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49-Fo专题

(二)悲的修习

希望修悲的人,当观察无悲的过患及有悲的功德而开始修悲。开始(修悲)者不应最初对爱的人等开始;因为(初学者)对爱的人当然是爱者,极爱的朋友当然是极爱之友,中立者当然是中立者,不爱者当然为不爱者,怨敌当然是怨敌。对于异性及死者则永远不是(悲的)对象。

在《分别论》中说Vibh.273.:“比丘!云何与悲俱心一方遍满而住?譬如见一人遭遇逆境恶运而起悲愍,如是对一切有情而悲遍满”。是故最先若见任何可怜、丑恶、境遇极难、逆境、恶运、穷人、饥饿常带乞食之碗在前者,生在孤独堂中者,手足常集蛆虫者及作呻吟之声者,当生悲愍之想:“此等有情实在困苦!他们必须摆脱这些苦厄才好。”

如果不能获得这样的人,则当对现在幸福而作恶的人比作受死刑者而生悲。云何?譬如一个连赃物一概被捕的盗贼,国王命令处以死刑,王臣即绑了他,送他到刑场的途中在每一十字街口给以一百鞭挞。但人人给他硬食、软食、花鬘、香水、涂油、并蒟酱(嚼物) “蒟酱”(嚼物)(tambūla)──胡椒科的植物,印度、锡兰等地的人采其叶合槟榔子及烟叶壳灭等一起咀嚼的。。虽然他此时食用这些东西,好像幸福而有许多受用品一样的前去刑场,但绝没有人想:“他实在幸福而得大受用”。相反的会怜悯那人道:“这个可怜者要被斩杀了?他的每一踏步,都是挨近他的死”。以悲为业处的比丘,亦应对现在幸福的人作如是的悲悯:“这个可怜者,虽然很幸福而受用财富,但是他的(心口意)三门,连一门善业也没有,现在他就要在恶趣受无限的痛苦与忧悲了”,既对此人生起悲悯之后,当以同样的方法对其他爱的人。中立者,怨敌而顺次的生起悲悯。

如果那瑜伽者像前面(修慈)所说一样的对怨敌生起瞋恨,则应该用修慈中所说的同样方法而寂灭其瞋恨。又对于此世行善者,若见或闻其遭遇眷属破坏生病及失财等任何灾难,而对他生起悲悯,纵无此等之失,亦不能逃避轮回之苦,故亦当对此点而生悲悯说:“彼实苦痛!”既如是生悲之后,当依(于慈)同样的方法破坏对自己、爱者、中立者、及怨敌的四人之间的界限,对被(破坏界限的)相数数修习多作,以慈中所说的同样方法由(四种禅的初)三禅及(五种禅中的)四禅而增长其安止定。

然而《增支部》的义疏说,最初当悲悯敌人,对敌人而令其心柔软之后,再悲悯逆境者、爱者以及自己,这才是顺序。可是这种顺序是不合于(前面所引《分别论》中)“逆境恶运”的圣典之文的,所以这里只应依前述的次序开始修习,破坏其界限,增长安止定。

以后其它的变化,即以五种行相无限制的遍满,以七种行相有限制的遍满,及以十种行相十方遍满。亦当依慈的同样方法而知有“安眠”等(十一种悲的)功德。

这是详论悲的修习。

(三)喜的修习

开始修喜的人,亦不应对爱的人等开始。因为爱者当然是爱者,故不是喜的足处(近因)至于中立者与怨敌更不必说了。异性与死者则绝对不是(喜梵住的)对象。

但极爱的朋友为(喜梵住的)足处。即义疏中所说的最喜的密友。因为他是先笑而后说话的人,所以最初应对他而遍满喜;或者见到或闻到可爱的人充满幸福而喜悦,亦应喜悦地说:“这有情实在喜悦,多么好啊!多么愉快啊!”关于此义即如《分别论》中说 Vibh.274.:“云何比丘以喜俱心遍满一方而住?譬如见一可爱可意之人而生喜悦,如是对一切有情而遍满喜。”“ 而遍满喜。”既对此可爱者生起喜之后,当以同样的方法对(其它)中立者、怨敌而顺次的生起喜(悦)。

