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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与反审讯文章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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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这些“审讯与反审讯”
的文章来自俺博客的热心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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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审讯的精义

  审讯要素是关于审讯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审讯活动得以存在和进行的最基本的因素。

  一、审讯话题

  审讯话题是审讯人员为了获得被审人员的真实供述和辩解,有意识进行交流的内容。审讯话题是最主要的成份和最基本的内容,在审讯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审讯行为主要是靠审讯话题体现的。实践中,一个审讯话题可以是一两句话,也可以是围绕一个主题展开的很多话;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反复多次就一个话题进行交流;不仅仅是审讯人员的问话和应答,也包括被审人员的全部反应和应对,没有被审人员的参与就不能称之为一个完整的审讯话题。一个个审讯话题,构成了审讯最基本的信息流,推动了审讯活动不断展开、不断发展和不断深入,直至达到审讯目的,完成审讯任务。
  1、内容
  (1)试探话题
  这类话题主要目的是为了对被审人员的思想状态、心理障碍、抗审能力、智力水平等进行分析了解,对审讯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进行寻找。
  它一般用在以下几个方面:
  审讯初期。审讯初期的许多话题实际上都是试探话题,如你为什么被抓起来,你对自己的问题是怎么考虑的,你想想没有证据我们会随便抓人吗等等,这主要是为了了解被审人员的情况和特点,寻找双方可以交流的途径和渠道,为展开审讯打开通道。
  追问新问题。对一些犯罪事实和一些情节的追问,由于被审人员会拒绝回答、不予正面回答或进行抵赖和狡辩,审讯人员应从具体情况出发,有意识地设计一些话题,试探被审人员的态度,接触一些问题,以最合适的话题打开追问的缺口。
  展开话题。在很多情况下,被审人员出于各种考虑或是情绪不佳,与审讯人员没有交流兴趣,这时,往往需要审讯人员试探地与被审人员进行沟通,摸索从什么地方能够激起他们的谈话情绪,以便为交流打开方便之门。
  (2)铺垫话题
  铺垫话题是审讯话题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在审讯实践中,许多被审人员不会很快与审讯人员配合,按照审讯人员的要求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审讯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讯需要达到的目的和被审人员的具体反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影响和说服转化工作。审讯人员一个个有机关联问题的提出,一个个有理有据道理的传递,一个个具体思想障碍的解决,有助于使被审人员逐步接受审讯人员所传递的信息,最后转变自己的认识、意志和情感,或是在关键问题上陷入于已不利的地位,从而为审讯人员最终突破全案创造有利的条件。实践中,可供铺垫的话题是很多的,主要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运用:
  缓解对抗。这是改变对审讯人员的敌对情绪,能够接受审讯人员的问话。
  转变认识。这是着重对被审人员影响如实供述的心理进行引导纠正,通过不断施以影响,逐步动摇其原来固有的想法,为最终突破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情感感化。这是通过照顾生活、解决困难、提供帮助、心理安慰等活动,降低被审人员的心理抵抗程度,增加心理认同感,进而能够接受审讯人员的引导。
  消磨意志。这是通过多种方式,使被审人员打消继续抵抗的信心,丧失继续抵抗的勇气,为自己寻找放弃继续抵抗的理由,从意志上顺应审讯人员的要求。
  接近事实。一些被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很强,审讯初期审讯人员不易与其就关键问题、核心事实进行正面接触,特别是被审人员已进行谎言准备,审讯人员必须通过逐步深入、设置圈套、声东击西等方式,击穿被审人员事先准备的防线,为突破全案打开缺口。
  (3)突破话题
  这是审讯话题的重头戏。突破话题,旨在抓住被审人员心理动摇、犹豫、徘徊、矛盾之机,进一步开导、指引、紧逼,使被审人员最后不得不放弃抵抗,如实供述。从实践来看,突破话题用在这样几个方面:
  在审讯初期。主要是抓住被审讯人员来不及进行充分细致的准备或没有反审讯的经验,突然展开对案件事实的追问,力争使被审人员在慌乱中露出破绽或是放弃抵抗。
  在铺垫过程中。随着审讯的推进和深入,被审人员的心理防线趋于瓦解或事实逐步暴露,审讯人员的紧逼和引导有助于被审人员走向交待之路。
  在被审人员心理动摇、矛盾之时。审讯人员的突破话题,能够推动审讯越过僵持局面,打破全局。
  总的来说,突破话题因案而易,因人而易,主要有分析利弊、出示证据、揭露诺言、指明出路、点明事实等诸多做法。
  2、方式
  (1)选择
  这是对话题运用的事先筹划。审讯人员应从审讯的目的和被审人员当时的心态出发,有目的的设计一些话题,以引导审讯向有利于审讯人员的方向发展和推进。
  (2)调整
  审讯活动的进展情况往往并不是审讯人员所能完全左右的,审讯话题也不都是遂审讯人员的心愿展开,特别是针对被审人员的表现,需要审讯人员及时调整审讯话题,适应审讯发展和变化的新情况。
  (3)掩饰
  在很多情况下,为以达到审讯人员的真实意图,审讯人员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审讯话题的真实内容进行掩饰,使被审人员在没有体会审讯人员的真实意图的情况下,不自不觉地顺应审讯人员的要求。
  (4)转换
  话题之间的转换是值得审讯人员重视的一个问题,审讯人员一方面要尽可能掌握主动,引导被审人员按照我们的意图供述下去,另一方面也要在被审人员变化的时候有意识控制话题,及时调整话题。

  二、审讯角色

  审讯角色是审讯人员为审讯需要所表现出来的权力、身份、形象等综合体。审讯角色主要是以审讯人员特定的身份地位、权力权威、人格力量等增大审讯话题的影响力,拓展审讯话题的外延,扩张审讯话题的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讯行为的功效。
  总的来说就是审讯人员向被审人员展现主导审讯进程、决定审讯结果的人物形象,它包括我比你强、在这个案件中我对你的出路起重要作用、我能帮你、我是通情达理的等一系列影响被审人员心理的语言符号,以自身的传递信息、形成印象等独特功能,增大审讯活动的影响力和说服力。一个合适的审讯角色,有助于审讯人员尽快地与被审人员进行沟通,最大限度地对其进行影响,为突破被审人员的心理防线创造有利的条件。值得重视的是,审讯角色也是被审人员十分关注的重点,他们总是不断揣测审讯人员的身份、权力、能力、性格、爱好,分析这些内容对审讯活动的影响,从中寻找对已有利的东西,据此选择反审伎俩。因此,从案件和被审人员的具体情况出发,有意识地运用审讯角色,是推动审讯发展的重要内容。
  1、构成
  (1)形象
  一个人的年龄、长相、个性等审讯对象有着一定的影响,对审讯人员来说,虽不十分强调年龄适宜、相貌堂堂,但总体要求是能体现出威严、精明,让被审人员容易产生信任感、亲近感。此外,形象应能对被审人员产生威慑力和影响力,如对个性相对软弱的被审人员,审讯人员的形象就应该是比较厉害的。
  (2)身份
  审讯人员的身份对审讯有着比较重要的影响。实践中,身份主要包括:职位--一般来说,职位高的人意味着在这个案件中决定权也大,对审讯对象的命运影响力也大;权力--审讯人员的在具体案件中的权力是不一样的,有的审讯人员虽然职位不高,但对这个案件负有全责,权力就可能大一些;部门--在一些案件中,特别是重特大案件、异地审讯、查办职务犯罪和领导干部犯罪中,往往有纪委、公安、检察等不同部门的办案人员参加,有的还有不同级别的办案人员参加,因此,以什么部门、级别的人员参与审讯,也是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
  (3)素质
  审讯人员的个人素质对建构审讯人员的角色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自身有较高的知识面、有比较好的涵养、有一定社会经验和阅历的人,在审讯中对被审人员的影响就大。这也就是人格的力量对审讯的影响。此外,审讯人员是否愿意帮助别人、是否容易沟通等个人品质方面的内容,也都是审讯角色的组成部分。
  2、确定依据
  (1)适合对手
  俗话说一物降一物,每个被审人员受自身的特点所决定,必然对审讯人员有不同的感觉,有的怕这种类型的,有的怕那种类型的,因此,对审讯人员来说,审讯角色应该是最适合于具体被审讯人员的。
  (2)案件需要
  不同的案件对审讯角色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应从具体的案件条件、审讯目的出发,以合适的角色参与审讯,以充分发挥其功能。
  (3)解决问题
  实践中,需要对审讯进行专门考虑的案件大多是有难度的案件,包括久审不下的案件、真假难辨的案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和领导要求限期破案的案件等等,这些案件由于领导重视,社会关注,往往可以投入较大的精力和人力,也需要在审讯角色上进行周密准备,以促进审讯活动的深入。
  3、运用
  (1)角色定位
  以什么样的角色进入审讯室,是每个审讯人员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实践中,一般有这样几种类型:一是严厉型。对一些个性比较软弱的被审人员,审讯角色应该是严厉型的,即在整个审讯中占据主导地位,不允许被审人员随便辨解,以紧紧压住被审人员。二是交流型。这是让被审人员感觉到审讯人员是可能进行交流的,大家有许多共同之处,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三是关心型。这是帮助被审人员解决生活等方面的困难,给予一定的照顾。四是引路型。这是告诉被审人员出路和前途。当然,实践中还可以根据案件和被审人员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设计一些角色。
  (2)角色扮演
  有些比较特殊的案件或被审人员,一般的审讯人员难以对付,需要审讯人员扮演特定的角色,为心理沟通、心理接近和心理认同创造条件。在审讯实践中,有这样几种被审人员需要扮演特定的角色,以适应审讯的需要。一种是被审人员经过多人审讯,审讯陷入僵局,这时需要新的有份量的角色介入。另一种是被审人员的经历身份等比较特殊,一般的角色不易对其有威慑力的影响,需要设计审讯人员的身份、经历、权力等。还有一种是被审人员个性比较特殊,而审讯要求又非常高,一般的审讯人员无法与其进行深入接触并最终能够战胜他们,需要针对其个性特征确定审讯人员的角色。
  (3)角色塑造
  这可以从三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审讯人员自己的活动。审讯人员应努力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同时通过适当的装饰、打扮等使自己表现出具有影响力、权威和人格力量。二是审讯人员之间的配合。审讯人员之间可以事先设计一些话题和活动,如交谈、打电话、一人借故退出审讯室等,以表达特定的意思。三是审讯辅助人员的策应。审讯记录人员、协助审讯的人员和监管人员都要为主审人的角色塑造做出应有的贡献。在主审人不在场的时候,可以按照事先的设计和分工,由辅助人员告诉被审人员主审人是有权威的、通人情的、有能力的,或是扮演的身份地位,从侧面进一步使主审人的角色得到朔造,使被审人员被这种角色所影响。
  (4)角色变换
  在有些情况下,审讯人员的角色应根据审讯进展情况而变化,如在被审人员态度恶劣的情况下由一个通情达理的角色变成一个严厉粗暴的角色,在被审人员开始交待的情况下由一个严肃威武的角色变成一个关心帮助的角色,这就需要审讯人员有意识的创造一定的条件,并且变化自然,不显得做作,更不显得没有诚意。
  4、领导参与审讯
  值得指出的是,一些领导往往亲自参与审讯,这实际上也是角色的运用。领导参与审讯,不是领导进了审讯室就能解决问题,必须解决:
  (1)领导进审讯室需要达到的目的
  (2)事先做好铺垫,树立领导的权威
  (3)选择合适的时间空间

