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35-Fo专题

第四 说地遍品

(五)解说

现在再来解说:“为修习于定,舍弃不适合的精舍,而住于适合的精舍”见底本八十九页。,这里是说若与教授业处的阿阇梨同住一寺,如果那里是安乐的,则应住其处而善净业处;假使那里不安,则应迁到一迦乌多伽乌多(gāvuta),一由旬的四分之一。或半由旬或一由旬以内的其它任何处所去住。因为这样,如果对于业处的任何一点发生了疑问或忘记了的时候,他可以早晨起来做完了寺内的义务之后,沿途乞食而行,饭食已竟,再往阿阇梨的住所,那一天可以亲近阿阇梨问清关于业处的问题,第二天早晨,拜别了阿阇梨,沿途照样乞食而行,这样,则不致于疲劳而能回到自己的住处。若在一由旬之内亦不得安适的住处,则于阿阇梨之处对于业处中一切困难之处都应解决清楚,再三熟思业处,虽然远一点,为了修定,亦宜舍离不适的精舍而至较远的适当的精舍去住。

(1)(不适于修定的精舍)什么名为“不适当”呢?即于十八过失中具备任何种类者。这是十八过失:大的,新的,古的,路旁的,有泉,有叶,有花,有果,为人渴仰处,近于城市,近于薪林,近田,有不和合者居住,近贸易场,近边疆,近国界,不妥当者,不得善友者。于此十八种过失中具有任何过失者,即名为不适当的精舍,而不宜住。何以故?

1.“大的精舍”,那里有很多不等意见者集合;彼等互相违背不作义务,如菩提树下的周围等亦不扫除,不预备饮水及用的水。在那里如果此比丘这样想:“我今当去附近村中行乞了”,当他拿了衣钵出寺之时,若见未作的义务,或水缸中无水,则此时应作此等义务及预备饮水等;若怠于义务而不作,则犯恶作(突吉罗)之罪;作之,则将错过时间。过时之村,所施的食物完了,能够得些什么?即在房内入禅之时,诸沙弥及年青比丘的喧声以及大众的作业,亦使其心散乱。如果一切义务都有人作,并无其它扰乱之事,像此等大寺则亦可住。

2.“新精舍”,有甚多新的工作,如不参加工作,则其它比丘会出怨言。如果别的比丘能作此说:“尊者自由行沙门法,我等当作一切新事”,这样的新精舍则亦可住。

3.“古寺”,有很多修理之事,甚至连自己的坐卧之处若不修理,别人亦出怨言。然从事修理又将间断业处。

4.在于大“路旁的”精舍,日夜有客僧来集,若于非时而来者,则须给以自己的床座,而自己当于树下或石上而住宿。翌日亦尔,则无业处的机会了。若无此等客僧搅扰者亦可住。

5.“泉”即石的井泉。为汲饮水,将有许多人集合在那里。又住在城市里为王家亲近的长老的弟子们,为了染衣到这里来,询问关于用具木槽(染衣之具)等,必须指示他们在某处某处。120 如是则常常忙碌了。

6.如果有各种“菜叶”的精舍,若在那里执取业处而于日间的住处打坐,则采菜的妇女走近采集菜叶及歌唱,以各样的声调而扰乱障碍于业处。

7.如有各种花丛而盛开诸“花”之寺,则那里亦同样的有害。

8.如有各种芒果、阎浮、巴纳萨阎浮(jambu),是一种玫瑰色的小果。巴纳萨(paṇasa),一种树干或枝上长的大果,内心可食,子也可烹食,即菠萝蜜。等果实之寺,有希望采果者来求,不给他则彼等忿怒或以力取。又晚间在寺的中心经行之际,若见彼等如是而对他们说:“诸优婆塞!你们为什么这样?”则他们将存心怒骂,或扰乱他而使其不能安住于此。

