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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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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史:窃贼的历史

  对于人们来说,窃贼这个词并不陌生,但窃贼究竟起于何时,却很难给出一个准确的时间概念。俗话中有“强盗碰上贼爷爷”之说,说明窃贼确实是人类社会中所产生的最为悠久的一种破坏社会生产和社会秩序的一类人。
  在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产生之后,窃贼的盗窃行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不过是被剥削者反抗剥削者,夺回自己劳动果实的一种方式,即以“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中国文书出版社 出版作者:郭佑 青禾



目录:

 窃贼的文化内涵

  窃贼是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私有制也随之而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社会逐渐被私有制社会所取代的过程中,由于对社会剩余财富的占有不平衡,便有了贫富之分化。少数氏族首领依仗着自己的财富和权势,逐渐成了奴隶主,统治着广大处于社会底层的贫苦群众;而绝大部分氏族成员则丧失了对氏族财物的支配权,沦为奴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得到生活的必需品,一些人铤而走险,走上了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财物的道路。这是窃贼产生的最原始的动机。
一 窃贼的起源
二 窃贼概念的历史演变(1)
二 窃贼概念的历史演变(2)
三 窃贼的信仰(1)
三 窃贼的信仰(2)
三 窃贼的信仰(3)
四 窃贼的暗语




 窃贼行为的多元性

  王鹤的徒弟就是采用这种手法,多次在英法租界内制造盗窃大案,并偷盗了龙华寺方丈室内的玉佛、金银法器以及手抄的善本等珍贵文物。这个贼帮之所以屡屡得手,且敢于制造大的盗窃案,其主要原因就是人多势众,敢于做一般窃贼不敢做的“生意”。
一 窃贼的聚合性(1)
一 窃贼的聚合性(2)
二 盗贼行为的反社会性
三 窃贼行为的选择性
四 窃贼作案的偶然性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1)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2)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3)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4)




 窃贼行为方式的发展与转化

  窃贼自产生之日起,就是社会的祸害。窃贼们通过偷窃得到了“不劳即可而食、不做即可而衣”的好处,便再也不肯罢休,于是,窃贼就像繁衍性很强的耗子一样,在社会上漫延开来。
一 窃贼行为的发展(1)
一 窃贼行为的发展(2)
二 窃贼行为方式的转化
三 窃贼的心理误区(1)
三 窃贼的心理误区(2)
三 窃贼的心理误区(3)
四 偷窃技艺(1)
四 偷窃技艺(2)
四 偷窃技艺(3)
四 偷窃技艺(4)




 窃贼的类型与特点

  这类窃贼专门偷窃他人的口袋或随身携带之物。其称呼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插手贼”、“剪绺贼”、“绺贼”、“小绺”、“小李”、“小利”、“老荣”等。“绺”原指系荷包的丝线,插手贼常剪断此绺以行窃。通常把用手掏包的窃贼称为“清手”,把用夹子夹、刀子拉等手段偷窃的窃贼称为“浑手”。
一 剪缕割络类(1)
一 剪缕割络类(2)
二 入室偷盗类(1)
二 入室偷盗类(2)
三 流动行窃类
四 对买类(1)
四 对买类(2)
四 对买类(3)
四 对买类(4)
四 对买类(5)
四 对买类(6)
五 扒窃类(1)
五 扒窃类(2)
六 杂偷类(1)
六 杂偷类(2)




 对窃贼的法律制裁

  计赃论罪,是指按照盗窃所得赃物的多少来确定刑罚重轻的一项司法原则。这一原则初见于秦律,而律文中有明确记载的,则以唐律为最先,并且为宋、元、明、清历代刑律所沿用,使这一原则成为我国古代刑法惩治盗窃罪的基本原则。
  秦简《法律答问》中就有计赃论罪的例子。如,盗一钱未满,赀一盾;盗百钱,赀二甲,盗百十钱以上,耐隶臣;盗六百六十钱以上黥城旦、舂。可以看出,秦律盗赃与刑罚是成正比的关系,而这一点正是计赃论罪的基本原则。
一 制裁窃贼的必要性
二 对盗窃罪的处罚(1)
二 对盗窃罪的处罚(2)
二 对盗窃罪的处罚(3)
三 古今对盗窃罪量刑之比较(1)
三 古今对盗窃罪量刑之比较(2)
三 古今对盗窃罪量刑之比较(3)




 重大盗窃案述实

  孙殿英,名魁元,乳名金贵,1885年出生于河南永城县西杨楼村。其祖先原生活在永城县孙庄,因家贫举家迁至西杨楼村,依靠孙殿英的外祖母生活。孙殿英的父亲孙玉林虽是个农民,但游手好闲,懒惰成性。孙殿英还很小的时候,其外祖母和父亲就相继去世了,留下母子二人相依为命,世道正乱,人人自顾不暇,孙殿英的母亲因而也没时间管教幼子,渐渐养成了孙殿英任性刁蛮的性格。
一 东陵盗宝案
参考书目



一 窃贼的起源

  对于人们来说,窃贼这个词并不陌生,但窃贼究竟起于何
  时,却很难给出一个准确的时间概念。俗话中有“强盗碰上贼爷爷”之说,说明窃贼确实是人类社会中所产生的最为悠久的一种破坏社会生产和社会秩序的一类人。历史上有“殷人好草窃”的记载,足见此道产生之早。
  然而,盗窃并非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行为。在《礼记·礼运》中曾有如此说法:“大道之行也,……盗窃乱贼而不作。”这说明原始公有制下并无窃贼。
  在原始公有制社会中,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所有收获大家共享,没有阶级,也没有剥削,正如《礼记·礼运》中所描绘的那样:“天下为公”,“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已;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这就是原始共产主义生活。在这种条件下,盗窃行为自然就无从产生了。
  窃贼是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私有制也随之而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社会逐渐被私有制社会所取代的过程中,由于对社会剩余财富的占有不平衡,便有了贫富之分化。少数氏族首领依仗着自己的财富和权势,逐渐成了奴隶主,统治着广大处于社会底层的贫苦群众;而绝大部分氏族成员则丧失了对氏族财物的支配权,沦为奴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得到生活的必需品,一些人铤而走险,走上了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财物的道路。这是窃贼产生的最原始的动机。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这样论述道:“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相同的条件”,就是私有制和阶级斗争。所以说,盗窃和其他任何犯罪一样,也是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
  在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产生之后,窃贼的盗窃行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不过是被剥削者反抗剥削者,夺回自己劳动果实的一种方式,即以“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论语》中有这样的记载:鲁国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孔子答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其意思是说,偷盗的发生是由于统治者贪得无厌,将社会财富搜刮一空,被剥削者为了生存,才不得不盗窃。
  老子有一段话说得更为透彻:“民之饥,以其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参见《老子·七十五章》)
  由于统治者的贪得无厌和对普通平民百姓的残酷剥削,致使广大劳动人民处于贫困痛苦的生活之中。正是因为生活环境的恶劣,所以虽有统治阶级制订的严刑重法,但一些人为了活命也不得不铤而走险,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以求得生存。盗窃就是人们最常使用的手段之一。
  北宋时的刘敞在《患盗论》中这样讲道:“律使窃者刑,伤人者死,其法重矣,而盗不止者,非不畏死也,念无以生。谓坐以待死,不若起而图生矣。”他的意思很明确:窃贼之所以行窃,并非不害怕死,而是无法生存。对于窃贼来说,与其坐以等死,不如为求得生存而进行偷窃,哪怕触犯刑律也在所不惜。
  从普通平民为了生存不得不走上偷窃这条路来看,真正的盗贼并不是为了生活从事偷窃的人,而真正的窃贼则是身居高位的统治阶级及其代表人物。其实,老子早就清楚地看到了这点,所以他将这些“财货有余”的统治者称之为“盗竽”(即盗之首)(参见《老子·南七章》)。
  当然,并非所有的窃贼都产生于以上所述的原因。窃贼中还相当一部分人是由于好逸恶劳而偷窃、因腐化堕落而偷窃、利用职权监守自盗,等等。这些窃贼的偷盗行为只不过是其个人利欲熏心、贪得无厌的结果,与劳动人民因求生存而进行盗窃却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参见刘柱彬:《中国古代盗窃罪的产生、成立及处罚》,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
  对于窃贼定义的表述,古代有不同的说法:
  在《管子》中有“百姓不人居,则轻民处而重民散”之语。这里“轻民”,就是指以偷窃为生的人,“重民”就是指老老实实的务农者。
  在《小知灵》中有“闽中荔熟,有矫捷之盗,飞掠越闲,瞬息可尽千百树,曰夜燕”之语。这里的“夜燕”,即为窃贼。
  清代有人作《都门竹枝词》曰:
  衣冠楚楚上前街,背后无声小绺来。
  扇子荷包都剪去,先生犹自卖痴呆。
  这里的“轻民”、“夜燕”、“小绺”均是指窃贼,而所涵盖的具体内容又各不相同:
  “轻民”,是指广义上的窃贼,只要是以偷窃为生的人,都可称为“轻民”。
  “夜燕”,是指夜间出来活动的窃贼,尤其是指飞檐走壁、翻墙越屋的窃贼。
  “小绺”,这是一个很现代意义的词,至今仍在使用。是指剪缕割络、专门偷盗他人钱包或随身携带物品的窃贼。

二 窃贼概念的历史演变(1)


  古时,以“盗”相称的有三类:
  一是小偷。《左传·文公十八年》中有“窃贿为盗”之说,孔颖达疏中有“窃人财贿为之盗”之说。
  二是劫徒。即拦路抢劫他人财物者。
  三是反民。即揭竿起义,意在推翻统治阶级的人。
  关于窃贼的上述界定,可以远溯到春秋时期,当时即有以上这些典范的说法。春秋有三盗:“微杀大夫谓之盗;非所取而取之谓之盗;辟中国之正道以袭利谓之盗。”除了第三种说法偏于宽泛外,以下犯上、以贱弑贵的反民则是首当其冲的。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的繁荣与有闲阶层的出现,小偷渐与流氓为伍,春秋三盗的说法,逐渐变得不尽合适了。于是对盗之含义的参详,也有了更合乎常情的解释。其中把明火执仗之徒与鼠窃狗偷之辈区分开来,称前者为“盗”,后者为“贼”,就是对窃贼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进步。
  《清稗类钞·盗贼类·盗贼横行》中说:“凡财物所有权在人者而我取之,以强力行之为盗,其得之也曰抢;以诡计之者为贼,其得之也曰窃。”为此,徐珂还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淄川某乙,家贫无以度日,瞒着妻子,偷偷干起了打劫的勾当。有一天,他手持长棍,潜伏于墓地,等了半天,也不见有人经过。肚中饥馁,松风刺骨,正值不可耐之际,忽见一老翁负囊而来。某乙持棍遽出,抢得了一袋米。回到家里,骗妻子说,这米是别人还的赌债。
  第二天,他又故技重演。不一会儿,也见一人持棍而来,隐于墓后。某乙暗忖,来者大概是个同行吧。于是从墓后走出来。对方惊问是干什么的。某乙说:“等你啊!”听了这话,对方哑然失笑,知道是“大水冲了龙王庙——自家人不识自家人了”。笑完后,两人相对而坐,互道饥寒之苦,就这样一直坐到玉兔中天,也不见有客人经过。
  某乙准备回去了,对方拦阻道:“前村有户人家,正为女儿置办嫁妆,每天忙到半夜,我们现在去捞它一把,肯定不防备。”某乙答应随同前往,果然是毫无阻拦。于是跳入柜中往外递送财物,等到拿得差不多了,外面那个家伙猛地合上柜盖,将某乙锁在里面,独占财物而去。
  过了片刻,主人家发现柜子上了锁,起了疑心,掌灯前来观察。某乙不胜惶恐,闷在柜子里装出老鼠啮物的声音。主人家怕柜子里的衣物有损,忙开锁查寻。某乙趁势窜出,落荒而逃。
  徐珂把这个故事取名为“某乙先盗而后贼”。
  然而,传统一向有偏颇沿袭的习惯,从对事实加以区别到用词注重准确,仍经历了一段较长的时间。大贼即“盗”、小盗即“偷”的说法,也时时见诸于文端。但这并不影响认识上的趋同,不仅表现在鼠窃狗偷之辈不与盗混,同时对劫徒与反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也有了更合乎情理的体会。就联系的一面而言,古代已认识到,这其实也就是同一类行为不同程度的表现而已。如《后汉书·陈忠传》就说得比较贴切:“夫穿窬不禁,则致强盗;强盗不断,则为攻盗;攻盗成群,必成大奸。”言下之意,盗之所为是强占他人之物,如果禁除不力,小则破墙而入,中则攻掠剽劫,大则染指江山。从强抢玉帛财物到窃据神器社稷,完全可能是瞬间即成的事。当然,强盗与反民还是有区别的:
  从存在的环境看,反民多生于乱世,而强盗却是无时不在的;
  从存在的状态看,劫徒比较稳定,而且大多是以武力抢劫为生的职业强盗。反民则有很大的突发性和不稳定性。起时,来势汹涌;伏时,风平浪静。他们中间除了少数人来源于其他之外,大多数出自流民,具有乱世为盗、治世为民的特征。
  从活动的方式看,强盗劫徒一般出没于封建统治比较薄弱的地带,散则流于荒山野岭,聚则占山为王,入海为盗;他们平时残害的对象,无论贵贱,大多数都为平民百姓与商贩行旅。反民则与官府衙门作对头,锋芒所向,往往是封建统治比较集中的所在。
  因此,平民百姓眼中的“盗”,主要是打家劫舍的盗匪;统治阶级眼中的“盗”,尽管有的也是凶手、劫徒、盗匪之类,但其真正视为心腹大患的,则是“犯上作乱”的所谓“反民”。
  与一般意义上的窃贼不同,随着封建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窃贼便产生了,这就是窃国之贼。窃国之贼,绝非小打小闹的盗匪可以任之,这种贼必定有多种超出常人的本领。其中最主要的可以归纳为两点:
  一是武力。在战争连绵不绝的社会里,“有枪便是草头王”。具有政治野心而又非皇室继承者的人,往往是依仗武力来征讨弱国,创立江山;或者是依仗武力来推翻现政权,自封为王。武力是他们得以生存的一切,是他们能够强大并且被人们公认为其强大的惟一法宝。历史上有许多事实可以证明,无限浩大的皇权在无坚不摧的武力面前,总是甘拜下风,最终飘摇于风雨之中。
  二是政治计谋。窃国之贼往往有着高人一筹的智慧和高超的政治手腕。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会忍辱负重,会俯首称臣,会不惜牺牲自己的既得利益,甚至自己的亲人的幸福和生命,以得到帝王的欢心。他们会结党营私,而且往往在勾心斗角的政治漩涡中稳操胜券。一旦他们认为时机成熟,便会发动政变,夺取皇权,成为执政者。


二 窃贼概念的历史演变(2)

  如果一个有政治野心的人,既拥有武力,又熟谙政治计谋,那他窃国的图谋十有八九能够成功。这样的例子并不多,民国时期的窃国大盗袁世凯可居为其首。


三 窃贼的信仰(1)

  如同每一个黑社会集团都有自己的信仰一样,窃贼也有自己的信仰。
  关于窃贼的信仰,历史上有两种说法:
  一说是窃贼拜《水浒》中以善偷而著称的时迁为祖师爷。据说,清代杭州窃贼常在夜深人静之际祭祀时迁,其时口中默念以下祭词:
  卅六人中惟善偷,
  时迁庙食城东楼;
  后世偷者奉为祖,
  月黑深宵具酒脯。
  但愿人家不闭门,
  黄金取尽青毡存;
  岁岁报祭官不捉,
  天上追踪东方朔。
  一说是窃贼拜柳跖为祖师爷。从创立“盗亦有道”这一学说来看,笔者还是赞成这种说法的。
  盗跖是春秋末期人,姓柳,因居住于柳下屯(今山东西部),故称为柳跖。
  庄子曾描写柳跖率徒众九千人横行天下,专与诸侯作对。他们破人门户,夺人财物,掳人妻女。所到之处,大国据城守卫,小国坚壁清野。由于其经年累月地骚扰民间,气焰万丈,故尔是人人畏惧的大盗。据说,孔夫子曾企图劝他改恶从善,结果被他骂作伪君子,而且将孔子驳斥得丧魂失魄,连大气也不敢出。据《史记》载,就是这样一个作恶多端的盗匪,却得到了一个善终,不知老天爷是否还是那个惩恶扬善的老天爷。
  同一个人,同一件事,往往观察的视角不同,所得的结论也就不尽一致。尽管《史记》对柳跖如此作恶竟得善终备感疑惑,但《庄子》却写出了他的另一方面,这就是:机智和善辩。愤世嫉俗的庄子认为,如果与那些奸臣恶宦比起来,说不定柳跖这样的盗还有些可爱之处呢。因而《庄子·石兼箧》不无调侃地说,盗跖之所以得以横行,一方面是所谓的“圣人”给其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是他主张“盗亦有道”。
  据载:有一次,柳跖的喽罗们问他:“做强盗也有自己的道义和原则吗?”柳跖回答说:“那当然,道义原则到什么地方都有!对于我们强盗来说,事先摸清楚对方府库中财物的数量和贮存情况,精确地估计是否一定能够得手,这叫做圣明;开抢时不怕顽强的抵抗,戮力同心,奋勇争先,这叫做勇敢;抢完后主动断后,掩护同伙,甘于冒险,这叫做义气;适可而止,见好就收,反对蛮干,务求必胜,这叫做明智;分赃时要平均分配,轻财重义,取少让多,这叫做仁义。上面这五条,就是我们强盗的道义和原则。”
  这就是“盗亦有道”的来历,它被后代的盗贼们奉为圣经,盗跖也被他们尊为祖师爷,正所谓:“土匪趁机肆攘夺,白手攫取人莫知,盗亦有道跖是师。”
  像柳跖这样的大盗,能创立“盗亦有道”的理论,也确实值得众盗崇拜。从历史上来看,虽然不同的时代,盗贼们的窃盗宗旨有变异,但柳跖的这种理论基本上被众盗所继承,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如果说柳跖因创立“盗亦有道”而成为窃贼的祖师爷的话,那么他的门徒所进行的骚扰正常秩序的偷盗之行,却为普通老百姓所不耻。因而,尽管庄子对柳跖有所褒扬,但对其盗窃行为却仍不免嗤之以鼻。如《庄子·山木》中说:“君子不为盗,贤人不为窃。”与庄子相比,老子的认识似乎更为成熟些,《老子·五十七章》中曾这样说过:“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其意是,不管怎么禁止、杀戮,也挡不住盗贼的孳生。像《韩非子·外储说上》说的郑国贤相子产为政五年,“国无盗贼,道不拾遗”,则无疑是千载难逢的事情。
  “盗亦有道”的信仰,在大部分盗贼的行为中虽未能充分表现出来,但也不乏遵从之贼。据载,民国时期的海盗范巧林就是这样的一个人:
  长江口外的横沙岛曾是盗贼出没的地方。长江口外因江面突然宽广,水流缓慢,从上游带下来的大量泥沙在此处沉积下来,逐步形成一个当潮水下降时露出水面的小岛,成岛时间距今仅百年左右,这就是横沙岛。由苏北的启东、海门一带逃荒逃难的贫苦人,在无处安身的情况下,便来到这个岛上开荒种地,有的以打鱼为生。为防止潮汛高涨时海水淹没小岛,岛上居民修筑堤圩(当地称为海塘),为建设小岛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后来,岛上逐渐产生了地主恶霸,他们勾结官府,强行霸占农民自行开垦的土地,并强行控制渔船,压迫剥削之手段甚为惨重,迫使部分农民、渔夫不得不以海上打劫为生,并由此而沦为海盗。
  民国年间,岛上有几支大的海盗团伙,其中有一位具有传奇色彩的人物,名叫范巧林(又名范巧临)。此人原出身贫苦,少年时即体格健壮,身材高大,成年后练就武术,后干起海盗勾当。据岛上农民、渔民传说,这位江洋大盗奉行盗跖所创立的“盗亦有道”的宗旨,坚守“兔子不吃窝边草”的原则,一般不在岛上行劫,也不在江口、海面打劫小渔民或小客船,而是专对大商轮尤其是外国轮船行劫。
  外轮上大都有武装警卫、保镖,外轮都有数千吨之巨,而他的海盗船仅只30吨,他以海盗船打劫巨大的外国巨轮颇有难度。他采取的方法,大都是他与团伙中几位闯荡过上海滩、见过世面的哥们儿,乔妆打扮成富商,凭船票上船,待轮船开出长江口进入大海后,他们即以突然袭击的手段控制轮船上的驾驶室、通讯设备等各个关键岗位,并与事先约定好的同伙相呼应。在被劫轮船抛锚后,他们便大肆抢劫巨额赃款和大量赃物,然后有计划地装进盗船,呼啸而去。


三 窃贼的信仰(2)

  对于范巧林这股海盗团伙,官府曾多次派兵剿捕,但都从未如愿。然而,由于后来横沙岛上的几支海盗交相争霸,互相惨杀。在争霸中,范巧林多次被对手捉拿,多次在临死前死里逃生,最后一次被另一伙海盗以绳勒毙。范巧林最后还是死于同行之手。他所留下的一处在当时全岛最讲究的房舍,于解放后作为一所小学的校舍(参见郭绪印编著:《旧上海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72~273页)。
  “盗亦有道”这一信仰的延续和扩展,使得盗窃集团都多多少少立有自己的规矩。盗窃集团虽是以巧取豪夺为谋生手段的,但集团中的弟兄之间一般都重交情、讲义气,而不注重金钱财物。“黑心铜钿大家用”,此为贼帮中的口号之一,也就是将偷盗所得之物按额分配。如上海的“扒窃党”规定:下手人独得十分之四,余款按规定分配。这样的分配虽有等级、有高低的差别,帮中从却不争论多少。假如果然有人因分得份额的多少而提出异议,那么他就会为众贼所不耻。
  为了使众贼的行动有章可循,贼帮中还定有不少的规矩,其目的是用来约束和节制窃贼的行为,或是用来笼络窃贼。这些规矩是不容违反的,一旦违反,就有可能被逐出贼帮,甚至可能招来性命之忧。如上海的贼帮(称为“扒手党”或“扒窃党”),就定有不少规矩,其中有:
  物退原主
  贼帮中的窃贼为安全起见,盗窃得来的财物,一概须保留三到四天,才可公开分肥。如果失窃的人是官府中人,或是有势力人的亲戚、好友,失主便会四出派人侦查。一般可以根据失窃的时间、地点,找出偷窃的贼帮。这时,贼帮中的首领就会被传,或私下说定,让其找出下手人。贼帮则根据失主的身份,视其势力的大小,该把原物奉还的,就得如数奉还,这种做法用贼帮的黑话说,就叫做“呕扒”。“呕扒”当然是十分扫兴的事,也是贼帮最不愿干的事。但当他们意识到不得不“呕扒”时,就会想法通知失主,约定时日,然后使失主在不知不觉中,将其失物归还原主。
  公积金制度
  命运使从事盗窃的窃贼不得不把牢狱视为第二家庭。因为行窃总有一天要“失风”,即失手。从事偷盗行为时间长了,难免有“失风”的时候。所以,“失风”对老资格的窃贼来说已算不得什么。老资格的窃贼“失风”入狱时,只是随身携带一把牙刷。这些窃贼已习惯了坐牢的生活,蓬头垢面的牢房生活对于他们来说,并不害怕,可说是几进几出,饱经风霜。他们还十分幽默地将牢房称为“免费旅馆”。被捕入狱后,也是死心塌地地“蹲”牢房度日。帮中同伙为体恤苦难同伴起见,立有严厉的帮规,准备相当款项,为犯案坐牢的窃贼应付善后。
  扒窃党内执法如山,赏罚分明。不论是对于当场“失风”或是破案时被拘捕的窃贼,帮中人第一步首先要侦查他是否多次进过牢狱。如果是初次犯案,一查指纹牛痘斑便可知道。初次犯案,首次被擒,必然是神色慌张,悔恨万状,不知如何应付;而老资格的窃贼,明知抵赖无济于事,一经审讯便立即招供,然后二话不说,低头坐牢。
  当贼帮中的“共扒弟兄”被捕之后开庭公审时,同帮中的大多数人都要来法院旁听,并查明何月何日此人可以获释。同帮的患难弟兄,便按帮中规定从此人进班房的那天算起,在日常扒来的钱财中,提出一份公积金,刑期越长,公积金也就愈多。被捕者的家属,也会得到贼帮的照料。
  抚慰被捕者
  被捕的窃贼被释放的那一天,也是其最光荣的一天。“共扒弟兄”们事先已预备好了新衣服、新鞋帽,以及生活必需品,一清早便在牢狱门口迎候着。待被关押的窃贼出狱后,第一件事便是剃头洗澡;第二件事便是全新打扮后,上馆子吃个酒醉饭饱;然后提出那份属于他的公积金,舒舒服服地用上一月半月,暂停偷窃生活,免得立即又被警察抓去。
  窃贼“失风”被捕,是常有的事。窃贼们也完全明白自己的盗窃行为本来就是犯法的行为。正是因为这一点,贼帮的首领在训练门徒时,总是教其大胆从事,冒险向前,最后死里逃生;不许怕祸畏缩,不去偷窃。故而贼帮中有这样的训令:“下手先闯七分祸”;此外还有“先披半件红衣裳”(清时犯人都穿红衣)之说。从事盗窃生涯的人,很少有没坐过牢的。胆大过人、敢闯敢偷的窃贼,坐牢的机遇也就更高一点。所以,窃贼在被捕释放后能受到同帮的欢迎和优待,也算是感情上的一种补偿。
  严惩出卖者
  盗窃集团的帮规中,最严峻的一条就是决不允许牵连同党。如果哪个窃贼入狱后受不住酷刑的逼迫,供出了扒窃党同伙的所在地,导致其同伙被一网打尽,这个窃贼就被同党称为“无种”、“不吃硬”的“坯子”,最为帮中人所痛恨。此贼一旦被释放出狱,必先遭一顿痛打,然后被革逐出帮,从此再也没有立足之地。各个贼帮首领之间若有仇恨,也不得以告发对方来互相发泄。如果哪个人触犯了帮规,出牢狱后必然性命难保,或者被打成残废。所以,窃贼一旦入了贼帮,服从帮规,绝不敢违反;一旦被捕逼供,宁肯赴汤蹈火,忍受酷刑的痛楚,也要“好汉做事好汉当”,绝不敢株连他人。


三 窃贼的信仰(3)

  当然,熬得住酷刑的窃贼,并不是什么壮烈之士,而是为接受同辈的欢迎,为其日后出狱谋生留一条后路。他们完全明白,若是害怕酷刑全盘招供,眼前的苦头未必能免,徒刑仍需执行,日后的大难便会胜过酷刑。
  投奔首领
  窃贼都有自己的地盘,一般各地的窃贼互不相扰,贼帮之间也是井水不犯河水,颇有一种各自为政的意思。假如某地窃贼因种种原因不愿或不能在此地行窃了,就得另找地盘行窃。一旦到了新的地方,就必须先投奔这个地方的贼帮首领,窃贼的黑话称“爷叔”或“瓢把子”、“大发家”等。在取得“爷叔”的认可后,才能进行偷窃活动。如果不经许可,贸然行窃,一旦被此地的窃贼知道,必暗中向警方报告,这样一来,初到此地的窃贼就会遭到拘留,或是一顿毒打。
  贼帮中的规矩还有一些,如:窃贼不得对师傅行骗;必须遵守“兔子不吃窝边草”的祖训,不在自己同伙的地盘内行窃,更不能盗窃同伙的财物;在贼帮内部,头目关照下属、徒弟孝敬师傅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窃贼对自己团伙内部的消息或偷窃技艺不可轻易向外人透露,等等。
  贼帮中的规矩都是在窃贼的长期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也是他们保护自己的“处世之道”。这些规矩胜似严酷的律条,窃贼们只得谨慎遵行,不得稍有违抗,否则必为同类所弃。


四 窃贼的暗语

  与其他黑社会中的帮会一样,窃贼也有自己的行话,或称“暗语”、“黑话”。窃贼为了在作案的过程中联络方便,往往使用普通人听不懂的暗语。这些暗语是窃贼在行窃的具体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并且在实践中得以运用和发展。不同地区的窃贼虽有不同的暗语,但也有不少类似之处。在纷乱杂多的窃贼常用暗语中,以下诸条为最常见:
 头目——大发家、爷叔、瓢把子
  招收徒弟——传子孙
  同伙——合码子
  与同伙约定时间、地点——画卯
  首领监视小窃贼行窃——看操
  敢于冒险行窃者——牛金星
  准备下手行窃——哈风
  正在行窃——困风
  已窃得——困着
  被窃者已发觉——透风
  钱袋——把套
  钞票——蒿子
  用刀割取表链——弯耳朵
  富人——横子
  穷人——水切通
  老人——苍通
  小人——尖通
  工人——衍身
  农民——棋田生
  外地人——强头生
  本地人——原头生
  蠢人——木寸通
  小贩——不将人
  光棍——滑生
  妇女——马生
  穿绸缎衣者——柔皮子
  穿布衣者——糙皮子
  旧中国有钱人家的女人,常常佩戴许多首饰抛头露面,借以表现自己的美丽,显示自己的富有。而这些首饰也是窃贼所窥觑的对象。窃贼们为了抢劫女首饰时的方便,也有一些暗语:
  金镯——铐子
  挖耳——蒜
  耳环——蓬
  簪——闩
  手表——弗定心
  镶钻——加酒花
  钱袋——皮子
  抢帽子——捉乌龟或抛顶宫
  抢耳环——扯蓬
  抢手镯——捋苗
  抢金戒——捋手环


一 窃贼的聚合性(1)

