免,如结断未了,合朝见人,特许先次朝见。内合磨勘、改官、关升、差注者,并与放行。」
二十二日,赦:「应今日以前不得差出之官之官:原衍一「之」字,已删。,因官司违法差出,本官失于限内申陈,致破考及不许通理考任者,并特许理为资任。」
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赦:「应承直郎以下因事合殿实年月日,并与放免。」
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神武左军都统制韩世忠言:「见带大小使臣并系军兴以来诸处踏逐抽差到见任寄居、待(关)[阙]并因功换官之人,不能参部注授差遣,乞与理为资任。」从之。
绍兴元年九月十九日十九日:原稿旁批:「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十八日』。」,赦:「命官缘烧劫州军罢任,因批书不圆,合候到部降名者,仰本部长贰审量诣实,特与免降。」
二年五月八日,权考功员外郎楼照言:「欲乞今后选人升改,所用举官内有未了过犯,若系已申朝廷降到指挥,许作举官收使之人,依已

降指挥收使升改。后有违碍,却行改正,庶免申禀重迭,升改留滞。」从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吏部侍郎席(盖)[益]言天头原批:「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席益。」:「考功昨因遗火,文籍烧毁,内有陈乞磨勘、关升等案牍,许经所在别行陈乞。其昨来缴到真本告 、札子、印纸、公据等,在部被火不存者,欲许元陈乞人结罪,具元投下文字、名件及历任家状、功过、请假、事故等赴部审验诣实,关送逐选给据。仍立限半月赴部陈乞,限满更不受理。」从之。其缴到真本文字,如本部有干照,参验诣实,即具事理保明申尚书省,听候指挥,方得给据。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吏部勘会:「官员定谥、赐谥,出给谥告、命词,别无立定专法,乞下有司参酌重轻,立为定制。」至是中书舍人陈与义等言:「旧来百官谥不命词,至政和、宣和以后有不经太常、考功议定,百官集议,而特赐谥者,始命词。近来乃一 命词,欲乞改正。」诏今后特恩赐谥命词给告外,余给 施行。
四月十五日,吏部言:「左朝请大夫、直秘阁虞沆系通判资序,有举主三人,于靖康元年十月关升,实及三任六考,无过犯,见有批书、印纸照验,缘无当时案牍参照,乞比附去失告 ,召官委保诣实施行。」从之。
六月二十三日,吏部言:「监司、知通见在任官,昨降指挥不得申陈通理,止是欲革数易之弊。今来却有丁忧及朝廷改差已罢任之人,若不与通理历过月日,遂与罪犯之人一等。欲将前任不因罪犯罢

任人,许通计前任考任施行,其见任官自合遵依已降指挥施行。」从之。
十一月三日,吏部言:「承务郎以上到部,遇有收使举主之人,自来系用奏状到部,方许理为分数。如去失奏状,许令举官再发奏状。所用奏检系为考功升改,即本选未曾申明差注许用奏检理为分数指挥。一、侍郎左选。考功建炎三年六月十九日申请,去失奏检,许举官再发奏状,〔奏〕检仍用印。绍兴元年四月四日敕:举状不到吏部,听用奏检,自绍兴元年四月一日已后用真奏状。绍兴元年六月二十二日敕:京朝官、大小使臣收使举主,亦依绍兴元年四月四日已得指挥。(二)[一]、尚书右选。勘会昨绍兴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指挥,见行遵依外,缘大使臣到部,其举主自来系用照牒收使,若系去失,出给朝廷付身或本部公据许行收使外,如系去失,未曾出给,依已降指挥,不合收使。一、侍郎右选。绍兴三年十月十三日指挥已前,权许用奏检照会差注。上件指挥日后奏状到部,依条合该收使,用为举主差注。若举状不到之人,不许收使。」诏:「绍兴三年十月十三日指挥已后,虽奏状不到,如有用印奏检,亦许收使。仍自来年正月一日,依已降指挥止用奏状。如去失,许依诸选法再奏。」
十二月三十日,吏部言:「右宣教郎刘棆昨于建炎二年七月扈驾维(杨)[扬],得旨转一官,内承直郎与改官。棆系承直郎,无出身,于当年三月成六考,依

格合改通直郎。缘吏部不照考第月日,止改宣教郎,乞与贴转。」从之。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干当短使人若无前任大添支人,许将合入常程短使人差拨,仍立为赏格。应系差川陕,即依吏部再差纲运重格,广南、荆湖路即依短使稍重格,淮南沿边州郡即依短使稍轻格酬奖,候事平日依旧。」先是,小使臣校尉前任请大添支者合差纲运。以纲运稀少,并籍定名次差诸路干当短使。侍郎郑滋以大添支人少为言,故有是诏。
九月十五日,赦:「应不得差出之官因官司违法差出,本官失于限内申陈,致破考及不许通理考任者,并听理。」
五年闰二月十六日,吏部言:「右迪功郎、洪州新建县丞王真乞将江南西路安抚司差权并筠州奏辟差充筠州高安县尉月日,不曾被受朝廷付身,理为考第。」诏依元降指挥许理为任,今后更有似此之人依此。
十一月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史馆昨该进书人已降指挥转官资,减半年〔磨勘〕。其未有名目并副尉、下班祗应缘磨勘年限不同,未有该载。」诏:「未有名目人并候出职,或有官日收使。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
十二月一日,枢密院言:「诸军已有指挥许理为资任去处,其统领、将佐、使臣、部队等若系朝廷差到有付身之人,自合理为资任外,其余使臣非朝廷差到无付身之人,与二日折一日理为考任。」从之。十二月六日指挥:「若二年成任,合

作四年,所有磨勘并初该磨勘合要住程年限,更不比折。」
九年五月五日,吏部言:「勘会选人陈乞升改收使举主,依条会问所属有无责降事故等因依,照条收使。若有降差遣之人,依见降职位理为举主。其间有举主元任常调官,荐举后除侍从官,因言章落职与宫祠,该赦叙复待制,又自陈宫观。今欲将见任待制以上职任后自陈宫祠人,与作常调举主收使。」从之。
六月二十一日,吏部言:「选人陈乞任修职郎,经岳庙差遣一任回,依条关升令录。窃详岳庙差遣止系朝廷优恤西北流寓、江南无产业及久劳于事任之人。今来选人才方出官,及因赏循入修职郎,便授岳庙差遣,一任回许理为考任,关升令录,显属太优。今措置,乞将任修职郎岳庙差遣一任回,及迪功郎用岳庙两任四考、两任五考关升令录之人,除曾历州县官及应任诸司职任差遣,任及二考成资以上之人与关升令录外,其余尽用岳庙差遣理任者,更不许用上条关升。」诏:「迪功、修职郎用岳庙考任关升令录之人,内须实历州县及诸司官属等差遣及二考以上与关升。」
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言:「勘会选人陈乞通理,依条前任未满,不因罪犯、体量、替移、别授差遣,愿补前任者听。仍到任半年内申本州岛,录报在京所属依格资序一色,方许补满前任,共成考任。其间却有见任带官别领职任差遣,在任历过考第,通

历任用举主关升,依旧在任,未终满罢间,后来或因省员废并及改差,若丁忧罢任之人,再授差遣,到任半年内陈乞通理,依条止合通理补前任,所有中间资序不同月日,依条不得通理作考第收使。本部官今看详,选人升改并系用实历考第,谓如通理,须是补满前任,方许通理,却与破坏考第,虑恐于理未尽。今相度欲乞将选人任内因关升许依旧在任未终满罢之人,若缘不因罪犯罢任别授差遣,愿补满前任者,到任限半年内申陈,与除豁资序不同月日外,将今任月日补满前任资序,共成考任,庶使选人不坏考第,本部有以遵执。」从之。
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干办行在诸司审计司阎大钧言:「近乞依左藏库官理当实历。准考功告示,左藏库系朝廷专法,四粮审院别无条格,难以施行。窃见绍兴七年七月二十日已降指挥,粮审院官并理作实历亲民,乞检照施行。」从之。
七月二十三日,诏:「均州依荆南、荆门、复州、汉阳军、归、峡七州军例,文武官到任与减一年磨勘,任满更减一年。选人比类施行。」从合门宣赞舍人、均州兵马都监彭筠等请也。
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右宣教郎、前任黔州黔江县事李缶札子:『窃见四川选人元立法许展就三考、四考者,详其立法之意,欲使有无出身人并就关升也。次任再展考,通历任有出身六考,无出身人七考,方应改官格法,使

其就改官考第。立法之意,岂不美哉!今来员多阙少,致选人更不问考第足与不足,逐任例皆展就三考、四考,原其本意,为难得差遣,只要久占窠阙,使在部人难得阙次,显属未均。欲乞自今后有出身选人今任满日已及六考、无出身选人今任满日已及七考者,更不得展考,庶使差注流通,均得就禄。』送部勘当,申尚书省。本部欲依展考指挥条法,将合应关升改官合用考第之人许令依自来条限申陈展考外,余并不许陈乞展考。」从之。
十四年正月十四日,吏部言:「右承议郎、添差通判建州赵令芹乞用武臣换授前考第比折收使关升,本部即未曾行遣过试换京朝官体例,欲将武臣试换文资,其武臣理过考第依条两考当一考收使。」从之。
二十六年七月九日,诏:「今后选人初改官,令吏部依法注知县、县丞差遣。奏补承务郎以上人须要实历亲民知县、县丞差遣一任,方许关升通判。」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七日,吏部言:「左迪功郎、临安府富阳县主簿章汝楫乞关升。本人元系无出身右迪功郎上授今任差遣,于绍兴三十年正月二十六日到任间,准 赐进士出身,在任成三考,有举主三员。所有未赐出身以前历过月日,乞依詹承家例,作有出身人用三考关升。缘指挥内今后更有似此之人,逐旋申取朝廷指挥。」诏依詹承家例施行。
八月五日,吏部状:「依指挥省并吏额,考功见管主

事二人,令史四人,守当官二十九人,贴司、私名一十八人。今于权守当官内减罢四人充贴司,权贴司内减六人。」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如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三月二日,吏部侍郎叶颙言:「条具革弊便宜,武臣任川广有赏州郡或窠阙,元是大臣后差武臣,其赏止系文臣格法;并小使臣有赏窠阙,后差大使臣,吏部往往称不该载,并作不应推赏,格法不行,因缘请托,巧用别选赏格放行,其弊滋久。欲自今川广州军武臣任文臣有赏知州军,并大使臣任小使臣有赏差遣「小使臣」上原衍一「并」字,已删。,并照应文臣并小使臣格法放行。」从之。
同日,叶颙又言:「官员陈乞磨勘服色内有因罪犯编〔管〕、羁管、勒停,并责授散官、追官、指定州军居住、除名之人,今措置应有前项罪犯,后虽改正,若无理元断月日之文,以前年月并不许收使。」从之。
二十三日,诏:「今后以减年磨勘转官者须将实历过年数对用,谓如一年实历用一年减年。」
九月十五日,权吏部侍郎叶颙言:「广南西路转运司申前权知廉州黄齐状,于绍兴三十二年正月初八日到任,至隆兴二年正月初十日罢任,乞任满减三年磨勘酬赏。本部契勘廉州知州旧来系差武臣,缘自今却差文臣,于左选未有推赏之(人)[文],伏乞朝廷详酌指挥施行。」诏依武臣任满与减三年磨勘以折收使。
二十五日,叶颙又言:「绍兴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指挥,获贼并私

茶盐合推赏之人,只据得赏任内月日收使。续承当年八月二十九日都省降批状,获贼许收一任内月日循转。本部(诏)[照]得两项指挥内并不该载任内获赏日前历过考第、资序之文,又缘续降批状系是一时指挥,难以冲改元降指挥,接续引用。今乞将选人任内获贼并私茶盐所得酬赏,若司勋勘验审覆,关到日即从本部照应获赏月日以前已历过考第官序,许行收使循转。如在获赏月日以后历过考第官序「在」下原衍一「获」字,已删。,并不许收使。」从之。
干道元年四月十八日,诏:「文武官监当人依法合满六年,到部关升。近来陈乞称已到堂,便理作到部,放行关升,显属弊幸。今后并遵依见行条法,须候亲身到部,方许关升。人吏或有违犯,送所属根究施行。」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吏部侍郎陈天麟言:「选人系三年为任,使臣以二年成任。使臣任内偶因被对移或冲差替、放罢之类,比附选人条法止破犯时一考,庶几文武臣升改事体均一。」从之。
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陈之茂等言:「伏准御笔降下集议等事,今议定下项:一、职事官以上系朝廷除人材,不拘亲民。一、今后六院官须要曾经实历知县一任,方得除授。一、今后(教)[授]官应堂除理当亲民人,须要实历知县一任,方许关升通判资序。若在任未满二考,或寻医侍养,并不许理为任。一、见任官除在外场务监当窠阙,并送归吏部,随见任官四选诏定诏定:疑误,或当作「议定」。,依本部

见行格法使阙差注。一、今后在京监当、主管尚书六部架阁文字等阙,如系京朝官以上任上件差遣,亦须实历知县一任,方许关升通判。一、知县除选人授知县外,其京朝官并以二年为任。」并从之。
同日,陈之茂等又言:「准御笔降下堂除理实历亲民知县等事,今再集议定:今来改官人理知县资序,两任内一任实历知县,方得关升通判。后来循袭,却将堂除差遣理当实历知县。士大夫往往不历民事,越次关升。今来欲乞将初改官人所历两任内须要实历知县一任外,一任如系内外堂除及到部或举辟注授,并与(揍)[凑]理为两任关升。宫观岳庙非。奏补承(承)[务]郎以上已关升知县,及宗室换授理亲民人准此。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诏从之。详见尚左门。
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二十日:原稿旁批:「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二日』。」,大礼赦:「应命官犯罪案到刑寺,约定公私罪情轻,依今赦原免,不该取旨人,若拟断未下,有妨朝见,特许先次朝见。内合磨勘、改官、关升、差注者,除犯赃罪人外,并与放行。」
二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四川文学参选并京朝官初该磨勘与关升资序之人,各有合用举主申发文字到部,动经岁月,批会有碍,不免符下,委是留滞。今欲比附选人关升、改官体例,许据凭申发文字实日照验施行。如举主事故在申发之前,即不许收使;在申发之后者,许理作举主,庶几不碍注授升转。」从之。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言:「依指挥省并吏额,

考功见管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一十人,守当官一十五人,私名一十人,正贴司八人。(令)[今]欲于书令史内减罢二人,守当官内二人,正贴司内五人。」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明州制置司水军大小使臣自今后依诸军例理任。
同日,详定一司 令所删定官杨恂乞通理前任成三考,以后别理今任。诏将 令所删定官许依秘书省官条法,一体通理,别理今任。
【宋续会要】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乞将选人任岳庙在任不理考少一年以下之人,许令通理为任。」诏吏部勘当以闻。既而,本部言:「欲将选人未降干道九年十月岳庙不理考指挥以前,应曾经省部陈乞之人,量增两月,许令通理成任;其不曾陈乞之人,止合通理半年以下成任,并别理为任。」从之。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诏考功置大小使臣年甲簿。从郎官王信请也。以信言:「旧大小使臣磨勘付身不曾填写年甲,续因隆兴二年二月指挥,方于告内书写。及干道八年指挥,又将出身以来文字批上纸背。然而减落岁数之弊,终不可革。乞下吏部架阁库,将大小使臣昨来覃恩公案并以前磨勘奏钞应干文字可照年甲者,以姓类聚三代、乡贯、年甲置簿,

委郎官点对印押,庶几日后有所稽考。」诏王信同架阁库官置簿籍定。
六年二月十三日,臣僚言:「昨来吏部侍郎张津陈请武臣除见从军人及宗室且依自来关升外,其余人并于历过考任内须曾历州县职事或诸司官属一任二考,方许关升。窃详津所谓缘不曾立定关升名色,是致陈乞不一。兼在法正、副使等荫补引用关升资序多有不同,有司无以遵执,并宗室及见从军人亦未有定法。乞令吏部逐一措置指定申尚书省。」既而本部指定如右:「合该关升名色,在内九项:监左藏东、西、南库,封桩库,行在、建康府、镇江榷货务都茶场,行在省仓,上、中、下界丰储仓,赡军、激赏诸酒库,草料场,杂贾务,杂卖场。在外五十二项:制置司沿海统制,安抚司水军统辖、水军统领,转运司酒库,铸钱司措置铜场、措置锡场,检踏官,总领所酒库、监仓库,户部大军仓措置籴买官,诸路州军知县、县令、县尉,正副将、准备将领,都巡检使、都巡检、巡检、水陆巡检、管界巡检、同巡检,巡捉私茶、巡捉私盐,兵马都监、驻泊兵马都监,兵马监押、驻泊兵马监押,文州安昌寨驻泊,左、右江镇寨兵马盗贼公事、知寨、知城、知城堡寨,主管堡、同主管堡寨官,知关堡、同知关堡军使,监仓场库务税,监院镇(监)[盐]井、排岸支盐官,主管榷场官,文州南路镇主管,(岩)[宕]昌寨买马,银铜场监辖使臣。内外诸军一项:正将以上。本部今措置使臣历任实及六年,内

须曾历前项名色四考,方许关升亲民。其武功至武翼郎入官三十年内军功换授,止理十五年。正侍至右武郎转授及(一)[十]年。武功至武翼大夫、遥郡同入官及二十年内军(班)[功]换授,止理十年。已上并曾经关升,听依条荫补。通侍至右武大夫、正任防御使至刺史同曾经关升,每遇大礼未经关升,两遇大礼,并听荫补。宗室历任六考,虽非前项名色,亦许关升,内二考许用宫观岳庙及不厘务差遣。见从军曾立战功人关升荫补,听依旧法,无战功人非。」从之,仍令 令所修立成法。
三月九日,考功郎官叶宏言:「昨准指挥令考功置大小使臣年甲簿,近来有年及七十以上之人赴部陈乞磨勘,或欲侥幸今冬郊礼奏荐,今欲将年及人于簿内本名用龊印云『淳熙六年校定到年及』,录示书铺,遇有陈乞磨勘关升,并不收接。及军班换官付身自来不载年甲,每遇磨勘,随意添减岁数。乞下军头司许从本部径于诸班直统制司将日前应军班换官人各具军分年月、乡贯、三代、年甲,逐一钞录,保名申部。如遇有换官人,亦乞依此先次具报本部,以凭置籍,编类拘籍。」上曰:「簿籍分明,则可革伪冒,可从所请。如是六十九岁以前该磨勘关升等人,已行申发文字到部。年已七十,并不许收接。」
二十三日,吏部言:「淳熙令诸选人任不厘务差遣,如未颁降淳熙令之前罢任人,乞与依任岳庙人分别前后指挥,

作考第收使。」从之。
七月六日,诏:「路分都监、副都监职任与州都监一同。又在州都监之上,可听关升。其诸路总管、钤辖、州总管、钤辖、提刑、知州军准此。」以吏部言:「成忠郎武侁任福建路副都监,陈乞关升。本部照得关升指挥,即无一路兵马副都监之文。乞照考功及格法关升。」故有是诏。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选人先一任差遣未满,因避亲之类以理去官,第二任授岳庙或不厘务差遣已满,别注第三任,曾于限内陈乞通理,若作隔任,妨碍通理,可特许将第三任补满第一任,理为考第。」
十二月二十一日,吏部郎中朱佺言:「考功编类大小使臣年甲置籍,诚足革弊。然各选凡遇参部,每陈乞一事,必须关会,前后重迭,行移繁冗,孤寒滞留。乞自今大小使臣参部,先送考功整会的实年甲,给据付本人,许令终身照用,庶免重迭会问。」从之。
七年七月十八日,诏:「应百司出职人吏收使酬赏及磨勘转官,岁不得过两官。」吏部言:「出职人吏转官未有格。」上曰:「三省都录事收使酬赏及磨勘转官,每年不得过两官,其余百司出职人吏岂可过此数耶 」因有是诏。
八年闰三月十七日,诏 令所于通判关升知州条内删去注文「堂除宫观听用一任,即不许理当实历」一十五字,却修入「宫观并不理任数」八字。先是,臣僚言:「本知县关升通判者必以实历,而自通判关升知州者乃或用宫观月日以为考任。

乞诏有司,自今通判资序人必实历两任然后关升知州,其宫观年月并依岳祠例,不许收使。」故有是诏。
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言:「从军人曾历正将以上差遣四考,及曾立战功,未经关升,离军后历外任,添差不厘务者非。(揍)[凑]及六考,方许关升。其不曾历任正将以上差遣,又不曾立战功,离军后须历立定名色差遣四考,方许通理在军考任二考,(揍)[凑]成六考关升。并外任人已历立定名色差遣四考,从军后任军中差遣二考,(揍)[凑]成六考,方许关升。其已历立定名色差遣二考,从军后再历正将以上差遣二考,及军中差遣二考,(揍)[凑]及六考,方许关升。」从之。以本部言:「昨降关升指挥,内不曾该载离军后通理在军考任及从军后通理外任月日。」故有是诏。
十年七月十三日,诏:「曾任知州而为郎官卿监而复出为监司之人陈乞关升者,依两任无人荐举去处条例,特与免用举主,理为资序。」从臣僚请也。
十九日,诏:「皇太子宫主管左、右春坊系是选授,令吏部特在内差遣关升。」
十月二十日,吏部侍郎贾选言:「乞将二广申到选人、京朝官、大小使臣用考任关升。如已经本路运司公参之人,并照四川已得指挥一体施行。」从之。先是,绍兴十四年指挥:「四川选人、京朝官、大小使臣关升,其依条到部陈乞之人,如已经本路运司公参月日,缴出身大字保明申部施行。是时二广不曾该载。」故选及之。

十一月十一日,吏部言:「选人任岳庙已有立定条法,不许理为考任,则京官亦合一体。(令)[今]措置条除见任宰执、台谏子孙任宫观岳庙差遣已有淳熙七年八月十一日指挥,特许理任外,欲将承务郎以上应曾任宫观岳庙及不厘务差遣历过月日,但理磨勘,不许理为资任。」从之。既而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吏部又言:「照对选人岳庙关升年月、京官初磨勘岳庙年月皆有指挥,分别前后。今来京官宫观岳庙关升年月未曾分别指挥,如在淳熙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指挥以前之人许行收使,若在上件指挥之后自合遵守。」从之。
十一年五月一日,吏部言:「乞将京官任知县在任成二考,不因罪犯偶因忧罢之人,与理当实历知县一任。照对本部京官在法虽知县资序人,须实历一任满,方合理当实历。其注文称『若在任未满二考改移,或寻医侍养,并不许理为一任』,即是两考实历,便合理当一任。今来承务郎以上官到部注授知县差遣,在任已成二考,偶因丁忧罢任之人,服阕之后再行参部。缘见今知县以三年为任,本部却将似此之人作不曾实历知县一任,复令止注知县差遣,委是未尽。」从之。
十二年六月一日,吏部言:「知(阁)[合]门事张薿乞关升。照得张薿所历考任虽满六年,其历任差遣止有浙西副总管一任二考理名色考第外,有知合门事二考。照得元降指挥在内止有监仓场库务,

后承指挥,在外路分都监、钤辖、总管、知州军差遣之人,许理当名色关升。今来张薿任知合门事,其元降指挥内虽未曾该载,缘知合门事职任非内外监当、路钤等差遣之比,今欲将张薿任知合门事二考理当名色关升。」诏特与放行关升。
十二月十六日,吏部看详胡晋臣奏,许令宗室用厘务一任、不厘务四考关升亲民。先是,考功郎中胡晋臣奏:「窃见宗室关升旧法,历(雨)[两]任六考,不以有无厘务,年三十以上,许令升入亲民资序。至淳熙六年,始立定名色指挥,内宗室止许用宫观岳庙两考之外,仍须历厘务四考方得关升。窃详立法之意,本任之事,以观其能。然酒税务钱谷去处,已不许干与巡尉、马铺等差遣,又不许注射,且必欲以厘务限之,而无阙以处之,犹欲其入而闭之门也。今纵未能还旧法,令历一任厘务,许通用不厘务四考或更展二考不厘务通理八考,令升亲民,亦不为侥幸。」得旨,令吏部长贰看详闻奏:「窃详宗室选法差注止有排岸监作院、造船场、板木场监门厘务窠阙,皆注添差不厘务,少得任厘务考第及格之人。今来晋臣奏请,止令历一任厘务,通用不厘务四考计,令关升亲民。校之祖宗成法,考任即无冲改,比之未降名色指挥之前皆用六考不厘务,可以酌中,使其能者关升亲民,不为侥幸。」从之。
同日,臣僚申请奏辟碍格法之人不许以成资理任。先是,臣僚言:「诸八

路权注见阙而勘当应差者,所权月日听理为任。下文又云举辟官及虽不应注而注各已成资者准此。则不应辟而辟、不应注而注,各以二年成资者并听理任矣,不应注而权及二年亦听理任固也。惟是吏部格法,非初任、非有过犯、非已注差遣、非资序越等之人方该辟差,给降付身。今求辟者鲜有不碍格法,辟书之上吏部,虽已疏下,缘有考功理任之法多是藏匿省符,迁延岁月,以(资)待成资,遂其私计者。乞考功理任条令参照吏部格法,今后从辟之人,如系初任、曾有过犯,或已注差遣受朝廷付身,或资序越等者,虽已成资,不问替阙,皆不在理任之限,庶可以杜侥幸之门,一铨曹之法。」从之。
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欲将使臣校尉所得庆典减年,除住程应格外,并与对半收使,其佗恩赏不得援例。」从之。
十二月九日,诏考功减守当官一人,私名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 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吏、刑部言:「令大理寺结绝公案批报,以革留滞之弊。」以考功员外郎郑汝谐申请吏部注拟磨勘、升改等事,并须截会刑寺有无过犯。缘大理寺人吏前后沿袭批报,至有将二十年前罪犯作未结绝见作公案在寺者,亦许将公罪笞作不见得该与不该取旨者。甚至于一州有失出入之罪,不问官员已满罢、已未到任,并作有一犯者,遂致吏部不敢

放行。间有官员留滞数年,无所控告。照得淳熙九年大理卿潘景珪申请,乞将日前未结绝公案照明堂赦恩并行结绝,已奉旨依奏。今来本寺更不用此一项指挥,仍旧将经历年深罪犯批报。乞下大理寺照潘景珪元请,将淳熙十三年正月一日以前官员所犯,量其公私轻重,日下并行结绝批报,吏部施行,庶免留滞官员注拟、磨勘、升改。」从之。
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诏:「永佑陵攒宫内外巡检理当名色关升,今后准此。」以浙西兵马都监杨曭乞关升,吏部言:「曭昨任攒宫内外巡检成二考替罢,当来所降名色指挥不曾该载,虽有申请到徐德荣指挥攒宫内外巡检比类诸路州军巡检理当名色关升,缘所降指挥内无今后比类收使之文,本部未敢施行。」故有是诏。
十六年正月二十九日,臣僚奏请诸军承代之人更不施行相验年貌指挥。以户部侍郎、兼权吏部侍郎张杓言:「吏部侍郎右选昨自淳熙三年因臣僚奏请创造考功编类使臣年甲簿籍,以革减落岁数之弊。自干道八年诸军冒名承代者与退减补正官资,至淳熙七年都省批状指挥其年甲照应未退减改正前年甲施行。盖承代之人皆是以少承老,姑俾之从承代人年甲,庶年及不远,可革磨勘荫补之滥。至淳熙九年,本部申明画降指挥,如无以前年甲干照之人,遇陈乞磨勘,从本军次第结罪,主帅重加相验年貌保明,

委无隐匿不实。如已离军,亦令本州岛及知通保明。臣以为冒名之人与之退减补正,固已为优恩,所承代者岂无元来年甲 若不从实供报,不与施行磨勘可也。今乃因其不报,许令从权相验保明,则是开其诈冒之路,然犹未尝许其有干照重行相貌也。近准枢密院批下兴元都统司保明到成忠郎程绘,镇江府都统司保明到保义郎陈进,皆是承代补正,径行貌验年甲具申。寻行检照簿籍,见得程绘、陈进其未改正以前年甲具有干照,即不应本军擅行貌验保明。今来程绘却减落一十三岁,陈进却减落一十一岁,乃知昨来申明貌验之说,其流弊必至于此。今照得冒名承代者尚有万五千人,若一一于其将年及之时径自貌验,减落岁年,以为磨勘奏请之地,其侥幸冒滥,何有穷极 乞应诸军冒名承代人并照应未递减改正以前年甲,从淳熙七年批状指挥,其淳熙九年申明貌验指挥更不施行。」
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十六年:原稿旁批:「寄据《大典》卷一百九十三校补三字。」,考功员外郎杨经言:「选人在法前任令录、知令录,有职官举主三员,非今任停替者,候参选与文林郎。又条带官别领任与就任循正资序,谓迪功郎系判司簿尉任提刑司检法官之类。今准庆典指挥,应就任循转带行旧任之人,虽有资序,不同月日,并与通理凑作实考收使。本部见已施行外,其间却有非带官别领职任之人,到官止及两三月,该遇庆典、赦恩循转,后来已成三考,有举主三员,乞将迪功郎月日豁出,依上条循转。本部却未有施行

似此体例。」送部看详,本部照对:「选人系迪功郎任判司簿尉差遣,到官后该遇庆典,覃恩赏循转修职郎之人,如授修职郎之后已有三考,可作修职郎一任回关升。如不及三考之人,自合依见行条法。」从之。
绍熙二年二月七日,权考功郎官陈士楚言:「进武校尉在职任人去岁该遇登极覃恩,合循一资,改转承信郎。缘在法不是军功、捕盗上用恩赏改转,其校尉上历过年月不许于承信郎上收使,所以似此之人不即陈乞覃恩循资。先用实历住程年月并理当公据,凑满五年,陈乞磨勘改转承信郎,俟后却用覃恩转承节郎,可以不坏校尉上所历年月,本部未敢放行。乞指挥应进武校尉在职任人该遇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极赦恩,并合用覃恩改承信郎,却将二月四日以后历过校尉月日,与作承信郎参选月日起理,如此则不容侥幸,亦不使有觖望。」吏部指定:「照得当来覃恩转资无厘革年限,所以各人留下,未即收使。近承指挥登极赦与转官资,以二年满为限。过限陈乞,并不放行。今指定欲与量展半年为限,所有校尉实历在今来展限应满之前及二年六个月以上贴用,理当凑满年限之人,从条于校尉上先以放行磨勘。如在展限满日之后,实历不及二年六个月之人,自不许放行磨勘。其覃恩自合遵依展限,申明陈乞收使。」从之。
九月一日,权发遣郢州任世安言:「京西一

路六(部)[郡]之地,实与敌境相接,除襄阳府、均州、随州、光化军、房州五郡官吏任满皆有恩赏外,止余郢州一郡独无推赏之令。乞与照别路次边体例,特与放行恩赏。」诏依本路极边州军任满推赏。
同日,吏、刑部言:「准指挥合门宣赞舍人依合门舍人例与理关升,令看详闻奏。照得淳熙六年二月十三日降名色指挥之后,使臣须要名色差遣四考,通历及六年放行关升,如是武举出身任合门舍人,并从专法四考与关升。本部自后即不曾将不系武举出身任合门舍人之人及合门宣赞舍人理为名色放行关升,伏乞照已降名色指挥放行。」诏:「合门舍人系是召试与依武举出身,放行关升。余依吏、刑部看详到事理施行。」
庆元三年十月二日,诏:「选人初官所得关升职令状,比附经任人荐举改官状,到部日实时理作放散。」从右正言刘三杰请也。
六年闰二月三日,诏:「见任宰执、台谏子孙宫观岳庙既已理为考任,许令用前宰相举状充职司。」
十月十四日,吏部言:「选人历十五考以上,无赃私罪犯,不拘职司员数,有改官举主四员,与从减举主条法放行改官。」从之。
嘉泰元年八月二十九日,诏:「新州县丞、司理、知录、推官、签判破格注授之人,许用五纸常员奏举改官。」以守臣滕安言:「新州水土恶弱,在法教授、推官、县令、录参系用举主二员改官,独破格县丞、司理、知录、推官、签判并系四纸

常员,一纸职司。今乞仍旧用举主五员,与免职司。」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审官东院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审官东院
【宋会要】
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又太平兴国中置差遣院,至是并入。在宣德门外西北廊。掌考校京朝官之殿最,分拟内外之任而奏之。知院事二人,以朝官充。书令史七人,掌舍二人。
熙宁三年,分东西院。《玉海》五月丁巳二十八日,诏:「以审官院为审官东院,置主簿二人。」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九月诏:「应在京朝官、京官宜差中书舍人郭贽、御史知杂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骧同考校劳绩过犯,铨量材器,堪何任使。候要人差使,令中书送贽等定差,具姓名申中书奏呈,并须尽公采访考校。如涉私徇,当加其罪。仍令贽等点检班簿,务令齐整。」
八年六月,命刑部郎中杨徽之、库部员外郎孔承恭同考校京朝官殿最。
雍熙二年四月,命右谏议夫夫、权御史中丞刘保勋同知京朝官考课。
十月,命右谏议大夫雷德骧同知京朝官考课。仍令所差朝官、京官自今并具其人功过引见取旨。初,太宗谓宰臣曰:「朕亲阅班簿,择堪河北转运使者。而臣僚既众,不能尽识,亦不知其履行。自今可令引对,既得渐识群臣,可以择才委任,且使有官政者乐于召对,有事得以面陈,负瑕累者亦耻于顾问,惩恶劝善,于是在焉。」
端拱元年六月,以左谏议大夫刘蟠同知京朝官考课。
淳化四年二月,以考校京朝官院为审官院。
五月,以翰林学士钱若水、枢密直学士刘昌言同知审官院。先是,置京朝官考课院,又别令校其殿最。至是并而为一,命若水等主之。
十月,诏审官院:「自今初任京朝官,未曾历州县,不得拟知州、通判。」从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之请也。
至道元年十月,诏:「今后自广南回京朝官,须在任及二周年已上者即与两任近地,未满二年者只与一任。」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诏审官院:「自今知州、通判以不治代还者,并授闲冗厘务。」
四年二月,诏审官院:「京朝官父母年七十以上合入远官无亲的兄弟者,并与近地。如有亲的兄弟年二十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月十五日,审官院引对京朝官于崇政殿,迁秩有差。旧制,郊祀恩百僚多获序进。真宗即位,谏官孙何、耿望上疏请罢之,以塞侥幸。于祀郊行庆止加勋、阶、爵邑「邑」上原衍一「是」字,已删。,而命有司考其殿最,临轩黜陟之。
景德四年七月,诏:「审官院磨勘京朝官劳绩并限在任官三年已上者方得引对,未及者依例差使,如特令考校引对者不在此限。」初,审官院在除任不理及非时解替外,不限改官月日考绩引对。至是始定年限。
大中祥符八年八月,审官院言:「请以诸道转运、提点刑狱臣僚差出年月较其远近,先具磨勘。」从之。又诏令审官院以近地二年半已上者,远地二年已上,权与差替,不为久例。真宗以

京朝官候阙既久,奉朝请者颇多,故有是诏。
天禧元年三月,诏:「应缘冲罢降职及年考而未磨勘者罢。或磨勘而不改官,其后又及二考,罪非踰滥,及入己赃,悉条列以闻。」
十月,诏令审官院:「知州、通判、监当、知县员阙,限一月内差人,仍每月具已差、未差名闻。」
二年四月,审官院言:「在院京朝官经两次引问未就差遣者,乞一面勘会定差。」从之,仍令每问不得过十日。
三年三月,诏审官院:「西川、广南得替回幕职州县官,因举奏及特恩改授京朝官,今复且与一任近地差遣,次任依例入远。」
四年十一月,审官院言:「京朝官父母年八十已上者,乞更不问有无兄弟,并乞且与近地差遣。」从之。
五年七月,审官院言:「朝官系荆湖、江浙人者,望比类福建、淮南人,许归本路守官。」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十月,审官院言:「乞自今在院祗应候差遣京官以疾患申院者,并据状牒御史台依例差医官看验。如委实疾患,合与给假,即牒报当院,所贵得见诣实,免有非如妄托缘故规避差遣。」从之。
二年九月,审官院言:「准大中祥符七年四月敕,广南知州军通判、知县到任候及一年半差替。又准天禧四年四月敕,到任纔及一年半便仰差替。如未有人差,逐旋擘画移官往彼,不得有违元限,以此多是在任不满二年便替。若依至道元年敕,只合实一任近地。有此未便,今欲除在任不理及别因诸事未满替回人外,应系一年半替回者并与两任近地。」从之。
三年五月十五日,诏:「今后京朝官在京(勺)[勾]当替罢无绾系,须十日内赴院投纳家状,祗候差遣。如外任得替,令御史台依(达)[远]近程限及有事故出到公据外,如违限两月已上不到阙,令具事由申奏,当行取勘。」先是,京朝官在京厘务得替有经三季不赴院纳家状即乞磨勘者,故有是诏。
五年七月,审官院言:「今年六月敕,丁忧服阕京朝官等,宜令审官院依合入差遣资序并先次与差。本院参详,若并有服阕官到院,并升先次,则久待阙人必恐难得差遣。今欲应得替京朝官如到院待阙已及三个月已上者,其丁忧服阕人不许超越姓名,先次差遣,余准令敕处分。」从之。
六年正月,诏:「今后京朝官须经三任知县方得差充通判,经三任通判方得差充知州。如有殊常劳绩及奏举人数多者,令审官院取旨。」
三月,审官院言:「本院职掌魏中正随江仲甫接伴贺干元节人使,充书表祗应,乞自今审官院职掌更不许入国并接伴使、副使指射抽差。」从之。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审官院言:「欲自今除特与优使并指定差遣人外,其余官员到院公参日各令先欲求所向路分差遣文状。如有情愿入远及折资差遣者,亦各于状内开(设)[说]。如遇有缺,不拘日限,但经两度 请问当。如

未就者,即一面勘会所乞路分合入远近去处,依名次定差。内有自西川、广南并沿边不般家州县得替及丁忧服阕人,许经三度 请后未就差遣,即依前项勘会定差。」从之。
八月,诏:「今后知州军监通判、知县不因公事朝廷非次差移者,并许通计二年理为一任。」
九月,诏审官院自今定差知州、知军,引见后当日或次日令到中书审验。」《玉堂纪事》。《翼燕诒谋录》:「审官院定差知州军并以资历,不容超越。资历当得,不容不与。天圣七年九月辛巳,诏审官院定差并申中书,引上审视,若懦庸老疾不任事者罢之。今都堂审察,其遗意也。」
十二月九日,诏审官院:「今后京朝官两任共计及三年半已上者,依年满人例差替。」
八年八月,诏审官院:「自今得替京朝官如经知县同判两任内,并无私罪并公过三度杖罪以下者,并与知州同判差遣,更不用五人奏举。如有私罪及公过三度内有徒罪已上,即依前降条贯施行。情理重者,奏取指挥。若三任内曾犯赃罪者,不在升徙之限。内虽有奏举不行。」
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审官院言:「广南官请自今从京差者,须旧官在任一年半以上者,从江浙、荆湖、福建移授者,须二年,并前六十十日差移。」从之。
五月六日,审官院言:「京朝官有自本院移任并计转官及三期者,未委便理朝廷非次移任,为复别须朝旨。」诏须自近入远者听,以三期为限。
景佑三年三月十九日,审官院言:「在院见管官员九十二人,少得缺员,欲并以到任一年半使阙。候见任官满三十月,许赴任交替。内元是丁忧移任及二年半许使阙,并候三年交替。」从之。
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审官院言:「乞今后京朝官受使遣时隐匿不言亲戚妨碍,到任后乞就移者,并与移远路小处。」从之。
宝元元年十月,诏审官院,臣僚陈乞亲属差遣,如系京官,并须年及格,仍试书札读律,方听出官。」
二年正月二十八日,审官院言:「旧制京朝官到院日各指定所入三路,自景佑四年十二月诏始不拘路分,而率意择地,其阙官处拟奏不行。今请复令指定三路三路:原「三」下衍一「任」字,已删。,如经三问阙不就,并从本院据合实远近定差。若丁忧服阕并自不般家地分替者,更许一问。」从之。
庆历四年正月,诏:「审官院如批降旨挥后有合奏请事,令主判官别取旨。」(促)[从]判铨王质之请也。
二月,以天章阁侍讲曾公亮删定本院条贯。至和二年十二月,又令编修皇佑三年以后冲改者。
五年九月四日,诏审官院:「自今京朝官尝为监司体量及半年无显状者,先奏上中书。」
皇佑五年九月,诏审官院授差遣及半年者毋得以堂除人冲之。
至和元年十二月,诏审官院:「内外官自酬奖处代还,毋得复入有酬奖处。」
二年五月八日,新差知河阳吕公绰言:「切见审官院

近岁以来为守待差(遗)[遣]人众,不住擘画,预使向前员阙。臣原缺擘画其预使员阙注拟依旧外,所有见在任官即令审官院勘会作先朝合差替月日限之制,于差状内开说,及期,方降替敕。」从之。
嘉佑二年五月,诏审官院:「今后更不许自投文字磨勘。其任西川、广南官岁满前三月,余路前两月,令本院预举行之。」
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审官院言:「见祗应差(遗)[遣]京朝官员多阙少,住京至一二年,深见不易。应在院未有差遣者,乞并许请假出外,等候缺次。所降札子更不言定日限,候至名次稍高,任自参假赴院。」从之。
五年六月,诏审官院:「京朝官入西川、广南、福建路差遣,而用荐举规免者,委本院执奏之。」
七年三月,诏审官院:「奏补京朝官初该磨勘者,自今须有举主一人,方听改官。」
英(中)[宗]治平元年四月,知审官院王珪奏新编本院敕十五卷。诏行之。《中书备对》:「审官东院差遣知院二员,主簿二员」。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审官西院

审官西院
神宗熙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诏:「国家以西枢内辅,赞翊本兵,任为重矣。而狃于旧制,自右职升朝以上,必兼择而除授之,是以三公府而亲有司之为,非所以(遇)[寓]朕股肱之意也。今使臣增员至众,非张官置吏以总其事,则不足以一文武之法,而砺中外之才矣。宜以审官院为审官东院,别置审官西院,差知院官两员,专管合门祗候以上诸司使磨勘、常程差遣。应有合行事件,并仰知院官条例以闻。俾铨叙有常程,黜陟有常守,官修而纪律振,任专而考察精,庶熙治纲,咸体朕志。」以天章阁待制齐恢为知院,兵部郎中韩缜同知。是月,诏以太常礼院为审官西院,从参政王安石、韩绛之言也。〔三〕省枢密院六十有二事归之。并礼院归本寺,本院吏人依东院例抽差,本院公使钱及知院官请给,当直人等,并准东院例。
六月,以大理寺丞张靓、光禄寺丞赵子云并为西院主簿,从知院韩缜奏举也。
九日,诏审官东、西院之印各六字为文,令少府监铸造,送礼部给付。
二十三日,诏:「本院日逐主判官员自早入局,须候中书、枢密院出方得出院。如有兼职去处,不在此限。本院不许接见宾客,诸司使已下至崇班并合门祗候除整会差遣磨勘到院公参外,即不得擅入。司房应公报本院公文,并依东院例。」
二十五日,诏:「大使(陈)[臣]磨勘文字见在院祗候差遣之人,依审官东院例引见,更不告谢。」
七月八日,枢密院札子:「勘会大使臣脚色、年甲、历任功过最系要切,照验行使。若不住令将出入,切虑别致改易增减。今后候见密院贴子取索脚色,实时用复封印,差人供纳。才候检用毕,却令逐房副承旨封记书押,送还本院,当官交割。」
八月一日,西院言:「乞差军头司洒扫兵士五人,节级一名。」从之。
四日,西院言:「西京左藏库副

使、卫州兵马都监曹说、扬州管下瓜洲镇沿江巡检、内殿承制张文英各为本处奏病患,乞差官充替,已施行外,令候到阙体量,未委合属何处。」诏西院(中)[申]宣徽院依条体量,仍今后应有年老病患替使臣准此。
二十七日,编修中书条例所看详:「奏举大使臣崇班以上内外监当差遣自来系中书行遣,欲乞将应用条贯颁下西审官院。今后只批状本院,仰检用前后条贯,移问逐处官司,如别无违碍,即具奏差。仍开坐合行条贯及本官资序,委中书点检施行,仍令本院一面申枢密院并牒三司。其受纳守给应合行事件,仰三司检举依例指挥,中书更不降札子下逐处。」并从之。
九月,西院言:「沿边三路选差官去处,其大使臣年少才武,有举主而未历边任,故事不许选差,望许之。」从之。
十一月十五日,著作佐郎胡宗师为审官西院主簿,代太常博士阎灏、将作监主簿沈辽,以同知院、尚书度支郎中王克臣奏灏等不职,故(能)[皆]罢之,仍自今止置一员。
五年十二月六日,右谏议大夫、知审官西院事沈立等上《新修本院条贯》十卷,《总领》一卷。
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枢密院言:「今后元系路分都监、知州军已上合降差遣,依旧令枢密院量情罪差注。看详立条之意,盖为武臣有久历任使,官序已高,或情理至轻,故令本院差注。然其间却有系小处知州军及物入路分都监因事冲替、差替到阙,情理稍重,一例与本院差注,比之审官待阙,显属太优,无以惩戒。况文臣职事偶坐不职,尚送审官东院差遣,除系横行。欲今后大使臣任路分都监、知州军已上合降差遣,除系横行使副以上及今来降充州钤辖之类审官无窠名阙次者,并依上项指挥外,其余并量所坐轻重,临时取旨与本院差遣,或送审官西院。其小使臣特旨责降,亦乞准此。」并从之,仍逐次拟进取旨。[BT ]磨勘(附审官院后)
太祖建隆二年五月十七日,右监门卫将军魏仁涤等以监临酒曲市征额外有羡利,并命迁秩。故事文武常参官以曹事繁省为月限,考满则迁,庆恩止转阶、勋、爵、邑。太祖循名责实,非有劳者未尝进秩。自是岁满叙迁之典不复举。
真宗咸平四年四月十五日,审官院引对京朝官于崇政殿,迁秩有差。旧制,郊祀恩百僚多获序进。(太祖)[真宗]即位,谏官(孙)耿望上疏请罢之,以塞侥幸。于是郊礼行庆止加勋、阶、爵、邑,而命有司考其殿最,临轩黜陟之。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审刑院详议官、大理寺权少卿、详断官今后三年满无遗阙,磨勘引对迁官。如任内曾迁者不在此限。」故事,凡本司官满,方有叙迁之文。今刑法司悉是他官兼领,故特降诏以劝尽心焉。
八月十六日,以秘书丞、直史馆、判三司度支勾院孙冕为左正言,度支判官、秘书丞孙航为监察御史,仓部郎中、直秘阁潘慎修为考功郎中,都官郎中、直史馆刘(家)[蒙]叟为职方郎中,太常博士、直史馆盛玄为屯田员外郎,秘书(承)[丞]、直集贤院刘骘为太常博士,著作佐郎、秘阁校理戚纶为太常丞,光禄寺丞、直史馆张庶凝为著作佐郎,职如故。先是,京朝官任中外职事受代考课引对多获叙迁,而计司、三馆不预兹例,有久次者。内出姓名,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三日,诏:「审官院考较京朝官今任五年以上无赃私罪者以名闻,当议迁其秩。诸路转运副使令中书进拟。」帝以郊恩,例加勋阶,恐有久次宜旌别者,故降诏焉。
景德四年七月四日,诏:「审官〔院〕考较京朝官课绩,见任官三年已上者方得引对。特令考课者不在此限,丁忧者除丁忧月日外及三年方得磨勘。」先是,京朝官代还无殿累者皆考核引对,至是始定年限焉。
大中祥符(九)[元]年六月三日,三司言:「准诏检勘监榷货务香药库使安守忠,供奉官、合门祗候黎守中监临三年,都收缗钱比未改法增八百四万九千余贯。」帝嘉其干职而不扰(不),擢守忠叙州刺史,守中内殿崇班。
四年八月十五日,诏:「自今两省、御史台官须

文学优长、政治尤异者特加擢拜,遇庆恩不得以他官转入。其东头供奉官至合门祗候,高品至殿头,内供奉官至崇班,并不得一例迁授。其不预改者,当议优与差遣,增其俸给。」
八年正月一日,赦书:「应京朝官兼在京职任及监临务局者转官及三周年,并令审官院磨勘引对外,任官及三周年者,许具历任功过申审官院检勘以闻。」
二月,中书门下言:「旧例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并下流内铨勘会,复申中书,然后取及六考内令铨司磨勘引见。欲今后未及六考者,更不下铨。」从之
闰六月,诏:「应今后幕职州县官得替无遗阙,止少一月以下不成考者,宜令铨司引见时贴出,仍具成考合入资叙一处取旨。」
九年八月三日,诏:「两省官并龙图阁待制、三司副使以上自汾阴后来未经迁转者,并特与转官。」翰林学士利瓦伊已下十人并进官,用是诏酬久次也。
九月二十七日,诏:「外任京朝官故事代还方许考课引对,其或就移及过期不替,有累年不迁者,自今但转官及三周年,虽在外,并磨勘以闻。」
天禧元年二月十三日,诏:「京朝官改秩至今年正月十一日及三岁,不限中外职任,但非曾犯入己赃,令审官院磨勘以闻,当议迁陟。」帝以昨经大礼加恩,止于勋、散、爵、邑,故优其岁满及犯轻者,令考覆之。
三月十三日,审官院言:「准诏京朝官秩满三年历任无赃者,磨勘以闻。今参详内有非时冲替及因罪降差遣未满一任,或曾经考课不转官者,欲更不勘会。」诏应前项人俟更及三年非赃滥者悉许考校以闻。时帝谓宰臣曰:「京朝官有旷弛不治,众所共知。而无显过者,考课之际,第以久次迁擢,非劝沮之道也,宜志之。」
八月二十二日,诏:「伎术人虽任京朝官,审官院不在磨勘之例。」
二年六月一日,诏三班使臣经汾阴转官后及七年者,许令磨勘迁秩。
七月十日,赦书:「京朝官丁忧及勾当事就移经七年不改官者,审官院勘会,特与转迁三年。」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审官院:「应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内外带职两省、台官并京朝官等,〔转〕官及三年以上者,如在外仰逐处收接历任文状,附递送审官院磨勘进呈。内有得替到阙及在京见勾当者,亦与磨勘引见。如在京三年,已经磨勘改转或尚且依旧勾当者,即直候得替更及三年已上,再合磨勘,依例施行。其内外有未磨勘间便遇朝廷差使者,如合该磨勘,如昨已经勘会转官及七年,曾具申奏,并因公事降差遣移任,无例磨勘者,不在此限。」
七月,审官院言:「准诏磨勘内外臣僚,合具申请。在京勾当臣僚已经磨勘转官,仍旧勾当,即候得替更及三年再合磨勘者,参详如见勾当未罢者,即准前诏,直候得替磨勘。如朝廷特更留一任或量留年限者,欲

望每任及三年亦与磨勘。又京朝官转官虽及三周年,曾经磨勘引见及奏名,亦该七年申奏者,虽不转官,亦望自磨勘后重叙三年,方得磨勘。如未经取旨,特旨别令磨勘者,不在此限。又勾当事京朝官自降 以前差遣者,即准前诏一例磨勘。降 后方就差遣,其间多有改官已及三周年者,参详未勾当事以前虽不该磨勘,乞朝廷相度,如勾当后及一年或二年,若别无遗阙,即许将前来年限通理,亦与磨勘。」诏:「臣僚磨勘历任文字,仰本院并将自前已磨勘历任功过一处开拆进呈。降 后就差遣者改官已及五年、勾当事及一年,并改官及三年、勾当事及二年者,并特与磨勘。余悉依奏。」
九月,审官院言:「京朝官在任三年以上未改转者磨勘到文字,欲送中书门下进呈。」从之。
十月,中书门下言:「三司判官、转运使副满当迁秩者,但进士及第或带馆职者,欲皆授(命)[铨]曹。」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赦书:「京朝官迁秩及三年者,并与改官。历任曾犯赃罪经七年者,委中书门下取旨。掌事三班使臣及磨勘年限者,并与改转。班行内曾犯赃罪经十年者,委枢密院取旨。掌事殿直已下至供奉官带合门祗候自今及五年未迁者,令枢密院考课以闻。其三班使臣年限合该磨勘,自今虽在外任,并与施行。」
四年五月八日,将作监丞、通判果州张观言:「父居业见任越州支使,年踰耳顺,犹滞选门。今蒙恩改秘书郎,愿以回授。」诏流内铨召居业考课引对,其秘书郎告 以授观。」
五年正月七日,宰臣言:「考较京朝官、幕职州县官内有合该迁秩及定差遣恩例,伏缘多值假日,欲具旧例拟定进内。」从之。
二月七日,(该)[诏]内、外京朝官经磨勘不改官,后来无私罪通及四年者,并与迁官。
五月,诏审官院自今京朝官考绩及授任合引对者,并于资善堂呈引。
干兴元年仁宗已即位三月八日,枢密院言:「赦书,合门祗候并与加恩。勘会人数并转一资,供奉官至借职,欲令三班院具人数供申。候到,转一资内有年限已满自合改转者, 转两资。寄班祗候使臣亦同此例。」并从之。
九月二日,司天监丞徐起等言:「遇真宗御楼及今上即位,两覃庆泽,只蒙一次转官及加阶,乞援京朝官例迁秩。」诏今后司天监并诸色伎术等官 不得依京朝官例磨勘加阶转官。
十二月,诏:「三班差使殿侍在外岁满,许逐处取索功过文验入递,委三班院磨勘,当与就转官,自今不得妄作名目差遣入京。」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一日,中书门下言:「准中旨取内外文资升朝官出身历任功过,令编写班簿进内,所有郎中以下至京朝官系审官院磨勘差遣,见今本院供写。其尚书丞、郎、给谏、两制等官职崇进,备知才力,见委寄内外差任,更不编写

历任。」从之。
二年正月,吏部南曹言:「选人磨勘例问刑部有无过犯定夺公私罪名,又恐其间曾有负犯或奏桉在大理寺未经奏断,即刑部无由得知,自今更乞会问大理寺。」从之。
八月十九日,帝问中书门下,凡铨曹磨勘选人中有私罪者如何。宰臣曰:「所犯罪情理各有轻重,只如坠笏、失仪、趁衙谢不到,但不缘公事,皆为私罪。」帝曰:「今后似此等私罪,并与相度升陟。」
三年四月十二日,太常博士、直集贤院程琳言:「蒙恩改官今三周年,合该磨勘,缘差接送伴贺干元节人使,乞依外任例,不候到阙,先次磨勘。」诏琳特与转官。
十五日,审官院磨勘到秘书丞、秘阁校理陈诂历任功过,引见。诂先为王钦若辟充西京判官,后因钦若疾病,擅离任所,坐累降充襄州监酒,复满三年,合该磨勘。诏诂特与转官。
二十五日,流内铨磨勘引对翰林侍讲学士孙奭所举滑州观察判官董储。诏特与太子中允。储进士策名,任两使判官,资序合入太常博士。以历任有过,曾笞决部民致死,特令近下除官。
五月十八日,中书门下言:「应合该磨勘京朝官并选人,欲今后更不拟定合与恩泽,只是历任功过进入旋取旨。」从之。
七月六日,权御史台推直官、殿中丞程贲言:「转官已三周年,审官院以为权差未罢,不许校课引见。」诏与磨勘,今后在京差遣 准此。
二十七日,审官院言:「得益州路提点刑狱张逸状,先授太常博士,改监察御史,通及三年。」诏依例磨勘。
九月六日,中书门下言:「应京朝官经登位覃恩转官后及三年者,并依景德四年七月 施行。其移任或不因公事非时除替及岁未满别授差遣或特恩任使者,(侯)[候]转官及四周年以闻。其天禧三年六月诏书更不用。」从之。先是,京朝官有任满三年不候到阙,于所在申发文字,便许磨勘改转,考绩之制颇为滥易,故申明景德条制焉。
五年四月六日,三班院言:「先准赦合门祗候及未转迁者并与磨勘,未审止其年当满者,复今后以五年为例。」诏自今后经转官及五年者并与磨勘。
五月十六日,左侍禁、合门祗候潘承规、符惟忠言:「转迁班行今已五年,昨因祗候失仪罢职,不曾停官,已复旧制,欲乞磨勘。」诏特与磨勘,不得为例。
六年正月四日,诏:「合门祗候经历边任及中外委使者特与五年磨勘,余并具功过奏裁。」
二月,诏三班磨勘合门祗候〔依〕京朝官例进历任脚色二本,一留中,一付枢密院。
三月十六日,诏:「见勾当事并带职任京朝官该用景德四年七月 条磨勘者自依前 ,其余不以在京及外任候转官及四周年,令审官院磨勘以闻。」
九月十九日,审官院言:「国子博士尹熙古转官六年,缘是御书院待诏除官,未敢以京朝官例磨勘。」诏:「熙古特许磨勘,今后待诏

出职只补班行,不得与文资。」
七年二月,诏:「殿直至供奉官充合门祗候者,自今勾当事或合门祗候应实及五年方许磨勘。内曾犯赃私罪、因事差替、年老、病患并须奏裁。」
五月二十六日,诏:「如闻三班使臣磨勘吏人邀滞,妄作会问,其令知院官自今置簿,依投状名次编(绿)[录],疾速按验。如须会问,所至限一两日回报。自投状至引见与限半月,不得漏落功过,犯者稍涉弊幸,人吏当从决配。」
七月,直史馆、判吏部南曹洪鼎等言:「幕职州县官投纳文字,南曹问诸处元定 限,三司只许七日,动经月余始报。欲乞依天禧二年刘楚起请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曾差专监场务,候替令逐州比较增亏,有无责罚,明书历子及都帐,送勾磨勘,赍赴投纳,一依 条会问同否磨勘。如祗是提举,元非专差监当,替日造帐,比较增亏。勾磨毕,赍赴阙,于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投纳,逐处据帐施行,更不会问三司,所贵简便。」诏令三司详定。既而,上言:「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差在外,比给历子,各书功过,替日更给解由及都帐付本官亲执赴阙。其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并不用历子、解由为凭,更须会问三司、刑部、大理寺,枉成稽扰。今与大理寺、刑部、铨曹同议,欲自今在任监临一界课绩,令对比前界年月日收数。并立祖额,递年比增亏并应合书事迹画一, 批上历子。替日更令逐州造都帐入递,至所磨勘处投纳,便委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磨勘施行,更不会问三司。或诸州有批书、造帐不如式,致有增减,并从违制定断。其应内外官犯罪断 内自今更请添写一道,下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照证磨勘,亦不更会问刑部、大理寺,往复为劳。」从之。
十一月六日,诏:「京朝官磨勘,令审官院今后京朝官并依景德四年七月四日诏书,须到阙已前转官及三周年者。如到阙未满三期者,候及四周年亦与磨勘。其任西川、广南并候及三周年,许令在任申发文字赴审官院磨勘。」
八年五月六日,诏审官院:「广南、东西川见任京朝官今后如岁满合该磨勘,文字已到,不以在任、得替,并具殿最以闻。」先是,太子中舍、知大宁府尹仲宣自陈改官自去秋已满三年,虽赍代关上有司,于今不报,如此则远方官吏俟代乃得考校,常引岁月,与诏限不相应。因下此制。
八月六日,审官院言:「准去年十一月六日诏书,磨勘京朝官年限参详,多有得替后转官未及三周年,却准诸处公文差官勾当。在路托故拖延,候及三周年方始到阙乞磨勘。欲请自今京朝官并须得替已前及三周年即得磨勘,其西川、广南得替在任不曾磨勘到阙及三周年者,许与磨勘。如到阙未及三周年,即候次任及三周年日许依例磨勘。又自来所差京朝官内除西

川、广南依例以到任月日为始差替外,其余不以远近,并以授 年月为始,近地隔两月远地隔一月差人交替。其新授官员多是纔授 便赴任,是致见任官未满交割。欲望并令候见任官以受差 年月,近地及三周年、远地及三十个月满日即得赴任。及乞于差 明言替某人某年某月满阙,所贵见在任官至得替转官未及三周年者免(有)[其]叙述陈乞。其远地三十个月得替如在任不曾磨勘者,即候到阙及三周年,许与依例磨勘。又得替后转官未及三周年「又得替」至「后转官未及三周年」之间,原有「磨勘者,即候到阙及三周年,许与依例磨勘」一段文字,与前面所述为重文,今据文意删。,却准诸处公文差遣勾当公事方及年限者,并不在磨勘之限。又京朝官先因公事并有因依替移及降差遣者,自来不以年限无例外任磨勘,须候得替到阙。其间或有朝廷就移任使三两任者,本院自来别无条例,欲望自今以移替及降差遣年月为始。后来及三周年,通计未移降差遣前转官。及五周年者,不以到阙在任,并与磨勘。其在外京朝官在任未满,不因公事朝廷非时移替,在任不曾磨勘转官者,后来通计及三周年,不以到阙在任并与磨勘。如到阙未及三周年,即候次任及三周年与依例磨勘。」并从之。
十二月十三日,审官院言:「准诏京朝官在任未满,不因公事移替转官及三周年,不以到阙,并与磨勘。欲乞应是因人陈乞部内,有妨碍替移差遣,依 磨勘。如是因陈乞或奏举升陟非次擢任之人,不在通计(二)[三]年磨勘之限。」诏除因陈乞移替依奏外,余如前诏。
十年二月,殿中丞、同判西安军沈嘉言:「昨知福州长溪县,就移今任,转官已三年,审官以臣元是本院定差得远入近,不该磨勘。若中书移授,纵自福建移近京,亦许磨勘,比方未均,望申条约。」诏自今后不以中书、审官,但多移者,须自近移远,即三年磨勘。
明道二年七月十七日,侍御史知杂事、权同判流内铨李纮言:「近 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令铨司勘会。如已成资,抽来磨勘;如未成资,即候成资。欲乞并许抽来磨勘引见。」诏及六考已上,令铨司更不候成资抽来磨勘引见。
十月十九日,太常丞直史馆郑戬言应内外勾当事京朝官乞依旧每三周年一次磨勘转官。诏可。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言:「前诏应勾当事京朝官转官及三周年并与磨勘,欲令审官院应差移入西川、广南者,今后并许预先三两月中发文字,候到本院疾速磨勘。纔及三周年,便与申奏。诸处因公事移替系降差遣者,候转官及四周年即依例磨勘。」从之。
二月九日,诏:「今后诸司副使特转正使,于见任副使额下(丘)[依]次除授,磨勘即依条例。」
十月九日,龙图阁直学士李若谷言:「三班使臣,臣僚奏举,乞依旧例

引见。」诏自今后员外郎、诸司使已上方得依条奏举,仍七人内须有转运、提刑一员,即与磨勘。
二年五月十九日,诏大两省官以上今后转官及四周年逐旋取旨。如有殿罚者,候及五周年。
九月二十二日,诏:「内臣不得投进文字及御前陈乞转官。如入仕三十年已上,曾累有劳 ,经十年不曾(选)[迁]转,勘会取旨。御药院勾当转官及五周年,与转一资。如自转官后来更在院勾当及三周年,不因过犯差替出院者,亦特与转一资。」
二十七日,诏诸司使副至内殿崇班、内常侍、合门祗候等,今后除依元定年限磨勘久来体例合该改转外,不得辄进文字并于御前叙述劳绩,求非次转官差遣。
十二月十五日,流内铨言:「乞今后如节察判官一任得替改转,进士与太常寺丞,余人即中允、赞善,经两任已上方转太(傅)[博]、殿丞。两任判司簿尉,进士诸寺监丞,余人大理评事。三任七考已上,进士与大理寺丞,余人诸寺监丞。」诏(令)[今]后节察判官转朝官依奏,余不行。
十六日,审官院言:「准 内外勾当者京朝官并二年磨勘,因公事移替降差遣者四年,乞今后犯赃者五周年磨勘。」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审官院言诸路提点刑狱得替磨勘,缘先来并差官置司。诏只令审官院依例磨勘。
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益州路提点刑狱樊守忠言:「伏见审官移入川广京朝官该磨勘者,许先三两月申发文字。今后见任川广诸司使副、三班使臣乞如京朝官例。」从之。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审官院言:「京朝官该三年磨勘,内有历任犯赃私情重者未有条贯,乞今后别立贴黄述所犯情理,送中书省取旨。或未改转,或添年限。」诏分明贴出取旨,不送中书。
宝元二年六月十一日,臣僚上言:「欲乞应奏举官并须六考以上方许铨司磨勘引见,内有曾犯私罪者量加一考。」诏除今月已前举主人数已足者依旧外,余如所请。
十月二十二日,审官院言:「欲乞奏荫子弟改官及五年勾当事及一年在任为监当亏课利一分以下并公罪杖以下,并候勾当事三周年磨勘。其亏课利一分以上,私罪不计轻重,公罪至(仗)[杖],并勾当事三周年磨勘。」从之。
康定元年九月二十四日,权同判吏部流内铨吴育言:「铨司举官条制内有曾犯赃私罪不许奏举,今请应选人曾犯赃私罪除情理重者无复在官。若所犯稍轻,叙用后经两任别无私罪,显有材能者,并许奏举磨勘,比类流外选人换补班行。其选人历任内有踰滥罪名者,更不引见。」诏令内外制臣僚与判铨官同共定夺以闻。遂请选人曾犯赃罪只是受汤药酒食果茹之类,身非监临,计赃不满匹;买卖剩利非强市者杖六十以下罪,后来两任不曾有过私罪者,举主十人,许与磨勘。曾犯踰滥,若只

因宴饮伎乐祗应偶有踰滥,须经十年已上,后来不曾更犯罪,并与引见。从之。
庆历三年七月,陕西宣抚使韩琦、范仲淹言:「陕西、河东沿边州军及城寨主兵武臣例皆五年磨勘,既与内地劳逸不均,故多不愿就边任,以此将佐而下常患乏人。况战守之地,责其死节,苟循常规,将何以劝。望令陕西、河东沿边州军及城寨主兵武臣在任满三年者并特转一资。如经改官而举留再任者,满日更与转一资,并不隔磨勘。」从之。
十月,诏曰:「唐虞稽古,建官惟百,能哲而惠,克明俊德,然犹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周制太宰之职,岁受百官府之会,以诏上废置,三载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故考课之法旧矣。祥符之际,治致升平。凡下诏条,主于宽大。考最则有限年之制,入官则有循资之格。及比事边,因缘多故,数披官簿,审阅朝行,思得应务之才,知亏素养之道。然非劝沮善恶则不激砺,非甄别流品则不愤发,特颁程序,以懋官成。自今两地臣僚非有勋德善状,即不得非时进秩。或非次罢免者,仍不以转官带职为例。两省已上自来四年一转官,今并具履历取旨。京朝官磨勘年限内私罪人并历任内曾犯赃,先具元犯入己不入己、情理重轻,并今磨勘年限内有无劳绩及举主人数,主判臣僚奏取旨。若磨勘后再及三年,内赃私罪杖以下经一次取旨,徒以上经两次,如能自新,于年限内别有劳绩,及有同罪举主三人又无私过者更不取旨。其到审官院人于元指射路分内受差遣及未到院以前并受差遣以后待阙及得替赴任公程月日,并许通计磨勘。如于元指射合入路分有阙不就,则将守候差遣半年及得替赴任公程外住滞数日,并不得理入磨勘之限。其京朝官上章陈乞,并于中书审官院求就京差遣者,并五年磨勘。如因省府等处保举及用条选差在京勾当者勿拘此制,即不得举选见任两地并两省台谏官有服纪之亲。凡有善政异绩,或劝农桑获美利,或差鞫刑狱累雪冤枉,或在京监当库务能革大弊,因而省费钱物万数多者,量事迹大小不隔磨勘,或升差遣。其选人未该磨勘而有上项劳绩者,亦与比类升擢。若朝官转员外郎,须自历升朝官后有安抚转运使、提点刑狱或清望官伍人同罪保举,并三周年内无私罪者方得磨勘。员外郎转郎中,郎中转少卿亦如之。其举主不足者增二年。少卿监转大卿监,并转谏议大夫,并取圣(选)[旨]。」
庆历四年正月,诏审官、三班院、流内铨磨勘转官,如批降指挥后有合奏请事,令主判官别取旨。先是,判铨王质言:「伏见先朝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引见磨勘差遣人,并临时取旨。自天圣垂帘之后,皆前一日进入文字,内中批定指挥。其间虽有功过,

有司不敢复有所陈。今请如先朝故事,更不预进文字,并于引见日面与处分。」故下是诏。
二月十四日,诏审官院自今磨勘发运、转运、提刑朝臣更不限举主人数,只据在任劳绩取旨。
六月五日,诏审官院:「应京朝官内外差遣合磨勘者,自近降 到院日前转官及一周年者,且依旧制年限磨勘一次,其余改更今后且依新制。应守候差遣者,每月一度请问合入路分。内有阙不就及半年,则将守候差遣半年外月日不理入磨勘之限。得替赴任有押水路纲运并附纲到阙者,令在京排岸司点检本纲行程历,且在路计若干程,内阻滞月日显有因依者批入本官到任历子。其陆路驿程并水路乘私下舟船元无行程文历,若有阻滞月日因依者,限降指挥到日,即随处州县各出给公据,候至磨勘日仰审官院点检阻滞月日显有因依文据者,并许理入磨勘。若以私故住滞日限,远地累及一月已上、近地累及半月已上者,并不理入磨勘之限。朝旨给假者,除往来公程并元给假日外月日不得理入磨勘。其元无日限者,除程外以一月为限,如限外日数更不理入磨勘。如在任所显有事故请假者,即许理入磨勘。」
十一月,审官院言:「三司判官、开封府推判官、天章阁待制及官职尝任提点刑狱,各系清要资序,请自今磨勘改官更不限举主人数。」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今后应诸处官员因被弹奏,虽不曾取勘责罚,但有因依非时改移差遣者,并四周年磨勘。」
六年五月八日,权御史中丞张方平言:「切见中书、枢密院近岁除官多预批旨,候半年或一二年与官,或改职。且迁除体例率有常制,其显著劳 ,理应甄赏,虽擢之非次,谁曰不然。若事出侥幸,因缘姑息,稍赊岁月,曷塞群言,譬之贾人交易于市,作为契券,立期待赏。非惟上亏治体,实亦下乖公道。乞下中书、枢密院,今后有当转改者,勘会如格,即行转改,更不如此先批旨。若文武官攀引前例,妄有干请,乞明行降责,示人正范。」从之。
八月七日,同提点利州路刑狱公事柳涉言:「武臣乞依京朝官日限磨勘,于十日内会问奏上。」诏枢密院、三班院将元定限日各减三日申奏。
皇佑元年二月十一日,权御史台推直官刘异言:「乞今后荫补京官初任勾当除有妨碍替移外,须候二年已上成任者方得通理三年磨勘,如未成任者不得通理。」诏令审官院定夺闻奏。
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文武官七十已上未致仕者不许磨勘。或于国有功,于民有惠,理当旌赏,不在此限。」
四年九月,诏:「文武官磨勘私罪杖以下增一年,徒以上二年。虽犯杖而情重者奏听裁。赃罪杖以下增二年,徒以上三年。」
五年五月四日,审官院言:「检会将作监主

簿任逸皇佑二年九月明堂覃恩,以当年十月赐同进士出身,有诏依无出身人例转官。今太常寺太祝郑民彝今年四(年)[月]赐同进士出身,昨三月内合该磨勘,系未赐出身前已三周年。」诏民彝依进士出身人例转官。
嘉佑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诏曰:「《传》曰: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 夫礼之本非朝廷安出,让之节非臣工曷先 必在正其名分,处以廷直。上既与人者周,下之待己也重。然则躁竞曷由而起,廉耻安得不明 深惟行义之首,是为风化之端。凡我在公,共齐庶俗,稽于钩考之法,益隆奖励之方。开宝诏书,专察乎殿最;(详)[祥]符恩旨,均限以岁日。懋功加惠,不既优乎 时则有司布下,便文自营,乃使人为请,已陈治迹,顿然干进,恬不为非。间有冲默之士,羞言名利,是使滞淹之士,累独贤达。事戾若此,赏劝何观。矧受爵弗辞,古人之所戒;循墙固避,前载可师。朕嘉与庶官,共循彝训,养育之道,广裕以开,衒媒之讥,祓除之始,发挥朝美,表正人上,则我祖考之谟烈,其永无(强)[疆]之休。今后京朝官磨勘,更不令本官投下文字,宜令审官院举行。武官合该磨勘者,亦依此指挥,令枢密院施行。播告多士,宜体至怀。」
九月,审官院言:「准诏今后京朝官磨勘更不令投下文字,令审官院举行。本院为不见得授官月日,寻下诸处取出历任转官实日家状,候到置簿抄上,以凭检举磨勘次。尚虑诸司住滞会问文字,欲乞承领本院公牒,限两日内回报,违限三日以上,许令本院举行住滞人吏,并科违制之罪。」从之。
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诏吏部流内铨:「自今选人磨勘毋得叙劳绩求先次戴甲引见。若劳绩重于改京朝官,朝廷自赏擢之。」
四年九月十五日,审官院言:「应京朝官磨勘,在京者例须引见。今冬及来春京朝官磨勘年限俱满,乞依外任人例更不引见。」从之。初,明堂覃恩,内外官同时改转,自是每及三年则同时岁满故也。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诏:「今后京朝官须年及格方得依条磨勘,陈乞差选。并选人乞注官,如年未及格,不得施行。」时监簿王厚年未及格,从父素奏掌机宜三年为历任,乞磨勘,故下是诏。
六年十月,诏:「磨勘选人历任内曾失入死罪未决者,俟再任举主应格听引见。其已决者,三次乃许之。若失入二人以上者,虽得旨改官,仍与次等京朝官。」
英宗治平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曰:「天下之治,在于得人;人之贤愚,系乎所举。举而失当,猥滥至多。今吏部磨勘选人待次者二百五十余人,须二年方克引对,留滞之弊,至于失期。且岁限定员,本防其滥,而举者不问能否,一切取足以闻,徒有塞诏之名,且非荐贤之体。以致奔竞得售,而实才者见遣;请托得行,而恬守者被弃。盖其毁誉之是徇,殊非淑慝之能明,章交公交车,充数

而已,以是济治,其可得乎!宜令中外臣僚合举选人者务在得人,不必满所限之数。所贵材品辨别,士路澄清。惟尔辅臣,深体朕意。」
三年二月十九日,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等言:「准中书送下臣僚上言:『伏见审官院京朝官以上磨勘转官者举一岁中约有千数,其因职任升擢者尚不与焉。按《国朝会要》,真宗皇帝朝因谏官孙何等上疏,遂罢郊祀序进之制,即令有司考其殿最,临轩引对,亲加升黜,又令审官(考)院考较京朝〔官〕今任五年以上磨勘无赃私罪,即以名闻,当议迁秩。又令在京臣僚已经三年磨勘改转,候依旧勾当直至得替后更及三年,再令磨勘。当时条制虽前后不同,然大抵不限定三年,亦不以在任得替一例磨勘。自今寺监主簿以上率三岁一迁,在外任者不俟替归,居官职者亦无候替别限年磨勘之制,至有待阙于家,动踰岁时,居无职事,禄廪不绝,苟及三年,则又磨勘。臣谓考课之弊无甚于今,而亦无速于今也。乞朝廷检详旧制,以见今内外京朝官及两制以上磨勘之法别立中制,虽未尽如虞舜三考升黜之典,而且复祖宗之制,亦庶几抑侥幸之弊矣。望赐别委近臣检详典故,裁定施行。』诏令两制详定之间,续降下权御史中丞彭思永言:『乞今后前行正郎该磨勘,依转大卿监例候四周年。及自历正郎后,须得举主五人,内有本路提转及大两省三人,方与改转少卿监。』同知谏院傅卞言:『欲乞今后京朝官至员外郎且依旧年限磨勘外,其前行员外郎入三郎及正郎磨勘并限四年,至前行郎中更不许磨勘。待制以上并乞五周年磨勘,至谏议大夫更不许磨勘。』殿中侍御史吴申言:『欲乞从今裁节,如有前行郎中合转少卿监者且令权住,先立定员数,候有阙即以迁授,仍以历任年深无赃私罪、或曾历职司差遣不经责降、或前后历官可称及素有文行者先次迁转。前行员外郎合转郎中及博士合转员外郎者,亦且权住,先立定员,候有阙即以次迁补。』监察御史刘庠言:『欲乞少卿监合磨勘大卿监者,如年已及七十以上,更不许磨勘。』监察御史蒋之奇言:『切见两制以上皆四年转两资,比京朝官皆是二年一转,欲乞两制亦依京朝官例五年磨勘转一官,至前行郎中后乃更添左司郎中一转。』臣等检详祖宗朝中外官不立迁转条限,大中祥符八年始降诏,京朝官并以三周年令审官院磨勘引对与转官。是时仕路犹清,官员数少。厥后及今五十余年,约祥符初略计什倍,以故员多阙少,坐糜禄俸,才否无辨,差遣不行,考课之法难复施用,官制之弊无甚于此。今详定,且欲自京朝〔官〕以上磨勘一例各展一年,升朝官至后行郎中更不磨勘。其〔有〕才望劳绩,或因繁难任使,即自朝廷甄

擢。盖登仕升朝累官至正郎,奏荫子孙,稍奉法循理,自应至州郡长吏,以此处常调固为优厚。其待制已上已处显近,请遵祖宗故事,更不磨勘。若因事功寄任,上自圣衷推恩迁改,因见资品已高,各据所居官止。自余条例,一切仍旧。其见任卿监不曾历职司差遣,只自常参官累迁者,并送审官院一例差遣。其以老或疾陈乞留台宫观监当者更不磨勘。如此则操柄归于君上,劝沮行于朝廷,人材有所甄别,重难烦剧之地可以用人,事体均平,简〔而〕易守,比于祖宗之制犹为优幸。」诏曰:「朕惟制(官)[治]之本必始于官,设官之方其亦有择。国家承累圣之祚,跻时丕平,而假省寺之官,出厘庶务,复诏以三祀俾之一迁。岁月既深,吏员猥积,虽海宇至广,工师寔繁,以官率人,倍者数矣。肆我台阁,数陈其故,兹用博议,审求臧谋。而封章亟来,请从更制,朕嘉与卿士,图惟厥中,庶几流弊,由此其息。一、待制以上今后并自转官后及六周年,令中书检会取旨,如无过犯与改转,有过犯者依旧条展年,至谏议大夫止。京朝官并四年与磨勘,至前行郎中更不磨勘,仍以少卿监七十员为定员。如定员内有阙,即检会前行郎中内拣及四周年以上月日最深者迁补。其有过犯合展年及有劳绩得减年磨勘者,并依旧制。少卿监以上更不检会取旨转官。如(此)别有劳绩,或因要重任使,特旨推恩者,即不在此限。噫!公诚之心,期共济于道,澄革之始,无或蔽尔私。况上自于要官,俾一从于新令,凡曰在位,咸体朕怀。」
五月六日,枢密院言:「嘉佑三年诏:非军职当罢横行岁满当迁及有战功殊绩皆不得除正任。正任当迁则改州名,或加检校官、勋封、食邑。自降诏以来,正任刺史以上绝迁进之望。今欲自知藩要、知郡或路分总管任使勘会及十岁,再经改州名,或加检校官、勋封、食邑,则与改官,至节度观察使留后止。又嘉佑三年诏客省、引进、四方馆各置使一员,东西上合门共置使四员,合门引进、客省共置副使六员,合门通事舍人八员。合门使须有阙乃补。今欲增置引进、四方馆各使一员,合门共使二员。合门、引进、客省共副使二员,通(使)[事]舍人二员,所增置员须见任官当迁及有阙乃补。诸司副使兼合门通事舍人如在合门供职转七资,不供职即转五资。又庆历四年皇城使李继忠乞磨勘,以继忠为遥郡刺史。而旧制皇城使不转合门昭宣使,绝其磨勘,则无叙进之望,遂除遥郡,则坏法。(入)[又]旧制诸司副使当改官者降五资除使,则是一日而迁十五资。今欲皇城使改官及七岁,如曾任边有本路安抚转运使、总管五人以上举,则与除遥郡刺史,至遥郡防御使止。诸司副使因差使及有劳迁,使如旧制,止因磨勘即不得过五资,有战功

及殊绩者不限。又旧制两省都知押班及带御器械内臣合磨勘者,临时用例取旨,今欲如旧制。」诏自今皇城宫苑使副当磨勘者各于本班使额自下升五资改诸司使,其自左藏库副使以上因酬奖及非次改官者如旧制,余皆如所奏。初,帝谓执政曰:「诸司副使当从供备库使始,今对行降五资太优。」于是合议条奏而为此制。
十八日,枢密院言:「自今知州军选历任无赃私罪者。私罪杖以下及公罪体量冲替降差遣候经四任亲民,赃私罪徒以上而尝立战功酬奖转官者亦候经四任亲民,临时取旨。知州军、路分都监钤辖等如有员阙,即与正差,不得陈乞理为资序。」从之。
三年五月十一日,知制诰、同判流内铨蔡抗言:「伏见系磨勘奏举候次引对选人二百五十余人,一岁所引不过百人,计须二年半方可引绝。检会编 ,在朝文臣知杂御史以上、武臣观察使以上,各许举外任选人充京官,安抚、发运、转运使副、提点刑狱、知州军、通判各举辖下选人充京官县令。今将南曹逐年举状约一千九百员,被举者既多,故磨勘者益众,朝廷虽于引对之际限以班次,然内外举官之数未尝略有裁损,本源未窒,徒抑其流,故待次选人日月滋引。且今天下吏员有限,每一官之阙初授已替并见任者率有三人,故使除授益艰,能否共滞,若不稍为更改,恐久不胜其弊焉。欲乞权罢在朝文臣知杂御史以上、武臣观察使以上每年所举京官,其在外安抚使以下至通判逐年所举京官县令,各量本处在任吏员多少,于旧数十分内量减三五分,候员少即依旧。臣伏思朝廷更张法制太甚之弊,盖有材者不患见遗,侥幸者则所不欲,况今来只是减损臣僚所举人数,即不得增添选人考第、举主,在人情亦无所觖望,乞委近臣参酌施行。」诏在京文臣知杂御史以上、武臣观察使以上,每岁许举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二人,今后并罢。
治平四年二月十一日,神宗即位未改元。枢密院言:「寄班祗候及十年合落职者,如曾犯公罪徒以上及私罪状情理重者不迁资,公罪杖于磨勘年限内减三年,私罪情理轻者减半,请依旧例。」从之。
三月,诏:「臣僚将孙作男奏授官,后因陈首降资改正,所有磨勘与通理自磨勘来年月外更展二年。」
九月十三日,刑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刘述以久不磨勘,特命为吏部郎中。
神宗熙宁元年五月,诏审官西院大使臣因酬奖得减年磨勘者已过合减年限,许陈乞后次收使者听。若无陈乞,即行磨勘减外,残零年月不复收使。」
二年二月十三日,枢密院言:「河北转运司言,左藏库副使、知安肃军陈昉久不磨勘劳 ,恬静难进,乞与升擢。」上曰:「右职若 朝士养名,特加奖进,则今后