如果他的密友或可爱的人,过去非常幸福,但现在已遭遇逆境恶运,则应忆念其过去的幸福状态,把取“他过去有大财富,大眷属而常喜悦”的行相而生喜。或者念他“将来更得成功,而坐象肩马背及乘金轿旅行”而取其未来的喜的行相而生喜。

如果像前面(修慈)所说一样的对怨敌生起瞋恨,亦用修慈中所说的同样方法而寂灭了他的瞋,再对(爱者、中立者、怨敌的)三人及自己四者之间以平等心破除界限,而对彼相数数修习多作,以初三禅或四禅而增长其安止定。

以后其它的变化,即以五种行相无限制的遍满,以七种行相有限制的遍满,及以十种行相十方遍满。亦当依慈的同样方法而知有“安眠”等十一功德。

这是详论喜的修习。

(四)舍的修习

希望修习于舍的修习者,由于慈等已经获得了下三禅或四禅,并已从熟练了的第三禅(或五种禅中的第四禅)出定,及见前面(慈悲喜三者)的过患──由于“愿彼等幸福”等而对有情与爱着作意相应故,瞋恨与爱着接近故,喜相应粗故──又见舍的功德──自性寂静故,当舍之成为自然的中立者而生起舍。此后再对爱的人等而修舍。即所谓Vibh.275.:“云何比丘以舍俱心遍满一方而住?譬如见一非可意非不可意之人而成为舍,如是对一切有情以舍遍满”。是故依上述之法先对中立者而生起舍,如是对爱者,对密友及怨敌而起舍。如是对(爱者密友怨敌)三者与自己之间,以一切中立而破除界限,对那相数数修习而多作。

已作如是行者,得如地遍中所说的方法而生起第四禅。那末,在地遍中生起第三禅的人,能否生起这第四禅呢?这是不可能生起的。何以故?(遍业处及舍业处的)所缘异故。然而于慈等生起第三禅的人则得生起这第四禅,因为所缘同故。

关于其它的变化及所得的功德,如修慈中所说一样。

这是详论舍的修习。

杂论四梵住

既知最上梵(佛)所说的四梵住,

亦应更知此等(四梵住)的杂论。

(慈悲喜舍的语义)就此等慈悲喜舍的语义,先当说爱而为“慈”,即慈爱之义。或者对友人的态度及关于友谊的行动故名为“慈”。他人苦时,令诸善人的心震动(同情)为“悲”;或者拔除杀灭他人之苦为“悲”。或者“悲”乃散布于苦者以遍满而扩展之。“喜”──即对所有之人而喜,或自己喜悦,或仅喜悦之意。弃舍“愿彼等无怨”等的(慈等三者的)所作而至于中立的状态,是“舍”的意思。

(慈悲喜舍的相、味、现起、足处、成就、失败)次于(慈悲喜舍的)相等,先说“慈”以维持有情的利益行相为相。取来有情的利益为味(作用),恼害的调伏为现起(现状),见有情的可爱为足处(近因),瞋恚的止息为(慈的)成就,产生爱着为(慈的)失败。

“悲”以拔除有情之苦的行相为相,不堪忍他人之苦为味,不害为现起,见为苦所迫者的无所依怙为足处,害的止息为(悲的)成就,生忧则为(悲者)失败。

“喜”──以喜悦为相,无嫉为味,不乐的破坏为现起,见有情的成功为足处,不乐的止息是它的成就,发生(世俗的)笑则为它的失败。

“舍”──对有情而维持其中立的态度为相,以平等而视有情为味,瞋恨与爱着的止息为现起,“诸有情的业为自己的所有,他们随业力而成幸福,或解脱痛苦,或既得的成功而不退失”──如是见业为所有为足处,瞋恚与爱着的止息是它的成就,发生了世俗的无智的舍是它的失败。