  “贼有贼伴,盗有盗伙”。窃贼为了抢占地盘,各据一方,形成自己的“势力”范围,往往需要有利益相同的伙伴来共同维护自己的地盘。这就是窃贼的“聚合性”。
  两宋时,偷窃活动十分猖獗,“都城群偷所聚,谓之‘大房’。每区容数十百人,渊薮诡僻,不可胜究”(参见《宋史·王岩叟列传》)。此为北宋时的一般状况。
  在旧中国的上海滩,盗贼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聚合成帮,并划分各自的势力范围。其大致情况是:
  老城区是本地帮的基地,英法租界内有一部分地区可以“游击”;公共租界的虹口区是广东帮的范围;英租界内有一段是浙江帮的活动区域;十六铺一带是安徽帮的行窃场所。
  各帮不能随便侵入对方的势力范围去“抢生意”,如果不妫嵩蚨敬蛞欢伲卦蚩橙ナ纸拧T凇扒空呶鹦肴梦遥⑿壑淮烁艺取钡氖贝靼镂赖嘏蹋峄镄刀肥浅S械氖隆T谡庵智榭鱿拢涞サ男⊥岛苣蚜⒆悖悴坏貌煌犊磕掣鲈舭铮扒蟊踊ぁ?/p>
  小偷们入帮拜师,除了希望有伙伴协助办事及相互照应外,还可以通过互相交流,学到更高的盗窃本领,这也是导致窃贼具有聚合性的原因之一。
  如30年代中期曾横行东南一带大城市的巨盗王鹤,被江湖中人称为“王胡子”。他在挑起招兵买马的旗帜之后,收留了不少徒弟。这些徒弟在他的训练下,有不少本领高强者。这些本领高强者,专门偷盗住在高楼大厦里的外国人和豪门巨富。
  以“王胡子”为首的窃贼练就了一套“翻墙越屋”、“飞檐走壁”的本领。这当然不是神话传说中的飞人,没有人们想像的那么神奇。他们能够翻墙越屋,除了训练有素外,主要还是依赖一些有助于攀高的工具。其中有:
  “软竿子”。即用头发或丝线编成与筷子粗细差不多的长绳,其中的一头缚有金属制成的钩子,抛在墙头上,勾住了便可攀援而上。平时这个东西缠在腰间,不露丝毫痕迹。
  “硬竿子”。其外形很像手杖,内部结构有如照相机的三角架,可以拉长一丈多,一头钩在檐边便可顺竿而上。
  行窃前,他们总是在白天先混入大楼内,找地方藏匿起来。一到夜晚,便从顶楼垂绳而下,进入他们看中的住户行窃。所以高层楼房总是最上几层容易被盗。
  王鹤的徒弟就是采用这种手法,多次在英法租界内制造盗窃大案,并偷盗了龙华寺方丈室内的玉佛、金银法器以及手抄的善本等珍贵文物。这个贼帮之所以屡屡得手,且敢于制造大的盗窃案,其主要原因就是人多势众,敢于做一般窃贼不敢做的“生意”。
  旧中国的盗窃集团,有许多是以籍贯为主聚合而成的。这也是盗贼的聚合性的一个反映。以籍贯为主聚合的盗贼,因有同乡的情分,更容易形成牢固的帮伙,因而也成为不易清洗的社会祸害。
  如旧时在上海谋生的嵊县人,以两帮人为职业特征:一种是裁缝帮,嵊县裁缝以高超技术出名;另一种是强盗帮,其中包括绑匪,以横行于上海滩而得名。下面这一案件就是嵊县帮的盗窃集团所做的行窃案件:
  1948年3月8日上午11时,上海市民周德峻向警方报案称:上午10时30分,有盗匪4名到周德峻的住所—九龙路159弄20号后门,以询问周先生为由进入屋内。此时周德峻未在家,周妻以为是周的友人,正欲招待之际,其中一盗突然抽出手枪,喝令周妻不准动,并猛击周妻面颊,威胁其不许声张。另一盗将被单撕成布条,将周妻双手绑缚,驱禁于一室中;由一盗持枪监视。此时周妻已完全明白来者是一伙盗贼,只是苦于双手被缚,难以行动。这几个盗贼翻箱倒柜,劫去10两重的赤金条5根、美钞550元、金镯3只、钻戒2只、赤金戒5只等物。盗贼抢劫完毕,即携赃物仍由后门逃逸无踪。
  从被害人提供的线索中,警方得知这伙强盗在周家行劫时所操语音系属浙江嵊县口音,而查被害人周德峻之籍贯,亦属嵊县。经分析,似有被害人周德峻之乡亲中熟悉被害人之家庭内情及财富者,遂勾引盗匪往周家抢劫的可能。
  经遍查周德峻之同乡情况,查得有一位周德峻的远房堂叔,姓周名兰生。此人以裁缝为业,此前有一段时间曾在被害人周德峻家中做裁缝,对被害人周德峻家中内情及琐事都知之甚详。而周兰生生活常入不敷出,一度为借款对被害人周德峻不满。
  据以上情况,警方判断周兰生是此次盗窃案的重要嫌疑人。但警方却找不到其住址。于是,警员化装后,前往各处暗查。最后查悉西藏南路58弄18号居民金汤生家中常有嵊县籍人员行踪,于是化装守候密查。有一天,警员发现有一貌似周兰生的人潜入该金汤生家中,从其言谈中涉及托人以金条兑款事宜,判断其就是周兰生,于是将该人带局侦讯。同时还对18号金汤生家继续派便衣人员驻守。经查讯,该貌似周兰生者,果然是周兰生,以裁缝为业,又经被害人周德峻当面确认无误。
  经对周兰生反复盘诘,其渐吐实情。据供,此人曾有前科,为盗窃案曾受过徒刑处分;并供出九龙路159弄20号被害人周德峻家持械盗案实由其供给内情,勾引嵊县籍盗匪李良臣、孙子龙、尹锡棠、沈纪发、俞之江等5名结伙抢劫。


一 窃贼的聚合性(2)

  虹口分局从被害人周德峻口中得知嫌疑犯住址的线索,立即按址捕获了孙子龙。又据孙子龙供述,进一步捕获与本案有关之寄藏搬运、压保、变卖等赃物嫌疑人孙朱氏、陈孙氏、胡金满、赵富根、张尊本等7名,并查获部分赃物。
  此案陆续捕获案犯19人,大都为浙江嵊县人,确认这是一伙嵊县盗帮。这一盗窃团伙,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内,就制造了多起持械盗窃案件,例如:
  1946年5月中旬下午3时,持械盗窃安远路槟榔屯16号;1946年5月20日下午1时零5分,持械盗窃岳州路288弄44号及42号;1947年1月5日上午9时30分,由孙子龙、沈纪发、马金根等持械盗窃黄陵南路710弄51号;1947年4月7日上午9时40分,持械盗窃林森路533弄2号;1947年10月10日下午1时,持械盗窃麦根路269弄12号;1947年11月9日上午9时,持械盗窃西摩路835弄42号……
  总之,这伙强盗多在光天化日之下频频作案,多年来横行于上海各区,警方无能为力,给当地居民造成了重大损失。最终因被害人周德峻家中被盗劫后,及时报案提供重要线索供警方侦察,终于以案犯周兰生为突破口,这一盗劫团伙才被捉拿归案(以上史料来源于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卷宗131号)。


二 盗贼行为的反社会性

  毫无疑问,真正意义上的窃贼是反社会的,是社会经济生活状况恶化的一种天然反应。站在法律和秩序的一边,治世时,必视盗贼为民害;乱世时,必视盗贼为国害。比如,在汉代,民有七亡七死的说法,其中“盗贼劫略,取民财物”即为第七亡;“盗贼横发”即为第四死。
  窃贼的产生虽是社会经济生活恶化的反映,但窃贼的行为并不能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恶化
的状况。相反,窃贼的频频作案,只能对本来就不稳定的社会造成更大的混乱,使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受到严重侵害。所以,窃贼的活动又是反人民的,是违反普通人民群众的根本愿望的。他们的盗窃行为只会引起人们的痛恨,故而他们落入官府之手也不会得到人们的同情。
  窃贼以盗窃他人的财物来供自己享用,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一种十足的寄生虫。这种伤天害理的行为,给平民百姓带来了无尽的烦恼和痛苦。尤其是一些贫苦人家,有不少是因为被窃贼偷走仅有的一些财物而走投无路,甚至自杀。所以窃贼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这是发生在常州至无锡客轮上的一件事:
  在众多的乘客中,有两个男子,一为中年,另一个更年轻些。从穿着看,这两个人不像下层社会的人。这两人在旅途中高谈阔论,又说又笑,看上去互相非常熟悉。
  当客轮行至距无锡数里时,年轻人忽然问中年人:“你对无锡的情况很熟,可知道南门内的宏大钱庄如何?”中年人摇摇头,说:“靠不住,靠不住,不日就将倒闭了。”年轻人听此话,惊奇而焦急地说:“那我要吃赔账了。我有200元期票两张,该怎么办呢?”说着,从衣袋中掏出宏大钱庄期票两张给中年人看。中年人笑笑,说:“此不值一钱之物,留有何用,不如丢掉算了。”年轻人听他这样说,便一边顿足,一边作出懊丧的样子。
  他们两人的谈话被坐地一边的一个妇人听到了。这个妇人年约50余岁,衣着朴素,样子像是个佣人,手里提着一个青布包袱。老妇人抬头看了看两个谈话的人,便伸手从衣襟里取出一张纸票,对着那年轻人说:“请先生给我看看,这张票还有没有用?”年轻人接过票看了一眼,又还给那妇人,然后说:“这是宏大钱庄的期票,你也将要吃倒账了。”
  那妇人听他这样一说,便失声痛哭起来,边哭边说:“这200元期票,是盛家太太给的,我五六年的工钱都在这里了。如今这票一钱不值了,我可该怎么办?”年轻人做出好心的样子,劝她说:“你到无锡,可以托人去取,幸亏为数不大,或者可以领到现款呢。不必如此伤心了。”
  这时船已抵埠,乘客纷纷登岸,那两个男人也扬长而去。那妇人登岸后,逢人便问宏大钱庄的情况。知情的人告诉她宏大钱庄资本雄厚,决无倒闭之理。她托人去宏大钱庄领取钱款,没想到期票却是一张伪票,而真票已被那船上的年轻人掉了包。那妇人知道自己受了骗,五六年的辛苦就这样付诸东流了,她后悔万分,真是哭天天不应,哭地地不灵。
  像这种骗窃一个孤苦妇人的窃贼,实在是没有任何人性可言。窃贼这种骗盗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不仅涉及一个妇人,也可能祸及她的全家。可见,窃贼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是相当严重的。
  盗贼的变种—海盗,在旧中国的沿海一带活动也十分猖獗。他们不仅拦截船口,抢劫财物,甚至动刀动枪,惨杀无辜。其行为真可谓构成了对社会的极大犯罪。如在旧上海,由于官府对海面的控制不力,无法保障水上治安,所以海盗不仅敢在上海附近的海面上抢劫轮船,而且敢在长江口、吴淞口作案。1930年发生的怡和洋行德和轮遭遇海盗事件即是一例:
  1930年1月13日,德和轮满载货物和旅客,从汉口驶向上海。14日晚间,当轮船行至长江口时,船舱内不时传来旅客们的说笑声,大家都知道再有一两小时即可到达上海了,所以心情很是愉快。不料此时突然从东面开来两艘海盗船,飞速驶近德和轮边。海盗站在甲板上喝令德和轮停驶,伪称要检查违禁品,并准备登上德和轮抢劫。德和轮上的船长、船员们马上看出来者不善,船长随即命令德和轮开足马力前进。海盗看到德和轮不听从命令,便开枪射击。此时德和轮上一乘客正坐在船边栏杆上,海盗看到这一人影后,即作为射击目标,子弹射中该乘客的要害,当即毙命并落入江中。海盗不知落入江中的是一尸体,以为是活人,企图抓一人质。待将其打捞上来后,才发现是具尸体。海盗们在恼羞成怒的情况下,用刀破其腹以泄愤,顿时尸体上鲜血淋漓,惨不忍睹。湖北汉阳人,31岁的更夫李汉,从窗口观望海盗的剖尸暴行,被海盗发现,举枪向他射击,枪弹射中胸部,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待吴淞水警听到枪声率巡逻舰数艘浩浩荡荡来到出事地点时,盗轮早已逃得无影无踪(资料来源:《德和轮海中遇盗》,1930年1月17日《申报》)。
  盗贼以其反社会性的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严重危害,因而也成为全社会所谴责和要求惩罚的对象。


三 窃贼行为的选择性

  窃贼行为的选择性主要表现在其行动前、行动中、行动后所采取的种种选择,包括对行窃时间的选择和对行窃方式的选择等。
  窃贼在行窃之前,一般都要进行周密的计划。首先是根据行为的对象,即行盗的对象,选择是独立作案还是集团作案。在确定了这一点之后,还要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甚至季节等。他们对选时很讲究,一般情况下,雨天、雾天和冬季是窃贼作案的黄金季节;夜间则
是窃贼作案的最佳时机。如李政在《该闻录》中所记:张咏在四川从政时,曾亲闻一个偷儿介绍:“三月至八月,夜短,多蚊蚋,人必少睡,故不敢为盗。九月至二月,夜长天寒,多畏寒懒起,乃可为盗。”张咏听后,颇为感慨地说:“盗亦有道,诚然哉!”
  专门在夜间翻墙越屋进行偷盗的窃贼,在作案时都遵循一条要则,即“偷风不偷月,偷雨不偷雪”。其原因是,在雪天或月天作案,皓月当空,白雪铺地,容易暴露行迹。而刮风下雨的黑夜,易于隐藏,风雨响声也可以掩盖行动时发出的响声。所谓“偷风不偷月,偷雨不偷雪”,即是利用时间和天气情况的有利条件来进行偷窃。
  当然也有在大白天作案的,这则是利用人们不加防范的心理。比如有一天,一帮窃贼开来一辆卡车,走到事先已侦察好家中无人的一家,打开大门,大大方方地把这家所有值得拿的东西都搬上车。邻居还在旁边看热闹,以为是在搬家。待到主人回家后,才知道是光天化日之下家被偷窃。
  上面这个例子说明,选择最合适的时机,是保证行窃能顺利进行的关键一环。
  时机选择好之后,接下来就是决定采取最适宜的方式进行偷盗。窃贼为了达到偷盗的目的,一般都身怀诸种偷技,他们可以根据行为对象的不同选择其中之一种,或者数种偷技配合使用。所有这些,都是事先选择好的。当然也有临机应变的时候,但一般情况下,盗贼也总是做好了应变的心理准备,在脑子里考虑到应变的手法之后,才会行动。
  作案失手时如何逃走,以便做到“偷鸡不成不蚀米”,这是窃贼行为选择的最后一步。技艺再高超的窃贼,都可能有失手的时候,这一点,所有的窃贼都是熟知的。为了防备失手后被抓,他们往往要选择好应付的种种办法。
  下面这一起发生在上海的抢劫案,窃贼就是在做出了时机和作案方式的充分选择之后才行窃的;而且当作案失手时,也适时地选择了逃逸的办法:
  1927年12月4日下午2时,上海康定路永和屯4号遭到四五个强盗持枪抢劫。该户户主为豫来纺织公司总工程师雷某。约案发前10天的一个下午,雷总工程师与友人正在家中二楼谈话时,曾有5名男子走到二楼扶梯口,声称找一姓刘的人。雷某告知此户不刘姓,5人遂离去。
  12月4日下午,这5人中的4人趁雷总工程师不在家之际,来到雷家。此时雷家中有雷母、雷妻及一位16岁的女佣冯少宝。3人听到敲门声后,由女佣打开门。先有一男子进来问:“雷先生在家吗?”答:“不在家。”来者即取出一信交给女佣,女佣转交给雷妻。该男子称:“我们是无锡厂里来的,看信就知道了。”
  当雷妻正准备看信时,该男子突然由衣袋内拿出手枪,将枪口对着雷妻,令其不得声张。雷妻始知来者是盗匪,转身向后房逃逸。此时门外又进来3名盗匪,将前门关闭。一盗以手枪对住雷母,其他两个盗匪将雷妻拖住,强捋其手上的钻戒及金戒,并以手捏雷妻之嘴,企图以毛巾塞其嘴,但未能将雷妻之嘴捏开。由于雷妻挣扎,钻戒及金戒未被夺去。盗匪怕雷妻喊叫,到厨房内找旧毛巾,准备强塞雷妻之口。
  女佣曾趁机向后门逃去,但被强盗拖住,将其殴打致右手受伤。一盗进入厨房找绳子,准备将雷妻、雷母及女佣捆缚。女佣趁强盗注意力稍分散时,猛然逃到楼上,随即迅速开窗大呼:“救命!有强盗!”
  4盗闻女佣呼叫声,惊慌失措,恐事败露,即由前门向东逃跑。女佣对盗匪紧追不放,雷妻连忙到就近的康定路派出所报告,派出所派警员两名协助追赶,至康定路世界殡仪馆隔壁小弄口,强盗进入该弄逃到新加坡路口,不知去向(《警局刑事警官处第二科处理1947年11、12月份强盗案件报告书》,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卷宗第131号;转引自郭绪印编著:《旧上海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8~269页)。
  分析这一案件可以看出:盗贼在行动前,首先进行侦察,以找刘姓人家为借口,查得准备偷盗的人家姓雷。随后他们选择了雷先生不在的时机作案。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一男子在家,会给他们的行动造成更大的威胁。这样,当他们进屋时,屋内仅有3位女性。在行窃方式的选择上,他们选择了持枪行劫。因为一般说来,女性比较胆小,亮出手枪会首先在气势上令她们屈服。但他们没有料到的是,雷家的女人并不好对付。首先雷妻并不像一般女性那样软弱,不容易制服,这就使盗贼很难在短时间内得逞。为了制服雷妻,他们花了一些时间。再加上机智胆大的女佣,面对盗匪毫不示弱,而且趁盗贼不注意,跑到楼上大声呼救。盗贼本来是作贼心虚,见事已败露,不敢恋战,只求保命,遂做出了逃跑的选择。盗贼虽未能如愿,但未被当场抓获,也算万幸了。从以上分析来看,这几个盗贼可算是训练有素的,注意了作案时的选择性。


四 窃贼作案的偶然性

  窃贼作案除了具有预谋性与选择性之外,还有某种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窃贼在作案前,并无充分的思想准备,也就是说,不具备上节所说的行为的选择性,只是偶然发现有了行窃的对象,才在贼心的驱使下动手行窃。
  二是盗窃行为的发出者,其本身并不是窃贼,但由于偶然的见财起意,便做起了窃贼所做的事,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
  在旧中国,杭州市属的一个大镇子里,有许多当铺。盗贼常常垂涎于当铺中的物品,故盗窃之事不断发生,当地的老百姓因而常受其害。但大家因为畏惧窃贼报复,都忍气吞声,甚至维持治安的警察,也对偷盗之事视而不见,袖手旁观。当地一些知名人士对此忧虑不安,便决定上书省政府,请求政府派兵驻防此地,以威慑窃贼。
  不久,省政府果然派来了一队士兵。镇上的人们得知,个个兴高采烈,奔走相告,认为这样一来可以高枕无忧了。没想到,几天之后的一个晚上,镇上突然闯进了一个数十人的盗窃团伙,这伙人全都将面部涂成黑色,手里拿着武器,所到之处无所不抢。而维持治安的士兵却一个也没有出来阻拦。
  事过不久,抓住了一个在那天晚上行窃的盗贼。经审问,才得知他就是由省里派来驻防镇子的士兵。于是案子传诉到驻防队队长,要求他严加查办部下。孰料这位队长坚决不肯承认自己的部下有偷窃嫌疑。审讯者只好把抓到的窃贼出示给队长。这位队长却说被捕者早已被撤了差事,已不属于驻防队的人。这样一来,镇中受到损失的商家无法深究,案子也就不了了之。
  其实,事情很明显,此案就是驻防队所为。而且正是这位驻防队长见财起意,策划了这个假扮强盗的闹剧。从事这次活动的人,在作案之前并不是盗贼,也许作案之后也不会再做偷盗之事,但因为这一偶然蠢举,也就成了偶尔作案的盗贼了。
  与这些士兵为盗相比,普通老百姓也有偶尔为盗的事情。有的人只因一念之差,偷了别人的财物,过后后悔不迭,发誓此后不再做此蠢事。对于这种一生中只干过一次盗窃行为的人,实可称为偶然行为。当然,也有人虽属是因一念之差而盗,但事后不思悔改,一犯再犯,也就成了一般意义上的惯窃,而不属于偶然行为了。与这种惯窃和偶窃相比,还有一种人既令人可气,又令人可怜,这种人是一些被逼无奈、不得不一盗再盗的人。
  旧中国的上海,有着数不清的下三赖,统称之为“瘪三”。瘪三们在穷极潦倒时,常常干起一种“收旧货”的勾当。之所以将瘪三收旧货称为“勾当”,是因为他们的收旧货与平常以此为业的收旧货者不同,他们的收旧货多以偷、骗为主,真正采取正当的收买手段的极为少见。即使是收买,也必含有欺骗的性质。因此,对于瘪三的收旧货来说,与其说是“收买”,倒不如解释为“收纳”更为贴切些。
  瘪三收旧货时的偷,往往是顺手牵羊,他们走街串巷,见物即偷。至于收旧货时的行骗,更是他们惯用的伎俩。他们一般是引诱大户人家中的某一成员把家中的物品偷出来,低价卖给他。
  瘪三一经得手,改日还会来买,女仆的贪欲之心一发不可收拾。即使不想再干下去,也因受到瘪三的威胁而成骑虎难下之势。总之,不管愿意与否,在以后的日子里,还是与瘪三联手偷卖主人家中的物品。
  由一开始偷损坏的物品,发展到后来偷完好的物品;由一开始偷零星的东西,发展到后来偷重大的物件。得寸则寸,得尺则尺,直到某一天被主人发现,赶出门外方止(参见《上海滩黑幕》,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
  女仆偷盗本是偶然所为,但或出于自愿,或出于无奈,一盗再盗,偶然性也就变成了必然性。所以,防患于偶然,是善良人免于走上偷盗之途的最关键的一步。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1)

  窃贼的反社会性对人民生活带来种种干扰和损害,因此防止窃贼的偷窃行为和对窃贼进行制裁,历来都是各代政府关注的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当“窃”与“禁”在利益上趋向相同时,用以防止和制裁窃贼的法律也就成了纸上谈兵。在这里,且不说与执法有关的一系列行为人与盗贼的利益联系,单就人们最直接关注的警察来说,也是往往因为其利益与窃贼利益的趋同性而丧失了执法的根本原则,结果成了与窃贼同样犯罪的人。
  古时,窃贼们就以种种手法疏通一些职司治安的捕役,使得这些捕役与窃贼们串通一气,美其名曰:“大家发财。”有些捕役家里就是窝赃点,失主报官之后,“比之急则妄咬无辜,以肆其诈;比之缓,则坐地分赃”(参见崇祯《历乘》卷十四)。
  《明斋小识》里讲的一件事确实令人吃惊:清朝时期,青浦赵屯镇上有个著名的赃窝,窝头姓姚,“自幼作贼,四方草窃依为薮”。这一带凡有家中失窃,都可去姚家认领被窃物件,不过这叫“议赎”,还不能讨价还价。何以会有这等怪事呢?原来衙门里的捕役也靠这个赃窝吃外快,故“盗赃累累列庭,无人敢置喙”。
  又清代南汇人杨光辅所著《淞南乐府》内讲到的窃牛宰烹一事,亦很有说明意义:“地棍贿通衙蠹,日宰耕牛无算,贼窃牛以贱售之。”衙役和盗贼同流合污,无怪窃贼敢于胆大妄为。
  到了近代,普通老百姓常说的一句话是:“警察与小偷是一家。”当时盗贼案之所以接连不断地发生,窃贼的胆子越来越大,受害者多不胜举,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警察与窃贼狼狈为奸,沆瀣一气,从窃贼的偷窃活动中图谋私利,完全丧失了执法人的起码道德。
  警察局常常把没收小偷偷来的东西中无人认领的部分,作为外快(额外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这样一来,警察局很希望多没收一些赃物,也就是希望小偷多偷、多作案。有的小偷偷得的赃物,虽然供出是在某处偷获的,警察局也常常不通知失主认领,因为这样警察局就可以没收。而没收的赃物用作外快,在当时是名正言顺的,不算贪污。赃物没收以后,分局截留一部分,另一部分送总局,也有全部上交的。总局对赃物不定期进行内部公开分赃。也就是抽签贱价拍卖给所属警官。当然,贵重的东西,已被高级警官,如局长、分局长、科长等先享用,零碎不值钱的东西才拿出来拍卖。拍卖价款为警察局的自行收入,任意开价。
  警察和小偷勾结,相互利用。小偷找警察做“神头”(即后台),以求得警察保护;警察则掩护小偷,为的是能够参与分配赃物。这种警察与小偷同流合污的现象,在旧中国比比皆是。
  云南省的昆明警察局有一刑警大队,大队下又分若干组,各组由组长率领队员多人,分住在昆明市的八个区。队员可以单独执行任务,为此,他们美其名曰“为了工作”而收罗助手,助手被称为“跑二排”,其中有些人就是小偷,任务是为警察提供情报,其实就是为警察“撵山”(指猎犬为猎人追逐野兽),谋取钱财。“跑二排”的也可以再找助手,叫做“跑三排”,甚至有“跑四排”、“跑五排”的。下一排各对上一排负责。这样警察和小偷就成了合作者。警察为小偷通风报信,吃钱放赏。有的见小偷行窃,不仅不抓,反而加以掩护。小偷窃得的赃物,就共同分赃。还有的警察,挂着警察的牌子,实际上就是贼帮头子,这在昆明叫“舵把子”。一个“舵把子”联系有很多小偷,成了祸害社会的毒瘤。
  警察和窃贼相互勾结,共同行窃,是旧中国执法部门的一大特色。有的警察为窃贼打掩护,有的包庇窃贼,有的吃钱卖放……形形色色,不胜枚举。
  1947年8月中旬,《东南日报》刊载出一条令人惊讶的新闻:“上海市警察局刑事处侦缉科便衣警长邵关荣接获密报,在东方饭店破获盗匪机关,计先后捕获盗犯七名,内有盗犯董省吾一名现任宝山县刑事警察组组长。”(参见《警局调查汤纳理等七名持械抢劫及买赃物一案进地方法院》,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卷宗,第131号)
  原来,7月17日上午10时,上海警察局刑警二科便服警长邵关荣接获情报称:“西藏路东方饭店341号房间内匿有大批持械盗匪汤纳理等。”经邵关荣派人调查,果然属实。他立即派员驰往西藏路东方饭店341号房间,当场拘获嫌疑犯汤纳理、杨存厚、沈阿庆、柴觉迁、董省吾等5名,并查获钻戒及手表等物。据被捕者供认,上述物品均抢自兴安路麦赛坊1号的朱姓家中。
  警员又于当日在宁海东路春江旅馆23号房间,拘获同案犯应阿兴,并由其领往南市四牌楼永安里7号起获手枪两支;又在福建路大江南饭店359号房间抓获收买赃物者邵敬昶,查获赃物翡翠钻石等物。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证实董省吾是在东方饭店341号室匪窟内被拘获的,当时即在其身上搜获宝山县警察局刑事警察组组长证件一张,他亦自称在宝山警察局任职。
  经查证,强盗汤纳理与董省吾系幼年同学。1947年6月间,汤纳理在成都路修德新村弄口遇见董省吾,便托董省吾代向宝山警局谋一刑警职位,董一口应允。汤见董虽是刑警组长,身边并无枪械,遂告诉董,准备赠送董一支枪。次日,汤将毛瑟小手枪一支及子弹3粒携至修德新村4号董的住所赠予董。后于7月9日,汤又携带手枪两支及子弹6粒至董家。董乃向汤索取照片三张,以备向宝山警察局申请谋职,并代领枪照。董在携带上述枪支至宝山申请登记时,因枪的来历不明被扣于局中。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2)