竞习惰安,以为高尚,非便也。俟其依格自陈,即与施行。」
十四日,权河北转运副使、兵部员外郎张问以十年不磨勘,命为礼部郎中。
八月八日,御史中丞吕公着言:「伏见英宗朝文臣磨勘转官例展一年,至少卿监以上,更不磨勘迁转。其武臣横行以上旧例四年一转,使臣五年一转,初出官三年便转,当时并不曾比类施行。又仁宗朝尝着令正任防团以上非有边功不得转迁。后来冲改,但及十年以来曾历外任即许迁转,亦不曾与少卿监以上比类施行。」诏大使臣至正任及横行改转年限令两制详定以闻。
十二月,审官院言:「国子监博士苏兖合该磨勘。勘会兖是同知院苏颂弟,嘉佑编敕知院臣僚有亲戚者其差遣磨勘并牒同知院官施行。俱是亲戚,即具申中书施行。」诏更不回避,审官院、流内铨今后应差注升迁本司官亲戚合回避者无官可牒送,并依此施行。
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审官西院言:在院磨勘差遣人未审依与不依审官东院例引见。诏今后磨勘大使臣依例引见,更不告谢。
十二月二十九日,知大宗正丞事李德刍言:「近据宗弟等状奏,各称自嘉佑五年十二月内磨勘转官,至今年十二月已周一十年,合依诏条磨勘转官。检会先准至和二年八月诏:先朝旧制,皇族在班及十八年者具名取旨,今宜令中书、枢密院勘会皇族自明堂覃恩普转后十年者特具名取旨,当议依天禧元年二月宗正寺所定房院次第各与迁转,所有近因特恩改转者即须候及十年别具取旨。今来宗弟等称依得诏条磨勘转官,看详前项诏书出于一时特旨,即无今后指挥。自嘉佑五年至今虽及十年,又缘其间两经覃恩并转官资,自覃〔恩〕后至今方及四年,乞下中书看详诏书,明降指挥。」诏自治平四年覃恩并转后及十周年者特具名取旨,近因特恩改转者即须候特转及十周年取旨。
四年二月二日,诏:「边任使臣任满合该减年磨勘者不因公事非次减罢,如在任及二年已上内合减三年磨勘者减二年,合减二年者减一年,仍并免短使,先次指射差遣。」
十七日,诏:「应在京京朝官大使臣依条合该磨勘者,令审官东西院并依外任官例,具历任功过取旨,在京者更不引见。应有将转官或减二年已上磨勘酬奖愿换堂除差遣,并听流内铨奏举。选人合该磨勘者,内有过犯人即申中书,无过犯人并一面磨勘引见。其应有劳绩虽该磨勘,候改官日并与比类元条酬奖。」
十八日,中书检正公事所言:「近据宗弟等奏各称自嘉佑五年十二月内磨勘〔转〕官后至今已是十年,依得诏条磨勘转官。检会至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书:自覃恩或特转后及十年者特具名取旨,各与迁转,即无今

后指挥。近诏自治平四年覃恩并转后及十周年特具名取旨,与前降诏敕指挥一般,缘并系特恩,即非定制。今来据宗弟等攀引克继体例,及称治平四年正月赦书节文,文武职官并与转官,合磨勘者仍不隔磨勘。看详上项赦书称合磨勘者不隔磨勘,缘宗室即无立定磨勘年限。其昨降敕文称祖宗元系磨勘至观察使止,缘自有十年取旨指挥以来,宗室合转官者即亦须磨勘前来授官年月及有无过犯,即合展年,故亦谓之磨勘,即与外官立定磨勘年限事体不同。其克继昨来转官,显是有司误有行遣。缘克继已得旨与减五年转官年限,若依近降指挥,即须更候一年方合改官。今来合不合与追夺,系自朝廷指挥。所引令谖转官告词内称宗室以十载为定,缘元降指挥自无今后指挥,岂得攀引告词为据 欲乞下大宗正司告示,依前降指挥。」诏克继去转官日限只少一年,更不追夺。余依所定。
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诏:「今后三司、诸寺监、铨院、开封界提点司兵部等处丞簿、勾当公事如该取旨磨勘,并拟进施行。」
元丰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诏:「自今诸酬奖:第〔一〕等,京朝官、大小使臣转一官,选人判司、主簿、尉、五考,初等职官、知令录四考,两使职官、令录三考,支、掌、防团节判察官,并因军功捕盗,不限考第,并转合入京朝官,不及以上资考者循两资。第二等,减磨勘三年,选人循一资,与堂除差遣,军功捕(资)[盗]转次等合入京朝官「军功」下衍「一资」二字,已删。。第三等,减磨勘二年,选人循一资。第四等,免远、短使,免试。无可免者,各与升一年名次。第五等,各升半年。该两次已上酬奖者与并赏并升,愿留后任收使者听。」
三年九月十六日,详定官制所言:「开府仪同三司至通议大夫以上无磨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务郎应磨勘待制以上六年迁两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务郎以上四年迁一官,至朝请大夫止,候朝议大夫有阙次补,其朝议大夫以七十员为额。选人磨勘并依尚书吏部法,迁京朝官者依今新定官,其禄令并以职事官俸赐禄料旧数与今新定官请给对拟定。」从之。
十二月六日,(应诏)[诏:「应]迁官除授者并即寄禄官,除大两省、待制以上至太中大夫,余官至朝请大夫,并通磨勘,进士八年,余十年一迁,所理年月自降指挥日为始。」自官制行,以旧少卿监为朝议大夫,诸卿监为中散大夫,秘书监为中大夫。故事,两制以上转官至前行郎中即超转谏议大夫,前行郎中于阶官为朝请大夫,谏议大夫于阶官为太中大夫,而两制磨勘者旧不转卿监,即于今制不当转此三阶。又旧制朝议大夫止以七十员为额,余官转至朝议大夫,即须候有阙方许次补。至是因有司申明,乃降是诏。其大两省、待制以上自通直郎至太中大夫磨勘理三

年,承务郎以至朝请大夫理四年,自如旧制。
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待制以上旧法六年迁官,今准新制三年一迁,其已满三年磨勘外有剩年月者,乞许通理磨勘。」从之。
十一月三日,给事中陆佃言:「续吏部所上钞内朝请郎提举玉隆观吴审礼拟迁朝奉大夫,缘审礼以老疾乞宫观,法不当迁。」诏寝之。
六年闰六月二日,诏中书、尚书省外取使臣等勿着正官寄理磨勘资任迁补。
七年三月十三日,监察御史朱京降监(与)[兴]国军(监)[盐]酒务。初,京言:「朝请郎董扬休前任沂州,冲替法当与宫观展磨勘一年。考(宫)[功]言陈乞宫观留台,不许磨勘。扬休虽非陈乞,未有此例。御史台定当依本法与磨勘,而朝旨不行。朝议大夫致仕宋彦缘事故差任宫观,大略与扬休相类,中书拟与磨勘。臣窃意大臣进拟有爱憎之私,别望定夺改正。」中书门下言京所奏与事实不同,诏京具析,而京果言不实,故责之。
七月十三日,诏官员因公事上簿者,再上簿展磨勘一季,会恩免者以二当一。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门下省言:「中书录黄:前淮南节度推官吕公宪等状,各磨勘当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验。吏部已引验四人,奏已降出,正月五日当引见,及未引验八人,见磨勘十九人。」诏:「转官人依例除官,余候会问无违碍,依甲次先引验讫听旨。其引(念)[验]后举主有事故,并不

碍引见,候御殿日依旧。」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十六日,右正言王觌言:「近制通议大夫已上皆通行磨勘,故自推行官制以来,或以推恩,或以磨勘而转一官,比旧有实转两官以至三四官者,非所以爱惜名器也。请自今官至太中大夫以上,毋以磨勘转官。」诏:「文臣磨勘,待制、太中大夫已上至通议大夫止,余官至中散大夫止。其中散大夫已上以劳绩酬奖合转官者,许回授子孙。特旨升迁,不拘此制。」
八月一日,刑部言:「大理卿王季先奏吏部考功因京朝官、选人、大小使臣磨勘并关升或注授差遣,会问本寺有无过犯公案在寺。如系笞杖已该恩、或去官及觉举自首原免者,欲乞并不作公案在寺回报,令吏部且与依例差注磨勘,后有特旨,即从改正。」从之。
二年二月十六日,诏吏部选人改官每岁以百人为额,从侍郎孙觉请也。
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外庭臣僚至节度使即无磨勘改转之法,宗室节度使自立磨勘法,后来亦有改转体例。」诏宗室官至节度使更不磨勘,候实及十周年具名取旨。
八月四日,诏复进纳人四任十考改官旧法,仍增举者二人。
二年三月十九日本页前条已言「八月」,此条署作「二年三月」,当有误。疑作「三年三月」。,龙图阁直学士、左朝议大夫、知郑州王克臣为太中大夫,以克臣诉理隔磨勘十有八年,故特迁也。
六月八日,诏:「保甲补借差以上者初该磨勘,有本辖

官二员同罪奏举升陟,听如常法磨勘。即无举主、不足,犯赃若私罪徒,即展二年,应别格令展者并累展。其元丰元年以后补授人,虽经磨勘改转,内历一任,元无举主或不足者,将来磨勘亦如之。」
八月二日,诏吏部:磨勘选人遇崇政殿坐,听以次引见讫,赴内东门谢。初垂帘日乃谢,虑或滞留,故有是诏。
闰十二月八日,诏小使臣磨勘转崇班除赏功特恩外,岁不得过八十人。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尚书省言:「保甲出身补借差以上初改磨勘,已降指挥用举主。或无,即展二年磨勘。如已曾经磨勘改转,准此。其补授殿侍或军大将之类即未有该说。」诏候至借差以上该磨勘日并依借差初该法。
六年四月二日,三省言:吏部奏供备库副使赵思复乞以磨勘转西京左藏库副使一官回授男三班差使希元转借职。诏:「思复为是赵普之后,特许回授,余人毋得引例。」其后监察御史安鼎言:「思复乞将磨勘回授希元,固已违法。朝旨未下,思复丁忧,则又未尝授官。其兄思齐复陈赵普勋劳,以申前请,朝廷遂从之。借职虽轻,赏命为重,乞行改正。」吏部按:赵希元系元(祜)[佑]元年八月以差使参选,合至六年八月磨勘转借职。诏:「赵思复不许回授,其希元已授借职特免追改,仍自今年八月后起理磨勘年限。」
六月二十七日,吏部言:「犯私罪徒,或

奸赃及失入死罪,磨勘改官后事发,并申改正。余犯准幕职州县官所展考任法磨勘,情重者奏裁。犯罪改官后事发,于法合改正,已经转官者免改正,其私罪徒及奸赃更不在磨勘之限。失入死罪展年磨勘,情重者奏裁。」从之。
绍圣元年闰四月八日,诏:「引见磨勘改官人权依元丰令,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每年不得过一百四十人,俟得次不及百人取旨。」
十二月三日,户部尚书蔡京等言:「看详役法文字张行历任已成七考,有改官举主二人,合磨勘改官。缘在京别无举选人改官臣僚,望依张元方例以臣等为举主与磨勘改官,依旧在任。」从之。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户部言:「应沿路毁失宣告,许理元入递。除程外理磨勘,即支破所改官请给。」从之。
四月四日,吏部请借差押纲使臣合得酬奖外,增减磨勘年指射差遣升名次恩例,以激劝之。诏可。
九月二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诸军功补授,因病在假落籍应叙者,未落籍已前年月其磨勘听通理。」从之。
七月本页前条已言「九月」,此条署作「七月」,当有误。,三省言:「按元丰六年九月诏,应文武官系七年以上及取旨「以」上字衍「系七年」三字,已删。,并不磨勘者随赦加恩,余但遇给告即加。」从之。
三年四月七日,诏宣庆使、阶州防御使、内侍省内侍押班李祥,昭宣使、荣州团练使、内侍省内侍押班、权主管入内内侍省押班公事冯世宁,宣政使、瀛

州防御使、内侍省内侍押班宋用臣,依例自授押班日与理磨勘。自今内臣横行初除两省押班以上如之。内臣昭宣使以上无磨勘法,唯押班以上例皆取旨,自除理五年磨勘,故因祥等着为定法。
六月三日,考〔功〕员外郎何友直言:「承务郎以上及选人、大小使臣磨勘,请依元丰三年八月三班院申请约束指挥。」从之。元丰三年指挥检未获。
九月十四日,起居郎兼权给事中蹇序辰言:「中书省送到姚 磨勘转承议郎录黄。按 外虽宽夷,中实险贼,本缘身犯清议,势不可进,遂即弃官。至元佑中,吕大防等当路,反以 不仕前日为高,躐处显要。而 愈不知耻,一意附会,专以诋訿先帝政事人物为功,岂容使之与有劳无过之人以岁月序进 」诏 永不磨勘。
元符元年五月二十四日,吏部侍郎徐铎言:「傅坦之乞磨勘改官,缘坦之系尧俞亲子,本部未敢便依常格引见磨勘。」诏傅坦之展一任,如将来任满合该磨勘改官,仍降次等。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十月十九日,诏:「侍从官落职充宫观,许作举主收使。」以吏部言:「前晋宁军录事参军张基知威胜军绵上县,许有功,乞依郭知章收使举主鞠真卿例,收使举主孙览。勘会孙览已复旧职,因陈宫观,系理知州资序。」诏特许收使,(仍)[乃]有是命。
崇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吏部尚书何执中奏:

「伏见考功条贯,诸以老或疾乞宫观若岳庙及留台、国子监者,不在磨勘之限。自来陈乞之人少有知得上条,其间巧于计会者虽寔有老疾,于状词止叙年劳、履历,或曾建利害,或称婚嫁所迫,故于磨勘无所碍。有不预知之人,唯是急于得请,往往便以老疾为言。洎至磨勘,有司始执文沮格,不以有无老疾实状,例不许磨勘。盖缘上条藏之有司,非外人所得知。今欲乞申明对修海行,贵使天下通知,不惟简便行遣,兼吏曹亦不得缘而为奸。」诏依奏。
大观元年十一月十一日,吏部状:「勘会宗祀大礼赦文内官员有不因赃罪过犯合展年季磨勘者,即未有恩旨,其非因赃罪展年磨勘,比之除名追停而得叙复之类,事体稍轻。所有不因赃罪添展年季,即未有免展之文。」诏私罪情轻并公罪添展磨勘人并与免展。
(致)[政]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修立到诸承直郎至登仕郎六考、将仕郎七考,有改官举主内职司一员与磨勘。」公罪两犯杖、两犯笞比犯杖,或一犯徒以上,或私罪笞,止加一考;私罪杖加二考;私罪徒以上加三考,仍添举主二员或职司一员。如权官者,依本资条。」从之。
八月十三日,尚书省检会进武副尉臧守元状:「先蒙内弓箭南库申尚书都官乞磨勘未了当,遂经刑等处乞行催促,亦不见结绝。其都官却将守元

先充旧格军将已经官司保明磨勘印纸内事件再行迂往取会,拖延一年有余,并不关报吏部。」(照)[诏]今后副尉投下磨勘,并免通覆点磨已经磨勘月日,其合磨勘月日,如致有差 ,隐漏失当,人吏并科杖一百,仍不以赦降首失原减。其臧守元许依比先次磨勘。
九月十八日,臣僚上言:「契勘奉直、朝议大夫于法以七十员为额,所以严名器、限资品也。然旧制理年磨勘与以恩特转者通计员数,自朝廷兴事造业以来,劝劳赏功特转者稍多。见今系班簿者总七十七员,内磨勘转授者纔二十员,而任朝请大夫满七年合磨勘以无阙着籍待次于吏部者已积三十一员,其间满七年踰数岁者颇众,用功赏减年至有逾十数年未磨勘者,以恩特转者相继入额。苟不措置,则积累资考之人卒未有转授之期,实妨平进之路,乞立法施行。」诏朝议、奉直大夫更不立额。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吏部奏;「显谟阁直学士、中奉大夫、提举亳州明道宫胡师文乞磨勘。在法,年七十或老疾陈乞宫观、岳庙、留台、国子监之类,不许磨勘。师文前知泰州,以地卑湿足疾乞宫观,与法稍异。」诏师文特许磨勘,自今太中大夫以上不用此令。
六年五月四日,诏今后承务郎若降一官,并展二年磨勘,不降充选人。
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臣僚言:「近见选改官约三

千七十有奇,是吏员浸多之本也。尝考吏部磨勘依旧法外,有以任诸局减考第而改者,有以任川(远)[广]减举官而改者,有因酬赏比类而改者,有托因事到阙而改者,有虽刑寺违碍先次而改者,用例既广,侥求实繁,积之岁时,殆将复倍。伏望(照)[诏]三省详加考议,并行措置。其于吏部旧有本条者一切遵守,不得用例,稍清冗流,以抑侥冒。」诏:「除川广水土恶弱去处减举官外,余并依元丰法,崇宁四年指挥更不施行。其书局就任改官人,须候任满,方许替罢。」
宣和二年七月三十日,诏:「文武官磨勘选人改官具有成法。近岁尚书省批状令吏部先次与改官、与磨勘之类,并诸路选人许就任改官者颇多,皆有违彝宪。自今磨勘及改官可并遵依条法,应许就任改官元丰法所不载者,更不施行,仰三省常切遵守。」
九月四日,吏部言:「常州申:显谟阁待制、提举杭州洞霄宫蒋静乞磨勘。本官见年七十一岁。审官东院敕年七十或老疾陈乞宫观、岳庙、留台、国子监之类更不许磨勘。」诏依元丰法。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赦书:「应干展年磨勘,除犯赃罪外并与免展。」
四年五月十四日,吏部奏:「王纯系无出身,宣和三年二月授奉直大夫,十月除直龙图阁,用年劳合该磨勘转一官。本部契勘有出身任奉直大夫,因赐出身,或除职后该磨勘,即无立定格

法。其王纯元系奏荫出身,近除职合依有出身人磨勘。缘本官见系奉直大夫致仕,本部未敢比附与转中奉大夫。」诏与转中奉大夫。
十二月二十五日,吏部言:「奉直、朝议大夫旧制七十人为额,若依久例将特恩转行人充数,即积累年劳之人有妨磨勘。」诏磨勘并特恩共以八十人为额。政和三年九月十八日诏不立额,据此申请,则是后复限员,今乞添额。所有初复限员年月检未获。
七年四月八日,中书省、尚书省言:「从政郎、充皇后宅小学教授张宗奭奏:「契勘先降圣旨添给人从,并比附元丰诸王府记室讲书例,所有改官未曾立法。窃缘臣在本宅供职成四考,别无所隶官司及都下选人职任,无荐举改官。伏望下本宅保明,许依见任太学博士条考第,改合入官。」诏依太学正录条改官。
五月十二日,吏部奏:「检会去年七月二十九日敕,勘会承务郎以上及大小使臣已投下磨勘,于年六十九已前因官司行遣会未到及递中失坠等致年七十者,并合除豁留滞迂枉失坠月日。」诏申明行下。
七月六日,臣僚上言:「选人磨勘改官法虽不一,其资任岁月悉有定格。秘书省法到任一年通及四考,书局法到任一年通及五考,皆许磨勘,所以优天下文学之士也。伏见新授宣教郎王闱历任通及五考,官止于二员。初任编修道史局

检阅官四考有余,次任秘书省正字兼补完校正御前文籍不数月而被黜。闱辄具札目,援边知章旧例乞通理兼局日月,有司以旧例可用,兼局为可通理,遂得改前件官。边知章自敕局移会要局,未尝隔绝,朝廷所以许其通用到任半年、通及三考旧法,所以得改官。闱罢道史四年,然后除正字,到任未及一年,于新法有碍,是与知章之例大不相似。」诏前降改官指挥更不施行。
八月二十二日,殿前司奏:「检承宣和六年八月十八日赦书数内一项,应官员因犯罪特旨及依吏部专法合该展年磨勘者,并特与放免。契勘祗应犯罪依条及特旨亦有合行展年磨勘之人,本司自承上件赦降后来,不住据祗应陈乞免展及乞比附副尉免展指挥施行。缘赦文内止为命官犯罪合该展年,方许免展。及会到刑部申明指挥,应副尉合展年磨勘,除犯赃罪人外,奉圣旨免展,即不该载祗应亦与免展之文,虽累行告示,终不绝词讼。」诏除犯赃罪人外与免展。
九月二十四日,吏部奏:「新提举京东路常平杨马(马)奏:伏为罢前任河北东路常平,窃虑吏部作非次放罢展两季磨勘,乞免展。本部准今年正月二十日奉御笔手诏,应提举常平官属并罢。勘会本官前任提举河北东路常平在任,准御笔手诏指挥罢任,于磨勘合依非时改授替罢但有

因依格,添展两季磨勘。」诏免展,更有似此之人依此。
十月二十二日,诏:「今后内外官司非实理年劳于法合该转官,不得辄行陈乞,并大礼后陈乞转官,并更不施行。虽奉御笔特旨,令中书省将所降处分缴进。」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登极赦:「应文臣承务郎以上并内臣医官、伎术官及致仕官并与转行一官,内文臣中大夫、武臣承宣使并回授与本宗有官有服亲。武功大夫未带遥郡人与转行遥郡一官,已带遥郡防御使人与转行右武大夫。选人与循资,已系承直郎与改次等合入官,校副尉、下班祗应人依格与转官资,仍并不隔磨勘。」
二年正月六日,中书省言:「祖宗旧制审官西院敕,诸司副使至内殿崇班及内殿承制、崇班带合门祗候转官及五周年并与磨勘,候转至皇城使后改官。及七周年,不许用减年指挥。曾历缘边任使,有本路安抚使、总管、转运副使五人以上同罪保举,与磨勘转遥郡刺史,以后并理十年磨勘转遥郡团练使,转遥郡防御使止。今照元丰尚书右选令,诸司使副应转官者拟五资即磨勘,而有战功,谓身经战罢以功转官者、守城之类,非下条准此拟七资,至左(臧)[藏]使以上并拟皇城使,皇城使拟遥郡刺史。又照宣和七年十月十九日诏,今后武臣官未至通侍大夫,虽已至通侍大夫而未满五年,并

不除正任。及未至武功大夫,不除遥郡。虽奉御笔特旨并军功,亦不施行,令中书省将所降处分缴进。」诏今后遵守。
十月三日,吏部侍郎刘珏等言:「吏部方置司讨论滥赏之弊,内有特赐出身,非泛补授,或冒滥爵赏,不合参部,及蔡京、童贯、朱 、王黼之家使臣出身,应缘四选合行削夺之人,应在阙合磨勘关升者,候讨论批凿印纸验实毕日方行磨勘。在外曾承本部及本州岛已经讨论保明不是追削之人,仍录白出身应所授文字,方许投下磨勘。」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郊祀赦:「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赃罪杖得不碍选举差注者,若有举主、考第,比无过犯人例,合磨勘者奏裁。」自后明堂、南郊及绍兴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赦并同此制。
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刘珏言:「见该磨勘人如得替,值靖康元年以后京城围闭「围」字原有缺损,据文意补足。,乞与刻除月日,理作磨勘。」从之。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吏部言:「内侍武功大夫苏渊该遇渊圣皇帝覃恩,依赦合转行一官。见任武功大夫与遥郡,苏渊该赦日系武节大夫,昨任熙河兰廓路走马承(授)[受],本路杀退金人推恩,许转两官。于建炎三年内转授武功大夫,系是赦后合该用两次覃恩转武功大夫,其杀退金人两官依条回授。」从之。
十月十二日,吏部言:「契勘非宰相不除特进。金紫光禄大夫王革即不曾任宰相,

今来覃恩转官。」诏依条回授。
十一月十日,承议郎杨持言:「未换授文资以前任忠翊郎、合门祗候日该遇渊圣皇帝登极覃恩,合转一官,乞于见今官上转行。」从之。
绍兴元年九月十八日天头原批:「绍兴元年系磨勘二卷,应另行写。」,明堂赦恩:「命官犯罪,依今赦合该原免。如因结断未了内令磨勘改官关升差注者,并与放行。」自后明堂、郊赦并同此制。
同日,明堂赦:「应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该展期或展年磨勘、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如罚短使之类者,并特与放免。」自后明堂、(效)[郊]赦并同此制。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臣僚言:「选人用举主磨勘改官,在吏部法最为严密,毫厘之差,辄遂报罢,故凡行移取会皆有近限。然其间或因自身及举主有公案在寺,虽改赦恩或去官勿论,止缘未曾结案,难以约定刑名。在法当申朝廷,而朝廷例以为常程,报应稽缓,不幸举主一有差跌,终身无改官之望。乞应今后选人用举主改官,吏部不得非理沮难,故作申明。或于法合申朝廷,并于申状上写『急速』二字,本房堂吏限一日呈禀宰执与决回报,庶免妨滞人材。」从之。
闰四月二十八日,故承议郎杜结妾孙氏状:「夫结在日乞磨勘转朝奉郎,依条式召保官申信州,点对圆备,即合保明申部。缘知州李尚行非理沮难,致疾身故。」诏委本路提刑司将元沮难官吏取勘,具因依申尚书省,

杜结特与一子下州文学。
六月十二日,诏吏部检会磨勘应干条法及前后所降指挥全文,报川陕宣抚处置使司照会,遇有陈乞磨勘,令一面照应条法施行。候磨勘讫,先给公据照会,每月具磨勘过人数闻奏,出给付身告札。以右司郎中张公济言远道取会,有碍升转,故有是命。
十三日,(照)[诏]:「应选人任内因赏元得旨与改合入官,未曾收使,后来别赏改官者,与作减二年磨勘指射差遣一次收使。」
三年四月十八日,权吏部尚书洪拟言:「应文武官磨勘合自受告日起理年限。所有官司住滞隔过年月,依条并许给还。昨来京城围闭月日,已诏许作磨勘。所有渡江迁徙程限,欲乞并理隔过磨勘月日,特与给还。」从之。
六月九日,吏部侍郎陈与义言:「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赦文遵用嘉佑法。自赦降后诸处奏举选人改官,其监司举改官员额若用嘉佑之数,系行增添,自合遵依元丰法。」从之。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选人前任岳祠考第依格合该磨勘,许用前宰执举状与理当职司放行。」以权吏部侍郎刘岑等言选人岳祠所任监司职事相干,别无荐举故也。
十九日,诏:「选人展磨勘候到部参选日每展一日磨勘,对殿一日名次。」
五月十四日,权吏部侍郎刘岑等言:「迪功郎考第不满,若改本等合入官,依格改承务郎;如与改

次等合入官,为无等可降。本部未奉行《新书》以前,遵依元丰二年九月六日诏,例不降等,止与改承务郎。今来《绍兴吏部一司法》内未有该载,欲乞依旧遵用。」从之。
六月五日,吏部尚书胡松年言:「元丰旧条,幕职州县但得循资,未经收使,改官后依条循一资比减二年、两资比减三年磨勘。缘《绍兴新书》却有『被赏』二字,内官员任选人日该覃恩或恩例循资之人,皆非被赏,乞依旧法施行。」从之。
六年七月十日,诏:「应去失告敕无照验者,其磨勘并依投状陈理去失日为始。如投状月日不明,即以给公据日为始。」从吏部请也。
七年闰十月十五日,尚书省言:「官员应展年磨勘之人,欲令吏部专一置籍。内行在人委所属,在外令守臣取索印纸日下批书讫,关申吏、刑部、大理寺关防隐漏。」从之。
十年七月十二日,御史台言:「朝议、奉直大夫依法以八十员为额。今见管朝议、奉直大夫诸州二十五人,见阙五十五人,虽二广、川陕未见报到,缘阙额数多,欲乞将见任朝请大夫依名次从上放行数十人磨勘外,量留二十余员,候取会足日即依条施行。」诏令吏部先次放行三十员。
九月十六日,诏:「四川选人改官,令经本路运司公参,理当到部,就申宣抚司磨勘无违碍与放散,举主保明闻奏,付吏部审验诣实,奏钞给告。选人并举主若有罪

犯,且令出给先次放散举主实日公据,宣抚司保明申奏,声说放散月日,付部契勘。如举主有事故违碍在未放散日以前,即依条施行;如在放散之后,即与权使。仍后授告,方许系衔,候回銮日依旧法。」
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权尚书吏部侍郎魏良臣等言:「绍兴五年十一月初四日,诏归明、归朝官、选人无公私过犯,三考循资至承直郎,更五考即改宣教郎。盖为归明、归朝官、选人荐举不及,无缘改官,故以三考无过犯循一资。谓如元得将仕郎,历一任三考,与循一资,理筭至承直郎。前后历官六任一十八考,更满五考,便改宣教郎,即历任二十三年,不用举主改官,不为侥幸。其余用有赏循资之人,合及十考,通历任十五考,与改宣教郎,庶免侥幸之弊。」从之。
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吏部言:「诸军大小使臣、校尉等已有理为资任指挥,并不实时出给理任差帖印纸,经来年岁,方始陈乞出给,却将以前理过考第一并批书数考,便行投下磨勘关升。窃虑奸弊滋生,欲乞将未有差帖印纸之人限一季陈乞出给,候给到,并依限经所属陈乞批书。如违限,止据批书年月出给到差帖印纸日起理磨勘,理任关升。」从之。
十四年六月八日,诏权国子录师古特改承务郎原钞录者于本页天头批云:「『古』以上原空一字。」当有脱文。,与在外升等差遣。古以幸学恩得旨改官,吏部以系文学候正官日收使,监

学官有请,故有是诏。
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尚书省言:「选人任馆职、编修、删定官、大理司直、评事、学官及诸州教官,方便就任磨勘,成宪具载。比年以来,非前件职任之人亦乞就任磨勘升改,有碍后官之任。」诏今后应选人就任磨勘升改,悉依旧法。
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诏:「今后捕盗及获私茶盐之类并选人依法应改官及四川换给酬赏改官之人,依删定改官体例,先次开具条法申尚书省,候指挥下部,依条格拟官奏钞。内四川选人换给磨勘及就任磨勘改官之人,仍令考功依此具申。」从吏部所请也。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明州观察使、安定郡王令衿言:「早忝科名,入仕五十余年,内历郎曹监贰,外任郡守监司,有历过磨勘减年,乞许收使。」诏特与转行一官。
二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诏:「四川选人磨勘见申朝省伺候告命者,不许诸司辟差。」以臣僚言:「四川选人已就制置司放散举主,不俟告下,以选人阶衔干诸司辟,改权为辟,冒辟为奏。」故有是诏。
二十八年四月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枢密院编修官、敕令所删定官、秘书省正字、博士、正录,除内有自用吏部常格改官人外,依法合到任实历一年,通理前任考第改官。近来多是到任未及有一年,援例陈乞通理升改,甚非朝廷涵养人材之意。」诏今后并遵依旧法施行。


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中书舍人洪遵、中书舍人张孝祥、兼权给事中王晞亮被旨议敕令所删定官闻人滋所奏论选人改官法,议曰:「臣等窃详选人改官之法,自祖宗以来行之二百年,法令章程,粲然备具。至于今日,不能无(备)[弊]者,非法之不善也,患在士大夫之私情汨之耳。夫自一命以上,仕于州县之间,虽有真贤实廉,势不能以自达于上,故为之立监司郡守荐举之法。必使之历任六考,所以迟其岁月而责其赴功;必使之举官五员,所以多其保任而必于可用。奸赃(臣)[巨]蠹者既有按治之科,而龌龊冗懦之辈既无材可以被荐,又无过可以斥逐,宁予之幕职曹掾之禄,使足以代耕,至于没齿而不敢望致身于京官,所以分别材否,可谓至矣。举之而非其人,有材而不见举,是则监司郡守之罪,所谓失举之罚,必行之可也。今臣僚所建,欲以历任十考,举主不及格者与降等改官。揆之人情,虽为至公,然恐此法一开,则有力者唯图见阙,无材者苟冀终更,率不过出官十余年,可坐以待京秩,此其不可一也。今欲约每岁改官之员,减其分数,以待无举削者,则当被举之人必有失职淹滞之孍。此其不可二也。京官易得,驯至(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减,非所以救入流之弊。此其不可三也。祖宗法度非有大害,不易轻议。今一(但)[旦]欲以二百年

之成法举而易之,此其不可四也。有四不可,事理着明,难以如臣僚所请,窃谓如故便。」从之。
八月十二日,皇后宅教授林同言:(无)[元]降指挥请给人从依诸王宫教授,诸王宫教授视太学博士例,通理循资。」从之。
三十年五月十六日,臣僚言:「平江府节推刘天民在任改差主管架阁文字,乃乞依教官法就任改官,然后赴新任。监行在排岸司许子中亦差主管架阁文字,复引天民例就任磨勘,皆凭恃贵势,侥幸废法。望明诏吏部,坚守成法,今后如刘天民、许子中例妄有攀引而官吏辄有与申陈者,皆重寘典宪,不以赦降原免。」从之。
七月十九日,臣寮言:「四川诸军从军大小使臣自绍兴九年正月三十日诏今后许理为资任,宣司未承指挥已前以便宜依格并与放行磨勘,出给便宜付身。考功以当时未有理任指挥,例行改正。缘在军供职历过日月,实非侥冒,欲乞特免追改,并与放行换给。」从之。
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凌景夏言:「欲将应选人任幕职官令佐属官之类,若成三考,有举主、考第应得磨勘格法,许缴连合收使举主,吏部告示,经所属陈乞保明申部,方许不候替官罢任,赴部磨勘。或在任别有规避,妄称举主、考第应格,乞行罢任之人,从本部具因依及保明不实官司申朝廷施行。内监当官愿罢者,如无官物欠

少,所属依此保明批书讫,亦不候替人,罢任赴部磨勘。」从之。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孝宗已即位未改元。登极赦书:「应文臣承务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致仕官并与转官,合磨勘者仍不隔磨勘。」
二十四日,中书门下省检会登极赦书,文武臣并与转官磨勘,缘该载未尽,理合续次施行。诏:「选人校副尉、下班祗应在职任并岳庙人并与循转一官资,已系承直郎,候改官减二年磨勘。」
二十七日,吏部言:「登极赦书:文武臣并与转官。今欲将应侍从、卿监、郎官、监察御史以上,检照三代职位,并太中大夫以上合命词给告。其见任行在厘务以上并在部及凡在行在官,许赍初末付身同录白,细具脚色一通,经部陈乞;在外官除太中大夫以上亦照三代职位拟申。如无文字可见,检举未尽,即候许乞日续次拟申施行。余官并录白初末付身,同真本朝典状,(诏)[召]本色保官一员,委保经赦日非丁忧身亡事故之人,无冒诈一切违碍,经所在州军陈乞勘验,官吏结罪保(命)[明]申部,以凭拟转给告。」从之。
七月七日,诏:「户部官催督诸军卖酒息钱及二十万贯,减磨勘一年。每岁减磨勘依已降旨,通不得过四年。」
十三日,吏部言:「选人循转承前止凭出身以来付身印纸,即不召保。今欲将诸路州军监县镇城寨等见任选人各经所在州军,岳庙

人自受付身日理任,经所在州军赍出身以来真本付身、印纸、家状同录白具陈,仍本州岛委官点审,灼无冒伪事故,保明申部施行。外路诸司属官亦依此。经本司行在京局见任及在外见在职任并岳庙人因事或省侍到行在选人,并赍真本出身以来付身印纸家状,同录白,赴郡陈乞施行,庶得一体,不致留滞。」从之。
十月十五日,试给事中金安节言:「承指挥,成彦忠皇城司任满赏并两任翰林司任满赏,特与遥郡上转行两官。按令,诸武功大夫实历七年,曾历边任,有五人以上保举,与磨勘转遥郡刺史,已后并理十年转遥郡团练使,至遥郡防御使止。祖宗之法,不轻以授人如此。契勘成彦忠今年五月方转遥郡刺史,抵今未及半年,遽用干办翰林司、皇城司任满赏于刺史上转两官,则是二十年磨勘,五月之内一旦得之,于考绩之法无乃戾乎 非所以示至公,使人知劝也。欲望将成彦忠所得任满赏付之有司,依格施行。」从之。
隆兴元年正月七日,臣寮言:「权知盱眙军周淙乞通理转官,有旨特依。窃见吏部勘当流目,初到官申朝廷乞通计前任知楚州月日,已获旨特依格减二年磨勘推赏,即无再许不愿通计更理任转官条法。今不用有司勘当,特从所请,前后相戾,于义无当以示公。况后有事体相类者或攀援陈乞,理难独违,

流弊滋多,不可不虑,欲望依吏部勘当事理施行。」从之。
三月十五日本条于「三月十五日」下当有脱文,似应有「某某言」等文字。,左从政郎、权监榷货务都茶场潘慈明初任三考,次黄州教授二考七个月丁忧,计少四个月有奇,通成六考。乞用榷货务都茶场减年赏比折补足月日,罢任磨勘。从之。
二十八日,明州言:「左儒林郎、昌国知县王存之在(仕)[任]廉清,吏民信服,考第、举官及格,乞就任磨勘改官再任。」从之。
四月五日,诏:「今后选人改官每岁以八十员为额,内以十员待历任及十二考减举主改官人数。如不足,并听阙,仍自今年为始。」
十五日,臣僚言:「切见李若川等乞转朝议大夫,援引建炎覃恩旧例,谓非止法许其溢员。勘会建炎放行迁转妨朝士之年劳寸进者逮三十年,若今日用例转行滋蔓,将来之沿袭迁阶者何可胜计。检准绍兴赏令,诸朝请大夫以上因恩赏转官者以四年为法,各计所磨勘收使。修令之日在靖康,建炎之后详定已允,今日所宜遵守,则建炎覃恩转官不当引援明矣。欲望将若川等陈乞迁转更不施行。」从之。
七月十九日,中书门下省:「勘会新制,自今选人改官每岁以八十员为额,除十员充历任及十二考减举主改官人数,止系七十员。今方七月,吏部已引改官人六十四员,并见候引四员,止阙二员。切虑下半年改官人数亦不下六七十员,若积累数年,员

额拘碍,必致留滞者多。」诏吏部具依常年放行。
十月二十九日,诏(杨)[扬]州并安抚司官依舒州无为军例推赏,内选人到罢及二年磨勘以上与一并收使。从知(杨)[扬]州向子固请也。
十二月十一日,诏陈康伯子安节久在选调,改合入官。
十七日,臣僚言:「前监镇江府造船场沈作乂用举主改转右通直郎。按作乂顷为船官,用官木修私船,言者论列,有旨吏部不得放行改官,今乃观望。作乂前宰相之子,更不遵依元旨,乞止于通直郎上降一官。欺罔朝廷,此而可恕,将何以惩,欲望追寝作乂改官成命。」从之。
二年三月二日,吏部侍郎叶颙条奏革弊便宜:「殿前马步三司见从军下班祗应依已获旨,自受下班祗应起理十年磨勘,改转进武校尉。今措置似此陈乞磨勘之人从三衙依自来例一面保奏,仍一就录白出身以来文字,保明申吏部,从本部候奏施行,庶革迂枉留滞之弊。」从之。又:「选人改官依条承直郎至修职郎用六考,迪功郎七考,举主应格,方许磨勘。近多嘱托吏史,为弊非一。自今并不许用迪功郎一色月日作六考,并用减年作实考及权摄月日,放行磨勘。」从之。又:「选人陈乞磨勘改官,依见行条法除诸州教授许就任陈乞外,其余并不许。近多干求监司郡守,将知县干官乞就任放行磨勘措置。今后并遵守旧法施行。」从之。

又:「文武官关升监当人依专法须满六年,到部听关升,近并不照应条法,止据许乞称已到堂即理作到部,放行措置。自今并遵依见法,须候身到部,方许关升。」从之。又:「官员陈乞磨勘服色,内有因罪犯编羁管勒停,并责授散官、追官、指定州军居住、除名之人,今措置应有似前罪犯,后虽改正,若无理元断月日之文,以前年月并不许收使。」从之。又:「医官罢任限三日批书,其陈乞磨勘内有批书违限之人,依专法合该展年。却嘱托吏史,往往先放行磨勘,却批书措置。自今医官磨勘,并遵依见行条限施行。」从之。
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户部点检所所立赏格,以诸库卖到息钱为额,虽于元额二十万贯减一年磨勘,后添作二十三万贯,然合诸库卖钱岁不下百数十万,若计数减年,则点检所官二年之间当减磨勘者至十余年。不与诸库亏欠之责,而兼受诸库合得之赏,其失于过而太滥,孰甚于此 欲望将点检所官赏任满日止与一官。又,文思院官任满亦减五年磨勘,管督工作自其本职,遇制非常礼物,因亦希阔赏太过,如此亦宜任满减半推赏。其它似此之类,谓宜依仿条具施行。仍乞令吏部自今遇以减年磨勘转官者,须以实历年数对用,则是合四年转官者亦以二年转也。」从之。
六月十九日,臣僚言:「右文林郎朱希说

陈乞磨勘。按希说先曾磨勘,缘任辰州司理将杖罪勘死,失入法用十二考再有举官五员。希说隐蔽前犯,先次放行磨勘,为言者论奏不行。今又赴部磨勘,其所用举主皆系时暂差权所得。臣论奏今日用人之弊,本无举官,假以朝旨时暂差权,数日之间举官数足,即得改官。特蒙嘉纳,以其言置政事堂。若将希说磨勘放行,不惟希说一人以不合磨勘,公然嘱托,即所以置政事堂者遂为虚文,希说磨勘望赐寝罢。」从之。
八月二十五日,诏:「左中奉大夫赵不溢合该覃恩转行一官,令吏部照应止法人例施行。」先是,不溢言:「见官左中奉大夫,依法合用实历七考转中奉大夫,不许贴用减年,欲作回授收使,又非止法人虚得减四年磨勘,独不沾被霈恩,乞依止法人例作回授收使。」诏特许贴理磨勘收使。言者论转中大夫非两制不许贴用减年,若放行不溢,恐开后比,再有是命。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书:「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赃罪杖得不碍选举差注者,若举主、考第比无过人例合磨勘者,奏裁。」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书并〔同〕此制。
八月十二日,册皇太子赦书:「应命官展年磨勘,除犯赃罪若私罪徒外,并与免展。」七年二月八日册皇太子赦书同此制。
十一月二十三日,吏部言:「左朝请

郎、新权知韶州汪杞乞磨勘。勘会杞昨乞推赏系六十九岁,户部行遣迂滞,致年及七十,有碍磨勘。切虑日后亦有似此年已七十(三)[之]人,故称年未七十之前官司行遣留滞,巧妄陈乞,因诱冒滥。勘会欲遵依见条,今汪杞即不碍磨勘年限条法。」诏吏部特与放行。
十二月二日,诏:「武略大夫、忠州防御使、带御器械赵志忠昨寄资日,于绍兴二十三年三月磨勘转敦武郎,后来磨勘特依徐伸等前后例,自转授日起理磨勘外,余剩月日仍许接续收使。」徐伸磨勘在绍兴三十一年,其后带御器械王 、甘泽干道二年七月并特磨勘,皆用前例也。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右承直郎、前崇信军节度推官兼司法张果之乞磨勘,虽考第举主及格,缘曾犯公罪杖、冲替,依条合自朝廷指挥。」诏改次等合入官。
三月十七日,宰执言:「吏部长贰措置选人改官引见,令立班移近轩陛,一一宣名。其间圣意或有所疑,即乞指名宣谕吏部侍郎,令同至都堂审验,有不中选,取旨别作施行。」因上曰:「如此施行,全在卿等尽公,方得其实。」洪适等曰:「(阶)[陛]下既指定姓名,虽臣等子侄亦岂得容私 如果非才,即与改次等,或更一任回改官,仍重行谬举之罚,庶冒滥改官者鲜矣。」
十月十四日,诏:「诸路州军应起发粮斛纲运差见任曹职官。如不足,差见任

文武官或寄居待阙官曾经到部付身圆备人管押。一万石一千里以上无失欠,减二年零八个月磨勘;一万五千石以上,纽计地里推赏,转至一官止。」
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吏部言:「武德郎谭羽昨任武节郎,因募押袁州上供苗米,得减十年磨勘,乞于见任武德郎上磨勘收使。缘昨承绍兴二十九年五月敕旨:今之贪官爵者例求纲赏,以迁官荫子,自今应转朝奉大夫、朝奉郎磨勘,无得以恩赏迁,见今遵守。谭羽见官武德郎,乞收使纲赏改转大夫,合即荫补,与转朝奉大夫事体绝同。」诏依文臣初旨施行,敦武、武翼郎依此。
十月七日,臣寮言:「乃者吏部有请引见并行在职事官及外路就任改官人以百员为额,四川换给改官人以二十人为额,已颁旨施行。以郡计之,东南约三郡,则改官者二人;四川约六郡,则改官者二人。其多寡不均,灼然可见。欲望将引见并行在职事者、外路就任四川换给人通以百二十人为额,并以取会圆备上钞日为先后之序,庶几远近均一。」从之。
十一月三日,南郊赦书:「应命官下班祗应、校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该展期或展年磨勘、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罚短使之类,并场务亏欠展任,并特与放免。」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书并同此制。
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右监门卫

大将军、和州防御使士穆昨差大庙,行事迟缓,特降一官,今乞磨勘。缘外官武臣降官以前历过月日叙官后不许通理收使。士穆系南班环卫官,依宗司专法,即不该载降官不许通理磨勘之文。」诏士穆许通理降官以前历过月日,令吏部放行磨勘。
十月三日,吏部言:「右宣教郎、知绵州巴西县丞程敦(不)[本]缴告,因磨勘侵用丁忧月日转右通直郎,乞改正别磨勘。寻照文按绍兴三十一年七月眉州申发敦本磨勘前连家状并亲书格目状等,并系写是年七月已放行,其磨勘内有丁忧月日,不应收使。昨陈乞,即系隐匿丁忧月日。」(照)[诏]程敦本特降一官。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右千牛卫将军士矩特转右监门卫大将军。以堂兄宣州观察使士歆乞用覃恩回授也。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准诏宗室士矩换元旧南班官日历过磨勘转官,特许以两官比换南班一官收使。今士矩叙陈昨造军器并覃恩转官系溥恩,即合一官,比换一官,缘无该载。」诏右监门卫大将军士矩特授蕲州防御使。
三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修武郎、故太师杨和王府书表使臣李思奇乞任满推赏。会杨存中画一止称干办主管使臣等仍旧给使奉禀再任等,并依张俊已获之旨画一,即不明言任满推赏乞依张俊。吏部放行减年,实失宜当。昨存中家许乞恩例

依张俊者非一,他日更用,不明画一,经请朝廷,既许行一事,其余亦何以却之 幸门一开,不可复遏,故当谨之于始,以塞滥恩。」从之。
四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右迪功郎、前权监潭州南岳庙吴尧佐先补授吉州文学,捕获强盗,该改合入官,依条候注正官收使。尧佐注权蕲州广济县尉任回,缘验尸失当,再注权官二考,侍养罢任,再注岳庙,通理成三考。缘前两任六考系文学出身,并理当权外官,别无考第,依格本等合改转右承务郎。缘有前犯,欲于右承务郎上展四年磨勘。」从之。
五月二十七日,诏随龙和安大夫、贵州团练使陈孝廉为任皇子庆王、恭王府各实及六年,特转均州防御使。
九月十四日,臣寮言:「近降旨,选人任岳庙者所历月日悉不理为考第,然在法京官考任满六年方许关升,今乃使岳庙月日,亦许理为考任。夫选人困于选调,宜不得计奉祠月日,京官初无选调之厄,独以祠禄理考,是何抑彼而予此耶 欲望将京官岳庙亦不理为考任。」从之。其后诏京官任岳庙在干道五年九月十四日新制以前月日许收使。
六年四月十八日,宗正司言:「皇叔祖均州防御使士忞绍兴三年年十五岁,合自其年起理磨勘,至绍兴十二年七月换授武节郎,系在官实历九年六个月。缘非外官所历月日,是以未曾收使,即无厘革条

法违碍,合自干道四年十月授告日起理南班磨勘,至干道五年四月实历五个月。其二次实历通计十周年,依条实历十年合该磨勘。」诏特转随州观察使。
闰五月六日,臣僚言:「南班宗室自太子右内率府副率至正任承宣使十阶,并用十年磨勘,转行一官,至观察使取旨。近岁南班官往往将所得转官碍止法恩赏回授与一等南班收使,作一官转行,显太优幸。欲望将南班宗室所得转官恩赏碍止法人如回授与一般南班收使,即改给减十年磨勘。其承受减年若该磨勘,即照隆兴二年三月制旨,对用实历改转。」从之。
七月二日,吏部言:「左中大夫、敷文阁直学士薛良朋磨勘。契勘绍兴参附令,中大夫转太中大夫,虽两制即不许贴用减年,法意分明。良朋自转左中大夫起程至今年六月止,实历一年六个月,却将昨任知徽州劳绩减四年磨勘内收使一年六个月,凑及三年,转左太中大夫,于法显碍。虽有放行王曮等例,并在干道四年不许援例指挥之前。」诏良朋磨勘转左太中大夫一官改正,吏部(处)[据]当官吏具名取旨。于是敷文阁直学士陈弥作、吏部员外郎张(拭)[栻]、考功员外郎韩彦古降职展、磨勘年、降官有差,人吏王兴祖等皆决杖,弥作先任兼权尚书故也。援例指挥已见定格令。
二十八日,诏:「德寿宫官吏诸色人等

为应奉有劳已及五年,依已降旨并特与各转一官资,碍止法人并依提举官张去为所乞例回授阶官,未至止法人并与阶官上转行。」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书:「应文武臣校副尉、下班祗应昨来该遇覃恩合该改转官资之人,窃虑四川、二广驻札诸军因而陈乞出违条限,并有限外申发到部,有司执文不与放行,甚非覃霈之意,可令吏部已申发到部先次放行。其未曾陈乞之人,自赦到日与限一季,经所在州军自陈,依已降赦文改转。」
七年二月八日,册皇太子赦书:「勘会,诸军将校缘功赏合转承信郎,偶不曾缴到付身及绫纸钱朱钞及差漏三代名讳,致妨给告,止出转官公据。后来因覃恩或他赏已转承信郎以上,方行陈乞。吏部却引用八资法比折减三年磨勘,甚失当时立法之意。如有似此之人,仰吏部特与作一官资转行。」同日,册皇太子赦书:「应命官展年磨勘除犯赃罪若私罪徒外,并与免展。」
九月二十四日,总领湖广、江西、京西财赋吕游问言:「襄阳在今日为必守之地,务要广积粮斛。缘鄂、郢州泝流至襄阳,悉皆滩碛,以致纲运留滞。押纲与舟人相通为奸,限匿官物,利害至重。今措置欲于郢州添置拨发船运官一员,如任内职事修举,与磨勘三年。」从之。
十月三日,中书门下省勘会,吏部改官员数每年通以百二十员为额,今年员数已足,有溢额三十余人,候来年引见。诏吏部:「

已散举主人依条施行,其见待班次人具奏引见改官,今更不限定年额。」
十二月三日,吏部言:「奏举改官人孙次襄依条合用六考。次襄前任靖州军事判官,在任通理潭州衡山县、户部赡军酒库,通成四考。缘选人止许通理成三考,合退豁外,虽有六考,所得举状在合退豁考第上发奏。若朝廷许收使,于本部即无违碍。」诏从之,自今依此。八年十一月六日,知潭州、充荆湖南路安抚使陈弥作,提举荆湖南路常平茶盐公事胡仰言:「湖南州县荒旱,永州推官应材、永州司户罗全略、永州教授王阮、监潭州南岳庙陈符、长沙知县陈确、善化知县吕行己、衡山县尉对移湘阴知县孙逢辰,究心赈济,职事修(辨)[办],应材仍有运米往返措置协济之劳。」诏应材转一官,罗全略、王阮、陈符、陈确、吕行己、孙逢辰各减三年磨勘。
十九日,江西安抚使龚茂良条奏本路捄荒措置宣劳官僚。诏陈寅特转一官,徐大观、向士俊、翁家之各减磨勘三年,李宗质、王日休、江溥、向澹、戴达先、王浒、胡振、蒲尧仁、汪赓各减磨勘二年,谢锷、刘清之、薛裴、董述、黄霵、赵不比、王杞、郑着、张永年、赵公迥各减磨勘一年。
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权兵部侍郎、兼临安少尹沈度言:「皇太子领尹临安,左司理杨坦等援引祖宗典故许乞改官,已得旨候今任满改合入官。录事参军黄衡

于法在诸曹官之上,与杨坦等事体寔同,未曾陈乞,欲望依杨坦等已降恩旨施行。」从之。
右从政郎、充荆湖北路安抚司准备差使楼锷乞就任磨勘,吏部指定欲将锷今任内所得举状揍用,依条磨勘。窃详吏部勘当即在法有所不许,今 五月十四日,监察御史陈举善言:「近(返)[反]指定放行,委有异同,不知果何所据。若以为叶衡申请,今衡所请不过乞令锷用前任已足考第举主,即不请许用今任举主揍满。今锷若用教授考第磨勘,则尚少举主一员,若用今任叶衡举状,即宜候成资日陈乞,不应复用教官就任揍考之法。切恐自此人得为例,有废祖宗铨曹成法。」诏令吏部依条施行。
二十八日,臣僚言:「左承议郎施元之磨勘,吏部勘会所乞年限虽满,缘罢新任浙西提刑,若依非时改移替罢格展两季磨勘,缘未到任,欲依大理寺约所犯公罪笞不碍磨勘放行。契勘外任别与差遣,不过以其才不称职,初无罪累可言,犹展磨勘,若因事得旨罢任,即是显有罪状,当展磨勘无疑。今吏部既知格法不可,乃曲为之辞,称未到任。缘在法诸称见任者、授讫未上同,显紊成宪。」诏从之,仍令吏部长贰具析,于是吏部尚书李彦颖降两官。
九月十七日,吏兵部言:「殿前司诸军已改正代名官兵,如已给吏部理任差帖印纸人,将受敦减付身

日起理关升。其已经升带外任人,如敦减作大使臣,合依旧带外任差遣;如敦减作小使臣,即合除落。修武郎以上在军及三年,系亲民资序,即许(轻)[经]本军陈乞升带。」诏磨勘特与通理未改正以前所历在职年月,放行磨勘,其关升、升带等并依。
二十六日,诏:「靖州职官任满无犯,举主不用职司。如前任已有文字,通今任自有举主三员,即依本州岛曹掾例循两资,候磨勘后收使。教授任满,亦依职官体例施行。」
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言:「武功郎、昭慈圣献皇后攒(官)[宫]都监贾惟清乞磨勘。勘会贾惟清所乞系初磨勘,于干道八年十一月内转归吏部,即无许与不许通揍未转归吏部以前年月收使明文。如不收使,缘系宣差睿思殿掌管簿书,已成六考,有令止缘目前未曾申明,无以遵执。今参议欲以未转归吏部以前就差年月与起理磨勘。」从之。
【宋会要】

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又太平兴国中,置差遣院,至是并入,在宣德门外西北廊,掌考校京朝官之殿最,分拟内外之任而奏之。知院事二人,以朝官充。书令史七人,掌舍二人。熙宁三年,分东西院,始为东院。详院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尚书左选

尚书左选
尚书左选旧系审官东院,元丰五年改今名,其五年以前仍具载于此。《两朝国史(志)[志]》:审官院知院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充,掌考校京朝官殿最,叙其爵秩而诏于朝,分拟内外任吏而奏除之。书令史七人。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郎中

郎中
郎中一人,掌考校京朝官以下殿最,叙其爵秩,拟内外任使而奏除之。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九品,曰注拟,曰名籍,曰掌阙,曰催驱,曰(申)[甲]库,曰检法,曰知杂,曰奏荐赏功司。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一人,正贴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书三人,法司一人,官告院六部监门隶焉,内六部监门通隶尚书左选,详选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审官西院

审官西院
神宗熙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诏:「国家以西枢内辅,赞翊本兵,任为重矣。而狃于旧制,自右职升朝以上,必兼择而除授之,是以三公府而亲有司之为,非所以遇朕股肱之意也。今使臣增员至众,非张官置吏以总其事,则不足以一文武之法而砺中外之才矣。宜以审官院为审官东院,别置审官西院,差知院官两员,

专管合门祗候以上诸司使磨勘常程差遣。应有合行事件,并仰知院官条例以闻。俾铨叙有常程,黜(涉)[陟]有常守,官修而纪律振,任专而考察精,庶熙治纲,咸体朕志。」以天章阁待制齐恢为知院,兵部郎中韩缜同知。详院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尚书右选

尚书右选
尚书右选旧系审官西院,元丰五年改今名,其五年以前仍具载于此。
郎中一人,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格有二十一,及破格出阙,较量功过,奏荐诸军赏功。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敦修武,曰注拟掌阙,曰奏荐赏功,曰开拆,曰名籍,曰甲库,曰法司,曰知杂。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二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详选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流内铨

流内铨
流内铨本吏部尚书职。国初,张昭为尚书,领选事,凡京官七品以下犹属铨筦。自昭致仕,始用他官权判,颇变旧制,京官以上无选,并中书门下特除。又使府不许召置幕职,悉于铨授。今以选集者故止自节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诸县令佐按资格注拟,号流内铨,其流外选人亦用焉。详铨天头原批:「下接写流外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侍郎左选

侍郎左选
磨勘过之事。令史十一人,选院令史六人,驱使官三人。流外铨掌考试附奏诸司人吏而已,令史十 侍郎左选旧系吏部流内铨,元丰三年改今名,其三年以前事仍具载于此。《两朝史志》:判流内铨事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充,掌节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诸县令佐拟注对

二人。
侍郎一人,郎中一人,掌承直郎以下拟注州府判司、诸县令佐、监当及磨勘功过之事。案十三:曰序丞,曰职官,曰入官,曰县尉,曰格式,曰主簿上下,曰开拆,曰名籍,曰甲库,曰知阙,曰注拟,曰知杂,曰法司。吏额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一十八人,守当官一十八人,正贴司二十人,私名十人,楷书十人。详选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三班院

三班院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二月,命御厨副使杨守素、供奉官(簿备)[蔚进]、韩令宝同检点供奉官、殿直、承旨、三班公事。
雍熙三年十二月,西上合门使张平授(各)[客]省使,依前点检三班公事。四年七月,诏置三班院,以崇仪副使蔚进掌其事。先是,供奉官、殿直、殿前承旨悉隶宣徽院。至是,以其众多出使于外,有诉劳逸不均者,因命别置院考校殿最,引对便殿,定黜(涉)[陟]焉。详院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侍郎右选

侍郎右选
侍郎右选旧(保)[系]三班院,元豊五年改今名,其五年以前仍具载于此。《两朝国史志》:三班院勾当院官无常员,文臣以两制以上、武臣诸司使以上充,常置籍以总使臣之名,均其出使厘务,定其任使远近之等级,及考其殿最而上于朝,凡借职以上至供奉皆隶焉。勾押官一人,前行三人,押司官一人,后行十一人。
侍郎一人,郎中一人,掌校副尉以上较试、拟官、行赏、换官,考其殿最。案十五:曰从义,曰忠训,曰成忠,曰承节,曰承信,曰进武,曰差注,曰生事上、下,曰掌阙,曰资次,曰知杂,曰催驱,曰甲

库,曰法司,曰架阁。吏额: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一十五人,守当官一十八人,正贴司二十五人,私名七人,楷书一十人,法司一人。详选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格式司

格式司
格式司。太祖建隆元年十一月,诏:「天下县除赤(几)[畿]、次赤畿外,重升降地望。取四千户以上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五百以下为下,自今每三年一次升降。」详司。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流外铨

流外铨
真宗咸平元年十二月,诏:「〔在〕京百司今后如额内阙人处,吏部每岁一次于十月内晓示诸司,于见祗应私名入仕三年已上依次牒送,比试补填,叙理资考。若抽在别处祗应与计劳考者,不更充在司额。留司祗应者,亦于见定额内抽那,不得别补。所有归司、不归司诸色事故并准长(安)[定]格,诸司内或从来有添展阙额诏敕,一听逐司存留。凡门下省额二十五人,中书省十五人,起居院三人,谏院二人,尚书省五人,吏部十二人,铨二十人,南曹十人,甲库四人,司封二人,司勋二人,考功五人,兵部十人,甲库二人,职方三人,驾部二人,库部二人,户部三人,度支二人,金部二人,仓库二人,刑部八人加五人,都官二人,比部二人,司门二人,礼部三人,贡院八人,祠部四人,主客二人,膳部二人,工部二人,屯田四人,虞部二人,水部二人,御史台二十五人,太常寺六人,礼院十三人,宗正寺十三人,光禄寺六人,卫尉寺十人,大

理寺十二人加二十二人,太仆寺八人,鸿胪寺三人,司农寺五人,大府寺四人,秘书省七人,殿中省五人,国子监五人,少府监六人,将作监三人,司天监五人,四方馆三人,左右金吾、左右街各三人。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官告院

官告院
【宋会要】

兵、吏、司封、司勋、官告院,国初于右掖门东廊置院,四司告身案并集于此,以备中书除改,本司郎官各主其事。淳化五年,始专制官局于省内。凡官告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命妇司封,加勋用司勋,掌文武官将校告身及封赠,以朝官一员主判,中书舍人一员提举。余绫纸库入内侍一员管勾。《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十五。
太祖干德四年四月,诏复位官告院所用内、外文武官告身绫纸、褾轴:尚书令、侍中、中书令、平章事、使相,用五色背金花绫纸,宝装犀轴银钩,晕锦红里褾袋,紫丝网、银幡踏。枢密(即)[节]度使已上用白背金花五色绫纸,宝装犀轴银钩,晕锦红里褾袋,紫丝网银金踏。参知政事、三师、三公、仆射、东宫三师用无金花五色白背绫纸钩,晕锦红里褾装,大牙轴,枢密副使、宣徽、三司使、留后、统军、上将军、检〔校〕官至太保以上者与参知政事一同。司徒已下者止用大花白绫纸,褾轴同上。端明殿、翰林、枢密直学士、东宫三少、尚书内客省使、防御、团练使已上用大绫纸,红里褾,大牙轴。祭酒、庶子、诸卫大将军、内诸司使、副使、禁军都虞候、起居郎、侍 银钩,法锦褾,大牙轴。常侍、中丞、给谏、舍人、大卿监、随客詹事、刺史、主客省引进使、判四方馆门使用大绫纸,法(卫)[御]史、少卿监、少詹事、司业、率更令、郎中、员外、太常博士、两京少尹、四赤令、诸州行军副使、节镇马步军都指挥使用大绫纸,大锦褾,大牙轴。诸将军、率府率、副率、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国子五经博士、通事舍人、升朝官、禁军指挥使、京官、诸州防御、团练、刺史、都指挥使已下幕职州县官带检校官用中绫纸,中锦褾,中牙轴。诸州幕职州县官无检校官及内外副指挥使已下将校用小花绫纸,小锦褾,木轴钞录者本页天头批校云:「徐辑《大典》不着卷数,以下并同。」。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十二月,诏:「官吏以告身及南曹历子于贾区权息钱者并禁,违者官为取之,不偿其直。」
淳化元年四月,诏:「自今中书降敕,门下省差令史一人,于承敕院画领承受抄上印历,分付甲库、官告院收掌,出给告身签符。」
二年三月,诏:「官告院应降制授官者使五色金花绫纸,宝装犀轴;追赠者使白背五色无金花绫纸,银钩,晕锦红里褾,大牙轴。」
四年四月,诏官告院置写告令史十人,须书札精熟者。又置绫纸库,用朱胶绫纸钱物,差三司军将一人为专知官,应兵、吏部、司封合纳绫纸钱并本库收纳,旋送左藏库,每日轮令史二人,将预书绫纸于舍人院写吉切官告「吉」字恐误。,令当直赴制告点检,不得漏泄。其吏部选人除官,亦令甲库实封,敕送官告院。写告毕,送本院长官看读无 ,即置历给付。如人吏错 数多,委是怠慢,即量情责罚。
五月八日,诏:「官告院书写官告或官司错 ,随

月破帖,候及百道即纳作坊。若人吏错 ,勒令陪纳。其告身纳仆射已下见任官并预先取书收掌,准备除官。」
十一日,诏:「应给人已经照勘铨拟(受)[授]官闻奏下直付官告院出告身者,舍人院疾速发遣。」
二十五日,诏百官为父有官先曾降麻制授官者纳钱五千。
五年三月,诏官告院差吏部令(使)[史]二人与三司军将同管勾绫纸库,候官告院遗阙,守阙与正名,各减一选,差令史二人出告身案及掌预书绫纸亦减一十月。诏官告院一品已下至四品绫纸、褾轴各书三五通,于舍人院封 准备使用。十二月,诏官告院差守阙书令史三人,祗应日逐预书绫纸,月给千钱,米一石。
至道元年二月,诏:「应中书除授幕职州县官,绫纸并令赐与,不更纳钱。其吏部拟授四川官,亦免所纳朱胶绫纸钱六贯四百五十。」三月,中书门下言:「诸屯泊(木)[本]职将校每遇覃恩并差人赍所授告身本职文字于殿前马步军司缴连,于中书呈验,道路遥远,虑有烦扰遗失。」诏:「在京诸军加恩依例呈验外,诸州止委知州已下取所授官告宣头补职文字录(自)[目]印缝连书,入递闻奏。自今外道加恩官告并令入递,不得差人至京请领。」
五月,诏官告院应除改画官告,揩写两本,付本房进书。
真宗咸平三年九月,诏复位告身:宰相、亲王、使相用五色背金花绫纸,犀轴,晕锦褾袋,色带。三师、三公、枢密使及曾任宰相官至太子三师、仆射已上、嗣王节度(师)[使]用白背五色金花绫纸,犀轴,晕锦褾袋,色带。参知政事、(先)[宣]徽使、枢密副使、太子三师、仆射、御史大夫、两京留守、皇弟、皇子、皇侄、皇孙用白背五色绫纸,晕锦褾袋,大牙轴,色带。尚书、文明殿学士、太子三少、京牧、大都督、大都护、两省侍郎、京尹、统军、上将军、两使、留后、观察使用白背五色绫纸,法锦褾,大牙轴,色带。并十七张。三司使、翰林学士、侍读、侍讲学士、枢密直学士、尚书省、御史台四品、两省五品以上诸司、东宫三品王傅、中都督、诸府尹、上都护、下都督、昭文馆、集贤院学士、左右庶子、詹事、诸位大将军、防御、团练、刺史、横行诸使、昭宣使、枢密都承旨及诸司使军职带刺史者,用大绫纸,法锦褾,大牙轴,色带。三司副使、升朝官太常博士以上、京府少尹、赤县令、王府长(使)[合]、司马、诸司(马)[使]、诸(使)[司]副使、枢密副都承旨、节度行军副使、两使判官、检校主常侍、中丞以上者,诸军都指挥、御前忠佐都军头以上者,〔蕃〕方马步军都指挥使及供奉官军职加爵邑者,用大绫纸,大锦褾,大牙轴,青带,并七张。升朝官、五官正郎将已上、内殿崇班及合门祗候、京官带馆阁、三司职事者、防团副使、两使判官、(几)[畿]令、诸州别驾、幕职州县官、检校至员外郎者,中书、枢密主事以上、入内高班内品以上,诸军都虞候、忠佐副都军头、诸班指挥使、藩

方马步军都虞候以上、供奉官以下,及三司勾复官以上,检校至尚书者,伎术官至朝官同上者用中绫纸、中锦褾、中牙轴、青带。京官灵台郎,保章正,幕职州县官,高班内品,翰林诸待诏,医官,中书行省守当官,枢密院主事、令史、法直、礼直官,用小绫纸、小锦褾、木轴、青带,并五张。诸藩蛮子授大将军、将军、司阶、司戈、司候军将等用大绫纸,大锦轴,法锦褾,色带。
十二月二十日,诏京官供奉官侍禁、殿直、祗候内品、内品用小绫纸,水角贴金轴,红地黄花锦褾,青带。又诏皇亲崇班以上用大绫纸。文武官封赠,凡降制追赠者用白背五色绫纸,银钩晕锦红里褾,大牙轴。宫掖官告用遍地销金龙凤罗纸,妃嫔及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用遍地销金斜花凤子罗纸,内命妇、国夫人用销金团窠花罗纸,郡主、县主同,已上并犀轴,晕锦褾袋,紫丝纲,银幅錔。诸王妻、宰相、枢密使、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宣徽使、节度使母妻用团窠金花罗纸、犀轴、晕锦褾袋,紫丝网、银金錔。仆射、尚书丞郎、三司使、中丞、观察使、内客省使母妻用金花罗纸、犀轴、法锦褾袋、紫丝网、银金踏。防御司刺(使)[史]、军主、厢主、南北省五品、诸司使以上母妻用五色金花绫纸、牙轴、大锦褾袋,余官母妻用中锦褾袋。其后郎中、诸司使以上毋妻皆用金花五色罗纸、犀轴、法锦褾袋。自余母皆同上,惟用玳瑁轴,妻用五色罗纸、大牙轴、大锦褾。学士以上母妻皆赐之,余官则入其直。又有余印书纸在中书舍人院,有除授则就写之。
二十二日,诏:「文官曾任大卿监、丞郎、给谏,武官曾任大将军、防御团练使、刺史、内职曾任合门使已上者,及因子孙追赠三代官至一品者,并用大绫纸、大牙轴、法锦褾。如曾降制授官,自依先降敕命。」
四年二月,诏:「见任将相在朝正一品官及中书、枢密官特追封三代外,应东宫一品以上,虽曾任皇朝将相者,只依编敕本品追封其三代曾祖母、祖母、母。除中书门下三品及平章事在朝正一品、使相封国大夫人外,余只封郡大夫人止,如旧有国号者依旧追封。今后如位极将相,勋业崇高,(梦)[薨]谢之时特恩追封王爵者依旧外,如因子孙追赠,虽功隆位极,并不追封王爵。应因子孙追赠,除祖父先居高位累赠至一品外,如子孙官高、祖父官低,今后祖父已赠五品者,须历品赠官,方得赠至正一品。母妻所封郡县依本姓望,不系紧望,阙辅至封国(不)[不]拘此限。
五年七月,令初除驸马都尉用大绫纸、法锦褾。
十二月,诏:「臣僚加恩告 如递到日,本官有诸色事故及罢任、丁忧停任及为公事见在推勘者,并不得给付,具事由奏闻。」其后天圣六年,编敕所奏定犯事被推徒以上罪未给,仍奏闻。丁忧及以理去官,即给付身,死者给本家讫奏。
六年十一月,诏官

告院绫纸库差三司军将充将知官,三年一替。
景德二年九月,官告院言:「奉诏复位诸蕃告身纸。其蕃官军主、副军主首领、化外刺史子承父任知州授银青阶者,请用大绫纸、法锦褾、大牙轴、色带。化外幕职州县官、上佐指挥使至副兵马使、衙前职员请用中绫纸、中锦褾、牙轴、青带。」从之。
三年二月,诏:「吏部郎中掌文官告身,司封郎中掌封爵、皇宗诸亲、内外命妇告身,兵部郎中掌武官告身,赠官同正官,其封爵、命妇赠官,令用吏部、兵部告身印。内追封公主,亦合用司封告身印。今后兵、吏部及叙封、加勋,须各用逐使印。如违,官吏勘罪,重寘之法。其印坏绫罗纸,仍勒陪填。」
八月,诏官告院:「今后应该封赠投状者须先取「须先取」以下疑有脱文。,毋取已经叙封郡县名,具录申堂。」
十二月,诏:「皇弟、皇子、皇侄、皇孙除官,并用白背五色绫纸十七张,晕锦褾、大牙轴、色带。若授崇班已下,如三司使例。」
四年九月,诏官告院除见管私名外,无得出收阙人,奏裁。
大中祥符元年七月,诏官告院:「诸州衙前职员今后川、广、福建、荆湖路每覃恩,仰逐州保明合加恩人数。如已有官者,具录告白条例闻奏,下本院照会,敕关出给官告,付进奏院入递发往逐州,委长吏当面给散。其官钱只纳军资库。自余州军差衙前因便都赍钱上京,于官告院送纳,请领官告。」
二年二月,诏:「应该封赠文武臣僚每覃恩,须画特投状。如隔蓦不来,于后不得乞一并加恩。」
八月,诏官告院今后月支上色朱红五两充印中书除改官告。
三年闰二月,诏今后学士院阙人,不得于官告院抽私名人拣试。
八月,诏官告院绫纸库:「令三司与提举司定逐色绫罗纸、褾轴各三副,印押充样,分留两作坊及本院。每送纳之时,将元样比类交纳。」
四年十一月,诏官告院:「应选人注官,合纳朱胶、绫纸钱,许选人情愿就便送纳。」
五年六月,诏进奏院:「今后官告院发到军员告敕,画时入递,仍具道数、月日申本院。」
八月,诏:「升朝官遇赦乞封赠者,今后立限二周年,限外不来,即便止绝。在外者申奏,在京于都省投状。」初,叙封者须具父母存亡抄写告白及妻礼婚状,经叙封者且累封告白,随状投纳。若文字不足,未得收接。
九月,官告院言:「准中书札子,军员诸州衙前每遇赦加恩,多住滞经年,令本院定夺闻奏。今请每覃恩赦到限二周年内逐处录白申奏。若每遇新恩,更不许乞行已前恩泽。」从之。
八年七月,令官告院自今大除授告身,赐外蕃书仍旧用金花绫罗纸。时禁销金,有司上请故也。
天禧元年八月,翰林学士晁迥、秘书监杨亿、直龙图阁冯元详定叙封所生母及致仕官封赠母妻事:「臣等详编敕仪制自有明文,若非嫡继,不合叙封。其致仕官封赠据《五代会要》及新编仪制,须曾任五品已上正官致

仕后,即据品秩施行。国朝已来,每因降赦,应预升朝,并许封赠,盖是一时覃庆,固非定格。其致仕官须是郎中已上方该封赠,兼逐时敕文封赠亦不该说,然官告院二十余年相承行遣。臣等议定,乞今后如遇恩泽,其升朝官在堂无嫡、继母者,许叙封所生母。其致仕(言)[官]于仪制难预恩泽,乞今后须曾任升朝官后致仕者,亦许封赠,如自京官幕职州县转朝官致仕者不行。」官告院又言:「文武臣僚准赦封赠父者,当院点检有右赞善大夫吕行简叙封故事。准《六典》司封之职,凡庶子五品已上官皆封嫡母,无嫡母即封所生母。子有五品已上官,若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为太妃已下,无者听之。汉天福十二年,嫡、继即许封叙。如非嫡、继,不在论请。大中(详)[祥]符仪制,嫡母、继母即许叙封。如非嫡、继,不在论请之限。其致仕官如未致仕曾任五品已上,合追封者与据品秩施行,别无条贯。」乃诏自除上条外,今依所议施行。
四年二月,诏:「诸州御前诸军将校所请加恩官告更不定年限。今官告院候奏到,并依例施行,疾速出给,不得住滞。」
五年六月,流内铨言:「幕职州县官拟授之后,逐甲具前衔所授替填员阙脚色状申奏降下,出给告身。窃缘选人有远地得替,或掌狱罢官、丁忧服阕理选年满、遇恩放选等,自来只用放选告词,一例修写官告。乞今后依黄甲体式,逐甲具状闻奏,乞降下官告院依奏状写告,更不用词。其合书官衔,即依除官体式系书。」从之。
仁宗天圣四年七月,提举官告院程(林)[琳]言:「选人官告小绫纸一副、木轴、小锦褾、青带,合纳钱一千;中绫纸一副、中牙轴、中锦褾、青带,合纳钱一千五百,并八十陌。欲望自今小绫纸纳钱五百,中绫纸纳钱一千,只于本院绫纸库送纳,若选人料钱十贯已下不纳。」从之。
十一月,官告院言:「准中书札子,比试到今日已前私名待阙人王家说已下三十二人书札,次第勘会正贴番额七人。如有正名阙,依条于舍人院试写官告,依例填阙。又有九人,旧充额外正权贴番名目,在院习学写告,乞罢此名目,直候正贴番有阙,旋拣补填。绫纸库告身案自来于守阙内选有家业行止四人,与三司军将同勾当,三年交割,无欠少遗阙不了,即依敕补充正名。今后勾当者八人,并系守阙,不曾习写官告。今试写家状及诗一首人,别一人供预书绫纸,一人守阙供预书绫纸,八人守阙告纸库告身案,并在舍人院主掌习学帐籍公事、供应法物,不曾学写告身。虽名试写家状及诗一首,比量低次。乞今后更不致守阙库案名目,据见勾当库案人年满即临时依敕拣选有家业人勾当。」诏:「官告院正名自今以十五人、守阙私名人共以二十人为额。今来见在人数权且依旧存留,候将来额内阙人

即得招收。今后勾当库案写官告,并须试验人材书札,方得收留。其权贴番守阙库案、守阙供预书绫纸,更不得置此名目。今后绫纸告身案得替补正名后,更令勾当三年,依天禧四年五月敕减选。候阙正名,即得差有家业守阙勾当。」
六年,诏:「追官或除名,比限敕到日取宣敕告身,令逐处当职官吏注毁,所追夺因依限十日内纳尚书刑部。」从编敕所奏定也。
十二月十六日,诏今后文武升京朝已上告词并抄录一本。
皇佑四年九月八日,诏颁官告条制:自亲(皇)[王]、宰臣至皇侄、皇孙,并依旧制。观文殿、资政大学士,如文明殿学士及端明殿学士、侍讲学士、阁学士、阁直学士、太子宾客、太常卿监、国子祭酒、司天监、初除驸马都尉、四夷授郎将已上蕃官、授正副军主并首领及(花)[化]外刺史身故子孙承袭以银青阶知州,并如三司使制。客省引进、合门副使并如太常博士以上制。内藩方都指挥使以上有带遥郡者用锦褾。五府少尹、通事舍人、两使判官、正畿令、防御、团练使、率府率、副率、诸色京官、检校官至员外郎以上、三司孔目勾神「神」字恐误。、勾覆官、诸司职掌官至诸州别驾、化外授上佐幕职州县官、指挥使至副兵马使、衙前职员等并如升朝官制。内枢密副承(主)[旨]有至将军以上、中书堂后官至太傅以上、虞候加至爵邑者,并用大绫纸、大锦褾、大牙轴。正员京官用小绫纸、小角贴金轴头、红地黄花锦褾、青带「轴头」字上原衍「贴金」二字,应删。。诸色京官、京主簿、诸州长史、司马、中书录事、班行借职及诸军指挥使以下、翰林待诏、书直、书艺、医官,并如京官灵台郎制。内礼直、法直授两省主事及勒留官制别驾者、诸州幕职州县官、检校官至员外郎者、供奉官至指挥使以下、检校至尚书者、翰林待诏等升朝官正官者,并用中绫纸、锦褾,牙轴。指挥使加爵邑,即更用大绫纸、锦褾、牙轴。诸司勒留官,诸州衙前官将,并用小绫纸。应宫掖并公主,并遍地销金斜花凤子罗纸。内命妇,销金罗纸。郡、县主,用金花罗纸「用」字原在「纸」字下,据文意乙正。。国夫人,销金团花窠罗纸。郡夫人、郡君、县太君,及遥刺正郎以上妻,并用五色销金常使罗纸。命妇,玉色素罗纸。其细衔自仆射、尚书、丞郎以下见任者,令兵部、司封并于官预先书押,以备中书取索。应曾降麻授恩者赠官,并用白背绫纸、大牙轴、法锦褾。降麻授官人才薨追赠者,用白背五色绫纸、银钩晕锦红里褾、大牙轴。见任将相正一品及二府追封三代,东宫一品以下,虽常任将相,各依本品追封其曾祖母、祖母。惟中书门下二品、平章事正一品、使相封国大夫人外,余封郡大夫人止,已有国号者依旧追封。应百官为父赠官,以父曾降麻授官,赠官用白背绫纸。及赠至大将军已上,并用大绫纸七张。升朝官,中绫纸。诸寺监丞、大理评事,小绫纸,并

各五张。应封赠文官曾任大卿监、丞郎、给谏;武臣大将军、遥郡阁使以上者,及因子孙追赠官至一品者,并用大绫纸七张,大牙轴、法锦褾。除大学士已上者用十七张外,但用七张、五张为差。从权判尚书都省丁度等所议也。
嘉佑六年正月,诏判官告院自今降敕差人理合入资序,仍给添支钱十千。元丰五年奉行官制,文武官告身属吏部,蕃官属兵部,封赠及内外官命妇等告身属司封,加勋并将校等属司勋。官告院四部告身及人吏随事隶本部逐记,各有告身案。朝廷敕授差除,各随本部书写、给发、进纳告身。七年,并司封、司勋告入案,入吏部预书库收掌,司封、司勋告身即依旧逐部郎官主管。
崇宁四年二月十四日,臣僚言:「吏部所给命妇等告造作灭裂,欲乞尚书吏部专置造官告一局,就差尚书都省门内臣,差架阁库官专一主管。」从之。
六月三十日,诏:「应书写告并隶尚书省制造官告局,候了送本案书印。发放漏泄等条并依旧。」
五年正月三十日,诏罢尚书省制造官告局,依旧令尚书右选主管。所有官告令用绫纸、褾轴等,令所属依新样制造。
大观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诏(覆)[复]置官告局。
十一月二十三日,主管官告局许仿言:「本局被受差除录黄,修写进告,多致漏泄。欲乞改制造官告局为尚书省官告院,别择处建置。应今后堂除、敕授差遣,书黄至尚书省,径送本院给告,然后付录黄于吏部,于事为便。」从之。仍隶左、右司。
三年六月,诏尚书省官告院复罢归吏部。
政和三年六月十四日,诏依旧置官告院,仍于吏部置局,差官二员主管。
七月十四日,主管官告院王燮言:「本院(未)[朱]记欲乞下少府监铸造天头原批:「渭清按:『未』当为『朱』。」,以『吏部制造告身案记』八字为文。」从之。
十一月十六日,臣僚言:「诸令文应因子孙得封赠而父祖亡者,所封母、祖母并加『太』字。臣看详法意,封则加『太』字,赠则不用,其意甚明。而有司奉行,法难用。欲乞应命妇因子孙官爵父祖亡,封其母并祖母者加『太』字,殁者并除去。」从之。
十二月四日,官告院言:「奏授官告见系吏部告身案承钞出给,欲乞依旧敕援例并隶本院。其本案人吏并乞拨归本院,其出告乞敕钞却发赴吏部逐案照会。」从之。
靖康元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官告院官二员主管,依元丰五年已前旧制。其法物库可废罢,绫纸、褾、轴等并文思院作坊后苑作制造。」先是,政和七年二月置法物库,以追降指挥罢。熙丰制造局合罢者,左藏库移牒拘收造告疋帛等。主管官吴震等以为言,故有是诏。
神宗熙宁二年八月十八此下数条按时间先后当移至前页徽宗崇宁年之前。今仍其旧。日,官告院言:「久例皇亲副率以上即用白绫纸、晕锦褾、大牙轴、色带子。若有例,依近敕比(涣)[换]文资出官者,未委合依旧例与外官条制。」诏依皇亲例供使。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官告院