(修四梵住的目的)获得毗钵舍那之乐及有的成就(善趣)为此等四梵住的共同目的;破除瞋恚等为(四梵住的)不共(各别)的目的。即破除瞋恚为慈的目的,其余的(悲喜舍)以破除害、不乐及贪为目的。亦即所谓D.III,248;A.III,291.《大集法门经》卷下(大正一·二三二a以下)。:“朋友,瞋恚的出离,即慈心解脱。朋友,害的出离,即悲心解脱。朋友,不乐的出离,即喜心解脱。朋友,贪的出离,即舍心解脱。”

(四梵住之敌)于此(四梵住)中各各有近与远二种敌。即:“慈梵住”,(1)以贪为近敌,因其性质(与慈)同类故,好像行近其人的仇敌相似。那(贪)是很容易得有机会侵袭的,所以应该好生保护于慈。(2)瞋恚是远敌,(与慈的)性质不同故,好像一人之敌藏于深山里面相似。是故当以无恐怖(于瞋恚)而行慈。若人行慈而同时起瞋怒是不可能的。

“悲梵住”,(1)M.III,p.218.《中阿含》一三六·分别六处经(大正一·六九三a)。“未得愿望的好乐的爱的悦意的适意的与世间品质相应的眼所识之色,而忆念其未得(而起忧),或者忆念过去已得的而今已成过去消灭及变易的而起忧,此等忧名为世俗的忧”,像此等所说的世俗的忧为(悲梵住的)近敌,因见失败(与悲)同类故。(2)害是远敌,(与悲的)性质不同故。是故当以无恐怖而行悲悯。若行悲悯而同时以手等去加害是不可能的。

“喜梵住”,(1)M.III,p.217.《中阿含》一三六·分别六处经(大正一·六九二c)。:“所得愿望的好乐的爱的悦意的适意的与世间品质相应的眼所识之色,忆念其所得(而起喜),或者忆念过去已得的而今已成过去消灭及变易的而起喜,此等喜名为世俗的喜”,像此等所说的世俗的喜为(喜梵住的)近敌,因见成功为同类故。(2)不乐是远敌,(与喜的)性质不同故。是故当无恐怖而修喜。若修喜而同时对诸边远的住处或对(止观等)殊胜的善法而抱不满是不可能的。

“舍梵住”,(1)原注:cf.M.I,364─367;Vibh.382.日注:M.III,p.219.《中阿含》一三六·分别六处经(大正一·六九三a)。:“愚者、痴者、凡夫、未能制胜(烦恼)者、未胜异熟者、不见(恶法的)过患者无闻的凡夫,以眼见色而起舍,这样的舍,是不能超越于色的,故名为世俗的舍”,像这样所说的世俗的无智的舍是(舍梵住的)近敌,因为不能辨别过失与功德而视同类故。(2)贪与瞋是远敌,因性质不同故。是故当无恐怖而行舍。若行舍而同时贪求及瞋害是不可能的。

(四梵住的初中后)于此等(四梵住)中,以欲行之愿为初,镇伏(五)盖等为中;安止定为后。

(增长四梵住的所缘)依假法的一有情或多数有情为(四梵住的)所缘。获得近行定或安止定的时候而增长所缘。其增长所缘的次序如下:譬如善巧的农夫先把所耕的田地划一界限而耕之,如是先以一住所为界限,对此(一住所之)内的有情,以“愿此住所之内的有情无怨”等的方法而修慈。于此一处令心柔软而适合于工作之后,再以二住所为界限。此后次第以三、以四、五、六、七、八、九、十、(住所)以一街、半村、一村、一县、一国、一方乃至扩大至一轮围界,或者更过之,对于其中的有情而修慈。如是悲等亦同样。这是增长四梵住的所缘的次序。

(四梵住的等流关系)例如无色定是十遍定的等流(果),非想非非想处是(色界及下三无色)定的等流(果),果定是毗钵舍那(观)的等流(果),灭尽定是止观的等流(果)。如是于四梵住中的舍梵住是前三梵住的等流(果)。譬如(建屋)不安柱子不架栋梁,而于空中放置椽榷是不可能的,是故缺乏前(三者之)中的第三禅去修第四禅是不可能的。

(关于四梵住的四个问题)这里有几个问题:(1)为什么此等慈悲喜舍名为梵住?(2)为什么(梵住)有四?(3)此等(四梵住)的次序如何?(4)为什么在阿毗达摩之中称(梵住)为无量?

