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4-Fo专题
【三】缺缘不成
上述我们说明了一个人在造罪的时候,可以从三个时段来讨论它,包括前面的方便时、中间的根本时、造后的成已时。所以一个完整造罪的情况应该有三时,这是一般的情况。
因为根据制教的忏悔方法,犯上品、中品、下品罪,各有不同的忏悔方法。如果我们造了罪,却不明白到底犯了上品、中品还是下品,而随便找一品罪来忏悔的话,那是不能构成忏悔的。不但这个罪业还在,而且还要另外结下一品,不如法忏悔之罪。这样的忏悔就不仅是白忙一场,甚至增加过失了。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在造罪的过程中出现了障碍,使得造罪无法进入根本时。如果没有学过戒法,我们就可能会认为,因为造罪没有进入根本时,所以自己或许并没有过失,而事实上还是结罪的。
所以本段“缺缘不成”,就是广泛地讨论比较微细的判罪情况,让一个受戒的佛弟子,在持戒的过程当中,能够更微细地注意自己的起心动念,将戒持得更清净。
本段一共举出七种缺缘不成的情况,如下表:
- 甲一、缺缘
- 甲三、缘差
- 甲五、想差
- 甲二、境强
- 甲四、境差
- 甲六、疑心
- 甲七、善心息
甲一、缺缘
这是指缺戒体的缘,也就是说他在方便时还有戒体,但是到根本时的时候,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使戒体失去了。沒有戒体当然也就不构成所谓犯戒了,这是甲一缺缘的情况。
| 《戒疏》云 | “凡是犯戒,体是婆塞, |
|---|---|
| 若造罪未果。或自命终,舍戒,邪见,二形生等。或病狂痴。 | |
| 但有二缘不名犯戒,俱为造因,未成至果,故名缺婆塞缘。” |
《戒本疏》中谈到,凡是构成犯戒,最根本的一个条件就是“体是婆塞”,要探讨一个人有没有犯戒,前提是他到底有没有得到优婆塞或优婆夷的戒体?如果没有戒体,那后面判罪就不必再讨论了,因为没有戒体,何来“犯戒”之说?
怎样判别有没有戒体呢?在《宗体篇》中说过,我们在登坛受三归依(或者菩萨戒的三羯磨,比丘戒的白四羯磨)时,一定要发起广大的菩提心,因为这菩提心的力量,会在我们的阿赖耶识中,熏成一个善法的种子,这就是戒体。
如果一个优婆塞或优婆夷,当初受戒纳受戒体的阶段时,他的心中是一片空白,或者在打妄想等等,没有如法观想、发心的话,纵然他经历了这个仪式,也是没有得到戒体的。所以他之后一切杀盗淫妄的行为,事实上都不构成“犯戒”,只是结性罪而已,也就是一般的业道罪。所以讨论犯戒,首先要确认他的阿赖耶识中,到底有没有戒体的善法种子存在,这是首先要确认的事情。
甲一缺缘所讨论的,就是他在根本时的时候,戒体已经失去了。“若造罪未果”,“果”就是没有到达根本时的时候,就出现下面说的两种情况,而失去戒体,此时因为没有戒体,所以也构不成犯戒了。
第一种情况称为“四舍”,也就是“命终,舍戒,邪见,二形生等”,有这四种情况,就自动舍去戒体了。第一个“命终”,比如一个人造杀生的罪业,进入根本时的时候,他自己的命却先断了,这就构不成杀生的上品罪。例如甲乙二人互相杀害,甲是受了五戒的佛弟子,结果两人同归于尽。就在乙命断的同时,甲也命断了,这样当乙死掉时,本来甲要结上品罪,可是此时甲也死掉了,当然他的戒体也就自动失去了,所以甲这时就构不成上品杀生的罪,只是结中品的方便罪而已,这是命终的情况。
第二个是“舍戒”,就是找一位懂他话的人,跟他说自己要舍戒,同时内心也真的想要舍戒,这个戒就自动舍掉了。
第三个是“邪见”,他本来是相信因果、相信三宝的;但是由于某些因缘,例如听到一些邪知邪见的说法之后,使他不再相信因果、不再归依三宝了。当他这种邪见的念头、而且是种决定的念头生起来的时候,因为与他当初受三归依时的誓愿“我某甲尽形寿归依佛、法、僧”相违背,因此就自动舍去戒体了。