  据汤纳理供认,董省吾是知道汤等为盗匪的,所以代汤办理枪支登记准备领取护照时,明知枪的来历非法,竟企图代为办理护照,掩护其盗匪活动。
  董省吾身为刑警组长,盗匪是其侦缉对象,然而竟然代盗匪办理枪支执照。董省吾为什么要冒着违反法律的罪名干这种事呢?其目的是很明确的,这就是企图坐地分赃。
  这一警匪勾结的社会新闻经新闻媒体公诸于世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谴责警方的舆论接踵而来。这当然只是小警与小匪的勾结。至于社会深层、政局幕后隐藏的“大警”与“大匪”的勾结,置于法律之外的巨额的坐地分赃,更是骇人听闻的(参见郭绪印著:《旧上海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3~254页)。
  如果说这种与警察有关的偷盗案件尚属于“地下活动”,那么警察明目张胆地与盗贼勾结,从中牟利,就不能不令人感到震惊。
  民国初年,兰州城有一个贼帮,“锤把”(即头子)是洪帮的首领白老五,家住鹅毛巷。全城70多名小偷全在他的控制下活动。外地来“吃生意的”(即进行偷窃的),先要向他报到,然后再在指定地点活动。违者一经“码头”发现,就要被驱逐,或用各种刑法进行制裁,甚至会被“抛锚”(即装麻袋投入黄河)。“码头”有严格的规矩,偷盗得手后要报“锤把”知道,过晚上9点后才决定是“吃”还是“吐”,必须吐出的是有权势人家的财物。
  白老五之所以如此猖狂,就是因为与当时警察局侦缉队的人有直接联系。时任侦缉队队长的关云治,与白老五立有“君子协定”:偷盗集团每天要来侦缉队汇报一次;每名窃贼每月上缴警察局贡银5~10元;偷盗集团每月课税20~40元。
  1930年,白老五去世,“码头”解体,当局失去控制,一度将全部盗贼全部逮捕,各判刑6年。因为这帮盗贼都吸毒,受不住狱中生活的煎熬,遂以自杀或绝食相对抗。当局无奈,只得改判关押6个月,计划在期满后一律押解外地。但因种种原因,这个计划未能实行。
  释放出来的盗贼重新进行分帮组合,逐渐形成5个偷盗小集团,用兰州话叫“五个把子”:南关鸡洞一把子,有10多人,头子叫张老三;黄河北草场一把子,有七八人,头子叫卢巡国;杨家沟一把子,有10多人,头子叫任丁娃;东稍门外一把子,约10多人,头子叫张老五;鹅毛巷原码头也有10多人,由孙青山掌管。各个把子的盗贼只能在划定的地区行窃,并重新得到警察当局的协助。警贼互相利用,成为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恶势力。
  警察与盗贼互相勾结,各自都从对方身上获得利益:盗贼因有警察撑腰,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偷盗和抢劫活动;警察因对盗贼进行了庇护,便可以无所顾忌地接受盗贼的“纳贡”。这种无本的生意做得多了,惹得一些旁观者感到眼红,也纷纷利用自己的优势与盗贼结盟。下面就是发生在上海的一起宪兵、警察与盗贼合伙持枪抢劫的事件。
  据1946年警局刑二课什字878号《调查报告书》报告,此持械抢劫案案情如下:
  1946年5月26日下午4时左右,有着军服及便服者六七人闯入云南路312号许王氏家中,声称搜查白粉(即海洛因),公然劫去金戒8只、手表3只、现钞43万元、金耳圈一副。被害人带领警局便衣各处查缉案犯,于5月30日下午4时许,在云南路扬子饭店附近经被害人指认,缉捕了同案犯任家贻、顾根生等。
  经审讯,任、顾对于抢劫许王氏家财物供认不讳,并供出同党匿迹于西藏路大陆饭店417号房间及广西北路太平洋旅社5号房间。警方在大陆饭店417室拘获同案犯蓝致中一名,在其身上搜出伪造的检举汉奸之呈文两张;在太平洋旅社5号室拘获同案犯顾志明一名;当晚在太平洋旅社5号房间守候之警员续获同案犯王剑平、周仲谋及郭本奎等3名,并侦知同案犯王伯登匿居于中正路合兴旅社66室,当即前往拘获。
  该案非一般盗劫案,而是宪兵、警察与强盗合伙持枪抢劫案。这伙人的勾结抢劫并非这一次,这次案发前,他们已连续抢劫了许多居民家庭。在此案中,同案犯周仲谋为现役宪兵,王剑平为现职警察。
  案犯宪兵周仲谋、警士王剑平及任家贻、顾根生、王伯登、郭本奎等供称:5月25日下午3时左右,在浙江路新民旅社47号房间与在逃犯翟清亚、宓达夫等闲谈中,从王伯登的朋友谈章泉提供的消息中得知云南路320号有人售卖白粉,于是议定以搜查白粉为由,前去抢劫,并约定26日下午行事。26日下午,盗伙先集中于新民旅社47室,再由谈章泉领路至云南路320号,警士王剑平立于门口望风,宪兵周仲谋持公职所配带之转轮手枪(周被派驻老闸分局担任巡查,带有公事手枪),与其余4盗闯入楼上,恐吓被害人许王氏等不许声张,即在室内搜查,共搜出金戒8只等如上所述财物及白粉70余小包。作案后,盗伙返回新民旅社47室分赃,宪兵周仲谋分得金戒1只、现钞5万元;王伯登分得手表1只、现钞2万元;警士王剑平分得现钞5万元;其余盗匪均分到赃物或赃款。至于案犯所供在被害人家查到白粉一事,经反复讯查,未能证实确有白粉被搜出。
  又据案犯周仲谋等供称:5月29日下午2时左右,他们在广西北路太平洋旅社5号与在逃犯翟清亚等聚议后,一同前往盛泽路47号,同样以搜查白粉为由,持枪抢劫到金戒等财物后,逃回太平洋旅社分赃。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3)

  5月30日下午2时左右,他们在大陆饭店417室与宪兵周仲谋等聚议后前往汉口路曼伏大楼,也以搜查白粉为由,持枪抢劫。
  在同案逃犯翟清亚提议下,他们伪造了两张检举汉奸呈文,由任家贻批示后以便冒充公务人员,施行诈术。该案侦察中查得,案犯顾根生于5月15日下午4时许,曾犯有假借市保卫总团长名义,向市商会会长王晓籁诈骗 50万元一案 (以上资料来源于上海市档案馆藏卷宗,
第131号)。
  这是一个有宪兵、警察合作的盗窃兼诈骗团伙,可见当局政治腐败、治安混乱之一斑。这一宪、警与盗匪合作抢劫的特点在于,以搜查白粉(海洛因)为借口而行抢劫之实。他们事先得到一定的线索,侦知吸食白粉或以前曾吸食白粉者的住所,以宪、警执行“禁毒”、“法令”的身份,在民间抢劫,这就比一般盗贼作案容易得手。而他们搜查到的许多毒品赃物,是准备高价售出获巨额赃款的。此案表面上看,是个别宪、警所为,实质上所反映出的是一个深层的社会问题。
  个别宪、警与窃贼互相勾结,在利益一致的驱动下执法犯法,是旧中国法律腐败的一个重要见证。而当这种利益驱动发展到由警察机关包庇窃贼的程度时,其危害性就更大了。下面这一案件就是一个实例:
  1948年2月,上海发生了一起盗贼杀害外籍厂主的要案。
  被害人科雷纳(K·RENNER)男,61岁,德国籍。该人为上海定海路350号冶和啤酒厂厂长兼工程师,住于该厂四楼。其妻安娜·科雷纳,女,57岁,德国籍。
  案发于2月25日凌晨零时50分。当警方得讯后赶往现场时,查得盗匪等已在该厂三班职员报告警察局前逃逸,警方在现场看到第一被害人厂长科雷纳躺在地板上,由该厂请来的外国籍医生证明,已经气绝身亡。只见死者面部有血迹,并稍有伤痕,手腕上尚铐有手铐一副,楼梯栏杆上遗留白纱绳一根,地上衣服零乱,狼藉满地。警方当场拍照,以备查验储案。
  据第二被害人、即科雷纳之妻安娜·科雷纳诉说:24日晚上10时许,她已在寝室睡眠,突然听到写字间内她丈夫与人谈话的嘈杂声音,因不明情形,便走出卧室到写字间内探视。不料刚一出门,即有盗贼用丝袜将她的手足缚住,而科雷纳也被其余4盗使用手铐及白纱绳缚住手足。其中有一个盗贼操着不标准的英语,胁迫他们交出保险箱上的钥匙。他们见盗贼们均持有凶器,故未敢抵抗,即交出钥匙。
  盗贼将科雷纳及其妻拉到楼梯旁,将科雷纳缚绑于楼梯栏杆上,科雷纳因手足颈部都被缚住,故无法行动;盗贼又将其妻摁倒于科雷纳身旁,再用一绒毯蒙住头部。然后,盗贼即在四楼各室搜索抢劫,约达两小时之久。抢劫之后,即携赃物下楼逃逸。
  等到强盗逃走后,安娜·科雷纳在手脚均被绑缚的情况下,只好以膝向前移动至厨房内,用菜刀割断绳索,然后找电话通知该厂三班职员来厂,设法将科雷纳手上之手铐开启一只,解去绳索,并立即请外籍医生来厂急救,但科雷纳因被缚过紧,且时间过长,已经气绝身死。又电话通知警方,警方来现场查验后,将盗贼等诸人遗留之作案工具手铐一副、绳一根存分局备查。
  该案第一被害人已被害身死,而第二被害人因受惊惶刺激过深,故对于损失物件一时无法记忆,难以详细检查并估计总值。仅初步报称损失有:(一)钻戒5只(内有1只上镶真珠2粒);(二)珠项圈1只;(三)金镯镶有钻石1只;(四)金镶石别针5只;(五)金质别针(北平出品)数只;(六)假牙齿上有金牙数只;(七)金银质浪琴牌挂表各1只;(八)女式手表,金质4只;镀克罗米1只,表上均附有金质表带链;(九)法币2000万元;(十)美钞1700百元;(十一)小赤金条41两。
  该案以后查证情况如下:盗贼李阿六、何根荣、吴志高三人提议抢劫该厂,在其同伙赞同下共同作案。李阿六因时常与啤酒厂接洽啤酒生意,故认识了厂长科雷纳。便由同伙王克明、王东原设计了抢劫计划。因李阿六系杨浦区义警队警长,平时与警局人员接近,李阿六的所有部下均属无业流氓,“无论大小非法之事,均由李向警局接洽就无事,所以小流氓势力很为膨胀起来”(上海警局“秘密报告”,上海市档案馆藏卷宗,第131号)。
  李阿六是苏北人,住在杨树浦路依仁里6号,以前曾做过小生意,后于抗日时期改收铜元接济日本人(军用);抗战胜利后,他参加了义警队,在依仁里专收无业青年为徒,设计抢劫包运烟毒,由码头运至各方。
  李的同伙吴志高为扬州人,住在杨树浦路华忻坊99号。抗战前在沪西、南市赌台抱台脚;抗战胜利后参加淞沪警备部稽查队,自备手枪一支,在该区一带专收无业青年流氓,以抢劫、敲诈为生。有关方面查明,怡和啤酒厂盗劫杀人案后,李阿六、吴志高等坐地分赃。李阿六分得金条1只。
  警察局将李阿六等拘捕后,李阿六凭着平日与警察局人员的关系,买通警方,被宣布无罪释放。涉及该案曾有一秘密报告,告发警察局在李阿六被释放问题上有与流氓头子李阿六勾结及受贿嫌疑(参见郭绪印编著:《旧上海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7~258页)。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4)

  上海滩的流氓所以能猖獗一时,关键就在于他们与警察局有勾结。此案的特点是警察局与流氓、强盗勾结造成抢劫杀人案,其背后所隐蔽着的是一个“权”与“钱”交易的黑暗内幕。“权”与“钱”的交易必然与社会罪恶活动相联系,其结果是造成了对社会更大的危害。


一 窃贼行为的发展(1)

  窃贼行为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由单独作案发展为集团作案
  窃贼产生之初,都是单独作案,因为是干见不得人的勾当,所以只是一个人偷偷地干,从不敢将其技示于他人。但随着窃贼作案机遇的增多,贼心也就越来越大,最早羞于示人的
偷技,便成了结帮聚伙的招牌。于是,窃贼们为了交流偷窃技艺,逐渐形成盗窃集团。
  盗窃集团的形成还有另外一个原因,这就是盗窃活动的需要。窃贼在行窃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个人难以独立完成的偷窃任务,于是,便产生了需要他人帮一把的要求,由此,偷窃集团和集团作案便产生了。
  齐国时,偷窃现象日益严重,靠此谋生甚至致富的人越来越多,偷窃“专业”也不断分化和扩大。管仲推行改革政策时,将此类人斥之为“轻民”。
  据《汉书·张尚文列传》载:当时“长安市偷盗尤多,百贾苦之”。这些偷盗者基本都是集团作案,分属于“偷盗酋长数人”统领,而这些坐地分赃的偷贼首领从表面上看,却“居皆温厚,出从童骑,闾里以为长者”。
  另据晋时有关史料记载,晋悼公执政时,晋国的窃贼已发展到群偷之势。王献之“夜卧斋中,而有偷人入其室,盗物都尽。献之徐曰:‘偷儿,青毡我家旧物,可特置之。’群偷惊走”(参见《晋书·王献之列传》)。《晋书》中还有这样一则记载:“蔡裔者,有勇气,声若雷震。尝有二偷入室,裔附床一呼,而盗俱陨。”(参见《晋书·殷浩列传》)
  盗窃集团的形成,使窃贼作案的成功率大为提高,也使窃贼的集团趋向性更为突出和显明。有时为了取得更大的利益,集团与集团之间也会相互联系,共同作案。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就更大。
  在旧时的上海,盗贼之间各成帮派,各有各的地盘,一般情况下互不干扰。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便联合起来作案。如闸北盗帮首领陈明礼,统领陈明礼、王忠贵、朱云飞、张明盛、王志麟、秦玉龙、吴传夫、王效连、小扣子等8个窃贼;南市盗帮首领周凤元,控制着吴学民、王福财、陆家林、徐国义、张忠义、孟胃纯、徐连顺等8个窃贼。闸北盗帮与南市盗帮就经常联手,合伙作案。他们联合盗窃仓库的案件,曾在当时轰动一时。
  1948年12月下旬,南市盗首周凤元在瞿真人路见到汽车在333号仓库搬运拷胶,他将遗漏在路上的拷胶拾起一些,交给盗贼唐海生查看。唐海生经过反复查看,认定是制皮的拷胶,其价值很贵。周凤元当即决定前去抢劫仓库。
  周凤元先找到同帮的吴学民等商谈,吴等均同意抢劫。因考虑到抢劫拷胶仅靠南市帮难以达到目的,他们又找到闸北盗帮的小扣子,将计划告诉他。经过小扣子从中牵引,在12月27日这一天,南市盗帮的首领周凤元与闸北盗匪的首领陈明礼相识。周凤元将抢劫仓库计划告诉给陈明礼后,当即取得了陈明礼的赞同。
  12月28日,周凤元在卞德路沪西旅社开了14号房间,作为窃贼们聚议处所,南市盗帮与闸北盗帮的人均来参加。经过一番商议,决定于12月29日晚9时许由南市盗帮与闸北盗帮合伙前去抢劫。并决定行动前由周凤元约好唐海生、唐义生等相助,担任望风及雇车装运赃物的任务。
  闸北帮中的张明盛,本来是一位卫警,12月29日下午7时许临作案前,张明盛身穿卫警制服,作为掩护,将作案时用的手枪运到陈明礼家。陈明礼接到手枪后,又转交给张明盛,命其藏在大衣左右口袋内,先到制造局路斜桥附近等候。然后,陈明礼、朱云飞、秦玉龙、王忠贵、王志麟、小扣子等到沪西旅社14号室集合,再由周凤元领至顺昌路一菜馆内吃晚饭,并与南市盗帮的其他人会面。
  饭后约晚上8时许,盗贼一齐来到瞿真人路333号仓库后面,由张忠义将仓库墙壁挖掘一洞爬入。张明盛将手枪交与陈明礼、王志麟二人分持后,便到弄口望风,其余盗匪遂进入仓库内。
  他们先将守卫仓库的人看管起来,并用绳索反绑,不准其声张,随后开始搬运拷胶,至9时25分左右,共搬出68包。唐海生、唐义生等见事已得手,便叫到祥生汽车公司轻便卡车一辆,将62包拷胶运至马当路英士路一空场内。另有小包由周凤元私吞后托吕章成售卖。
  盗贼行劫后,仍不满足,拟再偷劫一车。但因此时已戒严,无法雇到汽车,便决定在仓库内等到天亮,随后喝令看管仓库的人为他们烧饭吃食。不料天亮后仍未叫到汽车,只得逃出仓库,临行时将仓库内的白米衣物等抢走。白米由南市帮分食,衣服由闸北帮分穿。所抢劫的拷胶,后辗转出售,二帮将得到的钱款带到沪西旅社内17号室,进行分赃。经过一番交涉,决定平均分配,每帮得2.5万元,每人约分得2000元左右(以上史料根据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卷宗131号)。
  二是由定地作案发展为流窜作案
  窃贼初产生时,所实施偷窃行为的地区不大,一般也就在其居住的市镇或乡村作案。固定在一个地方屡屡偷窃,必然会引起当地居民的警惕,对窃贼作案带来种种不便。窃贼们为了寻找更安全和更易于作案的对象,便有了扩张地盘的愿望和要求,再者随着交通工具的增多和创新,也为窃贼流窜作案提供了种种便利。这样就产生了窃贼流窜作案的行为。


一 窃贼行为的发展(2)

  一般情况下,窃贼的流窜作案与其集团的形成有关。也就是说,流窜作案的窃贼往往是一个偷窃集团或其集团的成员,有与他人共同作案的优势。
  史料中关于流窜作案的记载,可以追溯到齐国。有这样一则故事,反映出当时齐国的盗贼已开始了流窜作案:
  晏婴是齐国的大夫,同时也以活跃在各国外交舞台而闻名于世。齐景公年间,有一次晏婴奉命出使楚国,楚王设酒席款待他。当宾主都有几分醉意时,一场预先编导好的恶作剧开演了:两个楚吏押着一个被反捆着的人来到楚王面前,楚王问:“为什么要捆他?他是什么人?”楚吏答道:“他是齐国人,因为偷窃,被捆了起来。”于是楚王转向晏婴,问道:“难道齐国人都擅长偷东西吗?”晏婴听此言,不慌不忙地回答:“我听说桔生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从茎叶看,两者十分相似,但吃起来味道却不同。什么缘故呢?因为两地水土不同。齐国人在齐国时,都不偷东西,何以到了楚国就干此行窃的勾当呢?也许楚国的水土能使人成为窃贼吧!”
  这则故事虽然说明了晏婴的机智,但反映出的深层含义是:当时偷风不仅在齐国很盛,而且已发展到流窜作案的阶段。
  到了东周前期,窃贼流窜作案的行为就更为猖獗。
  据史料记载,晋国时曾发生过一次窃贼大批向秦国流窜的事情。
  当时晋国的窃贼屡屡作案,使国人感到害怕。有一个叫郄雍的人,有特别高明的破案本领,能从眉睫之间体察出某人是否窃贼,从而能把混杂在平民中的小偷分辨出来。
  晋悼公利用郄雍的这个特殊的本领,捉住不少窃贼,便十分高兴地对赵文子说:“吾得一人而一国盗为尽矣!”但赵文子却另有高见,他认为要消除偷窃现象,关键在于使贤任能,推行教化,使民有羞耻心;他还断言郄雍将不得善终。果然,群贼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共同谋害了郄雍。悼公以此为教训,接受了赵文子的建议,起用名臣贤士。这样一来,晋国秩序好转,法制得以实施,晋国的窃贼受到了沉重打击。活动受到限制的窃贼,觉得在晋国难以有用武之地,便都纷纷逃到秦国去了。
  晋国的窃贼搅扰秦国,引起了有识之士的关注。商鞅在搞变法时,就特别强调,私营旅店接纳别国逃人对社会起到了极为不好的作用,申明“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颁布了严酷的法律来惩治不法之徒。以对结伙偷窃的处分为例,其法律就规定有“五人盗,臧(脏)一钱以上,斩左止(趾)”之刑律(参见《秦集史·法律志》)。


二 窃贼行为方式的转化

  在人类社会中,窃贼刚刚问世的时候,只是偷窃一些与生存密切相关的东西,最常见的是食物和衣服之类。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生产的扩大、产品品种的增多和数量的增加,窃贼的盗窃对象也越发有所扩大。这样一来,窃贼的盗窃方式也随着盗窃对象的转化而转化。从与生存密切相关的物品,到用于享乐的物品,再到可以带来巨额财富的物品和承担货币职能的金、银、现钞等,窃贼都想据为己有,其贪欲也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多而越来越膨胀。
  窃贼祸害社会的行为的日益猖狂,使得统治阶级不得不制定越来越严密的法制以阻遏其发展。窃贼为了使自己的行为适应法律网的不断扩大,从而也就不断改变行为方式,扩大偷窃范围。
  据《吕氏春秋·孟冬篇》载:当时厚藏习俗正盛,“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含珠鳞施,夫玩好,货宝、钟鼎、壶滥、辇马、衣被、戈剑,不可胜其数。诸养生之具,无不从者。”窃贼也看好这些殉葬之物,竟发展到干起“掘冢”的勾当,将侵占别人财物的目标由活人发展到死人,而且这样的偷窃行为不易被发觉,极大减少了遭到捕捉的可能性。
  《吕氏春秋》认为,干这种发死人财的窃贼,一般都是些不顺从法令、不听从父兄教诲的子弟。凡是安分守己的正派人,都要驱逐他们。他们畏惧耕田砍柴之辛劳,又贪求美衣侈食之享受,“智巧穷屈无以为之”,于是就结成团伙,干起了“掘冢”的事。为谋取更多的财物,他们干起这种盗墓之勾当来“日夜不休,必得所利,相与分之”(参见《吕氏春秋·节丧篇》)。
  当时的窃贼,大凡在掘冢之前,都要先找到一个古代富贵人家的坟冢,然后坟旁相距数百步外的地方,盖起房子,再从房子里挖掘地道,使地道通向墓穴,“故从其外观之,未见有发掘之形也,而藏已空矣”。
  “掘冢”只是窃贼转化其行为方式的一个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窃贼往往寻找法律的漏洞,利用法律未涉及到而有隙可乘的机会,先下手为强。这样一来,法律的规定竟只能步其后尘。也就是说,当立法者认识到窃贼利用法律的间隙已捷足先登时,才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来遏止其偷窃行为的扩展和其他窃贼的起而效仿。立法机构这样做虽有“亡羊补牢”的意味,但毕竟也算是防患于未然吧。


三 窃贼的心理误区(1)

  一些窃贼之所以能屡屡行窃,即使在被捕坐牢数年之后,仍会在被释放之后重操旧业,其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有着严重的心理误区。这一误区就是“贪得无厌”。
  窃贼在首次偷窃得手后,往往在心理上有一种不劳而获的满足感。这一满足感是驱动他再次行窃的行为动力。于是,心理上的满足通过再次行窃变成了实质上的不满足。窃贼通过不正当手段,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他人的钱财。这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的行为,最终导
致了窃贼“贪得无厌”的心理误区,乃至发展成完全丧失了理智的、病态的偷窃行为。
  如旧上海以陈明礼为首领的闸北盗帮,就是一个永远不知满足,以偷窃抢劫、害人利己为乐的盗窃集团。他们在上海屡屡作案,给平民百姓的生活带来极大扰害。
  1948年12月13日下午5时许,陈明礼一伙在一个名叫小扣子的盗贼家里一起商议如何抢劫行人,后由王志麟及王忠贵、王效连、小扣子等分别带上手枪外出,寻找机会。他们先在马路上站立约一小时之久,未发现有可劫之行人经过。后来行至西康路昌平路附近时,见有一辆机器脚车载两个女人正要停下。他们便起了贼心,停下脚步观看。两个女人下车后,那辆机器脚车即行离去。王志麟等见时机已到,立即抽出手枪,将两个女人拦劫。他们将那两个女人手上所带金戒3只捋下,王忠贵还将一女身上穿的毛皮大衣剥下,随后分头逃逸而去。
  不料当王忠贵拿着皮大衣乘三轮车行至长宁路法曹分局门前时,被警士3520号看到。警士见他神色可疑,且手里拿着一件女人的皮衣,便将其拦截,进行查询。王忠贵在追问之下,谎称皮大衣是他嫂嫂的东西。该警士为慎重起见,当即将该大衣扣留,令王忠贵将他嫂嫂叫来认领。王忠贵见势不妙,乖乖地放下皮大衣,急忙脱身而逃。警士见其一去不返,即将皮大衣交值班室处理。该皮大衣不久即发还被害人。但因小扣子、王效连等未能捕获,所劫金戒等无从追查。10天以后,12月23日下午5时许,陈明礼等又在小扣子家中聚议。当得知位于西康路895弄350号的和尚原明家存有金条时,他们又共同计议了抢劫计划。当晚7时许,他们以烧香为由叫开庙门。然后由小扣子在外望风,王志麟、王效连持枪对着和尚原明及其他3个和尚,喝令不准其声张。其余的盗贼便开始在庙内大肆抢劫,用时达一个小时之久。抢劫完毕后,盗贼们将庙内的4名和尚全部捆绑,然后仍由前门逃出。这次抢劫行动,盗贼们获得了金银贵重物品及挂表等物。
  此案发生后又过了10天,1949年元月4日下午5时许,陈明礼、朱云飞、王志麟等又在顺德路三义旅社朱云飞所开之1号室内聚议抢劫。朱云飞告诉他们说,新闸路西斯文里69号黄姓家颇为富有。这伙盗贼听到此消息,贼性大发,当即决定前往。当到达西斯文里69号后,由陈明礼在楼下望风,朱云飞、王志麟、小扣子等摸上楼,闯入该户主黄凤菊的卧室,王志麟、小扣子二人持枪,将被害人黄凤菊双手抓住。不料此时被害人及其子大声哭喊,邻居听到喊声,前来探视。盗匪们见事已败露,殴打了被害人几个耳光后随即逃跑。
  陈明礼等人由斯文里69号逃出后,因行窃未能得手,心有不甘。当他们行至恒丰路桥时,遇到同伙吴传夫,便约其共同行动。他们来到常德路余姚路口时,位于此地的一个铁桶店已经打烊。盗贼们经过一番商议,便让小扣子以购买铁桶为由叫开店门,随后全部侵入店内,抢劫达半小时之久。行窃完毕后,他们又逃回三义旅社,将所抢物品交由小扣子变卖。
  窃贼这种连续作案的行为,正是“贪得无厌”的心理在作怪。这种心理驱使他们产生了行则必盗、盗则必获的理念,同时却忘记了“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格言。
  闸北抢劫案接连发生,使得警方不得不重视起来。警方接到各处报案后,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派便衣警员进行侦察。经过侦察,得知陈明礼这帮盗贼将在顺德路三义旅社内聚集。于是派警长警员多人化装前往该处四周埋伏。从下午1时等到5时,盗贼果然到来。待他们进入三义旅社后,埋伏在四周的警员一同上前,将盗贼周凤元等15名捕获。又根据被捕者口供,于另一日早晨3时许在闸北国庆路293号、梅园路草棚等处分别捕获该帮其余盗匪。除小扣子等三四人漏网外,大部被捕获。
  贪得无厌的盗窃,往往积习难改。这就像吸毒的“瘾君子”很难戒掉毒瘾一样。几日不盗,手就发痒。一见可乘之机,必想再试身手。所以,对一个窃贼的改造,并非一日之功,非有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而且,最终的改造成功还在于窃贼本身的觉悟。对于难以克制偷窃欲望的窃贼来说,是很不愿意舍弃“三只手”这个行当的。“贼性难移”,这句名言用来形容窃贼的积习难改,真是恰如其分。
  下面就是一个实例:
  在京城,大凡上了年纪的人,都知道黑钱“贼德子”陈德海。他的贼技不亚于燕子李三,是黑钱道上响当当的人物。而市民们提起陈德海来,却是又恨又怕,惟恐某一晚上他不请自到。
  从陈德海的档案中,可以知道他从师于京城著名的黑钱贼头“酒鬼张三”,学到一套越墙窜屋、跳跃翻腾的贼本领。出徒后,他就施展学到的贼技,不断行窃,行窃得手后,再将所盗钱财挥霍一空。当然,陈德海也有失手的时候,一旦失手被人抓住,他大都能够使计逃脱。尽管这样,他还是两次被捕,并被当时的国民党法院判过两次刑,在监狱里蹲了好几年。


三 窃贼的心理误区(2)

