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1-Fo专题

第六课 增上戒法

增上戒法总科判表:

甲一、饮酒 乙一、犯相 丙一、列缘
丙二、随释
乙二、不犯
甲二、过中食 乙一、犯相 丙一、列缘
丙二、随释
乙二、不犯
甲三、高大床
甲四、严身
甲五、歌舞

前面四课讲的是制戒当中性罪的部分,性罪就是不管有没有受戒,犯了这些过失,自性都是违背世间的因果。第六课属于增上戒法,是属于制教戒当中的遮罪。制戒就像城墙里面的国王,遮戒就像护城河,护城河是保护城墙里面的国王,如果城墙有护城河的话,敌人要攻进来没那么容易。

我们举个例子:比如遮戒当中的不喝酒,如果不喝酒,头脑保持清醒,就比较不会犯杀、盗、淫、妄等犯戒事情。以前我师父在斋戒会的时候说,在酒楼中,往往有人因为酒喝多了,头脑不清醒,一言不和就发生凶杀案。你有听到在素食馆发生凶杀案吗?没有啊!素食馆大家都吃素,不会有那种喝酒头脑不清醒的情形。遮戒的目的就是保护我们的性罪,对我们持戒有一种增上、帮助的力量,所以称之为增上戒法。

增上戒法包括甲一的饮酒、甲二的过中食、甲三的高大床、甲四的严身、甲五的歌舞,有五条戒。我们讲八关斋戒,实际上就是这五条戒,加上前面的四条重戒,等于是九条戒。有时把过午不食从中分出,或把歌舞跟严身合成一条戒,所以还是八条戒,每部经论的开合不太一样。

我们现在看第一个:

甲一、饮酒

先看第一段制意,佛陀为什么制这条戒。

乙一、犯相

▲《事钞》云:“律云。若以我为师者。乃至不得以草木内酒中,滴口。因说酒有十过。”

从律上讲,佛陀说若是以我为师,甚至不可以把草木伸到酒瓶里面去沾酒,“滴口”,乃至一滴都不可以沾的意思。因为有可能沾了一滴,觉得味道不错,接着再喝第二滴,味道不错,干脆不要滴了,直接拿起来大口喝了。所以必须要“防微杜渐”。如果一开始不遮止,以后就控制不住了。

当初佛陀制这条戒,就是因为有位降龙阿罗汉娑伽陀,酒后失仪。这个阿罗汉降龙之后,当地的村民很高兴,就请他喝酒,那个时候佛陀还没有制这条酒戒,请他喝酒他也就喝了。喝得醉醺醺,往精舍走时就倒在路上起不来了,还呕吐,引来苍蝇在他身上到处飞。这时佛陀带阿难尊者走过来,佛陀明知故问:“这个人怎么回事,怎么躺在这里呢?”有人回答说:“这是降龙的阿罗汉,喝醉酒倒在路上了。”佛陀说:“你看,他现在连身边的苍蝇都降伏不住了,所以说喝酒非常不好。”于是就集合大众,说喝酒有十种过失。

▲《四分律》:“饮酒有十过失。一者颜色恶。二者少力。三者眼视不明。四者现瞋恚相。五者坏业资生。六者增疾病。七者益斗讼。八者无名称。九者智慧少。十者命终堕三恶道。”