9.如果在南山“南山”(Dakkhiṇā-Giri)──不是印度摩竭陀国的南山。即锡兰的南山寺,在纪元六世纪初,为界军(Dhātu-Sena)王所建。,象腹,支提山,结旦罗山结旦罗山(Cittala-Pabbata)在南锡的Tissamahārāma附近。等“为人所渴仰”的山窟精舍之中而住,则他们想:“这是阿罗汉!”如是敬重而欲往礼拜者自四方来集,使他不得安适。如果那里对他是觉得很适当的话,则白天当往他处,而夜间可在此住。

10.“近于城市”则有异样的所缘现行。即诸取水的婢女以水瓮相磨擦而行,(比丘)欲通过时亦不让道;又诸有权势者亦在寺中张其天幕而坐等。

11.“近于薪林”之处,那里有各种薪树和木材,诸采薪妇女亦如前面所说采野菜的妇女一样作诸不快之事。又人们想:“寺中有树,我等可以伐它造屋”,便来采伐。如在晚间从禅堂出来在寺中经行之时,看见他们说:“诸优婆塞!你们为什么这样做?”于是他们便任意恶骂,存心捣乱使其不能安住于此。

12.其次“近田”的精舍,四方都围着田,人们在寺中堆稻、打谷、晒干,并作其它甚多不适之事。又若有大财产的寺院,为寺院耕作的家属,阻止他人放牛,又不准他家应用灌溉的贮水池,于是人们取其谷穗而来示于寺僧说:“看吧!这是你们寺院农家所作的。”由于彼此的理由而诉讼,则须出入于国王或大臣的阁门。这种有大财产的寺院亦包摄于“近田”之内。

13.“有不和合者居住”的精舍,那里住着互相仇视不和的比丘,从事斗争,如果劝阻他们说:“尊者,不要这样做。”他们可能反而说道:“自从这个粪扫衣者来了之后,使我们堕落了!”

14.无论近水的“贸易场”或近陆的“贸易场”,那里通常有自船上或商队等来人说:“借一个地方”,“给我一点水”,“给我一点盐”等的种种扰乱不安之事。

15.“近边疆”的精舍,那里的人们对于佛法没有信仰。

16.“近国界”的精舍,则常有国王的畏惧,一边的国王想:“那里不服从我的命令”便攻击之;另一方的国王又想:“那里不服从我的命令”亦攻击之。在那里居住的比丘,有时在这个王所征服之处行走,有时又在那个王所征服之处行走。有时未免使人怀疑:“这是间谍”,令受意外的祸害。

17.“不妥当者”,即异性之色等的所缘聚集,或为非人栖止之所,都为不妥当的精舍。据说:

一位住在阿练若的长老,有一次,一位夜叉女站在他的草庵之门歌唱。他出来站在门口时,她却跑到经行处上面去歌唱。等长老来到经行处时,她又站到百仞的悬崖之上去歌唱,此时长老即回来。然而那女子亦急速追来若依圣典协会本的Vegena gahetvā应译为“急捕”,今依锡兰版本的Vegen’āgantva,译为“急速追来”。对他说:“尊者,我曾经吃过像你这样的人不只是一个或两个了。”

18.“不得善友”的精舍,是说不可能获得善友──如阿阇梨或阿阇梨同等者、和尚或与和尚同等者的地方。不得善友是大过失。

于此等十八种过失中,具有任何种类的,当知便是不适当的精舍。在义疏中亦曾这样说:

    大寺与新寺,    古寺及路旁,

    有泉菜花果,    为人渴仰者,

    近城与林田,    或住不和者,

    近于贸易场,    或边疆国界,

    不妥之住处,    不得善友者,

    此等十八处,    智者知之已,

    自应远离之,    如避险恶道。Khuddakapātha-aṭṭhakathā,p.39.