绫纸库合纳绫纸官钱赴左藏库送纳,所管绫纸专差使臣一员,月给食钱五千,添差三司军大将一名充副知,只差本院守阙一名抄写文字,月给食钱一千,更不拘收家业酬奖。皇佑编敕:本库如无正名,于有(加)[家]业守阙人内差,候勾当三周年无遗缺,补充正名。候替满日,再勾当三周年,减选出官。」
六年六月十二日,官告院言:「内殿承制无使纸条贯,不以有无食邑,例用大绫纸七张。缘本官自在殿中丞(不)[下],乞改正用中绫纸、褾、轴,如有食邑者如旧。」从之。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舍人院言:「检会官告院条制,大学士已上并用白背五色绫纸、法锦褾;观文殿学士只用大绫纸、法锦褾、大牙轴、色带子。缘观文殿学士乃在资政殿大学士之上,是旧制 定,乞用知大学士例。」从之。
元丰五年六月十三日,详定官制所言定到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六日,诏自今监司落「权发遣」及「权」字毋给告。从中书省言也。
绍圣元年九月十五日,吏部言:「中书舍人朱服言:元丰五年条制阶官及职事官及选人凡入品者,皆给告身;其无品者,给黄牒。元佑六年改元丰五年专条,除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及除降官职依旧外,应内外差遣并职事官本等内改易或在任者,并给黄牒,乃与无品人等。」诏今后帅臣、监司并待制已上知州并给告,余依旧条。
二十八日,三省〔言〕:「近诏帅臣监司并待制已上知州并给告,余依旧条。契勘除帅臣并待制以上知州给告外,其监司不系升入路分本等内改易者止给黄牒。」从之。
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诏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因罪罢(点)[黜]并给告。从中书舍人叶祖洽请也。
元符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吏部侍郎黄裳言:「元丰官制,入品官皆给告身,其无品者给黄牒,故小使臣皆给告身。后来(待)[特]务从简,遂行先札指挥,于理未安。请自借职、奉职而上皆给告身,复元丰官制。」从之。又吏部言:「元佑法小使臣只降先札,乞自承信郎而上依旧给告。」
徽宗政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大礼毕,宫人迁秩,日夕降告,内降录黄,似烦碎,不系事体轻重,可令吏部出空头官告,疾速进入尚字五道,司(事)[字]一十道,典字三十道,掌字五十道。」
四年正月四日,诏:「诸妃告身绫纸:四妃用云龙,贵仪至婉容用葛藟石离,昭仪至充媛用兰燕,婕妤至美人用荇鱼。内命妇告身绫纸:内宰、副用遍地云凤,宫正、尚宫、内史、郡夫人、治中用云朵凤,国夫人用遍地云鹤,宝林至掌乐、管勾仙韶公事用云朵。」
宣和元年二月二十九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勘会官告院制告身、法物合用造绫纸,近已措置更定花样名色。虑(名)[民]间私辄仿效织造及买贩服用,当立法禁止。今拟条项:诸官告院制造告身、法物应用绫锦,私辄仿效织造及

买贩服用者许人告,赏钱三十贯。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九月二十三日,尚书省言:「官员付身敕札系大程官承发,近多留滞,不依限发放。欲乞今后发出付身、告命,并当日具名件并发下月日及承受大程官报尚书省,都门下实时出牓,如有违滞,并许当行人吏并科杖六十罪。」从之。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二日,诏:「恩转官除文臣太中大夫、武臣正任观察使及宗室南班以上,并命辞给告身,其余令吏部具钞降敕。」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日」下原衍「官」字,已删。诏:「应除授迁官等合出告身,并仿元年覃恩转官例,余并札子内补授名目人于所授敕札上量行开说补授因依,候事定日依旧。」
三月九日,诏:「文武除授迁转,并依旧给告。仍令官告院疾速制造法物,尚书省先次札(官)下除授迁转并已给敕官,候法物成日给告。」先是,除授迁官文武臣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下并给敕,缘臣僚言朝廷专降告命招抚及行军给降空名官告之类,若但给敕,非惟难以示信,且事体削弱,故有是诏。
六月十八日,诏:「封赠官告如阙绫罗,即以绢充,仍于左藏库支绢三百疋、次色锦五十五疋制造。」
二十一日,诏:「官告院依禄令支茶汤钱各十贯文,就料钱历批请。其权官并依正官例。」从本院请也。
二十八日,诏:「今后文臣带直秘阁、武臣带遥郡以上给告,朝奉大夫、武翼大夫给敕,其初补官人依自来条例给付身。」
八月十日,尚书省言:「官告自来书尚书左、右丞,今除参知政事亦合通签。」从之。
九月二十九日,诏:「刑部契勘应给降空名告札等先注籍,仍取会有无补授之人及姓名、因依销簿。」先是,刑部郎中苏恪言:「空名官告以待有功,欲乞每遇给降,仿『度』字号置合开簿,俾铨曹堂其受人之乞受人之乞:疑有脱误。,令具事目及字号报掌簿官销簿注籍,候参部自审验簿号,方许注授。」诏从之。
四年四月三十日,诏:「比年爵赏失实,名器浸轻,可自今后将帅监司守臣并不得陈乞空名告敕宣札。如实有功人,仰保明申奏,以凭推赏,虽大臣出使亦当遵守。」
六月八日,诏:「文臣朝奉大夫、武臣武翼大夫以上转官给告,文臣通直郎、武臣武翼郎以上转官给敕,选人初授官给绫纸,改京朝官给告,换阶官给敕。」先是,吏部侍郎綦崇礼言:「已降指挥,初补官人给付身。勘会选人有旧假官未入官者,并系初授敕或补牒,即未经出给告命,欲乞依初补官人例给告。」故有是诏。
九月二十五日,臣僚言:「奏补授官告敕自来不曾载三代、乡贯、年甲,欲乞今后被荫人告、敕并行书写。」从之。
十一月五日,官告院言:「吏部签发到奏钞到院,其钞内称说年甲、乡贯、(贯)三代,本院依本书写外,其录黄给告多无三代,或止有年甲、乡贯,及全不称说者。欲乞今后遇出给初补官人告命或无三代、乡贯、年甲者,令大

程官赍告取索家状,付院书填。」从之。
绍兴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诏:「四品以上官及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官告并用锦褾外,其余官并封赠权用缬罗代充,仍令所属依旧制描样开板制造,先装背四轴,申尚书省。」
六月二日,诏:「给降空名官告绫纸,已(今)[令]官告院置簿。今后诸处补授,令书填官司限一日开具申吏部。应(告)空名官告绫纸,官司半年一次开具已未书填道数,申吏部照会。」先是,侍郎郑滋言:「小使臣校尉自来给降空名官告绫纸,即未有诸处申发到书填补授姓名、因依,无以考察伪冒。」故有是诏。
三年十二月十日,临安府言:「武翼郎王倾遭居民遗火,烧毁高祖父超故任建雄军节度使告一道、曾祖父德用皇佑四年授河阳三城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告一轴,并嘉佑元年任忠武军节度使告一轴,今录白曾祖德用神道碑一本干照。」诏令王倾召升朝官二员委保,是实王德用本家亲的之孙,即依条出给。
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诏:「除授馆职、职事官及帅臣、监司,并依旧法给告,惟计议官依编修官出敕。」先是。臣僚言五品以下命以敕札,殊损国体。送部检会,言:「旧法编修官出敕;馆职、寺监丞、博士,御史台检法、主簿,命词给告;承务郎以上磨勘转官出告。特恩转官仍命词外,任差遣出敕,监司并合命词给告。旧无计议官,未审是何付身。」故有是诏。
五年五月二十日,诏:「太师至尚书令绫纸,可降本格二等用十五张色背五色绫纸,其余官并递降本格。太师至尚书令,左、右仆射至开府仪同三司,并用十五张色背五色绫纸。知枢密院事至宗室环卫官,观文殿学士至观察使,并用五张白背五色绫纸。宣奉大夫至(俟)[候]用十张白绫纸,给事中至伯八张白绫纸「给」字上原衍「十」字,已删。。中大夫至子,七张白绫纸。七寺少卿至和安大夫至翰林良医,尚书诸司员外郎至翰林医正,并用六张白绫纸。奉议郎至太子诸率府副率,秘书省校书郎至诸军指挥使以下、遥郡(敕)[刺]史以上,马步军都头至蕃落马步军都指挥使,并用五张白绫纸。」以官告院言工部会告命品从数多,合行(灭)[减]损。故有是诏。
六年二月十六日,诏伪(告)[造]绫纸度牒依诈为制书法断罪。先是,工部言:「官告院所用绫纸花样不一,易以伪冒,乞下文思院别织一体花样,仍于绫上织字号,专充官告。其仿效制作之人,乞重立法。」故有是诏。
三月一日,诏文武官磨勘给告,并量收绫纸钱。先是,文思院织造告绫费用倍多,臣僚以为言,故有是诏。
同日,诏官告院吏人入仕年月并依吏部侍郎右选理二十五年。先是,官告院言:「本院人吏选补并守熙宁法,近吏部申明将本院主事满三年半外通入仕及三十年,方许出职,仍理其所少年限,勒令殿选。缘从来本院遵守旧法,近

吏部申明将满三年半出职,别无理年殿选之文。况六曹所理入仕年月各以人额多寡理年,有理三十年处,及有二十五年处。各缘充主事年月不多,如刑部都官止充主事满一年,或一年一季,止理二十五年出职。或遇大礼,又许解(法)[发]次名,三年半中约解发三人。本院缘守旧法,三年半止解发一名,更不理入仕年月。」故有是诏。同日同日,原作「官告院日」,据文意改。,诏:「官告院官去替半年,方许差人。其已差替人,并见阙未到之人,并别与差遣。如愿归吏部注授之人,特依省罢法与指射差遣一次,愿就宫(官)[观]岳庙者(职)[听]。」
七年三月十三日,诏湖北、京西宣抚使岳飞,所有立奇功除正任及转横行遥郡官告,日下给付,免进入。以飞朝辞,恐妨起发故也。
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吏部言:「措置官员转官及封赠告制度,若依旧法制造,窃虑难以应办,欲量增绫纸。」从之。一、文臣太中大夫、武臣正任观察使以上转官,并用杂色锦褾、丝带、拨花大红牙轴。文臣监察御史以上,并行在职事官、寺监丞簿以上,外路帅司、监司转运判官、提举茶盐、市舶、常平等以上并除贴职之人,中大夫至奉直大夫;武臣通侍大夫至右武大夫及带遥郡,并武功大夫至修武郎以上,并用杂色锦褾、丝带、拨花中红牙轴。文臣朝请大夫至通直郎,武臣武功大夫至修武郎以上,并用红绫褾、碧绿绫带、拨花中红牙轴。升朝官量行添轴,改造褾袋。一、绫纸钱:内文臣太中大夫、武臣观察使以上并免,文臣中散大夫、武臣遥郡刺史以上二十贯,文臣朝奉大夫、武臣武翼大夫以上一十五贯,文臣通直郎、武臣修武郎以上一十贯,以上各欲增五贯。一、封赠绫纸钱:三公,三少,开府仪同三司,七贯五百文;东宫三师、三少,特进太尉,金紫、银青光禄大夫,左、右金吾卫,左、右卫上将军,节度使,承宣观察使,六贯;宣奉、正奉、通奉大夫「通奉」上原衍一「正」字,据文意删。,左、右骁骑以下,诸卫上将军,三贯五百文「三贯」下原衍一「贯」字,据文意删。;通议、太中大夫三贯以上并欲增一倍;中大夫,中奉、中散大夫,防御、团练使,诸州刺史,左、右金吾以下,诸卫大将军,二贯六百文;朝议、奉直、朝请、〔朝〕散、朝奉大夫「散」字上原关「朝」字,据文意补。,二贯三百文;朝请、朝散、朝奉、承议郎,诸卫将军,太子诸率府率「太」字下原衍一「朝」字,据文意删。,一贯八百文;奉议、通直郎,太子诸率〔府〕副率,一贯五百文;宣教郎以下,一贯已上,并欲增一倍;毋及朝奉大夫、遥郡刺史以上妻,七贯二百五十文,欲增四贯七百五十文;余妻六贯四百五十文,欲增三贯五百五十文;武功、武德、武显、武节、武略、武经、武义、武翼大夫,遥郡同,二贯三百文;武功、武德、武显、武节、武略、武经、武义、武翼郎,一贯八百文;训武、修武、从义、秉义、忠训郎,一贯五百文以上,并欲增一倍。从之。
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诏:「文武官给告日并下吏部,于年月日前系写主管院官名衔。」先是,臣

僚言百官迁(政)[改],惟官告院知其详,其监官欲书名于绫纸背,以防冒伪。而主管院陈掞言,纸背书名,日久易以磨外。故有是诏。
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诏〕应今后告命并用新法绫纸。先是,尚书省言,换给封赠今用杂绫纸,恐生奸弊。故有是诏。
二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诏外国告身合用褾、轴、销金法物,并依旧制施行。
九月六日,诏:「内、外文武臣僚告敕并依大观格制造。裁减吏额,共置二十九人。后降下官告样十六轴,并物料等,(今)[令]有司制造。」沈该等奏,依已得指挥自来年正月为始。上曰:「此是大观式,朕已令各随官品画成圆册,他日可以按图制造。」
二十七年二月二日,将作监奏:「契勘依近降官告法式,应内外命妇迁转并赠封告命,并销金。续承指挥,内命妇迁转并封赠,外命妇封赠郡夫人以上,并依格用网袋外,其余以次并权不给。窃虑告身销金亦合参照,欲望除内命妇迁转并封赠、外命妇封赠郡夫人以上依法式外,其余并权住销金。」从之。
五月三日,工部状:「近降指挥禁止镂金、销金装饰之类,所有文思院见造销金告身绫罗纸、轴头,今欲将文武臣僚并内命妇迁转封赠、外命妇封赠郡夫人以上及外国封爵加恩告命等,并依已降大观格制造给降行使。所有应合用轴头上贴镂销金,乞止用拨花滴粉生色。」从之。
三十二年六月一日,官告院言:「契勘本院先降到大观格出告样制,照得内、外命妇十等式内除止有贵妃、淑妃、德妃、贤妃用十八张销金罗纸,并亲(用)[王]妻用十张销金罗纸外,所有皇太子妃并一字王夫人罗纸法物亦未有该载立定格式。今欲将所出上件皇太子妃(此)[比]附四妃、王夫人比附亲王妻罗纸张数、法物等书写出给投进。」从之。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孝宗即位未改元。主管官告院鲁(言)[木养]言:「节次承吏部发到敕黄,出给诸军阵亡赠官告命,依法系宰执签书。窃见大礼恩霈文武百官封赠,除见任两府系宰执签书外,其余并是代书,欲权依大礼封赠例,免书宰执。」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四日,官告院言:「契勘本院应出给功赏转官等告命,宰执、侍从、左司都事郎,官告院官依昨出给空名官告例代行签书,续承指挥除宰职分书与院官亲书外,其余官并代书。窃缘赏告代书数多,又恐日后无以稽考,欲乞将大使臣修武郎以上官亲书吏部尚书、小使臣从义郎以下亲书吏部侍郎外,其余官并乞代书施行。」从之。
八月十七日,官告院言:「见管主、令各一人,书令史三人,守当官五人,贴书七人,楷书一十二人。又缘趁办出给覃恩转(管)[官]等告命,人力不及,若更行裁减,必至干办不前。乞将本院正额人数许行依旧存留,候将来出告稀少日别取指挥施行。见在人且令依旧,

将来遇阙,更不迁补拨填。」从之。
二年闰十一月二日,主管官告院刘贡等言:「契勘本院每日出给告命,又遇大礼天行出给宰执、亲王、侍从、文武百官加恩封赠及后妃、内命妇封赠三代诸色告命,其所用绫纸、法物并系文思院预期造纳。今来左藏库阙杂花绫,窃缘大礼在近,临期难以办集,欲将应合投进告命依旧用大观格杂花绫出给投进外,其余文武官诸色功赏及常程等告命并权用左藏库见管制敕、官告、度牒,令文思院于本库支(跂)[拨],衮同打背五张、六张、七张、八张代杂绫花纸,充告身使用,候将来支使制敕绫尽绝日,依已降指挥并用杂花绫纸出给告命。」从之。
二十七(十)[日],诏应军功改正重迭告命,并特与免纳绫纸钱。
干道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令六部、三衙、官告院自今后出给功赏告命文帖等,子细声说元具功官司,立功去处,是何等第,某军、某将、某队、某职名、某人,内合降宣命人亦仰所属依此开具申枢密院给降。」
九月六日,诏:「吴璘今次起发诸路进马二千匹到行在,将合转官资之人并特与免绫纸钱。」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应收捕盗贼立功不以常格推恩之人,内武臣与免纳绫纸钱。」
三年二月七日,主管官告院任绅、罗巩言:「契勘应文武升朝官以上封赠母妻告命「勘」字原在「母」字下,据文意乙正。,昨于绍兴二十七年已前系用七张五(张)[色]绢纸,红、黄各二张,青、赤、绿绢纸各一张。自绍兴二十六年已降指挥文武官告式依大观格制造,仍自绍兴二十七年正月一日为始,降到告式内文武官封赠母、妻用七张五色罗纸书写,红、青各二张,赤、绿、黄罗纸各一张。数内黄纸旧依合用二张,今却用一张;青纸合用一张,今却用二张,是致写告命黑、青一书同不见字迹。乞(今)[令]文思院下界将见今封赠合用罗纸数内青(数)纸二张,依绍兴二十七年已前体式用红、黄各二张,青、赤、绿罗各一张,以凭书写告命。及七张销金五色罗纸,亦乞依此造作,庶得书写,易为办认。」从之。
八月二十五日,主管(管)[官]告院言:「大小使臣因在外监司守臣按举降官,并不命词,止具罪由始末,载之告身。如系事干众人,止坐本人一名所得罪犯因依书写,免致紊烦。」从之。
十月十三日,兵部侍郎周操札子:「契勘官告绫纸自命官九品而上给降之式,用五等葵花样制,品则具在。自绍兴二十六年已后许用杂花凤绫二色,兼用已造下制敕绫参杂书填,制度荡然,无复别识。欲望睿断,尽复制敕绫纸旧制,将杂花凤绫二色并行住罢。」诏令文思院于左藏西库杂花绫内且行关取,与见制敕绫相兼使用,候织到新制敕绫日住罢。
四年八月十一日,官告院言:「本院出给文武官并诸军都虞候、御前忠佐封赠父、母、妻告命合生色玳瑁轴、生色玳瑁轴头。其

文思院造纳不继,恐致留滞,欲乞将文武官母、妻及忠佐封母告依格支给生色玳瑁轴头外,其诸军都虞候封赠母告许用次等红牙中轴充代。」从之。
五年三月四日,权工部侍郎姜(先)[诜]札子:「先将文武官告身及僧道度牒从之旧式,间以『文思院制〔敕〕绫』六字织造。复行旧法,庶几绝奸伪,以为〔制〕敕永久不易之利。」从之。
七年二月十六日,诏:「应诸军该覃恩转官之人,往往拘于绫纸钱留滞,未能祗授,并特与免纳。」
六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已降指挥,文武官告身等并以文思院制敕绫制造。今来文思院已织到制敕绫一千二百七十四疋,并见在杂花绫三百三十四匹。」诏令吏部将僧道度牒、将仕郎助教绫纸并权用杂花绫充,仍自七月一日为始。
十二月二日,三省、枢密院言:「三衙并在外诸军应陈乞收使立功授到转官公据并改正冒授承代功赏及差错付身,所给告命绫纸钱并特与免纳,仍令诸军出榜晓谕。」
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管官告院沈端节言:「乞于本部别置告身绫纸库盛顿绫纸,仍令文思院据每岁合用之数制造,不得过数积压,致有损坏官物。及将来验到见在堪用告身绫纸,尽数交跂赴库收掌。合置监官检察出纳,并手分行遣文字,监官就差六门监门兼行主管,并监门下手分兼行遣文字,合置专知官、库子各一名。本院见有专、副二名,于内省罢一名,却改充告身绫纸库专知官,请给依架阁库专知官则例。库子下文思院抽差,请给依本院则例。」从之。
淳熙元年六月七日,诏:「诸军功赏转官告命令依旧签书宰执侍从等官侍从:原作「从侍」,据文意乙正。。隆兴元年七月二十五日指挥更不施行。」以中书、门下省言:「诸军功赏转官告命昨因拥并,除(力)[手]分书外,余并代书,恐无所稽考。」故有是命。
二十三日,诏:「自(令)[今]文武臣转官、初补、循资、叙复、封赠之类合纳绫纸钱并与免纳,仍令敕令所将绫纸钱条格删去。」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已降赦书,应文武升朝官父母并与加封,各命词给告各:原衍一「各」字,据文意删。。今欲将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上合具奏外,其余加封等第文字乞预降词本,付官告院依体式书写出给,庶省减行移,不致留滞。」从之。十年十二月,复有此请。
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吏部侍郎兼太子詹事余端礼奏:告身必书三代、乡贯、年甲,所以辨同异也。今铨曹四选书告莫不皆然,而其间有所谓敕授告者,于三代、乡贯、年甲独略而不书,惟书姓名而已。天下若姓与名适然同者多矣,以适同之姓名,而〔无〕三代、乡贯、年甲以为之辨,无怪乎诈冒之未能尽察也。乞今后应给告身句首原一有「无」字,然作衍文圈去,而天头原批:「渭清按无字在而字下,非」衍文。,并须明书三代、乡贯、年甲,以绝奸弊,实铨法一助。奉旨令吏部长贰勘当以闻。臣寺勘当文臣出给告命,欲照应自来给告格式施行。

大、小使臣、校尉出给告命绫纸付身,除官告院见今告身内已系写三代、乡贯、年甲名色外,所有从来敕授并奏授未曾系写三代、乡贯、年甲名色,乞今后于告后背批三代、乡贯、年甲。如内有一时特旨并功赏等无家状案证见得之人,先次出给告命,行下所属给付去处取索家状,亦于告后背批官押用印照会,将来到部注授或陈乞事节,照验得若系今降指挥之后所给告命、付身。如未经所属背批之人,从吏部照对家状三代、乡贯背批押官用印施行。」从之从之:原无「之」字,据文意补。。
二月二十三日,工部侍郎兼枢密都承旨李昌图(图)言:「文思院下界申制造大礼并庆典告命制敕绫纸,约用制敕绫五、六万道。今乞自从官及太中大夫以上并用制敕绫纸外,其余权以杂花绫代用,庶几不致阙误。」官告院状:「照得文思院所申事理未尽,乞将文臣监察御史以上并带贴职人及武臣正使带遥郡以上合投进告命,并应行在职事官差除,及文臣应初补官告,并用制敕绫纸出给。其余应干转官等告命,权以杂花绫充代。」从之。既而。主管官告院曾三复、虞俦言:「于去年内缘庆典封叙循转官资等告命数目太多,文思院申明权以杂花绫纸〔充〕用。今来庆典封叙限满已及两月,止有理当磨勘,须三两年内对用方得了绝,难为一向衮同杂花绫纸。乞除大理封赠仍旧用杂花绫纸,自余告命依元格并用绫纸制敕出给,庶几可以防闲欺弊。」从之。
十二月九日,诏官告院减贴司一人,工匠一人,看管兵士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吏部言:「承登极赦,应文臣承务郎以上及致仕官并与转官,并承直郎以下在职任并岳庙人与循一资,乞中书后省降下转官词语定本讫,备坐去钞,候画闻下部日付官告院,依敕授体式命词书写出给告命。」从之。
庆元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臣僚言:「旧格文武臣除侍从官以上文武臣:原作「文臣武」据文意乙正。,及战功、军功、归明、归正换给补授等外,其余循转封赠之类,并纳官告绫纸钱。」淳熙初元,修吏部七司法,至纳绫纸钱条格一项。孝宗皇帝御笔圈讫,取逐年收到钱数以闻。于是得旨文臣转官、初补、循资、叙复、封赠之类系是恩数,所有合纳绫纸钱今后并与免纳,仍令敕令所将绫纸钱条格删去。已是立为成法,可谓坦然明白。士大夫每感朝廷宽大之恩,自是以来亦未见用度之不足也。近缘绍熙五年臣僚奏请绍熙:原作「绍兴」并衍一「绍」字,据文意删改。,失于契勘,元是孝宗圣旨蠲免,却于所乞项内止说后来偶行免纳,致吏、户部指定,遂令复纳。有司既不推本原,轻有冲改,给舍亦偶失缴驳,再使举行,其伤大体、损隆恩,莫甚于此。谓若数目稍多,国计所仰,犹曰不得已而行之。况今来指挥,比之旧法,又将从军训谏官以

下、归正、归明副使以下及校尉换给将仕郎初补并免纳,则所收之数愈更鲜少。版曹常赋固有定数,傥使长贰郎曹心详稍长,不为胥吏所弊,及时拘催,诸路既无积欠,国用亦自周足,又何必与天下士夫较此毫无毫无:疑为「毫厘」之误。,而失孝宗宽大之意乎 至于孤寒微官来自远方,必困旅费。兼其它武臣资序虽高,多苦贫乏,宜加优恤,不堪重之以此。又况陪取小官绫纸之直,以补侍从以上官给告之费,恩意、事体两失之矣。乞仍旧从孝宗皇帝圣旨指挥,永为良法。矧今郊禋竣事,霈泽并行,使封、赠、循、转凡沾恩数者率皆涵沐陛下隆天厚地之德,岂不休哉!」从之。
嘉泰元年五月十八日,都省勘会:「官员磨勘转官及奏补告命,近缘文思院被火,权住织造制敕绫,已许用杂花绫书写。其告院人吏乘势作弊,留滞积压至多,故行邀阻,致有录黄画钞下部月余不得告者。不惟损折官员磨勘月日,亦恐暑月留旅。」诏官告院将见在合出告命,并限五日,须管一并出给。其日后到院文字,亦仰当月书写给发,不得更有留滞。
嘉定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吏、刑部、敕令所看详:「官告院写告楷书祝椿年满补进武副尉事,照得官告院楷书系大观、政和年间一时指挥,七年补官,委是太近。绍兴年间,刘思恭一名补授外,经今岁久,并不放行。今省部等处正贴司元法七年比换副尉,已于绍熙二年从长贰、后省看详集议增三年,作十年为限,每岁不得过四十人,合参照上件指挥施行。照得官告院楷书额管一十二名,昨于开禧元年十二月内承降指挥日同时拨正理年。今虽例(赠)[增]三年,则他时年及一十二名,尽该陈乞补授。今当立定限制,使有司得以遵守。乞降指挥,候将来十年限满日,每岁止许从上几人陈乞补授。如上名未愿补授者,方许以次人陈乞。」诏:「官告院楷书今后补授依吏、刑部、敕令所看详到事理,试中正额楷书之人以一十二名为额,候满十年日,每岁止许从上补授一名。如上名未愿补授者,方许以次人陈乞,仍不得过每岁省、部、寺、监诸司人吏正贴司比换副尉四十人之数。」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吏部格式司

吏部格式司
【宋会要】

太祖建隆元年十一月,诏:「天下县除赤畿、次赤畿外,重升降地望,取四千户以上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五百户以下为下。自今每三年一次升降。」《大典》卷一千九百七,又卷一万四千六百十五。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六月,诏广南县五百户以下者止置主簿一员,兼令尉事。
雍熙二年十二月,诏定幕职州县官俸钱。
淳化五年七月,诏诸州木夹文解依格逐季申发,令进奏院即事收下,勿得稽滞。
至道二年四月,诏:「自今后初出官人便入初等幕职者,料钱止给七千。若已有入官资考,许请前任料钱合入令录。入初等幕职者依本州岛录事例给(奉)[俸]。」
真宗咸平四年二月,诏:「格式司自今如有不切子细勘会升降户口、参定料钱,干系人吏重行决罚。」
三月,诏:「逐季阙解,三年一次升降户口,令有司定式样颁下。」
五月,诏:「吏部格式所辖木夹阙解帐,本司置籍,委主判官躬亲点检销注,架阁收掌,无得散失。」
八月,诏:「广南路幕职州县官知州处,自今并差京官。其浔州录事参军、贵州司户参军及春州元(下)[不]置官外,其龚、白、南仪、 林、高、化、横七州录事参军依旧不置。」
六年七月,诏:「州县官俸钱米麦并须经格式司升降则例支给,不得专擅增减。」
景德二年正月,诏:「广南

试衔知县、通判除合给录事俸钱外,更与添支。」
三年正月,诏:「格式司起请幕职州县官、司士、文学参军板簿,具录出身、历任、乡贯、三代。其外州所资寓居者亦抄录官名、替罢因依供申,令格式司别置得替官板簿点检拘辖。如有改授及丁忧事故,实时批凿销注,委判铨官常切点检。」
四月,诏:「自今如已是令录、知令录引见与幕职者,即注节察推官、军事判官。其判司簿尉、司理参军资考合入令录引见与幕职者,且注初等,给本州岛录事或倚郭令俸,不得过十五千。」
十一月,诏:「吏部铨所注幕职州县官令格式司每月具半年未上人名衔申铨,铨司上簿移牒催促。若新授官身亡、丁忧不赴任者,所在根究,具事以闻,别行注拟。」
大中祥符二年十二月,诏:「自今银台司送下奏状但干员阙者,即送吏部铨上簿,送格式司勘会。如的是合收阙,即具状上铨注官。若已注替,即批凿状后送铨。」
六年十月,权判吏部铨慎从吉言:「格式司用《十道图》较郡县上、下、紧、望,以定俸给。而户口岁有登耗,未尝刊修,颇误程品,乞差官校定新本,付本司行用。」从之天头原批:「修书门可备考。」。事具修书门。
干兴元年二月,流内铨言:「准敕定夺广南州军千户以上县,各置官两员,及令格式司自今应广南诸县候三年一度升降敕下,逐旋勘会。若有升及千户以上县,即依今来所请置官两员。如是降下户口不及千户县,令即依旧例止置官一员。其有

减省下县,令候成资日依得替人例放令罢任。」从之。
广南东、西路四十一县,见合各置官二员,一员县令,一员主簿兼尉。东路:广州清远、增城、怀集、四会,潮州潮阳,贺州桂岭、富川,南雄州始兴,梅州程乡,连州阳山、连山,韶州乐昌、仁化,康州端溪,惠州归善、博罗,端州高安,英州沧光,新州新兴,恩州阳江。西路:桂州临桂、永宁、荔浦、修仁、灵川,昭州平乐、恭城、龙平,宜州龙水,南仪州岑溪,白州博白,融州武阳,钦州灵山,廉州合浦,容州普宁、陆川,宾州上林,藤州锦津,蒙州立山,高州茂名、电白。
五月,仁宗皇帝已即位未改元。流内铨言:「幕职、令录前任俸厚、今任薄者,欲望损旧俸而给之。凡二十千者给十八千,十八千者给十五千,十五千者全给。」从之。
神宗熙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言:「天下选人俸既薄,而又多少不一,恐不足以劝廉吏,请增逐月俸给。」诏依所定施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甲库

甲库

太宗至道三年十二月,诏:「吏部甲库许置院子一人,月给钱于祠部钱内支。」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四月,诏:「流内铨注官后日限:给帖过院,逐甲牒送门下省押定,送铨司七日,铨司送南曹两日,南曹句勘邸书复送铨一日,铨牒门下省一日,门下省进内两日,候内中降到中书,中书两日再付门下省,却给付都省承 人一日,送甲库亦一日,甲库出给签符,关送南曹格式官告院五日,南曹给历子十五日,官告院给官告五日。」
七年八月,诏官告院:「应中书送门下拟官奏状,并送甲库依黄甲例收管,准备诸处会□「会」下一字原有缺损,疑为「问」字。。」
十一月,诏:「今后废置司应收到事故合废置选人官告文字,并画时当厅批凿,牒送刑部毁抹。」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二 【续宋会要】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二

【续宋会要】
原稿旁批:「寄案,徐辑阙户部,其属官见此。」
《两朝国史志》:度支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调度之费,皆归于三司,本司无所掌。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金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库藏出纳之节,金宝财货之用,皆归于三司,而权衡度量之制主于太府寺,本司无所掌。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仓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仓庾受纳租税、出给禄廪之事,皆归于三司,而别置提点仓场官以督察之,本司无所掌。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二 总制司

总制司
【宋会要】

高宗绍兴五年闰二月二十五日,参知政事孟庾言:「准敕差提领措置财用,乞以『总制司』为名。令礼部下文思院铸印一面,以『总制司印』四字为文。行移取索文字,并乞依三省体式。应本司措置事务,依例进呈得旨,并关申尚书省。总制司乞专一检察内外官司应干钱物隐漏、失陷、侵欺、违欠之类,并从本司一面拟定取旨行下,仍申尚书省。其利害明白,事体稍重,今从宜更改。应内外主管财计官吏遇有员阙及不堪倚仗之人,并乞依圣调与宰执商议施行。行在并诸路州军及内外诸军合用钱物粮斛等,从来系户部与漕司应副,自合依旧。」并从之。
五月十八日,诏:「孟庾已除知枢密院事,所有见兼总制司自合依旧。」
七月八日,诏参知政事沈与求权行兼领总制司。以孟庾除知绍兴府故也。
六年三月四日,诏:「沈与求已除知明州,总制司官候三省别除执政官取旨。」

籍给剃度受戒文牒而已天头原批:「此系重文,见祠部。」。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膳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供御之膳羞、内外饔饩隶御厨,以它官勾当陵庙牲豆、酒膳,诸司供奉口味,亲王以下常食料,皆分领它司,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天头原批:「清本已缮校过。」。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职方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城隍镇戍、烽候防人、道路远近、四夷归化皆不与闻,本司但受诸州闰年图及图经而已原稿旁批:「查《职官》二十七」,天头原批:「此当校补入。」,又批云:「已补入。」。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驾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舆辇车乘隶于太仆,传驿、给受一出于枢密院,牧之政总于群牧司,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神宗正史职官志》,见《宋史》。
建炎三年,以驾部兼库部,复并太仆寺归驾部。绍兴元年,复裁内外官,于是驾部又当省,而即适赞读王府,而诏听留,需其迁勿补。厥后间或一置,而一员之制定矣天头原批:「已归太仆寺。」。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库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戎器分藏内藏库及军器库,以它官及侍典领卤簿、仪仗天头原批:「归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礼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礼部
【宋会要】
主都省集议奏状,百官名表,补奏太庙郊社斋郎,改补室长、掌坐,出给补牒,诸州奏祥瑞,出纳内外牌印及制科举人有名表印出纳:原误作「纳纳」,据下文改正。,每百官拜表用之,以朝官一员或二员主判。
《两朝国史(制)[志]》:礼部判部事二人,以两制及带职朝官充。凡礼仪之事,悉归于太常礼院,而贡举之政领于知贡举官,本曹但掌制科举人、补奏太庙郊社斋郎、室长、掌坐、都省集议、百官谢贺章表、诸州申举祥瑞、出纳内外牌印之事,而兼领贡院焉。令史三人。元丰改制,所掌具《职官志》。
尚书一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通行四司事。分案有五:曰礼乐,掌五礼、大乐、 吹、晏乐、朝会、上寿、飨宴、上元张灯、祠祭、朝谒、朝拜、籍田、郊庙、陵园、坛域、蕃贡物,凡邦之礼乐制度、仪注、器服、牲牢、婚姻、丧葬赙赠皆属之。曰贡举,掌学校,凡经籍、科举发解、省试及讲筵史官赐书、修书皆属之。曰宗正奉使帐案,掌皇后、皇子、公主、亲王、诸妃以上圣节大礼恩泽、公主降嫁及宗室冠、葬、试经艺并图书,奉使押赐外国事并点磨所辖官司文帐皆属之。〔曰〕封册表奏宝印案,凡册宝及封册礼命、章服、冠帔、旌节及恩赐并奏,表章、制造表词及图书、祥瑞、旌表孝行之事及宝印、朱记、给赐、牌印、关借、请纳等皆属之。曰检法,掌编类供检礼、祠、主、膳四司条法。又有知杂开拆。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礼、祠、主、膳四司书令史、守当官共二十七人,通称曰守分。礼部十三人,贴司十二人,太常寺、国子监隶焉。
真宗咸平六年七月,判礼部盛玄言:「按《唐六典》礼部内外百官皆给铜印一纽。今礼部给印不独百司,应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刺〔史〕已上并给随身牌印一副。或因官改罢,或坐事除免,元给牌印多不送纳,事无关决,理难追收。乞今后应请牌印官有改移替免,即御史台具名,牒报礼部置簿追纳。又按敕,应新、旧牌印于都省厅置柜封 ,轮差人吏守宿。本司虽敕文,即未施行,寻勒本省令史具所管印记点检入柜。合有专典主持,虽是轮差吏人,终不专一。况所管牌印自南郊五使、诸王节度使以下、刺史已上所干不少,或因事

立名,或垂久为制,动系军旅、场务。傥守掌不勤,奸滥窃发,绳愆按罪,法实非轻。按《六典》礼部有掌固八人。掌固者,掌其(因)[固]藏之谓。乞依祠部朱红钱专知官一人,逐季造帐拘收,每赴省请纳牌印,即令史行按关刺,专知官据数给纳入帐。」从之。
大中祥符五年九月,诏:「寺院宫观士庶之家所用私记,今后并方一寸,雕木为文,不得私铸。」
六年七月,诏:「今后应斋郎礼部给补牒,即赴太常寺祗应祠祭。如年幼随父兄出外,亦须具奏听裁。如遇恩〔放〕选,须曾赴寺公参祗应三次祠祭,即许投状,余不在援恩放选之例。」
仁宗庆历三年十二月,诏详定诸祥瑞不许进献,听申尚书礼部知。
嘉佑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知宗正丞事赵慎微等言:「乞下礼部根刷见今未参选太庙室长、斋郎,关送当寺准备五飨捧俎行事。仍乞今后礼部方给补牌充太庙室长、斋郎者,画时具姓名关报本寺。其在京者,即仰随牒赴寺公参。」从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尚书礼部掌礼乐、祭祀、朝会、燕飨、学校、贡举、册宝、印记、图书、表疏及祥瑞之事。凡礼乐有所损益,小事则同太常寺、大事则集侍从或百官议定以闻。若有事于南、北郊、明堂、籍田、禘夆、太庙、荐飨、景灵宫、酌献、陵园及行朝贡、庆贺、宴乐之礼,则承诏举其仪物,前期戒有司办具。即上册宝及封册礼命亦如之。凡天下选士具注于籍,至三岁贡举,则考验无冒滥,乃听预

试。凡大礼、生辰,后妃、亲王以下所推之恩,公主下嫁、宗室冠婚、丧葬之制,及赐旌节、章服、冠帔、旌表孝行之法,例皆主行之。大祥瑞则朝参官诣合门表贺朝:原作「朔」,据《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三改。,余于岁终条奏。凡其属有三:曰祠部,礼典、医政、道释、祠庙之事隶焉。曰主客,蕃国朝贡及契丹国信礼物之事隶焉。曰膳部,牲酒、膳羞、宴设、给赐之事隶焉。凡官十:尚书、侍郎各一人,四司郎中、员外郎各二人。《哲宗职官志》同。尚书掌礼乐、祭享、贡举之政令,而侍郎为之贰,郎中、员外郎参领之。凡讲议制度、损益仪物,则审覆有司所上之状,以次谘决,而质于尚书省。祠、膳、主客所治事应上请者亦如之。大祀则尚书同省牲、视涤濯,荐馔则奉笾豆簠簋及饮福彻之,朝会则奏蕃国贡物。斋戒晨祼礼毕则侍郎奏中严外办,进熟望燎则郎中奏解严。分案十,设吏三十有五。
神宗熙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贡院听期丧满三月者应举。时因大臣言应制举〔陈〕知彦以期丧不赴召。既特召试,因降是旨。
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中书言:「录事黄九章状:乞下礼部,今后应有敕下本部合补斋郎之人,候敕到日便仰勘会,本家所在州军先行告示知委。」诏付礼部施行。
九月二十二日,诏礼部每旬申已纳未收奉使印,今后每季申枢密院。从承旨司之请也。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今后礼部主判即兼领祠部、主客、膳部、礼部贡院,其兼领去处自合依条例管勾,所有主簿亦合准此。」从中书礼房所定

也。
元丰五年四月二十四日,通议大夫、知潭州、新除守户部侍郎谢景温改守礼部侍郎。侍郎自是始正除,尚书阙。
七月八日,诏:「译经、润文并罢,自今令礼部尚书领之,废『译经使司印』。」
六年闰六月十四日,尚书礼部言:「旧制贡院专掌贡举,其印章曰『礼部贡院之印』。遇 试,则知举官总领。昨废贡院,毁旧印,以其事归礼部,准格遇科场牒印并公事。伏绿本部分曹治事凡十有五,贡举乃其一事。若遇 试牒印,即他曹事实有阙,乞别铸部贡举之印。」从之。
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尚书礼部乞六曹于隶寺监、寺监于所隶司局各许抽摘点检稽违者,称事书罚或上簿,上下半年各取索点检。」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二十六日,礼部言:「应须索官物合自下应副,及有旨更不覆奏者行讫,并乞奏审,随事降付三省、枢密院照据。」从之。
七月六日,礼部言:「祠祭官致斋在本司及祠宫内与同局及同行事官相见,当(物)[勿]用谒禁。」从之。
五年十月七日,礼部言:「降送到空名假承务郎、州助教敕、斋郎补牒,以《千字文》为号印记,发下所属官司。仍具注给降事因去处,候申到给讫因依,即营销注。应敕、牒并置籍拘管,以事因注簿讫,(阙)[关]送吏部,即营销簿。应敕、牒不得下司,当职官画时交点道数,实封印押收掌,出榜召人进纳,当职官躬亲书填给付,具姓名、乡贯、三代、年甲、字号及年月因依并见在道数申支部。应敕、

牒如客人收(败)[贩]卖者,指定所诣州每道给公据照牒,以字为合同号印,押其照牒,实封入递,敕、牒付客人,召合进给人承买,经州投状,依上法勘验书填给付。其照牒公据批凿毁抹讫,限两日具姓名、乡贯、三代、年甲、敕牒上字号报元承受处。」从之。
六年正月十二日,诏自今祠祭、游幸(每)[毋]用羔羊。从礼部请也。
四月二十二日,礼部言:「每岁宴赏共合用羊乳房约四百五十余斤,泛索不在其数,所用不急而伤生致众,深可恻也。请依羊羔例罢供,以他物代。」从之。
徽宗政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常州荆曹翁彦约奏荆曹:疑当作「刑曹」。形近而误。:「窃以国家天覆万国,化行方外,梯航辐凑,史不绝书。承平奕叶,神圣作兴,礼备乐成,德洋恩普,声教所暨,固已袭冠,遣子弟「遣子弟」句当脱一字。,旷然大变其俗。至于遐陬殊裔,阻险凭深,三代所不能臣,汉唐所不能服,莫不向风驰义,重译来宾。观其贽币、服饰之奇,名称、状貌之诡异,多所未载。今其图画、表章藏在部,岁月寖久,宜命有司编集成书。如周家《王会》之篇,以见中国至仁,彰太平之高致,诚天下之伟观也。」诏令礼部逐旋编集。
宣和四年五月二日,礼部奏:「承吏部关朝散郎许尧夫状,昨在杭州居住,因凶贼侵犯州城,去失告敕等,数内赐绯鱼袋敕一道不属本部关请。勘合今来吏部关到许尧夫去失赐绯鱼袋敕牒,缘本部即无许出给公据专一条法,未敢便依吏部条法本部出给公据,伏乞

朝廷详酌指挥。如许令本部依吏部条法出公据,亦乞应江东、两浙被贼州军更有官员去失服色、敕牒令所属保奏依此施行。」诏令礼部出给公据,余依本部所申。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礼部郎官一员兼主客。同日,诏礼部吏人减半。同日,诏鸿胪寺、国子监(并)并归礼部。五月十九日,光禄寺并归礼部,以并罢寺监也。
绍兴二十一年,诏:「礼部贡举案许于省试前一年六月一日添差手分五人、贴司三人,通本案人吏行遣。其当行职级二人,并本案及添差到手分、贴司各八人,于见请外每人每日各添破别给钱二百文,内贴司减半,不理为次数,于本曹四司职级、手分、贴司内选差,并罢身分文字,以次人承权。及自六月一日,许添支夹表连纸各一千张,于国子监息钱内收买应副。内别给钱系自十月一日起支,并至唱名了日住罢。」
二十八年二月四日,诏:「先降使人到阙乐语词曲令学士院同礼部官看详指挥更不施行。所有郊庙乐章,先令礼部等处看详改撰讫,付学士院看详改撰进呈,降下付所属。」先是,学士院修撰修润使人到阙应合用乐语词曲。绍兴十六年五月内王曮作礼部郎官日,合押应奉筵宴祗应人等,要见乐语词曲,于学士院取索不得,遂乞降明旨同共看详。自当年每遇天申节合用筵宴乐语,朝廷循习作例,令学士院同礼部官看详。至是,学士院王纶有请,故有是命。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十月十日,诏礼部四司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之故也。
孝宗隆兴元年二

月二十一日,诏:「今举诸科进士,务取学术深淳、文词剀切、策画优长之人。可令礼部将省试上十名策卷编类,缮写成册投进,以备亲览。如有可行事件,当下三省取旨施行。」上初即位,从谏如流,求直言如渴,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六日,诏六部长贰除尚书不常置外,礼部侍郎置一员,礼部、祠部郎官一员兼领。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请也。
八月三日,礼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本部四司通额迁补见管主事一名,令史一名,书令史九人,守当官四人,贴司一十二人,私名三人;祠部主事一名,令史二人,守当官九人,贴司七人,私名六人;主客令史一名,守当官二人,贴司一名;膳部主事一名兼主客(主)[司]事,令史一名,守当官三人,贴司二名。今减正贴司八人,入额,私名四人。其减下人依名挨排,候将来见阙日,却依名次并从上拨填。」诏并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近年士人公然受赂,冒名入试,致令(切)[窃]取解名,亦有登科者。今省试在近,理宜禁戢。」诏:「应令人代名及为人冒名赴省试者,各计所受财依条坐罪外,并真决编配千里外州军。同保知情人依条永不得应举。如士人告获,与免一名名解名解:当有误文,疑作「发解」。;诸色人告获,支给赏钱三百贯。余依见行条法施行,仍令尚书省出榜晓谕。」
二年六月五日,礼部侍郎周执羔言:「本部得旨讨论典礼,看详、集议臣僚奏请,改更

法令。缘渡江之后案牍不存,及累遭延火,烧毁案牍,无凭检照。欲乞遇有讨论、看详、集议事件,除礼部已有干照外,所有自元符三年至宣和七年有徽宗皇帝诏旨措置条法,欲具事目取会国史院;自建炎元年至绍兴三十二年有太上皇帝诏旨措置条法,欲具事目取会国史日历所。伏乞许人逐处检照回报,亦许本部差人前去计会抄录。」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诏令尚书省将不赴唱名举人杨子方等六人敕降付礼部收掌,候逐人痊安日各召保官二员,当官给付。
六年五月四日,礼部言:「依旨挥条具并省吏额,勘会四司通额迁补目,今见管六十一名为额。今欲减罢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五人,正贴司五人,有请私名二人,楷书二人,通以四十五人为额。」诏依,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以条比换名目者听。
二十四日,诏天申圣节斋筵礼部检察乐次官主、令等,并不支破御厨吃食,今后准此。
七年正月十日,礼部言:「近引保窃见进士命名有上同翼祖者,虽文字之间不讳祧庙,若遽以为名,则有未安。欲望特降指挥,许之更易。并其它立名害理,乞从本部告示改正,明示四方,使士人通知。」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贡院

贡院
掌受诸州解送九经、五经进士,通礼、三礼、三传、毛诗、尚书学究、名法之名籍,及家保状、文卷,考验户贯、举数、年

几而藏之,以朝官一员主判。若遣官知贡举,即主判官罢举事毕,复别遣官。主判事见贡举门。
真宗景德四年十月,翰林学士晁迥等上考试进士新格。诏曰:「甲乙设科,文章取士。眷惟较艺,素有常规。特用申明,聿加刊定。既遵程序,免误学徒。庶敦奖善之怀,以广至公之道。宜令崇文院雕印,送礼部贡院颁行。」
大中祥符八年四月,诏兵部侍郎赵安仁详定权知贡举起请事件,与陈彭年等编入贡院条制。《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仁宗天圣八年正月,贡院言:「自来都省于诸司内差三人与手分同发遣祗应,今缘举人稍多,欲乞更差有行止、能书札二人同共祗应。」从之。
庆历五年三月,诏礼部贡院增天下解额。是月,诏礼部贡院进士所试词赋诸科,所对经义, 如旧制考校。先是,颁行宋祁等所定科场新制,既而上封者言其非便也。
(神)[英]宗治平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诏贡院如南省放牓故事,合格者以名闻,俟敕下乃放牓。《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熙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贡院听期丧满三月者应举。时因大臣言应制举陈知彦以期丧不赴召。既特召试,因降是旨。《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高宗绍兴五年七月十七日,诏令今次省试举人降合取人数外,特更取十名十名:原稿旁批:「寄案,一本作『一名』。」。有官 应宗子零分,特更取一名。《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十二年二月四日,诏:「贡院合避亲人内系孤经人,止令就贡院与同经人一处收试,止避所避之官,令过落司送别位考校。」《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十八年二月五日五日:原稿旁批:「寄案,一本作『六日』。」,诏:「省试举人计嘱应试人换卷代笔起草并书真卷,或冒名就试,或假手程文,

自外传入,就纳卷处誊写,除依条许人并就试举人告捉,犯人从贡院先送所司,申朝廷重作施行,及告获人优与推赏外,内士人该赏取旨补官,仍赐出身。」从礼部请也。《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年九月十二日,侍御史曹筠言:「近来省试多以私意取专门之学,至有一州而取数十人,士子忿怨,不无遗才之孍。望下试院,使知德意,仍令监察御史出院日弹劾。」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一年二月二日,殿中侍御史汤允恭言:「切闻前次省闱就试之士,或有冯籍多赀,密相贿赂,传义假笔,预为宴会期约,凡六、七人共撰一名程文,立为高价,至数千缗,侥冒苟得,欲占异等。寒苦之士,虽怀材抱艺,岂能与数人所撰较优劣于一日之间,徒为忿懑孍恨而已。」诏令礼部严行禁止,许同试举人陈告,取旨免省。《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诏:「今后省试、太学国子监公试发解及铨试刑法,令国子监印造《礼部韵略》、《刑统》律文、绍兴敕令格式,并从官给。」先是,上谓宰执曰:「自来举人许带《礼部韵略》入试院,致有司难以检察。自今可令国子监多印造《韵略》,并从官给,庶几怀挟之弊可革,当得真贤硕能之士,以副选择。」沈该等曰:「陛下精审灼见弊源如此,敢不谨遵圣训」!故有是命。《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二日,宰执进呈类试院人吏、兵士邀阻赴试人乞取钱物。上曰:「此岂可不治!近日闻试院中整肃,士人极喜,自此有实学者进,而寒畯之士伸,伪滥苟得者革,而侥幸之风息矣。」上又曰:「祖宗贡举之法无不周备,顾有司奉行之如何耳。可令类试所严行禁止,仍令礼部立法。」既而

敕令所修到法:「诸贡院人吏并把门兵级辄将赴试人邀阻,不即放出,及人吏收接试卷作弊,乞取钱物,罪轻者杖一百,赃重者自从重。」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四日,内降手诏,戒饬试院欺弊。诏曰:「自昔愿治之君,急于求贤,以协济事功。而当时之士,亦各务修饬,以承休德。用能发挥所学,克副简求,朕甚嘉之。自即位以来,率由祖宗之宏规,屡下三年之诏,详延俊茂,縻以好爵,所以加惠多士,可谓无愧于古矣。是宜咸加策励,以称所求。而近年以来,士风寖薄,巧图牒试,妄认户名,货赂请求,重迭冒试。逮至礼闱,不遵绳矩,挟书代笔,传义继烛,种种弊欺,靡所不为,不惟负国家教育、选举之意,兼使有素行、负实学之人俱蒙其耻。一至于此,岂所望哉!夫待之厚则责之深,出于礼则丽于法。傥名检之全亏,实自干于邦宪。继自今其克黜乃心,明听训言,无蹈非彝,以贻后悔。在外委漕臣及监司按察,在内令主司觉察,御史台纠劾以闻,当重寘典宪,务在必行。故兹戒谕,想宜知悉。」
八月十六日,宰执沈该等奏曰:「今次科举见已引试,闻试院中甚严肃,昨日有数人传义者已依条施行。如前日宗子善积怀挟,亦令扶出,示天下至公,自此科举之弊当尽革去。」上宣谕曰:「朕于此事极留心,异时宰执、侍从皆由此途出,若容冒滥,所谓拔本塞源也。」该曰:「陛下于贡举如此,可谓知人材之所本矣。」《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十一月二十六日,诏:「考试除六经依条通融相补外,其经义、诗赋两科合格人如有余、不足,内诗赋不得侵取经义文理优长合格人,有余许将诗赋人材不足之数通融优取,仍以十分为率,不得过三分。」吏部员外郎王晞亮言:「切见国家取士,词赋之科与经义并行,取人之数,初不相过。比来学者惮试选革弊之严,去严就易,竞习词赋,罕有治经。臣(作)[昨]备员国子博士,每孟月课试学生,治经甚少,二《礼》纔两三人。继为国子发解所点检官,阅试学生九百人,习经义者仅二百人,《礼记》、《春秋》则不过十数,而《周礼》一经乃绝无有。」故有是命。《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以见任两省、台谏、侍从以上有服亲为权

要亲族,候发榜了日,令礼部将过省合格人姓名取索有无上件服属之人开具奏闻。
二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应因怀挟殿举,并令实殿举数,不以赦恩原免。如再犯,永不得应举。」《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宰执进呈监试官、监察御史沈枢奏,乞少宽传义之禁,虑有不实。上曰:「向来举场纵弛太甚,此奏若行,又复前日之弊矣。是在今日似为细事,朕所以区区必欲禁止者无他,以取士之原实在于此,异时公卿大臣皆繇此途出,其利害不为不重。况挟书传义,类非佳士,傥稍有实学、知廉耻者必不肯为,枢此奏盖欲沽士人之誉尔。」臣该奏曰:「其间语言,诚为过当,乞更不施行。」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三十年正月二十七日,礼部贡院言:「本院引试有官锁应宗子三十四人内,一名公高治《春秋》,系是孤经。欲乞将公高试卷依公精加考校,如文理优长,即前期具合格真卷缴申尚书省,取朝廷指挥。如不合格,从本院一面黜落。如已后更有无官取应孤经之人,亦依此。」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四日,右谏议大夫刘度言:「贡院为赴试人众,分作三场。乞将赴试人不拘中外得解、免解,互相参杂,只据经义、诗赋人数通融相补,分作三场,混同考校。」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十六日,诏礼部贡院比前举取过人数共添取一百人。《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七日,礼部贡院言:「去年覃恩免解进士共二千八百三十八人,内有八百六十五人未来就

试,欲乞于近降指挥增添一百人额内指留三十人,充未到人合取之数。」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干道二年二月十二日,贡院申明有第三场策卷误犯庙讳嫌名,从口从休。宰执洪适等奏曰:「前举楼钥误犯庙讳旧名,从人从庸,得旨特与降充末等头名。」上曰:「嫌名比旧名为轻,可令依等第取放。」《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五年正月十七日,礼部贡院言:「进士避亲,依条牒送别试院收试。如别试所牒还避亲孤经之人,许令止避所避之官,就贡院收试,互送别位依公精加考校。其续到应有合避亲之人,与别试所发回孤经之人同经,即从本院一面却行牒送别试所收试施行。」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续会要】
淳熙二年六月八日,臣僚言:「贡院封弥、誊录两处须务谨密,乃免泄漏。所用贴司等人旧差省部、寺监、临安府诸县公吏,可所顾惜。近来皆是罢役游手人,每遇考试,占据代名,有至二十年者,内外结连作弊,乞严作禁戢。自今止许差省部、寺监及临安府诸县见役公吏正名,不得令递年代名人入院,(乃)[仍]不许两处私相往来。」从之。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礼部状乞修贡院,上曰:「岁久不修,恐致倾倒,可令漕司修盖。」赵雄等奏曰:「秦桧盖造如贡院、太学、秘书省等,大抵皆宏壮。」上曰:「秦桧亦有才,若能公而无私,便是贤相。」
十一年二月十三日,礼部贡院言:「逐举省试开院后,合造上十人进册并副

本。除已从例,候开院了日计置修写。」诏候开院日将上十人真卷先次进入。
十四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仰惟国家三岁大比,郡国俊秀咸试于礼部,而事犹小有未便而当革者,谨具下项:一、投纳试卷虽分幕收接,及至昏暮,不免壅并纷拏。吏辈要求,转加留难,掷弃地上。至夜收聚,多有足践、油污及指为不终场。窃见太学私试、别院武举试并置木柜,穴其上度可容试卷者数穴,使就人自投纳其中。去秋临安府解试,亦多置大柜于逐幕安顿,委封弥官先自封 ,至卷纳绝,舁至封弥所验视封 ,亲数试卷,誊上簿籍,各无毁失,委是利便。乞下临安府取索元柜,每幕各五六口,不足则令临安府添造。一、誊录人皆是六曹、寺监、转运司、临安府九县科差吏人,皆(顾)[雇]游手,本非正身,老弱残患,仅能书写。诸司虽给钱米,例为吏人减 。及誊录之所,上雨旁〔风〕,毁坏文卷。每至帘内催迫,以老病之人日夜抄写,精神困弊,至多脱误。或字数稍多,擅自节略,致无文理,枉遭黜落。今乞严减 之禁,重节略之罪,增誊录之人,去老病之徒。若或(顾)[雇]倩老病及曾经作弊等人入院,其元差正名并乞重坐以罪。及誊录所务令夹截(同)[周]密,庶免风雨损坏之害。一、对读虽有官,往往先令吏人点对,官员间抽摘二三,略辨鲁鱼之误。至帘内一有取索,方始子细对〔读〕。今乞增对读之官而厚〔其〕供给,严卤莽之罚以警其惰偷。一、大院避亲举人牒送别院,取人最窄,或一经有二十余人止取一名,其余虽文理优长,皆在所出,考官但为之太息而已。照得旧来别院零分却归小院,初无定制,乞自今应有大院零分并归小院听取一名。臣熟知其弊,不敢缄默。」诏对读官添差二员,余令礼部候锁院日行下试院措置约束施行。
淳熙八年二月十一日,诏礼部候省试开院日将上二十人真卷先次进入。
十年十月十六日,诏礼部申严约束,州郡文移、市肆牌额,不得辄犯庙讳。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礼部减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一人、正贴司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太平兴国三年九月甲申,上御讲武殿,亲试礼部合格进士,得胡旦以下七十四人,并赐及第。先是,去年诸州已荐士「年」下原衍一「去」字,据文意删。,遂诏罢贡举。上恐场屋间有留滞者,复下诏令郡国除三礼、三传学究外,悉令今年八月至阙下,及是上亲试而特放焉。故事唯春发榜「故」下原衍一「是」字,据文意删。,至是秋试,非常例也。既而尽赐绿袍、手版天头原批:「添在真宗上。」。
大中祥符元年,诏礼部贡院诸科举人虽初举而艺业可取者,与进〔士〕第进士:原误作「进其」,据文意改。。上因谓王旦等:「今岁举人颇以糊名考校为惧,然有艺者皆喜于尽公。且诸路发解拘限条制,虑遗才俊,当稍宽之。」冯拯曰:「进士以诗赋进退,不考文论。且江浙举人专业词赋,以取科名。今岁望令于诗赋合格人内兼可策论「可」字疑为「试」字之误。。」上曰:「大凡文论可见其才识。南人喜诵诗赋,及就公试,或攘剽旧诗,主司能辨之乎 」旦曰:「古人警句非后进所及,苟窃用之,无不辨也。」
五年,上亲试礼部奏名进士于崇政殿。前一日,殿之廊庑分列位次,署其名氏,仍揭于榜,使无得移易。内出《铸鼎象物》赋、《天险不可升》诗,《以人占天论》题,摹印以赐。官给纸起草、印题给纸,自此始也天头原批:「此二条原夹在本卷第九页内。」又批云:「添在大中祥符八年上。」。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祠 部

祠部
【宋会要】

祠部掌祠祭画日、休假令、受诸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之籍,给剃度受戒文牒。以朝官一员主判。《两朝国史志》:祠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祠祀、享祭皆隶太常礼院,而天文、刻漏归于司天监,本司但掌祠祭画日、休假令、受诸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之籍,给剃度受戒文牒而已。(今)[令]史四人。元丰改(置)[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提领度牒所附礼部郎中。通行四司。分案有二:曰道释。凡臣僚陈乞坟寺,试拨经放,该遇圣节始赐紫衣师号,诸州宫观、寺院、僧尼、道士、童行整会甲乙,十方住持教门事务,僧尼去失度牒改名回礼,僧道正、副迁补,拘收亡殁度牒,归正换给、埋瘗等阵亡恩泽,陈乞比换紫衣师号,给降出卖书填翻改空名度牒等,皆属之。曰详定祠祭、太医帐案。凡医官磨勘八品驻泊差遣,太医局生试补,祠祭奏告、奉安、祈祷,应道释神祠加封赐额,诸色人陈乞庙令养老,侍从等除受奏举医人越试,宰执初除罢政遇大礼及知州带安抚使、学士及管军观察使以上陈乞太医助教等,拘催诸路僧道帐籍,皆属之。又有制造(窠)[案],掌制造、书写、勘合绫纸度牒、紫衣师号及度牒库官吏替上申请事。又有知杂、开拆司。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手分九人,贴司七人。度牒库隶焉。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八月,诏曰:「先是,祠部给僧尼牒,并传

送诸州长吏亲给。如闻吏缘为奸,募人以缗钱市取,赍以至外郡卖焉。得善价即付与之。自今所在宜奉行前诏,违者重致其罪。」
淳化四年八月,诏:「应僧人失坠无祠部,并经策试者,所在召住院僧二人保明无虚伪,具出家来历夹名申奏,令祠部勘会出给,不得发遣僧人上京请领。若因巡礼,乞翻换祠部者听。」
至道二年六月,诏祠部今后诸处牒到许为僧道者奏裁。
三年六月,诏祠部正名令史不得拣抽往逐处。
真宗咸平二年七月,诏:「诸州比试童行,只得将僧帐内见管人数比试经业,具合格人数申奏,不得将已开落人出剩放度。」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诏:「(词)[祠]部手分八人,遇文牒并多日限给三十道,稍稀二十道。每降到奏状及申状、僧尼、道士陈状,并上历排日行遣,画时入递。如怠慢过犯,牒开封府科罪。其本行手分,都省不得抽差。」
二年五月,诏:「僧尼、道士身死者,其紫衣、师号 牒并令知州、通判批书还俗及身死年月纳祠部。」
三年七月,诏:「祠部给僧尼、道士牒,将本州岛帐勘会注(给)[籍]讫,本州岛判官押书勾凿。应僧尼遇恩泽试经中剃度童行给祠部者,将帐照证,亦勾凿讫,递送逐州。所给戒牒,如本人将到剃度受戒六念,勘会文帐印书给付。」
八月,诏:「今后开封府界逐年承天节试经及非时度放童行,其剃度牒委祠部一依外州例封送进奏院,发与开封府,勾逐寺主首取

保明状,当官责领给付。」
十二月,诏祠部给剃度牒并于按检计寺院法名若干人数,入(按)[案]收掌。
四年四月,诏:「道士、女冠如受伪命公凭,自今许翻换祠部正牒。」
五年闰十月,诏:「宫观行者每年依例考试,未得退落,具试业等第、有无过犯闻奏。」
六年正月,诏:「京两街僧录供三年造僧帐之时,其住房僧不得擅立院额入帐度童行。」
十月,诏:「祠部今后据逐处申纳僧尼祠部六念牒,验无虚诈,即与给戒牒,粘缝印递往逐处给付。」
天禧二年闰四月,尚书祠部言:「绛州太平县妙果院尼妙喜纳祠部六念,州 作亡尼例抹破,请翻换文牒。检会编敕,止有失坠召保再给之条,今 抹破即未有此例,欲自今应似此类并与翻换。」从之。
四年八月,河东路劝农使王允明言:「昨降五台山普度童行祠部牒二千九百七十七道,给散外有三百四十道缴纳。缘自华严寺至代州三程,隔腾、润、蒗,若被人夺卖,难便根勘。欲乞今后五台山祠部牒如有事故、还俗、逃亡、身死理合追纳祠部牒者,令勾当寺务使臣书凿毁抹讫,实封赍送代州。」从之。
五年二月,尚书祠部言:「每年承天节比试童行,并牒都进奏院递送散给。近林特等奏请在京府界并送开封府,今后每年发放祠部〔牒〕,并乞条贯。有诏从之,然只称提举发遣普度牒。所有今年承天节比试童行,欲却依自来条贯施行。」诏三司与祠部同定夺以闻。」

三司看详:「每年披度给牒,自来祠部承例发放,别无拘管提举关防。今请应承天节披度等专委三司(益)[盐]铁判勾官于本司选勾覆官前后行六人专置司,与祠部手分同共发遣。应诸处奏到文状,并批送三司,委开拆司依发放例置历抄上,发与发遣司,委本司将祠部照证帐按及宣 条贯勘会合度数,限半月内印押,通判部官发放。候给讫单状到,勾销元帐。候印押了,具道数实封发与开拆司入递,赴当官点名给付。其发遣祠部司应承受奏状,祠部并置历抄上通押。如违稽卤莽,检举施行。其已受祠部沙弥受戒毕给牒,亦委发遣祠部官管勾印发递付,并依祠部例。并非时内降祠部,本司预印空名纸,旧只本官书押,手分将与中书填写后降 ,下司销破,一依旧例。自来所管帐,今缘照证使用,虑恐损失不全,欲据今日已前帐并从三司差人点检,如有损失,特与放罪。自天禧元年后帐见在者,般赴三司,置库架阁。所有天禧元年已前帐,即据见在道数编排于金耀门文书库架阁,今后并委三司承领。应雕板祠部戒牒,自今须本司官当面印造,置历拘管通转数目,经使、副签押印板,纔印绝,封押于本司官处收掌。沙弥受戒后因巡礼到京,执祠部六念赴祠部送戒牒者,旧来直便给付,今缘已有条贯转递对官给付,自今更不得直给。应祠部自来合行事,并令与三司提举官同共管

勾行遣。如祠部阙官,即提举官一面发遣。」从之。
四月十九日,判三司盐铁勾院兼发〔遣〕祠部任中行言:「僧尼戒牒,自来祠部不画时给遣。应使出家年深不得牒者甚多,伏缘未降 已前甚有未得戒牒之人,望许经省陈状,将天禧元年已来帐照证出给。其在京僧尼受戒年深未得牒者,据状合召住院主首保明无虚伪,当面给牒。」从之。
二十七日,任中行又言:「逃亡、还俗僧尼祠部戒牒依例烧毁者,今缘本部在三司火烛不便,今后欲只剪碎毁弃收贮充公用。」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十月,判三司盐铁勾院兼发遣祠部张及言:「祠部本尚书局,只自林特起请,后来遂令勾院置司发遣。缘勾院是关防钱谷之司,日逐勾帐,收支浩瀚。其祠部管辖僧道帐籍日有生事,不惟烦并,兼碍点勘钱谷。欲乞依旧却复都省,所有主判官乞自朝廷选差,关防程限并依天禧五年二月九日敕施行。」从之,仍命祠部郎中、直史馆杨嵎主判。
十二月,判祠部杨嵎言:「按天禧五年二月九日 条贯,祠部事十条系更改外,止余六道,又多载在编 。所有诸路奏状乞依旧批送祠部承领,置文历旧例提举关防。」从之。
三年三月,三司言:「勘会祠部天禧元年后所请朱红表纸逐年数目不等,乞下祠部勒手分勘会,每牒合使表纸若干,每若干牒使朱红一两,委当职官再行比较,今后依此例入帐销破。」从之。
四年五

月,权判祠部慎镛言:「诸路纳到事故僧道牒,看详伪滥不少。只自任中行起请剪碎公用,深防奸诈,欲却依旧烧毁,若残零不用文字剪碎公用。」从之。
嘉佑六年正月,诏判祠部自今降 差人理合入资序,仍给添支钱十阡。事见考功门。
神宗熙宁二年九月五日,诏:「尚书祠部遍牒四京及诸道州、府、军、监,今后应僧尼、道士、女冠身亡、事故,其元受披剃文牒、戒牒等并仰逐处依旧例抹讫,更于行空处批凿身亡、事故年月、因依,本州岛军官押字用印讫,具状缴连入递申纳本部。仍仰本部实时具交收道数、年月,附递回牒本州岛。州司候到,钩销照证。其缴到文牒等,即仰依旧诏施行。」
元丰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尚书祠部(年)[言]:元丰元年出度僧牒九千三百六,今年出七干九百四十二。先是,上欲知二年之数,诏祠部以闻故也。
五年六月十一日,诏:「自今紫衣、师名止令尚书祠部给牒,牒用绫纸。被受紫衣、师名者纳绫纸钱陆百。」是岁十月复诏,依度僧牒例用纸。
六年五月十一日,诏尚书祠部具去岁给度僧牒比元丰四年孰为多少以闻。已而祠部以四年数比较共多五千七百余道,于是又诏自今给度僧牒如过每年数目,即未得印给,先具以闻。
六月三日,礼部言:「祠部给度僧牒准诏及递年数,即止按元丰三年六千三百九十四、四年四千一百九十六、五年九千八百九十七,今取酌中之

数,欲以三年为额。」从之。
十月三日,尚书礼部言:「祠部出度僧牒,以六千三百六十二为额。今年已溢额千五百五十四,乞岁以一万为率。若踰数,乃以闻。」从之。
十二月九日,尚书礼部言:「度僧牒已立额岁给万,今年已给九千一百二十七,额外并来年数。」
七年二月七日,门下省言:「度僧牒已着令,每道为钱百三十千。检会 夔州路转运司每道三百千以次减为一百九十千,欲送中书省价高处别取旨。」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书六曹职事闲剧不等,今欲减定员数。事至简者,祠部减郎官一员。」从之。
二年三月九日,诏:「僧道身亡及还俗、事故,其度牒、六念、戒牒令所在官司先行毁抹,依旧缴申礼部。本部以籍拘管,置柜盛贮。每季委郎官监送,于省外焚毁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八月二十三日,诏曰:「近诸处颁降空名度牒甚多,其价不一,盖是自来未曾专置收卖关防去处。仰自今后应在京官私出卖空名度牒、紫衣,并赴提举京城所申卖,私下不得交易。内给降往诸路州军,或数内有系在京出卖者准此。其合行事件,令本所条画疾速闻奏。」
十二月七日,诏:「祠部每年额合给一万道,已降朝旨每道价钱二百二十贯文,候卖到每道拨钱二十贯文送京城所。可自来年(今)[令]尚书祠部于岁给数内支拨九百九道,与京城所充增到钱二十万贯之数,所有前降

每道拨钱二十贯送京城所指挥更不施行。」
大观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礼部尚书郑久中等奏:「勘会祠部所管天下宫观寺院,自来别无都籍拘载名额,遇有行遣,不免旋行根寻。今欲署都籍拘载,先开都下,次畿辅,次诸路,随路开逐州,随州开县镇,一一取见。从初创置因依、时代年月,中间废兴、更改名额及灵显事迹,所在去处开具成书。」小贴子称:「天下神祠庙宇数目不少,自来亦无都籍拘载,欲乞依此施行。」从之。
二十五日,上批:「法令者政治之大本,官私之所守。(令)[今]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盖官失守、人玩禁也。度牒之直,禁不得减。兼并权豪之家公然冒法,买不如价,至或高估物直,以相交易,是法不足以禁而令有所不行也。自今度牒除年额所出、御前所用,增不得过常数之半。不如价交易,其钱没官,已度为僧道者皆还俗。由是而推之,应法令之在天下者违犯寡矣。其各遵守,毋或有违,仰御史台觉察弹劾以闻。」
四年五月四日,臣僚上言:「伏见天下僧尼比之旧额约增十倍,不啻数十万人。尝究其源,乃缘尚书祠部岁出度牒几三万道,以其岁给数多,民间止直九十已下缗,遂致游手慵(随)[惰]之辈或奸恶不逞之徒皆得投迹于其间,故冒法以干有司者曾无虚(实)[时]。欲乞应天下宫观寺院每岁拨放试经与夫尚书祠部所出度牒并权住三年,自大观五年为始,候年满日并依旧。」诏

依奏,并权三年,仍依绍圣元年数,应不依旧格增添拨放者并罢,令礼部限十日开具闻奏。
宣和二年六月十七日,三省、枢密院言:「奉圣旨,仰礼部遵守下项。如违,令御史台弹奏,以违御笔论,尚书省互察。应天下每岁间年拨放试经特旨等度牒、紫衣、师号并住五年给降,不以名额,并令住。印空准此。印板毁弃,候及五年取旨。虽奉御笔取索,亦称无印造。应臣僚陈乞及特旨等,并不许赐宫观名额。系德士寺院额、塔院黄箓准此。。 应官司库务见管空名度牒、紫衣,并礼部毁抹。应见官司修释氏宫观,不许以龙为饰及安已毕者免改。应天下释氏宫观,不得增置田产、侵夺民利。应恩泽陈乞赐度牒者,并不行。应旧寺院昨以奸人妄有申请,改军作德士宫观「军」字恐误。,可除大相国宫外,却依旧为寺院额。检会第三项应官司库务见管空名度牒、紫衣,并送礼部毁抹。奉圣旨已降指挥内第三项官司库务见管空名度牒、紫衣并送礼部毁抹,止为都下官司申明行下。」
乃者朝廷患度牒之弊,而诏止五年,在京官司祠部尽行毁抹,可谓长虑以救一时之弊矣。臣巡历至福州,体访得民间初闻有此指挥,深恐例皆毁抹,遂贱价出卖,止于二十余贯。继闻止毁在京官司祠部,州县依旧书填,其价顿增,今已不下百千,往往珍 十二月十二日,中书省送到宣义郎、权发遣福建路转运判官公事柯旸奏:「臣窃

藏以邀厚利。增而不已,必有倍之,纵而不问,则利下为甚,而于国家未闻有补。臣于去年三月二日陛对,亦有札子敷陈利害,蒙陛下收采,若可行于今日,臣再相度,欲乞于书填日补纳官钱一百贯。盖民间元买止于五六十贯,官中轻用,所得亦不过此。今官中毁板住给,遂使民间所收贱价祠部得以倍增其直。又况所有者皆兼并豪右之家,方且待价,必厌其所欲然后售。若不于书填日令补纳官钱一百贯,则是官司元给过民间祠部每道亏一百余贯。诸路州军尚存度牒在民间者不知其几万,在官司者不知其几万。民间度牒当令州县拘收呈验,籍定数目,并从州别给公据,以挨书填日,照对钩销,杜绝奸弊。今价既高,尤资伪冒,安能尽获,可不虑乎 官司度牒亦随处籍见其数,不得减价别给公据,于书填日免纳官钱,庶几民间有以准平,公私咸若,利害灼然。臣愚伏望陛下断而行下,岁入无患百万,岁终起发赴阙,实有补于国用,亦非损于民财。又臣巡历至邵武军,点检得推院勘到伪造度牒,百姓陈枢等伪造过一百九十三道货卖,又见禁一名陈祖孟供过买得襄阳府已获人黄中等伪造度牒一道货卖,其黄中等见在襄阳府推勘。以天下之广,其所不获者未易以数量也,盖为无关防。臣愚以谓将来印行祠部,欲乞朝廷相度,于后苑作织造异样绫帛在民间所无者印造,量其价以补其费,兼加以

字号,如举人试卷然。令州军如遇书填,并腾录字号一本,月终类聚,申部照对钩销。如有伪冒,即行根究,庶几久远,可以杜绝伪造之弊。」奉御笔:「度牒价直比闻增贵,奸人趋利,伪造必多,如邵武军所勘可以 见。宜令礼部详度,将已降度牒在州县未下在民间、未书填者随处籍见其数,量增价直,别给公据,以俟书填照对,杜绝奸弊,疾(连)[速]立法,取旨施行。内伪造度牒印板以违制论,官司不检察徒二年。」尚书省看详:「伪造度牒除造官印外,伪度牒自合依伪印罪赏条法。至于降样造纸,监视印给,各有关防。其伪造度牒印板印伪度牒及书填官司不检察者,理当专立严禁令。拟修下条:诸伪造度牒印板徒二年,已印者加一等,谓印成牒身而无印者,并许人告。诸伪造度牒而书填官司不检察者徒一年。右入政和诈伪 。告获伪造度牒印板钱一百贯,印成牒身而无印者加五十贯。(石)[右]入政和赏格。」从之。
六年闰三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今措(署)[置]僧道度牒、紫衣、师号下项:一、度牒、紫衣、师号见今权住出给,比沿边事措置籴本,暂许开板印造。虽有指挥印毕毁板,尚虑无以关防,(今)[令]礼部将今来所开新式印板申纳尚书省,置柜封 ,遇有印造,具状请降。印毕,限实时封记送纳。一、应今日以前已给空名未曾书填度牒、紫衣、师号在官者限一季申尚书省换纳,在私者截自指挥到日更不行用。

一、伪造〔度〕牒、紫衣、师号从未有专一法禁,(令)[今]后有犯,并依诈伪制书科罪,流罪配五百里,徒罪配邻州。一、见住给试经拨放等度牒、紫衣、师号,限满更不追给。自限满以后,并减半给赐,止系一道者全给。一、依仿将仕郎、校尉绫纸体制,别立度牒、紫衣、师号新式,令礼部依此开板,改用黄纸,如法印造,真楷书填。」奉御笔:「僧道度牒、紫衣、师号,岁久伪冒者众,又昨因改更德士,奸伪益多,无以甄别,及旧式全无体制,非所以示敕命之重。可依前件措置施行。自今除应副新边及籴买并合给若干本外若干:原作「干若」,据文意改。,更不取索。辄陈乞支降者,以违御笔论。虽奉专旨,并令礼部执奏不行。」
宣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礼部言:「宣和二年六月十七日 ,天下每岁间年拨放试经特旨等度牒、紫衣、师号并住五年给降,印板毁弃,候及五年取旨。契勘今年六月十七日住给五年限满,合行取旨。」诏更展三年。
高宗建炎二年五月八日,诏:「伪造度牒、紫衣、师号,并许同造及知情引领变卖人陈首,与免罪犯,依告获给赏。其照牒公据如有伪冒,依条施行。」从礼部请也。
十一月三日,诏:「四字师号每道价二百贯,许犯公、私罪杖各一次听赎,内私罪仍除盗及殴击人外,余(德)[听]赎。」从礼部请也。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祠部郎官一员兼膳部,吏人减半。
八月十三日,诏户部侍郎叶份提领新法度牒,就用见今提〔举〕茶盐印行使。先是,尹东

等言伪造度牒之弊,尚书省措(署)[置]:「一、伪造度牒之人雕成一板,则摹印无穷,兼染成黄纸,便可印造。今欲改用绫纸,背造仿官告,如法书写,本部官系御书押空。留合书填去处,令礼部限一日立式申尚书省。一、乞令礼部依仿茶盐钞法,如遇给降诸州军度牒等,并用簿题写手本料例字号于绫纸后,别用朱印合同,降付逐路转运,同委本司官吏主行。一、应民间空头未书填旧度牒、紫衣、师号,并限今来指挥到日官吏更不得书填,许赴礼部纳换,每道量纳绫纸工费钱度牒一十贯,紫衣、师号五贯。一、检会茶盐法伪造文引者当行处斩,许人捕,赏钱三百贯文。今来依新法给降度牒、紫衣、师号,理当严立法禁。如有诈伪,欲乞依伪造茶盐引法施行。一、契勘今来改用新法度牒等事干财计,欲委侍从官一员专一提领。」并从之。
同日,诏榷货务见卖度牒等于即今价直上添入绫纸工费钱出卖。先是,提领所言:「度牒每道见卖一百一十贯,今添一十贯;紫衣见卖四十贯,师号每道见卖三十五贯,以上各添五贯文省。」故有是诏。
十六日,诏:「伪造度牒、紫衣、师号,其知情、货卖、牙引及资给之家并勘验,书填官司知而取受者,并罪加一等。若勘验卤莽,致有透漏,减三等,赃重者自从重。其知情、货卖、牙引及资给之家如能告首,即与免罪赏外据文意「赏」当为误字。,仍依今来指挥给赏。」
同日,诏新法度牒改用绢,令户部

应副。以提领所申,乞下两浙转运司起发年额绫应副使用,故有是命。
同日,户部侍郎叶份言:「改用新法度牒,今降半印合同号簿付给,降路分转运司照验书填。契勘其间有州军相去转运司隔一、二千里,深恐地里遥远,却致防阻。今欲更降合同号簿,一面付本路提刑司,许令愿就一处勘验书填。如翻改别路州军者,即令本司于度牒背后分明真谨书写某年月日,勘验得别无虚伪,用印官押字,仍出给公据,并折角实封处,牒付客人赍执前去所指州军照验书填。如敢私拆,并依客人私拆翻改茶引法断罪。仍增立赏钱作三百贯,先以官钱代支。所有逐时给付榷货务出卖度牒等,亦乞令礼部给降合同号簿,就差本务使臣管押。其应副随军度牒等及御前取索,并乞开具所要路分,报礼部给降。」诏依,仍委左、右司度牒背后系(御)[衔]押字,用本司印四印。
二十一日,诏:「提举措置新法度牒等事所合用押号簿使臣,下吏部于得替待阙已未参部大小使臣内踏逐指差,与免短使,先次赴任,具名申尚书省,给降付身。其请给、理任、券马等,并依榷货务前后已得指挥。」
同日,诏新法度牒左、右司郎官于礼部侍郎后系衔。左右司言礼部书写度牒,左右司郎官阶衔在年月后,面背用印,致印文昏透不明,故有是命。
二十五日,诏:「新法度牒号簿付逐路提刑、转运司,逐处公吏敢有邀阻

取受,许人告,从徒二年科罪。若官吏辨验到伪造度牒等,每一火各转一官资。」从叶份请也。
同日,诏:「民间未书填度牒等,计会州军行用钱物。妄作日前书填者许人捕,依伪造度牒罪赏施行。」
十月十二日,诏:「今后令诸路转运、提刑司遇有合书填度牒等,专委近上职级实时书填给付。如敢非理阻节乞取去处,并许越诉,者官当窜逐岭南者官:「者」字疑误。,人吏并配海岛。」
十一月十日,诏:「今后应书填新法度牒,官司候书填讫,当日出给公据付本人,于受戒处照验,方许受戒。其私下辄擅书填人,欲依私拆递牒法断徒二年罪,赏钱三百贯文。」同日,诏:「新法度牒如客人再行翻改往别路州军者,许令经守臣陈状,当官拆实封递牒验实,于公据后批凿某州军、某年月日,验认别无虚伪,系衔用印押字。仍别给折角实封递牒,当官面付,客人赍执前去所指州军货卖。如更愿翻改,亦依此施行。」并从叶份请也。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应僧尼、道士、女冠愿将已书填黄白纸度牒等赴礼部纳换者听,内度牒每道贴纳工墨钱一十贯文省,紫衣、师号减半,令礼部一就书填。及有缘贼马毁失度牒,经官自陈,给到公据愿就礼部纳换者,亦令依此。」从叶份之请也。
二月十八日,户部侍郎兼提领度牒叶份言:「台州通判潘因权州日书填过假伪度牒等近二千道,许先赴坛受戒,每道贴钱四十贯,紫衣、师号减半。