饮酒十种过失的第一个“颜色恶”,酒喝多了伤肝,伤肝的话,脸色就不好看。

第二个“少力”,内脏受损了,气血不足,力气减少。

第三个“眼视不明”,肝开窍于目,肝不好通常眼睛也不好,所以伤到肝,眼睛视线也会受影响。

第四个“现瞋恚相”,肝不好的时候容易焦虑不安,反过来,焦虑不安久了肝就不好,互相影响。不过我们不要认为因为肝不好而焦虑不安是理所当然的,还是要去调伏自己的烦恼。

第五个“坏业资生”,就是说会损失资财。喝酒喝多了头脑不清醒,没有心思去经营世间的事业,很难获得世间事业成功。

第六个“增疾病”,五脏六腑相生相克,喝酒刚开始伤肝,久而久之其他的脏腑都会受影响。

第七个“益斗讼”,因为常常起瞋心,心会焦虑不安,就会增加人与人之间的斗争。或者是喝醉酒了头脑不清醒,增加斗讼。

第八个“无名称”,我们听说某个喜欢酗酒、常常因为喝酒误事,甚至杀、盗、淫、妄都干得出来的人,都是会保持距离的。

第九“智慧少”,喝酒的人,今生也好,下辈子也好,智慧都会衰退。今生智慧会衰退是因为酒精的作用,下辈子智慧的衰退是因为习气的使然,因为常常喝酒,常常保持在这种痴的状态,这种习气不断地熏习,下辈子就继续愚痴,这是一种等流习气,领纳等流。据科学家研究认为,喜欢酗酒的人,生出来的小孩子智慧也会受影响。

第十个“命终堕三恶道”,有这么多的坏毛病,造了这么多的业,死了当然是堕地狱。

因为酒有十过,因此我们不喝酒。有的人说我在生意场上,为了工作不能不喝,但是建议你还是考虑一下得失吧!当然或许内地环境是这样,要是不跟客户喝酒,到时候这生意会谈不成,但是慢慢会改变的。因为过去台湾也是这样子,但是随着学佛的人越来越多,大家慢慢都知道学佛的人不喝酒,渐渐地也能尊重学佛不喝酒,不会非得喝酒才能够谈生意,或者去做杀、盗、淫、妄的事情才能够谈生意。反倒知道你是信佛的,能够坚持不喝酒,就会对你产生更大信心。

所以有时候要看到长远的影响,刚开始或许会影响到你一部分工作,但是你虽然喝酒这个部分,没有办法满大家的愿,而其他部分表现得更好,比如说对人更加慈悲亲切,工作更加地努力,当坚持久了,大家反而能够更肯定你是个有信仰、可靠的人,更能够肯定你。所以从长远来看,对自己的业来说也好,甚至对自己的工作来说也是有帮助的。当然在推辞喝酒的时候,可以善巧一点。

乙二、不犯

丙一、列缘

▲《戒疏》云:“三缘一是酒。二无重病缘。三饮咽便犯。”

三个缘都具足就犯。第一个是酒。所谓是酒指含有酒精成分,叫做酒,在下一段会仔细地分别。

第二个没有重病的因缘,重病的因缘,是因为重病,必须以酒当药引,不是说这个病一定要喝酒才会好,没有什么病要喝酒才会好的,是说把这个酒当作药引来喝。

第三个饮咽便犯,喝下去之后便犯,“咽”就是吞下去,下面是弘一大师小注的部分:

(饮咽犯须论咽咽者,随一咽结一罪,多咽结多罪。)

就是说吞一口,结一品喝酒的罪,不是说喝一罐才算一品。

丙二、随释

我们先来详细讨论酒的种种差别相:

《事钞》云 示物体 “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木作者无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并不合饮。若酒煮和合食饮一切犯。若甜醋酒,食曲,酒糟亦犯。”
明疑想 “四分:若酒,作酒想若疑,若无酒想。皆犯。莫非取境犯。谓前有方便。”

▲《事钞》云:示物体:“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木作者无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并不合饮。若酒煮和合食饮一切犯。若甜醋酒,食曲,酒糟亦犯。”

第一段示物体,说明什么叫做酒。《四分律》当中指出几种情况:第一个就是说只要含酒精,不管它是什么做的,是草、木、葡萄、苹果、麦、米等等酿成的,都不能饮用。乃至“无酒色香味”,有的酒是没有颜色,有的酒没有酒的香气。但只要是酒,有酒精的成分在里面,不管纯度百分之几,都不该饮用。

酒色、酒香、酒味三个都具足的话,犯中品。三者缺一个或缺两个的话,结方便罪。这是第一个,只要是酒的话,不管是什么做的,都不能喝。

第二个“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并不合饮”,“非酒”就是说它不是酒,但有酒的色香味,比如说有的东西放久了,像梅子或者醋会发酵,有点酒的味道,甚至有酒精成分。或者它原本是酒,但是经过煮沸,已经没有酒精的成分了,甚至连酒的色香味都没有了,这也不应该饮。这个时候就不适合去喝。

