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税收政策环境分析

来源:admin  更新:2022-12-25 15:55  分类:文化历史  标签:马来西亚  源文件

概览

税制综述

马来西亚的税收体系包含了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石油 (收入)税、销售税、服务税、不动产利得税、印花税等几个税种。税收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占据了将近 80%,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则成为税收中的重中之重。在我们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销售税、服务税等。现就马来西亚公司经营相关税收调研如下:

税收法律体系

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实行分税制。联邦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税务事务,负责制定税收政策,由其下属的内陆税收局 (IRBM) 负责征收直接税和马来西亚皇家海关总署 (Royal Malaysian Customs Department, RMCD)负责征收间接税。财政部下属的内陆税收局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LHDN)负责管理以下法规所规定的直接税:1967年《所得税法》、 1967年《石油 (收入)税法》、 1976年《不动产利得税法》、1986年《投资促进法》、1949年《印花税法》和1990年《纳闽岛商业活动税法》。皇家海关总署主要征收间接税,主要依照法律:2018年《销售税法和服务税法》、1967年《关税法》等。 有关的税收法案及相关条例可以查阅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和皇家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提供的相关文件。

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网址:http://www.hasil.org.my/index1.php?bt_lgv=2

马来西亚皇家海关总署网址:http://www.customs.gov.my/front.html

公司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马来西亚公司所得税受《所得税法 (1967年)》及其相关修正案约束。其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前者履行无限的纳税义务,就来源于马来西亚境内外的所得向政府缴税;后者履行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马来西亚境内所得向政府缴税。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

马来西亚税法上的居民企业是指公司董事会每年在马来西亚召开、公司董事在马来西亚境内掌管公司业务的法人。

征税范围和税率

根据马来西亚的所得税法案,法人取得的经营所得,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资产租赁费、使用费、佣金等资产所得以及其他具有所得性质的利得或收益都是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都要缴纳所得税。马来西亚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24%。当中小型居民公司一个课税年度业务收入总额不超过 5000万林吉特时,对其取得的 60万林吉特以内的收入适用 17%的所得税税率,超过部分的所得适用 24%的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及扣除

公司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为取得收入发生的费用、损失和允许扣除的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其中,所得方面大致分为 4种:经营所得;股息、利息所得;租赁费、特许权使用费、佣金所得;其他利得和收益所得。扣除方面,哪些项目可以列支,马来西亚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上的判断标准是:

  • (1)所得税法或其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不列支的;
  • (2)该支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 (3)该支出是在当期经营年度内发生的;
  • (4)该支出是为创造所得发生的;
  • (5)该支出不是资本性支出。具体税务上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

1折旧。税务机关依法认可的折旧资产有:工业用建筑、机械及设备。部分地区对机械设备购进时的期初折旧采用 20%的年折旧率,而进口重型机械设备则按购进成本的 10%每年计提折旧。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按每年 10%-20%的比率提取折旧。加速折旧适用于计算机、通信技术设备、环保设备和资源再生设备。

2亏损处理。经营亏损可在当期从其他经营所得以及投资或资产所得中扣除。不足扣除的经营亏损可以往以后年度无期限结转‚但只能冲抵经营所得。

3向外国子公司的支付。对国外子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服务费和利息费用经申请可以从公司所得税中扣除,但必须采用独立交易价格(即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

非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

非居民企业是指不在马来西亚组建的或者其控制和管理地不在马来西亚的公司。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马来西亚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境外公司在马来西亚成立的分公司,境外的公司(包含母公司),均属于非居民企业。

征税范围与税率

非居民企业公司所得税的缴纳实行预提税制度,预提税税率为 10%至 15%,预提税的缴纳义务人是付款人。征税范围包括利息、特许权适用费、技术服务费等,但不包括股息 (马来西亚不对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具体的所得税征税范围和适用税率参见 3.3.2部分表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马来西亚的利息缴纳预提税,但是非居民企业为马来西亚中央政府、州政府、地方当局或法定实体提供信贷收取的利息不交预提税。1983年以后‚马来西亚加强了对建筑行业非居民承包商预提税的征收‚按照承包合同对非居民承包商征收税率为 20%的预提税(包括法人税15%‚个人所得税5%)。某特定性质款项的预提税税率是按照中马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进行,具体的应税款项及其适用税率参见3.3.2部分。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

