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95-Fo专题

丙二、有主想

我们接着介绍丙二的有主想。

盗戒具缘成犯,第一个缘是有主物,上面我们都介绍过了,接着介绍具缘成犯的第二个缘,有主想。我们看下文:

《事钞》云 标成犯缘 “二明有主想。
简缺缘 本迷 若作无主想,始终不转,无罪。
转想 前后互转,互得轻重。”

先说明什么是有主想,然后再简缺缘,就是缺这个有主想的情况。

第一个是本迷,本迷就是说,始终认为这个是没有主的,“若作无主想”,从方便时、根本时乃至成已时,三时都是认为这个东西是无主的,但事实上这个东西可能有主人。“始终不转,无罪”,好比今天到郊外去,看到树上长的水果,以为是野生的水果,去把它摘下来,但事实上这是个果园,是有主人的,这样并不犯偷盗的罪业,因为主要是认为它是无主物,心中没有想要偷盗的意识,这是最重要的。

不过要知道,佛寺里面所有的花草树木都是属于佛寺的,如果佛寺的范围是整片山,那这个山上的东西就都属于佛寺的,不会是无主物。所以我们到佛寺,看到花很漂亮,不要去摘来供佛。供佛是好,但是随便摘就犯盗戒(可以心想是为佛寺摘取,然后交给佛寺供佛等,不过最好还是先经过寺里执事同意。如果是摘回家去供佛,那就直接犯盗了)。或者看到树上长着水果,就摘下来吃,都是佛寺里面的东西,都是有主物的,都是属于僧物。

但如果是始终不转,没有盗心的话,那就无罪。每一条戒都是一样,如果始终都没有想要犯戒的心,只是一时的迷误而犯的话,基本上来说都是无罪的,这个是本迷。

第二个是转想。“前后互转,互得轻重”,“前”是方便时,“后”是根本时,方便时跟根本时互转,就互得轻重。

什么意思呢?在前面方便时的时候,认为它是有主物,到正式偷的根本时的时候,却转想认为它是无主物。比如说,看到地上掉了一个东西,在拿之前,想这个应该是有主物,但是当把这个东西拿起来,根本时的时候,看一看东西,就改变想法,认为应该不会是有主物吧!转想,心念转变了,如果这是有主物,就犯中品罪,不犯上品,结中品的罪。为什么呢?关键是在根本时的时候,在偷的那个时候,是无主物的这种想法,以无主物的想法而拿,所以根本时的时候不结罪;结中品罪是方便时,认为是有主物,而动手想要去偷,所以结方便时的中品罪。

反过来,在方便时的时候认为是无主物,根本时要偷的时候作有主物想,而这个东西确实也是有主物的话,就犯上罪。比如说,看到地上掉了个东西,第一个念头想这个应该是没有人要的,可能失主已经掉了很久不想要了。但是当捡起来的时候,看到上面有写名字,知道这个应该不是无主物,这个是有主物。当你知道之后呢,你还是把它取走了,这个时候变成方便时作无主物想,根本时作有主物想,所以依根本时来说,就结重罪,满五钱就结重罪。

总结上述内容,可列为下表(根据过五之物判罪)

本为无主物 本为有主物
方便时想法 成已时想法 判罪 方便时想法 成已时想法 判罪
有主 有主 中品罪 有主 有主 上品罪
有主 无主 下品罪 有主 无主 中品罪
无主 有主 中品罪 无主 有主 上品罪
无主 无主 不犯 无主 无主 不犯

(糅合《律南在山家备览 持犯篇 境想分别章》)

因此律上还是要谈心,只是说它不是谈善念、恶念,而是问在犯戒的时候,是什么样的心态,来判断到底有没有犯戒,去请教专门研究戒律的律师时,他也会问:当初在偷东西的时候是什么想法,有主想呢,还是无主想?还是前面有主想,后面无主想等等,问清楚后,根据当时的心态来判罪。所以戒律不全是机械式的,当然有些是规定死不能变的,但是还有很多需要具体灵活运用律文,去分析判断。

所以做一个律师很困难,为什么呢?第一个,律师要有大智慧。像生活上很多相关问题,随着不同的时空、心态,判法都不一样,真的要有大智慧,不然有的问题很难如法回答,因为很多现实的情况,律文上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要自己根据已有的律文去推论,这需要有大智慧的。第二个更难的是,要说到做到,轻重等持。不只是在家的五戒、八关斋戒,主要是出家众,比丘的两百五十条戒,要轻重等持,能够说得到做得到,才有资格做律师。我们很惭愧啊!没有办法轻重等持比丘两百五十条戒。