今相度如应僧道等赍到已书填黄白纸度牒,赴礼部纳换。若验得系是伪造,与免根究追改,依前件已降指挥许令纳贴钱书填。」诏从之。
五月二十一日,祠部员外郎章杰言:「自来(牒)[度]牒以千字文为号。其间字号有犯俗间避忌者,交易之际例多退嫌,至或减损价直,今欲豁除字号共一百字。」从之。荒、吊、罪、羌、赖、毁、伤、短、悲、祸、恶、终、薄、颠、亏、疲、弱、倾、减、弊、刑、点、殆、辱、凋、饥、糟、糠、妄、悚、惧、恐、惶、骇、驴、骡、鸟、兽、驹、犊、诛、斩、盗、贼、叛、亡、孤、陋、愚、化、戎、阙、俗、过、改、难、克、非、阴、兢、尽、业、忧、去、贱、别、切、磨、离、退、移、禽、驱、轻、刻、因、杳、冥、庸、耻、逼、遣、落、独、捕、获、寡、志、惊、特、厥、倍、疏、寥、戚、莽、晦、魄、矫,皆以俗嫌忌故也。
七月二日,诏:「诸路僧道尼应因盗贼散失度牒,并许召保,限一季内于所在州军自陈,保明申部,出给公据。」从礼部请也。
八月十五日,诏:「旧法未曾书填度牒,并更不行使用。在官者并令缴申礼部毁抹。」
同日,诏提领度牒所官吏并罢官,依省罢法。度牒事并拨归礼部。
二十六日,诏:「今后祠部每料作五百道,据合要路分数目供申本部,备申朝廷降黄牒下部修写制造,仍差人前来请领。」
同日,诏:「今后遇有造成诸路度牒合同号簿,每路从本部直关吏部,限一日差小使臣一员管押,依昨申请到旨挥与免短使。其差出合破券马等,并依榷货务号簿使臣见行条法每及千里与减一年磨勘。若阙于巡幸,所至州军

差有物力使臣或衙前管押,其券马依使臣例候回日与免重难差使一次。」先是,提领度牒所置押号簿使臣,至是罢之。
绍兴元年三月八日,诏:「文林郎、越州观察推官章识看验得沙弥利珊等度牒四十九道,并系伪印,与减二年磨勘,比类施行。」
七月六日,诏:「四川宣抚处置使司自行制造度牒出卖,应副使用,自今降旨挥到日住罢。今后如有合应副支使去处,即差使臣前来行在请降。」先是,知枢密院事、宣抚处置使张浚言:「恭禀圣训便宜行事,见依仿朝廷给降体例,臣本司制造绫纸度牒,逐急支降应副赡军使用,许于川陕、京西路贩卖,与已给度牒一衮行使,谨具奏知。」尚书省勘会:「行在见给降空名度牒系绢纸打背,礼部长贰、祠部郎官系衔押字,面用祠部印,背后郎官系衔押字,用左右司印。及随度牒公据用半印合同,并用半印合同号簿给付降州军。今来宣抚措置使用制造度牒既无逐处印记,又官员衔位,并体式不同,切虑民不孚信,难于出卖,兼难以觉察伪诈。」故有是命。
十月十七日,诏:「应诸路州军官吏能用心辨验伪造,每火已经官司推勘断遣了当,即将元验获官吏比提刑转运司推赏。如人吏不愿转资,许依货卖牙引告首支赏,仍以收到书填度牒等縻费钱内支给。」从礼部请也。本部言:「建炎三年八月十二日旨挥立到提刑转运司官吏辨验伪造赏格,其余

官吏未有明文。」故有是命。
二年四月十六日,诏自绍兴二年天申节诸路州军童行依旧法试经。礼部员外郎兼祠部王居正言:「新法空名度牒等系依茶盐钞引法关防诈伪。今来童行试经合给度牒,系本部照奏出给,填名降下。元奏州军追试中童行正身,同师当官验实给付,欲更不用字号、料例公据、勘合号簿,其空名度牒等自合依旧。」从之。
四年八月十二日,诏:「今后应官吏能用心首先辨验伪造新法度牒、紫衣、师号,不获犯人,比获犯人例每合转一官资,只与减半年磨勘,用为酬赏。如人吏不愿减年,每减半年支赏钱三十贯文,仍以收到书填度牒等縻费钱用支给。」从礼部请也。
六年七月,诏:「新法绫纸度牒除换给使用外,其余今后更不给降。应童行试经并权住三年,仍自今年为始。其已前年分未给之数,亦令住给。」
七年六月四日,诏度牒〔所〕:「应臣僚恩例及试经拨放并给降支使等,并依已降旨挥住给,虽奉特旨,令礼部执奏不行。」
闰十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榷货务出卖祠部度牒,远方不能就买,欲量付诸路。」上曰:「如此则州县将科敷于百姓矣。」赵鼎等奏:「不责以限数,则无敷科之弊。」上曰:「宜严为约束,毋使民受其患。」
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诏:「礼部度牒自五月十四日以后权住给降。其紫衣、师号除应副军需外,余并住给,仍依绍兴七年六月四日旨挥施行。」
十三年正

月十五日,诏:「度牒并权住给降,行在自今月十六日,诸路州军限指挥到日。先已支降度牒更不出卖,见在数拘收缴申尚书省。」二十五日,诏未住卖以前收买度牒,既系未立限以前买到,自令书填。
十九年七月三日,上曰:「官不给卖度牒已十余年,访闻多有无度牒辄披剃者,可令礼部措置禁止,稍重其罪,仍许人告。」
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礼部乞卖紫衣、师号。从之。后殿进呈,上曰:「自绍兴四年江上用兵尝措置出卖,以相资助,今可检举。」
二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诏:「臣僚合得紫衣、师号恩例,令有司依条还给。宰执恩数除落职等拘碍外,其合检举者令有司检举,今后与免厘革。」先是住卖,权停给赐,至是再行出卖。故有是命。
二十九年闰六月十九日,诏:「逐路运司每季取会诸州拘收亡僧度牒数目,有无未尽覆实。如有违戾,即行按劾。及从本部专一置籍检察,岁终将全不申缴数少去处申尚书省,差监司体究因依,内知通取旨施行。僧道司主首纲维,从杖一百,科断还俗。」
三十年二月一日,诏:「今后令礼部每岁将逐路州军见在僧道人数并给纳到度牒数目开项申台省,令比类考据,摘其弊之尤者取旨施行。」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复卖度牒,每道五百贯,绫纸钱一十贯。(雨)[两]浙东、西路就行在左藏库纳钱给钞,缴赴礼部书填。其淮东、淮西、江东、湖北、京西路并总领所,

福建、二广、湖南、江西路各委本路提刑司出卖,如愿以金银依市价折筭者听。其纳到钱物除三总领所各就本处令桩管外,其余每及一万贯差人管押,赴左藏库送纳桩管,不得侵移借兑。如违,依擅支封桩钱物法加等断罪。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末改元十月十九日,户部言:「诸路提刑司、总领所并诸州军见卖度牒,元立每道价钱五百一十二贯,已展限两月,每道权减作三百一十二贯出卖。今有限满去处,欲乞再展两月,关报管属州军、诸路总领所,并下礼部照会。」从之。
孝宗隆兴二年三月十六日,臣僚言:「户部将未卖元降空名迪功郎、承信郎告、进武校尉绫纸,令逐路运司拘收缴纳。今照上件官告绫纸,亦有已出卖数日至多,当来州县虽是将有力人户劝谕承买,其间有顽猾人户多方拖延,以图幸免。今既拘收,复以度牒二万道均下诸路。若于已承买官告之家一例均敷,则顽猾人户委是侥幸。欲乞下户部契勘当来未曾承买之人,即将今来度牒比其它合敷等第以十分为率,增添立分。其已曾承买官告绫纸之家,其余等第一例均敷,庶得均平。」从之。
干道五年十二月九日,诏行在及诸路给卖度牒权行住卖,别听指挥。
六年正月十三日,诏行在及诸路日下依旧给卖度牒,每道作四百贯,以见钱、会子中半请买。
十四日,户部尚书曾怀等言:「自放行度牒,卖过

一十二万余道。今稽考免丁钱比未降度牒年分止增参伍万贯,显是州县作弊,公然侵隐。欲望行下诸路提刑司,委官检察拘收,尽数入总制帐,每季(超)[起]发,仍开具括责到钱数,类聚一路总数,保明供申户部驱磨。」从之。
八年六月十二日,权礼部侍郎李彦颖言:「庐州僧惠宝、道隆将紫衣洗改作度牒,处州僧惠京将亡僧度牒改作新度牒,并行货卖,其可见者三十道,今来皆已逃窜,即前后所卖不知几何。以两州观之,四方万里如此类者又不知其几。乞令有司将见行条法申严行下,仍戒饬州县,如有奉行不虔,将元失拘收去处令佐、当职官重行责罚,典押人吏等一例断勒。如人吏有卖受过钱物入己,计赃论〔罪〕,(乃)[仍]立板榜寺观庵院,约束施行。」从之。
同日,中书门下省言僧道身亡不缴纳度牒等冒犯之弊,已约束申严外,诏诸路提刑分差官前去管下州县,限一月根括尽绝,缴纳礼部,仍具已括纳数目申尚书省。
【续宋会要】
淳熙四年四月六日,诏:「礼部行下州军将日前未缴度牒、师号尽数依条限缴纳,如隐漏不实科罪,专委提刑司觉察,月具缴过数目申尚书省。」
十月二日,诏应给降度牒每道作四百五十贯文,钱会半之。既而臣僚言:「旧法每道价钱五百贯,干道六年正月十三日指挥减

作四百贯。缘此富豪之家曾先请买,增价出卖,有至五百贯以上者,乞稍复旧价。」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日,诏:「礼部改(道)[造]紫衣、师号式样,紫衣并二字、四字师号绫纸面上改织造(桅)[栀]子花各十二朵。内紫衣绫纸面上织造『文思院制敕紫衣绫』八字,其二字、四字师号绫纸面上织造『文思院制敕师号绫』八字,仍织字在绫上。应官司支使不尽见行桩管师号并将来缴到,日下委长贰监视焚毁。」先是,四川制置使范成大言:「蜀中一度牒卖钱引七百一十道,一紫衣止卖钱引六七十道,少者三十四道。小人贪十倍之利,又不费织作,止是揩改数字,以冒法为之。当令省部措置,止将上件四川逐司见在绫纸(放)[于]纸背批凿给散年月及用印记,并置合同号簿勘同等以为关防。」既而成大(人)[入]为礼部尚书,复申前请,故有是命。
五年六月十四日,诏四川总领所出卖度牒每道减作川钱引八百道。以四川总领所言:「本所度牒昨承指挥每道增作铜钱四百贯,细折川钱引七百一十七道。近又承指挥每道铜钱增作四百五十贯,纽折川钱引九百道,缘此无人承买,乞免增添。」故减之。
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知温州胡与可获到刘端等伪造度〔牒〕九道,乞赐施行。上曰:「可令胡与可速疾根勘,具案闻奏。令江浙、福建路州军多出文榜晓谕,如僧道有收买到刘端等伪造度牒,自指挥到限两月,经所在官司陈首,与免科

罪,仍令户部、礼部照应绍兴十二年获杨真度牒体例贴钱换给。如出限不首,许人告,依条断罪,缴到度牒令礼部长贰焚毁。」
九年五月二日,诏礼部给降度牒一千道,就南库出卖,每道五百贯,卖到钱银、会子并于本库桩管。以臣僚言,州军缴到亡僧度牒并未曾对数换给。故有是诏。
十月六日,诏礼部遍牒诸州军守臣并通、签判,各将已拘收事故僧道度牒、师号并日下缴申,毋致隐匿。累降圣旨指挥拘收事故僧道度牒,缘官吏奉行不虔,遂致因循隐匿,或洗改转卖,或承代诡名,弊幸至多。今将逐处见管僧道数目以递年缴到事故度牒写成册进呈,其所管数多而所缴数少,或累年并不申缴者,即乞付外措 既而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署)[置]根究施行。」诏令礼部将申缴数多去处照会因依闻奏,仍催促各将已拘收到见管度牒依数发纳。既而臣僚复论乞措置,诏令礼部遍牒诸路州军守臣、签判,遇有事故僧道度牒、师号,并即将尽数拘收,缴申尚书省,专委提刑司觉察,所部州军奉行减制按(刻)[劾]施行减制:疑为「灭裂」之误。。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祠部减令史一人,守当官三人,楷书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灭)[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庆元四年五月十七日,诏:「今后僧道毁失度牒,从条限十日就本路提刑司投词,下所属州县召本色二人,仍元受业寺观法眷二人、纲维主首委

保。如本寺观无僧道,即僧道正司保明元牒有无批凿过犯申提刑司。令召左选官一员甘朝典状批书印纸,及上等户三名结罪委保,从所在州军具去失之因再加保明申提刑司,申礼部勘验,出给公据,州军不得擅给。」以濠州申有伪为云游,诈言去失,或水火焚弃。所在州军但据僧司材保所供,出给公据,图谋住持,訹诱良民钱物,下礼部看详。故有是命。
嘉定二年五月八日,臣僚言:「国家所以纾用度者,僧牒与鬻爵耳。鬻爵之冗滥臣未暇深考,窃见仪曹案牍有光州、衢州、宁国府申童行张宗德等买到度牒并系假伪,本部各已勘验,假伪分明,节次行下,逐处根究。今踰半年,未见申到。朝廷近日严伪会之禁,而未知奸民伪造度牒,利害尤大。幸而事发,复悠悠若此,奸民何所惮而不为哉!欲令礼部牒各州立限追捕,具案申朝廷严与施行。其伪织造文思院绫、伪雕尚书省印、伪为官吏书押者,皆当坐以重辟。官吏士庶能捕获全火者,白身则与补官,选人则与改秩,京官则比附酬赏。凡官吏、僧道能审验举觉者,重赏酬之。其有容隐不举觉而发于他处者,亦重寘之罚。仍令吏部与敕令所参定条法行下,诸路州郡书之粉壁,庶几奸人知无所遁,不敢轻犯典宪。」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度牒库

度牒库

高宗建炎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度牒库印以「礼部度牒库印」六字为文。
八月二十六日,诏:「文思院打背度牒、紫衣、师号,官吏专置一司管办。可罢监官一员,预发遣归本院。手分二人,减一名;工匠五人,减三人。合存留手分、工匠欲并拨归度牒库,今监官兼行主管。」
同日,诏度牒库专副、库子四人并存留,抄写人一名减罢。
同日,诏度牒库监官一员,今后遇阙,申朝廷差填。先是,从朝旨差权。故有是命。
绍兴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诏:「度牒库巡防兵士一十人,元系临安府差拨,改于步军司依立定人数差破。」从本库请也。
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诏度牒库依旧拘收元减罢雕字匠一名,与日支食钱外,所有打背、裁剪、碾呀匠更不招置,遇造作即行和雇支食钱。
同日,诏度牒库料次钱每料支钱二百五十贯文,令户部先次空审直下左藏库,限日下支给应副使用,续行审会。
同日,诏度牒库上、下半年造限送比部驱磨,库子依旧以二人为额。
同日,诏度牒库复造度牒,其专知官等各添支别给食钱一季,于本库料钱内支给,上历除破,候住给降日住支。专知官、手分每名各二百文,库子、工匠每名一百文,巡防军兵每名各十文,书写楷书每名二百文。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一日,诏随龙武翼郎张 特添差监度牒库,理任、请给等并依正官例支破。
干道六年二月二十日,礼部言:「见管度牒数少,得旨制造一万道准备支用,寻行下度牒库

勘会,合用绫三百四十四匹。自今本库见在绫纸数少,乞下工部责限文思院织造,合行收买纸札、朱红、面、炭物料,并(顾)[雇]工食钱若干,下户部取会行移,必致淹缓,乞户部先次作空审支降施行。」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度牒库

度牒库
【续会要】
淳熙十年九月八日,度牒库言:「元降指挥常桩管度牒一万一千道,今来节次支取,止管一千九百六十一道,乞赐指挥施行。」诏礼部将前项已支用度牒并照元降指挥补造圆备,依数桩管。
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度牒库言:「元降指挥常桩管度牒一万四千道,今来节次支取止管六百六十七道。」诏礼部将前项已支用度牒并依数补造桩管。
十二月九日,诏度牒库减兵(部)士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度牒库言:「本库桩管度牒一万四千道,节次支降过八千二百一十三道,见管二千一百八十七道,合行制造补还桩管元数。」诏礼部将前项已支用度牒并依数补造桩管,余照应节次已降指挥施行。
绍熙三年闰二月三日,中书门下省言:「亡僧道度牒近年申缴数少,显有弊幸。」诏礼部镂板遍牒诸路州军守臣、通、签判,将事故僧道度牒常切括责拘收,逐旋据数申缴,毋容隐匿洗改作弊。如州军奉行(减)[灭]裂,致有前项弊幸,即提刑司觉察具名以闻。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膳 部

膳部
【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膳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供

御之膳羞、内外饔饩隶御厨,以他官勾当。陵庙牲豆酒膳、诸司供奉口味、亲王以下常食料,皆分领他司,无所掌。令史二人。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礼部郎官通行分掌。有二:曰祠祭生料知杂,掌祠祭奏告、牲牢礼(科)[料]及造奶酪、供进酒食、收藏冰段及牛羊司、翰林司官吏到署人兵开收应申请事件。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手分三人,贴司一人,御厨翰林司、牛羊司隶焉。 实味,及大金诸蕃国使人排办供筵酒食、茶 实、人使到阙及圣节斋筵入殿检察酒 、计度诸色食料及供赐冰并御厨官吏到罢、人兵开收应干申请事件及诸案文书。曰宴设馆客供进给赐,掌宴设赐宴、设酒食
《神宗正史 职官志》:膳部郎中、员外郎参掌供进酒膳、祠祭牲牢、礼料凡本司所治之事,宴飨、筵设则同光禄寺官察视其善否,酒成则尝而后敢进「敢」字疑衍。《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于「膳部」条下叙事即无。,藏冰供赐则颁其禁令。应所用物,皆前期计度,以关度支。分案七,设吏九。
哲宗绍圣元年八月八日,诏主客、膳部互置郎官一员兼领。
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诏:「御膳添监官,并令入内省差使臣管勾。常膳杈等辄开合见御膳者加役、流,其诸局工匠所造御膳滋味不和及诸不如法,三犯决替。」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祠部郎官一员兼膳部。同日,诏膳部吏人减半部吏:原作「吏部」,据上下文意改。。
绍兴八年七月十八日,礼部言:「见今牛羊司宰供御膳羊每日一口供应,每

月收四十口为额,内一十口充泛索使用,天章阁、祖宗神御每月酌献羊以一十七口为额。缘各有剩数,不住据牛羊司申乞将攒剩数目充以后使用,令所买州军权住收买,候将欲支供尽绝,即依已降指挥行下元买州军收买应副申部,申明朝廷等降指挥,显是紊烦。本部相度,今后牛羊司遇有攒剩羊口数目,令本司具确的数目申省部,审验诣实,即行拨充别项使用。及遇有讲筵非泛等合用羊口数内有剩数,亦令本司申明省部改拨充数使用。」从之。
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诏:「供进皇太后每日常膳并生料每月实计用羊九十口,及节料节序添供每年实计用一十八口,欲令两浙转运司收买,赴牛羊司交纳。宰供所有阙少事件等,依例下临安府市令司取索。」
孝宗干道四年三月二十日,诏:「膳部将御厨逃走工匠、库、院子等,并往他处割移名粮。应逃走之人不以已未出违年限,并违百日内许令出首,特与免罪,仍旧收管一次。合得诸般请给,从本厨关报粮审院,不候省寺经由先次放行。如续次会问有不该钱物,依条回 入官。」
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诏天申圣节斋筵,膳部验察官吏,并不支破御厨吃食,今后准此。
七月十九日,诏御厨权以四百人为额,令招收敷额。今(从)[后]遇阙招填,据到人数赴膳部刺填。
九年七月八日,诏今后遇祈祷禁屠宰,御厨早晚并进素膳。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膳 部

膳部
【续宋会要】

淳熙三年十月十一日,诏自今遇祈祷禁屠宰,其皇后合膳随御膳进素。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膳部减守当官一人。以司农(小)[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六十五。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主客部

主客部
【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主客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诸蕃朝聘、贡奉隶客省,本司无所掌。令史一人,驱使官一人。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礼部郎官通行。设案有一,曰知杂封袭朝贡案,掌诸蕃国入贡并每年颁赐交趾国历日及勘会柴氏袭封事。吏额:主事一人,本部人吏兼令史一人,手分二人,贴司二人。
《神宗正史 职官志》:主客郎中、员外郎参掌诸蕃国朝贡。凡本司所治之事,契丹国遣使朝贺应接送馆伴官所用仪物,皆预令有司为之办具。高丽亚契丹,其余蕃国则按其等差以式给之。至则图其形像,书其山川、风俗。若有封爵礼命之事,则承诏颁付。嵩、庆、懿陵祭享,崇(仪)[义]公承袭,率主行之。分案四,设吏七。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书六曹职事闲剧不等,除已减定员数事「数」字原在「事」字下,据文意改。,至简者,以主客兼膳部。」从之。
六年七月十二日,兵部言:「兵部格,掌蕃夷官授官,主客令蕃国进奉人陈乞转授官职者取裁。即旧应除转官者报所属看详,主客止合掌行蕃国进奉陈乞,其应缘进奉人陈乞授官尽合归兵部。若旧来无例,创有陈乞,皆令主客取裁,诚恐化外进奉陈乞授官事体,曹部执掌未一,久远互失参验。欲自今不以曾未入贡及有例无例,应缘进奉人陈乞授官加恩,并令主客关报兵部。」从之。
绍圣元

年八月八日,诏主客膳部互置郎官一员兼领。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五日,诏礼部郎官一员兼主客。同日,诏主客吏人减半。
孝宗干道九年十一月三日,诏:「(令)[今]来交趾进奉人到阙,特差识字巡视亲事官四人在驿几察事务。今后诸蕃入贡依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四 兵 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四

兵部
【宋会要】
兵部主车驾仪仗、卤簿字图及千牛备身、殿中省进马名簿籍、春秋释奠武成庙申请摄事官、禘夆仪仗。又天下(名)[民]兵奏籍皆上兵部,及武举人名籍「又天下(名)[民]兵」至「武举人名籍」文字错乱,疑当作「又天下(名)[民]兵奏籍及武举人名籍,皆上兵部」。,凡臣僚给卒供驱使者皆宣下。以京朝官二员主判。又有甲库,主承受除拜武臣制 。南曹国初废,(白)[北]院、尚书铨、东西铨四司印有而无所掌。
《两朝国史志》:兵部判部事一人,以两制充。凡天下兵籍、武官选授及军师卒戍之政令悉归于枢密院,其选授小者又分领于三班,本曹但掌车驾仪仗、卤簿字图、春秋释奠昭烈武成王庙及武人科举之事,岁终以义勇、弓箭手、寨户之数上于朝。令史九人,甲库令史二人,驱使官一人。元丰改制,具《职官志》。尚书二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兼职方。掌民兵、招置弓手、厢军、蕃兵、剩员武士、校试武艺、金吾卫司人兵、大将出征、告庙、破贼露布、卤簿、字图及蕃夷属户授官封袭之事。分案有十:曰赏功,曰民兵仗卫,曰厢兵,曰人从看详,曰帐籍告身,曰武举,曰蕃官,曰开拆,曰知杂,曰检法。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守当官十人,贴司二十人,私名五人,守阙习学九人。二十六年十一月,罢守阙习学,置手分一人。建炎二年,并卫尉寺隶焉。
太宗淳化元年三月,诏兵部所补荫千牛进马斋郎等自今

须年十五已上、二十已下即得投状。
十一月,诏:「考试千牛进马,只令念《论语》十卷,逐卷取五科充试。以五十科为终场,六通为合格,随科写上净本。不通者即于卷内亲书『念某科不通』字。」
康定元年十二月一日,以端明殿学士李淑判尚书兵部,殿中丞、史馆检讨王洙同判兵部。时点差乡兵,凡案籍并送兵部收管,故委淑领其事。淑又言洙先曾差在本部考定武举,乞差同判。故并命之。
庆历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兵部置籍,但系合破兵士者开坐逐家人数入籍。今后枢密院初降指挥差人之时,实时札付本部,令兵部每季一次牒御史台。内有剩破人数,有违条约,并许纠举施行。」熙宁三年五月,从本部所请,更不关牒。
《神宗正史 职官志》:尚书兵部掌武举、民兵、厢土军、卤簿及蕃夷官封承袭之事。凡联其什伍而教之战为民兵,材不中禁卫而力足以充役为厢军,就其乡井募以御盗为土军,厢、禁、土军因老疾而裁其功力之半为剩员,羌戎附属分隶边将为蕃兵,皆以名数置籍而颁行其禁令。文武官白直宣借兵则给以式,应排办仗卫则分卤簿、造字图。凡武选之制仿贡举法。若遣大将出征、露布奏捷必告于庙。凡其属有三:曰职方,郡县地图、蕃夷归附之事隶焉。曰驾部,辇路车乘、牧驿传之事隶焉。曰库部,军器仪仗、卤

簿供帐之事隶焉。元丰中厘正职事,惟民兵、马政权隶枢密院,以俟法成而归之。凡官十:尚书、侍郎各一人,四司郎中、员外郎各二人。《哲宗职官志》同。尚书掌〔武〕选、地图、车辇、甲械之政令,而侍郎为之贰。凡军民以名籍统隶者,阅习按试、选募迁补及武学校定赏罚与本曹所治之事,则郎中、员外郎参掌之。应检举钩稽者前期以告其长贰,大(理)[礼]则尚书充卤簿使,大祀则奉鱼牲及俎俎:原作「祖」,据《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三兵部条改。,视朝则侍郎执班簿对立,小祀则郎中、员外郎荐彻俎。分案九,设吏四十有七。《哲宗职官志》同。
神宗熙宁四(月)[年]九月五日,诏:「今后广南东路、西路土丁、枪手、邕州峒丁、荆湖南北路土丁、弩手、夔州路义军编写成册,年终奏到枢密院。常留三年外,其三年已前即逐旋付尚书兵部收管,于久照会。」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诏令尚书兵部每季举行应宣借兵士剩员新定人数,如有多占,以违制论。计庸重者,自从重。从权枢密副承旨张诚一之请也。
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诏在京诸司库务等处所奏兵帐,令兵部类聚,半年一次缴申奏。
十一月十一日,枢密院检详兵房文字黎侁言:「奉诏修定广南东西路土丁条约,今具差免教阅禁约、迁补捕盗条等事。」诏令尚书兵部施行。
八年九月十七日,诏以诸路教阅保甲隶兵部,增(制)[置]同判一员,主簿二员,勾当公事官十员,分定州军出入提举,其罢诸州军提举官。
九年五月

十六日,诏省罢兵部勾当公事官五员。
十二月十五日,诏:「诸路已籍民兵自来未供帐状处,可令今后年终依例供兵部造帐申奏,令枢密院置册揭贴进纳。」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今后兵部主判即兼领职方、驾部、库部、兵部甲库今后:原作「后今」,据上下文意乙正。。其兼领去处自合依条例管勾,所有主部亦合准此。」从中书礼房所定也。
七月十七日,枢密副都承旨张诚一等言:「奉诏候兵部进义勇、保甲条贯,令修定以闻。今看详除合入一路一司及令 施行外,重删修到敕五卷,总例一卷。」诏颁行。
元丰三年六月十五日,罢兵部干当公事官。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天头原批:「寄案《大典》卷七千三百五作二十二日。」,朝散郎、龙图阁待制、知郑州许将试兵部侍郎。侍郎自是始正除,尚书阙。
六月二十二日,诏(遁)[递]马券隶驾部,令兵部尚书以下书押券。
九月二十三日,诏应缘义勇、保甲事并隶枢密院,其余民兵悉隶兵部。
六(月)[年]闰六月十二日,诏尚书兵部自今文臣待制、三省郎官、正言、监察御史、提点刑狱以上、武臣横行及路分都监以上各举应武举一人。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七日,兵部言:「欲乞今后应呈试武艺人依条合授品官者,从本部关吏部奏拟,告差使已下从本部蕃官例施行。」从之。
十二月七日,兵部言:「官制厘正事务各隶六曹诸司,唯帐籍案拨附行头司。今欲随事拨隶诸司,各归合属部。」从之。
二年二月八日,太师文彦博言:「厢军旧隶枢密院,新制改隶兵部。且本

兵之府,岂可无籍。」枢密院言:「官制行,厢军分隶户、兵、工三部,于户、兵、工部置籍揭帖。」诏逐部自今进册,以其副上枢密院,仍更互揭贴。
三年闰十二月十四日,诏:「陕西、河东蕃兵、蕃官、三路广西、陕〔西〕陕西:原阙「西」字,据文意补。、荆湖民兵及敢勇、效用之属,并隶枢密院,兵部依旧主行。其余路民兵令兵部依旧上尚书省。应小使臣补及改转,并吏、兵部拟钞画闻讫,送枢密院降宣。」
六年七月十二日,兵部言:「自今蕃国欲不以曾未入贡及有例无例应缘进奉人陈乞授官加恩,并令主客关报兵部。」从之,详见主客门。
元符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兵部言:「呈试武艺人依敕限十二月以前到部。有疾故趁限不及期者,许令次年就试。缘其间不无违限称疾病之人,若便与收试,即到部条限徒为空文。乞召保官,经所属自陈给据保明,申兵部验实,许次举就试。」从之。
徽宗政和四年二月十四日,诏步军司所管厢军剩员,今从(令)兵部郎官措置差拨。
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诏:「诸军教阅在法日差将校分番部押,其早教仍轮兵官一员巡按。比年以来,军额既阙,州郡长史玩习,不务招填,教阅不精,兵官不切巡按,致诸军人额不足,武艺退堕。今后将现阙额去处并拨入一等军分,敷足旧额,以便教阅。」从臣寮请也。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兵部郎官一员兼职方。
同日,诏兵部人吏减半。
同日,诏卫尉寺并归兵部。


被伤,不任征役,未得减下衣粮,且令全分支给,候及一年即依条施行。 兴元年九月十八日,明堂赦文:「应军员兵级因战十年九月十日以后除去「候及一年即依条施行」,却添入「所属不得少有阻节」。殁于王事军人,祖父母、父母、妻笃疾及年七十以上别无子孙供养者,所在勘会,特支与本营小分请受。如阵亡人依条合给多者,即从多给。应诸军将校战殁,在法母、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孙愿为女冠,所属者具奏。虑其有未及之人,官司以未应条法不许披剃、披戴。仰所在州军如有上件人,年虽未及五十,亦许具奏。」其后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添入「应诸军拣下年老及不堪披带军兵,已取问愿就州军支给请受养老者,仰所在州军按月支破合得请受,常切存恤,无令失所。应军兵敢勇、效用之类因见阵亡殁,家无男夫,而祖父母、父母、妻年老及子孙幼小不能自存,如不该支破请给,并仰所在官司依鳏寡(孙)[孤]独条存养。」十年九月明堂赦、十三年九月〔明堂赦〕、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并同前制。内母、妻年五十以上愿为女冠一项,自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内不书。
十一月十二日,诏:「今后百司应收管军兵,并

令申取朝廷指挥收管,不得陈乞改易家粮。」
二年二月十八日,诏:「故臣寮之家合破宣借兵给,令兵部置簿出给付身券头,于行在粮料院出给,不系兵部付身粮料院券头,州县并不得帮支。」从臣寮之请也。
闰四月八日,诏:「应臣寮之家宣借人候兵部置(部)[簿]出到付身,拖照旧请历换给历头,所属州军批勘,仍将旧历毁抹。」
三年四月五日,诏:「今后应差破送还人兵,据依条合得之数指定的实去处,依法借请。如敢妄指远处,冒借请受者徒二年,按察官加一等,并不以赦原减,仍令监司常切检察。」
五月十五日,兵部侍郎郑滋言:「故臣寮之家见占破宣〔借〕兵士已满五十年以上者,更不差破。」从之。
五年闰二月二十四日,诏:「诸路州军将故臣寮之家合破宣借人,并依旧法。内有已及五十年已上者,依格减半「依」字上原衍「家」字,已删。,余依绍兴二年二月十八日指挥施行。其请受文历,仍照验付身并粮料院文历。如冒名承代,将请人并帮书人吏并从诈欺法科罪。」
七年十二月三日,诏:「逃亡军兵既有赦限,及所决、所立条限免罪许收管,令逐处勘会诣实保明申所属。省部依疏决赦条收管,更不申取朝廷指挥。」
三十年二月一日,诏:「诸官司过数差占白直兵士及外借人,并仰日下拘收发遣。如有违戾,各从徒二年科罪,许被差借人经赴尚书省陈诉。」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七月二十二日,诏兵部四司

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位也。
重伤废疾不堪披带之人,许令子弟、亲戚承袭。」从江淮都督张浚请也。 孝宗隆兴元年六月二十日,诏:「诸军官兵因战
七月二十六日,诏六部长贰除尚书不常置外,置兵部侍郎一员,兵部、驾部郎官一员兼领。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兵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兵、库部人吏通额迁补。见管吏额并添置手分、贴司各一名,兵、库部主事一名,兵部令史一名,库部令史一名,书令史六人,守当官一十一人,正额一十人,添置一名。贴司二十一人,正额二十人,添置一名。私名五人。今乞减添置手分一名,添置贴司一名,正额贴司五人,入额私名二人,并从下裁减。将减下人数置籍,候有阙日依名次补填。」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诏:「令兵部检坐合差破厢军去处,见行条法指挥申严行下,今后不得辄差禁军充镇厢军窠役及过数差破,如有违戾去处,当议重寘典宪。」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可札下兵部取索诸路州军厢、禁军见管人数,具帐闻奏。」
五年三月十六日,三省、枢密院言诸路州军斥堠递铺并摆铺军兵传送递角,近来迟滞,所属违戾。诏:「令兵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行下,仍委本部常切驱磨检察,将住滞违戾去处提举主管官并巡辖使臣职位、姓名及铺兵申朝廷取旨,重作行遣。」

九月二十四日,诏:「将绍兴三十一年以后军兴阵亡之家承受恩泽补官亲属,不以曾未经任,与依见从军人荫补子弟例,令吏、兵、刑部、殿前司照验补授因依,并送元来军分使唤,便与批放请给。」
六年五月四日「六」上原衍一「六」字,已删。兵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兵、库部两司人吏系通额迁补,(目)[自]今以三十七人为额,内私名三人无请,今减书令史一名、守当官二人、正贴司四人,通以三十人为额。今来并从下敦减,候额内有阙日却依名次收补。」诏并依拟定,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二十七日,诏将陕西、河东路敢勇、 用、川陕宣抚司拟补 用、川陕义兵及归明、归正、归附等人并阵亡及借补应转补进义校尉、守阙进义副尉、进武校尉、守阙进武副尉、下班祗应并隶兵部。
八月十五日,权兵部尚书黄中等言:「本部近承指挥将下班祗应并进义校尉、守阙进义副尉、进武校尉、守阙进武副尉拨隶兵部。缘兵、库两部自主事至贴司止有三十人为额,委实人力不胜那容,差拨不行。欲乞量行差拨都官、殿前司职级、手分并添置贴司、楷书施行。」(照)[诏]令兵部于殿前司抽差旧管下班祗应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
七年六月十三日,诏兵部将归正并曾(从)经从军拣汰下班祗应年七十以上人,依大小使臣及副尉见行条法,放行注授合入添差差遣。其东西班见今应奉并吏职不曾从军之人,自依旧法施

行。
七月二十九日,诏差兵部侍郎、同主管步司崔宪政监试今年武举进士弓马。
十月二十八日,诏诸军拣汰若不曾经添差、不曾赴任及虽赴任不曾终满之人,今后到部,可并免呈武艺。
八年四月八日,诏已唱名武举进士内有本贯系巘藩之人,可令兵部比附文举升名。
九年八月四日,诏令兵部行下诸处,今后进马军兵不得差 用,并守阙进勇副尉至下班祗应人充牵马并执色合干人。从枢密院请也。
十月十八日,诏:「令兵部遍牒诸路州军等处,将申奏入递机密要切文字并实封,于皮筒内外及文引止排字号,不得显露事因。如违戾,取旨重作施行。」从枢密院请也。
【宋续会要】

淳熙元年正月十二日,诏:「外路诸军下班祗应自今许通理一十五年,特与行磨勘改转。」以枢密院言三衙从军下班祗应系行在护卫之人,昨降指挥通理十年磨勘,外路诸军未有立定格法,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三日,诏军功副尉复隶兵部,吏职副尉依旧例隶都官「隶」字原无,据上下文意补。。以兵、刑部言:「已降指挥,军功副尉依旧法隶都官,干道六年五月曾降指挥令隶兵部。今来都官吏额已经裁减,人数不多,虑恐行遣差误,其兵部人吏掌行岁久,谙晓格法。」故有是命。
二年七月十三日,兵部言:「弓马子弟所以已行省罢,乞将守阙进勇副尉、进勇副尉名目人与添差诸州军散祗候使臣不厘务一次,守阙进义副尉、进义副尉与添差诸州军听候使唤不厘务二次,仍立定任满年限,每州通不得过二员。」诏依,并以三年为任。
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大小使臣以姓类聚三代、乡贯、年甲,置簿籍定,专委郎官从实点对,以革增减之弊。所有合属兵、刑部人,亦合各委郎官一员置籍。」从之。
五年六月十四日,诏:「诸处守阙进勇副尉、进勇副尉所得减年,候转至合理磨勘日,与依守阙进义副尉每一年比折得四个月零二十四日收使。如逐等资级人自川广取马,往返万里,合得酬赏,亦乞依前项比折体例收使。」以兵部侍郎刘孝韪言:「绍兴五年公据改作守阙进勇副尉,甲头改作进勇副尉,虽正其名称,而

遇得减半酬赏,依前不许收使。如三卫诸军所管守阙进勇副尉,于春秋拍试内有推赏之人,然所得减年虽给公据,将来即无收使条法。盖当来效用转公据、甲头上系陕西、河东路招置,防托乡里,不离本土,故不立理年磨勘之法,与今来事体不同。」故有是命。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兵部尚书王希吕等言:「近吏部奏请措置应使臣身故并令诸州军批凿身亡月日,内外诸军使臣、将校行在委承旨司,在外委总领所批凿,违者坐以失觉察之罪,赏钱三百贯。其今日以前妄冒身故付身人,许两月陈首,特与免罪。所有兵部应管下班祗应、副尉、效用补授进勇并守阙进勇副尉,及厢军补授将校、节级、因功赏转授名目之人,如遇身故,乞令诸路州军并内外诸军依前项指挥施行。」从之。
十二月十七日,兵部尚书王希吕言:「本部所管军功或恩泽及归正补授副尉并绍兴三十一年以后归正守阙进勇副尉名目之人,赍到付身,经部注授,往往经来年岁。窃虑承代他人付身,妄说缘故,无凭考验。今欲将前项补授副尉初参部或任满后及三年以上赴部陈乞之人,并照应下班祗应参部条法。并副尉自补授及十年无故不陈乞者,亦依干道令。又诸司主押官补下班祗应者属兵部,前后循习,止据逐处保奏,下本处审问,于条法无更改,便申密院取旨放行。今乞一依《干道吏卒令》,先令本处

申奏,次令本路转运司保奏,仍令本部送进奏院契勘,并关刑寺约法,如无违碍,然后申上密院取旨。」上曰:「下班祗应条法详备,副尉自合一体施行。如此则关防周密,不容欺弊,可依奏。」
八年二月十四日,都省言:「命官去失付身,召保从州军保奏,吏部再行具奏,指挥下日出给照札。其副尉去失付身,兵部止据州军申到,径自出给公据放行注授。窃恐别生弊幸,下兵部措置。」既而本部乞将副尉去失补帖文字如有系初补,召本色见任小使臣以上两员;如系初补及全去失,令召见任升朝官二员、小使臣一员委保。本部有未去失以前申到,或朝廷付下参部录白可以(于)[干]照者,召见任升朝官小使臣各一员。其去失初补及全失付身之人,即令所属州军保奏,本部验实再奏,候日出给公据。如不系初补,止令州军取会保奏,免本部再奏。如诸军所管人数,仍须将副委保。」从之。
十二年六月八日,诏:「子弟所补授名目已经添差任满人,令兵部放行,参部注授合入差遣。」
八月二十七日,诏令二广、荆湖、京西路副尉、下班添差满有残疾之人,愿就本任及附近州军养老者,令逐路帅、漕司审验,申明给帖。既而,兵部尚书宇文价言:「逐路添差任满情愿养老者多是委有残疾,行履艰难,扶病远来。在道数月,方得到承旨司审验,送部陈乞。若是拨往他州,则又回归前任去处,般移老幼,多致失所,间有未沾寸禄而毙于道路者。」故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勘会昨吏部申明指挥,将二广、湖南北、京西路

州军见添差听候使唤使臣内曾经从军立功拣汰之人,任满无力前来参部,并许经本任或寄居州军陈乞添差指射五阙,本州岛保明申部,从上拟差。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注在部人。其兵部所管副尉、下班祗应即未该载,可令照应吏部已申明指挥陈乞施行。」十五年九月明堂赦同。
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兵部尚书宇文价言:「本部所管诸军下班、副尉迁转有四资格、有八资格、有十资格,各自不同,或五年、或十年、或十五年方许转行一资。或两资从军之人,既无战功,止是坐守岁月以待迁转。而军中胥吏沮抑,不即保明,致年限过满。近庆寿特恩应下班、副尉各与理当三年磨勘,本部自承赦文,节次行下诸军,催促帐状,赴部给据。已给过一万四千七百余人,惟襄阳、金州、兴元、兴州等处未见申到。窃虑诸军承行人吏准前邀阻稽缓,乞下诸军主将,各限一月保明申部,以凭给帖迁补,使内外诸军即沾恩赏。」从之。
二十九日,枢密院言:「四川、湖广溪洞州军、城堡等处承袭差遣之类,缘所补官资及迁补次第并各不同,往来取会,有妨给降付身。」诏兵部行下逐路安抚司,取见本路州军沿边承袭去处,逐一检照元降指挥及承袭官资,并升转次第,委官详加考订,限一季置册缴申枢密院。」
十二月九日,诏兵部、库部共减守当官一人,正贴司一人,私名二人;职方、驾部共减守当官一人,私名一人。以司

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兵部尚事宇文价言:「诸军副尉磨勘惟三衙军将不住陈乞,在外诸军多不具申。近据荆鄂都统司具到五百人,皆是补授二十余年方与保明。内有差充将佐,在职日久,亦不给过差帖印历。本部已据数给付外,照应近者诸军所得庆寿理年恩赏须是起理实历,将来方可对使。乞令枢密院遍行札下,委主将根刷未受差帖印历人,依绍兴十年四月指挥,限一季尽数保明,申部出给施行。」从之。
十五年五月十六日,枢密院言:「兵部申副尉陈乞出给功过印历人,初离军添差逐州军指使不厘务二十二人。」诏令兵部依条出给施行,今后准此。
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枢密院进呈:「兵部言诸军申到副尉、下班祗应久在军者约五百余人,乞(辏)[凑]用庆寿赏放行磨勘。」上曰:「何澹乞将诸军所得庆典赏作两次对实历收使,恐示人不广,可并与放行。」
绍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应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该展年磨勘监当、展任降资殿名次、展年参选、罚短使,并特与放免。」
同日赦:「昨吏部申明指挥,将二广、湖南北、京西路州军见差置听候使唤使臣内曾经从军立功拣汰之人,任满无力前来参部,并许经本任或寄居州军陈乞指射五阙,保明申部,从上拟〔差〕。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注在部人。其兵部所管副尉、下班祗应

即未该载,可令照应吏部已申明指挥,陈乞施行。」
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兵部言:「职方、驾部两司吏额共九人,又私名一人无请,等级最少,是致吏人迁转太速。近有私名贴司纔因试中两月之间,遂补至书令史。每遇贴司有阙,止是一名收试,不应拣试之法。其间人吏因罪降罚之人,亦是递降不行,无以惩戒。照得礼、工两部并系四司通额迁补,乞将职方、驾部吏额共一十人通入兵部、库部吏额三十二人内,并作四十二人,衮同名次通额选补。所有迁补、解发年数等事,并从本部条格指挥施行,别无增损。」从之。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昨吏部申明指挥,将二广、湖南北、京西路州军见差置听候使唤使臣内曾经从军立功拣汰之人,任满无力前来参部,并许经本任或寄居州军陈乞指射五阙,保明申部,从上拟差。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注在部人。其兵部所管副尉、下班祗应未该载,可令照应吏部已申明指挥,陈乞施行。」嘉泰三年南郊赦、嘉定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庆元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照)[诏]:「今后诸色军兵合该两资升转之人,并依格法补转,不得仍前援例陈乞一资作一资收使,虽降指挥,许行执奏。」
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诸军使臣及有名目军士曾立十三处战功之人,访闻军将利其请给优厚,抑令营运岁久,消折钱本,克除请给,虽已癃老,不令离军,有(防)[妨]注授。今后

年及癃老疾病之人,愿离军者听,不得沮抑占留。」同日赦:「副尉昨降指挥曾经从军立功及应副军事,许不拘路分注授安抚司听候差使。其下班祗应即未该载,令兵部一体施行。」开禧二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应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该展期、或展年磨勘监当、展任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罚短使,并特与放免。其守阙进义副尉、进勇副尉内有因公罪降资之人,与照副尉一体原免。」
同日赦:「淳熙三年已降指挥〔诸〕军拣汰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应曾经战阵立功年七十以上,及委实残疾无力赴部注授,令承旨司审验诣实送兵部,与依守阙进义副尉请给则例减半,均拨州军养老,以终其身。尚虑诸路州军或有拖欠,致令失所,自今须管按月支破,副朝廷优恤之意。」嘉定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诸军拣汰离军下班祗应内有曾立一十三处战功之人,已降指挥许添差诸州军添置听候使唤不厘务差遣。可将副尉照应下班祗应节次已降指挥,放行添置差遣,仍衮同注授窠阙,即不过立定员额之数。」开禧二年明堂赦亦如之。赦:「诸军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应因罪责降自 之人,虽已该赦叙复官资及已拣汰离军,缘不曾声说除落自 ,致不支破本身(诸)[请]给,或碍注授差遣。除事干边界或临阵先遁外,令就所属陈乞保明,申取朝廷指挥。」
开禧二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文:「守阙进

义副尉至下班祗应立到一十三处战功之人,已有节次指挥赦文,放行添差恩例任数注授诸州军添置听候使唤,支破全分请给。其间有因前项战功补授守阙进勇副尉名目之人,未有该载,理宜甄别。可将(以)[似]此之人照应已降赦文放行恩例任数,与副尉、下班祗应衮同注授添置使唤员阙,支破全分请给。」嘉定五年南郊赦、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诸军从军拣汰守阙进义副尉、进勇副尉内有曾经捍御待敌、出戍暴露、比拍事事艺补授之人,自来未许参注,理合优恤,可令兵部于存留散祗候六十阙内将似此之人衮同差注施行。」嘉定二年明堂赦、五年南郊赦并亦如之。
嘉定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文:「副尉昨降指挥,曾经从军立功及应副军事,许不拘路分注授安抚司听候差使。其下班祗应即未该载,可令兵部照应副尉已得指挥,一体施行。」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拣汰离军曾经立功应修武郎以上,见在部系亲民资序应材武格法,年六十以上人,可令吏部长贰铨量人材精力未衰堪充兵官者,与免呈试,仰依格法次第,许指射见榜亲民都监、巡检阙一次。」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六年七月十三日,枢密院言:「已降指挥札下吏、兵部,将立定项目从军受赏之人许就本贯州军召文臣升朝官、武臣大使臣各一员委保,其保官及本州岛军知通各甘追官勒停保明文状申部,各免呈试注授。自降指挥之后,到部之人

全然稀少,窃虑知通、保官避免结罪,人吏觊觎请嘱,故作邀阻,不为保明,致使实曾从军受赏之人不得到部注授差遣,甚非朝廷立法优恤之意。」诏:「今后应从军受赏应得已降指挥立定项目合参部之人,所召保官并知通止照旧法甘伏朝典保明,申部参注,免致亲身立功之人使有阻滞。其有顶冒之人,自许诸色人指实陈告,并从见行条法指挥断罪推赏施行。如或州军官吏故为邀阻,不行受理,保明申部,许人越诉,当议重行责罚。」
八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文:「诸军从军拣汰守阙进义副尉、进勇副尉内有曾经捍御待敌、出戍暴露、比(柏)[拍]事艺补授之人,自来未许参注,理合优恤,可令兵部于存留散祗候八十阙内将似此之人衮同差注。及有摄进勇副尉、同进勇副尉系在守阙进勇副尉之人,其间或有似此前项补授之人,可并许于上项存留阙内一体差注施行。」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诸军拣汰离军下班祗应内有曾经立到一十三处战功之人,已降指挥许添差诸州军添置听候使唤不厘务差遣。可将副尉照应下班祗应节次已降指挥,放行添置差遣,仍衮同注授窠阙,即不过立定元额之数。守(关)[阙]进义副尉准此。」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四 职 方

职方
【宋会要】

职方掌受诸州图及图经,以朝官一员主判。驾部、库部二部皆无所掌,各以朝官一员主判。太宗太平兴国二年闰七月,有司上诸州所贡《闰年图》。故事每三年一令天下贡地图与版籍上尚书省,以闰月为限。至是吴、晋悉平,奉图来献者州郡几四百卷。
淳化四年,令诸州所上《闰年图》自今再闰一造。又令画工集诸州图用绢百匹合而画之,为天下之图,藏秘阁。
真宗咸平四年八月,职方员外郎吴淑言:「诸州所纳《闰年图》合在职方收掌,近并纳仪鸾司。窃以天下山川险要皆王室之秘奥,国家之急务,故《周礼》职方氏掌天下图籍。又诏土训,以夹王车。汉祖入关中,萧何犹收秦图籍,由是周知天下险要,岂可忽而不顾 乞从今闰纳到图并送职方。又州郡地里犬牙相入,向者独画一州地形,即何以傅合他郡。乞今后令逐路转运从今闰各画本道诸州图一面纳职方,自是每经十年命一次画图送纳。」从之。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龙图阁待制戚纶请令修图经官先修东巡所过州县图经进内,仍赐中书、枢密院、崇文院各一本以备检讨。从之。自是凡车驾出处皆然。
三年十二月,诏重修定天下图经,令职方遍牒诸州如法收掌,自今每闰依本录进。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刑 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刑部
【宋会要】
刑部主覆天下大辟已决公(按)[案],旬奏狱状,举驳其不当者,及官员犯罪除免、经赦叙用,定夺雪理给牒,以朝官一员或二员主判。又有详覆官,旧六员,亦京朝官充,淳化元年置,主定夺公事,分覆旬奏狱状,后止三员。景德三年,别增一员,专举驳大辟公案,共四员。又有法直官一员。
《两朝国史志》:刑部判事二人,以御史知杂已上或朝官充。凡律令、刑法案覆谳禁之制今并存,掌覆天下大辟,举其违失而驳正之,及详定京朝官、三班幕(府)[职]州县官员犯解免叙理出雪之事。详覆官四人,法直官一人,并以选人充。令史十二人,驱使官一人。元丰改官制,旧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并归刑部。尚书一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分左、右治事,左以详覆,右以叙雪。吏额:主事一人,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八人,贴司十八人,都官、比部、司门皆无所掌,各以朝官一员主判。
太祖开宝七年,诏:「负犯选人应出雪牒,仰刑部具犯由、有无赃罚刑名罪赎南曹审问判成。」
太宗雍熙四年十一月,诏应刑部大理寺所断诸道公(按)[案],详酌事理,可断者即断,不须驳回,更不重勘。
淳化元年五月,诏刑部置详覆官六员六:原误作「人」,据本卷同页所述改。,专阅天下案牍。
真宗景德元年正月,诏:「今后每发赦书德音,差人到省抄写勘读。内川、广、福建、荆湖七路并先以发遣。」
八月,诏刑部、大理寺,今后京朝官使臣公(按)[案]论决讫,具所犯情罪、刑名报审官、三班院。从度支副使马景之奏也。
二年六月,诏审刑院、刑部凡会问公事,并须公牒往来。
七月,上封者言:「刑部举驳外州官吏失入死罪,按准断狱律从徒流,失入死罪者减三等徒二年半,公罪分四等定断。官减外徒二年,为首者追官,余三等徒罪并止罚铜。伏以法之

至重者死生之际,慕职州县初历宦途,未谙吏事。长吏明知徒罪不至追官,但务因循,不自详究。又雍熙三年七月敕,权判刑部张佖起请失入死罪不许以官当赎,知州、通判并勒停。咸平二年编 之时,辄从删去,致长吏渐无畏惧,轻用条章。乞自今失入死罪不至追官者断官冲替,候放选日注僻远小处官,连书幕职州县官注小处,京官、朝官任知州、通判,知令录、幕职授远处监当,其官高及武臣内职临时取旨。」从之。
九月九日,诏御史台差官勘事量大小给限,牒报刑部提举。
十四日,诏:「刑部每遇颁行赦令,并画时分明誊写勘读。三司每部差五十人,以职员一人管押赴省,及尽取三馆、秘阁楷书、官告院书吏分写。仍于发赦半月前预牒抽差,人写两道,于第一幅背写姓名,如稽缓卤莽,有误颁行,具名闻奏。审刑、大理寺降赦前十日,录官员名衔送刑部,至〔前〕一日时赴省,与详覆、法直官分勘。每敕第一幅背书姓名,如差错稽缓,有误颁行,并行朝典。如非时发敕书不及预牒者,实时抽取,至日特差中使一人点检催促了毕。」
三年十二月,诏:「刑部极刑案库应奏到断讫公(按)[案],从银台司降下后,分与详覆官看详。内有不当,即行驳疏。若无不当,入库置历拘辖。遇有诉冤,检取照证。专差令史一人知库,法直杂事司签书,详覆官一员监掌,判部官通押。每官吏年满,依历交割,给付解由,候经

三年已上奏取指挥。宣敕、公用钱、纸库各差令史一人,转历开闭支给亦差详覆官一员掌,自今置历轮差。令史二人,剩员二人,通昼夜在省,详覆、法直官〔各〕一员押宿。」
四年十一月,诏:「刑部正名、承阙私名二十三人,今后诸处不得抽差。凡收私名,亦仰御史台提举试验书札,收录姓名「名」下原衍「大」字,据文意删。。」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诏:「诸州奏狱空,须司理州院、倚郭县俱无囚系,方为狱空。每奏到,委刑部将旬奏禁状一处点对。如应得元敕,特降诏奖谕。」
十二月,诏:「南曹选人投应合会问去处,令刑部据合定公私遗阙、赃滥罪名,须分明定夺。如有异同,令刑部、大理寺同商量,从长归着报曹。」
四年闰五月,刑部言:「自来诸州旬申禁勘设有用条不当,自可举驳,不必别录按奏,乞自今只具单状以闻。」从之。
五年五月,诏刑部今后奏到断讫禁军大辟(按)[案],具情罪申枢院。
十月,诏:「刑部断奏命官、使臣、将校、军人、色役公人,并于状内『今详』字下写所犯罪人脚色。其『今详』字所行法不用,止旧存留铺法。命官、使臣、将校按犯轻重、赦前后赃私罪引条书断外,内公罪(是)[实]轻,不须条出罪名。合断罪处须简径节(掠)[略]合用格条,不须广录闲词,交杂款状。所引格、敕亦须简径铺坐。如外州断奏不当,除失出入罪名,合行驳勘,其元检勘官吏于奏状止定罪名勘鞫外,有失出入杖已下及半年徒罪,只于断状略言,虽有失(有)[出]入,合不行

勘。」
六年七月,诏刑部叙理人子细详敕令(按)[案]状者勘会申奏。
七年六月,诏:「外州失入死罪,经省寺举驳勘断官吏讫,令刑部明具驳难误错因依下审刑院看〔详〕节(掠)[略]送中书,降下刑部牒,与进奏院告报。」
八月,诏:「刑部今后专令详覆、法直官具逐处奏到旬申大辟人数置簿抄录拘管,候奏到断讫,奏对簿勾销。限外不到及有注滞,即勘会举行。」
干兴元年仁宗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诏:「诸处奏到见禁文状并断讫公(按)[案],自来承进银台司先送中书,后送刑部看详,虚滞日数。宜令承进银台司自今更不送中书,直送刑部。」
仁宗天圣元年十二月,知审刑院滕涉言:「当院每准吏部南曹连到刑部、大理寺牒定夺选人公私罪名,内大理寺称止是收理,别无勘到情款;或称该赦释放,无凭定夺,致南曹依条重移当院定夺,此盖详断官避事,住滞选人。望自今如将可行定夺罪名依前避事不(定详)[详定],从院司申举。」诏:「流内铨南曹自今选人常例会问过犯公私罪名「流」字下原衍「内铨南曹自今选人常」九字,据文意删。,仰止会问刑部,令本部检定关报。」
二年十月,判刑部燕肃言:「每赦书德音,即本部差书吏三百人誊写,多是差错,致外州错认刑名,失行恩赏。乞自今宣讫,勒楷书写本,详断官勘读,匠人雕板印造发递。」从之,仍差详议、详断官各一员勘读。
七年十一月,诏自今刑部不得接见宾客及纵入闲杂人。
十年五月十日,

诏:「法寺断奏(按)[案]牍,旧以元勘(按)[案]纳中书本房,岁久毁腐。自今委大理寺每断奏后一月,实封关送刑〔部〕遣吏别置簿历管勾,立便于中书刑房点对承领,用堂印封送赴省,置库架阁,无得交杂损失。如诸处合要照证,即上历封送,常切拘收。内有连按下三司者,亦缴封刑部,刑部每季差详覆官一员提举。苦管勾、手分差替出官,并须交割,违者当行朝典。」
八月四日,刑部言:「本部凡追到已断告敕,寄省司毁抹。近降编敕,令所在注毁,限十日申省。又附令敕合追官如丁忧停任,旧告敕若两任作一任,当(牍)[牒]刑部置簿拘管。只缘凡降断并不计道数,即省司不见得曾与不曾丁忧停任,虑追索不足,因循散失,望申诫诸路画时关送当部。」从之。
庆历二年四月九日,刑部言:「凡承受审官院、三班院、吏部南曹会问诸色官员过犯度数,例委手分检簿抄录,主判官书牒回报,多有漏略。欲委详覆官每季轮一员监勒检阅,系检供报,着为定制。」从之。
审刑院,淳化二年置,元丰三年八月并归刑部。
纠察在京刑狱司,大中祥符二年置,元丰三年并归刑部。
《神宗正史 职官志》:凡其属有三:曰都官,军大将及徒隶名籍之事隶焉;曰比部,钩考帐籍及赃罚、欠负之事隶焉;曰司门,津梁、道路及国门几察之事隶焉。旧以刑部覆大辟案,而增置审刑院详谳,其京百司刑禁则隶纠察司。官制正名,悉归刑部。凡

官十有三;尚书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员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司门各一人。《哲宗职官志》设官十有二,尚书、侍郎各一人,余同。
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尚书掌天下刑狱之政令,而侍郎、〔郎〕中、员外郎分治其事。凡制勘、(案)[按]劾、审录、奏谳、纠察、程督则隶左检察定夺,除雪、叙复、移放则隶右。格不载者,同尚书通领。其都官、比部、司门事亦如之。若御史台或诏狱录问辟(因)[囚]及三品以上官以侍郎,余以郎官。大祀则尚书 誓,荐熟则奉大牲,大礼肆赦,则侍郎授赦书,承旨释囚。分案八,设吏五十有二。《哲宗职官志》分案十二,置吏同。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六日,大理寺言:「敕阁自来轮差详断、法直官兼监「直」字原在「官」字下,据上下文意乙正。,半年一替。缘断官日诣审刑院商量文字,及中书、枢密勾唤不定,难为专一监守。欲乞专差检法官二员监敕阁,更不轮管本寺纸库、钱库、签书铨曹、审官院文字。及移法直官房依旧于阁下,仍差归司官二人、府吏二人同共管勾。旧条审〔刑院〕、刑部、大理寺不许宾客看谒及闲杂人出入,如有违犯,其宾客并接见官员并从违制科罚。乞并亲戚不许入寺往还,所贵杜绝奸弊。」从之。
五月二日,知审刑院齐恢等言:「本司近年已来文案稍多,全藉官员晓夕断奏,虽早入晚出,有大理寺一司常制,然其间不勤所职往(议)[诸]处看谒之人,深虑废事。欲乞今后应审刑院、大理寺官除休务假日外,其余合(人)[入]本司日分并不得于诸处看谒,所贵尽心职事,不

离官次。」从之。
十二月十三日,诏:「自今被举试刑部法寺官者,流内铨收阙便注正官。如就试人不中,别与差官遣并以后来到铨名次、资序注拟。」先是,每岁试刑法官必于二月八日。内有离任赴今试不及而稽留以待后试者,是致本任阙官常至半年。而就试不中,又法许复归任,故铨部亦不敢使阙,州县患之。故有是诏。
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看详银台司文字所言:「诸处奏到大辟罪人断讫文案,今后只申尚书刑部,仍令本部详覆,候岁终具都数以闻。」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审刑院、大理、刑部详议、详断、详覆官初入以三年为一任,再任以三十月为一任,仍逐任理本资序。欲出,即与先任满半年指射差遣,第三任满出者仍与堂除,若本司更举留者亦听。若任内失错稽违多、驳正少,既不许举留。其审刑能驳正大理寺误断徒以上刑名,与等第酬奖;其失错稽违者,责罚亦如之。刑部、大理寺并准此。遇南郊前一季许约断案外,余除朝旨送下急速公案外,更不得约旧法奏断绝,乞宣付史馆其罢之。其支赐都数比旧量与增添,致年终比较逐官断罪有无失错稽违及驳正刑名,分三等第给之。」
八月,令殿前步军司今后大辟罪人并如开封府条例送纠察司录问。
十一月八日,诏尚书刑部:「诸州奏到灾伤,朝廷差官体量安抚,及量轻重降(不下)[下三]司指挥,付逐处长吏收掌施

行,中书画时上簿拘管。令置逐路灾伤簿,委法直官专切封掌。凡遇送下捉贼酬奖,令一就检簿定夺系与不系灾伤,明具合该酬奖等文状申奏。如有差错,其本部官吏取旨,重寘之法。」
四年六月九日,中书刑房言:「刑部详覆官如疏驳得诸处断遣不当大辟罪,每一人与减一年磨勘。如失覆上件公事,每一人即展磨勘一年。累及四人,即冲替。」从之。
七月二十七日,御史知杂邓绾言:「乞诸州收禁大辟罪,画时具单状两本申提刑司,本司缴连一本申刑部,本部上簿拘管,候逐州奏案到日对簿钩销。如有不到,即行勘会,仍委中书非时取索刑部拘管簿书点检。」诏:「如已作大辟申刑部,后来勘得却非大辟,申刑部照会。」
八年,罢详议、详断官亲书节案,止令节略付吏,仍减议官一、断官二。此据《职官志》,不得其月日。
二月十八日,中书言:「堂后官王衮等编定命官四等过犯,乞付有司。更不置详定命官过犯及看详编配罪人所两局,遇赦令刑部比例定夺,上中书施行。」从之。
二十九日,审刑院详议官、殿中丞朱大简等言:「昨定审官西院差澶州都巡检康昺不如法,御史台劾大简迁延不决,会赦衔替。缘大简欲赴中书、枢密院巡白,以故稽期,非弛于职,而枢密院按置以法。」诏审刑院、大理寺自今中书、枢密院送定公事,依条定夺,毋得巡白。
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自今颁降条贯,并付刑部雕印行下。

十年五月十四日,刑部言:「诸处断宣敕自经治平大水,颇多散失,亦有本处元不关到者。虽曾关而吏胥隐漏,检会之际,或容侥幸。至于官员犯罪,并劫贼伪造印三等公案,略不以时架阁。凡有取索,动经岁月,其间羇旅之人尤可矜悯。欲乞(讨)[计]会审官东西院、流内铨并入内内侍省,取已断官员宣敕与本部宣敕,比对职位、姓名,如有漏落,更互抄录,以补其阙。仍重编排,自庆历三年为始。其熙宁元年至九年终三年公案别架阁,略具元犯因依、姓名申提点刑狱司类聚缴纳,本部月轮详覆官二员与主簿互计会,合属处抄录编排。」从之。
元丰年闰五月十二日,诏刑部、大理寺自今奏举习学公事,并举曾试刑法得循两资以上人。
十二月十八日,置大辟狱。诏天下奏案并刑部、审刑院详断。于是刑部言:「本部于断案素所不习,应大理寺旧官吏令尽归刑部,以大理寺详断官为刑部详断官,仍以大理见断案付之。」
二年二月三日,诏审刑院、刑部:「近因并差详议、详断官入试院,积未断公案五百余道,罪人幽系囹圄,日夜待命,岂宜淹滞留壅如此,其自今月三日后官吏并勒宿。」
六日,审刑院、刑部请以审官东院地为审刑院,太常礼院地为刑部详断司。从之。
二月二十四日,诏审刑院、刑部自今留滞公案及二百道,官吏勒宿。《职官志》云:「是岁诏审刑院、刑部官吏免宿直,如积案至二〔百〕即宿。」
四月二十六日,知审刑

院安焘言:「天下奏案视十年前增倍已〔上〕,审刑院、刑部详议、详断官视旧员数颇减「院」字上原衍一「部」字,据文意删。,乞复置详议官一员。又详议官 签刑部断案「又」字下原衍「详」字「 」字下原衍「钥」字,据上下文意删。,职事不专。乞分议官六员,每案二员连签。若情状可疑,未丽于法,即议官通签,如此则疑难之狱得尽,众议明白,罪案不致留积。」诏增审刑院详议、详断官各一员,罢刑部检法官一员,余如焘请。
五月八日,知审刑院安焘言:「比年详议官以文案繁多,责重赏轻,除者多不愿就。乞以二年为一任,任满减磨勘二年。自刑部差者已及成资,先依刑部任满法推恩。未成资者,补及成资推恩后别理一任。」从之。
六月二十六日,诏:「审刑院、刑部遇科场及试刑法,流内铨、三班院人并于试前半月选官申中书,审刑院三人,刑部七人。候差试官毕,据阙差权正官,到限一月了绝已分文字,过限不支添给。」以刑法官多差考试,而候差权官稽滞案牍,从逐司请也。
七月十六日,诏在京狱案有系囚者,法官先断奏。从知大理卿事崔台符请也。
八月十二日,中书言:「应朝旨置究治事,欲委审刑院、刑部置管勾,非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未奏下,所属催促。无故稽留若行移迂缓,并所属不催举,并劾奏,责刑房季终点检。」从之。
二十二日,诏刑部详断、检法官再任,并二年为一任,任满详断官减磨勘二年,检法官减一年。以刑部言详断官、检法官虽许再任,无愿就者,故优其恩也。

诏增判刑部官俸视大理寺。据《职官志》系元丰二年事。
三年。诏刑部、审刑院断案及详定事半年不能决者,以状上中书、枢密院「书」字下原衍一「书」字,据文意删。。此亦据《职官志》,不得其月。
正月七日,诏大理寺鞫罪人,依开封府例报纠察司。后大理寺乞旬具徒以上事报纠察司,许之,开封府准此。仍诏纠察司如察访得虽非徒已上,而出入不当,许索文案点检。
二十四日,诏:「审刑院、刑部断议官自今岁终,具尝失入徒、流罪五人已上或失入死罪者取旨。连签者二人当一人,京朝官展磨勘年,幕职州县官展考,或不与任满指射差遣,或罢本年断绝支赐,去官不免。」先是,熙宁十年尝诏岁终比较取旨,而法未备故也。
八月九日,诏审刑院并归刑部。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详议、详覆司事。其刑部主判官二员为同判刑部,掌详断司事,详议官为刑部详议官。
四年七月十三日,诏刑部贴例拟进公案并用奏钞。其大理寺进呈公案更不上殿,并断讫送刑部。贴例不可比用及罪不应法轻重当取裁者上中书省。
二十五日,诏:「叙复不以官高下并归尚书刑部。内合取旨及职任非吏部者,并上中书省。」
十一月八日,诏罢刑部公案,半年一次法官赴中书断绝。
五年二月,上批:新判尚书刑部何正臣自擢置朝廷以来,未尝践履刑狱职任,可改差判尚书兵部兼知审官东院。」
四月二十三日,太中大夫、大理卿崔台符守刑部侍郎天头原批:「寄案,《大典》卷七千三百七引《续宋会要》云:『元丰正名,除大理卿崔台符为之。』」。侍郎自是始正除,尚书阙。
六月二十六日,诏:「自今

特旨冲替,无公案者,令中书随特旨定事理轻重;叙复者,不以官高下,并归尚书刑部。」
六年三月六日,尚书刑部言:「旧刑部详断官公案断讫,主管论议、改正、注日,方过详议官复议。有差失问难,并于检尾批书,送断官具记改正,上主判官审定,然后判成录奏。自二司并归大理,断官为评事、司直,评官为丞,所断案草不由长贰,日者断案类多差忒。欲乞分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即注日,然后过议司复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从之。
八月二十八日,尚书刑部言:「乞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杂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试得循资已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部、吏部同着为令。其后着令:「司直、评事阙,选尚书及侍郎左选人;丞阙,止选尚书左选人,仍经任司直或评事系亲民资任者。已上二件,其初改官应入知县人,亦选正阙,选丞或司直、评事,见系通判已上资序者。已上所选,仍不限见任。授讫未赴,即曾失入徒已上罪已决,或死罪若私罪情重及赃罪死罪:据文意疑为「公罪」之误。,或停替后未成任,各毋得入选。」
七年八月一日,门下省言:「刑部奏钞宣德郎乐京据例当作情理稍轻,不碍选注。京本坐言役法,本部不敢用例。」诏乐京情重,刑部引例不当。
十月一日,御史蹇序辰乞令

诸路提点刑狱司每季具已论决详覆大辟事状以闻,付刑部注籍点检,案治失误。诏提点刑狱司季申刑部。
八年十二月五日,刑部言:「令提刑司检法官覆州县官小使臣等公罪杖以下案申吏部、大理寺注籍,则法官可以专于谳狱。」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一日,三省言:「旧置纠察在京刑狱司,盖欲察其违慢,所以加重狱事。向罢归刑部,无复申明纠举之制。请以异时纠察职事悉委御史台刑察兼领,刑部毋得干预,其御史台刑狱令尚书省右司纠察。」从之。
十三日,刑部言:「旧刑部覆大辟,系直详覆司。自官制行,详覆案归逐路提刑司,刑部不复详覆,亦不置吏。今当复置详覆案。」从之。
八月二十七日,诏将来明堂,刑部留郎官一员免赴受誓戒,专一发遣断敕文字。
二年十月六日,罢吏、户、刑部长贰保任郎官治状法「部」下原衍一「长」字,已删。。初,文彦博建明,朝廷为之定令,谏官论其非是,罢之。
四年五月九日,尚书省言:「六曹寺监吏额并关防约束,欲罢吏籍案,内外役人增减等止合随处行遣。应出职而入流,并直达吏部都官。欲罢配隶案,所掌配籍并归刑部举叙案。」从之。
七月二十七日,诏刑部今后有覆大辟不当,并先下本处分析,候到开具以闻。
十月二十三日,刑部言:「元丰刑部格,制勘案主鞫狱,根究体量过犯。逐案所行,首尾相干,有合行事节,却行往复,显见烦费。欲将制勘、体量案并

为一案,所行事体相照。」从之。
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刑部言:「中书刑房条旧有刑部官岁终具失入徒、流罪五人或失入死罪或违限三分并取旨之法。自官制行,改贴『刑部官』字为『大理寺官』。其大理寺官岁终比较,系刑,〔部〕上都省取旨,其『中书刑房』字当改作『刑部』。」从之。
九月二十二日,诏刑部:「今后官员犯公罪杖已下,依赦文及有正例别无违碍者,关吏部施行。」
三十日,诏:「应检举前任执政官如丁忧者服月日,许通理期限。其罢执政官后因事落职降官,令中书省依条施行,(贵)[责]授散官,令刑部检举。」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刑部(默)[点]检大理寺差失,每两件比三省点检得一件,比较施行。
六年二月十日,诏:「文武官有犯同案,事干边防军政者,令刑部定断申尚书省,仍三省、枢密院同取行取行:据文意当作「取旨」。。」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七月十七日,中书省、尚书省勘会朝散大夫、权刑部侍郎周鼎、承议郎、刑部员外郎许端卿奏乞应用元符敕编配过人内全行删去『编配者与放逐便』,其损减地理,及为「刺面配」或「刺配」改为「编管」之类者,一切改正等事。臣僚上言:「久来条制,凡用旧条已断过,不得引新条追改。今已用元丰旧条断过编配人,乃用刑部看详新条改正。鼎为刑官,尽以元豊之旧条为重法而改之。命下删改之日,奸人 (无)[舞],显属挟情乱法,伏望早降睿旨黜责鼎等。」诏周鼎降授朝奉大夫,许端卿降授奉议

郎。
崇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刑部状:「看详元丰官制立都官吏籍案、配隶案,昨因元佑元年内颁降到门下中书后省元丰七年十二月进呈修立本部条,将配隶案、移放案拨并入刑部随事拨却行案,一人。至元佑四年,修立到吏额指挥内又将配隶案注籍拨入刑部随事拨却行案、不行案,各一人,吏籍案全行废罢,人吏亦营销减。其所掌无选限吏人及内外役人废置、增减、勘当出职等事,止随处行遣。应出职而合入流各补授大将、军将者,并直达吏部都官。再详上项所废事务,吏籍案事放在诸处,即已失总领,逐处亦不专一。除移放、编配人及受理词状点检移放犯由一节系门下中书后省元丰七年修立进呈外,其余并废案分,即与屯田掌营田、职田、官庄,元佑改入户部;虞部掌金银、坑冶、山泽,元佑改入金部,合行改正事体一般。所有都官吏籍、配隶案及人额合改正依元豊官制格目外,其移放、编配罪人及拨过吏人,欲乞依元豊七年已进呈条格,依旧隶刑部。」从之。
大观元年八月二十九日,臣僚上言:「伏见刑部、大理寺官并缘李无咎事乖谬,而刑部又以纳样小黄钱指挥行下他路,惑乱众听。朝廷虽以降官,然其事传播已广,行遣未厌众论。臣切惟刑曹、理寺实总邦之宪禁,其断刑、议法必为天下所取正。今朝廷已行之令,文牍甚明,前日已断之人姓名可见,而乃漫然不

省,轻移文牒,传笑四方,有辱国体。若或议辟断罪差缪,若此一成,莫可追及,实死生舒惨之所系,其为害岂特此而已 况成命颁行,天下莫不闻知,朝廷省寺之重,使人缘此得以轻议,非所以严法令也。然刑部以二事失当,而钱法指挥尤为惑众,是罪固有轻重之不同,则罚亦宜从而异也。伏望圣慈更赐详酌施行,二事失当官更降一官,依下项:降授朝奉郎、试兵部尚书兼侍读左肤降〔授〕承议郎,降授朝请大夫、尚书刑部郎中朱维降授朝散大夫,降授朝请郎、守尚书刑部员外郎游百揆降授朝散郎。」
政和元年三月二十九日,左右司奏:「刑部状:臣僚上言乞今后别路委官定夺推治合要公案或勾人,并许所委官直牒追取。三追不报,虽五报不圆,并许直申逐路提刑司取勘,仍申尚书刑部催促。如事干监司,即申尚书省乞行取勘。」诏:「所言实可杜绝推托奸幸,庶冤抑必得辨正,宜商量措置约束。」
七年四月十七日,刑部尚书慕容彦逢奏「慕」字上原衍「暮」字,应删。:「欲乞应命官犯罪合该全原勿论者,并限一月结绝。有故听申所属量度,仍申刑部照会。无故稽违,即从本部依条奏劾。如蒙圣允,乞诏有司立法施行。」从之。
宣和元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分官设属以董庶务,比来偷惰不职,废公营私。刑部吏人诈冒圣旨,侵紊赏罚,凡二十余事,省部长贰属官漫不省察,何足倚辨 仰尚书省具名取旨,悉行沙汰。薛

嗣昌能举觉,可转两官,降诏奖谕。郎中张仲纲按发转两官,以为不职之劝。通议大夫、守刑部尚书兼详定一司敕令《九域图志》薛嗣昌可特授正议大夫,朝议大夫、尚书刑部郎中张仲纲可特授中奉大夫。」
五月四日,臣僚上言:「恭惟神宗皇帝躬尧舜之独知,兴文武之坠典,熙丰盛烈,粲然毕陈。陛下述而行之,弥二十年,元丰成宪,务在循守。而近者省曹尚敢公肆欺罔,违陛下已行之诏,害元丰已成之法,上下相蒙,增减制书,诈冒功赏,迹其情实,当在不赦之域。臣愿据所闻以诵焉。臣伏见刑部今进拟案吏人职级七及第一等功,手分五及第一(第)[等]功,各升一名。无名可升,减半年出官。职级系使臣,减半年磨勘,选人(陛)[升]半年名次,每岁(陛)[升]不得过半年,有余听入流,比类用之。此元豊进拟案条格,已经崇宁看详,而陛下诏令,所当循守,而不可冲改者也。政和八年十月,本部辄敢欺罔天聪,妄行奏请,称除详覆案已有赏罚条格外,有进拟案,若不陈请,虑无以惩劝,乞依详覆案赏罚条格施行,别不冲改见行条法。臣勘会元丰进拟案已有上条分明,而本部称未有条;(令)[今]来奏请实有冲改,而本部称无冲改,欺罔诈冒,其罪明矣。且元丰详覆案依法郎官驳正大辟一名减一年磨勘,吏人驳正失入大辟一名减一年磨勘,吏人驳正失入大辟一名转一资,无资可转及不愿者出官日减一年磨勘。若进拟案则不然,职级驳正大辟七人

方依元丰法作七及第一等功减半年磨勘,已有政和七年分比较案牍照验。今乃官吏上下相蒙,公肆欺罔称无条法,乞依详覆赏,如此即是进拟案依元丰旧法驳正大辟七人合减半年磨勘者,今则每名计赏一名减一年,七人减七年,比旧增及十倍以上。元丰详覆案条法称吏人驳正失入大辟一名转一资,无资可转及不愿者出官日减一年磨勘。若进拟案依此推赏,已系冲改旧条,罪不可贷。然又有名为就轻,其实侥幸之甚者。臣看详本部元奏请称应转资人吏系使臣者,每资只与减二年磨勘;系副尉者,依使臣法比折收使。如此即是进拟案依元丰法驳正大辟七人合减半年磨勘者,今则每名计赏,若使臣、副尉驳正一名减二年,七名减十四年,比旧增及二十倍已上,诈冒欺诞,不已甚乎!刑部奏请乞依详覆案法,系政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若本部官吏于奏请以后有驳正大辟人数,方可依今年奏请每名减二年磨勘。今本部保明又复用逢格改法,将未曾奏请以前合得半年酬奖并减二年磨勘施行。本部既称并不冲改见行法令,即是自来无条,何为复用逢格改法,舍轻赏从重赏,案牍具在,罪状甚明。近者本部具官吏推赏姓名除使臣等十余人外,其郎官数人一岁之间有通计减及十一年者,将欲关司勋核实行赏。而人吏董诜、王拯、李寘等自知元系欺罔诈冒,

虑他司或朝廷取索元条问难,发摘己罪,乃就关子中将元奏得旨全文擅减却『别不冲改见行条法』八字,意欲官司不知,以遂其〔诈〕冒之志。郎官聂宇忽觉非便,坚执不肯签书,对众宣言,此正是增减制书,诈冒功赏,冲改元丰旧法,寻白长贰,罪状遂彰。元奏请官若能循省前愆,投诚君父,自劾其罪,犹不失事君之义。乃复怙终遂非,借辞饰说,再罔天聪,妄乱奏请,称勘会若依详覆案元丰旧法亦恐太厚,乞与减半推赏。臣勘会本部元奏请称进拟案比之详覆案事体颇重,今却称若依详覆案元丰旧法亦恐太厚。盖本部但知欲盖前愆,巧辞欺〔罔〕,以减半赏为辞,殊不知元豊旧法增减一日不可也。往者国子监官妄奏冲改国子监条法,有害政体,陛下天威震赫,即正典刑,长史递职与郡递职:据文意当为「褫职」之误。,僚佐罢斥归铨。今刑部妄奏赏格,系欺诞诈冒,暗冲元丰成法,增减制书,侥幸不发,厥罪甚大。若不痛行惩责,切虑欺罔之徒冲改旧法,以幸万一,无所忌惮,欲望圣慈特降睿旨,取问聂宇,若果如臣言,乞将有罪官并行黜责。仍乞将人吏付司推鞫,已未推赏人,并行改正,一循元丰法令施行,所贵杜绝奸幸,人知所警。」诏薛嗣昌罢刑部(刑)尚书,落职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放谢辞,其元奏请指挥并改正,更不施行。人吏令大理寺取勘,具案闻奏。
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刑部尚书蔡懋奏乞编修狱案断例。诏

令刑部编修大辟断例,不得置局添破请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刑部郎官以二员为额,吏人减半。
绍兴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诏:「今后吏部奏抄刑部断案,每抄案上省,限次日报御史台。其间经涉日久,无故留滞,许本台弹劾。」
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诏:「诸路州军奏勘公事,令刑部开具稽滞尤甚三、五处申尚书省取旨施行。」从刑部尚书胡交修请也。
二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诏:「今后官员擅行科率及应因害民之事被罪情理深重者,依已降指挥,更不注知州军监、通判、知县差遣。内有所犯情轻之人,开具所犯因依申取朝廷指挥施行。」
二十六年闰十月十三日,诏:「刑部见任郎官依元丰旧法分左、右厅治事。今后依此。」先是,右司郎中汪应辰言:「国家累圣相授,民之犯于有司者常恐不得其情,故特致详于听断之初;罚之施于有罪者常恐未当于理,故复加察于赦宥之际。是以参酌古意,并建官师,上下相维,内外相制,所以防闲考核者纤悉曲备,无所不至也。盖在京之狱曰开封,曰御史,又置纠察司,以几其失断。其刑者曰大理,曰刑部,又置审刑院,以决其平鞫之与谳。各司其局,初不相关,是非可否,有以相济,无偏听独任之失。此臣所谓特致详于听断之初也。至于赦令之行,其有罪者或叙复,或内徙,或纵释之。其非辜者则为之湔洗。内则命侍从、馆阁之臣置司详定,而昔之鞫与谳者皆无预焉;外之益、梓、夔、利去朝廷远,则委之转运、軡辖司,而提点刑狱之官亦无预焉。盖以狱讼之初既更其手,苟非以持平强恕为心,则于有罪者或疾恶之太甚,于非辜者或遂非而不改,故分命他官以尽至公,此臣所谓复加察于赦宥之际也。迨元丰中,更定官制,始以大理兼治狱事,而刑部如故。然而大理少卿二人,一以治狱,一以断刑;刑部郎官四人,分为左、右,左以详覆,右以叙雪,虽同寮而异事,犹不失祖宗所以分职之意。本朝比之前世,狱刑号为平者,盖其并建官师,所以防闲考核有此具也。中兴以来,百司庶府务从简省,

