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89-Fo专题
第二课 不杀生戒
在第一课的“持犯总义”中,我们了解持戒和业果之间的关系,以及判断持戒和犯戒的总原则。从本课开始,我们进入到“持犯别相”,也就是开始学习八关斋戒每一条戒文的开遮持犯。也就是把“持犯总义”中的理论,具体地运用到每一条戒上去,由此构成了每一条戒的差别戒相。
不杀生戒总科判表:
| 甲一、犯境 | |||
|---|---|---|---|
| 甲二、犯相 | 乙一、列缘 | ||
| 乙二、随释 | 丙一、广辨杀相 | 丁一、自作教人 | |
| 丁二、用语破国 | |||
| 丁三、赞死 | |||
| 丁四、自杀 | |||
| 丙二、别明非畜 | |||
| 甲三、不犯 |
我们首先学习不杀生戒。从三个方面来学习不杀生戒:甲一、犯境,说明构成犯杀生的境界。甲二、犯相,说明开遮持犯的相状。甲三、不犯,说明开缘的情况。后面我们对每一条戒的介绍,一般都分为这三个部分。
甲一、犯境
▲《事钞》云:“人者,律云:从初识至后识,而断其命也。”
(初识者,谓初识在胎,犹自凝滑,是识所依。乃至命终最后一念,未舍执持,随暖坏者是也。)
《行事钞》引用律中的定义,所谓“人”,当然不仅是人,也包括一切的 六道众生或者有情,是指从初识到后识这整个阶段。若在这个阶段中断取他的 性命,就构成杀生。
上面括号中是弘一大师的注解:
“初识者,谓初识在胎,犹自凝滑,是识所依。”
“初识”是指最初神识刚入胎时,“后识”就是神识离开色身时。为什么我们会进入母胎中呢?因为有父精母血构成胚团——这是色法,再加上我们颠倒心的加持,于是就入胎——入于父精母血当中了。“凝滑”是指神识入于父精母血当中的前七日,就像蛋黄一样,称为“凝滑”。“是识所依”,从这时候开始,它就是一个生命体了,若伤害它,就是杀生。像这种初识阶段,除非用仪器去侦测,不然一般可能察觉不到,因为它很小,就像一个蛋黄的凝滑体。所以堕胎肯定是杀生,因为堕胎时已经远远不止是初识了,这时候去伤害它,就是犯杀生罪了,这是初识的观念。
再讲后识:
“乃至命终最后一念,未舍执持,随暖坏者是也。”
“未舍执持”是说阿赖耶识还没有舍掉所执持的这个色身时。一个人刚死掉时,阿赖耶识并没有马上离开,它还会在几个小时(通常是八小时)内执持着色身,称为“未舍执持”。怎么知道阿赖耶识还没舍执持呢?“随暖坏者是也”,当阿赖耶识还在执持色身时,身体的某一部分还会有暖气(温度)在,而当阿赖耶识舍掉所执持的色身时,暖相就坏失了,身体会完全冷却,这时称为“后识”。如果一个人的心跳和脑波都停止了,但是他身上某个部分还有暖气(温度)的时候,就表示他的阿赖耶识还没有舍执持,还在执持着这个色身,这时如果伤害他的色身,仍然构成杀生。所以杀生的范围很广,从阿赖耶识刚入胎,到阿赖耶识舍离对色身的执持,都称为有生命体,在这期间若伤害他,都构成杀生。
甲二、犯相
乙一、列缘
▲《事钞》云:“犯缘具五:一是人;二人想;三起杀心;四兴方便;五命断。”
“犯缘具五”,如果具足这五个缘,就破杀戒了。也就是要同时具足这五个缘才叫破戒,如果五个缘没有全部具足,就可能只是犯戒,而不叫破戒。所以常常会有人问:“我不小心踩死一只蚂蚁,是不是破戒了?”根据以上原理,由于并没有同时具足五个缘,所以没有破戒。