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同样受《1967年所得税法》及其相关修正案约束。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履行无限的纳税义务和有限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居民纳税人采用居住地和居住时间等判定标准,具体而言,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即为居民纳税人:

  • (1)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年,下同)中在马来西亚居住至少 182天;
  • (2)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马来西亚居住不足 182天,但与相邻纳税年度连续居住之和至少 182天;
  • (3)在四个纳税年度中有三个纳税年度居住不少于 90天;
  • (4)在该纳税年度的前三年是居民纳税人。

征收范围与税率

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应税收入为来自马来西亚的所有收入,包括贸易或经营的所得或收益、受雇所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保费和其他收入。2020年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了重新调整。 具体税率如表 2所示。 表 2:2020年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单位:林吉特)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总所得额减去各种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居民纳税人主要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扣除,具体如下:

  • (1)基础扣除:8000林吉特;
  • (2)配偶扣除:3000林吉特;
  • (3)抚养扣除:每个子女 800林吉特;
  • (4)人寿保险扣除及雇员退休公积金扣除:最高限额 5000林吉特;
  • (5)教育及医疗保险扣除:最高限额 3000林吉特;
  • (6)医疗费扣除:纳税人双亲最高限额为 5000林吉特,纳税人、配偶或者子女每 5000林吉特,只限于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
  • (7)残疾人扣除:纳税 5000林吉特,配偶 2500林吉特,子女 5000林吉特,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最高至 5000林吉特;
  • (8)税额返还:对应纳税所得达不到35000林吉特的居民给予 350 林吉特的税额返还;
  • (9)书籍扣除:500林吉特;
  • (10)教育费扣除:5000林吉特。
  • 此外由雇主提供的医疗津贴、儿童津贴不纳税。雇员休假旅行, 扣除最高限额为 3000林吉特,若为海外旅行,则只有一次扣除机会。
  • 由雇主提供给雇员私人用的汽车和其他加计项目按低于其占雇主实际发生成本的比率评估。由雇主提供的免租住所按低于雇员全部现金报酬或实际租金价值 30%的比率进行评估。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如果一年内在马来西亚逗留不到 182天,不论公民身份或国籍如何,都是马来西亚税法上的非居民纳税人。

征收范围、税率

非居民纳税人就其在马来西亚所取得的收入按照不同的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范围和税率见表 3。 表3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

商业、贸易或专业就业:股息/租金 公共娱乐: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与使用从非居民处购买的任何工厂或机械的经营财产或安装有关的服务支付与技术管理或任何科学或商业经营、创业、项目或计划的技术管理或管理相关的技术咨询、协助或服务支付租用或其他付款使用任何动产 10%

税收优惠

根据马来西亚的所得税法,以下情况无需纳税:

  • (1)在马来西亚工作不到60天;
  • (2)在马来西亚的船上工作;
  • (3)年龄满55岁,并领取马来西亚退休养老金;
  • (4)收到银行的利息;
  • (5)收到免税的股息。

销售税(Sales Tax)

概述

制度

2018年9月1日,马来西亚取消消费税,恢复了原来所征收的销售税和服务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的销售税对所有在马来西亚制造并在本地销售、自己使用或处置的产品和进口(除可免税商品外)商品单环节征收,税率是 5%或10%。同时,石油行业的销售税给予特殊税率,另有部分货物免征销售税。

纳税义务人

销售税的纳税人是制造应税商品、并且在 12个月内应税商品总销售额超过50万林吉特的注册制造商。

征税范围

销售税适用于整个马来西亚,但是不包括指定地区 (纳闽、兰威和刁曼)和特殊地区。销售税对以下应税商品进行单环节征收:

(1)由注册生产商在马来西亚生产并在本地销售、自己使用或处置的商品; (2)任何进口到马来西亚的商品。无论进口到马来西亚商品是否被征收了关税,只要其属于应税商品就具有纳税义务,都应缴纳销售税。