大理少卿往往止于一员,则治狱断刑皆出于一,然则狱之有不得其情者,谁复为之平反乎 刑部郎官或二员,或三员,而关掌职事初无分异,然则罚之有不当于理者,又将使谁为之追改乎 望诏执事刑部、大理寺之官,虽未能尽复祖宗之旧,亦当遵用元丰定制,庶几官各有守,人各有见,参而任之,反复详尽,以称陛下钦恤之意,亦以为后世法。」诏令吏、刑部看详,申尚书(尚)[省]取旨。故有是命。
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二月」上原衍「二月」字,已删。,诏:「刑部郎官循行督遣,如勘鞫失实,事理妨碍,直行移送。今后御史点检或有移送公事,许依刑部已得指挥。」
三十年五月一日,诏:「刑部进拟案并大理寺右治狱法司、手分今后遇阙,许刑寺并六曹寺监正贴司以上并大理寺左断刑法司本司正贴司以上,各令所属保明无过犯、守行止之人,并依三衙人吏条法春秋附试,候试到合格人姓名关送所属收补。内进拟案主事遇阙,将本案试到人依名次递迁。」先是。刑寺胥吏有阙,例是长贰临期差官量试收补,或抽差填阙。至是臣寮有请,从之。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末改元七月二十一日,诏刑部四司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位也。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十九日,编类圣政所言:「昨承指挥令兼敕令所,今本所已行省罢,其敕令所合依已降指挥并归刑部。」从之。
七月二十六日,诏六部长贰除尚书不常置外,置刑部侍郎一员、郎官二员。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刑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主事一名、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书」字上原衍「尽」字,已删。、守当官八人、正贴司一十八人。今减守当官二人,正贴司三人。今将减罢

人籍定,以后有阙,依名次拨填。」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元年五月二十四日,诏:「法令禁奸,理宜画一。比年以来,旁缘出入,引例为弊,殊失刑政之中。应今后犯罪者,有司并据情理直引条法定断,更不奏裁。内刑名有疑,令刑部、大理寺看详指定闻奏,永为常法,仍行下诸路遵守施行。其刑〔部〕「部」字原阙,据上文补。、大理寺见引用例册,令封 架阁,更不引用,仰刑部遍牒诸州,仍出榜晓谕。」
六月二十二日,诏:「将今后命官曾因臣僚监司论列按发,不曾经所司推勘体究之人,并免约法。赃私罪状明白,送所司根勘,具案取旨。」从刑部侍郎方滋请也。
二年正月五日,诏:「今后人户除许越诉事外,余并依条次第、经由,各仰本处分明与夺合行备坐所断因依告示。如所断不当,方许缴连告示,依法次第、经由陈诉。若无结绝告示及已经理断再行陈状,并不得受理。如依前越诉,依法科罪。其已经官司陈诉,见为行遣,不候结绝,又复经他处论理,即合更不施行。如依前违戾,重作行遣,仍令刑部镂板遍牒行下。」
十月九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令)[今]后命官曾因臣僚监司论列按发不曾经所司推勘体究之人,并免约法。臣僚论列赃私罪状明白,送所司根勘,具奏取旨。今来州军按发命官不曾经推勘,或体究未曾该载。」诏行下刑部、大理寺应有州军按发命官不曾经所司推勘体究之人,亦

依监司所按命官事体,并免约法施行。
三年十月十七日,诏令刑部检坐累降〔诸〕路监司帅守州军等处申奏文字书填实日指挥,申严遍牒行下,日后尚敢违戾,当职官吏并重作行遣。先是,三省、枢密院勘会:「近来诸路州军等处申奏文字多有违戾,或揭改添填。及诸处都统申奏亦各空日,是致难以稽考。」故有是命。
六年五月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刑部吏额遇有差出人名阙,今以次正贴司承权支破七分请给,却于额外无请私名内差填正贴司名阙,显是溢额。」诏令将应差出手分许以正贴承权支破七分手分请受,其正贴司职事只令本人兼行,更不差私名承填。
同日,刑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本部所掌拟断狱案等系是剧曹,除详覆、纠察、进拟案系指差在外谙晓刑法人不得并省外,本部人吏见管四十人:主事一名,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八人,今从下敦减二人;正贴司十八人,今从下敦减三人。本部除已减罢五人,通以三十五人为额。其所减人数各系有请受正额之人,除敕令所见差人承权,候修书了毕,发遣归部,却依名次罢权。其敦减人,并行递趱,欲依名次给据,候将来额内有阙,依名次拨填施行。」诏并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八月十七日,刑部言:「近来勘鞫体量公事间有不当去处,虽于案后收坐,下监司州军等处依条施行,并不依条限取索拖延,致得该恩

或有离任及事故之人方始回报。其间却称见移文他处会问,动经岁月,不能结绝。今措置应案后收坐官吏,仰被受去处实时行下,所属将合收坐官吏具职位、姓名、事因,内有取伏辨之官,亦仰专差人监督共责,各除程限五日具申朝廷。若有拖延去处,从本部将被受官司开具因依申朝廷先赐施行,庶得不致迁延,避免朝典。」从之。
九月十七日,诏令刑部行下诸路州军,今后应有犯狂盗合编配之人,并于案内声说有无家属申奏。
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今)[令]刑部将干道新修条令并申明户婚续降指挥编类成册,送敕令所看详,镂板遍牒施行。
九年闰正月十九日,都省勘会刑部狱案,见不住催促上省行遣。切虑〔投〕下文字之人不即依时赴省投纳,或承受去处阻节留滞,欲令刑部专委郎官将书印圆备合上省案状除紧急不可待时文字经赴案房投下外,日具单子计定件数,令当行人吏亲身赍抱至都司当厅投下,都司画时付案房。如有阻节退回,亦仰当厅执覆都司,听置历收附讫,令案房将所下文字点检。或有住滞,赴厅呈禀,将投下文字人重行断遣。若案房不即收留及别作阻节,并从提点申举,依条施行。」从之。
三月二十二日,诏令刑部长贰、郎官并监察御史每月通轮一员,分作两日往大理寺、临安府亲录囚徒,仍具名件闻奏。
七月三日,枢密院言:「勘会因

犯强盗等配充屯驻诸军重役之人,往往例皆短少,或癃老残疾,不堪执役,虚填阙额,理宜措置。」诏令刑部自今后将配诸军充重役人并免配屯驻军,各随所配地理远近分配诸州军牢城收管。
【续会要】
淳熙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春秋颁进册,从刑部长贰点检无差错漏落,方得缴(中)[申]。以本部申到春颁进册,多有错漏,都省上其事,故有是诏。
二月十四日,刑部言:「每岁比试本部掌法胥吏,乞许六曹、寺监应系私名贴司以上附试。如遇手分有阙,先补试中人。如无试中人可差,许且依今法于六曹、寺监手分以上抽差。内有愿比换副尉者,依本部专法比换。其谙晓次第人,依大理寺右治狱法司选留再(住)[任]条赏施行。如系从私名试中经差手分人,即于本部比换法上添『通入仕及十年方许比换』。」从之。
五月九日,刑部郎官梁总言:「昔韩琦在中书日,尽取断例编次纲目,封縢谨掌。每当用例,必自阅之。窃谓今之断例正亦(断)类此,乞明诏刑部,以断例委之长贰或郎官封鐍收掌,用则躬自取阅,庶几定罪用刑在官而不在吏。」从之。
六月五日,诏:「刑部将拟断案状照自来体例依条拟定特旨,(中)[申]尚书省,仍抄录断例在部,委长贰专一收掌照用。」以都省言:「刑部拟断案状,后来并不比例,系本部照情犯轻重临时参酌拟定特旨申省取旨。近降指挥拘收断例,自今断案别无疑虑,依条申省取旨裁断。如有情犯可疑合引例拟断事件,申尚书省参

照。今来刑部将合奏裁案状一例不拟特旨上省,照得已降指挥内即无令刑部不拟特旨之文,其本部自合依旧,于已降旨挥别无相妨。」故有是诏。
二十八日,诏:「刑部自今将情法相当、别无疑虑案状依条施行外,有情犯可疑,即于已抄录在部例册内检坐体例,比拟特旨申省。如与例轻重不等,亦令参酌拟断,申取指挥。」既而中书省言:「诸路州军申奏狱案依已降指挥,刑部敕令所删订修立到断例共九百五十余件,左右司拘收掌管。自今刑部、大理寺断案如无疑虑,依条申省取旨裁断。有情犯可疑合引例拟断事件,申省参照施行。仍抄录断例在部,委长贰专一(状)[收]掌。今刑部所申案状虽有拟立特旨,并不曾检坐体例申省。窃虑处断轻重不伦,未应已降指挥。」故有是命。
八年七月四日,刑部侍郎贾选言:「乞自今刑寺驳勘取会狱案文字,令进奏院专置录匣,排列字号、月日、地理,当官发放。所至铺分实时抽摘、单传,承受官司依条限具所会并施行因依,实书到发日时,用元发(缘)[录]匣回报,庶几违滞之处易于稽考。」从之。
十年八月十三日,刑部侍郎曾逮言:「乞下本部自今应拟贷刑名并开具断例之相类者,然后酌其轻重,用小贴声说,以取朝廷裁断。如于重罪不失而小有不同,并免驳问,庶几有司如意参酌,谨以引用拟断,以副陛下钦恤之意。」从之。
十二月十三日,诏:「刑部在役与投名人吏每遇铨试,并合附试刑法合格者并超一等迁补,仍不得于大理抽差人吏行案,令刑部看详措置以闻。」详见大理寺。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刑部并进拟案共减书令史一人,贴司二人,私名一人,主事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淳熙十

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刑部侍郎吴博古言:「本部一司崇宁专法奏狱及缘法(今)[令]事应议者,召大理寺丞以下议。缘近有专降指挥大理寺官不得出谒,以致未敢照用旧法。乞今后本部遇有合议刑名,许从旧法请大理寺官赴部商议。」从之。
干道 绍熙元年十月十一日,大理正季洪言:「伏(问)[间]臣僚申请,命官因监司州军按发不曾经推勘或体究,后因到部截会,并免约法。指挥既行,咸以为当然,犹有可议者。按章内称曾差官体究,若备坐体究到事因,则据以约罪,人亦何辞。然其间盖有止称已曾体究,有司拘文,亦未免与之约法。或所犯狼藉,偶不言及曾经体究,遂致幸免,势须行下取会,动涉岁月,复有留滞之孍。乞诏监司郡守今后按发官属,如委曾体究到事因,不得泛言已曾体究,庶几有司据凭约法,人自无辞。」从之。
绍(兴)[熙]五年七月一日,登极赦文:「应命官因臣僚论列,或监司守倅(接)[按]发,不曾经取勘,一时约作过犯,可并与除落,依无过人例施行。」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应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该展期或展年磨勘、监当展任、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罚短使,并特与放免。」同日赦:「应命官犯公罪徒以下,案后收坐而案状未到者,可以刑寺照赦定断结绝。」
庆元六年五月十四日,诏:「命官曾经论列按(刻)[劾]降官放罢委无绾系之人,日下批书放令离任。如妄作缘故,

不与批书,在内委御史台觉察,在外令监司按劾,仍许被冤抑人及家属越诉。」
二十五日,刑部员外郎王资之言:「大观旧法,诸尚书省更造到春秋颁敕令格式二册,春以正月十五日、秋以七月十五日以前进入听裁。南渡以来,刑部进呈颁降,至今不敢少怠。其间并是中外臣僚平居暇日议论精审,朝删夕改,然后建(立)[于]朝,台谏、给舍咸以为是,然后颁行。日来止是颁下州郡,而不及县镇。夫县镇于民为最近,裁决公事,多致抵(抵)[牾],狱讼以之不息,良民受害不少。乞今后遇春秋一颁镂板,其县镇并同州郡一例颁降。」从之。
嘉定十二年七月七日,臣僚言:「窃见大理寺右治狱法司间有阙人,即以正贴司就贡院收试。今刑部进拟案法司拟断诸路州军狱案,事体尤重,却以六曹寺监私名就试,此等入未久,年齿尚幼,结连成党,雷同入院,互相指教,夤缘偶中,即充法司,(诣)[请]给等依书令史例帮行,又且补授、转官,赏典非轻,大为侥幸。况私名既不练历于拟断,狱案必致差误。乞将进拟案法司已补承信郎方得作阙,许六曹曾经贡院试中已补(克)[充]正贴司之人经刑部陈状,就贡院附试,候试中且令带本处正贴司旧请于进拟案习学,候已补官法司及一年离司,却行补正。」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审刑院

审刑院
【宋会要】
淳化二年置,在右掖门内。掌详谳大理寺系〔囚〕案牍而奏之。以朝官一人或二人知院事。有详议官六人,以朝官

充,书令史十二人。先是,天下案牍先定于大理,覆之于刑部天头眉批云:「『先是』以下大字居中。」。太宗虑法吏舞文,因置审刑院于中书门之西,凡具狱案牍,先经大理断谳。既定,关报审刑,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讫,下丞相府。承相又以闻,始命论决,盖重慎之至也。天头批云:「凡△者并注《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太宗淳化二年八月,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审刑院。初,散骑常侍徐铉外族之女萧氏与姑为讼,法官议覆依违卤莽,皆坐迁谪,因置审刑院,命近臣领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四年六月,诏审刑院应罪人当坐极典公案,依法定断后,内有情理可悯者,仰体量事理,别具奏闻。《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真宗咸平元年三月,诏大理寺断狱有合上请者,审刑院即行驳问,无得奏裁。《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二年正月,权大理寺事尹 言:「准至道三年二月李瑗起请 大理寺断案,审刑院详覆,各有程限。大理寺断到公案,审刑院如必然用法未当、出入刑名须合改正者,即指出不当事节分明札问,不得妄有驳难。近见审刑院札问大理寺,多不指出不当事件,只以疑词覆问,致案牍稽迟,欲乞再申明。」诏审刑院凡札问刑名事节,一依前 施行。《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闰三月,诏审刑院每奏案,先具简当法状进入,以减奏谳之繁。《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三年十一月,诏:「州府军监旬奏禁状自今并送审刑院看详,有滞留者以闻。」
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诏:「近日审刑院每有详议连书奏上,不能执正,多所依违。自今并须尽公结奏。《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六月二十二日,诏:「审刑院详议官自今不限在职月日,但本官及三年无违阙,即引对迁官。」
景德元年八月,诏审刑院断案牍自今大事限十日,中事七日,小事五日,从御史知杂李浚之请也。《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九月,诏:「律 所著则条目有常,案问之词则情状不一。若法寺以无条议罪,比附或爽于重轻;中书以经奏奉行颁下,有亏于审慎。至于仕进(士仵)[之伍]偶挂(州)刑名之书,虽则已务从轻,如闻犹难自辨,则使有隐者何由上达,负屈者无以获伸。将更尽于详明,宜聊从于厘革。今后宜令审刑院进呈公案,一依旧例覆奏后,批所得指挥送中书,委自中书看详。如刑名已得允当,即出 。除具法寺断语外,便以 文处分,更不得录审刑院所批指挥。如是刑名未当,即仰中书别具进呈,务在平允,亦具法寺断语出 处分。」《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四年七月,诏:「审刑院凡有法寺奏断公案,皆具详议奏覆。其今后宜令本院除(为)官吏赃私踰滥、为事惨酷及有刑名疑 者依旧奏覆,其余刑名已得允当者即具封进,仍以黄帖子拟云『刑名已得允当,乞付中书门下施行』。」时王济等上章乞废审刑院,帝因令宰臣更为约束。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审刑院、御史台、开封府案牍速即断奏,以方春虑淹系也。《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天禧五年二月九日,知审刑院宋绶言:「诸州刑奏并断毕,无见留案牍。」诏奖绶等,仍赐缗钱,(事)[宣]付史馆,群臣诣合门上表贺。后奏断绝,赐缗钱、付史馆如例,而不上表贺。
仁宗天圣二年十月,审刑院滕涉言:「本院案牍稍多,每断奏稽延,颇滞刑禁。欲乞每遇天庆、干元等五节前后各

一日并正节日共三日住奏大辟公案,其余公案只乞正节一日住奏。」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景佑四年四月九日,右谏议大夫郎简乞今后详断刑名未得允当,许勾断官赴院详议。诏审刑院有公事须商量,即详议官与知院同书字勾唤。《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嘉佑六年八月,徙审刑院于右掖门之西。院旧在长庆门东,并其地入中书而徙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十月十二日,知审刑院傅求言:「本院未便事件如旧制。审刑院元在右掖门内,易为关防。今移出外临街,与审官院、礼院相邻,逐日车马喧闹。窃缘本院日有奏到公案不少,院门别无关防,欲乞依在京纠察司例专差皇城司亲事官二人把门,免致别有漏泄,本院剩员十人束缚文字。今来本院屋共六十余间,虽有上下番剩员二人,难为看管。乞于十人内特留四人看管屋宇、官物、公案等,仍乞依众详议官所破剩员例支给口食。」并从之。
神宗熙宁元年五月二日,知审刑院齐恢等言:「本司近年已来文案稍多,全藉官员晓夕断奏,虽早入晚出,有大理寺一司常制于其间,不勤所职,往诸处看谒之人,深虑废事。欲乞今后应审刑院、大理寺官除休务(暇)[假]日外,其余合入本司日分并不得于诸处看谒,所贵尽心职事,不离官次。」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法 官

法官
【宋会要】
太祖干德四年八月十二日,诏:「应刑部、大理寺见任及

今后授官,并以三周年为满。如常在本司区别公事,至满日便与转官。如有( )遗,不在此任限。」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八月,诏曰:「朕以刑法之官重难其选,如闻自来月给,随例折支。宜令三司自今后少卿、郎中已上料钱于三分中二分特支见钱,员外郎已下并全支见钱。如他官任刑法官者,亦依此例。」
(瑞)[端]拱二年十月,御札:「朝臣、京官等,(今)[令]御史台告谕,有明于格法者,许于合门自陈,当议试可送刑部、大理寺充职。其大理寺满三年无遗阙,一依元敕改转。」
真宗咸平二年三月,诏:「审刑院举详议官,自今宜令大理寺试断案三十道,取引用详明、操履无玷者充任。」初宰臣张齐贤奏审刑院旧例举详议官,令刑部只试断案二道,俱通则便令赴职,仍多改赐章服。窃详所断案牍皆取其事小者以试之「牍」上原衍「牒」字,已删。,是以多闻中选。真宗曰:「如此则求人不精,何以惩之 」齐贤因请厘革。
四月,知审刑院雷有终言:「大理寺断官每有公案定断刑名,经申奏后内降付审刑院详议。其议官看详或寺司定断刑名重轻未允,即札下本寺问难。其本断官(路)[略]一尢所执,随而入状改定,谓之『觉举』。且法寺出入刑名,朝廷略一尢劾问,甚非钦恤之义也。欲乞自今若将杖罪入徒或徒罪(人)[入]杖,其本断官具名衔以闻,下本寺就勘取旨。或杖、笞罪递牙出入递牙:据文意当为「递互」文误。,即依旧取觉举官状改正,更不行勘。」从之。
八月。判大理寺王钦若言:

「本司近日文奏甚简,请止留详断官张维等八人,其张文普等四人望令省罢。」诏从之。文普等悉授近便知县。
六年十二月,诏:「自今有乞试法律者,依元 问律义十道外,更试断徒已上公案十道。并于大理寺选断过旧条律稍繁重轻难等者,拆去元断刑名、法状、罪由,令本人自新别断。若与元断并同,即得为通。如十道全通者,具状奏闻。乞于刑狱要重处任使六通已上者,亦奏加奖擢。五通已下,更不以闻。」
景德元年四月,诏御史台、刑部、大理寺推直、详覆、详断官年未满,诸处不得辄有奏举。先是,推直官等有缺,即令两省给、舍已上保举而授之。至有惮于案谳,或别求举奏改授他职,故有是诏。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诏:「自今所举大理寺断官、刑部详覆官已试断案五道,遣官与二司互考。又审刑院言:「准敕与刑部、大理寺详定,自今投状乞试格法并审官院、流内铨等处引见时,乞试人并依元敕试律义十道合格外,更试断案三道,两道通者奏取进止。所有奏举到详覆、详断,拣选到法直官,并审官、铨司引见时不曾乞试特奉圣旨与试人等,止试断案三道,通二道者为合格。其两项人所试断案以断 内取一人犯罪多者情疑与试,合得元断刑名同,即为通。如罪犯易见者,取两人情款与元断刑名同,即为通。仍依近敕,并差官与刑部、大理寺交(牙)[互]考试。」诏从所请,内试到三粗者卷子仰缴连以闻,别取进止。其选到审刑、详议官亦准

此。
五月,诏:「刑部自今每定试断案人前一日,差覆官一人亲往大理寺,委判寺、少卿等临〔时〕旋差断官一人。与差去官同案,则不得令手分检取。仍据所借道数令判寺官实封,具公文画时牒送刑部,只在本厅收掌,亦不得下所司收直。候引试日,当面与同监试官验认大理寺元封,拆开拣试,去却法状、断语,兼令详覆官等同共监试。令所试人自新别断,其余通否次第一依前后条贯施行。」
六月,诏:「刑部、大理寺、三司法直官、副法直官等,自来以令史转充。自今应法直官、副法直官令铨司于见选人中选流内官一任成三考、干谨无(遣)[遗]、习书判者,具名引见,试断案五道,差官与刑部、大理寺、三司交(牙)[互]考试,以可者充,三司、大理寺满一年、刑部满三年无私罪并与京官。」先是,端拱中枢密直学士(冠)[寇]准上言,至是申明之。
九月,诏:「审刑院详议、刑部详覆、大理寺详断官自今任满如书罚四次已上,未得考课引对,其同签连累者件析以闻,当酌其轻重差降任使。内供职无遗旷者,岁满优与〔升〕奖。」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诏曰:「刑罚所施,益资乎审克;(仪)[议]谳之任,当慎于选抡。咨乃仕进之流,能明科律之要,各宜自荐,式协旁求。应京朝官有闲习法令、历任无赃滥者,许合门进状,当遣官考试。如有可采,即任以审刑院详议官。」初,审刑院、刑部、大理寺皆阙属官,累诏朝臣保任及较试,皆不中选,乃有是诏。
八月,知审刑院朱选举太子中允彭愈、光禄寺丞张有则,又知

审刑院事刘国忠举大理寺丞阎允恭堪充详议官。诏刑部尚书温仲舒、给事中张秉同考试。而太子詹事、权判刑部慎从吉暨省寺众官覆视仲舒等所试通粗不同,而仲(书)[舒]等又引礼部侍郎魏庠等前试大理寺丞裴常、前武昌军节度推官慎锴、前荆南观察推官崔育材所定通粗为比。诏令百官集议,吏部(寺)[侍]郎张齐贤等议裴常、慎锴亦不中程。诏夺其官,彭愈亦罢。
三年四月,权判大理寺王秉式言:「本寺官属多避繁重,自今望令权详断官未替,不得别求任使。如实不明法律,委在寺官体量以闻,方许外任。正详断及检法官年满,亦俟替人方得出寺。」从之,其权详断官以半年为限。
六年四月,判大理寺王曾等言:「自咸平元年编 后至大中祥符五年八月,续降诏 千一百余道,及诸路案内引到行用诏 并新编 、三司编 、农田 共三千六百余道,内有约束一事而诏至五、七者,条目既广,虑检据失于精详,望差官删定。」诏令编 所依咸平删录。
六月,诏:「自今应京朝幕职州县官乞试断案者,委考试官等躬亲就库密拣公案亲自封记,候试时于中更选合要道数,依元 精加考试,不得仍前令库胥签检,致有漏泄。其所试断案须是引用格 分明,方始定断合用何罪,勿使卤莽。如违,其所试官并重寘之法。其大理寺应系新旧草检、宣 等库,自后并差官封 ,毋使人吏

擅有开闭。」初,中书以试律人名进呈。宰臣王旦言:「从来已有差遣,或已授远官,虽是法寺要人,恐涉规避,已不施行。其间预试而中选者,亦甚侥幸。缘选人未经六考,无两人同罪荐举,则无阶升陟。此辈虽六详练格法「六」,字恐误。,或考试不精,则(幸)[幸]者多矣。或权于审刑院则例改章服,岁满又加等使,以此尤须得人尽公程试。」帝曰:「如卿所言,诚有所试,断案往往先知。洎至定刑则第曰合入徒罪、合入杖罪,即不指陈犯何条格致得某罪。自今选官精加考试,仍更条约。」故有是(诰)[诏]。
十二月,大理寺又言:「旧制审刑院详议官、大理少卿、详断官三年满无遗阙考课改官。景德中,诏岁满四经书罚者,审官院以闻,量轻重殿降差使。如详刑允当,优与升奖。向来审刑详议官年满,虽有责罚,亦优获差使。而本寺详断官偶有责罚不及四次者,止授知县,则是详断官资叙与监临场务无异。况京朝官充刑部详覆官、开封府诸曹参军任满日,并通判诸州。今本寺日有检断,鲜能无累。欲望岁满书罚不及四次者授通判诸州,以励官属。」诏自今两经书罚情轻者奏进取旨进取:原作「取进」,据文意乙。。
八年闰六月,诏:「京官充刑部、大理寺职任及御史台主簿、三司检法官,不得便服街行及市肆下马,委御史台纠察之。」
十月,诏自今无得举京朝官充大理寺检法官。
天禧元年六月十四日,诏:「大理寺自来所举官内幕职州县官须及两任六考。今后但历任及五考已上,并许系举。」从本寺之请也。
二年正月,诏审刑院详议官自今岁满,并令中书依例差遣。
二月,大理寺言:「准大中祥符七年九月 ,判寺盛度言本寺断官八员,检法官二员。近年权差官充,多不精习

法律,望依咸平二年 ,令审刑、大理寺、刑部众官举奏。时诏依其请,令所举须经两任六考。今臣等参详,准天禧元年五月敕,举奏幕职州县官但历任及四考已上施行,本寺欲乞比类前敕但历任五考已上,并许保荐。仍于法官将满前一月具名以闻,所冀精详法律,得遂公平。」从之,仍令自今所举官先审刑院试律义五道,具通否以闻。
闰四月,右正言刘烨上疏言:「在京别注曹掾之官,近日多因臣僚陈乞差授,自今望下铨曹精择寒素之士,无得以权势亲属充选。」从之。
四年四月三日,审刑院、刑部、大理寺言:「众官参详今后断官、法直官于年限未满前先次举官,内举到幕职州县官须曾有奏举主者,先还审刑院试律义五道得通三者。若断官即更试断中小案一道,仍取断 合用律文者。如所试合得元断 ,即申奏施行。如试律但通二已上,及断案虽不合元断刑名,但引用条法、节略案款稍知次第,亦自审刑院闻奏,送大理寺试案二十道,委判事官保明,具可否以闻。其法直官先试义外,并断中小案,稍知使用条法次第,不必与元断法状一同,但参验曾习法律者,并依例以闻,送大理寺试公事三两月,亦委判寺官保明可否以闻,后更不得举京官充断官。」诏从之。并刑部详覆、法直官亦准此。
仁宗天圣元年三月,判大理寺张师德等言:「参详诏条,选人求试充法官,自来下法

〔寺〕考试能否。伏缘所试断公案并是在〔寺〕府吏写录行遣,及掌管敕库,皆知所犯罪人姓字并元断刑名,苟或漏泄,即有误精求,欲望自今并令御史台考试。」从之,仍令审刑院、大理寺知判官内(论)[轮]差一员,与断官一员赴御史台同共考试。
二年六月,诏:「自今三司检法官有阙,令流内铨依公拣选保明以闻,其三司使副更不得保举。」
八月十二日,诏:「审刑院今后所举详议官并须先会问本人,如愿充职,方得奏举。其年满详议官,候替人到交割,即得离院。」先是,同判贝州韩锡言:「昨为审刑院举充详议官,准中书札子发遣赴阙。臣今情愿不就详议官,乞仍旧任。」帝许之,因有是诏「诏」下原衍一「诏」字,已删。。
十月,吏部流内铨磨勘到选人王揆等八人历任功过引见。仁宗曰:「内有逐任出入人罪者,今后勿差充刑狱官。」
三年四月,审刑院言:「近 所举详议官并须会问本人,如愿充职,方得奏举。以此深烦往复,颇亦非便,自今乞更不会问。」从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今后举到大理寺详断、检法官年满日,且与一任家便知县后,即与同判差遣。其见在寺官员年满日差遣,一依旧例施行。」
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言:「检会去年十一月得旨:今后大理寺详断官、检法官年满日,且与一任家便知县后,即与同判差遣。其今后举到刑部详覆官年满日,欲依大理寺官例施行。」从之。
六年十二月八日,诏:「自今详议官须是曾历在京刑法司升朝官方得奏举充职,其详断、

详覆、法直官亦须幕职州县官内选举精练(恪)[格]法者充。如到职后却有法律生疏,稍涉私徇,其先举官重寘之法。」
七年九月,诏:「今后所举法官令审刑院、刑部、大理寺知院、主判官等,令同罪保举。」
十一月,诏:「自今刑部、大理寺举幕职州县官充详覆、详断、法直官等,如职任内犯入己赃,其举主并当同罪。或举主不至追官、停任及该赦原免并遇减降者,具情理取旨,或降官秩,或降差遣。如职任外犯赃罪,于所犯人下减二等,更不取旨。若在任及离任后犯私罪,其举主更不收理。」
九年二月,诏:「自今后所举大理详断、法直官,须有出身令录已上,历任中曾充司法或录事参军,或职官各成资官者「官」字恐为「任」字之误。。详断、法直官阙「阙」字原在「详」字上,据上下文意乙正。,并须先取索目前乞试断案人但历五考已上者,(今)[令]众官将元试卷看详,取其通数稍多、引用不失者,并许保举,更不拘资品。若其间无人,或未知行止,即且依前项指挥举官。其考试所举之人,律义依旧只试五道,内问疏义二道,以二道已上为中。更试中小案三道,其案取约三道刑名,兼以重罪引用律条者合试,若得一通或二粗,即免试公事,便除京官。若试得一粗,或书札稍堪引用有取者,亦与闻奏,送本寺试断案三二十道,如堪充职任,本寺主判官已下保明以闻。其所试如重罪同轻罪内差错一件刑名,亦许为同;或轻罪不同重罪,引用刑名正当高下差误一等,于杖、徒、

流、死刑名不差者,亦许为粗。其法直官依旧试律义外,亦以旧案三道试铺引法,仍以都引刑名条数十分为率,得六分同者为合格。试日,令审刑院差详议官二员,大理寺差判寺或权少卿一员,御史台同试其所举人。并须见在任及历任曾有转运、发使一人,或(太)[文]武升朝官二人同罪(奉)[奏]举,依铨格合充举主人数者,方得奏举。若充大理寺详断、检法官年满(迎)[递]再任者亦听。如转官及三周年,便与磨勘,候再任满日与折一任知县差家便通判。」自是刑部详覆、法直官亦据此诏。从之。其合该转官资年限,即依旧例。如愿再任者,亦听。
明道二年十一月,诏刑部:「天下旬奏公事,令法直官与详覆官分定看详。候二年满日,如在任举驳覆奏公事别无不了,即乞与转京官。更一年满日,别举官充替。」
景佑二年二月九日,中书门下言:「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当职官员供职懈慢,今后并须早入晚出。所有公案文字,仰逐旋结绝,仍令御史台觉察。」从之。
三年十一月三日,新荆湖北路转运使司徒昌运言:「乞今后详断官满日,依敕选充审刑详议官。」诏:「自今审刑详议官有阙,于年满详断官内选充,免试公事。如未有年满者,即于外任曾历详断、详覆官内保举,曾出入人罪者勿举。」
宝元元年六月,三司检法官孙杭言:「三司刑名之有疑者,乞如开封府例许至大理寺商议。」从之。
康定元年三月七日,大理寺言:「据详断官郭昌等〔状〕,今后案牍应系

法寺定断者,其(生)[主]行之人受赇者,请以枉法论。」从之。
皇佑四年三月十四日,诏:「大理寺详断官自来大事限三十日,中事二十日「中」下原衍「书」字,据上下文意删。,小事十日,审刑院递各减半,然不分有无禁囚者减限之半。其益、梓、利、夔、广南东西、福建、荆湖南〔北〕等州军「福」字上原衍一「福」字,已删。又「南」下当有「北」字,已补。,即依急案例断奏。」
嘉佑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诏:「审刑院、大理寺日有诸路州军奏到公案,虑失于审慎,或致滞留,今后审刑院、大理寺详议、详断官阙,直令知院、判寺少卿与学士院、御史台、舍人院同罪轮举法律精熟、论议通明之人以闻,余依诏条。仍令详议、详断官每至月终,各具所断未了公案道数,承受月日,朱书大、中、小事,元限月日作单状,仰知院、判寺少卿于次月五日以前类聚缴连以闻,其详议、详断官更不得差诸处勾当。」
英宗治平元年十一月二日,中书门下言:「新差提点两浙路刑狱公事贾寿言,审刑院、大理寺详断诸色公案,并须详定同进。如经奏断后失错,两司官吏等并不在觉举之限。然苟有失错,不许自陈,则虑法官虽觉其失,惧于科罚,不肯自引其咎而就责,如此则所枉之罪未必发露,徒使罪人枉陷重辟。已经奏断,但于罪人未行决间,能自觉举改正,许从律文原减之法。检会今年五月七日诏,审刑院详议、刑部详覆、大理寺详断官如断案或定夺差失、雪罪不当及失举驳,曾经勘罚及三次者,并当责降。已上虽经赦降,并

理为次数。如事系重大,或有涉情弊,虽只一次,亦当重行降黜。其检法、法直官铺条差失者,亦准此。及仰刑房置簿,画时抄上,不得漏落。如次数合该责降,便仰检举施行。」诏:「今后所入事状并须主判官等连签,如三次改动刑名,元断官、议官并理为一次勘罚。其大理寺一司不在觉举条,更不行用,及仰刑房置簿如前 施行。」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六日,大理寺言:「敕阁自来轮差详断、法直官兼监,半年一替。缘断官诣审刑院商量文字及中书、密院勾唤不定,难为专一监守。欲乞专差检法官二员监 阁,更不轮管本寺纸库、钱库、签库、书铨曹、审官院文字。及移法直官房依旧于阁下,仍差归司官二人、库府史二人同共管勾。旧条审刑院、刑部、大理寺不许宾客看谒及闲杂人出入,如有违犯,其宾客并接见官员并从违制科罪。乞并亲戚不许入寺往还,所贵杜绝奸弊。」从之。
五月六日,御史台言:「看详奏举乞试法官等条制,今与审刑院、大理寺众官将前后所降指挥参详到六条,委得经久可行,所有今日以前应系试法官 札乞更不行用。」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诏(诏)[试]用法官条贯,候法官皆是新法试到人,即依此施行。立定试案铺刑名及考试等第式样一卷,颁付刑寺及开封府、诸州,仍许私印出卖。
九月,令考试法官所分为三等考定所试之人,如无合入上等之人,即止

从本寺,仍逐场未得驳放,合各具等第通数以闻。
五年五月十四日,诏:「大理寺详断官每二人同共看详定断文案外,更于奏状上系衔,仍同点检。」从本寺所请也。事具大理寺。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纠察在京刑狱司

纠察在京刑狱司
【宋会要】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七月四日,诏曰:「国家精求化源,明慎刑典。况辇毂之下,斯谓浩穰;狱讼之间,尤为繁剧。苟听断稍乖于阅实,则蒸黎或陷于非辜。伏念轸怀,当食兴叹,宜申条制,式示哀矜。辍轩墀近侍之臣,逮风宪绳违之士。察其枉桡,举彼稽留。庶遵隐悼之规,以召和平之气。宜差知制诰周起、侍御史赵湘纠察在京刑狱,其御史台、开封府应在京刑禁之处并仰纠察,其逐处断遣徒已上罪人旋具供报。内有未尽理及淹延者,并须追取元(按)[案]看详,举驳申奏。若是旷于举职,致刑狱有所枉滥,别因事彰露,其所委官必当重寘之法。更有令条贯事件,仍仰擘画开坐以闻。」先是。真宗谓宰臣曰:「如闻京师刑狱多是平允,去年六月开封府勘进士廖符械系庭中,暴裂其背,而鞫之无状。炎暑之时,罪未见情,横罹虐罚,良可嗟恻。」故命特置官局以纠按之。《大典》卷一千一百十八,又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每条末注「同上」二字。
十八日,诏给两县手力十人,步军司剩员军士四人。
十九日,诏:「应在京府刑狱司局每日具已断见禁轻重罪人因由供纠察司,其殿前马步军司徒已上亦依此供报。应外厢巡凡有编管寄留人,每日一申,及责保门留守辜产限知在者十日一申。若三司、开封府逐日结绝不了公事,送军巡府院、厢界四排岸军禁者,

皆须明上印历,于因由内别项开坐。若三司、御史台别无禁系,即十日一报纠察司。若有公事,亦报因由。」
八月三日,纠察在京刑狱周起等言:「在京刑禁不少,若止凭逐处案牍或节状看详,虑有暧昧,无由辩其枉滥。望诏在京应有刑狱处见禁已决人,如实屈抑及官吏非礼拷掠,情状灼然冤枉者,并先诣纠察司陈状。如经勘覆实有枉滥,其原推断官吏并严寘于法。如所诉不实,故欲翻变者,亦重行断勘。其未经本司陈诉,不得辄诣检鼓进状。」从之。
四日,诏纠察官每日依审官院例御厨给食。
九月,诏:「纠察刑狱官自今看详日状,如所犯稍重,及情理涉疑,禁系稍多,淹延未断,即仰暂勾罪人及碎状,就本司审问。若至大辟及密切事务,即委纠察官一员就往审问。如至翻覆异同,即委移司推鞫。」
十月,诏纠察刑狱官如有公事上殿,即赴内殿起居,仍免常朝。
犯罪经赦后事发,准律有离之、正之之文。 三年三月,纠察刑狱司言:「伏(令)[今]法司离、正之外,仍科本罪,用法似深。」帝曰:「比行赦宥事发,不免其罪,理合商量,但此事行之已久。」宰臣王旦曰:「经赦不自陈首,非有发露,无由离之、正之,所以律文有赦后不首之罪。且事有幽隐,而经赦既不自首,发则亦获免于罪,于理非便。」遂令法寺参议以闻。
五年四月九日,诏:「应曾经纠察在京刑狱司申奏下御史台禁勘大辟罪人法成公(按)[案]者,委御史台于

郎中已上牒请录问讫,再于中书舍人以上、丞郎以上再请录问。」
二十五日,诏:「开封府见勘逐公事并于别处陈词称未尽理者,并且委本府照勘诣实断结,如已经勘断及有违条贯日限者别取旨。」
六年二月,诏纠察刑狱司录问大辟罪人,仰逐处并要切人悉送本司。
八年十二月,诏:「应在京诸处主掌刑狱官吏,如有与纠察司手分往还,仰觉察以闻。」
天禧三年十月,诏纠察刑狱司自今免鞫劾公事。如有定夺,即仍旧。先是,纠察官吕夷简言:「本司累奉诏旨勘鞠定夺公事,或止将公(按)[案]详阅,亦无妨碍。若勘鞠公事即动须追逮罪人,辨证词理,显是兼置刑狱不便。」故令止之。
仁宗天圣八年六月,诏自今御史台凡有刑狱文字,更不供报纠察司。
嘉佑五年九月八日,诏备录大中祥符二年七月四日始置纠察在京刑狱司敕书下本司。今后每有差到官,令看详遵守施行。
神宗熙宁三年八月,令殿前步军司今后大辟罪人,并如开封府条例送纠察司录问。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都官部员外郎

都官部员外郎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都官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浮)[配]隶簿录天头眉批云:「《续宋会要》四字注在每条之下,《大典》卷数之上。」、给衣粮医药之事。今分领于他司,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比部员外郎

比部员外郎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比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勾会内外赋敛、经费出纳、逋欠之政皆归于三司(句)[勾]院磨勘理欠司,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司门部员外郎

司门部员外郎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司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官充。凡门关之政令、晓昏启闭、发钥纳锁,令行于皇城司、道路、津梁、州县,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刑部侍郎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刑部侍郎
【续宋会要】
元丰正名,除大理卿崔台符为之本页天头眉批云:「校注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工部侍郎

工部侍郎
【续宋会要】
元丰正名,初除熊本为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屯田部员外郎「部」字当为衍文。

屯田部员外郎「部」字当为衍文。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屯田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屯田之政令隶三司,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虞部员外郎

虞部员外郎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虞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虞衡之政令皆归三司河渠案,后领于都水监,本司无所

掌。元丰改制,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神宗正史 职官志》:虞部员外郎参掌山泽、苑囿、场冶之事,而举行其禁令。若地产茶、盐、矾及金、银、铜、铁、铅、锡,则兴置收采,以其课入归于金部。猛兽毒药能害人者,皆屏去之。《哲宗职官志》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水部员外郎

水部员外郎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水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川渎、陂池、沟洫、河渠之政,国朝初隶三司河渠案,后领于水监,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神宗正史 职官志》水部员外郎参掌沟洫、津梁、舟楫、漕运之事,凡水之政令,若江淮河渎、汴洛堤防决溢疏导雍底之约束,以时检行,而计度其岁用之物。应修固不如法者有罚,即因其规画措置能为民利则赏之。《哲宗职官志》同原稿旁注:「寄案徐辑《永乐大典》本会要工部一门残阙,其略见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军器所

军器所
【宋会要】

旧置提点官二员,今同;提辖官六员,今二员;干(辨)[办]官二员,今一员;监造官六员,今二员;受给官二员,今一员;监门官二员,今一员。干(辨)[办]司手分一名,管干关防觉察受给大门交收官物等事。监造下人吏三人,主管行移文字。见今依数差拨,分三案行移。内一案掌行造作,计料军器。一案掌行点勘人匠开收,并招收转补事务。一案书勘起请诸色物料。监门下人吏一名,承行文字,系点检官物出入、搜检人匠等事。
高宗建炎四年八月十七日,诏器甲所限十日结局,其官吏、工匠发归元来去处,现在物料令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拘收。
绍兴二年闰四月十日,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韩肖胄言:「军器所有干办官二员,主管文字官一员,于文武臣内差。切缘本所见役军民工匠近千人,造作浩瀚,所有材料兼支给官物、给散钱米,全藉干(辨)[办]官往来计置催促检察。欲望选差有才力京朝官一员充本所干(辨)[办]公事,仍兼主管文字。所有请给人照见任,并依提辖官条例施行。」从之。
十月二十九日,诏令户部支降钱一万贯,付军器所打造手射弓二千张,专委韩肖胄、杨沂中提领措置。其合用工匠权于诸军借差,仍量日支食钱,候打造了日发遣。如不足,许令和(顾)[雇]。
十二月七日,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言:「昨拨到韩世清下工匠五十余人,改刺万全工匠,并拨到王冠等下军兵一百人充杂役。下等工匠每月粮二石,添支钱八百文,每日食钱一百二十文,春冬衣依借支例。杂役兵匠每月粮二石五,每日食钱一百二十文,春冬衣依借支例。」工部勘会:「上件军兵元因不堪披带,拣充本所杂役。其所破请给若却优于披带之人,显属未均。」诏新拨到杂役兵匠别立一等,每日食钱一百文,月粮一石七,依例准折。
三年四月九日,诏东西作坊作匠、人吏物料并入军器所,监官依省罢法。如人吏数多,令韩肖胄相度裁减。
九月一日,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言:「先承朝旨踏逐别造军器甲所,乞添差监造官一员。」从之。
同日,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言:「本所乞添差置监门官一员,监造官二员。今除监门官不须添置外,其监造官只乞添差一员。乞添置专副二名,手分三名,覆算司一名,库经司一名,库子三人,秤子一名,检举所贴司一名,覆算司一名。今除手分、覆筭司、库经司秤、库子更不须添差外,只乞添差专副一名,并提举所添置(副)[覆]筭司一名,贴司一名。」并从之。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工部言:「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刘岑乞将见管兵工内都作家甲头各与推恩一次,其余工匠、行人、杂役并乞等第犒设事。本部勘当,欲将应造到军器候及半年,委军器监丞取索,逐一看验是与不是精巧,有无拙堕驳退亏损工程,具精粗人匠等第,保

明申取朝廷赏罚施行。如半年内遇有支遣,亦依此委官点检,报军器监置簿,先次籍记,候及半年通行比较。」从之。
三月九日,诏更复置军器所干(辨)[办]官一员。旧额二员,已复一员。以事务繁冗,从提举官刘岑请也。
四月九日,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刘岑言:「见今制造诸色军器浩瀚,全藉官吏协力办事。今参照旧例,随宜相度下项:一、本所旧额局官四员,监造军器官二员,共六员。后来节次添差到三员,委是管干不前,欲更复置监造军器官一员,分认作分监辖造作。一、本所旧额准备差使一十八员,昨缘置器甲所,令分减事务,并行减罢。今欲只乞复置准备差使二员,分委干事及差出督促物料。一、本所旧额监门官二员,后减一员。缘本所给纳官物浩瀚,并工匠一千九百余人出入。欲乞更复置一员,分番轮宿,专在门首照管。一、本所人吏(回)[四]分之内所留不及一分,今来事务繁重,欲乞量行复置前行、后行书奏各一名、贴司二人相兼应办。一、辖下提辖所等处旧额人吏共四十四人,昨裁减外,止有八人。今欲乞复置后行一名,监造军器手分、书手各一名,受给手分造帐司、库经司各一名,大门书手一名,共七人。一、所乞复置官吏,其请给人从等并依见行条例施行。」诏第四项添二人,第五项添书手一名,余从之。
十月三日,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言:「乞将见管本所万全并

拨到作坊工匠,开具精巧之人,取众推伏次第试验保明,申提举所审验讫,内第二等人匠升作第一等,第三等升作第二等,仍支本等请受,今后每年一次依此。其逐等工匠见请每月添支,作具折麦食钱米数。」从之。
五年三月九日,都省言:「制造御前军器所已隶工部,其日造军器数目出入官物浩瀚,理合措置。」诏令工部郎官、军器监官日轮前去本所点检监视。
十四日,诏:「制造御前军器所行移文字,并(繁)[系]工部官衔。其提举所人吏量留一二名,候工部人吏知次第日罢,余并减罢。干办公事一员许留存,衔内除去『提举』二字。承受二员,并依旧提举所印送礼部收管。」
七月二十四日,诏制造御前军器所既隶工部,依例不隶台察。
二十五日,荆湖南路转运判官薛弼、徐与可言,为湖南路无牛,乞蠲免军器所抛买牛皮筋角未足之数。从之。
六年六月十八日,尚书省言:「军器所昨缘添作,遂差(顾)[雇]工匠,增置官属趁办。今来军器足备,已措置减放工匠,别立岁课,所有官吏亦合省罢。」诏:「干办、提辖、监造、受纳、监门官各减一员。内干办官存留兼权人,受给下专副、库子各减一名,提辖、监造并为一所,职事通行管干。监造下专副、手分并罢,合罢官依省罢法施行。」
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应军器所、军器局工匠逃走,于今来赦限内出首者免罪外,仰所在州军量支钱米,依旧支留充役。」

十一月二日,诏:「诸州军差到军器所造弓弩人匠依旧一年一替,今本州岛差人前来交替。如内有不愿交替之人,依旧造作支破请给。」
十一月,诏军器局废罢并归军器所,其人匠、物料等令提举官杨忠悯等管押装发,赴临安府军器所交割收受。
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诏:「今来军器所制造军器不多,其诸路州军元差到工匠并权发遣归元来去处,仍仰户部各与依例支给盘缠。」
九年六月三十日,诏:「军器所见造御前宣赐并起样器甲工匠王成等二十五人,已及十年工课,并皆趁办,可依本所实该二年作家甲头例各与转一资。」
十二月九日,诏:「诸州军岁额上供军器遇纳到日,仰帅司差计议官审验最精及最不勘去处,申朝廷取旨赏罚。」以臣寮言甲不坚密,与无器同;器不犀利,与无器同。欲令帅司督责其事,岁终比较所造精粗量行赏罚。故诏。
十年八月十六日,权工部侍郎晁谦之言:「今军器所每及二年,方行比较推赏。当职官往往已经替移,与其必待二年然后检举,曷若以二年所得恩赏均得年终推恩。」诏令工部检照前后赏格措置,具申尚书省。
十一年四月四日,臣寮言:「昨在京已有御前军器所就军器监置局,别差提举官,以内侍领之,更不属工部,故不隶台察。后因绍兴五年罢提举官,改隶工部,日轮本部郎官及军器监官赴所点检监视,即合依条隶属台察。伏乞

特降指挥,自今后工部所领制造军器所并军器案并依本部所辖去处体例,依条隶台察。」从之。
同日,臣寮言:「军器所见役工匠四千五百余人,数内二千九百余人系近从诸路州军差到。访闻其间有老弱不堪工作之人,合行拣退遣还元住去处,庶免冒占人数,虚支请受。」从之。
七月十七日,臣寮言:「昨降指挥,诸州军作完工匠,尽令发赴军器所充役。契堪见役人匠约四千余人,日支钱米,其费不赀。其间逃走、疾病、死亡殆无虚日,既有疾病、死亡之念,岂无父母妻子之情 使逃走者已遂其归,而死亡者终抱恨而无已。」诏依送所属,限日下条具措置申尚书省。
九月十四日,诏:「军器所干办、提辖、监造、受给、监门官罢任日,与堂除见阙差遣一次,立为永法。」
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诏:「制造御前军器所提辖官、监造官并各以六员为正额。见添差人与理作正差,通理到任月日,今后更不许添差。」
十六年三月十八日,提辖制造御前军器所言:「制造诸色军器,全藉人匠趁办造作。其所管万全作坊人匠,数年以来往往厌倦工役,将身逃走。欲乞将应今日已前逃亡工匠,特立首限百日,不以年岁深远,并许出首。或内有刺破手面之人,亦许令赴所首身验实。如委是正身,特与免罪,依旧额内收管,日下放行钱米。其限外出首之人,复罪如初。」从之。
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十三年:据本页前后系年,当为「二十三年」又本卷职官一六之一一所载绍兴二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诏书引文亦作「二十三年」。,诏:「御前军器所绍兴

二十二年制造过御前降样宣赐诸军、朝廷枢密院泛抛诸色军器及创造添修雅饰过大礼仪仗五辂等,并各精致,依例合推恩赏。应本所官吏专副作典甲头监作亲事官,工部军器案人吏开入内中工匠,并特与转一官资。内碍止法人,特与转行。不及全年人,纽计推赏。余人增(培)[倍]犒设一次。」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工部言:「已造军器数及诸州每岁发纳物料,特与减免。所役工匠太多,亦令减(攻)[放]发还诸州。本部寻据军器所具到数目照会,欲将江东西、福建、两浙路转运司拖欠未起军器物料并与除放,仍自二十六年为始,据见认发数以三分为率,权行减免一分。又本所人匠见实役八百六十四人,诸州差到一千五百四人,除本所人匠依旧外,欲将诸州差到人以三分为率,于内减放一分。又契勘本所提辖、监造官即今额各六员,干办、受给、监门官、医官各二员。今来既已减(于)[放]人匠,又免起物料,难以依旧差置。欲将本所提辖官减罢二员;监造官见阙二员,今后更不差人;干办、受给、监门、医官各减一员,其合减官监令终满今任满令终满今任满:本句疑有误。按下页本年五月十一日诏书有「令终满今任」语,与此文意相近,疑是。,更不差人。」诏依工匠人数以三分为率可减放二分,仍依例支破盘缠,与归元来州军。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七日,工部侍郎王纶言:「据提辖军器所申,乞招刺万全第一等、第二等四指挥各二百人,第三指挥一百人,东、西作坊工匠各二百人,趁办急切

造作及分布诸处役使。本部切详至所申乞招填人匠所费稍大,只乞将万全第四指挥阙额三百五十二人,欲作三分为率,与招填一分,其请给等并依见在人则例批放。」从之。
五月十一日,诏:「军器所提辖、监造各减二员,医官减罢,见今人令终满今任,已差下替人依省罢法。诸州军差到工匠量支盘费,发归元来去处。」
二十九年闰六月九日,工部言:「军器所见役人匠比旧数少,造作不前。若旋行招收,亦恐工役未致精熟。今措置,欲令两浙东西路州府据昨发回兵匠拣选少壮者,限十日尽数发赴军器所。其合支钱米等照应已降指挥依旧支给,仍于本州岛系省钱内每名量支盘费。昨发回诸路人匠内如有不曾回州之人,限半月许令赴本所首身免罪,依旧收管,支破请给。如逐州府发到人匠不及元数,开具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八月十九日,诏:「御前军器所绍兴二十八年制作过诸色军器及创造添修雅饰过大礼仪仗等,并依绍兴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依例推恩。」
三十年四月二十一日,枢密都承旨洪遵言:「被旨点检措置军器所,今措置合造炕弓屋木架、地炉并箭床及剑器甲库木架、木床,乞下两浙转运司速行计料。一、契勘弓弩系是筋缪角木接搭,正赖火气去湿。缘自来火烛不许入库,弓弩有失烘焙,止有地棚安顿,卑湿梅润,积久熏蒸,兼四周明窗,风雨易入。

欲借诸库例于本所盖造炕弓高屋五间,并系七椽,四周安窗,墙壁以石灰泥饰。逐间造高架,随架掘地为炉,以砖甃之,上施铁笼,日差人守火,遇夜提辖官监视扑灭。一、契勘桩管诸色箭在库岁久,翎羽脱落,头(苦)[楛]损动,并新造三色箭,其数浩瀚。并剑器甲库所穿皮铁甲旧止于地棚堆垛,地气浸润,往往断烂。并欲造木床、木架安顿,庶几不损器物。」从之。
七月二十四日,工部侍郎黄中言:「制造御前军器所欲乞今后许令工部每季轮委郎官一员前去将本所见管军器物料、赤历抽摘点检。一、两库如有少剩及损坏物数,即将当行人追赴本部根究行遣,情重者送所属依条施行,当职官具名申取朝廷指挥,庶几可以尽革前弊。」诏令工部、军器监依条检察。
二十七日,诏:「军器所见造军器不得减 物料,须管造作精致。仍仰逐处常切点检,候造致数,将逐处色样进呈试验,若稍不如法,工部、军器监、军器所当职官吏等第重作责罚。」
八月十二日,军器监言:「近承指挥置军器所作匠,在京日旧额万全兵匠三千七百人,东、西作坊工匠五千人。依指挥万全工匠以二千人、杂役兵士五百人为额,今来见阙人数,以致造作不办。乞令逃走兵匠依前降指挥立限百日,许令出首,特与免罪收管,放行请给,并万全指挥东、西作坊兵匠子弟招收十五岁以上、三十岁以下,不及禁军等样、谙会

造作之人,补填名阙。本监契勘东、西作坊兵匠在京日额管工匠五千人、杂役兵士九十六人为额,自渡江后来并在军器所衮同造作,承准指挥作坊工匠以一千六百人、每坊八百人、杂役兵士各四十八人为额。阙数许行招填外,其东、西作坊逃走兵匠乞依今来万全出首日限,照应已降指挥体例收管施行。」从之。
九月二十五日,工部言:「已降指挥,令工部检察军器所合条具事件。一、军器所诸作人匠依法辨色入申时放。监造、提辖、干办官亦合早入晚出,躬亲督责点检制造。其军器监检察今后以每旬所造军器名件请监、丞躬亲看验点定,封记用印。点检讫,收入全成库,以造作月日先后封记安顿,不得前后混杂。每旬于数内点定名件封记,赴本部看验。如有制造不如法及不依元样,追当行合干人行遣,重者送所属,当职官具名取旨。或损坏名件如系新造,即勒作匠合干人估价,于逐人请给内陪价。若系年深桩管数目,令那融工物添修。有失爱护看管,合干人并依条断法。一、军器所监造官旧额六员,受给、监门官各二员。昨减放诸州差到人匠,监造官止以四员、监门、受给官各一员为额。又承指挥诸州工匠发归元来去处,其监造官又减罢二员,见今止有监造官二员,监门、受给官各一员。后有两浙诸州发到人匠并招刺阙额工匠,所管人匠数多,监官员少,受给、监官

各系独员,今后复置监造官二员,受给、监门官各一员。内监造官许于殿前马军司各差谙会造作使臣一员,其理任、请给、人从、赏罚并依见任监造官则例,候任满令逐司依此差官承替归司,其监门、受给官乞从朝廷差官。本所造作降样军器全藉知次第人指教,今欲令殿前马步军司各制差谙会造作军匠各二人赴军器所指教,除见请请给外,每人日添支食(前)[钱]三百,入历批勘。其推赏、责罚并依本所作甲头体例。一、本所受给见管物料库眼二十六座,并木炭场一座,及全成库见管库眼九座。各库见管物浩瀚,本所衮同一历拘管。切虑官物交互,难以驱刷,乞将受给全成库眼依见令排定字号,自今年冬季为始,各行起置赤历一道,经由军器监印缝抄上,每日结押,并诸库逐时收到出剩物料别置一历,依此结押。仍置都历一道,拘管诸军应管官物,每日抄转收支物数,候至月终,通计申解赴监,依条结押。本部每季依条转委郎官前去点检,至年终开具通计收支见在物料、军器名件保明申监点对,次第申本部再行点对,送比部驱磨。一、本所受给并(成全)[全成]库旧额库司各一名,先承指挥并行减罢,止于本所军兵内选差识字人各一名承代库经司祗应。今欲于本所见管兵匠内贴差三名,与见抄转人同共管干,所造诸色军器各行镌记元造合干人甲头、姓名,谓如刃纫、铁甲镌凿、弓弩箭之类用朱添写记。以凭检察。本所工匠或阙,乞行和(顾)[雇]制造。其合支

钱米从小工限则例申监,保明申部,关报户部,行下所属入历勘给。一、本所诸作作屋、官员厅舍并吏舍等屋不须检修外,有作屋计一百五十三间,年岁深远,木植损烂,兼工匠数多,(要)[委]是屋少。今欲令两浙转司添盖作屋五十间,于内修盖炕弓库屋七间并合用架子等,并将旧作屋一百五十间检计修整施行。」并从之。
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军器所干办官二员减一员,监造官四员减二员,受给官二员依旧,监门官二员减一员。所减员数如一季内合改官选人权行存留,候改官日罢。余见任选人其后任改官,听通理今任零月日,其举官考第依今任条法。」
八月十七日,诏:「御前军器所绍兴三十年制造过诸色军器三百二十三万六千九百四十二件,并各精致,依绍兴二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例推恩。」
三十二年闰二月二十四日,枢密院机速房言:「靖康初,御前降到军器,经百余年全无损动,仰见祖宗时制造军器例皆精绝,盖缘监官得人。近来军器所给到弓弩、铠甲,往往经时未久,已皆损坏,不堪使用。缘监官多是贵戚势要子弟为之,将手高匠人令出买工钱入己,故纵减克偷盗作料出外(捐)[损]惰,止令老弱之人充工匠。遇军器元额未敷,却将损坏弓弩量行修整,将旧甲逐急穿串,遂致临时有 使用。欲望自今后乞更不差贵戚势要子弟充监官,止乞行下三衙选差

自来(暗)[谙]晓制造军器之人,与理为资任。每遇造到军器,立界比试,如其间制造精妙者,量行推赏;如所造灭裂,勒令陪还元用物料工价外,更赐责罚。」吏、工部看详:「欲并依所乞,所有制造灭裂更赐责罚一节,伏乞详酌施行。今取到军器监状,契勘已承指挥,复置制造军器所监造官二员,令殿前马步军司各差谙会造作使臣一员,从逐司申明,朝廷给降付身,候任满令逐司依此差官承替归司,不许占留、辞避兼工作。若有不任用及应更作,依法自合坐赃断罪。其隐蔽应役兵匠不入役,亦法禁令,欲依军器监供到事理施行。」从之。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六月二十三日,枢密院言:「闻军器所工匠多有私役,反令出买工钱,更不趁役,致军器不堪,理宜惩革。」诏:「工部长贰严切措置,尽行拘收,务要军器精致。如依前违戾监官取旨黜责,合干人重行决配,委御史台常切觉察弹劾。」
二十四日,诏军器所措置提点官叙位在提辖、干办官上,于入内都知、押班内差。
二十九日,诏新添置提点军器所可差李绰,仍改作提举。
七月六日,诏:「御前军器所可依旧例专隶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所有隶工部等指挥更不施行。」
二十三日,诏:「造军器合用筋角、牛皮、翎毛、鳔胶、箭妡之类,见令安抚司回易库拘催收买。恐偿直艰阻,自今后并免拘催,许客人径赴御前军器所中卖,令合干人依市价即

时支给见钱,不得减克阻节。」
二十五日,诏:「制造御前军器所依旧隶属工部,近降指挥更不施行。」
八月六日,诏提点军器所今后止于边臣内差。
十月二十一日,诏:「户、工部军器所万全作坊并诸州军差到兵匠、本所公吏等月米、口食米、月粮特与依修内司工匠所请同敖,免至低下,诸处不得援例。」
吏部关报复差合门祗候沈衎充提辖官填见阙,窃恐添官有费无益,欲乞追寝。」从之。 隆兴元年三月六日,右正言周操言:「军器所旧额提辖、监造、受给官各二员,干办、监门官各一员,又添差提点官二员,提辖、干办官各一员,已为过数。今
九月十六日,诏令军器所今后弩箭须管如法点铜打造,务要精致。如依前灭裂,当职官吏重作施行「官吏」原作「吏官」,据上下文意改正。。先是张浚言军器所发到弩箭不甚精致,故有是诏。
二年四月四日,诏:「工部军器所避役逃走人匠数多,仰本所多出文榜,限一月赴所首身,与免罪收管,依旧支破请给。」
五月四日,诏军器所每日通轮提辖、监造、受给、监门官一员于本所宿。
干道元年八月十七日,诏:「军器所见造御前并朝廷宣赐诸色军器数目浩瀚,近来工匠逃亡数多,见今阙额,(今)[令]工部行下本所招刺能造作工匠子弟补填万全作坊指挥,已逃走人限百日出首,与免罪额外收管,依旧职名支破请给。」
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宰执进呈军器所兵士与马军司人作闹,陈俊

卿因奏:「御前军器所聚众四千余人,所费不赀,不如并归三司,物料、样制计其工匠,责以月纳之数,赴御前交收,如此则所省太半,而皆有总辖。」上曰:「如此甚好,若遂分隶,即可罢此一司,官吏所省甚多,更俟三两日思之,别降指挥。」
五月二十一日,诏军器所为天气炎热,将造铁甲去处并权减半数目,候八月一日依旧。
六月二十九日,诏:「制造御前军器所可拨属步军司,令主管步军司公事提点。所有监造官以二员为额,受给、监门官以一员为额,受给场专副以二人为额,余官吏并罢。」
七月八日,主管侍卫步军司公事、提点制造御前军器所王逵言:「步军司事务繁冗,若日去本所提点,委是职事相妨。今选本司副将牛昌国,令催督造作及检视出纳,遇夜前去万全作坊等指挥弹压,照管烟火事务,依旧从军于本司官钱内支破添给,更不作阙,臣欲乞每三日或五日一次躬去提点。」从之。
同日,诏军器所依旧隶属工部。
十六日,诏:「制作御前军器所可拨属步军司,令主步军司公事王逵令兼提点制作御前军器所入衔。遇申发本所文字,依旧用提点制造御前军器所印。」
十一月十一日,军器所言:「目今造到全成军器,每三日一次进呈,逐月有妨十日工役,乞逐旬并于旬假日进呈。」诏旬假前一日进呈。
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军器所遇有监造官窠阙,许于殿前马步军司诸

军将佐或使臣内踏逐选差素曾谙晓军器造作法度、有心力能部辖人,申乞指挥差填,以二年为任。」以提点军器所言:「从来差到监造官往往系是在部之人,素不谙晓军器样制,止是据凭工匠造作,其间有不如法者,亦莫能知。」故有是诏。
十二月四日,工部侍郎姜诜言:「军器所所造军器并入纳到诸路起岁额物料,全藉军器监检察。若依前止令监造、受给场行移应报,委是无以稽考钤束。今来本监已差长贰,所有合行事务自今依旧。」从之。
同日,诏:「御前军器所依旧隶步军司,其提点官令本司保明通晓制造军器统制官一员差兼,仍不得有妨教阅。」
六年二月十二日,诏:「干道三年、四年军器所制造过诸色军器合该依例推赏人,依已降指挥施行。」
同日,臣僚言:「窃见军器所陈乞推赏循袭旧例,每二年推恩,自官属而下至于专副、作典二甲头至工部军器案人吏,并特转一官,内碍止法人特与转行,欲望展作三年推赏一次,内碍止法人依条回授,毋得转行。」(促)[从]之。
三月四日,王友直奏:「军器所推赏元系二年一次,今展作三年。其本所官系二年为任,往往不该推赏,恐无以激劝。欲望将监造、监门、受给官并以三年为任,内见任人通理到任月日。其间愿二年成资者听行陈乞比折减年,候及三年任满日推恩。」诏监门、受给官并三年为任,其赏纽计月日推恩,余从之。
八月二

十六日,韩玉言:「军器所旧来监造官六员,受给、监门官各二员,节次省罢,今止有监造、受给、监官各一员。缘本所兵匠仅四千人,见造军器数多,乞添置监造官二员,提辖、受给、监门官各一员,文武通差。」诏令添置监造官二员。
九月六日,韩玉言:「今来见行打造三色铁甲,数目浩瀚。又制造一石力手射弓,合用黄牛角并黄牛皮等物料。窃见淮南路一带州军正系出产去处,乞自行置场或差官收买,仍乞支降会子,每一十万贯为一料。」诏并依,令左藏南库支拨会子。
十一日,韩玉言:「契勘军器所除监造官已蒙朝廷添置二员外,乞更添置提辖、受给、监门官各一员。」从之。
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步军司言:「契勘将打造到弩手甲叶逐日一次般担赴军器所呈纳,委是相妨,欲依殿前司例以五日为一次。」并从之。
八月十八日,诏差韩玉兼提点制造御前军器所,孟俊卿归军,所在工匠令韩玉专一钤束措置造作,仍依旧隶步军司。
九月十三日,中书门下省言:「军器所元有干办官二员,专管钱物。后因步军司提领,遂罢干办官。既罢之后,受给场致无钤束,委有利害,欲乞复置干办官一员。」从之。
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工部言:「军器所监造官元以三年为任,受给、监门官并以二年为任。缘提辖、干办系复置阙,未审几年为任。」诏提辖、干办依监造三年为任。从提辖制造御前军器所刘敦仁之

请也。
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御前军器所申明大礼赦内一项:「军器所万全指挥兵匠,因事逃亡及三年,限百日出首,依旧收管,支破请给,并免断配。东、西作坊兵匠亦有逃亡,大理司勘当与万全事体一同,合依此体例施行。」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军器局

军器局
【宋会要】
高宗绍兴七年正月一日,枢密院言:「军器最为朝廷目今急务,拟欲泛抛诸路州军制造,恐搔扰于民,理宜措置。一、置军器局一所,仍以制造御前

军器局为名,隶属枢密院,并工部于建康府置局。一、令礼部铸铜印一面,以『制造御前军器局之印』九字为文。一、提辖、监造、受给、监门共差置手分三人,贴司三人,请给出职条法等并依军器所人吏施行,许本局于诸官司踏逐指名抽取。」从之。
十月十四日,工部言:「诸路州军自来依条合发上供岁额军器,比缘制造灭裂,近差拨两浙、江南东西、福建路工匠尽赴军器局造作,其逐州合发军器并免造。契勘路州军所造军器各有朝廷给降样制,及逐州工匠已曾差赴军器所造作三年,谙知制度,自可责办精缴制造。今来总五路州军工匠并就军器局、所两处造作,所用物料大段数多,难于收买,其逐州所总发物料往往赴发不定,或却致人匠端闲。及差到工匠除本身请受外,每月添支食钱一百七十文,米二升半。且以军器局一处言之,是役八月支钱一万贯,米一千石,委是枉费钞米,不唯蠹耗财计,至于抛买物料数多,不免搔扰。兼造作亦不敷逐路合发元立定军器之类,诚为未便。欲乞将诸州工匠依旧发回,责令当职官措置,须管依样如法造发。候(致)[至],比较精粗,信赏必罚。」从之。
十一月,(照)[诏]军器局废罢,并归军器所,其人匠、物料等令提举官杨忠悯等管押装发,赴临安府军器所交割收管。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弓弩院

弓弩院

开宝元年置弓弩院。旧在太平坊,后徙宣化坊。掌造弓弩、甲胄、器械,旗剑、御镫之名物,以诸司使副、内侍二员监领,兵匠千四十二人。
真宗景德二年九月,诏弓弩院打造弓弩五作物料不等,其虎翼弩及竹胎、出跳、马黄弩三作须上好牛筋、鳔胶,里沙角减轻弓团靶,马黄弩许兼用羊马筋。牛胶力软,不得坚好,自今止用牛筋。具添修弓(拏)[弩],亦用次(用)[等]牛筋及脚筋」。
十月,又令竹胎手射合蝉 子(拏)[弩]亦同此制。
四年四月,诏诸军添旗号只支目赞烙裁段花料,令逐指挥缝造。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诏:「弓(拏)[弩]院打绽单抽、覆抽面捎靶壮,寔筋掎完全胎木,不捐弓(拏)[弩],并于元料外添物料人功添修,堪任久远施放。覆抽、单抽面损剥些小及长短不等、大小节目高低不等,梢靶可损,并于元料外添修,充裹衣放马诸军阅教。其胎木角面损折弓弩累经添修者,(折)[许]于皮角库退材场送纳。」
八年六月十五日,诏弓弩院所造戎器用全无者,以他物代之。
仁宗天圣八年八月,提举司言:「弓(拏)[弩]院弩椿作见阙工匠二十人,缘本作工课重难,自来招填不得。昨抽差(事)[退]材场工匠六人造作弩椿,今已精熟,久远堪充祗应,望割移名粮归院填阙。」从之。
嘉佑三年十二月三日,提举司言:「后苑御弓箭库抽取弓弩院工匠人二人赴库造箭,寔违条制。」诏发遣归,乃(刻)[劾]其官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弓弩造箭院

弓弩造箭院
【宋会要】
院在兴国坊,掌造长箭、弩箭。旧有南、北造箭二库,咸平六年合为一院,隶弓弩院,以三班及内侍二人监,匠千七十一人。
真宗天禧四年四月,诏南作坊之西偏舍宇为弓弩造箭院。
神宗熙宁三年八月三日,诏提举司劾治元买箭簳不堪及造箭院不合受纳官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侍 郎

侍郎
【宋续会要】

六部侍郎,宋以为阶官。至元丰官制行,始有职掌。元佑二年初置权侍郎,从四品。如未历给事中、中书舍人及待制以上者,并带「权」字,禄赐比谏议大夫。崇宁罢权侍郎。建炎四年五月,诏六曹复置权侍郎,如元佑故事,满二年为(贞)[正]。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两朝国史志》:御史台:大夫、中丞、侍御史知杂事、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里行、监察御史里行、主簿。大夫国朝未尝除,以中丞为台长。凡中丞无正员,则以两省给谏权。自中丞以下,掌纠绳内外百官奸慝,肃清朝廷纪纲,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以郎中、员外兼侍御史知杂事为之贰。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凡祭祀、朝会则率其属正百官之班序,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纠不如法者。文官违失,右巡主之;武官违失,左巡主之。凡祭祀则兼监祭使。三院御史四人。官卑而入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者谓之「里行」,景佑元年置,以三丞以上尝历知县人充。庆历三年,以两人为额。凡文武(尝)[常]参班簿、禄料、假告皆巡使分掌。又别置推直官二人,专治狱事。凡推直有四推,曰台一推、台二推、殿一推、殿二推。主簿一人,掌受事发辰、勾检稽失,兼簿书、钱谷之事。主事一人,令史十六人,主推四人,书吏四人,朝堂引赞官一人,副引赞官一人,知班三人,引事司一人,驱使官六人,四围驱使官五人。中丞一人,秩从三品,总判台事。侍御史一人,秩从六品。殿中侍御史二人,秩从七品,分纠朝班。殿中而上言事。监察御史六人,秩从七品,分领六察,随事纠正,及监祭、定谥皆属之。检法官

一人,秩从八品。主簿一人,秩从八品。检掌凡刑法、钱谷各一人,从八品。掌凡簿书及架阁吏额。前司主管班次三人,引赞官兼令史一人,副引赞官兼令史一人,知班驱使官兼书令史五人,驱使官兼书令史五人,守阙驱使官五人,四推、主推各一人,书吏共三人。六察户察书吏四人,贴司三人;刑察书吏二人,贴司二人;吏、礼察书吏各二人,贴司各一人;兵、工察书吏、贴司各一人。
〔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诏六察贴司共存留六人、知杂司法司各一人,后减六察书吏,共以八人为额。以上《中兴会要》。

《神宗正史 职官志》御史台大夫,从二品;中丞,从三品;侍御史,从六品,各一人。大夫掌肃正朝廷纲纪及以仪法纠治百官之罪失,而中丞、侍御史为之贰。凡其属有四:殿中侍御史二人,正七品,掌言事,分纠大朝会及朔望六参官班序。监察御史六人,从七品,掌以吏、户、礼、兵、刑、工之事,分京百司而察其谬误,及监祠祭、定谥。检法官掌检详法律,主簿掌钩考簿书,各一人,从八品。岁遣御史诣三省、枢密院检察付受稽失,其应弹治事听长贰或言事官论奏,非吏察官司亦如之。应状牒并参议连书,惟弹章则否,无所(开)[关]白。凡察事,小事则举正,大事则纠劾,各籍记其多寡、当否,岁终条具殿最,以诏黜陟。大礼仪仗则中丞为使,中都推鞫命官或重系,旬以囚由报台,有诏狱则言、察官轮治。文武官卿监、防御使以下到阙,授任之官应参谢辞者引见,御史体验老疾,则试以拜起、书札。凡事经州县、监司、寺监、省曹不能直者,受其讼焉。旧以中丞兼理检使,侍御史兼知杂事,殿中侍御史兼左、右巡使,监察御史兼监祭使。及行官制,定员分职,实领其事,而使名悉罢。分案十有一,设吏四十有四。以上《续国朝会要》。
三京留守司御史台:西京于分司官内差一员权阙,或特差官权判掌;南京止令留守、通判权掌;后

北京置台,专差官领。今则三京皆有正官领之。以上《国朝会要》
【宋会要】

真宗景德四年六月,诏翰林侍读、侍讲、枢密(真)[直]学士各举常参官一员充御史。
八月,诏三院御史令本台采听声誉,不称职者(直)[具]名以闻。
大中祥符二年七月,诏右仆射张齐贤、户部尚书温仲舒、右丞向敏中、御史中丞王嗣宗、知杂御史卢琰各举材堪御史一人。
三年四月,诏:「御史台今后委台官勘事,如阙人,即申中书。」
四年八月,诏:「自今御史须文学优长、政治尤异者特加擢拜,遇庆恩不得以他官转入。」
五年,诏三院御史除差出外任及在京 它局之外,定以六员为制。
九年二月,诏:「三院御史旧三年为满者,自今在台供职并止二年。若曾纠弹公事,显是修职,候满日特升陟。如全无振举者,当议比类对换别官外任差遣,仍令本台勘会在职事状及有无功过诣实以闻。」时殿中侍御史李餗援高弁、俞献卿例求补外郡。中书言弁在职岁余,以亲老求归侍,特命知淄州。献卿累更任使,得知(颖)[颍]州。餗裁通判一任,入台始周岁。元诏以三年为例,真宗因命差减年限。
天禧元年二月八日,诏:「御史台除中丞、知杂、推直外,置侍御史已下六员,并不兼领职务,每月添支十五千,三年内不得差出。」
二年正月,御史中丞赵安仁言:「三院御史自今望并给御宝印纸历,录弹奏事。」从之。
二月四日,诏右谏议大夫乐黄目、知制诰陈知微于常参官中举公清强

明、材中御史者各一员。从御史中丞赵安仁之请也。
四年四月,诏知制诰祖士衡、钱易、御史〔知〕杂刘烨、直龙图阁鲁宗道、冯元各于太常博士已上官举御史一人。
十一月,殿中侍御史王耿言:「自今台官或因谴累除差充知州依旧外,其充通判及监当官者并望比类对换别官。」从之。时侍御史、知凤翔府臧奎差客司宋炎与都巡检使朱能教柘枝,降通判宁州,仍为御史。因耿言,以奎为都官员外郎。
干兴元年正月,御史言见阙台官三员,诏御史中丞王臻、知杂御史王鬷于太常博士已上合入同判者各举两员充。
七年八月天头原批:「寄案干兴无七年,疑仁宗天圣七年。」,上封者言:「旧制三院御史供职后多出为知州,近岁即差充省府判官、转运使,或改赐章服,其间多由知县举充者,若至知州,已免三任通判。近王沿、李弦、朱谏并是知县,只一任省府推判官,便作转运使副,赐金紫,深为侥幸,乞自今请罢曾任知县者。」
仁宗宝元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手诏付中书曰:「自今御史阙官,并依先朝旧制具两省班簿来上,朕自点一名令充御史,免宪司朋党之欺。」先是,令中丞、知杂荐补御史之阙,而孔道辅举姻家王素,仁宗以为比周。故革其制而复故事,因令翰林学士丁度举而易之。
庆历二年正月,诏:「御史台举属官,故事太常博士以上两任通判三人中御笔点一人。如闻难于得人,自今听举一任通判及三丞该磨勘者二人选之。」以中丞贾昌朝

上言也。
三年六月,御史台请选举御史六员,而罢权推直官。从之。
四年八月,诏自今除台官,毋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
五年五月,御史梅挚等言:「臣等既不领他务,自来章奏札子秪露白实封。窃观本台有出使、监察二印空闲,乞权借用。」诏如有合奏文字,许用本台印行使。
皇佑二年十二月,诏:「自今如台官相率上殿,并先申中书门下取旨。」
三年十月,仁宗宣谕宰臣曰:「谏官、御史必用忠厚淳直、通明治体之人,以革浇薄之弊。」
嘉佑元年九月,出侍御史范师道知常州、殿中侍御史赵抃知睦州。中书虽有台官二年出知州条,然久不用。宰臣刘沆特申明下台,至是师道等有请而出之。
三年八月,诏今后举台官不拘在京与外任,并行举奏。从权中丞包拯之请也。
四年五月,诏自来两府大臣尝所举荐者不得为台官条约除之。以庆历尝有此禁,而帝务推心大臣,故内降手诏除之。
英宗治平二年六月三日,命江东转运判官、屯田员外郎范纯仁为殿中侍御史,权发遣三司〔盐〕铁判官、太常博士吕大防为(临)[监]察御史里行,皆英宗亲选也。近制,御史有阙则命翰林学士与中丞、知杂迭举二人,御笔点其一。至是阙两员,举者未上,内出纯仁、大防姓名而命之。
三年二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近诏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等限一日内依条于太常博士已上曾历一任通(前)[判]成资已上,或历通判一年已上堪充三院御史,逐人保举两人以闻。如三丞

内有合该磨勘者,亦听。」诏:「如少得资序合入三院御史之人,许于数内举升朝官知县已上资序人一员充御史里行。」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旧制通为言事官,间诏中丞、翰林学士举之。
七月十四日,诏:「今后台谏官并以二年为一任。其言事称职,有益时政者,候别指挥,仍候任满日令中书勘会取旨。」
神宗熙宁二年七月六日,诏:「御史有阙,委中丞奏举,不拘职高下兼权。如所举非其人,令言事官觉察闻奏。」初,上患御史多不称职,以所举者资序所限,令具条贯进呈,而有是诏。
元丰元年七月一日,上批:「御史台有定夺刑名及承诏治狱,皆有司所不能决者。丞属须得人,乃可以弼佐官长,副朝廷钦恤之政。推直官卢肇、冯如晦年齿衰迟,资性疲 ,不足称办职事,可并送审官东院,令本台举官以闻。」
十二月八日,诏三院御史人增剩员四人,以旧止给六人,番上故也。
十二日,御史舒亶言:「今法度之在天下,其官吏之治否犹有监司按视焉。至于京师之官府,乃漫不省治,而御史莫得行其职也。诚使应在京官局御史得以检察按治,一切若监司之于郡县,庶几人知畏向,而法度有所维持,是亦周官之遗意。」诏:「取编敕所海行在京官司见行条贯并一时指挥,并录送御史台。如官司有奉行违慢,即具弹奏。除中书、枢密院外,仍许暂索文字看详。」后御史中丞李定言:「乞依故事复置吏、兵、户、刑、礼、工六案,点检在京官司文字。每案置吏二人,罢推直官

二员。」从之,仍增置台官一员。《职官志》:中丞李定言:「故事,台案有内外弹、杂事、四推、五使,六察独废,复置吏、兵、户、刑、礼、工六案,分行检察,即系之。」
元丰三年四月七日,诏太子中允、馆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范镗罢主管国子监,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黄颜知谏院,兼主管国子监。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为馆阁校勘,罢干当三班院。以御史专领六察,故差遣悉罢。后镗又自言见判尚书礼部,亦罢之。
十五日,御史台言:「奉诏复置六察,在京官司今请以吏部及审官东、西院、三班院等隶吏察,户部、三司及司农寺等隶户察,刑部、大理寺,审刑院等隶刑察,兵部、武学等隶兵察,礼、祠部、太常寺等隶礼察,少府、将作等隶工察。」从之。
二十二日,权御史中丞李定言:「奉行朝廷法令以致之民者诸路监司,〔而〕无钩考之法。(令)[今]令御史台分察官司违慢,若推此法以察诸路监司,宜无不可者。以户案察转运提举官,以刑案察提点刑狱,如此则内外官司各勤职事,朝廷法令不至隳废。」从之。
二十七日,诏:「御史台六察案官三年为一任,以所纠劾官司稽违失职事多寡为殿最,中书置簿,以时书之,任满取旨升黜。」
五月一日,诏:「御史台复六察案,创法之始,职事甚剧,无容久阙正官,以稽功绪。其见阙御史二人,令李定限十日以名闻。月增添支钱中丞二十千,察案御史十千。」初,御史台请非应奏者从台关所属鞠罚吏人或改正,不许。又请诸路提举官、提点刑狱

已隶台检察,开封府界提点、提举司、发运、拨发,提举、提点盐事、籴便粮草、市易、盐税、坑冶、铸钱、茶场、淤田、营田司及河北屯田司、陕西制置解盐司、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措置陕西缘边四路边防公事司外,都水监丞、同提举买马监牧司(邻)[麟]府路军马司、诸路经略、总管、安抚、钤辖司亦合隶台检察。故有是命。
六月二日,御史台言:「六察案点〔检〕诸司库务坊监,乞行札子。」上批:「六察于诸司非统临之官,在理不当行札子。见颁式令,唯中书行圣旨用札子。往时官府僭妄行遣,台察自合纠正,而不知省察,尚有承妄申请,可札与知。」
十月一日,御史台言:「御史所分察案,每半年令中丞、知杂取旨更易。然御史到任月日先后不齐,其更易乞分上、下半年。」从之。
十一月六日,诏御史六员,令三员分领察案,三员专言事。
二十六日,御史台言:「御史分领察事,逐员各领二案。而六案文字繁简不同,难以次第分定,欲以一员领吏、工,一员领兵、刑,一员领户、礼。」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二日,侍御史知杂事满中行言:「元丰四年下半年终,御史分察案合取旨更易。」诏宇文昌龄领吏、工案,王祖道兵、刑案,丰稷户、礼案。
二月四日,权知开封府王安礼言:「本府奏断公案,御史台一例取索。窃以公事已奉旨断,方更点检,于(礼)[理]不顺,欲乞自今不许取索。」从之。后御史台言:「刑察案于开封府取索公案,本府称已准朝旨奏决公案,不许御史台取索看详。公事未结案虽有人论诉,不许取