(1)答道:先依最胜之义及无过失而了解梵住之意。即此等住是以正当的行道而对诸有情故为最胜。譬如诸梵天以无过失之心而住,与此等(四梵住)相应的瑜伽者则等于诸梵天而住。所以说依最胜之义及无过失而称为”梵住”。

其次对于“为什么(梵住)有四”等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清净道等而有四,

依利益等的行相有这样的次序。

对无量之境而起,

故有无量。

(2)即于此等(四梵住)中,慈为多瞋恚者的(清净道),悲为多害者的(清净道),喜为多不乐者的(清净道),舍为多贪者的清净道。是故对诸有情有四种(清净如理的)作意:(一)取来(他人的)利益,(二)拔除(他人的)不利,(三)喜悦(他人的)幸福,(四)以无关心。譬如母亲对于幼儿、病者、青年、自能谋生者的四位儿子。(一)对幼儿希望其成长,(二)对病者希望其病的痊愈,(三)对青年希望其永久保持青年的幸福,(四)对于自谋生活者则没有什么关心。以无量而住者,亦应以慈等而对一切有情,是故依清净道而有四无量(住)。

(3)欲修习此等四(梵住)者,(一)第一须以维持利益的行相对诸有情而行(慈);且慈有维持他人的利益的特相。(二)其次若见若闻若思希望获得利益的有情为苦所逼恼,当起拔除他们的苦恼(而对他们行悲);且悲有拔除他人的苦恼的行相为特相。(三)如是(修习者)若见希望得利益及希望拔除苦恼的彼等(有情)而获得成功,当以喜悦他们的幸福(而对他们行喜);且喜有喜悦(他人幸福)的特相。(四)此后更无所作故当以称为舍置的中立态度而行(舍),且舍有维持中立的行相的特相。是故说依利益等的行相而第一为慈,其次为悲、为喜、为舍,是他们的次序。

(4)其次此等一切(四梵住)是对无量之境而起,因为无量的有情是此等(四梵住)的境界。甚至就一有情说,亦不采取“仅对一部分身而修慈等”的这样限量,须以遍满全身而起(慈等)。是故说道:

“依清净道等而有四,

依利益等的行相有这样的次序。

对无量之境而起,

故有无量”。

(四梵住与色界诸禅的关系)如是无量之境虽然为此等(四梵住)的同一特相,但前面三(梵住)仅属于(四种禅中的前)三禅及(五种禅中的前)四禅。何以故?彼等与喜相应故。怎么与喜相应呢?因为出离了自忧等而起的瞋恚等之故,而后者(舍梵住)则仅属于其余的一禅(第四禅或第五禅)。何以故?与舍受相应故;因为(舍梵住)是对诸有情以中立的行相而起,所以梵住舍若无舍受则不起。

或者有人问道:世尊在(《增支部》)第八集中关于四无量是以无区别而说的;A.IV,300.“比丘!汝当修习这有寻有伺定,亦应修无寻唯伺(定),修无寻无伺(定),修有喜(定),修无喜(定),修乐俱(定)及修舍俱(定)”──所以四无量应属于四种禅及五种禅(的一切)。

(答)他不应作如是说。如果像他这样说,那么,身随观(身念处)等亦应属于四种禅及五种禅?然而连受随观等(后三)亦全无初禅,更不必说第二禅等了。切莫只取字句之影而诽谤世尊!佛语甚深,常亲近阿阇梨而习取其真意。当知这才是那经中的真意,因为那比丘这样的请求世尊说法:“尊师!如果世尊为我略说法要,则幸甚矣!我闻了世尊之法后,当独离愦闹不放逸热心自勤精进而住”,然而此比丘以前已经闻法,但仍然住在那里不去实行沙门之法,是故世尊呵责他说:“兹有痴人,只是请我(说法),我说了法,他却只想随从我(不去修行)!”然而又因为他具有得阿罗汉的近依(强因),所以世尊又教诫他说: A.IV,p.299. “然而比丘,当如是说:我要集中而善建立我的内心,使已生的恶不善法不在心内取着。比丘!你应该这样的学。”这只是教诫他以自己的内心(一剎那的)一境性的(初步的)根本定而说。

