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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卷-中古时代-明时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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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记本卷论述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老时期明代的历史。
  明代,起于洪武元年(1368),亡于崇祯十七年(1644)。它是继秦汉、隋唐、宋元之后又一个统一的皇朝。明代有许多新的东西是以前所没有的,这表明了它在历史上的进步。
  封建的土地关系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它的变化尽管很小,但触及到社会组织的根本。明代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得不是很显著,但动摇已经开始了。封建依附关系是封建化在人身上的直接反映,明代的人身依附关系是逐渐向松弛方面发展的。
  农民的反封建斗争历代不绝,但像明末农民大起义那样规模之大、范围之广、时间之长,是前所未有的。这也透露了历史上的新消息。
  明代,兄弟民族之间的关系和中外关系,其密切程度都超过以往。在科学技术发展上,也不同于以往。我们对明代历史的研究,必须放宽视野,加深力度。尽管一时尚不能有太大的成果,但前途是光明的。我们应当寄予极大的期望。
  本卷主编王毓铨同志是明史的专家,1910 年生于山东莱芜。他于193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1946 年获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学位,1947 年曾任美国古钱学会博物馆远东部主任。1950 年回国后,任中国历史博物馆陈列部主任,1955 年任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1978 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主任兼研究生院博士、硕士生导师。1989 年以后,任中国明史学会会长、顾问。他在明史研究上有丰厚的成果,主要著作有:《Early Chinese Coinage》(《中国古货币》)、《我国古代货币的起源和发展》、《明代的军屯》、《莱芜集》。近年的主要论文有:《明朝徭役审编与土地》、《籍、贯、籍贯》、《历史研究必须实事求是》、《封建社会的土地具有主人的身份》、《纳粮也是当差》、《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议》、《明朝的配户当差制》、《户役田述略》、《明朝田地赤契与赋役黄册》等。半个多世纪的学术研究,使他形成了关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史比较有系统而完整的观点。他对本卷的撰写有具体的考虑。
  八十年代初,多卷本《中国通史》各卷编写组陆续成立。明史卷的编写小组也于1984 年应运而生。当时的编写组成员有商传、毛佩琦、张显清、王天有、廖心一、任道斌等同志。1987 年冬,王毓铨同志和我一起在北京师范大学主持召开了编写工作会议,确定了本卷的编写大纲和编写宗旨,明史工作正式展开。
  商传同志,1945 年生于北京。1968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今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1978 年至1981 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谢国桢同志攻读明史。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社会史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中国明史学会副秘书长。著有《永乐皇帝》、《明代文化志》,参加主编《中国历史大辞典·明史卷》,并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他为本卷撰写了序说部分第一章的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综述部分的第十二章;典志部分的第七章,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十章的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传记部分的第五章第二节,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三章第三节,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四十章和第五十一章。
  毛佩琦同志,196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1978 至1981 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师从尚钺同志攻读明清史研究生。现任国家文物局对外交流博物馆馆长兼党委书记,教授,主编《岁月河山》、《中国社会通史》(明代卷),并撰有论文多篇。他为本卷综述部分做了组稿、审稿工作,并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四章和第四十八章。
  张显清同志,1962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1962 至1965 年在中国科学院师从吴晗同志攻读明史研究生。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党委办公室主任、研究员。著有《严嵩传》,并撰有论文多篇。
  王天有同志,1968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1978 至1981 年在北京大学师从商鸿逵、许大龄同志攻读明清史研究生。现任北京大学历史系主任、教授。著有《〈明史职官志〉校注》、《东林党与晚明政治》,并撰写论文多篇。
  任道斌同志,1981 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谢国桢同志攻读明史研究生。现任中国美术学院教授,著有《方以智年谱》、《赵孟頫系年》,主编《中国少数民族美术史》,发表论文多篇。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三十八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三十九章第二节,第四十章第二节,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第五十三章第二节。
  廖心一同志,1977 年考入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1979 年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王毓铨同志攻读明史研究生。著有《明朝小通史》,并撰有论文多篇。他为本卷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四章、第六章;传记部分的第十七章第二节、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二章、第二十四章第一节、第二十七章、第三十一章。
  除上述几位同志外,参加本卷编写工作的同志依次如下:阿风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序说部分的第一章第四节。
  林金树同志,1964 年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历史系。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清史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著有《天启皇帝大传》,并发表论文多篇。他为本卷撰写了序说部分的第二章;典志部分的第二章、第三章;传记部分的第十四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六章、第三十章、第三十三章、第三十四章、第三十五章、第五十二章。
  尹选波同志,人民出版社编辑。他为本卷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一章。
  张美娣同志,上海人民出版社副编审。她为本卷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二章、第三章。
  张英聘同志,中国地方志办公室助理研究员。她为本卷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五章,第七章,第九章(与王熹同志合作);典志部分的第九章第三节、第四节;传记部分的第一章。
  高寿仙同志,北京行政学院副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
  王熹同志,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副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九章(与张英聘同志合作)、第十章、第十一章。
  范楚玉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她为本卷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一章;传记部分的第四十六章第一节。
  梁勇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四章。
  张兆裕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五章。
  华觉明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周卫荣同志,中国钱币博物馆副研究员。他们为本卷共同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一节、第三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
  杨文衡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二节、第四节;传记部分的第四十六章第二节,第四十七章第一节,第五十九章。
  何绍庚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九节、第十节、第十一节、第十二节;传记部分的第五十五章,并负责科技部分的通稿工作。
  张清建同志,四川师范学院化学系讲师。他为本卷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十一节;传记部分的第五十八章。
  李进尧同志,中国矿业大学教授。他为本卷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十三节。
  凌光、朱大为同志,石油部石油勘探开发设计院高级工程师。他们为本卷共同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十四节。
  许敏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她为本卷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八章;传记部分的第二十四章第二节、第三节。
  李松茂同志,中央民族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伊斯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他为本卷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十章第四节;传记部分的第三章第三节。
  邓建军同志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
  张德信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二章第二节。
  张宪博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二章第四节。
  马寿千同志,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三章第二节(与韩新光同志合撰)、第五十四章第三节。
  韩新光同志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五章第一节(与马寿千同志合撰)。
  孙湘云同志,华中师范大学历史系讲师。她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五章第一节。
  江心力同志,山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她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六章第二节,第十三章第一节、第二节。
  杨怀中同志,宁夏社会科学院名誉院长、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七章。
  吕景琳同志,山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十二章第一节。
  李雪慧同志,《中国检察报》编辑。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二十八章、第三十二章第二节。
  徐凯同志,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二十九章。
  张自成同志,《中国文物报》编辑。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三十六章、第三十七章、第五十一章第二节。
  白崇人同志,《民族文学》杂志副主编、编审,中央民族大学兼职教授。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四十四章。
  蔡景峰同志,中国中医研究院医史文献研究所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四十五章。
  潘吉星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四十七章第二节。
  谭天星同志,国务院华侨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四十九章。
  范中义同志,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五十一章第三节。
  林永匡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五十二章。
  杨志清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五十四章第一节、第二节。
  杜昇云同志,北京师范大学天文系和科学史中心教授。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五十六章。
  王冰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五十七章。
  刘昌芝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六十章。
  李经纬同志,中国中医研究院医史文献研究所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六十一章。
  刘雪英同志,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她为本卷做了选图、编目和部分定稿工作。宫伟同志参与了本卷的部分摄图工作。
  由于我们的工作做得不够,作者多有疏漏,只有以后补上了。
  本卷赖各位同志的努力,终于完成。如果从1987 年算起,时至今日,已有十年了。王毓铨同志在学术观点上同我颇多接近,后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共事。我们曾经合作撰写了《说秦汉到明末官手工业和封建制度的关系》的文章,对历史问题的看法彼此差异不多。毓铨同志因健康关系,本卷的许多具体工作由商传同志协助办理,有时我也参加点意见。如有错误,尚望读者指正。
  周振甫同志和顾诚同志分别为本卷上、下册题字,在此表示感谢。
  白寿彝1997 年9 月12 日于北京中国通史甲编序说第一章文献资料第一节基本史料明实录明实录是明朝官修的“国史”,是明朝最重要的官修史籍。明朝共修有十三朝实录:《明太祖实录》二百五十七卷;《明太宗实录》一百三十卷;《明仁宗实录》十卷;《明宣宗实录》一百十五卷;《明英宗实录》三百六十一卷;《明宪宗实录》二百九十三卷;《明孝宗实录》二百二十四卷;《明武宗实录》一百九十七卷;《明世宗实录》五百六十六卷;《明穆宗实录》七十卷;《明神宗实录》五百九十六卷;《明光宗实录》八卷;《明熹宗实录》八十四卷。
  其中建文朝无实录,《太宗实录》前九卷为《奉天靖难记》,不书建文年号,只写元、二、三、四年,卷十上至卷十五记建文四年(1402)秋七月燕王朱棣夺位后之事,时未改元永乐,革除建文年号,称洪武三十五年。景泰朝实录附于《英宗实录》中,虽未单独修纂,却也未废年号。崇祯朝明亡,故无官修实录。
  明制,新皇帝登极后,即诏修前朝实录。历朝开局修纂实录,均设监修、总裁、纂修诸官。礼部咨中外官署采辑史事,并派遣官吏、国子生等分赴各地访求前朝事迹,札送史馆。实录修成后,誊录正副二本,底稿于正式进呈前焚于太液池旁椒园。正本嘉靖前藏于内府,嘉靖十三年(1534)后,藏于皇史宬。副本初藏于古今通集库,后改藏于内阁。
  《明太祖实录》凡三修。《明史·艺文志》记:《明太祖实录》二五七卷。建文元年(1399)董伦等修。永乐元年(1403)解缙等重修。九年(1411)胡广等复修。起元至正辛卯(1351),讫洪武三十一年戊寅(1398),首尾四十八年。万历时,允科臣杨天民请,附建文帝元、二、三、四年事迹于后。①今所见之《明太祖实录》,即三修本,前二修本则均已不得见其书。
  《明太祖实录》三修本成书于永乐十六年(1418)。自建文元年初修之始,至永乐三修告竣,二十年间三成其书。中经“靖难”之役燕王夺位,政事、人事变动甚大,因而引起对本书的各种议论,加之历来史家多称颂建文“宽仁”,不满于燕王夺位后对建文遗臣之杀戮,故多指斥永乐中之三修,“事皆改窜,罪在重修”①。然而究其修纂史实,并不尽如此。
  《明太祖实录》初修于建文元年正月,书成于建文三年(1401)十二月,前后凡三年。
  当洪武晚年,太子朱标病逝,太孙朱允炆年幼,诸王觊觎皇位,藩衅已萌。洪武三十一年(1398)七月,命曹国公李景隆突执周王,废为庶人,数日后,便有“征江西处士杨士奇充实录纂修官”之命②。至建文元年正月正式开局修书,则同月又废代王。四月湘王自焚,五月废齐王,六月废岷王,七月燕王朱棣起兵北平(今北京),“靖难”之役爆发。建文三年十二月书成上呈时,则燕王挥师南下,战局已定。半年后燕师入南京。由此可知,其一修《明太祖实录》始于“靖难”起兵之前夕,终于燕王夺位之前夕,大略与“靖难”之役相始终。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修成的《明太祖实录》中,对于燕王及诸藩的记述,自然会多有指斥之处。因此燕王夺位后,“以前任知府叶惠仲等修《太祖实录》,指斥靖难君臣为逆党,论死籍没”③。
  既然《明太祖实录》中有此记述,燕王朱棣夺位后必然亟命修改,建文四年(时改称洪武三十五年)十月,下令重修《明太祖实录》,此距燕王夺位仅三月,而距建文一修成书尚不足一年。①利用这次改修《明太祖实录》以正其夺位之名,这与当时大戮建文遗臣目的乃是一致的。
  这次重修,前后仅用了八个月,至永乐元年六月即匆匆成书。全书一百八十三卷,分写一百六十五册,此即所谓《明太祖实录》二修本。②从修纂时间及过程来看,这并非一次真正的重修,而只是在原书基础之上,将其中触犯忌讳之处作删改增订而已。这是出于当时形势所需,“又成于急促,未及精详”③。因此便决定了此书必然还将有第三次修纂。
  《明太祖实录》第三次修纂始于永乐九年,至十六年五月书成,历时六年七个月。全书计二百五十七卷,分写二百五十册,又有《宝训》十五卷,分写十五册。④① 张岱:《琅嬛文集》卷三《征修明史檄》。
  ②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监修实录》。
  ③ 《监修实录》作叶仲惠。今据《明史》卷一四三本传改。
  ① 《明太宗实录》卷十三,洪武三十五年十月己未。
  ② 李景隆、解缙:《进实录表》,影印本《明太祖实录》卷首。
  ③ 《明太宗实录》卷一二○,永乐九年十月乙巳。
  ④ 夏原吉:《进实录表》,《明太祖实录》卷首。
  这次修纂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当时全体内阁成员几乎都参与了修纂工作;再是监修官姚广孝和夏原吉均直接参与修纂工作。
  从这三次修书参与的人员来看,虽然主要修纂者人数相当,但情况却有所不同。一修、三修用人较为精当,二修人数虽多,却有不少挂名而实未与者。如《进实录表》中所列之王景、胡俨、杨荣、金幼孜等,《明太宗实录》、《明史》等书均未记其与修之事。其领衔监修者李景隆才品均劣,又多用监生、生员,此为永乐之初,史官乏人,且当时在政局变动之后,人心未定,岂能尽心于考订编修国史。至三修之时,朱棣已用胡广之言,停止追治所谓“奸党”,时当永乐盛世,所用多为当时名臣,着力于“访问考稽,从实修纂、补遗、润色,次第成书”①。因此三修本从内容上不仅较前二修丰富,而且较前二修为好。
  《明太祖实录》一修、二修本今均已不得见其书。《明太祖实录》二修书成,即焚一修本,为使不留改动之痕迹。但三修书成,却并未焚二修本。是以二修本曾传至明末。明末清初顾炎武曾记:“闻之前辈老先生曰:《太祖实录》凡三修。一修于建文之时,则其书已焚,不存于世矣。再修于永乐之初,则昔时大梁宗正西亭曾有其书,而洪水滔天之后,遂不可问。”②明实录中另一部被改修的是《明光宗实录》。
  明光宗朱常洛在位仅一个月,实录仅八卷,但却经历二修。《明史·艺文志》记:《光宗实录》八卷,天启三年(1623)叶向高等修成。有熹宗御制序。既而霍维华等改修,未及上而熹宗崩,至崇祯元年(1628)始进呈,向高本并贮皇史宬。③《明光宗实录》的改修,源于明万历以后的党争。据史载初修本出于周炳漠、张鼐之手,而由叶向高裁定。“初,天启时,诏修《光宗实录》,礼部侍郎周炳谟载神宗时储位臲■及‘妖书’、‘梃击’诸事,直笔无所阿。其后忠贤盗柄,御史石三畏劾削炳谟职。忠贤使其党重修,是非倒置。”①对此,叶向高早有所虑,曾说:“光宗在位仅一月,实录所载多潜邸时事,然其间亦有干碍而难直书,牵连而难尽书。脱稿日余与同官互阅,皆以为允。而自余归后,言者哄然,以张差、进药、移宫三事为非是,得旨改正。”②张差即“梃击”之主犯,进药即“红丸”案。这明末三案是阉党与东林党冲突之焦点。待到天启四年(1624)魏忠贤大肆诛灭东林党人后,便必然要改述其史事。朱国桢《皇明大政记》称:“光宗在位止一月。实录先上,以‘三案’改修。盖群奸仗魏逆之势恣行如此。首先建议者黄承昊也,把持涂改者① 姚广孝:《与夏尚书》,《明经世文编》卷十三。
  ② 顾炎武:《亭林文集》卷三《答汤荆岘书》。
  ③ 《明史》卷九七《艺文志》。
  ① 《明史》卷二五一《文震孟传》。
  ②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十三。
  霍维华、谢启光、徐绍吉也。”
  阉党所篡改,以“三案”史事为主,但光宗在位仅一月,为太子时有“梃击”案,即位后有“红丸”案,死后又有“移宫”案,贯穿其全部活动,实属大事,是非亦明。阉党所改之《光宗实录》,“不为人采信,明史馆不予传录,故终于湮没无传也”③。今所见《明光宗实录》乃叶向高等原修本。明十三朝实录,除《明太祖实录》、《明光宗实录》经重修外,余皆无重修本。
  清人徐乾学曾对明诸朝实录给予概论:明之实录,洪、永两朝,最为率略。莫详于弘治,而焦芳之笔,褒贬殊多颠倒。莫疏于万历,而顾秉谦之修纂,叙述一无足采。其叙事精明而详略适中者,嘉靖一朝而已。仁、宣、英、宪胜于文皇,正德、隆庆劣于世庙,此历朝实录之大概也。④此为就明实录本身之比较而言,至于明实录之史料价值,则自明朝以来,史家多有所议论,且多批评之辞,惟明史家王世贞及清人万斯同较为公允。
  王世贞称:“国史之失职,未有甚于我朝者也。故事有不讳始命内阁翰林臣纂修实录,六科取故奏,部院咨陈牍而已。其于左右史记言动,阙如也。是故,无所考而不得书,国忸衮阙,则有所避而不敢书。而其甚者,当笔之士或有私好恶焉,则有所考无所避而不欲书,即书,故无当也。”“虽然国史人恣而善蔽真,其叙章典、述文献,不可废也。”①万斯同虽对明实录“暗于大而明于小,详于细而略于巨”②给予批评,但仍对其有推崇之论:“吾少馆某氏,其家有列朝实录,吾默识暗诵,未敢有一言一事之遗也。长游四方,从故家求遗书,旁及郡志邑乘杂家志传之文,莫不网罗参互,而要以实录为指归。盖实录者直载其事与言,而无所增饰者也。因其世以考其事,核其言,而平心察之,则其人之本末,十得八九矣。然言之发或有所由,事之端或有所起,而其流或有所激,则非他书不能具也。凡实录之难详者,吾以他书证之,他书之诬且滥者,吾以所得于实录者裁之。”③明实录从《太祖实录》起便强调事直文简,理明义彰,对典章制度记述尤为详明,成为后世研究有明一代典制的最主要史料。明实录的另一重要特点是收有重要人物传记,其中虽间有隐讳失实之处,但仍保留了较为丰富之史料,成为后人纂修明史列传及研究这些人物和历史的重要资料。
  对于明实录中保存的史料,不同研究范围的人,见解也不相同。总括来看,明实录所记,偏重于政治事件、制度,而缺乏社会经济方面内容,这是③ 影印本《明光宗实录校勘记》。
  ①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二○《史乘考误一》。
  ② 万斯同:《群书疑辨》卷十二《读太租实录》。
  ③ 钱大昕:《潜研堂文集》卷二八《万先生斯同传》。
  史官们囿于封建正史编修传统之必然结果。
  《皇明宝训》《皇明宝训》与明实录一样,亦为明代之官修正史。有明一代先后共修有十三朝宝训:《明太祖宝训》十五卷,今存六卷;《明太宗宝训》五卷;《明仁宗宝训》二卷;《明宣宗宝训》五卷;《明英宗宝训》三卷;《明宪宗宝训》三卷;《明孝宗宝训》三卷;《明武宗宝训》二卷;《明世宗宝训》九卷;《明穆宗宝训》二卷;《明神宗宝训》十二卷,今存十一、十二卷,共十二页;《明光宗宝训》一卷,已残,存七页;《明熹宗宝训》四卷,存五十三页。
  明制,宝训与实录同时修纂。其制始于永乐中三修《太祖实录》。夏原吉《进实录表》中称:谨撰述太祖圣神文武钦明启运俊德成功统天大孝高皇帝实录二百五十七卷,计二百五册,宝训五十七卷,计十五册,谨伏阙上进。①表中所称宝训五十七卷,今已不存。待到万历年间吕本校订刊行《皇明宝训》时,《太祖宝训》仅存六卷,自太祖至穆宗共四十卷。美国国会图书馆藏有此刊本,台湾影印出版。
  所谓宝训,即为皇帝语录,按照内容分类辑录。这些内容实录中均有记述,文字也尽相同,不过将“上曰”之类,改为“太祖曰”罢了。但是宝训集中了皇帝的言论,又分类开列,易检索,易读,作为“遗之子孙”的训条,既实用又方便。
  以《太祖宝训》为例,卷一:论治道、敬天、孝思、谨好尚、谦德、经国、封建、兴学;卷二:尊儒术、圣学、褒功臣、教太子诸王、正家道、厚俗、议礼、兴礼乐、崇教化;卷三:任官、守法、求言、纳谏、去谗佞、却贡献、勤民、理财、节俭;卷四:戒奢侈、励忠节、报功、警戒、弭灾异、屏异端、评古、仁政;卷五:求贤、恤刑、赏罚、宽赋、恩泽、赈贷、保全功臣、礼前代、礼臣下、训将士;卷六:谕群臣、武备、驭夷狄、怀远人、① 《明太祖实录》卷首。
  辨邪正、育人才、务实。共五十一目。此为有明一代宝训之开创,后世所辑,均依此体例,仅分目略有不同而已。
  明朝诸帝,优劣殊分,太祖、太宗(成祖)均以百战创业,勤于政务;仁、宣守成,弘治中兴,亦有所建树,言论中,多有可取之处。至武宗、世宗、神宗、熹宗诸朝,荒政怠国,言行不一。所谓“宝训”,不能反映其实,史料价值也就较差了。顺便一点要说及的,明朝皇帝训言、敕谕、批文,均多白话,“宝训”所用文言,盖出自史官润饰之笔。
  《大明会典》简称《明会典》,前后共纂修三次,第一次于弘治十年(1497)开始纂修,弘治十五年成书,于正德六年颁行;第二次于嘉靖年间续修五十三卷,未颁行;第三次于万历四年(1576)重修,至万历十五年修成,为二百二十八卷。
  会典修纂会典者,汇集一代之典章制度也。其体例首创于《明会典》。
  “四库”收于“政书”类。历代典籍中,“政书”一类,首推杜佑《通典》,但其所记乃上起三代,下迄唐中叶,通述历代政治经济制度之沿革;唐人苏冕撰《会要》四十卷,始有述一代典制之作,今得见者,宋人王溥《唐会要》。然而“会要”体,旧作类书,盖为检索之便,述事简明。《唐会要》因所录史籍散佚不存而独具价值,至两汉、三国及明之会要,则俨然工具书。
  《明会典》不同于《通典》及“会要”诸书。其专述有明一代之典章制度,且经多次补纂删润,备载诸典制之事例,为当朝人修当朝典制最为丰富充实者,后为清人所沿袭而作清会典及事例。《明会典》之修纂,可溯源于明初。明人称:会典一书,盖昉《唐六典》而加详焉。太祖初著《诸司职掌》,至英宗复辟,复命词臣纂修条格,以续职掌之后。盖会典已权舆于此,但未及成帙耳。①国初事简,有《诸司职掌》为典章制度之依据。至英宗以后,事例渐繁,故修条格,续于职掌之后,一为明了典制之更迭依据,且可条存事例为今后用据之本。
  会典之正式开局始于弘治十年(1497)三月,孝宗命徐溥、刘健、李东阳、谢迁充总裁官,程敏政、王鳌、杨守阯充副总裁。当日又有内阁大学士徐溥等请赐所修书籍名目,使“纂修者有所依据,承行者易于遵奉”。“上命书名《大明会典》”①。
  此为初修会典之始。此修先后凡五年,至弘治十五年(1502)十二月书成。实录记:①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重修会典》。
  ① 《明孝宗实录》卷一二三,弘治十年三月戊申。
  纂修《大明会典》成,翰林院进呈,上御奉天殿受之。文武百官各朝服侍班行礼毕,赐总裁等官少傅兼太子太傅户部尚书谨身殿大学士刘健等宴于礼部,命英国公张懋及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侍宴。②典极隆重。即日孝宗亲为制序,但未及刊行。
  弘治十年敕修会典时,内阁首辅为徐溥,故当时总裁官以徐溥为首。次年春,刘健进少傅兼太子太傅,代徐溥为首辅,徐溥以目疾乞归,逾年而卒。十五年《大明会典》成书,刘健“加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与(李)东阳、(谢)迁同赐蟒衣”③。
  此修因未及刊行,内容不甚详。今正德会典基本便是弘治原书。今所存正德会典及万历会典前均有孝宗《御制明会典序》,并有《纂辑遗书》与《弘治间凡例》。可知书凡一百八十卷,所据有《诸司职掌》、《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式》、《孝慈录》、《教民榜文》、《大明律》、《军法定律》、《宪纲》。
  弘治会典虽未刊行,但它却开创了《明会典》的基本体例。以往于会典之体例,或称其“盖昉《唐六典》而加详焉①”。或以为其仿《元典章》之旧体。此不过后人类比之法。依四库之分类,《唐六典》列于史部职官类,不入政书。《元典章》则并非尽以官署为纲,且“体例瞀乱,漫无端绪②”。不足与明会典相拟。
  关于会典体例,弘治间凡例已有明述:“本朝旧籍,惟《诸司职掌》,见今各衙门遵照行事,故会典本职掌而作。”③又据明人所记,天顺间已有词臣纂修条格,以续职掌之后,遂开会典之先例,弘治开局修纂,依此未变。会典首刊于正德四年(1509),正德《御制明会典序》称:朕嗣位之四年,为正德己巳。检阅前帙,不能无鲁鱼亥豕之误。复命内阁,重加参校,补正遗阙,又数月而成。④可知此次刊行,对弘治原书有所校补,且时经数月。正德校刊会典,始于四年五月:初纂修《孝宗实录》成,命吏部查纂修官事例。既而又令查其中尝与修《大明会典》已升及守制未升者职衔、履历与到馆日期,至是上之。诏纂修实录,重事也,其即照例拟升职等第以闻。且谓先年刘健等以编纂会典为名,多所糜费,已升之职,俱革之。其书仍令大学士李东② 《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四,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己酉。
  ③ 《明史》卷一八一《刘健传》。
  ①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重修会典》。
  ② 《四库全书总目》卷八三《史部·政书类存目一》。
  ③ 《大明会典·弘治间凡例》。
  ④ 正德《御制明会典序》。
  阳等复视更定,务令明白。①此本为刘瑾专权,裁抑文臣之举。同年为避刘瑾请迁南京之户部郎中陈洪谟记称:“初,《大明会典》成,内阁自李东阳而下至翰林、春坊皆升职。瑾以为破坏祖制宗书,妄增新例,毁其书,悉追夺各官升职,惟东阳不夺。”②东阳虽未夺官,仍有降支俸禄之罚。降职者有梁储、靳贵、傅珪、朱希周、毛纪、潘辰、周文通、沈冬魁、张芮、毛澄、顾清、杨守阯、王华,降俸者并有杨廷和、白钺、刘机。刘瑾干部拟降处以议未尽满意,时得旨从之,“仍谓吏部奏拟欺隐含糊,法有未尽,姑存大体不究”③。主要即为李东阳降俸为未能尽法。“瑾欲裁抑儒巨,谓旧例纂修升秩为过,故先革其所以升者,而复加之,以示己(瑾)恩”④。先是以修《孝宗实录》已有升赐,事载四年四月实录,至此旋降旋复均出刘瑾之意。
  黜降之外,陈洪谟有“毁其书”之记述,殊可存疑。实录仅谓刘健等“多所糜费”。陈洪谟则记有“以为破坏祖宗制书,妄增新例”云云。然观刘瑾降黜诸臣,意不在书而在人,似未必有毁书之举。且正德校刊会典,始于四年五月,成于同年十二月,仅半载有余,180 卷之巨帙,若全部重修,势难完成。当以原书为本,另作校补而已。
  今存正德刊行之《明会典》,卷首有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孝宗御制序文及正德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武宗御制序文。所列总裁官为大学士李东阳、焦芳、杨廷和,副总裁官为吏部尚书梁储,纂修官为翰林学士毛纪、侍讲学士傅珪、侍读毛澄和朱希周、编修潘辰等人。与刘瑾降黜诸人相核,尚有多人未曾署名,是弘治、正德两修会典,参与之人亦稍有异。正德校刊会典,卷目同于弘治原书,并无新纂凡例,事例亦仅记于弘治十五年(1502),故后人记续修会典,或有不记此修者。
  会典续修,见于嘉靖年间。嘉靖间续修五十三卷,今不存其书。其间凡两续修,一为嘉靖八年(1529),世宗敕谕内阁:“仍将弘治十五年以后,至嘉靖七年续定事例,照前例查出纂集,校勘停当,写成上进,续修附入。”①一为嘉靖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又以阁臣严嵩之请,续添新例。由此推知,所修五十三卷,当为原一百八十卷外增补之数。嘉靖间纂修凡例今存。其中可略知续纂内容:一、正原本之差讹,补其脱漏,并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
  二、变更事目,有应分立之目,有应合立之目,有分类不当者,有增立未尽者,另有目下记事不详或失实者,旧立目而今无其事者,均予删补重订。三、将原有分类总注中不统一之处,统一格式。
  四、增补等制礼仪,旧制不载则增立新目,旧制变更者载于旧目之下。
  ① ③④《明武宗实录》卷五○,正德四年五月戊戌。
  ② 陈洪谟:《继世纪闻》卷三。
  ① 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谕内阁》。
  五、新立之坛庙冠服仪仗等制度,各绘制成图,随类附入。
  六、增加世宗御制册告等文。
  七、殿阁大学士旧载国子监之后,当时已与师、傅同为大臣兼官,故不隶衙门,移列于师、傅之后。
  八、更订南京各衙门事例混记于北京者。
  此距弘治成书,以嘉靖八年敕谕内阁时即已二十八年,若以嘉靖二十八年续修成书时计则四十又八年,所增事例应为不少。然当时所重,在于更定祀典,八条凡例之中,仅一条为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而嘉靖续修之可贵者,亦仅在此。万历中,内阁大学士张居正等上重修会典奏本,其中有云:“嘉靖年间,世宗皇帝尝命儒臣续修会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二十八年而止,已经进呈,未蒙刊布。”①对于嘉靖间两修会典,后人评价不高,初则张永嘉、桂安仁、夏贵溪等为政,以议礼诸臣续典,自然强调以兴献王为宗,及改定冠服祀制等,因过于突出新制,旧制反而简略不详。再修又以严分宜为总裁,严氏只求取媚世宗,紊礼逾法之处更多。又嘉靖时祀典太滥,明人即已有所议论,书成留于禁中,不制序,不发刊,后亦不传。
  隆庆二年(1568),都御史孙应鳌奏请事例,附入会典。万历初年,又有给事中林景旸等复申前请。但因当嘉靖、隆庆两朝实录尚未告成,“披阅校正,日不暇给,若复兼修会典,未免顾此失彼”②。
  至万历四年六月,始有内阁大学士张居正、吕调阳、张四维合疏奏请开馆续修会典。是月神宗敕谕内阁,择日开馆。此修至万历十三年完稿,又二年至十五年二月上表进书,前后十余年,纂成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会典成书后期,张居正病逝,继有抄没之祸,故重修之总裁列名阁臣申时行、许国、王锡爵,副总裁礼部尚书沈鲤,吏部侍郎沈一贯、朱赓,礼部侍郎王弘海、张位、于慎行,侍读学士徐显清等。纂修官有赵用贤、刘虞夔、刘元震、孙继皋、黄洪宪、曾朝节、刘楚先、张应元、陆可教、杨起元、杨德政、冯琦、庄履丰、萧良有、王庭譔、余继登、沈自邠等。另有催纂、誊录多人。
  此次重修,工程浩繁,几可与弘治初修相比。重修之举,首先将弘治、嘉靖两朝旧本再行校订补辑,自嘉靖己酉(二十八年)以后事例补入,补至稿成之万历乙酉(十三年)。旧体例以《诸司职掌》为本,列历年事例于后,然《诸司职掌》成于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故改为类事编年,凡《诸司职掌》所记,改为洪武二十六年,《大明令》则改写洪武元年,《大诰》则称洪武二十年。其余颁降各书,均依此例。户口赋税等项则例,首载洪武间数,以记其始;次载弘治间数,以记其中,次载万历① 万历四年六月十六日内阁《重修奏本》。
  ② 万历四年六月十六日内阁《重修奏本》。
  六年(1578)会计之数,以别登耗。嘉靖间数字,因增减无几,略去。而涉及嘉靖间重大定制,如三大营之设,系嘉靖二十九年(1550)更定,又大阅为隆庆三年(1569)创行,其规制仪节,皆备书不省。旧会典事例只以编年排述,不便阅读,改为以事分类,以类分年,其中再以圈隔开记述,以便检阅。凡旧会典中以旧官署名立目者,改以新名立目。经此次重修,无论其内容、形式、体例,均更趋完善。
  清修《四库全书总目》,得正德刊《明会典》一百八十卷,而未见嘉、万诸续修本,亦莫知其存佚,却推而论之曰:“殆以嘉靖时祀典太滥,万历时秕政孔多,不足为训,故世不甚传欤?”①据今所见正德、万历二会典相比较,此推论失之偏颇。嘉靖时所续五十三卷,抑或有祀典太滥之嫌,万历会典二百二十八卷,就史料价值而论,诚在正德会典之上。
  会典卷目《明会典》凡四修,两次刊行。今得见者,正德、万历二会典。
  正德《明会典》一百八十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五:吏部;卷十六至卷四十一:户部;卷四十二至卷一百五:礼部;卷一百六至卷一百二十六:兵部;卷一百二十七至卷一百四十六:刑部;卷一百四十七至卷一百六十三:工部;卷一百六十四至卷一百六十六:都察院;卷一百六十七: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六科;卷一百六十八:大理寺;卷一百六十九:太常寺;卷一百七十: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一百七十一:光禄寺、太仆寺;卷一百七十二:鸿胪寺;卷一百七十三:国子监;卷一百七十四:翰林院;卷一百七十五:尚宝司;卷一百七十六:钦天监、太医院;卷一百七十七:上林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一百七十八: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卷一百七十九:五军都督府;卷一百八十: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三:吏部;卷十四至卷四十二:户部;卷四十三至卷一百十七:礼部;卷一百十八至卷一百五十八:兵部;卷一百五十九至卷一百八十:刑部;卷一百八十一至卷二百八:工部;卷二百九至卷二百十一:都察院;卷二百十二: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卷二百十三:六科;卷二百十四:大理寺;卷二百十五:太常寺;卷二百十六: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二百十七:光禄寺;卷二百十八:太仆寺;卷二百十九:鸿胪寺;卷二百二十:国子监;卷二百二十一:翰林院;卷二百二十二:尚宝司;卷二百二十三:钦天监;卷二百二十四:太医院;① 《四库全书总目》卷八一《史部·政书类一》。
  卷二百二十五:上林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二百二十六: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卷二百二十七:五军都督府;卷二百二十八: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以二书卷目相比,可知万历会典中吏部少二卷,户部增三卷,礼部增十一卷,兵部增二十卷,刑部增二卷,工部增十一卷,六科单立一卷,太仆寺单立一卷,太医院单立一卷,合计共增四十八卷。
  嘉靖间续修《明会典》,补五十三卷,与万历中所增卷数相近,虽未得见其书,然万历续修大致当以嘉靖续修本为依据,万历《重修凡例》称:“遵奉敕谕,将弘治、嘉靖两朝旧本,校订补辑。”①亦盖指此而言,故得万历会典,则嘉靖会典大致可得之矣。《嘉靖间续纂凡例》记:“坛庙冠服仪仗等项制度,凡奉钦定而旧所未有者,各画为图,随类附入。”②查万历《重修凡例》,并无增补坛庙冠服仪仗诸图之记述,可知今万历会典中得见之礼部诸图,系增于嘉靖续修之时。
  以往于嘉靖续修多有微词,主要即认为其时祀典太滥。不仅卷数增加十一卷,图增更多。首先增加了冠服之图,如冕、冕衣、下裳、中裳、大带、车带、革带系蔽膝、革带系佩绶、镇圭、鞋袜、皮弁、绛纱袍、红裳、中单等,并有常服、燕弁冠服及皇后冠服、文武官冠服等。这样就比正德会典中只有公侯驸马伯及文武官员官服花样内容丰富了许多,给后人留下直观资料,并未有冗滥之感。
  祀制之图,正德会典中重视新旧之对比。首列南京大祀殿、太庙、山川坛、社稷坛等旧图,再列弘治间诸图。万历会典除诸祀祭之图外,增加了各种祭器之图。祀典陈设之图也较前形象化。总之,万历会典较正德会典在附图方面胜之一筹。
  此外万历会典于兵部镇戍下载图二十幅,其文称:“天下险隘要冲,在职方皆有图本,今不能尽载。而边事特重,故载镇戍总图一,九边图九,其沿海及腹里地方,夷蛮瑶僮之属,所宜备御者,咸著于总图焉。”①万历会典于兵部所增内容最多,达二十卷。盖因嘉靖以后南倭北虏,军事日繁,制度变更,事例屡增之缘故。以《各镇分例》辽东为例,正德会典不述,万历会典则记:“辽东孤悬千里,国初废郡县置卫所,以防虏寇。独于辽阳开原,设自在、安乐二州,处降夷。东北则女直建州、毛怜等卫,西北则朵颜、福徐、泰宁三卫,分地授官,通贡互市,寇盗亦少。嘉靖间虏入,大得利去,遂剽掠无时,边人不得耕牧,城堡空虚,兵马彫耗,战守之难,① 《明会典》卷首《万历重修凡例》。
  ② 《明会典》卷首《万历重修凡例》。
  ① 《明会典》卷一三三《镇戍八·图本》。
  十倍他镇矣。”②其下事例,以嘉靖年始,屡次提及海西、建州、毛怜诸“夷”。清初修《四库全书总目》称未见万历会典,或即因此而有意回避。若修四库时不见万历会典,则修《明史》亦不见其书,然《明史》诸志中录万历会典之处屡见而不鲜矣。
  会典述例《明会典》作为一代之政书,其修纂目的本为当时及后世提供遵循典制之依据,所谓:“以昭一代之章程,垂万年之成宪。”①故于修纂中力求“至精且当”,不仅典制完备清楚,且所引事例典型明了。故成为今日研治明代典章制度之要籍。
  清修《明史》,有关典章诸志,如礼、食货、职官、兵、刑法、舆服、仪卫、选举等,均以会典为重要依据,其时虽称未见万历会典,而诸志中文字间有抄录会典之痕迹。
  会典之修纂,不以它书为据,其法“先令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等衙门,各委属官,将所载各司事例,再行检查校勘,若有差错,备细贴注明白,送史馆改正”②。“其近年六部等衙门见行事例,各令选委司属官,遵照体例,分类编集,审订折衷,开具送馆。”③再由史馆中纂修人员将各衙门上报材料选编成书。此程序与纂修实录相仿,“凡修史,则取诸司前后奏牍,分为吏、户、礼、兵、刑、工,为十馆,事繁者为二馆,分派诸人,以年月编次,杂合成之,副总裁削之,内阁大臣总裁润色”④。实录以编年成书,会典以分类编集。由此可知会典之价值,后世修史及考订史志,多以会典为据,兹述例于下。
  《明史·选举志》记“监生历事”,系抄录于《会典》:“凡监生历事,吏部四十一名,户部三十五名,礼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军都督府五十名,谓之正历。”而《会典》所记,更详于此。六部名额中,尚有“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四名”,及“都察院六十三名”之数①。
  又《明史·职官志》中“荫叙”之制,原载于会典:“国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其世禄。”“凡荫叙,洪武二十六年定。”《职官志》则将洪武二十六年,误作十六年②。黄云眉教授作《明史考证》,称:“类是者未遑概举。”③② 《明会典》卷一二九《镇戌四·各镇分例》。
  ① 张居正:《张太岳文集》卷四十《请重修大明会典疏》。
  ② 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谕内阁》。
  ③ 万历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皇帝敕谕内阁》。
  ④ 王鏊:《震泽长语》。
  ① 《明会典》卷二二○《国子监》。
  ② 《明会典》卷六《验封清吏司·荫叙》。
  ③ 黄云眉:《明史考记),第493 页。
  关于都察院之设置,《明史·职官志》记作洪武十五年(1382)。《明会典》则记:“国初置御史台..十四年改都察院。”④其间相差一年。今查《明太祖实录》,洪武十四年十月记:遣监察御史林愿孙荣等分按各道罪囚。明初所置御史台虽设有察院监察御史,但未分道治事。设都察院后,始分设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道。此称“分按各道罪囚”,则已设都察院无疑。⑤凡《明史》之抄自会典者,照录则无误,更改则错出,如自永乐五年(1407)起,渐置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彝、高昌、缅甸八馆之记述,系据《明会典》卷二“提督四夷馆”。《明太宗实录》卷六五,永乐五年三月癸酉,仅记有“选国子生蒋礼等三十八人隶翰林院习译书..置馆于长安右门之外处之。”⑥《明史》所能据者,仅会典一书。
  再如《明史》记会试之额,称洪武乙丑、永乐丙戌至四百七十二人,为明朝盛事。其会试之额数,见于会典卷七七,而永乐间取录四百七十二人则在二年甲申。修史志者疑甲申非会试之年,臆改丙戌,误为永乐四年。殊不知永乐夺位,建文四年(1402)乡试未行,永乐元年补乡试,二年始有会试。《明会典》诸卷目中,以户、礼、兵三部内容最丰,合为一百四十五卷,其余三部及文武各官署合计不过八十三卷。户、礼、兵三部中,户部虽二十九卷,篇幅之多却超过兵部四十一卷。其中所记田土、屯田、税粮、人户等项数字,尤为可贵。
  《明史·食货志》首列“户口”,其所记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户口一千六百零五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六千零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口。弘治四年(1491),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万历六年(1578),户一千零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零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①此三年之数字,均出自《明会典》,但洪武二十六年所记户数有误,会典记为一千零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②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之数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零五十八顷。《明史》中此数字抄自正德会典,正德会典载,当年民田三百六十二万九千六百零一顷七亩,官田五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六顷九十三亩,合计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零五十八顷。但《食货志》又称:“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而实际当为“六之一”。③至于税粮之数,万历会典有三个年份的统计数字,一为“洪武二十六年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④ 《明会典》卷二○九《都察院》。
  ⑤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七,洪武十四年十月癸亥。
  ⑥ 《明太宗实录》卷六五,永乐五年三月癸酉。
  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及校勘记。
  ② 《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户口一》。
  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万历六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既有全国总数,又有分征数额,其夏税又分大小米麦丝绢麻苎棉钞等项,秋粮分为米棉苎麻布绵丝钞桐油红花马匹等项。《明史·食货志·赋役》系本于此。其所列两税各项之外,如称:“时苏州一府,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自民粮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其重犹如此。”①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除去十五万石民粮,官粮当为二百五十九万六千余石。同年浙江通省秋粮二百六十六万七千二百零七石,故称“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
  《明史·食货志·赋役》有述及匠户之制,文称:“匠户二等:曰住坐,曰轮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故谓之输班。”②原文中有轮班误作输班之失,中华书局点校本已作校正,姑不论。而其所谓“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盖指轮班工匠,而非住坐工匠。《明会典》记:嘉靖二十七年(1548)议准,工役囚人“如果贫病不堪,照例每月出办工价银一钱,委官雇人上工,不许额外多取”。此系住坐工匠。轮班工匠则“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北匠出银六钱”③。此为轮班工匠输罚班银之例。《明史》中所述不清,且将二者混淆,须以会典为据,以正其误。
  漕运之数,《明史》记成化八年(1472)后始定四百万石之常额,下有北粮南粮之数及兑运、改兑、折色,又有加耗米入京,通两仓之数,凡五百十八万九千七百石。此段文字亦见于《明会典》,而会典中又有各布政司、府兑运、改兑及加耗等详明数字,不仅可补《明史》记述,且可知四百万石之数,其中兑运三百三十万石,改兑七十万石,并非大概之数,而是以此数字为根本,分派于诸布政司及诸府,务求合乎此数。盖漕运之数定自总额,再行分派。《明史》中不列各布政司及各府数额,读之往往误以为漕运四百万石乃一大概之数。
  述及改兑之议,《明史》记:“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兑之议。时应天巡抚滕昭令运军赴江南水次交兑。”①《明会典》则于成化七年(1471)前记:“凡水次交兑,宣德七年,令官军运粮,各于附近府州县水次,江南民运粮于瓜洲、淮安二处交兑。河南所属民运粮至大名府小滩,兑与遮洋船官军领运。山东粮于济宁交兑。”又记:“正统九年,令江南漕粮,于九江水次交兑。”②是改兑之议,始自宣德七年(1432),非成化七年。至于《明史·食货志》中其他失误,李洵教授《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多有精辟之论,于此不①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②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校勘记十七。
  ③ 《明会典》卷一八八《工匠一》、卷一八九《工匠二》。
  ① 《明史》卷七九《食货志》。
  ② 《明会典》卷二七《漕运、漕规》。
  复赘述。
  《明会典》于礼部记述独详,达七十五卷之多。明人重礼典,《明史》称:“明太祖初定天下,他务未遑,首开礼、乐二局,广征耆儒,分曹究讨。”③撰成《存心录》、《大明集礼》。洪武三十一年间,所著可考见者还有《孝慈录》、《洪武礼制》、《礼仪定式》、《诸司职掌》、《稽古定制》、《国朝制作》、《大礼要议》、《皇朝礼制》、《大明礼制》、《洪武礼法》、《礼制集要》、《礼制节文》、《太常集礼》、《礼书》等。
  自洪武以后,礼制渐增。“永乐中,颁《文公家礼》于天下,又定巡狩、监国及经筵日讲之制。后宫罢殉,始于英宗。陵庙嫡庶之分,正于孝宗。暨乎世宗,以制礼作乐自任。其更定之大者,如分祀天地,复朝日夕月于东西郊,罢二祖并配,以及祈谷大雩,享先蚕,祭圣师,易至圣先师号,皆能折衷于古。独其排众议,祔睿宗太庙跻武宗上,徇本生而违大统,以明察始而以丰昵终矣。..今其存者,若《明伦大典》,则御制序文以行之;《祀仪成典》,则李时等奉敕而修;《郊祀考议》,则张孚敬所进者也。至《大明会典》,自孝宗朝集纂,其于礼制尤详。世宗、神宗时,数有增益,一代成宪略具是焉。”①观有明一代礼制之形成,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为洪武之初创,而总结于弘治间;一为嘉靖之更定,而总结于万历之世。留为成宪者,则万历会典礼部之记述。
  今查会典礼部所述,更定者不论,创于嘉靖间者,有“冬至大祀庆成仪”、“皇嫔册立仪”、“皇子、皇女诞生命名仪”、“亲蚕仪”、“皇嫔冠服”、“分祀”、“祈谷”、“大享”、“雩祀”、“节拜”、“帝社稷”、“太岁月将”、“大禘”、“先圣先师”等二十余种,其中有些后罢。
  《明会典》虽详于礼典,明人仍有批评:“仪制莫重于登极,当以为首,乃居朝仪之后;宴莫大于庆成,宜详,止书大略;至封爵,是国家重典,并未一及。朝贺仪以皇上冠于太皇太后之前,是矣。中宫虽配帝之尊,而正外正内,原自有别,亦冠于太皇太后之前。均内也,以妇先姑,可乎?丧礼以皇太后居先,是矣。然列孝慈皇后于章圣皇太后之后,不已太甚乎?开天圣后乃不得居第七代藩国尊崇之后之前。虽仪注非实事,宁不触目动心?”①此论不为无理,然均属编纂体例不当,非记述之误,考读有明一代礼制,仍当首举会典。
  会典于吏、户、礼三部之外,尚有六部中之兵、刑、工及其他诸司衙门,事例亦称详尽。如其中兵部所述,自中叶以后,兵事日繁,京营制度及变更之驿递、马政诸项,内容十分丰富。万历会典较之正德会典陡增二十卷,盖③ 《明史》卷四七《礼志序》。
  ① 《明史》卷四七《礼志序》。
  ① 朱国桢:《涌幢小品》一《大明会典》。
  亦由此。因篇幅所限,不可备述。
  以上所列,多为会典之可取处,至于其缺失之处,自然在所难免。体例所限,姑且不论,即其记述事例,亦间有断章取义,述事不明者。如记永乐初设北京行部之事,与其后设置行在六部相混淆,使人误以行部职权同于行在六部,则将管理北京地方行政之行部,与设于北京之临时朝廷机构混谈。再如述及明初垦荒,则与移民屯种混同记述,易使人将民屯与移民垦荒误为一谈。此均属弘治后修史者于明初史事不甚明了,又未加仔细考订之结果,今之治史者不可不再考而明之。
  《明史》《明史》三百三十二卷,目录四卷,共三百三十六卷。其中本纪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表十三卷,列传二百二十卷。《明史》的卷数在二十四史中仅少于《宋史》,居第二位。
  《明史》为清代官修的前朝正史,大学士张廷玉总裁成书。这部正史自清顺治二年(1645)下诏修纂,到乾隆四年(1739)刊行问世,前后长达九十五年,为二十四史中修纂时间最长的一部。
  《明史》卷帙多,修纂时间长,使其具有许多与诸史不同的特点。
  《明史》的成书及其背景《明史》自开修到刊行,历时将近百年,百年修一史,这实在是罕见之事。那么《明史》的修纂为什么会历时这样长久呢?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纵观《明史》的修纂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无绩可言的初修阶段。
  《明史》的正式开馆修纂始于清顺治二年五月初二(1645 年5 月26 日)。据清顺治朝实录记载,当日以修《明史》总裁官内三院大学士冯铨、洪承畴、李建泰、范文程、刚林、祁充格等奏请,正式设置副总裁官,以学士、侍读学士詹霸等十一人充任,并且选定纂修、收掌、誊录官。
  此时正值清军入关之初,立足未稳便急于诏修《明史》,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以此宣告明朝已亡,而当时南京的弘光朝廷正与清朝隔江对抗,修《明史》便是不再承认弘光的南明政权存在。二是以此笼络明朝遗臣,通过纂修《明史》,使那些降清的明朝汉族官员有一种情感上的寄托。
  从当时的形势来看,开馆修史的条件是根本不具备的。虽然到五月十五日(6 月8 日)清军攻入南京,南明弘光朝廷灭亡,五月二十八日(6 月21日)清廷宣布“平定江南捷音”,但是实际上清军在江南遭到了军民的坚决抵抗,尤其是清廷公布“剃发令”后,更激起江南百姓的抵制。其中著名的战斗有阎应元领导的江阴保卫战,固守孤城达两月之久。
  南明弘光政权覆灭后,明臣黄道周、郑芝龙等奉唐王朱聿键于福州建立了隆武政权;与此同时,张国维、张煌言等奉鲁王朱以海于绍兴监国;李自成农民起义军余部也与明总督何腾蛟结合抗清。到顺治三年(1646),明臣苏观生等奉唐王朱聿■在广州建立了绍武政权,丁魁楚、瞿式耜等又拥立桂王朱由榔建立了永历政权。顺治六年(1649),张献忠农民军余部在孙可望、李定国率领下,与南明永历政权结合,成为抗清主力之一。
  在清军占据的北方各地,与南方抗清形势呼应,山东、山西、陕西、甘肃义师纷起,一些降清明朝将领也先后举旗抗清,在全国范围内,几次掀起抗清高潮。例如顺治九年(1652)李定国率军收复宝庆、全州、桂林的战役,迫使清定南王孔有德自杀。顺治十年至十一年,明鲁王部下张名振、张煌言等率舟师攻入长江,直抵南京近郊;郑成功亦率水军攻克舟山。这样的抗清斗争,直到清康熙初年,南明永历帝被吴三桂所杀,郑成功、李定国先后去世,始告一段落。
  在这样战火纷飞、政局未定的情况之下,要集中大量人力物力开馆修史,是根本不可能的。
  清康熙八年(1669),康熙皇帝拘禁权臣鳌拜,开始亲政。然而此时政局又有新的变化。康熙十二年(1673),由于平南王尚可喜、平西王吴三桂和靖南王耿精忠撤藩而引发了“三藩之乱”,从此,又开始了长达八年之久的战乱。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十月,吴三桂之孙吴世璠自杀。“三藩之乱”期间,清廷集中全力平叛,仍然无暇顾及《明史》的修纂,因此,顺治二年(1645)所下修纂《明史》的诏令,实际只是一纸空文,它的政策作用远远超出了它修史的作用。
  《明史》修纂第一阶段无绩可言的另一方面原因,是史料的缺乏和人力的不足。当时不仅没有力量整理明朝的邸抄和档案,而且在征求图书时,献书者也极少,就连最基本的史料明代历朝实录也不完整,天启朝实录缺少七年以后部分,崇祯朝因亡国而无实录。如此种种,也限制了《明史》修纂工作的进展。所以,直到“三藩之乱”基本平定之后,清廷才有力量集中人力物力正式动手修纂《明史》,其间已历时三十五年之久。
  2.卓有成效的五十年。
  “三藩之乱”虽然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始告结束,但是《明史》的修纂工作却并未等到此时,而要略早几年。康熙十七年(1678)诏征博学鸿儒,次年三月,试博学鸿儒一百四十三人于体仁阁,取一等二十人,二等三十二人,命纂修《明史》,从这时候起,正式动手修纂《明史》的第二阶段即告开始。
  这时“三藩之乱”虽未平定,但朝廷胜利之大局已定。康熙十七年(1678)八月,吴三桂死后,清廷便由以军事为主转向了追求进一步的政局稳定。康熙皇帝诏开博学鸿儒科和开修《明史》,正是他炫耀文治、稳定人心之举。修纂《明史》是康熙皇帝用来笼络知名人士,尤其是那些坚持明朝遗民立场,不肯做清朝官吏的著名文人的一种手段。此时明亡已久,决无复兴之可能,这些遗民之情,也只能寄托于修纂《明史》之中了。
  康熙皇帝虽然表现出对修纂《明史》的重视,但是他深知,国家稳定之基础并非修书,而在于经济。早在他亲政之初,便“以三藩及河务、漕运为三大事,夙夜廑念。曾书而悬之宫中柱上”①。待到三藩、台湾及准噶尔先后平定,他更感到天下无事,而以治理黄河为最重要。
  正因为康熙十八年(1679)博学鸿儒科及其修纂《明史》只是康熙皇帝的一种政治手段,所以其结果也必然会时重时轻,迁延时日,前后用了将近五十年时间,直到康熙皇帝病逝,雍正元年(1723)仍然未能完成这部官修的前朝史。
  但是,这时的情况与顺治二年(1645)下诏初修时已经大不相同。除了政局稳定,经济也逐渐恢复,到康熙后期更出现了繁荣盛世,这些都为《明史》的修纂工作提供了良好条件,无论从人力物力还是资料的征集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因此,这近五十年时间,虽然未能完成《明史》的修纂,但却是《明史》成书的关键阶段。我们今天所见《明史》之雏形便是在此时形成的。
  到雍正元年(1723)为止,先后完成了四部《明史》的稿本。一种是万斯同审定的三百十三卷本,另一种是他审定的四百十六卷本,这两种稿本都被称作万氏《明史稿》。此外还有王鸿绪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进呈的《明史(列传部分)》二百零五卷本,这实际上是在万氏《明史稿》基础上删削而成的。到雍正元年(1723)六月,王鸿绪又一次进呈《明史稿》,包括纪、志、表、传,共计三百十卷,这便是王氏《明史稿》,即后来刊刻的所谓《横云山人明史稿》。
  3.最后成书阶段。
  经历将近五十年断断续续地修纂,《明史》成书的基本工作业已完成。
  雍正元年(1723),王鸿绪进呈《明史稿》,清廷重开史局,以隆科多、王顼龄为监修,张廷玉等为总裁,在王氏《明史稿》基础之上,增损成书。这次开局修《明史》,虽有康熙年间众史家之努力及万氏、王氏《明史稿》为本,但仍集中了数十人之力,前后用了十三年时间方始告竣。
  雍正皇帝的即位,一向有“夺嫡”之说,成为清初的一大疑案。尽管对此众说不一,但康熙末年立储之争与雍正皇帝的即位,则是历史事实。雍正皇帝是一位强权的专制皇帝。他登极后,着手削弱诸王旗主势力,打击“朋党”,以至到骨肉相残。雍正皇帝也是一位追求功利的有为之君,在文治和武功方面都要求有建树。因此,在他即位之初便诏令开修《明史》,也就不足为奇了。康熙晚年,诸子为以自身的表现去求得继承皇位的机会,便曾有过修书之举,即陈梦雷侍读诚郡王允祉之邸所纂《古今图书集成》。陈梦雷后因雍正皇帝与兄弟相残,受牵罹祸,下场颇为不幸,然而《古今图书集成》则于雍正年间继续编成刊行,反而成为雍正皇帝彰文之举。
  ① 《清圣祖实录》卷一五六,康熙三十一年二月辛巳。
  雍正皇帝即位之初即命开修《明史》的原因,还在于可以由此表现其对父皇遗志的继承。康熙年间所修《明史》未成,只好由雍正皇帝继续。
  这一次开修《明史》贯穿了雍正一朝,直到雍正十三年(1735)雍正皇帝去世,乾隆皇帝即位。同年十二月,修《明史》成,大学士张廷玉进表,持续多年的修史工作方告结束。乾隆四年(1739)正式刊行。《明史》终于得以问世。
  《明史》的真正修纂,是从康熙中到雍正末。这时正是清朝的鼎盛时期。尽管清朝统治者从其统治需要出发,在修史时为达其目的,不可能给予真正的关心与支持,但是由于社会长期稳定,经济的恢复发展,文化的日趋繁荣,在客观上为修史提供了有利条件,使得修纂人员能够尽其所能,使这部《明史》保持了许多诸史所不及的特点。
  《明史》编纂体例举要《明史》是一部纪传体史书,它的编纂体例沿袭了前朝诸史,分为纪、志、表、传四种。《明史》虽然与前朝诸史同属纪传体史书,也采用了相同的分述方式,但是究其实际编纂内容,与诸史并不完全相同。
  1.本纪。
  本纪共二十四卷:《太祖纪》三卷,《恭闵帝(建文帝)纪》一卷,《成祖纪》三卷,《仁宗纪》一卷,《宣宗纪》一卷,《英宗纪》前后共二卷,《景帝纪》一卷,《宪宗纪》二卷,《孝宗纪》一卷,《武宗纪》一卷,《世宗纪》二卷,《穆宗纪》一卷,《神宗纪》二卷,光宗纪附于神宗后,《熹宗纪》一卷,《庄烈帝纪》二卷。
  就卷数而论,《明史》本纪所占不足全书十分之一,若以字数而论,则所占不及全书二十五分之一。由此可知本纪在《明史》中所占比例甚小,这是《明史》编纂体例中的一个特点。本纪在纪传体史书中,是以编年形式叙史的部分,《明史》显然是将本纪作为全史之纲,以简明扼要的方式,首列于全书之前,使人在读阅这部史书之时,首先了解到有明一代历史之概况,而不是使人在读阅本纪时便事无巨细尽览尽知。这应该算是《明史》修纂整体设计上的独到之处。
  《明史》本纪的另一个特点,是尊重史实,不以明代官定史论为据。如建文帝年号于成祖夺位后革除,其四年实录仅以元、二、三及洪武三十五年,附于《明太祖实录》之后。《明史》中则专立《恭闵帝纪》一卷,甚为得体。再如英宗削景泰帝号,情形与建文事相似,《明史》中亦处理得当。清代史家钱大昕曾论称:“其例有创前史所未有者。如《英宗实录》附景泰七年事,称郕戾王,而削其庙号,此当时史臣曲笔。今分英宗为前后两纪,而列景帝纪于中,斟酌最为尽善。”①明洪武中懿文太子朱标,因早逝而未及继位,建文元年(1399)追尊为① 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九。
  孝康皇帝,庙号兴宗。成祖夺位后,废其帝号庙号,复称懿文太子。是虽曾有帝号,而未改元登极,故不入本纪,而入列传,但其曾有帝号,亦为史实,又与诸传不同,特于后妃传后,诸王传前立传。与之同列者,又有嘉靖皇帝之父,兴献王朱祐杬。嘉靖中兴大礼议,特尊其父为睿宗兴献皇帝,也属仅有帝号而已。《明史》本纪不列兴宗、睿宗,正与其以本纪为叙述有明一代历史之大纲有关。光宗即位于万历四十八年(1620)八月初一,死于同年九月初一,在位仅一月,未及改元,遂定以是年八月后为泰昌元年。《光宗本纪》于是附于《神宗本纪》之后,未单立一卷,仅以数百字述过,不失为大纲之作。
  《明史》本纪虽以时间长短为本,分卷记史,然而又不尽拘泥于此。太祖在位三十一年,本纪则占三卷,因其为开国之君。成祖在位二十二年,本纪则占三卷,虽可称因其夺位登极,事属特殊,则已有轻重之分。英宗二卷,尚可因前后各有年号为由,宪宗二十二年,亦占二卷,世宗四十五年,神宗四十八年,同样各占二卷,庄烈帝十七年,亦占二卷。可见诸人修史,颇以史事轻重叙述,此又符合其立纲之体。总的来看,《明史》本纪,分帝而述,编年记事,又不失为一个整体,笔墨虽少,却完整明了,轻重适宜。《明史》本纪中一大令人遗憾之处是未能给南明诸帝立纪,这是清初政治形势所决定的。清朝官修史书,不仅不可能给南明诸帝立纪,甚至于列传中亦不立传。清初私家修史,妄谈及此,则也难免于“文字狱”之祸。
  2.志。
  《明史》本纪之后即为志,史家常说,“读史必先读志”。《明史》志共七十五卷,《天文志》三卷,《五行志》三卷,《历志》九卷,《地理志》七卷,《礼志》十四卷,《乐志》三卷,《仪卫志》一卷,《舆服志》四卷,《选举志》三卷,《职官志》五卷,《食货志》六卷,《河渠志》六卷,《兵志》四卷,《刑法志》三卷,《艺文志》四卷。
  《明史》志之修纂,依照天、地、礼、乐之顺序排述,《天文志》出自汤斌之手。汤斌为清初廉正之臣,于修《明史》颇有所建言。顺治初修《明史》时,他曾应诏陈言,请广搜野乘遗书以修《明史》,且言:“《宋史》修于元至正,特传文天祥之忠;《元史》修于明洪武,亦著巴颜布哈之义。我朝顺治元、二年间,前明诸臣亦有抗节不屈,临危致命者,与叛逆不同。宜令纂修诸臣勿事瞻顾,昭示纲常于万世。”此下于所司,招致冯铨等人攻击,说他“夸奖抗逆之人”,幸亏顺治皇帝赞许汤斌之言,才未因此获罪。至康熙再修《明史》时,汤斌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充任《明史》总裁,因此《明史》中本纪、志、列传不少篇出其笔下。但汤斌颇重经学,于天文则非其所长,其所撰《天文志》较为难读。
  《明史·天文志序》称:“自司马迁述《天官》,而历代作史者皆志天文。惟《辽史》独否,谓天象昭垂,千古如一,日食、天变既著本纪,则《天文志》近于衍。其说颇当。..然因此遂废天文不志,亦非也。天象虽无古今之异,而谈天之家,测天之器,往往后胜于前。无以志之,使一代制作之义泯焉无传,是亦史法之缺漏也。..明神宗时,西洋人利玛窦等入中国,精于天文、历算之学,发微阐奥,运算制器,前此未尝有也。兹掇其要,论著于篇。”
  由此可知,修纂《明史·天文志》的宗旨,虽然仍抱对天文之轻视,但也看到了明代天文学的发展,尤其是西方传教士带来的西洋天文学知识,于中国传统天文学颇有裨补。《天文志》除第一卷叙述传统天文学与“西洋之说,既不背于古,而有验于天”者外,还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从明太祖至崇祯皇帝其间仪象(即天文仪器)的发展变化。第二卷与第三卷则记有明一代天文现象的变化,除去日食已全部记入本纪之中外,其余如“月掩犯五纬”,“五纬掩犯”,“五纬合聚”,“五纬掩犯恒星”,以至“星昼见”、“晕适”、“星变”、“流陨”等,多有记录,虽然难懂而泛浅,仍有一定参考价值。
  除去《天文志》之外,汤斌还执笔了《五行志》和《历志》的编纂。
  《五行志》即金、木、水、火、土,其体仿《汉书》及前代诸史,记自洪武至崇祯间所谓“祥异”之事。其三卷中,首卷为水,如恒寒、恒阴、雪霜、冰雹、雷震、鱼孽、蝗蝻、豕祸、龙蛇之孽、马异、人痾、疾疫、鼓妖、陨石、水潦、水变、黑眚黑祥,皆属之水。第二卷为火、木,仿前史,以恒燠、草异、羽虫之孽、羊祸、火灾、火异、赤眚赤祥属之火;仿前史以恒雨、狂人、服妖、鸡祸、鼠孽、木冰、木妖、青眚青祥属之木。第三卷为金、土,仿前史以恒旸、诗妖、毛虫之孽、犬祸、金石之妖、白眚白祥属之金;以恒风、风霾晦冥、花孽、虫孽、牛祸、地震、山颓、雨毛、地生毛、年饥、黄眚黄祥属之土。
  《明史·五行志》的编纂是不够成功的,一是简单而缺漏太多,如地震水旱等灾情;二是多有记述不确之处,甚至记入传闻,以增其神秘色彩,所以史家多认为其“无大用”。①《历志》共九卷。明代历法,由于崇祯时改用西洋新法而有所创新。其《历法沿革》一卷,对朱载堉《圣寿万年历》、《律历融通》介绍较详,后徐光启等督修历法,重视西洋历法,也多用文字。这当是《明史·历志》的一大特点。
  《历志》的第二大特点是除表之外而有图,与诸史不同。计有图五,均附于《大统历法》之中。有“割圆弧矢图”、“侧立之图”、“平视之图”、“月道距差图”、“二至出入差图”。
  全志以大统历为主,计有二、三、四、五、六共五卷,回回历法为辅,计有七、八、九共三卷。《历志》述事虽详,因涉于历法知识,又有古今之别,及明朝所用《大统历》与《回回历》之别,颇为难读。
  ① 柴德赓:《史籍举要》。
  《历志》之后为《地理志》,《地理志》共七卷。
  明朝为我国历史上统一的朝代之一,如《明史·地理志序》所称:“禹迹所奄,尽入版图,近古以来,所未有也。”自明太祖统一全国后,京师之外,置十三布政使司,及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分领天下。成祖即位,又增设交阯、贵州二布政使司,而改北平为北京。仁、宣以后,弃交阯,而渐定为南北二京,十三布政使司,全国一统遂定。英宗天顺五年(1461),李贤等奉敕修成《大明一统志》九十卷,为明朝全国政区之志书。而该书记述失误颇多。《明史·地理志》则“考其升降之差,沿革之故,具著于篇”而成。
  七卷之中,南、北两京一卷,山东、山西一卷,河南、陕西一卷,四川、江西一卷,湖广、浙江一卷、福建、广东、广西一卷,云南、贵州一卷。南、北两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各有总述,记其沿革,均以《禹贡》诸州为本。总述之后,再以府、州、县分述。后附都司、卫、所之设置沿革,内容颇为详尽可取,然亦间有漏误之处,后人有作考辨纠误者。
  《礼志》十四卷,吴苑所撰。礼、乐为历朝统治者所重视,礼教为治民之本。礼仪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政治及社会生活状况。礼仪同时也被用作封建刑法的补充。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朝代,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礼制也发生了较明显的变化,尤其是正德、嘉靖以后,复有“礼崩乐坏”之势,而所谓“礼崩乐坏”则正是社会变革之时。《明史·礼志》也就必然要反映出这方面内容。
  《礼志》所述,首为吉礼,即祭祀之典,包括祀天地诸坛、诸庙等,共六卷。次为嘉礼,以宫中之礼为主,附有地方“乡饮酒礼”,共三卷有余。嘉礼之后为宾礼,除来宾之礼外,官民相见之礼亦属之列。宾礼附嘉礼后,篇仅半卷。后有军礼一卷。再后则为凶礼三卷,述陵寝丧制。正符古五礼之制。《礼志》的优点是叙述较详,缺点是官民之礼过简,且所述礼仪,难于读明,需与《明会典》诸书相参而读。
  《明史·乐志》三卷,主要记述有明一代乐器及乐章之制,以礼为本,乐随礼行。乐制所述并非明代音乐,而仍为礼制而已。明代有音律家朱载堉,为近代音乐创始之名人,惜其所创,非《乐志》所述。
  《仪卫志》一卷,《舆服志》四卷,内容亦与礼制相关,记述较详尽。
  《明史》仿《宋史》体例,《礼志》、《乐志》、《仪卫志》、《舆服志》均立而分述,较前诸史所立更为全善。
  《选举志》三卷,所述颇有特点。其序言称:“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
  因此《明史·选举志》首卷为学校,次卷为科目,三卷则荐举、任官铨选考察。明初重荐举,永乐以后;科目渐盛,荐举日轻,此种变化于志中叙述十分清楚,其体例为制度与事例夹叙,使人易读易懂,一目了然。《选举志》出自陆葇之手,陆葇进士出身,又选博学鸿儒,于选举关键,自当有所体会,故述史颇为得体。
  《职官志》五卷,为《明史》诸志中之重点。明初太祖朱元璋罢丞相,升六部之秩,成祖朱棣始设内阁,中国历史上文官制度至此为一大变化时期,又有宦官衙门之设与历朝不同,其特点显而易见。
  《明史·职官志》采取由朝廷至地方,由文及武,由内及边的记述方法。南北两京官署,以北京为主,南京官专立于后,述记颇简。
  其一卷所述为:宗人府、三公三孤、太子三师三少、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二卷: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国子监、衍圣公。
  三卷: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尚宝司、六科、中书舍人、行人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五城兵马司、顺天府、武学、僧道录司、教坊司、宦官、女官。
  四卷:南京官、应天府、王府长史司、布政司、按察司、各道、行太仆寺、苑马寺、都转运盐使司、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茶马司、府、州、县、儒学、巡检司、驿、税课司、仓库、织染局、河泊所、批验所、递运所、铁冶所、医学、阴阳学、僧纲司、道纪司。
  五卷:公侯伯、驸马都尉、五军都督府、京营、京卫、锦衣卫、南京守备、南京五军都督府、南京卫、王府护卫、总兵官、留守司、都司、各卫、各所、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军民府。
  《职官志》中于内阁叙述不详,而以六部为重,是因六部为明代官制主体,但明代内阁作用之大,设置之突出,实应多述。都察院系改原御史台而置,为明代始置。都御史职关纪纲风宪,尤其重要。又有巡抚之职,为都御史外任,并有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名目;监察御史又有巡按之制。故此都察院置于第二卷之首,而所占篇幅最长,此亦史笔之用心。
  宦官专立一篇,列于第三卷之末,即在京诸衙之后。首述十二监、四司、八局,即宦官二十四衙门,及诸库、房、厂、提督、守备、镇守诸职,记述颇为清楚。如记提督东厂,下记:“掌印太监一员,掌班、领班、司房无定员。贴刑二员,掌刺缉刑狱之事。旧选各监中一人提督,后专用司礼、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其贴刑官,则用锦衣卫千百户为之。凡内官司礼监掌印,权如外廷元辅,掌东厂,权如总宪。秉笔、随堂视众辅。各私设臣掌家、掌班、司房等员。”明代宦官之权势,跃然于纸上。
  且宦官之后,另有评述文字,由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铸铁牌“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至永乐后中官四出,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之专权,直至明亡,颇有总结。清朝以此为戒,宦官遂无干政之机,这实在是以史为鉴。
  明代土司制度,亦为当时一大特点,故职官之尾专立土官,文字虽然不多,却给人以完善之感。
  《明史·食货志》共六卷,出自潘耒之手。其实潘耒所作,实据王原《明食货志》而成。但据记潘耒对编纂《食货志》用力最勤,“自洪武至万历朝实录之有关食货者,共钞六十余本,密行细字,每本多至四十余纸,少亦二十余纸,他纂尚不在是”①。故人多认为潘耒曾作有食货之稿,或为长编。后王原入史馆纂《食货志》即所见《学庵类稿》中的《明食货志》,至于其是否曾用潘耒所纂,就不可得而知了。
  王原《明食货志》共十二卷:卷一:志序、农桑。卷二:户口。卷三:田制(附屯政)。卷四:赋役(附荒政)。卷五:漕运(附海运)。卷六:仓库(附马房、仓场)。卷七:盐法。卷八:钱钞。卷九:茶矾。卷十:课税。卷十一:上供采造。卷十二:会计(附俸饷)。
  王鸿绪所上《明史稿》钞本中,除将“会计”并入“上供采造”而存十一卷外,内容与王原《明食货志》几乎完全相同。
  《明史·食货志》共六卷。
  卷一:户口、田制(附屯田、庄田)。卷二:赋役。卷三:漕运、仓库。卷四:盐法、茶法。卷五:钱钞、坑冶(附铁冶铜场)、商税、市舶、马市。卷六:上供采造、采造、柴炭、采木、珠池、织造、烧造、俸饷、会计。除去内容有所增减外,基本略同。因此说《明史·食货志》系据王原《明食货志》而成。《食货志》将“明一代理财之道,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其本末,著于篇”①。自清朝以来,论者甚为推崇,但其实志中错误之处甚多,且有文字过简不明之处,待后尚有介绍,故于此不赘。
  《河渠志》六卷,依旧史之例,分河而述。黄河分上、下,共二卷,运河亦分上下,而未足二卷,附有海运半卷。《明食货志》中海运原附于漕运之后。淮、泇、卫、漳、沁、滹沱、桑乾、胶莱诸河共为一卷,直省水利另为一卷。显而易见,《河渠志》之目的不在于河渠而在于水利,着重于河工和漕运。其内容与食货可互为补充。
  《兵志》四卷,记有明一代军政之详。首卷记:京营、侍卫上直军(附皇城守卫、京城巡捕)、四卫营。第二卷记:卫所、班军。第三卷记:边防、海防(附江防)、民壮、土兵(附乡兵)。第四卷记:清理军伍、训练、赏功、火器、车船、马政。
  明代兵制特点突出,主要体现明太祖集权之用心。所谓“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②。此系得唐朝府兵制之遗意而更为详密。
  ① 杨椿:《上明鉴纲目馆总裁书》。
  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序》。
  ② 《明史》卷八九《兵志序》。
  有明一代,困于南倭北“虏”,军事至为重要,而形势所变又迫使军制屡更。其间沿革变化,《兵志》中记述颇为清楚,只第一卷内关于京营之记述与《职官志》互为交叉,采用简述方法与之互为补充而已。
  《明史·刑法志》仅三卷。明初太祖极重刑律,后因循日久,虽视为具文,而明代刑律仍有其特点。《刑法志》三卷,每卷无题类之别,但首卷即述有明一代之律文。第二卷再述法司及刑法执行情况。此卷内容本易与《职官志》诸法司重复,而史官姜宸英撰写得体。《刑法志》第三卷最有特点,开首便称:“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此卷记厂卫之事较详,史论甚佳。厂卫为明代刑法中之大事,洪武中行锦衣卫镇抚司狱,末年废罢,至永乐中复置,且立东厂。立东厂事实录中避而不述,是有所隐晦遮掩,《刑法志》颇予详述,此举甚当,亦补《职官志》之所难述。
  《艺文志》四卷,出目录学名家黄虞稷之笔。黄虞稷撰有《千顷堂书目》,于目录之学甚为博知。《艺文志序》另出倪灿之手,文中申明本志体例,仅录有明一代名家著述,此与前史不同。“前史兼录古今载籍,以为皆其时柱下之所有也。明万历中,修撰焦竑修国史,辑《经籍志》,号称详博。然延阁广内之藏,竑亦无从遍览,则前代陈编,何凭记录,区区掇拾遗闻,冀以上承《隋志》,而赝书错列,徒滋讹舛。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稍为厘次,勒成一志。凡卷数莫考、疑信未定者,宁阙而不详云。”
  自《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之修,搜罗历代图书,考其存亡,为目录学整理之大功业。《明史·艺文志》不采用此种修纂方法,专取有明一代之书,似简而实详,确是颇有用心者。然智者百虑,不免一失,如其著录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辨证》四十卷,乃宋人之作,以其体例而论,必为误录之书。
  《艺文志》四卷,依经、史、子、集排述。一曰经,共十类:《易》、《书》、《诗》、《礼》、《乐》、《春秋》、《孝经》、《诸经》、《四书》、《小学》。二曰史,共十类:正史、杂史、史钞、故事、职官、仪注、刑法、传记、地理、谱牒。三曰子,共十二类:儒家、杂家、农家、小说家、兵书、天文、历数、五行、艺术、类书、道家、释家。四曰集,共三类:别集、总集、文史。其经部收书目九百零五部,史部一千三百十六部,子部九百七十部,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部,共计收书四千五百八十九部。虽然并未能将有明一代图书尽收其中,仍不失为一大功绩,而为了解明代目录书籍之不可少者。
  3.表。
  《明史》表共十三卷,其中《诸王世表》五卷,《功臣世表》三卷,《外戚恩泽侯表》一卷,《宰辅年表》二卷,《七卿年表》二卷。其中《七卿年表》为首创,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评《七卿年表》称:“盖取《汉书·公卿表》之意。明时阁部并重,虽有九卿之名,而通政、大理非政本所关,则略之。南京九卿亦闲局,无庸表也。”所谓七卿,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加上都察院都御史,此为有明一代政体之本。另《宰辅年表》初列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至洪武十三年(1380)革中书省并左、右丞相,左、右丞及参知政事,遂止。自建文四年(1402)成祖夺位后,始改记内阁诸臣,则实为内阁诸臣表。
  《明史》诸表的最初修纂似与纪、志、列传同时进行,王鸿绪康熙间增损史馆旧稿,先成于列传二百零五卷,始有先成列传之说。其雍正元年(1723)进呈《明史稿》时,于诸表所改不大,诸王表仍旧,去功臣、戚臣、宦幸,改大臣上为宰辅,大臣中、下为七卿,因此可知,原稿中诸表俱备。诸表之修,则并非依据《明史列传》,表中所载,可与列传记述互为补证。4.列传。
  《列传》二百二十卷,构成了《明史》之主体。共二十二类。《后妃传》二卷;《兴宗孝康皇帝(附皇后、吕太后)传》、《睿宗兴献皇帝(附皇后)传》共一卷;《诸王传》五卷;《公主传》一卷;诸臣传,前并有明开国前群雄三卷,共一百五十八卷;《循吏传》一卷;《儒林传》三卷;《文苑传》四卷;《忠义传》七卷;《孝义传》二卷;《隐逸传》一卷;《方伎传》一卷;《外戚传》一卷;《列女传》一卷;《宦官传》二卷;《阉党传》一卷;《佞幸传》一卷;《奸臣传》一卷;《流贼传》一卷;《土司传》中,《湖广土司》一卷、《四川土司》二卷、《云南土司》三卷、《贵州土司》一卷、《广西土司》三卷,计十卷;《外国传》九卷;《西域传》四卷。
  《明史》列传基本沿旧史之体例,但亦有其创新之处。《四库全书总目》卷四六《明史》条提要中称:“列传从旧例者十三,创新例者三,曰《阉党》、曰《流贼》、曰《土司》。盖貂珰之祸,虽汉、唐以下皆有,而士大夫趋势附膻,则惟明人为最夥。其流毒天下,亦至酷。别为一传,所以著乱亡之源,不但示斧钺之诛也。闯、献二寇,至于亡明,剿抚之失,足为炯鉴,非他小丑之比,亦非割据群雄之比,故别立之。至于土司,古谓羁縻州也。不内不外,衅隙易萌。大抵多建置于元,而滋蔓于明。控驭之道,与牧民殊,与御敌国又殊,故自为一类焉。”应该说,创设《阉党》、《流贼》、《土司》三类传,确实符合于明史之实际情况,这与诸表中创设《七卿表》有异曲同工之处。明代宦官之干政,虽不及汉、唐诸朝有废立之举,但外廷士大夫屈膝卑颜于阉宦,而成一时之气焰,则为亘古未有。《阉党传》所列四十六人,属刘瑾党者七人,余皆魏忠贤之党。读《阉党传序》可知史馆诸人于明亡之鉴深痛而慨然。然而与《流贼传》相比,其感情又有所不同,所撰《流贼传序》自唐赛儿起义论起,直至李自成、张献忠之亡明,文称:“自唐赛儿以下,本末易竟,事具剿贼诸臣传中。独志其亡天下者,立《李自成、张献忠传》。”其中《李自成传》长达万余言,为《明史》诸传中之最长者。从修史者角度虽主要为后人之鉴,却因此而保留较为丰富的有关记载,而未采取分散于“剿贼”诸臣传中。
  《明史》列传之体例采用类传形式,除以类分传外,于诸臣传中亦因类分卷,而未尽以父子及孙等为传。其方法即因事而分。如卷一二二有《郭子兴传》、《韩林儿传》、《刘福通传》,虽亦为明建国前群雄之列,而与群雄同明太祖朱元璋之关系不同,归为一卷。陈友谅、张士诚、方国珍、明玉珍合为一卷,扩廓、陈友定、把匝剌瓦尔密合为一卷。诸臣中,如徐达、常遇春单为一卷,是功臣亦有别而分立。史臣为建文帝遗臣列传颇详,甚至有传闻之人,能列立传者尽量立传,也是史臣寄托遗民之情的一种方式。
  《明史》诸列传中,亦多见以事附传之体例。如卷一八九《夏良胜传》,附同下诏狱者万潮、陈九川、张衍瑞、姜龙、徐鏊、姚继岩传,均连署进言谏止武宗南巡之人。卷二○六《马录传》附颜颐寿、聂贤、汤沐、刘琦、卢琼、沈汉、王科,均嘉靖中“李福达之狱”受牵之人。如隆庆中御史庞尚鹏疏中称:“据李同之狱,福达罪益彰,而当时流毒缙绅至四十余人,衣冠之祸,可谓惨烈。”此附传后史官评论中所引述,以为同事附传之由也。此类附传,于《明史》中不胜枚举。
  《明史》列传中,《外国传》及《西域传》,反映了当时与境外国家及部落地区等的联系,保存了大量东南亚及中亚等地历史资料,是研究这些国家历史及中外关系史的较好参考资料。
  总之,《明史》修纂日久,又有前诸史修纂之经验,成为二十四史中较好的一部,尤其是隋、唐以后诸史中,更为突出。清代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史札记·明史》中指出:“近代诸史,自欧阳公《五代史》外,《辽史》简略,《宋史》繁芜,《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洁,叙事简括,稍为可观,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由此可见《明史》体例优于诸史者之大概。
  《明史》评述《明史》体例堪称完善而优于诸史,此已有公论。而作为一部纪传体官修正史,就其记述有明一代历史而论,则尚有优劣之评。
  清人于《明史》,推崇备至,盖因官修而历四代始成书。清代史学家赵翼作《廿二史札记》,于《明史》多有赞誉之文。他总括谈到《明史》的几大优点:一是修纂时间长。“盖阅六十年(按自康熙十八年始计算,至乾隆初刊行止)而后讫事,古来修史未有如此日久而功深者也。”二是动手时间早。“惟其修于康熙时,去前朝未远,见闻尚接,故事迹原委多得其真,非同《后汉书》之修于宋,《晋书》之修于唐,徒据旧人记载而整齐其文也。”三是详于考订。“又经数十年参考订正,或增或删,或离或合,故事益详而文益简。且是非久而后定,执笔者无所徇隐于其间,益可征信,非如元末之修宋、辽、金三史,明初之修《元史》,时日迫促,不暇致详,而潦草完事也。..执笔者不知几经审定而后成篇,此《明史》一书实为近代诸史所不及,非细心默观,不知其精审也。”此三大特点,也便决定了《明史》优胜之处。
  清人对《明史》的评价,固然有其道理。但近世史家普遍认为,这是出于“清人对《明史》例不敢议”,“正所谓其不敢贬斥者也”。“当清世为史学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专就《明史》中优点而表扬之。”然而,其实清人对《明史》之缺失自然亦有所见,赵翼《廿二史札记》中已有所表述,而近人对《明史》的评价,更为公允,兹就诸人之论,简述于下。
  1.《明史》的史料价值。
  《明史》成书时间最长,一方面固然由于清初形势所定,同时也说明其搜集史料,考订撰写之艰难。
  《明史》史料之来源,已见前述,赵翼所谓,“惟其修于康熙时,去前朝未远,见闻尚接,故事迹原委多得其真”。而《明史》实始修于顺治二年(1645),则去明朝更近,甚至尚有南明诸朝并存。赵翼言不及此,一是顺治中并未认真修史,二是要避南明事迹不谈。然而实际上顺治中已着手于史料的收集。
  清初开局修《明史》,确距明亡未远,但有明一代二百七十余年,则即使以顺治初修计算,与明初亦有二百多年之遥,所谓“见闻相接”,只能是明末之事,大约在万历以后。因此,清初修史诸人,从一开始便注重于史料收集。如汤斌于顺治中与修《明史》时,便建言广搜野乘遗书。到康熙中大批人材入馆修史,对史料的搜集和使用也就更上一筹。
  就其史料价值而言,总的来看,《明史》是一部史料价值较高的正史。
  《明史》的修纂,带有遗民修史的味道。如大史家万斯同,系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黄宗羲弟子,被聘为《明史》总审定稿之人,但他只同意以“布衣”参加修史,不署衔,不受俸,完全是一种遗民立场。修史者的这种立场,也就使得他们在修史过程中,尽量保留明代历史内容,以寄托遗民思故国之情感。
  明初历史,时隔久远,修史时尽量照顾历史脉络,存其真貌。如明代野史记有徐达病故之事,称徐达有背疽,最忌食鹅肉,明太祖朱元璋赐之蒸鹅,徐达流涕食之,遂卒。后世史家多认为是无稽之谈。刘基之死,则《诚意伯文集》中记有太祖圣谕之言,归罪于左丞相胡惟庸,“并谓其毒基至死云”。徐达、刘基之见忌见猜,明人野史俱有所言,虽不可尽信,亦绝非无稽之谈。《明史》徐达、刘基二传中却只记太祖对二人始终恩礼,毫无纤芥之疑。这是因为史官们感到明初功臣多不保全,像徐达、刘基这样能保始终,已属仅有之事,因此而未加微词。而同时对徐达、刘基见猜忌之说,亦非全部加以掩饰。《李仕鲁传》中便有刘基、徐达见忌之语。这也是一种记史的方法。这种情况在《明史》中非止一例。因此,《明史》中的记述,有时可以达到自证的效果。如建文逊国之事,《恭闵帝纪》记:“宫中火起,帝不知所终。燕王遣中使出帝后尸于火中,越八日壬申葬之。”既言不知所终,又言出帝后尸而葬,是存疑于此。其后又称:“或云帝由地道出亡。”但下文举正统间僧人杨行祥诡称建文帝之事。“自后滇、黔、巴、蜀间,相传有帝为僧时往来迹。”则又将出亡事作传闻而记。然记建文逊国事,非止此而已。《明史》卷三○四《郑和传》记:“成祖疑惠帝亡海外,欲踪迹之。”卷一六九《胡 传》:“传言建文蹈海去,帝分遣内臣郑和数辈,浮海下西洋。”又遣胡 ,“遍行天下州郡乡邑,隐察建文帝安在”。而卷一一八《谷王朱橞传》记谷王言:“往年我开金川门出建文君,今在邸中。我将为申大义,事发有日矣。”谷王虽欲以此言欺蔽众人,但其身为金川门之变当事人,更造此言,足见建文帝并非焚死宫中。
  在建文逊国一事上,《明史》的记述亦有其变化的。近代史学家孟森(心史)先生作有《万季野明史稿辨诬》,其中谈到《明史》旧本与今所见通行本的不同记述。旧本作建文焚死说,并传此说之定于万斯同。民初修《清史》,其《万斯同传》稿中专记此事一则。孟森先生在驳斥此说定于万氏的同时,指出关于建文自焚的断论取决于清初政治之需,“朱三太子之案,至康熙四十八年乃结。明崇祯帝之子,坐以诈冒而戮之。馆臣定稿,正在天下汹汹,传有朱三太子之日。清廷必以朱三太子为妄传,以安人心,且便于弋获之后,可以假冒定谳,以除所忌。其用意与明成祖之对建文同。故于修《明史》而及建文,亦必主张建文为焚死,以见失国之君主或其子孙,断无能隐遁在野之理。馆臣可有此希旨之举,季野先生必无此媚世之心也”。但是,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诏改《明史》本纪时,“去朱三太子事已远,既不虑天下复有思明之人,亦不虑明复有系天下之望的裔”,于是将文字改为存疑之说。由此亦可知一代修史之艰难。
  再如记于谦之死,系因石亨、曹吉祥诬以谋立襄王世子定罪。但《于谦传》中仅记遭石、曹之诬陷,未提谋立之事。因此事为定罪之因,谈及则须辨诬,传文必繁,且与襄王传重复,因此记述于《襄王瞻墡传》中。英宗复辟后,于皇太后阁中见襄王金符。乃因“土木之变”后,欲召襄王而未果,其符遂留阁中。顿知并非于谦等人于景帝病危时私取符相召,于谦所蒙之冤也就不辩自白。
  《明史》之所以有其较高的史料价值,不仅因其记史求真得体,还因其重于考订。至今能见史馆诸人文集之中尚存考辨文字。
  以明太祖朱元璋死后燕王奔丧与否为例,则朱彝尊时有专文辨证,见《曝书亭集·史馆上总裁第四书》:“伏承阁下委撰明文皇帝纪。彝尊本之实录,参之野纪,削繁证谬,屏诬善之辞,拟稿三卷,业上之史馆矣。昨睹同馆所纂《建文帝纪》,具书燕王来朝一事,合之鄙稿,书法相违。彝尊愚暗,非敢露才扬己,暴人之短,惟是史当取信百世,讵可以无为有?故敢述其所闻,复上书于阁下。”下有五段考辨文字,一为建文初燕王入朝之不可信,今所见《恭闵帝纪》已删去此说。二为成祖备礼葬建文之说不可信,今亦不见于本纪。三为天下大师墓之不可信,四为《从亡随笔》之不可信,五为《致身录》之不可信,均辨建文出亡之传闻。朱彝尊的论证,均为修史所采纳。袁崇焕之被杀,如今人所共知为一大冤案。但在明末清初之际,世人并不知其实情。赵翼《廿二史札记》有《袁崇焕之死》:“袁崇焕之死,今日固共知其冤。而在当时,不惟崇祯帝恨其引我朝兵胁和(时帝怒甚,欲族诛崇焕,以何如宠申救,免死者三百余口。见《如宠传》),即举朝之臣,及京城内外,无不訾其卖国者。杨士聪平心而论,亦但言其罪不至此,而不知其所以得祸之由。其所撰《玉堂荟记》云:己巳之变,当时士马物力足以相当,袁崇焕初至一战,人心甫定。而袁于大珰少所结好,毁言日至,竟罹极刑。乃京师小民亦群以为奸臣卖国,至有啖其肉者,其蜚语皆出自内阉云。可见是时引敌胁和之说已万口一词。士聪虽略知谤言之出自中涓,然究未知中涓何以有此说也。直至我朝修史时,参校《(清)太宗实录》,始知此事乃我朝设间,谓崇焕密有成约,令所获宦官杨姓者知之,阴纵使去。杨监奔还大内,告于帝,帝深信不疑,遂磔崇焕于市。于是《崇焕传》内有所据依,直书其事,而崇焕之冤始白。使修史时不加详考,则卖国之说久已并为一谈,谁复能辨其诬者。于此可见《明史》立传之详慎。是非功罪,铢黍不淆,真可传信千古也。”
  这确实是修史者勤于考订的结果。
  2.《明史》的缺点。
  《明史》尽管有较高的史料价值,又称“最为完善”之作。但它作为一部官修的正史,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赵翼作《廿二史札记》,已对《明史》中的缺失有所评论,只是出于对官修正史的顾忌,未敢加贬斥之辞。近世史学家柴德赓教授曾经指出:“如‘周延儒之入奸臣传’一题下,应加‘不当’二字,才与内容符合,但却从略。‘刘基廖永忠等传’条,下未接‘疏舛’二字,‘乔允升刘之凤二传’下未接‘重复’二字,此正所谓其不敢贬斥者也。”①赵翼原文虽然委婉,《周延儒之入奸臣传》中亦云:“周延儒不过一庸相耳,以之入《奸臣传》,未免稍过。..此非以甚延儒之恶,转为延儒增其身份也。”《刘基廖永忠等传》一篇,则论其述史之不确。以朱元璋征陈友谅一役,《太祖纪》记:“戊戌,克安庆。壬寅,次湖口,败友谅于九江,克其城,友谅奔武昌。”《陈友谅传》所记略同。《廖永忠传》加至安庆,破其水寨,遂克安庆。总之皆称先克安庆,后克九江。而《刘基传》中却记,师攻安庆,自旦及暮不下,刘基请径趋江州,捣其巢穴。按此说则江州之陷前,安庆未克。所记不合。与此相类,《张玉传》记东昌之役,成祖被盛庸军包围,力战而出。张玉不知,突出阵中欲救成祖,力战而死。而《朱能传》却称,成祖被围,张玉力战而死,朱能率周长等力战,救成祖出。张玉究竟死于成祖突围前还是突围后,二传所记不合。事虽并非关键,但确为述史不严谨之失漏。
  《明史·卓敬传》记卓敬之被杀,称成祖欲活之,但功臣姚广孝与卓敬有隙,从旁进言劝杀。此乃据明人野史杂传,考其史实,广孝实未从成祖之① 柴德赓:《史籍举要》。
  师入南京,亦无从谗杀卓敬。《明史》记建文遗臣之事,为表彰忠义,较多搜罗,野史传闻亦有所采用,难免有误。
  四川廖麻子、曹甫起义,曹甫之被杀所记亦有抵牾之处。《洪钟传》记其为廖麻子所杀,《林俊传》则记曹为指挥李荫所擒杀。
  《乔允升传》记崇祯皇帝在位十七年,刑部易尚书十七人,并一一列举易人之事。《刘凤之传》中亦有此段文字,并且一字不改照录于传中。此二传一在卷二五四,一在卷二五六,相隔只两卷,不及订正。“盖卷帙繁多,纂修诸臣不暇彼此参订也。”①至于书中此类错误不足之处更多不胜举,故史家多作考证文字。如地理设置,记兰州于成化十三年九月复为州,而实录则记在成化十四年四月复县为州。成都府南江,《明史》作正德十一年置,《大明会典》卷十六记为九年添设。如太仆寺之设置,《兵志》中记为设四十牧监。《职官志》、《大明会典》均作“十四牧监”。《兵志》中之“四十牧监”,系承袭《明史稿》中之误。北畿计丁养马,始行于永乐十三年十二月,实录中有记。《明史·兵志》记作十二年,恐为误以月作年,未经核订之故。
  《明史·艺文志》史论颇为推崇,然其中失误之处亦不少,前举所录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辨证》四十卷,乃宋人之作,误入志中。再如所著录陈仁锡《周礼句解》六卷,据考体例文字多剽窃猥杂,系坊贾托名,而非出陈仁锡之手。修志人似未睹原书而录。顾起元《说略》亦同此,《艺文志》作六十卷,而顾起元自序记,全书只三十卷,志中误记六十。再如《艺文志》中著录杨慎《墨池琐录》1 卷、《书品》1 卷、《断碑集》4 卷,而遗漏《画品》1 卷,估计也是成篇时未及仔细订正之故。
  其述史不一之处,尚有表、传之不合。如吴悼王允熥之死,卷一○三《诸王世表》作永乐十三年卒。卷一一八《吴王允熥传》则作“永乐十五年卒”。《宰辅年表》汪广洋,洪武三年左丞。而《汪广洋传》则误记为右丞。李贤天顺元年为吏部右侍郎,则当依《李贤传》为左侍郎。又有志、传不合之处,如《徐光启传》记所进《日躔历指》一卷,《艺文志》作四卷;《通率表》一卷,《艺文志》作二卷。均不合。
  此类小疵,不胜枚举。以《明史》三百卷之多,虽经修纂日久,难免有失误之处,众人成书,或有顾及不到,在所难免。而《明史》中真正失漏之处不仅在此,而在其有意隐蔽史实。
  清初修《明史》,所以有须隐没之事实,即在于清与明本身之关系。其所隐没者有二:一是隐没清末建国前曾臣于明;二是隐没清入关后南明诸朝廷存在之事实。
  清朝的发祥,大概与明朝的建立同时。清以肇祖为追尊入太庙之始。肇祖即童猛哥帖木儿。先袭职为元朝万户,后归明朝,授建州左卫指挥,升至① 赵翼:《廿二史札记》。
  都督。清称都督孟特穆,追尊肇祖。据《明太宗实录》所记,明永乐间即有关猛哥帖木儿之记录。近代清史专家孟森(心史)先生曾对清之世系作有考订:“清之初系,为明之建州左卫。始授左卫职之猛哥帖木儿,又因其姑姊妹中,有入明宫为妃嫔者,因内宠之故,至升都督职衔,清实录谓之都督孟特穆。”①建州女真于明代入朝进见、上贡、袭替、改授及与周边之关系活动甚多,但此均清朝发祥后为明朝之臣的明证,为清廷所讳,因此在《明史》中不但不许见建州女真,而且凡是“女真”皆在所讳,“于是女真之服而抚字,叛而征讨,累朝之恩威,诸臣之功过,所系于女真者,一切削除之”。①自古以来,凡于易代之际,以后代修前代之史,关系到新朝与旧朝之处,难免没有曲笔。但是一般来说,大都相涉年代不多,其掩饰之处,读史者也能意会其中缘故,从未有如明朝与清朝这样关系始终,“一隐没而遂及一代史之全部”者。
  凡明朝文武诸臣,曾为督抚镇巡等官者,皆削其在辽之事迹。如王翱、李秉、赵辅、彭谊、程信等人,《明史》中均各有传,但其于建州有抚治或征讨之绩处,《明史》中均略去不述,间有一二语涉及,则不指明为何部落,以何原因启衅,其史实真相,无从观看。再如马文升,以抚安东夷,自著专书记其事,名《抚安东夷记》,书中主要记述成化时女真状况及其与明朝之关系,尤对海西女真多有记述。《明史》卷一八二《马文升传》亦记其“凡三至辽”之事迹,然读之却并不知其为建州女真之事,文词隐晦,只略述其曾于辽事有功而已。宦官汪直,与马文升不合,欲建功辽事,但其传中亦不作明述。据诸史家考证,《明史》中讳记女真之事,亦有疏忽之处,如《宪宗纪》及《汪直传》中,有伏当伽一名。伏当伽为其时建州女真一首领名,史官不知伏当伽为何部酋领,漏出其名,反彰其曲笔掩饰之实。
  凡是明朝人中所长而必书之事在于建州者,则《明史》中削其人而不为立传。如顾养谦、宦官亦失哈等,因生平活动不可离辽东及建州之事,《明史》中遂无传。此外亦有明显删掉者。如卷二五七《王洽传》记:“宣大总督王象乾与大同巡抚张宗衡争插汉款战事,..洽及诸执政并主象乾策,定款议。详见《象乾、宗衡传》。”然《明史》无《象乾传》、《宗衡传》。《王象乾传》,万斯同所订《明史》列传中原有传,在卷三四八,王鸿绪《明史稿》亦有,在卷二二八。《张宗衡传》则分见两书卷三六四及卷二四一。显然为《明史》定稿时所删。
  明初于黑龙江下游设奴儿干都司之事,《明史·地理志》中漏而不述,只见于《兵志》,称:“洪武、永乐间边外归附者,官其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赐以敕书印记,设都司卫所。”下列:“都司一(奴儿干都司)”,再列卫三百八十四。所谓“边外归附者”,即女真① 孟森:《明史讲义》第一章。
  各部。至于蒙古、西番,则均直书其名。
  《明史》中另一掩饰之处,则为南明诸帝。自崇祯十七年(1644)李自成农民军克北京,随后清军入关,明朝即亡。几乎与清军入北京同时,南京建立弘光朝廷,此后又有隆武朝、绍武朝、永历朝及鲁王监国。永历帝朱由榔于康熙元年(1662)为吴三桂所杀,或以为此系明亡之时。而孟森先生作《明史》末述《南明之颠沛》,最后有云:“十一月辛卯(十六日),鲁王殂于台湾,明亡,时为清康熙三年(1664)。”则此距崇祯之亡,又二十年矣。此二十年南明之史,《明史》亦予隐讳,不承认其帝号,而将其事记述于诸王传中,以示其仍为诸王而非帝统。
  说到清初修史之讳,顺便可以略述清初之文字狱。清初著名文字狱,一为庄氏史案,罹祸者至七十余人,死者剖棺锉尸,生者延颈就戮,妻孥极边充军为奴。而观其原书,涉及清室并未有过分讪谤之语,惟于清兵入关之事,直书为“夷氛”、“夷寇”,于“奴酋(努儿哈赤)”名号,迹未加避讳。而于李成梁传中,称努尔哈赤为成梁所豢养:“已而并杀教场及他矢于阿台城下。他矢子即清太祖也,以幼得不死,留置帐下。”此为清廷所最忌讳之事,庄氏及诸修史之人因遭大祸。此为涉及清入关前史事之文字狱。涉及南明诸帝的著名文字狱有戴名世《南山集》狱。戴名世,字田有,号褐夫,别号忧庵。清康熙间进士,官编修。留心有明一代史事,网罗散佚,走访明季遗老,考求遗事。著《南山集》,用南明永历年号,以存明朝统绪,为左都御史赵申乔所劾,论斩。凡为《南山集》作序者,如方苞等人,均获株连,达数十人之多。此则为清初又一文字狱大案。由此可知清廷这两大避讳是触及不得的。史官岂敢冒杀身之祸而必书其实?即使有此董狐之风,以清初文禁之严,又岂能留只字于官修史书之中?隐讳史实固然是《明史》一大缺失,又是必然结果。
  谢国桢于明清史籍所知博深,其评论《明史》缺失,共列五点,除“毁灭不利清廷之史实”外,尚有四大点:一是于明初事实记载不翔实。因清廷讳言明朝驱逐蒙古于漠北,亦犹如讳言建州女真于东北臣于明。又因史官为明末降清人士,对明初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尽略而不愿详记。二是记建文之事,讳言建文出亡,主张焚于火,以示亡国之君无生之理。此亦出清廷之需。三是除李自成、张献忠起义外,其余农民起义,均只见于有关官员列传之中,且极尽歪曲之能事。四是《明史》出于东南文人之手,于江浙文人尤其是东林党人多立佳传。自明嘉靖以后,内阁柄政大臣,多为东南缙绅所操持,一脉相承,当时谓之“传衣钵”。《明史》对党籍中人,言之刺刺不休,与其他方面人物相比,记述不均,因之是非亦难得其平。
  此为先辈学者见识,足资后世读史时体验之。
  3.《明史》在史学史上的地位。
  如何给予《明史》一个概括的评价呢?前面的评述,基本上还是就其自身内容而论,然而要给《明史》一个总的评价,就不得不把它放到历史中,放到整个中国史学史中去看。
  白寿彝教授将明清时期划为中国史学史的第五个时期,他说:“明清时期,是中国史学史的第五个时期。它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老时期。这时,生产力在继续发展,而生产关系却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新生产力的发展不够强大,还不能突破封建生产关系的桎梏。这是社会进程的一段微妙时刻,很容易迷惑人,使人给它作偏高或偏低的估计。我们说它衰老,不说它解体,就是说它已经失去了旺盛的生命力,但生命力还是有的,甚至还相当顽强。这种特点反映在史学上,一方面是因循保守气息的充斥,另一方面,是反映时代抗议精神的优秀作品在不断地问世。”①在这样一个条件下问世的《明史》与它的编纂者们一样,被打上了深刻的时代烙印。
  章炳麟在谈及明末清初浙东史学时说:“自明末有浙东之学。万斯大、斯同兄弟,皆鄞人,师事余姚黄宗羲,称说礼经,杂陈汉宋,而斯同独尊史法。”因此《明史》虽然最后定刊于乾隆间,但并没有完全陷于考据学风之中。白寿彝教授指出:“万斯同、全祖望对《明史》的工作,其兴趣在于保存明代文献,他们也还有清初学者那样的民族思想。”因此,《明史》虽然是二十四史的最后一部,但是它仍然继承了前代诸史的风格,这绝不仅仅表现在体例上,而且表现在述史的追求上。
  但是,正如白寿彝教授所指出的时代特点所限,《明史》已无法像前四史那样去体现史家的思想,也无法像其余诸史那样相对少有避讳。史家们的艰难是在史德与现实中找寻出路。尽管如此,《明史》仍不失为一部历史巨著,它的完善是突出的,它的避讳难言是突出的,它反映出的史家们的艰难也是突出的。这也是清初史学的特点。“但这是社会变革中易于遇到的现象,这是社会变革的矛盾运动在史学领域里的反映,有的反映得明显,有的反映得曲折,有的为封建桎梏所紧紧掌握,有的是要挣脱封建桎梏而又苦于力量不足。”①《明史》是中国封建官修正史的尾声,它同前朝诸史一脉相承。《明史》以后,中国封建传统正史便走上了日暮途穷的末路。
  ① 白寿彝:《中国史学史》叙篇。
  ① 白寿彝:《中国史学史》叙篇。
  第二节私家著作明人文集《明史·艺文志》分经、史、子、集四部而为四卷,所录皆为明人的著作,其中经部收录书目九百零五种,史部一千三百十六种,子部九百七十种,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种,以集部为最多。四部之中,经、史多官修书,且史部又多方志,而集部皆属私著,可知其在有明一代的书籍中,占有极大的比例。集部又分为别集、总集、文史三类。三类之中,尤以别集为最,计有一千一百八十八部,一万九千八百九十六卷。总集类以部而计虽仅一百六十二部,但因系总录诗文,故亦有九千八百十卷之数。文史类者,即明人文评诗话之作,志中所录凡四十八部,二百六十卷而已。
  明人文集,主要即指别集,是为集部中的主要部分。据《明史·艺文志》所载,明人文集超过千部,几近二万卷,数量之大,令人惊诧,但尚有漏而未收者,由此亦可略知明人文集之浩繁。
  明建国之初,太祖文禁虽严,然而当时承元末的学风,文人士大夫们或敢于面对世事变革的现实,或避世而追求诗文唱和的雅兴,以一批由元入明的文人为先导,继之以一批后学,留下了为数颇多,且质量较高的文集。据《明史·艺文志》中所载,洪武、建文两朝文集140 余种,其中不乏影响较大者。如宋濂《潜溪文集》三十卷、《宋学士文集》七十五卷;刘基《刘文成集》二十卷;杨维桢《东维子集》三十卷;高启《高太史大全集》十五卷;贝琼《清江文集》三十卷;方孝孺《逊志斋集》三十卷、《拾遗》十卷;练子宁《金川玉屑集》五卷;解缙《解学士集》三十卷、《春雨集》十卷、《似罗隐集》二卷。其中解缙虽入永乐朝,但其主要诗文均作于洪武、建文两朝间,况且他的身上依然带着浓厚的元、明之际的文人风气,当属元末明初学风尾声之代表,清修《明史》,目录名家黄虞稷将其收之于明初,实为卓见。
  永乐以后,文风渐趋沉闷,文集成为官僚地位的象征,在通共五十余种文集中,以杨士奇《东里集》为代表的阁部大臣之作,成为当时文集之主流。此外较有影响的文集,也只有太子少师姚广孝的《逃虚子集》十卷,与志中未录的《逃虚类稿》六卷。
  洪熙、宣德两朝文集仅二十种,较永乐朝而不及,成为明人文集的低谷。文化思想的禁锢得到了充分体现。
  宣德以后情况开始有所变化,这时候的文集中既保持了永乐、宣德以来的身份特征,同时开始有一些名流、才子以及下野官吏的文集先后问世,文集的内容变得丰富起来。著名的有周忱《双崖集》八卷,后人集佚的于谦《于忠肃集》十三卷,李贤《古穰集》三十卷、《续集》二十卷,倪岳《清溪漫稿》二十四卷。也有像刘溥、姚绶之类名流才子的文集,如《草窗集》二卷,《云东集》十卷等;有像徐有贞那样罢职官员的文集《武功集》八卷;还有著名学者薛瑄、吴与弼等人的文集《敬轩集》四十卷、《康斋文集》十二卷。在五十余种文集中,能够包罗如此丰富的内涵,明人文集开始摆脱了那种官僚气,成为所有文人士大夫表现自我的一种形式。
  这种变化的直接作用是明人文集在数量与范围方面的进一步发展。从成化到正德五十余年间,可考的明人文集已达二百种左右,从数量上已同洪武、永乐、洪熙、宣德四朝相埒,而著作者的范围则更远非前所能及。其中主要的文集有:刘定之《呆斋集前稿》十六卷、《存稿》二十一卷、《续稿》五卷,周洪谟《箐斋集》五十卷、《南皋集》二十卷,陆釴《春雨堂稿》三十卷,罗伦《一峰集》十卷,陈献章《白沙集》九卷,胡居仁《敬斋集》三卷,夏时正《留余稿》三十五卷,陆容《式斋集》三十八卷,桑悦《桑悦文集》十六卷,丘濬《琼台类稿》五十二卷,李东阳《怀麓堂集》一百卷,程敏政《篁墩全集》一百二十卷,吴宽《匏翁家藏集》七十七卷(补遗一卷),何乔新《椒丘文集》四十四卷,沈周《石田诗钞》十卷,祝允明《怀里堂集》三十卷、《小集》七卷,文徵明《甫田集》三十五卷,王鏊《震泽集》三十六卷,杨廷和《石斋集》八卷,杨一清《石淙集》二十七卷,章懋《枫山集》四卷,李梦阳《空同集》六十六卷,康海《对山集》十卷,王九思《渼陂集》十九卷,何景明《大复集》六十四卷,徐祯卿《迪功集》十一卷,王守仁《阳明全集》二十二卷,黄省曾《五岳山人集》三十八卷。
  除去这些正式的文集之外,宣德以后,以奏议为别集的情况也逐渐多了起来,比较有名的如《轩 奏议》四卷,《姚夔奏议》三十卷,《余子俊奏议》六卷,《林聪奏议》八卷,《叶盛奏草》三十卷,《王恕奏稿》十五卷,《马文升奏议》十六卷,《刘大夏奏议》一卷,《杨廷和奏议》一卷,《杨一清奏议》三十卷。
  到弘治中后期,社会风气的变化愈发明显起来,这本来是成化年间即已经开始了的变化,弘治初期因为孝宗与身边一批儒臣发起的整顿而暂时有所收缩,但是到弘治中期以后,这种收缩便不再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孝宗曾经为此而感到苦恼与困惑不解。所谓明朝中叶才士的傲诞之习,便是以此为发端的,这种风气自然也表现在这一时期的明人文集当中。像祝允明、桑悦、唐寅等人,虽然未曾入仕,但均有文集行世。而另一方面,由于科举取士的日趋成熟,入仕必由科举,一些进士出身的士大夫,将乡、会试三场试卷,亦多收入文集之中。两种截然不同的风气,丰富了当时文集的内容,并且为嘉靖、隆庆以后的明人文集开创了先例。
  嘉靖以后,进入了明人文集的高峰期,《明史》中将其分为嘉靖、隆庆和万历以后两个时段。从这两个时段明人文集的数量看,基本上是各占一半左右,均近四百种。这一时期,由于明朝人在文化思想和学术思想上的进一步解放,文集也进一步由官僚化走向了名流化。大多数文集不再是政治地位的炫耀,而是更加追求文人士大夫的本色。
  嘉靖、隆庆年间的著名文集有:罗钦顺《整庵集》三十三卷,吕柟《泾野集》五十卷,杨慎《升庵集》八十一卷,陆深《俨山集》一百卷、《续集》十卷,边贡《华泉集》四卷,王廷相《家藏集》五十四卷,湛若水《甘泉集》一百卷,毛伯温《东塘集》十卷,王以旂《石冈集》四卷,黄佐《泰泉集》六十卷,聂豹《双江集》十八卷,黄绾《石龙集》二十八卷,方献夫《西樵稿》五卷,霍韬《渭集》十卷,欧阳铎《欧阳恭简集》二十二卷,夏言《桂洲集》二十卷,严嵩《钤山堂集》二十六卷,欧阳德《南野集》三十卷,王艮《心斋文集》二十卷,王畿《龙溪文集》二十卷,徐阶《世经堂集》二十六卷,李春芳《诒安堂稿》十卷,范钦《天一阁集》十九卷,唐顺之《荆川集》二十六卷,罗洪先《念庵集》二十二卷,薛应旂《方山集》六十八卷,李开先《中麓集》十二卷,杨继盛《杨忠愍集》四卷,李攀龙《沧溟集》三十二卷,王世贞《弇州山人四部稿》一百七十四卷、《续稿》二百十八卷,谢榛《四溟山人集》二十卷,汪道昆《太函集》一百二十卷,高拱《高文襄公集》四十四卷,张元忭《不二斋稿》十二卷,徐渭《徐文长集》三十卷,归有光《震川集》三十卷、《外集》十卷。
  万历以后的著名文集有:张居正《太岳集》四十六卷,张四维《条麓堂集》三十四卷,俞大猷《正气堂集》十六卷,戚继光《止止堂集》五卷,海瑞《海刚峰集》十卷,申时行《赐闲堂集》四十卷,耿定向《耿天台文集》二十卷,顾宪成《泾皋藏稿》二十二卷,高攀龙《高子遗书》十三卷,屠隆《由拳集》二十三卷、《白榆集》二十卷、《栖真馆集》三十卷,冯时可《元成选集》八十三卷,汤显祖《玉茗堂全集》十五卷,罗汝芳《近溪集》十二卷,焦竑《澹园集》四十九卷、《续集》三十五卷,袁宏道《袁中郎集》五十卷,谭元春《岳归堂集》十卷,钟惺《隐秀堂集》八卷,董其昌《容台集》十四卷,张采《知畏堂文存》十一卷,张溥《七录斋集》十二卷,黄道周《石斋集》十二卷,张肯堂《莞尔集》二十卷,艾南英《天慵子集》六卷。
  这里列举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略有代表性的而已,其实晚明的文集较前更加随意。霍韬、张居正、戚继光等人的文集中所表现的是政治人物与当时军政之关系;王艮等人则反映了泰州学派等学术思潮;顾宪成、张采等是晚明党社运动的中坚分子,他们的文集中带有浓厚的时政色彩;王世贞等人的文集则是明代史学的代表;还有袁宏道的公安派,钟惺、谭元春的竟陵派等文学流派;汤显祖的文集体现了一代传奇戏曲创作与反道学的思想。可以说,明代的文集发展到这时候,达到了它的顶峰。
  明人文集虽多,但内容参差不齐。因为明人的文集中,一般都包括了作者大量的诗与为人作的墓志铭文字,及一些主要的奏疏,如果不是真正有影响、有思想的作者的话,有时往往都只有些应酬诗文,而绝无实际的内容,不过为作者其人充一充门面罢了。
  私人修史私人修史,从中唐始兴,明中叶以后达到了高峰。当代的史学史学者们在谈到明朝私人修史的情况时说:“到了明朝,尤其是正德以后,私人修史数量浩繁、体裁齐备、内容广泛,确是其突出的特点,也是前代无法比拟的。”①就中国史学发展之趋势而论,诚然如此。然而明代的私人修史,亦有其发展的特点,即明初较少,弘治后始有所增多,至嘉靖、万历后而成其数量浩繁、体裁齐备、内容广泛之特点。
  私人修史是由于史家们痛感正史的失诬,他们希望通过私人修史以正视听。而这种本来出自正义的做法,由于加入了史家自己的思想倾向,私人修史也就逐渐成为宣扬个人所持史观的手段。明朝中叶以后,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冲击之下,人们的思想更加活跃起来,他们寻求各种机会来表现自我,史学于是也成为了这种表现的方式之一。而这种现实状况所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史家们不必更多地在前朝史中去寻求抒发的机会,他们完全可以几乎是无所顾忌地去谈本朝的历史。因此,不仅是私人修史,而且是修本朝史,成了明中叶以后史学的一大特点。
  自然,明人也修前朝史,除去官修的《元史》之外,私人所修的前朝史还有薛应旂的《宋元资治通鉴》,冯琦的《宋史纪事本末》,张溥的《宋史纪事本末》、《元史纪事本末》和陈邦瞻的《元史纪事本末》等,也都有一定的影响。但是,明朝是取代了蒙古族建立的元朝所建立的汉族地主政权,元朝的遗臣当中,尽管有人不肯与新朝合作,但是一般来说,他们却也不会从遗民的角度去追寻元朝的历史。于是修本朝史也就成为了士大夫们通史而知典的象征。
  较早的明人私修国史有刘辰的《国初事迹》一卷。刘辰早年曾从李文忠幕下,建文中累官知府。永乐初以知国初事,与修《太祖实录》,因得私述国初史事。此为明人较早私著国史者,其后即不复多见,直至弘治以后才有所发展。其具代表性的著作有顾粦《国宝新编》与徐纮《名臣琬琰录》之类的史传。史传虽然是传统史学的基础,但是明人所作史传,重于记述,失于褒贬,缺乏明确的史家批评之眼光,资料性强,史论性差,虽然有颇高的史料价值,却绝非上乘之作。正德后,私人修史的风气渐浓,一批较有成就的史家也相应而生,如王世贞、薛应旂、焦竑、朱国桢等。
  王世贞所著《嘉靖以来内阁首辅传》与顾璘《国宝新编》和徐纮《名臣琬琰录》等已有明显的不同。王世贞的这部传记不是一般罗列人物生平,而是比较明显地抒发了自己的政治史观。明朝自嘉靖以后,政出内阁,首辅地位尤重,因此首辅位置成为政争的焦点,王世贞有感于此而作首辅传,以示嘉靖以来明朝政治之关键及政争之根源。王世贞还不同于以往史家们人云亦云滥用史料的做法,开始对于史料进行考辨而作《史乘考误》,这种考证方① 尹达师主编:《中国史学发展史》第二章第四节,第218 页。
  法与他对明代掌故的探寻,构成了他的治史风格,也使他成为明代史学最高水平的代表。待到李贽著《藏书》、《续藏书》,不仅强调了历史人物的政治作用,而且一改旧日的说法,在人物传中注入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从而使明代的史学走向了一个更新的高度。
  焦竑,是万历年间翰林院修撰,并曾应聘与修国史,但未成书而事罢,仅成《国史经籍志》六卷,且书中讹误颇多,不为后人所重。然其因修史而辑成的《国朝献征录》一百二十卷,则成为有明一代内容最为丰富的人物传集。书中收入明建国至嘉靖中各类人物近四千人,分为宗室、戚畹、勋臣、内阁六部等朝廷官员及地方官员、王府官属、武职、义人、儒林、艺苑等。书中的人物传记多用行状、神道碑、墓志铭及旧传,实际上更像是一部资料汇编,但是其中所录人物之多,收集资料之全,均为前所未有者。
  明代史家中,朱国桢也属著作甚丰者,曾作《皇明史概》一百二十卷,今虽不传,但有《皇明开国臣传》十三卷,《皇明逊国臣传》五卷,均为《皇明史概》中的内容,可见该书中人物传记系分类而作,且突出时段的特征,与《国朝献征录》不同。其中逊国之臣传,记建文遗臣事迹,是明人修史中较为系统记述“靖难之役”死难诸臣之私修史籍。朱国桢另著有《皇明大政记》三十六卷,以编年体记述自洪武元年(1368)至隆庆六年(1572)间史事,虽为后人批评其失于取舍,但叙事之详,仍多可取之处。
  但明人修国史的代表作品还应当是郑晓的《吾学编》。《吾学编》六十九卷,以纪传体记述明史,自洪武至正德、嘉靖或万历,分记、传、表、述、考诸类。如《大政记》、《名臣记》、《同姓诸侯表》、《同姓诸侯传》、《地理述》、《百官述》、《四夷考》等,收集史料甚丰,也是明代私修的最为完整的一部史书。
  尽管后人对明代史学的评价不一,但明代私人所修史书毕竟是明代私人著述中的一个主要部分,除去上述的史籍之外,还有如嘉靖间邓元锡的《明书》四十五卷、高岱的《鸿猷录》十六卷、徐开任的《明名臣言行录》九十五卷、张朝瑞的《忠节录》六卷、朱国桢的《皇明大训记》十六卷、娄性的《皇明政要》二十卷、王圻的《续文献通考》二百五十四卷、谢蕡《后鉴录》三卷、薛应旂的《宪章录》四十七卷、陈建的《皇明从信录》四十卷、尹守衡的《史窃》一百零七卷、何乔远的《名山藏》三十七卷、屠叔方的《建文朝野汇编》二十卷、宋端仪的《立斋闲录》四卷、祝允明的《野记》、茅瑞徵《万历三大征考》五卷、张萱的《西园闻见录》一百零六卷、张岱的《石匮藏书》二百二十卷等,这里就不再一一介绍了。
  笔记明代的史籍中,最令人感到兴趣的便是野史笔记。野史笔记,旧作四部中的子部小说家类,其内容出于稗官、街谈巷议、道听途说,无所不录其中,内容博杂丰富,所述史事虽不必信,但反映当时社会生活、政治事件、人物活动、阶级斗争诸方面,均可补正史之不足,其价值早已为史学界所共认。明代的野史笔记,就其发展变化情况而言,大略可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元末明初,元朝的典章掌故、太祖建国之事迹,记载纷纭,此为明代野史笔记发展的初期。其主要代表作品有陶宗仪《南村辍耕录》三十卷,叶子奇《草木子》四卷。当时的士大夫们对于野史的兴趣远远超过了正史。他们在身历改朝换代的巨变之后,无不想将其所历记述下来。但是明初的文禁又使得他们不可能随意而作,因此这一时期的野史笔记,也就只能出于一些未曾追随新朝的士大夫之手。这些在后来被称之为“多杂以俚俗戏谑之语,闾里鄙秽之事”①的作品,在当时却得到了士大夫们的极高的称许。孙作在为《南村辍耕录》所作序中写道:余友天台陶君九成,避兵三吴间,有田一,家于松南。作劳之暇,每以笔墨自随。时时辍耕,休于树阴,抱膝而叹,鼓腹而歌。遇事肯綮,摘叶书之,贮一破盎,去则埋于树根,人莫测焉。如是者十载,遂累盎至十数。一日,尽发其藏,俾门人小子萃而录之,得凡若干条,合三十卷,题曰《南村辍耕录》。上兼六经百氏之旨,下极稗官小史之谈。昔之所未考,今之所未闻。其采摭之博,侈于白帖;研核之精,拟于洪笔。议论抑扬,有伤今慨古之思;铺张盛美,为忠臣孝子之劝。文章制度,不辨而明。疑似根据,可览而悉。盖唐宋以来,专门史学之所未让。①孙作是在明初入仕为官的,而且官至国子监司业,史称其“为文醇正典雅,动有依据”②。他本人也曾著《东家子》十二篇,属于明初文人士大夫中的主流派人物。他对于《南村辍耕录》的称许,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士大夫中的普遍看法。
  第二个时期是洪熙、宣德以后。经历明初文化控制与文人士大夫官僚化的过程,明代文化进入了一个寂寞萧条的时期,这一时期的野史笔记相对较少,其具有代表性的作品是叶盛的《水东日记》四十卷。这时的野史笔记与明初的风格已截然不同。叶盛以进士出身而官至吏部左侍郎,历仕正统、景泰、天顺、成化,是上层士大夫的代表。因此他的笔记着重于官场中的轶事,及朝廷制度。至于《南村辍耕录》所记述的那些“闾里俚俗”之事,他是决然不述的,所以史称:“叶盛《水东日记》病其所载猥亵。”③不去记述“猥亵”之事,是要表现出士大夫的高雅与官僚的身份,这也就难免将自己限制了起来,虽然是在作野史笔记,却总是脱离不了当时那种“台阁体”的影响,缺少了野史笔记的味道。
  黄瑜的《双槐岁钞》十卷,也属这一时期野史笔记的代表作品。黄瑜以① 《四库全书总目》卷一四一《子部·小说家类二》。
  ① 孙作:《南村辍耕录序》。
  ② 《明史》卷二八五《孙作传》。
  ③ 《四库全书总目》卷一四一《子部·小说家类二》。
  景泰年间举人而任长乐知县,政治地位远不及叶盛,因而笔记中也较少叶盛那种大臣之体。据说他在县官任上多有惠政。手植槐树两棵,因以为称。官衙双槐下的作品,毕竟不能同辍耕树荫下的作品相比,《双槐岁钞》虽然较之《水东日记》有所不同,但也仍然未能突破当时的文风,追求于掌故制度,士大夫轶事,加之神怪之说,殊少社会生活的记述。这种情况到陆容的《菽园杂记》时始有所变化,除去朝野掌故之外,旁及了谈谐杂事。内容开始丰富了起来。而陆容的时代也较之叶盛等人稍晚,《菽园杂记》已是弘治年间的作品了。与之相埒的笔记还有王锜的《寓圃杂记》,开始涉及了当时的社会生活内容,其中《吴中近年之盛》一文,记弘治年间苏州的变化,表现出士大夫们对于民间社会生活开始给予了注意。但是王锜更不同于黄瑜,他隐居故里终身不仕,这也就使其作品必然不同于那些官场中人了。
  第三个时期是从正德、嘉靖直到明末。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较快,而经济繁荣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日趋激化,人们的思想也十分活跃,野史笔记也处于兴盛时期。《明史·艺文志》中收录了明人笔记一百二十七部,其中大约一百余部是正德以后的作品,还有一些未曾收入,或者改入杂史类目之中。其中著名的有:郎瑛《七修类稿》七卷,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八卷,陆粲《庚巳编》十卷,何良俊《四友斋丛说》三十八卷,朱国桢《涌幢小品》二十四卷,田艺蘅《留青日札》三十九卷,焦竑《玉堂丛语》八卷,顾起元《客座赘语》十卷,谢肇淛《五杂俎》十六卷,张大复《梅花草堂笔谈》十四卷,郑晓《今言》四卷,张瀚《松窗梦语》八卷,沈德符《万历野获编》三十卷、《补遗》四卷,李乐《见闻杂记》十一卷,于慎行《穀山笔麈》十八卷。
  这一时期的笔记,无论是出自名臣宿儒之手,还是出自府县官吏、布衣的士大夫,与前相比,均改变了那种单纯追求掌故记述的做法,笔记的内容更多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真正使人感到了明人笔记的丰富色彩。郎瑛的《七修类稿》分为《天地类》、《国事类》、《义理类》、《辩证类》、《诗文类》、《事物类》、《奇谑类》七大类,其中只有《国事类》与过去的笔记内容相近,其余六类中则多为《吴楚娶妇》、《蒙汗药》、《恶俗》等民间细屑之事。李乐的《见闻杂记》也以记述民间习俗风气等为长。其中记述晚明服饰的变化、市镇的典当行业、商界的牙人、地方官府的胥吏等等,都深入到了社会的细微之处,而其可贵的价值也正在于此。
  至于叙述明代社会风俗的笔记,沈德符的《万历野获编》与谢肇淛的《五杂俎》则是更为典型的作品。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自序中说道:“余生长京邸,孩时即闻朝家事,家庭间又窃聆父祖绪言,因喜诵说之。比成童,适先人弃养,复从乡邦先达,剽窃一二雅谈,或与垅亩老农,谈说前辈典型,及琐言剩语,娓娓忘倦。”①也就是说他的记述,既来自父祖前辈,又来自①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序》。
  垅间农民,加上他本人的经历所见,使这部野史笔记成为内容最为繁杂的作品。笔记中对于民间下层文化的种种记述,也反映了当时上下层文化的流动。《五杂俎》所述内容与之相近,而取舍则又有过之。谢国桢先生当年在《明清笔记谈丛》中曾将此二书作过比较,他说:谈明代社会风俗的书籍,当首推沈德符所著的《万历野获编》和谢肇淛所著《五杂俎》。《野获编》涉及的方面过于广泛,有时但凭传闻,不甚确切,且有近于猥亵的地方。谢肇淛《五杂俎》则记载得比较谨慎,且有识见独道之处。①《五杂俎》分天、地、人、物、事五部记述,内容极为广泛,多有涉及社会风俗之处。但谢曾任朝廷中级官员,叙事时不如沈德符那样无所顾虑,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张瀚的《松窗梦语》也是万历间的作品,他与沈德符、谢肇淛的情况不同,张瀚曾官至吏部尚书,是当时最高统治层的成员,此外,张瀚生活于江南地区,他的笔记中注意的不是异闻奇事,而是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内容。他虽然曾经作为朝廷要臣,但是作品中却并不追求那种漫述典故的卖弄,在《松窗梦语》中,包括了像《士人纪》、《三农纪》、《百工纪》、《商贾纪》、《时序纪》、《风俗纪》等十分丰富的内容,其中涉及江南地区手工业与商业的发展形况,更是颇具价值的记述。我们倘若将其与叶盛的《水东日记》相比,就不难看出明人野史笔记的前后变化了。
  第四个时期是明末清初的时期。从天启、崇祯间直到清初,这一时期的野史笔记,大多着力于记述明末的社会矛盾与农民起义,或以清初的史事为主,其中有入清遗民的作品,也有清人的作品。但由于时代的变动,加之清初文字之狱的禁锢,野史笔记又走向了衰退,直到清中后期才重又兴盛起来。
  专业类书籍在明代的私人著述中,还有一些属于各种专业类的书籍,如农业、水利、地理、医药及其他自然科技类的著作。这些书籍反映了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并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
  在这类专业书籍中,有关于农业方面的著作,如周定王朱橚的《救荒本草》、邝璠的《便民图纂》、俞贞木的《种树书》、黄省曾的《稻品》和《蚕经》、张履祥的《沈氏农书》、徐光启的《农政全书》。
  有关水利方面的著作,有吴道南的《国史河渠志》、吴山的《治河通考》、潘季驯的《河防一览图》、王圻的《东吴水利考》、熊三拔的《泰西水法》等。
  有关地理方面的著作,有徐弘祖的《徐霞客游记》、陈诚的《西域行程① 谢国桢:《明清笔记谈丛》,第23 页。
  记》、马欢的《瀛涯胜览》、黄省曾的《西洋朝贡典录》、张燮的《东西洋考》、严从简的《殊域周咨录》、茅瑞徵的《皇明象胥录》以及艾儒略的《职方外纪》等。
  有关医药方面的著作,除去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外,尚有李濂的《医史》、徐凤的《针灸大全》、缪希雍的《方药宜忌考》、汪机《外科理例》、王銮《幼科类萃》、薛铠《保婴撮要》、周子蕃《小儿推拿秘诀》等。
  关于其他科技类的著作,还有利玛窦《几何原理》、熊三拔《简平仪说》、茅元仪《武备志》、宋应星的《天工开物》、李之藻的《天学初函》、方于鲁的《墨谱》、程君房的《墨苑》等。
  在这些专业著作中,最有价值的莫过于徐光启的《农政全书》、徐弘祖的《徐霞客游记》、李时珍的《本草纲目》与宋应星的《天工开物》。
  徐光启《农政全书》六十卷,辑录了各种农学的文献二百二十九种,加以评注。全书分为十二项:《农本》三卷、《田制》二卷、《农事》六卷、《水利》九卷、《农器》四卷、《树艺》六卷、《蚕桑》四卷、《蚕桑广类》二卷、《种植》四卷、《牧养》一卷、《制造》一卷、《荒政》十八卷。其中如《农器》等均有图谱。后人评论此书道:“其书本末咸该,常变有备,盖合时令、农圃、水利、荒政数大端,条而贯之,汇归于一。虽采自诸书,而较诸书各举一偏者,特为完备。”①徐弘祖的《徐霞客游记》十卷,书成于崇祯十四年(1641)。全书采用日记方式,科学记述了作者从万历四十一年(1613)至崇祯十二年(1639)在各地进行地理考察的观察纪实。其中关于我国西南地区石灰岩地貌的记述,是世界最早关于岩溶地貌的科学文献。
  李时珍《本草纲目》五十二卷。取神农本草以下诸家本草,汇集成书。
  全书分为十六部,六十二类,一千八百八十二种,其中旧有者一千五百一十八种,由李时珍后补者三百七十四种。历三十岁,采书八百余家,三易其稿而后成。集本草之大成,无过于此书者。自清初刊行后,行医者无不家有一编。
  宋应星的《天工开物》三卷。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综合科技著作。全书分十八篇,分别记述农作物的种植与收割加工、种桑养蚕、织染、制盐、榨糖技术,砖瓦、陶瓷、金属器物制作,车船制造,石灰、硫黄等矿石的烧制技术,采煤、造纸、榨油等技术,以及矿物的开采冶炼,兵器制作等。全书附有一百二十三幅插图,为后人留下了操作与机械的直观形象,反映了到明朝崇祯时期的科技水平状况。
  明代的科技类书籍在浩如烟海的明人著作当中虽然不多,但是与前相比,仍是前所未有的丰富,而且出现了像《本草纲目》之类集前人大成的著述。因此可以说,明人的科技著作,是中国传统科技的一次全面的总结。明① 《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二《子部·农家类》。
  代科技的另一个特征,是西方科技的传入,一批思想解放的士大夫在接受西方科技的同时,发展了中国传统科技,徐光启、李之藻的著作即属此类。因此又可以说,明人的科技著作,也代表了传统科技向近代科技的发展。
  第三节地方志明代地方志的修纂地方志在明代史料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地方志所包括的内容丰富,对于一个地方的历史沿革、政治建制、经济状况、社会风俗、重要人物、文献古迹都有颇为详细的记述,所以清代史学家章学诚说:“方志乃一方全史”,也就是说方志就是一部地方史。①中国历来有修地方志的传统,对此可以上溯到《越绝书》、《吴越春秋》、《华阳国志》等最早的方志修纂。据当今学者的研究统计,中国历代所修方志共有八千多种,十多万卷,而明清两代的方志即达六千四百多种,九万二千余卷,其中明代所修的地方志据估计达一千四百多种,一万二千余卷,也有人统计多达二千八百九十二种,总之明代的方志在中国历代方志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②方志的修纂虽然起源这么久远,而且从宋元开始更有了很大的发展,方志作为一种地方史书,在体例格式上都渐臻完备,但是方志作为一种地方史书的普遍修纂则始于明代,明朝人曾自称:“今天下自国史外,郡邑莫不有志。”①可惜的是,明代修纂的方志,今天已大都散逸。今存的明代方志据朱士嘉等所著《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仅有九百七十三种。这九百余种明代方志作为地方史所保存下来的大量珍贵史料,对于明史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此外,大量清代乃至民国时期所修的方志中,保存了相当数量的明代史料,也是明史研究必不可少的参考书籍。
  明代的地方志包括有:全国性志书即一统志,省级志书有各省的通志、总志,省以下有府志、州志、县志,县以下有镇志、乡志、里志,卫所有卫志、所志,一些特殊地方,如山、水、关隘、书院等亦多有志。
  明初洪武三年(1370)便修成了《大明志》,编类天下山川、州郡形势及各地降附始末,是为明代最早的全国性志书。而其时尚有多处未入版图,故虽有《大明志》,而未有一统。待到洪武二十七年(1394),则云、贵(设都司未设布政司)、川尽入版图,于是再修成《寰宇通衢》。“时天下道里纵一万九百里,横一万一千七百五十里,四彝不与焉”②。其后又修成《洪武京城图志》一卷,即当时京城南京的图志。全国性志书与京城图志的修纂对于地方志的修纂无疑是一个鼓励,所以明代自洪武朝起,地方志的修纂便已开始进行。今天可以见到的洪武中卢熊所修《苏州府志》及《明史·艺文志》著录其所作《吴邦广记》五十卷等均为洪武中地方志书的代表作。此外,① 《章氏遗书》卷二八外集一《丁巳岁暮书怀投赠宾谷转运因以志别》。① 万历《满城县志》序。
  ② 彭孙贻:《明史纪事本末补编》卷一《秘书告成》。
  还有如宋讷所作《东郡志》十六卷,虽然大多不存,但仍可知洪武中方志修纂之概况。洪武中为政严猛,卢熊为洪武中循吏仍不免坐累死,加之开国之初,经济尚未恢复,所以虽有修志之举而未普及。
  成祖即位后,永乐十年(1412)曾颁降“修志凡例”,见于嘉靖《寿昌县志》。十六年(1418)下诏修纂天下郡县志,并命户部尚书夏原吉,内阁大学士杨荣、金幼孜等领其事。其时复颁纂修“郡县志凡例”共二十一条,见于正德《莘县志》卷首。
  嘉靖《寿昌县志》载永乐十年所颁“凡例”十六项:一、建置沿革分野,二、疆域城池里至,三、山川,四、坊巷乡镇,五、土产贡赋,六、风俗形势,七、户口,八、学校,九、军卫,十、口舍,十一、寺观祠庙桥梁,十二、古迹,十三、宦绩,十四、人物,十五、仙释,十六、杂志。其每项均有明确规定,如《坊巷乡镇》:“据现在所有坊巷、乡都、村镇、保社之名载之。若古有其名,而今已无者,则于古迹下收之,仍要现其今在某处。”《土产贡赋》:“凡诸处所产之物,俱载某州某县之下,仍取《禹贡》所赋者收之。有供贡者,载其上贡之数,或前代曾有所产而后遂无者,或古所无,而今有充贡者,皆据实备载之。若有所赋田亩税量,以洪武二十四年及永乐十年黄册田赋贡额为准,仍载前代税额,以见古今多寡之数。”《风俗形势》:“凡天下州县所定疆域、山川,既有间隔,习尚嗜好,民情风俗,不能无异,宜参以古人之所论,与近日好尚习俗之可见者书之。”这些规定,对于方志的修纂不仅形成统一要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方志修纂中必应保存的史料的记述。①正德《莘县志》所载永乐十六年凡例共二十一项,与前述凡例大同小异,估计很可能是修县志者对于永乐中官方颁行的同一凡例的不同记述,其中关于赋役、户口等记述下限,也均始于洪武二十四年,止于永乐十年。该志序中称:“若夫条目之紊乱者,则依我国朝永乐十六年颁降纂修凡例与夫一统志参用之。”根据明人记述,永乐十六年下诏纂修天下郡县志,其后景泰中叶盛称:“今欲成盛代一统之书,宜有资军国,益劝戒。如地理户口,类不可缺。必如永乐中志书凡例,充广之可也。”②显然永乐中颁行的方志修纂凡例,既为地方修志所用,也为修一统志所用,故郑晓以“天下郡县志”为一统志之续修,并有以夏原吉、杨荣、金幼孜总其事之说。若只是各地修志,则无须三人领其事。但永乐中修纂“天下郡县志”之凡例毕竟公布于天下,也可以理解为目的主要是为了对于地方修纂方志的控制,这当首先是出于永乐中所推行的文化专制政策。但是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明代方志的纂修。只是由于明初的社会经济状况的限制,各地方府、州、县还不可能将修方志这类地方文化举措放到首要日程① 傅振伦:《中国史志论》,第144—148 页。
  ② 郑晓:《今言》卷一。
  之上,因此我们今天见到的明代方志主要在弘治、正德以后。也就是说,明代方志的修纂是到弘治以后才逐渐增多起来的。
  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统计,明代已知的二千八百九十二种方志中,洪武至天顺年间所修二百五十七种,成化至正德年间四百六十种,嘉靖至万历年间一千六百二十二种,天启至崇祯年间六十六种。①如果具体到每一个时期来看,明代方志修纂最多的时期是嘉靖朝,正德次之,弘治、万历又次之,修于天启、崇祯者最少。有些学者由此而得到的结论是;“明代修志,从正德起逐渐增多,到了嘉靖,掀起一个高潮,万历以后又缓慢地转入低潮。”②万历以后修纂方志转入低潮,显然是与当时的政治局面的混乱有一定的关系。万历中期以后,矿监税使四出,怨声载道,民变四起,这自然会直接影响到地方上修志之举,再到天启、崇祯时,江河日下,亡国之象已然显露,修志之事更无从提起了。
  明代地方志举要明代的全国性志书有《大明一统志》九十卷。明代全国性的志书始修于洪武初年,即前所述洪武三年(1370)修成之《大明志》。至洪武二十七年(1394)再修成《寰宇通衢》。但其时全国行政设置未定,因此成祖即位复有修志之意,故永乐十六年诏纂“天下郡县志”。至景泰中再议修志之事,并准依宋代《方舆胜览》为式。时人叶盛称:“此赵宋偏安之物,况直为四六设。今欲成盛代一统之书,直有资军国、益劝戒。如地理户口,类不可缺,必如永乐中志书凡例,充广可也。”遂成《寰宇通志》。③然书成未刊,至英宗天顺三年(1459)再令李贤等重修,虽称重修,其实是在其基础上略作改动而已。书成后更名《大明一统志》以示与景泰时所修之别,刊行天下。地方志书首为各省通志。明代各省均有通志,其重要者有成化《山西通志》十七卷,嘉靖《浙江通志》七十二卷,弘治《八闽通志》八十七卷,嘉靖《江西通志》三十七卷,嘉靖《山东通志》四十卷,嘉靖《河南通志》四十五卷,嘉靖《陕西通志》四十卷,嘉靖《湖广通志》二十卷,嘉靖《广东通志》七十卷,嘉靖《广西通志》六十卷,嘉靖《四川总志》八十卷,万历《四川总志》二十七卷,嘉靖《贵州通志》十二卷,正德《云南通志》四十四卷。各省通志载一省疆域、沿革、户口、田赋、风俗、物产、职官、学校、名迹、人物等,是了解各省历史的重要文献。
  如嘉靖《浙江通志》七十二卷,嘉靖四十年(1561)胡宗宪、薛应旂纂修。其时胡宗宪为浙江总督,未必真正参与修志之事,具名而已。薛应旂虽① 参见巴兆祥:《明代方志纂修述略》。
  ② 参见骆兆平:《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考录》;朱士嘉:《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考录序》。③ 郑晓:《今言》卷一。
  主修书之事,而真正修志者当另有儒士多人。该志薛序称:浙江旧无通志。嘉靖乙未、丙申间,今少傅存斋先生徐翁视学于浙,始创为之。越十有六年辛亥,旂承乏浙中学政,至则问翁志稿,而掌故已凡几易,罔有知者,因慨钜典就湮,妄意修辑。乃博访旁搜,于故牍中得翁旧所录史传全文及各志铭,凡十有一册。①因知薛氏所修《浙江通志》系本于徐氏原作而在其基础上扩充成书。书中卷一至十二为《地理志》,卷十三至十六为《建置志》,卷十七至十八为《贡赋志》,卷十九至二十为《祠祀志》,卷二十一至三十五为《官师志》,卷三十六至四十九为《人物志》,卷五十至五十二为《选举志》,卷五十三至五十六为《艺文志》,卷五十七至六十为《经武志》,卷六十一至六十二为《都会志》,卷六十三至七十二为《杂志》。由此可见各省通志纂修体例之大概。其他诸省通志列目不尽同,而所述内容基本相近。
  各省通志之下,则为府、州、县志。终明之世,全国通计有府一百四十,州一百九十三,县一千一百三十八;羁縻府十九,州四十七,县六。如此众多的地方机构,各有其方志,且一些府、州、县志先后一修再修,其数量之多也就不足为怪了。
  府、州、县志与各省通志体例相同,述事大同小异,或稍细于通志,而更具地方特色。以正德《姑苏志》(即《苏州府志》)为例可见其一斑。正德《姑苏志》六十卷,正德元年王鏊、吴宽纂修。其中卷一为《郡邑沿革表》,卷二至四为《古今守令表》,卷五至六为《科第表》,卷七为《沿革》、《分野》、《疆域》,卷八至九为《山》,卷十为《水》,卷十一至十二为《水利》,卷十三为《风俗》,卷十四为《户口》、《土产》,卷十五为《田赋》,卷十六为《城池》,卷十七为《坊巷》,卷十八为《乡都》,卷十九至二十为《桥梁》,卷二十一至二十三为《官署》,卷二十四为《学校》,卷二十五为《兵防》,卷二十六为《仓场》、《驿递》,卷二十七至二十八为《坛庙》,卷二十九至三十为《寺观》,卷三十一为《宅第》,卷三十二为《园池》,卷三十三为《古迹》,卷三十四为《冢墓》,卷三十五为《吴世家》,卷三十六为《平乱》,卷三十七至四十二为《宦绩》,卷四十三至五十八为《人物》,卷五十九为《纪事》,卷六十为《杂事》。
  王鏊等的《姑苏志》是明代方志中的名作,在地方志中属列目颇细者,因此所保存的史料也详于其他一些地方志。除《姑苏志》外,明代方志中著名者还有如康海的《武功县志》,祝允明的《兴辽志》。其中康海的《武功县志》在编纂上与方志的习惯体例有明显区别,其全书仅三卷,二万余字,记事可谓简练明了,一反通常方志的记事杂芜琐碎,但也因此而“失去纂修志书征文备献的意义”①。
  府、州、县志是明代地方志的主体,也是明代地方文献中最受重视者。
  ① 《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考录·浙江省》。
  ① 谢国桢:《史料学概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141 页。
  一般或由地方官员出面组织修纂,或请名人修纂。因此明代的方志一个主要特点是“许多地方志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特点,编制了比较罕见的篇目”②。如正德《琼台志》中的“平乱”,嘉靖《韶州府志》中的“洞寇出没”,嘉靖《清流县志》中的“盗贼”,嘉靖《南康县志》中的“十家牌法”和“乡约”,正德《琼台志》中的“破荒启土”,万历《嘉兴府志》中的“医药”,嘉靖《汀州府志》中的“窑冶”,嘉靖《建阳县志》中的“图书”,成化《新昌县志》中的“图像”等等。
  明代方志的另一个特点,是在纂修思想上的创新。有些地方志修纂中主张“不志天文”(嘉靖《临安府志》),有的地方志主张“不书星野”(嘉靖《耀州志》),也有的纂修者反对修志中的记事芜杂,主张简练高古,如韩邦靖所编《朝邑志》,全书二卷仅五千七百余字,虽称文风高古,对于后世史家来说,却难有所取了。③府、州、县以下有乡镇志。明代中叶以后,乡镇志的修纂渐多,其体例基本遵循府、州、县志,而因记事范围相对狭窄,内容也相对为简。如嘉靖《澉水续志》,董穀纂于嘉靖三十六年,即为乡镇志中之名作。全书九卷,分为地理、职官、公署、贡赋、兵卫、祠宇、人品、杂记、艺文九门。在明代的地方乡镇志中,也有不依照这类体例的作品,如崇祯末仁和沈谦所撰《临平记》四卷,即全然不遵方志修纂之体,现存该书抄本仅三卷,卷一至二为《纪事》,卷三为《杂记》,全书所辑凡一百余条,末附临平十咏。分年记事,被后人称作“系乡镇志中之创例。”①除乡镇志外,明代的方志中还包括有卫所志、山水志、风土志、海防志、古迹志等。这些专门类的志书,因为不属于国家行政区划,所以与一般方志体例上不尽相同。如嘉靖《雁山志》,志浙中雁荡山,全书分为山水、寺院、土产、诗文四类,虽仍志书之体而与省、府、县、乡之志迥然不同。再如崇祯年间僧人传灯所纂《幽溪别志》十六卷,记天台山幽溪,书分为形胜、开山沿革、重兴规制、宗乘、泉石、人物、金汤、檀度、福田、塔墓、古迹、著述、赠遗、余学等凡十六,从形式上近于县志,而内容集中于山水名胜,与地方志所记地方史事仍有相当大的不同。这类方志在明代方志中也占有一定比例,其中著名的如刘效祖《四镇三关志》、詹荣《山海关志》、冯世雍《吕梁洪志》、孙存《岳麓书院志》、乔世宁《五台山志》等。
  从全国性的总志,到地方性的各省通志,各府、州、县方志,以及各地山水风土古迹等志,构成了明代方志的不同层次。这数以万卷计的明代方志,是今天明史研究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料。
  ② 朱士嘉:《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考录序》。
  ③ 参见朱士嘉:《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考录序》;谢国桢:《史料学概论》等。① 洪焕椿:《浙江方志考》卷十三《浙江乡镇志》。
  明代方志的史料价值关于明代方志的史料价值,曾经有许多学者作过详细的论述。明代是中国方志纂修的一个重要发展时期,它在宋代地方志修纂走向定型的基础上,又向前发展了一步,使之更趋完善。有些学者提出,明朝人在方志的修纂方面,已经开始涉及方志学的内容。明人对于方志修纂的不同意见的争论,如或尚繁或尚简,或主张史志为主从,或主张史志为表里,或修志以崇史学或修志以崇地理。虽则看法不同,这些争论与修纂中的尝试,对于明代方志的进一步成熟发展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①如明人杨一清称:“国有史,郡有志。..志,史之翼也。”②又田秋云称:“志也者,识也,郡之史也。”③张居正则称:“州郡之有志,犹国之有史。”④李东阳亦称:“大则史,小则志,兼行而互证。”⑤如此种种,不胜枚举。这与清代学者章学诚所谓“方志乃一方全史”的看法基本是一致的。
  强调方志的史学特点,就使得明代方志大都突出了记史方面的主要内容,而且大都于地方之事无所不载,从而被学者们称作是一种“地方性的百科全书”,并进而指出:“无所不载这个传统之所以优良,是因为一部方志将一地的古今疆域沿革、自然条件、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教育、人物、异闻、琐事等等,分门别类,一一记载下来,就概括了一地已知的全部古今情况,要了解一地重要的人、物、事,只须从中查阅即可。这个任务是任何一部国史或任何一种类型的图书所未能承担,也承担不了的,只有千百部方志同时存在,才能予以完成。”①这实际已经涉及了明代方志的史料价值。从今天史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方志记述的内容越细,在史料上保留下来的东西也就越多。作为一部省通志或者府、州、县志,都是不可多得的地方史研究史料,而同一地区或者相近地区几部省通志或者府、州、县志,甚至乡镇、山水、风土志,就构成了带有普遍性内容的史料,这就不仅可以作为地方史研究之用,而且能够作为一个时代更深入研究的史料依据,这也就是近年来地方志为愈来愈多的史学工作者所重视的原因。
  对于地方志的研究,从清人章学诚开始被视为方志学,近年在方志方面的研究随着全国地方志修纂工作的开展而不断有所深入。1935 年朱士嘉所撰① 参见马楚坚:《明清人物史事论析·略论明人修志主张》,江西高校出版社1996 年版。② 嘉靖《九江府志》序,转引自马楚坚:《略论明人修志主张》。
  ③ 嘉靖《思南府志》序。
  ④ 《张太岳集》卷七《刻滦州志序》。
  ⑤ 嘉靖《许州志》序。
  ① 参见黄苇:《方志论集·论方志的继承和创新》。
  《中国地方志综录》出版后,又于1980 年出版《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傅振伦《中国史志论》、黄苇《方志论集》都是对方志的专论之作,黄苇的书后并附有《历代诸家方志论文篇目选录》,为利用了解历代方志提供了方便。再有如骆兆平《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考录》一书,著录明代方志不下四百三十五种,现存者二百七十一种,散出者一百六十四种,为利用明代方志提供了线索。目前已经影印出版了《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共收一百零七种。台湾影印出版的地方志综录中,也包括了相当数量的明代地方志。而且对于明史研究来说,不仅明代方志,许多清代方志中的材料也都涉及明史研究内容,甚至民国时期的方志中保存的艺文、碑刻等,许多今已不存,也都为明史研究的重要依据。
  从目前明史研究的发展趋向看,在政治史研究方面,一些学者开始从政治学角度去看国家控制的作用。这也就需要更加深入到地方基层政权及区域社会结构等方面进行研究,在这一研究过程中,地方志和档案成为必不可少的史料。如对于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研究,在正史往往根据当时官员们的报告,其中很难反映出真实的情况,而地方志中则往往根据地方经历的实际情况,虽然也多有对于农民军的污蔑不实之处,但与官修的正史相比在这方面的记述要相对真实可靠些。在经济史研究方面,尤其是对明代中叶以后商品经济发展方面的研究,无论是农业经济、土地制度、市场经济、手工业生产等,都离不开地方志中的资料。它比较起官修的正史,以及通考之类综述性史料具有更加细微的特点,从而使研究者们得到许多从正史无法得知的历史实际情况。明代方志的一个传统是对于地方赋役情况的较详记述,而且这些记述大都是根据各地赋役的实施情况,因此是研究赋役史必不可少的材料。再如明代各地移民屯种的情况以及屯田民田化等重大土地史方面问题,我们离开地方志就很难进行研究,而地方志中仅仅各地屯与社的名称之别,就足以使我们对当初屯民与社民的数量进行明确的比较了。至于文化史与社会史研究,要了解一个时代的社会与文化,要了解地方风俗、社会生活、社会结构以及当时社会政治的真实表现,不能仅仅凭藉官修史籍,而往往只有在方志、笔记和文集中才能够得到真正有价值的资料。当然,地方志中的许多材料出于当地士大夫之手,有些出于地方官吏或由地方官吏组织修纂,他们只能站在地主阶级立场上进行编纂,这就不可避免带有相当大的片面性,甚至作伪的情况,但是由于地方志的编写不会像官修正史那样严格谨慎,因此在记事上也不会像正史那样有过多的忌讳,史学工作者往往也就能够从中找出那些反映历史真相的东西。
  白寿彝教授在本书第一卷的“导论”中谈到历史文献的特点时曾经说过:“我们应该知道历史文献的不足,同时也要善于利用历史文献。”他还说到历史文献的多重性问题:“所谓多重性,第一,是说一种历史文献总是反映一定的历史现象,这是大家都知道的。第二,把不同的、有代表性的历史文献联系起来,观察规律性的东西。这就超出了一个一个的具体历史记载的范围了。这种性能不一定是文献本身所固有的,往往是史学工作者所赋予的。第三,文献不一定是死的东西,其中有不少是一直到现在还是有生命力的东西。”白寿彝教授还指出,历史文献中的具体记载在一般政治资料以外,还有思想资料、艺术资料、文学资料、科技资料等等。①就这一点而论,在我们通常使用的历史文献中,地方志当属最为丰富的并且能够联系起来进行观察研究的材料,而且它在除去一般政治资料之外,也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特征。
  ① 《中国通史》第一卷《导论》,第294 页。
  第四节明代徽州文书档案①对于契约文书的研究是当前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国的契约文书源远流长,但由于种种原因,保存下来的并不多。因此,“汉简”的发现,“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发现都对中国史学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就明代而言,虽然保存下来的正史、方志、文集以及官方档案汗牛充栋,但流传至今像“徽州文书”这样数量巨大、内容丰富的契约文书并不多见。
  徽州文书的由来、收藏与整理徽州文书是指宋朝到民国徽州所属六县及与之相毗邻的遂安(今浙江淳安)等县遗存的契约文书。徽州位于安徽省南部,古称“新安”,从北宋宣和三年(1121)开始正式置徽州,领有歙、休宁、祁门、黟、绩溪、婺源六县,历经元、明、清三代,一直到民国初年,其行政区划基本未变。明清时代,徽州商人遍及海内,“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②。徽州人经济实力的增长也促进了当地文化的繁荣,徽州人文荟萃,名人辈出,素有“东南邹鲁”之称。从南宋以来,徽州也是刻书、印刷业中心之一。
  徽州境内多山,交通不便,“徽之为郡在山岭川谷崎岖之中”①。地少人多,民鲜田畴,所以对地权尤为看重,非常注意保存作为地权证明的文书。特别是徽州地区宗族势力很强,非常重视祖先留下的家产,同时把这类文书视为祖先的文化遗产而加以收藏,借以维护家族财产②。且徽州特殊的地理环境,险阻天成,兵革少到,因此大量的契约文书得以保存下来。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历史文物是注意保护的。在当时的文化部副部长郑振铎的重视下,徽州文书得以通过在屯溪设立的古籍书店流传到全国一些大的图书馆、博物馆与科研机构。包括北京图书馆、中国历史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和经济研究所、上海图书馆、安徽省博物馆、浙江省博物馆以及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中山大学等单位。此外,徽州当地的一些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也有① 本节主要参考周绍泉的《徽州文书的由来、收藏与整理》(载《明代史研究》第20 号,1992 年日本出版)和《徽州文书的分类》(载《徽州社会科学》,1992 年第2 期)两篇文章上有关资料。② 谢肇淛:《五杂俎》卷四。
  ①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凤宁徽》。
  ② 鹤见尚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徽州千年契约文书》,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95 年第4 期。曲翰章节译自日本《东洋学报》第七十六卷第一、二号。
  大量收藏。据初步估计,流传出来的徽州文书大约有十万件以上③,仍然藏于民间的文书更是不可估计。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徽州文书并未得到很好的整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在六十年代曾经对其收藏的文书进行编目、编号。进入八十年代,一些收藏徽州文书的单位开始对其收藏的徽州文书进行整理出版。到1996 年底,已经出版的徽州文书资料有以下几种:《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辑,安徽省博物馆编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版。共收明、清两代徽州文书九百五十件。
  《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年版。共收宋元土地买卖文契十二件,明代土地买卖文契六百八十五件。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辑,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 年版。该书为影印本,能显示出原资料形状,分上、下编,各二十卷。上编实收宋、元、明三代散件文书一千八百十一件,簿册五十七部。下编实收清、民国散件文书一千零十件,簿册三十三册。
  《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张传玺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
  该书所选录的宋、元、明、清文书绝大多数也是徽州文书。
  以上已经整理、出版的徽州文书,仅占全部徽州文书的极小一部分。更多的徽州文书还有待于将来去开发利用。
  徽州文书的分类徽州文书的内容相当丰富,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俗等各个方面,按不同的形式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以徽州文书的现存形式分,可分为散件与簿册两类。所谓散件,就是由一张或二三张契约文书组成的一件文书,如土地买卖文书就多为一件白契或红契,有的附有一张推单或一张验契纸,有的既附有推单,又附有验契纸,这样的三张文书就成为一件文书。所谓簿册,就是装订成册的文书,有的簿册原本就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如鱼鳞图册、商业账簿、分家书等。有的则是因其内容相同或相近,后人将数量不等的散件文书抄录在一起成为簿册,如抄契簿、租底簿、诉讼案卷等。徽州文书就其来源、性质而言,可分为私家文书和官府文书。私家文书多属民间行为,如土地买卖中的白契、抄契簿、租底簿、入赘文约、商业合同、还文约等。这些私家文书有的不必经由官府,有的则属私下交易。官府文书是由官方制定或认可的文书,如布告、税票、执照、黄册、鱼鳞图册以③ 详见周绍泉:《徽州文书的由来、收藏与整理》。这批文书主要为明、清两代,但明代文书究竟占有多大比例,是难以确定的。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保存的一万多件文书统计,明代文书占一半左右,而其他收藏单位的比例可能没有这么高,但现存的明代徽州文书数量仍然是巨大的。及土地买卖文书中加盖官印的红契、验契纸等。
  从研究徽州历史文化的角度,可以将徽州文书分为以下几类。
  土地文书。这是徽州文书中反映土地所有、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经营方式及其他与土地有联系的文书统称。它反映出当时的地权变动与土地经营方式的演变。