“一是人”,所杀的对象必须是人,若是蓄意杀死蟑螂、蚂蚁、鸡、鸭等畜生的话,只是犯戒,不构成破戒。
“二人想”,是指在杀生时,很明确地知道所杀害的众生是人,没有错误的认识。比如在黑暗中,看到一个人,却以为是木头,一刀砍下去,这就不是“人想”。很明确地知道他是个人,并把他杀了,才是“人想”。
“三起杀心”,有真的想要杀害对方的心。
“四兴方便”,不但有杀害对方的心,同时还造作了一些事情,比如准备刀枪、绳索、毒药,或教唆别人去杀他等等。
“五命断”,如果对境是人,也是畜意要杀他,那当对方命断的那一刹那,就破杀生戒了。若杀的是畜生、非人、鬼神等等的,罪就比较轻,我们后面会再介绍。
乙二、随释
以下介绍“兴方便”的相状。
| 乙二、随释 | 丙一、广辨杀相 | 丁一、自作教人 |
|---|---|---|
| 丁二、用语破国 | ||
| 丁三、赞死 | ||
| 丁四、自杀 | ||
| 丙二、别明非畜 |
丙一、广辨杀相
丁一、自作教人
| 《事钞》云 | 自杀 | 标示 | 四分云。杀有二种。一者自杀。 |
|---|---|---|---|
| 列相 | 谓身现相,口赞死相,坑陷,倚拨,若安杀具,及以与药等。 | ||
| 教人 | 标示 | 二教他而杀。随其前使。 | |
| 列相 | 若教叹,教遣使,往来使,重使,展转使,求男子,教求男子,遣书,教遣书等。 | ||
| 总示 | 并任方便,但令命终称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 |
▲《事钞》云:“四分云。杀有二种。一者自杀:谓身现相,口赞死相,阬陷,倚拨,若安杀具,及以与药等。”
这里说的“自杀”,不是杀自己,而是指自己亲自动手去杀众生。第二个“教人”,是教他人去杀。先看第一段的总标:“四分”就是《四分律》,这是一部律典。《四分律》中说,杀生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自杀,就是自己动手去杀。下面举了六种情况:
第一,“身现相”,身现恐怖或威吓的相,把人吓死或逼死。比如想要杀一个人,把他带到悬崖边,故意吓他,让他一不小心掉下悬崖摔死;或用种种手段逼迫他,使他自己跳崖而死;或者知道对方胆小,故意装鬼吓他,把他吓死了,这是身现相。
第二,“口赞死相”,赞叹死亡有多好,劝别人去死。例如中东的恐怖分子之所以敢全身捆满炸弹,去制造恐怖袭击,就是因为他们的传教士向他们鼓吹:若为了信仰、为了所谓的“正义”而死的话,就能生到天上去享受种种五欲的快乐。所以他们自杀时都勇猛无畏。这就是“口赞死相”。如果跟别人说:“你一生造了那么多罪业,不如死了算了。”结果他真的自杀了,这也叫“口赞死相”,都是结上品不可悔罪。不过我们劝人家临终时一切放下,求生极乐世界,这不是“口赞死相”。因为我们不是鼓励他去自杀,而是劝他对娑婆世界不要再贪恋,把心向着阿弥陀佛,向着极乐世界,而他也是随顺业力自然而亡,所以不是口赞死相。
第三,“阬陷”,就是设陷阱伤害对方。
第四,“倚拨”,这是设机关,就像武侠小说中描写的机关,碰到那个机关,就会有刀剑射出来杀人,这叫倚拨。
第五,“若安杀具”,就是安置陷阱、机关之外的其他杀生工具,杀害对方。例如绳索、刀杖等等。
第六,“及以与药等”,就是给对方吃毒药等等。
以上都是说明自己动手杀的情况。
再看第二个“教人”:
“二教他而杀。随其前使。”
就是自己不动手杀,而是教唆他人去杀,对方也随顺他的指使去做,这叫“随其前使”。这是标示“教人”的定义。
“若教叹,教遣使,往来使,重使,展转使,求男子,教求男子,遣书,教遣书等。”
这里列举了九种教人的相状:
第一,“教叹”,就是教唆别人去劝他人自杀。比如叫某甲去劝某乙自杀,这叫“教叹”。
第二,“教遣使”,就是教唆别人、派遣他人去杀。比如叫某甲找杀手去杀某乙,就是“教遣使”。
第三,“往来使”,比如某甲指使某乙去杀人,某乙一时不忍心下手,回来了,某甲又再一次叫他去杀,于是某乙就去把人杀了,这叫“往来使”。
第四,“重使”,就是重复使唤多人去杀。比如叫某甲去杀某人,同时又分别唆使乙、丙、丁也去杀此人,这叫重使。
第五,“展转使”,所谓“展转使”就是一个传一个,一个教一个,比如甲叫乙去杀某人,乙自己不去,叫丙去杀,丙自己也不去,又叫丁去杀……如果丁最后把人杀了,那甲、乙、丙、丁四个人都一样要结重罪,因为四个人都有杀心,这叫“展转使”。所以有人会认为犯戒的事自己做不太好,就叫别人去做。其实这样免不了自己的罪过,那个人如果做了的话,两个人都要结罪。
第六,“求男子”,寻求有勇气、有能力的男子去帮他杀人。
第七,“教求男子”,教他人求男子,自己不找,教别人去找杀手杀某人,这叫“教求男子”。
第八,“遣书”,就是自己嘴巴不讲,写封书信劝人去死。就像古代皇帝,写一封诏书赐死某人,就是“遣书”。
第九,“教遣书等”,自己不写,教唆他人写书信劝人去死。“等”是说还有很多种手段,只是使用的方法不同,共同点是都有要杀害对方的心,而且指使他人去杀,最后都成功了,那就要结罪。
“并任方便,但令命终称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
三性就是善、恶、无记三性,“任”就是随用一切的方便,杀人的方法很多,无论律文中是否提到,只要是称合他本来的期望,令对方命终,当对方被杀死时,这个业也就成就了,无论此时指使的人心态是善念、恶念,还是无记的念头,能教的人都是犯重罪,所教的人也是一样,某甲叫某乙去杀人,不管某乙是被迫的还是自愿的,都是一样犯重罪。
丁二、用语破国
▲《事钞》云:“萨婆多。比丘知星历阴阳吉凶。由比丘语,征破异国,杀害得财,皆犯盗杀二上罪。优婆塞例同。”
《萨婆多论》,是律部的一个论,其中说如果一个比丘会推演星历阴阳吉凶,“由比丘语,征破异国”,他帮助国王测算什么时候出兵攻打他国能成功,国王因此而征破了他国,“杀害得财”,杀害对方国家的人民并得到钱财,“皆犯盗杀二上罪”,国王和比丘都犯偷盗和杀生两种上罪。因为攻破别的城市,抢夺钱财,这是偷盗;只要有征伐,必然会杀很多人,这是杀生。这种情况下,国王本身理所应当犯上罪,比丘因为教别人造恶也一样犯上罪“优婆塞例同”,在家优婆塞、优婆夷如果这样做,也一样犯上罪。
丁三、赞死
▲《事钞》云:“萨婆多。若为一人赞死,此人不解。边人解用此法死者,无犯。”
赞死就是前面所讲的“口赞死相”。在《萨婆多论》中说,若为一个人赞叹死,比如跟某甲说死有多好,劝其自杀,但某甲不接受,或者不理解。而“边人解”,旁边听的某乙理解了,“用此法死者”,某乙就去自杀了,这种情况无犯。“无犯”是指不犯根本,不是不犯戒。