  陈德海心里十分明白,他这两次蹲监狱都与北平警备司令部稽察处有关,是稽察处的人将陈德海抓住导致他入狱的。北平警备司令部稽察处为什么抓陈德海呢?据陈德海在解放后的供词中说,是由于他惯窃成性和没有向稽察处“上贡”的缘故。
  实际上,陈德海还漏掉了一条,那就是他不管是富是穷一样下手,其目的是图个方便,并且他一贯独来独往,不与黑钱道上的其他窃贼打交道。也正是由于他独来独往,才惹下了
麻烦。
  陈德海越偷胆越大,竟敢在政府官员头上动手。在一次行窃活动中,他偷了北平警备司令部一位官员的住宅,这个官员因家中失窃而恼羞成怒,责令稽察处捉拿案犯。
  稽察处让北平稽察所配合行动,他们找到北平城所有贼头查问。贼头们答应回头查找,如找到后即送上门来并赔礼道歉。因为窃贼大都是有组织的,所盗大宗物品就是大贼头不知道,小贼头也会了如指掌。
  不几日,稽察处从众贼头那里得到了查无下落的消息,不过他们告诉了稽察处一个线索,认为可能是“贼德子”陈德海所为,因为曾有人见到他在那个官员的住宅处“踩道”(也就是探路)。
  稽察处对贼头们的话深信不疑,多次派人捉拿陈德海都扑空,后在众贼头暗中协助下才将他捕获。经过严刑拷打,陈德海才招供。
  稽察处又找到窃贼们的销赃处,将那个官员的财物起获,然后一件不少地奉还给那个官员。陈德海当然是被送进了监狱。
  陈德海蹲了几年大牢被释放后,曾一度在天津行窃,后又回到北平。结果偷窃时,又因失手被稽察处的人捕捉而入狱。
  陈德海第二次出狱后,怀着对稽察处的刻骨仇恨,决心进行报复。
  1947年左右,他探听到北平警备司令部稽察处北平稽察所所长佟荣功家的住址,并了解到佟家十分富有。于是他决定对佟荣功下手,以便收到“偷一儆百”之效。
  不料出师不利,他经过多次探道,竟一无所获。因为佟荣功的住宅并非一般住宅所能相比,这是一个独立的老式四合院,院的四周还有卫兵把守,要想进院中探个究竟,实在太难。
  进不了院,佟荣功家中的一切情况也就一无所知,不能轻易下手。但是为了报复稽察处,他决定孤注一掷,冒险进院行窃。况且佟荣功家中闪闪发光的金银珠宝,也在引诱陈德海。
  在经多次窥探后,趁一个夜深人静的黑夜,陈德海装作一个行走的过客,不慌不忙地来到早已窥测好的一棵大槐树下。这棵槐树长得有一抱粗,离佟荣功家的高大围墙约有6米左右,他决定以此树作为到达佟宅盗窃的进出口。
  陈德海瞧了瞧树的周围,见既无行人,也无别的动静,便双手抱树,三窜两蹬到了树杈。稍喘口气后,他便又向树梢攀去。攀到估计离高墙约有3米的地方时,他把随身携带的粗绳索挂到了一个结实的树杈上,然后用脚猛力一蹭树身,像荡秋千一样晃过了围墙,落到院里。该他倒霉,他刚一落地就被起夜解手的卫兵发觉了。那个卫兵也还算机灵,当时没有惊动他,而是返回宿舍叫醒了其他卫兵,然后大家暗地埋伏起来,专等陈德海这条贼鱼上钩。
  陈德海毕竟是老贼,他落地之后,也并没有急着去行窃。而是趴在地上望了望黑洞洞的四周,又侧耳听了听四边的声音,见一切正常,才敢爬起身,弯着腰摸黑溜进了北屋。这是佟荣功的客厅,门没有上锁,所以他非常顺利地进入屋内。
  令陈德海失望的是,在客厅里,他既没有发现闪光的金银珠宝,没有发现值钱的老古董,只是依稀看见了一些家具。
  他十分懊恼,但既然进来了,又岂能空手而归?他顺手从家具内拿起一对小瓷瓶,也不管是不是古瓷,便放进随手携带的袋子里。心中还盘算着准备到佟荣功的其他屋子去瞧瞧,再偷点值钱的金银珠宝,也不算枉来一场。
  正当他想要走出客厅的门时,突然发现出路已被人堵住,亮堂堂的手电光和黑洞洞的枪口一起对准了他。
  “贼德子”陈德海这个惯盗,被佟荣功的卫兵不费吹灰之力就逮住了。佟荣功令卫兵赏给他一顿皮鞭、棍棒之后,将他关进了北平警备司令部的监狱。
  1948年,人民解放军兵临城下,黑钱“贼德子”陈德海被国民党政府释放。解放后,陈德海毫无改邪归正之意,重操旧业,屡屡行窃,人民政府便将他逮捕,经过教育后将他释放。
  陈德海被释放后,贼心不死,于1950年7月17日在水磨胡同见到一个新建的工厂有物可偷,便伙同儿子陈来顺、同伙力照古来到工厂靠前街的小门前,把门打开,几个人便开始向外搬运东西,结果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
  1950年7月20日,他受到了判刑1年半的惩罚。同年12月9日又被送清河农场劳动改造。
  在劳动改造期间,他表面上老老实实,私下却津津有味、沾沾自喜地告诉别的劳改人员说:“我过去一偷就是数千万(旧币),然后窑子一住,饭馆一吃、一晕,那真叫美。”他还散布许多不满言论,以蛊惑人心,说什么“一白一黑是一天,三天四天一礼拜,十天二十天是一个月,一冷一热是一年,慢慢熬吧”。
  后来他因表现积极被上级批准于1951年9月26日提前释放。回到家中不久,陈德海又故伎重犯,再次被捕并判刑3年,重返农场劳动改造。在劳动改造中,他不仅抗拒劳动,而且打架斗殴,辱骂政府和干部,被人民政府又加刑3年。


三 窃贼的心理误区(3)

  1957年3月23日,陈德海因病被假释。同年11月22日,他重蹈覆辙,被人民政府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陈德海的后半生就这样在狱中度过了(参见曹英编:《民国巨凶首恶大纪实》,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第301~305页)。
  从法律角度看,像陈德海这样的“贼性难移”的窃贼,真可称为“惯窃犯”。
  惯窃犯的行为不同一般的盗窃犯罪,即不是偶尔盗窃,而是经常的、反复的或不断的盗窃,具有盗窃行为的一贯性特点。无论是以盗窃为职业、为生活或挥霍而经常盗窃的惯窃犯罪,还是仅因染上盗窃恶习,而经常实施盗窃行为的惯窃犯罪,都具有这种一贯性的特征。无疑,惯窃犯比一般盗窃犯罪对社会治安秩序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这是由惯窃犯的行为一贯性特点所决定的。
  盗窃行为的一贯性,反映在惯窃罪的客观方面,就是盗窃次数多、作案持续时间长、盗窃数额大等特点。反映在主观方面,就是盗窃行为人盗窃恶习深,具有明显的一贯盗窃的主观倾向性。
  虽然“贼性难移”是一般窃贼的本性,但也有例外。当窃贼一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时候,也会改邪归正,放弃积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这里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盗墓贼孙茂堂。
  在旧中国,盗墓分官盗与私盗两种。官盗,主要是出于对某些人的仇恨,在这些人死后,借机利用手中职权刨坟掘墓,以发泄心中的忿懑,同时取走殉葬的贵重物品;私盗,则是以窃取墓中所陪葬的珍宝变卖或私用为目的。
  孙茂堂又叫孙尚辅,是旧中国一个盗墓的匪首,而且是一名惯盗。
  1939年,他因盗墓被国民党政府关押1个月。
  1941年,他因盗墓被法院判处徒刑1个月。
  从1945年始,孙茂堂与同伙李海迁等数人组成了一个武装盗墓集团,采用的是隐蔽和公开相结合的盗墓方法。
  1946年春,孙茂堂与同伙挖掘一座古墓时,被路过此地的北平侦缉队的两个警察发觉。这两个警察见孙茂堂等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盗墓,顿起贪心,就与孙茂堂讲条件,要求孙茂堂将挖出的珍宝分点儿给他俩。孙茂堂见只有两个警察,且手中无硬家伙,便一口拒绝。
  这两个警察见孙茂堂不理睬他们所提的条件,便威胁说,要回去叫人来抓孙茂堂等盗墓贼。
  孙茂堂一听火冒三丈,仗着他们有一枝手枪和一枝火枪以及人多的优势,根本没有把这两个警察放在眼里,只听他喊了一声:“伙计们,把他俩绑了!”这两个警察见势不妙正要撒丫子跑,可已经晚了,孙茂堂的同伙们三下五除二把这两个警察打翻在地,用准备捆葬品的绳子绑了个结结实实,并且用布堵上了嘴。
  “伙计们,先把俩小子放在一边,挖完了坟再说,老李,用枪看好他们。”孙茂堂吩咐其同伙。
  古墓被掘开了,葬品一件件被搬出,孙茂堂亲自清点过目,然后命手下的盗墓匪徒把所盗物品仔细包扎好,最后把两个警察活埋到古墓里。
  1946年12月,孙茂堂活埋侦缉队警察一事泄露,随即被捕并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在监狱里,孙茂堂结识了因绑票被判刑12年的梁栋。从与梁栋的交谈中,孙茂堂得知梁栋也是一个盗墓贼,并先后于1942年、1945年因盗墓被法院分别判处2年徒刑。
  盗墓贼遇到盗墓贼,可说是“惺惺惜惺惺”,孙茂堂在狱中与梁栋结成了盟兄弟,两人多次商量越狱行动。但由于看守太严,一直未敢轻举妄动。1948年,解放军围困北平城时,他与梁栋结伴趁机逃出监狱。
  北平解放后,孙茂堂与梁栋旧习不改,重新吃起盗墓这碗饭来。1949年1月至3月,他与梁栋盗墓7处,盗得殓物金凤凰、金花、金首饰等24件。
  孙茂堂将所盗之物一直放到1950年4月才变卖完毕。他将所得银元除了存放,还拿出一部分买了粮食等物品,以供享用。
  孙茂堂的家境一下子变得富有起来,引起了邻居们的猜测,他所住地方的东郊公安分局干警也感到蹊跷。经过暗访调查,得知孙茂堂还借给邻居朱某54块银元和2斗老玉米。
  东郊公安分局决定将孙茂堂抓获。上堂审讯时,孙茂堂将盗了7处墓的情况全部交待。
  1950年8月16日,人民政府将孙茂堂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51年2月21日,孙茂堂与判刑7年的梁栋一同被送到清河农场5大队劳动改造。一开始,孙茂堂的抵触情绪很大,经常捣乱,并且与梁栋商量,出狱后再去盗墓,而且要狠狠盗一次,起码能够后半生花费的。
  政府干部并不因此放弃对他的思想改造,而是多方关怀他,体贴他,利用一切机会给他做思想工作,讲守法的大道理。经过一段时间的说服教育,孙茂堂真正体会到了新中国的温暖。渐渐地,孙茂堂的思想开始转变,终于认识到自己以前的所作所为是可耻的,他痛恨万分,决心重新做人。经过7年的劳动改造,他终于完成了从盗墓贼向守法公民转变的痛苦过程,成了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参见曹英编:《民国巨凶首恶大纪实》,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第305~309页)。


四 偷窃技艺(1)

  窃贼的偷技一般是由师傅传授而来的。随着窃贼偷盗经验的积累,其技艺会越来越精。具有创造性的盗贼,也会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创造出新的偷技来。盗贼的传艺程序,不同于其他行当,不是徒弟找师傅,而是师傅找徒弟。在旧中国有一种说法,叫“屈死不告状,穷死不做贼”。这就是说,好人谁愿意拜师学偷窃呢?所以,窃贼一般是主动地四处物色徒弟,他们最感兴趣的还是十几岁的小孩。
  在旧社会,穷困人家的小孩子得不到温饱,家长也没有精力和时间教育孩子,所以一般小孩多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这正给了窃贼可乘之机。窃贼拉拢好人家孩子的手段一般是这样的:
  窃贼看好了传艺对象后,就慢慢接近他。等到与小孩混熟之后,就经常带他上饭馆,吃饱喝足之后还带他玩。穷人家的孩子从来也没有这样吃过玩过,自然十分高兴,对窃贼也百依百顺,完全听从和依赖窃贼。这样过了一段时间,窃贼会突然停止带小孩吃喝玩乐。小孩前一时期吃喝玩乐惯了,一下子没吃没喝,十分不适应,忍不住会问窃贼:“你怎么不带我出去玩了呢?”窃贼会说:“你也不小了,总不能老是让我带你出去,你要自己闯一闯才好,你愿意天天都下馆子逛园子吗?”小孩自然会赞同,窃贼就会趁机说:“那好,叔叔传你一门手艺,靠这门手艺你就会有钱吃喝玩乐了。你愿意学吗?”小孩当然会同意,这样窃贼就把小孩拉下了水。收了徒弟以后,盗贼就开始教小孩偷窃的手艺和技巧(参见范春三、袁东旭编著:《旧中国三教九流揭秘》[下]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年版,第707~708页)。
  盗贼所教偷窃的手艺主要有手法和眼法两部分。
  手法:主要教练偷窃动作的快捷准确。训练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最初练习时,抓一大把豆子撒在地上,让徒弟以最快的速度捡起来,反复练习后,徒弟的动作就快捷多了。然后,盗贼在装满米的缸中放入若干铜钱,让徒弟用两个手指去夹,必须每次都夹到而且动作要快,否则就会遭到打骂。经过长期的训练,徒弟的手指就会非常灵活,夹取物品既快而准。此外,还有在滚油锅中夹物的练习,主要也是练速度的极度快捷。据传,许多窃贼高手都有在油锅中夹物而不伤的本领。手法练成,夹物快如风,所以许多盗贼偷窃财物时,常常是在与被偷者接触的瞬间就能把钱物窃到手,等被偷者发现丢了东西时,还完全不知道是何时被偷的。
  眼法:主要是教练如何一眼就能找到藏钱的部位。窃贼在身上的某个口袋放上钱,从徒弟面前走过,让徒弟指出哪只口袋有钱,哪只口袋没钱。开始,徒弟不一定能看出来。经过不断地调教,说明藏钱不藏钱的口袋有什么特点,不久,徒弟就可以准确地辨认出来。接下来,师傅就带徒弟到大街上去看,让徒弟指出行人中谁身上带了钱,放在什么地方,看得多了,小徒弟也就会练就准确的眼法,一眼就能看出藏钱的地方。
  窃贼在教了徒弟这些基本功之后,再教偷盗的技术。
  窃贼中有不少高明的师傅,他们根据自己的实践,总结出一些偷窃技巧。盗贼最常用的偷技有:
  锦囊偷技
  是指窃贼用手指对衣袋里或提兜里的钱物直接盗取,这是盗贼最普通的作案手段。偷窃的主要方位是被偷人的衣袋或置放钱物的包、兜等。手法是用探、开、抠、夹等,特点是轻快如风。其中偷外衣下部口袋或外裤的外兜这些没有防范的位置,黑话叫“白给”。也就是说,如果把钱物放在这样的位置,是“白给”小偷。
  有的人会有这样一种误解,认为小偷一般偷隐蔽处的钱物,不会想到人会把钱放到明处,越怕偷,越会被偷;不怕偷,小偷才不会来偷。其实这种看法是没有道理的。把钱放在外衣口袋里和外裤兜里,小偷一看就能看出来,怎么不会偷呢?而偷这样位置的钱物对小偷来说可谓轻而易举。不论一般人自以为十分注意,随时防范,但因为放在这样的位置小偷太容易得手,所以小偷常是在碰你一下的刹那间就把钱偷到手,让被偷的人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时候被偷的。钱放在上衣兜里也一样,自以为衣兜在胸前,目光可随时看到,便于看护;而且两手在胸前,发现小偷也容易抓住。但小偷偷这样的位置也很容易。他只要制造一种特殊情况,分散被偷人的注意力就可办到。比如,路过时挤一下,手就把上衣兜里的扣子弹开,钱就偷到了手。钱藏在隐蔽处,比如把钱藏在西服内侧兜内,兜中又缝了一个兜,两个兜都按了拉锁,形成两道防线,自以为这种“兜中兜”绝对保险,但就是这样防范,同样也会被窃。
  曾经在一个饭店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个毛毛愣愣的人端了一碗汤走过,不小心把汤溅到另一男人的西服上。那人慌忙拿出手绢来替那男人擦汤渍,又一个劲地道歉,弄得那男人生不起气来。不一会儿,那端汤的人吃完饭从容离去。穿西服的人一直没有发觉自己的兜被掏了,因为他根本没有想到两道防线的兜也会被偷。等到他吃完饭要付钱时,才发现兜是空的。
  用钱币或刀片割口偷窃,黑话叫“开口儿”,或“剃胡须”。其手法主要是快捷地划开对方的衣兜、提包等放置钱物的部位,像动手术一样。这种划技也是最常见的。主要是在人多热闹场所,盗贼趁人多拥挤之机,用刀片迅速划开衣襟兜口。由于看准了部位,出手极快,所以很容易得手。车站售票处、拥挤的公共汽车和繁华热闹的商店都是小偷们光顾最多的地方。


四 偷窃技艺(2)

  遮挡偷技
  这也是窃贼们最常运用的一种偷技。所谓遮挡,是指小偷用物件遮住被窃者的视线,掩护作案。用衣服遮挡是最普遍、最常见的方法。这种方法是无论冬夏,小偷总在臂弯里搭一件衣裳,夏天搭衬衫,冬天搭大衣,春天搭风衣。这是一般人也常有的情况,所以小偷这样做不会引起人们的奇怪。这类小偷到商店去作案时,与一般顾客一样看货选货,同时寻找作
案目标,找到以后就凑过去,一边向被偷人靠近,一边向售货员问话:“那件多少钱?”还没等售货员回答,小偷的手已从臂弯的衣服下伸向被偷人的衣兜,刹时钱就到手,被偷人很难发现。
  用纱巾遮挡,则是女贼常用的手段。曾有一个人从银行刚取出几百元钱,就被一个女贼跟踪。女贼从他取钱到出门,一直跟着。行走中,正巧吹来一股风,卷起灰尘迷了那人的眼。那人正在揉眼时,忽然一条纱巾被风吹落在他胸脯上。他正要去拿,年轻漂亮的女贼飞跑过来,抓住了纱巾,同时,他觉得胸脯被那女子碰了一下。女子笑着说:“对不起!”拿起纱巾走了。女子走后不久,他要乘车时,发现钱没了,此时女贼早已不知去向。
  窃贼可以用来作为遮挡的物件极多,有的用提包,有的用帽子,还有的抱一个小孩。总之,只要可以用来挡住被偷者视线的东西,都能派上用场。遮挡成功,钱物也就到手。
  掉包偷技
  掉包偷技,也是扒贼常用的偷技之一。所谓“掉包”,就是窃贼事先准备好与所掉之物相同的物品,用以取代要偷的物品。所备之物多是徒有形而不值钱的东西。如皮箱只是外形相似而内装破烂,大衣只是颜色相似而质料相差很大,等等。掉包行窃,被窃者往往一时难以觉察。原因在于没有心理准备,而且视觉上一时也难以分辨外表、式样、颜色相同的物品有什么异样之处。
  掉包行窃在车站或列车上最常见。在候车室候车时,旅客常把提包放在地上,小偷就会把相同颜色样式的提包也放在附近。当旅客稍不留心之时,小偷已把提包掉换。在列车上也常发生这种事情,而且很难发觉。旅客把提包放在列车行李架上,窃贼也把同样的提包放在附近。
  在列车上掉包的机会很多。盗贼一般是趁旅客上厕所、吃饭或下车买东西时,事先把包串换好,到下车时从容地把掉换的提包带走。但这容易在事前发现。因而,高明的窃贼多在下车时,一只手先拎自己的包,一只手推他人的包,在把自己包拎出空位的一瞬间,别人的包已经串到自己包的位置上,这个动作的完成也许不到一秒钟,而且还用身体作掩护,挡住人的视线,在人们根本没有察觉的时候提包已经被掉换。
  掉包的情况和场合相当多。比如准备结婚的青年男女去珠宝首饰店购买首饰,把包放在脚下或一边。在他们用心挑选首饰时,提包已被小偷掉换。在公园、在游艺场所,人们集中注意力看表演,放在地上的提包也容易被掉换。
  “金钟罩”是掉包偷技中一种特殊的偷法。即特制一种大号手提皮箱,内空无底,上置暗扣。窃贼也装扮成旅客,上车乘船。旅客在环境嘈杂之际,难免手忙脚乱,窃贼趁混乱之时,将特制皮箱罩在旅客的皮箱上,提携而去,旅客一转身就不见了自己的皮箱,也发现不了窃贼已用特制皮箱罩去,只能四处盲目找寻。这种贼法,就叫“金钟罩”,也名“罩棺材”。
  用计行窃
  一是美人计。主要是逢年过节在列车上或拥挤的汽车里作案。列车上拥挤着探亲的旅客和旅行者,钱包中大都有钱。窃贼看准机会,让一名颇有姿色的女贼,在拥挤的车厢里物色对象,一般找上了年纪的男人。女贼看准后便靠近他,往往是用胸部贴着男人的背脊,那个男人还以为是车厢拥挤,飞来艳福。当他正想入非非之际,女贼已偷偷地将他后袋的兜扒开。若被发觉,女贼便会大叫男子对她“非礼”,旁边立刻就会有她的窃贼同伙“见义勇为”,向男子脸上大挥其拳,“猎物”被打,也有口难言,不知内情的乘客也会跟着责骂男子。此时,女贼早已将赃物迅速转移给另一窃贼。任那男人据理力争说自己的包被扒,再也无人相信了。
  二是布置惊奇场面,吸引人注意,趁机下手。窃贼常利用人们的好奇心理,欲知其妙而售其奸。如派出一对男女青年窃贼在闹市中互相拥抱,故作亲热,吸引街上行人贪看。其他窃贼就抓住一些看得如痴如醉的走神者,趁其神不守舍之际扒走其钱包等物。
  三是故意抛物,主要在酒店饭馆作案。一般到用餐时,酒店饭馆里的客人都比较多。他们只顾吃喝或说话,往往不注意放在身边的手袋、提包等物,窃贼们就趁机作案。他们常是二三人一组,也扮作等位的客人,其中一人在要偷窃的对象跟前故意掉下杂物,另一人就乘那人帮着捡东西时迅速将对象的手袋或提包扒走。此时掉物的窃贼还故意千恩万谢,其实是掩护同伙有充足时间脱身。
  四是用苦肉计。窃贼通常在公共汽车或电车出入口处故意发生争吵,一般是两人对骂,之后便“大打出手”,造成人群集聚、交通堵塞,使人无法出入。其他的窃贼便趁人不备偷盗钱物。待得手后,两名对骂者就停止吵骂,很快便自动消失在人群之中。


四 偷窃技艺(3)

  窃贼为了得到不义之财,所用的计策是相当多的,可以因时因地因人而使用不同的计谋,所以令人防不胜防。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偷窃技艺也在不断开发与创新。两宋时,实物货币基本上已全部退出流通领域,不再参与支付范畴。这样一来,作为支付手段的银钱,或者纸币,人们在利用它时,一般都是贴身携带着的。随着人们对货币便携程度的加强,对偷窃者来说,其盗窃
时的风险度也随之增高。在这种高难度盗窃的逼迫之下,从而造就了一代偷儿作案本领的全面更新。
  《武林旧事》称:“若之地,则有剪脱衣囊环佩者,谓之‘觅贴儿’。”这是用剪子刀片之类工具,专找悬挂在身上的“小钱包”下手。有些人用围在腰间的“大钱包”,小偷也有对付手段,诀窍在于配合得法。《随隐漫录》里举过这样一个实例:
  有人摆场子卖药,观者如堵,腰缠大钱包的人也挤在人群里看,翘起脸,伸长颈,踮起脚,但两手始终护持腰间不放,算是提高警惕了。偷窃团伙来了,其中一个贼就地取材,捡起一根树枝,对准护包人的脖子上一刺,护包人的迅速反应是用手去抓痒,就这么一瞬间,腰里缠的大钱包被解开拿走了。
  北宋时,开始流行一种纸币,叫“交子”,据说最先出现于四川,于是四川偷儿又相应发明了在手指间挟藏薄刀片割窃“交子”的“专利”,颇类似于近代都市中的“割包”。《折狱龟鉴》上对此有所记载:“蜀民以‘交子’贸易,多置衣带中,而盗于爪甲间扶刀,伺便微取之,至十百而不败,民甚病之。”后来,彭思永任盖州路转运使,兼摄成都府事,想方设法才抓住一个,供出了不少同伙。
  团伙性的上门撬窃,宋时也还不少,但手法已较过去高明很多。岳珂在《桯史》中记载,九江有一周姓人家,家住在太一观前,养了几十条狗看家,“皆西北健种,晨绁昏纵,穿窬者无敢睨其藩”。某日,拿钥匙开锁,略觉异常,及打开箱笼一看,贵重物全被盗空了,不知不觉中还搞不清是哪一天失窃的。“亟集里正视验,迹捕四出,查莫知所从。”足见偷术缜密巧妙。后来因其中一偷在使用赃物时“失风”,才依其口供将同伙陆续抓获。
  偷盗牲畜及家养动物等,也是窃贼弄钱寻利的行当,其手法也甚令人叹服。宋太宗时的通告里,将“相聚赌博开柜坊”、“私销铜钱为器用”与“屠牛马驴狗以食”并列为明令禁断的三项社会公害,可见其时此风很盛。
  岳珂说,他在京城旌忠观前住家时,养过一只青色猫,很能捕鼠,家人全喜欢。一天中午,猫跑出门外,再没回来过,悬赏寻找亦无下文。岳珂还回忆起他儿童时,家养的一头牛被人偷了,进而听人说百里之外有伙人因分肉不均,打起架来,找官府解断,哪知这肉还是偷来的一条牛。“后推其日月,乃同一夕”,不过令他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盖远在百里之外,牛举趾缓,迄不知何以致也?”
  后来,有个“能知阎里之奸”,即通晓这帮市井无赖活动的人,向他作了点内幕披露:和宁门有个招牌称“鬻野味”的熟食店,所卖卤味肉丰而价格便宜,市民们都爱去买。其实原料就来自临安城里的家养猫狗一类。狗是晚间去偷,猫则公然在白天攫取。京都人住房紧张,猫常在外嬉游,小偷抓起来就往怀里一揣。如有人察觉跑上去问他,他必先反问你的猫是什么颜色,然后从袖管里甩出猫尾巴来让你看,准让你没话可说。什么缘故呢,他手里照例准备了十几条猫尾巴。京都里的人,大都没有追究坏人坏事的习惯,知道对方是偷猫贼,但只要没偷自家的,也就掉头离开。结果到了夜晚,猫儿、狗儿就下了“鬻野味”的厨房了(参见岳珂:《桯史》卷十二)。
  还有偷牛之法,也极简便。牛嗜盐,偷儿准备一钩、一绳、一竿,绳钩束在腰带里,竿儿拿在手里当拐杖,谁见了也不会起疑心。到了夜里,将缚上钩子的绳子从竹竿中穿过,溜进牛栏,先给牛吃一点盐,牛舌头一伸出,即用钩子钩住。牛负痛要撞人,终隔着一竿距离撞不着;要喊,有个钩子在,喊不出。偷儿能奔多快,牛也只好拼命跟着奔多快,老黄牛便成了快马。后来岳珂又去请教一个专门捕拿偷贼的吏员,全得到证实。遂大叹:“嗟夫!盗亦人耳,使即此心以喻于义,夫孰能御哉?”(参见岳珂:《桯史》卷十二)
  岳珂所述中点出来的“都人习尚不穷奸,虽知其盗,以为它人家猫,则亦不问”的自私心态。其实,这是当时社会风气的写照。这其中,甚至包括一些吃官俸食“君禄”的“公人”,也往往因事不关己而漠然视之。这种心态,又恰恰成为盗贼们得以公然逞奸的条件。《梁溪漫志》中记有这样一件事:
  有个官员调职京都,租了房子住下,常在门前一家茶馆中闲坐。茶馆旁有家染坊,每天都有许多染过颜色的绢帛布匹之类在坊前高高挂起晾晒。某日,这个官员正在茶几边呆坐,发现一些人在染坊前转来转去,像是要偷染坊里的东西。正惊异间,有个人走过来,附在他的耳边悄声说:“我们想偷染坊里晒的布,请您别声张。”官员竟回答说:“这关我何事?我才不饶舌呢。”那人连连称谢而退。
  官员私下想,那些布挂在通衢之前,又是大白天,万目共睹,你们“若有术可窃,则真黠盗也”。于是睁大眼睛看好戏。“但见其人时时经过,或左或右,渐久渐疏。薄暮,则皆不见。”官员笑了:“都是些说大话的,果然骗我。”这才想起肚子饿了,起身回房间,“则其室虚矣”。


四 偷窃技艺(4)

  比较起《庄子》里所述偷贼行窃时,先入者“勇”、后退者“义”的那等先秦时的作案现象来,两宋窃贼的“智慧型犯罪”,真可谓大有“长进”!
  “趁火打劫”也是窃贼惯用的偷技之一。他们确实是趁别人家着火而实施偷盗术。这些窃贼作案的手法通常有两种。
  其一是:家中失火,妇女必惊惶失措,呼夫觅子,左手提箱,右手抱篮,抢出一些东西后,她们心中总也舍不得家中的其他财物葬于火海,急欲冲进火海再抢出一些东西来。窃贼利用妇女们的这种心理,便趁机上前,装作好人,殷勤地表示愿意为妇女照看物品。妇女此刻正盘算着有人代为看管物品,自己好脱身再取其他物品,于是不假思索,急忙将物品交予窃贼看管。待妇女返身回来,放物品的地方早已空空如也,贼去物空。
  其二是:窃贼选择紧贴起火处的一家,破门而入,声称要替主人搬出物件。且不容分说,肩扛手提,冲出火海,转眼间已不知去向。这个时候,主人往往还以为遇到好人,心中正感激呢。纵然主人内心有所疑虑,但火势瞬间将至,急欲搬出物件,哪里还有时间细问究竟,只得听之任之。直到最终不见了搬出的物件,才明白自己上了当。
  “投石问路”,是潜入人家作案时必要的一步。就是丢下石块,发出响声,以试探房中人是否已经熟睡。如房中人尚未入睡,听见声音,必然会高声问询。此时,有经验的小偷就会装猫叫,或用手搓竹筷,发出像猫偷吃食物的咂嘴声,让屋里的人以为是猫而放松警觉。窃贼投石问路的方式还有:掘了洞以后,先伸进一条腿晃动,或用棍棒裹了衣服伸进去晃动,试探有无人或狗。倘没有动静,再潜进房行窃。
  “进屋先掩门,诚心诚意摆杂物”。这是小偷进屋行窃前的又一个安排。就是潜进屋后,首先将进出要道的门闩都拔掉再掩上,这样万一失风便于很快扒门逃走。掩门也是为了避免屋外行人看见门户敞开而生怀疑;在房前随手摆放几件杂物,是防止主人惊觉后,会起身捉贼。一旦此事发生,追贼出来的主人受到绊阻摔倒,窃贼便趁机逃走。
  “咳嗽不起床,鞋响不出房”。窃贼行动时被主人发觉后,如听见咳嗽、鞋响等诸种情况时,有经验的窃贼不会害怕,因为他揣摩此时房中人也存有畏惧之心,发出声音或弄出鞋的响声是为了壮胆,是虚张声势。面对这种情况,一般的窃贼都觉得,房主也会害怕窃贼执凶器伤人。正是由于怀着这样一种揣测心理,所以他们可以处变不惊,即使是发现了什么新的情况,此时窃贼也可以从容逃走。小偷一般是“不怕高声喊,独防暗里揪”。房主高声吆喝往往是用以壮胆,不一定会来阻挡小偷,所以不可怕。小偷就是怕有的房主身怀武功,胆壮心定,发觉有贼后并不声张,而手持棍棒,暗中躲在贼人身后予以袭击,碰到这样的房主,小偷就“失风”倒霉了。
  富有经验的窃贼在行窃遇到意外情况时,常能应付自如,显示其处变不惊的“机智”和“歪才”。这类小偷常自诩为“有宰相之才,而无宰相之福”。如有一个白天行窃的“白日撞”小偷,一次在一家屋内窃取客堂供桌上摆的铜锡物件时,刚巧碰到屋主人回家。主人看见一个陌生人手持铜锡物件,不禁愕然。但小偷却镇静自如地对屋主人说:“要不要买供器?”屋主人生气说:“不要,不要!”一面说,一面将小偷赶出门。当屋主人定下神来,察觉到自己家中供桌上的铜锡物件不见时,才省悟被窃,再找窃贼时,早已无影无踪。还有个“黄昏探”,即趁天色渐暗时下手偷盗的贼,在“窑堂”(即屋子)内动手时,巧逢屋主人返家,“黄昏探”便急中生智,马上来一个人身倒立姿势,屋主人一看惊慌失措,呆似木鸡地立在一旁,小偷从容地夺门而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偷盗技艺也越来越繁多,越来越高超,所借用的工具也越来越现代化。
  开天窗的秘密:此方法专门用来偷窃玻璃门窗内的陈列品。这种偷窃方法是:先用金刚钻在玻璃门上划一圈,立即用橡皮在圈外略一磨擦,然后移到圈中心粘上,运用腕力向外轻轻提起,由于橡皮的吸力作用,玻璃就顺着吸力随橡皮一起出来。“天窗”打开了,小偷就可以把里面的陈列品尽情偷出来。搞这种偷窃行为时,手法一定要娴熟,要是圈划得不圆,或线划得不齐,难以吻合,在提起橡皮后,玻璃就会因断裂破碎而发出响声,使事情败露。
  戳天表的秘密:“天表”,是指晾晒的衣服;“戳”是指用工具把衣服戳下来。专用来干这一行的窃贼,被雅称为“戳天表”。这种偷窃方法是:用一根长竹竿,将每节都截断。再用长绳一条,从竹竿中间穿过,其中绳的一端打上一个大结,另一端则露在竹竿的外面。这样,出门在外时,可以折叠起来用布包着,带在身边,不易被人察觉。等到了目的地,就将竹竿掏出来,用力一拉绳尾,使竹竿的节与节相衔接,竖立起来。这样,被截断的竹竿就又恢复了以前的长度,而且与原来一样硬实。用它去戳别人晾晒的衣服,即使衣服挂得再高,只要在竹竿顶端系上一把铁钩,往上一戳,衣服就掉了下来。用这种方法偷盗,往往极易得手。
  窃贼偷盗的技艺还有许多,还里就不一一描述了。