除此之外,能为大众所公认、尊重的律师,除了智慧和轻重等持外,更重要的就是道德,才真的能感化他人,像弘一大师一样。各位看弘一大师的传记就知道,大师是个持戒严谨的人,自律非常非常严谨。虽然自律很严,但是他跟别人在一起的时候,大家都感觉如沐春风,感受到他的慈悲,这种人格魅力,使人感受到一个持戒之人身心的清净,以及清净心所散发出来的慈悲,这样他在弘扬戒律的时候,别人自然会相信,持戒真的可以成就清净心、柔软心、慈悲心,就能接受戒法。

相反,有在家居士,他也认真持戒,但是他持戒之后,反而让人毁谤戒律,为什么呢?因为很重视自己的持戒,而在别人障碍他持戒时,就起瞋恨心,而生这样的念头:你们这些人业障深重,障碍我持戒,你们要下地狱!跟众生对立,本身又起瞋恨心,这样的持戒岂可谓清净?可以想见众生看到受了戒的人变得更冷酷、变得更不慈悲,他怎么会相信持戒是好的呢?我相信大家都很愿意持戒清净,那就要多看、多体会弘一大师的传记,学习弘一大师“律己宜带秋气,处世须带春风”的风范,让人家感觉到佛法调伏了你的身心,这个时候别人自然会相信佛法,并相信持戒真的是好的。

丙三、有盗心

盗心是有偷盗、占为己有的心,“盗”的基本定义就是占为己有,非礼而取。展开来说,有十种不同的方式或者心态,也就是有十种贼心。

《事钞》又云:“《四分》(十种贼心)一黑暗心。二邪心。三曲戾心。四恐怯心。五常有盗他物心。六者决定取。七寄物取。八恐怯取。九见便取。十倚托取。”

这十种贼心当中,前面一到五,是五种心态,六到十是五种夺取的方式,大判成这两大类。

第一个“黑暗心”。是因为愚痴,没有好好学戒,所以犯了偷盗。就像前面讲过的三宝物不能互用,如果护持佛寺的时候,把佛物拿去给大众僧用;或者大众僧的东西,拿去给经典法宝来用。虽然也是好心,但是由于没有学戒,内心黑暗,所以犯偷盗,这个叫做因为黑暗心而犯盗。所以受戒之后先要学戒,如果不打算学;或者还没有要学的心态,那就不要急着受戒,不能把受戒当儿戏;或者是为求取一个好名声:“我是老修行”,那没什么意义啊!

第二个“邪心”。邪心就是邪念,用种种虚伪的、狡诈的方法来得到名闻利养。就像《梵网经》说的,为了得到世间人的名闻利养,而占相男女,解梦吉凶、算命、看风水,这些都是属于“邪心”;或者希望得到大家的恭敬利养而为众生说法,也叫做“邪心”。在《四分律》里面说,“以谄心取财,是盗心。”以谄媚的心来得到众生的财物供养,这是种偷盗的心。

第三个“曲戾心”。“曲”是指不正直,像蛇一样弯来弯去。“戾”是乖戾、狠戾,就是很凶暴的样子。“曲戾心”是现瞋怒的相状,就像世间人拿刀恐吓:钱拿给我,不然我就要一刀捅进去;或者是说你要答应什么事情,不然我怎么怎么的。对别人种种威胁,叫做“曲戾心”。曲戾心的重点是以瞋心的方式,现瞋相来吓对方,然后来夺取对方的财物,也就是世间所谓的恐吓。

第四个“恐怯心”。恐怯心是指使别人产生恐惧的情绪而骗财骗色。与曲戾心不同,说话人本身并没有现瞋怒相,甚至有时还现悲天悯人的相,前面曲戾心的戾是一种愤怒、乖戾的相状,恐怯心不一定,讲话的时候可能很平淡,但是会产生一种让你恐怖的效果。就像说我认识什么大官,你要不答应我的话,我就怎么怎么的;或者说一大堆堕胎之后,婴灵会怎么样在母亲旁边怎么样恼害她、吸她的精气之类的话,都是自己瞎编一套理论出来,让那些堕过胎的妇女内心感到恐惧,这是一种恐怯心。

