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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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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研究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研究
王跃生 著
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文库总序1
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文库
总  序中国社会科学院拥有一支朝气蓬勃的青年研究队伍,他们多数是毕业于本院研究生院和全国许多著名大学的博士生、硕士生,有的曾出国求学。他们接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基础知识扎实,目光敏锐,视野开阔。目前,在经济学、哲学、宗教学、社会学、法学、国际问题、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主要学科领域,正在有越来越多的青年研究人员承担起重要的研究工作。他们中间有的已经崭露头角,有的已经成为博士生导师、学术带头人,在学科建设和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为社会科学提供了机遇,同时,研究事业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新问题。其中一个急待解决的困难就是学术著作出版难的问题。社会科学研究主要是通过论著的形式作用于社会,出版问题得不到解决,研究成果就难以产生其应有的社会效应,研究人员的劳动价值也就得不到社会的承认。目前,学术著作出版难已经成了一个困扰研究人员的普遍的社会现象。名家的著作尚且难出版,青年人的就更难了,对青年科研人员来说,学术成
2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文库总序
果能否被社会所接受比物质生活待遇好坏似乎更为重要。因此,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是关系到科研队伍的稳定和研究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的根本问题。值得庆幸的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科学院仍然有相当一部分青年学者兢兢业业,埋头苦干,致力于学科建设和研究事业,在比较艰苦的科研环境和条件下不断做出成绩,这是令人钦佩和感人至深的。
从他们身上,不仅能看到可贵的爱国情操和献身事业的精神,还能看到社会科学研究事业乃至社会主义中国的希望。有这样的精神风貌,相信他们必将能够成为跨世纪的栋梁之才。
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文库)即是基于学术研究事业的考虑,也是为了实实在在地帮助青年学者,解决他们学术成果出版难的问题。通过丛书的编辑出版,一方面让青年学者辛勤所得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另一方面让他们的成果接受社会和实践的检验和学界的评判,以利于提高他们的水平,促使他们尽快成才。繁荣学术,扶植青年,我想这是编辑(文库)的两个最重要的宗旨吧。
至于(文库)能不能起到这个作用,有没有好的社会效果,就取决于大家的努力和合作了。若干年后再来看这件事情,也许就清楚了。
胡 绳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日
目  录1
目  录
前 言……………………………………………………(…1)
第一章 绪  论………………………………………(…1)
第一节 中国封建社会人口盛衰概念之我见………(…2)
第二节 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的类型及产生方式…
(10)
第三节 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的特征…………(…14)
第四节 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对当代人口发展的影响………………………………………(…18)
第二章 户口管理政策………………………………(…20)
第一节 户口登记上报政策………………………(…20)
第二节 人丁统计政策……………………………(…37)
第三节 户等划分标准……………………………(…44)
第四节 户口种类的划分…………………………(…52)
第五节 户口的社区管理政策……………………(…78)
第六节 查核漏籍、整顿户口秩序的政策………(…92)
第七节 人口行政政策……………………………(…108)
第八节 小  结…………………………………(…117)
第三章 婚姻政策……………………………………(…12)
第一节 婚姻年龄规定……………………………(…12)
2目  录
第二节 婚姻范围规定……………………………(…131)
第三节 婚姻秩序政策……………………………(…149)
第四节 离婚及再婚政策…………………………(…153)
第五节 具有积极意义的婚姻政策………………(…159)
第六节 小  结…………………………………(…163)
第四章 生育政策……………………………………(…165)
第一节 鼓励人口增长的生育政策………………(…165)
第二节 婴幼儿保护政策…………………………(…175)
第三节 生育政策评价……………………………(…183)
第五章 家庭及宗族政策……………………………(…187)
第一节 家庭的维系政策…………………………(…187)
第二节 家庭财产的分配和继承政策……………(…205)
第三节 对大家庭的表彰政策……………………(…21)
第四节 宗族人口政策……………………………(…215)
第五节 小  结…………………………………(…227)
第六章 老年人口政策………………………………(…230)
第一节 老年人口生活照顾政策…………………(…230)
第二节 提高老年人口社会地位的政策…………(…246)
第三节 老年人口在进学、仕宦方面所受优礼政策………………………………………………………(…259)
第四节 老年人口的社会职责……………………(…265)
第五节 小  结…………………………………(…276)
第七章 人口迁移政策………………………………(…279)
第一节 迁移政策的类型…………………………(…279)
第二节 迁移组织政策……………………………(…315)
目  录3
第三节 自由移民政策……………………………(…337)
第四节 小  结…………………………………(…345)
第八章 人口职业政策………………………………(…350)
第一节 封建社会基本职业的划分政策…………(…350)
第二节 重农政策与人口职业……………………(…35)
第三节 崇士政策…………………………………(…376)
第四节 工商业人口政策…………………………(…386)
第五节 四民之外诸业人口政策…………………(…403)
第六节 小  结…………………………………(…415)
第九章 流民政策……………………………………(…419)
第一节 流民概念的政策性界定…………………(…419)
第二节 流民的救助政策…………………………(…42)
第三节 流民还籍政策……………………………(…430)
第四节 流民财产处置政策………………………(…443)
第五节 流民招抚政策……………………………(…451)
第六节 流民政策评价……………………………(…458)
第十章 人口救济政策………………………………(…463)
第一节 自然灾害下的人口生存救济政策………(…463)
第二节 劝赈政策…………………………………(…491)
第三节 特殊人口群体的救济政策………………(…498)
第四节 防御性人口救济政策……………………(…510)
第五节 小  结…………………………………(…524)
第十一章 民族人口政策……………………………(…528)
第一节 民族人口迁移政策………………………(…528)
第二节 民族人口婚姻政策………………………(…548)
4目  录
第三节 民族人口融合政策………………………(…562)
后 记…………………………………………………(…570)
前  言1
前  言
在人类社会中,由国家制订政策来调整人口的发展,可谓是很普遍的现象。
或者可以这样说,在古今中外历史上,人口政策是政治家们关注最多的政策。而人口政策又对人口的具体发展过程产生重要的制约作用,中国当代的人口实践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
我们认为,当代中国人口问题的诸多方面,如人口基数过大,人口职业结构的畸形(农业人口所占比例过大)
,以及人们对婚姻、生育、家庭乃至迁移所持态度等,均同传统社会人口政策的影响有关。当然这些历史上的人口政策已经不可能以行政的方式对现代人口的行为产生作用,但是它们却转化成一种社会积淀、一种浓厚的社会观念来显示其固有的力量。这就是说,我们要更深刻地认识今天的人口状况,筹措解决现实人口问题的良策,就必须对传统社会人口的兴衰变化以及当时政治家所制订的人口对策进行研究,以便从中获得借鉴。
中国古往社会包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等诸种社会形态。然而原始社会尚未形成国家,更没有建立统一的中央政权,所以,以诏令、谕旨、典章为表现形式的人口政策也就无从发布。因而这时的人口发展基本上以自然的形
2前  言
式进行。奴隶社会(在我国主要是夏、商以及周王朝的前期)虽然有完整的国家和中央政权的存在,并且也具备了发布政令的条件,然而,它留给后人的政策性资料十分有限(主要是年代久远)
,由此我们难以真正把握该时期人口政策的全貌。中国封建社会如从春秋时算起,在华夏文明史上延续二千五百余年,它所留下的浩瀚史料记载了这期间各个王朝对当时人口发展所采取的方针、策略;并且封建社会早期的人口政策也直接承继了夏、商、周王朝政策中的主要做法。
所以,我们认为,对封建社会的人口政策加以研究,既可了解整个中国传统社会人口政策的基本脉络,把握这一历史时期中国人口盛衰变化的基本特征,同时对这种政策在当代人口发展中的潜在作用形式有进一步的认识。
封建社会的人口政策说到底是从农耕文化中产生的。它既反映了当时社会统治者的利益和要求,也与小农经济下人们的利益和要求基本一致。更重要的是,它适应了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直到近代,甚至现代社会的不少地区,农耕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农业人口在全民中占最大比例。这种社会发展状态为传统人口政策的余绪继续产生作用提供了土壤条件。从这一点讲,我们更有必要审视传统人口政策。
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政策在一些方面与现代人口政策有大相径庭之处,其中最突出之处是:当代中国由于人口重负对土地、资源乃至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控制人口增长成为人口政策的中心;而在古代社会则相反,追求人多丁多几乎成为历代王朝的政策。即使如此,我们也可从封建政府
前  言3
为达此目的所采取的措施中获得有益的启示。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试图对中国封建社会影响人口发展的诸多政策进行较全面的分析。这是因为,在任何社会形态中,人口的发展变化并非孤立的事件。它受到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如封建社会政府为了达到人口增长的目的,不仅从婚姻、生育政策上做文章,而且注重在社会救济方面采取措施。所以,在本书中,我们力图把人口发展状况放置在当时社会的大环境中去认识。
最后有必要一提的是,到目前,无论历史学者,还是人口专家,对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的探讨多停留在断代性的分析中,这对人口史研究的深入是不可缺少的。而我们认为,全面论述中国传统社会人口的盛衰变化同政策的关系,可使人们从整体上把握这一历史时期人口的发展特征。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人不揣浅陋,尝试着做一下这项工作。由于从整体分析方面可供参考的研究成果不多,所以书中所作论述,所提观点的错谬恐难避免,还望方家予以指正。
著者192年7月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
第一章 绪  论
中国人口从古迄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阶段,其间或盛或衰,迭宕起伏,过程又显得异常曲折。在华夏历史长河中绵延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是中国人口发展变化的重要时期。可以这样说,中国封建社会人口的演变状况集中体现了传统社会人口发展的特征。我们认为,探讨这一时期人口的盛衰变化、既可以使我们清楚古往人口的发展轨迹,又有助于我们认识当代人口的状况,乃至未来人口变动的趋势。
中国封建社会朝代更替不断,各个王朝的政治家面对本时代人口的盛衰形势,或采取措施试图将“盛”的局面维持下去,或制订章程着力使人口从“衰”
的低谷中振兴起来。
由此,中国封建社会人口的发展变化同各个朝代的政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封建社会的人口政策是当时各朝政府治国理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这一历史时期人口的盛衰变化产生了重要作用,而且其余绪一直影响到当代。对此加以研究,可以使我们明了这些政策的实施背景、内容及执行效果,同时将为我们制订现代人口政策提供借鉴。

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第一节 中国封建社会人口盛衰概念之我见
人口本身是复杂的社会总体。正因为如此,人们往往从不同角度对其加以认识。谈到人口的盛与衰,其数量变化是首先要考虑的方面。然而,要衡量一个时期,并且是一个历史时期的人口,仅用数量指标作为尺度是不够的。
这里,我们把中国封建社会人口的盛衰标志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口自然数量的多少人口的自然数量是指一个历史时期存在的所有人口,不分性别、年龄。在中国历史人口统计中,一向有丁口之别。
“口”是指全体人口,而“丁”的含义则因朝而异,或指成年男女,或仅指成年男子(其中以后者居多)。因此,弄清“口”
的数量是了解一个时代某个阶段人口自然数量多少的重要途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人口的自然数量变化甚大。虽然,从总的趋势上看,我国人口的自然数量在不断增长。然而,在不少具体的历史阶段,人口数量并没有随着时间的延续而增加。西汉平帝元始二年(2年)
,全国人口为59594978人。
①55年后,东汉光武帝中元二年(57年)
降为2107820人;②至桓帝永寿三年(157年)
升至56486856
①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0,户口1。
②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0,户口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
人。
①西晋太康元年(280年)再降为16163863人。
②导致人口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长期的战乱。而和平的社会环境以及统治者注意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则是人口数量增长的最有力的保证。唐代太宗初年,战乱刚刚平息,全国户数“不满三百万”。
③如按每户5人计算,全国人口不足150。至中宗神龙元年(705年)
便达到371400人。
④玄宗开元十四年(726年)为41419712人。
⑤开元二十四年(736年)至52919309。
⑥在这方面,清朝的人口数量更具代表性。顺治八年(1651年)
,全国人丁户口为1060。
⑦这里的“人丁户口”实际相当于“户”的概念,平均1户按5口计算(下同)
,该年全国人口为530。康熙元年(162年)人丁户口达192030,⑧总户口为960510。康熙六十一(172年)
,人丁户口为25309198,⑨总户口为12654590。乾隆六年(1741年)
,清政府改变统计方式,“各省通共大小男妇1434159”。
A B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
为20472461人。
A C 嘉
①杜佑:《通典》食货7。
②杜佑:《通典》食货7。
③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0,户口1。
④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0,户口1。
⑤《旧唐书》卷8。
⑥《旧唐书》卷9。
⑦《清世祖实录》卷61。
⑧《清圣祖实录》卷7。
⑨《清世宗实录》卷2。
《清高宗实录》卷157。
A B《清高宗实录》卷701。
A C

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庆八年(1803年)为30250673人。
①道光十四年(1834年)为40108574②。由此可见,从数量上讲,唐初至唐中叶和鸦片战争前的清王朝是人口增长的时期,显示了人口“盛”的特征。而三国、魏晋南北朝则为人口减少的阶段,呈现出人口“衰”的迹象。这种现象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其它时期都有表现。
二、封建国家直接控制人口的多少在中国封建社会,各个朝代人口的自然数量同政府实际掌握的数量并不一致。从客观上讲,要使二者完全一致起来是不可能的,因为统计中的误差不能完全排除,在科技高度发达的当代也不例外。不过,在封建社会的某些朝代,载入国家户籍的人口数量,即政府实际控制的人口与当时存在的人口数量之间相差甚大。而这又非一般的统计误差所造成。
封建社会政府统计人口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弄清人口实际数量的多少,而是为了获取能够承担国家赋役的人丁数量。
与此同时,百姓则以虚报、瞒报户口,甚至流往他乡作为逃避赋役的手段,这成为封建社会十分普遍的现象。
需要指出,封建国家实际控制人口的多少与当局的政策不无关系。一般来说,政府如果采取与民休息、薄赋轻役的方针,那么,百姓便会安居乐业,官方实际掌握的人口就多;反之,统治者穷兵黩武,竭泽而渔,百姓只好走逃亡之路。
这样,政府不仅不能便所控制的人口增加,而且对已在版籍上
①《清仁宗实录》卷138。
②《清宣宗实录》卷26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
的人口也难以获悉其去向。史载:“东汉明章之后,天下无事。”
①统治者“务在养民,人户滋殖”。
②其人口数从明帝永平十八年(75年)
的34125021增加到和帝元兴元年(公元105年)的5325629。
③而“建安之际,海内荒残,人户所存十无一二”。
④我们认为,并非十之七八的人死于战火。其中绝大部分逃于山泽密林,寻求新的生存之域。明代也是如此。明初朱元璋指出:“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譬如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
⑤并且明政府大量组织百姓开垦战乱地区的荒芜土地,因而经济得到较快的恢复。从史书记载上看,这个时期国家实际控制的人口也较多。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
,全国人口为60545812。
⑥永乐元年(1403年)达6659837,⑦这个数字是明代人口数量的最高纪录(对此后人增提出异议⑧。
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即这一时期是明代实际控制人口数量工作做得较好的时期)。
而自永乐后期开始,明代的流民问题便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朱棣(明成祖)分析其原因时指出:“比来抚绥者不得人,但有科差,不论贫富,一概烦扰,致耕
①《通志》卷61,食货1。
②《文献通考》户口1。
③《文献通考》户口1。
④《通志》卷61,食货1。
⑤《明太祖实录》卷25。
⑥《续文献通考》户口2。
⑦《明成祖实录》卷26。
⑧《续文献通考》户口2。

6。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获失时,衣食不给,不得已乃至逃亡“
①。明宪宗成化年间(1465-1487年)
,仅从荆襄地区就清理出流民140余万。
②流民实际是摆脱封建国家口籍控制的流动人口。从统计数字上看,明代中后期的人口数量变化很大。成化二十年(1484年)全国人口为6285829,③弘治元年(1490年)为50307843④,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又达到63654248人⑤,泰昌元年(1620年)再减至5165459人⑥。我们认为,在没有发生大的战乱情况下出现这种数字上的悬殊之差,是不符合逻辑的。然而,这里有一点可以确定,那就是这时期封建国家所能直接控制的人口与当时社会实际生存的人口数量间有很大的差距。在我们看来,封建王朝所能控制的人口多少也是当时社会人口盛衰的重要标志。
三、人口活动空间范围的大小我们中华民族今天所生活的这块辽阔的疆域,是在历史上通过一代代人的不断开拓而形成的。
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中原王朝与周边民族政权或者以冲突的手段来扩大彼此的区域,或者以交流的方式和睦相处,甚至融合,强弱互见,活动范围各有盈缩。因而对人口的空间分布也产生了深刻影响。
①《明成祖实录》卷26。
②《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2。
③《明宪宗实录》卷259。
④《明孝宗实录》卷46。
⑤《明世宗实录》卷516。
⑥《明熹宗实录》卷4。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
以中原王朝而论,春秋战国时期,汉族人口主要分布于黄河中下游地区(包括华北平原)和长江中游地区,其中尤以黄河中下游地区为多,战国时的七国(齐、楚、燕、韩、赵、魏、秦)中有六国建于此,只有楚国建于江汉地区。
因而,黄河中下游地区是汉族人口活动的中心。这以后,各朝政府拓疆的程度大小不一。与此同时,周边民族也不断进入中原地区,甚至建立起两个全国性的政权(元、清)。纵观历史,各个王朝的统治区域也有盈缩之别。明朝人王士性于(广志绎)中指出:“古今疆域,始大于汉,最阔于唐,复狭于宋,明朝过于宋,而不及于唐。”
①而清朝疆域又是“汉唐以来,未之有也”
②。实际上,秦王朝的拓疆移民活动更具先躯者的作用。
清人屈大均在《广东新语》中说:“今粤人大抵皆中国种,自秦汉以来,日滋月盛,不失中州清淑之气”
③。在北疆,根据《汉书》记载:“定襄、云中、五原,本戎狄地,颇有赵、齐、卫、楚之徒”
④。这些人也多为秦时所迁。汉代对西北的开发移民,规模更大。由此,大大扩展了中原华夏民族的活动空间,同时促进了不同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这种状况在中国封建社会并未持续发展下去,而是时断时续,从而使人口的盛衰在地理范围上显示出来。
四、人口的职业结构是否合理从人口经济学上讲,人口的职业结构状况与社会经济发
①《广志绎》卷1。
②《清史稿》卷54,《地理志》1。
③《广东新语》卷7。
④《汉书》卷28下,《地理志》。

8。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展水平直接联系在一起。中国封建社会是农耕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因而,奔波于南亩从事农业劳动成为百姓的主要职业。统治者也把农业视为社会财富的主要来源。因而,他们总是希望把全体百姓都驱赶到土地上。其最突出的政策表现就是:重农抑工商。
不过,中国封建社会的大部分王朝也并不是不允许工商业人口的存在。中国早期的政治家就认识到:“‘斩木为耜,糅木为耒,耒(褥)之利以教天下’,而食足:‘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而货通。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成”
①。并且他们还认识到:“圣王域民,筑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开市肆以通之,设庠序以教之。士农工商,四民有业。”
②这就是说,封建统治者把“士、农、工、商”确定为社会不可缺少的四种职业。
我以为,人口盛衰在职业结构上的体现是,社会的基本职业,主要是士、农、工、商业得到相对合理的发展,并由此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农业人口的过分庞大,工商业人口微不足道,会加重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色彩,导致民众生活环境的封闭。反过来,如果从事以生产奢侈消费品为主的手工业人口和以转运贸易为主的商业人口过多,出现“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务本者少,游食者众”
③的现象,也会促使社会危机的产
①《汉书》卷24,《食货志》4上。
②《汉书》卷24,《食货志》4上。
③《后汉书》卷49,《王符传》。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
生。对此,就要看封建时代各朝政府是如何采取政策加以调节了。
五、人口管理秩序的好坏我们认为,在中国封建时代,人口管理秩序主要表现为户籍管理,家庭和宗族的管理,婚姻的管理,老年人口的照料等。
在封建社会,人口的管理秩序同各朝的政治经济状况联系在一起。王朝在政治经济状况比较有利时,能适时检核户籍,丁口的确立标准也较宽,逃户和漏籍现象比较少,因而百姓承担的赋役也比较轻。
而当王朝衰败之际,户籍混乱,隐漏户口现象严重,政府为了维持残破的统治局面,加重丁口负担。家庭和宗族的管理也是如此,社会秩序的稳定,轻徭薄赋政策的实行,会使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得以维系,并进而促进人口的增长。相反,如果政府通过降低户等的标准来加重对百姓的剥削,就会促使家庭的解体,这种情形在唐宋时代都曾出现过。
人口管理秩序也同封建时代的伦理观念联系在一起。这在婚姻管理上体现得最突出,在封建政府看来,婚姻须严格遵守等级秩序,否则便为大逆不道。然而,我们站在今天来反观封建时代的婚姻管理秩序,主要看当时的政策是否导致婚姻适时,进而对社会稳定、人口增长所起作用。
六、小结由上可知,按照我们的观点,封建社会人口兴盛的概念是指:人口自然数量多,王朝直接控制的人口多,人口的活动空间大,人口职业结构比较合理,人口管理秩序好。而封

0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建社会人口衰落的概念正好与此相反。
同时,我们又认为,封建社会人口上述盛衰表现与当时各个王朝所采取的人口政策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可以这样说,中国封建社会人口的发展变化深深地打上了封建政府干预的烙印。这就是我把本书定名为《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的原因。
第二节 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的类型及产生方式
从一般意义上讲,人口政策是政府干预调节人口过程的各种立法和行政措施。
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政策也是如此。
不过,同当代相比,封建时代的人口政策在类型和产生方式上又有自己的特色。弄清这一点,将加深我们对封建政府干预和调节人口方式的了解。
一、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的类型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的类型是指它的体现方式。由此可以表明人口政策的层次、作用范围等。
(一)
封建国家的典章制度是封建人口政策的总纲,即它包括了封建政府对人口行为总的管理原则。在封建时代,每个王朝建立之初,都要制订典章制度,以此作为其治国的总纲。如《唐六典》、《大唐律》、《清会典》等等。这其中包含着大量有关户籍、迁移、婚姻、家庭等原则性规定,以及对违犯这些规定者的处罚措施。可以这样说,典章制度是人口政策的总汇,或者说,它是高度概括的人口政策。
(二)
帝王所颁发的诏令谕旨。
与典章制度这种相对比较固定的政策不同,封建帝王往往根据所面临的人口问题随时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
作出反应,发布诏令谕旨加以解决。由此显示出统治者的治国理民能力之高低。我们认为,有关人口问题的诏令谕旨是封建时代最典型的人口政策,因为它最直接地反映政府的意图。这也是由传统社会的君主专制体制所决定的。
(三)地方性的法令、法规。这主要是指各级地方官府根据本地的人口问题所制订的政策,具有区域性特征。譬如对当地溺婴行为的限制,对流民的驱赶,对游民的惩处等。需要指出,这些地方性法令、法规的依据还是基于中央的典章,在一定意义讲,地方性人口法则是中央人口政策的具体化。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封建时代的典章制度中有关人口行为的规定是体现封建统治者人口政策的总的原则,并且具有较强的连续性;诏令谕旨是封建人口政策的最高表现;地方人口法令、法规是最具体的人口政策。
二、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的形成方式在此,我们想探讨一下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政策是通过什么方式制订出来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体制是中央集权,而中央之权又集中于皇帝之手。皇帝作为一国之主,拥有发布政令的全权。
然而,在政策发布前却需要有一个酝酿过程,由此形成了人口政策不同的产生途径。
(一)皇帝采纳身旁官员、谋臣的建议,并将其作为政策向全国颁布。这是封建国家人口政策形成的重要渠道。封建时代,皇帝自称寡人。实际上,皇帝如果仅靠其至高无上的地位来发布政令,就会闭目塞听,无法真正行施对全国的统治。为了避免这种状况,帝王要依靠一批臣僚作为股肱,为其出谋献策。

2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在中国封建社会史上,有许多重要的人口政策就是帝王根据臣僚建议而制订出来。西汉重要的移民实边政策是由谋臣晁错向文帝提出的。晁错指出:“令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
政府应首先“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牌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廪食,能自给而止……”
①。此议被文帝采纳并加以实行,因而推动了汉代移民实边的进程。三国时曹魏的移民屯田政策的实行得益于羽林监枣祗的提议。
当时曹操“既破黄巾,欲经略四方,而苦军食不足”。枣祗的建议使曹操深以为然,“募百姓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
②。对此曹操对枣祗之功铭感不忘,“祗死,魏武后追思其功,封爵其子”
③。隋文帝杨坚接受高颖建议,实行输籍定样制度,即将户籍确定标准式样,“遍下诸州”
,“每月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客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
④。此政有效地防止了隐匿户口的现象。
总的来说,臣僚在封建时代的人口政策制订中起到重要作用,从中也可反映出最高统治者对官吏的使用水平。
(二)地方官上奏有关人口问题,或请示,或提出看法,经皇帝批准后,形成人口政策。
①《汉书》卷49,《晁错传》。
②《晋书》卷26,《食货志》。
③《晋书》卷26,《食货志》。
④《隋书》卷24,《食货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1。
如果说皇帝身边臣僚所言多是关于全国人口问题的建议的话,那么地方官所奏多为地区性的人口问题。南朝宋大明(457—464年)
初,山阴县人多田少,丹阳尹孔灵符上表请将该县无赀之家迁移至余姚,鄮、勤三县,宋孝武帝力排公卿异议,批准此奏,“徙人并成良业”
①。明代中期,流民问题十分突出。正统十二年(147年)四月,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史濡等上奏:“山东青州府,地瘠民贫,差役繁重,频年荒歉。
诸城一县,逃移者一万三百多户。民食不给,至扫草子、削树皮为食。续又逃亡二千五百余家。地亩税粮动以万计,请暂停征。“明英宗批示:”从之“
②。明末清初,四川由于受战乱冲击,百姓死亡甚重。因而清初出现“有可耕之田,而无耕田之民”的状况。康熙十年(1671年)
,四川湖广总督蔡毓荣上疏:四川“招民开垦,洵属急务”
,建议开招民之例,“将候选州同、州判、县丞及举、贡、监、生员人等,有力招民者,授之署职之衔,使之招民,不限年数,不拘蜀民流落在外及各省愿垦荒地之人,统以三百户为率;俟三百户民尽皆开垦,取有地方甘结,方准给俸,实授本县知县。”
③此议被采纳,从而加速了四川残破经济的恢复。地方官上奏使下情上达,皇帝借此可以了解全国各地局势。因而,这种方式在封建社会人口政策制订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三)
中央和地方各职能部门都制订有有关本衙门所管辖
①《通典》卷1,食货1。
②《明英宗实录》卷6。
③《清圣祖实录》卷36。

4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范围的人口政策。以清朝为例,中央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其中的户部有《户部则例》,内含户口管理等政策性规定;刑部有《现行则例》、《督捕则例》,涉及到许多方面的人口违法行为。地方的总督、巡抚衙门和布政司衙门也制订有本地方人口法令条文。需要指出,各职能部门对有关人口法令的修改需报皇帝批准。
总的来说,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的真正制订和发布权在中央,集中于皇帝之手。不过,各职能部门,特别是地方职能部门对本行业、本区域人口事务的关心程度,将对已制定政策的贯彻以及完善起重要作用,同时对新的政策的产生会起到推动或延搁的作用。
第三节 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的特征
人口政策由不同时代的当政者所制订,它的内容和要求又受到本时期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打上强烈的时代烙印。
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政策也不例外。
(一)
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政策表现出很强的人身控制色彩。
一般来讲,无论什么时代的政策均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否则将不会称其为政策。然而,这一点在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中体现得更突出。这是因为,中国封建政府更多的不是从经济角度来制订人口政策,而是着眼于政治形势;他们更多的不是出于对民生的关心而制订人口政策,而意在如何维持封建统治秩序。这种人身控制最明显的特征是控制人们的流动。封建时代,人口,特别是成丁,是封建国家赋役的主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1。
要承担者。为了保障赋有人承,役有人当,国家采取了严格的户籍管理政策,定时检核丁口,察看户等。
仅此还不够,又采取株连或连坐政策,让人们互相监视、牵制。
一户逃亡,其赋役由邻里承担。只有在大规模的天灾人祸发生时,这种束缚才会相对减轻。因为不如此,百姓或者坐以待毙,或者被迫走上揭竿而起、暴力反抗的道路。这两种结局对统治者来说均是危境。第二,把治安防范作为人口管理的又一主要目的。封建社会存在着尖锐的阶级对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对立。因而,封建政府所制订的不少人口政策是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考虑的。如宋以后的保甲制、里社制就是这种政策的突出表现形式。清朝的保甲制规定,每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外注明所往,入则注其所来,面生可疑之人,非盘诘的确,不许容留”
;“月底令保正出具无事甘结,报官备查”
,①规定可谓严密。第三,加强对自由流动者的控制。
历代的流民实际是一种自由流动者。
当他们在本地谋生的条件发生困难时,便出外寻求生计。而封建政府往往把流民与反抗活动联系在一起,对此心存畏惧,特别是对那些遁入山林的流民总是想方设法加以驱赶、剿杀。
(二)
伦理色彩浓厚是封建时代人口政策的又一特点。
任何一种政策都是生活在一定时代、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人来制订的,而人们又受到当时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并将这种观念贯彻到所制订的政策之中。
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论。
在等级观念淡薄、经济意识强烈的当代社会中,人口政策中的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22,《职役考》。

6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伦理色彩已经很少。而封建时代则不同。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以儒家的人治学说作为治国理论,社会等级森严,从而使伦理色彩浓重地附着在人口政策之上。
具体来讲,在封建时代的生育政策中有奖励“一产三男”的规定。清代康熙帝六十一年(1722年)谕令:“民间一产三男俱存者,给布二匹,米五石;若男女并产及三女,不准行。”
①结合这些政策的背景可以看出,它们不仅包含着重男轻女的意识,而且带有夸耀其统治的目的。统治者把这种现象视为一种瑞兆,是其国家昌盛的标志。还有,封建社会有乡饮酒礼,每当举行之时,把年老者视为上宾。不过,统治者举行乡饮酒礼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尊崇老年人,照顾老年人,而在于让民间百姓树立对封建秩序的认同感。
此外,在婚姻政策中,严格上下尊卑秩序等都含有这样的意思。正因为这样,我们在对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研究时,不能仅着眼于人口学,还要注意从社会学角度进行分析。这样,才能使我们的认识更客观,更接近于封建社会的实际;才能对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的特征认识得更明确。
(三)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政策承袭性多,变异性少。我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虽然长达两千余年,但各朝代人口政策的基本内容互相承袭,实际是后一朝代多搬用前朝的政策;而变动、更改方面相对较少。如《大明律》就是以《唐律》为蓝本制订的。
其中对婚姻、户口等方面的规定内容基本一样,
①萧奭:《永宪录》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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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处罚的程度略有轻重不同①。
《大清律》在许多方面又搬用了《大明律》。这种状况也是封建社会的本质所决定的。中国封建王朝虽然屡屡变易,而其面临的基本社会矛盾没有改变,由此派生出的人口问题也基本相同。因而统治者为此采取的措施也比较接近。掌握了这一点,就有助于我们认识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的共性。但是,也要看到,封建社会尽管发展缓慢,各个朝代所遇到的人口问题也或多或少存在着差异,所以,对不同历史时期人口政策的特性也不能忽视。
(四)
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的间接性特征比较明显。
从理论上讲,人口政策对人口过程的作用方式分直接和间接两种。
直接的人口政策指直接对人口过程进行干预和调节的政策;而间接人口政策指不直接对人口过程产生作用,而是通过其它政策间接作用于人口过程的政策。我们说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的间接性特征明显,意指这些政策中有不少方面并非政府为了纯粹的人口目的而制订,而是它们在客观上起到对人口发展的影响作用。以“轻徭薄赋”而论,它本身并非人口政策。
但是,这项政策的实行,减轻了百姓的生活压力;相应地,人们维持生存的能力增强,生育率会因此而提高,而死亡率则会下降,进而促进人口数量的增长。这就要求我们对封建社会人口政策探讨时,需将眼界放开,不仅要对直接的人口政策深入分析,而且要把间接的人口政策对人口发展过程的影响力充分挖掘出来。这是全面了解中国封建时代人口政策的最重要的途径。
①薛允升:《唐明律合集》。

8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既然封建社会人口政策具有上述特征,那么,我们在分析研究中就应该注意加以把握,以便能够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第四节 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对当代人口的影响
中国封建社会在我国尽管已结束了八十余年,然而,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的一些精神仍然对当代人口的发展产生着影响。可以说这种政策成为一种文化溶进了我们的民俗,并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的精神所以还能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中具有一定市场,这是由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致。严格地讲,封建人口政策产生于农耕社会中,而主要作用于生活在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民身上。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是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并存的社会。并且,在我国,还有80%的人口生活在农业社会中,传统的耕作行为依然是他们的主要职业。这就是封建社会人口政策所倡导的生育观、家庭观、婚姻观、职业观等能够继续作用的主要原因。而这其中不少方面所起的是消极作用,如生育中的重男轻女意识,婚姻上的门当户对观念,职业上轻工商、安土重迁观念。从根本上讲,这些落后意识的消除,有赖于现代文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70年代末以来的改革开放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十几年前的轻工商观念在今天已荡然无存,反而成为人们改变经济地位的重要手段。
同时还要指出,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中也有不少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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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东西值得借鉴。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又灾害频仍的大国,灾害可能引起的饥荒和流民的出现这一历史事实在当代并未彻底成为陈迹。因而如何实行社会救济政策和解决可能出现的流民问题应该引起重视。游民问题在当今中国正变得越发严重,其对社会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显现出来,需要筹措良策加以解决。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人口寿命的延长,将导致老龄社会的出现,养老问题也变得日益迫切。
不过,我们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政策更重要之处还在于,揭示这一历史时期人口变化的特征,以便更清楚地认识传统社会,或者说前工业社会,人口政策对人口发展诸方面所产生的影响,为从理论上更深入地总结中国古往以来人口的发展变化规律创造条件。

0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第二章 户口管理政策
户口管理是中国封建社会各个王朝最受重视的人口政策。同时,在当时社会诸种人口政策中,户口管理政策的内容最为明确。
封建政府力图把全部人口都控制在自己手中。
在他们看来,这是保持国家强盛所必需的人力条件。因为只有如此,封建国家征收赋税、摊派徭役才有保证。
另一方面,户口管理也是对人口活动行为的制约,它对封建社会秩序,特别是治安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户口登记上报政策
在中国封建社会,各朝政府要定期进行自下而上的户口登记上报工作,以便使最高统治者周悉全国人口数量,并以此作为其制订赋役政策的依据。户口登记上报政策的内容主要是:各个王朝通过什么方式来获得丁口数量,多长时间进行比较普遍的户口检核。
具体来讲则包含户口登记的时间、项目、程序以及户籍册的管理方式。
一、先秦时期的户口登记上报政策一个国家存在的真正基础是人口。这里的人口是指统治者实实在在控制的人口。中国古代自先秦时各个政权均很重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2。
视对人口的登记上报工作。对此,《周礼》中有一定反映(主要指西周和春秋战国时的状况)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祠司命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①可见,当时的户口登记上报包括有人口的行政单位、居址、性别、死生状况、上报程序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并把这项工作提到“赞王治”的高度。此外,《周礼。地官》还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可以说这是另一条户口登记系统。但其作用明显不如前者,只限于婚配范围。
先秦时期如此详备的户口登记上报规定是否被贯彻到实际生活中去了。这一点现在还是一个疑问。因为当时的政治文献对此反映并不多。
《国语。周语》提出:“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太原。仲山父谏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孤终,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司寇协奸,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廪协出,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皆可知也。于是乎又审之以事。王治农于籍,蒐于农隙,耨获亦于籍,狝于既蒸,狩于毕时,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料焉。
‘“从中可以看出,周朝在此之前并没有对人口进行统一的、大规模的检核。而对所辖百姓的数量是通过平时各种专业官员”分而治之“而获得,或者在耕作、狩猎活动中加以掌握。不过,这种方式在国家人口数量少,居住
①《周礼。秋官》。

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较集中的条件下尚有可能实行,反之则有很大困难。
在春秋、战国时,“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的实行具有重要意义。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
可以说由此建立起最基本的户口统计制度。
战国时,韩、赵、魏、秦诸国在“书社”基础上建立起“上计制度。”其方法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国君把木券剖为两份,右券留下,左券发还地方。待下年年终,国君以右券作为考核官吏政绩的依据,以定优劣和赏罚。国家通过“上计”
之途得以对地方户口和财政状况加以了解。
当然还不是十分准确的了解。因为官员预算之数与来年实际数字并不一定会完全吻合。然而这种“量”化标准的建立充分显示了战国统治者对人口和财富的追求欲望之强烈。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上计制度”为秦汉以后的王朝所效仿。
二、秦汉时期的户口登记上报政策就目前而言,秦汉时期户口登记上报的具体做法史载较少。
《册府元龟》中讲:“始皇十六年(前216年)初令男子书年”
①。然而它没有更进一步的说明。不过,从有关的资料中可以看出,秦王朝的户口登记工作一直在进行。秦末,起义首领刘邦率部攻克秦都城咸阳后,谋臣萧何“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
,以此帮助刘邦建立霸业。史载“汉王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
①《册府元龟》卷486,邦计部。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2。
(萧何,著者注)具得秦图书也。“
①这表明,秦王朝的户口登记制度是健全的,并且各地户口数量终要汇集到中央。萧何所得秦国书中有相当部分是各地的户籍册。然而,户籍册中的具体栏目却不得而知。
如果我们结合秦国商鞅所提主张,可对秦王朝户籍内容有所了解。
《商君书。去强》云:“强国知十三数”
,其中有“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等。
汉代景帝二年(前155年)规定:“男子二十而傅”
②。何谓“傅”呢?颜师古对此这样解释:“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
③。我们认为,汉代的“男子二十而傅”与秦朝的“男子书年”具有一致性。另外,汉代还有八月案比之制。这实际是对全民户籍的检核。检核中所造之籍由上计吏呈报中央政府④。
《后汉书。皇后纪》序载:“汉法常因八月算人”。
“算”是向百姓征收人口税,称算赋。而征算赋的前提是先周知百姓数量。以此后来,“八月案比”和“八月算人”
是同一项工作。其程序是先检核户口,而后据此征收算赋。
汉代的正式户籍主要登载20—60岁的男子,载入者要承担徭役。因而百姓为逃避苛役,瞒报、虚报年龄。为此,东汉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东汉建武十五年和十六年(39、40年)
,针对百姓“户口年纪互有增减”
的状况,
①《史记》卷53,《萧相国世家》。
②《史记》卷11,《孝景本纪》。
③《汉书》卷1,《高帝纪》上。
④(日)佐藤武敏:《汉代的户口调查》,载《简牍研究译丛)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4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光武帝刘秀两次下令复查。

秦汉时期还继承了战国的“上计制度”
,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批全国性的户口统计数字,即该年度全国户123062,口59594978。
②而其获得途径正是通过各地上计数字汇总而来。
总的来看,秦汉以前的户口登记系统并不十分健全,而且显得粗略。
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时期的户口登记上报政策。
严格来讲,魏晋南北朝(20—589年)
和陆唐五代(589—960年)属于两个历史时期。
魏晋南北朝的户口登记上报政策多是对秦汉的沿袭。如果说有什么特别之处的话,那就是晋和南朝所实行的黄籍、白籍之制。按照《太平御览》所载:“郡国诸户口黄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
③这表明,黄籍所载并不是全体人口,而是已达到服役年龄的丁口。虽然如此,黄籍在当时的地位却十分重要。齐高祖建元二年(480年)下诏指出:“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
④白籍主要实行于东晋和南朝。
其编制对象是流亡于江南的北方人口,当时被称为侨户。政府试图以此与载录土著人口的黄籍区别开来。东晋咸康七年(341年)规定:“实编户,王公已下皆正土断白籍。”
⑤此后,
①《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下。
②《汉书》卷28,《地理志》。
③见该书卷606,《晋令》。
④《南齐书》卷34,《虞玩之传》。
⑤《晋书》卷7,《成帝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2。
白籍所录多为普通百姓,负担赋税和兵役;而黄籍多载官僚地主等免役户。
南北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动荡的时期,户口管理也显得混乱。统一不久的隋王朝政府根据当时“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等状况,接受高颍建议,实行“输籍定样”之制。
即:“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客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此制实行后,“奸无所容。”
①“输籍定样”实际是由政府确定各户等的标准式样,然后让地方官吏与百姓家庭逐个对照,以便减少户等编查中的误差。
就现有资料来看,唐代的户口登记上报制度的健全程度要超过以往各朝。
《唐六典》中“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规定其职责为,“每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足见其上报程序之明确。户籍簿的管理方式是,每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一般情况下,“三比在州县,五比送省(即户部)”。

需要指出,唐代户口登记上报的基础工作做得比较好。
“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方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
③这就为三年大比创造了条件。每当三年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
①《隋书》卷24,《食货志》。
②《通典》卷3,《食货》3。
③《新唐书》卷51,《食货志》1。

6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
户口册编制费用由百姓承担:“所须纸笔装潢,并皆出当户内口,户别一钱。其户每以造籍年预定为九等,便注籍脚。有析生新附者,于旧户后以次编附。”

唐德宗(780—805年)时政府鉴于“丁口转死,田亩变易,贫富升降不实”
,改行主客统计法,因此“天下之民,不土断而地著,不更版籍而得其虚实”
②。后晋开运元年(94年)规定:“夏秋征科为帐籍,一季一奏。”

总之,隋唐,特别是唐代户口登记上报政策表现出中国封建社会户籍管理制度的成熟性。同时也反映了封建政府对人口控制的程度提高了。
四、宋辽金元时期的户口登记上报政策宋辽金元时期(960—1368)
各朝的户口登记上报与唐朝程序类似,在有些方面较唐代更细密。
宋代户口有主客户之分,二者均为国家编户,但在中央政府的户籍上,二者被分别登记,而在州县登记册中则通常把客户附于主户名目之下,作为一个地方的附籍之户。宋代户口编造的时间间隔也是三年。即每隔三年(逢闰年)
,重新编造一次五等丁户簿④。届时,“造簿委令,佐责户长、三大户,录人户丁口、税产、物力为等”
⑤。要确定某一户等第升
①《唐会要》卷85。
②《新唐书》卷52,《食货志》2。
③《册府元龟》卷486,邦计部,户籍。
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3,明道二年十月庚子。
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4,熙宁七年七月癸亥。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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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盖视人家产高下”
;评估者“须凭邻里,自下而上,乃得其实”。
①由此可见,宋代的户口登记上报工作基本上是以评估、确认户等为重点。不过,宋代同时还有侧重于“诸户口增减实数”的上报,实为“上计制度”。
即“每岁具帐四本,一本留县架阁,三本粘连保明,限二月十五日以前到州;州念实毕具帐连粘管下县帐三本,一本留本州架阁,二本限三月终到转司;本司念实毕具都帐二本粘州县帐,一本留本司架阁,一本限六月终到尚书部”
②。
金代的户口登记称为“计帐”
,三年进行一次。每值编审之年,“自正月初,州县以里正、主首,猛安谋克(金代一种行政组织,著者注)则以寨使,诣编户家责手实”
;检核“男女老幼年与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这是第一步工作,即入户调查。第二步则是对上报时间作出规定:正月二十日基层调查者将本里或猛安谋克人口数报县。二月二十日县报州,二月底州上报地方最高长官。最后各地皆以四月二十日将户籍“到部呈省”。
③这种做法非常类似当代的人口普查。
元代基本上继承了金代的做法,“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并将其作为赋役征收的依据,“验其(指百姓,著者注)力之增减而轻重其赋役。”因而“黠吏奸民不能诡伪,一富一贫不待申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3,熙宁四年五月癸卯。
②《庆元条法事类》卷48。
③《金史》卷46,《食货志》1。

8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诉,如指诸掌,如此下无妄讼,官无繁文“。
①另外元代还设有一种鼠尾簿。虽然此簿主要是作为赋役征派的依据,却也有户口登记上报的作用。其使用方法是:“置军、民、站、匠诸色计各乡保村庄丁口产业鼠尾簿一扇,各户留空纸一面于后。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产业孳畜增添消亡,社长随即报官,于各户下掌簿吏人即便标注”。
②可见,鼠尾簿是使用便捷的户口簿。它能较迅速地反映百姓户口、财产的变动情况。
宋元时期各朝虽然制订了详备的户口登记上报政策,但实际贯彻同政策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宋代的“五等丁产簿”就“颇有不均”。
“盖有税钱一贯,或占田一顷,或积财一千贯,或受种一十石为第一等;而税钱至于十贯,占田至于十顷,积财至于万贯,受种至于百石,亦为第一等,其为等虽同,而贫富甚相远。”
③户口的三年一次编审制度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元代户口编审时间往往拖延至五年七年,甚至三四十年。因而“孰富强,孰贫弱,孰丁口增加,孰丁口消亡,皆不能知。临事赋役,一出于奸吏,一听奸民之妄诉”。其中亦有“实事消乏,独夫寡妻孤子无产者,亦不能辩明。”
④这种现象并不是元朝所独有。
五、明清时期的户口登记上报政策较之前朝,明清的户口登记上报制度显得严格。明清王
①胡诋遹:《杂著》,载《吏学指南》。
②胡祗遹:《县政要式》。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6,元祐元年四月。
④胡祗遹:《杂著》,载《吏学指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2。
朝不仅把户口登记上报视作经济和社会问题,而且将此作为对百姓实施人身控制的重要手段。
(一)明代的户口统计上报政策明代以户贴代替了唐宋的手实。明洪武三年(1370年)
,朱元璋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
“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
,共四项主要内容。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令有司点闸比对,有不合者发充军,官吏隐瞒者处斩”
①。
足见,明代初年对户口登记是十分重视的。其户口上报方式是:“每年各个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
,弄清“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总数”等项内容,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
②。并且,每逢郊祀,“中书省以新上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
③。这里继承了先秦的做法。
明代还有一个重要的户籍登记方式—黄册。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正月,朱元璋命天下郡县编制赋役黄册④。由此可见明代黄册的实施目的。因而,黄册中不仅登记丁口变化状况,而且还有田地等财产的增减说明。从这一点来讲,明代的黄册类似于宋代的五等事产簿。黄册编制前,先要确立
①万历《明会典》卷19。
②《明会典》卷20。
③《明史》卷77,《食货志》。
④《明太祖实录》卷135。

0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编制单位,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其长。
“每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这种单位在城乡有所不同,“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
①。凡遇审之年,州县衙门“先将一户定式誊刻印版,给与坊长、厢长、里长并各甲首,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事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其甲首将本户并十户造到文册,送各该坊厢里长;坊厢里长各将甲首所造文册攒造一处,送赴本县。本县官吏将册比照先次原造黄册查算。如人口有增,即为作数。其田地等项,买者从其增添,卖者准令过割,务不失原额”
②。另外,一个里级或坊级编制单位称为一图,“图内有事故户绝者,于畸零内补辏;如无畸零,方许于邻图人户内拨补”。
③黄册的赋役功能是,将本里甲人户按上中下分成等次,“遇有差役以凭点差”。
④编成的黄册,“一以进户部,余三则布政司、府、县各留其一焉。”
⑤其间隔时间为一年,不过这实际只是一种审订。
从上可知,明代户帖侧重于对人丁本身的统计,而黄册则以户等核查为主。
还需指出,明代一些地方官在户贴、黄册之外还制订了烟户册。对此,我们可以从王世茂所作《仕途悬镜》中得以更详细的了解。王在作县令时,要求各该图里长,督令各圩甲,造烟户册一本。其内容是:1、正户若干。不论士、夫、
①《明太祖实录》卷135。
②《明会典》卷20。
③《明会典》卷20。
④《明会典》卷20。
⑤《明太祖实录》卷135。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3。
举、监及有田人家皆是。而“虚立户名,实无田产者,不得混开”。
2、副户若干。
“凡官户数几,人家义男,有田别居者皆是。其与家主同居者,即附在正户男仆几人之内,不另开户”。
3、佃户若干。凡自己无田,佃人田种者皆是。其自己田少,兼佃人田者,亦以佃户论。止注本射有田,不得混开正户。
4、游户若干。凡无田工伴,或别作生理,异籍寄居,或开张铺面者皆是。若无业之人,不列名浮户者,仍入正户之内。
5、开户不照旧册,亦不依户名,须要的名、的字、的号、士大夫止书字号官衔。……又要见系其某人子,年几十岁,是何职务,作何生理,住居某地方,或瓦房或草屋几间,庄田几处。子几人,一名某、一名某,各年若干,各是何职分生理。不许遗漏,混添一名。男仆几人,名某名某,女仆几口,毋得错漏。
6、此册定后,本县坐即置之案上,出即置之行箱,词讼问理,一一查核。这种烟户册对当地百姓的人户划分之详备可谓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由此,地方官可以对当地人口的职业构成、身份、家庭结构等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为地方性政策的制订,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前提。
(二)清代的户口登记上报清代的户口登记上报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清王朝在其统治初年,基本上承袭了明代户口编审的做法。顺治五年(1648年)
,清政府下令,三年一次编审天下户口,责成州县印官,照例攒造黄册(以百有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里,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各设以长,每遇造册时,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依式

2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开写)。其内容也是“原额,新增、开除、实在四项”
,称为“四柱”。从表面看,清代的规定与明代没有什么不同。需要指出的是,清代黄册编审以人丁为主,不象明代仅是对户等进行考查:“每遇造册(黄册,著者注)之时,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长;该管甲长将本户并十户,送坊厢里各长;坊厢里各长将甲长所造文册攒造送本州县;该州县官将册照先次原册,攒造类册,用印解送本府;该府依式别造总册一本,书名画字,用印分申解本省布政使司”
①,最后解送中央。
明代赋役黄册的作用,至清代由《赋役全书》承担。
《赋役全书》“先开地丁原额,继开荒亡,次开实征,又次开起运,存留。”
“继有开垦地亩,招徕人丁,续入册尾。”
存放方式是:“每州县各发二部,一存有司查考;一存学宫,令士民检阅”。

它与黄册具有互补性,即黄册“准于户口,详其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二者“相表里”。

清代的户口编审时间在顺治十五年(1658年)由三年一次延长为五年一次,“地方官届时造册具题,于编审次年八月内到部。如不照限题报者,经管官照违限制议处”。
④即使如此,各地方官对户籍的编审也并不认真。康熙帝曾指出:“朕览各省督抚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之数尽行开报。”
其原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1,《田赋》。
③《清朝文献通考》卷1,《田赋》。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
因是,官僚“特恐加征钱粮,是以隐匿”
①。这里地方官不是替百姓着想,而是担心增加其工作难度。不过,其中也含有缓和官民矛盾之意。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
,清政府对人丁编审进行了一次重要改革。康熙帝认为,“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
,若按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因为“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所以他决定,直省督抚“将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毋增毋减,永为定额。嗣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册题报。”
②这次改革的意义在于:户口登记与赋役征收有了一定程度的脱离。这表明清政府对人丁的控制有所松动。
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
,清政府对五十一年的政策又作了补充性规定:“新增人丁钦奉恩旨永不加赋,令以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除向系照地派丁外,其按人派丁者,如一户之内开除一丁,新增一丁,即以新增抵补所除,倘开除二三丁,本户抵补不足,即以亲族之丁多者抵补;又不足,即以同甲同图之粮多者顶补,其余一人归入滋生册内造报”
③。
雍正四年(1726年)
,摊丁入亩制度的全面推行,标志着这一改革的完成。
自此以后,清政府对“滋生户口”的普查,仍以五年为限④。此外,乾隆五年(1740年)规定:直省督抚于每年十一
①《清圣祖实录》卷249。
②《清圣祖实录》卷249。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

4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月将各府州县户口增减缮写黄册具奏,并将所奏明户口数目“报部察核汇奏”
①。
这是在五年普查之外增加的一项内容,成为一项例行登记上报制度,借以及时反映全国户口的变动情况,实际是一种户口上计制度。此项年度登记上报工作在实行中也造成一些不便。
一些官员指出:“造报民数,每岁举行,为时既近,而自通都大邑以及穷乡僻壤,户口殷繁。若每年皆照编审造报,诚恐纷烦滋扰。”所以清政府对此作了改进,以各地州县所设立的保甲门牌为基本登记依据。因为门牌上“土著流寓,一切胪列。原有册籍可稽,若除去流寓,将土著造报,即可得其数目。”所以此项政策变为“督抚于每年仲冬将户口实数与谷数一并造报”。由此可免“纷扰”。

乾隆三十七年(172年)
,清政府进行了户口编审制度的第二次改革,即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乾隆帝对取消原因作了说明:“编审人丁”旧例“原因生齿繁滋,恐有漏户避差之弊,是以每届五年查编造册以备考核,今丁银既皆摊入地粮,而滋生人户……永不加赋”
,因而,“五年编审不过沿袭虚文,无裨实政。”况且,“各省民谷之数,俱经督抚于年底专折奏报,户部核实具奏,付之史馆记载”
,因而户口之岁增繁盛,俱可按籍而稽,更无稽五年一次,另行查办。“所以他下令,”嗣后编审之例,著永行停止“
③。中央政府主要通过“岁计”来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不过“岁计”执行质量并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3。
不高。地方官“视为具文,大吏亦忽不加察”
;对“民数则量为加增,所报之折及册,竟有不及实数什之二三者”
①。近代学者冯桂芬也曾指出:由于推丁入亩,官吏对“烟户门牌,则以意造之,遂无从周知户口之数”
②。但我们却不能以此否定摊丁入亩制度的积极意义。
清代户口登记上报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将户口编审作为一项不带附加条件的数量统计,使政府通过户籍对百姓的控制力减小了。更重要的是,康熙五十一年后,户籍编审中增加的户口不再承担赋税,使人丁负担大大降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百姓的生育压力,由此推动了清代人口的增长(当然还有其它原因)。从政策上讲,清代人口数量的大幅度上长,与赋役制度和户口编审制度的改革有一定关系。
六、户口登记上报政策特征户口登记上报制度贯穿中国封建社会的始终,反映了人口统计、管理在当时社会中地位之高。纵观这一历史时期的户口登记上报工作,我们认为其优点有以下几方面:1、编审时间合理。中国封建社会各朝户口编审时间,基本上以三年一次为主(五年一次只实行于清代)。
虽然较之当代的人口普查显得较短,但由于当时这项工作直接与赋役活动联系在一起,时间过长对封建国家和百姓都不利。
2、有为编审相配套的基础性工作予以协助。如手实、户贴、门牌等。这些簿证已经或基本具备了当代户籍册的功能,为数年一次的户口编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
②《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5,《户口》1。

6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审创造了条件。
3、编审机构齐全,上报层次明确。中国封建社会城乡里、厢坊等民间管理单位一直存在(只是各个朝代的设置名称有所不同,其功能是一样的)。
这些组织及其管理者成为户口编审的基本机构和力量。并由此逐级汇总,直至中央政府。因而可使最高统治者能比较详细地了解各个级别行政区域的人口状况。
4、户口册、籍保管、存放有序。中国封建社会的户籍册主要以三种方式存放:中央、地方衙门、社区或个人。这就为各级行政和非行政部门对辖区人口实施管理带来了便利。
同时也应看到,封建社会的户口登记上报政策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1、登记上报内容粗略。大部分朝代的编审中,只有成丁、次丁才是登记上报的项目,至于性别、职业等不予反映,限制了人们对各个时期户口状况的全面了解。
当然,对于封建政府来说,仅此便已达到目的了。因为他们关心的主要是赋役人丁。
2、户等与人口的统计常常混在一起,因而一个家庭人口的真实面貌不甚清楚。
3、编审质量不高。
由于大部分朝代的普查结果将意味着百姓所承担的赋役的变化。因而为了减轻或逃避赋役,虚报、瞒报人丁数量、年岁是各朝的普遍现象。
4、编审时间执行得不严格。虽然各朝都有固定的编审时间间隔,而拖延行为并不是个别情况。
总之,我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在落后的农业社会条件下,依靠比较健全的行政和社区组织,对人口进行了一次次大规模的登计普查工作,为各朝政府的社会、经济决策提供了必要的参考,同时也为我们今天了解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3。
发展过程提供了量的依据,更为当今的户口调查建立了参照系。从这些方面来讲,中国封建社会的户口登记上报政策有其值得肯定的积极意义。
第二节 人丁统计政策
在中国封建社会,人口统计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就是以人丁为中心。以人丁为中心实际就是以劳动人口为中心。即在人口统计中,政府最为关心的是能够承担国家徭役负担人口的数量。在前一节户口登记上报政策中对此已有涉及,这里将重点对封建时代各朝人丁统计的标准作一分析。
我们说,中国封建社会人丁是户口的主要统计对象,意味着在“丁”之外,即劳动人口之外,还有“口”
,即不承担国家赋役的人口。那么,什么人是“丁”
,什么人是“口”
,各个朝代的标准并不一样,由此也反映在具体的人口统计上。
一、以成年男子作为统计对象先秦时期,这方面的记载较少。但我们可从《周礼》中睹其一斑。
《周礼。乡大夫》载:“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辩其可任者。
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那么六尺、七尺指多大年龄呢。
《周礼注疏》(卷12,《地官》)中解释为:七尺指年二十,六尺指年十五。因而可以说,在两周春秋战国时期,国中男20—60岁、乡间男15—65岁,将被作为征发徭役的对象。
秦汉时期只有年满20岁的男子才被载入户口籍之中,其

8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目的是“给公家徭役”
①。另外,根据汉代调兵之制:“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二岁为材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
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所以”汉民凡在官三十二年,自二十三以上为正卒,每岁当给郡县官一月之役;其不役者,为钱二千入于官,以雇庸者。“
②因而可以这样认为,20—56岁的男丁是汉代户籍中的主要统计对象。
北齐在河清三年(562年)所确立的人丁标准是:“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为中;六十六以上为老;十五以下为小”。同时将这种标准与授田、输租调、充兵三者的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即“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
③。可见,北齐的赋役标准较之汉代提高了,因为男性人丁承担国家赋役的时间延长了,它是封建压迫加重的表现。这里需要指出,尽管北齐政策并没有明确指出上述“丁、中、老、小”是载入户籍的人口,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政府掌握和控制的重点是这部分人,因而对其年龄变化也会予以关注。
而了解的具体途径只能是户口簿籍。
宋朝对人口的统计上报也主要是成年男子。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年)规定:“诸州岁奏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预。”
④以男性,特别是成年男子作为人口统计的主要
①《汉书》卷1,《高帝纪》上。
②《文献通考》卷150,《兵考》2。
③《隋书》卷24,《食货志》。
④《文献通考》卷11,《户口考》。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3。
对象,反映了男子社会地位的重要。男人是社会事务的主要参与者,也是社会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同时,这些规定也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实行上述政策朝代的徭役负担并不十分沉重,因而没有殃及广大妇女。但这并不意味着妇女不承担赋税之责。
汉如淳说:“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①。这其中就包含着对妇女的要求。但相对而说,男子的赋役负担更多、更重。
二、以成年和次成年男女作为统计对象这种统计方式将男女一并作为统计对象,西晋和南朝各政权采用较多。
西晋武帝灭吴后(265年)便作出这种规定:“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
②这里所说的“正丁”实际是指成年男女,次丁则为半成年男女和那些年纪较大,不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人;如果与赋役法结合起来看,其差别在于“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③。妇女虽然在年龄标准上与男人一样,而其赋税负担较丁男减一等。在徭役负担上也是如此。就男女的纳税服役年龄而言,西晋税赋较之汉代要重得多。这时不仅范围扩大,而且年龄大大降低(如用次丁来衡量尤其如此)。
至东晋,取消正次丁之别,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
①《汉书》卷1,《高祖纪》注引。
②《文献通考》卷2,《田赋》2。
③《文献通考》卷2,《田赋》2。

0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表面上,其统计标准放宽了,实际变得更严格了。纳税方式是,“男年十六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

北朝北魏没有明确的丁口标准,不过其均田令规定:“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
②。赋税标准是,“一夫一妇帛二匹。
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
③。这表明,十五岁是北魏百姓享受某种待遇和承担义务的起始年龄。
总的来看,西晋、东晋乃至南朝各政权的人丁统计年龄普遍较低。这种规定与当时社会动荡,人民逃亡严重,人口数量减少的现实有关,特别是与封建国家直接控制的人口减少有关。统计年龄低的一个具体后果就是加重了百姓的赋役负担。这一点连统治集团中的人也承认,南朝宋元嘉时官僚王敬弘上书指出:“旧制(指晋时,著者注)
,人年十二半役,十六全役。当以十三以上能自营私及公,故以充役。考之见事,犹或未尽,体有强弱,不皆称耳。循吏恤隐,可无甚患,庸愚守宰,必有勤剧,况值苛政,岂可称言。至今逃窜求免,昭孕不育,乃避罪宪,实亦由兹“
④。足见这种杀鸡取卵式的苛政给整个社会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之大。
三、全体人口与赋役人丁分别统计的方式。
这种方法把全体现有人口均作为统计对象,同时又在此
①《隋书》卷24,《食货志》。
②《魏书》卷11,《食货志》。
③《魏书》卷11,《食货志》。
④《通典》卷7,《食货》。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4。
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出承担赋役人丁的年龄标准。
其中,“黄、小、中、丁”被作为主要的统计术语。从史料来看,最早采用这种方式的是北周。它规定:“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以上为丁。
丁从课役,六十乃免。“
①隋王朝作为北周的继承者,其户口统计标准也沿袭了前者,只是在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
,将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到二十一岁,减少了人丁的服役年限。
隋炀帝即位初,“户口益多,男子以二十二岁成丁。”
②这说明,封建时代人丁统计年龄标准与国家人口总量的多少有密切关系。
唐代政府强调,“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武德七年(624年)规定,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岁为丁,六十为老。”
③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年)又作了调整:“民三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以下为中。”
④天宝三年(744年)玄宗下令:“自今以后,百姓宜以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六以上成丁。”
⑤天宝九年(750年)又规定:“五十九者任退团貌。”
⑥这些改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统治者轻徭薄赋、鼓励人口增长的愿望。唐代宗广德元年
①《隋书》卷24,《食货志》。
②《隋书》卷24,《食货志》。
③《唐会要》卷85。
④《新唐书》卷51,《食货志》。
⑤《通典》卷7,《食货》。
⑥《唐会要》卷85。

2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63年)
规定:“男子二十五为成丁,五十五为老,以优民。”

这个标准可以说是封建社会最宽大的成丁年龄。
“黄、小、中、丁”统计方式也为宋金王朝沿用。前面曾谈到,宋代对人口的上报主要是20—60岁的成丁,“女口不预。”
不过,它同时又有“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以下为中。其男年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的政策②。我们认为,这是宋代对户口普查时所采用的标准。金朝所制订的年龄标准较之隋、唐、宋都低,“以男女二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十六为中,十七为丁,六十为老。”
③这比前朝的标准提早了3-4年。
金朝征战活动较多,借此也可以缓解兵源、财源不足的窘境。
不过,金朝还有“无夫为寡妻妾、诸废笃疾不为丁”的规定④。
明清时期的人丁统计标准比较简单。明代丁有成丁、未成丁两种。
“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
⑤。清代实行丁口制,“凡民男曰丁,女曰口,未成丁(男年十六为成丁,著者注)亦曰口”。
⑥而载入户口簿的主要是成丁,“凡载籍之丁,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
⑦。另外,清代人丁分为民丁、站丁、土军丁、卫丁、屯
①《通典》卷7,《食货》。
②《宋刑统》卷12。
③《金史》卷46,《食货志》。
④《续文献通考》卷12,户口10。
⑤《明史》卷78,《食货志》20。
⑥光绪《大清会典》卷17,户部。
⑦王庆云:《熙朝纪政》卷3,《纪停编审》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4。
丁,“总其丁之数而登黄册”
①。
以上可见明清人丁所负徭役的年限是较长的,由于清代逐渐实行了摊丁入亩制度,丁和役分开了,这样,在用保甲计算人口时,常以男女大小口名目来进行此项工作。
四、人丁统计政策的特征中国封建社会的人丁统计政策主要表现了各个朝代人丁确立的年龄标准和性别范围。
人丁年龄标准的高下直接反映一个朝代国力的盛衰,百姓负担的轻重。一般来说,国家偃武息兵,经济发展,百姓安居乐业,人丁的年龄标准就高,即服役纳税年龄缩短;反之,统治者穷兵黩武,疆域蹙小,国势衰弱,人丁的年龄标准则低。值得一提的是,一些有为的封建统治者常把人丁年龄标准放宽作为调节社会关系,促进人口增长的手段。
从中国封建社会的总体情况来看,16岁是各朝代成丁年龄的最低标准。而其中间年龄是18岁,高限则在21、22岁之间,多数王朝的成丁年龄处于低限与中限标准上。从封建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个成丁年龄标准并不很低。
(16岁或18岁)
因为它已达到了封建社会民间和政府所规定的婚龄标准。是一个人成家立业的阶段。以现代眼光来看,这个年龄也是人们进入青年时期的低限年龄。因而在成丁的起始年龄上,封建王朝并没有留下“残酷”的痕迹(个别王朝设立“次成丁”除外)。然而,人丁退出服役过程的年龄,大多数王朝确定为60岁。站在当代角度来看,似乎不高。但如结合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1。

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封建社会人口的平均寿命较现在为低这种事实,就不难得出当时人丁役龄之长、服役之重的结论。更何况封建社会的劳役有相当部分是从军、修城、濬河等繁重体力劳动。而封建社会政府没有把人丁退役年龄调整得更低,可能因为在农业社会中,对于耕作者来说,他们终生将与田野活动为伴,直至死亡。
那些已活到60岁的人丁,即使被国家免去徭役负担,仍要胼手胝足于田间,以养活自己及其家口。
中国封建社会有些王朝虽然也把妇女作为人丁来统计,而其目的主要是让妇女承担赋税。男性人丁是国家徭役的真正承担者,当然也是赋税的主要承担者。这也是由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将人丁作为人口的统计重点反映了封建社会政府控制、管理人口的真正目的。人丁是人口群体的骨干,是国家能够直接利用的力量。
如果说人口是国家借以存在的基础的话,那么人丁则是国家得以维系的支柱。同时,以人丁作为统计户口的主要内容也可减少统计的难度,因为人丁较人口范围大大缩小了。
第三节 户等划分标准
户等的高低取决于一个家庭的人丁多少,财产高低。中国封建社会早期,国家对于一个家庭赋役征派的标准主要取决于人丁或人口的多少。户等制的实行则将家庭财产作为划分等级的一个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丁多产薄家庭的负担。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4。
一、“九品混通”和“三等九品”之制这一户等政策主要实行于北魏和隋代。
北魏拓跋焘于太延元年(435年)下令:“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还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
①由此可见,财产在“九品混通”制中所起作用。
“三等九品”制实际是对“九品混通”制的简化。北魏献文帝在皇兴年间(公元467-471年)要求地方,“因民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
②。很明显,户等越高、生活越富裕的家庭,为国家承担的赋役越重。
然而,也应看到,并不是这项政策实行之后,就实现了赋役均等。
因为富裕户中有不少是社会上具有特权的家庭。
他们与地方官和社区首领有较密切的关系,因而常在户等审核中高下其手。
隋文帝时根据高颍建议实行的“输籍定样制”
就是为了纠正这种弊端而采取的措施。
二、九等户籍制九等户籍制的刍形在隋朝。隋文帝“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

唐代对此加以完善。不过,“九品混通”和“三等九品”
没有什么根本性的不同,实际是由后者演变过来,如唐武德
①《魏书》卷4上,《世祖纪》。
②《魏书》卷110:《食货志》。
③《隋书卷》24,《食货志》。

6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六年(623年)高祖下令:“天下户量其赀产,定为三等。”至武德九年(626年)高祖又下诏:“天下户等,未尽升降,依为九等。”
①或言:“凡天下之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
②从中可见其继承关系。差异主要表现在“品”与“等”的称谓上。
唐代的户等每隔两年审定一次③。
其方法是“每至定户之时,宜委县令与村乡对定,审于众议,察以资财,不得容有爱憎,以为高下,徇其虚妄,令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称允当。”然后“仍委太守详覆定后,明立簿书,每有差科,先后高等,矜兹不足,庶协彝伦。”
④这表明户等确立是一个“民议”与“官审”相结合的过程。
唐德宗贞元年间(785-793年)实行两税法后,户等的确立标准有所变化:“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⑤或称:“两税之立,则异于斯,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
⑥因此,两税法中的户等审定,财产为主,而人丁为辅。贞元四年(788年)正月,德宗敕令:“天下户口委刺史县令据元在实户,量贫富等第科差,仍令三年一定以为常式。”
⑦由于户
①《唐会要》卷85。
②《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
③《唐会要》卷85。
④《唐会要》卷85。
⑤《唐会要》卷85。
⑥《新唐书》卷51,《食货志》。
⑦《陆宣公奏议》卷12,《论两税之弊须有釐革》。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4。
等划分中打破了主客界限,政府因此扩大了纳税户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政变了此前百姓“弃于乡井”而出现的“户部版籍,虚系姓名”的状况。

因而,我们可以这样说,唐代中后期的户等制与前期不同之处在于,它更多地与赋税联系起来,而与徭役的联系则较少。
由于户等与赋役相关联,所以,在唐代,有产者、产多者为少纳赋税,采取分居、析产的方法来逃避负担,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现象。为此,武则天于万岁通天元年(696年)下令:“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继别籍者,所析之户,等第并须与本户同,不得降下。其应入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于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其差科各从析户祗承,勾容递相影护。”
②这就是说,析生后的家庭并不是户等划分的依据。即官方不予承认,而仍认定其析生前的财产等级。
同户口编审一样,户等考核在唐代也存在失时、拖延等弊端。唐宪宗元和六年(811年)
,衡州刺史吕温上奏指出:“昨寻旧案,询问间里,随前征税并无等第,户又二十余年都不定,存亡孰察,贫富不均。”
③可见,在这些地区,户等政策成为一纸空文。
三、五等户制五等户制是宋代户等的划分方法。
宋人言:“本朝经国之
①《唐会要》卷85。
②《唐会要》卷85。
③《册府元龟》卷486,邦计部,户籍。

8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制,县乡版籍,分户五等,以两税输谷帛,以丁日供力役。“

在宋初,九等制仍被采用。
宋太祖建隆(460—967年)
中,京西转运使程能请定诸州户为九等,“著于籍,上四等量轻重给役,余五等免之,后有贫富,随时升降。”此建议被采纳。

这显示了唐宋户等制的连贯性。不过,仔细看来,两朝也有区别。宋代的九等户制强调将其与“给役”结合起来,并主要由上四等户承担,而唐代则主要体现为赋税征收,并且没有可以豁免的户等。宋朝淳化五年(94年)还规定:“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
③。这表明,一、二等户是宋代社区权力的主要掌握者。同时对他们来说,这也是一项额外的社会负担。
宋代五等户制的明确提出是在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年)。当时判寺邓绾、曾布指出:“畿内乡户,计产业若家资之贫富,上下分为五等。岁以夏秋随等输钱,乡户自四等,坊廓自六等以下勿输,两县有产业者,上等各随县,中等并一县输、析居者随所析居而定,降其等。”如果是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减半输”。并且政府皆用所输钱“募六等以上税户代役,随身重轻制禄。”神宗对此予以肯定,并令郡县:“坊郭三年,乡村五年,农隙集众,稽其物产,考其
①《乐全集》卷26,《论率钱募役事》。
②《宋史》卷17,《食货志》上5。
③《宋史》卷17,《食货志》上5。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4。
贫富,察其诈伪,为之升降。“如”故为高下者,以违制论。“

我们认为乡户五等制的实行是对原有九等制的简化(不过,在坊郭仍保留了九等制)。不仅如此,这也是役法的重要改革。
按照此制,“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同”值“
,著者注)多少,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阁。“不过,”虽增毋得过二分“
,此谓之“免役宽剩钱”。
②概括起来,五等户制与役法改革要点是:符合户等要求的百姓根据国家所制订的等级标准交纳税钱,曾经享受免役待遇的各类民户交纳助役钱。政府如果有征派徭役之举,用这些钱募人代役。
五等户制对百姓负担的减轻起到一定作用。同判司农寺官曾布指出,五等户制和代役制的实行,“畿内上等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输钱比旧受役时,其费十减四五。”中等人户是乡手、手力、承符、户长等杂差的主要充当者,“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皆出钱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下等户“尽除前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
这些政策的实施,“大抵上户所减之费少,下户所减之费多。”
③当然,实际执行情况并不一定会象曾布所说的那样好。然而这一政策客观上为各户等徭役的减轻提供
①《宋史》卷17,《食货志》上5。
②《宋史》卷17,《食货志》上5。
③《宋史》卷17,《食货志》上5。

0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了可能却是无疑的。
四、通检、推排与三等制通检、推排是金代采取的评估户等的政策。金世宗针对当时贫富变更、赋役不均的状况,实施通检法。其意在于仿照《周礼。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乡之众寡,六蓄、车辇,辨物行征之制也。”
①不过,此法收效并不好,所以金世宗又于大定二十二年(182年)
实行推排法。
即让地方官,“会集耆老,推贫富,验土地牛具、奴牌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
②另外还有具体规定:“百姓已典卖物业,止随物推收;析产异居者许令别籍;户绝及困弱者减免;新强者详实增之”。
③这项措施显得比较客观。但它对编审质量的要求提高了。如果没有平时对百姓家庭变化状况的及时掌握以及适时的评审,也会使之流于形式。
明代实行的也是三等户制,即上中下三等,主要体现在黄册编审上。这一点已在前面论及,此处不再赘述。明洪武十八年(1385年)规定:“有司第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役册,贮于厅事,凡遇徭役,取验,以革吏弊”。
④然而开始于明中后期的赋役制度改革,使户等评估的重要性降低了。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到清代。清初,“直省丁徭多寡不等,率沿明代之旧,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地派者。”
最后,
①《金史》卷46,《食货志》1。
②《金史》卷46,《食货志》1。
③《金史》卷46,《食货志》1。
④万历《明会典》卷22,户部,诸司职掌。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5。
清政府均改作役随地派①。由此,户等的确立无甚必要。吴振棫在《养吉斋余录》中指出:“雍正四年,以各色丁粮均派入各邑地粮之内,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
②因而可以说,至此,中国封建社会的户等制已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五、户等制变化评价中国封建社会户等制的变化,直接反映了赋役征收方式的变化。同时,封建时代的赋役征收、摊派由以人丁为主到以户等为主;再过渡到以田亩为主,又映现出封建社会本身人口与国家关系的弱化。其具体表现为百姓人身依附于封建国家的状况得到削弱。
秦汉时期,统治者把人丁统计作为主要的户口管理目标,国家直接从人丁身上获取税收,并向其摊派徭役。没有任何家庭财产的民户也不能例外。因而这是人身控制最为严厉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封建国家失去人丁就意味着失去了财富。
隋唐及其前后,国家则把户等作为控制重点,实际强调了对家庭户的控制,加重了有产者的负担。当然对人丁的征派并没放弃。不过对于那些少产和无产家庭来说,赋税负担则有不同程度的减轻。更重要的是,这种政策的实行使国家对人口特别是人丁控制的强度减弱了。
至明清时期,国家愈加重视对不动产——土地的控制,即谁拥有田产,谁就须承担国家的赋税负担。而人口本身所受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1②见该书卷1。

2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经济性束缚则被大大放松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性控制的减少。
封建时代户等制的实行在某种情况下使人们免除了家庭和自身所受双重压迫。
这里的家庭主要指拥有财产的家庭。
从根本上讲,人只有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相结合,才具有生存和再生产能力,因而也才具备为国家提供劳务、交纳税收的能力。中国封建社会的私有制特征决定了社会各阶层在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劳动力同财产相脱离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如果完全以人丁或人口作为赋役征派的对象,那么就会使那些无财产者遭受到来自两方面的剥削,即他们为生存而不得不去充当有产者的雇工和佃农,又要承担作为国家公民而须承担的义务。而这种状况长期下去,将使其难以忍受。最后他们会以逃亡的形式来自我解脱。这将导致封建国家户口管理的混乱,减少国家的维系条件。户等制的实行以财产这种相对稳定的和完全不动的土地作为国家评估百姓是否具备承担赋役能力的基本条件。这不仅易于管理,而且具有客观可行性。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户等制和赋役,特别是和赋税的结合包含有当代财产收入所得税的特征。
第四节 户口种类的划分
在中国封建社会,划分户口种类是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不同户种的待遇、社会地位有很大不同。这也是封建社会的等级性所决定的。封建社会政府对不同种类户口所采取的政策可以直接反映各个朝代人身束缚的强弱。对此加以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5。
分析可以加深我们对该社会阶级特征的认识。
一、按职业划分的户种职业是封建社会户种划分的主要方法。而这里的职业又多是指世袭性的职业。所在说以职业划分的户种又带有一定的身份性。如“军、民、匠、灶”
,是封建社会不少朝代载籍人口的基本户种。然而,户种的身份性规定并不表现在户籍上,而多体现于各种政策性规定上。
(一)军户军户,顾名思义,就是军人及其家属。而这里的军人并不包括那些国家临时征发的兵士,而是职业军人。
先秦和秦汉时期,严格意义上的军户并未出现。管子曾提出过“制国为二十一乡”
,士乡(主要是兵士)占十五①。而这仅是一种思想,并没有被真正付诸实施。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
:“汉兴,循而未改。”
②显然这时的兵士戍守只是被加派到百姓身上的临时性徭役。
1、军户的产生东汉末和三国时可能是封建社会兵户出现的最早时代。
这一时期战乱连年不断,各个割据政权视兵如命,加上当时地方行政机构的瘫痪,所以统治者只好将士兵家属控制住。
从有关史料中可以看出,这时的军户与封建政权有牢固的人身依附关系,政治地位比一般编户齐民低。
军户子称为士息,女
①《国语。齐语》。
②《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

4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则被称为士女。
士息世袭为士,士女只能在军户范围中嫁人,成为士妇。三国时,凡属兵户子弟,均称为“兵家子”
①。
军户的待遇注定了国家必须用特殊的管理系统对其加以控制。所以三国时,军户由军事系统的营署来负责,而不隶属于州县等地方行政部门。魏国为防士兵逃亡,把其家属集中于邺、洛阳等统治基础稳固的地区。同时也要指出,军户并不是无所事事和享受国家特殊照顾的户种。三国以后的军屯实际就是由军户来进行的。由此他们籍以自给和向国家交纳租税。
而一旦有征伐活动,军户又成为兵源的主要提供者。
西晋咸宁五年(279年)为伐吴,司马炎下诏规定:“今调士家(即军户)有二丁、三丁者一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六至五十七以还,先取有妻息者”
②。足见其负担之重。
军户的来源又多为以俘获为主,当然也有招募、掳掠等途径。曹操镇压黄巾起义时,“受降卒三十余万,男女百余万口,收其精税者,号为青州兵”
③。这成为他进一步发展的基本力量。
2、南北朝、隋唐时期的军户南北朝时战乱更多。当时普遍存在的营户就是军户的一种。置入营户成为对普通百姓和俘获者的惩罚手段。南朝宋政权(421年)规定:“自举犯罪充兵,合举户从役者,便付
①《晋书》卷49,《王尼传》。
②《文馆词林》卷662。
③《三国志》卷1,《武帝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
营押领①。北朝北魏延兴元年(476年)
,沃野、统万二镇勅勒叛乱,魏帝令太尉陇西王源贺追剿,斩首三万余级,“徙其遗迸于冀、定、相三州为营户。”
②南朝宋元嘉(424—453年)
中,沈庆之征讨缘沔诸少数民族,“前后所获蛮,并移京邑以为营户”
③。当然也有招募者。北魏时刁雍受命“招集谯、梁、彭、沛民五千余家,置二十七营,迁镇济阴”
④。这些营户除了具有军事征伐使命外,还被用作营田进行生产活动,处于封建政权的严格控制之下。
从北魏开始建立的府兵是这一时期重要的军户。府户之名与拓跋硅时建立的军府制有关。
北魏“缘边诸镇控摄长远,昔时初置,地广人稀,或征发中原强宗子弟,或国之肺腑,寄以爪牙,中年以来,有司乖实,虽曰府户,役同厮养。”
⑤这些府户子弟,“少年不得从师长,长者不得游宦。”或谓“籍贯兵伍,地隔宦流,处世无入朝之期,在生绝冠冕之望”
⑥。由此表明其世袭性。
北周太祖于西魏掌政时,采用苏绰建议,仿照西周六军之制,“籍六等之民,择魁健材力之士以为之首,尽蠲租调,而刺史以农隙教之,合为百府”
⑦。
与北周府户不同之处在于,
①《宋书》卷3,《武帝纪》下。
②《魏书》卷7上,《高祖纪》。
③《南朝宋会要》,民政。
④《魏书》卷38,《马雍传》。
⑤《北齐书》卷23,《魏兰根传》。
⑥《魏书》卷94,《阉官传》。
⑦《文献通考》卷151,《兵考》3。

6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西魏六军士兵及其家属要参与农耕。不过由于战争频繁,军户“居处无定,家无完堵”。所以隋文帝于开皇十年(590年)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
①但这并不等于军户的消失。
唐代军户仍然存在,其地位有所变化,并且形成一些人的特权。唐初,高祖以义兵起太原,已定天下,悉罢遣归。
“而愿留宿卫者三万人。”高祖以渭北白渠旁“民弃腴田与之”。这些兵号称“元从禁军”。他们以后“老不任事,以其子弟代,谓之父子军。”
②另外,唐贞观六年(632年)
,“以天下既定,遂废十二军”。不久又恢复,“军置将军一人,军有坊,置主一人,以检察户口,劝课农桑”
③。这表明,每一军仍是具有自我管理功能的军户组织。
3、宋元以来的军户宋朝鉴于府兵制所带来的政治弊端,没有建立庞大的军户组织,兵源基本上取之民。
但宋代隶属军伍之人也有军籍。
宋仁宗于嘉祐六年(1061年)
下诏指出:“良民子弟或为人诱隶军籍,自今两月内,父母诉官者还之。”
④但这里的军籍与军户是有区别的。
辽金由于其早期部落组织的特征和以征战拓疆域的经历,军户大量存在。
辽代,各契丹部族“凡民年十五以上,五
①《文献通考》卷151,《兵考》3。
②《新唐书》卷50,《兵志》。
③《新唐书》卷50,《兵志》。
④《宋史》12,《仁宗纪》4。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5。
十以下,皆籍为兵。“
①从某种意义可以说,这些早期部落的民户也都具有军户性质。即他们随时可被政府征召入伍。金代初年,“诸部之民无他徭役,壮者皆兵,平居则听以佃渔射猎习为劳事,有警则下令部内,乃遣使诣诸孛堇征兵,凡步骑之仗粮皆取备焉”
②。金代的猛安谋克即是具有军事色彩很浓的军户管理组织。
元代的户籍政策是:“兵自兵而农自农,肥瘠不相救助。”
军户往往由国家根据需要,在平民户中签发。其签发原则是“取上户富强丁多有力之家”
③。而元代以蒙古族为主组织的探马赤军则是不折不扣的军事组织。
其管理原则为:“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
;“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孩幼稍长,又籍之,曰渐丁军。”

明代的军户来源初期有三种:“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
“从征者,诸将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归附者为从敌对政权所俘获及归降之卒;谪发为犯罪所贬谪者。这三种军户皆世籍⑤。另外,“军户死若逃者,于原籍勾捕”
,⑥即补充缺额。
明代平时对军户管制颇严。
“在营官军户丁舍余不许附近寄籍,原籍丁尽者许摘丁发回”
⑦。还有,“军户不许将弟
①《契丹国志》卷23,建官制度。
②《金史》卷44,《兵志》。
③《吏学指南》杂著。
④《元史》卷98,《兵志》。
⑤《明史》卷90,《兵志》2。
⑥《明史》卷78,《食货志》2。
⑦《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2。

8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男子侄过户与脱免军伍。“
①“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
②。
清代军户包括,“原编屯卫或归并厅州县,或仍隶卫所官,其屯丁皆为军户。凡充发为军户者,其随配之子孙及到配所生之子孙,亦为军户”
③。而与清王朝的兴灭相伴随的八旗军及其家属实际上也是一种军户。
八旗军户中,年16岁以上的子弟要被挑补为旗兵。由政府发给其银粮维持家属生活。其管理系统为八旗都统衙门,都统的职责是,“掌满洲、蒙古、汉军八旗旗政令,稽其户口,经其教养,序其官爵,简其军赋,以赞上理旗务”
④。
综上所述,自东汉末年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各朝几乎都存在军户。统治者设立军户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具有稳定的兵源,并加强对职业军人的控制。从总体上来说,除了一些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政权对以本民族人口为主组成的军户给予特殊优待外,大多数王朝的军户所享有的社会地位均较平民为低,并且受到繁重军役、征发的摧残,军需物资供应的包袱也主要落在他们肩上。而各种身份性的束缚又使其活动受到限制。由此积聚起来的不满情绪促使军户以逃亡作为反抗的手段。
所以尽管各朝均制订了对军户脱籍的严格处罚措施,
①《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2。
②《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2。
③光绪《大清会典》卷17,户部。
④光绪《大清会典》卷4,吏部。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5。
却不能阻挡这种趋势。每当王朝的中后期,军户组织便出现难以为继的局面,甚至陷于土崩瓦解。
此外,封建政府设立军户,以便让军户子弟耳濡目染战阵兵械,培养习武之风,达到“兵之子恒为兵”的目的。而这也与人们普遍的志趣相违背。对此,王夫之指出:“秀者必士,朴者必农,彪而悍者必兵,天与之才,习成其性不可移也。比之谓天秩。此之谓人官、帝王之所以分理人物,而各安其所者,此而已矣。唐之府兵著于伍,垂及百年,而违其材质,强使即戎,于是中国无兵,安禄山以蕃骑渡河如入无人之境。”
①当然,我们并不认为,“违其材质”是导致唐府兵制崩溃的主要的原因。但至少可以说,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对成就一种事业具有很大作用。而世袭不变的格局则将这种能动性桎梏住了。
3、军户的免除军户既然是世袭或者终身的,为什么还存在免除的问题。
实际上,军户的免除往往是统治者的一个手段,或者是一项对人心笼络的策略。并且其数量十分有限。
鉴于军户地位低下,东晋和南朝的统治者有时以免军户作为激发士兵斗志的措施。南朝刘宋时,刘邵杀父夺权,“焚京都军籍,置京郡县,悉属司隶为民。”他以此相号召,激励兵卒追随其反叛之行②。还有一种情形是借此对有功者予以奖赏。南朝宋孝武帝大明二年(458年)正月,诏先帝奉迎文
①《读通鉴论》卷22,唐玄宗。
②《宋书》卷59。

06。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武,“军户可免平民”
①。
第二,免单丁和贫乏、残废军户为民户。政府对军户的一般要求是其成丁较多。
这样,当一丁或几丁被征派入伍后,其家内的生活、生产仍可组织。
而单丁则没有这样的条件。
故一些王朝只好将其免为民户。
元代多行此令。
至元六年(1269年)二月,元世祖下诏:“免单丁贫乏军士一千九百余户为民”
②。明代也有类似规定:明洪武三十一年(1389年)七月建文帝下诏:“兴州、营州、开平诸卫县军全家在伍者,免一人;天下卫所军单丁者,放为民”
③。贫乏者被免也有其道理。
军户家庭要为其子弟充军准备兵械、马匹和生活用品,贫因家庭则难以承担这些开支。元至元十七年(1280年)敕令,“军户贫乏者还民籍。”
④不过,这个标准难以掌握,恐怕非特别困难者不能享受这种待遇。
第三,个别时期改朝换代之际,新建王朝统治者也令将前朝军户免除一些。清初就曾将一些明代遗留下来、军事作用不大的军户免为民户。
顺治十五年(1658年)清政府批准,“四川利州卫皆系军籍,未征丁徭,令改入民籍,一体当差。”
⑤。
二、匠户匠户主要为各种手工业者。需要指出,从作为一个职业
①《宋书》卷1,《武帝本纪》。
②《元史》卷6,《世祖纪》。
③《明史》卷4,《恭闵帝纪》。
④《续文献通考》卷12,《户口》。
⑤嘉庆《四川通志》卷56。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6。
这个角度来讲,各种工匠在中国历史上出现很早。然而,手工业工匠被作为一个与平民一样的户种列入户簿之中,却是较晚时期才有的。
可以这样说,至迟在秦汉时,官方对户种的设立安排上就有手工业户这一项(当然具体名称因职业而有不同)。
然而史籍上明确记载的匠籍不多。
晋代,江右负责掌冶铸者有卫尉1人,丞2人,其下“领冶令三十九,户五千三百五十。”
①南朝宋元嘉六年(426年)
,始兴郡有“官银户三百余户。”
②北朝时有绫罗户、淘金户等。对这些专业匠户一般隶属于官府专门机构。
唐代政府对在官手工匠户的世袭性已作了规定。
“工巧业作之子弟一人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
③对这些世袭匠户,当时称作番户。因为他们要轮番赴官服役,“番皆一月”
④。但“请纳资者亦听之。”即允许匠户出钱免役。
宋代的工匠户范围更大,其中以冶户和炉户为众。主要从事各种金属开采和冶炼活动。福建长溪一带政和(1—17年)以来“铁冶特多”。官府“抽收拘买之数外,民得烹炼,于是诸县炉户籍于官者始众。”
⑤绍兴十二年(142年)
间,信州铅山产铜之地,招集坑户开采。
“坑户所得有赢,故常募
①《宋书》卷39,《百官志》上。
②《宋书》卷92,《循吏传》。
③《大唐六典》卷7。
④《大唐六典》卷7。
⑤梁克家:《淳熙云山志》卷14。

26。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集十余万人。“
①宋代对匠户的使用虽带有招募性质,却也包含着强制色彩。岳珂《愧郯录》载:“今世郡县官府,营缮创缔,募匠庀役,凡木工,率计在市之朴斲规矩者,虽店楔之技无能逃。平日皆籍其姓名,鳞善以俟命,谓之‘当行’。”

元代匠户甚多。史载,元“初定中夏,制作有程,凡鸠天下之工聚之京师,分类置局,当考其程度而给之食,复其户,使得以专于其艺。
③元初一次就“籍江南民为工匠凡三十万。”
官僚张惠从中“选有艺业者仅十余万户,余悉奏还民”
④。
可见元政府对工匠的搜括带有一定盲目性。另外,元政府还将俘获的手工匠人充作匠户。元军侵入西域时,将当地织金绮纹工三百余户连同汴京织毛褐工三百户,皆分隶弘州织局⑤。根据元代法令,匠户具有世袭性:“诸匠户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其辄敢拘刷者,禁之”
⑥。这表明元代匠户所受人身禁锢是很强的。
明代的匠事身份较元代自由一些。明初将匠户规定为两种,即住坐和轮班。
“住坐之匠,月上二十日;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故谓之输班”
⑦。轮班匠,其最初来源是:“工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七。
②见该书《京师木工》卷13。
③《经世大典序录》卷42。
④《元史》卷167,《张惠传》。
⑤《元史》卷120,《镇海传》。
⑥《元史》卷103,《刑法志》。
⑦《明史》卷78,《食货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6。
部籍诸工匠,验其丁力,定以三年为班,更番赴京轮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轮班匠“。洪武十九年(1386年)正式规定,”工匠轮班,量地远近以为班次,且置籍为勘合付之,赍至工部听拨。免其家他役“
①。工匠之役“率三年或二年一轮,使赴工者各就其役而无费日,罢工者得安家居而无费业。”
②不过工匠户的负担却不轻。宣德元年(1426年)宣宗命行在户部:“凡工匠户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余皆放加回”
③。可见在此之前,工匠户应役之年,基本上是成丁者全部出动。
因而导致工匠逃亡。
宣德元年(1426年)
一次逃亡工匠就达五千余人④。
景泰时明政府规定:“军、匠、灶役冒民籍者,发遗。”
⑤不过,明政府也采取了一些变通措施。对“单丁则视年久近,次第放免。残疾老幼及无本等工程者,皆放免”
⑥。需要指出,这里只是将其赴班之役暂时免除,而不是免除其匠籍。
清初,匠户政策继承明代,“原编丁册,各省皆有匠户轮班供役。”后改为“按户征银,解京代班,日匠班银。”再往后,匠班银“渐次推入地丁征收,惟于赋役全书仍存其目”
⑦。
由此可见,匠户之名在清代逐渐消失。
①《明太祖实录》卷17。
②《明太祖实录》卷23。
③《明宣宗实录》卷21。
④《明宣宗实录》卷13。
⑤《明史》卷53,《食货志》。
⑥《明宣宗实录》卷21。
⑦光绪《大清会典》卷17,户部。

46。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综上所述,在中国封建社会,匠户作为国家户籍中的一种是宋元代以后的事,而明代对其管理更为完善。
在此之前,虽然也有各种隶属于官府的手工业户,但政府只是在有关册籍中标注其所具有的手艺特长,以便在兴役时向他们摊派;或者这些手工业户到官府兴办的某个手工、矿冶工场去应募,而被记录在册,以便管理。在国家数年一次的户口编审中,他们并不被单独列目,而只是充当一般民户的角色。还有一点需要清楚,即工匠户是否被载入户籍,主要看其在官府备案与否。或者说,手工业者只要在官府册籍备案,那么就成为官手工业者。而在此这外,还有许多手工业者未被冠以工匠户,他们是身份相对自由的手工业者,国家人口册籍对其一般不作单独反映。
因此,中国封建社会手工业人口的状况,特别是数量有多少,通过官方文献,人们很难作准确的统计。
三、灶户灶户为煮盐之户。承办国家所交予的食盐生产任务。盐的生产虽然在中国历史上出现很早,而在盐铁官营时代,煮盐之业完全是官府之事。
灶户基本上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即国家组织私人生产食盐,然后予以收购。
宋代的灶户称为畦户。其来源是:政府“籍民户为畦夫,官廪给之,复其家。”
①还称之为亭户,“或谓之灶户”,因为他们“鬻海为盐。”
②元代的灶户最早确立于元成宗时。当时
①《宋史》卷181,《食货志》。
②《宋史》卷181,《食货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6。
置河间税课所,置盐场,“拨灶户两千三百七十六隶之。”以后又在河东、四川填置灶户(煮井盐)。

明代的灶户由盐运司管辖,负责“核实丁口,编册在官,每岁验其老壮,以为增减。
其有死亡事故者,即为除额。“
②明初灶户待遇较优,官府“给草场以供樵采,堪耕者许开垦。”
“免其杂役,又给工本米一石。”并且灶户杂犯死罪以上达予杖“
,可以“计日煎盐以赎。”后来,政府设置总催负责灶户管理。他们“多朘削灶户,”至正统时,“灶户贫困,逋逃者多”
③。清代对灶户的管理袭用明代,有些地方显得更严格,“盐场井灶,另编排甲,”
④以便专门管理。
四、铺户铺户实际为商业人口户。秦汉时期称为市籍。这里需要明确,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户口登记中,铺户或市籍却很少见到。可能统治者都将其列入民户中了。不过,我们从封建政府的有关政策性规定中,还是能够发现其被作为一个职业户来对待的痕迹的。
秦国在发遣戍卒时,曾将贾人、本人有市籍者、大父母、父母有市籍者分批送边⑤。这里的“市籍”显然是和商籍有关的身份说明,并在官府的掌握之下。否则,政府对其三代身份不会了解得这么清楚。
汉代的授田政策有规定:“贾人有市
①《元史》卷94,《食货志》2。
②《明太祖实录》卷19。
③《明史》卷80,《食货志》4。
④《清史稿》卷120,《食货志》。
⑤《汉书》卷49,《晁错传》。

6。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
①。这说明,尽管秦汉王朝对商人予以了压制,市籍制度仍然存在下去了。但并不是每个商人著市籍,那些亦农亦商者并不一定住在市中。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种认识,著市籍者主要是城市商人,是固定居住者,而非流动人口。
市籍户或铺户的发展依赖于城市的发展,隋唐以后城市的较大规模发展就产生了大量的坊郭户。坊郭户中主要是铺户或有商籍者。宋元丰二年(1079年)的诏令规定:坊郭户不及二百千,乡村市不及五十千并输役钱②。
这是依据城乡不同的收入水平所定标准。
明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规定:“税课司局巡拦,止取市民殷实户应当,不许点佥农民。”
③景泰元年(1450年)明政府下令:“各处有司马夫二十丁买马,十丁养马,俱于市民内佥充。”
④这里所提到的“市民”无疑为户籍在城镇之民。
不过,我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真正明确把商籍作为一个户种载入户籍的是清朝。清代商籍是当时四种主要户种之一(其它三种为民、军、灶)。清政府对商籍所下的定义为:“商人子弟准附于行商省份,是为商籍。”

除了上面几种职业户外,中国封建社会还有酒户、图户(生产茶叶之户)渔户、猎户、园户、海户等。实际上,无论
①《史记》卷30,《平准书》。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元丰二年七月甲戍。
③光绪《大清会典》卷17。
④万历《明会典》卷22,户部,诸司职掌。
⑤光绪《大清会典》卷17。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6。
官府是否承认,是否载入典籍,作为一种谋生的行业,这些职业户种总是具有客观存在价值的。而某种职业者一旦被官府令典所承认,那么就意味着他们将成为国家专项赋役的征发对象,失去了社会活动的一些自由。
五、以财产形式划分的户种财产形成主要指财产的所有形式。唐宋,特别是宋代的主客户,基本上依据的是这一标准。
唐代这一特征尚不明显,或者说是以财产形式划分户种这一标准形成的初期。唐代流往他乡的百姓称为客户,于本地生产、生活的为主户。而在当时的户籍上体现不出来。杨炎所订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
①在临时性的查核户口中则予以分别。唐德宗时,“旧户三百八十万五千,使者按比,得主户三百八十万;客户三十万。”
②客户如果在他乡置有财产也会逐渐转化为主户。唐代宗宝应元年(762年)敕令:“客户若住经一年以上,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减一半,庶填兆散。”
③这实际是一种过渡,显示出财产所起作用。
宋代主客户可以说完全以财产(土地)来划分。有田者为主户,失田者为客户,无论在本地,还是流落外乡。这从当时官僚的奏疏中可以反映出来:“为国之计,莫急于保民,
①《新唐书》卷145,《杨炎传》。
②《新唐书》卷52,《食货志》。
③《册府元龟》卷486,邦计部,户籍。

86。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保民之要,在于存恤主户,又招诱客户使之置田以为主户。
主户苟众,而邦本自固“
①。
客户在某种意义上也可称为佃户,他们是“不占田之民,借人之本,受人之土,庸而耕者。”
②从地位上讲,客户也是国家具有平民身份的编户。因而封建国家对其权利也给予一定的保护。北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
,针对一些地方田主对客户过分限制,下诏指出:“江淮、两淮、荆湖、福建、广西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离开田主)
,如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抑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
③。南宋宁宗开禧九年(1216年)也规定:“为客户者,许役其家,毋及其家属;凡典卖田宅,听其离业,毋就租以充客户”
;“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听其自便,女听其自嫁。”
④或者可以这样说,主客户在宋代实际成了地主与佃农的同义语。
六、几种主要的贱籍在中国封建社会各朝,均有一定数量的贱籍,贱籍者的身份是与平民相对而言。贱籍的存在是等级和私有社会的产物。
(一)隶户。北朝时的户种。北魏将掳获的西凉人没为隶户。魏武入关,隶户皆在东魏,后齐因之,仍供厮养。隶户
①《宋朝文鉴》卷106。
②《徂徕集》卷下。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卷一之二四。
④《宋史》卷173,《食货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6。
实际是一种官奴婢户。另外,北魏还有一种与隶户处于同一地位的贱籍——厮养户。
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年)
下诏说:“厮养之户不得与士民婚,有文武之才,积劳应进者,同庶族例,听之”
①。
(二)杂户。杂户名目北朝至唐宋时均有,不过内容有一定差异。北朝时主要为拥有各种伎能、伎巧的专业户。他们要为国家服各种杂役,其子弟要世袭父业,不得进学受教育②。
在一定情况下,杂户身份可以改变。
北齐天统三年(567年)
,规定:“诸司署所绾杂保户姓高者,天保之初,虽有优放,权假力用未免者,今可悉蠲杂户,任属郡县,一准平人。”

另外,北周建德六年(577年)平齐后,武帝“欲施轻典于新国,乃诏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
“自是无复杂户”
④。这只是北周一朝而言。
唐代,“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可见是指犯罪者及其家属。他们“亦附州具户贯,赋役不同白丁。”
⑤显然其赋役要重于平民。宋朝仿效唐朝。而金代在一个时期曾规定:“汉人及契丹为杂户。”
⑥这显然是一种歧视。
(三)官户。官户在隋唐财主要旨那些“配隶没官,唯属
①《北齐书。刑法志》。
②《魏书》卷7下,《高祖纪》下。
③《北史》卷8,《齐本纪》下。
④《隋书》卷25,《刑法志》。
⑤《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
⑥《续文献通考》卷12,《户口》。

07。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诸司,州县无贯“
①者。较之杂户地位还低。金代规定:“没入官奴婢,隶太府监者为官户。”
②而在宋代官户则演化为一个特权户种。
(四)乐户。乐户顾名思义就是弹奏乐器、演戏、唱曲之辈。隋唐时这是一个主要供统治者享乐的户种。隋代,在裴蕴建议下,皇帝括天下周、齐、梁、陈乐家子弟,“皆为乐户”。
“其六品以下至于民庶,有善音乐及倡优百戏者,皆直太常”
,最高时达三万余③。从中可见,隋代乐户的地位并不算低。不过需要指出,虽然被招入者可能有“六品以下至于民庶”家庭出身者,而作为一个职业整体,乐户仍不能与平民相提并论。唐代,“乐属太常,并不贯州县。”
④管理方式同隋一样。另外,唐代一些教坊女乐并未形成户种,唐顺宗即位时“出掖庭教坊女乐六百人于九仙门,召其亲族归之”
⑤。
以此作为一项善政。这也从侧面表明他们原处地位之低。
而明清出现另一系统的乐户,即民间乐户,或称乐籍,主要在山西。其产生方式,说法不一。或认为这些人“原属忠义之后,其先世因明建文末不附篡立被害,遂遭荼辱,编为乐籍。”并且其“世世子孙不能自拔为良民也。”至清雍正元年(1723年)
,世宗下令将乐籍“严行禁革,令其改业,得为
①《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
②《续文献通考》卷12,《户口》。
③《隋书》卷67,《裴蕴传》。
④《唐律疏议》卷3。
⑤《旧唐书》卷14,《顺宗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7。
良民。“
①因而,雍正所为是一项化导风俗、解放贱籍的有积极意义的举动。
(五)惰户,或称丐户,明清时的贱籍。主要分布于浙江宁、绍、温、处、台、金、衢、严八府。明人叶中甫《贤博编》认为:惰户是“国初不治生理,游手游食之人。”他们被“著于版籍”
,政府以此作为一项贬斥措施。他们“不齿于庶民”。
“民间吉凶事,率夫妇服役,鼓吹歌唱,以至舁轿、蓖头、修足,一切下贱之事”
,皆由此辈担当。至于“不得与良人为婚”
②更是对他们的基本要求。
惰民的改籍也是雍正元年(173年)清世宗所下“削除其籍,俾改业自新,与编民同列”
③之诏后实现的。
(六)蜑户。蜑户分布于粤东一带。这些人“以船为家,捕鱼为业”。该处“通省河路,均有蜑船。”
④从史册上看,元代就有蜑户,或许更早。元泰定帝于元年(1324年)下诏:“罢广州、福建等处采珠蜑户为民,仍免差税一年。”
⑤明清蜑户仍大量存在,并且“生齿繁多,不可胜计。”
⑥而其地位却极低。当地平民“视蜑户为卑贱之流,不容登岸居住”
;蜑户亦不敢与平民抗衡、争执,“畏威隐忍,踞蹐舟中,终身不得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8,户部,户口。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8,户部,户口。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8,户部,户口。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8,户部,户口。
⑤《元史》卷29,《泰定帝纪》。
⑥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8,户部,户口。