第四个是“二形生”,这是一种很特殊的情况,就是他因为业力的原因,而同时在男根当中生出女根,或者在女根当中生出男根,一个人同时具足男根、女根两种,这称为二形生,佛陀说这样的人,心志羸弱,不堪成就出家的道器,所以就自动的舍弃出家戒的戒体了。但是在家五戒、八关斋戒、菩萨戒等,仍旧不舍戒体。以上是“四舍”的情况。
第二大类是“病狂痴”,就是得了严重的精神病,比如看到火就像看到黄金一样,很兴奋地去抓;或者看到大便就像看到旃檀香一样,欢喜地抓来吃,严重到这种程度的精神病,在这样的状况下,因为他的戒体暂时失去力量,所以他造杀、盗、淫、妄的事情,构不成犯罪,就构不成犯戒。就像世间的法律,患了严重精神病而杀人,是不会判定他有罪的,律上也是一样。
但是“四舍”和“病狂痴”这两种失去戒体,又有差别:四舍是永远地失去戒体,不会再恢复了,除非他重新受戒;“病狂痴”只是当他精神病发作时,戒体会暂时停止作用,暂时的失去戒体,但是当他恢复正常后,他的戒体还会恢复作用。所以如果他精神恢复正常后,再做杀盗淫妄的事情,仍然要结罪。
后面总结:“但有二缘不名犯戒”,“二缘”就是四舍和病狂痴,这两种情况只要出现一种,就不构成犯戒,但这里是指构不成犯根本戒,也就是没有犯到上品不可悔的情况,因为它们“俱为造因,未成至果”,方便时就着根本时来说是因,它们都只有在方便时造因“未成至果”,“果”就是根本时,到根本时时,他们已经没有戒体了,“故名缺婆塞缘”因为在根本时缺优婆塞(夷)这个戒体的缘,所以就结中品罪,这是缺缘的情况。
甲二、境强
一个人本来要造罪,但是境界太强大了,障碍了他造罪,无法进入根本时,这就称为“境强”。
▲《戒疏》云“二境强者。如欲行杀,前境反强,倒欲害我。差此进趣,壅住在因,故约方便。”
所谓境强,譬如甲想要杀乙,“前境反强”,乙的势力反而更强,可能乙更高大魁梧,结果“倒欲害我”,乙反倒要杀害甲,这时甲杀乙不成,无法入于杀生的根本时,所以就只结方便时的罪而已。
“差此进趣,壅住在因,故约方便”,“差此”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而不能够进趣到根本时,也就是“壅住在因”,他造业的过程被壅塞、截断在因地的方便时,所以只约方便时结罪,也就是结中品罪,这是境强的情况。
甲三、缘差
因为因缘有种种的不具足和差脱,导致无法进入根本时,这叫“缘差”。
| 《戒疏》云 | 列相 | “三者缘差方便。如欲杀盗。往逢异人,或恐有事,或刀杖毁坏,或要期未遂。 |
|---|---|---|
| 结名 | 总号缘差。就义通名,七缘皆是。随相取别,唯此第三。” |
文中举了个例子来说明:“缘差方便”好比说“如欲杀盗”,比如一个人想要杀生或者偷盗的行为,但是出现了以下四种因缘,称为缘差。
第一个是“往逢异人”,遇到了意料之外的人,因此造罪不成。比如说甲本来要去杀乙,但是他到了乙住的地方时,刚好乙不在而丙在,这就使得他杀乙的行为,在方便时就停住了。
第二个是“或恐有事”,害怕有事情。害怕有什么事情呢?比如第一种情况,他杀生时,突然想到现世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严重的话可能也会被判死刑,想想划不来,所以就放弃了,这叫“或恐有事”;或者他想到,今天若犯杀生,未来三恶道果报的可怕,尤其以强烈的瞋恨心来杀生,未来是决定要堕地狱的,想到被地狱猛火烧煮的痛苦,今天为了逞一时之快,未来的痛苦却是无穷无尽的,这时心生畏惧,就打消了杀生的念头,这叫“或恐有事”,他怕有这些果报。
第三个是“或刀杖毁坏”,比如他要用于杀生的刀杖突然坏掉了,所以他就停住了没有杀。