索。已结案系奏断,本府又奏乞不许取索公事,则是事在官司,而所行稽违,许人赴台理诉乃为空文。若访闻官司鍜炼人罪,出入刑名,既无案卷,则无从考察,深恐六察之法文具实隳。」诏令开封府送公案与御史台。
五月十一日,诏:「入内内侍省不隶御史台六察,如有违慢,委言事御史弹奏。其尚书六曹分隶六察。」
十八日,诏两省官各举敏明不挠可为御史宣德郎以上员二人。
六月十四日,诏尚书省得弹奏六察御史失职。
八月四日,诏三省、枢密院、秘书省、殿中内侍、入内内侍省听御史长官、言事御史弹纠。先是,置监察御史,分六察,随所隶察省曹寺监,而三省至内侍省无所隶,故以长官、言事御史察之。
十一月一日,上批谓辅臣曰:「御史分察中都官事已多矣,又令案举四方,将何以责治办,且于体统非是。可罢御史察诸路官司,如有不职,令言事御史弹奏,着为令。」
十二月十一日,诏御史台秋、冬季序差御史一员赴三省点检诸房文字稽滞,毋得干预其事及见执政。
六年正月三日,诏造军器及战车所不隶御史工察。
十七日,诏御史六察罢上、下半年〔更〕易法。
二十四日,尚书省乞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察案失职并六察殿最簿。从之。
二月十八日,三省言:「御史台六察案官以二年为一任,欲置簿各书其劾纠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条具取旨升黜,事重者随事取旨。」从之。
三月四日,诏:「御史台察官察诸司稽违,皆按法举察。即诸司所施行失当,

虽无法,亦听弹劾以闻。」
十七日,御史张汝贤言:「弹奏之文宜存大体,有司议罪欲察细微。乞自今察案札子径坐要切因依具弹辞进呈,别录照用情节条贯在后,以备圣问。」从之。
四月三日,御史翟思言:「法有漏泄察事者杖一百。台分言、察,正欲使察官按法而治其稽违,而法所不及,理容可议,则有责在于言官。盖言、察理势相须,宜不与别司同体。况朝夕同见丞、杂议事,岂有所不闻,则事势之实果不能自异。臣欲乞除见推司事虽言事官不许与闻外,其余言事官通知,不为漏泄。」从之。
二十四日,尚书左右司言:「御史台察开封府不置承受条贯聚厅供呈历,据刑部、编敕所〔定夺〕,各言所察允当。然看详敕意,止为外州县立法,于开封府似无所碍。其因台察后旋置历,亦御史所当察。」诏依刑部、编敕所定。
五月十一日,御史黄绛等言:「按《唐六典》,侍御史纠举百僚,推鞫狱讼;监察御史分案尚书六司,纠其过失。今之言事官大率如唐侍御史之职,察官乃监察御史之职。国朝旧制有四推之名,而三院御史皆预领焉。今推鞠狱事独付察官,而近准朝旨又以六曹定夺公事,亦送本察,即于检察职事有嫌。兼言事御史于签书行遣公事全然稀少,欲乞别定条制,以正分守。」诏令〔定〕夺文字送本曹。如合再定,即送御史台本察。
同日,御史黄绛等又言:「事之最难者莫如疑狱,夫以州郡不能决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决而付之刑部,刑部不能决而后付之御史台,则非甚疑狱必不至付台再定。若御

史联事之众,非如大理、刑部,必不能胜其责矣。近有旨定夺文字送本曹,如合再定,即送本察。臣愚以谓与夺刑名,事体重大,宜仍旧众官参定,余事则随曹付察,如此则大小繁简,皆得其称,是正疑谳,罕有不当。」其后刑部请诸鞠狱言事御史轮治,其定夺刑名则众官参定,余事随曹付察。从之。
十九日,御史黄绛言:「准六察敕,诸弹奏文字本察官与丞、知杂通签,即旧所领任内事,丞、知杂免签书,诸案互察。看详诸案互察,止谓察官有旧领任内事合弹劾,于义有嫌,理当互送。(令)[今]诸案元不承互察妨碍事,既不相关,无从察举。若一案有失,泛责诸案,乃是一官兼有六察之责,恐法意本不如此,大理寺取索互察官吏姓名,未敢供报。」诏自今诸案申台移察,应申不申,从私坐,其互察除之。
六月一日,诏御史台六察案各置御史一员。
闰六月十一日,御史台言:「先准诏每半年轮御史一员,取摘三省诸房簿,点检稽滞差失,未有轮差及置局取吏之法。」诏三省各一员,言事、察官序差,以本台吏就逐省点检。
十月四日,御史中丞黄履言:「准敕诸鞫狱言事御史轮治,缘御史共置九员,六员分领六察,其言事官止三员,欲乞言事、案察御史轮治。」从之。
七年正月二十三日,尚书左、右司状、「御史房置簿书,御史六曹官纠劾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取旨升黜。御史房举发逐察不当及失察不尽等事,岁终亦乞比较。」从之。
二月十七日,诏:「御史台以侍御史知杂事为侍御史,不带『知杂

事』。以言事官为殿中侍御史,六察官为监察御史,侍御史恩数并如知杂事。左、右巡使及监(察)[祭]使名并罢,左右巡案令本台随事并入朝堂百司案,驱使官仍除去『四团』字,主簿、检法官仍旧各一人。」
四月十九日,诏:「自今有司上狱空,令御史台刑察按实。」上以开封府、大理寺比岁务为狱空,恐希赏不实也。
八月二十一日,诏寺监诸司应有稽违,系所辖省曹寺监失点检者,亦令台察弹奏。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二日,三省言:「旧置纠察在京刑狱司,盖欲它司总领,察其违扰,所以审重狱事。今罢归刑部,无复申明纠举之制。请以异(议)[时]纠察职事悉委御史台刑察兼领,刑部(每)[毋]得干预,其御史台刑狱令尚书省右司纠察。」从之。
二十三日,尚书省请六察旬奏改作季奏。从之。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诏阙台官,令学士院举官二员,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同举四员,御史中丞、侍御史同举二员以闻。
六年八月六年八月:纪年有误。按:本条注文有「司空吕公着」云云,据《宋史》卷一七《哲宗本纪》载吕氏卒于元佑四年二月甲辰。「六年八月」,疑为「六月八日」。,诏左右司谏、正言、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以升朝官通判资序实历一年以上人充。初,太皇太后宣谕曰:「近时台谏官多是新进,未甚更事,所论不知朝廷大体,近于求名。可依祖宗故事,选用历第二任通判人充。」司空吕公着言近制举官不以资序,因检会旧制而有是诏。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应台察事已弹察后及一月以上遇赦降者,其稽违本罪不得原减,从侍御史盛陶言也「侍」上原衍一「侍」字,已删。。
(高宗绍兴)[哲宗绍圣]元年,臣僚言:「在京官司无

不隶六察者,惟纠察刑狱司职事独归御史。凡审问狱囚事既亲领,苟有不当,无复弹治,恐非严重狱事之意。又本台刑狱皆朝廷所付治,轻重可否宜取决于上。今令右司纠察,甚非尊朝廷、正官名之意。」诏御史台见领旧纠察司职事内合审录问者归刑部右曹,余悉仍旧。
六月十五日,诏:「差殿中侍御史井亮采就左司,郭知章就右司,同取索六曹四月以前未了文字,催促结绝。如违滞多日,或故作迂曲会问,或行遣不当者,人吏等第勘罪,郎官籍记姓名类欸闻奏。」从左司谏翟思请也。
七月二十五日,监察御史刘拯言:「元丰中御史台置六察案,治省曹及诸官司违慢,以防有司之 堕不职者。元佑七年五月十八日立法,除事干刑名因陈诉外,余未结绝,皆不得取索。至九月三日,因臣僚言其不便,方许取索一年已上未绝公案点检。且元佑七年诸曹未绝事纔一千二百余件,今蒙朝廷委御史点检,总六千件,已四倍前日,其养成有司稽违之弊如此,望依元丰条。」从之。
二年四月七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监察御史董敦逸言,乞循先帝之法,诏内外两制及台谏官等各举才行一人。诏吏部尚书许将、户部尚书蔡京、御史中丞黄履、翰林学士蔡卞、翰林学士钱端、礼部尚书林希、户部侍郎王震不拘资序,各举堪备任使二员以闻。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殿中侍御史董敦逸言:「请应隶本台所察

处依在京刑狱条例,许本察官非时就往点检簿书。」诏自今每遇上、下半年,诣三省、枢密院点检讫,许暂赴本察所隶官司检察。是年十二月十七日,再降诏同此。
哲宗元符元年,诏复六察闻奏旧制。
二年,御史中丞安惇言:「元丰法,每半年轮台官就三省点检,各有日限。又恐文簿未明,须呼吏指说,难于限内详究。诏许展日。元佑大臣不务悉心政事,遂改元条,听于限内了毕。被差御史观望,阅三四日便称别无稽滞差失,窃恐因此(寝)[寖]失先朝遣官检察之意。」诏并依元丰法。
徽宗崇宁元年十月十七日,诏御史台纠察案依元丰格隶刑部,其元佑元年五月二十日指挥勿行。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都省勘会:「台官虽已分定所言职事,窃虑未至明白,除已降朝旨合遵守外,欲更申明行下。谏官职在拾遗补阙,凡朝政阙失,悉许论奏,则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任非其人,事有失当,皆得(课)[谏]正。台官职在绳愆纠缪,凡官司稽违,悉许弹奏,则〔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皆得纠正。」从之。
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奉议郎、试御史中丞兼侍读朱谔札子奏:「六察官弹治稽违不法,乃是本职。兼本台条格内即并不该载察官赏罚,近蒙朝廷较考全年察事,量多者推赏,盖出异恩。而察官不安职分,侥幸改法。臣(遇)[遇]欲乞今后全年比较,除察事分数至少合入殿法者依旧责罚外,其察事数

多之人更不推赏,庶使本台察官各安职守,以逭幸赏之谤。」诏札付御史台照会。
大观二年六月十六日,臣僚言:「御史台分置六察,所以察治稽违,实纪纲法度之所赖。今殿中六尚以供奉为职,事目繁重,尤当严整,而台不得察。辟雍、大晟府,礼乐之所自出,亦不得检视。至于筭学、太官局、翰林、仪鸾司,其为职局无异于他司,悉皆援例免察,臣所未谕也。乞自今皆隶六察。」从之。
宣和元年三月十四日,中书省言:「臣僚上言:『恭惟陛下励精庶政,凡曰御史,必亲加除擢,方赖以伺察违法慢令之吏,庶以上广陛下明目达聪。迩来官司职事旷阙,漫不省察,日甚一日,岂可概举。若六察其以违法不当事件闻之朝廷,即送刑寺约法,其引赦原免者十常八九。间有朝廷灼见情犯,特令决罚。或不该赦宥者,又复迁延月日,以俟八节前后禁刑日结绝而已,如此则何惮而不为奸哉!前后察弹治不法事件不知具几章而被决罚者百无一二,行移往来,徒为文具,官司翫习,恬不为怪。是致本台取索文字,率多稽滞灭裂,无复畏惮。臣恐台纲不振,而陛下法度日以弛矣。朝廷若将六察所弹之事治胥辈,量其罪之小大,示以必罚,其违法慢令尤重者则取旨施行,如此则人人知警,官修其方,吏宿其业,纪纲复振,诏令必行,无敢弗虔者。检会臣僚上言,伏见迩来官司因循苟简,习为常态,藐视台察,若不足畏者。彼

意不过谓稽留失行,罪止罚金。一遇赦恩,又可原免,事之改正与否在己未有利害也,故一切顽悍如此。矧事有因不隶察官司牵制而不得行者,台臣既难以催督,而稽违容幸官司又复得以为辞,久而纵之,则蹈袭不虔者愈众矣,岂不负陛下平日训敕勉励之意乎!臣猥当言责,目(都)] [斯弊,不胜愤懑,伏望睿旨严赐约束。自今官司稽违有累经弹奏而犹不治者,虽该赦恩,亦乞重赐责贬。见今隶察官司有稽违当改正、而不隶察官司合行报应结绝者,望从本台催督,如或违慢,按罪以闻,所贵台纲振肃,事无底滞。』」诏:「今后官司稽违,三经弹劾违慢如故者,吏人许直送大理寺,以违制论,余依奏。台察事大者不以赦降原减,余申明行下。」
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二十七年:宋代仅「绍兴」为三十年,此条所述应为绍兴二十七年事,不当植于此。下条「三十年」同。,诏:「刑部郎官循行督遣,如勘鞠失实,事理妨碍,直行移送。今后御史点检或有移送公事,许依刑部已得指挥。」
三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以神宗命台臣举忠纯体国之人补御史诏重刊于御史台。
六月四日,诏察官职守今后依官制施行。
绍兴元年九月十二日,侍御史沈与求言:「契勘省部百司稽违,许御史台弹察。元丰中分置六察,察案书史岁终比较弹察稽违功绩而赏罚之。昨因王黼用事,旧法遽废。」诏并依旧法施行天头原批:「此条添在二年四月上。」。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诏御史台全阙长贰,所有检法官、主簿阙,特令殿中侍御史曾统奏辟天头原批:「此条添在『以闻』下。」。
三年正月十七日,诏:「御史

台每季专委本察官一员,躬诣大理寺及应有刑职去处点检禁囚,淹留不决或有冤滥,并(其)[具]当职官职位、姓名以闻天头原批:「此条添在二十七日上。」。」
四月九日,三省进呈邹况都堂审察,仍令上殿。上曰:「邹浩之弟,故饮榷之饮榷:当误。据下文所述疑为「旌擢」。。」臣徐俯曰:「邹浩亦有子柄。」上曰:「直臣之子,旌擢用之,使复为御史言事,耸动四方,亦足为国家之光也。」
六月五日,三省进呈:「殿中侍御史曾统除秘书少监,阙官,欲于监察御史郑作肃、李长民二人中取旨差权。」上曰:「今有侍御史,殿中亦不必权,二人且令专于纠察。」
八月二十二日,御史台主簿陈祖礼言:「谨按台令,两院御史有分(请)[诣]三省、密院取摘点检之文,监察御史有轮诣尚书六曹按察之制。凡奉行稽违,付受差失,咸得纠弹。渡江之后,始不克行,孰谓公朝,尚兹阙典,乞依旧例施行。」从之。续本台申:「检准令节文,诸上下半年轮两院御史四人就三省、枢密院取摘诸房文簿等点检,中书、尚书省以仲月中旬,门下省、枢密院以仲月下旬。本台勘会,依上条自来中书省以仲月中旬,门下省以孟月下旬,合轮官两员诣两省点检。今来门下省、中书省已并为一省,本台即未敢便依上条作两省轮官前去。」诏依点检中书省簿书条例施行。
十月十七日,御史台言:「六察案日逐不住承受诸色论诉,本台除已将海行敕令等检用外,有事干一司条制者,合将逐处一司条法参照施行。缘隶察官司自来各将一司见行

条法及续降指挥编类成册,赴台以备检照。比年条册散失,诸处官司亦不复供检。伏望许从本台移文,应隶台察官司将见一司条法及续降指挥重别编类赴台照用,今后如有续降指挥,亦乞依此关报施行。」从之。
二十四日,诏临安府等处依开封府隶察条格权隶台察,候车驾回銮日依旧。
十一月十二日,殿中侍御史常同言:「国朝自元丰三年始置六察于御史台,上自诸部寺监,下至仓场库务,皆分隶焉,纠察稽违,以诏废置,循名责实,百职修举。崇宁以后,因人废法,故皇城司以郓王提领,合门、宾省、四方馆以内侍邓文诰提领,皆申请不隶台察,至今因之。而秘书省昨缘废罢复置,本省申明画一,亦乞不隶台察。以一时申明而坏累朝之成宪,其可乎!契勘靖康中监察御史余应求尝奏请知合门王植妄奏,以谓合门与御史台互弹,不合属台察。夫互弹者,朝班失仪耳。至于合门簿籍、公案稽违差失,若不许本台点检取索,则慢令违法之事无所谁何,恐非立法之本意,欲望凡旧属台察官司并令遵依旧制。」从之。
四年九月十九日,侍御史魏矼言「愿诏三省、枢密院常切遵守旧典,遇(纳)[两]院御史诣省院检察日,除实系机密边事外,悉令取索点检。如有违戾,即具弹奏,将当行人吏送所属根治施行,庶几稍知忌惮,可以杜绝奸欺。」诏并依祖宗自来条例施行。
十一月四日,监察御史张(絇)[绚]言:「恭奉圣旨留治台事,(通)[适]当君父临

成、臣子竭志图报之秋,有所闻见,悉宜论奏。缘臣本台即今别无有司关报,应干事务无从稽察。望令留守司遇有承受朝廷文字及诸处采报,从权札付臣照会。其留守本司处置事务,亦乞指挥许留守司签厅逐时关申本台,庶几,千虑一得,或可 助听察。」从之。
(二)[五]年四月一日,诏监察御史田如鳌可除郎官。因宣谕宰执曰:「台臣耳目之官,朕未尝不谨此选。然必试之六察,度其可用,方敢除言事官。」沈与求曰:「台臣与朝廷分持纪纲,要须得沉厚练达之人,则论事不苟,可以仰副圣意。」上曰:「用沉厚练达之人极是,然朝廷与台谏当为一家,不可分而为二。若朝廷所行,台谏辄诋之,台谏所论,朝廷辄则沮之则沮:原作「沮则」,据文意改。,事何由济 」赵鼎曰:「朝廷与台谏实相为表里。仁宗朝王旦为伯,韩琦为司谏,一日琦至中书白事,旦谓琦曰:『高若讷辈择利而行,范仲淹未免近名,如司谏章疏甚好。』以此见先贤用心不分彼此。」与求曰:「臣与赵鼎皆蒙陛下擢自台臣,故敢详论及此。」
孝宗隆兴二年三月十三日,诏晁公武除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先是,公武由吏部郎中除监察御史。公武言:「窃见庆历中诏自今台官毋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至嘉佑四年,诏自来大臣所举荐者不得为台官条约除之。两者俱载国书。哲宗初政,中旨除范纯仁、苏辙为谏官,皆大臣吕公着、司马光等所荐,盖用嘉佑诏也。于是章惇曰:『故事执

政除所荐之人见为台谏者皆徙他官,不可违祖宗法。』盖引庆历诏也。议者谓公着、光虽贤,其事不可悉从。惇虽奸,其言不可尽弃。」
绍兴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本条亦为误植于此,当前移。,宰执进呈乞差衢州守臣。上曰:「可差曹筠,台谏无大过恶当优假之,以来言者。」先是,筠任侍御史,以言失当罢,至是复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御史中丞

御史中丞
【宋会要】

太宗太平兴国四年,以户部郎中侯)) (([陟]为左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事。
雍熙三年七月,以屯田郎中、知制诰赵昌言为御史中丞,知制诰正为中丞始也。
端拱二年,右谏议大夫王化基权御史中丞事,始特定班制,正衙常参立中丞砖位,内殿起居立本官班。赵昌言拜御史中丞,太宗宴金明池,特召预焉。宪官从宴自昌言始也。
【宋会要】
真宗咸平五年五月,以礼部尚书温仲舒兼御史中丞,尚书兼中丞始也。
大中祥符元年十月,以御史中丞王嗣宗兼工部侍郎。时覃庆,故加兼官。
天禧元年十二月,以景灵宫副使、尚书右丞兼宗正卿赵安仁为御史中丞兼尚书右丞,左、右丞兼中丞始也。
【宋会要】
至和三年五月十二日,权御史中丞张 言:「蒙差判吏部流内铨,窃闻御史中丞久不领别司。」诏与免之。
【宋续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闰十一月,权御史中丞吕公着言:「今后除中丞者如官不及谏议大夫,即乞更不带官,只除权御史中丞。候罢日,却与旧官。或朝廷推恩,即于旧官上

迁转。」诏官未至谏议大夫,并守本职兼权。故事,官未至谏议大夫者,自正言而上皆除右谏议大夫。
九年十月五日,右正言、知制诰、知谏院邓润甫为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近制除中丞,官未至谏议大夫者,并守本官职兼权,更不迁官。润甫以宰相属官,不可长府,乃复迁右谏议大夫。
十一月七日,权御史中丞邓润甫言:「诸路置局编修制敕官,非假日不许看谒及接见宾客。今御史中丞以言事为职,若须假日接见宾客,即无由闻知外事,乞免谒禁。」诏台谏官兼局不许接见宾客处许见客。
元丰三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权御史中丞李定兼职颇多,罢详定重修编敕,以安焘代之。
四月二十七日,诏权御史中丞李定罢判太医局除放欠负,以领察事也。
八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朝廷所送御史台公事,止令中丞与本察御史根治。
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承议郎、直龙图阁徐禧知制诰、兼权中丞。初,召禧试知制诰,禧辞,不许。既就试,即命兼中丞。禧言:「中丞纠弹之官,赴舍人院行词似有妨嫌,乞免赴直。」二十六月,诏禧守本官试中丞。
七月三日,诏御史中丞舒亶举任言事或察官十员。
六年六月九日,诏御史中丞、门下中书外省官各举人材堪充言事(政)[或]治察御史五员。
七年三月十三日,御史中丞黄履乞与侍御史张汝贤同荐御史。从之。
二十一日,诏御史中丞杂压在六曹侍郎

之上。
八年五月十二日,诏御史中丞黄履举堪充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四日,诏御史中丞黄履、侍御史刘挚同举御史二员。
二月二十二日,诏新除御史中丞刘挚令举监察御史二员。
二十八日,三省检按上殿班:御史中丞、或侍御史、或殿中、监察御史一员,谏议大夫同(谏司)[司谏]或正言一员。今御史台见阙侍御史,谏官见阙左谏议大夫。诏御史台不限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监察御史,谏官不同省,别省谏议大夫、司谏、正言各并许二人同上殿。
二年五月二日,诏御史中丞傅尧俞、侍御史王岩叟同举监察御史一人。
二十六日,诏阙台官,令学士院举官二员,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同举四员。御史中丞、侍御史阙员,诏御史中丞举官二员。两省谏议大夫已上未曾举监察御史,同举二员以闻。
六年闰八月十四日,御史中丞郑雍言:「故事,御史有阙,诏本司荐属官,以正名(众议)[举职]。自官制初行,御史中丞与两省合举。按今两省官属门下、中书,与闻政事,互举既非故事,省官体更有嫌,乞止从本台奏举。如稍涉己私,即重行降黜。」诏御史中丞举殿中侍御史二员,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同举监察御史二员,给事〔中〕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二十二日,御史中丞郑雍言:「近奉旨令御史中丞举殿中侍御史二员,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同举监察御史二员,给事中举监察御

史二员。臣为风宪之地,责任所专,傥使官属多由他司所荐,恐非朝廷责任之本意。如未许本台专举,且乞用故事专举一次。如以御史员尚少,即用两番互举之法。」诏令御史中丞更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七年八月二十二月,诏令御史中丞、侍御史并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各同举台官二员以闻。
元符元年七月十九日,诏御史中丞安惇举堪充台官二员以闻。
十一月十六日,诏御史中丞安惇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三年十一月六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新授试御史中丞、修国史兼实录修撰王觌奏:「近准告授前件职,已告谢讫,见伺候正谢赴台供职次。窃缘御史台受词诉及有六察等公事,难以分减日力赴史院。兼国史、实录并系宰臣提举,于台职亦有妨嫌,所有修国史兼实录修撰,伏望特降睿旨许令免罢。」诏觌依治平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贾黯例三五日一赴院。左正言任伯雨等言:「史院系宰相监修,今中丞乃为属官,朝夕相见,恐非所以重风宪、远嫌疑之道。」二十六日,诏觌改除翰林学士。
徽宗政和三年正月十七日「日」下原衍一「诏」字,已删。,御史中丞王甫奏:「臣顷奉诏参详官制格目,方事之初,尝乞差总领官,仍乞避宰执。被旨委郑居中,居中方领祠宫居家,不与朝廷政事。臣是时承乏谏路,不以纠察百官为职,与之参详,于理无嫌。臣今待罪宪台,居中知枢密院,若尚与居中共事,实于分义有所

未安。欲望圣慈特降睿旨,许臣罢参详官职事。」从之。
七年正月八日,朝请郎、试御史中丞陆蕴奏:「臣尝论列省台寺监等官,应以亲嫌合行回避,仰蒙圣恩曲垂听览,已降睿旨施行。」
【宋续会要】
高宗绍兴八年正月十八日,御史中丞常同辞免支赐银绢各一百五十疋两。诏不允,令学士院降诏。
十二月二十四日,御史中丞勾龙如渊、右谏议大夫李谊、殿中侍御史郑刚中奏:「今有朝廷利害,臣等欲于今月二十四日赴都堂见宰执商议。」从之。
次日,又奏所议未尽,乞再于今月二十五日赴都堂商议。从之。
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诏紫宸殿上寿、集英殿宴,如至日阙中丞,牒官权摄。今后筵宴遇阙中丞准此。
(三)[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言:「近缘论列故相秦桧、孙埙等,不能仰体陛下终始礼遇大臣之意,乞除一在外宫观。」诏:「鹏举比乞追夺桧、埙等职名,所言甚公。然朕既已许其保全,义难中辍。今乃未喻朕意,遽求去位,岂所望哉!令学士院降诏不允,不得更有陈请。」
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孝宗已即位未改元。诏敷文阁待制辛次膺除御史中丞。
二十一日,诏次膺已(降)[除]中丞,殿中令合门扶掖,殿上免拜。
孝宗干道(元)[九]年六月十六日,诏左谏议大夫姚宪可除御史中丞。宪奏:「伏蒙圣慈,以臣除

御史中丞,赐银绢各一百五十疋两,臣不敢祗受。所有降下合同凭由司支赐银绢文字二件,臣已缴连牒入内侍省收管外,伏乞睿照。」从之。
职官 ~ 殿中侍御史侍:原阙,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补。

殿中侍御史侍:原阙,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补。
【宋会要】

政和元年十月四日,臣僚言:「朝会之仪,祖宗例以殿中侍御史分纠朝班,元丰有着令。然每遇朝会前一日,殿中侍御史轮当台宿,或不赴,例差监察御史或他官权摄,既非谙熟,往往自惧失仪,何暇弹纠。乞应朝会前一日,殿中侍御史当职或见推勘并免宿直,从本台以次官权宿,所贵殿中职事振举。」从之。
(建炎)[绍兴]已降指挥,御垂拱殿四参官起居,并将来御文德、紫宸殿,依台仪合用殿中侍御史二员分立,东西相向,纠弹失仪之官。缘自今止有殿中侍御史一员,欲乞每朝参于监察御史内从上牒官权摄殿中侍御史职事。」从之。 十三年二月四日,御史台言:「伏
【宋会要】
元佑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户部员外郎杨畏为殿中侍御史。从中丞赵君锡举也。五月二十日,杨畏以母老辞。从之,仍令君锡别举官二员以闻。二十八日,诏杨畏依前降告命充殿中侍御史。从君锡再举也。
政和三年正月二十四日,朝奉郎、殿中侍御史郭沔奏:「缘臣近论列仪鸾司监官柳忞等不安分守,擅乞增添俸给,及忞自投污贱、躬取溺器等事,奉圣旨令臣再行分析。契勘臣昨论列柳忞等擅乞增添俸给等事,已于第一札子中各条具忞等元初自陈因依讫。所有忞躬取溺器寔

状,亦于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依奉圣旨具析奏申,称众台臣见之。其时台臣系侍御史洪彦升、监察御史许尚志、方禧,与臣同在幕次中侍班次,并见柳忞前件事迹,咸有愤疾之语,盖非止臣独见而私为之说也。惟臣狂瞽之志,动辄妄发,既乏刚明击邪之论,但多滋蔓致讼之辞,遂使柳忞公然抵讳还视臣前累奏事寔殆尽虚妄。伏望特赐施行。」诏郭沔罢殿中侍御史、通判信州。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
【宋会要】

宋初,御史多出外任,风宪之职以他官领之。太平兴国三年,诏本司自荐属官,俾正名举职,用太常博士张巽为监察御史。天禧元年,诏别置御史六员,不兼他职,月须一员奏事,专任弹举,有急务听非时入对,以殿中丞刘平为监察御史,用新诏也。《长编》云:平为盐铁判官,复兼省职。天圣元年,上封者以为言,仍用鞠咏、王轸为察官。(嘉佑)[元丰]四年,中丞韩绛请置里行。从之。嘉佑五年,诏秘书、殿中、内侍省不隶六察。如有违慢,委言事御史弹奏。七年,大正官名,以言事官为殿中侍御史,六察官为监察御史,掌吏、户、礼、兵、刑、工之事,在京百司,而察其谬误。八年,诏监察御史兼言事,殿中侍御史兼察事。徽宗时,如辟雍、大(成)[晟]府等学、太官局、翰林、仪鸾司、东、西上(阁)[合]门、客省、引进、四方馆,皆不隶台察。崇宁间,大臣欲其便(已)[己],而南台御史亦有不言事者。自大观臣僚申请,而殿中六尚、辟雍、大晟府等学、太官局、翰林、仪鸾司皆隶六察。自余应求有言,而东、西上(阁)[合]门、客省、引进、四方馆复隶御史。
仁宗天圣四年五月,以太常丞桑慥授监察御史,出于中旨特除也。慥有至行,朝廷闻其名而特命之。
以父抃年高无兼侍,乞免。从之 诏为监察御史。 元丰五年八月十日,承事郎、太仆寺丞赵天头原批:「『从之』下接写元丰三年条。」。
元佑五年四月

八日,诏给事中郑穆、中书舍人王岩叟、左、右谏议大夫刘安世、朱光(庚)[庭]同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六月二十二日,诏御史中丞苏辙、侍御史孙升同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七月八日,三省言:「御史中丞苏辙、侍御史孙升同举到监察御史二员,内一员不曾实历通判,不应条,一员与执政官碍亲,令苏辙、孙升同别举官二员。」辙、升言:「检会元佑三年六月九日尚书省札子,三省同奉圣旨,左、右司谏、左、右正言、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并用升朝官通判资序实历一年以上人,举官准此。臣等窃见后来所用谏官如吴安诗、刘唐老、司马康三人,并非实历通判之人,缘上件所降朝旨系谏官、御史并用实历通判一年,即无分别。今来人才难得之际,若台官独拘苛法,必至阙官。况自立法以来,前后本台及两制官并不曾举到实历通判可用一人,以塞明诏,足见此法难以久行。伏乞特依近用谏官体例,于臣等前来所举人中选择除用,免致言事之官久阙不补。」诏依条别举。
元丰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门下中书外省同举言事御史二员。
八年十月十七日,诏监察御史兼言事,殿中侍御史兼察事,仍减监察御史二员本页元丰六年、八年二条,原钞录者有勾乙线,谓当移至职官一七之三一「元丰五年」条下。。
宣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监察御史余应求言:「窃惟御史(买)[置]六察,所以肃纪纲、督旷怠,故上自省部寺监,下至百司庶府,皆隶焉。近年以来,乃有因臣僚陈乞不隶台察者,以臣所职礼察

观之,如东、西上(阁)[合]门、客省、引进、四方馆是也,则其它察又可知矣。今陛下既遵奉祖宗旧制,欲乞凡近年特许不隶台察者并依旧制。」皆从之。
宣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着令,监察御史诣三省、枢密院检点簿书毕,听往所隶官司点检。近来因循,未尝推行,致寺监库务等处稽违废 ,无复畏惮。」诏依元丰法。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诏台官随从巡幸,许差破亲随监察御史以上各二名、检法官、主簿各一名,依亲事官例日支食钱,候回銮日罢。
绍(兴)[圣]二年十二月三日,诏御史台六察案复置监察御史三员分领。先是,元丰八年冬,诏减监察二员,令殿中侍御史兼领,而察官亦许言事,至是命复之。
同日,诏:「今后台谏官并举未升朝官以上,不拘资序。仍令翰林学士蔡京、御史中丞黄履各举堪充监察御史官三员以闻。
绍(兴)[圣]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职事官监察御史已上因罪罢黜,并给告。从中书舍人叶祖洽请也。
绍(兴)[圣]四年正月十七日,诏吏部尚书黄履、翰林学士承旨蔡京、翰林学士林希各举监察御史一员。
六月十四日,诏翰林学士承旨蔡京、翰林学士蒋之奇、权吏部尚书邢恕各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十一月十七日,诏谏议大夫已上各举堪充监察御史一员。
绍兴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御史台言:「检准本台令节文,诸监察御史阙,牒殿中侍御史权,仍奏知。每员止权一察,余察官兼。若阙

员多,两院御史分领。又总例节文,称诸两院御史者,谓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契勘监察御史即日止有一员,正管兵察,所有其余察见今阙官,本台除已依上条差殿中侍御史胡大明权礼、吏察、监察御史陈时举兼户、兵、刑、工察职事外,奏闻事。」从之。
绍兴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诏:「大礼依旧例差监察御史二员纠弹,其监祭司手分依条例差三人点检行遣,令给色号,依明堂大礼例下所属关借敕入坛殿号。」
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诏每遇季秋差监察御史按视检察永佑等攒宫。
绍兴二十二年三月一日,诏今后遇得旨,令台谏赴都堂议事,及特令荐举同看详文字,监察御史并合干预。
隆兴二年八月十二日,诏每年秋季轮差监察御史检察安穆皇后攒宫。
九月二十九日,监察御史王稽中言:「臣先自宫祠召赴行在,令内殿奏事,擢臣监察御史。王之望素昧平生,然士大夫皆言臣是之望所荐,臣不能必其然否。今之望既除执政,臣若不回避,清议不容。况龚茂良亦系王之望所荐,今茂良既已回避,乞改差臣宫观或外任差遣,庶允师言。」诏:「王稽中乃朕亲擢,非王之望所(属)[荐],不当过为回避。」
〔干道〕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令御史台开具六察所隶觉察弹劾事件,并见今监察御史所分管职事申尚书省。
二月七日,宰执进呈御史台觉察弹劾事件分隶六察。虞允文等奏曰:「从来觉察弹劾,殿中与长贰

通行,其六察则点检所隶百司簿书之稽违耳,祖宗时监察御史却许言事。」上曰:「今既分隶六察,可许随事弹奏。」自此台纲肃清矣。
八日,诏:「御史台觉察弹劾事件并分隶六察。今后如有违戾去处,许监察御史随事具实状觉察弹劾闻奏。」
【宋会要】
元丰三年正月十七日天头原批:「此条移在元丰六年条上」。,监察御史丁执礼、权监察御史里行舒亶、何正臣自劾赴景灵宫误乘马入偏门。诏释之。执礼等固乞行法,上批可依所乞,从违令赎,而命卒不下。
【宋会要】
国家每入合国忌,临时差。六察:吏察、兵察、户察、刑察、礼察、工察。元丰中,神宗始置六察司于御史台文中夹注云:「寄案《大典》卷二万一千二百四十八。」。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御史里行

御史里行
【宋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三院御史及里行今后有公事,并许直牒合门上殿。从御史里行张戬、程颢所奏也。
元丰四年六月十三日,诏监察御史里行王祖道罚铜十斤,满中行六斤。先是,判司农寺舒亶言:「本寺未了文字数百件,未了帐七千余道,催罚钱三百九十余千,未架阁文字七万余件,朝廷已送大理寺根究。伏缘建置六察,正以督治官司违慢为职,今并不弹奏。」祖道、中行自劾,尝权户察故也。
景佑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条系年为景佑元年,当移至「神宗熙宁」之前。,御史中丞韩亿等言:「窃见唐朝(鲁)[曾]置御史里行,欲乞于三丞内曾经知县差使者举充,候二年满即与正御史,供职二年即与省府判官或转运差遣。」从之,仍令韩亿、杨偕各举两员闻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御史知杂

御史知杂
【宋会要】
旧制常以郎中、员外兼侍御史知杂事,专掌台事。中丞阙,亦专判。
元丰七年,诏侍御史知杂事为侍御史,不带「知杂事」,今并入三院,推直官、检法官、主簿并附。
仁宗皇佑四年五月十八日,御史知杂陈升之言:「蒙差同纠察在京刑狱,合门俾赴垂拱殿起居,缘旧例着位外庭,兼领职局,未有赴内殿者。」诏与免之。
至和元年九月十二日,侍御史范师道首乞谏院及知杂御史,如当擢用,不计资任深浅,并且令任三司副使,其历三部,方改授待制。诏今后谏官、知杂御史除改旋取进止。
治平三年三

月,诏自今知杂御史衣绿者告谢日令合门取旨。先是,知杂吕景初判尚书刑部,仍赐五品服。初,景初衣绿,入谢既改赐章服,故有是诏。
元丰三年,诏:「中书官司违慢应面奏者,令御史台丞、知杂同本察官上殿,或具闻奏,余申中书。」
元丰五年,诏试起居舍人兼崇政殿说书蔡卞试侍御史知杂事。先是,上欲以卞为知杂御史。蔡确、王安礼皆以亲嫌为请,上曰:「已尝面谕卞,卞亦以此辞,其人有守,必不肯蔽附。」故有是命。
元丰五年四月六日,诏侍御史知杂事满中行罢台职,为直集贤院、知无为军。初,中行言:「王安礼奏御史台取籍记盗贼名簿,乃本府日用文书。及令分析,乃上言以台牒别取簿数多,遂奏逐次止取一簿隐落前奏虚称日用文书一节,此乃安礼前后欺罔不实。」上以中行奏事不实不当,故绌之。《事文类聚》:宋以中丞为长,知权。
【两朝国史志】

三京留司御史台。管勾台事各一人,以朝官以上充,掌拜表、行香、纠举违失。凡(史)吏有令史、知班、驱使官、书吏各一人。以上《续国朝会要》。
真宗咸平六年四月,诏西京留守司御史台置令史、驱使官二人祗应,按院管勾两班。
大中祥符七年十一月,诏:「西京留守司御史台今后行香拜表,不以官班高下,止以知府兼留守为首。」先是,刑部郎中、直昭文馆赵湘知河南府,右谏议大夫陈象舆权御史台事。象舆自以官高,立班湘上,衰老倨慢,本路转运司以为言,故有是命。
天禧四年四月,以翰林学士承旨、兵部侍郎晁迥进工部尚书、集贤院学士、判西京留司御史台,迥累表引年求解近职故也。他官止云权,迥以三品故云判。
仁宗庆历五年九月,诏置南京留司御史台。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置北京留司御史台,仍差太常少卿马绛管勾。
皇佑三年正月十八日,以光禄少卿张子立权管勾西京留司御史台公事。
至和元年七月二十一日,太子太师致仕杜衍言:「臣男诉秘书丞通判应天府,乞候成资日就差管勾南京留守御史台公事。」诏候今任满,差权替年满阙。衍以引年退居,仁宗恤其耆德,特从所请,非常例也。
嘉佑六年九月,以龙图阁直学士、尚书工部侍郎李柬之

为刑部侍郎、集贤院学士、判西京留司御史台。柬之以老自请,从之。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令三京留司御史台添权判或管勾官一员,仍差大卿监并职司以上差遣人,须精神不至昏昧、堪任厘务者充,三十个月满替。」三京留司御史台皆有常员,至是增员以待卿监监司之老者。国子监亦增之。及宫观仍不限员,以待知州之老者。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应乞留司御史台差遣除两制以上临时取旨外,余候到阙体量定差。
七月二十七日,诏:「应三京留司御史台添支,大两省、大卿监及职司资序人依本人见任官,知小郡、知州资序人依本人见任官通判例,武臣即比类施行。若遥郡已上罢任及遥郡南班官元系文资,内有功绩殊异者,别取旨。」
四年四月十八日,新知许州、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右谏议大夫司马光权判西京留司御史台。
元丰五年九月十六日,诏:「应尚书吏部陈乞留台宫观、国子监人,年六十以上兼用执政官恩例者,通不得过三任。」
崇宁元年七月十一日,中书省言:「熙宁中诏臣僚历监司、知州有衰老不任职者,使食宫观俸给,自后添支屡经裁减,而诸州供给亦无定例。今以熙、丰以来条制,参立三京留司御史台、国子监、诸州宫观岳庙提举管勾等官添支例为八等差。七十以下,不得过三任;七十以上曾任侍御史

两任,寺监长官及职司中散大夫以上一任。」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秘书省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秘书省
【宋会要】
秘书省掌常祀祝板。监阙,即以朝官判秘阁官兼充。
《两朝国史志》:秘书省判省事一人,以判秘阁官兼。凡邦国经籍图书悉归秘阁,本省惟掌常祭祀祝板而已。书令史一人,楷书六人。太平兴国二年,始建崇文院、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皆总为崇文院。及建秘阁,亦在崇文院中。元丰五年,初以崇文院为秘书省,事具《职官志》。旧建于禁中。绍兴初复置,权寓临安府法惠寺,洎十四年创新省于天井巷之左。掌凡邦国经籍图书、常祭祝板之事。监一人,秩正四品;少监一人,秩从五品;丞一人,秩从七品;著作郎一人,秩从七品;著作佐郎一人,秩正八品;校书郎、正字各二人,秩从八品。又参酌旧制,校书郎、正字召试学士院而后命之。自是采求阙文,补缀漏逸,而四库书(箱)[籍]略备。即秘书省复建史馆,以修神宗、哲宗两朝实录,选本省官兼检讨、校勘,以侍从官充修撰。十五年,仿唐十八学士之制,监、少、丞外,置著作郎、佐、秘书郎各二人,校书郎、正字通十二人,立为定额。又移史馆于省之侧,别为一所,以增重其事。至九年修徽宗实录,乃即史馆开实录院。事具实录院。分案有四:曰经籍,曰祝板,曰知杂,曰太史。吏额:都孔目官一人,孔目官一人,四库书直官一人,书直官一人,表奏官一人,书库官一人,守当官二人,正名楷书五人,守阙一人,正系名六人,守

阙系名六人,监门官一人,以武臣充,专知官一人,太史局、文德殿锺鼓院、测验浑仪刻漏所并皆隶焉。
太宗淳化元年八月,诏秘阁次三馆,秘书省仍旧隶京百司。
二年二月,诏;「秘书省著作局掌撰祠祭祝文。今定《正辞录》三卷,令秘书省依此行用。」自后凡《正辞录》外有常例祭者,著作局分撰,或在京阙著作局官,亦有秘书丞、郎撰者。
真宗景德元年十二月,诏秘书省拣能书人写祝板,委秘书监躬亲点检,谨楷不错,方得进御书名。
四年,又令秘阁监书籍内臣同提点。
大中祥符九年,诏秘书监杨亿判阁兼秘书省事。亿为正监,不当更言判省阁,有司(忆)[ ]也。
《神宗正史 职官志》:秘书省监,正四品,少监,从五品;丞,从七品,各一人。监掌书籍、国史、天文、历数之事,少监为之贰,而丞参领之。凡其属有五:著作郎一人,从七品;秘书郎、著作佐郎各二人,正八品;校书郎四人,正字二人,从八品。开修时政记、起居注、修纂日历、祭祀祝辞,则著作郎、佐郎主之;刊写分贮集贤院、史馆、昭文馆、秘阁经籍图书,则秘书郎主之;编缉校定,正其脱 ,则秘书郎、正字主之,各以其职隶于长贰,惟日历非编修官不预。岁于仲夏曝书,则给酒食费。谏官、御史及待制以上官毕赴,遇庚伏则前期,遣中使喻旨,听以早归。大典礼则长贰预集议。国朝待遇儒臣非他司比,宴设赐予率循故事。三馆、秘阁有学士判直,或修撰、校

理、检讨官多领他司,寓直其中。
元丰五年,职事官贴职悉罢。及官制行,立为定员,厘正其事。分案四,设吏八,太史局隶焉。《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
神宗治平四年即位未改元闰三月,御史吴申言:「窃见先朝宰相韩琦等所荐十人试馆职,而开封府界提点陈汝羲别以奏对称旨,亦与试,渐至冗滥。兼所试止于诗赋,非经国治民之急,乞参用两制荐举,仍策以经史及世务,勿用诗赋。」诏两制详定以闻。其后翰林学士王珪等言宜罢诗赋,如申言。乃诏自今馆职试论一首、策一道。
熙宁二年十一月三日,置崇文院校书,始除河南府永安县主簿邢恕。乃诏今后应选举到可试用人,并令崇文院校书,以备朝廷访问差使,候二年取旨,或除馆职,或升擢资任,或只与合入差遣。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崇文院校书邢恕与堂除近地试衔知县。先是,同知谏院胡宗愈言:「崇文院校书如未历外官及不满任者,不得选举。昨邢恕以新进士除校书,盖是朝廷未有法制。近闻新进士缘此奔走权要,广为地道,乞自今须历任乃除。」故上令罢恕。
四年十月二十九日,集贤院学士、史馆修撰、判秘阁宋敏求言:「伏见前代崇建册府,广收典籍,所以备人君览观而化成天下。(令)[今]三馆、秘阁各有四部书,分经、史、子、集。其书类多讹舛,虽累加校正,而尚无善本。盖雠校之时,论者以逐馆几四万卷。卷数既多,难为精密,务在速

毕,则每秩止用元写本一再校而已,更无兼本照对,故藏书虽多而未及前代也。臣欲乞先以《前汉书 艺文志》内所有书广求本,令在馆供职官重复校正。既毕,然后校后汉时诸书。窃缘战国以后及于两汉皆是古书,文义简奥,多有脱误。须要诸本参定。欲乞依昨来校七史例,于京师及下诸路藏书之家,借本缮写送官,俟其究精,以次方及魏、晋,次及宋、齐以下。至唐则分为数等,取其堪者则校正,余皆置之,庶几秘府文籍得以完善。」事竟不行。
六年八月九日,诏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刘瑾为史馆修撰,充河北都转运使。史馆修撰带出自瑾始。
七年,诏置补写所。
六月二十二日,监三馆、秘阁言:「看详崇文院孔目官孟寿安所陈诏书内求访到书籍只各一部,并未校正,乞行校正。仍差见补写楷书二十人,将上件书抄写四部,均送逐馆。乞应街市镂板文字,供录一本看详。有可留者,各印四本送逐馆,合用纸墨、工食钱依例下度支支。乞不令诸处指定取索馆阁书籍,并可与施行外,欲将借本书库原书籍添入经、史、子、集,书数足备及准备阅览。其馆阁书籍浩翰,若依所乞,虑难抄录。科场借书,外面无本,方许于馆阁权借。如遇殿试科场,即馆阁一面供书入殿。」从之。
元丰元年十二月七日,秘阁校理苏梲言:「每岁崇文楷书补写四库书,只令吏人比校,或致差 。乞应在馆诸官点

检校定,而冀官各任责,兼足以讨论百氏之书,开广闻见,遂命崇文院勘会四馆书籍。昨因置编校所,逐馆出借书籍供应校证,多拘收不到。应校勘官因此呼(嗦)[索]不系陪填蛀(贡),补充逐库书籍,却成交互。欲乞校勘官只许将已写未装及蛀秉书看校,不许带出。」从之。
二年四月十八日,翰林学士、右正言章惇判秘书省。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集贤校理王子韶言:「阁宿官遇假日不许设火,亦无灯烛。缘旧日遇假,多寡豁宿寡:疑误。。近来不许豁宿,冬月寒冷,宿直不便,乞依班房例虽遇假休量与给火。」从之。旧制,当宿官房听留灯火。
四年十一月,诏太中大夫待制以上带修撰者并罢。是月,废编修院,入史馆。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更不除馆职,见带馆职人依旧。如除职事官校理以上转一官,校勘减磨勘三年,校书减二年,并罢所带职馆职。」旧例,校理以上到馆二年与通判,三年与知州。郎官已上遇大(理)[礼],许奏荐,及校勘已上每任堂除,到京请给俸供职,不常参,不入川广,杂压官同以职支破职食钱及御厨食之类,今既不除,此例悉罢。
四月二十六日,太中大夫、龙图阁直学士、判将作监王益柔为秘书监,奉议郎、集贤校理、知太常礼院林希为承议郎、行秘书省著作佐郎,宣德郎、馆阁校勘林希为秘书省校书郎。秘书监及著作佐郎、校书郎初除,故具载之。正字准此。
五月十一日,诏秘书省于三省用

申状,尚书六曹用牒,不隶御史台六察。如有违 ,委言事御史弹奏。
八月四日,诏秘书省听御史长官若言事御史弹奏。先是,置监察御史,分六察,随所隶察省曹寺监,而三省至内侍省无所隶,故长官、言事御史察之。
十月十二日,诏秘书省正字以上中书省差。
十一月十五日,宣德郎邓忠臣为秘书省正字。
六年三月四日,诏秘书省长贰毋得与著作修纂日历事,进书奏状即系书。其关防漏泄,并依旧编修院法。
六月四日,诏集议大典礼,令秘书省长贰与。
九月十四日,诏秘书省依诸司遇大忌日不作假,及不随执政官早出。
七年五月一日,诏降授宣德郎叶祖洽为秘书省校书郎。祖洽初除知湖州,以上批祖洽熙宁首榜高第,可与秘书省职事故也。
十七日,诏著作暂阙官,校书郎或正字兼权。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二十八日,诏职事官许带职,其班序杂压依职事官。如职高于寄禄官,并以职为行、守、试。应缘职添支除酒外,余不给。内集贤殿修撰、直龙图阁、直集贤院校理以上职,今后内外官并许带除职食钱,并理任外,其余恩数并依官制已前条贯。
四月二日,秘书省言:「三馆、秘阁内有系国子监印本书籍,乞今后有阙卷蠹坏者,并令补印。及有新印书籍,亦牒本送逐馆收藏。」从之。
十四日,诏曰:「朕惟古之君子,能长育人才,则天下喜乐之矣。《诗》曰:『既见君子,乐且有仪。』今夫兰台、延阁皆图

书秘记之所藏,而校雠论諲位序多阙。永惟祖宗乐育贤隽,尝诏二府荐士,置之秘府,养其德器,以待试用,朕甚慕焉。执政大臣,吾之所甚重也,宜各举文学政事行谊之臣可以充馆阁之选者三人,亟以名闻,朕将考观其才器而甄升之。」
二十六日,诏:「执政官所举充馆阁人内有举到选人者,如试中,与除秘书省正字,依太学博士例改官,候供职及四年除秘阁校理,未改官者须改官日除。」
五月,诏:「秘书省自有职事官,其旧带职及今后除授校理以上职,并不供职。」
十月十六日,诏:「应试中馆职者,内选人除试正字,改官、请俸等并依太学博士法。未升朝官除秘阁校理,正字供职四年除秘阁校理,仍候改寄禄官日除授。校书郎供职二年除集贤校理,秘书郎、著作佐郎比集贤、秘阁校理,著作郎比直集贤院、直秘阁。应校理以上未有兼领职事者,并于秘书省供职轮宿,依旧例给职食钱,并破御厨食。有兼领者,遇本省迎驾起居及议论事并预。」
二年六月八日,秘书省言:「昭文馆黄本书籍已编写了当,拨与秘阁收藏。其史馆、集贤院未有上件书籍。秘阁定本内名件及卷秩多阙,见今秘阁黄本亦多有阙,有旨令先将定本补足阙少名件,校对无差,即先补写秘阁黄本。内有印本者,印补充。乞在省官与供职校理分校秘阁所藏黄本书补完校正,仍乞将《崇文总目》比较无缺少书,即别造帐目。合

糊所须之物并官员茶食果子之类费用。旧编校每月各破茶汤钱十贯,今本省官已有职钱,在馆供职校理取朝旨。旧编校所楷书五十人,今乞差三十人,手分四人。抄写人不许诸处抽差及免誊录,依所请外破钱,每月支三十贯。在馆校理如无兼领,每月各支钱十贯。」 用黄、白池纸及装背绫绢之类,依料次下合属库务供送。内馆阁无本及不堪者,许于龙图、天章、宝文阁、太清楼及诸官司关借。合要印本书,下国子监用黄纸印造。元系诸州军印本,许从本省牒户部下本处印造。旧崇文院每月破公使钱七十贯,菜盘钱二十贯,欲比附共破钱四十贯充装背、黄白、擫竹、
八月,秘书省言:「旧例逐员每月校对书籍功册叶背面二十一纸。契勘既已校对黄本,其本省见置补写书籍局合行减罢。」有旨校书功依例,补写书籍局减罢。
十月十六日,诏秘书丞及三年除秘阁校理。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诏唱名(曰)[日]秘书丞、著作郎、佐郎、校书郎、正字依馆职例入殿祗候。
七月,太皇太后遣使赐馆阁、秘书省官果实食物五十合,坤成节献香合故也。兴龙、坤成二节香合,秘书省长贰、待制已上自依本官例投进,秘书省比附馆职及见带职非职事官依旧投进。
八月,以翰林学士、左朝议大夫、知制诰许将提举黄本书籍,给食钱十贯。
九月,复试贤良极谏科于阁下。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

增改,而吏部(缺)[阙]少官多,今裁定秘书省正字、馆职校理以上并中书省差。」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诏馆阁官赴太常寺听范镇雅乐。
四月二十四日,太师文彦博与宰相、执政官同至秘阁观书,因宴犒儒士。皇帝、太皇太后遣中使传宣,赐太师、宰相已下茶一十二(斤)[片],密云龙十片,曾坑二片。御酒各二瓶,果子各一合。一十九楪。提举黄本翰林学士茶七片,密云龙六片,曾坑二片正文言「七片」,注文合计凡「八片」,当有一处误。。御酒一瓶,法酒一瓶,果子一合。一十五楪。都监法酒各一瓶,法糯酒各一瓶,果子各一合。一十五楪。监书库官法酒一瓶,果子一合。一十五楪。
五月,秘书省言:「馆阁久例于曝书月分有饮食聚会,及请召两制已上官。昨因住支公使钱,后来累年废罢。乞今后每年许于曝书月分聚食一次,仍乞请尚书、学士、侍郎、待制至两省,依太常观乐近例,令所司移具变料赴省,仍约旧例量破钱相兼支用。」有旨并依,仍特支钱一百贯文相兼支用。
是月,秘书省言:「《崇文总目》内书籍是将四馆分书并合著录,自来逐馆分书多少不等,每处未有全依得《总目》内数目者。今既先用黄纸书一本充秘阁收藏,即自嘉佑中编校,后来所写书本尚犹未能足数,即今见行添补。欲将秘阁先退下旧白本及诸馆分旧书或兼本者,亦依《崇文总目》编次一本,充史馆收藏,其余接续编次集贤、昭文。内集贤一本充诸处借取外,其余更不得借

出。又江南、西川、荆南、两浙等书并是祖宗初平僭伪收取入馆,可惜散失将尽,今欲不拘全与不全,并于下库收贮。内有唐朝零碎旧书,仍乞别藏秘阁。又近世书并家籍等多是一时献到,送付秘阁,乞别作一帐收系。内有名贤著述,亦别誊写,其余即于空闲库分收管。」从之。
七月四日,吏部言:「秘书省官三年为一任,复置馆阁校勘、正字,四年成任。丞满,除秘阁校理;校书郎满,除集贤校理,并谓升朝官知县已上资序之人。余除馆阁校勘,候及上项官及资序改校理。校理已上资任依官制以前法,到馆一年与通判,一任回并到馆三年与知州,已系通判资序即二年与知州。秘书省官关升不用举主,著作郎、佐郎、秘书郎并除升朝官知县已上资序人,秘书省牒吏部施行,余如旧制。任满日,著作郎除直集贤院,佐郎、秘书郎除集贤校理。」从之。
十二月,诏无出身人带馆职者特加「左」字。
五年六月四日,诏:「秘书省见校对黄本书籍未了,可添一员,以明州定海县主簿秦观充,三年理为一任,满日依太学博士条。」
七月,正字晁补之、李昭 、陈察除校书郎,始用尚书省黄牒。自元丰官制行,秘书省官用告除授,至是始用黄牒。六年四月,太常博士陈祥道除正字,亦只降黄牒。
九月二日,秘书省言:「正字四年除秘阁校理,校书郎、著作佐郎任满除集贤校理。正字张来到省三年七月,除著作佐郎;陈察、李昭

、晁补之合是三年七月,并除校书郎,乞用新职通理。」诏晁补之、李昭 、陈察、张来并许将正字年月四日比三日,于今任用内通理。十六日,诏复置集贤院学士。
六年八月十六日,以权工部侍郎李周为之。诏集贤院学士如曾任权侍郎已上人充者,立班杂压,并在太中大夫之上。
十二月十八日,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近岁秘书省多务燕(间)[闲],少亲雠校,请定校雠之课。」诏令礼部、秘书省长贰详度以闻。于是每员复命校册叶背面二十一纸,月终具奏。仍乞降考功,按唐秘书省式雠校。旧本书有注错多者,长功日十纸,中功日九纸,短功日八纸,错少加二纸,无注又加二纸,再校各加初校三纸。其正字刊正各校三纸,(余)[余]准此。事见《法镜》。
六年二月十七日,诏兼它局官并间日入馆。遇入馆日,依条校对。从集贤校理、权判登闻检院李德刍言,旧来兼它局者校书日十板也。
三月,秘书省言:「三馆旧有都监两员,并差内侍转出大使臣。先准特旨差到供奉官王道、李永言,逐官并系内中(秖)[祗]应,有妨本省坐局。缘逐日楷书功课并有出纳,并系都监专管,难为时暂阙人,乞权依例添置一员。」诏令吏部权添差内臣大使臣一名。李永言使阙日,更不差人。
二十三日,诏:「赏花钓鱼赐宴,秘书丞、校书郎、正字许赴坐。」旧制赏花、钓鱼、赐宴,三馆、秘阁修撰、直馆、校理赴坐。
五月十二日,诏秘书省校书郎黄裳供职及二年,

为集贤校理。
六月,提举黄本苏轼言:「秘书省官每日校书背面二十一纸。准入内黄门黄洙传圣旨,秘书省入伏午时住修文字,末伏依旧。欲乞于所校功课减半,候过末伏日依旧。」从之。
十月,秘书省言:「左宣德郎、充馆阁校勘、权通判杭州廖正一先得朝旨,许通理在秘书省月日,依正字条施行。本馆于元佑二年十一月八日供职,至今年十一月八日,通理已及四周年。」十一月,诏除秘阁校理。
七年三月七日,秘书省言:「本省节次添差到校对黄本书籍官共五员,即未有京朝官关升资序,选人改官及比附旧例立定年限迁除条式。」有旨承务郎以上到任三年理为一任,与除正字,选人并依太学博士条改官。
四月四日,诏纳皇后校对黄本,选人令陪位。从本省申请也。
五月,诏馆职磨勘令吏部依监司职事官检举。
是月,诏权西京留守判官、秘书省校对黄本书籍常立特添差陈州州学教授,仍许通理校对黄本书籍月日依太学博士改官。
十二月,兵部言:「秘书省正字王任申都省乞给假归成都府般家赴任,乞于成都府差人。本部看详般取家属条,监、丞以下七人,杂压、正字在监、丞下,于条不该差。缘本官系馆职,乞比监、丞差破。」有诏比附监、丞条行。
十九日,秘书省言:「高丽国近日进献书册,访闻多是异本,馆阁所无,乞暂赐颁降,付本省立限誊本。乞实时进纳元本,别装写秘阁黄本书收藏。」

诏降付秘书省,仍令本省誊写校正二本送中书省、尚书省,及别誊写校正二本送太清楼、天章阁收藏。
绍圣元年三月二十三日,殿中侍御史来之邵言:「集贤院学士之职,自先朝以来,体制与诸直馆颇同。顷自李周以权侍郎罢除集贤院学士,出守外郡,方有指挥曾任六曹侍郎者立班在太中大夫之上。其后奏荐班列,并同待制,望赐详酌。」诏(令)[今]后除集贤院学士曾任权侍郎以上者,立班杂压、封赠在中散大夫之上,其余恩数、仪制并依中散大夫。余人立班杂压在中散大夫之下,荫补依朝仪大夫,官高者从本条。
闰四月二日,诏罢秘书省校对黄本。以元佑所置,故罢之。
十月三日,诏自今馆职依元丰例许射吏部阙。
二年二月十六日,左宣德郎、校书郎叶涛为著作佐郎。诏元佑四年七月著作郎、佐郎、秘书郎并除升朝官知县资序人指挥勿行。
三月一日,御史中丞黄履言:「校书郎叶涛为著作佐郎,除升朝官知县资序人条不行。窃谓去年敕榜都堂,有前执政因人立法,因人乱法,今乃效而行之。」而御史常安民亦论不当除授。诏涛依旧为秘书郎。
四月,诏:「职事官罢带职,非职事官仍旧许带。易集贤院学士为集贤殿修撰,直集贤院为直秘阁,集贤校理为秘阁校理,见带人并改正。」
元符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大理少卿、同详定一司敕令刘赓乞将官制 令格式送三馆、秘阁收藏。从

之。
十一月十三日,三省言:「按元丰五年四月诏见带馆职人依旧,即不供职,如除职事官校理以上转一官,校勘减三年磨勘,校书减二年磨勘,并罢。今后更不许带馆职。」诏集贤殿修撰、直龙图、直秘阁依旧外,余依前诏。
三年四月九日,徽宗即位未改元。朝散郎、秘阁校理、知苏州陈师锡为朝请郎、殿中侍御史,以罢馆职,故特迁一官。
十二月十二日,诏就秘书省置局,编修国朝会要。
徽宗崇宁二年五月四日,礼、户部言:「校书省见誊写三馆书籍充秘阁书,至今一十七年,装禠成书共二千八十二部,所誊写者据三馆帐籍犹有一千二百一十三部,及阙卷二百八十九卷未写。元立楷书系三十人额,每月各人支钱三贯五百文,每日写字二千五百。若使工课如限内,即三十人所写,除假外一年计可写四百有余万字。今一十七年尚未写毕,显是自来点勘疏略,致得因循,虚费请受,今来乞立程限。」从之。
五年二月七日,诏翰林学士、两省官及馆阁今后并除进士出身。
大观三年正月二十八日,翰林学士强渊明奏:「册府聚古今图书,九流百家莫不咸在,而本朝正史独阙,实录则又止于太祖、太宗、真宗三朝,而仁宗、英宗、神宗、哲宗四朝实录不预焉,乞赐诏旨缮写降付,具列于图书之首。」诏以仁宗、英宗实录藏于秘阁,辄传录者依实录院法。
四年五月七日,秘书监何志同奏:「《汉书》、《七略》凡为书三万

三千九十卷,隋所藏至三十七万卷,唐开元间亦不下八万九千六百卷。庆历间,尝命儒臣集四库为籍,名之曰《崇文总目》,凡三万六百六十九卷。庆历距今未远也,试按籍而求之,十纔六七,号为全备者,不过二万余卷,而脱简断编、亡散阙逸之数寖多。谓宜及今有所搜采,视庆历旧录有未备者,颁其名数于天下,委逐路漕臣选文学博雅之士加意求访。《总目》之外别有异书,并许借传,或官给笔札,即其家传之,就加校定,上之策府。此外更有诸处印本及学者自着之书、臣僚私家文集,愿得藏之秘府者,皆许本省移文所属印造取索。」从之。
政和四年四月十四日,龙图阁学士、提举醴泉观、兼侍读、编修国朝会要、详定《九域图志》、充编类御笔礼制局详议官蔡攸奏:「伏见秘阁所藏祖宗实录、国史,所有真宗正史与仁宗、英宗、神宗、哲宗正史、实录并阙。乞诏国史院、秘阁,见阙国史、实录,各缮写一部,颁付本阁收藏,仍不许本省官及诸处关借抄录。虽暴门卦点校,亦不得辄将擎下阁。」诏令秘书省差人赴国史院书录,余依奏。
同日,又奏:「本省官校勘书籍,元承朝旨,令长贰总领,丞、著作郎、秘书郎、著作佐郎、校书郎、正字每员日校书籍册叶背面二十一纸,以经、史、子、集次序成部分校。仍逐官各置课程簿一面,将校过书籍上簿,十日一次,具校过书籍名件、叶数申省,抄上都课程簿,委长贰点检,至

月终类聚申尚书省。今点检本省虽有都课程簿,从来不曾抄转,如此无由关防校过功课。今欲乞令秘书省依已降指挥在省官各印给课程簿一面,经籍按季专差人吏掌管,据在省官每旬具校过书籍名件、叶数申省,抄上都课程簿,委长贰点检,至月终攒类都数申尚书省。所有课程簿如不抄转,其掌管人吏从杖一百科罪,官员具名申尚书省,仍许御史台及季点官取索点检。又契勘秘书省见补完三馆、秘阁书籍,元得朝旨先自昭文馆为始,续补秘阁等。臣看详所补书籍合先将诸库所有门类考校少剩相补外,据所阙数补完。如昭文馆经史库阙书,而集贤院经史库有二部,即可以互相补完,更不须书写。今相度欲乞委秘书省先将三馆、秘阁诸库帐内部秩考校多寡,除留一部收藏本馆外,余均以次阙书馆分互相补填讫。其尚有阙数,即依已降朝旨,先自昭文馆为始,续补以次馆分。内有印版者即补印,更不抄写,如此不惟减省功力,庶免重复。又契勘秘书省所隶昭文、史馆、集贤、秘阁,所管职事关防书籍之类,各有奉行条令,自来并修入秘书省法,本省从来不曾厘析,亦不曾誊下逐处,致(防)[妨]检用,显未允当。欲乞令秘书省将昭文、史馆、集贤、秘阁合用条令抄录成册,颁降逐处,遵守施行。」并从之。
七月二十六日,蔡攸奏:「契勘秘书省大门旧条差皇城司亲事官节级一名、长

行五人把门,并投下文字,及提举洒熄火烛、掌管头刃,常是差填不足。今来已降指挥,书籍等出入并监门具单子搜检出入等,若差人不足,即为虚文而已。乞添差节级一名、长行三名,内二名识字,分两番把门搜检,并抄转出入文历,投下文字,及照管洒熄火烛,掌管头刃。祗应日支食钱,依已得指挥。契勘三馆、秘阁书籍库系应奉掌管承受御前并朝廷取降书画、古器、瑞物等及诸处关借书籍,并系库子管勾。今来止有库子三人,显见勾当不前。及请给微薄,自来少有愿就之人。欲乞昭文、史馆、集贤院、秘阁每馆各以库子二人为额,并委三馆、秘阁依条招收,分送逐馆库祗应,其请给比附大官局库子则例支破。」从之。
五年四月八日,上诣景灵宫朝献,还,幸秘书省。诏曰:「延见多士,历览藏书之府,典谟训诰与祖宗遗文皆在,又以馆天下之儒学。而屋室浅狭,上漏旁穿,若不足以容,甚非称太平右文之盛。可令书艺局重行修展,仍等第推恩支赐。」
十一日,诏秘书省殿以右文殿为名,本无集贤殿,其修撰改为(古)[右]文殿修撰。
十三日,诏秘书省职事官并见在省贴职官各转一官,选人比类施行,转不行人回授有官、有服亲人吏。专知官各转一官,有资各转一资,无官资可转依条例比换支赐。以驾幸推恩也。
八月十二日,诏秘书省移于他所,以其地为明堂。
十一月七日,蔡攸奏:「契勘秘书省奉御笔

迁移于新左藏库,本省见推寓西府空位。缘秘书省旧在皇城内,其火禁并依皇城司法。今既迁出,未有法禁。今欲乞在省官冬月温砚火,每一直舍及聚厅处各共设一炉,翰林司一炉。其厨内造食火食毕,先次洒熄。直宿官许存留灯火,并置历轮差当日直宿人吏与打火亲事官监视取火及照管洒熄。若不应存留而辄存留者,徒二年。因而遗漏者,流三千里。虽应存留而堤防不严致遗漏者,亦同打火掌管人与同罪。当宿官吏、专副、巡防人减二等。虽落宿与宿同,事理重者奏裁。如允所请,将来迁入新省,亦乞依此施行。兼契勘新省东墙外逼近居民,昨系左藏库日已有开封府立定民间失火条令,仍乞依旧施行。」诏火禁并依皇城法。
六年二月七日,蔡攸奏:「秘书省长贰五日轮一员,正旦、寒食、冬至节假并入伏不轮,丞以下日轮一员直宿。若请假,即轮以次官,参假日补填。置历抄转,长贰每旬点检觉察,月具直宿、请假官员数、职位、姓名报御史台。人吏、诸色人直宿别置历,日押当宿官,每旬长贰点检觉察。如有请假事故,即当宿官验寔给假,告报以次人,候参假日补填。职掌二人,孔目官、专副至守当官通轮。楷书人二名,正名楷书至守阙通轮。装界作一名,库子二人,翰林司一名,厨子一名,亲事官四人,剩员五人。」从之。
八日,诏:「道录院见隶属鸿胪寺,本寺掌蕃夷朝贡等事,金狄之教正

当纯治之。其道教当改隶秘书省。」
七年五月四日,诏宣和殿学士蔡攸专一提举秘书省。
十一月十四日,秘书省校书郎孙觌奏:「太宗建崇文院,为藏书之所。景佑中,仁宗诏儒臣即秘书省所藏编次条目所得书,以类分门,赐名《崇文总目》。神宗始以崇文院为秘书省,厘正官名,独四库书尚循《崇文》旧目。顷因臣僚建言,访求遗书。今累年所得《总目》之外凡数百家,几万余卷,乞依景佑故事,诏秘书省官以所访遗书讨论諲次,增入《总目》,合为一卷。乞别制美名,以更《崇文》之号。」从之。仍命觌及著作郎倪涛、校(官)[书]郎汪藻、刘彦适諲次,曰《秘书总目》。
八年正月二十六日,提举秘书省道录院蔡攸言:「踏逐到阊阖门外西排岸司止有小屋二十余间,及相邻军器所垛木场地步可以修盖提举秘书省左右街道录院。」从之。
四月二十九日,尚书工部员外郎滕康奏:「乞秘阁四部之书以秘书掌之,列史馆于左,以法东观。凡四库之书,以校书郎、正字掌之,分总刊正出纳之事。」从之。
方今天下太平,济济多士,上自常伯,下逮百执,宜左则左,宜右则右,无施不可。惟馆职之任,议者每患其难,岂非清官美职皆萃于是,而搢绅儒者责望为重欤。且秘书丞清官也,术业不修若姚莘者为之,可乎 校书郎美职也,行义无闻若孙畲者为之,可乎 吴次宾之趣操卑污,胡国瑞之专事口吻,丁彬、马 九月十七日,臣僚上言:「臣伏

之美之才资阘茸,叶域之问学肤浅。凭恃门阀,有如赵永裔;夤缘亲党,有如周审言。又其甚者,如孙悟之傲狠暴戾,尝丽刑书,然则澄汰之道庸可已乎!至如总领之任,尤须老成,虽躐取科名而学术未优,资望素轻而懦不更事,如郑亿年者,乃为少监,诚恐未足以压服多士也。」诏郑亿年已降处分除秘阁修撰、提点上清(实)[宝]录宫外,余姚莘等九人并罢,送吏部与合入差遣。
重和元年十二月十四日,中书省言:「勘会中书熙宁馆职条,校理已上到馆一年与通判,一任回并到馆三年并与知州。如已系通判资序,即二年与知州。自奉行官制后来,其秘书省官即未有立定到省年限许理资任之法。今以熙宁旧法参酌,拟(参)[修]下条:诸著作郎至佐郎到任及一年、承务郎以上任校书郎及二年,与理通判资序。著作郎、佐郎以上满三年与理知州资序,及二年与理通判资序。已系通判资序及二年、校书郎已系通判资序及三年者,准此。右入三省尚书吏部通用(今)[令]。」诏依。
近修立三省吏部通用令,系以熙宁旧法参酌详定。臣窃观熙宁馆职条,〔校〕理以上到馆一年与通判,一任回并到馆三年并与知州,已系通判资序即二年与知州,未尝有许理寔历通判、知州资序之文。熙宁间任馆阁者不过三数人而已,尚乃靳惜如此。今右文之时,储养英旄,人才辈出,自 宣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臣僚上言:「伏

校书、著作以上皆得寔理通判、知州资序,臣窃以谓过矣。伏望圣慈特降睿旨,应馆职除擢不以次,及许升等除知、通差遣外,其理资序指挥乞赐详酌施行。」诏依奏,并依熙宁法。
九月二十三日,秘书省奏:「今来新省已成,未有巡防洒熄兵级,乞下侍卫步军差拨防守。」诏依奏差三十人。
十一月十三日,中书省言:「秘书省官令中书省立定员额,将上取旨。中书省检会元丰年除监一员、少监一员,或只除少监二员、丞一员,及供到《皇宋馆阁录》卷第四叙事。元丰五年五月厘正官制,崇文院易以秘书省之榜。官属监一、少监一、丞一、著作郎一、佐郎二、校书郎四、正字二。勘会元丰四年曾除佐郎三员,别无定制。今立定员额下项:监、少监、丞欲并依元丰旧制,著作郎、佐郎欲四员为额,校书郎欲二员为额,正字欲四员为额。」诏依拟定,以先到人为额。今后遇阙差填额外人,候别有差遣,更不差人。
十二月二十二日,守侍御史张申奏:「臣窃观秘书新省宏壮华丽,乞诏鸿儒撰述记序,刻之翠琰,特颁宸翰,赐以名额。」诏差王安中撰。
三年九月二十日,秘书少监翁彦深等奏:「契勘三馆、秘阁、集贤库唐人文集至多,本朝名臣大抵以文章显,罕得与秘府之藏,盖由自来不曾取索。欲乞下诸路转运司取索建隆以来名臣文集,委所属州、府、军、监缮写,起发赴秘书省收入帐籍,以垂不朽。」从之。
四年二月二十九

日,东上合门奏:「勘会将来圣驾幸秘书省,赐茶听旨。如有旨赐茶,合赴官赴坐外,所有本省监、少赴坐,取圣旨。」诏秘书省官并赴坐。
三月二日,幸秘书省,御提举厅事,再宣(二)[三]公、宰执、亲王、使相、从官观御府书画三公:原作「二公」。天头原批:「『二』疑『三』。」。既至,上起就书(按)[桉]斜倚观,设(按)[桉]御榻前,寻丈许。左右发箧出御书画,公、宰、亲王、使相、执政人赐御书画各二轴、十体书一册。公、宰、使相有别被赐者不在此数。之为快。少保攸手自付予,人得御画、行书、草书各一纸。又出祖宗御书及宸笔所摹名画与古画、法书,令得纵观。从官复 于是上顾少保蔡攸,分赐从官已下。 臣环聚杂,肩摩迹累,至或闯首人中,争先(还)[环]聚杂,余官有不得前者,捧所赐拱立人后。上顾见,诏左右益设书桉东间,指画所置处,俾皆得与观,以示恩意。此四字圣语云。左右奔走设案,唯谨上命。保和殿学士蔡儵持真宗皇帝御制御书《圣祖降临记》及宸笔所摹展子虔画《北齐文宣幸晋阳图》,于所设桉展示,既乃出御墨赐 臣。灵台郎奏辰正,三公、宰执已下逡巡请退。盖辰正则将进膳。上命以墨付太宰黼分赐,皆拜庭下,以次出。是日,再宣观御府书画,赐御书画,公宰至侍从已下凡五十六人,庶官特召者九人。初,车驾将幸秘书省,命提举官选日以闻,宰相先(朝)[期]按视。前临幸一日,秘书省官、提举官属习仪于本省。至日,开省西便门东御廊上。便门非临幸不开。质明,提举官已下至正字及贴职道史官以次班秘

书省门外,西向北上。车驾出宣德门,从驾官如常仪。车驾垂至西便门,在省官迎驾,再拜。是日,特宣太师至,亦迎驾秘书省门外。辇入,皇帝御道山堂幄次俟班齐。 臣既班右文殿下,皇帝御殿,合门奏宣太师致仕蔡京至。起居毕,在省官再拜起居。秘书少监少前,提举三馆、秘阁梁师成以手诏授秘书少监致词。复位,在廷皆再拜。乃移幸秘阁,宣 臣观书及古器。累朝国史、宝训、御制皆设秘阁下。自宰执至,在省官立庭下,班首奏圣躬万福。再宣示手诏讫,以次升,皆得以纵目。上再御右文殿赐茶,侍从官已上赐坐殿上,秘书省监已下用中
坐东庑。太学赐茶,止设席。起趋庭下,在省官再拜谢恩退。在省官转官赐章服者皆胪传,谓之喝赐,时车驾已兴。上御提举厅事,别宣召臣僚观御府书画。传呼置笏,皆置笏。及入,方罄折庭下。诏毋拜,喝不要拜。以次升。既受赐,皆再拜庭下,以次出。锡服者受赐殿门外。秘书少监翁彦深、王时雍、管勾雕造祥应记刘僩、提举秘书省管勾文字冯温舒、徐时彦皆改赐章服。进膳已,车驾幸太学。
四月十八日,诏:「朕若稽古训,祗率先猷。肆命臣工,载新秘府。比因万机之暇,命驾临观。重惟三馆图书之富,而历岁滋久,简编脱落,字画讹舛,较其卷秩,尚多逸遗,甚非所以示崇儒右文之意,朕甚悯焉。乃命建局,以补缉校正文籍为名,设官综理,募工缮写,一置宣和殿,一置太清楼,一置秘阁,仍俾提举秘书省官兼领其事。凡所资用,悉出内帑,毋费有司,庶成一代之典,顾不韪与。」同日,又诏:「

朕惟秘阁,古号藏室。爰自书契以来,河洛之文,三坟、五典、八索、九丘之书,下至诸子百家之说,收罗蕴崇,皆存不废。若乃综理经籍,考合异同,与夫掌邦典、方志之职官悉备焉。粤我太宗皇帝,底定区宇,作新斯文,屡下诏书,访求士逸,册府四部之藏,庶几乎古。历岁寖久,有司翫习,多致散缺,私室所閟,庶或不传,岂宜承平尚有阙典 可令郡县搜访,许士民以家藏书自陈,当优与支赐。或有未见之书,寔可观采,即命以官。若访求最多州县,亦具名闻,庶称朕表章阐绎之意。」
五月六日,提举秘书省言:「三代以来古文奇字见于锺鼎铭识,至若纪述一时之事,亦着在金石遗刻,愿诏诸路博访。」从之。
六年九月十九日,中书省言:「补完校正御前文籍,欲并归秘书省,止令馆职校勘。」从之。
七年二月二十日,提举秘书省所奏:「据秘书省申,契勘本省昨蒙措置到监门官二员,缘见任人各系兼职,并非时差出外路勾当,不得专一在局,深虑别致阙误。乞添差监门使臣二员,轮番宿直,许本省踏逐小使臣差填,其请给、人从等并依三馆、秘阁书籍库兼监门官体例已降指挥施行。」诏依奏。已上《续宋会要》。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秘书省权罢。
绍兴元年二月十九日,诏复置秘书省,权以秘书监或少监一员、丞、著作郎、著作佐郎各一员、校书、正字各二员为额。
四月十四日,诏:「秘书省合撰乐章、赞颂、

敕葬 祭文、夏国人使到驿宴设教坊白语、删润经词及答高丽书本,并依旧制,长贰分请官撰。」
同日,诏:「秘书省所辖太史局、测验浑仪刻漏所、文德殿锺鼓院,长贰丞郎轮季诣点检。内有系在禁中置局者,前期报皇城司,及经由门户听入。」
同日,诏:「本省官正字通除京朝官、选人,内选人到任一年有四考,许自陈,据状奏闻。如合入官,其省官不替人。」隆兴元年八月七日,诏秘书省正字张宋卿乞将前任连州教授两考零一个月二十七日通理今任月日成考。又,干道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诏正字李远乞将总护使司监犒设钱物库零考五十五日通理今任七个月零二十二日,揍及一年,历任实及四考改官。并特依。
同日,诏秘书省权置书库官二人,楷书十人,候就绪日,具元额申尚书省裁定。
十五日,诏秘阁书除禁中外,并不许本省官及诸处关借,虽奉特旨,亦不许。绍兴二年三月十九日太常寺及四月十六日讲筵所各请关借书籍。诏特从之。
六月十二日,诏应祀祭天地、社稷祝文令秘书省依旧修撰书写请降。先是,罢秘书省,令礼部郎官并太常博士分撰。至是复之。
十一月七日,诏秘书省依旧制日轮官一员止宿。遇请假验寔,即以次官,长贰五日一次点宿。
二年三月十六日,诏:「秘书省降下书籍依旧制分四库拨充秘阁,置进帐副帐门牌库经一本,仍分官日校二十一板,于卷

尾亲书『臣某校讫』。仍置课程簿,每月结押,旬申本省,入伏传宣住校。」详见勘书籍门
三年五月十三日,礼部言:「秘书省人额比附史馆,以点检文字孔目官、四库书直官、书直(言)[官]、表奏官、书库官各一名,守当官二人,正名楷书三人,守阙一人,正系名五人,守阙系名五人,投名人不限人数。已上点检文字以孔目官递迁补充,理二年半出将仕郎;正名楷书至头名,理七年出将仕郎。孔目官至守阙请给并依史馆支破。正系名、守阙系名、投名人不限数,并不支破请给。其立到前项守阙以上人额,据见在人名目高下比附「人」字下原衍「不」字,已删。,从上拨填试补,同等者以试补年月先后。其点检文字依旧为都孔目官。」从之。先是,有诏许本省权置书库官、楷书共一十二人,权住迁补,候就绪日具元额裁定迁补。继而正名楷书王孝忠等状,乞依旧迁补,至是礼部裁定,故有是命。
六月十九日,诏:「秘书省添补正名楷书二人,共作五人,依年限补至头名,理四年出将仕郎。」
四年四月十六日,诏馆职除郎官见兼著作郎二员外,仍以六员为额。
六月十八日,诏秘书省增置秘书郎、著作佐郎各一员,校书郎、正字各二员。从礼部侍郎陈与义之请也。
五年八月三日,诏馆职依祖宗故事通以十八人为额,著作郎二员秘书郎二员、著作佐郎二员、校书郎、正字通除一十二员。
九月四日,诏进士唱名日,除省试官外,馆职依旧制殿上侍立。自政和以来浸

紊旧制,令立殿下,至是著作佐郎李懋有请,从之。
六年八月四日,诏四库书直官依史馆第二名书库官例入品。
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诏史馆添差校勘官一员,以正字常明兼充。从给事中兼史馆修撰勾涛之请也。
九年九月四日,诏秘书省官雠校《国朝会要》,逐官每月添给茶汤钱二十贯文。
十三年二月一日,诏秘书省依故事四库书籍各轮本省官二员掌管,不许借出。
七月八日,诏秘书省依麟台故事,每岁曝书会,令临安府排办,正言已上及旧系馆职、行在贴职皆赴坐。从知临安府王 之请也。
十二月十二日,诏两浙转运司建秘书省。先是复省,止寓法惠寺,至是重建,从秘书丞严抑之请也。
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诏诸州军应有开板书籍并用黄纸印造一部,发赴秘书省。
五月,赐御书秘阁「右文殿」牌,仍诏将作监米友仁书「道山堂」额。
七日,诏秘书省火禁并依皇城法。至十五年五月八日,诏人吏宿房并门首过夜,听留灯火。
二十八日,秘书省复置补写所,以秘阁成,书写校勘黄本书籍也。本省条具:「一、旧制书写楷书并系本省守阙系名、正系名各五十人为额。一、楷书课程旧制每日书写二千字,遇入冬书写一千五百字,并各置工课手历,每日抄转书勘点检,月终结押长贰。一、本所管有点检文字一名,杂务书库官一名,书勘、书库官二人,并于本省人吏内选差,其行移取会等并书押本