27。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安居之乐。“
①清雍正帝认为:“蜑户本属良民,无可轻贱摈弃之理,且被输纳鱼课,与民相同,妄得因地方积习,强为区别,遂令飘荡靡宁。”
这表明蜑户的产生与维持同当地民俗有关,而官府又对这种局面加以认可。最后雍正帝下令:“凡无力之蜑户,听其住船自便,不必强令登岸,准其在于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

细分起来,中国封建社会各朝的贱籍远不止于此,如东晋南朝的吏户、金代的监户、元代的驱口等都属于典型贱籍之例。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中国封建社会的贱籍绝大多数是政府靠行政命令确立的,而在维持贱籍者身份过程中,民俗的力量又参与进来。
贱籍的存在更深刻地显示了封建社会的等级性特征。
五、僧道之籍僧道被确认为国家籍簿上的一种是南北朝以来的事。东汉佛教的传入和中国传统道教兴盛的结果,就是一大批职业信徒的产生。统治者要对其加以利用和控制,就须在户籍上有所反映。
僧道之籍大体可分两种:一种是僧道本人之籍,一种是服务于寺观、庙宇的百姓。
僧道本人之籍中又尤以佛徒为多。
北魏世祖时规定:“诸州郡县,于众居之所,各听建佛图一区,任其财用,不制令限;其好乐道法,欲为沙门,不问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8,户部,户口。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8,户部,户口。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7。
老幼,出于良家,性行素笃,无诸嫌秽,乡里所明者,听其出家。率大州五十,小州四十,其郡遥远者十人。“
①唐代对僧尼册籍管理较正规:“两京度僧尼,御史一人涖之;每三岁,州县为籍,一以留州县,一以上祠都”
②。并且唐代将国外来僧也编于僧籍:“新罗、日本僧入朝学问者,九年不还者,编诸籍。”

宋元之后,僧人之籍或称度牒,有度牒就意味着在官府备了案,对僧本人来讲则可作为身份证明。
明代“寺有僧,观有道士”
,同其他民户一样,“毕以业著籍”
④。清代也是如此。
供寺院役使的户口北魏称之为“僧祗户”和“佛图户”。
当时的沙门首领昙曜深受北魏文成帝敬重。
他上奏建议:“平齐户及诸户,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祗户。粟为僧祗粟。”同时他还请将“民犯重罪及官奴”作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此奏得到批准。于是,”僧祗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
⑤。因为寺观拥有大量土地,所以寺存在于以后各朝中。不过名称有所变化,宋元以来耕作寺庙所属土地者也称为佃户。
六、具有特权的户种封建社会作为阶级社会,统治者享有诸多特权是无疑的。
①《魏书》卷114,《释老志》。
②《唐会要》卷49。
③《唐会要》卷49。
④《明史》卷77,《食货志》。
⑤《魏书》卷114,《释老志》。

47。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不过,在全社会明确地将特权者划为一个户种来对待,在宋代才出现。其中尤以官户为突出。
前面已经谈到,官户在宋之前是贱籍的一种。即供官府役使之户。
宋代则将其内容予以变更。
宋神宗熙宁七年(1084年)
,司农寺言:“诸族表门闾有敕书及前代帝王子孙于法有荫者,所出役钱依官户法。”
①《庆元条法事类》中说:“官户谓品官,其亡殁者荫同。”那么何谓品官之家者?它是指“品官父、祖、子、孙及同居者。”
②南宋还规定:“在法,进纳或保甲,并以妻之家阵亡,遗表恩泽授官,并祗应有劳,进颂可采,及时旨与非泛补官。因军功、捕盗,而转至升朝,非军功、捕盗,转至大夫,方合理为官户”
③。这是对品官以外官户的规定。官户可享受以下特权:1、荫补,实际指做官之资格。
2、减免某些税役。熙宁八年(1285年)
,宋政府规定:官户输役钱免其半,所免虽多,各毋过二十千。“
④这说明对其免税是有条件的。另外,南宋绍兴二十六年(156年)规定:民间市物,官户、势家与编氓均科。“
⑤3、差役免除,“品官及有荫子权,当户差役例皆免之。”
⑥4、减免刑罚。
“宋损益旧制,凡用官荫得减、赎,所以尊爵禄、养廉耻也。”
⑦在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6。
②《庆元条法事类》卷48。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卷十四之三二。
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6。
⑤《宋史》卷31,《高宗纪》8。
⑥《直讲李先生文集》卷28。
⑦《宋史》卷20,《刑法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7。
宋代,形势户不过是官户的另一个名称。
在以后的王朝,官户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户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官僚之家庭及其子弟所享受的特权消失了。
第二个享受有限特权的户种是儒户。儒户可以说初步形成于隋唐时,即与科举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相伴随,是指那些从事科举之业,并获得科举功名的人。不过,真正把儒户作为一个户种是在元朝。元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规定:“儒户免差事。”
①元皇庆元年(1312年)下诏:“中原凡业儒者,试通一经,即不同编户。”
②明代也有儒户名目。
《明史》(卷7)载:“凡户有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从字面上来看,儒户已没有什么特权,然而,其户内部分子弟(一般为二人)的免役权仍被保留。清代则没有儒户之分。
七、中国封建社会户种的特征以上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户种的介绍与分析只限于这期间出现过的主要户种。仅就此而言,我们已发现封建社会户种复杂之一斑。而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还在封建社会本身。封建社会是一个有产与无产、贵族与平民、自由身份者与无自由身份者等诸种阶层并存的社会。这一时期户种的设置也适应了这种社会构成的要求。
中国封建社会的户种具有较强的民族性特征。比如贱籍中有不少是战败民族人口的转化。
另外,同样名称的户种,由
①《庙学典礼》卷2。
②《续文献通考》卷19,《征榷考》。

67。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不同民族的人口填充,其待遇就有很大不同,如同为军户,元代的探马赤军户与其它军籍,清代的八旗军户与绿营军户,在政治、经济、社会待遇上有悬殊之差。
中国封建社会的户种存在着开放与封闭的两极,所谓开放是指各户种之间可以互相转化。而这种转化又多是在封建政府强力推动下产生的,如民籍与军籍之间,民籍与匠籍之间,统治者可以根据需要决定二者的扩大或缩小。而百姓完全主动的转化也有,如一般民户与儒户,儒户与官户。所谓封闭则是指官方限制户种转化的发生,把一个户种置于一种封闭状况下。这种特征在贱籍中比较明显。不过,中国封建社会中永久封闭的户种却不多见。明代的丐户、乐户还是在政府的作用下实现转变的。因此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户种的开放性是主流。
中国封建社会的户种构成在各个时期并不一样,和平的历史时期户种构成比较简单,而持续战乱,特别是民族冲突加剧的阶段,户种则显得比较复杂。总起来讲,秦汉时的户种除了民籍,就是贱籍。当然民籍中也有若干以职业划分的户种。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各政权互以对方人口作为掠夺俘获对象,并将其置于可以任意蹂躏的贱民地位。户种多,特别是贱籍多是这一时期的特点。唐宋时期的人口流动加剧,主客户之分应运而生。并且成为主要载籍人口。元代民族矛盾升级,户种划分又趋繁琐。明清时期户籍上所反映的户种主要为军民匠灶。
中国封建社会的户种虽然复杂,然而其主干户种则是民籍。民籍实际是指平民之籍。我们认为,除了军户、僧道和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
贱户以外,封建社会的各种户种都可以包括在民籍之中。而民户家庭及其成员是封建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八、中国封建社会户种构成实例为了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户口政策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在此,我们特举几个朝代、地区的户种统计例子。
表1宋代江西赣州主客户构成。

年代主户客户太平兴国678101738元丰8162116509熙宁861001650绍兴7127049715淳熙25842534919宝庆2878033476
表2明代安徽徽州户种构成②(洪武四年,1371年)
户种户口军户6614572匠户603836501民户10391045360医户43228儒户5925僧尼户348631道士户5178共计11710536925
①嘉靖《赣州府志》卷4。
②弘治《徽州府志》卷2。

87。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表3明代福建建平县户口构成①(嘉靖十年,1531年)
户种数量户种数量民14524阴阳34军729铺兵96匠650祗禁17儒1弓兵90校尉1水防夫20力士1猎1医4僧44道3合计16215
第五节 户口的社区管理政策
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是户口的主要管理者。然而,如果仅仅依靠为数不多的地方官员来实施对人口的具体管理,那么王朝政府就难以达到对人口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在人口的社会活动方面尤其如此。历朝统治者也深深认识到这一点。建立社区组织系统,就是各个王朝对其行政机制的缺陷所采取的弥补措施。
社区管理系统在我国出现很早。从历史记载来看,西周时便有了严密有序的里党制。
《周礼》载:“周制,大司农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
①嘉靖《建平县志》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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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①郑玄对此解释说,“使之者,皆谓立其长而教令使之,保犹任也;救,救凶灾也;宾,宾客其贤者也;受者,宅舍有故相受寄托也;赒者,谓礼物不备相给足民”
②。
可见,周代此制带有一定的自然血缘性,其意在建立和睦的民间社会秩序。不过,如此整齐的社区组织系统在当时社会恐很难得到完全的落实。
然而,它却成为后世效法的典范。
当然,各朝也会依据其情况有所变通。
一、乡里之制乡里之制主要实行于秦汉魏晋时期。
其具体规定为:“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
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
县大率百里,其民稠则减,乡、亭亦如之“
③。由上可知秦汉的乡里制是里、亭、乡三级。在乡一级设置准官府机构,官方任命有职责明确的三老、啬夫和游徼。可见这种社区组织并非完全是自我管理性质的。
这一点在东汉政策中看得更清楚。
东汉乡置有秩、三老、游徼。颜师古作注指出:“秩,郡所置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
④。大乡的“秩”享有“百石”的俸禄待遇,这表明其已进入官吏阶层,小乡的“啬夫”未予说明,想必也有一定报酬。
①《周礼。地官》。
②《周礼注疏》卷10,地官,大司徒。
③《西汉会要》卷47,民政2。
④《后汉书》卷28,《百官志》5。

08。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晋朝的乡里之制,将秦汉里、亭、乡中的亭废除,只有里、乡两级。其设置方式是“县五百(户)以上皆置乡,三千(户)以上置二乡,五千(户)以上置三乡,万(户)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乡户不满千以上,置治书吏一人;千户以上置吏、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吏一人,佐二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千户以上置校官掾一人”
①。
可以这样认为,如果说封建时代正规的行政机构(州县以上)是“官”来充当主管者的话,即么,乡、亭、里的负责者则为“吏”。后者是行政官员的主要协助者。
需要指出,隋代曾于地方设置乡正,负责处理词讼,而实施时间很短。当时,民部尚书苏威上奏请置“五百家乡正,令理人间词讼。”另一官员李德林认为:“本废乡官刺事”
,原因是“里闾亲识,剖断不平;今令乡正吏理五百家,恐为害更甚。”
他进一步指出:当今吏部“选人物,天下不过数百县,于六七百万户内,铨简数百县令,犹不能称才;乃欲一乡之内选一人,能理五百家者,必恐难得。”
②由于当权者高颍支持,苏威之议得以实行。开皇十年(590年)
,一些御史发现,“五百家乡正,专理词讼,不便于人。”并且其“党与爱僧,公行货贿,”因而上奏,结果此制废除。

①《晋书》卷24,《职官志》。
②《通典》卷3,《食货》3。
③《通典》卷3,《食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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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里党制里党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实行时间较长。可以说,它是这一时期社区管理系统中的基本形式。然而其具体构成各朝也有分别。
(一)三长制三长制实行于北魏时。孝文帝太和十年(486年)
,根据给事中李冲建议设置。其内容为:“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充当各长者享受优惠待遇:“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
①。三长制的原型与《周礼》所规定的田野民户之制有关。按照该制:“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
②北魏三长制实行之前,政府“惟立宗主督护”
,带有家族色彩。由此导致“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
③国家因而难以获得准确的人口数字,影响了赋税收入。很明显,北魏三长制的确立是着眼于户口管理的。史称三长制实行之后,“公私便之。”
④或言“立法之初,多称不便,及事既施行,计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
⑤这意味着它起到了政府管理户口的作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
①《魏书》卷110,《食货志》。
②《周礼。地官》遂人。
③《魏书》卷53,《李冲传》。
④《魏书》卷53,《李冲传》。
⑤顾炎武:《日知录》卷8。

28。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
①的目的。然而由于三长皆由豪门家庭出身者为之,也不可能彻底制止原有弊端。
(二)邻党制、保党制邻党制的实际内容与三长制接近,而形式上有区别。北齐等朝实行过。
北齐河清三年(564年)规定:“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
②一党之内则有“党正一人,副党一人,闾正二人,邻长十人”
,总共14人,共领其中百户之家③。从户数上讲,三长制中党这一级为125家,较邻党制多25家。
其管理者为三人(即三长)
,而邻党制则设14人之多。
可见,北齐此制加强了对社区人口的控制。另外,北齐城邑也有管理组织,“一坊侨旧或有千户以上,”
设“里正二人,里吏二人,里吏不常置,隅吏四人。”
④城邑的管理者虽较少,但这些人已是国家特派的“吏”担任,是专职管理人员。
北周的社区组织初为党、闾、里三级。杨坚掌握北周政权后,“制人五家为保,保为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比族正,以相检察。”
⑤北周“保”的作用和地位同“邻”基本一样,都是最基层的组织。
不过从字面上看,其互保、监督的作用增强了。杨坚建立隋
①《魏书》卷53,《李冲传》。
②《隋书》卷24,《食货志》。
③《文献通过考》卷12,《职役考》。
④《文献通过考》卷12,《职役考》。
⑤《文献通过考》卷12,《职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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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后,继续贯彻这一政策。
(三)乡保制唐代所实行。其构成为:“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
①共为三级,只是“邻”
、“保”的功能有所不同。最大社区单位为乡,管户50家,较前朝的管理范围扩大了。
不过,里长的作用最突出,其职责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伪,催驱赋役。”
并且,里正在城乡的职责重点有差异。
“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
;在乡间为村,置里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庄。”

五代社区组织多沿袭唐朝。
周世宗显德五年(958年)
有所变化:“诸道州府,合团为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三年一更换③。足见其在维持地方事务中的作用。
(四)村社制村社制基本以城乡人口的自然居住单位作为编制基础。
金代规定:“京府州县郭下置坊正;村庄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坊正、里正的职责是:“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家桑。”乡以下为村社,其中300户以上设主首4人,20
①《通典》卷3,《食货》3。
②《通典》卷3,《食货》3。
③《五代会要》卷25。

48。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户以上3人,50户以上2人,以下1人,其职责为“佐里正,禁察非违。”此外,还置壮丁,“以佐主首,巡督盗贼”
①。在某种意义可以说,村社制中的里正完全充当了地方官社区管理代理人的角色。
元代的村社管理直接继承了金代的做法,而较金代更严密。其内容为:“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为一社”。无论什么身份的家庭,“并行入社。”然后由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立为社长。”
②并且社及其社长设置还有变通办法。
如一村50家以上只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设社长一员。
“如不及五十家,与附近村庄相并为一社;若地远人稀不能相并,可酌情各村庄自立为社,或三村、或五村并为一社。”
并于“适中村庄选立社长。”总之,无论如何,官方是要设法将分散的民众纳入村社这一管理组织中。担任社长之人,官府不得将其“差占别管余事。”社长具体职责为:“专一照管、教劝本社之人务勤农业,不致惰废。
如有不肯从教劝之人,籍记姓名,候提点官到彼,对社众责罚。所立社长,与免本身杂役。年终考较,有成者优赏,怠废者责罚“。

由此可知,元代的“社”成为一种以劝农为主要任务的组织。不过,社也具有某些教化职能。
“其有不敬父兄及凶恶者”
,社长有权予以劝戒,并“大书其所犯于门,俟其改过自
①《金史》卷46,《食货志》1。
②《通制条格》卷16。
③《通制条格》卷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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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乃毁于终岁;不改,罚其代充本社夫役。“
①通过这种精神刺激与体罚相结合的方式,想必能收到惩恶扬善的效果。
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白,元代的“社”
不包含治安功能,那么这项职责交给哪种组织了呢?中统五年(1264年)所设立的马步弓手担当起此任。元制,“验民户多寡之额数”
(即马步弓手数)
,“郡邑设弓手,以防盗也。”其设置方式为:“州县城相离五七十里有村居及二十户以上者设立巡防弓手,不及二十户者依数差捕,若无村居处或五七十里创立。”
巡防弓手选自本路“诸色人等户内,每一百户取中户一名”
,②轮流充当。
(五)里甲制里甲制为明清所采用,明政府规定,社区“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摊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
甲凡十人。
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由其负责”一里一甲之事。“这表明,明代里、甲长成为充当者的一种徭役。服役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10年为一周,称之为”排年“。同时,里甲在城乡有不同的名称,”在城曰厢,乡都曰里。“每里将所辖人户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等被免除徭役者,“附十里后为畸零。”每隔10年重定一次,官方“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
③里甲内的民户要互相了解丁口职业,互相作保。
①《续文献通考》卷16,《职役》2。
②《续文献通考》卷16,《职役》2。
③《明史》卷77,《食货志》。

68。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清代的里甲制完全继承了明代做法,里正、坊厢长负责调查田粮丁数,编制赋役册。社区治安职能由保甲负责。摊丁入地后,由于赋役制度变化,里甲的职能逐渐趋于消失。
综上所述,里党制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王朝中实行很普遍。
其功能各朝有所侧重,而维护社会秩序、督察农桑、征收徭役是其主要职责。
三、都保制、保甲制宋朝的都保制和清朝的保甲制从宽泛的意义上来讲,也是里党制的内容。然而在职能上,前者更注重治安方面。
(一)宋朝的都保制宋朝的都保制实行于熙宁年间(1068—1077年)
,它是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王安石变法时将宋朝的募兵制改为都保制。所以我们认为,都保制在实行之初具有强烈的军事色彩,都保制的组织方式是:“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力者一人为保户;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长,另选一人为其副”
①。后来都保制的形式被整理为:五家相比,五五为保,十大保为都保,有保长,有都、副保正;余及三保并置长,五大保亦置都保正;其不及三保,五大保者,或为之附庸,或为之均并②其意在于,1、如果一个地方民户数量能够达到标准水平,就实行“五五相保,十大保为都保”的模式;2、不及标准水平,但达到三保、五大保的社区,也可降低要求设置保长、都保正
①《宋史》卷192,《兵志》6。
②《宋史》卷178,《食货志》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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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
3、没有达到第二种情况者,将成为其它保、都保的附属。宋代无论主客户都被编入这种体系之中。保内居民所需承担的义务是:“无论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家庭(指单丁、老幼、病患、女户等不论户数多少一律就近作为某保的附属)
两丁以上有余力而壮勇者亦附之。“
每一大保夜派五个保丁于本区内巡视,防止盗贼。
①此外,都保法还对保内户口变动情况作了规定:“如有逃移户、死难户,同保不及五家,并入他保;如有从外地迁入本保者,收为同保”
;如果本保户数已达到标准,则将迁入者作为附加户,待其“聚及十家,则别为一保。”并且保内还设置有挂牌,以书其保内户数姓名②。
不仅如此,宋代的保甲制已经深入当时社会的各个方面。熙宁八年(1075年)
,“令近阬冶坊郭乡村并淘采烹 ”者,“并相为保;保内及于阬冶者有犯,知而不纠或停盗不觉者,论如保甲法。”
③这些都表明,维护各地区的社会秩序是宋王朝设置都保的最终目的。
(二)清代的保甲制我们认为,清代保甲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宋代都保制的仿效,不过,其形式有不小的变化,或者说清代保甲制较宋代都保制更为严格,功能更多。
清代规定:“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给印牌一张,备数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
①《宋史》卷192,《兵志》6。
②《宋史》卷192,《兵志》2。
③《宋史》卷185,《食货志》下7。

8。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稽其所来。“
①这就是说,100户是一个基本单位。从内容之明确这一点来看,清代保甲制当为各朝之冠。另外,“户有迁移,随时报明,换给门牌”
;“牌头、甲长、保正,皆令士民公举诚实识字有身家者充之,限年更代。”其职责是:“稽其犯令作慝者而报焉,如盗窃、邪教、赌博、制造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跴麯、贩卖硝黄,并敛钱聚会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皆令牌头、甲长、保长查报”
②。由此表明其管理范围之广泛,同时也反映了清政府把治安秩序管理所放置的地位之高。
按照保甲制的要求,各种行政单位、各种身份的人都要被编入这个系列。即:“城市乡屯,自五城所属屯庄以及各省府厅州县所属城厢市镇乡屯所土著军民,自缙绅以至商贾农工吏役兵丁,皆换户编审。
其旗民杂居之屯庄亦一体编入。
将旗分户名并所隶领催屯目,注明牌册“。
③此外,各种专业生产行业及流动人口集中之地也须编入保甲,如灶场、矿厂、寺观、店埠、山居棚民处、寮民生活地以及出海之船均不得例外。
“客民在地方开张贸易,或置有产业者即与土著一律攒编,其往来无定之商贾,令客长稽察,至客商投寓店埠,皆令店主埠头询明来历并骑驮伙伴去月日,循环册报”
④。
这表明,清代保甲制形成一个遍布各地、各行业,将各种职业者联系、束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
②光绪《大清会典》卷17,户部。
③光绪《大清会典》卷17,户部。
④光绪《大清会典》卷17,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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缚在一起的治安网络。这也成为清政府加强其统治基础的重要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清代雍正四年(1726年)
,户口编审停止。
因而保甲制以后更受清政府青睐。雍正四年,直隶总督李线所上“改编审、行保甲”一疏中指出:“编审五年一举,虽在清户口,不如保甲更为详密,既可稽察游民,且不必另查户口。
请自后严饬编排人丁,自十六岁以上,无许一名遗漏,岁底造册,布政司汇齐,另造总册进呈。册内止开里户人丁实数,免列花户,则簿籍不烦而丁数大备矣。“
①由此保甲制的作用与户口登记联系起来,扩大了其功能。
四、什伍之制什伍之制的核心是连坐,即编入什伍组织的百姓互相监督、制约。一户犯禁,本什伍其它户要受到牵连。上面所谈里党、保甲组织有不少具有上述特征。
什伍之制可以追溯到先秦之时,不过那时的这种组织多与军事活动有关。并且不只与处罚相连。
《周礼。地官》族师条载:“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②其自然色彩十分明显,赏罚、喜庆、殡葬事宜均互相关连。不过,从对什伍之人的牵连作用来看,不在于庆赏,而主要体现在刑罚上,因为后者会使人有后顾之忧,进而产生心理压力。因而,秦汉以后什伍组
①《清史稿》卷120,《食货志》1。
②《清史稿》卷120,《食货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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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的刑罚色彩明显了。
秦献公十年(前375年)
,制定“户籍相伍”之政①。秦王朝的什伍连坐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东汉时,“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
“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

东晋南朝的什伍制主要强调其社区组织职能,即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五为什,什长主之。“
③唐代的什伍政策则直言不讳:“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其意为一家犯死罪,保内他户知而不纠则须徒一年(下同)。但“其家准有妇女及男年十五以下者,皆勿论④。
宋代的都保制也带有连坐性质。
同保中如发生“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等案,同保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
⑤。
然而什伍之制所规定的“知而不告”是一个有很大伸缩性的提法,这很容易出现诬告、甚至地方官屈打成招的现象。
不过,在专制皇权下,对此考虑则在其次。当然在天高皇帝远的时代,即使有此严苛规条,百姓相互容隐也不在少数。
五、中国封建社会社区组织特征中国封建社会的社区管理方虽然很多,而其目的归根结
①《册府元龟》卷486,邦计部。
②《东汉会要》卷20,职官。
③《宋书》卷40,《百官志》。
④《唐律疏议》讼律。
⑤《宋史》卷192,《兵志》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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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只有两个。
1、从治安、教化上对人口实行控制;2、把社区组织作为封建国家征收赋税、摊派徭役的保证力量。
社区组织的建立使全体人口被纳入封建统治秩序之中,从而保证封建王朝民众基础的相对稳定。中国封建社会实行高度统一的中央集权制,这种集权主要表现为对地方行政权力的集中。然而中央的决策作用也只能影响到州县一级。城乡、特别是广大农村没有政府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权力真空”。
而社区组织使政府的控制力量得以延伸,起到了官方“代理机构”的作用。通过这个组织,广大民众与集权中央的联系得以显示出来。
虽然有些朝代曾将社区中最高层的一级建成“准官府”
,而大部分朝代的社区组织是统治者“以民治民”
政策的结果。
这既可使政府减少行政支出(因为不少社区首领之职带有徭役性,对政府来说则是一种义务)
,又减少了政府工作的盲目性。如保甲之设,“所以使天下之州县复分其治也”
;“州县之地广,广则吏之耳目有不及;其民众,众则行之善恶有未详,保长、甲长之所统,近而人寡。其耳目无不及,善恶无所匿,从而闻于州县,平其是非。”更进一步,“则里党得其治而州县亦无不得其治。”
①此可见社区组织所起辅政作用之大。的确如此,一个方圆几百里,人口几万、十几万、乃至几十万的县份,仅靠一名县令和其身旁有限的吏胥,是无法实现对辖区的控制的。因而社区组织之设,也是势所必然。
就中国封建社会来看,中央集权愈是加强的王朝,对社
①《日知录集释》卷8。

29。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区组织的重视程度愈高。这从另一方面证明,社区组织是中央集权维系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因为很明显,中央集权需要地方财政、人力的支持,而社区组织正是赋役征派事务的主要贯彻、执行力量。同时它对抑制人口的流动起到了作用。
还需指出:社区组织的强化使人口的社会活动受到极大限制,因而导致整个社会环境的封闭。
社区组织的民间性就决定了它不会象官方行政机构那样,畅通有序地运作;甚至很容易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
这是因为,当出任社区职务有利可图时,地方豪门大户会竞相把持,舞弊营私,渔肉普通百姓,使这种组织的正常作用难以发挥;而当此职成为一种徭役时,这项负担则常转嫁到普通百姓身上。社区征收赋税的任务未完成,需要里长、社首代交。这种苛政迫使人们逃亡、躲避,出现社区职务的空缺。
由此我们认为,社区组织只有和行政机构相结合,并受到官府经常而有效的制约;同时,政府不把建立社区组织作为推卸责任的手段,而是视为对其职能发挥的协助或补充,那么,社区组织就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第六节 查核漏籍、整顿户口秩序的政策
封建时代,政府掌握户籍的真正目的是保证其赋税的征收,徭役的摊派;而赋役的沉重常使百姓难以承受。为了保护自己,人们一方面少报丁口、隐瞒服役人口年龄,并以此减少户等;另一方面,他们以逃亡的方式来摆脱国家户籍的羁绊,躲避赋徭的压迫。同时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势豪、绅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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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利用其特权任意荫庇户口,减少政府直接掌握的人口数量。
因而,封建社会各个朝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漏籍现象,在有些时期则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此,历朝政府制订了各种政策去查核漏籍、整顿户籍。
一、对漏籍者的整顿措施漏籍者主要指那些仍于原地生活,但其户口却未登录在国家版籍上,成为不纳税、不服役的人口。
对漏籍者的查核,封建时代最常用的办法是由中央派出户籍大使,配合地方官检察。
北魏延兴三年(473年)
,孝文帝遣使者18人循行州郡,检括户口,“其仍有隐而不出者,州、郡、县、户主,并论如律。”
①18年后(北魏太和十四年,490年)
,孝文帝再遣使者与州郡“宣行条例”
,规定“隐口漏丁,即听附实;若朋附豪势,陵抑孤独,罪有常刑。”

而在战乱和灾异之后,特别是王朝建立之初,原有户籍遭到很大破坏,漏籍甚多。所以这时察核任务最多。东魏自丧乱之后,“户口失实,徭役不均。”孝静帝派太保孙腾、大司徒高隆之为括户大使,分行诸州,“得无籍之户六十余万。”
③隋王朝建立后也进行过两次较大规模的户口检核,结果共查出隐漏者44300丁,新附1641500口④。明朝初年则
①《魏书》卷7,《高祖纪》上。
②《北史》卷3,《魏本纪》。
③《资治通鉴》卷第158,梁纪15。
④《隋书》卷24,《食货志》。

49。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让各处军户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
①。
对漏籍之户实行严厉的处罚,是封建社会政府试图抑止此现象的又一措施。
北周时规定,“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皆至死”
②。
唐代有所减轻,不过涉及面却大大扩展。它规定:“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二等。”另外,脱口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③。不仅如此,还要追究乡里长的责任。
“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④该地行政官员对此也负有责任:“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县内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过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
⑤这实际是一种脱漏连坐制度。更有甚者,还有一种严厉的处罚,即里正官司“妄脱漏。”其条文为:“诸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二年,二口加一等;脏重入已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脏论。”
⑥由此反映了唐代脱漏户口现象之严重。唐代这一做法成为后来王朝效法的样板。宋朝基本上原封不动地照搬。明朝只是在此基础上稍作变更,处罚措施减轻了一些,即“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
①《明会典》卷22。
②《北史》卷10,《周本纪》。
③《唐律疏议》卷12。
④《唐律疏议》卷12。
⑤《唐律疏议》卷12。
⑥《唐律疏议》卷12。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9。
杖八十,附籍当差。“若隐漏自己成丁人口不附籍者,”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当差。
若里长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杖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脱户者十户笞五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人同罪。受财者计脏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取勘,已责里长交状叮咛省谕者,乃发罪坐里长“
①。需注意,明代的脱户与漏口是两个概念。
《明律》规定:其现在官役办事者虽脱户止依漏口法,减轻一等处理②。清代则又承袭了明代的此项律令。
另外,元代政府在宪宗时所定法令不仅严厉而且显得残酷。
“时朝廷初料民,令敢隐实者,诛;籍其家。”
③即使封建政府采取了这些苛刻的政策,也并未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并且有的朝代漏籍仍十分严重。宋代崇宁时(102—1106年)
,天下户口类多不实,“虽尝立法比较钩考,岁终会其数,括籍隐括脱漏,定赏罚之格。然而计德、霸州户口之数,率三户四日,则户版讹隐,不待校而知。”
④明代中期户口总数不及明初,也是漏籍所造成。由此我们感到,只要丁口数量
①《唐明律合集》卷12。
②《唐明律合集》卷12。
③《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1。
④《宋史》卷17,《食货志》。

69。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与赋役水平相关连,那么,漏籍就不可避免。严厉的政策只能对其作一定程度的抑制,而不能从根本上杜绝。
二、对逃户的整顿及处罚逃户主要指逃出本地(原籍)到外地谋生的人。其数量也因朝而异。如果说漏籍是百姓的一种含蓄的脱免赋役的行为的话,那么,逃户则表现为一种坚定的、彻底的摆脱赋役压迫的举动。逃户之于国家的危害较之于漏籍更为严重。因为他们不仅使封建政府失去纳税服役人口,而且容易对封建社会秩序形成威胁。
所以统治者对这批人口的整顿更为重视。
(一)勒还本籍。即将逃户迁还原籍,附于版籍之上。多数王朝是招抚逃户归还本土。
南朝宋武帝永初元年(420年)
,“开亡叛赦”
,规定:“限内首出,蠲租布二年。先有资状,黄籍犹存者,听复本注。”
①梁太清元年(547年)
,武帝下诏:“所讨逋叛,巧籍隐年,闇丁匿口,开恩百日,各令自首,不问往罪;流移他乡,听复宅业,蠲课五年。”
②有的朝代在检核户口时,发现逃移户也要令其回原籍。北朝西魏时,“百姓多离旧居,阙于徭役。”高欢令大使察核。
“于是侨居者各勒还本属。”
③后唐时甚至禁止营田官吏使用逃户作为垦田之丁。
后唐长兴二年(931年)规定:“凡置营田,比召浮客,若取编户,实紊常规。如有系税三人,宜令却还本县”
④。这也
①《宋书》卷3,《武帝纪》下。
②《梁书》卷3,《武帝纪》下。
③《隋书》卷24,《食货志》。
④《五代会要》卷15,户部。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9。
表明政策对州县行政系统的重视。同时这也是保持本籍人心稳定的需要。
(二)
逃户户籍的处理方式。
宋代政府要求地方官对逃户要及时上报、查核。
“诸逃户,县限三日令佐亲诣检视(两户以上相去遥远及户口数众多者量展日限,共不过十日)。”检视后,“具帐限六十日申州”
,并注明查核日期。同时,逃户邻居也负有上报责任。
“诸税租户逃亡”
,厢耆邻人即时申报县官,第二天还要将逃户“田宅四至,家业什物,林木苗稼”报县,然后“县录状并具本户丁口及应轮纳物数申州。”
“如逃户限满不归,其宅什物卖入官。”

(三)
逃户的处罚。
唐宋王朝对逃户的处罚类似对漏籍者的处罚。
金朝规定(世宗大定二十一年,181年)
,“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者,元贯及所寓司县官同罪。”
②金泰和年间(1201—1208年)
以后实行首出法:“课役全户逃者,徒二年,赏告者钱五万;先逃者以百日内自首,免罪。”

明初也有严格的规定:“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
④朱元璋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遣派监生同各地府州县官“拘集各里甲人等审知逃户,该县移文差亲邻,里甲于各处起取;
①《庆元条法事类》卷4。
②《金史》卷46,《食货志》。
③《金史》卷46,《食货志》。
④《明会典》卷22。

89。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其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时送县,给行粮,押赴原籍。
州县复业。“
①朱元璋为了让逃户还籍,可谓煞费苦心,简直要搞一个全国性的抓逃户运动了。
《明律》还对逃户制订了具体处罚措施:“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已者与罪。若里长知而不逐,遣及元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 不发者,各杖六十。”
②宣德年间(1426—1435年)
规定,不回原籍逃民及窝家俱发所在卫所充军,照例拨与田地耕种,办纳子粒。“

(四)
逃户的就地附籍政策。
就地附籍就是政府允许百姓于逃亡地定居,并将其编入当地户籍册中。
一般来讲,经过大的战乱,百姓逃亡严重,并且其原籍户口册荡然无存。在这种情况下,新政府只好承认其对逃亡地的生活选择。统治者对这时的逃亡百姓的态度是只要其附籍当差,他们就心满意足了。明代初年就曾规定:“洪武七年(1374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经附籍当差者,勿论;限外逃者,论如律。”

然而百姓的大批逃亡,并且时间较久,政府要将其遣送原籍,也很不容易。
因而一些王朝也会采取一些变通办法。
唐代对浮客的处置就是如此。浮客实际就是一种逃户。唐中叶
①《明会典》卷22。
②《唐明律合集》卷12。
③《明会典》卷22。
④《唐明律合集》卷12。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
以后,特别是广德年(763—764年)后,天下兵起,残瘁百姓“荡为浮人,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迨三十年。”
①所以广德二年(764年)
,代宗下诏:“如有浮客,情愿编附,”
政府准式据口给授“田地②。明代对逃户虽有严格的遣返政策,不过主要针对那些原籍有税粮、军役者。其余人口则予以适当放宽(永乐以后尤其如此)。永乐十九年(1421年)规定:”原籍有司覆审逃户,如有户有税粮无人办理,及无人听继军役者发回;其余准于所在有司收籍拨地耕种,纳粮当差。其后仍发回原籍,有不回者勒于北京为民种田。“
③如果说这是一项权宜之策的话,那么宣德五年(1430年)的规定则显得更宽了,即:“逃户已成产业,每丁种有成熟田地五十亩以上者告官寄籍。”同时,“见当军民匠灶等差及有百里之内开耕田地,或百里之外有文赁分房趁田耕作不误原籍粮差,许所在官司取勘,见数造册送部查考。”
④由此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
然而从总体上讲,封建社会对逃户的处置政策,还籍是主流,附籍则为支流,并且附籍多是有条件的。
三、冒籍者政策冒籍顾名思义为冒充、造假。在中国封建社会,冒籍的形式很多,由此也促使统治者制订应付政策。
①《旧唐书》卷118,《杨炎传》。
②《唐会要)卷85,逃户。
③《明会典》卷19。
④《明会典》卷22。

0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一)出身之冒的规定封建社会,户种众多,等级森严。特别是贵族享有特权,一些卑贱户种出身者为免受徭役之累并跻身官绅之列,常常冒充出身。
南朝齐时有“窃注爵位、盗易年月、增损三状贸袭万端”
,“改注籍状诈入仕流,苦为人役者,今反役人”
等情形。“

齐高帝萧道成接受虞玩之建议,“别置板籍官,置令史,限人一日得数巧,以防懈息,”
借以整顿户籍。
此政收到一定成效。
不过由于限定令史察核数量,出现了“货贿因缘籍注虽正,犹强推却,以充程限”等弊端。并且,“将巧者戍缘淮各十年,百姓怨望。”所以齐世祖下诏指出:“衅(指窃注现象)起前代,过非近失,既往之愆言,不足追究。自宋大明(457年)
以前,皆听复注。“但”此后有犯,严加翦治。“
②这实际等于放宽了标准,以避免打击面过大。
北朝北魏对冒出身者也曾予以惩治。神龟元年(518年)
下诏:“以杂役户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令五人相保;无人任保者,夺官还役。”
③北齐时元氏为贵族,军人纷纷假冒,北齐天保十年(59年)
下诏:“诸军人或有父祖改姓冒入元氏,或假託携从,妄称姓元者。不问世数远近,悉听改复本姓。”

①《南齐书》卷34,《虞玩之传》②《南齐书》卷34,《虞玩之传》③《北史》卷4,《魏本纪》。
④《北史》卷7,《齐本纪》中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01。
明代规定:“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
①清代顺治三年(1646年)也作了同样规定②。
出身之冒行为是对封建社会户种贵贱政策的反抗和嘲弄,也是对封建等级制度的破坏。它引起统治者的重视是不奇怪的。
(二)身体之冒的规定身体之冒主要是指人们在年龄大小、是否残疾等方面作文章,以图免除徭役。
这在历朝的户口整顿中均是重要内容。
隋初,“山东(指关东地区)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定租赋。”隋开皇五年(585年)
,杨坚采纳剌史裴蕴建议,在全国大索貌阅。
③就是将户口上登记的年龄、相貌内容与被登记者本人对照。
“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处罚可谓重矣。同时还让百姓互相监督,“若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这一政策贯彻的当年,各地上报计帐中,“新进丁口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
④唐代对擅改年状的户主所作处罚标准与脱漏户户主一样,即“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二等。”
⑤由此看来,二者的性质是一样的。因为到服役年龄时更改为“不及”
,实际就是
①《唐明律合集》卷12。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1。
③《隋书》卷24,《食货志》。
④《北史》卷74,《裴蕴传》。
⑤《唐律疏义》卷12。

20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一种脱漏行为。唐代武则天延载元年(694年)八月敕令:“诸户口计年将人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形状以为定簿;”确定之后,“不得更貌,”以防“有奸滥者”
;并听“随时貌定以附手实”
①。足见封建统治者为了保证赋役的征收,对人丁的控制也是煞费苦心的。
宋代为防止成丁冒充残疾人,专门制定了“笃疾”的标准:“诸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三指,手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满下重瘿瘇.如此之类,皆为残疾癡痖;侏儒腰瘠折一支废,如此之类,皆为废疾;疾癫狂贰支废,两目盲,如此之类,皆为笃疾。”

明代对“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者同“隐漏自己成丁人口无附籍”属于同一档次的处分。
③清代顺治三年规定:“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者分别罪之。”
④以后由于逐步实行了摊丁入亩之制,对成丁的控制有所减轻。
(三)荫冒户数的整顿。
荫冒户数就是一些官僚、贵族及其它特权阶层,将其亲属及其百姓(主要是其佃户和奴婢)
荫冒在自己户籍之下,由此减少了国家的赋役人口。
为防止官僚、贵族无限制地荫庇人口,一些朝代作了限制性规定。南朝齐实行给客制度,即以此对官僚、贵族占有
①《册府元龟》卷486,邦计部。
②《宋刑统》卷12。
③《唐明律合集》卷12。
④《清续文献通考》卷19,《户口》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01。
的佃客等私附人口作一个大致的数量限定。因为当时“国下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
给客制规定:“官品第一第二,佃客无过四十户,第三品三十五户,第四品三十户,第五品二十五户,第六品二十户,第七品十五户,第八品十户,第九品五户。”其佃谷“皆大家量分。”
①隋代规定:百姓亲缘关系在“大功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
②这意味,三代以外的亲属居住在一个户头下,须分家各立门户。
明朝也规定“禁数姓合户附籍”。
③明朝政府对隐蔽行为还制订了处罚性规定:“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若将别居亲属隐蔽在自己户内不报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元代社会民族歧视严重。所以汉人及其它民族人口纷纷投充享有特权的蒙古贵族门下,以避差徭。元宪宗元年(1251年)敕令:“诸王不得擅招民户。”
⑤至元三年(1265年)
,世祖又下诏:“成都新民为豪家所庇者归之州县。”
⑥元武宗于大德十一年(1307年)要求将已投充户加以分拣,“今后除正当怯薛歹蒙古、色目人外,毋得似前乱
①《隋书》卷24,《食货志》。
②《隋书》卷24,《食货志》。
③《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1。
④《唐明律合集》卷12。
⑤《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1。
⑥《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1。

40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行投属;其怯薛歹名杖,官员亦不得妄自收系,违者并治罪。
监察御史廉访,严加治罪。“
①清代也有类似情况,所以清政府顺治三年(1646年)规定:“汉人投充旗下永行禁止。”

四、户等假冒之整顿户等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期以后成为征派赋役的重要标准。因而假冒户等,减轻或免除赋役也成为当时重要的社会现象。
隋代初年所实施的“输籍定样”就是对当时存在的户等不实现象所采取的整顿措施。
唐代这种现象并未消除,唐玄宗开元十八年(730年)
敕令说:“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第。”他要求:“自今以后不得更然。
如有嘱请者由牧宰录名封进,朕当处分。“还规定:”京都委御史,外州委本道,如有隐蔽不言,随事弹奏。“
③可见玄宗对此事的重视。不过,求居下等者不仅是“富商大贾,”恐怕各种身份的人都有虚报财产、减少赋役的欲望。而单靠几次核查也难以解决问题。所以史载,“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

宋代的“诡名户”或称“诡户”。
“诡名寄产”
、“诡名成丁”成为假冒户等的特色。绍兴二十九年(159年)
,南宋政
①《元典章》2,圣政1。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20,《户口》2。
③《册府元龟》卷486,邦计部,户籍。
④《新唐书》卷52,《食货志》2。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01。
府下令:“许各家将子户诡名寄产,限三月从实并作一户拘籍。
如出限不首并,许诸色人告,不以多少,一半充赏,一半没官。其见立户各官员或品官子弟,并取者重者行遣。如出首不实,并依条断罪“
①。金世宗针对当时“贫富变动,赋役不均”的状况,遣信臣张弘信等13人,“分路通检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然而效果不佳。

明清时期的户等编审不甚重要。
不过,在田地、丁口,甚至户种上作文章以免差徭者仍不在少数。
所以景泰二年(1451年)明政府下令禁“隐丁换户行为”
,规定:“凡攒造黄册,如有奸民豪户通同书手或诡寄田地,飞走税粮,或隐瞒丁口,脱免差徭,或改换书籍,埋没军伍匠役者,或将里甲那移,前后应当者,许自当改正,入籍免罪。”

五、流移百姓户籍的整顿流移百姓在中国封建社会一直存在。对流者,统治者往往视其为逃户或流民,而驱逐回原籍。不过,在大规模的流移者面前,封建政府也常作出让步。即承认其在流移地的存在,并对其户籍予以整顿。
我们认为,南北朝对流移百姓户籍的整顿具有典型性。
西晋末年,中原大乱,北方百姓纷纷逃离家园,渡江进入南方地区求生。晋皇室也于其时南下,所谓“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拨南奔者,并谓侨人。”他们“皆取旧
①《宋会要辑搞》食货六之三。
②《金史》卷46,《食货志》。
③《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1。

60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壤之名,侨立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
①而这些流移者并未入官籍。此种状况对民心的稳固和国家赋役的征派非常不利。
东晋哀帝于兴宁二年(364年)三月庚戍日,发布“天下所在土断”之令,②史称麦戍土断。所谓土断就是对流移百姓现居地的承认,并将其纳入国家户版之中。或者说是对流移者的大普查,即“大阅户人,严法禁。”
③对此杜佑评价说:“庚戍土断以一其业,于是财阜国丰实由于此。”
④因而可以这样认为,土断就是为了使统治者获得足够的赋役人口。然而并不是庚戍一次土断就将所有流移者都编入户籍之中。兴宁以后约五十年,即安帝义熙九年(413年)
,刘裕上书指出:“自兹(上次土断)至今,弥历年载,划一之制,渐用颓弛。
杂居流寓,闾伍不修,王化所以未张,人瘼所以犹存,自夫改调,无以济理。“根据其建议,东晋又一次”依界土断,“
“诸流寓郡县,多被并省。”
⑤此后东晋政府又进行过数次土断。这样,不仅使大批流民入籍,而且还将官僚、贵族隐占的人口清理出来,统一了行政区域的管理秩序。
南北朝时南朝各政权将土断政策继续下去。宋永初元年(420年)
下诏:“诸旧郡县以北为名者悉除,寓立于南者听以
①《隋书》卷24,《食货志》。
②《通典》卷3,《食货》3。
③《册府元龟》卷486,邦计部,户籍。
④《通典》卷3,《食货》3。
⑤《通典》卷3,《食货》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01。
南为号。“
①梁高祖天监元年(502年)
土断南徐州诸侨郡县。

天监十七年(518年)规定,百姓流寓他境,“若有不乐还者,即决,使著土籍为民,准旧课输”
③。陈文帝天嘉元年(560年)规定:“自顷丧乱,编户播迁……其亡乡失土逐流移者,今年内随其适乐,来岁不问侨旧,悉令著籍,同土断之例。”

土断是东晋南朝政府在特殊环境下采取的特殊政策。北方战乱使大批百姓渡江求生,并难于再度返回故乡;处于初期开发阶段的江南一带,未垦殖区域甚多,因而为流移者提供了新的生存环境。而当时于江南所建各个政权,惟有顺应这种潮流,承认业已形成的人口分布局面。同时土断也是增加人口、稳定统治基础的最好办法。
土断这种做法虽然没有被此后的王朝直接继承。而在类似的大规模百姓流动中,当统治者无法将其驱逐回原籍时,也只好采取变通办法。关于这一点,本书将在流民政策和迁移政策中作进一步探讨。
六、户籍整顿政策评价中国封建社会户籍整顿的核心是,政府设法减少户版人口的损失,并将已经脱离户籍的人口,特别是赋役人口重新加以控制。
①《册府元龟》卷486,邦计部,户籍。
②《册府元龟》卷486,邦计部,户籍。
③《梁书》卷2,《武帝纪》。
④《册府元龟》卷486,邦计部,户籍。

80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封建政府的户籍整顿政策是消除或减少漏籍、脱户、冒籍、逃民等现象的存在。而封建国家赋役繁重,又是导致这些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因而可以说,只要百姓与政府存在着这种利益上的对立,那么就不可能从根本上铲除上述现象。
不过,轻徭薄赋则会为人口的安居乐业创造较好的生存条件。
应当看到,中国封建社会政府所采取的安抚与高压相结合的户籍整顿措施,对于人口流失的减少起到了积极作用。
特别是在新王朝建立初期,统治者通过制订区别于旧政权横征暴敛苛政的绥抚政策,让在限期内返籍者享受赋役上的照顾。
由此使新政权在较短时期内聚集了大批生产人口,为经济从残破萧条状态下迅速恢复创造了条件。而高压手段,特别是严厉的惩治措施对于抑制百姓脱漏户口行为会产生一定的镇慑作用。不过,一当统治者的政治、经济基础受到削弱,官场腐败,聚敛无度,众多的百姓失去生活的保障,那么高压政策的抑制力就将失去作用。
因而可以说,封建国家整顿户籍的努力只有同赋役整顿相结合时才能收到更为积极的效果。
第七节 人口行政政策
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建制设置变化同人口数量变化有密切关系。
一个地方地位的高下,官员多少与其品位的高低,都与该地户口多少直接关联。因为户口多意味着该地区行政管理上的难度大,反之亦然。另一方面,为促使一个地区户口的增加,各朝统治者均制订了以户口增减为内容的地方官考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01。
核政策。由此构成了封建社会人口行政的重要方面。
一、以人口数量为标准的地方行政机构调整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人口分布变化很大。
人口稠密、经济富庶地区会因战乱而变成荒郡,而人烟稀少之地也会因前往开发者的增加而繁荣起来。这种状况直接反映了一个区域人口的盛衰变化,行政地位的高低差异。有鉴于此,封建政府也会将原行政单位予以升贬,以适应新形势变化的需要。
《隋书。地理志》对西汉、东汉行政单位设置政策作这样的描述:西汉“昭、宣之后,罢战备农,户口既其滋多,郡县亦有增置……光武中兴,承王莽之余弊,兵戈不戢,饥疫荐臻,率土遗黎,十才一二,乃并省郡县四百余所。明章之后,渐至滋繁,郡县之数,有加曩日”
①。封建王朝所以要对行政单位以人口为基础加以调整,在于人口增多,行政事务也随之增加;特别是刑名案件、钱粮征收与人口多少存在直接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将大州大县予以拆分,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措施。而当人口减少时,行政单位过多,人浮于事,增加了封建国家的财政开支,不利于经济的恢复。所以我们认为,根据人口数量设置行政单位,是统治者有作为的表现。
东汉建武六年(30年)
刘秀下诏指出:“张官置吏所以为人也。
今百姓遭难,户口耗少,而县官吏职所置尚繁,其令司隶、州牧各实所部,省减吏员。于是东汉政府根据地方条奏,“并省四百余县,吏职减损,十置其一。”

①《隋书》卷29,《地理志》上。
②《东汉会要》卷22,职官4;《后汉书》卷1下,《光武帝纪》。

0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东晋太元中(376—396年)
,范宁上疏孝武帝司马曜,也对当时行政单位废置提出了意见:他说:“凡荒郡之人,星居东西,远者千金,近者数百。而举召役调,皆相资须,期会差违,辄致严坐,人不堪命,叛为盗贼。”因而“山湖日积,刑狱愈滋”。所以范宁建议:“今荒小郡县,皆宜并合,不满五千户,不得为郡;不满千户,不得为县。”
①此建议被晋武帝采纳。当时封建国家以州县作为赋役征派单位,而人口少的行政单位,并没有作相应减少,导致少数人口负担的沉重,百姓只好以逃亡来躲避。在范宁看来,州县的减省,是稳定现有人口的措施。
隋代文帝“廓定江表,寻以户口滋多,析置郡县”
②。这也是对先代政策的继承。
元代至元二年(1271年)世祖下诏规定:“诸路州府,若自古名郡,户数繁庶,且当冲要者,不须改并;其户不满千者,可并则并之。多投下者,并入所隶州县城。其散府州郡户口少者,不须更设录事司及司侯司。附郭县止令州府官兼领”。根据这一原则,至元二年共省“二百二十余所。”
③足见裁并数量之多。
二、以人口数量作为行政机构等级的标准在封建时代,政府往往根据地方府、州、县所处地理位置、物产、人口、赋税收入来确定其行政等级,并进而决定
①《晋书》卷75,《范汪附子宁传》。
②《隋书》卷29,《地理志》上。
③《元史》卷6,《世祖纪》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
委派官员的品级。在上述诸项条件中,人口数量处于中心地位。
西晋武帝泰始元年(265年)
大封诸王,诸王所就封地称为国。共标准有以下区别:“为国一邑二万户为大国,置上中下三军,兵五千人;邑万户为次国,置上军、下军,兵三千人;五千户为小国,置一军,兵千五百人。”另外还有公侯之国。
“邑万户以上为大国,五千户以上为次国,不满五千户为小国。”

唐代州县是地方行政机构的重点。
其等级分为:“四万户以上为上州,二万户以上为中州,不满万为下州。”县以上、中、中下、下为尺度:六千户以上为上县,二千户以上为中县,一千户以上为中下县,不满一千户皆为下县②。这是唐政局处于稳定时期的设置标准。唐初武德、永徽时的标准则较此为低。
武德时(618—626年)
规定:“诸三万户以上为上州。”
县标准是“户五千以上为上县,二千户以上为中县,一千户以上为中下县”
③。此外,唐代还有对“镇”这个行政单位所作规定:“每五百人为上镇,三百人为中,不及三百者为下。”

五代由于版图缩小,人口随之减少,其标准也有所变化。
后周广顺三年(935年)规定:“除赤县、畿县、次赤、次畿
①《晋书》卷14,《地理志》。
②《旧唐书》卷43,《职官志》。
③《隋唐五代经济史料汇编校注》第一编,中华书局。
④同治《湖州府志》卷96。

2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外,其余三千户以上为望县,二千户以上为紧县,一千户以上为上县,五百户以上为中县,不满五百户为中下县。“
①由此也反映了后周政权国势的衰弱。宋代作为五代割据局面后的统一王朝,版图和人口都因此增加,因而其最基本行政单位——县的标准也有提高。即“四千户以上为望县,三千户以上为紧县,二千户以上为上县,千户以上为中县,不满千户为中下。”
②元代对州级行政单位较重视,县人口达到一定数量即可升州。
元贞元年(1295年)
,元政府升江南平阳等县为州。州的标准也是“以户为差”。
“户至四万、五万者为下州,五万至十万者为中州。”
③元代由于人口总数量提高,所以对州的人口标准也较前代大大提高。
行政等级的不同,不仅意味着设官品级的高低差异,而且还与官府其他官员及胥吏的使用数量有关。金世宗在大定七年(167年)下令:“京府州县及转运司胥吏之数,视其户口多寡增添之。”
④另外,唐代在代宗时,“连岁治戎,天下凋瘠,京师近甸,烦苦尤重,比屋流散……人寡吏多”
,百姓“困于供费”。所以代宗下令:“京兆府长安、万年宜各减丞一员、尉两员,余县各减丞、尉一员。”

三、户口在官员考核中的地位封建社会的统治者视人口增长为国家强盛的首要条件。
①《五代会要》卷20。
②《宋史》卷158,《选举志》4。
③《元史》卷18,《成宗纪》。
④《续文献通考》卷44,《选举考》。
⑤《旧唐书》卷11,《代宗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1。
而人口能否增长,特别是政府直接控制的户口数量能否增长,取决于地方官的努力。所以各时代的中央政府往往把一州一县户口的增减作为对地方官政绩考核的首要条件。
这项政策一直为秦汉以来王朝所奉行。不过,唐宋以来政府所作规定更明确。
唐代,“州县岁上户口登耗,采访使覆实之,刺史,县令以为课最。”
①这是唐玄宗时期的政策。
唐代还没有廉访使,负责上奏地方“吏之能者。”其对县官的考核内容有四项,而“户口增加”居首②。对此唐玄宗还指出:“朕以百姓为心,固非一人独理,委以牧宰,辑宁兆庶。若考论政绩,在户口有存亡,不有甄明,何凭赏罚?”所以他要求,对天下诸州户口或刺史县令自离任者,并宜分明交付。州县每至年终,各县存亡及增加实数同申。
并委采访使重覆报省,所司明为课最,具条奏闻,随事褒贬,以旌善恶。“
③唐宣宗时更将这项规定具体化了,或者说是量化了。其政策是:“刺史交代之时,非因灾沴,大郡走失七百户以上,小郡走失百户以上者,三年不得禄使,兼不得更与理人官。”反之,增加一千户以上者,“超资迁改”。为防止虚冒,对所上报户口数量,“仍令观察使审勘,诣实闻奏。如涉虚妄,本判官重加惩责。”

五代时,战乱频繁,户口损失严重。因而这一时期政府
①《新唐书》卷51,《食货志》1。
②《新唐书》卷52,《食货志》2。
③《全唐文》卷35,唐玄宗:《令诸州年终申报户口实数敕》。
④《全唐文》卷79,唐宣宗:《刺史以户口增减定赏罚制》。

4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对户口在官员考核中的作用更为重视。晋天福八年(943年)
规定:“诸道州府令、佐,在任招携户口比初到任交领数目多百户以上”
,并“量添得租税者,县令加一阶,主簿减一选;多二百多以上并使租税相应增加,”县令加两阶,主簿减两选;多三百户以上,增加租税者,“县令加两阶,减选,别与转官,主簿加两阶减一选;多四百户和五百户以上,增加租税者,”县令加朝散大夫阶,超转官阶,罢任后许非时参选,仍录名送中书;如已授朝散大夫,及已出选门者,即别议奖酬。主簿加三阶。“如增户口不到一百户,”据户口及添租税数,县令加一阶,参选日起一资注官;主簿加一阶,参选日超一资注官。“同时,还对社区组织及民户有奖励性规定。如一乡增加30或50户以上,一村增加3户、5户以上,”其本乡村节级等与免本户二年诸杂差使科配。“如一乡增加100户以上,一村增加10户以上,”本乡村节级等,与免本户三年诸杂差徭。“
①由此可见,后晋政府对人口增加的渴望心情。后汉则以人口的现存与增加比例作为标准,即“罢任县令、主簿抬添到户口,其一千户以下县,每增添满二百户者,减一选;三千户以下者,每三百户减一选;其四千户以下县,每四百户减一选;万户以下县,每五百户减一选。”若减及三选以上,“更有增添户数者,县令与服色;已赐绯者与输官。其主簿与加阶转官。”
②只要能使所在地户口增加,政府奖励可谓不惜代价。
①《五代会要》卷20。
②《五代会要》卷20。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1。
宋代初年的考核政策与五代有继承关系。即“州县户口准见户十分增一,刺史、县令进考;若耗一分,降考一等。”

太祖建隆三年(962年)又规定:“诸州县凡千户以下能增百户减一选,减及三选以上,令赐章服;主簿升秩进阶,能归复逋亡之民者,亦如之。”
②与此相类似。宋开宝三年(970年)又在全国实行“州县以户口差第省员加禄”之制③(最先实行于四川州县)。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
,宋政府为避免官员以虚假手段增添户口来邀封赏的弊端,规定:“有析客户为主户,虽登于籍,而赋税无所增者,禁止。”
④此外,宋政府对地方官政绩考核有“四善四最”。而“四最”中第一最就是“生齿之最”。其内容为,“民籍增益、进丁、入老、批注收落不失其实。”
⑤南宋时户口流失严重,统治者更重视户口考核的作用。绍兴十三年(143年)高宗下诏:“淮东、京西路州县,逐考批书,若增添户口,劝课农桑,增修水利,岁终委监司覆实比较”
⑥。嘉定二年(1209年)宁宗明确规定:“两淮荆襄以户口多寡为殿罪。”

元代政府在中统三年(1262年)规定:对各地方“核实
①《宋史》卷160,《选举志》6。
②《宋史》卷160,《选举志》6。
③《宋史》卷2,《太祖纪》。
④《宋史》卷174,《食货志》上2。
⑤《庆元条法事类》卷3。
⑥《宋史》卷160,《选举志》6。
⑦《续文献通考》卷12,户口30。

6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逃户户口,增者赏之,隐匿者罪之。“
①并且很快见诸实施。西蜀四川行省平章政事赛音谔德齐沙木斯鼎在任三年,使其辖内“增户九千五百六十五。”结果被中央赏银“五千两。”相反,太原总管伊埒蒙古岱“坐匿户,罢职为民。”

清代政府只是初期注意考核地方户口。如顺治十四年(1657年)规定:“州县编审户口,增丁二千石以上者各予纪录”
③。顺治十七年(160年)规定:“以户口消长定州县官殿最例。”
④由于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实行“续增人丁,永不加赋”政策,所以清政府将增丁州县官停止议叙⑤。由此也可见,政府考核官吏借以增加户口,进而达到使赋税增加的目的。
中国封建社会把户口增减作为考核官吏政绩的主要内容,并以此作为对官员升降、奖惩的依据,最终目的是通过这一途径使国家所控制人口数量得以增加,加快经济恢复速度,从而可收赋税增长之效。我们认为这些政策有助于促使地方官员积极采取措施,吸纳外来流动人口附籍,安定本地已有人口。而要增加百姓附籍的能力就需要政府为他们创造较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从这个角度来看,上述政策的实行也有利于改善人口的生存条件。
①《续文献通考》卷12,户口30。
②《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31。
③《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1。
④《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1。
⑤《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1。
四、人口行政政策评价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行政政策充分反映了人口、特别是人口数量在封建国家政区建设、官员地位评价中的作用。一句话,人口行政政策是对人口政治地位的强调。
依据人口数量来对地方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调整,既是封建政府为了更有效地实施对人口管理的需要,也是想借此改善并充分发挥行政机构职能。由此更显示出中国封建社会行政管理的中心职能是对人口的管理的特色。
需要指出,封建时代人口行政政策始终把人口数量与赋税征收数量联系起来考察。
即人口增长要伴随着赋税的增长。
这是封建国家对人口数量增长关注的实质目的。一旦封建国家在不依赖人口的情况下也能实现对赋税的征收,那么,他们对人口数量变化的兴趣便会大大降低。清代摊丁入亩后这方面政策的变化就是明证。当然对大部分王朝来说,赋税增加是人口增长的结果。
或者说人口增长是赋税增长的前提。
因而他们把人口变化作为对官员考核的主要项目。
同时也要看到,封建政府所以对官员在当地人口变化中的作用予以奖罚,也说明封建社会户口管理的困难之大。政府以把百姓束缚于户籍作为头等行政大事,而百姓则为避免赋役负担而设法躲避。由此形成在封建社会各个王朝都严重存在的控制与反控制的矛盾。
第八节 小  结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中国封建社会各个王朝基本

8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上都有比较健全的户口管理政策。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即使从世界封建社会历史上看,中国封建王朝政府对户口管理的重视程度也是最高的。
而由此也反映出另外一方面的问题,即人们受户口管理政策的约束最多。
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生产形式的社会。这种特征在客观上会给户口的管理带来困难。然而,中国封建政府通过体系完备的社区组织、行政网络克服了人口分散居住的特点,为自下而上的户口管理创造了条件。通过这些组织,各个地区、各种职业、各个户种的人口,从年龄、性别到婚姻、财产等状况都能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统计出来,成为封建政府征收赋役的依据和标准。虽然这种统计手段较之现代显得很落后,然而在人口统计的组织上并不亚于当代社会的做法。
中国封建社会政府通过官方的机构与民间的组织实行了对全体人口的有效管理。而由此所实现的人口控制(特别是行为控制)并不完全是封建政府的目的。其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借此为国家的生存筹措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料。一句话,就是向各辖区百姓摊派徭役和赋税。因而可以这样说,被封建政府所建立起的各级官方机构与社区组织控制的人口是国家存在的基础,而从人口身上所获取的人力和物力则成为封建国家维系的条件。正因为这样,各朝政府往往以其对人口控制的多少作为衡量其国力盛衰的标准。追求对更多人口的控制也成为几乎每个帝王的愿望。人口与土地的结合又成为社会财富的来源。我们认为,从某种程度说,中国封建社会虽然出现过多次分裂割据的局面,而统一的要求成为社会的主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1。
流。
这其中固然有大一统传统思想的影响;而从统治者看来,其对更多人口、土地的追求,进而对财富的索取愿望又成为整个华夏不断凝聚成一个地域辽阔的强大王朝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中国封建社会,人口与赋役,赋役与国家生存联系在一起,所以政府要千方百计将人口控制在特定的地域范围中,限制其流动,甚至把任意离开户口所在地视为一种犯罪而加以惩处。因此加重了人身束缚,使社会各区域内的联系受到限制。在封建社会中,农业人口占全体人口的绝大多数,其以土地为主的生产经营和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本来就具有对人口流动限制的特征或客观条件,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则又从外部加强了这种安土重迁的特征。这就是说,人身的束缚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封闭。
中国封建社会的户籍管理政策不仅体现出对人口生存地域的控制,而且体现出对人口等级、职业的控制。即同人口的地域流动一样,人口的等级、职业也被户籍标识得清清楚楚;不同等级、职业间的流动受到制约。不过也要指出,这种职业、等级的流动限制主要体现在贵贱等级和贵贱职业上;在同属良民等级和职业的范围中,人口流动所受限制并不是十分严厉。这也可算是中国社会的一个特点。
最后,我们认为,从统计上看,封建社会政府在统计人口时,更注重对人丁的统计。在不少王朝对户口调查时,女性人口,未成年人口,奴婢人口往往没能得到全面的反映,因而使我们很难了解这一历史时期各个阶段人口的整体状况。
第二,由于人口,特别是人丁与赋役的紧密结合,因而在封

02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建社会,瞒口隐丁带有一定普遍性。再加之具体的负责者多为社区人员,互相隐冒行为更是不可避免。第三,虽然当时政府对户口管理工作的重视非常高,然而户口的具体统计手段毕竟以手工汇总为主,因而误差很大。第四,封建政府虽然重视对人口的占有,而对人口的核查、统计工作却并非总是真正认真地对待。拖延调查时间、敷衍应付等是官员中很普遍的行为。所有这些都降低了当时社会户口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这种情况连各朝统治者也承认。明代户口编审从一开始就存在问题。洪武十五年(1382年)
,户部上奏:“天下郡县所进赋役黄册丁粮之数类多错误,请速问之。”
朱元璋对此指出:“里长或不谙书算致有错误耳。若罪之,则当逮者众,且以郡县之广,人民赋役之繁,其间岂无误者,令官府给钞市纸笔再造以进,复有错误,然后罪之。”
①至隆庆年间时问题更多。隆庆六年(1572年)南京湖广道试监察御史陈尝奏言:“国制十年犬造黄册,凡户口、田赋之役、新旧登记之数,无不备载,”
“今沿袭故套,取应虚文,奸吏得以挪移,豪强因之影射,其弊不可胜穷”
②。清代同样存在这种状况。乾隆帝指出:“编审之制已停,直省所报民数,大率以岁造之烟户册为扰,行之日久,有司视为具文,所报多不详核,其何以体朕欲周知天下民数之心乎。”他还说,“据陈辉祖称:从前所办民数册,岁岁滋生之数,一律雷同。”
③这种状况实际也
①《明太祖实录)卷26。
②《明穆宗实录》卷68。
③《清史稿》卷120。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21。
就降低了封建社会户口管理政策的质量。同时也给我们今天利用这些资料来认识封建社会的人口发展变化状况带来了困难。

2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第三章 婚姻政策
在人类社会中,婚姻一直被作为社会性行为来对待,并受到各个时代政治力量的制约。中国封建社会也不例外。历代统治者都把婚姻行为放置在人口繁衍、人际关系的建立、等级制度的维持等大环境中去认识,以此作为制订婚姻政策的重要出发点。
第一节 婚姻年龄规定
中国封建社会政府对人口婚姻年龄所采取的政策既适应了农耕经济条件下,家庭对劳动力的需求,即满足人们以婚姻来增加劳动力的欲望;同时也以此来服务其政治发展的需要。具体来讲就是,历代政府制订了鼓励早婚的政策。
一、强制性早婚政策中国封建社会强制性早婚政策的内容是,国家限定一个较低的婚姻年龄标准。在这个标准期限内不婚配者,政府要对其实施处罚。这种处罚的对象既包括应婚配者本人,也有其家长。一般来讲,强制性早婚政策多实行于王朝(或一个政权)内外战乱频仍阶段,或国家经济处于恢复时期。劳动力短缺,战争兵员不足促使政治家通过鼓励人们早婚来缓解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21。
矛盾。由此显示出国家对百姓婚姻行为的强烈干预。
中国历史上强制性早婚政策在先秦时代即已出现。墨子言:“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
①。这个圣王时代具体为哪一朝代,墨子没作说明。而墨子本人生活于春秋时代,他所说的圣王我们只能推断为商、周,而很可能是西周。因为这一时期是春秋思想家包括孔子在内最为推崇的历史阶段。而史载先秦政权中最早实行强制性早婚政策的国家为越国。越王勾践在其“十年生聚”期间规定:“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同时还特别强调,男女婚配年龄要相当,即“令壮者无娶老妇,令老者无娶壮妻”
②。
其目的就在于通过早婚来达到早育、多育的目的,加速人口增长,进而增强国力。这一政策把未婚配男女的父母作为处罚对象是因为统治者考虑到当时社会的婚姻是建立在“媒妁之命、父母之言”这一基础之上。此规定也并非越国所独有。
南朝宋也有类似政策,“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汉代则从税收上对婚姻加以调节。汉惠帝时(前14—188年)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④。
“算”是当时的一种人头税,一般每人一算,折合120钱。而对违反此政策者课以正常标准4倍的罚金,可谓重矣。
不过,
①《墨子。圣王篇》。
②《国语。越语》。
③《宋书》卷82,《周朗传》。
④《汉书》卷2,《惠帝纪》。

42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这里把期限定在15—30岁之间,也显得太宽。
因为即使当时没有这种早婚政策,民间的早婚习俗也会促使人们早婚。至30岁不婚者为数想必已很少。
因而这个限制实际上没什么意义。或言这个规定是针对当时社会所存在的女方及其家庭向男方家索要彩礼过重,甚至待价而沽,以至女子婚姻失时的现象而确立。
这种现象即使存在,超过30岁而未婚者也不致很多。但该政策对人们婚姻的制约作用是不能否认的。
另外,中国封建社会还有对过龄女子实行强制性择偶的政策。晋泰始九年(273年)十月规定:“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
①北齐曾要求:“女子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嫁,悉集省,”由官方强配,“隐匿者家长处死。”
②官方强配,就等于使女子失去了选择的权利。这较之父母包办严酷得多。封建时代,父母在包办婚姻时或多或少也要征询一下子女的意见,并且包办父母也会考虑到子女的一些要求。
而官方强配就意味着不顾及婚配者的愿望。这无异于把他们作为一种生育机器来对待,可谓中国封建社会最无道的婚姻政策。当然,封建政府执行此令的前提是,在规定年龄未嫁娶。
实际上,在这种政策的恫吓下,绝大多数人是不敢冒此风险的。因而,此类政策实行的最终结果就是普遍的早婚推行开来。
在强制性早婚政策中,封建政府强调对女子及其家长施加压力,也是因为女子在生育中的角色地位所决定的。
由此,
①《晋书》卷3,《武帝纪》。
②《北史》卷8,《齐本纪》下。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21。
封建政府鼓励早婚的目的更加明确了。
二、一般性早婚政策一般性早婚政策是指封建国家制订了年龄较低的婚姻标准,但没有进一步对超龄者作处罚性规定。
《韩非子。外储》中说:齐桓公令“男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
这个规定与勾践的男20,女17婚配政策比较接近。
如果再结合墨子所言圣王之法,则可以断定:男20,女15或17是先秦时期比较普遍的婚姻年龄。
北周建德三年(574年)
武帝下诏:“自今以后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所在军民须依时嫁娶。”
①这项政策是目前所见年龄标准最低的早婚规定。而其中所定“依时嫁娶。”也包含着某种强制性色彩,只是不够严格罢了。
唐代贞观元年(627年)二月规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须申以婚媾。“
②对此太宗指出:“其庶人之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并且,“若贫寒之徒,将迎匮乏者,仰于其亲近及乡里富有之家,哀多益寡,使得资送以济。”
③《新唐书》将这项政策记载为:“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贫不能自行者,乡里富人及亲戚资送之。”
④可见,唐代这一规定中没有强制性语言,并要求官方对适龄者“以礼聘娶,”
①《周书》卷5,《武帝纪》。
②《唐会要》,《婚嫁》。
③《唐大诏令集》卷110,“政事,诫谕。”
④见该书,卷2,《太宗纪》。

62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不得抑取。”
显然这给婚配者本人及其父母更多的选择自由。
同时,对其中贫寒者,鼓励社会力量帮助他们婚配。唐开元二十二年(734年)
,政府又将婚嫁年龄向下作了调整:“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
①恢复到了北周的水平。不过也有不同,即唐代为“听婚嫁。”即到了这个年龄进行婚配即为国家法律所认可。这条法令既是对早婚的鼓励,又为民间一些希望更早结婚的家庭开了绿灯。就在这项调整政策实行的同年,唐政府规定:“州县岁上户口登耗,采访使覆实之,刺史县令以为殿最。”
②所以该政策的实施也同鼓励人口增长的目标相关。
宋代以后的王朝对唐代的政策作了调整。宋代的婚配年龄为:“男十六岁以上,女十四岁以上。”明清时与宋一样,“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
③同时为保证男女及时完婚,明政府要求社区之内民户互相协助。洪武年间朱元璋指出:本里人户要“互相周给”
,“且如某家子弟婚姻,其家贫窘,一时难办,一里人户每户或出钞一贯,人户一百便是百贯;每户五百,便是五十贯,如此资助,岂不成就。日后某家婚姻,亦以此法,轮流赒给。”
④朱元璋这里所言带有较强的理想色彩,很难付诸实际。不过它却可以起到某种引导作用。同时在一些宗族集聚的地区,婚嫁费用的互相协助
①《唐会要》,《婚嫁》。
②《新唐书》卷51,《食货志》1。
③万历《明会典》卷69,庶人纳妇。
④万历《明会典》卷22,户部7,诸司职掌。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21。
也是可能的。
三、早婚年龄特征分析以上可见,中国封建社会政府基本执行的是一条鼓励,乃至强制早婚的年龄政策。纵观封建社会各个王朝,其基本的婚姻年龄标准为男16—17岁居多,女则为14—15岁,即在男16岁,女14岁的水平上徘徊。
女最低为13岁,最高为17岁;男最低为15岁,最高为20岁。可以说,男16岁,女14岁的婚姻年龄标准在中国封建社会占有主导地位。
按照中国传统的人体发育观:“男子年十六精通,女子年十四而化。”
由此可知,中国封建社会普遍的婚龄标准刚刚达到这个水平。这表明历代统治者在制订全社会的婚龄标准时参考了这一认识。不过,从现代生理科学角度来看,这个年龄并不是人身体发育成熟的时期,只是具备了基本的生育能力。在传统社会,在人们刚达到这个低限生育年龄之时就被推上了婚姻乃至生儿育女之路,可见这一历史时期,社会对人口增长追求的迫切心理。
我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政府所制订的早婚政策既是为了满足国家对人口的需求,也是对传统社会中普通百姓生儿育女愿望的适应。二者结合在一起,在中国悠久的传统社会中形成了非常浓重的早婚习俗。
同时也需要指出,中国封建社会中,除了强制性早婚政策确定了婚配的截止年限外,一般性早婚政策只规定了婚配的最低年龄,而没有制订截止年龄。这就意味着社会中达到这个年龄的男女并非绝大多数已经婚配完毕,而只是刚刚开始。在当时社会,特别是科举时代,那些为了功名而推迟婚

82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姻至20岁以后,甚至30岁以后者大有人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这种一般性早婚政策实际是对民间普遍具有的早婚愿望的迎合。
或者说为民间的早婚行为提供了政策上的保证。
因而那些有早婚习俗的地区,在达到婚配年龄前就开始了准备工作;达到这个年龄,就基本上完成了婚姻过程。这样下结论是不过分的。另外,由于当时社会对法令执行的监督机制没有建立起来,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婚姻年龄(即使这个年龄标准已经很低)而婚配者也非个别现象。
总之,我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早婚政策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要求和发展水平的产物。这种政策与民俗相表里,政策是早婚行为的推进剂,而民俗是早婚行为产生的土壤。民俗中的早婚愿望被政策大大强化了。
四、皇帝是早婚政策的直接实践者中国封建社会的早婚之习与皇家、特别是皇帝本人的直接倡导联系在一起。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皇帝是早婚政策的直接实践者。
在中国封建社会,皇帝一旦登基,无论年龄大小,即须选择皇后。西汉昭帝(前86—74年)始立时年8岁,而上官皇后年刚达6岁。汉平帝即位时年9岁,王莽之女为平帝后时年也9岁。
①这种情况在未成年继位的皇帝中具有普遍性。
由此皇帝在早婚方面成为天下的以身作则者。当然这也有服务于当时政治、礼仪方面要求的内容。
另一方面,皇帝为体现其九龙之尊、至高无上的地位,广
①《汉书》卷12,《平帝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21。
建三宫六院,纳诸嫔妃。为达到这个标准,有关官员需先从民间广选低龄女子。
因而这在民间直接倡导了一种早婚风尚,对女子的影响尤其大。
在东汉,一当每年八月核查户籍时,皇帝遣中大夫与掖庭丞及相工,于洛阳乡中阅视良家童女。她们的年龄在13以上,20以下。上述官员将其中“姿色端丽,合法相者,载还后宫,视可否,乃用登御”
①。如果皇帝奢侈荒淫,所选量常很大。
后赵石季龙时,“大发百姓女二十以下,十六以上,三万余人”
,“入宫侯选,”
②或留用,或分与诸亲信。北周宣帝(579年)嗣位之初,“方逞其欲,”
“采择天下女子,以充后宫。”
③这种行为一方面在民间煽起早婚之风,另一方面直接促进了百姓早婚行为的发生。明代,隆庆元年(1567年)
,江南一带“民间讹言选宫人。”
百姓担心子女入宫,所以纷纷提前嫁女,以至当时该地“女子十二三以上婚嫁殆尽。”一时间“虽宦家往往摇动。途中轿相接,贫不能赁轿,则徒步投婿,未聘者无暇采择。”
④一个“讹言”就在民间激起如此波澜。足见,皇帝于民间选宫女对人们婚姻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之大。
五、对早婚不利的政策中国封建社会各朝基本上采取的是鼓励早婚的政策。或者说,对直接的婚姻行为(当然指那些符合封建礼教的婚
①《后汉书》卷10,《皇后纪》。
②《晋书》卷106,《石季龙载记》上。
③《北史》卷10,《周本纪》下纪。
④(休宁)叶中甫:《贤博编》。

03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姻)
,封建政府并没有在年龄上设置障碍。然而需要指出,在这一历史时期,一些王朝的政策,如赋役政策却对早婚行为起到了抑止作用。不过这种“抑止”并非统治者的本意,而是其所具有的副作用。
北魏时对夫妻家庭所征税调要超过未婚者许多:“其民调一夫一妇,泉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
“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
①这里,一夫一妇的负担要高出15岁以上未娶者一倍以上。
因而对贫穷之家的男女来讲,他们的婚配时间选择点就有可能后移。
隋代规定:“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

为丁就意味着要承担国家赋役,而当时的早婚政策是女15以上即可以结婚。
在这里,未婚女子的为丁年龄却可延至20岁。
因而它在客观上会引导人们晚结婚。《隋书。食货志》载:“旧制未娶者输半床调,汤翟一郡,户至数万,籍多无妻。”
当然这里数万人并非都未婚配,因为其中不少人可能是为了躲避赋役而隐瞒婚配事实。但这从另一角度告诉我们,类似的赋役政策是会对人们的婚姻行为产生影响的。
这种以夫妇为征税单位,或者以是否嫁娶作为成丁标准的做法,在隋代以后的王朝就很少采用了。但是有些特殊的户种,仍受到重役的困扰,进而对其婚姻行为起到阻滞作用。
明代,武陵“多戎籍,民家虑兴婚姻,徭役将累己,男女至
①《魏书》卷110,《食货志》。
②《隋书》卷24,《食货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31。
年四十尚不婚。“
①在户籍、徭役控制严格的王朝,这种现象是会产生的。
第二节 婚姻范围规定
婚姻范围实际是对婚姻对象的选择范围所作政策性界定。不同社会制度的政府总是依据该社会的道德标准、伦理观念、价值法则等来确定人们的婚姻范围。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秩序森严、伦理观念深厚的社会。由此直接影响和制约了统治者对婚姻范围所作规定,进而成为制约人们婚姻行为的重要因素。
一、婚姻中的等级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等级是人们社会地位的反映,等级的确立和不紊乱是封建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重要条件。而婚姻作为结两姓之好的行为,从社会等级这一角度对其限定是保证贱不逾贵、贵不降等、贵贱有别的重要手段。从而它使贱者不存非分之想,做到安分守己;贵者不因贪图某种利益而忘却身份。
(一)良贱为婚的限制封建社会对人口的等级划分从大的方面来看就是良与贱两极,良民是指有人身自由的平民,而贱民则相反。二者的婚姻被严格禁止。
1。奴婢与良人婚姻之禁
①《明史》卷158,《黄宗载传》。

23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在中国封建社会,这是良贱婚姻限制政策中最基本的一种。
而限制的重点在奴婢身上,即他们不得与良人子女为婚,以防止其借此改变自己的贱民地位。显然这种婚姻限制重在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唐代所作规定具有典型性。
因为它的政策既继承了前朝,同时又一直影响到以后各朝。
其具体规定为:“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
因而上籍为婢者,亦流三千里“
①。唐代这一政策成为其后政权制订类似政策的基本思路。宋代不仅继承了唐代的政策,而且在仁宗时规定:“士庶之家,毋得与常佣之人为婚,违者离之”
②。明代政策为:“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即女方家不知男方为奴婢身份,可以不对女方施以处罚)”
;“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从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③。显然,明代对违犯律令的处罚程度有所减轻,而基本思想没变。
从上可见,封建社会对奴婢与良人为婚的处罚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不许奴仆家长为自家奴娶良人女为妻;第二,不许奴仆自娶良人;第三,不许主人将其奴婢擅改为良人而嫁娶与良人。关于第三点,唐代规定:“奴婢嫁女与良人,为良
①《唐律疏议》卷14。
②《唐明律合集》卷14。
③《宋史》卷9,《仁宗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1。
人与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罪,各还正之“
①。不过,在封建社会,奴仆娶良为妻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而良人将奴婢之女纳为妾者却不在少数。
2、良贱户婚姻之禁在封建时代,奴婢不入官方户籍,只附属于其主人名下。
而封建社会却有特定的贱民户种,其子女与一般平民子女的婚姻行为也受到限制。不过,在有些王朝,其严厉程度较奴婢与良人的婚姻之禁为轻。
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年)规定:“厮养之户不得与士民婚”
,只有那些有文武之才,“积劳应进者,同庶族例,听之。”
②这里所说的第二种情况表明,他们实际已由贱户晋升为良民,即户种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因而不受良贱为婚之禁的限制。
唐代的杂户、官户低于良民地位,所以唐代规定:“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
③宋代继承了唐代这一政策。杂户和官户所以被禁止与良人婚姻,是因为“杂户配隶诸司,不与良人同类,止可当色相娶,不合与良人为婚。”
“官户亦隶诸司,不属州县,亦当色婚嫁,不得辄娶良人。”

元代以来,贱籍虽仍存在,而国家在法律上对贱户与良
①《唐律疏议》卷14。
②《魏书》卷7,《高祖纪》下。
③《唐律疏议》卷14。
④《宋刑统》卷14。

43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人婚姻所作限制较少。
不过,在民间,这种风气仍有表现。
明清时的乐户、蜑户、惰户仍有不得与良人为婚之禁。
此外,优伶乐人也不得娶良人子女为妻妾;“违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封建社会对贱户所作婚姻限制,目的在于:以此作为禁锢贱户职业的手段。贱户不完全与奴婢相同。奴婢在封建社会不能单立户籍,即国家版籍对他们不予单独反映。他们隶属于其主人名下。而贱户有单独户籍,但他们所从事的是贱业。通过婚姻来改变社会地位,脱离贱业恐怕是贱户子女所渴望的,而在官方看来这是良贱逾制之行,所以要予以禁止。
不过,与奴婢相比,贱户家庭在封建社会并不是一个数量很大的群体。因而所受限制的范围也不会太大。
3、官僚与为贱业者婚姻之禁平民与贱民的婚姻尚在禁止之列,官僚则更不能例外。
需指出,这里的贱业并非指一般的奴婢或贱户,而是指那些操持卑贱职业的人。
元代规定:“诸职官娶娼为妻者,笞五十七,解职,并离之。”
②娼妓作为最贱之业,官员与之婚姻,所受处罚最重。明代法律对官僚娶乐户之女有专门限制:“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侯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
③这意味为此婚姻的官员虽
①《明会典》卷141,刑部。
②《唐明律合集》卷14,《户婚》。
③万历《明会典》卷16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31。
未被免职却也失去了政治前程。清代也有此规定。而清代雍正年间对乐户的废除,此律令从法律上讲当然就失去了效力。
我们在此特别提出政府对官僚此项婚姻的限制,意在表明它对一般平民的限制并不很严格。
4、贵族与卑贱职业者婚姻的限制在中国封建社会,虽然人们在身份上的划分只有良贱两种,然而站在世袭贵族和达官显宦角度来看,人们在身份上不仅有良贱之别,而且还有贵贱之分。这里实际将贱者的范围大大扩大了。一些平民家庭、工商家庭也往往被他们作为卑贱之户,并在婚配对象上将其排除在外。当然这并非各个王朝所普遍推行的政策。
北魏规定:“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贱为婚,犯者加罪。”
①这些法令下达的背景是,当时“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贪利财赂,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选择。”在统治者看来,由此导致“尘移清化,亏损人伦,将何以宣示典谟,垂之来裔?”
②从北魏政府一再发布律令禁止这一点来看,贵贱为婚的限制并没有得到很好贯彻。太和二年(478年)孝文帝下诏指出:“皇族贵戚及士庶之家,不惟氏族高下,与非类婚偶。先帝亲发明记,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
朕念宪章旧典,永为定准,犯者以违制论。“

①《魏书》卷5,《高宗纪》。
②《北史》卷2,《魏本纪》。
③《魏书》卷5,《高宗纪》。

63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清代规定:“宗室娶沿街卖唱之女为妾,比照官吏娶乐人妓者为妾律,杖六十,不准折罚”
①。从封建法律上讲,卖唱之人并未被贬入贱籍,只是在民俗上她们被视为从事不甚体面活动的人。所以清政府这一政策完全是其对习俗的认同。
二、婚姻的伦理限制中国封建社会政府对婚姻所用伦理限制主要表现为在有血缘关系、亲属关系的人群中实行某种限制,以防止人伦关系的紊乱。
(一)有直系血缘关系或有形式直系血缘关系婚姻之禁。
其中主要是指与同父异母姊妹或娶前夫所生之女为婚之禁。
唐代规定:“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处罚方式是:“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徒三年;强者,流三千里;折伤者,绞。”
②这一规定几乎为被以后王朝原封不动地照搬。
至明代万历十二年(1584年)
,对其中有些内容作了更动,即“民以后妻所携前夫之女为子妇,及以所携前夫之子为婿者,并依同父异母姊妹律,减等科断。”

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娶同母异父姊妹这类现象容易禁止,而娶前夫之女则在民间有一定普遍性。明代正统时(1436—149年)
,福建闽县知县上奏指出:“近见世俗之人,有以后妻所携前夫之女为子妇者,有以后妻所携前夫之男为
①《清朝政典类纂》卷381,刑13,户律婚姻。
②《唐律疏议》卷26。
③《明史》卷93,《刑法志》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31。
女婿者,不惟兄妹男女之别不明,亦与父母舅姑之名不正。“
所以该知县建议:“今后若此,依娶同母异父姊妹律减等科断。”结果被英宗批准。

对同母异父姊妹婚姻行为的禁止,虽然统治者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伦关系的紊乱,可是站在今天来看,它也有可肯定的积极意义。
那就是在客观上抑制了这种近亲结婚现象。
而对娶前夫之女所下禁令则完全在于保持社会名分关系的正常化。
(二)同姓为婚之禁同姓为婚之禁在中国可谓源远流长。
《通典》载:“殷以上而婚隔同姓。”周代则不娶同宗族。
《礼记》说:“娶妻不娶同姓,以厚其别也”。
“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②可见周代是我国正式禁止同姓为婚的朝代。
当时的统治者已认识到“同姓为婚,其生不繁”
③的道理。然而其中所孕含的伦理成分更多。孔子指出:“同姓为宗,有合族之义,故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昏(同婚,作者注)姻不得通,周道然也。”
④这是孔子对周代同姓不婚政策的解释。而秦汉时人们又把这一认识上升到更高的程度。
《白虎通。姓名篇》指出:“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畜,别婚姻也。故礼别异类,使生相
①《典故纪闻》卷11。
②《通典》卷60,礼60。
③《左传》喜公二十六年。
④《孔子家语》。

83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爱,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皆为重人伦也。不娶同姓者何?
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
可见,如果说同姓为婚之禁在最初制订时尚有为了保持种族繁盛不衰的目的话,而在其发展过程中则更多地把注意的焦点放在伦理规范上。
不过,对此秦汉以来的王朝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西汉时吕后妹嫁吕平,王莽娶宜春侯王成女。
①而这些人在当时可谓都属贵族阶层。晋刘颂为汉广陵王后代,而临淮陈矫本为刘氏子孙,与刘荣为近亲,只是“出养始改姓陈。”因而“颂(刘颂)女适陈氏(陈矫子)
,时人讥之。“而当事者也为自己开脱,”若同姓得婚,论如虞陈之类,礼所不禁,同姓不殖,非此类也,难者不能屈。“
②即对这种婚姻他人无可奈何。
显然当时没有明确的处罚法令。甚至还有人为自己的同姓婚姻行为辩解。晋代濮阳太导刘暇与同姓刘畴为婚,受到旁人指责。司徒把此事交与太常司汉博士评议,众博士“非之”。
而刘暇认为:“同姓有庶姓,有正姓;有复姓,有单姓。钟云出于钟离之后,胡母与胡公同本。复钟单钟,复胡单胡,今年共婚,不以损一字为疏,增一字为亲,不以共其本为悔,取其同者为名,宜理在可通,而得明始限之别,故婚姻不疑耳。”
③刘暇所言是有道理的。
如果以同姓作为婚姻的分水岭,那么限制范围太大了。
同时这也说明,晋代出现这种争论,正
①《通典》卷60,《礼》20。
②《通典》卷60,《礼》20。
③《通典》卷60,《礼》20。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31。
意味着当时法令上没有明确开列同姓为婚之禁,所谓“同姓不婚”
只是处在一种习俗状态,或由民间组织如宗族来维持。
而北魏以后的王朝对此规定严格起来。
从资料来看,北魏孝文帝是较早把同姓为婚之禁载入律令中的统治者。太和七年十月(482年)文帝下诏:“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斯皆教随时设,政因事改者也。皇运初基,旧不暇给,古风遗朴,未遑釐改,自今悉禁绝之,有犯者以不道论”。
①北周武帝于建德六年(577年)
所下诏令更严格:“同姓百世,婚姻不通,盖惟重别,周道然也。而娶妻买妾,有纳母氏之族,虽曰异宗,犹为混杂。自今以后,悉不得娶母同姓,以为妻妾。其已定未成者,即令改聘。”
②这显然扩大了同姓为婚姻之禁的范围,由父族延至母族。
唐代以后则将同姓为婚之禁载入典章。
唐代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③。金朝天辅元年(17年)五月规定:“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
④天会五年(127年)太宗下诏:“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新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
⑤元朝在至元年间始有同姓为婚之禁。
《元典章》规定:“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1271年)正月二十日为始,已前者,准已婚为定;
①《北史》卷3,《魏本纪》。
②《周书》卷6,《武帝纪》下。
③《唐律疏议》卷14。
④《金史》卷2,《太祖纪》。
⑤《金史》卷3,《太宗纪》。

04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已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
①这说明,当一个王朝尚未完成其政权建立过程时,对此也顾及不到;一旦其统治稳定之后,则把婚姻这种与礼义有关的行为看得重要起来。
明代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②并且,明代还对皇族特意作了规定。
成化十八年(1482年)
“禁诸王府与亲属为婚姻”
③。宪宗指出:“婚姻,人道之始,礼之大者,不可不谨。矧藩府朝延亲属,宜为朕遵行,以先天下。”
④清代的政策与明代基本一样。
“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杖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
⑤主婚者被包括在处罚范围,实际是针对男女双方家长、媒人等有关者。
我们承认,上述王朝所作同姓为婚之禁政策,具有抑止近亲结婚的客观效果,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伦理关系。
其对近亲结婚只在于限制同宗族的婚姻行为,或者说只在父系方面作了限制,而对母系方面的影响很小。
同时,还要看到,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真正的同姓为婚是难以彻底禁止的,并且也是一种脱离现实的要求。这是因为,以姓氏为标志的人口群体在数量上的分配相差悬殊。中国姓氏中,大小姓人口之间的数量差异非常大。在隋唐以后的社会中,张王李赵始终是民间大姓。
第二是分布不一样。
在一个地区中,有的姓氏常常聚连一村、数村乃至一乡,人口
①《元典章》卷18,户部4。
②万历《明会典》卷14。
③万历《明会典》卷14。
④《皇明宝训》卷2,正风化。
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41。
成千上万;而有的姓氏则只有几户,几十户。如果硬性地按照同姓不婚的政策去要求,那么就会出现人口婚姻对象比例上的失调。所以,这种政策在民间失去了推行的条件。清代大官僚张伯行指出:“古人娶同姓,犹讳言之,而人仍指摘之;今则公然结婚矣,亦无人告之以不当然者”。并说他的家乡,“张姓为多,又均系大族,结婚者,往往而有。”
①清代甘肃不少地方,“同姓惟同祖以下不婚,过此则不论也”。
②由此可见,现实社会的客观状况使这一政策的强度被软化了。
三、对无服远亲的婚姻限制这一限制主要在于防止尊卑关系发生混乱。
该政策的最早实行者为唐王朝。
唐时规定:“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
③。我们从下面的情况可以看出,唐代的这个禁令在永徽年(650年)以前尚未颁行。永徽二年(651年)
,纪王慎等倡议:“堂姨母之姑姨及堂姑姨父母之姑姨,父母之姑舅姊妹婿,姊妹堂外甥,虽并外姻无服,请不为婚”
,得到高宗批准④。
而这次倡议产生的背景是御史大夫李乾祐所上奏疏。
他指出:郑州人郑宣道先聘少府监李元又妹为妻。
元又妹即宣道堂姨。
元又认为这与情“不合”
,“请罢婚。宣道经省陈诉,省以法
①《正谊堂文集》卷9。
②赵翼《簷曝杂记》卷4,76页,中华书局,1982年。
③《唐律疏议》卷14。
④《唐会要》卷83。

24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无禁判,许成亲“
①。有鉴于此,纪王慎等才上奏请定新令。而唐代这一政策又成为此后王朝的范本。明代几乎是原封不动地照搬。
《明会典》载:“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若女婿及子孙妇之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若娶已之上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
②对此,清代完全予以继承。
无疑,中国封建社会对远亲婚姻行为所作限制重在维持亲属间的尊卑关系,而它在客观上也是对近亲婚姻行为的限制。
(四)中表婚姻之禁明确的中表婚之禁在中国封建社会实行较晚。因为政治家和思想家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同姓为婚和尊卑为婚所作限制上了。而中表之间的婚姻属于异姓,并且是在同辈之间进行。因而它长期没有受到统治者的禁止。
据记载,金元时已有中表为婚之禁。而明代则有了具体的限制。明洪武时规定,若娶已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
③。
《明史。刑法志》也载:“姨之子,舅之子,姑之子,是皆缌麻,是曰表兄弟,不得相为婚姻”
④。
然而,这一政策至明时也受到动摇,一些官僚要求放松限制。朱善指出:“民间姑舅及两姨子女法不得为婚。仇家诋
①《唐会要》卷83。
②万历《明会典》卷141。
③《大明律》户律。
④《明史》卷93,《刑法志》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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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或已聘见绝,或既婚复离,甚至儿女成行,有司逼……。
按旧律,尊长卑幼相与为婚者有禁,盖谓之母之姊妹,与已之身,是为姑舅两姨,不可以卑幼上匹尊属。若姑舅两姨子女,并无尊卑之嫌。“
他还举出先王朝中表为婚之例来支持自己的意见:“‘成周时王朝相与为婚者不过齐、宋、陈、杞,故称异姓大国曰伯舅,小国曰叔舅。列国齐、宋、鲁、秦、晋亦各自为甥舅之国。后世晋、王、谢、唐、崔、卢、潘、杨之睦,先陈之好,皆世为婚媾。温峤以舅子妻姑女,吕荣公夫人张氏即其母申国夫人姊女。古人如此甚多,愿下群臣驰其禁’。帝许之”
①。不过,明律对此更动并不予以反映。从朱善之言也可知,即使在驰禁之前,民间社会也没严格按此行事,中表为婚者不在少数。只是在有人纠告之时,官府为维护封建法律的尊严,才出面干预。
至清代对此明确规定:“其姑舅两姨娣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②。
从封建社会对中表婚不作限制,到予以禁止,再至解禁这一过程,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认识,那就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并没完全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尽管先秦时已有人提出“同姓为婚、其生不繁”这一观点,但只是他们直观的感觉。或者说,在他们看来,这种“其生不繁”并非由“近亲”所引致,而或许是种种蕴含于其中的精神因素、道德因素以及某种难以解释的神秘力量所造成。正
①《明史》卷137,《朱善传》。
②《大清律例》,尊卑为婚。

4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因为这样,所以在先秦社会,政府不会对中表此类近亲婚姻行为施以禁令。相反,统治者本人往往成为中表婚姻的实践者。因为这样可以亲上加亲,保持上层统治队伍的稳定,进而形成皇亲、国戚互相交织的亲缘网络。由大及小,民间社会普通百姓以此作为互相依托的手段。而后来一些王朝所下禁令也并非从近亲关系,而是从服属关系角度来认识这一问题。即从两者为“缌麻亲”这种伦理上去看待。由于缺乏对此种婚姻在后代身上产生危害性的认识,所以即使有禁令也难以落实,最终又被解除。这种法令维系时间可谓短暂。
四、皇族婚姻限制在中国封建社会,皇族是社会各群体中等级最高的阶层。
为保持其特殊地位,最高统治者也对其婚姻范围作了某种规定。
在皇族子女婚姻中,最受统治者关注的是公主、宗室之女的婚姻。因为皇族男性成员婚配时,是将社会身份低于自己的女子娶进来,其本身所处环境、地位不会因此发生变化。
而皇族之女的婚姻在当时被称为下嫁。即她们在社会上所选择的任何婚配对象的地位都高不过其现有地位。所以,对皇族来说就需谨慎从事,否则将会败坏皇族名声。唐代甚至连皇族之女的婚姻称谓也有专门规定。
唐高宗于显庆2年(657年)规定:“县主出嫁者称适,不得称降;取县主者称娶,不得称尚”
①。由此表现出皇族婚姻的特殊性,进而体现其尊贵特征。
①《唐会要》卷8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41。
一般来讲,皇族之女的婚配范围多在士族中选择。而士族在当时社会主要指士大夫之子。
宋代规定:“禁以财冒士族娶宗室女者”。
①仁宗嘉祐五年(1060年)下诏指出:“自今白身人娶宗室女,须三代有官;或父祖尝升任朝官,而告敕见存者,仍召京师官委保之。其已在任者,三代虽不尽官,亦听”
②。
可见,为皇族之女选亲之家并非指一般士大夫家庭,而是世代为官者,至少其父祖有现任官职。宋徽宗崇宁二年(103年)规定:“宗室不得与元祐奸党之孙为婚姻”
③。这又给其婚姻打上政治烙印。
当然这也是对社会地位重视的反映。
“奸党”
之家已被列入受压制和打击的范围,那么就不能让皇室之女受此委屈;同时也以此防止“奸党”借这种联姻来改变境遇。
对已嫁之皇室女子在夫家的地位,宋仁宗时(1023—1063年)
作了改动。
当时,“国家旧制,士大夫之子有尚帝女,皆升之以避舅姑之尊”。仁宗认为这种状况甚不得体,“朕尝思此,寤寐不平,岂可以富贵之故、屈人伦长幼之序也”。固而让有关衙门负责改正过来④。也即让家室女在夫家尊奉舅姑。
与宋代相比,明代公主婚嫁时对夫家的社会地位要求并不严格,而强调未来附马本人条件的重要性。即“凡选附马,礼部在京官员子弟年十四至十六,容貌齐整,行止端庄,有
①《宋史》卷9,《仁宗纪》1。
②《宋会要辑稿》礼部。
③《宋史》卷19,《徽宗纪》1。
④《宋史》卷13,《英宗纪》。

64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家教者报名“。然后,”司礼内臣于诸王馆会选“。但如果在这个范围中没选出来,有关官员则博访于畿内、山东、河南,选中三人,钦定一人,余2人送本处儒学,充廪生”。
①对此,《万历野获编》中记载:本朝(即明朝)公主,“俱选庶民子貌美者当之,不许文武大臣子弟得预,为虑甚远”
②。可见,前面所说“在京官员子弟”只是指一般官员子弟,而非大臣衙内。所谓此举“为虑甚远”
,我们认为主要是为了防止大臣借此婚姻树威群臣之中,干涉朝政。
以上是对公主的婚姻要求。
那么一般宗室之女又如何选择婚配对家呢?万历十年(1582年)规定:“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奉行本境内官员,于军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选择婚配。虽系重结王亲,亦必服属无碍,方准题请授封成婚。”

清代皇族有其特殊的规定:“国初创建定制,近派及岁宗室之女,将年岁相当之蒙古世族子嗣选指额附”。
④“额附”即宗室女的婚配对象。如果说这是一种族外婚的话,那么,宗室女还有另一系列,即族内婚。清政府规定:“宗室女不得与八旗另记档案人户结亲”。
乾隆三年(1738年)
高宗下令八旗都统:“凡另记档案之人,皆造具清册,送府存案。嗣后宗室女许婚,除勋旧世家外,令将现欲婚姻之人、族姓、官职预报族长,呈府(即内务府)查对,果非另记档案之人,方许
①《明史》卷55,《礼志》9。
②见该书、补遗,卷1,公主。
③《明会要》卷14,礼9。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宗人府。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41。
结亲“。
①这里的另记档案之人显然与其在八旗中的地位有关。
关于皇室男性成员的婚姻,各朝所作明确规定不多。实际上,只要非贱人家庭出身者均在其选择范围。不过一些王朝也有一定限制。明代规定:“凡亲王妃宫人等,必须选择良家之女,以礼聘娶,不拘处所,勿受大臣进送,恐有奸计。
但是娼妓,不许狎近“
②。明代在宣德以前,“诸王子女婚娶,皆用朝廷选择”。后因“宗室蕃盛,选之难悉得人”。所以宣德元年(1426年)
,宣宗下诏:“诸王婚娶悉自行选配,然后闻之朝廷,授之冠服册诰仪物,诸王便之”
③。万历时又规定:“宗室奏选正配,仍奏请封号,俟有成命,方许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谓之擅婚。所生之子,止许请名,不许请封”
④。清代宗室王公等嫁娶,“候旨指配者居多。”乾隆三年(1738年)
,高宗指出:“凡人嫁娶,理宜及时,今宗室繁衍,若不分别远近,一概候旨指配,不能无逾时久旷之虑”。所以他认为,“世系近者,若年已长成,婚姻结定,令其奏闻;若尚未结定,令其请旨。世系远者,当各听其便。”
⑤显然,明初和清初对宗室王公及其子弟实行由“朝廷选择”或“候者指配”制就意味着将平民之女排除在外。
不过,这种“官办”也只限于其为其选择正房嫡妻,至于诸妾之纳则恐怕没在朝廷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宗人府。
②《明会要》卷14,礼9。
③《典故纪闻》卷9。
④万历《明会典》卷54,礼部13,婚姻。
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宗人府