(2)(住于适当的精舍)具备自行乞的乡村不过远不过近等五支的精舍,称为适当。即如世尊说:“而且,诸比丘,什么是具备五支的住所呢? 在此,诸比丘,1.其住所(离乞食的村庄)不太远,也不太近,是适宜往返的;2.在白天不喧闹,而晚上少声响、少声音;3.少有虻、蚊、风吹、炎热(及)爬虫类的恼触;4.对于住在该住处者,容易获得衣服、饮食、坐卧具及病缘医品资具;5.在该住处住有多闻、通达阿含、持法、持律及持论母的长老比丘们,可以时常前往请教他们问题:‘尊者,这是如何?这是什么涵义?’而那些尊者们得以开显其隐蔽的,阐明其所不明了的,而且对于诸法中各种疑惑处得以除去疑惑。诸比丘,如此即是具备五支的住处。A.v,pp.15~6.

这便是对于“为修习禅定舍离不适当的精舍而住于适当的精舍”一句的详细解释。

(六)“破除细障”

──住在适当的寺院中,对于细小障碍,亦得断除。即剪除长发及爪毛,补缀旧衣及洗染污秽的衣服。钵如生垢则应烧煮。以及清洁其床椅等。这是详述破除细障。

(七)(修习法)

兹释“不离一切修习法而修习”,今先详述地遍亦得用以说明一切业处的。即如是断除细障的比丘,饭食已竟,除去食后的昏睡(略事休息),安坐于寂静之处而取于人为的或自然的地相。即如古义疏中说:

(1)(地遍修习法)

“学习地遍者,取于人为的或自然的地相,其地须有限而非无限的,有际而非无际的,有周而非无周的,有边而非无边的,如米筛或米升那样大。彼即作善取,善忆持,善坚定于彼相。彼既作善取,善忆持,善坚定于彼相已,见于相之功德,作珍宝想,于心尊重。喜爱,集结其心于所缘之相:‘我今以此行道,诚将脱离老死’。于是彼离诸欲……具证初禅。”

(自然之地)若人于过去世曾于佛教中或于出家的仙人处而出家,曾于地遍中生起四种与五种禅,像这样具有宿世福因的人,则于自然之地──如耕地打谷场等处而得现起于相。犹如曼罗迦长老一样。

据说:尊者一天看见耕地,即现起与彼耕地一样大的相。他增长了彼相,得五种禅,依于此禅而建立毗钵舍那(观)证阿罗汉果。

1.(四遍过失)

(人为之地)若无如是过去世的经验者,则不应违背于亲近阿阇梨时所学习的业处的规定,应该除去四遍的过失而作遍。即以青、黄、赤、白的混合为四遍的过失。是故不宜取青等之色的土,应以恒河(河之通名非专指印度之恒河)之泥及如黎明之色的土作遍。

2.(遍的作法)

不应在寺院的中央为沙弥等行走之处作遍。当在寺院的边隅隐蔽之处,或山窟或茅庵中而作可移动的或固定的。

可移动的是在四根棒所组合的中间缚上一块布片或皮革、或席片,再用除去草根石子沙粒而善加揉捏了的泥涂到那上面,当作如前所说的筛和升那样大而圆形的。在其遍作(准备)之时,当放在地上观看。

固定的是先打诸桩于地中,然后以蔓草标织起来,作成莲蓬那样的圆形。

如果适合作遍的泥土不够,可于下面放一点别的泥,再于上面涂以极清净的黎明色的泥,当作一张手又四指的直径的圆形。这便是说关于米筛或米升那样大的。

“有限而非无限”等是依遍的划定而说的。如是依上面所说之量而划定后,若以木掌拍之,则会现起异样之色,故不宜取用,应以石掌磨之,作成鼓面一样的平坦。

3.(修习法)