  土地文书中数量最多的是土地买卖文书。《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辑、第二辑所选录的文书绝大多数为土地买卖文书。它包括卖田契、卖地契、卖山契、卖塘契、卖园契、卖屋基契等。这些文书有的加盖官印,成为红契,有的则属民间交易,为白契。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崇祯十三年休宁朱士达卖田官板契纸”①。该契纸为县刷印,右上角顶格大字印有“直隶徽州府休宁县”,第二行印有“玄字拾柒号契纸产价××”、“税银××”,右下角印有“领契纸坊长、里长”。接着为填写契纸内容的方格。契纸左半部印有关于崇祯八年颁行官板契纸事和《大明律》“典卖田宅”条。最后左下部印有“右契纸付业户××收执”,形式完整,印制精美。
  土地买卖之后,按法律规定,要税契。《明律笺释》称:“典卖田宅,照价多寡,纳税于官,官为印其契券,谓之税契。”这样官府才在双方书立的草契(白契)上加盖官印,发给税契凭证,承认和保证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徽州文书中保存了许多税契凭证。税契凭证因时代早晚又有税票、号纸、契尾、执照等不同名称和形制。徽州文书中保存最早的税契凭证是元朝至大元年(1308)“徽州路祁门县谢良臣置产税票”①,这是目前仅见的元代税契凭证原件。明初税契凭证承袭元制,税契凭证上都要写明买方用价多少买到某人田产验价收税,给付文凭及年月日等。例如,洪武二十四年“祁门谢翊先置产税票”:徽州府祁门县税课局,今据西都谢翊先用价宝钞三贯四百文,(买)到在城冯伯润名下山地为业,文契付局印兑,除已依例收税外,所有文凭须至出给者。契本未降。右付本人收执。准此。
  洪武二十四年七月日。攒典蔡斗生(押)
  税课局(押)②明中期以后的税契凭证印制精美,并在其中引述《大明律·户律》中“典卖田宅”的条文,强调契尾是田土交易的凭证,对不税契者要严厉惩治。
  徽州地区在土地经营方式上主要采取租佃经营,因此也保存着大量租佃①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四卷,第457 页。
  ①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8 页。关于税契凭证,详见周绍泉《田宅交易中的契尾试探》,载《中国史研究》1987 年第1 期。
  ②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32 页。原契中多有简写、俗写之字,今以规范简化汉字录出;契中遗漏之字,用圆括号括起补上;契中错字,用方括号括起,后面用圆括号补上正字。残字或无法识读之字以方框标出。下引文同。
  契约。例如,万历四十六年“汪子华佃山约”
  汪子华今承佃到本都王家龙名下六保土名王兴住后并下坞山二号,里至小苗坞界,外至下坞界;里至石界合角山场,前去拨种松杉苗木。务要[变](遍)山满密,无得抛荒。其苗两半均分。日后力分先尽山(主),无得变卖他人。如要不遵,甘罚白(银)伍钱公(用),仍依此文为准。(今)恐无凭,立此为照。
  万历四十六年七月卅日立承佃人汪子华(押)
  中见人汪福龙(押)①一般来说,在租佃契约有住主屋、葬主山、投佃、违约受罚等内容的文书,特别是在称呼中出现“房东”、“房主”等字样的文书,都说明了租佃者的佃仆身份。但仅凭租佃契约有时并不能看出租佃者的身份地位、人身依附关系,因为佃仆租种其他人的土地所立租约与一般租约无异。
  在徽州地区,租佃经营的结果之一就是产生了山场力分和田土力分。不仅租佃契约中经常提到关于“力分”的内容,而且还有买卖“力分”的契约。如“万历三十年祁门汪大銮卖力分契”②等。山场力分是山场租佃者在山场栽种苗木,等到苗木长大成材,其中包含着租佃者付出劳动应得的份额,即为力分。力分是租佃者自己的财产,可以将其出卖,但租约中大多规定出卖力分必须“先尽山主”。与山场租佃中的力分相似,在田土租佃中也有力分问题。这是由于租佃者对其所租佃土地进行改良、增加肥力等原因,从而取得了这块土地的租佃权,这种佃权即称为“力分田”域“粪草田”。地主要改变与原租佃者的关系,就要付给原佃户力分银方能实现,而佃户也可以将这种力分田出卖,这种买卖在清代又称为“小卖”。
  除了以上几种土地文书外,还有土地典当契、土地批契、田土清白合同、土地对换文约、添价契、山场合业契、退契等。土地典当契是以土地为抵押物借款,它与土地买卖契不同之处在于规定了还赎期限,逾期不能还赎,便加批文成为卖契。土地批契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批给指定的继承人而立的文书,它多发生于家族内部、亲戚之间,是一种无偿转移。田土清白合同则是为了划清田土界线而订立的合同。土地对换文约包括对卖契、对换文约和对换合同三种形式,是业主为了经营便利而相互对换土地。
  添价契是土地出卖者出卖土地之后的添价、加找行为。不仅未经官府的白契有添价行为,而且部分赤契书立之后,仍发生添价行为。添价契在明代并不多见,清代中后期较多。历史研究所所藏的“永乐二十二年吴中原卖契”附有“景泰二年添价契”①。退契是买主将土地退回原卖主,“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买卖双方合意,同意退回;另一种是土地重复交易,造成纠纷,后买之人立退契将田土退还原卖主,如“正统八年祁门方寿原退还重复买山① 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②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409 页。
  ① 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地契约”①。
  赋役文书。明代对于赋役征收与田土经理已经达到相当成熟阶段,鱼鳞图册与黄册一经一纬,以保证国家赋役征收,杜绝田土之讼。
  (一)黄册及其相关文书关于明代黄册,保存下来的原件十分稀少。但徽州文书中不仅发现了黄册原件②,而且也保存有许多与黄册有关的户帖、黄册底籍抄件、实征册、亲供册等,可以弥补黄册研究上史料的不足。
  黄册源于洪武三年(1370)实行的户帖制度,徽州文书中有一些户帖原件,如“洪武四年祁门汪寄佛户帖”③、“洪武四年祁门江寿户帖”④等。户帖中记有该户户名、乡贯、丁口、年岁以及该户事产。但户帖难以完全反映每户人丁、事产的变化,而黄册则在这方面弥补了户帖的不足⑤。黄册有两种形式,进呈朝廷的用黄纸为面为黄册,存留府、州、县的用青纸为面为存留册(又名青册)。而各里书手留底的草册,即为黄册底籍。徽州文书中的黄册底籍多为抄件,如永乐元年、十年、二十年,宣德七年祁门李舒户黄册抄底⑥,万历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⑦。这些抄件也是采取旧管、开除、新收、实在四柱式登记,与黄册内容基本相同。徽州文书中还有实征册,这是地方官吏为了保证赋役征收,另造的一种实际征税编徭时的实征册,历史研究所藏有“万历至天启休宁汪氏实征册”。
  亲供册是造黄册之时,首先要各户亲供,依照黄册制度规定的内容将自家有关情况依式填写,形成亲供册,也称归户亲供册。安徽省博物馆藏有“万历玖年清丈二十七都五图归户亲供册”。
  (二)鱼鳞图册及其相关文书鱼鳞图册是总图和清册(又称为分装册)的总称。徽州文书中保存下来的明清鱼鳞图册原件很多。目前所见到的最早的鱼鳞册为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前的龙凤经理鱼鳞册①,该册载有田土字号、土名、都保、业主、田土面积、四至、佃户等,但没有总图。徽州文书中还有洪武、弘治等朝的鱼鳞图册,万历以后的鱼鳞图册更多,仅《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就选①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139 页。
  ② 赵金敏:《明代黄册的发现与考略》,载《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6 年第1 期。③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25 页。
  ④ 原件藏中国历史博物馆。
  ⑤ 栾成显:《明初地主制经济之一考察——兼叙明初的户帖与黄册制度》,载日本《东洋学报》第六十八卷第一、二号,1987 年版。
  ⑥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54—56 页。
  ⑦ 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馆。
  ①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十一卷,第3—100 页;栾成显:《龙凤时期朱元璋经理鱼鳞册考析》,载《中国史研究》1988 年第4 期。
  有明代鱼鳞图册13 部。鱼鳞图册又别称“保簿”、“田册”、“经理册”等,在土地买卖、典当文书中,常见“田土四至,不及开写,自有经理可照”,或“田土四至,自有保簿开载,不再开写”等语。鱼鳞图册编成以后,为了便于查阅,图保常将鱼鳞图册简化成“田土号簿”,只有田主姓名、亩步、字号以及田土四至,而无图形。这种“田土号簿”以田土字号排列,不限于一图、一都,有的是几都的数图田土收于一部田土号簿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遂安县明万历吊号田土号簿。
  与鱼鳞图册有关的文书还有归户册与归户票。归户册是将鱼鳞图册中某一户所有田土归纳到一起,此种册籍便于计算某一户田土总数,它是攒造黄册和实征册事产中田产的主要依据。编纂归户册的主要依据是归户票,现在所见到的明代归户票都是万历清丈以后的,如“万历十年吴彦能清丈归户票”、“万历十年汪保分亩归户票”①等。(三)其他赋役文书,包括审定户由、条编由票、垦荒帖文、田土丈量单、推收单、承役合同等。
  审定户由是为编审丁粮而印制的一种文书,它列有都图所在,户主姓名、籍别(是民籍还是军、匠、灶籍),户内成丁口数、不成丁口数,应纳官民米数等项。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万历三十年歙县吴鲁审定户由票”②。
  条编由票是一条鞭法实行的结果,条编由票填注户主姓名,所在都、图、甲,籍别,成丁口数,应纳官民麦、丝、米、银数量,税粮和条编总银数等各项。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藏有“万历十六年歙县税收条编由票”。
  垦荒帖文是官府发给垦荒者的文凭,以承认垦荒者的土地所有权。今将“永乐四年祁门谢能静、李胜舟垦荒帖文”抄录于下:徽州府祁门县永乐四年四月十一日,据西都里长谢齐受申奉帖文,为开垦事,申乞得此案照先为前事已行体勘去后。今据见申,既已不系有额田土,拟合准令开耕,为此俟县令开前去,文书到日仰照各人所告田亩如法开耕,各为己业,候三年后收科,仍将该科税粮依期送纳毋违。须至帖者。一户谢能静李胜舟开田肆亩麦捌升伍合陆勺米贰斗壹升肆合..(田土字号、四至略)
  右帖下告人谢能静李胜舟准此永乐四年四月十一日对同(红批) 开垦事帖(押)
  (押)①帖文上盖有祁门县印,印文清晰。从这里可以看出,垦荒帖文的目的和作用①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84、100 页。
  ②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316 页。
  ①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61 页。
  主要有两个。一是防止垦荒者侵占他人纳粮田土;二是“该科税粮依期送纳毋违”。
  田土丈量单。明万历时清丈土地,填写丈量单,其内填注都、图、甲,见业户名、田土土名,东西四至,原额田土类别、等则、亩数,新丈积步。丈量单前面印有该图公正姓名,后面印有“弓书算”姓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万历十年徽州商字叁佰伍拾号土地丈量单”。
  推收单是土地买卖结束之后的推收过割所立的文书,由卖主立推单,言明该田亩步、税则、税粮数目,将其推入买主户内。同时由买主填写收单,内容相同,表明该由税粮由买主缴纳。推收单保留很多,如“嘉靖元年王奢卖山推单”②、“崇祯十年吴世顺本户推收票”③等。
  承役合同。当一户不能独立承担里役,便采取几户联合承担的方式,即朋充,朋充各户要共同立一合同,即承役合同。如“万历八年洪时可等朋充合同”就是洪时可等人“因九甲程汝良扳充里役,自量一人不能承当,又恐人心涣散,众议将洪思南户承役,共立合同条则一样四纸,以便遵守。务宜同心一气,共承此役”①,后面开列具体内容。
  商业文书。徽州商帮是明清时代最重要的商帮之一,他们的商业活动留下了许许多多的文书资料,包括商业合同、商业账簿等。
  商人在经商过程中要订立各种合同,用以筹集商业资金,确立经营原则,协商赢利分成比例与蚀本赔付标准。如“万历四十一年祁门郑元祜等立清单合同”就是一纸族内合伙股份式经商所立的蚀本赔偿清单合同。从中可以知道,郑元祜等五人以定股方式合伙拼买山林,“不期节遇风潮,漂散梱木。又遇行情迟钝,耽误利息,以致蚀本”。因此“照原合伙议定分[殳](股),以作十二[殳](股)均赔”②。从这些商业合同中可以看出当时商业的各十种经营方式与经营原则。
  徽州文书还有许多商业账簿,如万历“货盘店总帐簿”、“程氏染店查算帐簿”(所列商业账簿均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清康熙时“程氏盘存收支总帐”,账面金额达十万两白银。又如祁门茶商胡廷卿光绪时的“采售茶叶总登”、“茶叶总登”等账簿达十余部,再加上其“进出总登”等日用收支账簿,总账簿就达二十七部,时间连续、资料完整。这些商业账簿是研究商业史难得的完整资料。
  此外,徽州文书中还有一些与商业有关的文书,如田土买卖契约提及因筹资或经商失败而卖田、合伙经营加工磁土的碓房契等等。还有商人自述其盛衰的文书。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关于明代商人张友兰一家盛②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二卷,第4 页。
  ③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四卷,第426 页。
  ①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62 页。
  ②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438 页。
  衰的文书,包括张友兰次子张明方写的“南京生意始末根由”和五子张明廉所写的“自叹”,从文中可以看出,张友兰一家可说是商、耕、学结合,他本人携长子、次子、五子在南京经商,而妻子和三子、六子在家务农,老四读书。他对诸子的这种安排,反映出当时商人的典型心理。从文中也可以看出,由于大量消费性开支(婚丧、讨丫头、造屋等)、诉讼费用以及析户分产使张家逐渐走向衰败。①宗族文书。徽州地区宗法制发达,有关族田、祭祀、家法族规以及家产分析的文书很多,它们中的许多文书是以簿册形式保存下来,有的时间延续很长,达几百年,是研究宗族发展史的宝贵资料。这些文书主要包括抄契簿、租底簿、宗祠簿以及分家书、保产呈文等。
  抄契簿又称誊契簿、置产簿、堆积簿等,是一个家族历年买进土地等的契纸抄存。安徽省博物馆收藏的“洪氏誊契簿”誊录了从明洪武二十年到万历三十三年间契约文书共227 件。而历史研究所收藏的“凌氏置产簿”从明永乐十五年到清光绪九年,时间长达四百余年。
  租底簿又称租谷簿,登录田税的又称租税簿。它是宗族族田出租所立租约的汇抄,它登录田土字号、亩步、租额、税额,是研究宗族族田收入的重要资料,也有许多反映租佃关系的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有明末“歙县怀忻公租簿”,簿中除记录地租收入外,还记录了田产进出、田地面积、约定租额、佃户抗租、更换佃人以及灾歉、抗灾等有关事项。
  宗祠簿包括祀规、祭祀账目、修造宗祠账目等。祭祀账簿也有的称为祭祀簿。祀规又常成为族谱、族规、家法等的主要内容,也有的独立于族谱之外,单独成为宗族文书者。历史研究所藏有明代隆庆、万历,清代康熙“胡氏祀规及祭祀帐目”,明永乐到清乾隆休宁吴氏“向杲孟阳公叙历代祭祀簿”等等。
  分家书又称阄书、分关书、标书、分家合同等。徽州文书中有许多分家书,既有一纸或数纸的散件,也有簿册。散件如“正德十二年吴珰等分家合同”①、“万历十一年祁门枥山主人所立分家合同”②等。簿册如永乐至正统“李氏分家书”(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隆庆元年歙县“汪姓阄书”(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万历四十七年“程氏阄书”(藏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选收的关于分家书的簿册就达16 册。分家书分为家产所有者父和母共同押署、父或母同诸子共同押署、诸子共同押署三种形式。前一种多称作标单、标分单,后两种多称分书或分家合同。分家书的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分家原因与分家经过;二是关于所分家产和共有家产内容的记载。分家书一般经由族众、长辈① 详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第225—230 页。①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360 页。
  ② 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合议,按照习俗、惯例分割家产。
  保产呈文是宗族借助官府的力量以保护族产不被盗卖而立的批文。它常常是由族长向官府申呈,由官府批文数语,借以保护族产。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嘉靖五年祁门李榤恳请执照以保产呈文”①。
  诉讼文书。徽州文书中保存着许多诉讼文书,有状文、传票、保书、提单、传唤信牌以及争讼帖文、息讼合同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例如“隆庆四年徽州府缉捕吴伯起传票”:直隶徽州府为违判复害事,据歙县十七都三图民吴伯起状告前事,据此拟合就提,为此,票仰本县官吏照票事理,速拘犯人吴伯起正身,星火解府,以凭究问施行,毋得违迟未便。须至票者。空。
  右票仰歙县准此隆庆四年三月廿八日比限月五日缴②又如“万历十年祁门谢荣生等状文”:告状人谢荣生,告为公副不法事。土豪谢大义仗充公副,骗产无厌,买业不遵赤契,租产不验阄书,将身郡坑、吴坑基屋、坳上住前梨木坞口、栗树庄等田地,任势填图,注为己业。欺侄幼懦,主凶打压,伊亲李振儒证。切豪乘丈乱法,弱肉惶惶,乞天勒救,粘单上告。原告谢荣生被告谢大义干证李振儒、洪金胜、胡六保准万历十年正月初八日告状人谢荣生计开豪占身业田地基屋土名于后..(略)①通过这些诉讼文书,不仅可以了解明代的诉讼程序、诉讼文书形式以及官方执法情形,而且可以从中听到普通民众作为证人、原告、被告的声音,以此进入普通百姓的内心世界,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
  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文书。这类文书包括卖身契、投主文约、应役文约、还文约、甘罚约、戒约以及缉拿逃仆的批文等。
  明代的卖身契一般不直书卖身契,这是由于明朝限制庶民之家蓄奴,所以卖身契常以“投到文书”、“婚书”、“入赘文约”等类形式出现。例如“万历十六年潘应武卖仆婚书”:七都立婚书人潘应武,今凭媒原用财礼银买地仆王天福男来法,年方拾壹岁,自愿出卖与①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二卷,第32 页。
  ②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二卷,第448 页。原件四周花边,上方有“府票”二字,有朱文“徽州府印”整印一方,半印一方。
  ①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82 页。
  拾二都汪名下为仆。凭媒叁面[仪](议)作时值财礼银贰两壹钱整,其银、婚约”等书当日两相交付。其仆出卖之后,一听买人随即领去用,日后成人长大娶妻完聚汪家住屋,并无回宗异说。今恐无凭,立此婚书为照。
  万历十六年四月贰拾叁日立婚书人潘应武(押)
  中见媒人吴囡儿(押)
  李记囡(押)①还文约、甘罚约、戒约等大多是农民、奴仆由于逃亡、拒主以及聚众倡乱等原因而被强制书立的文约。这些文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的阶级关系与阶级斗争形式。例如“万历十一年朱法等连名戒约”,就是朱法等二十二人“不服主公约束,纠众倡乱。经众家主公呈告官处治,蒙县主开恩,不深重究,押令当堂写立连名戒约。身等自知前非,悔过自新,磕求众家主仍复收留。嗣后永遵约束,小心供役,再不敢在外纠众抗拒”②。封建官府一方面镇压各种反抗斗争,另一方面也靠各种文约来约束反抗者,同时避免激化矛盾。
  社会文书。这里所说的社会,是指当时民间成立的祠会、文会、“社”
  (村社之社)会、桥会、船会、商会等组织,它们保存下来许多“会书”,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的明崇祯到清康熙的“汪氏上帝会簿”、明崇祯至清道光祁门善和里“世忠会各会清册”等,这些文书的内容很丰富,如“世忠会各会清册”记载了从明崇祯十七年到清道光十四年善和里的世忠会、元宵会、文昌会、关帝会、地藏会、张王会、正义会等会的会租、会规等内容,对于了解当地的风俗、民众的日常生活与信仰都是相当珍贵的资料。
  徽州文书的史料价值徽州文书所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上面仅是就几个重要的方面加以简单的分类与说明,还有许多文书种类未能一一列举,其史料价值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掘。
  徽州除了保存下来大量契约文书之外,它也是一个“文献之邦”、“文物之邦”,大量的地方志、文集、族谱等流传于今,许多明清时代的民居、祠堂以及商业街道至今保存完好,所有这些文献史料、文物史料与契约文书相互印证,对于研究明清时代的徽州以至于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民俗等各个领域的特点,探索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发展规律,其意义将会是巨大的。正如日本庆应义塾大学教授山本英史说的那样:“明清农村社会状况与日本江户时代的农村状况相比,之所以还有许多不明了之处,恐怕与这些契①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204 页。
  ② 同上,第121 页。
  约文书未被充分利用有很大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今后对徽州文书的期待将会越来越大。”①① 山本英史:《明清农村社会制度研究的现状与课题》,载《首届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第五节其他明代档案史料明代史料中还有一些相对分散的档案材料,虽然数量不及徽州文书,但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档案材料包括明代的官方文书和民间文书两种,官方文书如:明代的户帖、黄册、鱼鳞图册、题本奏本等官府公文、军职选簿、战报、邸抄、塘报、刑讯口供等;民间文书如:买卖地契、买卖山塘契、婚书、占地契据、账簿等。
  档案材料不同于一般史料,它的特点是具有较高的真实性。一般来说,除了有些官方文书在造作之初即已有所不实之外,其中大多数都较之后来所修纂的官私史籍更具有原始性特征,也就更趋于真实。档案史料的另一个特征是每一件史料的孤立性,因此在有些问题的研究中,或者在利用档案史料的同时参阅其他史料,或者所用档案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数量。
  对于明代档案的收藏与利用早就引起了研究者们的重视,近年来,随着明史研究工作的开展,在发现和利用明代档案方面也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明代现存档案不像清代档案那样丰富而且系统,除去徽州档案之外,一般都比较分散,而且尚未整理发表,因此在使用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明代档案保存相对较多的机构有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孔府博物馆和辽宁省档案馆等单位。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明代档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于1958 年时曾改为明清档案馆,1980 年恢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明清两代官方文书档案共七十四个全宗、一千余万件。但是其中绝大部分为清代档案,明代档案数量相对较少,仅三千余件,主要是天启、崇祯朝兵部档案,也有少量洪武、永乐、宣德、成化、正德、嘉靖、隆庆、万历、泰昌朝的官方文书。
  这些明代官方文书档案并非明朝档案库中的旧存,而是清初为修纂《明史》征集到的明代档案。据清顺治朝实录,顺治五年(1648)九月上谕,有命内三院征集明朝档案的记述:“今纂修《明史》,缺天启四年、七年实录及崇祯元年以后事迹,著在内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在外督、抚、镇、标及都、布、按三司等衙门,将所缺年份内一应上下文移有关政事者,作速开送礼部,汇送内院,以备纂修。”(卷四○)再据康熙朝实录,至康熙四年十一月,又有上谕:“前于顺治五年九月内,有旨纂修《明史》,因缺少天启甲子、丁卯两年实录及戊辰年以后事迹,令内外衙门速查开送,至今未行查送。尔部即再行内外各衙门,将彼时所行事迹及奏疏、谕旨、旧案俱著查送。”(卷十六)《明熹宗实录》缺天启四年、七年事迹,据传清初为阉党余孽冯铨所毁:“《熹宗实录》成,藏皇史宬。相传顺治初,大学士涿州冯铨复入内阁,见天启四年纪事,毁己尤甚,遂去其籍无完书。”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明代档案,主要即顺治、康熙两朝所征集之物,并存于清内阁大库之中。明朝档案于明亡时毁于宫殿官署之火,清初又经文字狱之销毁,故所存甚少,而征集于清内阁大库的档案,也同其他内阁大库档案一样遭到严重损失,存留下来的也就更为稀少了。
  这些档案除天启、崇祯两朝之外的其他档案,多系1949 年后北京大学、东北图书馆及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移交而来的,因此在整理中也按照“北大移交”、“东北移交”、“人大移交”和馆存四部分编目。档案材料则按照朝别、年月和文种分类。这些明档种类繁多,包括有敕谕、诰命、题行稿、题本、奏本、奏疏、揭帖、奏表、呈、禀、启本、手本、塘报、咨文、札付、舆图、契约、税票、户口单、状纸、钞票、实录、圣训以及各种册簿等。其中绝大多数是题行稿、题本、奏本,大约占全部档案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这批明档多为天启、崇祯时兵部的文书,记录了农民军在陕西、河南、山西、安徽、湖北、湖南、四川、江西、甘肃、河北等地的活动情况,尤其是在农民军攻克襄阳建立政权后的情况记述得尤为具体。对于研究明末农民战争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中,还有两件稀见的南明弘光朝档案,其中一件是弘光元年(1645)兵部右侍郎左懋第、太仆寺少卿马绍愉为“乞辨先帝太子真伪”和“请求归期”致摄政王的揭帖。但是由于这些档案数量相对较少,内容也相对分散,一般需要与其他史料参考使用。
  类似的文书档案还分散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档案馆、博物馆和图书馆中,如中国历史博物馆、北京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等。此外,台湾的有关学术机构也保存了一定数量的明代档案。如张伟仁教授主编的《明清档案》,系整理历史语言所所藏内阁大库档案,现已出版的二百二十余册,四万余件档案,虽然称为明清档案,其实只包括清顺治元年至乾隆四十一年的清档,并无明代档案。此外,台湾故宫博物院亦藏有较多档案史料。主要是旧藏于清内府、军机处、内阁及史馆等四处的档案。依其类别可分为宫中档、军机处档、清史馆档、起居注、本纪、实录、诏书、国书、满洲老档及杂项档等十类,基本上均为清代档案。但其中亦有边疆档案及清入关前的满文老档逾万件(其中满文老档四十巨册),为研究清入关前与明之关系及边疆问题之重要档案史料。
  此外,明代档案收藏相对集中之处还有山东曲阜的孔府档案和辽宁省档案馆的明代辽东档案。
  孔府档案① 朱彝尊:《曝书亭集·书两朝从信录后》。
  孔子的后人作为特殊的世袭贵族,在任何朝代都保持了这种地位而没有受到改朝换代的影响。这一特殊的条件使孔府得以保存下来大量的档案材料,目前发现的留存下来的孔府明清两代档案总数约在二十万件以上。曲阜县文管会在国家档案馆专家指导下,对所有档案进行整理和妥善保护,将孔府档案整理分订为九千余卷,全部归类编号上架入箱。其中的明代部分主要集中于明中后期,除去少量成化、弘治至正德间的内容(包括了一些方志中的有关材料)外,大部分是从嘉靖十三年(1534)至崇祯十七年(1644),大约一百余年的各种文书档案。明档在孔府档案中所占的比重较少。
  孔府的明代档案经整理后,共分作九大类,十余小类,据《曲阜孔府档案全宗类目索引》,其明代编目如下:一、袭封荣典世职知县先贤奉祀二、宗族家谱资助族人三、属员庙廷官员府内官员经理租税人员学录四、徭役刑讼徭役刑讼孔氏族人属员庙户佃户船户五、租税祀田地亩钱粮房租集市六、宫廷朝贺进贡七、灾异八、资料九、文书其中资料部分包括一些与孔府相关的资料记录,如“明朝官服款式抄单”等,文书则为孔府中处理本府公务的稿簿,如票差某人为征收下属庄田租麦等事的票文。
  孔府明档与清档相比虽然数量较少,但是在目前国内保存的明代档案中还是相对集中之处,而且“像这样的封建贵族地主的第一手私家档案,在中国为仅有,在全世界也不多见”①。这就为我们通过研究这个具体而细微的宗法社会进一步去了解中国历史上的封建宗法社会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资料。
  明代辽东档案明代辽东档案,共一千零八十件,现经整理发表的有五百八十五件。这部分档案是在一种特殊情况下保存下来的。其中大部分是在1949 年春天,东北文物处的工作人员从沈阳故宫所藏的屏风和信牌套上发现的。这些档案经过工作人员的精心揭取修裱整理,习惯称之为“屏风档”和“信牌档”。少部分为北京故宫内阁大库的零散档案,后由罗振玉献给奉天图书馆,1949① 杨向奎:《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前言”。
  年后曾收藏于东北图书馆(今辽宁省图书馆),现藏于辽宁省档案馆。这部分档案于1985 年,由辽宁省档案馆和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辑整理,为《明代辽东档案汇编》,由辽沈书社出版。全书共收入明代档案五百八十五件,分为四个部分:一是辽东都指挥使司档案。档案所涉及时间从明洪武到万历末年,涉及内容包括了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交通和民族关系等多方面,跨度相当大,内容相当广泛。但是由于这些档案被清朝入关前用作信牌套的衬纸,剪成椭圆形,造成材料的残缺不全。经过整理共收录军政、职官、财税、屯田、矿业、交通、马市、民族、司法、教育十类三百十六件。
  二是山东等处总督备倭署、山东都司等档案。这部分档案多为明嘉靖年间关于山东军务及海防的公文。
  三是崇祯年间部分兵部题稿。
  四是洪武二十五年《明太祖实录》稿本。
  这四部分中,除《明太祖实录》为稿本外,其余三部分内容都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除了这些相对集中的明代档案之外,还有不少散见于各地的明代档案,一些地方博物馆中还藏有像明代铺商的日记流水账之类十分重要的档案资料。目前全国三千三百五十六个各级档案馆和数量相近的博物馆等单位,保存了一定数量的档案材料,其中也应有一定数量是明代的。此外,还会有一定数量散落于民间及个人手中,这都需要档案工作者和史学工作者去进一步收集利用。
  许多学者对于档案的利用日益重视,他们不仅指出“编纂和公布档案文献更是档案学和历史学在较高层次的结合”,而且提倡在对于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鉴定和对档案文献的编纂和公布等等基础上,“利用馆藏档案作为主要史料来源,对某些历史专题进行较深入的研究,写出有关论文、专著等”①。在这方面,早在五十年代后期,邓拓撰写《从万历到乾隆》一文时已经开始这样做了,他在文章中主要利用了有关北京门头沟矿地区一百座民窑,从明朝万历到清朝乾隆间的一百三十七张档案文书。六十年代初期韦庆远的《明代黄册制度》一书也是在对于明代档案利用的基础上完成的。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译出版的《锡伯族档案史料》(上、下册)共收入了从明朝万历到清朝宣统间的满文档案六百四十七件,汉文档案九十五件,这些档案材料解决了关于锡伯族族源等过去未曾解决的问题,成为今天研究锡伯族历史必不可少的依据。
  就目前的情况看,明史研究对于档案的应用与清史研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一方面固然是由于明代档案在数量上无法同清代相比,因此大多数明代档案不可能形成清代那样的系统化内容,而只能作为研究中的补充,① 韦庆远:《明清史新析》《档案馆进行史学研究之我见》,第601—603 页。同时也应该看到,到目前为止,明史研究工作者对于明代档案的开发与利用工作还做得很不够,还有必要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去不断加强。
  第二章研究概况第一节近百年来中国学者研究明史的情况明史研究的兴盛明朝,自洪武元年(1368)建国,迄崇祯十七年(1644)灭亡,中经十六帝、十七朝,历时二百七十六年,跨越四个世纪。中国封建社会二千多年,明代约占七分之一。而且上承秦汉唐宋元,下启有清一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晚期。这时正值世界范围发生伟大变革的时代。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中国也开始由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明朝这段历史,在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辉煌灿烂的篇章,在世界历史上也占有突出的地位。中国封建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岁月,到了明代,这种落后的封建社会制度已经面临解体,但可惜新的进步因素仍十分脆弱。因此,既有原先历史留下的深深烙印,又有自己创造的鲜明的时代特色。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君主专制主义皇权的高度发展与社会经济的空前繁荣,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权力结构、阶级结构、经济结构的一系列新变化。这些也是研究明史时必须注意的关键问题。
  当然,也是明代历史最迷人的魅力。
  明代,还是一个千姿百态、色彩斑斓的时代。
  明太祖一举废除丞相制和中书省的大动作;中国古代史上最后一次人数最多的移民垦荒运动。永乐帝,第一次在中国创立内阁制度;迁都北京以及郑和下西洋的伟大壮举。
  标志大明帝国由强变弱的“土木之变”。
  由税粮“折色”而引发的中国古代实物地租向近代货币地租的过渡;东南地区率先掀起的农村经济结构的历史性变革;江南工商业市镇的兴起;“市民运动”的发生以及近代启蒙思潮的出现;欧洲现代科学技术传入中国和中西文化交流。
  旷日持久的“国本之争”、“矿税使之争”、“万历三大征”、“东林党争”、辽东战争与“三饷”加派、明宫“三案”、中国古代史上最后一次规模最大的农民战争。
  明太祖的雄才大略,明成祖的开拓进取,明武宗的风流韵事,明世宗的崇信道教,明神宗数十年不视朝,明光宗在位一月而死,明熹宗好弄斧锯,明思宗吊死煤山。
  李时珍《本草纲目》、徐光启《农政全书》、宋应星《天工开物》、徐弘祖《徐霞客游记》等,在世界科技发展史上所处的领先地位及其对人类文明的卓越贡献。
  如此等等,无不令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
  从近现代意义上的国际关系说,明代又是中国外交史上的重要转折阶段。在这之前,中国始终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国力强盛,雄踞亚洲,威震世界,远近咸服。直到明代初年,中华帝国仍是声威远播,万国来朝。而到了明代正德年间,形势却急转直下,葡萄牙殖民主义者首先公然入侵广东,继之进占澳门,为列强侵略中国开了先例。使中国在国际交往中,从此由主动变为被动。
  明朝历史画卷中所呈现出来的这些丰富内容、生动场面和深刻变化,历来深深地吸引着中国学者的注意力,使明史研究成为二十世纪中国古代史研究中最有成就的学科之一。同时,也引起了外国学者的浓厚兴趣,使明史研究越出国界,成为当今国际汉学研究中的热门课题。
  现将近百年来中国学者研究明史的情况,概述于下: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编辑的《中国近八十年明史论著目录》(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一书统计,从1900 年到1978 年共计出版明史研究著作七百余种、论文等万余篇。1978 年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明史研究事业更加繁荣,论著更多,成绩更为显著。研究的领域,遍及明代的户口制度、土地制度、农业、水利、交通、手工业、商业、城市、赋役制度、金融货币、政权结构、阶级结构、军事、法律、农民战争、民族关系、宗教问题、社会风俗、历史地理、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学术思想、文学艺术、历史人物、海外华侨、对外政策等等。从研究的发展过程看,可以1949 年10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界,分为两个历史时期,三个发展阶段。在此以前,为明史研究的启动时期。在此以后,为明史研究的发展时期。后这一时期,又可以七十年代末期为界,分为两个发展阶段。
  1949 年前的明史研究从现有的资料看,在二十世纪国人研究明史的第一篇文章,是毋暇撰写的《明苏州知府姚善》,刊于《清议报》1901 年3 月20 日。《清议报》,是1898 年戊戌变法失败以后维新派在日本创办的刊物,由梁启超等人主编。姚善(1360—1402)字克一,安陆人,举人出身。洪武三十年为苏州知府,为政持大体,不为苛细,又好礼贤下士。燕王朱棣起兵南下,姚善秘密联络江南松、镇、常、嘉诸府练兵抵抗。建文帝失败,姚善为燕王所俘,不屈而死。当时,《清议报》发表这篇文章的用意,显然是为了唤起国人研究明朝历史的兴趣,并鼓舞斗争勇气。自此之后,明史研究遂蔚为风气,成为中国古代史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
  严格说,中国学者对明史的研究,在明代已经开始。卷帙浩繁的《明实录》、《明会典》、《明经世文编》,以及明代所修的地方志书、明人文集、野史、笔记等等,都是明朝人研究明朝历史的结晶。明朝败亡以后,明史研究不仅没有中断,而且日益发展,顾炎武的《天下郡国利病书》、谈迁的《国榷》、谷应泰的《明史纪事本末》、查继佐的《罪惟录》、傅维鳞的《明书》、陈鹤的《明纪》等,各有千秋,倾注了明末清初学人潜心研究明史的滴滴心血。而清修《明史》的行世,则可以说是清朝政府试图总结明代兴亡经验教训的集大成之作。对明清两代学者这种辛勤的笔耕,理应予充分肯定。如果没有他们的辛勤劳动,没有如此规模宏大的资料基础建设,后人研究明史不知要碰到多少困难。然而,在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由于时代局限,阶级偏见,他们仅仅是做了一些史料整理与编纂,并没有对明朝历史发展规律进行研究。无论是指导思想、研究方法,还是史学理论体系,都还存在着严重问题,有时甚至有意无意地歪曲历史的本来面目,从而增加了后人研究明史的难度。
  从二十世纪初开始至四十年代末期为止,伴随着国内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逐渐变化,明史研究才慢慢摆脱封建传统研究模式的束缚,向着以近现代科学研究方法为指导的方向转化,逐步揭示了明朝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
  在辛亥革命前夜,明史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评介明代志士仁人反对清朝统治的斗争精神,提倡民族意识。在史料整理方面,也主要以明末遗民的活动事迹为重点对象。辛亥革命以后至本世纪二十年代末,明史研究的重点课题开始转移。这时一些学者开始留意明代的政治与经济,把较多的精力用于研究明代的城市生活、党社运动、学术思想和对外政策。但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明史研究尚处于一种茫然状态,研究课题有所深入,而思想倾向、理论方向,仍没有跳出封建史家和资产阶级史家的研究路数及其所构筑的理论框架。
  由三十年代开始,至四十年代末为止,由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进一步传播,中国思想界发生了重大变化,明史研究也从此得以注入了新的积极因素。
  第一,在研究课题方面接触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并形成了各自的理论体系,造就了一批明史专门家,出版了一批有影响的学术论著。例如,孟森先生、吴晗先生关于明代政权结构与阶级关系变动的研究;梁方仲先生关于明代赋役制度的研究;朱东润先生关于大学士张居正与万历初年改革的研究(《张居正大传》,开明书店1945 年版);谢国桢先生关于明清之际党社运动的研究(《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商务印书馆1934 年版);容肇祖先生关于明代思想史的研究(《明代思想史》,上海开明书店1941 年版);李文治先生关于晚明民变的研究(《晚明民变》,中华书局1948 年版);傅衣凌先生关于区域经济史的研究,等等,均各具特色。在当时,已广为学界所崇。这些老一辈史学家治学勤奋,知识渊博,学风端正。他们的著作史料翔实、分析深刻、观点独到,在今日仍为广大读者爱不释手。如,谢国桢先生的力作《晚明史籍考》(北平图书馆,1932 年印行),上起万历,下止南明,其搜罗之广泛,考校之精详,向来为人们所叹服。自其面世以来,一直为治明史者所必读。多次重印,成为市场上的畅销书。
  第二,在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两种思想的激烈撞击中,一些史学家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去探讨、解释明朝历史上的某些重大课题。1936 年,吕振羽先生首先提出了明代已有“资本主义性工场手工业幼芽”的重要论断,为五十年代开展的“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大讨论,做了舆论准备和思想准备。1944 年3 月,郭沫若先生发表的史学名文《甲申三百年祭》,第一次用马列主义的观点,评价了明末农民大起义的历史功绩,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战争史的研究开了先河。老一辈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筚路蓝缕,开创之功永不可没。他们的辛勤劳动和巨大付出,对我国明史研究逐渐走上正确轨道,兴旺发展,意义不可低估。
  另外,这一时期在史料整理方面也有不少成绩。继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辑、商务印书馆承印的《明清史料》甲、乙、丙三编(甲编1930、1931 年;乙、丙编1936 年)出版之后①,江苏国学图书馆传抄本《明实录》,又于1940 年影印行世。《明实录》为明朝政府官修的一部重要历史文献,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是研究明代历史最重要、最基本的第一手资料。虽然这部传抄本存在不少问题,但有了它就便于同其他本子互相校勘、去伪存真、补缺求全。这两种大型史料的出版,为人们研究明史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
  新中国建立后的明史研究1949 年10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是中国历史上翻天覆地的大事件。从此以后,神州大地面貌一新。明史研究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走上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正确道路。
  学术研究的特殊规律,在于它不能忽视前人的研究成果,保持科学研究的连续性。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明史研究,是在前一时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此不必否认。然而,这一时期明史研究,无论是研究队伍发展之迅速、指导思想之明确,还是研究广度深度和总体水平提高诸方面,都是前一个时期所无法比拟的。量的变化增加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思想理论上质的飞跃,即运用马列主义观察、研究明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这是明史研究划时代的转变,也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明史研究最主要的收获。
  从五十年代初期开始至六十年代中期为止,广大明史研究者,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历史形势,站在新的起点,运用① 《明清史料》后来又陆续出版丁、戊、己、庚、辛、壬、癸诸编。
  唯物史观和阶级分析方法,从掌握大量的历史资料入手,对明朝从建立到败灭的全过程及其内在原因,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研究,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成就,是对明史研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如: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资本主义萌芽、农民战争、对外关系诸问题,展开了比较深入的专题讨论(详见“关于几个专题的研究情况”)。这种讨论,以点带面,促进了整个明史研究出现生机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在有明一代史研究方面,有李洵的《明清史》(人民出版社1956 年版)
  和李光璧的《明朝史略》(湖北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明清史》一书,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出版的第一部明朝通史专著。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基本脉络清楚。此书以阶级斗争为主线,固然有所欠缺,但不宜苛求,因为它是当时理论的主流。况且又具有拓荒性质,在普及明史知识,推动明史研究不断深入方面,无疑有着重要意义。
  从横的方面看,在不少领域中有较大的开拓和发展。例如:一、在社会经济史研究方面经济是基础。明代经济史是明史研究的重大课题,向来为治明史者格外重视。举凡大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具体到户口、土地、农业、手工业(包括盐业、矿业等)、商业诸部门的发展情况,以及经营管理方式、产品分配、赋役制度与变革、城镇、货币、对外贸易,都有人问津。而用力最勤的是农业、手工业和赋役。
  农业,研究的重点有两个:一是研讨明初的移民垦荒、军屯、商屯、兴修水利交通,及其在维护皇权中的历史作用;二是探析明代中后期在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商业性农业的兴起,及由此而引发的农村经济结构的历史性变革,并进而阐明这种变革对中国由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转轨的巨大推动作用。文章很多,而深浅不齐。吴晗《明初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载《历史研究》1955 年第3 期),从农业生产的恢复、棉花的广为种植、工商业的发展三方面,论列了明初生产力发展的具体表现与原因,并与元代作了比较。认为它是元末农民起义推动的结果。
  对于手工业,多数人都把视线投向江南苏、松、嘉、湖诸府的棉纺织业和丝绸业的发展沿革、生产规模、经营性质、原料来源、产品营销、经济效益,及其对当地农业、商业、城镇兴起、社会风气变化的影响。另一个重点,是研究明代手工业的发展趋势及其在海外贸易中的地位。一般认为,明代官营手工业的衰落,私营手工业的迅速崛起,都是发生于嘉靖、万历年间。人户和土地是皇权的物质基础。根据人户和土地征派的赋役是为官府经济。明代赋役名目繁多,而且多变,情况复杂,研究难度大。五六十年代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视野比较开阔,选题颇为广泛,有通论一代赋役制度的发生与演化,有专论某一阶段赋役的变迁,有综述一代户口制度和田土制度,有分论田赋、盐法、茶、马各个门类,有概述全国各地赋役状况,有具体透视某一区域赋役编派。从时间与内容看,多数偏重于明初赋役制度的建立、中叶以后的赋役改革、明末赋役制度的败坏。对于明初,更多的是研究“赋役黄册”与“鱼鳞图册”;明末,重点是剖析“三饷”(辽饷、剿饷、练饷)加派产生的背景及其危害。在这两方面看法比较一致。分歧较大的是关于赋役改革问题。当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由均粮、均田开始,最后归结为“一条鞭”法。对于“一条鞭”法,从它诞生之日起,人们就毁誉参半,评价不一,始终未能取得共识。(这个问题,将在后面加以详细介绍)
  反映这方面研究成果的论文颇多,著作有: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7 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中国历史教研室《明清社会经济形态的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三联书店1960 年版)、《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人民出版社1956 年版)、《明代江南市镇经济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秦佩珩《明代社会经济史述论丛初稿》(河南人民出版社1959 年版);陈诗启《明代官手工业的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58 年版);张维华《明代海外贸易简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 年版);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 年版);以及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中华书局1961 年版)等,都较好地体现出这一阶段明代经济史研究的总体水平。
  二、在历史人物评价方面明代时间长久,社会变迁激烈,经济文化比较发达,人才辈出。仅收入《明人传记资料索引》(台湾1965 年版)一书的,即有万余人。不少人对中华文明乃至世界文明,作出了重大贡献。在明史各个领域中,这个领域可以说是人们最感兴趣的,研究成果也最多。从1950 至1966 年,仅中国内地公开出版的明人传记著作就有五十多种。专文论及的明代人物四百余人。用墨最多的有:明太祖、明成祖、明英宗、明武宗、明世宗、明神宗、崇祯帝;郑和、魏忠贤;海瑞、张居正;戚继光、史可法、郑成功;李时珍、徐光启、宋应星、徐弘祖(霞客);王守仁、李贽、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李自成、张献忠等。就多数人的评论意见而言,褒贬不一的人物不多。这里着重介绍对朱元璋和史可法两人的评价。
  明太祖朱元璋是明朝开国皇帝,有明一代各种典章制度的奠基人,在明代历史上影响最大,始终是明史研究的热门课题,久盛不衰。以研究朱元璋的学术专著而论,早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就有绮云《明太祖风流史》(上海新华书局1923 年版)、陈醉云《明太祖》(中华书局1936 年版)、季柔《朱元璋》(上海抗战编辑社1938 年版)等书刊行于世。而最具权威的当推吴晗《朱元璋传》(北京三联书店1965 年版)。吴晗为著名的明史专家,三十年代已闻名学界。1944 年,他出版专著《明太祖》(重庆胜利出版社版),后经反复修改,1949 年以《朱元璋》为名,由新华书局公开发行。《朱元璋传》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经不断推敲写成的。全书虽只有二十余万言,但分析深刻,而且写得有血有肉,文笔生动流畅,可读性很强。从朱元璋的童年,写到他即位后的家庭生活。特点是突出明初的阶级关系与阶级斗争,以及他所制定的各项政策对后世的影响。是书在史料运用和学术观点上,存在一些缺陷,然就对朱元璋一生及其事业的全面估价,可以断言,至今仍无出其右者。这里顺便提一下,明史学界在评价朱元璋这位历史人物中,虽然没有尖锐的意见冲突,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不仅研讨的重点不同,他的身份和地位也时常随着气候的变化而时高时低,脸谱上的油彩不断变换。在五十年代,主要是探求他投身反元起义的作用及其政权性质转化的原因。到了六十年代中期以后,有文章认为他参加反元起义是以孔孟思想为武器,是一名蜕化变质的农民起义领袖,还有文章以为他是“投降派”。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更多的是批判他坐天下时如何强化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推行个人独裁统治。八十年代中期以后,重点则转移到全面分析他所强调的中央集权的正负面作用,肯定其在明初经济恢复中的积极意义。对其经济政策、整饬吏治、用人之道等亦多持肯定态度。认为他是一位有作为的伟大帝王。关于史可法的评价,之所以要作为一个特例提出来,是因为涉及到评价历史人物的标准和理论问题。众所周知,在我国封建社会里,曾经发生过无数次反抗封建统治的农民起义。那些为封建国家效劳的官吏,由于阶级立场和自身利益的驱动,都对农民起义怀着敌视的态度,污蔑他们是“盗”、“贼”、“匪”、“寇”,并积极参与镇压。这是其一。其二,我国又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在漫长的岁月中,各族关系的本质与主流是友好相处,共同生活在一个统一的大家庭里,互相交流,互相促进,共创伟大的中华文明。但由于各族的社会制度、历史、文化差异诸因素的影响,也有过兵戎相见、互相战争、争夺统治地位的现象发生。于是有些人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战争中的重要人物。对这些人如何评价,自然而然又成为历史研究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史可法(1602—1645),就兼具这两种情况。他既参加过镇压农民起义,又在明亡清兴之际,在东南坚决进行抗清斗争,反对满洲贵族入主中原、屠杀人民,因此被清朝政府杀害。由于后一种原因,所以在各种史书上和人民的心目中,史可法一直被认为是一名伟大的民族英雄,且已定论。意见分歧最早是从五十年代初丁正华《史可法是民族英雄吗?》(《历史教学》1952年第5 期)一文引起的。丁正华等人认为:史可法不是民族英雄,而是历史的罪人。理由是:他在政治舞台上十七年,“无日不以贼为事”,自始至终主张“安内攘外”,把绝大部分的时间与精力用于镇压明末农民起义。后来,他转为抗清,是被迫的。其转变过程是:由怯于对外,勇于对内,转到放弃对外,全力对内,乃至企图联合外敌,共同对内。最后,因为联外失败,才勉强走上抗清的道路。即使如此,他还是内外并抗,以内为主。进入扬州以后,仍举棋不定,甚至准备逃跑。他没有降清,是为了顾全家眷。他做了一些值得称道的事情,但不是他一生中的主要部分。总而言之,史可法是至死没有明确的民族意识。他的死,不是殉民族,而是殉阶级,是不值得歌颂的。与丁正华等人的意见相反,多数人还是坚持史可法是民族英雄的基本观点。他们以为:否定史可法是民族英雄的论据缺乏说服力,不光是史料有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在评价这类人物中,如何把握评价的方法、标准与理论问题。从本质上看,史可法的抗清是坚决的,为当时抗战派的一面旗帜。他的死,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各地,尤其是东南人民的抗清斗争。在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的形势下,殉阶级与殉民族是不能截然分开的。承认他是民族英雄,不等于说他没有错误和反动的一面。镇压农民起义,甚至企图联合满洲贵族消灭农民起义军,无疑是他一个极大的错误,但决不能因此抹掉他的抗清事迹,掩盖他的大体和本质。他是作为民族英雄而死的。后来清政府对他追赠,是一种欺骗性的宣传,目的是为了消除他在人民中间的影响。如果以此否定史可法是民族英雄,更是站不住脚的。
  总观五十年代初至六十年代中期的明史研究,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叫做“喜中有优”。喜的是明史研究与新中国各项事业同步前进,出现了划时代的转变,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重理论、轻史料的不良倾向。当时关于“论从史出”,还是“史从论出”的议论,就是一种反映。二最为严重的是,过分强调“阶级斗争”,“左”的思想影响时有所见。具体反映在选题长期偏重于农民起义问题,大量的精力都投入在这个方面,而又只讲其进步作用,忌讳分析其落后的一面。对于典章制度的研究,往往强调批判,而忽视继承。有时以至把政治史、文化史、社会生活史划为“禁区”,很少有人进行研究。经济史,也没有花大力气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综合研究。特别是在人物评价方面,往往偏于正面人物,而对他们的思想深处又不敢进行深入发掘,政治面孔大多公式化、概念化,忽略人物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私人生活,没有血肉,失去光彩。对于所谓反面人物,多数是不敢碰。其中,最大的失误是不能正确区分政治与学术的界限,有时甚至把两者混为一谈,挫伤了积极性,阻碍了学术的发展。直至使明史研究在六十年代中期以后陷入停顿状态。
  从1966 年中期开始,那场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几乎在一夜之间迅速席卷整个中国。在这场“文化大革命”中,明史研究首当其冲,深受其害。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这场“大革命”就是以明史研究为突破口而发动起来的。明史学界关于明代名臣海瑞的研究,在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初,曾经是很有生气的。然而,为时不久,风云突变。1965 年底,被称为“文化大革命号角”的《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那篇文章,借题发挥,公开点名批判吴晗。整个明史研究也被引入邪路,先是“横扫一切”,继而“评法批儒”。这种不正常的局面,直到七十年代末期才彻底改变。
  1978 年后的明史研究及其成果1978 年以后,经过拨乱反正,重新确立了正确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实行改革开放,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日新月异、阔步前进。科学研究事业日益振兴。明史研究也从此进入了全面、健康、深入发展的新阶段。
  在这一阶段,由于广大明史工作者政治方向、理论方向、科研方向明确,无论是在史料整理、队伍建设,还是专题研究方面,都取得了空前未有的成就。
  在史料整理方面。史料是研究的基础。现存的明朝史料,主要有这样几大类:明朝政府官修的历史文献;明臣奏议;地方志书;明人笔记;墓志、碑刻、谱牒等。这些都是明史研究必不可少的原始资料。而由于这些资料,有的卷帙浩繁;有的内容庞杂;有的当时印数很少,加之年代久远,流传下来的就更少,一般很难见到。总之,是需要进行一番整理,或加以分类编排,或者是去粗取精,或是重新刊印,使之更好地为研究工作服务。自八十年代以来,由于研究条件逐步改善,明史学界广大同仁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除了重新校勘、出版一批明代官私著述之外,还对《明实录》进行分类整理。这项工作,始于五六十年代,如《〈明实录〉有关云南历史资料摘抄》等。1989 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郭厚安编的《明实录经济资料选编》,将分散在二千多卷的有关经济资料,一一按其不同内容分门别类摘录出来,分为户口、田地、岁入总数、田制、赋役、农业、工商业、盐务、漕运、财政八大类,每类之下再分若干子目,使用方便,节省了大量的劳动。另外,还陆续出版了《明实录人物传记选编》、《明实录广西资料选编》等。
  在这里,特别要提出的是,谢国桢先生关于明代经济史资料的搜集与编辑。
  谢国桢,这位著名的明清史专家、版本学家、目录学家,一生爱书成癖,懂书,懂版本,从年轻时代开始,就购得不少“难得而珍贵”的书籍,尤其嗜好明清野史笔记及汉魏以来金石砖瓦碑刻,于是渐渐“盈架累屋,俨然成聚”。谢先生年老而笔耕不辍。1980 年至1981 年,由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上、中、下)就是从他搜集到的大量的明清野史笔记中摘录出来的。此书以马克思主义为统率,以抄录原文为原则,以明清野史笔记中涉及明代史事为主,兼及明清时代的诗文集、地方志和档册,间及近人著作,内容丰富、史料价值高,不少为稀世珍本,可以补正史之不足。对有些资料还间附按语,加以考证,堪称研究明代经济史难得的一部好书。从八十年代初开始,谢先生又以嘉惠学林的可敬精神,从其珍藏的众多书中,精选出《留青日札》、《梅花草堂笔谈》等十种,以“瓜蒂庵藏明清掌故丛刊”为名,交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出版。其中,不少是孤本或抄本,为世罕见。出版时,谢先生逐一写跋,介绍作者、版本流传、史料价值及其他有关问题。谢先生的另一部作品是《江浙访书记》(三联书店1985年版)。它是谢先生七十年代末以后不辞辛苦,南下访书的成果汇编。书中,分别介绍了南京图书馆、扬州图书馆、苏州图书馆、苏州元和顾鹤逸、常熟图书馆、上海图书馆、浙江省图书馆、宁波天一阁文物保存所、四川省图书馆等所藏的明人精辟之作,极富史料价值。武新立《明清稀见史籍叙录》(金陵书画社1983 年版),共著录明清两代稀世史书一百三十七种。内中,明人著作七十一种、明末清初人著作十七种、清人著作四十九种。一百三十七种中,刻本六十一种,抄本四十三种,稿本二十六种。多为不见于诸家著录的珍本。苏州博物馆《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洪焕椿《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张海鹏等《明清徽商资料选编》(黄山书社1985 年版)、张正明《明清晋商资料选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等,亦都颇具参考价值。在工具书编纂方面,有《中国近八十年明史论著目录》和《明史人名索引》。在队伍建设方面,主要有几件事:成立专业研究机构;培养新生力量,注入新鲜血液,形成老、中、青梯队结构;创办专业研究刊物;举办学术研讨会,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1989 年8 月,中国明史学会成立,是为明史学界的一件盛事,现有会员二百余人,公开出版《明史研究》。学会的成立,对于国内外明史界的学术交流,互通信息,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以下,着重介绍这一阶段学术研究情况。仅择加强总体研究、深化重点课题、抓紧薄弱环节、努力填补空白四个方面,予以综述。
  一、加强总体研究在八十年代以前,对明朝历史的总体研究显得相当薄弱,只有《明清史》与《明朝史略》两部著作。八十年代以后,面貌焕然一新,色彩纷呈。先后出版了明清史大师孟森的遗著《明清史讲义》(中华书局1981 年版);汤纲与南炳文合著的《明史》(上、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1991 年版);《中国史稿》编写组《中国史稿》第六册(明史)(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傅衣凌主编、杨国桢与陈支平合著的《明史新编》(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黄云眉《明史考证》(全八册)(中华书局1979 年起陆续出版)。论文集则有:商鸿逵《明清史论著合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年版);王毓铨《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 年版);洪焕椿《明清史偶存》(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黄冕堂《明史管见》(齐鲁书社1985 年版)等。以上专著或论文集所收,皆为作者得意之作,不乏宏论和新意,反映了八九十年代中国明史研究的最新水平。
  二、深化重点课题所谓重点课题,主要是指明史研究中的重大课题,如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这些问题,从研究现状看,有的研究得深入一些;有的还没有很好开展。从八十年代以来,总的趋势是求新、求深。新,就是积极开拓新领域,讲求新内容、新材料、新观点、新方法,在某些方面有新的突破。深,就是要求有一定的深度,并对原来研究过的一些重点课题加以深化。根据以往的研究情况,需要深化的很多,这里只取社会经济史和人物评价。这两方面过去都下了不少功夫,但不少问题尚须进一步深入,加大研究力度。
  从八十年代开始,社会经济史和以帝王传记为主体的人物研究,可以说是明史研究的两台“重头戏”,成果最引人注意。
  (一)关于社会经济史。
  每年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少有一百余篇,著作亦是琳琅满目。韩大成《明代社会经济初探》(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陈学文《中国封建晚期的商品经济》(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郑昌淦《明清农村商品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年版)、李龙潜《明清经济史》(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 年版)、林金树等《中国明代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对有明一代城乡经济的发展过程、水平、特征等,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概括和分析。傅衣凌的《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李文治的《明清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年版)等,所论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几乎涉及到各个经济部门,值得一读。
  在分类研究方面,较起眼的有四:1.户口与户口统计。
  户口,是封建国家征发赋役的重要依据。它的升降历来被认为是国家兴衰的标志。户口数通过户口统计显示出来。研究户口问题,是了解明代国情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关系到如何对待古代历史文献上的统计数字。按《明实录》的记载,明代人口数最多时为六千余万口(其中最高一次记录为七千余万)。而目前学界的研究结论,与这个数字大有出入。有人以为明末时人口已突破二亿大关或者接近二亿。对明代人口总数的这个估计是否可靠,看来还是难以定论,仍须进一步探讨。关于明朝的户口统计,王毓铨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9 年第13、14 期)一文中,有精辟的分析。他认为:只有明初的统计数,以及极少数办事认真的地方官编造的户口数,与实际大致相符,比较可信。就一般情况而言,《明实录》、明朝中央和地方政府所造的各种册籍,户口数字多有伪增、冒滥、隐瞒、脱漏诸种弊病,“有绝不可信者”,不足为据。并深入解释了造成这些弊病的各种原因。
  2.赋役问题。
  聚点在明代赋役的本质、“一条鞭”法评价、江南重赋三个问题上。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年版),为系统研究明代赋役制度的一部学术专著,考察了明代赋役制度由建立、改革到破坏的全过程,提出明代赋役制度属于典型的封建课税制,具有明显的超经济强制和古老的原始性两个基本特征。并沿着三条轨迹演进:因解决官田重赋,而导致国有土地私有化;因商品经济发展,而导致实物税和力役之征向货币税过渡;因赋役改革,而导致乡村里甲性质发生变化。
  关于赋役的本质问题。它是关系到如何认识明代,乃至中国封建社会形态基本特征的一个理论问题。中国封建社会是怎样一步步走过来的,在二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发生过哪些变化,农民起义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等等一系列问题,都与它有关。在这个问题上,王毓铨先生的观点,最为引人注目。他在《明朝徭役的审编与土地》(《历史研究》1988 年第1 期)、《籍·贯·籍贯》(《文史知识》1988 年第2 期)、《历史研究必须实事求是》(《史学史研究》1988 年第3 期)、《封建社会的土地具有主人的身份》(《文史知识》1988 年第11 期)、《纳粮也是当差》(《史学史研究》1989 年第1 期)、《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议》(《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 年第4 期)、《严嵩传序》(1989 年12 月)、《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 年第1 期)、《明史研究发刊词》与《户役田述略》(刊《明史研究》第1 辑,1991 年9 月出版)、《中国历史上农民的身份》(见《莱芜集》)等系列文章中,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是“王土”,(人)民是“王民”的基调出发,认为赋与役的本质,都是“役”,都是绝对强制的为皇帝纳粮当差。理由是:土地和人民都是皇帝的“家业私产”;“人是属于别人的”、“没有自由的事实”,“人身依附关系统治着所有的人”。当差纳税者,都是“具有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隶属于帝王的编户齐民”。他们“种朝廷田”,“纳朝廷税”,“种什么田地就得当什么差”,“纳粮也是当差”。这些都是他们的“本分”。“品官,无论他品级多么高,也还不过是皇帝的当差的”。“近代的土地税不是役,其中也没有役,而古代中国的封建田赋制是役,而且完全是役”。古代中国农民战争的起因,主要是由于役的压迫,“民逃,为逃役耳”。
  关于“一条鞭”法的估价问题。“一条鞭”法出现于明代中后期。它的产生说明了什么?其内涵是否覆盖赋与役两方面?实际执行得如何?在中国古代赋役史上有没有积极意义?这些都是学者深感兴趣的问题,而又长期争论不止。明人对“一条鞭”法已有种种议论与见解,有肯定,有否定。到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有人以为它的推行,为田赋史上一绝大枢纽。它的设立,可以说是现代田赋制度的开始。由此田赋的缴纳才以银两为主体,打破了二三千年来的实物地租形态。其意义,不仅限于田赋制度本身,也反映出一般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以及赋法和役法的变迁。与一向的田赋制度不同,从此便形成了近代以至现代田赋制度上的主要结构(梁方仲:《一条鞭法》,《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1936 年5 月,第4 卷第1 期)。
  在五六十年代,总的倾向还是褒多于贬。认为它的产生虽然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增加财政收入,但它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明代赋役制度中一场改革的发展与总结。
  到了八十年代以后,对一条鞭法的评价则多有歧异。一种认为它是明中叶以后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成果,具有抑制兼并和均平赋役的作用。是我国赋役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把各种徭役折成银两摊入人丁、田粮之中,与田赋统一征收,简化了手续,使赋与役逐渐趋于一元化。同时,扩大了货币流通领域,削弱了人身依附关系,使广大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以至离开土地,进入城市,有利于工商业发展。这是顺应当时整个社会商品经济发展潮流的。总之,一条鞭法的产生与施行,反映了封建制度的成熟,也说明社会生产力已经发展到一个新水平(参见王春瑜:《张居正和“一条鞭法”》,《文史知识》1984 年第3 期;樊树志《一条鞭法的由来与发展》,《明史研究论丛》第1 辑)。另一种看法,则大相径庭。以为一条鞭法只是役法改革,与田赋改革无干,也丝毫不包括“田赋折银”、“田则合并”以及田土清丈等。它的出现根本不是一种新生产方式萌芽所造成的,而主要是明中叶以后庶族地主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的产物(余用心:《明代一条鞭法的考察》,《西北师院学报》1983 年第2 期)。还有人认为,一条鞭法并没有照顾到工商业者的利益,实行不久即出现种种加派,最后导致明末农民大起义。说明它根本没有解决社会矛盾,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很微小的。
  另外,历来治明史者多以为:自从万历九年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以后,赋与役合二为一,皆“计亩征银”,开始实行货币地租。对此,近年来也有人提出异议,说从实行一条鞭法到明末“三饷”加派以前,国家财政收入仍以实物为主,白银收入所占的比例很有限。国家财政收入的构成也没有改变。对它不能作无根据的想当然的过高估计(吴慧:《明清(前期)财政结构性变化的计量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 年第3 期)。
  关于江南重赋问题。这是明代经济史上乃至政治史上的一件大事。明清以来,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在明代,赋税之重莫甚于江南,尤其是苏、松诸府。无论是税率与绝对量,还是按田亩与人口平均计算,都是如此。
  到了五十年代,有人不同意这个结论。认为历来的评论者都指责明代苏、松诸府税粮太重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明初官田和民田在概念上与实际负担上,皆有明确的区分。如果看不到苏、松诸府存在庞大官田这一事实,而单纯从赋税数额同其他地区比较,得出苏、松重赋的结论是很不妥当的。除去极少数地方之外,根本不存在所谓重赋问题(周良霄:《明代苏松地区的官田与重赋问题》,《历史研究》1957 年第10 期)。
  至于江南重赋的成因,过去多沿袭明人的某些记载和《明史·食货志》的说法,以为其源盖出于明太祖迁怒吴民为张士诚“死守”,故困以重赋,以示惩罚。目前这种观点已没有市场。其后,又有“纺织业发达”论,认为明太祖之所以敢于把江南苏、松、嘉、湖四府租额定得特别重,是因为他看到那里的纺织业特别发达,可以满足其剥削欲望(王仲牵:《明代苏松嘉湖四府的租额和江南纺织业》,《文史哲》1951 年第1 卷第2 期)。八十年代以来,比较流行的是“官田重租”说与“社会经济发展”说。前者以为,江南重赋由来已久,而在明代主要是由于官田多,且官租尤为畸重。这也是时下多数人认可的一种普遍看法。后者以为,江南重赋并非完全由官田引起,也没有因官田的消失而减轻。它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江南历来为财赋重地,在封建国家耗费日繁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削减;另一方面,它是伴随着江南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加重的。
  对于江南重赋的影响与后果,归纳起来也有三种不同见解。一种说,因赋重而导致民困、逃亡,或沦为佃户和奴仆,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因赋重而迫使农民不得不以副补农,甚至以副业维持生计,从而强固了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延缓了自然经济的解体。另一种说,赋重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没有超越其承受能力,更没有导致经济萎缩,其富裕程度一直在全国名列前茅。再一种说,重赋固然造成当地农民的沉重灾难,但也造成了一批流入城市的无产者,并促使留在土地上的小农改变经营方式,发展家庭副业,增加收人,以抵挡重赋之压力。这样一来,就在客观上为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3.商业与城市。
  对于商业,以往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以为它不属于生产范畴,只是在流通领域中发挥作用。因而导致商业史研究成果寥寥无几。近些年来,随着观念的转变,商业意识的增强,商业史研究方兴未艾。明史学界对明代商品生产与商品结构、市场网络与商品营销、商路与商书、商人与商帮、物价、金融、货币流通等,都作了进一步深入探讨。还有文章剖析了明中叶文人“下海”经商的原因。
  城市,是工商业中心和文化的摇篮。它的产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尺。七十年代末以来,古代城市史研究成为经济史中的热门之一。有关明代城市史的论文,平均每年达数十篇,成果显著。特点是由个别到群体,从对外貌的描绘进入其内部构成与经济功能的具体剖析,透视其时代特征。明代是中国城市由古代型城市向近代型城市转移的变革时期。明代的城市是怎样形成的?它有哪些类型、其内部阶级结构、各个城市的性质和特点,它的出现对整个社会、社会生活产生了哪些影响?城市内市民的生产与生活怎样?城乡之间的关系与城市之间的联系及其渠道是什么?中国城市与欧洲城市的主要区别在哪里?明代城市在中国古代城市发展史上占有什么地位?这些是明代城市研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相信不少读者已经在韩大成的《明代城市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一书中,找到比较明确而又满意的答案。是书从宏观与微观的结合上,用动态和比较的方法,第一次全面展示了明代各类城市的风采。可惜,这种总体研究的专著至今仍只有这一部。更多的学者还是把注意力放在江南市镇之上。这方面的论著甚为起眼,有樊树志《明清江南市镇探微》(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梁淼泰《明清景德镇城市经济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陈学文《明清时期杭嘉湖市镇史研究》(群言出版社1993 年版),以及王家范《明清江南市镇结构及其历史价值》(《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4 年第1 期)、王宏钧等《明代后期南京城市的繁荣与社会生活的变化》(《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79 年第1 期)、范金民《明代南京经济探析》(《江海学刊》1986年第3 期)等。另外,一个值得高兴的势头,是开展了对明代长城带城市的研究。如:王长升与傅崇兰《长城沿线城市》(东方出版社1990 年版)、刘谦《明辽东镇长城及防御考》(文物出版社1989 年版)。
  4.区域经济研究。
  由个别到一般,是经济史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也唯有如此才能进行综合研究。加之,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地理条件不同,风俗各异,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开展区域经济史研究就更有必要,更有意义。自八十年代以来,区域经济史研究受到中外学者的格外重视,而视线集中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福建地区,并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及各自的优势,规划了不同的研究重点。对长江三角洲,以往已有相当的基础。这一阶段继续以农业、手工业、商业、市镇和人口问题为其主要对象。洪焕椿等主编《长江三角洲地区社会经济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 年版);罗 主编、范金民与夏维中合著《苏州地区社会经济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范金民《江南丝绸史研究》(农业出版社1993 年版)等,就是其中的一部分成果。论文方面,从翰香《论明代江南地区的人口密度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中国史研究》1984 年第3 期),为明代江南人口研究的一篇力作。此文对明代浙江、江西、南直隶的人口密集程度与影响作了深刻论述,并与西方各国加以比较。认为明代江南人口密度居全国之冠,在全国七分之一的土地上集中了全国百分之五十的人口。在十四世纪末已经高于十九世纪初欧洲经济发达、人口最稠密的英、法、德、意四国的平均密度。美国则直到十九世纪末仍比十五世纪前后的江南低得多。江南人口多,有助于提高农田耕作的集约化程度,促进多种经营与家庭手工业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压力,以致出现人口过剩状况,使相当多的人沦为奴仆,另外一些人流入城市,成为工商业人口;或流向华北、华中、西南等开发区。沦为奴仆是历史的倒退;而后两种流向有利于经济发展。
  珠江三角洲区域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快些。主要在商业性农业的始兴及对外贸易的开展诸方面下功夫。其成果有:广东历史学会编辑《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形态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明清广东省社会经济研究会编辑《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等。福建区域史研究,主要是从社会调查、实地考察入手,把社会经济史研究与家族制度史研究紧密结合起来。陈支平《近500 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1 年版)、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 年版),就是这种研究方法的有力例证。(二)关于历史人物。研究历史人物的目的,是通过再现人物以折射其所处的时代特征、社会风貌,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这一阶段人物研究的最大收获,是重视真实性。对任何色调的人物,都尽可能保持其本来面目,努力克服以往那种公式化、概念化、脸谱化的不良倾向,力求深入人物的内心世界,找出个性特征,给人以立体感。并把注重学术性与加强可读性结合起来。这种风气的转变,已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应,并促进了明史知识的普及。另一收获,是敢于为明代帝王将相树碑立传,展其风采,论其得失。明代有十六位皇帝,过去只有《朱元璋传》。现在,十六位皇帝个个有传记,而且有的还有多部传记同时面世。将相研究方面,有张德信等《明代开国功臣传》(另名《明太祖周围的群星》,黄山书社1989 年版)、张显清《严嵩传》(黄山书社1992 年版)等。科技人物方面,奉献给读者的,有戴念祖《朱载堉——明代的科学和艺术巨星》(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等一批新书。缺点是,关于帝王传记的选题,似乎重复多了一些。
  三、抓紧薄弱环节明史研究中的薄弱环节不少,最明显的莫过于政治史。长期以来,由于“左”的影响,对这方面的研究基本上只局限于阶级斗争,尤其是农民战争。八十年代以后,领域不断拓宽,而且思路对头,不带框框。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的性质及其组织形式。在明代,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主要取决于皇权,以及阁权和宦权的互相制约。这也是本阶段明代政治史研究的重点所在。具体有:(一)关于皇权问题。
  明代皇权高度发达,肇基于洪武,至永乐时进一步强固。关于它产生的原因、经济基础、历史作用,诸家所见互有差别。有一种观点认为,明初皇权高度强化政治局面的出现,是庶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和租佃契约关系的发展;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农民反抗斗争日趋激烈的客观形势,要求建立这样一个高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以便镇压人民的反抗,强制他们为地主阶级交纳地租和服徭役。而不是为了对付元朝残余势力,不是因内部斗争威胁皇权的地位,更不是出于某个人的好恶心理(参郭厚安《关于明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强化的问题》,《西北师院学报》1983 年第4 期;商传《试论明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社会基础》,《明史研究论丛》第2 辑)。关于皇权强化的经济基础,看法五花八门,至少有八九种。其中,有“小农经济”说,“地主制经济”说。关于它的作用,一种以为:虽然它给人民生活与经济发展带来一些负面作用,但是,在明初特殊环境中仍具有进步意义。不仅有效抵御了北元残存势力的侵扰,而且使朱元璋可能对贪官污吏、豪强地主进行有力的打击。另一种则持基本否定态度,以为这种极端专制主义对经济、文化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明太祖钦定的各种法律,如《大明律》、《大诰》等,是明代强化皇权统治的另一种表现。对此,以往鲜有研究,空白点不少。近十几年来,也有不少文章予以认真探讨。而对实质各有不同解释。有人以为:《大明律》的重要特点,是突出对地主阶级贪暴行为的防范与惩治;《大诰》则以法外重典惩办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犯法行为。这两个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一方面对勋贵豪强、文武官吏的不法行为进行打击;另一方面对遵守朝廷法令的农民,予以“休养生息”。它们能在明初得到相当认真的实施,主要原因就在于这种做法顺应了历史潮流,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为永乐、宣德年间国势的稳定铺平了道路。从总体上评价,积极方面是主要的,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有人则认为:《大诰》虽然以打击贪官污吏、地主豪强为主要内容,但是实际收效却很有限。不少人给予很高的评价,其实无论就朱元璋的目的、使用的手段与后果,都不值得作过多的肯定。因为明初政治并未因此而清明,劳动人民也没有从中得到实惠,真正受益的只是朱元璋本人(以上分别见张显清《从〈大明律〉和〈大诰〉看朱元璋的“锄强扶弱”政策》,《明史研究论丛》第2 辑;陈高华《从〈大诰〉看明初的专制政治》,《中国史研究》1981 年第1 期)。
  (二)关于内阁问题。
  中国之有内阁制度,自明代始。关于内阁的研究,重点是探求它的性质及其与皇权、宦权的关系,论文居明代政治史研究之首,仅1980 至1991 年即达一百二十余篇。专著有王其榘《明代内阁制度史》(中华书局1989 年版)。明代内阁的权势与作用,因人因时而异。宣(德)、正(统)以前和中后期嘉(靖)、万(历)年间,“三杨”(杨士奇、杨荣、杨溥)主阁和严嵩、张居正为政时,宦官势力相对低落,阁权崇重。其他时期,内阁基本上处于无权状态。目前关于内阁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似乎仍没有说清楚,多数以为内阁是皇帝的另一套秘书班子,代草诏令与票拟。也有人以为内阁是中枢决策机构,但对它经常不能正常运转,权归宦官的现象又无法加以说明。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三)关于宦官问题。
  关于宦官问题,首先要提到的是丁易的《明代特务政治》(北京中外出版社1950 年版)。它是一部专门研究明代宦官组织、特务机构的重要著作。对厂、卫的产生、组织、性质、作用、影响,一一作了深刻分析,至今仍无愧是明代政治史研究的上乘之作。在这个问题上,以前多把焦点对准宦官组织,与外廷阁、部、院的关系,以及宦官干政的根源、表现、特点和社会危害诸方面。这一阶段则多注意宦官插足社会经济领域、运用权力积聚资本的问题,并由此揭示封建皇朝自身的矛盾运动。如,王春瑜、杜婉言《明朝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年版)、《明朝宦官》(紫禁城出版社1989 年版)等。
  (四)关于党社运动。
  东林党的出现,是明代万历以后政治舞台上一个十分起眼的新现象,对中国近代政党的产生也有一定的影响。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集中于东林党争的性质和对东林党本身的评价。前一个问题,看法比较一致。后一个问题,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到阶级基础,都有分歧。对其作用与意义的评价,意见尤为对立。有的说东林党是“现代自由主义者的先辈”、“代表了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进步思潮”。有的则以为东林党不是“市民反对派的代表”,亦非地主阶级改革派。他们尊经重道的救世思想与政治主张,与万历初年张居正注重实效、以富国强兵为目的的革新思想相比,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在资本主义萌芽已经产生、封建制度日趋解体之时,无疑是起了反动作用(刘志琴《论东林党的兴起》,《中国史研究》1979 年第3 期)。也有的以为不宜全盘否定,说东林党是代表地主兼工商业者的利益。他们反对增加商税,主张惠商及民的思想与行动,顺应了当时商品经济发展大势,对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应予肯定。
  (五)其他诸问题。
  对其他一些问题的研究,有: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对明代二百多年国家机构的设置、沿革、职能、实质、特点、运作机制、变化与原因等,一一作了粗线条的勾勒,穷其来龙去脉,究其利弊得失。内中,关于皇帝在国家政权的地位、内阁与丞相制异同、翰林院兴盛的原因、督抚制置立的意义、吏在各级机构中的作用诸问题上的见解,尤具学术价值。郑克晟《明代政争探源》(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从南北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考索南北地主的斗争与关系,确有见地。第一章关于明初江南地主及士人对元朝怀念成因的剖析,更为精彩。李文治《明代家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 年第1期),从经济关系的变化,透视家族制在地方政权中的统治作用。认为在明代家族制发生的深刻变化,皆为中国地主经济体制的发展所制约,其最终根源是土地关系松懈。永乐都燕是明代政治史上的一件大事,两京制从此出现。万明《明代两京制度的形成及其确立》(《中国史研究》1993 年第1 期)一文提出,在中国古代建都史上,两京制和多京制是一个突出的特点,而明朝在建国之初迁都则属罕见。明代两京制度自形成至确立,经历了初创、变化、确立三个时期,时达半个世纪。其间几经反复,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况。究其根本原因,实在于南北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明代两京制的最终形成与确立,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发展的根本需要。综观十多年来,明代政治史研究确有成绩,发展快,开拓了不少新领域。不足之处是,整体研究不够,显得有些零碎,对一代政治演进概貌以及各个不同阶段的变化情形,还是不甚明确。至今缺乏一部容量较大、而又分析深入的明代政治史,就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
  四、努力填补空白填补空白,主要表现在文化史(包括社会生活史在内的大文化)的研究。文化,是观察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文明水准的窗口。明代经济空前发达,思想活跃,文化繁荣,各种文学艺术竞放异彩。有一些在今日仍不失其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而在强调“阶级斗争为纲”的日子里,由于不能正确对待批判与继承的关系,惧怕封建文化影响,往往将其排斥于研究课题之外,致使其成为一个不大不小的空白点。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风气的变化,文化史研究也掀起了一股热潮。大至文化史与社会学史的相互结合、文化史与社会生活史的研究对象,具体到商业文化、企业文化、军事文化、民俗文化、服饰文化、茶文化、酒文化等等,都被提上了研究日程。各种文化流派、文化生活,都成了研究的热门课题。就其研究成果而言,以下几方面稍高一筹。其一,从学术思想与文化流派的结合,考察明代文化的演变历程。如,陈宝良《悄悄散去的幕纱——明代文化历程新说》(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正式出版的第一部明代文化史专著。是书把握双向、纵横结合,对程朱理学的一统与明初文化的保守、明中叶王学崛起与市民文化、晚明实学思潮的形成与地主阶级的文化反思,进行了新的探讨,并描述了各个文化流派的特色。值得读者认真一读。
  其二,从某一文化现象,透射整个时代风貌。如,第一本中国古代断代酒文化学术专著、王春瑜的《明朝酒文化》(台湾大东图书公司1990 年版),从人们最熟悉的“酒”,看一代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与民情世态。王熹《中国明代习俗史》(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一书,通过对明代时令、年节、饮食、服饰、房舍、行止、器用、婚娶、丧葬、祀神祭祖、生产商贸、文化娱乐、陋习劣俗等各个侧面,勾画了有明一代物质生活从初期“俭朴”→中期“渐趋奢侈”→晚期“华侈相高”的转变过程,由表层的物质文化挖掘深层的精神文化,并进一步总结了习俗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正面作用与负面作用。
  其三,探索明中叶以后社会风气演变的历史价值。不少论者以为,明代中后期社会风气的由俭到侈的转化,是商品经济进一步繁荣的反映。这一现象的出现,说明了人们视野的扩大,消费生活的更新,追求更高的物质与精神享受。这种时尚也促进了异端思潮的萌芽。但在另一方面,又使礼制日益失控,价值取向与道德标准变了样,人际关系冷淡。
  另外,开展了地域文化研究与中西文化研究比较。
  近年来的“文化热”,只是一种表象,事实上并没有真正热起来。或者说,没有从深层次热起来。究其缘由,大约有二:一是基础薄弱。文化史的研究,离不开多学科的相互配合,必须具备综合性知识。从现有的研究力量看,这方面还有一些困难,有待今后继续努力。二是一些理论概念还没有很好弄清楚。仅就“文化”一词的界定而论,至今尚含混不清。例如,时下在各种场合,以及被各种传媒载体炒得沸沸扬扬的“饮食文化”这个提法,有些专家学者就大不以为然,表示难以接受。尤其是把“文化”的内涵不断扩充、膨胀;外延无限伸长,使“文化”一词成为包罗万象、无所不能装的筐筐,什么东西都可以贴上“文化”二字的标签,乃至“鬼”也变成了“文化”,叫做“鬼文化”。于是凡与“史”有关者,几乎都成了“文化史”。另外,在选题上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
  明史研究之不足学术研究也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尤其需要具备比较安定的社会环境和一定的物质条件。近百年来,中国明史研究队伍由小到大,领域不断拓宽,课题逐渐深化,成果越来越多。而其发展过程则伴随着时代的脚步,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前,由于国家政策以及经济能力的诸多困扰,加之一些人指导思想问题没有解决,研究力量薄弱,学术成果有限。五十年代以后,指导思想、研究方法实现了时代跨越,得到了迅速发展。八十年代以来,出现了空前的繁荣,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上了新台阶,成绩相当可观。对此,举世公认,但也着实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长期形成的重在“两头”(明前期与明后期),忽视“中间”(明中叶),以及重在东南沿海地区,忽视北方地区的现象,尚未根本改变。这当然不是说,要无视客观条件,均衡使用研究力量。而是说,要加大力度逐步摸清明代整个发展变化概貌,了解东西南北各地的基本情况。在研究课题的规划、实施方面,亦时常缺乏通盘考虑,全面安排,分步开展,等等。这些,似乎都有必要加以改进。另外,关于明代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目前也没有深入展开讨论。关于今后的发展趋势,可以比较明确地断言: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经济史仍是热门,特别是城镇、商业、市场、人口、宗族与区域经济史;政治史必会得到进一步加强,特别是皇权、阁权、宦权三者关系及其对明代政治的影响,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地方政制的变化等问题;文化史经过这一时期的初步探索、深入反思,一定会再度掀起研究热潮,并有力推动关于家庭、妇女等明代社会史的深入研究。其他领域的研究,史料的发掘与整理,亦都会有新的收获。总之,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全民文化素质的日益提高,研究者自身知识的更新,研究方法的改进,手段的现代化,中国明史研究必将以新的面貌跨入二十一世纪。这是毫无疑义的。
  第二节关于几个专题的研究情况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史学界曾就中国古代史研究中的几个重大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长时间的热烈研讨,收获不少。八十年代以来,又继续加以讨论。在这些研讨中,与明史密切相关的有: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资本主义萌芽和农民战争三个问题。另外,为了便于叙述,明代对外关系问题也移入这里,一并加以介绍。
  关于明代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中国封建社会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正确认识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弄清包括明代在内的中国封建社会形态基本特征的关键问题之一。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农民的身份与地位。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讨论的中心问题是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究竟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还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简单说,就是公有制(国有制)还是私有制。
  明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其田土制度分为官田和民田两大类。即《明史·食货志》所说的:“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堧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研究明代土地所有制形式,必须从这两大类田制入手,对此大家没有不同意见。但具体到明代土地所有制的表现形式到底是什么,诸家所见就大为不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要的有:国有支配说。持此说者承认明代同时存在着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两种形式,但占支配地位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或称皇族土地所有制)。只是到了嘉靖、万历以后,随着土地私有制(自由买卖)的不断发展,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日益加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才渐渐地不占支配地位。至清代初年“更名田”的立法,才最终标志着国有土地所有制的废除。①私有支配说。这是一种比较普遍流行的说法。持此说者同样认为明代同时存在着上述两种不同形式。但在整个明代,就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经济实现而言,占支配地位的自始至终是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不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的,因而也只能是它的补充形态。理由是,有了地主政权,才能出现土地国有,才能产生皇族。把皇族的产生及其土地所有① 参见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上册,北京三联书店1962 年版;《我对中国社会史的研究》,《历史研究》1984 年第1 期。制作为封建政权产生的基础,是倒因为果。明初官田的增加,不是国有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表现,而是地主土地所有制无限制发展引起的结果。也可以说,是国家土地所有制的衰落,使地主政权的财政基础削弱了,才用这种办法与地主进行对抗。赋役制度上,“赋役黄册”与“鱼鳞图册”的出现,同样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反映①。
  国有说。持此说者从土地和人民都是皇帝所有的基本观点出发,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根本就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问题。其主要论据是:第一,中国封建社会,是“家长制专制封建社会”。这个社会的经济体制和权力体制的主要特征,是“政治权力支配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就是经济权力”。“起决定作用的是政治权力,不是经济权力”,是政权,不是资本。第二,皇帝控制着全国的主要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土地(包括矿产、森林、川泽)和人民。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土地和人民是归帝王所有。“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没有哪一位帝王及其官僚不说土地和人民是帝王所有”。土是“王土”、民为“王民”,全国的土地和人民都是皇帝的家业私产。土地、山林、川泽,“被帝王据为私有,便成为他们持以役使剥削人民的条件”。因此,“古代封建中国没有土地私有制”,皇帝是“最高最大的地主”。第三,皇帝用户役法把全国人民编制起来,驱使各种役户为之种田、造作、煮海、冶炼、经营各种生产,即服各种役,叫户役。编户齐民没有政治权力,皇家之法“保护的是藉以产生赋役的私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而不是对它的所有权”。个体农户是“小土地占有者”,他们“种朝廷田”、“纳朝廷税”,绝对强制地为皇帝纳粮当差。土地是皇帝为役户执行其本分差役而给予或许其管业的。皇帝之所以使役户与恒产相结合,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其目的是为了产生赋役,为了办纳所需要的各种徭役。就是说,编户齐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第四,封建社会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的田土还不是抛向市场,毫无封建超经济强制剥削牵挂,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第五,在明朝,有的地土禁止买卖,连典卖都不许,怎么能说得上编户民的地土,编户民对之有所有权。今人之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土地所有者,多力称编户民(各类役户的总称)占有的土地是他们私有的,各具有所有权,可以“自由买卖”。“须知封建社会的土地不是市场上的商品,它是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能使佃种者(占有者)供办超经济强制的劳役。因为佃种者对它没有所有权,所以能被所有者朝廷禁止典卖①。这是至今为止对明① 参见胡如雷:《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对侯外庐先生意见的商榷》,《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上册,北京三联书店1962 年版。另参见傅衣凌:《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李文治:《论明代封建土地关系》,《明史研究》1991 年第1 辑;姜守鹏:《明清社会经济结构》,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
  ① 以上参见张显清:《家长制专制封建社会论——记近年来王毓铨先生对明代及中国封建社会形态基本特征的论述》,《明史研究》第4 辑,1994 年。
  代及整个封建社会国家土地所有制最完整、系统的看法,也是八十年代以来关于“国有”说最明确的表述。
  关于明代江南官田所有权诸说。官田为明代田土制度中之一种形式。
  就数量言,全国以民田居多,但官田也占一定的比例。据《明史》统计,弘治时官田占全国田土总数的七分之一。而且影响很大,在国家财赋收入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的出现,是明代土地关系发展的必然,也是封建国家与地主之间争夺地租分配的深刻反映。
  明代官田,以江南苏、松诸府为最集中。
  关于明代江南官田(包括各地官田)的所有制性质,在明、清两代已有不少人认为:官田是封建国家的田土,民田是民间私人的田土,“官(田)者,官(官府)之所有,给民耕之;民(田)者,民自买卖者也。”“官田者,抄没入官,朝廷之田也。”“官田者,朝廷之有,而非细民之产;耕之者乃佃种之人,而非得业之主。”“官田,官之田也,国家之所有。而耕者,犹人家之佃户也。民田,民自有之田也。各为一册而征之。”“官田曰租,私田曰税。”虽然这些话说得如此明明白白,但是并没有为众人首肯。从那时开始,就一直存在着“国有”和“私有”两种不同说法,迄今仍无定论。八十年代以后,明史学界在探究明代“江南重赋”的由来和发展时,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研究,但依然不能取得一致的结论。
  伍丹戈在论述明代均田、均粮运动时,对明代官田的起源、发展、种类、科则、负担、数量、比例、阶级关系以及官、民田土制度差别消失诸问题,从官田的变化、理论与实际脱离、官田买卖等方面,对它的所有权问题作了极其清晰的表达:明代官田最初(明中叶以前)是“封建国家所有而不是民间私人所有”。然而这“也只是在理论上说得通,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因为官田如果确实属于封建国家所有,那末它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官田的使用人或占有者决不能将它作为商品出售,也不能独自转让他们的租佃关系;第二,使用官田的人向封建朝廷缴纳的是地租,而不是赋税,这一点应该得到公认,不能认为按照租额征收,就是负担过重。可是这样两个条件,就在明太祖籍没土地、设立官田的时候,在江南的官田上,也没有真正实现,顶多是有过不完全的实现”。“官田使用人将他们所占有的官田出卖,从理论上说,是不合法的,但是实际上他们都用出让租佃关系的方式来实行田土的售卖”。由此可见,“明代的官田,无论是在它的买卖上,或是在占有地租上,都不能充分体现出封建朝廷的所有权。官田已经不能成为这个封建朝廷实现它的意志的专有领域。特别是由于官田冒充民田出售和民田冒充官田出卖,官民田土到明朝中叶已经发生极大的混乱”。“中叶以后,官田和民田在实际上已经不再成为土地所有制上的不同种类,它们已经不能体现所有制上的差别;它们已经只是封建朝廷田赋负担上的不同种类,它们体现了赋役负担上的轻重。尤其是苏、松一带官田问题严重的区域,官田成了沉重的赋役负担的名称或标志”①。
  明代官田,各地皆有。而在政治上、经济上影响最大,闹得最凶的是关于苏、松诸府官田的问题。苏、松官田与其他地区官田的区别,主要是宋元两代遗留下来的旧额官田,以及明初新抄没的近额官田特别多。江南,又是明代田赋首重之区。因此,从明初开始迄清初数百年间,朝野各界对这个问题始终吵得不可开交,而争论的焦点还是官田的所有制问题。因而也成为明代经济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和浓厚兴趣,纷纷加入讨论的行列。除上述伍氏一说之外,还有其他多种说法。兹择两种于下:一种与伍氏的观点基本相同。认为明代江南官田不是国有土地,是一种特殊的民田。它大量由民田转化而来以后,只是在形式上称为官田,并未改变其原来的民田性质,仍与民田一样可以自由买卖。因此,与其说它是官田,不如说它是具有官田色彩的民田,或者官田化的民田、重赋的民田更为合适。它和民田的区别,仅仅在于税粮科则不同,不在于所有制性质的差别。另一种以为:从明初到明中叶,官田的“所有权是属于官府的”,是为国有土地,而非民间私人田土。它交纳的是官租,而不是税粮,或者说是地租和赋税合二为一。自明中叶官民田科则实行合并划一以后,官田的所有权性质才发生改变,大量私有化。
  明初出现的某些买卖官田的现象,并没有改变其国有性质。不能以后期的私有化去否认前期的国有化。当然,也不可以前期的国有化去否认后期的私有化①。
  关于其他一些田土的具体形态问题,学界也有所讨论。李文治在《关于研究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方法论问题》(《经济研究》1963 年第5 期)、《明清时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经济研究》1963 年第8、9 期)、《从地权形式的变化看明清时代地主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 期)等论文中,围绕封建剥削关系这一核心问题,从理论与史实的结合上,深入分析了明代庄田、屯田的属性。认为:庄田为土地私有制的一种形式。其中,勋戚庄田是一种具有官田形式的贵族私有制,庄田劳动者的全部剩余产品为庄园主所占有,最后它也向民田转化。
  屯田的情况较为复杂,前后变化很大。虽然后来出现民田化,但总的说来属于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 年版),全面论述了明代军屯制度的产生、作用,军屯上的生产关系及其“民田化”的演变过程,体系严谨,史料丰富,论证周密。
  在明代土地所有制形式研讨中,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种种意见分歧,原因① 伍丹戈:《明代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① 以上分别参见樊树志:《明代江南官田与重赋之面面观》,唐文基:《明代江南重赋问题和国有官田的私有化》,同刊《明史研究论丛》第4 辑;林金树:《试论明代苏松二府的重赋问题》,《明史研究论丛》第1 辑;郭厚安:《明代江南赋重问题析》,《西北师院学报》1984 年第1 期。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史料限制与对史料的理解问题。二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如何理解运用,各人认识不同。三是由于对明代土地问题研究不够深透。据粗略统计,论文仅数十篇,专著则只有数种。自永乐以后至嘉、万以前土地关系演变进程,可以说知之甚少;在地域上又多局限于江南一隅,对黄河以北广大地区的土地占有关系了解得更少;对各类地主和农民阶级各阶层的土地占有量也缺乏定量分析。官田的租佃关系性质也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关于明代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在中国封建社会晚期是否已经出现资本主义萌芽?这是关系到如何认识明代,乃至中国封建社会形态基本特征的一个重要问题。
  这个问题,最早是1936 年由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吕振羽提出来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它被视为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我国史学界和经济学界最感兴趣的题目之一,曾经为此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取得了较丰硕的成果。对外国史学界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从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先后发表了近二百篇学术论文。其中,直接与明代有关的约在百来篇。多数收集在1957 年、1960 年分别由三联书店出版的《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续编);1981 年、1982 年分别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和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研究论文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还有许涤新、吴承明主编的《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为了推动研究的深入展开,交流研究成果,1980年至1981 年先后举办了四次以“萌芽”问题为中心的全国性学术研讨会。讨论的主要问题有:萌芽出现的时间与标志。有没有萌芽?何时出现?其标志是什么?这是讨论的焦点问题。少数学者否认中国产生过资本主义萌芽。而多数学者主张中国出现过资本主义萌芽,只是在时间上有不同见解,有战国说、两汉说、魏晋说、唐宋说、元末明初说、清代前期说,而以明代中后期说居多。他们认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最初出现于明代中后期经济最发达的江南地区。依据是,时至明代中后期,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内部已经发生了某些新的变化。虽然封建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但是在江南等地,无论是手工业、农业、商业,还是社会风俗、文化生活、学术思想等各个方面,都可以普遍地看到这种新变化的迹象。例如:手工业方面,随着十五至十六世纪江南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纺织业中,织机和织工的数量有了明显的增加,工场手工业已经形成,“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的资本主义雇佣关系业已出现,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矿冶业内部,在嘉靖、万历年间官营矿业急剧衰落,民营矿业迅速发展。在手工业发展的推动下,农村商业性农业开始勃兴,有些地区甚至专门为手工业提供原料,生产的目的完全是为了进行交换,纯属商品生产。万历初年,一条鞭法的实行,加快了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过渡,其实质亦是商品经济新发展的一种强有力的反映。私有土地日益扩大,以致出现了“经营地主”。商业方面,商品货币经济更加繁荣,白银广泛使用。具有近代城市性质的新型工商业市镇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国内市场网络开始形成。对外贸易获得新的发展。商业资本家与封建保守派之间在对外贸易上的激烈斗争,实质也是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生动反映。
  五六十年代,对萌芽问题的研究重点放在手工业方面。八十年代以来,更多的是盯住农业方面及明中叶流民运动的社会性质。认为至迟在明代中后期,在江南等地已经产生了农业资本主义萌芽;明中叶的流民运动具有新的性质,带有原始资本积累过程的特征,“应被视为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正式开端”。对这种意见,也有人表示不敢苟同,以为明中叶还没有产生农业资本主义萌芽;流民运动也非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开端,根本没有超越封建生产方式的运行轨道。
  还有一些人对明代萌芽说的种种解说,大不以为然。认为明代不存在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许多“萌芽”论者,都是无视资本主义发展的条件,把非商品生产与商品生产混为一谈;把农奴式劳动当作雇佣劳动;把农村副业和行会手工业当作工场手工业,从商业资本引出了工业资本主义。这些都是片面的,贴标签的基础并不稳固。
  关于明代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归纳起来大致有六种不同解释:(1)根本原因是由于存在着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它一方面残酷剥削农民,造成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牢固结合,并引起农民大量逃亡,为手工业提供大量廉价劳动力,从而使生产技术不能很快提高,生产工具得不到迅速改进。另一方面,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使许多作坊或工场手工业主把积累的资本用于购买土地,不能转为产业资本。(2)主要是取决于明朝政府的经济政策。它一方面以抑商、重税,摧残工商业;另一方面用垦荒、赈恤、招抚等手段,使小农经济得以勉强维持下去,保持自然经济结构。(3)主要是由于当时生产发展水平不高。明代旧的生产方式内部结构还非常牢固,小农业与手工业仍然紧密结合;地方性小市场在城乡还广泛存在;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由此形成了从生产、流通到分配的一系列独特的内部结构。没有较高的生产力,就无法使之分解。(4)主要是由于当时封建社会本身的特征所造成的。生产力的发展还未形成突破旧的生产关系的条件;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落后拖住先进;人口众多的压力,以及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影响。(5)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封建国家统治力量强大,并有一整套封建主义思想体系。(6)关键在于旧的生产方式和旧的思想影响太深,而新的因素十分脆弱。以上诸种说法,实质上是大同小异,不过是提法不同,立论的角度与侧重点有所差别而已。
  关于今后的研究任务与方法问题。在讨论中,大家都深深感到明代资本主义萌芽研究,是一个非常有意义而又复杂的课题,非一时所能解决。通过各抒己见、互相切磋,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今后的任务还很艰巨。为使研究进一步深入下去,必须认真分析历史文献资料,避免对同一条史料有多样性的解释;还要努力发掘新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取得更多的实证;尤其要进一步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萌芽”研究,不仅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离开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萌芽研究也就无从谈起。同时要改进研究方法,先从微观做起,把明代的国情、封建专制主义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明中叶雇佣劳动的性质,特别是江南等地手工业、农业、商业发展面貌,一个一个逐步摸清。对“萌芽”的概念运用,如:“资本主义萌芽”、“资本主义生产萌芽”、“资本主义因素萌芽”、“资本主义生产因素萌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萌芽”等等,究竟何种提法较为确切,最好也能尽量统一起来。因为概念混乱,所以有人以为,与其争论“萌芽”产生在何时何地,远不如探讨商品经济已持续地大发展,何以未能及早地瓦解封建制度,这样一个问题更为有意义。
  对于研究方法问题,不少学者认为必须坚持:量变与质变的统一研究;总体与地区、行业的统一研究;整个发展过程与各个方面、各个阶段发展的统一研究;中外比较研究。
  关于明末农民战争问题有明一代,农民战争频繁。在洪武年间就爆发了一百多起农民起义。明中叶以后,随着赋役剥削日趋加重、吏治败坏、土地兼并盛行,农民起义更是此伏彼起,连绵不断。至明末终于发生了以李自成为代表、中国古代史上最后一次规模最大的农民起义,进军北京,推翻了明朝统治。明史学界对明代农民战争的研究,主要精力也是放在这里。
  最早研究明末农民大起义的两篇文章,分别为束世徵《明季流寇之成因》和于飞《关于张献忠的材料》①。在这个领域内,具有开创之功的是郭沫若。1944 年初,他撰文《甲申三百年祭》②,揭露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歌颂明末农民起义的斗争精神,由此拉开了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研究明代农民战争史的序幕。五十年代以后,明末农民战争史的研究更上一层楼,成绩斐然。史料整理方面,有郑天挺等《明末农民起义史料》(开明书店1952 年版,中华书局1954 年重印)、谢国桢《明代农民起义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等。专题研究方面,发表了近五百篇论文、著作十多部,对这次农民大起义的社会背景、主要原因、起义过程、纲领口号、战略方针、战术运用、重要战役、领袖人物、内外关系以及历史作用等等,作了① 分别刊于《史学杂志》1927 年7 月第1 卷第3 期、《民俗》1929 年12 月第90 期。② 刊于重庆《新华日报》1944 年3 月9 日至22 日。
  多层次、多角度的剖析。不少问题看法大体一致。有些问题意见不一,择其大者有:历史作用。这个问题的争论,集中在总体评价与纲领口号两个方面。一种认为,明末农民大起义是中国农民战争史上规模较大的起义之一,发生于土地高度集中、赋重役繁的封建社会晚期,打击的目标是整个地主阶级。它推翻明皇朝,对于恢复生产、发展经济有着重大的意义和影响。清初实行“更名田”,放宽赋役,从根本上看就是明末农民大起义的结果。另一种则以为:在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战争不是历史前进的主要动力。明末农民起义,实际上也是起了破坏作用,是搞封建化和封建主义。还有人提出,李自成应对明末以后中国落后挨打负一定责任。不过这种看法只是极少数。
  对于纲领口号的意见歧异,主要是出于对史料的理解问题。
  如,对于“均田免赋”,一种认为,当时的历史实际和文献资料都充分证明:李自成起义军不仅提出,而且在其管辖的区域内,的确实行过“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将没收官僚、贵族的土地交还给农民,不纳粮、不当差。使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转变为农民所有,“均田免赋”是确有其事,也是明末农民起义不同于以往农民起义的一大特点。这个口号的提出和实践,反映了农民大众对土地的要求。如果把“均田”解释为平均赋役,就文献与史实而论,是所据极偏;就起义军的政策而言,是未究其本,失于臆断①。另一种意见则针锋相对地提出:起义军的“均田”根本不是“耕者有其田”,不是没收地主、贵族的土地归还农民耕种。在明代末年,“均田”是均平赋役的代名词。“均田免赋”也不是反映农民对土地的要求,而仅仅是减轻赋役。起义军的“割富济贫”政策,不意味着农民阶级重新分配封建地主的土地,而是为了分夺地主的“浮财”,没收他们的粮食、金银、衣物等可动之产,用以赈济贫民。由于明末清初查继佐把起义军的“且免徭赋”,说成“均田”,致使今人误为“耕者有其田”。这是没有领会史料的原意,离开了社会时代和阶级条件,只凭主观臆测,穿凿附会的解说②。
  大顺政权的性质及其失败的主要原因。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起义,是否反对皇权主义,反对地主阶级,反对封建制度?农民起义军能不能建立起自己的革命政权?这是五六十年代农民战争史研究中争论得最为热闹的问题。李自成的大顺政权(包括张献忠的大西政权),常常成为争论者援引的一个典型例子。一种观点以为:大顺政权的性质,基本上是封建的。从中央机构到地方政权,不仅成员绝大部分是原来明朝的官吏,而且他们几乎在所有的重要机构中居于领导地位。从其提出和实行的不淫、不杀、不掠、平买平卖、减免钱粮、割富济贫、均田等政治经济主张和口号来看,亦只限于对① 参见刘重日:《明末均田口号质疑的质疑》,《历史研究》1965 年第2 期;洪焕椿:《论明末农民政权的革命化和封建化》,《南京大学学报》1978 年第4 期。
  ② 王守义:《明末农民军“均田”口号质疑》,《历史研究》1962 年第2 期。明朝政治腐败的揭露和批判,不是针对皇权制度。他们的主张和宣传,只是对封建政治的刷新,不是对封建生产关系进行变革,他们实行的经济、政治纲领口号,只是相对减轻农民的负担,不是根本改变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社会身份。这些都足以证明:大顺政权不是农民阶级专政的革命政权①。有人还提出,大顺政权是以孔孟思想统治的封建帝国。李自成建国称帝,礼遇任用地主阶级分子,组成专制主义皇权的政权机构,也是明末起义军性质转化的标志。另一种则认为:它的领导者是农民革命领袖李自成,支柱是几十万起义军;地主阶级出身的文官不起决定作用;提出的斗争口号和推行的各项政策,固有封建性的因素,而本质是革命性的,打击的并非个别地主,代表的是农民的利益。农民革命领袖称王称帝,是敢于和地主阶级进行坚决斗争的表现,也是阶级斗争深入发展的反映。不能一看到农民领袖称王称帝,就以为是封建帝国,要具体分析是哪一个阶级的王和帝。把李自成称帝视为起义军性质转化的标志,更是不符合实际。
  关于大顺政权迅速失败的原因,尤其多种多样。有说是由于清兵力量强大;有说是大顺军入京后腐败,领导者为胜利冲昏了头脑,骄傲自满;有说是流寇主义的结果;有说是起义军在战略上没有东下占领江南富庶之区。还有说主要是没有根据阶级关系的新变化,及时调整政策,停止对汉族官绅的打击,因而使之纷纷倒向满洲贵族一边,形成满汉地主阶级共同联合起来对付起义军①。
  另外,关于荥阳大会和李岩其人。这是在史实考辨方面,意见最为对立的两个问题。
  荥阳大会。一种认为它是明末农民战争史上,乃至中国古代史上的一件大事。召开荥阳大会和攻克凤阳,是明末农民起义军从分散、被动、消极防御转变为联合、主动、积极出击的转折点,是起义军整个斗争发展的里程碑。另一种则以为,所谓“荥阳大会”,纯属虚构,实无其事。
  李岩其人。观点亦是明显对立。一种认为是确有其人,为地主出身的知识分子、李自成的谋士、起义领袖之一。他提出不少进步的政策措施,为农民起义军的斗争作出了贡献。另一种持基本否定态度,认为在没有获得第一手材料之前,是决不能相信有李岩其人的。再一种是明确肯定史书上所记载的李岩,纯系“子虚乌有”。
  明代农民战争史,在八十年代以前一直是明史研究中久盛不衰的领域。
  其后,从总体上说已变得有些冷清,研究者日见减少。但仍有一些优秀作品问世。顾诚《明末农民战争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年版),就是其中的代表作。此外,还有方福仁《李自成史事新证》(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关于李自成究竟是死于湖北九宫山,还是隐居于湖南石门的争论,① 孙祚民:《试论李自成大顺政权的性质——再论关于“农民政权”问题》,《新建设》1962 年第3 期。① 顾诚:《论大顺政权失败的主要原因》,《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3 年第6 期。更是远远没有结束。
  关于对外关系问题我国与周边各国的交往,源远流长。到了明代,范围进一步扩大,接触日益频繁,关系更为密切,与亚洲、非洲、欧洲等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广泛的政治联系、经贸往来、文化交流。同明史其他领域相比,对外关系史的研究,起步不算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发展却很缓慢,至新中国成立以后情况才发生了根本变化,八十年代以后全面展开。
  总观近百年来,明代对外关系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外贸易(包括民间私人贸易)、中国与南洋诸国的关系、郑和下西洋、“倭患”与抗倭战争、明末欧洲传教士东来的评价等五个问题。其中,以后三个问题最引人入胜,有时亦意见最为分歧。
  明初郑和下西洋。这是十五世纪中国对外关系的一件盛事,是世界航海史上的伟大壮举。也是明代对外关系史研究的重点课题。本世纪明代对外关系史的研究,最初就是从这个题目做起的。1904 年,梁启超在流亡日本期间,在他创办的《新民丛报》上发表了一篇纪念郑和的文章《祖国伟大航海家郑和传》。当时,梁启超一方面继续宣扬改良主义路线,一方面提倡“史学革命”,传播西方资产阶级史学,主张用历史启迪国人,猛醒起来,为未来而奋斗。总之,他是一位有影响的人物。自此至1949 年为止,研究郑和的论著不断行世,至少有四十余篇(本)。内有:向达《关于三宝太监下西洋的几种资料》(《小说月报》1929 年第20 卷第1 期);冯承钧译《郑和下西洋》(法国伯希和著,商务印书馆1935 年版);吴晗《十六世纪前之中国与南洋》(《清华学报》1936 年第1 期);郑鹤声《郑和出使之宝船》(《东方杂志》1944 年第40 卷第23 期)、《郑和》(重庆胜利出版社1945年版)、《郑和遗事汇编》(中华书局1945 年版);朱偰《郑和七次下西洋所历地名考》(《东方杂志》1946 年第42 卷第12 期)等。从这些题目不难看出,前辈史家对郑和是如何崇敬、于明代对外关系史的研究是何等执著追求。他们的开拓精神不仅令人佩服,而且也为后来郑和研究和整个明代对外关系史研究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后,各项事业迅速发展,郑和研究也上了新台阶。
  在资料整理方面,郑鹤声等《郑和下西洋资料汇编》(齐鲁书社1983年版),汇集了郑和下西洋的各种资料,内容最为丰富。著作方面,亦是成绩喜人。其中,有朱偰《郑和》(三联书店1956 年版)、陶秋英《郑和下西洋》(上海四联1954 年版)、黄淼《郑和下西洋》(江苏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以及周钰森《郑和航海考》(中国航海技术研究会1959 年版)、朱监秋等《新编郑和航海图集》(人民交通出版社1988 年版)等。八十年代初,郑和研究会的成立和《郑和研究》的创刊,对郑和研究也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专题研究方面,对许多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新的探索,取得了重要进展。
  1.关于郑和下西洋的目的与性质。
  明清两代流行的传统看法,以“追踪建文”、“耀兵异域”两说居上风。随着研究的深入,这些传统说法已愈来愈引起人们的怀疑。除了有人以为郑和下西洋是为了牵制帖木儿帝国东侵之外,多数人都不以军事目的为然。而是把笔墨更多地花在明初的政治、经济、外交动态,从多视角探求郑和下西洋深层次的内在原因。具体有四种说法。(1)国内“政治斗争需要”说。认为明成祖派遣郑和下西洋,主要是基于永乐初年国内政治斗争的需要。因为“靖难之役”胜利以后,建文帝的残余势力还比较强大,明成祖的统治地位仍不很稳固。他局部改变明太祖的对外政策,不断遣使出访各国,企图以此造成“万国来朝”的局面,以利于进一步瓦解建文帝的势力,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郑和下西洋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出现的,是明成祖为维护其权力统治的产物,与明初的社会经济发展并无因果关系①。(2)“朝贡贸易”说。认为郑和下西洋的主要任务,是与各国进行官方贸易,即明朝政府以赏赐大宗物品的形式换回各国的贡品。这些贡品绝大部分都是奢侈品。这种朝贡贸易,是宋元以来海外贸易大发展的一种逆转,是违反商品经济规律的。其目的是为了巩固中央集权和封建制度。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实质上起着一种严重的阻碍作用②。(3)“政治经济并重”说。认为郑和下西洋含有双层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耀兵异域”,显示中国之富强,造成“万国来朝”的气派。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开辟通往西洋各国的海上交通,以适应对外贸易与各国入华朝贡的需要①。(4)“前期政治”与“后期经济”说。认为郑和下西洋的性质,前后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前三次是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后四次则以促进经济交流为目的。理由是,通过海路交通,发展与海外各国的友好关系,为明朝前期外交活动的主要内容,也是指导郑和下西洋“宣德化而柔远人”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决定了郑和前期出访的主要任务,是缓和中国与东南及南亚各国的紧张关系,建立这个区域的和平环境。而其后期的活动则表明:他的活动主要是放在南亚以西的地区,以发展中国与亚非诸国的友好关系,促进相互间的经济、文化交流②。
  2.关于郑和下西洋对明初经济的影响。
  郑和下西洋发生于明代初年国力强大之时。对它在中国和世界航海史上① 冯尔康:《郑和下西洋的再认识——兼论“下西洋”同封建专制政治的关系》,《南开史学》1980 年第2 期。
  ② 参田培栋:《明朝前期海外贸易研究——兼论郑和下西洋的性质》,《北京师院学报》1983 年第4 期。① 韩振华:《论郑和下西洋的性质》,《厦门大学学报》1958 年第1 期;陈得芝:《试论郑和下西洋的双重任务》,《历史教学问题》1959 年第3 期。
  ② 郑鹤声等:《郑和下西洋简论》,《吉林大学学报》1983 年第1 期。的深远影响,学者们几乎没有异议,都作了充分的肯定。而在如何具体估价其历史作用,特别是此举对明初国内经济发展的作用,诸家所见则颇不一致。一种认为,明初社会经济的发展为郑和下西洋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郑和下西洋的结果又反过来扩大了明朝的对外贸易,刺激了国内官手工业与民间私营手工业的迅速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种则认为:郑和下西洋进行的对外贸易,是以官营手工业为基础,属于封建国家垄断的商业,是封建主义的政治产物。其结果非但没有推动国内外贸易、促进手工业的发展,反而阻挠了商品经济的成长壮大,对封建自然经济起到了维护作用。
  同时,也助长了中国封建统治者的虚荣、骄傲心理、固步自封,不利于中国的政治、经济革新。如果片面宣传这种“盛事”,势必不利于消除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
  另外,还有不少文章分别就郑和的家世、宝船的建造地点与宝船形制、下西洋的次数及途经的国家,郑和下西洋开创了海洋时代,但何以未能促使中国人去完成“地理大发现”等问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考证和探索。对于“地理大发现”问题,有论者以为:主要是由于郑和下西洋纯粹是为了扩大中国封建帝王的政治影响,这一性质和目的必然限制了人们的眼光,亦与当时中国人狭隘的和平观有关。
  倭患与明中叶抗倭战争。日本,古称倭奴国,与我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往来。至宋代以前,皆通中国,朝贡不绝。而元代则始终未相通。明兴元亡,倭寇不断入侵我国沿海地区,由此倭患频繁,危害不浅。洪武四年,明太祖以大国君王的风度,宣布日本等十五个邻国为“不征国”,希望与这些国家友好相处。而日本则贡、寇相仍,时而遣使入贡,时而入境扰害。明太祖不得已被迫实行“禁海”。然而,倭患并没有结束,甚至愈演愈烈,成为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一大祸害。也是造成明代中日关系始终不稳定的主要障碍。迄嘉靖年间,由于倭患空前严重,于是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爆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抗倭战争。从而,又为明代中日关系史的研究增加了一个课题。
  我国学者对明代倭患与抗倭战争的研究,历来比较重视,本世纪二十年代已有人问津。三四十年代著述益多,内中有李晋华《三百年前倭寇考》(上海国民外交委员会1933 年版)、陈懋恒《明代倭寇考略》(哈佛燕京学社1934 年版)、吴重翰《明代倭寇侵华史略》(商务印书馆1939 年版),以及《倭寇事略》(上海神州国光社1946 年版)等。从研究结论看,以往多数学者对“倭寇”与明中叶抗倭战争的性质并没有多大的意见分歧。八十年代初,有人撰文提出要“排除成见,用社会进步和阶级斗争的观点”,重新研究具有典型意义的嘉靖“倭患”问题①,才引发了关于这个问题一场新的① 陈杭生:《嘉靖“倭寇”探实》,《江汉学报》1980 年第3 期。
  争论。
  1.“倭寇”的成分问题。
  这是研究明代倭患由来与抗倭战争性质的关键所在,可以说各种意见分歧都与之有关。关于倭寇的成分,早在明代就有不同见解。目前概括起来主要有下列几说。(1)日本海盗集团。认为“倭寇”是十四世纪至十六世纪劫掠我国和朝鲜沿海的日本海盗武装集团。(2)主体是日本海盗。认为明代的倭寇情况复杂,既有日本无业浪人、走私商人,又有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从事海上贸易的民间商人与破产农民参与其内,但就其作用而言,主要成分还是日本海盗。(3)主体是中国人。认为元末明初主要是日本海盗。而嘉靖以后,由于日本海盗与我国私人海上贸易商人相勾结,以及破产农民的大量涌入,倭寇的成分已经发生了变化,真倭(日本海盗)为数极少,且不居主导地位。从首领到基本群众,都是中国人,或者说大部分是中国人。所谓“倭船”,也大多数是“中国船只”②。
  2.倭患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种认为,主要来自日本封建势力。由元初迄明末之所以产生倭变,有元、明两朝政治、军事诸因素,也有流民、奸徒、势家大族为了生活或贪图财货,而与外来的日本倭寇互相勾结。但是,最主要、最根本的原因,乃是由于当时日本国内封建割据势力对倭寇的支持所引起的。从倭寇船只的规模、侵略计划、人员组织与训练等情况来看,更是明晰无疑。如果没有日本封建藩侯和大寺院的支持,这一切都是不可想象的。对此,坚持实事求是的日本学者,也无不承认①。
  另一种则认为,主要是由于中国内部原因造成的。他们说,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所引起的军卫制度的破坏、海防的废弛,是倭患蔓延扩大的原因之一②。或者说,“主要原因不在日本,而在中国”③。
  3.抗倭战争的性质与作用。
  这是直接关系到当时中日关系以及如何看待广大人民群众反抗倭寇的一个重要问题。大体上有三种不同观点:(1)抵抗外来侵略的正义战争。根据是,倭寇的主要成分是日本海盗,他们又是由日本封建割据势力直接支持的。正是由于他们的侵扰,致使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及农业、手工业、商业遭到严重损失,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不抗击这种外来侵略劫掠活动,东南沿海的经济发展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2)中国内部的反封建斗争。认为嘉靖年间的所谓“抗倭战争”,压根就不是反抗外来侵略的战争。而是一场由中国沿海海商领导,有广大破产农民参加的反抗明朝② 林仁川:《明代私人海上贸易商人与“海盗”》,《中国史研究》1980 年第4 期。① 郝毓楠:《明代倭变端委考》,《中国史研究》1980 年第4 期。
  ② 李光璧:《明朝御倭战争》,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 年版。
  ③ 李卓:《试论日明勘合贸易的产生及其影响》,《南开史学》1981 年第1 期。政府海禁政策的斗争,是反压迫、反剥削的斗争,代表资本主义萌芽的新兴力量反对封建保守势力的斗争。斗争的结果,暂时减轻了农民的赋税负担,为“一条鞭”法的推行扫清了障碍。同时,迫使明朝政府部分放松海禁,促进了海上私人贸易和东南沿海地区的商品生产,为资本主义萌芽提供了有利条件,也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所以,明朝政府对这场斗争的镇压,只能说是历史的悲剧。(3)反对汪直海盗集团的国内战争。持此论者认为,挑起这场斗争的罪魁祸首是国内汪直海盗集团。因此,它实质上是由内祸引起的国内战争,但其性质不是资本主义萌芽与封建势力、新生势力与守旧势力之间的斗争。汪直一伙人,始终与日本等国的海盗相勾结,煽动并组织他们入侵我国东南沿海,进行劫掠活动,是历史的罪人。戚继光等爱国将领对他们进行镇压,是正义的行动,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
  明末欧洲传教士东来的历史作用。明末欧洲耶稣会传教士来华,是中西关系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中国学者很早就从资料整理入手,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中国天主教传教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 年版)、《明史佛郎机吕宋和兰意大利四传注释》(张维华著, 1934 年版)、《欧人东渐前明代海外关系》(谭春霖著,1936 年版)、《明清间耶稣会士译著提要》(徐宗泽著,1949 年版)等,就是其中的一部分研究结晶。五六十年代,着重就传教士东来的历史作用展开讨论。近十几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这个问题深受重视,出版了一批研究专著、论文。如: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江汉文《明清间在华的天主教耶稣会士》(知识出版社1987 年版);张维华《明清之际中西关系简史》(中编)(齐鲁书社1987 年版);顾裕禄《中国天主教的过去和现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 年版);李亚宁《明清之际的科学、文化与社会——十七、十八世纪中西关系引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等。另外,还出版了一批译著。
  欧洲耶稣会,明朝嘉靖十三年(1534)成立于意大利罗马,创始人为反对宗教改革的西班牙人罗耀拉。明万历十年(1582)耶稣会士、意大利人利玛窦由印度到达澳门,次年至广东肇庆进行传教活动,万历二十九年(1601)到北京。继利玛窦之后,一批欧洲传教士相继来华。过去一般认为,利玛窦入广东肇庆之日为欧洲传教士在华传教之始。近年有人提出,在利玛窦到达澳门之前三十年(嘉靖三十二年,1553 年)葡萄牙人进入、租居澳门之时,当为具有近代意义的中西文化交汇的开始①。有了欧洲传教士来华的活动,于是也就引出了如何评价他们的问题。
  综观中国学者对耶稣会士传教活动的评价,在不同的时期内,把握尺度多有不同。八十年代以前,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是基本肯定,一种是基本否定,一种是主张“一分为二”。
  ① 黄启臣:《十六至十八世纪中西文化交汇》,《社会科学战线)1991 年第1 期。肯定者认为:耶稣会士本身虽是欧洲天主教反动势力的主要工具之一,但这一时期来华的传教士不是欧洲反动势力的代表。他们东来传教基本上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反映欧洲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宗教活动,符合当时中国新兴市民阶级和资本主义萌芽的需要。这些传教士在传播西方科学文化知识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否定者说,当时侵入中国的耶稣会士,主要是以西方殖民主义为背景。
  他们的任务和目的是为了打开侵略中国的大门,实行“门户开放”。他们也不是散漫的个人宗教活动,而是依据殖民主义国家统治者的命令,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侵略活动。不是传播科学,而是传播宗教,为殖民主义者的经济侵略服务,不利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他们本身也不具备传教士和科学家双重资格。
  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者认为,在揭露他们东来负有为欧洲反动势力效劳的同时,当肯定其所带来的西方科学文化,对于当时长期停滞不前的中国科学文化的苏醒、重新焕发青春所注入的积极因素。
  八十年代以后,总的趋势是评价较高,而且有不断拔高的倾向。但意见交锋依然存在。
  有人非常强调耶稣会士来华传教的进步作用。他们认为必须把明末清初的传教士同鸦片战争以后的传教士区别开。明清之际东来者,在经济上、军事上、政治上诸方面都没有对中国构成大的威胁。他们的主要活动是传播宗教,通过各种交往使中西方有了初步的文化交流与认识。交往的双方是平等的。有的还进而强调他们在传播西方科学文化、介绍中华文明以及为中国造就科技人才等方面的贡献。并说其时东来传教士大多数是知识渊博的学者,他们一心传教、著书立说,在华数十年遵守中国法律,没有从事侵犯中国主权和有损于中国利益的活动。他们是进步守法的宗教人员。总之,他们在华的活动,都是无可非议的。正是由于他们的东来才造成了中国科学文化史上一个极为特殊的时期。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不赞成这种看法。以为明清之交来华传教士具有政治上的反动性和科学上的保守性双重特点。指出耶稣会士是当时资本主义殖民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与西方殖民国家关系密切,利用宣传科学为殖民扩张服务,为入侵中国开辟道路。正是为了进入中国的大门,他们才被迫一再改变传统政策,其主观动机仍然是为了从思想上征服中国人,以帮助西方殖民主义为其主要目的。另一方面,利玛窦等人所代表的已经不是蔚为主流的近代科学与近代思想,对当时西方很多名著、名科学家的学说和理论,如哥白尼、培根、伽利略等,耶稣会士基本上没有向中国介绍。所以对西学东渐不能估计过高。有的还认为,当时中国处于闭关自守、对外妄自尊大的状态,这也决定了从整体上说,此时西方输入的科学文化,对中国社会所起的作用并不大。
  此外,还有一些文章探讨了耶稣会士与中国士大夫的关系,以及他们向西方介绍中国物质文明和传统文化的过程。
  第三章本卷编写旨趣明代在中国历史上有它特殊的地位,无论在经济上和文化上,都不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新秀,同时也呈现腐化的加深。
  有明一代二百七十多年间,民族纠纷是存在的,但没有大的纠纷,从总的来说,民族关系是相对安定的。民族地区封建化的扩大和汉族作为全国民族关系中的主流进一步得到明确。我们对于这些说得都很不够,只是把一些主要的意思说出来了。
  明代的中国是社会的先进力量要求更快发展,而旧的社会势力不断加紧压迫和剥削的时期,因而明代的社会矛盾是尖锐的,也是复杂的。我们说死的拖住活的,也正是这个时代的写照。但要把这种形势表述得更清楚,还有待于努力。
  关于明史的研究,我们还处在新的起步阶段,有许多专题如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明代社会阶级分析、明代劳动人民身份的分析、明代政治体制的特点,还有一些特别题目如东林党问题、太监问题、八股文问题等,都很少研究,或根本没有研究。
  中国人的航海活动,史书早有记载。秦始皇多次派人入海求仙,一次派男女三千人,在当时确有其事,并不会都是传闻。明代郑和七次下西洋,沟通了中外人物的往来,在文化上作出了不少贡献。中外交流的研究应该在我国历史研究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现在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实在太单薄了。我们应该以积极开拓的精神,打破目前的局面。
  乙编综述第一章明朝的建立与北元的覆灭元朝末年,蒙古贵族统治下的元皇朝陷入了空前的危机之中。农民起义的烽火燃遍各地,天下大乱,群雄乘势而起。在群雄中,朱元璋一系越来越强大,先后打败诸雄,并北伐中原,攻克元大都,推翻了元朝的统治,建立了明皇朝。
  第一节元末天下大乱元朝末年,由于统治阶级内部争权夺利,政治愈来愈腐败,民族矛盾空前尖锐,土地兼并严重,农民负担日益沉重,无法正常生活下去了,内心呼唤新的皇朝取而代之。人们的心声,通过民谣到处传播:在浙江温州、台州等地区,不堪重负的农民公然在村头树起大旗,直书:“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一日三遍打,不反待如何!”①在河南,流传着这样的民谣:“天雨线,民起怨,中原地,事必变。”
  ①在河北,有童谣预示着天下易主:“塔儿黑,北人作主南是客;塔儿红,朱衣人作主人公。”②在淮、楚地区,则有童谣预示道:“富汉莫起楼,穷汉莫起屋,但看羊儿年,便是吴家园。”③各地秘密教派则利用宗教组织,宣传着改朝换代的思想。泰定二年(1325),河南息州人赵丑厮等倡言:“弥勒佛当有天下。”韩山童、彭莹玉等人则利用白莲教,倡言天下大乱,宣称“弥勒佛下生”、“明王出世”,号召徒众,准备起事。
  元朝末年天下形势,已到了民怨鼎沸的程度,元皇朝“奸佞专权。开河变钞祸根源,惹红巾万千。官法滥,刑法重,黎民怨。人吃人,钞变钞,何曾见。贼做官,官做贼,混贤愚。”④开河变钞,尤其是征发汴梁(今河南开封)、大名(今属河北)等十三路民夫十五万人修复黄河故道,直接导致了红巾军起义的发生。原来元朝廷严禁集会,在于害怕人们组织反抗,而修治黄河则聚集了十五万怨夫,他们不满于元朝的统治,传诵着“石人一只眼,① 《元史》卷五一《五行志》。
  ② 《元史》卷五一《五行志》。
  ③ 《元史》卷五一《五行志》。
  ④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三。
  挑动黄河天下反”的民谣,渴望有人带头造反。韩山童、刘福通等人乘机在黄河故道上埋下石人。不久,民工在黄陵冈黄河故道上挖出了石人,石人背上赫然写着十四个大字:“莫道石人一只眼,此物一出天下反。”石人背上的文字,正与民谣相契合——天意如此,不反待如何?