84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干涉范围之中。
总之,从社会地位上看,皇族对其女之婚嫁格外认真,因为这是保持皇家尊严所需要。而明朝对公主婚配对象的选择表现出一定特殊性。至于对皇族男性成员的婚姻,统治者只是在管理程序上予以限制,而具体选择目标更多的是由其自己决定,而未作社会地位上的诸多限制。这是因为皇帝本人尚且以天下平民之家作为其选妃择嫔的对象,对皇室诸王公贵族的限制也就没有必要了。
五、婚姻范围政策特征中国封建社会对婚姻范围所作规定是建立在社会等级和伦理基础上的。
按照封建政府和当时社会观念的要求,同一等级的人群只能在其本等级内互为婚配对象,而不得在高于或低于其等级的群体中去选择。统治者试图以此来防止产生社会关系混乱的现象。同时需要认识到,中国封建社会在婚姻上所表现出的等级并不十分复杂,即没有三六九等之分,其基本成份是贵贱或良贱。而社会中毕竟良民阶层所占比例远远大于贱民阶层。所以,这种规定,对大多数人的婚姻行为并没有带来更多的限制。特别是中国的皇族也以平民作为其婚配对象选择范围,因而更简化了婚姻中的等级层次。另外,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等级制度对平民男性成员的婚姻限制并不很大,在他们不能娶贱性女子为妻时,却可以以其为妾。而这种情况则不在政策禁止之列。由此更淡化了婚姻中的等级色彩。
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范围中的伦理政策,更多地把着眼点放在尊卑关系上,其中也包含着某种名分。这种尊卑间婚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41。
姻行为的限制又是为了维护亲缘关系的不逾制,从而为封建文化中所倡导的礼制的维持打下基础。婚姻的伦理限制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对近亲结婚行为产生了抑止。
第三节 婚姻秩序政策
在中国封建社会,婚姻秩序更多地体现在一个家庭之中。
政府试图通过其某种干预来保持婚姻行为的严肃性。在他们看来,“夫妇之道,王化所先,婚姻之礼,人伦所尚,所以承绍家业,嗣续祖妣,静而思之,安可不敬”
①。
一、限制有妻更娶有妻更娶是指在正妻之外再娶。中国封建社会虽然在形式存在着一夫多妻制,而实际上它奉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即一个丈夫只有一个与其地位相匹配的妻子,这就是正妻。除此之外,只能纳妾。妻子故逝之后才能续娶,而不允许“有妻更娶”。
这是统治者维护婚姻秩序的重要措施,由此可避免引起家庭关系的混乱。
唐代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②。元代至元十二年(1275年)
世祖下诏:“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犹离之。”

①《唐会要》卷83。
②《唐律疏议》卷13。
③《通制条格》卷4,户令。

05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其态度可谓严厉。明代规定:“若有妻更娶者,杖九十,离异”
①。
清代除了对明代政策继承外,还特别对官员提出要求:“官员有妻再娶,杖九十,私罪,降四级调用”。而对民间存在的“肩祧两房”
现象却予以宽容。
清政府认为:“承祧两房,各为娶亲,冀图生孙续嗣,是愚民固知嫡庶之礼,与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别先后而正名分,未便律之离异之条”
②。这可谓是一种让步,从本质上讲,“肩祧两房”
具有一夫二妻性质。
不过由于两房并不生活于同一院宅,加之这类婚姻在当时社会也不普遍,所以统治者未予严厉限制。
二、纳妾规定及对更动妻妾顺序的限制对纳妾之行,在封建社会并没有严格的限制。而更动妻妾顺序则是关系到嫡庶地位的问题,是上下逾制的表现。所以从维护封建纲常礼教这一点着眼,政府给予了限定。
(一)有关纳妾的具体政策在封建社会,纳妾是人们为了达到多育目的和满足某种腐化生活而采取的特殊婚姻行为。在官僚和富裕阶层中,纳妾是极普遍的现象。
因而统治者不会去制订政策来作茧自缚。
不过有些王朝作了有条件的限制。
数量上的限制。金代天眷2年(139年)规定:“庶官许求次室二人,百姓亦许置妾”
③。元代曾规定:“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在官者,解职记过,不追财
①万历《明会典》卷14。
②《刑案汇览》。
③《金史》卷5,《海陵王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51。
礼“
①。不过这一政策甚不明确。我们这里只能这样理解,即它只是控制妾的数量。当然也有禁止有妻更娶之意。
限制纳妾者的年龄。
明代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可娶妾,违者笞四十”
②。而这一政策又来源于元代。元代《通制条格》载:“州县人民有年及四十无子,欲图继嗣,再娶妻室,虽令可离。或已有所生,自愿者,令无断罪,议改为妾”。即这是对那些“欲图继嗣”者的照顾。
手续上的限制。元代有这样的要求,“若娶妾,许明立婚书”
③。
封建社会在纳妾问题上所作限制并没有多少作用。因为这不象有妻更娶,不仅受到政府法律约束,而且也受到家庭、宗族等社会力量的干涉。
特别是官僚可以不受限制地纳妾,对一般百姓在年龄上所作规定就更不会使人俯首遵命了。
(二)禁止更动妻妾秩序在封建社会,更动妻妾秩序是对等级、名分等诸多社会关系的侵犯,所以为封建政府所不容。
唐代开此政策之先河:“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④。
由此可见,唐代的这一政策包括多项内容,其中心是妻妾顺序不可互相颠倒,同时也不得将贱人娶为妻妾。但是,“若婢
①《元史》卷103,《刑法志》2。
②万历《明会典》卷14。
③《元典章》卷18。
④《唐律疏议》卷13。

25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
①。
明清时期实行同样的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②。这里第一种情况是把正妻降格为妾,而第二种情况则与有妻更娶属于同一性质。
三、收继婚之禁收继婚就是在一家之中,弟将兄死后所遗妻子收继为己妻,甚至有将庶母收为己妻者。严格地说,这是一些少数民族中的婚姻习惯。不过,随着民族间的交融,唐宋以来逐渐流行于全国。
蒙古族是保持这种遗风最重的民族。
而其入主中原后,作为全国性的统治者,对此也加以限制。元至顺元年(130年)
,文宗敕令:“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
③,但没有规定处罚方式。
《元史。刑法志》记载有这样的律条:“诸兄收弟妇者杖一百七,妇九十七,离之,虽出首仍坐”。可见,前者所受处罚也不会低于这个标准。
不过,即使如此,元代这种现象并没有禁止住。所以明太祖朱元璋把革除此俗作为国初一项重要任务。
他说:“弟收兄妻,子蒸父妾,上下相同,恬不为怪,其于父子君臣夫妇长幼之伦,渎乱甚矣”
④。因而明初对此所定律令颇为严厉:“若收父祖及伯叔母者,多斩。
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
①《唐律疏议》卷13。
②万历《明会典》卷14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
③《元史》卷34,《文宗纪》3。
④《明文衡》。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51。
各绞,妾者减二等“
①。宣德四年(1429年)又强调:“五刑之属三千,莫大于不孝,有蒸父妾,收兄弟妻者,送京师治之。
武臣及子等犯者,失职毋袭,著为令“
②。当清(或后金)在关外时期,满族中弟娶寡嫂,兄纳亡弟妻,以及婚姻中行辈混乱之事是很常见的。至今仍在引起争论的顺治初太后下嫁小叔摄政王多尔兖事,从满族习俗来看,那是完全允许的。
后来由于接受汉族伦理道德的薰陶,才严禁收继婚。
不但如此,对少数民族中凡有此类习俗者,清政府亦持反对态度。雍正时曾为青海藏族立禁约:“父没不许娶继母及强娶兄弟之妇。”

封建政府对此如此重视,主要是这种收继形式悖乱了家庭中的长幼秩序,并有乱伦之嫌,淡化人们的廉耻观。
而在不少地区,这种风气仍未煞住,尤其是偏僻之域,明代湖北一些郡邑,“其弟配孀嫂,兄收弟媳,亦视为常事”
④。
清代甘肃“多男少女,故男女之事颇阔略。兄死妻嫂,弟死妻其妇,比比皆是”。
⑤但收庶母之事则得到控制。
第四节 离婚及再婚政策
结婚与离婚是人们婚姻行为的两个方面,而再婚是婚姻
①《大明律。户律》。
②《国榷》卷21。
③《清世宗实录》卷20。
④(明)包汝楫《南中纪闻》。
⑤《簷曝杂记》卷4。

45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行为的补充手段。在婚姻过程中,这些活动本应该带有较多的自然色彩。而在中国封建社会,同婚姻的缔结一样,原有婚姻关系的结束与此后新的婚姻行为产生也同样受到政府的干预。可以这样说,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重结婚而轻离婚和再婚的社会。无论在政策上,还是在习俗上都是如此。
一、离婚政策严格地讲,中国封建社会没有健全的离婚政策。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在离婚过程中,政府赋予男性更多的权利,而妇女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接受被丈夫休弃的结果。
按照唐律规定:“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疏议”对此解释说:“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虽见兄弟,送迎尚不踰阀。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怀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故云‘加二等’”
①。这就是说,妻妾即使对现时的婚姻不满意也无权提出离婚要求。
更为严重的是,“七出”
制的实行将妇女完全推到被动的地位。
“七出”理论的出现很早。
《大戴礼记。本命篇》有:“女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盗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妒去。”而这一理论成为律令的依据和内容,至少在汉代就存在。
只是史籍的缺佚,我们尚没见到具体规定。
唐代律令是现在所见最早的记载。
《唐律疏议》“婚律”指出:“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嫉,七恶疾”。这一规定被后代所沿袭,只是顺序
①《唐律疏议》卷14。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1。
上和遣词有不同。元代为:“一不顺父母,二无子嗣,三犯淫乱,四妒忌,五言语无定,六窃盗家财,七有恶疾体臭”
①。妇女只要被丈夫家认定有以上七种过失中的一种,即可被正当地驱逐出门。
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宽容:“有所取无所归投,不去;守翁婆三年孝服满,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
②。
为了防止丈夫及其家族任意休弃其妻子。唐宋以来的王朝也作了一些限制。
唐代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出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
③。
明代律令与唐内容几乎一样:“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
明代还有一补充性规定:“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④然而由于七出包括的内容如此广泛,丈夫及其家族要想找出其中一条理由出妻,是很容易的事。从这一点来讲,政府所定保护为人妻子利益的政策本身具有的力量也显得很微弱。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封建社会由于有“七出”之条,而导致家庭结构很不稳定,出妻现象非常多。实际上,我们认为,“七出”之条不在于赋予丈夫任意抛弃妻子的权利,而在于借此对妻子形成一种压力,产生威慑作用。因为“七出”中除第二条“无
①《吏学指南》。
②《吏学指南》。
③《唐明律合集》卷14。
④《唐明律合集》卷14。

65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子嗣“和第七条”有恶疾体臭“非妻子主观所有外,其它五条都是对妻子行为的限制,以此让妻子在家庭中俯首听命,而不敢有所妄为,并借以保持家庭的和睦。而丈夫在这些方面则没有限制。这也表明,在封建社会,妻子并没有被丈夫家族作为主人来看待。不过妻子一旦生子养女,乃至熬成婆婆之后,其家庭地位就会大大改变。
那么在封建社会,妻子是否被彻底剥夺了离婚的权利?
并不是。在以下情况下,他们可以提出离婚要求。
1、夫家虐待妻子。唐宋时即已有规定,而载入令典是元代以来的事。元代规定:“诸以非理殴伤妻妾者,罪以本殴伤论,并离之。
若妻不为父母悦以致非理殴伤者,罪减三等,仍离之。“
“诸职官殴妻堕胎者,笞之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官品一等,往边远一任,妻离之”。
“诸舅姑非理陵虐无罪男妇者,笞十七,男妇归家,不追聘财”
①。这意味着,发生上述几种情况,官府即可判离。不过,前提当然是受害妻子告发于官府。
明清时与元类似,然而处理结果与元代有差异。
按照明律:其夫殴妻,官府“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
②方式比较灵活。
2、夫卖妻为奴婢者。
夫卖妻为奴实际等于将良人贬为卑贱之人,同时和这夫妇之义不相符合。
所以政府要予以干预。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有这种情况,即天灾人祸时,鬻妻卖子现象并非个别。对此,政府也无力干涉,往往动用官
①《元史》卷103,《刑法志》2。
②《大明律。刑律》。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51。
钱将平民被卖之妻赎回,归之原夫。
以上表明,妻子只有在人身受到伤害,或良民地位受到威胁时,才有离婚的可能。
即当此时官府才受理其离婚要求。
可见她们这方面的权力是很有限的。然而,这种对妻子的保护性规定是很重要的。
二、对妇女再婚的限制及不再婚的鼓励再婚虽然是男女都可能面临的问题,而在中国封建社会,对男性再婚,政府一向没有限制,甚至采取鼓励政策。所以,总的来说,封建社会的再婚主要指夫死妇女或称寡妇的婚姻。
隋唐以前,政府并没有对妇女再婚设置过障碍。一些王朝为了鼓励人口增加甚至强迫妇女再婚。
北齐天保七年(56年)
,高洋遣发山东寡妇“二千六百人配军士”
①。这显然是对军士的笼络。
但从中也可以反映当时的社会观念。
北周时,武帝要求鳏寡要“以时嫁娶”。

但无论在隋唐前,还是隋唐后,都有对夫死而守志妇女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北魏均用制规定:“寡妇守志者免课,亦受妇田”
③。唐代,“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斯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④。唐太宗曾下诏指出:“其鳏夫年六十,寡妇年五十以上,及妇人虽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贞洁者,并任
①《北史》卷7,《齐本纪》中7。
②《周书》卷5,《武帝纪》。
③《魏书》卷110,《食货志》。
④《唐律疏议》卷114。

85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其情愿,无劳抑以嫁娶“
①。而这里显然主要指妇女而言。至元明清时更颁布律令予表彰“守志”者。明代规定:“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者,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
②清代对此予以继承。
雍正时又有补充性规定:“节妇年逾四十而身故,计其守节已逾十五载以上者,亦令该地方官据实奏报,一例旌表”
③。这种措施对于加强寡妇的“守志”观念,提高其社会地位会起到一定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封建政府的旌表、免役之政意在宣扬这种风气,而不是为了普遍推行这种“守志”做法。
在封建社会还有另一种形式的政策,即禁止再婚。特别是禁止贵族之妇和命妇的再婚行为。宋代仁宗时开始对宗室妇女再嫁作出限制:“宗室大功以上亲之妇,不许改嫁,余夫亡而无子者,服除听还其家”
④。辽代开泰六年(1017年)明确规定:“禁命妇再醮”。
⑤元仁宗时强调:“妇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许再嫁”
⑥。元代在一个时期内曾规定:“寡妇夫死,不许再改嫁”
,以此来倡导“生则同室,死则同穴”的道德“。

明代的政策是:“夫丧而身自嫁者,杖一百。
若命妇夫亡再嫁,亦如之,追夺并离异。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
①《唐律疏议》卷114。
②万历《明会典》卷22。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3,礼部,风教。
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1。
⑤《辽史》卷15,《圣宗纪》6。
⑥《元典章》卷11,吏部。
⑦《元典章》卷18,户部。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51。
不坐“。
①明代所规定的禁寡妇“身自嫁”
,主要是指妇女未返回母家而私自嫁人。统治者对命妇的再婚的限制,主要出于其政治需要。
在他们看来,命妇应该是天下妇女行为之仪表,想通过她们以身倡导封建礼教。而命妇一旦改节,则将使封建礼教的尊严因此而丧失,政府施加于其身上的神圣光圈也会因此不复存在。至于一般平民,即使在实行严格限制再婚的时期也不会产生多大作用。
如元代虽有禁妇女再婚之制,而至大年间(1308—1311年)以来,“妇人夫亡守节者甚少,改嫁者历历有之”。甚至“齐衰之泪未干,花烛之延复盛”。
②此说可谓形象。因为对她们来说生存是第一需要。但同时也应看到,通过政治家和思想家对贞女、节妇行为的表彰与宣扬,民间社会妇女的再婚行为受到极大抑止。这一点是不能否认的。
第五节 具有积极意义的婚姻政策
所谓积极意义的婚姻政策,是我们站在当代来反观历史时,对某些婚姻政策在当时所具有的可肯定成份而给予的评价。这些政策确实对抑止当时的婚姻弊端产生过作用。
一、禁止指腹和割衫襟为亲在我国传统社会,指腹和割衫襟为亲是民间的一种陋习,是父母包办婚姻的极端表现。宋代司马光对这种定婚形式的
①《明律。户律》4。
②《元典章》卷18,户部。

06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弊端曾作过论述。由于男女双方尚未降生即被其父母确定为婚配对象,而“及其既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官远方,遂致弃信负约,连狱致讼者多矣”。
①这种定婚形式秦汉以前即在民间流行,然而唐宋以前未见到明确的禁令。
最早载入典章的禁令为元朝。它规定:“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衫者禁之”。
②明清时也有禁令,然而,如何处置却没说明。
实际上,指腹和割衫襟定婚主要是成人之间加深私人间关系的手段,同时包含有父母担心子女长成时婚姻出现困难而未雨绸缪之意。因而,即使有禁令,也不能从根本上加以制止。在偏远乡野尤其如此。
二、禁止婚姻纳财婚姻纳财是中国封建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一历史时期,它也带来了诸多弊端。即贫穷之家常因拿不出钱财来聘娶使婚姻失时,而富贵之家常以财富作为与社会等级高的家族结亲的方式。在封建政府看来这些都是对社会风尚和秩序的干扰。
明代政府对第一种情况比较重视。即禁止纳财过重而使男女婚配不能及时进行。
明洪武五年(1372年)
,朱元璋下诏:“婚姻勿论财”
③。
而在具体贯彻中起作用的还是地方官员。

①司马光:《家范》,载《大学衍义补》卷50。
②《元史》卷103,《刑法志》2。
③《明史》卷2,《太祖纪》2。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61。
阳明任南赣巡抚时所制《南赣公约》指出:“男女长成各宜及时嫁娶。往往女家责聘礼不充,男家责嫁妆不中,遂致愆期”。所以该乡约要求:“乡长等其各省谕之老人,自今其称家之有无,随时婚嫁”
①。况钟在苏州太守任上,针对“各县有等人民,先年将女儿聘定,续因贫穷,勒要财礼等物,年已长成不能毕婚”的现象,要求各县官吏,“仰乡都邻县老人取勘现数,再三叮咛,从宜相助,定限完婚”
②。浙江诸暨县令陈毅轩任内曾规定:民间嫁资分上中下三等,“议婚时即定,夫家不得争厚薄,所以民甚便之,其俗遂化”
③。
对此,清代一些地方官也很重视。道光初年浙江地方官曾发布告示要求:“嗣后民间嫁女不许用重金珠、玉翠、绣被、绣衣;总以银器数事,布帛数件为度,即富家不得过银百两,中户不得过四五十两,下户不得过二三十两,最少之户即三两五两亦可嫁女”
,“彼此不得争竞”
④。
可见地方官员既是国家法令的执行者,又是地方具体法规的制订者,通过他们的主观努力,政府法令的实施效果将更明显。
有一点特别需要指出,禁止婚姻纳财,在明清时期有防止溺女婴的目的。明成化二十一年(1484年)
,宪宗指出:“人命至重,父子至亲。今乃以婚嫁之累戕恩败义,俗之移人
①《王文成公全书》卷1。
②《况太守集》卷13。
③吴云:《得一录》卷2。
④吴云:《得一录》卷2。

26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一至于此,此实有司之责。自后民间婚嫁妆奁,务称家有无,不许奢侈。“
①清光绪四年(1878年)
规定:溺女必与严惩,归娶务从俭约“
,以“正其本原,籍挽薄俗”
②。
另外,隋唐宋以前,政府对婚姻中以财争胜的限制虽主要在防止逾礼越分行为,然而这对民间纳财风气也会起一定抑制作用。
三、早婚之禁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年龄的主流政策是鼓励早婚或放任早婚,因而要找出早婚的禁令则显得很困难。
西魏大统十二年(546年)
,文帝下诏:“女年不满十六以上,勿得以嫁”
③。而对违禁者却没有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
明代,蜀中“俗尚缔幼婚,娶长妇,男子十二三即娶”。
万历十年(1582年)
,张士佩任该地巡抚时采取限制措施。
其方法是:“每五里则立一穹碑严禁之,每朔望阖邑报院,邑中婚娶者干家,其家男女若干岁,犯禁者重罪之”
,可谓措施严厉。然而由于“俗染渍已久,不能遽复”。

可见,中国封建社会禁早婚的政策如凤毛鳞角。因为从总体上讲,在当时社会中这种现象并不是统治者所非常关心的政策。
①《北史》卷5,《魏本纪》5。
②《皇明圣训》卷2,正风化。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69,户部。
④王士性:《广志绎》卷5。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61。
第六节 小  结
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政策可以被概括为两大方面:一是婚姻的年龄规定,二是婚姻的伦理等级要求。前者反映了官方、民间在人们婚姻起始时间上的态度,自然属性较多一些,而后者则表现出婚姻社会性较强的特征。
中国封建社会政府对人口婚姻年龄所作限定是基于当时社会多种因素的反映。当然,他们首先考虑的是统治者本身的利益,即通过人口的婚姻所引起的生育来促使人口的增长。
同时这也是对百姓愿望的遵从,即满足农业社会人们对劳动力的要求。
另外,在统治者看来,婚姻也是人们欲望所需,而适时的婚姻能把青年男女纳入家庭秩序之中,特别是增加其心理上的稳定程度,而又可进一步达到社会的稳定。所以从这些方面来看,封建政府制订了年龄较低的婚姻政策。
因而,我们觉得,绝不能把早婚政策归结到封建政府试图增加人口这一个原因上,虽然我们承认这是一条重要原因。
封建社会婚姻政策对伦理等级的要求是整个婚姻政策的核心。在此,统治者特别强调婚姻的社会性。封建社会本身所具有的复杂的等级制度和繁琐的礼仪规范就决定了当时的婚姻不是简单的两性结合。而封建政府为了保持社会秩序的不紊乱,首先从婚姻上来加以防范。这就决定了封建社会婚姻的当事者(主要指男女双方)对其婚姻没有发言权,而只能成为一种社会联系和结合的工具,即婚姻所带来的是两个家庭乃至两个家族的结合。从等级角度出发,封建政府实际

46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强调的是两个家庭所处社会地位的一致,即门当户对才符合要求。在这一点上,家庭的财富状况是不能掺杂进去的。而从伦理角度着眼,导致亲缘关系混乱的婚姻被严格禁止。
我们把整个封建社会的婚姻政策结合起来就可发现,这一政策既要促使人口的繁衍生息,又要维护封建秩序这个大局。在某种情况下,统治者对后者的维护更重视。因为在封建社会,早婚政策容易被百姓所接受,并易能收到预期之效,而伦理、道德等级的约束却带有对人性抑制的特征,因而这种政策实施的难度较大,所以需要政府去不遗余力的宣扬。
封建政府对节妇行为的提倡,对亲死守孝期禁婚的规定等等,就是这一政策特征的反映。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61。
第四章 生育政策
人口生育是自然属性非常突出的行为。
在中国封建社会,生育同其它人口活动一样,受到政府的干预,因而使其成为一种社会性行为。
当然,这一点在人类社会中也有其共性。
中国封建社会对人口生育的干预,主要体现为各个王朝通过其所制订的政策来促使人们的生育过程朝着自己理想的目标发展;最重要的是,以此来服务于其统治利益。我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生育政策实际包括“生”和“育”两个内容。
“生”指人口的具体孕育出生过程,而“育”则包括对婴幼儿的养育和保护。
第一节 鼓励人口增长的生育政策
可以这样说,贯穿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余年生育政策的主线是鼓励人口增长。或者说,中国封建社会不曾有过节制生育的政策。尽管这期间也有极少数思想家曾提出过生育节制的观点,然而它只能是鼓励人口增长大潮中的一点儿微澜,不会左右政府的政策。
一、鼓励人口增长政策产生和维系的根源一种政策能够被维系和贯彻两千余年,就表明它适应了

6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当时社会生产水平发展的要求,而不是统治者随心所欲而为。
中国封建社会鼓励人口增长的生育政策是与农耕条件下的生产水平相适应的。
农耕文明的最显著特征是手工劳动。
在中国整个封建社会时期,农业工具的改进很少,牛耕、铁犁一直从战国使用到近代(现代社会中仍没有彻底将其淘汰)。
因而,靠工具改进来带动生产效率的提高、产品数量的扩大,几乎是不可能的。
唯一的选择就是人力投入的增加。
所以,在拥有基本生产资料的条件下,一个家庭生产规模的大小,收获物的大小乃至家庭的经济实力与其劳动力的多少有直接关系。而劳动力的状况又取决于家庭人口的多少,人口状况又与生育数量不可分离。由此更进一步,一个农耕水平下的国家也是如此。国家的实力同农业的发展,同人口、同生育等等更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充分注意到了这一点。以人力众寡作为国力盛衰的标志早在战国时就为统治者所强调。
把追求人口增长作为目标的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所以能长期维系下去,同这一时期战乱频仍的社会环境有直接关系。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中战乱之多,肆杀规模之大,人口死亡之众,为世界各国历史上所少见。
在每次血腥浩劫之后,常常出现尸骨盈野、千里丘壑、满目萧条的景象。更重要的是,由此而带来的人口损失使封建国家田亩不得垦殖,力役无人承担,社会经济的恢复受到极大限制,发展更无从谈起。这种窘迫的形势和处境使统治者深刻地感受到人口的宝贵。因而制订出鼓励百姓生育的政策也就成为非常自然之举了。
天灾是阻碍中国封建社会人口和社会发展的又一个重要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61。
因素。
天灾所造成的人口损失往往不亚于一场大规模的战乱。
并且,天灾又往往与战争相伴随而产生,由此中断了人口的增长过程,促使统治者采取鼓励人口增长的政策来弥补这种损失。
中国封建社会与世界各国的前工业化时期一样,其人口的发展也受到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这一规律的影响。尽管我国历史上有些王朝的人口增长较快,但从总体上看,这种增长却是非常缓慢的。这就是说,中国历史上大部分王朝政治家时常有人口不足之虞。或者说,人口的不足是困扰大部分王朝统治者的问题。
因而,设法摆脱困境、鼓励人口增长就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各政权的基本国策。
二、以鼓励生子为中心的生育政策中国封建社会政府虽然希望人口能够普遍增长,然而在其具体的鼓励政策上,却表现出明显的性别偏好。
那就是,他们更热衷于对生子家庭的鼓励。这种政策也和我们前面所分析人口增长政策产生根源时所列述的原因有关。即在农耕社会中,男子是繁重田野劳动的承担者,因而也是封建国家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男子是国家徭役(包括战争兵役、宫殿修筑、河渠开挖等工程)的承担者,因而男子能够给统治者带来最直接、最实际的利益:男子是封建文化的掌握者,还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或者是这种管理者的后备军)。所以,中国历朝统治者把对生男家庭的奖励作为鼓励生育的重要政策。
(一)免除生男家庭的徭役最早实行这一政策的是西汉王朝。汉代初年,承秦末大

86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乱,人口死亡严重。或言当时“户口减半”。因而增殖人口、发展经济的任务异常繁重。
刘邦于七年(前200年)
下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①。东汉元和二年(90年)
,汉章帝又重申了这一政策。所谓“勿事二岁”主要是免除生子家庭父亲的徭役。在当时社会徭役繁重的条件下,免除这项苛政实际是一种很大的优待。
由此可见汉政府鼓励人口增长的用心之重。
南朝齐永明七年(489年)的政策继承了汉代的做法。
“若产子者,复其父”
②。但所复年限未予说明。建武四年(497年)明帝又下诏:“民产子者,蠲其父母调役一年”
③。这种照顾包括父母,同时又是赋、役双项免除。
因为在当时“调”实际相当于“赋”。
免生子家庭徭役的政策主要实行于这些朝代。以后王朝未见颁布。
(二)赋税的免除赋税的免除各时期不一样。
有的指免除婴幼儿的赋税,有的则指免除生儿家庭之税。
汉代有人口税,即算赋。对初生之子,汉武帝时规定:“三岁之内勿算”。不过,即使如此,也不能说这是一种惠政。
汉初元五年(前44年)
,御史大夫贡禹上书指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始出口钱。
故民重困,至于生子就杀。“所以他建议:”宜令儿七岁去齿
①《汉书》卷1,《高帝纪》下。
②《南史》卷4,《齐本纪》。
③《南齐书》卷6,《梁本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61。
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此议获元帝批准①。可见赋税征收对人口生育所起调节作用。
南朝梁天监十六年(517年)
,武帝下诏:“若民产子,即依格优蠲”
②。
在封建社会,向婴幼儿征税实际是向其家庭征税。问题很简单,婴幼儿不具有劳动和创造财富的能力。所以,这种政策的结果只能导致人们杀婴、溺婴。而只有免税才能使民众家庭的生育要求与政府增加人口的目标相一致。
(三)赐赏政策南朝一些政权对生子家庭有固定的赐赏。齐建武四年(497年)武帝下诏:“民产子者赐米十斛③。这个标准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已不算低。
另外,对灾民中生子者还有特别优待。
南朝宋文帝(424—453年)让官僚在赈济时,注意对生子家庭救济,“民有生子者,口赐米一斗”。这一政策可谓只具有象征意义。因为所赐之米实在有限。北朝这方面的政策不太明确。不过从一些散见的记载中也可看出,当时北朝也有对生男家庭的赏赐。
《北史。邢邵传》云:“旧格生两男者赏羊五口,不然则绢十匹”。
唐代只是偶然实行此项政策。贞观六年(629年)四月,太宗李世民“始御太极殿”
,下令:“妇人正月以来产生子者
①《汉书》卷72,《贡禹传》。
②《梁史》卷2,《武帝纪》。
③《南朝齐会要》,民政。

07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粟一斛“
①。就是只对在此之前四个月内生子之家予以奖励,并且这仅是当时诸种赐赏中的一种。目的是为了增加某种吉庆气氛。
南宋王朝没有普遍的赐赏政策,但对贫穷百姓予以适当照顾。当时“闽人生子多不举”。所以孝宗于轨道五年(169年)下诏:“福建路贫民生子,官给钱米”。

总的来说,大部分王朝并没有把这种对生子家庭的赐赏作为一项固定的政策,多为偶然行之。然而,这种赏赐的真正意义不在于使生子家庭得到多少物质照顾,而在于借此表现出统治者的关心,显示出其兴趣在此。生子家庭因而受到鼓舞。其消极后果是,社会上重男轻女的观念得到强化。
(四)对一产三男的奖励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对生子家庭最重要的奖励项目。虽然封建统治者采取这一政策的动机是把“一产三男”视为祥瑞之兆。而该政策产生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对人口多、特别是男丁多的重视。他们将一产三男看作人丁兴旺、国泰民安、物运昌盛的标志。
因而对其奖励也包含着鼓励人口增长的目的。
1、以免役作为奖励手段。元代多采用这种方式,免役年限一般为3年。
元代至元八年(1271年)
,河南邓州军户张二妻一产三男,“都省拟免三年徭役”
③。至元十年(1273年)八
①《新唐书》卷2,《太宗纪》。
②《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③《通制条格》卷17。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71。
月,凤翔宝鸡县刘铁妻一产三男,政府下令“复其家三年”。

这种免役减轻了该家庭的徭役负担,也可使夫妻能够有时间照顾、抚养其子。
2、赐赏物品。元明清各朝都曾以此作为鼓励方式,而明清时实行最多。元中统二年(1261年)九月,河南民王四妻靳氏一产三男,世祖忽必烈命有关衙门“量给赡养”
②。明代的政策更优惠。
永乐七年(1409年)
,灵邱县一民妻一产三男,官府“循例给粮至八岁”。成祖则下令延长至10岁③。这种照顾对生三男家庭抚养负担的减轻将会有很大帮助。清代明确规定:“一产三男俱存者,给布十匹,米五石”
;“若男女并产及三女,不准行”
④。客观上讲,一产三男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稀少的生育现象,况且它是由先天因素所决定的。所以对此予以奖励在当时社会只能起到一种宣传作用。不过,这种赏赐中的排女政策,是对人们崇男心理的刺激。
3、其它。春秋时越国国王勾践所定政策是:“民间生三男者,公与之母(即乳母,著者注)”。此外,“生二人者与饩”
⑤。这也是一种生活照顾政策。我们虽未从史籍上见到后赵石勒政权所实行的奖励生育政策,但从具体事例中可断定它也有这方面的政策。
《晋书。石勒载记》载:黎阳人陈武妻
①《续文献通考》卷17,职役3。
②《元史》卷4,《世祖纪》。
③《典故纪闻》卷7。
④萧奭:《永宪录》卷1。
⑤《国语。越语》。

27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一产三男一女,政府“赐以奴婢一口,谷一百石,杂綵四十匹”。当阳人陈猪妻产三男,官方“赐谷帛廪食,乳婢一口,复三岁勿事”。这个优惠标准,后世的明清王朝也难达到。金代明昌三年(192年)
甚至作出这样的规定:“民或一产三男,内有才行可用者,可令察举,量材叙用;其驱婢所生,旧制官给钱百贯,以资乳哺。尚书省请给钱四十贯,赎以为良”
①。
这种做法直接体现为对生三男者地位和身份的改变。即平民之家的家长有可能被授以官职,而奴婢则可由贱民阶层提升为良民。
三、普遍的生育鼓励政策这是指不分生育子女的性别,普遍予以奖励。此种政策在封建社会实行较少。
春秋时越国可谓最早实行这种政策的政权,不过,它对生育家庭的赐赏虽面向全体,但却也有区别。即:“生男孩家庭赐二壶酒,一犬;生女孩家庭赐二壶酒,一猪”。另外一胎生二子者官府为其雇乳母,一胎生二女者给予食物补助。
②这表明其鼓励重心仍在男孩身上。
东汉政府通过对婴儿家庭的救助来达到鼓励生育的目的。东汉元和三年(86年)章帝下诏:“其婴儿父母亲及有子不能养食者,廪给如律”
③。其中也包含着重男色彩。
而晋代的政策比较特殊。当时为缓解男女失衡状况,使
①《金史》卷9,《章宗纪》。
②《国语。越语》。
③《后汉书》卷3,《章帝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71。
将士婚姻得以解决,晋政府制订了奖励生女政策。咸宁元年二月(275年)
,司马炎下诏:“家有五女者给复”
①。
南宋实行过对家庭困难者给予资助的政策。绍兴八年(138年)
规定:“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
以此作为其鼓励人口增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宋政府同时要求“守令满替,并以生齿增减为殿罪之首”
②。
四、对孕妇及其家庭的照顾政策孕妇是生育过程的承担者,在物质上予以适当照顾有助于孕妇生活条件的改善。
东汉元和二年(84年)规定:“今诸怀妊者,赐贻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
③。对其丈夫的免赋役则含有让其照顾妻子之意。
南宋时有胎养令,即从官仓中支付粮食发予孕妇家庭。
孝宗乾道五年(169年)下诏:“诸路提举司置广惠仓,修胎养令”
④。
光宗时,福州知州赵汝愚括绝没之田产,“召佃客输租,仍发籴本,建仓收储,遇受孕五月以上者,则书于籍,逮免乳日,人给米一石三斗”
⑤。
封建时代孕妇所享受的另一个照顾就是刑法上的宽容。
这一政策可谓贯穿中国封建社会始终。此类照顾实际并非针
①《晋书》卷9,《武帝纪》。
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19,绍兴八年五月。
③《后汉书》卷3,《章帝纪》。
④《续文献通考》卷31,《国用》3。
⑤《续文献通考》卷31,《国用》3。

47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对孕妇本人,而在其后代身上。三国魏政权规定:“孕妇人当刑而孕,产百日乃决”
①。唐朝的政策是:“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如有关官员对孕妇“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限未满而决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二等。”

这种政策也为各朝所沿用。宽限一百日在于让产妇喂养其子女。另外,对孕妇的体罚也予宽免。后梁有此规定:“女子怀孕者,勿得决罚”
③。隋代政策为:“孕者、育者,当械系时,非槛征者,并颂系之。”
④。唐代规定:“诸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伤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
⑤这是对滥施刑法官役的限制,也是保证胎儿正常发育的必要措施,因而它也被以后王朝所袭用。
五、封建时代鼓励人口生育政策的特征综上所述,中国封建社会对人口生育的鼓励政策是建立在重男轻女基础上的。生男家庭受到政府较多的关注,辅之以物质赏赐与精神激励。这种政策进而对民间的重男轻女意识起到强化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从总体上讲,封建政府对生育的奖励政策并非一贯和始终如一的,而显示出很强的实用性。即当国家出现人力短缺、人口增长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特别是不能
①《魏书》卷11,《刑法志》。
②《唐律疏议》卷30。
③《隋书》卷25,《刑法志》。
④《隋书》卷25,《刑法志》。
⑤《隋书》卷25,《刑法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71。
满足统治者的政治需要时,鼓励生育的措施才会实行。这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生育行为往往被作为百姓自己的事情来对待,政府所能提供的实质性帮助很小。有些政策虽然对百姓很优厚,然而却只是一种特例。或者说统治者仅以此来表明一种愿望,并不打算也无力普遍予以推广。
但是,作为一种倾向,中国封建社会始终以鼓励人口增长作为其方针。即使在清代中期出现人口膨胀之时,政府也不曾放弃这一政策,只是在寻找食物来源和调剂各地区粮食分配上做文章。
我们总的认为,中国封建时代的生育政策在以下两方面所起作用最明显:1。
对于战乱和灾祲之后的人口恢复有很大推动。
2。
对于生子为中心的重男轻女意识予以加强。在这一点上,民间风俗与政府规章形成合力,从而将这种不良的生育观推向极端。
第二节 婴幼儿保护政策
中国封建社会对婴幼儿的保护政策主要体现对溺婴行为的限制、处罚和鼓励官方、私人对遗弃婴儿的收养。这种保护对于减少婴幼儿的死亡,促进人口增长具有积极作用。
一、封建政府禁止溺婴行为的原因制止溺婴当然有防止人口因此减少的目的,然而,封建政府的目的却不限于此。
伦理和道德因素是封建王朝对婴幼儿实行保护时考虑最多的方面。在中国传统社会,纲常伦理受到统治者最强烈的

67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关注。这种伦理的中心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其基本要求是父慈子孝(当然也包括母慈子孝)。
而溺弃亲生子女则是对这种伦理的最大冲击。在封建政府看来,这种行为如不予以制止,就会助长整个社会的好勇斗狠、残酷暴虐之习的滋生和蔓延,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汉代新息地方官贾彪对当地百姓“多不养子”之习非常愤怒。他说,“母子相残,违天逆道”
①。三国时,吴国百姓因官府征役而贫困,所以民间“非居处小能自给自供,生产儿子多不起养;屯田贫兵,亦多弃子”。大臣骆统上疏认为:“天则生之,而父母杀之,干逆和气,感动阴阳”
②。统治者将此与天道联系起来,足见其此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二,溺婴行为直接导致人口数量的减少,这使政府感到不安。在中国封建社会,人口平均寿命较低,固而人口的增长不能靠延长寿命、降低死亡率来取得,而只能通过提高出生率来实现。溺弃婴儿实际使生育率降低了,人口增长速度会因此放慢。更重要的是,新生儿是未来的劳动人口,是人口中具有发展潜力的部分。这一部分人口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封建国家人力资本的强弱。对此,统治者中一些人也有明确认识。三国时吴国大臣骆统针对当时的溺弃婴儿现象上疏指出:“惟殿下开基建国,乃无穷之业也,疆邻大敌非造次所灭,疆域常守非期月之戍。而兵民减耗,后生不育,非所以
①《东汉会要》卷28,民政上。
②《三国志》卷5,《骆统传》。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1。
历远年,致成功也“。
①所以保护婴儿也是国家长治久安所必需。
二、对溺弃婴儿家长及有关人员的处罚政策政府以行政手段来制止溺弃婴儿是其保护婴幼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过,隋唐以前,由中央政策来发布政令对这种行为予以制止尚不多见,更多的是地方官对其辖区百姓采取限制措施。这可谓是地方性法规。东汉时,新息一带百姓“困食”
,即缺乏食物资料,所以“多不举子”。贾彪担任该地长官时“严为其制”
,公开宣布“杀子与杀人同罪”。他曾同时遇到两个案件:“城南有盗贼人者,北有妇人杀子者”。对此贾彪认为:母杀子较之盗贼更为恶劣,应该尤先予以处罚。史载自此以后新息地方数年间,“人养子者以千数”。
②东汉地方官还对民间一些杀子恶习加以引导。在河西一带,“俗多妖忌,凡二月、五月产子及父母同月生者,悉杀之”。张吴任该地太守时,“示以义方,严加赏罚,风俗遂改,百姓生为立祠”。
③三国时,天下不定,民众“生子无以相活,率皆不举”。郑浑在任下蔡、邵陵长官时,“重去子之法,民初畏罪,后稍丰给,无不举赡,所育男儿,多以郑为字”
④。可见官员对此重视与否,效果大不一样。
①《三国志》卷5,《骆统传》。
②《东汉会要》卷28,民政上。
③《后汉书》卷65,《张吴传》。
④《续文献通考》卷12。

87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宋代以来,中央开始制订全国性的政策加以禁止,同时辅之以地方官的得力措施。
南宋开禧元年(1205年)三月,政府“严民间生子弃杀之禁”。但却没有处罚规定方面的内容。元代《通制条格》(卷四)规定:“今已后女孩儿根底水里撇的人,一半家财没官与军每者”。对此,《元史。刑法志》记载更明确:“诸生女溺死者,没其家财之半以劳军;首者为奴,即以为良;有司失举者罪之”。
在此政府把对溺婴家庭的惩罚,告发者的奖励,失职者的治罪等方面结合起来,甚至将主动前往告发的奴婢的身份免为良民。这可谓一种重赏。因而此种纠告系统对溺婴者会起到一定镇慑。值得指出的是,元代甚至有禁止娼妓堕胎的规定:“诸娼妓之家所生男女,每季不过次月十日,会其数以上于中书省;有未生堕其胎,已生辄残其命者,禁之。”

明清时对溺婴的重视程度较前代都高,而且是中央、地方共同制订对策。
明永乐八年(1410年)
,太宗对皇太子监国、南京礼部尚书吕震说:“人情相爱则祝以多男,而民庶者国家之祥。近谓京师愚民有厌子息,多生辄弃之不育者,伤天地之仁,失父母之道,宜严禁止之,再有犯者两邻加罪”
②。以株连来向百姓施加压力。浙江温、台、处三府百姓“所产女子虑日后婚嫁之费,往往溺死”。而且此风遍及福建、江西、江苏等地。
①《元史》卷105,《刑法志》。
②《皇明宝训》仁宗卷,卷2,正风化。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71。
明宪宗下令:今后“所产女子如仍溺死者,许邻里举首,发戍长远方”
①。明代福建贵溪县令钱邦伟为制止当地溺婴之习制定“保甲、乡约兼禁溺女法”。
违犯者,“五家连坐”。
因此,“所活无算”。后人评论该法较官法为好。原因是:“以官法相治,恐有多事小人从此籍端诬陷,转滋扰累”
;“惟有地方绅士力行于乡必有实效,预先请官出示,集诸老公议酌定。同姓者出族,异姓者出约”。
“溺女不纠集者,左右邻连坐同罪,则保甲不行于上犹行于下,斯真能翊赞王化者矣”。
②我们认为,溺婴行为采取百姓互相纠监的方式比较容易收到效果。
因为一个妇女的怀孕、生育状况,其乡邻最清楚。由此互相劝导于前,则可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进而逐渐扭转某种不良社会风气。
康熙十二年(1673年)清政府规定:凡旗民有贫穷不能抚养其子者,许送育婴儿之处,听其抚养;如有轻弃道途,致伤生命,及家主逼勒奴仆抛弃者,令五城司坊官严行禁止“。
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因溺女“相习成风”
,所以清政府再次下令:“五城司坊官严行禁止,违者照律治罪”
③。不过这主要是针对京城一带而言。在全国,清政府在乾隆年间也采取过制止性措施,史载当时将溺婴者以“故杀子孙律治罪”
,“例禁綦严”
④。
①《皇明宝训》仁宗卷,卷2,正风化。
②吴云:《得一录》卷2,保婴。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36,都察院,禁止遗弃婴孩。
④《东华续录》卷33。

08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虽然各朝政府制订了禁溺婴的政策,然而这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此风予以限制,不可能将其彻底扭转。
在封建社会,溺婴的原因很多,而其中最主要的无非是贫困。特别是人们溺女婴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一些家庭认为女儿将来不但不能给家庭带来财富,而且在其出嫁时还需家长为之置办嫁资,以至成为一种负担。所以他们试图通过溺女婴来减少后顾之忧。更一步,这些家庭通过溺毙女婴来加速下一个生育过程的到来,达到生育男婴的目的。因而在清朝直到近代,即使有政府的严苛之令,“广东、福建、浙江、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风”
①。
三、鼓励对弃婴的收养封建社会对遗弃婴儿的收养可分为两类:一是政府直接参与收养,设置收养机构;二是对各种民间收养行为予以支持和协助。
(一)官方直接组织的收养活动。
官府组织对遗弃婴儿的收养是社会救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宋代于常平仓下附设慈幼局。此局专“为贫而弃子者设”。不过,“久之,名存实亡”
②。至南宋淳祐九年(1249年)
,理宗下令给官田500亩,由临安府负责创慈局,“收养道路遗弃初生婴儿”
③。另外,开禧元年(1205年)
,宋政府令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36,都察院,禁止遗弃婴孩。
②《宋史。儒林传》。
③《宋史》卷43,《理宗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81。
“有司月给钱米收养弃婴”
①。
一些地方官也积极倡导。
刘彝任处州知州时,江西荒歉,百姓“多弃子于道上”
,刘彝“揭榜通衢,召人收养,日给广惠仓米二升”。同时,为防止虐待行为,他规定:收养家庭“每月二次抱至官中看视”。刘彝还将此法推行于所辖县镇,“细民利二升之给,皆为字养,故一境生子无夭阙也”
②。可见收养成效之大。
明清时政府所建育婴堂成为收养遗弃婴儿的主要场所。
清朝最早于康熙元年(162年)
,在京师广渠门内建育婴堂,“遇有遗弃病废之婴儿,收养于堂;有姓名年月日时可稽查者,一一详注于册,雇觅乳妇,善为乳哺抚养。有愿收为子孙者,问明居址姓名,方与之,仍记于册籍。至本家有访求到堂认识者,亦必详细问明,与原注册籍无讹,方许归宗。
③至雍正五年间(1723—1735年)
,“数十年来广渠门育婴堂成立者颇众”
④。到乾隆时,育婴堂在全国有普及之势。所谓“由京师达郡县,育婴堂乃遍天下”。
⑤所以乾隆六年(1740年)为加强管理,清政府提出:“申严育婴之令,各省所设育婴堂饬有司择乡之富厚诚谨者董其事。官为钩稽,岁终具册收养及支存各数册,申上司官察核”。
⑥江西省会所设育婴堂至光绪年
①《宋史》卷38,《宁宗纪》。
②《救荒活民录》卷3。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5,礼部,风教。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5,礼部,风教。
⑤《清朝续文献通考》卷83,《国用》21。
⑥《清朝文献通考》卷46,《国用》8。

28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间,每年收养女婴“多则千余口,少则数百口”。
①足见其成效之显著。清代官僚阮元在任浙江巡抚时为防止民间溺女婴现象,采取未雨绸缪之策。他“自捐廉俸,贫户生女者许携报郡学,学官注册给银一两为乳哺之资,仍育一月后按籍稽查,违者惩治”。为什么限一月核查呢?
“盖婴儿匝月,愿养情深,不忍溺矣”。
②这倒是一种从心理上感化百姓的策略。
我们承认,封建王朝所采取的对婴幼儿的保护性政策对减少婴幼儿死亡现象的发生起到了作用。
但也要看到,无论慈幼局,还是育婴堂均设于都城之中。这种过分集中的设置状态并不能使僻乡遗弃婴儿获得救助,并且此类机构的收养能力仍然显得有限。在江西就出现“距城较远村庄,初生之婴不能抱赴省局”
;堂内“亦不能收养如许之多”
③的问题。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当时弃婴行为之多。
(二)鼓励民间收养遗弃婴儿这一做法在清代尤为显著。清代政府面临当时比较严重的弃婴现实,深感仅靠官方力量,不仅财力有限,而且所收养的范围也有限。所以清中期以来,清政府及其地方官注意动员社会力量来参与这一活动。
道光(1821—1850年)初年,浙江巡抚“通行各府州县劝谕绅士商民各于本乡、本土捐资积谷”
,设育婴堂。
④湖北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46,《国用》8。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46,《国用》8。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69,户部,蠲恤。
④吴云:《得一录》卷2,保婴。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81。
学政王霞九,“闻其地溺女恶俗最盛,出示劝化”
;刊刻有关劝俗之文600本,“发各学给各绅士转相劝化”。他规定:“有能倡举育婴会及救溺女实事者,准令学官保举优行,例加奖赏”。
①一些地方官身先士卒实力奉行,湖北大冶署知县易振元捐廉500缗为倡,“谕城内及四乡分作权兴,聚资设育婴堂”。
②江西省因省城原设育婴堂“岁支公费数百金,限于经费不能广为收育”。历任抚臣刊刻章程,通饬各属并行,并率同官绅倡捐,“晓谕殷富,共成善举,先后集款发商生息籍以济用”。
③光绪时该省又鼓励乡村社区设置育婴堂,巡抚两次派专人赴各乡,劝谕上中下各户分都分图,“各立六文会,举绅耆为首,给钱自养,各有条规”。

中国封建王朝对弃婴所采取的收养措施尽管力量有限,却也使一批濒临死亡婴儿获得新生。而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措施对弃婴行为也可起到一定阻止作用。因为这种收养工作本身就具有感化意义。
第三节 生育政策评价
以鼓励人口增长为目的中国封建社会人口生育政策扎根于传统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服务于中央集权王朝的政治、经
①《大冶县志》续编,卷7。
②《大冶县志》续编,卷7。
③《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国用》13。
④《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国用》13。

48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济和军事等诸种利益。在促使人口从短缺的低谷中回升出来的过程中,这种政策通过利益调节,引导百姓的生育(更确切地说是多育)
,进而解决了劳动人手不足的困难。
而鼓励人口增长中的两项重要内容是,在具体照顾措施中倾向于生男孩家庭;同时又对遗弃婴儿,特别是弃溺女婴的行为大加谴责和制止。前者导致了全社会重男轻女观念的强化,而后者则试图对这种观念予以矫正。由此表现出政策上的矛盾性。
同时前者表现出统治者强烈的实用主义目的,后者则包含着更多的道德伦理因素。当然,我们并不认为,重男轻女完全是政府引导的结果。
这在前面已经谈到了。
但是,我们却认为,如果统治者在其生育政策中不对这种观念予以强化,不使后者的地位过分低下,那么其结果恐怕会大不一样。然而,在男性一统天下的封建社会,让其政策发生这样大幅度的转变也是不可能的。
我们在承认中国封建社会生育政策对人口增长所起促进作用时也要看到,这种政策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制约。因而在许多王朝,即使政府鼓励生育,人口增长也并没有大幅度提高。
1、繁重的赋役导致人们杀婴。
这种现象在隋唐以前更为严重,因为赋役所依据的主要对象是人丁而不是田产。它意味着人丁多的家庭要承担更多的徭役和赋税。所以人们只好用杀子来免除苛政的威胁。
汉武帝时,“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
①。东晋时,
①《汉书》卷72,《鲍宣传》。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81。
力役负担“殆无三日休停”
,至有“生儿不复举”
①。南朝宋时,“急政苛刑”与“天灾岁疫”并举,百姓贫者“生子不敢举”
②。
南宋王朝偏安一隅,加之战争、赋税繁多,也促使百姓杀婴。
当时“丁盐油绢最为疾苦,愚民宁杀子而不愿养,生女者又多不举③。湖州”丁绢最重,至生子不敢举“。处州”丁钱太重,遂有不举子之风“。
④上述这些事例并不是说百姓不养子,主要恐怕是不敢多养子。孟子尚言:“苛政猛于虎”。在促使百姓杀婴问题上,“苛政”真可谓是猛兽。
2、生活条件的制约迫使百姓减少养育子女数量。
封建社会是一个多生多育的时代,然这也是相对而言。具体到一个家庭,生育子女的数量受制于其生活状况。那些经济条件差的家庭往往抑制其生育。在当时社会由于没有有效的避孕手段,人们只有采取杀婴来达到这个目的。
宋代,福建、建、剑、汀、郡、武等地百姓“多计产育子,习之成风,虽士人间亦为之”
⑤。
“此风惟顺昌独甚,富民之家不过二男一女”。
⑥这显然是担心生育过多降低家庭经济水平而致。广西一带风气,“自唐宋时颇多不美,如民之贫者,生之不举,溺之于水,名曰淹儿”。
⑦这也表明,中国封建时代人们从经济角度来抑制
①《晋书》卷75。
②《宋书》卷82,《周朗传》。
③《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卷13,户口部。
④韩元古:《南涧甲乙稿》卷21。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卷一之一九。
⑥杨时:《黾山集》卷3。
⑦民国《陆川县志》卷4。

68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生育的行为并非个别现象。而在溺女行为中,人们更多的也是从经济角度着眼的。汉代陈蕃说:“盗不过五女之门”。颜之推为之感叹:“女之为累,亦以深矣”。因为当时(北魏)
“世人多不举女”。
①而这种风气可谓源远流长。
战国时韩非子指出:“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他进一步分析道:“此俱生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
②在当时人看来,女性不能给家庭带来多少收益,相反还要在出嫁时花去家中不少钱财,这就更加重了整个社会的溺女之风。
这种状况表明,中国封建社会生育政策发生效用的范围是有限的,同时也表明生育政策只有伴随着其它政策的调整才能真正对全社会的生育,乃至人口的增长起到推动作用。
①《颜氏家训集解》卷1。
②《韩非子。六反》。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81。
第五章 家庭及宗族政策
家庭是人口的基本生活单位,也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
中国封建社会作为一个以自给自足小农生产为经济特征和以血缘纽带为人际关系特征的社会,家庭的地位更显重要;进而,家庭的扩展体——宗族,也成为不可缺少的社会组织。
在传统社会中,家庭和宗族的建设直接关系封建国家的人伦、道德乃至社会秩序。对这一点,封建统治者有深刻的认识,所以他们要按照其治国需要来维持家庭和宗族固有的状态,并阻止其中对社会不利因素的产生。
第一节 家庭的维系政策
在中国封建社会,家庭的维系政策主要表现为,政府对以父母为中心的传统家庭结构的保护。
按照当代家庭理论,家庭形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复合家庭,由一对夫妇和他们的诸个已婚儿(或女)及其配偶、孙子及曾孙等组成;2、直系家庭,由一对夫妻和他们的一个已婚儿(或女)及其配偶、孙及曾孙等组成;3、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妻和他们的未婚子女组成。还有的家庭理论在上述三种之外,再加上一种独身家庭。即未婚者家庭。这一类家

8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庭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很少。可以说,它是现代工业社会的产物。
在中国封建社会,对家庭的维系政策更多地体现在对复合家庭和直系家庭形态的保护上。不过无论哪一种家庭,封建政府都强调子女对父母为中心的家庭结构的认同,并生活于其中。
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所谓以父母为中心,包括祖父母。
因为在中国传统社会,祖父母往往是家庭权力的实际掌握者,是家庭中地位最高的成员。在某种意义可以说,他们代表该家庭的过去和现在。因而我们这里所说的“以父母为中心的家庭结构”实际是指以直系长辈为中心的家庭形态。而长辈又是指那些既有对晚辈家庭成员拥有监护权、又掌握家庭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人。
一、维护以父母为中心的家庭居制这种维护主要表现为祖父母、父母健在时,子孙要与之同居共财,不得异地而居和分财另食。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不使祖父母、父母失去赡养,而深层用意则是借此实现父母等长辈对子女的直接管理,减少家庭成员的越礼犯分行为。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除了秦国在商鞅变法时实行过“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居者,倍其赋”
①的政策外。其它王朝基本上制订的是维护祖父母、父母为核心的复合家庭、直系家庭的政策。因而可以说,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政策。
(一)严格限制父母在而分家异居的行为
①《史记》卷68,《商君列传》。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81。
祖父母、父母尚在,子孙分家异居,就意味着这些长辈要自己照顾自己。在封建政府看来,这是子女对其赡养责任的逃僻,同时会使家庭成员间的感情疏远,影响社会和协气氛的建立,所以要加以制止。
唐代规定:“诸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但同时对长辈也有限制:“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坐”
①。很明显,这是一种双向惩罚。它说明,封建政府不仅强调子孙对祖父母、父母的照料,而且也要求长辈对子孙的管教之责,以此达到在全社会维持家庭形态(特别是复合家庭)的目的。唐代还规定:“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
②。
这完全是从赡养角度出发而采取的措施。
为了减少同居共财者的赋役负担。
唐天宝元年(750年)
,玄宗下令:“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合,一家之中,有十丁以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
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
③。唐乾元元年(758年)
,肃宗又下诏规定:“百姓中有事亲不孝,别籍异财,沾污风俗,亏败名教,先决六十,配隶碛西;有官品者,禁身闻奏”。
④可见,以同居共财来维护风俗淳朴、民心向善是唐政府的又一重要目的。
①《唐律疏议》卷12。
②《唐律疏议》卷12。
③《通典》卷6,《食货》6。
④《册府元龟》卷59,帝王部,兴教化。

09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宋太祖认为:“厚人伦者莫大于孝慈,正家道者无先于敦睦,况犬马尚能有养,而父子岂可异居”
;并且视异居之行“有伤化源,实玷名教”
①。宋乾德年间(963—968年)
,西川管内及山南诸道地方官上奏说,当地有百姓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居等现象。为此太祖下诏要求该管官员对百姓“明加告谕,不得反习旧风,如违者并准律处分”
②。宋开宝年间(968—976年)
宋政府对别籍异居行为的处罚更为严厉。
开宝元年(968年)六月,太祖下诏:“荆蜀民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别财异居。”二年(968年)八月又规定:“川陕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
③。但是鉴于此令过分严酷,所以不久,即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太宗下令“除川陕民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弃户律。”
④宋初为什么对局部地区作出这种限定?
这表明在宋政策控制的腹心地区,如华北、中原,同财共居行为具有一定基础,而相对边远的地区则受此束缚较少。所以,宋政府只好予以反复强调。还需指出,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9年)
,甚至扩大处罚范围:“诱人子弟析家产者,令所在擒捕流配”。
⑤另外,宋淳化元年(90年)太宗还下令“禁川峡民父母在出为赘婿”
⑥。这显然也是从对父母照顾这一点考虑的。
①《宋大诏令集》卷198。
②《宋大诏令集》卷198。
③《日知录》卷13,分居。
④《宋史》卷4,《太宗纪》1。
⑤《宋史》卷4,《太宗纪》1。
⑥《宋史》卷5,《太宗纪》2。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91。
唐宋时期对分财异居行为所以一再下令禁止,正说明这种现象并非个别,而具有一定普遍性。同时也可看出,这些规定中的一些方面显得苛刻。唐玄宗时五丁、十丁之户还被要求共财同居,显然没有考虑到当时社会的小生产特征。
如果说唐宋以前所采取的是较严格的维持同财共居家庭结构的政策的话,那么,元明清时期的政策则表现得比较温和。主要是其处罚手段较前轻微了。这也是统治者对当时异居越来越多趋势的认可。否则将有更多的人受到株连,激化社会矛盾。
元代至元十一年(1274年)
,中书省御史台针对各路居民有父母在堂,兄弟往往异居等现象制定章程:“父母在堂之家,其兄弟诸人不许异居,著为定式”
①。
而如何处罚则没有规定,显然已有了很大伸缩性。并且这里主要强调“父母在”这一前提,而未提及“祖父母”。
所以这实际是将控制范围缩小了。
明代的变化更大。虽然其处罚条件没有大的更动。但由于加上了某种附加条件,而使处罚对象大为缩小。
《明会典》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财产者,杖一百。”但“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②。这就是说,父母、祖父母不告,官府不以为非。因为许多分财异居行为是家庭成员(当然包括父母、祖父母)共同协商的结果。所以与此适应,明代律令中还有如此政令:“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

①《通制条格》卷3。
②见该书,卷163。
③《明会典》卷19。

29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清代对明朝的这一政策完全予以继承。
二、限制家庭成员拥有私产和使用共产在封建社会,一个家庭中的财产只有家长才能处置。这里的家长则为一家之主,或者说是父家长。同时为了防止一个大家庭中可能产生的分裂倾向,其成员不得私自买卖财产。
这一点,在先秦时期就有了伦理上的约束。
《礼记。坊记》曰:“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礼记。内则》云:“子妇无私贷,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这也是为了在财产权方面树立家长、父母的绝对权威。而在以后的王朝中更从法律上对这一原则加以维持。
《唐律。户婚》规定:“诸同居卑幼,私擅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以上,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宋代对此加以继承。元代延祐三年(1316年)申禁:“民有父母在者,不得私贷人钱及鬻墓木”
①。明清时期对此规定得更明确,即强调只有一家之长才具有动用家产的权利。
《明律。户役》中有:“同居共财,孰非已有,但总摄于尊长,卑幼不得自专也。私自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可见其基本精神同唐宋一样。
《清律。户役》中也有类似规定:“户以内所有地粮家主为之,所有钱财家长专之”。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②。
由此可见,唐宋以来诸王朝,在维护家长以财产处置权
①《元史》卷25,《仁宗纪》2。
②《清朝政典类纂》卷379,刑11,户律户役。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91。
方面可谓一脉相承,所不同的只是对私擅用财数量的衡量标准不一样。
我们认为,家庭成员对财产的任意支配权既会成为原有家庭离析的开始,也会从根本上否定原有家庭的存在。而以政策上加以限制,是防患于未然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家长的权威和地位。因为家长惟有将财产权控制住,才能使其对家庭成员所具有的支配权更牢固;或者说由此具有了某种物质保证,而不仅限于伦理和道德方面。
三、以倡导孝子行为作为维系手段孝子在封建社会实际是“孝行”的代名词。它包括孝子、孝女乃至贤顺之孙等。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对孝子行为的表彰、鼓励可谓不遗余力。我们说,从政策上对孝行大张旗鼓地宣扬,就包含着维护以父母为核心的家庭形态,并进而达到稳定社会、崇善遵礼的目的。具体来说,孝的核心首先是对父母、祖父母孝;而孝最基本的体现是与父母同财共居。
那些分财异居者则被排除在孝行之外。当然并不是说分财另居就是不孝。在传统社会中,聚族而居的村落形态将人们联系在一起。那些不同灶共食的子女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照顾长辈。
但是即使如此,他们已没有资格成为典型的孝子了。
关于孝子、孝女的基本概念,封建社会政府并没有作明确的说明。
但我们可从封建政府的表彰对象上对此有所认识。
这就是,孝子首先是服侍父母尽心尽力。而要被列入表彰之列,还需有一些异行。如为赡养父母,放弃做官机会;不娶妻,或者娶妻后仍将照料父母生活放在首位;有些人为疗父母疾病而毁伤身体,代父母服刑等。关于孝女,清代律令曾

49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作如下说明:“以父母未有子孙,终身奉亲不嫁者,以孝子例”
①。
总的来说,封建社会对孝子的表彰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徭役免除这是对孝子最基本的鼓励政策。唐宋以前徭役较多。因而这种免除具有实际意义。
汉代惠帝四年(前191年)
正月规定:“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
②。唐朝建中年间(780—783年)要求:“诸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行闻于乡间者,申尚书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
③。这里免除的不是孝子、顺孙一人的课役,而是其全家。不过在许多情况下,免役是同其它奖励一并进行的。上述唐代对孝子顺孙“表其门闾”就是一种精神性鼓励。
金代章宗明昌三年(192年)下诏赐棣州孝子刘瑜、锦州孝子刘庆绪绢粟,“旌其门闾,复其身”
④。
(二)以物质赏赐和旌表为主的奖励方式封建社会对孝子最普遍的物质赏赐是授予其绢帛、粟米等物品。不过,这种措施也都包含着精神性因素,因为孝子的社会地位和名望因此得以提高。
汉元狩元年(前122年)
,武帝下诏指出:“朕喜孝悌力田,其遣谒者巡行天下,赐孝者帛五匹;悌者、力田,人三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0,吏部,官制。
②《汉书》卷2,《惠帝纪》。
③《通典》卷6,《食货》6。
④《续文献通考》卷17,《职役》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91。
匹“
①。昭帝元凤元年(前79年)
“赐郡国所选有行义者汲郡韩福等五人帛,人五十匹”
②。东汉人毛义以孝行而著名。建初年间,章帝下诏褒奖,“赐谷千斛”
;并常在八月派地方官“问起居,加赐年酒”
③。奖励数量可谓大矣。从中也深刻反映了汉代对孝行的重视。
北魏延昌元年(512年)规定,“孝子顺孙旌表门闾,量给粟帛”
④。唐代贞观六年(629年)太宗下诏:“赐孝义之家粟五斛”
⑤。较之汉代,这种赐赏显得寒酸。不过这是一种对全国孝义之人的普遍奖励。然而说到底,物质奖励只是一种象征,更重要的是借此对这种风尚予以倡导。
南宋规定:“民有以孝悌闻于乡者,守令其具名上闻,将旌异劳赐焉。”
⑥元明清政府对孝行者重在旌表,赐物较少。
需要指出,名誉性旌表较之赏物的社会效应更大,其教化色彩更浓。
《明史。孝义传》对此指出:“旌劝之典,贲于闾阎,下逮委巷。布衣之甿,匹夫匹妇,儿童稚弱之微贱,行修于闺闼之中,而名显于朝廷之上”。并且其行为“足以扶树道教,敦励末俗,纲常由之不泯,气化赖以维持。
是以君子尚之,王政选焉“
⑦。可见,旌表由教化宣传变
①《册府元龟》卷59,帝王部,兴教化。
②《册府元龟》卷59,帝王部,兴教化。
③《东汉会要》卷29,民政4。
④《北史》卷4,《魏本纪》4。
⑤《新唐书》卷4。
⑥《宋史》卷46。
⑦《明史》卷296,《孝义传》。

69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成一种政治宣传,被旌表者成为男女、妇孺、老幼效法的典范。明代,“有司上礼部请旌者(即旌表孝子)
,岁不乏人,多者十数“。
①清代对以下孝行,即“亲存,奉侍竭其力;亲殁,善居丧,求庐于墓;亲远行,万里行求,或生还或以丧归;友于兄弟,同居三五世以上”
等行为,“皆礼旌。”
②在封建社会,“亲病,卦股刳肝;亲丧,以身殉,皆以伤生有禁”。然而在清代,“有司以事闻,辄破格报可”。
③可见,旌表孝行被清政府引导到极端之途。
(三)以官位相劝以官位相劝可以说是对孝行最高的奖励。这表明在官本位的封建社会,官职可以被统治者拿来服务其任何目的。
汉代的孝廉就有不少人被授以官职。汉武帝元光三年(前132年)
“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
④汉和帝时举孝廉的方式为“郡国二十万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不满二十万,二年一人,不满三十万,六年二人。”
⑤可见其比例之低。而封建政府主要在于以此起到某种感召作用。另外汉代对孝悌都还以爵位相赏。如成帝建始六年(前30年)赐孝悌爵二级,东汉建武中元二年(56年)刘秀下令赐孝悌爵六级。
⑥这种赏赐贯穿整个东汉王朝。
①《明史》卷296,《孝义传》。
②《清史稿》卷497,《孝义传》。
③《清史稿》卷497,《孝义传》。
④《汉书》卷6,《武帝纪》6。
⑤《后汉书》卷37,《丁鸿传》。
⑥《册府元龟》卷59《帝王部》。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91。
北周宣政元年(578年)宣帝下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才堪任用者,即宣申荐”。
①唐代贞观十一年(637年)
,太宗下诏:“河北、淮南举孝悌淳笃,兼习时务”等类人给傅,诣京洛阳宫“
,以便授予官职②。唐代雍州人唐元让,“弱冠明经擢第,以母疾,遂不求仕,躬亲药膳,承侍致养,不出闾里者数十年”
,直至其毋去世。因其“孝悌殊异”
,武则天擢拜他为太子右内率府长史,后又召为“太子司仪”。武则天让他“以孝道辅弼”太子(即后来的中宗)。

北宋开宝三年(970年)太祖下诏:“民五千户举孝悌彰闻、德行纯茂者一人,奇才异行,不拘此限:里闾郡国递审连署以闻,仍治装诣阙”
,④优者予以官职。宋代此举较之汉代孝廉的选举单位小得多,五千户基本上是一个县的人数。
在授孝子以官职上,金代政府显得尤为重视。金大定十三年(173年)
,以地方官荐举,特授洺州孝子刘政为太子饮丞⑤。
另外金初西北路人温德亨鄂口罗以孝行被擢为护卫。
⑥这可能是因为孝子能精心服侍父母,那么“移孝作忠”
,也会对皇帝忠心耿耿。金世宗把巡狩作为“举善罚恶”的途径。遇到
①《周书》卷7,《宣帝纪》。
②《旧唐书》卷3,《太宗纪》。
③《旧唐书》卷18,《孝友传》。
④《宋史》卷2,《太祖纪》2。
⑤《金史》卷7,《世祖纪》中。
⑥《续文献通考》卷38,选举5。

891。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凡士民之孝弟婣睦者举而用之”
①。金章宗不但注意任用孝子,而且为孝子行政上的无能辩解。明昌三年(192年)
,在对几位孝子赏赐官职之后,章宗问宰臣:“从来孝义之人曾官使者几何?”左丞守贞回答道:“世宗时有刘政者尝官之,然若辈多淳质不及事”。章宗认为,“岂必尽然,孝义之人素行已备,稍可用即当用之。
后虽有希觊作伪者,然伪为孝义,犹不失为善。可检勘前所申孝义之人,如有可用者,可具以闻“
②。
元成宗于大德九年(1305年)
六月下诏:“孝子顺孙堪从政者,量才任之”
③。
明代朱元璋于洪武六年(1373年)
,下诏,地方举孝廉及孝弟力四之士,并有多名位至高官。如肃宁人刘敏举孝廉而累官至刑部侍郎,连山人麦至德举孝弟力田,任职至工部尚书;涞水人李德成举洪武十九年(1386年)
孝廉,官至陕西布政使;东阳人李希明举洪武二十九年(1397年)
孝廉,位至江西参政、权刑部尚书。
另外,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
,朱元璋再次下令举孝悌敦行者。
并征孝义之家浦江郑氏、王氏两家子弟年三十以上者“悉赴京”
,从中擢郑济、王懃为春坊左右庶子。
④史载明洪武年间以后,“遇国家覃恩,海内辄以诏书人事,有司以孝行上礼部请旌者岁不下数十人,实录所载莫可殚述,而显擢者概未之闻也”。
⑤由此可见,明代
①《金史》卷8,《世祖纪》7。
②《金史》卷9,《章宗纪》9。
③《续文献通考》卷38,选举5。
④《续文献通考》卷38,选举5。
⑤《续文献通考》卷38,选举5。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1。
孝子的殊遇只限于洪武年间。清代则干脆不作这种规定,但对那些举孝廉方正者,清政府也有任用之举。福建南靖人王麟瑞“八岁丧母,事后母如所生”
,雍正初,被县令举孝廉;雍正四年授山西道监御史。

实际上,对孝行者任以官职,封建政府并不在于让其在行政事务中发挥什么作用,主要是为了提高其地位,进而将孝顺父母之行发扬光大,以使此种举动成为民间的风气。
(四)对不孝之行的限制和处罚在封建社会,对孝行的倡导与对不孝的惩罚可谓相辅相成。统治者表彰孝子正说明这种行为并没有成为整个社会普遍的行为;同时还存在诸多不“孝”之行。而对不孝的处罚与限制则是统治者从另一角度来框正孝这种观念形态所发生的倾斜。那么不孝都包括什么内容呢?孟子对此所作概括成为后世政治家制订不孝标准的依据。即:“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以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戳,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
②。在这五项中,“不顾父母之养”方面的内容占了三项。可见如何赡养好父母在孝行中所占比重之大。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规条中,不孝是主要的惩罚内容。
在统治者看来:“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北齐政府“列重罪十条”。其中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这
①《清史稿》卷497,《孝义传》。
②《孟子》正义卷17。

0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后四条都与家庭生活有关。它还规定:“其犯此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①。隋代设置“十恶之条”。其中“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后五条均与家庭有关。即“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进而有“除十恶及故杀人者,虽会赦,犹除名”的严法②。即“十恶不赦”。
这一政策被后来各朝所采用。此外后来王朝还作出了更细的规定。
《唐律。斗讼》条有:“诸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六年”。宋开宝四年,太祖下诏:“蜀郡敢有不省父母疾者罪之。”
③宋政府太平兴国元年(976年)申戒全国臣庶:“自今子弟有素怀凶险,屡不悛者,尊长闻诸州县,锢送阙下,配隶远处,隐不以闻,坐及期功以上”。
④这实际是赋予家长对子孙除刑法之外的管理权。元代规定:“有不敬父兄及凶恶者”
,社长要“籍其姓名,以授提点官责之”
⑤。清代刑法更具体:“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
子孙贫不能营生养赡父母,因致父母自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⑥。另外唐以后的王朝对养子的责任也予以规定。根据唐代法令,“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若自生子及本生无子欲还者听之”
⑦。
清代对此稍作变更:“若养同宗
①《隋书》卷25,《刑法志》。
②《隋书》卷25,《刑法志》。
③《宋史》卷2,《太祖纪》2。
④《宋史》卷4,《太宗纪》1。
⑤《元史》卷93,《食货志》。
⑥蹇冼辑:《齐民录》。
⑦《唐律疏议》卷12。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02。
之子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所养父母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

佛教传入我国后,出家修行现象开始出现。为了防止子女出家给家长生活带来影响,不少王朝强调父母对子弟出家拥有允许与否的权利。后周显德二年(956年)规定:“今后僧尼不得私剃头,应有人志愿出家者并取父母、祖父母处分;已孤者听取同居伯叔兄处分,候听许方得出家。其师主须得本人家长听许文字,方得容受。”
②同时它规定:“如男子有父母、祖父母在,别无儿息侍善,不听出家;如违,其本师主重行科断”。
③这一点也在成为以后王朝的政策。明朝永乐十六年(1418年)规定:“出为僧道者年龄须在二十岁以下,父母皆无,方许陈告有司”
;“若祖父母、父母无他子孙侍养者,皆不许”。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父母在,不远游”成为孝行者的信条。不过,这一点多体现于那些孝子典型身上。对于一般民众没有多大约束力。
因为他们要出外谋生,要为功名而奋斗。
这都需要人们去外面闯世界。为了加以限制,有些朝代也制订了惩处措施。金代泰和六年(1206年)
,章宗指出:“祖父母、父母无人侍养,而子孙远游至经岁者,其伤风化,虽旧有徒二年之罪,似涉太轻,所以令尚书省考前律,再议以
①《清朝政典类纂》卷379,刑11,户律。
②《五代会要》卷12,杂录。
③《五代会要》卷12,杂录。
④万历《明会典》卷104。

20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闻“
①。因出行一年未归而处二年徒刑,已经够重了,章宗还不满意。这也表明当时社会这类现象并非个别。
还有,科举制度实行后,对不孝、不悌者也加以限制。
宋代命士应举时实行“什伍相保”制,“诸不孝、不悌”之辈不得参加。

(四)其它子女尽孝政策中国封建社会对子女孝养父母的鼓励政策涉及到各个方面。这一点也是统治者考虑到当时社会中的家庭中,子孙在赡养父母,特别是年老父母方面具有特殊责任。
鼓励官吏迎养父母于任所。所谓迎养是指官僚任职于外乡时,为使其父母的赡养无缺,一些王朝允许他们将父母接至为官职地;有关地方当局将提供方便。这也是为了让作父母官者在百姓中树立榜样。隋大业五年(609年)规定:“父母听随子之官”
③。这说明在此前没此政策。北宋咸平二年(99年)二月真宗“诏群臣迎养父母”
④。宋仁宗天圣九年(1031年)则要求对有高年父母的官僚在任职地区上予以照顾,即“选人父母年八十以上者,权注近官”
⑤。明洪武十七年规定:“百官迎养父母者,官给舟车”

刑罚上的照顾。子女犯法,当处极刑,而父母却因此陷
①《金史》卷12,《章宗纪》。
②《宋史》卷15,《选举志》。
③《北史》卷12,《隋本纪》下2。
④《宋史》卷6,《真宗纪》1。
⑤《宋史》卷9,《仁宗纪》。
⑥《元史》卷25,《太祖纪》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02。
入无人赡养的境地。这使统治者也感到为难。元代延祐元年(1314年)
,晋宁民侯喜儿兄弟五人,“并坐法当死”。仁宗为此慨叹,指出:“被一家不辜而有是事,其择情轻者一人杖之,俾养父母,毋绝其亲”
①。清朝规定:“凡犯罪有兄弟俱拟正法者存留一人养亲”
,但须“仍照例奏闻,请旨定”
②。这表明对这种特殊情况照顾与否,最终由皇帝决定。嘉庆六年甚至有这样的规定:“杀人之犯有秋审应入缓决,应准有存留养亲者,查明被杀之人有无父母,是否独子,于本内声明。如被杀之人亦系独子,但其亲尚在,无人奉侍,不论老疾与否,杀人之犯皆不准留养。若被杀之子平日游荡离乡,弃亲不顾,或因不供养赡,不听教训,为父母所摈逐及无姓名、籍贯可以关查者,仍准其声明请留养”
③。与此相对应,清政府在嘉庆六年(1801年)还制订了这样的律条:“曾经触犯父母,犯案并素习匪类为父母所摈逐;及在他省获罪,系游荡他乡,远离父母,俱属忘亲不孝之人,概不准留养”。
④由此可见,封建社会的法律有一定的绅缩性。但我们认为,这个标准是在传统伦理、道德的框架中摆动。
将罪犯以养亲为条件而宽容,既减少了社会的负担,也可激发罪犯感戴皇恩之心。这又变成一种教化手段。
四、封建社会家庭维系政策的特征及其实施效果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维系政策贯彻整个封建社会。从中
①《明史》卷3,《太祖纪》3。
②《清朝政典类纂》卷371。
③《清朝政典类纂》卷371。
④《清朝政典类纂》卷372。

40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可以看出其如下几点特征:从家庭结构上,这种政策主要是维系三代家庭的完整性。
其具体措施则涉及到诸多方面,而其中心是财产的使用权和日常生活中晚辈对长辈的照顾,并进而衍生出孝与不孝的道德规范。
中国封建社会家庭的维系虽然受到历代王朝的干预,但从总趋势上看,这种干预,特别体现在家庭结构方面的干预力,是在不断减弱的。而其背后的原因是,小农经济在中国封建社会越来越发展,由宗法制维系的大家庭逐渐减少。更重要的是,在经济生活领域,靠强力维系和占有财产的力量也在削弱,而代之以租佃制、契约制的流行。由此使家庭财富的更迭速度加快。这就为众多小家庭的存在,特别是脱离父母的核心家庭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此时封建政府要继续用行政手段来保证三代家庭的存在,就将激起社会矛盾的产生。
因而,政治家们不得不在这些方面使其控制政策有所放松。
我们认为,导致封建政府家庭维系政策不能得到切实贯彻的另一重要因素是,当时社会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男耕女织既体现了一种分工,又表现出对劳动力的充分利用。男耕女织所用工具又是最原始的。因而生产的提高不是靠技术的投入(从总体上讲)
,而是有赖劳动强度的增加。可以说谁勤劳、身体好,那么谁的收获就大。即这种生产力水平对个人能力、体力的要求最高。因而可以说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更适应于个体经营,或者说只有在个体状态下,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才最高。
所以纵观中国封建社会,小农家庭,具体来说就是直系家庭、核心家庭始终是占主流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02。
的家庭形式。政府对复合家庭的保护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其比例,而不能使其形成主流。
我们觉得,有一点还要指出来,那就是,中国历代政府一方面不遗余力地制订了各种维系家庭凝聚的政策;而另一方面,他们的有些政策又对大家庭直到离析作用,出现一种矛盾现象。其中尤以徭役制度为典型。唐宋时的户等制,人丁多少成为编审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子弟分财以减少户等成为普遍现象。宋时,“县邑以衙前为重役,一当其役,则破家竭产,民至有嫁祖母与母而析生异居以避役者”。
①明代的黄册以丁产簿为基础来登记,分上中下三等,成为征发徭役的依据。因而出现“父子兄弟析产分户籍”的状况②。而有些政策则直接鼓励离析之行。隋初,为增加国家控制人口而大索貌阅:“大功以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
③。唐代贞元年(785年)间,朱泚等藩镇平,“天下户口三耗其二”
,地方有为使人户增加而邀功,鼓励析户,“张虚数以宽责”
④。所以,总的来说,我们认为,封建政府对家庭的维系政策只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作用,但不能估计过高。
第二节 家庭财产的分配和继承政策
财产是家庭存在并维系的物质基础。前面曾经谈到,中
①《宋名臣言行录》五集。
②《明世宗实录》卷3。
③《隋书》卷24,《食货志》。
④《新唐书》卷52,《食货志》。

60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国封建社会对复合家庭的维系并没有取得很大成功,分异不可避免。那么,这就存在一个原有家庭财产再分配问题。同时,代际的变化,也必然会反映在财产的继承关系上,这也有一个如何继承的问题。财产的分配和继承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因而这是较深刻的社会关系的反映。正因为如此,这也是容易导致家庭成员矛盾的问题。所以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依据传统的人伦关系原则,对这一过程也进行了干预。
一、维持子女均分财产的政策子女均分家庭财产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现象。
我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家在制订这一政策时直接受到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依照这种观念,家庭聚居的规模越大越好,因为只有如此,才能显示出人际间的和睦气氛。
而在实际生活中,大家庭又是难以维持的,兄弟分异不可避免。对于诸兄弟来讲,既然合灶共食的局面不能维持,那么分异时也不应使兄弟骨肉情义受到伤害。而均分财产是达到这种状态的主要手段。另外,这种均分方式也集中体观了儒家的“仁政”思想。
从目前来看,唐朝是较早把均分财产载入律令的王朝。
即“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①。这一政策被以后王朝照搬过去。
需要指出,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社会的等级制度在家庭中也有深刻的反映,特别是在一些富裕家庭。妻子有嫡庶之分,因而子弟也以此为区别。
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并不一样,
①《唐律疏议》卷12。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02。
然而在财产分配上却表现得并不明显。有的朝代嫡庶之间在所得财产份额上稍有差别,有的则根本没有差别;有的王朝私生子也可得到家庭一份财产。这深刻表现了中国封建社会对血缘关系的重视。
元代规定,“应分家财,妻子之子各四份,妾之子各三份,奸良人及婢子各一份”
①。明代则打破了嫡庶子的差别。洪武二年(1639年)规定:“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嫡长子孙。
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
;而“奸生之子依子数量半分”。
清代又继承了明代之法,只是对奸生子作了进一步规定。
即家庭中“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绝全分”
②。这里奸生子虽然不如嫡庶子地位高,而在某种情况下却能取得均分、甚至全分家产的资格。这种做法则是封建政府在伦理与血缘关系上所持谨慎态度的反映。
中国封建社会子女对家庭财产以均分为主的政策,并不表明封建政府对嫡庶子女间不同地位的忽视。不过,封建政府将财产分配与嫡庶地位是分开处理的。在封建社会,嫡长子是一个家庭未来地位的正统代表。对这一点,封建政府不仅没有否定,而且还大力扶植。因为这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秩序的维护,而且关系到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整个封建王朝统治秩序的维护。因而,他们不断以法律手段来强化立嫡制度的重要性。唐代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同时,“嫡
①《元典章》卷19。
②《清朝政典类纂》卷379。

80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即徒一年。后世将此沿袭下来。明代改为:”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
①。
可见,政府对家庭立嫡的要求如同皇家立太子一样,必须按章行事。
封建社会以子弟均分为特征的财产分配制度,意在减少家庭矛盾的产生,使每个人都获得基本的、以物质条件为依托的生存权利。而嫡子继承制度则重在一个家庭正统地位的延续上。特别是在贵族和官宦家庭。这种正统地位意味着官爵,意味着对外交往权利,更意味着某种威严。这是大家庭乃至宗族不致紊乱的保证。
二、立嗣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立嗣同立嫡长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区别在于,立嫡是在户主子弟中选择;而立嗣则是在非户主子弟群中确定,前提是户主没有自己的男性子弟来承担家业的继承使命。而被立嗣者不仅要继承该家庭的财产权,更要继承该家庭的一切社会关系。实际是作为该户主的“儿子”
,进而成为其未来的全权代表。
立嗣在封建社会往往以亲缘关系的远近而依次进行。即在该家庭所属宗族圈中选择。
其原则是,如果嫡妻年50以上无子,“得立庶长子,若无庶出,先尽亲房;无则许立远房以及同姓”。然而,“不得乞养异姓之亲子”。甚至收养之子也不得立嗣。即如果有“遗弃小儿,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可收养,
①《唐律疏议》卷12。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02。
即从本姓。但可为义男,不得遂立为嗣“。原因是如将这些义男立为嗣,那么,”必会从姓,或又居丧承服,去之似恩难遽绝,存之又与律不符,于是宗族有起而争之者矣“
①。
清代政府把立嗣置于“辩其宗系”的高度去认识,并作了具体规定,“民人无子许立同宗昭穆相当姪为嗣;先尽同父周亲,次及五服之内。如俱无,准择立远户,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于昭穆伦序不失”
②。
值得一提的是,明清王朝政府在立嗣问题上特别制订了防止宗族势力过分干预的政策。
明代弘治十三年(1500年)
规定:“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
③。清代规定:“无子立嗣,若应继之人平日先有嫌隙,则于昭穆相当亲族内择其贤、择爱,听从其便。
如族中希图财产,勒令承继,或怂恿择继以致涉讼者,地方官立即惩治,仍将所择贤爱之人断令立继“。
④这种政策反映了封建政府对家庭继承关系的关注。
对立嗣违法者有处罚性政策。
明代规定:“若立嗣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杖六十,”
“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
⑤。清代规定:“如非同姓者及尊卑失序者,独子出绝者,本生父母
①《牧令书辑要》。
②光绪《大清会典》卷17,户籍。
③万历《明会典》卷19。
④《清朝政典类纂》卷379。
⑤万历《明会典》卷163。

01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有子,所后之亲无子而舍去者,皆论如律“
①。
总之,封建社会的立嗣是对财产和社会关系的双重继承。
不过其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对社会关系的继承。这种继承关系到该家庭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或者说是对“香火”和“名分”的继承。
三、无继承人家庭的财产处置政策所谓无继承人是指该家庭中既没有自己的男性子女,也没有确立继嗣对象。这种家庭即使有女儿,也不能参与财产的继承。在不少王朝往往视为户绝家庭。对于这种户绝家庭的财产,中国封建社会各个王朝的处理方式不尽一致,有的甚至还让出嫁女儿参与一部分财产的分配,但不是继承。
唐代律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以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丧事及量留功克之外,余财并与女。
无女均与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
若亡人存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②。这里将女儿的继承权剥夺了,但其却能得到部分货买后的资财。宋代则变为,除营葬费用外,剩余财产一分为三,“女儿得一份,其余入官”
③。金代太和元年(1201年)
,“户绝者田宅以三分之一付其女及女孙”
④。元代中统五年(1264年)
有此令:“该随处若有身丧户绝,别无应绝之人,其
①光绪《大清会典》卷17,户籍。
②《唐律。丧葬令》。
③《宋刑统》卷12,绝财产。
④《金史》卷11,《章宗纪》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2。
田宅、浮财、人口、头匹尽数拘收入官,召人立租承佃“
①。这里的人口显然是指奴婢。
明清时的政策与前朝一样,即“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②。
实际上,在封建社会,真正的户绝财产是因战乱和灾害而逃离家乡并长期不归者的旧财产;或者是户主在兵燹中死亡,无人认领的财产。在正常情况下,各个家庭总要设法为其财产找好继承人,以避免“香火断绝”惨状发生。
不过,我们可以从户绝财产的处理政策中发现,封建政府的政策对女性地位的歧视,即她们不具有对父亲家庭财产的完全继承权。这一政策实际也是政府对封建宗法制度的保护。因此,社会中重男轻女的观念更加强了。
第三节 对大家庭的表彰政策
在中国封建社会,究竟什么是大家庭?官方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从封建政府的政策来看,大家庭实际指四世以上同居共财,以至共饮共食的家庭。可以说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复合家庭,也有别于宗族。
一般说来,封建社会在家庭的维系政策上主要强调父母、祖父母在世时,诸子孙要做到同财共居。除此之外的分异行为,法令上不予以限制。而四世以上同居共财大家庭则是其
①《元典章》卷19,户部5。
②万历《明会典》卷19。

21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成员在封建政府规定外,由于传统宗法制度和人伦道德的影响,以自愿的形式结合起来并维持下去。这不能不使统治者感到激动、兴奋。在他们看来,这是该家庭良好家风所促成,是家庭成员和睦关系的典范,因而也是对全体百姓进行教化的有力素材。所以他们要予以大力表彰。
同时,也要看到,对四世同堂大家庭的表彰与奖励正好反映了实行这些政策的王朝,家庭离析比较严重。但同时政府也有重视教化的目的。
从史籍上看,南北朝以来的王朝对此项表彰较重视。
南朝宋时,邵荣兴“六世同爨”
,武陵内史刘悛前往“表其乡里”
①。
南朝齐建元三年(481年)
,中央派大使巡行天下,对四世以上同居者,“诏表门闾,蠲租税”
②。义兴陈玄子四世170口同居,蜀郡王绩祖、华阳郝道福“并累世同炊”。对此,齐建武三年(496年)
,明帝“诏表门闾,蠲调役”
③。这种表彰涉及到精神与物质两个方面。
唐朝对此类家庭的表彰则形成了制度。
即“数世同居者,天子皆旌表其门闾,赐粟帛,州县存问,复赋税”
,甚至授予官爵④。
唐高宗于显庆六年(61年)
下令:“诸州举孝行尤著,及累叶义居可以励风俗者”
⑤,上报中央政府以便给予嘉奖。
载入《新唐书》中的“数世同居”者有36家。唐代瀛州饶阳
①《南朝宋会要》,民政。
②《南齐书》卷55,《孝义传》。
③《南齐书》卷55,《孝义传》。
④《新唐书》卷195。
⑤《旧唐书》卷4,《高宗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12。
人刘君良,“四世同居,族兄弟犹同产”
,“门内斗粟尺帛无所私”
,“六院共一庖”
,受到政府表彰①。山东寿张人张公艺九世同居,北齐、隋、唐各朝“皆旌表其门”。唐高宗巡幸途中至寿张,“幸其宅,问所以能共居之故。张公艺书‘忍’百余以进”。高宗大加赞扬,赐其缣帛若干②。一个堂堂国君能亲临世居之普通百姓家,足见其对此类家庭的重视程度。宋代的表彰措施与唐代相类似。至道年间,太宗听说南康建昌人洪文抚,“子孙众多,以孝悌著称,六世义居,室无异爨”
,于是派内侍持书百轴赐其家③。
洪文抚让其弟洪文举至京师“贡土物为谢”。太宗又飞白一轴曰:“义居人”
,赐文举,并命其为江州助教。此后,洪家每年遣子弟入贡,皇帝“必厚赐答之”
④。由此可见皇帝将义居大家庭的地位抬举之高。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政权对此类家庭非常欣赏。
辽代开泰元年(1012年)
,辽州禄事张庭类六世同居,仪坤州刘兴胤四世同居,圣宗令“各给复三年”。
⑤金代甚至降低了同居代数标准,即“三代同居,已旌门则免差发三年”
,并免杂役⑥。元天历元年(1328年)
,蒲城县民王显政五世同居,被“旌其门”
⑦。清代把对累世同居者的奖励载
①《旧唐书》卷4,《高宗纪》。
②《资治通鉴》卷201。
③《宋史》卷4,《太宗纪》1。
④《宋史》卷456,《孝义传》。
⑤《辽史》卷15,《圣宗纪》6。
⑥《续文献通考》卷17,职役3。
⑦《续文献通考》卷17,职役3。

41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入法典:“凡屡世同居、和睦无间者,督抚题请旌表,礼部专题,给银建坊,题名忠义”
①。雍正二年(1724年)
,湖北省黄冈县邓一隆八世同居,“家逾百口,阖门雍睦”
,世宗令给建坊银30两。雍正十年(1732年)
,湖南源江县生员谯衿七世同居,“孝友敦笃”
,除给30两建坊银外,世宗令于忠孝节义祠内立碑,并特赐书“世笃仁风”
四字②。
乾隆元十一年(176年)陕西三水县民赵资“一家和顺,八世同居”。乾隆帝听说后,亲制诗一章予以赞扬,并书匾额赐予。
此外还赏缎匹,给银建坊,并认为这是“民风淳厚,伦纪懋敦”的表现,因而“宜推旌淑之恩,益广型仁之化”
③。
一些帝王甚至把带有迷信色彩的传说也作为旌表的依据。
《隋书。孝义传》载:太原文水人郭儁,“家门雍睦,七叶同居,犬豕同乳,乌鹊同巢”。时人以为义感之。州县上报其事。皇帝派平昌公宇文弼至其家“劳问之”。并州总管汉王琼闻而感叹,赐其兄弟二十余人衣“各一袭”
④。
客观地讲,数世而居,几十、上百口共食的宗族式大家庭即使在当时社会也为数有限,记入各朝正史中的“义居之家”也不过数十例。当然这并不是一个王朝数十年、上百年以至数百年历史时期此类家庭的全部,然而却是其中影响大的部分。
奉行教化政策的历代政府试图以此激励当事家庭,感
①《元史》卷33,《文宗纪》。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4,礼部,风教。
③《清高宗圣训》卷264,厚风俗。
④《隋书》卷72,《孝义传》。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12。
召其他百姓。虽然这不可能使人人效法,家家模仿,而其潜移默化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起码对一般直系家庭、三代家庭的维系会起到作用。
同时也应看到,大家庭在封建社会条件下并不利于生产的组织。必须承认,封建社会的家庭既是生活单位,又是生产单位。大家庭所维持的是其成员表面的和睦气氛。除了父家长外其他成员对财产没有支配权,因而他们在这种家庭环境中很难激发起创造财富的欲望。这也是此类家庭不可能广泛推行的重要原因。
而说到底,封建政府对大家庭的表彰是对他们实践传统伦理道德的奖励。虽然在表面上统治者看重这些形式,而实际上更注重这些形式中的内容。
第四节 宗族人口政策
中国是一个宗族传统深厚的国家。而宗族说到底是家庭的扩展形态,或者说宗族是若干个相同血缘的诸个家庭的联合体。从社区管理这一角度来看,宗族又是社区中最基本的人口管理组织,特别是我国农耕社会条件下,村、庄、社等自然聚落实际就是一个或数个宗族的集合。正因为这样,宗族人口群体理所当然地引起封建王朝的重视。
一、对宗族组织的利用(一)借助宗族组织对宗族人口进行管理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宗族组织是最基本的社区组织。各朝政府很注意对宗族组织所具有的管理职能加以利用。因为

61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他们认识到,“族长、房长,均为一族之尊,于通族之贤否,所行之顺悖,耳目既真,稽查自易,专以责成,使之化导于平时,约束于临事,实为事简而法周”。

不过,在明清以前,各朝政府主要通过将宗族组织与社区组织结合起来的形式来实施管理。北齐政府令“居十家为邻比,五十家为闾,百家为族党。
一党之内则有党正一人,付党一人,闾正二人,邻长十人,合十有四人“
②。隋文帝要求“五家为保,保五为闾,闾四为族”
③。我们认为,这里所提到的“族”
,虽不完全是指一个宗族。但至少可以说是以宗族为主的组织。
如果再结合中国传统社会以宗族为主聚居的形式,那么说社区组织实际上是建立在宗族组织上,就更不该有什么异义了。通过下面事例,我们会有更清楚的认识。浙江天堂县,“所到之处……俱聚族而居”
④。江西赣县,“其乡聚族而居,六乡一姓,有众至数千户”
⑤。安徽歙县“邑俗聚族而居,各村一姓或数姓”
⑥。更有甚者,安徽石埭,“一族所聚,动辄数百或数十里。
即在城中者亦各占一区,无他姓杂处“。

而这种情况可谓遍布全国。冯桂芬在《显志堂稿》(卷1)中指出:“今山东、山西、江西、安徽、福建、广东等省;多聚
①凌燽:《西江视臬纪事》,载《清史资料》第3辑。
②《文献通考》卷12,职役2。
③《通典》卷3,食货3。
④戴兆佳:《天台治略》卷1。
⑤乾隆《赣县志》卷1。
⑥民国《徽县志》卷1。
⑦光绪《石埭桂氏宗诸》。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12。
族而居“。
以上材料虽多出自明清人之手,但它们却深刻揭示了中国封建社会人口聚族而居的特征。在这种人口环境中所建立的社区组织不可能与宗族组织脱离联系,只能与其结合起来以实现对社区人口的管理,同时借此达到对宗族人口管理的目的。
然而,最善于利用宗族组织管理宗族人口的政府是明清统治者,清代尤其突出。其特点是,清代政府不仅要利用已经具备管理职能的宗族组织;而且帮助那些组织不甚完备的宗族建立有关组织,选择管理者。其目的当然是要为统治服务。乾隆初年,任江西按察使的凌燽,鉴于当地社会秩序不好,而百姓又“率皆聚族而居”的状况,要求地方官“凡有世家大族,丁口繁多者,即令该族于尊长内无论是否族长、房长,择有举贡生监品行素优,实为合族所敬惮者,公举一人,委为族约;无举、贡、生监,即选人品端方,足以服众者一人为之”
,然后地方官“给以牌照,专用化导约束,使之劝善规过,排难解纷”。
宗族子弟中有不法者,“轻则治以家法,重则禀官置处”
;“至口角忿争,买卖田坟,或有未清事涉两姓者,两造族约即会同公处,不得偏袒;族内如有孝弟节义及赒恤义举,族约即为投官请奖”。族约如果任职“两年之内,化导有方,约束无事,地方官给匾奖励;五年无犯,详宪请奖;十年之内,能使风俗还醇,浇凌胥化者,详请具题奖叙,以示鼓励”
①。
可见,族约俨然成为清政府地方的一级官吏,宗族中的任何事务都可交其处理。只是在处理不了时才上报官
①《西江视臬纪事》,转见同前。

81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府。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
,清政府更普遍地推行这一政策,“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查举”
①。除此之外,清政府为防止宗族成员争产谋继现象的发生,要求宗族组织负起协调、纠举责任。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
清政府规定:“凡争产谋继及扶同争继之房分,均不准其继嗣,应听合族另行公议承立”
②。
但同时也要看到,封建政府赋予宗族组织以一定的权力,重在让其协助官方对社区人口进行管理,即宗族组织必须向官府负责,而不得借宗族负责人之位来制造本宗族与其它宗族对立的局面。
乾隆三十三年(1786年)
,御史张宪奏请设立大姓族长,结果被乾隆帝视力“甚属乖谬,于事理毫无裨益”。乾隆认为,“民间户族繁盛,其中不逞之徒每自恃人众,滋生事端”。并且“向来聚众械斗各案,大半起于大姓”。他还说:“若于各户专立族长名目,无论同宗桀骜子弟未必受其约束,甚至成立非人,必致籍端犯持,倚强徂弱,重为乡曲之累,正所为救弊转以滋弊耳。”
③这表明,清政府对宗族组织也有防范的一面。即它对宗族组织在官府所赋予的职责之外的活动感到不安。
(二)
赋予宗族组织以一定的治安权,以便对宗族人口的活动予以限制。
中国封建社会的什伍、保甲都是对社区人口实行治安管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8,户部,户口。
②《皇朝政典类纂》卷379,刑11,户律,户役。
③《高宗圣训》卷264,厚风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12。
理的组织。而至明清时期,政府更注意利用宗族组织来发挥治安防范功能,以便将宗族人口的越轨行为限制在最小范围内。清代雍正时,广东肇庆的地方官将保甲制与宗族组织结合起来,规定:“州县有巨堡大村,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者,官选族中品行刚方之人,立为族正,以察族之不肖,徇情者治罪”
①。凌燽在江西按察使任上要求各地官府“通饬各属,如地方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阖族敬惮者,立为族正;”
“若有匪类,令其报官究治,倘徇情容隐,与保甲一体治罪。”
②陈宏谋在初任江西巡抚时,利用当地“聚族而居、族各有祠”的特征,赋予宗族长以治安权:“族房之长,奉有官法,以纠察族内子弟。
名分即有一定,休戚原自相关,比之异姓之乡约保甲,自然便于觉察,易于约束“
③。清代地方官所制订的上述措施,是基于辖区的宗族人口的居住特征,因而也是很具体的宗族人口政策。
值得指出的是,清代还赋予一些宗族组织以司法权。雍正皇帝于九年(1731年)指出:“从来凶悍之人,偷窃奸宄,怙恶不悛,以致伯叔兄弟受其累,其本人所犯之罪,在国法虽不至于死,而其尊长、族人,翦除出恶,训诫子弟,治以家法,至于身死,亦是惩罚防患之道,使不法子弟知所儆惧悛改,情非得已,不当按律拟之抵偿。嗣后凡遇凶恶不法之人,经官惩治,怙恶不悛,为合族所共恶者,准族人鸣之于
①道光《肇庆府志》卷22,《事纪》。
②《西江视臬纪事》,转见同前。
③《清朝经世文编》卷58。

