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95-Fo专题
丙二、有主想
我们接着介绍丙二的有主想。
盗戒具缘成犯,第一个缘是有主物,上面我们都介绍过了,接着介绍具缘成犯的第二个缘,有主想。我们看下文:
| 《事钞》云 | 标成犯缘 | “二明有主想。 | |
|---|---|---|---|
| 简缺缘 | 本迷 | 若作无主想,始终不转,无罪。 | |
| 转想 | 前后互转,互得轻重。” |
先说明什么是有主想,然后再简缺缘,就是缺这个有主想的情况。
第一个是本迷,本迷就是说,始终认为这个是没有主的,“若作无主想”,从方便时、根本时乃至成已时,三时都是认为这个东西是无主的,但事实上这个东西可能有主人。“始终不转,无罪”,好比今天到郊外去,看到树上长的水果,以为是野生的水果,去把它摘下来,但事实上这是个果园,是有主人的,这样并不犯偷盗的罪业,因为主要是认为它是无主物,心中没有想要偷盗的意识,这是最重要的。
不过要知道,佛寺里面所有的花草树木都是属于佛寺的,如果佛寺的范围是整片山,那这个山上的东西就都属于佛寺的,不会是无主物。所以我们到佛寺,看到花很漂亮,不要去摘来供佛。供佛是好,但是随便摘就犯盗戒(可以心想是为佛寺摘取,然后交给佛寺供佛等,不过最好还是先经过寺里执事同意。如果是摘回家去供佛,那就直接犯盗了)。或者看到树上长着水果,就摘下来吃,都是佛寺里面的东西,都是有主物的,都是属于僧物。
但如果是始终不转,没有盗心的话,那就无罪。每一条戒都是一样,如果始终都没有想要犯戒的心,只是一时的迷误而犯的话,基本上来说都是无罪的,这个是本迷。
第二个是转想。“前后互转,互得轻重”,“前”是方便时,“后”是根本时,方便时跟根本时互转,就互得轻重。
什么意思呢?在前面方便时的时候,认为它是有主物,到正式偷的根本时的时候,却转想认为它是无主物。比如说,看到地上掉了一个东西,在拿之前,想这个应该是有主物,但是当把这个东西拿起来,根本时的时候,看一看东西,就改变想法,认为应该不会是有主物吧!转想,心念转变了,如果这是有主物,就犯中品罪,不犯上品,结中品的罪。为什么呢?关键是在根本时的时候,在偷的那个时候,是无主物的这种想法,以无主物的想法而拿,所以根本时的时候不结罪;结中品罪是方便时,认为是有主物,而动手想要去偷,所以结方便时的中品罪。
反过来,在方便时的时候认为是无主物,根本时要偷的时候作有主物想,而这个东西确实也是有主物的话,就犯上罪。比如说,看到地上掉了个东西,第一个念头想这个应该是没有人要的,可能失主已经掉了很久不想要了。但是当捡起来的时候,看到上面有写名字,知道这个应该不是无主物,这个是有主物。当你知道之后呢,你还是把它取走了,这个时候变成方便时作无主物想,根本时作有主物想,所以依根本时来说,就结重罪,满五钱就结重罪。
总结上述内容,可列为下表(根据过五之物判罪)
| 本为无主物 | 本为有主物 | ||||
|---|---|---|---|---|---|
| 方便时想法 | 成已时想法 | 判罪 | 方便时想法 | 成已时想法 | 判罪 |
| 有主 | 有主 | 中品罪 | 有主 | 有主 | 上品罪 |
| 有主 | 无主 | 下品罪 | 有主 | 无主 | 中品罪 |
| 无主 | 有主 | 中品罪 | 无主 | 有主 | 上品罪 |
| 无主 | 无主 | 不犯 | 无主 | 无主 | 不犯 |
(糅合《律南在山家备览 持犯篇 境想分别章》)