第四个是“要期未遂”,这是总说一切要期的因缘没有办法成就,预期的因缘不具足,使他的造罪无法成就。比如某人要杀生或偷盗,结果找不到对方或找不到他要偷的东西,这就是要期未遂。
以上四种情况,都是约着方便时结中品的罪,这是“缘差”的情况。
“总号缘差。就义通名,七缘皆是。”,“阙缘不成”的这七种情况,都是因为因缘不具足,而无法进入到根本时,所以就义理上通途的来说,都可以总称为“缘差”。但是“随相取别,唯此第三”,随其各别的相貌而取别名,就唯有这第三种情况被称为“缘差”,也就是说只要是另外六个缘所不收摄的情况,都可以把它归类到此处的缘差中。总之,因为因缘不具足,使他没有办法入于根本时,所以都可以称为缘差。
甲四、境差
| 《戒疏》云 | “四境差者。随戒并有。 |
|---|---|
| 且据大杀,四境来差。谓人、非人、畜生、杌木。” |
“四境差者。随戒并有”,是说一切的戒,都会有境差的情况,包括在家的五戒、八关斋戒、比丘的两百五十条戒等,都有境差的情况。所以境差是每一条戒都会有的,故随戒并有。
比如就“大杀”,也就是杀人的戒来说,“大杀”戒就是杀人的戒,杀人戒有四种境界来差,所以会产生境差的情况。所“谓人、非人、畜生、杌木”,就是说他本来想杀人,但是有四种情况出现,可能导致误差。第一个是人,也就是杀错了人,第二是非人,第三是畜生,第四是枯木(无情物),以下就来详细说明。
| 《戒疏》云 | 明差相 | “如欲杀人,心在张,王人异境而代张处。 | |
|---|---|---|---|
| 结犯 | 异境 | 缘王张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 | |
| 本境 | 由异境来,张人不死,杀意又息,壅住方便,故曰境差。” |
先说明境差的相貌,“如欲杀人,剋心在张”,比如某甲本来要杀姓张的,他决定要杀的人姓张,经过了方便时种种的准备,但是要进入根本时的时候,“王人异境而代张处”,异境就是不同的境界,姓张的是本境,姓王的是异境,因为他不是某甲所要期的境界,所以称为“异境”。就是说他本来要杀姓张的,结果由于种种原因,比如黑暗中看不清楚,看到姓王的,以为是姓张的,就把姓王的误杀了,这就是境差,境界跟他当初要期的不一样。
那这种情况要怎么来判罪呢?
这就要从两方面来结罪,首先就着“异境”,也就是被误杀的这个姓王的人,杀人者在方便时并没想杀姓王的,他一直准备着杀姓张的,但是到根本时却产生了境差,误杀了姓王的,虽然“缘王张解”,“解”就是认知,他把姓王的错认成姓张的,但是“望人不殊”,“殊”是差别,他想要杀人的心,是没有差别的。也就是说他在杀人的时候,他很明确地知道对方是个人,他是以杀人的心态来杀对方的,所以被杀的是谁不重要,只要是杀人就“究竟成重”,终究要结上品不可悔罪,这是就着“异境”来判。
那么就着“本境”来看,是指他本来就要杀的这个姓张的。他想要杀姓张的这件事情,要怎么结罪呢?“由异境来,张人不死”,由于姓王的出现,所以姓张的这个人得以不死,同时因为某甲以为已经把姓张的杀死了,所以“杀意又息”,他想杀姓张的心意就停息了,因此“壅住方便”,杀姓张的事,就壅住于方便时,在方便时就停住了。这时对于杀姓张的这件事情,就称之为境差,要结中品可悔罪。因为他只在方便时有造作,没有入于根本时,所以只结中品的可悔罪。
所以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某甲在造这个杀业的时候,要同时结两个罪,因此忏悔的时候要忏两个罪:第一个是杀姓王的罪,这是结上品不可悔罪;第二条是杀姓张的罪,结的是中品的方便可悔罪。谈到这是境差为人的判罪情况。
▲《戒疏》云“余有非人畜杌来做异境。通望本境不死,中罪。若望异境无心,无罪。”
