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学佛行仪 为官第十



学佛行仪 为官第十

作者:佚名 来源:佛学在线

【为官第十】
 
居士为官,不得为国使会合战事。梵网经云:‘若佛子!不得为利养恶心故,通国使命,军阵合会,兴

师相伐,杀无量众生。而菩萨尚不得入军中往来,况故作国贼!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又不得非法制限。如梵网经云:‘若佛子!皆已信心受佛戒者,若国王、太子、百官、四部弟子,自恃

高贵,破灭佛法戒律。明作制法,制我四部弟子,不听出家行道,亦复不听造立形像、佛塔、经律。立

统官制众,使安籍记僧。菩萨比丘地立,白衣高坐,广行非法,如兵奴事主。而菩萨正应受一切人供养

,而反为官走使,非法非律。若国王、百官好心受佛戒者,莫作是破三宝之罪。若故作破法者,犯轻垢

罪。’
 
夫居士为官,既有势位,自当广行法化。可布告曰:‘某某学佛,不食荤酒,不赴酒筵,不受私贿,不

抑是非,不妄赏罚。凡尔军民,悉应备知。’于办案时,俟彼此对讯曲直后,即以佛法前因后果为之开

导,并劝示今后宜知果报,依佛法国法作安善良民。凡见客时,除问答来意外,悉以佛法语客。署中人

员,当于每星期晚间,以佛法因缘开导,各员无不奉行,并能免其诡诈。凡军官对于兵卒,亦须如此,

一则令心志纯一,一则免扰国民。凡上级官对下级官,更好于受职之先,询其能依佛法行否,能则与职

,否则不授。凡出巡,或出外办案,见其有可教者,即以佛法教之。对于绅商,除示国家社会正务外,

悉与之谈佛法并赠佛书,彼无不奉行。
 
凡在任时,宜劝地方多办慈善公益。卸任时到,宜预先撰一学佛文,散布地方,若辞行然。任中正俸除

应用外,当以之印送佛书。盖人生在世,只要能行己之志愿,不必以财产授之子孙,子孙有能,自必能

谋正业。否则,授以财产,反遗害子孙。试观世之因受先人遗业,而怠惰废业,败家亡身者,可胜数哉


 
或谓学佛者为官,若遇有应处死刑之罪犯,又奚如哉?答曰:‘遇应处死刑者,若稍有可援之处,改处

无期徒刑可也。万无可援之处,虽处死刑亦不伤慈。盖除一恶可全百善,并可以警一切。’但于临刑之

先,必须对彼讲说因果、佛法及净土等事。昔佛于过去世中,遇一恶人,捆绑百善将杀,佛见不忍,乃

自愿舍身还报,即将恶人杀之,救全百善,斯实一大慈也。何可以妇人女子之慈,拟佛法哉!更好处以

徒刑,而自则时临监狱,讲演佛法,痛哭悲泣,恳切至极。如近年浙江各监狱之宣讲佛法然,斯则众犯

无不受其化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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