“若酒煮和合食饮,一切皆犯”, “酒煮”,例如有的人煮菜会加一点酒进去,煮到酒精也都挥发掉了,《五戒相经笺要》里面说这样不犯。但不犯是不犯饮酒的根本罪,还是要结小罪。所以煮菜能够不加就别加,调味的方法很多,不是一定非得要加酒才一定是好的味道。“食饮”,直接或食或饮,都是犯酒戒。当中要是有酒精成分的话,犯中品。要是已经把酒精成分去掉了,还有一点点酒的色香味,这个时候就犯小罪。

“若甜醋酒,食曲,酒糟亦犯”,甜味或者醋味的酒,这种酒精成分很淡的。“食曲”,吃曲,“曲”就是让酒发酵的酵母。“酒糟”就是酿酒之后的沉淀物。吃这些东西也是要犯酒戒。等于凡是酒、酿酒的酵母、制酒后的残余物酒糟,或者就是说拿酒来煮东西,只要可能含有酒精成分的东西,都尽量避免。

“四分。若酒,作酒想若疑,若无酒想。皆犯。莫非取境犯。谓前有方便。”

如果是酒,喝的人也确实做酒想,犯戒。如果怀疑是酒,比如桌上有一杯饮料,喝起来可能酒的味道很淡,但是又像是酒,心中感到怀疑。如果它确实是酒的话,那就犯。“若无酒想”,无酒想,看到桌上一有瓶饮料,以为是酒,这时以想喝酒的心态而去喝这个饮料,喝的时候觉得味道很淡,就以为它这个不是酒,但事实上它确实是酒,这叫无酒想,无酒的转想,这个时候也犯。

“莫非取境犯。谓前有方便”,于根本时或做酒疑,或做无酒想,却都结罪的原因,不是取根本时,想疑之境,而制定有犯的。而是在方便时有喝酒的心,约此而结罪的。

所以这酒戒就跟淫戒一样,只要在方便时有想喝酒的心,到了根本时喝到酒后,生有酒想、有酒疑,或者无酒想,都是犯。

▲《事钞》云:“律不犯者。若病,余药治不差,以酒为药。若用身外涂创。一切无犯。”

这里说明饮酒戒开缘的情况。“律不犯”,律中不犯的情况有两种:第一个“若病”,生病了,而且这个病不是小病。“余药治不差”,用其他的药治疗之后没有办法痊愈,必须以酒为药。关于这一点,我们待会儿再仔细地说明。这是第一个,生重病时候的开缘。

第二个“若用身外涂创”,我们涂碘酒,外用含有酒精的药是可以的,不是喝进去,是用来涂创,不犯。

▲《戒疏》云:“余药不治,酒为药者。非谓有病即得饮也。故须遍以余药治之不差,方始服之。”

所谓“余药不治”,必须要用酒为药,不是有病就能喝,比如不是因为身体太寒了而喝点酒!必须是比较重的病,用其他的药治疗之后都不能好,这个时候才能够配酒来喝。

但是根据《五百部论》所说,必须和药来服,不得空服。这个酒是做药引的,不是拿酒来治病,所以必须将酒和着药一起来喝,不得空服;同时根据《善见论》,如果用酒来煮药的话,还必须把酒的酒色、酒香、酒味给去掉,才能饮,如果还保有酒色、酒香、酒味的话,那就结下罪。

假设真的有重大的因缘必须喝酒,比如被毒蛇咬了,要打抗毒的血清,有的要配合酒喝下去,像这种很紧急的状况,是开缘的。

但是如果必须喝酒,这个人必须住在僧团的外围,因为喝酒一定会有酒味,酒味大而进入大众或者进大殿,不合适。而且喝酒的人要住在下风的地方,比如吹东风时,他要住在西边,不能住在上风东边处,因为怕酒的臭味往下风传,影响其他僧众,有此忌讳。