因此律上还是要谈心,只是说它不是谈善念、恶念,而是问在犯戒的时候,是什么样的心态,来判断到底有没有犯戒,去请教专门研究戒律的律师时,他也会问:当初在偷东西的时候是什么想法,有主想呢,还是无主想?还是前面有主想,后面无主想等等,问清楚后,根据当时的心态来判罪。所以戒律不全是机械式的,当然有些是规定死不能变的,但是还有很多需要具体灵活运用律文,去分析判断。
所以做一个律师很困难,为什么呢?第一个,律师要有大智慧。像生活上很多相关问题,随着不同的时空、心态,判法都不一样,真的要有大智慧,不然有的问题很难如法回答,因为很多现实的情况,律文上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要自己根据已有的律文去推论,这需要有大智慧的。第二个更难的是,要说到做到,轻重等持。不只是在家的五戒、八关斋戒,主要是出家众,比丘的两百五十条戒,要轻重等持,能够说得到做得到,才有资格做律师。我们很惭愧啊!没有办法轻重等持比丘两百五十条戒。
除此之外,能为大众所公认、尊重的律师,除了智慧和轻重等持外,更重要的就是道德,才真的能感化他人,像弘一大师一样。各位看弘一大师的传记就知道,大师是个持戒严谨的人,自律非常非常严谨。虽然自律很严,但是他跟别人在一起的时候,大家都感觉如沐春风,感受到他的慈悲,这种人格魅力,使人感受到一个持戒之人身心的清净,以及清净心所散发出来的慈悲,这样他在弘扬戒律的时候,别人自然会相信,持戒真的可以成就清净心、柔软心、慈悲心,就能接受戒法。
相反,有在家居士,他也认真持戒,但是他持戒之后,反而让人毁谤戒律,为什么呢?因为很重视自己的持戒,而在别人障碍他持戒时,就起瞋恨心,而生这样的念头:你们这些人业障深重,障碍我持戒,你们要下地狱!跟众生对立,本身又起瞋恨心,这样的持戒岂可谓清净?可以想见众生看到受了戒的人变得更冷酷、变得更不慈悲,他怎么会相信持戒是好的呢?我相信大家都很愿意持戒清净,那就要多看、多体会弘一大师的传记,学习弘一大师“律己宜带秋气,处世须带春风”的风范,让人家感觉到佛法调伏了你的身心,这个时候别人自然会相信佛法,并相信持戒真的是好的。
丙三、有盗心
盗心是有偷盗、占为己有的心,“盗”的基本定义就是占为己有,非礼而取。展开来说,有十种不同的方式或者心态,也就是有十种贼心。
《事钞》又云:“《四分》(十种贼心)一黑暗心。二邪心。三曲戾心。四恐怯心。五常有盗他物心。六者决定取。七寄物取。八恐怯取。九见便取。十倚托取。”
这十种贼心当中,前面一到五,是五种心态,六到十是五种夺取的方式,大判成这两大类。
第一个“黑暗心”。是因为愚痴,没有好好学戒,所以犯了偷盗。就像前面讲过的三宝物不能互用,如果护持佛寺的时候,把佛物拿去给大众僧用;或者大众僧的东西,拿去给经典法宝来用。虽然也是好心,但是由于没有学戒,内心黑暗,所以犯偷盗,这个叫做因为黑暗心而犯盗。所以受戒之后先要学戒,如果不打算学;或者还没有要学的心态,那就不要急着受戒,不能把受戒当儿戏;或者是为求取一个好名声:“我是老修行”,那没什么意义啊!
第二个“邪心”。邪心就是邪念,用种种虚伪的、狡诈的方法来得到名闻利养。就像《梵网经》说的,为了得到世间人的名闻利养,而占相男女,解梦吉凶、算命、看风水,这些都是属于“邪心”;或者希望得到大家的恭敬利养而为众生说法,也叫做“邪心”。在《四分律》里面说,“以谄心取财,是盗心。”以谄媚的心来得到众生的财物供养,这是种偷盗的心。
第三个“曲戾心”。“曲”是指不正直,像蛇一样弯来弯去。“戾”是乖戾、狠戾,就是很凶暴的样子。“曲戾心”是现瞋怒的相状,就像世间人拿刀恐吓:钱拿给我,不然我就要一刀捅进去;或者是说你要答应什么事情,不然我怎么怎么的。对别人种种威胁,叫做“曲戾心”。曲戾心的重点是以瞋心的方式,现瞋相来吓对方,然后来夺取对方的财物,也就是世间所谓的恐吓。