什么叫“不犯根本”呢?造罪有方便时、根本时、成已时。方便时,即前方便时,他确实有杀人的心——劝人自杀,也做了杀害某甲的行为——说种种劝他自杀的话,这是方便时是有杀业的,只是根本时没有成功,他想杀的某甲没死,旁边听的某乙却自杀了,这跟他没关系,因为他只是想要某甲死,并没有要某乙死,所以某乙的死,对他来说不犯戒。某乙误死,他当然是欠了一条命,但是就犯戒来说,他对某乙的死不结罪,而对某甲结方便时的中品罪。
所以这里所谓“无犯”是指没有破根本,没有犯重罪,因为入于根本时候,没有成功,不过要结方便时的中品罪。比如想去杀一个人,结果到那里后没杀成功,这时就是结方便时的罪,因为根本时没有成功,因此“无犯”是这个意思,只是结中品的罪,没有结上品的罪。
“今多有人自焚。多有愚丛七众赞美其人,令生欣乐,并如律本结重。”
如今有人“自焚”,比如宗教的偏激份子,是为了所谓的正义,或者其他原因而自焚,“多有愚丛七众”,常常会有愚昧的在家和出家“七众”,在旁边赞美他,令他对自己的行为生起欣乐之心,如果他因此而死的话,按照律本,那些赞叹的人都要结杀人的重罪,所以我们千万不要赞叹自焚的人。
有人质疑《法华经·药王菩萨本事品》中,药王菩萨不是燃身供佛吗?要知道,药王菩萨是法身大士,他这样做时,内心是跟清净心相应的。凡夫众生自焚时,在那种极度痛苦的情况下,不太可能与清净心相应,都是跟烦恼心相应的。这时候去赞叹、随喜他,甚至在旁边赞美这样死如何如何好,只要他因此而死,这些人都要结杀人的重罪,所以绝对不要赞叹自焚这种事。
丁四、自杀
这里所说的自杀,是指了断自己的生命。我们前面介绍到,若杀害其他众生的话,要结罪。那么若是杀害自己,是否也要结罪呢?
▲《事钞》云:“五分四分,自杀者中罪。谓结其方便。”
在《五分律》和《四分律》里都说,自杀犯中品罪,为什么呢?因为“谓结其方便”。前面讲过,判定犯上品杀戒,要具足五个缘:以自杀来看,第一个,“是人”;第二个,“人想”;第三个,“有杀心”,有想要杀害自己的心;第四个,“兴方便”,用种种的方法杀害(服毒、跳楼等),这四个缘都具足;第五个,“前人命断”,自杀就不具备这个缘了。
因为我们戒体存续的时间只是尽形寿,到生命的结束时,戒体就自动消失。所以在“命断”的那一刹那,一进入根本时,戒体就失去了。没有了戒体,就构不成杀生罪,只结方便罪,因此在有戒体的时候还没有“命断”,第五个缘还不具足,等命断时,戒体已经没有了,就构不成犯戒,只结方便时的中品罪。由此可见自杀从制教罪、业道罪都要结罪,不是说这是我的生命,我就可以自行了断的。
《行宗》云:“今亦有人,不知所以,自投焚溺,欲冀超升。”
《行宗记》是宋朝灵芝律师,对唐朝道宣律祖所编纂《戒本疏》的注解。《行宗记》中说,现今也有些人,不知道什么是真正解脱的因,妄图通过自投”或者焚溺等方式自杀,希望得到超升。“自投”就是跳崖;“焚溺”,就是自焚或自溺。就像印度很多外道认为,若是在他们的圣河——恒河——里死去的话,就可以脱离轮回,所以他们就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到恒河中去自杀,以求超升。
“苦因未除宁亡三有之报,死而无悔实唯一勇之夫。将谓永灭不生,焉知此没彼出。”
对此灵芝律师呵斥道:“苦因未除宁亡三有之报”,这个“苦”就是三界流转。会在三界中不断流转受苦的原因,是内心贪、瞋、痴、烦恼力量,乃至根本的我执的牵引,这是一切痛苦的根源。痛苦的因没有去除,又怎能结束三界轮回的果报呢?