总之现在医学发达,需要一定得配合酒喝下去的药也不多了。而药酒我们肯定是不能喝的,药酒里面虽然含有中药,但是也有酒精的成分在里面,那是不能喝的。其实最好的强身办法就是多拜佛,药酒要是一定能强身的话,喝药酒的人每个都很健康了。

甲二、过中食

我们知道持午,持午就是不能过中食。先来看具足什么样的情况构成犯相。

乙一、犯相

丙一、列缘

▲《事钞》云:“四缘。一是非时。二非时想。三时食。四咽咽犯。”

具备四个条件,构成犯戒的因缘。

第一个“非时”。太阳过了中天再偏一点点,就是非时。随着季节的差异、地区的不同,太阳过中天的时间也不太一样,不一定是十二点。

当然地理位置越往西边,太阳过中天的时间会越晚,比如说在上海这个地方,中午十二点的时候是日中,在新疆、西藏太阳过中天的时间,可能可以推到一点多到两点。但是如果是冬天,有时候太阳会提早过中,所以最保险的话,最好别超过十一點四十五分左右。以北京时间来说,大部分来说十一點四十五分之前太阳都不会过中天。现在有软件可以计算“太阳过中天”的时间,更方便准确了。

第二个“非时想”。也知道这个时候是非时,而不是类似手表停了,搞错时间等原因,确实知道是非时。

第三个“时食”。所谓“时食”简单来讲就是这些东西吃了可以让人饱足的,都是属于时食。

第四个“咽咽犯”。就是吞一口结一个非时食的中品罪。

丙二、随释

下面解释这四个缘的内容。

▲《事钞》云:“律云。时者,明相出乃至日中。非时者,从日中乃至明相未出。”

这段说明了“时”与“非时”定义。所谓“时”指明相出到日中,所谓明相就是说,在晴天的清晨,到户外没有灯光的地方,可以看到手掌上的粗纹(不是细纹)的时候称之为“明相出”。

如果阴雨天怎么算呢?比如说昨天是晴天,早上五点明相出;今天下雨,五点的时候还是乌云密布,到外面看不到掌纹,因为昨天跟今天距离时间很短,按昨天五点明相出来算,今天五点也可以算明相出。因此所谓“明相出”的判断标准是在晴天的时候判断,而不是阴雨天。

“乃至日中”,刚刚讲到日中不是十二点,严格地来说就是太阳过中天,中天是太阳从东到西正中央的时候。不同地方、不同季节,日中的时间都会不一样。保险一点就是十一点四十五分之前吃完,就差不多没问题了。所谓“非时”就是刚好相对的,从太阳过中天到第二天明相未出来之前,都称之为非时。

《僧祇》:“日正中时,明时非时,若食亦犯。时过如一瞬一发,食者正犯。”

《僧祇律》讲得很严格,在日正中,就是太阳刚好到中天的那一刹那,称为时跟非时交接的时候,这个时候如果吃的话,也是犯。根据《僧祇律》,在时跟非时交接的时候,等于就是跨在边界,这个时候并没有犯到中品,只是结下品罪。比如说知道今天十一点四十五分三十秒,刚好太阳过中天,那刚好在十一点四十五分三十秒吞下最后一口,也是食非时,结下罪。当然最好不要掐得那么准,吃饭搞太紧张也是不好,就早点吃饭就好了。

但是“时过如一瞬、一发”,所谓“一发”就是古代没有时钟,都用日轨,看日轨太阳的阴影,就知道有没有过中天。太阳阴影过一毫发的距离,食者就是正式地犯中品的罪。

刚开始持戒的时候呆板一点,不要讲这个时没有真实性、一切都是幻化不实,不要讲这么高的境界,就是尽量准时一点。时乃至一切法虽没有真实性,但是因果不虚,应知!