  至正十一年(1351)五月,广平府永年县(今属河北)人韩山童以白莲教组织民众,同刘福通一起,在颍州聚集民众三万人,歃血盟誓,自称宋徽宗八世孙,当为中国主,树起了义旗:“虎贲三千,直抵幽燕之地;龙飞九五,重开大宋之天”①,并发布讨元檄文。但是,不久韩山童即被元廷捕杀,刘福通则率众组成农民起义军,出其不意地攻占了颍州。刘福通振臂一呼,万民响应。附近贫苦农民“多乐从乱”②,黄陵岗修河民工纷纷前来,起义部队声势大振。至九月,已占领了河南数县,队伍发展到十余万人。
  刘福通红巾军起义揭开了元末农民大起义的序幕,南北各地到处燃起了农民战争的烽火。在北方,至正十一年(1351)八月,李二(芝麻李)、彭大、赵均用等在徐州起兵,占领徐州及附近郡县。至正十二年二月,郭子兴、孙德崖等起兵于濠州(今安徽凤阳)。在南方,至正十一年八月,徐寿辉、彭莹玉、邹普胜等在蕲州(今湖北蕲春)、黄州(今湖北黄冈)起兵。十月,建立了自己的政权组织,以徐寿辉为帝,邹普胜为太师,倪文俊为统军元帅,国号天完,年号治平。至正十一年十二月王权(布王三)、张椿纠众起义,攻占了邓州(今属河南)、南阳、河南府(今河南洛阳一带)等地区。他们这支队伍又被称为“北琐红巾军”。至正十二年正月,孟海马等起兵,攻占了襄阳、荆门、房州(今湖北房县)等地。他们这支队伍则被称为“南琐红巾军”。
  以上数支起义队伍规模较大,影响也较大。此外,在全国各地,尤其是山东、安徽、江苏、江西、浙江、福建、湖南、陕西等地,小规模的农民起义不时发生。
  农民起义的广泛兴起,引起了元朝统治者的恐慌,元顺帝急忙调兵遣将,疯狂镇压北方红巾军。至正十三年(1353)五月,北琐红巾军被扑灭,次年正月南琐红巾军也被扼杀。但是,北方红巾军的主力——刘福通所部却越战越勇,一再击败元军,声势益发壮大。至正十五年二月,刘福通等人迎回了逃匿于砀山夹河的韩林儿(系韩山童之子),并拥立他为帝,号小明王,建国号大宋,年号龙凤,都毫州,以杜遵道、盛文郁为丞相,刘福通、罗文素为平章,刘六(刘福通之弟)知枢密院事。
  至正十七年(1357),刘福通红巾军分兵三路,向元大都、元上都、关中地区大举进攻。东路由毛贵率领,连破山东胶州、莱州、益都、滨州、莒州(今莒县)。至正十八年二月攻克济南,并乘胜北伐,抵达天津附近,锋①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七。
  ② 叶子奇:《草木子》卷三。
  芒直指元大都(今北京)。元廷惊慌失措,延臣“或劝乘舆北巡以避之,或劝迁都关陕”①。但后来由于东路军内部自相仇杀,自相削弱,所攻克的州县又先后被元廷收复,东路军也被元廷消灭。
  中路军由关先生、破头潘、冯长舅、沙刘二、王士诚等率领,连克山西、河北一些州县,至正十八年(1358),关诚率部攻入元上都,焚毁了元宫室。西路军由白不信、大刀敖、李喜喜等率领,攻入关中地区。西路军在凤翔受到重创,余部由李喜喜率领,自号“青巾军”,占领了成都等地。
  宋军三路北伐,给元廷以沉重的打击。至正十八年(1358)五月,刘福通率领红巾军一举攻克汴梁,大宋政权随即迁都于此。此时,中原及其以北地区,三分之二为红巾军纵横驰骋之地,元朝的统治受到了沉重的打击。但是,红巾军三路北伐,互不联系,各自孤立作战,分散了战斗力,遭到了元朝军队的各个击破,红巾军也受到了很大打击。至正十九年(1359),元廷集中兵力围攻汴梁,刘福通率军坚守百余日,在城内粮绝的困境下,突围至安丰(今安徽寿县)。刘福通红巾军受到重创,势力大减。至正二十三年(1363),投降元廷的张士诚派部将吕珍攻陷了安丰,刘福通战死,韩林儿被驰援而来的朱元璋接到了滁州(今安徽滁县)。至此,龙凤政权结束。至正二十六年(1366),韩林儿又被朱元璋的部将廖永忠迎往南京,途中被沉入瓜步江中。
  元末人心思变,刘福通率领红巾军应时而起,纵横中原,屡败元军,沉重打击了元朝的统治,隔断了元大都与南方之间的联系,并直接造成了元廷内部军阀势力的壮大、割据,造成了南方各地群雄并起。红巾军虽然失败了,但它所造成的天下大势——军阀割据与群雄并起,最终却灭亡了元朝。
  ① 《元史》卷一八八《刘哈喇不花传》。
  第二节群雄并起地主武装红巾军兴起之后,元朝以其主力扑灭红巾军,但是元军主力与红巾军也几乎同归于尽,溃不成军。在这种情况下,元廷只能依靠各地地主武装——“义军”、“乡军”和“民兵”。为此,至正十四年(1354)二月,元廷“诏河南、淮南两省并立民兵万户府”①。次年二月,又诏“立淮东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于天长县,统濠泗义兵万户府并洪泽等处义兵。听富民愿出丁壮义兵五千名者为万户,五百名者为千户,一百名者为百户”②。但是,各地地主武装集团在响应元廷诏令,起兵保元的合法外衣下,在“拥元”的旗帜下,乘机夺城夺地,扩大自己的地盘,发展自己的武装力量。至正十四年(1354)以后,逐渐形成了几支势力强大的地主武装:一是河南沈丘探马赤军察罕帖木儿(系汉人,本名李廷瑞)和罗山典史李思齐纠集的地主武装。至正十二年(1352),察罕帖木儿在沈丘组织数百人的地主武装,与罗山李思齐纠集的地主武装联合,袭击了刘福通红巾军占领的罗山。其后,这支武装在镇压红巾军中逐渐壮大,连年在河南、河北、陕西等地镇压红巾军,并逐步确立了自己的地盘。至正十七年(1357),李思齐占据了陕西,察罕帖木儿占据了山西,成为一支颇为强大的割据势力。二是元朝宿将答失八都鲁率领的“义丁”。答失八都鲁于至正十一年(1351)被任命为四川省参政,率领本部探马赤军三千人出兵荆襄地区。次年,又招募了襄阳官吏及逃亡的土豪组织的“义丁”,建立了表面上隶属于官府的队伍,形成了两万余人的强大武装集团。这支武装多次击败过红巾军,先后镇压了南琐红巾军和北琐红巾军。至正十五年(1355)十二月,在河南太康大败刘福通红巾军,并进逼毫州。至正十七年(1357)十二月,答失八都鲁死,其子孛罗帖木儿继续统领这支武装。
  三是福建陈友定的地主武装。陈友定曾经是贫苦农民,充任过驿卒。红巾军兴起后,他应官府的招募从军,因镇压汀州、延平等地农民起义有功,被任命为清流县尹。其后,陈友定一再击败陈友谅军,又被升为福建行省参政、延平分省平章。至正十七年(1357),泉州色目人赛甫丁、阿迷里丁反元自立,陈友定又奉命征讨,趁势占领兴化、泉州、漳州、潮州等地。陈友定虽然接受元朝所授官职,但他割据八闽之地,独占一方。
  四是广东的何真,至正十二年(1352)红巾军兴起之后,他组织地主武装“义兵”,镇压东莞等地农民起义,后被元廷委任为广东道宣慰司都元帅。至正二十三年(1363),南海三山民邵宗愚率众攻陷广州,何真率军收复了① 《元史》卷四三《顺帝纪》。
  ② 《元史》卷四四《顺帝纪》。
  广州城,升任为广东行省参知政事,成为割据广东的武装。
  反元群雄与此同时,刘福通红巾军起义失败后,红巾军内部也形成了几大反元集团。他们虽然共同反元,但彼此之间也互相争斗,势同水火。在这一意义上,他们也是一股股割据势力。当时主要反元群雄有以下几支:陈友谅与“大汉”政权。陈友谅本是徐寿辉所部红巾军的部将。至正十七年(1357),天完政权内部发生分裂,丞相倪文俊阴谋杀害徐寿辉,事泄率部逃往黄州。部将陈友谅驻扎于黄州,乘势杀死倪文俊,并有其众。至正二十年,陈友谅攻占了太平,杀害了徐寿辉,于采石五通庙即帝位,国号“大汉”,改元大义。“大汉”政权势力较为强大,雄踞于江西、湖广等地。明玉珍与“大夏”政权。明玉珍本是随州(今湖北随县)地主,在元末红巾军大起义中纠集千余人结寨自保。至正十二年(1352),投归徐寿辉,任统兵征虏大元帅。至正十七年,奉徐寿辉命攻占四川,至正十九年六月已占有四川大部,被授予四川行省参政。陈友谅杀害徐寿辉以后,明玉珍即与陈友谅决裂,“斩[陈友谅]使焚书,三军缟素,为宋主(指徐寿辉)发丧”①。至正二十一年攻下成都,自立为陇蜀王。次年正月,在重庆称帝,国号“大夏”,改元天统。明玉珍占有天府之国四川,旁及贵州、湖广部分地区,依恃四川天险,雄踞一方。
  张士诚和“大周”政权。张士诚是江苏泰州白驹场盐户出身,至正十三年(1353)正月,与其弟士义、士德、士信及李伯升等起事,吸引了大量盐丁及贫苦农民参加,队伍很快扩大至万余人,先后攻下泰州、兴化、高邮等地。至正十四年,张士诚在高邮称诚王,国号“大周”,建元天祐。张士诚占据高邮等地,梗塞了元朝南北粮食运道,成了元朝心腹大患。至正十四年九月,元朝派遣中书右丞相脱脱率军百余万攻打高邮。张士诚率军英勇抗击,脱脱屯兵于坚城之下,一筹莫展。十二月,元顺帝以“老师费财,已逾三月,坐视寇道,恬不为意”②为罪名,削夺了脱脱的官职和兵权。脱脱所部“大军百万,一时四散”,“其散而无所归附者,多从红军(即红巾军)”③。此役之后,元朝主力解体,张士诚之势力大增。至正十六年(1356),张士诚率军南下,攻占了江南之平江(今江苏苏州)、湖州、松江、常州等财富集中之地,并改平江为隆平府,建都于此。但张士诚于至正十七年(1357)降元,被封为太尉,从海道运粮入大都。同时仍割据一方,并于至正二十三年,自立为吴王,其割据之地,“南抵绍兴,北逾徐州,达于济宁① 刘祯:《玄宫之碑》。
  ② 《元史》卷四三《顺帝纪》。
  ③ 权衡:《庚申外史》卷上。
  之金沟,西距汝、颍、濠、洒,东薄海,二千余里,带甲数十万”①,势力非常强大。
  方国珍占领浙东地区。方国珍是浙江黄岩人,世以贩盐浮海为业。至正八年(1348)聚众反元,不久被元廷招降,为庆元定海尉。此后,方国珍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摇摆于元廷与红巾军政权之间,时叛时降,雄踞于以庆元(浙江宁波)为中心的浙东地区。
  但是,无论是在元朝大旗下的北方地主武装,还是势力、财力较大的陈友谅、张士诚,虽然称雄于一时,最终还是被崛起于濠州的朱元璋所灭。① 《明史》卷一二三《张士诚传》。
  第三节朱元璋的崛起朱元璋,原名重八,起兵后改名元璋,字国瑞,濠州钟离(今安徽凤阳)人。至正四年(1344)春,淮北大地旱、蝗、瘟疫并行,四月,朱元璋父、母、长兄相继死去,孤苦无靠,遂于九月入皇觉寺为和尚,干些杂活。但五十余日后,寺主封仓遣散僧众,朱元璋再次失去了依靠,做起了游方僧,四处化缘乞食,备尝生活之艰辛,至正八年(1348),再次回到了皇觉寺。至正十二年二月,定远人郭子兴与孙德崖等五人率众起义,自称元帅,攻占了濠州城。元廷派遣官军镇压,并烧毁了皇觉寺。朱元璋再次失去了安身之地,在友人“与其束手待毙,不如起而抗争”的劝说下,他于闰三月参加了郭子兴率领的红巾军。
  朱元璋作战勇敢,“匹马单戈,日行百里”,而且“度量豁达,有智略”,才能出众。从军不久,即脱颖而出,被郭子兴收为宗人,待同子弟。其后,郭子兴又将其义女马氏嫁给了朱元璋。从此,朱元璋便被人们称为“朱公子”,在红巾军中如鱼得水,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至正十三年(1353)六月,朱元璋奉命回家乡钟离召兵,扩大队伍。他以旧时伙伴和同乡徐达等二十余人为骨干,招集了七百余人入伍,朱元璋因而被任命为镇抚。朱元璋发现郭子兴暗弱,难以成就大业,“无足与共事”,乃决心发展自己的队伍。至正十四年六月,朱元璋将其率领的兵士交与郭子兴,仅带领徐达、汤和、吴良、吴祯、花云等二十余名心腹至定远。不久,即招编了张家堡驴牌寨民兵三千人,收编了横涧山缪大亨义兵二万余人,并用了近十天的时间加以整顿和训练,形成了一支基本队伍。
  朱元璋组建队伍后,即率军南下,攻占滁阳。经过妙山时,结寨自保的冯国用、冯国胜兄弟率众来投。冯氏兄弟“俱喜读书,通兵法”,有政治、军事眼光。朱元璋同他们讨论天下大势,冯国用从容献策:“金陵龙蟠虎踞,帝王之都,先拔之以为根本。然后四出征战,倡仁义,收人心,勿贪子女玉帛,天下不足定也。”①冯胜提出先占领金陵(今南京),建立稳固根据地,然后征战四方,夺取天下的方针,投合了朱元璋的心意,因此被任命为幕府参议,计议征伐大事。
  不久,定远人李善长也来到军营求见。李善长“少读书有智计,习法家言,策事多中”①,是一位难得的人才,朱元璋委任他为幕府掌书记。朱元璋询问天下何时能平定,李善长回答说:“秦乱,汉高起布衣,豁达大度,知人善任,不嗜杀人,五载成帝业。今元纲既紊,天下土崩瓦解。公濠产,距沛不远,山川王气,公当受之。法其所为,天下不足定也。”②李善长把① 《明史》卷一二九《冯胜传》。
  ① 《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长传》。
  ② 《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长传》。
  朱元璋视作“天命所在”的“天子”,劝他以汉高祖为榜样,就可以平定天下。这使朱元璋十分高兴,更加信任李善长,不仅让他参与机密,而且让他协调文臣武将之间的矛盾,协助考察各种人才,量才委用。
  七月,朱元璋攻克了滁州。八月,郭子兴率万余人来到滁州。他看到朱元璋已拥有三万人的武装,且号令严明,军容整肃,十分高兴,升朱元璋为总管。
  至正十五年(1355)正月,朱元璋建议攻取和州,解决军粮问题。郭子兴于是任命朱元璋总和阳兵,率张天祐、汤合等将士攻占和州。攻下和州后,请将士“暴横多杀掠,城中夫妇不相保”③。为此,朱元璋召集诸将,严肃军纪。他诫谕将士说:“请将自滁来,多掳人妻女,使民夫妇离散,军无纪律,何以安众。凡军中所得夫妇,悉皆还之。”④朱元璋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第二天即将所掳妇女全部放还。此后,朱元璋更加留意于军纪问题,禁止杀掳掠夺,因而他的部队更加得人心。
  同年三月,郭子兴病死,朱元璋成了这支义军的首领。这时刘福通在毫州建立了龙凤政权,朱元璋不愿受制于人,但自己势孤力单,只得暂时接受龙凤政权的领导,使用龙凤纪年,但“事皆不禀其节制”①。
  是年五月,结寨巢湖的水军千余艘在廖永安、俞通海等人带领下,投靠了朱元璋,朱元璋因而拥有了一支强大的水军。这时,常遇春、邓愈也归附了朱元璋。朱元璋势力大增,决计攻取金陵,建立自己的地盘。
  六月,朱元璋率部渡江,拔采石,占太平。朱元璋大军进入太平时,李善长奉命将“禁约”榜贴于通衢,士兵入城后军纪严明,秋毫无犯,城中肃然。儒士李习、陶安前来拜见朱元璋。陶安看到朱元璋,兴奋地说:“我辈有主矣!”又建议说:“方今四海鼎沸,豪杰并争,攻城屠邑,互相雄长,然其志皆子女玉帛,取快一时,非有拨乱救世安天下之心。明公率众渡江,神武不杀,人心悦服,以此顺天应人而行吊伐,天下不足平也。”朱元璋又询问夺取金陵妥否,陶安回答说:“金陵古帝王之都,龙蟠虎踞,限以长江之险,若取而有之,据其形胜,出兵以临四方,则何向不克?”②这一回答,与冯国用、李善长的建议相同,更加坚定了朱元璋夺取金陵的意图。朱元璋遂改太平路为太平府,以李习为知府;置太平兴国翼元帅府,自任大元帅,以李善长为令史;登记乡兵,扩大队伍;修城浚壕,加强守御。这样,太平成了攻取金陵的根据地和桥头堡。
  七月,朱元璋令张天祐率军攻打集庆(南京),未克。九月,朱元璋再命郭天叙、张天祐攻打集庆,再次受挫,郭天叙、张天祐被俘杀。至正十六③ 《明史纪事本末》卷一《太祖起兵》。
  ④ 《明太祖实录》卷二。
  ① 《明史纪事本末》卷一《太祖起兵》。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三。
  年(1356)三月,朱元璋亲自率军攻集庆,从太平出发,水陆并进。先破江宁镇,得降兵三万六千余人,再破集庆城,得军民五十余万。朱元璋改集庆路为应天府,置天兴建康翼统军大元帅府,以廖永安为统军元帅。七月,置江南行中书省,朱元璋兼总省事,并建立了完整的统治机构。
  攻下集庆城以后,朱元璋信心大增,自视为拯民于水火的真命天子,发布告示说:“元失其政,所在纷扰,兵戈并起,生民涂炭,汝等处危城之中,朝夕惕惕不能自保。吾率众至此,为民除乱耳。汝宜各安职业,毋怀疑惧,贤人君子有能相从立功业者,吾礼用之。居官者毋横暴以殃吾民,旧政有不便者,吾为汝除之。”①不久,他又对身边将领徐达等人说:“金陵险固,古所谓长江天堑,真形胜地也。仓廪实,民人足,吾今有之。诸公又能同心协力以相左右,何功不成。”②朱元璋攻克集庆,信心大增,但并未盲目乐观。他清醒地看到张士诚在东南方、徐寿辉在西北方虎视眈眈;而“元将定定扼镇江,别不花、杨仲英屯宁国,青衣军张明鉴据扬州,八思尔不花驻徽州,石抹宜孙守处州,其弟厚孙守婺州,宋伯颜不花守衢州”③。当时的形势可谓群雄环伺,不容乐观。因此,攻下应天府以后,朱元璋即开始攻占周边城镇,巩固应天府的守御。至正十六年三月,即攻下应天府的当月,朱元璋即派徐达攻下镇江。六月,又派邓愈攻下了广德。至正十七年四月,朱元璋亲率大军攻下了宁国,俘获了朱亮祖等将士十余万人。与此同时,朱元璋遣使与张士诚通好,但张士诚拘留了使臣,且派兵攻打镇江。因此,朱元璋在击退进攻镇江之敌以后,又于至正十七年二月攻下张士诚占领的常州,其后又派耿炳文、刘成攻下了长兴,赵继祖攻下了江阴,徐达攻下了常熟。获得了这些城镇,即控扼了守卫应天府的军事要地,使张士诚“侵轶路绝”①。
  稳定了应天府的形势以后,朱元璋开始向浙东发展,扩大势力。至正十七年七月,胡大海攻克徽州,十月常遇春克池州。至正十八年三月,邓愈克建德,十二月,朱元璋亲率大军克婺州(今浙江金华),改为宁越府,又改为金华府,置浙东行省。至正十九年初,胡大海克诸暨,九月,常遇春克衢州,十一月,胡大海再克处州(今浙江丽水)。这样,元朝江浙行省的西部地区大部分为朱元璋所有。
  这些地区的攻取,不仅为应天府提供了屏障,补充兵员和军事物资,而且还获得了一大批文武人才。如浙东地区著名文士叶琛、章溢、刘基等被聘召至应天府,朱元璋为之创建礼贤馆。攻克徽州时,儒士朱升献上“高筑墙,① 《明太祖实录》卷四。
  ② 《明太祖实录》卷四。
  ③ 《明史》卷一《太祖纪》。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五。
  广积粮,缓称王”②之计,为朱元璋所采纳。朱元璋不急于称王,而是利用有利时机积极发展自己的势力。直到至正二十三年(1363),北方红巾军在安丰失败,朱元璋迎小明王韩林儿于滁州,具有了“挟天子以令诸侯”的势力,才“张皇六师,飞旗角亢”③。至正二十四年正月元旦,朱元璋在应天府即吴王位,公开树起了大旗。至正二十六年十二月,朱元璋派廖永忠请小明王至应天府,途中覆舟沉死小明王,翌年改为吴元年。朱元璋自此割据一方,势力日强,踏上了统一战争之途。
  ② 《明史》卷一三六《朱升传》。
  ③ 《御制皇陵碑》。
  第四节扫平群雄,北伐中原朱元璋的统一战争,是以扫平群雄开始,以北伐中原、攻下元大都(今北京)为结束的。这一战略是基于当时形势所决定的。
  朱元璋在应天府建立了政权,虽然夺取了周边重要城镇,势力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处在几个割据势力的包围之中。其中东北方是张士诚,西南方是陈友谅,东南是方国珍,南方则为陈友定。这些割据政权,不仅限制了朱元璋势力的进一步发展壮大,而且还时时威胁应天府的安全,而张士诚财力雄厚,陈友谅兵力强盛,对朱元璋威胁最大。基于这样的形势,谋士刘基献计说:“士诚自守虏,不足虑。友谅劫主掠下,名号不正,地据上流,其心无日忘我,宜先图之。陈氏灭,张氏势孤,然后北向中原,王业可成也。”①朱元璋采纳了刘基的建议。这一建议亦成为日后朱元璋统一天下的战略方针。
  灭陈友谅。至正二十年(1360),陈友谅即向朱元璋统治区发起了进攻,占太平,驻采石,并联合张士诚夹攻应天府,但张士诚并未出兵助战。陈友谅挥师南下,朱元璋利用部将康茂才与陈友谅的故友关系,设计诱使陈友谅进入埋伏圈中,大败陈友谅,并乘势收复太平、安庆、信州、袁州等地。次年,陈友谅又发兵夺信州、安庆,又大败而回。朱元璋乘胜进击,再败陈友谅于江州。这样,陈友谅一再失利,到至正二十二年,龙兴(今江西南昌)、袁州、瑞州、临安、吉安等州县都被朱元璋占领,而陈友谅“疆场日蹙”①。至正二十三年四月,陈友谅乘朱元璋率兵援救安丰红巾军之机,发兵六十万,巨舰数百艘,载其家属百官,空国而来,先后攻取了吉安、临江、无为州,进围洪都。洪都守将朱文正率领部众死守,坚持了八十五天之久。到七月,朱元璋与徐达、常遇春等主力部队二十余万人驰援。陈友谅被迫撤回,率众至鄱阳湖迎战。七月二十一日,鄱阳湖大战开始。经过连续数日交阵激战,陈友谅部损失惨重,左右金吾将军投奔朱元璋,军心逐渐瓦解。陈友谅无奈,率众退还武昌,又遭朱元璋截击。八月二十七日,陈友谅在混战中中流矢死,其子陈理率败将残兵逃回武昌称帝。
  九月,朱元璋率军亲征武昌,十月围城,并占领了湖北诸境。次年二月,朱元璋再围武昌,陈理势穷计竭,出降,大汉亡。朱元璋设立湖广行中书省,分兵略鄂、赣诸郡及广东韶关、南雄,尽并陈友谅之地。
  平张士诚。朱元璋消灭了陈友谅以后,势力大增,接着就把矛头指向了财力最富的张士诚。至正二十五年(1365)十月,朱元璋发布文告,指责张士诚“假元之命,叛服不常”,“启衅多端,袭我诸全,连兵构祸,罪不可① 《明太祖实录》卷四。
  ① 《明太祖实录》卷十二。
  逭”②。接着派徐达总兵出征,采取“先取通、泰诸郡县,剪士诚肘翼,然后专取浙西”③的策略,先后攻占了通州、兴化、盐城、泰州、高邮、淮安、徐州、宿州、濠州、邳州、安丰等州县,尽有张士诚江北之地,因而切断了张士诚与元廷的联系,绝其降元的阴谋。
  至正二十六年(1366)五月,朱元璋顺利完成第一步战略任务后,准备大举扫平张士诚,发布了《平周檄》,历数张士诚八大罪状,劝谕张士诚文武部下弃暗投明,号召百姓安业不动。八月,朱元璋即以徐达为大将军,常遇春为副将军,率众二十万讨伐张士诚。先后攻下了湖州、嘉兴、杭州、绍兴等地,廓清了平江外围城镇,从四面八方包围了平江城。张士诚数次突围失败,只得困守孤城,坚持了十个月,城破自缢,大周政权被消灭。
  陈友谅、张士诚两大政权灭亡后,南方方国珍、陈友定等较弱的割据势力已成瓮中之鳖,惶惶不可终日。而朱元璋则挟其余威,双管齐下,一举消灭方国珍和陈友定。至正二十七年(1367)九月,朱元璋以汤和为征南将军、吴祯为副将军,讨平方国珍;同时命胡廷瑞为征南将军,何文辉为副将军,取道江西进攻陈友定。两路大军旗开得胜,当年十二月,方国珍即被迫投降;次年正月陈友定被俘,这两个割据势力也被消灭了。
  至此,除四川明夏和广东何真两个小割据势力以外,南方大片土地全在朱元璋的掌握之中。因此,朱元璋有了足够的军力、财力北伐中原、统一天下。
  攻克大都。元朝在北方的统治,在红巾军的打击下已摇摇欲坠,再加上统治阶级内部军阀混战,军事力量进一步被削弱。可以说,蒙古贵族的统治已经岌岌可危,已无力镇压各地的反抗,只能苟延残喘了。
  鉴于当时的形势,朱元璋在平定张士诚以后,以主力部队北伐中原,同时派两支部队讨灭方国珍和陈友定。至正二十七年(1367)十月,朱元璋命徐达为征虏大将军,常遇春为副将军,率领二十五万大军,由淮河进入河北,开始了夺取中原的北伐。
  对于北伐,朱元璋十分重视,专门召集谋臣将领讨论方略。最后,朱元璋提出了谨慎从事、逐步推进的战略:“先取山东,撤其屏蔽。旋师河南,断其羽翼。拔潼关而守之,据其户槛。天下形势入我掌握,然后进兵元都,则彼势孤援绝,不战可克。既克元都,鼓行而西,云中、九原以及关陇,可席卷而下。”①朱元璋为北伐中原制定了战略,并戒谕将士保持军纪,同时发布了檄文,提出了“驱逐胡虏,恢复中华,立纲陈纪,救济斯民”的民族斗争口号;为了争取北方人民的支持,檄文中保证大军所过之处,“秋毫无② 《明太祖实录》卷十五。
  ③ 《明太祖实录》卷十五。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二六。
  犯”,对蒙古、色目人,也“与中夏之人抚养无异”②。至此,北伐准备工作就绪了。
  次年二月,北伐军平定了山东,接着分兵两路,水陆并进,夺取河南,先后攻克归德(今河南商丘)、陈州(今河南淮阳)、许州(今河南许昌)、汴梁(今河南开封)、河南(今河南洛阳)等地。四月,元梁王阿鲁温降,河南平。五月,冯国胜、康茂才等率军攻克了陕州(今河南陕县)、潼关,阻断了关陇地区李思齐武装集团与元朝的联系。至此,元大都已失去了屏障和外援,成了朱元璋囊中之物,指日可下了。
  五月,朱元璋来到了汴梁,从容部署了攻克大都的战斗。闰七月,徐达、常遇春从汴梁挥师北上,经彰德(今河南安阳)、广平(今河北永年),攻克临清。不久,又攻克德州,下长芦、直沽。二十七日夜,攻克通州,迫近大都。元顺帝闻报大惊,次日夜仓皇逃往上都。八月初二日,北伐大军克复大都,元朝在中原的统治宣告结束。
  朱元璋在北伐中原的进军途中,于至正二十八年(1368)正月初四日即皇帝位,国号大明,建元洪武,以应天府为京师,册封马氏为皇后,立世子朱标为皇太子,李善长、徐达为左右丞相,其他文臣武将也授予不同官职。② 《明太祖实录》卷二六。
  第五节北元的覆灭元顺帝逃往上都后,于明洪武元年七月,又被赶出上都,逃往应昌(今辽宁克什克腾旗西达米诺尔附近)。洪武三年(1370)正月,朱元璋命徐达为征虏大将军,李文忠、邓愈为左副将军,冯胜、汤和为右副将军,统领大军兵分两路往征沙漠,明军取得了沙儿峪(今甘肃定西以北)和应昌两大战役的胜利,迫使元朝残余势力北撤。这时元顺帝已死,其子爱猷识理达腊继位,奔和林旧都,蒙古尊号称必力克图可汗,仍奉“大元”国号,史称“北元”。
  元势力虽退居塞北,但对中原地区“犹有觊觎之志”①,企图重新入主中原,恢复元朝的统治。因此,为了解除蒙古贵族对北方的压力,统一大漠南北,明朝几次派兵北征。
  洪武五年(1372)正月,朱元璋仍命徐达为征虏大将军,李文忠为左副将军,冯胜为右副将军,发兵十五万,兵分三路远征岭北,号为“清沙漠”。徐达率领中路军出雁门直捣和林,李文忠领东路军经应昌赴岭北,冯胜西路军进兵甘肃。明军此次远征岭北,只有西路获胜,中路主力惨败,兵力大损。经过这一次战役,朱元璋也感到蒙古军事力量一时难以全部平定,就改变为以防御为主的战略,此后十余年间,明朝与岭北的元廷,暂时处于对峙状态。在北方边境,明朝与蒙古虽仍有战争,但规模都不大。
  洪武二十年(1387)明太祖命冯胜为大将军,蓝玉、傅友德为副将军,领兵二十万,大举征讨盘踞在金山的纳哈出。纳哈出见明朝强兵压境,遂向蓝玉投降,部下诸将也相继降明。纳哈出降明后,北元失去了辽东兵力,意欲西迁。洪武二十一年(1388)四月,蓝玉奉明太祖之命,率十万大军再入漠北,从大宁至庆州(今内蒙古林西)追击,至捕鱼儿海(今贝尔湖),直捣元营,杀元太尉蛮子,元主脱古思帖木儿西逃。行至土剌河畔,为其部将也速迭儿所缢杀,北元内部陷于混乱,“部帅纷挈,五传至坤帖木儿,咸被弑,不复知帝号”①。建文三年(1401),鬼力赤杀坤帖木儿,自称可汗,废北元国号,称鞑靼。蒙古分裂为三部势力,各自为政。辽河、西辽河、老哈河流域(今在吉林、辽宁一带)为兀良哈部,科布多河、额尔齐斯河流域及其以南的准噶尔盆地为瓦剌部,处于兀良哈部和瓦剌之间的是鞑靼部,它以和林为中心,活动在鄂嫩河、克鲁伦河流域以及贝加尔湖以南地区。
  ① 徐祯卿:《翦胜野闻》。
  ① 《明史》卷三二七《鞑靼传》。
  第二章明朝的兴盛自明太祖洪武开国,经惠帝、成祖、仁宗、宣宗,约六十七年,是明代的前期。就明代的历史来说,这是明朝的盛世。明太祖朱元璋注意到大乱之后休养生息对巩固政权的必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招诱流亡农民垦荒屯田,实行免税三年或永不起科制度;迁徙长江下游无业农民到淮河流域、边远地区、空旷地区开垦,推行军屯制度,注意水利的兴修,提倡种植经济作物等等。朱元璋的这些措施,使明朝初期的农业生产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手工业和商业也得到恢复和发展,人口较前有所增加。
  明成祖夺取帝位后,迁都北京,削除藩王势力,进一步加强专制集权统治,社会经济继续向前发展。成祖继位之初,继续推行屯垦和移民政策,征收的粮食和布帛都达到很高的数量。在此基础上,明朝廷与国内各少数民族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也加强了。从永乐七年(1409)起,朝廷分别在东北、西北、西南等地设有地方官司,还在今西藏、青海地区设立了行政机构。明成祖至宣宗时,还多次派遣郑和出航南洋群岛及印度洋一带,航程远至非洲东岸的红海和麦加。这一航海纪录,比哥伦布发现美洲和达·伽马到达好望角要早半个多世纪。
  成祖时,宦官开始被赋予重大职责,宦官权力越来越大。宦官权力的过大,长期成为明代政治中的一个危险的毒瘤。
  第一节明初政治明初的统一战争至正二十八年(1368)正月初四,在北伐中原期间,朱元璋正式建立了明皇朝,建元洪武,建都应天府。
  洪武初年,元在中原的统治虽已结束,但退据上都的北元还具有一定的军事力量,仍不时窥视着中原,意欲卷土重来。另有无丞相纳哈出率二十万大军屯据东北,夏政权据有四川,元梁王据云南,秦、晋、关、陇地区也有大大小小的武装力量。在这样的形势下,朱元璋的当务之急,无疑是继续征战,消灭割据势力,统一全国。
  洪武二十年(1387),明军出动二十万大军,以冯胜为大将军,蓝玉、傅友德为副将军,大举征讨东北的元丞相纳哈出。强兵压境,纳哈出不敌降明,东北的割据势力被消灭。洪武二十一年,蓝玉奉命率十万大军入漠北,追击北元势力,在捕鱼儿海(今贝儿湖),杀元太尉蛮子,元主脱古思帖木儿在逃亡途中为部将所杀。北元的威胁不复存在。
  洪武四年(1371),朱元璋命汤和、傅友德帅军分两路进击四川,仅用了几个月的时间,便攻克重庆、成都,夏主明昇降,夏政权覆灭。
  洪武十四年(1381)九月,傅友德、蓝玉、沐英奉命出师征云南。当年十二月,蓝玉、沐英攻克昆明,傅友德率军攻下乌撒,梁王在逃亡途中自缢而死。翌年二月,大军攻下大理,云南全境悉平。
  经过长期征战,朱元璋终于完成了统一大业,奠定了明皇朝的稳固统治。
  明初各项制度的改革与确立朱元璋不仅在战争硝烟中创建了明皇朝,而且为了使朱明皇朝长治久安,他在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对于整个明皇朝的统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朱元璋首先对国家官僚机构进行改革。洪武初年,官僚机构基本上沿袭元代旧制。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首先宣布,在地方上废除元旧制——行中书省的制度,代之以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三司,分别行使行中书省之职责,三司既相对独立,又相互牵制,以防止地方势力过大而闹独立性的可能。是年,除南京直辖区外,全国共设立了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个布政使司。洪武十五年平定云南后,又增设云南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下属二级:府(州)、县。
  洪武十三年( 1380),朱元璋从诛丞相胡惟庸入手,对朝廷机构进行了改革,废除了中书省和丞相制,朝廷政务改由六部分理,并提高六部的品秩,各部尚书直接听命于皇帝。
  与政治改革相应,朱元璋在军事制度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洪武初年,朱元璋便与刘基研究创立了明代特有的卫所制度:军籍世代沿袭,实行耕战结合,平时屯耕,战时出征;自京师至郡县,皆立卫所,在军事重地设卫,次要地方设所。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在废除丞相制的同时,也废除了统管全国军事的大都督府,代之以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每府各设左右都督。都督府负责军队的管理和训练,但无权调动军队。逢有战事,由皇帝亲自任命军事统帅,兵部发布调令,都督府长官奉命出征。经此改革,朱元璋把军权牢牢抓在自己手里。
  洪武年间,还建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洪武三年(1370),明皇朝开始推行户帖制度,规定: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铃记”;“男女田宅牛畜备载”;“籍藏于部,帖给之民。仍令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①。户帖制度的实行,改革了元末户籍散失、赋役征发无据的状况,为明皇朝的赋役征收提供了依据。洪武十四年,明皇朝又建立了黄册制度,它比户帖制度更为详细,管理也更为严密。洪武二十年,又在全国范围内丈量土地,制成《鱼鳞图册》,用以核实田亩赋税,以防隐漏。朱元璋十分注重法律的制定,洪武年间,曾颁行了《大明律》、《大诰》等一系列法典。早在吴元年(1367),朱元璋即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制定了《律令直解》,其后几经修订,至洪武三十年,编纂成《大明律》,正式颁行。《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它以唐律为蓝本,简于唐律而严于宋律。朱元璋惩元代吏治之弊,对官吏的贪污罪惩治特别严厉。《大明律》规定,官吏贪污钱财六十两以上,枭首示众,甚至有对贪赃者施以剥皮实草之刑。朱元璋执法相当坚决,即使是皇亲国戚也决不姑息,驸马欧阳伦因贩运私茶触犯刑律,即被赐死;开国功臣汤和的姑父因隐田漏税而被治罪。朱元璋致力于明朝法律的制定,欲给子孙留下一部“一字不可改易”的法典,用以维护明皇朝的长治久安。
  朱元璋在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无疑对巩固明皇朝的统治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朱元璋在这些改革中旨在加强皇权、加强专制统治的做法,也给明皇朝的统治埋伏了危机。
  封诸王,戮功臣在加强皇权、加强专制统治的同时,朱元璋又实行了分封制,除长子朱标被册立为太子外,他的二十三个儿子和一个从孙都被封为藩王,分驻于全① 《续文献通考》卷十三《户口考》。
  国各个军事要地,以“藩屏帝室”。这些藩王各置官属。护卫甲士,少者千人,多者至万人。如宁王朱权,就藩喜峰口外的大宁,“带甲八万,革车六千”①,俨然是一支不小的武装力量。分封制无疑与朱元璋力图加强皇权、加强专制统治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大臣叶伯巨当时就上书指出“裂土分封”,会造成许多国中之国,恐怕数世之后,会形成“尾大不掉”的割据势力,并以汉初吴王濞七国之乱和西晋末年“八王之乱”为鉴,告诫朱元璋“分封逾制”,祸患马上就会降临。忠言逆耳,朱元璋非但不听叶伯巨之劝,反而骂他是离间骨肉,立即派人把他抓来关入牢狱。①叶伯巨所预见的分封之祸,并未等到数世之后,仅在朱元璋死后的第二年就应验了。
  朱元璋为了子孙能坐稳皇帝的宝座,处心积虑,不惜大肆屠戮为他南征北战、出生入死的功臣大将。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擅权植党”的罪名处死胡惟庸,事隔十年,又以胡案株连李善长、陆仲亨、唐胜宗、费聚、赵庸、郑遇春、黄彬、陆聚、金朝兴、叶昇、毛麒、李伯昇等一大批大臣,并宣布他们为奸党,此案连坐受诛者达三万余人。三年以后,又发生了蓝党大狱。身经百战、屡立战功的功臣蓝玉,为锦衣卫指挥蒋 告发谋反,于是,不仅蓝玉一族被诛,还牵连到武臣曹震、张翼、朱寿,吏部尚书詹徽等,被诛者达一万五千余人。朱元璋利用胡、蓝之狱,杀了四万五千人之多,“元功宿将相继尽矣!”②此外,屡建大功的朱元璋的亲侄朱之正,亲外甥李文忠,开国功臣徐达,大将冯胜、傅友德等都无一幸免于难。朱元璋大肆杀戮功臣,原本是为子孙计,以防止功臣宿将居功自傲,不利于子孙的统治,不料在他去世的第二年,其孙建文帝朱允炆却因他杀戮过甚,而找不到可领兵御敌的大将,最后为燕王朱棣所打败。
  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把负责警卫的亲军都督府的仪鸾卫改为锦衣卫,授以侦察、缉捕、审判、处罚罪犯的大权,开了明代厂卫特务统治的先河。
  朱元璋把封建专制发展到了极端,采用了种种令人发指的统治手段,实际上,这恰恰暴露了其专制统治的极度虚弱和不得人心。
  ① 《明史》卷一一七《宁王权传》。
  ① 《明史》卷一三九《叶伯巨传》。
  ② 《明史》卷一三二《蓝玉传》。
  第二节“靖难之役”与永乐年间的政治惠帝削藩,燕王起兵洪武三十一年(1398)五月,朱元璋去世,太子朱标早于洪武二十五年病殁,皇位由十六岁的皇太孙朱允炆继承,年号“建文”。
  朱允炆即位后,以兵部侍郎齐泰辅政,任之为尚书;以东宫伴读、翰林撰修黄子澄为太常卿,同参军国事。朱允炆“仁柔少断”,登上皇位后,更感到诸王以叔父之尊,“各拥重兵”,虎视眈眈,对自己形成很大威胁。在与尚书齐泰、太常卿黄子澄密议后,决定削藩以根除祸患。此时,诸藩王中数燕王朱棣最年长、权势最大、军功最高,就连精明过人的朱元璋在临死前也虑及燕王权势过大,一再告诫:“燕王不可不虑。”为了对付燕王,黄子澄建议先剪断燕王的手足。于是,洪武三十一年八月,惠帝朱允炆先从燕王的同母弟封藩开封的周王橚开刀,将其废为庶人,革去王封,迁徙到云南。翌年四月,封藩大同的代王桂以罪被废为庶人,幽禁大同;封藩青州的齐王榑因罪被废为庶人,囚于京师;封藩荆州的湘王柏闻变,在王府自焚而死。六月,岷王楩亦被废为庶人,徙置漳州。
  诸王被削藩后,燕王开始称病家居,暗中则加紧练兵,收罗异人术士,赶制军器。六月,惠帝得到密报,燕王府旗校于谅等图谋不轨,暗结死士,便下诏切责燕王,并将于谅、周铎逮捕处死。燕王即佯装疯癫,走呼市中,抢夺酒食,甚而卧在土中竟日不起。然而,暗中,他却与谋士僧道衍加紧策划,令护卫指挥张玉、朱能率勇士八百潜入府中守卫。此时,北平都指挥使谢贵、布政使张昺已接到朝廷之命,率兵包围了燕王府。七月,燕王在端礼门埋伏了甲士,设计诱杀了谢贵、张昺,“遂夺九门”,迅速控制了北平。燕王朱棣正式起兵,上书天子,指斥齐泰、黄子澄为奸臣,打着“清君侧”的旗帜,号称“靖难”之师,开始了长达四年的夺位之战,史称“靖难之役”。大战四年,朱棣即位朱棣起兵后,“拔居庸关,破怀来,执宋忠,取密云,克遵化,降永平。二旬众至数万”①。朱允炆急忙调兵遣将,以长兴侯耿炳文为大将军,率军十三万,驻兵真定,前锋九千人抵雄县。朱棣率师夜渡河,袭雄县,城破,“九千人皆死”。此时,耿炳文部将张保降燕,备告耿军虚实,燕王纵张保复归,诱使耿军移师渡河。耿军刚移动,燕兵骤至,燕王与部将张玉前后夹① 《明史》卷五《成祖纪》。
  击,“炳文军不得成列,败入城”②。燕王大胜,俘副将李坚等,斩首三万。耿炳文退回真定,众尚十万,坚守不出,朱棣围城二日不下,引兵往援永平。惠帝闻耿炳文败,遂遣曹国公李景隆代领其军。李景隆合兵五十万,进驻河间。李景隆是个膏粱子弟,未尝习兵见阵,燕王深知其底里,根本就不把他放在眼里。燕王以世子留守北平,诚其坚守勿战,以牵制李景隆大军。自己则率军打败永平守军后北趋大宁,挟制宁王权,吞并了其属下八万骁勇善战的蒙古兵,因而实力大增。李景隆久攻北平不克,后又遭燕王回军杀来,大败逃归德州。建文二年(1400)夏,双方再战于白沟河(在今保定与涿县之间),李景隆合兵六十万,双方激战两日,最后又以官军大败告终。李景隆逃回德州,燕军追至,李景隆再逃至济南,燕军又围济南。都督盛庸和参政铁铉坚守济南城,燕王攻城三月不克,退师北归。
  惠帝遂命盛庸代李景隆为大将军,统帅诸军北伐。铁铉进为兵部尚书,参赞军务。建文二年十二月,盛庸、铁铉屯兵东昌(路府名,治所在聊城),“背城而阵”①。燕王率军攻破沧州后,在东昌与盛庸大军相遇。燕王率军直冲盛军左翼,冲不动,转而攻击其中坚,盛军故意放开防线,将燕军放入阵中,“围之数重”②,燕军为火器所伤甚众,大将张玉也死于阵中。幸亏燕将朱能及时率骑救援,燕王才得以突围,返回北平。这一仗,王师大胜,史称:“自燕兵犯顺,南北日寻干戈,而王师克捷,未有如东昌者。自是燕兵南下由徐、沛,不敢复道山东。”③建文三年(1401)中,燕军与盛庸军多次激战,各有胜负。燕军所据,不过北平、保定、永平三府,双方处于僵持状态。建文四年,燕王得到南京空虚的情报,决心南下,“临江一决”。燕王麾师南下,绕过铁铉驻守的济南,攻破东阿、汶上、邹县、徐州,渡过淮河,攻克盱眙、扬州,驻军江北。盛庸率军沿江御战,几次皆失利溃败。燕军最终渡江攻进南京城。守卫金川门的李景隆和谷王朱穗开门迎降,宫中火起,皇后死于火中,惠帝朱允炆下落不明。
  建文四年(1402)六月,朱棣在南京奉天殿即位,改翌年为永乐元年。
  朱棣上台伊始,便大开杀戒,对不肯投顺的建文遗臣进行了残酷的屠杀。朱棣首先公布了以齐泰、黄子澄为首的五十余名的“奸臣”榜,将他们逮尽杀绝并加族诛。名士方孝孺因为惠帝穿孝痛哭、拒绝为朱棣起草即位诏书,被朱棣处以割舌和寸割的磔刑,并被诛灭九族及其门生,号为十族,共八百七十三人。兵部尚书铁铉、礼部尚书陈迪、大理寺少卿胡闰、刑部尚书暴昭、右副都御史练子宁、左佥都御史景清等均因不肯屈从,而被处以残酷② 《明史》卷一三○《耿炳文传》。
  ① 《明史》卷一四四《盛庸传》。
  ② 《明史》卷一四四《盛庸传》。
  ③ 《明史》卷一四二《铁铉传》。
  至极的剥皮、凌迟处死的极刑。同时被株连而死的不计其数,后人称之为“瓜蔓抄”,即连疏族远亲也不放过,都在诛除之列。这个“雄武之略,同符高祖”①的明成祖,诛除异己的手段之酷烈,较之乃父朱元璋杀功臣有过之而无不及,只是朱棣奉行的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原则,他在诛除异己的同时,大大封赏“靖难之役”中的有功之臣。
  疆域迈汉唐,国名播西洋朱棣“少长习兵”,“智勇有大略”,“至其季年,威德遐被,四方宾服,受朝命而入贡者殆三十国。幅员之广,远迈汉唐。成功骏烈,卓乎盛矣”②。确实,在朱棣统治的二十二年中,这两方面的成就是不可抹煞的:一是明朝的疆域得到了极大的开拓和巩固;二是他多次派遣郑和出使西洋,使得中外经济文化交流出现前所未有的盛况。
  明皇朝建立后,北部的蒙古地区和东北境始终是多事之地。洪武年间,明太祖为歼灭北元势力,屡次征讨漠北,直至洪武二十一年,蓝玉追击到捕鱼儿海,才消灭了北元的残余势力。永乐初年,蒙古分为三大部:兀良哈部、鞑靼部、瓦剌部。三部之间不断发生战争。永乐七年(1409)二月,朱棣遣郭骥出使鞑靼,要求“相与和好”,不料鞑靼杀死了使节。同年七月,朱棣命淇国公丘福为大将军,率师十万征讨鞑靼,明军在胪朐河遭鞑靼骑兵包围,全军覆没。永乐八年,朱棣亲率五十万大军深入漠北,远征鞑靼,在斡难河大破鞑靼军,鞑靼可汗本雅失里仅以七骑逃脱。本雅失里于永乐十年为瓦剌部所杀,明朝廷遂封鞑靼阿鲁台为和宁王。永乐十九年(1421),鞑靼部又起兵骚扰兴和等地,朱棣又多次率军亲征,沉重打击了鞑靼部,巩固了边防。
  永乐十年(1412),瓦剌势力逐渐强大,在杀死鞑靼可汗本雅失里后,向明皇朝多所要挟,并不断骚扰边庭,阻遏明朝的西北通道。永乐十二年,朱棣亲率三十万大军,出塞征讨瓦剌,在忽兰忽失温大败瓦剌军,瓦剌顺宁王马哈木逃遁。翌年,马哈木遣使向明朝谢罪,恢复了对明的朝贡。
  在东北,永乐二年(1404),朱棣设置了奴儿干卫,七年,又建立了奴儿干都指挥使司,这是明朝廷管辖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同时还开通了东西两条驿道,保证文书传递、贡赋粮饷的运送。在西北,永乐年间建立了众多的羁縻卫所,如建于西北要冲的哈密卫,朱棣先后封其首领为忠顺王、忠义王,并颁给金印、建筑王城,待遇一如朱姓亲王。这些优抚政策无疑是有效的,哈密卫的政务一直由明朝廷直接控制。
  ① 《明史》卷七《成祖纪》。
  ② 《明史》卷七《成祖纪》。
  永乐年间,明皇朝与乌斯藏交往密切,相处很好。永乐四年(1406),噶举派黑帽寺主哈立麻应邀到南京朝贡,朱棣亲自接见,设宴款待,封其为“如来大宝法王西天大善自在佛”,“领天下释教”,赐印诰及金、银物等。永乐十一年,萨迦寺喇嘛昆泽思巴亦应邀到南京朝贡,明成祖封其为“正觉大乘法王西天上善金刚普应大光明佛,领天下释教”,赏赐无算。十二年,格鲁派(黄教)创始人宗喀巴的弟子释迦也失入朝,明成祖封授其为“辅国显教灌顶弘善西天佛子大国师,赐之印诰”。永乐年间还开通了雅川(今四川雅安)至乌斯藏的驿路,沿途设立了驿站。终明之世,乌斯藏“奉贡不绝”。①在西南,朱棣平息了田琛与田宗鼎之间为争夺职位而引发的战乱,增设了贵州布政使司,加强了对西南地区的统治和开发。
  《明史》称:“成祖疑惠帝亡海外,欲踪迹之,且欲耀兵异域,示中国富强”②,故遣郑和等通使西洋。其实不论其初衷如何,朱棣的这一举动,客观上促成了郑和下西洋这一世界航海史上的壮举,促进了明朝与西南各国经济文化的交流,加强了各国之间的友好往来。郑和七下西洋,六次在永乐年间。他先后到达三十余国,航程最远达非洲东海岸、红海海口。由于对外关系拓展的需要,朱棣还在翰林院下开设了“四夷馆”,以学习少数民族文字和外语。
  然而,朱棣的好大喜功、耀武扬威的性格,也不免在处理外交事务上造成失误。永乐四年,朱棣派兵入安南,平定黎氏之乱后,下诏改安南为交阯,设立交阯布政司,使之成为明皇朝的一个辖区。这一做法,显然是违背了安南人民的愿望,安南人民不断起来反抗。为了平定安南人民的反抗,明皇朝屡屡遣军南征,战争持续了二十多年,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直至宣德五年(1430),才不得不宣布撤销交阯郡,恢复安南。
  迁都北京永乐十八年(1420)十一月,明成祖诏告天下,正式迁都北京。
  朱棣因封藩北平,又从北平起兵夺得帝位,永乐元年正月即诏改北平为北京,接着又改为顺天府,并在北京设立行部。此后,又多次迁徙直隶苏州等十郡和浙江等九省商民、山西居民来北京,以促进北京经济的发展。永乐四年,下诏扩建九门、六部、诸司公廨。七年,朱棣便借北巡之名,居住北京,在北京设行在六部,而以太子监国南京。“命皇太子所决庶务,六科月一类奏”①。永乐十四年,“作北京西宫”。永乐十八年,北京宫殿正式落① 《明史》卷三三一《西域传》。
  ② 《明史》卷三○四《郑和传》。
  ① 《明史》卷七《成祖纪》。
  成,明成祖即下令以北京为京师,将国都迁往北京。
  明成祖迁都北京,并不仅仅因为北京是其“龙兴之地”,更重要的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认为北京“山川形胜,足以控四夷,制天下”。早在洪武年间,朱元璋即有将国都北迁之意。而元朝建都北京近百年,使漠北与中原地区加强了政治和经济上的联系。作为一个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朱棣的迁都与元朝从上都迁往大都同样都有出于长远的政治上的考虑。
  永乐十九年(1421),鞑靼阿鲁台复叛,不断骚扰兴和等地,明成祖于永乐二十年、二十一年、二十二年三次率军亲征,在最后一次亲征途中,病死榆木川,终年六十有五。
  第三节“仁、宣致治”
  永乐以后,仁宗、宣宗采取了宽松治国、息兵养民的政策,取代了明初以来的严猛政治,在他们治国的十二年间,成为明朝历史上少有的政治宽松、吏治清明的时期,历史上称其为“仁、宣致治”。
  仁宗治国明成祖于永乐二十二年(1424)七月病死于榆木川,遗诏由皇太子朱高炽继位。同年八月,仁宗朱高炽即位,诏改翌年为洪熙元年。
  朱高炽八月即位,至第二年五月病死,在位仅短短的十个月。然而,在这十个月中,朱高炽一反其父的所作所为,采取了与民休息的政策。他一上台,便宣布停止北征、宫使采买、营建工程及西洋宝船等劳民伤财之举。永乐年间,这些盛大的活动频频举行,是一笔巨大的财政开支,郑和下西洋,一次多达数万人,如此大规模的出洋,永乐年间即有六次;北征鞑靼、瓦剌,南征交阯,连年不断用兵,这些无疑都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和苦难。仁宗刚即位就果断地停罢了这些糜费之举,施行“恤民之政”,这无疑是一项有利于社会休养生息的减轻人民负担的政策。
  仁宗时期,还进一步提高了阁臣的地位,使内阁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后,由于政务繁忙,难以应付,便置“四辅官”以协助处理政务,但四辅官皆老儒,不能胜任其职,设置仅一年就罢废了。洪武十五年,朱元璋仿宋制,“置殿阁大学士以备顾问”,但朱元璋是个猜忌心极重的帝王,终洪武一朝,这些大学士对朝政很少有参决权。永乐时期,阁臣设置成为常制,并明确阁臣的职责是“参预机务”,内阁开始成为明代官僚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此时阁臣的官秩仅五品,权位远逊于尚书。地位权力的限制,使阁臣在政务决策中难以发挥大的作用。永乐二十二年(1424)八月,仁宗以杨荣、金幼孜、杨士奇、黄淮等正三品官员兼任大学士,以此进一步提高了内阁的地位。其后,仁宗又复设官品高达一品的公孤官虚衔,并授之以内阁大学士,使阁臣的权位远远高过部权。宣德时,阁臣已获得票拟权,开始直接参预处理国家政事,阁权已相当于相权。①仁宗即位三月,即下诏礼部将“建文诸臣家属在教坊司、锦衣卫、浣衣局及习匠、功臣家为奴者,悉宥为民,还其田土”②。当年朱棣残酷屠戮建文旧臣,株连无数,积怨甚深。连《明史·成祖纪》“赞曰”在颂扬他的卓越功绩时还不忘加上这样一句评语:“然而革除之际,倒行逆施,% 德亦曷① 参见汤纲:《明史》第三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144 页。② 《明史》卷八《仁宗纪》。
  可掩哉!”仁宗的这一道诏令纠正了明成祖的残酷报复政策,这多少反映了仁宗对这种报复政策所持的否定立场,以及其实行“恤民之政”的决心之大。这也成为仁宣两朝推行文官政治的一个辅助措施。仁宗时,还平息了与北部边疆鞑靼部、兀良哈部的战端,恢复了往来边市贸易。
  史称:仁宗“在位一载,用人行政,善不胜书。使天假之年,涵濡休养,德化之盛,岂不与文、景比隆哉!”①尽管仁宗在位时间甚短,但其所施行的政策却为宣宗一朝所继承,以致后代史家将这一时期称之为“仁、宣致治”。
  宣宗平汉王之乱洪熙元年(1425)六月,皇太子朱瞻基即位,诏改翌年为宣德元年。
  宣宗即位一年后,明皇室便又发生内乱。宣德元年八月,汉王朱高煦效仿其父的“靖难”之役,上章指责仁宗违背洪武、永乐旧制,诰封文臣,指夏原吉等为“奸臣”,在其封地乐安起兵,对其侄儿宣宗朱瞻基发难。然而,朱高煦远没有其父来得幸运,他曾命亲信枚青潜入京师约英国公张辅为内应,而张辅反将枚青执送朝廷;他约山东都指挥使靳荣共同起事,结果为山东布、按二司官觉察而阴谋败露。朝中无内应,地方无援兵,朱高煦一开始就陷于孤立之中。而宣德时的形势,亦非建文初期所能比拟。宣德时期,历经永乐、洪熙两代,在朝廷中已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稳定的统治集团;而永乐时期,明成祖一再削夺封藩诸王的实际权力和兵权,使他们的力量不足与一镇相抗衡。这些,都是宣宗战胜朱高煦的有利条件。
  朱高煦公开举起反叛的旗帜,宣宗决定派阳武侯薛禄帅兵征讨,但召集群臣计议时,大学士杨荣却力劝皇帝亲自出征,户部尚书夏原吉也认为“荣策善”,主张宣宗亲征。于是,八月初十日,宣宗命郑王瞻埈、襄王瞻墡留京居守,亲自帅五军将士,以阳武侯薛禄、清平伯吴成将前锋,蹇义、杨士奇、夏原吉、杨荣等扈从,向汉王所据的乐安城进发。二十日,宣宗大军至乐安城外,将乐安城围得水泄不通,朱高煦的护卫军见此阵势,龟缩在乐安城中不敢出来。宣宗敕书谕降。二十一日,朱高煦出降,被解回京师,禁锢于皇城内,后被处死。宣宗胜利回朝,对有决策之功的杨荣、夏原吉等大加赏赐。
  任人唯贤,息兵养民① 《明史》卷八《仁宗纪》。
  史称:“仁、宣之际,惩吏道贪墨,登进公廉刚正之士。”①这也是“仁、宣致治”局面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宣宗曾对臣属们谈到致治在于用人:君子进,小人退,人君大有为;小人进,君子退,人君就不能有所作为。“君子小人之进退,人君之用舍”,“有关世道如此,岂可不慎?”①宣宗是个励精图治的有为之君,他的致治用人的思想在宣德年间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宣德年间有几次较大的人事调动,对宣德的政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宣德三年(1428),蹇义等一批元老年岁已大,相继退职,“两京六部堂官缺,帝命延臣推方面官堪内任者,蹇义等荐九人”②。这次被推荐的九名官员中,就有政声卓著的都察院左都御史顾佐,顾佐取代了贪墨被黜的都御史刘观后,即“奏黜严暟、杨居正等二十人”,同时荐举进士邓棨、国子生程富等四十余人堪任御史③。经过这一番整肃,官吏的贪浊之风有所收敛,朝纲肃然。宣德五年六月,蹇义、杨士奇等先后推荐了况钟等九位知府。同年九月,周忱、于谦等六位被荐任巡抚。
  其中,况钟任职苏州知府,周忱巡抚南直隶苏、松等府县期间,治绩最为突出。江南重赋,租税积欠,人民逋逃是由来已久的问题。至宣德初年,苏州府积欠的税粮已达八百万石,相当于全国岁入的三分之一以上。虽然从宣德初年起,宣宗屡诏减赋,但由于积弊既久,并非几纸减赋诏令所能解决。周忱巡抚江南,深入民间,了解问题的症结所在。针对赋税不均的情况,创立了“平米法”,采取了平均分摊增耗、统一使用斛器的标准、减粮长三人为一人等具体措施,均平赋税,减轻了民户负担。针对赋税过重的情况,周忱和况钟对苏州府的田税作了仔细的调查和精细的计算,提出将其田租减去七十二万石,后以为定制。明人张萱在《西园闻见录》中称道周忱任巡抚期间:“百姓不知有凶荒,朝廷不知有缺乏。”“仁、宣致治”局面的出现,与任用了周忱、况钟等一大批廉能之士是分不开的。
  宣德年间还有一件值得称道的事是放弃了交阯,采取了息兵养民的政策。自永乐年间出兵征讨安南黎氏,把安南置为明皇朝辖下的交阯布政司后,安南屡次起兵反抗,明皇朝不断派兵征剿,无岁不用兵,用兵最多时达八十万,交阯的战事成了明皇朝的一大历史包袱。宣德元年(1426),于洪熙元年(1425)二月出征安南的荣昌伯陈智兵败,宣宗接到败报后,已有意放弃交阯,后两次在文华殿召见大臣,商讨解决交阯问题的根本办法。但明皇朝在交阯经营了二十年之久,“劳费多矣”,一旦要放弃,就连蹇义、夏原吉这样的股肱之臣也表示反对,因此,宣宗一时也未能痛下决心。宣德二年,征讨交阯的安远侯柳升全军覆没,征夷将军、成山侯王通接报后无心再① 《明史》卷一五八《顾佐传》“赞曰”。
  ① 《明史》卷一五七《郑辰传》。
  ②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九。
  ③ 《明史》卷一五八《顾佐传》。
  战,遂私自接受黎利的请和,立坛为盟,从交州退师。接着,黎利以原国王陈氏三世孙陈暠的名义遣使上表明朝廷,要求复国。宣宗欲藉此“罢兵息民”,“遂纳其言”。十一月,宣宗命礼部侍郎李琦、工部右侍郎罗汝敬等为使节,“赍诏抚谕安南”,“尽撤军民北还”①。至此,明宣宗彻底甩掉了这个备受困扰的历史包袱,进一步去施展他的息兵养民、安民求治的政策。
  ① 《明史》卷九《宣宗纪》。
  第三章明朝的中衰从宣德十年(1435)明英宗即位开始,明朝经历了景帝、宪宗、孝宗、武宗、世宗、穆宗、神宗的统治,约一百四十年。这一时期,明皇朝由盛而衰,皇帝信任宦官,政局经常出现动荡;土地兼并日益加剧,财政危机不断加深,农民起义此起彼伏,规模不断扩大;蒙古族的瓦剌、鞑靼部不断骚扰,对西北边防构成极大威胁;东南沿海倭寇不断侵扰,由于政治腐朽,使倭患日益严重。
  明英宗即位时只有九岁,他信任宦官王振,使之成为左右朝政的重要人物,以致在正统十四年(1449)在怀来城外的土木堡被蒙古瓦剌部也先所俘。由于兵部侍郎于谦等坚决承担了保卫北京的责任,打败也先,迫使其退出紫荆关,保卫了京师的安全,并使也先送回英宗。但英宗仍不悔悟,他复位后,继续宠信宦官,并杀害于谦。英宗死后,继位的子孙也没有吸取历史的教训,政治经济状况并无好转。
  由于朝廷的挥霍浪费,军费开支的增多,皇族、宦官及一些有权有势的地主对土地的大量侵占,英宗以后逐渐增大了财政危机。明廷把这种危机转嫁到农民身上,对农民的剥削压榨加重,农民在遭受到无法忍受的压榨时,只有纷纷起义。财政危机和农民起义规模之大,反映了明代中衰的两个根本的问题。
  世宗嘉靖年间(1522—1566),财政危机达到了极尖锐的地步,入不敷出,朝廷浪费很大,世宗又好兴土木,崇奉道教,正赋所入不够,就以各种名目搜刮人民,加深了农民对朝廷的不满。穆宗、神宗时虽有张居正针对当时的迫切的财政危机采取了各种措施,清丈全国土地,推行一条鞭法,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终不能防止官府各种临时加派。张居正采取的各种措施,使明廷的腐朽政治有所改变,但也与当权人物的利益有很大抵触,不能推行下去。1582 年张居正去世,明朝统治的腐朽没落再也无法逆转。第一节正统至天顺年间的政治“土木之败”英宗被俘宣德十年(1435)正月,宣宗病死于乾清宫,终年三十八岁。皇太子朱祁镇即位,是为英宗,年号正统。
  英宗即位时年仅九岁,遵遗诏,凡朝廷大政均奏请太皇太后张氏(仁宗诚孝皇后)而后行。张氏推心任能,委政阁臣,以先朝大臣英国公张辅,大学士杨士奇、杨荣、杨溥,礼部尚书胡 辅政,嘱咐英宗,遇事行动要与他们商议,“非五人赞成,不可行也”。因此,正统初年,“承仁、宣之业,海内富庶,朝野清晏”,“纲纪未弛”①。然而,随着张氏与杨荣、杨士奇等大臣先后去世与致仕,明英宗渐渐信用宦官王振,以致开启了明皇朝宦官擅权乱政的先例,并直接导致了“土木之变”的惨败。
  正统年间,发生了两件军政大事:一是平定麓川宣慰司反叛的战事;二是瓦剌南侵,与明军在土木堡大战,英宗被俘。
  麓川之役发生于正统二年(1437),云南麓川宣慰使思任发先后攻打“孟定、南甸、干崖、腾冲、潞江、金齿等处,自立头目”,“势甚猖獗”①,黔国公沐晟奏请发兵征讨。正统三年六月,朝廷派右都督方政、都督佥事张荣往云南,协同镇南将军沐晟等率兵进讨。由于沐晟屡次不准出战,方政独率麾下出战,先胜后败,沐晟怒其不听节制,不发援兵,致方政全军覆没。沐晟后亦惧罪暴卒。
  正统四年(1439)五月,任右都督沐昂为征南将军,充总兵官,征兵十二万人,讨思任发。十一月,沐昂率师“讨平师宗叛蛮”。思任发致书云南总兵官,表示愿向朝廷进贡谢罪。然而,明朝廷却拒绝了思任发的求和,于六年正月,由兵部尚书王骥督军十五万,再兴麓川之师。十五万军队历时一年多,捣毁思任发的老寨,思任发逃窜缅甸。七年,思任发子思机发“帅余众居者蓝,乞入朝谢罪。廷议因而抚之,王振不可”②。时“王振方用事,喜功名,以骥可属,思大举”③。于是,王骥三征麓川,“老师费财,以一隅骚动天下”。麓川战事延至正统十四年方始告竣,历时十二年。明朝廷长期以来将大部兵力投入麓川之役,而拒不采纳刑部侍郎何文渊、侍讲刘球的“罢麓川兵,专备西北”的正确建议,以致忽略了西北边防,坐大瓦剌势力,贻患无穷。
  早在正统十年(1445),瓦剌也先就发兵攻打哈密卫,明朝廷只顾南边① 《明史》卷九《英宗纪》。
  ① 《明史》卷三一四《云南土司·麓川》。
  ② 《明史》卷一七一《王骥传》。
  ③ 《明史》卷一七一《王骥传》。
  战事,对哈密卫忠顺王倒瓦答失里的求援置若罔闻,坐失西域要道哈密卫。十一年,也先又率兵攻打兀良哈三卫,并要求大同镇守太监郭敬供应粮食,英宗与王振只是命郭敬“毋见,毋予粮”,并不发一兵一卒去救援兀良哈。瓦剌相继扫除了明朝西边和东边的屏蔽,接下来,便毫不客气地大举入攻内地。
  对于瓦剌的南攻野心,朝廷大臣也曾一再建言。正统六年(1441),刘球曾建言罢兵麓川,北防瓦剌。八年,又上疏:“迤北贡使日增,包藏祸心,诚为难测”①,宜加强北边防务。但王振以其语刺己,把刘球逮下诏狱,令指挥马顺杀害并肢解了刘球。正统十年,兵部尚书邝埜建议增兵大同,巡视西北边务,而英宗、王振只热衷于麓川兵事,对瓦剌的咄咄逼人之势则视而不见。
  正统十四年(1449)二月,也先贡马,“诈称三千人。王振怒其诈,减去马价,使回报”,也先大怒,借口明使曾许嫁公主,使贡马送聘,朝廷答诏“无许姻意”②,遂于是年七月,大举进攻辽东、甘州、宣府、大同等地。也先亲自率兵进攻大同,大同兵失利,塞外城堡,率皆陷没。败报传至京城,好大喜功的王振不知利害,竭力鼓动英宗亲征瓦剌。吏部尚书王直、兵部尚书邝埜、侍郎于谦等“伏阙恳留”,而英宗与王振执意不听。
  七月十七日,英宗命太监金英辅郕王朱祁钰居守京城,兵部侍郎于谦留京代理部务,以太监王振、英国公张辅、兵部尚书邝焚、户部尚书王佐等随从,亲率五十万大军匆匆忙忙向西北进发。十八日出居庸关,过怀来,至宣府。“连日风雨,人情汹汹”,“未至大同,兵士已乏粮,僵尸满路”①。八月初一日,英宗大军至大同,也先北撤,欲诱明军深入,王振以为瓦剌畏惧而退兵,坚持要进兵北行。邝埜、王佐等见势不好,力谏回銮,王振不听。后太监郭敬将瓦剌的实力密告王振,王振始惧,下令班师。王振是蔚州人,开始准备从紫荆关走,到蔚州后请英宗驾幸其第,后又怕大队人马损坏乡里庄稼,所以行进四十里又改道东行。明军迂回改道,当初十日退至宣府,瓦剌骑兵已大批赶到。十三日,英宗大军至土木堡,离怀来城仅二十里,“众欲入保怀来”,而王振以辎重未至,坚持留驻土木堡。十四日清晨,瓦剌军逼近明军,占据水源。也先从麻谷口发动进攻,都指挥郭懋与瓦剌激战一夜。十五日,也先佯退,遣使与明军讲和。王振见使者来议和,急令移营就水,明军刚移动三四里,瓦剌骑兵遂四面围攻上来,“铁骑蹂阵而入,奋长刀以砍大军”,明军“相蹈藉死,蔽野塞川”,“死者数十万”。张辅、邝埜、王佐等数百名大臣勇将战死,护卫将军樊忠用棰捶死王振,说:“吾为天下诛此贼!”最后,自己也英勇战死。英宗在混战中突围不成,下马盘膝而坐,① 《明史》卷一七○《刘球传》。
  ②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二《土木之变》。
  ①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二《士木之变》。
  遂为瓦剌所俘。
  土木堡惨败,明朝皇帝被俘,五十万精锐尽失,二十余万骡马、衣甲器械辎重尽为也先所得。从此明军元气大伤,也先则更加野心勃勃,冀以一统天下。
  景帝即位与北京保卫战明英宗被俘的消息传至京城,朝廷内外一片恐慌,“群臣聚哭于朝”①,侍讲徐珵甚至提出南迁京师的逃跑主张,兵部侍郎于谦挺身出来反对,说:“言南迁者可斩也。京师,天下根本,一动则大事去矣!独不见宋南渡事乎。”②于谦坚决抗战的主张得到吏部尚书王直、内阁学士陈循等一批官员的支持,太监金英将徐珵叱出殿外。八月十八日,孙太后命郕王朱祁钰监国。二十一日,升任于谦为兵部尚书,把备战御敌的重任交付给了于谦。
  二十三日,郕王临朝主政,群臣请族诛王振以安人心,王振党羽锦衣卫指挥马顺当堂叱骂群臣,愤怒的人们再也忍耐不住,当堂击毙马顺,又打死王振同党宦官毛贵、王长随。面对血淋淋的场面,郕王害怕想退回宫去,于谦“排众直前”,拦住郕王,请其宣布“顺等罪当死”,廷击马顺的官员俱不论罪;并将王振侄儿王山缚至刑场凌迟处死,王振家族无少长皆斩。清除王振余党,顺应了民心,稳定了政局,使得朝野能上下齐心,共同御敌。九月初,群臣请皇太后立郕王为帝,以安人心,孙太后准议,郕王却惊让再三,于谦坦荡地对郕王说:“臣等诚爱国家,非为私计。王乃受命。”③九月初六,朱祁钰即位,是为景帝,年号景泰,遥尊英宗为太上皇。
  于谦受命于危难之际,《明史·于谦传》称:“当军马倥偬,变在俄顷,谦目视指屈,口具章奏,悉合机宜。僚吏受成,相顾骇服。号令明审,虽勋臣宿将小不中律,即请旨切责。片纸行万里外,靡不惕息,其才略开敏,精神周至,一时无与比。”于谦增兵调援,运粮、运兵械入京,积极做好战备。同时,还荐举了一批有军事才干的将领守卫重要关隘,并请景帝奖励镇守宣府、大同有功之臣,鼓舞了民心士气。
  十月初三日,瓦刺久攻宣府、大同不下,便集中兵力,大举进攻紫荆关、古北口,进逼北京。初九日,瓦刺军在叛降宦官喜宁的引导下,绕小路越过山岭,攻破了紫荆关。十一日,瓦刺大军直抵北京城下。也先原以为“京城可旦夕下,及见官军严阵待,意稍沮”①。也先听从喜宁的建议,用议和迎驾之计来试探明军的虚实,遭到景帝和于谦的严辞拒绝,诡计落空。十三日,① 《明史》卷十《英宗前纪》。
  ② 《明史》卷一七○《于谦传》。
  ③ 《明史》卷一七○《于谦传》。
  ① 《明史》卷一七○《于谦传》。
  瓦刺从德胜门展开进攻,明军事先已有准备,埋设了伏军,瓦刺军大败,也先之弟“铁元帅”平章孛罗卯那孩也在此战中被火炮击毙。瓦刺军还在西直门和彰义门发动了进攻。在西直门,明军守将都督孙镗率军迎战,城上发火炮助战,孙镗失利,背靠城池拼死力战,后有二路援兵适时赶到,瓦刺三面受敌,被迫退却。在彰义门,副都督武兴率兵迎战,瓦刺军前锋失败稍退,明军阵中有数百骑想要争功,跃进出阵,扰乱了阵形,瓦刺军乘机反攻,明军败退,武兴中箭死。瓦刺军追至土城,遭到当地居民的阻遏,随后,明援军赶到,瓦刺军仓皇退兵。也先攻城五日不下,又得到各地援军将赶到北京的消息,恐怕腹背受敌,退路被断,遂焚毁了明朝皇帝的陵寝殿,退出塞外。北京保卫战获得了胜利,明皇朝度过了一次严重的危机。
  英宗复辟也先进攻北京城失败,想要夺取明朝江山的野心受挫,而且明朝立了新皇帝,手里的王牌——英宗朱祁镇也就失去了利用价值,无奈之下,于景泰元年(1450)六月,遣使与明朝议和,表示愿送回英宗。景帝虑及皇位不保,不愿接回英宗,在于谦的劝说下,最后应允讲和,接回太上皇。
  八月十五日,景帝派侍读商辂率一轿二马将朱祁镇迎回北京,进东安门,举行授受帝位仪式后,即将朱祁镇送进南宫禁锢起来。
  景泰八年(1457)正月,景帝病重,大臣奏请复立英宗之子沂王为皇太子,景帝迟迟不允。十二日,景帝召石亨至病榻前商议事情,石亨见景帝病势沉重,遂与同党都督张 、太监曹吉祥谋议,与其复位东宫,还不如请太上皇复位,“可得功赏”①。十四日夜,石亨等聚集在左副都御史徐有贞(即徐珵)家里密谋行动计划。十六日夜,徐有贞“焚香祝天,与家人诀,曰:‘事成社稷之利,不成门户之祸。归,人;不归,鬼矣。’”遂与石亨、张
  、曹吉祥等会合,夜四鼓,开长安门,纳兵千人,直奔南宫。宫门上锁砸不开,徐有贞命军士悬巨木撞门毁墙,撞开门墙后,即扶朱祁镇登辇,入东华门,至奉天殿升座,英宗复辟。此次事件史称“夺门之变”。
  英宗复辟的次日,便逮捕少保于谦、王文,学士陈循、萧镃、商辂等下狱治罪。石亨、徐有贞等诬陷于谦、王文等谋立藩王,议罪处斩。徐有贞在英宗面前振振有词地说:“不杀于谦,此举为无名。”①功高盖世、爱国忘身的于谦,最后却成了宫廷政变的牺牲品。
  英宗大封“夺门”有功之臣,徐有贞先以原官兼学士入内阁预机务,后又升任兵部尚书,又加封武功伯;石亨被封为忠国公;曹吉祥提升为司礼太监、总督三大营;张 封为太平侯。
  ①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五《南宫复辟》。
  ① 《明史》卷一七○《于谦传》。
  徐有贞入阁以后,得到英宗的宠信,独揽内阁事权。同党石亨、曹吉祥渐生不满,两人联合起来,离间英宗与徐有贞的关系,并暗中使人弹劾徐有贞专擅威权,结果,才当了六个月阁老的徐有贞被逮下锦衣卫大狱,谪戍云南金齿,直到天顺四年才被放回原籍苏州。
  然而,英宗对曹、石两人也心怀不满,一是两人劣迹昭著,强夺民田、冒功贪赏、纳贿卖官;二是除掉徐有贞后,两人依恃兵权,专横跋扈,使英宗感到难以控制。吏部尚书李贤为英宗出主意,让他独断乾纲,将权力收归己有。天顺三年(1459)七月,英宗召大同镇守石彪(石亨侄子)还京,石彪指使千户杨斌入京保奏其留守大同,这使英宗更加怀疑石亨叔侄心怀不轨,便立即派人将石彪逮捕入狱,后又将石亨下锦衣卫狱。次年二月,石亨死狱中,石彪等被处死。石亨门下冒“夺门”之功得官者四千余人悉被罢黜。看到石亨的结局,曹吉祥、曹钦叔侄寝坐难安了。他们决定先下手为强,密谋在天顺五年(1461)七月初二日,由曹钦拥兵入朝,曹吉祥以禁兵为内应,废除英宗。当天夜里,都指挥马亮从曹钦处逃出,到朝房告发曹吉祥谋反情况,正在值夜的恭顺侯吴瑾、统率西征军的怀宁伯孙镗急书:“曹钦反”,投入长安门,宫内立即逮捕曹吉祥。曹钦失去内应,进不了宫门,在东西长安门纵火焚烧,并杀死杀伤了东西朝房的官员,孙镗急召西征军二千余人镇压,战乱很快被平息,曹钦兵败投井死。曹吉祥三天后被凌迟处死。史称这次事件为“曹石之变”。
  天顺八年(1464)正月,英宗病死,终年三十八岁。
  第二节成化至正德年间的政治宪宗怠政,汪直掌西厂天顺八年(1464),十八岁的太子朱见深奉诏即位,是为明宪宗,诏改翌年为成化元年。
  宪宗刚即位,就发生了都指挥使门达结纳东宫内侍王纶,密谋由翰林侍读学士钱溥取代李贤辅政之事。门达在英宗晚年深得宠信,而李贤时为内阁首辅,对门达统率的锦衣卫官校“恣横为剧患,贤累请禁止,帝召达诫谕之”①。门达因此衔恨入骨,设计构陷李贤,事情败露,英宗也未处置门达。英宗病重,门达蓄意勾结王纶,欲除掉李贤。他们的阴谋被朝臣揭发,宪宗大怒,结果王纶被斩,钱溥被贬,门达因他罪并发,“论斩系狱,没其资巨万”②。而与此同时,李贤则进少保、华盖殿大学士,知经筵事。宪宗十分倚重李贤,李贤也“以受知人主,所言无不尽”①。但李贤辅政不久,即于成化二年冬卒。
  成化二年(1466),宪宗平反了于谦的冤狱。次年二月,受于谦案牵连被贬逐的官员商辂被召回,“命以故官入阁”。商辂上疏辞官,宪宗挽留说:“先帝已知卿枉,其勿辞。”②其时,为宪宗所倚重的阁臣还有孜孜奉国数十年、“持正存大体”的彭时。彭时在成化七年上疏劝诫宪宗不要迷惑佛事,浪费钱财;针对宪宗时形成的传奉官制度,提出“传旨专委司礼监,毋令他人,以防诈伪”;针对宪宗荒疏朝政的情况,提出要“延见大臣议政事”③。彭时的上疏都是切中时弊的,然而荒怠的宪宗已听不进忠言。
  宪宗不是一个励精图治、有所作为的皇帝。史称:“是时帝怠于政,大臣希得见。万安同在阁,结中戚贵畹,上下壅隔。”④宪宗宠幸万贵妃,进而又宠信万安。万贵妃原为孙太后宫女,后入侍宪宗于东宫,因其“机警,善迎帝意”,故深得宪宗宠幸。皇后吴氏仅因杖责万贵妃而被宪宗废去,打入冷宫。宪宗出游,万贵妃戎服前驱,侍从在侧。宫中宦官用事,亦要见万贵妃颜色行事,“一忤意,立见斥逐”⑤。万贵妃以父兄为锦衣卫指挥使,侦伺百官,统领诏狱,控制朝官,并通过阁臣万安,与内阁时通声气,把持朝政。翰林学士万安于成化五年入阁,他通过各种关系,与万贵妃叙上族谱,① 《明史》卷一七六《李贤传》。
  ② 《明史》卷三○七《门达传》。
  ① 《明史》卷一七六《李贤传》。
  ② 《明史》卷一七六《彭时传》。
  ③ 《明史》卷一七六《彭时传》。
  ④ 《明通■》卷三三。
  ⑤ 《明史》卷一一三《万贵妃传》。
  自称子侄,以此博得宪宗的信用。
  成化十三年(1477)春正月,东厂之外又开设了西厂,以太监汪直掌西厂。汪直是大藤峡瑶人,朝廷镇压瑶民起义时被俘入宫,初为万贵妃昭德宫内使。因汪直“年少黠谲,上宠之”①。西厂刚一开张,便罗织了数起大狱,令臣民悚怵不已。建宁卫指挥杨晔(已故少师杨荣曾孙)被锦衣卫百官韦瑛告发,汪直听说其有“家资巨万”,便不分青红皂白,将他逮入狱中拷问至死。西厂设立仅四月,阁臣商辂即连连上疏请罢西厂,“疏入,上怒曰:‘一内竖辄危天下乎!’”②太监怀恩传旨诘责商辂,辂反问道:“朝臣无大小,有罪皆请旨收问,(汪)直敢擅逮三品以上京官。大同、宣府,北门锁钥,守备不可一日缺,(汪)直则一日擒械数人。南京祖宗根本重地,留守大臣,(汪)直辄收捕。诸近侍,(汪)直辄易置。直不黜,国家安得不危!”③怀恩将商辂的话如实上奏,宪宗无奈,只得令罢去西厂,罪责汪直,谪韦瑛戍宣府。然而,罢西厂仅一月,御史戴缙、王亿别有用心地倡言恢复西厂,宪宗本来是不得已而罢西厂,此时便乘机恢复西厂,仍用汪直掌西厂。大学士商辂,尚书薛远、董方等一批正直官员屡谏不听,均遭排斥,相继致仕离开朝廷。而与此相反,阿谀汪直的朝臣都得到了升迁,戴缙为尚宝司少卿,后又擢升佥都御史;王亿擢为湖广按察副使;汪直的左右爪牙王越升任兵部尚书兼左都御史学院事,陈钺为右副都御史巡抚辽东。一时间,汪直势倾天下,其奉诏巡边,“各边都御史畏直,服櫜鞬,迎谒,供张百里外。至辽东、陈钺郊迎蒲伏,厨传尤盛,左右皆有贿”④。兵部侍郎马文升因对汪直“不为礼”,又轻视陈钺,遂被汪直陷害戍边。汪直“年少喜兵”,在辽东杀害海西诸部入贡人员,“焚其庐帐而还,以大捷闻”①,回京后,宪宗给汪直记上大功,并加其俸禄,令其监督二十团营。巡按辽东御史强珍上疏弹劾汪直、陈钺等隐瞒军情,坐失战机,结果反被汪直等诬陷,下锦衣卫狱,戍辽东。
  汪直把持西厂五年,作恶多端,后因与东厂太监尚铭争权,尚铭在宪宗面前先告了他一状,加之万贵妃、万安、李孜省等的嫉恶,科道也交章论奏西厂苛察,汪直遂失势。成化十八年(1482)八月,御史徐镛上疏劾汪直欺罔罪,斥责“汪直与王越、陈钺结为腹心,自相表里。肆罗织之文,振威福之势,兵连西北,民困东南,天下之人但知有东西厂而不知有朝廷,但知畏汪直而不知畏陛下”②。宪宗遂降汪直为奉御,递逐其党王越、戴缙、陈钺①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七《汪直用事》。
  ②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七《汪直用事》。
  ③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七《汪直用事》。
  ④ 《明史》卷三○四《汪直传》。
  ①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七《汪直用事》。
  ②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七《汪直用事》。
  等。
  成化后期,宪宗好方术,江西南昌人李孜省“乃学五雷法,厚结中官梁芳、钱义,以符箓进”③,被授为通政使。太监梁芳谄事万贵妃,“日进美珠珍宝悦妃意,其党钱能、韦眷、王敬等争假采办名,出监大镇。帝以妃故,不问也”④。梁芳先后引进了李孜省、僧继晓,进献方术与符箓。宪宗从迷信方术渐至宠信方士,李孜省、僧继晓、梁芳等逐渐得干预政事。大学士万安为了保持自己的地位,也争献房中术以固宠。成化二十三年(1487)正月,万贵妃病死。八月,宪宗病死,年四十一。
  孝宗求治成化二十三年(1487)九月,皇太子朱祐樘奉诏即位,是为明孝宗,诏改翌年为弘治元年。
  朱祐樘幼年的宫廷生活备受磨难。其母纪淑妃,原为“蛮土官女”,俘入宫中后,因其“警敏通文字”,授女史,“命守内藏”①。宪宗偶至内藏,因纪氏应对称旨,遂得幸。万贵妃得知此事后,处心积虑要除掉纪氏,在宫女和太监的同情维护下,纪氏病居西内,生下朱祐樘,秘而不宣。一直到成化十一年,孝宗六岁时,因悼恭太子病死,宪宗为老而无子而悲叹,太监张敏才将朱祐樘的身世道明,孝宗遂被立为太子。纪氏被封为纪淑妃,移居永寿宫,不久,在宫中暴薨。太监张敏也因惧怕而吞金死。孝宗即位后,千方百计寻找外家故人,并为其母立庙桂林府,每念及其母,“辄欷歔流涕也”。幼年的经历对孝宗影响很深。史称:孝宗恭仁俭朴,能虚心纳谏,而绝少“千金之子,性习骄佚,万乘之尊,求适意快志,恶闻己过”②的恶习,这种个性的形成大概与明孝宗幼年的生活经历有一定的关系。
  弘治年间最为史家称道的是“朝多君子”的盛况。确实,弘治一朝任用了许多忠直有才干的名臣,如王恕、马文升、刘大夏、徐溥、刘健、谢迁、李东阳等,而一般情况下,孝宗也能虚心听取大臣的正确意见,对政事作一些必要的改进。在弘治君臣的共同努力之下,弘治时期“海内乂安,户口繁多,兵革休息,盗贼不作,可谓和乐者乎!”①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孝宗即位仅五天,即斥责左通政李孜省、太监梁芳、万贵妃弟锦衣卫指挥万喜等,并谪发戍边。其后又罢斥了大学士万安。与此同时,孝宗则召进了一批在成化年间遭到排斥陷害的忠直之士。
  ③ 《明史》卷三○七《李孜省传》。
  ④ 《明史》卷三○四《梁芳传》。
  ① 《明史》卷一一三《孝穆纪太后传》② 《明史纪事本末》卷四二《弘治君臣》。
  ① ⑥《明史纪事本末》卷四二《弘治君臣》。
  十月,孝宗召王恕为吏部尚书。王恕系正统十三年进士,成化年间官南京兵部尚书,历来以谠言忠直闻于朝。当时曾有歌谣称赞王恕忠直敢谏:“两京十二部,独有一王恕。”②宦官怀恩亦由衷地称赞王恕:“天下忠义,斯人而已!”③王恕在成化年间屡遭宦官构陷,“帝亦衔恕数直言”④,遂命王恕巡南畿,遣他出京。成化二十二年,王恕对起用传奉官事上疏极谏,遭致宪宗不满,遂离任致仕。王恕以“好直言,终不得立朝”⑤。而在弘治年间,孝宗对王恕委以重任,倚为重臣。王恕掌吏部以后,“不避权贵,请谒路绝”⑥,对当时的官场风气起了很大的整肃作用。王恕对朝政所提出的一些建议,也多为孝宗所接受。王恕任吏部尚书直到弘治六年,因与丘濬发生矛盾而辞官。
  弘治二年(1489),孝宗又擢任马文升为兵部尚书。马文升是景泰二年进士,成化十一年任兵部右侍郎,被汪直、陈钺陷害入狱,谪戌重庆卫。汪直败后,马文升复官,成化二十一年召为兵部尚书,后又受李孜省排陷,调为南京兵部尚书。马文升在弘治时期任兵部尚书达十三年之久,后又代屠滽为兵部尚书直至正德年间。史称马文升“任兵部十三年,尽心戍务,于屯田、马政、边备、守御,数条上便宜。国家事当言者,即非职守,亦言无不尽”①。
  弘治十五年(1502),孝宗召两广总督刘大夏为兵部尚书。“大夏素以安内攘外为己任,命下,人心翕服”②。刘大夏是天顺八年进士,成化年间任福建右参政,曾因得罪中官被系诏狱,后得怀恩力救,杖二十而释放。刘大夏就任兵部尚书后,明孝宗见了他问道:“朕素用卿,而数辞疾何也?”大夏顿首言:“臣老且病,窃见天下民穷财尽,脱有不虞,责在兵部,自度力不办,故辞耳。”帝默然。过了两天,孝宗又问刘大夏:“征敛俱有当,何至今独言民穷财尽也?③”刘大夏答道:我在两广时,见广西征铎木,广东市香药,所费皆以万计。于是,孝宗下令取消这些奢侈的征取,并下令天下“事当兴革者,所司具实以闻”④。大臣忠直敢言,孝宗能虚心纳谏,这是弘治政治比较突出的一点。
  在明中后期,如孝宗那样始终“勤求治理,置亮弼之辅,召敢言之臣,求方正之士,绝嬖幸之门”⑤的皇帝可说是绝无仅有的,无怪乎史家将其与汉文帝、宋仁宗并称。而孝宗一朝,由于政治清明,相对而言,社会矛盾也相对得到缓和,其时农民起义也较前朝后代少得多。然而,弘治时期毕竟处于明中后期阶段,前几朝积累下来的问题已严重地显现出来。如这时,明初② ④⑤《明史》卷一八二《王恕传》。
  ③ 《明史》卷三○四《怀恩传》。
  ① 《明史》卷一八二《马文升传》。
  ② ③⑤《明史纪事本末》卷四二《弘治君臣》。
  ④ 《明史》卷一八二《刘大夏传》。
  建立的户口赋役制度已遭受严重破坏,世家豪族的大肆兼并土地导致国家控制的田地赋税大量流失,财政匮乏,兵饷不继,宦官监军及滥封传奉官的问题,都对弘治政治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弘治时期,土地兼并趋势严重,皇亲国戚占田请田动辄千顷,甚至连宦官也占据了大量民田。弘治十年八月,孝宗张皇后之兄寿宁侯“有河间赐地四百顷,欲并其旁近民田千余顷得之,且乞亩加税粮二分”①。因户部尚书周经奏言阻止,孝宗未同意其加税的要求,但千余顷民田后来仍为其所侵占。弘治十二年,便发生了寿宁侯与河间民构田的案件。十三年,皇都近旁的河间民田已大部成为贵戚的庄田,以致户部侍郎何进与巡抚高铨前往勘察时,河间人民“冤声撼野,至拥州县吏不得行”②。十八年,又有巡抚保定都御史王璟“乞罢诸内珰田,尽归之民”的奏疏。虽然对于臣下的意见,孝宗大都予以采纳,对这些夺田占田事件作了处理,但同时,孝宗本人又不断地封赐贵戚勋旧以大量的田地。这种矛盾的做法无疑又加剧了土地兼并的趋势。
  土地兼并的加剧,国家所控制的田地大量减少,势必导致国家赋税收入减少。弘治时期的财政已相当匮乏,以致“边圉多警,许生员纳马入监,有七千余名。川、陕荒歉,守臣又具奏上粮入监,通前共有数万余人”③。军费不足、荒歉救济竟然要通过滥收生员入监的办法来解决,财政状况之拮据可见一斑。弘治十七年,礼部尚书兼文渊阁大学士李东阳奉使出行,路经天津,适遇旱灾,一路上,只见“挽舟者无完衣,荷锄者有菜色。盗贼纵横,青州尤甚。南来人言,江南、浙东流亡载道,户口消耗,军伍空虚,库无旬日之储,官缺累岁之俸。东南财赋所出,一岁之饥已至于此。..臣访之道路,皆言冗食太众,国用无经,差役频繁,科派重叠。京城土木繁兴,供役军士财力交殚,每遇班操,宁死不赴。势家巨族,田连郡县,犹请乞不已。亲王之藩,供亿至二三十万”①。弘治时期财政匮乏的状况及其导致原因,李东阳的奏疏中都作了形象的描述和中肯详尽的分析,孝宗看了颇为嘉叹,将章奏交付有司。明中后期,财政状况江河日下,这是历朝积弊所致,因循祖制的明孝宗企图在不变更“祖宗成宪定规”的前提下改变这种状况,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宪宗成化末年,宫中传奉官达干余人,孝宗即位后即淘汰了大部分传奉官,但由于孝宗囿于祖制,不能下决心革除旧弊,到弘治末年,传奉官又增至八百余人。对宦官监军的问题,兵部尚书刘大夏曾向孝宗指出,由于监军宦官贪污纳贿,克扣兵饷而导致兵饷常乏,孝宗则认为“第祖宗来设此辈已① 《明史纪事本末》卷四二《弘治君臣》。
  ② 《明史纪事本末》卷四二《弘治君臣》。
  ③ 《明史纪事本末》卷四二《弘治君臣》。
  ① 《明史》卷一八一《李东阳传》。
  久,安能遽削之”②。孝宗有心求治,也能听取臣下的意见,但他因循守旧,只能在陈规旧制的桎梏下修修补补,不敢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因而,弘治时期的政治经济状况并无大的改观。
  弘治十八年五月,孝宗病逝。临死前召大学士刘健、李东阳、谢迁受顾命,让他们尽心辅佐太子。
  武宗荒嬉孝宗去世后,十五岁的皇太子朱厚照即位,是为明武宗,诏改翌年为正德元年(1506)。
  年少的武宗“好逸乐”,“好骑射”,即位不久,便信用以刘瑾为首的宦官马永成、高凤、罗祥、魏彬、丘聚、谷大用、张永,时称之为“八党”。刘瑾等经常以“狗马鹰犬、歌舞角觝以娱帝”①,武宗则乐此不疲。顾命大臣刘健、谢迁、李东阳以及户部尚书韩文等连疏请诛“八党”,但刘瑾等八人在武宗面前跪地哭诉,称司礼监太监王岳勾结阁臣欲加害他们,武宗不辨是非,反令刘健、谢迁致仕,将王岳逐之南京,命刘瑾入掌司礼监兼提督团营,丘聚提督东厂,谷大用提督西厂,张永等并司营务,分据要地。
  武宗悉以天下章奏付刘瑾,而刘瑾则日益诱导武宗戏玩娱乐。刘瑾往往“候帝娱,则多上章奏,请省决,帝曰:‘吾安用尔为,而一烦朕!’瑾由是自决政”②。
  给事中吕翀、刘菃,南京兵部尚书林瀚,六科给事中戴铣,十三道御史薄彦徽等上疏请斥权阉、挽留刘健等辅臣,刘瑾即矫旨派遣缇骑将他们逮系锦衣卫狱,责以廷杖,除名为民。左都御史张敷华、工部尚书杨守随上言“八党”罔上诬下,也被刘瑾革去官职。前朝老臣马文升、刘大夏也都被迫致仕。正德二年(1507)三月,刘瑾矫诏公布“奸党榜”,将刘健、谢迁、韩文等五十三名反对“八党”擅权的大臣列为奸党,并令群臣跪在金水桥南听其宣诫。
  与此同时,刘瑾不失时机地把同党亲信安插在重要职位上。正德元年十月,他任命吏部尚书焦芳兼文渊阁大学士,入阁预机务。二年三月,又令内阁撰敕扩大镇守太监的权力,使他们的地位悉如巡抚、都御史,刑名政事都有权干预。同年四月,河南钧州人刘宇通过焦芳的关系,厚贿刘瑾以万金,刘瑾大喜,因而把刘宇提拔为兵部尚书。同年十月,焦芳又向刘瑾推荐了陕西同乡张綵,张綵得到刘瑾的赏识,很快晋升为吏部尚书,后又入阁取代了焦芳的地位。
  ② 《明史纪事本末》卷四二《弘治君臣》。
  ① 《明史纪事本末》卷四三《刘瑾用事》。
  ② 《明史纪事本末》卷四三《刘瑾用事》。
  一时间,刘瑾势倾天下,“威福任情”。公侯勋戚以下,不敢与之抗礼,所上章奏,都先具红揭投给刘瑾,号称“红本”,然后上通政司,号称“白本”。章奏中皆称刘太监而不称其名。一次,都察院奏本中写了刘瑾的名字,刘瑾当堂高声怒骂,吓得都御史屠滽率属下跪谢,方才作罢。正德三年(1508)六月二十六日早朝时,在丹墀发现一封状告刘瑾的匿名信,刘瑾大怒,当即令百官跪在奉天门下,进行诘责,直至第二天才予释放。其时正值酷暑,有的官员竟至热渴而死。刘瑾还在东、西厂之外,另设内行厂,自己亲自掌管。内行厂较东、西厂更为酷烈,“屡起大狱,冤号相属”,“一家有犯,邻里皆坐”①,使得道路惶惧,人不自安。
  刘瑾当政,贿赂公行,“凡入觐、出使官皆有厚献”②。给事中周鑰勘事归,因无计筹措钱款纳贿而被迫自杀。刘瑾令“天下巡抚入京受敕,输瑾赂。延绥巡抚刘宇不至,逮下狱。宣府巡抚陆完后至,几得罪,既赂,乃令试职视事”③。及至正德五年刘瑾获罪抄家时,抄出财物竟有金二十四万锭又五万七千八百两,元宝五百万锭又一百五十八万三千六百两,宝石二斗,金甲二,金钩三千,玉带四千等等。刘瑾在短短的五年内,即搜括了如此巨大的财富,可见其贪得无厌、贪贿索贿到了何等疯狂的程度。
  对于刘瑾的擅权乱政,武宗不闻不问,整日沉湎于玩乐之中,他在西华门别筑宫殿,造密室于两厢,称为“豹房”、“新宅”,每日游乐其中。皇帝的荒嬉无度、宦官的恣意枉为,致使原已危机四伏的社会经济不断恶化,阶级矛盾不断激化,农民起义接连不断。
  正德五年(1510),刘瑾遣大理寺少卿周东度田宁夏,周东为了向刘瑾献贿,度田时以五十亩为一顷,多征亩银,并“征马屯租甚急,敲扑惨酷”①,激起戍卒将士的愤怨。藩王宁夏安化王朱寘鐇乘机起兵反叛,争夺皇位。他设计袭杀了周东、总兵姜汉等,颁布“清君侧”的檄文,指斥刘瑾内外交结,图谋不轨。陕西守臣将安化王刊印的檄文封奏朝廷,刘瑾匿而不报。朝廷派前右都御史杨一清为提督,泾阳伯神英为总兵,太监张永监军,率军西讨安化王。大军至宁夏,安化王已被宁夏游击将军仇钺设计擒获。西讨途中,提督杨一清乘机联络张永扳倒刘瑾。八月,张永押解安化王至京向武宗献俘,并呈上安化王讨刘瑾的檄文,揭发刘瑾意图谋反。武宗途命连夜逮捕刘瑾。武宗“亲籍其家,得伪玺一,穿宫牌五百及衣甲、弓弩、衮衣、玉带等违禁物”②,不禁勃然大怒说:奴才果然要造反!于是将刘瑾下狱审讯,六科弹劾刘瑾罪行三十余条,将刘瑾凌迟处死,榜示天下。
  ① 《明通鉴》卷四二。
  ② 《明史》卷三○四《刘瑾传》。
  ③ 《明史》卷三○四《刘瑾传》。
  ① 《明史》卷三○四《刘瑾传》。
  ② 《明史》卷一九八《杨一清传》。
  刘瑾虽诛,但明武宗声色犬马之所好却无丝毫改变。刘瑾之后,他又宠信山西宣府人江彬。江彬初任蔚州指挥佥事,以勇武著称。在幸臣钱宁的引见下,江彬得到了武宗的赏识。一天,武宗在搏虎时,钱宁畏缩不前,江彬却冲上去为武宗解了围,武宗由是日益宠信江彬。
  在江彬的诱导下,武宗屡屡出巡。正德十二年八月至十四年二月,武宗不顾大臣们的反对,一连四次出巡。出巡宣府时,江彬为武宗建镇国府第,并将豹房的珍玩、女御全部运送到这里。江彬还随从武宗夜入民宅,索取妇女。武宗在外乐不思蜀,出巡的时间一次比一次长,第四次出巡,时间长达半年。
  武宗的荒疏朝政,纵乐无度,频频出巡,使得早已觊觎皇位的藩王江西宁王朱宸濠伺机而起。江西早在正德三年起,农民起义就蜂拥而起,朝廷派兵镇压,屡平屡起。正德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朱宸濠公然举起反叛的旗帜,袭杀不依附于己的地方官,集兵六万。七月初一日,朱宸濠亲率大队人马,“分五哨出鄱阳,舳舻蔽江而下,声言直取南京”。朱宸濠经过安庆时,安庆知府张文锦等令军士登城大骂,朱宸濠便急攻安庆。当时,巡抚南赣都御史王守仁刚刚将围剿了一年的农民起义军镇压下去,得到宁王叛乱的消息,马上组织兵力攻打宁王的老巢南昌。七月二十日,王守仁攻克南昌。久攻安庆不下的朱宸濠得到南昌被围的消息,马上丢下安庆回援南昌。二十四日,与王守仁部相遇于黄家渡,激战三天,朱宸濠大败,妃嫔多投水死,宸濠及其子皆被擒。
  宁王之乱,给了原本就想寻找机会出巡江南的武宗以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于是,武宗不听群臣的谏阻,于当年八月亲自率军平叛。军到涿州,传来王守仁平叛的捷报。大学士梁储请武宗回驾,武宗不允,反令王守仁在原地候驾,不必进京。武宗一路上游山玩水,捕鱼捉鸟,寻欢作乐,直到第二年七月才到南京,令王守仁重新报捷。八月,武宗在南京,设广场,身着戎服,“设大纛,环以诸军”①,令释放朱宸濠等,然后与侍从等再行擒获,作凯旋状。武宗北返途中,照样玩乐不辍,九月,至清江浦,在积水潭捕鱼时舟覆入水,被侍从救出后得病不愈。正德十六年(1521)三月,病死于豹房,年三十一。
  ① 《明通鉴》卷四九。
  第三节嘉靖年间及万历初年的政治大礼议的风波武宗死后无子,皇太后张氏(孝宗后)命太监张永、谷大用与内阁大臣商议后,以宪宗之孙、孝宗亲弟兴献王长子朱厚熜继位。四月二十二日,朱厚熜在奉天殿登上皇帝的宝座,是为明世宗,诏改翌年为嘉靖元年(1522)。朱厚熜以藩王入继大统,史称其“多谋”而“刚愎”。确实,年仅十五岁的明世宗,绝非是不谙世事、任人摆布的少年天子,从踏入京城之日起,他便显示出君临天下的威势。四月二十二日,当明世宗来到京城外的行殿时,在即位礼仪上便与内廷和内阁发生了争执。礼部官员具议请世宗依皇太子即位礼,由东安门入居文华殿,择日登极。世宗则认为自己是来继承皇位的,应从大明门入宫在奉天殿即位,拒绝行皇太子即位礼。内阁首辅杨廷和“固请如礼部所具状,帝不许”②。最后,内廷与内阁只得让步。第一次较量,世宗便以皇帝的权威压倒了内廷与内阁。
  内阁首辅杨廷和在武宗去世至世宗即位的三十七天内总揽了朝政。在这段时间内,杨廷和做了几件为世人所称道的事:(1)颁布武宗遗诏,罢威武营团练诸军,革皇店,遣还豹房番僧、少林僧、教坊乐人等,放遣四方进献女子,停止京师不急工务等。(2)收捕江彬。武宗死后,平虏伯江彬拥重兵在肘腋间,他自知“天下恶之”,在反与不反之间正自犹豫。杨廷和适时提醒皇太后发布懿旨,谋划捕捉江彬,为天下除去一大祸患。(3)草拟世宗登极诏书。登极诏书长达八千多言,对时事多有兴革,如诏复武宗朝因忠直敢谏而去任降调的官员,裁汰锦衣诸卫、内监局旗校工役十四万多人,减漕粮一百五十三万余石,斥去恩幸得官者,查禁各地镇守官科敛财物等。登极诏书的颁布,不仅使“中外称新天子圣人,且颂廷和功”①。无疑,杨廷和所做的这几件事都是顺应民心、有利于巩固明皇朝统治的,因此,杨廷和在朝廷内外获得了极大的声望。声望加上权位资历,使杨廷和在朝中的势力陡增,亦使他能藉此与羽翼未丰的少年天子世宗相抗衡。
  世宗与杨廷和的矛盾在即位礼仪上已显现出来,以后在议定世宗生父兴献王主祀称号的问题上进一步激化。
  世宗即位五天后,令礼官集议兴献王主祀称号。礼部尚书毛澄请示杨廷和以后,会同公卿台谏六十余名官员上疏:以世宗为入继之君,应效汉定陶王、宋濮王故事,“以孝宗为考,兴献王及妃为皇叔父母”。世宗阅疏,恼火地说:“父母可移易乎?其再议。”②毛澄等仍坚持前议,杨廷和也亲自上言要皇帝服从礼部之议。明世宗坚决不从。此时,观政进士张璁上《大礼② 《明史纪事本末》卷五○《大礼议》。
  ① 《明史》卷一九○《杨廷和传》。
  疏》,提出与杨廷和不同的“继统不继嗣”的论说,明世宗得到支持很高兴,即将杨廷和召来,宣布要“尊父为兴献皇帝,母为兴献皇后”。杨廷和也不肯让步,“先后封还御批者四,执奏几三十疏”①,并公开声称:在这个问题上,“异议者即奸谀当诛”②。到了十月间,杨廷和见势不得已,乃草敕下礼部,称奉慈圣皇太后懿旨,“本生父兴献王宜称兴献帝,母宜称兴献后”③。明世宗暂时接受了这个妥协的结果。
  嘉靖二年(1523)十一月,南京刑部主事桂萼上疏,提出应“循名考实,称孝宗为皇伯考,兴献帝曰皇考,而别立庙于大内”④。这项提议当然是符合皇帝心意的,但此时的明世宗还是有所顾忌地说:“此关系天理纲常,仍令文武群臣集议可否?”⑤群官议论的结果,有二百五十余名官员不同意改称名号,认为“必以孝宗为考,而后大宗为不绝”⑥。只有少数几个人附和桂萼的提议。三年春正月,屡与世宗意见不合的杨廷和再次提出辞官,世宗终于不再表示挽留,并斥责他“因辞归咎,非大臣道”⑦。与此同时,世宗下令调张璁、桂萼等赴京集议。二百多名朝官仍坚持原议,不肯退让。明世宗非常恼怒,曾当面指斥内阁大学士毛纪说:“此礼当速改,尔辈无君,欲使朕亦无父乎!”⑦毛纪等听后惶惧而退。
  明世宗将二百多名朝官的反对看作是无君的举动,而迂腐守。至武宗时,镇守太监的权力大肆扩张,与巡抚、都御史相侔,有权干预刑名政事了。镇守太监,多有贪污纳贿、克扣兵饷、延误军机、交结内宦等不法行状。张璁任首辅期间,裁撤镇守中官二十七人,又革去锦衣卫官五百人,并以京师亲军改属兵部。以后,又陆续裁革了浙江、两广、湖广、福建的镇守太监及一些地区的分守太监。这些大刀阔斧的裁革,极大地打击了宦官势力。史称:世宗“尽撤天下镇守内臣及典京营仓场者,终四十年不复设。故内臣之势,惟嘉靖朝少杀云”①。
  新政的另一重要内容是清查勋戚强占的庄田,归田于民。自宪宗成化以来,诸王勋戚依仗权势侵占民田之事,屡见史载。即使政治较为清明的弘治时期,孝宗张皇后的父兄也一再强占河间民田千余顷,甚至连宫廷内宦也强占了大量民田。勋戚豪族的大肆兼并田地,势必导致国家所掌握的额田大量减少和赋税的相应减少。嘉靖时,天下额田已减少一大半,国家的税收财政① 《明史》卷一九○《杨廷和传》。
  ② 《明史纪事本末》卷五○《大礼议》。
  ③ 《明史纪事本末》卷五○《大礼议》。
  ④ 《明史纪事本末》卷五○《大礼议》。
  ⑤ 《明史纪事本末》卷五○《大礼议》。
  ⑥ 《明史纪事本末》卷五○《大礼议》。
  ⑦ 《明史》卷一九○《杨廷和传》。
  ① 《明史》卷三○四。
  已无以为继。嘉靖八年(1529),世宗敕谕户部清查庄田,对强占民田者,俱还原主。嘉靖十年,世宗听取了户部的建议,下令查革王府以山场湖陂荒地为名强占的民田。此后,又进一步下令,只准许王府留用封国之初所请庄田,此外,不得议留。这些清查庄田、还田于民的措施虽不能从根本上抑制土地兼并的趋势,但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已很紧张的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嘉靖时期,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实行了赋役制度改革。嘉靖九年(1530),桂萼在入参机务期间,曾上疏建策清查新增田地及编审徭役。世宗批准施行。这次改革,因次年桂萼因病乞休归里而未能进一步展开。而桂萼所开创的将税粮与徭役各审定交银若干,统一征收,以求均平的“一条编法”的改革效果是显著的,为后世的赋役制度改革提供了借鉴。
  明世宗对外戚世袭封爵的制度作了变革,并成为永制。嘉靖八年(1529),吏部方献夫奏称:洪熙以来,始封外戚,其后一门数贵,传袭不已。建议自现在始,已封爵的令终其身,不得再承袭。今后皇亲驸马,亦不得夤缘请封。这项制度经世宗裁定后成为永制,即便是世宗之母蒋太后及陈皇后家亦不准承袭世爵。
  明世宗所采取的这些改革新政,在抑制宦官和外戚勋贵势力的发展上颇有成效,起了一些积极的作用。清查庄田,还田于民,对赋役制度的改革,都旨在抑制土地兼并的发展,增加国家赋税收入,均平人民的负担,是利国利民的措施,然而,这些改革仅是在局部范围内,且“数行数止”①,未能全面而持久地展开,因而它的成效也很有限。及至世宗中年“边供费繁,加以土木、祷祀,月无虚日,帑藏匮竭。司农百计生财,甚至变卖寺田,收赎军罪,犹不能给”②。财政经济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
  世宗崇道与严嵩揽权明世宗即位之初,曾一度下令拆毁京师诸淫祠,并没收了在正德年间赏赉无算的大能仁寺僧齐瑞竹的资财,毁损了玄明宫的佛像。然而,自嘉靖二年始,世宗在太监崔文等人的诱导下,开始崇信道教方术,在宫中到处建醮,日事斋醮。世宗崇道修玄,愈到后期愈益崇信,几乎到了执迷不悟的程度。嘉靖三年(1524),龙虎山上清宫道士邵元节被征入京。他在宫中祷雪应验,世宗因之宠信不疑,封其为“致一真人”,在京城西建真人府,并遣缇骑四十人供洒扫,赐田三十顷,免其赋役。嘉靖十五年,加授其为礼部尚书。十八年,邵元节死,恤典同伯爵例。邵元节死后,方士陶仲文得到世宗宠信。世宗先封其为“神霄保国宣教高士”,后世宗得病,既而痊愈,世宗认为这是陶仲文祈祷之功,故授其为少保、礼部尚书,后又加授太傅,食一①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②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品俸。数年之内,陶仲文官至三孤,可见道人术士在世宗心目中的地位。然而,与之截然不同的是谏官的命运。嘉靖十八年九月,明世宗竟欲令太子监国,以便自己去静修炼道。太仆卿杨最上疏反对,“帝览之大怒,逮系镇抚司考讯,久之死狱中”①。二十年正月,御史杨爵上疏请禁除邪佞之术,“帝大怒,命镇抚司长系之”②。自此以后,延臣再也不敢谏阻,神仙祷祀之风愈演愈烈。
  世宗中年以后,“专事焚修,词臣率供奉青词,工者立超擢,卒至入阁”③。当时阁臣袁炜、严讷、李春芳、郭朴俱以善撰青词而入阁,时人讥之为“青词宰相”④。其实,“青词宰相”远不止这几位,他如顾鼎臣、夏言、严嵩、徐阶也都以善撰青词而得到世宗的青睐。
  嘉靖二十一年(1542),皇宫内发生了一起宫婢造反之事,明世宗差点被勒死。此后,世宗便“移居西内,日求长生,郊庙不亲,朝讲尽废,君臣不相接,独仲文得时见”。
  世宗对道士方术长期宠信不衰,但对内阁首辅却时时防范,权势稍盛,便加抑制。嘉靖朝的内阁首辅,就如走马灯似地不断更换,即使宠信如张璁、夏言,也“罢相者屡矣”。阁臣方献夫“见帝恩威不测,居职二岁,三疏引疾”①。嘉靖朝任首辅时间最长的是严嵩,这与严嵩“一意媚上”,善于见风使舵,善于揣摩世宗的心理有很大关系。严嵩也是两度为首辅。第一次是在嘉靖二十三年(1544),当时严嵩勾结给事中王交、王尧弹劾首辅翟銮,翟銮被削职为民,而严嵩得以继任首辅。但严嵩任首辅后,“事取独断,不相关白”,“吏部尚书许赞、礼部尚书张璧同入阁,皆不预票拟事,政事一归嵩”②。严嵩任首辅仅一年,“帝微觉嵩横”③,于是又复用夏言。夏言复任首辅,盛气陵嵩,颇斥逐其党,嵩不能救。严嵩暗中勾结被夏言处罚的官吏,并收买宫中太监,而夏言则视太监为奴仆。如此,夏言在世宗面前屡屡失意,而严嵩则能及时得到情报,了解世宗的喜怒心态,讨得世宗的欢心。嘉靖二十七年(1548),夏言在计划收复河套一事上违忤了世宗旨意,严嵩终于抓住机会,设计诬陷夏言,夏言被杀。严嵩第二次任首辅长达十四年之久。这十四年中,住在西苑的明世宗,“不入大内,大臣希得谒见,惟嵩独承顾问,御札一日或数下,虽同列不获闻,以故嵩得逞志”④。明世宗为防① 《明史纪事本末》卷五二《世宗崇道教》。
  ② 《明史纪事本末》卷五二《世宗崇道教》。
  ③ 《明史》卷一九三《顾鼎臣传》。
  ④ 《明史》卷一九三《袁炜传》。
  ① 《明史》卷一九六《方献夫传》。
  ② 《明史》卷三○八《严嵩传》。
  ③ 《明史》卷三○八《严嵩传》。
  ④ 《明史》卷三○八《严嵩传》。
  止大权旁落,也偶尔“间一取独断,或故示异同,欲以杀离其势”,但严嵩往往能揣摩世宗心理,“移帝喜怒”而不失⑤。严嵩柄政时间久了,植党营私,排斥异己,对弹劾自己的官员必欲置之死地,制造了不少冤狱;而其贪污纳贿、卖官鬻爵、广市良田等危害朝政的恶行,更令天下人“罔不怨恨”。嘉靖四十一年(1562),方士蓝道行“以扶鸾术得幸”,世宗向他问道:“今天下何以不治?”蓝道仙“假乩仙言嵩奸罪”①。御史邹应龙在阁臣徐阶的支持下,上疏极论严嵩父子不法之事。对严嵩久握权柄、遍植党羽早已心怀不满的世宗,遂藉此令严嵩致仕。严嵩致仕后,世宗还一度“追念其赞玄功”,要徐阶等效法严嵩,助其崇道“同辅立修”②。
  嘉靖四十五年(1566)十二月,明世宗病死,其子朱载堉继位,是为明穆宗,改翌年为隆庆元年(1567)。明穆宗在位六年,醉心于玩乐挥霍,使嘉靖以来“帑藏匮竭”的财政危机进一步恶化,尖锐的社会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明皇朝的社会政治经济已到了不改革则无以为继的地步。
  张居正改革穆宗于隆庆六年(1572)五月去世,其子朱翊钧即位,是为明神宗,诏改翌年为万历元年(1573)。
  登上皇位的明神宗只是一个十岁的孩子,政务由穆宗陈皇后及神宗生母李贵妃主持。穆宗去世后,阁臣张居正与司礼监秉笔太监冯保相结纳,冯保素与首辅高拱有郄,在太后面前诉说高拱擅权不可容,于是太后下旨,将高拱逐出朝堂,由张居正接任首辅。陈皇后与李贵妃“内任冯保,而大柄悉以委居正”③。
  张居正是明皇朝最有权势的首辅,当时阁臣吕调阳、张四维皆“恂恂若属吏,不敢以僚自处”。李贵妃在训责神宗时,则往往说:“使张先生闻,奈何!”神宗听了很害怕。当张居正父丧归乡时,朝廷大事专门派人“驰驿之江陵,听张先生处分”①。张居正还朝,一路上,守臣率长跪,抚按大吏越界迎送,身为前驱。道经襄阳、南阳,藩王襄王、唐王俱抵郊外迎候,设宴款待。史称:“帝虚己委居正,居正亦慨然以天下为己任,中外想望丰采。”②张居正在万历初柄政的十年中,可以说是权侔帝王了。正是凭借着这样的权势,张居正雷厉风行地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政策,对明皇朝的旧政积弊进⑤ 《明史》卷三○八《严嵩传》。
  ① 《明史》卷三○七《蓝道行传》。
  ② 《明史》卷三○八《严嵩传》。
  ③ 《明史》卷三○五《冯保传》。
  ①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三《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②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三《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行了大刀阔斧的革新。
  1.整顿吏治。为了改变“贪官为害”、“驱民为盗”、吏治腐败的局面,改变因循敷衍、没有实效的官场恶习,张居正创立了“考成法”,用以考核官吏的政绩。“考成法”规定评判官吏政绩好坏的标准以“安静宜民者”为上,“沿袭旧套虚心矫饰者”列下考。其方法是逐级考核,抚按以上述标准考核属吏,吏部以之考核抚按一级,朝廷以之考核吏部。如抚按不能悉心甄别、如实考核,则抚按为不称职,吏部应秉公汰黜之;如吏部未能精心核实处理,则吏部为不称职,朝廷宜秉公处置。逐级考核之外,还有随事考成的制度,即规定六部都察院及各衙门之间来往公文、传达处理均根据“道里远近,事情缓急,立定程期,置立文簿存照”③。如有延误者,各级官吏都有责举报。如此月考、岁考,建立了严密的考核制度,使得“纪纲法度莫不修明”④。张居正据考成法裁革了一大批庸懒无能的官吏,奖励提拔了廉能有才干的官吏。考成法的实施也在组织制度上保证了其他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行。
  2.经济方面的改革。(1)清理逋欠田赋。为了增加田赋收入,缓解财政危机,张居正不得不接二连三地下令清理积欠的租赋。万历元年,诏令“自隆庆改元以前逋租,悉赐蠲除,四年以前免三征七”①,第二年又规定,拖欠七分之中,每年带征三分。次年又规定“输不及额者,按抚听纠,郡县听调”②。张居正将之列为官吏考成的一项内容,令“朝下而夕奉行”,迅速扭转了明皇朝财政窘迫的困境。至万历四年,“太仓粟充盈,可支十年”③,“太仆寺亦积金四百余万”④。(2)清丈田地。为了解决长期遗留的“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额顿减”⑤的社会矛盾,张居正于万历六年(1578)下令在全国清丈田地,并严令强宗豪民不得挠法,否则严惩不贷。万历九年丈量完竣,计田地的总额比弘治时期多三百万顷。这个数字中虽有个别官吏为邀功而改用小弓丈量以求田多的情况,但清查出来的田地大部分是强宗豪民的田地则是毫无疑问的。史称清丈以后“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报”⑥。(3)赋役制度的改革。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嘉靖年间,在张璁的主持下,曾在一些地区推行过,但“数行数止,③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三《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④ 《明史》卷二一三《张居正传》。
  ①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三《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② 《明史》卷二二九《傅应祯传》。
  ③ 《明史》卷二一三《张居正传》。
  ④ 《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一《江陵柄政》。
  ⑤ 《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一《江陵柄政》。
  ⑥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⑦。万历九年,张居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一条鞭法的赋役制度改革。一条鞭法的内容为:将赋役以及土贡方物等杂征皆合并为一项,一律征银,按人丁和田亩分摊;赋役额数以州县为单位,原有赋役额不准减少;赋役额由地方官直接征收。一条鞭法统一了赋役,简化了征收项目和手续,减少了中间环节,便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漏税和官吏贪污的弊病,减轻了贫穷小民的负担,保证了朝廷的田赋收入。史称:“赖行一条鞭法,无他科扰,民力不大绌”①。
  3.整饬边防。鉴于明中期以来“虏患日深,边事久废”,“守备单弱”
  的状况,张居正竭力整饬边防,擢用了一批有才干的将领守御边疆。如用名将李成梁镇辽,小王子部众十余万数次入寇辽左,均被李成梁力战击败。戚继光镇蓟门十六年,边备修饬,蓟门晏然。而在他之前十七年间,“易大将十人,率以罪去”②。史称,由于张居正知人善任,努力整饬边防,故使这一时期“边境晏然”。
  此外,张居正在整理驿递、裁汰冗官、整理学校方面多所改革。
  张居正是一个务实的改革家,他的许多改革政策都是针对明皇朝历代积弊而制定的,他的改革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由于吏治有了很大改变,号令一下,“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③;财政亏空变得绰有剩余;从“边事久废”基本达到“边境晏然”。然而在张居正去世后,由于改革触及了一些权贵的利益,遭致他们的怨恨和非议,也由于其生前“威柄之操,几于震主,卒致祸发身后”④。万历十一年(1583)三月,张居正去世后九个月,明神宗下诏追夸张居正的官秩,并抄了他的家。张居正的改革成果也大多付之东流。直到崇祯年间,后人又重新给了张居正及其改革以公正的评价:“故辅居正,受遗辅政,事皇祖者十年。肩劳任怨,举废饬弛,弼成万历初年之治。其时中外乂安,海内殷阜,纪纲法度莫不修明。功在社稷,日久论定,人益追思。”①⑦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①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② 《明史》卷二一二《戚继光传》。
  ③ 《明史》卷一三《张居正传》。
  ④ 《明史》卷一三《张居正传》。
  第四章明朝的灭亡万历中叶以后,明朝在政治、经济、军事、财政诸方面,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危机,日益削弱着明朝的统治,促成和加速了明朝的崩溃。
  第一节皇室疯狂兼并土地土地兼并问题是贯穿于封建皇朝始终的大问题,皇族地主、勋戚地主、官僚地主无不利用其特权地位掠夺土地,万历年间,皇室兼并土地尤其突出,两次赐田,藩王所占土地竟达六万顷之多。
  明穆宗第四子朱翊镠于隆庆五年封潞王,万历十七年(1589)就藩河南卫辉,赐给豫、楚两地闲田和原景王府庄园共四万顷。所谓闲田不过是虚饰,如河南地方,“民多告瘁,业无常主,或因水旱饥荒,及粮差繁并,或被势要相侵,及钱债驱迫,不得已将起科腴田,减其价直,典卖与王府人员..不曰退滩闲地,即曰水坡荒地,否则不肯承买。”①自明中叶以来,这种情形相沿不改,不同的是,朝廷有时承认藩王乞请的是闲田,即认可藩王对该田土的占有,有时不承认藩王乞请的是闲田,命藩王退还其田土,或归于官府,或归于原业主。明神宗赐田潞王,显然是前者。
  明神宗第三子朱常洵,万历二十九年(1601)封福王,万历四十一年就藩河南洛阳,就藩前,明神宗命括地四万顷作为福府庄田,大臣力争,叶向高建言:“自景府而前,诸王庄田并未出数千顷外,独景府逾制,皇祖一时失听,至今追咎,王奈何尤而效之?”①神宗不得已,减为两万顷,洛阳四周良田不足,取山东,湖广田补之。朝廷赐予潞府者,名义上还是闲田,对福王,则是公然命抚、按拨给良田。
  在土地兼并中失去土地的农民,有的沦为佃户,有的流亡他乡,用革命手段夺回土地,是明末农民战争的主要目标。
  ① 徐恪:《修政弭灾疏》,《皇明经世文编》卷八一。
  ① 谈迁:《国榷》卷八二,五月辛未条。
  第二节万历年间的矿使税监和民变矿使税监的横征暴敛明神宗“好货成癖”。张居正死后,他再无约束,不放过任何机会聚敛钱财。臣僚们不断上本,请他豁免房税,停买金、珠,减免织造。他一概留中,不予理睬。万历二十四年(1596),坤宁宫发生火灾,扑灭不及,连乾清宫一起烧为灰烬。修复两宫是一项很大的工程,需要大笔经费。
  在此之前,有人报告阜平、房山等地有矿,请派官开采,因内阁大臣申时行、王锡爵等反对,未能实施。但对于开矿取利,神宗一直跃跃欲试。两宫火灾后,府军前卫副千户仲春建议开矿以助“大工”,正中他的下怀。神宗派户部郎中戴绍科、锦衣卫指挥张懋、太监王虎随仲春在京畿地区开矿,由王虎总领其事。仲春得计,锦衣卫和其他卫所的军官,各衙门的下层官僚,纷纷效仿,争走阙下。神宗有请必准,先后派太监到北直隶地区的真定、保定、昌黎、迁安、昌平、涞水,以及山东、湖广、辽东、江西、浙江、陕西等地开矿,开矿太监遍布各省。
  万历二十六年(1598),神宗又向各通衢大邑派设税监。矿使、税监往往是二位一体,主持开矿者,同时兼征税收。此外,有的太监专职征税:梁永为陕西税监,马堂为天津税监(兼辖临清),杨荣为云南税监,高宷为福建税监。
  从万历二十五年(1597)到三十三年(1605),各路矿使、税监共进银三百万两,并不时奉献金珠、貂皮、名马等。在聚敛财富的过程中,报矿者经常是无中生有,矿使不管有无,据其所报,便招矿徒开采,编富民为矿头,并随意征用民夫。陈增在益都县境内开矿,每天征用民夫上千人,许多人无辜而死,富民也很快成为盘剥的对象。税监则到处树旗建厂,巧立名目,穷乡僻壤,米盐鸡豕,无不征税。
  奉派太监的骄横,激起朝野官僚的激烈反对。吏部尚书李戴揭露,矿使、税监聚敛财富,以十分计算,为皇帝所用的不过一分,矿使税监本人私入腰包的二分,他们的随从人员就地瓜分三分,当地土豪恶棍中饱私囊,占去了四分。凤阳巡抚李三才说:“陛下爱珠玉,民亦慕温饱;陛下爱子孙,民亦恋妻孥。奈何陛下欲崇敛财贿,而不使小民享升斗之需;欲绵祚万年,而不使小民适朝夕之乐?”①直把派遣税监、矿使比作暴秦。有些地方官吏对差派的太监采取强硬的措施。太监潘相去上饶县查勘矿洞,事先通知知县李鸿,希望有所照应。李鸿却禁止百姓供给食物,违令者论死。潘相在山上奔走终日,饥渴难忍,疲惫而归②。像李鸿这样的官员在当时十分难得。官员① 《明史》卷二三二《李三才传》。
  ② 《明史》卷三○五《宦官二》。
  公然对抗矿使税监是要准备吃苦的,只要被指控阻挠开矿,轻则降职罢官,重则下狱治罪。
  万历三十年(1602)二月,神宗患病,一度曾想罢去矿使税监。他把首辅沈一贯召入后殿,谈及要把派出的内监全部传回:“矿税因大工权宜,今宜传谕,及各处织造,陶器具停。”③沈一贯忙回内阁拟旨,庆幸几年来的苦谏有了效果。谁知第二天神宗身体康复,又派宦官二十多人到内阁追索前旨。
  竭泽而渔的政策和令人发指的暴行更激起了民众的强烈反抗。万夫所指,人同一心,武昌、苏州、景德镇、临清等地群众相继发动“民变”,驱除和制裁矿使税监。
  武昌民变万历二十七年(1599)二月,御马监六品奉御陈泰被派到湖广地区,兼理矿税。他僭称“千岁”,胁迫官吏,纵容随从人员劫掠行旅、坑害商贾,还闯入民家奸淫妇女。人心大恨,到了“时日曷丧,予及汝偕亡”的程度。一日,陈奉从武昌去荆州,商民数千人聚于途经之处,投掷瓦石袭击陈奉一行,势不可当。地方官吏拼死掩护,陈奉才得逃脱。他非但不知感谢,反而利用这一事件打击府、州官员。首当其冲的是蕲州知州华钰,因为他曾经鞭挞陈奉的仆从,事件发生时又不在现场,有失维护之责;其次是襄阳知府李商耕,他曾治办过陈奉的参随人员。华钰被关押了好几年,李商耕被贬官,其他受牵连的府、州、县官员有数十人。事后,有人告发兴国州民徐鼎等挖掘唐朝宰相李林甫妻墓,得黄金万计。神宗闻讯,命陈奉将这笔财富送进内库。陈奉有恃无恐,在境内大掘古墓,毒刑拷打被告,刀剖孕妇,溺死婴儿,激起更大的动荡。这期间,汉口、黄州、宝庆、德安、湘潭等处,都发生小规模的反抗。年底,被辱诸生之妻赴官哭诉,万余市民尾随其后。巡抚等衙门不敢受理,愤怒的人群转向矿税监衙门,以巨石为武器,击伤了陈奉。官衙派甲士千人前来保护,陈奉气焰复嚣张。他发射火箭火炮烧毁民宅,许多市民死于甲士手下,造成严重的流血事件。
  分巡武昌、汉阳、黄州三府的按察司佥事冯应京公开站在市民一边,逮捕了陈奉的爪牙。事变后,他愤然上疏,陈述陈奉的十大罪状。结果,他反被陈奉告倒,贬官调职。万历二十九年(1601)三月,朝廷派缇骑到武汉,捉拿冯应京进京问罪。陈奉得意之余,在交通要道上张贴榜文,罗列冯应京“罪状”。武汉市民聚众数万攻打陈奉宅第。陈奉躲进楚王府,一个多月不敢出门。市民们抓住陈奉左右十六人,投入长江;因巡抚支可大助恶,市民又放火烧了巡抚衙门。
  ③ 谈迁:《国榷》卷三四。
  武昌民变虽未使神宗有所改变,但多少也使他震动,加上太监内部的矛盾,江西税监李道告发陈奉侵吞财物,神宗终于把他召回。
  临清民变天津税监马堂和山东矿监陈增为抢夺地盘发生争执。神宗为二人调解,命马堂在临清征税,陈增在东昌征税。临清州虽然属东昌府,但处水陆交通冲要,一直是重要钞关。说起来,马堂并未失利。
  马堂到临清,所带随从数百人,非偷盗之徒即市井无赖。他们手持索链镣铐,白日夺人资财,遇有抗拒者,乱加违禁的罪名,锁起来就走。马堂还规定,家僮告发主人,没收财物,七分归官,三分归告者。临清州中产之家多破产,远近罢市抗议。一日,万余州民放火烧了马堂的税监衙门,击毙他的随从三十七人。守备王炀率士卒二十多人冲入,背负马堂而出,马堂的手下反告他肇事,将他逮捕。王炀最后死于狱中。官府追拿参与事变的人,州民王朝佐挺身而出,自认发难者,英勇就戮。临清人民曾建立祠堂来纪念他。云南民变万历二十七年(1599),太监杨荣往云南采矿。他在云南虐待诸生,结下了第一层怨;诬告云南府知府蔡如、赵州知州甘学书等,将二人下诏狱,结下了第二层怨;要丽江土知府退出他所管辖的地盘,以便开矿,结下了第三层怨。万历三十年(1602)三月,云南腾越(今云南腾冲)民众聚众起事,烧毁厂房,杀死税监衙门驻腾越代理人张安民。这是一个警告信号。但杨荣有恃无恐,继续作恶,杖毙民众。因为卫所军官不那么听话,他把一个指挥使戴枷示众,把另一个指挥使关押起来,并扬言要把卫所军官全部逮捕,使人人自危。
  万历三十四年(1606)三月,指挥贺世勋、韩光大等率市民万人冲入杨荣府第,放火烧房。在混乱中杀死杨荣,将其尸首投入大火。杨荣随从二百多人丧命。在诸多民变中,税监矿使虽都像惊弓之鸟,但只有杨荣当即被杀。他初到云南时,密奏神宗,说阿瓦、猛密等地有宝井,一经开采,每月可增加收入几十万,这当然有很大的诱惑力。对于他的死,神宗深感悲戚。
  苏州民变孙隆是苏、杭织造太监,署衙在苏州,万历二十七年(1599)又受命带收该处税课。万历中期苏、杭织造不断增加征收,已是不小的负担。织造太监对当地人民,特别是对织工的盘剥,已很严重;再兼税监,孙隆更成为群众所痛恨的人物。万历二十九年(1601),为反对加税,苏州市民蜂拥而起,包围了税监衙门,杀死孙隆随从六人。孙隆狼狈逃往杭州。参加这次事变的主要是机工。神宗命抚、按衙门追捕“乱民”,织工葛成(又名诚、贤)独赴官府,一力承担。他被判死刑,关在狱中,但没有执行,十多年后被放出。清朝初期,苏州人民在苏州虎丘为他立了一块碑,题名“吴将军葛贤墓”。
  辽东兵变尚膳监监丞高淮出任辽东税使,恣横不法,每开马市,强夺好马,逼令驻军以高价购买次马,吏民稍不合意,全家受累。他甚至调动兵将,干预军事。万历三十一年(1603)夏,高淮率家丁三百人,打出将军旗号,击鼓鸣金,扬言要入京谒见皇帝。该队驻扎广渠门外,京师大为震惊。大臣们说,高淮擅离职守,挟兵潜往京师,是数百年来未有之事;他自称镇守,协同关务,也是荒唐至极。神宗不但不降罪,反而存心袒护,说高淮是奉他的命令行事,使得高淮更无忌惮。他肆意召募死士,出塞射猎,与边将争功,扣除军士粮饷,山海关内外无不受害。
  万历三十六年(1608)四月,前屯卫发生骚乱,士卒齐声呼喊:“愿食高淮肉而甘。”六月,高淮派人去锦州等地向军户索贿,军户愤怒,杀来人,聚众千余人围攻高淮衙门。高淮恐惧,奔入关内,告同知、参将逐杀钦使、劫夺御用钱粮,在边民间造成更大的动乱。因局面完全无法收拾,神宗才把高淮召回。
  此外,广东、广西、江西、陕西等地也先后发生“民变”。
  万历年间的民变遍布各地,规模巨大,动辄万人,表明“市民”的力量有了很大的增长,其中城市的劳动者(如机工)和商人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历史现象。另一方面,民变是市民各阶层和反对宦官集团的封建士大夫阶层的联合行动,起重大作用的往往是诸生、乡绅,或者受欺凌的中下层军官。
  第三节争“国本”和“三案”
  争国本立储是封建皇朝的头等大事,因而被称作“国本”。明朝立储的原则是:有嫡立嫡,无嫡立长。明神宗朱翊钧的皇后王氏无所出,万历十年(1582),慈宁宫宫女王氏生下神宗的长子朱常洛,万历十四年,贵妃郑氏生下神宗的第三子朱常洵,围绕着立长立幼的问题,在明神宗和廷臣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神宗宠爱贵妃郑氏,意欲废长立幼,然而又虑召致廷臣反对,故而迟迟不予立储。万历十八年(1590),在大臣们的强烈奏请下,神宗不能不有所表示,他说:“朕不喜激聒。近诸臣章奏概留中,恶其离间朕父子。若明岁廷臣不复渎扰,当以后年册立,否则俟皇长子十五岁举行。”①这个诺言并没有兑现,朱常洛在万历二十九年才被册立为皇太子,时已二十岁。同时,朱常洵封为福王,神宗五子朱常浩封为瑞王,六子朱常瀛封为桂王。
  册立皇太子,“国本”算是争到了,危机却并没有过去。围绕着朱常洛即位前后所发生的明皇宫的三个著名案件,即反映了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激烈。
  梃击案万历四十三年五月,一男子手持枣木棍,似疯非疯,似癫非癫,闯入慈庆宫,打伤守门侍卫。他跑到前殿才被抓住。慈庆宫是太子居处,有关官员认为“情境叵测”,加意审讯。这个人叫张差,小名张五儿,居住蓟州。为什么要持棍闯宫,他前后有几种说法。刑部十三司会审,张差招供:他的同乡马三道、李守才让他跟随一个不知姓名的太监走,答应事成给他几亩地种。到京后走进一处大宅院,另一太监给他饭吃,鼓动他闯进宫门,对他说:撞着一个,打杀一个,如能打着小爷,就不愁吃穿了。还说:出了事情,自有人能相救。后来审出,带张差入京的太监叫庞保。住大宅院内的太监叫刘成。司礼监和三法司在东华门前审问庞保、刘成,他们至死不肯承认。
  相当一部分廷臣认为,此案与郑贵妃的兄弟郑国泰有关。也有人认为:“事关东宫,不可不问;事连贵妃,不可深问。庞保、刘成而下,不可不问也;庞保、刘成而上,不可深问也。”①从另一个角度说出了官僚们的疑惧。① 《明史》卷二一八《申时行传》。
  ① 《明史》卷二五○《孙承宗传》。
  处境最窘迫的要属朱常洛了,他即使心有所疑,也不敢说出。
  这就是“梃击案”。对此案的处理,基本上根据朱常洛提出的原则:张差误入宫闱,打倒内侍,罪所不赦,即刻处决。马三道、李守才等大逆扇惑,判处流放。庞保、刘成从轻拟罪,但后来在宫内被击毙。
  红丸案万历四十八年八月,神宗死,太子朱常洛即位。这就是明朝历史上在位时间最短的光宗皇帝,年号泰昌(1620)。他即位不过十天,便感觉身体不适,找医官诊视。御医崔文昇开泄药,朱常洛服用后,下泄不止,一昼夜达三四十次。接着,鸿胪寺官李可灼至内阁,自称有仙药,称为“红丸”。事关重大,阁臣不敢轻易决定。调查李可灼用药效果,他同乡二人同时服用,一恢复健康,一病情更重。阁臣刘一燝说,这不是万全之药,不可轻用。但李可灼与中官熟识,请他们代向皇帝启奏。朱常洛病重乱投医,催取药来。服药后,朱常洛渐觉舒畅,连声称李可灼为忠臣。下午,李可灼又进一丸。这一丸药却要了朱常洛的命,他当晚就死去了。
  此案称“红丸案”。崔文昇用泄药,有人怀疑是郑贵妃主使。给事中杨涟说:“臣闻文昇调护府第有年,不闻用药谬误;皇上一用文昇,倒置若此,有心之误耶?无心之误耶?”①他的话表达了这样的怀疑。李可灼进红丸,许多人归罪于内阁大臣。朱常洛服药丧生,不但不追究责任,阁臣还赏李可灼白银五十两。御史王安舜说,这是为了堵塞外朝大臣之口。红丸案成为朝中党争更加激化的原因。
  移宫案朱常洛死,长子熹宗朱由校即位,年号天启(1621—1627)。朱常洛即位时,郑贵妃为赎前愆,选美女八名进献。其中,选侍李氏最有宠。朱由校和他的弟弟朱由检都交给李选侍抚养。朱常洛死前,册封李氏为皇贵妃,李氏不满足,要朱由校出面,为她求皇后的封号,没有成功。朱常洛死,李氏仍住在乾清宫内,年方十六岁的熹宗皇帝对她也有一番依恋之情。朝中大臣怀疑李选侍要垂帘听政,心怀焦虑。
  在杨涟的倡导下,朝臣多人拥入宫内,要求朝见新帝。李选侍藏起朱由校,不让他与大臣见面。阁臣刘一燝大呼:“谁敢匿新天子者?”①气势逼人。李选侍无奈,放出朱由校,送他到慈庆宫暂时居住。御史左光斗说:李① 《明史纪事本末》卷六八《三案》。
  ① 《明史》卷二四○《刘一燝传》。
  选侍“借抚养之名行专制之实,武后之祸将见于今”②。朝臣要求李选侍马上移居他宫。
  李选侍不打算搬出。她知道,朱由校一当上皇帝,就会搬进乾清宫。只要同宫,她就能控制住局势。首辅方从哲态度暧昧,以为选侍搬迁不必太急。但主张李选侍立即搬迁的刘一燝、周嘉谟、杨涟、左光斗积极活动,形成很大的舆论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李选侍被迫移至哕鸾宫。
  此案称“移宫案”,与“梃击”、“红丸”合称“三案”。
  ② 《明史纪事本末》卷六八《三案》。
  第四节东林党争争“国本”和明宫“三案”不但反映了皇帝和官僚集团的矛盾,而且,对争“国本”和“三案”的态度不同,使得官僚集团中的党派之争日趋严重。统治集团中的反对派东林党,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
  东林党的领袖人物顾宪成,是南直隶无锡人,因推举阁臣违背帝意,万历二十二年罢归。无锡城内东林书院是宋儒杨时讲学处。顾宪成罢官后,得到常州知府欧阳东凤等人的支持,修葺东林书院,讲学其中。他的弟弟、进士顾允成及行人高攀龙(无锡人)、南京吏部主事安希范(无锡人)、南京礼部郎中刘元珍(无锡人)、南京工部主事叶茂才(无锡人)、御史钱一本(武进人)、国子助教薛敷教(武进人),或免官,或归省,同聚东林,被当时的人们称为“东林八君子”,形成了东林学派。
  顾宪成等人在东林书院切磋学问,教授弟子,在学术上有一些成就。但东林学派基本上是一个政治团体,他们关心朝政,评议时局,与各地官僚学者联系密切。顾宪成说:“官辇毂,志不在君父,官封疆,志不在民生,居水边林下,志不在世道,君子无取焉。”①他为书院写了一幅对联: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身在书院,心怀天下,以切磋学问求得修养的提高,以抨击时政求得政治的清明,这就是东林党的宗旨。在重大的政治问题上,顾宪成等人都明确表示过自己的立场。
  明中叶以后,士大夫以不依附权臣、敢于批评内阁部院为清高。东林党基本上站在批评执政大臣的立场, 以清流自命。顾宪成去官以前,与首辅王锡爵对话,王锡爵说:“当今所最怪者,庙堂之是非,天下必欲反之。”顾宪成针锋相对地回答说:“吾见天下之是非,庙堂必欲反之耳!”①鲜明地表示出他的反对派立场。所谓反对派,当然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针对朝廷的政策。因此,东林党人的概念也扩大了,凡是批评朝廷的腐败,凡是为清流所承认的正派大臣辩护,凡是主张在官僚考察中去奸留贤,凡是在国本之争中批评万历皇帝和郑贵妃,凡是在三案中敢于力争的,都被视作东林党人。以东林书院为基地而形成的政治团体与其他地区反对朝廷政策的士大夫,在当时的政治斗争中浑然一体,形成一股社会力量。顾宪成和江西吉水人邹元标、北直隶高邑人赵南星被海内目为“三君”。
  以清流自命的士大夫,都希望名列东林。那些行有劣迹,或被认为有劣迹,因而不为东林接受的官僚,因地域而分,各立党派,彼此为援,与东林党人相对抗。这些官僚主要形成三大党派:一是山东人组成的齐党,一是湖① 《明史》卷二三一《顾宪成传》。
  ① 《明史纪事本末》卷六六《东林党议》。
  广人组成的楚党,一是浙党。三党成员交往甚密,一意攻击东林党,今日指其乱政,明日责其擅权。但后来,三党的关系中出现裂痕,力量削弱。
  天启初年,一些东林党成员陆续被起用。赵南星任吏部尚书,邹元标、高攀龙先后任都御史,由在野派变成在朝派。天启三年( 1623),赵南星等利用京察的机会,尽力罢免浙、齐、楚党成员和品行不好的官员,把东林党人及正派官员升至重要职位。有些官员,不见容于清流,便去投靠掌握大权的宦官魏忠贤,后来被人们称为“阉党”。此后,官僚集团内部的党争为东林党人与“阉党”之间的斗争所取代。
  第五节魏忠贤专权魏忠贤是北直隶肃宁县的一名无赖子,虽目不识丁,但颇有心计。少年时在赌场上不得意,家境日益贫困,他一怒之下净身入宫,改姓名为李进忠。地位改变后,他才恢复魏姓,皇帝赐名忠贤。初入宫时,他管过甲字库,结识了太监魏朝,转为朱常洛的才人王氏典膳。王才人是皇长孙朱由校的生母。魏忠贤小心侍奉,得到大太监的称赞。
  明朝习俗,宦官在宫中都有相好的女人,结为“对食”。魏朝与朱由校乳母客氏原为一对,但因闲暇不多,魏忠贤乘虚而入。客氏移爱于魏忠贤,感情日笃。朱由校即位后,封客氏为奉圣夫人,给田二十顷为护坟香火资。保持和客氏的关系,不但是感情的需要,而且是在皇帝面前邀宠的重要手段。魏忠贤首先假传圣旨,把魏朝排斥到凤阳去,并在途中把他杀死。接着又除掉对手大太监王安。魏忠贤指使外朝弹劾王安,把他降至南海子净军,并派亲信在该地杀了他。
  天启元年(1621)的冬天,魏忠贤升司礼秉笔太监。魏忠贤不识字,“例不当入司礼,以客氏故,得之”。①当时的司礼监掌印太监是王体乾,地位虽在魏忠贤之上,可他一切唯魏忠贤的马首是瞻。另一秉笔太监李永贞,更是魏氏死党。王、李二人颇通文义,通过他们,魏忠贤完全可以自如地处置大臣章奏。
  魏忠贤还试图建立一支私人武装,杀王安后,设内标万人,全副装备。
  这支队伍在宫禁之内操练,鼓声震天;一次试用枪铳,不慎炸开,几乎伤及前来观看的皇帝朱由校。御史刘之凤提醒朱由校说:“虎符重兵,何可倒戈授巷伯之手?假令刘瑾拥甲士三千,能束手就擒乎?”①这话的意思已很明白了。
  天启三年(1623),魏忠贤提督东厂。东厂和锦衣卫是控制内朝、监视官僚系统的重要机构。万历时热衷于派遣官员向外勒取,放松了对厂卫的管理。魏忠贤任事以来,安排他的亲信田尔耕掌握锦衣卫,许显纯掌握镇抚司,屡兴大狱,打击异己。他们派出大批密探,四处活动;镇抚司狱中刑具齐备,一旦被捉入狱,则势难生还。
  对于魏忠贤专权,外朝官僚分为两大派,反对魏忠贤的官僚称依附魏忠贤的官僚为阉党,依附魏忠贤的官僚把反对魏忠贤的官僚通划为东林党。魏忠贤得势之初,正是部分东林党人得到重用之时,魏忠贤曾想笼络他们,遭到严厉拒绝,从此,魏忠贤便与东林党形同水火。
  天启四年(1624)六月,副都御史杨涟上疏,罗列魏忠贤的二十四大罪状,包括拟旨内批、玩弄机权、翦除异己、兴狱滥刑等内容。要求把他交刑① 《明史》卷三○五《宦官二》。
  ① 《明史纪事本末》卷七一《魏忠贤乱政》。
  部严讯以正国法。杨涟的奏疏掀起反对魏忠贤专权的高潮。一两个月内,弹劾章奏不下百余道。魏忠贤在惊恐之余,忙采取应对措施。十月,将赵南星、高攀龙罢免,十一月,将杨涟、左光斗等削籍。天启五年三月,伪造罪名,将反对自己的杨涟、左光斗、魏大中等六人下狱,赵南星等十五人削籍。杨涟最为魏忠贤痛恨,被施以各种酷刑,土囊压身,铁钉贯耳而死;左光斗、魏大中也被打得体无完肤,与他同日而死。
  依附魏忠贤的官僚趁势助虐,其亲信阁臣魏广微撰《缙绅便览》一书,把前阁臣叶向高、韩爌以下百余人列为奸党,而把阉党王永光、黄光缵等六十多人列为正人。魏忠贤把这份名单当作用人的标准。新都御史王绍徽编纂《东林点将录》,仿照民间流传的水浒故事中“三十六天罡”和“七十二地煞”,列东林党名单。吏部尚书崔呈秀编《东林同志录》,按词林、部院、卿寺、台省、部属顺序,开列东林党人名单,编《天鉴录》,开列不附东林党官员的名单。魏忠贤对东林党人的打击迫害持续数年,直到他垮台才停止。
  魏忠贤的权势膨胀,致有“九千岁”的称号。权势的无限度发展,也导致了他的灭亡。天启七年,朱由校病死。因为无子,他的异母兄弟信王朱由检被推上了皇位,年号崇祯(1628—1644)。朝内外重新发起对魏忠贤的攻击。朱由检召魏入宫,命内侍宣读嘉兴贡生钱嘉徵劾魏忠贤的十大罪。魏忠贤知道大势已去,在被发配去凤阳的途中自杀。崇祯二年(1629),朱由检定逆案,尽数驱除魏忠贤党徒。
  魏忠贤专权是明朝宦官专权的最高峰,它集中反映了明朝后期的政治危机。
  第六节严重的财政危机对土地的大肆兼并和矿使税监的疯狂掠夺,给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而明朝后期战事频繁,用度巨大,明朝廷不得不采取“竭泽而渔”的政策。
  万历年间,明皇朝四面用兵。中期,有被称作“万历三大征”的宁夏之役、播州之役和援朝抗倭的战争;万历末年以后,明朝与后金政权,进行了旷日持久的战争。
  宁夏之变虽涉及明朝与西北少数民族间的矛盾,但其性质,为边臣处置不当而引起的兵变,由万历二十年二月变起,到九月事平,历七月之久。播州之变集中反映了明朝廷实施改土归流政策以后,与西南土司政权的矛盾。万历二十一年和二十七年,明朝两度对播州拥兵反叛的土司官用兵。援朝战争与宁夏之变、播州之变的性质不同,是在日本侵入朝鲜的情况下,明朝廷接受朝鲜国王的请求,派兵赴朝鲜,抗击倭军。援朝战争从万历二十一年开始,到万历二十七年,历时六年。
  万历三大征的性质各不相同,有一点却是相同的,即都要耗费巨额的钱财。据统计,明朝廷用于三项战事的白银超过了一千万两。万历四十六年,当辽东战争发生,已是库府空虚,难以支应。当时大臣合议,安排辽东的防务,需军费百万,但因筹措不及,朱翊钧只准与十万,且要延迟拨给。
  明廷多方筹措军饷,以应付战争之需。五个月后,明廷议决,除贵州外,全国亩加征田赋三厘五毫,后又加征三厘五毫。万历四十八年,再增二厘。连续三年,先后三增赋,合计九厘,共得银五百二十万两。这宗以“辽饷”名目加征的田赋,被朝廷固定下来,成为常赋。
  崇祯十年,与清军和农民军两面作战的明朝廷,为了一举消灭农民军,根据杨嗣昌“因粮加赋”的倡议,再次加派。其主要措施,是在旧额田赋的基础上,每亩加粮六合,而以每石折银八钱的比率输官,计可得银近二百万两。加上民间田土溢额者,核实输赋,以充饷;按照事例,富民输资为监生的银两,以充饷;全国邮驿裁省的银两,以充饷,估计共可得银二百八十万两。这宗加派被称作“剿饷”。朱由检明确表示,这次的加派是临时性的:“勉从廷议,暂累吾民一年。”①可在第二年,仍然征收了其半数。
  崇祯十二年,延臣议练边兵,杨嗣昌筹划,东而辽东、蓟镇,中而畿辅,西而陕西三边,共练兵七十三万。练兵需饷,遂于天下田土中,亩加赋银一分,计得七百三十余万两。这宗加派称作“练饷”。此后,“练饷”又成为明朝廷的另一宗常赋。
  辽饷、剿饷、练饷,合称三饷。有御史称:“一年而括二千万以输京师,① 《明史》卷二五二《杨嗣昌传》。
  又括京师二千万以输边”,是亘古未有之事②。如果说,万历年间的危机,是因朱翊钧“非但内者不出,且欲外者复入”③,尚有回旋的余地,那么,到了崇祯年间,则是外库内库俱空,不依靠一宗又一宗的加派,便无法维持。加派三饷是明朝廷将财政危机转嫁于小民的措施,这些措施不过是剜肉医疮,归根结底,只是加速了明皇朝的灭亡。
  ②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③ 《万历邸钞》万历三十七年己酉。
  第五章明代的农民起义第一节明初的农民起义明初从洪武到宣德的七十年间,是明朝政治较为清明、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的时期。元末农民大起义,不仅以改朝换代而告结束,而且冲刷了元末社会的痼疾,为社会生产的发展创造了前提。与此同时,借助农民起义的力量而建立明朝的朱元璋,也为革除元末弊政,安定社会作了不少的努力,从而缓解了紧张的社会矛盾。然而未经农民起义扫荡的地区,地主豪强与广大农民的尖锐矛盾,却并未因为明朝的建国而缓和,反而由于战乱对经济的破坏,地方官吏的胡作非为、横征暴夺而更加激化,农民的负担并未减轻。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无法生存的贫苦农民,不断举行武装起义。这些起义遍布于大江南北,发生在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广、四川、陕西、山东和浙江等地。起义规模都不大,有的只有几十人、几百人、几千人,多的也有几万人、几十万人,但却此伏彼起,连绵不断,次数不下四百次。白莲教起义的余波白莲教在下层人民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元朝末年,以白莲教为号召,掀起了波澜壮阔的红巾军大起义。即使到明朝建国之初,在白莲教活动的地区,人民也多次利用白莲教组织发动起义。
  江西、湖广地区,在元末农民起义时,一直是徐寿辉、陈友谅割据政权的管辖地区。因此,这里受白莲教的影响特别深。明朝初年,这里的白莲教起义不断。洪武六年(1373)正月,蕲州人王玉二聚众烧香密谋起义。同年六月,罗田县人王佛儿,自称弥勒佛降生,鼓动民众起义。洪武十二年七月,陈友谅旧部荆州孙谅等曾谋起义。洪武十九年,福建将乐僧彭玉琳到新淦,自称为弥勒佛大师,烧香聚众作白莲会,并与当地居民杨文、曾尚敬等共同密谋起义。彭玉琳称晋王,置官属,建元天定。洪武二十年,袁州宜春县民李某自称弥勒佛,发九十九等纸号,用“龙凤”印玺,置日月袍、绿罗掌扇令旗等准备起义。第二年袁州府萍乡县民又用弥勒教宣传群众。这些起义有的在组织中,有的在发动后不久,即被明朝政府镇压。
  四川、陕西在元末也是白莲教盛行的地区。洪武十二年(1379)四月,四川眉县(今四川眉山)“妖人”①彭普贵聚众起义,杀死知县颜师圣。起义者声势日振,先后占领十四州县,屡败四川都指挥普亮,明朝调遣四川威茂平羌将军丁玉,率军镇压。七月间,起义失败。洪武十四年又有四川广安① 据汤纲、南炳文《明史》考证:所谓“妖人”可能系指彭普贵以弥勒教或白莲会来鼓动群众。州(今四川广安)人以弥勒佛“惑众”,被捕斩。陕西阶州(今甘肃武都)人金刚奴,自洪武初年就活动于沔县(今陕西勉县)西部地区,以佛法“惑众”。洪武二十五年,陕西又有徽州(今甘肃徽县)“妖人”聚众起义①。洪武三十年,沔县人高福兴、田九成等聚众起义,并与沔县西部金刚奴领导的起义部众合并到一起,众至千余人。高福兴自称弥勒佛下世,田九成称汉明皇帝,建年号龙凤,金刚奴号为四天王。起义军攻破山寨,杀死官军,又攻入略阳,杀知县吕昌,复攻入徽州(今甘肃徽县)、文县。明政府派长兴侯耿炳文、武定侯郭英统率四川、陕西都司明军数万人前去镇压。九月,起义军主力部队失败,高福兴被捕牺牲,其部众三千人被俘。余部在金刚奴和仇占儿率领下一直坚持到永乐七年(1409)。这次起义前后持续达二三十年之久。
  河北、山东也是白莲教活跃地区。永乐十六年(1418)五月,顺天府昌平县民刘化聚众起义,自称是弥勒佛下世,真定、容城以至山西洪洞等地百姓纷纷加入,“皆受戒约,遂相聚为乱”②。山东地区早在洪武三年(1370),青州(今山东益都)人孙古朴即聚众起义,自号“黄巾”,袭击莒州(今山东莒县),杀同知牟鲁。不久即遭镇压。永乐十八年二月,青州地区又爆发了唐赛儿领导的农民起义。唐赛儿是蒲台县农民林三的妻子,她用白莲教组织群众,自称佛母,在山东益都、诸州、安州、莒州、即墨、寿光诸县活动。唐赛儿起义后,占领了益都卸石棚寨,打死了前来镇压的明青州卫指挥高凤,起义军声势更为高涨。山东布、按三司连忙向明朝告急,三月,成祖即派安远侯柳升、都指挥刘忠率领京军前往镇压,围攻卸石棚寨,唐赛儿率众于夜间袭击明军突围,都指挥刘忠战死。与此同时,起义军别部宾鸿军攻下莒州、即墨,约万余人围攻安丘,在山东沿海备倭的都指挥卫青率骑兵来战,起义军二千人被杀。与此同时,明鳌山卫指挥王贵也在诸城获胜,起义军被杀甚众。唐赛儿起义不到一月即遭镇压失败。成祖因未能捕获唐赛儿而惊恐不安,他怀疑唐赛儿削发为尼,或混处女道士中,就“命北京、山东境内尼及女道士悉逮至京师,面讯”①,既而“又尽逮天下出家妇女,先后几万人”②,可终究没有查出唐赛儿的下落。唐赛儿起义是明初规模最大的一次起义,影响深远。