就像印度很多外道修无益的苦行:有的把手举在空中,三十年不放下,以至整个手枯萎了都不放;有的人整天躺在荆棘里,认为今生把苦全部消完了,下辈子就可以解脱轮回,不再受苦。有的佛教徒也认为,今生修苦行,吃很多苦,下辈子就可以得到解脱。事实上,解脱的关键不在苦行;当然,苦行是一种很好的助行,佛陀也赞叹十二头陀行,但苦行的目的,是帮助我们调伏内在的我执,通过日中一食、树下一宿、冢间坐等等的方式,调伏内在的贪爱心,因此般若智慧开启,才是苦行的真实意,也因此帮助趋向解脱。而不仅是吃得比别人少、睡得比别人少、做很多辛苦的工作,就能得到解脱。如果没有配合般若智慧的观照,借此调伏内心的贪爱与我执,有时候苦行的结果,反而更增长我执。为什么呢?因为修习了苦行,行力增强、心力增强、福报也越大,结果我执更重。总之苦因就是烦恼,烦恼没去除,三界的果报又怎么能够去除呢?
“死而无悔,实唯一勇之夫”,像这样自杀以求超升的人,往往死而无悔,但实际上就只是个逞匹夫之勇的人,“谓永灭不生,焉知此没彼出”,自以为这样做就能永远不再轮回,不再投生了,岂不知不过是“此没彼出”,而且往往就是此人道的生命结束后,就投生彼三恶道中了。因为自杀而死时,内心往往是恐惧不安的,甚至带着种种痛苦忧愁,这样的烦恼加持,就会堕落三恶道。甚至有一种说法,说自杀的人,可能投生到鬼道时,因为他死时强烈执着之心,所以每天还会不断重复自己自杀的过程和痛苦。因此听说有人自杀过的地方,常常会有人跟着自杀。或许就是因为前者自杀而死,痛苦难当,想要找个替代者,这样他的执着才能放下吧!
忏公师父曾说:他以前年轻的时候,来到北平(现北京)的佛寺想要出家。有一天上厕所时,突然起了个念头:“我要是在这里上吊,应该不错!”马上转念一想,“唉,我怎么起了这个念头呢?”赶快收摄正念。后来才知道,原来曾经有人在那个厕所里吊死过。可见众生的执着,因此要找个替代者,来暂时停止自己一次又一次、一天又一天不断重演的自杀过程。所以自杀的人是最傻的,以为死了就解脱,殊不知死后更痛苦。而且自杀还要结罪,即使没有受戒的人,也要结性罪,死后多数要堕三恶道,尤其是那些身上绑着炸弹去炸死别人的人,死后肯定是下地狱的。
“固当勤修三学,广运四弘。诵持方等大乘,系念诸佛嘉号。冀龙华而得度,指安养为所归。深厌死生,善识因果。欲除苦本,其要在兹。”
从自利来说,应当勤修戒、定、慧三学,这才是了脱生死的根本。从利他来说,就是发菩提心,广运四弘誓愿:众生无边誓愿度,烦恼无尽誓愿断,法门无量誓愿学,佛道无上誓愿成。发起四弘誓愿,来成就大乘的菩提心。同时配合“诵持方等大乘,系念诸佛嘉号”,读诵受持大乘经典,可以使菩提心的力量增长,并开启智慧。同时配合佛力的加持,多念佛持咒,这都是从佛菩萨的法身中流露出来的秘密语,都有很大的加持力。
“冀龙华而得度”,希望未来龙华三会的时候,能够得到度脱。经典中记载弥勒菩萨发愿他未来龙华三会出世的时候,要先度释迦牟尼佛时代曾受过戒,乃至三归依、但还没得到解脱的人。或者“指安 养为所归”,“安养”就是极乐世界,念佛求生极乐世界,作为自己究竟的归宿。
“深厌死生,善识因果。欲除苦本,其要在兹。”