税率及免税项目

销售税是从价税,不同的应税商品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是 5% 或10%,石油行业的销售税给予特殊税率。比如多种谷物混合酪乳粉、燕麦(原味)、浓茶饼干、卷饼干和宣纸等商品征收税率为 5%的销售税;而含可可的燕麦、浴帽、可生物降解杯和啤酒盒等商品征收税率为10%的销售税。 具体的销售税征税商品清单和税率请见: https://mysst.customs.gov.my/ 免征销售税的商品通常包括活的动物如马、驴、骡子和羊;未加工食品和蔬菜;抗生素如青霉素、红霉素、氯霉素和链霉素;某些机械比如用于涉及温度变化的工艺处理材料的机械、用于木材、纸浆和纸板的烘干机、用于医用、外科或实验室的消毒器和蒸馏或精馏设备等。 具体的销售税免税商品清单请见: https://mysst.customs.gov.my/SSTOrders

应纳税额

根据销售税法案,马来西亚销售税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 -扣除额)×税率。其中,销售额即为应税商品的销售价值,按照 4.2.1中的规定进行确定;扣除额是当纳税人满足扣除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其自销售额中扣除的金额。

销售额的确认

根据 2018年《销售税法案》,应税商品的销售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 (1)对于在马来西亚境内生产并销售或者自己使用、处置的商品,按其销售价值确认其销售额。
  • (2)对于进口到马来西亚的应税商品,应税商品的销售额应为以下金额之和:
  • ①根据1967年《海关法》确定的该商品的价值;
  • ②该商品已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关税(如有的话);
  • ③该商品已支付或将要支付的消费税(如有的话)。

扣除范围

销售税扣除额表扣除额分类 征收5%销售税的应税商品征收10%销售税的应税商品应税商品购入时价值的2% 应税商品购入时价值的4% 扣除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购买自非关联供应商; (2)购买的来自供应商的产品已经缴纳了销售税; (3)从供应商处取得产品时应同时取得了相关发票; (4)从供应商处购买的产品应当用于可扣除进项税额的应税产品的生产; (5)注册制造商应当将关于销售税扣除的相关的所有记录保留 7 年,以确保税务官员可以随时检查。

其他

销售税的会计基础

(1)概述

  • ①销售税在应税商品被销售、处置、第一次被使用时征收;
  • ②销售税注册制造商必须开具发票,除了买方应缴纳的应税商品的费用和任何其他应付款项外,还应征收销售税。

(2)发票 注册制造商所出具发票应列明所有如下细节:

  • ①发票序列号;
  • ②发票的日期;
  • ③注册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和识别号;
  • ④购买应税商品者的名称以及地址;
  • ⑤对销售的应税商品的充分描述;
  • ⑥所提供的任何折扣;
  • ⑦对于每种应税商品的描述,应区分应税商品的类型、数量和不包括销售税的应付金额;
  • ⑧应支付的总额(不包括税费、税率和应纳税总额)必须单独列示,或应支付的总额含应纳税额列示;
  • ⑨以马来西亚林吉特以外的货币表示的任何金额,在销售时必须以马来西亚现行卖出价换算成林吉特表示。

(3)贷记单/借记单 贷记单或借记单应当包含以下细节:

  • ①在突出位置写明的“贷记票据”或“借记票据”字样;
  • ②序列号和开具日期;
  • ③注册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和识别号;
  • ④购买应税商品者的名称以及地址;
  • ⑤出具原因;
  • ⑥所出具贷记单或借记单的应税商品的描述、数量、价钱;
  • ⑦不含税的总额;
  • ⑧税率和税额;
  • ⑨原始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纳税申报制度、惩罚制度等内容

(1)销售税申报与缴纳销售税的申报:

  • ①不迟于应税周期结束后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提交并支付;
  • ②无论是否要缴税都需要提交申报;
  • ③通过电子方式或邮寄提交。

申报的税款支付: 付款以电子方式或支票、银行汇票 (寄往销售税和服务税处理中心)来完成。

(2)纳税期限

  • ①纳税义务人的第一个纳税期限应当从纳税人根据 2018年销售法案的规定开始注册之日起至第二月的最后一天,随后的纳税期限为两个月,截止于任何日历年任何月份的最后一天。
  • ②尽管有第①款规定,内陆税收局局长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下,可以对石油确定不同的纳税期限。
  • ③除根据第①款规定所确定的纳税期限外,纳税人可就应税期限向财政部长提出书面申请,不仅局限于第①款所规定的纳税期限。
  • ④财政部长在收到根据第③款要求所提出的申请后:
  • A.准予申请,准予申请的期限作为纳税人的纳税期限;
  • B.拒绝申请,则纳税期限仍按照第①款的规定确定;
  • C.改变应税期限的长短或改变应税期限的开始或结束日期。
  • ⑤总税务主任可视情况,将纳税人的纳税期限调至任何纳税期限,但根据第①、②和④规定确定期限的除外。