  三、审讯情景

  审讯情景是审讯时间、空间、参与人员及审讯强度等综合形成的审讯局面,是审讯环境与被审人员心境交融的结果。而审讯情景则是创造一个有利于交流、沟通的语言环境,使审讯话题、审讯角色的影响得以充分体现并发挥最比较理想的作用。在审讯话题的带动下,依靠审讯角色和审讯情景的衬托,审讯要素以其自身独有的功能,共同构筑审讯行为。
  审讯实践中,审讯情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构筑一个有利于双方交流、沟通、信任的环境,促进审讯的深入和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审讯情景还具有心理暗示的功效,它可以使被审人员在特定氛围中丧失情绪的警觉性,不知不觉地顺应审讯人员的要求。
  1、内容
  (1)语境
  在审讯活动中,特定的交流内容在双方心理产生共鸣,形成一种亲近、交融、投机的气氛,它主要是靠审讯双方交流的内容构成的。另一方面是用上下文的特定含义构成的。
  (2)人数
  一般来说,审讯人数越多,显现出的气氛越严肃,而一名审讯人员往往为与被审人员沟通创造一个好的环境。
  (3)时间
  人是有生物钟的,不同的时间段人的生理反应是不同的,审讯人员应充分运用审讯时间的功能,以审讯时间体现出不易用语言表达的审讯含义。
  (4)地点
  审讯人员在需在的时候,可以精心选择特定的审讯地点,以地点寓义。如审讯级别的提高(从县看守所转到市看守所)、异地审讯(从本地看定所转到外地看守所),甚至有时调整审讯室,都会造就新的审讯气氛,对被审人员形成新的刺激。
  (5)态度
  审讯人员的态度也是审讯情景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讯人员应当人意识地运用自己的态度,传递特定的信息,推动审讯的深入。
  (6)非语言行为
  这也是审讯情景的重要内容,审讯人员应当有意识地运用副语言(如音调、音量、音速、笑声)、身势语言(如表情、手势)、姿势语言(如双方距离、姿势、位置)和环境语言(如审讯室环境),创造审讯情景。
  2、种类
  根据审讯的需要,审讯情景除了正常情景之外,审讯人员可以营造这样几种。
  (1)亲近情景
  这是审讯人员与被审人员沟通十分融洽,双方在交流内容上有较多的共同点,它往往是被审人员认识改变、情感认同的标志和结果。
  (2)缓和情景
  这种审讯情景主要是靠审讯人员实事求是、通情达理、态度温和等形成的,其目的是放松被审人员的高度紧张、激烈对抗、严重戒备的情绪,使其感到审讯人员能够合作、沟通和交流,为审讯深入创造有利条件。
  (3)严肃情景
  这主要是以审讯人员的有压力的话题和严肃的态度构成的,目的是让被审人员感觉到审讯人员的不满和要求,以对抗被审人员的说谎、无理、抵赖等反审伎俩。
  (4)紧张情景
  这是以审讯人数多、主审人员级别高、调整审讯人员、追问话题有份量、变换审讯地点等形成的有压力的审讯情景,其目的是让被审人员在高压之下心理动摇、丧失信心、乱了阵脚,从而为我们深入、突破创造条件。
  3、注意
  (1)充分认识情景的作用
  被审人员的态度转变直至交待往往是在一定情景下发生的。从被审人员的心理来说,一般讲他们在理智上是不会轻易认罪交待的,但在特定的情景之中,受审讯双方情绪的影响,他们有可能在一定时间段里抵抗意识降低,心理认同感增大,比较容易接受审讯人员的诱导和暗示,顺应审讯人员的要求,这就是审讯情景创造的效果。审讯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情景的积极作用,并在审讯实践中有意识地运用。
  (2)有意识有目的地创造一些审讯情景
  在很多情况下,审讯情景不是等来的,而是审讯双方在互动中形成的。审讯人员应当充分运用时间、空间、人数等各种条件,有目的创造一些形成有利于被审人员心理动摇、心理转变、心理认同、交待认罪的情景,使审讯话题、审讯角色在审讯情景中效能增大。
  (3)充分把握审讯情景为审讯深入和突破创造的有利条件
  在有利于审讯深入、突破的情景之中,审讯人员要善于把握战机,及时调整审讯话题,力争使审讯发生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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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过程

  审讯过程是审讯活动发展、变化、推进、经过的程序,是审讯活动的基本构成要素。
  审讯活动的两个基点是审讯方法和审讯过程。近些年来,以静态结构为主的审讯方法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对策结构、心理方法、审讯谋略、语言技巧等众多内容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审讯理论的发展。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以动态流程为主的审讯过程的研究却差距甚远。从审讯实践来看,审讯人员当然要运用众多的审讯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转变认识、消除对立、感化情感、消磨意志等工作,但最主要的活动还是不断推进审讯深入,在这个过程中,审讯人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和案件情况,进行审前准备,筹划整体方案;要驾驭各次审讯之间的衔接,把握整个审讯进程,打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把审讯引向深入;还要根据审讯的需要定位审讯角色,创造审讯环境;等等。从这个角度来说,审讯过程是审讯活动的主命脉,审讯方法是依附于审讯过程而存在的,离开审讯过程,审讯方法如无源之水,无根之树。现在,一些审讯人员的审讯没有章法、没有套路、没有起伏,在一定程度上与不了解审讯过程有关。深入研究审讯过程,不仅是审讯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对审讯理论研究提出的新的课题。
  审讯过程虽然错综复杂,千差万别,但总体上有其内在规律。为了对审讯的活动方式和逻辑关系进行深入的考察,本文根据审讯实践,从导入、切入、铺垫、突破、过渡和结束六个环节,对审讯过程进行初步的剖析。

  一、导入

  导入是引导审讯双方进入审讯状态、审讯环境和审讯氛围,是对到案后的犯罪嫌疑人以问清基本情况、亮明身份目的和进行初步观察为目的的审讯活动。
  导入不完全等同于第一次讯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其目的主要是抓住有利时机,迅速突破案情,或及时发现并立即释放被错拘错捕者,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第一次讯问主要是一种程序性的要求。而导入是整个审讯的开始环节,虽然有程序性的要求,但从活动的功能来说,主要是亮明审讯双方的身份、地位、目的和要求,从此展开审讯。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实践中,导入活动一般围绕"三必须"和"三选择"展开。其中,"必须"是导入活动的必经程序和工作,而"选择"则是根据审讯活动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选用,可长可短,可有可无。
  "三必须"是:
  问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这既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要求,也是审讯展开后的一项基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审讯人员在审讯开始时应当问清犯罪嫌疑人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二是个人经历、奖惩情况、是否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等;三是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上述基本情况,无论审讯人员是否已了解,或有无材料,审讯开始时都要问清并记录在案。这既是及时纠正可能的错拘错捕的需要,也是进行初步接触,进而为审讯创造适当气氛的需要。
  表明所属部门和身份。审讯开始后,除少数情况需要策略性地隐瞒真实身份外,多数情况下审讯人员应明确向犯罪嫌疑人表明所属部门和自己的身份。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定位审讯认员的角色,确立审讯人员的威信。介绍所属部门,主要是用公安机关在社会上特别是在犯罪人群中的威慑力,暗示犯罪嫌疑人你现在是与装备精、手段多、素质高的公安机关打交道,抵抗是徒劳的;介绍自己的身份,主要是用审讯人员的素养、水平、作风去树立形象,让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产生敬畏感、服从感和认同感。这些工作虽然内容不多,却对整个审讯活动有重要作用,应该重视。
  告知权利义务以及应遵守的规定。审讯人员完成上述工作之后,一般还应向犯罪嫌疑人宣讲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具体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规定,必须认真执行。二是告知在审讯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有权聘请律师、对案件事实可以供述也可辩解等。三是告知审讯的目的,如有证据证明其已经犯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是有根据的;审讯过程是评判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过程,而态度与处理有直接的关系;审讯人员有责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惩罚也是为了教育等,以缓解犯罪嫌疑人对审讯的对立情绪,打消其"审讯就是要我招供"、"招了你们就定我罪"的错误认识。
  "三选择"是:
  指出错误。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暴露出来的错误认识或把柄,向其发起攻击,以压住其嚣张气焰,使其不敢放肆地说假话,或是营造一种有压力的审讯气氛。表达中,语言既要有威严之气,但又不宜过分激烈。
  寄于希望。在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审讯人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表达这样的意思:虽然你现在还不愿意承认自己犯罪,不愿如实交待自己的问题,但我们对你还没有完全丧失信心,相信你在我们的帮助教育下,认识会有所改变。说这样一番话,一方面是给犯罪嫌疑人将来转变认识和从不交待到交待的转变提供一个台阶;另一方面是动摇其抗拒心理,使其对自信心产生怀疑。
  愿意倾听。在犯罪嫌疑人声称无辜、表示委曲时候,审讯人员可以表现出愿意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解释,对其矛盾心理表示理解,对环境巨变带来的痛苦表示同情。这样有助于提起话题,使犯罪嫌疑人激起交待兴趣,并缩短双方的心理距离,表现出审讯人员富有人情味的一面,为深入审讯创造条件。