  地方性的农民起义① 《明史》卷一三○《耿炳文传》。
  ② 《明太宗实录》卷二○○,永乐十六年五月辛亥。
  ① 李乐:《见闻杂记》卷一;《明史纪事本末》卷二三《平山东盗》;《明书》卷一六一《唐赛儿传》;《明史》卷一五八《段民传》。
  ② 李乐:《见闻杂记》卷一;《明史纪事本末》卷二三《平山东盗》;《明书》卷一六一《唐赛儿传》;《明史》卷一五八《段民传》。
  明初农民起义虽然遍及全国十来个省份,从黄河两岸到珠江流域,都有起义者的足迹,但这些起义多局限于某一地区,有的只限于一个县或几个县。
  广东地区。洪武五年(1372)潮州民有千余人起义,占领揭阳、潮阳两县,后被潮阳卫明军镇压。洪武十二年,潮州海阳县朱得原又聚众起义。洪武十四年,海阳县民千余人又起义反抗,直到洪武二十一年海阳县民还在曾水荫等率领下攻打州县。在广东,明初起义规模较大的是洪武十四年广州人曹真和苏文卿联合山区里的单志道、李子文等人发动的起义。起义者据险立寨,有众数万人,战船一千八百余艘,占领了番禺、鹿步、清远大罗山等处,又攻打东莞、南海及肇庆、翁源诸县,声势浩大,多次击败南雄侯赵庸步骑舟师的进剿,后广东参政阎钝、千户张惠率军来援,才镇压了这次起义。第二年,广东又有首领号称“铲平王”的起义,众至数万人,明廷派赵庸镇压了这次起义。
  广西地区。洪武三年(1370),阳山县十万山寨人民聚众起义,反对明朝统治,被南宁卫明军所镇压。洪武五年,南宁卫指挥佥事左君弼强征农民当兵,激起三千多人的反抗。洪武八年,广西桂平县大藤峡地区的瑶族、壮族人民,因不堪忍受当地官府的横征暴敛而起义,被柳州卫明军所镇压。到洪武二十八年,瑶壮族人民又聚集数万人,以更吾、莲花、大藤等寨为据点,向都康、向武、上林等地发展。明政府派征南将军杨文与广西都指挥使韩观率军镇压了这次起义。洪熙元年(1425)思恩县覃公旺与河池县罩公新联合忻城莫山洞韦万黄等起义;直到宣德年间,起义者还在活动。
  福建地区。洪武三年(1370),泉州惠安县民陈同聚众起义,进攻永安、德化和安溪三县,曾击败泉州卫军,后被驸马都尉王恭军镇压。洪武五年,同安县民吴毛狄聚众起义,占据了县城。洪武十年,泉州民任钧显起义,攻占安溪县,“夺县印而去”①。洪武十二年,漳州府龙岩县民江志贤聚众数千人起义。洪武十四年,福安县民聚众八千余人起义,同年龙岩县民起义,自立官署,进攻龙溪县。
  江西地区。洪武十六年(1383),永新、龙泉人民揭竿而起,起义领袖自称顺天王,曾打败江西都指挥同知戴宗仁率领的明军,起义坚持到第二年三月,才被申国公征南副将军邓镇所镇压。洪武二十二年,赣州农民夏三举行起义,众至数万人,并与湖广地区农民相联络,声势浩大。明朝特派东川侯胡海为总兵官,普定侯陈桓为左副将军,靖宁侯叶昇为右副将军,率领三万三千五百人前往镇压,起义被平定。宣德六年(1431)永新县艾长胞聚众起义,抗拒官府,杀死官吏。宣德九年,永丰县民夏九旭率众三千起义,在大盘山立营扎寨。夏九旭牺牲后,起义部众由曾子良领导,并聚集永丰、新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一,洪武十年夏四月。
  淦、安乐三县农民三万余人,再次占据大盘山,自称永顺王,声势颇为壮观。湖广地区。洪武十一年(1378)六月,湖广五开(今贵州黎平县)民吴奤儿发动起义,明靖州卫指挥佥事过兴率三百人前去镇压,被起义军打败,过兴父子被杀。十一月,明朝以辰州卫指挥杨仲名为总兵官率军前往围剿,起义军作战失利,吴奤儿在人民的掩护下得以逃脱,回到家乡秘密活动,积聚力量。到洪武十八年六月再次起兵,“称铲平王,古州十二长官司悉应之,号二十万”①。明廷闻讯大震,急派信国公汤和为征蛮将军,江夏侯周德兴、都督同知汤醴为副,会合楚王的护卫队,号称二十万大军,将起义镇压。永乐七年(1409),李法良在湘潭发动起义。成祖即位后,在北京修建皇宫,所用木料多采自南方各省。永乐四年,吏部侍郎师逵在湖南役使十万民工入山采木,使不少人丧生。李法良起义后,应役伐木的民工纷纷参加。起义军转战至江西安福县,遭到明军堵截,再至吉水,被明军镇压。
  浙江地区。洪武八年(1375),青田民叶保五聚众暴动,处州卫与温州卫联合派兵镇压才平息下去。洪武十四年十月,衢州、处州、温州三府吴达三、叶丁香聚众起义,攻城略地,众至四千余人。明廷命延安侯唐胜宗、都督佥事张德率兵往剿,吴达三、叶丁香战败被俘,起义失败。永乐二十二年(1424),浙江丽水、福建政和二县周叔光、王均亮聚众两千余人起义。宣德六年(1431),浙江丽水、青田陈才等率众二百余人起义,“被甲持刀,建旗鸣鼓,往来旁近诸县”①。
  四川地区。宣德二年(1427)四月,松潘爆发人民大起义,众至“五万余人,攻围松潘卫城,转攻威茂、叠溪等处”②。并南下捣毁绵竹官署,威震成都。明廷命都指挥佥事韩整、高隆并叙南卫指挥吴玉调集京师、陕西、贵州、四川等省兵力往剿。但宣德六年松潘又发生起义。十月,明朝以都督陈怀为总兵官,遣都指挥邢安率兵围攻,都指挥赵宁率兵往援,镇压起义。邢安、赵宁皆战死③。
  ① 谈迁:《国榷》卷八,洪武十八年六月辛卯。
  ① 《明宣宗实录》卷七五,宣德六年春正月庚辰。
  ② 谈迁:《国榷》卷二○,宣德二年四月丙戌。
  ③ 《国榷》卷二一,宣德六年十月甲辰。
  第二节明中期的农民起义在明初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过程中,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日益显露。洪武时,太祖屡屡颁诏天下奖励农民垦荒,然而当田地垦辟后,富民兼并土地现象随之发生。到洪武末年,据户部奏报,浙江等九布政司和直隶府州占田七顷以上的富民就有一万四千余户①。到明中叶,土地兼并日益加剧,“而为民厉者,莫如皇庄及诸王、勋戚、中官庄田为甚”②。由于土地的集中及赋役、地租的苛重,使破产失业的流民大量出现,社会矛盾也因之尖锐起来。在明中期延续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农民起义连绵不断,不仅起义的次数多,涉及的地区广泛,几乎遍及全国各个省区,而且往往是一个高潮平息不久,又有新的高潮到来,高潮之间间隔也很短,其中以正统、成化、正德时期最为集中。
  正统年间浙闽农民起义明代银矿的开采为官府所垄断。英宗即位后,多次申令禁止民间开挖,并划定封禁山区,派重兵驻守。浙江、福建、江西三省交界处的仙霞岭,即是禁区之一。但受生活驱迫的人民,仍冒险进山“盗矿”,官府派兵剿捕,很容易激起矿工的武装反抗。
  正统七年(1442),浙江庆元人叶宗留与王能、郑祥四、苍大头等聚众千人,进入仙霞岭地区开采银矿,遭到官府的追逐,遂于正统十年举行起义,进攻江西的永丰,明朝调集南昌前卫,广、铅二所官军及六县民壮,前去镇压,结果被起义军打得大败。后永丰知县邓容入山招抚,王能等三十五人投降,又帮助官军诱杀了郑祥四、苍大头等三百余人。叶宗留率余众逃出,转移到处州(今浙江丽水)、云和、政和等地,继续开采银矿,聚众至数百人。正统十二年九月再次起义,攻占政和县城,复还庆元,召得千余人,活动在江西、浙江、福建三省交界地区,势力发展到数万人,并派兵进占三省交通要道车盘岭,以致“行旅断绝”①,官府一筹莫展。
  正统十三年(1448)二月,福建佃农邓茂七率众在沙县暴动。邓茂七原为江西建昌人,佃农出身,初名邓云,后至福建宁化,改名茂七。福建的地主除了向佃户征取田租外,还强迫佃户逢年过节时向地主交纳鸡鸭等“冬牲”。福建御史柳华整顿里甲组织,将各乡编组,设置总甲、小甲统领,邓茂七被任为总甲。于是他便利用总甲的合法身份,号召农民不向地主送“冬牲”,不向地主送租谷,地主告到县衙,县里派出巡检来捕,邓茂七杀了弓①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二,洪武三十年夏四月癸巳。
  ②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
  ① 高岱:《鸿猷录》卷十《平处州寇》。
  兵聚众起义。知县率三百名军兵前来镇压,邓茂七起义军又把他们打得大败,并杀了巡检和知县。附近州县人民积极响应,不数日,众至数万人。起义者进攻上杭、汀州、光泽,顺流下邵武、顺昌,攻占了二十余县。尤溪炉主蒋福成号召“炉丁”及村落贫民起义,有众万余人,攻占了尤溪县城。而后与邓茂七起义军会合,占领了沙县,并在这里建立农民政权,邓茂七自号“铲平王”。
  邓茂七起义后,“东南大震”②。明廷即命都御史张楷监军,以都督刘得新、陈荣任总兵、副总兵前去镇压,途经浙江时,与叶宗留起义军相遇。正统十三年(1448)十一月,叶宗留率众与明军奋战,不幸中流矢死。部众由叶希八率领,继续打击明军,声势渐振,发展到数万人,并与福建邓茂七起义军互为声援,此入彼出,使明军两面应战。在福建,邓茂七也积极向外发展势力,分遣别将由德化、永春、安溪进攻泉州,邓茂七率部攻打建宁。八闽之地,数月之间,几乎为起义军席卷。起义者扩充到八十余万人。
  闽浙农民起义军势力的不断发展,使朝廷惊恐万状,于是正统十四年(1449)正月,明朝增派宁阳侯陈懋为征南将军兼总兵,保定伯梁瑶、平江伯陈豫为左右副总兵,刑部尚书金濂总督军务,太监曹吉祥监军,率京营及江西、浙江诸处大军前往镇压。二月,邓茂七亲自率兵进攻延平郡城,不意陷入官军埋伏,明军突起合法,农民军遭到挫败,邓茂七中箭身亡。邓茂七的侄儿邓伯孙及其妻廖氏率余部继续坚持战斗,最后战败被杀。转战于浙江境内的叶希八迫于压力降明。
  除了这两次大规模的起义外,正统年间广东还发生了黄萧养领导的起义。黄萧养是广东南海县人,他被明政府以“盗贼”的罪名关在广州监狱。正统十三年(1448)九月,黄萧养与狱中难友集体越狱成功,遂举行起义,“赴之者如归市”①,旬月间势力发展至万余人。次年六月,黄萧养率部分水陆两路围攻广州城,长达三个月之久。后居住在山区的苗、瑶等少数民族也参加了黄萧养的起义。为了镇压这支起义军,明朝调动了两广和江西数省的军队前往。景泰元年(1450)二月,在大洲之战中,黄萧养中箭身亡,其部下或被剿或被抚,一万名将士遭到屠杀。余部坚持斗争到成化年间才被镇压。
  成化年间荆襄流民起义荆襄地区位于湖广、河南、陕西、四川四省交界处,“川陵延蔓,环数千里,山深地广”①。长期以来,许多失去土地的农民流亡到这里垦荒开矿,②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六《福建六》。
  ① 毛奇龄:《后鉴录》卷八;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七《黄盗》。
  ① 项忠:《报捷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六。
  官府难以禁止。成化时,这里流民的数量已达一百五十万人以上②。为了加强对流民的管辖,明政府曾于天顺八年(1464)特增设湖广布政司参议一员,专门负责处置荆、襄、南阳三府流民事宜。正当明政府进一步加强控制时,成化元年(1465),河南西华人刘通(又名刘千斤)、石龙(又名石和尚)在湖广房县领导流民起义。刘通自称汉王,年号德胜,分设将军、元帅等官职,附近流民纷纷响应,众至四万人③。明政府急派工部尚书白圭、抚宁伯朱永以及湖广总兵李震等督军征讨。成化二年,总兵李震率兵进山围剿,起义军在梅溪附近大败李震军,杀死都指挥以下军官三十八人。白圭见李震战败,急调京营及江西、四川诸路兵马,从南漳、远安、房县、谷城四路攻击。刘通、石龙力战不支,被俘牺牲。
  刘通、石龙所领导的流民起义失败后,流民仍源源不断地进入荆襄山区。成化六年(1470),刘通的部下河南新郑人李原(又名李胡子)、小王洪等再次发动起义。李原于这年十一月称太平王,“往来南漳、内乡、渭南,号召饥民至数万人”④。明政府派都御史项忠总督河南、湖广、荆襄军务,与湖广总兵李震发京营兵及神枪火器营前往镇压。项忠到襄阳后,又增调永顺、保靖土兵,共二十五万,分八路进攻起义军①。同时遣人入山招诱流民出山复业,削弱了起义军的力量。成化七年李原在竹山遭到明军袭击,战败被俘。小王洪率众五百转至均州(今湖北均县),也被明军所俘。项忠对起义军和流民进行了血腥的屠杀,“兵入,尽草薙之,死者枕藉山谷。其戍湖、贵者,又多道死,弃尸江浒。议者谓忠此役,实多滥杀”②。然而,项忠的滥杀并未解决荆襄的流民问题,失业的农民“入山就食,势不可止”③。到成化十二年,荆襄地区的流民又聚集到几十万人之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祭酒周洪谟著《流民说》,建议借鉴东晋时侨置郡县的办法,处置荆襄的流民。明政府采纳了这一建策,派都御史原杰经略郧阳,开设郧阳府,领七县,抚辑流民。荆襄地区的流民,暂时得到安抚。
  正德年间各地农民起义正德年间,武宗的荒怠和刘瑾的擅权,使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农民的武装反抗斗争在较广泛的范围内发展起来,其中较集中的有河北、四川、江西三个地区,而声势最大、影响最大的是刘六、刘七领导的河北农民起义军。② 查继佐:《罪惟录》列传卷十一上《项忠传》。
  ③ 《明史》卷一六二《白圭传》。
  ④ 毛奇龄:《后鉴录》卷一。
  ① 《明史》卷一七八《项忠传》。
  ②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八《平郧阳盗》。
  ③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八《平郧阳盗》。
  四川农民起义。正德三年(1508)冬,四川保宁人刘烈率当地民众起义,进攻陕西汉中等地。次年,刘烈为乱兵所杀。正德四年十二月,保宁人蓝廷瑞、鄢本恕和廖惠发动起义。蓝廷瑞自称“顺天王”,鄢本恕称“刮地王”,廖惠称“扫地王”,各地民众纷纷揭竿而起,众至十万,置四十八总管,势力扩展到陕西、湖广地区①。正德五年初,明政府派刑部尚书洪钟总督四川、陕西、湖广、河南四省军务,会合四川巡抚林俊,并调集石柱等地少数民族土兵前往镇压。廖惠攻克通江后,在撤往龙滩河的战斗中被俘。蓝廷瑞和鄢本恕转至汉中,正德六年初,被陕西明军逼回四川。在东乡被明军围困,蓝廷瑞和鄢本恕被俘,起义军大部瓦解,“四出奔逸山谷”②。余众在廖麻子领导下,与曹甫、方四领导的另一支起义军联合,继续战斗。曹甫是四川江津人,方四是仁寿人,他们于正德六年起义。两支起义军转战四川、陕西、贵州等地,直到正德九年才被镇压下去。
  河北刘六、刘七起义。河北地区是明朝的近畿,密迩京师,皇室和勋贵广置庄田,农民的土地多被侵占。同时,河北地区受马政之害尤烈。明初,沿袭元制,佥派今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地区的农民充当养马户,喂养种马,缴纳马驹,后又令北京附近州县改养寄养马,养马户负担很重,时称“江南之患粮为最,河北之患马为最”③。于是,丧失土地而无法生活的农民,往往聚集起来,骑马驰骋在平原旷野上,劫富济贫,明统治者称他们为“响马盗”。武宗正德时,为了安定京畿重地,正德四年(1509)九月,明廷派出捕盗御史,“分遣御史甯杲于真定,殷毅于天津,薛凤鸣于淮扬,专事捕盗”①,弄得人心惶惶。终于在正德五年十月,文安人刘六、刘七在霸州率众起义。他们共推著名的响马交河人“杨虎为首”②。京畿以南的固安、永清、文安等县“诸穷民响应之,旬日有众数千人,屡败官兵”③。不久,文安生员赵鐩和他的两个弟弟也率五百人响应起义。
  正德六年(1511)春,起义军由河北攻入山东,又由山东攻京畿,众至数万人。他们兵分两路:一路由刘六、刘七、齐彦名率领,一路由杨虎、刘惠、赵鐩率领。两路时分时合,往来接应,数月之间,“破邑数百,纵横数千里,所过若无人”④。起义军所过之处,人民“乐于供给,粮草器械皆因于民,弃家从乱者比比皆是”⑤。威震于河北、山东、河南等地,势力所及① 《明史》卷一八七《洪钟传》。
  ② 《明史纪事本末》卷四六《平蜀盗》。
  ③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五《北直隶·大名府田赋志》。
  ① 《明史》卷一八七《陆完传》。
  ② 《明史》卷一八七《陆完传》。
  ③ 高岱:《鸿猷录》卷十二《平河北寇》。
  ④ 《明史》卷一八七《马中锡传》。
  ⑤ 《明武宗实录》卷七四,正德六年夏四月壬寅。
  达于北直隶、南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湖广以至江西。这年八月,两支起义军联合进逼京师,遭到明军的阻击,于是转而南下。九月,杨虎一路起义军破沧州,进至山东,山东诸郡县多为起义军所破。明朝命太监谷大用总督军务,兵部侍郎陆完提督军务,加派京营军,并增调宣府、大同、绥远边兵,前往镇压。杨虎军突破明军包围,南向进攻徐州不克。十一月至宿迁渡小黄河(黄河故道),杨虎不幸落水身亡。
  杨虎死后,众推刘惠为首、赵鐩为副,继续战斗。刘惠率军进入南直隶霍丘(今属安徽),大败明军。“当是时,河、淮南北官吏望风遁”⑥,人民纷纷参加起义,共推刘惠为奉天征讨大元帅,赵鐩为副元帅,下设前、后、左、右、中五个都督,分二十八营,各树大旗为号。旗上大书“虎贲三千,直抵幽燕之地,龙飞九五,重开混沌之天”。他们转战河南、湖广等地,威震全国。正德七年(1512),赵鐩在江夏被俘,押送京师处死。刘惠转至河南南召,兵败,纵火自焚。
  刘六、刘七率领的起义军,于正德六年(1511)秋,自河北进入山东,连战连捷。次年,他们再由山东攻入河北,进抵香河、宝坻、玉田诸县,转攻武清,屡败明军,对京师构成严重威胁。明朝发重兵堵截,刘六、刘七率众南下湖广。由于刘惠、赵鐩所率起义军已被明军镇压,刘六、刘七孤军奋战。后刘六在黄州团凤镇兵败,与其子投水自杀。刘七和齐彦名率众顺江而下直至南通,活跃在九江、安庆到南通的长江沿岸,“凡三过南京,往来如入无人之境”①。这年八月,起义军在南通战败,刘七中箭投水自杀,齐彦名英勇战死,几百名起义军将士壮烈牺牲。
  江西农民起义。正德五年(1510)前后,江西各地爆发了农民起义。其中抚州东乡有王钰五、徐仰三、傅杰一领导的农民起义,饶州姚源洞(今江西万年县境)有汪澄二、王浩八、殷勇十领导的农民起义,瑞州华林山(今江西高安县境)有罗光权、陈福一领导的农民起义,赣州大帽山(今江西寻乌县南)有何积钦领导的农民起义,靖安县越王岭玛瑙寨有胡雷二领导的农民起义②。他们在山谷间据险立寨,遥相呼应,声势甚盛。正德六年二月,明廷派右都御史陈金总制军务,调动南方数省军队前往镇压。在明军的胁迫下,上述几支农民起义被先后镇压。但到正德十二年,在江西南部与福建、广东交界的山区,农民的反抗斗争又趋于活跃。“始则占耕民田,后遂攻打州县”①,“围攻城池,敌杀官兵”②。明廷派遣右佥都御史王守仁为南赣巡抚,提督军务,前去镇压。到正德十三年,南赣的几支农民起义先后被镇压。⑥ 《明史纪事本末》卷四五《平河北盗》。
  ① 《明史纪事本末》卷四五《平河北盗》。
  ② 《明史纪事本末》卷四八《平南赣盗》。
  ① 《王阳明全集》卷一《添设和平县治疏》。
  ② 《王阳明全集》卷九《攻治盗贼二策疏》。
  嘉靖年间的农民起义嘉靖时,进入明中叶以来逐渐发展的社会矛盾仍在发展,财政窘困,差徭日繁,激起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和反抗。早在嘉靖初,就有农民武装起义发生,尤其是嘉靖中期以后,更为频繁。总计不下四五十次,而且地区很广,几乎涉及所有省区,起义者除农民外,还有盐徒、矿工和散兵游勇。有的规模很大,人数达数万,甚至十余万。规模较大的有:嘉靖元年(1522)十一月,山东矿工王堂在青州颜神镇起义,转战东昌、兖州二府,进入河南和北直隶地区。次年正月,杀河南明指挥赵太等三十余员,官军八百余人。二月,起义者遭到明军镇压。
  嘉靖七年(1528)二月,山西潞城县陈卿起兵,屡败明军进剿,累获战捷,“千里内如暴风卷浪”③。十月,明廷调集山西、河南、山东、北直隶四省官军镇压,起义失败。
  嘉靖三十二年(1553)七月,河南柘城师尚诏聚众数千起义,攻克归德府(今河南商丘)及柘城、鹿邑。八月,攻太康县。九月,攻打宿州,计划东下取凤阳,兵败于五河县。这次起义前后凡“四十余日,破府一、县八,杀戮十余万”①,震动三省。
  嘉靖四十年(1561)九月,广东饶平县人张琏领导的起义军也活跃起来。他最初参加了郑八的起义,郑八死后,他与萧雪峰分领其众,转战福建、江西间。嘉靖四十一年二月,提督两广侍郎张臬奏请调狼兵十万,与福建、江西官军会同镇压。五月,张琏与萧雪峰战败被俘,起义军三万余人被遣散。③ 毛奇龄:《后鉴录》卷三。
  ① 《明史》卷二○五《曹邦辅传》。
  第三节明末农民大起义天启、崇祯间,随着明朝政治的日益腐败,经济剥削的苛重,社会矛盾益趋激化,各地农民起义再度兴起,最终推翻了明朝的腐朽统治,为一个新的皇朝的诞生,铺平了道路。
  徐鸿儒、于弘志的白莲教起义明末以秘密宗教组织的民众反抗斗争,迅速发展。万历年间,蓟州人王森传播白莲教,自称闻香教主,其教徒遍布北南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等省。万历四十二年(1614),王森在京师传教时被捕,死于狱中。之后,其弟子巨野人徐鸿儒继续组织白莲教,信徒不下二百万。天启二年(1622),他联合景州(今河北景县)于弘志、曹州(今山东曹县)张世佩等,图谋起义,并约定中秋起兵。但因计划泄露,遂于五月先期发动。当地农民“多携持妇子,牵牛驾车,裹粮橐饭,争趋赴之”①。徐鸿儒自称中兴福烈帝,改年号为大乘兴胜元年。起义军很快攻克了郓城、邹县、滕县、峄县,“众至数万”②,屡败官军。其时,于弘志在河北武邑、枣强、衡水等地起兵响应。又有刘永明聚众二万人,不久与徐鸿儒队伍汇合,起义声势大振。他们计划“南通徐淮、陈、颍、蕲、黄,中截粮运,北达神京,为帝为王”③。经过半年多的战斗,十一月,徐鸿儒被部下出卖,在邹县被捕押至京城杀害。徐鸿儒起义被镇压下去。
  陕北农民起义的崛起明末的农民大起义是从陕西开始的。天启七年(1627),陕北灾荒严重,澄城县知县张斗耀不顾人民死活,“催科甚酷,民不堪其毒”④。二月十五日,白水王二率饥民冲进县衙,杀死知县。之后,各地农民、饥民纷纷响应。崇祯元年(1628),府谷王嘉胤、宜川王左挂、安塞高迎祥、汉南王大梁等,相继举起义旗。其后,陕西三边固原、延绥的饥兵也纷纷哗变。那些被裁减而无法生活的驿卒,也揭竿而起。从崇祯元年至三年间,各地暴动此伏彼起,势若燎原烈火。最初,各支农民起义虽发展迅速,但彼此之间缺乏联系,一般都各自为战。崇祯三年以后,农民起义已波及到陕西几十个县,① 清康熙《剡城县志》卷九。
  ② 《明史》卷二五七《赵彦传》。
  ③ 王一中:《靖匪录》。
  ④ 文秉:《烈皇小识》卷二。
  甚至还扩展到山西,参加起义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并且各部渐有了“小并为大”①的联合趋势。
  农民起义的发展,引起了明廷的重视。于是,明廷在军事剿杀的同时,采纳了陕西三边总督杨鹤的招抚建议,对起义农民开展诱降活动。一时间,陕西境内的起义农民相继接受招安。但是,明廷的招抚政策只不过是伺机镇压农民起义的一个手段,并不是真正地为民众着想。因此,许多受招抚的起义首领如王左挂、苗登云等惨遭杀害。这就迫使受招安的农民再次起义。杨鹤的主抚政策也以失败告终。明廷于是改变策略,专派陕西三边总督洪承畴前往围剿。留在陕西境内的农民起义队伍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余部亦纷纷进入山西。崇祯四年(1631)六月,活跃在山西的王嘉胤在河曲被围长达六个月后,在阳城为部下所杀。之后,王自用联合了高迎祥、李自成、张献忠、马守应等“三十六营,号二十万”②。明廷感到问题严重,遂调集重兵在山西加紧围剿。崇祯六年夏,王自用在河南济源中箭身亡③。王自用牺牲后,各路起义军拥推高迎祥为首领,并于这年冬季,从豫北渡黄河南下,连陷渑池、伊阳、卢氏三县,进入河南中部和西部,在河南、陕西、四川、湖广等省区交界地带开展活动。
  明廷为了遏止农民军的攻势,于崇祯七年(1637)春,命延绥巡抚陈奇瑜任陕西、山西、河南、湖广、四川军务总督,驻郧阳巡抚卢象昇与之配合,以五省兵力围剿农民军。农民军连遭重创,张献忠等奔向商雒,李自成则被包围在汉中兴安的车箱峡。李自成采取伪降手段,摆脱了困境,并立即反戈出击,声威大振。陈奇瑜被削职逮问。十一月,明廷提升洪承畴继任总督山西、陕西、河南、湖广、四川五省军务。洪承畴调集重兵,分兵四路向农民军合围,准备聚歼高迎祥等。结果起义军避实就虚,挺进湖广、河南。崇祯八年正月,农民军在河南再次联合,号称十三家七十二营,“有二三十万之多”①。十五日,农民军进抵凤阳,放火烧毁了明皇陵和龙兴寺,“事闻,帝素服哭,遣官告庙,逮漕运都御史杨一鹏弃市,以朱大典代之,大征兵讨贼”②。从崇祯八年底到九年上半年,明军与高迎祥的农民军主力展开了激烈的追逐战。明廷任湖广巡抚卢象昇总理直隶、河南、山东、四川、湖广等处军务,“诏(洪)承畴督关中,象昇督关外”③。九年正月,高迎祥东下安徽,围攻滁州,旋又进入河南,撤回陕西。七月中旬,高迎祥率部至盩厔① 彭遵泗:《蜀碧》卷一。
  ② 《绥寇纪略》卷一。
  ③ 据汤纲、南炳文《明史》(下册)考证,王自用之死有三说:死于济源;病死;为邓王已射杀。见第1145页。
  ① 彭孙贻:《平寇志》卷一。
  ② 《明史》卷三○九《李自成传》。
  ③ 《明史》卷三○九《李自成传》。
  县黑水峪,不幸陷入陕西巡抚孙传庭的埋伏,激战四日,战败被俘牺牲,“余众歼散殆尽”④。高迎祥死后,西北农民军一度处于低潮,但不久,以李自成、张献忠为首的两大农民军在西北崛起。
  张献忠领导的大西军张献忠,字秉吾,号敬轩,陕西延安柳树涧人,出生于万历三十四年(1606),父务农兼小贩,家境贫寒。幼年时,他曾读过书,青年时落魄无依,常受欺压。崇祯三年(1630)四月,张献忠在延安府米脂县率十八寨之众投奔王嘉胤,号称八大王。崇祯四年六月,王嘉胤被部下杀害,张献忠一度就抚于总督洪承畴,次年再起,“叛入山西”①,他与其他农民军首领共推王自用为盟主。张献忠作战勇敢,“临战辄先登,于是众服其勇”②。崇祯六年冬,在明军的压迫下,张献忠进入河南,转战陕西、河南、湖广、四川等地。
  崇祯八年(1635)正月,起义军十三家大会荥阳。张献忠随高迎祥连破河南、江北诸县,进入安徽,克颍州,破凤阳,烧毁了皇陵。之后,张献忠独自率众东下庐州、舒城,经湖广回到陕西。这年冬天,张献忠又再次出潼关入河南。崇祯九年,张献忠转战在陕西、河南、湖广一带。是年七月,高迎祥被俘牺牲,李自成亦连连受挫,张献忠部遂成为明朝镇压的重点。崇祯十年,张献忠联合老回回马守应等,从河南进入湖广,向襄阳发起进攻,湖广震动。次年春,兵部尚书熊文灿总理南畿、河南、山西、陕西、湖广、四川军务,主张招抚农民军。在孤立无援、明军云集的形势下,正月初九日,张献忠在谷城向熊文灿投降。至此,农民起义进入低潮。
  张献忠受抚后,始终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人不散队,械不去身”③,加紧操练,积蓄力量。这同时也给了明廷一个暂时喘息、调整的机会。为彻底消灭这支起义军,明朝兵部尚书杨嗣昌制定出“四正六隅十面网”的围剿计划。所谓“四正”是陕西、河南、湖广、凤阳,“六隅”则是延绥、山西、山东、应天、江西、四川。合“四正六隅”为十面罗网,各有侧重,协同配合,“随贼所向,专任剿杀”①。
  崇祯十二年(1639)四月,杨嗣昌认为时机成熟,遂与总理五省军务的熊文灿密谋,调集陕西、四川边兵,企图一举消灭张献忠。张献忠遂先发制人,五月于谷城再起。熊文灿以招抚失败,被逮下狱处死。杨嗣昌被迫“自④ 孙传庭:《鉴劳录》。
  ① 《明史》卷三○九《张献忠传》。
  ② 康熙《陕西通志》卷三一《杂记·盗贼附》。
  ③ 康熙《吴桥县志》卷七《艺文》,范景文:《抚剿未可轻信叛形业已渐张疏》。① 杨山松:《孤儿吁天录》卷二。
  请督师”②,赶赴襄阳,以左良玉为主力剿杀。玛瑙山一役,张献忠大败,遂采用“以走致敌”的策略,奋战入川。崇祯十四年,张献忠又挥师东出湖广,一路乘胜直下,二月初占领了襄阳,杀死襄王朱翊铭和贵阳王朱常法,“发银五十万以赈饥民”③。杨嗣昌被迫自杀身亡。明朝改派陕西三边总督丁启睿督师追剿张献忠。张献忠在河南信阳战败,率部由豫东入安徽。到崇祯十六年时,张献忠驰骋于鄂、皖之间。
  崇祯十六年(1643)五月二十九日,张献忠攻占武昌,沉楚王华奎于西湖,“尽取宫中金银各百万,辇载数百车不尽”④,赈济饥民。张献忠占领武昌后,改武昌为都城,正式建立大西政权,铸西王之宝,自称“大西王”。所设官制有中央六部、五府,京城设五城兵马司;地方有巡抚、守道、巡道、学道、知府,知府以下设了二十一个州县的官员,并且开科取士,招揽人才。是年冬,张献忠几乎占据了整个湖南,进而向江西发展。崇祯十七年西进四川。这年六月,一举攻克了重庆,处死了明瑞王朱常浩、四川巡抚陈士奇、重庆知府王行俭等。八月,攻克了成都,蜀王朱至澍及王妃投井自杀。十一月,张献忠以成都为西京,改王称帝,国号大西,定年号为大顺,铸造大顺通宝,设六部五军都督府等官。大西政权在其辖区进行严格的政治控制,整顿吏治,录用明降官和知识分子,注意团结少数民族。没收官绅财产,实行三年免征的赋税政策,并向富商大贾征收钱粮。这些措施,取得了民众的信赖。与李自成领导的起义军遥相呼应。
  李自成领导的大顺军李自成,陕西米脂县人,出身于农民家庭。幼时曾为僧,做过牧羊奴。
  成年后,充当驿卒,有勇有谋,“能得众”①。崇祯三年(1630),李自成在米脂起义,投不沾泥义军。次年,陕西农民军大部进入山西,推王自用为盟主。李自成与其侄李过。“往从迎祥,与献忠等合,号闯将”②。六年五月,王自用死后,“其党归闯将,无复称其号”③,李自成的队伍得到了发展。次年春,李自成在汉中车箱峡以诈降奇袭明军总督陈奇瑜的合围,声名始著。崇祯八年下半年,李自成率部转战关中,有众三四万人。崇祯十一年潼关之战后,“自成尽亡其卒,独与刘宗敏、田见秀等十八骑溃围”④,遁② 《明史》卷三○九《张献忠传》。
  ③ 计六奇:《明季北略》卷十七《张献忠陷襄阳》。
  ④ 彭孙贻:《平寇志》卷六。
  ① 郑廉:《豫变纪略》卷二。
  ② 康熙《延绥镇志》卷五《李自成传》。
  ③ 戴笠:《怀陵流寇始终录》卷六。
  ④ 《明史》卷三○九《李自成传》。
  入商雒山中,处境十分艰难。崇祯十三年,张献忠谷城再起粉碎杨嗣昌军事围攻之际,李自成率部“出商洛,入豫”⑤。其时河南久旱,饥民争相投附,势复大振,很快发展到十余万人。这时,一些失意的知识分子如宝丰县举人牛金星、永城算卜者宋献策、杞县人李信也加入农民起义军。他们为李自成出谋划策,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很有见识的政策。他们针对当时民众的迫切要求,提出了“均田免粮”口号,主张免除不合理的赋税负担和加派,把地主侵占的土地还给无地耕种的农民。这对起义军其后的发展,无疑发挥了重大作用。
  崇祯十四年(1641)正月,李自成农民军攻克了洛阳,活捉并杀死了福王朱常洵,没收福王府中的金银财货和粮食物资,发布告示大赈饥民。由是“远近饥民荷旗而往应之者如流水,日夜不绝,一呼百万,而其势燎原不可扑”①。与此同时,他们还在豫西三府四十余州县之内,“抚流亡,通商贾,募民垦田,收其籽粒以饷军”②,深得民众的拥护。
  李自成攻克洛阳后,企图乘胜进攻开封,但明军严守开封,三次围攻均遭失败。崇祯十五年(1642)底,李自成率四十万大军由河南挥戈南下湖广。次年正月,农民军攻克承天(今湖北钟祥),二月攻克襄阳,改襄阳为襄京,建立政权机构。李自成自称“奉天倡义大元帅”,设丞相一人,以牛金星任之。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政府,分理政务。在地方上,于要地设防御史,以下府设府尹,州设州牧,县设县令。在军事上,元帅之下有将军,依次为:权将军、制将军、果毅将军、威武将军。当时征战各地的主力部队分中权亲军、左、右、前、后五营,以正副权将军提督五营军事,共设二十二将。同年六月,张献忠在武昌建立政权,李自成曾派人前去祝贺,张献忠亦以重金回报。双方相约互为声援。
  李自成夺取襄阳后,明朝在中原已无精兵可与农民军作战。崇祯帝急于消灭起义军,只好调动陕西的孙传庭部出关进剿李自成。崇祯十六年(1643)五月,孙传庭总督河南、四川军务,不久又进兵部尚书,加督山西、湖广、贵州及南北军务。孙传庭遂以副总兵高杰为中军,四川总兵秦翼明出商雒为犄角,以延绥、宁夏总兵王定、官抚民为后劲,总兵牛成虎、副将卢光祖为前锋,会集河南。李自成利用孙传庭部孤军深入后援不继的弱点,首先在河南汝州切断明军粮道,明军军心大乱,郏县一战,明军师饥自溃。自成“纵铁骑践之,传庭大败”①。十月,李自成乘胜追击,在潼关击毙兵部尚书孙传庭,连破华阴、渭南、华、商、临潼,进攻西安。十月十一日,李自成攻占西安城,活捉秦王朱存枢,杀死陕西巡抚冯师孔。接着,分兵攻取陕西三⑤ 郑廉:《豫变纪略》卷三。
  ① 郑廉:《豫变纪略》卷三。
  ② 张岱:《石匮书后集》卷六三《盗贼列传》。
  ① 《明史》卷三○九《李自成传》。
  边,所至风靡。至此,湖广西北部、河南大部及陕西三边,都在李自成控制之下。
  崇祯十七年(1644)正月初一日,李自成在西安建立大顺政权,改元永昌,造甲申历。封刘宗敏、田见秀等以下功臣为五等爵,更定官制,改内阁为天佑殿,设大学士平章军国事,以牛金星为之,宋献策为军师,以下设六部政府尚书、侍郎,分理政务。地方上设省节度使、巡按直指使以及道防御史、府尹、州牧、县令等。
  西安政权建立后,崇祯十七年(1644)二月,李自成率大军东渡黄河,经由山西攻夺北京。所过之地,严禁抢掠,实行“平买平卖”、“公平交易”等政策。一路势如破竹,“所过七十余州县,无不开门迎降”①。三月初一日破宁武关,七日下大同,八日至宣府,十四日抵居庸关,十七日进围北京,十八日入彰仪门进据外城。崇祯帝见大势已去,自缢于煤山(今景山)。十九日,李自成的大顺军占领了北京。
  李自成起义军进入北京后,在北京短短的四十余天里,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巩固已取得的胜利成果。
  稳定北京的社会秩序,严明军纪,禁止扰民。他下令“商贾仍令开市不闭,军士掠杀者斩,最轻者亦断手砍足”②。李自成进入北京后,始终粗衣粝食,保持农民本色,不时“问民疾苦”③。
  健全政权机构,完善各项制度。大顺军进入北京后,按照西安所拟定的官制,健全了各种机构,提高武官的地位,大顺文官俱听武官节制。制定《永昌仪注》,“条记官制、补服、朝见仪节,以及各官往来礼柬之类皆具”④。接管地方。大顺军进入北京后,占有了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及北直隶的大部分地区,以及甘肃、青海、宁夏、湖广、江苏、安徽等省的部分地区。为恢复地方秩序,李自成及时派出了一批地方官,接管地方州县,“所至无违者”⑤。
  甄别录用明朝降官。大顺军入京后,充实和加强政权建设。除以农民军将领为核心骨干外,也录用了相当数量的明朝中下级官员。责令在京的明朝官员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凡三品以上,不予录用;四品以下,酌情录用。首批选用九十六人,后又陆续录用。为求取人才,大顺政权还开科取士。设置“比饷镇抚司”,继续实行追赃助饷,以大将刘宗敏主持。官吏一律按照品级高低定出银数多寡。
  大顺军进入北京后,对守卫山海关的吴三桂也进行了争取,令其父吴骧① 赵士锦:《甲申纪事》。
  ② 陈济生:《再生纪略》。
  ③ 彭孙贻:《平寇志》卷十。
  ④ 谈迁:《国榷》卷一○○。
  ⑤ 李天根:《爝火录》卷三。
  作书招引,并派降将唐通携白银四万两前去劝降。但是,野心勃勃的吴三桂,以父受追赃拷索,爱妾被掠为借口,不惜勾引清兵,向农民军反扑。四月十三日,李自成率军六万东征,二十一日抵山海关,与吴三桂展开激战,不料清骑兵突然袭击,战斗失利,撤回北京。四月二十九日,李自成在武英殿匆匆举行即位典礼,“追尊七代皆为帝后,立妻高氏为皇后。自成被冠冕,列仗受朝”①。三十日,农民军撤出北京。七月,李自成经由山西,进入西安。永昌二年(1645,清顺治二年),李自成迫于清军追击转入湖广。同年四月,年仅三十九岁的李自成遇害于湖北通山县九宫山。
  明末农民大起义是中国历史上一次空前规模的农民大起义,最终推翻了明朝的封建统治。它历时十八年,规模大,势力所及达到全国十六个省区。参加人员广泛,以农民为主体,包括各个社会阶层。并提出了“均田免粮”、“平买平卖”的口号,反映了农民平等平均的思想。另外,农民军在军事组织、指挥,战略和战术方面,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附表明世系表① 《明史》卷三○九《李自成传》。
  第六章南明政权及各地的抗清斗争第一节清兵入关及大顺政权的抗清斗争清兵入关崇祯二年(1629)以后,清兵多次进入京畿、山西,围宣府,入永宁,攻大同,破代州,甚至屯兵于皇陵所在的天寿山①。其时清兵入关的目的,主要是劫掠,而不是占地,每于饱掠后即退。这些军事行动对明朝君臣所造成的心理上的压力,更甚于军事方面的压力。
  崇祯十六年(1643),清帝皇太极死,其弟多尔衮以摄政王的身份,拥立皇太极第三子福临,此举引起清政权内部的斗争,在一段时间里,不向关内用兵,稍微减轻了明朝廷的压力。
  对在西安建立的李自成大顺政权,清政权曾试图与之结成反明的联盟,但未得到响应。大顺军进入北京,大顺政权取代明政权,成为清军通向中原的最重要的障碍。
  原明朝边将吴三桂的降清,对清廷来说,是绝好的时机。吴三桂在其父吴骧调入京师提督御营后,继任镇守宁远的都指挥使,封平阳伯,镇守山海关至滦县、昌黎一线。崇祯十七年三月下旬,吴三桂突然发兵,夺取已为大顺军控制的山海关。消息传到北京,李自成认为,山海关掌握谁手关系重大,便亲率主力四十万进行征讨。吴三桂自知不敌,派使者与多尔衮联系,寄希望和清军联合作战。多尔衮答应出兵,但他不承认所谓“合兵”,同时要求吴三桂投降。吴三桂接受了投降的条件,入清营见多尔衮,髡发称臣。清兵出动十余万,由多尔衮统率,吴三桂则充当了清兵入关的先锋。
  山海关一片石之战首先在大顺军和吴三桂军之间展开。多尔衮先按兵不动,一来窥测大顺军的虚实,并在作战中削弱其力量,二来检验吴三桂的投降是否真心。直到恶战了两天,双方消耗都很大,吴三桂军已明显支持不住,多尔衮才“使铁骑数万,以白标为号,绕出吴兵之右”①,给予大顺军突然的冲击,战场的形势立即发生变化。在清兵和吴三桂军的合击下,大顺军由优势转化为劣势,损失惨重,“虽刘宗敏勇冠三军,亦中流矢,负重伤而回”②。李自成不得不率败兵退回北京。吴三桂因功受赏,清政权封他为平西王。李自成认识到山海关重要的战略地位,但在思想上过于轻敌,对吴三桂公然降清,和清兵同吴三桂联合的形势没有充分的估计,未做周密安排便仓① 计六奇:《明季北略》卷六○《清兵入塞》。
  ① 《明季北略》卷二十《吴三桂请清兵始末》。
  ② 《明季北略》卷二十《吴三桂请清兵始末》。
  促出兵,导致山海关战役的失利。战后,大顺政权面临严峻的形势,清兵可以长趋直入,大顺军分布数省,一时难以召集。既无险可守,又无足够的守城力量,退出北京在所难免。问题在于,是主动退出,还是拒守不成再撤。李自成选择了前者。四月二十九日,他在紫禁城内的武英殿举行了即位典礼,然后运草入宫,放火焚烧明朝的宫殿、太庙以及北京九门。大顺君臣离开北京,经山西退回西安。
  五月初,多尔衮率清军一部进入北京。他一面派兵南下追击,很快控制了京畿,一面根据谋臣范文程和降清的明朝经略洪承畴的建议,对明朝士大夫采取安抚政策,在北京为崇祯皇帝治丧。降清的原明朝官僚,不论是否与大顺政权合作过,一律官复原职。被农民政权没收的明朝勋戚的赐田、家产,尽数归还。这一政策对改变北京士大夫的态度,稳定京畿的形势,起了很大的作用。对于农民军,多尔衮也采取了征讨与招降并举的方针。大同总兵姜瓖是原明朝将领,这时首先背叛大顺政权,向清廷投降。镇守代州的将领唐通也是明廷降将,在清廷招降下,突然袭击李自成的重要战将李过,拜表降清。镇守长治的平南伯刘忠虽然没有投降,但在清军逼近时弃城而走,晋南的防线随之崩溃。十月初一,清顺治皇帝在北京举行大典。
  清兵入关以后,特别是清政权建都北京以后,关内的政治格局和斗争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大顺政权和大西政权都把抵抗清兵作为主要的任务。既没有投降清廷,也没有投降农民政权的原明朝势力,则纷纷打出复明的旗号,拥立明朝宗室为帝,建立起各自独立的政权。这些政权在很大程度上继续了明朝后期的官僚门户之争和腐败的政治,对大顺政权、大西政权持敌对立场。但在李自成和张献忠死后,他们也希望利用存留下来的农民军力量。各地的抗清斗争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的。
  大顺政权的抗清斗争清政权移都北京以后,大顺政权据有陕西,被清政权视为第一大敌。摄政王多尔衮命英王阿济格及汉将吴三桂、尚可喜等攻取陕北,命豫王多铎及汉将孔有德、耿仲明等由河南攻取潼关,对西安形成夹击之势。两路清军中,多铎一路进军迅速,潼关危急,李自成、刘宗敏等亲率大顺军赴援,与清军激战。从清顺治元年(1644)的年底到顺治二年的年初,几经交手,大顺军均处下风。与此同时,北路清军也加快了进军速度,由陕北向西安逼近。李自成被迫将主力撤守西安。不久,潼关失陷。
  潼关一失,西安无法再守,李自成又一次弃都而走。李自成率军十余万人,南下河南、湖广。从战略上考虑,与东部的大顺军联成一气,求得发展,也不失为一条出路。但受山海关、潼关战败和先后放弃北京、西安的影响,大顺军士气低落,产生了畏战情绪,李自成本人在接连失败的形势下,似乎也失去了驾驭全军,控制战局,挽狂澜于既倒的能力。在客观上,陕西各路总兵中的原明朝将领纷纷降清,只有高一功在榆林,李过在延安,仍然坚守阵地,阿济格率师追击李自成,没有后顾之忧,来势很猛,使李自成无暇进行通盘的战略考虑。
  清顺治二年(1645)三月,李自成部占领武昌,撤离陕西的大顺军,加上召集来的襄阳、荆州等地的大顺军,合计二十余万,还有相当的实力。但是阿济格抢先一步,先是在武昌围城,迫大顺军弃城而走,接着,在阳新的富池口打败大顺军。因此,李自成的东进,完全不是从容的战略转移,而是力不从心的败退。四月,大顺军老营驻扎九江附近,为清兵攻破,刘宗敏被杀,宋献策投降,牛金星逃匿。大顺政权面临崩溃,东进的道路完全被堵断,李自成不得不率余部折向西南。五月初,李自成率义子张鼐及少数大顺军兵士行至湖北通山九宫山,突然遭到地主程九伯组织的当地团练的袭击,李自成在格斗中身亡。大顺军将领郝摇旗、刘体纯、李来亭坚持了长期的抗清斗争。郝摇旗、刘体纯在清康熙元年(1662)战死,李来亨在巴东茅麓山一直坚持到康熙三年。
  第二节弘光政权的建立和江南人民的抗清斗争弘光政权的建立明朝实行两京制度,在朱由检自缢、北京城易主之后,南京成为有实际内涵的另一个政治中心,成为原明朝官僚最集中的地方。在南京,很快展开一场拥立新帝的斗争。当时逃难到淮安城的有福王朱由崧和潞王朱常崧。凤阳总督马士英主张拥立朱由崧,因为他是神宗皇帝的孙子,而朱常崧是神宗皇帝的侄子。南京兵部尚书史可法、侍郎吕大器、右都御史张慎言、詹事姜日广及原礼部侍郎钱谦益等主张拥立朱常崧,理由是朱常崧比朱由崧贤明,当立贤不立亲。马士英得到江北总兵高杰、黄得功、刘泽清、刘良佐的支持,拥兵迎朱由崧进入南京,先给他以监国的名义。1644 年五月,朱由崧即帝位,年号弘光。户部尚书高弘图与史可法、马士英等被推入阁,史可法仍掌兵部事,马士英仍督师凤阳。
  弘光政权坚持与大顺政权为敌的立场。当大顺军和清兵双双南下,对南京都形成威胁时,弘光政权把对付大顺军作为当务之急。史可法提出,“目前最急者,无逾办寇”①。马士英则认为,坐视大顺军和清兵两虎相斗,是当今上策。但在广大士民的眼里,弘光政权是明皇朝的合法继承者,清兵与大顺军的斗争基本结束以后,清政权与弘光政权的矛盾突出起来,弘光政权成为南方人民反抗清兵的一面主要旗帜。
  另一方面,尽管马士英和史可法反对大顺政权的立场是一致的,具体的执政纲领却有区别。以史可法为首的官僚集团包括许多东林党人,他们主张实行比较开明的政治,减轻人民的负担,免去崇祯年间的加饷杂派。为了加强弘光政权的实力,他们还仿效朱元璋占据应天时的做法,兴修水利和开垦屯田。对待清政权,他们的立场是“复故土以光祖业”,号召四方义师勤王,共守南京。在具体措施上,史可法提出,设淮安、扬州、庐州、泗州四镇固守,设凤阳、徐州、滁州、六合四镇图攻,督师驻扬州调度。
  这些措施是对崇祯时期政策的否定,反映了某种积极进取的精神。可惜的是,弘光政权很快就压制了这种精神。以马士英为代表的另一个官僚集团,对史可法等人持排斥的态度。他们把东林党人论不可立福王的书信奏告朱由崧,又指使高杰、刘泽清等向南京施加压力,指名要史可法督师。史可法无奈,在朱由崧即位的第二天,自请督师。朝政由马士英把持,因投靠魏忠贤被列为逆党的原太常少卿阮大铖得到重用。他不但要为自己洗去恶名,而且要为整个逆党翻案。明末党争在新的形势下重新炽烈,东林党人受到打击,吕大器、高弘图、姜曰广等先后被罢免。
  马士英、阮大铖等人对清政权采取妥协议和的立场。他们派使臣北上谈① 《史忠正公集》卷一。
  判,提出的议和条件是:第一,于天寿山立陵,改葬朱由检;第二,割山海关以外地区;第三,每年供给大清国钱币十万。江南士人痛恨马、阮之流,视之为南宋时的秦桧。
  作为明朝宗藩制度的代表人物,朱由崧腐朽的本质很快就暴露无遗。他依靠马士英、阮大铖,把一切朝政托付给马士英。他放纵马士英和内官勾结,鬻官卖爵,公开定价:武英殿中书一千二百两,文华殿中书一千五百两,布政司吏员五百两,按察使司四百六十两,以下不等。当时的民谣说:“金刀莫试割,长弓早上弦。求田方得禄,买马即为官。”①田指中官田成,马即马士英。在生活上,朱由崧追求奢华、享受。皇宫内悬挂着一副对联,写道:“万事不如杯在手,百年但见月当头。”
  当时,隶属于弘光朝廷的军队尚有相当数量。但在镇压明末农民起义中发展起来的武臣成为不同于以往的新式军阀。他们不尊重朝廷,不接受朝廷辖制,相互之间也矛盾重重。
  史可法督师淮扬,一面布置防务,一面试图经略中原,命高杰北征,收复河南失地。清顺治二年(1645)初,睢州总兵许定国与清军勾结,杀死高杰。史可法闻讯,赶至徐州,进行安抚,以高杰外甥李本身提督高部。在回扬州途中,得知黄得功部有异动,他又忙派人加以宠络。不久,左良玉兴师东进。弘光朝廷视其为寇,制定“寇至则防寇,寇去则防敌”的方针,命史可法回卫南京。为处理内部纷争,史可法疲于奔命,不要说再次主动出击,连部署有效的防御也不可能。
  清军夺取陕西以后,多铎一路开始东征,在河南归德分兵,一路向毫州,一路向徐州。四月下旬,经由毫州一路的清军逼近扬州,史可法一昼夜赶回扬州,指挥守城。他传令各镇兵马援守,竟无人应命,扬州总兵李栖凤、监军李岐凤拔营降清,史可法更加孤立。清兵以大炮轰开城池,他拔剑自刎,未死,为清兵俘获。多铎劝降,史可法抱定“城存与存,城亡与亡”的信念,以身殉难。清兵进入扬州城,进行了野蛮的屠杀。清兵屠城十日,被杀的居民数十万,扬州成为一座空城。史称“扬州十日”。
  顺治二年(1645)五月,清军占领南京。朱由崧逃窜,在芜湖被俘。他被押进南京时,百姓夹路唾骂,投掷瓦砾,表现出对他的轻蔑和痛恨。弘光政权仅维持了一年,就灭亡了。
  江南人民的抗清斗争江南人民的抗清斗争就是从反对剃发开始的。
  清兵占领北京时,曾下令剃发。为了避免与汉族人民的矛盾骤然加剧,又宣布暂缓一年执行。占领南京以后,清廷认为心理上征服广大汉族人民的① 《明季南略》卷二《时语》。
  时机已经成熟,再次颁布剃发令,所征服的地区,以十日为限,“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清兵以剃发匠人随军,挑担过市,强制剃发,抗拒者砍头,把头挂在挑担上示众。这种高压政策,使被征服地区人民的反抗情绪更加高涨,未被征服地区人民的抵抗更加顽强。苏州、松江等地群众组织乌龙会,就以反对剃发为宗旨,遇有剃发者立即处死。
  江阴人民的抗清斗争也是从反对剃发开始的。顺治二年六月,多铎向江阴县派去县令,限县民三日内剃发。诸生许用倡言:“头可断,发不可剃。”四城内外响应者数万人,用县中所存火药器械装备起来,逮捕清守备官,在城内搜寻奸细。明朝原典史阎应元被推举为指挥。他组织群众,修缮城池,制造火器箭弩,准备迎敌。围城的清兵及降清的刘良佐部共二十多万人,大规模进攻从七月初开始。江阴人民在阎应元、陈明遇等人领导下,英勇作战,击退清兵无数次进攻,杀敌三王爷十八大将,给以清兵从来未有的重创。八月二十一日,江阴失陷,阎应元、陈明遇等牺牲。为了报复,清兵屠城三日,杀人十七万之多。有人歌颂江阴人民“八十日戴发效忠”,“六万人同心死义”。①嘉定经过清兵与抗清义兵的反复争夺,斗争十分激烈。顺治二年闰六月,降清的明朝将领李成栋驻守嘉定城外,委派官员,推行剃发令。南翔镇、石岗镇和王家庄等地人民纷纷组织民兵,赶走了清朝官员,打败了清兵,占据县城。崇祯时曾任浙江右参政的官僚侯峒曾和进士黄淳耀被推举为领袖。在他们鼓动下,义军守城十余日。城破后,侯峒曾投池,黄淳耀自缢。李成栋纵兵在城内进行了第一次大屠杀。清军退出后,一个叫朱瑛的抗清人士重兴义师,再据县城。七月下旬,清兵攻破嘉定,进行了第二次大屠杀。八月中旬,一支明军反攻嘉定失败,清兵进行了第三次大屠杀。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嘉定三屠”。
  此后江南人民的抗清斗争还持续了很长时间,不过,已是在清朝统治下的反抗斗争,与两个政权之间的对抗不属于同一性质。
  ① 《明季南略》卷四《江阴纪略》。
  第三节大西军的抗清斗争与大顺政权一样,张献忠在四川建立的大西政权和大西军,坚持抵制清政权、抗御清兵的立场。在大顺政权与南明弘光政权相继败亡后,清军的注意力更多地转向西南。清朝廷一面向张献忠招降,一面组织军事征讨。招降诏书说,张献忠率众来归,可优加擢叙。征讨的清军以肃王豪格为主帅,郡王罗洛宏、贝勒尼堪等为大将。张献忠对清廷的招降置之不理,而对于清军的征讨,他决心抵抗,却没有做出认真的部署。由于部将刘进忠的背叛,使大西政权一开始便处于危难之中。
  刘进忠为大西军将领,驻守川北遂宁,与汉中相望。清军汉中守将马科原是大顺军将领,有一定的实力。张献忠告诫刘进忠不要轻动,但他没有听从,恃勇轻进,袭击汉中,被马科打败,折兵大半。张献忠大怒,下诏书责骂,辞句严厉。刘进忠恐惧,向清军投降,充当清军入川的向导。在这同时,四川的明军也向成都逼近。张献忠感到成都无法再守,“乃拔营尽起,相率走川北”①,打算由四川进入陕西。
  顺治三年(1646)十一月,豪格率清兵入川,一昼夜三百里,动作神速。通过对大西军俘虏的审讯,清兵获知张献忠的动向,而大西军对清军的情况则一无所知。当两军在西充县境内凤凰山隔水相望时,张献忠还不相信清兵已至,险些把报警的探兵杀死。在敌情极为紧张的情况下,他亲自带七八名士卒,不穿盔甲,不携长枪,出营观探虚实。结果被一支冷箭射中要害,坠马而死。
  张献忠之死,标志着与明、清两代王朝相抗衡的大西政权的灭亡。但大西军在李定国、孙可望等人的领导下,与南明永历政权联合,继续抗清。李定国指挥的军队,转战四川、湖南、广西、广东、云南等省,清顺治九年(1652)攻克桂林,使降清封王的孔有德畏罪自杀,撤离长沙时,击毙清军元帅尼堪,使清廷大为震惊。另一路大西军在刘文秀率领下,恢复重庆,逼近成都,在成都以北的保宁县包围了吴三桂,使他险些丧命。大西军和大顺军一样,在南明抗清斗争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① 《明季南略》卷十《张献忠乱蜀本末》。
  第四节南明其他政权的抗清斗争弘光政权灭亡以后,志在抗清复明的士大夫,拥戴不同的藩王,在南方各省又相继建立了几个政权。
  清军攻下南京、弘光政权灭亡的消息传到浙江,原籍鄞县的明末官僚钱肃乐,联合号称六狂生的宁波秀才董志宁、陆宇■、王家勤、毛聚奎、华夏、张梦锡等,在宁波举义反清,明定海总兵王之仁起兵响应。在这一事件的推动下,余姚、东阳等地都出现抗清义军。余姚山中的一支义军,号“世忠营”,是由明末著名学者黄宗羲组织的。浙江义军和原弘光朝廷的官僚,如总督江上军务的尚书朱大典、协理兵政的尚书张国维、总兵方国安等,将流落在台州的鲁王朱以海迎到绍兴,以监国的名义建立政权。在鲁监国的旗号下,义军控制了福建的长乐、永福、兴化、海口、福安等地。朱以海一度入驻福宁州。清兵南下浙、闽,鲁监国的军队接战不利,所经营的地盘相继失去。大臣张煌言、武将张名振等奉朱以海占据舟山。顺治六年,清军攻下舟山。朱以海沿金门、天台逃亡。顺治八年,张煌言劝说朱以海去鲁监国名号,接受永历政权的辖制。
  清顺治二年(1645)闰六月,差不多与鲁监国建立的同时,原弘光朝廷委任的镇江总兵郑鸿逵、南安伯郑芝龙、礼部尚书黄道周、福建巡抚张肯堂等人迎奉唐王朱聿键在福州称帝,改福建为福京,福州为天兴府,建元隆武,由郑氏兄弟主持军事,黄道周为首辅,张肯堂为左都御史,政权粗具规模。隆武政权得到福建以外各地义军的拥护。明湖广巡抚何腾蛟招抚了李自成的部将李过、郝摇旗、袁宗第、王进才等及左良玉的旧部,号荆、襄十三家军,这时也投到隆武的旗帜下。
  朱聿键“性率直,喜诗书,善文翰”①。崇祯八年,他曾兴师勤王,因未曾奉旨,反遭弹劾,禁锢凤阳。后被弘光朝廷赦免,避难到浙江。他的品行和经历既不同于昏庸的朱由崧,也不同于无所作为的朱以海,本该有一番建树,但是,他既然被推上了皇帝的宝座,对邻近的鲁王政权就不能不有所猜疑,对明末农民军的余部就不能不有所忌讳。在隆武的旗帜下,各派抗清力量无法联合起来,朱聿键主要是依靠郑芝龙的军事力量。
  郑芝龙原来是福建沿海一带的海盗头目,后来接受明朝的招安。他虽然拥立朱聿键,对兴复明室却并不热心。降清的明朝大臣洪承畴和他是同乡,二人早就秘密勾结。
  黄道周出师北伐,是隆武政权下最壮烈的一幕。黄道周弟子散布江西,他请求去江西募兵。朱聿键要郑芝龙助资助饷,郑芝龙不与一钱。黄道周凭着朱聿键发给的密札百道,招来门下百人。闻风而至的群众达数千人,没有武器,便用农具、木棍装备起来,号“扁担兵”。黄道周的夫人还组织了“夫① 《明季南略》郑七《闽中立唐王》。
  人军”作为后援。北伐军进至广信府,准备攻打徽州。兵败,黄道周被清兵抓去,不屈而死。在他穿的袍子上,有用血写的“大明孤臣黄道周”七个大字。
  由于郑芝龙撤回仙霞岭守军,南下福建的清兵得以直趋福州。驻守延平的朱聿键出奔。郑芝龙以征剿海寇为名,弃朱聿键于不顾,回到南安老巢。在位一年的隆武帝在汀州被俘,死于福州。
  郑芝龙不听他的儿子郑成功的劝告,决意降清。使他失望的是,清廷既没有对他封王,也没有任命他为闽粤总督,而是把他送到北京,做了“寓公”,后因郑成功始终不肯投降,而把他处死。
  隆武政权的大学士苏观生在朱聿键死后,于广州拥朱聿键之弟朱聿■称帝,建元绍武。绍武政权根本没有来得及和清军交手,朱聿■等人还在练习朝仪的时候,李成栋率领的清兵已打进广州城。这个政权只存在了四十天。隆武政权灭亡后,原弘光朝廷的两广总督丁魁楚、广西巡抚瞿式耜等,在肇庆拥立桂王府永明王朱由榔建立永历政权,据有两广、湖广、云南、贵州、四川、江西等地。永历政权的主要地盘在广西,由瞿式耜镇守桂林,形势比较稳定。
  永历政权是南明政权中历时最长的一个政权。大顺军余部在内的荆襄十三家军,和张献忠的部将李定国、孙可望等先后归附永历政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南明政权和明末农民军的联合抗清。何腾蛟、瞿式耜在明末官僚中是比较开明和讲求实务的人物,在各派抗清力量中努力调和。然而在不同派系的官兵之间,不同派系的农民军之间,官兵和农民军之间,矛盾重重,不是靠一两个人的意愿和努力就可以化解。郝摇旗因受不了官军的歧视,与刘体纯等仍屯兵于荆襄地区,发展为夔东十三家军,永历政权无力节制,削弱了抗清的力量。
  顺治四年(1647),清朝在广东的大将李成栋和在江西的大将金声桓等分别在广州和南昌打出反清的旗号,依附永历政权。李成栋派人接朱由榔还都肇庆,与金声桓策划夺取赣州,打开广东、江西通路。这一变局牵制了清军,使永历政权得到了极好的发展机会。何腾蛟的部将收复了全州(今全县),瞿式耜的部将围攻永州,李过、高一功攻打长沙,北上汉水间。但李成栋、金声桓二部未能实行协同作战的计划,也未能与永历政权的其他力量联合作战,只一年时间,便被清军逐一击败。
  顺治六年初,荆襄十三家军内部矛盾尖锐,何腾蛟在湘潭只有三十多名士卒守城。清兵乘虚而入,何腾蛟被俘,绝食七日后被杀。湖广的抗清武装失去了统帅,全线崩溃。
  顺治七年十一月,清将孔有德攻陷岩关,永历政权守将不是弃城逃跑,就是出守阳朔,桂林也差不多成了一座空城。瞿式耜、张同敞(总督,张居正后人)置生死于度外,秉烛危坐。清兵把他们关押在民舍,二人赋诗唱和,得百余首,题为《浩然吟》。十天以后,清兵在独秀山下把他们杀害。
  桂林丧失,永历政权在广西无立足之地。朱由榔依附孙可望、李定国,辗转于贵州、云南。孙、李二人争夺权位,关系本来就不相睦,现在要争夺对朱由榔的控制权,矛盾更加激化。顺治十二年,李定国奉朱由榔至昆明。孙可望由贵州进攻云南,被李定国打败,向清军投降。顺治十五年,清军分三路攻云南,清将铎尼的中路军迅速抵达曲靖,使昆明两面受敌。永历政权由昆明退到永昌(今保山),由永昌退到腾越(今腾冲),再由腾越逃入缅甸。李定国沿怒江设三道埋伏,虽被吴三桂攻破,总算遏住清兵穷追的势头。清康熙元年(1662),缅甸当局把朱由榔交给清军处置,吴三桂用弓弦把他绞死,李定国得到这个消息也悲愤而死,坚持了十多年的永历政权灭亡。
  第五节郑成功坚持抗清斗争及收复台湾郑成功在永历旗号下进行的抗清斗争和对台湾的收复是明清之际最重要的事件。郑成功本名森,隆武帝见到他很是喜爱,赐姓朱,后来他就被称为“国姓爷”。郑芝龙降清,他深以为耻,举起“背父救国”的大旗,招集义军。他的队伍开始用隆武年号,后改用永历年号。郑成功将中左千户所(今厦门)改为思明州,作为根据地,积极筹备北伐。到顺治十五年(1658)为止,他三次北伐,九征闽、粤,成为清廷在东南的心腹大敌。与此同时,张煌言也屡次出师北伐,与郑成功相配合。
  顺治十六年,郑成功自任招讨大元帅,以张煌言为监军,联合北伐。此次军事行动出动水陆大军十七万,分八十三营,声势迅猛。义军在崇明岛登陆以后,破瓜洲、镇江,包围南京,震动江南。最终由于轻敌和指挥上的失误,对南京的围攻被瓦解,郑成功退回福建。向徽州进军的张煌言势孤力单,被清军击败。张煌言返回浙东一带坚持反清斗争,康熙三年(1664)被捕,在杭州城外就义。
  郑成功退回福建以后,决定攻取在荷兰殖民者统治下的台湾岛,作为反清的根据地。荷兰人进入台湾是在明天启四年(1624),他们先侵占台湾南部,后来又从西班牙殖民者手里夺取了台湾北部。在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台湾人民不断进行着反对荷兰殖民者的斗争。顺治十八年(1661),郑成功率领舰队,渡过海峡,直驶台湾,经过几个月的战斗,终于迫使荷兰殖民者投降。郑成功在台湾创建政府,制定法律,开办教育,奖励生产,对台湾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这一事件的意义,不但在于郑成功父子以台湾为根据地,又进行了二十年的抗清斗争,更在于收复了被西方殖民主义者侵占的这块领土,在中华民族反对外来侵略的历史上写下光辉的一页。
  第七章明代军政体制的变化明太祖初即位,沿袭元制,但随着全国统一的完成,又对原有制度一再变革,使国家军政大权更加集中于皇帝,地方军政也更集中于朝廷,从而建立起一整套专制集权的政治体制。以后经过历朝施政变革,使这套体制更加强化,权力也更加集中。
  第一节明朝的行政体制明初承袭元制,设中书省总揽全国行政,由左右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在地方设行中书省,统管地方行政事务。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必须建立适应封建统治者需求的集权于上而适度分权于下的政治体制,为安邦治国,江山社稷永固创立坚实的基础。
  中枢官制明初设中书省与丞相之职,赋予丞相极大的权力,对此朱元璋深为疑忌。为加强皇权,明太祖遂于洪武十三年(1380)以左丞相胡惟庸谋反为借口,罢中书省,废丞相制,提高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地位,分任朝政,直接由皇帝指挥,以期“权不专于一司,事不留于壅蔽”①。然而,由于皇权高度集中,却使皇帝所管政务大大增加。曾有人统计:“八日之间,内外诸司奏札凡一千六百六十,计三千二百九十一事”②。事务的庞杂,使朱元璋感到“密勿论思,不可无人”③。于是,同年九月,朱元璋依仿古制,设置了四辅官,称春、夏、秋、冬官,用以佐理皇帝政务。春官、夏官各选耆儒三人,每月三旬轮流任事,秋官、冬官不专设,由春官、夏官兼理。但任四辅官的王本等人“皆老儒,起田家,惇朴无他长”④,不能胜此重任,相继致仕。此制实行仅一年余。四辅官的设置时间虽短,但它毕竟是朱元璋在废相后进行改制的一种尝试,为改革官制运行积累了经验。
  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又依仿宋制,设立殿阁大学士。以礼部尚书刘仲质为华盖殿大学士,翰林学士宋讷为文渊阁大学士,检讨吴伯宗为武英殿大学士,典籍吴沉为东阁大学士。大学士为皇帝的侍从文臣,兼备咨询,由文官兼任。但终洪武朝所设殿阁之职,对国家事务“鲜所参决”⑤,仅备顾问而已。
  明成祖即位后,参据此制,简选翰林院文臣入文渊阁参预机务。侍读解缙、胡广,编修黄淮,修撰杨荣,编修杨士奇,检讨金幼孜、胡俨被简选入阁,在皇帝左右,参议朝廷政务,成为皇帝的参谋。此后,阁臣的设置成为常例。但这时的阁臣由于职位低下,秩皆五品,秉处政务虽有皇帝的支持,而且明成祖也肯定他们“裨益不在尚书下”①,然而其权力却远远不及六部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洪武十三年春正月己亥。
  ②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二五《六科》。
  ③ 《明史》卷一三七《安然传》。
  ④ 《明史》卷一三七《安然传》。
  ⑤ 《明史》卷七二《职官志序》。
  ① 《明史》卷一四七《解缙传》。
  尚书。阁臣不得直接管理六部诸司事务,诸司奏事也不得通告阁臣。
  仁宗、宣宗时,阁臣地位不断提高。仁宗刚即位,就把阁臣的品秩从五品晋升为三品。同时,在文渊阁之外,另建弘文阁由杨溥负责,亲自授给阁印。接着又加杨士奇等公、孤衔,相继进为尚书。宣宗即位,罢弘文阁。杨溥与杨士奇、杨荣、黄淮、金幼孜等同值文渊阁。文渊阁建于皇宫之内,又称内阁,以别于外廷。宣德元年(1426)三月,晋行在礼部左侍郎张瑛为华盖殿大学士。次年二月,再晋行在户部侍郎陈山为本部尚书兼谨身殿大学士入阁。阁臣人数与成祖时相当。此时阁臣的职责,虽无明确规定,但在侍论经史、草拟制诰之外,事实上已从多方面通过不同的形式,参预朝廷行政监察、司法、军务以至对外事务等军国重事②。
  宣德时期,随着阁臣参政权力的不断增大,体现内阁权力渐趋隆崇的突出表现是,阁臣掌握了票拟权。票拟又称为条旨,它是阁臣根据皇帝所示旨意草拟敕旨,或对各部门各地方所上奏章提出批答意见,供皇帝裁决参考,经批红后颁示,因而具有相当的决策权力。③虽然此时票拟只是内阁条旨的开端,而且当时参与条旨的尚有支部尚书蹇义、户部尚书夏原吉,“自正统后,始专命内阁条旨”④。但这毕竟可以使阁臣取得处理国家政事的大权,并且利用详审奏章加以票拟的机会压制六部。
  这时阁权重于部权已有所肇启。宣德三年(1428)十月,宣宗特命吏部尚书蹇义、户部尚书夏原吉停辍政务,专备咨议,“与三杨同心辅政”①。二人虽是有名望的老臣,然而这种局面并没有维持多久,便出现了三杨用事、政归内阁的趋势。此时“义虽掌铨衡,辄依违其间,无所匡拂,时亦以此少之”②。与此同时,内阁的内部体制亦有所变化。当时内阁权力集中在三杨手中,“天下建言章奏,皆三杨主之”③。其他阁臣的权力无法与三杨相比。三杨历事三朝,受顾命辅立宣宗,享有崇高的威望,也最得宣宗的倚重。尤其是宣德六年以后,随着其他阁臣的致仕、调任或病死,内阁中唯有三杨三人,而且这种局面一直延续到正统初年。这正如李贽所说:“我朝相业,以三杨为首,然亦赖朝廷委遇责成之专。”④可见在当时内阁诸臣中,虽然尚未有“首辅”的名义,但由于皇帝信任程度的不同,阁臣资历的深浅,阁臣间的主次等差已渐露端倪。
  “首辅”之名见诸史文是在天顺时。《明史》载:“终天顺之世,李贤② 参考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107—108 页。③ 参考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年版,第24-25 页。④ 黄佐:《翰林记》卷二《传旨条旨》。
  ① 《明史》卷一四九《夏原吉传》。
  ② 夏燮:《明通鉴》卷二一。
  ③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三《明内阁首辅之权最重》。
  ④ 李贽:《续藏书》卷十《太师杨文定公》。
  为首辅,吕原、彭时佐之,然贤委任最专。”⑤这时明代内阁阁臣员额不固定,少则几人,多则十余人,同称辅臣或辅相,但实际上有主要柄政者,习惯上称之为“首辅”。一般说来,首辅以入阁先后,资历深浅,以及皇帝信任程度来确定。资深才高,深受皇帝信任的阁臣被称为首辅。其余的阁臣则称次辅、群辅。弘治、正德以后,首辅秉笔票拟,与次辅、群辅差别更大。嘉靖时,由于政归内阁,所以阁臣不仅“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①,而且首辅地位日趋显赫。阁臣间为争夺首辅地位,相互倾轧,愈演愈烈。嘉靖十六年(1537)增修内阁房舍,使内阁成为阁臣经常的办公之所,阁臣原备顾问咨议,此时也得以更多地干预朝政,“于是阁制,视前称完美矣”②。到万历初年,张居正任首辅,“威柄之操,几于震主”③,内阁首辅的权势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这也标志着内阁制度至此也发展到高峰。内阁不仅与闻大政,而且凌驾于六部之上,“部权尽归内阁,逡巡请事如属吏”④。但自张居正以后,明代内阁即日趋衰落,权力地位下滑,已难以发挥作用。地方官制明初秉承元制,设行中书省统管地方军政事务。洪武九年(1376),明太祖着手整顿地方官制,下令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省,负责本地区的行政、民政及赋役征收。与此同时,设立了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分别管理司法、军事。三司不相统属,各自直属朝廷。分权鼎立,又互相牵制,有力地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能力。布政使司之下的地方行政机构,也由元朝的路、府(州)、县三级简化为府(或直隶州)、县(州)二级。
  地方官制改革后,全国除京师(南京)和少数民族地区外,分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布政使司。洪武十五年(1382),增设云南布政使司,共十三布政使司。永乐元年(1403),成祖改北平布政使司为北京。永乐五年置交阯布政使司。永乐十一年,置贵州布政使司。宣宗宣德三年(1428),罢交阯布政使司。终明之世,全国凡十三个布政使司,两直隶。明初定都南京,永乐十九年正式迁都北京,南京作为留都,遂有南北两京。北京在元时直隶中书省,洪武元年(1368)分属湖南、山东两行中书省。次年置北平等处行中书省。洪武九年改为北平布政使司。永乐元年罢北平布政使司,设顺天府。永乐十九年⑤ 《明史》卷一七六《李贤传》。
  ① 《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内阁》。
  ② 《明世宗实录》卷一九九,嘉靖十六年四月癸亥。
  ③ 《明史》卷二一三《张居正传》。
  ④ 《明史》卷二二五《杨巍传》。
  改北京为京师,领八府一百三十三个州县。迁都北京后,南京作为留都,辖有十四府一百一十个州县。所属府、州、县,皆直隶两京六部,号称南北二直隶。除此之外,在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设羁縻府州县及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土知州、土知县,统管军民之政。
  第二节军事制度五军都督府及卫所制明朝的军事机构几经调整、变革才固定下来。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朱元璋即置大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构,以亲侄朱文正为大都督,节制中外诸军事。洪武十三年(1380)罢中书省废丞相制,也废大都督府,设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互不统辖,分别管理京师及各地卫所和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是地方最高军事机构,掌管一省的军政,率其卫所隶于五军都督府。
  卫所军是明朝的常备军,按卫、所两级进行编制。朱元璋在起义过程中,革元旧制,创立了卫所制度。在他为吴王时,就曾下令“革诸将袭元旧制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诸官号,而覈其所部兵五千人为指挥,千人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①。明朝建立后,刘基“奏立军卫法”②,于是“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③。在军事上重要的地区设卫,次要的设所。洪武七年(1374)定卫所之制。大抵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长官为指挥使,管辖五个千户所。每个千户所为一千一百二十人,长官为千户,管辖十个百户所。每个百户所一百一十二人,长官为百户。百户所下辖总旗二,每个总旗下辖五个小旗,每个小旗为十人。这样,“大小联比成军”④,构成明朝的基本军事力量。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国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七,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永乐以后,卫所之数屡有增改。
  明初卫所军士的来源,大抵可分为“从征”、“归附”、“谪发”、“垛集”四类。“从征”就是原来参加农民起义军的诸将所部兵。“归附”就是元朝军队、元末各起义部队和割据势力部分向朱元璋投降者。“谪发”就是因罪被罚充军者。“垛集”即征兵,是卫所军队最大的来源。明初曾几次按一定比例征调民户从军,或三丁抽一,或五丁抽一。
  卫所军士别立户籍,称军籍。军籍和民籍的区分是极为严格的。军籍属于都督府,民籍属于户部。卫所军士不受普通行政官吏的管辖,在身份、法律和经济地位上都与民不同,军和民截然分开。民户有一丁被垛为军,他的一家便永远充军,住在被指定的卫所。在卫军士除本身为正军外,其子弟称为余丁或军余,将校的子弟称为舍人。壮丁死亡或老病,便由次丁或余丁替代。如果卫所军士一家已全部死亡,那就必须到原籍勾取族人顶丁。洪武二① 《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
  ② 《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
  ③ 《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④ 《明史》卷九○《兵志二》。
  十一年(1388),为了使卫所军有稳定的数额,开始编造军籍黄册,并规定同赋役黄册一样,每十年编订一次,以防军民户籍的紊乱,军籍世袭,民户一经签派为兵,就永远不能脱籍。
  卫所军士的操练平时由卫所军官负责,一遇有警,则拨给兵部派遣的总兵官统领。明初,对卫所军士的训练要求很严。洪武六年(1373)议定《教练军士律》,规定“骑卒必善驰射枪刀,步兵必善弓弩枪”①。同时规定,在京卫所,每五千人中抽一千人,每年轮流一次,由指挥以下官领赴御前试验。在外都司卫所亦以此比例由千户以下官领赴京验试,验试结果,如“军士步骑皆善,将领各以其能受赏,否则罚”②。十六年令天下卫所善射者十选一,于农隙分番较阅,以优劣为千百户赏罚。边军则以本卫较射。永乐以后,由于战事不多,军士也就放松了训练。隆庆以后,“规制虽立,然将卒率媮惰,操演徒为具文”③。
  卫所军士也番上京师,称班军。班军始于永乐年间。永乐十三年(1415),成祖令“边将及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各都司,中都留守司,江南、北诸卫官,简所部卒赴北京,以俟临阅。京操自此始”④。凡番上京师外军,往往在农忙结束后抵京,而在下次农忙开始前遣归。仁宗时,因英国公张辅的建议,调直隶及近京卫所军番上操备。不久,又因京军少,边军放还,明政府又调山东、河南、中都、淮扬诸卫诣京师校阅。这时,每年春秋番上军士达十六万人。但成化后,班军在京多被用作营建土木,或被势家占役,以致班军往往逾期不至或逃亡,或雇倩老弱以代。万历末年,甚至“军不营操,皆居京师为商贩、工艺,以钱入班将”①。班军的作用至此完全丧失。
  亲军、京军明初,置帐前总制亲军都指挥使司,以后屡经改制。洪武中期,设锦衣等上十二卫以卫宫禁,轮值宿卫,不隶五军都督府,而由上直卫亲指挥使司统率,直属皇帝。永乐中增置十卫。宣德八年(1433)增置四卫,共二十六卫。二十六卫中作用最大而与其他卫显著不同的是锦衣卫。锦衣卫设于洪武十五年(1382),前身为仪銮司,负责直驾侍卫、巡察缉捕,常以勋戚都督掌管。成祖时,倚锦衣卫为心腹,所属南北两镇抚司,南理本卫刑名及军匠,而北专治诏狱。凡问刑、奏请皆径达于皇帝。
  京军或京营,指驻扎京师以卫京城之军。明太祖定都南京,集全国卫军① 《明史》卷九二《兵志四》。
  ② 《明史》卷九二《兵志四》。
  ③ 《明史》卷九二《兵志四》。
  ④ 《明史》卷九○《兵志二》。
  ① 《明史》卷九○《兵志二》。
  精锐于京师。遇兵事以京军为主力,抽调各地卫军为辅。洪武中有留守等四十八卫。永乐迁都北京后,以京师置于国防前线,成为全国的军事中心,增为七十二卫,并定制立京军三大营,有五军营、三千营和神机营。永乐八年(1410),分步骑军为中军,左、右掖,左、右哨,称五军营。除统领在京卫所外,还统领每年从中都、山东、河南、大宁各都司轮番到京师操练的兵士十六万人。三千营以边外降丁组成,分为五司。神机营专用火器。永乐时,征交阯,得火器法,立营肄习。提督内臣、武臣、掌号头官的设置同三千营。神机营的组织同五军营,也分为中军,左、右掖,左、右哨五军。京军三大营在平时,五军肄营阵,三千肄巡哨,神机肄火器。皇帝亲征时,大营居中,五军分驻,步内骑外,骑外为神机,神机外为长围,周二十里。
  洪熙时始命武臣一人总理营政。当时京营是最精锐的部队。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堡之变时,英宗为瓦刺所俘,明朝京军几乎全军覆没。景泰时任用于谦为兵部尚书,主持兵政,选三营精锐十万人,设立十团营,于三营都督中推一人为总兵官,以内臣为监军,以兵部尚书或都御史一人提督。其余军归本营,称为老家。以后营制屡变,正德中还选团营精锐分为东、西两厅。到嘉靖年间,随着军政败坏,京营中占役、虚冒及舞弊行为十分严重,以致营伍日亏,军力衰耗,走上崩溃的途径,以迄明朝败亡。
  勾军与清军明代军籍世袭,其在役正军老疾或逃亡时,即到原籍勾取继丁补役,若正军一家全部亡绝,则到原籍勾取其族人顶充。这就是所谓“勾军”。执行此项公务的称“清军官”,所以清军与勾军经常并提,简称为“清勾”。勾军之形成制度,主要在于卫所军士的不断逃亡。
  明代军士地位十分低下,因为“谪发”作为卫所军士的主要来源之一,而且有相当数量。正如弘治时丘濬所言,明初卫所军队“内地多是垛集,边方多是有罪谪戍”①,因此“人耻为军”成为当时人的普遍认识。明中期以后,军职冒滥,占役严重,军士的地位更是每况愈下,卫所军士逃匿日多。实际上,在明代前期,这种情况已很严重,据统计,从吴元年(1367)到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全国逃军计有四万七千九百八十六名②。永乐时,全国都司卫所的军额,约二百七十万,到正统时逃故的有一百二十余万③。弘治年间,逃军已占军额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弘治以后,这种情况更加严重。
  面对卫所军士大规模逃亡,明朝采取了全国性的大规模清军,整顿卫所① 丘濬:《州郡兵制议》,《明经世文编》卷七四。
  ② 刘展主编:《中国古代军制史》,军事科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435 页。③ 《明英宗实录》卷四六,正统二年九月丙戌。
  军伍的措施,诸如清理全国的军籍,编造清勾军册,直至派遣清军官进行勾军等一系列制度。洪武十六年(1383),太祖命五军都督府檄外卫所,速逮缺伍士卒,并特派给事中潘庸清理。洪武二十一年诏令卫所核实军伍,有匿己子以养子代者,不许。同年秋,太祖命卫所著军士姓名、乡贯为籍,具载丁口以便取补。又置军籍勘合,分给内外诸军,军士遇点阅以为验。然而,清军、勾军制度的实施,非但不能足军,反而扰害百姓,弊端百出。
  到宣德时,清军之弊已很严重。宣德二年(1428)定清军条例十一条,榜示天下。第二年增为二十二条,以期矫正清军之弊,但积重难返,无济于事。嘉靖时,军伍更缺,捕亡令愈苛,有株累数十家,勾摄经数十年者,卫所制度已近完全崩溃。
  募兵卫所制度和募兵制度是明代两种重要军事制度。明朝中叶以后,由于卫所制的废弛,军伍奇缺,只好募民为兵。募兵无特殊户籍,虽领饷银,但不世袭,也无固定驻地。正统二年(1437),始募所在军余、民壮愿自效者,陕西得四千二百人,人给布二匹,日粮四斗。这样的民壮属地方军,系召募而来。天顺时,民壮鞍马器械由政府供给,免本户粮五石、丁二丁。弘治二年(1489),明廷又定立佥民壮之法,以增加地方兵力。弘治十四年,因西北诸边所募士兵多不足五千,明政府遣使以银二十四万两往募,所募民壮有三十多万。嘉靖时再增数额。但以后民壮或调边塞,或抽补军役,而且占役、应募营差等弊端严重,已失去原来防卫各地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正规募兵兴起。
  募兵制发端于正统末年。土木之变后,京军溃丧几尽,各地勤王兵又不能即刻到达,于是派朝官四方募兵。然而募兵和民壮不同,民壮是由地方佥发,平时定期训练,余时归农,调发则官给行粮,事定还家。民壮主要为警卫地方之用。而募兵则由朝廷派人召募,入伍后按日发饷。募兵之费由朝廷征银于民。战时和平时一样,除退役外不能离开行伍。而且募兵必须由朝廷派人主持,地方官不得擅募①。
  最初,募兵只在军事需要的情况下进行,而且多充实沿边军事力量。嘉靖时,东南沿海倭寇猖獗,卫所军毫无抵抗能力。为有效抗击倭寇,一些将帅纷纷募兵训练,组成精锐部队。名将戚继光在浙江金华和义乌,招募精壮三千人,训练卓有成效,在平倭战争中屡建奇功。名将谭纶亦募兵训练,“纶亦练千人,立束伍法,..未久即成精锐,益募浙东良家子教之”①。同时,还有南京兵部尚书张鏊为御倭而招募的振武营,名将俞大猷招募的“俞家① 参考陈群《中国兵制简史》,军事科学出版社1989 年版,第350—351 页。① 《明史》卷二一二《谭纶传》。
  军”等。此时募兵制不仅盛行东南沿海,而且北边的边军乃至京营,也逐渐用募兵来代替和补充卫所军。如嘉靖初年,世宗令甘肃镇清行招募;嘉靖二十九年(1550)又令蓟镇于密云、昌平、永平、遵化募兵一万五千,并遣御史在直隶、山东、山西、河南等地募兵四万,分隶京军的神枢、神机二营。嘉靖以后,明朝便以募兵为主力,卫所军只留虚名,置而不用②。万历末年,女真族在东北崛起,因辽东用兵,明政府因此募兵更多,国库日绌。募来的兵未经严格训练,战斗力较差,又不能按时发饷,结果也和卫军一样,逃亡相继。天启时,各地所募兵逃亡的日益增多。募兵制的弊端到明末已暴露无遗。
  ② 《明史》卷二五一《蒋德璟传》。
  第三节司法制度刑律的制定朱元璋惩元末法制松弛之弊,对立法十分重视。吴元年(1367)十月,即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制定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珪,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讨论制定立国安邦之法。是年十二月律令成,洪武元年(1368)正月颁行天下。凡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以记载诸司制度为主,是律的补充。以后随着《大明律》的不断完善,许多令条归并进律条。洪武六年夏,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同年闰十一月,朱元璋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颁行天下,篇目皆准唐律,共六百又六条,分三十卷。洪武二十二年(1389)八月,以刑部奏言:“比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中外知所遵守。”①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更定大明律,使之趋于完备。至洪武三十年最后修定完成《大明律》,颁行全国。
  《大明律》颁行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偶发事件和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于是就临时制定条例加以处置。弘治五年(1492)七月,刑部尚书彭韶以鸿胪寺少卿李鐩所请,删定《问刑条例》。弘治十三年,孝宗又令刑部尚书白昂与九卿议上《问刑条例》二百九十七条。嘉靖时曾进行两次修改。万历十三年(1585),刑部尚书舒化又重加修订,并将《问刑条例》附于律后,共三百八十二条,“删世宗时苛令特多”②。崇祯十四年(1641),亦有议定《问刑条例》的建议,然议未及行而明亡。
  除《大明律》外,洪武十八年(1385),明太祖又以皇帝的名义颁行《大诰》共七十四条。次年五月,颁行《大诰续编》共八十七条。洪武二十年二月,颁行《大诰三编》共四十三条,次年,又颁行《大诰武臣》共三十一条。《大诰》的内容是汇集官民犯罪的条例,尤其是惩处豪强和贪官污吏的大量案例共一万多件。洪武三十年,太祖“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其重略,附载于律”①。《大诰》中的例实际上成为律外之法,起着补充、解释《大明律》的作用。《大诰》颁行后,发至全国,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②。这一做法“意在使人知所警惕,不敢轻易犯法”③,以达到强化统治的效果。
  ① 《明史》卷九三《刑法一》。
  ② 《明史》卷九三《刑法一》。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三。
  ② 《大诰·颁行大诰第七十四》。
  ③ 《皇明祖训·祖训首章》。
  明孝宗时还命阁臣仿效《唐六典》的体例,编纂记述明代典章制度的《大明会典》。其后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都重行校刊增补,编定《正德会典》、《嘉靖编纂会典》和《万历会典》。《大明会典》是明代的行政法典,备载各级衙门的设置和职掌,规定了各类行政机关的职责和职能,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大法。
  明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明初刑律包括律、令、诰等方面的内容,但随着《大明律》的不断完善,明代刑律逐渐过渡到以《大明律》及其条例为主。《大明律》共有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刑分笞、杖、徒、流、死五等。法定的刑具有笞、杖、讯杖、枷、杻、镣等。从总的来看,《大明律》整个法律体系比《唐律》完备,也更严酷。它反映了如下特点:第一,在对待谋反、谋大逆、谋叛、谋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恶”的行刑上,以及秘密宗教活动的处治,比前代严厉而且残酷。对“十恶”罪人的行刑,明律规定不分主犯、从犯一律凌迟处死。并且还扩大了“十恶”的范围。明律规定,凡部民杀死所属知县、知州、知府;军士杀死百户、千户、指挥的,均属“十恶”中的“不义”罪,一概处以极刑。与此同时,鉴于元末农民起义曾以宗教形式组织发动,《大明律》特定了“禁止师巫邪术”律条,规定“为首者绞,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第二,《大明律》增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严禁官员结党,这是前代法律条文中所没有的。为了限制大臣专权,《大明律》规定:“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①将任用官员的权力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专属皇帝。与此同时,《大明律》还规定:“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②禁止官员私相荐引,结成朋党,形成与皇权抗衡的力量。
  第三,经济立法的比重有所增加。明初,为了恢复和发展生产,朱元璋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而且制定了在性质上属于经济立法的具体条款。如明律禁止盗卖、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若系强占,最高可判处杖一百,流三千里刑。对“占田过限”、“欺隐田粮”者也有惩治,“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为了保证赋税、徭役的来源,明廷特将居民划分为军户、民户、匠户和灶户四种。但明律规定军户、匠户、灶户平时不能随意流① 《明律集解附例》卷二《大臣专擅选官》。
  ② 《明律集解附例》卷二《上言大臣德政》。
  动,私自脱籍要受严惩。同时,明律还限制养奴蓄婢的数量,规定贵族功臣之家最多不得超过二十人。一般庶民之家不许蓄养,否则杖一百,奴婢放免为良。如有诱骗和掠卖良人为奴婢,则杖一百,流三千里。另外,随着明代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为了适应工商业发展的需要,明律专列“钞法”,如拒绝收受宝钞,或制造、使用伪钞,除追纳赔偿外,并处杖刑。而在条例中又作了补充规定:“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明律还以严法禁止犯“私盐”、“私茶”。并且明律还增订了《市廛》、《田宅》、《钱债》、《邮驿》、《营造》等编。以刑法推行经济立法,这是明律根据时代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的。
  第四,以严法整饬吏治。明初为了整顿吏治,以重法治赃吏。《明律·职制律》中专列“受赃”名目共十一条。如严惩“枉法赃”,明律规定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御史犯赃的惩处,规定“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在《大诰》中就列有许多重刑赃官的案例。明律对擅权失职的官吏的惩处也较为严厉。在条目繁多的失职罪中,以失守、纵盗、监守自盗处罚最重。如对于监守自盗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明代朝廷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称为三法司。即由刑部审判案件,都察院纠察,大理寺覆核驳正。明初刑部所属四司,后扩充为十三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以及审核地方重案要案,审理中央百官案件。刑部有权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以后,须将罪犯连同案件送大理寺覆核,再由刑部具奏行刑。流刑以上的重大要案的刑罚,或经三法司,或经九卿鞫讯,最后由皇帝裁定。
  明朝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军户与民户截然分开。军人案件的审理,由都指挥使司及卫所千户、百户负责,重要的要申报五军都督府,或由兵部奏报皇帝,请旨定夺。一般民户案件的审理,则由州县正官主待初审,若罪犯不服,可逐级向上控诉,但不许越诉,洪武元年(1368),曾于午门外设置登闻鼓,“日令监察御史一人监之。凡民间词讼皆须自下而上,或府州县省官及按察司不为伸理,及有冤抑,机密重情,许击登闻鼓”①。但由于越诉赴京上告者众多,洪武十五年(1382)遂申明越诉之禁,“凡军民诉户婚田土,作奸犯科诸事,悉由本属自下而上陈告,毋得越诉..违者罪之”②。洪武末年,又下令凡越诉者发配边远充军。宣德时规定“越诉得实者免罪,不实① 万历《明会典》卷一七八《刑部二十·伸冤》。
  ② 《续文献通考》卷一三六《刑考二》。
  仍戍边”。景泰时又规定“不问虚实,皆发口外充军”③。但对一些特殊地区,又有特殊规定。如两京、两直隶及其所辖府县的上诉,要由府直达中央。对于案件的起诉,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举劾、自劾和告发;二是告诉,包括自诉、越诉、直诉和亲属代诉,但禁止诬告,对诬告加重惩罚。另外,明律对各级衙门及官员接受诉讼也有规定,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要受到惩处,但不应受理而受理的也予以禁止④。
  明代审判狱囚罪犯,各级司法衙门,根据其职掌权限予以判处。审录判决重大罪囚,也有诸多形式。明初,凡有重大案件,多由朱元璋亲自审讯,谓之廷鞫。洪武十四年(1381),令刑部审议后议定入奏,以四辅官、给事中、翰林院等会议覆核无异,然后复奏论决。有疑议,由四辅官封驳。次年罢四辅官,议狱归于三法司。洪武三十年(1397)定会官审录之例,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间及驸马参加,称“会审”。天顺三年(1459),英宗始令每年霜降后,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遂为定制。成化十七年(1481),宪宗始以司礼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重囚,谓之“大审”,并定制以后每五年举行一次。在南京,“大审”由内守备负责。
  此外,又有“热审”、“寒审”、“春审”、“恤刑会审”。热审和寒审是为了防止未经审理囚徒因寒暑而大量死于狱中而设的制度。热审始于永乐二年(1404),令轻罪犯人听候审判。后来又放宽到徒流以下。时间是每年小满后十余日开始至六月底,一般以两个月为限。成化以后相沿成为制度,开始定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正德元年(1506)热审之例通行两京,地方皆依此例。寒审开始于永乐四年(1406)十一月,因天寒,将杂犯死罪以下约二百人,全部准予自赎发遣。以后类似情况屡有出现。宣德四年(1429)冬,以天气寒冷,敕令南北刑官“悉录系囚以闻,不分轻重”①。其后至嘉靖、万历年间,皆有寒冬审理发遣狱囚之例。但寒审作为定制迟至崇祯十年(1637),结果也寝而不行。春审始于宣德七年(1432)二月。宣宗阅三法司进呈系狱囚犯罪状审判案卷,御批决遣千余,此后偶或举行。恤刑会审指朝廷派官赴地方会审狱囚,定制于成化十七年(1481)。规定每大审之年,即遣部寺官分往各地,会同巡按御史详审疑狱,发现原判过重的,可以奏请减刑直至释放。
  ③ 《明史》卷九四《刑法二》。
  ④ 参考杜婉言:《明代诉讼制度》,《中国史研究》1996 年第2 期。
  ① 《明由》卷九四《刑法二》。
  第四节监察制度监察机构的设置朱元璋建号吴王,设置官属,依元制设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三大机构,分掌行政、军事与监察。御史台之下亦仿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御史台置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察院监察御史等。朱元璋很重视御史台的作用,他在命邓愈、汤和为御史大夫,刘基、章溢为御史中丞时,阐述了御史各官建立的意义。“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①。洪武九年(1376),罢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及殿中侍御史,并诏监察御史巡按州县。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及丞相制,罢设御史大夫,专设左、右中丞,左、右侍御史,同年五月罢御史台。洪武十五年更置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并称七卿。都御史之下,按当时的行政区划设十二道监察御史。建文二年(1400)建御史府,设御史大夫,改十二道为左、右两院。成祖即位复旧制。永乐元年(1403)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九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阯三道。宣德十年(1435)罢交阯道,始定为十三道,置按察司,设按察使分别掌管地方监察事务。
  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是设立“六科给事中”。吴元年(1367)
  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1373)三月,给事中开始分为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以后隶属、员数、品级屡有变动。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罢丞相后,六部作为独立部门直接对皇帝负责。六部地位的提高,朱元璋又担心部权过重而威胁皇权,因而于洪武十五年裁谏官,唯设六科给事中以监察六部百司。永乐时定制六科为独立机构,于午门外直房办事。六科给事中作为对朝中六部的监察机构,和十三道监察御史作为对地方的监察机关同时并行,称为科道。
  此外,明朝还建立了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洪武十年(1377)明太祖诏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名为巡按御史。洪熙元年(1425)又定巡按以八月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断”①,权力很大,管辖的范围也很广。洪武时,为巡察风纪和处理地方突发事件,派遣亲信、重臣带宪衔出巡,谓之巡抚。永乐以后,由临时差遣向专设过渡,成为固定官职,并逐步演变为地方军政长官,其以监察为主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
  《宪纲条例》① 《明史》卷七三《职官二》。
  ① 《续文献通考》。
  这是明代的监察法规。早在洪武年间,朱元璋即以敕令的形式陆续颁布了对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施行规则等各项法律规定。曾先后制定了《宪纲》、《出巡相见礼仪》、《奏请点差》和《巡历事例》等条例。此后经建文帝、成祖、仁宗、宣宗历朝有所增补,至英宗时条款已颇具规模。正统四年(1439)正式制定颁布了《宪纲条例》(简称《宪纲》)。《宪纲》对监察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察对象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后,历朝陆续有所增补。弘治时编纂成的《大明会典》把有关监察机关的法规条例汇总纳入其中。之后《大明会典》历经正德、嘉靖时重修,万历时再修,万历十五年(1587)正式成书。《会典》所载都察院法规和六科给事中法规,不仅对监察职能、履行职务的效益等方面规定得极为详尽,而且制定了具体的部门监察法规及施行细则。从体系上集两千年监察法律之大成而臻完备①。
  监察制度的内容和形式明朝监察制度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涉及到国家政务的决策与实施、官吏的任免与黜陟、刑狱的审决等方面。
  第一,政务监督。明代台谏对国家政令的制定和执行有“各陈所见,直言无隐”②之责,不仅可以参预议政,而且在具体实施中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明代“朝廷有大政及推举文武大臣,必下廷议”③。廷议是朝廷最高首脑会议,一般有内阁阁臣与九卿(六部尚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科道官参加。会上凡行政决策,均由“部院官陈述始末,内阁辅臣即拟可否”,“科道掌印官每次各轮二员随进,如诸臣陈述未详,议拟未当者,许公同评正”①,廷议结果奏请皇帝裁决。台谏官不仅参与廷议决策,而且在决策过程中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台谏官对国家政务不仅可建言陈奏,而且可以向皇帝进言,履行“拾遗补过,近侍之职”②。明朝规定凡“系重事特旨,令科道记著者,即时纠举,不得隐漏”③。明代台谏官有广泛的言事权,既可在朝廷上“露章面奏”,也可以“退上封事,以详析其可否”④,进行评议,① 参见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406—410 页。②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九《都察院》。
  ③ 《明史》卷一九九《李承勋传》。
  ①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十八。
  ② 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二九《求立纳谏》。
  ③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一三《六科》。
  ④ 胡应嘉:《重延纳广聪明以隆新政疏》,《皇明疏钞》卷七。
  甚至对皇帝也可以规劝谏诤,“互相可否,以求至当”⑤。
  台谏官还负有监察朝廷文武百司的职责。明制,凡六部及朝廷内外向皇帝奏请的章疏,须经由六科给事中分类抄出,加以审查,“驳正其违误”⑥,这是对国家行政监督的一个程序。对行政执行,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监察御史也有监督之责。六部奉旨执行,须到给事中处登记,按时办理注销,延期则予以参奏。十三道监察御史不仅监察地方,而且还协管两京、两直隶各行政机构,巡察刷卷,稽察在京大小衙门的各类档案文件,监控范围涉及一切政务,这对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监督百官。台谏官不仅参与铨选、考选各级官员的全部活动,而且还有弹劾百官的权力。明代选授官吏,“文归吏部,武归兵部,而吏部职掌尤要”①。但选用重臣,不由吏部专权。明制规定,凡大臣升迁,必考满。考满不只由吏部负责,台谏官也要参与。平时“若员缺应补不待满者”②,往往采取廷推的方式,即由廷议推举。如选用内阁大臣及吏部尚书等高级官员,“会大九卿五品以上官及科道廷推”,最后“皆请自上裁”③。科道官参与廷推,可以推举人选,也可行否决权。
  明代考核文官由吏部和都察院参与,科道官监督。官员考满到部,由都察院及河南道监察御史考核,“各出考语牒送吏部该司候考”④。武官五年一次考选,兵部考察完毕,由兵科咨访,“有不职者,连名具题参劾”⑤。考察分为京察和外察两种。京察最初是不定期地对京官进行考察,到弘治时形成定制,六年一考察。四品以上的京官,上疏自陈,向朝廷述职,由皇帝裁决;五品以下官则由吏部与都察院主持考察。外官(即地方官)三年一次进京朝觐,由巡按御史及按察司综合考察其为政功过,以定黜陟。为保证考察顺利进行,科道官有权对考察进行复查,即所谓的“拾遗”。台谏官的监督,对于裁汰顽劣、澄清吏治有积极作用。
  另外,弹劾百司、纠举官吏的不称职和非法行为,也是台谏官的专职。
  都御史及监察御史的举劾权尤重。举劾的形式,可以“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⑥,也可各陈所见,公同举奏。
  第三,司法监督。明朝的最高司法机构为三法司: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审理天下诸司狱案,大理寺覆核驳正,均须受都察院的监督审查。⑤ 刘定之:《题建言事》,《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二。
  ⑥ 《明史》卷七四《职官志三》。
  ① 《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
  ② 《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
  ③ 万历《大明会典》卷五。
  ④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九《都察院》。
  ⑤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一三《六科》。
  ⑥ 《明史》卷七三《职官志二》。
  明制凡鞫重囚大案,必须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会审,谓之三法司会审。洪武时确定会官审录制度,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等部门的官员到场审录,以后形成制度化。另外,刑科给事中还把握了死囚的终审环节,对于已经判处死刑的罪囚,行刑前还须经刑科最终复核,“有投牒讼冤者,则判停刑”①,并由“刑科三复奏,得旨行刑”②。在地方上,提刑按察司为省级执法机构,同时朝廷派出的各道监察御史、巡按御史等都要参与地方要案的审理。洪武时,差监察御史“分按各道罪囚,凡罪重者,悉送京师”。永乐时,各省“死罪重囚至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审决”③。府、县由知府、知县负责审理案件,但要受到监察机关的严密监督。明制规定:“凡府、州、县轻重罪囚,依律决断。违枉者,御史、按察司纠劾。”④总之,从中央到地方一切重大要案的审判,台谏官都要参与,“凡有疑狱,必力争不已”⑤。台谏官对司法活动的参预和监督,这是明朝监察制度的内容之一⑥。
  监察机构的作用与缺陷明代监察制度十分严密,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各司其职又互相纠察,由此构成了一张纵横交错的监视网络,皇帝可总其纲,监督协调着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监察机构为维护皇权,也起着良好的积极的作用①。监察机构加强了对各级官僚机构全面的行政监督,包括朝廷行政决策、各级行政衙门的执行情况,纠劾各级官员的失职和非法行为,保障了行政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对于惩治朝廷的不法官员,整肃纪纲,澄清吏治有很大作用,有利于社会秩序相对安定。
  在官吏的选拔简任、考察等方面,监察机构直接参预并予以监控。如在科举取士过程中,十三道监察御史监临乡试、会试和武举。给事中在乡试中充任考试官,会试、武举中任同考试官,殿试时“掌科官充受卷等执事官”②。科举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营私舞弊等现象,御史、给事中可随时予以纠劾。在对官吏的考核、考察中,也有台谏官的直接参预和监控,这对于整肃吏治,① 《明史》卷七四《职官志三》。
  ②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一一《都察院》。
  ③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一一《都察院》。
  ④ 《明史》卷九四《刑法志二》。
  ⑤ 焦竑:《国朝献征录》卷八○《唐仁墓表》。
  ⑥ 参考张薇《明代的监控体系》,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78—93 页;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 年版,第283—290 页。
  ① 参见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年版,第161 页。②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一三《六科》。
  提高官员素质起着重要的作用。
  台谏官谏天子,纠朝廷,树立了秉公办事的典范。但明代监察机构设置重叠,权力重复,而且监察官员权重品低,大多数只有七品,因此从其本身考察,还存在着自身的缺陷。职权过重,监察过苛,影响了正常的行政,而监察官员品秩很低,官俸微薄,又容易造成监察官员的贪赃枉法。所有这些都是造成明代监察机制严重失调的原因。
  第八章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一节农业的发展作为明代社会经济主体的农业尽管在经营方式和技术水准上仍处在比较落后的传统农业阶段,但与前代相比,其进步是十分明显的;人口和耕地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水利建设更受重视,耕作技术有所改进,商品性农业空前发展,经营模式有所转变,这一切说明传统农业在明代仍是富有活力的,其发展潜力还很大。
  明皇朝建立后,朝廷颁行了一系列劝奖垦荒的政令,并大规模地开展军屯、民屯和农田水利建设,力图使因遭受长期战乱打击变得凋残不堪的社会经济尽快得到恢复。这些劝农政策收到了显著效果,“中原草莽,人民稀少”①的局面迅速得以改观。洪武以后,各种形式的垦荒活动仍不断进行,耕地面积续有增加。据历朝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国田地共三百八十七万四千七百四十六顷,宣德八年(1433)为四百二十七万八千九百三十四顷,弘治十六年(1503)为八百三十万七千四百八十九顷,到万历三十年(1602)增至一千一百六十一万八千九百四十八顷①。与耕地增加的趋势相对应,明代人口也增长很快,尽管这种增长趋势由于人口登记中的严重偷漏在官方册籍中未能体现出来。据现代学者估测,到万历后期,明代人口总数很可能已达到一亿五千万以上②。在明代,人们还更加深刻地体味到水利与农业生产的关系,上自朝廷下至民间都为发展水利事业作出积极努力,特别是各地方政府和民间自行兴修的水利工程与日俱增,其数目超过了前此所有的朝代。由于铁的冶炼技术有所提高,明代农具的质量得到改良,在较高的人地比例的压力下,人们更加追求集约经营,不断探索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技术和方法。到明代中后期,番薯、玉米等高产作物传入我国,农民的生存能力得到增强。
  明代农业进步最突出的表现,是商品性农业在明代中后期获得大规模发展,以生产粮食为主、家庭纺织原料为辅的自给自足性质的单一经营格局被逐渐突破,农民越来越深地卷入市场网络之中。种植较广的经济作物,首推棉花和桑树,江南和华北都形成了大面积植棉区,蚕桑业则集中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福建、广东等地则利用温暖湿润的气候条件,大力发展甘蔗、荔枝、龙眼等经济作物的种植。颜料作物、油料作物以及茶树、花卉、果木、蔬菜、① 《明太祖实录》卷三四。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明宣宗实录》卷一○七、《明孝宗实录》卷二○六、《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九。
  ② 何炳棣:《1368—1953 年中国人口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年版,第262 页;王育民:《中国人口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457—459 页。
  药材、烟草等也在各处因地制宜地发展起来。在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断扩大和城镇发展导致的非农业人口增长趋势的促动下,粮食生产也逐步被纳入市场网络之中,并出现了粮食生产中心的移动。如江南原为粮食丰裕地区,宋元以来有“苏湖熟,天下足”之民谚,但到明代中后期由于棉、桑等作物的广泛种植,致使粮食严重匮乏,只得从湖广、四川等地大量输入,民谚也一变而为“湖广熟,天下足”了。商品性农业的发展,使得明代中后期的乡村面貌有了较大改观,一些面向使用价值的小生产者转化为追求交换价值的小商品生产者,以粮食生产为主体的农业结构被与商品生产密切相关的经济作物以及加工这些经济作物的手工业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结构所替代。这些变化虽然还是局部的、个别的,没有导致中国传统经济结构的质的变化,但却是这种质的变化的预兆,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与市场经济日益密切的联系不仅改变了农作物种植结构,还促使了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出现了农林牧副渔综合生产的雏形。如江南地区的一些土地所有者,不再满足于把土地出租,而是雇工经营全部或部分土地,他们亲自管理生产,非常注意作物配置和生产过程的合理化。苏州常熟谭晓的经营方式可以说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他的经营规模很大,并且获得实际的成功。据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卷四记载,谭晓居住在水乡,“田多洼芜”,他趁乡民“逃农而渔,田之弃弗辟者以万计”的时机,低价购买了大量田地。他雇用百余名乡民为其劳动,将低洼处皆凿为池,四周围以高塍,“辟而耕之,岁之入视平壤三倍”。开挖出来的水池“以百计,皆畜鱼”,池上筑舍养猪、鸡,鱼食其粪易肥。“塍之平阜,植果属,其污泽,植菰属,可畦植蔬属,皆以千计”。连鸟凫昆虫之属也不放过,“悉罗取而售之,亦以千计”。上述出卖鱼、果、蔬菜、鸟凫昆虫等的收入“视田之入复三倍”。谭晓“家故起农”,是个以农起家的富农,后来大量购置低洼荒芜的土地,综合利用,全面发展,空间的使用非常巧妙、合理。可以说,这已经是一处以商品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牧副渔综合生产的立体化经营的农场。此外,在明代后期,先向地主租佃土地、再雇工经营的“佃富农”经济模式,在山区开发过程中也已出现。
  第二节手工业的进步明代手工业生产也取得明显的进步,各个部门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量不断增加,不少工艺流程和技术得到改良。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营手工业日趋兴旺,到明代中后期成为手工业生产的主体力量,一些生产部门中还出现了规模化生产的萌芽。
  明代手工业部门很多,其中规模较大、进步较快的有矿冶、纺织、陶瓷、造船、造纸等。明代矿产品的种类比宋元时代有所增加,包括金、银、铜、铁、铅、汞、朱砂、锡、煤、矾等,其中铁冶的规模最大,朝廷在江西、湖广、山东、广东、陕西、山西、河南、四川、辽东等地陆续设立了铁冶所。洪武二十八年(1395)工部奏报,“各处续开炉冶今已三年,而内库现贮铁凡三千七百四十三万余斤”①,可见各冶铁所冶铁额是很高的。洪武末期部分解除了对民间从事矿冶业的限制,到英宗即位以后,弛民间用银之禁,听民自由采矿,民营矿冶业进入大发展时期。纺织业主要有丝织业和棉织业,明代前期官营丝织业力量雄厚,政府在北京、南直隶、浙江、福建、四川、山东分设多处织染局,江南地区是官营丝织业的中心,朝廷在南京、苏州、杭州都派有宦官督管织造事宜。民间机户明初即已存在,中叶以后数量大增,不仅存在于城市,也存在于乡村,并促使一批丝织业市镇的形成。棉织业的总体产量极高,但生产比较分散,自然经济的属性较重,但在松江、苏州等地,棉织业在明代后期也已发展成为专业性的商品生产。陶瓷业所在多有,但其中心当推江西浮梁县景德镇。明代前中期官窑占主导地位,后期则由民窑唱主角,制瓷技术已达到非常高的水平,所制青花、祭红等品类的瓷器闻名遐迩。官营造船业在明代前期极发达,沿海设有许多造船基地。郑和下西洋所用宝船就集中体现了明代高超的造船技术。中期以后,随着民间海外贸易的兴盛,民间造船业迅速勃兴,东南沿海出现了不少规模较大的民营造船厂。造纸业在明代达到了手工造纸的高峰,浙江、福建、江西等地都有大量造纸作坊,称为槽房,有的槽房规模很大。在造纸业发展的基础上,明代印刷业的发展速度也十分惊人,印刷书籍之多是以前各代无法相比的。明代中后期,在手工业各部门普遍发展的条件下,若干手工业部门中出现了建立在雇佣关系基础上的规模化生产的萌芽,这在丝织业、矿冶业、榨油业等部门中最为明显。从地域上看,出现规模化生产萌芽的单位主要分布在江南及东南沿海地区。作为丝织业中心的苏州,明代后期机户至少在三万家以上,受雇织匠的数量当很可观。据《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一记载,当时苏州“生齿最繁,恒产绝少,家杼轴而户纂组,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相依为命久矣”。也就是说,其时“机户”雇用“机工”从事规模化的丝织生产已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些机工完全脱离了生产资料,成为一无所有的劳动①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二。
  者。他们与“张机为生”的机户,即拥有生产资料的丝织业作坊主之间纯粹是一种货币关系。矿冶业以广东的冶铁业规模较大。“凡一炉场,环而居者三百家。司炉者二百人,掘矿者三百余,汲者、烧炭者二百有余,驮者牛二百头,载者舟五十余艘”①。从开矿、烧炭、冶炼到运输,形成了完整的生产线,并且带有综合经营的特点。这些工场中的劳动者与雇主之间不存在依附关系,基本上是“利其雇募”而来的自由劳动者。榨油作坊在中国农村和城镇中早就存在,但一直规模很小,并且大多属于家庭副业。直到明代后期,才出现了一些拥有巨资、雇工很多的大型油坊。如浙江嘉兴府崇德县石门镇在万历年间有油坊二十家,“坊须数十人,间日而作。镇民少,辄募旁邑民为佣。其就募者,类赤身亡赖,..二十家合之,八百余人。一夕作,佣直二铢而赢”②。很明显,油坊中的工人都是雇用而来的,所谓“赤身亡赖”云云,正说明这些雇工已丧失了土地,脱离了官府户籍的束缚,成为纯粹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无产者。每个油坊平均雇工达四十人,规模相当大。①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十五。
  ② 康熙《嘉兴府志》卷十五。
  第三节商业的繁荣在明代,特别是中叶以后,商品经济在广度和深度方面都得到快速拓展,出现了十分活跃的局面,全国各省区都有不少人脱离农业生产,转而从事工商业,大小商人的数目迅速增长。万历年间吕坤在《去伪斋集》卷二指出,贫民“或给帖充斗秤牙行,或纳谷作粜籴经纪,皆投揣市井间,日求升合之利,以养妻孥,此等贫民天下不知几百万矣”。由此可见从商者之众。正是由于这些商人的活动,当时的国内各地方市场连为一体,“燕赵秦晋齐梁江淮之货,日夜商贩而南,蛮海闽广豫章南楚瓯越新安之货,日夜商贩而北”①。这些转毂四方的商业经营者的足迹遍布全国各地及海外,江南地区、东南沿海地区和运河沿岸地区尤为商贾聚集之处。市场上的商品种类为数极多。景泰二年(1451),大兴、宛平二县曾召集各行商人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制订出一个“收税则例”,其中列举了二百三十余种商品,包括罗缎布绢丝棉、巾帽衣服、陶瓷制品、文具纸张、矿冶产品、各种砂糖、日用杂货、药材以及各类农副产品②。很显然,这份商品名单只是当时北京市场上的主要产品,远远不能包括所有类别的商品,如民生必需的粮食就未列其上。其实,在商品货币关系已十分发达的明代中后期,任何东西都可能出现在市场之上。不过,从远途贩运的角度来看,除属于国家专控商品的盐和茶之外,流通量和交易额最大的商品,是粮食、棉花、棉布、丝和丝织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代的货币体系也发生了转变,明代前期一直被禁止使用的白银在正统以后取代纸钞和铜钱成为主币。白银的广泛使用,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又反过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海外贸易的发展,在明代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明代前期,朝廷严禁私人从事海外贸易,朝贡贸易成为对外贸易的唯一合法途径。这种贸易形式在永乐至宣德年间臻于鼎盛,在郑和下西洋的影响下,海外各国纷纷与明廷建立朝贡关系。正统以降,入贡国家日渐减少,朝贡贸易趋于衰微,如自弘治元年(1488)至弘治六年(1493),自广东入贡的海外国家仅占城、暹罗各一次。不过,朝贡贸易的衰落并不意味着对外贸易的萎缩,与朝贡贸易衰落的同时,私人海外贸易队伍却逐渐壮大起来。在开展贸易的压力下,经过激烈争论,朝廷在隆庆元年(1567)部分解除海禁,一直被视为走私的私人海外贸易取得了合法地位,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输入中国的商品,以海外各地的特产和香料为主,也有暹罗红纱、番被、嘉文席、交阯绢、西洋布等少量手工业品。从中国输出的商品,有生丝、丝绸、瓷器、铜器、铁器、食品、各种日常用具以及牲畜等,其中尤以生丝、丝织品、瓷器为大宗。在商品经济和商业资本十分活跃的背景下,明代中叶以后,还崛起了一① 李鼎:《李长卿集》卷二。
  ② 万历《明会典》卷三五。
  些地区性的商帮,如徽州商帮、山陕商帮、广东商帮、福建商帮、江西商帮、洞庭商帮、龙游商帮等,它们以地域为中心,以血缘、乡谊为纽带,以会馆为联系场所,相互帮助,相互提携,形成一支支颇有活力的生力军,纵横驰骋于商界,操纵着某些地区和某些行业的商业贸易,在中国商业发展史上谱写了极其光彩的一页。在这些商帮中,论资本之雄厚、人数之众多、经营范围和活动地域之广阔,当推徽州商帮和山陕商帮。徽商活动范围极广,“尽天下通都大邑及穷荒绝徼,乃至外薄戎夷蛮貊,海内外贡朔不通之地”,“足迹无或不到”①,他们经营对象品类繁多,有盐、粮食、木材、茶叶、陶瓷、纺织品、书籍、文房四宝等,其中以盐起家者尤多,开设典当铺、旅馆、仓库的徽商也为数极众。山陕商的活动地域最初局限于黄河流域,随着盐法的变化和实力的增强,逐步向南推移,终至“足迹遍天下”,经营项目也日益增加,主要有盐、粮食、棉布、丝绸、茶叶、铁器、木材、牲畜、陶瓷、金融典当等。
  明代商业发展的另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工商业市镇的崛起。这类市镇在全国各地均有,但以商品性农业和手工业发达的江南地区数量最多。各个市镇往往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松江府的朱泾镇、枫泾镇、七宝镇、朱家角镇,苏州府的璜泾镇、南翔镇、娄塘镇、外冈镇等,是著名的棉织业市镇;苏州府的盛泽镇、震泽镇,湖州府的南浔镇、乌青镇、菱湖镇、双林镇,嘉兴府的濮院镇、王店镇、王江泾镇等,是著名的丝织业市镇。在地理上,江南市镇的分布也十分密集。以苏州府吴江县盛泽镇为例,东南至新杭市五里,东至王江泾镇六里,北至平望镇十五里,西南至新城镇三十里,至濮院镇五十里,西至震泽镇三十里,至南浔镇五十里。这些市镇构成密集的市镇网络,在商业上可以相互支持。毫无疑问,明代中叶以后江南市镇的勃兴所表现出来的乡村都市化过程,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这些市镇充分发挥了商品集散中心的作用,大大促进了地区间的经济分工与合作,加强了地方市场与全国市场的联系,推动了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代表了中国经济的未来趋势和发展方向。
  ① 金声:《金忠节公文集》卷七。
  第四节资本主义萌芽①在明初,纺织业中首先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的踪迹。这时,杭州的富人设有机杼,雇织工十数人进行纺织,这可能就是小规模的资本主义手工工场。万历年间,苏州的手工业者“计日受值,各有常主。其无常主者黎明立桥以待唤”。其中有纺织工,有纱工,有缎工,往往十百为群,如无作工机会,即自行散去。无论是为商品生产,或是为官府定货生产,他们本人都是脱离了生产资料、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
  在明代末叶,苏州、杭州、松江等处有一些个体纺织者,最初是自备原料,自己劳动,后来有利可图,逐渐增加织机,自己脱离了劳动,专靠工人生产。还有的是以布商身份,准备了原料交给机房、染房、踹房等分别依次施工,最后完成了纺织品的生产。前一种人,是由小商品生产者分化出来的手工工场主。后一种人,已具有包买商的身份,他们实际上是把分散在社会上的一些生产单位组成为手工工场。这两者,都已具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不过还只在东南的很少地区、很少生产部门中出现,还只能说是处在资本主义萌芽状态下的情况。
  资本主义萌芽在明代出现,经历了近三百年,但始终没有得到正常的成长。原因是复杂的。首先,是由于中国长期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的顽固性。以男耕女织的个体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自然经济,基本上不需求市场上的供应而自己解决简约的衣食需要。封建的朝廷、官府和地主加在农民身上的剥削和压迫,迫使他们很难得到改善生活的条件。在社会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的时候,受益者首先是地主阶级,而农民很少有份。农民的不断起义,给了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状况。大规模起义结束之后,农民的身份有了一定的变化,但还是要回到土地上来,重新建立起男耕女织的家庭。这种自然经济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的开展,阻塞了产业资本为自己开辟道路。
  第二,手工业行帮限制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中国手工业者自唐宋以来就有行帮。它不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组织,而是封建国家强加于手工业者的一种编制。到了明代,行帮已成为手工业者长期习惯了的组织,因而具有更大的约束力。按照行帮的规定,原料分配、产品规格、学徒帮工的人数、销售的市场和产品的价格都要受到限制。这些规定的现实意义,就是限制发展,限制竞争,这对于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是很大的障碍。
  第三,封建国家对于商业手工业的压迫剥削阻碍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封建国家,历来关心的是使农民束缚于土地以便于统治,而不愿劳动人民游离于土地,最害怕劳动人民聚在一起。明廷对于矿产,时而开采,时而封闭,而一般是严禁人民自行开采,其所以如此,就是因为虽看到开矿有利① 本节原文系采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纲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年版,第363—367 页。可图,却更重视矿区聚集劳动人民过多时可能引起的麻烦。朝廷对于一些比较有发展前途的生产部门,如丝纺织业和开矿,往往采取限制生产和强制以低价收购的办法。对于盐、茶、酒等商品,都以禁榷的名义抽取重税。对于一般商品,营业有牙税,通过关卡有关税,到达市场有落地税。另外,地方官吏还有各种勒索。所有这些都不能不妨碍微弱的资本主义萌芽的滋长。第四,在手工业商业必须经常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封建地租和高利贷有更大的吸引力。地主要兼并土地,要放高利贷。商人发了财,也是要置田地,开当铺。田地被认为是最牢靠的产业,高利贷可以安坐而有丰厚的收益,这都阻碍社会财富向产业资本转化,因而限制了资本主义的成长。
  第五,明代朝廷对海外贸易作了严格的限制,甚至有时根本不许商民下海,这是人为地削弱、封锁商品的对外销路,很不利于商品生产的发展。资本主义萌芽得不到正常成长的这些原因,归结到一点,是封建势力还很顽固,资本主义萌芽还没有突破这一桎梏的力量。明代的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已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能拖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已经腐朽了的社会制度却能阻碍新社会制度的产生,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衰老时期的最大特点。
  明代的地主阶级是极其腐朽的阶级。皇族地主是地主阶级的最上层。明皇室直接掌握土地,设有皇庄。明的藩王赐有大量的土地。但在全国范围内占有土地最多、在社会上影响最广泛的是官绅地主。在宋元多次农民战争后,品官地主阶层被打垮了,官绅地主取代了其地位。官绅地主中,也有可称为品官的,但作为一个阶层,明代的官绅地主跟过去的品官地主是不同的。第一,官绅地主的成分要比品官地主广泛得多。它包含现任的官、卸任的官和科举考中的未来的官。所谓绅,就是指后两种人。在某地是现任的官,在家乡也算是绅。作为一个阶层,官绅地主要比品官地主的政治身份削弱了,而剥削贪污的能量却增加了。第二,官包庇绅,绅支持官。绅就是地方上的豪强,官绅地主也就同时具有豪强地主的性质。第三,官绅地主也具有商人地主的性质。做官的,做生意、开当铺,这是官而商。盐商、茶商、出口商,都是以皇家的名义做买卖,有的人还取得大大小小的官衔,这是商而官。而且捐纳可以得官,则每一个富商都可能有得到官衔或官职的机会。明廷以极其腐朽的政治而仍能进行长期的统治,这是与官绅地主这一庞大的腐朽势力的支持分不开的。在这种腐朽势力的高压下,新兴的生产事业是不会正常发展的。
  明代的历史,是中国从先进到落后的历史。从十六世纪初到十七世纪中叶,世界历史正处在一个重要时期,处于西欧国家由封建时代进入资本主义兴起的时代。1640 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了,而中国的农民正在李自成领导下浴血奋战。明及后来的清代的封建势力在镇压人民中虽然能取得暂时的优势,但它所形成的落后,终于不能抵抗西方殖民主义者的入侵,而使中国各族人民陷于更痛苦的命运。
  第五节人身依附关系的松解明代社会尽管依然维持着鲜明的贵贱等级结构,但与前代相比,已有了十分明显的进步和变化。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依附关系的松解。这既体现在平民与国家的关系上,更体现在地主与佃农和雇工的关系上。导致此种变化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商品经济对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日益深刻的渗透,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因。
  明代前期,朝廷通过严密的户籍管理对平民百姓实施严格的约束。无论是行之于乡村的里甲制,还是行之于城市的坊厢制,都是以丁户为基本的编制单位,农民因为要按照人丁多少负担相应的差徭,所以不准随意脱籍迁徙,这给他们自由择业带来很大限制。至于被编入匠籍的手工业者,社会地位比一般民户更为低下,不惟不能自主择业,人身也受到朝廷严厉控制,对国家的依附性很强。明代中叶以后,官府对平民百姓的控制偏重于赋税征收和社会治安,而赋役征收随着“一条鞭”法一类的制度改革的进行越来越倚重于土地,因而官府加强了对土地的控制而放松了对丁户的控制,正如顾起元所说:“今日赋税之法,密于田土而疏于户口,故土无不科之税,而册多不占之丁。”①这样,对于明初特别强调的“丁业”方面的限制也就趋于松弛,平民百姓获得较多的人身自由,有利于职业选择和变动。受到国家人身束缚很严的手工业者,在明代中期以后也获得越来越大的自由。成化、弘治时期,朝廷将强迫轮班匠亲身到指定地点服役逐步改变为纳银代役,无力纳银者则允许亲身服役。到嘉靖末年,轮班工匠一律征银,朝廷以银雇工。身隶匠籍者可自由从事工商业,也可从事农耕,人身束缚大为削弱。
  作为明代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的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关系,与前代相比,法律地位有了明显上升。在宋、元时代,佃客在法令中虽然具有“良人”的地位,但与地主之间则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国家法令对这种依附关系是加以维护的。如宋代法律规定,地主打死佃农可减罪一等,元代法律也规定地主打死佃农只罚烧埋银若干,而不须抵命。明朝建立后,对地主与佃农之间的不平等的法权关系作了改变,国家不再承认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在法律上都被当作平民看待。当然,朱元璋也未赋予两者绝对的平等地位,他规定:“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分主佃,则以亲属之礼行之。”①可见,在日常礼仪方面,地主对于与其不具有亲属关系的佃户仍享有优越地位。另外,还要看到,法律规定与实际生活并不完全相符。明代佃农的法律地位虽有了上升,实际上并未能真正摆脱人身依附,主佃间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超经济强制关系,而且地主的社会地位越高,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越强。但无论如何,明代佃农获得了以前所没①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七三。
  有的一些法律保障,而且由于定额租制和永佃制的普及,地主对佃农的生产过程的控制放松了,佃农的生产独立性得到加强,这也有利于获得较多的人身自由。因而,在明代中后期,才会出现徐阶所谓的“佃户嚣然动其不义不信之心”②的现象,这说明佃户随着社会地位的提高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松解,对地主不像以前那样逆来顺受了,斗争性增强了。
  地主雇工耕种土地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主雇间的依附关系在明代也趋向松解,尽管不像主佃关系那样明显。明代雇工分长工和短工两种。长工被称为“雇工人”,自明初以来在法律上是一直承认他们对雇主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明代后期,此种法律规定也未能改变,但对雇工人的范围作了限制。万历十六年(1588)的“新题例”规定:“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论。”①短工的身份地位《大明律》中没有加以规定,万历十五年(1587)左都御史吴时来在奏疏中谓“有受值微少,工作止计月日者,仍以凡论”②,看来在涉及诉讼时,短工基本上是被视为“凡人”的,他们与雇主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会太强。尤其是到明代后期,由于人们有了较多的迁徙自由,客籍雇工的人数大为增加,这类雇工与雇主间既无宗法的也无地域的纽带联系,人身依附关系更弱,也更勇于与雇主开展斗争。明末湖州府沈某在所著《农书》中追述说,百年以前“人(即雇工)司攻苦,戴星出入,俗柔顺而主尊”,到他所处的时代,雇工“骄惰成风,非酒食不能劝”,不肯像以前那样听任雇主随意摆布了。雇主也开始注意到改善与雇工的关系问题,生活于明清之际的张履祥在《补农书》中就特别强调要善待雇工。这些都说明,明代后期主雇间的关系确实有了明显的改变。
  ② 徐阶:《世经堂集》卷二二。
  ① 《明律集解附例》卷二○。
  ② 《明神宗实录》卷一九一。