这是总结我们解脱的根本:第一个是“深厌死生”,想要得到解脱,就要常常观察生死的过患,以此作为我们修行的原动力。但这还不够,第二个要有智慧,“善识因果”,真正地明白解脱的因果。观察生命无常,观察业果,这是要得到解脱的重点下手处。要善识因果,可以从戒律入手,因为戒律本身就是根据因果律制订的。然后配合多读诵因果教育的经典和书籍,如《地藏经》、《十善业道经》、《安士全书》等等。先师忏云老和尚就常常要求弟子们,刚学佛的时候要多看因果教育、祖师们的法语开示等书籍,以培养道心,不要一开始就谈玄说妙,否则若福德、智慧资粮不够,看般若等甚深经典,有时候会变成邪见。正如佛陀说,“牛饮水成乳,蛇饮水成毒。”同样是水,牛喝了变成乳汁,蛇喝了却变成毒液。所以刚开始积累资粮很重要,要先以“深厌死生,善识因果”为修行的下手处。“欲除苦本,其要在兹”,“苦本”就是烦恼,想要去除烦恼的关键就在于此。
这里我们讨论一个问题:《十诵律》中说“不得自伤毁形,乃至断指,犯罪。”就是说受戒的人不可以毁坏自己的身体,包括断指,比如把手指砍断,或者燃指供佛,都要结下品罪。在各部的声闻律中都规定不可以自杀,也不可以残害自己的身体。若自杀而死,犯中品罪;若残害自己的身体,燃指、点戒疤等等,结下品罪。这是声闻律的规定。
但是菩萨戒的做法却刚好相反,《梵网经菩萨戒》中说:“若不烧身臂指供养诸佛,非出家菩萨。”为什么受菩萨戒时要燃臂香?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古德那么强大的心力和承担力,烧身、燃指都很难做到,但燃臂香相对而言比较能承担。忏云老和尚也鼓励大家燃臂香,老和尚自己的两只手臂上,也都燃了很多。蕅益大师也是常常燃臂香、燃顶香,大乘菩萨戒反而鼓励烧身、烧臂、烧指来供养诸佛。甚至在《法华经》中,药王菩萨燃身供佛,十方诸佛赞叹。那么到底该不该燃呢?对于这个问题,灵芝律师以他的大智慧,在注解中给了我们答案。他把众生分为三类来分析:
第一类是虽然没有受过声闻戒、五戒、八关斋戒或比丘戒的众生,但是真正发菩提心烧身、烧臂、烧指的众生。只要真的跟菩提心相应,就有大功德。为什么呢?因为重点不是佛陀要你把身体烧掉,或者燃臂香来供养他;而是在这过程中,能够弃舍我们对色身的执着,一心皈命三宝,这就是如说修行,也就是对佛陀最好的法供养,因此十方诸佛皆赞叹,所以若完全依着菩提心来燃身、燃香,是有大功德的。
第二类是只受了声闻戒,没有受菩萨戒的众生。比如泰国、缅甸等南传佛教的比丘或居士,他若燃香、烧身、烧臂、烧指等,绝对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他没有依着菩提心而做,纯粹只是在自毁身形。这时就要依声闻戒法来判,烧身而死属于自杀而死,犯中品杀戒;残害身体,若没有死,犯下品杀戒。
第三类是既受了声闻戒(如五戒、八关斋戒),也受了大乘菩萨戒的众生。他若燃香、烧身、烧臂、烧指等,是否犯戒,就要看他当时的发心了。如果他是真发菩提心而为之,而且在燃的时候,完全是跟清净心和菩提心相应,就可依大乘的菩萨戒来开缘,不但不犯戒,而且有大功德。
但是灵芝律师特别强调,要审查自己的心,是否真的是跟菩提心相应?如果只是为了得到别人的恭敬赞叹,或者与别人攀比:看到别人燃三颗,我就燃六颗,超过他;看到别人燃六颗,我就燃九颗,超过他……就不是和菩提心相应,不在大乘菩萨戒开许的范围内,这样的燃香、燃指、烧身等,不但没有功德,反而是有过失的。所以必须在行为的方便时、根本时、成已时都和菩提心、清净心相应,或者即使不敢说菩提心,最起码也要与虔诚恭敬的心相应才行。