  二、切入

  切入是审讯人员有目的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有关与案件核心有联系的问题,其目的是打开案件的缺口,使审讯深入到案件核心中去。
  经过导入环节,犯罪嫌疑人一般对审讯人员的意图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与审讯人员抗衡,特别是那些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更是施展种种反审讯伎俩,妄图逃避制裁,这时,需要审讯人员开好头,破好局,以便把审讯引向实质问题。切入得当,审讯活动就有了一个好的起点,往往能在犯罪嫌疑人心理中产生强大的冲击力,有利于减少深入的阻力,缩短与突破口的距离,全案突破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
  切入时,审讯人员应从有利于审讯深入的问题着手。从实践来看,主要分这样几种情况:
  一是共同犯罪。对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审讯的切入点应根据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在同案犯中的地位和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审讯所要达到的目的选择。一般来说,可以从他们相识、交往的过程切入,可以从他们的预谋、准备的活动切入,也可以从作案的某个情节、手段切入,还可以从作案后的行动切入,总之,只要符合审讯的目的,有利于向纵深发展,就是比较好的切入点。
  二是多起犯罪。对作案多起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切入点是最有利进行实质接触的犯罪事实或有关问题。在选择具体的切入点时,要从突破全案的角度去考虑。一般来说,应选择相对容易突破的案件作为切入点。这是因为,作案多起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避重就轻、丢卒保车的反审讯伎俩,审讯人员则应抓往这个机会,先易后难,先浅后深,打开缺口后,再逐步深入。
  三是具体犯罪。对某个具体犯罪问题来说,切入点是最利于深入实质的犯罪情节或有关问题。这时,审讯人员或是采取单刀直入的方式,以与犯罪有关系的问题作为审讯的切入点,或是采取迂回渐进的方式,先做思想教育、情感感化工作或扫清外围、堵死退路工作,在犯罪嫌疑人思想认识转变或露出破绽之后再突破案件事实。
  如何切入主要取决于审讯的条件和审讯的意图。从实践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直接型。这种切入一般是直接指向案件的核心问题,提问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回答的问题就是怎样实施犯罪的,因此,审讯中可加强政策法律攻心,对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有针对性地加强攻势;可出示证据,揭露谎言,强化审讯的压力,营造审讯的气氛;还可通过跳跃式发问,直接把攻击目标导向案件实质。第二种是间接型。有的情况下,审讯一时无法进入案件的实质问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扫清一个个障碍,通过不断的活动把审讯逐步引向深入。这时的切入,一般开始时与案件的核心问题有一定的距离,选择核心问题的基础或前提进行切入,审讯活动中要不断推进才能逐步接近核心问题。第三种是无关型。实践中,这种切入的问题往往与案件的核心问题往往没有什么联系,审讯人员一般在无从下手或开始时不愿过分刺激犯罪嫌疑人而采取这种方式。在这一过程中,切入工作一方面在于逐步转变犯罪嫌疑人的认识、意志、情感,另一方面对问题的深入作试探工作。
  切入是审讯深入的必经程序,但如何实施应根据审讯的需要、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有针对性地加以运用。有的案件,切入是一个很短的过程,审讯很快进入突破环节,而有的案件,切入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特别是有时审讯人员认为是一个好的切入点却不一定在犯罪嫌疑人心理产生强大的冲击力,因此需要审讯人员不断寻找切入点,从一个方面切入不能奏效时,及时寻找新的切入点,不断探索,力争最后进入突破环节。另外,在许多情况下,审讯人员还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心理状态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一些无关问题次要问题为表面切入,分散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力,保证关键问题切入的成功率。

  三、铺垫

  铺垫是在审讯活动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审讯的条件,不断地进行教育感化、扫清障碍的活动,其目的是通过持续不断的审讯,逐步创造突破全案的条件。
  从案件难易程度来看,审讯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很快如实供述;另一类是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认罪,审讯处于僵持局面。前一种情况,案件的审讯过程一般是经过导入、切入环节后,很快进入突破环节,而后一种情况,则需要审讯人员艰苦努力,经过几场几十场甚至更多场的审讯才能突破全案。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突破是一个从渐变到突变的过程,对审讯人员来说,突破条件的成熟来源于一个接一个有机关联问题的提出,一个个具体问题的解决,使攻击的目标逐渐接近案件的核心。在这些案件的审讯中,铺垫活动占据了主导地位。
  实践中,可供铺垫的内容很多。根据审讯的需要,铺垫可从这样几个方面着手:
  转变认识。这是着重对错误认识进行批判,通过大量的说服工作以逐步削入其原有认识对抗拒心理的支持。许多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错误的认识。有的认为自己不是犯罪,有的认为犯罪有很多原因和理由,是迫不得已,还有的认为已毁灭证据或是统一口径,公安机关不可能获取证据,存有侥幸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审讯往往在切入后就陷入僵持局面,需要审讯人员在铺垫方面多下功夫,力争走出审讯的低谷。
  情感感化。这是着重对情感进行感化,通过关心、同情、帮助解决困难等举动,使其对立情绪弱化。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或审讯活动存有抵触情绪,难以接受正面引导教育,因此,审讯人员应当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生病、有困难或值得理解、同情的地方,加大心理攻击的力度,使其感受到审讯人员是有人情味的,是真心诚意帮助他的,从而放弃正面抵抗。
  消磨意志。这是着重对意志进行摧毁。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意志较为坚强,常规的说服教育、出示证据很难打动他们,因此需要从瓦解意志角度进行铺垫。实践中,常用的方法有:连续审讯,如每天都提审,使其没有喘息之机;间断停审,在一段时间内不提审,使其搞不清审讯人员的真实意图,耗损其精力、智慧;攻其痛点,犯罪嫌疑人越是怕听什么话题就越讲什么话题,尤其是一些对有刺激性的话题,等等,让其感到审讯活动无法抗拒,无法忍受。
  显露真相。这是着重对与案件有关的人物、事件、时空等进行追问,使犯罪事实的来龙去脉逐步清楚,本来面目日益显露。审讯中,可以抓住一个比较有把握的问题,由此展开,逐步深入,层层剥皮,使案件事实不断清晰。
  扫清外围。这是着重对犯罪嫌疑人可能抵赖的理由进行迂回审讯,先问一些表面上与案件核心没有多少关系的问题,在扫清外围和堵死退路的基础上,再追问关键问题,使其陷入包围之中,无法逃脱。

  四、突破

  突破是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发起总攻,力争使其在案件实质问题上作如实供述。它是审讯过程的核心环节,也是整个审讯过程中的高潮。
  要突破案件,首要的工作是选准突破的对象。实践中,选准突破对象,实施重点攻击,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般来说,突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共同犯罪中可利用的成员。由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两个、三个甚至更多,审讯人员应当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选择其中相对薄弱的人作为突破对象。一般来说,突破的对象应具备几个条件:对案件情况有一定的了解,最好是直接参与者;在犯罪过程中处相对次要位置或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有利于审讯的条件,如年龄小、心理弱点多或有把柄可以利用等等。当然,不是每个共同犯罪的案件都有这样合适的对象,没有相对容易突破对象的情况下,审讯人员应善于从他们各自的供述中发现破绽或可利用之处,逐步撕开案件缺口,达到突破的目的。
  多起犯罪事实中的部分事实。对作案多起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应认真研究哪一起犯罪事实或哪一类犯罪事实易于突破,以此作为主攻目标。一般来说,从多起犯罪事实选择突破对象主要是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如果其侥幸心理占主导,审讯人员考虑有一定证据且易于强攻的案件;如果其畏罪心理比较严重,突破对象一般则选择对其刺激小的案件;如果其对立心理比较严重,则应该从能够抓住其把柄,打消嚣张气焰的案件入手。
  难以狡辩抵赖的事实情节。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现场留有痕迹物证,审讯人员也掌握了一定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对此也比较清楚,则可以以此为突破对象,力争一举拿下全案。
  抗拒心理的基础。在有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源于一定的心理基础,如有错误的认识,存有侥幸心理,抱有幻想,对审讯人员的说话内容反感,有狡辩的理由等等,这时,突破的对象应选择在这些问题上。实践中,一旦犯罪嫌疑人赖以抗拒的心理支柱被逐步摧毁,案件实际上也就在这个过程中突破了。
  选准突破对象后,审讯人员应当高度重视运用适当的突破方式。审讯突破的方式很多,但很重要的一点是要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出发,有的放矢,攻其要害。实践中,可以根据情况运用以下一些突破方式:
  一是加压突破与减压突破。这是从心理压力角度进行分类的。加压突破是对犯罪嫌疑人施加一些心理压力,使其造成心理紧张,从而被迫供述案件事实。实践中,制造严肃紧张的审讯气氛、告诫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胸有成竹的态势追问案件的核心问题等等,都可以达到加压的目的。减压突破则是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在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因为前面说过了话,现在下不了台,或是对强大的审讯气势不适应,都有可能坚持不交待问题,这时,适当地缓和审讯气氛,减轻其心理紧张感,则能促进审讯向纵深发展。实践中,用于减压的方法也很多,诸如讲讲被害人的过失、替犯罪嫌疑人找几条理由、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审讯人员通情达理和富有人情味等等,都是有效的减压手段。
  二是理念突破与事实突破。这是从突破材料角度进行分类的。理念突破是让犯罪嫌疑人转变认识和态度,从内心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危害了社会和他人,为主动、全面地交待问题打下基础。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宣讲法律、进行价值观人生观教育、讲前途出路等等,都是从理念上进行突破。事实突破则是让犯罪嫌疑人面对事实,在事实面前低头。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存有一定侥幸心理,或是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只有用事实进行冲击,才能彻底动摇其抗拒心理。审讯活动中,出示证据、揭露谎言等等,都是进行事实突破。
  三是正面突破与侧面突破。这是从突破途径角度进行分类的。正面突破是直截了当地进行突破。在审讯人员掌握一定的证据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开门见山,直接追问案件的核心问题,这就是正面突破。而侧面突破是采用迂回包抄的方式,在犯罪嫌疑人不警觉的情况下,先扫清外围,堵死退路,最后再突破全案。进行侧面突破,重点是要将犯罪嫌疑人可能进行狡辩的理由一一列出,在审讯中有目的提出,使其在不知不觉中被堵死退路。
  值得指出的是,突破是一项艰苦的活动,审讯人员应注意三个问题:第一,不断选择和调整。案件的情况千变万化,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各有不同,很难说从哪一个问题突破就是最合适的,但应从最优化出发,在一个方面不能突破的情况,审讯人员应不断调整突破路线和突破对象,在运动中寻找,在运动中突破。第二,创造有利于突破的审讯环境和气氛。突破往往与特定环境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倾向有直接的关系,这就要求审讯人员要创造一定的环境和气氛,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有利于交待的心理倾向。第三,有步骤地发展和推进。在审讯中,应把铺垫与突破结合起来,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一轮轮的冲击波,或是前一个问题为后一个问题创造条件,或是一个问题没有进展有计划地转向另一个问题,直至最后突破全案。第四,掌握好突破的最佳时机。突破有一个时机的问题,审讯中一定要注意在火候到的时候再实施突破,切忌过早暴露我们的意图和底细。