省长贰、丞郎。一、合用纸札等并下杂买务收买。」诏守阙系名、正系名通旧管各置一十人为额,余并从之。
七月九日,秘书少监游操等上表,请车驾幸秘书省。诏令学士院给降敕书。
二十七日,车驾幸秘书省,其日常御殿知合门官以下并内侍知省、御带、修注、枢密院诸房逐房副(丞)[承]班宣名常起居,次管军一班宣名常起居。皇帝起,鸣鞭。乘辇将至秘书省,本省官吏并实录院官吏迎圣驾起居讫,皇帝至道山堂御幄降辇。俟进食毕,催班右文殿下。先知合门官以下并内侍知省、御带、修注、祗应官等面北立定,报引宰臣、使相、枢密、侍从、正任以上殿下相向立定,并报引提举秘书省以下相向立定。皇帝坐,先知合门官以下并内侍知省、御带等宣名奏万福讫,各归侍立祗应位。知合门官殿上当头奏宣到太师、魏国公秦桧以下次,舍人分引太师以下宣名奏万福讫,知合门官宣升殿再揖,太师以下躬两拜讫,分引至殿下揖,升殿侍立次。提举秘书省官以下宣名,奏万福讫,且立定,候御药降阶,以手诏授提举秘书省官,跪授讫,提举秘书省 班立定,分引宰臣、使相、枢密、侍从、两制、正任宗室遥郡以上,履笏相向立。合门报班齐,皇帝出,殿下鸣鞭,行门禁卫,诸亲从、内侍省执骨朵使臣并迎驾,自赞常起居,次知合门官以下宣名常起居。皇帝坐次,宰臣以下 旨、诸司祗应、武功大夫以下一班

官以下两拜讫,退。皇帝起诣秘阁,宣 臣观其累朝御书、御制书画、古器等。秘书少监以下合下侍立。俟观书讫,先退,赴右文殿立班定,皇帝复坐右文殿。候殿上御药传旨宣坐,赐茶如仪。分引太师以下并合赴坐官面殿揖躬两拜讫,分升席后(直)[立]定。次分引秘书少监以下揖躬两拜讫,分升两廊席后立,俟赐茶讫,降阶,逐班各两拜退。如殿上御药传旨,或有推恩,或改赐章服官,引当殿两拜谢恩讫,退殿门外,服所赐。皇帝起,归幄更衣。臣僚系鞋,从驾还内如来仪。是日,诏秘书省实录院官各转一官,秘书少监仍绯章服,并御书扇。监修国史、提举实录院、太师、尚书左仆射秦桧依昨监学成书体例推恩,令学士院检举降制。又诏秘书省实录院人吏,及诸厅供检文字,天文官、三省枢密院供检至诸色祗应等人,如有官人与减二年磨勘;内未有名目人,依国子监例赐钱六百贯文。皆以幸省恩也。
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诏:「秘书省额内正系名、守阙系名共减罢六人,各以七人为额。其召募权楷书二人,私名一人,并减罢。」以裁定百司吏额也。
二十九年三月,诏:「秘书省人吏正系名以上依六曹正名贴司例七年比换副尉。」其后臣僚言:「今后除六曹寺监人吏特与七年比换外,其余申请并依旧制。」从之。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二日,诏:「馆职学官,祖宗设此,储养人材。朕亦欲待方来之秀,不可定员数。」见国子监门。
十二

月八日,诏秘书省职掌各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位也。
隆兴元年五月七日,诏秘书省人吏自入仕迁至都孔目官满一年半零半月,通入仕及二十五年以上,依条解发出职。秘书少监胡铨等言:「本省人吏旧制系两项出职:一项守当官补至都孔目官理二年半,一项正名楷书头名理四年,并不理年限,解发出职。昨 令所将两项条法并作一项修到,条诸正名楷书自补授至迁补都孔目官年满日通及二十年以上许出职,又条都孔目官满一年半零半个月出职。缘却有至解发出职日方及六年,若依新法以二十年出职,即是坐占职级名阙一十四年,积压下名,迁补不行。检准《绍兴重修 》诸称省者,谓门下中书后省、尚书六曹、秘书省。今来六曹人吏有自入仕补至主事,通入仕及二十年出职去处。缘本省依条系与六曹一等官司,乞依六曹例,通入仕及二十年解发出职,庶得下名迁补通流,不致积压。」吏部勘会:「照得六曹主事出职格法内有立定理头名主事年限,及通理入仕有用二十年或二十五年解发补官体例不等,今欲将秘书省人吏比附六部闲曹去处,自入仕迁至都孔目官满一年半零半个月,通入仕及二十五年以上,依条解发出职,补将仕郎。」从之。
十九日,诏:「秘书省系育材之地,且以七员为额,不妨兼领他局。」
八月三日,秘书省状:「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

见管人吏乞将额内正系名七人、守阙系名七人从下各减一名,共减二人,今后各以六人为额。所有递减正系名、守阙系名缘为已经试补,遇将来额内有阙,却依名次从上拨填。」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八日,诏秘书省除少监、秘丞外,以七员为额。
同日,诏左从政郎、秘书省正字郑伯熊差监潭州南岳庙,依昨罢敕令所删定官日例许通理,候合改官依今任条格施行。以伯熊言:「久病之余,羸劣已甚。已降指挥省官七员为额,乞行减罢,陶铸岳庙差遣一次。」故有是命。
二年闰十一月三日,诏今后馆职并依祖宗旧法,更不立额。以中书门下省奏:「馆职系祖宗育材之地,近因立额,至召试之人无阙可差。」故有是命。
干道元年正月二十日,诏:「馆职朕所以招延天下之英俊,以待显擢。苟不亲吏事,知民情,则将来何以备公卿之任 可今后更迭补外历试而用,以称朕乐育寔材之意。」
八月五日,秘书少监陈岩肖等言:「秘书省辖下太史局,每岁笺注到大、小历日,小本依年例令榷货务雕印出卖,大本止是印造颁赐毕,发送太史收管,便为无用之物。其漕司雕造上件印板,费用不赀。又缘印匠递年循习,衷私印造出外,侵夺官课。乞自今后大本历日颁赐数足,将上件历板下太史局,候历日进呈毕,牒送榷货务措置定价,出卖施行。」从之。
二年三月十三日,诏吴王益王府教官可

于馆职中择可兼权者差一员。
四年十月十一日,礼部员外郎李焘言:「乞举行岳镇、海渎、先农、先蚕、风师、雨师、雷神,并复旧典乐章,报秘书少修撰。」从之。详见祠祭乐章门。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左正议大夫、守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枢密使、兼提举修四朝国史、兼制国用使陈俊卿兼提举编修国朝会要。
十二月三日,秘书少监汪大猷等言:「本省编(省)[修]国朝会要,每遇提举官开院过局,乞就本省道山堂充聚呈文字位次。其合排办,亦不别差诸司官,止就委国史日历所见今提举承受诸司官排办施行。」从之。
同日,诏国史院日历所都大提举诸司李绰差兼编修国朝会要都大提举诸司,国史院日历所承受李差兼编修国朝会要承受,国史院日历所主管诸司王允修差兼编修国朝会要主管诸司。
七日,国史院日历所都大提举诸司李绰状:「准尚书省札子,就差编修国朝会要都大提举诸司。今有合申请事件行移文字,乞以『编修国朝会要都大提举诸司』为名,合用印记乞就用见领『国史院都大提举诸司』印记行使。已降指挥,就委国史日历所提举承受诸司官外,所有逐处人吏诸色人等并乞就差见管人吏等相兼祗应。将来开局,每月提举官并本所官属过局及遇节序茶酒等,欲乞并依国史日历所提举诸司前后已得指挥体例施行。」并从之。
九日,国史院日历所主管诸司

王允修状:「准尚书省札子,就差编修国朝会要主管诸司。今有合申请事件:行移乞以『编修国朝会要主管诸司』为名,合用印记欲乞就用『国史院主管诸司』印记行使,合差人吏就差国史院诸司人吏等相兼祗应,合行事件欲乞国史日历所主管诸〔司〕前后已得指挥体例施行。」从之。
五年四月二日,秘书少监汪大猷等言:「蔡攸所修国朝会要,除将熙宁十年以前章得象、王珪所修重加删润外,其自元丰至政和止修得帝系、后妃、吉礼三门,其嘉礼以下本省见行续修。窃见蔡攸所修吉礼,缘当时议论好恶不同,或妄有删改,以迎合时好,故其间去取有不可尽循者。乞许令本省重照实录诸书再加删定,务归至当。兼今来续修断自神宗以来,其《五朝会要》内有熙宁十年内事,亦合重行编入,以《续修国朝会要》为名,庶得神宗一朝事实首尾相贯,可以稽考。」从之。
六年五月一日,秘书少监李焘等言:「依已指挥,见行择日进呈《四朝会要》,有申请事件:一、将来御殿进呈《会要》合用仪范,今乞下合门修定施行。一、进呈依例合进读第一卷上五板。昨来干道二年进呈太上皇帝圣政日,系差秘书少监汪大猷,今乞差官施行。一、今来进呈《会要》其合行事并进毕,请御封赴秘阁安奉,及留中小本合进纳御前,欲并乞就委编修会要都大提举承受诸司官施行。进书日 擎辇官并本省祗应人,内有无 号之

人,今欲乞前期具人数、姓名保明报皇城司关请牌号,候事毕纳缴。」诏进读官差李焘,余并依。
六日,诏以八日御殿进呈《四朝会要》、《光尧寿圣太上皇帝玉牒》,合用仪范令合门修定,合(前)[门]条具进御如干道二年闰九月二十九日上《三朝帝纪》、《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之仪。内报引秘书省、玉牒所官以下,并引提举官于殿下西向立定,与二年引骑导官礼仪使亲王太子入殿不同。又次舍人引提举官、进读官以下一班宣名常起居讫,提举官、进读官以下且殿下面西立定,与二年分引太子至修书官一班起居不同。
九日,诏秘书省上《四朝会要》,修书官吏各转一官,减磨勘一年,余人等第转官、减磨勘、支赐有差。
闰五月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国朝会要已修至靖康年。诏令自建炎元年接续修至干道五年八月戌日。秘书省言:「得旨,国朝会要令自建炎元年接续修至干道五年,本省今条具合行事件:一、编修国朝会要今降指挥令起自建炎元年,接续修至干道五年。所有照修文字合用太上皇帝、今上皇帝日历参照编修,今(讫)[乞]许从本省移文国史日历所关借照用施行。今来编修事干国史,所有漏泄条禁并取索内外官司合用(昭)编修文字,欲乞并依前后已得指挥施行。所有提举官开局、过局,馆职聚议文字,其合行事一就委见今提举承受诸司官依干道四年十二月三日已降指挥施行。」

从之。
十一月六日,秘书省言:「本省编修国朝会要,已降指挥自建炎元年接续修至干道五年,续准指挥许逐旋关用建炎以后日历编修。缘其间多经去取,未为详备。欲望特降指挥在内令六部行下所属,在外令诸路监司行下所管州军,将建炎元年以后至干道五年终应被受诏书及圣旨指挥,内百司限一月,外路州军限一季,并录全文赴省送纳,照用编修,所贵大典不致疏略。」从之。
九年三月二十六日,秘书少监陈骙等言:「奉旨续修太上皇帝会要,取索内外官司自建炎元年以后应申请画降被受改更圣旨指挥,参照本末,编类成书。其诸处视为闲慢,或作缘故不行供报。伏望严限,依应回报。如违,依见行条法施行。」诏依,仍限五日回报。
十月二十一日,秘书少监陈骙等言:「恭奉指挥,编类建炎以后会要,经今三年有余,已编修至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成书,欲乞敷奏,择日进呈,乞以《国朝中兴会要》为名。」从之。
八月二十五日,诏秘书进呈《国朝中兴会要》。
九月六日「九月六日」下疑脱「诏」字。,进书礼仪并依干道六年已得指挥。
九月二十三日,诏已修进会要、玉牒系光尧寿圣宪天体道太上皇帝中兴盛典,可特依下项推恩。下项载在玉牒所。
二十八日,秘书少监陈骙等言:「恭依先降指挥,编修建炎已后会要,今已修至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成书,进呈了毕。所有今上皇帝即位起修合行接续编类其应已

行事件,并乞依修进《国朝中兴会要》前后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秘书省二

秘书省二
【宋续会要】

淳熙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诏抚州童子王克勤赐童子出身,授从事郎,秘书省读书。
三年七月八日,秘书少监陈骙等言:「本省编修今上皇帝会要,合要内外官司被受指挥参照编类,移文取索,多不供报,有妨修纂,乞立限行下诸处。」诏限三日回报,违戾去处开具当行人吏姓名申尚书省。
五年六月九日,秘书省上《中兴馆阁书目》七十卷,《序例》一卷。
十八日,(昭)[诏]天头原批:「『昭』疑『诏』。」:「秘书省(暴)[曝]书会久废,自今年举此故事,令临安府排办。」既而秘书少监郑丙言:「乞依绍兴十三年指挥,自大学士至直秘阁,自六曹尚书、御史中丞至正言及本省正字已上,及旧系馆职并行在贴职官,并预坐。」从之。
七月六日,秘书省言:「昨乞将诸库写本书籍有损蠹残阙者再校正书写,得旨令开具合写部帙并约所支书写人食钱数目申尚书省。今约计合书写五千万字,用钱五千贯省,乞检照前请施行。」从之。
九月十二日,车驾幸秘书省。先是,九月一日诏以是日幸秘书省。如值雨,许张雨具。四日,(照)[诏]提举国史院编修国朝会要所史浩、提举国史日历所赵雄免起居从驾,先往秘书省迎驾立班,俟回,从驾还内。又诏令文臣台谏并在京及临安府官见任直秘阁修撰、右文殿修撰及曾任前件职见寄职人并曾任馆职人、武臣合门舍人,并令立班迎驾起居。秘书监陈骙等言:「车驾

班立,宣名奏万福讫,直身立。知合门官殿上躬诣承旨讫,临阶东壁面西,宣曰升殿,再揖,躬身两拜讫,直身立。舍人、提点分引升殿,相向侍立,次引秘书省、国史院官、台官、右文殿修撰等、合门舍人一班宣名奏万 班面殿立,合门引秘书省、国史院官、台官、右文殿修撰等、合门舍人殿下相向立次,报引宰执、使相、侍从、正任并管军殿下相向立次,合门提点报引皇太子赴殿下东壁面西立,合门奏班齐。皇帝服靴袍出,鸣鞭。行门、禁卫等并入内省执骨朵使臣并迎驾,自奏圣躬万福。皇帝坐,舍人揖,知合门官以下宣名奏万福讫。知合门官、修注官升殿侍立,当祗应官各归祗应位,余官并分出。知合门官殿上躬奏宣到皇太子以下,舍人、提点分引皇太子以下面殿 幸省,秘阁铺设祖宗御书古器等,乞差本省知次第人吏四人、书库子二人专在秘阁前后往来照管,乞关禁卫号。」从之。十一日,宰执先诣省阅视。十二日,皇帝升辇鸣鞭,降东阶,出后殿门,至御厨南驻辇。乐人念致语口号作乐,进行,出北宫门,将至秘书省,提举国史院官并提举国史日历所官、秘书省国史院官、台官、右文殿修撰等、合门舍人并迎驾起居讫。皇帝入秘书省门,至右文殿上降辇,鸣鞭归幄。合门报引知合门官并簿书官、宣赞舍人以下并修注、枢密院逐房副承旨、诸司祗应官、御带环卫官并干办皇城司官一班

班面殿立,合门报引宰执、使相、侍从、管军、知合门并正任秘书监、起居舍人、秘书省 福讫。班退,皇帝起,鸣鞭,诣秘阁。舍人、提点等分引皇太子、宰臣、使相、执政、侍从、正任并管军分内东西廊赴秘阁前阶上稍南,分东西向相立。知合门官、修注官随宜侍立,秘书省、国史院官、台官、右文殿修撰等、合门舍人于秘合阶下分东西相向立。御龙直伞扇于秘阁合门相近排设,行门于秘阁前阶下分东西排立,禁卫等并右文殿下依旧排立。知合门官二员前导皇帝入秘合东壁,观累朝御书等,次前导西壁。观讫,前导皇帝赴御座前,少立。知合门官秘阁前宣曰 臣观累朝御书等,秘书省、国史院官导台官、右文殿修撰等,合门舍人依旧侍立。皇帝首以太上皇帝所书《琴赋》宣示 臣,仍宣谕曰:「此锺、王所不及。」 臣观讫,再拜谢。簿书官二员并提点引皇太子、宰臣、使相、执政、侍从、正任并管军入秘阁,先东壁观讫,引于御座后过观西壁书,许皇太子等略展观讫退。皇帝归幄,进早膳。是日,赐宴于秘书省。知合、权管军、台谏、见任秘书省、国史院官、合门舍人及在京及临安府见任直秘阁、秘阁修撰、右文殿修撰及曾任前件职见寄职并前馆职俱赐坐。其日,诸司排当备右文殿,入内官喝排定,行门、禁卫等排立定,簿书官、宣赞舍人以下、枢密院诸房逐房副承旨、诸司祗应官、御带环卫官、皇城司官一班

官、国史院官、台官、合门舍人殿下相向立,次提点引皇太子殿下东壁面西立。合门奏班齐,皇帝出,鸣鞭。行门、禁卫等并入内省执骨朵使臣并迎驾,自奏圣躬万福。皇帝坐,先簿书官、宣赞舍人以下、枢密院诸房逐房副承旨、诸司祗应官、御带环卫官一班奏圣躬万福,各归侍立祗应位。舍人、提点等分引皇太子以下,与坐宫一班依坐次横行,宣名奏圣躬万福,赞名就坐。赞拜两拜讫,赞就坐,皇太子以下殿上赴座,分引升殿席后立。秘书省、国史院官、台官、合门舍人赴两廊席后立。次乐人自奏圣躬万福,次看盏人稍前谢上殿两拜,次进御茶 。殿侍酹酒讫,赞就坐,皇太子以下并两廊并就坐。进第一盏酒,簿书官、宣赞舍人等并躬身揖赞进酒,皇太子以下并两廊并起立席后,看盏人喝送御酒。皇帝听乐饮酒讫,赞就坐,皇太子以下并两廊并就坐。次行皇太子、宰执、使相酒,次行执政官以下并两廊酒,宣劝赐赴坐官生果子各一盘、酒三盏毕。内侍喝赐酒食,簿书官、宣赞舍人以下、御带环卫官等、皇城司官、枢密院诸房逐房副承旨、诸司祗应官,内侍赞拜两拜,谢讫,各归侍立祗应位。进第四盏酒,簿书官、宣赞舍人等并躬身揖赞进酒,皇太子以下两廊并起立席后,看盏人喝送御酒。皇帝听乐饮酒,以盏宣视,先东壁,次西壁,各随所向。臣僚躬身应喏,直身立次,赞就坐,皇太子以下并两

廊并就坐。次行皇太子、宰臣、使相酒,传旨劝执盏起离位,内侍、簿书官、宣赞舍人等称传宣饮尽。皇太子、宰臣、使相躬身饮讫,传旨不拜。宣赞舍人等承旨揖皇太子,宰臣、使相躬身赞不拜。赞就坐,皇太子、宰臣、使相并就坐。次行执政官以下并两廊酒,亦传旨宣劝,并执盏起离(立)[位],内侍、宣赞舍人等称传旨饮尽。执政以下并两廊并躬身饮讫,宣赞舍人等赞拜,两拜讫就坐。宣劝御带环卫官酒果饮讫,赴当殿两拜谢讫,各归侍立位。次进第五盏酒,不宣视盏。次行皇太子、宰臣、使相酒,次行执政官以下并两廊酒,宣劝并如上仪。宴礼毕,乐作,举御茶 。皇太子以下起降阶,并两廊赴坐官当两拜分出。次乐人谢,祗应两拜。皇帝起,鸣鞭,归幄还内。
同日,诏秘书省、国史院官各转一官,选人与改合入官。(诸)[读]书王克勤与转一资,秘书监、少监各赐紫章服。有官供检人吏并三省供检有官人各减二年磨勘,无官供检承接人吏等并三省礼房支犒设一次。」幸省礼成,宰臣史浩率文武百僚拜表于文德殿。
十三日,内出御制云:「比以秋日临幸秘书省,因成近体诗一首,赐丞相史浩以下:『玉轴牙签焕宝章,簪绅列侍映秋光。宴开阁儒风盛,坐对蓬山逸兴长。稽古右文 菲德,礼贤下士法前王。欲臻至治观熙洽,更罄嘉猷为赞襄。』」宰执以下咸有赓载。
同日,诏右丞相、提举国史史浩,参知政事、权监修国史

赵雄各转一官,辞不拜,以车驾幸省故也。
十四日,诏秘书省以所印《中兴馆阁书目》二十部进入,余给赴坐官各一部。
六年二月三日,秘书监郑丙等言:「编修今上皇帝会要成书,乞依国史日历所已降指挥,每月支降钱一百七十贯文,募工书写。」从之。
四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秘书郎宇文价札子:「堂兄子震新除秘书丞,乞回避。」上曰:「馆阁自不须回避。」赵雄曰:「诚如圣谕。但丞、郎职事紧切相关,欲除著作佐郎,小着班在秘书郎下,但稍清耳。」上曰:「可。」
七月十八日,秘书省上今上皇帝会要一百五十八卷。
九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暴书会并用七月七日。
八年三月十八日,诏秘书省模勒祖宗御书并名贤墨迹上石。先是,秘书少监赵汝愚等言:「本省有累朝御书并历代名贤墨迹,窃虑岁久,或致蠹弊,乞依秘阁旧来体例,模勒上石。」故有是命。
闰三月五日,宰执进呈:「秘书省言旧制唱名,秘书省官侍立殿上。今省官多为解试、省试考官,却合待罪殿下。」上曰:「记得唱名了,若为一班。乃特令上殿侍立。」十一年同此。
九年七月六日,吏部尚书、同修国史郑丙言:「秘书省暴书会常以少监主席,今偶阙官,合以丞、郎着庭官主席。」诏秘书丞主席。既而十三年秘书监沈揆为疾在朝假,亦诏以秘书丞主席。
十年三月十六日,国史院言:「近准诏旨,要见本朝名臣列传姓名。今来书写目录缴申中书门下省外,契勘本院所

有国史、实录文字,自来(上)[止]供本院官检阅、即非善本,难以进呈。窃恐不测宣取,书写未及,乞下秘书省,遇有宣取,权借阁本供应。」诏依所乞,更令签出卷目。遇要观览,只指卷宣取。
七月六日,秘书省言:「今岁暴书会以久旱祈祷,非臣子燕会时,乞权免坐。」从之。十四年亦以阙雨,本省奏乞免坐。
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诏暴书会今岁改用七月九日。以本省言是岁七日系朝献日分,侍从、两省官从驾往回,有妨会集,乞移日故也。
十二年正月六日,诏步军司:「自今如有不测遗漏,逼近秘书省去处,于比近营寨差救火官兵一百人前去防护,候殿前司官兵到来,却行交替。」以本省言:「秘阁宝藏祖宗御制、日历、会要。近缘宝莲山居民遗漏,发牌报应,殿前司官兵营寨稍远,比至,火势已息。」故有是命。
五月二十六日,诏秘书省读书王克勤令赴吏部依格出官。以右正言蒋继周言:「克勤秘书省读书,请给、人从视正字之半,窃(录)[禄]十有余岁,考其寔年,亦不下二十,犹且不知去就。或谓其初补官用晏殊故事,殊在景德初以童子俊秀赐进士出身,权为秘书省正字,秘阁读书。克勤赐童子出身,固与殊字不同,日来尝买侍妾,怒而徙之。殊之元夕不出游观,必不为此,坐縻廪禄。且自附于馆职之列,祇益其过。乞将克勤赴部,依格出官。」故有是命。
十三年二月八日,令秘阁缮写《洪范政鉴》一本进纳。
九月二十七日,秘书郎莫叔光言:「乞诏诸路监司、诸郡守臣各以本路本郡书目解发至秘书省,听本省以《中兴书目》点对。如有未收之书,即下本处取索印本,广秘府之储。」诏令秘书省将未收书籍径自关取。
十月九日,秘书监沈揆等言:「昨奉圣旨接续编修今上皇帝会要,今自淳熙元年正月至淳熙十年

淳熙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国史院奏请乞将所修列传俟玉牒、会要奏书日同时上进,得旨依。今来史院所修列传已成书,见今择日抄进,乞将本省所修十年会要依已降指挥同时进呈。」从之。 十二月修纂已成。伏
十一月二十一日,秘书省上今上皇帝会要一百三十卷。
十二月九日,诏:「秘书省吏额内正系名、守阙系名各减一人,编修会要存留点检文字一人、书库官二人。自今都孔目官年满日存留一人,从上递趱已存留人,一人赴部注授,使臣专知官一人,例兼供给文字,且令依旧,候离司日供检文字,更不作阙。诸色人兵、厨子减一人,翰林司减一人。巘火殿前司差到一十人内减二人,步军司差到一十七人内减三人,并步军司元擘历九人内减二人,临安府差到将兵二十人内减四人;厢军二十九人内减六人,看阁军员六人内减一人。所减人数且令依旧,候离司事故更不作阙。其人兵亦许存留,如事故更不差(入)[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 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六日,秘书监沈揆等言:「续修今上皇帝会要,自淳熙元年正月修至淳熙十年十二月,已进呈了毕。所有已后年分当接续起修,合要内外官司淳熙十一年以后应申请画降被受圣旨指挥并逐处圣旨簿参照编类。其应干(合)合行事件,并合依前后编修会要已得指挥施行。今自淳熙十一年正月一日起修,依例合行开局。」诏并依,其

会要参照指挥,令内外官司疾速回报。
十五年七月七日,秘书省言:「暴书会今岁系在高宗皇帝服制之内,乞权免。」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著作佐郎

著作佐郎
【宋会要】

干道三年七月,梁克家奏曰:「著作佐郎刘焞久在馆阁,以拘资格除郎不行,乞稍迁。」遂除。
王安中,字履道,自号初寮先生。政和中以文学知名,除宗学博士。有密荐于上者,除著作佐郎。
李邴,字汉老。伯父昭 ,字成季,元佑名士,与晁、张为徒,尝为柱史。邴才学能世其家,政和末,除书局,迁著作佐郎。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秘 阁

秘阁
【宋会要】

太宗端拱元年五月,诏就崇文院中堂建秘阁,择三馆真本书籍万余卷及内出古画墨迹藏其中。凡史馆先贮天文、占候、谶讳、方术书五千一十二卷,图画百四十轴,尽付秘阁。有晋王羲之、献之、庾亮、萧子云、唐太宗、元宗、颜真卿、欧阳询、柳公权、怀素、怀仁墨迹,顾恺之画、维摩诘像、韩干马、薛稷鹤、戴崧牛及近代东丹王李赞华千角鹿、西川黄鹰白兔,亦一时之妙也。
是月,以吏部侍郎李至兼秘书监及提辖秘阁供御图书,直史馆宋泌兼直秘阁,史馆检讨杜镐充校理,此盖设官之始也。案《六典》,秘书省中外三阁掌典图书、古今文字,皆在禁中,两汉或徙金马门外,历代不常其处。唐季乱离,中原多故,百王之书荡尽,兰台延阁空存名号。太宗崇尚儒术,屡下诏购书及先贤墨迹,小则偿以金帛,大则授官,未数年间,充牣书府。至是建阁,命官专领之。自后常以丞、郎、学士兼秘书监、郎领阁事。
六月,以殿中丞夏侯嘉正为右正言、直史馆兼直秘阁。嘉正尝为《洞(廷)[庭]赋》,为右散骑常侍徐铉所称,由此帝知其名。诏试禁中,称旨,特有是命。
八月,命内品裴愈监秘阁图书。先是,秘阁事务皆禀李至处分,监图书官皆不关预。自是至遂牒愈本阁小事一面奏取旨,余皆至专决焉。
是月,秘阁言:「见管供御书籍及点检抄写、封锁库门出纳公事,今乞兼委直阁宋泌、校理杜镐与裴愈同共句当。今后直馆「直馆」当为「直阁」之误。、校理及监图书官内有差出,即令递相交割,其阁常以最上一员相承勾当,永为定式。」从之。自后直阁、校理皆如此制。咸平后,入者始不领事务。
二年,诏秘阁定置典书、楷书各五人,写御书十人。其后减典书二人,又增楷书三人,别置装裁匠十二人。
七月,以御书《急就章》藏于秘阁。
淳化元年七月,内降御草书诗十首,故实二纸,又出御制诗文凡四十一卷,并藏于秘阁。
八月一日,李至请右仆射李昉、吏部尚书宋琪、左散骑常侍徐铉及翰林学士、诸曹侍郎、给事、谏议、舍人等诣阁观御书图籍。帝知之,即诏内品裴愈就赐御筵,出书籍令纵观,尽醉而罢。
二日,又召权御史中丞王化基及三馆学士纵观,赐宴如前。
二十一日,李至等言曰:「王者藏书之府,自汉置未央宫,即有麒麟、天禄阁,命刘向、扬雄典校,谓之中书,即内库书也。后汉藏之东观,皆在禁中也。至桓帝始置秘书监,掌禁中图书秘记,谓之秘书。及魏文帝分秘书为中书,而秘书监掌艺文图籍之事。后以秘书属少府,故王肃表论秘书不应属少府。魏之秘书即汉之东观,因是不属少府。而兰台亦藏书,故薛夏卿云兰台为外台,秘书为内阁。晋、宋已还,皆有兹号。晋武好文,令秘书郎徐广料秘阁四部三

万余卷。宋谢灵运为秘书监,补其遗逸。遭齐兵火,经籍散亡。梁江子一亦请归秘阁观书。隋炀帝即位,写秘阁之书,分为三品,于观文殿东西廊贮之。然则兹阁之设,其来尚矣。及唐开元五年,亦于干元殿东廊写四库书以充内库,命散骑常侍褚无量、秘书监马怀素总其事。至十三年,乃以集仙殿为集贤殿,因置集贤书院。虽沿革不常,而秘阁之书皆置之于内也。自唐室陵夷之后,经籍文物流离百年。国家承平,复兴经籍,三馆之书购求渐备。陛下复建秘阁,以藏其书,总(郡)[群]经之博要,资乙夜之观览,斯实出于宸心,非因 下之议也。况睿藻宸翰,盈编积简,则其奥秘非复与 司为比。然自建置之后,寒暑再周,官司未详所处。乞降明诏,令与三馆并列。至于高下之次,先后之称,亦乞着为定式。其秘书省既无书籍,元隶京百司,请如旧制。」诏:「朕肇兴秘府,典掌 书,仍选名儒入直于内,文籍大备,粲然可观,处中禁以宏开,非外司之为比。自今秘阁宜次三馆,其秘书省依〔旧〕属京百司。」王应麟《玉海》注云,初但有直史馆,至是新制有(照)[昭]文馆、直集贤院,备三馆。
三年五月,诏增修秘阁。先是,度崇文院之中堂为秘阁址,而层构未立,书籍止扃偏厅庑内,至是始命修之。
八月,阁成,帝作赞赐之。宰臣李昉等请刻石阁下,李至上表引唐秘书省有薛稷画鹤、郎余令画凤、贺知章草书,当时目为三绝。又引颜真卿请肃宗题「放生池」碑额,及近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乞飞白书「玉堂之署」为比,愿赐新额,以光秘府。诏中书、枢密院近臣观新阁,又赐上尊酒,大官供膳。是日,遣中使赍御飞白书「秘阁」二字以赐,李至、李昉等相率诣便庭称谢。退就饮宴,三馆学士预焉。又赐御诗,以美其事。李至上表请以御制赞刻石秘阁,帝以宰臣前已陈请,又重违至意。诏曰:「近以延阁载新,万机多暇,聊书赞咏,以美成功。所纪徽猷,深虞漏略,出于乘兴,岂足多称。遽览封章,愿刊穹石,垂于不朽,良积厚颜。其赞并序,朕兼为亲书并篆额,以旌秘书省。」
九月,幸新秘阁。帝登阁观群书齐整,喜谓侍臣曰:「丧乱已来,经籍散失,周孔之教,将坠于地。朕即位之后,多方收拾,抄写购募,今方及数万卷,千古治乱之道并在其中矣。」即召侍臣赐坐,命酒三行。仍召三馆学士预坐,日晚还宫。顾昭宣使王继恩曰:「尔可召傅巘、戴兴,令至阁下,恣观书籍,给御酒与诸将饮宴。」巘等皆典禁兵,帝欲其知文儒之盛故也。
十月,遣中使李怀节以御草书《千字文》一卷付秘阁,李至请于御制秘阁赞碑阴模勒上石。帝曰:「《千字文》偶然闲写,因令勒石。李至更欲镌勒,且非垂世立教之文。《孝经》一书,乃百行之本,朕当亲为书写,勒在碑阴可也。」
四年,诏画工用绢百匹,集诸州画为天下图

藏秘阁。
五年六月,命内供奉官蓝敏正赍御草书五轴藏秘阁。诏史馆修撰张佖与三馆、秘阁学士观焉。
至道元年正月,水部郎中、直秘阁朱昂等言:「御制秘阁赞碑已建立,臣等忝官秘府,愿以爵里附于秘书监李至之下刊刻。」从之。王应麟《玉海》注言:兴国二年以先贤墨迹、淳化以新集法帖、至道以飞白十轴藏秘阁。真宗咸平二年六月,诏童子邵焕于秘阁读书。初,兴国八年,命吕文仲为翰林侍读,寓直御书院,以备顾问,名秩犹未崇。咸平二年七月丙午,以兵侍杨徽之、户部夏侯峤为侍读学士,祭酒邢昺为侍讲学士,班秩禄赐次翰林学士。设直庐于秘阁,侍读更直,侍讲长上,召见访问,或至中夕。
八月,诏翰林侍读学士杨徽之等赴职,赐宴于秘阁,两制、馆阁皆预,帝作七言诗赐之。
五年七月,幸秘阁阅 书。王应麟《玉海》注云:咸平中,就阁修太祖国史。五年,奉安《太宗文集》。
景德四年五月,诏分内藏西库地广秘阁。时购书籍,真宗以其地迫隘故也。
大中祥符九年九月,诏以秘监杨亿判秘阁事。自后两省五品以上官不兼监者,止云判阁,其秘书省事亦掌焉。
仁宗嘉佑三年三月,以光禄卿张子宪、赵良规、掌禹锡、齐(郭)[廓]、张子思并直秘阁。先是,子宪等皆为太常少卿、直秘阁,当迁谏议大夫。而中书以谓谏议大夫不可多除,故并迁正卿。而故事大卿监无带馆职者,至是特为请而还之。
国初,书止万二千卷。秘阁之建,图籍大备。至仁宗时,三万六千二百卷。
熙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判秘阁宋敏求言:「三馆、秘阁四部书多讹舛,请校雠自前汉始。」事寝。
元佑元年四月十四日,诏兰台、延阁位序多阙,命大臣各举三人。
二年六月,以昭文馆黄本书分藏秘阁。
三年九月,复试贤良于阁下。
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太师文彦博与宰辅至秘阁观书,宴儒士。
徽宗即位,二年重修秘阁,崇宁元年成。
二年五月,秘阁书装褫共二千八十二部。王应麟《玉海》云:绍兴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诏重建秘书省。十四年五月,赐御书秘阁「右文殿」榜。又诏将作监米友仁书「道山堂」牓。右文殿五间,门三间。殿后秘阁五间,高四丈,中设御坐、御案、脚踏、罗帕,褥御屏画,出水龙阁上,木雕朱漆殿,奉安圣政、会要、日历、御制、御札等。阁前有拜阁台,接右文殿。阁后道山堂五楹。二十八日,秘书省复置补写所。初,熙宁七年置补写所。以秘阁成,写校勘黄本书籍也。七月二十七日丙子,幸秘阁,观御书、御制。淳熙五年九月壬申,幸石渠,在秘阁后,长五丈,广一丈五尺。干道九年,少监陈骙立。绍定五年七月,重建秘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集贤院

集贤院
【宋会要】

太平兴国二年,始建崇文院、昭文馆、集贤院,皆总为崇文院。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崇文院

崇文院
【宋会要】
凡昭文馆、史馆、集贤院三馆事务总为崇文院。宋朝从唐制,昭文馆、集贤殿置大学士,史馆有监修国史,皆宰相兼领。昭文、集贤又置学士、直学士,史馆、集贤置修撰,史馆有直馆、检讨,集贤有直院、校理,崇文院有检讨、校书,皆以佗官领之。初,昭文、集贤学士,史馆修撰取最上一员判馆院事,今亦以佗官分判。初,昭文馆隶门下省,史馆寓于集贤,后合为一矣。
太祖建隆元年二月,诏改弘文馆为昭文馆。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太宗幸三馆,顾左右曰:「是岂足以蓄天下图书、待天下之贤俊邪!」即日诏有司度左升龙门东北车府地为三馆,命内侍督工徒晨夜兼作,其栋宇之制皆帝所亲授。自举役,车驾凡再临幸。
三年二月丙辰朔成,有司奏功毕,乃下诏曰:「国家聿新崇构,大集群书,宜锡嘉名,以光策府。其三馆新修书院宜为崇文院。」又诏敞园苑植花木,引沟水以溉之。西序启便门,以备临幸。自梁迁汴都,旧制未备。(正)[贞]明中,始于今右长庆门东北小屋数十间为三馆,即后废西馆是也。湫隘卑痹,仅庇风雨。周庐缴道,出于其旁,卫士驺卒,朝夕喧杂。每受诏撰述,皆移佗所,至是故置焉。院既成,尽迁西馆之书,分为两廊贮焉。以东廊为昭文书库,南廊为集贤书库,西廊分经、史、子、集四部,为史馆书库,凡六库书籍正、副本仅八万卷。初,干德中得书万三千卷;开宝中平吴,得书二万卷,参以旧书,为八万卷。几六库书籍,皆以类相从。是年,两浙钱俶归朝,遣使收其书籍送馆阁,用雕木为架,以青绫帕幕之,简册之府翕然一变矣。
是月十六日,帝幸新崇文院,观 书久之,诏宰相、亲王恣其检阅问难。少顷,召降王刘鋹、李煜至,亦令纵观。因即中堂宴从臣,尽醉而罢。
三年十二月,以赵州隆平县主簿王着为卫尉寺丞、史馆祗候。王着善史书、小学,至是帝以字书讹舛,欲令学士删定,少能通者。左右或荐着,故令隶史馆,且俾刊正《切韵》,遂有是命。
八年七月,以新及第进士吴铉为大理评事、史馆勘书。
八月,以国子监主簿杨文举为国子监丞、史馆编修。
雍熙四年四月,以著作佐郎宋炎为史馆校勘、编修。
五年正月,以殿中侍御史柴成务为户部员外郎、直史馆,监察御史宋镐为右拾遗、直史馆。馆职无带台官者,皆授之。
淳化元年二月,诏自今游宴宣召直馆,其集贤、秘阁校理并令预会。先是,帝宴近臣于后苑,三馆学士悉预。李宗谔任集贤校理、合门吏拒之,不得入。宗谔献诗述其事,故有是诏。直馆、修撰、校理之职,

名数虽异,职务略同,合门拒校理不得预宴,盖吏之失也。
八月二十五日,以起居舍人、直史馆吕佑之、左司谏、直史馆赵昂,金部员外郎、直史馆安德裕,虞部员外郎、直史馆勾中正并直昭文馆。先是但有直史馆,至是始命佑之等分直昭文馆,备三馆之职也。
二十六日,以太子中允和直集贤院。集贤旧无直院之名,惟江南李氏尝以朝士任之,至是始置,从新制也。
十一月,以右司谏梁周翰为史馆修撰,从翰林学士宋白等荐其有良史之材也。周翰广顺初擢进士第,善属文,不乐外官吏职。白等以为言,而有是命。
二年十月,以殿中丞郭延泽、太子右赞善大夫董元亨并为史馆检讨。延泽等俱以门荫好学,帝闻其名,诏宰臣问以经史大义,对皆如旨,故有是命。
是月,以直史馆李宗谔直昭文馆,避其父监修国史故也。
三年三月十一日,以左司谏韩国华、左正言潘太初、襄王府翊善、起居郎夏侯峤、赵王府记室参军、左司谏宋泌兼直昭文馆。国华、太初为三司判官,因对自陈,虽谏官、省职不得从游宴,故并有是命。告谢之日,适值后苑赏花,便令预宴,皆出特恩也。旧例三司带职者不兼直馆,至是国华等皆以判官兼充职,从新例也。
至道三年七月,诏虞部员外郎董元亨依前充史馆检讨。检讨、修撰二职皆不带外任,元亨时出知漳州罢职,至是始代归复授焉。
真宗咸平元年五月,以刑部员外郎致仕陈充守旧官,直昭文馆。充前以疾休致,至是痊愈,复其职。
十一月,命内品刘崇超监秘阁图书、三馆书籍。崇文院旧令内臣一员监掌书钥,不参馆事。时命裴愈掌之,岁久图籍不整,故命崇超。其后因循,与判馆联书掌事,甚非旧制。
十二月,命司封郎中、知制诰朱昂与庄宅使、胜州刺史刘承珪、比部员外郎、秘阁校理杜镐点检三馆、秘阁书籍。
二年春,上新编书目。诏以昂为吏部郎中,承珪为北作坊使,镐直秘阁,锡金紫以旌之。帝谓宰臣曰:「近闻图书之府甚不整齐,假借之余,散失尤多,兼雠校不精,传闻差 。自今差官校勘及掌书史,卿等严行约束,杜绝因循。」昂等上言,四部书为朝臣所借者凡四百六十卷。诏除诸王宫给本抄写外,余并督还之。
二年七月,幸崇文院,召秘书监杨徽之、集贤院学士钱若水等开书库(编)[ ]阅群书,登秘阁观太宗御制书墨迹。真宗甚恻怆。降阁,召侍臣,颁赐三馆、秘阁职官银器、衣着各有差。
五年七月,幸三馆,阅四库书久之,赐直官、校理器帛有差,又赐书吏缗钱。
景德三年五月,诏京朝官带三馆职事自用登位恩改官后未曾叙迁及衣绿至二十年者,悉以名闻。先是,馆阁官多不时进用。自帝即位后,虽经郊祀,例不进秩,故有累年不迁改者。至是内出,各付宰臣进拟焉。
四年,宴馆阁

官于院。
大中祥符二年正月,以职方员外郎、秘阁校理、监舒州灵仙观舒雅直昭文馆。先是,雅尝(慰)[恳]荐王钦若。至是钦若上言,故有是命。
四年九月,兼秘书监向敏中、判昭文馆晁迥等上言(讲)[请]集圣制藏于馆阁。诏以述作非工,除已刻石铭记等,他依所请。自余登位已来,内出杂文篇什或宣赐者,并令依次抄录,藏于龙图阁、三馆、秘阁,不得与《太宗皇帝文集》并处。
五年四月,始降御集文颂歌诗十五卷藏之。
八年五月,翰林学士陈彭年言:「唐制,中书门下两省,宫城之内有内省,宫城之外有外省。今请据秘阁旧定屋数重修奉安太宗圣容、御书、供御书籍天文图画四廊,并充书库及史馆日历库。直馆、校理宿直,校勘抄书籍,雕造印板,并就外院。其外院于左右掖门外就近修盖。别置三馆书库,其三馆书籍名目候将来分擘正副本,取便安置。」从之。时宫城申严火禁甚峻,臣僚寓宿寒冱,食饮非便,因命有司检讨故事而改之。
天禧元年八月,诏崇文外院以三馆为额。
五年十二月,命内殿崇班皇甫继明同勾当三馆秘阁公事。先是,刘崇超在馆止云监三馆书籍、秘阁图书。崇超与王钦若厚善,丁谓为相,恶之,遂引继明与崇超同掌,因为同勾当公事。内臣与大学士同职,时论非之。
仁宗天圣四年五月,枢密副使、尚书左丞张士逊言:「臣男大理评事友直幼亲笔砚,望令于馆阁校勘。」诏友直且于馆阁读书,自今馆阁校勘更不得添置。
五年二月,以大理评事、馆阁校勘王琪佥书南京留守判官公事,特令带馆阁校勘外任。校勘官无有带外任者,时晏殊奏辟琪,特有是命。
八月,诏监三馆、秘阁自今依旧例只置一员。时西京左藏库副使刘崇超卒,特有是诏。
十月,同太后幸。上曰:「三馆书(校)[较]开元所失甚众,宜加求募进,及三百余卷以上者,赐出身。」直史馆谢泌言:「图书未有次序,请依唐薛稷、沈佺期、武平一、马怀素人掌一库。」上嘉之,命泌分领。
九年三月十一日,参知政事陈尧佐言:「馆阁抄书笔吏数少,请增募五十人。」从之。
十一月四日,诏京朝官任馆职事者自外归,须一周年已上始许再补外任。
十一月八日,诏徙三馆于崇文院。旧在左掖门内、左升龙门外,前则三馆,后构秘阁,分藏群书。自大中祥符四年宫城延燔,以写录编籍,权从左掖门外道北。至是仁宗以逼近市嚣,非多士讨论之所,命还旧所焉。时大臣有以表贺者,亦优诏答之。
庆历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诏:「自今见任、前任两府及大两省已上官,不得陈乞子弟、亲戚馆职并读书之类。进士三人已上一任回,无过犯者,许进著述,召试取优等者充。或遇馆阁阙官,取曾有两府二人、大两省三人同罪举充者,仍取著述看(祥)[详]试补。」
皇佑五年正月,诏馆阁官已尝为知

州者,自今且与提点刑狱。
至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诏今后检讨更不得举试馆职。
八月十四日,翰林学士承旨孙抃等言:「勘会史院修日历,有检讨官三两员在本院刊修。今本院全阙检讨官,乞差大理(平)[评]事韩维充。」诏维充史馆检讨。
嘉佑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诏今后大臣举馆职,令中书且与籍记举状,候在馆员数稍少,即于数内选实有文行、为众所称者取旨与试。仍令学士院精加考校,公定优劣,不得假借等第。从谏官陈升之言也。
四年二月,置馆阁编定书籍官。
九月,诏以内藏西库地还崇文院。
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赐辅臣、两制、馆阁官宴于崇文院,宰臣韩琦以下刻石记于院之西壁。先是,诏置编定编校一员,据崇文院《总目》刊正补写。至是写校毕,凡黄本六千四百九十六卷,白本二千九百五十四卷,上之。
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监修国史韩琦言:「史院日历未修者积十余年,今将修先朝实录,而日录未备,检讨阙官,请以祠部员外郎、直秘阁吕夏卿、太子中允、秘阁校理韩维兼职。」诏以夏卿、维并兼史馆检讨。
神宗熙宁二年十一月三日,诏:「今后应选举到可试用人,并令崇文院校书,以备朝廷访问差使,候二年取旨,或除馆职,或升擢资任,或只与合入差遣。」时初除前河南府永安县主簿邢恕为校书。闰十一月壬寅,张载为之。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崇文院校书邢恕与堂除近地试衔知县。(恕)以秘书丞、集贤校理、同知谏院胡宗愈言:「崇文院校书如未历外官,及不满任者,不得选举。」上以恕未曾任官,故有是诏。
九年九月四日,中书门下言:「前勾当三馆、秘阁黄守熙自陈编排近及百年书籍,乞久任提点慈孝寺,或提点奉先寺。」诏许再任,赏其劳也。
元丰五年初,以崇文院为秘书省。
哲宗元佑五年九月十六日,复置集贤院学士。绍圣二年四月三日戊辰,易为集贤殿修撰。徽宗政和六年四月,改右文。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编修院

编修院
【宋会要】
宋置崇文院。自后修国史、会要,名曰编修院。详见崇文院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国史院

国史院
【宋会要】
绍兴初,实录、国史皆寓史馆。后罢史馆,遇修实录即置实录院,遇修国史即置国史院。
二十八年七月,以修神宗、哲宗、徽宗正史置院,修史一人,同修史一人,编修官二人,吏以实录院人兼。
高宗绍兴二十八年七月十九日,诏置修国史院,修神宗、哲宗、徽宗三朝正史。先是,绍兴十年十二月十三日,提举官言:「神宗、哲宗两朝正史欲候《徽宗实录》书成之日,通将三朝事实考据别行修定,即置国史院。」至是始有是命。
八月十四日,诏置国史

院,差宰臣汤思退监修国史,吏部尚书贺允中、兵部侍郎周麟之并差兼同修国史,吏部员外郎叶谦亨、胡沂、秘书省校书郎汪澈并差兼国史院编修官,保康军承宣使张见道差充国史院都大提举诸司。干办御药院林肇差充国史院承受,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杨兴祖、杨珩差充国史院主管诸司。
二十五日,诏修国史、同修国史通以二员,编修官以四员为额。
九月十三日,诏国史院取会省曹寺监等处,并依绍兴元年四月九日史馆指挥。
同日,诏国子监并诸路转运司所管州县应有印板书籍去处,各印造一部送国史院。
二十九年闰六月八日,宰臣汤思退言提领国史院过局给食钱并供检楷书欲乞并罢。从之。
是月十四日,同修国史贺允中等请并罢史官过局给食、供检楷书添支食钱。从之。
八月二十四日,诏:「国史院宰臣提举,置修国史、同修国史共二员,编修官二员,都大提举诸司官、承受官、诸司官各一员,人吏存留一半。修史成,缴进日罢局。」从给舍裁定也。
同日,诏:「书局料次等钱今后更不支降,每月于激赏库各支钱一百贯文充逐处公用,合用纸札等依旧例杂买务收买供送。」
同日,诏:「诸书局有官吏人、校副尉等,并发遣归部。内国史院系修三朝国史,特许从上存留知次第有名目人四人。」
同日,诏三省堂后枢密院官见兼诸局供检、点检、主管文字之类并罢。
二十六日,诏:「馆职不兼史院,过局诸司排食酒果钱并罢。」从其请也据文意此句当有脱文。。
十一月十九日,诏国史院编类迎奉徽宗梓宫事实,以《佑陵迎奉录》为名,于显仁皇太后神主祔庙以前进呈,奉安于敷文阁。先是,诏修皇太后回鸾及迎奉徽宗梓宫事实。时以东朝万寿,吉凶之礼不可相袭,先以回鸾事实上进,始有是命。
二十六日,诏进呈《佑陵迎奉录》,依太常寺合门拟定仪注,前二日奏告景灵宫神御前,并于侍从内差官一。其日,迎奉《永佑陵迎奉录》腰舁于国前用「国」、「前」二字间原空一格。据文意当有脱文。。文武百官并服常服、吉带,候天章阁于阁下排办香火毕,提举承受官往来照管。次御史台、合门、太常寺分引文武百官诣神宗神御殿下神宗:据文意疑作「祖宗」。,北向立班定。次礼直官引监修国史官诣殿下,北向立定,礼直□拜。引监修国史院官诣本阁阁下香案之东,西向立定, 择官报时及,俟本阁安奉《永佑陵迎奉录》讫,次引监修国史官降阶立定。礼直官揖躬拜,监修国史官拜,在位官再拜讫,次引监修国史官诣香案前搢笏,三上香,执笏降阶复位立。礼直官揖躬拜,监修国史官拜,在位官皆再拜讫,班退。援卫辇官以次退。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六日,诏尚书右仆射史浩提举修三朝国史。
五月十九日,编类圣政所状:「接续修纂功勋、臣僚、忠臣、义士事迹,合并归国史院,欲实封用印牒送。」从之。


月二十三日,诏尚书右仆射汤思退提领修三朝国史。思退以父名举辞免,故改为提领。
八月十七日,国史院状:「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一十三人,缘修《三朝正史》、《徽宗宽恤诏条》、《钦宗实录》事体繁重,乞且令依旧。候就绪,从本院斟酌裁减。」从之。
十月六日,诏刘夙兼国史院编修官。夙初被命,自陈:「上件职系是三朝信史,近年以起居郎、舍人及秘书少监兼之,所以尊国史、重纂述,不轻选授也。如夙小官,素来荒陋,偶以私计丐祠,忽有此命,实所不安。欲望敷奏,寝罢前命。」得旨依所乞。臣僚言:「窃闻刘夙近除兼国史院编修官,力辞不就,今又以母老见乞祠禄差遣。臣询之朝列,皆谓夙文学优长,议论坚正,难以许遂闲外。欲望特降指挥,且令依旧供职,少副公论。」从之。
干道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诏参知政事虞允文兼权提举修三朝国史。中兴以来参政兼提举始此。
五月七日,国史院、日历所、编类圣政都大提举诸司状:「昨国史院都大提举诸司依先降指挥差置点检文字一名,主管文字二人,于绍兴二十九年九月内一时减罢主管文字一名。自后节次准旨差兼国史、日历所并编类圣政都大提举诸司,系应办三局事务,委是人力不胜。止乞将昨国史院都大提举诸司充置吏额,复差主管文字一名,通作三人祗应,所有请给等并依本所见今主管文字则例支破。」从之。
二年闰九月二十九日,国史院、日历所上《三朝帝纪》、《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合门条具:其日,皇帝专御垂拱殿坐。先仪鸾司于殿上东壁稍南设置《三朝帝纪》卓子、香案、香炉、香饼、香合、香匙、褥位等,又于《帝纪》卓子北设置《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卓子褥位。知合门官二员前导,簿书官二员自殿门外接引《三朝帝纪》、《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腰舆入殿,至殿东阶下,禁卫西立定。腰舆不置地,前导知合并前引簿书官归立班位。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点检文字以下各随腰舆入殿,各于腰舆西一行立,候合门报引骑导官并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官以下,并提举官、礼仪使,次引亲王,次引皇太子入殿。于殿下分东西相向立定。曰修注随知合门官已下起居。合门附内侍进班齐牌。皇帝服履袍出宫,殿下鸣鞭。禁卫诸班直、亲从等并入内省执骨朵使臣、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点检文字已下,并腰舆下辇官并迎驾,自赞常起居。内擎腰舆辇官不拜,上应喏。皇帝坐,先御带环卫官已下一班宣名常起居,各归东朵殿侍立。班常起居。 次读奏目,知合门官已下并枢密都,副承旨、修注、枢密院诸房、逐房副承旨、提点、同提点、承受兼祗应、诸司祗应、武功大夫已下一班读奏目,知合升殿读奏目,知合、都承旨、修注升东朵殿侍立,余各归侍立祗应位。次管军一班宣名常起居,并起,东朵

殿侍立。次行门常起居,次舍人分引皇太子、亲王、提举官、礼仪使、骑导官、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官已下一班宣名常起居讫。皇太子升殿东阶,赴殿上东壁侍立。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提(众)[举]官、礼仪使、进读帝纪官、进读圣政官已下并殿下面西侍立,余官并分出。次入内官,下殿,诣《三朝帝纪》并《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腰舆前,各取进呈书匣上殿,于殿上东壁卓子上各置定。知合门官自御坐上前导皇帝起,诣帝纪香案前褥位立定。合门提点奏请上香,再上香,三上香讫。又奏请拜,皇帝再拜讫。次前导皇帝诣圣政卓子褥位立,合门提点奏请拜,皇帝再拜讫。前导皇帝复归御坐,知合赴东朵殿侍立。次舍人揖,提举官、礼仪使、进读官升殿,于御坐东侍立。俟入内官进卓子,提举修帝纪官、礼仪使并进读官稍前立。分进读官于御前过西壁,东向立。国史院提举诸司官至帝纪匣前搢笏,启封开 讫。出笏,归侍立位。国史院承受官搢笏,于帝纪匣内取册转授提举官,搢笏,捧册,置御卓子上,出笏。皇帝起,于御坐前立。提举诸司官、承受官分东西立,并搢笏。揭册讫,出笏,进读官搢笏,取篦子指读。逐板揭册并如上仪。俟进读册毕,进读官执篦子且立。提举官搢笏,收册,复授承受官讫,出笏。如再有进读册,如上仪。俟进读讫,皇帝复坐。进读官置篦子于御卓子上,出笏,却过东壁,降东阶,于殿下东壁面西立。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提举官、礼仪使稍前立,进读官进读如前仪。入内官彻卓子,皇太子降东阶退,提举官、礼仪使、进读官并降东阶,下殿,东壁面西立。候提举诸司官 匣讫,入内官捧匣下殿,置于腰舆上,仪鸾司彻香案等。舍人引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提举官、礼仪使一班当殿立定,引置身,各出班告谢讫,归位。两拜讫,各且躬身。如有宣谕,御药下殿宣谕讫,再两拜讫,舍人引赴殿下面西立。次引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官已下一班告谢,两拜。如传旨谢恩,舍人承旨讫,赞谢恩。再拜讫,并退。次引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提举诸司官承受已下一班,次引点检文字已下一班,各谢恩两拜讫,归位立。如传旨宣坐赐茶,合赴坐。提举官、礼仪使赐茶如仪。赐茶毕,次舍人报合门无公事。皇帝起还宫,殿下鸣鞭。知合门官前导,簿书官前引腰舆出殿,至殿门外权安奉,余并如仪。官吏推恩,见圣政日历所门。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居舍人兼国史院编修官洪迈等言:「勘会《钦宗实录》昨降指挥,候修成日历,发赴国史院编修。今来日历已修纂毕,合发赴本院修纂。」从之。
十二月二日,礼部员外郎兼国史院编修官兼实录院检讨官胡元质言:「五朝正史久已大成,而神宗、哲宗、徽宗三朝

之史开院纂辑,累年于兹。臣窃惟靖康继宣和之后,以功绪本末则相关,以岁月久近则相继。伏望将今来所修《钦宗实录》立之课程, 以期限,并修帝纪缴进,名为《四朝国史》。成书之后,荐之宗鹢,与天无极。」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居舍人兼同修国史兼实录院同修撰洪迈等言:「国史院得旨修纂《哲宗宝训》。今已成书。窃见已降指挥令玉牒所投进祖宗玉牒、《仙源积庆图》。检准绍兴二十八年三月内《神宗宝训》系与玉牒所《仙源积庆图》同日投进。今欲将《哲宗宝训》依旧例与玉牒所同日进呈。本所条具进呈《哲宗宝训》合缮写二本,内一本俟进呈毕迎奉于徽猷阁安奉,小本留中,依例就委本院承受官传进。一、今来进呈《宝训》,乞依例差本院官进读第一册从上五板。一、所有合行体例,欲乞太常寺同本院参酌讨论施行。一、进呈安奉《宝训》,合差都大主管官一员,乞依例就差本院都大提举诸司官。并将来应合行排办事件,亦乞就委本院都大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条具施行。一、进书前期提举官依例诣本院观书,乞令本院天文官选定日分施行。一、合用纸札收买装背物帛并诸杂支费等,止乞下左藏库量支降钱三百贯应副使用。」并从之。
四月二十六日,诏以五月六日进呈三祖下《仙源积庆图》太宗、真宗《玉牒》、《哲宗宝训》。仪注见玉牒所门。
六月十四日,国史院言:「已进呈《哲宗宝训》了毕。其修书官吏合该推恩,得旨依干道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已裁减进书推恩体例。今参酌拟定修书官吏各转一官,更减一年磨勘。及经修不经进见行在供职官,并各与转一官。在外官减二年磨勘。两该赏人,止从一处推恩。余人等第支赐。」从之。
九月十三日,翰林学士刘珙进读《三朝宝训》,至淳化五年太宗谓近臣曰:「《太祖宝录》或云多有漏落,当命官重修。」因叹史官才难。苏易简曰:「大凡史官宜去爱憎,猜嫌无避。今人多不欲修史,盖善恶之间惧其子孙见之为雠隙。近者扈蒙修史,蒙为人怯懦,多疑忌,故其史传多有脱落,甚非直笔。」上曰:「善恶无遗,史臣之职也。」奏云:「史官以学识为先,文采次之。苟史官有学(职)[识],安得爱憎、怯懦、疑忌 」上曰:「史官要识、要学、要才,三者兼之。」
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实录院进呈《钦宗实录》并本纪了毕日,并入国史院,一就修纂四朝正史。」从同修国史兼实录院修撰洪迈请也。
四月二十四日,尚书右仆射、提举修三朝国史、提举实录院蒋芾言:「国史院见修《三朝国史》志传,依干道二年十二月二日指挥并修钦宗一朝,名为《四朝国史》。所有臣提举职事,欲依已降指挥,以『提举修四朝国史』为名。」从之。
六月十五日,诏国史院添置编修官两员。提举修四朝国史蒋市言:「《四朝国史》自绍兴二十八年

开院,至今十有一年,仅成帝纪,所有诸志并传文字卷帙最繁,并未曾措辞。谨按本朝修太祖、太宗、真宗三朝正史,不过四年。修仁宗、英宗两朝正史,不过五年。今四朝史既踰十年,而志传茫然未有次序。臣已将诸志分委所属修纂,惟是编修官旧系四员,后来裁减其半,臣欲量事添置一员。」故有是命。
十二月九日,起居舍人兼国史院编修官胡元质等言:「契勘秘书丞、国史院编修官刘季裴除著作佐郎,今于《哲宗实录》内检照司马康等体例,合依旧兼本院编修官。」从之。
五年九月三日,诏胡元质兼同修国史,本院更添置编修官三员。继而起居舍人兼权中书舍人兼国史院编修官胡元质奏:「伏蒙恩命兼同修国史,尝具奏辞免不允。臣窃以史官分职,考之故事,记注官少有兼同修者。缘昨者胡铨任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日,尝升同修,自是以来,沿袭为例。窃恐朝廷用此近例,遂俾臣升兼是职。伏念臣昨于去年七月奏对,乞朝廷凡所施行,一切屏绝已行之例,误蒙嘉纳,尝降指挥,至今遵守。臣备数后省,比有援例以请之事,臣不敢不驳,臣岂有言之于前而躬自蹈其非于后,欲望圣慈追寝成命。」诏依旧充编修官。
十二月二十三日,秘书少监兼国史院编修官李焘言:「伏见《四朝正史》开院已踰十年,臣备员编修,亦二年有余。除去年进呈《钦宗纪》草,继与本院官分定志传名件,每月不阙课程。然臣窃谓若只如见今次第,即正史之成殆未可期。缘正史当据实录,又缘实录往往差误,史官自合旁采异闻,考验增损。谨按《神宗实录》三次重修,朱墨相攻,是非易见,虽事迹尚多脱遗,比后来实录已是不同。《哲宗实录》亦两次重修。兼臣先因《续资治通(监)[鉴]长编》颇尝收集、参究实录外,略得一二。惟是《徽宗实录》疏舛特甚,难遂准凭下笔。若务速成,不计臧否,只须取四朝实录分散事迹,添未立诸传,并缀缉诸志,数月间亦粗可了。但恐因循灭裂,终致人言。况史院官迁改去住不常,所见人人殊异,又未尝对面商榷,互相点检,文字浩瀚,何由速成 臣顷因转对,尝(其)[具]奏章,乞依祖宗典故,就委史院官重修《徽宗实录》,盖欲及今文字未至十分沦落,更着意收拾,同力整齐,庶几正史他日传信不疑,未蒙施行。重念臣去年进呈《钦宗纪》草乞,免推赏,幸蒙特赐矜允。猥因进《续资治通鉴长编》,自建干讫治平,凡一百八卷,乃蒙误恩,特与增秩,每惧不称升下奖擢之意。其治平以来自合依诏旨接续修进,乞特许臣专意讨论徽宗一朝事迹,纂述《长编》。《长编》既具,即可助成正史。」从之。
六年五月四日,国史院状:「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一十一人,欲将书库官邢彦德减罢,以一十人为额。」从之。
七年二月十一日,国史院言:「见编

修《四朝正史》,合要神宗、哲宗昨在京所修正史帝纪、志、传并四朝圣旨御笔及应干诏旨御笔文字,本院画降到指挥许令投献。昨据资州助教杨志发缴进元佑宰臣吕大防家所藏神宗、哲宗两朝御笔并元佑皇太后遗诰,已蒙朝廷将杨志发特补荣州文学出官。欲乞将杨志发推恩事理镂板,遍下诸路州军,专委知通多出文榜晓谕搜访,许令投献,优与推恩。如文字详备者,并知通推恩。」从之。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三日,右丞相曾怀提举国史院。提举例以右丞相兼,或以参知政事权,自后不书。
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翰林学士、知制诰兼修国史周必大言:「被命纂修《四朝正史》,赖同僚协力,裒类事实,粗见功绪。今当下笔之际,事体尤难。前朝国史虽是众人分撰,然当时案牍可以稽据,是非可以询问,贵成一手,不至讹舛。南渡以来,文籍残阙,往往搜求散轶,考证同异,若非参合众智,深虑不相照应,抵牾者多。尝与众议分手撰述,每遇一志一传成篇,并令在院官互相修润,庶几首尾贯穿,体制归一,无思虑不周之患。乞降指挥遵守。」从之。
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史院上神宗皇帝、哲宗皇帝、徽宗皇帝、钦宗皇帝正史志一百八十卷。
十年七月十七日,李焘言:「今史官犹有阙员,乞选兼职少者委任之,庶几专力速成大典。」从之。
八月二十六日,起居舍人兼国史院编修官赵彦中言:「国史明得失之迹,所以信万世之传也。陛下因近臣之言,趣就史功。以臣愚见,中更建炎多故,史籍散轶,事难尽许,纲维本末,必有可考。乞诏诸儒凡群臣当立传者,其于忠邪善恶大节之际,苟可考证,必令分明,但使褒贬昭然,勿顾其子孙之怨,庶几万世之下有所考信。」从之。
十二年二月六日,宰执进呈右司员外郎尤袤兼国史院编修官,上曰:「李焘去后,史院未有修史官。若李焘在此,不知今已成书否。」王淮等奏亦未遽成,更有诸传未毕,如妃主等传阔略尚多。上曰:「若无所据,姑阙之。」因顾梁克家曰:「可以此意宣谕史院。」
七月九日,通议大夫、充敷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兼侍讲、兼同修国史洪迈言:「自到局之后,约略稽考,据院吏所具,除纪、志已进呈外,当立传者千三百人,其间妃嫔、亲王、公主、宗室几当其半,然家世本末、履历始终不可见者十而七八,必俟究得其实然后为书。诚恐日引月长,无由可毕,乞下本院许据只今所有事状依仿前代诸史体例,分类载述,不必人为一传。其内外臣僚或有官,虽显贵而无事迹可书,正如汉世刘舍、薛泽、许昌之徒,位至丞相,而司马迁、班固不为立传,于事亦无所阙。今来亦乞仿此,悉行删去。其未毕者,乞诏提举宰臣量立程限,责本院官并力修纂,俟将来玉牒、会要奏书之日同时上进,庶

几累朝信史,早有汗青之期。」从之。八月二十七日,迈再申前请。诏限一年内修纂投进。
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敷文阁直学士、正议大夫、提举佑神观、兼侍讲、兼同修国史、兼直学士院洪迈言:「顷尝奏陈,乞候修纂《四朝国史》了毕日,将九朝三项国史合为一书,已蒙圣意开纳。今臣所修书计列传八百八十,目即已成七百余传,所余不多,度至十月可以毕事。所有元乞接续编撰九朝史事,乞先降指挥容臣(挨)[俟]命下之日,从本院预牒在外州军搜访遗书逸事,候今冬投进。见修书毕,然后别取旨择日开院。」从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国史院上《四朝国史》列传一百三十卷。
十二月九日,诏国史院减书库官一人,楷书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嘉泰三年五月十六日,资政殿学士傅伯寿言:「窃惟国史虽据金匮石室之藏,然天下散失旧闻,亦不可不网罗也。中兴以来,修《徽宗实录》则采元符诏旨,修《四朝国史》则采《续资治通鉴》及《东都事略》。今孝宗、光宗实录已成,将修《三朝正史》。自建炎丁未至于绍熙甲寅六十八年,典册所书固已灿然,其间岂无登载漏脱、传闻异同之患 凡事有旧记述,可不(上)广取(下)而参考乎 今史馆所收《三朝北盟会编》、《中兴遗史》、《中兴小历》三书,恐如此之类尚多有之。臣以为宜发明诏,广加求访。如有以书闻者,下之史馆看详。果有可采,少赐旌赏。其有家不能缮写者,官给以笔札。庶几群言毕萃,正史不日可成矣。本朝国史例皆无表,则岁月久远,将无所考。臣愚谓宜依唐之史,增立年表。至如天文、律历、五行最为深远,非素精者不能下笔。故《晋书》三志则属之李淳风,而《唐志》则属之刘羲叟。臣愚谓宜精求其人,使修三志,庶几表志与纪传并传,以成万代之信史,岂不美欤!」从之。
四年三月四日,起居郎莫子纯奏:「窃见史院修进《三朝实录》,臣僚列传类多遗阙。推原其故,盖以岁月深远,向之为史官者既失于纪载,后之为史官者又以耳目不相接,无以知其人之实。乞明诏史院,今后有合立传臣僚,于致仕赠官之后,即从史院行下所属州郡,取索其家但千文字发送着庭。仍检照日历内有无弹奏、荐举文字,参考立传,庶几贤佞不殽,美恶并着,以为异日作史之备。」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实录院

实录院
【宋会要】
绍兴初,实录、国史皆寓史馆。后罢史馆,遇修实录即置实录院,遇修国史即置国史院。
九年二月,以修神宗、哲宗、徽宗实录,始置院,以宰臣一员提举,修撰、同修撰、检讨官无定员。检讨官以本省官或他官兼,而修撰官如史馆例。吏额点检文字一人,书库官八人,楷书四人,先以秘书省人就差,后从本院差焉。
高宗绍兴七年闰十月十四日,诏:「史馆见修纂

圣文仁德显孝皇帝日历,依祖宗实录体格,据见到文字逐旋攒类,候有接续添入,仍以实录为名。」以著作郎何抡言:「日历以事系日,以日系月,比之祖宗实录,格目尤详,首末不全,编次无日。」故有是命。
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史馆见修《徽宗实录》,以实录院为名,置提举官一员,修撰、同修撰、检讨官无定员,应干事件并依史馆例。」先是,建炎元年五月八日,诏史馆重修神宗、哲宗实录。至绍兴六年五月,先编次神宗书成,进呈推恩。史馆官吏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三年磨勘。内首尾修书不经进官并修书不全首尾官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三年磨勘。开院供职官特转行一官。都大提举诸司、承受、诸司官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二年磨勘。本院点检文字、书库官、楷书、进奏官各特转行一官资,更减三年磨勘。选人比类循资施行。其余支赐有差。至八年九月,内哲宗书成,推恩如进《神宗实录》之制。至十年七月十四日,又诏史馆修《徽宗实录》。至二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先成六十卷进呈,其推恩依进《神宗实录》例。以上皆史馆,至是始置院也。
同日,诏将史馆前厅充实录院,作角门通过史馆并秘书省。
同日,诏实录院下礼部关借奉使印一面行使,候结局日送纳。
同日,诏实录院修撰、同修撰、(修)史馆修撰各差破二人,检讨官依史馆校勘、著作郎、佐各差一名。其所差楷书并本院有官人吏并依史馆下楷书已得指挥。
同日,诏实录院依史馆例已差三省供检文字各二人外,每省各更差二人。
同日,诏宰臣秦桧兼提举实录院。其修撰、同修撰、检讨官并令秦桧辟差。
是日,以礼部员外郎刘昉为检讨官。
四月二十八日,诏实录院漏泄许人告,赏钱二百贯。
同日,诏令诸州长吏询访先朝宰执、侍从、台谏及其子孙有知当时故实及收藏先帝宸翰,并令抄录缴申,有补史事。从本院保明,优加旌赏。
同日,诏实录院遵用景德中修太祖、太宗正史体例,每编及二年,先具草本进呈。
五月五日,诏实录院合用钱物,并从本院别行关取支使。先是,就史馆开院就史馆钱物支使。令别行置院,故有是命。
同日,诏:「实录院人吏就差史馆、秘书省人吏相兼祗应。仍依条招收私名四人,专一书写实录文字,请给依史馆楷书例。」
同日,诏实录院合取会内诸司文字,从本院报皇城司,关出入宫门色号一十道。
同日,诏实录院置翰林司厨子、制界作各一名,及下步军司差拨看管兵士六人,并与史馆相兼逐色人祗应。
十年二月二十九日,诏史馆提举诸司、承受等并官吏并并归实录院,依旧接续支破见请给,其本院每月添破犒设钱更不支破。以罢史馆也。
四月十九日,诏权吏部侍郎范同兼实录院修撰。始除修撰官也。
二十一日,诏实录院就编

徽宗御制,令礼部行下诸路州军搜访送院。从检讨官朱翌之请也。
八月十九日,诏进呈《徽宗实录》,并依合门拟定仪注。其日常御殿禁卫诸班直、亲从、亲兵等伞扇从物并内侍省执骨朵使臣排立如仪。御马不入。仪鸾司设香案、褥位于殿上东壁,香火入内省使臣排办。实录院擎檐 入于殿东阶下稍南。禁卫西排列,点检文字使臣、书库官并履笏于檐 西一行立,俟引进书官入殿,于殿下西向立定。内侍传排立〔定〕。皇帝服履袍出,殿下鸣鞭。禁卫诸班直、亲从、亲兵等并内侍省执骨朵使臣、实录院点检文字使臣、书库官擎檐 ,亲事官并迎驾,自赞常起居。皇帝坐,内侍省押班、御带以下以次常起居毕,舍人引提举实录院官以下一班重行宣名常起居讫,于殿下西向立。入内省官四员下殿,诣檐 前,檐 匣不置地。取匣上殿,于殿上东南壁面北捧匣立。提举实录院诸司官一员,面西,搢笏,面南启封开 讫,出笏,退归位。承受一员,至匣前搢笏,于匣内取书,复置香案上,出笏,归位。皇帝起,诣香案前,面东三上香,两拜讫,复归御坐。舍人揖,提举实录院修撰官升殿东,面西向立定。余官止殿下。内侍进御卓子,提举实录院修撰官近前承受,搢笏,于香案上取书册捧纳。提举实录院官搢笏接册,置御卓子上。分修撰官一员,过西面进读。皇帝起,扠手看实录。进呈毕,修撰官当御前却过东(西)[面]。提举(录)[实]录院官收实录册,却传承受,搢笏接讫,提举实录院官出笏,皇帝复归御坐。承受捧书入匣,入内省官捧书下殿,内侍撤御卓子,提举实录院修撰官降阶,舍人接引当殿与进书官合一行,重行立定,揖躬赞,各祗候直身立。如传旨谢恩,先修撰官以下,次提举实录院诸司官以上,次点检文字使臣以下,逐班两拜谢讫退。如传旨赐茶,引合赴坐官赐茶如仪。舍人报合门无公事,皇帝起,鸣鞭还内。
十一年七月,诏参知政事范同兼修实录。
十四日,诏:「实录院进呈《徽宗实录》了毕,修撰、检讨官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二年磨勘。首尾修书不经进书官,并修书不全首尾官,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二年磨勘。开院在院供职官特转行一官。都大提举诸司、承受、诸司官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二年磨勘。实录院点检文字、书库官、楷书、进奏官各特转行一官资,更减三年磨勘。选人比类循资施行。三省、枢密院专差供检文字,三省礼房职级行遣人各特转行一官资,更减二年磨勘。应合寄资人仍寄资,守当官、守阙减半,点检、催驱、印房依条施行。专差承发巡白文字各与减二年磨勘,愿支赐者依昨进《哲宗实录》例。三省转资人候入正额日与支破请给。诸厅供检、楷书、引接、提举诸司下人吏各特转一官资,内碍止法人依条回授。

天文官各与减二年磨勘。应该今来转官减年内未有官、未有名目及未合收使人,并候有官或有名目日,依今降指挥特作转官资减半数目收使。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内减年愿依条回授者听。实录院守门亲事官、库子、装界作、投送文字大程官、亲事官、厨子、仪鸾翰林司兵士、提举诸司、承受、诸司下背印、投送文字亲事官、军典、兵士、剩员、巘火兵级各特转一资。内不愿转资人,令〔实〕录院于杂支钱内各支二十贯。秘书省经修书不经进书使臣人使(稿)[犒]设一次。」
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诏实录院依车辂院祗候库例,于殿前司城内营寨差拨救火军兵二百人,遇有风烛,实时赴院救护。
十二月二十九日,诏右承奉郎、新差(书)[枢]密院编修官、权实录院检讨官周紫芝权缀枢密院编修官班次。
二十二年六月四日,诏实录院监门每月支破别给钱三十贯,食直钱一十贯。
二十七年七月七日,尚书右仆射汤思退差提举实录院。缘「举」字系思退父名,诏改作「提领」。
十一月二十六日,中书舍人周麟之兼实录院同修撰,始除同修撰也。
二十八年七月五日,诏进呈安奉《徽宗实录》,差实录院都大提举诸司张见道充都大主管官。
同日,诏差左仆射沈该充进呈安奉《徽宗实录》礼仪使。
十一日,诏编修《徽宗实录》八月十一日进呈。太常寺同本院讨论仪制。前一日,于秘书省道山堂设幄,权行安奉,用仪仗、乐人、僧道法事作乐,更互排立,礼仪使、提领实录院官、编修《徽宗实录》官属等宿卫。一、进书日,宰执、使相、侍从、台谏、两省官、知合礼官并南班宗室及编修实录官、骑导礼仪使、提领实录院官骑从、本所提举诸司官并承受官、主管诸司官往来照管。一、前二日,奏告景灵宫。从太常寺具窠目,申中书门下省降敕差官。一、合用教坊、钧容直乐人各百人,细仗二百人,援卫亲从官二百人,并装着仪法全并威仪僧道共一百人,并前一日就宿卫处依礼例更互排立,并至日迎奉及安奉,更互作乐。及合用 擎、彩结、殿子、腰舁、辇官装着仪注全,下御辇院计会本院合用人数差拨。一、安奉日,令(节)[御]史台、合门、太常寺集百官于敷文阁立班安奉。一、应行事官自宰执至诸司职掌,支破进呈安奉日吃食,及前一日宿卫官属等早晚吃食,并令临安府专委官及差(卫)[衙]前计会排办。一、合用仪卫烛笼六十对,并执擎人一百二十人,管押二人,令都大提举诸司下皇城司差办。一、骑导官并编修实录官属等阙马,从所属报殿前司时暂差拨,于行事前二日到,事毕发还。一、人吏并诸色祗应人前一日宿卫并至日食钱等钱,并依礼例从实录院提举诸司官比拟支破。一、进呈日若不测值雨,许令导从官并诸色祗应人施雨具。或地

下湿润,并免步导、步从,径诣垂拱殿门外幕次。所有腰人二匣等合用油绢帕伞,令临安府前期计会诸司备办。一、进呈日,诸司祗应人内有无敕号之人,令逐处前期开具人数、姓名,保明报皇城司,翌日放令出入。次日皇帝不视事,有司作休务假一日。并从之。
二十一日,(绍)[诏]:「编修《徽宗实录》成书,并先修实录六十卷。内有添修制册及臣僚立传等事,依故事通着见(令)[今]实录院官臣等名衔,具表缴进。」先是,绍兴十一年内提举官宰臣秦桧进呈先修到实录六十卷,降付本院。至是成书,故有是命。
八月七日,诏:「今月十一日进呈《徽宗实录》,并依合门拟定仪注。」其日不视事,俟有司排当,备垂拱殿排立。禁卫诸班直、亲从等排立如仪。仪鸾司设香案等并褥位于殿上东壁,知合门官前导。簿书官二员,自殿门接引腰舆,至殿东 下稍南禁卫西立定,实录院点检文字以下并履笏随腰舆入殿,腰舆西一行立。俟合门报引骑导官并实录院修撰官、同修撰官以下,次报引礼仪使、提领官入殿,并履笏。于殿下分东、西相向立定。合门附内侍进班齐牌。皇帝服履袍出宫,殿下鸣鞭,禁卫诸班直、亲从并内侍省执骨朵使臣、实录院点检文字以下并擎腰舆辇官并迎驾,自赞常起居。内擎腰舆辇官不拜,止应诺。皇帝坐,内侍省押班、御带以下一班履笏。常起居。各居殿上侍立。次知合门官以下并枢密都承旨、修注、枢密院诸房、逐房副承旨、提点、同提点、承受、诸司祗应、武功大夫以下并履笏班宣名常起居。 一班,枢密院承旨、修注升东殿侍立,余各归侍立祗应位。知合门升殿,读奏目次,管军一班履笏宣名常起居,并起东朵殿侍立。次行门常起居,次舍人分引礼仪使、提领官、执政官、修撰官、同修撰官以下并骑导官一班,履笏宣名常起居讫。礼仪使、提领官、执政官、修撰官、同修撰官、检讨官殿下(西)[面]西立,余官并分出。次入内官下殿,诣腰舆前取匣上殿,于殿上东壁卓子上置定。知合门官前导皇帝起,诣《徽宗皇帝实录》香案前褥位上面东立。合门提点奏请三上香讫,又奏请拜,皇帝再拜讫。知合门官前导,复归御坐。舍人揖,礼仪使、提领官、执政官、修撰官、同修撰官并升殿侍立。俟入内官进御卓子,提领官、修撰官、同修撰官近前立定。修撰官于御前过西壁,向东立。提举诸司官至匣前搢笏,启封开锁讫。出笏,归侍立。承受官搢笏,于匣内取实录讫,转受提领官讫,出笏,提领官搢笏,接册,置御卓子上,出笏。皇帝起,于御座前立。提举诸司官过西壁,与承受官并搢笏揭册讫,出笏。修撰官搢笏,取篦子指读,逐板揭册并如上仪。俟进读毕,修撰官执篦子且立。提领官搢笏,收册,复(受)[授]承(授)[受]官讫,出笏。如再有进读册,并如上仪。俟