(3)违规与罚款 违规:销售税逃税——意图逃税或协助逃税;

  • ①首次违规——罚款为销售税额的 10-20倍,或监禁不超过 5年,或两者并罚;
  • ②第二次及以后违规——罚款为销售税额的 20-40倍,或监禁不超过 7年,或两者并罚;
  • ③提供与纳税责任相关的错误信息——罚款 5万林吉特或3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 ④通过不当的方式获得税收退款——罚款 5万林吉特或 3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 ⑤对于未明确规定罚款的违规行为——每一项罪行须支付 3万林吉特罚款。

对逾期支付税款的,罚款为应纳销售税金额的: a.10%——第一个30天; b.15%——第二个30天; c.15%——第三个30天; d.逾期超过90天的,最大罚款比例为40%。

服务税(Services Tax)

概述

服务税于 2018年 9月 1日起实施,替代原有的消费税。服务税是一种施加于特定应税服务或者商品上(如食物、饮料、烟草等)的间接税。服务税法应用于除指定区域、自由区、许可仓库、许可制造仓库和马来西亚-泰国联合开发区(JDA)外的整个马来西亚。

制度

2018年 9月 1日起实施的服务税适用于规定的应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普通税率为 6%(对提供信用或充值卡的特定应税服务征收特殊税率),存在特定的豁免和除外条款。

征税范围及税率

服务税适用于对应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征税 (若未被规定为应税 服务,则不会征税)。应税服务包括国内航空客运、电信服务、提供住宿、食品和饮料、健康和保健中心、高尔夫俱乐部服务、数字服务以及某些专业服务。马来西亚境内任何企业从马来西亚境外的任何供应商购买的进口应税服务也需要缴纳服务税,对该服务的马来西亚接收方必须根据反向收费机制征税,进口应税服务的服务税通过以下两个阶段征收: 阶段1:企业对企业(B2B)交易:从2019年 1月 1日起,通过反向征收对马来西亚客户征收 6%的服务税。 阶段2:企业对消费者(B2C)交易:从2020年1月1日起,海外服务供应商需注册成为纳税人并缴纳6%的服务税。 服务税税率为6%(除信用卡与签账卡有特别税率、主卡与附属卡每年需要分别缴纳25林吉特服务税外)。

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纳税义务人是指根据 2018年服务税法案第 12节被定义为纳税人员的任何人员。纳税义务人可以是任何个人、企业、合伙企业、俱乐部、信托机构、合作社、协会等。如果应纳税服务营业额连续 12个月超过或者预期超过规定注册门槛,则该个人或企业有义务注册缴纳服务税。

集团内部及集团间服务

集团内部服务

(1)在同一集团公司内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表 5中 G组的(不包括表 5中的职业介绍所和私人机构),该应税服务不征收服务税。 (2)如果一家公司控制另外一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则它们有资格被视为一个公司集团内的公司。如果第一家公司持有以下股份,则应视为第一家公司控制另一家公司: ①直接控制; ②间接通过附属公司控制; ③共同直接控制或共同间接通过附属公司控制: A.控制第二家所述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50%以上; B.控制第二家所述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20%至 50%,而第一家所述公司有权委任或罢免第二家所述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或过半数董事。 (3)凡一家公司凭借上述(2)由两家或多于两家公司控制,则该公司 (次述公司)须视为受首述公司控制,而首述公司具有可行使权力,可委任或罢免次述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或过半数董事。 (4)上述(2)所述的股份不视为持有的情形,即如果该股份持有符合以下情况: ①通过被提名人持有; ②以受信人身份持有; ③持有债权证、保证债权证的信托契据或放债活动的条文。