如果他原本想要杀人,却因为黑暗看不清等种种原因,误杀了一只动物,他以为这是个人。他以杀人的心,杀死了这只动物,这是以畜生作为异境。或是错杀了非人(也就是鬼神)、杌木(就是枯木头),而以为是人而杀错了,这就叫做“非人畜杌来做异境”。
这种情况又分两个部分来讨论,一方面是“通望本境不死,中罪”,对于“本境”来说,也就是他想杀的姓张来说,因为没有死,所以只有在方便时有造罪,但在根本时对方没有死,所以只结中品的罪。
另一方面“若望异境无心,无罪”,对于“异境”也就是被他杀的非人、畜生、木头等等来说,他无罪,因为当初他只是想杀人,并不想杀畜生、非人、木头等等,所以非人或畜生死了,他是不结罪的。这跟前面不太一样,前面是不管是杀姓张、姓王的,只要他是想杀人,也确实把一个“人”杀死了,“杀人、人想”,心跟境界是相应的,就要结上品罪。而这里是说他心里是想杀人,却杀死了畜生、非人等,这跟他的心意并不相同,所以畜生、非人死了并不结罪。
根据《在家备览》,境差结合境强、疑心,可总结如下表:
境差
| 异境 | 人 | 境强 | 中罪(杀心故) |
|---|---|---|---|
| 疑心 | 中罪(杀心故) | ||
| 非畜 | 境强 | 无罪(怀人想故) | |
| 疑心 | 中罪(本境疑故) | ||
| 下罪(非畜疑故) | |||
| 杌木 | 境强 | 无罪(非生罪缘故) | |
| 疑心 | 无罪(非生罪缘故) |
(此处“非畜”之“疑心”中,所谓“本境疑”,根本时做“人”的怀疑,因此较重。而“非畜疑”,根本时做“非畜”的怀疑,因此较轻。)
甲五、想差
| 《戒疏云》 | “初、心差境,方便。如律,人非人想等。 |
|---|---|
| 二、心差境,究竟。如律,淫酒戒,若怀非道非酒想疑,但是正境,皆结究竟。 | |
| 三、心境俱差,成方便。 | |
| 四、即此互差,成究竟。以事思取。” |
想差有四种情况。
初、心差境,方便。如律,人非人想等。
是说面对境界产生一种想差的情况,这要结方便罪。如律上讲人作非人想的情况。比如某甲在黑暗当中看到一个黑影,以为是鬼神(非人),把它杀了,事实上对方是个人,这叫人作非人想。这时他因为想差,是以杀非人的心来杀人,所以就不结上品罪,只结方便罪。
二、心差境,究竟。如律,淫酒戒,若怀非道非酒想疑,但是正境,皆结究竟。
这跟前面一样,也是心对境界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叫“心差境”,但是前面只结方便罪,这里要结究竟罪,为什么呢?就像律上讲,邪淫和饮酒戒,“若怀非道非酒想疑,但是正境,皆结究竟”,在方便时想要行邪淫或饮酒,到根本时的时候,就邪淫来说,他也确实入道了,入了男二处、女三处,但是他以为自己没有入道;就饮酒来说,他喝的确实是酒,但他以为自己喝的是其他饮料不是酒,就是在根本时的时候,作非酒想,这个时候只要是正境,一样要结究竟的罪,所以淫戒跟酒戒比较严。
三、心境俱差,成方便。
这是说内心有想差,境界也有误差,心跟境界都有错谬的情况。比如某甲要杀姓张的,结果姓王的在黑暗当中出现了,这就是境差;然后他在杀这姓王的时候,他以为是在杀畜生,因为在黑暗当中看不清楚,他以为是只狗,他就以这种杀狗的心把姓王的杀了,这时就构成想差,这时一方面想差,一方面境差,就结方便罪,不结根本罪。
四、即此互差,成究竟。以事思取。
“即此”就是前面心境互差的情况,但是这里要结究竟罪,“以事思取”,是说自己类推可知,怎么类推呢?比如今天某甲要杀姓张的,结果在黑暗当中姓王的出现了,这叫境差,但是他心中以为是姓李的,就把他杀了,这叫想差。因为他有杀人的心,所以这时还是要结究竟罪(上品不可悔罪),这叫“即此互差,成究竟”。
根据《在家备览》,想差结合境差,可总结如下表:
| 互历 | 一 心差境 | 想差 | 想差 |
|---|---|---|---|
| 二 境差心 | 境差 | 非本义门 | |