0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官,或将伊流徙远方,以除宗族之害;或以家法处治,至于身死,免其抵罪“。
这里虽然并非很明确地给宗族组织以司法权,但宗族组织实际获得了任意处罚族人的权利;乃至惩罚至死也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宗族人口管理政策评价中国封建社会的宗族人口管理政策实际只是利用宗族组织来为统治者的社区管理服务。这是封建政府在充分认识到各地宗族组织实际具有的作用后采取的措施。
对宗族组织的作用,近代人魏源曾作出过这样的评价:“天下直省郡国,各得数百族,落落参错县邑间,朝廷复以大宗法联之,俾自教养守卫,则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水旱凶荒有所恃,俗有所稽查。余小姓附之,人心维系,盘固而不动,盗贼之患不作矣”
①。即借宗族组织来管理人口,可收纲举目张之效。
同时,在统治者看来,宗族组织还能起到化导风俗、敦亲固谊的作用。清代雍正皇帝指出,“凡属一家一姓,当念乃祖乃宗,宁厚勿薄,宁亲勿疏。长幼必以序相洽,尊卑必以分相联,喜则相庆以结其绸缪,戚则相怜以通其缓急,立家庙以荐烝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诚使一姓之中秩然蔼然,父与父言慈,子与子言孝,兄与兄言友,弟与弟言恭,雍睦昭而孝弟之行愈敦”
②。
然而说到底,封建政府的宗族人口管理政策是想将宗族
①《清朝经世文编》卷58,《礼政》。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97,礼部,风教。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2。
组织作为其对全体人口实施控制的补充,并进而达到加强人口控制的目的。
宗族人口的活动在受到行政力量干预的同时,又受到血缘力量的制约。这种束缚的迭加对宗族人口造成高度的压抑,传统社会的封闭性因此更加重了。
二、政府对世家大族的扶植与贬抑在封建社会,世家大族实际是特权家族,同时,他们又是人数较众的宗族。在当时政治生活中,世家大族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对世家大族的扶植世家大族作为特权家族,他们与最高统治者有较多的利害一致之处,或者说是帝王的依靠力量。所以,封建政府也对其采取了诸多扶植手段。
1、政治上的扶植。
这是世家大族所拥有特权的最集中表现。严格来讲,在中国封建社会,除了帝王及宗室成员可以享受世袭的权利和地位外,其它宗族一般不具有这样的权利。不过,每当一个王朝建立之初,继位掌政的皇帝为了酬谢跟随其赴汤蹈火的将帅谋臣,也常常赐封他们享受某种世袭权利的资格。这往往是世家大族产生的重要途径。同时那些与帝王结亲的后族也往往成为大族。另外,一些世代聚居的大姓常会成为帝王扶植的对象。这些大族的代表者及其子弟是当时高级官位的垄断者。在隋唐以前科举制度未产生之时,这种现象尤其突出。
南朝的政治特征是“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
;“富门

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人无寸进之名“
①。北魏天赐元年(404年)
,大选官僚,道武帝公开令“各辨宗党,保举才行”。
因而“诸部子孙失业赐爵者二千余人”
②。唐代在建国近150年后的大历十四年(79年)
仍不忘对功臣后代的照顾,代宗下诏:“武德、至德将相有功者子孙”授于官③。北宋在靖康二年(127年)
,宋钦宗诏求累朝勋臣曹彬等三百人子孙,以备录用。
④此外,宋代望族在做官上也有很大优势。宋仁宗庆历三年(1043年)
,孙沔指出:“每遇大礼,臣僚之家和皇亲母后外族,皆奏荐无定数”
,“多至一二十人,少不下五七人,不问才愚都居禄位”
,甚至“未离襁褓,已列缙绅”
⑤。
由此可见,世家大族政策上所拥有的特权是建立在对一般庶族和平民家庭出身者排挤的基础上的,是财产的私有制在政治领域的反映,当然更是专制中央集权下的普遍现象。
2、婚姻上的扶植婚姻在封建社会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皇帝也常常把世家大族子女作为婚配对象。这也是世家大族巩固其地位的方式。
东汉时,邓、窦、梁、马诸功臣之家,“婚姻帝室,世为名族”。
同时,帝王也把与名门望族联姻作为稳定统治基础的手段。
《三国志。魏书》《后妃传》指出:“往昔帝王之治天下,
①《廿二史札记》卷18。
②《北史)卷1,《魏本纪》1。
③《新唐书》卷7,《德宗纪》。
④《宋史》卷27,《高宗纪》4。
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2。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2。
不惟外辅,亦有内助,治乱所由,盛衰从之。是以圣哲慎立元妃,必取先代世族之家,择其令淑以统六宫,虔奉宗庙,阴教聿修“
①。北魏皇帝(孝文帝)
“雅重门族,以范阳卢敏,清河崔宗伯、滎阳郑仪、太原王琼四姓,衣冠所推,咸纳其女”
②。唐代高祖也以其家族在前朝与帝王联姻而津津乐道。
他尝对尚书右仆射裴寂说:我李氏昔在陇西,“富有龟玉,降及祖祢,姻娅帝王,及举义兵,四海云集,才涉数月,升为天子。至如前代皇王,多起微贱,劬劳行阵,下不聊生”。他还以此为满足,自称“无愧前修矣”
③。
可以这样说,皇帝通过与大族联姻更增加了婚姻的正统、庄重色彩,使社会的等级特征更突出了。因为皇帝处于政治权力的巅峰,而大族则位于群民之冠。同时大族子女对传统伦理道德的耳濡目染,也使帝王感到其“母仪天下”的形象容易被树立起来。而对世家大族来说,则试图以这种联姻来缩短他们与最高权力者的距离,为其子弟乃至整个家族掌握国家权力,铺平道路。
(二)对世家大族的抑制世家大族与政治关系之密切就决定了他们在得到帝王扶植的荣光的同时,也会遭到被排挤乃至杀戮的厄运。改朝换代中旧的世家大族也往往会从令人称羡的高位跌落下来。即使在同一王朝,君主的更迭也常使大族地位发生逆转。
另外,
①《蔡中郎集》,《司马袁公夫人马氏悼)。
②《资治通鉴》卷40,《齐纪》卷6。
③《唐会要》卷36。

4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那些在地方上势力过大的宗族,往往也会被帝王视为应削弱的对象。
1、对政敌家族的打击对政敌家族的打击可谓是累朝统治者所采取的政策秦汉时对六国贵族的迁移是这方面最典型的政策。新政权的建立者对旧贵族的担心最大。以迁移来削弱其基础,不使其复辟的希望变为现实。
这种做法为以后许多王朝所效仿。
后族也常在国君更换之中成为打击的目标。
唐代人指出:“自古后族能以德礼进退、全礼保名者鲜矣”。其原因是,他们往往“恃宫掖之宠,接宴私之欢,高爵厚禄骄其内,声色服玩惑于外,莫知师友之训,不达危亡之道。故以中才处之,罕不履败”
①。
在同一王朝的权力角逐中,失败者常成为杀戮对象。西汉昭帝霍光秉政,“辅翼少主,修善进士,名为忠直,而尊崇其宗党,摧抑外戚,结贵据权至坚至固”。而其死之后,“受祸灭门”。
②北齐天保十年(59年)五月高洋诛始平公元世、东平公元景式等魏贵族25家,前后共杀“六千人”
,“并投漳水”
③。
对政敌家族的杀戮,禁锢以至贬谪性措施可谓在中国史册上俯拾即是。这也是封建社会胜者将相、王侯,败者为贼、为寇、为阶下囚、刀下鬼这种政治斗争的产物。
①《旧唐书》卷183,《外戚传》。
②《后汉书》卷68,《霍光传》。
③《北史》卷7,《齐本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2。
2、对世家大族的打击参加政治活动的世家大族会因政治失败而受到镇压,那些未曾直接卷入政治风波的大族,也会因对封建统治秩序的干扰而受到打击。
汉代对一般的大族为非一方曾予坚决打击。西汉时济南瞯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于是章帝任郅都为济南太守。郅都至则“诛瞯氏首恶,余皆股粟”
,使该地社会秩序得以恢复。
“居岁余,郡中不拾遗”
①。颖川郡大姓原褚“宗族横恣”。其“宾客犯为盗贼,前两千石莫能禽制”。
循吏赵广汉“既至数月,诛原诸首恶,郡中震栗”。
②王緼舒任河内太守时,“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
,“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偿臧”
③。这些宗族的行为干扰了封建地方秩序,并且影响了官府权力的发挥,所以中央政策要予以镇压。南朝梁时余姚大姓虞氏“千余家”
,“请谒如市,前后令长莫绝”。沈瑀令长时,“以法绳之”。该县南有豪族数百家,“子弟骄横,递相庇廕,厚自封植”。沈瑀以徭役来惩罚其族人,即“其老者为石头仓监,少者补县僮,皆号泣道路,自是权右屏迹”
④。
唐代初年,山东世家大族尽管失去了在北朝时所拥有的特殊政治地位,而社会地位仍很高。
所谓“山东士尚阀阅,后
①《西汉会要》卷49,民政。
②《西汉会要》卷49,民政。
③《西汉会要》卷49,民政。
④《南史》卷70,《循吏传》。

6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虽衰,子孙犹负世望,嫁娶无不多取资,故人谓之卖婚“。唐太宗因而令大臣”重编氏族志“
,“先宗室,后外戚,退新门,进旧望,右膏梁,左寒畯”
①。大族虽然没有因此彻底败落,但却在社会地位上不能与皇族、外戚抗衡了。
总的来看,两晋至唐代以前,政治参与往往是世家大族的专利。这同时意味着他们容易被卷入政治漩涡之中,造成互相残杀的局面。特别是中央政权及其辅佐者常把削弱世家大族地位作为稳定政局的措施。不过在这种世袭政治中,一个大族被镇压的同时,意味着另一个大族的兴起。直到科举制度实行以后,才使世家大族与政治之间的密切关系被瓦解。
三、宗族的刑法株连政策用刑法株连宗族可谓封建社会最严厉的刑法,是当时连坐政策的极点。上面所谈到的对世家大族的镇压就是株连政策的典型。不过,那种情况也可谓是特殊的株连政策,或者说是株连政策的扩大化。那么,比较标准的株连政策是什么呢?
汉代高祖曾令肖何作九章之律,其中“有夷三族之令”
②。
三族的范围,比较多的解释是父族、母族和妻族。这个规定不仅包括了当事者本人所在的宗族,而且包括亲族。北魏昭帝规定,“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
③。这里的亲族没有指明内容。
①《新唐书》卷97,《高俭传》。
②《后汉书》卷52,《崔寔传》。
③《魏书》卷11,《刑法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2。
唐代以后犯大逆者主要是本宗族人受株连。唐朝的政策是:“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
,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
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
①明代虽继承了唐法,但较唐法更严:“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居;男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男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
②。清代则完全继承了明代之法。
刑法株连政策既反映了封建法律的残酷性,同时也是统治者借以威胁民众的手段。
第五节 小  结
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与宗族政策是统治者对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所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要通过家庭与宗族秩序的稳定来达到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
一、家庭、宗族政策的积极意义封建社会的家庭与宗族是当时社会形态的反映。
(一)
封建政府强调在家庭和宗族中晚辈对长辈生活的赡养、照顾,以维持家庭的养老功能,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方
①《唐明律合集》卷17。
②《唐明律合集》卷17。

8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面。封建社会作为私有制社会,并且又是小农经济社会,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主要在家庭中进行,养老也不例外。虽然封建政府也建立了养济院之类的社会性组织,而它只限于对个别特困者的救济。更为普遍的养老行为主要由家庭来实施。政府通过法律性措施和孝行的宣扬,试图减少家庭在分异时对养老责任的舍弃,以免使老人在失去劳动能力后处于无人问津的地步。我们认为,如果从对老人生活照顾这一点上提倡“孝”
,是值得肯定的。
(二)
封建社会以均分财产为特征的财产继承制度有助于减少家庭的冲突。这就是说,在家庭财产面前,诸多子女都有继承权,拥有继承权就意味着他们获得了基本的生存权。
(三)
封建政府提倡宗族内的互助行为,也有助于减少宗族人口的死亡,使不具有劳动能力者获得一定程度的生活救济,由此弥补了社会救济的不足。
二、家庭、家族政策的消极影响站在今日来审视封建社会家庭宗族政策,其消极影响较积极作用显得更突出些。
(一)
这一政策强化了等级制度。
封建社会作为等级制度社会,统治者对其维护手段有多种。而在家庭、宗族政策中强调晚辈对长晚的绝对服从实际就是培养人们对等级制度的认同感。在统治者看来,人们只有在家庭中服从长上,才可能在社会中顺从官府,而不至于产生犯上作乱之心。
(二)这一政策是对家庭、宗族成员行为的严重束缚。在家庭中,不仅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受到限制,而且思想观念也被禁锢。这是由于政策赋予了家族长广泛的权利,其成员不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2。
敢有所妄动。
(三)
这一政策造成了整个社会的封闭。
此种状况可谓是该政策所带来的最消极的后果。我们说,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已经成为社会封闭、人口不流动的基本制约因素,而政府对家庭、宗族形态的维系措施,又强化了这种特征。
按照这一政策,人们离乡、离土往往被指责为对“孝”观念的违背。前面曾经谈到,均分财产有利于保持家庭成员在本土的生存能力。但这一政策的另一个作用就是造成家庭或宗族成员世代相守。因为均分财产使其成员较少感受到生活的压力,所以,他们也不会主动去外乡谋生。若整个社会都处于这种状态,封闭的环境自然就很容易形成并保持下去了。

03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第六章 老年人口政策
老年人口是人口年龄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封建社会,老年人口又成为一个特殊的人口群体。历代王朝制订了诸多优待老年人口的政策,并且赋予其重要的社会责任,以此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与等级制度这一整体目标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第一节 老年人口生活照顾政策
在中国封建社会,老年人口在政策上享受到其它人口群体所得不到的照顾。虽然老年人口具体的生活照顾主要由其子孙来承担(因为传统社会没有也不可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然而统治者的政策对于老年人口外部生活环境的改善,减少社会力量的干扰具有积极意义。并且封建政府也作出一些具体生活照顾规定,对老年人口也有一定裨益。
一、老年人口及其亲属徭役的免除在封建社会,徭役是困迫人们的主要社会负担。老年人口虽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他们中的大部分从体质上讲已不能再承担繁重的体力劳动。所以免除其徭役负担也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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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理所当然的事。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可以说基本上都做到了。不过,各朝对老年人口年龄的界定却不一致。由此就表现出人们服役时间长短之不同。另外,封建政府还制订有对高龄老年人口亲属徭役免除的规定,以便他们照顾家中老年者。
(一)老年人口免役的年龄性规定这个问题可以反映中国封建社会各朝对老年人口所下定义。
实际上,封建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老年人口的年龄标准。
但是我们却可以从涉及授田、赋役的人丁标准等政策中加以了解。
先秦时期,“国中七尺以至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①这意味着国中61以上,乡野66以上的人才能享受免役待遇。此标准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秦汉时期20—56岁的男丁才被统计在户籍之上,而赋役征收依据就是户籍。由此可见,57岁以上即可免役。
东西晋及南北朝时,各政权多以66岁作为年老标准。
这显然和先秦的政策有关。西晋规定六十以内者为正丁,61—65为次丁,66岁以上为老。
至此才可“不事”
②,即不服徭役。
东晋也是如此。北齐强调男子65岁以下为丁,66岁以上为老。它还进一步规定60免力役;66岁退田,免租调③。这里
①《周礼。乡大夫》。
②《文献通考》卷2,田赋2。
③《隋书》卷24,《食货志》。

23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将免役和免赋分开对待。较之西、东晋,北齐的徭役年龄降低了。北周规定,59岁以前者“皆任于役”
,60岁则免①。与北齐的服役年龄相一致。
隋代的政策与北齐一样:66以上为老,“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
②。需要指出:隋开皇十年(590年)
,文帝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赋”
,“百姓五十者,输庸停防”
③。可见,徭役年龄又与王朝政局相关。唐代武德七年(626年)明确规定60为老④。值得一提的是,唐代宗广德元年(763年)
将老人标准降低为55岁,以此作为“优民”的措施。
⑤另外在免役年龄上也有变化,高宗开耀年间(681—682年)
规定:百姓年50岁者皆免课役。中宗神龙元年(705年)又改为59岁免役。
⑥这表明唐代的老年标准与服役停止标准渐趋一致。
唐代60为老的标准被宋以后的王朝所继承。年老即停役,这也成为此后各王朝的政策特色纵观中国封建社会各个时期的老年人口年龄标准和免役标准,基本上可以以唐代为界。
即唐以前多采用66岁为老的标准,唐以后则以60岁为标准。不过无论唐以前还是以后,各朝免役的年龄标准均有倾向60岁的特征。由此我们感到,
①《隋书》卷24,《食货志》。
②《隋书》卷24,《食货志》。
③《隋书》卷24,《食货志》。
④《唐会要》卷85。
⑤《新唐书》卷51,《食货志》。
⑥《新唐书》卷51,《食货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2。
尽管中国封建社会政府制订了老年人口的免役标准,而这个标准却显得太高了。从当时社会的平均年龄来看,大部分人达不到这个标准就已作古。
所以可以这样说,以60岁作为免役标准并没有使大多数人获得益处。这一点恐怕有些王朝的统治者也认识到了,所以他们以60岁以下免役作为一种“善政”来实施。只是这种政策的实行时间太短。
(二)对高年者亲属的免役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一般来讲,60岁以上被作为老年,70岁以上(有的朝代为80岁)则被划入高年范围。老年者只能享受本人免役待遇,而高年者的免役范围在一些王朝可以扩展至其亲属。政府此举在于使其有时间去照顾高年亲属的生活起居。
这种政策的滥觞也可追至先秦时期。
《礼记。内则》载:“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这里的“政”
,泛指王事,当然也包括徭役活动。
西汉文帝更将这一政策发扬光大,他“亲自勉以厚天下”
,“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
①。其意在于90以上免其一子徭役,八十以上免其家两口算赋。
建元元年(前140年)
,汉武帝下诏指出:“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所以他下令:“民有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
②。那么,这项政策是不是意味着对文
①《汉书》卷51,《贾山传)。
②《汉书》卷6,《武帝纪》6。

43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帝年间所作规定的否认呢?
我们认为不是。
它是指在七十、八十老年人口亲属照顾的基础上,又提高了对九十以上者的优惠标准。或者说是对先秦“九十者其家不从政”的重申。
三国魏武帝下令:“老耄须侍养者,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
①。这一规定显得苛刻,因为当时年至70、80者已不多见,而将亲属免役扩大至90岁,实际上有取消的味道,或者只限于名义之上。
北魏时比较普遍的政策是80以上才可享受一子不从役的照顾。
《魏书。食货志》载:“民年八十以上,听一子不从役”。而《北史》卷3载:太和元年(477年)文帝下诏:“七十以上,一子不从役。”这种差异在于,后者是特殊性规定。
北周规定:“其人年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一家不从役”。
②它将先秦和汉代的标准又提高了。
唐朝则根据高年者的不同年龄来决定免役数量:“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给二人,百岁三人”
③。并且,这些免役者不限于本家。其原则是,“皆先尽子孙,次取近亲,次取轻色丁”
④。唐开元时(713—741年)将照顾年龄适当降低,男子七十五以上,妇人七十以上,中男一人(18—22岁)为侍。八十以上令以常式从事“
⑤。另外,天宝八年(749年)六月因大赦而下诏:“男子七十,妇人七十五以上,
①《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
②《隋书》卷24,《食货志》。
③《旧唐书》卷43,《职官》2。
④《大唐会典》卷3,户部。
⑤《新唐书》卷51,《食货》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32。
皆给一丁侍“。
①不过,这只是一种特例。
宋代天禧元年(1017年)
真宗下诏:“父老年八十者除其徭役”
②。至于如何免役,没有说明。宋嘉祐四年(1052年)
十月规定:“民父母年八十以上免其一丁”
③。元代也以此为标准。元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的政策是:“老人年八十以上与免一人杂泛,使之侍养”。大德九年(1305年)再次重申:“老者年八十以上许存侍丁一名,九十以上许存侍丁二人,并免杂役”
④。
值得注意的是,明清王朝的标准放宽了。明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诏:“民年七十之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泛差役”
⑤。洪武十九年(1386年)太祖又下令:“有司存问高年,凡八十以上者皆复其家”
⑥。这一规定并没有被普遍推行。所以明代还有这样的政策:“凡民年八十以上,止有一子,若系有田产应当差役者许令雇人代替出官,无田产者许存侍丁与免杂役”
⑦。那么此规定是不是对洪武元年政策的修改呢?我们认为不是。或者说这是对某种特殊情况的补充性规定。明宣德五年(1430年)还将这种照顾扩大至军户。
“应充军之人,而父母年七十之上及笃废残疾者,许于附近卫所
①《新唐书》卷5,《玄宗纪》。
②《宋史》卷8,《真宗纪》3。
③《宋史》卷12,《仁宗纪》4。
④《元典章》卷3。
⑤《明会典》卷22。
⑥《续文献通考》卷17,《职役》3。
⑦万历《明会典》卷21。

63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充军“
①。
清朝在顺治元年(1644年)
即规定:“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泛差役”
②。清代中后期后,随着丁银摊入田亩,丁口本身所承担的徭役的减少,免役的意义也不如以前那样高了。
中国封建社会徭役之重往往是最为严重的社会弊端。高年者家庭能够通过正当途径豁免一人至数人的徭役,不仅为老年的照顾提供了人力保证,而且减少了其家庭所受苛政的干扰。这也成为老人给家庭带来的一种效益,并进而保证老人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对老年人口的物质赏赐与救济物质赏赐主要是指生活用品的赏赐。由此老年人口中一些人的生活会有所改善。然而,封建社会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借此体现其对老年人口的重视。当然这也会使老年人口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物质救济在封建社会则主要限于贫穷家庭的老年人口。
(一)物质赏赐这种赏赐的主要对象是老年人口中的高年者。
汉代政府将对高年的物质赏赐作为其以“孝治天下”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
汉文帝指出:“老者非帛不煖,非肉不饱。
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所以他下令:”有司请令其县道,年八
①《明宣宗圣训》卷2。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25,《职役》5。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32。
十以上,赐米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同时,地方当局要做到”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
还要有监督机制,“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①然而汉代的这些政策并非其初创。
而是《礼记》思想的继承和发挥。
《礼记。内则》言:“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煖,八十非人不煖,九十虽得人不煖矣”。而文帝将其赏赐标准提高至八十、九十岁,显然是要缩小范围,同时又能收到某种教化目的。从中我们也可看出,文帝这一政策反映了其对高年人口重视程度之高,物质赏赐之丰盛,致送方式之隆重,以至我们怀疑在当时社会条件下能否做到这一点。然而作为对极少数人所行施的一种礼节,也有实现的可能。值得一提的是,武帝以后的赏赐具有明显的可行性。元狩元年(前122年)
,武帝遣谒者“赐年九十以上帛,人二匹,絮二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
②。元封元年(前110年)
,赏赐年龄降低,即“加年七十以上帛,人二匹”
③。元封二年(前109年)
,“赐高年米,人四石”
④。这以后,汉代史书常有“赐高年帛”的记载。然而,纵观整个西汉王朝,上述赐赏活动主要在皇帝登基举行大典或改换年号时进行,并没有成为一种惯常的行动。
①《汉书》卷4,《文帝纪》。
②《汉书》卷6,《武帝纪》。
③《汉书》卷6,《武帝纪》。
④《汉书》卷6,《武帝纪》。

83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与西汉相比,东汉对高年的赏赐显得较薄。不过其所包含的精神性因素则增多了。按照东汉政策,“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王杖,铺之糜粥。八十、九十有加赐。
王杖长九尺,端以鸠乌为饰。
鸠者,不噎之乌也,欲老人之不噎“
①。这表明其象征性成份较大。即使如此,这种政策也没有得到具体的落实。
安帝元初四年(17年)
下诏指出:“方今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虽有糜粥,糠秕相半。
长吏总事,莫有躬亲“
②。
南北朝各政权的赏赐或高或低。
北魏和平四年(463年)
,文成帝赐京师人年七十以上太官厨食③。太和三年(479年)
,太上皇帝南巡至怀州,所过“赐高年”布帛④。太和四年(480年)
,孝文帝诏会京师耆老,赐锦綵、衣服、几杖、稻米、蜜麯⑤。
可见这种赏赐多实行于特殊情况下,并且仅限于局部范围。南朝也是如此。南齐永明四年(486年)
,武帝车驾籍田,诏“孤老贫穷,赐谷十石”
⑥。
唐代对高年者的赏赐十分普遍。几乎每年有数次。唐贞观三年(629年)
,太宗“始御太极殿,”赐80以上者“粟二斛”
,90以上者“三斛”
,“百岁加绢二匹”
⑦。但这同样是偶然
①《东汉会要》卷6,礼4。
②《东汉会要》卷6,礼4。
③《北史》卷2,《魏本纪》。
④《北史》卷3,《魏本纪》。
⑤《北史》卷3,《魏本纪》。
⑥《南朝齐会要》,民政。
⑦《新唐书》卷2,《太宗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32。
性活动。唐睿宗景云三年(712年)
,因改元“太极”
,下诏“三下大酺五日,特赐老人九十已上绯衫牙笏,八十已上绿衫木笏”
①。唐顺宗(805年)即位时,大赦天下并诏令:“百姓九十以上赐米二石,绢两匹,仍令本地长吏就家存问;百岁已上,赐米五石,绢二匹,绵一束,羊酒”
②。在我看来,唐朝帝王在节庆时对老年者的赐赏既是增加气氛的需要,也包含着使其江山、政权长存的味道;或者以此祈望国泰民安。
因为在中国传统社会观念中,老年特别是高年本身就具有“吉祥、福祉”的象征。
宋朝、元朝做法与唐代类似。淳化四年(93年)
,太宗“召赐京城高年帛,百岁者一人加赐塗金带”
③。景德二年,真宗诏集京畿父老于长春殿,“赐帛有差”
④。
大中祥符元年二月(108年)
,真宗亲临乾元门观酺,赐父老1500人衣服与茶、采。
⑤元代天历元年(1328年)九月,文宗“赐京师耆老七十人币帛”。
⑥较之唐朝、元朝的赐赏举动较少。
相比以上各朝,明代的赏赐标准比较具体。永乐十九年(1421年)
规定:“民年八十以上,有司给绢二匹,布二匹,酒一斗,肉十斤”
,并派人“时加存恤”
⑦。天顺二年(1458年)
①《旧唐书》卷7,《睿宗纪》。
②《旧唐书》卷14,《顺宗纪》。
③《宋史》卷5,《太宗纪》。
④《宋史》卷7,《真宗纪》2。
⑤《宋史》卷7,《真宗纪》2。
⑥《元史》卷33,《文宗纪》2。
⑦万历《明会典》卷8。

04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又规定:“军民有年八十以上者不分男妇,有司给绢一匹,绵一斤,米一石,肉十斤;年九十以上者倍之”。
①天顺八年(1464年)改标准为:“民年七十以上者免一丁差役,有司每岁给酒十瓶,肉十斤”
;八十以上者在此基础上增加绵一斤,布二匹;九十以上者给与冠带,每年官府设宴招待一次;百岁以上国家给与棺具②。此外,皇帝平时还遣使者礼问高年,并致赐赏之物。
永乐七年(1409年)
,成祖命礼部遣使巡狩经郡县,“存问高年,赐八十以上者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者加帛一匹”
③。
永乐十一年(1413年)
,成祖亲至祀皇陵,“赐耆民年八十以上者人酒六斗,肉五斤,九十以上加帛一匹”
④。
清代的对老年人口的赏赐分为两部分,一是对百岁以上老人,二是对百岁以下、70岁以上老人。清代对百岁以上老人的赏赐包含精神与物质两重目的。
清政府规定:凡寿民、寿妇,年龄达到100岁者,由本地最高行政长官总督或巡抚上报皇帝,然后皇帝恩诏赐予旌表匾额并给其建立旌表牌坊⑤。
康熙年间的政策是,每名赏赐建坊银30两⑥。雍正年间,政府规定,赏赐银两随年龄增加而递增,年至110岁增加一倍,120岁加两倍。
⑦如果夫妻、兄弟均达到100岁者,则更受政
①万历《明会典》卷8。
②万历《明会典》卷8。
③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66。
④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66。
⑤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卷10。
⑥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5礼部。
⑦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5礼部。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42。
府重视。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广东南海人杨能启100岁,其妻101岁。皇帝特赐“御制诗章”
,并赏御用缎一匹,银20两。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
,山东章邱人王欣然103岁,其弟王瑞然100岁。高宗下诏,各赏给御用缎一匹,银10两;并给“熙朝双瑞”匾额。此外,清政府对为其直接效命的官员亲属还有特别规定:满、汉人凡在三品以上的文武官员父母、妻室有年至百岁者,除给建坊银30两外,上报皇帝后可加赏银10两、缎一匹。清朝对70以上、百岁以下老人的赏赐,并非经常举行。
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
清政府规定:军户和百姓中的老人有年至70—90岁以上者,“照例赏给钱粮”。如何赏赐却语焉不详。乾隆三十年(1765年)高宗南巡江浙,特意颁发谕旨:江南、浙江二省如有年龄在70以上的男女老人,均照以前规定,“一体赏给”。同年,乾隆皇帝在视察关外盛京地区时,对奉天一带的八旗、汉民男女和驻守当地的军队官兵的母亲、妻子年龄在70岁以上者各赏给布一匹,米一斗;80岁以上者给绢一匹,米一石;90岁以上者加倍,100岁者赏大缎一匹,彭缎二匹。可见,清代的这种赏赐带有特赐性质。
封建社会对老年人口的物资赐赏的社会意义要大于生活意义。这从其所选择的赏赐时机上可以反映出来。除个别王朝外,大部分王朝均把赏赐时间确定在各种大典和巡幸时,作为政治统治的装点和某种气氛的烘托。而具体到这些被赏赐的老年人口身上,他们所获得的关键不在于生活状况的改善,而在于这种待遇使之受到了社会、家庭的尊崇。
(二)对贫穷老年人口的救济

24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老年人口,特别是其中的高年人口,可能生活于儿孙绕膝、产多地广的大家庭中,但也可能挣扎于孤苦伶仃、贫穷无助的小家庭里。前者的生存当然没有问题,而后者则需得到外界的支持才能使余年的生活困难程度得以缓解。
中国封建社会在整个社会救济活动中,比较注意对老年人口的救济。可以这样说,在众多人口需要救济时,老年人口是政府首先考虑的对象。
北魏太和二十一年(497年)九月孝文帝下诏规定:“司州洛阳人年七十以上无子孙,六十以上无期亲,贫不自存者,给以衣食”。另外“不满六十而有废痼之疾,无大功亲,贫穷无以自疗者,皆以别坊,造医救护,给太医师四人,预请药物疗之”
①。
宋代皇祐元年,仁宗要求地方州县镇寨,每年于十月初派官“抄检内外老疾贫乏、不能自存之人,从十一月起支,每人日支一升”
;“每五日一次并支,次年正月终止”
②。此外还有特别赐赏。淳化四年(90年)
,以“雪大寒”
,太宗“遣中使赐孤老贫穷人千钱,米炭”
③。元代元贞元年(1295年)规定:“各处孤老凡遇宽恩,人给布帛各一”
④。大德三年(129年)成帝又下令:“各处孤老遇天寿节,人给中统钞二贯,永为定例”。至大德六年(1302年)又进一步制订出“给孤老死
①《北史》卷3,《魏本纪》3。
②《救荒活民录》卷2。
③《宋史》卷5,《太宗纪》2。
④《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42。
者棺木钱“的政策。
①可见这里的孤老指缺乏照顾的老年人口。
明代把对贫穷老年者的照顾列入规章。
洪武初规定:“凡耆民年八十以上,乡党称善,贫无产业者,官府月给米六斗,肉五斤;九十以上者岁加帛一匹,绵一斤。老人若有田产,”能自赡者止给酒肉絮帛“。
这里不仅考虑年龄、家境因素,而且将道德因素也作为一个条件。
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
,条件予以放宽。民年七十以上,不能自存者有司赡给;八十以上者仍给绢二匹,绵二斤,酒一斗“
,并“时加存问”
②。
清代对贫穷老年人的救济主要是在养济院进行。这一点将在救济政策中涉及。
在封建社会,对贫穷老年人的救助可谓最具实际价值。
这是减少老年人生活困难的有效手段。
不过,具体到各个地方,真正具备封建政府所要求的“贫穷条件”
者恐怕为数不多。
而不少真正属于贫穷之列者又无缘享受这种照顾。并且,对贫穷老年人的赏赐同其他赏赐一样,在许多情况下是作为庆典活动中的一项内容。这就意味着老年人口的日常生活并没有因此而改善多少。然而却不能否认政府此举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因为这使一些老年人感受到政策对他们的关心,同时也会引起老年人口亲属对其生活的关注,从而使老年人口的生存环境得到一定改善。
①《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②万历《明会典》卷80。

4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三、老年人口的刑罚照顾政策中国封建社会对老年人口的刑罚照顾主要体现在量刑准则上。即在同样犯罪事实面前,对老年人口,特别是其中的高年者,量刑时予以适当减轻,甚至免除。这既可使老年人口免受和少受皮肉之苦,又在一定程度上使其身份地位得以维持。
汉代,惠帝时规定,民年七十以上,“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①。这里的“完”指其身驱的完整。因为当时的许多刑法涉及到对身体的毁伤如断足、去膑。孝惠帝三年(前192年)又下诏:“高年耆长,人所尊敬也。
其著令,年八十以上,为鞠系者,颂系之“。
②在封建社会,犯罪之人常被捆绑起来游街示众,然后再以施刑。这也是羞辱违法者的方式。
“颂系之”实际上只是一种象征性的捆系。汉宣帝时(前73—49年)下令减少高年者“连坐”范围。宣帝说:“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罹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
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③东汉在许多方面继承了西汉的做法。
东汉建武三年(24年)
规定:“男子八十以上,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
④。
南朝梁甚至作出这样的规定:“老小于律令当得鞭杖罚
①《汉书》卷21,《惠帝纪》。
②《汉书》卷23,《刑法志》。
③《汉书》卷23,《刑法志》。
④《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42。
者,皆半之。其应得法鞭、杖者,以熟靼鞭。小杖过五十者,稍停之“
①。另外,中大同元年(546年)梁政府对年老父母连坐也予以限制:“自今有犯罪者,父母、祖父母勿坐”
,但犯“大逆”罪者除外②。
唐代玄宗时规定:“民年八十以上有罪,皆勿坐”
,同时“侍丁犯法,原之俾终”。
③“侍丁”即前面所提到的照顾高年父母,并免除徭役者。宋代根据高年者的年龄制订不同的处置办法: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后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罪型”
④。明清时的政策基本上同宋代一样。
对高年者犯罪虽表现出封建法律的伸缩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老年者的宽纵,以至会影响封建社会秩序。这是因为在任何社会中,犯罪者多为青壮年,高年者则很少;加之当时社会高年者比例很低,因而就更不会在社会造成一支受刑法宽容的老年人口队伍。但减少因其子女犯罪而使之连坐的范围,以及适当放宽对侍丁的处罚,却能使老年人口得到实际照顾。
四、封建社会对老年人口优待的特征中国封建社会对老年人口优待政策的形式远不至上述这
①《隋书》卷25,《刑法志》。
②《梁书》卷3,《武帝纪》下。
③《新唐书》卷56,《刑法志》。
④《宋刑统》卷4,名例律。

64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些。而其主要内容不外乎这三点:徭役、生活和刑法。
总的来看,这三方面内容中,除了徭役是面向当时社会全体老年人口外,其它两项主要针对的是高年人口。而高年人口又是整个老年人口中的一小部分。可以这样说,老年人口在封建社会所获得的形式上优待较多。这是因为,中国封建社会各朝基本上以60岁作为老年人口的标准,同时,它也是大部分王朝的免役年龄。这个过高的免役年龄实际意味着老年人口得不到社会多少照顾,因为大部分人在这个年龄之前就已死去。中国封建社会徭役之沉重由此也可见。生活上的照顾和刑法上的宽容又把一大批老年人口刨除在外,而有幸能享受者又只能于偶然机会获得。
然而这并不是说中国封建社会的老年人口优待政策没有意义,在一个以农耕为基础、产权私有制、小生产经营占主导地位的国度里,中央集权政府能够制订如此政策,已足以体现其对老年人口,特别是高年人口群体的重视。
并且由此,传统社会的尊老、敬老习俗有了具体的内容。
第二节 提高老年人口社会地位的政策
一般来说,中国封建社会各个王朝对老年人口所实行的赏赐政策都包含有提高老年人口社会地位的目的。而严格地讲,社会地位的提高是一个群体相对于另一群体而言。具体而言,一个群体要得到高于另一群体的地位,就须拥有较优越的政治、经济等待遇。然而从人的自然属性条件来看,老年人口已经或基本退出社会实际活动领域,如政治、经济的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42。
直接参与。他们的地位主要靠其生产经验的积累和知识的丰富来取得。这是就普遍情况而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老年人口社会地位的维护和提高并不完全依靠老年人口个体的努力来实现,而是借助于某种社会力量;同样,政府提高老年人口的地位也不在于使老年人口个体受益,而是为了让整个社会从中获益。
一、举行乡饮酒礼乡饮酒礼是中国自先秦以来流行于社会的一种民间仪式,由政府机构出面主持。
其中包含有明显的尊老敬长之意。
《礼记。乡饮酒义》指出:“乡饮酒之礼,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听政役,所以明尊长也”。此外仪式上还设有礼器;“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养老正齿位”
①。当然在先秦社会,还有其他形式的乡饮酒礼,如以尊贤礼士为目的乡饮酒礼。然而,后世真正继承的是以尊老、敦俗为主要目的乡饮酒礼,并且愈是往后,此意愈明显。
东汉永平二年(59年)六月,汉明帝“始率群臣躬养三老五更于辟雍,行大射之礼。”同时,“郡县行乡酒礼于学校”。
②由此可见,这是东汉普遍推行乡饮酒礼的开始。
晋泰始六年(270年)
,武帝临辟雍,行乡饮酒礼,并下诏:“礼仪之废久矣,乃令复讲肆旧典;赐太常绢百匹,丞、博士及学生
①《通典》卷73,《礼》33②《通典》卷73,《礼》33

84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牛酒“
①。由此可见,汉晋时期中央级的乡饮酒礼,由皇帝亲自出席,地点在太学之中。但却没有形成制度,时兴时废。
北魏太和十一年(487年)
十月,孝文帝所下诏书中对乡饮酒礼的宗旨作了较明确的说明:“乡饮之礼废,则长幼之序乱。孟冬十月,人闲岁隙,宜于此时,导以德义。可下诸州、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不率长教者,具以名闻”。
②这表明乡饮酒礼形成了以养老、敬老为中心,并伴有多种辐射功能的教化活动。而这一点成为以后王朝乡饮酒礼中最具特色的内容。
唐代贞观六年(632年)
,太宗“诏天下行乡饮酒礼③。并且太宗令礼部辑录《乡饮酒礼》书一卷,”颁行天下,每年令州县长官亲率长幼,齿别有序,递相劝勉,依礼行之,庶乎时识廉让,人知敬礼“。
④可见其道德意义多么明确。唐史中还有“正齿位”礼的记载,从其举行方式上来看,基本和乡饮酒礼是一个类型,或者是同一仪式的不同名称。即“每年季冬之月,县令为主人,乡之老人年六十以上有德望者一人为宾,次一人为介,又其次三宾,又其次为众宾”。
⑤另外,唐代地方向中央贡士时也要举行乡饮酒礼。
此礼虽然在于尊士,但却多有老年参加,贡士们“因与耆艾叙长少焉”
⑥。
①《通典》卷73,《礼》33②《北史》卷3,《魏本纪》3。
③《新唐书》卷2,《太宗纪》。
④《唐会要》卷26。
⑤《大唐开元礼》卷118。
⑥《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42。
对先秦乡饮酒礼继承最好的是明清政府。
明朝政府明确指出:“乡饮之设,所以尊高年,尚有德,兴礼让”。仪式如此重要,所以“敢有渲譁失礼者许扬觯者以礼责之,其或因而致争竞主席者,令众罪之”
①。洪武五年(1372年)
,朱元璋令礼部奏定乡饮酒礼仪,由“有司与学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于学校,民间里社亦行之”。这是对乡饮酒礼活动的进一步扩展。
洪武十六年(1383年)
,朱元璋下诏颁《乡饮酒礼图式》于全国,乡饮酒礼每年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于儒学行之”。其具体方式为:“以府州县长吏为主,以乡之致仕官有德行者一人为宾,择年高有德者为撰宾,其次为介……设桌案于堂,上下席位前,陈豆于其前。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堂下者二豆”。洪武十八年(1385年)
,明政府重定乡饮酒礼,那就是要“叙长幼,论贤良,别奸顽,异罪人”。
“其席坐间,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纯笃者居于次,叙以长序”。而那些“曾违条犯令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杂于良善之中”
②。可见明代乡饮酒礼的内容较前有所扩大。而明代乡饮酒礼最有特色的是里社乡饮酒礼的举行。里社于“每岁春秋社祭会饮毕”
,行乡饮酒礼。“所用菜肴于一百家内供办”。
“百家内除乞丐外,其余但系年老者,虽至贫亦须上坐;少者虽至富,必序齿下坐,不许搀越,违者以违制论”
③。但“其
①万历《明会典》卷79。
②《明史》卷56,《礼志》10。
③《明会要》卷14,礼9。

05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有过犯之人,虽年长财富,须坐于众宾席末,听讲律受戒谕“
①。显然,里社乡饮酒礼较之州县,实际作用更大,内容更具体,以至“读律令”也成为其中不可缺少的一项。
清代乡饮酒礼中的基本做法与明代相似。
“以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笃实者并之,以次叙齿而别”
②。清代皇帝对乡饮酒礼的意义认识颇深。
雍正帝指出:“举行乡饮,非为饮食,凡我长幼,各相劝勉,为臣尽忠,为子尽孝,长幼有序,兄友弟恭,内睦宗族,外和乡党,无或废坠,以忝所生”
③。清代官僚陈宏谋认为:“乡饮酒礼”所以“序长幼而崇齿德,敦礼教而和乡里,教孝作忠于是乎在,移风易俗由此而推”
④。
由上可见,封建社会的乡饮酒礼包含有多重目的,但却不能否认,老年人口是这一活动中的中心人物。在一个社会群体活动中将老年者奉为座上宾,无疑是提高其社会地位的最好途径。在这种场合,老年者处于官敬民仰的位置,社会尊老观念由此得以培养。同时需要指出,乡饮酒礼的主旨是尊老和叙长幼之礼。而所谓叙长幼主要不在于长者对幼者的慈爱,而在于晚辈对尊长者敬重,推而广之,由此可以对民众犯上作乱意识产生抑制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乡饮酒礼在许多朝代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中断或废而不举现象普遍存在。唐代在贞观时开始于
①万历《明会典》卷79。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68,刑部。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6,礼部,风教。
④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1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52。
全国举行此礼。而80年后的开元年间,“乡饮酒之废为日已久”。所以开元六年(718年)又重“颁乡饮酒于天下”
①。即使如此,开元十八年(730年)
,宣州刺史裴耀卿上疏说:“窃见以乡饮酒礼颁示天下,比来唯贡举之日,略用其仪。闾里之间,未通其事”
②。明清时,政府虽十分重视,然而各地方“每多怠玩废弛,并不按时举行”
③。甚至“视为具文”。因而清乾隆皇帝责备说:“各省举乡饮,事不划一,且竟有频年阙略不举,致旷废大典者”
④。这种现象所以会出现,我们认为主要在于,乡饮酒礼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官方活动,而不是一种民间礼节。因而它只能在行政力量的干预或组织下,才会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旦官府怠忽,这种仪式便无人问津了。
同时,尽管中央政府将乡饮酒礼看得很重要,而它在具体的国计民生中并不起什么作用,上级衙门也不会把此列入考核范围,所以官员举办此礼的积极性便无从产生。
二、举行养老礼如果说中国封建社会的乡饮酒礼除尊老以外,还包括励俗等教化目的话,那么养老礼则完全以敬老为主。不过,这种养老礼并非针对全体老年人口,而主要是对三老、五更所行仪式。
关于三老、五更,《通典》作过详细说明,“三老、五更,
①《唐会要》卷26。
②《通典》卷73,礼33。
③《培远堂偶存稿》卷13。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6,礼部,风教。

25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昔三代所尊也“。
“三者,道成于三,谓天、地、人也;老者,旧也,寿也”。
“五者,训于五品。更者,更也。五世长久,更相代,言其能以善道改更已也。故三老五更,皆取有道。妻男女完具者为之。郑玄曰:老更互言之耳。妻男女完具者为之。郑玄曰:老更互言之耳。皆老人更知三德五事者也。蔡邕曰:更,当为舁字之误也。天子父事三老,兄事五更,亲袒割牲,执酱而馈,执爵而酳.三公设几,九卿正履,祝骾在前,祝饐在后,使者安车轮,送迎至家,天子独拜于屏。
其明日,三老诣阙谢,以其礼遇太遵故也“。以上对三老、五更的起源以及养老礼的举行方式作了说明,从中可见三老、五更地位之高,尊崇他们的仪式之隆重。而能够在这种仪式中被奉为上宾者为数极少。可谓非常人所能享此礼遇。然而封建政策借此却表明一种姿态,即显示其对老年人口的重视。
东汉明帝时曾以李躬为三老、桓荣为五更。这两人都给于“二千石禄,养终其身”。安帝以鲁不、李充为三老。灵帝以袁逢为三老,赐以王杖。
明帝还“躬养三老、五更于辟雍。”

这种做法被以后许多王朝所仿效。
三国魏高贵乡公即位,“幸太学,命王祥为三老、郑小同为五更”。
②由上可见,三老、五更之礼举行时,每一种基本上只有一人,共二人得此宽遇。
从已获三老、五更之衔者来看,可以说他们都是当时位高望重的老年官僚。
南北朝时也不例外,而北朝尤为重视。北魏于明堂设国
①《通典》卷20,《职官》2。
②《通典》卷20,《职官》2。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52。
老位、庶老位于阶下,皇帝“亲袒割牲,执酱而馈,执爵而酳,于五更行肃拜之礼。赐国老、庶老衣服有善”。这里的国老、庶老实际是指陪位之老。
①孝文帝以尉元为三老、游明根为五更,“帝再拜,三老肃拜,给三老上公之禄,五更元卿之禄”
②。北齐规定:“仲冬令辰陈养老礼”
③。实际是三老、五更礼。
“北周养三老礼非常隆重。保定三年(563年)
,武帝令太傅、燕国公于谨为三老,赐其延年杖,并亲临太学“以食之”。

唐制,仲秋吉辰,皇帝亲养三老、五更于太学,有关衙门事先奏定,“三师、三公致仕者,用其德行及年高者一人为三老,设一人为五更”
⑤。具体礼节与北周相似。宋代的做法基本与前朝相同。
值得一提的是,元明清则没有这种仪式。
这可能是这些朝代较之前朝对乡饮酒礼更为重视。即乡饮酒礼中已包含有养老礼的意义。
从上可知,养老礼作为一项专门活动是中央一级的养老大典,尽管获此殊荣者为数不多,但最高统治者不在于借此使某些人获得物质赏赐,而在于用这种方式推崇和敬重高龄有德的老年人,并通过由此产生的轰动效应来激起整个社会的尊老、养老风尚,从而提高老年人口的社会地位。
①《通典》卷67,《礼》27。
②《通典》卷67,《礼》27。
③《通典》卷67,《礼》27。
④《通典》卷20,《职官》2。
⑤《通典》卷20,《职官》2。

45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三、授予爵位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同时又是一个官本位社会,崇官心理是全社会普遍的现象。这也是人们改变社会地位的根本途径。封建政府对此也加以利用。老年人口已不可能在社会政治领域有所作为,因而其自身地位已不能以此来改变。
官方授予老年者爵位则成为一个弥补其缺憾的手段。
这使其中一些人由平民跃升为具有某种身份的人,社会地位也大为改观。
(一)职爵的赏赐职爵是以某种具体的官名作爵位的赏赐。授予职爵虽然不似堂堂正正的执印之官威振一方,但却使被授予者享受该品位之官在野时的待遇,更重要的是这种名份会引起四方人士的注目。
从目前来看,北朝开始实行这一政策,北魏太和二十年(498年)
二月,文帝宴群臣于华村园,并下诏国老黄者以上,“假中散大夫、郡守;耋年以上,假给事中、县令;庶老假郡县,各赐鸠杖、衣裳”。
①耋年为90岁以上。同月,孝文帝又下诏:“诸州中正各举其乡人望,年五十以上,守素衡门者,授以令长”。
②北魏太和二十一年(497年)五月,孝文帝巡游陕西一带地区,于途中下诏:“雍州士人百年以上,假华郡太守;九十以上,假荒郡;八十以上,假华县;七十以上,假
①《魏书》卷7下。
②《魏书》卷7下。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2。
荒县。庶老以上各减一等;七十以上,赐爵三级“。
①这里虽没有道德限制,却将授予范围框定在士人之中,因而也不是普遍的赏赐。不过由此将年龄段降低了。北齐政府于天保九年(58年)
,“给畿内老人刘奴等九百四十三人版职及杖帽各有差”
②。而版授实际也是官职虚衔。虽然被授者只限于京畿地区,而人数却不少。北周建德二年(573年)
,武帝指出:“尊年尚齿,列代弘规,序旧酬劳,哲王明范,朕嗣承弘业,郡临万邦,驱此兆庶,寘诸仁寿。军民之间,年多耄耋,眷言衰暮,宜有优崇。可颁授老职,使荣沾邑里”
③。他将授老年职衔的意义表述得何等充分。而归结起来有两点,一是老年人口存在本身多是其“贤明政治”的结果,授予高年者以职爵,主要是为了提高其在民间社会的地位。
唐代直接继承了北朝的做法。而其赏予时间多于节庆之日。唐高宗乾封元年(66年)正月,因封泰山,大赦天下,改年号。同时他下诏:“民年八十以上版授下州刺史、司马、县令、妇人郡、县君;七十以上至八十,赐古爵一级。”
④男女并赏是唐代的特色。先天元年(712年)
,玄宗改元,“版授九十以上下州刺史,八十以上上州司马”。
⑤开元十年(72年)十一月“版授侍老八十以上上县令,妇人县君;九十以
①《魏书》卷7下。
②《北史》卷7,《齐本纪》中7。
③《周书》卷5,《武帝纪》上。
④《新唐书》卷3,《高宗纪》。
⑤《新唐书》卷5,《玄宗纪》。

65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上上州长吏,妇人郡县;百岁以上上州剌史,妇人郡夫人“。

开元二十三(735年)正月,大赦天下,规定“侍老百岁以上版授上州剌史,九十以上中州剌史,八十以上上州司马”。
②顺宗时则有所降低,百姓九十以上,“版授上佐、县君;百岁已上,版授下州剌史、郡君”
③。唐代的版授活动多是为了增加某种节庆气氛。不过,它没有对授予对象作身份、道德上的限制。因而在同一时期,授予面也较大。正因为这样,唐代此举深受后人推称。
(容斋随笔》中载:宋朝之制,“百岁者始得初品官封,比唐不侔矣”。淳熙六年(176年)
,以太皇帝万寿之故推恩稍优,遂有增年诡籍以冒荣命者。“

可以说,宋代职爵授予已进入了尾声,大中祥符三年(1012年)真宗下诏:“赤县父老本府宴犒,年九十者授摄官”
⑤。但这里却未指明授什么职爵。恐怕也如上面所讲,是低品官。
在中国封建社会,授予高年者以职爵可谓这一时期诸种赏赐中最重要的一种。因为在名誉上,它对老年人地位的提高幅度最大。被授爵者由平民一跃为有官品待遇者。宋代以后对此逐渐废除,并不在于老年人口地位降低,而与科举制有关。科举制造就了一大批士人,而能真正跻身官僚队伍中又是少数。士人靠终身奋斗尚得不到一官半职,给年老者赏
①《新唐书》卷3,《高宗纪》。
②《新唐书》卷3,《高宗纪》。
③《新唐书》卷14,《顺宗纪》。
④《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
⑤《宋史》卷7,《真宗纪》2。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52。
赐就令他们难以接受。我们认为,这是将这一制度废止的重要原因。同时由此也可以增加科举的“神圣性”。
(二)一般爵位的授予及其它一般爵位实际是指非品官之爵,秦汉以来的王朝在予以老年者品官爵位的赐赏时,同时又有一般爵位之赏。这一点上面已经提到。不过职爵实行时,一般爵位只能属于较低级的赏赐。而在宋以后,它开始成为唯一的爵位。
北宋端拱元年(988年)
,因改元,太宗下令“民年七十以上赐爵一级①。真宗咸平五年(102年)
,赐京城百岁老人祝道嵒爵一级②。大中祥符二年(1010年)
,赤县父老八十者可享受赐爵一级待遇。

明代洪武十九年(1386年)规定:“京师、应天府、凤阳府民年七十以上,天下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应天、风阳民八十以上,天下民九十以上,赐爵乡士”。其待遇是:“与县官平礼,并免杂役,冠带服色别议颁行,正官岁一存问”
④。所谓里士、乡士实际与当时的社区管理制度有关。不过,明代此爵似乎只实行于明初。
《万历明会典》(卷八十)
载:“老年人九十以上者,给与冠带。”冠带待遇则可高可低,而多是名誉性的。天顺二年(1485年)又规定:“男子百岁加与冠带荣身。”

①《宋史》卷5,《太宗纪》2。
②《宋史》卷6,《真宗纪》1。
③《宋史》卷6,《真宗纪》1。
④顾起元:《客坐赘语》卷1。
⑤万历《明会典》卷80。

85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至清代,形式又有变化,赐爵也不再进行。光绪《大清会典》规定:“耋寿至百岁,宗室觉罗由宗人府具奏;八旗由都统,各省由督抚题请,部覆奉旨旌表者,俱准建场。”寿民给予“升平人瑞”字样,寿妇给予“贞寿之门”字样。兄弟同臻百岁者,给予“熙朝双瑞”字样。夫妇同登百岁者,给予“期颐偕老”字样,均令并建一坊。
“寿至百十岁者,坊银加倍,百二十岁加二倍,百二十岁以上,请旨加赏,不拘成例”
①。
清代对老年人的赏赐变成旌表,而且享受面大大缩小,只有百岁者才能问津。因此我们认为,相对于前朝的爵位或名誉性赐赏,清代显得最低,并且获赏面最小。这种状况可能与清代老年人口总数量增加有关。清王朝长期处于和平状态,人们的生活环境安定。由此为高龄老年人创造了生活条件。所以清高宗在乾隆六十五年(170年)不无得意地说:“国家熙洽化成,薄海共跻寿寓,升平人瑞,实应昌期,是以每岁直省题报老民老妇,年至百岁及百岁以上者不可胜纪。”
②既然百岁以上者已达到“不可胜纪”的地步,那么八九十岁者更不在少数。这恐怕是清朝政策提高旌表年龄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否则,政府既花费不起,又招架不住。
四、评价中国封建社会各朝所采取的措施,意在从社会观瞻、礼仪风俗等方面确定老年人口在整个社会群体中的地位。由此使老年人,特别是高年人在政策上享有其它社会阶层民无法
①见该书卷30,礼部。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4,礼部,风教。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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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的待遇,进而将在农业社会中本来就已较高的老年人口地位抬举到一个新的高度。也可以说由此老年者的地位由自然状态进入到政策加以扶植的状态。
需要指出,尽管这些赐赏或名誉的具体承受者并非全体老年或高年人口,而这却是一种以典型激励全体的方式。即这种政策所包含的意义不在一个人或几个人身上,而在于对全体老年人口社会存在作用的重视。
我们从中更要认识到,封建统治者对老年人口所实施的礼遇,其深刻用意不在于使老年者在晚年享受到更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照顾,而在于通过对老年人口的推崇来使全体百姓意识到长幼秩序的存在,意识到民对官、对上、对皇帝的服从,进而巩固王朝的统治。
这才是封建政治家的最终目的。
第三节 老年人口在进学、仕宦方面所受优礼政策
封建时代对老年人口在文化、科举上的优礼政策主要限定在老年士人范围中。其具体做法是对年老士人在教育、科举,甚至进入仕途方面给予一定的照顾,以此作为对他们的鼓励,并带动整个社会的习儒、尊儒风气,最终达到帮助统治者进行教化统治的目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具有提高老年人口社会地位的作用。
一、授予老年士人官职这种授予并不是虚衔,而是具有实际权力的职位。
(一)优先授予各级学校官职

06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这一点也是封建政府有用意之举。一是因为年老士人研习诸家经典时间长,学识较渊博,所以对“传道、授业、解惑”
之师职能够承担得起来。
二是年老士人毕竟已体衰力减,出任地方行政官职会有力不从心之虞,将教职这些活动范围较小的岗位交予他们,不会对国家行政事务的效能产生影响。
东汉质帝于本初元年(146年)
下令郡国举明经,并让其中年五十以上、七十以下送至京城太学,“自大将军至六百石皆遣子受业,岁满课试,以高等五人补郎中,次五人为太子舍人”
①。初平四年(190年)
,中央政府考试四十余位老年明经,“上等赐位郎中,次太子舍人,下等者罢之”。对那些“罢之”者,汉献帝予以开恩录用。他认为:“孔子叹学之不讲,不讲则所识日忘,今耆儒年逾六十,去离本土,营求资粮,不得专业,结童入学,白首空归,长委农野,永绝荣望,朕甚悯焉。其依科罢者,可为太子舍人”
②。在当时,太子舍人是太子的老师,而郎中则已脱离教职范围。
隋唐科举制实行后,教职常常是政府对老年未中举士人的照顾性职位。五代时,后汉乾祐二年(849年)政府规定:“诸色选人,年及七十者,宜注优教官”
③。这是把在晚年科考中成功者从优给予教职。金大定二十八年(188年)的政策是:“诸教授必以宿儒高才者充,给俸与丞簿等”
④。清代乾隆
①《后汉书》卷6,《质帝纪》。
②《后汉书》卷9,《献帝纪》。
③《五代会要》卷22。
④《金史》卷8,《世宗纪》下。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62。
六十年(1765年)
,高宗指出:“举人选用知县需次动至三十余年,其壮岁获售者,既不得及锋而用,而晚遇者年力益复就衰,每为轸惜”。所以他下令,“嗣后各该督抚于举人截取领文时,留心验看,如果实在年力已衰,难膺民社者,或该员情愿就教,即于本省呈改,以省跋涉之劳”
①。
不过,对老年士人任以教职,与其说是一种照顾,倒不如说是封建政府一种无可奈何的反映。用之嫌其老,不用则担心摧其志向。
它表现出封建政府在任人方面所玩弄的权术。
(二)其它官职授予其它官职实为一种不确定的提法。这种任用完全因朝而异。
东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年)
,任各郡国耆儒九十人为郎、舍人②。阳嘉二年(133年)
,顺帝又任京师耆儒60岁以上48人补郎、舍人及诸王国郎“
③。这种职务并不高,实为秘书之类。
宋代科举活动吸引了一大批士人,然而却出现了“乡学之士益蕃,而取人路狭,使孤寒捷迟,或老而不得进”的状况。仁宗时规定:“南省就试进士、诸科,十取其二,凡年五十,进士五举,诸科六举,尝经殿试;进士三举,诸科五举,及尝预先朝御试,虽试文不合格,毋就黜,皆以名闻”
④。这一制度一直被坚持下来,其中优者被授予官职。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4,礼部。
②《东汉全要》卷26,《选举》。
③《东汉全要》卷26,《选举》。
④《宋史》卷15,《选举志》1。

26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明代洪武时,对老年士人曾有一个特别重视的时期。朱元璋下诏:“举明经行修、练达时务之士,年七十以下者,郡县礼送京师。”他认为:古之老者,虽不任以政,至于咨询谋谟,则老者阅历多,见闻广,达于人情,周于物理,有可资者“。他还责备地方官员”不体朕意,士有耆年,便置不问,岂知老成古人所重“。并明确要求:”若年六十以上,七十以下者,当置翰林院,以备顾问;四十以上至六十以下者,则于六部及布政使司,按察司用之“
①。可见其重视程度。而这只是为官府选择顾问,甚至连品级都没有确定。因而其一旦被派至官衙当也不会受到重视。
二、授予科考士人职衔这主要是科举时代对落选老年士人予以的特殊照顾。其中清朝此举最突出。
清乾隆元年(1736年)会试时,有40余位年龄在70、80以上的举人未被录取。乾隆帝令阅卷大臣重新简阅试卷,从中续取5人。其余未取者俱至礼部验看,“酌量分别给予职衔”
,以奖励其“志切观光之心”
②。乾隆十年(1744年)
,80岁以上下第举人董一世、张虬、阴章被赏予中书职衔,张撝廉等3人予学正衔,并赐前者缎2匹,后者1匹③。乾隆十七年(1725年)
,举行万寿恩科会试,其中不少“年臻耄耄尚与观光者”。乾隆帝视其为“场中人瑞”
,因而大发慈悲,下令,“所有八十以上”者皆给翰林院检讨职衔(共3人)
,“七十以
①《典故纪闻》卷4。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4,礼部,贡举。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4,礼部,贡举。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62。
上者“给国子监学正衔(共10人)
①。这以后还将赏予下第举人80以上“翰林院检讨职衔”
、70以上“国子监学正衔”这一临时做法变成制度。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
,赏予90以上会试者以“都察院都事职衔”
②。此获赏对象在有些年份不为少。
乾隆五十八年(1792年)
,获赏翰林院检讨衔者52人,学正衔者12人。嘉庆四年(1799年)获国子监司业衔3名,检讨衔95名,学正衔24名。
③而这种赏赐对老年士人科举热情的激发起到了很大作用。嘉庆十一年(1806年)万寿恩科时,各省老年举人,“皓首穷经,观光踊跃,六场完竣者,有三百七十余名之多”
④。
三、赏予落榜士人功名科举时代,生员、监生、举人、进士都是士人的功名,也是许多士人终身为之奋斗的目标(如举人、进士)。那些屡试不中又入老境者,引起统治者恻隐之心,有时会开恩赏予其功名。而赏予较多、对士人又颇具吸引力的功名是举人。即将落榜老年生监赏予举人功名。
这一活动也是清代举行最多。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顺天万寿恩科乡试时,有85和90岁两名老生员参加考试未中,康熙帝指出:“此等年臻耄耄,尚来赴试,不无望恩之意,寿考作人,亦盛典也”。因而他赐其举人,“以满其志”
⑤。此后清政府的赏赐范围越来越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4,礼部,贡举。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4,礼部,贡举。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4,礼部,贡举。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4,礼部,贡举。
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4,礼部,贡举。

46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大,并且以70岁为限。
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
乡试,各省老年生监被赏如下:顺天10名,江南17名,江西4名,浙江6名,福建3名,湖北4名,湖南7名,河南7名,山东6名,山西6名,陕西5名,四川6名,广东7名,云南2名,贵州5名。嘉庆十六年则大大增加。顺天38,山东58,山西72,河南20,陕西14,江苏30,安徽28,浙江20,江西44,湖北33,湖南28,福建28,广东79,广西19,四川4、云南26,贵州1名。除举人外,还有副榜举人。
嘉庆八年全国赏副榜举人528名,嘉庆十年为520名,嘉庆十六年591名。
①而被赏予举人功名者并不是参加乡试的70岁以上生监中的全部。
从中可见老年生监在科考中所占比例不小。同时也说明,科举考试中竞争之激烈。
四、评价在封建时代,从一般意义上讲,老年士人已失去了参与政治活动的能力(主要从身体上角度看)。然而,封建政府又试图造就一个终身读书诵经的士人阶层。如果士人至老无以在政治上显示自己的存在,无疑是对其志向的压抑,并减少后来者对科举的积极性。封建政府深知由此将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赏予老年士人以职、衔和功名则是对这种状况的挽救。
实际上,授予老年士人以官职、官衔和科举功名,对封建政府来说并没有损失什么。而这却使老年士人因此而生感激之情。
因仕途不顺而可能郁积的不满情绪也将因此而消散,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4、礼部,贡举。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62。
对政府所赋予的教化之责也会更加积极地去完成。
第四节 老年人口的社会职责
中国封建社会对老年人口予以诸多赏赐,并为其社会地位的提高采取了措施。
然而,封建政府对老年人口不光赐予,而且还要“索取”。这种“索取”就是让老年人口承担起各种社会职责,使之成为王朝统治的社会辅助力量。
一、老年人口的教化作用教化政策是封建社会人治政策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让全体百姓在封建伦理、道德规范下生活和活动。然而教化政策仅仅通过地方官来实施会显得势单力薄。而利用老年人口所具有的特殊身份去协助官方,在社区中宣传、贯彻这一政策,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的目标。
关于老年人口在地方的身份,明代官僚海瑞作过论述。
1、老年人生活于民间,“于民最亲,于耳目最近,谁善谁恶,洞悉之矣”
;2、老年人具有社区管理经验,“以年则老,识则老,而诸练时务则又老”
①。这些条件是地方官所不具备的。不过还有一条,那就是在传统社会中,老年人口在社区的威望较之其他群体都高。这是他们能够服众的重要原因。
秦朝时的三老就被赋予这种以教化为主的使命。汉高祖于二年(前205年)二月下诏:各地“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
,每乡一人。同时择乡三老
①《海瑞集》上编。

6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一人为县之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
①。汉文帝十二年(前168年)
,三老的设置更加健全,其主要职责就是崇教化②。汉武帝时将三老责任规定得更加明确。在其巡行时下诏:三老,孝弟以为民师,举独行之君子,征诸行在所,朕嘉贤者,乐知其人“
③。东汉政府对三老职责作了更具体的要求,“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匾其门,以兴善行”
④。可见,三老的职责主要在于扬善,以此使百姓做守法有道之民。至于抑恶,则另有他员处置。而实际上,扬善本身就包含着抑恶的目的。汉文帝曾说:“三老,众民之师也”。
⑤这里当然不是指传授知识之师,而是赋予三老用礼教来指导约束百姓之责。汉武帝时又重申了这一点。
武帝于元狩六年(前117年)
,遣博士大夫等循行天下,传谕三老,“孝弟以为民师”
⑥。汉代既然如此重视三老,因而对其中不负责任者也要予以指斥。武帝曾派司马相如“晓谕已蜀,责三老以不教诲之过”
⑦。
汉代以后,三老之名虽然仍然存在,而其教化之责却不重要了。这也是因为政府把它与社区管理之责分割开了,使之变成一种单纯名誉性的爵位。不过,老年人口的教化责任
①《汉书》卷1上,《高祖纪》。
②《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7上。
③《汉书》卷6,《武帝纪》6。
④《东汉会要》卷20。
⑤《汉书》卷4,《文帝纪》4。
⑥《汉书》卷6,《武帝纪》6。
⑦《汉书》、《司马相如传》。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62。
却没有被统治者所忽视。
前面谈到,北魏就曾令诸州、党、里,“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
;并且对“不率长教者,具以名闻”
①。这是典型的教化内容。齐建武三年(496年)规定:“诸州中正各举其乡之民望,年五十以上守素衡门者,授以令长”
②,以担当教化之任。北宋嘉祐五年(1060年)
下诏,“补诸州父老百岁以上者十二人州助教”
③。百岁老人如果让其从事教导州学生之责显然已不大可能,而他们用絮絮之语来说教倒是可能的。
值得注意,元代以后,老年人的教化职责显得越来越重要,并且职责范围更加广大。这种情形与封建社会晚期,人们所受徭役等控制减少,流动性增多有关。
在统治者看来,民众的越礼犯分、乃至越轨作乱的可能性增加了。封建社会秩序因而更难维护。
明代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讼”
④。明代地方官也十分注意对老人教化作用的发挥。海瑞在担任浙江淳安知县时要求,“坊里长老人将领去近日名臣注赞,朝夕为民解说。
中有不知遵守者和言劝谕,务使必行。
里长每月望日至县,老人每月朔日至县。至日,本县即据圣谕考察各里民事“。
如果“小民不遵圣谕,是里长老人不称职也,小令省改,大则罪责”。
⑤可见,老年者对官僚政治的辅助功
①《北史》卷3,《魏本纪》3。
②《资治通鉴》卷140,齐纪6。
③《宋史》卷12,《仁宗纪》4。
④《明史》卷77,《食货志》1。
⑤《海瑞集》上编。

86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能之大。离开了他们,地方教化事务将无从进行。
清朝对老年人口教化作用的重视程度可谓又胜明朝一筹。顺治十六年(1759年)规定,地方设乡约里正,其产生办法是:“应会合乡人,公举六十以上,业经告给衣顶,行履无过,德业素著之生员统摄:若无生员,即以有德望六七十以上之平民统摄,每遇朔望,申明诫谕,并施别善恶实行,登记簿册,使之其相鼓舞”。
①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
,圣祖将各地部分老者召至京城,告谕其以孝悌教谕乡人,指出:“若孝弟之念少轻,而求移风易俗,其所厚者薄矣。尔等皆是老者,比回乡中,各晓谕邻里,须先孝悌”。
②雍正以后,清政府更令天下老人在宣讲圣谕广训中起作用③。
二、老年人口的社区管理和治安职能中国封建社会,社区管理基本上采取的是以民治民的方式。而充当各种社区职务的多为老年人。
这一点在教化产部分已经涉及到了。实际上,在先秦时代,这一点就已十分明确。
《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前608年)
何休注出:当时“一里八十户……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马”
④。
而秦汉时的三老,北朝时的令长,明清乡约、里长所承担的基本都是社区管理职责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97,礼部,风教。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97,礼部,风教。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97,礼部,风教。
④《春秋公梁传注疏》卷16。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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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想特别对元明清时的老人社区管理职责作一说明。海瑞说,明代“一乡之事,皆老人事”
①。
“凡一县之中,谁善谁恶,谁贫谁富,谁困苦,谁逃流,谁人田地有无管业,谁人丁口多少,使(指老人)皆明知”。他甚至认为,“若欲平治天下必自里老始”
②。这一点虽讲的有些绝对,却也显示了老人所具有的社区管理能量。明政府甚至将社仓管理也交予老人去办,所谓“仓设老人监之,富民守之”
③。这反映了官方对老人的信任。清代的社区也不例外。一些地方社仓乡约明确规定:“取私剏寺院改造,里中推年高有德谊者一二人主之,或老乡贯,耆儒,老诸生,皆可”
④。总之离不开一个“老”字。
而治安是社区管理的另一职能。元代之后老人所负责任最大。
元代王结于《善俗要义》中指出:“近来民间争斗日兴,造讦成俗,稍相违忤,便至纷争”。所以要求各县正官及以老人为主的社长,劝谕所在人民,“兴行礼让,叙别尊卑”
⑤。明代,王阳明任南赣巡抚时曾制订“南赣乡约”。
其主要内容为:“同约中推举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
并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备写同约姓名,及日逐出所为,知约司之;其二扇一书彰善,一书纠过,约长司之“
⑥。具体来
①《海瑞集》上编。
②《海瑞集》上编。
③《典故纪闻》卷5。
④俞森撰《社仓考》。
⑤《吏学指南》(外三种)。
⑥《阳明全书》卷17,别录,公移。
“南赣乡约”。

07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说,约长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1、彰善纠过,2、限制放债收息标准,3、负责处理本约内危疑难解之事4、劝纳钱粮,5、调解民事纠纷,6、监督当地杂吏胥为所欲为,7、适时教育曾犯过失之人,8、劝男女家长及时为子女完婚,9、丧葬节制。
①可见其职责之广泛。况钟在担任苏州太守时认为,“老人之设,当为寝息词讼”
②。所以他在“严革诸弊榜示”中规定:“民间词讼,主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轻事,及提勘军囚等项。”
“一里之内,推选年高有德老人一名,专一办理,便于细民,便于有司”

那么,封建政府利用老人管理社区,是否达到目的了呢?
以明代为例。
顾炎武之语足以使我们明白一些:“近世之老人则听役于官而靡事不为,故稍知廉耻之人,不肯为此;而愿为之者,大抵皆奸猾之徒,欲倚势以陵百姓者也”
④。
委老人以社区管理之责,只考虑到老人的威望,却未对其实际能力加以评判。如果事无巨细,交其承担,也非他们所能胜任。
三、老人在农耕中的作用让老年人劝导百姓及时耕作,戒饬游民安于田业,是封建时代政府对其所抱有的重要期望。这一方面是因为老人地位高,还在于他们有丰富的田作经验。在农耕社会中,这种
①《阳明全书》卷17,别录,公移。
“南赣乡约”。
②《况太守集》卷13。
③《况太守集》卷13。
④《日知录》卷8,州县赋税。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72。
经验传授又对农业生产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宋代太宗于太平兴国年间(976—984年)令两京诸路,“许民推练土地之宜,明树艺之法者一人(其中多为老年人)
,县补为农师,令相视田亩肥瘠及五种所宜“
;并弄清“某家有种,某户有丁男,某人有耕牛”。然后该农师与乡之老人、里胥共同召集农夫,“分划旷土,劝令种莳”。另外,“民有饮博怠于农务者,农师谨察之,上告州县,”论罪以儆游惰“
①。
元代统治者也注意发挥老人于劝农耕垦中的作用。元世祖时曾遣十道劝农使。这些人“皆取于故国老人、君子、老者”为之。他们要“亲行田里,谕以安辑,教之树艺”
②。另外,元代普遍设置的社长也是以劝农为主要职责的。按照规定:“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为一社”
;“令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立为社长;社长”专一照管、教劝本社之人务勤农业,不致惰废“
③。
明代为了督劝百姓勤于耕垦,于各村实行老人击鼓劝农之制。其方法是:每村置鼓一面,“凡农事岁月,五更击鼓,众人闻声下田”。该管老人点名,“严加督促,不许偷惰游食”。如果“老人不肯督劝,农民穷困犯法到官,本乡老人有罪”。
平时老人还要每月一次手持木铎游行村落,宣讲劝务本之理④。此外,乡村里老也要督促百姓栽种桑、麻、枣、柿、
①《宋史》卷173,《食货志》。
②《道园学古录》卷42,《四部丛刊》本。
③《元典章》卷51。
④《明太祖实录》卷25。

27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棉花,以便丰衣足食①。
明代政府试图通过让老人督劝百姓来达到增加生产,自给自足,进而保持社会稳定的目的。
可以这样说,在老年人口诸种社会职责中,督劝农耕是其最得心应手的活动。这主要是其农业生产经验积累较多使然。
四、政治参与与舆论作用严格地讲,在封建社会,非官之人是不能参与政治活动的。然而,为了表示对民意的尊重,封建统治者有时也摆出听从民众意见的姿态。但这里的民众并不是指广大百姓,而是指其中的老年人口。所以说,封建社会老年人口的政治参与实际是指统治者就某种政事征询其意见,而不是赋予其对政治管理的直接参与之权。舆论作用也是如此,即有些王朝允许老年人口对当地官员政绩予以品评及对地方事务提出看法。
汉武帝元狩六年(前117年)下令,三老及举孝弟者要“广宣厥道,士有特招,使者之任也。详问隐处亡位,及冤失职;奸猾为害,野荒治苛者,举奏;郡国有所以为使者,上丞相、御史以闻。”
②由此赋予三老一定限度的建白权。
北朝一些皇帝在明堂举行养老仪式时,有向三老问政的内容。
当然这完全是一种形式。
三老也作出不痛不痒的回答。
北魏孝文帝问政时,三老曾对曰:“自古人所崇,莫重于孝顺。
然五孝六顺,天下之所先,愿陛下重之,以化四方“。孝文帝
①《古今图书集成》,《农桑部》。
②《汉书》卷6,《武帝纪》6。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72。
接着说:“孝顺之道,天地之位。今承三老明言,铭之朕怀”。
五更言:“夫至孝通灵,至顺感幽,故经云:‘孝悌之至,通于神明,光于四海’。愿陛下念之,以济黎庶”。孝文帝又言:“五更助三老以言至范敷展德音,当克己复礼,以行来授”
①。
这里需要说明,虽然三老、五更曾为达官,但在养老礼上,在皇帝面前,他们也属于民的范围。北齐养老礼仪式上,“设酒酏于国老、庶老,皇帝升御坐,三老乃论五孝六非,典训大纲。皇帝虚躬请受,礼毕而还”
②。可见这种问政中所答多为大而无当之言。北周保定六年(563年)
,武帝在养老礼上自称:“猥当天下重任,自惟不才,不知政治之要,公其诲之”。
三老回答道:“木受绳则正,后从谏则圣。自古明王圣主,皆虚心纳谏,以知得失,天下里安,惟陛下念之”
③。同样为一般性说教。
另外,北朝的一些皇帝在巡幸中也有问高年之举。
北魏延和六年(134年)
,太武帝拓跋焘巡游至洛阳,“所过郡国,皆亲对高年”
④。太和二十一年(497年)正月,孝文帝北巡,“次太原,亲对高年,问所不便。”
⑤这种巡访式的接见,倒可能从老年者那里了解一些地方实际民情。
值得注意的是,唐代对老人的舆论作用比较重视,尤其重视他们对地方官的品评意见。唐重拱二年(686年)
,狄仁杰为宁州刺史时,左台监察御史郭翰巡察陇右,所至多所按
①《通典》卷27,《职官》9。
②《通典》卷27,《职官》9。
③《通典》卷27,《职官》9。
④《北史》卷2,《魏本纪》2。
⑤《北史》卷3,《魏本纪》3。

47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劾。而入临宁州境,“耆老歌刺史德美者盈路”。所以郭翰荐狄仁杰于朝廷,结果被征为冬官待郎。
①唐宣宗一次往城西及谓水打猎,“见父老数十人于佛祠设斋”
,宣宗上前问其何为。
父老答道:他们是醴泉县百姓,该县县令李奭“有异政,百姓借留,诸府乞未替,来此祈佛”。结果此县令被宣宗超擢为怀州刺史。
②可见统治者看来,在非官以外的百姓中,父老、耆老之言最能反映民意。所以也最易成为官僚、乃至皇帝为政的参考材料。
而明代则赋予老人上告地方事务的权利。朱元璋大诰中有“民陈有司贤否”条。其内容为:“自布政司至于府州县官吏,若非朝廷号令,私下巧立名色,害民取财,许境内诸耆宿人等遍处乡村市井,连名赴京状奏,备陈有司不才,明陈实迹以凭议罪,更贤育民。及所在布政司、府、州、县官吏有能清廉真干,抚吾民有方,使各得遂其生者,许内耆宿老人遍处乡村市井士君子人等,连名赴京状奏,使朕知贤”
③。
明政府还规定要为上京面奏之人开绿灯,各关卡不得阻拦:“凡布政司府州县耆民人等赴京面奏事务者,虽无文引,同行人众或三五十名成百十名,至于三五百名,所在关津把隘去处,问知面奏,即时放行,勿得阻当;阻者论如邀截实封律”
④。而明代老人上奏还确实起到一定作用。成化十六年(1480年)

①《资治通鉴》卷第203,唐纪20。
②王谠:《唐语林》卷2。
③熊鸣岐辑《昭代王章》首卷,第36条。
④熊鸣岐辑《昭代王章》首卷,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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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闻喜县耆民王青上奏:“本县岁输阳曲、灵丘、怀仁、山阴四府并各镇国等将军禄米,每一石勒折银三两,小民困苦,乞如晋府等府止收本色为便”。
结果宪宗批准:自成化十七年(1481年)始,“不许折银及倍收巧取;违者巡抚、布、按二司参奏,与者受者,一体降级调动”
①。宣德四年(1429年)
六月,南直隶太湖县耆民奏:“本县十区,初各置粮长一人,一岁更代。今每区设永免粮长三人,而止旧额。粮长既多,徒滋纷扰。乞验各区有粮三千石之上者设三人,不及数者,止设一人”
②。此奏也被中央采纳。况钟宣德六年在苏州知府任上,因母丧需离职。该府所属长洲县、吴县、昆山县、吴江县、常熟县、崇明县等里老纷纷状告,要求朝廷予以“夺情”
,以使其政绩得以保持。结果被皇帝以特例批准:“即令原任直隶苏州府况知府夺情起复,就便经自到任,恭依前敕书管事”
③。可见,明代统治者对老人意见也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采纳。
至清代,一般平民是没有资格上书言事的,老年人口也不例外。
中国封建社会对老年人口舆论的利用可以说包含两重目的:一是为最高统治者决策提供某种参考:二是借此防止地方官在执行中央政策方面的失误和赎职行为的出现,使之受到某种监督。然而这种利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成为统治秩序
①《明英宗实录)卷21。
②《明宣宗实录》卷55。
③《况太守集》卷16。

67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的装点。因为,帝王维持统治的真正依靠者是官僚,而对官僚行使监视权的是御史。
五、老年人口社会职责特征中国封建社会赋予老年人口的社会职责很广泛,而最重要的是让他们充当社区事务的管理者和民意的代表者。
老年人口社会职责之多是中国传统农耕社会特色的深刻反映,是对经验者的尊重。或者可以这样说,重视老年人口在社区管理中的责任是政治家对其已有“权力”的利用,通过赋予其新的权力而形成权力迭加。
中国封建社会对老年人口社区作用的重视,也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统治者的求稳心理和保守风格。
在人口结构中,老年人口由于其生理功能的衰减,而导致其观念、风格上的守旧、求稳。因而他们容易同现实统治产生认同感,而不会去充当反叛力量。这种政策的结果是,导致整个社会发展的迟滞,社会空气的沉闷。
而封建政府特意强调对老年者舆论作用的发挥,表面上看是尊重民意,实际却包含着压抑民意的目的。因为在社会群体中,真正与政府力量发生碰撞的是青、壮年,诸如徭役、赋税。他们的意见和不满最多,最为强烈。同时他们又是人数最多的部分。而政府将其撇开,选择人数最少,又已退出社会生产领域的老年者,显然是为了减少民意反映的频度。
第五节 小  结
由上可见,中国封建社会的老年人口政策基本上包括两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2。
部分内容,即老年人口的生活照顾和对老年人口的社会利用。
封建社会老年人口的生活照顾政策有其值得肯定的方面。对老年人口赋役的免除和对高年老年人口一定数量亲属的赋税免除,使他们得以较平静地生活。而对一部分老年人生活上的赐赏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其物质待遇。
不过,我们同时也应看到,封建社会老年人口所获生活照顾缺乏普遍性。即只是一部分高龄老年者才能引起政府的注意。在当时人口寿命较低的条件下,以60岁作为免役标准也显得较高。
然而封建政府对老年人口的社会利用却异常重视。他们通过赋予老年人口诸多的社会职务来让其充当社区管理的主要角色。
这就表明,封建政府所希望建立的是一个传统的、稳定的社会。因为老年人口已经退出了具有创造社会财富的领域,其精力和体力都不允许他们在真正的社区建设上有所作为,而其对传统的认同心理却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所以他们对政府的意旨容易接受,并能用传统的精神去框正年轻一代的行为和意识。政府对老年人口的利用也正是看中了他们的这个特征。这种政策更加重了社会的沉闷气氛。
对老年人口的特殊尊重措施,也从另一方面加强了社会等级秩序。从一般意义上讲,年龄本与等级无缘。而在封建社会,年龄却与等级联系起来了。在老年人口中,不同年龄者所享有的待遇有很大不同。我们认为,封建政府就是要借年龄这个非常明确的概念来培养人们对等级的认识。可以这样说,对等级的认识和等级观念的加强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我们认为,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老年者受到年轻者尊重

87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是正常的现象,而赋予老年者以其它年龄者所不能得到的职责和权利,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社会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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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人口迁移政策
在中国封建社会,我国人口的地域、空间活动范围空前扩大。人口迁移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中国历代王朝政府往往以人口迁移作为维护其统治利益的手段,因而他们在组织、引导人口迁移活动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由此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人口分布上所存在的多寡不均的状况,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中国封建统治者出于对人口秩序的控制,往往又对人口的自由流动予以限制,从而增加了人口迁移的阻力,显示出其政策的矛盾性。不过,从维护王朝根本利益这一点讲,这两个方面又是一致的。
第一节 迁移政策的类型
在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总是依据国家所面临的形势来制订人口迁移政策,有的则是出于某种特殊目的。这里,我们将历代人口迁移政策类型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性迁移政策从政策本身来讲,封建社会历朝政府所制订的人口迁移政策都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这是从广义方面所言。然而,在此我们所说政治性则将其限定在一个特定范围内。它主要是

08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指封建政府为了削弱敌对政权或反对派的势力,并进而达到加强、稳定其统治基础的目的而采取的措施。
(一)以削弱敌国为特征的政治性迁移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两个或多个政权并存的局面出现过多次。敌对的政权除了在军事上互相攻伐外,还通过制订某种优惠政策来吸引对方百姓归顺自己,以此来瓦解对方,达到其政治目的。
这种迁移政策在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兼并的活动中就为政治家所采用。商鞅可谓这项政策的始作俑者。他任秦国宰相时,为秦制订招徕邻国百姓进入其境内定居、耕作的政策。当时,“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
这种状况对秦国国力的提高非常不利。
所以秦孝公采用商鞅诱使三晋人归降的建议,“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
①。这样就可使晋人“务本于内”
,而秦人“应敌于外②。
该政策对三晋无地可耕者有很大吸引力,同时“山东之民无不西者矣”
③。仅数年时间,秦国便“国富民强,天下无敌”。
④虽然这种结局还有其它改革政策的作用,而迁移政策从中所起作用不可怨视。后世人对此评价甚高。
《新唐书》作者指出:“秦地旷而人寡,晋地狭而人伙,诱三晋之人耕而优其田宅,复子孙,使秦人应敌于外,非农与战不得入官……故兵强国
①《通典》卷1,《食货》1。
②《通典》卷1,《食货》1。
③《商君书。徕民》。
④《通典》卷1,《食货》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82。
富“
①。
可以这样说,秦国的迁移政策是以利益诱导为前提的。
由此,直接解决了其耕垦劳动力的不足,进而使本国百姓可以腾出手来从事军事训练和征战活动。
秦国的做法为以后的对峙政权所效仿。三国时魏政权咸熙元年(264年)规定:“劝募蜀人,能内移者,给廪二年,复除二十岁”。
②这种待遇非魏本国百姓所能享受,显然带有招徕性质。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下诏:“契丹饥民所过给米,分送唐,邓等州,以闲田处之”
③这也是一举两得之策。
金代天辅年间(17—1123年)对辽国前来降附之民实施优待。天辅二年(18年)
,“辽通、祺、双、辽等州八百余户来归”
,金太祖令“分置诸郡,择膏腴之地处之”。后又规定:“凡降附新民善为存抚,来者各令以便安居,给以官粮,毋就动扰”
④。这种政策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已归降者的适当安置来吸引对方更多的人口过来。
元至元元年(1264年)
的政策是:“宋人归顺及北人陷没来归者皆月给粮食”
⑤。
招徕敌国百姓是削弱其人力基础和物质基础的重要措施,从而减少自己在征伐战争中的压力。更重要的是,这些归顺百姓能够为己方的经济恢复提供人力资本。
(二)以削弱反对派力量为目标的政治性迁移一个新的王朝建立之后,原来的政治对手虽然在军事上
①见该书,卷215,上。
②《三国志》卷4,《魏志。陈留王纪》。
③《宋史》卷8,《真宗纪》3。
④《续文献通考》卷12,《户口》。
⑤同上,卷32,《国用》。

28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被摧垮,而他们却总是试图积蓄力量,东山再起。新政权常视此为心腹之患,肘腋之忧。
将其迁移至容易控制的地区,就成为不少王朝的政治性迁移政策。“
在先秦社会,有的王朝虽然实行过这一政策,但迁移规模一般都很小。可以说,大规模迁移反对派的王朝,以秦和西汉为突出。秦始皇于公元221年统一中国,建都于关中咸阳(今陕西咸阳一带)
,而被他所兼并的六国却在华北、中原地区。失去统治地位的六国贵族仍有很大的潜在势力。秦始皇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二十六年(前221年)下令“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
①。这些豪富实际就是六国贵族。其中也有一些与贵族关系密切的富商大贾。当时咸阳是秦国政治、军事中心所在。新王朝将六国贵族迁至此,就使其失去了在故地所拥有的“地利”优势,而处于中央政府的密切监督之下。并且,新政权所具有的强大军事力量也足以对这些贵族的悖逆心理产生威慑作用。
西汉王朝建立后,继续贯彻这项政策。汉初,王朝国力薄弱,统治基础不稳,北边又受到匈奴政权的威胁。更重要的是,六国贵族的力量在秦汉之际的政治冲突中又得到恢复。
刘邦谋士娄敬认为,当时汉朝的形势是“北近胡寇,东有六国贵族”
,“一日有变”
,局面将不堪设想。所以他提出:“将齐诸田,楚昭、屈、景及燕、赵、韩、魏后代及豪桀名家”迁入关中。这样,关东“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以东伐”。娄敬明确指出这是“强本弱末”之术。刘邦对刘敬此
①《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82。
番分析深表赞许,于高祖九年(前198年)
,派娄敬实施这一计划,处六国贵族及诸功臣家十余万口于长陵①。需要指出,汉代对反对派迁移的范围较秦有所扩大,即把它认为对地方政治稳定有威胁者也包括在迁移之列。汉武帝元朔三年(前128年)主父偃向武帝提出建议,“茂陵初立,天下豪杰并兼之家,乱众之民,皆可徙茂陵,内实京师,外销奸猾,此所谓不诛而除害”
②。此议被武帝批准推行。因而“徙郡国豪杰及訾之百万以上于茂陵”
③。武帝太始元年(前96年)
,又徙“郡国吏民豪杰于茂陵、上陵”
④。武帝之后,这类迁移仍在推行。汉宣帝元康元年(前65年)
,杜陵建立,“徙丞相、将军、列侯、吏二千石,訾百万者于此”
⑤。成帝鸿嘉二年(前19年)
,徙郡国豪杰五百万以上五千户于昌陵⑥。上述几大陵寝均在关中地区。
通过这些迁移,关中地区成为失势政治家、豪强、猾吏的聚居地。由此大大减少了地方实力派对中央的威胁,并给郡国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保证。
我们认为,迁移反对派和地方豪强是秦汉两朝最具特色的人口政策。而所以如此,也和这两个朝代所面临的政治形势有关。春秋战国在历史上延续了500余年,各个诸侯国经过长期的经营,培植了雄厚的贵族势力。
秦以强力在20余年
①《史记》卷99,《刘敬叔孙通列传》。
②《史记》卷112,《平津侯主父偃列传》。
③《汉书》卷6,《武帝纪》。
④《汉书》卷6,《武帝纪》。
⑤《汉书》卷8,《宣帝纪》。
⑥《汉书》卷10,《成帝纪》。

48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中将几个大诸侯国各个击破。而由此所摧毁的只是有形的城堡。六国贵族及其原有民众力图兴复的意识很强烈。处于关中的统治者为克服“鞭长莫及”的困难,将旧贵族迁到京畿之内也未偿不是一个政治良策。而有秦一代如此短暂,并未完成这个使命,只好由继之而兴的汉王朝来继续这一事业。
不过,这一政策也包含有充实关中之意。特别是汉朝,在汉武帝及其以后的迁移中将一般百姓也包括在内,因而这种迁移成为变相的徭役,给百姓生活带来很大困难。对这一点汉元帝觉察到了。他说:“顷者有司缘臣子之义,奏徙郡国民以奉园陵,令百姓远弃先祖坟墓,破业失产,亲戚别离,人怀思慕之心,家有不安之意。是以东垂被虚耗之害,关中有无聊之民,非长久之策也”。所以他下令:“今所为初陵者,勿置县邑。使天下咸安土乐业,亡有动摇之心”
①。迁移守陵政策,至此进入尾声。
秦汉以后的王朝间或也实行过这政策。前秦苻坚灭前燕慕容暐政权后,“徙关东豪杰及诸杂夷十万口于关中”
;②灭姑藏政权后,“徙豪右七千余户于关中”
③。北宋灭北汉后,将其降人迁于邢、洛腹心地区也有加强控制之意。
需要注意的是,元朝也曾对灭亡的宋朝贵族后裔实行过此项政策,不过规模不大。元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
,“迁故宋宗室及其大臣之仕者于内地”
④,但却未指明迁于何处。至元二十六年(1289
①《汉书》卷9,《元帝纪》。
②《文献通考》卷10,《户口》。
③《晋书》卷113,《苻坚载记》上。
④《元史》卷13,《世祖纪》10。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82。
年)
,元政府又拟进行一次。当时总管府判官白絜矩上书:“宋越氏族,散居江南,百姓教之不衰,久而非便,宜悉徙京师”。此议虽被采纳,但却未被落实。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四月,江淮行省因而上奏:“令发兼并户偕宋族赴京,人心必致动摇。江南之民方患增课、料民、括马之苦,宜俟他日行之”
,获得批准①。
这意味着只是暂缓进行,并非取消。
明代洪武四年(1371年)
,“沙漠既平,徙北平山后之民三万五千八百户,一十九万七千二百七口散处卫府。籍为军者给以粮,籍为民者给田以粮……又以沙漠民三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屯田北平府管内之地”
②。这些“山后之民”和“沙漠遗民”中有相当部分是元朝贵族和蒙古族百姓。这种迁移显然在于方便控制。
由此可见,迁移亡国贵族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性迁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建王朝从根本上削弱敌对势力的手段。
特别是新王朝国都与旧政权都城异地而设时尤其如此。然而实际上,统治基础是否稳定关键在于如何争取民心的归向,迁移旧贵族及反对派只能作为巩固政权的辅助性手段。
(三)迁移百姓填充京师在中国封建社会,大的改朝换代战争进行过数十次。新王朝的建立者与旧王朝的维护者往往要进行数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搏斗才能最后确立自己的统治地位。战争中,旧的国都没于兵燹之中,居民死散殆尽。新的统治者无论是复
①《元史》卷16,《世祖纪》13。
②《明太祖实录》卷2。

68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兴旧都,还是改建新都,都面临着人口空虚的问题。
所以,执政伊始,他们便靠强制手段从各地招集百姓。这种人口迁移一是可以使都城充实起来,二是借迁入人口之力为百官、军队等特权者的生活消费提供服务。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足够的人口也就等于使国都失去了存在条件。
秦汉时期对关中六国贵族、豪强的迁移除了削弱其势力外,也有实国都之意。以后其他王朝也将战败政权所辖百姓以强力迁至自己都城。
北朝北魏世祖灭北凉政权,“迁凉州百姓三万余家于京师”
①。据《魏书。本纪》载,从道武帝拓跋珪至献文帝拓跋弘共4帝,迁移百姓至京师有数可查者就近20余万家。北魏天兴元年(348年)正月,道武帝“迁山东六州民吏及徒何……杂夷三十六万,百工技巧十余万口以充京师”
②;同时令有关衙门“各给耕牛,计口授田”
③。这表明,所迁移的百姓除直接充实都城外,还有一部分被安置于京都附近耕种。后者实际也是充实都城不可缺少的条件。因为这样才能使京师解除粮食匮乏之虞。因而我们认为,在封建社会,实京城与实京畿是一致的。
隋唐时期政府虽然没向都城长安迁移人口,但对东都洺阳的人口迁移格外重视,以此作为其陪都。隋炀帝即位始建东都,“徙洺州郭内人及天下诸富商大贾数万家以实之”
④,以
①《魏书》卷89,《沮渠蒙逊传》。
②《魏书》卷2,《太祖纪》③《魏书》卷110,《食货志》。
④《隋书》卷24,《食货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82。
便使东都迅速繁荣起来,满足其奢侈生活之需。唐代武则天称帝时,大规模营建东都洛阳。天授二年(691年)七月,“徙关外雍、同、秦等七州户数十万以实洛阳”
①。所以,陪都洛阳在隋唐历史上的地位大大提高。建陪都在当时也包含有减轻长安的人口压力、供应压力之意。因为当时都城所需物资多由关东、江淮地区通过黄河运至关中,耗费巨大。而陪都位于关东,也可使中央政府直接加强对该地区的控制。可以说建陪都也是形势使然。自隋唐以后,我国统一王朝国都均设于关东地区。
元代政府特别注意将各种工匠迁入都城。元中统二年(1261年)三月,“徙弘州锦工、绣女于京师”
②。至元六十一年(1284年)
,“迁江南东工八百家于京师”
③。这显然是为了服务于统治者的生活需要。此外,至正二年(1342年)
,迁镇海、八百里、谦谦州诸色匠户于中都;同时迁奴怀,忒木带儿石码交手人匠八百名赴中都,造船运粮。

相比以上各朝,明王朝迁民实都规模更大。并且先后填充过两个都城:南京、北京。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
,朱元璋下令“选取各处富民充实京师”
⑤,还迁直隶、浙江民二万户于京师,以充包脚夫。
⑥这是对南京的充实。
永乐元年(1403
①《唐会要》卷84。
②《元史》卷5,《世祖纪》2。
③《元史》卷13,《世祖纪》10。
④《元史》卷6,《世祖纪》。
⑤《明会典》卷19。
⑥《明史》卷77,食货1。

8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年)
,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又开始了营造新都的活动。他首先从南京“取民匠户二万七千以行”
①,后又下令选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陕西、河南及直隶苏、松、常、镇、扬州、淮安、卢州、太平、宁国、安庆、徽州等府无田粮并有田粮不及五石,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附顺天府籍,优免差役五年”
②。可见迁移者来源之广。北京作为一个新建国都(元虽设都于此,但至永乐时,已经中断30余年)
,无疑需要大量人力。我们从下列史实也可窥见一斑。永乐二年(1404年)
,“徙山西民万户实北京”
;永乐三年(1405年)又于山西迁同样数量的百姓入京③。从上也可知,明政府对两个都城的填充时采取的是富民、一般民户同时迁移的策略。所谓一般民户实际是指比较贫穷者,原先所承担的税粮不多,将他们迁移出来不会影响国家在该地区的赋税收入,同时又解除了京城所需各种劳动力问题。那么迁移富民又意在何为呢。史载,明太祖“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
④。这是一个原因。不过我们以为更重要的还在于富户具有一定的经济条件。他们一是能够自我负担迁移费用,减轻国家负担:二是他们到京城后,不用国家救济也能生活下去。
同时,他们所携带的财富对于京师的恢复和繁荣也是不可缺少的。
①顾起元:《客座赘语》卷2。
②《明会典》卷19。
③《明史》卷6,《成祖纪》。
④《明史》卷77,食货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82。
清王朝的都城是在明故有都城设立,因而没有必要大规模移民。不过,清统治者作为满族而将大批旗人从东北迁至北京及京畿,以此加强了其对广大汉族的控制力量。
虽然从表面上看,封建政府移民填充京师的经济或生活色彩很浓厚,但其根本目的还在政治上。
在封建统治者看来,国都保持较大数量的人口是加强政府对全国控制的需要。明代大官僚高拱对此曾进行过概括。
他说:“夫至尊所居根本之地,必得百姓富庶,人心乃安,而缓急亦可以有赖。祖宗取天下富家填实京师,盖为此也”
①。
高拱所指虽为明代情况,实际也道破了各朝统治者的用意。
我们说,填充京师的迁移政策是政治性迁移,还在于它也是在统治者强力驱使下的迁移。即统治者基本上是出于政治需要而迁移百姓,而不是被迁移者的主动选择。这种迁移过程对多数百姓来讲是痛苦的经历。东汉末年,军阀董卓迁洛阳民数百万口于长安,百姓被“步骑驱蹙,更相蹈籍,饥饿寇掠,积尸盈路”
②。北魏太武帝始光四年(407年)
,拓跋焘返回平城时,“统万徙民在道多死,能至平城者什才六七”
③。明代更把迁移当成一种苛政。迁往京师的殷实百姓由于“供给日久”
,难以承受,因而“贫乏而逃窜者比比”。所以明政府在宣德年间(1426—1435年)
规定:“逃者发边充军,官司邻里隐匿者俱坐罪”
④。而百姓的意愿是不被考虑的。
(四)其它政治性迁移
①《明朝经世文编》卷301,高拱:“议处商人钱法以苏京邑民困疏”。
②《后汉书》卷72,《董卓传》。
③《资治通鉴》卷120。
④《明史》卷77,《食货志》。

09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性迁移政策不仅限于上面所述。迁移人口守护皇家陵寝也是一项政治性迁移。按照传统社会的迷信观点,王朝盛衰与陵寝的守护、供奉有直接关系。同时这也使帝王死后也有可供役使之人(当然是形式上的)。
汉代移民实关中时,就有不少百姓被迁至帝王陵寝区域。这一政策也被后来王朝所效仿。明代朱元璋祖籍安徽凤阳,其父祖坟墓也位于此。所以明初曾将江南苏、松、杭、嘉、湖富民十四万迁至该地耕种①。由此这里形成明王朝的中都。
前秦苻坚政权为了加强对所属区域的控制,将其族人及其部属十五万户分散迁至三原、九嵕、武都、汧、雍等“诸方要镇”
,以让他们“不忘旧德,为盘石之宗”
;试图效仿“周朝所以祚隆八百年”之举②。清王朝让八旗兵及其家属分驻各重要城镇也有这种目的。
(五)政治性迁移政策的特点及评价在重视对统治者利益维护的封建社会,政治性迁移成为政府迁移政策的重要方面。
在这一迁移过程中,当一个政权尚未完成其建立王朝的事业,还处于与另一个或数个政权对峙之时,他们便采取利益诱导方式使敌国百姓归属自己。一当完成这项事业,全国版图置于一个政权控制之下,那么政治性迁移的强制性便体现出来。
所以可以这样说,政治性人口迁移是强制性为主、诱导性为辅的政策。
①(清)王逋:《蚓庵琐语》。
②《晋书》卷113,《苻坚载记》。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92。
以强制性为主的政治性迁移政策使被迁移者付出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代价,所以百姓没有从这种迁移中获得什么利益,尽管这种迁移对封建政权的巩固起到了积极作用,而却没有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可以称道的益处,甚至有的迁移则完全是对经济活动的摧残。《史记。货殖列传》载:“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而徙豪杰诸候强族于京师”。由此也可见,这种政治性迁移中,百姓完全成为统治者的工具。
二、军事性迁移政策中国封建社会战乱频繁,战争中的对抗,需要调集军事人员;同时,战争间隙和战后和平时期又需要组织民众防御。
由此,军事性人口迁移政策便应运而生。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秦汉以来所建立的各个王朝的开疆拓土活动在不断进行。与此相对应,周边各少数民族政权也在伺机向内地延伸其活动区域。
围绕着进攻、防御的战略,历朝政府几乎都制订了自己的军事性迁移政策。
(一)开拓性军事移民政策开拓性军事移民政策主要指封建王朝为扩充自己的统治区域而采取的军事移民政策。这里的开拓性主要体现为封建政府多采取主动的方式向周边地区推进自己的管辖范围。
这一迁移方式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开始,而至秦汉时期进入一个新阶段。秦朝建立后,在南北两方实施此战略。秦始皇三十六年(前214年)
,向南方边境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并在此建立桂林、象郡、南海等郡,“以谪遣戍”。在北方,秦始皇派大将蒙恬“渡河取高阙、阳山、北

29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初县“
①。由此开“谪戍”之先河。所谓“谪戍”在此实际是让贬谪之人去戍守王朝通过武力获取的地区,同时进行某些开垦活动,以巩固对这些地区的控制。
《史记。匈奴列传》载:“秦灭六国后,始皇命将北击匈奴,”因河为塞:筑四十四县,城临河,徙谪戍以充之……“
②。这可见秦王朝在南北方所迁谪戌力量之大。与此同时,秦始皇还发遣由“逋亡人、赘婿、贾人”等组成的军事力量,“略取扬越,以谪徙民与越杂处。又适治狱吏不直者筑南方越地”
,“以一军处番禺之部,一军戍台山之寨”
③。秦王朝的政策表明,它把开疆拓土和移民戍守作为一项活动的两个方面来进行。移民戍守是开疆拓土的保证。否则,它只能是一种暂时性的掠夺。
而秦政府则旨在使其统治范围的增加。
汉代的军事性移民行动继续进行,而其成效较之秦朝更为突出。
汉武帝时这项活动达到高潮。
史称:“汉兵至于孝武,事征四夷,广威德。而张蹇始开西域之迹。其后骠骑将军击破匈奴右地,降浑邪、休屠王,遂空其地,始筑令居以面,初置酒泉郡,后稍发徙民充之,分置武威、张掖、敦煌,列四郡,据西关焉”。
④可见,西汉的开拓性移民在北方和西北较秦的范围更大。当时迁移的对象“或以关东下贫,或以投怨过当,或以悖逆亡道,家属徙焉”
⑤。迁徙者甚至直接担当起
①《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②《史记》卷110,《匈奴列传》。
③屈大均:《广东新语》卷7。
④《议书》卷96上,《西域传》。
⑤《汉书》卷287,《地理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92。
戌守任务。
迁移本身实际就是对边疆力量的加强。
“汉得浑邪王,则陇西北地、河西益少胡寇,徙关东贫民处所夺匈奴、河南、新秦中以实之,而减北地以西戍卒半”
①。这说明,秦朝的军事性移民起到两个作用,一是加强了边防,二是解决了部分内地百姓无地可耕的困难。
可以这样说,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开拓性移民政策成效最显著的阶段。它奠定了内地中央集权在周边的统治基础。同时也使内地百姓与周边少数民族间的沟通日益增加。
开拓性军事移民政策多实行于中原王朝统治稳定和强大的时期。一旦其分裂,战争状况出现,各个政治集团间竞相攻伐,无暇顾及边疆。因而魏晋南北朝在这方面没有什么进展。
隋唐统治时期又有所作为。不过与秦汉无法相比。隋代炀帝即位后,联合铁勒攻破吐谷浑,其首领伏允“遁逃,部落来降者十万余口,六畜二十余万”。
因此吐谷浑“故地皆空,自西平临羌城以西,且末以东,祁连以南,雪山以北,东西四千里,南北两千里,皆为隋有”。
隋政府于此“置郡县镇戍,发天下轻罪徙居之”
②。唐代也把统治区推进到西域。另外在东北,高宗时攻破高丽。
然而除了迁移军队和犯人戌守外,没有进行过大规模移民。
宋明王朝的疆域处于萎缩阶段,开拓性移军无从谈起。
需要指出,元王朝曾经将其版图大大扩展。不过,它往往以占
①《史记》卷110,《匈奴列传》。
②《隋书》卷83,《西域传》。

49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领者的身份去控制这些区域。除了少数蒙古人移居西域、中亚以外,内地其他民族并没有在其军事性移民中起很大作用。
清王朝建立后实现了对周边地区的有效控制,其力量所及,甚至超过秦汉。清中期以后开始向新疆地区移军、移民,使清王朝在这一地区的政治统治更加牢固。
(二)防御性军事移民政策防御性移民主要指中央政府将内地百姓移至边疆地区,而形成一道防御屏障。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原政府与周边民族的对抗形势经常出现。因而防御性移民也成为一项重要的移民行动。不过,这种防御性移民分为积极与消极两种。
1、积极性防御移民所谓积极防御性多民是指中央政府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移民于边疆地区,加强边防力量,从而遏制周边政权的进攻。
同开拓性移民政策类似,这一种政策也多为强盛王朝所采用。
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
,为加强对匈奴的防御,秦“徙五万家于云阳”
①。始皇三十六年(前211年)
,秦政府又徙内地民于北河、榆中、耐徒三处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对此记载:秦“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
③。这表明,此项迁移带有鼓励性质。而秦王朝通过移民来加强北部防御也收到了明显的成效。史载:秦时,“匈奴单于曰头曼,头曼不胜秦,北徙”。然而其后“十有余年而蒙恬死,诸侯畔秦,中
①《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②《史记》卷15,《六国表》。
③见《史记》卷6。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92。
国扰破,诸秦所徙适边者皆复去,于是匈奴得宽,复稍度河,南于中国界于故塞“
①。
汉代的“募民实边”为典型的积极性防御移民政策。汉初,北疆对匈奴的防御任务甚重。文帝时,谋臣晁错提出,“守边备塞,劝农力本”是“当世急务二事”
②。由此可见汉王朝防御任务之重要。晁错还提出将传统的士兵戍守改为移民且耕且守的建议。他认为,“令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以便为之。高城深堑,具蔺石,布渠答,复为一城其内,城间百五十步;要害之处,通川之道,调立城邑,毋下千家,为中周虎落。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徙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廪食,能自给而止”。并且由于“人情非有匹敌,不能久安其处。塞下之民,禄利不厚,不可使人久居危难之地”。因而晁错建议:“胡人入驱而能止其驱者,以其半予之;县官为赎其民”。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邑里相救助,赴胡不避死”
;“使远方无屯戍之事,塞下之民父子相保,亡系虎之患,利施后世,名称圣明”。
③此议将防御中的利害得失分析得头头是道。不过,晁错的思想真正被贯彻的时代是在武帝执政期间。武帝即位后,在北部进行了大规模的拓疆活动,因而防御任务更为艰巨。光朔二
①《汉书》卷94上,《匈奴传》。
②《汉书》卷49,《晁错传》。
③《汉书》卷49,《晁错传》。

69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年(前127年)
,武帝下令募民十万口徙朔方①。元狩三年(前120年)
,武帝又将山东灾民70余万迁于西北“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
②,将救济与实边结合起来。元狩五年(前122年)
,“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
③。由此可见,汉代移民实边规模之大。
王夫之对武帝实边政策这样评价:“此策晁错尝言之矣。错(晁错)非其时而为民扰,武帝乘其时而为民利,故善于因天而转祸为福,国虽虚民以生,边害以纾,可不谓术之两利而无伤者乎”?