此后则指示不要仅以此(初步的根本定)而生满足,当增长那定说:A.IV,p.299f.“比丘!你的内心既已集中而善建立,使已生的恶不善法不在心内取着,那么,比丘!此后你应这样学:我要修习多作常作实地作确立熟练善修慈心解脱。比丘!你应这样学!”这是对他说以慈的修习,继之又说:A.IV,p.300.“比丘!自从由你修习多作如是之定,故此后比丘,汝应修习这有寻有伺的根本定乃至亦修舍俱定。”它的意思是这样的:“比丘!如是以慈修习此根本定之时,你不仅以此根本定为满足,亦于其它的(地遍等)所缘修习有寻有伺等定而获至四种及五种禅”。这样说了之后,再指示他以悲等其余的梵住为先导而于其它的(地遍等)所缘修习四种禅及五种禅说:A.IV,p.300.“比丘!因你如是修习多作此定,故比丘,其次你当这样学:我以悲心解脱”等等。

如是指示了以慈等为先导而修习四种及五种禅,再指示以身随观等为先导说:A.IV,p.300.“比丘!因你修习多作此定,故比丘!其次你当这样学:我于身观身住等”,又说:A.IV,p.301.“比丘!你要修习此定而善修习已,此后比丘!则你行于何处必得安乐行,立于何处必得安乐立,坐于何处必得安乐坐,卧于何处必得安乐卧”,这样以阿罗汉果的顶点而结束其说法。

是故慈等(的前三梵住)仅属于(前)三禅及(前)四禅,而舍梵住仅属其余的一禅。

这在阿毗达摩(《法聚论》《法聚论》(Dhammasaṅgaṇi)pp.53─55。的心生品等)中亦同样解说。

(四梵住所达的最高处)如是依照(前)三禅及四禅并依照其余的一禅而成立为二种的四梵住,当知根据其最高的清净(解脱)等是有互相不同的特殊的威力的。即如《郁金布经》中依照此等(四梵住)的最高的清净(解脱)等而区别的说: S.V.119f.《杂阿含》七四三经(大正二·一九七c)。”诸比丘,(1)我说慈心解脱以清净(解脱)为最上;诸比丘,(2)我说悲心解脱以空无边处为最上……诸比丘,(3)我说喜心解脱以识无边处为最上……诸比丘,(4)我说舍心解脱以无所有处为最上”。

为什么此等(四梵住)要这样说呢?因为是它们的近依(强因)之故。即:

(1)慈住者是不厌恶有情的。当他(对有情)熟练不厌恶,而专注其心于不厌恶的青等的遍净之色时则他的心进入那(遍净色)中而无困难了。如是则慈为清净解脱的近依(强因),更无过上,所以说(慈)以清净解脱为最上。

(2)悲住者,是对于为杖所击等的色相而观有情之苦生起悲悯的,故能善知色的危险。当他熟悉了色的危险,离去任何地遍等,而专注其心于出离了色的虚空之时,则他的心进入那(虚空)而无困难了。如是则悲为空无边处的近依,更无过上,所以说(悲)以空无边处为最上。

(3)喜住者,因为随观由于各种可喜的原因而生喜悦的有情的识而生起喜,所以他的心是非常的理解于识的。当他次第的超越空无边处而专注其心于虚空境相的识的时候,则他的心很容易的进入那识了。

如是喜为识无边处的近依,更无过上,所以说(喜)以识无边处为最上。

(4)舍住者,因为没有思虑“愿有情乐,或愿其解脱痛苦,或愿其不脱离所得的幸福”及因为于胜义中解脱苦与乐等的执取,所以他的心(于胜义中)是不存在着执取之苦的。当他的心熟练了自胜义中解脱(苦乐等的)执取及自胜义中不存在着执取之苦而次第的超越识无边处专注其心于胜义中的无有识的自性存在之时,则他的心不难进入于无识了。如是则舍为无所有处的近依,更无过上,所以说(舍)以无所有处为最上。