| 三 心差境 | 想差 | 想差 | |
| 四 境差心 | 境差 | 非本义门 | |
| 具兼 | 五 心境俱差 | 心境兼差 | 想差 |
| 六 心境互差 | 心境兼差 | 想差 | |
| 七 心境不差 | 心境不差 | 非本义门 | |
| 八 心境不差 | 心境不差 | 非本义门 |
甲六、疑心
前面的“想差”,是说他在根本时面对境界,产生一种错误的想法。“疑心”是说在根本时,面对境界产生一种疑惑而不决定的心。疑心的内容分为四种不同的情况。
| 《戒疏》云 | 我疑他,方便。 | 人非人疑也。 | |
|---|---|---|---|
| 他疑我,方便。 | 身现妄语相,前疑不了是。 | ||
| 他疑我,究竟 | 如口造语业,但使言章了了,不问自他疑也。” | ||
| 我疑他,究竟 | 如口造语业,但使言章了了,不问自他疑也。” |
我疑他,方便。人非人疑也。
第一种情况,是在根本时的时候“我疑他”,比如人作非人疑,这时要结方便罪。例如某甲要杀人,但是他在黑暗中入于根本时的时候,看不清对方,怀疑对方是非人,但他还是把对方给杀死了,这时要结方便罪。因为对方纵然真的是人,但是他作非人的怀疑,而不是作“人想”,所以就只结方便罪。
他疑我,方便。身现妄语相,前疑不了是。
第二种情况,是在入于根本时的时候,对方怀疑我,因此结方便罪的情况。“身现妄语相”,比如有人问我有没有证果?我心中希望他以为我证果了,但我不说话,因为我知道,说的话就犯大妄语了,于是我通过表情动作让他去猜,暗示他我证果了,这叫“身现妄语相”,有想要打大妄语的心,但是嘴巴没有讲。则“前疑不了是”,令面前这人产生怀疑心而不明了。大妄语本身是结上品,但因为这种情况下,对方并不是很确定,还有怀疑,所以只是结中品的可悔罪。
他疑我,究竟。我疑他,究竟。如口造语业,但使言章了了,不问自他疑也。
比如我们打大妄语的时候,对方相信了我的妄语,但是他怀疑我究竟姓张还是姓王;或者是我怀疑他(例如本想对姓张的打妄语,结果到根本时不确定对方是姓张的还是姓王的),这时都要结究竟罪,因为姓张或姓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面对他打妄语,而他确实相信了所说的妄语,所以要结究竟罪。所以“如口造语业,但使言章了了,不问自他疑也”,不论是自己疑惑或者是对方疑惑,都一样要结罪。甲五、甲六都是在根本时的时候出了“想差”或者“疑心”的问题。
甲七、善心息
▲《戒疏》云“第七善心息方便者。如欲造罪,身口虽发,未邻究竟,忽起善心便止前业,壅碍不畅,但居方便。”
“善心息”是说因为善心突然发起,所以止息了造罪,在根本时停住了,这时要结方便罪。
“如欲造罪,身口虽发,未邻究竟”,比如他想杀生,虽然已经发动了身业和口业,但是没有到达究竟,没有到达根本时的时候,忽然起了一念的善念,比如有人劝他不能造罪,或者是他自己内心突然起了一念善念,或者起惭愧心等等,“便止前业”,于是便停止再继续造作这个罪业,因为“壅碍不畅,但居方便”,这个造业的过程被堵碍住了,没有畅达根本时,只是居于方便时,这就称为“善心息”,此时就结中品的方便罪。
| 《戒疏》云 | 境差,境强,缘差,据前境论。 |
|---|---|
| 缺婆塞缘,想、疑、心息、据自心辨。 |
这段是把前面的七种情况做个总结,可以分为境界上的缘不具足,和内心的缘不具足。其中“境差,境强,缘差,据前境论”,都是境界上的因缘不具足;而缺优婆塞的缘(他失去了戒体)、想差、疑心、善心息,都是内心的转想有了误差等,内心的缘不具足,所以到根本时的时候,就出现障碍。
以下根据《在家备览》原文,制成附表,标列七种阙缘不成大意:
| 缺 缘 方 便 | 举例 | 结罪 | |
|---|---|---|---|
| 缺 缘 | 缺“婆塞”缘 | 方便 | |
