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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织经10-刑罚卷十一

  作者:来俊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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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致人于死,莫逾构其反也;诱人以服,非刑之无得焉。刑有术,罚尚变,无所不施,人皆授首矣。 

    智者畏祸,愚者惧刑;言以诛人,刑之极也。明者识时,顽者辩理;势以待人,罚之肇也。 

    死之能受,痛之难忍,刑人取其不堪。士不耐辱,人患株亲,罚人伐其不甘。人不言罪,加其罪逾彼;证不可得,伪其证率真。刑有不及,陷无不至;不患罪无名,患上不疑也。 

    人刑者非刑也,罚人者非罚也。非人乃贱,非罚乃贵。贱则鱼肉,贵则生死。人之取舍,无乃得此乎?

    【译文】

    要想置人于死地,莫过于诬陷他谋反。要想让人服从,不用刑罚就办不到。刑讯要讲究方法,责罚要不断变化。施行的手段无所不用,人都会认罪的。

    聪明的人害怕祸殃,愚钝的人害怕刑罚,用言语来杀人,这是刑罚中最高明的。聪明的人能认清形势,愚钝的人只知辩解道理。根据形势来对待人,是责罚的出发点。

    死是可以承受,疼痛却很难忍耐,给人动刑要找他不能忍受的地方。文人不能忍受屈辱,人们都怕亲人受到株连,处罚人就要罚他不愿受处罚的地方。有人不认罪的话,就给他加上比原来更大的罪名。得不到犯罪证据的话,就伪造和真的一样的证据。刑罚还有做不到的地方,诬陷却没什么做不到的。不要担心给人定罪有没有名目,只需担心君主没有猜疑之心。

    被人用刑的人会受到非人的待遇;责罚别人的人自己就不会受到责罚。遭受非人的待遇就会地位低贱,不受到责罚的人地位就会高贵。地位低贱就会像鱼肉一样任人宰割,地位高贵就可以主宰别人的生死命运。人们的选择和取舍,不都是源于这些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