(四梵住为十波罗蜜等一切善法的圆满者)如是既依净(解脱)为最上等而知此等(四梵住)的威力,更应知道此等(四梵住)是布施等一切善法的圆满者。即:(一)为求有情的利益,(二)不堪有情的痛苦,(三)希望有情持续其殊胜的幸福,(四)及对一切有情以无偏无倚而起平等之心的摩诃萨(大士)。(一)不作“此人应施,此人不应施”的分别而行为一切有情的快乐之因的“布施”,(二)为避免加害彼等(一切有情)而“持戒”,(三)为圆满戒律而行“出离”,(四)为了不愚痴于有情的有益无益而净其“慧”,(五)为了有情的利益安乐而常勤“精进”,(六)以获得最上的精进与勇猛而对有情的违犯行“忍”,(七)对于“我要给你这些,我要替你做”的允许决不破约(即“谛”真实),(八)为彼等(有情)的利益安乐而作不变动的“决意”,(九)对诸有情以不变动之“慈”而施以恩惠,(十)由于“舍”而不希望酬报。他(菩萨)如是完成了十波罗蜜乃至十力、四无畏、六不共智、十八佛法等一切善法亦得圆满。所以此等(四梵住)是布施等一切善法的圆满者。

波罗蜜(pāramī),巴利佛教说十波罗蜜与北传佛教所说的六波罗蜜或十波罗蜜不同。即施(dāna)、戒(sīla)、出离(nekkhamma)、慧(pañña)、精进(viriya)、忍辱(khanti)、谛(sacca)、决意(adhiṭṭhānā)、慈(mettā)、舍(upekkhā)。《解脱道论》卷六所译的十波罗蜜为:施、戒、出、忍、谛、受持、慈、舍、精进、智慧。

十力(dasa-bala),如来的十力为:一处非处智力、二业异熟智力、三遍趣行智力、四种种界智力、五种种胜解智力、六根上下智力、七禅解脱定等至智力、八宿住随念智力、九死生智力、十漏尽智力。南北两传相同。在巴利文献中说十力的,见M.Sutta l2;M.I,p.69ff.A.V,p.33ff;Pts.II,p.174;Vibh.p.317,335ff.《解脱道论》卷八(大正三二·四二七c)。

四无畏(catu-vesārjja):一正等觉无畏,二漏永尽无畏,三说障法无畏,四说出道无畏。南北方所说同样。巴利佛教中见M.Sutta l2;M.I,p.71f;A.II,p.8f.

六不共智(cha asādhāraṇa-ñaṇā)(不与声闻弟子所共)是巴利佛教所说,北传佛教无此名称。一、根上下智(indriyaparopariyatte ñāṇā),二、众生意乐随眠智(sattānaṃ āsayānusaye ñāṇa),三、双示导智(yamakapāṭihīre ñāṇa),四、大悲定智(mahā karuṇāsamāpattiyā ñāṇā),五、一切知智(sabbabbuta-ñāṇā),六、无障智(anāvarana ñāṇā)见Pts.I,p.121f;p.133.《解脱道论》卷六译为诸根智、众生欲乐烦恼使智、双变智、大慈悲定智、一切智、不障碍智。可参考Milinda-pañha p.285。

十八佛法(aṭṭhārasa buddhadhamma),在巴利文献中很少说十八佛法,其名目可见Milinda-pañha p.l05;p.285,并可参考cp.的注解。兹据《解脱道论》卷六所述:一于过去佛智不障碍、二未来佛智不障碍、三现在佛智不障碍、四随于佛智遍起身业、五随于佛智遍起口业、六随于佛智遍起意业、七欲无退、八精进无退、九念无退、十定无退、十一慧无退、十二解脱无退、十三无可疑事、十四无诬师事、十五无不分明、十六无有急事、十七无隐覆处、十八无不观舍。这十八佛法与大般若、大宝积诸佛传类等经及显扬圣教、集大乘相等诸论所说的十八不共法大体是相同的。

※为诸善人所喜悦而造的清净道论,在论定的修习中完成了第九品,定名为梵住的解释


本站为非盈利网站,作品由网友提供上传,如无意中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