第四个“恐怯心”。恐怯心是指使别人产生恐惧的情绪而骗财骗色。与曲戾心不同,说话人本身并没有现瞋怒相,甚至有时还现悲天悯人的相,前面曲戾心的戾是一种愤怒、乖戾的相状,恐怯心不一定,讲话的时候可能很平淡,但是会产生一种让你恐怖的效果。就像说我认识什么大官,你要不答应我的话,我就怎么怎么的;或者说一大堆堕胎之后,婴灵会怎么样在母亲旁边怎么样恼害她、吸她的精气之类的话,都是自己瞎编一套理论出来,让那些堕过胎的妇女内心感到恐惧,这是一种恐怯心。
或者像有算命的,故意说某某人,我看你这处气色不好,可能最近有什么灾难要发生了,看到你很紧张,就接着告诉你怎样化解。很多算命的都是用类似的方法让对方恐惧,以骗取钱财;或者故意说你的身上冤亲债主很多,你要想办法拿钱来,花钱消灾,令人恐怯,接着骗财骗色。
第五个“常有盗他物心”。是指想要偷盗他物的心恒常不断,只要逮到机会就要偷。就像有人说,让水一滴一滴滴下来,可以节省水费。天天滴,天天滴,这是常有盗他心,天天都有偷盗的心,这个业就不好,会一直累积。
我们来分别一下,这五种心,总的来说就是贪、瞋、痴。第五个常有盗他心,是属于贪烦恼相应。第三个曲戾心,现愤怒相吓人,这是属于瞋心相应。第一个黑暗心,第二个邪心,第四个恐怯心,这是痴烦恼相应。前面是五种的盗心,在偷的时候,内心贪、瞋、痴的烦恼状态。六到十是夺取方式的不同。
第六个“决定取”。是指计划要去偷盗这个东西已经很久,常常观察。计划很久了,所以偷的时候心中是毫不犹豫的,拿到就是自己的,这个叫决定取。
第七个“寄物取”。别人寄存的东西,没有写保管文件,不予归还;或者只归还一部分,也犯偷盗。例如没有写保管文件,等别人跟我们要的时候,我们就说:“咦,你有放我这里吗?”而抵赖。或者他放一万块在你这里,你还他五千块,说:“你当初就只是放五千块在我这里而已啊,哪有一万?”
另外,别人寄放车子,请你代为保管,你没有保护好,而是幔藏,你在路边随便一停,结果车灯被打坏、玻璃被打坏了,那就要赔偿,不然的话就犯偷盗了。除非说有保护得很好,如前所说,护主谨慎护持,结果还是被打坏了,那这个当然不用赔偿。
所以不要随便接受他人寄托东西,如果接受寄托,就要好好保护,已经好好保护了,结果还是有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损害,才不用赔,这也算寄物取而盗的一种。
第八个“恐怯取”。就是现种种恐怖的相状,如前所说,用曲戾心、恐怯心,让对方恐惧而取,叫恐怯取。
第九个“见便取”。见到机会就取,比如要抢别人的钱,观察这个人什么时候去银行取钱,然后等到取完钱后,就把人打昏抢他的钱。或者律上所说“因利求利”,就是以自己得到的利养,打动人心。比如有的在家居士,他的个性就是喜欢攀比,掌握了他这个心态,就跟他说:某某人啊,昨天某某供养了一千块钱。喜欢攀比的人想:喔!那这样我就要供养两千块。若我们因此得利益,这就是见便取,利用种种现有的机会来夺取。
第十个“倚托取”。“倚托取”可以从身业和口业这两方面来说。从身业来说,比如我认识什么达官显贵,他是我亲戚什么的,你要听我的,不然的话我就要他找你麻烦,就是倚托强大的威力,这是身业。口业的话,就是说种种妄语,来做诈骗的事情。就像台湾以前有“金光党”,一个人装的像白痴一样,然后另外一个人骗老太太说:这个人是傻瓜,你跟他骗钱很好骗什么等等,目的就是要骗老太太的钱。或者像现在很流行的电信诈骗,以通知中奖等手段骗钱,或骗取银行卡密码,这都是属于依托取。
这是十种贼心的相状,接着我们看到丙四,重物。
丙四、重物
丁一、明物体
▲《事钞》云:“萨婆多。问曰:盗五钱成重,是何等之钱?”