一 剪缕割络类(1)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窃贼的类型划分也在不断变化之中。
  但总的说来,由于窃贼通常是以非法方式来获取与衣食住行紧密相连的财物,故其类型的变化虽有不同,仍可根据其活动范围、行窃方式来划分不同的类型,并分析出其行为特点。
  江湖中人认为,窃贼中最高的“段位”为“调白”,几近于神怪,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大盗”。“调白”中又分“上八洞”、“下八洞”。所谓“上八洞”者,行窃时无须被窃者露财,即可知其财物的所在,然后默运潜移,将财物摄走,而失主全然不觉。待失主发觉财物丢失后,往往百思不得其解。所谓“下八洞”者,虽比前者略逊一筹,但凡是眼能见到的财物,也均能摄走。这些近乎于传说的东西,并不足以说明窃贼的普遍情况。窃贼之中,确有技艺高强之贼,能够在被窃之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将财物窃走,能在极其高险的地理环境和人为环境之下进行偷窃活动。至于可以“默运潜移”的窃贼,恐怕只是人们的想像和一定程度上将窃贼神化而已。
  根据窃贼所偷窃的不同的作案对象,可将窃贼分为以下几类:
  这类窃贼专门偷窃他人的口袋或随身携带之物。其称呼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插手贼”、“剪绺贼”、“绺贼”、“小绺”、“小李”、“小利”、“老荣”等。“绺”原指系荷包的丝线,插手贼常剪断此绺以行窃。通常把用手掏包的窃贼称为“清手”,把用夹子夹、刀子拉等手段偷窃的窃贼称为“浑手”。
  《燕京杂记》中有这样的说法:“窃行道人佩物者,南方谓之‘剪络’,京师谓之‘小利’。”“剪绺”是窃贼的老称号了,“小利”这个称呼又是怎样来的呢?据叶盛在《水东日记》里的解释,“小利”应是“小李”,而“小李”则是明代时北京城里一位著名的窃贼,以后干这行的人,便都被叫做“小李”了。
  窃贼的剪荷包(即他人的衣服口袋),与抢劫也没有多大差别。“方其割物时,旁见者不敢言,言之即以暗刃相仇。”(参见《燕京杂记》,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能够威风到这般程度,是因为行窃时有同伙帮忙。同伙可以是一个贼窝里出来的,也可以是临时结成的。如《镇吴录》载,苏州地面上常有贼头“招引四方无籍棍徒在家窝养”,“日则引令街市掏摸剪缕,夜间或在河路钻舱,或在陆地穿窬,得财分用,倏来倏去,踪迹靡常,大为民害”。
  清代青浦知名人士诸海香说过这样一件事:他的朋友魏容在市上拾得一个小布包,里面尽是小刀剪子之类,式样不一,搞不清派什么用场。便于走进茶馆后,顺手置包于桌上。不一会儿,陆续有人前来搭讪,态度都很殷勤,但说出来的话,却像“词隐语”,让人摸不着谜底。最后,魏容总算意识到这一切都与桌上这个小包有关,便告诉对方这是他捡来的,于是“诸人仓皇散去”(参见诸海香:《明斋小识》卷九)。
  这类窃贼行窃时所用的工具,如刀子、剪子等,都是自己制作的。有的是用一枚铜钱把一边磨薄,其锋利无比,黑话称“康熙皇”,藏于手心用来拉剪行人的衣兜;有的是把剃刀片取下一块,镶嵌在戒指上,轻轻一摸即可将衣兜拉破,且不易觉察,谓之“开天窗”。技术高明的窃贼,能从外衣一直割到他人的贴身内衣,刚巧把袋底割破,却不伤及身体分毫。钱物摸出,失主毫无察觉。甚至乡下人放钱的束腰肚兜,照样扒窃不误。
  此类窃贼的偷技娴熟,使用手法多种多样。他们一般是想方设法先分散他人注意力,或故意造成人流拥挤等现象,然后趁行人不备时,将财物偷走。其名目有:
  “告一状”——同伙将行客猛力一撞,乘其惊恐之际下手偷窃;
  “打短壁”——由同伙环立行客周围,窃者行窃后溜出逃走;
  “兜风”——瞬间将迎面而来的行客财物偷走,这需具有高超的偷窃本领;
  “顺送”——尾随行人之后,伺机窃取财物;
  “二仙传道”——掏腰包后立即转递给同伙,即使被窃者发觉后也不易查出。
  如果被窃者用手护住衣兜,这叫“五将军把门”,必须分散其精力,使其将手松开;如果被窃者的衣袋用卡针卡住,这叫“戴笼头”,就要用刀割取,即“开天窗”。
  剪缕类的窃贼每次出动时,至少有助手一人相伴。到了行窃现场,他们表面上装作互不相识,不打招呼,只是用眉目来传递信号,一般人不易看出他们之间的关系。这里,笔者为了叙述方便,将动手行窃的人称为“主窃”,将其助手称为“副窃”。
  “主窃”开始行动时,往往是先示意“副窃”,要“副窃”向行窃的对象身上一碰。那人在被人碰了之后,必然会回头观看。“主窃”就趁被害者回头的一刹那,立即下手。一旦得手,“主窃”示意“副窃”先逃,然后自己也逃之夭夭。假如被失主察觉,当场抓住“主窃”,也不要紧。“主窃”可趁人不注意的一瞬间扔掉随身所带的小利器,再将偷窃到的钱包或其他物品转给“副窃”。这样即使被抓住,也没有任何证据。
  这类窃贼还能利用烟幕弹来遮掩客人的视线。例如,用报纸一遮,“第三只手”便在报纸下面伸入他人的衣袋里。有时“主窃”示意“副窃”,将他人头上的帽子或手里拿的其他物品推落地上,只等客人弯腰拾帽子或捡东西时,“主窃”便趁机动作。


一 剪缕割络类(2)

  30年代前期,上海一些有钱人出门,身上总挂着一块表,窃贼偷起来很方便。从1937年开始,一些上海人以手表取代了挂表,这一下使贼们感到非常头痛。因为手表牢牢地戴在手腕上,无法窃取。而在早些时候,当金挂表盛行之时,大凡体面人物,莫不乐用。尤其是那些穿西装的行人,把金表链露在背心口袋外,气派十足,到处傲视,岂料转眼间便已落人窃贼手中。
  窃贼们见手表难扒,便把目光转移到了悬挂在西装外衣小袋上的派克等名牌金笔上。派克钢笔是美国货,三四十年代风靡全上海。不论新旧派克牌金笔,都可以卖个好价钱,又容易脱手。这种专门用来偷窃钢笔的窃贼,被人称作“吃钢笔”贼,或称作“吃大划”贼。
  偷钢笔的贼们,脑子极灵活,一旦当场被人觉察,来不及藏起时,贼们会十分机警地把钢笔抛弃在地上或电车地板上,并立即踢在一旁,那边早有同谋者等着拾起,将原笔奉还原主。这一手不仅不会失风,有时还能得到失主们的称谢。
  俗话说:“贼不走空”;“不怕贼广,就怕贼想。”身上之物只要被窃贼盯上,十之八九会被他偷走。他们的偷技不仅手头麻利令人瞠目,其偷窃的智谋亦令人惊叹,常常出其不意地将行人的财物盗窃到手。如果被窃者十分机警,窃贼则与同伙配合,施以种种伎俩,直到将财物窃走为止。
  据传,在天津一辆公共汽车上,有一旅客把钱包放在中山装的左上方衣袋里,结果被两个小偷一前一后盯住。此人很机警,时刻注意护住自己的衣袋,使小绺长时间无从下手。
  怎么办呢?后边的小偷就开始做手脚,他暗地把自己的鼻涕和痰抹在自己的胸前,趁汽车一阵颠簸,把这些脏东西蹭在那人的右肩上,然后倒打一耙大嚷起来:“哎!怎么回事?你这肩上弄的什么东西?蹭我一身!”那人扭头看自己的肩,果然肮脏不堪,正待要擦,前面的小绺已趁机将其钱包掏走了。


二 入室偷盗类(1)

  梁上君子非君子,夜下行人是偷儿。
  翻墙走壁、入室偷盗,或撬门入户的窃贼,称为“登堂贼”、“闯窑堂贼”。
  这一类的窃贼比起剪缕割络类的窃贼来,其技艺更高一筹,行窃时更需要胆量和技巧。
  撬门入户对于窃贼来说,更富有诱惑力,而且更需要“通力合作”。清人所著《燕台口号》内有“邻居东西等异方,民房一半杂官房。陆梁人怕飞檐过,屋角玲珑筑响墙”一首诗,诗中“响墙”之作用,即与今日民宅自装铁门相似,遥想其时京师居民防范自卫意识如此普遍之高,不难对窃贼“登堂”撬窃的猖獗程度做出估计。
  姚旅在《露书》中记载,南京专有一种叫“白龙挂”的偷窃团伙,行动时“以白布为长索,跨墙出米”。
  窃贼贼谋道,讲究“各走一条线”,很少串糟。这类窃贼也各有自己的道,可分为“钻天”、“入地”两种。
  所谓“钻天”者,也就是高来高去的飞贼,即翻墙越屋的窃贼。其中最有本领的,练会了蹿房越脊的功夫,到富户人家拨门撬户,窃取箱柜里的东西,悄然无声,使主人全然不知,此类可以算作“江洋大盗”。
  其本事稍次一点的,就是“摘天窗儿”。他们先上到房上,然后掀瓦挑梁,将房顶弄个窟窿,再使绳索捋着下去,到屋里偷东西。临走的时候,还把天窗抹饰了,使外行人看不出任何痕迹。
  据说,干这类“钻天”勾当的窃贼必须练就一种轻身术。练轻身术的时候,是先把一领席卷起来,有锅盖、茶盘粗细,放在桌上,人站在远远的地方一蹿,身子就能钻进席筒,并能一钻而过。还能往回退,两只手一扶地,退回去,两条腿先入席筒,再穿回来。这种功夫练成了,由窗户烟囱钻进屋子,眨眼之间就能办到。
  “入地”的窃贼,也分好几种:有由人家住宅外的地上掘个窟窿,再进到院内或屋内偷东西的;有由墙上挖个窟窿到屋中偷盗的;也有专能移动下门槛底下的砖石,钻进院内、屋内偷东西的。
  “入地”的窃贼作案时,一般愿意选择狂风暴雨的天气,因为在此种天气情况之下作案,有风雨之声,房中主人就听不见他们挖窟窿的声音(参见云游客著述、黄秀娴校注:《江湖丛谈》,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一般说来,这一类入室偷盗的窃贼,按照入室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翻高头贼”,或“越墙贼”——这种贼中本领较大的,叫“上手把子”,即不用什么器具,即可翻身上墙;本领较小的,叫“下手把子”,这种贼无空手上墙的本领,总是需要借助种种器具,如粗麻绳、木护梯、滑竿、布索,或一种叫“软竿子”的工具。这种工具的制作是:用头发或丝线编成的像筷子稍粗一点的长绳,一头有金属钩子,抛在墙头钩住了便可攀缘而上,这种软竿子体积不大,非常结实,平日缠在腰间也不露痕迹。
  (2)“开天窗贼”——能在屋顶掀去砖瓦,然后从屋顶破洞而下。
  (3)“开窑口贼”,又称“掘壁贼”,或“开桃源贼”——在墙壁上开的窑口越小,说明本领越大。在贼帮黑话中,将卧室称为“稀窑”;将厨房称为“欢喜灯”。多人同时作案时,开窑口的贼就有分工,有的去“稀窑”,有的去“欢喜灯”。
  (4)排塞贼,又称“揆扇子”——这帮人行窃时,总是利用铁杆、小刀等器具撬门撬窗而入,然后行窃。这种贼又分“上闩子贼”与“下闩子贼”两种。“上闩子贼”,即撬窗破窗而入者;“下闩子贼”,即撬门破门而入者。
  按照入室的不同时间,这类窃贼可以分为:
  (1)“闯窑堂贼”——即白日闯入人家中偷窃的窃贼。
  (2)“踏早青贼”,又称“跑清早贼”或“露水鬼”——这帮人专门利用居民在清晨开门倒马桶、提水时,趁机溜进屋内,窃取财物。
  (3)“跑灯花贼”,又称“跑灯头贼”、“乌头贼”、“扑灯蛾”或“踩灯花”——这类贼一般是在薄暮黄昏时分,趁天色朦胧,人们疏于防范之际,进入人家,偷了东西就走。
  (4)“吃恰子贼”,又称“切克子贼”——小偷事先探知某家是有钱的豪富,一旦看见这家大门紧锁,猜到屋内无人时,便毁锁入内,从容行窃,直到拿得无法再拿为止。
  按照行窃时用的计策,又可以分为:
  (1)“铁算盘贼”——窃贼以向主人家讨水乞茶为由,或以问询路名、收买旧货、锡箔灰等为借口,闯入居民家中。进得屋里,看好主家财物存放的地方,然后窃之。
  (2)“收晒朗贼”,又称“上天表贼”、“戳天表贼”——居民每天都要在晒台上晾衣,或是在天井里曝晒衣被之类。小偷趁无人看管之际,用长竹竿子把衣裳钩下来,不管是湿是干,得手后,一律席卷而走。
  (3)“风火黑贼”——是指以年轻妇女为诱饵,以帮佣和乳娘为由,进入大户人家。先是殷勤干活,使主人产生好感和信任。在帮佣期间,留心和摸清主人贮藏贵重财物的场所,到了一定时机,便引同伙下手,明目张胆地登堂入室,将主人捆绑软禁,得手后呼啸而去。这类窃贼之所以称为“风火黑”,是因为他们作案已近似于土匪的强抢豪夺。但他们与土匪的砸窑还有所不同,他们作案方式叫做“软进硬出”。


二 入室偷盗类(2)

  从事“软进硬出”偷窃活动的还有一种方式。窃贼往往也是年轻的妇女,生得端庄大方,人见后都能产生好印象。这类窃贼名“妖黑”,“妖”是江湖上一般女性的切口。其行窃方式主要是骗窃。“妖黑”骗窃的方式颇多。如利用一个活泼伶俐的四五岁小孩,假装迷路,在街头号哭。遇到有恻隐之心的人,怜悯小孩,带回家中,等待他的亲人前来认领。等不多久,就会有一两个衣着整齐的年轻女人,自称是孩子的母亲或亲属,上门来认领孩子,千恩万谢,领着孩子回去。第二天又备好礼物,携带孩子,再次上门拜谢。此时,主人毫不警
觉地引她们进屋,并热情接待。女贼们就在此时暗中留意观察进出门户的途径和房屋陈设位置,尔后便寻找下手的机会,或是当夜,或是隔几夜,这户人家就会遭窃。因为窃贼早已熟悉门户的路线,下手自然十分顺利。这类女贼作案目标一般都是大户人家。
  再有一种骗法,则是利用容貌清秀的年轻女人,扮成受不住公婆和丈夫虐待的小媳妇,来到某大户人家的后门伤心哭泣,以引起宅内女佣的注意,出来询问情况,得到同情,再报告女主人。然后在得到女主人的同意后,进得屋来,留宿几天。女贼熟悉了门径,到一定时机,就与同伙里应外合,做行窃的向导,得手后一同逃逸。
  这类女贼还常常以色诱人,窃取深藏的钱财。目标是带了钱财的年轻人。这类年轻人也许把钱缝在内衣或裤衩上,贴身带着,以为万无一失,女贼会跟踪而来,或在火车上,或在旅馆里,施展其以色诱人的媚术,弄得年轻人神魂颠倒,女贼在亲热中把其深藏内裤的钱窃走。这类女贼多年轻漂亮,极会迷人,一般涉世不深的年轻人很少不受其骗。
  在入室行窃的窃贼中,其高手称之为“飞黑”。据说这类飞贼能飞檐走壁、爬高攀墙、登房蹿顶,是窃贼中足轻手捷、身怀绝技的能人。这类飞贼一般专到外地“放生意”—即流窜各地行窃,不在当地作案。
  按其活动的范围和能力,“飞黑”又分两种:
  一种称“乌里王”。“乌”者,黑也。乌里王即黑道中出类拔萃的强者。这类飞贼从不露本相,平日伪装成正经商人,假称以贩卖珠宝为生,且在本乡本土,置有产业,与士绅、富商毫无二致。他们平时广结家乡各方人士,交际广阔,人缘极好,还装作乐善好施,给乡里人一些小恩小惠,做点好事,使乡里人对他抱有好感。平时常闲居在家,不轻易外出。
  “乌里王”的行窃活动,每年至多一次,甚至几年一次,而且都是在远离本乡千里之外的地方进行。每次行窃的目标都很大,因此每次出手的收获非有成千上万的价值不可,这叫做“卷一账”。
  一般作案之前,“乌里王”总是先派人到大城市去寻找目标。找到目标后,就伪称外出贸易,或单独外出,或由一名跟随、仆役(实际是助手或徒弟)随同前往。到了作案地点,先作侦查工作,名为“采盘”,确定目标后才下手。由于贼技高超,往往满载而归。
  这类飞贼高手,因为巧于伪装,行动隐秘,神出鬼没,又在远隔千里之外的他乡作案,因此案发后,本乡的差役不会对他们发生怀疑,所以很难破案。即使在作案时不慎露出蛛丝马迹,被出事地点的差役怀疑,跟踪来到他的家乡,但看到他在家乡的声势和显赫地位,也不敢贸然缉捕。就是有了真凭实据,要求当地的官府协助缉捕,也往往难以达到目的,因会有人说情或遭到有关人士的阻梗,还会暗中放风,让其远避他乡,来一个查无实据,最后不了了之。
  另一种飞贼叫“夜星子”,其行窃方式和“乌里王”相近,只是在偷技方面要略逊一筹。他们一般在本县或邻县地界活动,不过百余里外,下手的数目也不大,几十到几百两银子的规模;他们作案次数多,经常出手,一年内高达几十次。
  “夜星子”日常的行为也与“乌里王”不同,他们不拘形迹,大肆挥霍,加上活动频繁,常常引起官府差役的注意,因而被捕的较多。民国时期,名震北京、天津一带的飞贼“燕子李三”和流窜于江南一带的“四大名山”等,即是此类。
  “飞黑”中还有一种叫“钩钩贼”。这是由翻高贼分化出来的。“钩钩贼”一般也会上房,但爬上房子而不进屋,只是把瓦片揭开,从窗口或其他空隙洞洞里伸出钩子,用钩子将衣物钩走。钩子是特制的,大体分为软、硬二种。软钩是用一根长绳子,一头系着一个铁钩。硬的用长竹竿一根,一头绑着铁钩。偷东西时,即用钩子去钩。“钩钩贼”偷技也极高。有人夜晚睡觉,衣服脱光了,摆在床前,第二天起来,衣服不翼而飞,就是被“钩钩贼”钩去了。晒晾在天井中的衣物,最易被“钩钩贼”钩去。有的“钩钩贼”还能在屋顶上巧妙地把佛桌上的花瓶或家中桌上摆的珍贵工艺陶瓷钩去,所用的工具,则是小汽球、猪尿泡或者球胆,接上一根长橡皮管,在房顶上将小气球胆放进瓶中,然后在上面吹气,球胆发胀(瓶子一般都口小肚大),吹足了气后,用手紧捏住橡皮管,不要漏气,这样瓶子就被吊上了房顶。
  入室偷盗是对社会危害较大的一类盗窃行为。窃贼一旦得手,往往对被窃者造成相当大的损失。如1948年12月9日夜间2时许,上海南市盗帮前往沪闽南拓路339弄1号宝丰堆栈,由盗贼张忠义掘开墙壁,进入该堆栈内,抢劫到白腊及酒精等物,逃出后,他们将偷得的物品全部出卖:托窃贼吕章成售出酒精3听、白腊5箱及化学粉2桶,共得赃款2200元;卖与肇周路1126号张荣华酒精7听,得赃款410元;售与丽园路福安里5号朱耀宗酒精1听,得赃款110元。另有挂表一只,针线马甲等物,则分售于收旧货者,得洋150元(见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卷宗第131号)。


三 流动行窃类

  这类窃贼专门在轮船、车辆上作案,故称为“游黑”。
  在轮船上作案的,称为“摆泊贼”或“水老鼠”。
  明代时,从海州安东卫至淮安的水路上,就有许多号称“爬手儿”、“包撑盐徒”的水路盗窃集团(参见《水陆路程便览》卷五,转引自韩大成著《明代城市研究》)。后来,以
水上行窃为生的窃贼越来越多。根据水上窃贼行窃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以下三种:
  (1)“钻底子贼”—是指专门进入船舱中行窃的窃贼。“底子”即船。
  (2)“挖腰子贼”—是指不用上船,而以能伸缩之竹竿伸入船窗内钩人衣物的窃贼。
  (3)“掉包贼”—是指在船上假扮旅客,寻机偷盗的窃贼。这些窃贼混入乘客群中,专在海轮和江轮等水上工具中偷窃旅客的钱包箱箧和贵重物件。他们的目标一般都指向有钱的富商显宦。有的窃贼还与船上的茶房役们勾结窜通,在动手扒窃的关头,由他们作掩护,窃得财物后,也由他们代为藏匿,事后分赃。
  还有一种叫“跑底子”的窃贼,也扮作旅客,专在跑内河的小客轮上“放生意”。这类小偷见有可偷的就下手,有时连船上的茶房仆役的东西也顺手牵羊,因而引起船上员工的痛恨,常协助旅客共同搜查。
  此外,还有一种水贼,以一叶小舟为家,专在江河的水面上活动。他们在江河沿岸的码头上,靠拢船只,伺机行动。有的趁黑夜里无人时潜入船上,伺机行窃,这种贼称为“水活驽”。
  旧中国,上海的贼帮不少,属于“游黑”专在码头航轮上行窃的贼帮——“水老鼠”集团,就是上海著名的贼帮之一。这个贼帮势力浩大,组织极严密,其名义上却是专门防贼的所谓“望夜公司”。
  旧上海十六铺码头,每天都有来自各地的商船停泊卸货。为防止不肖之徒趁机盗窃,各码头都成立不少守夜的“望夜公司”,以保护船上货物为名,向所到货船征收“保险费”。公司的负责人,有的是租界巡捕房里的洋人,其中最有势力的是白俄巡捕尼拉柯夫;也有的是青帮里的大亨和流氓,有一个外号叫“长脚阿根”的人,就设有办事处,经营“望夜业务”,按船只大小每夜收“保险费”。这个“望夜公司”的人大都是地痞流氓,其实就是一个大的盗窃集团。望夜是假,行窃是真。
  “望夜公司”偷窃的,首先是那些不交“保险费”的船只。到了深夜,一伙人就在货舱里钻几个小窟隆,大量偷窃。如果被船主发觉,他们就拿出“望夜公司”的执照,以侦察为名,反咬一口,诬告对方走私。
  很多“水老鼠”小偷见“望夜公司”有利可图,便纷纷加入他们的团伙,在“望夜者”指使下行窃。“望夜者”一面假装在码头上巡视,一面指使“水老鼠”潜入水底,或者乘小船挨近货船,偷偷爬上甲板,大胆行窃。如果被发现,“望夜者”就挺身而出,将行窃的“水老鼠”抓住,押出码头,然后又偷偷放走。同时,因为抓贼有功,他们还会向船主要一笔赏金。“水老鼠”的偷窃所得,上下四六分成。这个贼帮的首脑人物不久都成了巨富。比如白俄尼拉柯夫,就利用“望夜公司”的盗窃所得,在外滩开了个咖啡馆,还放高利贷。“长脚阿根”则成了拥有10辆卡车的运输公司的经理。
  在车辆上作案,也是“游黑”的一种,称为“跑轮子”。这一类的盗贼有单独行动的,称为“孤燕”;也有团伙行窃的。
  “孤燕”一般窃术高超,专门在车辆上偷旅客的钱包、手表、珠宝等贵重物品。其手法以“抹子活”(刀片)、“挑天窗”(打开对方衣袋)为主。一旦行窃成功,便可独享其利。所以,有着高超窃技的窃贼,往往是“天马行空,独往独来”。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来可以独吞其所窃之财物;二来目标小,隐蔽性好,不易被发觉,即使被发觉了,也易于溜掉;三来不会被同伙出卖。
  团伙行窃,则实行分工合作。除有专人下手盗窃外,有“护托的”,即打掩护的;还有“过托的”,即转移赃物的。这类小偷除偷窃旅客随身携带的钱物外,还觊觎旅客的行李、提包等笨重的物品。万一被对方发觉,就以“拿错了”相搪塞。一旦行窃被别的旅客发现,并向被窃者发出警告时,他们往往会仗着人多势众,对这些“多管闲事”、“不识时务”的人大打出手,令旁观者望而生畏,不敢干涉其偷窃行动。
  在车辆上行窃的窃贼,有一种叫“落地扒”。这种窃贼行窃的目标不是钱袋,也不是金银首饰,而专门对旅客的行李箱子下手。因为窃贼们发现,一般在车站和码头,人来客往,络绎不绝,秩序混乱,这时行窃非常容易得手。当旅客都在奔走忙乱时,窃贼们袖手旁观,以逸待劳,而且可以从容地择肥而噬。他们一面利用同伙向对手找麻烦,分散对手的注意力,一面以最敏捷的手法窃走箱子,或者手提包等物。携带行李较多的旅客,更是窃贼注意的目标。当一乘客坐车到站,把所带行李搬下放在地上取钱付车费时,窃贼们便趁这间隙拎走一二件行李。由于这些窃贼注意的对象,是那些刚刚“落地”的东西,所以叫做“落地扒”。
  30年代的上海,就有一个专在铁道线上偷窃的集团。这个集团的人对铁路沿线的各种情况了如指掌,在各列车和沿途的重要车站内均设有内线,因此得手后,人赃可以随时随地转移。他们作案的对象一般多是头等车厢的达官富商。当时,南京政府的中上级官员每至周六,均纷纷携带钱财到夜上海度周末,尽情吃喝嫖赌,所以跑轮子集团专偷这些人。有一次,一个国民党中央委员的皮包被窃去,国民党军警特务机关全线出动,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由军统特务将贼抓住,后将其脚筋割断,使盗贼失去了偷窃能力。但后来京沪路上头等车厢行李被窃案仍不断发生。


四 对买类(1)