隋唐时期这种积极性防御移民也有成效。唐朝为了防御北方突厥与西方吐蕃等少数民族政权,实行戍军屯垦。最初唐朝军屯由军镇兵士承担。他们不带家口,有一定期限,时称蕃期。唐玄宗时军屯制变番上戍守改为长期驻防,并允许官兵携带家口。
唐开元十六年(728年)
规定:“诸州客户,有情愿属缘边州府者,至彼给良沃田安置,仍给永年优复”
⑤。
这显然是要以此来吸引更多的人自愿到边境州县耕种,达到充实边防的目的。
明代,洪武年间西南地区防御性移民成效显著。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
,朱元璋派傅有德、沐英平定云南,留兵戍守。同时“遣江南闾之民以居之”
⑥。洪武三十年(1397年)

①《汉书》卷6,《武帝纪》。
②《史记》卷30,《平准书》。
③《汉书》卷6,《武帝纪》。
④王夫之:《读通鉴论》,《汉武帝》。
⑤《唐会要》卷84。
⑥光绪《楚雄县志》卷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92。
朱元璋诏景川侯曹震及四川都司选精兵2500人,“给军器农具,即云南屯种,以俟征讨”
①。可见这种防御性迁移中包含有为进攻作准备之意。
清朝的民族问题解决得比较好。通过与蒙古联姻等措施解决了整个北方的疆域安全问题。只是在新疆地区实行过防御性移民之策。
积极性防御移民在一些朝代收到比较好的效果。其突出表现是扩大了中原民族、特别是汉民族的生活空间,并为民族间的交流、甚至融合创造了条件。因为这种迁移常常不是统治者的权宜之计,而是为了使政府对边防地区的控制永久化。同时这种迁移的对象不仅有军队而且有普通百姓,军队又多携带家眷,因而在边疆地区留有一支既稳定、且不断壮大的人口队伍。这些迁移者进而成为当地的土著居民,甚至形成区别原迁出地的风俗。秦汉时向北部移民就产生了这种结果:“定襄、云中、五原,本戎狄地,颇有赵、齐、卫、楚之徒。其民鄙朴,少礼文,好射猎”
②。明代云南石屏旧为荒芜之区。
“明初置州牧教化导之,复添石屏、宝秀二屯”。这些屯军,“皆江南北人”。他们与土著居民“错杂而居”。该地因而“风俗日变,文物冠裳彬彬与中州侔矣”
③。这也说明,迁移者与土著的影响是相互的。
2、消极性防御移民
①《明史》卷313,《云南土司》。
②《汉书》卷28下,《地理志》。
③乾隆《石屏州志》卷19。

892。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这种移民在中国封建时代往往是统治者不得已而为之。
特别是当中原政权力量削弱之时,无力负担转运军需之费,只是被动应付。甚至在周边政权的进攻下退却,即把已于边地生活的百姓向内地迁移。
东汉时统治者基本上采取的是这种策略。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年(34年)
,迫于匈奴政权的压力,裁定襄郡,并“徙其民于西河”
①。建武十二年(36年)
,公孙述、卢芳于西北和北部发动叛乱,匈奴趁机支持,并侵入河东地区。因而“中国未安,米谷荒贵,民或流散”
,无力御边。所以东汉政府于建武十五年(39年)又徙雁门、代郡、上谷、关西县吏民六万余口,置常(山)关、居庸关以东,“以避胡寇”
②。这次收缩性迁移范围和人口数都很大。
建武二十年(44年)
,裁五原郡,“徙其吏人置河东”
③。刘秀政权所奉行的退却移民政策直至建武二十六年(50年)
才因“南单于遣子入侍,奉奏诣阙”
而暂时中止。并且云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门、上谷、代等八郡原生活于边地的百姓得以回归本土。即东汉政府“遣谒者分将施刑补理城郭。发遣边民在中国者(指内地)
,布还诸县,皆赐以装钱,转输给食“
④。明帝永平五年(62年)
,继续发遣边人在内郡者,赐装钱人二万⑤。
至安帝时,东汉边疆移民再度进入退却阶段。安帝永初五年(11年)

①《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下。
②《后汉书》卷10,《天文》上。
③《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下。
④《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下。
⑤《后汉书》卷2,《明帝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2。
“羌遂入寇河东,至河内,百姓相惊,多奔南度河”。在强盛的羌族面前,东汉边郡、县二千石、令、长等官僚“多内郡人,并无战守意”。所以他们“争上徙郡县以避寇难”。中央政府对此无可奈何,“遂移陇西徙襄武,安定徙美阳,北地徙池阳,上郡徙衙”。
而长期于边地居住的百姓已习惯了这里的生活方式,“不乐去旧”
,官兵“乃刈其禾稼,发彻室屋,夷营壁,破积聚”
,强行迁移;加之当时“旱蝗饥荒,驱蹙劫略,流离分散,随道死亡,或弃捐老弱,或为人仆妾,丧其大半”
①。这次退却性移民完全是东汉政府腐败的表现。从而将秦汉以来移民实边成果毁坏殆尽。
王符在《潜夫论。充边》中对此评论说:“边地遂以兵荒,至今无人,原祸所起,皆吏过尔”。
魏晋南北朝时,退却性移民仍在继续。西晋光熙五年(306年)
,猗庐政权侵扰太原,平北将军刘琨“不能制,徙五县百姓于新兴,以其地居之”
②。
北宋政府在北边采取典型的退却迁移策略。雍熙三年(986年)
,宋与契丹交战,宋将曹彬所率军队大败于歧沟关,边地失守。
宋政府故徙云、应、环、朔吏民分置河东、京西③。
由此导致北宋北边防御线彻底溃决。
明政府于整个北方完全采取防御性迁移策略。
《明史》言:“元人北归,屡谋复兴。
永乐迁都北平,三面近塞。
正统以后,
①《后汉书)卷87,《西羌传》。
②《晋书》卷5,《孝怀帝》。
③《宋史》卷5,《太宗纪》2。

0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敌患日多。故终明之世,边防甚重“
①。其迁移方式,太祖时边卫为“有罪谪戍者”和土著兵负责平时守卫:“遇有警,调他卫军往戍,谓之客兵”。
永乐年间,“始命内地军番戍”
②。由于戍守者逃亡甚多,所以明正统二年(1437年)开始部分实行募兵制。
“军余、民壮愿自效者”
,“人给布二匹,月粮四斗”。景泰初,明政府,“遣使分募直隶、山东、河南民壮”
,拨山西义勇守大同③。弘治七年(1494年)
,明政府又制订“佥民壮法”。
“州县七八百里以上,县佥二人;五百里,三;三百里,四;百里以上五。有司训练,遇警调发,给以行粮”
④。
与积极防御移民相反,消极防御型移民使中原民族,特别是汉民族的活动空间大为缩小。而由此产生的退却性移民则主要是统治者担心自己辖区百姓落入敌国之手,加强了对方力量。所以常常不顾百姓的生活习惯而强行迁移,造成了被迁移者生活的困难。
(三)劫掠性军事移民政策劫掠性军事移民主要指中原各政权之间以及中原政权与周边民族政权之间通过互相掳掠人口作为加强自己、削弱对方的手段。
这种政策尤以各政权处于相持阶段时采用为多。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彼此不能消灭对方,各自有势力范围。在
①见该书,卷91,兵志3。
②《明史》卷91,《兵志》3。
③《明史》卷91,《兵志》3。
④见该书,卷91,兵志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03。
交战中取胜一方把对方城乡人口以强力手段迁至自己控制区内。对他们来说,这较之掠夺财物更为重要。
东汉末和三国初,各个军阀式政权互相攻伐,掠夺人口是他们的重要目标。东汉末,曹操占据中原一带地区。他遣将张辽与乐进拔阴安,“徙其民河南”
①。
后曹军征张鲁政权于汉中。张鲁投降后,曹操徙汉中百姓数万户“以实长安及三辅”
②。这显然是充实自己统治区域的措施。另外,曹操在其控制区域受到其他政权威胁时,为了防止对方的掳掠,总是先将这些地区的人口迁至其统治力量较强区域。如刘备欲进攻魏西北地区时,曹操派将杨阜,“前后徙民、氏,使居京兆、扶风、天水界者万余户。
徙郡小槐里,百姓襁负而随之“
③。蜀国也有类似举动。
建兴六年(28年)
,由于马谡于街亭失利,诸葛亮“拔西县千余家,还于汉中”
④。至于掠夺性移民政策也为蜀吴政权所采用。
延熙十七年(254年)
,“姜维率众出陇西,将所克之狄道、河关、临洪三县民迁于绵竹、繁县”
⑤。可见迁移路途之遥。建安十六年(208年)
,孙权派兵西征,结果大胜,“虏其男女数万口”
⑥。
东晋南北朝时,各个政权交相出现,南北对峙。掠民迁移是各政权的主要策略。东晋咸和五年(230年)
,后赵与东
①《三国志》卷17,《魏书。张辽传》。
②《三国志》卷15,《魏书。张既传》。
③《三国志》卷25,《魏书。杨阜传》。
④《三国志》卷35,《蜀书。诸葛亮传》。
⑤《三国志》卷33,《蜀书。后主传》。
⑥《三国志》卷47,《吴书。孙权传》。

20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晋战于湖北一带。
后赵军先后攻克夔安、沔南,威胁江夏、义阳,最后掠取汉东百姓七千余家,“迁于幽冀”
①。北朝前燕王慕容元真击败后赵石虎,“掠徙幽、冀二州三万户而还”
;又大破宇文部,“闼地千里”
,“徙其部民九万余家于昌黎”
②。北魏永兴五年(413年)
,奚什等破越勒倍泥部落于跋那山西,“徙二万余家于大宁(今河北涿鹿县)
,计口授田“
③。这表明掠掳迁移的百姓多被用作农业生产活动。
宋辽、宋金、宋元对峙时期,掳掠迁移为各政权普遍采用。辽太祖神册五年(920年)
,派军掠宋檀顺、安远、三河、良乡、望都、潞、满城、遂城等十余城,“俘其民,徙内地”
④。
天赞三年(924年)
,辽迁宋蓟州民实辽州⑤。金于天辅七年(123年)
,攻克宋燕东路,尽徙六州民于其地⑥。
元至元十一年(1272年)
,攻取襄阳,徙该地百姓七万户于河北⑦。
可以这样说,中国封建社会交战中的各政权几乎无一例外地把掠夺性迁移作为其军事活动的重要内容或目的。而这是加强自己、削弱对方的主要手段。特别是那些处于初创发展时期的政权往往借此来壮大自己,把掠夺迁移来的人口作为奴婢和生产者。而对那些被迁移者来说,这种迁移则意味
①《晋书》卷7。
②《魏书》卷95,《慕容廆传》。
③《魏书》卷3,《太宗纪》。
④《续文献通考》卷12,《户口》。
⑤《续文献通考》卷12,《户口》。
⑥《续文献通考》卷12,《户口》。
⑦《元史》卷8,《世祖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03。
着灾难。他们常常要在异方政权的驱迫下,跋涉几百、上千里,路途死亡甚多。一旦到达目的地,他们又被作为战利品被兵将分配,许多人因此失去了人身自由。中国封建社会的史实表明,掳略迁移是贱籍产生的重要途径,历史上的杂户、监户、官户,甚至更具体的平齐户,大部分是由掠夺人口所组成。所以说,战争、掳略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关系复杂的重要原因。
三、惩罚性迁移政策将犯罪分子,或统治者认为于社会不利的群体迁移至边远、贫穷之地作为惩罚手段,也是中国封建王朝的一项政策。
(一)将惩罚性迁移与开发、保卫边疆相结合的政策。
边疆的开发、保卫是一项艰巨的使命。因为当时社会交通不便,从内地至边疆常常要耗时数月;第二是因为边疆地区条件恶劣,或为沙漠不毛之区,或为烟瘴流行之境。因此,只要踏上赴边关之途,人们就有九死一生之虞。封建政府对此也很清楚,要在百姓中普遍征派将有很大阻力。而将罪犯和没有社会地位的人迁至边疆则是减少阻力的办法。
秦汉时期的边疆开发、保卫在相当程度上是由这部分人承担的。秦南攻扬粤,置戍卒于此。而该地少阴多阳,戍卒不习水土,“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
,“秦民见行,如往弃市”。所以秦王朝“因以谪发之”
,名曰“谪戍”。其发迁对象是:吏有谪及赘婿、贾人。
①秦代采取重农抑商政策,经商者被列入处罚之列。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
,“谪狱吏不
①《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40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
①。西汉元狩五年(前118年)
,“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
②。汉宣帝时,发遣免刑罪人于渠犁一带耕垦积谷,以此为进攻车师作准备③。
东汉的惩罚性迁边政策很明确。东汉永平八年(65年)
,明帝下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屯朔方、五原之边县”
④。建初七年(82年)
,东汉政府扩大了范围:“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占著所在”。
⑤永元八年(96年)
,徙罪犯“诣敦煌戍”
⑥。元初二年(15年)
安帝下令: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占著所在,勿输“
⑦。这表明,东汉罪犯徙边已成为一项制度。并且这种迁移是长期性的。他们一般要携带家眷,在官府指定地点垦种以自给。
南朝宋和齐初曾规定,“谪巧者戍缘淮各十年”。至齐永明八年(490年)
,由于“百姓怨咨”
,齐武帝下诏:“自宋升明以前,皆听复注。其有谪役边疆各许还本”
⑧。北魏时犯罪者也以徙边戍守为主。孝文帝时更强化了这一规定。因为当时“有罪徙边者多逋亡,乃制一人逋亡,会门充役”之罚⑨。
①《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②《汉书》卷6,《武帝纪》。
③《汉书》卷96下,《西域传》。
④《东汉会要》卷35,《刑法上》。
⑤《东汉会要》卷35,《刑法上》。
⑥《东汉会要》卷35,《刑法上》。
⑦《东汉会要》卷35,《刑法上》。
⑧《通典》卷3,《食货》3。
⑨《文献通考》卷168。
《刑考》7。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03。
北齐的刑律更加严厉,即将犯罪者“投于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
①。
唐朝贞观十四年(640年)规定:“流罪三等,不限于里数,量配边要之州”。
②徒流年限,最长为10年。如遇恩赦,可减为六年。贞观十六年(642年)
,太宗下诏:“在京及诸州死罪囚徒,配西州为户;流人未达前所者,徙防西州”
③。唐宣宗大中四年(850年)
规定:“徒流比在天德(位于西北)
者,以十年为限。既遇鸿恩,例减三载,但使循环添换,边不缺人,次第放归,人无怨苦“
④。这反映出唐代犯人在充实边防的事业中起到重要作用。
宋代初年,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隶西北边”。后因其多逃亡,并投降到塞外少数民族政权中,甚至“诱西戎为患”。
于是宋太宗下诏,今后罪犯“勿复隶秦州、灵武、通远军及缘边诸州”
,而改为流江南地区。
⑤元代对犯人在死刑之外最重的处罚是“徙迤北地面耕种”
⑥。
明清时期罪犯徙边规模更大。明代逃军、逃匠、逃囚人等,一律发边卫充军。洪武十年(1377年)规定:“将校士卒杂犯死罪者免死,杖发戍边”
⑦。建文四年(1402年)有这样
①《文献通考》卷168。
《刑考》7。
②《唐会要》卷41。
③《旧唐书》卷3,《太宗纪》下。
④《旧唐书》卷18,《宣宗纪》下。
⑤《文献通考》卷168。
《刑考》7。
⑥《通制条格》卷28。
⑦《续文献通东》卷13,《刑考》3。

60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的政策:“杂犯死罪及流罪赴北平种田……自今除十恶死罪及流罪,令挈家赴北平种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
,“然后录为良民”
①。
当时明都城在南京,北平就可谓明朝的北边了。
这一政策也有防止蒙古族侵扰之意。
清代顺治十二年(1655年)
前,罪犯多发东北宁古塔。
该地为严寒之区,因而“发往人犯易致毙命”
②。顺治十二年清政府规定:“凡一应流罪皆照律例所定地方发遣,其解部流徙者,改发尚阳堡”
(位于辽东)。
③此后,一般罪轻者发尚阳堡,而罪重者仍发宁古塔、三姓等僻远之区。这些发往者多作为当地兵将的奴仆,从事耕种等活动。雍正十年(1732年)以后,清代又曾一度将蒙古作为发遣之区。雍正帝指出:“罪犯若发往黑龙江、三姓诸处,不过终身为人奴仆而已。朕意嗣后将黑龙江等处人犯,遣往北路军营附近可耕之地,令其开垦效力。在伊身可以努力自新,而于屯田亦甚有益”
④。等到乾隆平定伊犁地区后,新疆更成为罪犯的重要遣戍之地。在实边与改造罪犯相结合这一点上,雍正的认识要显得较高。
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规定:“发送乌鲁木齐人犯原犯死罪,减等发遣者,作为五年;原犯军流改发及种地当差者,作为三年,准入民籍”
,将其“安插昌吉、河东旧堡,指给地亩,耕种纳粮”
⑤。
①《续文献通考》卷13,《刑考》3。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203,《刑考》9。
③《清朝文献通考》卷203,《刑考》9。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9,户部。
⑤《清朝政典类纂》卷3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03。
将犯罪者徙往边疆地区,使统治者可收一举两得之效,即既达到了对罪犯的惩戒目的,又充实了边地人口,加强了国防力量。这些迁移者于边境地区耕垦,不但实现了自给,而且又提供给戍守者——军队部分口粮,直接减轻了国家从内地转运的困难。同时由于迁移罪犯相对比较集中,在有些地区还与土著者共处,促进了内地与边境居民的交流。雍正三年(1725年)
,清世宗的言论很能说明问题。他认为“盛京为开基之地,宁古塔、黑龙江、三姓等处俱与接壤,向发遣犯安插于此,日积渐多,恐引诱渐染废坏风俗。且将来发遣之人多于本地兵丁,恐有未便”
,所以他下令“嗣后遣犯分发内地边远之区,令地方官严加管束”
①。
这里清帝所担心的“渐染废坏风俗”
,实际就是内地文化的影响。
(二)纯粹惩罚性质的迁移所谓纯粹惩罚性质的迁移是指封建政府对犯罪者完全依照其法律条文或流放,或贬谪。
其中既有边地,也有内地。
总之多为自然条件恶劣之地。
秦始皇九年(前238年)
,杀嫪毒及其舍人,“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
②房陵为何地,为什么要将犯罪者迁于此。
《华阳国志。汉中志》指出:房陵,“其隘地也”。我们认为这里所谓隘地,并非完全是指狭窄之地,而包含着交通闭塞、谋生条件艰难、土地贫瘠等多种意义。汉代宗族大臣有
①《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03,《刑考》9。
②《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80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罪亦多徙此县①。此外,秦灭韩国,“徙天下不轨之民于南阳”
②。这也是一种惩罚性迁移。
北周时对惩罚性迁移作了地区或里程上的规定。其等级有五:1。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2。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3。
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4。
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5。
流藩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③。这里的卫服、要服、荒服、镇服和藩服五个等级均依据其与京师的距离来确定。隋文帝令高颍定新律流刑三,即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并进一规定:“应配者千里居作二年,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④。唐代太宗十四年(640年)规定:”流罪三等,不限此里数,量配边要之州“
⑤。除了迁至北边外,还有相当部分迁至岭南地区。唐武则天当政时对朋党打击甚厉。天授三年(692年)
,杀宗室鄂州剌史嗣郑王琡等6人,嗣膝王修琦等6人免死,流岭南⑥。同年杀辰州别驾汝南王炜,别驾鄱阳王湮等家室12人,徙其家于鄂州⑦。
宋代太宗之后,南方成为犯人主要流放地。宋仁宗景祐以前,“以罪贷死者”
,“多配沙门岛”。此岛在登州海中,至者多死。于是仁宗改为“广南远恶地牢”
⑧。元代于万历二年
①《华阳国志。汉中志》。
②《汉书》卷28,下,《地理志》。
③《文献通考》卷168,《刑考》。
④《文献通考》卷168,《刑考》。
⑤《文献通考》卷168,《刑考》。
⑥《资治通鉴》卷204。
⑦《文献通考》卷168,《刑考》7。
⑧《文献通考》卷168,《刑考》7。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03。
(1329年)七月更定迁徙法,凡应徙者,“验所居远近,移之千里,在道遇赦,皆得放还。如不悛再犯,徙之本省不毛之地;十年无过,则量移之;所迁人死,妻子听归土著”
①。
明代流刑“有安置,有迁徙,有口外为民。其重者充军。
充军者明初惟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
②。或言明初,“凡官吏人等犯枉法脏者,不分南北,俱发北方边卫充军”
③。清初对犯罪者的流放地主要是东北,以后又扩展至到烟瘴地区当差。具体省份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雍正十三年(1735年)
,由于“广东崖州、陵水等处水土最恶,每每染病”。所以世宗令改发“内地之饶平、钦州等当差”
;“其云贵广西等地方风土有类此地,亦著改发”。
④乾隆元年(1736年)对发遣地点予以区别。即“满洲仍发黑龙江等处……其汉人应改发各省烟瘴地方”。其中“民人有犯如强盗免死、窝盗三人以上之犯发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极边烟瘴地方,其平常发遣人犯酌发云贵川烟瘴少轻地方”
⑤。乾隆三年(1738年)清政府又改为:“情罪较轻,无妻室者,酌发云贵川广极边烟瘴地方交与地方官严行管束”
;如有妻室“改发宁古塔、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
⑥。
①《文史》卷33,《文宗纪》2。
②《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2。
③《明史》卷93,《刑法志》。
④《清朝文献通考》卷203,《刑考》9。
⑤《清朝文献通考》卷203,《刑考》9。
⑥《清朝文献通考》卷204,《刑考》10。

01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可见,封建政府在这种流刑中对犯人重在惩除,而轻于利用。不过,由于每批罪犯总是要在流放地生活几年,并且他们所进入的多为在正常情况下人迹罕至之地。所以这些罪犯在客观上所起开发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流犯实际上充当了这些地区开发先驱的角色,并为后人的进入创造了条件。一批批犯人以其脚步踏出的道路;他们为了生存而修建的屋舍,开辟的田地,均是后人生存的基础。如岭南地区,“昔号瘴乡,非流人逐客不至”。而至明代,“仕宦乐官其地,商贾愿出其地”
①。东北的开发也浸透着流人的血汗。
四、经济性迁移政策经济性移民主要是封建政府着眼于恢复和发展经济而组织的迁移。在封建社会这也是规模最大的迁移活动。
(一)以战乱和受灾后恢复为特征的经济性迁移在封建社会,大规模的战乱是王朝更替的标志或手段。
而这种战乱往往又是在百姓稠密区进行。因为这些地区是王朝政治、军事中心所在。因而,战争导致大量百姓死难;即或不死,也早已进入偏僻地区躲避。战前的富庶为一派萧条景象所取代。新建政权的首要任务是招募百姓恢复生产,以支撑初创王朝的生存。
在这种形势面前,封建政府会一改对人口流动迁移控制的政策,转而鼓励百姓,特别是鼓励那些无地者到战乱后的荒芜区去开垦,并给以诸多优惠条件。关于这一点,将在本章“迁移组织”作详细介绍和分析。
①叶中甫:《贤博编》。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3。
(二)由狭乡向宽乡移民政策在封建社会,狭乡与宽乡之分主要指人们占有土地的多少。狭乡为百姓人均占有土地较少之地,宽乡则相反。人均占有土地少,则暗含着人口多、人们的赡养能力不足等问题,因而会降低他们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狭乡人口为国家提供的赋税数量也会因此受到限制。可以说,这种状态对于国家和百姓均不利。所以一些王朝政府注意对这种人口分布不均局面予以调整。
依当代标准,中国封建社会在其早期(特别是隋唐以前)
,人与土地的矛盾并不突出。不过在当时,土地在各阶层人口中的分配并不一样,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由此使一大批人无田可耕。
另一方面,封建社会生产力低下,单位面积土地的产量也很少。人们只有通过多耕作土地维持生存。因而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地矛盾的突出。这个问题春秋战国时一些地区即出现。
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指出:“昔唐人都河东,殷人都河内,周人都河南。夫三河在天下之中”
;“建国各数百千岁,土地小狭,民人众,都国诸侯所聚会,故其俗纤俭习事”
①。山东邹鲁一带,“地小人众,俭啬”。总的情况是:“江、淮以南,无冻饥之人,亦无千金之家;沂、洒水以北,宜五谷桑麻六畜,地小人众,数被水旱之害,民好畜藏”
②。
这实际也是对秦汉时人口布局的描述。
秦汉政府,特别是汉王朝对此已有认识,并采取了迁移措施。
①《全后汉史》卷46。
②《后汉书》卷3,《章帝纪》。

21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西汉以关中向四川、从关东向江淮所实行的迁移就在于让狭乡百姓到宽乡去耕垦谋生。
东汉时上述状况依然存在。崔寔于《政论》一文中指出:“今青徐兖冀人稠地狭,不足相供,而三辅左右及凉幽州内附近郡,皆土旷人稀”。因而他建议,“徙贫人不能自业者于宽地”
,并称此为“开草辟土振人之术”
①。元和元年(84年)
,章帝下诏:“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咨听之”
②。这实际等于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百姓的迁移之禁。
西汉以后的政府,对狭乡出生活无以为继百姓的迁移也多予以鼓励。北魏均田制规定:“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
③。北齐天保八年(57年)
,文宣帝下令“徙冀、定、瀛无田之人”。时称“乐迁”
,“于幽州宽乡处之”
④。即由今天的冀中迁往冀北。“乐迁”就意味着非强制性。隋开皇年间,“天下户口多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欲徙就宽乡”。开皇三年(583年)
,炀帝“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
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
⑤。显然,炀帝对狭乡所持苛刻态度意在促使该地人口迁往宽乡。唐朝政
①《全后汉史》卷46。
②《后汉书》卷3,《章帝纪》。
③《魏书》卷110,《食货志》。
④《通典》卷2,《食货》2。
⑤《隋书》卷24,《食货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13。
府的政策是:“居狭乡者,听其从宽”
①。唐均田制所定宽狭乡的标准是:“凡州县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
(“足”是指“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
②均田制还规定:“所给五品以上永业田,皆不得狭乡受;任于宽乡隔越射无主荒地充”
;诸庶人,“乐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
;“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
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
③这些措施都包含着鼓励人们迁往宽乡之意。
宋元时期只是在个别地区实行过这一政策。南宋绍兴年间(131——1162年)
,“蜀地狭人伙,而京西淮南膏腴官田尚多”。一些官员建议,“乞许人承细,官贷牛、种,八年乃偿,并边免租十年,次边半之;满三年与其半,愿往者给据津发”。
④获高宗批准。元代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
,元政府募民耕江南旷土,“户不过五顷,官授之券,俾为永业,三年后征租”
⑤。
明清王朝则主要在建国初年实行这一政策。洪武六年(1370年)六月,朱元璋指出:“苏、松、嘉、湖、杭五郡,地狭民众,细民无田以耕,往往逐末利而食不给”。
而临濠一带,“田多未辟,土有遗利,宜令五郡民无田产者往临濠开种,就以所种田为己业,官给牛种舟粮以资遣之,仍三年不征其
①《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
②《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
③《通典》卷2,《田制》下。
④《宋史》卷173,《食货志》上1。
⑤《宋史》卷16,《世祖纪》13。

41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税“。
①这次共迁移四千余户。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
,明政府以山西“生齿日繁”
,而将其中泽潞二州民中无田者迁往彰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诸处闲旷之地,“令自便置屯耕种,免其赋役三年”
;并“户给钱二十锭,以备农具”
②。明政府的这项措施对于加快经济恢复起到了积极作用。不过一当这一过程完结,明政府便不再实施这一政策。清政府在初期曾鼓励百姓移往四川开垦。因为这里在明末清初的战乱中百姓死亡甚多,出现了“有可耕之田,而无耕田之民”的局面。
康熙年间清政府曾多次下令地方官招外省民前往开垦:“凡流寓愿垦荒居住者,将地亩给为永业”
③。雍正年间,这一政策继续得到贯彻,规定:“各省入川民人,每户酌给水田三十亩或旱田五十亩:若有子弟及兄弟之子成丁者,每丁水田增十五亩或旱地增二十五亩;实在老少丁多不能养赡者,临时酌增”
④。而对百姓向沿海地区和东北等边地的迁移,清政府则持限制,甚至禁止的态度。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性迁移政策主要是围绕着如何把人口更好地与土地结合起来,并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中心展开的。相对于其他迁移类型,经济性迁移基本上是通过政府引导、百姓自愿响应的办法来进行。因而其强制色彩比较少,从而使迁移者和国家都获得了益处。
①《明太祖实录》卷53。
②《宋史》卷173,《食货志》上1。
③嘉庆《四川通志》卷62,《食货志》。
④嘉庆《四川通志》卷62,《食货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13。
第二节 迁移组织政策
中国封建社会中,政府对人口的迁移行为均有干预。可以这样说,封建社会人口的主要迁移活动都是在政府组织下进行的。不过具体的组织方式、官方对移民的控制程度却有不同。这里仅就几种主要的迁移组织方式作一论述。
一、军屯迁移的组织在中国历史上,军人及其家眷既担负着攻战守卫使命,又负有生产职责。封建国家为了减轻政府负担,提高军队的自给能力,往往在战事平息以后,或者于争战间隙,将一部分军人(有时连同家属)移至戍守地区或其它地旷人稀之处进行耕作。
(一)边地军屯迁移的组织移军于边、且田且守是中国封建社会重要的军事防御政策。
汉朝可谓最早实行这一方针的政府。
汉元鼎六年(前11年)
,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于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
①。昭帝始元二年(前85年)
,“发习战射士诣朔方,调故吏将屯田张掖郡”。
②由此表明,这些迁往的将士是耕战兼备之人。此外,武帝初通西域后,“自敦煌西至盐水,往往起亭,而轮台、渠犁,皆有田卒数百人,
①《汉书》卷24。
7,《食货志》下。
②《汉书》卷7,《昭帝纪》。

61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置使者校尉领护“
①。元帝时又于西域置戊已二校尉,屯田车师前王庭。
②王莽于始建国三年(11年)
,以尚书大夫赵并为田禾将军,“发戍卒屯田北假,以助军粮”
③。设置专门屯田官员负责军屯,表明当时统治者对这一活动的重视。
而东汉移军屯田于边之气势远不如西汉。建武七年(31年)
,刘秀诏杜茂“引兵屯田晋阳、广武,以备胡寇”。
④其屯田的前沿比西汉大大后移,退至今山西一带。直至永平十六(73年)
,东汉移军屯田,才稍有起色。明帝命将帅,“北征匈奴,取伊吾卢地,置宜禾都尉以屯田”
⑤。然而,仅过了不到5年,建初二年(77年)
,章帝则宣布“罢伊吾卢屯兵”
⑥。这显然是由于实力不足而不得已为之。
永元十四年(71年)
,东汉政府趁西戎衰困之时,“建复西海郡县,规固二榆,广设屯田”。和帝任曹风为金城西部都尉,“将徙士屯龙耆”。以后和帝又令金城长史上官鸿开置归义、建威屯田二十七部,侯霸置东西邯屯田五部,增留、逢二部,“列屯夹河,合三十四部。
其功垂立“
⑦。可没过几年(永初中)
,因西羌叛乱,这一屯田移民举动也被停止。并且永初元年(107年)
,安帝罢西域都护,原因是“吏士屯田,其费无已”
⑧。直至顺帝永建元年
①《汉书》卷96上,《西域传》。
②《后汉书》卷88,《西域传》。
③《汉书》卷99中,《王莽传》。
④《后汉书》卷22,《杜茂传》。
⑤《后汉书》卷88,《西域传》。
⑥《后汉书》卷3,《章帝纪》。
⑦《后汉书》卷87,《西羌传)。
⑧《后汉书》卷47,《梁懂传》。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13。
(126年)
,西羌衰弱,“凉州无事”
,汉政府才重新“激河浚渠为屯田”。永建六年(131年)
,顺帝“复伊吾屯田”
①。同时于今青海湟中一带设置屯田。至阳嘉元年(132年)
,顺帝以湟中地广,“更增置屯田五部,并为十部”
②。总的来说,东汉于西北边地的屯田时兴时废。东汉政府不是以军屯来阻止少数民族政权的侵扰,往往在这种侵扰面前退却、撤屯。只是在边境平静之时,才又重开屯田。因而其军屯迁移在防御上的作用大大降低了。
三国时各政权则多在双方冲突地区附近移军屯垦。魏政府在邓艾的建议下于淮南北移军屯种:“淮北屯二万人,淮南屯三万人,十二分休,常有四万人,且田且守”
③。这一政策实施后,为灭吴奠定了物质基础。
南北朝的军屯迁移多于南北双方对峙的前沿地区,特别是两淮一带进行。北魏政府于淮北遣发大量军队屯田。宣武帝正始元年(504年)
,令义阳太守范绍“发河北数州田兵二万五千人,通缘淮戍兵合五万余人,广开屯田”。后他命范绍为六州营田大使,加步兵校尉④。西魏于同州夏阳县(今陕西韩城一带)
“置20屯监”
⑤。北周于河州“大营屯田,以省运漕,多设斥候,以备寇戎”。南朝刘宋起初对于设在边地的屯田实行一年三番轮休制,后因此制耽误农时,改为一年一番,
①《后汉书》卷87,《西羌传)。
②《后汉书》卷6,《顺帝纪》。
③《魏书。邓艾传》。
④《魏书》卷79,《范绍传》。
⑤《周书》卷35,《薛善传》。

81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即征戍一年,屯田一年①。此外,齐、梁、陈都有屯田政策。
成效并不十分显著。
隋唐边地屯田主要设于北部和西北,以防御突厥等少数民族政权。开皇三年(583年)
,因突厥屡次侵入塞外,隋政府令朔州总管赵仲卿在“长城以北,大兴屯田,以实塞下”
②。
隋炀帝大业四年(607年)
,于西域之地置西海、鄯善、且末等郡,“谪天下罪人,配为戍卒,大开屯田”
③。唐代于北边屯田迁移规模也很可观。调露二年(680年)
,河源军经略大使刘仁轨,“远置烽戍七十余所,度开营田五千余顷,岁收百余万石”
④。开元五年(717年)
,营州都督宋庆礼,于柳城“开屯田八十余所”
⑤。
北宋政府为防御契丹、西夏的进攻,于西北、北部,移军屯种。淳化四年(93年)
,宋政府以何承矩为制置河北缘边屯田使,黄樊为大理寺丞,充判官,“发雄、莫、霸诸州平戎、破虏、顺安诸军戍卒万八千给其役,兴堰六百里,置斗门引淀水灌溉”
⑥。
真宗咸平四年(101年)
,在陕西转运使对综建议下,宋政府于军城四面立屯田务,开田五百顷,置下军二千人,牛八百头耕种。又于军城前后及北至木峡口各置堡砦,“分居其人,无寇则耕,寇来则战”
:“每砦五百人充屯
①《周书》卷27,《李贤传》。
②《隋书》卷24,《食货志》。
③《隋书》卷24,《食货志》。
④《旧唐收》卷109,《黑齿常之传》。
⑤《旧唐书》卷185下,《姜师度传》。
⑥《续资治通鉴》卷16,太宗淳化四年六月。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13。
戍“
①。
元代军人移屯意义甚大。
元初,“用兵征讨,遇坚城大敌,则必田以守之”
②。足见军人移屯成为元军进攻的阵地和退守的堡垒。这是名副其实的前线屯田。
明代移军屯田于边是军屯的主流。洪武二十九年(1392年)正月,朱元璋下诏:“天下卫所军以十之七屯田”
③。在此之前,边疆屯田即已展开。洪武十九年(1386年)
,西平侯沐英镇守云南,奉诏屯田,“自永宁至大理,六十里设一堡”
④。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
,朱元璋遣陕西西安右卫及华阴诸卫官军八千余人往甘肃屯田,“官给农器谷种”
⑤。
实际上明代军屯遍布周边各地,“东自辽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耻”
,“在在兴屯矣”
⑥。不过,明代军人移屯的真正发展阶段在洪武、建文、永乐年间,此后主要是维持,甚至陷于衰败状态。
清代典型的军屯迁移于边地开始较晚。清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开始于蒙古、新疆移军屯垦。康熙帝首先让“土默特兵善种地者一千,每旗令台吉、塔布襄一人率往屯种,遣大臣一人监管”
⑦。
康熙六十年(1721年)
,清政府遣官兵在乌
①《宋史》卷176,《食货志》上4。
②《元史》卷10,《兵志》3。
③《明史》卷3,《太祖纪》3。
④《明史》卷126,《沐英传》。
⑤《明太祖实录》卷207。
⑥《明史》卷77,《食货志》1。
⑦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9,户部。

02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阑古木、云特里河边耕种①。雍正时开始于新疆察罕舁尔、特里、库尔奇勒、扎克拜达里克四处移军屯种②。东北移军屯垦开始于乾隆七年(1742年)。当时清政府派吉林乌拉兵八百名,阿勒楚喀兵二百名,驿站夫五百名开垦,“日给口粮盐菜银四分,并择熟悉耕作之吉林官五员、领催三十名负责”
③。
规模不太大。而乾隆年间的新疆军屯规模则显得较大。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
,清政府派往乌鲁木齐等处屯田兵丁“已至一万数千”。乾隆帝下令,兵丁中“如有情愿携带家口者,即行准其带往;伊等既有家口,则分地垦种,各安其业”。
④并且,乾隆帝对新疆屯田格外重视。他在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指出,“据努三察勘穆垒至乌鲁木齐屯田,约需兵丁六千有奇,绘图呈览。屯田为军食所关,必由近及远,以次增垦”
⑤。至近代,清朝军屯迁移走到了尽头。宣统二年(1910年)
,东三省总督锡良等奏:“江省地广人稀,上年于札赍特蒙旗所属之哈拉火烧地方,试办屯垦,采用屯田之法”。此举“原为实边之计,乃开办逾年,殊鲜成效”。其原因为“择地不审,用人不当;亦以兵民分途已久,强置身戎行之人,作为”躬陇亩之计,实为情形未便,而习所难安“。所以他请”停止兵丁,改招民佃,以变通为补苴,洵足以救前失而图后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9,户部。
②《清世宗实录》卷55。
③《清高宗实录》卷178。
④《清高宗实录》卷572。
⑤《清高宗实录》卷568。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23。
效“
①。
(二)内地军屯迁移的组织与边地军屯迁移相比,内地军屯迁移的规模则相对较小。
不过,在一个政权初创、经济恢复期间,内地移军屯垦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西汉政权主要将军屯重点集中于边地,内地基本未举行。
东汉则不同。刘秀在与敌手的争战活动尚在进行之时,便开始实施屯田政策。
建武四年(28年)
,诛虏将军刘隆刚讨平李宪,便被刘秀派往武当屯田②。讨虏将军王霸率兵屯田新安;建武六年(30年)屯田函谷关,以此为攻取荣阳、中牟作准备③。这种屯田完全是为了解决军粮之不足。一旦战火熄灭,其使命便告完结。
南北朝诸政权除了于对峙地区移军屯垦外,有的在其控制区域内实行军屯。北魏太和五年(481年)
,徐州刺史薛虎子秦请屯田。他指出:“徐州良田十余万顷,水陆肥沃,清、汴通流,足以灌溉。
若以兵绢市牛,可得万头,兴置屯田,一岁之中,且给官食“
④。这个建议被文帝接受并推行。
南宋在绍兴五年(135年)
,派安抚使王彦“因荆南旷土措置屯田。自蜀买牛千七百头,授官兵耕,营田八百五十顷,分给将士有差”
⑤。
①《宣统政纪》卷33。
②《后汉书》卷22,《刘隆传》。
③《后汉书》卷20,《王霸传》。
④《资治通鉴》卷135,《齐纪》1。
⑤《宋史》卷368,《王彦传》。

2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值得注意的是,元代对内地和不带戍守性质的军屯很重视:至元元年(1264年)
,元政府以益都武卫军千人屯田燕京,官给牛具,发万户石抹乣刺所部千人赴商州屯田①。
至元十六年(1279年)
,发嘉定新附军千人屯田脱里北地。同年五月,迁移丁子峪所驻侍卫军万人屯田昌平②。
大德元年(1297年)
,徙襄阳屯田合剌鲁军于南阳屯田③。元统二年(134年)
,惠宗设立源、广黎兵屯田万户府,统千户一十三所,每所兵千人“
④。元代的内地军屯遍布各地。并且有元一代一直未停止过。虽然这些内地屯兵以生产为主,但从中也可反映出元政府对军事力量之重视。因为这表明元王朝借此保持着一支庞大的随时可供调遣的武装力量。
明代军屯迁移的重心在边地,而内地也有一些。
《明史》所说的明政府“在在兴屯”
,就包括“大河南北”
⑤。清代内地军屯主要实行于清初。
顺治二年(1645年)
,清政府首先于顺天府实行计兵授田法。每名守兵给可耕地十亩,“官供牛具,种子”
,此后推行于直隶、山东、山西⑥。康熙六年(167年)
,清政府于黔、蜀地区“地多人少”处移兵屯种⑦。
(三)军屯迁移组织政策评价
①《元史》卷10,《世祖纪》。
②《元史》卷10,《世祖纪》。
③《元史》卷18,《成宗纪》1。
④《元史》卷38,《顺帝纪》。
⑤《明史》卷77,《食货志》。
⑥《清史稿》卷120,《食货志》1。
⑦《清太祖实录》卷24。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23。
军屯迁移政策被我国封建社会大部分王朝所采用。我们认为,在这一历史时期,这一迁移政策既有可肯定的积极因素,却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从积极因素来看,第一,中国封建社会移军屯垦的重点在边疆地区。军人屯垦,与守战相结合,提高了其自给能力,直接加强了国家防御,甚至为进攻敌方创造了条件。
“孝武以屯田定西域”
,这不仅是汉武帝时所取得的成果,而且被后世作为“先世之良式”
①,倍受推崇,并被仿效。以后王朝的屯田虽不如汉代声名显赫,却也起到抑止和镇慑敌对政权的作用。隋代官僚刘权于河源郡积石镇大开屯田。他“在边五载,诸羌怀附,岁赋贡入;吐谷浑余烬遁远,道路无壅”
②。唐黑齿常之由于屯田所获甚巨,加强了边防,“其在边七年,吐蕃威服,不敢为患”
③。移军屯田所以能收到这种效果,在于由此可使守边官兵不致有粮草不继之忧。即使在敌方围困之时也能生存并坚守不来。而完全仰仗后方接济则不具有这种优势。
第二,移军屯垦是对国家财力和百姓负担的减轻。在中国封建社会,各朝政府都保持着一支庞大的军队。他们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消耗者。如果供应处于边地的军队所需,转运粮食又成为百姓的一大负担。而移军屯垦,使守备者解决部分或全部粮食,则直接缓解了依靠内地转运形成的紧张局面。
①《晋书》卷26,《食货志》。
②《隋书》卷63,《刘权传》。
③《旧唐书》卷109,《黑齿常之传》。

42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如西晋平蜀后,“三隅已定,事在淮南,每大军征举,运兵过半,功费巨亿,以为大役”。邓艾建议于陈、蔡之间行军屯,成效显著。所以“晋每东南有事,大军出征泛而下,达于江淮,资食有储,而无水害”
①。南朝梁裴邃为西戎校尉时,“开创屯田数千顷,仓禀盈实,省息边远,民吏获安”
②。隋代朔州总管郭衍,于所部恤安镇,“造沃饶地,置屯田,岁剩粟万金石,民免转输之劳”
③。唐代军丁移屯的目的很明确:“凡边防镇守,转远不给,则设屯田,以益年储”
④。明代屯田所收获粮食称为屯田子粒,最高年份永乐元年(1403年)达23450799石,相当于全国当年所收赋粮3129704⑤的74%。
可见,屯军成为明代一支重要的生产者。清代新疆移军屯垦成效显著。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
,新疆有五处屯田,屯兵共3600名,耕种3345亩,每亩收获1。
9石——1。
4石不等,共收谷37340余石,满足了屯兵自己所需⑥。同样,屯军满足自己所需,也就实现了加强防御的目的。
第三,移军屯垦在王朝初期的经济恢复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每个王朝在初创阶段,荒芜田地甚多,国家税粮征收受到限制。在此时招集百姓开垦是一条措施,而移军屯垦则较民垦便于组织。军人由于其整编制的行动,可以使政府在短
①《晋书》卷26,《食货志》。
②《梁书》卷28,《裴邃传》。
③《隋书》卷61,《郭衍传》。
④《旧唐书》卷43,《职官志》。
⑤《明太宗实录》卷25。
⑥《清高宗实录》卷725。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23。
时间内迅速调集具有一定规模的力量开赴荒芜之境。
在东汉、元明清等王朝的初期,军丁移垦的这个优点充分显示出来。
而封建国家也试图在这一活动中将军丁作为廉价的劳动力来使用。
军丁移垦的不足。
第一,在一些王朝,移垦的代价太大,因而常常得不偿失。
军丁耕垦可谓白手起家,从工具种子到水利设施兴修,从所用牛马到所住房屋,均需国家在短时间内解决。而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隋炀帝经营西域,大开屯田,“发西方诸郡运粮以给之”
①。大业九年(613年)
,隋政府为此“课关中富人,计其资产出驴,往伊吾、河源、且末运粮。多者至数百头,每头价至万余”
②。而屯田组织得不好,又不能得到什么效益。宋代从景德年间(104—107年)至天圣四年(1026年)
,襄州营田“得谷三十三万余石,为缗钱九万余”
;唐州营田“得谷六万余石,为缗钱二万全”。而政府“所给吏兵傣禀,官牛杂费,襄州十三万余缗,唐州四万余缗”
,所以“得不偿失”
,只好“废以给贫民,顷收半税”
③。这种情况在历朝移军屯田中并非个别。
第二,移军屯垦的组织普遍有虎头蛇尾之势。王朝建立之初,或因边防危急,或因国库空虚,政府舍此无他路可走,重视对军屯的组织。而一当这种困难局面过去,中央放松管
①《隋书》卷24,《食货志》。
②《隋书》卷24,《食货志》。
③《宋史》卷176,《食货志》上4。

62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理;具体组织官员消极懈怠,甚至化公田所获为私有,任意役使兵丁。这就使屯种效果越来越差,以至屯田组织最终解体。
第三,屯田的军丁往往是作为徭役者参加这一活动。他们抛家舍口,被政府以强制命令形式派往各处戍守耕种;有的屯田兵丁虽带有家眷,但却要忍受繁重的剥削。因而,屯田者的积极性很低,并且有很普遍的逃亡现象。所以,屯田的生产效益难以提高,屯田体系的维持将变得更加困难,以至最终解体。
二、民屯迁移的组织民屯迁移在中国封建社会是与军屯迁移相伴随的迁移活动。不过,与军屯相比,民屯实际上是一种半官方组织的迁移。
(一)边防地区的民屯迁移就总的情况而言,边地的民屯迁移较军屯为小。而在有的朝代,民屯对于边疆的充实,和正规军防御的协助也起到重要作用。
汉代的边疆民屯实际开始于汉武帝时。这在前面已有涉及。不过,当时主要还是将百姓迁入新辟州县中生产、生活,并未完全按照屯田组织形式予以管理。
隋唐时的边境民屯有一定规模。隋朔州总管郭衍,因叶谷浑寇边,于河西一带令“百姓立堡,营田积谷”
①。唐开元五年(717年)
,营州都督宋庆礼于柳城“开屯田八十余所,招
①《隋书》卷24,《食货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23。
安流散“
①。唐元和年间(806—820年)还利用罪犯参加边境屯田。
明代除军丁外,也招募一些百姓赴边屯种。洪武二十年(1387年)
,朱元璋诏湖广常德、辰州二府民三丁以上者出一丁往屯云南②。明代还有一种民屯叫商屯。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即商人组织人力在边境地区屯种,以所获交予官府,赁证据到盐场购盐③。不过,行至明中叶,此法便废。
另外,明代中期以后,边地军人移垦逐渐趋于废弛。
为挽救此颓势,明政府又开始招募百姓屯垦。嘉靖七年(1528年)
,大学士杨一清上屯政事宣书,建议“补屯丁”
,即招募百姓,“分发屯田,令其耕种纳粮,不当别差;空闲田地,听尽力开垦,俟三年后方征屯粮”。此议获批准④。这实际是增加了边地军屯中的民屯成份。
清代于西北和东北曾迁移部分民众屯田。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
,清政府以“嘉峪关至达里图可耕之地尚多,肃州之北口外金塔寺地方亦可耕种”
,所以采取“募民耕种”
之策。
圣祖首先让“甘肃、陕西文武大臣及地方官捐输耕种,无论官民愿以己力耕种者,令前往耕种,俟收获之后,人民渐集,酌立卫所”
⑤。
清政府的这一策略是先招民屯种,再设立机构。
乾隆二十年(1755年)前后,清政府还于新疆迁移当地维尔
①《资治通鉴》卷21。
②《明太祖实录》卷186。
③《明史》卷77,《食货志》1。
④《明世宗实录》卷85。
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9。

82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族百姓屯田伊犁,称“回屯”
①。至雍正年间西北地区移民屯垦便显示出成效。雍正七年(1729年)
,世宗指出:“安西屯垦地亩,今年人力既勤,天时复稔,各种粮谷俱获丰收”。因而他允许百姓将多余谷物粜卖②。
乾隆三十七年(177年)
,清政府还于新疆设商屯,并允许耕种者“永为土著”
③。东北民屯开始于乾隆四十二年(177年)
,即于大凌河马厂西北杏山、松山地方所丈泽田万亩,“移闲散宗室,分往居住耕种”。
第一批“愿往者”
150户,大小共203名。
每名政府“给银180两,暂给80两,治装起程,俟到该处时,再给100两;每人给地亩3顷,”一半官为开垦,一半著自行从容开垦,或令家人耕种,或募民耕种“
④。足见他们所享受的条件之优惠。这次移民屯垦规模虽不大,却有很大意义。因为如果说满族入关,迁往京城是向城镇迁移的话;那么,这一次则是由城市向农村地区、向边疆的迁移,是对城市人口的疏散。对满族来讲这又有回返性迁移的意义。除此之外,乾隆年间清政府还在广东、云南等沿边地区组织人口迁移屯垦⑤。
(二)内地移民屯垦的组织内地移民屯垦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移民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迁移百姓屯田于内地各荒芜区域是政府战后和灾后恢复经济的主要政策。
①《清高宗实录》卷65。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9。
③《邹韵士:《西陲要略》卷3。
④《清高宗实录》卷104。
⑤《清高宗实录》卷24。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23。
封建社会大规模的移民开垦政策最早实行于曹魏时,曹操“既破黄巾,欲经略四方,而苦军食不足”。羽林监枣祗因此上屯田议,被曹操采纳。曹操“以任峻为典农中郎将,募百姓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他还在郡国“列置田官”。因而“数年之中,所在积粟,仓禀皆满”
①。这项政策,一直被曹魏统治者执行下去。建安十四年(209年)
,政府“置扬州郡县长吏,开芍陂屯田”
②。文帝曹丕即位后,“任黄门侍郎卢毓为济阴相兼梁谯二郡太守,组织百姓屯田”
③。
由此可见,曹魏的屯田移民基本上是在郡州县官的组织下进行的。吴、蜀也在其区域仿效曹魏实施屯田,然效果不甚显著。
南北朝时真正于内地迁移百姓屯田并不多。只是个别朝代有兴举。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年)
,李彪建议屯田,“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相水陆之宜,料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余财市牛科给,令其肆力。一夫之田,多责六十斛;蠲其正课并征戍杂役”
④。可见屯民负担不轻。北魏政府还将战败之民迁移至各州为营田之民,实际是一种民屯⑤。不过他们的身分地位很低。
五代时的内地民屯有一定成效。后梁在各道设置营田正副使,迁移军民混屯。
如河南张金义率所部在洛阳以18人为
①《晋书》卷26,《食货志》。
②《六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
③《六国志》卷22,《魏书。卢毓传》。
④《魏书》卷62,《李彪传》。
⑤《魏书》卷7上,《高祖纪》。

0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屯将,18人为屯判官,进行屯田垦殖,并招抚流散百姓耕作①。
后唐普遍设置营田务。长兴二年(931年)明宗下诏:“天下营田务,只许耕无主荒田及召浮客,不得留占属县编户”
②。
这表明,五代屯田主要是对流散、未附籍百姓的利用。
宋代特别是南宋对屯移民较为重视。北宋时由于军屯效果不好,政府将其中一部分改为民屯。
南宋继续这项政策,绍兴六年(136年)
,都督张浚奏改江淮屯田为营田,“凡官田,逃田并拘籍,以五顷为一庄,募民承佃。其法五家为保,共佃一庄,以一人为长。每庄给牛五具,耒耜及种副之;别给十亩为蔬圃,贷钱七十千,分五年偿”
③。高宗批准此奏。嘉熙四年(1240年)
,宋理宗任孟拱为夔路制置大使兼屯田大使,“大兴屯田,调夫筑堰,募民给种”。孟拱在秭归、江口一带屯田20处,设庄170,垦田18280亩④。元代民屯规模不大。至元初年,劝农副使许楫上书建议:“京兆之西,荒野数千顷”。
“如募民立屯田,岁可得谷”
⑤。世祖令予以实施。另外,元政府还于南京、南阳、归德等地置民屯。
明代的内地民屯可以说是封建社会各朝中规模最大的。
明初华北、中原、两淮一带因战乱而千里丘壑。移民屯垦成为明政府恢复经济的首要措施。从组织方式上看,明政府对屯垦者也分强制迁移与招募两种。
明洪武四年(1371年)
,朱
①《旧五代史》卷63,《张全义传》。
②《旧五代史》卷42,《后唐明宗纪》8。
③《宋史》卷176,《食货志》上4。
④《宋史》卷412,《孟拱传》。
⑤《元史》卷191,《许楫传》。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3。
元璋下令将元代后裔32860户迁至北平府所属地区屯种,共置254处,开田1343顷①。洪武十五年(1382年)
,明政府“迁广东番禺、东莞、增城降民2400余人于泗州屯田”。
②作为降民实际已被剥夺了自由选择去向的权利,只能俯首听命。
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
,命江南六郡百姓无田者于淮河地区屯种,“官给钞,户二十钞,使备农具,免其役三年”。
③从自然条件上讲,江南地区要优于淮河流域。这些地方的百姓是不愿离开故土的,所以明政府只好以强迫命令予以迁移。而招募性移民屯田则是官府先将迁移地点布告人口相对稠密地区的百姓,鼓励其中无田者迁移,并给以银两等资助和免役三年的优待。明初对山西等地百姓就采取这种策略。明代的这两种迁移主要实行于洪武年间和永乐三年间,“自是以后移徙者鲜矣”
④。
清代内地屯田移民实行时间短、范围窄。清初湖南、四川、两广初定,“地方荒土极多”。顺治九年(1651年)八月一些官员建议,“凡遇降寇流民,择其强壮者为兵,其余老弱悉令屯田”。顺治帝认为“此所奏是”
,并令户、兵、工部确议具奏⑤。不过,清政府在内地实行的主要是招民开垦的政策,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移民屯田。
(三)民屯移民评价
①《明太祖实录》卷66。
②《明太祖实录》卷148。
③《明太祖实录》卷196。
④《续文献通考》卷13。
⑤《清世祖实录)卷67。

2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中国封建社会政府对民屯移民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民屯移民在组织形式上可分为完全由官府组织和半官方组织两种。
前者表现为,政府以军屯方式来管理屯种百姓,如对流散百姓的招集和从地方民众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人屯垦就是这种形式。
实际上这种屯田移民在民屯中占较大的比例。
后者为政府募集百姓到指定区域耕种。这些屯田百姓一般隶属于当地州县(但却由特设的屯田官负责)。
在耕作活动中他们也多以家庭为单位。这些屯民实际是国家的佃户。在身份上,他们较前者自由。另外他们将在移屯地定居下来,而前者则不一定。
2、无论哪一种民屯者,其所耕田地均非私有。因而他们的负担较之那些有产百姓为重。不过,那些被募集的屯民在一定情况下也能获得所耕土地的产权。
3、同军屯一样,民屯迁移也是政府试图在短时间内获得收益而采取的措施。即它可以集中百姓力量有计划地对某一地区实施开垦,并可以借助集体力量兴修水利工程,因而它较之于零星招垦容易取得成效。然而当时间一久,民屯所具有的对百姓束缚的弊端也会显示出来,从而限制其积极性的发挥。
4、民屯迁移者所担负的主要是生产职责。
边地和个别附着于军屯的迁移者除外。
5、对民屯迁移,政府虽号称招募,然而在不少朝代也具有强制色彩。元代曾在河南南阳等地大兴屯田,对此元政府官员也承认:“凡屯田人户,皆内地中产之民,远徙失业”。
因其积极性较低,屯政难以维护,所以他们建议将屯民“还之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
本籍“
①。
三、政府招集、州县管理的迁移组织政策这种迁移组织政策是军屯和民屯迁移组织之外的迁移。
军屯和民屯迁移或多或少被置于军事部门和专门屯田机构负责之下。他们一般不是各州县的编户齐民,或者只是被当地州县兼管,在户籍上另外登记。而由政府招集、州县管理的迁移组织则是把迁移者完全置于迁移所在地政府的控制之下,即这些移民是对当地户口的直接充实。
我们这里所以强调“政府招集”这一前提,是为了说明迁移者的合法性。因为在封建社会非政府招集和组织的迁移行为常被视为非法流动。而政府招集也非随时存在。一般是在战乱和灾后,统治者才会制订这种政策。其目的一是把人口较多地区的百姓募集于人烟稀少之地,一是将流散百姓迅速吸引到田野中来。如果不是这样,封建政府更愿意保持人口的稳定。这里所说的“州县管理”
,则意在表明,政府除了在迁移地点上对迁移者予以引导外,并不对其生产过程、方式加以干预,让当地衙门象对待所辖百姓那样对待他们。
我们认为,在封建社会,招募性迁移由于完全通过物质利益来引导,因而它是移民组织方式中最有效、最持久的一种。所谓有效,就在于由于它调动了无田贫民的积极性,因而容易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国魏明帝时,徐邈为凉州刺史,这里“土地少雨,常苦乏谷”。徐邈“广开水田,募贫民佃之,
①《元史》卷7,《世祖纪》。

4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家家丰足,仓库盈溢“
①。南宋时,由于“内外用兵,所在多逃绝之田”。政府以免税免差相号召,鼓励外乡百姓耕种。结果,“淮北之民”
,“强负而至”淮南②,由此加速了荒残局面的恢复。绍兴二十六年(156年)
,高宗下诏“募四川民佃淮南、京西闲田,并边复租十年、次边五年”
③。而招募性移民由于隶属于州县,人身束缚较少。即它使农民保持了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所以在封建社会这是一种有生命力的迁移措施。在宋朝,这种组织方式常被政府用来取代无法维系下去的屯田移民组织。
宋代治平三年(1066年)
,河北屯田司经营数年,得不偿失。英宗下诏“罢缘边水陆屯田务,募民租佃”
④。南宋乾道八年(172年)
,孝宗令“罢淮西屯田官兵,募归正人耕佃”
⑤。实际上,这也是不少王朝的做法。元代中统八年(1267年)
,因南阳等处屯田没有成效,所以中书省建议,“宜令州郡募民耕佃”
,被世祖采纳⑥。这可谓是元朝政府适应形势而作的改革。
宋元以来,不少政府对招民耕垦也十分留意。辽统和十五年(97年)
,政府“募民开垦滦州荒地,,免其租赋十年”
⑦。
南宋时淳熙年间(174—1189年)
,湖北荆南、安、复、岳、
①《晋书》卷26。
②《宋史》卷73。
③《宋史》卷31,《高宗纪》。
④《宋史》卷176,《食货志》上4。
⑤《宋史》卷34,《孝宗纪》2。
⑥《元史》卷7,《世祖纪》。
⑦《辽史》卷1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3。
鄂、汉、沔一带,汙莱弥望,户口稀少“。在政府招募下,狭乡百姓”扶老携幼,远来请佃“。其原因是这些地方”田亩宽而税赋轻“。
“田亩宽”是客观条件,而“税赋轻”则与政府政策直接关连。为使更多的百姓被吸引过来,一些官员要求中央重申绍兴十六年(146年)诏书精神,“即以十年为率,年增输一分,……期限稍宽,取之有渐,远民实安”
①。此议得到高宗批准。
元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
,政府募人开耕江淮荒田,免耕者“一切杂役”
;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
,又募民耕江南旷土及公田,“免其差役三年”
②。
明代政府在其初年,固然以屯田作为迁移百姓的重要手段,而在此之外也有不少完全招募性的移民。
洪武三年(1370年)三月,济南知府陈修及司农官上书:“北方郡县近城之地多荒芜,宜召乡民无田垦辟,户率十五亩”。而“有余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朱元璋批准推行。这显然与屯种不同。洪武八年(1375年)
,针对汉中各县“招谕山民,随地开种,鲜有来者”
,明政府决定减其租赋,宽其徭役,“使居平野,以渐开垦”
,以收“田益辟而民有恒产”之效③。对有些地区百姓来说,只要政府给予其土地就足以吸引其前往。永乐十五年(1382年)
,在政府招募政策号召下,山西平阳、大同、蔚州、广灵等府县民申外山等进京上书:“本处地硗且窄,岁屡不登,衣食不给。乞分于北京、广平、清河、真定、冀
①《宋史》卷174,《食货志》。
②《续文献通考》卷17。
③《明太祖实录》卷10。

6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州、南昌等县宽闲之处,占籍为民,拨田耕种“。对百姓响应号召的行为,政府当然欢迎并满足其要求,”仍免田租一年“
①。由此可见,招募性移民多是百姓自愿的行为。
清代初年政府主要在边地招民开垦,顺治十八年(161年)
,云贵总督赵迁臣上奏:“滇黔田土荒芜,当亟开垦”。他建议“将无主荒田招民垦种”
,三年起科。
“该州县给以印票,永为己业”
②。该建议被批准实行。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
,河南巡抚王日澡上奏“移民在该省垦田事”时指出:“凡外省民垦田者,如遇他处已往事发,罪止坐本人,勿得株连容隐”。康熙帝今“依议而行”
③。这显然也是对移民的一种照顾和保护。
招募性迁移政策使迁移者获得了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对广大贫民来说,仅这一点就有很大的诱惑力。如果再辅之以赋税、徭役等优待措施,就更能促使百姓踏上迁移之途,以至安心于新的生活领域。正因为招募性迁移以土地作为吸引手段,因而它的实行范围也多限于荒地较多的王朝初年。
四、小  结由此可见,在中国封建社会,人口的迁移流动在不同程度上都纳入了政府的控制范围内,这也是封建社会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即高度的人身控制与严格的户籍管理所使然。
①《明太宗实录》卷106。
②《清世祖实录》卷10。
③《清圣祖实录》卷108。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3。
在一般情况下,封建政府更希望百姓过“安土重迁”的生活。因为这是稳定统治的最好方式。然而各个封建王朝所面临的内外环境往往处在不断变化的状态中:边疆的空虚、外族的内进和战乱、灾荒所造成的良田荒芜常成为一个政权能否保持下去的关键因素。
所以组织移民或防守、屯垦于边关,或开荒于内地,就成为封建王朝所关注的目标。
需要指出,在政府的严格组织下所进行的移民活动对王朝政治、军事目标的实现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封建国家为此所花代价(人力、物力、财力)却很大,从经济上讲可谓得不偿失。因而常出现虎头蛇尾之势。其原因在于,这种移民是将百姓变成没有活动自由的垦种者;而由政府招募,百姓自愿前往的迁移能够将统治者的要求与百姓的利益结合起来,并且避免了百姓自由流动的盲目性。所以可以说,这是一种比较成功的迁移组织方式。
第三节 自由移民政策
所谓自由移民,即为没有经过封建政府的招募和组织,百姓自己从一个地区进入另一个地区。在统治者看来,人们自由出入于一个地区是流民行径。不过从客观上讲,他们与流民又有不同。因为这些人不是为了躲避战乱和灾荒而从家乡出走,而是由于本地田亩狭小,自然条件恶劣等,想寻找一块较理想的地区作为新的生活领域。他们还有一点与流民不同:流民的流动本身具有临时性质,一当家乡条件改善,他们还要返回;而这些自由移民者在一般情况下是要在所寻找

8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的地区定居下来,以此作为新生活的发祥地和庐墓之所在。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流民与自由移民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这就是说流民也可转化为移民。流民在寻找生存条件时,也有的会在某个地区定居下来,结束其流亡生活。
一、禁止自由移民政策正如在上面所言,封建政府常将自由移民与流民、逃户等同,认为他们的自由迁移是对国家徭役、赋税的规避。所以要加以制止。另一方面,自由移民所进入的地区往往是官方控制力量比较薄弱之处,封建政府担心这些地区会成为不轨分子聚集之所,因而要加以限制。此外,有的王朝还设立特殊的“禁区”
,以阻止人们的移入。
汉代政府在函谷关设立关卡,禁止人们任意出入。只有在灾荒年景,才允许流民进出。这也是限制人们迁移的重要手段。
隋唐及其以前政府禁止百姓从宽乡或京畿之地迁往狭乡和外地。北魏均田制规定:对狭乡百姓,政府“听逐空荒”
;而“其地宽之处,不得无故而迁”
①。唐代的政策是:“自畿内徙畿外,自京里徙余县,皆有禁”
②。同时,对由狭乡徙宽乡者,政府虽允许,但也须事先征得官府的同意,即“徙宽乡者,县覆于州,出境则覆于户部,官以间月达之”
③。狭乡迁宽乡尚有如此复杂的手续,那么宽乡之民向外迁移很显然在
①《魏书》卷110,《食货志》。
②《新唐书》卷51,《食货志》1。
③《新唐书》卷51,《食货志》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3。
禁止之例。
明清时期的政府则设置“禁区”予以限制。
明代政府最突出的举动是禁止百姓迁入荆襄地区。因为荆襄“地连河南、川、陕,延蔓数千里,山深地广,易为屯聚”。所以明政府“自洪武初,申国公邓愈诛夷之后,禁革山场,无人敢入”。不过,这些禁令到永乐、宣德时便开始被打破。
“流移之众,岁集月聚,巢穴其中,无虑百万”
①。而明政府的态度是驱逐、剿杀。成化年间(1465—1487年)
,负责剿抚的官员对移民中“有贯址姓氏者,谨依诏旨省谕,遣散出山复业”。成化七年(1471年)间共迁出“九十三万八千余人”。其余“混处贼巢,无籍检查,四散奔走出山者,又莫知其数”
②。而这些人中有相当部分在该地已不止生活了一代二代。他们本来已经成为当地的固定住户,只是因为明政府在此没有设置行政机构,移民被作为漏籍者,因而要予以驱除,强制迁出。
清代禁止迁移性政策更多。
东北作为清王朝发祥之地,是最大的禁区。内地民人不得进入其中开垦。为了拦截可能的迁移者,清政府在古北口、喜峰口、山海关等地设有边卡,修筑柳条边,派重兵把守,盘查过往之人。
对由他途闯入者,官兵要予以驱逐。不过清中期以来,山东、河北一带百姓设法进入东北谋生者为数很多。
①《明宣宗实录》卷93。
②《明宣宗实录》卷93。

04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二、对自由移民的让步政策中国封建社会政府固然采取强制性政策禁止百姓的自由迁移。但也应看到,在强制性政策难以贯彻时,他们也会作出让步。我们称此政为“罚不责众”式的让步政策。其意为,当一个地区聚集的移民数量较多,政府无力将其驱逐回原籍:或者他们被驱回原籍后,仍不能获得有效的谋生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过分持驱逐之策,则会激化移民与政府的矛盾。因而,统治者会将禁止迁移政策变为安抚方针。即对迁移者的现居地予以承认,然后加强管理。这种政策尤以明清时期为突出。
明代对荆襄地区移民就经历了从禁止、强制性驱逐到安抚这样几个不同的政策阶段。
成化七年间(1471年)
,明政府对荆襄移民行使驱逐令。然至成化十二年(1476年)时,被逐者“多去而复来”
①。
其中不少人已经是“年远无所归”。
②他们只能再返回这个由其经营过多年的“家园”。有鉴于此,成化十二年(1476年)十二月,明政府于湖广开设郧阳府,府下设竹山、房山、上津、郧4县。同时设立湖广行都司卫所,让移民“编籍”。因而他们“遂贴然安堵”
,解决了明政府自永乐、宣德以来“每以为忧”的问题③。这项政策一直被明政府贯彻下去。弘治二年(1489年)
,荆襄移民在湖广郧、襄、荆三府已成家立业、附籍纳税者达5824口;在陕西汉中府,
①《明宪宗实录》卷153。
②《明宪宗实录》卷160。
③《明宪宗实录》卷16。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43。
已有家业愿附籍者5346口①。
正德元年(1506年)
,郧阳又陆续清查出荆、襄、郧阳、汉中、西安、商洛等府、州、县移民118971户,愿附籍者92370户,占总数82%。
对附籍者官方给予户由,正式纳入国家编户体系②。这表明,对于自由迁移者的安抚政策使政府收一举两得之效,即既缓解了社会矛盾,又得到了大批固定的纳税承役之民。
清王朝的政策也是这样。甚至可以说清政府的政策更具有让步性质。清政府所定禁止百姓迁移进某个地区的法令显得十分严厉。
而一当百姓迁移进去,政府又多持认可的态度。
当然并非完全情愿。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
,山东百姓“往口外垦地者十万余”。圣祖认为:“伊等皆联黎庶,既到口外种地生理者,若不容留”
,令其何往。所以他决定对已移入者予以宽容;而对以后“山东民人有到口外种田者”
,山东巡抚负责“查明年貌、姓名、籍贯,造册移送稽察”
③。不过遣返的政策并非严格遵循。不仅在东北地区,而且在蒙古一带也是如此。对蒙古归化城等地,清政府也有“禁止内地百姓前往私垦”之策。然而至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
,归化城的大青山、十五峪有300余户移垦者。对此,清政府的方针是:“令归化城都统派员会同地方官按年巡查,倘于现有民人外再多容留一人违禁私垦,将容留及私垦之人递回原籍治罪”
④从
①《明孝宗实录》卷18。
②《明武宗实录》卷18。
③《康熙圣训》卷8。
④《清朝文献通考》卷59,《户口》1。

24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表面上看这项政策对先期违禁来者予以安置,而对后到者则要追究责任。实际上一当后来者以大批进入,政府则再作让步。在东北,乾降二十七年(1762年)
,清政府将本年查出宁古塔种地百姓安插在吉林乌拉伯都纳等处,“将丈出其余地拨给耕种,入籍纳粮”。但“嗣后倘复有流民潜入境地者,将看守边门官员严参议处”
①。
然而在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
,阿勒楚哈、拉林地方又有“迁移民户二百四十二户”。吉林将军傅良奏请“限一年尽行驱逐”。乾隆帝指出:“流寓既有定例之前,应准入籍垦种,一体安插,俾无失所”。至嘉庆年间,敦尔罗斯有内地迁来百姓230户,吉林厅有1459户。长春厅6953户。
这些人“虽是违禁,但均经将军奏令入册安置”
②。
因而可以这样说,清朝在东北移民问题上实际所采取的是被软化了的政策。而移民进入东北开垦荒地,对清王朝也是一件有利的事情。
对江南山区的棚民清政府也采取了类似的政策。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
,清政府下令稽查江西、安徽、浙江等省棚民,规定“凡各省棚民除有家室者准其隶籍编入保甲外,其余单身赁垦人令于原籍州县领给印票并有认识亲族保领,方准租种安插”
③。清政府虽有这些限制,却表明它不是一概禁止。嘉庆二十年(1815年)
,清政府对浙江棚民的政策是:“招其租种已逾二十年,现有妻室者,即准令入籍;其年分未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59,《户口》1。
②《清史稿》卷120,《食货志》。
③《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43。
久,业已置产缔姻者,俟扣满年限,亦准呈明入籍“。对那些”并未置产缔姻者分别饬退“。
此外“支身棚民无种山资本,籍称佣工逗留者,均驱逐回籍,此后不准再有增添”
①。这种区别对待的政策,实际等于减少了阻力,缓和了由一律驱除所带来的矛盾。
对于迁往海岛地区者,清政府原则上也持禁止态度。而在众多迁移者进入的事实面前,则予以消极性的承认。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
,山东一省海岛居民即有二万余名。
高宗认为:“此等民人相沿居住,为日既久,人数又多,势难概令迁徙。惟当遵照前旨不准添建房屋,以致日聚日众”
②。在福建、浙江等省,嘉庆二十年(1815年)政府规定,“除地处外洋离讯较远,各海岛不准民人居住外,其附近礮台、塘汛搭盖寮房久住民人,令文武员弁实力稽查,照内地民人之例,就近编排保甲,分门牌,开载户口、年岁,设立牌头、甲长、澳保,俾资约束”
③。由此使这些移民成为合法住户。
明清,特别是清代,百姓所以会冒着犯禁之险离乡出外寻找新的生活地区,是当时人口增加过快的反映。移民的家乡人地矛盾日渐突出,人们对灾害的抗御能力逐渐减弱。因而他们中的一些人感到迁移至人少地多地区恐怕是摆脱困境的办法。而这个时期的封建政府对此种现实也有所认识,所以从民生角度出发,他们对犯禁而迁移者并没有采取更为严
①《清朝政典类篡》卷31,《户役》2。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25,《户口》1。
③《清朝政典类篡》卷31,《政典》。

4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厉的驱逐措施。但这不等于统治者鼓励这种迁移,而是一种无可奈何的态度。
三、对自由移民的鼓励政策在封建社会,对自由移民的鼓励政策是有特定含义的。
这就是在百姓的自由迁移行为与政府的要求和利益一致时,政府也会予以某些支持,至少不设置障碍。但这里所说的自由迁移也是相对的,因为百姓可以自由前往的地方是政府指定的区域。这种指定实际上也是一种限制。康熙十年(1671年)
,清政府规定,“各贫民携带妻子入蜀开垦者准其入籍”
①。
“准其入籍”
就意味着当地官衙接受其迁移行为。
而这只限于四川,并且是鉴于当地人少地多这个特定现实才作此规定。
雍正五年(1727年)
,四川尚未彻底恢复,外省“因逃荒而至者甚众”。世宗下令“四川州县将人户逐一稽查名姓籍贯,果系无力贫民,即量人力多寡,给荒地五六十亩或三四十亩,令其开垦”
②。可见对这些逃移者清政府不予迁还,也是基于该地有荒地可耕。
四、自由移民政策评价由上可见,中国封建社会政府对自由移民的政策是,以禁止为主,而以接受和承认迁移的现实为辅。
所谓禁止为主就是,统治者将未经允许的迁移视为流民和逃户,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对国家赋役的躲避。所以官府要设法把自由迁移者或拦截于道途,或驱逐于“禁地”
之外。

①《清朝政典类篡》卷3。
②《清史稿》卷120,食货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43。
政策上讲,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历朝政府的一贯主张。
但是,如果百姓的自由迁移行为不会影响迁出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实际是指不会影响国家的赋役征派;同时,政府又能在迁入地将移民重新有效地控制于版籍之上,那么,他们是会采取比较灵活的政策的。从这个角度看,封建政府的自由移民政策往往是诏令中的严厉与实际处理的变通相结合为特色的。
我们还要看到,在封建社会,自由移民在我国人口布局的调整中占有重要地位。这是因为,当一个王朝对全国保持有效控制时。自由移民受到诸多限制;而一旦发生战乱,政权机构出现更迭,百姓所受人身控制大大削弱,自由迁移便成为人口迁移的主流。即百姓为避乱逃生而远离家乡。历史上,北方百姓的大批南移实际就是这种背景的结果。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的自由迁移也暗含着不自由,即他们不是通过迁出地与迁入地两地经济环境的比较后而择优从之;而是除此之外,别无他途,否则就要成为被杀戮、掠夺的对象。如从民族意识上讲,不迁移就意味着要变成亡国之人。所以这种迁移是在政治、生存压力下的“自由流动”。
第四节 小  结
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迁移政策可以说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即既有对人口迁移的组织政策,又有对人口流动行为的阻止法令。至于在一个历史时期内采取何种政策,则完全由统治者根据其所面临的政治经济形势来确定。

64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一、中国封建社会人口迁移政策的特征在封建社会,人口迁移政策的主流是,政府力图把人口的迁移都控制在政策范围内。实际就是,政府支持、鼓励按照其意愿发展的迁移,而不允许百姓的任意流动。由此,这一历史时期的人口迁移政策表现出以下特征。
(一)迁移政策的强制性色彩非常突出。在封建社会,各朝政府所制订的政治性、军事性、惩罚性等迁移政策几乎都是在强制条件下来实施的。即在这种迁移政策面前,被迁移者除了服从之外,没有别的选择。强制性迁移政策更多地是为了实现统治者的某种政治需要,而较少顾及被迁移者的利益。
(二)
以边疆防御为目的的迁移和以垦荒为目的的迁移形成政府组织迁移的两个基本方向。其表现形式是,迁移人口的规模大,并且持续的时间不长。对中国封建社会大部分王朝统治者来说,刚刚建立政权时,面临着边防力量空虚和内地荒芜两大问题。而解决的办法是用人口去充实,即迁移百姓。这实际是一个重新调整人口分布的工作。一旦经过十余载乃至几十载的努力,人口的地域构成被重新确立下来,政府所开启的迁移大门便会被关上,从而进入一个较长时期的限制人口流动的阶段。
(三)
被动地接受百姓自由迁移的事实,这可谓也是封建社会政府迁移政策的一个特征。封建王朝通过户籍手段试图强化百姓安土重迁的内部环境。然而封建社会土地兼并使不少农民失去土地,繁重的赋役会迫使难以承受的百姓逃亡,自然灾害又驱使他们离乡背井。这些都可能成为百姓自由迁移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43。
(相对政府组织迁移而言)
的原因。
尽管有些人只是想作暂时的流动,而一当寻找到一块优于其家乡环境的“乐土”
,他们也会割舍对故土的牵挂而定居下来。同时有一些百姓就是抱着彻底改变居住地的心情离乡出走的。所有这些行为中除了受灾而流亡外,都在封建政府的禁止之列。然而,即使封建政府有严密的控制网络,也无法把每一批流动者都拦截于道途。况且,百姓所自由迁入的地区又多为政府行政力量薄弱地区。往往百姓迁至此地数年、乃至十几年,建起新的生存空间时,才将政府的注意力吸引过来。对这种既成事实,统治者采用较多的方式是,勉强予以承认,并尽快将其纳入政府新的管理秩序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对迁移所持限制态度的改变,只是借此显示他们对民生的某种关心,并借此减少官民的冲突。
二、中国封建社会移民政策实施的积极意义封建社会人口迁移政策在推动人口流动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一)
迁移政策推动了我国人口生活空间的扩展。
自先秦以来,我国人口生活的空间就处在不断扩展之中。这不仅体现为一直生活于黄河中下游、华北和中原地区的汉族逐渐向周边地区扩展,而且表现在周边地区的民族也向内地推进。
在由此形成的接触中形成了中华民族。中原文化与周边文化因此也得以交流。历史上这种迁移所导致的人口生活范围的扩大为我们今天的疆域奠定了基础。清人屈大均于《广东新语》中指出:“今粤人大抵皆中国种,自秦汉以来,日涨月盛,

84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不失中州清淑之气“
①。在云南,“明初开滇,江南从戎者多驻其地”
②。因而该地百姓“考其世族源流多肇迹于此”
③(即明初)。由此可见人口迁移政策所起作用之一斑。
(二)
内地人口的迁移政策对人口的分布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封建社会,一次又一次的战乱常将关中、华北、中原等富庶地区变成人口稀少、荒野弥望之区。天灾也常将这一地区的百姓驱除出家园,或死于道途,或转徙他乡。而政府从其它地区迁移百姓开垦荒地,使人口分布的不平衡状况得以改变,为社会经济从衰败中恢复创造了条件。
(三)
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迁移政策促使全国统一的人文环境的形成。人口的迁移不仅是人口形体的移动,而且伴随着某种文化氛围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封建社会所组织的迁移多为集体性迁移。这种特色更加明显。由此也促进了具有不同文化背景人群的交流趋向。
如汉代通过迁山东贵族于关中,因此长安“五方杂厝,风俗不纯。其世家则好礼文,富人则商贾为利”
④。元末明初,河南苑、洛、淮、汝、睢、陈、卞、卫一带,人口被“杀戮殆尽,郡邑无二百年耆旧之家,除缙绅巨室外,民间俱不立祠堂,不置宗谱,……庶民服制外,同宗不相敦睦,惟以同户当差者为亲。
同姓为婚,多不避忌,同宗百姓,有力者蓄之为奴役。“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
①见该书,卷7。
②光绪《楚雄县志》卷3。
③民国《永定乡土志》郑3。
④《汉书》卷28,《地理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43。
《广志绎》的作者王士性指出:“此皆国初(指明初,著者注)徙民实中州时各带其五方土俗而来故也”
①。同时这种文化上的融合也包括各地之间生产经验的交流,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①见该书,卷3。

05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第八章 人口职业政策
人口职业实际是人们谋生的方式。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因而男耕女织也成为人口数量最多的职业。
然而,封建社会的人口职业并非仅此而已。士、工、商也是当时社会不可缺少的职业。可以这样说,士、农、工、商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职业。除此之外的其它人口职业均以附属的形式存在。在这一历史时期,上述职业的从事者并没有获得同等的地位和同样的发展机会。其根本原因就是封建政府为此制订了带有倾向性的政策,以便服务于王朝的统治利益。
第一节 封建社会基本职业的划分政策
我们这里所说的基本职业的标准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是这种职业为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所不可缺少,二是这种职业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并且从事者获得了平民的地位(而不是贱民所为)。由此,我们认为,在当时社会,只有士、农、工、商四业符合基本职业的要求。同时,这四业虽显简单,但它们却包括了精神生产者(士)与物质生产者(农、工、商)两大类别。
在中国社会中,四业,特别是农、工、商业在较早的历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53。
史时期就被人们所承认。
《周书》云:“农不出则乏食,工不出则乏用,商不出则三宝绝,虞①不出则财匮少。财匮少而山泽不辟矣”。对此,司马迁进一步指出:“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财饶,原小财鲜”。他在列举了各地山泽水陆所具有的不同物产后又说,“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
②。
这里论者主要从物质生产角度论述了农、工、商、虞四业存在的客观必要性。而士作为文化等精神产品的创造者和掌握者,其职业存在的必要性更是勿庸置疑了。
春秋战国以来,各国各时代政治家、思想家对士、农、工、商四业的认识更为明确。战国时齐相管仲提出:“定民之居,定人之事”的主张,并对士、农、工、商四业从事者所居地区及从事比例作了安排。即“处士也,使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
,互不干扰。进而做到,“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
③。由此形成职业上的世袭制。值得注意的是,管仲作齐相还设法把其主张付诸实施,实行“参齐国而伍其鄙”之制。
即农占四民中八分之五居于野,士、工、商占总数额的八分之三而居国。
“又制国为二十一乡,其中士乡十五,工商之乡六”
④。当然,这里所指的士不同于后世的文士,其中大部分是武士。管仲所作的职业结构分配方案是否被真正得到了落
①“虞”指掌山林川泽生产之官。
②《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③《国语。齐语》。
④《国语。齐语》。

25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实还有些疑问。不过根据后世一些都城的布局来看,在城市实行这种分区居住、经营的制度是可行的。我们认为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职业划分方法不仅为春秋战国时各个政权所通用,而且被秦汉以后的王朝所继承。
西晋初傅玄针对当时“汉魏之失未改,散官众而学校未设,游手多而亲农者少,工器不尽其宜”的状况,建议“亟定其制”。方法是:“通计天下,若干人为士,足以副在官之吏;若干人为农,三年足有一年之储;若干人为工,足其器用;若干人为商贾,足以通货而已”。
他还说,“为政之要,计人而置官,分人而授事,士农工商之分不可斯须废也”
①。在他看来,四民各有其职责,缺一不可。
这不仅是他的思想,而且以此作为对当政者的警告。北魏时,又重行管仲相齐时的做法,令都城士、工、商分别居住,道武帝“分别士庶,不令杂居,工伎屠沽,各有攸处,但不设科禁”
②。
隋唐以来四业之分更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甚至被载入令典。
《隋书。食货志》云:“王者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人,总土地所生,料山泽之利,式遵行令,敬授人时,农商趋时,各本事业”。
《大唐六典》所作规定更为明确,“辩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工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败者为商”。并且“工商皆为家传其业,以求科者,其织纤组紃之类也”。还有,“工商之家不得预于仕,
①《晋书》卷47,《傅玄传》。
②《资治通鉴》卷139,齐纪5。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53。
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
①。可以说,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在政府典章上为士农工商四业分别下定义。这表明四业从事者的在法律上被认可。
在以后王朝的诏令中,士农工商是安定社会、民心的首要职业,是政府在战乱之后恢复经济时所要扶植的主要职业。
朱元璋在建国之初,对户部官员说:“古先哲王之时,其民有四,曰士农工商,皆专其业。所以国无游民,人安物阜,而致治壅熙也。朕有天下,务俾农尽力田亩,士笃于仁义,商贾以通有无,工技专于艺业。
所以然者,盖欲各安其生也……
示户部即榜谕天下,其令四民,务各守本业“
②。明英宗在其务农令中要求:“除士、工、商贾并在官供役之人,其余悉令务农,及时耕种”
③。这可谓将士、农、工、商四业置于不可动摇的地位。清代雍正皇帝以为:“上天生民,必各付一业,使为立身之本,故人之生虽智愚不同,强弱异等,莫不择一业以自处。居此者,皆有本分当为之事,籍以有利于身,籍以有用于世……维兹本业,实为先务。凡为士农、为工商以及军伍,业虽不同,而务所当务,则同也”
④。这里更把四民作为人们谋生的手段予以肯定。
我们上面作此分析是为了表明,在中国封建社会(其实是整个传统社会)
,士农工商以其功能而被统治者确立为民众
①《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
②《典故纪闻》卷4。
③《明英宗实录》卷234。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97,礼部,风教。

45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所从事的基本职业,同时也是人们谋生的主要方式。
需要说明,我们把士农工商划入基本职业范畴并不意味着社会中只有这四种职业。实际上,中国封建社会职业门类甚多。元代官僚胡祗遹在其所撰《杂著》一书中将社会职业总括为:农、儒、释、道、医、巫、工匠、弓手、曳刺、祗候、走解、冗吏、冗员、冗衙门、优令、一切坐贾行商、倡伎、贫乞、军站、茶坊、滴肆店、卖药、卖卦、唱词、货郎、阴阳、工宅、善友、五戒、急脚、庙宫杂类、盐灶户、鹰房户、打捕户、一切造作吏役、淘金户、一切不农杂者、豪族巨姓主人奴仆“
①。可见,上面所列职业除士、农、工、商外还有许多。
其中除个别职业外,多数在封建社会具有普遍性。
不过,在封建社会,这些职业往往被视为杂业,甚至同业。
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并不能享有同四民一样的社会地位,并且常常会被政府驱逐,或责令其改业。
最后有一点还要指出,在中国封建社会,士、农、工、商四业尽管取得了社会基本职业的资格,而政治家并非采用同样的政策来鼓励其发展,具体来说就是重士农、轻工商。四业从事者的总体地位高于杂业和贱业,而在他们之间却存在着差异。这种状况对人口的职业选择乃至社会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①《吏学指南》,杂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3。
第二节 重农政策与人口职业
自春秋战国时起,重农政策便成为两千余年中国封建社会政府所采取的基本国策。重农政策在人口职业上的主要体现是,统治者力图把更多的百姓驱赶到农业活动中,进而固着于田亩之上。
一、以重农为特征的人口职业政策的形成上面曾经谈到,在封建社会,士、农、工、商是人口的基本职业,并且得到统治者的肯定。然而,在具体的人口就业活动中,政府常把农业人口的发展与工商等其它职业的发展对立起来,即认为工商人口的发展直接影响或者削弱农业人口队伍,并进而影响国家的国力、稳定,乃至社会习俗。
由此形成了历代王朝奉行不替的重农人口职业政策。
(一)春秋战国是重农人口职业政策形成的重要时期。
中国的文化导源于农业,即农耕文明。农业既是人们谋生的方式,也成为人口的主要职业。
夏商以来可谓一直如此。
当时虽然也有工商业,然而在奴隶社会条件下,人们没有人身自由,择业的自由更无从谈起。工商活动成为统治者的专利。
西周以来,奴隶制逐渐趋向瓦解,小农经济开始出现。
进而为自由工商业者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工商活动利润之大非农耕所能比拟。
所以至春秋时期,各地工商城市纷纷兴起,从而对务农者的心理产生干扰,进而吸引其投身其中。
然而,从春秋至战国时期,又是政治上动乱的阶段,诸侯并起,争城掠地活动频繁,并进而升级为互相兼并的战争。

65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争战的后盾是国力,而国力又取决于人力是否众多,粮草等战争资料是否丰足。农民是粮草的主要生产者。所以这一时期的政治家、思想家都把富国强兵的目光集中在农业人口的增长、农业生产的扩大上。
齐相管仲的言论很具代表性。他说:“凡为国之急者,必先禁末作文巧,末作文巧禁,则必事农;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国富者兵强,兵强者战胜,战胜者地广”
①。在他看来,与农业相比,工商只能是末作,并且,只有通过耕作生产的物品才对民有利,于国有补;工商作为游食者,耗费农民的生产物,削弱国力。当然从其制国之乡为二十一、工商之乡为六这一理论来看,管仲这里并非主张取消工商业。我们理解,管仲之意为,对城镇居住的工商业者不予干涉,而限制的是从农民中游离出来的工商人口。因为他们不仅减少了原有耕作者的规模,而且对人心起到瓦解作用;管仲作为齐国政治家,辅佐齐桓公改革,通过其思想的贯彻,为齐国争霸奠定了基础。因而齐国也成为其它诸侯国效法的对象。
商鞅作为秦国之相,其重农人口观点较管仲更为激烈。
他为相之初,指责秦国“为国者多无要,朝廷之言路也,纷纷焉务相易也,是以其君惛于说,其官乱于言,其民惰而不农。
故其境内之民,皆化而好辩乐学,事商贾,为技艺,避农战“。如此则离亡国之时不远了。为什么呢?
“国有事,则学民恶法,商民善化,技艺之民不用,故其国易破也。夫寡而
①《管子。治国)。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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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食者众,故其国危①。商鞅在此不仅对工商大张挞伐,而且将儒生这类士人也攻击一番。他更进一步认为:“百人农,一人居者王;十人农,一人居者强:半农半居者危。故治国者欲民之农也。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他以从事农业人口的多少,作为国家强弱的标志。
并且,商鞅还将排斥士、工、商的存在作为稳定农心的手段:“夫民之不可用也,见言谈游士事君之可以尊身也,商贾之可以富贵也,技艺之足以胡口也。民见此三者之便且利也,则必避农;避农,则民轻其居,轻其居,则必不为上守战也”。
那么如何达到将民趋之田野的目的呢。
其政策手段是:“大小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②。还有:“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
③。由此使秦国在短时间成为强国。可以说,这是商鞅思想的胜利。
这一思想也是对其它诸侯国的震动。
并且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班固于《汉书。食货志》中评价说:“及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三国政治家曹操对此更为钦佩:“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并天下……此先代之良式也”
④。
春秋时还有不少思想家对重农人口职业政策提出过看
①《商君书。农战》第三。
②《史记》卷68,《商君列传》。
③《商君书。勒令》第十四。
④《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

85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法。荀子认为,“工商众则国贫”。因而他主张“省工贾,众农夫”
①。韩非也建议当时国君“困末作而利本事”
,②“趋本务而外末作”
③。
总之,我们认为,春秋战国这一特殊历史时期为重农人口职业的产业和强化提供了条件,进而对后世政治家人口职业政策的制订提供了借鉴。
二、中国封建社会重农人口职业政策能够长期维系的经济根源中国封建社会长达二千余年,重农人口职业政策与这一历史过程相伴随。其原因是什么呢?
(一)农业人口是国家赋税的承担者在中国封建社会,人们的基本生活消费品来自农业,更确切地说是由农业人口提供。
农业人口不仅以此来自我满足,而且还须以自己的生产物来向封建国家提供,进而满足军队、官僚贵族的生活需要。政府从农业人口手中索取生产物的名目就是征税、征租、征调等。显然没有广大农业人口的存在,封建国家就不能达到这一目的。
(二)农业人口是国家徭役的主要承担者中国封建社会中,国家在征战、土木之兴、地方管理、官府服务等方面需要大批人丁。农业人口世代生活于一个相对固定的社会中,并被编入国家户籍之中,便于统治者掌握和
①《荀子》卷8,《君道》。
②《韩非子》卷4,《奸劫。弑臣》。
③《韩非子》卷19,《五蠹》。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53。
控制。他们成为封建政府上述诸多徭设的承担者。相反,工商等业人口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给国家的徭役征派带来不便。
因而历代王朝更愿意让人口较少流动的农业领域保持更多的人口,以便使其徭役征派具有保证。
(三)
保持农业人口的数量优势是封建国家稳定的基础中国封建社会的政府一向把社会稳定视为其统治基础牢固的标志。
在他们看来,农业人口长期居住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自给自足(当然是低标准的)
,安贫乐道,因而受外界社会变化的影响较少。更进一步,他们只知道俯首听命于官府,而不会产生犯上作乱行为。特别是这种封闭环境为政府实施什伍制、保甲制等控制手段创造了条件,人们的行为互相牵制。
而流动性强的职业则不具有这些条件,其不稳定因素则显得较大。
(四)保持农业人口的数量优势可以使民风不致败坏中国封建社会有这样一种特征,即虽然统治者生活奢侈,大肆挥霍攫取于民众身上的财富;而对百姓,他们则总是以朴实与勤俭来提倡,认为这是保持社会风气淳良,避免越礼犯分行为出现的重要保证。而工商之业则被认为是诱民于利途的罪魁祸首,是败坏社会风气的根源。如将更多的人口固着于乡村僻壤则可以减少和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
(五)以保持农业人口来作为百姓自养能力维持的条件在封建统治者看来,如果农业人口弃农而营工商就会减少生活资料直接生产者的人口,同时增加了纯消费的人口,进而减少以粮食为主的社会财富的储积量。
一旦遭遇天灾人祸,就会使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加剧。而解决的办法就是让更多的

06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人口从事田间这种以自给自足为目的劳动。
由上分析可见,中国封建社会制订重农人口职业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其统治利益的需要。
三、中国封建社会重农人口职业政策的具体表现自春秋战国至明清时期,重农人口职业政策被历代统治者奉行不替,而这种政策的推行并不仅仅限于帝王的诏令号召,而有着具体的内容,从而在吸引、鼓励人们参与农业生产的活动中起到作用。
(一)以轻税和免税作为鼓励农业人口发展生产的措施中国封建社会有作为的统治者,都注意把税收和徭役作为重要的调节手段,以此鼓励农业人口增长,并进而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特别是在战火刚息或灾害乍过,统治者能够及时为惊魂未定、食无果腹的百姓寻找一个安定的居处,同时以免税或轻税来吸引流荡于他乡异境的百姓回归土地,促使社会经济的恢复。
汉代初年这方面的措施值得称道。刘邦立国第二年(前205年)
正值百废待兴之际。
他把吸引人们进行农耕作为首要任务。
(汉书。食货志》载:刘邦“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
这是鉴于商贾税轻不利于调动农业人口的生产积极性而采取的措施。
这一轻税政策在汉文帝时继续得到贯彻。
文帝即位后,“躬修俭节,思安百姓”。鉴于“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
①,实际指困迫局面尚未摆脱。所以文帝接受晁错建议,除实行入粟拜爵外,采取“薄赋”政
①《汉书》卷4,《文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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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前元二年(前178年)
,文帝令免当年百姓田租之半,十二年(前168年)
,文帝再免当年农民田租之半①。。文帝曾指出:“以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为本末者毋以异,其于劝农之道未备”
,因而规定:“除田之租税”
②。至景帝二年(前155年)
,“令民丰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
③汉代的轻徭薄赋政策,特别是文景时大幅度地减免赋税政策,对于百姓务农之心的稳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史载:“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亡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庚尽满”
④。值得一提的是,汉代的轻税之制自文帝以来“守之不易”。即使汉武帝“南征北伐,东巡西幸,奢靡无度,大司农告竭”时,采取了“卖爵、更币、算车船、租六畜、告缗、均输、盐铁、榷酤”等额外敛财办法,“独于田租,不敢增益,虽至季世,此意未泯”。所以后人认为,这种轻税政策是汉王朝在三代以下,“享国独久”的原因⑤。
东汉初年轻税政策继续执行,建武六年(30年)
,光武帝刘秀下诏指出:“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税,其令郡国收见租三十税一,如旧制”
⑥。这表明,刘秀在战争过程中曾于其控制区域实行什一之税。他感到这是重税(即什一之税)
,所以一当战争结束,
①《汉书》卷4,《文帝纪》。
②《汉书》卷4,《文帝纪》。
③《汉书》卷24上,《食货志》。
④《汉书》卷24上,《食货志》。
⑤(宋)周密:《齐东野语》卷1。
⑥《后汉书》卷1下,《光武帝纪》。