  五、过渡

  过渡是一场审讯与下一场审讯之间的衔接活动。由于审讯目的往往不是一场审讯就能够实现的,需要若干场甚至若干轮的审讯,因此,场与场之间、轮与轮之间的有机衔接,对把审讯推向深入有着一定的意义。
  很多情况下,一场审讯的结束是有策略性的,审讯人员应把一场审讯的结束操作的有声有色,有张有驰。实践中,结束一场审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基本供述。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起因、经过、手段、后果及相关问题基本上作了如实供述。二是有计划地审讯。有时,犯罪嫌疑人问题比较多,审讯人员可以一场审讯、一轮审讯解决一、两起案件,或是重点追问几个问题,逐步推进。三是审讯暂时处于僵持状态。在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审讯人员如果攻击的证据还没有准备好,或是铺垫不充分,或是条件不成熟,也可以暂时结束一场审讯。四是出现一些不利于继续审讯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身体不舒服,审讯人员比较疲劳,一时没有适合的内容继续发问等等。
  在结束一场审讯时,审讯人员可视需要有选择地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作出评价。在一般情况下,审讯人员应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出一定的评价,那怕是微小进步,或观点上某些积极的改变,都应进行肯定或褒扬。同时寄予希望,相信其最终会采取合作态度,如实供述。当然,这种评价一般是抽象的原则的,以鼓励为主,同时又不暴露我们的底细。促其思考。审讯人员在结束一场审讯时,可以提出一些问题,为下场审讯留下一定的话题,同时又促使犯罪嫌疑人思考。所提问题一般应直观、明了,便于促使其态度积极转化。掌握时机。在有深入的条件下,审讯人员不要轻易丢失时机,应一鼓作气审讯下去,而在相持僵局时果断收场,避免言多有失。
  为了搞好审讯之间的衔接,在结束一场审讯的时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实践中,常用的方式有:过渡式这种结束方式一般用在犯罪嫌疑人问题比较多或案情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在部分问题或部分情节问清后,审讯人员可适时结束审讯,告知犯罪嫌疑人:"现在就谈到这里,下次接着再谈,有关问题你回去再想想,争取一次交待清楚。"伏笔式这种结束方式一般用在犯罪嫌疑人还有问题没有交待、审讯暂时处于僵持状态或审讯人员还有新的问题要追问等情况下。这时,审讯人员的目的在于不让犯罪嫌疑人回监房后心身放松,而是以一定的方式促其回去后加剧心理活动。实践中,伏笔式结束可以留一个问题让他回去考虑,可以说一段让他必须注意、必须思考的话等。中断式这种结束方式一般用于控制审讯的主动权、驾驭整个审讯进程。实践中,审讯人员往往在审讯活动中突然中断审讯,也不说明任何理由,这样做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去胡思乱想,理不清头绪。
  在新一场审讯开始的时候,审讯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展开审讯。在实践中,一般有三种形式可供选择:一种是试探态度。这是了解上一次审讯后犯罪嫌疑人的反映,以便决定审讯深入发展的力度、方向和时机。为了试探,审讯人员在审讯开始时可问:"你这几天考虑怎么样了"、"你对你自己的问题是怎么想的"等等。如果犯罪嫌疑人回答"我愿意如实交待自己的问题",则审讯下一步可进入实际问题,反之如犯罪嫌疑人仍然声称无罪,审讯则要寻求进一步深入的途径。这时,可以防止冒失推进,有助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反应再作进一步的打算。一种是开门见山。这是在新一场审讯开始后,直接提出上次留下的话题,干净利落,直截了当。还有一种是另起话题。审讯人员在一场审讯结束的时候,往往会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一些问题,令其回去以后思考。这样,犯罪嫌疑人会对审讯人员提出的问题反复思考,以便接受下一场审讯。而在新一场审讯中,审讯人员却提出新的话题,使其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仓促应战,这样往往可以打乱犯罪嫌疑人的思路,使其上一次审讯结束后考虑的一些反审讯伎俩没有施展的机会。

  六、结束

  结束是指对全案的审讯进行扫尾活动,其主要任务是进行讯问笔录的系统制作、稳定犯罪嫌疑人心理以及对口供中的矛盾进行分析研究等。它是审讯过程最后一个环节,其工作好坏往往直接影响整个案件质量的高低。
  一般来说,只有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基本查清,主要证据基本获取,案件的侦查才算结束。由于审讯的任务主要也是这些,因此,一般在结束整个侦查的时候,审讯才有可能结束。从这个角度来说,审讯结束也就是整个侦查活动的结束,审讯结束的条件与侦查结束的条件是基本一致的。在这一环节,审讯人员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审讯笔录的系统制作。在审讯过程中,为了拿下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口供,审讯人员出于策略考虑,往往在不同时间、不同场次分别问了一些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分散于大量的审讯笔录中,缺乏系统性,有时不易为检察、法院的办案人员所注意,因此,在结束时,如有必要,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对全案作一次比较系统的供述。这时的审讯,应按照案件的发展的顺序或分为几个专题,将每起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预谋、作案、工具、手段、结果、目的、动机等有关问题逻辑性地问一遍,为今后的诉讼活动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
  第二,进一步巩固供述心理。在结束的活动中,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进行进一步的巩固,这项工作非常重要,但常常为一些审讯人员所忽视。在实践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特定心理,审讯人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对口供进行积极评价。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审讯人员可以从积极的方面给予肯定,向犯罪嫌疑人说明口供与其它证据是相互印证的,必要时还可以出示少量证据,以此打消犯罪嫌疑人认为证据不足、交待吃亏的心理倾向。二是对态度进行正确引导。审讯人员在审讯结束前,应通过合适的方式,再次向犯罪嫌疑人表明,一个人的态度的好坏虽然不能改变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却对量刑的轻重有直接的影响,你前面的态度是不错的,我们会向检察、法院的办案同志实事求是地反映你的表现,希望你继续认罪服法,争取从宽处理。三是对前途进行适当预测。为了使案件顺利向起诉审判过渡,审讯人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地向犯罪嫌疑人介绍一些关于起诉审判的常识和规定,说明只有认罪服法和积极配合,才能争取好的出路,翻供是徒劳的。同时,鼓励他们积极改造,争取早日与家人团聚。
  第三,认真对待和合理解决口供中的矛盾。在审讯活动中,口供完全与其它证据相一致往往是不大可能的,口供之间、口供与其它证据之间有时会出现一些矛盾。这些矛盾的出现,有的是犯罪嫌疑人故意作虚假供述,使案件真假混杂;有的是犯罪嫌疑人观察、记忆、理解或表述等某个环节出了差错;还有的是其它证据不实,如证人证言虚假、被害人陈述有误、书证物证有问题等。对此,审讯人员一方面除了在整个审讯过程中要不断去伪存真,在结束时还要认真把关,对这些矛盾不要轻易地放过,人为地舍弃,而是通过侦查实验、证据印证、逻辑分析、公理推定等方式,去假存真,去表及里,使这些矛盾被排除。另一方面,对在允许范围内的误差,也不要无谓地纠缠,特别是对案件定性定罪都没有影响的小矛盾,不要抓住不放。

  值得提出的是,上述六个环节只是审讯过程最常见的模式,每一起具体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和心理状态不同、性质不同、审讯人员的水平能力不同,审讯过程必然有所区别,有的环节可长可短,有的环节可有可无,有的环节甚至会反复多次,应当根据审讯实际把审讯不断推向深入,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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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审讯的人一起研究审讯

  在我的心目中,审讯人员可以分为四类(这里,每一类审讯人员用一种动物表示,并无不敬之意)。第一类审讯人员象耗子,东挖西找,寻根问底。他们往往不停地对小事情进行盘问,绕来绕去,想击破对手,层层剥开对手,以摸清案情。但他们往往满足于小小的成功,不能把握整个审讯的大局,甚至会被被审讯的人牵着鼻子走。这类审讯人员只得审讯的毛。第二类审讯人员象老虎,来势凶猛,颇有气势。他们的盘问有起有伏,有张有驰,往往以势压人,初次接受审讯的人一般很难应付这种审讯。但他们很难进入被审讯人员的内心世界,有时容易形成对立局面。这类审讯人员可得审讯的皮。第三类审讯人员象猴子,聪明灵俐,善解人意。他们往往能进入被审讯人的内心,与其交流,有针对性地做其思想转化工作。但他们有时容易被对手左右,迷于假象之中。这类审讯人员能得审讯的骨。第四类审讯人员象人,不温不火,把握全局。他们既能进入对方内心,也能根据案件事实控制自己,在审讯中不是简单地让对手交待问题,而是自己明辨事实。这类审讯人员才能得审讯的神。"
  这段话,是一个对审讯很有研究的人的心得体会。而它出自于一个被审讯的人写的感想,你能相信吗?事实的确如此。写这段话的人受过研究生教育,因经济问题被我审讯。我和他"谈"了几个月,终于使他如实供述了事实真相。随着交流的深入,我们在谈论案件的同时,也谈论了许多话题。在我之前,他先后被几批审讯人员审过,前后大概接触过一、二十名审讯人员。所以,他很自然地谈到这些审讯人员的特点和他们在审讯中的得失。他曾谈到,某某在审讯中一些话说得不当,促使他坚定不交待的信念;我的哪些话打动了他,对他供述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他自己适合什么样的审讯人员审讯。说老实话,被审讯的人能够对我们的审讯说三道四、评头论脚,在我们的办案实践中可以说凤毛麟角,如果能让其亲笔书写是如何从不交待走向交待之路的,对剖析我们审讯中的得失,提高我们的审讯技能是非常有价值的。因此,我再三动员他把对我们审讯人员的看法和对审讯的想法写下来。上面就是他写的一段。
  到目前为止,审讯仍然是我们侦查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对审讯规律的揭示是提高我们审讯水平的必由之路。深刻认识审讯规律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不但要从我们办案角度进行研究,也要从被审讯的人方面进行研究。记得八十年代初我在读大学的时候,曾在当时北京政法学院和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编写的《审讯心理研究资料汇编》上读过一篇名字叫《受审百堂方认罪》的文章,至今仍有很深的印象。文章以第一人称,叙述了一名从事文检的司法人员为了私利,多次投寄匿名信。被抓获后,经过近百次的审讯,最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问题。这篇文章是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的两名预审员整理的,但基本上是从被审讯人的角度来谈一个人是如何从不交待转变为交待的,对其抗拒审讯的根据、几次动摇但又没有交待的心理状态和最后交待的动因都作了比较深刻的揭示。可能是我接触的资料比较少的缘故,从此以后我再没有读到站在被审讯的人的角度写审讯的文章。我曾经查阅了一些有关审讯的教科书,在谈到审讯的研究方法时,无一例外地忽视了从被审讯的人的角度研究审讯的方法。其它的研究方法固然有它的积极意义,也容易运用,但我总觉得它们只是黑箱方法:你看到的是你的审讯方法和审讯结果,而被审讯的人当时是一种什么样的的心态,对你的审讯方法是如何反应的,因为是在"黑箱"(被审讯的人的内心)里,只能作模糊分析。而从被审讯人的角度进行研究特别是被审讯的人与你一起参与对审讯的研究,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它可以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在这个个案中,被审讯的人到案时是一种什么样的心理状态,你的审讯思路是否正确,哪些话对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哪些策略方法用得不当。虽然其中有些内容我们可以作分析判断,但这些内容一旦从被审讯的人嘴中说出来,将会使我们产生醍醐灌顶、如梦初醒的感觉。
  当然,我提倡运用从被审讯人的角度研究审讯特别是与被审讯的人一起研究审讯这一研究方法,并不是说其它研究审讯的方法就不重要了。但如果能运用这一研究方法,我建议大家不要放过它。因为与被审讯的人一起研究审讯的机会太难得了。一般来说,被审讯的人与我们是对立的。我们要查清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必然要运用各种审讯手段,攻心夺志,获取口供。而被审讯的人为了逃避制裁处罚,必然采取各种反审讯伎俩对抗审讯。案子审下来了,你还要他真实地说出他在这一搏斗过程中自己是如何失败的,往往十分困难。但这个东西对我们太重要了。我想,为了尽可能从被审讯人那里多获得一些对我们今后审讯的利的信息,达到与被审讯的人一起研究审讯的目的,大概有这么几种方法不妨一试。一是劝。我们在与被审讯的人基本沟通后,可以多方施策,劝他把自己转变过程写下来。记得我在劝那个给我写审讯感想的人的时候,他说,今天这一段经历在他生活中永远抹杀不去,将来有一天出去以后,你写上篇《我是如何审讯的》,我写中篇《我是如何从还不交待到交待的》,做笔录的同志写下篇《我看审讯双方》,我们合作写一本书,但现在不想回忆。我说,我很愿意合作写一本这样的书,但那是将来的事。现在,你最需要的是乘这段机会好好反省一下自己,回忆一下从不交待到交待的过程,不正好是你脱胎换骨、斩断过去的一个里程碑吗。经我这么一说,他终于动笔了。二是记。在审讯中,被审讯的人有时会在只言片语中谈到他对审讯方法、审讯人员的一些看法和自己的心理活动,我们应该及时记录下来。被审讯的人可以写他对审讯的看法和认识,他在审讯中的心理活动,但我觉得他在书写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会有意无意地漏掉许多人价值的东西。而在他说话中,他所流露的东西更真实一些,传递的信息也可能会多一些。这就需要我们做有心人,将对我们有用的东西用心记住,审后及时整理。三是理。不管是被审讯的人所写,还是你所记,我们所得到的不过是一些素材,只有结合自己的理性思考,才有可能将这种对审讯的感叹、感受和感情上升到理性的境界。
  我在八十年代中期和吴昌森合著的《审讯对策学》中,将审讯策略分为审讯谋略、审讯方式、审讯方法和审讯语言四个层次,并进而将审讯人员也依次分为四种水平,既水平最低的审讯人员注意讲究审讯语言,审讯有一定功底的人会选择不同的审讯方法,水平再高一些的审讯人员能够从整个过程来把握审讯方式,而那些有审讯谋略的审讯人员应该说达到了审讯的最高水平。现在,一个被审讯的人也将审讯人员分为四类。你看,最肤浅的审讯人员只能得审讯的毛,水平高一些的可能审讯的皮,再高一些的已经能得到审讯的骨,而达到最高境界的审讯人员才能得到审讯的神。真是 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看来,被你审讯的人在某种程度上对审讯的悟性并不比你差,你可千万不要小看了他(我们很多审讯人员并不能清醒地认识这一点)。但在另一个方面,如果你能说服被你审讯的人与你一起研究审讯,你的审讯不又多了一些副产品吗?这个收获不是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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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审讯的五个阶段

