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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设备驱动程序和G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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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设备驱动程序和GPL

免责声明 你也许在因特网上看过IANAL[9]这个缩略词。这个缩略词在这里也同样适用:我不是个律师。你能够得到的最佳建议就是去请教一个对知识产权和版权法律都非常熟悉的律师,最好是有开源许可证方面的专业经验。

[9] I Am Not A Lawyer的缩写,意思是“我不是个律师”。——译者注

有关设备驱动程序以及GNU公共许可证的条款怎样应用于设备驱动程序的问题引发了很多讨论和争议。第一个测试很好理解:如果设备驱动程序(或任何软件,就此而言)是基于(或部分基于)一个现有的GPL软件,我们就把它看做一个衍生作品(derived work)。例如,如果以一个现有的Linux设备驱动程序为起点,并对其进行修改以满足你的需要,这肯定会被看做是一个衍生作品。因此,你在发布修改后的设备驱动程序时,必须遵循原作品许可证(可能是GPL)的相关规定并符合它的所有要求。

这就是产生争议的地方。其中一些概念还没有经过法庭检验。法律界和开源社区的普遍观点是:如果可以证明一个作品是独立衍生(independently derived)的[10],并且设备驱动程序不需要“详尽地了解”(intimate knowledge)Linux内核,那么开发者可以随意选择他认为合适的许可方式。如果为了满足驱动程序的特殊需求,要对内核做些改动,我们就认为它是一个衍生作品,需要符合GPL的规定。

[10] 这不是开源社区所独有的。版权和专利侵权涉及每个开发人员。

开源社区存在大量关于此类问题的信息,而且还在不断增加。看起来,在未来的某一天,这些概念会得到法律的验证,而且会开创先例。谁也猜不到我们要等多久。如果你对此有兴趣,并想更好地理解围绕Linux和开源软件的法律问题,你也许会喜欢www.open-ba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