(前列缘中,云时食者,如疏钞所谓,豆谷奶酪饼果饭菜,及米汁粉汁等,从明相出至于日中,圣教所许,故名时食。非时,不许妄服。)

这段是弘一大师所写的小注。讨论犯戒列四缘当中,第三个时食的标准,“如疏钞”,“疏”是《戒本疏》,“钞”是《行事钞》,这两本是道宣律祖的著作,所做的注解。

所谓的时食不仅有豆类、五谷、奶酪、饼干、水果、饭、菜这些固态的东西,还有米汁、粉汁这些液态的东西。所谓米汁,就是把米煮了之后的汁。米汁有两种,一种是米煮后皮没有破掉,汤还是很澄清的,这个汤可以作非时浆。另一种情况是米煮到皮破掉了,汤已经浑浊了,这个就属于时食。粉汁是所有五谷杂粮打成粉,也是属于时食。可以说五谷杂粮不管是颗粒的态,还是打成粉泡水,都是属于时食从明相出到日中之前的这段时间可以吃。

“若清澄之果汁,及蜜等,并一切咸苦辛甘,不任为食之药,如胡椒黃耆(即黄芪)等,以上三类,不名时食,若有病者,以水和合,非时开服。”

非时的时候可以用的,包括非时浆、蜜和尽形寿药。清澄的果汁属于非时浆,水果打成汁之后,用很细密的网,将那些悬浮的颗粒都滤掉,也就是纯粹、没有残渣的汁,称为清澄的果汁。像外面卖的那种浓缩的水果汁,无固体颗粒,这属于非时浆。

还有蜂蜜,蜂蜜有时候属于七日药,这个也是过午可以喝的,因为它没有残渣。

还有一切咸苦辛甘,不任为食之药,包括中药、西药,都可以吃。因为像胡椒、黃耆等中药的本质,就是咸苦辛甘,一点都不好吃,不会有人把它当点心来吃的。西药当然也是一样,这些都是过午可以吃的。酸梅也可以,也是属于药,可以把它用咬的吃进去。还有茶叶也可以喝,因为茶叶是苦的,这些都是属于尽形寿药。

出家众会分得比较清楚,非时浆、七日药、尽形寿药,需要依律文个别不同的做法,才可以饮用。但是此律文并不适用在家居士,所以居士过午喝非时浆等,不需要特别作法;也不需要出家众作法后,居士才能服饮,因为此服用非时浆之对首法,只摄出家众。

“以上三类”,三类就是果汁的非时浆、蜂蜜的七日药、一切咸苦甘辛的尽形寿药,“不名时食”,这个不是属于五种正食。如果有病,“以水和合”,用水来泡果汁、蜂蜜乃至中西药来吃,“非时开服”,非时允许服用的。当然是必须真的有病缘才能够用,不是纯粹为了满足口腹之欲。

不过律上所谓的病缘是很广的,天气太热,我喝果汁解除身体燥热,燥热也算是个病缘;或者口渴,也算是病缘。就是并非因为放逸而去喝。

▲《事钞》云:“五百问云。食已,用杨枝,或灰漱口。”

吃完饭之后,古代嚼杨枝或者灰漱口,相当于我们现在刷牙的意思,开缘不犯。就是说吃完饭过了中午,嚼杨枝或者用灰漱口,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够吞进去,就是纯粹漱口用的,所以我们过午可以用牙膏刷牙,但是要把口中的牙膏冲洗干净。

乙二、不犯

下面讲开缘不犯的情况。

▲《事钞》云:“律不犯者,若作黑石蜜,和米作。”

律中说明开缘不犯的情况,第一个,作黑石蜜,“黑石蜜”就是冰糖。冰糖是用蔗糖和糯米加在一起煎煮而成,虽然说这个过程当中有加糯米的成分,但是当它做成冰糖的时候,糯米的成分就化解掉了。冰糖性寒凉,不能够当饮料喝,属于七日药,过中午吃是开缘,为了治病的原因吃冰糖是可以的。

“有病者,煮麦令皮不破,漉汁饮。”

如果身体比较虚弱或有其他病缘,煮麦子茶来喝。煮的时候皮不要破掉,茶只有麦的营养,没有悬浮粒在里头。“漉汁”,漉就是过滤,把煮好的汤用细密的网稍微过滤一下然后再喝,也是开缘的。

“若喉中哯出,还咽不犯。”