  成功的审讯应有机地分为五个阶段,环环相扣、相辅相承。处理好审讯的五个阶段,必将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审讯前的知己知彼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审讯工作的前期准备相当重要.为了确保有的放矢,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审讯前,我们审讯员应预先对被审讯人员的个人情况、心理特点和涉案信息进行必要的熟悉和了解,我们要尽可能了解被审讯人的姓名、别名、绰号、年龄、籍贯、住址、文化程度、家庭关系好坏、人缘好坏、社会经历、个人性格、爱好、有无前科、被控案由、作案主观原因、抓获经过、关押期间表现、前期办案已经掌握的证据及已制作的笔录等等。熟悉案件材料可以让审讯员弄清案件的进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明确审讯的目标和方向,为制订新的审讯计划,确定讯问策略提供依据。了解被审讯人员的个体情况、了解抓获经过和证据拥有情况,可以帮助我们寻找审讯中的突破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艺术手法,以及审讯节奏、用证时机以及用证的先后次序。上述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了解和掌握:
(1)深入、详细,认真地阅卷,多方进行比较;
(2)有必要的话可亲临现场进行复勘,或对实物进行以分析,以消除疑问;
(3)可向侦察人员、抓捕人员、管区民警、当地治保人员及其他知情而不会影响案件的人进行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二、审讯开始时的相面术

  我本人一向来反对在与被审讯人员刚一照面时,就马上开始语言上的交锋。我认为在此时,还应有一个很重要的相面阶段。具体做法有点类似中医中的望、闻、问、切。
 首先应观察被审讯人走路的姿态,坐姿、神情、手足放置是否自然,面色的好坏、发型以及穿着的整齐度和整洁度;检查其身边携带物品的种类,通讯录、笔记本、存折及皮夹里的名片、信用卡、单据、纸片、照片等内容;有手机的,应记下所有的内存号码,及最近的通话记录、短消息等等。其次,可以拿简短,无关痛痒的小问题要求其回答,可发现被审讯人言辞的速度、节奏、紧张度,以及口头表达能力。以上做法,可以让我们审讯员获得对被审讯人的一个第一印象,有很多人认为人不可貌相,我认为这句话也是有失偏颇的。在许多场合下人还是可以貌相的,因为一个人的行为(含违法犯罪行为)与他平时的性格、生活水平,文化水平、社会环境、细节行为习惯等有很大的关联。而上述信息往往可以从他的外貌气质上得到反映,试想一个长期处于猥琐心理状态,经常算计别人,图一已私利的人,怎么会有一副气宇轩昂、襟怀坦荡的外貌(职业演员当然除外),他长期所处的内心世界会对他的外貌、气质和精神状态产生很大的影响,当他的面部肌肉组合、体形姿态、眼神、语气定型之后,就形成了这样那样的外貌。这个理论曾国藩已在他的冰鉴里讲得十分详细。所以我们要重视这个第一感觉或者说直觉,有时比轻信被审讯人的花言巧语更为直接、有效。处理好这一阶段有助于我们确立合适的作战方针、审讯对策。

  三、审讯进行当中的闲聊阶段

  绝大部分被审讯人处于被审讯这样一个特殊环境时,往往会采取以下几种办法中的一种或几种对抗审讯,有伪装,有狡辩、有沉默、有横蛮耍赖、有试探摸底等等。闲聊即自由式交谈。这并不是审讯员在浪费时间或在与被审讯人攀朋友、套近乎,而是在自由交谈中声东击西、四面出击,以柔的办法化解被审讯人早已准备好的对抗手段,分散其对追审罪行的有意注意,让其在丧失警惕的情形下露出马脚,找到审讯的突破口。   我们可以用拉家常的方式询问其个人简历,学习经历、社会经历,生活状况、夫妻关系、交往情况、个人爱好等等。审讯人不能刻意围绕审讯目标,以免暴露审讯意图,尽量要让被审讯人侃侃而谈,而我们则要做到时刻头脑清醒。
  我们可以用几张纸,以速记的方式把他所说的东西似乎很随意的记下来(此时不是做笔录)。上述做法的最大优点是,可以逐步控制被审讯人的情绪和情感;消除对立抵触情绪,让他体会到政府对其挽救的诚心;可以激发其个人荣誉感,或利用其感情脆弱,唤起其后悔心,感到自己的行为的确给家庭、给自身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遗憾。对被审讯人注入同情心,可以使审讯方与被审讯方达到一定的沟通,从而使他认为你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人而对你产生认同和信任感。要使被审讯人产生供述心理,我们必须在闲聊阶段用艺术的和巧妙的语言使其完成以下四个转变:
  a.认识的转变:要让其意识到罪行(违法行为)已经穿帮,先产生悔恨心理,然后逐渐过渡到渴望从宽。
  b.意志的转变:随着对立、侥幸、畏罪等心理的退却,随之上升的是想摆脱受审环境所带来的心理压力的愿望,从而逐步产生供述心理。
  c.被审讯人原先有过分恐惧心理的,应消除其不必要的恐惧和戒备,产生供述心理;
  d.原先抱无所谓态度的,则应反过来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促发其紧张,以便让他认真面对现实,积极配合审讯员的工作。