先将其处所扫除,然后去沐浴回来,在离遍的圆相(曼陀罗)二肘半以内之处,敷设一把高一张手又四指而有好垫子的椅子而坐。因为如果坐得过远则遍不显现,过近则知识其遍的过患之处。若坐得过高必须垂首而视,过低则未免膝痛。故依上述之法而坐。再依“欲味甚少”等句而观察诸欲之过,对于离欲及超越一切苦的方便出要(禅)而生希求,随念于佛法僧之德而生喜悦想:“此乃一切诸佛,辟支佛,声闻所实行的出要之道”,对此行道而生尊重想:“诚然以此行道,我将享受远离之乐”,发精进心,当开中庸之两眼取相修习。若眼睛张得太大则未免疲劳,而且曼陀罗(圆相)过于明显,则其相不能现起。如果开得太小,而曼陀罗不明了,心亦昏沉,如是则相亦难现起。是故如见镜中的像,当开中庸的两眼而取于相修习。不要观察曼陀罗的色泽,亦勿于(地的)特相(坚硬)作意。但不离色而把依止(的地)与色作一起,更进而置心于(地的)假说法(概念)作意。于巴脱唯,摩希,墨地尼,婆弥,梵素昙,梵松达兰等地的诸名之中,好乐那一个,当即顺适而称念之。然而“巴脱唯”是比较普通之名,故当取其普通:“巴脱唯,巴脱唯(地、地)……”而修习。应当有时开眼而视,有时闭眼而置于心。直至取相未曾现起,则百度、千度,乃至更多,当以同样的方法修习。

4.(二种相)

如是修习,直至闭眼而置于心,其相亦来现于心中犹如开眼之时相同,此时名为“取相”生起。

他的取相生起之后,则不必坐在彼处,可进入他自己的住处坐而修习。为了避免洗足等的麻烦,当如意预备他的一层底的鞋履及手杖。如果他的幼稚的定,因为什么不适合的原故而消逝了,当即穿鞋执其手杖,再去那里(遍的地方)而取其相回来,安坐修习,数数专注思维。如是修习,诸盖次第镇伏,止息烦恼,以近行定等持于心,则“似相” “似相”(patibhāga-nimitta),《解脱道论》“彼分相”。生起。

前面的“取相”和这里的“似相”的差别如次:即于取相中得知遍的过失(如指印等)而似相则摧破取相而出,犹如从袋子126 里面取出明镜,如洗得很干净的贝壳,如出云翳的满月,如在乌云面前的鹤,显现得极其清净,实百倍千倍于(取相)。那似相无色亦无形,如果有色有形,则为眼所识,粗而触发于(生住灭或无常苦无我)三相。似相实不如是,只是一位得定者所显现的行相,是从想而生的。自从似相生起之后,即镇伏他的诸盖及止息其烦恼,以近行定而等持其心。

5.(二种定)

二种定即近行定与安止定“近行定”(upacāra-samādhi)、“安止定”(apanā-samādhi),《解脱道论》“禅外行、安”。。以二种行相等持于心:于近行地或于获得地。这里“于近行地”则以舍断诸盖而等持于心,“于获得地”(安止地)则以诸支“支”(aṅga)即初禅的寻、伺、喜、乐、心一境性五支。现前(而等持于心)。这二种定有如下的种种作用:于近行定,诸支是不强固的,因为诸支未生强力之故。譬如幼孩,引他站立而屡屡跌倒在地,如是于近行生起时,他的心有时以相为所缘有时堕于有分“有分”(bhavaṅga),参看底本四五八页。。于安止定则诸支强固,因为有强力之故。譬如有力之人,从坐而起,可以整天的站立,如安止定生起之时,则他的心一时断绝有分,整夜整日亦可持续,因以善的速行“速行”(javana)见底本四五九页。次第(相续)作用。

6.(七种适不适)

与近行定共同生起的似相,他的生起是很困难的。若能于同一跏趺坐禅之时而增长(似)相得达于安止定,是很好的;如不可能,则他应以不放逸而护其相,犹如保护怀有转轮王的母胎相似。即如这样的说:

对于似相的守护者

是不会退失已得(的近行定)的,

若不这样的守护,

则失去他的所得。

这是守护的方法:

住所、行境与谈话,

人及食物并时节,

以及威仪有七种,

应避此等不适者。

应用适当的七种,

这样的行道者,不久便得安止定。

(1)“住所”──若住在那里未得生起之相而不生起,或已生起而又亡失,未得显现之念而不显现,未得等持之心而不等持,这些是不适的。如在那里相能生起而得坚固,念能显现,以及心得等持之处,则为适当住所;犹如住在龙山“龙山”(Nāgapabbata)在锡兰中部,而精勤的帝须长老的住所一样。所以在一座有很多房间的寺院,每一住所先住三天,如果能使其心专一的住处,当在那里住。适当的住所,如铜鍱洲(即锡兰岛)的小龙洞,住在那里而取业处的,便有五百比丘证得阿罗汉果;曾在别处获得须陀洹等圣地,更在那里证得阿罗汉的实在无数。其它如结但罗山精舍也是一样。

(2)“行境”为行乞的村落,从他的住处往北或往南都不过远,仅一俱卢舍半依注:一高沙(kosa)半为一千弓,则一高沙为六百六十六弓。(Vismò.i.p.69.) ,容易获得足够所施的食物之处为适当;相反者为不适当。

(3)“谈话”──属于三十二种无用的谈论的为不适;因为会使他的似相消逝了的。若依十论事而谈者为适当,但亦应该适度而说。

“无用的谈论”(tiracchāna-kathā)──有三十二种:1.王论(rāja-kathā),2.贼论(cora-K.),3.大臣论(mahāmattā-K.),4.军论(senā-K.),5.怖畏论(bhaya-K.),6.战论(yuddha-K.),7.食物论(anna-K.),8.饮物论(pāna-K.),9.衣服论(vattha-K.),10.床室论(sayana-K.),11.花蔓论(māla-K.),12.香论(gandha-K.),13.亲戚论(ñāti-K.),14.乘物论(yāna-K.),15.乡村论(gāma-K.),16.市镇论(nigama-K.),17.城论(nagara-K.),18.地方论 (janapada-K.),19.女论(itthī-K.),20.男论(purisa-K.),21.英雄论(sūra-K.),22.道旁论(visikhā-K.),23.井边论(kumbaṭṭhāna-K.),24.先亡论(pubba-peta-K.),25.种种论(nānatta-K.),26.世俗学说(lokakkhāyikā),27.海洋起源论(samuddakkhāyikā ),28.有无论(itibhavābhava-K.),29.森林论(arañña-K.),30.山岳论(pabbata-K.),31.河川论(nadi-K.),32.岛洲论(dīpa-K)。

“十论事”(dasa-kathāvatthu)──1.少欲(appicchatā),2.知足(santuṭṭhitā),3.远离烦恼(paviveko),4.无着(asamsoggo),5.精勤(viriyārambho),6.戒(sīla),7.定(samādhi),8.慧(paññā),9.解脱(vimutti),10.解脱知见(vimuttiñāṇadassana)。

(4)“人”──不作无用谈论之人,具足戒等之德者,因他能使未得等持之心而得等持,或已得等持之心而得坚固,这是适当的。多事身体及作无用谈论之人为不适当。他实如以泥水放到清水之中而使其污浊,亦如住在俱多山的少年比丘失去他的三摩钵地一样,对于相则不必说了。

(5)“食物”──有人以甘的为适合,有的以酸的为适合。

(6)“时节”──有人适于冷,有的适于热。所以对于食物或时节的受用以安适为主,若能使未得等持之心而得等持,已得等持之心更得坚固,这样的食物和时节为适当,余者为不适当。

(7)“四威仪”──有些人以经行为适合,或者以卧、立、坐等的任何一种为适合。所以亦如住处一样,他应先以三天的试验,如果那一种威仪能使未得等持之心而得等持,已得等持之心而更得坚固的为适当,余者为不适。

这七种不适当的应该弃去,而受用其适当者,若能这样行道,常常受用于相之人,则不久之后,便可获得安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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