“喉中哯出”,就是说有时候吃太饱了,食物从胃里面呕出来,你又吞回去,不犯。但是这个所谓还咽不犯还有差别,看下一句:

“善见,出喉还咽,犯。”

吃太多从胃里呕出来的东西,就是没有离开咽喉就吞回去,不犯。如果已经到咽喉甚至到嘴巴了再吞回去,那就犯。所以如果已经到了口中了,不要吞回去,吐出来不犯;如果没有到口中,只是在咽喉当中,吞进去,不犯。

▲《事钞》云:“僧祇,一切豆谷麦,煮之头不卓破者之汁。”

根据《僧祇律》,一切豆类、谷类、麦类,“煮之头不卓破”,不卓破,就是不要破开,没有把它煮烂掉,汤还是澄清的,这种汁是可以喝的。底下这个小字是弘一大师的注解:

(准此,非时开饮,不唯麦汁,兼及豆谷。煮之须皮不破,漉汁清澄,病者开饮。若皮微破,汁稍浓浊,即属时食。慎之。)

由此可知,非时开饮,不仅是麦汁,包括豆类和谷类的汁都一样,煮的时候不要破皮,保持汤的清澄,煮完之后还要拿细密的棉纱把它过滤一下,让汤完全清澄,供病人开缘饮用。如果皮稍微破掉,汁稍微浓浊,就属于时食,这个是必须我们要知道的,时食跟非时的差别在这里。

甲三、高大床

不能坐卧高广大床,这是高大床的部分。

《事钞》云 引律示量 “律云。高如来八指。多论,高大悉犯,俗人八戒亦同。
定尺数 八指者,一指二寸。姬周尺一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强。”

▲《事钞》云:“律云。高如来八指。多论,高大悉犯,俗人八戒亦同。”

律上不让我们睡高广大床的原因,是为防止增长贪心和骄慢的心。睡了之后,第一个感到骄慢:这个是我的床啊!这么高级,会产生骄慢的心;第二个产生贪染心,非常宽阔、精致的床,躺下去就不想起来了。所以寺院的床都不会太华贵、宽广,都只是普通的单人床,因为高广大床长贪、长慢,对修行都不是好事情。

“引律示量”,引律文来说明高广大床的量。“律云。高如来八指”, 是以如来的手指头为标准,八指的话我们待会再说明具体的高度。

“多论,高大悉犯”,《萨婆多论》里面说,高广大床的话,高和广都犯,太高不行,或太广也不行,像双人床或太高的床都不行。

“俗人八戒亦同”,在家居士的八关斋戒中,高广大床的定义也是一样的。另外,根据律文,所谓的高广大床不只是尺寸,讲得严格点,包括床的本身的材质,由金、银、象牙,或者七宝所成,纵然它的尺寸合乎规定的尺寸,也是属于高广大床。所以家中的床如果是非常昂贵的,也叫做高广大床。

附带说一下,佛、师长、父母的床,对我们小辈来说也是高广大床,小辈的也不适合去睡。

“八指者,一指二寸。姬周尺一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强。”

佛的一指长度大概相当于周尺的两寸,佛陀现世时中国是周朝,所以相当于周尺的两寸。

“姬周尺一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强”,佛八指相当于周尺的一尺六寸,一尺六寸相当于唐尺一尺三寸强,一尺三寸多,会用唐尺注明,是因为道宣律师是唐朝人。唐尺跟我们现在的一尺又不一样,我们现在一尺是三十厘米,所以这样算起来,佛八指差不多就是三十厘米到三十七厘米这么高。

接着看下面弘一大师小字附录的部分。

(床者,凡坐卧诸床皆属之。床足用佛指量,佛指者,每一指计周尺二寸。后段钞文,开搘脚木,用人指量,人指者,每一指计周尺一寸。周尺体量,如附录中,周尺考委明。)

坐卧用的家具如床、沙发,都是“床”。高广大床的定义包括材质,有的人家里的沙发比床还贵,所以虽然沙发比床窄,但依所用的材料来判,一样属于高广大床,也不算如法的。蕅益大师说:如果家里没有卑小床座,暂时坐卧无妨,就是说如果家里面真的没有很合乎标准尺寸床座的话,八关斋戒时暂时坐卧,那不犯。如果守八关斋戒,条件允许就找个小床铺,简单一点的;如果家里面实在是没办法,也只好一个人睡双人床,但是可以隔开中间,勉强算是单人床了。