  四、审讯交锋中的实战技术

  真正开始审讯交锋时,应针对不同的审讯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这就是所谓的对症下药
  (一)对不同年龄审讯对象的审讯对策
  a.青少年由于认识上、情绪上、情感上、意志上的单一、无知、浅薄,要求我们采取循循善诱、大哥哥、长辈式的论理、论情法,让其感受到审讯员的关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消除其冷漠、破罐子破摔心理,从而供述。
  b.对于中老年被审讯人,由于其社会经验较丰富。人生观、世界观的定型导致其意志较顽固。对这类人应着重对其论理论法,强调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一基本道理,同时,应尽力消除其害怕家庭受牵累,事业遭打击等妨碍供述的不良想法。总之对中老年受审对象,我们审讯员应具备较好的说理能力和耐心,稳打稳扎,逐步剥其伪装,打消其自以为是、老谋深算的心理。
  (二)对女性被审讯人的审讯对策 女性被审讯人由于其生理特点的原因,有很多是属于先被诱感、被压迫甚至被侮辱,而后自暴自弃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对她们的审讯,我们应耐心细致,并抱有一定同情心,把感化的力量渗透到她的内心。审讯中,应注意在言语上不能打击其自尊心,以免她死猪不怕开水烫,要充分激发其家庭观念及母性心理。如果她能被你讲得潸然泪下,那就成功一半。针对女性被审讯人供述经常有很大随意性的特点。我们应时时强调,供述必须真实,否则要负法律责任的。
  (三)对有一定社会地位被审讯人的审讯对象。
  有一定社会地位的被审讯人受审后,一下子从原来的领导干部、教师、公务人员、社会名流沦落为阶下囚,一定会产生强烈的失落感。这类人在交待问题时往往存在怨恨、虚荣及防御心理。他们会怨恨某某人(可能是其原来的朋友或手下)如此无情、过河拆桥;会认为是有人要陷害他,组织上对其不公;会认为自己对人民有功,时时想摆摆老资格;他们会把贪污、受贿说成经济不清,把嫖*说成男女作风不正;在内心又十分害怕政治上会被剥夺地位,原先辛辛苦苦几十年积累的工龄、党龄、社会名誉地位会付之东流,一切原有的优厚待遇将不复存在等等。
  他们由于个人的理论水平较高,办事能力较强、口头表达能力较好。在交锋中往往显得能言善辩,善于步步为营、谨慎小心。因为害怕打击,他们患得患失、疑神疑鬼。为了赢得最后一搏,他们的表演,看上去非常义正辞严,具有相当大的欺骗迷惑性。
  对于这种人的审讯,我们应注意尽量减少其心理落差感。应用婉转的语言满足其心理承受能力,尽力唤起其荣誉感。将其自尊,自负转化为交待的动力。我们必须充分地掌握证据,并适时使用,严防其反咬一口。审讯员与其交锋时应在心理素质上,知识见地上,都不输于对方。用扎实的法律功底,进行深入的教育、感化。使其在收敛嚣张气焰后,觉得自己当官多年,在很多方面确已疏忽,属于咎由自取,方可将其手到擒来。
  (四)对累犯、惯犯的审讯对策
  累犯、惯犯由于与我们公安机关交锋较多而产生了一套较强的反审讯手段,他们对我们的审讯手段为很熟悉,善于伪装,善于欺骗,达到了不见棺材不掉泪、见了证据也不轻认的地步,比较顽固,功利心明显。因为这种人有很好的反审讯伎俩,审讯员必须稳住阵脚,决不能在言语中暴露我方意图,对这种人最好的办法是扮猪吃老虎,激发其自以为是,沾沾自喜的心态,让其大吹牛皮,同时统统记录在案,再回过头来细细研究,找其矛盾,逐一反驳;其次要慎用证据,使用前要想想对方会如何自圆其说,使用证据要形成系列,环环相扣,尽量不让其找到喘息及狡辩的机会。对于那些知道自己已犯下死罪的被审讯人员,我们要主动送其一些救命稻草给他。千万不能让其产生反正玩完了的心理,要让他自己觉得还有一线生机,为了活命,尽量开口,为我们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线索。
(五)审讯的七大战术
  (1)单刀直入法,对于那些证据掌握得很充分,案件比较简单,或属于初犯的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我们不必人为地将方法搞得太复杂,可以在问好基本情况之后,直截了当问及案件实质问题,比如可以问你做这种事做过几次啦,做了之后怎么想的等问题,让对方认为我们已经胸有成竹,有了十分把握,而直接交待。
  (2)分化瓦解,各个击破法。对于那些处于交待边缘,并且有多人参与作案团伙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可以选中一人,直截了当利用他们各自间互不信任,互相猜疑,对其进行离间。暗示他的同伙已经交待,并且已经把事情推到他一个人头上,告诫他要争取主动、免得到最后千钧重担一人挑。然后再借力打力,用他交待中的可信部分,作为敲门砖,再攻开其他成员的嘴,造成一种群起互相供讦的局面,我们再多方比较、去伪存真,搞清案件真面目。
  (3)张弓搭箭,引而不发法。
  如果只掌握零星的、局部的证据或罪行,可利用被审讯人做贼心虚的心理弱点,张弓搭箭,引而不发,用暗示的方法,让其误以为我方已完全掌握了他这样或那样的罪行。比如在审完一个案子后,可以这样发问现在你可以把新近做的事情讲一下了,他就会以为新做的盗窃或抢劫罪也已经穿帮了,不得不进行交待。
  (4)抽丝剥茧法,对于那些已经从心理上瓦解,开始进行交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尤其对于那些系列盗窃案,跨地区、跨年度案件的作案人,我们审讯人员必须耐下性子,慢慢地像缫丝工抽丝一样,一步一步由小案件至大案件、由本地案件至外地案件、由年内案件至年外案件、由立案案件至隐案积案,一点点将其理清楚。分门别类,时间、地点、作案同伙、作案过程等六要素齐全准确。这有可能要花去我们几天几夜的时间,但作为审讯人员要不怕苦累、乘胜追击,穷追不舍、趁热打铁,一鼓作气地完成任务,否则过了最佳时机,又要重砌炉灶,多花功夫了。
  (5)激将法。在确认被审讯人的性格属于冲动型,豪爽型之后,我们审讯人员再也不能摆出一副说教式的腔调,而应显得也很直爽、够义气,不能粘粘乎乎,否则对方会认为你是个文绉绉的书呆子,案件问题与你不值一谈。我们可以用似乎有点江湖的语调与他交谈,让他逐渐放松诫备,甚至对你产生好感,从而出于重面子、重义气的状态下进行供述;我们甚至可以在把脉正确的前提下,对他说:有什么大不了的,好汉做事,好汉当吗,我最看不起那些像女人一样妞妞捏捏的人。不过这个方法要吃准之后方可用。
  (6)农村包围城市法。对于那些有一定知识、智商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的人,我们只能先设想好他可能要抵赖的几个方面,一一假想他可能产生的对答。在正式交锋时,由外及里,由浅入深,由小事至正事,逐步驳斥谎言,逐渐缩小包围圈,直至他一切慌言都无济于事,成为黔驴技穷,不得不交待。
  (7)刚柔相济法。在审讯时纯粹说理说教,不温不火也是不明智的。在万变不离其宗的前提下,我们有时可以娓娓说理让其明白其所以然;有时可以高声痛斥、戳其痛处让其明晓其卑劣的一面。一切都应时而用。让被审讯人的情绪被我们牵着鼻子走,从而在其情感脆弱时痛下一击。
  (六)审讯员的行为语言艺术
  (1)我认为一位高明的审讯员其实就是一位高明的演员。审讯员的和蔼可亲,循循善诱,感人至深,声泪俱下,声色俱厉,暴跳如雷,端庄严肃,善解人意,富有同情心等等,照我看来,均应看作一种表演,无非不同审讯员的表演有高下之分而已。总而言之我们演员的行为就像在写散文,形散最终还是为了神不散。而审讯过程中围绕的神,就是要明白、彻底地把被审讯人员身上的案子搞清楚,并非要与被审讯人员攀朋友或者吵相骂。所以审讯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服从案子,为案子服务。虚虚实实,作好一个高明的演员。使被审讯人员像一位戏迷一样,随着我们的表演时而激动、时而哭泣,时而平和。
  (2)审讯人员的用语要滴水不漏。在审讯时说话千万不能信口开河,随便许诺,一然会让被审讯人觉得你不知轻重,二然会把我们的审讯意图、拥有的证据以及预期的处理设想,在无意中透露给对方。就象打扑克时不能暴露底牌一样,把主动权交给了对方,还谈何审讯,弄不好变成他审讯你了。
  (3)审讯言辞不能伤及对方自尊心。我们在审讯中当然可以对被审讯人的可恶行为大力抨击,但绝不能拿对方的相貌、人格、自尊进行讥讽,否则非但对审讯双方的沟通会造成障碍,而且先前作的思想工作将前功尽弃,重新陷入缺乏信任,互相敌对不利于供述的状态。

  五、审讯结束前的收官阶段。

  会下围棋的同志都知道,下围棋除了布局,中间搏杀很重要之外,收官阶段(即扫尾阶段)也很重要,在这个阶段,不仅是被审讯人一方,还是我们审讯员一方都已深感疲惫,巴不得早点结束。这时我们可以让被审讯人员抽一支烟,喝一口水,让他喘一口气;同时,我们自己也作一下调整。这样可以让被审讯人紧张的神经稍作放松,恢复他的回忆能力及准确性,同时也让对方误以为我们已经善罢甘休;稍事休息时,我们可以重整思路,查漏补缺,而后再行搭起架势审讯。在这种情况之下,绝大多数被审人员几经交战,心理承受能力已经崩溃,抱的是:反正大势已去,不如主动全盘摊出的想法。我们审讯员依旧不依不饶,穷追不舍,向其宣讲立功赎罪的思想。很容易让其土崩瓦解,彻底投降。这样我们不但可以把原有的案件办得更加完整,同时也能籍此发现新的线索。
  对于那些重大的、系列性的、复杂化的、跨地区、跨年度的案件,本人认为在审讯中认真处理好上述的五个审讯阶段,恰当地使用本文所提及的各类方法,是完全有必要,而且很能立竿见影的。但对于那些简单或较小的案件、被审讯人员属初犯、较弱的,在审讯中则不必杀鸡用牛刀,人为地复杂化,仅采取其中的几个方法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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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审讯技巧揭秘

  引言

  很多法律爱好者总以为自己能让罪犯招供。怒视嫌犯,当面与其对质,再告诉他杀人凶器上遍布着他的指纹,一切就行了!于是嫌犯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在现实生活中,警方审讯靠的不仅仅是自信和创造力(尽管这两点对审讯工作确有帮助)——审讯者还要在交际影响的心理战术方面接受过高水平训练。
  让一个人认罪可不是件容易事,而警察有时能让无辜者承认没有犯下的罪行,这就证明了警察在心理操纵方面的过人之处。没有两次审讯过程是完全相同的,不过审讯大多都利用了人性中的某些弱点。这些弱点的暴露一般依赖于人在经历截然相反的极端时所产生的压力,如主宰和服从、控制和依赖以及后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如果审讯者能根据嫌犯的个性和经历,将环境和技巧有效地结合起来加以利用,那么即使是最顽固的罪犯到头来也会坦白招供。学者估计,在美国约有42%到55%的嫌犯都是在审讯时认罪的。
  警方审讯并非总是都是这么复杂。直到20世纪初期,在美国,刑讯逼供还是一种广为接受(即便是不合法的)的做法。只要嫌犯签下一份弃权书,声明供词是自愿招出的,那么警方通过“酷刑逼供”(不给食物和水、用强光照射、折磨身体和长期隔离,用橡胶管和其他一些不会留下伤痕的器械鞭打)获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纳的。不过,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间,对警务战术的整顿逐渐改变了审讯方法。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对非自愿招供,但是直到1937年情况才开始真正发生变化。在布朗(Brown)诉讼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抛出一份“自愿”供词,而这份供词是在警察反复将嫌犯吊在树上鞭打后获得的。法院的裁决很清楚:通过暴力获得的供词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到了20世纪50年代,不仅警察通过殴打嫌犯得到的供词被视为非自愿供词,而且通过以下这些方法获得的供词,也将被视为非自愿供词:对嫌犯的拘留时间超过必要长度、不允许他睡觉、进食、饮水或者上厕所、许诺当嫌犯招供后给其某些好处,或者威胁嫌犯如果不招供则将对其实施某些伤害。
  1966年,米兰达(Miranda)诉亚利桑那州一案被上诉到最高法院,使逼供的警察审讯方法再次受到重击。埃内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在两个小时的审讯后,供认强奸和绑架系他所为。但是在向最高法院的上诉中,米兰达宣称不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第五修正案)和请求律师帮助(第六修正案)的权利。法院做出了有利于米兰达的判决,这个判决结果创立了我们今天熟知的“米兰达权利”。为了避免嫌犯误以为自己除了说话别无选择而造成非自愿招供,警察必须确切、清楚、完整地告知嫌犯所拥有的权利:在审讯以及其他任何让嫌犯招供的尝试开始前,嫌犯有保持沉默和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米兰达一案的判决结果旨在消除因嫌犯无知而造成的非自愿招供。
  为了寻求一种方法取代非法的强迫式审问,警方转而去借助于一些非常基本的心理技巧,比如历史悠久的“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的审讯套路。在这种方法中,一名警察恫吓嫌犯,另一个则装作对嫌犯很照顾的样子。人倾向于相信自己的保护者,并愿意与其交谈。另一个基本技巧是最大化,在用到这个技巧时,警察会告诉嫌犯如果被认定有罪将面临的所有可怕后果,从而达到恫吓嫌犯,使其开口的目的。恐惧往往能使人打破沉默、开始讲话。警方曾尝试借助测谎仪之类的仪器来检测嫌犯是否在说谎,不过测谎仪和测谎训练很昂贵,而且其结果几乎从未被法庭认可过。但是有些测谎分析师,例如一名叫约翰·里德(John Reid)的分析师,开始注意到被测对象都呈现出某些外在的、一致的生理信号,而这些信号与测谎结果相一致。里德继而发明了一种不以机器为基础的审讯体系。它依靠一套特定类型的问题和答案来暴露嫌犯的弱点,审讯者可以利用这些弱点从嫌犯口中获得供词。里德的九步心理控制法是目前美国使用最广泛的审讯技巧之一。在下一部分,我们将详细了解此体系。
  招供和宪法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主要参照的宪法修正案是关于供词可采用性的第五修正案——它保证一个人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第十四修正案——它保证一个人享有合法程序(包括快速审判)的权利。如果警方在拘留和审讯嫌犯三天后仍未能找到罪名指控他,那么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享有合法程序的权利。如果警方将某人吊在树上,对其鞭打使其招供,那么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不被要求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常用审讯技巧