| 境 强 | 如欲行杀,前境反强,倒欲害我。 | 方便 | |
| 缘 差 | 如欲杀盗。往逢异人,或恐有事,或刀杖毁坏,或要期未遂。 | 方便 | |
| 境 差 | 如大杀,四境来差。谓人、非人、畜生、杌木。 | 人一--究竟非人(*)--方便 | |
| 想差 | 心 差 境 | 人非人想。 | 方便 |
| 境 差 心 | 非人人想。 | 方便 | |
| 心 差 境 | 淫酒戒,若怀非道非酒想疑,但是正境。 | 究竟 | |
| 境 差 心 | 欲杀诳张人 张去王来 缘王张解 若诳若杀。 | 究竟 | |
| 心境俱差 | 欲杀张人 王人替换 心谓非人 若杀。 | 方便 | |
| 心境互差 | 欲杀张人 王人替换 心谓是李 若杀。 | 究竟 | |
| 心境不差 | “境强”“缘差”之类 | 方便 | |
| 心境不差 | 诸戒并是。 | 究竟 | |
| 疑心 | 我 疑 他 | 人非人疑也。 | 方便 |
| 他 疑 我 | 身现妄语相,前疑不了是。 | 方便 | |
| 他 疑 我 | 口造语业,但使言章了了,不问自他疑也。 | 究竟 | |
| 我 疑 他 | 口造语业,但使言章了了,不问自他疑也。 | 究竟 | |
| 自他俱疑 | 身口互造也。 | 方便 | |
| 自他俱疑 | 妄语言了也。 | 究竟 | |
| 自他俱不疑 | 出血在佛也。 | 方便 | |
| 自他俱不疑 | 一切戒是也。 | 究竟 | |
| 善 心 息 | 如欲造罪,身口虽发,未邻究竟,忽起善心便止前业,壅碍不畅 | 方便 |
<缺缘不成判罪流程>
这部分学习时,会感到比较繁琐复杂,但若以后有机会接触更多戒律的典籍,就会明白道宣律祖这样的分别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律文原典当中,并没有解释、归纳得这么清楚分明。而当我们把律文原典对照《持犯总义》的内容时,就能明白当初佛陀制戒时,判罪的道理和原因。此时我们就会发现,这样的分别确实是非常必要,而且极其殊胜的。
例如律典中只告诉我们各种情况,具体如何结罪,比如杀人有时结上品罪,有时结中品,有时候又说结下品,但律文中并没有解释这是因为想差、疑心或是境差等等原因,我们也不清楚这样判的原因,因此感到无迹可寻,甚至容易判断错误。在道宣律祖之前,都没有人将律文的内容做这样一个圆满的整理。
直到道宣律祖,才以其深广而不可思议的智慧,将律典中所有判罪的条例,作了归纳整理,让我们学戒时,在面对那些复杂,判罪千变万化的律文原典时,能够明白原来是因为想差,或是境差等等原因,所以才分别结上、中、下品罪。这对于我们深入学习律藏乃至行持,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们要很感恩道宣律祖的慈悲和智慧,为我们作了这样的整理。
道宣律祖在《律相感通传》中记载,有次他在静坐的时候,有一位天人来与他谈论佛法,这位天人曾在佛陀在世时,亲自听佛说法,并告诉律祖,从佛陀灭度以来,直到道宣律祖所处的唐朝,虽然历代弘扬戒律的人很多,但不管是印度还是中国的祖师,都没有一个人对于律藏的诠释,能像道宣律祖这样圆满。宣祖是第一位能将戒律的内容,诠释得这么淋漓尽致、能完全开显佛陀真实义。
例如宣祖能根据律文,整理出七种不同的缺缘情况;而且又能用《法华》、《涅槃》的思想,来开显佛陀制戒是为了通向成佛的本怀;并用《解深密经》中阿赖耶识种子的观念,来诠释戒体……。这都是从过去印度,到中国的祖师,都未能开显出来的,这是非常殊胜的!
以上是《在家备览》中,持犯总义的要义。各位如果想要再深入,可以参考《南山律在家备览》全文的内容,会有更详细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