我们前面讲过,盗五钱就判上品罪,那这个五钱怎么判定的?古代的五钱相当于现在的多少呢?有三种解释。
“答:有三解。初云。依彼王舍国法,用何等钱,准彼钱为限。”
这是《十诵律》里面的说法,因为佛陀在制这条“满五钱成重”的戒律是在王舍城,所以要依王舍城当初那个时候,五钱作为标准。但是这个物价会随时波动,不要说王舍城那个时候的五钱相当于现在多少钱已经不可考,就是在佛陀那个时代,王舍城的五钱价值,相信也是随时在不断波动当中,所以这个说法后来的律师就不采取了。
“二云。随有佛法处,用何等钱,即以为限。”
按照有佛法的地方用的货币价值为标准。这是《四分律》里面的说法,也是我们《南山律》主要采用的说法。有佛法处,用何等钱,到底是多少呢?在几十年前,有南传佛教国家的比丘们开会讨论,根据各种律文去推论,五钱相当于美金二十元左右,那就结重罪。
“三又云。佛依王舍国盗五钱得死罪,依而结戒。今随有佛法处,依国盗几物断死,即以为限。”
第三个说法是佛陀那个时候,为什么说盗五钱结上品罪呢?因为在佛陀制戒的王舍城,盗满五钱就要判死罪,因此就以五钱作为判上品的标准。既然满五钱犯上罪的标准是这样来的,就推论在有佛法的地方,这个国家判定盗多少钱以上判死罪,就应当以这个金额作为上罪的标准。
“虽有三释,论师以后义应是。”
这是得出的结论,虽有三种解释,“论师”指的是有部的《萨婆多论》,研究《南山律》就知道,律部有三宗:实法宗(有部)、假名宗(经部)、圆教宗(大乘)。《萨婆多论》就是有部所依据的论典,它是采用第三个判法,但是我们南山律宗是用第二个判法,因为第三个判法有义理不周遍的问题。
这种解释在义理上比较不周遍,古代的刑罚比较严格,所以会有因偷盗而判死刑的规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丰富,基本上没有因偷盗就判死刑的。因此虽然说义理上来推,是符合佛陀那个时代的情况,但是适用于现代世界就不周遍了,这样来做判罪的标准就不合适了。
比如说我们下雨天出门都要撑伞,这个义理是正确的,但不周遍。有人下雨天出门不撑伞的,因为他忘了带伞,或者出门到一半突然下雨,没有伞可以撑。所以说下雨天会撑伞,这个义理上是对的,但是并不能适用于一切的情况,这叫不周遍。
同样的道理,这第三个判法,因为王舍城当初以盗五钱判死罪,义理上来说是对的,但是不周遍。因为现在很多国家,他们犯偷盗是不犯死罪的,所以我们《南山律》中,不是采用这个说法,所以我们还是以第二个的判法为准。
丙五、举离处
具缘成犯的第五个缘,举离本处。举离本处有不同的方式,并不一定就非得把所盗物拿起来,才称为举离本处,依律文来说,有十种方法。
▲《事钞》云:“一文书成辨离处。二言教成立。三移标相。四堕筹。五异色。六转齿。七离处明不离处。八不离处明离处。九无离处辨离处。十杂明离处。”
第一个“文书成辨”。所谓“文书成辨”,比如两人在争一块地,我们写一份宣判书,说明这个地该属于谁,如果因为和其中一方沾亲带故,所以写的时候有所偏袒,文字写完的时候,就称为举离本处。地本身是不可能拿起来的,但是用文字把地界从哪里到哪里写下来,全部写完的时候,满五钱,就犯重罪了。如果地界写得不清楚,只写了一半,写了东边到哪里,没写西边到哪里,这个时候结方便罪,中罪。这是文书写的方法来成辨举离本处。
第二个“言教成立”。比如甲乙在争一块地,甲明明知道这是乙的地,然后故意跟对方说这是我的地,强词夺理,让乙对地的归属产生疑惑,或者被甲欺骗信以为真,然后甲就把这个地夺过来。还不等地夺过来,只要乙真的相信甲讲的话,就构成了“言教成立”。
第三个“移标相”。作为地界的地标,以树或者一个旗杆为地标。甲故意把旗杆或竹子往乙的土地上移一移,让乙不太察觉,但只要移一点点,就像一个麦子的长度那么小的距离,都要结重罪,这叫移标相。