26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即复旧制,实际为西汉之制。除此之外,东汉皇帝巡行时常把免除沿途地方租税作为一项惠政。
章帝元和三年(85年)
出巡时下诏指出:“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赋贫民……所过县邑,听半入今年田祖,以劝农夫之劳”
①。
我们认为,汉代轻税田亩的政策对于抑制工商业人口的增长,扶植农业人口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指出,战国时期尽管是重农职业人口政策产生的时期。然而真正使这一政策得到贯彻的是秦国。在其它诸侯国,商品经济的发达造就了一批工商业人口,并且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
所以直到东汉,班固仍说:“时民(指西汉之民)近战国,皆背本趋末”
②。因而可以说,两汉所采取的轻税政策具有从工商业领域为农业争夺人口的意义,轻田租直接减轻的耕作者的负担,再加之重税抑工商。所以,两汉重农人口职业政策对于扭转战国百姓趋工商的风气起到重要作用。
魏晋南北朝的税制较两汉不同。即改革了三十之一和什一之制。魏时规定:国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
③。东晋咸和五年(30年)
,成帝“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
④。如果三升相当于110的话,那么,四升显然为110强(因为魏晋两朝相D距如此之近,亩产量不会有什么差异)。
这表明魏晋时赋税额
①《后汉书》卷3,《章帝纪》。
②《汉书》卷24上,《食货志》。
③《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
④《晋书》卷26,《食货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63。
要大大高于两汉的轻税标准。
但是客观地看这个租额并不高,也是百姓能够承受的。所以,“晋初,天下无事,赋税平均,人咸安其业而乐其事”
①。至晋哀帝时“乃减田租,亩收二升”。
因而一直到晋末,“天下无事,时和年丰,百姓乐业,谷帛殷阜,几乎家给人足”
②。
这一政策广为南朝各政权所采用,即“田亩税米二升”
③。
至唐代太宗时仍规定:“亩税米二升,粟、麦、秔稻,随土地所宜,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
④。然而至代宗大历四年(769年)
,唐低税政策有了变化。代宗敕令:“京兆府税宜分作两等,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税六升,能耕垦荒地者税二升”
⑤。
所以,我们认为,两汉以来,隋唐以前的中国封建王朝基本采取了轻田税的政策。而这是吸引百姓安心耕垦田间的必要措施。我们这里所说的轻田税主要指政府从土地上所普遍征收的标准税,并不包括户调和其他杂税。当然不排除有的王朝采取轻田税而重户调的政策。
宋代初年一般按照亩输一斗的标准收取谷物,有的地区达到二三斗⑥。乾德四年(966年)
,宋政府规定:“民能树艺、
①《晋书》卷26,《食货志》。
②《晋书》卷26,《食货志》。
③《通典》卷4,《食货》4。
④《新唐书》卷5,《食货志》1。
⑤《旧唐书》卷11,《代宗纪》。
⑥沈括:《梦溪笔谈》卷9。

46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开垦者不加征,令佐能劝来者受赏“
①。
元代最低时地税为,上田每亩3升,中田2升半,下田2升,水田每亩5升②。明代太祖时规定官田每亩为5升3合5勺,民田每亩为3升3合5勺,重租之田为8升5合5勺,没官田为1斗2升。
清代田税制又发生改革,摊丁入亩之后,其中又包含一部分丁税。
我们说,中国封建社会各王朝采取了轻税政策,主要着眼于其诏令谕旨所作规定。在每个王朝处于经济恢复阶段时更是如此。可以这样讲,轻税对于减轻农业人口的负担,增强他们在土地上的固着力起到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要看到,一当经济恢复之后,随着王朝统治基础的稳定,正税之外的额外加派却使农业人口难以承受。如明代有“三饷”加派,此外还有“火耗(政府将征收的散碎银两进行集中冶炼成形时的损耗摊派到百姓身上)”
,清代则有养廉银(以提高地方官员待遇而征收的银两)。
这些又成为驱使百姓逃避他乡,乃至改从他业。
(二)以轻徭作为减轻农业人口负担的措施在中国封建社会,徭役是统治者对农业人口利用的主要手段,而重役则使其难以承受,又常常迫使他们逃亡。因而轻徭同薄赋一样,成为一些有为君主保护农业人口的施政纲领。
从某种意义上讲,轻徭较之薄赋对农业人口的稳定更为重要。因为在封建社会,徭役往往与统治者的穷兵黩武、骄
①《宋史》卷1,《太祖纪》1。
②《元史》卷146,《耶津楚材传》。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63。
奢淫逸行为联系在一起。
这就是说,被征役者或披甲赴战,或劳作于道途、远乡,死亡常常与其相伴。所以百姓因此而失财丧命,正常的农业活动无法进行。这也成为暴君政治的最突出表现。
在灾乱之后,统治者为恢复国力,更多地采取轻徭之政来鼓励人们耕田、垦荒。汉代文帝时(前179—157年)
,“偃武修文,丁男三年而一事”
①。隋代开皇年间(581—599年)
,文帝统一全国后,“以江表初定,给复十年”
②。开皇三年(583年)
,文帝令成丁“岁役功不过二十日,不役者收庸”
③。开皇十五年(595年)
,“又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轻赋,百姓年十五者,输庸停防”
④。唐代初年,“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
⑤。
继承了隋代的做法。
宋代建隆三年(960年)
,太祖下诏:“郡国不得役道路居民”
⑥。清代实行“摊丁入亩”。
虽然由此增加了有田农户的田亩税赋,但却因而使有田者与无田者都可享受免役的待遇,从而使其有更多的时间耕作于南亩。
(三)以贷粮种、耕牛等来帮助农业人口发展生产,加强其自养能力。
这实际是对农业人口的救济性政策。
在社会诸种职业中,从扶植生产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封建王朝仅对农业人口采取
①《文献通考》卷10,户口1。
②《通典》卷5,《食货》5。
③《北史》卷1,《隋本纪》上1。
④《通典》卷5,《食货》5。
⑤《大唐会典》卷3。
⑥《宋史》卷1,《太祖纪》1。

6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这种优惠政策。
西汉永光元年(前43年)
,元帝即位下诏,大赦天下,令百姓“厉精自新,各务农亩,无田者假之,贷种食如贫民”
①。
东汉永元十六年(104年)
,和帝下令:“贫民有田业而以匮乏不能自农者,贷种粮”
②。同年,和帝遣三府掾分行4州,“贫民无以耕者,为雇犁牛直”
③。这种政策既是对农业人口的稳定,又提高了其生存能力,避免他们沦为流民。
南朝政权特别对那些欲附农而无资本者给以支持,宋元嘉二十一年(44年)正月,文帝下诏:“凡欲附农,而种粮匮乏者,并加给贷”。梁普通四年(523年)武帝也有同样诏令:“若欲附农而粮种有乏,亦如贷恤,每使优遍”。隋开皇元年(581年)
,政府“发官牛五千头,分赐贫人”。
这种政策多行于荒乱之初,百姓家业荡尽,只能借助外界力量来培植生产条件。
(四)奖励农耕活动中的优秀者中国封建社会政府为了促使更多的人口从事农业生产,采取了各种奖励性措施。我们认为这种奖励既使受奖者获得某种殊荣,同时政府借此将农业人口的社会地位提高了。
1、免役性奖励。此项奖励可谓最早始于秦国商鞅变法。
即“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④。汉朝继承秦朝之政。惠帝于四年(前191年)下令,“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
①《汉书》卷9,《元帝纪》。
②《后汉书》卷4,《和帝纪》。
③《后汉书》卷4,《和帝纪》。
④《史记》卷68,《商君列传》。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63。
身“
①。力田即农民中耕田用功而收获多者。这一政策被东汉直至魏晋南朝各政权所采用。南朝梁元帝于承圣二年(53年)下诏:“力田之身,在所蠲免”
②。隋朝大业元年(605年)炀帝下诏:“孝悌力田,给以优复”
③。
2、授爵性奖励。这主要指政府给予力田者以爵位、品阶等名誉性称号,以此作为一种激励手段。秦国的输粟拜爵就是其中最早的形式。汉代文帝时重新实行。其方法是:输粟“六百石爵上造;稍增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
④。输粟拜爵直接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使一些人因此获得了提高地位的待遇,乃至由此进入贵族阶层。
实际上当时“力田”
名目也具有爵位的特征。
南北朝时这一政策继续得到贯彻。
南朝梁时,赐力田次数最多。
梁武帝天监元年(502年)
四月改元,赐力田者“人爵二级”
⑤。
此后,在“亲耕籍田”
、“祠南郊”
、“改元”等节庆活动中均有赐赏。北朝后赵石勒当政时,曾派出官员“循行州郡,核定户籍,劝课农桑,农桑最修者赐大夫”
⑥。而北魏的做法非常类似于西汉。孝昌三年(527年)
,明帝诏开“输赏格”
,“输粟入瀛、定、歧、雍四州者,官斗二百斛,赏一阶;入二
①《汉书》卷2,《惠帝纪》。
②《南朝梁会要》本纪。
③《隋书》卷3,《炀帝纪》。
④《通典》卷11,《食货》11。
⑤《南朝梁会要》民政。
⑥《晋书》卷105,《石勒载记》。

86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华州者,五百石赏一阶,不限多少,粟毕授官“
①。因而更具吸引力。清代雍正年间实行过授予老农顶带的政策。雍正帝认为农民在诸业从事者中最为辛苦,因此下令地方官每年在本地各乡中选择一两个勤苦俭朴、没有过失的老年农夫,官府给予八品顶带,以资鼓励。同时也要看到,以上授爵在各个时期数量非常有限,而“输粟拜爵”的响应者绝非一般普遍农民。封建统治者借此表明这样一种态度,爵位这种在封建社会只有贵族才能享有的东西,勤奋耕作者也能得到。这无疑对提高农业人口社会地位具有一定作用。
3、一般名誉性鼓励。这种鼓励虽不具有爵位之尊,却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应,由此对力田者产生表彰效果。南朝宋元嘉八年(431年)
,刘裕鉴于当时“农桑惰业,游食者众”
的状况,下诏要求地方官,“宜思嘉训,导以良规,咸使肆力,地无遗利,耕、蚕、树艺各尽其力,若有力田殊众,岁竟条名列上”
②。
宋朝太宗时要求地方官劝课百姓垦田,“居民垦田多少”
,官吏“并书印纸,以示旌赏”
③。元代规定地方社区,“本社内若勤务农桑、增置家产、孝友之人,从社长、保长保举,官司体究得实,申覆上司量加优恤”
④。中国封建社会对力农优秀者的奖励政策表现了统治者在诸业之中对农业人口的特殊态度,以此来激励其生产热情。并进而吸引更多的人安心服力于南亩。
①《北史)卷4,《魏本纪》4。
②《宋书》卷5,《文帝纪》。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一七。
④《大元通制条格》卷16。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63。
(五)劝导政策中国封建社会政府对农耕人口所采取的“轻徭薄赋”政策,奖励政策等都具有劝导之意。这里,我们想就封建帝王和官僚以其亲身行为作为劝导方式再作论述。
1、亲耕籍田亲耕田即皇帝所参加的籍田礼。这种仪式在中国历史上出现很早。
《史记集解》中应邵说:“古者天子耕籍田千亩,为天下先;籍者,帝王典籍之常”
①。韦昭曰:“籍,借也,借民力以治之,以奉宗庙,且以劝率天下,使务农也”
②。我们认为,籍田的意义在于,皇帝以此表示自己也是农耕群体中的一分子,并显示其对农业活动的重视,提高农业人口的社会地位。因为很明显,天子尚且要亲身耕田,可见此职业也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与籍田相对应,皇后要参加亲蚕活动,以示对纺织业的重视。因而在最高统治者的家庭中也形成了男耕女织的职业结构。当然这只是一种形式。
如果说先秦三代尚进行过这种活动的话,那么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候割据战争则将其中断了。以后最先将这一典礼恢复的当为汉文帝。文帝二年(前178年)下诏说:“农,天下之本,其开籍田,朕亲率制”
③。至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
,这一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对此文帝指出:“朕亲率天下农耕以供粢盛,皇后亲桑以奉祭服,其具礼仪”
④。自此历
①《史记》卷20,《文帝本纪》。
②《史记》卷20,《文帝本纪》。
③《史记》卷20,《文帝本纪》。
④《汉书》卷4,《文帝纪》。

07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代帝王奉行不替。当然也有时断时续的现象。因而,籍田是否举行也成为帝王对农业是否重视的标志之一。
北魏太祖初定中原之时,“接丧乱之弊,兵革并起,民废农业”。
“方事虽殷,然经略之先,以食为本”
,因而他“躬耕籍田,率先百姓”
①。南朝梁普通四年(523年)
,武帝“躬耕籍田”
,并下诏说:“耕籍之义大矣哉,粢盛由之而兴,礼节因之以著”。所以他要求官僚“班下远近,广辟良畴,公私田亩,务尽地利”
②。唐代皇帝对此意义认识更深。贞观三年(629年)太宗指出:“籍田所以助人力,既义率乎下,而敬在其中,是为先农存乎大典”
③。仪风二年(677年)正月,高宗亲耕籍田于北郊。
开元十九年(731年)
,玄宗籍田于龙地。
在统治者看来:“王者不以身率下,则三时怠而生业匮,故籍田行礼书,躬而称地,欲海内知王化尚农也”
④。宋代仁宗对此举甚为重视。史载:仁宗“敦本务农,屡诏劝劭,观稼于郊,岁一再出;又躬耕籍田,以先天下”
⑤。明道元年(1032年)
,宋仁宗对身旁宰臣说:“朕观古之兴王,皆重农桑以为厚生之本,朕欲躬耕籍田,庶驱天下游食之民尽归南亩”
⑥。由此可见帝王籍田之用意。
明代朱元璋于洪武元年十一月(1368年)即欲举行籍田
①《魏书》卷110,《食货志》。
②《梁书》卷3,《武帝本纪》下。
③《唐大诏令集》卷24,典礼。
④(宋)吕夏卿《唐书直笔》卷2。
⑤《宋史》卷173,《食货志》。
⑥(宋)李攸撰《宋朝事类》卷15。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73。
礼。他对廷臣说:“古者天子籍田千亩,所以供粢盛僃馈,自经丧乱,其礼已废,上无以教,下无以劝。朕蒞祚以来,悉修先王之典。而籍田为先,故首欲举行之以为天下劝”。所以他决定于洪武二年(1369年)
正式行籍田礼①。
由此可见籍田在帝王施政中的地位,其首要目的就是督劝百姓服力田野。
2、设置劝农官皇帝亲派劝农官于各地,或招徕百姓,或提供帮助,或考核地方官员,成为劝农的又一重要措施。
汉代文帝时初置孝弟力田官二千石者一人②。颜师古对此解释说:“特置孝弟力田官而尊其秩,欲以劝励天下,令各敦行务本”。
③我们从下列政策可以明了两千石的职责。成帝在阳朔四年(前21年)针对当时“民弥惰怠,乡本者少,趋末者众”的现实下诏,“方东作时,其令二千石勉劝农桑,出入阡陌,致劳来之”
④。东汉建初元年(76年)
,刘秀指出:“比年中多瘟疫,垦田减少,谷价颇贵,人以流亡。
方春东作,宜及时务,二千石勉劝农桑,弘致劳来“
⑤。另外,西汉末王莽秉政时,置大司农六部丞,劝课农桑“
⑥。
《册府元龟》(卷70,帝王部)对此记载: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
,“置大司农部丞一十三人,人部一州,劝课农桑”。晋时,司徒负责
①《皇明宝训》卷2,礼让。
②《汉书》卷3,《高后纪》。
③《汉书》卷3,《高后纪》。
④《汉书》卷10,《成帝纪》。
⑤《后汉书》卷3,《章帝纪》。
⑥《后汉书》卷25,《卓茂传》。

27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督察州郡播殖”。后因其职责过大,人手不足,武帝令“增置椽属十人”
,①以便扩大督察面。
唐玄宗时,根据御史宇文融建议,设“劝农判官十人”。
这些人“并摄御史,分往天下,所在检畴,招携户口”。
②唐太宗时,太常博士、直史馆陈靖对招民务本颇有认识,太宗任他为京西劝农使,让其“按行陈、许、蔡、颖、襄、邓、唐、汝等州,劝民垦田”
③。元中统元年(1260年)
,世祖命各路宣抚司择通晓农事者,“充随处劝农官”。中统二年(1261年)
,置“劝农司”
,以八人为使。中统九年(1268年)
,世祖命劝农官举察勤惰④。这些措施对于农业人口生产环境的改善具有一定作用。因为劝农官的责任无非是协助地方消除干扰农耕活动的因素,使更多的流失人口重新附于田亩之上。
3、调动地方官在督劝农业人口生产中的积极性。
农业人口务农热情如何,同地方官的督导有直接关系。
因而中央政府通过奖勤罚惰来发挥地方官的作用。
晋武帝于泰始四年(268年)
的诏令中对地方官的劝农地位予以充分肯定:“使四海之内,弃末反本,竞农务功,能奉宣朕志,令百姓勤事乐业者,其唯郡县长吏乎?
先之劳之,在于不倦,每念其经营职事“。因而他下令以中左典牧种草马,”赐县令长相及郡国丞各一匹“
⑤。
晋太始八年(272年)
,司徒
①《晋书》卷33,《石苞传》。
②《旧唐书》卷105,《宇文融传》。
③《宋史》卷173,《食货志》。
④《元史》卷93,《食货志》1。
⑤《晋书》卷26,《食货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73。
石苞上奏:“州郡农桑未有赏罚之制,宜遣椽属循行,皆当均其土宜,举其殿罪,然后黜陟焉”
①。此议被武帝采纳。这一政策一直到东晋仍被奉行。东晋元帝初到建业为晋王时,下令课督农功,“二千石长吏以入谷多少为殿罪”。并且规定“其非宿卫要任,皆宜赴农”
②。
南北朝对此政更奉行不殆。宋文帝于元嘉二十年(43年)下诏指出:“宰守微化导之方,萌庶忘勤分之义”。所以他下令“有司其班宣旧条,务尽敦课。游食之徒,咸令附业,考核勤惰,行其诛赏;观察能殿,严加黜陟”
③。南齐永明三年(485年)
武帝规定:“守宰、刺史所管地区若耕蚕殊众,足励浮惰者,所在即便列奏”
;反之,“其违方骄矜,佚事妨农,亦以名闻。将明赏罚,以劝勤怠”
④。北魏太祖天兴初下令于都城之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负责“劝课农耕,量校出入,以为殿罪”
⑤。
足见其对这项活动的重视。
北齐政府要求地方官,“每岁春月,各依乡土早晚,课人农桑。自春及秋,男十五以上,皆布田亩。桑蚕之月,妇女十五以上,皆营蚕桑”。至孟冬农闲之时,“刺史听审邦教之优劣,定殿罪之科品”。
⑥以上做法表明,封建政府以此来向地方官施加压力;而地方官要想免却被贬黜的命运,只有努力在本辖区内把更多的百姓吸
①《晋书》卷33,《石苞传》。
②《晋书》卷33,《石苞传》。
③《宋书》卷5,《文帝纪》。
④《南齐书》卷3,《武帝纪》。
⑤《魏书》卷110,《食货志》。
⑥《隋书》卷24,《食货志》。

47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引到田亩之中。
宋元以后的王朝更将对官吏课农的考核制度化。即以此作为官吏诸多地方政务中最重要的一项。
金代规定:“辟举县令”时“以六事考之”
,第一为“田野辟”
,第二为“户口增”。
①元代至元八年(1271年)
,世祖“诏以五事课守令”。
其中,“一曰户口增,二曰田野辟”
②。可见,农耕和户口是封建王朝最为重视的两件事。值得注意的是,明洪武五年(1372年)十二月,朱元璋令“以农桑、学校课有司”。这一年,山东日照知县马亮“善督运”
,但“以无课农、兴士效”
,被朱元璋“立命黜之”
③。这生动体现出重视农业、培养士人成为明代地方官的重要职责。
中国封建社会作为以农立国的社会,地方官以农务为理政之本务,进而中央以此作为考核其政绩的依据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而这项政策贯彻的结果是:地方官要取得“殿罪”
之佳绩,就必须设法将更多的百姓驱赶到土地上,以实现粮食增产,进而为封建国家的赋税征收工作作出更大贡献。更重要的是,在这项政策面前,那些试图经营工商业的百姓往往被视为“惰民”
,“游手”而被禁止。农业人口的数量由此而更加庞大。
(六)中国封建社会重农人口职业政策的特征。
我们从上不难看出中国封建社会政府对农业人口的重
①《续文献通考》卷46,《选举考》6。
②《续文献通考》卷46,《选举考》6。
③《续文献通考》卷46,《选举考》6。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73。
视。从一般意义上讲,重农政策的目的旨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增加农业生产。然而封建统治者也认识到,要实现上述目的,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将人口中尽可能多的百姓驱至田亩之上。
在封建耕作条件下,农业人口成为社会诸种职业人口中劳动强度最大的群体。因而从一这点上讲,想脱离农业而转向他业者并非少数。对此,封建政府也认识到了。它们所采取的“轻徭薄赋”政策就在于以减轻其负担而吸引他业者归之,并稳定已有劳动群体。各种奖励性措施则在于使他们获得诸种职业中最崇高的礼遇。无疑,在当时社会,农业人口所得到的社会性荣誉是各种职业中最多的。同时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官僚对农业人口所采取的劝勉措施,别的职业也无缘享受。
同时也要看到,封建统治者对农业人口的优惠施予在于想从他们那里获取报偿。
当这种施予与报偿相等或接近时,农业人口尚可接受。而予少或根本没有施予,统治者只想从百姓手中索取他们所需要的物品,让其身驱承受更重的负担时,他们将难以接受,以致走上逃亡之路。因而他们这种行为迫使统治者再度调整其政策。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中国封建社会各朝政府重农的意识是一致的,即他们懂得农业在其统治基础上所承担的份量。然而对农业人口的优惠措施却在很大程度上是被迫采取的。

67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第三节 崇士政策
中国封建社会各朝政府在贯彻重农人口职业政策的同时,还确立了另外一个受重视的职业,即崇士。
所谓崇士,就是把士作为当时社会各业中地位最高的阶层,即士为四民之首。按照我们的认识,封建社会的重农人口职业政策是想让全社会中更多的人口服力田亩,形成农业人口占绝对优势的职业格局:而崇士则是为了将其作为社会各种职业在伦理道德规范上的楷模,以便人们效法,从而将士作为政治家统治国家的辅助力量。
一、士职业及其内涵的变化状况在第一节中已经谈到,士作为一种职业在先秦时代就已出现了。不过,具体来讲,什么人可称为士,其内容是什么?
这一点在封建社会的历程中是有变化的。
按照周制:“大学为东胶,小学为虞痒”。又云:“天子曰辟雍,太子、王子、群长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国之选俊,皆造焉”。这些学校要“崇四术,立四教。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术,凡国子贵游子弟”学习其中①。因此,如果把学校作为培养士的主要场所的话,那么西周时的“士”主要有皇亲、贵族之子和部分“国之造俊”所组成。
然而春秋战国时期,士的范围大大扩大,其中不仅有读书为文之士,还人习武征战之士。据统计,当时各色之士合
①《通典》卷53,礼1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3。
计有几十种。不过,即使如此,我们认为当时的士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可寻。具体来讲就是,他们都抱有一定的信抑和道德情操。纵使是习武征战之士也并非指那些只知盲目冲杀的走卒,而是抱定要为某个君臣舍命效力之念的人。或者讲他们是兵卒中的有识者。这种群士争相显身扬名的局面也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有关。
春秋战国之际,礼崩乐坏,群雄割据。
由此导致西周以来传统道德标准的被打破,人们心目中已没有可以恪守的正宗文化,士人们可以各树旗帜;另一方面,中央王权的削弱,诸侯的竞起,为士人施展其抱负创造了条件,进而带动了士人投身百家争鸣、周游列国的洪流之中。有志者都想以一技之长来显示自己的存在。可以说,这就是各色各样的士存在的背景和条件。
秦汉时期士的构成进入另一个发展阶段。秦始皇对儒士的坑杀及焚书行径,实际是对士人的重大打击。由此使文士纷纷投入反秦的行列之中。继秦而起的汉王朝对士人倍加重视。这不仅表现在政治参与上,而且学校的兴建使士的培养走上正规。汉代从汉武帝元朔五年(前124年)于国都设置太学,招收贵族子弟和从全国选拔的优秀者。汉成帝时大学生在校数达3千人①。
东汉质帝时(146年)
,梁太后要求大将军以下至六百石官员都要派遣子弟入学,“自是游学增盛,至三万学生”
②。此外,当时的贤良方正、秀才等可被列入士的范围。
①《汉书》卷88,《儒林传》。
②《后汉书》卷79,《儒林传》。

87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不过,士被作为一个比较固定的职业是隋唐以来科举制度实行的历史时期。隋代开科举制之先河,到唐代时,科举选士与学校联系起来,这之后,只有官府所办各级学校的人,才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而到宋代以后则进一步形成了府县试、乡试、会试和殿试的科举考试系统。通过不同级别的考试被授予不同的功名,即通过府州县试者为秀才(或称生员)
,乡试为举人,会试和殿试为进士。因而在这以后,只有进入学校,具有功名者才能被称为标准的士。宋朝甚至还规定:“士人服饰有定,即服襕衫。以白细布为之,圆领大袖,下施横襴为裳,腰间有辟积”。襴衫由“进士及国子生、州县生服之”
①。这种做法被以后的王朝所继承。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
,朱元璋“以学校为国储才,而士子之服无异胥吏,宜有以甄别之”。
因而他命“工部以进;”
“帝亲视,必求典雅,凡三易其制始定”
②。这种服饰上的特殊规定就使士与其他社会职业者,在形式上得以区别开来。
综上所述,中国封建社会的士既有以学校之士为主流的特色,也有以文化、道德方面为主的规定。而越是往后,政府对其构成上的形式要求越明显。
二、士人在封建社会的特殊待遇封建社会对士人地位的推崇并非空洞的,而有着特殊内容。
由于士人这一职业既非创造物质财富的农业、手工业,也不是依靠流通环节获取利润的商业,而主要以读书、为文作
①《宋史》卷153,《舆服》。
②《续文献通考》卷50,《学校考》。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73。
为其活动特征。为了使他们这种智力性劳动得到保证,免除其徭役就成为封建政府对士人采取的特殊政策。
在隋唐以前,士人多来自贵族、官僚家庭。他们依靠其父辈的余荫已享受到诸多特权。并且来自一般平民家庭的士人并不稳定,且数量有限。所以当时没有专门对士人的优待性规定。隋唐以来科举制的实行使大批庶民子弟得以进入士人队伍。因而免除其徭役被提上了日程。
唐代规定: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皆免课役”
①。
宋代的政策是:“凡州县学生曾经公私试者复其身,内舍免户役,上舍仍免借如官户法”
②。南宋绍兴十九年(149年)
,高宗下诏:“无子女户、得解举人、太学生之独居者并免役”
③。
元代的士人家庭称为儒户。至元十三年(1276)
,元政府首先对诸路儒户“通义学者三千八百九十,并免其徭役”
④。成宗大先德十一年(1307年)
下诏:“勉励学校,蠲免儒户差役”
⑤。
明代士人所受待遇最优。政府不但将士人本人徭役免除,而且免其家内二丁徭役。同时还免除本人的赋粮二石和其家内80亩田的税粮。明嘉宗天启五年(1625年)甚至有这样的规定:“免京师士家报金商役”。其原因是:“京师因差役繁重,生员与平民一体,殊失令甲优免二丁之例”。所以熹宗“令查
①《新唐书》卷51,《食货志》1。
②《宋史》卷157,《选举志》。
③《宋史》卷30,《高宗纪》。
④《续文献通考》卷1,《职役考》。
⑤《宋史》卷30,《高宗纪》。

08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生员之家果系父子同胞兄弟一应商役,准与豁免“
①。清代则改为仅免士人本身徭役。
在封建社会,免除徭役是对一个人最大的解放。徭役不仅使承受者苦不堪言,而且令其家庭因此负债累累(因为有不少徭役如从军、衙前、里正等是要应役者投资的)。而士人免役使其本人得以逍遥于这种苛政之外,而且其家庭的负担得以大大减轻。至于明代免去士人家内二丁徭役,实际就意味其家内主要男性成员都获得了免役权。这对其家庭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维护将有不容忽视的作用。这也是科举时代人们争相以科考来改变社会地位的重要原因。
封建社会对士人的另一优待就是给予其一定廪粮,以此来助其学。唐代宗广德初年下诏指出:“顷年戎车屡驾,诸生辍讲,宜追学生在馆习业,度支给厨米”
②。宋代太学除享受朝廷“岁赐缗钱至二万五千”外,“又取郡县田租、屋课、息钱之类,增为学费”
③。崇宁元年(102年)天下州县并置学,“州给常平或系省田宅充养士费,县用地利所出及非系省钱”
④。金朝泰和元年(1201年)
,更定赡学养士法,“生员给民佃官田人六十亩,岁支粟三十石;国子生人百八亩,岁给以所入,官为掌其数”
⑤。由此可见其待遇之优厚。元代以后将学生廪膳费用定量供给,国学学生每人每天支面1斤,米
①万历《大明会典》第二册,户部。
②《新唐书》卷44,《选举志》。
③《宋史》卷157,《选举》3。
④《宋史》卷157,《选举》3。
⑤《金史》卷11,《章宗纪》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83。
1升,油盐酱醋菜蔬柴炭酌给。
①明代,最初,“师生月廪食米六升”。此外,“有司给以鱼肉”。洪武十四年(1381年)后改为“月给廪米一石”。
②这个供给量在当时足供士人使用了,甚至对其家庭还有裨补。清代士人所享受的廪膳约为明代的三分之一。
不过,在明清社会,由于生员数量增多,真正能够享受这种廪粮的只是其中少数,即只有当时的廪生才能获得,在此之外入学的增生和附生则与廪粮无缘。
由此看来,中国封建社会士人享受的最大优待是徭役的免除。特别在科举时代,士人由此获得专职读书人的资格和地位。这也是他们的人身自由(特别是社会活动)较其它者为多的重要因素。他们因而也不必担心被戴上“漏籍”
、“逃役”等罪名。仅从这一点来讲,就使士人与政府在利益上的冲突大大减少,并且更容易取得某种一致。而对士人提供廪膳,则可使其中一些人更有条件专注于儒家经典的研习上,为政府从中培养高层次的官僚创造了条件。
三、政府对士人的利用政策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在社会造就一个士人队伍,并不完全在于让他们从事各种文化活动。如果仅仅是这样,那么就失去了政府重视、优待士人的意义。可以明确地说,历代王朝也象通过重农来从农业人口身上获得更多的收益一样,崇士则是让士成为政府统治国家的工具。具体来说,他们要将
①(元)
《庙学典礼》卷2。
②《续文献通考》卷50,《学校》4。

28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士派向两个用场:1、把士进一步培养成封建政府各级衙门成员的后备力量;2、将大多数士作为政府对百姓实施教化的工具。而这两个功能也是在社会中、在其他职业者面前显示其地位的关键环节。
先从入官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封建社会的士一向是文化典籍的掌握者。而这其中就包含了诸多治国理论。春秋战国时期那些文人骚客就在这方面展示了其才华。汉代开始的独尊儒术的政治和文化局面,更为以儒士为主的士人群体投身官场创造了条件。而不少帝王对士人在学识上的优势钦佩不已。宋代仁宗指出:“儒者通天、地、人之理,明古今治乱之原,可谓博矣”
①。明代朱元璋所论更具典型性。他说:“四民之中,士最为贵,……士之最贵者何?读圣贤之书,明圣贤之道,出为君用,坐享天禄”
②。由此表现出他们对士参政所持欢迎态度。
汉代武帝时,“绌黄老、刑名百家之言,延学儒者数百人,而公孙弘以《春秋》白衣为天子三公,封以平津候。天下之学士靡然乡风矣”。
③这既是武帝对儒术的推崇,也是对儒士在政治上的任用。此外,董仲舒还建议汉武帝让“诸列候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
④。此议被采纳,从而使汉代从地方士人中选举
①《宋史》卷157,《选举志》3。
②《典故纪闻》卷5。
③《史记》卷121,《儒林列传》。
④《汉书》56,《董仲舒传》。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83。
官吏成为定制。而汉代的太学更成为官僚的重要来源。东汉章帝曾言:“每寻前世举人贡士,或起田亩,不系阀阅”
①。这表明出身平民的大量士人被荐举入官途。
三国时,曹操攻占南皮,入士人王修家,发现其家“谷不满十斛,有书数百卷”。曹操叹曰:“士不妄有名”。于是他“礼拜(王修)为司空掾,行司金中郎将”。后王修升为魏郡太守②。北周建德六年(577年)武帝下诏:“东土诸州儒生,明一经已上,并举送,州郡以礼发遣”
③。可见,封建统治者对读书士人的重视。需要指出:尽管魏晋南北朝实行九品中正制,使贵族家庭垄断了仕途,但并非彻底否定士人的参政地位。因为士人中也有贵族士人和平民士人之分。
而隋唐以来科举制的实行,更使读书士人即有功名的士成为官僚队伍的主要来源。可以说,在这些朝代的文职官员中,非士人出身者很少。
(二)
士人的教化功能。
作为以中央集权制统治为特征的封建社会各政权,十分重视对人民的思想控制和社会风气的引导。然而封建政府的行政管理机关仅设至县一级。官员数量也十分有限,没有能力进行这种教化工作。
在隋唐以来,士人便被政府用来发挥这种功能。
宋代皇帝认为,“学以善风俗,明人伦”
④;并且向士人提出了以身作则的要求。即:“士有善
①《后汉书》卷3,《章帝纪》。
②《三国志》卷11,《王修传》。
③《周书》卷6,《武帝纪》下。
④《宋史》卷157,《选举志》3。

48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父母为孝,善兄弟为悌,善内亲为睦,善外亲为婣,信于朋友为任,仁于州里为恤,知君臣之义为忠,达义利之分为和“。这被称做”八行“。只有合乎”八行“的生员才能被从地方州县学贡入京师太学①。明代朱元璋对士人的这种作用更为重视。他说,”致治在于善俗,善俗在于教化。教化行,虽闾阎可使为君子;教化废,即中材或坠于小人。近北方丧乱之余,人鲜知学,欲求多闻之士,甚不易得。今太学诸生中,年长学优者“
,由御史台选举,“俾往北方各郡分教”
②。可见在这里,教化与学儒是不可分割的。清代皇帝则直接让士人充当圣谕广训的宣讲者。
他认为,法令“只能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
③。所以清政府规定:各省、州县乡屯、巨堡及番寨、土司等处,都要设立讲约处,由从举、贡、生、监中所选拔的约正一人,值月三、四人负责。每月朔望,召集耆老人等宣读圣谕广训、钦定律令,以便使“家喻户晓”
④。而当时社会士人有一定数量,并且遍布各地,使其在客观上有条件从事这项工作。
清末官僚黄爵滋对此指出:“一州县为牧为学官者不过数人,若学校之士则大州县率数百人,小亦百余人,使皆能教于民,则开导之所及者广,而且目之所涉者亦悉。凡岁时讲圣谕、律令,讲乡约,官所不能尽达者,士则因而宣之”
⑤。
①《宋史》卷157,《选举志》3。
②《典故纪闻》卷3。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97,礼部,风教。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97,礼部,风教。
⑤《黄爵滋奏疏》卷4,综核名实疏。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83。
我们认为,封建社会政府所赋予士人的这两大使命,从群体角度来讲他们基本上完成了。在秦汉以后的社会中,特别是隋唐以来,士人无可置疑地成为官僚的主要后备军,从而在中国封建政治舞台上发挥起重要作用。这也是士人社会地位高于其他职业阶层的根本所在。士人与其它人口职业的差异在于它是一个流动的职业,主要是指士人职业群中的一部分最终分流出去,进入官僚队伍。而这个时候,他们的平民身份就改变了。士人的教化职能也表现出它比其他职业者地位高的特征。因而这种教化,说列底是对农、工、商职业者的教化。士人因为是儒家经典和封建文化的掌握者使他们具有了这种资格。
在这种教化过程中,他们是讲道说经者,而其它职业者则处于受教育者地位。这对士人民间地位的提高具有作用。
四、士人职业政策评价中国封建社会政府将士人放置在社会基本职业之首,并在社会职责上将其推向远较其它社会职业者为高的地位之上,因而使这个职业群体成为各阶层钦羡的目标。
同时也要看到,在封建社会,士人虽被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然而它的独立存在资格却有着先天的不足。即从职业的谋生性这一点来看,将其作为一个独立职业,条件却不具备。由此便出现这种状况,士人如果不进入官场,纯粹按照政府所赋予的责任去行事,那么,他们的生存就将出现问题。
因而绝大多数士人只能附着于农、工、商职业之下,即通过其家庭的农、工、商经营来维持其生存。当然也有一些人以教读、作官员幕僚作为谋生手段。

68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这就是说,中国封建社会政府通过其政策造就了一个士人职业,然而却没有能力将其全部吸纳进官僚队伍之中,又没有为其谋生创造条件。因而在许多王朝出现了民间士人经济状况窘迫的局面。
第四节 工商业人口政策
在中国封建历史时期,虽然工商业人口于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被统治者充分肯定,并同“士、农”一道被列为四民。然而,工商业人口的社会地位却不如士、农为高,在个别王朝他们甚至被贬至与奴婢一样的境地。由此对其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限制。
一、贬抑工商业人口政策产生的原因中国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对工商业人口的态度并非是一个模式。然而就绝大部分朝代而言,他们在工商业人口的社会地位、经营等方面,均持压抑态度。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依我们所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中国封建社会重农与抑工商是统治者一种政策的两个方面。这就是说,对农业人口的重视往往伴随着对工商业人口的抑制;而对工商业人口的抑制的目的又是为了加强和扩大农业人口队伍。封建社会政府要想在一个稳定的人口总量中增加农业人口的份额,只好采取抑工商政策。这一点在官僚的奏疏中反映很多。东汉光武帝朝的给事中桓谭上疏陈“时政所宜”时指出,“理国之道,举本业而抑末利”
;使商贾“专役一已,不敢以货与人,事寡力弱,必归功田亩。
田亩修,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83。
则谷入多而地力尽矣“
①。由此他把加强农业的前提放在抑制工商业人口发展上。
南朝梁时郭祖深也曾上疏指出:“今商贾转繁,游食转众,耕夫日少,杼轴日空”
②。言外之意是,商贾增多导致男耕女织型社会生产结构的瓦解。北魏延兴六年(476年)
,文帝更颁行政令:“工商杂伎,尽听赴农”。
③重农和抑工商政策的关系由此可见一斑。
(二)
在统治者看来,工商人口的行为容易刺激整个社会的消费欲望,导致奢侈风气的盛行,进而使社会供求矛盾紧张,甚至引发社会动乱。汉代贾谊的观点是对统治者这种忧虑的具体反映。他说:“今背本而趋末,食者甚众,是天下之大残也;淫侈之俗,日日以长,是天下之大贼也。残贼公行,莫之或止;大命将泛,莫之振救。生之者甚少而靡之者甚多,天下财产何得不蹶”。

(三)
工商人口的增加会动摇百姓,特别是农民的务本之心。按照传统社会人们的认识,商贾容易发财致富,然后他们“多放钱贷,中家子弟为之保役,趋走与臣仆等勤,收税与封君比入。是以众人慕效,不耕而食”。
⑤这是东汉人对富商大贾经营所产生的社会效应所作出的评价。实际上在统治者看来,这也是一种普遍现象。
由上可见,封建社会政府抑工商的主要原因是保本,即
①《后汉书》卷28上,《桓谭传》②《南史》卷7,《梁本纪》中7。
③《北史》卷3,《魏本纪》。
④《汉书》卷25,《食货志》。
⑤《后汉书》卷28上《桓谭传》。

8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保农。
二、封建政府的商业人口政策虽然在封建社会工商往往被视为一体,然而在其具体的政策中,统治者对其实行了有所区别的政策。
(一)对商业人口的惩罚性政策政府利用其行政力量对商业人口予以某种惩处是其限制商业发展的重要步骤。这一政策以隋唐以前为突出。
1、劳役性惩罚将商贾发往边远地区从事开发和戍守是秦汉王朝对商人的打击政策。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
,“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
①。让商人与罪犯一起充当秦王朝拓疆的先锋。根据汉代晁错所言,秦代在这一过程中,“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
②。可见当时的发遣对象主要是商人及其家属。
西汉武帝时曾发“天下七科谪”于居延、休屠一带戍守。按照《史记正义》中张宴对七科的解释:“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
③这是对秦代政策的继承。不过,类似的做法在以后王朝就较少采用了。显然,秦汉王朝征伐性徭役摊派至商贾及其家属身上,既是其扩张的需要,借此也实现了其抑商目的。
①《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②《汉书》卷48,《晁错传》。
③《史记》卷123,《大宛列传》。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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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迁移性惩罚这项政策也为秦汉王朝所实行。秦始皇于二十六年(前21年)
“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
①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六国贵族,但迁移者中也有不少富商。西汉先后多次将资产百万、五百万以上的商贾迁至关中。
②这种迁移意在充实国都及其附近。但对商人的经营也是一个很大冲击。因为他们失去了原先的市场环境和供求渠道。当然也有一些富商大贾在新的地区设法生存下来。
“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治富,秦破赵,迁卓氏。卓民见虏略,独夫妻推辇,行诣迁处。
诸迁虏少有余财,争与吏,求近处,处葭萌。唯卓氏曰:‘此地狭薄。吾闻汶山之下,沃野,下有蹲鸱,至死不饥。民工于市,易贾’“。
于是他求远迁至临邛,“即铁山鼓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
③。程郑,则为来自山东的“迁虏”
,后“亦冶铸,贾椎髻之民,富埒卓氏,俱居临邛”。
④这从一个方面反映出,秦汉移关中民中有不少是富商。
3、赋税上的惩罚加重对商人的税收是封建社会较普遍的抑商措施。
汉代初年刘邦即有“重租税以困辱”商人的政策。此后禁令有所松驰。汉武帝时“商贾以币之变,多积货逐利”。所
①《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②《汉书》卷8,《宣帝纪》。
③《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④《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09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以公卿建议继续实行重税商人之政:“诸商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对那些没有市籍的行商,让他们“各以其物自占”。全部以“缗钱二千而一算”为标准征收。同时“商贾人轺车二算”
,高出一般人一倍;“船五丈以上一算”。如果商人“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年,没入缗钱”。有揭举告发者,“以其半界之”
①。汉武帝因此而制订告缗令,“锄豪强并兼之家,舞文巧诋以辅法”
②,进而“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所以“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
③由此商业人口受到严重削弱。
同时也给流通领域带来影响,即所谓“船有算,商者少,物贵”。

唐代实行以财产确定户等,以户等作为征收赋税标准的政策。
因此受打击最大的是商业人口。
天宝四年(745年)
,玄宗指出:“朕听政之余,精思治本,意有所得,庶益于人;且十一而税,前王令典,农商异宣,旧制犹阙。
今欲其户等,拯贫乏之人,赋役商贾,抑浮惰之业,优劣之际,有深察之明,间里之间无不均之叹“。
⑤唐肃宗时:“民物耗弊,萧然天下”。
为解决国家财政困难,肃宗遣御史郑叔清等籍江淮、蜀汉富商右族訾畜,“十收其二,谓之率贷”。另外,“诸道税商以赡军,钱一千者有税”
⑥。这显然是对商业人口的一种勒索。后
①《史记》卷30,《平准书》。
②《史记》卷12,《酷吏列传》。
③《通典》卷11,《食货》11。
④《史记》卷30,《平准书》。
⑤《唐会要》卷85。
⑥《新唐书》卷51,《食货》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93。
唐同光二年(924年)
,度支奏请榜示府州县镇,“军民商旅,凡有买卖,并须使八十陌钱”
,①交纳给国家。而受此影响最大者当然还是商人。
更重要的是,商贾经常是征税官吏无端勒索的对象,以致他们负担沉重而改业。明孝宗时,各地税关由各府通判管理改为户部官员出理,他们往往“以增课为能事,常法之外,巧立名色。有本课该银十两,劝借秤罚二十四两者…以致客商惧征求,卖船弃业”
②。由上可见税收对商业人口发展的抑制。
(二)对商业人口经营上的抑制中国封建社会为限制商业人口发展,政府对其具体经营也有诸多限制。
而官营商业可谓这一政策中最突出的内容。
汉代武帝时实行均输制度,“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即大农部)。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
③而这一政策达到了抑商为目的,却最终没有能够平抑物价。类似的政策唐宋王朝都曾实行过。
不过,封建社会对商业人口经营活动限制最多还在于将其从流通领域驱回田野。
东汉永平十二年(69年)
,明帝下诏
①《旧五代史》卷146,《食货志》。
②《明会要》卷57,《食货》5。
③《史记》卷30,《平准书》。

29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指出,商人“车服制度,恣极耳目”
,结果出现“田荒不耕,游食者众”的局面。所以,他下令:“有司其申明科禁,宜于今者,宣下郡国”。
①南朝宋文帝于文嘉二十年(43年)
明令:“耕桑未广,地多遗,有司其班宣旧条,务尽敦课,游食之徒,咸令附业”。
②唐代开元时,百姓“莫不轻去其乡”
,所以玄宗敕令,“今欲去其末而归其本,闭其邪而正其德,使法所立,人知向化”。
③明代朱元璋曾发布这样的诏令:“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
④虽然这项政策并未真正贯彻,但朱元璋试图对商业人口限制的心理却表露无遗。当然,上述“游民”并不完全是针对工商业者的。因为其中确有一些是不务“士农工商”的惰民。但由此表现出这些统治者试图限制商业人口,并进而增加农业人口的目的却是无疑的。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王朝的政府的确制订过禁止商业者经营的政策。晋泰始五年(269年)
,司马炎申戒“郡国计吏、守相令长,务尽地利,禁游食、商贩”。
⑤北魏太平真君四年(43年)
,太武帝拓跋焘为发展农业,下令“禁饮酒杂戏,弃本沽贩者”。因此,“垦田大增”
⑥。隋代文帝曾要求前去赴任的汴州刺史令孤熙:“下车禁游手,抑工商,民有向街开门者
①《后汉书》卷2,《明帝纪》。
②《南朝宋会要》,《食货》。
③《全唐文》卷22。
④《明太祖实录》卷208。
⑤《册府元龟》卷70,帝王部,务农。
⑥《北史》卷2,《魏本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93。
杜之,般客停于郊外星居者勒为聚落,侨人逐令归本“
①。
需要指出,统治者的这项政策并不是对商业人口作为一种职业者的取消,而只是一种限制。
如果说含有禁止意义话,那么注意的重点是那些本非职业商人,离开田野而去从事商业活动的农村人口。在统治者看来,他们的活动既直接减少了耕作者的数量,而且往往是对赋役的逃脱;更重要的是,他们的行为会干扰其它务农人口的心绪。
所以政府要加以限制,甚至禁止。
(三)对商业人口社会地位的贬抑这主要表现为封建政府对商人的社会流动加以限制,身份上予以贬低。即他们不能享受农业、士业人口所拥有的一些权利。
1、限制商人参政入士在封建社会,能否参政往往是一个社会集团良贱身份的重要标志。在这一历史时期的一些王朝,既承认商人的良民地位,却又禁止其参政。这种矛盾性的政策措施实际意味着对经济上致富的商人在政治上予以贬低,以限制其发展,并使其后代改业。
汉代初年政府即规定:“市井之子孙”
,“不得仕宦为吏”
②。市井即是当时商人的代名词。不过,这一政策至武帝时受到动摇。当时,“东郭咸阳以大鬻盐、孔仅以大冶领大司农,桑弘羊以贾人子为御史大夫”。所以后人评论说,因此
①《隋书》卷56,《令孤熙传》。
②《史记》卷30,《平准书》。

49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前法尽废矣”
①。
但实际上西汉政府未尝宣布过废除此令。
或许武帝此政是对工商及其子弟特殊才能的利用。
但无论如何,严格的规矩却因此被打破。直到绥和二年(前7年)
,汉哀帝即位时,有关衙门上奏:“贾人皆不得为吏,犯者以律论”
②。
因此又得以恢复这项禁令的严肃性。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商业发展受到限制,商业人口队伍不会很大。不过,即使如此,政府的限制也没作多少放松。北魏承明元年(476年)
,孝文帝有如下诏令:“工商皂隶,各有厥分,而有司纵滥,或染清流。自今户内有工役者唯止本部丞,已下准次而授。若阶籍元勋以劳定国者,不从此制”
③。这里北魏将工商与皂隶并称,无疑认为二者是同一档次的社会职业群体。在此北魏政府只是限止其做高官,而不是杜绝其为官之途。同时按照该令,对北魏政权建立作出贡献的“工商皂隶”出身者没有受到限制。实际上这些人已进入贵族阶层,或者已成为当权者。
但我们从中也可看出,北朝对商人入仕限制并不十分严格。这一点从下面的事实中也可反映出来。北魏太和八年(484年)
,孝文帝下令:“百辟卿士工商吏人各上便宜,勿有所隐”。
④太和九年(485年)又重申了这一政策。既然工商人口被赋予了上书言政之权,那么从另一方面反证了其参政之权并未被完全剥夺。
①《文献通考》卷14,《征榷》1。
②《汉书》卷11,《哀帝纪》。
③《北史》卷3,《魏本纪》3。
④《北史》卷3,《魏本纪》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93。
而隋唐宋等王朝这方面的政策是明确的。隋开皇七年(587年)规定:“工商不得入仕”
①。唐代的政策是:“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
②。宋代更将这种限制扩展至科举活动中,即凡“命士应举”时,“所属先以名闻,得旨而后解。既举,什伍相保,不许有……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
③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当时做官之人与科举队伍中没有来自工商家庭者。实际上当时不少商人并没有与土地分离,而拥有田产。法令对他们是无法限制的。但由此制造了歧视商人的社会氛围。这一点不能否认。
元明清时期这种限制有所放松。清代专门在商贾集中地建有商学。这实际等于为商人子弟参政敞开了大门。
综上所述,中国封建社会对商人入仕参政的限制有时紧时松的特点,并且越是往后,这种限制越少。然而即使如此,这项政策所带来的后果也是不可忽视的。那就是,商人并不甘心政治上所处受压抑的地位,因而商人将经商致富所得钱财用于购置土地,成为地主,从而进入不受限制的农耕人口队伍之中。
因此他们经营上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受到削弱。
这种情况到了元明清时代也未从根本上改变。
2、限制工商人口的服饰及交通工具在中国封建社会,服饰直接与人们的社会等级、地位、身份等因素联系在一起。工商业者在经济上是富有者,他们本
①《通典》卷14,《选举》2。
②《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
③《宋史》卷15,《选举志》1。

69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来有条件借服饰、交通工具来炫耀自己。而统治者则对其予以限制,以防止他们逾制,并形成对等级制度的冲击。通过这一政策,官方达到了贬低其地位的目的。
汉高祖刘邦最早实行这项政策。八年春(前199年)
,他下令:“商人勿得衣锦绣绮毂絺纻罽,操兵乘骑马”。
①这就是其不得衣丝乘车政策的由来。它同“重租税”一道成为汉初“困辱”
商业人口的两项重要措施。
不过,在孝惠、高后时代,此令被停止执行②。
汉以后的王朝不同程度地受到“不得衣丝乘车”政策的影响。前秦虽为少数民族政权,它对商业人口制订了严厉限制政策,“金银锦绣,工商、皂隶、妇女不得服之,犯者弃市”。这可谓是历史上最严厉的禁令。唐高宗咸亨五年(674年)规定:“禁工商乘马”
③。宋代此禁令不是太严,至道元年(95年)
,太宗下令“许士庶工商服紫”
④。明代洪武十四年(1381年)规定:“农民许衣、纱、绢、布”
,而“商贾止衣绢、布”。并且农家有一个为商贾者,“亦不得衣纱”
⑤。正德六年(1511年)武宗下令:“商贩、仆役、倡优、下贱,不许服用貂裘”
⑥。
很明显,这种政策就是为了贬低商民的地位。
商贩在此被归入倡优等贱人之列,充分表现出明政府对商人
①《史记》卷30,《平准书》。
②《史记》卷30,《平准书》。
③《史记》卷30,《平准书》。
④《新唐书》卷3,《高宗纪》。
⑤《宋史》卷5,《太宗纪》。
⑥万历《明全典》卷6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93。
的歧视。清朝则没有专门针对商人的类似限制。
封建社会政府对商人地位的贬抑政策从限制其参政角度来看,是要防止官商结合后,商人势力过分膨胀;同时抑制商人进入仕途,也可使政府保持清廉之名。而限制其消费标准则纯粹是为了使商人的形象不致引人注目,或者说得不到人们的称羡。说到底,统治者对商人地位的削弱在于,一方面使其感到为此业没有正当的发展前途,促使其本人及其子弟最终转业;另一方面由此可以压制其他职业人口,特别是农业人口所生“转业”之念,而加强其务本之意。
三、对商业人口的利用和抑商禁令的缓解在中国封建社会,尽管历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抑工商人口的政策,但仔细来看,这一政策的实际贯彻并不是始终如一的。这一点在前面已经有所涉及。或者可以这样说,中国封建社会既有严厉的抑商政策,也有较松驰的抑商政策。这一特征不仅体现在不同王朝,而且也表现在同一王朝的不同统治者身上。抑商政策所以有这种特征,我们认为,商业作为一个不可缺少的社会职业,统治者只是防止其发展规模过大,增长速度过快,使之不致于危及农业人口这个本业部分的发展。如果商业人口在这政府所能接受的状态下生存和发展,那么,统治者不仅不予以限制,而且还予一定程度的扶植,并且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对其加以利用。
(一)对商业人口所采取的保护性政策1、低税政策。
这一点似乎与前面所谈有点矛盾。
实际上,从总体来看,封建政府对商业人口所采取的重税政策多为个别王朝,或者

89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是在封建政府财政经济困难之时。除此之外,不少王朝的商税并不太高。当然这是从政策上讲,而不包括官吏的任意苛求。
东晋时,“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并且这一政策“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因此,当时“人竞商贩,不为田业”
①。
“百分收四”
为125。
这个税率不算高。
所以人们没感到有压力,纷D纷前去经营商贩之业。
唐代两税法规定“商贾税三十之一”
②。
较前又有降低。金世宗大定二年(162年)规定:“商税法金银百分取一,诸物百分取二”
③。
元朝至元二十年(1283年)
规定:“上都商税六十分取一”
④。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再次强调了这一政策⑤。明代初年也制订了低税政策,“凡商税俱三十分税一,不得多取”。
⑥清代乾隆帝曾下诏指出:“朕思商民皆为赤子,轻徭薄赋,俾人人实沾惠泽,乃朕爱养黎庶之本怀”
⑦,其所实行的也是低税。
以上低税都是各个朝代所制订的最低税,并且多为交易税,而非指商人财产税。从交易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封建
①《隋书》卷24,《食货志》。
②《新唐书》卷52,《食货志》。
③王圻:《续文献通考》卷22,《征榷考》。
④《元史》卷12,《世祖》9。
⑤《元史》卷13,《世祖》10。
⑥王圻:《续文献通考》卷22,《征榷考》。
⑦《清朝文献通考》卷27,《征榷》2。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3。
社会的税率并不为高,所以它对一般商业人口的发展并没有带来很大影响。
2、一定程度和范围的免税与免役封建时代的一些王朝,在受灾和特殊情况下,商人也可享受免税待遇。
南宋绍定五年(1232年)
,理宗下诏,“京城内外免征商三月”
①。元至元二年(1265年)
,世祖下令,“上都商税、酒醋诸课毋征,其榷盐仍旧”
②。而明代部分商品则永远享受免税。洪武十三年(1380年)
,朱元璋对户部官员讲:“襄者奸巨聚敛,税及纤悉,朕甚耻焉。
自今军民嫁娶、丧葬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罢天下抽分竹木场“
③。明嘉靖末年一条鞭实行后,“将银力二差与户口盐钞并之于地,而丁力反不与焉,商贾享逐末之利,农民丧乐生之心”
④。我们从一些官僚言论中也可以看出他们对商人免役的不满。
“夫工匠庸力自给,以无田而免差,富商大贾操资无算,亦以无田免差”
⑤。
清代乾隆年间,对出入各关口的商人也免予征税,特别是在灾害年景,对米豆等经营粮食的商人优先免税⑥。
3、对商人利益一定程度的保护所谓保护商人利益,主要指封建政府对危害商人利益的
①《宋史》卷31,《高宗纪》8。
②《元史》卷6,《世祖》3。
③王圻:《文献通考》卷29,《征榷考》。
④《明神宗实录》卷58。
⑤《明穆宗实录》卷7。
⑥《清文献通考》卷27:《征榷考》

0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地方权贵、官府杂差、税官等予以限制。不过这种限制只能起作用于一时。实际上在封建时代对商人利益危害最大的是这部分人。
(二)封建政府对商业人口的利用可以这样说,对商业人口的利用封建社会任何王朝都存在。
各个王朝当地方受灾时,富商大贾常是政府劝捐的对象。
即使汉代抑商最重之时也不例外。汉武帝时,山东遭水灾,“天子遣使者虚郡国仓廪以振贫民,犹不足;又募豪富商人相贷假”
①。劝捐既是政府对商人的利用,又包含着他们对商人“请求”的意味。
而利用商人力量从事粮食,特别是军粮的运输成为宋以来王朝的普遍做法。
北宋天禧年间(1017—1021年)
,政府允许商人入钱粟于京师及淮、浙、江南、荆湖州军易盐“。明道二年(1033年)
又重申了这一政策②。
南宋绍兴二十九年(159年)
,“募商人输米行在诸仓,愿以茶、盐、?钞等偿直者,听”。
③明代实行开中制度,即政府让商人将粮食贩至沿边粮仓,再发给其盐引;商人凭盐引到盐场领盐贩卖。朱元璋称此是:“以边戍馈饷劳民,命商人纳粟,以淮浙盐偿之,盖欲足军食而省民力也”
④。而商人确实于其中起到了作用。洪武
①《史记》卷30,《平准书》②《宋史》卷182,《食货志》下。
③《宋史》卷31,《高宗纪》8。
④《明太祖实录》卷117。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04。
二十二年(1389年)
,普安军民指挥使周骥言:“自中盐之法兴,虽边陲远在万里,商人图利,运粮时至,于军储不为无利”
①。清代雍正、乾隆年间,新疆用兵,“西路军营所需牛羊,多借资于北路商贩”。
②此外,清代各地受灾,政府也多借助商人力量搬运粮食。
当然,这种利用说到底也是对商业人口的变相压迫。因为商人特别是盐商,如果不接受政府的条件,则无法开展其经营活动。即产盐权被政府牢牢控制。
四、关于手工业人口政策的几点看法中国封建社会职业中的“工”实际就是手工业者。政府对其所持政策基本上和商业人口是一致的。在前面对商业人口政策分析时已部分提到了这一点。这里再就封建政府对其所作特殊规定予以分析。
我们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纯正的手工业人口队伍并不大。
这是因为,不少手工业者并没有脱离农业生产领域,即他们中许多人于农业生产之余从事手工业活动。如木工、瓦工、石工等工匠,就象不少农民将自己的农产品拿到市场出售一样。还有一种情况是手工业者与商人身份兼有。如商人中的坐商就有不少是这样。前店后厂就是其类型代表。
那么在经营方式上完全独立的手工业者有吗?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否则就不会有众多商人的存在了。前面提到的汉代大铁冶者卓氏、程氏等,就是大手工作坊主。
①《明太祖实录》卷197。
②《清高宗实录》卷513。

20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不过还应看到,在封建社会,典型的手工业者或多或少受到官府控制,即他们或者于官营手工作坊劳作,或者定期到这些作坊做服役式的劳动。因而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受到的待遇并不及商人高。
北魏时规定,“其工、伎巧、驺卒子息,当其父兄所业,不听私立学校,违者师身死,主人门诛”
①。这里将手工业者列入贱役之中。晋代也有专门对百工服饰限制的政策:“百工,不得服大绛、紫襈、假髻、真珠、珰珥、文犀、瑇瑁、越叠,以饰路张,乘犊车”
②。
手工业人口地位低,还有一个原因是,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商人常与官僚、地主结合在一起,而手工业者却是直接劳动者,并且从事者也需要一定技术。官僚及其子弟不能也不大愿投身这个行业。再者典型的手工业者也不会象商人那样大富大贵起来。他们象农民终年耕作于田间一样,在各种工艺上下着功夫。
总之,我们认为,封建社会中手工业与商业在农业这个“本业”面前都属于“末业”
,统治者的重本抑末政策对他们都具有限制作用。只是在具体社会地位上,手工业人口较商业人口显得更低。这恐怕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手工业较商业更不发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五、工商业人口政策评价中国封建社会对工离业人口所采取的政策很难用一两句话加以概括。
①《魏书》卷4下,《世祖纪》下。
②《太平御览》卷775。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04。
我们总的认识是,封建政府的工商业人口政策常有互相矛盾之处。其表现为,既允许工商业人口作为一种职业人口存在,又限制其发展;既肯定他们在生产、流通领域所起不可缺少的作用,又限制其经营致富后的消费;既赋予他们以平民身份,又不让其享受诸多平民待遇;既有以重税打击的一面,又有用轻税扶植的另一面。由此看来,完全把封建社会的工商业人口职业政策说成“打击”
、“抑制”也是不符合实际的。但是有一点却是无疑的,即封建政府总是以其利益为转移来调整工商业人口职业政策。
既然封建时代的工商人口职业政策存在上述特征,那么是否影响我们对这一政策后果的总体评价呢。我们认为,结合这种政策的具体影响和宏观作用,是可以对其作出比较符合实际的评价的。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工商业人口所以没有发展起来的原因是,传统的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
然而,封建政府从根本上对工商业人口的藐视,以及其所采取的政治上压制、文化上排斥排挤、生活上贬低的政策,使商业人口没有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他们只是把经商作为谋生的手段,当他们有更高层次的机会可以追求时,就要改弦更张,走上与士官、与农结合的道路。因而独立的工商业人口队伍在中国并没有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
第五节 四民之外诸业人口政策
在封建社会,四民之外还有诸种职业。这些职业相对于农工商业显得较杂。封建政府对其发展所采取的限制措施更

40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多。这里仅对其中几个主要职业的政策作一分析介绍。
一、僧道政策从作为一个职业这个角度来讲,封建政府对僧道的发展多采取限制政策。在统治者看来,僧道业人多就意味着服田之人减少,乃至国家赋役人口减少。事实也确实如此。南朝时一些王朝对其不予限制,结果僧尼数量众多。梁武帝时国都建康达10余万人,郡县更多,史称“天下户口,几亡其半”
①。北魏正光年间(520—525年)以后,“天下多虞,王役尤甚”
,“所在编氓,相与入道,假慕沙门,实避调役”
;“僧尼之众二百万矣,其寺三万有余”
②。明代永乐皇帝对僧道甚为不满。他说:“国家之民,服田力穑,养父母,出租税以供国用,僧道食于民,何补国家”
③。因而,予僧道以限制也势在必行。
(一)禁止平民私自剃度为僧道封建国家掌握僧道的剃度权是控制其发展的主要措施。
同时籍此可防止人们潜入其中。
宋代规定:“诸私自剃披及私度人为僧道,若伪冒者各徒三年,本师知情徒二年,主首知情杖一百,并还俗”
④。金代也有“禁自披剃为僧、道者”的政策⑤。
明代政策限制较严。永乐六年(1373年)规定:“军民子
①《南史》卷70,《郭祖深传》。
②《魏书》卷114,《释老志》。
③《典故纪闻》卷7。
④《庆元条法事类》卷51。
⑤《金史》卷46,《食货志》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04。
弟、僮奴,自削发为僧者,并其父兄送京师发五台山做工“。
这实际是以劳役来作为征罚手段。劳役结束后,让他们“就北京为民种田及卢花牧马”。如果“寺主僧擅容留者,亦发北京为民种田”
①。
景泰六年(1455年)
,明政府再次严格剃度条件:“今后僧道务要本户丁多,本人持行修洁,不系军匠盐灶等籍,里老保结,呈县覆实,具申府司,奏呈该部,方许收度。如有扶捏诈冒不实者,巡按御史、按察司将本人并保送佥书官吏,一体治罪”
②。这是从剃披手续上加以控制,并以连坐方式来加强有关人员的责任感。
清代顺治二年(1645年)规定:“内外僧道均给度牒(相当于僧道的身份证明)
,“凡寺庙庵观若干处,僧道若干名,各令住持详抅籍贯,具结投僧道官;僧道官加具印结。在京城内外者,均令呈部;在直省者,赴所在地方官呈送汇申抚按解部,颁给度牒,不许冒充混领,事发罪坐经管官”
③。康熙十六年(1676年)
清政府对私自出家者加强管理,“凡僧尼道士不领度牒,私自出家者杖八十为民;有将逃亡事故度牒,顶名冒替者,答四十,度牒入官。该管僧道官,皆革职还俗”
④。
封建政府的这些政策对人们随意加入僧道队伍起到一定限制作用。
(二)僧道数量的控制
①万历《明会典》卷104。
②《典故纪闻》卷22。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501,礼部,僧道。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501,礼部,僧道。

60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对此,封建政府主要限定各个不同行政单位寺庙的僧道规模和具体数量。
北魏太武帝(424—452年)规定:“大州僧道五十人,小州四十人,其郡遥远者十人”
①。
明政府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规定:“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
②。永乐十六年(1383年)这一政策又被重申③。清代康熙四年(165年)所作限额较明代又有减少:“兴京、盛京及京师寺庙僧道均遵旨建设外,其前代敕建寺庙各设僧道十名,私建大寺庙各设八名,次等寺庙各设六名,小寺庙各设四名,最小寺庙各设二名”
④。
不过这种法定数量各朝并未完全遵守,寺庙实际拥有僧道要远远超过此数,以致对封建国家社会经济产生影响。所以不少王朝又采取强硬措施予以压缩。
唐朝武则天时曾下令“废天下寺院”
,“存者二千六百有奇,废者三万三百有奇,见僧四万二千有奇,尼一万八千有奇”。而这只是“河、洛、关陕、山东、江北数省,未及天下之半”
⑤。由此可见当时僧尼之众。唐武宗于会昌年间(841—846年)再次“沙汰僧尼,凡毁寺四千六百余区,毁招提、蘭若四万余区,归俗僧尼二十六万”
⑥。元大德七年(1303年)

①《魏书》卷114,《释老志》。
②《明史》卷74,《职官志》4。
③万历《明会典》卷104。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501,礼部,僧道。
⑤于慎行:《谷山笔尘》。
⑥于慎行:《谷山笔尘》。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04。
浙江嘉兴一路僧道已达2700人。
所以元政府下令将其“勒归本族,俾供王赋”
,以便“少费民力”
①。明永乐年间(1403—1424年)
,直隶、浙江军民子弟“披剃为僧赴京请度牒者千八百余人”
,对此成祖“怒甚”
,“命悉付兵部编军籍,发戍辽东、甘肃”
②,以此作为惩罚措施。
不过也要看到,一些王朝僧道数量所以呈增长之势,也与政府政策有关。这除了某些皇帝公开鼓励外,还因为有的统治者以度僧道来获取收入。唐肃宗时,两京陷没,政府经济拮据,因而“度道士僧尼不可胜计。及西京平,又于关辅诸州,纳钱度道士僧尼万人”
③。南宋为缓解国库空虚局面,“岁鬻度牒万”。为此官僚李仲永上奏:‘今岁鬻度牒万,是失万农也。积而累之,农几尽矣,非生财之道“。绍兴十三年(143年)
,宋金“既罢兵,遂不复鬻。”
④总的来说,历朝政府所规定的寺庙僧道数量均未被严格执行。
(三)年龄及其它限制对僧道在出家年龄上予以限制也有防止劳动人口流失之意。不过这一政策并未普遍推行。
宋代的出家年龄为男年19,女年14以上。
明代规定较严格。洪武二十年(1387年)朱元璋下令:“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许为僧,违者并儿童父母皆坐以罪”
⑤。另外,洪武六年(1373
①《续文献通考》卷16,《职役》。
②《典故纪闻》卷7。
③《新唐书》卷51,《食货志》。
④《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
⑤万历《明会典》卷104。

80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年)明政府还规定:“民家女子未及四十者不许为尼姑、女冠”
①。清代康熙四年(165年)圣祖题准:“本户不及三丁,及十六岁以上,不许出家;违例者治罪。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一并治罪,罢职还俗”
②。
(四)对僧道行为的限制对已成为僧道者,封建政府对其要求是安于寺庙之中,而不能擅自出外活动。其目的是防止其进行鼓惑人心、有碍风化的活动。
北魏延兴二年(472年)
,孝文帝下诏规定:“沙门不得去寺,行者以公文”
③。
“若为三宝巡民教化者,在外赍州镇维那文移,在台者赍都维那等印牒,然后听行,违者治罪”
④。唐肃宗时规定更严:“其僧尼道士,非本教主,及齐会请谒,不得妄託事故,辄自往来,非时聚会,并委所由官长勾当,所有犯者准法处分,亦不得因滋搅扰”
⑤。
明代政府曾编制《周知文册》,“自在京及在外府州县寺院僧名,以次编之”。其内容为僧道年甲、姓名、字行及始为僧年月与所受度牒字号,“俱载于僧名之下”。此册既成,“颁示天下僧寺,凡游行脚至者,以册验之。其不同者,许获送有司,械至京,治重罪,容隐者罪如之”。宣德时(1426年)
,针对僧人“以游方化缘为名,遍历市井乡村,诱惑愚夫愚妇,
①万历《明会典》卷104。
②《清朝政典类纂)卷379,刑11,户律,户役。
③《北史》卷3,《魏本纪》3。
④《魏书》卷114,《释老志》。
⑤《全唐文》卷46。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04。
靡所不为“
,宣宗下令:“天下有司、关津,但遇削发之人,捕送原籍,治罪如律。果是僧,止居本处,不许出境”
①。清朝规定:“寺观僧道责令僧纲道纪,按季册报。凡有游方僧道,形迹可疑,及为匪不法者禀官查逐,若混留滋事,住持治罪,僧道官革究”
②。
在封建政府看来,僧道的职业活动范围在寺庙之内,而非城乡都市之中。斋戒、静修是僧道本职之所在;而招摇过市,不仅与其身份不合,还会引诱其它阶层者脱离本职,进入这个不事生产的队伍之中。因此,封建政府对其行为的限制,实质目的在于防止其社会影响作用的扩大。
(五)封建社会僧道政策的特征僧道职业在封建社会是一种宗教职业,或者说是精神活动性的职业。无论从百姓生活上讲,还是从封建统治者的社会需要来讲,僧道职业都是不可缺少的。
封建政府总的态度是,允许这些宗教职业者存在并从事其宗教范围以内的活动,但却不允许过多的百姓加入其中。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僧道的来源主要是平民百姓之家,即产生于承担各种社会义务的家庭之中。它的增加会直接减少生产人口的数量。
因而政治家们要通过各种手段对其加以控制。
从年龄到剃披手续一直到大力削减寺庙道观都是统治者控制僧道这个特殊职业人口数量的手段。
然而出于某种统治目的,封建社会对僧道数量的控制政策并不是一贯的,统治者甚至把
①《典故纪闻》卷5。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8,户部,户口。

01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重佛道作为一种政治策略。同时不少王朝政府的政策所导致的社会矛盾的激化也驱使大量百姓遁入空门、道观。所以我们认为,在封建社会,从职业上对僧道所采取的严厉措施只能是暂时的做法。不过这对僧道数量的扩展也起到一定抑制作用。
二、对从事杂业者的限制政策在封建社会,杂业可以包括许多种。对其中大部分,封建政府都有限制政策。
(一)对习艺业者的政策习艺演唱,本来为人们日常生活所需,但封建政府往往从维护风化角度出发,不允许其存在和发展。
唐代这方面的政策并不详细,高宗显庆六年(61年)
,“皇后请禁天下妇人为俳优之戏,诏从之”
①。
这显然只是性别上的限制,并非普遍禁止。宋代规定:“诸以杂言为词曲,或以蕃乐紊乱正声者,杖一百”。
“诸吉凶会集之家”
,“其使艺非雇召者不得辄往”
;“诸士庶之家以童幼为内班者,徒三年,配广南”
②。由此可见,宋代虽然并非对艺业完全禁止,而实际上艺人的活动因而受到很大限制。因为在民间,当时真正受欢迎的是杂言词曲和引入的蕃乐,同时艺人于街头巷尾以流动方式卖艺,并进入民间婚丧喜庆之家也是其演出的主要方式。
元代对民间艺人的限制更多:“诸民间子弟,不务生业,
①《旧唐书》卷4,《高宗纪》。
②《庆元条法事类》卷8。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4。
辄于城市坊镇,演唱词话,教习杂戏,聚众淫谑,并禁治之;诸弄禽蛇、傀垒、藏擫撇钹、例花钱、击鱼鼓,惑人集众,以卖伪药者禁之,违者重罪之;诸弃本逐末,习用鱼觗之戏,学攻刺之术者,师弟子并杖七十七“
①。此外,至元十一年(1274年)规定,有资格从艺者“系籍正色乐人”
,“其余农民市户良家子弟,若有不务正业,习学散乐,般唱词话,并行禁约”
②。
清代的政策也有严厉之处。康熙十年(1671年)清政府规定:“凡无业之人在街道打手鼓,锡石毬者,系旗人,鞭五十;系民人,责二十板。”
③雍正十三年(1735年)的政策是:“城市乡村有当街搭台,悬灯唱夜戏者,将为首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加号一月”。同时对“不行查拏之地方保甲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不实力奉行之文武各官交部议”
④。措施可谓严厉。另外,对流动于城乡的戏班则要求其改业。清政府指示各地方官,其境内“如有女档班在其境由即行驱逐,或递回原籍,勒令改业,毋使辗转流染”
⑤。
从封建政府对艺业的态度来看,他们担心的是这种职业对风教的冲击,即封建统治者在考虑一种职业能否存在时,更多地注意到其社会影响,而不是从业者的生存需要。
(二)医卜等业政策
①《元史》卷105,《刑法志》4。
②《通制条格》卷27。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38,都察院。
④《清朝政典类纂》卷40。
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礼部,风教。

21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封建社会这方面的政策规定载籍者较少。
西汉末,王莽要求医巫卜祝同工商人口一样,“自占所为于其所在之县官”
,并交纳税钱“
①。由此可知,当时统治者已把医卜业作为一种专门性的职业来对待了宋代在太宗淳化三年(90年)规定:“禁两浙诸州巫师”
②。这显然是出于某种特殊目的,因为它不是对全国巫师的限制。明代规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凡出入作息,乡邻必互知之”
③。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
,朱元璋对从事卜业的资格作了限定:“凡卜筮者旧有禁,惟瞽目卜筮及阴阳人,凭此生理,许开卦肆”。
④同年还规定:“凡天文、地理、医药、卜筮、师巫、音乐等项艺术之人,礼部务要备知,必凭取用。
在外行术占卜之人,听于本乡,不许越境兴造妖氛等事“
⑤。
医卜等业在中国封建社会也是不可缺少的职业。特别是医业为当时社会各阶层所需要。占卜、堪舆等不仅为一般民众所需要,而且也是官僚生活中所不能忽视的方面。因而政府虽对其活动加以限制,但却不能予以禁止。
三、贱业政策贱业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一直存在的一个职业种类。不过各个时期贱业的内涵却有不同。我们认为,清代政府对贱业所下定义比较具有普遍性,即:“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
①《汉书》卷24下,《食货志》。
②《宋史》卷5,《太宗纪》2。
③《典故纪闻》卷4。
④万历《明会典》卷104。
⑤《典故纪闻》卷4。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14。
为贱“
①。具体包括:“教坊乐户(包括娼优)
;衙门应役之人,如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奴仆、长随等“
②。贱业地位虽贱,但是作为一种职业又为当时社会所不可缺少。特别是其中不少人供职于官私衙门,还有的为官僚奢侈生活所不可缺少。因而封建政府不可能取消贱业,而试图将其身份禁锢起来。
(一)服饰、交通工具的限制。
以服饰来表明一种职业,并借此标识贵贱,是封建政府的一贯做法。在贱业问题上更是如此。
元代对娼妓的要求是:“出入止服皂褙子,不得乘坐车马”
③。明代规定:“教坊司妇人不许戴冠穿褙子,教坊司伶人常服绿色巾,以别士庶之服”
④。乐工担当承应时,“许穿靴,出外不许。乐人衣服许用明绿、桃红、玉色、水红、茶褐颜色。
其余不得穿用。
俳色长乐工俱戴皂头巾,系杂色绦“
⑤。这种做法在许多方面为清代所沿用。
(二)教育入仕限制在封建社会,贱籍出身者基本上被剥夺了受教育入仕权利,在科举时代尤其如此。他们即使受到自我教育,科考权利也被剥夺,因而就使其读书的意义失去了。
①光绪《大清会典》卷17,户籍。
②光绪《大清会典》卷17,户籍。
③《大元通制条格》卷9。
④万历《明会典》卷61。
⑤万历《明会典》卷61。

41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元代规定:“倡优之家及患废疾等,不许应试”
①。这实际是隋唐科举以来各朝一直奉行的政策。
清代更为严格:“倡优隶卒及其子孙不准入考捐监,如有变易姓名蒙混应试报捐者,斥革,杖一百”
②。雍正年间由于豁除了乐、丐、惰民等贱籍,对这些人的后代适当放宽了要求。即他们“如报官改业后已越四世,亲友无习贱业者,即准其应考出仕”。对于那些“经本主放”的奴仆,令报明地方官“咨部覆准入籍,其入籍后所生之子孙,准与平民应考”。然而,他们所仕“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
③。可见这种限制的痕迹难以泯灭。
(三)贱业政策评价在中国封建社会,政府对贱业的限制甚多。
除上述之处,还有婚姻限制(主要是禁止贱业及贱业出身者与良人相婚配)。关于这一点,在婚姻政策一章已有论述。
对贱业的贬低既是封建社会人口职业政策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封建等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封建统治者以此将贱业从事者置于社会最低层的位置,以便使政府和拥有财产、特权的个人,对他们加以奴役和驱使。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贬低贱业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封建性的剥削关系。
从当代观点来看,贱业中除了极少数职业(如娼妓)外,绝大多数所从事的都是为官私衙门服务的工作,甚至有的行业带有特殊专业色彩(如乐工)。
而封建政府也正是从这一点,
①《通制条格》卷5。
②《吾学录》卷20,中华书局,四部备要。
③光绪《大清会典》卷17,户籍。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14。
即是否被官私所役使来作为贱业与否的主要标准。在封建政策看来,役使与被役使不是正常的社会关系。同时,能够役使他人是财产、权力的象征;而被役使者则意味着无产和不具有平民权利。还要说明,在封建社会一些阶段,那些被役使者即使置有了产业,如没有政府专门的法令,他们也不能即刻获得与平民一样的权利。这也可以说是封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表现的一种形式。
最后需要指出,中国封建社会虽然贱业人口一直存在,并且在一个历史时期具有世袭性,但是,从较长的历史时期看,贱业的开放性特征还是一直存在的。即在不少情况下(如战乱平息初,新王朝对前朝贱业的否定;大赦等)
,贱业人口也可转为平民人口。这表明了中国职业人口政策为各职业所树立的藩篱并不是很坚固的。而这种伸缩性也缓和了社会矛盾的紧张强度。
第六节 小  结
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职业政策是建立在重农、崇士,四民为良、抑制贱杂业的结构之上的。
一、封建社会人口职业政策的基本特征中国封建社会政府对人口职业实施了高度的控制,因而人口职业的时代烙印非常突出。
(一)以实利为目标是封建政府制订人口职业的基本考虑。所谓“实利”就是统治者最关心能为其直接带来利益的职业。封建社会以农立国,农业人口实际是封建国家的存在

61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支柱。所以各王朝政府总是试图把国家人口的最大多数驱赶到土地之上。每当战乱和灾后,恢复农业人口队伍往往是统治者的头等治国任务;在平时,一当有稍微多的人口离开田野,政府就会紧张,担心由此减少国家赋税收入和徭役承担者。
(二)
以儒家学说作为制订人口职业政策的理论依据,并以此作为崇抑人口职业的标准。这可谓封建人口职业政策的又一特征,在传统社会,士人既是儒家学说的传播者(从事教化)
,又是实践者(参与政治)
,因而士人获得了尊崇地位也是无疑问的。同时在儒家思想家看来,工商与士人的行为相对立,即士人为“重义轻利”
者,而工商是“重利轻义”
者;士人“耻言利”
,而工商以逐利为目标。以儒家思想作为统治思想的封建政府贬抑工商业也不会使人感到奇怪。
(三)
封建社会本身所具有的等级色彩在人口职业政策中也得到了充分反映。这种等级色彩不仅反映在四民与其它职业之间,即四民职业者的地位明显高于其它职业者,他们是社会的良民。同时在四民之中也有等级差异,即士最贵,农次之,工商又次之;在有些王朝,工商甚至被贬入贱民之伍。
不过,封建社会四民之内的等级从表面看一直存在,而实际上在各个时期也是有差别的。奴对工商地位的贬抑,在每个王朝初期较显著,政府以此来将更多的人口吸引至田亩之中;而在经济恢复之后,社会经济的繁荣需要工商者的大力参与才能实现。这种贬抑政策的强度因而就会减弱。士的地位往往与他们能否入官、入官比例的大小有关。其中的中下层士人长期居留民间,他们地位的崇高性也被打了很大折扣。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14。
二、封建社会人口职业政策的影响封建社会的人口职业政策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水平,同时也与我国特有的政治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一)
这种政策将社会绝大多数人口维持在田亩之上,因而形成了人口职业的畸形发展。
客观地讲,作为农业社会,保持农业人口占社会各职业人口的优势地位也无可非议,或者说这是当时社会发展水平的要求。但是,我们认为农业人口的增长不应以排斥乃至牺牲其它职业人口的发展为前提。然而,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虽然承认各种职业人口具有存在的价值,而其政策上的倾斜特征十分明显,即重农,轻工商。
在这种职业政策作用下,各种非农职业人口即使可以在短时间内脱离农业,而最终仍把农业作为归宿。因而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农业领域一直保持占总职业人口90%以上的力量。
(二)
这种职业政策对工商业人口实质发展的阻滞是导致中国社会变化缓慢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在重士、重农政策作用下,工商业人口中绝大多数人仍把自己的根基建立在土地之上,而往往不会将其所从事的工商业作为永久的选择。
对于商人来讲,他们多从事利润较大的转运贸易,以求在短时期内发迹后去用资金购置土地。因而他们对全国性商业市场的形成并不感兴趣。而对手工业来讲,他们中不少人多以农闲季节从事简单的制造和修理工作,因而难以形成系统的技术和规模效益。即使有一些专门手工业者,也只限于对奢侈用品的制作,不会有很大的发展。而另一方面,在崇士政策影响下,农、工、商业从事者要想从辛劳的谋生中(如工商)解脱出来,唯一的正当选择就是进入士之列。在一些朝

81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代,工商业人口只有在从事农业活动之后才能具备将其子弟培养成士的资格。这就更会促使工商业人口改业。由此,在封建社会中,各阶层中的精英之辈均以跻身士之伍作为奋斗目标;而士人所从事的又多为古典文献的研读,并借此进入官场。即他们的发展方向是与农、工、商等谋生职业相反的,或者说对物质的生产与流通行为毫不相关。我们认为,封建职业人口政策所形成的这种氛围是导致对中国发展有极重要意义的物质文明没有长足进步,并最终延缓中国社会变革步伐的重要原因。
(三)
这种人口职业政策造成了整个社会的封闭状态。
封建政策对农业人口的扶植本身就包含强化安士重迁社会的目的。在他们看来,人口职业的流动,特别是农民流出土地会动摇国家的重农人口职业政策。
同时工商业的流动经营,“乘坚策肥”
,招摇过市是传播社会奢靡之习的源泉;同时也影响国家赋役的征收和摊派。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封建政府都更愿意整个社会保持封闭的状态。而这种封闭不仅是对社会变革意识的压抑,而且对人口本身的发展也带来了诸多不利,诸如人口生育率上升,人口素质下降。因而,可以说,这种职业政策所造成的社会封闭恐怕是对中国社会发展最为不利的影响。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14。
第九章 流民政策
流民是中国封建社会重要的人口现象。它几乎伴随着每个王朝,流民的出现不仅导致封建国家控制人口的减少,损害王朝的国力,而且会干扰封建秩序,乃至直接威胁和动摇封建帝国的统治基础。因而历代政治家对此非常重视,制订了一系列解决方案。
第一节 流民概念的政策性界定
中国封建社会的流民实际上是流动人口的一种,或者说是一种缺乏组织的流动人口。但从历史上看,统治者及其思想家对流民的解释各有差异。
汉代有人把流民称为“亡命”者。颜师古对“亡命”一词所作解释是:“命者,名也。凡言亡命,谓脱其名籍而逃亡”
①。这就是说流民摆脱了封建国家的户籍控制。此解释有其道理。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流民出走他乡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摆脱政府的户籍束缚,进而借以逃避以此为基础的赋役负担。同时流民逃亡后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国家版籍上户口的
①《汉书》卷32,《张耳传》。

02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减少。当然,即使在汉代,逃避赋役并不是人们加入流民行列的唯一原因。汉哀帝时谏大夫鲍宣上书指出,当时百姓流亡的七种情况,即“阴阳不和,水旱为灾,一亡也;县官重责更赋租税,二亡也;贪吏并公,受取不已,三亡也;豪强大姓蚕食亡厌,四亡也;苛吏徭役,失农桑时,五亡也;部落鼓鸣,男女遮迣,六亡也;盗贼劫略,取民财物,七亡也”
①。
《明史》撰者将流民分为两种:“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
②。我们认为,从离乡背井谋求生存之途这个角度来讲,逃户与流民并没有区别。甚至可以说二者并不存在什么区别。下面的事例可以说明这一点。明正统五年(140年)
四月,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吴昌衍上奏皇帝:“山西平定、岢岚、朔、代等州,寿阳、静乐、灵丘等县人民,往往车载幼小男女,牵扶瞽疾老羸,采野菜、煮树皮而食;百十成群,沿途住宿,皆因饥饿而逃者”
③。
清代官僚杨景仁指出:“流民者,饥民也”。他们因“饥馑荐臻,本乡无可觅食,有不得不转徙他方者”
④。这个划分虽然显得不够全面,但却也指出了流民的主体成份。因为从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看,饥民在流民队伍中占有的比例最大。
综上所述,依照我们的观点,流民是指那些因饥荒、战
①《汉书》卷72,《鲍宣传》。
②《明史》卷77,《食货志》1。
③《明英宗实录》卷66。
④《清朝经世文编》卷4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24。
乱和赋役压迫过重等原因而离开原住地,到外乡寻求生存之路的人。或者也可把流民概括为战乱性流民、饥荒性流民和社会性流民。这几种流民现象或者并发,或者独有其一,常因时而异。一般来讲,新旧王朝更替时期的政治厮杀,会造成大批战乱性流民;自然灾害的流行,粮食减产以至失收,将促使饥荒百姓流亡他乡;而苛政的压迫则驱使人们遁入深山荒徼。
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资料还可以对流民作更进一步的解释。
1、流民的行为多是自发的,而不是有组织的(不过,小规模的组织倒可能存在,比如一个宗族,一个村庄或众多同乡)。
这里的组织主要是指政府出面组织而言。
当一个地方的百姓遭遇到自然灾害,缺少生活资料,又得不到民间和政府的及时而有效的救济,只好外出逃生。同样,当战乱危及其生命时,他们也会踏上这条道路。这实际是百姓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反过来讲,如果政府出面组织灾民、难民到另一地方去谋生,就不会视之为流民了,而应看成是移民。
2、流民多把他们的流动作为暂时性的措施,即他们是为了躲避某种灾难而流亡。一当这种灾难消除,家乡的生活环境得到改善,那么他们便会返回故园,结束这种颠沛流离的生活。这里需要指出,流民可能还有另一种方式来中止其流动生活,即在奔波过程中寻找到一块新的立身安居之地,而不再回归故里。
最后有必要说明,流民的行为方式虽是自发的,但是他们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到一个比家乡生存条件好的地方去求生。因而,在一个时期,那些未受灾害侵扰的地

2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方、富庶的地方、或者有大量荒芜可垦土地的区域,常常吸引大批流民慕名前往,由此形成一股股流民浪潮,成为历朝统治者深感头痛的社会问题。
第二节 流民的救助政策
在中国封建社会,引发流民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生活资料的匮乏。而对身处异乡他途的流民来说,食宿的缺乏乃是困扰他们的主要问题。如果这种状况不能在极限范围内加以改变,那么,饥寒交迫的流民或者倒仆于道路,填躯于沟壑;或者会铤而走险,酿成偷窃、抢劫之案,以至揭竿而起。
为防患于未然,历代政府对此采取了一些救助性措施。
一、食物救助政策食物短缺是流民面临的头等问题。
大批流民涌入外境,仅靠乞讨并不能维持生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救助显得十分重要。
中国封建时代不少王朝强调,流民所经过地区的官吏负有赈济流民的职责。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地方官是在接到皇帝诏谕时才如此行事的。这也是浩荡皇恩借以显示的方式。
西汉河平四年(前25年)
,因黄河水患,成帝下诏,“水伤不能自存者,避水他郡国,所在冗食之”
①。东汉永元六年(94年)
,因灾而出现大量流民。
和帝下诏:“流民所过郡国皆
①《文献通考》卷26。国用4。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24。
实禀之,其有贩卖者勿出租税“
①。永兴元年(153年)秋,东汉32个郡国发生蝗灾,黄河泛滥成灾,“百姓饥穷,流冗道路,至有数十万户”。汉桓帝下诏:“所在赈给乏绝,安慰居业”
②。在这种大规模的流民出现以后,只有皇帝下诏,才能引起地方官的重视。
北宋元丰元年(1078年)
,神宗令青、齐、淄三州给流民粮食③。南宋嘉定元年(1208年)
,临安知府受皇帝之命发米30万石振粜与江淮流民④。元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
,汉阴、宁国等路发生大水灾,百姓流移达458470户之多,世祖要求地方官速赈,共出粟58289石⑤。明清的政策则较正规。明英宗正统十年(145年)下诏:“所在有司饲逃民复业及流移就食者”
⑥。清朝雍正八年(1730年)世宗规定,“凡外出流民有应冬月留养者,可动用常平仓谷,大口日经一升,小口五合,按日动支”
⑦。乾隆十二年(1747年)
高宗更进一步明确:“凡被灾最重地方饥民出外求食,各督抚善为安辑,俟本地灾寝平复,然后送回”
⑧。这就是说,未受灾地区地方官有义务和责任救济灾区流民,而勿须皇帝专门发布诏令。
①《后汉书》卷4,《和帝纪)。
②《后汉书》卷7,《桓帝纪》。
③《宋史》卷15,《神宗纪》2。
④《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⑤《元史》卷16,《世祖纪》13。
⑥《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⑦《清经世文编》卷4,户政。
⑧《清朝政典类纂》卷379,刑11,户律。

42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一些王朝为了提高赈济水平,防止地方官玩忽职守,常派中央使者直接负责救助工作,东汉永元五年(93年)和帝遣使者分行贫民,举实流冗,开仓赈廪三十余郡“
①。南朝宋永初三年(422年)
,“秦雍流户悉南入梁州”。武帝刘裕派官送宁绢万匹,并运荆、雍之米救助②。
明宣德年间(1426—1435年)
,山西饥民流入河南,受到当地官员驱逐。宣宗即遣官前往,同该布政使司及府县官“加意抚绥,发廪赈之”
,并下令“敢有逐捕”流民者,“罪之”
③。由此可见,中央官员的督导也显得不可缺少。
当然也有一些负责任的地方官在救流民活动中具有主动精神。宋代官员富弼任青、会知州时,陕西河朔百姓因水灾而流至京东地区者达数十万。富弼“择所部丰稔三州劝民出粟,得十五万斛,益以官廪,随所在贮之”
④。因而大批流民得以生还。
富弼救助流民的方式被以后王朝的地方官所效仿。
除此之外,一些王朝以借贷的方式救助流民。宋治平四年(1067年)
,河北流民入进京师,英宗令贷有司陈粟给他们,每户二石⑤。
在我们看来对于流民这并不是一个好办法。
因为流民身处他乡,并最终要返回家乡,他们于异乡接受贷粮,将来偿还时也会产生困难。而有些朝代的地方官也不愿贷谷于流民,就是担心其不能偿还。金大定二十一年(181年)
,世
①《后汉书》卷4。
《和帝纪》。
②《南朝宋会要》,民政。
③《典故纪闻》卷9。
④《宋名臣言行录》五集。
⑤《文献通考》卷26,国用4。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24。
宗听说蓟、平、滦等州“乏食”
,命地方官“发粜之食,不能籴者贷之。有司以贫民恐不能偿,止贷有户籍者”。世宗因而再遣人“阅实振贷”。
①这里的贫民中无户籍者实际就是流民。
贷粟与民当然远不如发食于对流民有实际意义。这种政策的实行一方面说明官府仓中藏粮有限,以贷这种有条件的方式作为一种抑制手段;同时也表明这种时候流民问题并不十分严重,数量也不会太大。
流民尚没有沦入嗷嗷待哺的境地。
政府用这种手段就可将局面控制住。
在食物救助流民时,封建社会还有一项值得称道的措施就是为流民设立粥厂。设粥厂可以使国家用较小的代价救助较多的流民。我们认为,为流民设置粥厂较之为本地灾民设粥厂的效用更大。因为流民多为过路之人,设粥厂于大道旁和城镇中,流民可顺道而取。
更为重要的是流民身处外乡,缺乏柴薪锅灶等物品,赈粥可免去其煎煮之劳。北魏太和七年(483年)正月,因冀、定二州发生饥荒,孝文帝下诏,“郡县为粥于路以食流民”
②,由此冀州“为粥所活九十四万七千余口,定州”为粥所活七十五万一千七百余口“
③。为流民作粥赈济受到宋代皇帝的重视。天禧元年,真宗下令“作淖糜济怀卫流民”。明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
,“中州贫民,半无家室”
,显然口成流民。神宗谕令各府州县正官“遍历乡村,集甲里老,举善良以司粥厂,就便多立厂所,每厂收养饥民二
①《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②《北史》卷3,《魏本纪》。
③《北史》卷3,《魏本纪》。

62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百,不拘土著、流移,分别老幼妇女给粥“。
①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
,山东流民进入京城求食,圣祖命大臣设饭厂数十处,“分行赈煮”。清代京城的粥厂在平时也有设立。接受粥厂救济者中有相当部分是流民。
道光三年(1823年)
,五城十厂领赈贫民共二万数千人,流民约十之三四,多为顺天府各属及保定、河间、天津等地百姓②。
同救济困窘于家乡的灾民一样,中国封建时代的统治者对于因灾害而出亡的流民救济事宜也很重视。可以说,这类流民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灾民,又是流民。他们的流亡是当地社会救济无力所造成,是不得已而为之。因而封建政府不能将其与逃避徭役的流民等而视之,所以调动社会力量予以救助。
二、为流民提供住处渔民对住处的需求虽不如对食物的需求那样迫切,但也是不可缺少的。流民身处异乡,需要有遮风避雨之处,而在寒冷季节则需有御寒之屋。所以,在对流民的救济中,这也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西汉时曾有为流民建宅之举。元始二年(2年)夏,郡国大旱,“青州尤甚,民流之”。平帝因此下令“起五里于长安城中,宅二百区,以居贫民”
③。而在多数情况下,政府并没有力量为众多流民建新宅,只能暂借闲置屋舍、庙宇及其它
①钟化民:《赈豫纪略》。
②《许乃济奏议》,中华书局,1989年,214页。
③《汉书》卷12,《平帝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24。
公用住房作临时安置。唐贞观十一年(637年)
,太宗令“废明德宫及飞山宫之玄圃院,分给遭水之家”
①。宋代富弼曾为河朔流民腾出公私庐舍十余万间②。
宋仁宗在庆历八年(1048年)下诏要求各地:“流民所过,官为舍止之”
③。南宗淳熙十年(183年)
,孝宗令江浙沿海郡县流民,“许于寺观及空闲官舍居住”
④。
元代以来政府对此项工作更为重视,元至大二年(1304年)
,武宗下诏要求:“诸处流移人民仰所在官司详加检视,流民所至之处,随即系官房舍,并劝谕士官之家,寺观庙宇,权与安存”
⑤。
清乾隆七年(1742年)
,高宗令各省督抚严饬地方官,“凡遇江南灾民所到之处,即随地安顿留养,或借寺观,或棚厂,使有棲止之所”
⑥。清朝一些地方官对这项工作也有较高认识。在他们看来,为流民提供住所不仅是流民生活所需,而且也可为官方对流民进行管理提供客观条件。即“多置空所,所以处流民而严其法,大荒之时有他郡流民走徙就食者,苦处之不得其道,则流民立死,且或生乱。有司当择寺观,公廨,一切空所,分别安插,每处设一人管其事,立法以绳之。诸如卧所有定,出入有时”
⑦。清代政府还于京师
①《旧唐书》卷3,《太宗纪》下。
②《宋名臣言行录》五集。
③《宋史》卷11,《仁宗纪》3。
④《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⑤《元典章》,典章3。
⑥《清朝经世文编》卷41,户政,荒政1。
⑦《清朝经世文编》卷41,户政,荒政1。

82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五城各设置棲流所一处,“安顿贫病流民”
①。
三、其它救济措施我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各王朝对一般灾民的救济措施也同样适用于流民。或者说,政府对未流移的灾民所实施的救济项目也同样反映在对流民的救济上。这里择要举几点。
(一)医药救助。流民为谋食而奔波于异乡,常处饥寒交迫状况,更容易受到疾病侵袭。因而他们更需得到社会的救济治疗。东汉永建二年(127年)
,顺帝下诏:对荆、豫、兖等州流冗贫民中有疾病者,所在官府“致医药”
②。南宋嘉定二年(1209年)三月,宁宗命浙西及沿河诸州“给流民病者药”
③。
(二)
允许流民逐食。
一些王朝当其无力对流民实行有效的食物救济时,便通过开放山林池泽这些平时受政府管理的处所来扩大流民的食物来源。
汉代建初九年六月,郡国蝗、旱,章帝下诏:“其山林饶利,陂池渔采,以赡元元,勿收假税”
④。
永元十一年,和帝遣使“循行郡国,禀贷被灾害不能自存者,令得渔采山林池泽,不收假税”
⑤。宋代真宗在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下诏规定:“天下贫民及渔采者过津渡勿算”
⑥。这是为流民游食提供方便。
①《清朝政典类纂》卷379,刑11,户律,户役。
②《后汉书》卷6,《顺帝纪》。
③《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④《后汉书》卷3,《章帝纪》。
⑤《后汉书》卷3,《章帝纪》。
⑥《宋史》卷7,《真宗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24。
金代则将正在盲目寻食的流民引导到富裕地区去。大定二年(162年)
,世宗指出:“滦州饥民流散食,甚可矜恤”
,所以下令移其于山西,由“富民赡济,仍于道路计口给食”
①。
(三)
兴办工程为流民佣工求食提供条件。
政府也可借此收益。这项政策为宋元以来的政府所采用。这里仅将清朝的政策作一介绍。清政府认为,岁饥之年,百姓转移,生计益艰,所以要求各地方“相时地之宜,庀材鸠工,或架城垣,或溶沟渠,或固堤防,或治仓廨,俾坠于修,而民就庸,赁得食以免于阻饥。事峻则疏报所济饥民与所费工筑之数,由部覆而奏销之”
②。
当然,对流民以工代赈并非将其普遍招用,即有体质壮健者,“则令执工役之事”
③。清代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
,还利用流民搬运粮食。当时陕西流民多至襄阳等地。
清政府规定:“有情愿运送潼关米石者,即给价令其运送。
此令流民就庸以济转输,顺便俾之回籍“④。
我们认为,以工代赈实际是一项有偿性劳役。从救济角度来讲,它有可肯定之处。但是仔细看来,它并不是一个好的救济方式。因为政府所兴之役多为繁重的工程,只有身体壮健之人有条件参加,并获得赈济的物品。而流民队伍动员却由男女老幼组成。这种做法实际把不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排除在救济之外。它暗含着政府借此减轻救济负担之意。
①《后汉书》卷3,《章帝纪》。
②乾隆《大清会典》卷19。
③《清朝经世文编》卷41,户政,荒政1。
④《清朝经世文编》卷41,户政,荒政1。

03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四、流民救济政策评价流民救济政策是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救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们这里将流民救济作为一个专题来论述,是因为流民毕竟是一种有特殊活动方式的灾民,即他们是一种流动性的灾民。并且他们已基本脱离了其家乡所属行政系统的管辖。虽然各地官员对流民负有救济之责,然而,对流民的救济只是他们对社会所作出的一种贡献,并且他们为救济所采取的措施多受命于上峰,乃至帝王的旨令。因而,对流民救济政策的落实不及对灾民救济政策的贯彻效果好。
同时也要看到,流民实际是重灾民。他们所受到的生存威胁较之其它灾民更大,这也意味着他们给社会给统治者造成的压力最重。
流民行为的本身就具有引人注意的社会效果。
所以从这些方面来讲,政府不能忽视流民的存在,他们要给地方官员施加压力,以便通过救济来将流民队伍控制在一个小的范围内。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封建社会的流民救济政策在缓和流民与政府的矛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节 流民还籍政策
在封建社会,流民的流动性生活,使他们与生产活动脱离。这种状况既影响流民本身自给能力的恢复,又导致国家失去纳税服役人口。同时,流民不附版籍,游离于政府管理体系之外,使封建王朝的治安秩序得不到保证。因而只要有可能,政府总是设法促使流民返回家乡,以求将其重新纳入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34。
国家控制网络中。由此这类流动人口又被重新附着于封建户籍之中。
一、以免赋役作为吸引流民返籍的手段在中国封建社会,招抚流民还乡是整个流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招抚是指封建政府以优惠条件吸引流民返回故里。流民逃离家乡,失去了生产的基础,自然也就不具备纳税交租的能力,况且有的流民就是为逃避重租苛税而离家的。因而免租税既为流民生产的恢复创造了条件,又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一)免租税的时间范围各个王朝对流民租税的免除一般限定在一个特定的时间范围内。
东汉和帝永元六年(94年)
规定,流民“就贼归还者,复一岁田租、更租”
①。永初四年(10年)
,和帝“以三辅比遭寇乱,人庶流冗,除三年逋租。”
②一般来讲,田租是私人之租,更租为官租。南朝梁天监十七年(518年)
,武帝下诏:“凡天下之民,有流移他境,在天监十七年正月一日以前,可开恩半岁,悉听还本,蠲课三年。”
③宋代淳化四年(93年)
以前流民免租税政策较宽:流民“回归五年始令输租调如平民”
;淮南、两浙等处,流民在五年之外“只令输十分之七”。
条件可谓优越。官方称此政是为了“劳来安集,欲济之于仁
①《后汉书》卷4,《和帝纪》。
②《后汉书》卷5,《安帝纪》。
③《梁书》卷2,《武帝纪》中。

23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寿之域“。淳化年后,政府认为,宽限促使百姓”谋于转徙“
,而“国计亏损”。所以决定“革顽嚣”
,“特给复一年,限满不复”
①。但在个别地方仍实行给复二年之制。淳化二年(91年)
,太宗下诏:“陕西诸州长吏设法招诱流亡,复业者计口贷粟,仍给复二年”
②。南宋由于战乱频仍,流亡者众,为安抚他们,政府制订了更为宽限的政策:“两淮之民未复业者,复其租十年”。
③这可能是封建社会对流民期限最长的免租税政策。而此政策也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特殊环境。因为两淮为宋金交战的前线地区,不如此不足以将流民吸引回来。而流民归来本身也具有填充边境、加强防御力量的作用。辽、金政权对其境内流民也多采取免租税一年之策。辽太康二年(1076年)
“免西京流民租赋一年”
④。大安十年(1094年)
,辽政府免除玉田、密云流民租赋一年⑤。
这种短限的租赋免除对流民还乡不会有很大吸引。
明代的免税政策颇严。即宣德五年(1430年)规定:凡复业小民,饥窘者免二年租税⑥。
免租赋的意义在于,流民刚刚返乡,生产尚未恢复,同时还要制备生产、生活工具,租税免除则可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其生存压力,为人口增长和社会生产的发展创造条件。然
①《宋大诏令集》卷185。
②《宋史》卷3,《太宗纪》。
③《宋史》卷31,《高宗纪》8。
④《续文献通考》卷33,《国用》。
⑤《续文献通考》卷33,《国用》。
⑥《明宣宗实录》卷68。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4。
而,免租税期限过长,则使政府失去了招抚流民归籍的价值。
因而大部分王朝总把这个期限放置在较短的时间内。
(二)赋役并免封建社会,赋役是百姓为国家承担的两项义务。赋役并免就是免役流民的差役和赋税。
差役繁重对百姓形成的压力较之赋税更严重,甚至可以说是非自然灾害情况下百姓逃亡的最主要原因。所以,一些王朝将免差役作为首要惠民政策。南朝梁大通元年(527年)
下诏,“凡因事流移他境者,并听复宅业,蠲役五年;尤贫之家,勿收三调”。这意味着差役适用于每个流民,而赋税仅限于贫穷者。也有一些政权没有这种财富上的差别。后唐天成三年(928年)规定:“每逃户归业后,委州司各与公凭,二年内放免两税差科”
①。后晋则在免役时间上有所区别。天福八年(943年)规定,流民中天福五年(940年)已逃移者,放一年夏税一半租税,并放一年杂差遣②。
宋代仁宗时的政策是:“民被灾而流者”
,“优其蠲复,缓其期招之”
③。
我们从不少朝代的免赋役政策中可以看出,他们对流民的这项政策并非是一贯的。
即多是对某种特殊情况的考虑。
唐代宗大历元年(766年)十一月,因改元而大赦,给复流民归业者三年④。这里的“给复”
,以我们的理解包含赋与役两种。
①《五代会要》卷25。
②《五代会要》卷20。
③《宋史》卷173,《食货志》上1。
④《新唐书》卷6。