集团外部服务

如果公司向集团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 5.1.3所述的服务,应当将提供给集团外公司的服务视为应税服务,并缴纳服务税。

5.3起征点的确定 出于登记目的,应税服务的总价值由财政部长在 2018年《服务税法案》中规定,规定如下:

  • (1)如果纳税人在超过 12个月的期限内提供应税服务,则应参照过去 12个月的应税服务价值确定该应税服务的总价值。
  • (2)如果前 12个月的应税服务的总价值未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则在超过起征点之前,无需申请服务税登记。但是,允许其自愿登记注册。
  • (3)如果纳税人开始运营的时间少于 12个月,则该起征点是通过参考从开始运营之日起的应税服务的总价值确定的。
  • (4)一旦注册,纳税人将保有资格,除非他的资格被撤销。如果应税服务的总价值等于或低于门槛值,则可以向马来西亚皇家海关总署 (RMCD)提交取消服务税登记的书面申请。如果应税服务的总价值随后增加到门槛值规定的金额,则应税人应再次申请服务税登记注册。
  • (5)为确定门槛,每个合法组成的实体应分别考虑应税服务的总价值。实体可以在多个机构场所提供应税服务,例如分支机构。然后实体应通过考虑整个实体的应税服务的总价值而不是每个分支机构的年度总价值来确定门槛值。但是,如果根据任何法律要求分支机构单独注册,使其成为合法组成的实体的,则该分支机构的年度总价值将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年度总价值分别核算。
  • (6)如果纳税人提供一种以上的应税服务,则应将表 5中 G组服务的应税价值合并,例如同时提供会计和法律服务。同样,如果应税服务来自表 5中 A-E组以外的其他组别的服务,比如服务为会计服务和停车服务,则门槛值将单独计算。

纳税期限、发票要求及纳税申报

纳税期限

提供应税服务,应在收到款项之日起计税。如果款项在发票的开具日期后 12个公历月内仍未收到,那么在 12个公历月期限的终止日期计税。 对在纳税期限内的任何服务税,纳税人最迟应在纳税期限结束后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向马来西亚皇家海关总署(RMCD)缴纳税款。纳税期为 2个公历月,但是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更改纳税期。如果更改纳税期的申请被批准后,最迟应在变更纳税期结束后 30天内向 RMCD缴纳服务税。可采用电子方式或支票、银行汇票 (寄往 SST处理中心)付款。

另外,数字服务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 3个月,可截止于任何公历年的任何月份的最后一天。外国数字服务供应商应于其纳税期限结束后的下个月的最后一天前支付其到期应付的数字服务税,若外国数字服务供应商未按期支付数字服务税,则将受到以下处罚:

  • (1)在数字服务税纳税期满后的第一个 30日内未全部或部分缴付,则需缴纳数额为应纳数字服务税金额的 10%的附加罚款;
  • (2)在数字服务税纳税期满后的第二个 30天内未全部或部分缴付,则需再缴纳数额为应纳数字服务税金额的 15%的附加罚款;
  • (3)在数字服务税纳税期满后的第三个 30日内未全部或部分缴付,则需再缴纳数额为应纳数字服务税金额的 15%的附加罚款。

发票要求

注册服务提供商必须在发票中列明如下细节:

  • (1)发票序列号;
  • (2)发票的日期;
  • (3)注册服务商的名称、地址和识别号 (税号);
  • (4)描述足以确定所提供的应税服务;
  • (5)任何提供的折扣;
  • (6)应缴税款总额(除税类、税率、税款外)必须分别列示;
  • (7)包含税额的应付总额;
  • (8)任何以除马来西亚林吉特以外的货币都需换算成林吉特,汇率以提供应税服务时马来西亚的现行卖出价为准。

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根据其纳税期限(定义为两个公历月),每两个公历月提供一份服务税申报表和服务税账户,格式为 SST-02。纳税人应在 SST-02中列明在应税期间为提供应税服务而征收或收取的费用、应付服务税金额以及可能要求的其他款项的总金额。无论是否需要缴税,都应提供服务税申报表。提交可以在 MySST门户网站以电子方式完 成,或者纳税人员可以从 MySST门户网站下载和打印表格 SST-02,并邮寄至海关处理中心 (CPC)。如果任何纳税人员不再需要注册或要停止提供应纳税服务,则必须在停止后 30天内提交最终申报表。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服务税申报表,即属于 2018年服务税法案第 26(6)款所描述的行为,可被处 5万林吉特以下的罚款或 3年以下监禁,或同时被处监禁和罚款。