  “对买贼”这个名称,乍一看令人不可理解,既然是“对买”,即一个付钱,一个交货,又为何称为“贼”呢?其实,这“对买贼”就是以买东西为由,趁机行窃的贼。
  窃贼在施展“对买”术时,往往要花一些“冤枉”钱,买一些实际并不需要的东西,但他所窃得的东西的价格,有时值十倍、百倍于所买的“不中用”的东西的价格。“对买”之美号,不过是受害者们自嘲之后奉送给窃贼们的雅号而已。
  据传,对买贼的发明家姓郑,浙江某县人。此人略有歪才,平常衣着打扮极为朴实,给人一种诚实生意人的印象。郑某年轻的时候,曾在京城货铺帮忙,由于时常偷窃店里的东西,事发后,被店东撵了出来。此后数年,郑某一直在社会上漂泊,并由此发明了对买偷窃之术。
  起初,郑某只敢在南北杂货店及小摊之处下手,因为得手容易。待手法逐渐熟练后,便向药行、参号发展。郑某每月只出动两三次,平时则前往小茶肆喝茶,生活很悠闲。而药行、参号却因郑某的这两三次的“惠顾”,每年损失就达数百金之多。
  “对买事业”的发展,还在于郑某偶然在茶肆中收得了一位徒弟金某。金某过去也是一个小偷,只是技艺不精,只能以购买引针为名,趁机偷走货铺的一二包引针,并以此聊以糊口。金某在茶肆偶见郑某,听其高论后,便为郑某的本领所折服,于是苦苦请求,要拜郑某为师。自此以后,师徒俩人共同行动,偷遍苏、沪、杭。
  一两年之后,金某竟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对买盗窃高手。不仅对郑某在药行、参号的对买之术烂熟于心,而且更进一步到绸缎店施展其对买手段。而这是郑某从未敢问津的,因绸缎面积大,且不若绫绉柔软,不便匿藏。
  郑、金师徒二人下手即得,收入很不错,且不用像一般窃贼那样翻墙撬锁,担惊受怕。因此,许多窃贼非常羡慕,争着投其门下。这样,对买贼也就渐渐增多起来。这些对买贼四处活动,有机会就下手,给商界造成很大的危害。仅就上海一地的大绸缎店而论,大纶、介福、天成、九章等店平均每日要被搬走(对买贼称窃为“搬”)三四匹之多。
  对买贼各自分党立帜,互不相扰。一般地说,三五人合成一个小团,团内有一名团长,团员都服从团长的指挥。各团每一时期有自己的预定目标。该党行动极小心,每年开差少则二三次,多也不过四五次,特别是不肯轻易给外人留下盗窃的印象。
  对买贼虽然只有团长,而无一个统一的首领,但每一个对买贼都有师相传,所以,虽然党帜分树,各地都有,但党中的规约基本都是一样的。如:凡对买所得之物,不准私自吞没,变卖后,除开支外,二成归公,作为基金及失事后的费用;二成作团长额金;其余六成按照人数分股。党中各派在分赃中,都无一例外地遵守这一规约。
  规约中还有关于遇事谨慎的说明。其中指出,在对买时,如遇到狡黠的店伙,宁可花几元“冤枉”钱,买下物品,以免去他的猜疑,也不要再希图他物。千万不能令店伙生疑,断了今后的“前途”。
  对买贼中的每个小团体,都遵约而行。他们的行动都很谨慎,一般不过一月就迁往一个新的地方。如上海的一个对买集团,到杭州、上海、宁波、南京及浦口等地去做“生意”,每年每地也只去二三次。而且每到一地后,也要三天两头的变换住处。
  对买贼因“生意”的需要,一般都伪装阔绰,如同巨商大贾。他们旅居必选择套房,其真实目的是防止他人窥探出其行踪;出门常以两三人为一组,有时以一人扮作仆役,俨然一副富家气派。他们所携带的行李简单而整齐,从外表看来,似乎内中藏金,实则败絮其中。
  选择好住处及目标后,对买贼便开始行动。他们一般是二三人协同行动,比如,行动者为甲乙二人,目标是某绸缎铺。甲乙二人来到该铺后,甲便昂首而入,一副大家气派;乙则徘徊在门外,或遥望对街,为甲把风。甲进入店后,声称要买绸缎,让店伙取出几匹挑选。待店伙取出绸缎放在柜台上后,甲作认真挑选之状,把布展开仔细观看,故意对质量、花色等吹毛求疵,这里不行,那里不满意。让店伙一会儿取那匹,一会儿取这匹。等柜台上已堆至不少匹绸缎后,甲便对店伙说:这些不合意,请拿回;这两三匹花色不错,请剪一二件祆料或褂料。然后,又让店伙将类似某某种类的布匹拿出来挑选。如是,反复多次。店伙因已做成一笔生意,以为来人是一大主顾,便不厌其烦。直到店伙被搞得稀里糊涂,早已忘记从货架上取出并放在柜台上的布匹的总数。甲见时机已到,便开始施展偷窃之手段。其方法是:
  甲将一匹布展开数尺,覆盖在其他的布匹上面,佯装反复审视。同时用右手的无名指和小指在展开的匹面掩盖下,夹住所要窃走的布匹的一端。之后,顺势将所展开的布匹拖到身前,作仔细审视的样子。右手二指所夹的布匹自然也随之拖了过来,而垂直悬于柜台外。这时,甲将身子自然地倚在柜台旁,压住布匹,不让它下落。然后,或者让店伙再开剪数尺,或者不再开剪,在把右手伸入衣袋取钱时,即用右手把紧悬下布匹的一端,趁机插入裤带中(此带先前已略微放松),插入时将腹部缩进,插入后将腹部绷紧,以防布匹脱落(绸货一般都系有票笺,有的票笺有数尺长,对此窃贼格外留意,否则,票笺一旦拖出衣外,则前功尽弃了)。至此便大功告成,甲即将货账算清,则扬长而去。门外放风的乙,见甲离开,也跟着撤离。整个过程可谓干净、利索。


四 对买类(2)

  为了防止撤离时被人抓住,形成人赃俱获的状况,后来又发明一种新办法,即多一人前往,即多了一个丙。丙在甲把货已拖至柜外、悬立在柜边时,便走进店内佯装购买小件物品。开始,丙离甲一丈多远,佯装挑物(或买物),旋即,趋近身去,观看甲手中的绸缎(这是一般买主寻常有的动作)。然后趁机将衣稍稍撩起,将身子稍稍下蹲,悬于柜台旁之物就不翼而飞地入了丙裤带之中(其方法与甲相同)。丙得货后,很快离去。这样,即使随后店伙觉察出少了布匹,但赃物已不在甲的身上,甲仍可安然返回。有时甲与丙同时进店,丙得
货后先退。这一方法不足之处就是,多一个人终不如少一人使人不易怀疑。所以,手段高妙者仍愿意一人独往。
  旧中国时,上海的对买贼很多,其下手的目标,不仅仅是大纶、天成、九章、介福等大绸缎店,一些小绸店也时常传出被窃的消息。有的小绸店甚至因被窃过多而被迫闭门歇业。但总的来说,对买贼还是愿意多多“关照”大绸店(每日每家平均必有数尺被偷)。这是因为,大纶、介福等大绸缎店,货物充足,买客极拥挤,每逢月终及年节关头查存货时,用天平秤其分量,下手较容易;而小绸店,其每匹布都编有号码,开发票时必高唱某号某货开剪几尺,对买贼不太容易下手(参见《上海滩黑幕》,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132~133页)。
  对买贼所“惠顾”的地方,并不只限于绸缎庄,服装商店等处,都是对买贼施展其伎俩的地方。其方法与对买绸缎相同,皆属对买硬货(指物件质地较大)的手法。
  专卖人参、燕窝等贵重营养品的商店,也是对买贼不肯轻易放过的地方。其对买手法与对买硬货的手法截然不同。
  人参、燕窝之类,均较为珍贵,而且体积又小,因此,对买方法与对买绸缎的方法不大一样。较为流行的手法是所谓的袖剪术:
  施展袖剪术时,窃贼必须穿专门定制的一种挂肩为一尺一寸长的长袍(其袖口也只有四五寸,与寻常衣裳没什么差别,但自长袍至贴身短衣有独特设计),外罩一件大袖的四方马褂,马褂的挂肩也必须是一尺一寸。由于这么宽松的衣服后来已很少见了,因此,只有年老者用此“道具”来行对买之术,才不至于启人疑窦,而且出门时并不穿上,是用手帕包着,让另一个人拿着,将到目的地时,找一茶馆或僻弄中换上此衣,再进店里。这种衣服的挂肩比较大,两手可以时出时入,任意伸缩。
  当挑拣参枝时,窃贼将左手缩进胸前,从长袍大襟处伸出(这种衣服的纽扣也是特制的,不像平常衣服要逐个扣上,而是将数件衣服的大襟共加在数件衣服的小襟上),再从马褂挂肩内伸入到马褂袖口,于是,其左手这时已在长袍的右袖之外、马褂的右袖之中了。店伙惘然不知来客左手已经失“踪”,只见其右手在挑拣参枝,哪里想到还有“第三只手”在其中作祟。窃贼于是在右手拣选之时,暗把左手伸到马褂下部,将参枝拿入袖内,然后左手缩回胸前,把参枝放入胸前特制的口袋(对买贼美其名曰“聚宝盆”)。如此,神不知鬼不觉,参枝已到手了。有的对买贼只买一枝参及一些木耳、西洋参,却窃得有数十枝参。
  本领高强的窃贼,无须穿特制的衣服,在冬天只穿一件西式大衣,便可以操作自如。其中的奥妙鲜为人知。
  专偷银楼(首饰店)的对买贼,则另有一套办法。
  对买贼偷窃首饰,一般单独一人不太容易操作,所以往往携带一名女贼共同前往作案。
  男女两三个窃贼,装成大户人家,衣着华丽入时,专到银楼、珠宝店等专售贵重商品的商号行窃。他们假装成买客,趁店员接待别人不注意时,伺机下手偷窃,得手后藏在衣袖或提包中,然后借故离去。
  “掉包”手法是这类窃贼常用的手法。即事先带了假货赝品,在与店员看货交谈时,使用手法快速掉包,以假易真。使用这种手法的窃贼,都经过严格的训练,达到相当熟练的程度。同伙之间的配合也很默契,得心应手。假如失手,被店员发现,他们就会虚张声势,倒打一耙,甚至气势汹汹,挥手动武。店员为了维护店里声誉,只得息事宁人,劝慰道歉,送他们出去,事后清点才发现遭窃。
  民国初年,在上海的一个妓院里的妓女与一个对买贼情爱极笃,俩人无事不谈。对买贼就曾携带该妓女光顾某马路某某街的银楼。店伙见对买贼携有女眷,且衣饰阔绰,以为与来客大有生意可做,自然竭力逢迎。手银、戒指、耳环、表链等被忙不迭地罗列于案头。结果。对买贼只花了数十元买了些表链、耳环,却窃来千倍于此价的东西。
  当时,该妓女的妓女生涯只过了两个节令的时间,昙花一现,即被客人以七千元的价钱买走。此妓女因此也钱大气粗,常常光顾一个银楼,挑选自己喜爱的首饰。这个对买贼由于与妓女共同行窃尝到了甜头,遂继续作案。有一次,这个妓女被对买贼说服,答应同去这家银楼。临去银楼行窃前,妓女与对买贼约定不得多偷。二人进得银楼后,店伙见熟人到,照例迎进室内,取出抽屉任其挑选,而且看管很不在意。在琳琅满目的银货面前,对买贼手技大痒,早把妓女之约忘得干干净净,妓女在一旁直看得汗流浃背。对买贼以同样手法,得到数百元的不纳价之物。虽然受到妓女的埋怨,不过财宝到手,可换银钱,妓女也就听之任之了。


四 对买类(3)

  40年代的某一天,设在天津的某金店进来一对穿着十分华丽阔气的夫妻,声称要买钻戒。店伙计拿出十几个贵重的钻戒供他们挑选。女的挑了一阵,都觉得不中意,就叫店伙计把钻戒放回。但店伙计发现,明明拿出15只钻戒,却只剩下了13只,自然不肯轻易罢休,只好把当地警察叫来处理此事。这对“夫妻”为了表明自己的清白,竟同意让警察搜身。经过搜身一无所获,此事即不了了之。
  3天后,店伙计打扫屋子时,无意中在地上扫出一帖膏药,上面有两个钻戒的印迹。原来女的在挑选钻戒时,用“二仙传道”的手法将两个钻戒传递给男的,男的暗地将两只钻戒用膏药贴在柜台沿下,事后再派另一同伙偷偷取走,其偷窃伎俩真是挖空心思,无所不用其极。
  对买贼对买银货还有一个方法。即先向银楼定打镀金银饰一件,数日后,又到该银楼购买相同金制饰品,借机用银饰把金饰换下来。由于牌号相同(都是该店的物品),大小相同,件数也不错,所以不易引起店伙的怀疑,很容易得手。
  对买贼偷的东西多了,必得找地方销赃。对买贼的销赃,一般有两个去处:一是当铺,一是商行。对买贼把得手之货经过重新包装后,再视情况寻找销赃对象。如是硬货,则前往当铺。当铺伙计大多认识这些人,一见他们来,便迎入内室,评货估计,一般只当得买价的十分之六七。如是参枝,则销往别家参号或外地参号,有一些参号专门收买这些窃贼的对买之物,其价格也不过市面买价的十分之六七。
  对买贼的活动是有季节性的。总的看来,一年四季中,春秋冬三季是对买贼的活跃时期,夏季对买贼则一般在家歇暑。这是因为夏天穿衣单薄,难以施展戏法。但也有本领高强的对买贼,不管春、夏、秋、冬,无论衣服厚薄,空空妙手,运用由心。
  一个生活在明末清初的人,名云游客,曾著有《江湖丛谈》一书。在此书中,他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叙述了对买贼的偷窃术。他在书中写道:
  我老云问过小绺:怎么偷商家的小绺叫做高买(这里,云游客将“对买”称作“高买”,取其以高价钱买货之意)呢?某小绺说:当初没有高买,不过他们专偷商家。在未偷之先须多看货物,堆起货来他好下手。其多看货之法,是看一卷绸子嫌不好,叫伙计再将好点的看看,表示他要买高货,不怕多花钱。事后商家觉悟了,是那买高货的客人将东西偷了去的,就管他们叫高买。
  我老云头几年在天津住着,对于高买的手段与窃货的妙法,总疑惑有什么高超的窃术。我要瞧瞧高买如何偷法,就先交了几个商界的旧友。有一天津某租界某商号之经理与我交为朋友,他那买卖是个绸缎庄,我时常地上他柜上串门,和先生、伙计们聊起大天没结没完。我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借着聊天为名,净等有高买来了看看他们如何偷窃。
  有一天,我同管账先生正说得热闹之际,由外面进来一位买主。这人长得细条身材,穿着绮霞缎的棉袍,带着瓜皮式的绮霞缎的小帽儿,金丝眼镜,两只皮鞋,人是白白的面皮,黑黑的胡须。看他那人样,穿的衣服阔绰,好像某机关的职员。在那几年穿衣服还兴阔袖口儿,高开气儿,我见了这人就感觉他不是好人,我亦说不出是怎么不好来。这种察言观貌、看人辨别善恶的心理,是可以意会不可言传的。
  我见他走在一个玻璃阁旁边止住了脚步,伙计们赶紧过去张罗买卖,问他:“你买点什么?”他说:“天要热了,棉袍穿不住啦,我做个夹马褂、夹袍儿。”伙计说:“你做吧。瞧了货,将衣裳的尺寸开个单子,咱们柜上能做,三天准能做得。”他问了问做夹马褂手工多少钱?做夹袍手工多少钱?又叫伙计取出绸缎来他瞧瞧。学徒的给他斟了一碗茶,他看了不带花的大缎子,嘴里不住地夸好,可又说:“没花儿不时兴了。”又叫伙计给他取绮霞缎,问多少钱一尺,又要买,又嫌成色不大好,叫伙计给他取好的。他看了这个,又看那个,手里按着货,又不住地往四处观瞧。我老云倒像做贼一样,赶紧看别处,不敢瞧他。他看完了四处,又看货的成色。我老云就明白了,东西取出来的数目,够他偷的份了,先巡了风,然后下手。我老云似看似不看的,可就“招路把合”了。
  只见他坐立在阁的右边,冷不防地往外一转身,左手扯四五尺缎子,像变戏法的抖开了毯子要闹鬼儿一样,用那缎子往他棉袍大襟上一盖,问伙计:“怎么样?”两三个伙计的眼睛都往那缎子上和棉袍上观瞧,嘴里还批评好坏。我老云就不看那里了,见他一拧身抖开缎子的时候,有一卷花丝葛,由玻璃阁上掉下来,他用左腿左胯骨将花丝葛倚住.又见他左手将绮霞缎一撩,折回玻璃阁上,右手往衣裳里一伸,假装掏钱之状,说:“我不知是带着钱没有?”摸了摸道:“带着钱哪!”我看见那卷花丝葛,由他的棉袍左开气挤进去了。我想他不是掏钱哪,是花丝葛进了他的棉袍了,用右手装作摸钱之状,暗含着将花丝葛用松紧带夹住了。东西夹好了,他说:“带着钱哪。”右手掏出来就问伙计:“裁个马褂子,八尺二寸够不够?”伙计说:“够了。”他说:“裁八尺二寸吧。”伙计给他用尺量货,他又看这卷,看那卷,阁上放着的十几卷都是竖着的。我见他将一卷横着放着,又将竖着的一卷花丝葛打开了五六尺,冷不防往外拧身,将花丝葛往他棉袍上一盖,仍叫伙计们瞧。众伙计都一齐往大襟上看,我老云又见他把横着的那卷绸子,倚在胯骨、玻璃阁之间。伙计直夸做花丝葛的夹袍好看,他将五六尺花丝葛往玻璃阁上一放,右手又伸进棉袍,说:“我带的钱,亦不知够不够?”这卷绸子又从他棉袍左开气进了袍内,假装掏钱之状,暗着又用手将绸卷儿掖好。可是这回掏出皮夹来。他叫伙计给他开尺寸单,马褂领长一尺一寸、身长等等都写完了,留下一块定钱,只做了一件马褂就走出去了。我合计他窃了两卷绸子,留下一块洋,他要将那两卷绸子按七折贱卖,亦能得二十几元。


四 对买类(4)

  他走后,我见柜上的先生写账,伙计们仍然张罗买东西的主顾,毫不知觉。彼辈窃术之精,亦真巧妙,较比变洋戏法的魔术有过之无不及。可惜彼辈之聪明未入正道,得了财物,亦不过往烟花柳巷、赌博场内做嫖赌的挥霍,结果如何,不是染花柳病而死,就是病死牢狱之中。如果他们能归正道,不拘入了那行,亦能高人一筹,何愁衣食不丰。邪途误人,向无觉悟的,即或有觉悟的亦是在将死的时候,落个最后觉悟,岂不晚矣!(云游客著述、黄秀娴点校:《江湖丛谈》,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40~243页)
  就是这个云游客,也曾与当时天津最著名的窃贼——于黑——打过交道,了解到一些对买贼的内幕。他叙述说:
  我老云在某租界,有一次遇见了于黑(吃飞轮的高手),我同他到某旅社闲谈,向他探问高买之窃术。据于黑说:“高买亦有组织,或三人,或五人,不能一定,有本领的人去窃取商家财物,其窃术不精或学而未成者,随着出去护托,至于心、手、眼三样皆笨的人,亦就管巡风而已。”我问他们高买窃取绸缎之法。他说:“高买欲在某商号窃取贵重的物品,在未窃之先,先到该痰昙僮奥蛑鳎月蚨魑炜此饴蚵舻墓裆匣锛迫耸喙眩坑珊未Χ吭诤未π星裕坑珊未Χィ拷揽春弥螅倮戳瞬拍芮匀 8呗蜃畹靡獾氖焙蚴嵌睿ぐ馈⒙砉印⒋箅┤荚谏恚匀≈保菀紫率郑嗳菀淄砩鲜詹亍C糠甓欤翘焯斐鋈ィ缒癫厥常烙诖蠓缪┲詹荒艹鋈パ笆常ㄊ呈詹刂铮蛹貌坏檬持找谎C恐料募荆炱钊龋路ケ。匀〔莆锊灰资詹兀⑶胰菀装苈叮玖焐匀醯模邪司湃夹摹4呵锪郊荆幸路仙恚洳蝗缍斓檬郑嗄芡登裕嗄苁詹亓恕8呗蛑允跻喾执窒富疃G允跗接沟模荒芡穸凶匀”恐匚锲罚杂谡渲椤⒆晔⒔鸨淼认感≈铮乃湎肭裕床桓易攀郑畔悴坏娇谝病G允趿槊舻母呗蚨冀簿壳匀∠富酰羟宰晔桓觯芍登О僦に魄匀〕穸惺亍R谎匀。尾蝗」笾刂醵”恐丶坌〉亩餮健7睬韵富醯母呗蚨际潜玖旄叱蝗俗阋印T绞潜玖觳患玫模蝗瞬荒芮匀。邪司哦加谢ね械母妫辽痰昵匀〔坏檬郑ね械幕蚋诒危蛴檬致抑福昊镅凵褚撸渴颖鸫Γ晕镎卟拍艿檬郑我馇匀 ;ね械囊嗖蝗菀住V髑缘模晕锸庇幸欢ㄇ匀》椒ǎね械檬遣怪髑匀酥蛔恪1湎贩ǖ脑谔ㄉ媳涫#蠛M胍桓觯缮砩贤侣浠睿套潘腔ね械奈诒危ね械囊匝隙宦⒒核偈室宋馈8呗虻闹忠嗳绫湎贩ɑね械囊谎F浠ね兄ǎ潭ㄕ呱伲偈鄙牵婊Ρ涫倍啵嗉灰滓病Q卜绲奈菜娓呗蛏砗螅呗蚪成痰晔保驮谀成痰昝徘罢玖ⅲ蚣僮靶新分矗缑徘暗群蛞谎还睦聿煌选H缬小喜瘛ü芄偃说髻┙欣喜瘢卜绲牡媚芸闯隼喜竦男卸欠翊由痰昝徘熬渴欠瘛易ü芄偃嗽诿徘暗群蚯栽舻髻┙泄易H缈闯鍪谴由痰昝徘熬僮霾辉醇伤ィ蝗缛艨闯鍪枪易卜绲牧⒓醋呷肷痰辏蚋呗蛭⑹酒湟猓蛊湫牧焐窕幔菽艿檬忠嗖磺砸病?帐殖隼矗喜褡セ袷保晕拊呶镌谏恚梢悦馊敕ㄍ黄瓢浮3Q浴郊橐皆粢摺粑拊呶镌谏恚婕倌逊郑喜褚辔蘅赡魏瘟恕@喜裰懈叱娜宋铮坑龈呗蛉胍ぃń痰辏丛谇懊拧易蚋呗蛟呶镌谏沓錾痰晔痹俨吨芯呕瘛8呗蛞辔薮强纱胍病S行├喜裱劾镉谢睿淙辉诿徘肮易舾呗蛑酰辞圆莆铮缮痰曜叱鍪保此砩衔拊撸嗖徊吨晕菜嫫浜螅卮淝晕镌谏硎倍叮饴湮シú度酥镆病!?/p>
  我问于某:“有些老柴见了高买,不论高买有无赃物亦捕之而归,是何缘故?”于某说:“那是臭盘儿。”我问:“什么叫臭盘儿?”于某说:“大凡是高买在何处栽过(窃贼管被捕犯案调侃叫栽了。遭过官司被捕过即是栽了),何处老柴就能认识,如若罪满出狱,即离某地。如不离开,仍在该地作案,被老柴们看见就能复入法网。老柴们认识他是高买,若遭过官司被官人拿过的,是官人都能认识他的,虽不偷窃,官人看见亦一样逮捕。如若不承认他是高买,官家将他前次犯案的底卷取出来叫他看了,他亦得承认自己实是高买。所以高买们就怕臭了盘儿,如若臭了盘儿,简直吃不开了。若不改行,亦得另在寻生地方去窃取,熟地方是不能存身的。”
  我问于某:“高买们窃取金镯、钻石戒指、人参等贵重物品,是怎么窃取?其窃取之手术能否说明?”于某说:“我住在XXX旅馆五号房内,明日早九点你去找我,我在该处试演一回你就能知道了。”我听了高兴已极,彼此分别。次日早晨九点钟,我老云就到XXX旅馆,果然于某在五号房中候我,相见之下,彼此大笑。他说:“你看我穿的衣服好与不好?”我看他穿的是灰色棉袍,青礼服呢鞋,内里衬衣只有个白汗衫而已。我看他穿的衣服与普通人所穿的一样,不过尺寸略微肥些。我说:“你穿这衣服略微肥点,亦不觉寒碜?”他叫我将手表取下来放于桌上,我就依了他,将手表取下来放于桌上。他又叫我将钱夹取出来亦放于桌上,我又依了他,将钱夹取出亦放于桌上。那钱夹与手表同在桌上,两件东西相离不过五六寸远。于某用右手拿起钱夹子掂了掂道:“你这皮夹内没有多少钱。”说完了又将钱夹放下。我再看那桌上的金表,已然没了,不觉的惊讶起来。他问我:“老云,你的表哪?”我说:“不知哪里去了!”他说:“你用手往我身上摸摸,我的左胳臂哪里去了?”我用手一摸,他那左胳臂没有,袖筒里是空的。我忙问他:“你左边的胳臂哪里去了?”他冲我一笑,将右胳臂抬起来,说:“你看这是什么?”我往他右胳臂的底下一看,那马褂的袖子、胳臂肘儿的地方,多出一只手来,那只手攥着一只金表。我至此始悟,他是将那左胳臂退入衣内,又伸在右边的袖内去了,最奇的是他这支左手能在右胳臂肘儿底下伸出来。原来他那马褂,故意地在袖筒的胳臂肘底下做的有道缝儿,为的是好在这缝内往外伸手,使人不知不觉窃取财物。他叫我看明白了,又说:“你将我的马褂替我脱下来,你再看看。”于是乎,我老云就将他的马褂脱下来。他说:“老云,你再看我的棉袍。”我再往他的棉袍上一看,原来他那棉袍的胳肢窝底下亦有一道缝儿,他那左胳臂就是由右胳肢窝的缝伸出来的。他又说:“老云,你再把大棉袍给我脱下来,你再看看。”于是乎我又将他的大棉袍脱了下来。再看他那汗衫,亦是和那棉袍一样,两个胳肢窝底下亦都有道缝儿,他那只左胳臂就是由那右胳肢窝底下的缝退回去。他说:“我叫你看看那只表留于何处。”说着他自己就将汗衫的纽扣儿全都解开,脱下汗衫来,我往他身上看看,只是他贴身有个皮兜儿,其形式与变戏法的身上带的皮兜子一样,那只金表就收在兜内了。


四 对买类(5)

  我将他全身的衣服,窃取他人财物的门子(即是闹鬼儿使人不知之处)全看明白了,才知道高买们窃取东西之法。于某问我:“老云,你明白了没有?我说:“明白了!”他说;“这个情形如何?”我说:“这不过是你们闹的鬼儿没人知道,亦算不得怎么神妙。如若变戏法的艺人改了行,就能按照你那方法去当高买了。”于某说;“你别看变戏法的艺人在台上变的那么巧妙,如若叫他窃取人家的财物是不灵的。他们变戏法成了,偷人家东西他们是不成的。别的不说,他们的胆儿就没有我们大。若是偷了人家的东西,赃物在身,心里害怕
,脸上变色,露了破绽,一定叫人抓住打官司。他们变戏法的人,有身上藏着所变的东西,坦然自在,似有如无,叫人看不出破绽的长处;我们有将人家的东西偷过来藏在身上,叫人看不出破绽的长处。他们在沉得住气不露破绽方面,还是不如我们。”我问:“怎么不如你们哪?”他说:“凡是看戏法的人们,都知道变戏法的人身上有毛病,藏着东西哪,不过没人给嚷就是了。即或变漏了亦不要紧,至大有人喊个倒好儿完事。我们若是叫人看出破绽抓住了,喊来巡警,真赃实犯,打了官司,至少亦罚几个月的苦力,蹲几个月的监狱。同是闹鬼儿、沉得住气,究竟还是变戏法的人胆子小,高买的人们胆子大。我敢说变戏法的人当不了高买,隔行如隔山,不论是哪一行亦是一样,行家能成,行外人是干不了的。”我听他说,深服其论。不过,我心总觉着他们的胆量、知识、见解、谈吐,都是比普通的人们好得多;就是有一样,有知识何不去奔正道,同是穿衣吃饭何必做犯法的事。
  我老云又问他:“你这衣服是哪里来的?”于某说:“这是XX的东西。我们两个人住在这一间屋内。今天是他有钱,没有出去做活,穿着没有门子的衣服逛小班去了。我是乘他不在店内,叫你看看这高买的门子,你可别告诉外人!”我当时应允。又说:“你们这当高买的只有衣服不同能偷东西,并没有什么特长”。他说:“我叫你看看特长。”他又打开衣包,取出几件极瘦的衣服来,穿在了身上。我看着又瘦又长。他说:“这么瘦的衣服,我亦能将胳臂由袖口儿退了进去。”说着,他将这件衣服一抖搂,我再用手去摸他左袖筒,已然空了。他这只左胳臂已然退进去了。最奇怪的是,没人给他揪着袖口儿,他自己亦没揪着袖口,只凭他略微一抖搂,那只胳臂就能退进去。他们有这种惊人的本领我亦不佩服,只要他们不入正道,任他有多好的能耐,我亦是轻视他们的。我问他:“高买的本领有神偷之能,为什么还有被捕的人哪?”他说:“当高买的遭官司,都是他成天往娱乐场所任意挥霍,花的金钱太多了,叫官人注了意,访查实了才遭官司。在他们往商家窃取财物的时候不容易破案。”我问:“那么他们偷窃的时候就没被人看破,当场被人抱住的事吗?”他说:“我们老荣(即是小绺)若将人财物窃到手中,又转到别人手内,那叫二仙传道。即或丢东西的觉悟了将我们攥住,亦是不怕,那东西早就没了。身上没赃,是脱身的惟一不二的法门。高买出去做活亦和我们一样,不是一个人出去,少者三人,多者五个。如若将东西偷到身上,商家觉悟了,伸手揪人,亦是白揪。照样儿使二仙传道的方法,将东西由甲的身上又传在乙的身上,甚至于还有由乙的身上又传到丙的身上。高买们遭官司,人赃两获的事百不一见。”
  我问:“高买有偷东西没偷成,赔了本钱的事有没有呢?”他说:“亦有。”我问:“怎么高买会赔本儿哪?”他说:“有那常丢东西的商店,丢的怕了。柜上的伙计多雇用聪明伶俐的。高买们进门,他们亦能看出一二。到了高买看货的时候,那手不离货,货不离手,看得严密,无法下手。不惟不偷了,还得多花钱买他们的东西。”我问:“偷不得手,干吗还买他们的东西哪?”他说:“高买们遇见了这种情形,是叫人看着形迹可疑。为了叫他们放心,不当贼看,花大钱买东西,是稳猾点的店伙计之心。不止于这一次,三两天一趟,得花钱买他几趟,叫他知道是好主顾啦,然后乘他们不防的时候,大大地偷上一水,将几次损失的银钱一下子全都弄回去,还得有敷余,剩下些钱,才能心平气和。”
  我听他所说高买如此狡猾,又问:“那么高买怕老柴(老柴是侦缉人员)不怕呢?”他说:“高买们怕老柴是不假。即或被捕了,倒不怕。他们觉着遭了官司就豁出受几个月的罪去。期限满了出了监狱,还是照样去当高买,绝不改行。”我说:“怎么罚了几个月的苦力,还不改行呢?”他说;“为人不会窃盗便罢,只要学会了偷盗,无论如何亦改不了行。都说老荣这行儿是只贼船,只要上去就休想下来。”
  我问:“高买们有偷不了的商店没有呢?”他说:“这些年来,有些家大商店因为被偷的东西太多了,损失血本,他们害了怕。有人给他们出主意,叫他们花钱雇用高买给他们保镖。他们雇个人每月花个几十块钱,可以不丢东西,都很愿意。自从有商店雇用高买保镖以来,高买们就有些家商店无法去偷的。”我问:“他们高买为什么不过偷窃的生活,给人家保镖呢?”他说:“高买这行人都是打走马穴的,今天在天津,明天往大连,可以不遭官司,不能破案。有些高买因为某处有了拌簧果(管有搭姘头的妇女调侃叫拌簧果)将他吸住了,总在某地偷窃,永远不走。有了这种事情,日久了,老柴们就能知道他是高买。他屡次偷窃,屡次破案,闹来闹去,闹得他臭了盘啦,偷窃是不成了,往外省去又舍不得拌簧果,因此他与某地认识的人亦多了,就有人将他荐入某商店充做保镖的。凡是给商店充做保镖的高买,都是臭了盘儿的。”我说:“商店有了保镖的还丢东西不丢呢?”他说:“亦是不断的丢东西,不过比没保镖的丢得少些。”我问:“怎么有保镖的还丢东西呢?”他说:“有些高买不认识保镖的,有保镖破坏或示意不叫他偷,就偷不成了。倘若有那认识保镖的高买,彼此一碰盘,人有见面之情,保镖的宁可得罪商店,亦不敢得罪同行;不但不拦,反倒帮着高买给他当护托,叫他偷点就走,但是不能多偷,不能空手,点到而已。倘若保镖的开罪了熟盘的高买,不是找高手大偷特愉,就是遭了官司的时候咬上保镖的,将他拉入案内,亦得受他们大害。贼咬一口,入骨三分,亦是得防备呀。”