43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元朝至元元年(1264年)下诏:“逃户复业者免差税三年”
①。
至元十九年(1282年)
,“免诸路逃移户明年差税”
②。皇庆二年(1313年)
,“以保定、真定、河间民流不止,悉免今年差税”
③。由此可见,元政府对流民差税的免除没有统一的政策性规定。明代也是如此。明初规定:凡是逃亡民户,官府“督令还本籍复出,赐复一年”
④。永乐六年(1408年)
,太宗下诏,“流民来归者复三年”
⑤。宣德五年(1430年)
,改为一年。
嘉靖二十四年(1525年)为十年。
⑥这表明封建时代免流民赋役的长短完全取决于流民的形势。流民问题严重,则予以宽大之政;反之则苛刻些。
(三)逋欠租税的免除这是将流民所欠国家租税免除。与前两种相比,此项免除对流民来说是最低限的照顾。流民还乡,当年租税尚无力交纳,欠税更无力负担。因而逋欠租税的免除应该是封建政府对流民吸引的最起码的条件。对于流民来说,欠税常像一种阴影,因为它不仅意味着一种物质性的压力—具体的钱粮,而且还给流民(心里)留下一种精神性的恐惧—拖欠国家钱粮之罪。对那些为躲避赋蠲而逃亡的流民尤其如此。免除逋欠则可缓解流民的紧张心绪。
①《续文献通考》卷17,职役3。
②《续文献通考》卷17,职役3。
③《续文献通考》卷17,职役3。
④《明史》卷77,《食货志》1。
⑤《续文献通考》卷17,职役3。
⑥《续文献通考》卷17,职役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34。
东汉永初四年(10年)人,安帝下诏指出:“三辅比遭寇乱,人庶流冗,除三年逋租、过更、口算、刍缟”
①。可见这是有条件的蠲免。
南宋绍兴二十九年(159年)
高宗下令:除湖州、平江、绍兴流民公私逋负②。这意味着将流民所欠官税和私租一律免除。明洪武二十年(1387年)
,朱元璋规定,自今“逃亡复业者,积年所负粮刍等物,悉与蠲免”
③。清朝政府曾大规模地普蠲全国积欠钱粮。
因而对流民也不例外。
康熙二十年(1682年)
,山西太原、大同灾民多流亡,圣祖下令“除逋赋二万四千四万两”
④。
同免赋役政策一样,免逋欠在许多王朝也不是始终如一地贯彻的。
以明代为例,明初每有永免逃民复业者逋欠之令,至洪熙元年(1425年)十一月,河北博野等县流民初复业者进京上书,“有司督征逋粮刍甚急,无所措办,乞姑缓期”。
皇帝下诏户部通告各郡县,对流民“善绥抚。如再有科扰,重罪之”
⑤。
但这并不表明将复业流民逋欠免除。
宣德元年(1426年)二月,山西巡抚张政指出:“各处民人,先有逃徙,荒废田土。逋欠税粮,近奉诏书赦宥,令其复业,所有积逋,悉为蠲免。欢腾远迩,莫不来归”。他还说:“臣往山西,经历定兴诸县,所见民人,多复愁泪。盖是初逃之时,有司惧罪,
①《后汉书》卷5,《安帝纪》。
②《宋史》卷31,《高宗纪》8。
③《明太祖实录》卷124。
④《清朝文献通考》卷45,国用6。
⑤《明宣宗实录》卷11。

63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未曾申达。户部不开豁,仍征前所逋租“
①。可见,对流民的免役是政府在特殊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
总的来说,豁免流民的赋役是吸引其归籍的有效手段。
特别是对那些难以承受官府赋役负担的流民是这样。而从降低流民返籍后的生活压力这一点来看,无论哪种形式的流民都会受益。同时,较之于用强力手段驱迫流民还籍,蠲免其赋役则是一种利益导向,由此可缓解政府与流民之间的矛盾,进而促进国家户籍人口的增加。
二、资助流民返乡流民身处异乡,可谓一贫如洗,如果离家乡过远,要返回原籍,路途饮食之费非其所能负担。因而,社会资助十分重要。
封建政府也意识到这一点,适当予以返乡流民钱浪,也成为不少王朝推动流民问题解决的重要措施。同时这也成为促使流民回籍的动力之一。
东汉永元十五年(103年)
,和帝诏令:“流民欲还归本而无粮食者,过所实禀之”
,疾病加致医药②。这意味着,流民所过州县,官方负有向其提供食物之责。元代至元十九年(1282年)
,真定以南地区大旱,百姓流移甚多。世祖令地方官:流民“流移江南者,给之粮,使还乡里”
③。至正十二年(1351年)规定:流民还乡者官给“行粮”
④。
①《明宣宗实录》卷14。
②《后汉书》卷1,《和帝纪》。
③《续资治通鉴》卷18。
④《元典章》典章五,圣政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34。
而宋代以后的不少王朝则将所济钱粮直接交与流民。宋熙宁七年(1074年)
,神宗下诏:流民所在,令州县晓谕丁壮,各愿归业者,并听保结,经所属给银,每程人给米豆一升,幼者半之,妇女准此①。元政府天历二年(1329年)规定:“蒙古饥民之聚京师者,遣往居庸关,给钞一锭,布一匹”
②。明代景泰三年(1450年)
,河南流民复业者,政府计口给食③。
但却未指明多少。成化六年(1470年)所作规定较明确,“流民愿归原籍者,政府给予印信文凭,沿途军卫有司每口给口粮三升”。不仅如此,流民返籍后无房屋者,地方衙门设法给其造草房4间,并再给其口粮,每大口3斗,小口1。
5斗④。嘉靖八年(1529年)
的政策则改为一次性发给流民。
“各灾伤地方守巡官查审流民,大口给谷二三斗,小口一二斗,令各还原籍”
⑤。
清代政府特别注意将流民送还原籍。雍正元年(1723年)世宗谕令:直隶、山东、河南流民有就食京师者,著五城御史察询口数,量给盘费,送本籍。具体银两为,“每口每程给银六分,老病不能行走者加给三分”
,作为脚力费,并派官护送。地方官要逐程出具收结,转送至原籍。中途如患病,令地方官留养医治,“病痊日再行转送”
⑥。
可见清代此项政府
①《救荒活民书》卷1。
②《续文献通考》卷32。
③《续文献通考》卷32。
④《明会典》卷21。
⑤《明会典》卷21。
⑥《清经世文编》卷41,户政。

83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规定之细。乾隆初,清政府作出全面的规定:“嗣后送流民路费,每大口日给制钱二十文,小口减半,老病者照例给脚力三分,水程照大小口应给之数减半给与船价”
①。另外,康熙七年(168年)
,清政府还特别注意四川流民的还乡问题,规定:“现任文武大小各官,有能捐资迁移四川流民归籍,”每百家以上者加二级;六百家以上者加三级;七百家以上者不论俸满即升“
②。
资助流民返乡,是促使流民尽快返乡的物质条件,在交通不发达的封建社会尤其如此。
三、以减罪免罪相吸引流民拖欠钱粮,脱离户籍,仅从这一点,封建国家就可以治其罪。不过,流民之罪更多的是其中一些人加入与政府对抗的队伍,以至落草为寇。为减少这批人的对立情绪,促使其附籍于家乡,因而赦免其反叛之罪也成为封建政府惯常的做法。
南朝梁天监十七年(528年)
,武帝下诏规定:“遁叛之身,罪无轻重,并许首出,还复民伍。”
③北魏世祖时屡次发令:“自今以后,亡匿避难,羁旅他乡,皆当归还旧居,不问前罪”。
④唐代肃宗在“安史之乱”末年,为缓和与流民的矛盾,宣布“天下流人皆释之”
⑤。
①《清经世文编》卷41,户政。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都,户口。
③《南朝梁会要》民政。
④《魏书》卷4上,《世祖纪》4。
⑤《新唐书》卷56,《刑法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34。
在动乱年代,流民往往作为政府统治秩序的干扰和破坏者而存在。赦免其罪,意味着他们可以作为国家编户齐民而归籍。
这也是统治者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措施。
同时,社会秩序由此也可得以稳定。
四、赎还流民还乡流民在流亡途中常常陷入走投无路的境地,为了生存下去,或自卖,或卖妻鬻子。这成为他们不得已的选择。而在当时社会,被卖者多沦为他人的奴婢。
封建政府出于道德、伦理和维护社会等级秩序的考虑。
(因为流民本为良人,卖良为贱也会增加良贱者之间的比例差距,导致社会关系更加紧张)
,有时也会以官资将卖身流民赎出,并送之回乡。这项政策既是对流民利益的保护,同时也不损害有产者(买奴婢之户)的利益。
唐贞观二年(628年)
,山东旱灾,太宗“遣使振恤饥民,鬻子者出金宝赎还之”。
①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下诏:“前岁陕西民饥,有鬻子者,官为购赎还其家”
②。金代熙宗皇统二年(142年)规定:“陕西蒲、解、汝等处岁饥,民典雇为奴婢者,官给绢赎为良,放还其乡。”

与上述王朝相比,明代的政策更全面,明正统时(1436—149年)
,湖北黄州等府连年大旱,百姓流移甚众,“其子女或为人奴,或被略卖”。英宗下令,“有司赎还,令得完聚。”

①《文献通考》卷26,《国用》。
②《宋史》卷7,《真宗纪》2。
③《续文献通者》卷32,《国用》3。
④《明英宗实录》卷6。

0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正统九年(1494年)西安等府,百姓流离,“至将男女鬻卖,以给日用。”政府规定:“凡鬻卖男女,官为赎还。”
①万历时,河南饥民多鬻妻卖子,政府共赎还4363人;同时鼓励民间富户赎还,“其尚义给还,与民间奉行得赎者,殆以万计”
②。
赎还流民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政策,因为它不仅对流民的生活有所裨益,而且是对流民所具有的平民身份的保护。
同时,由于私人奴婢往往不载入封建版籍,不承担国家赋役,因而,从长远意义上看,赎还流民子女也是增加政府直接控制人口数量的措施。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举动,封建政府可以将其一贯标榜的“为民父母”精神显示出来,激励其百姓对其生感戴之心。由此社会秩序将会变得稳定。
五、强制流民还籍政策可以这样说,上述几种流民还籍政策基本上是一种利益导向,即没有明显的强制色彩。而有些王朝的统治者则采取诱胁并用之策,促使流民返乡。
(一)以刑罚相威胁北魏世祖时在利益诱导政策实行的同时,也有强制性规定。其中有:“流道之民,皆令还本,违者配徙边镇。”
③这是对不服从劝告者所采取的措施。
金代在宣宗之前(1213—123年)
,“军旅不息”
,“所在为虚,户口耗减”。宣宗即位后于兴定元年(1217年)招逃户
①《明英宗实录》卷6。
②钟化民:《振豫纪略》。
③《魏书》卷4,《世祖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4。
复出,限时一月,“违而不来者,然后捕获治罪,而以所遗地赐人。”兴定四年(120年)
,河南因饥荒,百姓逃亡,官方下令招徕,并限定期限。
“至兴定五年(121年)三月不复业者论如律”。

明代宣德时(1426—1435年)各处“间有灾伤,人民乏食,”因而“多致流徒”。
“朝廷累免差役,谕令复业,而顽民不遵者多;并且,”官吏里甲,或徇私情,或受贿赂,为之隐蔽。“所以兵部尚书张本建议:”请严禁令,责限回还。“宣宗最后决定:”愚民玩法,因当法。
且与约限三月,违者罪之“
②。
(2)押解和强制性驱逐从现有资料来看,明代此法采用较多。这也反映了当时流民问题之严重,同时也说明政府解决流民问题的迫切心情。
明代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
规定,“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时送县官给行粮,押赴原籍州县,复业。”
③这可谓软硬兼施。成化年间(1465年)
,陕西平凉、延庆、庆阳等府百姓,“因年荒贼扰,逃移外郡十有七八”。由此导致了国家赋役征派的困难。明政府因而规定:“逃民近而知所向者,让原籍府县派人押还”
;“远而无定在者”
,通知该地区巡抚官员“勘实遣回”
④。另外,明成化初,“荆襄寇乱,流民百万”
,明政府下令驱逐。其中“弗率者戎边”
,因而“死者无算”
⑤。
①《续文献通考》卷12,《户口》1。
②《明宣宗实录》卷69。
③万历《明会典》卷20。
④《明宪宗实录》卷50。
⑤《明史》卷77。

2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封建社会强制性流民政策深刻地反映了统治者对流民的不满和不安心理。流民脱离封建管理系统,不纳钱粮,不承担赋役,引起政府的不满;而流民极易受反对政府势力的操纵,走上反抗统治秩序的道路,由此又使政府深感不安。所以他们竭力想尽快将流民重新纳入其统治力量所及范围。
六、以提供生产资料相吸引这可以说是吸引流民还乡的最后一个步骤。在许多情况下它也是不可缺少的一环。那些因灾离开家乡的流民,除土地、房屋以外的生产、生活资料外,可谓四壁皆空;而那些躲避赋役的流民因长期离乡,生产活动也无法组织起来。如果不对返乡流民的生产活动予以资助,使其迅速恢复自给能力,那么,流民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予以解决。
这一点,不少王朝也意识到了。
汉代宣帝地节三年(前67)
规定,“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
①。可见这是一种综合性的资助,东汉末年,关中流入荆州的“十余万家”百姓,“闻本土安宁,皆企望思归”
,而担心“无以为业”。
曹操接受部下卫凯建议,以官盐销售所得钱币购置犁牛等生产资料吸引流民。
因此,“流民果还,关中丰富”
②。
明行英宗时设抚民佐贰官,“归本者,劳徕安辑,给牛、种、田粮”
③。成化六年(1470年)规定:流民返乡,“每户给
①《汉书》卷8,《宣帝纪》。
②《晋书》卷26:《食货志》。
③《明史》卷77,《食货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4。
牛二支,量给种子,审验原业土地给与耕种,优免粮差。五年,仍给下贴执照。“
①这也是对流民返乡的全面资助。
七、流民返乡政策评价中国封建社会所采取流民返乡政策总的来说,是以利益导向为主,辅之以强迫性措施。那些颠沛流离、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流民,一旦获悉家乡生活环境改善,在政府优惠政策的鼓动下,是会踏上归途的。如果这项政策贯彻得好,那么其对流民的吸引力会更大。而流民中还有另一种情况,即他们在流动过程中寻找到一块要好于家乡生活、生产环境的地方,得以安顿下来;再加上官府的控制力量薄弱,赋役很少或者几乎没有。因此,他们宁愿在这里生存下去,并繁衍后代。官府返乡政策因而也不会收到多大成效。所以,一些王朝只好借助于强力。
流民返乡政策,说到底是封建国家对服役纳税人口的招抚,而由此也使大批生活没有保障的人得以返回故里,重新开始比较安定的生活,因而也可减少人口死亡,促进人口的生息增长。
第四节 流民财产处置政策
在中国封建社会,流民中相当一部分是拥有或多或少财产的。这些财产主要是房屋和土地。只是因为天灾人祸,使他们暂时失去了继续生活、生产的条件,不得不离乡背井。

①万历《明会典》卷21。

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那些不动产仍然留在原地,在一段时间内,成为“无主”之户。那么对这些财产如何处置呢?如果因流民未能返回而长期抛荒,将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也会影响封建政府的赋税收入;如果过早地将这些财产重新分配,会激起流民的不满,并使其归途由此中断。同时这也不符合封建政府对有产者利益保护的原则。
因而可以说这是当时社会一个敏感的问题。
对此,封建社会各朝往往根据其所面临的政治、经济形势进行处置。
一、无条件地归还流民产业所谓无条件就是指流民只要返回家乡,原有产业即可归还。可以说这也是吸引流民还乡的重要措施。
南朝梁大同元年(535年)规定:流民还籍后,“旧业若在,皆悉还之”
①。大同七年(541年)武帝又下诏:“其有流移及失桑梓者,各还田宅,蠲课五年”
②。五代时后唐对流民财产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较好,一旦流民返回予以全部归还。
长兴三年(932年)后唐政府规定:“诸处凡有今年为经水涝逃户,庄园屋舍桑枣一物以上,并可指挥州县,散下乡村,委逐村节级邻保人,分明文簿,各管所在,不得辄令毁拆屋舍,斩伐树木,及散失动使什物等。
候本户归业者,却还原数,责令交付讫,具无欠少罪结状,申本州县。如原数内称有事欠少,许归业户陈状诉论,所犯节级并乡邻保人等,并科违敕之罪,仍勒备偿。或至来年春入务后,有逃户未归者,其桑
①《南朝梁会要》民政,复除。
②《南朝梁会要》民政,复除。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4。
土即许邻保人请佃,供输租税,种后本主归来,亦准上指挥,至秋收后还之。“
①这里首先肯定了原主流民对其财产拥有的权利不可剥夺,地方官及其乡邻,均有保护原主房屋田产等的责任。同时,这一规定又把一定限度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分开,即流民出走后,无人耕种时可由其邻人代耕,产物除供官私租税外,余归耕种人。这样也可收一举两得之效。
宋代初年,四川一带“久经兵火,百姓弃业避难”。当地官府将该流民之业作为旷土。
“权耕屯以给军食,及民归业,占据不还。”宋仁宗于景祜二年(1035年)下诏:“自今凡民有契券,界至分明。所在州县屯官随即归还;其有违戾,许民越诉,重罪之。”
②可见,宋代对流民产业的态度是在流民仍拥有该产业的契券的前提下才予以承认并予归还,否则将不列为考虑范围。
元代对流民财产的处置也显得很宽大。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规定:“民户或困于公役,或逼于私债,逃窜失业,谅非得已,今后如有复业者,将原抛事产尽行给付,仍免一切拖欠差税。若有私债,权从倚阁,三年之后,依数归还。”

这里对流民私产持无条件归还态度,公债一律免除,而私债只是规定缓偿。这也反映了统治者对私产保护的一致性。元大德十年(1306年)成宗下诏指出:“逃移户违弃乡井,盖非得已,仰本管官司用心招诱复业者,……其原抛事产随即给
①《五代会要》卷25。
②《宋史》卷173,《食货志》上1。
③《元典章》典章3,圣政3。

6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付,有昏赖抵占者断罪“
①。至大二年(1309年)元政府甚至作出这样的规定:流民“据原抛事产租赁钱物,官为知数,复业自给付。”
②由此表明,元代对流民私产的保护从政策上讲是认真的。
无条件地保护流民私产政策既表现了封建政府对流民的照顾,同时也是对当时社会整个私有权的保护。其积极意义是消除了流民返乡的后顾之忧。
不过因此也会带来消极因素,即虽然这种方式不影响他人的使用,但却对使用者的投资心理产生不利作用。因为他们可能担心田主随时会返回。
二、限制流民拥有财产的年限这种政策是指政府要求流民在一定时间返回。如在规定期内返回,其对财产拥有所有权;如超过期限,那么其所有权则要转移给新主。此处理办法实际是对第一种(既无条件还流民财产)方法的修改。实行这种政策的王朝一般对生产活动比较重视。
唐代高宗针对各地“逃人田宅因被贱卖”的现象,于永隆元年下记:“其逃人田宅,不得辄容卖买。其地在,依乡原例,租纳州县仓,不得令租地人代出租课。”
③唐代宗中期以后出现了逃户多、客民也多的现象。或者可以这样说。流民在其家乡被作为逃户对待,而在其流人地则又成为客民,由有产者变成无产音。这种现象进而成为一种恶性循环。为了
①《元典章》典章3,圣政3。
②《元典章》典章3,圣政3。
③《唐大诏令集》卷110,《永隆元年训励风俗敕》。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4。
解决逃户田被抛荒闲置。而客户又无田可种的状况,代宗于广德二年(763年)
作出了限制流民对其原有产业拥有所有权的范围和时间的规定:“如有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还,不在却还限,任别给授”
①。这实际是指对流民产业所有权的部分否定。
其积极意义在于它便于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调动客民生产的积极性。但它同时也照顾到返乡流民的一些利益,即政府虽然不承认其对原有财产的所有权,但用其它方式予以补偿。不过,所补偿田地在地理位置、灌溉设施、肥瘠等方面恐将不如原有土地。流民的损失可能就在这里。唐宣宗时,这些政策又有变化。主要原因是:“天下逃户见在桑田屋宇等”
,“被邻人与所由等计会,虽云代纳税钱,悉将所伐毁拆”
;流民“归复,多以荡尽,因致荒废,遂成闲田”。所以宣宗下诏:从今后,“如有此色,勒乡村耆老与所由并邻近等同田产人,且为佃莳与纳税钱。如五年内不来复业者,任便收租佃者为主,逃户不在理论之限”。同时还规定:逃户“屋宇桑田树木等,权佃人;逃户未归,五年内不得辄有毁除斫伐。如有违犯,据口量情科责,并科所由等不检校之罪”
②。
这项规定照顾到流民和继后耕种者双方的利益。
后周对流民财产的处置措施比较详尽。
周显德二年(95年)正月规定:“自前及今后有逃户庄田,许人请射承佃,供纳租税。如三周年内,本户来归业者,其桑土不以荒熟,并
①《唐会要》卷85,逃户。
②《册府元龟》卷70。

8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庄田交还一半;五周年内归业者,三分交还一分“。这些土地的承佃者,”如是自出力别盖造到屋舍,及栽种到树木园圃,并不在交还之限。
如五周年外归田者,庄田除本户坟莹外,不在交付。“
①此外,后周对其北疆地区的流民有特殊照顾措施。
这些地方,“自契丹离乱,乡村人户多被番军打虏向北”。后“多有百姓自番界回来,其庄田已被别户请射,无处归託。”
因而政府规定:“今后如有五周年内,其本主还来认识,不以桑土荒熟,并庄园三分中交还二分;十周年内来者,交还一半;十五周年内来者,三分交还一分。”同样,“承佃户如是自出力别盖造到房屋,及栽种到树木园圃,并不在给还之限。如十五周年外归业者,其庄田本除本户坟莹外,不在交还。”

宋代对后周政策有所继承。前面曾谈到宋代交还流民产业的条件是流民持有契券。而即使如此,也需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宋仁宗时规定(天圣初)
:“民流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二年而后收赋,减旧额之半。”
③这个规定从字面上看,十年内还乡流民的财产全部归还。如果是这样,宋代的规定较之后周为优越。
南宋建炎以来,“内外用兵,所在多逃绝之田。”
少卿方庭实上书说:“中原士民南奔并州十四年,出违十年之限及流徙僻远卒未能归者,望诏有司别立年限。”
④这表明宋代保留流民所有权十年的政策一直被坚持下来。此时作出新
①《五代会要》卷25。
②《五代会要》卷25。
③《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
④《宋史》卷179,《食货志》下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4。
规定:“自新复降赦日为始,再期五年,如期满无人认者,见佃人依旧承佃。”
①。
即该期限延长为十五年。
这显然也是基于当时特殊情况的考虑。在不少地方,南宋政府并未拘泥于这项规定。如宋绍兴五年制订变通性政策,即潭、鼎、岳、沣、荆南归业之民,“其田民佃者,以附近闲田与之,免三年租税;无产愿受闲田者,亦与之。”

依据流民返乡时间远近作为其保有产业的政策,照顾到了国家、流民、承佃者三方面的利益。同时对那些拥有产业的流民也会产生心理压力,促使其尽早返乡。
三、流民产业不再归还政策这种政策多实行于改朝换代的战乱之后,原有产业的户主或者死亡,或者逃离。封建政府为加快荒田地的开发,普遍采取招垦措施,这实际是对原有田主所有权的否定。
明朝于建国初年就采取这种政策,洪武元年朱元璋下诏规定:“州郡人民,因兵乱逃避他方,田产已归于有力之家,其耕垦成熟者,听为已业;若还乡复业者,有司于旁近荒田内如数给与耕种,其余荒田,亦许民垦辟为已业,免徭役三年”
③。我们认为,这种政策的实行是新王朝权威的显示。夺取政权的新王朝最具体的权力显示就是重新分配土地,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当然这种政策实施的客观条件是荒芜土地较多。具体来说无主荒地较多。即它不完全是对有主土
①《宋史》卷179,《食货志》下1。
②《宋史》卷173,《食货志》上1。
③《明太祖实录》卷30。

05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地的再分配。
清王朝初期也有类似的政策。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
规定:“宜严禁阻挠,凡地土有数年无人耕种完粮,即系抛荒,以后如已经垦熟,不许原主复问。”

需要指出,从表面来看,这种政策似乎对流民复业产生不利,实际从大环境上讲,则是对流民开垦荒地的鼓励。因为她否定的是个别有产流民的土地所有权,而肯定的是大多数流民对无主荒地的开垦权利,是促使闲散百姓重新附着于土地、载名于户籍的具有长远意义的措施。
四、流民产业政策的特征中国封建社会流民产业政策既是对流民财产所有权的调整,也是对国家经济的调整。
通过对流民财产所有权的调整,封建国家可以借此吸引流民重新回归家乡,实际是重新回复到封建秩序之中。由此实现一种双向交流,即政府承认流民的产业所有权,而流民则认可政府对其所拥有的管理权。
封建政府对流民财产权拥有时间的长短所作的调整,既考虑到封建社会私有制的特征,也注重到其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从后者出发。封建国家不可能对流民土地所有权作永久保留,即使在同一朝代也是如此。当然各个朝代对此所持方针也有温和与激烈之分。而决定的因素取决于,在一个时期究竟拥有财产的流民多,还是无产者多。在第一种情况下,政府往往采用倾向有产者,以宽容的态度吸引流民
①《清圣祖实录》卷108。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54。
回籍;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政府则敢于实行否认产主利益的政策,以土地的普遍再分配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五节 流民招抚政策
封建社会政府对流民的招抚政策主要表现为,不强求流民返回原籍,或者在流动处所将其就地安置,或选择有荒芜土地的州县让流民前往开垦,或组织他们参与其它谋生活动。
同时这也是让流民在本籍之外重新附籍的措施。
对那些无地、少地的流民,或来自自然条件较恶劣地区者,这项政策尤具吸引力。
一、耕垦或招抚在封建社会,组织流民耕垦既可提高他们的生活自救能力,又可使封建国家以新的方式获得服役纳税人口。在宋元以前,各地普遍存在荒芜土地,因而,组织流民耕垦也成为封建国家采用最多的招抚政策。
汉代每遇大的灾害,总会引起大批百姓离乡谋生。汉政府在无力将其驱回原籍时,便以赐田作为吸引其归业的措施。
甚至统治者将一些皇家苑池之地也贡献出来。元风二年(前78年)春正月,汉昭帝下诏。
“罢中牟苑,赋贫民。”
①这些“贫民”实际是流民。地节二年(前78年)
,宣帝下诏,“池未御幸者,假与贫民。”
②初元元年(前48年)春正月,汉
①《汉书》卷7,《昭帝纪》。
②《汉书》卷8,《宣帝纪》。

25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元帝令“以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赁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
①这年四月,关东“年谷不登,民多困乏”。元帝下诏:“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
②东汉王朝继续贯彻这一政策。建初元年(76年)七月,章帝下诏:“上林池 田赋与贫人。”
③永初元年(76年)
,安帝“以广城游猎地及被灾郡国公田假与贫民”。永初三年(78年)
安帝又下诏:“鸿池假与贫民”
;“上林、广城苑可垦辟者,赋与贫民。”
④这里,帝王为招抚流民归业可谓尽心尽力,但同时也反映了两汉统治者所建造、霸占的田园之多。既然帝王将游乐宝地都贡献出来了,那么对其他荒闲无主土地就更不会吝惜了。东汉明帝和平九年(66年)四月下诏:“郡国以公田赐贫民各有差。”
⑤元和二年(86年)
,章帝指出:“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民,给以粮种,务尽地力,勿令游手。”
⑥由此可见招抚流民耕垦荒闲土地是两汉政府社会救济的重要内容。
晋代,江西一带拥有大量良田,因灾歉,原有耕作者投奔他处。晋元帝接受后军将军应詹建议,“简流人,兴复农官”。并且,实行“功劳报赏,如魏氏(即曹魏)故事。一年
①《汉书》卷9,《元帝纪》。
②《汉书》卷9,《元帝纪》。
③《后汉书》卷3,《章帝纪》。
④《后汉书》卷5,《安帝纪》。
⑤《后汉书》卷2,《明帝纪》。
⑥《后汉书》卷2,《明帝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54。
中与百姓,二年分税,三年计赋税以使之。公私兼济。“
①同时在寿春一带“绥集流散,使人有攸依,专委农功,令事有所局”
②。可见,组织流民参与耕垦成为晋代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措施。
后晋天福八年(943年)石敬塘下诏:“自灾沴以来,户口流散,如归业者,切在抚安,其浮客人户,有桑土者,仍收为正户。”
③后周时,沿边百姓,“适因灾沴,遂至流亡。”他们“抛弃乡园,扶携老幼,未有安泊之地”。因而它规定:“沧、景、德管内,甚有河淤退滩之土,蒿莱无主之田,颇多膏腴,少人耕种,可令新来百姓,量力佃莳,”并且令“所在关津口岸不得阻滞。”

北宋、南宋荒芜土地甚多。因而招抚流民垦殖也成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
至道年间(95—997年)
,太宗接受太常博士、直史馆陈靖建议:“逃民复业及浮客请佃者,委农官勘验,以给受田土,收附版籍。”同时,所附州县“未得议其差役;乏粮种者,令司农收官钱给借”
,五年后计其租,“余悉蠲其课。”
⑤这表明宋政府试图通过此途将流民和浮客变为国家的佃户,以达到直接增加其赋役人口的目的。宋仁宗时,“天下废田尚多,民罕土著,或弃田流徙为闲民”
⑥。所以天圣
①《晋书》卷26,《食货志》。
②《晋书》卷26,《食货志》。
③《五代会要》卷20。
④周太祖:《抚恤沿边民数敕》,《全唐文》卷123。
⑤《宋史》卷173,《食货志》上1。
⑥《宋史》卷173,《食货志》上1。

45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年间(1023—1032年)
,“帝每下赦令,辄以招辑流亡、募人耕垦为言。”
①并且这些措施也收到一定成效。如京西唐、邓一带地区“尚多旷土,入草莽者十八九。”后经地方官招集,“流民自归,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千余户,引水溉田几数万顷,变硗瘠为膏腴。”

元代虽然加强了人口的行为控制,而对流民归业也有支持性政策。元大德九年(1305年)二月成宗下诏:“往年流民趁食他乡,不能还业者,所在官司常加优恤,有官田愿种者,以便给之,并免差税三年。”

明清时期,随着人口的增加,荒芜土地减少。因而,统治者对流民于外乡归业不甚支持。
不过,在两朝统治初期,仍贯彻了招民耕垦的政策。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朱元璋甚至表现出很宽宏的举动。他说:“今逃移之民,不出吾疆域之外,但使有可耕,足以自赡,是亦国家之民也,即今其随地占籍,令有司善抚之。”
④清顺治六年(1649年)
,为加速经济恢复,政府今各省“兼募流民,编甲给照,垦荒为业”
,并且“毋预征和派,六年后按熟地征派。”

组织流民于外乡耕垦,在一定程度讲,是把这种流动性人口变成迁移性人口。与迁移不同之处在于,政府并不是把百姓从其原籍有目的地组织至荒芜地区开发,而是拦截流民
①《宋史》卷173,《食货志》上1。
②《宋史》卷173,《食货志》上1。
③《元典章》典章3,圣政2。
④《明太祖实录》卷208。
⑤《清史稿》卷10,《食货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4。
于道途,以此作为解决流民问题的手段。同时,这种利用政策也包括了对一些流民在某些地区自发性垦殖行为的承认。
然而对此,统治者往往采取谨慎的态度。但是无论如何,由此可以表明,流民是封建社会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恢复的重要力量。
二、将流民编入兵伍这也是封建政府利用与控制相结合的政策。
所谓利用,在于用流民弥补封建国家军事力量之不足;而控制则在于借此束缚流民中的桀骜之辈,减少流民与政府的对立情绪。
最先将流民编入兵伍者当数东汉末年的刘焉政权。
当时,军阀混战,南阳、三辅民数十万户流入益州。刘焉“悉收以为众,名曰‘益州兵’。”

这一政策尤为北宋、南宋统治者所重视。
熙宁元年(1068年)十二月,神宗令京东路招募河北流民,置教阅厢军二十指挥②。元符元年(1098年)因河北发生大水灾,宋政府招募流民,在大名府等二十二州“创置马军广威、步军保捷”两军③。另外,富弼任青会知州时,河朔大水。流民至京东,约数十万。富民除采取救济措施外,从中为朝廷“募而为兵又万余人”。
④数量可谓不少。南宋嘉熙二年(1238年)。
理宗接受吴潜之言,利用流民力量抗击元军,从十余万流民中择强
①《后汉书》卷25,《刘焉传》。
②《宋史》卷187,《兵志》1。
③《宋史》卷187,《兵志》1。
④《宋名臣言行录》上集。

65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壮二万为兵①。另外,金朝大安之年,完颜永济令山西流民少壮者充军。
②明洪武四年(1379年)十二月,朱元璋命吴王左相靖海侯关祯“籍温、台、庆元方民遣兵及兰秀山流民凡十一万一千七百五十人,分戍各卫。”

封建时代,人们从军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获得食粮机会。
流民没有生活来源,对其中一些人来说,加入兵伍也未尝不是一个暂时摆脱饥饿困境的办法。而对统治者来讲,从流民中募集士卒要较平时在地方招募容易得多。
三、流民入籍政策这里的入籍主要指各朝对流民于归业之地入籍的政策。
实际上,政府组织流民耕垦就包含着让他们于垦殖地入籍的内容。这里,我们再将政策作专门说明。
汉代流民的入籍政策较宽。这和当时的土地问题并不严重,各地尚有大批荒芜土地未尽开垦有一定关系。同时也与统治者的务实政策有关。汉鸿嘉四年(前17年)
,关东地区“水旱为灾,”流冗者众“。成帝下诏:”流民欲入关,辄籍内“
④。东汉永平二年(60年)和元初元年(14年)
,政府以诱赏方式让流民自占。颜师古解释说,“占者,谓自隐度其户口而著名籍也。”
⑤实际就是让流民于所流处地入籍为编户。
东汉永初二年(109年)政府甚至有“流民欲占者人一级”的
①《宋史》卷42,《理宗纪》。
②《金史》卷14,《宜宗纪》。
③《国榷》卷457。
④《汉书》卷10,《成帝纪》。
⑤《汉书》卷8,《宣帝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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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①这是鼓励流民入籍的措施。
南朝梁对流民入籍与否采取完全任其自愿的态度。天监十七年(519)规定;流民“有不乐还者,即使著土籍为民,准旧课输。”

明代,政府的流民入籍政策比较复杂。明初,凡逃亡民户官府督令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老弱不能归及不愿归者,令在所著籍,授田输赋。”
③明英宗时规定:“凡逃民离乡年久,产业已成,不愿回还者,许就所在官司报籍,三年一体当差。”
④嘉靖九年世宗要求各地方:“查勘各属流民,置有产业,住种年久者,准令附籍当差,其余各省令回籍生理。”
⑤万历《明会典》(卷19)
“附籍人户”中有这样的规定:“今后大造之年,各该州县如有流民在彼寄住年久,置有田产家业,不愿还乡者,有照流民事例,行文原籍查勘明白,许令收造该州县册内,填入格眼,照例当差纳粮”
;但不许提为畸零等项名色及破调容隐,作为贴户,查出依律治罪。还有,“其不愿入籍者就令还乡,仍行该州县安辑得所,免其杂泛差役三年。”
⑥可见,明代对流民入籍的主要条件有两项:一是置有产业,二是居住年久。
而这两项条件又是互相联系在一起的。
流民作为无产者进入一个新的地区在短时期内是难以“置有产业”的。不过,明代政府这一政策并没有被真正贯彻,明
①《后汉书》卷5,《安帝纪》。
②《梁书》卷2,《武帝纪》。
③《明史》卷77,《食货志》。
④《明英宗实录》卷89。
⑤万历《明会典》卷19。
⑥《明会典》卷19。

85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中期对荆裹流民的驱除显然并没有按照上述原则办事。
清代也只是在顺治十一年(1654年)
规定:“凡外省新旧流民俱编入册籍,与土著一体当差”。清初还规定:“饥民转徙,得入籍占田”
①。清初以后内地严厉的保甲措施对流民入籍予以限制;而在边疆地区,对自我组织前往开发的百姓清政府也视为流民加以驱赶。
总的来说,中国封建社会对流民的入籍存在着前松后紧的特征。唐宋以前,各地荒芜土地较多。鉴于流民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政府比较重视对流民的组织,同时也就意味着对其入籍不甚控制。明清以来,在流民入籍问题上,统治者更多地着眼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因而即使有些地方仍存在大量未开垦荒地,政府也设法予以限制。
第六节 流民政策评价
中国封建社会各朝政府对流民问题十分重视,从上面的论述中已可看到。实际上,在封建社会各种社会问题中,流民是最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是因为,流民是一种重灾民,即天灾人祸造成灾民的出现;而流民一般又多为灾民中生活更困难者。因而他们敢于冲破封建户籍制度的控制,为生存而奔走。
这同时意味着流民行为对封建社会秩序所造成的破坏。
不过这还不是冲突性的破坏。封建政府也意识到流民问题不及时解决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所以那些在流民面前还能正
①嘉庆《四川通志》卷66。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54。
常运转的封建政府,都会努力调动其力量来设法抑制流民范围的扩展。
一、流民问题的抑制性措施对缓和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
上面曾谈到,流民就是陷入困境中的灾民。流民行为本身就具有对现存控制秩序否定的意义。而这是他们为争取生存采取的措施。当他们通过乞讨的手段也无法获得生活资料时,其进一步的选择就是抢劫。在这种情况下,来自政府方面的救助就成为缓和这种紧张局面的唯一有效手段。
(二)
流民的招抚政策使国家重新获得编户齐民,为灾后的恢复提供了人力条件。对于那些迫于自然灾害和战争之祸而出走他乡的流民来说,其最终目的还是要返回家乡。政府以食物救助和减免赋役的政策来吸引流民,加快了他们与土地重新结合的进程,更进一步也为新的户籍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三)流民的迁移政策成为我国人口布局调整的主要方式。
纵观中国封建社会,流民问题更多地出现在传统耕作区。
这些地区往往也是人口稠密区。
由于人均占有土地的减少,直接造成人均粮食占有量的降低。
百姓日常生活常有不虞之感,仓储更显不足。
在自然灾害中,他们要想生存只能逃往他境。
对此,一些王朝的政府也有认识。
他们采取因势利导之策,将其迁至荒芜土地比较多的地区垦种。这样,既使流民得到救助,又使国家人口稀少地区的居民得到充实。
二、流民政策的不足中国封建社会政府在处理流民问题上更多地不是从民生

06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角度出发,而是从维护统治秩序方面着眼。因而其政策表现是:重在控制而轻于疏导。
(一)
将流民驱回原籍是政府采用最多的形式,即使那些已在他乡寻找到新的生存之地者也不例外。在政府看来,流民出走他乡,既减少了其原居地的户口,使国家失去了服役人丁;又增加了外境户口控制的难度,形成人口管理上的混乱。所以,只要有可能,政府总是把驱逐流民返回家乡作为最终目的,甚至不惜采取强硬措施。而这种驱逐又形成了新的社会矛盾,即政府与流民之间矛盾的加剧。
可以这样说,在中国历史上,政府与流民的之间的冲突由这种原因产生。这就是,流民寻找到新的耕作之地得以定居下来,而政府视他们为逃避赋役者而不接受其选择,要予以强行驱赶;流民为了保护已拥有的利益而组织力量反抗,政府又选将遣卒前来镇压。因此,酿成了中国历史上流民与政府一次又一次的冲突。我们认为,造成这种冲突的责任完全在政府身上。
(二)
封建政府对流民的招抚重在让其重新成为国家的纳税服役之民。
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民问题。
对那些逃避赋役的流民尤其如此。这一点就连一些帝王也不得不承认。明洪熙元年(1425年)
,直隶保定府博野县流民“初复业者诣阙言:有司督征所逋粮刍甚急,无所措办,乞姑缓期。”宣宗指出:“比下诏,凡逃民复业者,令有司绥抚,免其征徭,乃不体朕意,又督责之;不能安生,乌得不逃?”
①明正统二年(1437年)
四月,巡抚河南监察御史苑恪上奏指出:
①《明宣宗实录》卷1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64。
“归德、陈州、项城、鹿邑逃民五百四十余户,先已寄籍。近闻官司取勘,仍各逃移。”
①这也表明,中央的流民招抚政策在地方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
(三)在封建社会,天灾所造成的流民常有不可避免性。
而赋役沉重使流民逃亡,其责任则完全在政府一边。从这一角度来讲,封建政府也是流民的制造者,宋代仁宗康定元年(1039年)欧阳修上奏指出:“今天下之土不耕者多矣,臣未悉言。请举其近者,自京以西,土之不辟者不知其数,非土之瘠而弃也,盖人不勤农与夫役重而逃尔。”
②明代隆庆元年(1567年)户都尚书葛守礼奏言:“直隶、山东等处,土旷民贫,流移日众者,以有司变法乱常,起科太重,而征派不均也。夫田亩制赋,按籍编差,国有常经。
今不论籍之上下,惟计田之多寡,故民弃田以避役。“
③因而可以这样说,由自然灾害所形成的流民问题较容易解决,而由社会矛盾所造成的流民问题却很难在短时期解决。因为后者与封建政府掌握人丁、利用人丁、招抚人丁的目的联系在一起。
(四)
封建政府对流民问题的解决能力也十分有限。
对由灾害而导致的大规模流民更是如此。饥民因灾害而出走,这本身就说明封建政府仓储能力的不足。而流民在外乡,政府所能救助的物资也很有限。所以不少流民或颠仆于道途,或埋骨于荒野,而真正获得救助生还于家乡者是其中一部分人。
①《明英宗实录》卷29。
②《续资治通鉴》卷129,仁宗康定元年十二月。
③《明穆宗实录》卷7。

26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从这个角度来讲,饥民从家乡逃出,只是延缓了死亡的时间。
因而对灾荒流民的最有效的救助还在于建立充足的粮食储备。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64。
第十章 人口救济政策
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农耕为主的社会。
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导致供给人口生存的消费品数量(主要是粮食和衣物)经常处于不足状态。因此,对于大多数人口来说,封建社会是典型的短缺经济社会。
而且在这一历史阶段,自然灾害频仍,战乱迭起。由此直接干扰了农业活动的进行。百姓本来就感不足的生活条件会更显窘迫,乃至他们成为嗷嗷待哺的灾民、饥民。具体到某一个家庭,除了要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外,还要受其成员自身变化的制约,如劳动力的强弱变化以至丧失等等。所有这些,如果没有某种社会力量的支持,那么就会使陷入困境中人口的生存受到威胁,甚至会大量死亡,导致封建国家赋役人口的减少,更进一步会使封建经济产生衰退。
同时,在社会财富分配贫富悬殊的情况下,会激化有产者与无产者,生计有保障者与无法生存者之间的矛盾。所以,中国封建社会各朝政府比较注重采取各种形式的救济政策,并以此作为稳定统治基础的手段。
第一节 自然灾害下的人口生存救济政策
自然灾害一直是对我国人口的生存威胁最大的因素。魏

46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晋以前,我国人口的分布中心在黄河中下游地区。虽然南朝时渐趋江淮,然而,直到唐末,我国人口的分布中心并没有越过长江。到明清时,华北、中原仍是我国主要的人口稠密区。因此,可以说,自先秦到明清,黄淮地区一直是我国人口主要的分布区。而这一地区的自然条件又以春旱、夏涝为主要特征,对农业生产经营非常不利。一当灾害发生,农作物很容易出现歉收,甚至绝产的局面,给人们的生计带来困难。我们作此分析是为了说明,在中国封建社会,社会救济的责任非常重大。这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论。实际上,在农耕经济下,无论黄淮,还是江南,人口的生存环境均受到自然灾害的干预。在一定条件下,他们都需要得到外界的救济。
一、食物性救济政策食物性救济主要是指封建政府为解决受灾百姓的生活问题而采取的紧急对策。而生活性救济政策的核心是粮食等物资的提供。那么,封建政府为此实行了哪些政策?
(一)开仓赈济这是指政府将位于灾区的官仓打开,向灾民发放粮食、衣物。此种方法也是封建时代最普遍的救济措施。
汉高后六年(前182年)
,天下旱蝗,政府发仓庾以赈贫民①。北魏太和十六年(489年)
,州镇十五大饥,“诏所在开仓赈恤”。
②宋代,“诸州岁歉,必发常平、惠民诸仓粟。”
③明
①《史记》卷10,《文帝纪》。
②《北史》卷3,《魏本纪》卷77。
③《宋史》卷178,《食货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64。
代规定:“凡遇岁饥,先发仓廪赈贷,然后具奏。”
①这表现出统治者对救灾的急迫性有足够的认识。
然而,在许多王朝,官仓的开启之权似乎并不掌握在地方官手中,而是在皇帝诏谕之下,由特派大使去行使。这既是中央集权政治结构的反映,也是最高统治者借此敛取“爱民”
、“善政”
之誉的手段。
董煟对此解释说,“人主身居九重,每患下情不能上达,故遣使。”
②这当然也是一种目的。
汉元帝初元二年(前47年)
,关东大饥,“齐地人相食”。
元帝下诏:“民有菜色,已诏使吏虚仓廪,开府库赈救,赐寒者衣。”
③而这种赈济的及时性无疑会降低。三国魏黄初二年(21年)
“冀州大蝗,多饥”。文帝使尚书杜畿持节,“开仓廪以赈之”。
④隋开皇十七、十八年间(597~598年)
,山东频年霜雨,百姓“所在沉溺。”
开皇十八年(598年)
,“天子遣使,”
“困乏者开仓赈给,前后用谷五百余万石。”
⑤可见,从另一角度来看,天子所派大使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对于官仓谷物的调剂会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因为其使命就是开仓赈民,由此可减少完全依赖地方官所造成的扯皮、推诿现象。宋代还在诸路设置常驻性的赈灾大使,“一有水旱,而诸司悉以上闻,”
⑥制订对策。
①万历《明会典》卷17。
②《救荒活民书》卷1。
③《汉书》卷9,《元帝纪》。
④《救荒活民书》卷1。
⑤《隋书》卷24,《食货志》。
⑥《救荒活民书》,卷1。

6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不能否认,无论是地方官开仓放粮,还是特使持节散赈,在封建社会这是最有效的救济措施。
因为相对于其它方法,这项措施能在较短时间内实行。
不过,这项政策的贯彻前提是,灾区官仓存有可供赈济的粮食,否则将会是无源之水。
同时,在大灾之年,本地官仓有限的积蓄难以满足受灾人口的需求。
因而只好借助于其它办法。
(二)调剂外地粮食在严重的自然灾害中,饥民遍野。当地府库所存粮食对于众多的受灾人口来说,可谓杯水车薪。而解决的办法就是从产粮区或无灾区调运粮食等物品。这个方法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救济的主要政策。
隋唐以前,粮食调剂多在黄淮各地之间进行。汉初元元年(前48年)
,关东郡国十一大水,“饥,或人相食,转旁郡钱谷以相救。”
①魏青龙二年(235年)
,关东大饥,明帝运长安粟五百石斛输于京师。
②因为当时的都城设于关东地区的洛阳。由于这一时期南方的经济优势还没有显示出来,所以南方一些地区受灾时,还需从北方府州运粮救济。南朝宋文帝元嘉十二年(435年)
,丹阳、淮南、吴兴、义兴大水,“京邑乘船”。文帝以徐、豫、南兖三州,会稽、宣城二郡米数百万斛“赐五郡遭水民。”

隋唐以后,随着社会中心的南移,江南地区谷物生产量
①《汉书》卷9,《元帝纪》。
②《晋书》卷1,《宣帝纪》。
③《南朝宋会要》民政。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64。
大增。因而不仅官僚、军队的消费开始仰仗南方;而且救济北方灾民的谷物也从南方大量调运。唐时,关中由于“土地狭,所出不足以给京师,备水旱,故常转漕东南之粟。”
①宋代规定,其救济程序首先立足于本地仓储,“不足,则遣使驰傅发省仓,或转漕粟于他路。”
②而转漕来源主要是江南地区。
元明清时期,江南漕米在救济中的作用更显重要。横贯南北的大运河成为一条畅通无阻的运粮道路(其中元代海运占较大比例)。
如果在北方地区灾害发生时才转运东南之粟,无疑会形成远水不救近火之势。所以这些朝代往往以截漕作为一项迅速便捷的措施。截漕就是将正在行进中的运粮船队拨往距灾区最近的口岸,再转给灾民。明代洪武、永乐及其它时期,遇灾除发放预备仓外,“又时时截起运。”
③清代,通过截漕,“赈粜频施,远近生民,赖以存活者,不知凡几。”
④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
,山东受灾,皇帝“差户部贤能司官驰驿速往截留漕运尾船米五十万石,”交与山东地方官,赈济灾民⑤。清朝官员曾统计,康熙年间共截漕粮240万石,雍正时为290余万石,乾隆前23年内达1320余万石⑥。
但这不是说,隋唐以后,调剂东南之粮,成为唯一的接济灾区人口的手段。事实上,北方地区之间的中产区与灾区
①《新唐书》卷52,《食货志》3。
②《宋史》卷18,《哲宗纪》。
③《明史》卷78,《食货志》2。
④《清经世文编》卷39,户政。
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71。
⑥《清高宗实录》卷55。

86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之间的粮食调剂一直在进行。特别是各地所建常平仓存储的官米在其中起到积极作用。
(三)施粥之策向灾民施粥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采取的赈济措施。这种政策多是在突发性灾害中,官府所采取的临时性策略。
东汉兴平元年(194年)三辅大旱,献帝派侍御史侯汶“出太仓来豆,为饥人作糜粥。”
①这实际是早期的旋粥救济方法。宋代施粥政策很普遍。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
,真宗下诏,“淮南给饥民粥,麦登乃止。”
②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年)令“开封府界诸县作糜粥以济饥民,诸灾伤州军亦如之。”
③金承安二年(197年)因雪灾,章宗将一千石米赐普济院,“令为粥,以食贫民。”
④天兴元年(1232年)
,金政府“赐贫民粥。”
⑤在封建社会的救济活动中,施粥往往是一种辅助性措施。因而它不象发粮政策那样普遍。所以并不是每个朝代都采取这种措施。如明代,“赈粥之法自世宗始。”

相较以上各朝,清代对施粥政策比较重视。清代一些地方官所定救荒策规定:“饥荒已极,不能赈米,当设法施粥。”
并且要“因里设粥厂。”因为粥厂如果过分集中,劳饥民“远行”
,“恐半途仆毙。”
同时粥厂管理也要加强,即由专人管理,
①《后汉书》卷9,《献帝纪》。
②《宋史》卷8,《真宗纪》3。
③《宋史》卷9,《仁宗纪》。
④《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⑤《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⑥《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64。
每天施粥三次①。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
,清政府特遣大臣前往直隶赞皇等42州县向饥民发米,“各州县煮粥赈济。”

我们认为,对受灾地区的人口来说,施粥只能作为权宜之计,即当地官府拿不出较多的粮食来向灾民发放,用施粥之法可收到以较少的粮食救助较多人口之效。同时在大灾之年,借此也可等待外界援助的到来。
所以,从这一点来讲,施粥具有缓解灾情的作用。
(四)救济办法的具体实施中国封建社会对受灾人口的救济有多种形式,政府往往根据灾情轻重来确定其采取哪一种方式。
1、向灾区人口无偿提供粮食等物品。
这种方式主要针对受大灾地区的人口。不过,对其粮食的提供也是有一定标准的。
东汉和帝永元十二年(100年)
,“舞阳大水,赐被水尤贫者谷,人三斛。”
③永寿元年(155年)南阳发大水,“坏败庐舍,亡失谷食,”对尤贫者,政府给廪,“人二斛。”
④那么一斛为一个什么量制呢?按《汉书。律历志》(上)载:“十升为斗,十斗百斛。”另据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统计,东汉时一升为当代0。
1981升,那么1斛为100升,相当于现在19。
81升,合今斗不足两斗(今一斗为12斤)。两斛才近48
①《清朝经世文编》卷41,户政,荒政。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46,《国用》8。
③《后汉书》卷4,《和帝纪》。
④《后汉书》卷7,《桓帝纪》。

07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斤。可见当时的“人三斛”
,“人二斛”
,只能勉强满足灾民两三个月的生活需要。
唐朝政府所提供给灾民的救济史籍中较少人均数量的记载,即多为救济总量。唐贞元八年(792年)十二月,德宗下诏,“赐遭水县乏绝户米三十万石。”
①贞元十年(794年)七月,蔡、早、光三州“春水夏旱”
,政府“赐帛五万段,米十万石,盐三千石。”
②宪宗初即位敕令:“申、光、蔡、陈、许两道比遭亢旱,宜加赈恤。申、光、蔡,赈米十万石,陈、许五万石”
③。
宋代基本上以人为单位分配救济粮。
太祖建隆元年(960年)
,政府赈济扬州饥民,“人米一斛,十岁以下者半之”
④。大中祥符二年(109年)
,真宗下诏:“赐秦人被水粟,人一斛。”

皇祐元年(1049年)十一月,仁宗下令:“河北被灾民人以及笃疾不能自存者人赐米一石,酒一斗。”
⑥宋代的一升相当现代0。
641升,1斛则为66。
41升,6。
641斗,约80斤。较汉代的救济量为高。另外,一石为10斗,10斗为100升,合现在66。
41升。从这一点来看,宋代一斛与一石之数一样。
明清时对赈济数量的规定更加明确。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确定:“灾伤去处,散粮则例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岁
①《旧唐书》卷13,《德宗纪》。
②《旧唐书》卷13,《德宗纪》。
③《旧唐书》卷14,《宪宗纪》。
④《宋史》卷1,《太祖纪》。
⑤《宋史》卷7,《真宗纪》。
⑥《宋史》卷11,《仁宗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74。
以下不与。“
①明代,1升约合现在1。
0737升。
由此可见其斗量也较现在为大。
经计算,大口六斗为77斤,小口三斗为37斤。这个标准为两个月口粮所需。永乐二年(1404年)
,明政府又将一些地区的赈济数减少:“苏松等府水渰去处给米则例,每大口米一斗,六岁至十四岁六升,九岁以下不与。每户有大口以上者,止与一石。”
②清朝较明朝有所增加。雍正八年(1730年)规定,“山东省被灾,动谷散赈,大口月给谷三斗,小口月给一斗五升,各给三月。”

就现有材料来看,清王朝的赈济措施较为得力。雍正十年(1732年)
,江南沿海地区受灾。清世宗令督抚负责赈济,“定议大赈三次,每次以一月为期”
;后又认为“二三月间正青黄不接之时,尚须筹划接济,资其力作,庶可无误春耕,著再加赈四十日。”
④当然,各地灾情不同,所获粟米也不一样,乾隆七年(1742年)规定,地方如遇水旱,即行抚恤,先赈一月,再行查明户口。受灾六分者极贫赈一月,连续抚恤两个月;受灾七八分者,极贫加赈两月,共抚恤两个月;次贫加赈一月,共两个月;受灾九分者,极贫加赈一月,被灾十分者,极贫加赈四个月,连续抚恤共五个月;次贫加赈三个月,共四个月。“
⑤同时还规定,“地方连年积歉,抑或灾出非常,得将凡属应行赈恤事宜,该督抚因时因地妥议题明,除
①《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②万历《明会典》卷17。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71,户部。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71,户部。
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71,户部。

27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偶被偏灾,照例赈济外,其有不能照常办理者,或将极贫加赈自五六月至七八月不等,次贫加赈自三四月至五六月不等。“
①这里所提到的受灾分数是按毁伤程度(特别是庄稼、人畜等财产毁伤情况来确定;而极贫、次贫是按受灾人口的家庭财产来估算)。
由此可见,清代的赈济政策有其可肯定之外,即一个地方受灾后,首先普赈一个月(不分其分数及家庭贫富,因为自然灾害会给一个地区的每个家庭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
,然后再进一步确立救济对象。
2、以粜粮为特色的救济政策粜粮是政府将官仓所储米谷按平价卖与受灾百姓。这种政策多适用于那些灾势已经显露端倪,粮食开始短缺,物价上涨,百姓生活已感拮据,但还没到饥寒交迫的地步。特别是在逐渐发展的旱灾产生时,容易出现这种状况。如果政府能及时采取措施,则可控制灾情,减少人口的流亡。
政府粜粮与灾民必须以较雄厚的仓储为后盾。不过在常平仓建立之前,这项措施并没有得到有力贯彻。或者可以这样说,隋唐之后,粜粮救济才起到明显的积极作用。隋开皇五年(585年)
,隋政府“运山东之粟,置常年之官,开发仓廪,普加赈赐。少食之人,莫不丰足。”
②唐德宗贞元十四年(798年)
,“以岁凶谷贵,政府出太仓粟三十万石,开场粜以惠民。”
③贞元十五年(799年)
,政府又出太仓米18万石,粜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71,户部。
②《隋书》卷24,《食货志》。
③《旧唐书》卷13,《德宗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74。
于京畿诸县①。元和九年(814年)
,因“谷贵”
,宪宗令“出太仓粟七十万石,开六场粜以惠饥民。”
②可见,隋唐时的粜粮规模很大,不过范围却不广。
唐代主要集中于京师一带,那些居于穷乡僻壤的百姓便无缘享受到粜粮之惠政。
宋代粜粮政策得到较普遍的实行。诸州岁歉时,平粜常平、惠民诸仓粟成为重要救济手段③。神宗即位以后,“河北诸路水旱荐臻,兼发粜便司、广惠仓粟以赈民。”
④南宋绍兴二十九年(159年)
诸处守臣拨常平仓米二分赈粟⑤。
绍兴三十一年(161年)
高宗让临安府并属以常平米“减时价之半,赈粜十日”
⑥。咸淳七年(1265年)度宗下诏“以咸淳三年以前诸路义米一百一十二万九千余石减价发粜”
⑦。由此表明宋代粜粮规模之大。
元代对粜粮救济政策奉行不贷。至元二年(1265年)益都大蝗饥,世祖命减价“粜官粟以赈。”
⑧嗣后至元二十四年七月(1287年)真定路饥荒,政府又发沿河仓粟与灾民。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
“胶州连岁大水,民采橡而食”
,世祖命减价粜米。
⑨需要指出的是,元政府于至元二十二年(1285
①《旧唐书》卷13,《德宗纪》。
②《旧唐书》卷15,《宪宗纪》。
③《宋史》卷18,《食货志》6。
④《宋史》卷18,《食货志》6。
⑤《宋史》卷18,《食货志》6。
⑥《宋史》卷18,《食货志》6。
⑦《宋史》卷18,《食货志》6。
⑧《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⑨《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47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年)在京师设置正规的赈粜机构,分遣官吏发海运米,减时价粜与贫民:“凡白米每石减钞五两,南粳米减钞三两”
,“岁以为常”。成宗元贞年间(1295—1297年)
,“以京师米贵,益广其制,”所设粜米之肆由3所增至30所,发粮7万石粜卖,成宗时年粮达50万石。
①从中可见漕运米在粜粮政策中所起作用。
明清时期除了继承前代的粜粮救济政策外,特别重视截漕米赈粜,清代尤其如此,康熙四十年(1701年)
,清政府截留湖北漕粮四万五千石分发淮安等处平粜“以济民”。
这种举动可谓成为清王朝救济黄、淮和华北地区之灾的惯常做法。
不仅如此,清政府还对产漕粮地区屡施宽大之政。乾隆十五年(1750年)
高宗巡游南方时,降旨让江浙等省“每年各截漕粮十万石,以资平粜之用。”
②漕米平粜在明清社会救济中起到重要作用。
由此可见,粜粮之政也是封建社会救济人口的有效手段。
3。赈贷性质的救济政策赈贷即官府贷谷物和钱给灾民,到一定期限再让其还予官府。
赈贷谷物对于那些因灾而处于拮据状态的百姓来讲,较之接受粜粮,更易得到益处。因而这一政策也得到广泛的推行。
这一政策在汉代即开始实行,西汉本始四年(前70年)
,因粮食减产,宣帝遣使者到各地“赈贷因乏”
,为解决官仓谷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75,户都,蠲恤。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75,户都,蠲恤。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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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不足,宣帝号召“函相以下至都令丞上书入谷,输长安仓,助贷贫民”
①。
需要指出的是,在隋唐以后,借贷和平粜政策一样,基本上都仰仗于官仓——常平仓和民间仓库——社义仓。这两项工作可谓互相使用。
唐宪宗元和六年(811年)
,“以京畿民贫,贷常平仓粟二十四万石,诸道府州依次赈贷。”
②赈贷在不少情况下也会被放免,即不再归还。
元和七年(812年)
,宪宗下诏:“其元和六年春赈百姓粟二十四万石,并宜放免。”

宋代地方荒歉时,“或平价以粜,或贷以种食,或直以赈给之,无分主客户”
④。或言“粜给借贷责之常平。”
⑤宋淳化二年(91年)
,太宗下诏:“永、兴、凤翔、同、华、陕等州岁旱,以官仓粟贷给百姓,”
“人五斗”
⑥。这表明贷粟也有一定数量限制。明代,“凡岁灾,尽蠲二税,且贷以米,甚者赐米布若钞。”
⑦明朝洪武年间,孝感发生饥荒,朱元璋令地方官:以预备仓赈贷,并派特使赶往监督。
同时指示户都:“自今岁饥,先发仓庚以贷,然后闻,著为令。”可见赈贷在明朝救济中的地位。并且明朝的赈贷之粮来自预备仓。“

①《汉书》卷89,《宣帝纪》。
②《旧唐书》卷14,《宪宗纪》。
③《旧唐书》卷14,《宪宗纪》。
④《宋史》卷178,《食货志》。
⑤《宋史》卷178,《食货志》。
⑥《文献通考》卷26,《国用》4。
⑦《明史》卷78,《食货志》2。
⑧《明史》卷78,《食货志》2。

67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总之,直接赈济、粜粮、贷粟是中国封建社会政府对受灾人口实施食物救济的三种主要方式。而这三种方式在各个朝代,往往是穿插使用,同时又互有侧重。直接赈济政策实行于受大范围、突发性灾害威胁的百姓,是对灾民生活乃至生存帮助最大的救济活动;而粜粟则对被逐渐发展的灾情困扰的人口起到安抚作用;贷粟实际介乎于两者之间,在重灾和轻灾面前,封建政府都可能采用。这三种方式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封建国家的国力。
二、货币救济政策在食物之外,货币救济也是封建政府一项政策。
不过,货币救济的根本目的还在于让受灾者用钱去购置生活用品。那么为什么封建政府不直接以钱购物来实施救济呢。
实际上,历代王朝所提供给灾民的粮食等物品中,有不少是通过中央拨款来购置的。而有的王朝在此之外,仍向灾民提供货币。我们认为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作为私有制社会,封建王朝的贫富差距十分明显。灾害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讲取决于粮食储存的多少,大土地所有者往往在灾荒之年仍有大批粮食囤积。同时,受灾地区的商业仍然存在。灾民得到政府所赈货币,即可购买其所需要的生活用品。二是发放货币是一个比较便捷的救灾手段。政府可能只用较少的人力就可把几百万钱发至灾民手中,而把数千上万石谷物交给灾民,则需花相当时日,特别是从外地转运粮食时,尤其如此。不过,一当出现大规模的灾害,特别是洪涝之灾,发放货币对受灾者来讲没有什么裨益。正因为放钱赈济具有局限性,因而它不是封建社会普遍采用的办法。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4。
北宋天圣七年(1029年)六月,湖北大水,仁宗令三司刑部郎中钟离瑾为河北抚使,让其“所至发官廪以赈乏。其被溺之家,见存三口者,给钱二千;不及者半之。”
①这表明,对受灾者给钱与放粮是同时进行的。
淳熙十二年(185年)
孝宗诏以緍钱四十万赈恤在京军民,宝祐元年(1253年)理宗令出緍钱二百万救济杭州城军民②。发放货币在城市具有客观条件,辽、金政权都实行过这一政策。
元代发钞救济之法比较普遍。当然也是和放粮相伴而行的。大德七年(1303年)八月,山西平阳、太原地震,成宗遣使前往,分道赈恤,放钞96500余锭③或言,“元之世,凡卫士贫乏及灾饥,皆以粮钞赈之。”
④足见,粮食和货币成为元政府救济灾民的主要手段。至顺元年(130年)中书省指出:“迩者诸处民饥,累常赈救,去岁赈钞百三十四万九千六百余锭,粮二十五万一千七百余石。”
⑤那么钞的发放数量以人平均应为多少呢?元代资料很少有具体说明。至顺元年(130年)
,中原一带大饥,灾民达“六十七万六千户”
,一百一万二千余口。
政府发救济钱“九万锭,”
⑥10人不到1钞。
后至正二年(1343年)
,杭州发生火灾,受灾者二万二千余户,
①《救荒活民书》卷1。
②《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③《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④《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⑤《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⑥《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87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官方发钞户一锭①。
明朝初年也实行发锭之制。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
,朱元璋下令山东灾伤处,户给钞5锭②。此后则以赈米为多。唐朝为钱粮并行。顺治十六年(1659年)
,云南、贵州新入清朝版图,政府发银十五万两赈济穷民。这显然有笼络之意。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
,清政府拨户部库银三十万两赈直隶饥民;③三十年(1691年)
,陕西二十七州县灾,政府拨山西银二十万两赴陕充赈。可见,同粮食一样,官府库银也可以互相调拨,表现出中央政权的作用。关于给银数量也没有统一标准。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
,淮扬等府受灾,政府发江苏布政司库银十万两充赈,“大口月给银三钱,小口半之。”

我们认为,货币救济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措施实行。但在灾区大的生活环境不被破坏的情况下,诸如民间物资供应渠道尚存,灾民还可在原有家庭居制中勉强维持生计等。这种救济对于解决灾民目前困难会起到帮助作用。
三、医疗救济政策中国封建社会医疗水平很低。在自然灾害中,疾病、瘟疫往往相伴而生,给饥寒交迫中的灾民生命带来很大威胁。
民间行医者少,药物不足,使诸多受灾人口得不到救治而致残、
①《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②《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③《清朝文献通考》卷46,《国用》8。
④《清朝文献通考》卷46,《国用》8。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74。
致死,因而政府的医药性救济措施,对减少百姓的死亡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派遣医疗特使前往灾区这主要指在灾区疾病、瘟疫流行和发生伤损时,皇帝派御医前往巡诊。东汉元初六年(19年)
,会稽大疫,安帝派光禄大夫率太医“循行疾病。”
①北魏延昌元年(512年)
,肆州因地震,导致百姓“死伤甚多。”
宣帝遣太医、折伤医前往,“并给所需药就疗。”
②唐贞观十年(636年)
,关内、河东疾病流行,太宗命“医药疗之。”
③北宋淳化三年(92年)
,宋太宗令太医署良医“视京城病者,赐钱五十万具药,中黄门一人按礼之。”淳化五年(94年)
,“都城大疫,太宗分遣医官煮药给病者。”

一些地方官也能在本辖区受灾时,或亲身或组织行医者予以治疗。东汉建武十四年(38年)
,会稽大疫,当地督邮钟离意,“独身隐亲,径给医药,所部多所全活。”
⑤清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
,河南开封、归德、汝宁府属一些州县百姓在入夏之后,“偶受时气”流行之害。河南巡抚鹿祐令“该地方官延医制药,普门施救”
,结果“渐次消弭。”

在封建社会,皇帝遣御医巡诊灾区也只能是在疫、病、伤
①《后汉书》卷5,《安帝纪》。
②《北史》卷4,《魏本纪》。
③《旧唐书)卷3,《太宗纪》下。
④《宋史》卷5,《太宗纪》2。
⑤《后汉书》卷41,《钟离意传》。
⑥《康熙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2册,档案出版社,847页。

08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非常严重情况下才有可能。这种方式也只表明皇帝对此类灾情的重视,并以此来推动地方的救治工作。因为仅靠几名御医是不会解决很大问题的,只能籍此起到倡导作用。
(二)致送药物即中央遣派使者携带药物发给受灾者。
在疾疫流行时,患者所需多为常用药物。而众多普通百姓却难以获得,因此常仰赖外界支持。
东汉时,遇地方疾疫流行时,皇帝多派使者携药物赶赴灾区。元嘉元年(151年)
,京师疾疫流行,桓帝派光禄大夫“将医药案行。”
①建宁四年(171年)
,地方大疫,灵帝派中谒者“巡行致医药。”
②这一做法也被南朝政府所采用。元嘉四年(427年)
,京师疾疫发生,宋文帝“遣使存问,给医药。”

唐天宝初,玄宗亲撰广济方,发予州县,“救人急患。”
以此作为对疾病的防御性措施。开宝五年(746年)
,玄宗担心“单贫之家未能缮写,闾阎之内或有不知,倘有医疗失时,因致夭横。”所以他下令,“郡县长官就广济方中逐要者于大板上条录,出村坊要处榜示。”
④目的是使百姓家喻户晓,提高自治、自救能力。在医疗状况落后的条件下,这种做法带有普及医药知识的性质。
①《后汉书》卷7,《桓帝纪》。
②《后汉书》卷8,《灵帝纪》。
③《南朝宋会要》,本纪。
④《唐大诏令集》卷114。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84。
宋朝的做法类似唐朝,并且政府常将药和药方一并发与灾民。大中祥符二年(109年)
,真宗令医官院处方并药“赐河北避疫边民。”
①庆历年间,宋仁宗“哀病者乏方药”
,因而向全国颁发“庆历善救方。”

明清统治者也把赐药方作为一项重要救济措施。明代嘉靖皇帝还亲为灾民配制药方,名叫“如意饮,”
“每药一剂,盛以锦囊,盖以嘉靖钱文,为煎药之费。”
③清道光元年(1821年)
,京城内外百姓,为“时疾所染,却”不能自备药剂,多有仓猝病弊者。“道光皇帝令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等机构,”慎选良方,修和药饵,分局施散。“

中国封建社会虽然整体医疗水平不高,而中草药的使用传统却很深厚。
这些药物对于教治急性传染病有很好疗效。
统治者对此加以利用,并组织、推广。所以这也是减少百姓死亡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建立医疗机构,救治灾民和无钱治病者中国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期,政府并没有建立公共医疗机构,仅有的医院实际是皇家的私人医院。
除特殊情况外,其并不对百姓开放。
北魏永平三年(510年)
,宣帝下令,“太常立馆,使京畿内外疾病之徒,咸令居处,严敕医署分医救疗”
;并要有关部
①《宋史》卷5,《太宗纪》。
②《宋史》卷178,《食货志》6。
③张瀚:《松窗梦语》卷5。
④《许乃济奏议》,中华书局,1959年,204页。

28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门“集诸医工,惟简精要”者参与这项工作①。可见该馆带有早期医院性质。
唐代玄宗因考虑到“远路僻州,医术全少,下人疾苦,无可恃赖”的状况,于天元十一年(752年)下令,“天下诸州县置职事医学博士一员,阶品同于禄事,每州写本草及百一集验方,与经史同贮。”
②可以说这是封建社会政府较早普遍设立的医疗官员,或者可称其为准医疗机构。
宋代正式设立地方惠民药局。这当可称为一种比较正规的医疗机构。
南宋绍兴二十一年(151年)
,高宗令诸州建惠民药局,官给医书③。
惠民药局的责任是,“疗贫民疾病。”
④金代也有此举。天兴二年(1233年)于京城设惠民局,“以太医数人,更直病人,官给以药。”
⑤这里,太医俨然成为惠民药局的门诊大夫。
元代对惠民局设置较重视。
元太宗九年(1237年)
,元政府“始于燕京等十路置惠民局。”
⑥“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调,所设良医,上路二名,下路府州各一名。其所给钞本,亦验民户多寡以为等差。”其中腹里3780锭,河南行省1150锭,湖广1150锭,辽阳、四川、陕西均240锭,江西300锭,江浙2615锭,云南、真郥11500索。元成宗大德三年(129
①《北史》卷4,《魏本纪》4。
②《唐大诏令集》卷114,政3。
③《宋史》卷30,《高宗纪》。
④《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⑤《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⑥《元史》卷96,《食货志》6。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84。
年)五月下诏指出:“贫民疾病,失于救疗,坐待其弊,良可悯焉”。故他认为设惠民局“庶使贫乏疾病之人不致失所。”

由此可见惠民药局之宗旨。
明代于洪武四年置惠民药局。
②宣德二年(1428年)
规定:“天下军民贫病者,惠民药局给与医药。”
③这说明明代惠民药局的设置也有一定普遍性。否则其不能承担起向“天下军民”致送药物之责。值得注意的是,清代政府一向以“惠民”相标榜,对惠民局之设却不重视。
客观地说,封建政府通过设立药局,由专人负责,作为常设机构,不断地向灾民和疾病者提供药物,能够减少百姓的死亡。然而,其设立范围比较集中,最低到路府一级,并且人数有限。对于方圆数百里的百姓并不能起到多大救助作用。再加上有些朝代不时中断,官吏办理不认真,就更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四、人口迁移救济政策迁移救济政策也为中国封建社会许多王朝所采用。中国自秦王朝统一和西汉王朝对疆域的拓展后,版土更加广大。
各地区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宋元以前,人口分布的此盈彼虚状况十分明显。因而当一个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时,中央政府有可能将灾区人口迁移至较富庶的未受灾地区。另外,迁移救济多发生在灾情严重,政府无力就地对灾民进行钱粮援助之
①《通制条格》卷21。
②《国榷》卷4,太祖洪武四年,419页。
③万历《明会典》卷80。

48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时。
(一)移民于富裕地区就食所谓就食,本意是指让灾民到未受灾地区去解决生活问题。
这一政策早在先秦时期,就成为统治者的一项救济措施,《周礼》载:若食不能人二鬴,则令邦移民就谷。

汉代中原、关中是人口稠密区,而四川、江南尚处于初期开发阶段,人口稀少。移灾民就食于这两地是汉代迁移救济的一个特色。汉高祖二年(前205年)
,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于是刘邦下令灾民“就食蜀汉”
②。关中在地理上距蜀汉较近。与此同时,山东(汉代主要指广大中原华北地区)常遭受黄河水患,“及岁不登数年,人或相食。”受灾范围达一二千里。刘邦下诏:“江南火耕水耨,令饥民得流就食江淮间。”

北魏政府对迁移就食也很重视。永兴、神瑞年间(409—416年)
,关中地区“频有水旱”。明帝令“分简尤贫者就食山东。”北魏太和十一年(487年)
,魏全国春夏大旱,代地尤为严重,再加上牛疫流行,“民馁死者多。”孝文帝下诏,各地开仓赈贷,并“听民出关就食,遣使者造籍,分遣去留,所过给粮廪,所至三长赡养之。”
④可见其对灾民就食的组织工
①《文献通考》卷26,国用4。
②《汉书》卷1,《高祖帝》上。
③《史记》卷30,《平准书》。
④《通典》卷1,《食货》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84。
作做得很细。
隋唐继续奉行这一政策。
开皇五年(585年)
,关中大旱,百姓饥馑。隋文帝令官员买牛驴600余头,分给灾民,“尤贫者,令往山东就食。”
①由此给救济者提供了“交通工具”。
唐代明确规定,地方“凶荒则有社仓赈给,不足则徙民就食诸州。”
②因而它形成了一种制度。总章三年(670年)
,唐全国40余州发生旱灾和霜虫灾,“百姓饥乏”。高宗下诏,灾民可“任往诸州逐食。”
③开耀二年(682年)
,“河南、河北大水。”
高宗再下诏,“许遭水处往江、淮已南就食。”
④可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才会主动放弃对百姓的人身控制。
需要指出:唐代还有这样一种政策:即皇帝带头就食。
“唐西都岁不登,关中之粟不足以供万乘。皇帝荒年则幸东都。”所以“自高宗至明皇,不特移民就粟,其在高宗时,且有逐粮天子之语”。后来“元宗溺以苟安,不出长安。”

金代、元代也实行过此政,金大定三年(163年)滦州饥民,“流散逐食,甚可矜恤”。世宗命地方官员将灾民“移于山西,富民赡济”
;并“于道路给食。”
⑥同年他还下诏令临潢汉民逐食于会宁府济、信等州⑦。
元代中统二年(1261年)

①《资治通鉴》卷136。
②《隋书》卷24,《食货志》。
③《新唐书》卷51,《食货志》。
④《旧唐书》卷5,《高宗纪》下。
⑤《文献通考》卷26,《国用》4。
⑥《金史》卷6,《世宗纪》。
⑦《文献通考》卷26,《国用》4。

68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政府迁曳提即地贫民就食河南①。
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
,中央又移八八部曲饥民就食甘州②;同年十二月,徙瓮吉剌民户中贫乏者就食六盘③。
可见,移民救济规模较大的要数隋唐以前各朝。这也与上述王朝的人口分布有密切关系,同时也反映了他们在人口控制上的灵活姿态。明清时期较少采取此项政策,并且常把受灾谋生的百姓视为流民加以驱逐。这一方面是由于这些朝代除边疆之外,内地的空余土地已不多见,没有条件接纳就食之民,同时也表明这两朝的政治统治加强了。
总之,移民就食不同于灾民自己漫无目的流亡逐食,而是官方事先确定好就食地区,甚至沿途给与一定的照顾的转移。事实上这是一项很有成效的救济措施。虽然,这种迁移本是临时性的,然而,只要有可能,不少人则在就食地定居下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迁移者。汉初刘邦对就食江淮地区的百姓就有此规定:其(指就食百姓)
“欲留,留处。”

(二)将受灾百姓迁移至条件较好的地区耕作谋生。
这一政策与就食救济不同之处是,在实行之初,政府把灾民作为一种迁移人口来对待。如果说就食迁移是比较急迫的迁移活动的话,那么,移民耕作则相对和缓一些。它多是把那些自然条件十分恶劣,百姓生计难以保证,并常常给政
①《元史》卷96,《食货志》4。
②《元史》卷15,《世祖纪》12。
③《元史》卷15,《世祖纪》12。
④《汉书》卷30,《平准书》。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84。
府带来救济压力地区的人口迁移出去,以图达到治本的目的。
西汉和东汉政府为此所作努力值得一提。汉初的移民就食实际已包含这方面的内容。不过汉代明确提出移灾民开垦谋生是在汉景帝时。景帝元年(前156年)下诏指出:“间者岁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绝天年,朕甚痛之。
郡国或硗陿,无所农桑軗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
①。这表明,汉代自此放松了对那些因贫困、灾伤,在原地不得谋生,而欲迁至外乡百姓的活动限制。不过,这种迁移也多是在政府组织下进行的。元狩三年(前126年)
,“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武帝首先派使者“虚郡国仓癐以振贫民。”
然“犹不足,又募豪富人相贷假,尚不能相救。”
于是“徙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
达七十余万口。其“衣食皆仰给县官,”官府“假以产业。使者分部护之”
②。这说明,迁移灾民对封建政府来说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救济办法。元和元年(84年)章帝下诏指出:“自牛疫以来,谷食连少”
;“其令郡国募人之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埫,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同时还规定,“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
③来去自由,条件可谓优厚。东汉永初年间(107—113年)
,天下“连年水旱灾异,郡国多被饥困,所以安帝下令,”尤贫乏者,徙置荆、扬熟郡,既省转运之费,县
①《汉书》卷5,《景帝纪》。
②《汉书》卷30,《平准书》。
③《后汉书》卷32,《樊宏传附准传》。

8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令百姓各安其所。“

在以后的王朗,除了国初百废待兴时,采取上述措施外,一般控制百姓的迁移耕垦行为。
五、中国封建社会人口生存救济政策评价上面我们就中国封建社会政府对百姓的生存所采取的救济政策作了介绍和分析。实际上,各个王朝具体的救济措施不止这些。但主要不外乎此。那么,如何评价这些政策呢?
我们认为,对封建社会救济政策的积极作用必须加以肯定。
1、生存救济措施挽救了一部分百姓的生命。
在农耕经济下的自然灾害,特别是在我国地理气候条件下的旱涝等天灾,往往波及范围广,损失重。受灾者的生存资料,特别是粮食,出现严重的短缺乃至枯竭。政府的救济则在相当程度上为灾民提供了生存希望和可能。而由此存活的灾民数量在各朝也不一样。但有一点却是无疑的,即那些官方仓储丰富、地方官贯彻救济政策得力的王朝,救济成效更明显些。可以这样说,中国历史上所出现的兴盛王朝在相当程度上与其良好的救济政策给百姓创造的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有关,由此更进一步促使人口增长。
2、生存救济政策缓和了紧张的社会关系。
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众多饥民可谓在死亡线上挣扎。如果灾民不能通过正常手段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救助,那么他们很容易走上靠偷、抢等非法行为获取生活资料的道路。而官方的适时救济,则会
①《后汉书》卷3,《章帝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84。
使百姓生感激之心,稳定其浮噪、绝望的情绪,成为封建国家的良民。
3、政府的救济使地方保留住一支恢复生产的队伍。
在封建社会,受灾人口在当地无法生存时,其第一反应就是逃离家园,到外乡谋生,以至加入流民队伍。国家的救济措施则可使灾民放弃这一选择。一旦灾害消除,他们即可投入到恢复生产的活动之中,进而继续承担国家的赋役负担。
我们在评价封建国家救济政策的优点时使用了保留性的语言,意在表明这一时期对百姓所采取的救济措施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因而没有取得它本应取得的成就。
1、封建官僚的懈怠和舞弊行为限制了政府救济作用的发挥。我们从下面事例可以对此有较深刻的认识。东汉兴平元年(194年)
,汉献帝令侍御史侯汶用太仓米豆为饥民煮粥,然而却没有收到救济之效。百姓“经日而死者无降”。献帝怀疑“赋恤有虚,乃亲于御坐前量试作糜,乃知非实。”
①在京城皇帝脚下,赈济官员尚敢舞弊,于外乡更可想而知。由于封建行政管理上存在种种漏洞,缺乏对赈济过程的监督,所以很容易出现贪脏枉法官员。当然,也有不少以仁政为怀的官员会去尽心尽力地恪守职责。
2、封建社会的救济的具体过程存在重形式、轻实绩,重近城、轻远乡的问题。封建时代交通落后,救济物品多集中于城镇,众多饥饿百姓难以赶赴几十里,乃至上百里去领赈粮、赈粥。并且赈济活动多由特派使者负责,他们往往匆匆
①《后汉书》卷9,《献帝纪》。

09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而来,匆匆而去,难于对赈济对象有确切的了解,只是将钱粮发下而已,并没有使真正的饥民获得救助。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指出:“赈饥遣使”得人,“则民不劳矣;若其不可者,饥非一邑,而生死之命,悬于旦夕,施之不急,则未能远遍,而馁者已死矣。施之急,则甫下车而即发金粟,唯近郭之人得踰一分而沾濡,而远郊不至,且府吏里胥,党不籍之游民,未尝饥而冒受。大臣奉使尊高,不与民亲,安能知疾苦之为何人。而以有限之金粟,专肉白骨邪!此徒费国而无救于民之大病也。”

3、封建社会的救济活动多开始于灾害已成之后。
在当时信息传递缓慢的情况下,中央更是在灾民死亡、流徙时才制订出救济方案。因而真正获得救济的只是灾民中的一部分。
4、封建国家的国力就如同一个自给自足的家庭,只能应付一般性的灾害,在大范围的自然灾害面前,百姓并不能指望从政府那里得到帮助。他们的选择是,或者坐以待毖,或者流亡他乡,或者成为强盗。在每个王朝的末期,更容易出现这种情况。
总之,我们认为,封建社会的救济政策虽然未使全体灾民获得生存的机会,然而,由此也为社会保留了必要数量的人口,进而成为国家维系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并成为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①见该书卷21,《唐高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94。
第二节 劝赈政策
中国封建社会的劝赈政策是指政府鼓励和奖励私人对受灾人口的救济。这也是统治者借以弥补其财力、物力不足而采取的措施。
一、以爵位相劝以爵位相劝带有卖官鬻爵的味道。但由于劝赈的结果能增强政府的救济能力,因而也为不少王朝所采用。
我们认为,以官爵劝赈的滥觞是秦国曾实行过的输粟拜爵之制,以此作为其重农政策的一部分。汉代武帝时又加以扩展。即当时的输粟拜爵是与统治者的富国强兵政策相连的,以后进而扩大到赈济活动之中。
西汉永始二年(前16年)
,关东“比岁不登”。
皇帝下诏:“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谷物助县官赈赡者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若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亦迁二等,民补郎;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万以上一年”
①。这表明,汉代捐钱和粮均可享受赐爵待遇。在西汉,爵不仅是一种社会地位的标志,而且“得高爵与免罪”
②。因而,以爵位劝赈具有一定吸引力。唐代肃宗时,“百姓残于兵盗,料至钱七十”
;甚至鬻籺为粮。因而
①《文献通考》卷26,《国用》4。
②《汉书》卷24上,《食货志》。

29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行乞食者属路”。
于是肃宗下诏:“能赈贫民者,宠以爵秩”
①。
宋代也有此规定:“富民出钱粟,酬以官爵”
;同时规定“若举放以济贫乏者,秋成,官为理偿”
②。南宋时,内外用兵,国家经济凋弊,所以政府赈给贫穷之力不足,“复以爵赏诱富人相与补助”
,并称其为“权宜不得已之策”
③。
赐捐赈者爵位,对封建政府来说并不付出什么代价,而却能因此救活不少饥民,可谓一举多得。在国家救济力量不足的封建社会,这未尝不是可行之举。
二、以官职相劝以官职相劝较之爵位相劝更具吸引力。唐代此项劝赈政策并不十分明确。元和十二年(817年)宪宗下诏:“以定州饥,募人入粟受官及减选、超资”
④。所以这也被统治者作为劝赈的手段。
宋代官位劝赈实行较多,南宋尤为突出。
绍兴元年(136年)
,高宗下诏:“出粟粜米者各有差”。其办法为,“粜及三千石以上,与守阙进义副尉;一万五千石以上,与进武校尉;二万石以上,取旨优赏;已有官荫不愿补授者,比类施行”
⑤。
这种劝赈的办法是让处在灾区的富户直接将所存粟谷平价或低价粜卖与灾民。而官府则予以协助,掌握其捐粜数量,然后以量定赏。乾道二年(171年)
,湖南、江西旱,政府再立
①《新唐书》卷51,《食货志》。
②《宋史》卷178,《食货志》上6。
③《宋史》卷178,《食货志》上6。
④《旧唐书》卷15,《宪宗纪》下。
⑤《宋史》卷178,《食货志》上6。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94。
赏格“以劝积粟之家”
①。该规定为:“无官人,一千五百石补进义校尉,愿补不理选限将仕郎者听;二千石补进武校尉,进士与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补承信郎,进士与补上州文学;五千石补承节郎,进士补迪功郎。
文臣:一千石减二年磨勘,选人转一资;二千石减三年磨勘,选人循一资,各与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转一官,选人循两资,各与占射差遣一次。武臣:一千石减二年磨勘,选人转一资;二千石减三年磨勘,选人循一资,各与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转一官,选人循两资,各与占射差遣一次。
五千石以上,文武臣并取者优与推恩“
②。
足见其规定之具体,赏赐之广。景定二年(1261年)
,政府以都城全仰浙西米斛,诱人入京贩粜,并指示“赏格比乾道七年加优”
③。但具体内容不甚清楚。不过从中可见宋代劝赈方式之多。
金代贞祐二年(1213年)
,京中“贫民阙食者众”。
宣宗令有关官员制订“权宜鬻恩例格”。
如能“赡给贫人者”
,官员可以“进官、升职”
;“丁忧人许应举求仕”。结果,“入草粟各有数,全活甚众”
④。
元代对此也很重视。
元政府规定:“所有人户能施米赈饥,减价准粜者,量其多寡,赏以官爵”
⑤。泰定二年(1325年)
九月,元政府又将这项政策具体化了:“募富民入粟拜官,二千石从七品,千石正八品,五百石从八品,三百石从九品。”
⑥当
①《宋史》卷178,《食货志》上6。
②《宋史》卷178,《食货志》上6。
③《宋史》卷178,《食货志》上6。
④《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⑤《吏学指南》外二种。
⑥《元史》卷29,《泰定帝纪》。

49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时江南、山东人中“已有能奉行者,随即受命作官人矣”
①。至顺二年(131年)
,益都路民宋德让、赵仁,各输米三百石赈济胶州饥民,结果被依例授官②。
明代政府以官位劝赈政策实行于中期以后,并且所受多为散官。
宪宗时的捐纳条例规定:“军民纳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止”
③。至弘治年间,劝赈成为政府救灾的重要手段。
所以当时吏部尚书王恕指责说:“比年来一遇灾歉辄行捐例,则人既以财进身。
欲其砥廉隅为循吏,岂可得也“。
④所以孝宗曾于弘治五年(1492年)下令“停纳粟例”。明武宗时又定为:“富民纳粟赈济,九百石至二三百石者,授散官得至从六品”
⑤,较宪宗时提高一级。
世宗时为增加激励性,更改为“捐谷”多者授官正七品⑥。清代的政策是:“缙绅士民有敦任恤之风者,遇岁之不登或输粟或输银,籴谷或助官拯饥,或依官价减等粜,或利及亲婣,或施乡里,由州县而官而习道而督抚为表其间,视所输之多寡,以为差等。
过二三百石者以闻于朝,官予纪录,民予品衔。
以旌奖之。“
⑦这表明清政府在劝赈中,一般不予实衔。乾嘉年间,安徽寿州绅士孙蟠、孙克任先后捐银九千余两。嘉庆六年(1801年)
,仁宗下令:孙蟠由原捐知县衔赏道员衔,孙克
①《元史》卷29,《泰定帝纪》。
②《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③《明史》卷78,《食货志》卷2。
④《续文献通考》卷43,选举卷10。
⑤《明史》卷78,《食货志》卷2。
⑥《明史》卷78,《食货志》卷2。
⑦乾隆《大清会典》卷19。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94。
任则由原捐布政司理问衔加给同知衔。嘉庆七年(1802年)
,孙蟠、孙克任再捐一万六千余两,“煮粥赈济”。仁宗命地方官“就近颁给匾额,并加赏大缎二匹,以示鼓励”。

由上可见,政府以官职、官衔劝赈时,注意将所予职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即以低品官职或官衔为主。这恐怕是政府担心开口过大,会影响正常的选官制度的进行。同时我们也可发现,具有条件响应官方这一劝赈号召并非一般的富民。
宋元规定的低限标准多在千石以上,明清时期也在数百石以上。而这往往需要百亩、数百亩,乃至千亩地的收入。由此足以说明,所谓的富民,实际是当时的大地产者。
三、以功名相劝在隋唐以后的科举时代,功名也成为人们提高社会地位的手段。因而它也被政府用作劝赈的方式。而较普遍地实行这些措施的主要是明清王朝。
明宪宗时捐纳条例规定:“生员纳米百石以上,入国子监”。
②然而这些政策曾受到时人指责,认为它会“使天下以货为贤,士风日趋于柩”。所以明政府一度停止执行。但官府仓储不足,救济能力有限,所以又不得不开捐,并将其扩展到其它用途之中。史载,明中期后,“或遇岁荒,或因边警,或大兴工作,又率往例行之,讫不能止”
③。清代也有捐监政策,不过所捐只是一种入监资格(实际明代后期的捐监也多为资格之捐)。
同明代一样,清代的捐监也从赈灾扩大到其它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3,礼部、风教。
②《明史》卷28,《食货志》。
③《续文献通考》卷43,《选举考》10。

69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领域之中。除监生之外,清代政府还赏予赈灾贡献大的人以举人衔(嘉庆以后才见实行)。嘉庆十八年(1813年)
,直隶省南部各州县缺雨歉收,该地绅士捐银买米,设厂煮赈。其中南官县廪生齐如骧捐银1200两。嘉庆帝认为此人“急公好义,尤为可嘉”
,加恩赏给其举人,并准许他参加会试①。
不过这种功名赏赐没有广泛推行。
四、以名誉相劝封建社会是一个重名分的社会,而名分又与社会地位相连,在民间社会尤其如此。所以,名誉性劝赈也能激发一些人的赈济热情。
元代劝赈以授予官职为主,而对于其中“不愿仕者”
,政府则“旌之”
②。
“旌”即为旌表,或立牌坊于门,或赐匾额于室。明代武宗时规定:富民出千石以上赈济者,政府表其门。
世宗时的政策则分设不同档次,即“义民出谷至二十石者给冠带”
;捐至五百石者,“有司为立坊”
③。冠带是对个人的名誉性奖励,而立坊则是对一个家庭、乃至家族的表彰。明代还规定:“若民家能自收养至二十口以上者,给与冠带”
④。清代劝赈中也以名誉性奖励为突出。
其主要政策为:“凡士民或养恤孤贫,或捐赀赡族,助赈荒歉……实于地方有裨益者,八旗由都统具奏,各省由督抚具奏,均选册送部;捐银至千两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礼部,贡举。
②《元史》卷29,《泰定帝纪》。
③《明史》卷78,《食货志》。
④万历《明会典》卷18。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94。
以上,或捐粟准值银千两以上者,均请旨给予‘乐善好施’字样“
①。
当然,这种名誉中也包含某种具体价值。明代规定:“敕奖为义民,免本户杂役”
②。不过,总的来说,给予捐赈者以名誉是封建政府最廉价的劝赈政策。然而,对捐献者来讲却有重要意义。可以这样说,此种方式是统治者对当时社会人们的心理和价值标准的巧妙利用。同时,这也反映了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民众有“济贫”和“崇善举”的行为基础。
五、其它劝赈政策中国封建社会被统治者普遍运用的劝赈策略主要为以上数种。
不过,在一些王朝还有一些特殊性的政策曾被采用过。
这里有必要一提,金朝曾有贱户捐赈可免为良民之规。贞祐二年(1214年)
,为救济京城饥民,政府规定:“监户入粟可以为良”
③。明政府在景泰四年(1453年)规定:“纳米可以赎罪”。其内容为,“囚犯于缺粮州县仓纳米赈济,杂犯死罪六十石,流徙减三分之一,递减至笞罪为五斗”
④。
六、劝赈政策评价劝赈政策是封建国家本身粮食储备不多、无力承担救济责任时对社会力量(或称民间力量)的发动。说穿了,劝赈政策的实现是平民或作为个体的官员与封建政府(最高统治
①光绪《大清会典》卷30,礼部。
②《明史》卷79,《食货志》3。
③《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④《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894。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者)所作的一笔交易。因为它给双方带来了利益,并最终使灾民受惠,所以,较之政府说教式的鼓动要有效得多。因而劝赈尽管带有卖官鬻爵性质,其目的还是值得肯定的。
《元史》作者对此评价说:“夫入粟补官,虽非先王之政,然荒札之余,民赖其助者多矣。”

由于响应劝赈者多为身在灾区,或接近灾区的富户。因而,由他们参加赈济要较之官方调粮赈济容易收到实效。这是因为他们可以利用地理上的优势,使救济之粮迅速发放给灾民。并且有些义民往往亲身参加这一过程,不象官粮较多地受到胥吏的染指,因而也可提高赈济水平。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富民与穷者的矛盾可在某种程度上缓和。
同时也要看到,劝赈,特别是以官位相劝也会产生副作用。它使财富与官位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为吏政的败坏埋下隐患。另外,在封建时代,劝赈政策往往扩大化,即封建政府在军事征讨、兴办河工、甚至筑宫建殿时都可能采取劝赈措施,并由粮捐变为钱捐,从而加速封建政治的腐败进程,导致新的社会矛盾的激化。
第三节 特殊人口群体的救济政策
在中国封建社会,除了自然灾害中涌现的大量灾民需要救济外,一般年景下也总有一批衣食不足的人口存在于社会。
他们寄希望于政府的救助。还有一些特殊的社会群体,统治
①《元史》卷96,《食货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4。
者对其加以救济,一方面可以减少其生存困难;另一方面则可把某种道德、伦理精神贯彻进去,以此作为引导社会风俗趋向的方式。
一、对鳏寡孤独者的救济政策鳏寡孤独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是较其他社会群体生存困难的群体。因为他们中以老幼为多数。这部分人不仅缺乏自给自足的谋生能力,而且由于其家庭结构的不完整,来自亲属的赡养也极少。因而社会救济显得非常重要。
(一)对鳏寡孤独的基本救济政策中国封建社会对鳏寡孤独的救济政策出现较早。可以这样说,许多封建王朝不管其能否做到,却都在政策上规定了照顾他们的条文。
《管子。入国篇》载:先秦时,“凡国都有掌孤,凡孤幼不能自生者属之。其亲戚故人养一孤者,一子无征;养二孤者,二子无征”。这里对孤幼者主要鼓励其亲朋收养,而国家予以协助。
汉代的救济政策比较健全。西汉武帝元狩元年(前128年)对鳏寡孤独的救济标准同“年九十以上”的高年老人一样,即“帛人二匹,絮三斤”
①。汉宣帝地节三年(前67年)
下诏指出:“鳏寡孤独,朕所怜也”。所以要求地方二千石官僚“严敕吏谨视遇,毋令失职”
②;“贫不能自存者,国家给其粟”
,“人五斛”。
③三国魏政权的政策更显优惠:“吏民男女,
①《汉书》卷6,《武帝纪》。
②《汉书》卷8,《宣帝纪》。
③《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

0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女年七十以上无夫子,官方廪食终身“
;若年十二以下无父母兄弟,政府抚养“至十二止”
①。
南北朝各政权也制订了相应的政策。南朝梁普通二年(521年)
规定:“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
②。同年武帝还下令于京师置孤独园,使“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
③。这种方式类似于当代的托幼所和养老院。但在当时恐怕只能是个样板,不大可能推广于地方。北魏则让社区三长负起照顾之责。太和十年(486年)政府下令,孤独等“贫穷不能自在者,三长内迭养食之”
④。
唐代太宗时将鳏寡数量多少作为考核地方官的一个指标,即“鳏寡少者进考,如增户法”
⑤。这可能从鳏寡的婚配角度考虑较多。不过由此也可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唐德宗实行两税法时,遣黜陟使按比诸道丁产等级,“免鳏寡恂独不济者”
;并严令,“敢有加叙,以枉法论”
⑥。这实际是对鳏寡孤独社会负担的免除。
宋代明确规定:“凡鳏寡孤独等人”
,贫乏不能自存,应居养者,如户绝屋居之;无则居之以官屋;并以户绝财产充其用,不限月;以乞丐法给米豆,不足则以常
①《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
②《梁书》卷3,《武帝纪》。
③《梁书》卷3,《武帝纪》。
④《魏书》卷110。
⑤《新唐书》卷51,《食货志》1。
⑥《新唐书》卷52,《食货志》2。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05。
平息钱“
①。天圣七年(1029年)仁宗还规定:天下孤独疾病者,致医药存视②。
元代政府制订的鳏寡孤独政策很详细。元至元十九年(1282年)有这样的条文:“鳏寡孤独老弱不能自存之人,仰所在官司支给养济粮”
,并让各地方每处立养济院一所,有官房者用官房,无官房者建造一所,“专一收养”
③。大德三年(1299年)元政府规定:鳏寡孤独“仰所在官司常加存视,除常例依粮请给外,虑或不足,仰中书省酌量添给”。中央后定为在原有二两基础上,添中统钞一两。并且,如“遇天寿圣节,每名支给中统钞二两,永为定例”
④。另外,元代还有济众院,“以处鳏寡孤独者”
,政府给其粮和柴薪⑤。
明清时这方面的政策也不少。明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下诏:孤寡者,“官养之,毋失所”
⑥。。洪武八年(1375年)
,朱元璋又说:“吾在民间,目击鳏寡孤独饥寒困踣之徒,常自厌生,乱离遇此,心必恻然……郡县其访求无告者给屋舍衣食”
⑦。洪武十九年(1386年)
,明政府规定:“贫民鳏寡孤独者不能自存者,岁给米六石”
⑧。可见,明朝初年鳏寡孤
①《宋史》卷178,《食货志》上6。
②《宋史》卷9,《仁宗纪》。
③《元典章》,《典章》3。
④《元典章》,《典章》3。
⑤《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⑥《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⑦《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⑧《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20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独所享受待遇之高。另外,明代内地普遍设有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等人。即地方州县一级均设有这种机构。弘治十五年(1502年)
还把这一政策扩大至沿边地区,“各边卫设养济院、漏泽园”
①。清朝初年于个别地方设置养济院,以后才逐渐扩至全国。雍正元年(1723年)世宗强调:各处养济院所有鳏寡孤独等人“有司留心以时养赡,毋致失所”。
②清代养济院的救济标准为每人每年钱3。
6两左右,或米3。
6石左右③。这个标准基本能满足收养者日常生活需要。
我们承认,中国封建社会对鳏寡孤独者的照顾政策是认真的。由于这些政策多靠地方官去执行,所以有些王朝还制订了处罚性条令,即对不认真办理者予以惩处。如元朝至元十九年(1282年)规定,地方官对“应收养者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仰御史台按察司计点究治”
④。明代有“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⑤的政策。清代也有类似规定。那么,是不是封建社会的鳏寡孤独者都得到收养呢?或者他们都受到国家钱粮的照顾呢?我们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实际上真正获得救助者,是他们中的极贫者,并且其中相当部分已经外出流浪、乞讨,才引起官府的注意而予以收养;或者是其中居住城填及其附近地区者。那些栖身于僻乡陋隅者,终年乃至终身不离
①《国榷》卷5。
②《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6,《国用》8。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69,户部,蠲恤。
④《元典章》典章三,圣政。
⑤《明会典》卷134。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05。
本土者,不大可能成为政府救助的对象。另外,我们从官方所设孤贫数量限额上也可窥见一斑。明代歙县养济院所设孤老名额如下:天顺八年(1464年)12名,成化七年(1471年)
33名,成化十一年(1475年)
44名,成化十三年(1487年)9名①。清代雍正十三年(1735年)
,广西镇安府所属州县孤贫各为4名,②而一个州县的孤贫者远不止这些。如果再加上地方官不认真落实,那么就难发挥其作用了。明永乐二十二年(1389年)
,太宗指出:“皇考(指朱元璋)临御数诏,有司存养鳏寡,郡道皆有养济院。比闻率是文具,居屋败坏,肉粟布絮不以时给,而守令不以为意”
③。可见,地方官如不重视,又没有有效的监督,那么政策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然而,总的来说,封建社会这一政策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它毕竟减少了一部分鳏寡孤独者的困难,起到了一定的社会救济作用;同时避免了一些人因自给不足而可能造成的死亡。并且,在一些朝代,即使个别州县一级所收养的孤贫者显得不多,而具体到一省的总数却也有一定规模。如清代乾隆时直隶共收养7285名,山东5356名,福建4189名,广东4676名④。
(二)临时性赐赏政策临时性赐赏即谓并非制度性的政策。这项政策一方面具
①弘治《徽州府志》卷5。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69,户部,蠲恤。
③《明仁宗宝训》卷11。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69,户部,蠲恤。