应税服务价值的确定

服务税是根据为应税服务收取的费用、溢价或价值计算的。服务的价值或收费,包括对提供给任何人的任何应税服务征收的保费,应缴纳服务税。应缴纳服务税的金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销售货物的应税服务: ①服务的接受人与提供服务的人(即应税人)没有关联的,按照实际销售货物的价格确定收取服务税的价值; ②如果该项服务的接受人与该应税人有关联,或者如果该等货物的提供不收取任何费用,则收取服务税的价值须以该等货物售予非关联方的价格为基础而确定。

(2)对于①以外的应税服务,采用与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类似的估价基础。提供其他应税服务的费用、保险费或价值的确定如下所示: ①服务接受者与应税人没有关联的,按照提供应税服务的实际价格或者按照保险范围支付的实际保险费或者出资额确定收取服务税的价值; ②接受劳务的人与应纳人有关联或者无偿提供劳务的,按照提供给非关联方的应纳税服务的公开市场价值,确定服务税的价值。就服务税而言,2018年服务税法案第 4条规定了与应税人关联方的含义。

税收征管

税务系统机构

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实行分税制。联邦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税务事务,负责制定税收政策,由其下属的内陆税收局 (IRBM)和皇家关税局负责实施。州政府没有专门的地方税务局,而是根据征收的税种,由相关的部门进行征收。其中,马来西亚主要的税务管理机构及其对应的职责为:

(1)内陆税收局:制定和实施有效、透明、公正的税收政策,以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 其职责具体体现为:制定和实施直接和间接税收政策和奖励措施;制定和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中的政策和准则;认证免税、汇款、奖励和税务代理。

(2)皇家关税局:管理海关税、国内货物税及消费税,下设六个主要部门:统筹管理和财务处、关税处、国内税收处、预防处、研究、规划和培训处、税收处。其职责具体体现为:负责制定管理间接税种、通过引进新方法和先进设备来提高征税效率、通过减免征收、建立免税区等措施协助促进工业发展、引进预防逃税及税收损失的措施、研究商品的价值,确定征收税额、代表贸工部和内贸部等其它部委开展部分工作、积极参加关税合作委员会、东盟、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活动等。

(3)所得税特别税务专员:作为一个有效法庭,根据联邦宪法及其规定听取和确定上诉。其职责具体体现为:注册和听取纳税人对税收评估的上诉,合格法律委员会主席与两名专家小组成员将听取有关证词,并对账目内的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基于权威、相关法律和决定令做出决断,进一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提供决策依据和案例陈述。

(4)消费税上诉法庭:在不过于技术性或不过于正式性的情况下,以一种公正、简单、有效的方式来注册、倾听和决定上诉。其职责具体体现为:在民事法庭上为听证提供一种替代机制、对除 2014年消费税法案附表四外的,消费税管辖范围内的上诉做出裁决、协助各方在听取案件之前作为备选方案进行谈判,以达成共同商定的解决办法、允许上诉人由任何人代表进行非完全正式或非完全技术性的诉讼、在不超过听证开始后六十天内立即作出裁决。

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

公司税务登记是管理和经营公司的责任,且公司自开始经营起就需要申请税务登记。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信托机构和停业或未开展业务的合作社必须提供自 2014年度评估年度起的所得税申报表(ITRP)。详情请参阅 IRBM网站 2017年度相关申报表格下载栏。 纳税人可以通过 E-Daftar在线注册或者可以就近的分行或任何 IRBM分行进行书面申请。 税务登记还需要的文件和要求有:两份表格 9- CCM注册证书 (SSM)、两份表格 49-董事姓名及地址、所有文件必须经过公司秘书的认证。注册后必须在业务发生之日起 3个月内向信息处理中心提交 CP204表格;新公司必须从开始运营的基准期的第六个月开始分期支付;公司还需要在帐户截止日期后 7个月内提交 C和 R表格。 派驻的中方人员需要提供护照复印件及暂住证等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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