或者像有算命的,故意说某某人,我看你这处气色不好,可能最近有什么灾难要发生了,看到你很紧张,就接着告诉你怎样化解。很多算命的都是用类似的方法让对方恐惧,以骗取钱财;或者故意说你的身上冤亲债主很多,你要想办法拿钱来,花钱消灾,令人恐怯,接着骗财骗色。

第五个“常有盗他物心”。是指想要偷盗他物的心恒常不断,只要逮到机会就要偷。就像有人说,让水一滴一滴滴下来,可以节省水费。天天滴,天天滴,这是常有盗他心,天天都有偷盗的心,这个业就不好,会一直累积。

我们来分别一下,这五种心,总的来说就是贪、瞋、痴。第五个常有盗他心,是属于贪烦恼相应。第三个曲戾心,现愤怒相吓人,这是属于瞋心相应。第一个黑暗心,第二个邪心,第四个恐怯心,这是痴烦恼相应。前面是五种的盗心,在偷的时候,内心贪、瞋、痴的烦恼状态。六到十是夺取方式的不同。

第六个“决定取”。是指计划要去偷盗这个东西已经很久,常常观察。计划很久了,所以偷的时候心中是毫不犹豫的,拿到就是自己的,这个叫决定取。

第七个“寄物取”。别人寄存的东西,没有写保管文件,不予归还;或者只归还一部分,也犯偷盗。例如没有写保管文件,等别人跟我们要的时候,我们就说:“咦,你有放我这里吗?”而抵赖。或者他放一万块在你这里,你还他五千块,说:“你当初就只是放五千块在我这里而已啊,哪有一万?”

另外,别人寄放车子,请你代为保管,你没有保护好,而是幔藏,你在路边随便一停,结果车灯被打坏、玻璃被打坏了,那就要赔偿,不然的话就犯偷盗了。除非说有保护得很好,如前所说,护主谨慎护持,结果还是被打坏了,那这个当然不用赔偿。

所以不要随便接受他人寄托东西,如果接受寄托,就要好好保护,已经好好保护了,结果还是有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损害,才不用赔,这也算寄物取而盗的一种。

第八个“恐怯取”。就是现种种恐怖的相状,如前所说,用曲戾心、恐怯心,让对方恐惧而取,叫恐怯取。

第九个“见便取”。见到机会就取,比如要抢别人的钱,观察这个人什么时候去银行取钱,然后等到取完钱后,就把人打昏抢他的钱。或者律上所说“因利求利”,就是以自己得到的利养,打动人心。比如有的在家居士,他的个性就是喜欢攀比,掌握了他这个心态,就跟他说:某某人啊,昨天某某供养了一千块钱。喜欢攀比的人想:喔!那这样我就要供养两千块。若我们因此得利益,这就是见便取,利用种种现有的机会来夺取。

第十个“倚托取”。“倚托取”可以从身业和口业这两方面来说。从身业来说,比如我认识什么达官显贵,他是我亲戚什么的,你要听我的,不然的话我就要他找你麻烦,就是倚托强大的威力,这是身业。口业的话,就是说种种妄语,来做诈骗的事情。就像台湾以前有“金光党”,一个人装的像白痴一样,然后另外一个人骗老太太说:这个人是傻瓜,你跟他骗钱很好骗什么等等,目的就是要骗老太太的钱。或者像现在很流行的电信诈骗,以通知中奖等手段骗钱,或骗取银行卡密码,这都是属于依托取。

这是十种贼心的相状,接着我们看到丙四,重物。

丙四、重物

丁一、明物体

▲《事钞》云:“萨婆多。问曰:盗五钱成重,是何等之钱?”

我们前面讲过,盗五钱就判上品罪,那这个五钱怎么判定的?古代的五钱相当于现在的多少呢?有三种解释。

“答:有三解。初云。依彼王舍国法,用何等钱,准彼钱为限。”

这是《十诵律》里面的说法,因为佛陀在制这条“满五钱成重”的戒律是在王舍城,所以要依王舍城当初那个时候,五钱作为标准。但是这个物价会随时波动,不要说王舍城那个时候的五钱相当于现在多少钱已经不可考,就是在佛陀那个时代,王舍城的五钱价值,相信也是随时在不断波动当中,所以这个说法后来的律师就不采取了。

“二云。随有佛法处,用何等钱,即以为限。”