四 对买类(6)

  我听他说的话,感觉着世上的人,学好事,入正道,是难极了;学坏事,入邪途,是容易的。他们已入邪途的人说邪途叫“贼船”,上去就下不来。这邪途多么可怕!我老云要愿入于邪途的人千万别上贼船,宁可难走些,还是入正道吧。(参见云游客著述、黄秀娴点校:《江湖丛谈》,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44~249页)


五 扒窃类(1)

  黑道买卖中,扒窃也是一大分支。在许多大城市,比如说上海,旧中国时期甚至出现了号称“扒窃党”的偷儿组织。上海的扒窃党以铤而走险为活动原则,凭藉“租界”的特殊环境,纠集“共扒弟兄”,居然打开了一条出路,独占扒窃市场。扒窃党并不替这项生计文过饰非,他们称自己为“吃坏饭的”、“赚黑心铜钿的”。
  “吃坏饭”为帮派中的流氓切口,即是“吃不正当的饭”。这帮人活动范围广,手法多
,但也不外乎“窃、夺、欺、诈”四个字。
  “吃坏饭”的弟兄,大部分都装扮得衣冠整洁,头发梳得溜光。他们虽擅长于非法勾当,又最容易失风被捕。所以,他们必须有手脚灵便、行动敏捷、眼观千里、耳听八方的本领。帮中切口称他们为“玲珑子舞耀”。
  从事于“吃坏饭”的扒手,都必须拜师入帮会,师傅就是各帮会中的大小头目,也就是地段上的“爷叔班子”。“爷叔”有支配“小爷叔”管理某街道小瘪三的职权;“爷叔”的收入是靠小偷孝敬的。由于收入颇丰,“爷叔”的生活也非同寻常的富有,什么洋房、汽车、西装、革履等,可说是应有尽有。三五处金屋藏娇的“爷叔”也十分普遍。
  “爷叔”们,每天不谈正事,除了与各街道的“小爷叔”设计乞讨新方式,以及处理“小爷叔”之间管辖区的争执纠纷,规定小偷每日的孝敬外,把全身的精力都消磨在声色货利之中。不过,有本事的“爷叔”也具备戏班中导演的能力,具有“伯乐”识才、对帮中学徒“量才录用”的眼力。“爷叔”们支配徒弟学习各种扒窃的专门技术,分门别类,训练有特长的学徒,他们一旦学成,即可以满师毕业而独立“工作”了。
  从事扒窃类的窃贼大都是经过“爷叔”训练后满师的窃贼。他们都具有一定过硬的偷窃本领。“爷叔”根据手下徒弟“学业”水平的高低,分配从事技术有别的行当。
  在“吃坏饭”帮中,最过硬的本领,就是“硬扒”。所谓“硬扒”就是强力抢夺。
  无论春夏秋冬,都市中女性出外手里少不了要挟带皮包。“硬扒”弟兄便以抢夺这种皮包为最得意的杰作。他们二三人一组,先派人侦察,然后下手。拦劫之后,便把抢得赃物移交同党,同党立即狂奔逃进黑洞洞的弄堂里,再也不见了人影。如果是在黑夜僻静的小路上,弱女子无从反抗,就更容易下手了。如果是在闹市中,警察较多,或是马路上行人众多,他们便不敢贸然行动。
  一些“硬扒”手,在多次抢劫皮包之后发现,许多女性大都虚有其表,包内所藏钞票极为有限,即使卖掉了旧皮包也所值无几。因此,他们便念头一转,把目光盯在了女性的各种手饰、发饰等物上了。
  “硬扒”手,对于金饰的真假都有鉴别能力,所以决不会错抢了假金具。为了方便抢劫,他们给首饰定了许多暗语。
  当一个穿着入时的少妇出现在街头时,她也许刚从一个酒会出来;也许因为汽车不空,想叫一辆三轮车回家去;也许一时高兴,想在空气清新、宁静的街上稍走几步。她的身上穿着华丽的衣服,颈上挂着金光闪闪的金项链,手上戴着精致的小金表,脚上穿着时髦的高跟皮鞋。少妇走在马路上,光彩照人。也许这灿烂的饰物,只是她无数财产中的一部分,根本就没有予以重视,也许她已把所有的都穿戴出来了,也许她身上的这些穿戴都是借来的,或者是向朋友借钱东拼西凑买来的。总之,这些饰物都是货真价实而决非赝品。它耀眼的光芒,被扒窃弟兄们眼睛搜捕到了,于是便会遭到这帮扒窃手的抢劫。一声令下:
  “铐子特苗”!——金辫子被抢去了。
  “皮子”!——钱袋被抽去了。
  “扯蓬”!——耳环被摘去了。
  “捋手环”!——金戒指被勒去了。
  “闩”!——金簪被捋去了。
  “弗定心”!——金手表被捋走了。
  “加酒花”!——金镶钻被捋走了。
  “念佛球”!——金项圈被扯走了。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袭击,也许她会目瞪口呆,毫无还击的余地;也许她失魂落魄,号啕大哭;也许她力持镇定,自认倒霉……支路交错,里弄分支,即使有一两个敢于见义勇为的使客,拔腿想追,旁边就会马上闪出若干个“不相干的”路人,拦住去路,或假作问询,或故意冲撞。执行这种随机应变任务的人,实际上也是硬扒兄弟们的同谋,称为“挡风”。他们的主要任务是让已得手的弟兄从容逃出险境,完成他们的这一杰作。
  抢帽子被叫做“捉乌龟”,或是“抛顶宫”。凡是有抢帽特技的“硬扒”弟兄,他们总是三五成群,徘徊在电车、公共汽车的车站上,预先看准了靠近窗口的乘客所戴的呢帽子,一等车子发动,便飞快地伸手抢夺而去。失主眼看着自己的帽子不翼而飞,却难以下车追赶。因为车厢挤得像是沙丁鱼罐头,根本没有办法挤出去。“硬扒”手从容自得地把抢来的帽子塞入外衣里,一走了事。
  乘坐三轮车、人力车的乘客同样也是难逃灾劫。车上乘客的呢帽子也是“硬扒”手的目标物。“硬扒”手只要轻舒猿臂,一摘便顺手可得。即使有巡捕发现紧赶,也常常会失之交臂。


五 扒窃类(2)

  在铁路火车站月台上,也往往有这一辈“扒窃党”、“捉乌龟”的。
  “硬扒”手的活动小组都是受“爷叔班子”所支配的,活动的时间和地段都是事先划定的,不允许圈子以外的人进来“抢生意”。
  “硬扒”手活动一般规定在清晨、晌午、黄昏。因为清晨市民聚集在车站的人较多,中
午、晚上马路上行人来往拥挤,有利于下手后逃脱。黄昏,道路黑暗、冷僻、寂静,也有利于动手。活动地点大都选择在支路繁多、四通八达的弄堂等处。由“硬扒党”中的一个能手进行抢夺,得手后立即狂奔。这时,失主必然会大声疾呼,紧紧追上,于是便有“挡风”的出来协助配合其偷者脱离险境。
  胆小或技差的扒手,不敢实施暴力,只能在暗地里做小动作,这种偷扒称为“跑细老”,也就是人撬缰涞摹叭皇帧薄?这种贼之所以称其为“三只手”,据说是因为扒手们行窃时,身穿入时的服装混在人群中,右手从肋下的衣襟下伸出,而衣服的右袖,仍像和左手相拢,像对人拱手。当被窃者抓住扒贼的手时,惊奇地发现像有三只手,“三只手”之名即由此而来。
  “跑细老”是一种油水多,但又十分危险的行当。这些扒手只要一不小心,当场就有被警察、公众或受害人捉住的危险,用行话讲即“当场失风”。“当场失风”的扒手免不了先受失主和行路人的一顿毒打,然后送警察局坐上几天牢。所以,干这一行非扒窃党中的头等角色不可,脑子活络、眼观四路、耳听八方的方能胜任。这类人必须费多年功夫,才能成“器”。
  扒手作案最常见的手法,一是借助工具刀片划开被窃者的衣兜、提包等放置钱物的部位,像动手术一样,切开刀口取出其中物体,黑话叫“开口儿”、“清水活儿”。这些扒手眼尖手快,往往是先看准了被窃者装钱的部位,然后以极快捷的手法切口取钱,作案的地点往往是在人群拥挤之处,如挤车时。另一种作案手法是遮挡,即用物件遮挡被窃者的现钱,如常用衣服、提包、帽子等作为障碍物挡住被窃者的视线,下手窃物,一旦遮挡成功,钱物也就到手了。扒手作案时常二三个人搭档,动手的名叫“铳手”,掩护和接受赃物的叫“下手”,也称“连档码子”。得手后失主无法捉贼捉赃。
  与这些在公开场合流动作案的扒手比,在旅馆作案的小偷却有着几分更多的惊险,因为一旦被发现,要想跑掉是很不容易的。在旅馆作案的小偷有以同屋旅客的财物为盗窃对象的,也有以旅馆的财物为盗窃对象的。
  旧中国的上海,有一些大旅馆为了吸引旅客,设施很讲究,就连客人盖的被褥也都以绸缎作面。不成想这竟也成了小偷偷窃的对象。小偷们为了得到一两床上好的绸缎被面,往往扮作上流社会的人,穿着时髦讲究,有意识地让怀里揣着的银洋发出清脆悦耳的声音,以示囊中富有。然后以各种借口在旅馆开一上等房间,趁侍者不留意,将被褥的绸缎面拆下,裹在腰间,然后溜之大吉。不过也有不走运的,因侍者发现及时而被人捉住,打骂、送官只好听任摆布了。
  扒手类用计行窃的时候也很多:
  吃朋友钱的窃贼。
  这种窃贼主要是施展其交际才能,一旦发现了“猎物”,就会表现出一副热情的样子,上前去问长问短,有时还会“亲热”地递烟谈笑,像是一位久别的老朋友一样。当对方被其迷惑,完全丧失警惕后,便看准时机,伸出二指,展示其“钳工”技术。万一“掏响”,即被人发觉,会以“闹着玩儿”相掩饰。
  吃攒子钱的窃贼。
  这类窃贼一般是几个人结伴,专门在庙会、市场、娱乐场等人员繁杂处行窃。这类人中有不少是妙龄女子,她们一般情况下打扮得花枝招展,招摇过市,故意在人群中挤来推去,如发现生有邪念的男子,便主动上前去与之接触,在谈笑风生之中令对方心动神移,然后趁机下手。
  在一些娱乐场所,有不少 “果食码子”(即妇人)和“姜斗”(大姑娘)假充阔太太和洋小姐,勾引富商,且骗且偷,如鱼得水。


六 杂偷类(1)

  杂偷是窃贼中的低层分子,技巧不高,是纯粹的能力不高的小偷。这类小偷专干一些顺手牵羊的小勾当。
  根据其行窃的对象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采花桃”,或“采毛桃”——专门偷鸡。
  “拾帐头”——秋收时在田里偷农作物。
  “拾垃圾”——名为沿门求乞,得着机会就顺手牵羊。
  “拾臭猪头”——偷马桶。
  “拾臭猪头”——偷马桶盖。
  “捞月亮”——顺手偷走各种大小木盆。
  “提朵乌龟”——偷窃大小板凳。
  “鲜荷花”——趁机捞起他人家浸在水盆里待洗的衣被。
  “采樱桃”——在热闹场合或深巷僻街中,以快捷手法摘取妇女头上的金银发钗、耳环等。
  “飘白纸”——在黄昏和清晨,把无人照看的外晒衣物,迅速偷走,名为“拾琅”(“琅”,古书中指美玉,或指珠树。不知窃贼为何将偷他人衣服名为“拾琅”)。
  “钩鱼”——用带钩的竹竿伸入沿街房屋的窗户,钩取房中衣物。
  杂偷类的小偷如同乞丐,是黑道中的“小黑”,也称“幺黑”,是最低级的黑道人物。
  “杂黑”类的低能窃贼也有专在农村偷窃家畜等物的。其虽然低能,但由于多次实践,也总结出有一套专门用来偷窃家畜的方法:
  “采毛桃”,即偷鸡贼,其偷鸡时所用的方法是:身穿宽大的长衣,看见无人的场地上有鸡群觅食时,就洒下用酒浸过的白米或灯草粒,鸡群啄食了这种特制的白米,就会麻醉,现出呆态,贼人就能轻易地把鸡捉住,塞在宽大长衣内的裤带上。为了防止鸡被闷死,一般不能将鸡的气管阻隔,这类偷鸡贼一次可偷三五只,有的可偷七八只。
  偷羊的方法是:夜里偷偷潜入羊棚,将饴糖放进羊嘴,趁着羊吮吸饴糖时,就把羊牵出,羊因忙于嚼糖不会惊叫,这是俗话所说的“顺手牵羊”。如棚中羊多,就会一只跟一只走出来。
  偷牛的贼技是:进到牛棚后,先在牛身上刷刷搔痒,去掉一些牛身上的牛蝇,然后用豆饼等饲料,送到牛嘴里。牛感到身上很舒适,嘴里又嚼食着喷香的饲料,就会非常顺从。窃贼趁机解开拴在桩上的绳子,牵着牛鼻子,顺利走出牛棚。出了牛棚后,要让牛跑得快,就用尖钻刺一下牛屁股,牛受到刺痛,就会快奔。
  偷猪的方法更是巧妙:窃贼潜入猪棚后,也先是为猪身搔痒,然后喂特制的带麻醉性的酒糟。猪贪食,吃了特制的酒糟后沉沉欲睡,窃贼再用布条将猪连额带眼蒙扎起来,上面再盖一件衣服,把猪背在背上,就像背一个病人。贼的同伙在侧后面照料。被偷的猪已经昏醉,再加蒙上了眼,就听任窃贼摆布了。这样偷猪,即使在路上遇到了行人,夜色朦胧中,也会真正以为是半夜背病人求医,不会想到是偷猪。
  偷马贼技能最高,不但需要熟悉马性,而且骑术也要高。偷马贼先用搔刷手法把马驯服,再用破絮包好马蹄,使马跑时不出声。偷马的高手还会用绝技,藏身在马腹下,双手抱着马颈,双腿夹住马身,随马飞奔而去。人们看不见马上有人,还以为是马脱缰了呢。
  窃贼无论属于哪一类,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有一个总的头儿,黑话称“大发家”,调侃叫“瓢把子”。地方小的,只有一个“瓢把子”;地方大的,就有几个、十几个乃至几十个“瓢把子”。“瓢把子”多了,就有了“总瓢把子”。按这个行当的规矩,每个瓢把子管辖区内,有小绺偷着了东西,不论是值钱不值钱,偷着的时候不能就卖就花,得将所偷的东西先交给瓢把子收存三天。在三天内,若丢失的人有势力,找得很急,会在三天之内货归原主;若过了三天没有,一定丢东西的人没势力,才将东西往外一卖,将所得的钱分开花。
  “瓢把子”有明有暗。在旧中国的北平,军警林立,小绺头儿是暗中潜伏的,绝不敢明干。为了躲避可能被抓的危险,他们又是流动的,没有一定的住处。在外码头的小绺头儿全是明的,每个区域之内总有几个小绺头,姓什么、叫什么、住在何处,管辖这个区域的警察一般都知道。
  明着的“瓢把子”需和“老柴”(即警察)取得联系,若有不听调动的小绺,当头的向老柴们说句话,就能把他捕了去,饱打一顿再收押起来。临放出来时,也得经过小偷头儿的同意,才能往外放。放出来的小偷,除非他远走高飞,不然,还得服从当地的小偷头儿。
  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有一个被称为“四大名山”的贼帮,当时在昆明、重庆一带后方大城市中非常活跃。这个窃贼集团共有12名成员,都是有名的惯窃,首领名叫刘航侠,加上另三名高手刘怀德、贾寿山、罗铁雄,故而称“四大名山”。
  刘侠航一表人才,生得五官端正,眉清目秀,口齿伶俐,原是国民党航空委员会一个缮写人员,遭解雇失业后,结识了贾、罗等惯窃,遂结成团伙行窃。
  四大名山贼帮属于高级窃贼集团。平日里,他们都衣着入时,气派仪表非凡,经常出入于热闹繁华的场合,伺机行窃。作案对象多为富商巨贾,偷窃财物的数字大得惊人。在重庆,他们曾窃得四大家族中之宋家的两万美金巨款,此举震动了重庆的警务部门。


六 杂偷类(2)

  抗战胜利后,他们还流窜到南京、上海一带作案。有一次在京沪线火车上,他们偷窃了中国民主同盟秘书长张东荪的一只皮箱,皮箱中除了现款和衣物外,还有呈送蒋介石的两份机密文件。案发后,惊动了蒋介石,下令限期破案。但四大名山十分机智,行迹飘忽不定,很难发现,所以铁路当局虽然派出大批警探,四处侦察,也毫无线索头绪,甚至悬赏,也无所获。最后,是刘航侠在火车上再次行窃时被失主当场揪住,才破案。
  旧中国的上海,偷盗集团极多。按籍贯分,有本地帮、浙江帮、安徽帮、广东帮等。各自有自己的暗语、联络方式和活动地盘。除按地籍分帮外,又分三类,即“黑线”、“白线”和“锦线”。
  “黑线”,即夜间行窃集团,主要偷窃住家和企业、商店。
  “白线”,即白天行窃集团,扒手们一般是轮流“作业”,分早、中、晚三班,大多在游乐场、商店、马路、电车上作案。20世纪20年代,上海的16、18、19路无轨电车均是“白线”集团作案最频繁的场所。
  这三线中,以“锦线”技艺最高超。
  所谓“锦线”,是一种以女偷或以女偷为骨干组成的贼帮。30年代,上海南京路有一扒手集团,其首领绰号叫“阿狗”,手下多是技艺非凡的女贼,是当时著名的“锦线”贼帮。
  一次,军统局书记长唐纵到上海视察工作,在老西门下车后,刚走几步,忽觉有异,一摸口袋,钱包已丢失,包内有一记录绝密材料的小笔记本,如外传后果不堪设想。唐纵焦急万分,当即通过内线找到“阿狗”。次日,“阿狗”即将原物奉还。唐纵虽拿到失物,但心有不甘,一定要见见这个让他瞬时丢失如此重要秘件的扒手,岂料一见之下大吃一惊,原来让唐佩服的扒手,竟是一个女中学生。
  30年代,上海租界还有一个规模庞大的秘密扒窃集团,成员达500多人。组织严密,行动诡秘,能量很大。成员之间单线联系,所有机密由首脑人物一手控制。集团内分为“粗窃”与“细窃”两个等级。“粗窃”为一般扒手,“细窃”为特等扒手,分为男、女两组,活动于上海东站、戏院、百货公司、珠宝楼、绸缎庄等场所。其中超级能手称为“小少爷”,七岁就开始训练,所以练得一身本事,技艺超群。“小少爷”可以参与一定的领导事务,并不时被派往南京、北平、太原、苏州、杭州、广州、香港等地“出差”,除从事偷窃外,还负有领导当地与他们有直接联系的扒窃组织者的责任。这个集团组织纪律极严,加入后不能退出,违者就要被杀害。这个集团不仅与其他黑社会集团组成联盟,而且和租界巡捕房也紧密勾结。
  1934年春,公共租界巡捕房得到一张名单,公共租界巡捕中有65人、法租界巡捕中有27人,定期接受扒窃集团的津贴。虽然后来这92人被两租界开除,但两界的华捕探长陈连奎、金九龄、刘绍奎、吕竹林、翁老四等,仍和该集团合作,继续领取津贴。
  这个扒窃集团的联络机关是黄金茂酒店,地处法租界八仙桥菜场旁。每天晚上8时到10时,该集团的头目都秘密到这里聚会,通报情况和上缴窃物,讨论各种突发事件。和租界有关系的失窃者,都会通过有关途径和他们联络,如所失之物是该集团小偷所窃,3天之内到此酒店就可以领回失物。
  窃贼之所以能够不断地偷盗,是因为他们所偷的物品有换为金钱的出路。这就是一个专门用来替窃贼服务的销赃集团。一般的扒窃团伙都有多种销赃途径。同时,这个集团内又有职业的销赃人员,一般他们都开设当铺,久之就形成了专门收购赃物的团伙。如旧上海青帮三十六股党的头目马德宽,就收了不少的徒弟,形成一个收赃、窝赃和销赃的团体,中心据点在浦东东昌路码头附近的金丝奶姑庙内,各处所偷赃物运至此,马德宽集团均全部收下,并当场付款。
  销赃集团的形成,助长了窃贼的偷盗之趣。而窃贼拿来销赃的物品越多,销赃集团从中获利也就越多。如此相辅相承,盗窃之气也就越来越盛。


一 制裁窃贼的必要性

  犯罪是阶级社会里一种特有的社会现象。它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犯罪与刑罚是矛盾的统一。毫无疑义,各种犯罪行为,都是对法律秩序即统治秩序的破坏,因而都要被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宣布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制裁。
  由于窃贼行为触犯了法律,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性,所以对窃贼必须进行法律制裁,这
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对窃贼的法律制裁在封建社会和民国时期虽然都有规定,但真正按照法律执行的,并不多。正是因为执法不严,才导致窃贼禁而不绝。
  旧中国的上海,是窃贼极为活跃的地方之一,盗窃案件频频发生。据记载,1930年1月24日这一天,在上海竟发生了六起盗劫案。
  第一起。有一人于当天上午11时行至天津路时,背后忽来盗贼3人,其中一人手里拿着手枪,喝令这位行人不许声张。其他两人从这人衣袋中劫去票洋1000元。三盗得手后,分头逃匿。光天化日之下,在街上持枪行劫,可见窃贼猖獗到什么程度。
  第二起。当晚7时许,有暴徒2人到达湖北路60号,威胁、恫吓该户居民,盗去大洋120元。
  第三起。当晚7时左右,有强盗3人,其中2人持手枪,闯入马崎路(今句容路)100号,幸亏该户的妇人十分机警,及时大声呼叫,经邻居发觉,猛吹警笛。强盗害怕探警赶来,遂夺门逃窜。
  第四起。当晚7时10分,有强盗3人,其中2人持枪,闯入法租界小北门皮少耐路10弄25号,劫去衣饰、现洋300余元。
  第五起。当晚7时15分,有强盗5人,其中3人持手枪,闯入香槟路843号,不许户内人声张,劫去大洋123元。
  第六起。当晚8时40分,有盗匪4人,其中3人持有手枪,来到白克路(今凤阳路)156号,令该户居民不得声张,登楼后大肆搜劫,劫去大量金银首饰(参见《昨日一日间盗劫六起》,1930年1月25日《申报》)。
  窃贼不仅入室抢劫,甚至敢于向执法机关示威。下面是一件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抢劫警察枪支的案件:
  1947年11月27日,上海江宁路分局长寿路派出所一位22岁的警察(7662号警士),于下午6时许,在胶州路余姚路口站岗时,突有盗匪3人各执枪械,其中两个盗匪将警察的左右胳膊捉住,令其向上高举手;另一盗匪持枪指着警察胸部,喝令他不要出声,然后用刀将警察腰部所携带的枪绳切断,将装有子弹的手枪劫去。
  这3个盗匪劫到枪后,沿着胶州路向南逃逸。事后该警察垂头丧气地奔赴派出所报告。长寿路派出所一面电告分局,一面派警员兜捕。但因盗匪抢到手枪后早已远逃,难寻其踪迹(参见《警局刑事警官处第二科处理1947年11、12月份强盗案件报告书》,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卷宗第131号)。
  上面这起抢劫警察枪支的案件显然是窃贼对法律的公然藐视。
  窃贼的横行霸道使得受害者对其偷窃行为深恶痛绝。在国家法律尚不能保证受害人利益的情况下,受害人一旦捉住了窃贼,虽不能千刀万剐,也要发泄心中的愤恨。
  1935年10月,曾有一个扬州籍窃贼,名叫滕顺子。一天夜间闯入上海闸北天宝路张国庆的家中行窃。恰逢张国庆邀其好友在家吃饭,听见隔壁房中有异常响声,遂起身察看,正见一个名叫滕顺子的窃贼在行窃,于是将他当场捉获。张国庆的两个好友也闻讯赶来,三个人将窃贼捆绑在木柱上,拳打脚踢。一阵痛打之后,张国庆从屋里取出了一枚长针,效法古人在罪犯面部刺字的酷刑,强揪滕顺子于地,用长针在滕顺子的左面颊刺上了铜元大小的“强盗”两字,加涂青色墨水,然后释放。
  滕顺子被释放之后,即向法庭控告张国庆等人对其实施黥刑。张国庆等三人因此被拘,在法庭上与滕顺子对质公堂。张国庆等在法庭上对自己施行的残忍手段,还振振有词:“在窃贼面上刺以‘强盗’二字,使窃贼遭终身奇耻,使人见之能够识别,预以防范。”
  张国庆等三人私设公堂,实施残忍手段,使窃贼无脸立足于社会。这种行为虽然并不足取,但这件事也反映了人们对扒窃活动的仇恨和报复心理。
  鉴于盗贼对社会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对盗窃罪进行制裁是历代政府保国安民的重要措施。在社会舆论对盗窃行为进行谴责的同时,在法律上规定对盗窃罪的制裁,并严格执行,是禁绝盗窃案件发生的根本所在。


二 对盗窃罪的处罚(1)