  第九章明朝的民族关系明朝治理边疆的思想和政策是由太祖和成祖奠定的。明初奠定中原以后,便向边疆地区进发,力图实现全国的大统一。为达到这一目的,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治理,仍采用“以夷制夷”的羁縻政策。在东北地区以及西北等地建立羁縻卫所;对北部边疆蒙古鞑靼、瓦刺诸部则分别封王,使之互相牵制;对西藏地区多封众建以分其势;对西南地区则推行土司制度。总之,由于明朝各边区形势不一,明朝边防的侧重点及具体措施亦有所不同①。① 杨绍猷:《明朝的边疆政策及其得失》,载《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一节明与东北民族东北地区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唐至辽、金历代朝廷均设置行政机构进行管辖。元朝设置辽阳行中书省,并把女真、水达达等族编入户籍。明朝建立后,其势力很快进至东北和北部边疆地区,并建置都司、卫、所制度予以有效管辖。
  奴儿干都司明代奴儿干都司设立前,在东北首先设置了辽东都司。明初,朱元璋即派人招抚辽阳行省等处军民。洪武四年(1371),元辽阳行中书省平章刘益奉辽东地图降明,置辽东卫,以刘益为指挥同知。七月,设定辽都卫指挥使司。洪武八年十月,改称辽东都指挥使司,下设二十五卫。东至鸭绿江,西至山海关,南至旅顺口,北至开原。洪武二十年,纳哈出降明后,明军进据松花江南北两岸,处于原元统治下的女真等各部,相继“悉境归附”①。成祖即位,进一步加强对东北的经营和管辖。永乐元年(1403),成祖派邢枢等人“往谕奴儿干,至古烈迷诸部招抚之”②,次年置奴儿干卫,这是明政府在黑龙江下游建置的开始。此后,明廷一方面加强对奴儿干卫的管理,征纳贡赋;一方面继续在该地区进行招抚,设置卫所。从奴儿干卫建置后,到永乐七年,明朝先后设置了一百三十二个卫所。
  为了加强对卫所的管理,永乐七年(1409)四月,奴儿干卫官员忽刺冬奴来朝,奏称“其地冲要,宜立元帅府”。于是明朝接受这个建议,这年闰四月设置奴儿干都指挥使司,任命康旺为都指挥同知,王肇舟为都指挥佥事③。管辖西起鄂嫩河,北抵外兴安岭,东至库页岛,南濒日本海的广大地区,下属一百八十四个卫,二十多个所。
  奴儿干都指挥使司,直属明朝廷,是军政合一的地方行政机构。都司的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和都指挥佥事等官,均由明廷从内地派员担任,他们不仅领有较高的俸禄,而且每年往来京师,得到优厚的奖赏。都司以下各卫所,也是军政合一的地方政权机关,除军事职能外,也兼理民政。其大小官员也都由明朝政府委派任命,“因其部族所居,..官其酋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职,给与印信,俾仍旧俗,各统其属”①。都司驻军,多时三千,平时有二百名至五百名戍守,戍期二年,而且各卫所必须服从明朝的调发。奴儿干都司各卫所居民,也要向明廷缴纳贡赋,根据明朝① 罗福颐:《满洲金石志》志六;茅瑞徵:《东夷考略·建州》。
  ② 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二四《女直》。
  ③ 《明太宗实录》卷九一,永乐七年闰四月己酉。
  ① 《大明一统志》卷八九《女真》。
  规定,“贡到方物,例不给价”②。而且各卫所要以时朝贡,一年一朝或三年一朝。
  明朝廷除了委派官员对奴儿干地区进行管理外,还不时派官员到奴儿干地区进行巡视。从永乐七年(1409)到宣德七年(1432),太监亦失哈等人先后多次巡视奴儿干都司及其附近地区。永乐十年(1412),亦失哈与康旺等人巡视奴儿干各地以及苦夷(库页岛)诸部落。康旺在奴儿干都司治所特林附近建立了一座供奉观音的永宁寺。永乐十一年镌刻《敕修永宁寺记》碑石。宣德八年(1433)又立《重建永宁寺记》碑石。碑文用汉、蒙古、藏、女真四体文字书写,记录了明政府设置奴儿干都司的经过和亦失哈等屡次宣谕镇抚其地的情况。这不仅说明了明皇朝对奴儿干地区进行了有效的管辖,而且也说明奴儿干地区各少数民族的相互交流和促进。
  后金的兴起明代居住在东北地区的主要少数民族有女真、蒙古、朝鲜、达斡尔、鄂伦春、赫哲等族,其中人口最多,居住范围最广的是女真族。女真在秦以前称肃慎,汉时称挹娄,南北朝时称勿吉,隋唐叫靺鞨,辽、宋至明末则称为女真。
  明初,女真族依据分布地域和经济发展程度分成建州、海西及野人三大部,三部之间及其内部,不断发生相互兼并和掠夺战争,“野人”女真时常侵扰海西和建州,“数与山寨仇杀,百十战不休”①。永乐以后,海西女真、建州女真各部被迫南迁。建州女真几经迁徙,到英宗正统时,逐渐稳定下来,定居于浑河上游②。永乐十年(1412),增设建州左卫。正统七年(1442),明又从建州左卫中分置建州右卫,与建州卫、建州左卫合称建州三卫。海西女真的南徙,到嘉靖初年才稳定下来,散居于开原以北至松花江一带。海西、建州南移后,受汉族经济文化的影响,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到万历初年,女真各部势力日益壮大。
  明朝面对女真势力的发展,感到极大的威胁,为了加强对女真的控制,巩固其统治,采取“分其枝,离其势,互合争长仇杀,以贻中国之安”③,以致女真各部“各自雄长,不相归一”④,彼此互相牵制,陷于分裂、混战不休的状态。这给女真各部带来了沉重的灾难,统一已成为人心所向。建州左卫的努尔哈赤正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崛起。
  ②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八《朝贡通例》。
  ① 毕恭:《辽东志》卷七;庐琼:《东戍见闻录》。
  ② 《明英宗实录》卷四三,正统三年六月戊辰。
  ③ 董其昌:《神庙留中奏疏汇要》卷一《兵部类》。
  ④ 杨宗伯:《海建夷贡补至南北部落未明谨遵例奏请乞赐诘问以折狂谋疏》,《皇明经世文编》卷四五三。努尔哈赤(1559—1626)明初建州左卫都督猛哥帖木儿六世孙,祖父觉昌安,父塔克世,均为明代世袭的建州左卫指挥使。他从小喜读《三国演义》和《水浒传》,成年后又经常到抚顺马市贸易。他熟悉汉族习俗,了解汉族社会经济情况,深受汉文化的熏陶。万历十一年(1583),明朝廷积极扶植的苏克苏浒部图伦城主尼堪外兰,引导明军镇压阿台,努尔哈赤的祖父和父亲被明军误杀。于是努尔哈赤以祖父、父亲遗甲十三副起兵征讨尼堪外兰,开始了统一女真各部的历程。经过五年的征战,他基本上把分散对立的各部势力统一了起来,一跃而为女真族中最强大的力量,兵势日盛。到万历四十七年(1619),他从小到大,由弱变强,拥有精兵六七万,“自东海至辽边,北自蒙古、嫩江,南至朝鲜、鸭绿江,同一语音者俱征服,是年诸部始合为一”①。
  建州女真统一后,努尔哈赤一面与明廷通好,遣使往来,岁致朝贡表示顺服,明廷也先后封其为都督佥事、左都督、龙虎将军;另一方面,他积极整顿内部,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建设与革新,其中最重要的是创建“八旗制度”。八旗制是由女真人狩猎时实行的“牛录”组织演变而来的。万历二十九年(1601),努尔哈赤在牛录组织的基础上,创建旗制。设立四旗,即黄、白、红、蓝四色,规定每三百人编为一牛录,每牛录设牛录厄真一人,管理该牛录内一切事务。万历四十三年(1615),因“归附日众,乃析为八”,在原有四旗之外,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合为八旗。牛录之上设甲喇和固山。五牛录为一甲喇,设甲喇厄真一人,五甲喇为一固山,设固山额真一人。八旗之间是平行的关系。各自向努尔哈赤负责。在这种制度下,从事生产和征战,保证了统一战争的顺利进行。另外,他还兴筑城池;选人才,设议政五大臣,颁布法制;创制满文。这些改革措施,不仅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加强了各族之间经济和文化的交流。万历四十四年正月,努尔哈赤在赫图阿拉(今辽宁新宾)称汗登位,国号大金,建元天命,史称后金。后金的崛起,逐渐成为与明朝廷相对抗的强大势力。
  明与后金之战争随着后金经济和军事实力的增长,努尔哈赤很快将进攻的矛头指向了明朝。万历四十六年(1618)四月,努尔哈赤以“七大恨”告天,出兵伐明,连破抚顺、东州、清河等城,全辽震动,明神宗也深感“辽东覆军陨将,虏势益张,边事十分危急”①。于是命杨镐为辽东经略,以杜松、李如柏、刘铤等为副,调兵筹饷,于次年二月进攻赫图阿拉。
  ① 《满洲实录》卷六。
  ① 《明神宗实录》卷五六八,万历四十六年四月丙辰。
  明大军十万人马,“号大兵四十七万”②,采取分兵合进的战略,分四路进军。辽阳总兵刘铤率军出宽甸由东;开原总兵马林率军出三岔口由北;山海关总兵杜松率军出抚顺关由西;辽东总兵李如柏率军出鸦鹘关由南,其中以西路杜松部主力,皆直指赫图阿拉。经略杨镐为四路军总指挥,坐镇沈阳。努尔哈赤抓住明军兵力分散的弱点,采取集中优势兵力各个击破的战术,首先集中兵力击败进攻萨尔浒的杜松军三万人,结果杜松战死,所部全军覆没。努尔哈赤又乘胜进击,大败马林军,马林仅以身免,逃往开原。接着尽歼刘铤部,刘铤战死。明军三路丧师,经略杨镐急令李如柏退兵。
  萨尔浒战役,明朝阵亡将士四万五千余,损失马骡驼二万,辎重器械无数,明军惨败。之后,明朝的力量大衰,不得不由进攻转入防御;后金力量大增,由防御转入进攻。努尔哈赤挥军西进,连破开原、铁岭,辽阳地区一片混乱,将士们“一闻警报,无不心惊胆丧”,“各营逃者,日以千百计”①。明廷感到事态的严重,遂派熊廷弼为经略,赴辽东督师,责令他进攻后金,恢复失地。
  熊廷弼,字飞白,江夏(今武汉)人,万历二十六年(1598)进士。万历三十六年(1608),他以御史巡按辽东,主张以守为上,缮垣建堡,推行屯田,加强战备。在辽东数年,他“杜馈遗,核军实,按劾将吏,不事姑息”②,风纪大振。万历四十七年(1619,天命四年),随着开原、铁岭的相继失陷,辽阳、沈阳孤立,辽东危势日甚。熊廷弼受命后,于这年八月抵达辽阳。熊廷弼认识到,明军新败,士气低落,所以仍主张以防御为主。他大力整顿军务,浚壕缮城,练兵制械,并招抚流民,屯田积粮,以守为战,收到很好的效果。经过十个多月的经营,“辽阳之颓城如新,丧胆之人复定,至奉集、沈阳二空城,今且俨然重镇矣”①。
  然而,正当辽东形势有所好转时,熊廷弼被罢官。“时朝贵皆碌碌,徒以台省之焰凌人,不复念国事”②。朝中党争激烈,浙党给事中姚宗文因怨恨熊廷弼不替他说话,遂联络同党攻击熊廷弼。熊廷弼罢免后,明朝以袁应泰为经略。袁应泰“历官精敏强毅,用兵非所长”。他上任后,认为熊廷弼执法太严,“以宽矫之,多所更易”③,并且盲目地要发兵攻打后金。这时,后金正厉兵秣马,积极准备夺取辽沈。天启元年(1621,天命六年)三月,努尔哈赤率大军围攻沈阳,经过激战,号称“坚城”的沈阳失守,后金兵又进攻辽阳。辽阳是辽东首府,辽东经略皆驻节于此。守卫辽阳的明军不到一② 《明史》卷二五九《杨镐传》。
  ① 熊廷弼:《熊襄愍公集》卷一《辽东大势久去疏》。
  ② 《明史》卷二五九《熊廷弼传》。
  ① 王在晋:《三朝辽事实录》卷三。
  ② 《明史纪事本末补遗》卷二。
  ③ 《明史》卷二五九《袁应泰传》。
  万人,却进行了顽强抵抗,经过三天激战,辽阳失陷,袁应泰自杀。后金兵乘机进占了辽东大小七十余城,并迁都辽阳。
  明廷闻讯,举朝震惊,又议起用熊廷弼。天启元年(1621)七月,明朝又任命熊廷弼为辽东经略,以王化贞为辽东巡抚。可是,明朝对辽东形势没有清醒的认识,进攻还是防御,这一战略方针久未解决。熊廷弼仍主张坚守防御,并以广宁为主,重点设防,稳住河西动荡局面,然后乘虚入攻,步步挨进,从而收复辽阳。而王化贞“素不习兵,轻视大敌”④,要倾关外之兵,同后金决一胜负。这样,经略主守,巡抚主战,“二人议论,遂成水火”⑤。但王化贞大权在握,在广宁拥兵十四万,而熊廷弼则仅有经略虚名,手中兵力只有四千余。大多数明朝官员,也都同意王化贞的主张,反对熊廷弼的策略。
  天启二年正月,努尔哈赤发兵渡辽河而西。熊廷弼从一开始就提出“内护广宁,外扼镇武、闾阳两路”①的防御方针,坚持固守广宁,但遭到王化贞的反对。王化贞把兵力分散于各城堡,摆出一副被动挨打的态势,很快广宁失守,王化贞仓皇西逃。广宁失陷后,王化贞与熊廷弼俱被逮下狱。天启五年(1625)十月,熊廷弼被斩。崇祯五年(1632)王化贞也被处死。
  广宁失守后,后金连陷四十余城,占领河西大片土地。以后,努尔哈赤为了便于和明朝作战,又从辽阳迁都沈阳。消息传到京师,举朝汹汹,朝中官僚纷纷主张退保山海关。熊廷弼、王化贞被逮下狱后,明朝另派王在晋为辽东经略。但王在晋无远谋,也提出放弃关外,退守山海关。可当时任兵部职方主事的袁崇焕却认为,若保关内,必守关外,若保关外,必守宁远。宁远“内拱岩关,南临大海,居表里之间,屹为形胜”②,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不可轻弃于敌。袁崇焕的主张得到兵部尚书孙承宗的赞同与支持。不久,明朝起用孙承宗代替王在晋经略辽东。
  孙承宗继承熊廷弼以守为战的战略方针,采纳袁崇焕的建议,大力整顿山海关的防务,重点加强宁远的防御力量,又遣将分据锦州、松山、杏山、大小凌河及右屯诸要塞,形成以宁远、锦州为重点的关外防线。孙承宗与袁崇焕在关外四年,边防大备。然而,天启五年(1625,天命十年)十月,孙承宗因阉党攻击辞职还乡,明朝以高第为辽东经略,局势发生了急剧逆转。高第到任后,认为关外不足守,尽反孙承宗所为,撤锦州、右屯守备,移将士于关内。袁崇焕力争不听,仍坚守宁远孤城。天启六年正月,努尔哈赤率大军十三万西渡辽河,长驱直入,进抵宁远,将宁远城团团围住。袁崇焕激励将士,誓死守城。宁远城防守坚固,后金兵强攻不克。努尔哈赤决心要攻④ 《明史》卷二五九《王化贞传》。
  ⑤ 计六奇:《明季北略》卷二《广宁溃》。
  ① 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三七。
  ② 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三七。
  下宁远城,但经三天急攻未下,伤亡众多,“大挫而退”①。宁远大捷是明与后金交锋以来第一次重大胜利,它打破了后金兵不可战胜的神话。努尔哈赤在宁远败后,遂惭恨而归,不久病死。朝廷闻讯,立即升袁崇焕为右佥都御史,专理军务,三月加辽东巡抚。
  宁远战役后,袁崇焕一面在锦州、中左、大凌河三块构筑防线,一面派人与后金议和,以争取时间。而后金方面,在努尔哈赤死后,汗位之争十分激烈。皇太极上台后,虽雄心勃勃,决意承袭父志入主中原,但后金尚处在“邦家未固”、“事局未定”的动荡之中。军事上又要解决东部朝鲜和西部蒙古问题,以避免三面受敌。这样,双方书信往还不断,但因双方都无议和诚意,仅以此作为缓兵之计,所以始终达不成协议。
  天启七年(1627,后金天聪元年)五月,皇太极出征朝鲜,回师沈阳后,立即调兵西进,攻打锦州、宁远。锦州久攻不下,皇太极便亲率大军进攻宁远,宁远有袁崇焕驻守,城防坚固,也未能攻克,后金军遂弃宁远,全力攻锦州。皇太极亲自督战,但锦州城池坚固,后金兵死伤累累,士气低落,皇太极不得不回师沈阳。这场战役被称为宁锦大捷。袁崇焕在宁远先后两次击败后金的进攻,挽回了明朝在关外的危局。但事后因专权的魏忠贤不喜袁崇焕,命其党羽论袁崇焕不救锦州之罪,袁崇焕只得乞休回乡。直到崇祯初,袁崇焕复被召还,督师蓟辽。此时皇太极的军事力量正处于上升时期,志在中原,表面上和袁崇焕书信往还议和,暗中却积极备战。
  崇祯二年(1629,后金天聪三年)十月,皇太极亲率十万大军,避开袁崇焕防区,取道蒙古,从喜峰口入关,攻陷遵化,直抵北京城下,袁崇焕从山海关外率兵入援。京师纷传袁崇焕积极议和,欲引敌作城下之盟。皇太极感到有机可乘,施反间计,假崇祯之手,杀了袁崇焕。十二月,皇太极从北京撤兵,沿途攻下永平、滦州、迁安、遵化四城,派兵驻守,返回沈阳。袁崇焕被杀后,孙承宗接替了袁崇焕之职,督关内外军事,很快收复了遵化四城,并率兵出关,重筑大凌河城。崇祯四年,皇太极出兵围困大凌河四个月,守将祖大寿力尽投降,孙承宗被劾归乡。崇祯七年,皇太极再次入关,远袭宣府、大同,饱掠而归。崇祯九年(1636)皇太极在沈阳称帝,定国号大清,改元崇德。
  皇太极称帝前后,数次入关侵扰。在他称帝这一年秋,清兵从独石口入关,在畿内攻城略地,一个多月后退回。崇祯十一年(1638,清崇德三年),清军第四次进入畿内,并攻入河北、山东达六个月之久。尽管如此,但明军仍然控制着山海关以及关外锦州等地,所以清军不敢在内地多停留。山海关是屏蔽北京的要塞,而锦州乃是山海关的门户,清朝欲夺取北京,必须先攻下锦州。
  崇祯十三年(1640,清崇德五年),清军攻打锦州,锦州明军守将祖大① 李星龄:《春坡堂日月录》卷十二。
  寿进行抵抗,结果清军大败。次年一月,皇太极又派多尔衮率兵围攻锦州,亦失利。四月,皇太极派郑亲王济尔哈朗、多罗贝勒为左右翼元帅,对锦州进行长期围困。锦州外城的蒙古兵投降,清军占领了外城。但外城虽破,守将祖大寿仍率明军坚守内城。祖大寿向明廷告急,七月,明廷派洪承畴率兵十三万赴援。但朝中是战是守,计议不定。兵部尚书陈新甲主战,冒险轻进,终招失败。皇太极对松山仍采取围而不攻之策。松山处于锦州、杏山之间,为宁远、锦州的咽喉之地,战略地位极为重要。洪承畴五次突围,均被堵回。次年二月,洪承畴被俘。这时,久被围困的锦州也军心瓦解,被围一年多,城内粮尽,人相食,战守计穷,于是祖大寿举城投降。四月,杏山明军降。至此,明朝在关外,除了宁远一座孤城外,全部落入清军之手。松锦之役后,明朝元气大伤,败局已定。
  第二节明与蒙古的关系明朝自洪武时起便存在着来自北方蒙古诸部的威胁。蒙古贵族的侵扰,几乎与明朝相始终。明初,主要是对北元的征讨,明中期以后,由于国力衰退,军备废弛,明朝廷处于全面防御态势。与此同时,在北方,明廷还建立了一整套防御体系,并以封王、通贡、互市等手段,牵制蒙古诸部。
  北征蒙古建文三年(1401),鬼力赤杀坤帖木儿自称可汗,废北元国号,称鞑靼,蒙古分裂为三部分。永乐初,蒙古三部不断发生战争,尤以鞑靼为盛。永乐元年(1403),阿鲁台杀鬼力赤,与本雅失里称雄鞑靼。永乐六年、七年成祖连续派人去鞑靼,但本雅失里无意通好,并杀了使臣郭骥。七年七月,成祖命淇国公丘福为大将军,率精骑十万北征鞑靼。由于丘福孤军轻进,明军在胪朐河(今克鲁伦河)遭到鞑靼骑兵的包围袭击,丘福及诸将被执遇害,“一军皆没”①。永乐八年二月,成祖亲率五十万众出塞北征。明军大败本雅失里于斡难河(今鄂嫩河)上,“本雅失里弃辎重孳畜,以七骑遁”②。明军旋回师东击阿鲁台部于飞云壑(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部),阿鲁台部大败,于是年冬遣使贡马,表示内附。之后,成祖又于永乐十四年(1416)、二十年、二十一年、二十二年进行了四次亲征,除十四年是打击瓦刺势力以外,其余皆是征讨鞑靼部。
  明朝前期对蒙古的北征,虽然未能达到统一漠北的目的,但对巩固明朝统治、稳定北部边疆有一定积极意义。明兵攻下大都后,各地还有割据势力的存在。面对这种割据势力,朱元璋建国后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完成全国的统一事业。洪武年间延续二十年之久对蒙古的征伐,可以说正是朱元璋为了消除北元对明朝统治的威胁,实现这一事业的重要内容。到永乐年间,形势已有很大变化。由于明军的一再打击,由于明朝政府的怀柔政策,对来降的蒙古贵族、官员和头领,分别封以官职;对其首领封王,如永乐七年(1409),成祖封瓦刺部的三个首领马哈木为顺宁王、太平为贤义王、把秃孛罗为安乐王。永乐十一年(1413)又封鞑靼部首领阿鲁台为和宁王。与此同时,由于蒙古内部的分裂、纷争,其力量已大大下降,对明朝所造成的威胁程度也已大大降低。但成祖为了实现他做“天下共主”的雄心,多次大规模亲征,其目的就是使蒙古臣服①。这种大规模用兵,固然有其利益所在,却又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战争不仅割裂了蒙古与内地的联系,影响了双方经济的① 《明史》卷一四五《丘福传》。
  ② 《明史》卷三二七《鞑靼传》;《明史纪事本末》卷二一《亲征漠北》。① 参见毛佩琦:《永乐皇帝大传》下篇第四章,辽宁教育出版社1994 年版。发展,而且由于连年征战,征需频繁,民力凋敝,也使明朝的财力因之“大窘”②。这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成祖的北征,不免失策。
  北疆的防御明朝边防的重点是对付北方蒙古势力的威胁。从洪武初年开始,太祖就着力经营北方,派重臣加以镇守,以致“重兵之镇,惟在北边”③。但当时明朝的国都在南京,太祖对远离京师的北方,又放心不下,于是就“酌周、汉,启诸王之封”④,实行分封诸王的宗藩制度。从洪武三年(1370)开始,太祖陆续将他的二十四个儿子和一个从孙分封在全国各地。洪武三年四月,首封秦、晋、燕、吴、楚等十王。十一年(1378)秦王就藩西安,晋王就藩太原。十三年燕王“之国北平”⑤。以后随着诸王年龄的增长,纷纷就藩各地,分列在各个军事重地。
  从当时全国的军事形势来看,边防的重点是蒙古势力,因此太祖沿长城内外,择其险要地区分封了九王:北平的燕王、大宁的宁王、广宁的辽王、宣府的谷王、大同的代王、太原的晋王、宁夏的庆王、西安的秦王、甘州的肃王。“此九王者,皆塞王也,莫不傅险 、控要害,佐以元侯宿将,权崇制命,势匹抚军,肃清沙漠,垒帐相望”①,在长城沿线形成一道严密的军事边墙。而在各王的辖区,即成为明军北上的重要基地。以诸王守边,有利于加强北部边防,捍御蒙古的南下,同时,“建藩屏,上卫国家,下安生民”②,也有利于明朝的久安长治。然而,到永乐时,这种诸王守边的局面因为成祖的削藩而遭到破坏。永乐年间,成祖还有足够的能力和才智数征漠北,但仁、宣以后诸帝,从各方面而言,都逊于太祖和成祖,因此除了宣德三年(1428)宣宗曾虚张声势巡边一次外,都不敢轻易巡边。尤其是中期以后,随着明朝国力的衰微,北部边防更是陷于全面防御和退缩。尽管如此。明朝对北部边防并不敢掉以轻心。
  成祖以藩王即帝位后,首先把拥兵镇抚北方边境的藩王内迁。建文四年(1402)把驻宣府的谷王徙往湖广长沙。永乐元年(1403),徙宁王于江西南昌。另外,又削弱代王、辽王等藩王的军事力量,减其护卫。这样,从总体上看,削藩有利于皇权的巩固。但另一方面,却造成北部边防的空虚。如洪武时,曾在长城以北设大宁卫、开平卫和东胜卫(今内蒙古托克托)等,② 郑文彬:《筹边纂议》卷一。
  ③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三。
  ④ 李日华:《官制备考·分封》。
  ⑤ 《明史》卷二《太祖纪二》。
  ① 何乔远:《名山藏》卷三六《分藩记》。
  ② 《明太祖实录》卷五一,洪武三年四月。
  使辽东和宣府、大同互相沟通。永乐元年后,由于藩王及卫所内徙,“自是,辽东与宣、大声援阻绝,又以东胜孤远难守,调左卫于永平,右卫于遵化,而墟其地”①。与此同时,出于对蒙古用兵的需要,成祖又将靖难有功的将领派往边塞要地,直接统率节制军队。因此《明史》亦言:“帝(成祖)于边备甚谨。自宣府迤西迄山西,缘边皆峻垣深濠,烽堠相接。”②到弘治时,在东起鸭绿江,西抵嘉峪关,绵亘万里的长城沿线,逐渐形成了九个军事重镇;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宁夏、甘肃、蓟州、太原、固原,号称“九边”。并且每镇设巡抚都御史一人,总兵官一人,根据需要下设副总兵、参将、游击、守备等,分守辖区诸要地。
  除此之外,从洪武时起,明朝还在边地设置都司和行都司,如万全都司、辽东都司、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山西行都司等,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下设卫所。这些都司和行都司与内地其他都司不同,它们除了具有军事性质外,还兼理民政,负责屯田、征收赋税等事宜,以加强对边地的管辖。另在蒙古的兀良哈部,洪武二十二年(1389)设立朵颜、福余、泰宁三卫。在西北地区,也设置哈密卫、安定卫、沙州卫等。这些卫所皆为羁縻卫所,使在东北与西北构成两道屏障,以扞蔽蒙古的进犯和骚扰。
  总之,永乐迁都以后,“明朝以北京为中心,以九镇为重要军防点,以卫所等为网络,以长城为屏障和阵地,形成北部的严密防线”③。
  瓦剌的兴起正统年间,北方蒙古族的瓦剌部崛起。宣宗时,蒙古诸部战争频仍。宣德九年(1434),顺宁王马哈木之子脱欢袭杀鞑靼部的阿鲁台,“悉收其部”①。正统初,脱欢又杀瓦剌部的“贤义、安乐两王,尽有其众”②。于是蒙古的瓦剌、鞑靼各部皆归脱欢统率。脱欢“欲自称可汗,众不可,乃共立脱脱不花”③,脱欢自为丞相。正统四年(1439)脱欢死,子也先嗣位,称太师淮王,瓦剌军政大权均由也先执掌,不听脱脱不花号令,脱脱不花与也先各自遣使来明朝贡,明朝也都予以接纳,分别赏赐。也先在遣使向明朝贡的同时,逐渐扩张其势力。正统十年(1445)也先进攻哈密卫,次年攻入兀良哈三卫,瓦剌的势力自哈密向辽东发展,日益形成对明朝的威胁。当时许多官吏都认识到这一问题,力主警惕戒备,但当时王振擅权,也先阴与王振结纳,①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
  ②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
  ③ 杨绍猷:《明朝的边疆政策及其得失》。
  ① 《明史》卷三二七《鞑靼传》。
  ② 《明史》卷三二八《瓦剌传》。
  ③ 《明史》卷三二八《瓦剌传》。
  王振对北部边防不作任何战备措施,甚至还不断指使其亲信大同镇守太监郭敬“递年多造钢铁箭头,用瓮盛之以遗瓦剌使臣也,也先每岁以良马等物赂振及敬以报之”④。
  正统十四年(1449)十月,也先借口贡马减其值而分兵四路大举进犯,其主力由知院阿剌和也先率领,分攻宣府、大同,“塞上诸城堡多陷没”⑤。大同参将吴浩战死。
  大同败报传到北京,英宗在王振的鼓惑和挟持下,决意亲征。命太监金英辅佐弟弟郕王朱祁钰留守北京,兵部侍郎于谦留京代理部务。英国公张辅、成国公朱勇、兵部尚书邝埜、户部尚书王佐、内阁学士曹鼐和张益等扈驾从征。随征的文武臣僚虽有数百人,但却不让他们参预军政事务,一切行动皆由王振专断。如此大规模的军事行动,既没有认真的战前准备,又没有周密的军事部署,诏下两日,英宗统率的五十万大军便匆匆出发了。大军“未至大同,兵士已乏粮,僵尸满路。寇亦佯避,诱师深入”①。王振不管实际情况,盲目催促进军。
  八月初一日,明军进到大同,王振又欲进兵北行,兵部尚书邝埜、户部尚书王佐见形势不利,力请回师,王振不听,仍坚持北进。会前军败报踵至,“西宁侯朱瑛、武进伯朱冕出御,全军皆覆没”②,同时郭敬也密告王振,如果继续北进,“正中虏计,振始惧”③。八月三日,匆匆下令班师。初十日,明军退至宣府,瓦刺大军追袭而来。十三日英宗率军到达离怀来城仅二十里的土木堡(今怀来县西南)。随从的文武官员主张“入保怀来”,而王振却以“辎重千余辆尚在后未至”④,主张留待。瓦刺大军紧紧围困土木堡,明军无法移动。十五日,瓦刺军四面围攻,“兵士争先奔逸,势不能止,铁骑蹂阵而入,奋长刀以砍大军”,明军全线大溃。混战中,英宗被俘,英国公张辅、兵部尚书邝埜、户部尚书王佐、内阁学士曹鼐和张益等“数百人皆死”⑤,王振则被护卫将军樊忠以棰捶死。明朝五十万大军,死伤过半。土木堡之战,明军仓促出师,京军精锐毁于一旦,勇将重臣多人战死。明朝“遭遇到建国以来所未曾有的严重危机”①。
  土木堡丧师,英宗被俘,朝廷震动,一片混乱。皇太后命郕王朱祁钰监④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三,正统十四年九月丙戌。
  ⑤ 郑晓:《皇明北虏考》(《吾学编》本)。
  ① 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十七《北狄·鞑靼》。
  ② 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十七《北狄·鞑靼》。
  ③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一,正统十四年八月己酉。
  ④ 《殊域周咨录》卷十七《北狄·鞑靼》。
  ⑤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二《土木之变》。
  ① 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158 页。国,召集群臣商议战守之策,“群臣聚哭于朝”②,不知所为。翰林侍讲徐珵(后改名徐有贞)主张南迁逃跑,遭到兵部侍郎于谦的反对,主张坚决抗御。朱祁钰以太后命升于谦为兵部尚书,刷新内政,加强战备。
  是年九月,郕王正式登皇帝位(景泰帝),明朝更显稳定。同时,于谦又选派得力将领,增补关隘,加派援军,下令调集河南、山东、南京等地军队入卫,部署京城九门守军及城外防务等。十月初,瓦剌军又大举进犯。也先率主力骑兵三万掠大同,直冲紫荆关,知院阿剌率二万骑突入古北口。十月九日,也先破紫荆关,阿剌等军从赤城南下,两路向北京合围。于谦“身先士卒,躬擐甲胄”,出德胜门亲自督战,特令“临阵,将不顾军先退者,斩其将。军不顾将先退者,后队斩前队”③,于是“人人感奋,勇气百倍”④。十一日,瓦剌军列阵西直门外,也先的本营设在土城。当夜,明军进击瓦剌军先锋于彰义门,杀敌数百人。次日,明军在各门外略有斩获。十三日,瓦剌军与明军战于德胜门外。于谦令大将石亨“设伏空舍,遣数骑诱敌。敌以万骑来薄,副总兵范广发火器,伏起齐击之,也先弟孛罗、平章卯那孩中炮死”⑤,明军奋勇砍杀,“亨挺刀单马进,独杀数十人”①,瓦剌军大败,只好退兵营守。相持五日,瓦剌军“战又不利”②,又怕四方勤王兵至,断其后路,遂挟持英宗北撤,退出紫荆关,京师解严。景泰元年(1450)八月,也先送还英宗,恢复与明朝的互市贸易,依旧例派遣贡使。
  鞑靼的复兴土木之变后不久,蒙古瓦剌部内部发生矛盾。景泰二年(1453)春,也先追杀脱脱不花,四年自立为可汗。六年(1455),也先又被阿剌知院杀死,致使内部分裂,瓦剌部势力逐渐衰落。鞑靼部却从此强盛起来。当时鞑靼各部以孛来最强。成化元年(1465),孛来与小王子、毛里孩等先后进入河套地区,驻扎下来。成化六年(1470),癿加思兰、孛罗忽、满都鲁等部也入据河套,河套成为其骚扰内地的一个主要基地,当时被称之为“套寇”。明廷虽派兵对其进行打击,但“去辄复来,迄成化末无宁岁”③。弘治年间,鞑靼部的达延汗(明朝称之为小王子)统一了蒙古各部,势力大增,“渐往②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一。
  ③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六《景帝登极守御》。
  ④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六《景帝登极守御》。
  ⑤ 《明史》卷一七○《于谦传》。
  ① 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十七《北狄·鞑靼》。
  ② 《明史》卷一七○《于谦传》。
  ③ 《明史》卷三二七《鞑靼传》。
  来河套,出没为寇”④。正德末年,达延汗死后,蒙古各部又一度分崩离析,但到嘉靖中期达延汗的孙子俺答汗时,势力又兴盛起来,不断率其部众骚扰延绥诸边。嘉靖二十五年(1546),三边总督曾铣上疏请复河套,加强北方防务,这个建议得到首辅夏言的支持,但严嵩为了扳倒夏言,他把计划收复河套的曾铣说成是“以好大喜功之心,而为穷兵黩武之举”①,借此杀了曾铣和夏言。从此,明朝廷内再无一人敢言收复河套事,俺答入犯的次数越来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
  嘉靖二十九年(1550)六月,俺答再次举兵大举南下,攻掠大同,明军一触即溃,总兵张达和副总兵林椿皆战死。八月,俺答移兵东去,由蓟镇从间道攻古北口入犯,长驱直入,掠怀柔,围顺义,到通州,直抵北京城下,“大掠村落居民,焚烧庐舍,火日夜不绝”②,京师大震。兵部尚书丁汝夔急忙部署防守京城事宜,然而当点阅京军册籍时,发现“是时册籍皆虚数,禁军仅四五万,老弱半之,又半役内外提督大臣家不归伍,在伍者亦涕泣不敢前”③,于是只得急调宣府、大同、辽阳、蓟州诸镇兵入辕,“大同总兵咸宁侯仇鸾、巡抚保定都御史杨守谦等,各以勤王兵至”④。当时明朝集合了五万援军,但却未及储备粮秣,以致军粮缺乏,当援军会集京畿时,“制下犒师,牛酒诸费皆不知所出。户部文移往复越二三日,军士始得数饼”⑤。仇鸾虽率大同兵二万入京,世宗又以他为平虏大将军,统率各地援军,但却不敢出战。兵部尚书丁汝夔也“恇扰不知所为”⑥,束手无策,只好闭门坚守,城外任俺答部焚掠。当政的严嵩认为俺答是抢食贼,不足患,“饱将自去”,暗示将官“惟坚壁为上策”⑦,世宗也准备以“皮币珠玉”去向俺答求和。这样,明廷任凭俺答的军队在城外肆意掳掠达八日之久,最后俺答仍由古北口故道退去。因为这年是庚戌年,故史称“庚戌之变”,明朝又经过一场惊恐,度过一次危机。
  俺答退兵后,于这年十二月遣使到宣府、大同,请求通贡,次年三月又遣使至宣府求通贡市。世宗准许先在大同开设马市,后宣府、延绥、宁夏诸镇也准许开市,每年两次。但一年之后,嘉靖三十一年(1552)初,俺答部又在大同边境骚扰,于是世宗下诏停罢马市,以致边境战事又起,明朝京师多次戒严。如嘉靖三十三年秋天,俺答部“攻蓟镇墙,百道并进,警报日数④ 《明史》卷三二七《鞑靼传》。
  ① 《明世宗实录》卷三三二,嘉靖二十七年正月癸未。
  ② 《明史》卷二○四《丁汝夔》。
  ③ 《明史》卷二○四《丁汝夔》。
  ④ 高岱:《鸿猷录》卷十六《追杀仇鸾》。
  ⑤ 高岱:《鸿猷录》卷十六《追杀仇鸾》。
  ⑥ 《明史》卷三二七《鞑靼传》。
  ⑦ 《明史纪事本末》卷五九《庚戌之变》。
  十至,京师戒严”①。四十二年冬,大掠顺义、三河,京师戒严。
  直到隆庆初年,形势才有所好转。随着明朝改革活动的展开,对九边的建设日益重视,边防因之得到加强。另一方面,蒙古贵族的入犯明朝,又往往遇到坚决抵抗,损伤颇多,再加上蒙古草原在经济上对内地的依赖关系增强,农牧业生产的发展和蒙汉人生活的需要,都更加迫切要求互市贸易,以换取布帛粮米和生产工具。在这种情况下,遂出现了“俺答封贡”。
  隆庆四年(1570),鞑靼内部再次发生矛盾,俺答汗与其孙把汉那吉因争夺“三娘子”为妻而翻脸。三娘子原为把汉那吉之妻,俺答见其貌美,夺为己妻。把汉那吉恚恨,遂于是年十月率妻子等十余人降明。大同巡抚方逢时接受其投降,并报告宣大总督王崇古。他们共同上疏极力主张乘此机会优待把汉那吉,“因与互市”②,采取安抚政策。王崇古的建议在明朝大臣中意见很不一致,“朝议纷纷”③,但是得到了内阁大学士高拱和张居正的支持,王崇古的主张遂获批准,诏授把汉那吉为指挥使,赐绯衣一袭。时俺答势孤,又看到把那汉吉受到明朝的优待,于是遣使向明朝请开互市。
  隆庆五年(1571)二月,王崇古上《确议封贡事宜疏》,提出了具体处理封贡、互市事宜的八条建议。“封贡互市”主张提出后,“朝议复哗”①,张居正毫不犹豫,仍全力支持王崇古的主张,明确指出封贡通市有互利,在他的坚持下,封贡互市的主张“才获通过”②。于是,明朝封俺答汗为顺义王,其余蒙古诸首领也被封为都督同知、指挥同知、千户、百户等职。又根据王崇古的建议,恢复贡市,蒙古与内地经济交往得以正常往来。从此,四五十年以来不断南犯的俺答,“事朝廷唯谨。部下卒有掠夺边氓者,必罚治之”③。
  万历十年(1582)俺答死,由其子黄台吉袭封顺义王。万历十四年黄台吉死,其子撦力克袭封。俺答妻三娘子,在俺答祖孙三世中,“主兵柄,为中国守边保塞,众畏服之”④,明朝政府封他为“忠顺夫人”。在“俺答封贡”到三娘子掌权的数十年间,明朝与蒙古一直保持着和平友好关系。
  明朝从建国以来,就不断受到蒙古的骚扰,延续了二百余年。明政府虽把对付蒙古势力作为边防的重点,采取了种种措施,但无论是进取,还是防御,却都一直未能消除明朝北方的祸患。然而,俺答封贡后,北部边疆各民族却友好相处,“边境休息,东起延、永,西抵嘉峪七镇,数千里军民乐业,① 《明史》卷三二七《鞑靼传》。
  ② 《明史》卷二二二《王崇古传》。
  ③ 《张居正集》卷四七附录一《张文忠公行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① 《明史》卷三二七《鞑靼传》。
  ② 《明史》卷三二七《鞑靼传》。
  ③ 《明史》卷三二七《鞑靼传》。
  ④ 《明史》卷三二七《鞑靼传》。
  不用兵革,岁省费什七”⑤。明朝北方形势的安定和这种和平友好关系的建立,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清人魏源曾对此作过较为公允的评论:“高拱、张居正、王崇古,张弛驾驭,因势推移,不独明塞息五十年之烽燧,且为本朝开二百年之太平。仁人利溥,民到今受其赐”①,论述极为深刻。
  ⑤ 《明史》卷二二二《王崇古传》。
  ① 魏源:《圣武记》卷十二《武事余记》。
  第三节明代的西域和西藏明代的西域明朝对西北地区的经营,是明朝对北部边境防御体系的一部分。明初,每次派兵出征蒙古,其西路军的进军方向就是西北地区。明军攻克一地后,为加强对这里的管辖,往往设置羁縻卫所,招抚当地各族首领,命将屯兵据守。
  从洪武初年到永乐时期,曾先后设置了河州(今甘肃临夏)、西宁、岷州(今甘肃岷县)、洮州(今甘肃临潭)等卫。在其西境撒里畏兀儿安定王领地,设置了安定、阿端、曲先三卫(今青海柴达木盆地西北)。在嘉峪关以西设置了罕东(今青海柴达木盆地北缘)、赤斤蒙古(今甘肃玉门市西北)等卫。沙州(今甘肃敦煌)蒙古部众降明,永乐初置沙州卫。在明朝通往西域的要道,又设置了哈密卫。
  哈密“东接甘肃,西距土鲁番,为西域诸国之喉咽”②。明朝对其地非常重视。朱棣即位后,即遣使至其地招谕。永乐元年(1403)安克帖木儿遣使向明朝进贡,次年,明封其为忠顺王。四年设卫,封授当地畏兀儿、哈剌灰等族首领为指挥、千户、百户等职,又派汉人官员为府长史、纪善(官名,王府辅导),协同理事,“以通诸番之消息。凡有入贡夷使方物,悉领至彼译表以上”①。其目的是“欲其迎护朝使,统领诸番,为西陲屏蔽”②。但实际上,并没有起到明朝政府所预期的作用。
  明政府加强对这一广大地区的管理,其经济联系也是很密切的。明代这里的居民主要是畏兀儿族、蒙古族、藏族以及回族等。其中安定、阿端、曲先等地过着游牧生活外,其他地区则兼营耕牧。他们和明朝的经济往来主要通过朝贡、马市等方式。他们不时派遣庞大的使团向明朝进贡物品,人数达几百人。对此,明廷要给予“回赐”,如绢疋、彩缎等物,有时也给银、钱。因此,朝贡实际上也带有贸易性质。另外,明朝政府还准许他们利用朝贡时机,“听其量带方物来京贸易”③,换取各种生活必需品。有时允许他们在河州等地进行茶马贸易。如洪武二十五年(1392),明政府派遣中官而聂到河州,与当地居民进行贸易,得马万三百余匹,给茶三十余万斤④。哈密、土鲁番用来进贡和马市的物品有马匹、玉石、回回青、刀锉、硇砂、兽皮等,他们需要的物品主要有纱罗绫缎、瓷器、茶叶、铁器、药材等,都是难得而② 王世贞:《弇州史料前集》卷十八《哈密志》。
  ① 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十二《哈密》。
  ② 《明史》卷三二九《哈密卫传》。
  ③ 《明武宗实录》卷四三,正德三年十月甲戌。
  ④ 《明史》卷三三○《西番诸卫传》。
  又不可缺的,因此他们对通贡十分重视,不断要求增加进贡次数和人数,开展马市贸易。这说明西北边疆在经济上已与中原密不可分。
  明代的西藏西藏,明代称乌斯藏。明太祖立国后,随即遣使向该区招谕,并在这里建立了乌斯藏行都指挥使司和朵甘行都指挥使司等机构。明成祖封授各地藏族政教首领,确立了藏族地区的统治秩序①。
  西藏盛行喇嘛教。元世祖尊奉萨迦喇嘛八思巴为帝师,封大宝法王,统领十三万户,实行政教合一的统治。其后元朝历代帝师,都由萨迦寺喇嘛袭封,但到元朝衰亡时,由于喇嘛教派间争权,使这一地区陷于混乱。明太祖即位后,洪武二年(1369)即遣使去西藏告谕明朝建国,又派遣陕西行省官员前往各部落,招谕元朝旧封官员来朝受职。洪武六年萨迦派摄(代)帝师喃加巴藏卜来京,封授“炽盛佛宝国师”,所举元旧封官员六十人,分别授予指挥同知、佥事、宣慰使、同知、副使、元帅、招讨等职。从洪武四年到六年,明廷陆续设置了乌斯藏、朵甘指挥使司以及宣慰使司、安抚使司、招讨使司、万户府、千户所等行政机构,完善了明朝中央在西藏地区的行政建置,依明朝制度建立起军政统治秩序。
  在这一秩序之下,明廷不再把藏区封给任何地方“王侯”,而是作为相当于省的行政区直辖于中央。行政机构的任务是“绥镇一方,安辑众庶”②,而且不干预宗教事务,所设官吏,近于内地“流官”③。洪武七年(1374),在河州(今甘肃临夏)设西安行都指挥使司,总管河州、乌斯藏及朵甘。原设乌斯藏卫和朵甘卫指挥使司也升为行都指挥使司。
  与此同时,随着萨迦派逐渐衰落,噶举派、格鲁派等教派的相继兴起,明成祖即位后,改变元朝独尊萨迦的旧制度,实行“众封多建”的宗教政策,对各地宗教首领分别封王。帕木竹巴喇嘛章阳沙加监藏曾受元封为灌顶国师。明初袭封。章阳沙加死后,由其徒承袭国师。永乐年间先后封授五王,即阐化王、护教王、赞善王、辅教王、阐教王,他们是宗教领袖,但各有份地,每三年向朝廷朝贡一次。此外,明廷还先后封授萨迦派、噶举派、格鲁派的宗教领袖为“法王”,即大宝法王、大乘法王、大慈法王,统领本教派僧众,地位很高。明朝历代相承,三教分别向明廷遣使进贡,明廷也各有回赐。明政府还制定了西藏的僧官制度。僧官分为法王、大国师、国师、都纲、喇嘛等,法王以下的各级僧官的任免或继封,都由明朝中央政府决定。明廷规定,凡袭封受赐者,必须经“敕书勘合”。但由于封赐过滥,明英宗、孝① 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72 页。② 《明太祖实录》卷九五,洪武七年十二月壬辰朔。
  ③ 傅崇兰主编:《拉萨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125 页。宗和世宗时多次采取递降、落职、追夺诰敕等措施,裁减了一些僧人的封号。明代西藏的喇嘛教随着萨迦派独尊地位的改变,格鲁派地位日渐上升。
  格鲁派是明初新创的教派。创始人是罗桑扎巴,因出生于宗喀巴(青海湟中一带),故称宗喀巴大师。早年入藏学习各派佛法,鉴于各派僧官兼为领主,戒律废弛,因创新派,弘扬戒律,整饬寺院,并要求入教喇嘛穿黄衣戴黄帽,因此又称为黄教。永乐七年(1409)藏历正月初一日至十五日,得帕木竹巴阐化王之助,宗喀巴在拉萨大昭寺举行祈愿法会,获得僧众的拥戴,宗喀巴成为西藏喇嘛教界最有地位的人。宗喀巴刚建立黄教时,在西藏的影响并不大,但他和明朝廷建立了密切联系。永乐十二年(1414)十二月,宗喀巴派弟子释迦也失进京朝见,次年明朝廷封授他为“大慈法王”。到万历时,黄教势力日益扩大,得到明政府的有力支持。
  明朝廷与西藏的经济交流也日益频繁。西藏的僧俗官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明廷朝贡,他们随带马匹和其他地方特产,明朝廷也以绸缎、布帛、茶、钞等回赐,往往回赐品的价值数倍于入贡品。另外,为了便于通贡,明廷还多次下令恢复或新修西藏至内地的驿站,在四夷馆中设“西番馆”,任用藏族官员翻译贡表和其他文书。这些政策和措施,使入贡人数不断增加,明中期以后,“虽屡申约束,而来者日增”①。
  除了朝贡贸易之外,西藏和内地还存在茶马互市贸易。从洪武五年(1372)起,明廷先后在秦州(今甘肃天水)、洮州(今甘肃临潭)、河州(今甘肃临夏)、雅州(今甘肃雅安)等地设茶马司,统一管理茶马市易,“行茶之地五千余里”②。明廷为了以茶叶换取足够的马匹,禁贩私茶,但在有明一代,明朝廷虽一再明令严禁,可民间私茶贸易却一直与官茶贸易并存。
  ① 《明史》卷三三一《阐化王传》。
  ② 《明史》卷八○《食货志四》。
  第四节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明代云南、贵州、两广、湖广以及四川等地,自然条件差别甚大,民族众多。除居有汉族之外,还有苗、瑶、彝、傣等少数民族,他们的社会发展也极不平衡。元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土司制度进行管理。土司的官职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职。这些土司官职,大多由各族的首领世袭。
  明初,太祖以数十万兵力平定西南各省后,为控制这些地区,遂承袭元朝的统治制度。洪武初年,“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衔号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①。
  关于土司的选任和袭替,“原俱属验封司掌行。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官皆领土兵,改隶兵部,其余守土者,仍隶验封司”②。但明朝政府的这一规定,并没有贯彻始终。从天顺末年起,朝廷“威柄渐弛”。到嘉靖九年(1530)始复旧制,“以府州县等官隶验封,宣慰、招讨等官隶武选。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于是,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矣”③。
  土司必须定期向明朝朝贡,明朝也回报以丰厚的赏赐。各地土司朝贡分一年一贡、二年一贡或三年一贡。贡使人数只许五六十人,多不过百人,限每年十二月底前到京,按期到达者给全赏,逾期者给半赏。关于土官的考核,由土官本衙门将土官的事迹验实后,申报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进行④。
  另外,明政府在西南地区也建立了军事卫所,隶属各省都指挥使司。都司以下设都司土官,将诸土司的土兵纳入都司的管辖之下,都司和卫所的官员均由朝廷任命,土官可以世袭。土司的土兵听从朝廷和都司的调发。
  改土归流明代推行的土司制度,对稳定南疆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日益显露。土司的世袭性造成割据势力的事实存在,土司间为争夺领地、承袭权而仇杀、内江,于是明朝廷在一些矛盾比较突出① 万历《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
  ② 万历《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
  ③ 《明史》卷三一○《土司序》。
  ④ 杨绍猷:《明朝的边疆政策及其得失》。
  的地区实行改土归流。改土归流的主要内容是改土司为府、州、县,由中央派官员治理,或废府、州、县中的土官,全部由流官统治。同时丈量土地,额定赋税,设兵防守等。
  如永乐十一年(1413),思州宣慰使思琛和思南宣慰使田宗鼎因争地而仇杀,明成祖遣使臣蒋廷瓒前往勘查,田琛及田宗鼎被密捕来京斩首。于是裁撤土司,“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①,蒋廷瓒为左布政使。宣德初年,贵州永从蛮夷长官李瑛卒后,无人继嗣,改设流官。嘉靖末广西龙州土知州与副使仇杀被改土归流。万历年间平定播州土司杨应龙叛乱后,在该地设遵义、平越二府,分隶四川、贵州。其他有的地区也先后以各种原因被改土归流。但明朝在推行这一政策时,由于受到土官的抵制而不断反复。如马湖府在弘治时设流官,然而到嘉靖初,虽已有两次改流,但结果仍是“流官再设而土夷随叛,杀人夺地比昔更甚”①。改土归流比较彻底和大规模的推行,则是到清代才得以完成的。
  ① 《明史》卷三一六《贵州土司传》。
  ①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六九《四川》。
  第十章明朝的对外关系与中西文化交流明朝的对外政策确立于洪武、永乐两朝,以后被长期沿袭下来。在明朝存在的二百七十多年间,虽然不同时期在具体内容上有些变化,但其指导思想和主要方针并无多大变化。
  明太祖在位期间,对周围邻国采取睦邻友好政策,不断派遣使臣,广加招徕,力图建立起正常的友好关系。但出于巩固内部统治和防御北元再起的考虑,又厉行海禁,禁止私人出海贸易,也禁止外国商人来中国经商,并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被长期保持不变。因此,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明朝的对外政策又趋于保守和内向①,在与外国的联系方面,又多处于被动的地位②。永乐时,一方面继续实行海禁,另一方面又实行较为开放的政策,并出现了郑和下西洋的壮举。明中期以后,海禁时紧时松,中国海商和倭寇相勾结,出现了嘉靖年间的倭患。隆庆以后,部分地开放海禁,私人海外贸易得以迅速发展,明初制定的禁海政策至此基本瓦解。与此同时,随着新航路的开辟,西方殖民者陆续来到中国沿海,这给中国带来了机会,使中国有可能融入世界潮流,“走上与西方世界同步发展的轨道”①,但也蕴藏着危机。
  ① 张维华主编:《中国古代对外关系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 年版,第270 页。② 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78 页。① 毛佩琦等:《中国明代政治史》,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10 页。
  第一节与朝鲜的关系明朝与朝鲜基本上保持着往来聘使的关系,万历年间的援朝抗倭,明军两次出兵,与朝鲜军民并肩作战,取得了这场战争的胜利,也在两国关系史上写下光辉的一页。明末,随着女真族在东北的崛起,两国关系出现了微妙的变化。
  明初的交往明初朝鲜称高丽,国王为王颛。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即位,朱元璋即遣使持书前往高丽谕告。次年,高丽国王颛也遣使上表庆贺明朝开国,井请封号。朱元璋应其之请,于洪武三年遣使持金印文诰,封王颛为高丽国王,从而确立了两国的宗藩关系,“自是贡献数至,元旦及圣节皆遣使朝贺,岁以为常”②。是年,明朝开科取士,诏准高丽等国“行修经明之士,..贡赴京师会试,不拘额数选取”③。这一年,高丽参加会试的有三人,其中金涛及第,授东昌府安丘县丞,后因不通汉语,回到高丽。洪武五年高丽派一百五十多人前往南京国子监留学,途中因遇海难,溺死三十九人。“帝悯之,遣元枢密使延安答里往谕入贡毋数”④。
  洪武七年(1374)高丽国王颛为权相李仁人所弑,李仁人拥立权臣辛肫之子辛禑为王,遣使来明入贡,明太祖却而不受。直到洪武十八年朱元璋见辛禑地位日益稳固,才不得不正视既成事实,加给辛禑高丽国王封号,并追谥王颛为恭愍王。
  洪武二十一年(1388)四月,高丽东北面都指挥使李成桂发动兵变,除李仁人,囚禁了国王辛禑,十月辛禑让位于子昌。次年,李成桂废辛昌,拥立王颛之后王瑶(恭让王)。洪武二十四年王瑶让位于李成桂,改国号为朝鲜,“王氏自五代传国数百年,至是绝”①。二十六年,李成桂遣使来明,贡马九千八百余匹,明太祖回赐纻丝绵布等近二万匹。建文初,李成桂因年老体弱,逊位于次子芳果(定宗),两年后芳果亦因病让位于五子芳远(太宗)。
  明成祖即位,朝鲜太宗遣使朝贡。永乐五年(1407)朝鲜十四岁的世子提得到明朝允准,作为进表使率各级官员五十余人,至明京师南京。次年正月到达南京,进贡马匹金银器物。成祖数次召见,厚加赏赐,“赐织金文绮。② 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一《朝鲜》。
  ③ 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一《朝鲜》。
  ④ 《明史》卷三二○《朝鲜传》。
  ① 《明史》卷三二○《朝鲜传》。
  及归,帝亲制诗赐之”②。永乐十六年朝鲜太宗李芳远以年老逊位,废世子禔,传位于第三子祹。明成祖遣使赴朝,封为朝鲜国王。时明“已迁北都,朝鲜益近,而事大之礼益恭,朝廷亦待以加礼,他国不敢望也”③。
  万历年间援朝抗倭日本战国群雄,经过近百年的战争,到十六世纪末期,丰臣秀吉陆续削平了其他封建诸侯,统一了日本。万历十三年(1585),日本天皇任命他为“关白”(摄政),又兼太政大臣。这时日本社会随着庄园经济的瓦解,商业资本发展迅速。统一后的日本商人积极要求开辟海外市场,丰臣秀吉为了满足他们的贪欲,策划侵略邻国朝鲜。
  万历二十年(1592)初,丰臣秀吉正式发布命令,出征朝鲜。侵朝日军共计十八万余人,舟师数百艘,分为九军,四月十二日在朝鲜釜山登陆,分兵北犯。“时朝鲜承平久,怯不谙战,皆望风溃”①。日军迅速占领王京(汉城),进而攻占平壤。在三个月时间里,日军几乎占领了朝鲜全国。朝鲜国王李昖逃到义州(今辽宁义县),遣使向明朝告急,请求出兵援助。
  明朝得报,遂派副总兵祖承训、辽东游击史儒率军三千余去朝鲜作战,结果明军全军覆没,史儒战死,祖承训只身逃回。败报传来,明朝大为震动。神宗即命兵部右侍郎宋应昌为经略,以提督陕西总兵李如松为东征提督,部署军事,前往支援。次年一月,抵达平壤城外。平壤东南临江,西枕山陡立,迤北牡丹台高耸,地势险要,易守难攻,日军筑设炮台。李如松指挥攻城,城上日军炮矢如雨。李如松坐骑被击毙,仍换马再战。部将吴惟中被铅丸击中,也仍奋呼督战。经过激烈战斗,明军大败日军,史称“平壤大捷”。收复平壤后,明军与朝军乘胜追击,相继收复了开城、汉城等地。日军连战皆败,伤亡惨重,退到釜山一带。于是汉江以南千有余里的朝鲜故土都被收复。然而在援朝抗倭战争即将取得完全胜利之际,明朝兵部尚书石星却力主与日和议罢兵,丰臣秀吉以和议为缓兵之计,不仅留驻釜山的日军始终未撤,而且暗中加紧准备,企图卷土重来。万历二十五年(1597)二月,丰臣秀吉又调集十四万大军,再次侵入朝鲜。
  明朝以兵部尚书邢玠为总督,佥都御史杨镐为经略,麻贵为提督,再次赴朝抗倭。在朝鲜军队的密切配合下,连败日军。次年七月丰臣秀吉死去,日军人心动摇。明军乘势加紧发动进攻。日军企图从海上逃走,副总兵邓子龙和朝鲜统制使李舜臣,统率水军邀击于釜山南海,大败日军。邓子龙年逾七十,意气风发,直前奋击,日军死伤无算。朝鲜李舜臣也曾在日军第一次② 《明史》卷三二○《朝鲜传》。
  ③ 《明史》卷三二○《朝鲜传》。
  ① 《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二《援朝鲜》。
  侵朝时,多次打败日军。在这次海战中,邓子龙和李舜臣都壮烈战死。这次海战,取得了抗倭战争的最后胜利。
  万历年间的援朝御倭战争的胜利,沉重打击了日本侵略扩张的气焰,维护了朝鲜的独立和明朝边境的安全,但同时也应看到,战争极大地消耗了明朝的国力,加剧了明朝的财政亏空,削弱了明朝在东北地区的军事力量。因此,正如《明史·朝鲜传》所言:“自倭乱朝鲜七载,丧师数十万,糜饷数百万,中国与属国迄无胜算。”
  女真与朝鲜的关系万历末女真族在东北崛起,努尔哈赤所向披靡,攻占了明朝辽东大片土地,建立后金政权,企图问鼎中原。自努尔哈赤兴起后,由于朝鲜地势重要,后金和明朝都竭力结好朝鲜。后金的目的是要切断朝鲜与明朝的来往,以消除后顾之忧。而明朝的意图则是要联络朝鲜,牵制后金,使明军与“丽(朝鲜)兵声势相依,与登莱音息相通,斯于援助有济”①。尽管后金百般离间朝鲜和明朝的关系,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朝鲜仍和明朝合作。皇太极上台后,为了缓解三面(朝鲜、蒙古、明朝)受敌的境况,以争取时间,储备力量,进取中原,于是他不断向明朝廷提出议和。崇祯四年(1631)至五年,是皇太极议和活动最频繁的时期,他向明廷“上疏称臣,求款再四”②,而且要朝鲜出面,“绍介其间”,转奏明廷,“以表其诚悃”③。尽管如此,掠夺明朝和朝鲜的军事行动却并未停止。
  天启七年(1627,后金天聪元年)二月,皇太极不宣而战,派遣阿敏等人统率三万多八旗兵进入朝鲜,连陷义州、定州等地。朝鲜国王李倧逃往江华岛,派使者前往阿敏驻地求和。朝鲜政府在后金强大的军事压力下,被迫签订“江都和约”,这个和约基本上割断了朝鲜和明朝的联系。
  崇祯九年(1636,清崇德元年)十二月,皇太极以朝鲜“助明害我”为借口,第二次对朝用兵。皇太极率十万大军渡过鸭绿江,直指朝鲜京城。次年一月,后金兵围攻京城,朝鲜国王李倧退守南汉山城,后金兵又将该城包围,迫使朝鲜国王投降,签订城下之盟。朝鲜断绝和明朝的一切来往,向清称臣纳贡,变为清控制下的藩属。至此,明朝与朝鲜结束了往来聘使的关系。① 《明熹宗实录》卷十三,天启元年八月庚午。
  ② 周文郁:《边事小纪》卷三《朝鲜国咨三》。
  ③ 《朝鲜李朝实录》仁祖卷二八。
  第二节与安南的关系安南古称交阯,自汉至唐为中国属郡,五代时独立成国,一直和中国保持着藩属关系。元朝时,安南国王陈氏受封世为国王。明代除永乐至宣德间有战事发生外,双方一直保持着睦邻友好关系。
  用兵安南和交阯明初,朱元璋即遣使告谕安南,并因其请,封授安南国王陈日煃,建立了明与安南的宗藩关系。洪武末年,安南国相黎季犛擅权,逐杀陈氏,独揽朝政,立其子黎苍为皇帝,自称太上皇,改姓胡氏。黎苍改名胡■。成祖即位,胡■遣使奉表朝贺,并求封号,诈称陈氏宗嗣已绝,“支庶沦灭,无可绍承”①。成祖不明安南内情,遂于永乐元年(1403)由十一月封胡■为安南国王。胡■受封不久,前安南国王之孙陈天平从老挝至南京,陈诉黎氏篡逐真相,请求明朝出兵征讨黎氏。永乐三年成祖遣使前往安南查问内情,黎苍遂遣使“入朝谢罪”,并且“请迎(陈)天平归,奉为主”。第二年,成祖派征南副将军黄中、吕毅,大理卿薛嵒领兵五千护送。黎苍却设“伏兵邀杀天平,(黄)中等败还”,成祖大怒,“决意讨之”②。
  其实安南为当地一小霸主,它向南侵略占城(今越南南方),向北侵占广西思明府(今广西宁明)的禄州、西平州等地,还侵云南的宁远州,黎氏不甘心仅封为王,这为成祖所不能容忍①。因此,成祖为安定南方,阻止安南向外扩张,发大兵征安南。
  永乐四年(1406)七月,明成祖命成国公朱能为征夷将军,镇守云南的西平侯沐晟及新城侯张辅为左右副将军,调兵八十万,兵分数路出征安南。京畿及荆、湖、闽、浙、广西兵出广西凭祥,巴蜀、建昌、云南、贵州兵出云南蒙自,两路齐头并进。十月,朱能病死于龙州,张辅受命代将其军。明朝传檄,历数黎氏父子二十大罪,并表明,这次出兵意在恢复陈氏子孙的王位。安南倾巢而动,全线布兵堵截,号称二百万。张辅等攻下多邦城,进克东都。次年三月,张辅、沐晟追击黎氏父子于富良江中,斩首数万,夺船三百艘。黎季犛、黎苍先后被俘,安南尽平。
  明成祖败黎氏后,在安南依内地各省建置,改安南为交阯,设置交阯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命吕毅为指挥使,黄中为副,黄福为布政使兼按察使。下设十五府,分辖三十六州,一百八十一县,正式将安南变成明朝的一个省。
  ① 《明太宗实录》卷十九,永乐元年四月丁未朔。
  ② 《明史》卷三二一《安南传》。
  ① 参见毛佩琦:《明成祖大传》,辽宁教育出版社1994 年版,第436 页。弃交阯后与安南之关系成祖发兵征安南和交阯布政司的设立,是违背安南人民的意愿的,所以激起了安南的反明斗争。永乐六年(1408)八月,安南陈氏旧官简定起兵反明,称日南王,纪元兴庆。成祖得报,再命张辅领兵二十万出征。永乐七年简定称上皇,立陈氏后裔陈季扩为大越皇帝,纪元重光。张辅兵至安定,简定兵败被擒,押解至京师处死。永乐八年十二月,陈季扩遣使请降,明成祖不复王封,而以陈季扩为交阯布政使,季扩拒不受命。永乐九年张辅、沐晟再次出兵征安南,安南继续抵抗。战争延续三年,至永乐十二年交阯重新平定。张辅受命镇守交阯。永乐十四年(1416)冬,张辅在安南已逾十年,奉召还京。次年正月,交阯清化府巡检官黎利乘机起事反明,明军极力镇压。洪熙时明军将领不和,屡次失败。
  宣宗即位,安南反明斗争规模仍很大。后来黎利谎称在老挝访得陈氏之后陈暠物故,并请明朝对他册封。明朝遂命黎利“权署安南国事”。不久,黎利即正式称王,向明朝朝贡不绝。正统元年(1436)明英宗正式册封黎利之子黎麟为安南国王。两国之间又恢复了正常的友好关系。
  第三节与日本的关系明初中日两国的交往中日两国的友好交往由来已久,唯元世祖发舟师东侵日本,覆没海中,所以终元之世,日本与中国不再通使。明朝建立后,朱元璋为了修复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遂于洪武二年(1369)遣行人杨载出使日本。次年又派莱州府同知赵秩赴日,详细解释了明朝的睦邻政策。日本国王良怀知道明朝与元不同,遂于第二年遣使奉表贡马,并送还在明州、台州掠去的中国人七十余人,洪武四年十月抵明都南京。明太祖宴赏使臣,并命僧人祖阐等八人送日本使者回国,回赐良怀文绮纱罗。
  洪武后期,明朝和日本的关系有所疏远,虽然仍把日本列为不征国之一,但互相间使臣往来绝少。胡惟庸案后,明太祖疑胡惟庸“欲藉日本为助”,因此“怒日本特甚,决意绝之”①。自此以后,终洪武朝日本贡使未再来中国。明成祖即位后,于永乐元年(1403)即派左通政赵居任、行人张洪偕僧道成出使日本。将行,日本使臣已至宁波,十月到达南京。明朝优礼相待,对使臣所带货物,包括违禁的兵器之类,均准按时价出售,并遣使随日本来使回访。此后两国又恢复了贡使往来。
  明初,在宁波设市舶司,日本商人须持明朝发给的“勘合”(即凭证)
  贸易。永乐初,成祖定议日本十年一贡,人不过二百,船限两艘。但实际上日本来中国贸易的人和船舶,都超过规定的数目,并且携带的私物也特别多,甚至超过贡物十倍。宣德初年改为人不过三百,船不过三艘。即使这样,仍不能满足日本的需要。
  明初的倭寇明初,日本一些在国内失意的土豪与浪人,在中国沿海地区,武装走私,抢掠商民。当时称为“倭寇”。终明之世,一直存在倭寇问题,尤其是嘉靖年间,“倭患”成为举国震动的大事。但明前期和嘉靖时期的倭寇问题有着不同的特点,性质也有所不同。
  明朝初年,从辽东经山东、浙江到广东漫长的海岸线上,“岛寇倭夷,在在出没”②,甚至登岸剽掠。洪武二年(1369),太仓卫指挥佥事翁德率领卫所士兵力剿倭寇,生擒数百人,但倭寇仍时出剽掠。于是明朝廷便大大加强海防,筑城列寨,增置卫所,添造战船。洪武朝先后在辽东到广东沿海① 《明史》卷三二二《日本传》。
  ② 《明史》卷九一《兵志》。
  设置五十余卫,计有士兵二十余万。每百户设一战船,千户所十船,每卫五所,共有船五十,每船旗军五十名①。
  永乐时,成祖一面与日本修好,同时仍加强沿海防御。永乐九年(1411)正月,命丰城侯李彬、平江伯陈瑄等率浙江、福建舟师剿捕海寇。十四年,命都督同知蔡福等率兵万人,于山东沿海巡捕倭寇。十七年,总兵刘荣(刘江)领导军民在辽东望海埚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抗倭战役。这年六月,倭寇分乘三十多艘船侵犯辽东,登岸后直奔望海埚。望海埚,位于金州卫金线岛西北,距金州城七十余里,是辽东沿海的要塞,地势高广,可驻兵千余。刘荣任辽东总兵后,筑石堡,置烟墩瞭望。一日,二千余倭寇乘船前来,刘荣自烟墩得报,命都指挥徐刚伏兵于山下,又派百户江隆率壮士“潜绕贼船,截其归路”。倭寇到埚下,刘荣举旗鸣炮,伏兵奋勇杀敌,倭寇大败,死者枕藉。望海埚之役,明军“生擒数百,斩首千余”②。倭寇受此沉重打击,不再敢大规模侵扰。
  嘉靖时的“倭患”
  倭寇对中国沿海的侵扰,到嘉靖时又猖獗起来。明朝中期以后,国势日益衰落,尤其到嘉靖时,海防废坏,倭寇“剽掠辄得志,益无所忌”①,倭患日益严重。嘉靖二年(1523)四月,日本左京兆大夫内艺兴遣僧宗设,右京兆大夫高贡遣僧瑞佐及宋素卿先后至宁波。宋素卿原是宁波人,后来投奔日本。他贿赂明市舶太监,得先查阅瑞佐货物,市舶司设宴时也使瑞佐上坐。宗设不平,袭杀瑞佐,并俘获了明军的指挥官袁琏,都指挥刘锦亦战死海上。嘉靖帝闻讯大怒,听从了夏言的建议,认为“倭患起于市舶,遂置之”②。于是,撤销了市舶司,海禁更加严厉。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巨商和海盗便和倭寇相勾结,亦商亦盗,兼行劫掠。这也是嘉靖时期倭患严重的主要原因和突出特点。
  嘉靖二十六年(1547),明朝命巡抚赣南的右副都御史朱纨巡抚浙江,提督浙闽海防军务。朱纨到任后雷厉风行,着力整顿了海防,“革渡船,严保甲,搜捕奸民”③,处死李光头等走私海商及海盗九十余人,震动一时。闽浙海商因而失去商利,遂群起攻击朱纨,朱纨愤而自杀。明朝也罢设提督海防军务的巡抚御史或巡视大臣。于是海防更加空虚,海盗与倭寇的活动也更加猖獗了。
  ① 《续文献通考》卷一三二《兵考》。
  ② 《明史纪事本末》卷五五《沿海倭乱》。
  ① 《明史》卷二○五《朱纨传》。
  ② 《明史》卷二○五《朱纨传》。
  ③ 《明史》卷二○五《朱纨传》。
  面对倭寇的侵扰,明朝不得不再设巡视大臣。嘉靖三十一年(1552)以佥都御史王忬提督军务,巡视浙江及福、兴、漳、泉四府。王忬到任后,在浙、闽沿海地区逮捕沿海各地作为内线的猾民,倭寇因而“不复知中国虚实与所从向往”④,其在海中的船只,也得不到菽粟和火药,往往自行遁走。王忬又巡视诸未筑墙的府、州、县,建城三十余处。但不久他便被调任大同巡抚。
  嘉靖三十三年(1554)五月,明朝任命南京兵部尚书张经,“不解部务,总督江南、江北、浙江、山东、福建、湖广诸军,便宜行事”①。同年秋,又改为右都御史,兼兵部右侍郎,专总督军务讨贼,解兵部事②。张经是福建侯官人,曾总督两广军务,为当地少数民族拥戴。他受此重任,“亦慷慨自负。中外忻然,谓倭寇不足平”③。
  当时倭寇二万盘踞在华亭(松江)柘林川沙洼。张经选将练兵,筹划捣毁倭寇的巢穴。次年陆续调集两广土司兵,分配给总兵官俞大猷、参将汤克宽和游击邹继芳等,俟永顺、保靖苗兵到达后,即展开决战。可在此时,工部右侍郎赵文华又受命到浙江祭告海神,以镇倭寇,兼督察沿海军务,使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赵文华来到东南,即催促张经出兵,张经自以为地位比文华高,“心轻之”④,不予理会。赵文华极不满意,竟密疏诬告张经“糜饷殃民,畏贼失机,欲俟倭饱飏,剿余寇报功,宜亟治”⑤。世宗得疏大怒,嘉靖三十四年(1555)五月,诏令逮治张经。
  然而就在此时,永顺、保靖苗民已到,倭寇自柘林侵犯嘉兴,张经派参将卢镗从水陆两路进攻,大败倭寇于石塘湾。倭寇行至王江泾,张经又令永顺、保靖土兵夹击,斩首二千级,倭寇大败。余寇奔窜柘林,纵火焚巢,驾舟二百余艘出海而逃。张经指挥作战,取得王江泾大捷,一时称为自有倭患以来“为战功第一”⑥。
  王江泾大捷后,世宗命将张经逮解进京,这年十月,将张经斩首。与此同时,世宗以赵文华督察军务,赐铸关防。赵文华自此“出总督上,益恣行无忌”①。张经死后,浙江巡按御史胡宗宪得赵文华荐引,巡抚浙江,又晋为总督,以兵部侍郎兼佥都御史。嘉靖三十五年(1556)、三十六年,胡宗④ 《明史纪事本末》卷五五《沿海倭乱》。
  ① 谈迁:《国榷》卷六一,嘉靖三十三年十月辛巳。
  ② 谈迁:《国榷》卷六一,嘉靖三十三年十月辛巳。
  ③ 《明史》卷三○八《严嵩传》附《赵文华传》。
  ④ 《明史》卷三○八《严嵩传》附《赵文华传》。
  ⑤ 《明史》卷二○五《张经传》。
  ⑥ 《明史纪事本末》卷五五《沿海倭乱》。
  ① 《明史》卷三○八《严嵩传》附《赵文华传》。
  宪虽然诱杀了海盗徐海、汪直等人,沿海屡获胜利,但“新倭复大至”②,对闽、浙沿海地区侵扰如故。
  嘉靖三十五年(1556),戚继光受命任参将,守台州、金华、严州三郡,负责御倭事宜。戚继光到浙江后,请求在义乌招募农民和矿夫,组织、训练新军,得到朝廷恩准。嘉靖三十八年秋,他亲自来到义乌,招募了三千人,制定纪律,严格训练。戚继光还创造了“鸳鸯阵”的战术,将盾牌、狼筅、长枪、叉、钯、棍、刀等长短武器联合使用,各尽所能,密切配合。经过两个月的训练,戚继光招募的这支军队就成为战斗力很强的精锐部队,开赴抗倭战场。由于这支队伍英勇善战,屡立战功,被誉为“戚家军”。
  嘉靖四十年(1561),倭寇大掠浙东桃渚、圻头。戚继光率部急趋宁海,扼桃渚,在龙山大败倭寇。倭寇逃遁,乘虚袭击台州,戚继光回军与战,也大获全胜。戚继光先后九战九捷,俘馘一千余。此后,总兵官卢镗、参将牛天锡又在宁波、温州一带大败倭寇,浙东的倭患遂告平息。
  嘉靖四十一年(1562)福建成为倭患的中心,福建明军连连告急。戚继光被调入闽,在横屿、福清、兴化等地又获全胜,班师回浙。戚继光还浙后,又有大批新倭来福建。福建倭患再起,明廷急调俞大猷往剿,任命俞大猷为镇守福建总兵官,以戚继光为副,领兵剿倭。次年四月,戚继光至闽,与刘显、俞大猷分三路进攻平海,戚继光所率戚家军首先登上敌垒,刘、俞部相继突入,斩首二千二百,戚继光以军功升都督同知,世袭千户,并代俞大猷为总兵官。次年春,戚继光相继败倭于仙游城下、同安王仓坪等地,斩获颇多,余倭掠渔舟出海去。福建倭患至此亦被平定。嘉靖四十三年(1564)广东总兵俞大猷在提督两广兼理巡抚吴桂芳的支持下,与其他将领先后击败倭寇于海丰等地,广东倭患也得到解除。东南沿海的抗倭斗争,终于取得了最后的胜利。
  但抗倭战争也使明王朝消耗很大。自嘉靖三十一年(1552)倭犯台州等地起,“七八岁间,所破城十余,..官军吏民战及俘死者不下数十万”①。为了御倭,明朝几乎帑藏空虚,不得不在江南实行加派,全国各地精兵良将也被调往东南沿海,因此有人指出:“由于倭寇的侵扰,明朝东南沿海富庶之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农工商业生产,都遭受了极其严重的破坏。”②通过这场战争,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开放海禁的重要性。明朝廷也鉴于嘉靖时“倭乱”的教训,到隆庆时开始部分开放海禁。
  ② 《明史纪事本末》卷五五《沿海倭乱》。
  ① 王世贞:《倭志》。
  ② 郝毓楠:《明代倭变端委考》,《中国史研究》1981 年第4 期。
  第四节与东南亚各国的关系明朝初期,与东南亚各国关系最为密切。太祖在位时,琉球、暹罗、占城、爪哇诸国先后遣使入贡。成祖即位,多次遣使到各国招徕,宦官郑和几次出使,尤为一时盛举。
  郑和下西洋“西洋”在明代是指婆罗洲(今文莱)以西地区,以东称东洋。郑和出使所经地区多是东南亚各国。永乐年间,对外交往有所高涨。成祖即位后,为了提高自己的威望,维持明朝在这些地区的地位,宣扬国威,不断遣使四出,这时涌现出许多著名的使者,郑和是其中的佼佼者。
  郑和本姓马,云南昆阳州(今云南晋宁)人。洪武时入官,初在燕王藩邸任职,后随朱棣起兵有功,擢升为太监,赐姓郑,俗称“三保太监”。郑和出身穆斯林世家,又信佛教,东南亚各国人民多信佛教,穆斯林也很多。而且郑和通晓诸国文化习俗,又知兵习战,能武能文,自是恰当人选。郑和出使这些地区,特别有利于发展与这些国家间的友好关系。
  永乐三年(1405)六月,郑和与副使王景弘奉命出使。郑和船队从江苏太仓刘家港出发,经福建五虎门出海,到达占城(今越南南部)。经南海入西洋,途经爪哇、暹罗、苏门答剌、阿鲁、旧港、满剌加,经锡兰到达印度半岛的南端古里(今印度卡里卡特)回航。永乐九年九月返回南京。郑和这一次航行共有船只六十二艘,船长四十四丈,宽十八丈,每船可容千余人。船上有航海图、罗盘针,具有当时最先进的航海设备。永乐五年、七年郑和又两次出使,他积累了更丰富的航海经验。
  永乐十年(1412)十一月,郑和受命远航阿拉伯和东非一带,作第四次远航。次年冬出发,到永乐十三年七月返回,历时一年八个月左右。这次出使到了波斯湾口的忽鲁谟斯(今属伊朗),接着又到了阿拉伯半岛南端的剌撒、阿丹(亚丁),又到了红海东岸的圣地天方(麦加)。同时,郑和使团还沿非洲东海岸南下,依次到了木骨都束、卜剌哇(今属索马里)、麻林(今肯尼亚马林迪)等地。与这些国家和地区建立起友好关系。接着,郑和在永乐十五年冬至永乐十七年七月、永乐十九年冬至二十年八月,又进行了第五次和第六次的出使。
  郑和数次出使西洋,虽然意在宣扬国威,开拓朝贡贸易,发展对外友好关系,但毕竟开支浩繁,所以屡屡遭到臣下的反对。明成祖一死,继位的仁宗便听从了夏原吉的建议,“罢西洋取宝船”。西洋宝船的罢设,其原因似乎不仅限于此。明朝经过洪武、永乐两朝的开创,其国力强盛,已非昔比,若单从财力上讲,此时应具备更充足的物质条件。但其关键在于,随着明初国内统治的逐渐巩固和对外的开拓,明朝也正面临着一个时期的重大转折。到仁、宣时,仁宗、宣宗二帝无论从阅历还是本人能力讲,都远逊于太祖、成祖二帝,而且由于社会的稳定,使他们无力也无心向外开拓发展,他们意在如何守住大明的江山。所以这次罢设后,直到宣德五年(1430)六月,宣宗“以践祚岁久,而诸番国远者犹未朝贡”,于是命郑和组织第七次出使。这次出使从宣德六年十二月至宣德八年七月,历时一年七个月,历经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虽然如此,但这次出使规模和影响却远非前六次可比。在这次出使前,郑和在太仓刘家港天妃宫立《通番事迹记》碑,后在福建长乐也立碑勒铭,历记以前数次下西洋的始末,保存了极其珍贵的史料。之后,明朝政府再未进行过类似大规模的出使活动。
  郑和的出使远航,在古代中国对外关系史和航海史上都是罕见的壮举,它增强了中国同亚非各国的友好交往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同时,以郑和为首的官兵数万人,远航海域,作出了重大贡献。使团随行人员马欢著《瀛涯胜览》、费信著《星槎胜览》、巩珍著《西洋番国志》,分别记录了航行诸国的见闻。《郑和航海图》和郑和的《针位编》,也是远洋航行的宝贵资料。与东南亚各国之关系明朝初期,东南亚各国不时入贡,关系极为密切。洪武时规定,琉球、占城等国来朝就“任其时至”①,不作限制。另外,明政府还设置市舶司负责中外贸易事宜。洪武三年(1370)在宁波、泉州、广州分别设置,并规定“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广州通占城、暹罗、西洋诸国”②。洪武七年一度罢设,由沿海地方长官负责。永乐元年(1403)又依洪武初制设市舶提举司,“寻命太监提举市舶”③。
  永乐年间,东南亚各国不断遣使和商队来中国。据统计,永乐二年(1404)暹罗、日本、琉球、中山来了两次。永乐三年,暹罗、琉球、山南、山北来了两次,琉球、中山来了三次①。郑和下西洋以后,来中国的更多。如郑和第一次出使于永乐五年回国,“是年,琉球、中山、山南、婆罗、日本、别失八里、阿鲁、撒马尔罕、苏门答剌、满剌加、小葛兰入贡”②。除少数的几个国家外,大多数国家使节的来访都与郑和的出使有关。许多外国使节就搭乘郑和的船只来中国。永乐十七年郑和第五次下西洋回国时,就带回了十七个国家和地区的贡使。永乐二十年郑和第六次下西洋回国时,随郑①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
  ②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
  ③ 《明史》卷五五《职官志》。
  ① 《明史》卷六《成祖纪二》。
  ② 《明史》卷六《成祖纪二》。
  和来中国朝贡的共十六国,各国“悉遣使”,“贡方物”③。这在中外关系史上,不能不说是极大的盛事。
  在郑和下西洋期间,除了一些王子、王妃外,共有四个国家的国王八次来华访问。这也是以前朝代所不曾见过的。
  一是满剌加。永乐九年(1411),满剌加王拜里迷苏剌率妻子陪臣五百四十余人来朝,受到明皇朝热烈而隆重的欢迎。永乐十七年,继位的新王又率领妻子和陪臣来中国谢恩。其子继位后,于永乐二十二年和宣德八年(1433)又两次来华,其中最后一次在明朝的南北两京逗留了一年半时间,直到宣德十年四月,明朝才派船送其回国。从永乐九年到宣德八年的二十二年间,满剌加王三人四次来华。
  二是苏禄。永乐十五年(1417),苏禄国王、西王、峒王同时来朝。他们“各率其属及随从头目凡三百四十余人,奉金缕表来朝贡,且献珍珠、宝石、玳瑁等物”④。原来苏禄并不在朝贡国之列,这次以如此规格的朝贡使团来华,使明朝廷感到惊讶和高兴,认为苏禄三王“倾国来归,鳞次阙下,亦向化之笃也”①。明成祖亲自设宴款待,并根据苏禄国王的要求,为他们加封,赐诰命及袭衣、冠服、印章、鞍马、仪仗。明朝为苏禄国王加封,实际上就是承认了苏禄为独立国家和苏禄国王的地位②。但在他们回国途经德州时,东王巴都葛叭哈因病去世,即葬在德州。东王眷属和陪臣守灵者,大都长期住在中国,其子孙长期享受“廪粮”、“布钞”等,受到诸多优待。明中期以后,因各种原因,两国官方较少往来。
  三是浡泥(今加里曼丹岛)。永乐六年(1408)八月,浡泥国王麻那惹加那乃率领妻子弟妹等家属及亲戚、陪臣等一百五十余人来明朝京师,奉表朝贡。明成祖在奉天殿召见,亲与交谈,在华盖殿和奉天门,接连设宴款待,并命大臣一人在馆舍陪侍,赐予仪仗及金银丝绢等器,甚为丰厚。但麻那惹加那乃不幸于十月间病死南京会同馆,明成祖为此“辍朝三日”,命厚葬于安德门西,建陵树碑,谥恭顺王,并“命有司岁于春秋用少牢祭之”③。永乐十年袭封的国王遐旺带领母亲和妻子再次来朝,明成祖对他的馈赠也十分优厚。
  四是古麻剌朗(即麻剌,今属菲律宾)。永乐十八年(1420)十月,国王剌义亦敦奔率妻子陪臣来朝,第二年至福建,国王因病而死。明成祖闻讯非常悲痛,“命有司治坟茔,葬以王礼”④。
  ③ 《明太宗实录》卷二五○,永乐二十年八月壬寅。
  ④ 《明太宗实录》卷一九二,永乐十五年八月甲申朔。
  ① 张燮:《东西洋考》卷五。
  ② 朱亚非:《从苏禄国王来华看明朝与苏禄关系》,《明代中外关系史研究》,济南出版社1993 年版。③ 《明太宗实录》卷八四,永乐六年冬十月乙亥朔。
  ④ 《明太宗实录》卷二三六,永乐十九年夏四月丙辰。
  第五节与帖木儿帝国的关系明朝建立之初,在中亚地区兴起了帖木儿帝国。十三世纪时,随着蒙古人征服区域的扩大,曾形成窝阔台、察合台、伊利和钦察四个汗国。后来,封地较小的窝阔台并入察合台。十四世纪初,察合台分裂为东、西二部,相互间不断发生战争。1370 年,帖木儿夺得西察合台的统治权,占有西部广大地区,成为中亚盛国,被称为帖木儿王国。明太祖在位期间,两国即有使臣来往。明成祖先后亲征鞑靼、瓦剌,但对帖木儿王国遣使修好,使臣和商旅往来不绝。
  帖木儿帝国帖木儿在位初期,对东方的明朝纳贡修好。洪武二十年(1387)九月,帖木儿首次遣使到明朝,贡马十五匹,骆驼两头。朱元璋赐宴款待其使臣,并赐其白银十八锭。自此以后,帖木儿每年都遣使贡马、驼和其他方物。洪武二十七年,帖木儿遣使贡马二百,并携带表文,盛称朱元璋“臣帖木儿僻在万里之外,恭闻圣德宽大,超越万古。..今又特蒙施恩远国,凡商贾之来中国者,使观览都邑、城池,富贵雄壮,..又承敕书恩抚劳问,使站驿相通,道路无壅,远国之人咸得其济”①。此后,帖木儿的使臣每年都来,有时一年两次,贡马上千匹。帖木儿王国输入中国的主要是马匹,其次是骆驼、玉石及刀剑等物。中国与之交换的货物主要是丝绸、瓷器等。除了官方的朝贡贸易外,民间的贸易和交往也频繁起来。
  洪武二十八年(1395),明朝派遣给事中傅安、郭骥等率将士一千五百余人,赴帖木儿都城撒马儿罕,竟被帖木儿扣留。当时帖木儿在西方战胜奥斯曼帝国,俘虏奥斯曼的国王,名震中亚,便准备对明朝用兵。永乐初,成祖曾遣使往谕,并责备帖木儿不来中国朝贡之过。帖木儿扬言要征服明朝。永乐二年(1404),帖木儿领兵八十万东来攻明。明朝廷闻讯后,敕谕甘肃总兵官宋晟准备迎战。但次年春初,帖木儿在中途病死,大军返回。
  帖木儿死后,贵族间又掀起争夺王位的内战,其孙哈里承袭王位。哈里不想和明朝交恶,就在永乐五年(1407)派使臣送傅安等人回国,恢复和明朝的友好关系。明成祖对其使臣盛情款待,赏赉甚厚,并派使臣往祭故王帖木儿,又赐新王哈里以银币,以后其贡使往来不断。如永乐六年,明成祖派遣傅安再为使臣,赴哈烈地区,与帖木儿第四子沙哈鲁通好。沙哈鲁也遣使随傅安来明朝贡。永乐十二年,成祖命吏部员外郎陈诚同宦官李达出使帖木儿帝国,次年哈里又遣使随陈诚等入贡。
  明代与帖木儿帝国的关系,除洪武末年至永乐初曾一度紧张以外,一直① 《明史》卷三三二《西域传四·撒马儿罕》。
  到万历年间,都是和睦相处的。据《明实录》等书记载:自洪武年间至万历九年(1581),帖木儿朝贡使团至明首都多达五十余次,明政府从洪武至天顺年间也至少有十一次正式遣使撒马儿罕。另外,双方贸易往来自洪武至万历,也始终没有间断。但从明初起,帖木儿的使者每次入京,都要采购大批丝织品而归,然而从帖木儿输入中国的商品,主要是马、狮子、鹦鹉等禽兽和玉石,除了马以外,其他的东西对中国并无多少经济效益。对此,明朝官员也从经济利益出发多次展开讨论,但明政府为巩固和帖木儿的关系却并不计较经济得失。明朝廷之所以如此,主要还是从周边形势来考虑。蒙古族在明代是北部边防的主要威胁,而帖木儿无论在地缘还是血缘上均与蒙古族接近,因此明政府在积极防范蒙古各部的同时,需要和帖木儿保持较好的关系①。所以,明在与帖木儿的交往中所求的并不在经济的得失,而在于政治上的得益。
  陈诚出使西域陈诚(1365—1457),字子鲁,号竹山,江西吉水人。洪武二十九年(1396)陈诚奉命第一次出使“西域”,赴撒里畏兀儿建置安定等卫。永乐年间先后四次奉命出使中亚一带。永乐十一年(1413)九月,宦官李达、陈诚率使团离京,次年正月从肃州卫出发,出嘉峪关西行。直至永乐十三年十月回到北京。这次西使,他们访问了撒马儿罕、哈烈、达失干等地。每到一地,他们首先交上玺书,接着献给当地国王文绮、纱罗、布帛等物。陈诚一行回国时,撒马尔罕遣使来中国朝贡。次年,使臣回国,成祖派陈诚、鲁安随行。中亚各国盛情接待了他们一行,帖木儿帝国国王沙哈鲁盛情款待,并遣使护送陈诚回国。永乐十六年四月陈诚回到北京,五月,成祖下令:“升行在吏部郎中陈诚为广东布政司右参议,嘉其奉使哈烈之劳也。”①永乐十六年十月至永乐十八年(1420)十一月,陈诚又奉命出使中亚。永乐二十二年四月至十一月,再次奉命出使,中途召回。永乐年间四次出使,其主要使命均与帖木儿帝国有关。明成祖一再遣使西域,与帖木儿王国修好,从而稳定了西部边陲。
  陈诚第一次出使时,将行程和沿途见闻写成《西域行程记》和《西域番国志》。前者为西使的日程记录,后者则是对所历各处山川形势、风俗人情的考察。尤其是《西域番国志》分地记载,共录西域诸国十八处城镇,内容极为丰富,其后明人凡涉西域之书,几乎都曾取资于此书。此书成为研究中亚历史地理、社会文化的宝贵资料。
  ① 朱亚非:《略论明朝与撒马尔罕的关系》,《明代中外关系史研究》,济南出版社1993 年版。① 《明太宗实录》卷二○○,永乐十六年五月庚申。
  第六节葡萄牙、西班牙与荷兰的入侵十五世纪末至十六世纪初,西欧进入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欧洲各国为了积累资本,迫切要求发展海外贸易,东方世界成了重要目标。地理大发现和新航路开辟后,葡萄牙人便来到南洋群岛一带,继之首先和中国发生了关系。西班牙人和荷兰人紧随其后,亦纷纷来到东方。
  葡萄牙占澳门葡萄牙人于明正德九年(1514)首先抵达广州沿海的屯门岛。次年,葡驻满剌加总督派遣菲莱斯特罗正式出使中国,开始了葡官方与明朝的正式交往。
  正德十二年(1517),葡驻满剌加总督派安特拉德和皮莱资等人率船队驶抵广州,广州地方官员以其素不通中国,拒绝葡人登岸。后来他们强行驶入中国内河,进入广州城。广州总督陈金不敢擅自做主,便奏请朝廷定夺。正德十五年皮莱资到南京,觐见了南巡的明武宗,要求与中国通商,未被获准。嘉靖初,世宗命葡使回广州听候处置,皮莱资被系于广州监狱,嘉靖三年(1524)五月死于广州。
  葡人来中国,主要目的是要发展和中国的贸易,而明朝则一直推行海禁政策,对朝贡以外的私人海外贸易一概禁止。中、葡之间的这种矛盾,就决定了冲突势所难免。
  正德十六年(1521),以御史邱道隆、何鳌力奏,明朝下令将占据屯门(今广东深圳蛇口)的葡人驱逐。明军在汪鋐的带领下,进占屯门,葡人寡不敌众,战死甚多,有些被明军俘虏,葡人乘夜遁去。嘉靖二年(1523)初,葡萄牙船只五艘来广州,请求通商,遭到拒绝。葡人遂转攻广东新会,又遭备倭指挥柯荣的打击,俘虏四十二人,斩首三十五级,缴获船只两艘,并夺回被葡人掠去的中国男女十多人。这两次冲突后,葡人在广东不能得逞,遂转向闽、浙一带,并与沿海海商勾结。嘉靖二十七年浙江巡抚朱纨派都指挥卢镗率兵进攻宁波附近的双屿,将葡人全部驱逐。次年,朱纨又和福建巡海道副使柯乔率兵进攻福建的浯屿(今金门),也大获全胜。
  葡萄牙人虽一再被明军所驱逐,但在中国沿海占据一个通商据点的念头始终没有放弃。位于珠江口边的澳门成了他们觊觎的目标。
  澳门原属香山县,故又称香山澳。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商向海道副使汪柏行贿,托言货船遇到大风浪,打湿了货物,请求在澳门晾晒。阴谋得逞后,便打算长久居留下去。他们在澳门修筑房屋,扩充居地,建造炮台,并设官治理。到万历时,葡人继续在澳门扩展其势力,来澳门者多至万余人。神宗即位后,即向澳门的葡萄牙商船抽取舶税。每年可得税银二万余两。葡人居住澳门,每年贿赠明朝官吏银五百两,其后转归官府。明朝因有利可得,遂听任澳门被葡人独占。但明廷对在澳门的葡人却一直戒备森严,因此终明之世,澳门未出现大的混乱局面。
  西班牙迫害华侨西班牙人紧随葡萄牙人之后来到中国沿海。隆庆五年(1571),西班牙人以武力征服了吕宋,并以吕宋为基地,与中国进行交往。
  万历二年(1574)冬,中国海盗头目林凤率战舰六十二艘,水手二千人,士卒二千人南下吕宋,与西班牙人发生武装冲突。当时明朝对海外情势所知甚少,海禁政策也一直未彻底废除。明朝命广东提督殷正茂和福建巡抚刘尧诲克期剿除,于是福建巡抚刘尧诲为彻底剿除林凤,派把总王望高率领战船两艘前往吕宋,约西班牙人出兵夹击。林凤势不可支,率余部遁去。万历四年明朝准予漳州合法请引的船只,往吕宋商贩,于是两国有了贸易上的往来。
  与此同时,因吕宋资源丰富,且有金矿,比较容易开发。但西班牙人少,当地土人又不习耕作,所以西班牙占领吕宋后,极力招徕华人。明朝后期,中国沿海人民前往吕宋垦殖、采矿或从事其他手工业生产,人数越来越多。另外,西班牙人为了得到中国的商品,促进吕宋的繁荣,他们特地在马尼拉附近为中国商人建立了一个丝绸市场,即华侨所说的“涧内”。不少华侨在涧内长期住了下来,很快达到万余人。他们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但却引起了殖民者的疑惧。于是有了西班牙人对华侨的迫害和华侨的英勇反抗。
  万历二十一年(1593)八月,西班牙殖民者役使华侨远征摩鹿加岛。摩鹿加岛古称美洛居,以盛产香料闻名,故又称香料岛。最初被葡萄牙人占领,后来荷兰与葡人争夺香料产地,荷人将葡人驱逐,占据了该岛。当时,葡萄牙和西班牙已经合并,葡人遂向吕宋西班牙人乞援。西班牙新任驻吕宋总督达斯麻雷那斯企图以此为借口,将摩鹿加岛置于西班牙人的控制之下。达斯麻雷那斯遂遣战舰百余艘,载西班牙军士七百人,士兵铳手四百人,弓箭枪手一千人,组成远征军。另外,西班牙人又在吕宋征发华人二百五十名随征。西班牙人视华侨如奴仆,“日夜驾船,稍倦辄箠之;或刺杀,苦毒备尝”①。于是华侨潘和五率领华侨在海上起义,杀死了西班牙总督达斯麻雷那斯,以及许多西班牙士兵,西班牙人仓猝不知所措,纷纷跳海逃生,许多人淹死海中。潘和五等人驾船离去,迷路到了安南。
  万历二十五年(1597),西班牙殖民当局突然下令驱逐大量华侨出境。
  万历三十一年,西班牙殖民者对吕宋华侨进行了第一次大屠杀,死难华侨达二万五千人。这次事件的导火线是所谓的“采金案”。万历三十年,自称“善望气”的张嶷奏言,吕宋机易山产金银,每年可采金十万两、银三十万两。① 张燮:《东西洋考》卷五《吕宋》。
  于是福建税珰高宷派海澄县丞王时和、百户于一成偕张嶷前往吕宋勘验。因事属虚妄,当然只能无功而返。西班牙人因此事而怀疑中国有异谋,怀疑明朝将派兵夺占吕宋,故对华侨严加防范,将华侨家中的铁器全部收缴。并扬言,如中国派兵来犯,就先把华侨全部杀掉,华侨因而惊恐不安,便在城外设防自卫。西班牙人认为华侨要大举反叛,遂派军队前往攻杀。华侨奋起反抗,但因多是商人,不习攻战,组织得也不好,因此许多华侨被杀戮,其中以漳、泉人为多。
  于是不少华人纷纷返回家乡。华人离开后,西班牙人贸易收入锐减,于是又招抚流离的闽商前往吕宋。与此同时,明朝也遣商往谕西班牙人“无开事端”①,不要再杀害华人。万历三十三年以后,逃离吕宋的华人又陆续返回。但到崇祯十二年(1639),吕宋华人又遭到一次屠杀,被害者高达二万二千人②。
  荷兰侵占台湾荷兰,明代史籍称之为红毛夷或红毛番。它来东方较葡、西二国要晚。
  万历二十九年(1601),荷兰武装船队到达澳门,请求准予贸易,葡萄牙人严加戒备,不许登陆。明朝驻广东税使为平息争端,召荷人首领入城游览。荷人在澳门一个月,毫无所获,怏怏而去。这是荷兰与中国第一次发生关系。万历三十一年(1603),荷兰军舰驶抵澳门,劫夺葡萄牙一艘商船。万历三十三年荷兰军队再次来到澳门,终因葡人防守坚固,荷人只好无功而还。此后,荷兰人又多次进犯澳门,均未得逞。
  荷兰人在广东一无所获,便想在福建沿海夺占一个通商据点。澎湖离福建很近,又是海上交通要道,荷兰人打算扼此咽喉水域,阻绝别国船只往来,独占与中国的贸易之利。
  万历三十二年(1604)八月,荷兰军舰驶抵澎湖,他们伐木建屋,想长期占领此地。福建地方官派人往谕,令其撤离。荷人向福建税使高宷行贿,迁延不去。福建沿海的一些私商也纷纷前往澎湖,与荷人进行贸易。明朝的一些官员力请剿除。于是总兵施德政派兵严守要塞,令材官沈有容率兵往谕,令其退兵。同时施德政下令严守海岸,断绝海上接济之路,又声言预作火攻,荷人终于离去。这次占领澎湖,前后约五个月。
  天启二年(1622),荷兰派遣雷伊尔斯苏恩率舰船来华,其目的是夺占澳门或澎湖。因在澳门无机可乘,便驶往澎湖。荷兰人一面以澎湖为据点,修筑城堡,并和海寇勾结,互相接济,一面又往福建濒海地区进犯。天启三① 张燮:《东西洋考》卷五《吕宋》。
  ② 张维华主编:《中国古代对外关系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 年版,第399—402 页;邱炫煜:《明帝国与南海诸蕃国关系的演变》,台北兰台出版社1995 年版,第360—362 页。年,南居益代替商周祚为福建巡抚,力主将荷人驱逐。天启四年二月,南居益遣将夺占了镇海港。南居益见荷兰人仍无退意,便令漳州和泉州发兵接应,调大兵围击。荷兰人虽武器精良,但终因寡不敌众,且补给困难,感到难以固守,遂遣使请求缓攻,最后表示愿毁城撤退。这年八月,荷兰船十三艘遁去。
  荷兰人从澎湖撤走后,便占领了台湾南部,他们修筑城堡,加强防务。
  陆续修建了安平城(又名台湾城,荷名热兰遮城)、赤嵌城(今台南,荷名普罗文查)。与此同时,他们还建学校,设医院,招民屯垦,并以此为基地,与中国、日本进行贸易。天启六年(1626),西班牙人为了与荷兰人相抗衡,侵占了台湾北部的鸡笼(基隆)和淡水。崇祯十五年(1642)荷兰人驱逐了西班牙人,将台湾全部占为己有。
  第七节传教士来华与中西文化交流耶稣会士来华随着地理大发现以后西方殖民者的东来,传教士的足迹也开始进入东方。十六世纪欧洲宗教改革之后,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仅有的几个旧教国家与罗马教会形成旧教同盟,并于1540 年成立了耶稣会,致力于复兴罗马教廷势力,于是耶稣会努力向海外发展。
  耶稣会士来华始于嘉靖三十一年(1552)。这年八月,耶稣会士沙勿略经过一番奔波,来到广州沿海的上川岛,打算寻找机会进入广东传教,但明朝海禁甚严,他无法登陆,不久即病逝于岛上。嘉靖三十六年葡萄牙人占据澳门后,耶稣会士随之而来,澳门不仅成为商业贸易的基地,还是欧洲传教士来华传教的前站①。
  万历二年(1574),耶稣会士范礼安等四十一人来到澳门,企图进入内地传教,未获批准。但他在澳门经过一番调查,认为到中国传教,要适应中国的习惯,掌握中国的语言文字。万历七年,意大利传教士罗明坚来澳门,学习中文,次年去广州,向两广总督馈赠礼物。万历十年,他又获准到肇庆传教,十六年回国。意大利另一传教士利玛窦曾同罗明坚在肇庆传教,苦学汉文。他认识到“到中国来传教决不是强大的舰队,声势浩大的军队,或是其他人类的武力所能奏效的..要传扬圣道,总得凭书籍才行”②。万历十七年,利玛窦移居韶州,开始使用知识传教。以后他又到过南京、北京与南昌等地。他在中国传教适应中国的国情并能迎合各阶层的爱好,因而受到礼遇。万历二十九年(1601),他偕同西班牙传教士庞迪我再次到达北京,得到明神宗的赏识,赐留居北京传教。万历三十八年病死北京。利玛窦在中国二十八年,研习中国儒学,与明朝官员和士大夫交往,先后撰写、翻译天文、数学、地理、语言、美术、音乐等方面的著述多种,为在中国传播西方的科学知识作出了贡献。
  利玛窦死后,意大利传教士龙华民接替他在中国传教。龙华民不善于与士大夫交往,但却致力于在普通群众中发展教徒。万历时先后来中国的西方传教士如庞迪我、毕方济、艾儒略、邓玉函、汤若望、南怀仁等都坚持利玛窦的传教思想,将传教与传播科学知识结合起来,将天主教义与中国儒学思想融合起来,因而取得了很大成功。这一时期,教徒人数大增。据樊洪业统计,万历十七年(1589)教徒人数有八十人,到万历三十八年利玛窦去世,已有二千五百人,万历四十五年中国教徒达到一万三千人①。明朝末年,发① 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343 页。② 裴化行:《利玛窦司铎与中国当代社会》第二册,第216 页。
  ① 樊洪业:《耶稣会士与中国科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32 页。展到三万八千余人②。
  中西文化的交流与传教相比,西方科学技术知识传播更快。明末清初,出现了大量的学术著作,介绍西方的科学知识,一些西方科学技术也开始在国内传播并开始初步实践。如在天文历法方面:利玛窦、汤若望等人帮助徐光启、李之藻等人修改历法,完成了《崇祯历书》,这是当时较准确的历法。明代历法,兼用大统、回回历,但预测天象谬误时有发生,从明中期起,不断有人倡议改历,均未能实行。利玛窦来华后,他在传教期间也注意到了中国急需改革历法,就广泛向中国官吏、学者介绍西方天文历法的先进。他在李之藻等中国学者的帮助下,先后译著西方历算书籍多种,如《浑盖通宪图说》、《圜容较义》、《乾坤体义》。之后来华的耶稣会士如庞迪我、熊三拔、龙华民、邓玉函等人多通晓西方天文历法,一时在中国士大夫中造成很大影响。崇祯二年(1629)在徐光启、李之藻的坚持下,明朝设西方历局(简称西局)修历,并吸收传教士龙华民、邓玉函进局工作。次年五月邓玉函卒,又征传教士汤若望、罗雅各入局译书、演算,督修历法。西局设立前后达十四年,成就可观,崇祯皇帝将几次进呈的历书共一百三十五卷赐名为《崇祯历书》,明季改历工作基本完成。传教士在华期间,还更新了中国的天文仪器,制成浑仪、天球、地球、日晷等多种天文仪器。汤若望还带来了西方望远镜,并撰《远镜图说》加以介绍。与此同时,他们还与中国天文学家一起编撰了一大批天文历法书籍,如汤若望与徐光启、李之藻等合作编成的《西洋历法新书》受到学界重视,“言历者莫不举为俎豆”①。
  在数学方面:来华传教士大多精通西方数学,利玛窦数学造诣较深,是介绍西方数学的第一个传教士。他介绍到中国的第一本数学著作是《几何原本》,此书自万历年间刊行起,至清代多次出版,影响极大。继利玛窦之后,其他传教士也不断介绍西方数学,涉及几何学、三角学、算学等方面的内容。在地理学方面:利玛窦的《坤舆万国图》成为第一部让中国人了解世界地理的较为准确的地图。他首次向中国人介绍了地球为圆形,地球有南北二极,以及赤道、经纬度、五大洲等地理知识,在当时影响极大,然而,其中也有很多谬误。再如艾儒略的《职方外纪》分叙五洲各国,详细记载了当时各国风土地理知识,开阔了国人对边界地理认识的视野。
  在物理、机械学方面:西方物理学在明末开始传入中国。汤若望的《远镜图说》,介绍望远镜的制法及其原理,如凸镜凹镜的配合,光线折射反射原理等。瑞士人邓玉函与儒生王徵共译《远西奇器图说》和王徵撰《诸器图② 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343 页。① 《清史稿》卷二九三《畴人传(一)》,中华书局1977 年版。
  说》论述了各种机械的制造方法,也对许多机械原理作了介绍。意大利人熊三拔与徐光启合译《泰西水法》一书,介绍了西方的农田水利,讲述了水利知识及水利器械的构造、图式和原理。
  在兵器制造方面:徐光启曾向利玛窦学习西洋火器的制法,万历四十七年(1619)因辽事紧急,徐光启受命练兵,有意购西炮,募炮手以佐教演。天启二年(1622)外患日亟,徐光启上练兵制器之疏,“力请多铸西洋火炮,以资城守,帝善其言”①。于是明朝令传教士罗如望、阳玛诺、龙华民等制造铳炮。崇祯时还设铸炮厂。崇祯九年(1636)汤若望制成战炮二十门,又令再铸五百门。随着火器的制造,介绍西方火器的书籍也有刊印。由汤若望口授、焦勖笔译的《火攻挈要》(又称《则克录》)介绍了火器的制造方法及使用火器的基本原理、西铳的一些知识。
  此外,传教士还将医学、建筑、音乐、绘画、语言、哲学等方面的知识传入中国。与此同时,他们也将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介绍到西方,在西方社会也引起很大影响②。
  西学的输入,对于突破中国专制制度下封闭的文化状态,开阔人们的视野,客观上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当然,西方传教士传播的科技知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传教士们来中国的目的是传播宗教,传播科学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加以使用,因而他们传播的知识具有很大的保守性,对于当时欧洲先进的科学成果如伽利略、哥白尼等人的伟大成就不能也不敢毫无保留地介绍过来,因而这也影响了西学在中国的深入和传播,再加上当时中国高度集权的专制制度和闭塞的小农经济,也使中国社会对西方科学知识的吸收和推广受到局限,因而传教士所传播的科学知识,除了天文历法和武器制造因统治者的需要稍有发展外,其余的或昙花一现,或稍起波澜,但不久就湮没无闻了。尽管如此,但这毕竟使中西之间在科技领域有较大规模的沟通,对中西文化的交流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① 《明史》卷二五一《徐光启传》。
  ② 参考张维华主编:《中国古代对外关系史》中《西学东渐及其影响》一节,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 年版;朱亚非:《利玛窦与明清之际中西文化交流》,《明代中外关系研究》,济南出版社1993 年版。第十一章明代的学术思想明代学术思想的发展,大体经历了程朱理学为官方学术和皇朝统治思想,王守仁“心学”的崛起与广泛传播,反对圣贤偶像、封建礼教束缚的“异端”思潮的滥觞以及明后期反理学或心学空疏误国,倡导“实学”这样曲折的过程。各种学说并立,名家辈出与有识之士对理学或心学的修正批评,以及启蒙色彩的新思想的出现,为明末清初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进步思想家总结和终结宋明理学,批判封建专制统治,为早期启蒙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创造着思想条件,也为明清之际实学高潮的形成推波助澜。
  第一节明初对理学的提倡和统治思想的确立明朝建立初期,出于加强大一统封建皇朝统治的需要,理学,主要是程朱理学被统治者奉为安邦治国的圣典,成为官方的哲学。永乐年间,朱棣以程朱思想为圭臬,汇辑经传、集注,编纂《五经大全》、《四书大全》、《性理大全》,诏颁天下,企图“合众途于一轨,会万理于一原”,“使家不异政,国不殊俗”,以统一全国思想。三部理学《大全》的编纂完成,标志着程朱理学思想统治及其独尊地位的确立。当时一批很有影响的学者,如宋濂、方孝孺、曹端、薛瑄、吴与弼等理学家,崇尚理学,著书讲学,门徒遍及南北,形成风气,更加巩固和强化了程朱理学的统治地位。
  三部《大全》的编纂及其目的明太祖朱元璋在起义过程中,即信用浙东儒生刘基、宋濂等。朱元璋在称帝的前一年,于宫室两庑书写宋儒真德秀的《大学衍义》,以备朝夕观览。前往曲阜祭孔庙,赞扬“仲尼之道,广大悠久,与天地相并”。宋濂等儒生,更是与朱元璋“论道经邦”,议论“礼乐之制”,不遗余力强调程朱理学的重要性,促使朱元璋于洪武十七年(1384)规定,乡会试四书义以朱熹的“章句集注”为依据,经义以程颐、朱熹及其弟子等的注解为准绳。并规定,文章须据于宋代经义、仿元代八比法,谓之八股,又称“制艺”、“制义”,不但强调“代圣贤立言”,不许自由发挥,而且严格规定体例和字数。程朱之学由是成为官方的统治学术。明洪武年间,解缙上书,建议“上溯唐、虞、夏、商、周、孔,下及关、闽、濂、洛,根实精明,随事类别,勒成一经”,作为“太平制作之一端”①。这是官修理学之书的开端。其用意亦在树立程朱理学的正统地位。解缙的建议,成为后来明成祖修纂三部理学巨著的先声。
  三部理学《大全》是指《五经大全》、《四书大全》、《性理大全》,共二百六十卷,是明成祖朱棣在永乐十二年(1414)命翰林院学士胡广等人组织编纂的,前后不到一年编纂成书,由明成祖亲自作序,颁行天下。三部《大全》的内容,前二部是“五经”、“四书”的集注汇纂。《五经大全》卷帙最多,共一百五十四卷。其中《周易大全》是据《伊川易传》和朱熹《易本义》;《书传大全》是据蔡沈《书集传》;《诗经大全》是据朱熹《诗集传》;《春秋大全》是据胡安国《春秋传》;《礼记大全》是据陈澔《云庄礼记集说》。胡安国私淑程门,蔡沈为朱熹学生,陈澔之父大猷是朱熹三传弟子,他们均属程朱学派。由此可见,程朱理学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它包含① 《明史》卷一四七《解缙传》。
  着程门弟子、朱熹门人、后学在内的许多程朱理学家的思想学说①。《四书大全》共三十六卷,包括四个部分:(1)《大学章句》、《大学或问》;(2)《中庸章句》、《中庸或问》;(3)《孟子集注大全》;(4)《论语集注大全》。前两部分将朱熹的四部原著编入,未附诸儒之说。后两部分则在朱熹的两部《集注》之中,逐章逐节附入诸儒之说。因此,《四书大全》可以说是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的放大。《性理大全》共七十卷,主要是程朱学者解释六经和阐述性理之学的著作。总之,三部《大全》实为程朱学派的著作汇集②。
  明初统治者颁行三部《大全》,企图建立一套以程朱理学为指导的、更为系统完整的哲学和政治思想体系,以统一全国的思想,从而达到加强封建思想统治的目的。它与八股科举制度相结合,在封建社会后期的学术思想界以至全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和有意提倡,程朱理学的统治地位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从朝廷国子学到地方书院,以至乡村的社学,无不进行程朱理学教育,“家孔孟而户程朱”,“八股行而古学弃,《大全》出而经学亡”①。程朱的影响到处存在。那些一头钻进《大全》去猎取功名富贵的读书人,许多成为无益于国家社会的废物,有钻营成功者,则蠹国病民,行同窃盗。更为严重的是,在其他文化领域,如戏曲、小说、曲艺等艺术领域,也深深地打上了程朱理学的印迹,对人们发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而且愈到后来,它的封建主义的精神奴役和思想禁锢的消极作用,愈为明显②。
  宋濂、方孝孺的理学思想宋濂(1310—1381),字景濂,浙江金华潜溪人,后移居浦江青萝山。
  他的大半生是在元代度过的。朱元璋攻取婺州时,宋濂投其门下出谋划策,深得赏识重用。在学术师承上,宋濂既从黄溍、柳贯等人继承“金华四先生”(何基、王柏、金履祥、许谦)的朱学之传,又从方凤得闻陈亮事功之事,间学于吕祖谦的后学李大有。同时,潜心于佛教典籍,“饱览三藏诸文”,得识“明心见性之旨”,以致“渐流于佞佛者流”。宋濂一生埋首笔耕,传世之作有《孝经新说》、《周礼集说》、《浦阳人物记》、《洪武圣政记》等,现行于世者有《宋学士全集》七十五卷,《宋文宪公全集》五十三卷。宋濂在本体论上,把“天地之心”视作宇宙万物的本原和产生万物运动变化的原因。他说:“夫生者,乃天地之心,其阴阳之所以运行,有开阖惨① 王健:《中国明代思想史》,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
  ② 《中华文明史》第八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 年版。
  ① 顾炎武:《日知录》卷十八《书传会选》。
  ② 张岂之主编:《中国思想史》,西北大学出版社1989 年版。
  舒之不齐,盖天地之心生生而弗息者,恒循环于无穷。”①认为人之所以能体验和把握到“天地之心”,是因为“吾心最大”,本具一切。他说:“天地一太极也,人心一太极也,风雨雷霆皆心中所以具。苟有人焉不参私伪,用符天道,则其感应之速,捷于桴鼓矣。”②即天地和人心各是一个宇宙,人心只要能够克除私情物欲,就能与天地桴鼓相应。在他看来,认识主体的“吾心”本就包含着被认识的客体“天地之心”。仰观清明穹窿,日月运行,阴阳变化,俯察山川融结,草木繁芜,万象森然而莫不备于心中,“天地之所以位,由此心也;万物之所以育,由此心也”③。因而不是“我心”参合天地万物,而是如何让“我心”固有的天地万物立起来,“我心”一立,不但一身可存,国家可治,而且“家可颜孟,人可尧舜”了④。这样就把主体之“吾心”的作用无限夸大,而与产生宇宙万物及其变化之客体的“天地之心”等同起来,于是主观精神吞噬了客观世界。在如何识心、明心的问题上,宋濂的主要方法是“不借外求”的向内冥悟,而不是向外的格物穷理。他把佛教超世脱俗的“明心见性”的修养方法看作“有补治化”的作用,强调儒、佛“本一”、“同一”和“儒释一贯”,认为佛界的“无”与世间的“有”是不即不离的关系,是“空有相盗”、“二体互融”的相需相函关系,佛教“明心见性”是从有形的世间获得的⑤。在对六经的看法上,他认为吾心与六经是形影之间的关系。“心之为经,经之为心”,六经也同“心”一样,具有绝对性。这与陆九渊的“六经注我,我注六经”的观点有所不同,说明他维护“天理”的绝对性,强调心与理的统一,注重学术的修身与用世等等,在客观上服从于明初统治者的需要。
  方孝孺(1357—1402),是宋濂的受业弟子,浙江宁海人。在建文帝时被召为翰林院侍讲,迁侍讲学士,参与商议国家大政。建文四年(1402)“靖难之役”,燕兵入南京,孝孺被执,坚决不为成祖起草登极诏书,遂被磔杀,诛灭十族。他在学术思想方面维护程朱理学,反对心学空谈,抨击佛教“异说”。针对当时学界偏重道德修养、空谈性命而不务实的风气,他以憨迂耿直的处世之态和以讲明道学为己任的责任感,对其大张挞伐。他认为“道之不明莫甚于今”,那些高谈性命的理学家不仅“扣之以辅世治民之术则冥然而莫知所为”①,而且根本“以道德为虚器”②。方孝孺将这种败坏儒林风气现象概括为利禄之蠹、务名之蠹、训诂之蠹和文辞之蠹四蠹,认为“四者交① 《越国夫人练氏像赞》,《宋文宪公全集》卷八。
  ② 《赠云林道人邓君序》,《宋文宪公全集》卷八。
  ③ 《凝道记·天下枢》,《宋文宪公全集》卷八。
  ④ 《凝道记·天下枢》,《宋文宪公全集》卷八。
  ⑤ 管敏义主编:《浙东学术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
  ① 《与苏三先生书》,《逊志斋集》卷九。
  ② 《答王仲缙五道》,《逊志斋集》卷九。
  作而圣人之学亡矣”。长此以往,不待“百余年间,风俗污坏,上隳下乖,至于颠危而不救”③。因此,他强调君子学道,当有“经世宰物”之心,“必也本诸身,见诸政教,可以成物者,其惟圣人之学。”④这就是说,修身养性和致力政教是统一的,而且只有使两者一以贯之,才符合圣道,才能成功,否则,便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儒士。并认为儒士的当务之急,“当以修身养性为先,一反浅陋之习,以表正海内”⑤。作为一个儒士,无论修养多深,本领多大,如不能见诸政教,为世所用,验诸事功,勇于有为,仍将毫无用处。他强调君子学道,当有“经世宰物”之心,做到“知之致其明,行之致其笃,用于世则使..九州四海老癃单弱之民得其欲”①,要修、齐、治、平一以贯之,切不可修身而忘世。
  他尊崇和维护朱学,主张“博文约礼”、“格物致知”,反对心学派的那套注重心悟的做法,即所谓“弃书语、绝念虑,锢其耳目而不任,而侥幸于一旦之悟”②。他认为,这套求于“一旦之悟”的做法,完全是受佛教“异说”的愚弄而不知其害的结果。所以,方孝孺进而抨击佛教以维护儒学正统。薛瑄与“河东之学”
  薛瑄(1389—1464),字德温,号敬轩,山西河津人。终生从事著述和讲学,“从学者甚众”。他是继曹端而起的朱学学者,以“复性为宗”,强调日用人伦,提倡笃行践履之学,是明代初期朱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与弟子阎禹锡、白良辅、张鼎和私淑弟子段坚等创建了“河东之学”,门徒遍及山西、河南、关陇一带,蔚为大宗。其学传至明中期,又形成以吕柟为主的“关中之学”。他的著作有《读书录》和《读书续录》。清人又辑其所有文字和年谱等,汇编为《薛文清公全集》。
  薛瑄在曹端理气一体说的基础上,进而提出“理不离气”、“理气无缝隙”和“理只在气中,决不可分先后”的观点,修正了朱熹“理在气先”的说法。他从太极、阴阳的关系方面论述了“理不离气”的观点。他说:“太极,理也。阴阳,气也。理只在气中,非是气之外悬空有太极也。”①他强调理在气中,故他认为“理气浑然无间,截理气为二则非矣”②,从而否定了朱熹的所谓“太极阴阳,决是二物”的思想,初步确立了“理不离气”的③ 《杂诫·第四章》,《逊志斋集》卷一。
  ④ 《答赵白钦三首》,《逊志斋集》卷九。
  ⑤ 《答王仲晋》,《方正学先生文集》卷一。
  ① 《逊志斋集》卷十六。
  ② 《逊志斋集》卷十四。
  ① 《读书续录》卷二。
  ② 《读书续录》卷一。
  观点。薛瑄还从道器关系方面论述了“理不离气”说。他说:“形而上、形而下,道器原不相离,举目皆是”③,“显者器也,微者道也。器不离道,道不离器”④。他从道器本不相离得出理(道)不离气的结论,进而提出“理气无缝隙,故曰:器亦道也,道亦器也”的观点。这一道器不二的观点,也正是合乎他的“理气浑然无间”、“理气密匝匝地真无毫发之缝隙”的说法。薛瑄之所以要修正朱熹的“理先气后”说,目的在于修补朱学之不足,更好地维护“理为主,气为客。客有往来,皆主之所为”⑤的理本气末、理体气用的朱学观点。
  在认识论上,薛瑄继承了朱熹的格物穷理说,把即物穷理、向外求知看作是认识的主要途径。他说:“就万物万事上求实理,格物致知之要也。”⑥他同朱熹一样,把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都统称之为物,格物的范围相当广泛,既包括自然界,还包括人自身和人们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他说:“格物所包者广,自一身言之..推而至于天地万物,皆物也。..又推而至于圣贤之书、六艺之文、历代之政治,皆所谓物也。”⑦至于穷理,他把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对道德践履的认识都包括在内,认为格物穷理就是要在客观事物上穷其理以求内外相通,“于事物求至极之理”。他说:“物格是逐物逐事上穷至其理,知至是万物万事上心通其理。格物犹是物各为一理,知至则知万物为一理。”①即要求在逐事逐物的穷理中,最后抽象出事物的一般原则。
  与他的格物穷理说相联系的,还有他的知行观。他认为知与行是相联系、又相促进的。曾说:“非明则动无所之,非动则明无所用,知行不可偏废也。”②强调没有“知”作指导的“行”,是盲目的;没有“行”去实现的“知”,则是无用的。因而他的学说也被称为“践履笃实之学”。
  他从本体论的高度认为,理学的道问学和尊德性就在于“知性复性”,“为学只要知性复性而已,朱子所谓知其性之所有而全之也”,提出他的“知性复性”之说。他根据程朱理学的观点,认为性是天所赋予人之理。他说:“性乃天命赋予人物之实体”③,“天地公共之理,人得之为性”④,“天道③ 《读书录》卷七。
  ④ 《读书续录》卷三。
  ⑤ 《读书录》卷五。
  ⑥ 《读书录》卷四。
  ⑦ 《读书录》卷四。
  ① 《读书续录》卷三。
  ② 《读书录》卷六。
  ③ 《读书录》卷二。
  ④ 《读书录》卷八。
  流行,命也。赋予人,性也”⑤。进而指出:“仁义礼智即是性”⑥。具体来说,道只是循此性而行,德即是行此道而得于心,诚只是性之真实无妄,忠即是性于心,恕即是推此性于人,等等。总之,这种道德本体论,实际仍是抽象的道德人性论。薛瑄所谓的“复性”,就是要求人们通过封建道德修养的途径,复返到湛然纯善的本体之性,也就是合乎仁义礼智的道德伦理。这实际上就是要以封建道德伦理规范来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言行,也体现了程朱理学对明初思想统治的强化。
  吴与弼与“崇仁之学”
  吴与弼(1391—1469),字子傅,号康斋,江西抚州崇仁人。他与薛瑄同时,也是明初的朱学代表人物,号称南北两大儒。但他们治学侧重不同,各具特色。吴与弼的理学,主要是讲道德修养。他认为个人道德修养好了,就不难齐家治国平天下,所谓“圣贤教人,必先格物致知以明其心,诚意正心以修其身,修身以及家,而国而天下不难矣”①。至于修养的方法和内容,则遵循朱学的观点,强调修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要有一个长期持续不断的艰苦过程,要通过读书穷理等的“集义”工夫,才能“涵养德性本原”。关于道德修养,吴与弼还在程颐“敬义夹持”说的基础上,提出“敬义夹持,实洗心之要法”的观点。他认为,通过敬内功夫和读书穷理等的集义功夫,加以“浣洗”,即可使具有“知觉”的神妙之心“莹澈昭融”而上达天理。吴与弼还将“存天理,去人欲”作为道德修养的重要方面。他说:“君子之心必兢兢于日用常行之间,何者为天理而当存,何者为人欲而当去。”②并在他的《日录》中,强调“圣贤所言,无非存天理,去人欲”,“学圣贤者,舍是何以哉”,强调为学和日常行事都要时刻警惕有“非分”的欲望和意念的萌生,处处要遵循封建伦理纲常的“天理”。他认为,这就是“君子”和“学圣贤者”所要进行的道德修养。在道德修养论上,更重视“主静”的涵养功夫。他提倡“静坐”、“夜思”的冥悟。他说:“枕上思《晦庵文集》及《中庸》,皆反诸身心性情,颇有意味。”①由此得知,在吴与弼的朱学中,杂入了陆九渊的心学,正如清代人称他的理学是“兼采朱陆之长”。而他的存心以涵养本源和静思冥悟的修养方法,既是他的理学思想的重要特点,也是其门人陈献章衍化为心学的发端。
  ⑤ 《读书续录》卷四。
  ⑥ 《读书续录》卷五。
  ① 《康斋文集》卷十。
  ② 《康斋文集》卷十。
  ① 《明儒学案·崇仁学案》。
  第二节王阳明心学的广泛传播及其流派明代中期,理学发展的主要内容是王阳明心学的异军突起及王学的广泛播扬和流派林立。程朱理学仍是官方统治哲学,但其影响已渐居次要地位。在王学崛起之前,陈献章的“江门之学”为其发端。
  陈献章的“江门之学”
  陈献章(1428—1500),字公甫,别号石斋,广东新会白沙里人。因白沙里濒临江门,故称其学为“江门之学”。他早年曾锐意科举,但屡考不中,促使他潜心于学术,曾一度受学于著名的朱学学者吴与弼门下。他与一般恪守朱学传统的明初学者不同,注重独立思考,讲求“学贵自得”。他说:“前辈学贵知疑。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疑者,觉悟之机也。一番觉悟,一番长进。”②正是这种“贵疑”的精神、注重独立思考和“学贵自得”,促使他成为阳明心学的发端人物,从而将明代学术思想由理学转向心学。其著作有《白沙子全集》。
  在“道”(理)与“气”(天地)的关系上,陈献章认为“道”是宇宙万物的根本。他认为,道和天地一样都是“至大”,“然以天地而视道,则道为天地之本;以道视天地,则天地者太仓之一粟、沧海之一勺耳”①。这种以“道”为“天地之本”的观点,与朱熹以“理”为“生物之本”的观点很相近。但陈献章却与朱熹有所不同,他不像朱熹那样把“理”(道)看作是独立于万物之先的绝对本体,而是提出了万事万物万理具于“一心”的观点。他说:“君子一心,万理完具。事物虽多,莫非在我。”②由此,引申出“天地我立,万化我出,而宇宙在我”的心本论观点,与陆九渊的“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的心本论十分相似。
  陈献章虽然在本体论上与陆九渊相同,均持心学观点,但还有其不同之处。在论证的方式上,陈献章毕竟受过朱学的熏陶,从承认理(道)到承认“心具理”、以至心吞噬理,在认识上是有一个逻辑发展的,不像陆九渊的“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那样直接。在对“心”的理解上,陆九渊除了指出“心”具有知觉能力以外,还特别强调“心”的伦理本性,所谓“仁义者,人之一心也”,呈现出强烈的伦理色彩。而陈献章则主要强调“心”的知觉作用是决定万事万物的枢纽,所谓“万物所以化生,无非在我之极而思握其枢机、端其御绥,行乎日用事物之中,以与之无穷”③,具有明显的② 《白沙子全集》卷二。
  ① 《白沙子全集》卷十。
  ② 《白沙子全集》卷十。
  ③ 《白沙子全集》卷一。
  唯我主义的倾向。
  陈献章从“天地我立,万化我出”的心本论观点出发,进而提出了“以自然为宗”①的为学宗旨。他所谓的“以自然为宗”,是指无任何束缚的、绝对自由自在的精神状态。为了实现“以自然为宗”的为学宗旨,陈献章提出了“为学须从静坐中养出端倪”的心学方法。这种方法,是他从切身经验中得出来的。据他说,他从吴与弼学,“其于古圣贤垂训之书,盖无所不讲”,但仍然“未知入处”,于是回到白沙里杜门不出,“专求所以用力之方”,不靠师友指引,专从书册中搜寻,废寝忘食数年,亦未有得。“于是舍彼之繁,求吾心之约,惟在静坐。久之,然后见吾此心之体隐然呈露。..作圣之功,其在兹乎!”②他认为,遍读群书亦未求得“用力之方”,改变方法从“静坐中养出端倪”,终于达到本体的认识,即所谓“见吾心之体隐然呈露”。陈献章这种从“静坐”中直见心体的思想和方法,确比朱学简易,因而成了由朱学转向阳明心学的过渡环节。
  湛若水对“江门之学”的发展与修正湛若水(1466—1560),字元明,号甘泉,广东增城人,学者称他为甘泉先生。他于二十九岁从学于陈献章,很得其师器重,视他为自己学术的继承人。四十岁登进士,选授翰林院庶吉士、编修。晚年致力于讲学和著述。著作有《甘泉先生文集》等。
  湛若水在继承陈献章的“天地我立,万化我出”的心本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万事万物莫非心”③的心本论观点,认为“心外无事,心外无物,心外无理”(卷七)和“天地万物皆我分内”(卷二十三)。他也和陈献章一样,在心学观点中带有明显的唯我论的色彩。但是,构成湛若水的思想特征的,还是他的“随处体认天理”的为学、修养方法。黄宗羲把湛若水的“随处体认天理”与王阳明的“致良知”,看作是“王、湛之学各立门户”①的标志。湛若水也认为自己生平著述“其词虽多,不过止在体认天理四字”(卷十九),他把“随处体认天理”看作是“千古圣贤心法之要”(卷二十)。湛若水的所谓“天理”,即指封建伦理道德。他所说的“体认天理”,则是强调在保持心境空虚的状态下体认“天理”。这实际上仍是自我道德的内省功夫,即所谓“随处体认天理,功夫全在省与不省耳”(卷十一)。湛若水认为,自己的“随处体认天理”是发展了其师陈献章的“静坐中养出端倪”① 《白沙子全集》卷二。
  ② 《白沙子全集》卷二。
  ③ 《甘泉先生文集》卷二十。
  ① 《明儒学案·甘泉学案》。
  的修养方法。他说:“体认天理而云随处,则动静、心事皆尽之矣。”②也就是说,无论动或静,无论思或行,都要合乎“天理”,符合伦理道德规范,因而他认为在动静、心事合一之中,自然包含并发展了陈献章的“静坐”法。他说:“随处体认天理,自初学以上皆然,不分先后。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即随处体认之功,连静坐亦在内矣。”(卷八)而且,他还批评说,“舍书册、弃人事而习静,即是禅学”(卷六),强调“孔门之教,皆欲事上求仁、动时着力”(卷七)。可见,在具体内容上,湛若水却融会了程朱理学中的“天理”和“事理合一”的观点,从而充实和发展了心学的修养方法。湛若水虽说是发展了心学的修养方法,而实际上却又是对陈献章心学的有所修正。
  王守仁的心学体系及其影响王守仁(1472—1529),字伯安,祖籍浙江余姚,年轻时因家迁至山阴(越城),他筑室阳明洞而自号阳明子,故学者称他为阳明先生。他是明代心学的代表人物,也是明代最有影响的思想家、教育家。他的心学,人称王学或阳明心学,又称“姚江之学”。
  王守仁是弘治时进士,历官南赣巡抚、南京兵部尚书、左都御史,镇压江西南部农民起义,推行保甲制度,平定宁王宸濠的叛乱,受封为新建伯,谥文成,从祀孔庙。王氏从政之余,读书不辍,曾师事娄谅,泛览儒、释、道三家。他一生经历成化、弘治、正德、嘉靖四朝,面对社会危机,深感于“天下事势如沉疴积痿”,已到了“何异于病革临绝之时”,所以决心要寻求一种能使天下事势“起死回生”的良方。他以为当时读书人沉溺于理学,只作为饵名钓誉之阶,无补于社稷安危。他力求建立有效的统治学说,提出与朱熹理学相对立的主观唯心论的理论,著成《传习录》、《大学问》(均载《王文成公全书》或《阳明全书》)。继承和发挥陆九渊的“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的观点,说“心外无物,心外无事,心外无理,心外无义,心外无善”①。他认为一切事物都产生于人心,是人心发生的意念活动的结果,没有心就没有客观事物,所以心是宇宙的本体,是第一位的,从而形成他的主观唯心主义的宇宙观和心学体系。王阳明心学体系主要包括“良知”是“心之本体”说、“知行合一”说和“致良知”说三个方面。
  “良知”范畴出于孟子,是指“不虑而知”、“不学而能”的先验道德意识。从王阳明始,则把“良知”的内涵加以扩充,并赋予宇宙本体的地位。王阳明继承了陆九渊的“心即理”观点,把“良知”与“心”看作是同一意义的范畴,所谓“良知者,心之本体”(卷二),并进而发挥“心即理”的② 《明儒学案·甘泉学案》。
  ① 《王文成公全书》卷四。
  观点,把“良知”、“心”、“性”、“理”(天理)都看作一事:“心即性,性即理”,“夫心之本体,即天理也;天理之昭明灵觉,所谓良知也”。这就与程、朱的“性即理”学说相异。他还从“心即理”观点出发,把认识主体(心)等同于认识客体(物理),认为人心不仅是人身的主宰,而且是天地万物的主宰,所谓“充塞天地之间,只有这个灵明(心)”,“天地鬼神万物离却的灵明,便没有天地鬼神万物了”(卷三)。不仅如此,他还把天地万物看作是“良知”(心)的“发用流行”。于是,精神实体的“心”或人的主体道德意识的“良知”即成了宇宙的最高本体,成为宇宙万物的创造主,从而得出“心外无物,心外无事,心外无理,心外无义,心外无善”,以及“物理不外乎吾心,外吾心而求物理,无物理矣”(卷二)的结论。王阳明把“良知”、“心”、“性”、“理”(天理)都认作一事的做法,强化了“良知”的性质和作用。一方面,“良知”既是性、是理,就不只是孟子所说的那种一般的先验道德意识,而是天赋予人心固有的封建道德规范。因此他说:“此心无私欲之蔽,即是天理,不须外面添一分。以此纯乎天理之心,发之事父便是孝,发之事君便是忠,发之交友治民便是信与仁。只在此心去人欲、存天理上用功便是。”(卷二)他强调封建道德伦理植根于人们的内心,如若丧失,则是“私欲之蔽”造成;只要在“去人欲、存天理上用功”,即能使“良知”复明,自觉地去践行封建道德伦理规范。王阳明之所以将“良知”,赋予“天理”的崇高地位,强化“良知”的性质和作用,其目的就是以此来激起人们内心的道德情感,增强人们践行封建道德伦理的自觉性,从而克服朱学末流所造成的那种“外假仁义之名,而内以行自私自利之实”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良知”还成了判断一切是非、善恶的准则。他说:“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尔意念着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又说:“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个好恶,只好恶就尽了是非,只是非就尽了万事万变。”(卷二)王阳明强调吾心“良知”为“自家底准则”,这就突破了以程朱理学的是非为是非的框框,有了些微人的主动性。王阳明还进一步从“良知”为“自家底准则”出发,大胆地否定了以孔子和“六经”的是非为是非。他说:“夫学贵得之心。求之于心而非也,虽其言之出于孔子,不敢以为是也,而况其未及孔子者乎!”(卷二)他所说的“未及孔子者”,所指就是朱熹。在朱学占据统治地位之时,王阳明公开否定朱学,其意气之盛,可谓壮哉,颇具胆识,在思想界掀起了层层波澜。他还把“六经”等同于“吾心”,置之于“吾心”的轨迹之中。所谓“六经者非他,吾心之常道也”,“故六经者,吾心之记籍也”(卷七),实际上是否定了“六经”作为神圣经典的崇高地位。这些观点,对于后来的李贽等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王阳明从“心即理”观点出发,指出朱熹将“物理吾心终判为二”是导致“知行之所以为二”的原因。并认为,如若再继续“专为近世学者(指程朱学者)分知行为两事”,则势必仍要沿着程、朱的“知先行后”说的错误滑行下去,在实践上造成“遂致终身不行”的流弊。因此,“知行合一”说的提出,是王阳明针对朱学造成知行脱节、空谈道德性命而不躬身践行之弊而提出的。
  王阳明的“知行合一”说,将认识论与道德论相结合,这也正是宋明理学的共同特征。但他的“知行合一”说,则是把认识论的问题更多地局限在“尊德性”的伦理道德范围内,企图将道德伦理哲理化,将“天理”“良知”的封建道德伦理的准则赋予绝对权威性。他说的“知”,是指“良知”的自我体认,“行”是指“良知”的发用流行,所谓“知行合一”,就是指“良知”的体用合一。他认为,“良知”在发用流行中,知与行是合一而不分的,这就能保持所谓良知本体的本来面目;如若被“私欲”隔断了,或者没有去认真践行“良知”,良知本体就会晦暗不明。王阳明讲“知行合一”,讲“复本体”,实质就是讲“良知”,在发用流行过程中的“知”与“行”的合一,保持所谓良知本体的本来面目。这种“知行合一”的理论,在道德论上则是讲作为本体的“良知”在付诸客观的过程中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关系,而在认识论上,则是讲认识与行为的关系。“知”与“行”、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无论是从道德论还是认识论上说,都应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但王阳明却夸大二者之间的统一性,混淆了知与行的界限,以致歪曲成绝对的同一,抹煞了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之间的区别,从而把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等同于纯粹主观的“知”。从而否定了“行”的客观性和它在认识论中的决定性作用。此外,王阳明还认为“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工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卷七),强调所谓“知之真切笃处即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知行工夫本不可离”(卷二)。由此可以看出王阳明的知行观中,已含有人类的实践活动(包括道德践行)都是有目的的活动这一自觉的思想认识。
  “致良知”说是王阳明晚年提出的,他自认为是自己心血的结晶,是理论上的一大发明,被他称作是“孔门正法眼藏”、“圣人教人第一义”(卷二)。在王阳明看来,“致良知”说是他阳明心学体系的核心部分。
  王阳明的“致良知”说是通过对《大学》的“致知”和孟子的“良知”
  观点以及陆九渊的“心即理”说的吸收、改造而融合成的。他把修、齐、治、平的活动说成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的修养活动。他从“致知”引出“致良知”以代替朱熹的释“致知”为“穷理”。故他在“致知”方法上与朱熹不同,不是把“格物”释为“即物”,而是释“格”为“正”,所谓“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之谓也”(卷二六)。“格物”成为“正物”或“正事”。王阳明的“致良知”说,主要是讲道德修养,说的是如何通过“致”的工夫,使“良知”在人的修养和行为中得到完满体现。王阳明的“致良知”作为道德修养论,是以“存天理,去人欲”为其宗旨和归宿的,并未超出理学的规范。他也同样是把“人欲”看作是实现封建道德伦理的障碍,曾说:“性无不善,故知无不良。良知即是未发之中,即是廓然大公、寂然不动之本体,人人之所同具者也。但不能不昏蔽于物欲。”(卷二)可见,“致良知”的目的,就是要人们去其“物欲”之“昏蔽”,而存“廓然大公”的“良知之本体”。于是,王阳明就在天理、人欲问题上,使他的“致良知”的道德修养论在理论上产生了一个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因为既然“性无不善”、“知无不良”,而且“人人之所同具”,那么作为“心之本体”的“良知”就不应有“昏蔽于物欲”的可能。反之,如果不承认有与“良知”对立的“物欲”存在,则“致良知”说便成为无的放矢而无须存在。对这一无法克服的矛盾,王阳明只好把“物欲”作为当然存在,而用主观臆断的方法来加以掩盖。至于“致良知”的具体内容和途径,则包括“体认良知”的静的工夫和“实现良知”的动的工夫两个方面。前者是讲人的身心修养,后者讲的是以“良知”去规范人和社会。所谓“实现良知”的动的工夫。即要求人们按照封建伦理道德规范去为人处世。他认为,讲修养不能空谈道德性命而“悬空无实”,必须使“良知”在现实行动中体现出来,在为人处世中做到“去恶”、“为善”。此外,王阳明还认为,“实现良知”还须通过“事上磨练”来增强道德修养,强调“人须在事上磨练做功夫乃有益”(卷三)。这是从他的“良知”体用一体的观点出发而言的。他说:“若主意头脑专以致良知为事,则凡多闻多见,莫非致良知之功。盖日用之间、见闻酬酢,虽千头万绪,莫非良知之发用流行。”(卷二)王阳明把事物“千头万绪”的发展变化,都说成是“良知之发用流行”,显然是本末倒置的主观唯心论,但他认为“良知”要通过“见闻酬酢”体现出来,强调要通过“事上磨练”来增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却又是有价值的思想。可知在王阳明的“致良知”的道德修养论中,其“体认良知”的静的内省修养工夫就与“实现良知”的“事上磨练”等的动的工夫相矛盾。这埋下了后来王学分化的契机。
  第三节泰州学派的兴起与李贽的异端思想王艮和泰州学派王艮(1483—1541),初名银,字汝止,号心斋,泰州安丰场人,学者称他为心斋先生。他创建的泰州学派是我国学术史上第一个具有早期启蒙色彩的学派。他灶籍出身,做过小商贩,布衣终身,著有《王心斋先生全集》。三十八岁时造访王阳明,听讲“致良知”,认为是“倡明绝学”,遂拜为师。早在师事王阳明之前,王艮就以“某谈格物”而自命与“王公论良知”不同。到晚年遂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他的格物论被称之为“淮南格物”。王艮基于“天地万物一体”、“仁者浑然与物同体”、“浑沌一元”的一元论出发,提出“身与天下国家一物也”(《答问补遗》)的命题。他解释说,一物有本有末,而吾身是本,天下国家是末,所谓格物就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本与末之间的关系。王艮一反理学倡导的“格物穷理”和王学的“格物”、“格心”以求达到对封建道德伦理纲常的格求而“存天理,去人欲”,而是把“格物”落到了由端正自身出发的对于天下国家“正”的实处。由此出发,他提出“修身立本”、“反己自修”、“正己物正”等强调完善自我的观点,显示出他的“格物”说与传统格物说的不同。由此,王艮进而提出“尊身”、爱身和保身的观点,主张人己平等和爱人思想。王艮的“安身”,除了物质条件的安,还要求人格道德上的“尊身”。他说:“身与道原是一件。至尊者此道,至尊者此身。尊身不尊道,不谓之尊身;尊道不尊身,不谓之尊道。须道尊自尊,才是至善。”(《答问补遗》)他把“身”等同于“道”,从身、道统一出发,提倡尊身立本,把“尊身”与他所倡导的“百姓日用之学”的“道”相结合,并给予了辩证的说明。为了“尊道”,还必须爱身和根据客观的险恶条件做到“明哲保身”、“爱身如宝”。尽管王艮的格物说不符合阶级社会的现实,且还保存了大量封建伦理思想,如推崇孝道等,但他的“尊身立本”思想,却展示了他重视人身,提倡平等、爱人等具有早期启蒙思想特点的新的思想观点。
  此外,王艮的《乐学歌》将乐与学联系在一起,也是他的一个创造。他认为,人心本体就是自然,自然之乐是生机畅通的表现;而学是为了发展人心本体的自然之乐,故“百姓日用即是学”。学的方法是简捷明了、不费力气而无边快乐。故而他反对烦琐的读经解经,提倡到百姓日用中去学,这在当时无疑是离经叛道之言。他重视讲学,说:“经世之学,莫先于讲学以兴起人才者”(《语录》)。他的讲学对象主要是下层百姓、士农工商,后又发展到中上层知识分子。他以“百姓日用之学”取代正宗儒学,提倡“人人共同共明之学”①,以达到“人人君子”,故而讲学遵循“有教无类”,颇① 王一庵:《会语正集》。
  有发展平民教育的趋向。
  王艮和他创建的泰州学派,以其“百姓日用之道”和“淮南格物”说的独具新意的早期启蒙色彩和“异端”旗帜,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被李贽称之为“真英雄”的王艮,他所创建的富有平民色彩的理论,虽不能摧垮专制的封建统治,亦无力冲决封建伦理纲常的藩篱,但是他的闪烁着启蒙色彩的理论,他以“万世师”自命的“狂者”风格和鼓动家、传道者的热忱,以及从事平民教育、传道讲学而终身不入仕途的“气骨”,却深得下层百姓的拥护,而且成为泰州学派的思想传统:徐樾“解官善道”而后死在战场,颜钧不入仕途、终生讲学而又遭诬陷,罗汝芳一生遭排斥,何心隐“以布衣倡道”而惨遭杀害。正如《明儒学案》所说,泰州学派“其人多能以赤手搏龙蛇,传至颜山农(钧)、何心隐一派,遂复非名教之所能羁络矣”。可见,对封建统治的叛逆精神以及独具的早期启蒙思想色彩,正是泰州学派的根本特征。泰州学派的这一思想特征,对于明清之际的早期启蒙思潮,都具有深刻的思想影响①。
  泰州后学何心隐何心隐(1517—1579),字夫山,江西吉州永丰人。他曾得省试第一名,因随颜钧学“心斋立本之旨”而不参与科举考试。他怀着建立一个家家富足、人人平等的社会理想,以家族进行了试验。他的现存的唯一著作为《爨桐集》。何心隐从王艮的“天地万物一体”出发,认为天下人“凡有血气之莫不亲”、“莫不尊”。同样,士农工商也无贵贱等级之分,亦皆可以成为圣贤。而且他还指出,农工商士要成为社会主人,“不凭人之议论,不凭人之求”(《条作主》),“必实超之而实为之”,要自己去争取。这一思想,反映了在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工商要求得到发展和提高社会地位、保护其权益的愿望,闪烁着早期启蒙思想的曙光。
  何心隐由“安身立本”、“人之自然本性”出发,针对理学家的“存天理,去人欲”,提出“寡欲”,并创造了“育欲”这一新命题。他指出,声色臭味安逸之欲,是人性之自然,应该“尽天之性”而“有所发”,但亦应适中(“中”)、有所节制(“节”),这就是“寡欲”。他强调,无论君主、圣贤也都应“寡欲”,要“与百姓同欲”,由此形成老安少怀的和谐局面,就是“育欲”的结果。他认为,孔子提倡的明明德、修齐治平等,均是“育欲”,即“与百姓同欲”。他还从“万物一体之仁”出发,设计了“万物一体之政”的“天下国之身之家之”的理想社会,这就是他的“聚和堂”模式。他以一宗、一族组成“会”,这既是一种讲学组织,又是社会基层组织,凡士农工商的身家藏于“会”,在“会”的统一组织下平等互助。“会”① 《中华文明史》第八卷“学术文化思想”一节,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 年版。中钱财通用,供养老人和照顾鳏寡孤独、教育青少年,以达到家家富足、人人安乐。“会”上有“主会”。在“会”是师,在天下国家是君。君者,“均也”、“群也”,君可以轮流担任,君民平等,“君臣相师,君臣相友”,这样就可以“天下归仁”,“行道于当时,明道于万世”。他在家乡创聚和堂,捐出家财,自理一族之事以进行实验。虽然因遭迫害而未能继续,但从他的空想的社会模式中,可见他对封建伦理纲常的叛逆精神和对平等社会的向往。