按照有佛法的地方用的货币价值为标准。这是《四分律》里面的说法,也是我们《南山律》主要采用的说法。有佛法处,用何等钱,到底是多少呢?在几十年前,有南传佛教国家的比丘们开会讨论,根据各种律文去推论,五钱相当于美金二十元左右,那就结重罪。

“三又云。佛依王舍国盗五钱得死罪,依而结戒。今随有佛法处,依国盗几物断死,即以为限。”

第三个说法是佛陀那个时候,为什么说盗五钱结上品罪呢?因为在佛陀制戒的王舍城,盗满五钱就要判死罪,因此就以五钱作为判上品的标准。既然满五钱犯上罪的标准是这样来的,就推论在有佛法的地方,这个国家判定盗多少钱以上判死罪,就应当以这个金额作为上罪的标准。

“虽有三释,论师以后义应是。”

这是得出的结论,虽有三种解释,“论师”指的是有部的《萨婆多论》,研究《南山律》就知道,律部有三宗:实法宗(有部)、假名宗(经部)、圆教宗(大乘)。《萨婆多论》就是有部所依据的论典,它是采用第三个判法,但是我们南山律宗是用第二个判法,因为第三个判法有义理不周遍的问题。

这种解释在义理上比较不周遍,古代的刑罚比较严格,所以会有因偷盗而判死刑的规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丰富,基本上没有因偷盗就判死刑的。因此虽然说义理上来推,是符合佛陀那个时代的情况,但是适用于现代世界就不周遍了,这样来做判罪的标准就不合适了。

比如说我们下雨天出门都要撑伞,这个义理是正确的,但不周遍。有人下雨天出门不撑伞的,因为他忘了带伞,或者出门到一半突然下雨,没有伞可以撑。所以说下雨天会撑伞,这个义理上是对的,但是并不能适用于一切的情况,这叫不周遍。

同样的道理,这第三个判法,因为王舍城当初以盗五钱判死罪,义理上来说是对的,但是不周遍。因为现在很多国家,他们犯偷盗是不犯死罪的,所以我们《南山律》中,不是采用这个说法,所以我们还是以第二个的判法为准。

丙五、举离处

具缘成犯的第五个缘,举离本处。举离本处有不同的方式,并不一定就非得把所盗物拿起来,才称为举离本处,依律文来说,有十种方法。

▲《事钞》云:“一文书成辨离处。二言教成立。三移标相。四堕筹。五异色。六转齿。七离处明不离处。八不离处明离处。九无离处辨离处。十杂明离处。”

第一个“文书成辨”。所谓“文书成辨”,比如两人在争一块地,我们写一份宣判书,说明这个地该属于谁,如果因为和其中一方沾亲带故,所以写的时候有所偏袒,文字写完的时候,就称为举离本处。地本身是不可能拿起来的,但是用文字把地界从哪里到哪里写下来,全部写完的时候,满五钱,就犯重罪了。如果地界写得不清楚,只写了一半,写了东边到哪里,没写西边到哪里,这个时候结方便罪,中罪。这是文书写的方法来成辨举离本处。

第二个“言教成立”。比如甲乙在争一块地,甲明明知道这是乙的地,然后故意跟对方说这是我的地,强词夺理,让乙对地的归属产生疑惑,或者被甲欺骗信以为真,然后甲就把这个地夺过来。还不等地夺过来,只要乙真的相信甲讲的话,就构成了“言教成立”。

第三个“移标相”。作为地界的地标,以树或者一个旗杆为地标。甲故意把旗杆或竹子往乙的土地上移一移,让乙不太察觉,但只要移一点点,就像一个麦子的长度那么小的距离,都要结重罪,这叫移标相。

以前我们在莲因寺的时候,有个邻居他也是想侵占佛寺的地,因为有些在家人觉得出家人应该与世无争,特别容易欺负,所以他就移界标来侵损莲因寺的地。我师父跟他说,你这样不可以啊!这样做以后会很不好。他说你们出家人还讲这种话来恐吓我,误以为我师父要找人来对付他,当然我师父只是跟他说侵损三宝物,因果很不好。结果过了几年,听说他们家儿子爬到树上去掉下来,被竹子插死了。正如我们前面讲的盗僧物,这个罪特别的重。现在内地也是一样,很多僧团的地都被在家人夺去,这个因果都是很重。他们在夺的时候就很高兴,但是未来果报现前的时候,都是很痛苦的。很多的众生,不了解因果的人,都会说我一生又没做什么坏事,怎么会这样子?事实上他是做坏事时,不知道自己正在造恶业。所以“众生畏果,菩萨畏因”,众生都是果报现前的时候很痛苦,然后怨天尤人,却不懂得不去种恶因,才能避免苦果现前。