进实录讫,皇帝复座。修撰官置篦子于御卓子上,出笏,却过东壁。提领官归侍立,俟入内官彻御卓子,礼仪使、提领官以下并降东阶下殿东壁面西立。承受官捧实录册复入匣,提举诸司官锁匣讫,入内官捧匣下殿,置于腰舆,仪鸾司彻香案等。舍人领礼仪使、提领官当殿立定,引直身,各出班告谢讫,归位立。揖,躬身赞拜,两拜讫,赞各祗候直身立。如有宣(御谕)[谕,御]药下殿宣谕讫,揖躬赞拜,两拜讫,赞各祗候直身立。舍人引归殿下面西立,次引修撰官以下一班告谢,两拜。如传旨谢恩,舍人、承旨、修撰官以下一班两拜,谢恩讫,修撰官、同修撰官殿下面西立,检讨官以下并先退。次引提举诸司官、承受官以下一班,次引实录院点检文字以下一班,各谢恩两拜,谢讫,归位立。如传旨宣坐赐茶,合赴坐官赐茶如仪。赐茶毕,次舍人报合门无公事,皇帝起还宫,殿下鸣鞭。知合门官前导,簿书官前引腰舁出殿退。
十二日,诏进呈《徽宗皇帝实录》了毕,所有宿卫、进呈、安奉被差官吏、诸色人并依例支破银绢。内两该支赐人从一多给。主管诸司具:「一、宿卫、进呈、安奉三节次人数,每一节次修撰二员,每员银绢各五十疋两。检讨官三员,每员各四十疋两。三省、枢密院供检五人,每员各一十疋两。提领官下供检计二人,每人各一十疋两。三省点检六人,每人共七疋两。三省礼房主事计一十九人,每人各五疋两。实录院供检文字二人,每人各六疋两。点检文字一人,各五疋两。提领官下楷书五人,每人各四疋两。实录院监门使臣各四疋两。三省礼房守当官、守阙四十九人,每人三疋两。实录院书库官八人,各三疋两。实录院楷书、杂务使臣共六人,各(疋二)[二疋]两。实录院投进文字通引官、进奏官、库子、装界作、守门亲事官、大程官三十三人,各绢一疋。都大提举诸司一员,银绢各七十疋两。承受御药一员,银绢各五十疋两。诸司官二员,银绢各三十疋两。提举诸司下催促应办使臣、点检文字职级五人,每人银绢各一十疋两。提举诸司下礼直官、主管文字七人,每人银绢各五疋两。承受并诸司下使臣、人吏六人,每人银绢各四疋两。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下快行亲从一十九人,各绢二疋。一、宿卫、安奉二节次人数,每一节次扶侍捧匣官八员,每员银绢各一十疋两。临安府通判方扩各一十疋两。提举诸司下 择官银绢各七疋两。诸司下翰林、仪鸾司御厨人员七人,每人绢三疋。诸司下翰林司御厨工匠、库院子、仪鸾司工匠共四十三人,每人绢二疋。一、敷文阁官吏昨安奉《神宗皇帝宝训》,显谟阁官吏系支一节次银绢。今来事体一同,比拟到内干办官二员,每员银绢各三十疋两。权干办官二员,每员银绢各(十一五)[一十五]疋

两。掌库、典事共五人,各绢二疋,银一两。手分、贴书共五人,每人银绢各一疋两。一、奏告行事官一节次,执政官共三员,每员银绢各一百疋两。侍从一十一员,每员银绢各三十疋两。台谏五员,每员银绢各二十疋两。以上银三千八百八十六两,绢四千三百一十八疋。」从之。
二十日,诏实录院藏《徽宗实录》副本,不许诸官司关借誊写,及臣僚之家私自传诵。
二十九日,(绍)[诏]实录院进呈《徽宗实录》了毕,一行官吏依进《仙源类谱》推恩例,本院官五员,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三年磨勘。诸司承受官四员,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二年磨勘。内张见道系承宣使,许回授。经修不经进(见)见行〔在〕供职官一员,特转行一官,更减二年磨勘。本院供检点文字、书库官、楷书、进奏官等十九人,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三年磨勘。内主管钱物使臣、进奏官与转行一官资。书库官入仕及七年以上,特与依例比换进义副尉。提领官下供检二人,各特与转行一官资,更减二年磨勘。愿支赐者,并依玉牒所例。三省、枢密院供检九十九人,元得转行一官,减二年磨勘。已降指挥并减半推赏,各特减三年磨勘。守当官、守阙减半,点检、催驱、印房依条施行。承接巡白文字与减一半磨勘。碍止法人依条回授,愿支赐者依例。时政记房主管文字五人,隶属礼房。昨进书系减二年磨勘,已(减)[准]指挥减半推赏,各特减一年磨勘,愿支赐者依例。天文官吴绎一名,特转一官。诸厅楷书、提举诸司、承受、诸司下人吏十八人,各特转一官资。应该今来逐项转官、减年内未有官、未有名目及未合收使人,并后有官、有名目日,依今来指挥特作转官资、减年数目收使,磨勘年限不同人,(法)[依]四年法比折。内减年愿依条回(受)[授]者(厅)[听]。守门亲事官、通引官、库子、兵级等六十三人,各特转一资。内不愿转资人,令于杂支钱内支钱二十贯。
孝宗干道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居舍人、兼权直学士院、兼国史院编修官、兼权中书舍人洪迈等言:「已降指挥《钦宗日历》可免进呈,发付国史院,依例修纂实录。今检会国朝典故,申请下项:一、遇修实录则置实录院。一、元符三年八月哲宗祔庙,九月内诏国史院修纂实录。今更不置局,止就国史院修纂。一、行移文字以实录院为名,就用国史院(记印)[印记]。一、更不添置官,止以见今国史院官兼充。一、乞差提举实录院官。一、同修撰官乞差见今国史院编修官。一、检讨官乞差见今编修官,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官乞就差国史院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官。一、所有官属更不添支食钱。一、合要修书人吏并诸色(等人)[人等]及提举诸司、承受、诸司下人吏等,止就差逐色人相兼,更不添支食钱,亦不增添人额。一、所有公使钱就国史院钱内支破,更不添支。其合用

纸札等,并依昨修《徽宗实录》已得指挥施行。一、合用参照文字已系日历所节次搜访到,今乞札下本所尽数发赴本院。其本所经修日历官(历)[吏],候本院进呈实录日,并行开具姓名取旨施行。一、更有合要臣僚之家照用文字,乞从本院行下搜访。一、依已降指挥择日开院。天文官吴泽等选到十二月十九日。一、每月提举官过局,乞就用国史院日分,更不别行排办。一、今来所修《钦宗皇帝实录》,乞令本院限一年内修纂进呈。」诏并依。魏(犯)[ ]兼权提举实录院,洪迈兼实录院同修撰。
三年五月十一日,起居舍人、兼权中书舍人、兼同修国史实录院同修撰洪迈言:「得旨编修钦宗实录、正史,除日历所发到《靖康日历》及汪藻所编《靖康要录》并一时野史杂说与故臣家搜访到文字外,缘岁月益久,十不存一,虽靖康首尾不过岁余,然徽宗朝大臣多终于是年,其在今录皆当立传,询之其家,已不可得。欲访之故臣遗老,则存者无几,寖寖不问,则史策脱略,漫无纪「纪」字上原缺一字,按文意疑为「纲」字。。窃见前敷文阁待制致仕孙觌在靖康中实为台谏侍从,亲识当时之人,亲见当时之事。其年虽老,笔力不衰。乞诏觌以其所闻见撰为蔡京、王黼、童贯、蔡攸、梁师成、谭植、朱( )[ ]、种师道、何 、刘延庆、聂昌、谭世绩等列传。及一朝议论事迹,凡国史、实录所当书者,皆令条列,上送本院。庶几遗文故事得以毕集,不至放失旧闻,以阙大典。」从之。
八月十二日,左朝奉郎致仕孙觌奏:「被旨令撰蔡京、王黼等列传。伏见《神宗实录》藏之金匮久矣,绍圣以来,两经刊削,今有二书。臣今被旨,所当书者皆误社稷大恶,更无记注、日历为根据,而出于一夫之手。他日怨家仇人袭绍圣之迹,指为诽谤,吠声之众,群起而攻之,臣腰领不足以荐鈇钺。奉诏惕然,以乐为惧。况列传之体合得州里、世次、出身、践历岁月终始,移文所属督责报应,皆非臣所能(辩)[办]。欲望察臣衰谢,非宣力之时,而私家亦非修史之地。今欲自蔡京以下臣所亲睹事迹有实状者旋行记忆,每得十数事,则缮写续申实录院,以备史官采择。乞免臣下笔作传,以逭越职出位之咎。」从之。
十月十四日,诏孙觌缴蔡京事实,降付国史实录院。
十二月十一日,中书舍人、兼同修国史、兼实录院修撰洪迈言:「实录〔院〕昨于去年十二月十四日奉旨修《钦宗实录》,限一年内修纂进呈。臣据著作局发到《靖康日历》及续行搜访到当时事迹,以事系日,尽行编类,势须子细披褥,推见端绪,乃敢记述。兼有行下他处取索文字,未能齐到,今来已及一年。欲望更赐指挥,展限一季,许于明年三四月间同国史院修成帝纪,一并择日投进,贵得一朝信史可以传后。」从之。
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洪迈言:「昨被旨修纂《钦宗实录》,今来已获成书,

欲于四月内并《钦宗本纪》一并投进。如蒙开,可,乞下太史局择日。候进书了毕日,将实录院立限结局,并入国史院,一就修纂《四朝正史》施行。」从之。
二十六日,尚书右仆射、兼枢密使、提举修三朝国史、提举实录院蒋芾言:「得旨于四月内进呈《钦宗实录》并《本纪》者。臣窃念书固不可不修,既成不可不进。然一遇进书,虚文浮费不可胜举,有奉告之礼、权安奉之礼、宿卫之礼、迎奉之礼、进呈之礼、安奉之礼、拜表之礼,谓之节次。自宰相而下至于百执事之人,相与讲礼,文武导从,仗卫罗列,教坊、钧容直作乐,僧道威仪,各执其物,至数百人。支赐重迭,下周台隶,银绢钱物,费用浩瀚。检照国朝政事,凡进实录,不过宰臣率史官诣崇政殿以献而已。绍兴十年,进《徽宗实录》,裁定进呈仪注,然亦止用史官。二十四年进《徽宗御集》,始下有司参酌讨论典礼。于是置礼仪使,为安奉、宿卫等制。其后因仍,遂以为例,皆非故事,当从厘正。况钦宗即位才一年,一朝事实皆可痛哭,尤不当引用旧制。今次进书,所有礼文支赐请一切罢去,止令本院官进呈。」从之。
四月十二日,中书舍人、兼同修国史、兼实录院修撰洪迈,右司员外郎、兼国史院编修官、兼实录院检讨官胡元质言:「实录院已降指挥进呈《钦宗实录》并《帝纪》合用仪范,乞下合门修定外,所有申请事件:一、依自来体例,修撰官进读实录第一卷从上五板。一、俟进呈毕,依例缮写小本,承受进纳御府。一、俟进呈毕,欲乞委本院都大提举诸司、承受官请御封一面,赴龙图、天章等阁权行安奉。一、合用 擎亲事官三十人,管押人员一名,欲乞报皇城司差拨。合用牌号,令一面关请施行。一、进呈曰经由和宁门、南北宫门,至垂拱殿门。窃虑祗应人内有无敕号之人,欲前期具人数、姓名保〔明〕报皇城司,至日放令入出。一、进呈日若不测(植)[值]雨,所有腰人二匣合用油绢帕伞,令临安府前期应副施行。一、依已降指挥俟进呈毕,将实录院限五日结局。」并从之。
十八日,合门状:「已降指挥四月二十三日进呈《钦宗实录》并《帝纪》,合用仪范乞下合门修定,合门条具进御如干道六年五月八日进呈《四朝会要》之仪。」
五月四日,国史院言:「实录院进呈《钦宗实录》并《帝纪》了毕,一行官史、诸色人等可依去年玉牒所已裁减例推恩施行。内修日历官吏除右仆射蒋芾已辞免外,余各特减二年磨勘。本院今依已降指挥并去年玉牒所以裁减体例,开具合推恩官吏、诸色(等人)[人等]下项:经修进官、提举诸司并承受官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一(半)〔年〕磨勘。内李绰许回授。经修不经进(见)行在供〔在〕职内侍官特转行一官,经修不经进在外官特减二年磨勘,主管诸司官王允修特转行一官。开实录院日,日历所发到《钦

宗日历》,在职官曾经修(历日)[日历]见行在供职官各特减二年磨勘,实录院修书人吏各特转一官,更减一年磨勘。日历所元发到日历人吏各特减二年磨勘,内愿支赐者依例施行。余人等第推恩。」
降旨,进呈《钦宗实录》并《帝纪》毕,一行官吏并推恩,焘亦该特转一官,仍减一年磨勘者。窃惟实录成书推恩自有故事,固不当辞。而焘元不与修实录,但与修本纪,则转一官、减一年磨勘,诚非所当得。盖修史先进呈帝纪自淳化始。凡所以先进呈者,群臣笔削或有失当,因取决于圣裁,故号为进呈纪草,其推恩则必 十三日,宰执进呈礼部员外郎、兼国史院编修官李焘札子:「伏(特)[待]志传俱成。虽徽宗醲于用赏,亦未遽改此故事。《神宗正史》及《哲宗正史》成书,在崇宁三年及宣和四年,凡修史官姓名及推恩等第,可考而知。政和以后,或异前闻,然文字散逸,所载官职往往差误,以难准凭,要当以熙宁为正。谨按熙宁十年七月进呈仁宗、英宗两朝纪草,其进读、顾问、赐坐、赐茶并如仪,独无推恩指挥,其推恩乃至元丰五年六月。参照首尾,证验明白,则焘于今日不当冒受此赏,质诸(仪)[义]理,岂不晓然。兼焘亦非敢终辞此赏,姑待成书,乃可议也。谨按太祖、太宗、真宗三朝史,天圣五年二月修,至八年六月成,几历四年。仁宗、英宗两朝史,熙宁〔十〕年五月修,至元丰四年六月成,凡历五年。今修神宗、哲宗、徽宗及钦宗四朝史,已踰十年,则其书自当趣成。苟焘尚得被数牛马走,姑待成书,徐加恩赏,既有故事可遵,焘又安敢饰说固辞。若于今日便与修实录官同转一官,减一年磨勘,则诚为不可。伏乞敷奏,追还新命。」上曰:「说得极有理。」蒋芾奏曰:「陛下若从其请,亦可以激勉贪鄙之士。」上曰:「极是,宜从之。」
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秘书少监(监)、国史院编修官李焘言:「窃见太平兴国三年初修《太祖实录》,命李昉、扈蒙、李穆、郭贽、宋白、董淳、赵邻几同修,而沈伦监修,五年成书。及(减)[咸]平元年,真宗谓伦所修事多漏略,乃诏钱若水、王禹捻、李宗谔、梁颢、赵安仁重加刊修,吕端及李沆监修,二年书成。前录文武臣僚止九十一传,沆整其阙缪,合成一百四传。凡得姓受禅、平僭伪、更法制皆创行纪述,视前录稍详,而真宗犹谓未备。大中祥符九年,复诏赵安仁、晁迥、陈彭年、夏〔竦〕、崔遵度同修,王旦监修,明年书成。盖自兴国至祥符前后凡三修。《太宗实录》,初修于至道二年,再修于大中祥符九年。祖宗实录皆不但一修,此故事也。《神宗实录》初修于元佑,再修于绍圣,又修于元符,至绍兴初凡四修。《哲宗实录》初修于元佑,再修于绍圣。惟神宗、哲宗两朝所以四修、再修,则与太祖、太宗异,盖不独于事实有所漏略而已,又辄以私意变乱是非,绍兴初不得不

为辩白也。诬谤虽则辩白,而漏略固在,然犹愈乎近所修《徽宗实录》。盖《徽宗实录》疏舛特甚,非前二录比,凡臣僚除罢年月,最易知者,其颠倒错乱,往往志不可晓,况其难知者乎!史院前已得旨修《四朝正史》,窃缘修正史当据实录。实录傥若误不可据,则史官自合旁采博取,考验增损。今实录既疏舛若此,最难以准凭下笔。苟谓开院今已十年有余,当亟奏篇,则因仍缀缉,亦可粗成卷秩,然臣终不敢也。况徽宗一朝大典,治忽所关最大,若不就今文字未尽沦落,尚可着意收拾,同力整顿,日复一日,必至是非混乱,忠义枉遭埋没,奸谀反得恣睢,史官之罪大矣。臣窃愿陛下特降指挥,用太祖、太宗故事,将《徽宗实录》重加刊修,更不别置司局,只委史院官取前所修实录子细看(祥)[详],是则存之,非则去之,阙则补之,误则改之。宜从元符三年正月至十二月,每事开具何者为是,何者为非,何者为阙,何者为误,今合如何删修,仍进呈取旨。若一年义例既定,则余年自可仿此编集,此一无甚难者,但须检勘全备、辨证精审耳。实录先具,正史便当趣成。今不治其本源,而导其末流,臣决知其不可也。」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秘书少监、兼国史院编修官李焘言:「昨具奏乞重修《徽宗实禄》,已得旨依。今略具元符三年正月乙卯至三月合增损事迹凡二十一条,谨缮写进呈,仍乞下史官参详笔削。」从之。
四月七日,国史院言:「检准臣僚札子,乞依祖宗典故重修《徽宗实录》。一、检会国朝典故,遇修实录则置实录院,今乞依修哲宗、钦宗实录体例,止就国史院修。一、行移取会文字,以实录院为(为)[名],就用国史院印记。一、更不添置官,提举实录官依典故差见今提举《四朝国史》官充,修撰、同修撰差见今修国史、同修国史,检讨官差见今编修官,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官亦就差国史院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一、所有官属更不添支食钱。一、合要修书人吏并诸色等人及提举诸司、承受、诸司下人吏等止就差国史院逐色相兼,更不添支食钱。一、公使钱就于国史院钱内支破,其合用纸札照例据实数关取。一、今来重修《徽宗实录》,依仿昨来重修神宗、哲宗实录体例,限以二年成书。一、搜访取索文字之类,并乞依昨修《徽宗实录》前后已得指挥施行。」并从之。
淳熙三年四月十六日,诏重修《徽宗实录》。限一年成书。
四年三月九日,实录院上重修《徽宗皇帝实录》二百卷,《考异》二十五卷,《目录》二十五卷。
十九日,李焘言:「实录院官吏当来系差国史院官吏相兼,今来书成结局,合行罢兼。」从之。
十五年三月十一日,翰林学士、兼修国史洪迈言:「检照国朝典故,累圣祔庙之后,即诏国史院修纂实录。今来圣神武文宪孝皇帝灵驾发引有日,乞

令本院候祔庙毕取指挥择日开院,其官吏并乞就用国史院官吏为之,更不添置员阙,亦不增给食钱之类。如蒙开允,其合行事件容臣逐一开具,申尚书省施行。」从之。既而五月本院申请:「一、检照修《徽宗皇帝实录》典故,系史馆修纂。今依已降指挥,就国史院修纂。一、行移取会文字等,依典故以实录院为名,其印记就用国史院印记。一、乞依累朝典故,差提举实录(官院)[院官]系就差提举国史院官,修撰、同修撰官就差修国史、同修国史官,检讨官就差本院编修官,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官亦就差国史院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并降敕差。一、依已降指挥择日开院,今乞依徽宗、钦宗实录体例(今)[令]本院天文官选定日分,照例施行。一、乞朝廷札下日历所,将前来进副本并应干合用文字等尽数发赴本院修纂。一、申奏行移并取索文字约束等,并依国史院前后已得指挥体例施行。一、合要高宗皇帝朝曾任宰执、侍从、卿少、监少应职事官等,被受或收藏御制、御笔、手诏及奏议、章疏、札子并制诰、日记、家集、碑志、行状、谥议事迹之类,委守臣躬亲询访。如逐官其间有已物故者,询其家子弟取索。如部帙稍多,差人前去抄录,及委官点对津发赴院。仍许投献,优赐钞帛,多者推赏。一、今来修纂实录合要自建炎以来至绍兴三十二年应干朝报、六曹寺监题名,并吏部增添省罢员阙、户部州郡户口数目、敕令所增改删除条法、国信所奉使名衔国书,欲乞并从本院取索抄录照使。如供报违限,隐漏不实,乞依绍兴元年四月八日史馆已得指挥施行。一、修书人吏并诸色人及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下人吏等,止乞就国史院逐色人相兼祗应。一、每月提举官过局,乞就用过国史院日分,更不别行排办。一、今来修纂实录,所有纸札、公使钱更不别行申请,止乞就用国史院纸札、公使钱支破,候将来书成日,别行申请施行。」从之。
六月十八日,国史院言:「已降圣旨指挥修《高宗皇帝实录》,有申请事件下项、一、已降圣旨指挥编修《九朝国史》,以国史院为名。续准淳熙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已降圣旨指挥修《高宗皇帝实录》,依累朝典故,以实录院为名。今来所修《九朝国史》,乞权行住修,候实录成书日,别行申请朝廷指挥施行。一、行移文字依典故以实录院为名,就用国史院印记行使。一、提举国史院乞改差充提举实录院。一、修国史、同修国史乞改差充实录院修撰、同修撰。一、国史院编修官乞改差充实录院检讨官,都大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亦改差充实录院都大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官,并降敕差。一、国史院见今官吏、诸色人等及都大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下人吏、诸色人等,更不添置员阙,亦不

增添食钱,止与接续帮勘见请给。一、实录院合用公使钱、纸札等及应合行事件,并乞依国史院前后已得指挥体例施行。一、今来开院,依已降指挥选定日分,报所属照例施行。一、都大提举诸司下应合行事件等,乞依逐处申请到已得指挥体例施行。一、合要日历副本并搜访取索诸司内外等处应干合用文字等,并乞依淳熙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九日,诏实录院依典故编修《高宗皇帝御制》。既而实录院言:「编修《高宗皇帝御制》,合要臣僚士庶之家并僧道等处应被受或收藏高宗皇帝御制、御笔、手诏及诗、颂、杂文、注解经义等文字照使。内行在从本院取索抄录,其临安府并诸州军乞令逐路转运司搜访。仍出赏募人投献,如稍有多者,优与推恩。」从之。
去岁诏修《高宗实录》,权停国史,并力此书,兼纂《高宗皇帝御集》,以严焕章之奉,实我宋中兴之盛事。窃见向来《四朝国史》列传久不成书,专置修史,立以年限,始克进御。今此事大体重,非四朝列传之比。欲乞命官专修,勿兼冗职,稍增员属,而处以洽识博闻之士,量立年限,而使无玩岁愒日之图,则建炎、绍兴之编与《尧典》而并传矣。」从之。 淳熙十六年七月九日,臣僚言:「恭
绍熙元年七月八日,诏参知政事葛邲权提举实录院。
十二月十三日,诏参知政事胡晋臣提举实录院。
四年二月十六日,诏右丞相葛邲提举实录院。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参知政事陈骙权提举实录院。
十一月二日,吏部尚书、兼实录院修撰郑侨等言:「本院修纂《高宗皇帝实录》,窃缘日历所书间有疏略去处,合于三省、枢密院、(从)[后]省、御史台、谏院及百司等处取索案牍等文字,欲乞朝廷札下逐处,应本院(阙)[关]借文字,画时检寻应副,以凭修纂。又照得今来所欲取索案牍等处,内三省、枢密院、后省、御史台、谏院文字最系紧切,其逐处先差下人专一检寻应副,仍先以姓名关报本院。如能究心,不致卤莽稽滞,候书成日,许从本院保明与推赏。又窃闻御史台、谏院、后省逐时将章奏、指挥等编录成册,最为详备,本院亦合关借,欲乞并赐指挥施行。」从之。
二十八日,中书舍人陈傅良言:「史事至重,不宜以他官兼领。今史院检讨皆是兼局,更出迭入,有同传舍。至修撰亦以从臣兼之,事不淹久,往往去掌机政,一朝典,无由就绪。今职名中有秘阁修撰、右文殿修撰并旧有史馆校勘等,正是三馆修书官名,自郎、察、(乡)[卿]、监补外之人,皆得除授。若将此二三职名置为史官,以二年为任,自史馆校勘之类供职稍迁秘阁修撰,又稍迁右文殿修撰,在院少亦七五年。俟有劳绩,虽就迁次对如李焘、洪迈兼领可也,则是史馆与郎、察、(乡)[卿]、监可以驯至从班,事体略同,有专官之效,无

冷局之嫌,庶几大典责成有人。」诏实录院检讨申尚书省。
庆元元年正月十一日,臣僚言:「窃惟《高宗实录》开院已及七年,功绪悠悠,汗青无日。窃见累朝置院修成实录,所占年月少者止及二年,多者不过五六年,便见成书。今高宗一朝通计三十六年,自淳熙十五年肇端刊缉,至今已踰六年,修撰、检讨官共计三十一员,而所修者仅及八九年尔。又缘史官选改去住不常,已修下者亦多首尾不接,未成年分,终恐放坠堙塞,使贻谟盛德,不以时着较,甚非圣朝所以追远扬烈、昭示万世之意。窃见故事,从来修书必立程限。谨按干兴元年十一月判史馆利瓦伊及修撰宋绶言:『当馆旧四人,今只臣等二人,欲望择馆阁官二员充编修官。』遂诏集贤校理王举正、馆阁校理李淑同共编修。所修凡一十三年,限明年秋季修毕。且据干兴故事,十三年文字限三季书成,今高宗三十六年之事,除已修成外,所余二十余年,用干兴程限为准,止合于一年半内了毕。兼扰攘多故,最大节目倍费考详者,如南京即位,扬州渡江,复辟之功,亲征之举,与夫伪楚、伪齐叛将群盗之扰,行台分镇措置守御之方,隆佑过江西,车驾幸明、浙,收复河南,迎奉梓宫,和战议论之异同,治军理财之本末,如此等事,止在建炎、绍兴之初。自十三年和议已定之后,别无甚更革施置。整比收簇,稍加刊正,不至甚难。乞检用故事,严立近限,庶几上下奋兴,毕精殚力,大典早得成就,使中兴以来鸿猷伟绩,早与日月并垂,宗社幸甚。」诏权置检讨官三员,限一年了毕。
七月二十日,实录院言:「勘会已降圣旨指挥,依国朝典故,令择日开院修纂《孝宗皇帝实录》。申请下项:一、行移取会文字等依典故以实录院为名,其印记就用国史院印记。一、乞依累朝典故,提举实录院官、修撰、同修撰、检讨官、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并就见今差定员额为之。一、依已降指挥择日开院,乞依修纂《高宗皇帝实录》体例,令本院天文官选定日分,照例施行。一、欲乞朝廷札下日历所,将前来所进副本并应合干用文字等尽数发赴本院修纂。一、申奏行移并取索文字约束等,并依国史院并本院前后已得指挥体例施行。一、今来合要孝宗皇帝朝曾任宰执、侍从、卿少、监少职事等官及武臣刺史以上,并内侍都知、押班应被受收藏御制、御笔、手诏及奏诏、奏议、草疏、札子并制诰、日纪、家集、碑志、行状、谥议事迹之类,委守臣躬亲询访。如逐官其间有已物故者,询其家子孙取索。如部帙稍多,就差人前去抄录,及委官点检津发赴院。仍许投献,优赐钱帛,多者推赏。一、今来修纂实录合要自绍兴二十三年六月以后至淳熙十六年二月以前应干朝报、六曹寺监题名,并吏部增添

省罢员阙、户部州郡户口数目、敕令所增改删除条法、国信所奉使名衔国书,欲乞并从本院取索抄录照使。如供报违限,隐漏不实,亦乞依绍兴元年四月八日史馆已得指挥施行。一、合要修书人吏并诸色人等及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下人吏等,止乞就今来本院逐色人相兼祗应。一、今来修纂实录,所有纸札、公使钱更不创行申请,止乞就用本院纸札、公使钱支破,候将来书成日,别行申请施行。一、今来申请画一内如有未尽事件,续具申请施行。」从之。
十二月十八日,诏令实录院依典故编修《孝宗皇帝御制》。
二年七月十四日,实录院言:「淳熙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奉旨编修《高宗皇帝御集》,即已行下诸路州军搜访。今已累年,虽间有缴进,而名件甚少。今乞下内侍省,于曾任德寿宫提举、提点之家,御制、御笔、手札、石刻等文字搜访,应有宝藏真本,并元有抄录下但干文字,并令抄录,径送本院,并内诸司及臣僚士庶之家、应僧道有被受或收得前件御制等文字者,内外官司从本院取索,诸州军委守贰遍下所管县镇、城寨、宫观、寺院等处搜访,俟排年月抄录点对无差漏,实封申发本院。如无处,亦取诣实文状供申。乞令逐路转运司催促,月具有无供申。仍令三省、枢密院将建炎、绍兴所得御笔尽行录送,以凭编类,庶几早得就绪。」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监修国史

监修国史
【宋会要】

赵普,太祖干德二年正月,以门下侍郎、平章事、集贤殿大学士监修国史。故事,宰相兼职皆内降制处分,今止用 ,非旧典也。
薛居正,开宝六年四月,重修《五代史》,吏部侍郎、参知政事,命监修。时宰相赵普犹带监修国史,不月余普罢,居正入相,遂监修国史。
太宗至道三年,修《太祖实录》。时宰臣吕端虽带监修国史而不预焉。其后重修《太祖实录》,遂诏吕端与钱若水等同修。端罢相,李沆继成焉。
王旦,真宗景德二年监修国史毕士安卒,时寇准止领集贤殿大学士,遂命参知政事王旦权领史馆事,实为监修国史之职。后旦为相,虽未兼监修,其领史职如故。
四年诏修《两朝国史》,宰臣王旦为监修国史,亦不宣制。国史成,旦遂令监修如故。
仁宗干兴元年未改元十二月,命司徒、兼侍中、监修国史冯拯专切提举监修《真宗实录》。拯卒,王钦若为相,又命提举编修。
天圣五年二月,命宰臣监修国史王曾提举修《真宗国史》。修两朝史时王旦未领监修,故特授诏,曾已监修而再授 为提举,盖一时之制也。
庆历三年三月,制以宰臣吕夷简罢相守司徒、监修国史。罢相而带宰相任,优延老臣也。
九月,以宰臣章得象监修国史。唐制,监修国史、馆殿大学士皆降制书。本朝自赵普后或止以敕除,非故事也。初,以吕夷简罢相,为守司徒,犹带监修。得象止除昭文馆大学士,至夷简

致仕,得象始领之。
至和二年六月,制以宰臣集贤殿学士刘沆监修国史。初除文彦博为昭文馆大学士,富弼监修国史,弼乃在旧相刘沆之上。咸平四年故事,吕蒙正为昭文馆大学士,李沆监修国史,向敏中集贤殿大学士。今所除盖学士承旨杨察之误,寻帖麻改正之。
嘉佑元年十二月,命宰臣文彦博监修国史。初,除彦博为昭文馆大学士,止兼译经润文使,以刘沆为监修国史。至是沆罢,彦博始带监修国史。
〔熙宁〕十年五月,命宰臣(吕)[吴]充监修仁宗、英宗两朝国史。元丰三年三月十一日,充罢,命王珪提举。五年六月,史成,珪赐银绢千、对衣、金带,改官,听辞免,赐一子绯章服。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史官

史官
【宋会要】

司马光。熙宁二年十月九日,翰林学士司马光言:「近领史馆修撰,所有龙图阁抄写国史一部,欲乞依仁宗时所降指挥本院收掌,并新修仁宗、英宗寔录亦各写一本留本院。」从之。
王孝迪。宣和四年六月十五日,太宰王黼等表奏《哲宗皇帝正史》帝纪、表、志、传总二百一十卷。诏提举官王黼、修史官吏部尚书王孝迪等并转两官。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修撰

修撰
【宋会要】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二十八日,诏集贤殿修撰、直龙图阁、直集贤院、直秘阁、集贤校理已上职,今后内外官并许带。
绍圣二年四月三日,诏职事官罢带职,非职事官仍旧许带。易集贤院学士为集贤殿修撰,直集贤院为直秘阁,集贤校理为秘阁校理,见带人并改正。
徽宗政和六年四月十日,御笔:「集贤殿无此名,秘书省殿以右文殿为名,见任集贤殿修撰并改作右文殿修撰。」
高宗建炎四年五月十一日,诏集英殿修撰郑侨年改除直秘阁,依旧添差泉州通判。以臣僚言:「祖宗以来崇尚馆阁,直馆、校理居职之久次者始迁为修撰,亦有进擢欲至侍从而为之者。元佑、绍圣间,六曹侍郎带权、守者平出则除是职,其重如之。故贴职补外,直馆而下则有任通判差遣者矣,未有以修撰而为通判者也。况集英修撰在右文之上,居贴职之首,一转而为待制。若使俯就通判差(遗)[遣],轻重不伦,实违旧章。」故有是命。
绍兴元年十月十四日,臣僚言:「近见起居舍人侯延庆除右文殿修撰,今又闻太常少卿苏迟、枢密检详诸房文字欧阳懋并除待制与郡,众论皆以为疑。少卿位在左、右司员外郎之下,检详又在其下,今繇少卿、检详除待制以出,则自左、右司郎官以上或有补外,不知朝廷何以处之 望诏大臣议所以处之,使协公论。」诏苏迟、欧阳懋并除集贤殿修撰与郡,侯延庆降充秘阁修撰。
【宋会要】
故事,史馆每月撰日历,皆判馆与修撰官、直官分功撰录,藏于本馆。国初循旧制,皆修撰官、直官分季修纂。其后止修撰官及判馆撰次焉。太平兴国中,直史馆赵邻几、吕蒙正、范(果)[杲]皆曾修撰。自后以直馆员多,遂止修撰官编纂。淳化四年,翰林学士宋湜止带修国史,亦尝修日历。
太宗端拱二年五月,史馆(年)[言]:「当馆旧例差知书库刘襄抄录报状,供应攒日历。今缘宣命,不得抄录诸州杂报,窃虑有 编修。」诏史官仍旧逐一抄录。
淳化四年十二月,太宗问宰臣:「今馆中修撰是谁 」参知政事苏易简对曰:「杨徽之、张佖、梁周翰。」帝曰:「史才甚难,在乎善恶必书,务摭实而去憎爱,斯为良史矣。」
至道三年十一月,以直昭文馆李若拙为史馆修撰。若拙上书自陈,乃命学士院试制诰三道,因有兹命。
真宗咸平三年九月,监修国史李沆言:「学士院一十九司合关报诏书等文字编修日历,望颁朝命,申诫攸司。」从之。
四年八月,诏进奏院每五日一具报状实封上史馆。
五年十月,盐铁使王嗣宗言:「自今三司奏事有可纪者,请令判使一人撰录送史馆。」

诏以三司务繁,若日有着撰,必妨公务,可令逐季录送。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诏史馆别置楷书二人,专掌抄写日历,月给钱千五百、米二石,春冬衣赐。实五选,候年满日授外官,勒留,遇恩重与迁转,永不出外官。」时朝旨以所修日历多涉机秘之事故也。
九年八月,以刑部郎中高绅为史馆修撰。绅即枢密使王钦若所引,不令修纂,止命权判吏部铨。未几绅求外郡,寻授直昭文馆。自是领修撰者(颁)[须]两省五品以上方掌修撰。天圣元年,石中立以户部郎中充史馆修撰,有司引绅例亦不修日历。
天禧元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刑部郎中、史馆修撰高绅直昭文馆、知越州。故事,修撰补外任则罢,故命换职。
干兴元年仁宗即位未改元五月,诏史馆见修先朝日历,委判馆官已下疾速修撰。史馆修书皆无定所,至是遂请权就宣徽院修写,及令翰林、仪鸾司御厨供应。从之。
十一月,判馆利瓦伊、修撰宋绶言:「当馆修撰官旧四人,今只臣等二人。伏缘先朝文字自大中祥符元年已后至今并未曾撰集,卷秩浩大,程限甚迩,欲望择馆阁官二员充编修官。」遂诏集贤校理王举正、馆阁校勘李淑同共编修。举正等所集尽真宗朝而罢。
仁宗天圣元年十月,史馆言:「日历勒留官时钧、周应昌自陈大中祥符二年入仕,至今十五年,祗应真宗一朝日历了毕。缘元条不出外官,伏见楷书抄写中书、枢密时政记、起居注与日历事体同,并出外官。当馆看详,若不令出官,今后无人承替,欲望特与除授外官。自今写日历楷书亦须候及十五年满方除外官。」从之。
皇佑三年三月四日,诏新差知亳州、翰林侍读学士、兼龙图阁直学士、给事中宋祁授集贤殿修撰。以故事史馆修撰不外领,故易之也,仍就任(刑)[刊]定新编《唐书》。
嘉佑四年九月,史馆修撰欧阳修言:「史之为书,以纪朝廷政事得失及臣下善恶功过,宜藏之有司。往时史官以本朝正史进入禁中,而焚其草,令史院惟守空司而已。乞诏龙图阁别写一本下编修院,以备讨阅故事。」从之。
神宗熙宁二年十月九日,翰林学士司马光言:「近领史馆修撰,所有龙图阁抄写国史一部。欲乞依仁宗时所降指挥付本院收掌,并新修仁宗、英宗实录亦各写一本留本院。」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会要所

会要所
【宋会要】

淳熙十六年三月十一日,秘书省言:「本省编修会要已进呈至淳熙十年十二月,自淳熙十一年正月至淳熙十六年正月见今接续编修,仍自今年二月二日起修今上皇帝会要,其合行事件乞依前后已得指挥。」从之。
绍熙元年七月八日,诏参知政事葛邲权提举编修国朝会要。
十二月十二日,诏参知政事胡晋臣权提举编修国朝会要。
三年五月四日,秘书丞、兼实录院检讨官沈有开等言:「恭依已降指挥,《至尊寿皇圣帝会要》与《圣政》同日进呈,今具下项:今来进呈会要合缮写进册三本,内一本俟进呈毕迎奉于秘阁安奉,一本恭进至尊寿皇圣帝,一本留中,乞依例委承受官传进。今来进呈会要合差都大主管一员,乞就差本省都大〔提〕举诸司官,并将来宿卫、迎奉、安奉应合行排办事务,亦乞就委。会要将来进呈,前期提举官以上观书,欲乞依例率在朝前馆职趁赴,俟进呈毕,乞于秘阁上会要殿子内那移安奉。今来进呈会要系皇帝恭进至尊寿皇圣帝,合用表文乞下学士院预期制撰。恭进会要六复合用黄罗套封,乞委承受官进请御名,降下封复,以俟恭进。」并从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秘书省上《至尊寿皇圣帝会要》八十卷。详见修书,仪注见玉牒所。
四年四月八日,

诏右丞相葛邲提举编修国朝会要。
七月二十五日,秘书省言:「本省旧有专知官一名,系主管应干钱谷官物,从本省于副尉内指名踏逐抽差,当时未曾画到交替指挥,是致杂务使臣连界掌管,因而失陷官物。本省已将旧界杂务使臣牒归吏部,别行踏逐,乞依寺监通用令,专知官以二年立界。如是界满日,从本省旧制再行踏逐抽差,庶使交替有期,所掌官物易得明白。」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参知政事陈骙权提举编修国朝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太史局

太史局
【宋会要】

太史局旧名司天监。元丰官制行,改今名。《两朝国史志》司天监:监、丞、主簿、春官正、夏官正、中官正、秋官正、〔冬官正〕、灵台郎、保章正、挈壶正冬官正:原阙,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司天监条补。。监及少阙,则置判监事二人,以五官正以上充。礼生五人、历生一人礼生五人历生一人:《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作「礼生四人、历生四人」。。丞、主簿及五官正以下皆守其职,掌察天文祥异、锺鼓刻漏,写造历书,供诸坛祠祀(告)祭告神名位版画日画日:原作「昼日」,据《职官分纪》卷一七改。。天文院掌浑仪台、昼夜测验辰象,以白于监,测验注记二人,刻择官八人,监生无定员,押更十五人,学生三十人。锺鼓院掌锺鼓刻漏、进牌之事。节级三人,直官三人,鸡唱三人,学生三十六人。
《神宗正史 职官志》:太史局掌占天文及风云气候,凡〔祭〕祀、冠婚、丧葬则择所用日。其官有令,有正,有春官、夏官、(秋)[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有直长,有灵台郎,有保章正,而选五官正以上业优考深者二人为判及同判局。保章正五年、直长至今十年一选,惟灵台郎试中乃迁,而挈壶正无选法。其别局有天文院、锺鼓院、测浑仪刻漏所、印历所,皆主占验历法。《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
熙宁二年二月,提举司天监司马光言:「前代以来流星或大如杯斗,或有光烛地,或有声如雷动人耳目者,方记于史籍以为灾异。宋朝旧制,司天监天文院、翰林天文院、测验浑仪所每夜专差学生数人台上四面瞻望流星,逐次以闻,及关报史馆。缘流星每夜有之,不可胜数,本不系国家

休咎,虽令瞻望,亦不能尽记,虚费人工,别无所益。况测验浑仪,近置刻漏,及专用浑仪考察七政,以课诸历疏密,委实无暇更瞻望流星云气。欲乞今后流星云气迹状或异,及于占书有占验者,委两天文院具休咎以闻,迹状关报史馆外,其测验浑仪所更不令瞻望流星云气。」从之。
六月,提举所言:「乞今后应司天监官员、监生、学生、诸色人等除有朝廷指挥或本监差遣外,并不得擅入皇亲宫院,其皇亲亦不得擅勾唤。如违,并当严断。若犯别条刑名者,自从重法。」从之。
闰十一月十七日,诏提举所:「今后每岁春秋委提举官与判监及测验官夜于浑仪台上指(门)[问]逐人在天星宿。若(门)[问]士不识五星以上者,降充额外学生。今后每遇两天文院及浑仪所正名学生有阙,先于额外监生、学生内拣试点识周天星座,取及八分已上最精熟者,不以上名下次补充。其因过犯降充在额外者,若经三年以上别无过犯,并许拣试。其因疾患及不识天星降在额外者,若经一年以上,所患痊愈及习识精熟者,亦许拣试。若额外监生、学生无可拣选,许于守阙学生内依此拣试补充。逐处正名学生仍候补入两月以上祗应,本属官员保明,方支本处请给。若自补充三处正色以后五周年已上,习筭、天文、三式经书精熟,许乞试,〔试〕中补充监生,仍旧祗应。其不经试中在天星宿者,不许应天文科。应翰林天文院

并锺鼓院学生阙人,并须以本监人子孙补充。曾两犯私罪者,亦不得补充。若已在翰林天文院并锺鼓院,今后两犯私罪,并勒出,于本监额外收管。今后节级虽年限满,别无私罪,元不曾试中三科者,并须量试一科艺业十道,内及四通以上者方得转充保章正,仍在逐年本科额内。不(才)[中]者,更候一周年已上再许就试。」
熙宁三年十二月,诏:「司天监每有占候,须依经具吉凶以闻。如隐情不言善恶,有人驳难,蒙昧朝廷,判监已下并劾罪以闻。」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民间毋得私印造历日,令司天监选官,官自印卖,其所得之息均给在监官属。」以近罢差本监官在京库务及仓场监门也。
元丰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举司天监所言:「先被旨,应馆阁所藏及私家所有阴阳之书,并录本校定,置库收掌。今编成七百一十九卷,乞上殿进呈。」从之。
三年三月十一日,诏:「自今岁降大小历本付川、广、福建、江浙、荆湖路转运司印卖,不得抑配。其(前)[钱]岁终市轻赍物付纲送历日所,余路听商人指定路分卖。」
六月十三日,诏权判司天监丁洵、权同主管司天监周琮各补一子若孙充额外学生。洵二十九年不磨(堪)[勘],琮领监事二十六年,未尝为子孙乞恩,故皆及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翰林侍读学(生)[士]、朝奉大夫、知审官东院钱藻兼提举司天监。
五年六月十六日,诏司天监历筭、天文、三式

三科令、丞、主簿并减罢。以冬官正王赓言因减罢司天监官监仓草场门,故增置三令、丞、主簿,于职事无补故也。
六年七月十八日,太史局保章正冯士安等言:「大内南景灵宫建神御殿,西创尚书省。缘大内为阳宅,景灵宫为阴宅,依经刑在西方,祸在南方,福在北方,德在东方。准二宅经,犯北则报南,修东则治西。今犯刑、祸,宜急治东北则吉。」诏送秘书省,勒太史局众官定士安等所言修造及私宅法。既而本局官言:「今国家建神御殿、尚书省,经国体,相地宜,择时日而后治功,其报治法不可用。」诏士安等各降一资。
徽宗崇宁四年十二月五日,太史局瞻望学生并锺鼓院、翰林天文局浮漏下学生、工匠等自今后年及七十并六十岁以上眼昏脚疾之人,并与带旧请给额外养老收管。
政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居郎李弥逊奏:「太史局天文院、崇天台、浑仪所隶秘书省。今来颁朔布政,既建府设官,则太史局等处虑合拨隶明堂颁朔布政府,庶几体统相承,治以类举。」从之。
宣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奉大夫、提举袭庆府仙源县景灵宫太极观魏伯修奏:「圣朝建宫设局,阴阳经书,着于太史。遇有选卜,必先避国、帝拘忌之日。如甲日为受气、庚日、辛日 姓、乙未大墓、乙丑小墓等日皆不可用。非特国家,至于士庶,亦从五姓,各推五行而避之。况今礼乐法度加惠四方,车书浑同,华夷共

贯,独阴阳考卜之法未及天下,致太史经书内禁忌之日公然选用。天下之地莫非王土,岂容中外有别乎!伏乞立法。应官司考卜遇甲、庚、辛及乙未、乙丑日,(某)[其]余应选之日,委本局开具,依此添入。不许选用,着于甲令,颁之天下。」取到太史局状:「契勘应本路州军并是国家事,凡用日时,随其事宜,合行选择,回避皇帝年命及国音、 姓、受气、大小墓无妨碍外,其余方可随事选择所宜所忌,用事吉日。」从之。
九月,诏太史局测验浑仪刻漏所合台节级与卒伍同例,自今后改作司辰。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判太史局周彤奏:「乞今后应诸路转运司每年收到历日净利钱并限次年四月一日已前依条起发上京送纳尽绝。如违,令本路转运司取索点检,究治施行。」诏违限如上供法。
靖康元年七月十七日,诏太史局自今后应诸处勾唤并取索事干天文〔文〕字等,先具奏闻,听旨前去。
闰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天文局、翰林天文官系属应奉御前天文休咎之人,并不许诸官司踏逐指名抽差。虽被到不拘常制特旨等许差指挥,并不发遣。太史局同。」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六日,诏:「今后如有太阳、太阴、五星躔度凌犯或非泛星云气候等,所主休咎灾福令太史局、翰林天文局依经书实具闻奏。如敢隐蔽,当从军法。」
二年二月二日,诏天文局、太史局自今后除奏报御前外,并不许报诸处。
六月二十六

日,诏:「翰林天文局、太史局瞻望学生见阙颇多,可于太史局等处逐急指名抽差,补填见阙。到局依条合得例物,令行在左藏库等处限一日支给。所有逐局已取窠阙,仰太史局却于额外人内踏逐补填,候回銮日依旧试补。」
三年三月二日,(绍)[诏]:《(记)[纪]元历经》等文字,如人户收到并习学之家特与放罪,赴行在太史局送纳,当议优与推恩。」行在太史局言:合要《纪元历经》本立成二册,〔《宣明历经》本立成二册〕,《崇天历经》本立成二册,《大衍历经》本立成二册,《大宋天文书》并《目录》一十六册,《景佑干象占》三十册,《乙巳占》一十册,《乙巳略例》一十二册,《古今通占》三十册,《图本六壬遁甲太乙》一十三册,《天文总论》一十二册,《握掌占》一十册,《风角集》二册,《地里新书》一十册,《四季万年历》四册,编造下来年庚戌岁颁赐兵民庶《历本草降》六册,《运气纂》一册,《洪范政鉴》一十三册,《祥累》三册。故有是命。
四月十三日,诏翰林天文局并归太史局。
五月十四日,诏太史局天文官吴师颜、郭中泰、吕璨自今后许将带学生内中止宿,祗备宣问天象。
绍兴元年三月十八日,诏《干象通鉴》(兴)[与]旧书参用,差讹并依经改正。太史局言:「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干办御(乐)[药]院邵谔付下天文官吴师颜等奏:臣等承御前降到《干象通鉴》一百卷,谨校勘到差讹去处略举数事,开具下项:一、镇星居心,本是大人有喜,却作有忧。一、镇星犯房,本是兵忧,却作兵

庆。一、岁星占内漏南方之宿所主。一、周天星座内漏虎贲一占。一、军南门星合在奎宿内,却作娄宿度内,并杂座星入宿度,并差一月,占内『大缩』字却作『大漏』字。一、右旗本是九星,却作十星。一、二星合后漏彗、孛二占。一、太尊、虎贲、军门并是黄星,进贤系黑星,并作赤星。一、晋元帝应验王敦举兵逼京师,本是祸及忠贤,却作『福』字。已上开具外,其余即与本局见行《干象占》书所主灾祸颇同,所定是实。」故有是命。
二年六月十四日,诏:「西安进士陈元助制造到刻漏一座,已送尚书省。元助男特令太史局量试补充额内局生,依条支破请给。」从宰臣吕颐浩请也。
七月四日,诏:「太史局生李继宗、宋公庠、赵祺为演求纪元立成法,推步气朔七政,可以颁朔,特并补保章正,差充太史局同知筭造。」
三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今后历日须管于十月上旬颁降了当,仍以四本作两次入递,其卖到钱赴行在榷货务送纳。」提点广南路转运判官章杰言:「国家岁颁历日,以赐郡臣郡臣:疑或作「群臣」。,外暨监司郡守,唯是岭山遐远,邮传稽壅,每岁赐历及降下历日样,常是春深方到,岁初数日莫知晦朔之辩。」故有是命。
七月六日,诏历日所合书天文等事,令太史局依旧每月实封供申。
九月十一日,诏太史局依旧每月具天文祥异实封供申中书门下后省。从起居郎曾统请也。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太史局额外学生,并依本

局试补子弟旧法,许召募草泽投试。
十二月一日,诏太史局额外学生以十人为额。旧法各以三十人为额,分两番祗应,至是省之。
五年闰二月十日,诏:「太史局重造新历,布衣陈得一支破保义郎券一道,月给厨食钱二十贯文。亲随一名,支破进武副券一道,日支食钱二百文。太史局判局轮过局一名,日支食钱五百文。筭造官每人各日支食钱四百文;司辰局学生人吏每人各于见今食钱上每日贴支食钱三百文,并不理为名色次数。内陈得一并亲随下户部出给券历,并本所合用攒造历书纸札、油炭之类,并逐时聚议犒设,合用杂支钱每月批钱一百贯文。」从秘书少监朱震请也。
九年五月六日,诏太史局礼生头名满五年,通到局及二十年,与补进义副尉。
秘书省申明太史局礼生乞依翰林天文局、医官局人(史)[吏]出职条法。礼部勘会,欲将太史局礼生补至头名及五年,通到局及二十年,与补进义副尉,不与指射差遣。 令所看详:「元丰法,礼生系头名及三年「攀」字疑误。,通入仕一十五年,补进义副尉。所攀天文、医官局系前行满三年,通到局及十年,与补进义副尉,仍指射优轻差遣一次。又缘太史局与天文局系一般官司,兼天文局手分止是一名为额,易得出职,太史局却系六人为额,以礼、历生递迁至头名,方许出职,虽无干(照)[照],其礼生亦合立定出职条法。」故有是命。
十年八月十

日,诏:「太史局额外学生依本局所申权行收试一次,候召募试补了当,如日后再有阙,即依自来试法。」先是,太史局言:「本局额外学生权以十人为额,绍兴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挥,并依本局试补子弟旧法召募草泽人投试。自降指挥到今八年,外人惧见试法,兼请受微簿,无人投试。今来欲权召募草泽之人,历筭者于《宣明》《大衍》《崇天》三经大历内能习一经气节一年,三者试验六壬大经、五行法、四课、三传,决断神将所主灾福;天文者试验在天二十八宿及质问天星。如试验得中,补额外学生,填旧额人数,庶得不致阙 。」故有是命。
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诏太史局额外学生通见额权以二十五人为额。曾召募(莫)[草]泽,(尊)[遵]依绍兴十年八月十日已降指挥,再行试补一次。」
十一月七日,诏四院司辰请给令户部措置增添。户部看详:「今据粮料院申,太史天文局、锺鼓院、浑仪刻漏所见管司辰等所请不一,在京旧请并昨自车驾巡幸各人添破日支食钱二百一十文,月支赡家钱三贯文外,令欲将太史局额外学生每月增钱五贯文,司辰局学生每月增钱四贯文,阴阳官、刻漏所局学生、天文局司辰、太史生、玉漏学生、锺鼓院局学生,旧法学生每月增钱三贯文,太史局礼历生、守阙礼生每月增钱二贯文,并于见请赡家钱内增添,并作一色,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从之。
同日,诏太史局额

外学生额依旧制。秘书少监秦 言:「额外学生熙、丰旧法以五十人为额,绍兴三年十一月权以十人为额,分布不行。」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太史局除子弟依条合行附试全经,仍许召募草泽,遵依绍兴十年八月十日已降指挥,再行试补一次。」从本局请也。
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诏降赐〔历〕日自绍兴十四年为始,依旧例申枢密院降宣,附局入递,颁赐在外知州、府、军、监及监司臣僚。军兴以来久不举行。至是因广西漕臣李绍祖之请,从之。
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诏:「翰林天文局瞻望天象学生依法太史局额内学生内试填。其太史局(天)[人]数不多,可特于太史局天文院额外学生内指差填见阙权名祗应,依锺鼓院守阙权名学生例添破请给,候试补到正(八)[人]发遣,今后准此。」
二十年七月五日,诏武经郎吴师颜可罢判太史局,送吏部与江西监当差遣。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太史局待守〔守〕阙礼生三名减罢,候额内有阙日依名次拨填。太史局行遣文字礼(历)生三名、历生一名,阙礼生二名,共六名为额。至是以裁吏额,故有是命。
五月二日,诏:「太史局见管额外局学生自今后遇有事故不(赴及)[及赴]试充额内之人,所有退下名阙,从本局关报所属开落名粮,更不招收试补。自后止遵依 令所修到格法,以十人为定数,若将来额外学生依格法有阙日,即依条试补施行。」从本局请也。
三十一年六

月二十二日,诏:「太(使)[史]局官瞻视卤莽,奏彗星不见,各降一官。」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六月十三日,诏太史局每日轮差主管文德殿锺鼓院官一员,司辰直官局学生内通轮二人赴德寿宫祗应。
隆兴元年七月十二日,诏判太史局李继宗特降一官。以臣僚言近日天出变异,继宗不即奏闻,故有是命。
十三日,诏:「天文局官王伯祚以天象之见,不即奏闻,缘臣僚奏陈,方始具奏,特降一官。」从殿中侍御史周操请也。
八月十七日,太史局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本局天文院司辰额内瞻望局学生各十人,各减二人;额外局学生三十人,减六人,并以试补到司月日从下裁减。司历历生六人,减一人;行遣文字人吏礼历生四人,即无可减。」从之。
十月十二日,诏:「太史局灵台郎杨觉民、祖世贤、李彦通、张仲该遇覃恩转官,合转直长,有(疑)[碍]本局试法,候试补直长了日收使。」
干道四年五月十三日,礼部言:「太史局每岁笺注到历日,承指挥下两浙转运司雕造讫,将板送秘书省印造,颁赐交趾国及内外臣僚外,板即无用。昨秘书省申请到将运司版送榷货务印造,乞除去『臣』字,每本立价三百文出卖,专委提辖检察,不得盗印。」从之。
十一月三日,秘书少监汪大猷等言:「契勘近得旨令秘书省根究来年己丑岁太阴九道宿度笺注,御览诣实。本省累集太史局官赴省参考,各执己见,

互有不同。伏见朝廷考定新旧历法,曾差单时、礼部程大昌、李(寿)[焘]同往太史局测验,备知疏密详悉。今欲兼差单时等三员就御史台或本省同共监集局官参筭,早见诣实。」诏差单时、程大昌、李(寿)[焘]就御史台同共集局官参(等)[筭]。
六年二月十一日,礼部言:「太史局昨降指挥权用干道历推筭干道六年庚寅岁颁赐历日,所有干道七年辛卯岁历日,未审合用是何历推筭 」诏更用干道历推筭十年。
八年二月六日,礼部言:「亦准指挥权用干道历推筭干道八年颁赐历日,所有干道九年癸巳岁历日,未审合用是何历书推筭 」诏更权用干道历推筭一年。以上《干道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测验浑仪刻漏所

测验浑仪刻漏所
高宗绍兴二年九月七日,太史局令丁师仁等言:「依元降浑仪法式制造浑仪,所有法要九册,见在天文局权〔掌〕,欲乞(阙)[关]借,参(昭)[照]使用。」诏依,仍限一月制造了毕。
三年十二月一日,诏测验浑仪刻漏所学生以十人为额。旧法以三十人为额,分番祗应,至是省之。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诏浑仪刻漏所手分一名,缘本所系与太史局衮同祗应,可减罢,今后更不差置。以裁定吏额也。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七日,本所言司辰额内瞻望局学生十人,乞减二人。从之,以减吏额故也。以上《干道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锺鼓院

锺鼓院
高宗绍兴三年十二月一日,诏(德)[文]德殿锺鼓院学生以十人为额。旧法以三十人为额,分两番祗应,至是省

之。
二十年八月十一日,诏文德殿锺鼓院以二十人为额,依法试验差取。如不足,于太史局额外学生内依天文局法指差权名填阙祗应,请给等并依天文局体例,候试补到正人发遣。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诏锺鼓院手分一名,缘本所系与太史局衮同祗应「同」字下原衍一「祇」字,已删。,可减罢,今后更不差人。以裁定吏额也。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七日,本院言司辰局学生二十人,乞减二人。从之,以减吏额故也。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元年三月十一日,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柴瑾等(官)[言]:「太史局学生子弟附试五场,并系历筭一科,即无试天文、三式二科之人。近来历筭异同,交蚀差错,皆艺业不精所致。欲将学生六人取三人,子弟四十八人取十人为合格,余并黜落,候将来精习三科,别行附试,各选三通为合格。」从之。
四月二十三日,礼部言:「太史局安奉天地、祖宗、日月、星辰、岳渎诸位神版,乞各用匣盛贮,严洁安奉。每遇祠祭,将合设神位版,别匣盛贮。祠前一日,用腰人二擎,覆以黄帕,奉赴祠所,设幄安奉,以俟铺设行礼。」从之。著作佐郎杨恂言,诸神位版重迭堆积,不称寅奉之意。事下礼部,故有此请。
七月十六日,诏荆大声推避职事,可罚俸两月,吴泽、刘孝荣特与放罪。以大声状乞不干预奏日蚀事故也。
十月二十六日,秘书省言:「太史局官艺业不精,推步(车)[辄]缪。昨干道九年五月一日蚀不验,今

又称十一月朔日蚀十分,恐有差误。乞令判局官以下凡在局者各以已具推筭时刻分数申省,将来考校中否,以行陟(点)[黜]。」从之。既而十一月四日,诏吴泽等八人推筭互有不同,及称无己见者五十三人,并令秘书省责戒励。仍根究元造历人,罚俸一月。
十二月五日,诏太史局许召草泽人混试。国子司业戴先言:「太史局类试局生止差局官考试,优庇子弟,收补在局,无缘艺业精熟。欲依绍(熙)[兴]三年、十年、十二年指挥,召草泽人就试,庶得公选。」故有是命。
二年四月十六日,太史局言:「乞自今遇历生阙,许于诸处司辰局学生试补。其试中历生人再试中局生一资,候至头名,方许补充司历出职。」从之。
十月十四日,执政进呈太史局官制。上曰:「古者日官居卿以底日,今太史局官制太轻。且如医官有大夫数阶,太史局无之,可创大夫阶如医官保安、和安之类,庶几稍重其事。」先是,吴泽乞改换章服。上因宣谕执政曰:「太史局官名秩太卑微,今医官往往兼遥郡之职,又似过于优厚。」龚茂良等奏太史乃古羲和之官,历代沿革不同。至国朝,或用他官兼判,尝有同判之名,以朝官充掌。今秪置局令及五官正,视古为轻,欲令秘书省讨论典故以闻。」至是进呈。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诏太史局官序、服色、磨勘、请给、奏荐、封赠等可并依医官见行格法。
八月十四日,诏:「太史局丞许服绯,挈壶正至局

丞若充判太史局帶『權』字、冬官正至春官正服紫紅 ,並依醫官見行格法。」
九月一日,诏:「太史局正、令两阶今已除去,其局令李继宗、孙随龙可特与换中官大夫,局令吴泽可特与换冬官大夫,并依旧判太史局。」
四日,诏:「太史局等处曾经试中额内学生祗应实及五年,与补局生。额内外局生比试挈壶正、灵台郎试直长,可自来年依在京法应合格并补充。」测验浑仪刻漏所同。
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诏太史局等处官生、学生可用《纪元历》,依已降指挥附试。六月一日,诏太史局子弟并草泽特令与今来官生附试。
七年六月十日,诏太史局天文官四员内差一员充主管翰林天文局官外,自今天文官止以三员为额。上以翰林天文官循习弛慢,掌事不专,皆由太史局无主管专提督官,故有是诏。
九月十一日,诏太史局等处额内局学生年及七十以上愿养老者,听带本身请给养老。测验浑仪刻漏所同。
九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太史局额外祠祭局学生以二十人为额。见阙八人,可令本局诸院官生子弟轮用统天历于今岁春场附试,合格人拨填正阙。自后遇阙三人,依此收试。」
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判太史局李继宗、吴泽奏荐事,臣僚奏乞(今)[令]给舍参酌祖宗法制详议。」诏吏部勘当以闻。自后奏荐皆不举行。
十月十三日,尚书省言淳熙十一年甲辰岁历日内有错字。诏李继宗放罢,吴

泽、荆大声、刘孝荣各特降一官,令临安府根追书写及雕字人各一名,从杖一百科罪。
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诏太史局冬官正刘孝荣特展二年磨勘。以秘书省言:「太史局隶本省,孝荣擅经朝廷陈乞男居仁浑仪所主管官差遣,辄用私札以七曜细行文字私传出外,封送省官。意望相庇,废弃法令,有碍条禁,乞赐惩治。」故有是命。
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诏太史局减守阙礼生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二日,诏:「判太史局并主管官遇阙,并于筭造官内升差。灵台郎试补直长,子弟试补额外学生,可自来春铨试为始,三年一次,用《崇天》、《纪元》、《统元历》轮试。其考试官辄徇私曲,或告论鞫勘不实,并依条科罪不荫论。应子弟曾犯刑决刺札者,不许收试。」以上《孝宗会要》。
绍熙二年二月十六日,诏:「今年春铨,太史局子弟附试缘为大礼年分,阙人应奉,可依条应三通一粗合格者并特与收取一次。从上补完额外学生,拨填见阙,余人并作守阙额外学生,候有正阙日依名次拨入,方许支破请给,日后不得援例。」
同日,诏:「太史局改造《会元新历》有劳,刘孝荣特差判太史局,男学生刘景仁特与补挈壶正。内吴泽、荆大声、周端友、刘居仁、吴天锡、栾中道、朱希孟、钱华国、盖孝杨各特减二年磨勘。」
三年三月十六日,诏:「承信郎周彦端为先在太史局曾习禁书

之人,可特与换补太史局挈壶正,候锺鼓院主管筭造官及浑仪所主管官有阙日,令(大)[太]史局差填。」
七月二十四日,诏秉义郎杨忠辅特换(捕)[补]太史局直长,承节郎赵涣特换补保章正,文学石万特换补挈壶正。逐人为通晓历书,并差权同知筭造。请给依正官例支破。
八月二日,诏秉义郎杨忠辅与改换太史局丞。以上《光宗会要》。
绍熙五年闰十月十九日,诏提举太史局差权户部侍郎薛叔似。既而叔似言:「检照宋朝典故,司天监差大两省一员提举,合用印令铸造。今来提举太史局正是举行宋朝故事,合用印记乞下文思院铸造,以『提举太史局印』六字为文。凡系占候公事,各令属官依久例自奏外,余并取提举指挥。今来置提举官,所有日奏及合申去处,亦合照宋朝典故令属官自奏申外,如遇有天象、风云、气候等凌犯,占属官书下休咎申提举官。提举官或径乞入对,或具奏状密封投进。所有奏状乞于通政司用黄袋,具提举太史局臣姓名封,许非时进,直达御前拆封。太史局久隶秘书省,今来从臣僚请举行故事,差提举官。设或躔度稍异,自当入告,以图消弭外,其余合行事件,并乞依旧隶秘书省施行,令关牒提举所照应。所有合置办黄袋及纸札之类,乞逐季于临安府关支钱一十贯文,付本局置历收附支用。提举所合有行遣文字吏人二名,相兼行遣,除本身请给外,每月特添破

茶汤钱六贯文,逐月于太史局大历内帮支。司天监初差大两省一员提举,令取索日后条贯看详遵守。内有未便事,即具奏请。」从之。
庆元元年十月四日,宰执进呈太史局提举官薛叔似以臣僚论罢,所掌天文祥异不可时暂阙官。上曰:「系近日创置,今不须差。有合奏报事,依旧例径行申奏。」余端礼等奏:「谨遵圣训。」
庆元二年四月十四日,臣僚言:「国家祭祀,遣官分职,非不严切,而御书天地、祖宗神位,无官主之,未尽尊敬之义。乞令太史局差专一主管。」从之。初以学生邓浩主管,未久特补挈壶正,请给依锺鼓院主管官则例支破。后四年二月,诏保章正、充锺鼓院星漏官尹士通特改差太史局主管御书神位官,与邓浩以二员为额。见任人且令依旧,日后遇事故更不作阙。
四年八月五日,诏太史局占候须管秘书省官逐时觉察,毋令隐匿。
五年二月六日,司农、太府寺审定编类请给总籍条册:「太史局天文官等所帮一百二十余员,缘当来谓之有官人,不曾裁减。淳熙四年所帮九十三人,今见帮一百二十五人,比之淳熙四年已多三十二人。若不限制,将来又恐源源不已。欲将太史局、天文局、锺鼓院官至局学生通以一百人为额。见在人且令依旧,日后事故,更不作阙。其所减人数,令太史局官公共相度,条具申尚书省。」诏依,日后辄敢巧作缘故,添置阙额,虽划到指挥,仰户部执奏,更

不施行。如粮料院隐庇,不即具申户部,擅自批放请给,官吏一例重行责罚。既而太史局言:「参照条具判局官四员,主管翰林天文局一员,天文官三员,锺鼓院主管官二员,同知筭造六员,共二十职,系永任。内同知筭造五职,自今天文官主管官相兼外,秤漏官一员,历筭官三员,主管御书神位官一员,见任官二十员,及酉点天文日状官二员,主管影表官一员,主管刻漏官一员,主管书籍官一员,星漏官二员,依条理任,二项计三十二职。见任官二十七员,今乞以二十七员立为定额。天文院浑仪所司辰额内瞻望局学生两院一十人为额,共二十人。天文院额外祠祭局学生一十八人为额,书写御览历生三人为额,锺鼓院司辰局学生一十五人为额,翰林天文局司辰额内瞻望局学(士)[生]一十五人为额,特补玉漏学生二人为额。」从之。
嘉泰元年四月十九日,诏将旧开元宫并内侍杨荣显所居并改充太史局,旧太史局并入太岁殿。
嘉定四年八月十三日,秘书省著作郎丁端祖言:「太史局专法,局生与灵台郎皆合试补。灵台郎候及二年遇直长(阁)[阙],须候历筭、天文选取艺业最优者充直长,不许理年磨勘。淳熙四年,朝廷尝令吏、礼部、秘书省参酌比拟条具。续准指挥,局生与灵台郎依太史局专法,候试中方许转补,成法(照)[昭]然。今局生试补既皆碌碌庸人,而灵台郎过直长皆用泛赏转行,

而试补之法遂废,冀其推步之精详、节候之不差,难矣。乞降睿旨,凡局生转挈壶正、灵台郎转直长,先须选择考官试其艺业,委见精通,方许转行。如略无可采,不许徇情充数,且令习学再试,考中续令序迁,庶几凡在局者不致苟简,坐縻廪稍。」从之。
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两年以来,太史所占天文妖异之变,迁就饰说。乞诏旨戒敕太史局,自今占天,须管一一作经按古,具吉凶闻奏。倘隐情诬合,或将私写占验文书牵合为证,委御史台觉察弹奏,必罚无贷,庶几仰称陛下兢业畏天之诚,亦得以先事省忧,消弭灾变。」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国史日历所

国史日历所
【续宋会要】

淳熙元年六月一日,著作郎(本)[木]待问言:「本所见修太上皇帝日历见:原作「建」,据文意改。,乞下六曹合属等处,俾遵旧制关报本所,仍从本所逐时取索检照。如有漏落不报,即依专法施行。」诏如违戾去处,令本所具当行人吏姓名申尚书省。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秘书监李焘言:「太上皇帝日历成书,已择日进呈。其合立臣僚传,尚有取索未足去处,见行催促,候到即类聚修立,续行添入。」从之。
三月三日,国史日历所上《光尧寿圣宪天体道性仁诚德经武纬文太上皇帝日历》一千卷。详见修书。
九月八日,秘书少监陈骙等言:「本所见修今上皇帝日历,法禁严密,乞检会玉牒所、敕令所例给降黄榜赴所约(来)[束]。」从之。
六年三月十八日,国史日历所修今上皇帝日历成一千一百五十五卷。详见修书。
十四年正月三日,诏:「国史日历

所吏额:待阙楷书五人,内减二人;存留书库官减一人,止存留点检文字一人,书库官二人,通以三人为额,候离司到部罢。」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史日历所言:「本所见修至尊寿皇〔圣〕帝日历,昨于淳熙六年三月内奏知篇秩已修至淳熙四年十二月终,今再自淳熙五年正月一日接续修纂,乞以《至尊寿皇圣帝日历》为名。今上皇帝登极,始生符瑞,及初封、进封、出合以至登宝位及藩邸、东宫旧僚编类申所。」从之。
三月十一日,秘书省言:「今上皇帝会要自今年二月二日以后接续起修,所有开局日分乞下太史局选定施行。其应干合行事件,依前后已得指挥。」从之。
二十一日,国史日历所言:「编类寿皇圣帝典章法度,乞以《至尊寿皇圣帝圣政》为名。今来编圣政,乞从旧例就监修国史提举,以『提举编类圣政』系衔。所修圣政文字,欲乞每月就监修国史过局日,聚议供呈。今来起修圣政文字合行开局,乞下太史局选定日分。昨来本所进修《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添置检讨官二员,以馆职兼,仍以『兼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检讨官』系衔,即不干预修纂日历。本所官秘书监少、著作郎佐同预编类,就用本所应干国史文字照使。应干行移,系令日历所人吏充行遣。其取会文字并漏泄条禁,并依本所前后已得指挥,仍乞就用日历所印记

行使。检讨官二员,合破御厨第三等折食钱,不理为名色次数。修着官吏每季合破修书纸札、朱红并入冬暖砚木炭,并依本所修书已得指挥,行下杂买务、临安府支取。及遇节取给茶酒并月节酒,从本所报诸司照会施行。修纂圣政文字浩瀚,本所人吏除见管额外,更不添置。如遇文字冗并日,依例雇工书写。及应干支用,合于公使钱内支破,依例每月入历批勘一百贯文,充前项支遣。合用修书纸札、朱红、物帛等,从本所逐旋具的确合用数目呈禀监修国史,下杂买务收买应副。本所应有合行事件,乞依昨修圣政前后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闰五月一日,诏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王蔺权监修国史。
六月十六日,秘书省著作佐郎黄唐等言:「国史日历所见接续修纂《至尊寿皇圣帝日历》,乞依体例责限成书,庶几圣时典章早得进呈。」诏依,仍限半年。既而七月九日,黄唐等言:「本所修纂《至尊寿皇圣帝日历》,每月依例止修一月。今来接续编类自淳熙五年(正)正月至十六年,计一十年零一个月。乞依淳熙五年七月指挥,每月旋行奏知,庶使官吏以为课程,早得办集。日历内有三省宣谕圣语、中书门下省《时政记》、枢院《时政记》圣语、中书门下省《起居注》,未降下月分,乞下逐处催促施行。一、修纂日历见阙淳熙十三年正月至十六年正月,分御殿排日,乞下合门疾速编类送所。一、合将昨来奏知篇帙日历起自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至淳熙四年十二月,与自今接续所修日历通为一书,写成副本,约为二千卷。依淳熙六年体〔例〕,每卷约五千字,雇工钱四百五十文,纸四十五张,刷黄纸二张,共合用雇工钱九百贯文,三省纸九万张,刷黄纸四千张,乞札付户部下所属依数应副。一、日历内合用修立臣僚传,文臣宰执至卿监、武臣自使相至刺史,合行取索行状、墓志尚未到者,乞下礼部遍牒所在取索。如内有曾经请谥者,许本所一面移文太常寺逐旋关借墓志、行状照用。一、修写副本就绪日,续行条具书写进册礼例,申请投进。一、所修日历事干取索,务要详备,委是浩繁。照得淳熙六年奏篇帙,系秘书省人相兼攒类书写,更不支破请给,每月于户部支降钱一百七十贯文充贴支食钱,今乞依例支给。」并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秘书监杨万里等言:「国史日历所修写《至尊寿皇圣帝日历》,进册三本,合行事件下项:照得今来修写进册,每本约计一千五百余万字,三本共计合用雇工钱九千余贯,乞下户部直支会子并支栏界朱红三百两,每本用贡余纸四万五千张,内小本一部用二万二千五百张,并装〔背〕物帛等。本所装界匠三人趣办栏界,委是不前,乞下临安府差拨五名并手趁办。今来进呈日历,乞并依淳熙三年进呈日历体例施行,务从简省。」诏雇工钱、朱红

令户部支给,纸并装背物帛仰临安府应副,余并依。续具申请:「今来御殿进呈《至尊寿皇圣帝日历》,依礼例合进读第一卷上五版,自来系修撰官进读,乞差官施行。合用泛支钱物,依淳熙三年体例从省减半,合支给一千五百贯,欲下户部于左藏库支供。将来进呈了毕,所有留中小本依例就委本所承受官传进。皇帝恭进《至尊寿皇圣帝日历》,本所作八十复合,用黄罗套封,委本所承受官进请御名,降下封复,以俟恭进。合用表文,欲乞下学士院修撰。」诏并依,进读官差杨万里。
八月十六日,国史日历所上《至尊寿皇圣帝日历》二千卷。详见修书门。
今上皇帝登极,修纂日历合自绍熙五年七月五日起修,所有开局日分欲乞下太史局先定。一、合要登宝位及藩邸盛迹等事,并应干合照修文字,乞朝廷札下随龙祗应官属、藩邸旧僚,限在日近编类申所。一、本所旧有提举诸司承受、御药主管诸司官,今来更不差置。所有开局并将来进书合行事件,乞就便差实录院提举诸司官等相兼排办施行。」并从之。 绍熙五年闰十月十六日,秘书省著作郎王容等言:「本所修纂太上皇帝日历并〔今〕上皇帝日历,合行申请:一、本所见修太上皇帝日历,依已降指挥自〔淳〕熙十六年二月二日起修,见行修纂。今欲候将来书成日,申请进呈,仍以『太上皇帝日历』为名。一、恭
庆元元年八月十八日,秘书

省著作郎(玉)[王]奭等言:「本所见修《太上皇帝日历》,自淳熙十六年二月至绍熙五年七月,乞依例责限修纂成书,庶得圣父一朝典册早遂进呈。」诏限一年。
国史列圣相承,皆是登大位后札付巘邸臣僚,俾之讨论纂日修呈,然后付之玉牒所、史馆,特书大书,将使镂之玉牒,藏之金匮,以为子孙万世之大宝。」既而内侍王德谦言:「恭惟上圣之作,必有异闻。德谦备数宫中,一一亲得其实,纪述圣德,别具册恭载进呈,乞宣付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兵部尚书张叔椿言:「爰自陛下即位以来,临朝听政,一言一动,则左右史书之。延英漏下,每对宰臣,所得圣语则有《时政记》载之。至于诏令谟训、赏罚刑政、降授拜罢,则有日历所记之。独于皇帝始生符瑞、巘邸圣德事迹,顾乃阙而未备。恭(使)[史]馆。」并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国史日历所上《圣安寿仁太上皇帝日历》三百卷。详见修书门。
嘉泰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秘书监曾 等言:「昨来进呈《圣安寿仁太上皇帝日历》,缘其间多有重复纷错,欲乞再行修润,进呈寿康宫。并宫中日历小本各一部,乞降下本所重别书写传进,仍乞以《光宗皇帝日历》为名。」从之。
十六日,奏今上皇帝日历五百一十卷篇帙。详见修书门。
嘉定二年三月十三日,右正言黄中言:「史者国之大典,所以垂劝戒而示万世者也。然史院之编修以日历为根柢,日历之纪次以时政记、起居

注与诸司之关报为依据。今起居注所述不过除日辞见及常程奏请之类,圣君之言动、大臣之谋议事关得失者皆不录,时政记亦然。然则欲尽记国之大体,以传示无穷,胡可得哉!昔欧阳修上疏,乞特诏修时政记、起居注之臣并书德音宣谕、臣下奏对之语,其它大事许史院据闻见书之,可谓得置史之本意矣。欲望明降睿旨,自今时政记、起居注悉用此法修述,庶几朝廷之事本末明备,可示劝惩。臣昨备位着庭,窃见陛下初元日历所载龙飞事迹甚为疏略。时权臣用事,欲尽奄为己功。阿附之徒窜易旧文,并焚其槁,不知先皇之付托、祖后之拥佑、大臣之奉行,天下共知,焉可诬也 然不及今刊定,何以传信方来 欲望仍降睿旨,(今)[令]日历所亟加讨论,日下厘正。又韩侂胄平章当国,事变实多,妄开兵端,流毒生民,事系社稷,不宜阙遗。迟之数年,文牒散失,迹状何由显白 乞令日历所及时裒集始终事节并所见闻,详加铨次。若时政记、起居注或有稽违,许申提举日历所催请。仍望明谕大臣,每岁终必稽修纂所至,考其详略而察其勤墯,庶几笔削有程,而史职举矣。」从之。
十四年五月九日,奏改正今上皇帝日历五百一十卷篇帙。
十五年九月八日,诏玉牒所、国史日历所、会要所、实录院、敕令所提举官、同提举官下供检文字,今后正差有官人,以三年为任,除自旧合(德)[得]月给外,仍与帮行

本身请俸。既而续具申请,许于得替待阙见任已未到部大小使臣、选人、校副尉及内外诸百官司,不以有无拘碍,踏逐祗应,与理为资任,通理前任月日。其官司兼权人不妨本职祗应,与理在司、在职月日,带行见请请给。内在部人不妨注按,已有差遣及将来别授到新任之人,并许权上件职事,候阙到日,许令前去之任,仍旧兼权。或不愿赴上新任,许行辟止。若有私计不便之人,许令一面解罢,别行差人承填,并以三年为任。所有诸般请给等,并自被差到所日,不以名色次序帮勘支给。」从之。
天文院,掌浑仪台昼夜测验辰象,以白于监。测验注记二人,刻择官八人,监生无定员,押更十五人,学生三十人。天文院。
锺鼓院,掌文德殿锺鼓楼刻漏、进牌之事。节级三人,直官三人,鸡唱三人,学生三十六人。高宗绍兴三年十二月一日,诏文德殿锺鼓院学生以十人为额。旧法以三十人为额,分两番祗应,至是省之。
二十年八月十一日,诏文德殿锺院以二十人为额,依法试验差取。如不足,于太史局额外学生内依天文局法指差权名填阙祗应,请给等并〔依〕天文局体例,候试补到正人发遣。
二十七年正月,诏锺鼓院手分一名,缘本所系与太史局衮同祗应,可减罢,今后更不差人,以裁定吏额也。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七日,本院言司辰局学生二十人,乞减(工)[二]人。从之,以减吏额故也。
淳熙四年九

月四日,诏锺鼓院曾经试中额内学生祗应实及五年,与补局生。额内外局生比试挈壶正、灵台郎试直长,可自来年依在京法应合格并补充。
七年九月十三日,诏锺鼓院额内局学生〔年〕及七十以上愿养老者,听带本身请给养老,退下名阙依条补填。锺鼓院。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刻漏所

刻漏所
【宋会要】

高宗绍兴三年十二月一日,诏测验浑仪刻漏所学生以十人为额。旧法以三十人为额,分番祗应,至是省之。
二十年正月九日「二」字下原衍一「日」字,已删。,诏浑仪刻漏所手分一名,缘本所系与太史局衮同祗应,可减罢,今后更不差置。以裁定吏额也。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九 殿中省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九

殿中省
【宋会要】
监、少监、监丞各一人。监掌供奉天子玉食、医药、服御、幄帟、舆辇、舍次之政令。少监为之贰,丞参领之。凡总六局:曰尚食,掌膳羞之事;曰尚药,掌和剂诊候之事;曰尚酝,掌酒醴之事;曰尚衣,掌衣服、冠冕之事;曰尚舍,掌次舍、幄帟之事;曰尚辇,掌舆辇之事。六尚各有典御二人,奉御六人或四人,监门二人,或一人。又尚食有膳工,尚药有医师,尚酝有酒工,尚衣有衣徒,尚舍有幕士,尚辇有正供等,皆分隶其局。又置提举六尚局及管干官一员。旧殿中省判省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虽有六尚局,名别而事存。凡官随局而移,不领于本省,所掌唯郊祀、元日、冬至天子御殿及禘夆后庙、神主赴太庙,供其伞扇,而殿中监视秘书监为寄禄官而已。元丰中,神宗欲复建此官,而度禁中未有其地,但诏御辇院不隶省寺,令专达焉。初,权太府卿林颜因按内藏库,见乘舆服御杂贮百物中,乃乞复殿中省六尚,以严奉至尊。于是徽宗乃出先朝所度殿中省图,命三省行之,而其法皆左正言姚佑所裁定,是岁崇宁二年也。三年,蔡京上《修成殿中省六尚局供奉库务 令格式》并看详,凡六十卷,仍冠以「崇宁」为名。政和元年,殿中省高伸上《编定六尚供奉式》。靖康元年,诏六尚局并依祖宗法。又诏:「六尚局既罢,格内岁贡品物万数,尚为民害,非祖宗旧制,其并除之。」
御药院,勾当官无常员,以入内内侍充,掌按验秘方,以时剂和药品,以

进御及供奉禁中之用。旧制,勾当御药院迁官至遥领团练、防御者,谓之暗转,干冒恩泽,浸不可止。嘉佑五年,诏御药院内臣如当转出而特留者,俟其出,计所留岁月优迁之,更不许累计所迁资序。非勾当御药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典八人,药童十一人,匠七人。崇宁二年并入殿中省。
尚衣库使、副使。旧曰内衣库,大中祥符二年改。监官二人,以内侍、三班充,掌驾头、服御伞扇之名物。凡御殿、大礼前一日,请乘舆、衮冕、镇圭、袍服于禁中,以待进御。事已,复还内库。典一人,匠四人,掌库十人。
内衣物库,在文德殿后,太平兴国二年置受纳(匠)[匹]段库,受纳绫锦、西川鹿胎、绫、罗、绢匹段,大中祥〔符〕元年并入。监官二人,以京朝官并内侍充。旧三人,以诸司使、副及三班内侍充。掌受纳锦绮、罗绫、色帛、银器、腰束带料,造年支准备衣服,以待班赐诸王、宗室、文武近臣、禁军将校时服,并给宰臣、亲王、皇亲、使相生日器(弊)[币],两府臣僚、百官、皇亲转官中谢、朝辞特赐,及大辽诸外国人使辞见银器、射弓、衣带。典八人,掌库三十一人。
新衣库,在太平坊。监官二人,以诸司使、副、三班及内侍充,掌受锦绮、杂帛、衣服之物,以备给赐及邦国仪注之用,并受纳衣服以赐诸司丁匠、诸军。监门二人,以三班使臣充。典十人,掌库五十五人。
朝服法物库,太平兴国二年置。后分三库,一在天安殿后,一在右掖门内北廊,一在正阳门外。监官二人,以诸司使、副及三班内侍充,掌百官朝服、诸司仪仗之名物。典三人,掌库三十人。已上崇宁二年并入殿中省。旧有裁造院、针线院、杂卖场,后省并入。
《两朝国史志》:殿中省判省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旧有六尚之局,名别而事存。今尚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