  何心隐也和王艮一样,在许多方面运用王学的理论,并糅合着儒释道的某些传统。他发展了王艮的思想,由同情百姓提倡人人平等而传道讲学,并身体力行、实验其社会理想,乃至公开反对封建专制的禁毁书院,号召“易天”,这些都已不能为时所容,以致最终身遭残杀。
  李贽的“异端”骇俗思想将泰州学派的学术推向顶峰的李贽(1527—1602),号卓吾,又号笃吾,福建泉州晋江人。李贽治学,博览群书,纵横百家,他继承和发展了王艮、何心隐的思想学说。其主要著作,有《李氏藏书》六十八卷,《李氏焚书》六卷,《初潭集》三十卷,《易因》二卷,《王龙溪先生文录钞》九卷,以上为生前刊行的。去世后刊出的有:《李氏文集》二十卷,《李氏续藏书》二十七卷,《李氏续焚书》五卷,《李氏丛书》十二本,《李氏六书》六卷,《四书评》,《阳明先生道学钞》八卷等。李贽发展了王艮的“百姓日用之道”,直截了当地提出了“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和“人即道”、“人必有私”的命题,以“人”为中心,具有明显的早期启蒙思想因素。
  首先,李贽提出“天下无一人不生知”的观点。不论圣人、凡人的“生知”、“德性”都是一样的,故而所谓的“道”也是一样的。与理学家的“道”即“理”相反,李贽提出“道不离人,人不离道”,“人即道”、“道即人”①的观点。他认为,犹如水无不在地一样,人无不载道,这是自然之本性,故而“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即是“当下自然”之“道”。李贽把“道”视为“饥来吃饭困来眠”的人们基本物质生活的自然要求,并说这才是“自然之性,乃是自然真道学也,岂讲道学者所能学乎”②,把“道学”落实到人的穿衣吃饭,恰恰是对道学的反动。其次,李贽提出,“趋利避害”是“民情之所欲”,即为“至善”。他说:“如好货,如好色,如勤学,如进取,如多积金宝,如多买田宅为子孙谋..凡世间一切治生、产业等事,皆其所共好而共习、共知而共言者,是真迩言也。”③他指出,就是这些治生、产① 《李氏文集》卷十九《明灯道古录》卷下。
  ② 《续焚书》卷三《孔融有自然之性》。
  ③ 《焚书》卷一《答邓明府》。
  业等事,都是“百姓日用之迩言”,人们在街头巷尾议论不已的、人人都企求的物质利益,乃是人之常情之所欲,而某些所谓君子“不乐闻”的,却偏是“舜独好察之”的内容,故而“百姓日用之迩言”就是“有德之言”,也才是“尊德性”的内容。进而他认为,物质享受是每个人之所欲,即使是圣人亦不例外,“谓圣人不欲富贵,未之有也”④。他评论孔子的生活说:“惟酒无量,不及乱,大圣人、大圣人,其余都与大众一般。”⑤他列举了历史上许多人物,说明“圣人不能无势利之心”,得出结论说:“财之与势,固英雄之所必资而大圣人之所必用也”,故说“势利之心,亦吾人秉赋之自然矣”①。故而他与理学家提倡的“存天理,去人欲”相反,认为“私者,人之心也。人必有私而后其心乃见”,并说这才是“自然之理、必至之符”②。正因为“富贵利达所以厚天生之五官,其势然也”,所以圣人一定要顺从这一规律,“顺之则安之矣”③。由此,他反对违背自然本性的“礼”,提倡“好恶从民之欲而不以己之欲”的“千变万化活泼之理”。他批评现实社会是“以条约之密,无非使其就吾之条理..是欲强天下使从己,驱天下使从礼。人自苦难而弗从,始不得不用刑以威之耳”④。他反对统治者的礼、政、刑,提倡使千万人“各遂其千万人之欲”,达到“各从所好,各骋所长”,“各遂其生,各获其所愿有”的理想社会。李贽设想的社会,既不可能没有圣人、君王、也不可能取消剥削,同时也是无法实现的空想。但是,他要求人人平等地去争取物质生活的享受,把“人”的地位、权利提到如此高度,则是对封建秩序的否定。
  宋明理学家们从维护封建等级制出发,提出:人的先天的“气禀”决定了人有贤愚、贫富、寿夭、贵贱、圣凡等差异,李贽则以“天下无一人不生知”来否定其差异,从而发展了王艮、何心隐的平等学说。他从儒家经典《中庸》中抽出一截“生而知之”,赋予了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他提出,人人“生知”即“人之德性,本是至尊无对,所谓独也,所谓中也,所谓大本也,所谓至德也”。他指出,不要以为道学家们所宣扬的“尊德性”的人是“异人”,其作为与一般人并无不同,“人但率性而为”,则“尧舜与途人一,圣人与凡人一”①。佛教所说的“大圆镜智”,儒家所说的“德性”、“生知”,都是“致一之理,庶人非下,侯王非高”②。尤为可贵的是他主张男④ 《明灯道古录》卷上。
  ⑤ 《四书评·论语》。
  ① 《藏书》卷二四《德业儒臣后论》。
  ② 《藏书》卷二四《德业儒臣后论》。
  ③ 《焚书》卷一《答耿中丞》。
  ④ 《明灯道古录》卷上。
  ① 《明灯道古录》卷上。
  ② 《老子解》。
  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李贽在用人人生来平等的观点反对封建等级制的同时,又以人人有不同的个性,且都应得到发挥来反对名教的束缚。他提出了“物之不齐,物之情也”的“物情不齐”③的个性说。他指出,“性者,心所生也,亦非一种而已”,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个性,要“因材”、“并育”,使之“各从所好,各骋所长”,发挥各人不同的长处,并让人们“各遂其生,各获其所愿有”,反对用统一的“条教禁约”来整治人、束缚人。在李贽看来,人的本性即“童心”,这是“绝假纯真”的“真心”,如果被“条教禁约”束缚便“失真”,故而必须冲破束缚求得“真心”的恢复。李贽还认为,人的本性有自觉,故“人能自治”,也应“听其自治”。他反对束缚人身的“君子之治”,提倡“因乎人”的“至人之治”,使人人能根据自己的个性自由发展。李贽的平等观和个性说,维护人们物质生活、社会地位和人格道德的平等,提倡个性发展和解放,与资本主义萌发时期的社会变化要求相适应。
  此外,李贽还倡导是非“无定质”,“无定论”,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而变化,不能有“定本”。批判儒学经典和儒学圣贤,“掊击道学,扶摘情伪”,致使“天下之为伪学者,莫不胆张心动,恶其害己。于是咸以为妖、为幻,噪而逐之”④。招致了当权者和道学家们的残酷迫害。
  他否定儒家的独尊地位,为诸子百家辨正,并对历史人物的是非功过按照人性之自然和是否“适时”、“经世”,作了重新评价。他指出,申、韩“原与儒家分而为六”,“各自成家”,各家有各家的“事功”,故而不可抹煞。相反,儒家却正如司马谈所评论的“博而寡要,劳而少功”。他特别肯定墨子的学说。由此可见,李贽的思想,复杂而充满矛盾。他继承了泰州学派的学术传统,非儒非道非释、亦儒亦道亦释,却又把泰州学派的思想理论发展到了顶峰,闪烁出市民意识的光华。
  ③ 《老子解》。
  ④ 钱谦益:《列朝诗集小传》。
  第四节罗钦顺、王廷相等对理学和心学的批评罗钦顺开批评王学之端罗钦顺(1465—1547),字允升,号整庵,泰和(今属江西)人。他不但批判禅学,且立足于程朱理学而对其有所改造。他继承了张载的“气”一元论,是明代持气本论观点的第一位学者,也是明代对陆王心学进行批评的第一人。他的著作有《困知记》六卷传世。
  他继承和发展了张载的“气”一元论思想,以“气”为本,提出“理”
  为“气之理”的观点。他说:“通天地亘古今,无非一气而已。”①他认为,宇宙万物的本原是“气”,就是这“一气”的运动变化,形成了“四时之温凉寒暑”,形成了“万物之生长收藏”,形成了“斯民之日用彝伦”乃至“卒不可乱”的“莫知其所以然而然”的规律,这就是“理”。他主张“理”依附于“气”而立、而行,一反程朱理学的“理”为本和“理先气后”之说。批评其将理、气分为二物,把“理”作为独立的虚构的精神以主宰物的观点。与此同时,他也批评了陆九渊、杨简等人的“宇宙便是吾心”和王阳明的“心外无物”、“心外无理”的心学观点。他指出,天地宇宙的变化是“万古自如”的,有它自己固有的规律,并没有主宰它的力量,更不能用人的主观精神“人心”去决定;而“人心”的变化则不同,是与生命同在和同灭的,它不可能与宇宙同日而语。物质世界是离开“人心”而独立存在的,人的精神活动不能违反宇宙天地的自然规律。对于张载的气本论中“知死之不亡者,可与言性”的错误观点,罗钦顺也指出:“气聚而生,形而为者,有此物即有此理;气散而死,终归于无,无此物即无此理,安得所谓死而不亡者耶!”罗钦顺的这一唯物主义理气观,导致他对陆九渊的“心即理”说、湛若水的“随处体认天理”之说的禅学本质,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朱熹的“理一分殊”说,把“理一”(太极)视为最高的精神本原,万物则“分殊”,强调的是“理”,“理”才是“分殊”的万物的根本,二者是体、用的关系。罗钦顺则以气本论对此进行了改造,并吸取了其中所包含的某些辩证因素。他从“理即气之理”出发,还进而明确指出,所谓“理一分殊”就是总体和部分、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他以人为例,指出人的出生从“受气之初”来说,其理是一致的,但是成形以后,显示出各各不同,所以“其分之殊莫非自然之理,其理之一常在分殊之中”①,在事物的特殊性、个性中,体现了其一般性、共性,而事物的一般性、共性就存在于事物的特殊性、个性之中。这是对于事物的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辩证认识。罗钦顺虽然把“理一分殊”说改置在物质“气”的基础① 《困知记》卷上。
  ① 《困知记》卷上。
  上,进行了辩证的解释,但仍未能彻底摆脱理学窠臼,除了沿用“理一分殊”的概念外,对“理”的解释,有时使用与程朱相似的语言,有时又承认世界万物之理存在于人心中,表现出神秘色彩。
  罗钦顺基于朱学的“格物致知”说,而又有所发展,坚持以“物”为认识的唯一对象。他说:“格物之格,正是通彻无间之意。盖工夫至到则通彻无间,物即我、我即物,浑然一致,虽合字亦不必用矣。”①他提倡对客观万事万物的“格”求,从而达到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的相符合。由此出发,他对王学进行批评。他针对王阳明的“格物”即“正心”、“格心”和“物者意之用”的观点,指出“格物”是格宇宙万物,人心只是万物中的一物,所以不能把格物等同于格心。王阳明从“良知”说出发,把“格物”解释为“正心”,提出“格物”的“物”就是“事”,“意之所发,必有其事,意所在之事谓之物”,而所谓“格”就是“正”,“正其不正”以“归正”、“去恶”,故所谓“归于正”就是“为善”。王阳明提倡的是向内反省,“正心”即达到“格物”。也就是他说的“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事事物物各得其理者,格物也”。罗钦顺指责王阳明歪曲了儒家经典《大学》中所示的“致知在格物”和“物格而后知致”的道理,颠倒了“格物”和“知致”的顺序。罗钦顺虽然力图用气本论来阐明事物,但谈到心性,基本上沿袭朱熹的“道心”(性)、“人心”(情)二者不可分离,而把基点归结为“道心”,从而陷入了与理气观的自相矛盾之中。罗钦顺的气本论,对于日本哲学界有所影响。日本德川时代初期的思想家贝原益轩(1630—1714)受其《困知记》的影响,由崇信程朱理学转而称赞罗钦顺,并传播他“理只是气之理”、“理须就气上认取”等观点。
  王廷相的“元气”论和“知行兼举”说的理论贡献王廷相(1474—1544),字子衡,号浚川,又号平厓,河南仪封人。他的学术思想对于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都持批评态度,且富有独创精神。他是位唯物主义思想家,他的“元气之上无物、无道、无理”和“理根于气”、“理在气中”的气本论,对理学的理本论的深刻批评,以及他的“知行兼举”强调“笃行”的认识论和无神论思想,对此后的进步思想家和学者产生了积极影响。他的全部著述,后人集为《王氏家藏集》和《王浚川所著书》。王廷相以其“元气之上无物、无道、无理”和“理在气中”的唯物主义宇宙观,与理学的“天地之先只有此理”的理本论相对立。他继承了张载的气本论,并深刻而系统地完善了这一理论。他认为,“元气”是宇宙的本原;“气”是“实有之物”,“理根于气”、“理在气中”;“气有聚散,无息灭”。进而指出,“元气”是永恒存在而无始无终的。“气有常有不常,则① 《困知记》卷上。
  道有变有不变”。王廷相从自然现象变化中的“常”与“不常”出发,说明从总体看,宇宙的事物均由“元气”变化而来,这就是“常”,即普遍性;而从个别看,各事物各异,则为“不常”,是特殊性。二者是统一的。
  王廷相的人性论,也是以“气”为本为主,提出气与性“相资而不得离”的命题。他反对把人性分为“气质之性”和“本然之性”(“天地之性”)。他认为,儒者所谓的性——仁义礼智这些道德,都是“人之知觉运动为之而后成也”。他批评朱熹所说的“性者,理也”,把性建立在一个抽象、虚空的“理”上。他指出,要讲性,其前提是人,有了人才有心,有了心才有性(仁义礼智),而“人之生”是“气”形成,性是“生之理”,有生才有性,故而论性决不能离气,论气也决不能丢了性。他又认为,“气”的“清浊粹驳”决定了人性的善与恶,而人性的形成又决定于后天的“习”。他强调后天的“习”,反对孟子的性善论和宋儒的所谓“本然之性”,否定王学的“先天人性”至善之说,在认识论上有积极意义。
  王廷相在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在批评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的认识论中,建立了他的重视见闻、“知行兼举”和强调“笃行”的认识论。
  首先,他把认识的对象规定为人之外的“物”,即一切客观事物;“物理”,即客观事物的规律,这就与把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合一的心学相对立。其二,重视“见闻”的作用,在指出视、听、思都依赖于人的感官的基础上,指出“物理不见不闻,虽圣贤亦不能索而知之”①。“目无所见,虽积弊如山,民病如火,孰从而知之”②。其三,由“见闻”而“思”,提出二者的“会”——统一,才能得到正确的认识,也就是由见闻而得的感性认识必须经过“思”而上升为理性认识。他接受了张载的“物交之客观”和“内外之合”的观点,并予以发展。第四,王廷相还对认识过程中的“博”与“约”的关系给予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他既反对程朱的“博杂”、“支离”之烦琐,又批评陆王从发明“本心”出发而“致良知”的“约”,指出“博粗而约精,博无定而约执其要”的辩证关系,主张在“博”的基础上“约”而取其精。王廷相对以上认识过程的分析,以及他对于“识”与“思”、“讲”与“习”、“外”与“内”、“理”与“事”、“博”与“约”之间关系的认识,都具有较为深刻的辩证观。
  由此,王廷相对张载、程颐的所谓“德性之知”进行了论辩和批评。张载提出“合内外于耳目之外”的“德性所知”,而且认为“德性所知,不萌于见闻”①。程颐则进一步明确区分为“德性之知”和“闻见之知”,把“德性之知”抽象为“不假闻见”的神秘概念。王廷相指出,张、程否定思虑见闻之知,把其说成是“小知”,却把“德性之知”的“无知”奉为“大知”,① 《雅述》上篇。
  ② 《雅述》上篇。
  ① 《正蒙·人心》。
  说明他们的虚空本质是禅学;因为,即便是“生知”的圣人“性善”、“近道”,也要通过“因习、因悟、因过、因疑之知”,也要重视“博学、审问、慎思、明辨之知”才能达到“内外相须之自然”②。对于王阳明的“致良知”说所倡导的“良知不由见闻而有”,以及依赖“静坐”以“求理于吾心”的认识方法,王廷相也进行了驳斥。他指出人并无“先天良知”,而是后天的“接习”和“学”的结果,心学家提倡的“终日端坐、块然枯守其形而立”的“静坐”,“畔仲尼之轨远矣”,是佛禅的修养方法,从而揭示了心学与佛禅的内在联系。
  王廷相在主张“知行兼举”、重在“笃行”的同时,重视“参验”,并主张“以行验证”。他反对“唯前言之信”,提倡“随事体察,以验会通”③,并认为这才是判明规律的正确途径。他继承和发展了我国古代认识论中的“符验”、“参验”之说。王廷相强调参验,并通过“亲验”来获得“真知”的方法,既与他的丰富的自然科学知识相联系,又对当代和此后的科学家提倡验证和实验的方法有所启发。
  此外,王廷相继承了荀况、王充、范缜、柳宗元、刘禹锡的无神论思想传统,对于当时流行的“天人感应”、“五行灾异”、鬼神迷信乃至邵雍的神秘主义象数学等进行了批判。他的不少观点和独到见解,对当时及后世都产生了影响。
  黄绾由信奉王学转向批评王学黄绾(1477—1551),字宗贤,号久庵,浙江台州府黄岩人。在学术上,他早年宗程朱,后转而信奉王学,与王阳明、湛若水建立了深厚友谊,并长期笃信王学、传播王学,晚年又转向批评王学。
  黄绾为了以“经世之学”否定王学的“禅门之学”,提出“圣门之学”
  的“道脉”是从伏羲、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而至“孟子而绝,至今则无传矣”①。他在批评王学的同时,对整个理学予以否定,认为均出于禅。他指出,周敦颐的“无极”来自禅宗的“有物先天地,无形本寂寥”,而“圣人之言”则不然,无论是《易》的“太极”、《洪范》的“皇建其有极”,以至《诗》中的“天生烝民,有物有则”都是说“有”。所以,周敦颐等人说“无”,就“堕于空虚”,与“圣人之旨”相违背。故周敦颐的“无极”、“无欲”,二程的“无心”、“无情”,乃至朱熹的《太极图说解》、《调息箴》都是出于佛禅。他又认为王学出于禅学之上乘,程朱理② 《雅述》上篇。
  ③ 《慎言·潜心》。
  ① 《久庵日录》卷一。
  学出于禅学之下乘,并批评说:“禅说益盛,实理益失。”①由宗程朱而转向王学,由崇信王学而转为抨击王学乃至整个理学,指出王学实质是禅化,不畏世俗的讥评,显示了黄绾倡导“经世之学”的积极思想和勇敢的批评精神。
  早年,黄绾曾把王阳明的“致良知”、“知行合一”等说奉为“孔门之正传”,在他转向批评王学之后,在认识论上与王廷相基本一致,他针对王学的“致良知之外无学”和“不学不虑”说,提出学、思应该结合,尖锐地批评了陆象山、杨简、王阳明的“不思”、“不起意”观点。可见,黄绾的认识论,由提倡学思结合,强调致思而后笃行,也是为了贯彻“经世之学”——他所谓的“圣学”。他在长期的为官生涯中,接触并同情下层百姓,积累了治世的丰富经验,促使他背离了以前所崇尚的王学的“知行合一”和“格物格心”等观点,呈现出积极的趋向。
  此外,黄绾针对王学的“去情”、“去欲”和“复其天地万物一体之本然”的理论,提出“天性人情之真”的命题。他按照封建伦理的等级亲疏,沿用了“情有亲疏,爱有差等”的传统观念,但是他明确地指出人有私情是得之自然,“私心”乃其“本心”,而“大人之学皆由其真者”,犹如人之有喜怒哀乐,这是发之自然天性人情之“真”,即使是圣人也不例外。
  黄绾的学术思想,在宇宙观上有他的局限性。他把阴阳二气的主宰说成是鬼神,陷入有神论,使用的理论武器也还是传统的,但是他由宗程朱理学而转向尊崇王学,最后又转为批评王学,这一学术上的转变,除了有其进步意义外,却也部分地反映了当时学术界的变化。
  吴廷翰的气本论和对“知行合一”说的批评吴廷翰(1491—1559),字崧柏,别号苏原,南直隶无为州(今安徽省中部,长江北岸)人。著作主要有《吉斋漫录》上下卷、《椟记》上下卷等。吴廷翰与罗钦顺、王廷相一样,在宇宙观上持气本论观点。提出气“为万物之祖”和“气出于天赋”的命题。他说:“天地之初,一气而已矣,非有所谓道者别为一物以并出其间也。气之混沌,为天地万物之祖。”①在此,他指出在宇宙天地万物间,只有“气”,“气”为宇宙万物之“祖”,在它之上并无所谓的“道”或“理”的存在,这正与程朱理学的理本论、“理先气后”观点相对立。而所谓“太极”,并非如朱熹所说的“太极”“即是理”和“无极而太极”、“无形而有理”,也非陆九渊所说的“太极”即“理”,“心”即“理”,而是“太极”为气的无始无终、无穷无尽的状态,即:“至尊而无上,至极而无以加”,故而“无极”就是“太极”,这就是“出于天① 《久庵日录》卷一。
  ① 《吉斋漫录》上卷。
  赋”,亦即客观的存在。
  在理气关系问题上,吴廷翰也继承了张载的观点,认为“气之凝聚造作即是理”,是由混沌之初的“一气”的运动,分而为轻清发散和重浊凝结的阳和阴,“阴阳既分,两仪四象五行四时万化万事皆由此出,故谓之道”,故而“阴阳即道,盖指气得其理而言”,也就是说“气得其理之名”②,所谓“道”、“理”是指“气”的运动变化的客观规律。
  吴廷翰基于他的气本论,把性说成是气、又是生。他认为,性即气,不能离气而言性,因为性是“生乎心而根于心”的,而人是“得气以为生生之本”,气是性的物质基础,“气之凝而有体质者,则为人之形;凝而有条理者,则为人之性”①,因而人性的本质是气。说人性不是先天就有的,是有了“生”才有性。
  由于吴廷翰主张人性来源于气,反对把性分成“天地之性”和“气质之性”,也不同意把“道心”和“人心”、“天理”和“人欲”相对立,要求用“守中”来保持平衡,提出了“人欲之本,即是天理”的命题。他指出,人有口鼻耳目就有食色臭味之心,“人之大欲,故谓人心”,这是人的生理本能;而仁义礼智之道是“道之大伦,故谓道心”。人心和道心是一个,所以性也是一致的,故而人心与人欲也是一致的。他说:“人欲之本,即是天理,则人心亦道心也;道心天理,天理之中,即是人欲,则道心亦人心也。”②也就是道心与人心,天理与人欲并无矛盾对立,这就包含着承认人人有享受生活要求的权利的进步思想,也是对元代以来理学家强调“存天理,灭人欲”的批判。吴廷翰的认识论以王学作为主要批评对象。他指出,认识的对象是“物”而不是其他。他指出,不离开物的认识,才是实在的认识。如何认识物,就要通过“格物”。他的“格物”,既不是程朱的“即物穷理”,更与陆王心学的“正心”相对立。他把“格”解为“至”(接触)而否定程朱的“穷至”。
  在知与行的联系上,他提出了“知至而行即次之”的命题。他把知和行视为工夫的两端,也就是说“知行决是两项”,反对王阳明的“知行合一”说。他认为,就像“治骨角者一切一磋”,“治玉石者一琢一磨”,“舟之有桨有舵”、“车之有衡有轮”一样,知和行缺一不可,却是各有工夫,“自有先后,自有作用”。
  在认识论上,吴廷翰把批评的主要对象放在王阳明的“致良知”和“知行合一”说,他指出,所谓“知行合一”,倡导“一念发动处便是行”,把知、行看作一个工夫,实际上是“知而不行”。而“致良知之说,源头只是佛”,它与禅宗的“明心见性”相一致,王阳明所谓的“向里寻求”、“从② 《吉斋漫录》上卷。
  ① 《吉斋漫录》上卷。
  ② 《吉斋漫录》上卷。
  自己心上体认”是“全在心上用功”,脱离客观的事物而达到所谓“神悟”,实际就是禅宗的“顿悟”之说。吴廷翰还指出,“致良知”说的危害之大,甚至超过了佛禅。
  吕坤的“独见之言”和批评精神吕坤(1536—1618),字叔简,号新吾,晚号抱独居士,河南宁陵人。
  著作今存的有《去伪斋集》、《呻吟语》、《实政录》等。吕坤在道学(理学)盛行之时,公开宣布自己“不是道学”,而且批判“道学”称之为“伪”、“腐”,把自己的书斋名为“去伪斋”,著作有《去伪斋集》,颇有批评道学的勇敢精神。他认为,“开口便讲学派、便说本体”,是“痴人说梦”①,“冥目端坐、见性明心”是“释氏之寂”②;只有为国为民、建立事功之学才是真正的学问。他说:“儒者惟有建业立功是难事。自古儒者成名,多是讲学著述。人未尝尽试所言,恐试后纵不邪气,其实成个事功不狼狈以败者,定不多人。”①他对于自古以来多数儒者脱离实际事功,停留于讲学著述,颇不以为然。故他以身自许,在实政、实事上建功立业,以事功之学批判“道学”。
  吕坤对于当时正盛行的王学,批评尤其激烈。他认为阳明之学根源于禅学,自晋唐时佛教传入以至于今,使人们鄙视孔孟,而“明道、阳明皆自禅悟入”②。他讽刺王阳明的门人周伯时“刻意讲学,尚是傍人脚根走,无一副自家天趣,替宋儒添卷案”,故而批评他的学问“每多乖驳,大都谈本体、宗上乘,不能接引后学”,继而感叹说:“近日多是此等流派,不出姚江(按:指王阳明)、黄安(按:指耿定向)口吻耳!”③由此,吕坤把释道称之为“异端”,进行了严厉的抨击。
  吕坤对朱熹持批评态度,除了从理论上加以反对外,还有专著针对朱熹的《家礼》和《资治通鉴纲目》进行批评。吕坤说:“是礼也者,枝叶忠信,而后世之礼则忠信之贼也”。他认为《仪礼》本身有“近于迂阔”、“迫隘”、“矫拂”而严苛繁缛之病,对于忠信有所轻忽,而朱熹的《家礼》发展了这个错误,“于节文上增一重锁钥”④,更是“忠信之贼”。
  吕坤和王廷相一样,持“气”一元论,也洞察到物质不灭的原理,并具有他自己的特点。
  ① 《呻吟语·品藻》。
  ② 《去伪斋集》卷七。
  ① 《呻吟语·品藻》。
  ② 《去伪斋集·答礼部康庄衢》。
  ③ 《为伪斋集·答大宗伯孙月峰》。
  ④ 《呻吟语·应务》。
  吕坤的认识论和人性论,也有一些有积极意义的观点。他强调“学知”。反对“生而知之”,在知行观上强调“能行方算得知,徒知难算得行”①。他还批评孟子的性善说、董仲舒的“性三品”说和宋儒的“义理之性”与“气质之性”说,指出“道心人心本同一贯,离人心何以见道,无人心何以为道”②,并指出“义理之性”与“气质之性”不能分离。但是他在强调“学知”的同时,夸大了“我心”和“洗得此心净”的作用,在释“格物”时,又把“格”释为“知止”,释“物”为至善,且提出“格物以后,举此心以加诸彼,措之天下裕如”的错误命题,落入了理学窠臼。
  ① 《谈道》。
  ② 《呻吟语·虞书十六字解》。
  第五节顾宪成、高攀龙与东林学派东林学派的形成及其特征神宗万历年间,以顾宪成、高攀龙为首,创建了东林学派。
  东林学派的形成,是十五世纪后半叶以来社会危机发展的结果,是在农民起义和新兴市民反封建斗争的震荡中产生的。由于统治阶级内部的分化,一部分在朝官吏、在野的地主士绅及其知识分子指责朝政腐败,要求改革。当顾宪成、高攀龙等一批敢于直谏的官吏被贬回乡时,并未消极隐居,仍“志在世道”,以国家兴亡为重。万历三十二年(1604),由顾宪成、允成兄弟倡议,修复东林书院,偕同高攀龙、钱一本、薛敷教、史孟麟、于孔兼等聚众讲学,并把读书、讲学和关心国事紧密地联结在一起。“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这副对联,就是他们读书讲学而不忘国家安危的真实写照。以顾宪成、高攀龙为首,以东林书院为主体的东林学派,就在读书、讲学、救国的呼声中诞生了,以致像赵南星、李三才、邹元标、冯从吾、周起元、魏大中、李应升、杨涟等在朝的正直官员,也往往与东林书院的“讽议朝政”“遥相应和”。这样,东林书院实际上又成了一个社会舆论中心。
  东林学派的思想特征①,体现在政治思想上首先是反对封建独裁专制,极力抨击和反对大宦官大官僚的专权乱政,提出了具有民主思想色彩的口号。他们强烈要求革新朝政,并提出“利国”“益民”的政治原则,把百姓看作社会的主体。在改革朝政方面,他们抨击科举弊端,提倡不分等级贵贱破格用人。他们提倡“依法而治”,试图以法治限制君权和“不肖者”的贪赃枉法。在经济方面,他们反对矿监税使的掠夺,提倡惠商恤民。东林名士赵南星则进而提出“士农工商,生人之本业”,把“商’与“士农”一样并列为“本业”,是对“重农抑商”传统思想的突破。
  与此相应,东林学派的学术思想也具有新的特色。他们提倡“治国平天下”的“有用之学”,以能否治世、“有用”作为评价和衡量一切思想学说的标准和尺度。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脱离实际、言而无物的传统经院的不良学风。
  在知行观上,他们批评了王学末流的只言本体、“不说工夫”,强调本体与工夫的合一;否定了“见(现)成良知”,改造了孟子的“良知良能”说,倡导经过“学”和“虑”而达到“良知良能”;并针对当时王学末流的“空言之弊”,竭力反对空谈心性,倡导“贵实行”。
  ① 参见步近智:《明末东林学派的思想特征》,《文史哲》1985 年第5 期。顾宪成的“理是主宰”和“道性善”说顾宪成(1550—1621)在被革职为民、回故乡无锡后,修复东林书院,创建东林学派,从事著述和讲学活动。在学术思想方面,顾宪成尊奉程朱“性即理”“理为主”的本体论,认为“理”既是宇宙万物的本原,又是宇宙万物的规律和法则。在“理”与“气”的关系上,主张“理”在“气”先,“理”是主宰,“气”从属于“理”。他同朱熹一样,把“理”也称之为“太极”,说“性,太极也”①,“太极,理也”②。他按照朱熹“理生气”的观点来解释周敦颐的《太极图说》,并借《周易》的传统观点予以论证。顾宪成还借用《周易》中的“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作为他“理是主宰”的本体论立论的依据,并以此说明“太极”(理)是宇宙万物的本原,揭示释氏“迷妄有虚空,依空立世界”的谬误,以批评王学末流引释入儒或混儒释为一,他的针对性十分明确。
  顾宪成在《东林书院院规》中,曾明确提出了“以性善为宗”的人性论。顾宪成继承了朱熹的观点,也说“性即理也”、“性,太极也”、“性,天道也”,把人的本性问题提到了本体论的高度。但他与朱熹不同的是,为了突出人的本性“善”的作用和地位,还从《周易》中万物生成的传统观点出发,认为“善”是天地万物的本原。这样,“善”与“太极”(理)一样,不仅是天地万物生成的本原,而且具有“天之德”、“地之德”的宇宙本性。顾宪成还进一步从对《周易·乾》卦卦辞“元亨利贞”的解释中,阐述“善”不仅有天地之德的宇宙本性,还有仁义礼智等道德属性。不仅把以“善”为主体的仁义礼智为内容的人性论赋予了本体论的内涵,而且把封建的人性论极端神圣化和永恒化了。顾宪成如此抬高性善说的人性论,正是针对着王阳明的“无善无恶是心之体”说风行之后,在周汝登、管志道等王学末流中掀起的一股空谈心性而不务实学之风而言。他说:“将这‘善’字打破,本体只是一个‘空’。”“点出‘善’字,正示性有定体,不可以歧见淆也。”“提出‘性’字,正示‘善’有大原,不可以局见窥也。”①当时主“性善”之说的,除顾宪成、顾允成、高攀龙、钱一本、史孟麟等东林学派人士外,还有湛甘泉的再传弟子许孚远,陕西关学学者冯从吾,原出王门后又别立宗旨、倡“止修”学说的李见罗以及与管志道同出于泰州学派之门的方本庵等人。他们虽非出于同一学派,但一起与“无善无恶心之体”学说展开了论辩。顾宪成在抨击“无善无恶”之说时,还对佛教进行了严厉的批驳。他认为佛教最大的错误是把现实世界看作“空”而人伦为“幻迹”,即使现实世界最核心的社会伦理关系荡然无存。同时,顾宪成还对佛教的因果① 《小心斋札记》卷四。
  ② 《证性编·质疑下》。
  ① 《小心斋札记》卷二。
  报应之说进行批判。
  针对“无善无恶”说在知行观与伦理观上“不说工夫”、取消道德修养的倾向,顾宪成竭力反对“不学不虑”、“不思不勉”的“见(现)成良知”,提倡“躬行”、“重修”的知行观与修养论。顾宪成一贯提倡本体与工夫的“合一”,要求君子“立志”做圣贤。他说:“道性善,是说本体;称尧舜,是说工夫”,要求以尧舜为榜样,努力于仁义礼智的封建道德实践,所以他反对“不学不虑”的“见成良知”论,强调后天的“学”和“虑”。他反对《中庸》中“不思而得”、“不勉而中”之说和朱熹的注释,认为要获得对具体事物的认识,必须有“发愤忘食”、“好古敏求”的精神,经过“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①的认识实践,才能成圣人。这就打破了圣人是“生而知之”的传统观点,在知行观上有积极意义。
  顾宪成在道德修养论方面提出“重修”。他认为“悟”由“修”入,修与悟是“下学”和“上达”的关系。“悟”又与“行”相结合、相终始。他之所以提出“重修”,是要以“修”来纠正王学末流的重“悟”之弊。具体的修养方法除强调“躬行”外,还主张居敬穷理,从“道性善”入手,落实到“积仁”,因为仁是四德之首。
  高攀龙的理学思想和务实致用学说高攀龙(1562—1626),与顾宪成同为东林学派的创建者。著书讲学,抨击王学末流的谈空说玄、引儒入释,提倡治国济世的务实之学,被尊为“一时儒者之宗”②。顾宪成病逝后,他“独肩其责”。高攀龙著述甚多,有《东林讲义札记》、《周易孔义》、《毛诗集注》、《春秋集注》、《四子要书》、《古本大学》、《困学记》等二十余种,后由门人陈龙正编辑成《高子遗书》。除此,还有《朱子节要》和《张子正蒙注》。
  高攀龙继承了程朱“理”(太极)的思想学说,认为“理”是宇宙万物的本原,“太极”则是天地万物之理的总和、事物之万善至好的标准,所谓“太极者,理之极至处也”①。他也认为天地万物的形成,既要有“理”为生成之本,也要有“气”为生成之材料,是二者综合成的。在理和气的关系上,他坚持程朱以“理”为主的观点,却又推崇张载的“太虚”(气)为万物之本的观点,与他的以“理”为本的理气观相矛盾。
  他认为“理”(太极)是天地万物之本原,体现在人的身上则谓之“性”。他说:“《中庸》者,何也?人之性也。性者,何也?天之命也。在大化上① 《东林书院志》卷三。
  ② 《明史》卷二四三《高攀龙传》。
  ① 《高子遗书·悟易篇》。
  说谓之天,在人身上说谓之性。..性即人之性也。”②而人之本性,也就是“理”。
  高攀龙从“性即理,理即善”的性善论出发,参加了对王阳明的“无善无恶”之说的辩难。他对管志道的儒释道“三教统一”论的论驳,是他的主要贡献。他揭露了“三教统一”说的目的是“本无三教,惟是一乘”,“总归佛门”,也就是说要以佛代儒、一统三教。高攀龙继承了程朱“格物穷理”的认识论,明确提出“学必由格物入”、“圣学正脉,只以穷理为先”的观点。同时,他的“格物穷理”说,对王阳明的“致知格物”说进行了系统的批驳;还对顾宪成的“格物草木”之说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这就使他的认识论突破了程朱“格物穷理”的客观唯心主义的束缚。
  面对国危民艰的严重现实,高攀龙忧国忧民,产生了“实念”、“实事”的积极思想,把注意力从“至善”的道德原则转向了“治国平天下”的“有用之学”。他把《大学》的格物致知的认识论、正心诚意的个人道德修养以及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纲领这三者紧密结合起来,并把治国平天下看作是前二者的必然结果,进一步提出了“学问通不得百姓日用,便不是学问”①的进步观点。这些看法,对于儒家的“经世”传统以至宋代叶适、陈亮的“事功之学”思想有所继承和发扬;而把“百姓日用”之学,联系到“治国平天下”的根本,显示了他思想的进步色彩,与李贽的“百姓日用便是道”观点基本相通。这就说明高攀龙已经开始反叛程朱理学的教条,转向“经世致用”的实学思想。
  ② 《高子遗书》卷四。
  ① 《高子遗书》卷五《东林会语》。
  第六节明末两大师——刘宗周和黄道周刘宗周的思想矛盾和“慎独”、“敬诚”之说刘宗周(1578—1645)初名宪章,字起东,号念台,浙江山阴人。明末著名的儒学大师,因讲学于山阴城北蕺山,学者称蕺山先生。他所创建的蕺山学派,是一个很有影响的学派,其中坚人物黄宗羲、陈确、张履祥等,均为刘宗周的学生,他们对明末清初实学思潮的高涨和早期启蒙思想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学术思想方面,刘宗周继承和发展了张载的“太虚无形,气之本体”
  的朴素唯物主义的元气论,形成了独有的“离气无理”的理气论和“道不离器”的道器论。他以“气”为构成天地万物的本原,提出:“盈天地间一气而已矣”①,“天得之以为天,地得之以为地,人物得之以为人物”②。他认为“气”又是产生精神“理”的根据,并进而指出,尽管附丽于气的理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独立的精神作用,但也不能误解为“理能生气”。他和张载同样认为世界上一切有形的物体和无形的虚空均为“气”的不同形态的表现,从而得出“虚即气”的结论,坚持了“气”一元论。在此基础上,刘宗周又有所发展。
  在论述“虚即气”,批驳“虚生气”、“无生有”的同时,刘宗周论述了“有”、“无”的辩证观。他认为,无形的“虚”和有形的“万物”都是“气”的不同的存在形态,而事物的“有”、“无”不过是气的聚散的形态变化,故“有”中有“无”,“无”中有“有”,事物的产生和消亡是统一的。他把“太虚”看作是“有”与“无”的统一,又把“气”之有(无形)和具体万物之“有”(有形)作了一定的区别。这种对“气”的原始物质存在形态变化的辩证观,是对“虚即气”说的深化,并对周敦颐的《太极图说》中所谓“无极而太极”、“太极本无极”作了唯物主义的解说。他指出,“太极”即“气”,“一奇即太极之象,因而偶之,即阴阳两仪之象”③。所谓“一奇”,即奇数一,即汉代王充所说“元气未分,混沌为一”的原始物质“气”。所谓“阴阳两仪之象”,则如唐代《无能子》所说气之“轻清者上为阳、为天,重浊者下为阴、为地”。这一说法虽有象数论的痕迹,但却把宇宙的构成看作是“太极”——“气”的自身发展变化的结果。与此同时,刘宗周提出“道不离器”的道器论。他说:“道、理皆从形气而立。离形无所谓道,离气无所谓理。”①从“离气无理”的观点出发,他认为“离器而① 《刘子全书·读易图说》。
  ② 《刘子全书·学言中》。
  ③ 《刘子全书·学言中》。
  ① 《明儒学案·蕺山学案》。
  道不可见,故道器可以上下言,不可以先后言。有物先天地,异端千差万错从此句来”②。他明确地认识到,作为具体事物的“器”是一般原理“道”的根本,与程朱理学“道本器末”、“理在事先”的观点截然相反。
  刘宗周的以形气为本的人性论,与他的“离气无理”的理气论紧相关联。人性问题在他的学说中占重要地位,清人全祖望曾说:“蕺山之学,专言心性”③。
  刘宗周认为人性是人出生以后才形成的,是以人的身体和气质为依据的。有“气”才有“性”,不能离开“气”去谈“性”,但也不能离开人心而谈性。他指斥离心而言性的“愈玄愈远”的观点,否定了张载、二程和朱熹的先天人性论。同时,他也否认程朱的人性根源于“理”的观点,指出在“五行不到处,父母未生前”就谈不上什么人性问题。在人性内容上,刘宗周从“道不离器”出发,把仁义礼智信等道德伦理观念看作是父子、君臣等社会关系的反映,“无形之名,从有形而起”;与理学的“未有这事,先有这理”,把封建道德伦理观念也看作是先天的、人性所固有的观点不同。至于人性的具体内容,刘宗周认为人的生理功能才是人性的具体体现,“性者,生而有之之理,无处无之。如心能思,心之性也;耳能听,耳之性也..”④,他离开了人的社会性而单纯从自然属性来论述,最终要陷入唯心主义。在“义理之性”和“气质之性”的关系上,刘宗周认为二者是统一的,反对把“道心”和“人心”、“天理”和“人欲”说成是对立的关系。他还认为“气质之性”是“义理之性”的主宰。而“人欲”只是人的生理的自然要求,只有那些纵欲过度的行为才是恶。这一观点后来为陈确所发展,得出了“人欲恰好处即天理”的命题。
  刘宗周在认识论上提出“良知不离闻见”,以与王阳明的“良知不由见闻而有”相对立。但他却未能摆脱“心学”的羁绊,中年后又提出“求道之要,莫先于求心”的观点。
  在“良知”的来源问题上,刘宗周提出“离物无知”的观点,主张“即物以求之”的格致说,与王阳明的“先物而求之”的格致说对立。他认为,人的认识(良知)需要通过对客观事物的接触才能产生;“心以物为体,离物无知”,否则就会堕入释氏的“虚空圆寂之觉”①。不但“世未有悬空求寂之学”,而且“学”还必须与“思”、“问”、“辨”、“行”相结合,才能“觉斯理”。为了做到这五者相结合,故他力主“即物以求之”的格致说,批评王阳明的“先物而求之”导致心物两离、“离物无知”,甚至会像王龙谿(畿)那样“深陷于释氏而不自知”。刘宗周对王阳明以“良知”为② 《明儒学案·蕺山学案》。
  ③ 《鲒埼亭集·梨洲先生神道碑》。
  ④ 《刘子全书·学言中》。
  ① 《刘子全书·学言上》。
  天赋而只求格其“本心”的先验论的“良知”说的批判,在认识论上突破了“心学”的束缚。
  从上可见,刘宗周在认识论上与王阳明及其后学有根本分歧,但到他中年以后,却开始转向阳明“心学”,提出“君子之学,心学也”,“求道之要,莫先于求心”的主张和“识心”才能成为圣人的观点,并论述王学“识心”之说和孟子的“养心知存养之说”的一致性,进而提出“识不待求,反之即是”,沿袭儒家传统的所谓“内省”、“反求”的主观唯心主义认识途径,并把认识论和道德修养论结合起来,走上宋明理学家的老路。
  刘宗周被革职为民而隐居读书之后,转向“心学”。他把世道之坏,归结为人心之恶,提倡通过讲求内心省察以达到道德的自我完善来解救世道。于是他的“慎独”、“敬诚”之说,成为其理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慎独”一词原出于《中庸》,历来被儒家作为内心省察的道德修养而尊奉。刘宗周认为,“君子之学,慎独而已矣”①,“学问吃紧工夫,全在慎独。人能慎独,便为天地间完人”②。在他看来,“慎独”包括了上至对宇宙本体的认识,下至个人的道德修养等一切重要学问和做人的道理。“独之外别无本体,慎独之外别无工夫”③。他的学生陈确解释说:“独者,本心之谓,良知是也。”④说明“独”即是人的主观意识的“心”,也就是王阳明所谓的“良知”。他还认为“慎独”能使人的道德修养达到“中和”的境界,是实践“中庸之道”的必要途径,故而“独,即天命之性所藏精处,而慎独即尽性之学”。这样,他的“慎独”就已不是以往儒家所说的一般的道德修养方法,而是融合一切的理学思想。并且认为“慎独”要与“敬诚”相联结,故又提倡“敬诚”之说。他认为,子思所说的主观精神“诚”,不但体现天道,而且与“独”一样,具有宇宙万物本体的作用,是人们道德认识的基础。由此可见,刘宗周的思想学说,复杂而充满矛盾,这也正是明末特定社会和思想的反映。他的一些叛离理学的思想观点,后来为他的学生、蕺山学派的主要代表黄宗羲和陈确继承并发展,逐步建立起与理学相对峙的思想体系,从而展开了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封建蒙昧主义的抨击。
  黄道周复杂而矛盾的思想学说以明末儒学大师著称的黄道周(1585—1646),字幼平,福建漳浦人。
  青少年时代博览群书,二十五岁作《易本象》八卷,开始了他对《周易》象数之学的研究和著述。中年举进士,任职期间,因刚直敢言,严操守、重气① 《刘子全书·书鲍长孺社约》。
  ② 《刘子全书续编·证人杜语录》。
  ③ 《刘子全书·中庸首章说》。
  ④ 《陈确集·辑祝子遗书序》。
  节而历经三次革职、一次入狱,乃至险遭冤杀。他一生除居官外,主要从事著述和讲学,问业者达几千人。他讲学中凡与学生之疑难答问,后均汇为《榕坛问业》一书行世。他的著述约四十余种,近二百卷,达百万言,其中论《易》者居多。他的理学思想,基本倾向朱学,提倡“修己以敬”的道德修养论,主张天性皆“善”的人性论,在《易》学思想上继承了邵雍的神秘主义象数学,但是在自然观、认识论方面,对理学传统又有所背离,具有朴素唯物主义思想倾向。
  黄道周的自然观主要来自《周易》和《洪范》、《月令》中的阴阳五行说以及东汉张衡的浑天说,都是建筑在“气”的朴素唯物论基础之上。黄道周把阴阳二气和“五行”(金木水火土)看作是构成天地万物的物质元素,但从更高的层次来说,他还是强调“太极”是天地万物的本原,然而说“太极与阴阳,总是一个”①,“太极”也具有了物质性。他强调有了阴阳之气,才有天地的形成和人类万物的产生,才出现了“时有寒暑”、“日有昼夜”等自然界的变化和“积成自然,序数可别”的变化规律。
  黄道周一生对易学研究倾注了大量精力,他的易学思想主要地是继承了自汉代京房到宋代邵雍的象数学观点,企图根据《周易》中的卦象和数字推导出它与历代的治乱、社会伦理之间的关系,因而他步邵雍的后尘,将古今的历学尽归于“易”,生硬拼凑,以致走上了神秘主义的道路。黄道周在其《周易》研究的代表作《易象正》和《三易洞玑》二书中,就试图推知历代的治乱;并以《河图》、《洛书》之数,自相乘除,得出《大象十二图》、《历年十二图》等图象,作为推测之术。他还把日月之食的出现比附为人世祸乱的兴起,看作为“示救于圣人”的举止,提出“讲学修德,圣人所救日月”的观点,坠入了天人感应的神学窠臼。他的易学思想,深受传统象数学的影响,神秘主义色彩甚为浓厚;但是他也从积极方面吸取了朴素唯物主义宇宙生成论的观点,阐发了一些合理的可贵的思想。
  强调治《易》要“推明天地、本于自然”(《易象正序例》)。提出治《易》要摆正理、象、数三者的辩证关系。他说:“有日有月有星是三要物,理学数是三要事。”提倡治《易》要贯彻“实测”精神。黄道周“格物致知”的认识论,提出人的认识来源于“物上精魄”而不是精神——“性地灵光”,触及了认识论的根本问题。此外,黄道周还强调他的“格物致知”与以往“圣贤”的道德践履不同,讲求的是“格于上下、格于鬼神鸟兽草木鱼鳖之理”。他批评陆九渊等人“说向空去,从不闻空中有个止宿..此‘止’字,只是止善”。在“致知”问题上,他还阐明了“博”和“约”的辩证关系。他主张求学问要先博后约,彼此交相往复、贯通渗透。同时,黄道周的认识还表现为重躬行、重实践。他认为,圣贤经书只能为人“开道”引路,起理论上的指导作用,而千里之行,有待人们去“躬行”、去实践。
  ① 《榕坛问业》卷十四。
  在道德修养论方面,黄道周继承了程颐的“涵养须用敬”的观点,提倡“修己以敬”的道德修养论,其特点,一是,“修己以敬”与“涵养须用敬”的主敬说相比,着眼点已有所不同。程颐的“敬”是“主一之谓敬”、“无适之谓一”①。黄道周则视“敬”为“本体工夫”,是“中和之本,礼乐渊源”。儒家所谓“中和”,即“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庸》),人的修养达到了“中和”,就产生“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神秘境界。黄道周把敬看成是“中和之本,礼乐渊源”,“敬”就成了一种能产生神秘力量的主观精神。二是,程颐言“敬”,出发点在于居敬穷理。黄道周言“敬”,则和“安民”、“安百姓”联系起来,与“君子事功”、“君子学问”一起作为实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理想的组成部分。其三,他吸取了《中庸》关于“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的观点,将“敬”与“诚”联结起来,提出“诚是天道,敬是人道,修己便要修到诚处,便与天地同体”②。黄道周把人的主观意识的道德观念的“敬”与“诚”,与客观事物、自然界的“天”的真实性混同起来,最终必然以主观意识代替客观世界,“诚便与天地合体”,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黄道周的性论与程朱等理学家相比,有同有异。在人性本原问题上,他与程朱的观点一样,认为人性本原于天,又把人性和天命完全等同起来,使人性具有神秘性质。他又吸取了《孟子》和《中庸》的“诚”的观点,认为天命之性的道德内容来源于“诚”,进而得出了“诚是性之本体,至诚是明诚之极功”①的结论。这一切,说明黄道周意图贯通天人,想从本体论中寻求封建道德合理的理论根据,背离了他在自然观上不信天命鬼神而重客观自然规律的观点,陷入了理学的“天道性命”的精神本体论。
  黄道周继承了孟子的性善论,认为天命之性从根本上讲都是至善至美的,甚至把这种天赋的“善笥”看成是万物生成的根源,强调它的绝对性和永恒性:“性是天命,生是物质;物质虽雕,天命不死。”②他反对把“性”分成“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认为人之所以变“恶”或“愚”,皆是后天习染不同之故。因此他重视后天的修养和学习。黄道周的天性皆“善”的人性论,虽然错误,但他把人性的由善变恶看作是后天的习染,并强调通过个人的努力,仍能由恶变善或由愚变智,肯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显然有其积极的因素。
  ① 《二程遗书》卷十五。
  ② 《榕坛问业》卷十五。
  ① 《榕坛问业》卷十一。
  ② 《榕坛问业》卷十。
  第七节实学思潮的兴起实学思潮是明代后期出现的一股进步思想潮流,由东林学派开其端绪。
  它最初主要是针对宋明理学的日趋空疏衰败,尤其是“心学”的禅化而提出,其后发展为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封建蒙昧主义的批判,具有早期启蒙思想性质。这一进步思潮,由学术思想领域而影响及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学艺术。其基本特点是尚实学、重实证、讲求“经世致用”,反对空谈心性,力倡“务实”之风。
  明中期以后,在理学内部出现的批评理学、提倡实学的思想,至明代后期蔚然而成为实学思潮,继承和发扬儒学的经世致用传统,并把它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明中期的实学思想从明英宗正统年间到神宗万历初年的明代中期,封建自然经济机体内萌发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因素,封建统治日趋腐败,社会危机深重,思想界居于统治地位的程朱理学堕入寻章摘句、支离烦琐的境地,王阳明的“心学”逐步取代了朱学的一尊地位。阳明心学强调以“吾心”之“良知是尔自家的准则”,不以圣贤经书和理学教条为是非善恶标准的主张,在客观上为某些进步思想家反对圣贤偶像、反对封建礼教束缚的“异端”思想提供了思想条件,从而把理学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就在此时,有人已敏锐地指出阳明心学走向虚无、空谈的祸害,提出要从事“兴道致治之术”①,要求学术为治世服务。
  以罗钦顺和王廷相为代表的唯物主义思想家,既反对程朱理学的“理为气本”、“理先气后”说,同时也批驳陆王心学的“心外无物”、“心外无理”说,主张“理只是气之理”和“理在气中”的观点。他们反对理学家的“知先行后”或“现成良知”的先验论,提倡“知行兼举”的认识论。王廷相还特别强调“行”——实践的重要性,严正指斥脱离实际、虚空的弊病。在此之后,还从王学中分化出以王艮、何心隐、李贽等为代表的“异端”学说,提出了“吃饭穿衣即是道”、“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等命题,以与理学家的“天理”论相对抗。他们还敢于“凭持聪明,轻侮先圣,注脚六经,无复忌惮”,反对“以孔子之是非为是非”,宣称“六经”、《论语》、《孟子》中的话决非“万世之至论”。嘉靖年间,杨慎坚持求实,首开考据之风,主张实地考查古文、古音,以历史事实和科学知识辨伪。早年师事理学家顾问的李时珍,以其巨著《本草纲目》和从事医药为“格物之学”,并提出“脑为元神之府”,修正了传统的“心则官之思”理论。朱载堉创建十① 王廷相:《雅述下》。
  二平均律,把数学作为探求自然规律的方法,提倡实证和“试验之法”。他们和其他一些学者的实学思想,都为明后期实学思潮的兴起提供了思想条件。
  明后期实学思潮的兴起实学思潮的兴起,针对着明后期思想学术界王学末流谈空说玄、禅化误国的学风。万历中期以后,明朝“天崩地陷”,危机深重。地主阶级革新派和新兴市民阶层这两股势力的汇合,构成了实学思潮兴起的主要社会基础。一批进步思想家充分意识到学术沦于虚空、脱离实际导致误国,他们倡导“实学”,发扬儒家经世致用的优良传统,从事实事、实政,“贵实行”,力主改革弊政,提倡“有用之学”。东林学派的出现,正是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之下。学派从一开始就与皇帝、宦官、权贵、豪绅势力对立。他们从“济世”、“救民”的“实念”、“实事”观点出发,对朝政的腐败进行抨击和斗争,并在经济、政治、学术、文化等方面,提出了一套革新的思想和主张,吸引了在朝的部分正直官吏,形成了朝野呼应、南北相连的声势,从而推动了实学思潮的兴起。
  以顾宪成、高攀龙为首的东林学派把王学末流的空谈心性而不务实学,看成是“以学术杀天下”,把能否治国平天下作为衡量学问是否有用的尺度。高攀龙还提出了“学问通不得百姓日用,便不是学问”的观点,他的“格物草木”之说,既反对王学的“格物”即“格心”,也不赞同朱学的把“至善”作为“格物穷理”的主要对象,这一思想与稍后的方以智的“大而元会、小而草木螽蠕”的“质测”之学似有相通之处。东林学派还严厉批评“良知”学说,反对王学末流的“空言之弊”,而“贵实行”,重视“躬行”,提倡做学问要“参求”、“理会”、“判明”、“印证”、“体验”和坚持,要“讲”、“习”结合并进行“印证”,至明清之际顾炎武、黄宗羲、方以智等则发展为“言必证实、言必切理”的重实践、重实证的一代新学风。
  刘宗周的“离气无理”和“道不离器”的自然观,否定和批评了王学的虚无。黄道周提倡“实测”和重躬行、重实践的思想也都丰富了实学思潮的内容。以张溥、张采、陈子龙为代表的复社名士,“接武东林”,提出造成明末吏治腐败、士人无行的原因,就在于“士子不通经术”,王学末流“其说汪洋,其旨虚渺”。他们从学术“务为有用”出发,立志事功、务为实学,提倡以通经治史为内容的“兴复古学”。
  此时的一些学者,从务实出发,在从事自然科学的实践中,为实学思潮的兴起推波助澜。徐光启的富国强兵之旨和《农政全书》,以及开始引进西方历法、数学等“主于实用之学”,徐弘祖《游记》中的实地考察之学,宋应星《天工开物》的“成务”在人的科技观,乃至在文学艺术上,反传统的市民文学艺术思想的兴起。徐渭的强调“本色”,追求“自然”,提倡“即村坊小曲而为之”的市民通俗文艺;李贽力倡“童心说”,推崇“发于情性”的自然,荡除传统的观念和俗套;汤显祖的“因情成梦,因梦成戏”的至情论等等,都成为实学思潮的组成部分。
  尤为可贵的是出现在实学思潮中的民主性思想内容。东林学派除了在经济上提出“惠商恤民”和视工商与士农一样为“生人之本业”的进步观点外,还从“利国”、“益民”的政治原则出发,大胆提出“天下之是非,自当听之天下”的、具有民主思想色彩的口号。高攀龙更把百姓看作是社会的主体,指出“有益于民而有损于国者,权民为重,则宜从民”。黄道周也提出了“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的观点。这些闪烁着民主色彩的进步观点,为明清之际的早期启蒙思想提供了思想启迪,也为明清之际实学高潮的形成创造了思想条件①。
  ① 参见《中华文明史》第八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 年版;张岱年主编:《中国唯物论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
  第十二章文学艺术第一节文学有明一代的文学发展可以分作四个阶段:明初、明前期、明后期和晚明。《明史·文苑传》说:“明初,文学之士承元季虞、柳、黄、吴之后,师友讲贯,学有本原。”也就是说,明初的文学主要是继承了虞集、柳贯等人的风格。虽然也有“宋濂、王祎、方孝孺以文雄,高(启)、杨(基)、张(羽)、徐(贲)、刘基、袁凯以诗著”①,但是并没有形成自己的流派。明初推行的文化专制限制了以后的文学发展,永乐、宣德以后,这种不良后果开始有所表现,即出现了所谓“气体渐弱”的局面。“气体渐弱”就是文学的呆滞萎缩。
  这时候也还有继承元末文风的人物,例如解缙、胡俨,就都是“学有本原”者。胡俨“自言得作文法于乡先生熊钊,钊得之虞道园(集),故其学有原本”②。但是他们都只是元末明初文风的尾声,已经不能成为当时文风的主流,而只能是“气体渐弱”。值得回味的是,在这种“气体渐弱”的文学状况之下却比之明初不同地形成了一个文学流派——台阁体派。
  台阁体派的代表人物是永乐、宣德时期的“三杨”,即杨士奇、杨荣、杨溥。“以居第目士奇曰西杨,荣曰东杨,而溥尝自署郡望曰南郡,因号为南杨。”①三人均官居内阁,历事四朝,所以他们所代表的文学流派被称作台阁体派。
  台阁体是明初文化专制条件下的产物,从太祖到成祖所推行的极端专制统治,不允许人们在文学创作上的自由发展,而将文学作品限定在固定的格式之内。太祖时著名的“文字之祸”“贺表案”发生之后,向全国颁发的贺表格式,便是这种限制的具体体现。成祖以藩王夺位登极,又具有好大喜功的个性,他所要求的文字就必须做到既平稳无奇,又雍容华贵。杨士奇、杨荣等作为成祖身边的近臣,平时所作文字多应制之作,大都是些歌功颂德的文字。又由于“三杨”当政时间甚久,这种文风对于明前期文坛影响也就甚大,数十年间官僚士大夫们竞相模仿,逐渐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文字格式和套路化的辞句堆砌,限制了当时文学创作的发展。因此后人对于台阁体批评甚多。
  但是,就杨士奇等人来说,似乎还不能笼统给予指责,其文风初成之时,在文禁甚严的情况之下,也曾给人以新鲜可读的感觉,因此方得以流行于士大夫之中。
  ① 《明史》卷二八五《文苑传》。
  ② 钱谦益:《列朝诗集小传》乙集《胡宾客俨》。
  ① 《明史》卷一四八《杨溥传》。
  “三杨”初作虽未必如其所论那样的完美,但是后人的效仿则确是流弊的所在。“三杨”的文字,本是无才之作,而这种无才的作品竟能主文坛数十年之风气,则是文化专制的结果,而绝非正常的现象。这种现象直至成化后,因“茶陵诗派”出现而始有所变化。
  “茶陵诗派”的代表人物是历官成化、弘治、正德三朝的内阁大学士李东阳。李东阳,字宾之,号西涯,湖南茶陵人,以戍籍居京师(北京)。天顺八年(1464)进士及第,历官翰林编修、侍讲学士、礼部侍郎及尚书等。弘治八年(1495)入内阁参预机务,历事三朝,史称其“立朝五十年,清节不渝”①。李东阳的仕途情况虽然不及“三杨”之盛,却有相似之处,均“以台阁耆宿主持文柄”者②。
  李东阳与明初“三杨”地位虽然相似,但茶陵派与台阁体则有着本质的区别。台阁体是在君主专制政治下的产物,因此它带给文坛的影响是消极的。茶陵派则与之不同,它是在政治状况相对宽松条件下的产物,它虽然没有能够完全摆脱模仿之弊,但是在诗文创作上找寻优秀的继承点,对于打破文坛长期以来的沉闷,还是有一定作用的。
  茶陵派之后,在明代文坛上占据主流地位的文学流派是以前、后“七子”为代表的复古派。茶陵派虽然不同于明初的台阁体派,但是对于正德、嘉靖以后求新立异的社会思潮来说,则仍然没有脱离开旧的窠臼,于是一批才华横溢的年轻士大夫开始通过文化复兴的形式,在最为辉煌的文化历史阶段去找寻为新文化服务的东西,他们与学术领域的新儒家们互相呼应,形成了新文人集团。
  前“七子”即李梦阳、何景明、徐祯卿、边贡、王九思、王廷相、康海。他们以复古为旗号,提出“文自西京,诗自中唐以下,一切吐弃”①,相互呼应,成为一时争相效仿的文坛主流。
  李梦阳(1473—1529),字献吉,陕西庆阳人。因其父官周王府,遂居开封。弘治七年(1494)进士,历官户部主事、郎中,江西提学副使等,因与总督、布政使不合互劾,以挟制上官,冠带闲住。“梦阳既家居,益跅弛负气,治园池,招宾客,日纵侠少射猎繁台、晋丘间,自号‘空同子’,名震海内”②。
  从这里已经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变化,作为文坛领袖的人物已不再是太平宰相、三朝元老,而是放荡不羁的文人才子。
  何景明(1484—1522),字仲默,河南信阳人。弘治十五年(1502)进士,授官中书舍人。“与李梦阳辈倡诗古文,梦阳最雄骏,景明稍后出,相① 《明史》卷一八一《李东阳传》。
  ② 《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九六《集部·诗文评类二》。
  ① 《明史》卷二八五《文苑传》。
  ② 《明史》卷二八六《李梦阳传》。
  与颉颃。”③何景明少年成才,死时年仅三十九岁。史书中说他“志操耿介,尚节义,鄙荣利,与梦阳并有国士风”。他与李梦阳不同之处在于他主张创造,反对摹仿。因此后人评价说其才本逊于梦阳,而其诗文秀逸稳称,反而超梦阳而过之。④徐祯卿(1479—1511),字昌谷,吴县(今属江苏)人。工诗歌,与唐寅、沈周、杨循吉等相友,未入仕而已知名。弘治十八年(1505)进士,官大理寺左寺副,贬官国子博士。卒年三十三岁。少时为诗喜白居易、刘禹锡,与祝允明、唐寅、文徵明号“吴中四才子”。入仕后与李梦阳、何景明等相交,改少年时所作,而趋汉、魏、盛唐,然其少年之习不能尽改。
  边贡(1476—1532),字廷实,山东历城人。弘治九年(1496)进士,历官太常博士、给事中、太常寺丞,出为知府、提学副使,嘉靖初任南京大常寺少卿、太常寺卿、刑部右侍郎、户部尚书,始终官于南京。史书中说他“久官留都,优闲无事,游览江山,挥毫浮白,夜以继日。都御史劾其纵酒废职,遂罢归”①。
  王九思(1468—1551),字敬夫,陕西鄠县(今户县)人。弘治九年(1496)进士,历官翰林检讨、主事、郎中。受刘瑾案牵连,被谪贬致仕。后与康海纵情于诗酒声妓,又擅制乐作歌,除诗文外,作有杂剧散曲多种。
  康海(1475—1540),字德涵,号对山,陕西武功人。弘治十五年(1502)状元,与李梦阳等相倡和。正德初,为营救李梦阳而交刘瑾,刘瑾败后被牵落职。与王九思相交友,颇用力于杂剧器乐。
  王廷相(1474—1544),字子衡,号浚川,山西潞州(今长治)人。弘治十五年(1502)进士,官至兵部尚书兼左都御史,提督京师团营。政治上主张改革弊政,反对宦官权臣当政。他不仅与李梦阳等倡复古诗文,而且坚持反理学的思想,是当时著名的学者。晚年因受朝中矛盾所累,被夺官。前“七子”的文学复古主张,是针对明朝长期以来由政界领袖人物主柄文坛局面而提出的,目的在于打破文坛的单调,是一场带有文学变革性的运动。到嘉靖、隆庆年间,又有后“七子”,继承并发扬了李梦阳等人的文学主张,成为其后主导文坛的流派。
  后“七子”与前“七子”同样坚持复古的主张,“其持论,文必西汉,诗必盛唐,大历以后书勿读”②。他们与前不同之处,是有自己的诗文组织——诗社。他们中间影响较大的主要是李攀龙、王世贞和谢榛。李先芳、吴维岳未入“七子”之列,宗臣、梁有誉、徐中行、吴国伦则名声未及前三人。李攀龙(1514—1570),字于鳞,号沧溟,山东历城人。嘉靖二十三年③ 《明史》卷二八六《何景明传》。
  ④ 《明史》卷二八六《何景明传》。
  ① 《明史》卷二八六《边贡传》。
  ② 《明史》卷二八七《王世贞传》。
  (1544)进士,历官刑部主事、员外郎、郎中,出任知府,升陕西提学副使,以病告归。隆庆中再起任浙江副使参政,河南按察使。他初官刑部官时,即与谢榛等倡诗社,声名已著。至告归乡里,建白雪楼,名声益高。宾客至门,率谢不见,高官来访,亦不予见,因此得简傲之名。史书中说他:“才思劲鸷,名最高,独心重世贞,天下亦并称王、李。又与李梦阳、何景明并称何、李、王、李。”①为前、后“七子”的代表人物。他虽然与王世贞等同倡复古,但是他自己的诗文却追求声调及古字句,以致所作的文章“聱牙戟口,读者至不能终篇”②。
  王世贞(1526—1590),字元美,号凤洲、弇州山人,太仓(今属江苏)人。嘉靖二十六年(1547)进士,历官刑部主事、青州兵备副使。因父都御史王忬为严嵩所害,守丧家居。隆庆初复官,再历参政、按察使、布政使、太仆寺卿,万历中官至南京兵部尚书。世贞出身世宦之家,自幼即有才名,与李攀龙等相交结为诗社,名声更著,而傲视当世,被奉为文坛盟主。
  如果说前“七子”是明代复古文学的发端,那么后“七子”则是对于复古文学运动的集成与总结。他们提倡复古的目的在于破旧,但是他们在创新上面却并不十分成功,他们所提倡的那种“伟丽虚骄”的文风,最终也没有能够摆脱对于汉、唐的模仿。到了王世贞晚年,明代的文风开始向两个方面发展,一种是回过头来,再去找寻以前那种平实无奇的文风,另一种则是继续发展创新,由是而形成了晚明诸家诗文流派。其中最为著称的是“公安派”与“竟陵派”。
  “公安派”的代表人物是万历年间的袁宏道与其兄宗道、弟中道,即时人所称“三袁”。因袁氏兄弟系湖广公安(今属湖北)人,故称“公安派”。袁宏道字中郎。未仕前,在乡里与诸生结社城南,自为之长,平日作诗为文唱和,颇有名声。万历二十年(1592)进士,历官吴县知县、顺天府教授、国子监助教、礼部主事、吏部员外郎和郎中。其间无论在职或解官家居,常与士大夫们谈说时文,以风雅自命。
  其兄宗道,字伯修,万历十四年(1586)进士,卒官右庶子。
  弟中道,字小修。万历末进士,官至南京吏部郎中。
  “公安派”的可贵之处在于能够力反复古派末流因袭之风。袁宏道在谈论诗文风气时,对于复古的实质给予了批评:“夫古有古之时,今有今之时,袭古人语言之迹而冒以为古,是处严冬而袭夏之葛者也。”①他还曾经批评“诗必盛唐”之说:“以为唐自有诗,不必选体也。初、盛、中、晚皆有诗,不必初、盛也。欧、苏、陈、黄各有诗,不必唐也。唐人之诗,无论工不工,第取读之,其色鲜妍,如旦晚脱笔砚者。今人之诗虽工,拾人饤饾,才离笔① 《明史》卷二八七《李攀龙传》。
  ② 《明史》卷二八七《李攀龙传》。
  ① 袁宏道:《袁中郎随笔·雪涛阁集序》。
  墨,已成陈言死句矣。唐人千岁而新,今人脱手而旧,岂非流自性灵与出自剽拟者所从来异乎!”袁宏道的议论颇中复古派的时弊,所以后人称:“中郎之论出,王、李之云雾一扫,天下之文人才士始知疏瀹心灵,搜剔慧性,以荡涤摹拟涂泽之病,其功伟矣。”①袁宏道自己在诗文创作上则追求清新轻俊,戏谑嘲笑,间杂俚语,摆脱了单纯复古的局限,开创了一种更为贴近生活的清新的文风,成为晚明小品文的代表。
  “竟陵派”的代表人物是钟惺与谭元春。因为二人均为湖北竟陵(今沔阳)人,故名。
  钟惺(1574—1625),字伯敬,号退谷。万历三十八年(1610)进士,历官行人、主事、南京礼部郎中、福建提学佥事,晚年逃禅。
  谭元春(1586—1637),字友夏,与钟惺同里。名辈晚于钟惺,因与钟合作《诗归》而闻名。至钟惺死后,始中天启七年(1627)乡试第一名。“竟陵派”的特点在于诗文上刻意创新的追求,而又不受名人世势的局限。他们既反对诗文的千篇一律,也反对“文字一篇中,佳事佳语,必欲一一使尽”的文风,认为这“亦是文之一病”②。
  钟惺曾说,国朝工诗者自多,而文不过数家,因此而知文难于诗。他的目的在于要说明成文章大家的难处,其实明朝人的诗,实在是提不起的,反倒是文章,往往自有其独到之处,尤其是晚明诸家的小品文,在创作形式和创作思想上均有所突破,在当时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所以受到欢迎并且成为当时文坛的主流,对于以后的文学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这里还有一点要说及的,就是晚明诗歌的另一发展趋向,即晚明的宫词与时调。
  明代士大夫们过于务实的生活状况,限制了他们在诗歌艺术上的发展。
  但是到晚明时代,一些士大夫将诗歌写作转向了记述宫廷生活的类似于史诗的宫词。这很适合于明朝人那种缺乏想象力的情况和文人圈子当中传播野史轶闻的兴趣。因此晚明那些并无艺术价值的宫词,却保存下了一些颇有历史价值的史事。其中著名的《天启宫词》,在《熹宗实录》被人为销毁后,更成为后世修史必用的依据。
  晚明另一些思想解放的文人士大夫,鉴于明代诗歌的没落,开始从民间时调中去找寻营养,将诗歌带入了另一个境界之中。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作品是冯梦龙辑集的时调集《挂枝儿》和《山歌》。所谓时调,就是流行的歌谣词曲的歌词。这些歌词大都产生于民间,再经过文人的加工整理,成了正式的作品。在当时一些思想解放的士大夫看来,这些民间的产品正是他们创作的营养。袁宏道就曾经在写给友人的信中说:“近来诗学大进,诗集大饶,诗肠大宽,诗眼大阔。世人以诗为诗,未免为诗苦。弟以《打枣竿》、《劈① 《列朝诗集小传》丁集中《袁稽勋宏道》。
  ② 钟惺:《与谭友夏书》。
  破玉》为诗,故足乐也。”①在袁宏道的心目中,这些民间的时调词,才是真正的好诗,才给了当时诗人们以一条全新的出路。
  ① 《袁中郎随笔·与伯修》。
  第二节小说与话本元末明初的时候出现了一个小说创作的高潮。一些颇有集话本之大成味道的长篇历史小说先后问世。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作品便是施耐庵的《水浒》和罗贯中的《三国演义》。
  《水浒》作者施耐庵,名子安,一说原名耳,名彦端,字耐庵,兴化白驹场(今属江苏大丰)人。①生平事迹不详。只知曾中元末进士,因与权贵不合弃官归里。据传曾入张士诚幕下,其作《水浒》时张士诚曾前往看望。从这些传说看,施耐庵可能确曾与张士诚有关系。张士诚据苏州,礼遇文士,幕下聚集了不少文才之士。待到明太祖建国后,凡与张士诚有关的文士,多因此致祸。施耐庵事迹的不传,或与此有一定的关系。
  《水浒》是一部以北宋末年宋江为首的农民起义为题材的白话长篇小说。今天可知的版本有三种,即百回本、百二十回本和七十回本,均为明万历以后刊本,其中以万历时的天都外臣序的百回本为最早的刊本。万历末杨定见序的百二十回本次之。百回本与百二十回本内容所差,只是少征田虎、王庆之故事,其余文字略同。七十回本,即明末金圣叹删节本,只保留到梁山一百零八人排座次,将原书七十一回以后部分删去,将第一回改为楔子,结尾补写“惊噩梦”一回,而成七十回。
  在《水浒》成书之前,已有宋、元间流行的《大宋宣和遗事》、《癸辛杂识》和《瓮天脞语》等书,记述宋江起义故事。元代民间的说唱故事及杂剧中,也有不少的《水浒》戏。施耐庵的《水浒》便是在这些故事片段基础之上完成的。
  《水浒》成书于一个很特殊的时期,元末社会生活的丰富,尤其是“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的江南一带文人士大夫们纵情诗酒的生活,为一些文人创作这种历史长篇小说提供了条件。因此我们可以估计到,施耐庵的《水浒》创作必然始于元末。在明初严厉的文禁之下,不仅不可能创作出这样的长篇小说,而且事实证明,已经成书的《水浒》在明初也没有能够刊刻流行。直到弘治年间,民间对于宋江等人的故事,还只限于话本的描述,而士大夫们也仅知其故事见于《大宋宣和遗事》等书,并不知道《水浒》。所以成(化)、弘(治)年间人陆容见到民间斗叶子游戏中,叶子上附以宋江水浒英雄人物,但其诨号、名字均不同于《水浒》,他也只称:“盖宋江等皆大盗,详见《宣和遗事》及《癸辛杂识》。”①《水浒》成为流传于世的小说,还是万历以后的事情。
  《水浒》是中国历史上一部划时代的小说,它第一次用生动细致的白描手法和穿插错综的情节表现了一个完整的历史故事,为其后长篇小说的创作① 参见王春瑜:《施让地券及〈云卿诗稿〉考索》。
  ① 陆容:《菽园杂记》卷十四。
  确立了一个极高的起点。在它以后,再没有人能够在长篇历史小说上达到这样的高度了。它因此被后人称为明代四大奇书中的一部。
  过去在评价《水浒》的时候,人们经常讨论到它的思想性问题,认为它是一部描述农民起义的成功的历史小说,或者说它突出了农民起义者们只反贪官、不反皇帝和接受招安的局限性,是一部宣扬地主阶级说教的小说。可以说《水浒》所反映的创作思想是比较复杂的,这与作者的社会地位经历和所处时代有关,在元末社会矛盾日趋激化的情况下,像梁山好汉那样劫富济贫的行为,很容易为人们所向往。但是在文人士大夫们的心目中,这些本为“盗匪”的人物,只有接受招安、效力朝廷,才是最好的归宿,此外他们恐怕也设计不出其他更好的结果了。地主阶级文人的双重性在这里得到了充分体现,他们既欣赏农民起义反贪官的一面,又不能容忍农民起义离经叛道的一面,《水浒》便是按照他们的这种思想去再创作的。
  与《水浒》几乎同一时代的另一部“奇书”是《三国演义》。关于这部书的作者罗贯中的情况,人们所知甚少。
  仅得见明初人贾仲明《录鬼簿续编》:罗贯中,太原人,号湖海散人。与人寡合。乐府隐语,极为清新。与余为忘年交,遭时多故,天各一方。至正甲辰复会,别后又六十余年,竟不知所终。
  这段记述,后来被当作有关罗贯中简单情况的最为可靠的依据。元至正甲辰,即二十四年(1364)。贾仲明《录鬼簿续编》作于明永乐二十年(1422),故称“别后又六十余年”。后人据此推知罗贯中的活动时间大约在元天历(1328—1330)到明永乐(1403—1424)之间。这种分析应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后人据此称《三国演义》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名长篇小说,而习惯列之于《水浒》之前,则尚难定论。据郎瑛所说,罗贯中除编《三国》之外,并编有《宋江》(即《水浒》)一书,乃据“施耐庵的本”。是其作书时已有施耐庵之书。且《水浒》以白话写成,显然是为民间阅读之便,而从元末战乱到明初经济恢复的过程中,民间并无阅读这类小说的条件。况且《水浒》写作上更接近民间说书的形式,因此很可能作于元末战乱之前。《三国演义》用文言写成,主要读者应当是文人士大夫。从文言小说的发展情况来看,文言小说在元代是相当的衰微的,不大可能出现像《三国演义》这样优秀的长篇文言小说,而明初则是文言小说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也具备了像《三国演义》这样的文言小说创作的可能。因此《三国演义》很可能晚于《水浒》,成书于明初洪武、永乐之际。
  关于三国的故事,早在唐、宋时已有流传。到元代更出现了《全相三国志平话》之类的话本。这些材料便成为了罗贯中创作《三国演义》的基础。但是《三国演义》与《水浒》不同,它所叙述的主要内容不是出自民间传说的故事,而是依据了《三国志》正史,因此可以说它是一部最为规范的历史演义小说。
  现在可知的《三国演义》最早的刊本是明弘治七年(1494)金华蒋大器(庸愚子)作序的版本,但该本今已不传。今天可见到的最早刊本为嘉靖元年(1522)本。全书二十四卷,每卷十目,每目有题,共二百四十目。题晋平阳侯陈寿史传,后学罗本贯中编次。嘉靖后该书版本日多,至明末李卓吾将二百四十节合编成为一百二十回本,名《李卓吾先生批评三国志》。现在通行的版本为清人毛纶、毛宗岗的删改评定本。从这一情况来看,《三国演义》与《水浒》一样,都是在成书后没有立刻广泛流传,而是到明中叶后才流传开来的。
  从写作的想象力来说,《三国演义》确实不如《水浒》和《西游记》,但是其特点也正在于此,它以通俗的笔法记写了三国的历史,而且抛开了史家的公正,带入了文学家的感情,是对于三国历史的一次再创作。这对于那些不读正史的民间百姓来说,影响力实在是无与伦比的。因此《三国演义》虽然是以文言写给文人士大夫们的作品,但是它的真正影响力却在民间,而不是士大夫中间。
  其实,《三国演义》在写作方法上与通常的历史演义有着很大的区别,它并非排叙历史事件,而是十分注重历史人物的形象刻画,具有较高的艺术成就。三国时代的许多人物,除去曹操、刘备、孙权之外,如诸葛亮、关羽、张飞、赵云、周瑜、鲁肃、黄忠等都是通过《三国演义》而广为人们所知的。《三国演义》一书中,还十分注重对于政治、军事活动的描写,从大到小,从千军万马到一人一事,充分体现出了作者驾驭历史题材的能力。
  除《三国演义》之外,据传罗贯中还作有《十七史通俗演义》,现存的作品还有《隋唐志传》、《残唐五代史演义》、《三遂平妖传》等。只是这些作品经后人多次删改增补,已失其原貌了。
  明朝初年,文言小说的创作曾经有所发展,除去《三国演义》这样的优秀长篇作品外,还有一些传奇小说先后问世,其中较为著名的是瞿佑的《剪灯新话》和李昌祺的《剪灯余话》。这些传记小说与唐人传奇已不能相提并论,而且还颇受士大夫们指斥。《新话》、《余话》之类虽不能与《三国演义》等相比,但对于明后期拟话本的创作有一定的影响。
  明朝从永乐以后,小说创作进入低谷,正统以后虽有坊刻的“小说杂书”流行,但是并无真正优秀的作品问世,真正的优秀作品是明朝中叶以后出现的《西游记》。
  《西游记》是以唐代僧人玄奘赴天竺(今印度)各国取经故事为题材的长篇神话小说,一百回,作者吴承恩。
  吴承恩(约1500—1582)字汝忠,号射阳山人。山阳(今江苏淮安)人。少年时即有文名,但屡试不第。嘉靖二十三年(1544)举贡,后迁居南京,以卖文为生。三十九年(1560)任长兴县丞,仕途颇蹇。隆庆初归乡,放浪诗酒,贫老以卒。史称其著有“杂记”数种,名震一时。《西游记》即其所著杂记之一,其余均无考。
  《西游记》主要取材于《永乐大典》中所收的宋元话本,成书于吴承恩晚年,成书后不久即开始刊刻流行,今所见较早的刊本有万历二十年(1592年)世德堂刻本,及其后的李卓吾评本。
  《西游记》虽然与《水浒》、《三国演义》并立明代的“四大奇书”之列,且同样出于落拓文人之手,但是由于产生的时代不同,因此在写作手法和思想内容上都有着相当大的区别。
  《西游记》在写作上突出了浪漫主义的手法,虽然所写的完全是超出了人间生活的天廷、地狱,神、佛、鬼、怪,但是却都活灵活现,具有超人的能力和活生生的人的行为特征。作者通过自己多彩的想象,勾画出了一个仿佛就在身边的幻境,反映了当时人们对思想突破的渴望。在作者勾画的人间生活之外的境界中,却又都有着与人间社会相同的种种弊端,晚明社会中的种种腐败现象都被写到了神怪的生活当中。作者的敢说、敢骂、诙谐的揶揄和痛快淋漓的抒情,都是以前的小说中所没有的。神话小说本身的特点,给作者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思想表现的条件。对于唐僧的那种带有嘲弄性的刻画本身便体现了作者鲜明的感情标准,而作者的感情更集中地体现到了书中成功刻画的主人公孙悟空的身上。这个以猴子为原形的神通广大的人物,除去猴子的机灵好动之外,集中了人类的正义、勇敢、力量和自信。这在某种意义上,实际是晚明知识分子的一种自我价值的表露。尽管这部小说还受到了时代的各种局限,不可能真正明确提出思想解放的要求,而且书中对于佛教以及三教合一的宣扬,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者所受理学思想的影响。但是,应该看到,这部小说在思想和艺术成就上都超过了以前的任何一部。而且迄今为止,也再没有一部神话小说能够与之相媲美。
  在《西游记》产生的前后,曾经出现了一个神魔小说的创作高潮。除去《西游记》之外,当时流行的神魔小说还有《封神演义》、《西游补》、《三宝太监下西洋》、《四游记》等。其中只有《封神演义》有较大的影响,其余多为粗糙平庸之作。
  晚明时代是思想突破的时代,也是人们放纵和追求自我的时代,各种思想都希望能够得到充分展示,这在小说的创作上得到了充分体现。晚明小说创作上于是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倾向,一种是《西游记》为代表的浪漫主义倾向,另一种则是《金瓶梅》所代表的现实主义倾向。
  《金瓶梅》也是明代“四大奇书”之一。而它的奇特更在于其中那些毫无掩饰的性描写,因此它也成为了中国古代色情小说的代表。
  关于《金瓶梅》的作者,历来有着各种不同的说法。近人据万历四十五年(1617 年)刻本《金瓶梅》中署名欣欣子的序中的一段话:“窃谓兰陵笑笑生作《金瓶梅传》,寄意于时俗,盖有谓也。”断定作者应当是兰陵(今山东峄县)人,而且书中确实使用了不少山东方言,更使人由此而确认作者是山东人无疑。至于作者究竟为谁,目前尚未能有定论。
  著名明史学家吴晗根据书中一些具体的记述,推断出该书的成书年代大约在隆庆至万历三十年以前。他说:“《金瓶梅》是一部现实主义小说,它所写的是万历中年的社会情形。它抓住社会的一角,以批判的笔法,暴露当时新兴的结合官僚势力的商人阶级的丑恶生活。透过西门庆的个人生活,由一个破落户而土豪、乡绅而官僚的逐步发展,通过西门庆的社会联系,告诉了我们当时封建统治阶级的丑恶面貌,和这个阶级的必然没落。”①《金瓶梅》的创作方法是非常有特色的,它利用了《水浒》中武松为兄报仇杀西门庆的故事,说武松当时误杀他人,被刺配孟州。西门庆从此为所欲为,霸占潘金莲,又勾引结义兄弟花子虚的老婆李瓶儿,将花子虚活活气死,强娶富孀孟玉楼,还奸占丫鬟春梅、仆妇王六儿等,欺男霸女,谋财害命。只因花钱行贿,结交官府,甚至攀附太师蔡京为靠山,威福一方。鲁迅先生在《中国小说史略》中曾说:至谓此书之作,专以写市井间淫夫荡妇,则与本文殊不符,缘西门庆故称世家,为缙绅,不惟交通权贵,即士类亦与周旋,著此一家,即骂尽诸色,盖非独描摹下流言行,加以笔伐而已。
  作者虽然预见了这样的社会的必然覆灭,却无从去找寻到任何出路,前途一团漆黑,只能寄之于因果报应之类带有宗教性的说教。
  由此可以看出,《金瓶梅》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作品,生动地描述了晚明社会的一个侧面,对于当时政治的腐败,官僚士绅们的生活糜烂等社会问题有所暴露,但是它却并未具有鲜明的现实批判的精神。书中大量过分突出的性描写,流露出作者对于那种放纵生活的欣赏,从而反映出晚明士大夫们自身的局限,以及他们在那种奢靡纵欲的社会思潮中所扮演的角色。
  《金瓶梅》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脱离开历史故事或者传说而以社会日常生活为题材创作的小说,开了写作世情小说的先河。它的出现,说明了中国小说发展日趋成熟,为以后如像《红楼梦》那样伟大的现实主义作品的创作提供了先例。
  但是在明代,《金瓶梅》的直接影响却是诱发了一批以写世情为名,而实际上热衷于专写风流猥亵情事的小说出现。如《续金瓶梅》、《隔帘花影》、《玉娇李》之类,都是续写《金瓶梅》的情节,强调因果报应,名为警世,实则铺张秽黩的描写,无论从艺术性还是思想性上来看,又远不及《金瓶梅》了。此外又有《绣榻野史》、《浪史》、《肉蒲团》等,更专力于色情描写,而且很突出地表现晚明人在“房中术”方面的兴趣,充分反映了晚明士大夫的低级趣味和畸形的性心理。这些作品中,有相当一些是出自当时的“名士”之手。《肉蒲团》出自李笠翁,《绣榻野史》出自吕天成,并有李贽为之评点,冯梦龙为之校订。《玉娇李》一书据称亦出于写《金瓶梅》的名士之手。这些小说虽然都并未注意于对人情世态的描写,但其本身的出现,则正是晚明社会那种萎靡、纵欲与茫然心态的鲜明写照。
  除了这些长篇名著外,明代也出现了白话短篇小说的创作高潮。明代的① 吴晗:《金瓶梅的著作时代及其背景》,载《读史札记》。
  白话短篇小说源于宋、元的话本,也就是当时民间“说话人”的文字本,经过加工整理后,成为话本集,或者短篇小说集。明代的这类话本集最早的是嘉靖二十至三十年间(1541-1551)由洪楩辑刊的《清平山堂话本》。其中所辑的主要是宋元的话本,也有少量明代的话本。从现存的《清平山堂话本》篇目来看,二十七篇中共有十篇后来被选进“三言”、“二拍”等白话短篇小说集之中。因此可知,《清平山堂话本》以及稍后的《京本通俗小说》、《话本小说四种》等,不仅是对于宋、元话本的整理保存,而且更为其后的明代文人们改写与创作“拟话本”起到了推动作用。
  明代民间文化的发展,使得士大夫们那种所谓的高雅文化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于是一批文人士大夫开始从民间文化中汲取营养,创作出了雅俗共赏的作品。为了适应当时大多数人对于民间流行的说书故事的兴趣,他们在创作时有意模拟原来话本的结构形式,甚至有意突出取材于“书会先生”或者“老郎”,以示其来源有据,这于是也便形成了明代特有的短篇小说——拟话本的创作高潮。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作品即是“三言”、“二拍”。
  “三言”是冯梦龙编写的三部短篇小说集:《喻世明言》(原名《古今小说》)、《警世通言》和《醒世恒言》。
  冯梦龙(1574—约1646),字犹龙、耳犹、子犹,号龙子犹,又号顾曲散人、茂苑外史、詹詹外史、姑苏词奴、平平阁主人、墨憨斋主人等。苏州长洲(今苏州市)人。崇祯三年(1630)举贡,后任官寿宁知县。除去收集撰写白话短篇小说外,还擅长词曲,注意民间文化作品,曾收集时调编成《挂枝儿》、《山歌》等时调集。其代表作即三部白话短篇小说集“三言”。“三言”虽然以话本的形式写成,但是在内容上却有了很大的变化,即从传统以讲述历史故事为主,发展为以世情故事为主,增加了创作的活力。这些故事中的主人公,已不再限于那种千篇一律的才子佳人,而变成了发迹的商人,市井的女儿,刚烈的妓女,种种过去最普通的人开始成为文学中的典型形象。例如《卖油郎独占花魁》中的勤劳善良的卖油郎和追求爱情的花魁娘子,以及《杜十娘怒沉百宝箱》中以死向社会抗争的美丽善良的妓女杜十娘,都成为了家喻户晓的人物。
  “三言”中每集包括四十篇,共一百二十篇。每篇都是一个有始有终的完整的故事。其中刊行最早的《喻世明言》(《古今小说》)中保存的宋、元话本故事最多,《醒世恒言》中最少。总体来看,还是明人创作的内容占了大多数,其中许多便是冯梦龙自己的创作。
  “三言”创作于明末,许多的时代特色被写入了作品当中。因此有些人一直认为“三言”属于市民文学作品的代表。从“三言”的故事中,我们确实可以看到当时市民生活的反映,这是晚明时代对文学作品的必然影响。但是从冯梦龙本人的情况来看,他还应该算作是典型的官僚士大夫,不过他“酷爱李氏(贽)之学,奉为蓍蔡”,思想上属于反理学的进步的一派,因此他能够接受脱离传统的东西。但是他本人并不属于市民阶层,他从来也没有成为市民或者市民思想的代表,因此他也不可能创作出市民文学的作品来。他对于市民生活的描写,主要是由于当时社会发展变化的影响。事实上,商品生产的本身并不意味着社会形态的变化,只有通过商品生产去真正改变旧有的生产关系之后,才有可能发生社会形态的改变,也才有可能出现新的阶级。冯梦龙显然并没有代表这种变化。如果清楚了这一点,也就明白“三言”中那些维护传统道德观念的说教是十分正常的。
  与冯梦龙的“三言”相比,凌濛初的白话小说集“二拍”,就完全站到了维护传统道德的立场上,成了典型的说教文学。
  凌濛初(约1580—1644),又名凌波,字玄居,号初成、稚成,别号即空观主人,乌程(今浙江湖州)人。曾任上海县丞、徐州通判等职。他在思想上属于保守之列,他编写白话小说,主要目的是为了思想说教。
  “二拍”即《初刻拍案惊奇》和《二刻拍案惊奇》两部白话小说。其中《初刻拍案惊奇》刊行于崇祯元年(1628),《二刻拍案惊奇》刊行于崇祯五年(1632),各四十卷,每卷一篇,两书共有八十篇拟话本的故事,但两书中第二十三卷相重复,《二刻拍案惊奇》卷四十为杂剧《宋公明闹元宵》,因此实际收入拟话本故事七十八篇。“二拍”中的故事虽然也有采自宋元话本者,但经过了作者的重新创作,也大都被注入了宣传因果宿命和忠孝纲常的内容。与冯梦龙的反理学倾向相反,凌濛初则是摆出一副道学家的面孔。因此“二拍”中真正反映当时社会的作品相对较少。而在这种道学面孔之下,书中却又充斥大量的色情描写,表现出了当时统治阶级中那种没落腐朽的人生观。
  在明末白话小说创作的高潮中,出现像“三言”和“二拍”这种创作思想差距甚大的作品,也反映了当时文人士大夫中不同的思想倾向。
  晚明确实是白话小说的创作高潮时期,当时刊行的白话小说集,除“三言”、“二拍”之外,还有《醉醒石》、《欢喜冤家》(又名《贪欢报》)、《石点头》等,多达十余种。但是这些小说,从艺术性和思想性上都没有更大的突破,也都没有“三言”、“二拍”那样大的影响。
  第三节戏曲明代的戏曲发展明显地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洪武建国到正德、嘉靖以前为一个阶段,以后为一个阶段。总的来说,前者是杂剧走向衰落的时期,后者则是传奇戏发展的时期。
  元末明初人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写道:“唐有传奇,宋有戏曲、唱诨、词说,金有院本、杂剧、诸宫调,院本、杂剧,其实一也。国朝院本、杂剧实厘而二之。”①他在这里所说的国朝系指元朝。也就是说,元代继承了金院本和杂剧而发展成了元代的杂剧。金院本是一种固定的戏曲表演形式,由五种固定的角色扮演,故又谓之五花爨弄。但是院本的唱法到了元末便逐渐失传,无人能按谱唱演了。由院本发展而形成的元代杂剧继承了院本的基本形式,并且在表演中逐渐形成了每剧四折一楔子的固定程式。杂剧到元末虽然有所衰落,但是仍然是当时的主要戏曲表演形式,所以到明初又继承了元杂剧的基本形式,并且逐渐发展形成了明代的杂剧。
  明初的杂剧不仅继承了元代杂剧的基本形式,而且同元代杂剧一样,以民间的演出为主,并伴随着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重新成为城乡民间文化生活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大约到永乐中,杂剧的演出便引起了朝廷的重视,永乐九年(1411)正式公布的关于杂剧的禁令,便是这种情况下的产物。这种官方干预也就决定了明初杂剧的发展方向,必然是在当时政治允许的范围之中进行:凡乐人搬作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节烈、先圣、先贤、神象,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贤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②在这样的限制之下,明初的杂剧几乎只能是以正统的忠孝节义的教化戏、正统的历史戏以及空洞无物的神仙戏为主,而与元代杂剧那种大胆揭露社会黑暗,表露人民心声的民众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驰的了。
  明初最有代表性的杂剧作家是周宪王朱有燉,史称其“博学善书”①,尤精于北曲。作杂剧三十余种,大多为宣扬正统思想教化和神仙吉庆之类的作品。所以万历年间文人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说:“本朝能杂剧者不数人,自周宪王以至关中康王诸公,稍称当行,其后则山东冯、李亦近之。”而且明杂剧的作品也逐渐成为皇室权贵活动中的排场,或简单供其笑谑的闹剧,虽然也有一些相对优秀的作品,但总体水平却是每况愈下了。
  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正德时期,甚至到嘉靖、隆庆年间。当时人曾记南京地区民间戏剧演出的情况:南都万历以前,公侯与缙绅及富家,凡有宴会,小集多用散乐,或三、四人,或多人,唱①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五《院本名目》。
  ① 《明史》卷一一六《周宪王朱有燉传》。
  大套北曲,乐器用筝、■、琵琶、三弦子、拍板。若大席,则用教坊打院本,乃北曲大四套者,中间错以撮垫圈、舞观音,或百丈旗,或跳队子。②南京地区权势之家流行北曲,显然并不是因为出于对北曲的欣赏,而是因为这时候的北曲还是代表了官方的正统戏曲。不过这时候已经是明代戏曲的转变时刻,由南方发展起来的南曲,无论从内容还是表演形式上都超过了北方的杂剧,而且已经开始进入到宫廷之中。
  然而在当时的文人士大夫和整个上层社会中,他们心目中杂剧仍然是一种官方艺术,是具有传统的高雅艺术,他们不甘心于这种曾经辉煌的艺术形式的衰亡,因此一些人不仅提倡而且开始着手创作新的杂剧,以求达到挽救杂剧的目的。于是随着杂剧逐渐失去了原来的观众而被南戏所取代的变化,明代的杂剧开始退出了民间表演的舞台,走进了文人圈子之中,成为明中叶以后文人士大夫的案头之物。这便是被称之为明代戏曲“雅化”的变化。明代的杂剧已经不同于元代的杂剧的地位,早已不是俗文化而应属于雅文化的行列了。
  明中叶以后的文人士大夫们不满于那种千篇一律的教化戏和神仙戏,在文禁已弛的情况下,他们开始创作一些历史题材和世情题材的杂剧。这种文人戏的创作风气,使明杂剧发生了鲜明的变化,也由此而真正形成了明杂剧的特点。明末西湖福次居主人沈泰所辑的《盛明杂剧》收集的六十种明人杂剧,可以算作是明代文人杂剧的代表作,其中大多数是嘉靖以后的作品。明代的著名杂剧作家除周宪王朱有燉等人之外,还有不少正德、嘉靖以后的文坛名流,如像康海、王九思、徐渭、汪道昆、梁辰鱼、叶宪祖、陈与郊、沈自徵、孟称舜、吕天成等。据学者们的统计,明代杂剧作家有姓名可考者约一百余人,作品约五百二十余种。不包括内廷的教坊杂剧,现存的剧本约有一百八十种左右。作家与作品数量均与元代所差无几。①其代表作品有康海的《中山狼》,王九思的《中山狼》、《游春记》,徐渭的《渔阳弄》、《玉禅师》、《雌木兰》、《女状元》(合称《四声猿》),汪道昆的《南唐梦》、《远山戏》、《洛水悲》,梁辰鱼的《红线女》,叶宪祖的《四艳记》,陈与郊的《昭君出塞》,沈自徵的《霸秋亭》、《鞭歌妓》、《簪花髻》(合称《渔阳三弄》),孟称舜的《桃花人面》,吕天成的《齐东绝倒》等。
  而此时的文人杂剧与原来的杂剧也已经有所不同,首先是突破了元代杂剧四折一楔子固定格式的限制,可以多至七八折,乃至十几折,也可以只有一折;其次是突破了杂剧只用北曲演唱的限制,在演唱曲调上,既可以用北曲,也可以南、北兼用,成为一种全新的杂剧,我们似可称之为新杂剧。但是这种杂剧的改革也没有能够挽救杂剧衰落的命运,其结果只能使明人杂剧② 《客座赘语》卷九《戏剧》。
  ① 参见《中国戏曲文学史》第五章第一节,第199 页。
  离开了舞台演出,成为文人案头戏曲文学的作品。在明代的演出舞台上,杂剧终于为传奇戏所取代。
  明朝中叶以后,在杂剧走向没落的同时,来自民间的传奇戏却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南曲一般配以箫管,谓之唱调,不入弦索。明初北曲流行,太祖亦以《琵琶记》不可入弦索为憾,令教坊设法改变,经重改唱腔,可配以筝琶,但终为南音,而少北曲蒜酪之风。这时候南曲用索弦官腔,说明北曲的主导地位,与明中叶以后杂剧兼用南曲恰成鲜明对照。
  明初的南戏除《琵琶记》之外,较有影响的还有“荆刘拜杀”,即《荆钗记》、《刘知远还乡白兔记》、《拜月记》、《杀狗记》四戏。曲调主要有海盐腔、余姚腔、弋阳腔和昆山腔等,各用地方腔调演唱,形成了不同的风格。这种地方戏曲完全适应于民间的演出,内容大多应属对于传统剧目的改编,加之明初对戏曲的种种限禁,很难有新的成熟作品产生,所以到后来也就随着这些地方戏种的变化而失传了。
  明朝中叶以后,传奇戏开始有所发展,著名戏曲家李开先和梁辰鱼的作品为这一时期传奇戏的代表。
  李开先(1502—1568),字伯华,号中麓。山东章丘人。嘉靖八年(1529)进士,官至太常寺少卿。嘉靖二十年(1541)因上书弹劾内阁首辅夏言而罢官家居,专心致力于戏曲创作。其代表作有传奇《宝剑记》、《断发记》,另有杂剧《园林午梦》、《打哑禅》二种。
  梁辰鱼(约1519—1591),字伯龙,号少白、仇池外吏。昆山(今属江苏)人。终身不仕,专心于戏曲创作。其作品今存传奇《浣纱记》和杂剧《红线女》。梁辰鱼对于明代戏曲的贡献不仅在于戏曲创作,而且对于嘉靖以后昆腔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明朝嘉靖年间,南曲曾发生了一次重大的改革,即魏良辅等人对于昆山腔的加工整理。
  魏良辅,字尚泉,江西豫章(今南昌)人,后寓居太仓或昆山(今均属江苏)。初习北曲,后改南曲,在张野塘、过云适等人协助之下,并在吸收海盐腔、余姚腔、弋阳腔及江南民歌小调基础之上,对昆山腔进行了改造,创造出一种宛转舒缓的唱腔,当时被称作“水磨腔”,也即后来的昆腔。魏良辅的努力,将本来流行于民间的南曲推上了文人化的轨道,这也就为南曲登上大雅之堂准备了条件。但是经魏良辅改革的昆腔在起初还只是作为一种流行的曲调传唱,并没有用到戏曲中去。将昆腔运用到戏曲中去的,则是随其而后的梁辰鱼。
  其后魏良辅弟子张小泉与其侄进士张新不满于梁氏曲谱,又与赵瞻云、雷敷民等往来唱和,以魏良辅之校本为据,但“其实禀律于梁,而自以其意稍为均节。昆腔之用,勿能易也”①。昆腔由此而成为戏曲的主调,海盐腔、① 张大复:《梅花草堂笔记》卷十二《昆腔》。
  余姚腔等从此逐渐不再流行,江南的地方唱腔中,只有弋阳腔依然保留于民间戏曲之中。
  魏良辅等人扩大南曲的音乐范围,改革音调,开创昆腔,使得用南曲表演的传奇戏的音乐不再像以前那样单调而变得丰富起来,再加上传奇戏本身的生动充实的内容,明代的传奇戏于是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戏曲舞台上。明万历年间,大约是明代戏曲最为纷繁的时期。这时候杂剧还在流行,传奇戏也已经进入到了宫廷之中。除去昆腔之外,其他地方戏种也都在舞台上争妍斗艳。
  在昆腔尚未成为传奇戏的主流的时候,传奇戏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影响。
  其演出范围也居然扩大到了宫廷之中。待到昆腔流行,文人士大夫们争相涉足于传奇戏的创作,传奇戏更进一步进入了黄金时期。昆腔成为戏曲的主调而渐被列为官腔。万历后期便形成了以昆腔为正统戏曲和以弋阳腔为民间戏曲的基本格局。而以昆腔演唱的传奇戏的创作也逐渐进入了高峰。如像沈宠绥《度曲须知》中所说:“名人才子,踵《琵琶》、《拜月》之后,竞以传奇鸣,曲海词山,于今为烈。”②万历年间在传奇戏创作中最有成就的代表人物当属汤显祖与沈璟。
  汤显祖(1550—1617),字义仍,一字若士,号海若、海若士,别号清远道人、茧翁。因系江西临川人,故被称为临川派,又以其书斋玉茗堂,亦称玉茗堂派。万历十一年(1583)进士,自请为南京太常寺博士,升南京礼部主事。因上疏弹劾内阁首辅申时行失政,被谪为广东徐闻任典史,后迁浙江遂昌知县。二十六年告归,居乡著述。作有戏剧多种,尤以《紫钗记》、《牡丹亭》、《南柯记》、《邯郸记》四种最为著名,合称为《临川四梦》,又称《玉茗堂四梦》。汤显祖虽然曾经步入仕途,但屡被贬斥,长年居于乡里,生活清贫,这使其更加接近于民间百姓的生活。他在思想上接受泰州学派的影响,主张以情反理。后人说他:“义仍志意激昂,风骨遒紧,扼腕希风,视天下事数着可了。”很有泰州派那种赤手搏龙蛇的气概。“然有度世之志,胸中魁垒,陶写未尽,则发而为词曲。四梦之书,虽复留连风怀,感激物态,要于洗荡情尘,销归空有,则义仍之所存略可见矣。”①汤显祖的《临川四梦》反映了他的重情反理的思想,而四梦之中,又尤以《牡丹亭》为其得意之作。这是一部充满了浪漫主义色彩的戏曲杰作。汤显祖在剧中塑造了一个追求爱情和个性解放的女性主人公杜丽娘,通过杜丽娘与书生柳梦梅生死不渝的爱情故事,体现了汤显祖本人的思想追求。这样的戏曲作品的进步性是不言而喻的。汤显祖也因此被公认为明代成就最高的戏曲家。
  临川派剧作家中影响较大的还有吴炳和孟称舜、阮大铖等。
  ② 沈宠绥:《度曲须知》。
  ① 钱谦益:《列朝诗集小传》丁集中《汤遂昌显祖》。
  沈璟(1533—1610),字伯英,改字聃和,号宁庵,一号词隐先生。因系吴江(今属江苏)人,人称吴江派。万历二年(1574)进士,历官主事、员外郎、光禄寺丞。后告病还乡,居家三十年,专事词曲创作整理。作《属玉堂传奇》十七种,又据蒋孝《南九宫谱》增为《南九宫十三调曲谱》,考订了六百五十余支曲牌的声律,为现存最完备的南曲谱。此外还著有散曲《词隐新词》、《曲海青冰》、《情痴呓语》,并辑有《南词韵选》、《北词韵选》,对于明代词曲的发展贡献很大。
  沈璟在戏曲创作上主张讲究声律,语言雕琢,因此他的一些作品属于戏曲文学创作,并不适应于舞台演出。
  吴江派除沈璟之外,主要的作家还有冯梦龙、范文若、袁于令、王骥德、沈自晋等人。
  明代的传奇发展到临川、吴江派的作品,无论从文学创作还是宫调曲牌上都更加规范化。在表演角色和演唱方法上,也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都反映了明代戏曲的日趋成熟。因此明代戏曲在中国戏曲史上是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的,它是继元代杂剧之后,中国戏曲发展的又一个新的阶段。对于其后中国戏曲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并且一直影响到今天的传统戏曲。第四节音乐、舞蹈宫廷乐舞宫廷乐舞是被称之为雅乐的官方歌舞,是明代乐舞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明太祖起于民间,其登极之前又经元朝近百年统治,中国宫廷传统乐舞的许多东西到这时候已经无传。从史书的记述来看,太祖登极前曾经有一段时间用女乐代替了朝贺的雅乐,这对于一个自命为正统的新朝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太祖即位之初便命儒臣厘定雅乐,但是其效果并不理想。《明史》中说:“明兴,太祖锐志雅乐。是时,儒臣冷谦、陶凯、詹同、宋濂、乐凤韶辈皆知音律,相与究切厘定,而掌故阔略,欲还古音,其道无由。”①当时太祖正以严猛治国,对于儒臣们所厘定的雅乐是否合于古律,也就无暇顾及了。但是,自从太祖得天下的规模已定的时候,他便开始设置了掌管官方乐舞的机构,并由此而逐渐完善了明代的宫廷音乐和舞蹈。
  按照《明史》的记载,明初雅乐的制定出于道士冷谦之手,这可能是因为在道教音乐中,较多地保留了传统东西的缘故。
  冷谦的考订在当时是十分有限的,实际上只能是当时道教音乐的变种罢了。到永乐时,成祖问黄钟之律,臣工中没有一个人能够回答。学者们的理论与乐工们的演奏无法相通,所以明代的雅乐是集历朝之旧,加以民间音乐,所谓雅俗杂出,而这倒使得明代的雅乐成为了一次集大成的再创造。《明史》中说:殿中韶乐,其词出于教坊俳优,多乖雅道。十二月乐歌,按月律以奏,及进膳、迎膳等曲,皆用乐府、小令、杂剧为娱戏。流俗喧 ,淫哇不逞。太祖所欲屏者,顾反设之殿陛间,不为怪也。②明代的宫廷乐舞主要用于各种礼仪活动中,其器乐歌舞均有定制,按照洪武初的定制。宫廷乐舞的全套歌舞包括:乐师七十二人,有编钟、编磬各十六人,琴十人,瑟四人,搏拊二人,柷、敔各一人,壎六人,篪四人,箫八人,笙八人,笛四人,应鼓一人,篪四人,凤笙四人;歌手十二人,由协律郎一人为指挥;武舞生六十二人,引舞二人,各执干戚,文舞生六十二人,引舞二人,各执羽籥,另有舞师二人执节引舞。除去文武舞生之外,还有“四夷”舞士,与文武舞士配合起舞。
  各种不同的场合,歌舞器乐也不尽同,除去上述的器乐之外,还有如像戏竹、头管、琵琶、二十弦、方响以及“四夷舞”所用的腰鼓、胡琴、箜篌、羌笛等。
  按照这种规定的舞蹈也是十分单调的,例如朝贺的舞蹈,由文武两队舞① 《明史》卷六一《乐志》。
  ② 《明史》卷六一《乐志》。
  士,各三十二人,分作四行,每行八人。武舞士由舞师二人执旌引导,左手执干,右手执戚,舞作发扬蹈厉坐作击刺之状;文舞士由舞师二人执籥引导,左手持籥,右手持翟,作进退舒徐揖让升降之状;“四夷”舞士十六人,分为四行,每行四人,由舞师二人执幢引导,舞作拜跪朝谒喜跃俯伏之状。这种单调的歌舞,除去礼仪效果之外,实在是没有什么可取之处的。所以到后来,宫中教坊司等机构便多方设法改变旧的歌舞形式,更将一些民间的歌舞引进了宫廷之中。弘治时行耕田礼,教坊司以杂剧应承,间出狎语,为都御史马文升所斥。但是到武宗时,这种事情就更加屡见而不鲜了。武宗以礼乐不全为由,大量征集乐工,并选各省艺精者赴京供应,结果民间杂艺进入宫中,所谓筋斗百戏之类日盛于禁廷。世宗以外藩即位,一心于更定礼制,再续皇统,对宫中的乐舞也有所考订,他甚至亲制乐章,再由太常寺配以乐曲,对于洪武所定的旧歌章多有改动。但是这些改动并没有改变宫中祭祀乐舞的基本形式。所以明朝的宫廷歌舞就分为了两种形式,一种是专为礼仪而用的歌舞,一种则是供给帝王欣赏的宫廷歌舞。严格地说,后者已经不属于宫廷歌舞的范围,而与民间歌舞无异。
  民间音乐歌舞明代的民间音乐歌舞实际上也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民间娱乐型的音乐歌舞,一是表演型的音乐歌舞。
  民间娱乐型的歌舞包括的内容很广,例如船夫的号子,挑夫的小调,以及大量的民歌,民间节庆及赛神等活动中的自娱性歌舞,均属此列。人们非常熟悉的凤阳花鼓,应该算是这类民间歌舞的代表。
  民间歌舞带有极强的传统性质,一般来说经过长期在民间流传,许多都无法明确究竟属于何时何代了。然而在明代的民间歌舞中,一种被称作时调的民间歌曲,则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成为明代非表演型民间音乐的典型。民歌本来应当是长久流行于民间的,但是明朝中叶以后,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带有流行歌曲性质的民歌时调突然盛行起来。
  万历年间方志中记:“酒庐茶肆,异调新声,泊泊浸淫,靡甚勿振。甚至娇声充溢于乡曲,别号下延于乞丐。”①待到明末冯梦龙整理这些民间小曲的时候,收集到的作品多达三百余首,真足以同“唐诗三百首”相媲美了。这些民间歌曲为当时的表演者们提供了丰富的营养,很快便成为了歌舞艺人们演出的内容。
  有些所谓的时调小令,后来被用到了传奇戏曲中,也就成了表演音乐。
  明代的民间音乐,除这些流行歌曲之外,还有民间的器乐表演,这也不同于官方教坊中乐师的作品。如嘉、隆间名闻于京师的李近楼琵琶,被称为① 万历《山东博平县志》卷四《民风解》。
  京师一绝。其传授也以民间方式进行,时人称:“世庙时,李东垣(即李近楼)善琵琶,江对峰传之,名播京师。江死,陈州蒋山人独传其妙。时周藩有女乐数十部,咸习蒋技,罔有善者,王以为恨。”①其后又传于汤应曾,故应曾有“汤琵琶”之名。这些民间艺人的演奏,除去一些绝技之外,主要是演奏古曲,他们对于中国传统音乐的承传作用是不可磨灭的。随着这种民间器乐的发展,当时民间也形成了流派,例如鼓琴,当时即分为浙操和闽操两派,在手法和曲调上都各不相同。其中浙操近雅,为士大夫所推崇,闽操则更近于乡音。
  不过明代表演型的音乐主要在戏曲表演中。尤其是明中叶以后兴起的传奇戏所采用的南曲,无论是余姚腔、弋阳腔还是昆山腔,都是地方民间流行的曲调,其中的器乐伴奏也带有明显的地方音乐特色,这就是被后人称作的剧乐。待到魏良辅等人改革昆腔,取代其他诸腔,戏剧音乐更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明代的戏曲表演中,不仅有音乐,而且有舞蹈,当时戏曲中的舞蹈也是舞蹈表演的主要形式。不过舞蹈与音乐有所不同,戏曲中的音乐随着时调变化而变化,舞蹈则似乎变化要少一些。从明代杂剧、传奇戏剧本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舞蹈的名目,如《跳和合》、《跳钟馗》、《舞鹤》、《跳虎》、《跳八戒》等。这里的《跳八戒》显然是明代的舞蹈,其余的就很难说了。其中的《舞鹤》就是一种很古老的舞蹈。一般来说,模拟动物的舞蹈都会相对形成得早一些,只是这些舞蹈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而且这些戏曲表演中的舞蹈也很难区分,哪些是专门为戏曲表演而创作的,哪些是将民间舞蹈移植到戏曲中来的。永乐十七年(1419),一支来自中亚帖木儿帝国的使团在进入明朝边境后,受到了驻边将士和地方官府的接待,席间有优童表演歌舞,其中就有鹤舞。由一名优童扮作仙鹤,随着乐曲翩翩起舞,其高超的舞技令使臣们惊叹不已。而这种流传到西北边远地区的舞蹈显然不是明人的创造。由于是出于帖木儿使臣的叙述,我们无法知道这次表演的鹤舞究竟是单纯的舞蹈表演,还是杂剧中的一段。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明代戏曲中的舞蹈许多是可以单独表演的,而且有相应的固定曲调。
  朱载堉与《乐律全书》在世界文化史上,朱载堉这个名字与音乐理论中的乐律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用数学方法完满地解决了音乐的旋宫转调的问题,对于全世界音乐的发展进程具有非常大的贡献。
  朱载堉(1536—1611),字伯勤,号句曲山人,少年时自号狂生、山阳酒狂仙客。明太祖朱元璋第九世孙,郑恭王朱厚烷世子。郑恭王于嘉靖年间① 王猷定:《汤琵琶传》,《虞初新志》卷一。
  因上疏世宗谏止斋醮获罪,被削爵禁锢于凤阳高墙。当时朱载堉年仅十五岁。史称:“世子载堉笃学有至性,痛父非罪见系、筑土室宫门外,席藁独处者十九年。”①作成《瑟谱》十卷。世宗死后,郑恭王获释复爵,朱载堉从此专心于乐律研究著述,并在其父死后拒绝继承王爵,用数十年功夫,终于完成了《乐律全书》的写作与刊行工作。
  《乐律全书》是朱载堉所著十四部著作的合集,包括《律历融通》四卷附《音义》一卷,《圣寿万年历》二卷,《万年历备考》三卷,《律学新说》四卷,《算学新说》十卷,《乐学新说》十卷,《律吕精义》内外篇十卷,乐谱、舞谱共七种十二卷。这些著作涉及了声律、音乐、舞蹈、历算等多种学科,其中还保存了大量的乐谱和舞谱。
  《乐律全书》中最可贵之处是用科学方法解决了十二平均律的数学计算。明朝中叶以后,文人士大夫更多地涉足于戏曲和音乐的创作,他们不安于南曲之类民间音乐的随意性,开始对其进行改造和发展。这些在音乐戏曲上的努力,为朱载堉的音律研究起到了促进作用。明代的音乐从此开始向近代民间音乐发展。他计算出的密律为1.059463094359295264561825,这就是他所说的“新法密律”。
  朱载堉的《乐律全书》不仅解决了音乐理论中乐律的问题,而且还保存了许多乐谱和舞谱。他在这部著作中,第一次提出了“舞学”的概念,从而将舞蹈的研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分立了出来。《乐律全书》中保留有《人舞谱》、《六代小舞谱》、《灵星小舞谱》、《灵星祠雅乐天下太平字舞缀兆图》、《二佾缀兆图》、《小舞乡乐谱》等。其舞谱中并附有图,图下有说明。他用上转、下转、外转、内转、未转、转初、转周、转过、转留等标明旋转的幅度,用伏睹、瞻仰、回顾来标明视线方向,用鞋形的不同画法来标明左右脚与全足或足掌、足尖及着力腿与非着力腿的区别位置等,其精确与明晰程度,令今天的舞蹈研究者深为惊叹。①① 《明史》卷一一九《世子朱载堉传》。
  ① 《中华文明史》卷八。
  第五节美术绘画与书法中国的传统绘画在宋元曾经出现过繁兴,不过宋代的绘画是以画院为主体,元代则文人画盛极一时。明太祖建国后,推行文化专制政策,在这种政策影响之下,明初画坛只能向宫廷院体画的方向发展。
  但是这时候的画家们,都是元末画派的传人,他们在画法上继承了元代画家的风格,还没有形成固定的院体画派,画风上较为多样,而且其中多有由元入明的画家,如王冕、王蒙、倪瓒等,他们当中虽然也有入仕为官者,但是却并未成为宫廷画师,当时以宫廷画师名义在朝的主要有赵原、周位、王仲玉、陈远、朱芾与盛著等人。
  在明初的严刑峻法之下,思想上所受到的限制使明初的画师们无所适从,他们只能墨守陈规,而不敢有丝毫的创意。这与中国绘画传统的精神恰恰是相背离的,因此明初的绘画,在几位由元入明的画师之后,便只能走上思想局限的院体画派的道路。
  永乐以后,君主专制与政治稳定相辅而成,逐渐形成了“台阁体”文化现象,出现了“台阁体”的文风和书法风格,与之相应的画坛风格便是“院体”画风的进一步发展。永乐时的宫廷画师范启东曾说:“长陵于书独重云间沈度,于画最爱永嘉郭文通。以度书丰腴温润,郭山水布置茂密故也。有言夏珪、马远者,辄斥之曰:‘是残山剩水,宋僻安物也,何敢焉!’”①启东,一字起东,名暹,号苇斋,人称苇斋先生。昆山人。永乐中被召入画院,善画花竹翎毛,兼工书法。②郭文通,成祖赐名纯。画法师承元代画家盛懋,所谓“布置茂密”的风格,并因此而受到好大喜功的成祖的欣赏。成祖的这种好恶对于当时画坛风格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郭纯的山水,虽然在形式上是对元人绘画的继承,但是在绘画的精神上却同洪武中的宫廷画师们一样的拘守成法,而并无丝毫的创新,所以他只能代表洪、永宫廷绘画风格的尾声。与郭纯同时的还有王绂(1362—1416)。王绂,字孟端,号友石生,一号九龙山人。无锡人。洪武中以博士弟子征入京师,因胡惟庸案所牵谪戍山西朔州(今大同),建文中隐居无锡九龙山(惠山),永乐中以荐授文渊阁中书舍人。他在绘画风格上师从王蒙,除山水画外,还擅长竹石,史称其“画不苟作,游览之顷,酒酣握笔,长廊素壁,淋漓沾洒”③。他与稍晚些时候的夏珪(1388—1470),又都以墨竹闻名。夏珪,字仲昭。永乐十三年① 叶盛:《水东日记》卷三《长陵所赏书画家》。
  ② 《图绘宝鉴》卷六。
  ③ 《明史》卷二八六《王绂传》。
  (1415)进士,历官太常寺卿。时有“夏卿一个竹,西凉十锭金”之说④。他与王绂虽然都以画知名,但都不是专职的宫廷画师。两人都列名于《文苑传》,画风带有浓郁的文人画气息,所以被后人视作吴门画派的先驱。从这些情形来看,当时的官廷绘画尚未形成固定的风格,尚处于发展变化的过渡阶段。待到洪熙、宣德以后,来自闽、浙等地的画师给宫廷绘画带来了新的风格,明代的宫廷绘画一改元代的画风,重现宋代画院的传统,从而真正形成了明代的院体画派。
  从洪熙、宣德到成化、弘治的八十余年间,是明代院体宫廷绘画最为兴盛的时代,先后涌现出了一大批技艺精湛的画家。其中著名的有边景昭、赵廉、蒋子成、谢环、商喜、李在、周文靖、顾应文、倪端、孙隆、林良、王谔等人。
  明代的院体画,到成化、弘治的时候,可谓是到达了顶峰。宪宗和孝宗父子也都是长于绘事的,但是明代的院体画到这时候也开始走向衰落。正德以后,吴门画派兴起,逐渐成为时代画风的主流。
  “浙派”的代表人物是戴进。戴进(1388—1462),字文进,号静庵,又号玉泉道人。浙江钱塘(今杭州)人,故称之为“浙派”。
  戴进的画,吸收了宋元各家的画法,在技巧上有极深的造诣。明人评价他的画时说:“其山水源出郭熙、李唐、马远、夏圭,而妙处多自发之,俗所谓行家兼利者也。神像人物杂画无不佳。..死后人始推为绝艺。”①今人评价他的绘画时也说:“正是由于戴进不囿于‘专攻一家而出于一家者’,故能高出宫廷画家一筹,自创新格。”②在戴进的作品中,除去继承宋、元笔意之外,多有所创新。如《风雨归舟图》中用纵向的刷笔来表现风雨的气势,《钟馗夜游图》则采用粗笔钉头鼠尾的描法,都超出了南宋院派的画法。戴进卒于天顺六年(1462),其后虽有子戴泉及门人夏芷、方钺等承其衣钵,但戴泉资质有限,夏芷、方钺皆早逝,于浙派的绘画均无所发扬。直到成、弘间“江夏派”吴伟再起,才得以重振戴进的画风。
  吴伟(1459—1508),字次翁、士英,号小仙、鲁夫,湖广江夏(今湖北武昌)人。所以成名后人称之为“江夏派”。吴伟是浙派的继起,也是浙派的尾声。近人评论说:“吴伟继戴进为浙派盟主,与北海杜堇、姑苏沈周、江西郭诩齐名。用笔则雄健豪放,用墨则挥洒淋漓。其纵横自如,痛快排傲之趣,固有墨飞笔舞之妙,然以过事驰骋,难免剑拔弩张之弊,只图快意,毫无蕴藉含蓄之致。士气日少,作家气愈多,浸假而为霸悍俗浊之态。习之者更肆为狂怪以骇世惊俗,已为画道之蠹。至钟钦礼、郑颠仙、张路、张复阳、蒋嵩辈,私心妄用,焦笔枯墨,点染粗豪,板重颓放,狂态可掬。异派④ 徐沁:《明画录》卷七。
  ① 徐沁:《明画录》卷二。
  ② 单国强:《时起波澜的明代画法》,《中国古代美术史》第12 册。
  之讥评蜂起,而浙派自身亦渐以不振矣。”①其后在画坛上活跃的是“吴门四家”。
  “吴门四家”指的是明中叶以后定居于苏州的四位蜚声画坛的吴派名家,即沈周、文徵明、唐寅、仇英。
  沈周(1427—1509),字启南,号石田,一号白石翁。长洲(今江苏苏州)人。其父沈恒吉、伯父沈贞吉均以画名,故承家传而学画。善诗文而生平不仕,纵情于江南山水之间,长于山水画,写生花鸟亦俱佳。
  沈周的山水画作品,早期学元明之际的王蒙,用笔细缜,被人称之为“细沈”,后期改变风格,用笔粗放,人称之为“粗沈”。
  沈周之后,继之而为吴门代表的是文徵明和唐寅。
  文徵明(1470—1559),初名璧,以字行,更字徵仲,别号衡山。
  文徵明在绘画上继承发展了沈周的风格,并师法王维、赵孟頫。他的作品虽有浓重的文人色彩,却不仅于用墨,且重于用色,不止于粗放而且能工致精细,文采儒雅,颇增书卷之气。所以他的作品深受当时文人士大夫们的欢迎,名声与门人都有超越其师沈石田之势。
  与文徵明同时代的唐寅,也是“吴门四家”之一。
  唐寅(1470—1523),字伯虎,一字子畏,号六如居士、鲁国唐生、逃禅仙吏、梅花庵主人等。吴县(今属江苏)人。少年有才,弘治十一年(1498)乡试第一名,次年会试,因科场泄题案被牵,谪浙江为吏,耻而不赴,遂以卖画为生。工诗擅画,于山水、人物、花鸟等无不通,尤长于人物。
  唐寅在绘画风格上兼有文人画与院体画的特点,学者们一般认为这是与他文人的气质和以卖画为生的现实所致。这也更增添了他的作品的自身特点,使之成为了雅俗共赏的艺术品。他并且因此而名声甚著。唐寅由于仕途的挫折,而将怀才不遇的情感以狂放的形式表现了出来,所以应该说,他虽然接受院体派职业画家的影响,但是更多的还是他的文人本色。不过唐寅所处的时代,明代社会开始发生变化,以王守仁为代表的新儒家兴起后,开始强调个性的追求。这对于唐寅等人在绘画上的突破不无作用。唐寅曾受召于宁王宸濠府中,后因察知宁王有异志而佯狂归,筑室苏州桃花坞,与友人诗文作画其中,终于没有成为皇室的画师。
  “吴门四家”的最后一位画家是仇英。仇英(约1506—1555),字实父,号十洲。太仓(今属江苏)人。他与文徵明和唐寅等人的不同之处,在于他并非文人出身。他年轻时曾为木工,喜绘画,后移居苏州并以院体派画师周臣为师,又与文徵明等人交往,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画风。在“吴门四家”中,仇英是一位典型的画技派的画家,他曾经长期客居于当时著名收藏家项元汴家中,临摹“天籁阁”的藏画,用力甚勤。所以仇英的画既有文人画的气蕴,又有院派画的传统,以笔墨细腻见长。
  ① 俞剑华:《中国绘画史》第十三章《明朝的绘画》,第76、77 页。
  吴门派的绘画追求文学与绘画的统一,强调画本身的意境,提倡神似。
  对于其后中国绘画的发展影响颇大。
  从吴门画派以后,晚明的绘画走上了两种完全不同的道路,一种是以徐渭、陈洪绶为代表的创新派的画家,一派是以董其昌为代表的书斋文人画派的画家,这截然相反的两种风格,构成了晚明画坛的主要特点。
  徐渭(152—1599),字文清,后改文长,号天池山人、青藤山人、田水月等。浙江山阴(今绍兴)人。长于诗文、戏曲,工书画。才华甚著而屡试不中。嘉靖中受知于总督胡宗宪,入其幕下。胡宗宪入狱后,畏祸佯狂避于富阳。隆庆中又因杀妻被逮,晚年游于宣化(今属河北)、辽东及南北两京,贫困终生。这种坎坷的经历造成了徐渭愤世嫉俗的性格特点,这在他的戏曲作品和绘画作品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他的绘画一反吴派文人画那种恬雅闲适的平稳,处处表现出一种情感的发泄与个性的追求。这与当时社会上泰州学派传人那种反传统的思想特征是十分相合的。他们都代表了当时明朝知识界强烈的思想变革要求。徐渭的绘画因此而带有极强的随意性,不受任何局限,不求模仿。他在吸收宋、元诸家和当时一些画家技法风格的基础上,创造出了自己的特点,开创了中国画大写意的手法。对于后世中国写意画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影响。因此又有“青藤画派”之称。
  晚明绘画史上另一位卓具成就的大师是陈洪绶。陈洪绶(1598—1652),幼名莲子,一名胥岸,字章侯,号老莲。浙江诸暨人。青年时受业于当时的名儒刘宗周、黄道周门下。崇祯时为监生,明亡后忠于明朝,不肯降清,入玉门寺为僧,改号悔迟、悔僧、九品莲台主者。他的许多晚年作品创作于清初,所以也是清初画坛上的一杰。
  陈洪绶是中国人物画的大师,在人物画法上具有独特的创新,并且着力于木刻人物画,对于以后版画的发展具有极重大的作用。
  晚明时代是一个求变与保守交织的时代,虽然强烈的社会变革要求造就出了一批卓具改革精神的画家,但是作为当时文化主流的则依然是因循保守的士大夫绘画,其代表人物是“松江画派”的董其昌。
  董其昌(1555—1636),字元宰,号思白,华亭(今上海松江)人。万历十七年(1589)进士。官至南京礼部尚书。长寿和高官对于他在书画方面声望固然有所作用,然而更为直接的原因还当是他在文人画方面的成就。从绘画的技巧来看,董其昌确实堪称当时之典范。但是由于他过于追求笔墨功夫,片面强调形式,逐渐陷入了缺乏自然真趣的书斋化之中,将其后的文人画引入了误区。
  董其昌在当时画坛上影响极大,他与李流芳、杨文骢、程嘉燧、张学曾、卞文瑜、邵弥、王时敏、王鉴被后人称作“画中九友”,基本上垄断了明末的画坛。
  董其昌强调绘画构图的所谓“三段法”,即远山、中川、近坡树的三层次入景。这本来是出于透视学对于景物的观察结果,但是过于的强调则导致了程式化的弊病,使山水画离开了真实的山水,变得千篇一律起来。事实上文人画的最大弊病本在于弃形求雅,它虽然可以打破画院的院派气,但却失去了造型艺术的基础。因此明代成功的画家,都必须对于两者兼收并蓄,董其昌过于强调文人画的本身也就必然不利于其后绘画的发展。董其昌本人在书画上虽然卓有成就,但是他对于其后的影响则有消极的一面。
  在中国传统美术中,书法和绘画往往是统一的整体,一位著名的画家,往往同时也是一位卓有成就的书法家。然而在明代,这种情况却有时会稍有所不同,当明初以宫廷画师为主体的“院体派”作为绘画主流的时候,他们与士大夫们的书法尚好就存在一定的距离,所以那时候绘画称为“院体”,书法则与文学一样,称之为“台阁体”。这种情况直到明中叶以后,文人绘画兴起后,才逐渐统一起来。但是即使是在那时候,明代绘画还是作为士大夫雅兴中的专门技术的,而书法则是他们所有人的必修科目,而且是他们进入仕途的敲门砖。正是因为这样的情况,在明代,书法的发展与其说与绘画的发展同步,倒不如说它与文学的发展更为接近。
  明初的书法,首推“三宋”,即宋克、宋璲和宋广。实际上“三宋”的书法,尤其是宋克的书法,代表了元末明初的那种学风,是当时时代的产物。宋克(1327—1387),字仲温,长洲(今江苏苏州)人。《明史》中说他:“伟躯干,博涉书史。..性抗直,与人议论期必胜,援古切今,人莫能难也。杜门染翰,日费十纸,遂以善书名天下。时有宋广,字昌裔,亦善草书,称二宋。”①“三宋”之中,宋濂之子宋璲是与方孝孺同辈的人,同样是属于那种学风的范围,他们与后来的沈度、沈粲兄弟是截然不同的。沈度以丰腴温润的书法而得到成祖的欣赏,并由此而成为“台阁体”书法的代表。但是“台阁体”本来是人们对当时以内阁大学士“三杨”为代表的文章风气的通称,沈度并非阁臣而以其书法为“台阁体”,原因应当在于他的书法与当时“台阁体”的文章一样,“首尾安闲”,是一种平和稳重的风格和富贵堂皇的气派,只有这样的东西,在当时才会为帝王所爱,并推成时风。书法上的“台阁体”与文学上的“台阁体”一样,在此后数十年间始终是书法的主流。
  一种并不高明的书法竟能够统治书坛如此之久,这与永乐以后科举的确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科举考试中,书法是考官取士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台阁体”的流行,就迫使应试的文人们不得不随波逐流,以求中式。“台阁体”书法也就因此而能够久盛不衰了。
  明朝中叶以后,这种情形开始有所变化。随着画坛上文人画的兴起,书法开始逐渐向绘画靠拢,这时候的书法流派没有再出现与文学流派相同的名称,而是出现了与画坛相同的“吴门派”书法。虽然如像李东阳及其后的沈① 《明史》卷二八五《宋克传》。
  周等人,在书法上也同样采取了追寻古体的方式,藉以打破“台阁体”的禁锢,但是却不再比于东阳的茶陵派或者前后七子的复古派了。文人画本身就是诗文与绘画的统一。所以“吴门派”的书法家大部分也是“吴门派”的画家,只是在其代表人物上,或有重书重画之别。
  “吴门派”书法的代表人物是祝允明、文徵明与王宠。
  祝允明(1460—1527),字希哲,因生而枝指,故号枝山,又号枝指生。文徵明是吴门画派的主将,也是吴门书法的代表。他最擅小楷,今传的作品,如《离骚经》、《前赤壁赋》、《后赤壁赋》等,都是绝妙的精品。万历以后,董其昌和邢侗、米万钟、张瑞图并称四家,成为晚明书法的代表。但是如同画坛一样,其他三人是不能同董其昌相较的。而事实上董其昌的书法比他的绘画在中国美术史上有更大的影响。他自己也认为同时代的人无可相比,能够相比的只有元初的赵孟頫。
  如果说赵孟頫于苏、黄、米、蔡之后以其秀丽妩媚的“松雪体”书法影响元明两朝近三百年的话,那么董其昌则是继其后而起,以秀逸潇洒的风格影响了明末至清代的三百年书坛。他是中国书法史上开一代风气的宗师,也是中国书坛上最后的一位宗师。
  民间美术明代是中国传统文化向大众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因此也是民间美术十分丰富的时期。明代的民间美术主要包括民间风俗画、版画、寺庙壁画、雕塑和工艺美术等。
  明代的风俗画今天可以看到的代表作品有《皇都积胜图》、《南都繁会图》等。这类风俗画的特点是表现民间生活内容真实生动、场面巨大、刻画细腻。与这类作品相近的还有浙江太平(今温岭)当地画工周世隆所画的《太平抗倭图》,描绘嘉靖三十一年(1552)浙江太平倭寇之乱的情景。画面上人物众多,形象生动,从城内到城外,场景极大,而每一处场景之下,几个人物之间,又都构成了一幅幅小的独立的情节画面,再由这些情节相互贯穿,构成整个全境画面,没有丝毫零乱之感。这反映了当时民间风俗画技法已经趋于成熟。这些民间风俗画的价值还在于它所保留下来的关于民间文化与社会生活的直观的描绘,对于今天研究明代社会文化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除风俗画之外,民间绘画的主要作品还有版画。版画主要有三类,一类是风俗版画,如年画、孝行图等,另一类是小说插图,第三类是木刻的画谱。风俗版画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如除夕晚贴门神,五月初一起门上挂的吊屏画,十一月张挂的《九九消寒图》等。
  明代自中叶以后,小说戏曲流行,因此为小说戏曲所作的插图版画也因此而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达到了鼎盛。这些插图一般都能紧扣故事主题,描绘故事中人物形象,生动准确。如《忠义水浒传》、“三言”“二拍”、《金瓶梅词话》等书的插图及明代杂剧传奇《琵琶记》、《望江亭》的插图,都是极成功的作品。
  明代版画的发展,使一些颇具盛名的画家加入版画创作队伍,如明末著名画家陈洪绶、萧云从等人。这也对明代版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今天还可以看到陈洪绶的木刻《水浒叶子》和《西厢记》插图,实堪称版画中的精品。
  明代的壁画受到建筑风格变化的限制,并不十分的发展。但是从今天所存的北京法海寺壁画及山西稷益庙壁画中也反映出了明代壁画的高超技艺。画中人物,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神怪仙女,都具有鲜明的写实感,人物比例准确,形象逼真。虽然出自一些不出名甚至根本不知名的民间画工之手,却不能不令人为之精湛技艺所倾倒。
  明代的寺庙雕塑,包括一些宫廷建筑雕塑也都是出自民间工匠之手。中国历史发展到了明代,宗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已经不再能够起到唐以前的那种决定性的作用。宗教作用的淡化也就决定了寺庙艺术的衰落,所以在明代已经不再会出现像晋、唐,甚至宋代那样的大型石窟。但是在明代寺庙的建设却并未因宗教的衰落而有所减少,而且因为贵族和宦官们对于宗教,尤其是佛教的热衷,寺庙与寺庙雕塑却相对兴盛起来。我们今天所能见到的寺庙中的明代雕塑已经很少了,而且大多经过了后世的改造。从现存的大同上华严寺内大雄宝殿中宣德年间的佛像雕塑来看,明代的佛像雕塑程式化的情况比较突出。几乎所有的雕塑都是一种扁平面孔,神情淡漠。这与明代建筑雕塑的情况颇有相近之处,即强调宗教或者帝王的肃穆之气而缺少生活气息。虽然也有少量精美作品存世,如明人所记《核舟记》之微雕作品,堪称绝世佳作,但是从总的趋势看,明代的雕塑还是追求大与程式化,并没有明显的创新。
  与雕塑相比,明代的工艺美术则进入了一个辉煌时期。工艺美术不仅体现了一个时代的艺术水平,同时也体现了当时的生产与科技的水平。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明代的官营与民营工艺都较前有很大的发展,以至于明代出现了重近不重古的现象。所以明人又说:“玩好之物,以古为贵,惟本朝则不然。永乐之剔红,宣德之铜,成化之窑,其价遂与古敌。”①明代的绘画与造型美术在这些民间或官营手工业工艺上得到了最好的发挥,如宣德炉的古朴,景泰蓝的精美绚丽,以及青花瓷的典雅,加上高超的工艺技术,使明代的工艺品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① 沈德符:《敝帚斋余谈》。
  丙编典志第一章农学和农业技术明代前期农业生产有迅速的恢复和发展。据《明史·食货志》记述:“洪、永、熙、宣之际(1368—1435),百姓充实,府藏衍溢。盖是时劭农务垦辟,土无莱芜,人敦本业”。中期以后,商品经济的兴旺发达,影响到农业生产中的作物栽培比重,特别是经济作物的栽培面积显著增加,有的地区甚至出现某些经济作物集中经营的趋势。如江南松江,“官、民、军灶垦田几二百万亩,大半种棉,当不止百万亩”①。泉州一带则“园有荔枝、龙眼之利,焙而干之行天下。附山之民,垦辟硗确,植蔗煮糖,黑白之糖行天下”②。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趋势,促使农业科学技术也有了相应的进展。
  ① 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五《蚕桑广类·木棉》。
  ② 何乔远:《闽书·风俗》。
  第一节农具和农田水利明代,农业生产工具的类型和作用,基本上已经达到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所能达到的高度。新出现或有所改进的农业生产工具,最值得一提的是耕翻农具人力“代耕架”的应用。它大致创始于唐代,到明代有较大的发展。成化二十一年(1485)李衍总督陕西,遇连年旱灾,耕牛严重缺乏,农业生产进行困难,于是他“取牛耕之耒耜,反观索玩,量为增损,易其机发”,制成五种“木牛”,分别称为“坐犁”、“推犁”、“抬犁”、“抗活”和“肩犁”。这些耕具适应山丘、水田和平地等不同耕作条件,使用人力二至三人,每日可耕地三、四亩。使用后的反映是“此具,其工省,其机巧,用力且均,易于举止”①。继后,嘉靖二十三年(1544)欧阳必进在郧阳府(今湖北郧县一带)也组织能工巧匠“仿唐王方翼遗制,造人耕之法,施关键,使人推之,省力而功倍,百姓赖焉”②。可惜两者的书、图和耕法都没有流传下来。天启年间(1621—1627),王徵又做了“代耕架”,并撰有《代耕图说》及附图。从《代耕图说》上看,“代耕架”是在田地两头分别设立的人字形木架,架上各装一辘轳,在辘轳中段缠以绳索,索中间结一小铁环,环与犁上曳钩,连脱自如。辘轳两头安装十字交叉的橛木,手扳橛木,犁自行动。三人合作,田地两头耕架各一人,交替相挽,一人扶犁,则使一来一往。屈大均说:“木牛者,代耕之器也”,且是“耕具之最善者”①。“木牛”和“代耕架”都是利用杠杆原理,从现代机械角度看,它们虽有些简单笨拙,但在耕地机械上毕竟是一大进步。代耕架暂可解决耕畜缺乏的问题,然而,使用时人的体力消耗较大,且易损坏,用途单一,制造费用较高,效率不很理想,因此在小农经济条件下不可能大规模推广使用。此外,如灌溉农具拨车和风力水车,稻谷脱粒农具稻床等,也是这一时期新出现的或在以前基础上加以改进的农用机具。
  ① 顺治《延庆州志·艺文志》;李衍:《木牛图序》。
  ② 同治《郧阳府志》。
  ① 屈大均:《广东新语》。
  明代的农田水利工程以民间修建和小型为主。比较重要的技术成就是海塘修筑技术逐渐完善,如浙江海塘的海盐、平湖段,到明末已基本上改为石塘。塘面不同于宋代的斜直方式,而采用了阶梯形。海宁地段不仅有强潮侵袭冲击,且土质为粉砂土,塘基的修筑和塘坝的保护都较困难。明代,部分塘段已修筑成石塘,但还有部分塘段仍沿用石囤木柜修筑。嘉靖时的黄光昇,是中国古代杰出的海塘工程专家。他不仅主持修筑了设计合理、坚厚稳固的鱼鳞塘,而且在海塘工程理论上也很有建树。到清康熙、乾隆年间,“鱼鳞塘”发展成结构更加完善的塘工型式,如在每块大石料的上下左右都凿有槽榫,互相嵌合,彼此牵制,条石间用糯米汁石灰浆灌砌,并在合缝处用油灰抿实,再用铁锔、铁锭嵌扣起来,使之更加坚固不易冲坏,从而使沿海农田有了更为可靠的保障。明清两代还出现了不少专门探讨海塘问题的论著,如黄光昇《筑塘说》、仇俊卿《海塘录》和清初陈訏的《宁盐二邑修塘议》①等。它们从取材、土墉叠砌、程式、验土、层叠、打桩、坡陀等方面总结了海塘的修筑经验。
  徐光启《农政全书》中的《旱田用水疏》,从水位、流速、流量以及蓄水、引水和取水的方式、方法等方面来考虑各种水源的利用,基本符合近代水利学的原理。具体为:(1)用水之源,即对山泉和地下喷泉的利用;(2)用水之流,即对江、河、塘浦等水流的利用;(3)用水之潴,即对湖、荡、沼、泽等积水的利用;(4)用水之委,即是海滨地区江、河出口处以及海中岛屿、沙洲水源或水流的利用;(5)作源作潴以用水,也就是依靠人力开凿水井或修筑池塘、水库以蓄积泉水或雨水、雪水,加以利用。
  明末天主教耶稣会士还带进了一些西方水利科学知识。万历四十年(1612)徐光启与意大利人熊三拔合译《泰西水法》。全书共六卷,《农政全书》引用了前四卷:卷一讲龙尾车,这是用于江、河的螺旋提水器;卷二讲玉衡车和恒升车,即提井水上升的唧筒;卷三讲水库;卷四水法附余,介绍寻泉凿井的方法。
  ① 乾隆《海盐县续图经》。
  第二节对耕作技术的认识和提高随着精耕细作传统技术的发展,明代人们对于人和自然的关系,已明确认识到“人力足以胜天”;并具体化为“合天时、地脉、物性之宜,而无所差失,则事半而功倍矣”①。
  从汉《氾胜之书》讲耕作以来,都以“时宜”、“地宜”为基本依据,虽阐述这些原则时也常和作物联系,但明确提出“物宜”也作为耕作基本原则的,则自《农说》开始。这是一大发展。关于合“天时”,《农说》指出,整地要根据一定的土温和土壤湿度进行,如“冬耕宜早,春耕宜迟”;播种和收获则要“发其生者,与其晚也,宁早;收其成者,与其早也,宁晚”。合“地脉”,主要表现在土壤耕作上,《农说》明确指出:“农家栽禾启土,九寸为深,三寸为浅”;耕地深浅应随原隰土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一般应以深耕为佳。对耕地要求耕透耕熟,力求平整,为的是消灭两犁犁底之间所形成的隔条,以利于根群发展,避免造成“缩科”生长停滞的毛病。关于“物性”的理解范围比前两者还广,如把种子和幼苗看作母子关系,“祖气不足,母胎有亏”②,说明对选种留种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又如除草原则,在以前“锄早锄小锄了”的基础上,进一步认识到在杂草未出土以前就应予以消灭,可达到“用力少而成功多”③的效果,还认识到不同品种对环境适应能力不同,选用对自然灾害抵抗力强的作物品种,在生产上具有巨大意义。《农政全书·树艺》提到:“下田种稗,遇水涝,不灭顶不坏,灭顶不逾时不坏”;该书还指出:“若将吉贝地种薯,十之一二,虽风潮不损,此种扑地成蔓,风无所施其威也”;“至于蝗蝻为害,草木无遗..惟有薯根在地,荐食不及,纵令茎叶皆尽,尚能发生,不妨收入”。
  明代继承并发展了元代的反对“风土不宜”论。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列举了一些外来作物引进我国以及南方作物移栽北方的成功事实来驳斥“风土”不宜,指出:“古来蔬菜,如颇陵(菠菜)、安石榴、海棠、蒜之属,自外国来者多矣。今姜、荸荠之属,移栽北方,其种特盛,亦向时所谓土地不宜者也”;“元人称关、陕而外,诸郡土地不宜吉贝,识者非之,今之艺吉贝者,所在而是焉”。由此进而指出:“凡地所无,皆是昔无此种,或有之而偶绝,果若尽力种艺,殆无不可宜者。”徐光启不仅从理论上来认识“风土”问题,而且还探索了“风土驯化”的方法,说明除精细地采用栽培技术外,还可用选择的方法来提高作物的适应能力。为了打破作物栽培的风土界限,徐光启多方进行试验,“购得诸种,即手自树艺,试有成效,乃① 马一龙:《农说》。
  ② 马一龙:《农说》。
  ③ 马一龙:《农说》。
  广播之”①。
  ① 《农政全书》卷二九《树艺》。
  第三节施肥和改良土壤技术的发展明代已把积肥列为农家的头等大事,并认为一切残渣废物都是好肥料。
  如《月令广义》指出:“田家首务,在于积粪。积粪之方不一,自人粪、六畜粪及尘埃粪、杂物浸渍臭泥及各草木叶皆是粪也。”广泛使用无机肥料是明代的一大特点,《月令广义》提到:“种茄子时,初见根处,掏硫磺一钱,以泥培之,结子多而倍大”。“山阴会稽有田,灌盐卤或壅盐草灰,不然不茂”。开始把硫磺、砒、黑矾、卤水等用作肥料。绿肥和农产品加工的副产品也是当时的主要肥料,其中有棉籽饼、脂麻饼、豆饼、桕饼、麻饼、楂饼,还有酒糟、糖渣、豆渣、果子油渣、青靛渣、小麻油渣等。制造堆肥的方法多种多样,如袁黄《宝坻劝农书》记载:“有踏粪法、有窖粪法、有蒸粪法、有酿粪法、有煨粪法、有煮粪法..”