过去听老法师讲过,以前台湾有个小沙弥,不是很懂佛法,却想学药王菩萨燃身供佛,于是全身浇满汽油,点火烧身。烧的时候因为特别痛苦,一直在叫“师父啊!师父啊!救命啊……”最后被烧死了。因为他临终时极度的痛苦害怕,死后肯定是堕三恶道的。
所以要知道,药王菩萨是法身大士的境界,他燃身供佛后,不是又入轮回,而是在其他的佛净土出世,还是大菩萨的境界,生死自在,所以他可以燃身供佛。而我们是生死凡夫,没有菩萨和古德们那么高的境界,做不到燃身、燃指,我们只可以燃臂香。
在大乘菩萨戒中说,如果要忏悔罪业,可以先燃香供佛,以表达我们虔诚供佛的心,然后再拜忏,功德更殊胜,但前提都是要确认自己的心是清净的。
丙二、别明非畜
“非”,指非人,即鬼神。“畜”指畜生。我们前面讨论的是关于杀人的问题,那如果杀害的是非人或者畜生,不具足五缘中的前两个“是人”、“人想”,怎么判罪呢?
戒本注云:“若杀非人,若畜生有智解于人语,若能变形,方便杀者并中罪。不死者下罪。”
如果杀的是非人,也就是鬼神道的众生,比如用咒语把它杀死,犯中品罪;如果是“畜生有智,解于人语,若能变形”,像狐仙、黄鼠狼仙等等,这些修成精的畜生,它有人类的智慧,又能理解人类的语言,甚至能够变形,如果杀了这一类的众生,就和杀非人一样,都要结中品罪,如果没有杀死,结下品罪。
“畜生不能变形,若杀者下罪。”
这是指一般不能变形的畜生,如蚊子、蟑螂、蚂蚁等,若杀这类畜生,犯下品罪。
“若知水中有虫,或用或饮者。亦应准此而结下罪,随所用所饮一一犯也。”
如果明知道水里有虫,还拿这水来用,比如用池塘里的水浇花,池塘的水里当然会有很多虫,这些虫一离开水就会干死;或者明知水里有虫,还喝下去,这时“亦应准此而结下罪”,如同杀害畜生一样要结下品罪。现在的自来水里都加氯,水里的虫都被杀死了,所以饮用自来水问题不大。但如果是山区自然流淌的水,尤其是浑浊之水,就可能会有虫。所以比丘有六物,其中之一是滤水囊,是一种小小的、很细密的网,用它来过滤水里的小虫。若出家众外出没带滤水囊,也可以用袈裟的布当滤网来过滤水。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水中虫”,指的是用肉眼可以看到的虫。佛陀说不能用天眼看(以现代来说,就是用显微镜看),否则天眼能看到水里都是微生物,那所有的水都不能喝了,所以只能用肉眼看。“随所用所饮一一犯也”,若明知水里有虫,还拿来用或拿来喝,则每用一次、每喝一口,就要结一次下品罪,喝两口结两次,喝三口结三次……所以不是说喝一杯水,只结一次罪,这杯水分几口喝下去,就结几次下品罪。
知道水里有虫还用,叫“畜生想”;怀疑水里有虫还用,叫“畜生疑”,虽然只是怀疑,还是要结罪的。比如口很渴时,不愿多想就喝下去,如果里面真有虫,就结下品罪了,
所以家里若有蟑螂、蚂蚁等,不要杀它可以用酵素等其他方法驱赶。也不能专门养只猫或狗来抓蟑螂老鼠,只要决心不杀生,就会有办法。如果养猫狗,就是为了抓蟑螂、抓老鼠,那也是犯杀戒了。就像前面讲的“教遣”,饲主教它去杀,或遣它去杀,乃至有此心意,也是犯杀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