  错误的方法在美国,多达80%的嫌犯放弃了他们保持沉默和请求律师帮助的权利,允许警方实行全面的审讯。现代审讯是对人性的研究。我们中的大多数更喜欢与看似和自己类似的人交谈。一旦交谈开始,就很难止住。一旦我们开始说实话,就很难再说假话。当警察告诉我们,在一户两天前失窃的人家中,发现室内的门把手上有我们的指纹,我们会变得紧张,哪怕在入室行窃过程中我们一直戴着手套。
  除少数情况外,为得到嫌犯的供词,警察可以对其撒谎。因为我们认为,即使面对着证明其参与作案的假物证,一个无辜的人也绝不会承认她并未犯过的罪行。遗憾的是,事实并非总是如此(下一部分将谈到更多的假供词)。不过,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警察为什么在审讯中使用欺骗性战术。
  心理控制甚至在审讯者开口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审讯室的实际布置旨在让嫌犯感到最大程度的不适,并使他从刚迈入室内的那一刻就开始感到无助。经典的审讯手册《刑事审讯与供述》中建议,审讯室应该是一间狭小、隔音的房间,其中只有三把椅子(两把给警察,一把给嫌犯)、一张桌子和四面空空的墙。这样的布局能营造出一种无所遁形、陌生而又孤立无援的感觉,从而在审讯过程中强化嫌犯“让我出去”的意识。
  这本手册还建议让嫌犯坐在一张不舒服的椅子上,使他无法触到任何控制器,如电灯开关或者温度调节器,以便加剧他所感到的不适,诱发他的依赖感。单向透视镜是审讯室中的理想附加摆设,因为它不仅能增加嫌犯的焦虑,还能让其他警察观察到审讯过程,并帮助审讯者确定哪些技巧有效,哪些技巧无效。
  在里德审讯的九个步骤开始进行前,会安排一个首次会谈,来确定嫌犯是否有罪。在首次会谈中,审讯者尝试着用随意的谈话创造出一种没有威胁氛围,从而在自己与嫌犯之间建立起友好信任的关系。人们更喜欢和信任那些与自己类似的人,因此警察可能会要求分享嫌犯的某些兴趣或信仰。如果嫌犯开始向审讯者谈及一些无关痛痒的东西,那么当讨论转到犯罪问题上时,他就很难停下不说(或开始说谎)。
  在首次会谈中,警察通过观察嫌犯的反应(包括语言反应和非语言反应)建立在开始真正施加压力前的基准反应。警察随后会将此基准作为参照点。
  确定基准的方法包括:向嫌犯提出各种能够让其使用大脑不同部分的问题。警察会问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有的需要回忆(仅仅是回想),有的需要思考(带有创造性)。当嫌犯回忆某些事情时,他的眼睛经常会右移。这就是他的大脑正在刺激记忆中枢的外部表现。当他在思考某事时,他的眼睛会上移或左移,这是他的认知中枢正在活动的反映。警察要牢牢记住嫌犯的这些眼部活动。
  下一步是质问嫌犯。警察首先会问几个有关犯罪事实的基本问题,并将嫌犯的反应与基准进行比较,判断他究竟在说真话还是在撒谎。如果审讯者询问嫌犯案发当晚在什么地方,并且嫌犯如实回答,那么嫌犯就会回忆当晚的情况,他的眼睛就会右移;如果他在编造不在场的供词,那么他会进行思考,他的眼睛就会因此而左移。如果审讯者确定嫌犯的反应表明他在撒谎,并且其他所有证据都证明是他有罪,那么便将开始进行针对有罪嫌疑人的审讯。
  我们前面提到过一本广为使用的《刑事审讯与供述》手册,“里德”技巧就是这本手册的主要依据。这本手册列出了指导审讯的九个步骤或一些重点。其中的许多步骤是交迭进行的,并没有什么“通用”审讯过程;不过里德技巧为如何展开一场成功的审讯提供了蓝本。

  (1)对质
  警察陈述嫌犯的犯罪事实,并告知已获得对嫌犯不利的证据。证据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编造的。警察一般会用很自信的口气陈述案件过程,表明已经确定嫌犯参与了犯罪。于是嫌犯的心理压力开始增加。同时,审讯者可以绕着房间走动,并侵入嫌犯的私人空间,借此进一步增加后者的不适感。
  如果嫌犯开始烦躁不安、舔嘴唇和/或整理自己的外表(比如用手拢头发),警察会将这些小细节视为嫌犯撒谎的暗示,并且可以确定警察的审讯方向是正确的。
  (2)主题编制
  审讯者会编造一个关于嫌犯为什么会犯罪的故事。主题编制是通过观察嫌犯的眼神,来揣测为什么他会作案、为什么嫌犯愿意认为案件是其所为以及什么样的理由能让嫌犯认罪。嫌犯是否比别人更频繁地运用某种特殊的推理模式?例如,他是否好像愿意把犯罪原因归咎于受害者?警察设计一个主题(一个故事),使嫌犯可以利用这个主题为自己参与犯罪开脱或者找出理由,然后警察再观察嫌犯,以确定后者是否喜欢该主题。是否他比以前更注意听了?他在点头吗?如果是这样,警察将顺着这一主题继续编造;如果不是,他将换一个主题并重新开始。主题编制隐于审讯过程背后,并贯穿始末。在编制主题时,审讯者的语气轻柔、温和,说话声音让嫌犯丝毫感觉不到威胁,诱使嫌犯误以为十分安全。
  (3)阻止否认
  让嫌犯否认自己的罪行会增加其信心,所以警察会设法打断嫌犯对罪行的所有否认,有时会告诉嫌犯一会儿将给他说的机会,但是现在他需要听警察说。从审讯开始,警察就会留意嫌犯否认罪行的意图,并在他开口前予以阻止。阻止嫌犯否认罪行,除了能使其的信心保持低落,还能使嫌犯保持安静,因此没有寻求律师帮助的机会。如果在主题编制过程中嫌犯没有进行否认,警察会将此视为确定嫌犯有罪的信号。如果在主题编制时,否认的最初尝试渐渐消减或停止,审讯者便知道他找到了一个好的主题,嫌犯离招供越来越近了。
  (4)击破反驳
  在审讯者完整地编制一个涉及嫌犯的主题后,嫌犯可能会提出逻辑上的反驳,而非简单的否认,比如“我绝不会强奸别人——我妹妹曾被强奸,我亲眼看到这给她带来多么大的痛苦。我不会对别人这么做的。”警察对这种反驳的处理与对否认不同,因为这些反驳能给警察提供一些信息,用以反过头来对付嫌犯。审讯者可能会说“看,你说的不错,你告诉我你这样做决不是预谋已好的,而只是你一时失控。你关心像你妹妹那样的女性 ——那只是个一时的错误,不会再发生了。”如果警察处理得当,嫌犯提出反驳的结果将更像是在认罪。
  (5)掌控嫌犯的注意力
  到这时,嫌犯会感到灰心丧气、举棋不定。他可能想要寻找一个人来帮助他摆脱这种局面。审讯者要尽量利用嫌犯的不安全感,装作和他站在一边。并在后续的主题编制中尽力表现得更为真诚。为了使嫌犯更加难以从这种局面中脱身,审讯者可以在身体上更靠近嫌犯。审讯者还可以运用一些表示友好和关怀的肢体语言,比如触摸嫌犯的肩膀或者轻拍他的背部。
  (6)嫌犯丧失决心
  如果嫌犯的肢体语言表示出他放弃抵抗——他双手抱头,双肘置于膝盖上,肩膀耸动——审讯者会抓住机会开始引导嫌犯招供。他将开始从主题编制转向动机选择(参见下一步),迫使嫌犯选择一个犯罪理由。到了这一阶段,审讯者会竭尽全力与嫌犯进行目光交流,以强化嫌犯的心理压力以及想要摆脱这种局面的渴望。如果此时嫌犯开始哭泣,警察便可将此视为确定嫌犯有罪的信号。
  (7)选择
  审讯者为犯罪行为的某方面提供两个截然不同的动机,有时会从次要方面开始,这样不会使嫌犯产生过度的胁迫感。一种选择是社会可以接受的(“由于一时冲动而犯罪”),另一种则是道德败坏的(“你为了钱而杀害了她”)。警察增大两种选择之间的反差,直到嫌犯表现出选择其中一种动机的迹象,比如点了一下头或者增加了暗示放弃抵抗的信号。然后,警察就可以加快审讯进展的速度了。
  (8)让嫌犯开口说话
  一旦嫌犯选择了动机,供述也就由此开始了。审讯者鼓励嫌犯讲述犯罪过程,并安排至少两人为口供作证。其中一人可以是审讯室里的另一位警察,而引入第三位警察的目的则在于强迫嫌犯向一个新来的警察供述——向一位新来的人供述不仅能增加嫌犯的心理压力,还能让他更加渴望赶紧在供词上签字并离开那里。在审讯室内引入新人还可以强迫嫌犯重述他那可以被社会接受的犯罪动机,从而强化其招供木已成舟的想法。
  (9)供词
  审讯的最后一个步骤是让供词能够在审判时被认可。审讯者会让嫌犯写出供词或者将他的口供录到录像带上。这时的嫌犯为了摆脱审讯,通常什么事情都愿意做。嫌犯确认他的供述是自愿的,不是被强迫的,并当着见证人的面在供词上签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审讯的任何时候,如果嫌犯设法向律师求助或行使其保持沉默的权利,审讯就必须立即中止。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初始阶段打断嫌犯说话的企图是多么重要——只要嫌犯行使他的权利,审讯就结束了。
  我们介绍的上述步骤展示了警察在向嫌犯套口供时用到的一些心理技巧。不过,真正的审讯可不是总按照书本进行。下面,让我们来看一场真正的警方审讯,这次审讯最终获得了可以被采纳的供词。
  如果你有同伙《正当防卫法全集》中警告,如果你与同伴一起被捕,你需要保持头脑冷静。事先要商量好,在每人都找到律师前,谁都不能吐露一个字。同时要提醒自己谨防被警察利用人被隔离时产生的多疑心理大做文章。这本全集之中还为多人同时被捕的情况提供了警告:如果你们要讨论应对策略,千万不要在警车的后座上讨论。如果警察把你们塞到一辆车中然后就走开了,那是他们正在对你们录音。

  一次真正的审讯

  2003年9月1日,密歇根州底特律市诺维警察局的维克托·劳里亚(Victor Lauria)用他在里德技巧培训中学到的知识对尼科勒·米歇尔·弗雷德里克(Nikole Michelle Frederick)进行审讯。弗雷德里克两岁的继女安·玛莉(Ann Marie)被送往急诊室时已经奄奄一息,身上有多处明显遭到虐待的痕迹。弗雷德里克是她的第一监护人,在安·玛莉被送往医院之前一直是弗雷德里克在看护着她。由于在第一次正式调查后弗雷德里克便被控有罪,于是两天后警方展开了对她的审讯。
  劳里亚先做了一次简单会谈,只是通过一种无威胁的谈话方式来确立弗雷德里克的基准反应:

劳里亚:作为一个母亲,你如何评价自己?
弗雷德里克:嗯,我认为我、我很称职。我的意思是,你知道我有点过于苛刻和严厉,但有时候孩子犯错我却没有及时管教。
劳里亚:你觉得安·玛莉是一个什么样的孩子?
弗雷德里克:她是个非常难伺候的孩子。她会,嗯,一直哭个不停。总想被人抱着……我是说安她,我是说她看起来总是像被别人打过一样。你知道,她总是到处乱爬或干点别的什么。我总能在她背上看到淤伤或擦伤之类的痕迹。她的腿总被撞伤。由于弗雷德里克看起来在为安·玛莉的受伤找借口并为自己辩护——“她是个很难伺候的孩子”——而且由于当伤害发生时她正在照看安·玛莉,所以劳里亚推断弗雷德里克有罪,并对其展开了审讯。他进入了微妙对质环节,让弗雷德里克知道她会怎样被识破:
劳里亚:警方有一整套调查办法,可以判定伤害是怎样造成的以及伤害发生的时间。
弗雷德里克:……我认为我们实在无法弄清到底发生过什么,因为只有安自己才知道事情的真像,而如果确实发生过什么,要让安说出来也实在是太困难了。我这么说并非想要表现出无礼或有什么其他用意,我只是想知道调查需要花多长时间。
劳里亚:是这样,像我之前所说的,对于这些伤痕我们能做的是,根据其是新伤还是已经开始愈合的旧伤来判断伤痕产生的时间。你知道,因为医生、法医学家和病理学家都会来研究这些东西的……
弗雷德里克:好吧。
劳里亚:如果鉴定结果表明,淤伤是在最近24小时内造成的,你对此作何解释?而且,如果有人怀疑这些伤痕是你造成的,你觉得他们为什么会怀疑你?
弗雷德里克:嗯,除了我还有别人在那里。我不知道为什么要怀疑我。
……
劳里亚:你怀疑还有谁会这么干?
弗雷德里克:不,我不知道。这正是我要说的,有好长一段时间我都不敢相信她受伤了,正如我所说的,我们要是听见动静就好了,你知道……
劳里亚:在昨晚房子里的所有人或来过的人中,告诉我你能保证绝对不会伤害安·玛莉的人。
弗雷德里克:……我知道约翰(John)是不会这么做的。布雷恩(Brian)也不会。
劳里亚:谁能为你担保?
弗雷德里克:嗯,也许约翰可以吧。但我不可能去伤害她,我不需要有人为我担保,嗯,我相信医生说的话以及造成淤伤的原因,医生说的话我都相信。
警察开始编制一个关于失控情况的主题——弗雷德里克并未预谋进行虐待,她只是一直没有清楚意识到她的行为已经就是虐待。不过弗雷德里克不喜欢这个主题。她问警察为何不肯相信她说的话。于是劳里亚将主题改变为“一瞬间”的失控,在那一刹那,弗雷德里克伤害了安·玛莉。他认为,安·玛莉的淤伤明显不是跌倒造成的。淤伤的造成另有其人,也许正是因为凶手在一刹那间失去理智。这回弗雷德里克开始倾听,明显在坚持“一瞬”这一限定条件。

  劳里亚又进一步地发展了主题,加入了安·玛莉难缠的性格以及照顾她的难度——责备受害者,弗雷德里克之前就已经显示出了这种倾向。她开始点头,而劳里亚则已准备好了选择。他告诉弗雷德里克,“如果不给已经发生的事情一个解释,人们便会往最坏的地方想”。暗含的两个极端已经呼之欲出:一个冷血、恶毒、向蹒跚学步的孩子伸出魔爪的母亲,和一个在照顾难伺候的孩子时瞬间失去自制能力的母亲。这种方法见效了。根据劳里亚的陈述:
  在两天的审讯中,弗雷德里克从未问起过安·玛莉的状况。当审讯快要结束的时候,我向她提到了这一点。她尽力想让我相信,已经数次询问过安·玛莉的伤势。然后她问我孩子的最新情况。我告诉她安·玛莉已经脑死亡,恐怕救不活了。弗雷德里克说道:“哦,上帝啊。我要变成杀人凶手了。”于是我又花了45分钟,运用各种主题试图从她口中得到更多信息。在几次试图否认知道任何详情或曾有过导致安·玛莉受伤的行为后,她承认了自己曾摇晃过安。在承认摇晃过安之后,弗雷德里克崩溃了,她哭了起来。她说:“我杀死了那个小姑娘。我杀死了那个小姑娘。”
  安·玛莉最终不治身亡,尼科勒·米歇尔·弗雷德里克因一级谋杀重罪受审。她被认定有罪,被判处终生监禁,并且不得假释。
  确保在审判时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使其为所犯罪行付出应有代价的最好方法就是让她招供。问题在于,尽管供词在法庭上的作用举足轻重,但用它证明嫌疑人有罪并不可靠。这是围绕警方审讯战术的一项主要争议。
  对抗警方审讯的五种技巧(不招供)摘自“freeBEAGLES”对动物权利保护者(和其他人)的建议,其中关于如何在警方审讯中不让自己或同伴获罪,作者是这样说的: 保持沉默。 保持沉默。 想象墙上写着“我行使保持沉默的权利”,在整个审讯过程中一直盯着这些字。 时不时地打破沉默要求请律师。 培养对审讯者的憎恶之情,以使自己不致落入他的圈套开始说话。

  关于审讯的争议

  小厄尔·华盛顿(Earl Washington, Jr.)是一个有智力缺陷的人,他因供认了一项自己不曾犯过的罪行而险些被处死。2000年,在原定行刑日之前的第九天,他从监狱获释。审讯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任何时候,只要一名执法人员带着一位平民走入房间并关上房门,人们便会问房间中到底会发生什么。在任何时候,只要警察带着一份供词离开房间,更多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招供是被强迫的吗?警察是否侵犯了嫌犯的权利?
  但真正更大的问题可能是下面这个:警方的审讯过程能否一直公正?究竟该如何设计审讯程序,才能使嫌犯自愿坦白招供?关于警方审讯技巧的公正性和道德性的辩论一直在继续,并且其中有几个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首先,审讯是一个假定有罪的过程。其目标是使嫌犯招供。审讯一旦开始,警察在努力使嫌犯招供的过程中就会不自觉地忽略一切可证明其无罪的证据。这是一种普遍的心理现象——人们通常会“过滤掉”那些不符合自己既定观点的证据。审讯旨在让嫌犯极度紧张,因此嫌犯会由于承受压力而表现出一些信号(如整理外表、焦躁不安等),警察会认为这些是嫌犯有罪的有力证明,但这些信号有可能只是一个无辜者在被冠上莫须有罪名时的一种紧张表现。还存在一种潜在强迫的问题。尽管警察没有明确表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是他们可能会在措辞和语调中暗示出类似的承诺和威胁。比如,当警察劳里亚告诉尼科勒·弗雷德里克“如果不给已经发生的事情一个解释,人们便会往最坏的地方想”时,弗雷德里克可能把这句话理解为:如果认罪,但是只要解释清楚为什么这样做,后果就会比保持沉默要轻。
  一般来说,围绕警方审讯的对许多人权问题的都与一个事实有关,那就是心理审讯技巧和洗脑技巧之间有着惊人的相似。审讯者不经嫌犯同意便试图影响嫌犯,人们认为如此使用心理战术是不道德的。在洗脑过程中用来使洗脑对象感到不适、混乱和不安全的技巧,都与审讯中使用的技巧类似:
  侵入嫌犯的私人空间 不允许嫌犯说话 使用恰恰相反的两种选择 把招供作为摆脱审讯的手段 嫌犯经受的压力越大,他能够进行审慎、独立思考的可能性就越小,也就更加容易受他人建议的影响。如果嫌犯是未成年人或是精神病人,这一点会表现得更为明显,因为他可能缺乏对精神控制策略的识别和抵御能力。如果审讯过程的设计目的在于造成被审者产生非常巨大的压力,以至于使其为了逃离这种局面而招供;那么这一过程得到的很可能会是假供词。研究者估计,美国每年会出现65到300起假供词事件。

  调查人员披露的几例假供词事件:

  1973年彼得·赖利(Peter Reilly)一案
  当彼得·赖利的妈妈被发现在家中遇害时,他只有18岁。经过康涅狄格警方八小时的审讯后,他终于供认是自己残忍杀害了母亲。根据他的供词,陪审团判定他犯有一级谋杀罪。后来,直到有新证据表明罪犯另有其人,法官才将其释放。这时他已在狱中服刑三年。
  1982年小厄尔·华盛顿一案
  小厄尔·华盛顿是一个IQ只有69、被心理学家描述为“轻度智障”的人。在接受审讯后,他承认自己奸杀了一名19岁少女。仅凭供述,他就被判有罪并在监狱中度过了18年,其中有一半的时间都是在死囚区。在原定行刑日之前的第九天,弗吉尼亚州的州长将其赦免,因为DNA证据显示,真正的罪犯是另外一名男子。
  1989年“中心公园五人团伙”一案
  在长达20多小时的审讯后,五个十几岁的少年 ——14岁的雷蒙德·桑塔纳(Raymond Santana),16岁的哈雷·怀斯(Kharey Wise),16岁的安特罗恩·麦克卡里(Antron McCray),14岁的凯文·理查森(Kevin Richardson)和15岁的优素福·萨拉姆(Yusef Salaam)——承认强奸并殴打了一名在纽约市中心公园慢跑的女人。在真凶于2001年认罪前,他们已在狱中被监禁了6到12年(五人中有四人作为未成年人接受审判)。DNA证据表明,这个人才是真正的中心公园强奸犯。
  1998年迈克尔·克罗(Michael Crowe)一案
  迈克尔·克罗接受警方审讯时只有14岁,并且审讯室中没有其父母或其他成年人在场。当审讯者欺骗迈克尔已掌握了对其不利的物证后,迈克尔终于承认自己刺死了他12岁的妹妹。他被控有罪,但是在审前听证会上,一名审判员认为他的供述是非自愿的。之后,DNA证据帮助警方找到了杀害小女孩的真凶。
  迈克尔·克罗的整个审讯过程都被录像,正是那盘录像带帮助审判员确定了迈克尔的供述是非自愿的。仅仅录下供述不足以确保审讯过程的合法性;因此,批评警方审讯技术的人士指出,作为将审讯过程引向正确方向的重要一步,应强制对所有审讯从头到尾进行录音。解决假供词问题的另一个可行办法是对警察进行培训,使其对一些很可能会导致出现假供词的精神疾病有足够的了解,能够识别出这些疾病的一些细微信号。但是许多执法者把控制成本作为不采纳类似上述解决方案的理由,他们坚持认为假供词问题并没有批评者描述的那么严重。作为我们中的多数人来说,我们每个人所看到的由于假供词而造成的冤假错案还是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