  明代继宋、元之后在施肥方面已具有较系统的经验和理解。首先,认识到肥料是决定作物产量的重要因素,从而概括出了“惜粪如惜金”,“粪田胜如买田”的农谚。第二,《农政全书》指出举凡落叶腐草、沟泥和豆苗绿肥等皆能做肥料,改良土质,并有利于作物根系的生长,从而加强作物抗风兼耐水、旱的能力。并特别强调施用生泥对于冷浆田的好处。这是明人的又一宝贵见解。第三,袁黄《宝坻劝农书》指出,对不同土壤要用不同肥料来加以改良,如用灰和浮沙改良紧土,用河泥改良缓土,用焚草和石灰改良寒土等等。第四,《宝坻劝农书》还指出,基肥能改良土壤,追肥有滋苗的作用,说:“化土则用粪于先,而瘠者以肥;滋苗则用粪于后,徒使苗枝畅茂而实不繁。”第五,认识到施肥量“多寡量田肥瘠”①;施肥还必须与深耕相结合,以避免肥料集中于土表而遭致流失或引起作物徒长②。
  除施肥改土的方法外,还有通过耕作来改良土壤。在明代值得注意的,一是盐碱地的改良和利用。在我国历史上早就不乏化斥卤为良田的事例,但到明代以后,生齿日繁,农民千方百计地找地种,盐碱地改良利用的意义就不同于过去了。如位于海河流域的曲周县农民为了求生,总结了多年探索的经验,采取了一些办法来改良和利用盐碱地:(1)赶盐,在有水利条件的地方,用水冲刷,把盐赶走;(2)压盐,在田里打围埝,蓄存雨水,用来压盐下沉;(3)躲盐,通过耕作,切断土壤毛细管作用,减少蒸发,并施用有机肥来改善土壤结构,设法尽可能避开盐碱之害①;(4)挑沟筑岸,用造田来改良利用滨海盐碱地②。还有就是分布在以今兰州为中心的陇中地区的石砂田,也源于明代。它是一种独特的改良利用土地的创造。砂田建设,① 《农政全书》卷三五《蚕桑广类·木棉》。
  ② 王象晋:《群芳谱》。
  ① 同治《曲周县志》。
  ② 袁黄:《宝坻劝农书》。
  是先将土地深耕,施足底肥,耙平,墩实,然后在土面上铺上粗砂石和卵石或片石的混合体。每铺一次可有效利用三十年左右。以后再重新起砂、铺砂,实行更新。因砂石覆盖具有增温、保墒、保土、压碱的综合性能③,所以砂田产量超过一般田地百分之十至五十。
  ③ 李凤岐、张波:《陇中砂田之探讨》,《中国农史》1982 年1 期。
  第四节新作物的引种和良种选育明代中后期从海外引进了番薯、玉米、马铃薯三种粮食作物和花生、烟草两种经济作物。经过多年的传播,这些都逐渐成为我国广泛栽培的重要作物。
  1.番薯。异名很多,以番薯和山芋两名比较普遍。《闽小记》记载,番薯“万历中闽人得之外国,..初种于漳郡,渐及泉州,渐及莆”。据《金薯传习录》记载,福建长乐商人陈振龙于万历二十一年(1593)从菲律宾带回薯蔓,在家乡试种,次年由福建巡按金学曾加以推广。据《东莞县志》和《电白县志》记载,大致在此同时,广东也从越南引进种薯。番薯引进一二十年后就已在闽、粤部分地区普遍栽培,并在救荒中起了一定作用。徐光启是最早把番薯从岭南引种到长江流域来种植的人,并著有《甘薯疏》。黄河流域大约是在十八世纪前期从福建和长江流域引种的。
  2.玉米。最早提到玉米的是田艺蘅的《留青日札》(1573),说它“旧名番麦”,“秆叶类稷,花类稻穗,其苞如拳而长,其须如红绒,其实如黄实,大而莹白,花开于顶,实结于节,真异谷也。吾乡(指杭州)传得此种,多有种之者”。玉米在我国广泛种植大约是十七世纪中后期开始的,主要种在山区。十八世纪中叶以后已相当普遍。《植物名实图考》称:“陕、蜀、黔、湖皆曰包谷,山氓恃以为命,大河南北皆曰玉露秫秫。”
  3.马铃薯,也叫洋芋、土豆、山药蛋。约在十七世纪前期传入中国。1650年荷兰人斯特勒伊斯(Henry Struys)访问台湾,曾见到栽培的马铃薯,称之为“荷兰豆”①。内地栽培马铃薯大约在十七世纪后期,清康熙《松溪县志》记载:“马铃薯,..掘取之,形有大小,略如铃子,色黑而圆,味苦甘。”根据《植物名实图考》和其他文献的记载,十九世纪中期以来我国西南的云、贵、川和西北的山、陕都已广泛种植马铃薯。
  4.花生。过去一般人认为我国花生是直接或间接从南美洲传来的①。最早记载花生的是江苏太湖地区的一些著作,如嘉靖《常熟县志》、万历《嘉定县志》和苏州人黄省曾写的《种芋法》。十九世纪后期美国大粒花生品种引种于上海和山东蓬莱②。由于它的产量较高,逐渐代替了小粒种的地位。5.烟草,也叫“淡巴菰”。十六世纪中后期到十七世纪前期由两路传入我国。南线,自菲律宾传入。《景岳全书》记述:“烟草自古未闻,近自我明万历时,出于闽广之间,自后吴、楚地土皆种植之,..今则西南一方,无分老幼,朝夕不能间矣。”此外,还有自吕宋先传入澳门,再经台湾,于① 何炳棣:《美洲作物的引进、传播及其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大公报在港复刊三十周年纪念文集》。① 经考古发掘,在距今约五千年前的浙江吴兴钱山漾和江西修水山背遗址,都出土过碳化花生米。但对此有不同看法,故尚须进一步研究。
  ②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
  十七世纪初进到内地③,以及自南洋或越南传入广东④。另一路北线,也在明末由朝鲜引进我国东北。《露书》记载:“[烟草]关外人相传,本于高丽国。”烟草传入我国,很快传遍大江南北。十八世纪末,全国各省已遍植烟草了。
  十七世纪到十八世纪中期,是我国选种技术发展的新阶段。宋应星《天工开物·乃粒》所说“种性随水土而分”,这一关于作物品种产生变异的论断是符合科学原理的。
  谷类作物的选株、选穗和混合繁殖相结合的方法,奠基于六世纪以前,而到明代就更完善普及了。如耿荫楼《国脉民天》讲到“必先仔细择种”,然后选取条件特别好的田地,加倍上粪,播种株行距“比别地又须宽数寸”;中耕除草俱“加数倍”,并及时灌水,收获的种子要特别注意保藏“晒种”。这是当时留种地的种植技术要求。再从这样的种子田挑选“上”、“极大者”作为第二年留种地的种子,照样繁殖。“如此三年三番后,则谷大如黍矣..其妙难言”。耿荫楼把这套办法称为“养种之法”。稍后《知本提纲·农则》进一步指出选择种子田固然不应瘠薄,但也不可太肥,必须多上底粪;在管理上要加强中耕培土,按期浇灌;成熟时继续穗选;收获后再行粒选。反映出混合选种在我国传承愈久,愈臻完善。
  单科选择、系统繁殖的方法在生产实践上可能早已有之,但最早的文献记载见于清康熙的《几暇格物编》,其一是关于从“丰泽园”中单株选育出“御稻米”的经过;另一是记述“白粟”的选育情况。这两个优异品种,都是选取了与众不同的“一科”,单独繁殖,“生生不已”形成的。“御稻米”曾被“颁其种于江、浙织造,令民种之”。以后还推广到浙、皖、赣,苏北等地种植。
  由于传统选种技术的发展,培育新品种的进度加快,因此这一时期作物品种相当丰富。如《天工开物》记述黍、稷、粱、粟的名称很多。尤其是稻的品种特别多,质性有粘、不粘的;生育期长短有“五十日早”、“六十日稻”、“七十日即获”和“二百日方收获”者等;形状有长芒、短芒、长粒、尖粒、圆顶、扁面的;米色有雪白、牙黄、大赤、半紫、杂黑不一;有品质特别好的“香稻米”,还有“深水稻”、“咸水稻”等等。水稻品种的多种多样和适应性较强,有利于种植品种的搭配,也为改进种植制度提供了条件。
  ③ 黄先诚:《论嗜好品类作物——菸》,《西北农学》1963 年。
  ④ 《本草纲目拾遗》卷二“烟草火”。
  第五节棉花栽培技术的进步元代时棉花栽培地区日渐扩大,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又大力提倡植棉。由于生产上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所以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对棉花栽培技术作出了比较突出的系统性总结,为一巨大成就。《农政全书·蚕桑广类》用四句话十四个字扼要地概括了棉花栽培的六个主要环节:“精拣核,早下种,深根,短干,稀科,肥壅。”①精拣核就是精选种子,不仅要“岁岁择种”,并要求做到年前选种和播种前选种。年前选种是指棉花成熟之际,到田间实地选择,其方法除王祯《农书》提出的选留初花以后、近霜以前这段时间里成熟的花以外,又强调要“取其高大繁实者,特留作种”②,“旋熟旋摘”。播种前选种,用水选,将浮于水面的不良种子去掉,并结合手捻“遇壳软而仁不满”③的一并淘汰,从而进一步精选。更重要的是确定了以“棉重”(指从籽棉所得到的皮棉的分量多)作为衡量品种好坏的标准。据《农政全书》介绍,当时江南农家已百分之九十选用了优良棉种。
  早下种明代特别强调要早播种,“凡种植以早为良,吾吴滨海,多患风潮,若比常时先种十许日,到八月潮信,有旁根成实数颗,即小收矣”④。《农政全书》还指出,所谓早播的时期也须随各地纬度不同、天气冷热相差悬殊而有所不同,如长江下游地区一般以清明至谷雨之间为合适。
  深根明代人认为棉花根系入土不深是遭冻害的原因。对使棉花根系深入土中也采取了几项措施:一是“择秧”,棉种好,根系生长力就强;二是“稀”植,“密则无处行根,根不远,不远亦不深”;三是“厚壅”,多施肥料,“少壅”,再加上棉种不良,“两者皆无力可生根”;四是要“穴种”覆土,不能撒播,“漫种浮露,根不入土”;五是整地要好,“皆令地虚,苗得深远行根,便能寒,且能风雨旱,亦深耕之义耳”①。
  短干就是对棉株要进行整枝摘心。此项技术元代已开始运用。明代时认识更为深刻。《农政全书》就讲到:“苗高二尺,打去冲天心者,令旁生枝,则子繁也;旁枝尺半,亦打去心者,勿令交枝相揉,伤花实也。”整枝摘心时间要“视苗迟早”,灵活掌握;摘心时“不宜雨暗,恐聋灌而多空条;最宜清明,庶旺相而生”②。
  ① 此句按上海古箱出版社1979 年版的《农政全书校注》,断为“精拣核,早下种,深根短干,稀科肥壅”。今从科学出版社1984 年版《中国农学史》(初稿)下册之说。
  ② 《农政全书》卷三五《蚕桑广类·木棉》。
  ③ 《农政全书》卷三五《蚕桑广类·木棉》。
  ④ 《农政全书》卷三五《蚕桑广类·木棉》。
  ① 《农政全书·蚕桑广类》。
  ② 《农政全书·蚕桑广类》。
  稀科《农政全书》特别强调要“稀科”,说“棉之于长数尺,枝间数尺,子百颗,亩收二、三石,其本性也。今人密植少收,皆其夭阏不遂者耳”。还进一步指出密植之害处,“玄扈先生曰,棉花密植者有四害:苗长不作蓓蕾,花开不作子,一也;开花结子,雨后郁烝,一时堕落,二也;行根浅近,不能风与旱,三也;结子暗蛀,四也”。
  肥壅明代人很强调给棉花多施肥料,并采取“早种”、“稀科”和“肥壅”相结合的综合技术措施来求得棉花单位面积的丰产。《农政全书》指出:“若依吾法,岁岁择种,取其高大繁实者,特留作种,淘汰择取精核,又早种,科间三尺,科用粪数升,而遇丰年,岂不遍地花王哉,即欠岁亦数倍恒时矣。”
  第六节大田作物的无性繁殖技术无性繁殖技术在我国原以果树花卉为最早。到明代,又开始应用到大田作物,如番薯、苎麻和甘蔗等。
  在番薯引进我国三百多年的历史中,其无性繁殖技术,除藤蔓扦插外,还创造了从种薯育苗结合扦插到温床育苗的技术。据文献记载,番薯主要有四种育苗繁殖方法,其扦插法也有四种。
  番薯育苗的方式:一是露地自然育苗,其法是设有“养苗地”,“春分后取薯种斜插町内”①,等半月发芽后“蔓长一丈或五、六尺,割七、八寸为一茎,勿割尽,留半寸许,当割后复发,生生不息”。此即现今常用的冷床育苗法。这种方法,操作简单,是引种番薯后最早采用的育苗法之一。其次是越冬老蔓育苗,“若养蔓作苗,须用稍长尺许(老蔓),密密竖栽,如养葱韭法,畏霜畏寒,冬月以土盖之。亦有取近根老蔓,阴干收温暖处,次年亦萌发”②。此法经济简便,可节省大量种薯,但运用过久会使番薯品质和产量下降。这也是最早采用的一种育苗方法。三是切块直播育苗,此法以《农政全书》记载最早,春分后在大田内直接将种薯切块下种,“每株相去数尺,俟蔓生盛长,剪其茎另插他处”。剪时留近根藤蔓,长约二尺,使其再生,然后于蔓节着土生根之处,壅土剪断,使各成单株,以弥补大田稀植之缺陷。徐光启认为这是“最要法”。第四是催芽畦种育苗,此法记载首见于《齐民四术》:“择[番薯]肥好者掘干土坑藏之,覆以草,谷雨后取出,四面皆生芽一、二分许,摘芽种畦内。蔓生,以竹或柴缘之。及夏至,剪取蔓枝,每一叶下截过节为苗,栽之沟塍。”
  关于插蔓技术,与现今方法名称相对照则有“斜插法”:“栽茎:使牛耕町,宽二尺许,高五六寸,将茎斜插町心,约以七分在町内,三分在町外。..每茎相去一尺余”①;“直插法”:“俟蔓生既盛,苗长一丈,留二尺作老根,余剪三叶为一段,插入土中,每栽苗相去一尺,大约二分入土,一分在外,即又生薯”②;“波状插法”:“待苗盛枝繁,枝长三尺以上者剪下,去其嫩头数寸,两端埋入土各三、四寸,中以土■压之,数日延蔓矣”③;“船底插法”:“取所采之苗,插其半于土,斜插之如船底之状,或竖插亦可,每苗相离七寸。日日灌水,大雨则否”④。
  明代以来种苎麻,初次种植用种子,以后多用无性繁殖法。其中尤以分① 金学曾辑:《金薯传习录》“海外新传七则”。
  ② 金学曾辑:《金薯传习录》“海外新传七则”。
  ① 《金薯传习录》“海外新传七则”。
  ② 王象晋:《群芳谱》。
  ③ 《农政全书·树艺》。
  ④ 《农话》。
  根繁殖的应用最为广泛,也有采用压条法和分株法的。
  《农政全书·蚕桑广类》介绍:“苎,初种用子。一种之后,宿根自生。数年之后,根多纠结,即须分栽耳”;《菽园杂记》指出插根分栽以“取当年旁生根为佳”。分根繁殖的优点是简单易行。关于压条法,与“压条栽桑”类似,“今年压条,来年成苎”,此法虽速效,但管理费工,不是繁殖苎麻之主要方法。至于“分株法”,《三农记》提到:“拔取新科移栽,则本科长茂”,但分株搬运不便,在实际中运用也有一定困难。
  甘蔗最通常用的是侧芽繁殖法。此法文献记载首见于宋应星《天工开物·甘嗜》:“凡种获蔗,冬初霜将至,将蔗砍伐去杪与根,埋藏土内,雨水前五、六日,天色晴明,即开出,去外壳,砍断约五、六寸长,以两个节为率,密布地上,微以土掩之,头尾相枕,若鱼鳞然,而芽平放,不得一上一下,致芽向土难发”。
  第七节园艺、植桑养蚕和畜牧兽医技术明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大小城镇的纷纷兴起和扩大,刺激了园艺业的发展,促进了栽培技术的提高。果树栽培种类和品种增加,《农政全书》所著录的果树种类达四十种,较元代《农桑辑要》和王祯《农书》所著录的二十余种大大增加。又如北方梨产区的主栽品种莱阳梨和秋白梨,以及上海水蜜桃都是在明代选育出来的。繁殖栽培技术在许多方面比起以前也有不少提高。果树嫁接法,宋、元时期已达到六种之多,果木生产中常用的方法基本上都已具备。到明代又出现了“匕头接”和“寄枝”两种嫁接方法。“匕头接”就是根接,“寄枝”就是靠接。根接的出现,说明从过去相同器官之间的嫁接发展到了不同器官之间的嫁接;而靠接的出现则为那些嫁接不易成活的植物提供了比较可靠的无性繁殖措施。
  果树修剪,如葡萄的夏季修剪是在明代开始出现的①。葡萄于汉代引种到我国,在南北朝时采用了棚架栽培和埋土防寒技术①;唐代开始应用扦插繁殖技术②,到明代又创造了夏季修剪技术,葡萄栽培的基本技术至此已相当完善。南方常绿果树预防冬季寒害和果树休眠期灌溉的一些措施都是明代开始采用的。
  如《农政全书·树艺》记述:“此树(柑、桔)极畏寒,宜于西北种竹,以蔽风寒;又须常年搭棚,以护霜雪,霜降搭棚,谷雨卸却。”
  腊前灌溉,在冬春雨雪较少的北方地区和山地果园现今仍然采用。明代还出现了和现代滴灌原理相同的“滴灌”技术。《群芳谱》针对无花果的需水特性说:“结实后不宜缺水,常置瓶其侧,出以细霤,日夜不绝,果大如瓯。”珠江三角洲的农民,在明、清之际“弃田以为基,以树果木”③,创造了果基鱼塘的栽培方法:把洼地或水田深挖成鱼塘,用挖出的泥土垫高成“基”,在“基”上种植果树,在池塘里养鱼,使这一河网地区成为我国香蕉、荔枝、菠萝等亚热带果树的重要产区。
  明代蔬菜种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白菜、萝卜开始成为主要的栽培菜蔬;再就是十六世纪下半叶至十七世纪下半叶,南瓜、辣椒、番茄、马铃薯、菜豆等南美原产的蔬菜④以及球茎甘蓝引种到我国。栽培技术的改进有下列几方面:(l)豆芽菜的生产,不仅用大豆而且开始用绿豆。《种树书》记载:“豆芽菜:拣绿豆,水浸二宿。候胀,以新水淘,控干。用芦席洒湿衬地,① 邝璠:《便民图纂》;徐光启:《农政全书·树艺》。
  ① 《齐民要术·种桃第三十四》。
  ② 段成式:《酉阳杂俎》。
  ③ 屈大均:《广东新语》。
  ④ 南瓜最早见于《本草纲目》;辣椒最早见于高谦《草花谱》;番茄最早见于《群芳谱》;马铃薯最早见于康熙年间纂修的福建《松溪县志》;菜豆最早见于《三农记》。
  掺豆于上,以湿草荐覆之,其芽自长。大豆芽同此”①。这里也是“豆芽菜”名称的最早记载。豆芽菜的生产不外三个原则:不见风日,供应适量水分和保持一定的温度。第一点古代人还不可能作出“为什么”的解释;关于水分问题,明中叶以后的书里才明确提出在生产过程中要“日以水喷之”,“一日二次洒水”;对于温度,南宋时只是利用太阳的热能,明代则进而知道“春冬置坑旁近火处,夏季不必”②。育苗移栽,在明代已是蔬菜栽培中普遍采用的方法。《便民图纂》记述了四十余种蔬菜的栽培,其中半数以上采用育苗移栽的方法。明中叶以后的著作中还出现了一些关于应用火室、火炕生产黄瓜、韭黄等蔬菜的比较具体的记载,虽然对火室、火炕的构造仍缺乏具体描述,但从所记内容可推知已接近解放前后北京郊区的土温室。③桑树栽培技术的提高,表现在杭嘉湖地区优良桑品种的形成和增多,如万历《崇德县志》记载有十二种,明末清初又增加到了十八九种。实际上三吴农家沿用的自育桑种更多。明代多用埋条和压条法繁殖桑苗,杭嘉湖地区桑树栽培密度一般已达到每亩二百株左右。栽植和剪定形式也有了很大改变,如采用“年年拦头”的夏伐剪定,树势只养成一定高度,给压条带来许多方便。明代人把如何管理好桑树,总结为“非朝稽暮剔,则蠹不去;非旬锄月壅,则色不肥”④。由于在桑树管理上狠下功夫,当时桑叶产量较高,民间流行“举手不见天,一亩采三千(斤)”的农谚。据明代有人估计,当时上等桑田产叶二千斤,中等一千六百斤,次等的也有一千斤左右①。对桑树萎缩病和病毒病有了比较科学的认识,《沈氏农书》说:“设有癃桑,即番去之,不可爱惜,使其缠染,皆缘剪时刀上传过。凡桑一癃,再无医法,断不可留者”。“癃桑”即为患有病毒病的桑株,有强烈的传染性,为害桑树严重。在当时对这种病害即有所认识是难能可贵的。
  浴种是制备茧种的重要技术措施,最初其意义偏重在卵面清洗和相应起到消毒功效;到了宋、元时逐渐由消毒发展到和选种相结合,明、清时则成为保存良种淘汰病弱卵的重要手段。据《天工开物》记载,嘉、湖二郡浴种的方法有三,即天露浴、石灰浴和盐卤浴。对杂交优势的认识是明代蚕业科学的重大成就,《天工开物·乃服》:“今寒家有将早雄配晚雌者,幻出嘉种,一异也。”所谓早雄配晚雌,就是用一化性的雄蛾与二化性的雌蛾相杂交,通过人工选择培育出新的良种。“又一种不忌泥涂叶者,名为贱蚕,得丝偏多”。“贱蚕”是在不良环境条件下产生的抗逆性强的品种,这种品种在不良环境条件下,相对说产丝量偏多些。又说:“若将白雄配黄雌,则其① 据《农政全书·树艺》。
  ② 高濂:《遵生八笺》。
  ③ 参见《学圃杂疏》、《群芳谱》。
  ④ 汪曰桢《湖蚕述》辑引明闵光德《东林山志》。
  ① 徐献忠:《吴兴掌故集》;茅坤:《茅鹿门先生文集》卷六。
  嗣变成褐茧。”
  明代,我国家畜家禽已有相当多的著名品种,如马,北方和西北有蒙古马和与之有血缘关系的西宁马、伊犁马、三河马、焉耆马等;西南则有四川建昌马、云南乌蒙马和贵州的水西马。牛有秦川牛、南阳牛。羊有湖羊、洮羊、蒙古羊、同羊、封羊等。生长于岭南的猪“自易极肥”,陆川猪据《本草纲目》记载“大者可至二三百斤”。这个猪种骨质细致,易熟易肥,耐粗饲,繁殖力高,抗病力强,十八世纪传入英国,与当地约克夏地方品种杂育成大约克夏猪。鸡有辽阳鸡、矮鸡、泰和鸡、长鸣鸡、寿光鸡、九斤黄、狼山鸡。鸭有番鸭、北京鸭和淮鸭。
  在家畜家禽饲养方面,有几种家禽的肥育法是很有特色的:(1)栈鸡易肥法。《臞仙神隐书》记载:以油和面擀成指尖大块,日与十数食之,并将土硫黄研细,用饯许与硬饭拌而喂之,数日即肥。(2)栈鹅易肥法。与栈鸡相似,不同者在于须用砖盖成小屋放鹅在内,勿令转侧,门以木棒签定,只令出头吃食。日喂三、四次,夜多与食,勿令住口,只如此五日必肥。(3)填鸭法。《滇游日记》记载其法:“将食之前二十一日,白米作饭以盐花和之成团,作枣核状,每日减去一团,至期宰食,其味鲜嫩无比。”
  兽医学发展的特点:隆庆以前,以继承为主并有所发展,出现大量新的兽医学论著,如《元亨疗马集》引用的三十四种兽医专著,绝大部分为明代作品。万历年间则以总结提高为主,出现了疗马、疗牛的经典性兽医著作《马书》和《牛书》。天启以后,马病治疗学停滞不前,但对牛病、猪病的诊断治疗有较大发展,有《养耕集》、《抱犊集》、《牛医金鉴》、《牛经切要》和《猪经大全》等书问世。兽医的出色成就表现在色脉诊断、望形察色以及系统理论应用于医疗实践,并与辨证施治紧密结合。如喻本元等撰写的马病治疗各论,罗列七十二种常见的难治重大病症,称为“七十二大症”,对每一病症都指出病因和病机,对症候群的特点也有详尽描述,特别是症状相同时能指出其相互区别的要点,其在马病治疗方面的成就是很突出的①。
  《三才图会》将渔具分为网、罾、钓、竹器四大类,绘图精致真切。很多渔具至今仍在沿用。明代还发明了滚钓捕鲟的钓具,小者二三百斤,大者一二千斤均可捕获。在钱塘江富阳一带,夜间渔船吹螺,“鱼喜螺声,闻声跃出受捕”。这是以声诱鱼的一种方法。淡水养鱼有了更大发展,黄省曾《养鱼经》和《农政全书·牧养》等从鱼苗孵化、采集,一直到鱼饲养的各个阶段,如鱼池的建造、放养密度、搭配比例、饵料、分鱼转塘、施肥,以及鱼病和桑基鱼塘综合经营等都有详细叙述。
  ① 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农业出版社1988 年版。
  第八节农书近人王毓瑚著《中国农学书录》,著录之明代农书共有一百三十多种。
  其种类有农业总论、作物(茶附)、耕作及土壤、农具、气候和气象、虫害、园艺总论、蔬菜和野菜(菌附)、果树、花卉、蚕桑、畜牧、兽医、水产等。虽然数量不少,但质量较高的,不过十来种。①徐光启编撰的《农政全书》,是明代农学的最大成就,也是我国古代农书的集大成之作。全书约七十余万字,引用文献二百多种。徐光启在世时这部巨著的规模大致已定,但没有真正完成。身后,存留手稿由陈子龙约集一些人编定,刻印成书。全书分为十二月:(1)农本(经史典故、诸家杂论、国朝重农考);(2)田制(井田考和《王祯农书》中的各种田制图);(3)农事(营治、开垦、授时、占候);(4)水利(水利工程、农田水利、《泰西水法》);(5)农器;(6)树艺(谷物、蔬菜、果树);(7)蚕桑;(8)蚕桑广类(木棉、苎麻);(9)种植(经济作物);(10)牧养;(11)制造(食品、房屋);(12)荒政(备荒,附《救荒本草》和《野菜谱》)。《农政全书》与以前所有农书的最大不同之点在于它着重而系统地论述了屯垦、水利和备荒三项;另外,还吸取了传教士带来的一些西方科学知识;分析整理了自己调查所得和科学试验的材料。
  《元亨疗马牛驼经全集》为明代两位民间兽医喻仁(字本元)、喻杰(字本亨)所编撰。此书是喻氏兄弟收集历史上已有的知识,吸取当时民间兽医的经验,加上自己的医疗实践体会,系统地总结汇编定型的。《疗马集》几乎全部使用了《司牧安骥集》和《司牧安骥方》的材料;此外,《齐民要术》和《四时纂要》中的医方,也有一些收录在《疗马集》和《疗牛集》里。书中记有相法、针灸法、外治法、内服药方等,并有一套仿自“金元四大家”的医病理论。此外还将相法、针穴和症状,绘制成图;又将病因、症状、治法、养护之主要内容编成“歌”或“颂”,这样更便于群众记忆运用。
  还有两本地方性小农书写得比较有特色。一是马一龙的《农说》,这是中国古代农书中较少见的一本理论性专著。该书试图从理论上来分析和总结水稻的耕作技术,如深耕与根群之间的关系、施肥与地力的关系、密植与土壤肥瘠的关系、中耕与除草的关系、留种与丰产的关系等等。特别是把“阴阳”等概念与气温、水分、日照、地温、湿度、营养生长和生殖生长等结合起来,强调阴阳要和谐,强调农业生产要“合天时、地脉、物性之宜,而无所差失”。其农业生产指导思想是“知时为上,知土次之。知其所宜,用其不可弃;知其所宜,避其不可为,力足以胜天矣!”另一本书是明末涟川沈氏撰《沈氏农书》。全书分为逐月事宜、运田地法、蚕务和家常日用四部分。“运田地法”为全书主要部分,叙述各种作物,主要是水稻和桑树的栽培技① 石声汉:《中国古代农书评述》,农业出版社1980 年版。
  术。该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明末地主阶级对于农场土地的精打细算的经营方式和明末太湖地区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生产水平。
  第二章土地制度第一节明代土地制度的形式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国家的财政收入,最根本的是田赋(又称田租、税粮),是为税收的正项。“赋从田出”。有了土地,才能有田赋。土地,要依靠农民开发耕种。为了使农民能够勉强生活下去,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就必须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历代封建皇朝为了保障田赋收入,无不十分重视土地问题,建立了一套土地制度,并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时加以修改、补充、完善。
  所谓土地制度,一般是指土地的分配与所有权的归属;土地的垦殖与经营管理形式;地租的等则与征收方式,以及地租的分割占有等。
  明朝承元朝之后,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土地制度和其他各项典章制度一样,“多因前代旧制”。当然也有自己的一些创造,显示时代风貌与特征。其“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堧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明史·食货志》的这段话,大体概括了明朝土地的种类及其归属和官田的内涵。为了进一步了解明朝的土地制度,有必要首先粗略介绍一下各种官田的历史渊源、演变沿革、所有制性质及其经济功能。
  宋、元时入官田地,即宋、元两代遗留下来的官田,又称“旧额官田”,或“古额官田”。明朝新籍的官田,称为“抄没官田”,或“近额官田”。前者主要是南宋的官田,后者主要是没收豪强地主的。这两种官田大多分布于江南苏、松诸府。
  还官田,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明初赐给公侯,以其租入充俸禄。洪武二十五年(1392)八月,“给公侯岁禄,归赐田于官”。另一种是赐给官员或百姓承种,后因事故还田于官。洪武十二年(1379)以前,苏州一府即有功臣还官田二万余亩。
  没官田,籍没之田,即由政府没收入官。这种做法,早已有之。明代凡官民犯法,被抄家没产者,土地概归入于官。明初在苏州府抄没的田土最多,达三百八十多万亩,占全府田土的三分之一以上。抄没的对象,主要是张士诚“大周国”的成员,以及被明太祖视为不法的“富民”。没官田有“一没”,“再没”,“三四没者”,科则亦随之加重。
  断入官田,指双方互争,而又来历不明的田土,因无法断给任何一方,由官府裁定没收入官。
  学田,亦称府县学田,有些地方称“供田”。又可细分为书院田(学院田)、儒学田。为府州县学所有,以其租入为办学费用或资助贫困学生。宋元两代置学田之风甚盛,明代江南等地亦相当流行。
  皇庄,皇庄之名始于明代(详后)。
  牧马草场,官马放牧之地(详后)。
  城堧苜蓿地,城堧地,即城郭旁之余地。苜蓿,为农作物之一种,可作为马的饲料。这种余地原来禁止耕种,后来解除禁令,听任开垦。
  牲地,即光禄寺、太仆寺所用牲畜之饲料地或牧放地。
  园陵坟地,指帝王陵墓用地。如南京钟山明孝陵和北京昌平十三陵等。
  也包括地方上的公墓用地。
  公占隙地,“多指民间义家或显贵坟茔,官仓坛殿等所占用之田”①。
  诸王等赐乞庄田,包括赐予和奏请两种。前者,为皇帝主动赐给功臣的田地。后者,是诸王等为了占夺土地,向皇帝奏请乞讨的。
  百官职田,即品官职分之田,又称“公田”,以其租入为补充俸禄之用。职田之名,始于隋朝开皇年间。北宋天圣年间曾下诏罢革,不久复设。明代行职田之制时间不长,洪武末年即告结束。
  边臣养廉田,置立在边境地区,以其租入用于边镇官吏和监军使俸禄以外之津贴的官田地。
  军、民、商屯田,这三种屯田,经营管理体制和收入所得分配等各有不同(详后)。
  民田,为民所自有。种类比较少,主要有新开田、沙塞田、闲田、僧道常住田等。
  “官田”之名,最早见于《周礼》。对其后来的发展变化,史书记载不一。有谓“自汉至唐不闻云官田者”,有说汉、唐时亦有“官田”。宋、元以后,官田渐多,迄明益盛。关于明代官田的所有制性质,特别是对于明代初年江南苏、松诸府官田的性质,从明代开始就有不同见解,长期争论不休。有人认为,明初苏、松、嘉、湖诸府的没官田、断入官田,是“名为官田,实民田耳”,不可与皇庄、牧地诸在官之田相提并论。或者说,明初苏、松、嘉、湖诸府,“虽有官田、民田之分,然皆系民业,并非公产,唯科则有轻重之不同,与宋之官田又不同矣。若明之皇庄及诸王、勋戚所赐庄田,则为在官之田”①。近年来,多数学者比较倾向于下列观点:包括明初苏、松诸府在内的官田,实为“国之所有”,即国有土地,法律上禁止自由买卖;民田为民所自有,是私有土地,允许互相交易。就数量而言,明代全国官田少,而民田多;在明初苏、松二府则是民田少而官田多。明中叶以后,官田逐渐私有化,其科则与民田合而为一。
  官田和民田,不仅数量不同,种类不一,所有制性质有异,而且征税的名目、税粮科则(田租的等级与数量)也各有差别。官田曰租,民田曰税。① 梁方仲:《〈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续三),《北京师院学报》1981 年第2 期。① 《清文献通考》卷十二《田赋考·官田》。
  官田租重,民田税轻。科则则数多寡亦有区别,经营方式也不一样,官田多由贫民佃种,民田多归豪右所有。只有根据官田与民田的这些不同情况,建立一种比较可行的土地制度,使之与户口制度相配套、丁口与田产互不分离,才能使国家的赋役征发有保障,社会再生产得以继续进行。明代的土地制度,虽有不少可取之处。但总的说来,与户口制度一样,大部分也是前紧后松,最终流于形式。
  第二节编造田籍核田定赋元末明初,明太祖朱元璋用战争的形式,把他的政敌打翻在地,一统天下。可惜,无情的战争,也同时把事关军国大计的户籍、田籍,或者化为灰烬,或者残缺不全。“版籍多亡,田赋无准”①,这种情况,不能不使朱元璋深感忧虑。不立即解决这道难题,编造田籍,皇权的巩固与强大,势必成为一句空话。
  为了尽快改变“田赋无准”的局面,使税粮征收有所依据,赋役均平,减少矛盾,唯有立即制定田籍。
  洪武元年(1368)正月初四日,明太祖在南京称帝,建国号“明”。因为田籍一事关系重大,刻不容缓。同月十三日,即派遣国子监生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前往苏、松各地核田亩,定赋税。明太祖谕中书省臣曰:兵火之后,郡县版籍多亡。而田赋之制,不能没有增损。征敛失中,百姓必然生怨。今欲经理,以清其源,不能超过限度损害百姓。养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今派周铸等人前去各地核实田亩、定其赋税。又告诉周铸等人说:你们经理田亩,必须据实奏报,不要重复以往的弊病,妄自增损,曲徇私情,以害吾民。否则,国法难容②。
  此后,明太祖在抓户口建设的同时,认真抓紧核实田亩,严禁欺隐田地,为制定全国田籍做好准备。
  制定黄册、鱼鳞册洪武四年(1371)六月,中山侯汤和统帅大军进入四川重庆,“夏国”
  明昇投降。次年六月即命户部派员清丈四川土地①。
  洪武十三年(1380),令户部核实天下土田。于时,江、浙等地豪民富户极力与封建朝廷争夺人口与土地,为了逃避赋役,往往将自己的田产隐瞒起来,诡寄于亲邻、佃仆之家,谓之“铁脚诡寄”。久之,相沿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骗府,奸弊百出,称为“通天诡寄”②。结果是平民百姓赋役负担越来越重,富者愈富,贫者益贫,社会矛盾更为尖锐,拖欠税粮的现象日为严重,皇权的物质基础受到威胁。明太祖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以赋役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版籍”,原指户籍,这里包括田籍在内。②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七四。
  ② 沈度:《圣君初政记》;田艺蘅:《留青日札》卷三七。
  不均,命令户部编造“赋役黄册”。
  洪武十四年(1381)正月,赋役黄册造成。二月,命户部覆核天下官田。赋役黄册对于加强户口管制,健全基层政权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完成赋役任务等都起了不小作用。但它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丁粮之数,类多错误”,尤其是因偏重于户口,那些田产多者便经常从中钻空子,搞名堂,减轻自己的赋役负担。由于当时赋役是按照人丁、事产佥派,丁、田都必须负担。所以,单有赋役黄册仍然有缺陷。对于这一点,明太祖说得清清楚楚:“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赋役均,则民无怨。”①又说:“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今民愚无知,乃诡名欺隐,以避差役。互相仿效,为弊益甚”②,以致“一里之内,贫富异等”。欲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使民无怨,就必须同时弄清户口和田地,既要在普查人口的基础上建立户籍,又要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建立田籍,并使之互相发挥作用,相辅相成。
  于是,从洪武十九年(1386)开始,明太祖便先后派遣国子监生武淳等人,分行江、浙等处府县乡里“丈地、画册”,经理“田赋图籍”③,即在核定田亩的基础上,制定田籍。其具体内容为:第一,随税粮多寡定区,设立粮长。以税粮一万石为一区,每区设粮长四人,“以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这一点,与大造赋役黄册时编民为里实行里甲之制,设立里长、甲首完全一样,也是先抓组织落实,责任到人。于此亦可见,明太祖是何等注意把全国的纳税户组织起来,实行专人管理,以民(粮长)治民(纳粮户)。这样朝廷就可以少为征纳税粮之事操心。第二,核定田亩,对田土逐丘进行丈量,方圆、坐落,俱令绘成图册,各按字号次序排列。图册上写明田主姓名、田土丈尺、四至,编类为册。因为所绘之地册图,形如鱼鳞状,故号“鱼鳞图册”④。
  洪武二十年(1387)二月,浙江布政司、南直隶苏州府等府县,首先编成“鱼鳞图册”,进呈朝廷。随后各地陆续编制完毕。编造田籍的工作随之结束。
  黄册以户为主,详列旧管(原来登记的户口数)、新收(新出生或迁入的户口)、开除(迁出或死亡者的户口)、实在(现在实有的户口)之数为“四柱式”。也就是四项主要内容。“鱼鳞图册”与之不同的是,它以田土为主,各类田土及各种田质,如平原、山地、低洼地、新开田土、田地肥沃与贫瘠、沙荒地、盐碱地等之差异,毕具其中。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五。
  ③ 参见《明史》卷一五○《古朴传》、卷一五一《吕震传》。
  ④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
  “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①凡是典卖田土,备书税粮科则,由官府记录在籍,有案可稽。田土纠纷因此减少。隐瞒田土、转嫁税粮、产去税存的现象也有所改变。
  鱼鳞册与黄册互相配套,经纬结合,户口制度与土地制度并行不悖。封建国家从此既控制了全国户口,又掌握了全国土地,立法可谓完备。
  在编制田籍的过程中,明太祖还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从实际出发,在土地分配与开发上实行不同政策,既有原则又灵活多样。
  针对中原地区田地荒芜数多的特点,命中书省臣议定土地分配办法,计民授田。并于洪武三年(1370)五月设立司农司,专门经管河南各处垦田事务。
  临濠地区,以地多闲弃,故验民丁力,计亩给田,以尽地利。又令富者不得兼并。
  北方近城地区,因地广人稀,“地多不治”,召民耕种,每人给田十五亩、菜地二亩,三年免纳税粮。
  制定田籍,打击了豪强,清理出一些漏脱、欺隐的土地,有利于局部调整生产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农村安定,生产发展。而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又有利于加速土地开发。当时明确规定:凡由官府资给耕牛、农具者,收其租税;凡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永远不纳税粮),各地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得到比较充分的调动,耕地面积迅速增加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据明朝官府提供的资料,洪武初年全国垦田数逐年上升,有些年份增幅甚大,少者以万计,多者至近百万顷。请看洪武元年(1368)迄十六年(1383)全国的垦田数:洪武元年:全国州县垦田七百七十余顷。
  洪武二年:全国郡县垦田八百九十八顷。
  洪武三年:山东、河南、江西府州县垦田数达二千一百三十五顷。
  洪武四年:全国郡县垦田十万六千六百二十二顷。
  洪武六年:全国垦田三十五万三千九百八十余顷。
  洪武七年:全国郡县垦荒田九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四顷。
  洪武八年:南直隶宁国诸府、山西、陕西、江西、浙江等省开垦田地六万二千三百零八顷。
  洪武九年:全国开垦田地二十七万五千六百六十四顷。
  洪武十年:垦田一千五百十三顷。
  洪武十二年:垦田二十七万三千一百零四顷。
  洪武十三年:开垦荒闲田地五万三千九百三十一顷。
  洪武十六年:垦荒田一千二百六十五顷(南直隶应天、镇江、太平、常① 《明史》卷七七《食贷一》。
  州四府七百三十八顷,山西平阳县五百二十七顷)①。
  以上十六年内共计垦田二百零五万三千三百十四顷。另据《诸司职掌》等书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田土总计八百五十七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②。元末明初以来田多荒芜的现象为之大变,农村经济面貌焕然一新。田野辟,户口增,是明初经济恢复的主要标志,也是明太祖巩固皇权的重要基础。这个目标的实现,与土地制度的建立、推行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封建制度的剥削本质,又决定了当时各项法律不可能贯彻始终。“赋役黄册”,到了后来已是“十之八九”变了样,“誊旧塞责,遂成故套”,“鱼鳞图册”的命运也差不多。
  鱼鳞图册名存实亡“鱼鳞图册”之作,非始于明代,至迟在元朝已经有之。核田亩,定赋税,亦是历代相沿的惯例,而历朝历代没有一个能坚持下去。明代“鱼鳞图册”,在洪、永二朝以后很快就受到冲击。税粮与田亩相分离,“有田者无粮”、“有粮者无田”,田产已去而税粮犹存,无田者纳无穷之税的怪现象,比比皆是。
  在北方广大农村,由于大亩、小亩之制引发的土地不均现象日益加剧,并为地方在赋税上大做手脚、欺骗上司,提供了便利条件。当时,北方凡田以近城为上地,远者为中地、下地。计亩的方法,以五尺为一步,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百亩为一顷。而河北诸州县的地亩,却有大亩、小亩之分,两者的步尺完全不同。起初,明太祖沿用元代里社制①,原来居住在当地的居民以社分里甲,称为“社民”。后来移民屯田,新迁入者叫“屯民”。屯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社民原占有的亩大,屯民新占有的亩小,故又称社地为大亩,屯地为小亩。至宣德朝,土地政策开始改变。国初规定“永不起科”的一些垦荒田地,以及低洼、盐碱之地而无粮者,一概量出作数,列入赋额。是以原额地少,而丈出之地反多,大大超过旧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政府恐怕亩数增多,引起朝廷不满,为使符合原额之数,乃以大亩当小亩,至有数亩当一亩者。自是每次编制册籍,往往采取双重标准:以大亩上报朝廷,用小亩向小民派粮。由大、小亩制带来的严重后果之一,是人们可以随意伸缩地亩,为经理者上下其手、弄虚作假开了绿灯。亩数的随意性,终于使鱼鳞册渐渐成了一纸空文。
  北方地区大、小亩之异对田籍的破坏,终归还只是局部性的问题。尤为① 以上据《明太祖实录》卷三七、四八、五九、七○、八六、九五、一○三、一一○、一一六、一二八、一三四、一五八。
  ② 一般以为此数偏大,实际为六百五十万顷左右。
  ① 即在乡村里中以五十家为一社,二十家为一甲。
  严重的是全国各地田制发生混乱。当初,明太祖治乱世,刑用重典,执法严猛,人们多数不敢以身试法,如实申报、登记,欺隐田土的现象尚不十分普遍。明中叶以后,由于法制日趋松废,土地兼并之风盛行,鱼鳞图册已是名存实亡,田土多被欺隐,见籍纳税者日为减少。嘉靖八年(1529)六月癸酉,詹事霍韬等奏曰:臣等奉命修《大明会典》,各该衙门未见送到册籍。未及编纂,臣等先于私家将旧典各书翻阅。窃见洪武初年,天下田土八百四十九万六千顷有奇。弘治十五年,存额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顷有奇,失额四百二十六万八千顷有奇。是宇内额田,存者半,失者半也。则赋税何从出,国计何从足耶?臣等备查天下额数,若湖广额田二百二十万,今存额二十三万,失额一百九十七万。河南额由一百四十四万,今存额四十一万,失额一百三万。此失额极多者,非拨给于藩府,则欺隐于猾民,或册文之讹误,不然何致此极也?若广东额田二十三万,今存额七万,失额十六万,又不知何故致此也?盖广东无藩府拨给,而疆里如旧,非荒据于寇贼,则欺隐于猾民也。由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耳,天下额田已减强半。再数百年,减失不知又何如也。乞敕户部考求洪武初年额田原数,备查弘治十五年失田额数,及今日额田实数,送馆稽纂。仍乞特诏户部尚书询之。洪武初年,甫脱战争,人庶鲜少,田野多荒,田额宜少也,乃犹垦辟八百万顷。今奕世承平,人渐生聚,田野尽辟,田额宜多也,乃失额四百万顷。总国计者,可不究心乎?天下有司,受猾民赃利,为之欺隐额田,蠹国害民,弊无纪极①。
  霍韬这份奏疏列举了中叶以后田土失额的严重情况,分析了失额的原因和危害,历来为治明代经济史者所注意。田土大量减额,田赋无从所出,国家财政日益困难。于是嘉靖以后,统治阶级中的某些有识之士怀抱忧患意识,纷纷上书请求核实田亩,丈地之议由此兴起。江南、江西、河南等处的地方官,首先身体力行,履亩丈量,均平赋役。但是,由于“法未详具,人多疑惮”,一些豪民大户亦乘势而起,攻击他们是变乱祖宗成法,结果不少是“虽有均田之名,殊无平赋之实”,不了了之。稍后,福建各州县又掀起一股丈地浪潮,同时编造经、纬二册,登记土地和户口。其法虽详,而“率以地为主,田多者犹得上下其手”,大搞名堂,丈地工作遂告失败。自是全国各地欺隐田土的现象有增无减。
  隆庆元年(1567),巡按御史董尧封奏言:查出苏、松、常、镇四府投献、诡寄田土共计一百九十九万五千四百七十亩、花分田三百三十一万五千六百亩。这一事实再次说明田土确实非清丈不可了。
  张居正清丈田土万历改元,明神宗朱翊钧用大学士张居正为内阁首辅。张居正(1525—1582),字叔大,号太岳,湖广荆州府江陵县(今湖北江陵)人。嘉靖二十六年(1547)进士,性沉深,勇敢任事,素以豪杰自许。隆庆时即上六事疏,① 《明世宗实录》卷一○二。
  请求革新时政。为内阁首辅以后,明神宗非常尊敬他,委以重任,张居正亦“慨然以天下为己任”。“居正为政,以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为主”。主持阁政期间,积极饬吏治,整边备,综核名实,进行政治、经济改革,讲求富国强兵。当时,豪强地主大量欺隐田地,致使国家“无田”、“无赋”,“公室日穷”、“私室日富”。国家田赋收入岌岌可危。张居正进行改革的动机,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巩固皇权统治。改革的中心内容,就是针对豪强欺隐田地,坚决进行清丈田粮。这项工作,首先在福建进行试点。试点成功以后,进一步在全国推广。万历八年(1580)十一月初十日,户部下令全国田亩通行丈量,并具体规定八条丈量细则,说明丈量的方针政策、方法和计划步骤,以及丈量经费和其他有关事宜,时限三年完成。这八项细则是:一、明清丈之例:谓失额者丈,全者免;二、议应委之官:以各右布政使总领之,分守兵备分领之,府州县官则专管本境;三、复坐派之额:谓田有官、民、屯数等,粮有上、中、下数则,宜逐一查勘,使不得诡混;四、复本征之粮:如民种屯地者即纳屯粮,军种民地者即纳民粮;五、严欺隐之律:有自首历年诡占及开垦未报者免罪,自报不实者连坐,豪右隐占者发遣重处;六、定清丈之期(通限三年丈量完毕);七、行丈量磨算之法;八、处纸札供应之费。
  对此八条,明神宗一一允准,“令各抚按官悉心查核,着实举行,毋得苟且了事,及滋劳扰”①。
  张居正办事讲求实效,执法严厉,凡事“令以大小缓急为限,误者抵罪”。各级官吏不敢文过饰非,怠慢消极,“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②,认真贯彻,全国绝大部分省直都在三年内按期完成清丈任务。
  这次清丈,成绩显著。基本上达到预期目的。“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赋役也相对得到均平。万历六年(1578)全国土田计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进行丈量以后,仅山东、江西、北直隶保定府、山西、浙江、贵州、南直隶江南十一府州和江北凤阳、淮安、扬州、徐州、河南、湖广、四川、广东、陕西等十二个省直,丈后即新增田土一百四十四万零九十八余顷,约占万历六年全国田土总数的五分之一。①经过清丈,勋贵、宦官、豪绅地主欺隐田土的不法行为受到一些限制,民间虚粮赔① 《明神宗实录》卷一○六。
  ② 《明史》卷二一三《张居正传》。
  ① 详参林金树:《万历帝》,吉林文史出版社版,第107—122 页。
  纳之弊有所减少。如北直隶沧州地区,“清丈以后,田有定数,赋有定额,有粮无地之民得以脱虎口矣”②。山东,“清丈事极其妥当,粮不增加,而轻重适均,将来国赋,既易办纳,小民如获更生”③。随着国家所能控制的纳税田土的增加,税粮收入亦大为增加。如按明初制定的民田最低租额每亩三升五合五勺计算,丈后新增的一百四十四万余顷,即可增加税粮收入五百余万石左右,相当于当时全国税粮总数的五分之一。这对于国计民生无疑是大有帮助的。史称其时“帑藏充盈,国最完富”④,经过清丈以后田籍制度比较健全当是一个重要原因。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各地还在丈量田土的基础上,编制了新的“鱼鳞图册”,这次所编的“鱼鳞图册”,“盖一准国初鱼鳞之旧而益核之”⑤。即在格式上循洪武之旧制,在内容上加以覆核,力求更加精确,切合实际。万历九年(1581)各地丈量鱼鳞清册今存世者仍不少。从下面徽州府歙县丈量鱼鳞清册残卷伐字2624 号(见附图),即可看出:与明初鱼鳞图册相比,万历初年新造的鱼鳞图册,项目编排更为整齐明白。例如,字号置于顶端,标明土名,又增加分装(庄)一项,凡是地段属两人以上共同占有者,于分庄项下详细记载各人所占之分数,而且登记丈量的实亩面积和税亩面积以及地块四边的边长等等,都较旧制精细、科学。
  附图:② 万历《沧州志》卷三《田赋志》。
  ③ 《张文忠公全集》卷十三《答山东巡抚何来山言均田粮核吏治》。
  ④ 夏燮:《明通鉴》卷六七。
  ⑤ 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五《食货·土田》。
  这次清丈田土,是在张居正的直接主持下进行的。由于张居正好大喜功,因此也产生了严重弊病,主要表现在丈量的方法上。各地为了讨好张居正,在清丈中多采用小弓丈量,“以求田多,或掊克见田以充虚额”①。明末清初史学家、浙江海盐人谈迁说:“江陵严细,时俱迎合,各省丈田,务加额为功。吾邑用弓缩原额六寸,至今仍之。想各省亦然。虽垦荒在内,而专于加额,未始无王成之伪也”②。不少地方,先后按用小弓新丈出的溢额(虚额)加征田赋。田有“虚额”,民必有“虚粮”,当然也就谈不上田籍有准的问题。而田籍无准,最终受害包赔的还是广大无辜小民。所以,张居正死后不久,“丈量之害”的言论就开始流行道路,说:“丈田均粮,原系惠民,乃虚文塞责”。加之“豪猾率怨居正”,早就用各种形式反抗、阻挠清丈田土,蓄意破坏田籍,土地制度终于随着朝政是非而日益松废。
  从明初到明后期,不断丈地,核实田亩,编造田籍。而田籍始终混乱,田亩始终无准,图册遂成故事,赋役难以均平。这些并不是某个人的行为失误,而是封建土地制度所造成的严重恶果。
  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② 谈迁:《国榷》卷七一。
  第三节推行屯田明代的屯田,包括军屯、民屯和商屯。其中,最主要的是民屯和军屯。
  从历史渊源说,民屯和军屯都是沿袭前代旧制,但在性质上各有差异。
  相同的,都是以开发荒地为主要任务。差异之处很多,授田亩数、税粮科则、产品分配,俱不相同。经营管理体制也不一样:“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而军屯则领之卫所”①。所谓“宽乡”,就是“民稀地旷”之区。移民的主体是无地或少地的贫困农民,罪犯是少数。民屯“领之有司”,即由户部及地方司府州县负责具体实施。这是民屯有别于军屯的一个重要特点。民屯的详细情况,将在后面调整人口布局中叙述,于此不赘。明代军屯制度的建立军队“屯田之法,始于汉氏。盖取空闲之地,课人以耕,而因以战守,于足粮饷而省转输。养兵实塞之要,足国安民之计,莫先于是”②。简单说,军屯就是兵不出农,犹可以兼农,而省坐食之费。由于它寓兵于农,耕战结合,是军队生产自给的一种好方式,世称“其法最善”。所以,代代相传,至明不改。而且规模超越前代,效益更为可观。这也是明太祖的一大功劳。明太祖崛起田间,深知四民之中为农者最苦。因此起兵以后,一直留意军屯。尝曰:“吾京师养兵百万,要令不废百姓一粒米。”元朝至正十八年(1358)十一月,他沿元代旧制建立民兵万户府,专管军屯等事务,令军士在南京龙江(今南京下关一带)诸处屯田。“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令军兴屯,不仅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而且也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到至正二十三年,仅康茂才所部就得谷一万五千余石,除给军饷,尚剩余七千石。同年二月壬申,明太祖下令嘉奖,并为此再次申明将士屯田之令:昔汉武以屯田定西戎,魏武以务农足军食。定伯兴王,莫不由此。自兵兴以来,民无宁居,连年饥馑,田地荒芜。若兵食尽资于民,则民力重困。故令尔将士屯田,且耕且战。今各种大小将帅,已有分定城镇,然随处地利,未能尽垦。数年以来,未见功绪。唯康茂才所屯,得谷一万五千余石,以给军饷,尚余七千石。以此较彼,地力均而入有多寡,其故何哉?盖人力有勤惰故耳。自今诸将宜督军士及时开垦,以收地利。庶几兵食充足,国有所赖①。自此之后,军屯便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展起来,并与移民垦荒互相配合,互相促进,成为明代初年恢复社会经济的另一支重要力量。
  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命诸将分军屯种直隶滁州、和州、庐州、凤阳等地。凡开立屯所,各设都指挥一员统领。此后,他一方面反复告谕全军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② 林希元:《应诏陈言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
  ① 《明太祖实录》卷十二。
  将士开展屯田的重要意义,要求他们从思想上明确,在行动上落实,务求实效。另一方面不断下令军队走出兵营,到边区和人烟稀少的地方开垦荒地,力争军粮自给,减少百姓负担。同时,还一再遣将四出,到屯田第一线严加督责。于是从东到西,自北而南,在在兴屯种田。洪武时军队屯田总计八十九万余顷。洪武二十一年九月,敕天下卫所屯田,岁得粮五百余万石。在边境地区,云南和辽东两地军屯的成绩尤为显著。自洪武十五年平定云南以后,多次派大军前往屯垦。仅洪武二十年八、九、十三个月调入云南屯戍的军队,有数字可计者即达十万八千人①。给屯牛数万头。沐英父子镇滇时先后督军垦田三十万余亩②。辽东也是军屯的重点地区。为了减少从海路运粮辽东的经费与劳苦,一再令辽东卫所屯田自给。自洪武至永乐,辽东军士屯田二万五千三百余顷,收粮七十余万石③。
  永乐帝即位以后,继续大力命军兴屯,开垦土地,发展生产。建文四年(1402)九月,令五军都督府移文各都司,命令各卫所遵洪武旧制,卫由指挥一人,所由千户一人,专职提调,由都指挥负责督察,年终奏报屯田所入之数,以稽勤怠。从而使军屯之制在永乐朝得以坚持下去。明人叶春及说:“国初置卫四百九十一,所三百一十一,以军计之,约三百十万余,..天下屯田八十九万九千余顷,..分丽三百十万余之军人,得二十九亩,..三百十万余之军,岁食粮三千七百二十二万余石,..除正粮外,纳余粮六石,八十九万九千余顷,通得余粮二千七百万石,则是军之食,军自给之。边储之所运,军需之所征,供于民者无几也。军多为农,故虽额设数百万而不见其冗;食出于军,故虽岁费数十万,而不见其匮。”④可见,明初洪、永二朝,国力强盛,边饷恒足,军屯之功不可没。
  军屯的管理明初,军屯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行,主要是由于明太祖精心指导。他不仅从根本制度和方针大政上构筑军屯的基本框架,而且规定了明确有效的管理方法,从各个方面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军队屯田的组织形式、屯田与守戍的人力比例、军士屯田顷亩、军屯的科则、后勤保障、奖惩办法等等,差不多都是在洪武年间出台的。
  天下既定,明太祖根据地理要害,“自京师至郡县,皆立卫所。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① 据谈迁《国榷》卷八,洪武二十年八月辛未、九月辛巳、十月丙寅条。② 《明史》卷一二六《沐英传》。
  ③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四。
  ④ 叶春及:《修军政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六。
  有二人为百户所”①。卫所是明代军队的基层单位,军屯由兵部、五军都督府管辖,具体由卫所负责实施。这样,使军屯有了组织保证。
  在军屯全面展开以后,有许多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其中,最主要的是军队屯、守的比例;军士屯田顷亩以及军屯科则。
  明代军屯,集中于边区,尤其是辽东、蓟州、宣府、大同、榆林、宁夏、甘肃、太原、固原等九个边陲要地(史称“九边”)。这九个军事重镇,“皆分统卫所关堡,环列兵戎”,既是重兵固守的要地,也是军屯的重点地区。内地相对少些。确定屯、守的兵力比例,实质上是如何正确处理国家安全与军队生产自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主要是权衡地理险易、田土肥瘠、卫所军与王府护卫军的不同任务。一般是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又称营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洪武十三年(1380)九月,诏陕西诸卫军士留三分之一守御城池,余皆屯田给食,以省转输①。二十一年(1388)十月,命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之法:凡卫所系冲要都会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其余卫所以五之四屯田②。此外,还有一九开、四六开的,各因地而异。迄永乐二年(1404)四月,又更定屯、戍之数:凡临边险要者,守多于屯③;也有个别是全卫屯种的④。自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以后,由于边境多事,景泰皇帝令兵分为两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种。但就整个明代而言,最主要的仍是三七或二八开。
  制定军士屯田顷亩,意在人尽其力,而地无遗利。授田亩数,各地不一,一般是每军(每人)给田五十亩,叫做一分。也有少者三十亩、二十亩的。军屯科则,是体现国家对这类田土的地租占有,同时鼓励调动将士屯田的积极性,将奖勤罚懒的措施融化其中。屯田所交纳的租税,叫做“子粒”。而“征收则例,或增或减殊数,本折互收,皆因时因地而异”⑤。
  起初,明太祖命内外将校量留军士城守,余悉屯田。城守兵每人每月给米一石,屯田者给五斗,在边地者给七斗,官给农器牛种。
  洪武三年(1370)九月,由于军屯渐次开展,垦田日多,形势变化,中书省臣请令山西太原、朔州诸处屯军纳税。明太祖命勿征。次年,中书省又奏曰:“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诸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明太祖仍令免征,待三年后每亩收租一斗。尔后,遂以此数(一斗)为军屯亩税。最初,明太祖定全国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① 《明史》卷九○《兵二》。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三。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四。
  ③ 《明太宗实录》卷二八。
  ④ 《明太宗实录》卷七五。
  ⑤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升。唯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①。军屯每亩收“子粒”一斗,则介于轻重两者之间,而比民田和普通官田为重。对个别地区,也有例外的。例如,洪武二十年(1387),令陕西西安府临潼等处,“屯卒率五丁选一,编成队伍,以时屯种,税粮与民田等,杂徭复之。冬月则练习武艺”②。建文四年(1402)九月,正式定军屯科则:每军田一分(五十亩)征收正粮十二石,贮于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则作为本卫所官军俸粮。
  永乐二年(1404)正月,定屯田官军赏罚条例,多者赏钞,缺者罚俸③。并对洪武时创立的屯田红牌(布告牌)重加详定,令每屯设立红牌一面,列则例于上。“每百户所管旗军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户所管十百户,或七百户、五百户、三四百户。指挥所管五千户,或三千户、二千户。总以提调屯田都指挥,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下年种籽外,俱照每军岁用十二石正粮为法比较,将剩余并不敷子粒数目通行计算,定为赏例”④。凡屯军年六十以上及残疾、年幼者,令耕种自食,不受此赏罚条例限制①。凡屯军因公事以妨农务者,“免征子粒”,并严禁卫所随意差遣他役。又区别田地肥瘠,鼓励官军各种样板田,以其岁入之数作为考核勤懒的标准。山西太原左卫千户陈淮所种样田,每军余粮二十三石,明成祖下令重奖。宁夏总兵官何福勤于督责,积粮尤多,明成祖赐敕褒美②。此外,明成祖还从实际出发,对军屯子粒的征收方式做了一些改变。是时,户部尚书郁新上言:“湖广诸卫上去年屯田所入租数,例当考校。然所物不一。今宜以米为度准之。每粟、谷、糜、黍、大麦、荞、穄各二石;稻谷、薥、秫谷各二石五斗,稗三石,并各准米一石;小麦、芝麻、豆并与米等”。奏疏呈入,明成祖从其请,同意随地所产,著为令③。
  到了宣德年间,法久弊生,各项典章制度渐趋破坏。军队屯田亦不例外。于时屡次覆核各屯,发现问题不少。为此,凡以征戍罢耕及被官豪势要占匿者,命减余粮之半;果系灾伤无收者即予蠲免④。
  军屯制度的破坏①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五。
  ③ 《明太宗实录》卷二八。
  ④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① 《明太宗实录》卷三○。
  ② 《明太宗实录》卷三二。
  ③ 《明太宗实录》卷二六。
  ④ 《明宣宗实录》卷二二。
  产品分配,是生产关系的核心部分。屯粮科则的变化,是军屯制度破坏的深刻反映。
  实际上,从永乐末年起,随着移民垦荒的基本结束,军屯也开始走下坡路。
  明仁宗即位已经看出了卫所屯田存在的严重问题。他谕户部尚书夏原吉曰:古寓兵于农,不夺其时,民无转输之劳,而兵食足。先帝所立屯种法甚善。后来所司数以征徭扰之,既失其时,遂无其效。其令天下卫所,凡屯田军士,自今不许擅差妨农务。违者处重法。
  宣德二年(1427)正月,明宣宗又申明屯田之法,令兵部移文所司,选老成军官提督屯田,还命巡按御史以时巡察。宣德三年(1428)四月,给事中戴弁奏言:自山海关至蓟州,守关军万人,操练外无他差遣。若稍屯种,亦可实边。请取勘营所附近荒田,斟酌分给,且屯且种,实为两便。宣德五年,工部尚书黄福疏曰:永乐年间,虽然营建北京,南讨交阯,北征沙漠,资用未尝缺乏。近来国家无大宗耗费,岁用反而仅仅可以勉强维持。假使不幸遇到水旱、征调之事,将何以应付。请役操备、营缮军士十万人,往济宁以北、卫辉、真定以东沿河屯种。初年令自食,次年每人收粮五石,三年后加倍征收。既可省京仓口粮六十万石,又可省本卫月粮一百二十万石,每年可得一百八十万石。这些奏疏说明:当时军屯已不被重视,所以才要多次上疏皇上,请令军士兴屯,以省费用。宣德六年二月,宁夏左屯卫指挥使张泰奏曰:宁阳侯陈懋公然侵占屯粮二十余万斤,又私役军士为其种田三千余顷。是时,陕西参政陈琰亦奏言:宁夏、甘肃二处膏腴之地,“皆为镇守官及各卫豪横官旗所占,俱不报输粮。间有报者,十仅得一”。同年九月,行在工部侍郎罗汝敬自陕西回京,说:宁夏、甘州等处官豪之家占种田土计一万零四百九十余亩,依屯田起科,增收子粒一十九万五千五百七十余石,开除沙硷等田岁无子粒者四千六百九十一顷有奇。宣德八年三月,山东按察使虞信奏称:近见山东都司卫所管屯官私役军丁,怠废农务。如济南卫军旗总五千六百人,随营余丁老幼亦不下千余人。宣德五年下屯止一百九十人①。正统以后,军屯之制进一步发生剧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屯政益弛,屯法尽坏,屯军逃亡,屯田多被内监、军官占夺,屯粮越来越少;二、屯粮与全国税粮“折色”同步进行,亦开始折征银两。
  正统元年(1436)四月,准许陕西行都司所属各卫所,宣府、大同各处边卫,旗军余丁所种屯田五十亩之外,每亩如民田例,纳粮五升。二年,又令军屯正粮免上仓,止征余粮六石。是时屯粮所存只为旧时三分之二。尔后,又免沿边开田官军子粒,各边屯田子粒亦分别酌情减免②。是时,屯粮所存① 以上参见《明宣宗实录》卷八三、卷一○○。
  ② 参见《明英宗实录》卷十六;万历《大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五·屯田》。只有旧时三分之一。正统九年十一月,河南按察司佥事徐朝宗奏:大宁都司官军指挥佥事田礼等八千二百九十五员名,侵占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顷有奇,递年不输子粒,会敕不即改正,管屯官匿不以闻。正统十四年五月,徐朝宗又奏:直隶兴州左屯等二十四卫官军余丁指挥使杨升等二万一千六百四十员名,侵种屯地三千四百四十五顷余,不纳子粒③。
  成化时,虽屡议厘复,而屯粮“视旧所入,不能什一矣”④。成化元年(1465)二月,巡抚湖广左佥都御史王俭上言:近年以来,各都司卫所原行文卷,多有朽烂,间有存者,旋复改洗,以致无籍官旗人等乘机作弊,“屯田之制,日就消削”①。此后,兵部奏言:“屯田之制,行之既久,其法渐废。戍卒多役于私家,子粒不归于公廪,管屯者有积蓄之利而无差操之苦,所以启后来者之谋也。”②成化十九年九月,总理粮储户部郎中毛泰在谈到辽东军屯的破坏情形时,说:自洪武至永乐,为田二万五千三百余亩(顷),粮七十一万六千石有奇。当时边有储蓄之饶,国无运饷之费,诚足食足兵之道也。至于宣德以后,屯田之法虽曰寝废,军士犹余四万五千四百,而粮亦视旧不减三分之一。近彼边方多事,屯田之法尽坏。..今所存唯正军一万六千七百余名,而岁征粮止一十六万七千九百石,..较于旧制,屯田之法十不及一③。史称:“屯粮之轻,至弘(治)、正(德)而极。”④弘治时,屯粮愈轻,有每亩止收三升者。屯粮愈减,根源在于屯法愈坏,屯地多为贵戚、势家、王府、太监等侵占,据为私业,或被军士盗卖,以故“征粮之数,多不过三分”。于时,兵部尚书马文升奏言:我太祖高皇帝,平定天下之初,法古为治,首定民田,验亩起科,以备军国之用。次定屯田,上纳子粒,以给军士之食。此我朝一代紧要制度,行之万世不可废者也。..迨我太宗文皇帝,其于屯田尤为注意,创置红牌事例,示以激劝良法,册籍明白,无敢欺隐者。不知始自何年,屯田政废,册籍无存,上下因循,无官查考。以致卫所官旗势豪军民侵占盗卖,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无实。..清出在京在外卫所屯田被人侵占等项,共四万一千余顷,该征子粒四十万八千余石。中间尚有未能清出者。..下人作弊..不能清足原额①。弘治十五年(1502)议准,京卫新增地亩,每粮一石折银二钱。寻复议轻减,每亩征银一分五厘。在京赴太仓、在外赴附近有司交纳,放支官军月粮。翌年,题准浙江除昌国卫田亩数多、温州卫田地膏腴外,其余各卫所屯军全纳子粒六石,每年本(色)折(色)中半,每石征银二钱五分,由附近③ 以上分别参见《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三、卷一七八。
  ④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① 《明宪宗实录》卷十四。
  ② 《明宪宗实录》卷二三一。
  ③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四。
  ④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① 马文升:《清屯田以复旧制疏》,《明经世文编》卷六三。
  有司官库收贮备支②。
  沿及正德,屯粮进一步锐减,饷粮艰难。正德三年(l508)六月,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周熊,以辽东为例亟言屯政之坏,曰:永乐十七年辽东定辽左等二十五卫,原额屯田共二万一千一百七十一顷五十亩,该粮六十三万五千一百四十五石。至是,田止一万二千七十三顷,该粮二十四万一千四百六十石。外给操练舍余田共二千三百一十四顷,该粮三万七千二十四石。又地亩田园之类共一万一千四百一十三顷,该粮五万九千五百四十石。皆先年创法,征之以补屯粮者。今奉敕会查,新增田共一万三千七百二十顷,该粮一十一万三千三百六十六石,通共四十五万一千三百九十一石。揆之永乐间,田多一万八千三百五十顷,而粮反少一十八万三千七百五十三石。缘永乐年间征之屯军者比今多三之一,又今粗细相折,该去粮一十三万六千七百七十石外,实少粮四万六千九百八十三石有余。皆常操军承种逃故,屯田从轻征收之故耳。又永乐年间,常操军士凡一十九万,以屯粮四万二千有余供之,而受供又得自耕边外。军无月粮,以是边饷足用。今军止八万有余,皆仰给于仓,边外之田无复敢耕。军饷告匮,亦实坐此①。
  上述周熊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说明:时至正德初年,辽东军屯已遭到严重破坏。而是时宦官刘瑾擅政,为伪增田数,横加搜括,遣官分出丈田责逋,竟然说辽东军屯比永乐时增加一万八千余顷,而屯粮之入减少五十余万石②。
  正德、嘉靖以降,社会风气大变,官豪势要之家纷纷求田问舍,广置田产,土地兼并之风益为盛行。赋税日增,徭役日重,民多破产逃亡。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军屯之制也进一步走入了死胡同:“屯地多侵没于将领豪右之家,以致屯军终岁赔粮”;“管屯之官,至计十岁以下幼男报充屯丁,叁两朋合,谓之抬粮”;“卫所官占种屯田,私役军卒,扣减粮廪,大为奸利”;“军士之领屯者无几,而屯丁之逃故者日多”;“屯田私相典卖,隐蔽难稽”。还有,户部管粮官不问屯田有无,月粮只给半数。沿边屯地,或者变为盐碱、沙碛,不能耕种,而粮额照旧征收。屯田御史,又于额外增加本折,屯军益不能堪。凡此种种,说明屯田已是“名存实废”。当时给事中管怀理上言:“屯田不兴,其弊有四。疆埸戒严,一也。牛种不给,二也。丁壮亡徙,三也。田在敌外,四也。如是而管屯者犹欲按籍增赋,非扣月粮,即按丁赔补耳。”①嘉靖时林希元说:明太祖立卫兴屯,用意周密,为法简易,然军屯“行之未久而大坏,军士逃亡且尽,田土遗失过半,其故何也?科税太重。又拨田之初,不问腴瘠洼亢、虚实隔涉,但欲足数牵纽补搭配抑军人而使之耕。加之军士多游惰,督耕无良将。此其法所以速坏也”②②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① 《明武宗实录》卷三九。
  ② 叶向高:《屯政考》,《明经世文编》卷四六一。
  ① 林希元:《应诏陈言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
  ② 林希元:《应诏陈言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
  军屯科税,明初为每亩一斗,其后愈轻。至“嘉靖中渐增,隆庆间复亩收一斗”③。又行“折色”。嘉靖八年(1529),准浙江爵溪所屯田,并象山县民带种本卫中前千户所屯田,照有司税粮折银事例,每石征银二钱五分④。隆庆二年(1568),令宣府、大同开垦田已成业者,每十顷内给将官五十亩为养廉之资。若副、参开种不及百顷,守备以下或不及十顷,俱予参论戒饬。隆庆四年,令各边自垦田地,照永乐二年事例,永不起科。如每年增加十万石、五万石,自垦田至百顷、千顷者,予以重赏。
  万历十一年(1583),议准陕西延、宁二镇丈出荒地,凡不在屯田旧额之内者,俱听军民随便领种,永不起科。各边但有屯余荒田堪垦者,亦俱照此例。
  屯粮“折色”征银,是大势所趋,自然不必非议。但由于屯法大坏,军士逃亡且尽,屯田大量遗失,将士多不用心,无论屯粮科则如何变更,此时屯田没落已成定局,下令清理也好,戒饬督耕也好,都于事无补。万历时,计军屯之数只六十四万四千余顷,比洪武时减少二十四万九千余顷,田日减而粮日增,弊病丛生,已无良方妙药可救。万历三年(1575)十二月,户科都给事中尤懋等人疏曰:“国初额设屯田,所在无几。今欲复屯田,先清军额。军数明,而田数明。”①叶向高在谈到九边军屯之坏时说:“因循废格,日以滋坏。及嘉(靖)、隆(庆)以来,累清屯田,虽时盈时耗,而较其见存之数,大约损故额十之六七矣。盖在洪(武)、永(乐)间,辽东屯粮以石计者七十万,今十七万;甘肃六十万,今十三万;宁夏十八万,今十四万九千;延绥六万,今五万;蓟州十一万,今仅视延绥。山西计其初,岁亦不下十万,今得二万八千有奇。”他认为九边军屯之坏,原因有四:一是边境日渐多事,多抽屯军补伍,田地荒芜;二是沿边腴田多为将官、豪右侵夺;三是边备设施湮没,无以抵御边境骚扰;四是赏罚不明,玩愒成风②。尤、叶等人所论虽不无道理,但毕竟是大势已去,纸上谈兵而已。
  当是时,还有一些地方官,为了挽救明皇朝,也纷纷上疏请兴屯田。山东巡抚郑汝璧请开垦登州海北长山诸岛田;福建巡抚许孚远在开垦海坛山之后,复请开垦南日山、澎湖,以及浙江滨海诸岛;天津巡抚汪应蛟请于天津兴屯。结果全都以失败告终,有的奏疏被明神宗束之高阁,留中不发;有些是兴屯不久,即告停止,半途而废。
  天启时,巡按御史张慎言建议在天津静海等处屯田;御史左光斗在天津兴水利,种水稻;李继贞巡抚天津时,对屯田事务亦颇用力。最后皆因时局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④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① 《明神宗实录》卷四五。
  ② 叶向高:《屯政考》,《明经世文编》卷四六一。
  动荡,加以年年旱、蝗成灾,而鲜有实效①。
  崇祯时,兵部尚书王洽上言:“祖宗养兵百万,不费朝廷一钱,屯田是也。今辽东、永平、天津、登(州)、莱(州)沿海荒地,及宝坻、香河、丰润、玉田、三河、顺义诸县,闲田百万顷。元虞集有京东水田之议。本朝万历初,总督张佳胤、巡抚张国彦行之蓟镇,为豪右所阻。其后巡抚汪应蛟复行之河间。今已垦者荒,未垦者置不问。遗天施地生之利,而日讲生财之术,为养军资,不大失策乎。乞敕诸道监司,遵先朝七分防操,三分屯垦之制,实心力行。
  庶国计有裨,军食无缺。”②于时,明亡在即,王洽还梦想复兴军屯,可谓关心军国大计。崇祯皇帝也以为其言甚善,命即行之,可谓精神不死。而究其实都是说说而已,自欺欺人,根本不可能付诸施行。随着明末农民起义军浩浩荡荡进入北京城的脚步声,明代军屯也终于宣告结束。
  明代的商屯政策与民屯、军屯同时进行的,还有商屯。从总体上说,它们都是为了满足军国之需。但出发点各有不同。推行民屯,主要是为了解决民食;推行军屯,主要是为了解决边区及内地军队的粮饷;而推行商屯,目标则比较单一,就是为了资助边境军粮。另外,商屯的作用亦远远不如民屯和军屯。操作方法也不一样。
  商屯,按照《明史·食货志》界定的含义,为:“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盐法开中之制,在宋、元两代已有之。商屯的产生,源于盐法。盐,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由政府垄断,实行专卖,严禁民间私贩,违者治罪。明太祖初起,即于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二月,“议立盐法,置局设官以掌之,令商人贩鬻,二十分而取其一,以资军饷”①。元朝至正二十六年(1366),置两淮盐官。吴元年(1367),又置两浙。洪武初年,诸产盐地次第设官,建立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六个都转运盐使司;广东、海北、四川、云南黑盐井、云南白盐井、云南安宁盐井、云南五井七个盐课提举司,以及陕西灵州盐课司,分别管理各地盐的生产与销售。
  “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所谓“开中”,就是“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说得明白一点,就是召募商人将其粮食运入官仓,按米与盐的一定比价,向官府换取盐引,到指定盐所支盐贩卖。卖毕,复将原给引目交回所在官府。① 以上参见《明史》卷二四一《汪应蛟传》、卷二七五《张慎言传》、卷二四四《左光斗传》、卷二四八《李继贞传》。
  ② 《明史》卷二五七《王洽传》。
  ① 《明太祖实录》卷九。
  盐引有大引、小引两种,“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明代商屯,最初始于洪武三年(1370)。是年,山西行省奏曰:“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明太祖准从所请。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②。
  洪武四年(1371),正式定淮、浙、山东中盐之例,皆以盐一引为率,视入仓道里远近,定商人输米之数。具体为,输米入:临濠府仓,淮盐六石、浙盐四石;开封府及陈桥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二石;襄阳府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一百五斗;安陆府仓,淮盐四石、浙盐三石五斗;辰州、永州及峡州仓,淮盐三石五斗、浙盐二石五斗;荆州府仓,淮盐四石五斗、浙盐四石;归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二斗;大同府仓,淮盐一石、浙盐八斗;太原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孟津县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北平府仓,淮盐一石八斗、浙盐一石五斗、山东盐二石五斗;河南府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西安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陈州仓,淮盐三石、浙盐二石;北通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八斗、山东盐二石五斗①。
  此时,商人赴淮、浙、山东三地中盐,虽然输米之数有别,上自六石,下止八斗,但是无论在何地,以米易盐的手续都极为严格:必须“编置勘合及底簿,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则如数给与。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①。
  后来,米、盐的交换比例,有所变动。其原则是以时势缓急、米值高下、道里远近险易以及中纳者是否有利为转移。
  洪武十一年(1378)二月,明太祖以原先所定盐价过重,以致商人利薄,商屯效益不佳,命令中书省议减盐价。诏曰:朕初以边戌馈饷劳民,命商人纳粟,以淮、浙盐偿之,盖欲足军食而省民力也。今既数年,② 以上参见《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① 《明太祖实录》卷六一。
  ① 《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所输甚薄,军饷不供,岂盐价太重,商人无所利而然欤?尔中书议减盐价,俾输粟于西河、梅川,庶粮饷可供,而内地之民省挽运之劳。
  于是,中书省臣奉诏定拟,凡输粮于:凉州卫者,每盐一引,米二斗五升;梅川,三斗五升;临兆府七斗;河州四斗②。
  洪武二十二年(1389)九月,普安军民指挥使司周骥奏言:“自中盐之法兴,虽边陲远在万里,商人图利,运粮时至,于军储不为无补。今蛮夷屡叛,大军所临,动经数月,食用浩穰,而道里险远,馈运不给,宜减盐价以致商人。旧例:云南纳米二斗,给淮、浙盐一引;二石给川盐;一石七斗给黑井盐;二石四斗给安宁盐。近因盐重米轻,故商人少至,请更定其例。”奏文送到朝廷,明太祖采纳其言,命户部量减盐价:淮、浙盐一引,米一斗五升;川盐一引,米一石五斗;安宁盐一引,米二石;黑井如川盐之数③。民屯与军屯价值的实现过程是,通过直接开垦土地→扩大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而商屯实行之初并非这样,没有与耕地发生关系。商屯价值的实现形式是:通过商人以米、官府以盐,官商互相进行米、盐交换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商人运往边境的粮食,不是由他们直接经营土地生产出来的,而是以(盐)引目为媒介,通过商业流通渠道实现的。
  明成祖即位以后,商屯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新的变化。范围的变化有些反复:“成祖即位,以北京诸卫粮乏,悉停天下中盐,专于京卫开中。唯云南金齿卫、楚雄府,四川盐井卫,陕西甘州卫,开中如故。不数年,京卫粮米充羡,而大军征安南多费,甘肃军粮不敷,百姓疲转运。迨安南新附,饷益难继,于是诸所复召商中盐,他边地复以次及矣”①。内容的变化,主要是一些商人直接参与土地开发,将商业资本引入粮食生产领域。
  原因是,当时一些商人感到运粮到边境,路途遥远,且多危险,费用浩繁,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不合算,本大而利微,遂改变形式,招民直接在边境进行农业生产:“募众督耕”,开垦土地,自设保伍,就地种粮,换取盐引。募众督耕之法行,经济上对商人有利。侯方域代其父侯恂奏议屯田,谓:“国初计边地寒,又受兵,且耕且守力最艰,乃通商中盐以维之,令贾人输粟边郡,官给之引,赴盐所领盐转鬻。永乐时,粟二斗五升,得盐一引,商赢引过当,争趋之,各自设保伍,募众督耕,于是边地尽垦,而塞下粟充溢露积,饶于中土,屯军亦因其保障,守望相助,得力耕。时各镇军饷,就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七。
  ③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七。
  ① 《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其地足给,无所谓太仓年例者,闾左自正供外,亦无他财赋。”①永乐帝去世后,朝廷对商屯的政策,除了继续鼓励商人募民垦边,就地种粮之外,主要是根据时势变化,不断调整米、盐比价,激发商人输粟于边的积极性。这个调整,首先是由钞法引起的。
  明代的货币,开始用钞(纸币),后改为银。纸钞行不多时,即遭到破坏。明成祖逝世不久,因钞法不通,户部尚书夏原吉上疏,请令有钞之家中盐。明仁宗下旨允准,遂定各盐司中盐则例:沧州盐,每引,钞三百贯;河南(东)、山东盐,每引,钞一百五十贯;福建、广东盐,每引,钞一百贯。
  输钞不问新旧,支盐不拘资次②。
  由于钞法阻滞,积重难返,这种办法很快也宣告失败。
  明宣宗继位之初,即令停止中钞之法,恢复纳米易盐之旧制。宣德元年(1426)六月,行在户部奏曰:“各处运司岁办盐课,本召商中粮,以供边储。近因钞法不通,暂许官员军民人等中纳烂钞,不次支给,人图便利,无复输米。且边境各场,岁办有限,不足支给。请停中钞之例,仍旧纳米,用实边储。”明宣宗从之③。
  宣德三年(1428),户部尚书夏原吉以北京官吏、军人、工匠粮饷不支,而中盐旧则太重,致使商贾少至,上疏请更定中盐之例。乃定盐每引易米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不等,召商纳米北京④。
  宣德四年(1429)六月,行在户部尚书郭敦以中盐则例已减,而商贾来者反少,疏请收缩中盐范围,其言曰:“尝具奏减中盐则例,召商于北京纳米,不拘资次支盐。缘近年中纳各项数多,盐不足支,客商来者愈少。今拟依永乐五年营造事例,淮、浙等处盐不为常例,以十分为率,六分支与北京在城仓纳米者;四分支与辽东、永平、山海(关)、甘肃、大同、宣府、万全已纳米者。其余各处中纳,暂且停支,则客商皆至,粮储可积。”奏疏呈上,俱得允准。郭敦又说:洪武中,客商中淮、浙等处盐者,年久物故,其子侄及远亲异姓之人,往往具文代支,多有虚冒。请行各运司,将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02)以前客商所中盐,于流通簿内销注。以各商姓名、籍贯造册缴部,移文原籍有司,每盐一引,给钞十锭,以革连年冒支之弊。明宣宗曰:国家尝资其用,今彼身虽殁,而妻子尚存,仅给钞十锭,不偿所费,宜每引给钞二十锭①。
  ① 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二册),中华书局1980 年版,第614 页。② 《明仁宗实录》卷二。
  ③ 《明宣宗实录》卷十八。
  ④ 《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① 《明宣宗实录》卷五五。
  宣德五年(1430)四月,行在户部奏定各处中纳盐米则例为:京仓:云南安宁等处井盐,每引纳米五斗。
  宣府卫仓: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福建盐,每引纳米二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四斗;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二斗。
  山海卫仓: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福建盐,每引纳米二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四斗;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二斗。
  甘肃卫仓:灵州盐课司小盐池盐,若陕西、山西所属客商,每引纳米麦四斗五升;宁夏卫并行所属客商,每引纳米六斗。
  同时,又奏准独石开中盐粮则例:淮、浙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山东、福建、河东、广东、四川盐,每引皆为一斗五升;云南安宁等井盐,每引纳米三斗①。
  宣德七年(1432)四月,因各处总兵官纷纷请招商纳米,以实边地。行在户部经奏准,重拟边境中盐粮例:宁远、独石、肃州三处,淮、浙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三斗;山东、河东、福建、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均为一斗五升。宣府、大同、山海、龙门、甘州、宁夏六处,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河东、福建、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俱二斗②。
  商屯的破坏自正统以后,屯政松废,边境多事。商屯作为屯政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不能不深受影响。择其大要有:一因边政日趋废弃,军马缺乏,令商人纳马中盐,输粮于边者因之日少;二是官豪势要之家纷纷奏请大量中盐,以侵商利。例如,成化中,内官王钿奏令家人中支河东官盐二万四千引。按照祖宗之制,“开中盐课,例该召商,以备边储”。内外官员、豪民势要插手中盐,造成商人失利,于是各边仓廪逐渐空虚,粮草缺乏。尤其是随着税粮“折色”的普遍推开,有些地方也开始实行纳银中盐,边粮日益紧张也就势在必然了。迨弘治以后问题更为严重。弘治中,叶淇变法,请召商纳银盐运司,终于导致开中之法大坏,商屯随之破坏①。
  《明史·食货志·盐法》说:“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成化间,始有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① 《明宣宗实录》卷六五。
  ② 《明宣宗实录》卷八九。
  ① 详见《明史》卷一八五《叶淇传》。
  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菽粟翔贵,边储日虚矣。”②对此,《明史·食货志·田制》说得更为清楚具体:“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迨弘治中,叶淇变法,而开中始坏。诸淮商悉撤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边地为墟,米石直银五两,而边储枵然矣。世宗时,杨一清复请召商开中,又请仿古募民实塞下之意,招徕陇右、关西民以屯边”③,而收效实少。
  嘉、隆以后,不少大臣争言屯政,有的还亲自经理盐屯,区划屯政甚详。万历十六年(1588)闰六月,户部奏言:“顷因屯政不修,边储日缩,诏各镇抛荒屯地尽令商人开垦,以中盐之利,偿开垦之劳;以所纳之赋,为实边之计,法至善也。今册报虽有顷亩,中间恐多虚冒。宜行各镇将各商垦过处所,逐人逐地查开清细,以存永业。”明神宗令依议实行④。然是时,因循日久,屯政已坏,“逐人逐地查开清细”之议,也仅仅是议论议论而已。② 《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④ 《明神宗实录》卷二○○。
  第四节限制庄田庄田,本是封建朝廷自己建立起来的。由于它的不断扩充,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百姓利益,侵吞国家田租,变“公产”为“私业”。从而大大加剧了中央财政困难,引起了朝野各界的强烈不满。所以,又不得不对它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以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皇朝生存的物质基础。
  明代的庄田,如前所说,种类很多。有皇庄、诸王庄田、公主庄田、勋戚(功臣与贵戚)庄田、大臣庄田、中官(太监)庄田、寺观庄田等。其中,于国计民生影响最大的是皇庄、诸王庄田、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
  皇庄皇庄,即由皇室直接命人(太监)经营,并以其租入归皇室所有的田地。它是皇家的私产,是皇帝制度的产物。
  皇庄,在中国已有长久的历史。汉代称“苑”,唐代称“宫庄”。明代起初亦称“宫庄”,最早建于永乐末年,地点在顺天府丰润县境内,名为仁寿宫庄。据嘉靖时勘查,共有地九百十四顷、水泊地九百八十顷、芦苇地一千三百二十二顷。建立宫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宫中的费用。
  宣德时,又陆续建立清宁宫庄和未央宫庄。这两个宫庄,占地广袤。自北直隶东北部丰润县起,向西南经宝坻、武清、静海,直至河间等府县①。以上仁寿、清宁、未央三宫庄田,经过长期扩展,迄嘉靖初年已达六十三处,合计有地一万六千一十五顷又四十七亩②。
  天顺三年(1459)四月,因诸王尚未就藩之国(即进居封地),宫中供用浩繁,明英宗立昌平县汤山庄、三河县白塔庄、朝阳门外四号厂宫庄为东宫(皇太子朱见深)庄田;北京西直门外新庄村并果园、固安县张华里庄为德王(朱见潾)庄田;德胜门外伯颜庄、鹰坊庄和安定门外北庄为秀王(朱见澍)庄田③,成化三年(1467)德王离京进居山东济南王府;成化六年(1470)秀王出京入封地河南汝宁,二王的庄田才归官府。
  天顺八年(1464)正月,明英宗逝世,皇太子朱见深即皇帝位,是为明宪宗,改元成化。宪宗登位以后,将原先朝廷所没收的太监曹吉祥的庄田改为皇庄。明代皇庄之名,由此开始。其后庄田满天下,皇庄遍畿内。曹吉祥的庄田,在北直隶顺义县安乐里板桥村,共三十五顷。改为皇庄之后,又先后侵占民田四十顷,总计七十五顷。
  继而,又增立顺天府宝坻县王甫(浦)营皇庄一处(此地原为会州之草① 参见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第45 页。
  ②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七《田土》。
  ③ 《明英宗实录》卷三○二。
  场)。
  明孝宗弘治时,立顺天府丰润县、保定府新城县和雄县等三处皇庄。
  至是,正式名为皇庄者五处,总计占地一万二千八百余顷。此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民田合计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五顷,皇庄与四府民田之比为1∶12.9。
  明代自永乐帝迁都北京,即以北京为京师(国都)。由于皇庄建于迁都以后,而其管庄之人又是太监,因此,皇庄除南方湖广安陆皇庄之外①,都集中于天子脚下的京畿地区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明代京师(北直隶)共辖八府。除去顺天等四府,还有顺德、广平、大名、永平四府。八府中,顺天四府,距京城最近。这样皇庄设于顺天四府,既便于朝廷对管庄人户太监的管理,又有利于租银的解进、使用。这也可以说是明代皇庄地理分布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皇庄创设之初,尚有章法,未酿成民害。“皇庄之始,先朝畿内空闲之地,籍之公家,佃民耕种,而收其入。其地广狭有定界,其入有定额,非以病于民也。”②后来,朝廷失控,规制混乱,不是利用空闲之地,而是占夺民田。是时,皇庄不仅侵占民田,而且租额颇重,如,河间府东光县皇庄有每亩收租三斗者。加之管庄人户横行不法,皇庄遂成民害。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激化了社会矛盾,而且也威胁到封建国家的税粮收入。由此引起了广大官民的不满和愤恨。
  早在成化十六年(1480)五月,户科给事中齐庄(章)就上书朝廷,说:“天子以四海为家,何必置庄田与贫民较刀锥之利哉。
  且财尽则怨,力竭则怼。今东光之民失其土地矣,而赋敛比之公田又三倍其数。民困如此,非死即徙,非徙即盗,亦可知矣。”③明宪宗不听。皇庄占夺民业的现象日益严重,管庄人户有恃无恐,以致民情骚动,延臣纷纷上疏反对。
  弘治二年(1489)七月,户部尚书李敏等人以皇庄日多,管庄人户恣行不法,趁灾异发生之机,上疏亟言皇庄之种种危害:臣惟灾异之来,率由民心积怨所至。窃见畿内之地,皇庄有五,共地一万二千余顷。勋戚、太监等官庄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比来管庄官校人等,往往招集无赖群小,称为庄头、伴当、佃户、家人名目,占民地土,敛民财物,夺民孳畜,甚者污人妇女,戕人性命,民心伤痛入骨。少与分辩,辄被诬奏,至差官校构拿,举家惊憾,怨声交作。灾异之兴,皆由于此。且皇庄之设,在祖宗时未有。正统间,以诸王未封,供用浩繁,不欲重征小民,又① 在今湖北钟祥、京山、天门、潜江县等地。明世宗入京继统之后,由王府庄田升为皇庄。至嘉靖十一年(1532)占地一万零六百十一顷,明末农民大起义时废。详见施正康:《明代南方的安陆皇庄》,《明史研究》第三辑。
  ② 《明史》卷一九一《何孟春传》。
  ③ 《明宪宗实录》卷二○三。
  见彼时地广民稀,因其闲地立庄,以资公用。诸王之国,地仍归官。其后因袭,遂有皇庄之名。且普天之地,莫非王土。若以此地为皇庄,则其余者非朝廷之土乎?今若革去管庄之人,拨付小民耕种,每亩征银三分,当可得银三万八千余两,比之官校掌管所得犹多。以此银收之内帑,充各宫用度,则不显立皇庄之名,而有实用之效矣。
  奏疏呈入,明孝宗不纳其言,曰:“皇庄留与朕弟诸王。”但令“今后管庄之人,敢有生事害人者,听巡按御史指实参奏,从重治之”①。后因有人上疏,再次亟论皇庄之害,明孝宗迫于舆论,才勉强下诏罢革仁寿宫庄,以其地归还草场,并令凡侵占牧地者悉还其旧。
  弘治十一年(1498),御史何孟春上疏,请明孝宗命官往勘皇庄地面,从实丈量,造册缴部,岁收其入,以备经费。若遇水旱,与民田一例开除。既不失本庄之赋,亦不病近庄之民,畿甸之内庶无侵夺之害。弘治十三年,由于各地为避赋役而将土地“投献”给官豪势要之家的风气进一步盛行,以致朝廷控制的纳税田土日益减少,才被迫下令严禁军民僧道人等将土地投献,充为庄田。违者究治。是时,尚膳监奉御赵瑄献保定府雄县的土地为皇庄,户部尚书周经劾其违制,赵瑄被逮下诏狱。然而,由于整个政治、经济形势每况愈下,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这类禁令往往是一阵风,像赵瑄那样受到惩治的不过是个别人,无济于事,投献土地者有增无减,皇庄照样大肆扩充。
  弘治十八年(1505)五月,明孝宗病死。明武宗朱厚照继位,改元正德。正德以后,朝政日坏,社会风气更加腐败。于时宦官刘瑾擅权,群小为奸,巧立名色,乘机进献官民田土,皇庄也因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明武宗即位仅仅一个月,即在顺天府大兴县境内十里铺、大王庄、深沟儿、高密店、石婆婆营、六里屯、土城庄等地,分别建立皇庄。“自此之后,设立渐多,而皇庄之名始著”。
  正德元年(1506)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昌平州苏家口皇庄,三河县白塔皇庄;真定府宁晋县铺头村皇庄、大柳村皇庄,隆平县大灰窑皇庄,新河县仙汪庄皇庄,南宫县南庄村皇庄。
  正德二年(1507)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东安县南葛里皇庄,宝坻县李子沽皇庄,通州神树皇庄,武清县灰蜗口皇庄、王头陀皇庄;河间府静海县四当口皇庄。
  正德四年(1509)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大兴县三里河皇庄二处。
  正德五年(1510)设立的,有六里屯皇庄。
  正德七年(1512)设立的,有顺天府武清县尹儿湾皇庄,大直沽皇庄。
  ① 《明孝宗实录》卷二八。
  正德八年(1513)设立的,有:顺天府昌平州楼子村皇庄;河间府静海县卫河两岸皇庄、孙儿庄皇庄;保定府安州骟马庙皇庄,清苑县阎庄社皇庄。
  正德九年(1514)设立的,有保定府安肃县龙花祉皇庄。
  皇庄由是遍布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与民争地,数量大增。以上各皇庄,计占地三万七千五百九十五顷四十六亩①。若按前述弘治时北直隶顺天、河间、保定、真定四府民田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五顷计算,则此时北直隶四府皇庄与民田的比例,已由原来1∶12.9 上升为1∶4.4。明臣秦金说:正德元年以后,“奸猾无籍之徒,乘时射利,沾恩冒赏,多将畿内逋逃民田,投献左右近幸之人。而左右近幸,不念畿辅重地,献谄取说,乃遂奏为皇庄。弊源一开,无有穷极”②。
  明初没有皇庄。明中叶以后皇庄的出现,说明了国家经济形势已经潜伏着某种危机。皇室也因随意高消费而感到难以满足,于是建立皇庄,收取租税,剥削民力。这既反映出封建皇帝的贪婪本性,又透视出封建统治集团争夺地租分割的激烈斗争。从皇庄的不断扩充还可以看出,明代皇庄的实质就是利用皇权占夺土地,蚕食国家的税粮。土地为衣食之源。土地分配不均,是造成封建社会农民与封建地主阶级矛盾冲突的根本原因。皇庄创立之初,多利用空闲之地,招民耕种。而后多数系占夺民业,遂成民害。如此,则皇庄越建越多,交纳税粮的民田必然越来越少,国家的税粮收入亦一年不如一年,皇权的物质基础为之动摇。于是引起了统治者的惊惧,开始意识到对皇庄必须加以整理和限制。
  明世宗即位后,为缓和民情立即把这个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首下明诏,“将管庄人员尽数革回”。同时,委官清查畿内皇庄。嘉靖二年(1523)二月,兵科给事中夏言将调查所得的真实材料,写成《勘报皇庄》一疏,进呈明世宗。疏中,详细说明皇庄的建立过程、数量、地理分布以及正德以来所产生的巨大危害,并建议取消皇庄,还田于民,以消除由皇庄所引发的各种社会弊端。疏曰:“自古帝王之治天下,盖莫不以土地、农人为重也。洪惟我太祖高皇帝立国之初,检核天下官民田土,征收租粮,具有定额,乃令山东、河南额外荒地,任民尽力开垦,永不起科。至我宣宗皇帝又令北直隶地方,比照圣祖山东、河南事例,民间新开荒田不间多寡,永不起科。至正统六年,则令北直隶开垦荒田,从轻起科,实于祖宗之法,略有背戾。至景皇帝寻亦追复洪武旧例,再不许额外丈量起科。至今所当遵守,..夫何近年以来,权幸亲昵之臣,不知民间疾苦,不知祖宗制度,妄听奸民投献,辄自违例奏讨,将畿甸州县人民奉例开垦永业,指为无粮地土,一概夺为己有。① 参见夏言:《勘报皇庄》,《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② 秦金:《论皇庄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七四。
  由是公私庄田,逾乡跨邑,小民恒产,岁朘月削。..臣等查得各官庄田,祖宗以来未之有也。惟天顺八年以顺义县安乐里板桥村太监曹吉祥抄没地一处,拨为宫中庄田。..此则宫闱庄田之始。而数十年间,侵占之数,过于原额已十倍矣。..皇庄既立,则有管理之太监,有奏带之旗校,有跟随之名下,每处动至三四十人。其初管庄人员出入,及装运租税,俱是自备车辆夫马,不干有司。正德元年以来,权奸用事,朝政大坏。于是有符验之请,关文之给。经过州县,有廪饩之供,有车辆之取,有夫马之索,其分外生事,巧取财物,又有语言不能尽者。及抵所辖庄田处所,则不免擅作威福,肆行武断。其甚不靖者,则起盖房屋,则驾(架)搭桥梁,则擅立关隘,则出给票帖,则私刻关防。凡民间撑驾舟车,牧放牛马,采捕鱼虾、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邻近土地,则展转移筑封堆,包打界至,见亩征银。本土豪猾之民,投为庄头,拨置生事,帮助为虐,多方掊克,获利不赀。输之宫闱者曾无什之一二,而私人入囊橐者盖不啻什八九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剥无余。由是人民逃窜,而户口消耗;里分减半,而粮差愈难。卒致辇毂之下,生理寡遂;闾阎之间,贫苦倒骨。向使此弊不革,将见十数年后,人民离散,土地日蹙,盗贼蜂起,奸雄借口,不知朝廷何以为国,此可为太息流泪者也。..祖宗以来,宫闱一切供用,自有成规。况九重之内,锦衣玉食,何欲不遂。顾可屈万乘之尊,下同匹夫,以侵畎亩之业;辱宫壶之贵,杂于闾阎,以争升斗之利,其何以示天下,训后世也哉。且自古人君未尝有此。..且‘皇’之一字,加于帝后之上,为至尊莫大之称。今奸佞之徒,假之以侵夺民田,则名其庄曰‘皇庄’,..足以传笑天下,贻讥后世。甚非臣等所望于陛下者。”①明世宗接到夏言的奏疏,下旨曰:“各宫庄田子粒银两仍办纳解部,年终类进应用。顷亩数目,止照新册改为官地,不必称皇庄名目。”①“皇庄”改为“官地”,名称不同,实质一样。田归于官,而不还于民;皇庄租银照数解进内府应用,于国用无补。而且在征收和解进的过程中,多为管庄太监克扣、私吞,租银拖欠至数十万两,百姓没有得到半点实惠。嘉靖二年(1523)九月,明世宗又令户部清核畿辅庄田。尚书孙交呈上各宫庄田数目,与旧籍所记不同。世宗责问其故,孙交曰:“旧数多者,以奏乞投献数多妄报也。新数少者,以奉命清核田多除豁也。”世宗命查清成化、弘治年间原数,向他奏明。从此之后,正德以来投献侵牟之地,有一些归还于官。但由于太监、勋戚屡屡从中作梗、渔利,清理难以进行下去。不仅如此,各宫仍置皇庄,遣官校分督。户部侍郎秦金为此进言:两汉盛时,以苑囿赋贫民,今奈何剥民以益上。乞勘正德间额外侵占者,悉归其主,而① 夏言:《勘报皇庄》,《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① 《明世宗实录》卷二三。
  尽撤管庄之人②。世宗令从其议,命清还正德以后额外侵占之地。言外之意也就是说,正德以前可以不动,正德以后非“额外”者亦可保留。结果相当一部分庄田都没有归还百姓。皇庄的数量受到一些限制,其害民的本质没有改变。而此时其他各类庄田,更是纷纷劫夺民业,兼并由地。
  诸王庄田诸王庄田,即王府庄田。它的产生缘起于明代的分封制度。
  明朝建国之初,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慎固边防,翼卫王室”,或者叫做“外卫边陲,内资夹辅”,“上卫国家,下安生民”,承前代之旧制,于洪武元年(1368)首定“国本”,立皇长子朱标为皇太子。洪武二年,下诏定诸王国邑与官制,开始分封宗室。从洪武三年四月起,相继选择名城大都,正式分封诸子为亲王。明太祖共有二十六个儿子。皇长子朱标立为皇太子,不封王;第二十六子朱楠,洪武二十六年(1393)生,“逾月殇”,未封。其余俱封王。在所封的二十四位亲王中①,除第九子赵王朱杞、第二十子韩王朱松未之国而死,其他二十二位亲王均在永乐六年(1408)以前就藩之国。因为古时称封建皇朝分封的地面为“藩”,称分封之国(即封地)为“藩国”(蕃国),所以人们又称亲王为“藩王”、王府为“藩府”。
  洪武以后,俱依“祖宗成法”,代代分封。
  由太祖至成祖、仁宗、宣宗、英宗、代宗、宪宗、孝宗、武宗、世宗、穆宗、神宗十二帝,亲王五十五国。亲王嫡长子(十岁立为王世子)嗣位为王者,凡三百二十一人。王之子孙封为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以及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者,将近三万人②。
  明太祖众建藩国的视点,在于维护皇权的最高统治地位。而其实质则是皇室内部矛盾互相调和的结果,是一种权力分配与财产分配。诸位亲王不仅拥有特别丰厚的经济待遇,而且拥有相当的政治、军事特权。经济上,除常禄外,有的还直接拨给田土,或者让其经营商业活动。亲王长大就藩之国(进居王府)以后,都是大地主,都会得到朝廷拨给的大片土地,甚至多是肥沃优质田,作为养赡之用,时称“王府庄田”,或“王庄”。
  洪武五年(1372)四月,明太祖第一次赐诸王庄田。是月,赐第二子秦王朱樉、第三子晋王朱、第四子燕王朱棣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又赐给江西湖池渔课岁米,秦王九千二百石,晋王、燕王各三千石①。洪武五年② 《明史》卷一九四《秦金传》。
  ① 明太祖所封之靖江王朱守谦,系其从孙、朱文正之子,“禄视郡王,官属亲王之半”。不称亲王。②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南直隶盛事》。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七三。
  六月,赐第五子周王朱橚②、从孙靖江王朱守谦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岁计米各七千八百石。同月,赐第六子楚王朱桢、第八子潭王朱梓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岁计米各七千八百石③。其他各王也皆依例有赐。
  不过,这时所赐的田土,多是官田,其性质也只是以其租入充禄。与后来由王府直接经营管理的王府庄田不同。
  亲王,物质生活优裕,广纳妻妾,从而使宗室人口的再生产,始终呈现直线上升的态势,出生率高,死亡率低。洪武时宗室人口只有五十八人,永乐时上升为一百二十七人。经过一百四十多年的繁衍,至正德间除去死亡,以及因罪在皇族谱牒(玉牒)中被除名不计者之外,仅男性即有二千九百四十五人。嘉靖时,又比洪武、永乐年间增加一百五十余倍。嘉靖八年(1529)为八千二百余人。嘉靖二十八年(1549)升为一万余人。隆(庆)、万(历)之际,宗室繁衍,“可谓极矣”。如:明太祖第三子晋王朱的后裔、庆成王朱济炫,“生一百子,俱成长,自封长子外,余九十九人并封镇国将军。每会,紫玉盈坐,至不能相识”①。万历二十三年(1595),见于《玉牒》所登的宗室人口为十五万七千人②。明末复增为数十万人,达到“千古所未有”的惊人程度。
  人口与消费成正比。宗室人口骤增,而且生活奢华,花费势必巨大。除国家追加禄米,主要是依靠拨给大量土地,充作王府庄田,以庄田的地租收入予以维持。否则,何以为计。明代,自洪武至万历亲王五十五国,虽然有死有废,情况不尽相同,但王府俱有数额多少不等的庄田。全国王府庄田之多,也就不难想象了。
  今据《明实录》提供的有具体数字记载的资料(当有遗漏),将历年赐给(包括皇帝主动赐予和经奏讨被动赐予、少数王府遗田转赐)各地王府的庄田之数,整理统计于下:洪熙元年(1425)至弘治十八年(1505)的八十年间,共计赐庄田三十次,一万二千四百五十五顷。其中:洪熙元年至天顺八年(1464)赐六次,计为一千六百八十九顷;成化元年(1465)至成化二十三年(1487)计赐九次,二千九百四十七顷;弘治元年(1488)至弘治十八年(1505)赐十五次,计七千七百十九顷。正德元年(1506)至万历四十二年(1614)福王之国河南洛阳之前的一百多年间,共赐十次,计六千八百四十八顷。其中:正德元年至正德十六年(1521),计赐六次,二千九百十三顷。
  ② 洪武三年封为吴王,洪武十一年改封为周王。
  ③ 《明太祖实录》卷七四。
  ①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庆成王百子》。
  ② 《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二。
  嘉靖元年(1522)至嘉靖四十五年(1566),一次,一千五百二十顷。
  隆庆元年(1567)至隆庆六年(1572),一次,六百零一顷;万历元年(1573)至万历四十一年(1613),二次,计二千八百十四顷。以上数字显然只是一小部分。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在正德以前,赐予王府庄田最多的是成化、弘治二朝。其时,徽王(朱见沛,英宗第九子,成化十七年之国河南钧州)、兴王(朱祐杬,宪宗第四子、世宗之父,弘治七年之国湖广安陆),岐王(朱祐■、宪宗第五子,弘治八年之国湖广德安)、衡王(朱祐楎,宪宗第七子,弘治十二年之国山东青州)四王,“田多至七千余顷”①,平均每人近二千顷。崇王(朱见泽,英宗第六子,成化十年之国河南汝宁),“岁有常禄万石”,又有“赐地二千五百余顷”②。明代从整个社会风气演变过程来说,土地兼并之风主要是从正、嘉以后开始的。而上述王府庄田的发展历程说明:在社会上土地兼并之风盛行之前,宗室已经开始疯狂兼并土地。这个事实证明:有明一代土地兼并之风,首先是由最高统治者皇帝刮起来的。
  皇帝以皇庄与国家争夺地租,以保障皇室的高消费。王府庄田的性质与皇庄相同,也是与国家争夺地租,以保障王府的巨额费用。其结果都是威胁中央政府的税粮收入,引起军国费用困难。弘治十三年(1500),为了限制王府庄田的大肆泛滥,不断扩充,明孝宗曾经发出一道诏令:“凡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赏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势之家,捏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①又令:诸王辅导官,凡导王奏请土地者,罪之。
  然而,这道诏令,形同一张废纸。其后照样是“奏献不绝,乞请亦愈繁”②。尤其是到了嘉、万以后,所赐王府庄田数额越来越大。
  嘉靖四十年(1561)二月十七日,世宗第四子、景王朱载圳之国湖广德安以后,“多请庄田”。世宗宠爱,无视祖宗规矩,概予赐给,庄田多至数万顷③。嘉靖四十四年(1565),景王病死,无子可嗣,景府遂废。
  万历中,穆宗第四子、神宗之弟潞王朱翊镠,在京时“王店、王庄遍畿内”。万历十七年(1589)二月十九日就藩河南卫辉以后,又多请赡田(养赡之田,即庄田),神宗俱予允准。景王府所遗下之庄田皆归其所有,“多至四万顷”。
  而在明代历史上,王府庄田问题闹得最凶的,当推福王庄田。
  福王朱常洵,生于万历十四年(1586)正月初五日,明神宗第三子,为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② 《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九。
  ①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七《田土》。
  ②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③ 《明史》卷一二○《诸王五》。
  皇贵妃郑氏所出。万历二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封王,封国河南洛阳。福王未出京以前,明神宗令户部每年支给禄米三千石④。还允许他在北京崇文门外开设官店,经商牟利,每年可获利润一万余两银子。万历四十年四月初四日,洛阳福王府建成。当天,礼部上疏请择期令福王之国。明神宗置之不理。福王迟迟不肯离京,明神宗和郑氏也想让他在身边多住些日子。于是父子两人便在庄田额数上大做文章。由于廷臣反复奏请,明神宗无奈下诏应付,说万历四十一年(1613)春天令其出京。后来,明神宗言而无信,以种种理由改变日期。由于明神宗出尔反尔,朝令夕改,使得福王之国的日期一改再改。万历四十一年四月初四日,因廷臣交章奏请不已,明神宗忽然下旨,出了一道难题,令:按福王的请求,拨给福王府的庄田,“务足四万顷之数”,并由王府“自行管业”。诏曰:览王所奏,比例请给养赡地土。前已屡有明旨,着照景、潞二府事例拨给。今经已久,该地方官尚尔不遵,推诿支调,稽误大典,尔部里还行文与河南、山东抚、按等官,即于各地方细查各府所遗及应拨地土,务足四万顷之数,不得将荒芜搪塞,着归今府自行管业,以资养赡。还着上紧作速具奏,不许再有迟延①。
  对此,廷臣无不大吃一惊。当时全国田土总计大约只有七百余万顷。四万顷,约占全国总数的千分之六。在各省田土中,唯大府能有四万顷,小府只有一二万顷。特别是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非但百姓无田,即朝廷亦无田”。四万顷之数从何而出?况且这个数字也严重违背祖制:“明初,亲王岁禄外,量给草场牧地,间有以废壤河滩请者,多不及千顷。”②在福王之前,由于情况不同,唯有景王、潞王庄田超过数万顷,其外概无先例。所以从此开始,福王的庄田数额,遂成为廷臣争论的焦点之一。
  争庄田顷亩,核心是争夺地租。明神宗无视祖宗法度,不顾现实,令福王庄田非四万顷不可,意在为私其子,与国家争夺地租收入,企图将向国家纳税的大量土地,转变为福王的私业。因此,四万顷之诏一出,各地为争占地租,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纷纷上疏反对。阁部大臣亦轮番进言,极力抗争。目的也是为保障国家的税粮收入。在抗争福王庄田的廷臣中,万历四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内阁首辅叶向高所言最为激烈而中肯。其言曰:按照《大明会典》的记载,亲王禄米万石,所谓养赡名目,已是添加,岂可过多!各省直田土之数,惟大郡方有四万顷、小者仅一二万顷。自祖宗以来,封国不少,假如亲王都各割一大郡,则天下土地必尽。今日非但百姓无田,即朝廷亦无田。圣子神孙源源不断繁殖,哪有土地拨给。列圣相传,遵守家法。每一个都想爱子,欲予加厚,只因祖制不敢逾越。必如是,而后万世可常行。福王所请,不过援引景府、潞府事例。潞府就封地,废府田地尚多,未尝括及民④ 《明神宗实录》卷三九一。
  ① 《万历邸钞》。
  ② 《明史》卷一二○《诸王五》。
  间。如今田地已尽,而福王租银之入已超过潞府,何必要求如此之多。至于景王久不之国,皇考穆宗皇帝在裕王府邸时,就常怀危疑,其后皇祖世宗皇帝断然勒令他之国,人心始安。景府屡请湖广地土,几至激变,当时皆讥讪皇祖太过宠爱,不是爱护他,此亦前事之鉴。臣以为祖制当遵,吉典当举。福王方建维城之固,与国同休,不当以土田小事滋生天下人之口舌。
  叶向高还进一步从当时的土地关系状况出发,尖锐批评明神宗和福王无视祖宗法律,说:假使福王庄田必足四万顷,则之国无日。福王奏称祖制,《皇明祖训》有这样的规定吗?《大明会典》有这样的规定吗?历朝功令有这样的规定吗?臣不知福王所引的祖制是什么。如系援引景王府,则自景府以前,诸王庄田从未超过数千顷之数的。唯独景府以皇祖宠爱超过分数,致坏祖制。这是由于皇祖一时没有采纳忠言的缘故,至今仍追其过错。
  福王为何引以效尤。况且今日河南、山东等省抚、按官,已将土地搜括殆尽,如复搜括不已,恐有奸徒以“投献”为名,挟仇报怨。如果这样,中州、齐、楚之间,稍有土地者必不安心其生,天下必从此多事①。
  其后,叶向高又多次上疏抗争。其他廷臣也一再力争。明神宗才被迫同意减半,改为二万顷。最后总计实给一万九千余顷。
  因为河南肥沃之地不足,只能拨给一万一千余顷。差额由山东、湖广二省各划给四千余顷,予以补齐。福王才于万历四十二年二月之国洛阳。
  在明代封国河南的诸王中,福王府庄田最多。“诚为迥逾常格”,“偏爱而私之”。据《万历邸钞》万历四十三年乙卯卷七月条载,是月户部奏中州诸王钦赐庄田之数:周王府五千二百余顷;赵王府九百九十余顷;唐王府一百四十余顷;郑王府三百六十余顷;崇王府八千五百顷;伊王府、徽王府遗地三千余顷。
  明神宗“赉予过侈,求无不获”,后继者起而效尤。天启七年(1627),明神宗第五子、瑞王朱常浩就藩汉中府;明神宗第六子、惠王朱常润之国荆州府;明神宗第七子桂王朱常瀛进居衡州府,所赐庄田,“动以万计”②。由上所述,可以看出明代王府庄田与皇庄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分布广。皇庄除了南方有湖广安陆皇庄以外,均设在京师地区的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而王府庄田则遍及全国各地。在两京十三省中,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湖广、江西、广西等省都设有王府,有的一省有多个王府。有王府必有庄田。唯有南北两京和浙江、福建、云南等省没有设立王府。“吴越不以封,以其膏腴;闽、广、滇、僰不以封,以其险远”①。这是明太祖立下的制度。永乐迁都以后,北京亦不再设立王府。① 以上综合叶向高:《请减福藩庄田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六二;《明神宗实录》卷五○八。② 此为《明史·食货志》的笼统估计。据《明熹宗实录》卷七六、七七两条记载:瑞、惠二王各请给庄田三万顷,后因无田可给,瑞府庄田“尚未得十分之一”;惠、桂二府也相差甚远。① 于慎行:《穀山笔麈》卷三《藩封》。明太祖第十八子岷王朱楩,洪武二十八年改封云南。未之国,即可见不设立的地方,一是京畿所在地,即政治中心,二是财源重地,即经济重心,三是边远地区。说明明太祖在分封诸子为王的时候,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有一些考虑,既担心他们妨碍政治、经济要地,又要防止鞭长莫及。王府最集中的地区是河南。因为它和北直隶毗邻,距离北京不远不近。洪、永以后,列圣相承,都以吴越、闽广等地为禁区,不设王府,自然也就没有王府庄田。
  第二,数量多。皇庄,包括起初的宫庄、湖广安陆皇庄和畿内地区的皇庄,总计为七万六千余顷左右。而王府庄田,有数字可考的,总计达数十万顷之多。仅设在河南省内的潞王府(卫辉)、福王府(洛阳)以及早先的周王府(开封)、赵王府(彰德)、唐王府(南阳)、伊王府(河南)、郑王府(怀庆)、崇王府(汝宁)、徽王府(钧州),合计即有庄田七万七千余顷,比全国皇庄多出一千余顷。万历六年(1578),全国官民田土总计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河南田土七十四万一千五百七十九顷。上述河南九个王府庄田占全国田土总数的1%、河南的10%左右。王府庄田之多,由此可见一斑。
  第三,规模越来越大。皇庄始创于永乐,至三十多年后的天顺朝方正式命名,且发展缓慢。迄成化朝只增加一处,直到弘治中也仅再增三处。正德时进入高峰,新建三十一处。其后,除湖广安陆兴献王庄田改为皇庄外,再没有扩张,并改名为“官地”。而王府庄田的发展过程则大不一样,与国相始终。从洪武朝开始,不断直线上升。“仁、宣之世,乞请渐广”。至英宗时,诸王所在多占夺民田。成化、弘治年间发展尤其迅速。正德以后,由于宗室人口激增,宗室禄米供应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当皇庄在嘉靖以后渐趋衰落之时,当朝皇帝世宗、神宗却逾制偏宠爱子,大量赐田,动以万计,使王府庄田的数量日益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直到明亡。《明史》曰:“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这里所说的“庄田”,王府庄田当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
  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这两类庄田,也是明代土田之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性质与王府庄田无异,都是为了侵夺国家税粮。从地理分布青,与皇庄基本相似,主要集中于北直隶地区。它们的产生与发展同样是中国皇帝制度造成的恶果。
  勋戚,即勋臣和皇亲国戚。明太祖朱元璋能够夺得天下,建立新皇朝,与一帮文武能人的帮助是分不开的。朱明皇朝诞生以后,这些人都成了开国功臣、新兴贵族。其中一些人还与朱家联姻。明太祖为了表彰他们的功劳,调节统治集团内部的利害关系,同时也为了防止这帮新贵居功自傲,影响他因故被废为庶人,徙福建漳州,复徙武冈。此后再没有封国于云南的。
  的最高统治地位,在洪武三年(1370)四月分封诸王之后,立即大封功臣,进李善长、徐达等人为国公;汤和、唐胜宗等人为侯;汪广洋、刘基等人为伯,并分别赐予不等量的庄田和佃户。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他出身布衣,又身逢乱世,为了尽快治理国家,凡事比较注意权衡利弊。因此,在对待勋戚的问题上,他又无时无刻不怀着复杂的心理,既给予各种特殊待遇,积极争取、利用他们,又处处加以防范和限制。明太祖这种双重的情感心态,在赏赐勋戚庄田的过程中,也充分地表现出来。
  首先,是赏赐的数量有限。洪武四年(1371)三月,赐李善长等六国公、汤和等二十五侯,以及丞相、左右丞、参政等临濠山地六百五十八多顷①。不仅是山地,而且每人不过十数顷。同年八月,赐大都督府佥事沐英(西平侯)苏州府吴江县田十二顷,岁计租一千石②。后又赐给铜陵县田十二顷有余,岁计租五百四十八石③。四年十二月,赐中山侯汤和田一百顷。并以千石田所收之租,赐巩昌侯郭子兴④。洪武二十五年(1392)二月,赐江夏侯周德兴田二十七余顷⑤。可见,所赐庄田少者只有十余顷,“多者百顷”。其次,是严禁私自奏讨。洪武二十五年二月,颍国公傅友德奏请怀远等县官地九顷六十余亩,以为田圃。遭到明太祖的严厉训斥:你贵为上公,食禄数千石而犹请地,独不闻公议休事耶?于是傅友德惭而退①。不仅如此,还在作风上严格要求他们。当时诸勋臣多放任庄佃之家胡作非为。明太祖对此非常气愤,立即戒谕诸勋臣,曰:古人不亏小节,故能全大功;不遗细行,故能成大德,是以富贵终身,声名永世。今卿等功成名立,保守晚节,正当留意。而庄佃之家倚汝势,挟汝威,以凌暴乡里。卿等何不严戒约之。彼小人耳,戒之不严,必渐自纵,自纵不已,必累你德也。②在这段话的字里行间,也充分表露出明太祖对那帮新贵的不满情绪。
  再次,归田于官。洪武一朝,明太祖所赐勋臣庄田,多为江南官田地。
  当时正是他进行南北征战的特殊时期,对勋臣的经济优惠,只是为了完成统一大业、巩固皇权统治而临时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所赐的庄田,勋臣们不得永久占有,实际是赐租,以田租之入充其岁禄。在那帮开国的勋臣宿将渐次凌迟殆尽之时,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洪武二十五年八月即改革公侯俸禄制度,由赐田收税充禄的间接供给形式,改为归赐田于官③、由国① 《明太祖实录》卷六二。
  ② 《明太祖实录》卷六七。
  ③ 《明太祖实录》卷八二。
  ④ 《明太祖实录》卷七○。
  ⑤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七○。
  ③ 《明史》卷三《太祖纪三》。《明会要》谓:赐勋臣公侯庄田始于洪武十年,复公侯岁禄、归田于官,家提供岁禄的直接供给形式。是月,魏国公、宋国公、曹国公、信国公、江阴侯、靖海侯、永平侯、蕲春侯,“各归旧赐田于官”④。
  当然不排除有些勋戚由于各种原因,或以种种借口,当时没有将全部赐田归还官府。但应该承认从总体上说,洪武朝对勋戚庄田的限制还是比较严格的。而且不仅是洪武朝,就是到了永乐朝和宣德朝执法仍是颇为严厉的。永乐八年(1410)十二月,有人告发隆平侯张信强占丹阳县练湖八十余里、江阴县官田七十余顷。明成祖以“贪纵厉民”命三法司杂治之①。宣德五年(1430)二月,武定侯郭玹令其家人强夺沧州南皮县民十七家田土,拆毁民居,置立庄屋;天津右卫指挥吕升阿附权势,侵夺官军屯田一千零九十余亩送给郭玹,以致军民失业,嗷嗷怨嗟。事发,明宣宗下诏曰:勋戚之家,正当谨守礼法,庶几长享富贵,乃敢纵恣贪暴如此,此非朝廷少恩。玹姑宥之,令其改过;吕升及玹家人,皆执而治之②。
  另外,此时也尚未出现中官(太监)庄田。
  自明英宗开始,皇帝多宫生内长,且年幼登基,而辅佐者又罕有贤臣、重臣,加之祖宗之法因年久而逐渐弛废,导致国是日非。中官势力因此迅速发展、膨胀,贪婪心理滋长扩张,开始涉足经济领域,插手土地,明代庄田的类别,于是增加了“中官庄田”的新名目,与皇庄、王府庄田、勋戚庄田一起,组成一股强大的势力,共同扑向农村,侵占民田,掠夺官田,私吞国家税粮。
  正统二年(1437)四月,朝廷命官勘查,发现中官、外戚所占据的田地已达六百余顷③。同年五月,又查出西宁侯、驸马都尉宋琥,太监王安、王谨,崇信伯费 ,都督刘广、史昭等六人,共计占田六百余顷①。
  正统六年(1441)三月,御马监已故太监刘顺的家人奏言:先臣(刘顺)存日,钦赐并自置庄田、塌房、果园、草场共二十六所,其蓟州草场等十所,计地四百六十八顷,谨进入官。余十六所,乞留与臣供祀②。
  明英宗诏准其奏。明代田土进献之风,从此开始。
  正统九年(1444)闰七月,明英宗赐其所宠之尚膳监太监尹奉庄田三百十亩。十二年(1447)二月,御用监太监喜宁奏乞河间府青县地四万一千五百余亩。因内多民田地,英宗命以荒闲之地七千九百八十亩赐之③。明代中时在洪武二十四年。
  ④ 《明太祖实录》卷二二○。
  ① 《明太宗实录》卷七三。
  ② 《明宣宗实录》卷六三。
  ③ 《明英宗实录》卷二九。
  ① 《明英宗实录》卷三○。
  ② 《明英宗实录》卷七七。
  ③ 《明英宗实录》卷一五○。
  官庄田,自是正式创立。
  从此以后,中官庄田与勋戚庄田,“遍郡县”,竞相发展,愈演愈烈,占地越来越多。其途径有三种:或是皇上赐予;或是私自奏乞;或是使用暴力强行霸占。
  正统十二年(1447)四月,驸马都尉王谊纵其家奴在河间府肆逞横暴,占种军民田地④。同年六月,该府青县奏言:英国公张辅看庄阍者别有庄田一百余顷,又侵占民田二十顷⑤。
  景泰元年(1450)七月,锦衣卫指挥汪瑛奏乞顺天府宝坻、昌平所属南乡等处草场一所、水旱田一百五十顷,并果园、庄屋之类。景泰帝诏令户部赐之⑥。次年三月,给事中林聪等奏言:中军都督府左都督汪泉,以后亲怙威,纵家奴杨俊等人先后占夺顺天府武清等县官民田地计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余顷①。数量之多,令人吃惊。
  物极必反。由于勋戚、中官侵夺官民田地的胃口越来越大,成为一种社会经济公害,终于引起了各界的强烈不满,纷纷要求加以禁限。
  景泰三年(1452)四月,户科都给事中李侃等人上疏弹劾中军都督佥事石彪,先令家人张政在保定府庆都县强占民田,事发恐怕连及自己,饰词妄奏。石彪叔父武清侯石亨素无家法,纵容为非,家人附势凌人,俱应处以重罪。请户部转行公、侯、驸马、伯、都督、都指挥以及勋戚大臣之家,不许令家人侵占民田。并通行各布政司、府、州、县官吏,不许容令占民田土。违者一体治罪。而景泰帝却对石亨采取包庇、保护态度,曰:“彪令家人占民田土,于亨无与,免逮问。”②景泰五年(1454)三月,给事中林聪等人再次上疏,亟言内外官员侵占田地的严重情形,要求禁势要以限田地,疏曰:分田制赋,所以供国用而养天下之民也。有官守者自有禄以养之,岂可逾制而请求乎。近年以来,内外官员多有恃宠挟恩、奏求田地,因而倚势虐人,侵占倍数。如武清侯石亨,食禄千钟,乃称养马艰难而求田地刍牧。指挥郑伦,俸禄亦厚,乃谓日食不敷而求田地耕植。百户唐兴奏求田地多至一千二百六十余顷。其田地既多,一家岂能尽种。询访其实,多是在京奸诈之徒,投充家人名色,倚势占田,害人肥己,可不为之限乎。乞命正统以来,凡势要所求田地,立为限制,少不过五顷,多不过十顷,其余侵占者,悉令还民耕种。违者治以重罪。庶豪强不得逞其欲,而下民均得沾实惠①。
  景泰帝口头上嘉纳其言,行动上照样慷慨赐予。景泰七年(1456)七月,④ 《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三。
  ⑤ 《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五。
  ⑥ 《明英宗实录》卷一九四。
  ① 《明英宗实录》卷二○四。
  ② 《明英宗实录》卷二一五。
  ① 《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九。
  准从尚膳监左少监刘祥奏请,赐予直隶真定府冀州并宁晋县清水河田地共五百八十余顷②。
  景泰之后,奏讨之风益盛。
  天顺元年(1457)正月,明英宗“夺门”复位,封武清侯石亨为忠国公。五月,监察御史杨瑄进言:忠国公石亨令其心腹至河间县唯一可耕的乡里“立标为界,悉占为己有”③。同月,又赐太监刘家林真定府深州田一百顷。十一月,都督同知于忠奏求深州田地,以树艺养赡。经户部复视有六百七十顷间隙地可以赐给,明英宗命给一百顷④。
  天顺二年(1458)三月,从惠安伯张琮之奏请,赐给顺天府武清县空地五十余顷⑤。当年,鉴于民情骚动,令皇亲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许强占官民田地,违者治以重罪”。话是这么说,实际并不这么做。勋戚中官们也不惧怕这一套,因为当时他们已经变换手法,多数都是采用“奏请”的合法形式,去达到自己侵占官民田地的欲望。
  天顺三年(1459)二月,赐太监张辉保定府新城县空地一百五十余顷①。八月,复从后军都督府带俸都督同知也先帖木儿之奏请,赐真定府深州地一百五十余顷②。继而,后军都督府带俸左都督马克顺奏求直隶真定府隆平县空地牧马,诏赐一百顷③。是年九月,从锦衣卫带俸都指挥使钱僧护的祖母陈氏之请,赐给河南归德州宁陵县黄河退滩地一百顷④,又从奏,赐给顺德府巨鹿县田一千三百余顷。稍后,再赐钱僧护真定府新乐县地一百顷⑤。十一月,户部奏劾忠国公石亨私役官军占耕直隶怀来等处地一千七百余顷。明英宗以石亨助其复辟有功,宥其罪,命没其地于官⑥。同年十二月,赐锦衣卫带俸指挥佥事阿讨剌真定府赵州宁晋县地五十顷⑦。
  天顺四年(1460)七月,赐达官都督同知和勇、都指挥使赛弗剌直隶新乐县地,各一百亩⑧。
  ② 《明英宗实录》卷二六八。
  ③ 《明英宗实录》卷二七八。
  ④ 《明英宗实录》卷二八四。
  ⑤ 《明英宗实录》卷二八九。
  ① 《明英宗实录》卷三○○。
  ② 《明英宗实录》卷三○六。
  ③ 《明英宗实录》卷三○六。
  ④ 《明英宗实录》卷三○七。
  ⑤ 《明英宗实录》卷三○九。
  ⑥ 《明英宗实录》卷三○九。
  ⑦ 《明英宗实录》卷三一○。
  ⑧ 《明英宗实录》卷三一七。
  天顺六年(1462)七月,赐广义伯吴琮没官地八十顷⑨。同月,锦衣卫都指挥使钱僧护祖母陈氏奏乞抄没庄田一百顷。这次明英宗没有允准,曰:“贵戚之家当知止足,僧护赏赐地千余顷,已足耕种,何得复求。”⑩明英宗死后,明宪宗继位。皇位易新主,风气仍照旧。勋戚、中官继续求讨不止,皇上亦依然有求必应。成化元年(1465)八月,左军都督府都督佥事、皇太后之弟、庆云伯周寿奏求河间等县田四百四十八顷。明宪宗命如数照给①。
  当时,勋戚、中官们往往以“空地”、“退滩”地为名,奏求赐给。其实并非如此,多数都是已经开垦的熟地。成化三年(1467)三月,户科给事中丘弘上疏揭露说:固国本在于厚民生,厚民生在于抑兼并。惟洪武、永乐年间,北直隶、山东地方土广人稀,太祖、太宗屡涣纶音,许民尽力耕种,永不起科。盖欲地辟民聚,以壮基图,圣虑神谟,深且远矣。夫何近年权豪势要专利病民,或称为退滩,或指为空地,往往朦胧奏请。..虽皇上天地之量,不咈其请,然群下溪壑之欲,必至无厌。承行者受其嘱托,虽知非所当得,略无执辨之词;勘报者畏其权势,虽明知有租税,亦作空闲之数。原其所由,是皆无籍之徒,窃以投献而渔猎其中,奸狡者投为管业而囊橐其内之所致也。况地逾百顷,古者百家之产也,岂可徇一人之嗜好而夺百姓之恒产哉。伏望陛下均天地育物之心,厚民生衣食之本,收回前命,还给下民。仍敕该部痛革前弊,永以重法,庶几警惧,民得聊生。
  奏疏呈上,明宪宗表面上下诏禁求庄田,曰:“继今凡有求者,一切不许,著为令”②。诏令说得非常坚决、动听,实则全是骗人的官样文章,乃至诏书墨迹未干,即于同年四月诏赐周寿顺天府涿州庄田六十三余顷。时方下诏禁求庄田,明宪宗为了自圆其说,以周寿为皇太后之弟,虽冒禁以请,亦“不得已与之”,只是说了一句下“不为例”①。事实证明,过后还是言行不一,没有停止赐予。
  将纳租税的熟地指为“空地”、“退滩”地而加以奏讨,名为奏讨,实则强占。国家的田土成为勋戚、中官的家业,税粮自然而然大量流失,为他们所侵吞。国家的收入受到损失,百姓遭受更为残酷的经济剥削。
  成化五年(1469)八月,户科给事中李森上言:皇上曾经下旨,今后凡有奏求田地者,“一切不允”。奈何权豪亲幸犹复恃恩,恣横不已。如锦衣卫带俸指挥同知、周寿之弟长宁伯周彧,诩圣夫人刘氏,屡蒙圣恩,赐给的田土已经不计其数。今周彧又奏求真定府武强、武邑二县田共六百余顷;诩圣夫人刘氏又求讨武清县地三百余顷,俱蒙允准。皇上只念及亲亲保佑之⑨ 《明英宗实录》卷三四二。
  ⑩ 《明英宗实录》卷三四二。
  ① 《明宪宗实录》卷二○。
  ② 《明宪宗实录》卷五二。
  ① 《明宪宗实录》卷五三。
  功,不忍拒之,曲从所请,殊不知其贪欲无厌。畿内田地有限,而小民赋税衣食皆出于此。一旦夺之,何以为生。且入皇朝以来,于今百年,民生日众,安得尚有不耕不稼之闲田,名曰求讨,实则强占。望陛下法祖为治,令出必行,毋以私恩废公议。特敕有司,将给赐二家之地,还民为业。今后敢有投献者,悉发戍边;奏求者许科道官劾之,治以重罪。如此,则豪强畏法,小民受惠,宗社之幸。明宪宗见疏,以为“所言良是,但已给赐者置之,余待勘报区处”②不仅已给赐者置之不问,而且继续大方给赐。成化十四年(1478)九月,赐锦衣卫千户邵宗直隶真定府深州民地一百二十四余顷①。成化十七年(1481)三月,赐内官陈显定兴县庄地三百九十余顷②。成化二十年(1484)二月,赐锦衣卫带俸千户姚福员青县地一百四十顷,从姚福员奏求也③。勋戚、中官非但奏求不已,甚至公然占夺。如成化十六年(1480)六月都给事中王垣等人所言:皇亲、锦衣卫指挥王源,“受赐之地,其初止是二十七顷,四至分明,版册可考。今其家奴别立四至,吞占民产乃有千二百二十顷有奇,可耕者三百六十六顷,中多贫民开垦成熟之地,朝廷因其乞请,并以赐之”④。
  到了弘治年,奏讨之风仍无底止。
  弘治元年(1488)五月,明孝宗准茂陵神宫监太监陆恺奏讨,赐给保定府定兴县等处田地二百顷。不久,又分别赐给该县地一百七十二顷余、武清县庄田一百四十顷⑤。
  弘治二年(1489)三月,赐驸马都尉黄镛顺天府东安、良乡二县田六十余顷。同时,以黄镛原受赐之永清县田二百又八顷转赐皇亲、锦衣卫指挥纪贵⑥。七月,户部尚书李敏奏曰:今畿内勋戚、中官庄田三百三十二处,总计占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⑦。
  弘治三年(1490)四月,赐瑞安伯王源顺天府固安县庄地二百二十五顷,复赐其母肃宁县洋东淀田二百顷⑧。三年闰九月,明孝宗从刑科给事中胡金之请,下诏禁宗室及勋戚势要之家“无故奏讨”土地,以及受人投献;妄自② 《明宪宗实录》卷七○。
  ① 《明宪宗实录》卷一八二。
  ② 《明宪宗实录》卷二一八。
  ③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九。
  ④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
  ⑤ 分别见《明孝宗实录》卷十四、五一、一○九、一一一。
  ⑥ 《明孝宗实录》卷二四。
  ⑦ 《明孝宗实录》卷二八。
  ⑧ 《明孝宗实录》卷三七、九三。
  投献者发边卫充军①。可惜也是套话,而且“无故”一词更妙,因为所有奏求者都可以找出种种借口,上疏奏请。
  弘治六年(1493)九月,皇亲庆云侯周寿变换个手法,请“承买”宝坻县官地一千二百顷。孝宗竟然下旨曰:“不必承买,准令于内拨给五百顷与管业”,继之,干脆将其余七百顷“悉以赐之”②。
  弘治十二年(1499)十二月,赐皇亲、寿宁侯张鹤龄肃宁县地一千一百二十一顷。其可常耕者,每亩征银五分③。十六年(1503)二月,赐皇亲、建昌侯张延龄涿州等处田七百五十余顷④。同年三月,赐锦衣卫带俸指挥使邵英三河县庄田二百一十五顷多⑤。
  勋戚之家,不仅大肆占夺官民田地,而且他们之间为此互相角斗,纷争不止。例如,皇亲、会昌伯孙忠原受赐永清县义河、宝坻县把门、老鸦口等处田土二千四百八十一顷。后来孙氏宠衰,把门城田一千二百顷被转赐给太监辰保。及辰保死,皇亲周寿贵幸走红,乘势奏乞,并改变四至,将孙氏之田占为己有。当周寿稍失势时,皇亲张延龄又与之争利。孝宗以二家俱为皇亲,于弘治十七年(1504)四月,再赐给周寿田地八百顷,同时将更多的田赐给张延龄。最后,周寿得二千顷,而张延龄得一万六千七百余顷①。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土地的数量总是有限的。“皇亲之家,占小民之田,罔天下之利,狼贪虎噬,漫无纪极”。当他们看到,在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等处“皆有庄田”,皇庄、勋戚、中官之田连成片,在这些地方可以随意占夺的田地已经不多,而相互竞争又日趋激烈,小民怨声惊天动地,不绝于耳的时候,为了占得更多的土地,便来个“既极于北,又转于南”,冲出北直隶,把争夺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到南方。例如,皇亲、建昌伯张延龄奏请泰州光孝寺民粮田土,以致“道路喧传,民心惊骇”②。
  明人况钟说:明初,在江南最富有的苏州府,“民无粮五百石及千石以上大户,止有小户”③。
  何良俊在谈到苏、松一带官僚发家过程时说:“宪、孝两庙以前,士大夫尚未积聚”,“两世通显,而其家到底只如寒士”,“门阀甚高,其业不过中人十家之产”。“至正德间,诸公竞营产谋利”④。
  ① 《明孝宗实录》卷四三。
  ② 《明孝宗实录》卷八○、一三一。
  ③ 《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
  ④ 《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六。
  ⑤ 《明孝宗实录》卷一九七。
  ① 《明孝宗实录》卷二一○。
  ② 以上见《明孝宗实录》卷一九○。
  ③ 况钟:《况太守集》卷七。
  ④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三四《正俗一》。
  顾起元说:正(德)、嘉(靖)以前,士大夫“求田问舍之事少”⑤。
  陈鸿说:嘉靖以前,“士大夫畏清议,归来宦囊皆淡,无豪强兼并之风”⑥。
  根据明人的这些论述,对照上面皇庄、诸王府庄田、勋戚与中官庄田发展历程的简单勾画,可以得出一个比较明确的结论:即明中叶以后,社会上刮起的那股强烈的土地兼并之风,并不是由那些科举出身的士大夫们首先刮起来的。而是风起京城,源在皇家。皇帝及其皇子皇孙、皇家亲戚和帝后身边的太监,才是这股邪风的真正始作俑者。“上梁不正下梁歪”。那些由进士、举人之类步入官场的官僚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说,只是到了正德、嘉靖以后,由于风气污染,才慢慢撕下脸皮,不畏清议,“起而效尤”,“营产谋利”,“求田问舍”,投身于剧烈竞争的旋涡中,从而加大了“风”力,扩大了“风”区,使之愈刮愈烈。
  据《明实录》的不完全记载,从正德元年(1506)到明末天启七年(1627)的一百二十多年间,朝廷新钦赐(包括奏讨)给勋戚、中官的庄田,计为二万七千九百余顷。弘治二年(1489)以前,北直隶地区已有勋戚、中官庄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两者相加,合计六万一千余顷①,占当时北直隶八府田土总数的五分之一以上②。
  正德以降,由于京师内外,“民间田土搜括殆尽”,庄田的社会危害已经暴露无遗,“地方骚然,民不堪命”,加之军国之用难以维计,于是庄田问题便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要求限制庄田的呼声步步高涨。
  正德十六年(1521)六月,顺天府通州知州刘绛奏曰:近京地方,若皇庄及皇亲、驸马、功臣田土,大为民害,..其勋戚田土,亦乞差官查理,果旧额颁赐,听令管业,照依旧制,每亩起税银三分,此外不许丝毫侵剥佃户。若系近来包占夺买等项,责令退还①。
  嘉靖六年(1527)十一月,大学士杨一清等人,眼见“近畿八府土田多为各监局及戚畹势豪之家乞讨”,以忧国忧民之心,上疏进言:“愿陛下自今以来,凡势豪请乞,绝勿复许;小民控诉,亟赐审断,庶使畿内之民有所恃以为命。夫王畿四方之本,王畿安则四方安矣。”②嘉靖八年(1529)四月,户部左侍郎王 在奏言中,提出限制勋戚庄田的办法,曰:⑤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正嘉以前醇厚》。
  ⑥ 陈鸿:《熙朝莆靖小记·甲戌康熙三十三年》。
  ① 其中有些因死亡或事故,赐田被收回,但数量不多,对总数影响不大。② 据《后湖志》卷二《黄册事产》条载:北直隶田土总数,弘治十五年(1502)计为二十七万四千四百三十三顷,嘉靖二十一年(1542)计为二十七万六千三百二十六顷。
  ① 《明世宗实录》卷三。
  ② 《明世宗实录》卷八二。
  臣奉命清查各处庄田,见勋戚之家,多者数百千顷,占据膏腴,跨连郡邑。此后勋戚日增,有限之土岂能应无已之求哉。乞如成周之制,随其官之品级而定拟多寡,别其世之亲疏而量为裁革;其自置田土不报纳粮差者,俱追断如功臣田土律,庶几为经国裕民可久之道。疏呈上,明世宗不置可否,下户部议处。尚书梁材在王 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具体办法:成周班禄而有土田,盖禄以田出也,非于常禄之外复有土田之赐。今勋戚高爵厚禄,已逾涯分,而陈乞田亩,动以数千,诚非祖宗立法之意。自今宜申明诏旨,不许妄为奏讨,侵渔小民。其已经钦赏有成命者仍与管业;中有世远秩降,或非一派相传者,量存三之一,以为墓祭之费。余皆入官,以备边储。
  至此,明世宗才明确表示态度,谕曰:已赏田土,亦宜查明,有分外强占者,俱给原王。自今勋戚大臣务各安分,以保禄位,不许妄行陈乞①。
  清查勋戚庄田的工作,自是得以逐步展开。
  嘉靖三十九年(1560),遣御史沈阳清夺隐冒庄田,计二万六百余顷。
  内中,退还民户者一万六千余顷,没官田二千五百余顷,绝户田一千九百顷。隆庆二年(1568)四月,户部复御史王廷瞻奏:“勋戚庄田,请乞太滥。或本宗已绝,为异姓所冒;或身后陵夷,为势家所夺,使国家优恤之典,为奸宄射利之资,甚无谓也。宜于初给时酌为定数,不得过多,仍诏以世次递为裁减。其无宗无爵者,悉归之官。”明穆宗准如议,令酌拟递减则数②。于是,户部奉旨议裁革勋戚冒滥庄田,并定出四条具体规定:勋臣传派五世者限田百顷;戚畹限田七百顷至七十顷;宗支已绝及失爵者夺之;奸民影射者征程入官。
  至同年十二月,复稍加修改:“元勋世裔限以二百顷,勋戚半者限百五十顷。”③到了万历十六年(1588)十二月,户部复御史刘霖题:“戚臣庄田,除皇后之亲,传派五世,准留一百顷为世业;驸马传派五世,准留十顷供主祀;其诸妃家传三世,即尽数还官。庶尊卑有别,而皇仁可永。”明神宗以为可行,但对妃家一条加以更改,令:“有出(生皇子)之妃,赐田原在百顷以下者准留。”①万历十九年(1591)十二月,正式定戚臣庄田之数:皇后家派传五世,留一百顷。
  ① 以上见《明世宗实录》卷一○○。
  ② 《明穆宗实录》卷十九;《明史》卷二二一《王廷瞻传》。
  ③ 《明穆宗实录》卷二七。
  ① 《明神宗实录》卷二○一。
  皇贵妃并贵妃家派传五世,留七十顷,以为香火地。
  后家不论旁枝别派,永远给付遵守。妃家无正派,传至三世,不论多少,尽数还官。
  驸马传至三世,准留十顷,以为公主香火地,永远给付遵守,余着还官。以后养赡、香火庄田递减,都照今规则,永远为例。②由于赐额有所限制,虽钦赐和奏乞者仍络绎不绝,但庄田之为民害,自是还是逐渐有所减轻。
  除上述皇庄、王府庄田、勋戚及中官庄田之外,明代还有为数不少的公主庄田、大臣庄田和寺观庄田。因篇幅有限,恕不一一叙及。
  明代庄田的性质和特点所有这些名目繁多的庄田,都是中国皇帝制度的副产品。如果没有皇权的存在,就不可能衍生出这些占夺官民田地、蚕食国家税粮的社会公害。封建皇帝准许建立这些庄田的本意,原是为了通过运用君主专制主义的政治特权,干预经济,插手土地,分割地租,以巩固皇权的物质基础,维持皇统“万世不易”。但结果却适得其反。不仅破坏了皇权的尊严,而且加剧了皇朝的财政困难。这可以说是明代各类庄田的一个共同点。
  另一个特点是,各类庄田的数量多而来源同一,都是以掠夺官民田地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大部分都是已经纳税的开垦田、成熟地,真正属于荒地者为数不多。而且庄田数量巨大。如前所述,皇庄至嘉靖初年已达七万余顷;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六万余顷;王府庄田,仅万历时河南省内的王府庄田即有七万余顷。它们的构成,不外赏赐、奏讨、投献、强占。依仗权势,辅以金钱,“自置田宅”者,为数极少。投献所占的比例也不少。正德初年太监刘瑾得势时,“受献为庄田者不下千顷”①。皇庄也有不少是投献的。例如,刘瑾把持朝政之日,“奸民乘隙多将军民屯种地土诬捏荒闲及官田名色投献,立为皇庄,因而蚕食侵占,靡有界限”②。但最主要的,则是来自皇帝的赏赐(包括奏乞与赐予)。兹举一条典型材料,以为证明:(嘉靖)十七年四月丁卯,户部奉旨查明革爵重犯张鹤龄、延龄顺天等府庄田,原系节年钦赏者二十四处,共三千八百八十余顷,责令原佃人户照旧承种,征子粒银解部,许每年一次关领,以为家口食费。原系奏讨者九处,共一千四百余顷,尽数追没入官。其自买顺义县庄田一处,计四百十七顷,许令变卖。诏可③。
  张氏为皇亲之家,位至侯伯,弘治间得幸之时,红得发紫,势力大得很。② 《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三。
  ① 《明世宗实录》卷四,正德十六年七月己未条。
  ② 《明世宗实录》卷三,正德十六年六月。
  ③ 《明世宗实录》卷二一一。
  其庄田的构成比例为:钦赏者占73%;奏讨者占26.2%;自买者占0.8%。这个材料对于了解明代各类庄田的来龙去脉,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第三个共同特点是,各类庄田的要害和实质,都是按照各自的政治权力,进行经济利益分配。换句话说,就是占夺、蚕食国家税粮(田租)。结果造成“奸伪百出,私门日富,国计日亏”①。因为:其一,这些庄田往往是“名为钦赐庄田,而册籍不载者”②。册籍不载,就是隐占,租粮收入自然全归隐占者所有。
  其二,明初洪、永二朝,为了复兴社会经济,改变农村生产面貌,规定在山东、河南等处允许农民尽力开垦,凡“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③,永远不纳租税,即所谓“永不起科田”。这部分田地,后来不少被侵夺,成为庄田地土。农民的血汗田变为权贵者免纳租税的家业。
  其三,势要之家“所奏请,多指民间垦田为之荒地”④。原来已经纳税的成熟田,被捏称为“荒地”,然后奏求强占,税粮也就成为他们的囊中物。其四,民田和官田的佃种者,在其所种的田土被强夺或进献以后,往往是照旧“纳无地之税”,而庄田主则“得收有田之租”⑤。
  其五,各类庄田,由于“倚势兼并”,数额巨大,“田连阡陌”,真正由其家人、家奴,或私役军士耕种的,只是少部分,大多数都是出租给佃民耕种。于是他们就在租额上绞尽脑汁,大做文章,花样百出。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不按国家规定的租额征收。“如各王府往往营谋增置庄所,或因其近便而占夺,或托为官业而奏讨,纵令旗校,加倍征租。又如各侯伯等官,强佃官地,召民转种,倍数收租。及民居既久,辄诡称造府,威逼迁移,小民惜费惧威,倍加租利”①。于“旧正额外,多方掊克,苛暴万状”。按规定:一般是每亩征子粒(租税)八升,而过取“至今五升者,民不能堪”②。过取之数,亦无疑俱流入他们的腰包。
  其六,逃避差徭。按制度规定:各种庄田,“除皇庄外,无不出办差徭者,..品官蠲免,皆有定数,即皇亲勋臣之家亦无全免之理”③。王府庄田、勋戚庄田、中官庄田等等,凡“钦赐田地,佃户照原定则例,将该纳子粒送本管州县上纳,令各该人员关领,不许自行收受”④。而且必须同时出① 《明孝宗实录》卷二一○,弘治十七年四月甲寅条。
  ② 《明穆宗实录》卷二七,隆庆二年十二月丁酉条。
  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④ 《明世宗实录》卷一三○,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条。
  ⑤ 《明武宗实录》卷三七,正德三年四月甲午条。
  ① 《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弘治十五年八月乙酉条。
  ②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成化十九年五月癸丑条。
  ③ 《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三,万历二十八年十一月丁卯条。
  ④ 《明神宗实录》卷五二九,万历四十三年二月辛巳条。
  办徭役,即使是“宗室买田不输役者,没官”。后来,各类庄田多令“自行管业”,“自收其课”,非但地方政府不得干预,且有“尽免其徭”者,致令“军国费用靡所出”。
  其七,管庄之人额外科索。皇庄,由太监经管。“管庄内官(太监)假托威势,逼勒小民,其所科索必逾常额”,“使利归群小”⑤。王府庄田的官校也从中大肆贪污。“王府所入不过十二三,而官校以下侵冒常十七八”①。勋戚庄田,“管庄之人,诛求无厌”,以致“征租害民,打死人命”②。关于各类庄田,以及其他官、民田的经营方式及其地租形态,因本书另有赋役制度专章叙述,故这里从略。
  ⑤ 《明武宗实录》卷十,正德元年二月乙卯条。
  ① 《明世宗实录》卷一三○,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条。
  ② 《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弘治十二年十二月戊戌条。
  第三章户口制度自秦始皇迄清朝灭亡,在漫长的两千多年中,中国都是实行君主专制主义集权的政治体制,国家的权力归于皇帝,皇权至高无上。经过汉、唐、宋、元以来的不断完善,到了封建社会晚期明代,皇权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大权,皆由皇帝一人独断。君主极端专制主义至此最终确立。这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变化。
  但是,这种发展和变化,并没有改变皇权存在的物质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户和田土。任何一个政权,一旦失去它们,就势必无法生存。
  管理户口和田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事关军国大计,非抓不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与历代封建帝王一样,从一开始就深刻地认识到这项工程的极端重要性,对户口和田土问题始终常抓不懈。并为此颁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相应可以具体操作的方法和规程,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与徭役征发,巩固皇权统治。
  户口,包括户数和口数。这两个数字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以农为本的封建时代,户口的升降影响更大。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速,而且被看作是国势盛衰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户口制度历来都受到高度重视。在封建国家制定的各种典章制度中,户口制度往往置于首要地位(在官修的“正史”中,户口常常列为经济政策《食货志》的首篇),并付诸实践,时时命官进行普查登记、核定册籍,实行层层管理,措施亦颇为严密。
  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而后,列圣承业治国,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
  明朝户口制度的中心问题是千方百计控制人户与土地,强制农民大众为封建国家交纳赋税,提供劳役。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节建立户帖户籍户贴制的颁行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普查登记的国家,户口制度源远流长。根据史书记载,这个制度在秦朝以前已经实行。及汉代,设有专官管理户籍。唐、宋两代,户籍编制工作日臻严密,开始划分户等。元朝统治之日,户口类别的划分更为细致,有民户、军户、匠户、站户、医户、盐户、窑户、儒户等各种户别。此外,还有驱户、佃户等。明朝的户口制度,就是在前代,特别是元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此,只要看看明朝户籍的分类,即可一清二楚: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①。