以前我们在莲因寺的时候,有个邻居他也是想侵占佛寺的地,因为有些在家人觉得出家人应该与世无争,特别容易欺负,所以他就移界标来侵损莲因寺的地。我师父跟他说,你这样不可以啊!这样做以后会很不好。他说你们出家人还讲这种话来恐吓我,误以为我师父要找人来对付他,当然我师父只是跟他说侵损三宝物,因果很不好。结果过了几年,听说他们家儿子爬到树上去掉下来,被竹子插死了。正如我们前面讲的盗僧物,这个罪特别的重。现在内地也是一样,很多僧团的地都被在家人夺去,这个因果都是很重。他们在夺的时候就很高兴,但是未来果报现前的时候,都是很痛苦的。很多的众生,不了解因果的人,都会说我一生又没做什么坏事,怎么会这样子?事实上他是做坏事时,不知道自己正在造恶业。所以“众生畏果,菩萨畏因”,众生都是果报现前的时候很痛苦,然后怨天尤人,却不懂得不去种恶因,才能避免苦果现前。
第四个“堕筹”。“筹”就是筷子。出家众在分东西的时候,会先用筹来算人数的。“堕筹”的堕就是破坏,或者把它给藏起来,为什么要藏呢?因为说分东西的时候,算一下有几根筷子,就可以知道分给几个人。比如本来要分给十个人,藏起了两根就变成八个人,每个人就可以分得多一点。这样不用等分到东西,把这个筹拿起来的时候,就直接犯盗了,这是“堕筹”。
第五个“异色”。是指向别人借的东西,衣服、车子、房子等等,结果没有好好保护,让东西有所破坏,虽然东西还是还给主人,但是异色,颜色跟原来已经不同了,本质已经受损了,让出借人受损。如果受损的程度超过五钱以上,这个时候就要结重罪。所以要注意,如果借人家的房子住,或者借人家的车子开什么的,要是有毁损一定要赔。
像有的人借佛寺的车去开,然后超速也不去缴罚单,佛寺还要出钱缴罚款,这也相等于异色,开罚单满五钱,就结重罪了。所以借佛寺的车子来开的时候,一定要负责到底,中间有被擦撞到的,一定要修补赔偿,中间要是有开罚单的,也一定要自己去缴,该扣分扣你的分,不能扣佛寺的分。借佛寺的车子或者房子,或者借一般人的车子、房子或者衣服等等,都是要完璧归赵,没有损毁。如果多少有点损毁,比如衣服被玷污了,那你就要赔偿。除非对方不要赔偿,当然就算了,但是就戒律来说,我们都要赔偿。所以说,一个人要是能够好好学佛、持戒的话,他绝对是一个合格的好公民。
第六个“转齿”。“转齿”是指掷骰子的时候,故意在骰子上做手脚,满足自己的需求。
第七个“离处明不离处”。是指实际上是离处,但是判定的时候仍然不判举离本处。比如说像《僧祇律》里面举的例子,偷人家的牛或者马,已经离处了。所谓离处就是这个牛跟马四个脚已经离开本处了,但是未作得想,就是心中还没有做已得的想法,心还犹豫不定。因为心还犹豫不定,所以举离本处,还没有构成成立。
又像前面讲的贼主的心尚未定,这个时候这个缘还没有成就,所以还可以把它抢回来。如果心还没有决定作得的时候,这个叫“离处明不离处”。这个说法出自于《僧祇律》,不是出于《四分律》,但是因为道宣律祖觉得这个说法符合《四分律》的宗旨,所以也把它取进来。
第八个“不离处明离处”。表面上不离处,但事实上已经构成了举离本处的因缘了。我们讲举离本处,要全部拿起来,才叫举离本处,但如果在很偏僻的地方拿,觉得这个地方绝对不会有人,所以不用全部拿起来,稍微一动,这就叫举离本处了。这个是道宣律祖采取的《善见律》的说法。他打个比方,比如说拿根木杖往天空上丢,它一定会掉下来,除非发生奇蹟,不然不会不落下来的。如果心已经生起这么决定的想法,即使稍微动了一下,就算没有全部取走,也叫做不离处判定作举离本处了。
所以举离本处这件事情,事实上还跟偷盗人的心到底有没有决定相关联,前面他的心如果不决定,纵然已经举离本处了,反而判不离处。相反,虽然没有离本处,比如说牛、马四脚还没有完全离开,但是心已经决定了,这个时候可以判作盗业成就,已经举离本处了。
第九个“无离处辨离处”。“无离处”就是说这个东西,本来就没有办法移动的,但是也可构成举离本处,比如破坏他人的房子。房子当然不能被搬离,但是破坏他人的房子,这个时候使他人有损,就称之为举离本处,只要对方损失满五钱就犯重。
第十个“杂明离处”。就是除以上九种以外,其他各式各样的事相,比如偷人家的水,偷人家的电等等,这个都叫杂明离处。
在《四分律》中,盗戒的文特别的广,有三卷之多。各部律里面讲盗戒,也都非常多,不过好在讲的大部分都是僧物的部分,僧物怎么处理,跟各位居士的关系还没那么大,但是如果在佛寺发心,要处理僧物的话,很多情况我们还是要请教专门研究戒律的法师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