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学佛行仪 经商第十一
学佛行仪 经商第十一
作者:佚名 来源:佛学在线
【经商第十一】
居士经商,既无大劳,又极自由,正好依佛法行事。但不得卖假货,不得二价值,不得二斗秤,不得瞒
关税,不得欺老小。不得营屠业,不得营酒业,不得营戏妓业,不得营鸡鱼等生物业。不得贩卖男女奴
仆,不得贩卖刀网等伤生之具。
凡请帮工,须预先说明依佛行为,否则不雇。凡教商徒,恒以佛法开导,可藉免偷瞒欺哄。凡诸货物,
当记一显明号码,不得折扣。客如不受,任其去不得生忿恨。货到无本,不得生贪图。货坏廉售,须明
示,不得遮蔽。不放账不负债,心地自然清净。不蔽伪,不欺哄,性天亦极明显。果能如此,虽经商亦
不为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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