40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有象征意义,即封建政府以此来表现其对鳏寡孤独者的关心;另一方面,对那些遭遇自然灾害、生活更为困难的鳏寡孤独者来说,这项政策也能给其以很大帮助。
1。
派遣使臣赴地方存问鳏寡孤独。
汉代政府实行这一举动较多。元狩六年(前117年)
,汉武帝遣博士大夫等六人,“分循天下,存问鳏寡废疾无以自振业者贷与之”
①。
汉宣帝于地节四年(前66年)
,遣大中大夫十二人“循行天下”。他们虽负有多项使命,而“存问鳏寡”是其主要职责②。这以后的王朝,派特使存问鳏寡孤独的政策比较少了。有些王朝偶然行之。辽代保定八年(976年)
,景宗“遣五使廉问四方鳏寡孤独及贫乏失职者,振之”。

2。
特赐鳏寡孤独粟帛等物品。
特赐就意味着这不是经常性的活动,而多作为改元、皇帝登基等喜庆活动中的一项内容。东汉明帝永平元年(58年)
,因改元,赐“鳏寡孤独无能自存者谷,每人五斛”。
④南朝齐建元元年(479年)
,也因改元,皇帝赐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谷,每人五斛⑤。这项政策为不少王朝所承继。一些少数民族政权也不例外。金太宗二十九年(189年)
,章宗继位后下诏:“赐鳏寡孤独,人绢一匹,米一石”
⑥。
①《汉书》卷6,《武帝纪》。
②《汉书》卷8,《宣帝纪》。
③《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考》3。
④《后汉书》卷2,《明帝纪》。
⑤《南朝齐会要》,民政。
⑥《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考》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05。
3。
制订向鳏寡孤独倾斜的灾害救济政策。所谓“倾斜”
,是指一些王朝在救济时,注意将鳏寡孤独作为重点救济对象。
汉宣帝黄龙元年(前49年)
,关东地区“谷不登,民多困乏,赐鳏寡孤独帛二匹”
①。
东汉建武六年(30年)
,各地水旱蝗虫为灾,刘秀下诏: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贫不能自养者,“二千石勉从循抚,无令失职”
②。
“无令失职”实际是指不使其生计无着落。元代至元三十年(1293年)
,京师米贵,出现饥荒。世宗下令,“减米直粜”与饥民,而“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给之”
③。这显然是对后者的特别照顾。在自然灾害中,鳏寡孤独者生活自救能力最差,因而他们更需要得到外界的救助。政府将他们作为重点救济对象,是减少死亡、提高救济效率的最好办法。
(三)鳏寡孤独救济政策评价对鳏寡孤独实施救济实际使封建政府抓住了社会救济工作重点。
需要指出,在鳏寡孤独群体中,封建政府注意最多的还是其中的老年人口。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讲,鳏寡孤独救济政策实际上是封建社会老年人口政策的一部分。
同老年人口的赏赐性救济一样,对鳏寡孤独者的救济,也是封建政府教化政策的一个方面。他们要以此来表现其对社会最困难人口群体的关心,进面赢得更多的美誉,激发百姓
①《汉书》卷9,《元帝纪》。
②《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
③《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60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的感激之情。
当然也应看到,这项政策的实行对改善鳏寡孤独者的生活环境,提高其生存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此政策也可促使整个社会对这部分人口的注意。
二、对残疾者的救济政策残疾者也是任何社会为数不少的社会特殊人口群体。其生存自理能力差,需要政府为他们制订出与常人不同的政策。
北周、唐等朝政府特别给予残疾人口赋役上的照顾。北周规定:“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
①。唐朝对其政策很明确:“废疾、笃疾者免课役”
②。另外,北魏还有特别免役措施,太和十七年(493年)
,孝文帝巡幸至肆州,“路见眇跛,停驾亲问,赐衣服,复终其身”
③。
在生存上给予救济也是各朝救济政策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可以说,大部分王朝将残疾者与鳏寡孤独等放在同一层次上予以救助。如东汉永平二年(59年)规定:“鳏寡孤独、笃癃给粟,人十斛”
④。北魏时,癃老、笃疾等“贫穷不能自存者”
,也是三长迭养的对象⑤。元朝至元六年(1269年)规定:“诸路鳏寡废疾之人月给米二斗”
⑥。
宋代初年特别注意对因战争而残存者的救助。庆历四年(1044年)
,仁宗下诏:
①《隋书》卷24,《食货志》。
②《新唐书》卷51,《食货志》。
③《北史)卷3,《魏本纪》3。
④《后汉书》卷2,《明帝纪》。
⑤《魏书》卷110,《食货志》。
⑥《续文献通考》卷32,《国用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05。
“诸军因战伤废疾不能自存者,政府月给米,人三斗”
①。
清代,各府州设立养济院“以收养鳏寡孤独疲癃残疾之穷民”
②。由上可见,对这几类人的救济封建政府所制订的为一体化政策。
有些朝代对残疾者有单独规定。明成化时,京师街市,“多有疲癃残疾之人扶老携幼,呻吟悲号”。宪宗下令:“对他们无问老幼男女,有无家及外来者,顺天府尹尽数收入养济院记名,设法养赡,毋令失所”
③。这也说明,残疾者得到有效救助者同样为少数。否则他们不会流落都城街头,待皇帝下令后才能找到归宿。
三、对穷困者的救助政策贫穷者在封建社会是一个包容广泛的群体,无论受灾与否,这类人都会存在。他们或者经济上再生产能力降低;或者失去田产,缺乏谋生手段;或者其家庭没有劳动力,生活自理有困难。其中有的流落村镇街市。因而封建政府对其也采取了不同的政策。
对生产遇到困难的贫穷之家,政府多贷予其钱粮,或免除其赋税。这种情况也多与灾害相关。只是这种灾害并未使一个地区百姓的生活普遍遇到困难,因而政府优先救助贫困者。汉元帝初元元年(前48年)下诏:“振业贫民,訾不满千钱者贷种食”
④。东汉章帝建初六年(81年)下诏,“贫民有
①《宋史》卷9,《仁宗纪》1。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46,《国用》8。
③《典故纪闻》卷14。
④《文献通考》卷26,《国用》4。

80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田业而匿乏者贷种,种勿收责“
①。意为免其偿还。这种政策显然是让贫民能够维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生活自理能力,进而承担国家赋役。所以这也是以后各朝普遍采取的政策。
还有一种贫困者是指出外乞讨者。明代京师景泰时“日有颠连无告穷民扶老携幼跪拜呼唤钱粮,一城之内,四关之中,无处无之。一遇寒冻,必有冻饿而死者”。所以明政府规定:“人给布衣一身,粟米一斛,审其原籍,有亲戚者,待明年春暖,沿途给与口粮,递送还宗;若无亲戚者,在京以没官房给之”
;并令天下各官街门,“遇有穷民,一体矜恤”
②。清代顺治九年(1652年)
设饭厂“以赈穷民”
③。乾隆二年(1737年)
,因担心五城贫中就食者有冻馁于道者,高宗令各铺总甲每日分巡各该管处所,遇即引赴普济堂或棲流所,使其“晚就棲宿,日出就赈,春融听其去留”
④。不过,这种救济无论人数还是范围均很有限。
清代甚至还有对节孝者的救济政策。清政府认为“孝子节妇中有食贫守志,难以存立之人,或至饥寒失所,较之泛常孤贫尤宜矜恤”。所以乾隆十年(1744年)规定:“各地督抚分饬州县覆核,取具邻佑印证,官各给详报,酌给口粮,俾存活有资,不致失所”
⑤。道光元年(1821年)
,广东省城恤嫠公局确定,于粮道库储普济堂经费项下,每年动支银500两,
①《文献通考》卷26,《国用》4。
②《典故纪闻》卷12。
③《清朝文献通考》卷46,《国用》8。
④《清朝文献通考》卷46,《国用》8。
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67。户部,蠲恤。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05。
“按现在查出节妇之数以老年年久者一千二百五十口作为定额”
,每年每口给养赡银四两,余俟缺出挨次充补①。对节孝者表彰,秦汉以来各朝均有,而对其救济,显然也不止有清一朝。
四、特殊人口群体救济政策的特征特殊人口群体的生存能力较低,应该得到社会力量的救助。我们纵观中国封建社会,可以看出,历朝政府在政策上对这部分人口是重视的。这也是自诩为天下民父母的最高统治者借以显示其关心民瘼的重要手段。并且,封建政府为此还设立了多种形式的管理机构,这可视为当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
封建社会特殊人口群体救济政策的制订及其机构的建立,对于减少这批人的死亡,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这也有助于引导整个社会对其关怀和救助风气的形成。
然而这项工作的实际情况远没有达到所要求的程度。
这一方面因为,救助他们需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封建政府难以负担,因而只能使其中极少部分获得照顾;另一方面,该项政策的具体落实一是由地方胥吏去进行,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剋扣救助钱粮具有一定普遍性,因而使救助成效大为降低。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46,《国用》8。

01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第四节 防御性人口救济政策
防御性人口救济政策是指,封建政府为了对付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提高整个社会克服灾害的能力,并最终减少人口在灾害中的损失而采取的一些措施。防御性人口救济政策的实质是,增加国家和民间的粮食储备,减少不必要的粮食消费。
一、常平仓、社义仓的设置常平仓、社义仓是封建国家为防止灾害而直接组织或在民间倡导的仓储形式。在当时社会救灾活动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常平仓的设置中国封建社会的常平仓,具有平抑物价,以丰补歉,提高人们抗御灾害能力的功能;同时在灾害严重之时,它又是政府发放救济谷物的主要来源。
1。隋唐前常平仓的设置就目前资料来看,常平仓在隋唐前并非官府常设之仓,而多为偶然设之;或只在部分地区设立。即使如此,其作用已被人们所认识。
汉宣帝时是常平仓创始时期。当时“岁数丰穰,谷至石五钱,农人少利”。大司农中丞耿寿昌请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价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价而粜,名曰“常平仓,人便之”
①。由此可知常平仓的功能。而时间不长,至元帝初元
①《通典》卷12,《食货》2。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5。
五年(前44年)
,政府“罢北假田官、盐铁官、常平仓”
①。这之后未见设置。至东汉永平五年(58年)
,明帝开始设立此仓②。西晋武帝时(256——290年)
,“谷贱而布帛贵,帝欲立平粜法,用帛市谷,以为粮储”
,并于泰始五年(269年)
,正式设立常平仓,“丰则籴,俭则粜,以利百姓”
③。南朝宋时,尚云庆以当时“岁有水旱”
,“议立常平仓以救民急,文帝纳其言,而事不行”
④。直到齐永明中(483——493年)
,武帝以“天下米谷布帛贱”
,欲立常平仓,“市积为储”。永明六年(488年)此政付诸实施。武帝“诏出库钱五千万于京师市米”
;此外扬州发币1910万,南徐州200万,南荆河州200万,江州500万,郢州500万,湘州200万,司州250万,西荆河州250万,南兖州250万,雍州500万,分别于当地购置粮、帛等物质,存入常平仓⑤。北周虽无常平仓之名,而其所建仓之功能也类似常平仓:“司仓掌办入谷之物,以量国用。
国用足,即蓄其余,以待凶荒;不足则止。余用足,则以粟贷人,春颁之,秋敛之。“

由上可见,汉至南北朝,常平仓在各朝中时兴时废。这是因为由于常平仓管理不善,常平仓的积极作用没有显示出来。东汉官僚刘般指出:常平仓“外有利民之名,而内实侵
①《汉书》卷9,《元帝纪》。
②《通典》卷12,《食货》12。
③《通典》卷12,《食货》12。
④《南朝宋会要》,食货。
⑤《通典》卷12,《食货》12。
⑥《陶书》卷24,《食货志》。

21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刻百姓,豪右因缘为奸,小民不能得其平,置之不便“
①。实际这成为人们否定常平仓设立价值的主要观点。
2。隋唐以后常平仓的设置隋唐以后,常平仓逐渐被作为国家常设性的仓储手段。
但隋唐时期,常平仓尚处于向正规仓储过渡阶段。隋唐政府于京师置常平监②。
这表明了其重视态度。
隋帝于陕州置常平仓,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给京师提供米谷③。
常平仓的功能并不突出。唐高祖于武德五年(622年)
,废常平监。常平仓的设置也就此搁置下来。至唐太宗时开始于部分州府设立常平仓,“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湿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于令”
④。唐高宗永徽六年(655年)
,“京东两市,置常平仓”
⑤。玄宗开元二年(714年)下令:“天下诸州,今年稍熟,谷价全贱,或虑伤农”
;“诸州加时价三两钱籴,不得抑敛”。
⑥开元七年(719年)
,唐政府在州一级设常平仓。其规模是上州三千贯,中州二千贯,下州一千贯。
⑦可见,唐代中期以前常平仓并没于州县普遍设立。即使这样,也还有废止之时。唐德宗时,赵赞提出,军兴后,“常平仓废垂三十年”
⑧。唐文宗太和九年(827年)规定:“以天下回残钱置常
①《后汉书》卷39,《刘般传》。
②《通典》卷12,《食货》12。
③《通典》卷12,《食货》12。
④《新唐书》卷51,《食货志》。
⑤《通典》卷12,《食货》12。
⑥《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
⑦《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
⑧《新唐书》卷52,《食货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15。
平仓,义仓本钱,岁增市之。
非遇水旱不增者,判官罚俸,书下考;州县假借,以枉法论“
①。足见文宗对常平仓的重视,即将其列入官员政绩考核之中。总的来看,唐代常平仓非遇水旱,一直设置着。只是在前期仅于州级以上单位设置。
宋代常平仓设置于淳化三年(92年)。当时,“京畿大穰”。
政府分遣使臣于四城置场,“增价以籴,虚近仓储之,命曰常平。岁饥即下其直予民”
②。景德年间的政策对此规定较细,并有严格的组织。当时于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江南、淮南、两浙皆立常平仓。
“计户口多寡,量留上供钱二三千贯至一二万贯,令转运使每州择清干员主之,每岁夏秋视市价量增以籴,粜减价亦如之,所减不得过本钱”
,而沿边州县不置③。
仓中存粮数量为:“大率万户岁籴万石;户虽多,止五万石。三千以上不粜,即回充粮廪,易以新粟。灾伤州郡粜粟,斗毋过百钱”。对经管有成效的官员予以奖励:“当职官于元约数外籴及一倍已上者,并与理为劳绩”。
④。
由于宋政府的重视,常平仓谷不断增加。天禧五年(1021年)
,诸路总籴数18300余斛,粜24300余斛⑤。
治平三年(1066年)
,常平仓入谷551048石,出粜47157石⑥。。熙宁时“天下常平钱谷见在一千四百万贯石”
⑦。
另外,景祐年间(1034——1038
①《新唐书》卷52,《食货志》。
②《宋史》卷176,《食货志》上6。
③《宋史》卷176,《食货志》上6。
④《宋史》卷176,《食货志》上6。
⑤《宋史》卷176,《食货志》上6。
⑥《宋史》卷176,《食货志》上6。
⑦《宋史》卷176,《食货志》上6。

41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年)
,在淮南路转运副使吴遵信建议下,宋政府将该路常平钱由47万多增至200万,“他毋得移用”。原因是该路“丁口五十万,岁饥不足以救恤”
①这也反映出当时常平仓与救灾活动关系之密切,说明宋政府能够从民生角度来考虑和调整常平仓的设置。宋王朝还对常平仓的借贷方式作过规定。即常平仓主要是贷于百姓中下户。如“自景祐初畿内饥,诏出常平粟贷中下户,户一斛”
②。相较于北宋、南宋常平仓的设置并不十分普遍。
元代于各路府置常平仓,最早设立于世祖至元六年(1269年)。其方法是:丰年米贱,官为增价籴之;歉年米贵,官为减价粜之“。至元八年(1271年)元政府规定,以和籴粮及诸河仓所拨粮储于常平仓。
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
,政府以铁课籴粮充常平仓③。
明代常平侯的职能被预备仓所取代。这一点在下面将谈到。另外,明政府在个别地方设立过常平仓,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
,福建有人倡议建常平仓,神宗命予嘉奖。显然这带有民间性质④。万历三十九年(1611年)
,神宗命于边镜设常平仓。他认为,常平仓“有裨边镇”
,要求官员认真实行,“仍载入考成”
⑤。除此之外,明代常平仓没有大的举动。
清代常平仓比较正规。顺治十七年(160年)清政府规
①《宋史》卷176,《食货志》上6。
②《宋史》卷176,《食货志》上6。
③《元史》卷96,《食货志》。
④《续文献通考》卷27,《市籴》3。
⑤《续文献通考》卷27,《市籴》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15。
定:“常平仓谷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价出息,务期便民。
如遇凶荒,即按数给散灾户贫民“
①。
其收储办法因朝而异。
康熙三十年(1691年)
圣祖确定常平仓存谷数额,大县500石,中县400石,小县300石。
“偶遇荒歉,即以此项给散。其留仓余滕者,皆于每年三、四月照市价平粜,五月初旬,将平粜价银尽数解存道库;九月初旬,各州县仍领出籴新谷还仓。”
②这说明,清代常平仓存谷周期以一年为限,每年粜旧籴新。由此可防止谷物的霉坏。至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
,清政府将存仓谷数额定量改为,山东、山西大州县200石,中州县600石,小州县200石;江西大州县1200石,江苏、四川大体保持五六千石的水平。为鼓励多存,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规定,州县官“于额储外加买储仓,准其议叙。”
③雍正年间全国19省常平仓存粮额达4400万石④。
雍正时全国人丁为257万⑤(雍正四年,1726年)
,常平仓谷人丁平均约1。
7石。在一个地方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它能够起到一定救济之效。雍正时政府还对常平仓谷的发放办法作了规定,凡有平粜州县多立厂所,预先确定日期,让附近村庄居民“赴厂籴米”
,该州县官要“亲行监籴,毋使穷民有远涉守候之苦”。在歉收之年,平粜比例是“存七粜三”
,“尚有不足,则酌量详报,不必拘定粜三之数”
⑥。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75,户部。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75,户部。
③《清史集》卷121,《食货志》2。
④《清史集》卷121,《食货志》2。
⑤《清世宗实录》卷51。
⑥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75,户部,蠲恤。

61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综上所述,自汉代以来,常平仓便成为政府缓解灾年粮食紧张局面的重要调节器,并且越是往后,封建政府的此项政策越健全。常平仓的管理甚至成为地方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社义仓的设置社义仓实际是一种社区仓储手段,不过它是在政府倡导下举办的,其管理方式也受制于各级地方衙门。
义仓在封建社会始出现于隋文帝开皇五年(585年)
,当时工部尚书长孙平上奏:“古者三年而余一年之积,九年作而有三年之储,虽水旱为灾,人无菜色,皆由劝导有方,蓄积有备。请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义仓粮食来源是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储之。即委社仓,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使用义仓谷物的方法是:”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谷赈给“。长孙平之奏被文帝采纳,成为隋王朝义仓设置的指南。
史称自义仓设,“诸州储峙委积”
①。而在开皇十五年(595年)
,义仓官办性质大大增强,文帝以为义仓储在民间,多有费损,“百姓之徒,不思久计,轻尔费损,于后乏绝”
②。因此他规定,“所有义仓杂种,并纳本州。若人有旱俭少粮,先给杂种及远年粟”
③。
开皇十六年(596年)
政策又改为:“秦、渭、河、郭、豳、陇、泾、宁、原、敷、丹、延、绥、银等州社仓”
,并于当县安置,还有:“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
①《隋书》卷24,《食货志》。
②《通典》卷12,《食货》12。
③《通典》卷12,《食货》12。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15。
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
①。这就使义仓的社区特征失去了,成为实际的官仓。由此也会限制社仓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作用的发挥。
唐代的社义仓政策实行于贞观初。太宗接受尚书左示戴胄建议而设立义仓。
同时按照户部尚书韩仲良所奏:“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水旱”。唐朝“自是天下州县始置义仓,每有饥馑,则开仓赈给”
②。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年)。对义仓之粮的来源作出规定,他认为,“义仓据地取税,实是劳烦”。
“宜令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
③。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
又恢复到唐贞观年间的做法:“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每据种田,亩别税粟二升,以为义仓。其商贾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户以下递减各有差”
④。
宋代义仓最早设立于乾德初年。其集粮方式为“岁输二税,石别一斗”。如民饥“欲贷充种食者,县具籍申州,州长吏即计口贷讫,然后奏闻”
⑤。从中可见义仓的官办性质。然而不久因“输送烦劳”
,宋政府又“罢之”
⑥。约七十年后的庆历年间(1041—1048年)
,仁宗接受集贤校王琪建议,“命天
①《通典》卷12,《食货》12。
②《通典》卷12,《食货》12。
③《通典》卷12,《食货》12。
④《通典》卷12,《食货》12。
⑤《宋史》卷176,《食货志》上6。
⑥《宋史》卷176,《食货志》上6。

81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下立义仓“
,由上三等户输粟,然“已而复罢”
①。熙宁十年(1077年)
,神宗下诏:“开封府界先自丰稔畿县立义仓法”。
熙宁十一年(1078年)
,此法先在京东西、淮南、河东、陕西路推行。元丰八年(1085年)
,该法又被废除②。至绍圣元年(1094年)
,哲宗下诏:“除广南东西外,并复置义仓,自来岁始,放税二分已上免输,所储专充赈济,辄移用者论如法”
③。
可见北宋并未将义仓始终如一地贯彻下去。
南宋社仓法较北宋有变化。乾道八年(172年)根据户部侍郎杨倓建议:“义仓在法夏秋,正税斗输五合,不斗者免输。
凡丰熟县九成以上即输一斗“
④。庆元元年(195年)
,宁宗下诏:“户部右曹专领义仓”。嘉定十一年(1218年)规定:“属县之义仓,则令丞同主之。每岁终,令、丞合诸乡所入之数上之守、贰,守、贰合诸县所入之数上之提举常平,提举常平合一道之数上之朝廷,考其盈亏,以议殿罪”
⑤。这既表现出南宋政府的重视;同时也表明义仓被完全置于地方官控制之下。
相比之下,元代的社义仓更有社区性质。元代,“立义仓于乡社”。
“其法,以社长主之,丰年每亲丁纳粟五斗,驱丁二斗,无粟听纳杂色,歉年就给社民”
⑥。可见其聚粟方式较
①《宋史》卷176,《食货志》上6。
②《宋史》卷176,《食货志》上6。
③《宋史》卷176,《食货志》上6。
④《宋史》卷176,《食货志》上6。
⑤《宋史》卷176,《食货志》上6。
⑥《元史》卷96,《食货志》。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15。
唐宋不同,同时突出其民间特征。《善俗要义》对此指出,“岁稍有收成,随社人户合照依条画,各验口数,每口存留义粮一斗,或谷、或杂色物斛。社众商议于本社有抵业信实之家,如法收贮,勿致损坏。倘遇凶年,还验原纳口数,支散食用。所在官司,过往军马,不敢支升合”。这是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以口为单位而不是以丁为单位收贮。支收时也要按纳粮口数发放。因而这种社仓既反映了公益性,又强调其自助性。
明代社仓建立较晚。明嘉靖八年(1529年)世宗令抚按设社仓。首先建立社仓组织。
“令民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然后,“每朔望令集,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每斗加耗五合”。还规定义仓由“上户主其事”。如发生饥荒,“上户不足者量贷,稔岁还仓;中下户酌量赈给,不还仓。有司造册送抚、按,岁一察核”。而如果社仓发生亏空,“罚社首出一岁之米”
①。
明代的这一规定具有官督民办特征。
清代社仓政策实行于康熙十八年(1679年)。
其法市镇立义仓,乡村立社仓。
“公举本乡之人,出陈易新,春日借贷,秋收偿还,每石取息一斗”
②。以此来使社仓得到发展。而社仓真正被推行开来是在康熙末年。社仓最初集粮主要为官劝民捐。所谓官劝民捐如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清政府议定
①《清史稿》卷121,《食货志》。
②《明史》卷79,《食货志》3。

02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直省社仓劝谕之例:“凡富民能捐谷五石者,免本身一年差徭。
多捐一二倍者,照数按年递免。绅衿能捐谷四十石,令州县给匾;捐六十石,知府给匾;捐八十石者本道给匾;其富民好义,比绅衿多捐二十石者亦照绅衿例,次递给匾;捐至二百五十石,咨部给以顶带荣身。
凡给匾民家,永免差役“
①。雍正三年(1725年)
,清政府根据江苏巡抚何天培条奏实行社仓事宜五事:1。
社仓借贷散赈,预造排门细册存案。凡不务农业、游手好闲之人不许借给。
2。
正副社长外,再举一身家殷实之人总司其事。
3。州县官不许干预出纳,如有抑勒挪借,许社长据实陈告。
4。
所需纸张笔墨须募乐输,或官拔罚项充用,不得科敛扰累。
5。
积谷既多,恐滋浥烂,应于夏秋之交减价平粜,秋收后照时价买补;②不过,清政府在雍正年间也曾利用火耗银为社仓采办谷物。即于通省加工火耗内应行裁减。
“每两五分之数,且暂行征收,发与民间采买谷石,分贮社仓,俟籴买数足即行裁减”
③。这实际是加诸百姓的一种摊派。雍正十三年(1735年)在云南,针对社仓谷数有限的状况清政府批准从当地常平仓等官仓中拔与每仓五百石或八百石作为社本,令社长一并经管,出借穷民。
“秋成加一还仓,小歉免其取息加于社仓项下。积贮俟积有千石,仍将原动常平仓等谷归还原款”
④。这表明官方也实际掌握着社仓之粮的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34,《市籴》3。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32,《市籴》4。
③《清朝文献通考》,卷32,《市籴》4。
④《清朝文献通考》,卷32,《市籴》4。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25。
出纳之权。乾隆元年(1736年)
,清政府以山西米价昂贵,令发社仓积谷二十余万石,照例出借外,“余皆酌减价值及时发粜”
①。所以我们认为,无论是集粮,还是放谷,清代社仓都是在官府的控制下进行的。雍正以后尤其如此。不过,这也反映了清政府对此项活动的重视程度较高。
(三)其它仓储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除了常平仓和社义仓具有防御性救济功能之外,还有两种仓即惠民仓、预备仓,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而设立。惠民仓之名最早出现于五代后周。显德年间(95—959年)
,政府置惠民仓,“以杂配钱分数折粟贮之;岁歉,减价出以惠民”
②。宋代将此法继承下来,淳代年间(90——994年)
,宋朝有惠民仓法。
嘉祐二年(1057年)
,宋仁宗令全国普遍设置。其谷物来源为:将户绝之田,募人耕种,“收其租别为仓贮之,以给州县郭内之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此仓即惠民仓。存储数量为:“户不满万,留田租千石;万户倍之;户二万留二千石;三万留四千石;四万留五千石;五万留六千石;七万留八千石;十万留一万石”
③。嘉祐四年(1059年)
,惠民仓隶属中央司农寺,地方州“选官二人主出纳,岁十月遣验视;应受米者书名于籍”。发放办法是:“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给,人米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
有余乃及诸县,量大小均给之“
④。由此可见,惠民仓是官府控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36,《市籴》3。
②《宋史》卷176,《食货志》上6。
③《宋史》卷176,《食货志》上6。
④《宋史》卷176,《食货志》上6。

2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制之仓,其发放对象是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的贫病之人。
预备仓为明代所设。在洪武初期,预备仓尚有官督民管性质。朱元璋曾选耆民“运钞籴米以备赈济,即令掌之。天下州县多所储备,后渐废弛”
①。
从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
起,朱元璋“命遣官运钞市籴以备赈”
②,这使预备仓完全在官方掌握之下。永乐中,成祖令将预备仓移置城内③,实际这时的预备仓已成为常平仓。对此,仁宗于洪熙元年(1425年)六月申明预备仓旧制时指出:“预备仓储,正为百姓,比之前代常平,最为良法”
④。弘治时政府为预备仓所确立的存储标准为:“州县十里以下积万五千石,二十里积二万石”。同时对地方官要以此作为考核项目之一。官员考满之时,稽其多寡以为殿罪。
“不及三分者夺俸,六分以上降调”
⑤。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嘉靖初,预备仓已到了“无粒米”的地步。政府将额定仓储降为“府积万石、州四五千石、县二三千石为率”。
万历中,实际存谷更少,“上州郡至三千石止,而小邑或仅百石,有司沿为具文”。明政府虽“屡下诏申饬,率以虚数欺罔而已”
⑥。另外,关于明代预备仓谷使用办法,正统时的政策为:“凡赈饥米一石,俟有年,纳稻谷二石五斗还官”
⑦。可见
①《明史》卷79,《食货志》3。
②《明史》卷79,《食货志》3。
③《明史》卷79,《食货志》3。
④《明史》卷79,《食货志》3。
⑤《明史》卷79,《食货志》3。
⑥《明史》卷79,《食货志》3。
⑦《明史》卷79,《食货志》3。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25。
其利息过150%,因而对穷民这可称得上是一种高利贷。
(四)常平仓、社义仓政策执行效果评价常平仓、社义仓的主要功能是为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口提供救济,特别是灾荒年代所出现的粮食短缺使百姓无以为继。
这种救济尤其重要。
从总的情况来看,这些仓储设施积谷于米荒之时,而散粮于灾成之日,对于缓解百姓的生活压力,减少百姓的流亡,恢复社会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必须承认,在前面所提到的政府对百姓的食物救济中,其所提供的米谷相当部分来自常平仓(包括广惠、预备诸仓)
,而社义仓更以其较分散设置的特征使社区百姓受益。特别是在隋唐以来,上述诸仓的这些作用更为突出。我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在唐末以来的增长相对较快,这与救济性仓库的设置有很大关系。特别是在清朝,人口增长迅速,如果没有相对健全的措施来对随时可能发生的灾害实行有效防御,那么要获得这种增长速度也是不大可能的。因而可以这样说,粮食投资的直接效益就是减少人口死亡,促使总人口增长。这一点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得到充分体现。
然而也应看到,仓储这种防御性救济措施,在封建社会并没有发挥它所应发挥的作用。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从统治者本身来讲,各个王朝对这一政策并不是始终如一地贯彻执行。隋唐以前基本上是时兴时废,这就不可能使其作用充分发挥。隋唐以来的大多数王朝把仓储作为一项基本行政措施来对待,可地方官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高下其手,不能使储量达到规定水平,遇到灾害,便会捉襟见肘。各种

42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仓库的管理也存在很多问题,导致粮食腐烂变质。宋代董煟指出:“今之常平仓义仓,多藏米而少藏粟,故积久不发,化为埃尘”
①。
2。
仓储设置地点不合理。在封建社会,常平仓大多设置于州县一级行政衙门所在地。社义仓在唐宋时被集中于州县府治。而一个县方圆百里。在交通不便时,受灾人口支取贷粮、领救济粮也存在很大困难。所以人们说:“常平仓赈米,其弊在于不能遍及乡村”
②。因而“无实惠及民”
;或者“平粜但惠近民,不能惠远民”
③。
3。
仓储集粮渠道不甚顺畅。尤以社仓为甚。社仓筹粮途径不一。有些王朝以劝捐为主,这就决定了社仓来源先天的不足。如清代地方官为充实粮仓,“邀集豪富、绅缙,肆筵设席。册名乐输,其实勉强。又其甚者,按粮科配,于额征之外,勒输若干,及其久也以册为仓,并无实在”

总之,我们认为,封建社会中央政府利用政治体制特征普遍地设立救济性仓储机构,并把其作为官员事务性工作的重要一项,因而成为当时社会中不可缺少的救济手段。
第五节 小  结
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救济政策涉及到诸多方面
①《救荒活民书》卷1。
②《救荒活民书》卷2。
③《清经世文编》卷42,户政。
④《清经世文编》卷40,户政。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25。
我们认为,在一个生活资料短缺的社会中,封建政府能够运用社会力量来对各种生活困难人口实施救济,其意义也值得肯定。
社会救济政策是封建社会缓和社会矛盾最有效的手段。
在传统社会中,生存无保障是人们面临的最大危机。自然灾害的频仍是造成这种危机的主要原因。而封建社会的私有制性质就决定了财富分配的不平等。这其中包括土地及其生产物——粮食。所以它导致了人们在同一地区、同样的灾害中感受和压力的差异。
一旦一部分受灾者的生存条件被破坏,而另一部分人却可悠然享乐,社会冲突常常不可避免。这种冲突既有针对官府的,也有直接指豪门大户的。封建时代的许多冲突与这种对抗性的形势有密切关系。而封建政府或者直接开仓赈济,或者组织、劝谕富户粜贷粮食,对这种爆炸性局面的缓和具有重要作用。同时社会救济政策也可使政府获得“济民于水火”等赞誉,大大缓解百姓对统治者的不满情绪。
对非自然灾害中贫穷无助社会群体的救济政策主要不在于使这些人获得生活保障(因为对此封建政府也确实难以做到)
,而在于向全民倡导一种关注他们生存条件的风尚。
这也是维护统治秩序所不可缺少的方面。
同时也要看到,封建社会人口救济政策的直接后果减少了人口的死亡、流散,从而为封建国家保存住一定数量的生产人口,进而使之成为统治者的赋役人口。可以说这成为王朝付出救济代价后所获得的最大收益。
需要指出,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救济政策的具体落实并

62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不令人满意。否则,就不会出现成千上万的百姓在饥荒中死亡的现象。而这种结果也可从两方面去分析。即一方面当时各朝政府对救济组织的不力。封建国家除了个别王朝外,绝大多数王朝统治者并没有为防灾而储存足够多的粮食物资。
灾害一旦降临便会捉襟见肘,只能用有限的物品去维持少数灾民苟延残喘。同时,封建政府对灾害的反应能力不是健全灵敏的。他们往往不是防大患于小萌,而常常是当局面难以控制时才引起注意、重视,救灾效果当然不会理想。
第三,执行救灾使命的官员的草率、舞弊是降低救灾成效的具体原因。
所谓草率是指他们只把有限的钱粮发放完毕就算达到目的,没有区别灾情轻重、灾民领粮的途径等因素,所以使那些最急需救助者陷于无人问津之地,以至坐以待毙;而舞弊则表现为官吏以赈灾钱粮化为已有,中饱私囊。
另一方面,在当时社会大规模的自然灾害也非短缺的社会经济所能对付。中国封建社会大规模的自然灾害不仅表现为受灾人口范围广大,而且灾害持续时间长。对社会中大多数人口来讲,其小农家庭往往不能生产出可供抵御严重灾害的粮食,而封建政府藏粮又十分有限。在这种内外交困的环境中,人口饥饿而死便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所以自然灾害成为引起封建社会人口死亡的重要原因。
总的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救济政策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人口的死亡,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这样说,有效的救济政策帮助封建政府渡过了一次又一次危机。我们甚至认为,当封建王朝能够组织社会救济时就意味着其政府机器还能正常运作;而一当失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25。
去这个能力时,改朝换代的时代就将到来。这也被历代王朝的更替历史所证明。

82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第十一章 民族人口政策
少数民族是我们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周边少数民族同内地民族(主要是汉族)处于对抗、交往、融合的过程中。各个时期的中央政权(无论是汉族所建立,还是少数民族所建立)
和地方政权均有自己的民族人口政策。由此对民族人口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这里需要指出,民族人口政策主要是统治者对涉及到两个不同民族人口利益的一些方面所作出的决定,而在人口学上能体现民族人口利益的内容特别表现在迁移、婚姻等方面。
因而,在本章,我们对民族人口的分析论述也主要着眼于这些方面。
第一节 民族人口迁移政策
在封建社会历史上,各民族的迁移运动一直在进行。各个时期的政权对民族迁移既有制止的一面,又有允许、甚至强制迁移的另一面。因而使民族人口迁移政策呈现出多样化的色彩。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25。
一、汉族中央政府的民族人口迁移政策这种政策,无论是汉族为主的中央政权,还是少数民族为主的地方性政权都曾采用过。
(一)汉族中央政权的强制性迁移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初期,汉族主要居住在黄河中下游和华北、江淮地区。而少数民族则生活于这周围的地区。秦汉以前尤其如此。而在秦汉和其后的历史时期,汉族的生活空间不断向四周扩展,少数民族则试图进入内地。由此便发生了彼此间的冲突。在冲突中,将战败俘获的民族迁移靠近内地的区域以加强管理,成为中央政府比较普遍的做法。
两汉时期(公元前206年——公元前220年)的这一政策尤为突出。
元封元年汉武帝将东越族从其故土江浙一带,迁移至江淮间。汉政府认为“东越狭多阻,闽越悍,数反复”
①;不以此,将会“为后世患”
②。足见,汉武帝是从统治利益角度出发来处理这一问题的。武帝元封三年(前108年)
,西北武都“氐人反”
,汉武帝遣将平息,并将一部分氐人迁移至酒泉郡③。
东汉王朝(25——220年)
更将这一政策推向高潮。
在南方,建武二十五年(49年)
,“南郡反叛”。刘秀“遣武威将军刘尚讨破之,徙其种人于江夏”
④。
《后汉书。南蛮传》这样记
①《史记》卷114,《东越列传》②《汉书》卷6,《武帝纪》。
③《汉书》卷6,《武帝纪》。
④《后汉书》卷1下,《光武帝纪》。

03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载此事;汉“徙其种人(南郡蛮)七万余口置于江夏界中,今沔中蛮是也”
①。一次将一个种族的七万余众迁移过来,可见规模之大,同时其强制性色彩更显突出。永元十四年(102年)
,和帝又对另一支蛮族实施迁移。当时(即永元十六年,101年)
,“巫蛮许圣等以郡收税不均,怀怨恨,遂屯聚反叛。”
东汉政府于永元十四年夏“遣使者督荆州诸郡兵万余人讨之,……斩其渠帅,乘胜追之……圣等乞降,复悉徙置江夏”。在西南,西汉末年,邛人长贵自立为邛谷王,攻杀当地郡守。
建武十九年(43年)
东汉政府派刘尚攻破邛郡,“徙其家属于成都”
②。在西北,永平元年(58年)
,汉政府派中郎将窦固,捕虏将军马武等出滇吾于西川,大破之“
,“滇吾远引去,余悉赦降,徙七千口置三辅”
③。此外,汉政府对投降者也予迁移。
和帝时,“羌川折伤,种人瓦解,降者六千余口”
,他们被“分徙汉阳、安定、陇西”
④。在北方,东汉永元八年(96年)
,已经归顺汉室的匈奴右温禺犊王乌居战率千人“遂复反叛,出塞外山谷间,为吏民害”。永元九年(97年)汉将庞奋、冯柱与诸郡兵攻击乌居战,迫其投降。和帝下令徙乌居战部下以及“诸还降者二万余人于安定、北地”
⑤。在西方,建武十一年(公元35年)
“先零诸种复寇临洮,陇西太守降之”。光武
①《后汉书》卷86,《西南夷传》。
②《后汉书》卷86,《西南夷传》。
③《后汉书》卷87,《西羌传》。
④《后汉书》卷87,《西羌传》。
⑤《后汉书》卷89,《南匈奴传》。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35。
帝将其“徙置于天水、陇西、扶凤三郡”
①。由上可见,东汉政府对周边民族的强制性迁移遍布南、西、北等地区。
三国时各政权同样采取了这一政策。在北方,建安十一年,曹操大败蹋顿于柳城,“其余遗并皆降”。然后曹操将其与乌丸万余落,全部迁于内地,“族居中国”。曹操还让乌丸首领率部下参加他所进行的征讨战争,因此“三郡乌丸为天下名骑”
②,为曹操扩充地盘作出了贡献。在西面,曹操因担心刘备北取武都氐以逼关中,因而让氐人“北出就谷以避贼,前至者厚其宠赏”。
“徙氐五万余出居扶凤、天水界”
③。此次虽名为劝徙,实际也是强迫。正始元年(240年)
,魏政府还令其将郭淮讨羌速当等,“按抚柔氏三千余落,拔徙以实关中”
④。蜀国也在建兴十四年(236年)
,徙武都氐王副健及氐民四万余户于广都⑤。吴国则对其境内的少数民族山越族采取了强行驱逐之策。山越族居于山区。由于“山谷万重,其幽邃民人未尝入城邑”
,并且“逋亡宿恶,咸共逃窜”
,“时观间隙,出为寇盗”
,“自汉以来,不能羁也”
⑥。吴臣诸葛恪以为,山越民“多果劲”
,“出之三年可得甲士四万”
,并请缨抚绥。结果孙权任诸葛恪为抚越将军,领丹阳太守。他通过毁山越人庄稼,“使之生计不继”的办法,迫使其出山归顺,
①《后汉书》卷89,《南匈奴传》。
②《三国志》卷30,《魏志。乌丸传》。
③《三国志》卷15,《魏志。张既传》。
④《三国志》卷26,《魏志。郭淮传》。
⑤《三国志》卷33,《蜀志。后主传》。
⑥《三国志》卷64,《吴书。诸葛恪传》。

23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徙出外县”
①。
吴政权进而让山越族“疆者为兵,嬴者补户”
②。
吴借此可谓收一举两得之效。
东晋南北朝以来,这种迁移继续进行。南朝宋元嘉(公元30年)后期,沈庆之进攻南蛮族,其中大部分被迁移至建康,作为营户。此外宋政府还将征湖阳所获蛮族万余口迁至广陵。雍州刺吏武陵王骏“讨缘沔蛮,将一万四千余口于京师”
③。
较之汉和三国,南朝对少数民族的内迁目的更实际。
即对其直接加于役使,并从身份上予以贬低。而这个时期,北朝基本上是各少数民放建立的政权。对其迁移政策将另外说明。
唐代主要对北部的突厥人和东北的高丽人实施强制性迁移。隋唐时(公元581——907年)
,两朝政府均对东北的高丽政权实施征伐,但却未达到目的。后高丽贵族上层发生内哄而使国势衰弱。高宗总章元年,唐将李勣乘高丽内部发生争斗之际,“破高丽,拔平壤城,擒其王高藏”
④。唐政府认为,“高丽之民多离叛者”
,所以将其人口28200徙于“江淮之南,及山南、京西诸州空旷之地”
;而“留其贫弱者,伊守安东”
⑤。
《旧唐书》对此记载为:总章二年,唐“移高丽户二万八千二百……将入内地莱、营二州,般次发遣,量配于江淮以南、及
①《三国志》卷64,《吴书。诸葛恪传》。
②《三国志》卷58,《吴书。陆逊》。
③《宋书》卷5,《文帝纪》。
④《旧唐书》卷5,《高宗纪》下。
⑤《资治通鉴》卷201,唐纪17。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5。
山南、并、凉以西诸州空闲处安置“
①。当时,归降的高丽人户共为“六十九万七千”。可见,迁移者不到120,显然其中D多为具有反叛意识的高丽贵族。从长白山下将高丽族众迁于淮河之滨,行程数千里,对被迁移者来说,无异于一场浩劫。
同时这也反映了唐政权对高丽贵族势力所存在的余悸。
宋代以来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即汉族政权对周边民族不仅控制力逐渐丧失,而且威慑力也大大减弱。因而其已没有能力对少数民族的贵族及民众实施迁移之策。相反,由于周边民族不断强盛,他们向内地主动推进的欲望和能力大大增强,甚至在以汉族为主的区域内建立了两个较大的地方政权(辽、金)和两个全国性的王朝(元、清)。
我们认为,隋唐及其以前各少数民族政权所以能对周边民族实施强制性迁移,除了其力量较强外,还因为当时内地具有容纳这些民族的地理条件。从上面可以看出,汉族政权强制少数民族政权迁入的地方多为处于初期开发或根本未开发的地方。这意味着,大批汉族还没有定居于这些地区。如西部的陇西、扶风、天水,南部的江夏。所以将少数民族迁移该地,也可以促进荒芜土地的开垦。更重要的是这些地区接近中央政治经济中心区域,被迁移者如有叛逆之行,政府可迅速调集力量平息。
二、鼓励降服少数民族内迁在中国封建社会,汉族政权除了使用强力将少数民族迁至内地外,也采取了一些比较温和的策略,即鼓励周边民族
①《旧唐书》卷5,《高宗纪》下。

43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内迁。
这些民族或因在周边地区与其它民族的冲突中失利,或因遭受灾害而引起生活困难,或因内部争权而失势,或仰慕中央政权的强大(当然也有慑于中央政权的威力)等等,常生归服、投充之心。对此,汉族政权则或出于怀柔目的,或由于生恻隐之心,或为显示其宽大胸怀,而对要求降服、内迁的少数民族持欢迎态度。当然,中央政权也可借此对这些民族的控制,减少敌对势力。
西汉建元三年(138年)
,东南的闽越政权出兵攻打邻近的东瓯政权。
汉武帝“遂发兵浮海救东瓯”。
闽越兵闻讯而撤。
为免遭侵扰之苦,“东瓯请举国徙中国”。武帝应允,“及悉举众来,处江淮间”
①。元朔元年(128年)
,东夷秽君南闾等,“率口二十万人降”。汉政府专为其设苍海郡进行管理。东汉时来归、来降求内属的民族更多。
东汉各朝一律予以安置。
建武二十五年(49年)
,“乌桓大人率众内属”
②。建初八年,北匈奴三木楼訾大人稽留斯等率三万八千人,“款五原塞降”
③。
永元九年(97年)
,匈奴逢候“部众饥穷,又为鲜卑所击,无所归,窜逃入塞者络绎不绝”
④。东汉政府都予收留。三国时魏帝曹丕拜牵招为持节护鲜卑校尉,屯昌平。牵招“怀来鲜卑素利、弥加等十余万落,皆令款塞”
⑤。
魏黄初年间(21——26年)
,荆州牧夏候尚,积极招募蛮夷归降,“五六年间,降
①《史记》卷114,《东越列传》。
②《后汉书》卷1下,《先武帝纪》下。
③《后汉书》卷89,《南匈奴传》。
④《后汉书》卷89,《南匈奴传》。
⑤《三国志》卷26,《魏书。牵招传》。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35。
附数千家“
;并让他们在处于“残荒”状态的荆南一带进行开垦。
景元四年(263年)十一月,魏帝以“诸候献捷交至”
,兴奋异常,指出:“东夷西戎,南蛮北狄,狂狡贪悍,世为寇仇者,皆感义怀惠,款塞内附”
①。他以此来夸耀其盛德大义所起的作用,从中也可看出其对外族归附者的态度。
隋唐时对归附者也加以适当安置。隋炀帝时,吐谷浑部众来降者“十余万”。隋政府“置郡县镇戍”
②。唐代贞观(627——644年)初,“马牛被野,人行数千里不齋粮,民物蕃息,四夷降附者二十万人”
③。可见,“四夷降附”也成为史家推崇唐盛世的依据之一。唐贞观八年(634年)
,突厥首领颉利死,部众分裂,“其下或走薛延陀,或入西域,而来降者尚十余万”。
太宗接受中书令温彦博的建议,将突厥降者安置于朔方的幽州至灵州一带,并建顺、裕、化、长四州为都督府。此外,唐政府“剖颉利可汗故地”
,“左置定襄都督,右置云中都督二府统之,擢酋豪为将军、将者五百人,奉朝请者且百员”
④。由此建立了汉中央政府节制、在具体事务上突厥自己管理自己的系统。唐天宝(742——756年)初,同罗族首领阿布思率总下万余帐来降,唐政府“处之朔方河南之地”
⑤。另外,因天灾来避难的少数民族灾民,唐政府也给予救济和安置。武则天执政(公元684——704年)初年漠北地
①《晋书》卷2,《文帝纪》。
②《隋书》卷83,《吐谷浑》。
③《新唐书》卷51,《食货志》。
④《新唐书》卷215,《突厥传》上。
⑤《通典》卷19,《边防》15。

63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区连续三年大旱,“野皆赤地,少有生草”
,因此“羊马死耗十至七八”。干旱迫使该地少数民族南迁。唐政府于同城(今内蒙古额济纳旗之南)侨置安北都护府加以安置。其中铁勒部各处“比者归化,首尾相仍,携幼扶老,已过数万”
①。
宋代在西北、北方与西夏、辽、金处于对峙状态,并且无力战胜对方,因而也不会吸引对方归附。在南方,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
,抚水州蛮首领指挥使蒙但挈族来归,被徙于桂州安置②。
值得指出的是,唐宋以前的汉族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的归降事宜是很重视的。有些王朝对其还采用了优惠政策。西汉武帝时,迁至内地的少数民族“皆衣食县官;县官不给,天子乃损膳。解乘马驷,出御府禁藏以赡之”
③。皇帝节省口粮以接济内迁民族,并不完全是汉王朝已穷困到这种地步。这只是一种象征姿态。由此也反映了汉政府对少数民族的笼络之意。唐代则从赋役、田地上给内迁民族以照顾。其政策很明确:“四夷降户,附以宽乡,给复十年”
④。而唐政府对从少数民族地区迁回的汉族则仅给予“复五年”的优待⑤。这明显表现出区别对待的态度。宋代则制订了禁止对刚刚归附的少数民族以苛税搔扰的政策:“诸新归顺蕃族,熟户而辄乞取其财务者徒二年,二贯徒三年,十贯加一等。
过一百贯者斩。

①《新唐书》卷51,《食货志》1。
②《宋史》卷495,《蛮夷传》。
③《史记》卷30,《平准书》。
④《新唐书》卷51,《食货志》1。
⑤《通典》卷6,《食货》6。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35。
无故勾呼迨扰者徒二年,禁留拘系者加一等,三日以上又加一等。因致逃叛,流三千里。其归顺满三年者,有犯依常法“
①。这就是说,对附籍不到三年的少数民族,宋政府用特殊政策予以保护。若已满三年,就要采取与土著汉人一样的法令。上述王朝的优惠政策,其目的是要让归顺民族在中央政府的指定地区安居乐业,并逐渐融入当地社会中。同时此政策也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周边民族迁于内地,而这也是减少民族冲突的一条良策。
(三)汉族中央政府民族迁移政策评价由上可见,汉族中央政府对周边民族所采取的内迁政策主要体现在唐宋之前,而魏晋以前尤其广泛。无论是强制性迁移政策,还是招抚性迁移政策都有这种阶段特征。
强制性迁移政策对被迁移者来说是一种痛苦的经历。说到底,这是战胜民族对战败民族的迁移。作为已被剥夺武装权力的民族,他们对迁移命令只有服从一条路可走。在长途跋涉之中,其损失是可想而知的。
而这一政策实行的结果,使少数民族失去了原先可以依靠的地利优势,处于中央政权的有效控制范围之内。所以从行政体制上讲,强制性迁移实际是将少数民族从中央行政力量不及或较弱的地区迁至行政力量所及并能实施直接管理的地区,把原先自成体系的民族“独立王国”变成直接所命于中央的州县单位。
招抚性迁移政策在方式上与强制性政策完全不同。它对迁移者的利益考虑较多,因而很少长距离的迁移,并且在迁
①《庆元条法事类》卷70。

83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移过程中也能得到中央政府的协助。所以这种方式易为周边民族所接受。由此,中央不仅达到“怀柔”的目的,而且利用少数民族充实了其人口稀少地区。同时少数民族借此政策改善了生存环境,甚至摆脱了某种危险境地。从管理体制上看,招抚性迁移政策更强调维持少数民族原有体制的完整性。
但其首领的更替和官员的任免必须经中央政府批准。唐代太宗时,中书令温彦博对东汉刘秀迁匈奴政策所作评价就很具典型性。他说:“汉建武时,置匈奴留五原塞,全其部落,以为扞薮,不革其俗,因而抚之,实空虚之地,且示无所猜”
①。
由此也可见招抚政策的特征。
不可否认,在封建社会,汉族中央政府无论采取哪一种政策,其本意都在于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控制。而从方式和结果上看,招抚性迁移政策是值得称道的政策。这不仅表现在它给迁移者较少造成痛苦,而且对这些民族的风俗习惯给予较多的尊重。
然而,这种迁移对民族关系的产生的影响也是深远的。
上述无论哪一种迁移,实际都对民族交往的距离起到了缩短作用。
即周边民族内移,使之与汉民族的交往更方便了。
这样可使民族间的生产、生活方式等到交流,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我们认为,当时的迁移也的确起到了这种作用。然而也应看到,其所产生的另一个作用,即促使民族矛盾的加剧,从而演变成一场史称“五胡乱华”的悲剧。那么,“五胡乱华”是不是少数民族内迁的直接后果呢?我们认为对此应
①《旧唐书》卷194上,《突厥》上。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35。
作具体分析。从客观上讲,民族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生活方式、风俗的不同。汉魏以来迁入关中、华北地区的少数民族主要是周边以游牧为主的民族。他们的社会发展阶段基本上以原始部落制为主,有的则刚进入奴隶社会。而汉族地区则早已进入封建社会,并且以农耕作为主要生产方式。
这就决定了汉族与周边民族在社会形态、文化背景上的差异。
而这种差异则会对民族交流、融合产生影响,形成潜在的民族矛盾。特别是当时的社会中,汉族中存在“侮其(少数民族)轻弱”的现象,因而“使其怨恨之气毒以骨髓”
①。这种状态很难使进入内地的少数民族与汉族建立真正融洽的关系。不过这还不是导致冲突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在于汉族政权与少数民族首领之间。即汉族政权将少数民族迁入内地是为了对其加以控制,甚至利用。如“魏(曹魏)之初,与蜀分隔,疆场之戎,一彼一此”。魏“徙武都之种于秦川,欲以弱寇强国,扞御蜀虏,此权宜之计,一时之势”
②。而少数民族首领,在其力量衰弱之时,也会俯首听从汉族政权之令,任其迁移摆布。一当强弱之势发生变化,他们将不甘于所处地位,揭竿反抗,乃至建立自己的政权。所有这些表明,在当时社会,民族之间互相信任的关系并没真正建立起来,而是以实力作后盾的控制与反控制关系占主导地位。
可以说,这是导致民族冲突的主要原因。因而,我们感到,在当时社会中,民族之间风俗、文化存在差异,再加上民族上层互相信
①《晋书》卷56,《江统传》。
②《晋书》卷56,《江统传》。

04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任的政治关系难以建立,所以硬性把一个民族迁移至内地不是一个好的民族政策。
而这一点是着眼于一个历史时期而言,或者说是从社会稳定这一角度而言。从一个长期的历史时期看,这种迁移是造成民族融合的主要方式,也是华夏民族不断壮大的途径。
二、少数民族政权的民族人口迁移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少数民族所建立的政权对民族人口的迁移也很重视。他们甚至较汉族政权对此要求更迫切。因为少数民族本身人口较少,一个民族政权要发展生产,常遇到劳动力不足的困难,在征发徭役过程中也同样遇到这个问题。
因而他们将其他民族的人口纳入自己版籍的愿望十分强烈。
象汉族政权一样,少数民族政权在民族人口迁移上也有强制性与招抚性两项政策。
(一)少数民族政权的强制性民族人口迁移政策少数民族政权的强制性迁移政策主要实行于北方和西方的民族之中。在这此地区,一些民族于周边,甚至延伸至黄河流域的内地,曾建立了力量强大的政权。加之他们的骑射能力很强,因而在快速进攻中常使对方猝不及防,从而能够掳获大量人口,并迁移至自己辖区。
秦汉时期,汉族政权与匈奴政权处于对峙状态,以掠夺方式迁移汉族人口是匈奴政权的一个重要政策。西汉高后七年冬(前181年)
,匈奴“寇狄道,略两千余人”
①。文帝前元十四年间(前166年)
,匈奴派14万骑入上郡、北地及辽东,
①《汉书》卷3,《高后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45。
“杀略人民甚多,云中、辽东最甚,掠万余人”
①。武帝元朔元年(前128年)
,匈奴二万骑寇汉边郡,“杀辽西太守,略二千余人”
②。类似记载在西汉史册上很多。这表明在同一历史时期,生活在匈奴地区的汉人不下数万之众。东汉时,匈奴与汉王朝的冲突时起时停。而匈奴政权对汉族人口的掠夺迁移也未放弃。不过,较之西汉,匈奴国势有所衰弱,因此掠夺人口的数量也大为减少。
东汉末和三国时,中原混战,汉族政权无力外顾。周边政权则借此得以发展,并实行大规模的掠夺迁移战略。建安十一年(公元206年)
,“三郡乌丸承天下乱,破幽州,略有汉民合十万户”
③。这实际是把整个幽州民户席卷而去。
不过,我们认为,从三国开始,周边少数民族政权已经不满足将汉族百姓掠夺迁移至其原生活地(特别是游牧地区)
,而是在主动向汉族地区推进过程中实施这一政策。
并且还有一个变化是,各民族政权不仅把汉族人口作为掠夺迁移对象,而且诸个民族政权互以对方人口作为掠夺迁移对象。
这种状况到东晋北朝历史时期可谓进入高潮。
东晋咸和三年(公元328年)
,后赵首领石勒遣其子石虎平定河西诸羌,又攻克上卦,“徙氐羌十五万落于司、冀二州”
④。东晋咸和八年(33年)
,石虎又徙“秦、雍民及氐羌
①《汉书》卷94上,《匈奴传》。
②《汉书》卷94上,《匈奴传》。
③《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
④《晋书》卷105,《石勒载纪》。

24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十余万于关东“
①。咸和九年(34年)石虎“徙秦州三万余户于青、并二州”。
②与此同时,鲜卑慕容部本居辽东,“以辽东僻远,徙于陡河(今辽宁义县)之青山”
③。至慕容元真时,势力渐强大,“元真袭石虎,至于高阳(今河北高阳县东)
,掠徙幽、冀二州三万户而还……又大破宇文,闼地千里,徙其部民五万余家于昌黎“
④。这些迁移者主要被统治民族用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如前燕慕容皝执政时,“依魏晋旧法”
,给内徙的高句丽和鲜卑宇文部、段部百姓苑囿之地及耕牛,“令其耕种”
⑤。它也反映了内迁民族在政治制度和生产方式上的汉化。
北朝时各政权又继承了其前各民族政权的做法。其中以北魏为突出。延兴元年(公元471年)
,北魏所辖“沃野、统万二镇敕勒叛”
,孝文帝诏太尉陇西王源贺追击至枹罕,“斩首三万余,徙其遗于冀、定、相三州为营户”
⑥。延兴二年(472年)三月,“连川敕勒谋叛”
,结果被“徙配青、徐、齐、兖四州为营户”
⑦。这显然是对被镇压民族的控制手段。当然它也包含了利用其从事耕种的目的。
北齐天保四年(53年)
,高洋“亲戎北讨契丹”
,“奋击大破之,虏十余万口”
,“所虏
①《资治通鉴》卷95,晋纪17。
②《魏书》卷95,《徒何幕容廆传》。
③《魏书》卷95,《徒何幕容廆传》。
④《魏书》卷95,《徒何幕容廆传》。
⑤《晋书》卷109,《慕容皝载纪》。
⑥《魏书》卷7,《高祖纪》。
⑦《魏书》卷7,《高祖纪》。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45。
生口,皆分置诸州“
①。
隋唐时,突厥族则以汉族为主要抢夺对象。
《旧唐书》载,“隋乱,华民(指汉人)多没于虏(指突厥)。”所以贞观五年(631年)
,唐太宗下诏,“遣使者以金帛赎男女八万口,还为平民”
②。由此可见,突厥掳略迁移汉族人口之多。同时也表明这些汉人在突厥政权下地位之低。因为突厥当时仍处于奴隶社会阶段,故被掳略者只能沦为奴隶身份。也正因为突厥政权对奴隶的大量需要,所以其抢夺欲望更为强烈。武则天时,默啜可汗侵扰赵、定等州,强迁当地汉族人口八九万。
不仅如此,突厥政权利用其强大威力,掳略周围其它民族人口。
武则天通天元年(696年)
,默啜可汗攻克契丹属地,“尽俘其家口而还”
③。安史之乱后,唐王朝国力削弱,周边民族内侵之举增加。唐玄宗时曾与唐和亲的吐蕃占据青海、甘肃、宁夏一带。永泰元年(765年)
,吐蕃军“大掠京畿男女数万计”
④。德宗贞元年三年(787年)
,吐蕃“大掠汧阳、吴山、华亭民界民庶,徙于安化峡西”。后吐蕃又克华亭,唐兵将其击退。吐蕃兵撤退时,“俘掠邠、泾、陇等州民户殆尽”
⑤。
唐末五代至宋以来,周边少数民族的力量更为强大。因而,其对中原汉族的掳略和其间民族政权彼此对人口的争夺更为激烈。尤其在这些民族政权创建初期最为突出。唐昭宗
①《北史》卷94,《契丹传》。
②《旧唐书》卷3,《太宗纪》下。
③《通典》卷198,《边防》14。
④《旧唐书》卷11,《代宗纪》。
⑤《旧唐书》卷12,《德宗纪》上。

4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天复二年(902年)
,辽太祖攻下河东、河北九郡,“获生口九万五千”
①。
唐哀帝天祐二年(905年)
,辽兵击败北汉刘仁恭,“拔数州,尽徙其民以还”
②。神册元年(916年)辽“平突厥、吐浑、党项、吐蕃、沙陀诸部,俘其户万五千六百”
③。神册五年(920年)
十月,辽将后晋天德军百姓迁于阴山之南④。
可见,辽政权对攻克地区采取整州、整族式迁移。
仅仅10余年,到天赞元年(922年)
,辽政权境内便出现“户口滋繁”的状况。
而这主要是由于掠夺性迁移所致。
至金代仍以此为方针。
天辅七年(123年)
,金兵攻取燕京路,“尽徙六州氏族富强工技之民于内地”
⑤。天会元年(123年)
,金太宗徙迁、润、来、隰四州之民于沈州⑥。然而相对于辽、金,元朝在初期阶段所进行的这种掠夺性迁移活动显然较少。我们认为,其原因为,辽金在其初创时期尽管显得强盛,然而较之庞大的宋王朝,国力毕竟不可匹敌。
所以他们无力与之作长期抗衡,只能进行掠夺式的迁移。同时这也是其加强国力的措施。而元朝兴起时所遇到的是衰弱的金朝和南宋王朝。在进攻中,他们不仅能占领一个区域,而且还可以保守新获地盘,即将所得一州一郡并入版图,因而迁移人口的重要性不是太大。另外一点就是,辽、金与宋王朝对峙时他们已经是汉化程度很
①《旧唐书》卷12,《德宗纪》上。
②《续文献通考》卷12,《户口》。
③《续文献通考》卷12,《户口》。
④《续文献通考》卷12,《户口》。
⑤《续文献通考》卷12,《户口》。
⑥《续文献通考》卷12,《户口》。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45。
高的政权。其境内基本上已进入以农耕为主的封建社会,而元统治者在进入中原地区之前,游牧仍是其主要生活方式。
他们并不需要掠夺很多的人口为其耕种。
明末偏于东北一隅的后金政权也曾在汉族居住区掳略人口。后金政权在完成对东北地区的控制后,便开始向关内发展。当其还不能将庞大的明王朝推翻时,以掠夺人口作为加强自己、动摇和削弱明统治的重要手段。崇德元年(1636年)
,改金为清、自称皇帝的皇太极派武英郡王阿济格越长城,进攻、搔扰明京南保定一带,“克十二城,获人畜十八万有奇”
①。崇德四年(1639年)
,皇太极再次发动攻势,在华北一带分左右翼两路劫掠,共俘获人口50万②。崇德八年(1643年)
,清军又进行更猛烈的袭击,攻克明3府、18州、67县,“俘人民二十六万九千口”
③。可见这种掠夺性迁移规模之大。
同汉族一样,少数民族政权的掳略性迁移对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人口也是一场灾难。同时,还要看到,当时汉族统治区域处于封建社会时期时,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那些未进入中原地区的少数民族仍然处于原始部落制和奴隶制阶段。
对于被抢夺者,其中相当部分被变成其社会中地位最低下的奴隶。如匈奴,“其攻战”
,“所得卤获因以予之,得人以为奴婢”
④。对汉族百姓来说,从身份上讲,这是一种倒退。
①王先谦《东华录》卷3。
②王氏《东华录》卷4。
③王氏《东华录》卷11。
④《汉书》卷94上,《匈奴传》。

64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二)招抚性迁移政策招抚性迁移也是少数民族政权加强自己的手段。
在汉代,就有一些汉人逃入匈奴地区,匈奴政权也予以接纳。而逃亡者身份也有多种:有军人,史称“往者从军多没不还者,子孙贫困,一旦亡出,从其亲戚;也有奴婢,”边人奴婢悉苦,欲亡者多,日“闻匈奴中乐,无奈候望急何”
,因而“时有亡出塞者”
;有盗贼犯法之人,“盗贼桀黠群辈犯法,如其窘急,亡走北出”
①。可见,这几种人都是被迫,即被汉族政权的高压政策和某种法令逼迫而逃。不过通过这种方式逃出者不会太多,在当时,汉族地区的生产力水平较匈奴为高,两个民族间的生活习惯也有很大差异,再加上匈奴所处大漠南北自然条件恶劣。因而,不到不得已地步汉人是不会走这条路的。
需要指出,汉族人逃至周边民族地区后,将中原文化传播过去,对民族交流起到很大作用。东汉末,自“袁绍据河北,中国人多亡叛归鲜卑轲比能部”。这些汉族人于其中“教作兵器铠盾”。鲜卑因而“颇学文字,故其(轲比能)勒御部众,拟则中国”
②。唐末,“藩镇骄横,互相并吞邻藩”
,造成长期的动乱。因而“燕人军士多亡归契丹,契丹日益强大。”
③很显然,这些汉人不仅为契丹增加了人丁、军卒,而且将汉族的军政制度、兵械制造技艺也带了过去。
实际上,一个民族政权以某种优惠条件吸引另一个民族
①《汉书》卷94上,《匈奴传》。
②《三国志》卷30,《魏书。鲜卑轲比能》。
③《契丹国志》卷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45。
的人口归顺自己,也为各政权竞相采用。北魏天兴五年(342年)
,越勒弗莫率其部万余家内居于魏国之境①。北魏延兴年间(471—476年)
,大阳蛮首领桓诞“拥沔水以北,滍水以南,八万余落,遣使内属”。
孝文帝“嘉之”
,拜诞为征南将军、东荆州刺史、襄阳王,“听自选郡县”
②。这种优惠政策产生连锁反映。太和十七年(493年)
,襄阳蛮首领雷婆思等“率其部内徙,居于太和川”
③。正光年间(520—525年)
,“叔兴拥所部南叛”。其首领成龙“强率数千户内附,被拜刺史。”与此同时,“蛮帅田中生率户二千内徙扬州,拜为郡导”
④。辽初,其首领阿保机对境内女真族的发展感到忧虑,“乃诱其强宗大户数千户,移至辽阳之南,以分其势,使不得相通”
⑤。以此作为一种控制策略。但所采用的是“诱使”
,而非强制。元代至元九年(1272年)
,世祖令“忙安仓及净州预粮五万石,以备弘吉剌新徙部民及西人内附者廪给。”
⑥这显然也是一种招诱策略。当然对那些归顺者或已成为其所属百姓的民族则要让他们参与创造财富的活动。
至元三十年(1293年)
,世祖下诏:“旧隶乃颜胜纳合儿女直户,虚縻廪食,今屯田扬州”。

①《北史》卷1,《魏本纪》。
②《北史》卷95。
③《北史》卷3,《魏本纪》。
④《北史》卷95。
⑤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甲集。
⑥《元史》卷7。
⑦《元史》卷17。

84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少数民族政权招抚性迁移策略是加强其统治基础,增强其国力的有效手段,更重要的是借此减少敌对民族的势力,化干戈为玉帛,为其政权的长期稳定创造了条件。
第二节 民族人口婚姻政策
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民族人口之间的婚姻也显得很复杂。这意味着,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在民族间婚姻的禁止与允许问题上所持立场呈现出多样性特征,很难以一言概之。
一、汉族政权的民族人口婚姻政策在中国传统社会,按照正统思想的观点,少数民族是夷狄之族,而婚姻作为别贵贱的重要手段,汉族与其它民族间的婚姻因而多被禁止。不过,各朝对此禁止程度却有不同。
在魏晋之前,官方法律条款中对这一点说明很少。这种情况或者是因为限制不严(其可能性很小)
,或者因为违反者很少,没有必要加以限制。直到唐宋时,这方面的规定才明确起来。
《唐律。卫禁律》规定,“诸越度缘边关塞,共为外人”
,“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另外,国内官人百姓,不得与蕃客交往,“如作婚姻,同上法”。但对蕃人限制不甚严格。唐贞观二年(628年)下诏:“诸蕃使人所娶汉妇为妾,并不得将蕃”
①。这只是禁止蕃使人将其汉妾带出境外,但却不禁其与汉族妇女婚配。
宋代也有类似规定,“诸蕃商娶中国人为妾及雇为人力女使将入蕃者徒一年,将国中所生子孙入蕃者减
①《唐会要》卷10。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45。
一等“
①。唐宋王朝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法令,依我们所见,这既是汉政府对蕃商的某种优待,同时也具有将其汉化之意。
在这些王朝看来,允许蕃商娶汉妇显示其宽容精神;而禁止其将汉妻妾带入其境,则是为了防止汉人沦入贱地。另外,对一般边境地区民族通婚(主要是汉族与少数民族间婚姻)
,宋政府是禁止的。
宋至道元年规定:“禁西北缘边诸州民与内地戎婚娶”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3)对此所载更明确,户部言:“归明人(实际是指投降的外族)除三路及沿边不得婚嫁,余州听其嫁娶。”此建议被皇帝批准。
元代蒙古族最高统治者对此规定并不严格,但一些汉族地方官却制订了近似舆论性的限制。官僚王结在其所著《善俗要义》“正婚姻条”中指出:“闻府中人家有苟贪财贿,甘与异类为婚者,此乃风俗薄恶,家法污秽之极,可羞可贱,而他处所无有也”
,“良家女子安忍配异类之身乎”
,因而规定:“今后凡议婚姻,钦依元(同”原“
,著者注)定聘礼,选择气类相同良善之家“
③。这项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却可对此种婚姻起到很大干预作用。
明代的政策很明确,蒙古、色目人“既居中国,许与中国人家结婚姻”
;但“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违者男女两家抄没,入官为婢”
④。这项政策的特征是,民族外婚不禁,而内婚则受到限制。当然受限制的主要为蒙古、色目一方。很显
①《庆元条法事类》卷78,《太宗纪》。
②《宋史》卷5,《太宗纪》。
③《善俗要义》。
④《明会典》卷22。

0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然,明政府意在借此加快把蒙古、色目这两个前朝的统治民族迅速与汉族融为一体的步伐。这样的婚姻在一定程度上被涂上一层政治色彩。
由此可见,尽管在社会观念上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婚姻受到歧视,而在汉族中央政权的法令上,对汉族与居于内地少数民族的婚姻并没有作严厉的限制,甚至有的还持鼓励态度。
当然政治家们有其特定的目的。不过由此也表明中国封建社会的民族婚姻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二、少数民族政权的民族婚姻政策少数民族政权对民族人口婚姻基本分禁止与允许两种。
需要指出,一些民族在禁止政策上不仅限制本民族与汉族的通婚,而且限制汉族与其它民族的婚姻,以此作为一种防范措施。
秦汉时期周边民族政权的婚姻政策记载很少。不过从一些具体事例上可见,这种禁令的确不严厉。匈奴政权就曾允许羁留于匈奴辖境中的汉人娶其族人。张骞在出使西域途中被俘,匈奴首领“予妻,有子”
①。苏武出使匈奴被拘执,他也有“胡妇”
,并生一子②。这表明,匈奴是允许其族人与汉人通婚的。需要说明的是,张骞与苏武是汉朝高级官员。这种通婚多为赐婚,以便诱使其变节。此种事例是否具备普遍性还不能作肯定的说明,但我们却也没有见到相反的事例。
史籍上记载明确的民族婚姻政策至五代、宋元时期开始
①《汉书》卷6,《张骞传)。
②《汉书》卷54,《苏武传》。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5。
多起来。
辽代契丹政权最初对其族人与汉族通婚持禁止态度。这种政策可能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比如防止契丹人沾染汉习。
然而随着契丹人进入华北一带,与汉人接触增多,加之汉族政治、文化制度比较先进,契丹政权也希望学习,乃至效仿。
因而在通婚上也采取软化性的政策。辽会同三年(公元940年)
,耶律德光下诏:“契丹人授汉官者从汉议,听与汉人婚姻”
①。这只是部分解禁。辽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六月,道宗下令,“禁边民与番部为婚”
②。这里的边民是指汉族,蕃部则指其它少数民族。显然这是一种防范性措施。不过整个辽代并没有将契丹人与汉人的婚姻之禁完全解除。金代在世宗以前(161—1189年)
,基本上也奉行与辽代相似的政策。
明昌二年(191年)
,章宗“以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和,从尚书省奏,许民户与屯田户递相婚姻”
③。
“民户”在此指一股土著汉民,屯田户则为契丹等少数民族。金政府以此作为民族关系改善的一种因素。
泰和六年(1206年)
,章宗又重申了这一政策:“屯田民户与所居民户为婚姻者听”
④。
这项政策实际上把汉族与契丹等民族的禁婚令放弃了。
元代法令并没有明确禁止民族婚姻的政策。至元八年(1271年)
,元政府规定,“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
①《辽史》卷4,《太宗纪》下。
②《续文献通考》卷12,户口1。
③《续文献通考》卷12,户口1。
④《金史》卷12,《章宗纪》。

2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
①。其意在于,族内婚姻者按本民族婚姻习俗办理,若族外婚者则按照男方所在民族习俗办理。
此外,没有进一步的限制。
清王朝作为满族所建立的政权,对民族人口婚姻所作限制颇多。
在满族与汉族婚姻上清政府(包括入关前的后金)
并没有采取固定不变的政策。天聪六年正月,后金政府为拉拢和安抚归降的明朝官兵,规定,“凡一品官以诸贝勒女妻之,二品官以国中大臣女妻之……至明之兵士,察汉民女子寡妇及八贝勒以下庄头女子,令其给配。其余更令殷家商贾,分给婚配。”
②天聪六年(1632年)二月,此今即付诸实施。后金规定:“以大凌河归降俘获汉人分录副将下各五十名,参将下各十五名,游击下各十名,尽令移居沈阳,以国中妇女千口分配之。
其余令国中诸贝勒大臣各分四五人,配之以妻室,善抚养之“
③。由于有这个传统,所以直到清初全国性政权建立后,清政府对满汉通婚仍持宽容和鼓励态度。顺治五年(1648年)
世祖下令:“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臣子,欲其各相亲睦,莫若使之缔结婚姻,自后满汉官民有欲联姻好者,听之”
④。
然而在80年后的乾隆(1736——1795年)
初年,清政府又予以禁止。
直至光绪末年(1875——1908年)
,清政府才改弦更张,“令满汉通婚”
⑤。
不过,婚姻的渠道一旦打开,
①《通制条规》卷3,《户令》1。
②王先谦:《东华录》卷2,中华书局。
180年,32页。
③王先谦:《东华录》卷2,中华书局。
180年,33页。
④《清世宗实录》卷40。
⑤徐珂:《清裨类钞》,婚姻类。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5。
再想堵住就很困难。所以乾隆初年的禁止令并没有将已有通婚途径堵塞住。民间通婚仍然不断。
在其它民族间通婚问题上,清政府则更多地采取禁止态度。
1。
限制蒙古族与汉族及其它民族通婚。清代实行满蒙联姻,为了维护这种联盟,清政府对其他民族与之通婚持排斥态度。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规定:“凡内地民人出口于蒙古地方贸易耕种不得娶蒙古妇女为妻,倘私相嫁娶,查出将所嫁之妇离异,还与母家,私娶之民照地方例治罪。知情主婚及说合之蒙古人等,各罚牲畜十九”
①。
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
,清政府批准:“将禁止民人娶蒙古妇女之例停止。”
②而至嘉庆六年(1801年)
清政府又强化了这一禁令:“嗣后将民人娶蒙古妇女之处严行禁止;其已经娶过者,任伊等两家情愿,均令陆续带回原籍”。禁止后仍有犯者,“一经旁人告发,将所娶之妇离异,还母家;将主聘妇女之人枷号三月,满日鞭一百;将违例之民亦枷号三月,满日鞭一百,解回原籍;失察之该台吉罚三九牲畜,该札萨克罚俸六月,倘该札萨克台吉自行查出,免其议处”
③。同时,蒙古上层贵族还不能与邻近其它部落贸易之人结亲。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
,清政府规定:“蒙古王以下至闲散蒙古,违禁与喀尔喀、额鲁特、唐古特、巴尔呼等贸易结亲者,照定例治罪”。另外,“四十九旗协理旗务人等及归化城二旗都院,至闲散蒙古,量其品级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78,《理藩院》。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78,《理藩院》。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78,《理藩院》。

4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治罪①。
2、对南方民族与汉人通婚的禁止。清代乾隆四十二年(177年)
特别对西南地区民族婚姻予以限制:“滇省永昌之潞江、顺宁之湎宁二处向来往近边之人,或耕或贩,查明男妇户口,照内地保甲例编造册档,并严禁与附近猡夷结亲”
②。这种政策完全是出于地方安全考虑,即防止汉族与该地区少数民族结亲后,任意出入当地村寨,影响清政府的管理。
《大清律例统纂集成》(卷10)所载禁令范围更广:“福建台湾地方人民,不得与蕃人结亲,违者离异。其商贾客民未经入籍苗疆,踪迹无定者,概不许与苗民结亲”。道光十年(1830年)
,清政府对新疆的汉民也作出限制:“寄居伊犁之安集延,超过十年以上者,准其编入伊犁种地民户”
,“但不准娶妻置产”
③。
同时对其它民族间的婚姻也予以限制,“稽查居住卡内之安集延每月增减人数,不准与回子联姻”
④。由此可见,清政府在民族人口婚姻上也反映出其将社会秩序与统治稳定放在首位的心理。这也可以理解,清最高统治者来自一个只有数百万人口的民族,采取这种政策也是其分而治之方针的一部分。不过也有一些例外,对于迁往内地生活的少数民族,清政府并没有作限制。清代改土归流时曾将一部分云南少数民族迁至江苏一带,对他们,清政府“听其与民婚嫁入籍”
⑤。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78,《理藩院》。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8,《户部》。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93,《理藩院》。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93,《理藩院》。
⑤光绪《大清会典》卷17,《户口》。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
总的来说,少数民族政权对民族人口婚姻的防范心理较重,从统治民族这个角度来讲,他们担心本民族被汉族等比其数量规模大的民族在婚姻过程中所同化,失去其民族优势地位。对其它民族通婚的限制则多出于安全和秩序考虑。而一些民族对婚姻的解禁则表现出他们对不可扭控的婚姻趋势的承认。
三、民族上层的政治性联姻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婚姻涂抹上一层浓厚的政治色彩。民族间的和亲更不例外。这种婚姻虽然主要限于民族上层,但却给民间婚姻带来影响。
(一)汉族政权所采取的上层联姻政策民族上层联姻政策常被汉族政权作为缓解民族矛盾的手段。或者说,这是汉族政权在国力不足,不能在军事上征服对方时而采取的政策。
和亲政策肇始于汉朝,并主要针对北方的匈奴族。
汉初,匈奴冒顿单于兵强马壮,号称“控弦四十万骑”。这给汉边带来很大威胁。刘邦“数苦北边”。谋士娄敬建议:“陛下诚能适长公主妻单于,厚奉遗之,彼知汉女送厚,蛮夷心慕以为阏氏。生子必为太子,代单于。冒顿在,因为子婿;死,外孙为单于。岂闻外孙敢与大父抗礼哉。可勿战而渐臣也。若陛下不能遣长公主,而令宗室及后宫诈称公主,彼亦知不肯贵近,无益也”。对此刘邦深表赞许,“娶家人子为公主,妻单于,使敬往结和亲约”。史称,“和亲既结,匈奴果暂不犯

6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边“
①。而这种局面并没有维持许久。这是因为汉政权往往把和亲作为不得已之策,一当力量稍微强大,便予放弃。同时,对匈奴来讲,和亲背后必须有丰厚的赐赏,否则对其没有多大意义。因而汉朝的和亲活动时续时断。汉文帝(公元前179——157年)时,匈奴又“并暴边境,多杀吏民”。为此,汉朝两次与匈奴结亲②。汉武帝(前140——87年)时,王朝力量壮大,多次征伐匈奴,和亲复又中断。这之后,汉朝的和亲活动并未彻底放弃。
汉元帝时,匈奴单于呼韩邪来朝见,宫女王昭君被作为公主赐配单于,生有二子。
呼韩邪死后,汉成帝敕令王昭君“从胡俗,遂复为后单于阏氏焉”
(即嫁予呼韩邪前妻之子)
③。此外,汉朝还与西域各国和亲。汉武帝时,乌孙国强盛,为抑制匈奴势力,武帝“妻以公主”
④。至东汉,与匈奴的和亲政策仍然实行下去。
唐代是汉政权实施和亲政策的又一个高潮。与汉代不同的是,唐代和亲政策重在对周边民族予以笼络,以使其与中央王朝建立稳定的关系。不过,从根本上讲,唐政府也是想借此消弭周边民族侵扰边境的隐患。在这一点上,与汉代没有什么不同。由于唐王朝力量较大,所以,唐代和亲多为少数民族首先提出。在最初,唐政府常持傲视态度,不予接受。
贞观八年(634年)
,吐蕃“始遣使者来朝”
,其首领“闻突厥、
①《汉书》卷43,《娄敬传》。
②《汉书》卷41,《文帝纪》。
③《后汉书》卷119,《南匈奴传》。
④《汉书》卷61,《张骞传》。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5。
吐谷浑并得尚公主,乃遣使齎币求昏(同婚,著者注)
,帝不许“
①。后吐蕃“固请昏,许之”。唐太宗于贞观十五年(641年)
,“妻以宗女文成公主”
②。景龙三年(707年)
,中宗以雍王守礼女为金城公主嫁与吐蕃王③。另外唐初就与突厥政权有和亲关系,并且这种婚姻关系是双向的。唐武则天当政(684——704年)
,她曾下令淮阳王武延秀“聘突厥默啜可汗女为妃”
④。中宗时(705——710年)
,唐与突厥重又开战,“帝诏绝婚”。睿宗即位(710年)
,突厥可汗“又请和亲”
,“诏取宋王成器女为金山公主下嫁”
⑤。
玄宗即位(712年)
,再绝突厥和亲。默啜“乃遣子杨我支特勒入宿卫,因求婚,以蜀王女南和县主妻之”
⑥。可见这种婚姻关系基础并不牢固,同时也说明联姻并不能彻底制止民族冲突,只是冲突的缓冲剂。
此外唐王朝还与北方的回鹘、契丹等族建立过和亲关系。
唐帝曾三次分别将宁国公主、襄穆公主、安定公主嫁与回鹘可汗。开元五年(717年)
,玄宗以宗女为永乐公主,嫁与契丹首领松漠郡王李失活⑦。
而宋明王朝则很少采取和亲政策。
宋王朝曾向周边的辽、
①《新唐书》卷216上,《吐蕃传》上。
②《新唐书》卷216上,《吐蕃传》上。
③《新唐书》卷216上,《吐蕃传》上。
④《新唐书》卷215上,《突厥传》上。
⑤《新唐书》卷215上,《突厥传》上。
⑥《新唐书》卷215上,《突厥传》上。
⑦《旧唐书》卷8,《玄宗纪》。

8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金政权“割地赠款”
,甚至建立过兄弟关系“
(即宋王为兄,周边政权为弟)等,但却不曾有联姻举动。这种状况可能与少数民族保持本民族传统习俗的愿望比较强烈有关。不过,也应看到辽、金等政权实际是汉化比较重的民族。在其境内有大量汉族,统治者可以凭借其权力任意役使汉族女子。
和亲政策在后世往往受到人们的贬斥。西汉娄敬因首倡和亲成为受指责最多的人。
《新唐书》的作者对汉代和亲政策作如下评价,“以天子之尊,与匈奴约为兄弟,帝女之号与胡媪并御;蒸母报子,从其污俗;中国异于蛮夷者,有父子男女之别也。婉冶之姿,毁节异类,垢辱甚也”
①。这是就伦理、风俗上的差异而对和亲政策的否定。
《新唐书》作者还从另一角度即从政治角度提出了看法:“汉以宗女嫁匈奴,而高祖亦审鲁元不能止赵王之逆谋。谓能息匈奴之叛,非也。且冒顿手弑其亲而冀其不与外祖争强,岂不惑哉?然则,知和亲非上安计而为计者,以天下初定,纾岁月之祸耳”
②。说到底,就是汉政府以此作为权宜之计。
我们说,和亲政策从人口角度上实现了两个种族的交流。
因而可以说,和亲使命的担当者也是种族交流的先驱,由此使两个民族婚姻上紧闭的大门得以松动并打开。所以,我们说,和亲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汉族政权对民族通婚行为的承认。这或许也是汉唐王朝法令上没有对民族间婚姻实施禁止政策的一个原因。而如果要通过和亲政策来实现两个民族间永久的和平却是不可能的。民族冲突说到底是不同政治集团
①《新唐书》卷215上,《突厥传》上。
②《新唐书》卷215上,《突厥传》上。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5。
间的冲突,而冲突的背后又是基于各自的政治、军事、经济等力量因素。当二者力量,特别是边防上的力量均衡时,民族间相安无事的局面就可维持。在这种情况下,和亲政策才能对和平局面起到维护作用;否则,只能成为形式上的联系,而不可能以此使二者真正拧结在一起。
(二)民族政权的和亲政策民族政权同汉族政权的和亲政策在上面实际已涉及到了。这为所言是民族政权之间的和亲政策。较之与汉族的和亲政策,民族政权之间的此项政策更为普遍。这是因为,汉族政权在和亲问题上对伦理、名分考虑较多,实行时常非本心所愿意。而民族政权的统治者则较少这种顾虑。特别是在北方,少数民族之间的风俗习惯比较接近。因而通婚政策有实行的社会基础。
北朝北魏时,蠕蠕族居于大漠南北,成为一支强盛民族,并与北魏保持良好关系。太昌元年(532年)
,其首领阿那瓖遣使朝贡北魏,并为长子请尚公主。永熙二年(533年)
,孝武皇帝下诏以范阳王海之长女瑯琊公主许之。然而“未及成婚,帝(武帝)入关”。北魏分裂,继起的“东西魏竞结阿那瓖为婚好”。
西魏文帝以孝武时舍人元翼女称为化政公主,妻予阿那瓖兄弟塔塞。同时,文帝“自纳阿那瓖女为后,加以金帛诱之”
①。可见这也是一种政治利用政策。唐时,回鹘部坚昆支“本强国也,地与突厥等,突厥以女妻其酋豪”
②。宋
①《北史》卷98,《蠕蠕传》。
②《新唐书》卷217上,《回鹘传)上。

06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时“辽人以公主下嫁李氏(西夏)
,世修朝贡不绝“
①。清朝时,满族和蒙古族上层更以婚姻缔结成牢固的政治联盟关系,使蒙古族成为满族治理中国的重要助手。可以说,满蒙结合是中国历史上以民族婚姻结盟中最牢固的形式。
(三)主动采取通婚政策的民族政权这种政策是指一个占有统治地位的民族主动与其它民族实施联姻。在中国封建社会,采取这种政策的王朝并不多。
而北魏政府所采取的政策具有代表性。北魏孝文帝改革时,把与汉族通婚作为其改革的重要内容。不过其婚配对象主要在汉族世家大族中选择。魏文帝以范阳卢敏、清河崔守伯、晋阳郑羲、太原王琼四姓,“衣冠所推,咸纳其女,以充后宫”
②。此外规定皇帝的六个兄弟必须在汉族大姓中选择配偶,即“长弟咸阳王禧聘颖州太守、陇西李辅女,次弟河南王干娉故中散、代郡穆明乐女,次弟广陵王羽娉骠骑谘议参军、荥阳郑平城女,次弟颖川王雍娉故中书博士范阳卢神宝女,次弟始平王勰娉廷尉卿、陇西李冲女,季弟北海王洋娉吏部郎中荥阳郑懿女”
③。北魏政府所采取的这项政策是为了加速其种族的汉化过程,建立与汉族贵族联合的统治政权,以便在中原地区站稳脚跟。当然这项政策只限于贵族之中,不过它也是对民间两族婚姻行为的带动和鼓励。
四、民族人口婚姻政策评价在封建社会,婚姻行为总受到当时政治的、等级的、习
①《金史》卷134,《外国传》上。
②《资治通鉴》卷140,《齐纪》6。
③《魏书》卷2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165。
俗的等多种因素制约。族内婚是这样,族外婚也是如此。
民族人口的婚姻作为一种族际婚受到政治性因素和风俗习惯更多的制约。不过,从秦汉以来的各个民族政权所采取的政策来看,民族人口婚姻渠道有时畅时滞的特征,然而并没有被堵死。从习俗上讲,各民族的统治者,特别是汉族统治者并没有把民族婚姻行为视作大逆不道之举,相反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鼓励。因而,纵观中国封建社会,少数民族政权对民族人口婚姻所设置的障碍远较汉族为多,而这只能解释为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封建社会的政治性婚姻一和亲、联姻行为尽管规模、人数都很有限,然而由此却成为民族关系改善的重要条件。同时这也是对民族间文化、风俗交流的巨大促进,更重要的在于它是对种族间所存在的婚姻壁垒的冲击,并进而带动了民间民族人口婚姻的进行。
还要指出,中国封建社会各民族政权采取对民族人口婚姻的允许和鼓励政策是对民族融合现状的承认,特别是在民族人口之间有较大量接触的情况下尤其如此。而对这种婚姻的抑制政策尽管能减少民族间婚配现象的发生,但却不能阻止民族融合的趋势,即民间婚姻在这种禁令下仍然存在。同时,由于汉民族所具有的较高生产力和文化水平,因而这种婚姻融合更多的是朝着他族接受汉族生活方式的方向发展。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当今的汉族包含有历史上多种民族的成份。或者说汉民族的血脉中流淌着多种民族的血液。

26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第三节 民族人口融合政策
在中国封建社会,在民族人口的融合上,一直存在着融合与反融合两种政策。实际上对于汉族政权来说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在融合过程中,更多的是少数民族被汉族所融合。而对此顾虑最多的是少数民族政权。这一点,本章在少数民族的婚姻政策已有涉及。在此,我们着重对民族政权在风俗、文化等方面所持态度再作分析。
一、有利于民族人口融合的政策在历史上,主动在习俗、文化上鼓励民族融合的民族政权并不多。
北魏是最早全面推行这一政策的王朝。北魏最高统治者来自鲜卑族。
太武帝拓跋焘在位期间消灭了其它民族政权,将整个北方统一于北魏版图中。孝文帝执政时更致力于使北魏强大起来,因此实行了一系列向汉俗转化的改革。太和十八年(公元494年)
,他开始“革衣服之制”
①。衣服是一个民族区别于他民族的最重要的标志。改革则使鲜卑与汉族的形式差异消失了。第二项改革是迁都,即将北魏国都从平城迁移中原洛阳。由此既可以加强北魏对中原地区的控制,便于保卫与南朝对峙的边境;同时也可使鲜卑人生活于汉民族中间,起到加速汉化的作用。太和十九年(495年)
,孝文帝下诏:“迁洛之民死葬河南,不得还北”。
“于是代人南迁者悉为河南
①《魏书》卷7,《高祖纪》下。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365。
洛阳人“
①。第三,改习汉语。孝文帝将这项改革与“名正言顺,礼乐兴”
,进而“远追商、周”
,传政权于“百世”等愿望联系起来。因而他要求:鲜卑之人,“其年三十已上,习性已久,容不可猝革;三十已下,见在朝延之人,语音不听仍旧,若有故为,当加黜革”
②。第四,改姓汉姓和通婚。孝文帝将皇族改姓元,“诸功臣旧族自代来者,姓或重复,皆改之”。因而改跖拔氏为长孙氏,达奚氏为奚氏,乙旃氏为叔孙氏,丘穆陵氏为穆氏,步六孤氏为陆氏,贺蔺氏为贺氏,独孤氏为楼氏,勿忸于氏为于氏,尉迟氏为尉氏。
“其余所改,不可胜计”
③。孝文帝为了表明其改俗的决心,还对违反此命令的太子恂实施处罚。因为文帝“赐之(太子)衣冠,恂常私著胡服”
;并密谋造反。最后文帝将其废为庶人。
唐代吐蕃虽未完全更制,却于弄赞当政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效仿汉俗。文成公主下嫁时,“弄赞率兵次柏海迎亲”。他见中国服饰之美,“缩缩媿沮”。而“公主恶国人赭面,弄赞下令国中禁止,自褫氈罽,袭纨绡,为华风,遣诸豪子弟入国学,习诗、书”。
④这种措施对于缩小两个民族习俗和心理上的距离具有很大作用。
西夏凉祚为王时,对母族讹庞专权不满,将其讨灭;进而“请去番礼,从汉仪”。宋嘉佑六年(1060年)
,凉祚上书
①《资治通鉴》卷140,《齐纪》6。
②《资治通鉴》卷140,《齐纪》6。
③《资治通鉴》卷140,《齐纪》6。
④《新唐书》卷216,《吐蕃传》上。

46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宋帝,“自言慕中国衣冠,明年当以此迎使者”
;并要求宋廷赐九经等书①。宋仁宗即予批准。
总的来说,作为一个民族政权,主动要求汉化(特别是在语言、风俗上)历史上并不多。大多数民族政权把保持民族特色作为维护民族利益的手段,但却不能排除周边民族以及进入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政权对汉族文化的接受。
二、对民族人口融合的防范措施对民族人口融合的防范措施是一种反融合政策。在民族政权的政策中,与融合之政相比,反融合是其主流政策。
(一)文字名称上的防范措施语言是一个民族人口信息交流的主要工具,也是一个民族借此与其它民族区别的声音标志。文字和姓氏名称则是对语言的具体反映。因而那些注重保持民族特色的民族政权都制订了有关政策。
金代政权进入汉族地区后,其民族(女真人)不可避免受到汉族语言文字的影响。大定十三年(173年)
,金世宗“命歌者歌女直(即女真,著者注,下同)词”
,并以此教导太子及诸王。他说:“朕思先朝所行之事,未尝暂忘。故时听此词,亦欲令汝辈知之”。他还指出:“汝辈自幼惟习汉人习俗,不知女直纯实之风。至于文字语言,或不通晓,是忘本也”
②。为不使女直语言被遗弃,世宗规定官衙门中,“女直人
①《宋史》卷485,《夏国传》。
②《金史》卷7,《世宗纪》中。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565。
诉事,以女直语问之;汉人诉事,汉语问之“
①。同时要求,“女直人毋得译称汉姓”
②。
大定二十七年(187年)
世宗又强调:“女直人不得称汉姓,犯者抵罪”
③。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
,章宗再次下令:“诸女直人不得以姓氏译为汉字”
④;并禁止女真人称本朝人及本朝语言为“蕃”
,“违者杖之”
⑤。汉人与女真人在外观上没有什么区别,而从姓氏上予以区别则可使政府在户籍等方面对其加以分别。然而女真政府禁令频发,也正说明当时违例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
清代皇帝对满语、满姓的保持十分重视。乾隆帝在一次召见宗室贵族活动中,发现满公宁盛额不能以满语应对,这使乾隆帝吃惊不小。因为“宗室以满语为国家根本,而宗室贵胄有不解者,风俗攸关”。所以他下令,增设宗室“十岁以上者小考之例。于十月中,钦派皇子、王公、军机大臣等考试满语,”优奖劣罚“
⑥。对姓氏上的改动同样予以限制。乾隆帝二十年(1755年)
指出:“向来满洲名氏惟取清语之与汉字对音者,书写汉字,不得依附汉姓牵混”
;对已经发生者,“令悉行改正”
;以后再有混写现象,“当重惩其罪”
⑦。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针对八旗满洲、蒙古中“竟有将本姓丢弃,
①《金史》卷8,《世宗纪》中。
②《金史》卷8,《世宗纪》中。
③《金史》卷8,《世宗纪》中。
④《金史》卷8,《世宗纪》中。
⑤《金史》卷8,《世宗纪》中。
⑥《清稗类钞》考试类。
⑦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49,《八旗都统》。

6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为汉语所染者“(如钮祜禄姓,直呼为郎姓)。乾隆帝指出:”姓氏乃旗人之本,甚关紧要。今若不整顿,任意流下,必致各忘本姓,至于无知“。因而他要求:”嗣后凡有引见等姓氏,俱于绿头牌缮写;仅限一年,一年后经朕问及不回奏,定将该管大臣一并治罪“
①。清政府对与其联盟的蒙古族改字行为也不放过。道光十六年(1836年)它规定:“嗣后蒙古人,止准以满洲、蒙古字义命名,不须取用汉人名义”。甚至不准蒙古人延请内地书吏教读其子弟,“违者照不应重私罪议处”
②。
(二)服饰之禁服饰是一个民族区别于他民族的形式标志,或者说是民族特色显示的最直观具体的标志。
金代,政府将服饰保持列为与语言同等重要的地位。金大定二十七年(187年)
,世宗下诏禁女真人“学南人衣装,犯者抵罪”
③。章宗于泰和七年(1207年)再次下诏:“女直人不得学南人装束”
④。这些禁令在世宗之前没有见到。后金太宗在崇德二年(1637年)
谈及保持本民族习俗重要性时指出:“金熙宗及金主亮废其祖宗时衣冠仪度,循汉人之俗,遂服人衣冠,尽忘本国语”
⑤。这表明,金代从世宗时开始注重对本民族服制的保持。
清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对服饰要求最严厉的王朝。它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49,《八旗都统》。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93,《理藩院》。
③《金史》卷81,《世宗纪》下。
④《金史》卷12《章宗纪》中。
⑤《清朝文献通考》卷140,《王礼考》。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765。
不仅要求本民族人保持服制装束,而且在入关之初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剃发,易衣冠”之制,即全体汉族人民着满族装,留满式发型。
即让汉族在衣着习俗上,必须与满族保持一致。
清政府为推行此政策所采取的残酷镇压措施,形成中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之一。
(三)习俗之禁习俗主要指各民族人口不同的居住、娱乐、生活乃至交通等方式。这也是体现民族特色的重要内容。中国封建社会中进入中原地区的少数民族多为游牧民族,生活方式简单、朴实,且尚武习气甚浓。他们常视汉俗为奢侈。为保持其纯朴风尚,一些民族制订了保护本民族习俗的政策。
金代大定十三年(173年)三月,世宗对金国都自会宁迁至永安后,“女直人寝忘旧风”表示担心,并特别对汉乐提出了看法:“朕时见女直风俗,迄今不忘。今之燕饮音乐,皆习汉风,盖以备礼也,非朕心所好”。因而他“欲一至会宁,使子孙得见旧俗,庶几习效之”
①。不过,世宗当时没有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
而后金及入关后所建立的清王朝对其民族风尚的保持可谓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崇德二年(163年)
,皇太极即指出:“我国家以骑射为业,今若不时亲弓足,惟耽宴乐,则田猎行阵之事必致疏旷,武备何由而得习乎”。
“盖射猎者,演武之法;服制者,立国之经”。他还说,“朕之身岂有习于汉俗之理,正欲尔等识之于心,转相告诫,使后世子孙遵守毋变弃祖宗之耳”
②。如果说后金尚处于与明王朝敌对状态,有必要
①《金史》卷7,《世宗纪》中。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140,《王礼考》。

865。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从军事上习骑射的话;那么,入关之后,清王朝保持满俗主要是为了不使其统治地位丧失,并防止被汉俗所同化。乾隆十二年(1741年)
,高宗指出:“闻得满洲大臣内乘轿者甚多。
各部院大臣乘轿事系向来体制,至武职大臣等操演官兵,教习马步射,非文职大臣可比……此关系我满洲旧习,著严行禁止“
①。乾隆十五年(1750年)高宗又缩小了坐轿者范围,“嗣后止准王等与满洲一品大臣等照常坐轿,其余概令骑马……倘都统与部院二品以下堂官等,再有坐轿者,御史等指名参奏,朕必将违禁者治罪,断不轻贷”
②。
清政府对与其结盟的蒙古人也有习俗上的限制。嘉庆帝在十二年(1807年)指出:“近年蒙古渐染汉民恶习,竟有建造房屋,演戏听曲等事,此已失其旧俗……应交理蕃院通饬内外诸札萨克部落,各将所属蒙古等妥为管束,俾各遵旧俗,仍留心严查。”
③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
,仁宗对蒙古王公“眷养优伶,大改敦朴旧习,殊为忘本”
之习深为不满,指出:“嗣后各蒙古部挑取幼丁演戏之事,著永远禁止”
④。
(四)民族融合防范措施评价中国封建社会对民族融合的防范主要是各少数民族政权防止本民族人口受汉族文字、服饰及习俗的影响,借此保持其民族的特色,并进而维护其统治民族的特殊地位。
从心理讲,民族政权统治者不愿使自己这个处于统治地位民族的风俗向被统治民族转移。而当他们面对一个较自己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宗人府》。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宗人府》。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93,《理藩院》。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93,《理藩院》。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
965。
的人口庞大、文化发达的民族时,又没有什么办法使对方接受自己的习俗;至于行政强力只能解决形式上的问题(如清朝的剃发、易衣冠)。
他们所能采取的方针就是限制本民族人口效仿汉语、汉服、汉习。
然而,一个民族如果仍生活在其习俗借以产生的环境中,并且处在与一个先进民族不相往来的封闭环境中尚可将这种习俗维持下去。如果这个民族离开了其世代生长的地区,进入一个与自己生活方式不同的地方。那么,即使该民族是统治民族也无法将其习俗(包括语言等)长期保持下去,而最终使自己淹没于所面对的被统治民族之中。他们的防范政策只能起到对融合过程的延缓作用。
当然也应看到,这种融合也并非一个民族完全吃掉另一个民族。实际它在融合过程中彼此也有互补。无论语言、服饰、风俗都是如此,只不过有主次之分。中华民族的发展演变过程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075。后  记
后  记
我于一九九二年完成本书书稿,原想它能顺利面世。不意近年学术书出版困难颇多,对于我这个资历浅者,更是如此。
中国社会科学院领导深悉青年学者出书难之窘境,斥资设立“青年学者文库”。此奖掖后进之举令人感奋。
在此书即将付梓之际,我要特别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周明俊老师对拙作出版的大力支持和金泓、朱渊寿同志的热心帮助。田雪原教授、沙吉才教授、王维志教授为本书出版而热情推荐;郭松义教授在百忙中审读了拙著全稿,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在此一并致谢。
著者 于194年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