  在中国,关于盗窃罪的立法,经过了一个由繁到简的过程。
  如上所述,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有关盗窃犯罪行为方面,不仅包括秘密窃取行为,还包括暴力夺取等行为;有关盗窃犯罪的对象方面,不仅包括于“财物”,还包括“臣妾”,而且将不动产也纳入盗窃犯罪的对象;在盗窃犯罪侵犯的客体方面,除侵犯财产所有权、持有权关系之外,还将侵犯人身关系以及国家统治关系、危害国家安全列为犯罪。我国现行的
法律中关于盗窃罪的概念就是从上述繁杂的概念中分离、简化而形成的。
  现行法律是在对古代法律的继承和扬弃的基础上形成的。
  关于盗窃罪的法律构成,古今中外有关盗窃罪的立法中都将犯罪行为、犯罪数额纳入构成本罪的两个重要因素。对于盗窃犯罪的数额,如上面所提到的,《秦律》曾有“盗采人桑叶,藏(赃)不盈一钱”,罚劳役三十天;“不盈二百二十至一钱,迁之”;“不盈六百六十至二百二十钱,黥为城旦”等规定,我国的唐律、宋律、明清法律以至现行的法律都有有关盗窃犯罪数额构成本罪的规定。
  在古代刑法中,在对盗窃犯罪行为人实行刑罚时,年龄和身高往往是考虑的一个因素。古代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不尽一致。《礼记·礼运》:“八十、九十曰耄,七岁曰悼,耄与悼,虽有罪不加刑焉。”周有三宥三赦之法,汉仿周制,宣帝元康四年下诏:“……诸年七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咸帝鸿嘉元年又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诛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
  《唐律》在规定刑事责任制度与对盗窃犯罪行为定罪科刑时,尽量把罪人的恶性与犯罪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进行考虑。疏议中对这一原则往往结合具体的规定,做出具体的解释。疏议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盗及伤人,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疏议中对于这一规定的解释是:“盗者,虽是老小及笃疾,并为意在贪财。伤人者,老小疾人未离仇恨。此等二事,既侵损于人,故不许全免,令其收赎。”宋、元、明、清多依照唐律而定刑,没有大的更改。以上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当然也适用于盗窃罪。
  古代刑法中对犯罪行为人年龄的计算,也往往采取宽大原则,如提出“诸幼小为盗,事发长大,以幼小论;未老疾为盗,事发老疾,以老疾论”(参见《唐律疏议·名例》)。
  明确给盗窃罪确定刑事责任界限的,最早见于《秦律》。不过《秦律》是以身高作标准,而不是以年龄为界限。秦简《法律答问》中载: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钱十分,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当何论?当磔。”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问甲当何论?当完城旦。”
  可见秦律中规定盗窃罪的责任界限为身高6尺,约相当于年龄15岁左右。
  在现行法律中,在对盗窃犯定罪时,已经不存在依据身高而考虑减免刑罚的规定,但保留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采取不同处罚的这一规定。
  总的说来,古代刑法对盗窃罪的处罚,可分两种情形:盗窃一般财物的,“以赃入罪”,依据赃罪的计赃原则和平赃原则进行处罚;盗窃特殊保护对象的,如盗大祀神御物、盗马牛之类,则“不计赃科,唯立罪名”。对这类盗窃罪的处罚,各代各有自己的量刑标准,且一般重于凡盗。假若计赃处罚更为重时,则“以凡盗论加一等”。如《唐律疏议》有“盗不计赃立罪名”条:“假有盗他人马牛而杀,评马牛赃直绢二十匹,若计凡盗,合徒二年半,以盗杀马牛,故加凡盗一等,处徒三年。”
  盗窃一般财物的,依计赃、平赃、追赃三原则来论罪:
  计赃论罪原则
  计赃论罪,是指按照盗窃所得赃物的多少来确定刑罚重轻的一项司法原则。这一原则初见于秦律,而律文中有明确记载的,则以唐律为最先,并且为宋、元、明、清历代刑律所沿用,使这一原则成为我国古代刑法惩治盗窃罪的基本原则。
  秦简《法律答问》中就有计赃论罪的例子。如,盗一钱未满,赀一盾;盗百钱,赀二甲,盗百十钱以上,耐隶臣;盗六百六十钱以上黥城旦、舂。可以看出,秦律盗赃与刑罚是成正比的关系,而这一点正是计赃论罪的基本原则。
  秦以后,计赃论罪原则延续了下来,如汉律中有:主守盗值十金,弃市;晋制中有主守偷五匹、常偷四十匹至大辟的规定(参见《晋书·刑法志》)。北魏时则规定:初盗赃四十匹至死,后改三匹至死;后周时,规定监临主盗二十匹、凡盗三十匹可至死刑。
  计赃论罪的规定最完备的应推唐律,《贼盗律》规定:“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宋刑统》关于计赃论罪的规定与唐律相同。
  元律计赃论罪时,是以“贯”而不是以“匹”。如元律规定:“诸窃盗始谋而未行者,笞四十七;已行而不得财者,五十七;得财十贯以下,六十七;至二十贯,六十七。每二十贯加一等,一百贯徒一年,每一百贯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参见《元史·刑法志》)


二 对盗窃罪的处罚(2)

  明律也以“贯”论罪,而且有关计赃论罪的规定也很具体,如:“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一贯以下杖六十,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二十贯杖八十,三十贯杖九十,四十贯杖一百,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贯以上拟绞。”
  平赃论罪原则
  出于正确贯彻计赃论罪原则的需要,便产生了平赃论罪原则。其原因是:赃物有钱财、器物之别,赃值也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计赃单位又有绢匹、钱贯、银两之分。如果采用不同标准来计算赃物的数额,就不可能正确贯彻计赃论罪的原则,甚至会造成同罪异罚现象。为了统一司法标准,以便给赃罪正确定罪量刑,古代刑法便确立了一条“平赃原则”。
  平赃原则的确立,也始于唐律。这一原则确立后,使得解决盗窃罪赃数的计算问题有了整齐划一的标准。在《名例律》中有这样的记载:“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这里的“平”,是取公平之意。“犯处”,是指犯罪地点。由于各地物价不尽相同,需要以一地作为平赃的标准。而以犯罪地为标准,是较为妥当的。“当时”,即指犯罪之时,从犯罪到事发到审判到结案,中间会有一段时间,而物价会随时发生变化,唐律取“当时”的物价为标准,不受审判时物价的影响,也是较为合理的。唐律以绢匹作为价值的尺度,也是为了尽量避免物价变动的影响,而绢匹按质量好坏可分上、中、下三等。唐律是以“上绢估”,即以上等绢作为计赃标准。
  唐律中的平赃原则,可以溯源到秦律。秦简中有两则《法律答问》,可以说明秦律在计算盗赃时已采取了按“当时”计赃的原则:
  “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狱鞫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以论耐,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为城旦;吏为失刑罪,或端为,为不直。”
  “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吏弗直(值),狱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黥甲为城旦,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耐为隶臣。吏为失刑罪。甲有罪,吏智(知)而端重若轻之,论可(何)殴(也)?为不直。”
  这两则简文都是反映官吏没能按“当时”计算盗赃以致“出入人罪”的实例,说明秦律在计算盗赃时已有统一的标准。
  宋代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唐律的平赃原则。《宋刑统·名例律》中规定:“犯处,当时,中估。”即将唐律的“上绢估”变为“中绢估”,即取上、中、下三等绢中之中等作为计赃标准,这样一来,显得更为公平一些。明、清律虽未设“平赃”专条,但在“给没赃物”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古代刑法中平赃原则的确立,不仅给以盗窃为主的赃罪的定罪量刑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古代的刑事立法已具有相当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追赃原则
  古代刑法对盗窃犯除依法量刑外,还规定所盗之赃物要尽数追还。盗之于官府,由官府收缴;盗之于私人,则归还失主。如《唐律疏议》“以赃入罪”条中记:“正赃见在未费用者,官物还官、私物还主。”这就是不以罪犯刑责的变化而影响赃物的追偿。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唐律还作了下列几项规定:
  第一,犯盗自首的,可免除刑事责任。《唐律·名例篇》中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但所得赃物仍应如数追还,即所谓“正赃犹征如法”。《唐律疏议》有:“称正赃者,谓盗者自首,不征赔赃,称如法者,同未首前法,征还官、主。”这就是说不能因盗窃犯自首而使其在经济上占便宜。
  第二,犯盗后适逢赦、降,依法可赦罪降等处理。但对于“盗诈、枉法、犹征正赃”,即盗赃仍须追征,不得免除。
  第三,限期追赃,限时纳赃。追赃规定有期限,纳赃入府也有时日可限,以免节外生枝,避免征赃中的漏洞。这一规定适用于包括盗赃在内的所有赃罪。如唐律《断狱律》引《狱官令》称:“应征官物者,准直五十匹以上一百日,三十匹以上五十日,二十匹以上三十日,不满二十匹以下二十日,其失有欠负,应征违限不送者,并准今文依限送纳。违者一日笞十,五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明律中有:“在京在外问过囚犯,但有还官赃物值银一十两以上,监追年久,及入官赃二十两以上,给主赃三十两以上,监追一年之上不能完纳者,果全无家产或变卖已尽。及产虽未尽,止系不堪。无人承实者,各勘实,具本犯情罪轻重,监追年月久近,赃数多寡,奏请定夺。”(参见《大明律·名例》)清代追赃更严,“刑部现审案内,凡行追赃、罚赃、变赃、赎银两,承追各官,俱各定限一年追完。如逾限不行追交,该部即行查参。将承追各官照例议处。”(参见《大清律·名例》)此外,清代在司法实践中,还将追赃结果与刑事责任联系起来,限期之内照数完赃则有减免。如有“监守自盗仓库钱粮”一年内完赃,徒流以下免罪、死罪减二等的规定。


二 对盗窃罪的处罚(3)

  第四,征收倍赃。这是古代刑法对于盗窃犯在经济上给予处罚的一种方式。唐律规定:“盗者,倍备。”《疏议》解释为:“谓盗者以其贪财既重,故令倍备。谓盗一尺,征二尺之类。”唐律倍赃由官府征收,除自首和赦罪可免外,盗犯倍赔概无例外。对于盗窃罪的连续犯罪人,计赃虽采“并累而倍论”,与唐律数罪并发,从一重断相一致,但倍赃仍须“依例总征”。
  以上所述四项原则,是中国古代刑法处理包括盗窃犯罪在内的赃罪的一般原则。计赃论罪,以赃物的多少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将行为的后果与刑事责任联系起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过单纯以赃定罪,不考虑其他情节,也未免有失片面。首先对这一原则提出怀疑的是宋代的曾布。据《宋史·刑法志》称:“……先是曾布建言:盗情重轻,赃有多少,今以赃论罪,则劫贫家情虽重而以赃少减免,劫富室情虽轻而以赃重论死。是盗之生死系于主之贫富也……”曾布之后,对以赃定罪提出反对意见的还有朱熹,以及近代学者如薛允升、杨洪烈等,他们也认为计赃论罪之规定“看去似公平而实不公平”(参见杨洪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下册)。曾布所言,直指计赃论罪的弊端。因为盗窃贫家与富家的危害后果不同,明火执杖地盗窃与徒手盗窃情节也不相同。如一概以赃论罪,显然有失公平合理。“平赃”的规定,则着重在解决赃物的计算问题,“犯处”、“当时”、“中估”原则的提出,显示出计赃方法的合理性。追赃的规定,显示出我国古代刑法不仅仅是惩罚犯罪,同时也具有保护和恢复受害者财物的功效。特别是清代法例,将追赃结果作为减轻刑罚的理由,对鼓励犯罪人积极退赃有一定刺激作用。
  古代刑法对盗窃罪虽有比较严格的惩罚规定,但并非一成不变,盗窃罪可根据实际情况加重或减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古代刑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历代刑法在考虑到加重对盗窃罪惩罚时,通常注重到以下几种况:
  一是因主体特殊身份而加重。如监守自盗者,较一般偷盗者为重。
  二是因客体特殊身份而加重。因盗窃对象的特殊性,可加重惩罚。如明律中规定,偷盗国家仓库钱粮的较偷盗私人钱粮者为重。
  三是因盗窃地点特殊而加重。如宋仁宗时规定,在京城偷盗要比在京城以外的地方偷盗为重。
  四是共同盗窃较单独盗窃加重。如秦律规定,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并黥以为城旦,而一人盗六百六十钱以上才黥为城旦。
  五是因盗窃情节恶劣而加重。如唐律规定对殴人并盗窃者要加重惩罚。《贼盗律》中有“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窃取者,以窃盗论加一等”之说。
  六是因盗窃过程中发生严重后果而加重。唐律规定,对于盗窃中过失杀伤人者要加重用刑。《贼盗律》有:“诸因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疏议》称:“自行窃盗而过失伤人者,以其本有盗意,不从过失收赎,故以斗杀伤论。”
  盗窃罪的加重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历代刑法对于屡犯盗窃罪者,即盗窃惯犯,都有加重用刑的规定。五代后周世宗显德五年时规定:“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并曾经官司推问伏罪者,不论赦前赦后,赃多少,并决杀。”《唐律疏议》:“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大明律》:“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窃二字,再犯刺右臂膊,三犯者绞。”“若军人为盗,虽免刺字,三犯一体处绞。”《清律》同于《明律》,不过清代在雍正之后,出现了近似累犯的积匪猾贼的概念。凡属前科盗窃,赦后犯窃,被处军流徒刑,释放后,又连窃三次以上,同时并发,便是积匪猾贼,依嘉庆修正条例,应发配至极边烟瘴地区充军。
  盗窃罪也可根据下列情形而有所减轻:
  一是在共同盗窃中,从犯较主犯为轻。
  二是亲属相盗,因亲属身份,可减轻其刑。
  三是盗窃未遂者,可减轻其刑。唐律规定,盗窃不得财,只笞五十。元律则规定对未遂者笞五十七,明清律为笞五十。
  四是预备犯较从犯减轻。如元律规定:“诸窃盗始谋而未行者,笞四十七;已行,不得财,五十七。”
  五是胁从犯较从犯减轻。如元律有“诸兄逼未成丁弟同上盗,减为从一等论,仍罚赎”之规定。假如被胁迫参与盗窃而中止犯罪的,有时可以被免除刑罚。如元律规定;“诸被胁从上盗,至盗所,复逃去,不以为从论。”
  至于盗窃犯肯于自首的,历代均采原免原则。如《唐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赃犹征如法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这一规定当然包括盗窃罪在内。宋、元、明、清各代,自首减免之法均承袭于唐律,只是明清律改唐律“原其罪”之文为“免其罪”。假如盗窃犯自首后,又有“立功”的表现,不但可依法免刑,有时甚至还可以得到奖赏,如元律规定:“诸盗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能捕获同伴者,仍依例给赏。”这一规定,对于瓦解共犯,也有一定的作用。
  古代刑法除规定自首原罪这个一般性规定外,对于强盗、盗窃、诈欺取财等财产犯罪还专门规定有“首露”制度。唐律《名例律》:“诸盗、诈取人财物而于财主首露者,与经官司自首同。”首露即为前往财主处归还原物于主,可得免罪。明清律称为“首服”,内容与唐律相同(参见刘朝彬:《中国古代盗窃罪的产生、成立及处罚》,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


三 古今对盗窃罪量刑之比较(1)

  犯罪客体一词为现代刑法理论之用语。毫无疑问,任何犯罪都是对统治关系的否定。盗窃罪侵犯的是现存的财产权关系,现代刑法学者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为本权说,认为盗窃罪的客体为他人所有的财物而非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的占有只能是根据合法原因对财物的占有。另一种为占有说,该说将盗窃罪所侵犯的权益看作是单纯的财物本身。客体不应只限于所有物,还应包括占有物,因此保护所有权更重要的是要保护被占有财产的财产秩序。至于占有是否合法,则在所不问。
  古代刑法对这一问题未予回答,但在《左传·昭公七年》中有如下记载:“盗所隐器与盗同罪。”意即窃取他人行盗后所隐藏的赃物,也是盗窃罪。可见盗窃罪的成立并非以被盗人对被盗物享有正当权利为前提,只要是侵害了事实上的占有,就可以成立盗窃罪。这和现代刑法中的“占有说”极为相似,因为中国古代刑法均采社会本位主义,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保护现实的占有,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现代刑法中对于盗窃罪对象未加特殊限定,认为一切具有价值的动产均可成为被盗物。古代社会生产力低下,物质文明不甚发达,越是在早期社会,社会财富就越是匮乏。秦以前,凡能作被盗之物者,均加以列举。如《大戴礼千乘》中规定,可作被盗之物限于以下三项,其一,财贿,即贸财;其二,六畜,即马牛羊豕犬鸡;其三,五谷,即黍稷麻麦菽。这一规定在秦简中还可以找到依据,《法律答问》中有:“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盗的对象是桑叶,不属被盗之物,故不能按窃盗之法定刑来处罚,而只能处非刑罚之“赀徭三旬”。这里定“赀徭三旬”,并不是因为盗赃不盈一钱,也就是说不以赃值多少钱而定,如《法律答问》载:“士伍甲盗一羊,羊项有索。索值一钱,问何论?甲意所盗羊也。而索系羊,甲即牵羊去,议不为过羊。”这里牵羊绳虽值一钱,也未被看作被盗之物。
  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被盗之物的范围也随之增大。到唐时,便不再加限定了。《唐律疏议》依物品之属性划为几类之后便说:“物有巨细,难以备论。略举纲目,各准临时取断。”
  值得注意的是,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可成为被盗之物的,还包括奴婢在内。“奴婢同于资财。”“奴婢财人,律比畜产。”“奴婢、部曲,身系于主”,奴婢“合由主处分。”(《唐律疏议·名例》)这些奴婢或因赏赐或因买卖而来,完全丧失自由及人格,成为一种商品,可以任意转让、出卖和处分,当然也就可成为被盗之物,由此也可看出,古代刑法维护剥削利益的阶级本质。
  古代刑法在关于不作为犯和过失的定罪方面也有规定:
  盗窃罪为作为犯,纯粹的不作为不能单独构成盗窃罪,关于这一点,古今刑律的认识是相同的。不作为虽不能单独构成盗窃罪,但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对此,唐律、明律中均有此规定。《唐律·厩库律》“库藏主司搜捡”条规定:“诸有人从库藏出,防卫主司应搜捡而不搜捡,笞二十;以故致盗不觉者,减盗罪二等。……若主掌不如法以故致盗者,各加一等,故纵者各与同罪……”《大明律》“仓库不觉被盗”条说得更为明白:“凡有人从仓库中出,……仓库直属官攒斗级库子不觉盗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故纵者,各与盗同罪。”
  盗窃本属故意犯罪,且还有贪利和非法占有之意迹б话悴还钩纱俗铩V皇且蛐形说墓Щ虼砦螅率率瞪闲纬煞欠ㄕ加星矣幸睾偷掷登樾问保痉ㄊ导庞凶鞯燎月鄞Φ摹H绻翰计フ咭蚴韬龃笠庑踔鞑计ィ踔髯匪魇保侔愕掷刀挥璺祷梗死嘈形话阕鞯燎源怼R陨衔执谭ɡ砺鄣墓鄣恪9糯谭ǘ怨д加兴瞬撇撸话悴蛔鞯燎月鄞Α2还灿欣馇樾巍:菏保砉愫阂蛭笕∷寺戆岸慧酪缘燎月鬯辣闶侵ú渭踔颍骸吨泄糯燎宰锏牟⒊闪⒓按Ψ!罚亍斗ㄑ缆邸?996年第6期)。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对盗窃案的审理和定罪上,其程序越来越完善,这是现代法律有别于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古代法律对于窃贼的审判和定罪,在法律程序上是很不完善的,许多情况下是取决于犯罪行为人的地位和审判人的好恶等因素。而现在对于盗窃案的审理,其法律程序比古代的程序要客观得多,也比古代的程序要复杂得多。从下面所列举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盗窃案的两个案例中,现代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和严格性可见一斑:
  王建业盗窃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5)海刑初字第408号。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业,男,15岁(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住河南省四以芦庙乡藩老庄村八组。因盗窃于1995年4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江洪林,北京市海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三 古今对盗窃罪量刑之比较(2)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俊生,人民陪审员卢兆堂、高成宝。
  (6)审结时间:1995年7月21日。
  (二)诉辩主张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王建业盗窃孙桂敏(女,31岁)女式坤包(价值人民币100元)1个,内有人民币7200元、工艺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20元),后被查获归案。被告人王建业盗窃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52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鉴于被告人王建业犯罪时尚未成年,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所窃赃款、赃物均已起获发还。根据《刑法》第14条第3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王建业及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建业所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依法予以惩处,但对王建业决定刑罚时,既要考虑其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还应结合其犯罪的动机、目的和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酌定情节,作出判决。主要事实依据是:第一,被告人犯罪时年仅15岁,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被告人家境贫寒,其盗窃的动机仅是为买衣服穿,可见其主观恶性不深,易于教育挽救;第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因此请法庭对被告人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查明:
  1995年4月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建业随其父去北京市海淀区功德寺、菠萝王胡同一户人家盖房,见一辆吉普货车卸完瓷砖后,车上没人。上前看到驾驶室右边车座上放了一棕色手提包,即将包从开着的车窗拿出,藏在旁边的瓦堆缝里,用编织袋挡上。事主返回后,见包被盗,便问王建业,他说没有拿。他父亲又问他,王说看见一老头拿了,并带事主找到了包。经事主清点,包内物品均未丢失。王建业被送到派出所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建业的供述;
  (2)受害人孙桂敏的陈述;
  (3)见证人崔胜利、梁英才、王克宇的证言;
  (4)起获的赃款、赃物。
  (四)判刑理由
  被告人王建业犯罪时年仅15岁,案发后有悔罪表现,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应予减轻判处并宣告缓刑。
  (五)定案结论
  根据认定的事实和上述判案理由,依据《刑法》第152条,第14条第2、3款,第67条第1款、第68条第2、3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建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六)解说
  被告人王建业虽然盗窃数额巨大,应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处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在具体量刑时不能单纯考虑盗窃的数额,还应考虑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初犯、有无悔罪表现等诸多因素,从而确定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同时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的思想尚未定型,可塑性较大,若判刑后将其投入劳改,很容易染上其他恶习。如果判处缓刑,由家庭、学校、社会对其共同监督,则有利于教育挽救。被告人能认罪、悔罪,其父保证严格监督,因此依法以其适用缓刑,是符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的。
  曹文杰盗窃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4)海刑初字第333号。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文杰,男,28岁,汉族,河北省三河县人,海淀区双联公司业务员,住本市崇文区光明西里3号楼一层12号。1993年12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姜兴魁,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晓明,人民陪审员朱慧雯、白家麟。
  6.审结时间:1994年5月20日。
  (二)诉辩主张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曹文杰窃取存放在本市海淀区双联公司的北京市中际电视艺术广告公司的空白转账支票,使用欺骗手段先后从中长信息工程技术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祥宏建材五金供应站,购得卫星电视接收机五部、瓷砖、壁纸等物,共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同年11月3日,被告人曹文杰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152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2.被告人曹文杰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3.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三 古今对盗窃罪量刑之比较(3)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文杰盗窃支票有误。被告人所在单位双联公司只有3名职工,经理在时由经理负责,不在时由曹文杰负责。中际电视艺术广告公司存放在双联公司的物品与双联公司的物品混合存放,并由双联公司使用。虽无证据证明经理明示由曹文杰管理中际公司的物品,但曹文杰实际上已行使了管理权,曹文杰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中际公司的支票,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2)被告人利用支票购物,价值人民币应为8000余元,而不是9000余元。
  (3)认定被告人购买物品的数额8000余元为盗窃数额,无法律依据。被告人所持中际公司的支票,其账号上无款,无法兑现,属于“不能随即兑现的证券”。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关于《处理盗窃案件的几个问题》第5条第2项“盗窃印鉴齐全随即可以兑现的空白支票,按使用后实际占有公私财物的数额计算”,根据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条第2款“不能随即兑现的证券或将能随即兑现的证券销毁的,不宜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以作为情节予以考虑”,因此认定被告人实际占有公私财物的数额8000余元为盗窃数额是错误的。
  (4)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赔,没有造成损失。且被告人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曹文杰原系本市海淀区双联公司业务员。1993年8月初,被告人上班时,从北京市中际电视艺术广告公司存放在双联公司的办公桌抽屉内(抽屉没锁)拿走中际公司的空白转账支票一本34张,支票上盖有中际公司的印章,并伪造了中际公司的工作证,印制了名片,署名“士海”。1993年8月下旬,被告人曹文杰持所窃支票、伪造的证件到中长信息工程技术公司购买了卫星电视接收机5部,价值人民币6600元。除留一部自用外,将另4部卖给北京市飞鸿电子科技公司,销赃得款4000元全部挥霍。1993年9月9日被告人又持所窃支票和伪造的证件到本市朝阳区祥宏建材五金供应站购买了通体砖、白瓷砖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180元。次日被告人得知支票透支,便又拿了一张中际公司的支票送到祥宏建材五金供应站,并购买了壁纸、顶纸、107胶等物,价值人民币698元,将骗购的商品全部拉回家中。
  被告人曹文杰用支票骗购的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曹文杰供述,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证人周红骄、乔颖证言证实叫“士海”的人用转账支票购买了有关赃物并发现支票透支。
  3.证人李亚军证言证实,中际公司的物品存放在双联公司,由其保存,后发现少一本转账支票。
  4.证人刘利民证言证实,一个年轻人卖给他4台卫星电视接收机。
  5.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
  6.分局工作人员到中际公司开户银行查询并证实,此单位支票只盖单位财务章无人名章同样有效。
  (四)判案理由
  被告人曹文杰盗窃印鉴齐全的空白转账支票并用其骗购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52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全部退赔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根据认定的事实和判案理由,依据《刑法》第152条、第63条、第59条第2款、第60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起获之转账支票一本发还北京市中际电视艺术广告公司。
  (六)解说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即究竟是定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一审法院最后采纳了控诉方的意见,定盗窃罪,是正确的。理由:①根据两高《关于处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能够随即兑付的支付凭证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认定。按两高的解释,支票印鉴齐全,如无数额按实际占有的财物价值计算。经银行鉴定,被告人所窃支票印鉴齐全有效;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③被告人偷窃支票后的骗购行为系兑现支付凭证的行为。被告人盗窃中际公司的支票,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中际公司的财物,而被告人行为只是实现其占有中际公司财物所采用的手段。事实上已占有了8000余元财物,主观目的已经实现。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盗窃的支票因账户中无存款,实际上不能兑现,其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诈骗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我们认为,被告人在窃取及使用支票时,并不知道账户中无钱,其主观上并没有骗取商店财物的故意,其兑现支票价值的过程中虽带有骗的性质,但经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应认定为盗窃罪。但在量刑时,考虑到本案中的具体情节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上两个案例选自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编著:《审判案例选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7页)。
  窃贼是社会的一大公害。在我国,无论是古代、近代,还是现代,窃贼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都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法律方面对窃贼实行应有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历代政府立法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制定法律,并且有效地运用法律,是遏止窃贼滋生和繁衍的重要手段。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立法程序的不断完善,再加上执法部门对法律的有效运用,我国的盗窃案会越来越少,社会秩序也将日益安定。


一 东陵盗宝案

  北伐战争刚刚胜利,蒋介石便以裁军养息为名,想借机削弱
  李宗仁、冯玉祥、阎锡山三个方面军的力量。这样一来,本就割据一方的军阀们顿时乱作一团,势力大的倒还沉得住气,纷纷也想趁机倒蒋,势力小的就慌了手脚,四周打量着寻找自己的出路。
  正所谓乱世多盗贼,1928年7月,一支铁定会被蒋介石裁掉的军队在河北遵化制造了一起惊天大案——东陵盗宝案。
  要想了解这起中国历史上的惊天盗宝案,就不能不说到故事的主角孙殿英。
  孙殿英,名魁元,乳名金贵,1885年出生于河南永城县西杨楼村。其祖先原生活在永城县孙庄,因家贫举家迁至西杨楼村,依靠孙殿英的外祖母生活。孙殿英的父亲孙玉林虽是个农民,但游手好闲,懒惰成性。孙殿英还很小的时候,其外祖母和父亲就相继去世了,留下母子二人相依为命,世道正乱,人人自顾不暇,孙殿英的母亲因而也没时间管教幼子,渐渐养成了孙殿英任性刁蛮的性格。7岁时,孙殿英入私塾师从张景泰,顽劣异常,不好生念书,经常打架惹事,一次受到老师的严厉惩罚,恼羞成怒,一把火烧了学堂,自此闯下大祸,在村里再也呆不下去,孙殿英的母亲只好带着儿子回到孙庄,靠拾柴乞讨过日子,生活十分贫困。屋漏偏逢连阴天,在这段日子里,孙殿英染了天花,病愈后落了满脸麻子,人们叫他“孙大麻子”或“麻哥”,就是这样来的,当然,蛮横刁钻的孙殿英也从不避讳,有时还自称“我孙麻子”如何如何。   
  长到十三四岁时,孙殿英经常跑到附近的马牧集游荡,慢慢跟一些流浪少年混在一处,闲来无事时便聚在一起掷钱作赌,他在这时就已显出一些异乎同龄少年的脾性,比如他常将赢来的钱送给一些听话的伙伴,以笼络人心,日久天长居然“成长”为这帮浪荡少年的小头目。孙殿英从小便没怎么过过正常日子,仗着心计,他认为赌博来钱远比别的职业容易,就想以此为业。既入此途,需精其术,于是他经人引见拜嵩县老赌棍曹洛川为师,曹洛川也很喜欢这个脑袋能打转的徒弟,便带着他流浪串徙于许昌、嵩县、巩县、洛阳一带,赌徒都有自己的门道,逢集赶集,遇庙逛庙,吃喝玩乐,无恶不作,众所周知,在这一行里,谁的本领最高,谁就最能得人崇拜,飘飘乎俨然就是险恶江湖黑白两道的魁首。也许是从小的经历,孙殿英发誓要在这一行里混出个人物样来,因此,对于赌博,他一直精心钻研,久练成术,熟练地掌握了各种伎俩。   
  20岁时,自认赌术可独闯天下的孙殿英离开了曹洛川,谁知运气不好,第二年便在宜阳庙会上因聚赌被警察逮捕,关了3个月的大狱。但就是在狱中,孙殿英意外地结识了一位豫西的绿林人物焦文典,焦大头跟孙殿英刚一交谈,立刻就喜欢上了这个年轻聪明的后辈,两人相谈甚欢,焦文典还“勉励”孙殿英说,人生在世就是要做大事,要有大抱负,像赌博这类小技固然可以赢点小钱,但总不是长久之计,因为你总得要在人前低三下四,受制于人,而要想出人头地,就必须入伍,先当兵,再带兵,有了自己的枪杆子就有自己的一片天了,不用看着别人下巴说话,到了那般地步,就是另外一重境界了,这才是男人的大“事业”。
  孙殿英一直把这段话当作“座右铭”,刚一出狱,孙殿英便立即行动,终于寻到了机会在毅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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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刘明祥:《试论盗窃罪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问题》,法学评论1985年第2期。
  6、郭绪印编著:《旧上海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7、范春三 袁东旭编著:《旧中国三教九流揭秘》,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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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曹英编:《民国巨凶首恶大纪实》,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
  11、骆宾生编、齐仁改写:《黑幕大观—旧中国军、政、匪、伶、娼之怪状》,春秋 出版社1989年版。
  12、《上海滩黑幕》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版。
  13、云游客著述、黄秀娴点校:《江湖丛谈》,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14、易水寒著:《中国江湖揭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15、侯宜杰:《袁世凯一生》,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版。
  1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编著:《审判案例选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