第四个“堕筹”。“筹”就是筷子。出家众在分东西的时候,会先用筹来算人数的。“堕筹”的堕就是破坏,或者把它给藏起来,为什么要藏呢?因为说分东西的时候,算一下有几根筷子,就可以知道分给几个人。比如本来要分给十个人,藏起了两根就变成八个人,每个人就可以分得多一点。这样不用等分到东西,把这个筹拿起来的时候,就直接犯盗了,这是“堕筹”。

第五个“异色”。是指向别人借的东西,衣服、车子、房子等等,结果没有好好保护,让东西有所破坏,虽然东西还是还给主人,但是异色,颜色跟原来已经不同了,本质已经受损了,让出借人受损。如果受损的程度超过五钱以上,这个时候就要结重罪。所以要注意,如果借人家的房子住,或者借人家的车子开什么的,要是有毁损一定要赔。

像有的人借佛寺的车去开,然后超速也不去缴罚单,佛寺还要出钱缴罚款,这也相等于异色,开罚单满五钱,就结重罪了。所以借佛寺的车子来开的时候,一定要负责到底,中间有被擦撞到的,一定要修补赔偿,中间要是有开罚单的,也一定要自己去缴,该扣分扣你的分,不能扣佛寺的分。借佛寺的车子或者房子,或者借一般人的车子、房子或者衣服等等,都是要完璧归赵,没有损毁。如果多少有点损毁,比如衣服被玷污了,那你就要赔偿。除非对方不要赔偿,当然就算了,但是就戒律来说,我们都要赔偿。所以说,一个人要是能够好好学佛、持戒的话,他绝对是一个合格的好公民。

第六个“转齿”。“转齿”是指掷骰子的时候,故意在骰子上做手脚,满足自己的需求。

第七个“离处明不离处”。是指实际上是离处,但是判定的时候仍然不判举离本处。比如说像《僧祇律》里面举的例子,偷人家的牛或者马,已经离处了。所谓离处就是这个牛跟马四个脚已经离开本处了,但是未作得想,就是心中还没有做已得的想法,心还犹豫不定。因为心还犹豫不定,所以举离本处,还没有构成成立。

又像前面讲的贼主的心尚未定,这个时候这个缘还没有成就,所以还可以把它抢回来。如果心还没有决定作得的时候,这个叫“离处明不离处”。这个说法出自于《僧祇律》,不是出于《四分律》,但是因为道宣律祖觉得这个说法符合《四分律》的宗旨,所以也把它取进来。

第八个“不离处明离处”。表面上不离处,但事实上已经构成了举离本处的因缘了。我们讲举离本处,要全部拿起来,才叫举离本处,但如果在很偏僻的地方拿,觉得这个地方绝对不会有人,所以不用全部拿起来,稍微一动,这就叫举离本处了。这个是道宣律祖采取的《善见律》的说法。他打个比方,比如说拿根木杖往天空上丢,它一定会掉下来,除非发生奇蹟,不然不会不落下来的。如果心已经生起这么决定的想法,即使稍微动了一下,就算没有全部取走,也叫做不离处判定作举离本处了。

所以举离本处这件事情,事实上还跟偷盗人的心到底有没有决定相关联,前面他的心如果不决定,纵然已经举离本处了,反而判不离处。相反,虽然没有离本处,比如说牛、马四脚还没有完全离开,但是心已经决定了,这个时候可以判作盗业成就,已经举离本处了。

第九个“无离处辨离处”。“无离处”就是说这个东西,本来就没有办法移动的,但是也可构成举离本处,比如破坏他人的房子。房子当然不能被搬离,但是破坏他人的房子,这个时候使他人有损,就称之为举离本处,只要对方损失满五钱就犯重。

第十个“杂明离处”。就是除以上九种以外,其他各式各样的事相,比如偷人家的水,偷人家的电等等,这个都叫杂明离处。

在《四分律》中,盗戒的文特别的广,有三卷之多。各部律里面讲盗戒,也都非常多,不过好在讲的大部分都是僧物的部分,僧物怎么处理,跟各位居士的关系还没那么大,但是如果在佛寺发心,要处理僧物的话,很多情况我们还是要请教专门研究戒律的法师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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