“后段钞文,开搘腳木,用人指量,人指者,每一指计周尺一寸。”佛指较长,每指相当于周尺二寸,而人指相当于周尺一寸,所以佛八指相当于周尺一尺六寸,三十到三十七厘米。而人八指相当于八寸,大约十五到十八厘米,后面开缘中所提到的搘脚木,是用人的指量去量的。

“周尺体量,如附录中周尺考委明。”《在家备览》正文的后面有周寸考,弘一大师很认真地把唐尺和周尺的长度都考据之后画出来。

▲《行宗》云:“律云除入梐孔上,谓入孔栒头不在数也。”

这个梐就是栒头,就说所谓的高如来八指,它从哪边算起呢?椅子座位的面,跟四支脚之间,古代是不用钉子的,而是用接栒的方法相接。这个接栒的地方,称为“梐孔”。这个接栒不算,从接栒以下算,高如来八指。差不多三十到三十七厘米左右,是如法的高度。

▲《事钞》云:“僧祇,若下湿处,用八指木搘脚得。”

潮湿的地方可以用高八指的木头搘脚,把床给垫高。此处是指凡人的八指,相当于周尺的八寸,差不多十五到十八厘米。潮湿的地方太低的话睡觉会生病,所以律上允许垫高十五到十八公分,加原来的三十到三十七公分,一共四、五十厘米,差不多就是标准床座的高度了。

(礼佛世多处床者,今称为拜凳也。)

这小字是弘一大师的批注,顺便讲到拜凳,汉地有处于支床上礼佛的习惯,就是怕地上太湿。此支床今日称为高拜凳。

甲四、严身

不能以香花幔庄严其身,这是严身的部分。

▲《资持》云:“西土以华结鬘贯首及用香油涂身,以为美饰。此方须除带佩华璎脂粉涂面等。”

将华结华鬘放在头上,或者用香油涂身,这个是印度的习俗。 “此方须除带”,这个除是安置的意思,安置佩戴花、璎珞还有脂粉涂面。简单讲就是所有的装饰品、化妆品都不行。

为什么不能用这些东西呢?以前我师父举过一个例子帮助我们了解。他说像我们凡夫众生,有戴花跟没戴花感觉差不了太多,但是你看印光大师的照片,非常肃穆庄严,如果印光大师的法照上,胸口戴一朵胸花,感觉这个实在不成样子,就不庄严。或者印光大师跟弘一大师见面的时候,印光大师问弘一大师:“现在几点了?”弘一大师把手上的金表拿起来看:“哦,现在下午两点多。”这个时候感觉弘一大师就不庄严了,所以这样不适合。因为印光大师、弘一大师和忏公上人法相很清净,他们身上带个手表或胸花就很不适合。所以 我师父说有时候不知道这样做合适不合适,就去想想古代高僧大德去做合适不合适,差不多就会知道了。

甲五、歌舞

不能唱歌、跳舞、看相声小品、杂技、看电影、电视等表演。

▲《业疏》云:“作倡伎乐者。倡谓俳优,以人为戏弄也。乐为金石八音之所奏也。伎通男女,即奏乐者。”

歌舞倡伎,这个“倡”是俳优,“俳优”就是古代演滑稽戏剧的艺人,就称为俳优,“以人为戏弄”,供人取乐,这里包括所有的一切电视、电影或者是现场表演。

“乐为金石八音所演奏”的声音,就是金、石、丝、竹、匏、土、革、木做的乐器,奏出的声音都属于乐。

“伎通男女”,不管男女演奏音乐,或者唱歌跳舞都称之为伎。不管参观或者自己做,这时候都不合适,会增加我们放逸的心。如上所述弘一大师、印光大师唱歌庄不庄严?一定不庄严!非常不合适!

以上将八关斋戒中的遮戒,介绍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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