  《明史·食货志》曰:“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籍,通俗也叫册”②。所以,户籍也可以称为“户册”。明太祖所以在建国之初急于“籍天下户口”,是事出有因,非籍不可的。因为人户和土地是封建国家赖以生存的两大支柱。而土地又要依靠劳力进行开发耕种。不掌握户口,不明人丁事产,就不能了解基本国情,征发赋役也就无从下手。由于元末以来,连年战争,兵荒马乱,人民流散,田册、户册,或毁于兵火,荡然无存;或面目全非,严重失实,不足为凭,“民有一户应数十户差役者”。所以,整理户口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刻不容缓。建国以前,明太祖在四出征战,炮火纷飞的日子里,就多次下令在其控制的区域内“籍户口”。
  明建国以后,洪武元年(1368)立即命中书省议役法。以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补足,名曰“均工夫”,立册叫“均工夫图册”,行于南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③。均工夫,按田出夫,只求夫役与田亩一致,尚未与丁口多寡挂起钩来。同年十月,明太祖命各地总兵官收集元代户册。洪武二年(1369)下诏:“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①“许以原报抄籍为定”,就是暂时允许以元朝的户籍为准。时值建国之初,社会秩序仍然相当混乱,漏口、脱户者不可胜计,暂时承认原有户籍的做法,当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
  ② 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9 年第13、14 期。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六。
  ①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口》。
  是可取的。但毕竟非长久之计。明太祖一直以“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深感不便,屡思改变这种局面。于是在洪武三年(1370),进一步派遣一部分军人与行政官员,分赴各地核实民户,统计人口。这也是明朝历史上第一次比较全面的人口大普查。户部奉命在普查的基础上制订户籍、户帖。籍保存于户部,帖则由民自己保管。
  户帖,最初是由宁国知府陈灌(瓘)创制出来的。元朝至正二十六年(1366),明太祖朱元璋命陈灌为宁国知府。陈灌为良吏,关心民间疾苦,在府内大力除弊兴利,“革兼并之俗,核欺隐之籍”,首创户帖之制。明太祖得报,以为可法,遂取以为式,颁行天下②。对于这种户帖的创设与规制,明人多有记述。其中,以李诩《戒庵老人漫笔》一书所记,似最为详尽。兹摘录于下: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哩。教中书省置下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看他家人口多少,写得真,著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著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著的,便是好百姓,比不著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帖,付本户收执者。
  一户某府州县乡都保附籍户计家口男口成丁不成丁妇女口大小事产基田瓦草屋右户帖付某收执。准此。洪武三年十一月日。
  书中,又谓此帖“周围梅花阑,大不满二尺,号数处用户部印合同半铃,年月日下空处用全印,后有一大部字,印下花押,直连者三,又横并者三,无官吏职衔姓名。背后沿边,县刊一小牵长腔宕印于其上,首行云:江阴县提调官,下分注知县钱文德,县丞傅学。第二行司吏麋宗文。第三行典史朱贯道。每人皆有花押。末行洪武三年十一月日。县印向前,不在年月处”①。
  据称,洪武户帖的原件,今世有存。李诩是明朝常州府江阴县人。他所记的江阴县户帖,与其他地方的户帖,规制完全一样。由上可见,明代初年户帖的内容与格式,主要有以下三项:前面,记载皇上圣旨;中间,写明户主姓名、籍贯,全家口数,分为男子成丁、不成丁以及妇女大口、小口,俱记各人姓名、年龄及其与户主之亲属关系;最后,登录事产。包括不动产(如房屋、田地)以及动产(如船只、耕牛)等之种类与数量。“唯不载户丁等则及田地科则等,此其与赋役黄册不② 参见《明史》卷二八一《循吏传·陈灌》。
  ① 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卷一《半印勘合户帖》。
  同之处”①。
  户帖制的推行,对于明代初年的政治、经济、军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它从洪武三年起全面实施,迄洪武十四年(1381)编造“赋役黄册”为止,在十多年间一直是明太祖用以管理户口、征派赋役的主要根据。不仅为他完成统一大业,巩固新生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是对“均工夫”法的完善和发展,并为实行赋役黄册制度创造了条件。
  然而在另一方面,户帖制亦有其不足之处。它“不载户丁等则及田地科则”,势必容易造成赋役征调轻重失宜。同时,户帖上所登记的人口、事产,又都是静态的,不能及时反映出其动态变化,也没有涉及到人口与财产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些都迫切要求建立一种更为有效的管理机制,一方面使国家的赋役征收能够有保障,另一方面又使百姓的赋役负担能够平均一些。
  编造赋役黄册众所周知,全国赋役事务,原由中书省负责管理。洪武十三年(1380)
  正月,明太祖以中书省丞相胡惟庸谋叛为由,将其杀死,并宣布永罢丞相制,革除中书省,分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暂时解决了皇权与相权的矛盾,集大权于他一人,皇权从此登峰造极。但是,在经济上仍面临着许多困难与挑战。其中,最严重的现象之一,就是户口混乱,漏口、脱户、隐瞒丁产者数多,从而引起赋役负担严重不均。隐瞒丁产,直接威胁国家赋役征派;赋役不均,则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这两种现象集中到一点,都不利于皇权的巩固。因此,非改变不可。
  如何改变,这又是一道难题,需要认真思考,细心做好。当时中国已是一个世界大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又都是一家一户,基本上处于一种分散状态。如果没有一种严密的组织机构,以及可以具体操作的管理系统,是绝对难以办到的。为此,必须首先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由他们自己管理、监督自己,即赋役由民出民管,公共事务、社会治安,也由居民自己负责维持。明太祖的聪明伟大,就在于他善于审时度势,抓住时机,敢于进行变革,政治、经济同时并举。而且讲求策略,每做一件事都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为了在户帖的基础上,更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的户口与土地,他首先改革地方政权组织,仿前代里甲之制,强化户口管制。元代基层一级的政权单位为“社”,每社五十家。明太祖废“社”,编民为里,实行里甲制。通过里甲组织,把本里本甲的赋役管理起来。从改变农村政权组织形式入手,以达到管理经济的目的。
  为了管好赋役,洪武十三年以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始“编置小黄册”,而后各地相互仿效、创新,不断摸索,加强赋役管理。洪武十四年,明太祖① 梁方仲:《〈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北京师院学报》1980 年第3 期。认为时机成熟,“以赋役不均,命户部编赋役黄册”①。并以该年为全国第一次大造之年,以后每十年编造一次。其内容、编造方式、管理程序是这样的:第一,在乡村以一百十户为一里①,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人(户)。每年役使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负责一里一甲之事。里长、甲首轮流担任,其先后次序以丁、粮多寡为定。每十年为一周,叫做“排年”。
  第二,在城镇同时实行这种管理体制,只是建制单位名称不同。乡村叫“里”,城中称“坊”,城乡结合部为“厢”。坊、厢的钱粮差役,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由坊长、厢长督责,差役由坊、厢内的居民按丁轮充。
  第三,每次编造黄册时,每里编为一册。册的前面绘有一个总图。鳏寡孤独不服徭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于图尾,称为“畸零”。僧人、道士给以度牒(身份证明文书),凡有田者编入民册,按一般民户征派赋税;无田者亦称为“畸零”。
  第四,赋役黄册每隔十年,由有关衙门重新核实编造,以丁、粮增减而定里长之升降。册一式四份,一份送户部,其余三份分别保存于司(省)、府、县。送呈户部的那份,册面用黄纸,故称为黄册②。黄册于年终进呈,然后转送南京玄武湖后湖东西二库收藏。每年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
  明中叶以降,各种典章制度多遭到破坏。赋役黄册也徒具形式,失去实际意义。官府征收赋税,编派徭役,往往自行另造一册,时称“白册”①。① 《明史》卷一三八《范敏传》。
  ① 《明史》卷三《太祖纪三》云: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己丑,“谕户部编民百户为里。婚姻死丧疾病患难,里中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春秋耕获,通力合作,以教民睦”。此处百户为里,似为居民互助合作组织。② 关于“黄册”一词,明人张萱《疑耀》卷二另有一种说法:“今制,丁口税粮,十岁一籍其数,曰黄册。自刘宋时已有之。齐高帝即位,尝敕虞玩之与傅坚意检定。诏曰:‘黄籍,人之大纲,国之政端’云云,时亦称人籍。今世多不解黄字之义。余偶阅唐开元制,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帖,三年一造户籍,即今之黄册也。谓之曰黄,亦自男女之始生登籍而名耳”(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4 页)。
  ① 以上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关于明太祖颁定的赋役黄册,史料多有记载,俱可资参考。其中,傅维鳞《明书》卷六八《赋役》一文所载,似更为详细清晰。其文如下:“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其不能十户,或四五户,若六七户,名半图。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各编一册,册首为总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系于百十户之外,著之图尾,曰畸零带管。册成,上户部,而省、府、州若县各存其一以侍会。皆十户。有司将定式给坊、厢、里长,令人户诸丁口、田塘、山地、畜产,悉各以其实自占,上之州、县。州、县官吏查比先年册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产、田塘、山地贸易者,一开除,一新收,过割其税粮。其排年,坊、里长消乏者,于百十户遴丁粮近上者补之。有事故绝者,附畸零。”
  以里甲为基层单位,编制赋役黄册,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一项重要变革。以里中富裕者(丁、粮多者)轮充里长;以老人劝督里中居民,“导民善,平乡里争讼”,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另一个特点。如前所述,明代对户等的划分,俱以职业为标准,“毕以其业著籍”,为其户籍制度的根本特征,但它却是沿用元代旧制,非明代之创举。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凡漏口、脱户,必须向官府自首,目的是防止人民逃避赋役。
  明代的役法,实行配户当差制,即由朝廷佥拨一定数量的人户去充当某类特定的差役,时称“户役”。最主要而又最重的户役,有民户、军户、匠户、灶户四种。役户各有籍,“列其人户丁数于内,以便差派。民户籍、灶户籍隶户部,军户籍隶兵部,匠户籍隶工部。全部各类役户在五十种以上。充当户役的则是全国的编户齐民。上述四类役户中,军户户役、灶户户役最重”②。军户、灶户,都是世代永充,不得更改。匠户也是如此。赋役黄册,侧重于户口管理,强调人户统计与控制。洪武十四年第一次大造黄册时,南直隶应天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广东、广西、四川、湖广、江西、福建等十二省(布政司),编入赋役黄册的户口数,共计为一千零六十五万四千三百六十二户、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五百零五口。
  以里、坊、厢为编审赋役的基层单位,以及里长、坊长、厢长职能的确立,是明代赋役管理体制日为完善的表现,也是当时地方基层政权暂趋成熟的反映。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封建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外出(百里之外)时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路引”(通行证)。其组织系统之完备,层层管制之严厉,实超越于前代。
  可是,在封建剥削制度下,这种层层控制的高压政策,事实上很难维持下去。更不可能杜绝人户逃亡、移徙,隐瞒人户的现象更是有增无减。终于迫使封建皇朝不得不认真对付这部分群众。
  ② 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9 年第13、14 期。第二节抚辑各色人户《明史》称:“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①在封建社会,“逃户”与“流民”的出现,往往有着非常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历史、地理因素,但从根本上说,则是为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剥削压迫本质所决定的。附籍,却有些不同。应该说,它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人口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至于朝廷所实施的“移民”,原因更复杂,这个问题将在下面专门叙述。这里先介绍朝廷对待逃户、流民、附籍等各色人户的政策。
  关于逃户与流民逃户和流民的产生,除了“避徭役”、“年饥或避兵”之外,躲避赋税也是一个主要原因。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这两种情况,历代皆然。就明朝而言,从明建国开始,迄明朝灭亡为止,逃户与流民从未间断。从发展阶段来看,大约可以宣德朝为界始,宣德以前,由于国力相对强大,社会比较稳定,逃户和流民问题尚不十分突出,规模小,对封建国家的直接威胁还不严重。从宣德后期开始,从南到北,人民逃亡的现象已经变得相当严重。为了明白起见,先将《明实录》所记洪武二十四年(1391)至正统十二年(1447)五十多年间,逃户与流民的一些资料,表列于下: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山西繁峙县逃民300 余户,“累岁招抚不还”。
  迫于苛政。《明太祖实录》卷208 。
  建文四年八月丁丑南直隶淮安、北平、永平、河间诸郡流移复业者71300余户。
  “ 避兵流移”。
  《明太宗实录》卷11 。
  永乐元年正月庚辰北平布政司流民复业者130600余户。
  《明太宗实录》卷16 。
  (续表)
  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永乐元年闰十一月了未河南开封诸府复业之民302230 户,计男女1985560 人。未复业者32050 余户,男女146020 余人。
  因赋税繁重“不得已而去”。
  《明太宗实录》卷25 。
  永乐五年八月壬辰广东揭阳诸县民多流徙者,近招抚复业1000 余户。
  “此皆逃避差役之人”。
  《明太宗实录》卷70 。
  永乐八年七月戊子山东莒州等县复业之民13400 户。《明太宗实录》卷106 。
  永乐十六年二月癸巳湖广随州等地各处逃来之民5O0 余户。
  “厄于饥寒”。《明太宗实录》券197 。
  永乐二十年十月戊子山东高密县复业逃民700 余户。“科差烦扰,衣食不给”。
  《明太宗实录》卷252 。
  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浙江海宁等县民逃徙复业者9100 余户。
  “科敛无度所致”。
  《明宣宗实录》卷12 。
  宣德三年闰四月甲辰河南南阳诸县由山西流入之饥民不下10 余万人。
  “民饥流移”。《明宣宗实录》卷42 。
  宣德五年十一月甲寅河南开封等府逃民复业者115600 余户。
  徭役所致。《明宣宗实录》卷72 。
  宣德十年六月丁未河南彰德等府逃民复业者50000 余户。
  “追累年负欠税粮,民不聊生”。
  《明英宗实录》卷6 。
  正统二年三月戊午陕西汉中逃民四、五万人。“比因徭役频繁,饥寒《明英宗实迫切,遂致转徙”。录》卷28 。
  (续表)
  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正统二年四月戊寅河南归德诸处逃民540 余户。“赋税浩繁,家道贫窘”。
  《明英宗实录》卷29 。
  正统五年正月辛亥真定、太原各州县招抚逃民复业计36640余户。
  租役烦扰。《明英宗实录》卷63 。
  正统五年正月甲子山西、河南等处流民34230 户。“贫民困乏,迫于科关,遂致逃移”。
  《明英宗实录》卷63 。
  正统五年十二月甲午山西招回复业流民计11533户。
  “岁荒艰窘,流移各处”。
  《明英宗实录》卷74 。
  正统十年五月庚子凤阳宿州自山东、山西诸处逃入之民动以万计,已招抚男女4100 余人,计780余户。
  差徭所致。《明英宗实录》129 。
  正统十二年三月戊子河南邓州自山东、山西逃入流民350 余户。
  “徭役繁重,逃移至此”。
  《明英宗实录》卷151 。
  正统十二年四月戊申山东青州诸城县民先逃移者10300 余户,继又逃者2500 余家。
  “地瘠民贫,差役繁重,频年荒歉”。
  《明英宗实录》卷152 。
  正统十二年五月壬子河南自各处逃入流民将及20 万,尚有行勘未尽之数。
  累因旱伤,辗转流移。
  《明英宗实录》卷154 。
  正统十二年六月丁卯山东兖州府沂州饥民逃移者5500 余户。“累岁旱涝,民饥逃移”。
  《明英宗实录》卷155 。
  表中所列的数字,虽然只是一小部分,但从中不难看出:在此五十多年间,从南到北,从东到西,都已出现大批逃户和流民。如果每户按五口计算,人数多达440 余万(包括复业与尚未复业)。在如此众多的“辗转流移”的农民中,不排除有些在元末战争中已经弃家逃出,但大部分都是明皇朝建立以后,由于经济剥削和“靖难”战争等原因而造成的。无论是还乡复业者,还是累招不还者,概不例外。洪熙元年(1425)十二月,浙江海宁县的奏言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民逃徙复业者九千一百余户,所欠夏税丝绵四万余斤,粮三万余石,乞恩优免。上谓尚书夏原吉曰:一县几何民,而逃者九千余户。此必官不得人,科敛无度所致”①。宣德时,宣宗又说:“人情皆欲安居,谁肯弃业他徙。只缘有司不善抚恤,横征暴敛,致其如此。”②他还① 《明宣宗实录》卷十二,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条。
  ② 《明宣宗实录》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条。
  说:“天下人民,国初俱入版籍,给以户帖,父子相承,徭税已定。近年各处间有灾伤,人民乏食,官司不能抚恤,多致流徙。”③正统时,英宗说:“朕自即位以来,屡诏轻徭役,蠲逋负,慎简官僚,善加抚字。今岁未为荒歉,而民流移如此。盖由府、州、县官尸位素餐,苟且度日。稍有科差,则放富差贫。征收税粮,则横加科敛。或徇势要所嘱,督追私债,甚于公赋。或为豪猾所饵,通同侵渔,无所不至。以致小民不能存活,弃家业,携老幼,流移境外”④,“迁徙不常”⑤。
  逃户与流民大量涌现的后果是,“田地荒芜,庐舍荡然”,经济萧条。
  例如:苏州府太仓城,洪武二十四年编造赋役黄册时,原有六十七里、八千九百八十六户。至宣德七年(1432),只余下十里、七百三十八户。四十一年间,户口逃亡十分之九①。经济最发达的苏州府尚且如此,其他地方也就可想而知了。人户逃绝,田多荒芜,势必“逋负税粮,遗累乡里”,“公私耗竭”,皇权的经济基础也受到猛烈冲击。为此,必须有相应的政策予以调整。
  逃户明初洪武、永乐二朝,对选户的政策一般说来是恩威并重,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有暴力强制,又有宽恤之举。洪武二十三年(1390),明太祖命国子监生会同各地府、州、县官员,审查逃户,派人押回原籍复业,免其徭役一年。而对于老弱不能还乡以及不愿还乡者,则令所在著籍,授田输赋②。洪武二十四年(1391),山西繁峙县奏言:“逃民三百余户,累岁招抚不还,乞令卫所追捕。”明太祖不同意,谕户部官曰:民窘于衣食,或迫于苛政,因此而逃,宜听其随地占籍,令有司加以善抚③。永乐七年(1409),山西安邑县奏曰:逃民田土荒芜,而税粮尚征,里甲赔纳。明成祖立即指示户部尚书夏原吉,说:百姓必耕以给租税,既弃业逃徙,则租税无出。若令里甲赔纳,必致破产。破产不足,必有逃徙。于是租税愈不足。应马上发文,凡有此种情形者,一律停止征收租税④。永乐十九年(1421),令原籍有司核审逃户。永乐二十年,山东高密县奏言:“逃民七百余户,已还乡复业。其历年所欠粮料,上司一再遣官催征,请予宽免。”明成祖即谕户部官,宜申令有司:“自今逃民复业者,历年所欠粮料等物,悉与蠲免。”①永乐帝勇于开拓进取,他在位二十二年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壮大作出了重③ 《明宣宗实录》卷六九,宣德五年八月乙未条。
  ④ 《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七,正统十年三月辛丑条。
  ⑤ 《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一,正统九年九月己酉条。
  ① 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② 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逃户》;《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八,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条。
  ④ 参见《明会要》卷五○《民政一·逃户》。
  ① 《明太宗实录》卷一二四,永乐二十年十月戊子条。
  要贡献。但他毕竟是一位封建皇帝,有功劳,亦有过错。他在位期间实施了一系列的大动作,有的值得歌颂,有的难免有副作用。当时最为轰动的有三件:迁都北京、出兵安南、派郑和下西洋。这三件事都有得有失,既为大明帝国树起了威武强盛的形象,又使国家财力消耗太大,增加了百姓的赋役负担。于是从宣德朝开始,人户逃亡的现象很快蔓延开来。宣德帝为了制止这种现象、巩固皇权的经济基础,宣德五年(1430),一方面,选派一批廉能官往治财源所系或名都大邑等繁剧难治之地:以况钟为苏州知府、赵豫为松江知府、莫愚为常州知府、马仪为杭州知府、陈本深为吉安知府、罗以礼为西安知府、邵旻为武昌知府、陈鼎为建昌知府、何文渊为温州知府。又择才堪重任之臣周忱为工部侍郎,巡抚财赋重地江南,督责税粮,整理赋役,均平官民田科则;另一方面,还是实行宽恤政策。他说:“人情皆欲安居,谁肯弃业他徙?..比闻漳州强贼,皆是逃民,罪虽可诛,情亦可悯。推原其始,责在有司,其即榜示各处,务从宽恤,若有扰害,致其逃亡者,罪不贷。”②正统元年(1436)六月,为了摸清各地逃户的情况,命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直隶、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若系军籍则开某卫军役及有无缺伍,送各处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与户由执照,仍令照数纳粮。若本户原有了多税粮十石以上者,今止存一二丁者,认种地五十亩。原籍有人办粮者,每人认种地四十亩,俱照轻则民田例,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系军匠籍者,仍作军匠附籍,该卫缺人,则发遣一丁补役。该轮班匠,则发遣一丁当匠。原籍民灶籍,灶户免盐课,量加税粮。如仍不首,虽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辗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俱发甘肃卫所充军①。
  正统八年(1443),令逃军、逃匠、逃犯人等,自首者免罪。
  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明军惨败,国力大衰,社会开始动荡不安,逃户现象加剧,一些大臣对此深为忧虑。景泰五年(1454),镇守福建兵部尚书孙原贞上言:臣昔官河南,尝稽核逃民簿籍,凡二十余万户。此辈悉转徙南阳、唐、邓、樊间,群聚谋生,安保其不为盗?宜及今年丰,遣近臣循行,督有司籍为编户,给田业,课农桑,立社学、乡约,使敦本务业。生计既定,徐议赋役,可无他日患矣②。
  成化四年(1468)三月,巡抚陕西右都御史陈价奏曰:“平凉、延安、庆阳等府所属人户,为因年荒贼扰,逃移外郡十有七八。所遗田土、粮草、② 《明宣宗实录》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条。
  ①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逃户》。此处文字据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第6 页,中华书局1982年版。
  ② 《明英宗实录》卷二四七,景泰五年十一月辛酉条。
  钞、绢,俱责现存人户代纳。存者被累,亦欲思逃;逃者惟虑追赔,不愿复业。臣愚,欲将逃于河南、山西、湖广、四川地方者,或行文彼处官司差人送回,或令回文原籍府县发人起取。无分彼此,悉与口粮。其代逃户赔纳者,悉与蠲除。凡公私逋负,一皆停免。庶逃者乐于复业,而存者不致思逃。”奏疏呈上,下户部商议,以为“逃民近而知所向者,宜如拟起取;远而无定在者,宜行该巡抚官勘实遣回。于粮差实免二年,于赔纳则量蠲其半”。诏从之①。
  弘治十二年(1499)二月,巡抚湖广都御史阎仲宇奏:“本镇地方,多流民啸聚。请下各州县审核,有系逃军、逃匠、逃囚者,各递解原籍处理。其不系逋逃,愿自还乡者,抚遣以归。如住久置有产业,不愿回还者,照例收附里籍,三年之后,随垦田多少,从轻纳粮当差。若军匠冒称民籍者,从原籍官司查取改正。”诏从其议②。
  由此可见,明朝廷对逃户的政策不外数条:动用武力强迫还乡复业;老弱不能归或已在外地成家立业等原因而不愿归者,准予所在附籍;适当减免赋役;原来的户籍不得改变。中心是为了使所有的民户都必须有户籍,人人都在户口管制之列,而且不得改变原来的户籍类别,以保证社会治安和应征丁粮数目。
  明代的“逃户”,就其政治、经济地位而论,除了以贫民为主体外,还有一种类型,那就是有钱有势的富户。富户之逃,起于明太祖仿效汉代徙富民实关中之制,又惩元末豪强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尝命户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应天十八府州富民万四千三百余户,以次召见,徙其家以实京师,谓之富户。成祖时,复选应天、浙江富民三千户,充北京宛(平)、大(兴)二县厢长,附籍京师,仍应本籍徭役。供给日久,贫乏逃窜,辄选其本籍殷实户佥补①。
  宣德以后,随着法制松懈和贫民逃亡日趋严重,那些当初被迁徙南京、凤阳、北京的富户,也由于长期困累于徭役,纷纷开始逃窜。于是朝廷在宣德年间又出台了对付富户逃亡的政策,总的精神比对贫民逃户严厉得多。宣德三年(1428)定制:凡富户逃亡,一律发边境地区充军,官司、邻里隐匿者,俱坐罪。宣德六年又令: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处者,正犯发口外充军。
  至成化时稍作变动,令顺天府查勘在逃富户,应清勾者,造册送部,发① 《明宪宗实录》卷五二,成化四年三月庚辰条。
  ② 《明孝宗实录》卷一四七,弘治十二年二月癸丑条。
  ①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富户》;《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关于明太祖移徙富户实京师及其户数,《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条云:明太祖谕工部臣曰:“昔汉高祖徙天下豪富于关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师天下根本,乃知事有当然,不得不尔。朕今亦欲令富民入居京师。卿其令有司,验丁产殷富者,分遣其来。于是工部徙天下富民至者凡五千三百户。”各该司、府、州县,拘解补役。
  迄弘治朝始为放宽,改为罚银助役。弘治五年(1492)令:顺天府在逃富户,各省不必起解,每户每年征银三两,转发宛平、大兴二县帮贴见在厢长当差。嘉靖时,又进一步放松,减为征银二两,以充边饷。嘉靖二十九年(1550)题准:将原收富户银两,历支四百两,给宛平、大兴二县厢长代役。仍行文原籍查各富户果系逃亡,节年累徭户帮佥者,自本年为始,每名减银一两,止征二两解部②。
  流民“流民”与“逃户”(富户除外),有时很难分别开,按照《明史·食货志》所下定义,只是起因有所不同而已,“逃户”主要是为了逃避徭役,而“流民”则主要是由于饥荒和兵火所致。明清之际王夫之说:“流民,不知何时而始有,自宋以上无闻。大抵自元政不纲,富者骄而贫者顽惰,有司莫之问。未流之先,不为存恤;既流之后,不为安集,相沿至于成化而始剧。初为流民,既为流寇,遂延绵而不可弭”①。流民,“自宋以上无闻”一说,恐有些失实。在封建社会,哪朝哪代没有流民。而元代末年以来,流民成批涌现则属无疑。明朝从宣德开始日趋严重,至成化时规模空前,矛盾激化,并主要集中于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诸省。
  据《明宪宗实录》卷十九,成化元年(1465)七月辛未条记载,当时仅南阳及荆、襄一带,就有流民十余万人。同书卷六一,成化四年十二月丁酉条称:于时荆、襄、安、沔之间,“流民不下百万”。
  明初洪武、永乐二朝,对待流民的政策,与对待逃户大体相当,主要是以招抚为主,减轻赋役,令其还乡复业。洪武初年,韩政镇守河北,由于实行招抚政策,流民复业者甚众②。永乐四年(1406)九月,朝廷对苏、松、常、杭、嘉、湖六府流民加以救济,还乡复业者达十二万余户。永乐六年四月,明成祖下诏:凡流民归里复业者,三年免予赋役。宣德以后也基本上如此。宣德三年(1428)七月,工部郎中李新自河南回京,奏曰:“山西饥民流徙南阳诸郡,不下十余万。官司遣人捕逐,民愈穷困,死亡日多。”宣德帝遣官抚辑,发仓粮赈济。正统时,除继续使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救助之外,又从组织上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正统四年(1439),英宗令流民勘籍编里互保,由所在甲长严加管束,并设抚民佐贰官。凡归本籍务业者,官给耕牛、种籽、口粮。又从河南、山西巡抚于谦之请,对流民复业者免征税粮。正统六年(1441),山东、陕西二省流民二十余万人流入河南,于谦发粟救济,同时令官安抚,授田给牛耕种,流民得以安居务业①。景泰初年,对河南、山西等处流民还乡复业者,有的计口给粮,有的免除赋役五年。
  ② 以上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富户》。
  ① 王夫之:《恶梦》。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388 页。② 《明史》卷一三○《韩政传》。
  ① 参见《明史》卷一七○《于谦传》。
  至成化朝,由于土地兼并加剧,加之灾伤频仍,河南、陕西、湖广、四川等省,流民蜂拥而起,且集中屯聚荆襄地区,发动武装起义,成为明朝历史上流民潮最为高涨的时期。封建国家对流民的政策,也从此发生了明显变化,一方面以军事镇压为主,另一方面令添设专官抚治,从组织上行政上加以控制。
  是时,从各处流入湖广荆、襄山区的流民,多达百万人。成化元年(1465)三月,刘通号“刘千斤”,集众数万起义,署将军、元帅等职,称“汉王”,建元德胜,进军于襄、邓之间。次年闰三月,朝廷派大军镇压,刘通被俘遇害。成化六年十一月,其党李胡子等人冒死起义,称“大平王”,设立总兵、先锋等职。朝廷前后调兵二十五万,分八路进行血腥围剿。与此同时,为了整治荆襄山区流民,朝廷不断加强地方统治力量,于湖广境内增设府、州、县,在湖广周边地区设专官进行抚辑。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副使一员,于汉中抚治流民。又专门为此增置府、县,建立郧阳府,设上津等县,从事统治。成化十七年(1481),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员,在重(庆)、夔(州)、保、顺四府,抚治流民。弘治八年(1495),添设河南布政司参议一员,于南阳县抚辑流民。自是,一时席卷湖广等地的明代流民大潮,次第平息,有的就地附籍,有的被迫还乡复业。
  明朝统治者采取上述种种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把人民紧紧控制在国家手里,维护户籍制度,防止人户流徙、动摇赋役根基,以保证“皇统万世不易”。
  随着流民大潮的结束,从正德年开始,朝廷对各地流民又逐渐恢复以经济扶持的做法,进行优恤安抚。正德十三年(1518)正月,给京师流民发放米粮,每人三斗。次年五月,诏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广流民归业务本者,官给粮食、庐舍、耕牛和种籽,五年免纳租税。嘉靖二十四年(1545)二月,诏流民还乡复业者给耕牛、种籽,开垦闲田者十年免租。隆庆元年(1567)七月,招山东、河南被灾流民复业,免租五年。万历四年(1576),刑科给事中郭四维言:山东百姓流移,有一邑而逃数十社者。皆因灾眚频仍,催科无序。数年之逋,取盈一时,小民安所措足。乞谕有司,务酌缓急,加意招徕,有不称者,治以抚按法。万历帝以为然。
  关于“附籍”与鳏寡孤独“附籍”,简单说就是原先外来的人户,附入后来所在地的户籍,成为当地正式的编户民。其由来原因很多。主要有二:大量的是原来的“逃户”与“流民”,其次为文武官吏及其家属。前者,缘于封建剥削制度;后者,是出于维持国家机器运转,加强统治力量。
  附籍封建皇朝为了控制户口和土地,严禁百姓流移,变乱户籍。然而,残酷的政治经济压迫,又不断制造出一批又一批的逃户与流民,无论统治者采取什么手段,都不可能使他们一一回到原籍,终归有一部分人在他乡异土生存下去,传宗接代。另外,由于明代实行官员回避制度,不得在原籍从政,必须异地对调,一些文武官死于外乡,而其家属不能回到原籍,不得不就地入籍。对这些人如何处置、管理,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生产发展、社会秩序,以及对待官僚家属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在这方面,明皇朝的政策主要是区别户等,宽严相济。具体有:第一,对非世袭的民户,许予随地附籍。例如,正统初年山西参政王来疏言:流民所在成家,及招还故土,每以失产复逃去。乞请随在附籍为便。上从其请①。
  第二,对世袭的永充户,不许随地附籍。例如,景泰三年(1452),令民籍者收附;而军、匠、灶役户,冒充民籍者,发还。这条规定,到了嘉靖年间有所松动。嘉靖六年(1527),诏巡城御史,严督该兵马司官查勘京师附住军、民人等,其年久置立产业者,令附籍宛平、大兴二县,一体当差,仍暂免三年,以示存恤。嘉靖四十四年(1565)九月,又令编南畿流民户入籍。
  第三,对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按其离原籍道里远近酌情处置。正统十三年(1448)令,凡离本籍千里者,准予收附;不及千里者,发还本籍。景泰中,令文职改调事故(事故,指或被处死,或病死,或受处分等)等项官员遗下家子弟,如有畏避原籍军、匠、灶役,朦胧报作民籍寄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发原籍官司收管,听继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附籍问题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坚持人户“毕以其业著籍”,不得变乱,凡世代永充的军、匠、灶户,更不得改变。总而言之,凡人户都必须编入户籍,纳入朝廷的管理范围,不得脱户。若离开原籍,应随地附籍。否则,就要受到惩罚。《明律》第四《户律一》明文规定:“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
  鳏寡孤独如果说,一些“附籍”者流落异乡的处境有时令人为之可叹的话,那末,许多鳏寡孤独者的命运,更使人感到怜悯。这些人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往往不为人注意,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当然,他们中间也有所不同,有的有田产无劳力;有的两者皆无,是社会的负担,国家的包袱。但无论哪一种情况,这个群体毕竟是人户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养其年,送其老。也正因如此,历代对他们都采取优恤政策。明代亦不例外。
  明建国之初,虽然民力财力俱困,百废待举,明太祖也没有忘记他们。
  洪武元年(1368)七月,下诏救济中原贫民。八月,又诏对鳏寡孤独者时加存恤。同时着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于洪武五年(1372)五月在全国各郡县置立养老院(养济院),收养无业贫民,每人每月给米三斗、薪材三十斤,① 参见《明史》卷一七二《王来传》。
  ② 以上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附籍人户》。
  冬夏各给布一匹,小孩发给大人三分之一的口粮。又设漏泽园,收埋贫民,在府州县立义冢。对高年者,实行养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赐爵。洪武八年(1375)正月,明太祖命给穷民无告者房舍、衣食。尔后,多次下令给钞和口粮。洪武十四年(1381),编制“赋役黄册”时,尽管他们不能服徭役,也没有抛弃他们,将其编入里甲组织之中,列于图尾,名为“畸零”,视其为整个国家户口的有机组成部分①。洪武十九年(1386)四月,诏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每年给米六石。建文元年(1399)令每年给米三石,由亲戚收养;笃废残疾者收入养老院,按例支取衣、粮。宣德元年(1426)十一月,命顺天府尹加意恤贫,一概收入养老院。天顺元年(1457),令收养贫民,在大兴、宛平二县各设养老院一所,日给二餐。成化以后,由于流移日多,经济困难,救济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京师地区。但救济物多为董事者据为私物。成化十六年(1481),户部进言:大兴、宛平二县,岁廪孤老七千四百九十余人,岁赡粮二万六千九百余石,布如人数。近有司疏于稽察,董其事者日肆侵牟,无告之民不沾实惠,宜令府尹勤于巡视,使惠泽下流,毋负朝廷恫瘝至意。帝准其请,诏天下有司殚心存恤。所在巡按御史廉其怠者,奏闻治罪。
  朝廷优恤鳏寡孤独,目的在于通过宣扬皇帝的“仁慈”与“德意”,防止他们扰害社会秩序,巩固现存制度。到了明代后期,由于政治日益腐败、国家财政危机,鳏寡孤独者的处境,也终于越来越“困穷可悯”。
  ① 有一种观点认为:鳏寡孤独者,“一般不计算在总户数之内”。
  第三节调整人口布局明初的移民垦荒调整人口布局,在明初是通过移民垦荒运动而实现的。这次移民垦荒运动的出现,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又反过来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重大的政治作用。而影响最深远的,是由此基本奠定了中国近代人口分布的格局,为南北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协调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明代调整人口布局,最初是从明太祖朱元璋开始的。朱元璋之所以要实施这个大动作,组织大规模的移民运动,归根结底是为了加快人口增长,恢复社会经济,巩固皇权统治。
  明皇朝,是在元末群雄割据中建立起来的。
  元朝末年,政治败坏,经济衰退,民不聊生。元顺帝至正十一年(1351),全国反元大起义爆发,一时间,群雄并起,拥兵据地,称王称帝,争夺天下,干戈不息。在他们当中,除去明太祖朱元璋的南京政权(亦称“西吴”政权),尚有兵力最强大、割据江西与湖广等地的“大汉国”陈友谅;经济实力最强,立都苏州的“大周国”张士诚(又称“东吴”政权)。他们是朱元璋的主要劲敌。此外,还有称雄浙东海上的武装集团方国珍、建国四川重庆的“夏”政权明玉珍等。群雄割据局面的出现,很快演变成为一场群雄之间与群雄和元皇朝之间复杂、激烈、持久的战争。这场战争,从至正八年(1348)方国珍起兵海上开始,迄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在南京称帝建国为止,历时整整二十年。朱元璋即位以后,为了完成统一大业,又与元朝残存势力进行了二十多年的南征北战。前后总计近五十年。在这场战争中,朱元璋是唯一的胜利者。他用战争的手段,打败了敌人,建立了政权。但是明朝政权的建立,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取得了最后的胜利,可以高枕无忧,在他面前仍然摆着重重困难。其中,最使他感到头痛的问题是,由于连年战争造成许多地方居民死亡,人口减少,田园荒芜,社会经济严重破坏。同时,也使全国各地人口分布的不平衡性进一步加剧。
  史称:“自兵兴以来,民无宁居,连年饥馑,田地荒芜”①。耕桑之地变为草莽,道路榛塞,“人烟断绝”①,所在萧条。江、淮之间,不少地方是“百里无几家,但见风尘起”。黄河以北广大地区,情景更加可怜。如众所知,北方本为元朝统治的心腹之区,饱受赋役剥削由来已久。明朝建立以后,朱元璋为了统一中国,又把主战场由南方移到北方,于至正二十七年(1367)十月,命徐达统帅二十万大军北伐中原,入山东、转河南,从此战① 《明太祖实录》卷十二。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三三。
  火不息、硝烟弥漫,“地多荒芜,遗骸遍野”②。其间,受祸最烈的是久罹兵革的山东、河南两省。山东、河南,原为北方的两个大省,人口众多。元末以来,因为人民大量逃亡,竟然成为“多是无人之地”。洪武元年七月,明太祖对新任命的北方守令说:新附之邦,民生凋瘵,若不加以安养,必将再次流离失所。同年十二月,命宋冕为河南开封知府,谕之曰:今丧乱之后,中原草莽,人民稀少。所谓田野辟,户口增,此正为中原今日之急务③。当地的守土官也多次上书朝廷,说:北方郡县近城之地多荒芜,宜召乡民无田者往辟④。洪武三年(1370)三月,郑州知府苏琦上言时政,曰:“自辛卯(至正二十三年)河南起兵,天下骚然。兼以无政衰微,将帅凌暴,十年之间,耕桑之地变为草莽。”⑤继而,户部郎中刘九皋疏言:河北诸郡,自兵后田多荒芜,居民鲜少⑥。从这些言论可以看出,北方地区所受的破坏最为严重,特别是山东、河南、河北等地。于是,各地之间也就形成了一种十分鲜明、相互对比强烈的反差现象;北方不少地方,“多是无人之地”,地多人少,时称“宽乡”;南方和北方某些地区,却是“地狭人稠”,地少人多,时称“狭乡”。
  如何改变这种局面,自然而然也就成为明太祖必须解答的一道大难题。
  明太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移民垦荒和军队屯田,向着变“田多荒芜,居民鲜少”为“田野辟,户口增”的目标前进。这场移民垦荒运动,虽然是沿袭前代旧制,但其规模之大,延续时间之久,参与的人数之多,则为前代所罕有。元朝至正二十七年(1367)十月,朱元璋在命大将军徐达挥师北伐中原的同时,下令迁徙苏州府富民充实濠州(今安徽凤阳),明初移民运动,由此拉开序幕。其后,不断完善,全面推广,深入发展。
  洪武三年(1370)五月,在河南设立司农司,议计民授田,负责移民垦荒事宜。六月,以苏、松、嘉、湖、杭五府地狭民稠,而皇明发祥地临濠地多闲弃,迁五府无田贫民四千余户往耕①。
  洪武四年(1371)三月,移山后之民一万七千户到北平耕种。六月,复徙山后民三万五千八百户、十九万七千二百人入籍北平各处卫所和州县。不久,移徙沙漠故元遗民三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到北平开荒种田,分别落户于大兴、宛平、良乡、固安、通州、三河、武清、蓟州、昌平、顺义等地②。洪武九年(1376)十一月,移山西及北直隶真定等处民无产业者,往凤② 《明太祖实录》卷五五。
  ③ 《明太祖实录》卷三七。
  ④ 《明太祖实录》卷五三。
  ⑤ 《明太祖实录》卷五○。
  ⑥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五三。
  ② 《明太祖实录》卷六六。
  阳垦田。
  洪武十五年(1382)九月,迁广东番禺、东莞、增城诸县元将何真所部降民二万四千四百余人到泗州屯垦①。
  洪武二十年(1387)十月,命湖广常德、辰州民有三丁以上者,出一丁往耕云南②。
  洪武二十一年(1388)八月,移山西泽、潞二州贫民往河南就耕。
  洪武二十二年(1389)四月,迁苏、松、杭、嘉、湖、温、台诸府民无田者,到滁、和二州等地开荒。九月,召募山西地狭民稠府州县之民,赴北平、山东、河南土旷人稀之地耕作。
  洪武二十四年(1391)七月,命户部籍浙江等省、应天诸府富民一万四千三百余户,悉徙其家,以实京师(南京)。
  洪武二十五年(1392 年)二月,移山东登、莱诸府民贫无产者五千六百三十五户,赴本省东昌等处编籍耕种。
  上列至正二十七年十月至洪武二十五年二月的十几次移民中,有户口数据可考者七次,如按每户五口推算,合计约五十九万零三百七十五人。“太祖时徙民最多”。明太祖以后,移民垦荒运动继续进行。
  建文四年(1402)九月,徙山西民无田者到北平种田,五年内不征税粮。永乐元年(1403)八月,“靖难”之役结束以后,明成祖发遣流罪以下者垦田北京。又迁苏州等十府、浙江等九省富民三千余户,填实北京。
  永乐二年(1404)九月,移山西居民万户入北京务农。
  永乐十四年(1416)一月,迁徙山东、山西、湖广无业流民,往保安州开荒,三年免租。
  以上所举只是国初洪武、永乐年间规模较大的移民垦荒事例。至于由江南移入江北地区;江、浙省内各地的移徙;湖广移居云、贵、川,以及由内地移入边区或由边区移到内地的,更是不计其数。其中,由山西移居北京、河南、山东等地和山东本省东西部之间的移民,次数尤为繁多,不胜枚举。“朝廷所移民曰移徙”。明初朝廷移民垦荒,至永乐末年基本结束。“自是以后,移徙者鲜矣”。
  明代初年,恢复社会生产,调整人口布局,除了移民垦荒之外,另一个重大措施,就是开展军队屯田。军队屯田,主要集中于东北、西南、西北等广大边陲地区,即辽东、蓟州、宣府、大同、榆林、宁夏、甘肃、固原、太原等“九边”地区。正如《明史·食货志》所说的:洪、永之世,“东起辽左(东),北抵宣(府)、大(同),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阯,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这场军民垦荒大生产,也是一次人口布局大调整,这是由移民和军队屯田的区域与方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八。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六。
  向所决定的。
  移民的原则和路线明初朝廷实行移民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从“狭乡”移居“宽乡”,以均衡人口、调节地力,使“地无遗利”,“人无失业,而有恒产”。当时移民的区域和路线,都充分证明这一点。
  洪武朝移出居民最多的地区,依次为:山西及山东东部,移出人数为五十万以上;塞北地区,约移出四十七万(主要是出于政治、军事目的考虑);江南苏、松诸府,约移出二十万人。
  而移入人口最多的,“多是无人之地”的山东西部、河南及北京三地交界处,总计约移入一百万人。其次,南京、临濠、泗州各约移入二十余万人。洪武时移民的路线:前期,主要是由塞北→华北;江南→临濠。
  中期,广东→淮南;全国各地→南京。
  后期,山西南部→山东南部;河北北部、北京南部、山东东部→山东西部。
  到了永乐年,由于发生了“靖难”战争、出兵安南、迁都北京,以及郑和下西洋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国内的政治、经济、军事形势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对移民的区域与路线也相应进行了一些调整。是时,移出人口列于首位的地区是南京。一是因为它已变为陪都,不再是全国政治中心。二是人口过多,洪武末年,驻军除外,尚有三十余万人,且多匠户。其次,为山西与山东东部,总计约移出十余万人。原因是“民户丁多”,且“多无田”。再次,为安南,约移出二万人,意在安抚。移入居民最多的为北京,总计为三十万人左右。原因是北京本为人稀地旷之区,同时也是为了建设、充实京师。
  总之,除一部分边民和故元官吏将士之外,都是由人多地少的地区移入人少地多的地区。洪、永二朝的移民人数,有数字可考者为二百万左右,实际可能有四百万左右①。再加上大批军队开入边境地区屯田,长期从事生产,有一部分人以致世世代代留在那里,事实上与移民无异。如此众多的军民进行空间大转移,由“人稠地窄”之区移居“人稀地旷”之地,对于改变人口分布密度无疑起着重要作用。
  明代初年移民运动从至正二十七年(1367)开始,迄永乐末年大体结束,前后约六十年。这次移民能够顺利开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应该① 近年有人提出,仅洪武二十六年(1393)移入长江流域的人口就达七百万(见曹树基:《明代初年长江流域的人口迁移》,《中华文史论丛》第47 辑)。
  说与当时的户口制度有密切关系。正是由于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户口制度,户籍管理严密,因此朝廷对于各地人口分布情况,各家各户的职业、人丁事产等,大体有所了解,发动起来就比较容易,对移民区域、方位、人数的确定,才能做到比较符合客观实际。而移民垦荒的结果,又增加了耕地面积,使大批无田的贫民有田可种,生活从此有所保障,安心在家务农。不仅有利于促进人口增长,恢复农村生产,而且有助于减少逃亡和流移,进一步巩固户口制度,更有利户口管理和赋役征派。
  第四节户口统计混乱明代户口统计的范围和方法户口统计,意义重大。它既是整个户口制度必不可缺的重要一环,又是维护和健全户口制度的一种重要手段。只有通过调查、统计,才能及时发现户口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是否有变乱户籍、漏口、脱户、逃亡等。也唯有运用统计手段,才能比较准确地掌握各种人口数据,为各项决策提供依据。
  严格说,户口统计的内容应是全面、准确的,包括静态与动态两方面。
  例如,各个行政区域(司、府、州、县、乡、都、保等)的户数和口数;男、女人数及其比例;各个年龄段人数;军、民、匠、灶等各类役户的户数与人数;各个时期(或各朝)户口数及其升降变动;各种民户(富户、贫户等)的产业(田土、耕牛、房屋等)占有情况;全国每年死亡与出生人口数等等,都属于户口统计的范畴。其中,最基本、最起码的一点,是必须对一代的总户数与总口数有一个比较完整、精确可靠的统计数字。遗憾的是,就连这一点在明代的户口统计中也难以做到(其他各代亦然)。以致在几百年后的今天,人们对有明一代的户口数还是若明若暗,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和明确的说法,给明代经济史,特别是人口史的研究带来了诸多困难。
  明代究竟有多少人口?这是明代户口统计中的首要问题。目前,史学界对这个问题有种种推测和说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明代初年约有一亿人口;明代万历中叶有一亿五千万人口;明代(或明末)人口总数为二亿左右。
  除去时间差别,透过这三个不同数字,仍然可以发现各家观点的歧异。
  造成这种歧异的原因,有的是由于对历史文献资料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认识与解释,但最根本的是因为历史文献资料不齐全,尤其是官府统计上的混乱。
  对于明代的户口统计,首先需要明确它的统计范围。这里包括区域地理范围和宗室人口登记范围。
  明皇朝,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帝国,幅员辽阔,而封疆代有变化。
  “明初封略,东起朝鲜,西据吐番,南包安南。北距大碛,东西一万一千七百五十里,南北一万零九百四里。自成祖弃大宁,徙东胜,宣宗迁开平于独石,世宗时复弃哈密、河套,则东起辽海,西至嘉峪,南至琼、崖、北抵云、朔,东西万余里,南北万里。其声教所讫,岁时纳贽,而非命吏置籍、侯尉羁属者,不在此数”①。当时东北、蒙古、西藏、新疆、青海等广大边疆地① 《明史》卷四○《地理志·序》。
  区,都是大明帝国的领土,都与明廷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各个方面保持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但在经济上有一点值得注意,这些地区对明朝廷只是“岁时纳贽”而已,其户口数(包括田土数)始终没有包括在朝廷的统计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无论明朝的封疆如何变化,明朝廷户口统计的地理区域范围,从明初到明末一直只限于两京十三省,即京师(北京)、南京、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所谓“全国”和“天下”,都是这个意思。
  另外,明朝宗室的人口也不在官府的户口统计数之内,而是自成系列,单独登入皇族的族谱“玉牒”。“天潢日繁”,宗室人口增长迅速,至明朝末年为三十万人左右。
  对于明朝的户口统计,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认真深入探讨,亦即明朝官府统计的人口数,到底是专指服役的男子,还是非是一回事。男子服役只是人口统计中的一方面内容。再说,“服役的男子”一词,亦有含混、笼统之嫌。明制:“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若谓黄册所记的人口是专指服役的男子,这男子含不含十六岁以下未成丁尚不服役和六十岁以上免役的男子?这部分男子至少占男性半数左右。合与不含对人口总量的影响可谓重大。
  第三,根据一般的规律,在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中,男性与女性的比例约为1∶1 左右。如果黄册所记人口不含女口在内,那么《明实录》、《大明会典》、《诸司职掌》诸书所记的人口数,自然也是不含女口的。但这是说不通的。因为它们的材料无疑来自司府州县的汇总,而司府州县又是来自里甲的汇总。里甲的户口与赋役黄册的户口,又恰恰是同一概念。所以,黄册的人口数当含男女老小在内。
  第四,“男曰丁,女曰口”。但明代册籍所记人口的“口”,并非专指“丁”,而是含丁、口在内。这在明朝历史文献中亦非无例可证。《明实录》所记历年人口数,多数使用“口”字,这个“口”也就是含“女口”在内的“人口”。如,《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九万历三十年十二月条载:“口男妇共五千六百三十五万五千五十口”。天启五年、六年两年使用的也是“人口”,还有用“名口”的。把这个“口男妇”数、“人口”数、“名口”数,与其前后所记的“口”数互相对照一下,其含义完全一样,都是指男女大小人口总数,不是专指男子,更非专指“服役的男子”。“服役的男子”显然不可能有如此之多。如果说,明初已有一亿人口,又说它不含女口,而是服役的男子,那么,明初人口总数岂不超过二亿多。明末又当有多少亿。非是一回事。男子服役只是人口统计中的一方面内容。再说,“服役的男子”一词,亦有含混、笼统之嫌。明制:“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若谓黄册所记的人口是专指服役的男子,这男子含不含十六岁以下未成丁尚不服役和六十岁以上免役的男子?这部分男子至少占男性半数左右。含与不含对人口总量的影响可谓重大。
  第三,根据一般的规律,在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中,男性与女性的比例约为1∶1 左右。如果黄册所记人口不含女口在内,那么《明实录》、《大明会典》、《诸司职掌》诸书所记的人口数,自然也是不含女口的。但这是说不通的。因为它们的材料无疑来自司府州县的汇总,而司府州县又是来自里甲的汇总。里甲的户口与赋役黄册的户口,又恰恰是同一概念。所以,黄册的人口数当含男女老小在内。
  第四,“男曰丁,女曰口”。但明代册籍所记人口的“口”,并非专指“丁”,而是含丁、口在内。这在明朝历史文献中亦非无例可证。《明实录》所记历年人口数,多数使用“口”字,这个“口”也就是含“女口”在内的“人口”。如,《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九万历三十年十二月条载:“口男妇共五千六百三十五万五千五十口”。天启五年、六年两年使用的也是“人口”,还有用“名口”的。把这个“口男妇”数、“人口”数、“名口”数,与其前后所记的“口”数互相对照一下,其含义完全一样,都是指男女大小人口总数,不是专指男子,更非专指“服役的男子”。“服役的男子”显然不可能有如此之多。如果说,明初已有一亿人口,又说它不含女口,而是服役的男子,那么,明初人口总数岂不超过二亿多。明末又当有多少亿。
  户口统计混乱不堪下面,再检讨明朝官府户口统计的混乱现象。
  明太祖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户口统计。早在明建国以前,他就为建立户口统计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建国以后,又不惜人力、物力,直至派遣大军下乡,和各级地方官一起,普查人口,核实登记。然后逐级汇总上报朝廷,每年年终由中书省将户口增减情况报告皇上。洪武十三年(1380),中书省革除以后,这项工作改由户部负责。洪武十四年编造赋役黄册以后,户口登记和管理更加严格、细密。由里甲长督责挨家挨户登录人丁事产,审核造册,一式四份,一上户部,其余分别保存于布政司、府、县,以便复核、比照。户口统计项目之详细,要求之严格,方法之完备,绝非前代所可比。按理说,明代的户口统计应是清清楚楚,人口数也应是一目了然。但令人感到不解的,事实偏偏不是这样。无论是地方司、府、州、县等基层单位编造的,还是中央有关部门(户部)进呈皇上的,可以说都是一团混乱。明太祖在世时已经出现不少问题,明太祖以后问题更加严重。
  为了便于检讨、分析,先将《明实录》所载历年人口数摘录于下(户数略):洪武十四年(1381)59873305 人。
  洪武二十四年(1391)56774561 人。
  建文四年(1402)56301026 人。
  永乐元年(1403)66598337 人。
  永乐二年(1404)50950470 人。
  永乐三年(1405)51688500 人。
  永乐四年(1406)51524656 人。
  永乐五年(1407)51878572 人。
  永乐六年(1408)51502077 人。
  永乐七年(1409)51694769 人。
  永乐八年(1410)51795255 人。
  永乐九年(1411)51446834 人。
  永乐十年(1412)65377633 人。
  永乐十一年(1413)50950244 人。
  永乐十二年(1414)51618209 人。
  永乐十三年(1415)51524436 人。
  永乐十四年(1416)51878172 人。
  永乐十五年(1417)51501867 人。
  永乐十六年(1418)51694549 人。
  永乐十七年(1419)51794935 人。
  永乐十八年(1420)51446434 人。
  永乐十九年(1421)51794228 人。
  永乐二十年(1422)52688691 人。
  永乐二十一年(1423)52763178 人。
  永乐二十二年(1424)52468153 人。
  洪熙元年(1425)52083650 人。
  宣德元年(1426)51960119 人。
  宣德二年(1427)52070885 人。
  宣德三年(1428)52144021 人。
  宣德四年(1429)53184816 人。
  宣德五年(1430)51365851 人。
  宣德六年(1431)50565259 人。
  宣德七年(1432)50667805 人。
  宣德八年(1433)50628346 人。
  宣德九年(1434)50627456 人。
  宣德十年(1435)50627569 人。
  正统元年(1436)52323998 人。
  正统二年(1437)51790316 人。
  正统三年(1438)51841182 人。
  正统四年(1439)51740390 人。
  正统五年(1440)51811758 人。
  正统六年(1441)52056290 人。
  正统七年(1442)53949951 人。
  正统八年(1443)52993882 人。
  正统九年(1444)53655066 人。
  正统十年(1445)53773934 人。
  正统十一年(1446)53740321 人。
  正统十二年(1447)53949787 人。
  正统十三年(1448)53534498 人。
  正统十四年(1449)53171070 人。
  景泰元年(1450)53403954 人。
  景泰二年(1451)53433830 人。
  景泰三年(1452)53507730 人。
  景泰四年(1453)53369460 人。
  景泰五年(1454)53811196 人。
  景泰六年(1455)53807470 人。
  景泰七年(1456)53712925 人。
  天顺元年(1457)54338476 人。
  天顺二年(1458)54205069 人。
  天顺三年(1459)53710308 人。
  天顺四年(1460)53747400 人。
  天顺五年(1461)53748160 人。
  天顺六年(1462)54160634 人。
  天顺七年(1463)56370250 人。
  天顺八年(1464)60499330 人。
  成化元年(1465)60472540 人。
  成化二年(1466)60653724 人。
  成化三年(1467)59929455 人。
  成化四年(1468)61615850 人。
  成化五年(1469)61727584 人。
  成化六年(1470)61819814 人。
  成化七年(1471)61819945 人。
  成化八年(1472)61821232 人。
  成化九年(1473)61823480 人。
  成化十年(1474)61852810 人。
  成化十一年(1475)61852891 人。
  成化十二年(1476)61853281 人。
  成化十三年(1477)61853581 人。
  成化十四年(1478)61832198 人。
  成化十五年(1479)71850132 人。
  成化十六年(1480)62456993 人。
  成化十七年(1481)62457997 人。
  成化十八年(1482)62452677 人。
  成化十九年(1483)62452860 人。
  成化二十年(1484)62885829 人。
  成化二十一年(1485)62885930 人。
  成化二十二年(1486)65442680 人。
  成化二十三年(1487)50207134 人。
  弘治元年(1488)50207934 人。
  弘治二年(1489)50302769 人。
  弘治三年(1490)50307843 人。
  弘治四年(1491)50503356 人①。
  弘治五年(1492)50506325 人。
  弘治六年(1493)50539561 人。
  弘治七年(1494)50614196 人。
  弘治八年(1495)50678953 人。
  弘治九年(1496)50727539 人。
  弘治十年(1497)50765186 人。
  弘治十一年(1498)50855375 人。
  弘治十二年(1499)50827568 人。
  弘治十三年(1500)50858937 人。
  弘治十四年(1501)50895236 人。
  弘治十五年(1502)50908672 人①。
  弘治十六年(1503)50981289 人。
  弘治十七年(1504)60155835 人。
  弘治十八年(1505)59919822 人。
  正德元年(1506)46802050 人。
  正德二年(1507)55906806 人。
  正德三年(1508)59425208 人。
  正德四年(1509)59514145 人。
  正德五年(1510)59499759 人。
  正德六年(1511)60446135 人。
  正德七年(1512)60590309 人。
  正德八年(1513)63284203 人。
  正德九年(1514)62123324 人。
  ① 《大明会典》记为53281158 人。
  ① 《后湖志》卷二《黄册户口》记为61416375 人。
  正德十年(1515)62573730 人。
  正德十一年(1516)62573736 人。
  正德十二年(1517)62627810 人。
  正德十三年(1518)62664295 人。
  正德十四年(1519)62695812 人。
  正德十五年(1520)60606220 人。
  嘉靖元年(1522)61929862 人。
  嘉靖十一年(1532)61712993 人。
  嘉靖二十一年(1542)63401252 人②。
  嘉靖三十一年(1552)63344107 人。
  嘉靖四十一年(1562)63654248 人。
  隆庆元年(1567)62537419 人。
  隆庆二年(1568)62537419 人。
  隆庆三年(1569)62537419 人。
  隆庆四年(1570)62537419 人。
  隆庆五年(1571)62537419 人。
  万历三十年(1602)56355050 人。
  泰昌元年(1620)51655459 人。
  天启元年(1621)51655459 人。
  天启三年(1623)51655459 人。
  天启五年(1625)51655459.5(口半)。
  天启六年(1626)51655459.5(口半)。
  从上列《明实录》一组变化无常的数字中,可以明白看出,明朝官府的人口统计存在着诸多问题。
  其一、有头无尾。按照明朝祖宗定下的制度:天下户口,“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而上列数字表明,从建文四年(1402)至天启六年(1626)的224 年中,通过《明实录》显示出来的、有户口统计数字的只有136 次(年)。其中,永乐、洪熙、宣德、正统、景泰、天顺、成化、弘治、泰昌九朝最为完整,年年都有统计数字。建文缺三年;正德缺一年;嘉靖朝计四十五年,仅有四次,缺四十一年;隆庆缺一年;万历朝计四十八年,仅有一次,缺四十七年;天启缺三年。从建文朝到天启朝共有九十六年没有户口数字,不知是有司没有进行统计,还是《明实录》没有登记。但它至少说明明朝的户口统计制度,从嘉靖朝开始已经遭到严重破坏,不像当初那样为人重视。
  还有,按规定户口之数载诸“赋役黄册”,“赋役黄册”始造于洪武十四年(1381)。尔后,“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即每十年造一次。据此,从洪武二十四年至崇祯十七年( 1644),则攒造黄册之年应为:洪武二十② 《后湖志》卷二《黄册户口》记为62530195 人。
  四年(1391)、建文三年(1401)、永乐九年(1411)、永乐十九年(1421)宣德六年(1431)、正统六年(1441)、景泰二年(1451)、天顺五年(1461)、成化七年(1471)、成化十七年(1481)、弘治四年(1491)、弘治十四年(1501)、正德六年(1511)、正德十六年(1521)、嘉靖十年(1531)。嘉靖二十年(1541)、嘉靖三十年(1551)、嘉靖四十年(1561)、隆庆五年(1571)、万历九年(1581)、万历十九年(1591)、万历二十九年(1601)、万历三十九年(1611)、天启元年(1621)、崇祯四年(1631)、崇祯十四年(1641)。但在《明实录》里,从建文朝到天启朝,建文三年、正德十六年都没有记载户口统计数字;嘉靖朝只有四年有户口统计数字,而且皆非为造黄册之年;隆庆六年(1572)也没有户口统计数字(此年非造黄册之年);万历朝只有一年有户口统计数字,但亦非造黄册之年;天启二、四、七年也未见有户口数字(皆非为造黄册之年)。这也同样足以说明:到了明代中后期,随着整个社会风气的变化,人们的法制观念已经渐渐淡薄,祖制的威严已经遭到蔑视,再也不是按原来规定的时间,每十年都必须“更定其册”了。其二,人口数越来越少。在《明实录》记载的136 个人口数据中,人口数最多的一年是成化十五年(1479),计为71850132 人;最少的是正德元年(1506),仅为46802050 人。短短二十七年间,减少25048082 人,少了三分之一以上。在其余的134 个数据中,6600 余万者1;6500 余万者2;6300余万者4;6200 多万者17;6100 多万者13;6000 万左右者7;5900 多万者5;5700 多万者1;5600 余万者3;5500 余万者1;5400 多万者4;530O 多万者18;5200 余万者9;5100 多万者25;5000 多万者24。其中,5000 至5300 多万者计76 个,5400 至5900 多万者14 个,两项计90 个。可见,绝大多数都低于开国洪武朝的三个人口统计数字。经过200 多年的长期发展,经济又比较发达,文化颇为繁荣,在此期间也没有发生全国性的灭绝人口的大规模战争,社会秩序总的说来比较平静,人口数量反而出现如此大起大落,总的趋于下降的态势,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怪事。对此,《明史》的作者引用周忱的话说:“户口所以减者,周忱谓:‘投倚于豪门,或冒匠窜两京,或冒引贾四方,举家舟居,莫可踪迹也。’”周忱此言出自其宣德七年(1432)所撰之《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时间上指宣德七年以前;空间上主要限于江南一带。不能用它说明全国的人口变化现象,更不能以此解释有明一代人口越来越少的根本原因。其症结恐怕主要仍在于人口统计混乱、失实。
  其三,变化无常。从列朝看,人口数量较多,且变动不甚激烈者,在永乐以后唯有成化一朝。其次,正德、隆庆二朝,亦大多数在6000 余万人左右。人口较少,但相对稳定者有永乐(只有永乐元年为66598337 人、永乐十年为65377633 人)、宣德、弘治、天启四朝,均只有5000 万至5100 余万人左右。从整个升降走势看,呈波浪形状态:自永乐、宣德至正统中叶,大多数只有5100 多万人;由正统中叶开始逐渐回升,迄成化末年达到高峰,增长为6200 多万人,成化十五年高达7100 多万人,成为明代人口最多的一年;从弘治朝开始,又忽然大幅度跌落为5000 余万人左右,弘治末年起再度迅速回升为6000 余万人;及正德、嘉靖、隆庆稍增为6200 余万至6300余万之间;天启时再度回落到5100 余万左右。成化朝是明代流民现象最为严重的时期,而明朝官府统计到的人口数却最多。这种变化无章可循,叫人百思不得其解。
  《明史·食货志》的作者,引明人王世贞的话说:“太祖当兵燹之后,户口顾极盛。其后,承平日久,反不及焉。靖难兵起,淮以北鞠为茂草,其时民数反增于前。后乃递减,至天顺间为最衰。成、弘继盛,正德以后又减。”将这段话,与前列数字对照一下,可以发现不少问题。一是靖难兵起“民数反增于前”不全面、不准确。洪武朝三次的人口统计数字不仅多于建文四年的56301026 人,而且大大超过永乐二年至九年、十一年至二十二年的5000余万至5200 余万之间(只有永乐元年、十年两次超过洪武年间)。二是“至天顺间为最衰”,更与事实不符。天顺朝计八年,元年、二年、六年均为5400余万人,三年至五年为5300 余万人,七年为5600 余万人,八年为6000 余万人,均多于宣德朝和正统朝的5000 余万至5300 余万左右,与正统中叶以后至景泰末年基本持平。三是“成、弘继盛”之说欠妥。成化时,确实兴盛。而弘治时从统计数看,非但未能兴盛起来,反而大幅度下降为5000 余万人左右,成为明代人口数量最少的时期之一。四是“正德以后又减”亦有误。除正德元年的46802050 人之外,自正德二年起升为55906806 人,三年以后不断上升,从59425208 人升至63284203 人,直到隆庆朝仍保持在6200 余万人以上,与成化时一样,同为明代人口数量较多的时期之一。万历以后才再度减少。
  其四,连年照抄。照抄,亦称“抄旧”。所谓“抄旧”,顾名思义,就是每逢大造新册时,将旧册的数字,原封不动地抄入新册。在户口统计方面,“抄旧”现象最为典型的,当数隆庆、天启二朝。隆庆自元年至五年,年年都是为户10008805、为口62537419。天启计七年,有户口统计数字的有元年、三年、五年、六年四年。在这四年中,每一年均是为户9835426、为口51655459①。如果说有什么不同,那就是天启五年与六年比元年和三年每年都多出半口。所谓“五分丁”。著名明史专家王毓铨对此评论说:“一户未增,一户未减。一人未生,一人未死。如或有生有死,则死生口数不多不少正相当。这好像是不可能的怪事,但在官场中这却是典型的惯行故事”②。户口兴衰,取决于社会经济与政治形势。在上述种种弊病中,最为突出的是变化无常,毫无规律可寻,以致不可能从户口数量的增减变动中,透视出经济与政治形势的变化。说得明白一点,就是这种统计数据问题太多,不足为信。明朝官府户口统计中所存在的这些弊病,不是一时一地的问题,而① 天启朝的户口数字,实为抄自泰昌元年(1620)。
  ② 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9 年第13、14 期。是“天下之通弊”。朝廷的统计数字是这样,地方司、府、州、县编造的册籍也是如此。对于产生这种弊病的根源,必须从当时的封建剥削制度和官僚主义恶习中去寻找。由于封建剥削制度的存在,必然驱使官绅、地主疯狂追求财货,掠夺土地,奴役人民。同时为了减轻自家的赋役负担,利用权势,有意隐瞒丁口,逃避户口统计。那些无权无势的广大贫苦农民,则因为承受不了沉重的赋役剥削,而不断逃亡,飘泊四方,使官府难以准确地进行户口统计。至于官僚主义恶习对户口统计的危害,更是明显可见。从明初开始,最高统治者为了保证赋役征调,一再强调天下丁口、田土“务不失原额”。其实皇帝所关心的只是赋税和徭役“不失原额”,税粮不得减少,劳役必须按时完成。而对于户口统计数究竟增减多少,他并不怎么感兴趣。那些官吏,由于利益的驱动,为了安身立命,保住自己的地位和权益,为求得田土、户口之数“不失原额”,对于田土和户口统计一般都是应付差事,很少认真办理。有的为“避耗减之名,而开除不列”,失额的不除,新增的不加,不管它是否准确。有的干脆照抄“原额”,“大抵足旧数而止”。有的只求纸上的数字,不问实际情况。有的视统计造册为具文,“随时捏算”,胡编乱造,因循苟且,徒事虚文。有的甚至营私舞弊、嫁祸于人。所以,明人说赋役黄册是“在册不过纸上之捏,在户尤为空中之影”,不实、不准。名为黄册,实为“伪册”,根本靠不住。总之,是“有司之造册与户科、户部之稽查,皆仅儿戏耳”①。
  “户口之数,增减不一”,时有变化。这是客观事实。但是,由于明朝官府视户口统计为“儿戏”,混乱不堪,致使有明一代的户口之数,已经不是一般的差错,而是绝大多数令人难以置信。前引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一文,在谈到如何看待明朝官府的户口统计数字时,有一段非常深刻、精辟的分析:第一,“就一般情况说,《明实录》和明朝史书里的官府户口数字,不可为据”;第二,“明初立法严猛,一般人不敢轻易犯法脱漏户口。《明史》谓‘户口增减,由于政令张弛’。明朝和其他各朝一样,政令都是先张后弛。政令张时,隐漏可能不会太多,官府户口数字或与实际大致相符”;第三,“遇有认真办事的知府、知县,他们编造的户口数字就比较可信。认真的知府如况钟,认真的知县如桂萼、海瑞、叶春及、沈榜等。可惜的是像他们那样的认真办事的地方官为数极少”。
  王毓铨的意见,尖锐而中肯,把明朝官府户口统计的问题,以及后人在研究明朝户口之数时应持的态度,说得明明白白。据此,我们以为在考察明代户口之数的时候,应结合经济政治形势变化的大背景,利用现存的某些户口统计资料,以明初立法严猛的洪武朝的户口数为基础,以人口密度最大的①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十八《户口登耗之异》。
  江南为重点,从宏观上加以把握。
  明代人口数据的比较研究洪武朝官府统计的人口之数(户数暂不予考虑),现存的数字有下列三个:洪武十四年(1381)59873305 人①;洪武二十四年(1391)56774561 人②;洪武二十六年(1393)60545812 人③。
  万历《大明会典》与《明史·食货志》所记明代人口的三个数字分别为:洪武二十六年(1393)60545812 人;弘治四年(1491)53281158 人①;万历六年(1578)60692856 人②。
  第一个数字,在《诸司职掌》、《大明会典》、《后湖志》里,都同时记有各省直的细数,可与总数互相验证。第二、三两个数字,只有《大明会典》一书记有各省直的细数。
  以上两组数字,显然都有问题。
  先看,第一组洪武朝的三个数字。
  洪武朝三个数字的统计范围,十四年为南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山西、陕西、河南、广西、山东、北平、四川、江西、湖广、广东、福建等十二布政司(省)。二十四年、二十六年增加云南省。云南人口少(二十四年为354797 人, 二十六年降为259270 人),于全局影响不大。另外,经验算:洪武十四年的人口数,各省直细数之和比总数少400001 人;二十四年,则比总数多出49754 人;二十六年,又比总数少20069 人。值得注意的,是洪武二十四年的人口数。
  从洪武十四年到洪武二十四年的十年间,全国人口减少3098744 人,且南方除四川省增加103139 人外,其余各省均出现负增长,具体如下:南直—179129 人;浙江—1888598 人;江西—826871 人;湖广—501165 人;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本年和二十四年,同时记有各省直细数。
  ②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
  ③ 《诸司职掌·户部职掌》。《后湖志》卷二《黄册户口》所记相同,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口总数》亦同。
  ① 是年人口数,《明实录》记为50503356 人,两者相差2777802 人。
  ② 是年人口数,未见《明实录》有记载。
  广东—590231 人;广西—71137 人;福建—546806 人。
  以上七省计减少4603937 人。
  与南方相反,该年北方各省人口数全部呈正增长,具体如下:山西+382983 人;陕西+334805 人;河南+215904 人;山东+475828 人;北平+87492 人;以上五省计增加1497012 人。
  洪武二十四年,北方各省人口增加是有道理的。因为经过移民垦荒和军队屯田,耕地增加了,农民的生活状况有了改善,死亡率会有所降低,出生率必有所增长。而南方各省人口全面下降,则是不可理喻的。因为南方同样开展移民垦荒,发展生产;明太祖打击江南豪强地主,整治欺隐丁粮、转嫁赋役,扶持贫困;减低江南重租官田的租额等,这些都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再说,当时移民也没有移到北方各省的,江南苏、松诸府,广东等处都是移到南直临濠、泗州、南京等地。另外,从洪武元年到五年还将大批边民和故元官吏将士移入南京。所以,到洪武二十四年,南方的人口无论如何应与北方一样大量增加,而不该是大量减少。
  洪武二十六年,全国人口总数上升,当是比较可信的,不可信的是北方各省以及四川、云南的人口数这一年全面下降。
  与洪武二十四年相比,这一年南方各省(除四川减少100876 人、云南减少95527 人)的人口全部增加,具体为:南直+674028 人;浙江+1825927 人;江西+826871 人;湖广+610755 人;广东+426181 人;广西+90669 人;福建+623362 人。
  以上七省计增5077793 人。
  北方各省下降的情况,分别为:山西—34130 人;陕西—173236 人;河南—194449 人;山东—416667 人;北平—54300 人。
  以上五省总计减少872782 人。
  明太祖立法严猛,到了洪武二十六年明初四大案(空印案、郭桓案、胡惟庸案、蓝玉案)已基本结束,各项典章制度亦基本建立,法制颇为健全;《大明律》、《大诰》等法令,即将公市施行;国家机关工作开始规范,颁行《诸司职掌》;经济立法方面,赋役黄册、鱼鳞图册,均已实施;移民垦荒、军队屯田、兴修水利等项工作全面展开。总之,整个社会经济已开始由恢复阶段转入发展时期。因此,无论南方还是北方,人口肯定出现增长。例如,云南于洪武十五年(1382)平定以后,即不断移入不少居民(不算屯军),迄洪武二十六年,人口岂能减少。北方山西等五省移民人数最多,但都是在这五省之内移动,并没有移到南方地区的(从总体上说)。所以,可以明确地说,到了洪武二十六年北方各省的人口也不应呈下降趋势。有人说,明初的人口升降是控制与反控制斗争的结果。这种解释似乎缺乏说服力。何以洪武二十四年只有南方各省全都进行反控制,而四川及北方各省皆没有反控制?洪武二十六年则倒过来,南方各省不进行反控制,四川、云南及北方各省又不约而同进行反控制?在赋役黄册颁行的第二年,洪武十五年户部官曾向皇上奏曰:“天下郡县所进赋役黄册,丁粮之数,类多错误。”①如果说是黄册本身有问题,为何洪武二十四年南方各省的人口数都减少而北方各省都增加,洪武二十六年又整个变了样,北方各省皆减少而南方各省均增加?所以,这个问题尚须进一步研究。
  根据洪武朝的政治、法律以及经济恢复发展情况,我们以为可以对当时南北方人口增长问题作出一种最保守的推测,即洪武二十四年南方的人口,无论如何也不会少于洪武十四年;洪武二十六年北方的人口,无论如何不会低于洪武二十四年。
  若依此推测,则洪武二十四年和洪武二十六年南北各省的人口总和,应分别为:洪武二十四年: 59873305(十四年总数)+ 1497012(北方山西五省新增数)+103139(四川新增数)+ 354797(云南新计入人口数)= 61828253人。
  洪武二十六年:61828253(二十四年总数)+5077793(南直等七省新增数)=66906046 人①。
  以上两年全国人口数的推测,肯定不会超出实有人口数,因为:第一,南直等七省人口基数大。洪武二十六年比二十四年增加5077793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四。
  ① 据《明太祖实录》、《诸司职掌》、《大明会典》、《后湖志》的有关资料,南直、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福建等七省,洪武十四年计为42842130 人、二十四年为38238193 人、二十六年为43315986人;四川、云南两省,洪武二十四年计为1922451 人、二十六年为1726048 人;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直等五省,洪武十四年计为15166659 人、二十四年为16663671 人、二十六年为15483709 人。人。两年间平均每年增加2538896 人,似乎偏大得多,是不可能的。但若与洪武十四年南直等七省计为42842130 人相比,则十二年间亦仅增加473856人。
  第二,北方山西等五省,洪武二十四年比十四年增加1497012 人,平均每省在十年内只增加299402 人,也肯定不会超过实际的增长数。
  当然,不能以这些推测作为统计依据。所以,我们还必须回过来,以官府提供的人口统计数字作为依据,探讨一下当时朝廷所能控制的人口数。洪武朝为明朝建国之初,明太祖立法严明,有令必行,官民多畏法,人口欺隐之数相对少些。洪武十四年为明朝第一次大造赋役黄册之年,也是明朝第一次出现官府统计的全国人口数字。
  虽然这个数字有不少问题,但总的说来还是比较合乎实际的。按照官府的统计,洪武十四年为59873305 人,洪武二十六年为60545812 人,年增长率为0.093%。从洪武朝到万历初,社会生产虽有波动,但总的是不断向前发展,又没有发生绝灭人口的全国性大规模军事战争。据此,可以在承认这些基本事实的前提下,以洪武十四年的人口数为基数,以洪武十四年到二十六年的年增长率0.093%作为以后历年增长率的标准,对万历六年全国人口数作出估计。自洪武十四年迄万历六年计197 年。则万历六年的人口数如下式:59873305×(1+0.093%)197=71905705(人),比万历《大明会典》所记多11212849 人。
  自然,必须明确这个数字仅是朝廷所能控制的人口数字,而非实际人口数字。
  以下,再看第二组内明代中后期全国人口的两个官方数字。
  弘治四年的数字,最令人怀疑。
  万历六年的数字,亦不无问题。
  南方各省,在有明一代自始至终是人口最为稠密之区。这个地区人口增减,对全国人口数量影响最大。因此是探析明代人口变化的重点所在。
  为了便于检讨,兹将南直等七省弘治四年和万历六年的人口升降走势,分别表列于后:(一)弘治四年南直等七省人口变动表弘治四年人口数较洪武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六年增减南直7983518 - 2257484 - 2078355 - 2752383浙江5.05843 - 5244395 - 3355797 - 5181724(续表)
  弘治四年人口数较洪武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六年增减江西6549800 - 2432681 - 1605810 - 2432681湖广3781714 - 811356 - 310191 - 920946广东1817384 - 1354566 - 764335 - 1190516广西1676274 + 213135 + 284272 + 193603福建2106060 - 1734190 - 1187384 - 1810746合计29220593 - 13621537 - 9017600 - 14095393(二)万历六年南直等七省人口变动表万历六年人口数较弘治四年增减南直10602641 + 2619123浙江5153005 - 152838江西5859026 - 690774湖广4398780 + 617066广东2040655 + 223271广西1186179 - 490095福建1738793 - 367267合计30979079 + 1758486从洪武二十六年至弘治四年总计98 年。按《诸司职掌》、《大明会典》、《后湖志》的记载,全国在籍人口减少7264654 人。如按《明孝宗实录》卷五八的记录,则减额更多,达到10042456 人。弘治四年人口数字如此锐减,与当时的社会形势是很不协调的。如前所说,成化时农民大量逃亡,流民蜂起,全国人口统计数字仍绝大多数在6200 万以上。而到了弘治年,流民大潮已经结束,成千上万的流民纷纷还乡复业或随地附籍,仅湖广荆襄山区这类人就有上百万。这些还乡复业者或随地附籍者,户口自然在官府的控制与统计之列。再说,明中叶几次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亦已经成为历史,社会秩序渐趋稳定,南方经济开始迅速发展,华北农村的经济面貌也大为改观。何以随着皇位易主,明宪宗死,明孝宗即位,全国人口统计数字也马上跟着骤减千万左右。南直等七省的人口数问题更大。
  自洪武至弘治,南方经济日趋繁荣,江南苏、松诸府这个人口最密集的财赋之区,发展尤其迅速。而上列表一显示,弘治四年南直等七省除广西之外,其余六省人口皆大为减少。最严重的是浙江,竟然比洪武十四年减少49.8%,比洪武二十四年减少38.8%,比洪武二十六年减少49.4%。其次是福建,分别减少45%、36%、46%。
  从万历元年起,大学士张居正为内阁首辅。张居正为政,执法严猛,讲求富国强兵,凡事务实,进行政治经济改革,非常重视赋役管理和户口问题。而由表二可见,弘治四年到万历六年的八十七年间,按官府的统计数字,全国人口增加7411698 人①。内中,南直等七省通算只增加1758486 人,约占全国新增数的23%。这种增长速度,不仅与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相称,而且与其原来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也大为逊色。按官府的人口统计,洪武十四年南直等七省计为42842130 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1.5%;洪武二十四年计为38238194 人,占全国的67.4%;洪武二十六年计为43315986 人,亦占全国的71.5%。即使到了弘治四年,共计为29220593 人,仍占全国的54.8%。就是到了万历六年的30979079 人,其人口数仍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1%,为何其新增数仅占全国新增数的23%?难道是其出生率比北方各省低,或者其死亡率比北方各省高?南直等省除嘉靖中一度遭受“倭患”之苦外,其他条件均大大优于北方地区。人口减于洪武年,实属反常。
  因此,对于万历六年南直等七省的人口数,还得根据洪武年间的人口数进行估算。
  按照官方统计的人口数字,洪武二十六年南直等七省计为43315986 人,比洪武十四年的42842130 人增加473856 人,年增长率为0.092%,恰与前面洪武十四年至二十六年全国人口的年增长率大致相同。现在仍然采用全国人口的估算方法,以洪武十四年42842130 人为基数,以0.092%的增长率为其以后历年的增长率。由洪武十四年迄万历六年计197 年。则万历六年南直等七省人口数,可如下式估算:42842130×(1+0.092%)197=51350704(人)。
  比《大明会典》统计的30979079 人,多出20371625 人。
  最后,再检索一下官府统计的北方山西等五省以及四川、云南、贵州明代中后期人口变动走向。此八省,弘治四年计为24058564 人,万历六年为29815762 人。八十七年间,共增加5757198 人。据《明太祖实录》卷一四○的记载,洪武十四年山西计4030454 人、陕西2155000 人、河南1891087 人、山东5196715 人、北平1893403 人、四川1465515 人。六省合计为16632174人。洪武二十六年这六省合计为16950487 人,比洪武十四年增加318313 人,年增长率为0.16%。由于云南洪武十四年无人口统计数,而贵州则直到永乐以后始有人口统计数。况且这两个省人口少,于大局关系不大。为了与前面的估计方法保持一致,这里仍以16632174 人作为洪武十四年四川、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平六省的人口基数,以0.16%为其以后历年的增长率。由洪武十四年迄万历六年计197 年。则万历六年四川、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京人口总数,当如下式:16632174×(1+0. 16%)197=22789208(人)
  比《大明会典》所记少5258890 人。
  万历六年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福建七省的人口数① 以《大明会典》为准,因其备载各省直细数。
  为51350704 人,四川、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京的人口数为22789208人,两项合计为74139912 人。如再加上万历六年云南1476692 人、贵州290972 人,总计为75907576 人。则比万历《大明会典》所记的60692856人,多出15214720 人。这是采取南北分别估计的结果。这个结果与上述进行全国统一估计的71923108 人,只相差3984468 人。如果考虑到洪武十四年全国人口基数没有云、贵两省人口的因素,则相差就更小了。
  第四章赋役制度第一节明初赋役制度的重建以鱼鳞册为经,黄册为纬的赋役制度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建立在皇帝对全国的土地和人民私人占有的经济基础之上。一方面,皇帝是全国人民的大宗主,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在社会各阶级、阶层间居有支配地位,全国人民都要被皇帝编制在户籍册中成为其编户民(役户),除皇室、勋臣、国戚及少数钦赐优免者外,无不被分拨承担徭役,为皇帝纳粮当差。百司臣僚、地方庶尹替皇帝经管土地、牧养百姓、管理国家,听候皇帝差遣,是纲纪之仆,故官亦役也。另一方面,皇帝又是全国最大的地主,天下所有的土地都是户役田。无论是原报抄籍的事产、祖遗田宅,抑或是无地人户被拨与开垦的临近空闲地、移徙宽乡时垦种的田地,以及自认自报经官府批准的荒地,它们的被授予或被允许管业,都是以役户必须执行其本等差役为前提的。户役田具有主人的身份,有田即有役,种什么田当什么差。并且户役田不得自由买卖,土地买卖必须严格税粮的推收过割手续。这样就形成土是王土,民是王民,“占由于民,则入赋于君,制也”①的封建逻辑,无论输赋纳粮或当差承役,都是编户民的封建义务,是封建的贡或役。故而朱元璋告诫其臣民:“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②“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封建政权的基础是土地和人民。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人民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只有使生产资料和劳动结合起来,然后才能产生满足郡国所需的赋役。另外,民有常产则有恒心,只有使百姓拥有生生之具的衣食之资——田宅,他们才能安居乐业,为王输赋当差,进而达到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治平境界。雄才大略的朱元璋精于治道,自然明白此理,他在继承宋元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创造鱼鳞图册和黄册制度,将全国的土地和人民编管起来,并使民附著于土,为其纳粮当差。鱼鳞图册即田地之图,它是针对“元季丧乱,版籍多亡,国赋无准”③的混乱局面,为切实掌握各地耕田数字以杜绝隐田逃税而设立的。其编制程序为:由朝廷派人或由地方官主持,逐田度量核实田亩,“图其田之方圆,次其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四至,编类为册”。“以图所绘状若鱼鳞,故①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三册《南阳府志·田赋》。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
  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号鱼鳞图册”④。朱元璋对鱼鳞图册的经理循序渐进,它萌芽于龙凤时期⑤,迄明立国,朱元璋多次遣使行天下,在全国各地进行核实田亩、攒造鱼鳞图册的试点,洪武二十年,鱼鳞图册编制完成,并在全国许多地区推广。与鱼鳞图册并行的是黄册,前者用于括地,后者用于括户。黄册的前身是户帖。“洪武三年,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及置户帖。”户帖备开籍贯、丁口、产业于上,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帖给于户。①户帖既是户籍的根据,又是征收赋役的凭证。黄册是在户帖的基础上产生的。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各给户帖,备开籍贯丁产,有司岁加稽察,十年一造,造必审图,皆据户帖现额添减开除”②。册成为四本,“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③。黄册的主要内容有:(1)用里甲将人民编管起来,使之附著于土,然后驱其力以供徭役。它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里甲既是户籍管理单位,又是佥编应承徭役的基层组织,还是民间自治机构。(2)黄册十年重新编定一次,曰大造。“黄册所载,人丁事产其经也,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其纬也。”④一百十户必须各自依照格式开写本户人丁事产,有司据之将人户分为上中下三等(并九则),以凭点差。明初的赋役制度正是以鱼鳞册为经,黄册为纬建立并发展起来的。“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⑤,黄册以户为主,详载各户的人丁与产业结合状况,凡属同一业户的坐落不同的土地皆登载在黄册中,官以此定户等,以户等征派徭役。鱼鳞册以土地为主,详载土地的形状、性质、等级及种类,凡属该地区内的所有土地状况皆可按图索骥。二者互补,相得益彰。“按图(鱼鳞图册)以稽荒熟,为某人现业,则田土不可隐;按册(黄册)以稽某家某户占田若干,坐落某处,则税不可逋。”①从而保证了国家赋役的正常征派。
  “配户当差”
  在此基础上,朱元璋建立起配户当差的户役法制度,驱民之力以供役。
  ④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
  ⑤ 栾成显:《龙凤时期朱元璋经理鱼鳞册考析》,《中国史研究》1988 年第4 期。① 《明太祖实录》卷五八;《正德会典》卷二○《户部五》。
  ② 万历《武进县志》卷三《钱谷一》。
  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④ 杨廉:《后湖志序》,《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二一。
  ⑤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
  ① 万历《武进县志·额赋》。
  户役法就是皇帝以户为编制单位,依封建国家的不同需要将全国的人户分编为若干不同的役种,为每一役种设立一役籍,驱使他们去承担各种差役。配户当差就是定户当差。其内容包括:(1)役皆永充。皇家朝廷佥拨一定数量的人户去承当一定的差役,拨就的人户被编在同一册籍(版籍)里,那册籍里规定的差役就是那同一册籍人户共同的籍。籍就是役籍,通称户籍。男子十六岁成丁即须附籍供役,六十岁免役。役籍是世籍,父死子继,世代相承。《大明律》明确规定:“人户以籍为定”,严禁“脱免及变乱版籍”、“诈冒脱免避重就轻”②。(2)役因籍役。编户民必须纳粮当差,配户当差的“配”即抑配,就是强制。不同役籍的役户所配给的徭役各不相同。如民户种田输租,军户守御供役,匠户只应造作,灶户煮海制盐,马户牧养军马,牛户畜牧官牛等等,专户专役。明代的正役(办纳粮草)和杂泛差役(均徭、丁田之役、上命非时的杂役)佥拨征派时,不同役籍的人户其应承情况各异,如民户正役和杂役全都要承当;而马户、牛户、陵户、坟户、坛户、站户等却正杂二役全免,俾其全力以供本职遣差;其他役户则一律应承当正役,杂泛差役量予优免。(3)役有役田。役户的职责是备驱使,供力役。役使者欲役民之力就必须先制民之产,赋予其“生生之具”,以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于是便出现户役田。户役田就是当差地,入什么籍当什么差,种什么田。民户种民田、民地,当民差;军户种军田、军地,当军差;匠户种匠田、匠地,当匠差;灶户种灶田、灶地,当灶差。因为户役田的赋予或授给以役户执行其本等差役为前提,某一役户的户役田便与该役户的本分(役籍)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从而也就具有了该役户本等差役的负担。役皆永充,籍不得改,各色役户的田土也不许脱役而买卖。民田虽然可以买卖,但民田上的民差于买卖之际必须明白推收过割,务以不损失该项田土向朝廷办纳的赋役原额为前提。重役户的重役田,如军田、灶田、匠田等不许买卖,以防止当差役户丧失应役的条件。而且为使维持该差役的田土不失原额,重役户还不许分家析产、将户下子弟过房别人、入赘做轻役户的女婿。(4)以户供丁。配户当差的户役法是以家族为供丁单位、供役单位、责任单位,这对朝廷含有如下效益:以户出丁,丁不离户;以户供丁,丁赖其户;以户养丁,子孙相承。以军户供军差为例:军丁按户征发,应役军户必须户出一丁赴指定卫所当兵应役,该役丁即为正军。正军的军装、盘费、马匹皆为自备。除正军外,每一军户还得出余丁一名,随同正军到卫,在营生理,佐助正军,供给军装。军户户下还得保留一丁以供给在营正军。军户户下还必须预备一丁为继丁,倘若遇正军事故逃亡,则由清军御史到役户户丁的原贯户下勾解继丁应当。所以帝王役使的不仅仅是应役正军一名丁身,而是役使着其户下的全部家人的劳动和事产。故有“一军出则一家敝”之谚。而且一旦帝王佥配某些户应当某一差,他便可永享该役户役丁的无偿劳动及其户下的② 《大明律·户律》。
  无偿劳动。
  正役和杂役朱元璋用配户当差的户役法驱民之力以供役,其取民之制不外两途,曰赋曰役。赋或曰租、曰税,曰夏税秋粮,或俗称钱粮、皇粮、赋税、田赋等。明初田赋之制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法,一年分夏秋两季收税,夏秋以小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有时均得以丝绢、棉、钱钞等物折纳。米麦名曰本色,折纳物品叫折色。两税征收期限依各地收获时间而定,“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课税的方法依据土地面积并参酌其种类、用途、性质等以定科则高低。土地的种类有田、地、山、塘等,其性质则有官田、民田之分,“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所纳税粮分两部分,一曰存留,留供本地开支;一曰起运,解送朝廷或边疆等地。凡距离起解地远且运输困难的税粮仓库曰重仓口,反之则曰轻仓口。役曰职役、徭役,其中有贡,曰职贡。据《明史·食货志》记载:“役法定于洪武元年。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但均工夫不是明初役法的全部,明初行之于全国且贯穿始终的役法只有两种:正役和杂役。正役亦叫里役、里甲正役,它是以里甲为承役单位,以办纳税粮为目的的维正之供。明初的里甲役制度是伴随着黄册制度和里甲制的确立而确立起来的。黄册制已如上所述,里甲之制远溯宋代以五等编制乡户制度,近仿湖州等地的“小黄册之法”,它在明初最早由开济创设以清查户口,至洪武十三年经户部尚书范敏的奏请始得伴随黄册制在全国推广开来。里甲制的主要职能就是用超经济的政治强制手段将人民管束起来并使之附之于土以供应赋役。明初的里甲既是一个自然地理概念,即它是在自然村落的基础上编制而成,依就近就地原则,每甲由居住最近的十户组成;但又不纯是一个自然地理概念,里甲的编制划分不能不考虑经济因素在内,因为明代各里所承担的徭役大体相等或相近,且规定“钱粮不过都”,而佥拨徭役的根据则是人丁事产(即户等),如果编制里甲时只考虑由相邻居处的人户构成而不理会户等的均搭,就可能会导致徭役负担的畸重畸轻。所以一里之内的人户不一定由居处相邻近的人户构成,而居处在同一地区的人户亦不一定编制在同一里之内。里甲正役包括里长之役,编户之役,里甲三办等,分次述之。“里长者,里之长也。天下之执,自上而下,甲首上有里长,里长上有县令,县令上有郡守,郡守上有藩司,藩司上有六卿,而天子加焉。”①里长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为王所当之差包括三部分,(1)管摄十甲,“主十甲人户十年事产之推收,丁口消乏之大事”②。(2)催征① 叶春及:《叶絅斋先生全集》卷十《顺德县志论一·里役论》。
  ② 嘉靖《东乡县志》卷上《户口》。
  钱粮。“该办税粮,粮长督并里长,里长督并首甲,首甲催督人户。”③里长催征钱粮之役与粮长之役很相似,但二者实有区别,“粮长,盖佥民之丁力相应者充之,非轮年也,惟粮多处有之”①。首先,粮长户等比里长户等高。明太祖朱元璋曾于洪武十七年下令,“各处赋役,必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依人丁事产多寡将户定为三等,厘为九则,科差时先富后贫,富者编重差,贫者编轻差,若两户财富相等则先丁多之户,后丁少之户。“推丁粮多者为(里)长”,可见里长固为上户,为重差,但粮长户比里长户户等更高,故明人丁元荐谓“于里长中提出殷实大户,号曰粮长”②。而且粮长差也比里长役重。其次,里长役为岁役,一里之内推丁粮最多者十户担任里长,里长役十排轮转,每年由一户担任现年里长,其余九户为排年里长,十年一轮,循环应役。而粮长不轮年,父死子继。再次,里甲制行之全国,故里长役无地不有。而粮长之设仅限于税粮较多的南方地区如浙江、南直隶、湖广、江西、福建等。(3)勾摄公事之役。“呼唤曰勾,追取曰摄。”③它包括:清勾军匠,根究逃亡,拘捕罪犯;到各级衙门承符呼唤。如攒造黄册时,“有司先将一户定式誊刻印板,给予坊长厢长里长并各甲首,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事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其甲首将本户并十户造到文册送各该坊厢里长,坊厢里长将甲首所造文册攒造一处,送赴本县”④。编户之役是指被里甲编管起来的人户输纳田赋之役。“为王之民,执王之役,分也。”⑤编户民必须为王纳粮当差。明代田赋输纳之制很复杂,它规定“将税粮洒派远近仓分,令各户自行上纳”⑥。所纳之粮既有科则之异,又有缓急之分,此外还有存留、起运之别,而起运粮又有轻重仓口的区别。明代对编户纳粮之役的编审与里长役一样亦是以人丁事产即户等为基准,一般说来,瘦瘠田地办纳存留轻粮,肥沃田地办派起运重粮;户等越高,仓口越重,丁多之户输远地;富户派本色税粮,贫户许派折色。里甲三办是夏税秋粮以外里甲正役中的繁重差役,主要是出办上供物料和官府公费。三办之名各地不一,三办之实各地亦不尽同,“明制,供御用曰岁进,供四司(工部所属营膳司、虞衡司、都水司、屯田司)曰岁办”①。岁进亦曰岁贡、上供,傅维鳞《明书》称之“天子玉食”,朱元璋所谓“凡内府饮食常用之物,官府③ 《明会典》卷二九《户部十六》。
  ① 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三一《傅算之籍》。
  ② 丁元荐:《西山日记》卷下《日课》。
  ③ 《吏学指南》卷十六。
  ④ 《明会典》卷二○《户部七》。
  ⑤ 宋一韩:《牧政日弛振刷宜亟敬陈一得以裨国计疏》,《明经世文编》。⑥ 万历《四川通志》卷二一《经略志·财赋》。
  ① 同治《嵊县志》卷三《田赋》。
  上下行移,不免取办于民”者即指岁进。岁办是供国用的“任土作贡”②的科差,亦曰岁派、料派、料办等,按类征收,有额办、坐办之分。除了岁进、岁办外,还有地方官的征需曰杂办。洪武时期里甲三办简省,但永乐以后,三办之役逐渐成为民间沉重负担,尤其是正统以后,官府诛求日增,其项目之繁,数量之夥,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里甲三办既曰里甲,故亦按里甲编派,“里甲起于户”,而户又分三等九则,审别户等的基准是人丁事产,尤其是丁产,而丁产之产中田是主要的,故里甲三办又有人称之为丁田之役或丁田之法。里甲三办计丁量田而出办,大致南方科派重在田,北方科派重在丁,科派中的丁田有比例,或丁三粮七,或丁四粮六,而且田、丁可以互准,并呈现出田的比重逐渐增大之势,明中晚期的十段册法、一条鞭法就是在丁田兼派、丁粮互准的基础上产生的。
  正役之外的所有差役都叫杂役,又称杂泛差役,它是民间出办(也就是里甲出办)供地方官府使用的银两和供地方官府差遣的役夫。役夫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定额有定期的,由里甲人户其户等轮充,如库子、斗级、坝夫、馆夫、皂隶、斋夫、弓兵、巡拦、铺兵、防夫、甲首、轿夫、伞夫、解户、狱卒、隶兵、应捕、坟夫、义冢土工等。有供本府本县衙门的,有供京朝官驻在本府本县各衙门的,名色并不太多,但役夫名额不小。这一类杂役正统以后称之为均徭。另一类是不定时、无定额、非经常性的临时差遣,称之为上命非时的杂泛差役。杂泛差役的审编基准是丁,丁分两类,一类是有田地的丁,一类是没有田地的丁,即寡丁。有田地的丁依据其人丁多寡产业厚薄分为上中下三等人户,去承当正杂二役。只有丁没有田地的寡丁编入户等为下下则,承当杂泛差役。其下下则中之极贫困者,或充轻役,或免役。
  “纳粮即是当差”
  赋与役之名可分而实则不能分,二者没有本质的差异。明代的田赋不是土地税,而是役,并且是正役。近代意义上的税依亚当·斯密的说法,其征收应有两条基本原则,(1)每个国家的公民应该按照他在国家保护之下获得的收入,缴纳其一部分给政府,以支持政府。(2)每个人向国家缴纳的税额是一定的,而不是专断的。拿此原则衡量明代田赋,不难发现田赋与近代税的差别。明代编户民缴纳的田赋不一定是其收入的一部分,而可能是收入的大半甚至全部。明代的田赋是专断的,没有固定数额,“节年多寡不同,(州县)一如府帖应纳”①。“大要取给公家而止”②。而且如果里甲户逃亡,见存人户还得强制代其包赔差粮。更主要的,近代税制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② 《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① 海瑞:《淳安县政事》。
  ② 嘉靖《徽州府志》卷七《食货》。
  上,公民法律上是自由平等的,而明代赋役制度则建立在朱明皇帝对全国土地和人口私人占有的基础之上的,田是皇田,纳粮当差是土地占有的条件,不纳粮当差其田入官。民是皇民,是具有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隶属于帝王的编户齐民,各色人丁必须收籍当差,其所当之差分为两种;有赋役者之差和无赋役者之差③,“有赋役者谓有田粮当差者也,无赋役谓无田粮止当本身杂泛差役也”④。二者都是役,其区别在于有无田土,缴不缴税粮。再者,从田赋本身而言,其科派赋以田定,但丁存乎其中,其输纳定仓口之远近照户等,而户等之分豁照丁田,而丁亦存乎其中,因而田赋本身也是役,而且是正役,里甲之役就是催办税粮。称纳粮为正役,不仅见于明代臣工题本和历朝实录,而且还见于志书。这本身亦说明赋与役二者本质是相同的。
  ③ 《大明律·户律》。
  ④ 王肯堂:《大明律笺释》。
  第二节金花银与江南均田均粮活动明中叶以后,田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是金花银的出现,二是苏(州)松(江)府等地的均田均粮活动。
  金花银金花银卸货币化的田赋,它是封建国家为保证朝廷财赋收入对实物田赋制进行的灵活改革。对金花银的出现,《明史·食货志》记载颇详:正统元年八月,“副都御史周铨言:‘行在各卫官俸支米南京,道远费多,辄以米易货,贵买贱售,十不及一。朝廷虚糜廪禄,各官不得实惠,请于南畿、浙江、江西、湖广不通舟楫处,折收布、绢、白金,解京充俸。’江西巡抚赵新亦以为言,户部尚书黄福复条以请。帝以问行在户部尚书胡 , 对以太祖尝折纳税粮于陕西、浙江,民以为便。遂仿其制,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万余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其后概行于天下”①。
  从表面上看,金花银的出现似乎是俸帖贱卖的结果,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便不难发现金花银出现并非偶然,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社会背景。田赋是封建土地国家(皇帝)所有的经济体现,种皇家之田就必须为朝廷纳赋输粮。明初田赋的实物之征是与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背景相适应的。在经过元末战乱后,土地荒芜,百姓逃亡,社会财富极端困乏。农业乃立国之本。明初百废待兴,“军国之需,所资不少,皆出于民。若使之不得尽力田亩,则国家资用,何所赖焉?”②国家机器运转要求民著于土。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就必须使游离于国家编户外的人民重新纳入统治轨道,也须民著于土。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要恢复社会经济亦必须民著于土。以米麦为主的田赋之征正是民著于土的产物,它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动、强化民著于土。但是这种实物税有其固有弊端:(1)它容易造成所贡非所产。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在明朝广袤大地上,恐怕“田土高仰,物产瘠薄,不宜五谷”①的地区不少,但田赋是维正之供,百姓不得不易米以供纳,“转展折阅,公私交弊”②。(2)从田赋运纳角度考虑,运纳税粮既有舟车转运虫鼠齿蚀的耗折,又有搬运装载如人夫船车水脚及芦席木板等种种费用,更有风波漂没与盗贼劫窃之危险。而对于那些僻居深山不通舟楫的役户来说,运纳田赋更为艰辛,甚至连朱元璋自己也哀叹:“民间租税,水陆窎远,送纳京师,实①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② 《明太祖实录》卷十六。
  ① 乾隆《昆山新阳合志》卷六《田赋》。
  ② 《皇明诏令》卷一《初元大赦天下诏》。
  为艰难。”③(3)田赋贮存亦受客观条件限制。永乐中,“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④。社会财富造成巨大浪费。(4)从田赋的分配消费而言,对于到南京支取俸禄的武官而言往返劳费,不得实惠。而单一的田赋实物之征与伴随社会发展而来的从皇帝到普通官员的日益庞杂的各种消费需求相比,显然已力不从心。因此,在确保国家财赋不亏而又能使官民两利的田赋折纳便势在必行。
  金花银的出现是在明初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商品经济逐渐活跃的必然结果。明太祖采取的重建经济秩序的政策措施卓有成效。在农业上,他奖励垦荒,实行屯田,兴修水利,推广经济作物的种植,推动了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从而为工商业的繁荣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而经济作物栽培面积的扩大,为手工业提供更多的原料。在手工业上,他放宽对工匠的限制,实行轮班坐匠制度,刺激了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手工业技术的进步。在商业上,实行轻税政策,三十而税一,整顿驿站,疏通运河,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和一批市镇的勃兴。迄成祖即位,边境互市贸易逐渐展开,同时“遣使四出,招谕海番,贡献毕至”①,朝贡贸易的活跃又刺激了私人海外贸易的崛起。社会财富的增加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给传统的封建政治控驭下的经济带来冲击,它突出表现为大明宝钞的衰落与朝野率皆用银的出现。田赋折银正是在此历史背境下的产物,它不是一蹴而就,商品经济的发展是金花银的催生剂。
  事实上,田赋折银在我国历史上早就已经开始。宋仁宗时曾下令将陈州夏税所征小麦折变成现钱②,宋神宗熙宁十年也有过田赋输银的记载③。在明初,朱元璋为解决逋赋、灾伤、税粮贮运困难等问题,多次下令将田赋改折他物,并称之为折色。但是此时的田赋折银只不过是临时性的应急措施,并且货币作为折纳的其中一种方式,与其他折色相比不居于显著地位。明正统出现的金花银实际上是我国田赋折纳政策的继续和发展,它与明初折色一脉相承,体现着政策的连贯性。但与前者不同的是:金花银是将田赋折纳货币正式制度化,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田赋改折金花银的地理范围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在南方,金花银作为均平官田、民田赋役负担的重要手段而被广泛运用。在北方,成化二十二年户部尚书李敏“请畿辅、山西、陕西州县岁输粮各边者,每粮一石征银一两,以十九输边,依时值折军饷,有余则召籴以备军兴。帝从之,自是北方二税皆折银,自敏始也。”①③ 归有光:《与邑令论三区赋役水利书》,《明经世文编》。
  ④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① 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九《佛郎机》。
  ② 《包孝肃奏议》卷七《请免除陈州折纳现钱疏》。
  ③ 《续文献通考》卷二《田赋》。
  ① 《明史》卷一八五《李敏传》。
  田赋货币化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继两税法之后的又一重大变化,它对明代赋役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金花银推行地区和派征对象不断扩大,金花银在国家赋税收入中所占比例日益上升,就连一向“不蠲不赦”、“全征本色”的漕粮在成、弘以后亦开始有条件、有限额地折征,并于隆庆五年正式确定“岁折一百万石”②的定例。受田赋折银的影响,明中叶以后力役折银趋势日益明显。就里甲正役而言,正统景泰间,周忱巡抚江南时,在南京推行里甲银制度,“税粮之外,每石加征若干,以支供办,名里甲银”③。浙江天顺中出现“里长敛钱从事”,供应里甲三办、均徭的“甲首钱”④。广东成化时出现“见役里甲又随丁田赋钱于官,待一年之用”的“均平银”⑤。福建成化、弘治间出现“见役里长随其丁田或钱输官以供一年用度”的“纲银”⑥。明中叶以后杂役折为价银的现象也比较频繁,正德初年,均徭出现力差、银差之别,并且随着时间推移,银差日增、力差日减。里甲、杂役折银代役,最终促成了纳银募役的一条鞭役法的诞生。
  金花银给明代财政制度及社会经济带来的变化亦引人注目。它使明朝廷财政由原来的户部一元化管理改为太监掌管内承运库、户部掌握太仓库的二元管理。正统元年以后,原用于收贮坑冶课税的内承运库改以专贮金花银,由太监掌握,其银“自给武臣禄十余万两外,皆为御用”①。但是明中叶以后,由于宫廷用度奢靡,内承运库入不敷出,往往向太仓库索取银两。如成化十七年,因“赏赐用度浸广”,取太仓银三十万两入内承运库②。弘治时,“内府承运库告缺少供应金银,户部请借太仓银十万两应用”③。正德时,“内承运库中官,数言内府财力不充,请支太仓银,户部执奏不能阻”④。但是,倘若国家财政拮据时,则不能动用内承运库银,这无疑使明中叶后捉襟见肘的国家财政愈加困难。金花银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突出表现为明中叶后商品经济的繁荣活跃。田赋的货币化促使纳税户为了交纳赋税,不得不将农产品投放市场,换取货币,即所谓“输赋之金,必负米出易”⑤。加速了农产品的商业化过程。并且,田赋征收白银,使货币成为衡量国库收入的依据之一,传统的以农为本的价值观念发生动摇,不重田土、逐末求利,弃② 何乔远:《名山藏》卷五四《漕运》。
  ③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条鞭始末》。
  ④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卷八四《浙江二·海盐县》。
  ⑤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卷九九《广东三·赋役志》。
  ⑥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卷九一《福建一·福州府》。
  ① 《明宪宗实录》卷二二一。
  ② 《明宪宗实录》卷二二一。
  ③ 《明孝宗实录》卷七四。
  ④ 《明史》卷七九《食货三》。
  ⑤ 何乔远:《闽书》卷三八《风俗》。
  儒从商,在所有之。田赋货币化刺激商品经济的繁荣,推动了明中叶以后手工业、商业的迅猛发展,在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专业市镇蓬勃兴起,社会经济生活更加绚丽多彩。
  但是也可以看到金花银带来的负面影响。对纳税者而言,由于田赋是编户民的封建职贡,交纳什么,交纳多少,皆由朝廷依据政治权力专断,所以尽管有田赋“折色以米值为断”①的规定,但通过提高税粮的折银价以掠夺纳税者的事例并不鲜见。如成化十六年,山西粮价为每石值银三四钱,但闻喜县“岁输阳曲、灵丘、怀仁、山阴四王府并各镇国等将军禄米,每石勒折银三两”②。禄米的折价银比市价高达十倍。这无疑加重了纳税者的负担。再者,即使是“折色以米值为断”,但是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使得田赋的折粮价随市场粮价的变化而波动,荒年折粮价高,丰年折粮价低,交通便利处粮价低,交通困难处粮价高,故而有谓:“折纳京储之例,或宜于北方舟楫不通之处,而南方则非所宜;或可行之下江米贵之处,而上江则为不便。盖湖广、江西、江北地方舟楫可通,米价不至翔贵,且每石有折银七八钱者,有一两者,参差不齐。令即下,而民尽以米变卖,非其所愿也。”③对于国家而言,金花银的折征必须以国家拥有充足的粮食储备为基础,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将其国家财政流转完全依托于市场。面对金花银不断扩大的趋势,不少官员忧心忡忡,如丘濬曾指出:“为国家长久之计者,宁以寂粟当钱物,使其腐于仓庾之中,备之于无用;不肯以钱物当菽粟,恐一旦天为之灾,地无所出,金银布帛不可以充饥,坐而待毙也。”④丘濬的意见切中肯綮,令人深思,但其矫枉过正,则是走向了另一极端。
  江南的均田均粮与金花银几乎同时发生的还有明中叶江南的均田、均粮活动。这里所说的均田、均粮不是平均地权,而是“欲因田以平其赋,使无不税之田”①。这场运动因其是在明代国家赋税重地——以苏州、松江二府为中心的江南地区,故而对明代中后期国家的赋税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江南的均田均粮活动肇于该地区的赋役之重,我们可从丘濬之言窥其一斑:“洪武中,天下夏税秋粮以石计者总二千九百四十三万余,而浙江布政司二百七十五万二千余,苏州府二百八十万九千余,松江府一百二十万九千余,常州府五十五万余,是此一藩三府之地,其田租比天下为重,其粮额比①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四五《赋役部·总论八》。
  ② 《明宪宗实录》卷二一○。
  ③ 《明世宗实录》卷一四二。
  ④ 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二二《贡赋之常》。
  ① 章漳:《均田论》,《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五八《田制部·总论》。天下为多。”②。其中苏州府以占全国1.16%的垦田面积输纳全国9.8%的税粮,松江府以占全国0.67%的田土上缴全国4.1%的额赋,无论是绝对田赋总额还是相对亩赋税率,均远远超出全国其他地区。导致该情况出现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该地区官田太多(见附表),而明朝廷规定,官田是“按私租簿为税额”③。
  江南官田集中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从政治上讲,(1)它是朱元璋打击张士诚残余势力,巩固新生政权的必然举措。元末张士诚据吴,其所署平章太尉等官“皆出于负贩小人,无不志在良附表:苏松二府官民田比率表①地区官田民田田额百分比税粮百分比田额百分比税粮百分比苏州62.99 94.7 37.01 5.3松江84.52 94.3 15.84 5.7①资料来源:《正德会典》卷十九;《明史》卷七八《食货二》;正德《松江府志》卷七。
  由美宅,一时买献之产遍于平江”①。及张士诚伏诛,“其将帅叛臣亦以歼灭,田皆没官”②。对于当时依附张士诚的江南诸豪右,朱元璋“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③。(2)它是朱元璋抑制豪强重建统治秩序的政策体现。江南大地主多聚族而居、累世仕宦,虽经元末动荡却死而不僵,明初他们“上足以持公府之柄,下足以钳小民之财”④,朱元璋运用政治暴力,或移江南富民外出濠州开垦荒田,而其江南之产籍没入官;或以重典严刑,将“田产遍吴下”的江南豪右如沈万三(松)、史有为(嘉)、黄旭(苏)、纪定(湖)等人抄没家产。(3)明立国后,朱元璋为加强皇权屡兴大狱,在著名的“胡蓝党狱”中,江南豪族受株连尤多,不少人“其子孙坐事谪戍,田亦没官”⑤。从经济上讲,明初百废待兴,亟须大量的赋役作为经济支持。而江南一带自魏晋以后由于民聚地辟,经济富庶,逐渐成为赋役的渊薮,唐代即有“赋出于天下,江南居十九”⑥之称,宋代更有“苏湖熟,天下足”①之谚。自宋代开始,历代统治者② 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二四《经制之议》。
  ③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① 《日知录》卷十;《廿二史札记》卷三○。
  ② 霍韬:《自陈不职疏》,《明经世文编》。
  ③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④ 方孝孺:《逊志斋集》卷十一《与友人论井田》。
  ⑤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四册《苏松土》。
  ⑥ 韩愈:《送陆歙州诗序》,《韩昌黎文集校注》卷四。
  都通过设立官田来加强对江南地区财赋的掠夺,朱元璋也不例外。他凭藉政治特权,一方面继承宋元以来遗留的古额官田的遗产,另一方面又通过查抄籍没等手段增置近额官田来满足其郡国之需。但是,官田重赋也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客观上,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和落后的生产方式已使百姓“幸无水旱之厄,所获亦不能充数月之食”,②其承受赋役重负的能力有限。为完纳赋役,“农夫蚕妇,冻而织,馁而耕,供税不足则卖儿鬻女,又不足,然后不得已而逃”③。这样对国家而言就产生“田地荒芜,钱粮年年拖欠”的逋赋问题,以苏州府为例,洪武三年逋负秋粮三十万五千八百余石,永乐十年至洪熙元年间欠粮三百九十二万石,宣德元年至八年积欠米麦竟高达七百九十三万六千九百九十石。使江南“徒有重税之名,殊无重税之实”④,国家的财赋收入大打折扣。对百姓而言就是大量逃亡,“苏松二府,盖因赋重而流移者多矣,今之粮重去处,每里有逃去一半上下者,甚者则不止于是而已”⑤。赋役编佥的基础发生动摇。
  朱元璋也知道:“比年苏松各郡之民衣食不给,皆为重租所困。民团于租而不知恤,是重赋而轻人。”⑥但鉴于大明社稷未稳,北方又饱经战乱灾荒,国家重建急需该地区的经济支持,他只能采取移民外出、兴修水利、推广经济作物、发展手工业等措施来扶植生产,或通过减轻税率、蠲免逋赋、田赋折色等手段进行社会救济补苴以求苏松稍得苏息,客观条件决定了他不可能根本解决江南官田重赋问题。建文帝即位后试图缓解这一矛盾,但其享国日短,难有作为。靖难之师方息,雄才大略的明成祖赐功臣、赏士卒,大封亲藩。他增置武卫,添设百司,而又招集天下儒生数百人于馆阁,编辑《永乐大典》,“又发卒八十万问罪安南,中官造巨舰通海外诸国,大起北都宫阙,供亿转输以矩万万计”①,从而使得江南重赋问题的解决遥遥无期。明仁宗的即位标志着明初国家重建及开疆拓土时代的结束和安定的守成时期的开始,历史的演进使解决江南重赋正式列入朝廷议事日程。明仁宗遣广西布政使周幹赴苏州、松江等地巡视。次年,周幹向继位的宣宗皇帝起奏调查结果,这份奏折详尽陈述官田困民的弊政,使刚刚即位的宣宗皇帝深受触动,并促成其三下诏令以对重租官田改科减征:宣德四年下令:“官田纳粮一斗至四斗者减十之二,四斗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②宣德五年重申减① 范成大:《吴郡志》卷五○《杂志》。
  ②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六。
  ③ 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
  ④ 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
  ⑤ 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
  ⑥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
  ① 《明史》卷一四九《夏原吉传》。
  ② 《大明会典》卷一七。
  科令:“因各种官田起科不一,租粮既重,农民弗胜。自今为始,减除十之二三不等。”宣德七年再次颁诏:“自宣德七年始,但系官田塘地税粮,不分古额近额,悉依宣德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谕恩例减免。”③同时遣“才力重臣”周忱赴江南督理税赋。
  周忱的均田均粮改革周忱于宣德五年以工部右侍郎巡抚江南,正式揭开明中叶江南均田均粮的序幕。周忱下车伊始,即“入民间与村夫野老相语,问民间疾苦”①,“一切故弊皆为之虚心访问”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将自己的改革宏图在江南地区付诸实施。周忱改革的第一步骤是认真贯彻宣宗改科减征的诏谕。他与苏州知府况钟悉心计划,“曲计减苏粮七十余万,他府以为差”③。并于宣德六年奏请将松江古额官田依民田起科。但将官田改科减征,势必削减国家财赋收入,这是封建朝廷所不愿接受的,故“持筹者辄私戒有司,勿以诏书为辞”④。周忱也以“变乱成法,沽名要誉”之罪遭户部尚书的弹劾。宣宗虽不罪之,然其法终不得行。改革是一个艰难的扬弃过程,周忱作为一位封建官吏不可能顶住来自各方尤其是户部的压力,客观条件决定了他的改革权限只能是在保障江南赋税总额的前提下对官田、民田赋税负担畸重畸轻进行调整。聪明的周忱想出了两全之策——均耗折征法,并将其推广实践。这就是其改革的第二步骤。
  均耗即均征加耗、牵摊耗米,或曰平米法。耗米是正粮以外的加派,主要用于补充税粮运输时的盗窃、消耗及脚费等。明初都金陵,民田每亩起科五升,已带七耗;后抄没入官之田科则各异,又征一斗七合。及成祖迁都北京,江南税粮漕运北上时,“一切转输诸费,其耗几与正额等”⑤,甚者“率三石致一石”⑥。但“豪户不肯加耗,并征之细民,民贫逃亡,而税额益缺”⑦。针对于此,宣德八年周忱奏行《加耗折征例》,令官田民田并出耗米,耗米并入正米一起征收,谓之平米。户无论大小,田无论官民,均得加耗。加耗的方式主要是论粮加,或每秋粮一石加耗六斗七升,或正粮每石征平米一石七斗至一石九斗;但也有论田加耗,“周文襄(周忱谥号文襄)于轻额③ 《明宣宗实录》卷八八。
  ① 焦竑:《焦氏笔乘》卷四《周文襄》。
  ② 陈建:《皇明从信录》卷十七。
  ③ 《明史》卷一三五《周忱传》。
  ④ 《明宣宗实录》卷七七。
  ⑤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九册,《常镇》。
  ⑥ 《明史》卷一五三《周忱传》。
  ⑦ 《明史》卷一五三《周忱传》。
  民田,每亩加耗一斗有奇,以通融官田之亏欠”①。耗米除支付漕粮运输费用、损耗外,所剩余额称为余米,周忱设置济农仓以贮之,“遇农夫缺食,及运夫遭风被盗,修岸导河等口粮,凡官府织造、供应军需之类,均徭、里甲杂派等费,皆取足于此”②。如果余米数多,则下一年减征耗米。客观讲,加耗均征之法的推广使得江南各府税粮实征数额由于耗米的征收而比过去有所增加,这首先与国不亏,增加了国家财赋收入。同时,由于该法抑制了豪户不肯加耗的特权,并通过加征耗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官田民田税粮畸重畸轻的矛盾,对于耕种官田的贫民来说,肩上负担有所减轻。更重要的是“其时粮虽加于民,而其补助余积之利悉归于民。民自征赋一石五斗(许多地方为一石七斗甚至一石九斗)之外,漠然不见他役之及,官府亦无科索之扰”③,官民两便。
  折征就是折纳,周忱以田赋改征折色银而均平赋役。江南粮多役重,粮多源于官田多而租重,役重是因为该地区承担着解运数百万石税粮的艰巨任务。明朝廷规定,“其有全种官田人户亦编入围内轮当”④。轮当即轮当甲首,而甲首的第一要务便是输纳粮差。针对这种情况,正统以后,周忱以金花银为手段通过田赋改折以期达到赋役的均平。他规定派征田赋时,“七斗至四斗则纳金花、官布,轻赍折色;二斗、一斗则纳白粮、糙米,重等本色。因田则轻重而为之损益”。①由于四斗以上科则之田只能是官田,所以实际上金花银“专为此等重租官田(派征),..如无将民米派纳”②。本色米折纳金花银,免去了力役劳苦,节省了税粮运输之费,以此调停轻重科则田土,“是粮额虽未均,计其税则均也”③。
  在推行均耗折征法的同时,周忱革除粮长制弊端,改良田赋漕运方式,渐次建立并完善税粮的征收、贮藏、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规章制度。粮长制的改革包括:(1)针对税粮征收过程中粮长私造大样斗斛掊克百姓之弊,周忱“请敕工部颁钱斛下诸县准式,革粮长之大入小出者”。(2)简化粮长领缴勘合手续。“旧例,粮长正副三人,以七月赴南京户部领勘合,既毕,复赍送部,往返之资费皆科敛充之”,周忱令“止设正副(粮长)各一人,循环赴领,讫事,有司类收上之,部民大便”。(3)鉴于各县收粮无屯局,粮长即家贮之,周忱设立水次仓制度,“令诸县于水次置屯,屯设粮头、屯户各一人,名辖收,至六七万石以上始立粮长一人总之,名总收。民赴帖赴① 蒋伊:《苏郡田赋议》,《清经世文编》卷三二。
  ② 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
  ③ 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
  ④ 《大明会典·黄册》。
  ①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
  ② 万历《湖州府志》卷十一《赋役》。
  ③ 钱薇:《均赋书与郡伯》,《明经世文编》卷二一四。
  屯,官为监纳,粮长但奉期会而已。(4)严格税粮运输管理,设《拨运文簿》登记支拨起运之数,设《纲运文簿》开列运输途中花销开支之数,以备核查,杜绝运输途中粮长自盗或挥霍行为的发生。税粮漕运方式的改革主要是将原来军民各自运输的支运改为由民运至淮安或瓜洲交兑官员、由官军接运至通州的兑运,百姓承担官、军运输中的给耗:民运至淮安交兑者每石正粮加耗米五斗,民运至瓜洲交兑者每石加耗米五斗五升。同时还奏行京俸就支法,即将原在南京支俸的北京军官改向苏、松、常三府支取。这些与均耗折征法并行的配套改革,一方面使百姓所纳之粮最大限度地进入官仓,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完整,另一方面又不同程度地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江南重赋的实质是官田太多且科则太重,周忱既没有奏减官田数额,又没有降低官田科则,所以他的改革并不彻底,没有根本解决官田重赋的问题。但是他通过均耗、折征以及完善田赋输纳手续等手段,既保障了国家财赋收入,又使百姓赋役负担均平。然而周忱推行平米法抑制了豪户不纳耗粮的特权,触动了江南大地主的切身利益,他们群起攻讦,而明景泰帝即位后又对前朝重臣猜忌,周忱于景泰元年被迫致仕。
  周忱以后的均田改革均平江南官民田负担的改革是时代的要求,大势所趋。所以“忱既被劾,帝命李敏代之,敕无轻易忱法”①。其继任者亦沿着周忱制定的改革方略向前推进。景泰五年,陈泰继任江南巡抚,鉴于“富室多轻额,其重者多在贫下”,陈泰“因以周文襄之法推广调停”,下令论田加耗,“民田五升之田倍其赋,官田之重者止取正额。泽始均而赋不损,上下便之”②。陈泰之后的继任巡抚李秉萧规曹随,“一守成法”,并制定了具体的加耗则例:亩征六斗以上田只征正粮不加耗,亩征五斗以上田每石加耗一斗五升,亩征四斗以上田每石加耗三斗,亩征三斗以上田每石加耗六斗,亩征二斗以上田每石加耗八斗,亩征一斗以上田每石加耗一石五升,亩征五升以上田每石加耗一石一斗五升。陈泰、李秉的论田加耗与周忱平米法相比,尽管都是田无分官民一律加耗,但周忱加耗无论科则轻重一律加征一石七斗,而陈泰、李秉加耗却是“以赋之轻重递盈缩”,科则重的官田加耗少、甚至不加耗,科则轻的民田加耗多,通过征收数额不等的耗米渐次实现官民田税粮的均平,因而是历史的进步。但遗憾的是,李秉之法“其例甚平,而难于稽算,吏不胜烦扰”①,故其均平的实际效能大打折扣,又加其上任不到一年即坐举知府违例罪被逮,人去政废。接替李秉任江南巡抚的是崔恭,他一上台就废除了李① 《明史》卷一五三《周忱传》。
  ② 康熙《松江府志》卷三二《名宦》。
  ① 《明史》卷一五九《崔恭传》。
  秉的改革,“悉如忱旧”,恢复了先前的论粮加耗,苏州府吴江县每正粮一石征耗五斗②,松江府“华亭县正粮一石征平米一石七斗或减至五斗,上海县正粮一石征平米一石九斗”③。这种做法,使得税粮越重,加耗愈多,“民嚣然不便”④。天顺五年,左副都御史刘孜巡抚江南。他在增辟财源的基础上对官民田负担进行整饬。当时由于江南赋繁役重,百姓纷纷逃亡,许多重额官田废而不耕,仅松江府就有四千七百余顷积荒田。刘孜奏定召佃荒田例,“召民开佃,不论原额。肥田亩税米三斗,瘠者二斗,谓之官租,不起科加耗。民欢趋之,芜秽尽辟”①。其垦荒所得羡米或用于抵充荒田虚税,或用来资补正粮加耗。针对官民田负担不均,刘孜因地制宜,苏州府论田加耗,“以陈(泰)、李(秉)二公所定酌为四则,正粮六斗以上加一斗,四斗以上加四斗,一斗以上加五斗五升,一斗以下加一石二升”②。松江府论粮加耗,华亭县每石秋粮加征耗米七斗至四斗五升,上海县每石加征耗米八斗五升至六斗。伴随着垦田面积的扩大,苏州耗米“后亦稍减”,而松江府正粮加耗也降至五斗。降至成化二十二年,浙江常山人樊莹知松江府事。为杜绝田输运纳时仓场书手侵盗害人之弊,樊莹“请革民夫,俾粮长自运,宽其纲用以资之”。针对当时“粮运纲费与供应军需皆出自余米,既收复粜,辗转重烦”,以致运夫折阅逋欠积累的状况,他令“夏秋税粮除常运本色外,其余应变易者尽征白银,见数支遣”③。其数“华亭县正粮一石加耗米三斗二升,白银一钱五分;上海县正粮一石加耗米三斗三升,白银二钱”④。樊莹的论粮加耗与周忱、崔恭,乃至刘孜等人之法无甚差异,但他将耗米折银,在田赋制度史上还是第一次。其实,正统以后,以加征耗米作为均平赋役负担的手段逐渐为江南人所认同和接受。论田加耗依官民田科则高下定加耗多寡,有利于耕种官田的人;论粮加耗依税粮多寡定加耗多少,有利于民田拥有者。但就两种加耗方式而言,其侧重点仅是田土的社会属性——官田与民田及与之相对应的税粮,田地本身的自然属性如各地土质不同、产量高低悬殊、灌溉条件好坏等却被忽视。以松江府华亭县为例:中乡近郭,在黄浦江两岸,亩收不到一斗;西乡依泖湖,多膏腴之田,岁亩收三石以上;东乡滨海,地高土瘠,岁亩收仅棉花十余斤或绿豆几斗余①。纳税户为维护自身利益,“东乡粮轻而收利薄,此愿粮上加耗也;西乡粮重而收利甚厚,此愿田② 乾隆《吴江县志》卷十二《田赋》。
  ③ 康熙《松江府志》卷六《田赋》。
  ④ 傅维鳞:《明书》卷六七《土田志》。
  ① 乾隆《吴江县志》卷十二《田赋》。
  ② 乾隆《吴江县志》卷十二《田赋》。
  ③ 康熙《松江府志》卷二二《名宦》。
  ④ 乾隆《江南通志》卷一一四《职官志》。
  ① 何良傅:《与郡守刘沂东书》,《明文海》卷二○六。
  上加耗者也”②。依土地自然属性差异来确定不同加耗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于是便有弘治八年江南巡抚朱瑄的《分乡论田加耗例》的颁行。他规定按照土质的不同,将松江府所属华亭、上海二县各分为东、中、西三乡,各乡以统一科则征收耗米:东乡亩加耗一斗一升,中乡亩加耗一斗三升,西乡亩加耗一斗五升。后来又将东乡分为沿海、不沿海两则,沿海亩加耗一斗,不沿海亩加一斗一升。此外,华亭县中乡亩复加耗一升,上海县中乡亩加斗三升、西乡斗六升。③分乡论田加耗法以加耗之均求田粮之均,它分乡论等,与田赋科则轻重无关,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了均赋。但是由于松江“西乡之田大抵尽属士大夫之家”④,将土地肥沃亩产较高的西乡田多征耗米,这自然遭到了士大夫豪右的抵制,所以弘治十一年新任巡抚彭礼即在松江恢复以往的论粮加耗。弘治十五年彭礼为缓解论田加耗与论粮加耗的纷争,在松江知府刘琬的协助下制定出一套折衷方案:官田加耗于粮,每石征平米一石六斗;民田加耗于田,每亩征耗米一斗二升⑤。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其结果只能是官田民田税额皆上升。实践证明这种折衷之法很难行通,故正德二年,巡抚艾璞又恢复了朱瑄的老办法,只是征收耗米略有下降。但正德六年新任巡抚张凤上台后再次改为论粮加耗。
  自宣德到正德朝,以加征耗米作为均平官民田负担的手段,经历了论田加耗与论粮加耗的多次反复,它实质上是封建皇帝与封建地主相互争夺地租斗争的反映。朱明皇帝为维护封建郡国之需,通过广置官田将江南作为财赋的渊薮。明中叶以后由于科举制的蓬勃发展,江南缙绅地主迅速崛起,“士大夫一旦得志,其精神日趋于求田问舍”①。他们一方面想方设法广占良田,一方面千方百计以求轻赋,所以就造成“民田率归豪右,而官田累贫民”②,松江“西乡之田大抵尽属士大夫之家,而册籍类寄于东乡,田多缓征之处”③的局面。加耗法之争实质上就是利益之争。论田加耗依官民田科则确定耗米额,官田科则重,加耗少,民田科则轻,加耗多,这自然有助于解决官民田科则的畸轻畸重,但是论田加耗触动了广占民田的豪右士大夫的利益,因而他们群起抵制,其直接后果一是“辄减田土总额”,一是“钱粮不清”④。封建朝廷财赋不保,对此也采取谨慎的态度。另外,由于不同科则之田加耗各异,其改折种类亦各不相同,这就使原本复杂的田赋科则更加繁多细碎,② 康熙《松江府志》卷六;《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
  ③ 康熙《松江府志》卷六;《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
  ④ 徐献忠:《复刘沂东加耗书》,《明经世文编》卷二六八。
  ⑤ 康熙《松江府志》卷六。
  ①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四《谱系》。
  ② 《明史》卷一八二《王恕传》。
  ③ 徐献忠:《复刘沂东加耗书》,《明经世文编》卷二六八。
  ④ 参见康熙《松江府志》卷六;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八。
  苏州一府田土科则达一千余则,湖州府竟达四千四百四十七则⑤,而这反过来又为豪强胥吏营私舞弊提供了机会。“官民之田,旧不过十余则,近则乃至千余,自巧历者不能算,惟奸民积年出没其中,轻重高下在其手,或以其税寄之官宦,谓之诡寄;或分散于各户,谓之飞洒;有司拱手,听其所为而不去。非不欲去,不能去也。其弊起于则数之细碎故也。”①从而使原来均平官田民田税额的效能难以全部实现。论粮加耗依税粮多寡征收耗米,官田科则高,其耗米必多;民田科则低,其加耗也少。这对民田私有者——豪右士大夫自然有利,他们力主论粮加耗以实现转嫁赋税负担给耕种官田的贫民的目的,通过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但论粮加耗的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万历时的赵用贤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有田始有赋,凡与之贡赋,未有不因于田之多寡。惟田数未定,而概以粮数派征,此侵渔隐蔽所由起也。”②随着历史的向前推进,企图通过加耗来作为实现赋役均平的手段已显得力不从心。正德以后,朝野请求将“田粮无论官民,合为一等”的呼声日渐高涨。
  明中叶以后的田赋改革:官民一则事实上,明中叶以后,国家对江南官田的直接控制权在逐步削减,它突出表现为官民田相互更易现象的频繁发生。按照规定,官田是国家直接占有管理的田地,耕种官田的人只有佃种权,官田不得买卖。但是,“官田承佃于民者,日久各认为己业”③。官田买卖屡见不鲜,“细民转卖,官田价轻,民田价重。贫民利价之重,伪以官为民;富者利粮之轻,甘受其伪而不疑”④。更有甚者,“埋隐官田,以为己业,转将瘠田诡为官税”⑤。在国家对官田控制权逐渐沦落的前提下,要保证朝廷财赋不减,将官民田科则合并、土地扒平负担不失为明智的应时之举。另外,由于明中叶以后许多重额官田废而不耕,官租无处收取。对统治者而言,与其让重额官田抛荒,倒不如将其准依民田起科来增加财政收入更为有利。“官民一则”改革实际上也反映了统治者的利益要求。
  江南“官民一则”改革走在最前列的是湖州府,早在宣德元年,湖州知府赵登就“疏清官民田地山荡各为一则起科”,但由于得不到批准,“事寝⑤ 万历《武进县志·田赋》。
  ① 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
  ② 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
  ③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江宁庐安》。
  ④ 王鳌:《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明经世文编》卷一二○。
  ⑤ 霍韬:《自陈不职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八七。
  不行”①。正统时巡抚周忱亦有是法,然仍遭抵制。迨英宗复辟之初,湖州始行孙原贞等的官民田分搭加耗之法,“起科重者征米宜少,起科轻者征米宜多”,令“官田亩科一石以下、民田七斗以下者,每百岁征平米一石三斗;官民田四斗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五斗;官田二斗以下、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七斗;官田八升以下、民田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二百二斗。凡重者轻之,轻者重之,欲使科则适均”②。该法论田加耗,通过对不同科则的田土加征数额不等的耗米来渐次实现官民田科则的均平。但是新任知府岳璇上台后即废除该法,实行论粮加耗,“奏每亩正粮不动外,其耗米不分等则,每亩通为一斗”③。但湖州府的改革并没有停留在论粮加耗与论田加耗的争论上,成化时该府辖属的武康县就已“奏行田粮事例”,开始“官(田)为一则,民(田)为一则”的改革探索,后又在全府七县推广④。正德十四至十五年,都御史许庭光和知府刘天和在湖州发动了一场广泛的官民田一则的改革,“奏将湖州田地四千四百四十七则均为二则,凡官田为一则,凡民田为一则”①。其具体方法是:“科则一依黄册不动”,但用耗米和折色进行通融均摊,“照官民田轻重加减分派,俱以实米三斗为率”②。嘉靖二十一年,知府张铎据粮里邵越等呈告申请,将正德官民各一则的改革向前推进为官民田合并一则的均摊法,他把全府夏税平米、折色、马草等米银总数分摊各州县,“于各州县田地山荡上不分官民,均摊派征包补”。各州县再按本府派给的米银总数,“委曲通融均派”,每田、山、荡一亩各应纳米银若干,“一州自为一则,六县各为一则”③。
  苏州府的官民一则改革起步也较早。正德初嘉定知县王应鹏就倡议“官田轻重均作一则,民田并丝麦不科粮地,与成田荡涂亦均一则,造册在官,使民一体出纳”④。惜其建议未被采纳。迨入嘉靖朝,昆山人顾鼎臣充世宗的侍从近臣,后升礼部尚书,他在乡居四载,目睹江南田赋弊端,凡三次上书恳请予以清理,嘉靖十六年终于得到世宗皇帝的批准。江南巡抚欧阳铎受命总其事。其具体措施为:“令府州县各总其亩之额,而丈量田以正亩;括其征米、征银之凡,而计亩均输之。”“科则不易其旧,而比其最重者与其最轻者,稍以耗损益推移之。重而不能尽损者,为递减耗米,派轻赍,折除之以阴见轻;轻而不能加益者为征本色,递增耗米,加乘之以阴见重。诸推① 万历《湖州府志》卷九《守令·郡守》。
  ②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③ 钱薇:《均赋书与郡伯》,《明经世文编》卷二一四。
  ④ 桂萼:《请修复旧制以足国安民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八○。
  ① 钱薇:《均赋书与郡伯》,《明经世文编》卷二一四。
  ② 万历《湖州府志》卷十一《赋役》。
  ③ 万历《湖州府志》卷十一《赋役》。
  ④ 万历《嘉定县志》卷七《条议》。
  收田者,从圩不从户;田为亩,人为子。奸巧无所容,而逃窜渐复。”①史称“征一法”或“均耗法”、“牵摊法”。顾鼎臣的门生王仪时任苏州知府,对欧阳铎的征一法改革贯彻得力。在王仪的积极推动下,苏州府官民一则改革进行得轰轰烈烈。吴县“将各科则与金花田耗裒益扣算牵摊,每亩正耗米三斗四升四合”②。通过计亩均输本色米和折色银实现官民田科则的平等。嘉定县在知府李资坤的主持下,在履亩丈田、清理逃税的基础上,推行征一法,“总计概县实存肥瘠相等田,算派岁用正耗平米,每亩止该二斗八升。以前项虚粮额不可缺,每亩均包二升,以三斗为则”③。常熟县在知府冯汝弼的推动下,履亩清丈,依土质不同定田赋为四则,最重者亩征三斗三升④。吴江县在清理粮册基础上,将全县平米四十三万八千余石,除去部分法定免征耗米外,“每亩摊正耗米三斗七升六合”⑤。昆山除低湮地外,每亩均摊三斗三升五合,“歉薄之田二斗二升”⑥。长洲县经过丈量;“每亩摊平米三斗七升五合”⑦。通过改革,苏州的官民田科则差异被逐渐拉平。
  欧阳铎、王仪的改革在江南地区影响强烈,许多地方纷纷效仿。嘉靖十六年,常州知府应槚征得巡抚欧阳铎同意,在全府推行改革。他首先将一县夏税二税、各项杂征以及随粮征收之耗脚合并计数,得出其应征的本色米和折色银的总数,然后验粮均摊,向全县各项田土和税粮摊派。不过应槚的均摊是各县将官田平米总额均摊于一县官田,民田平米总额均摊于一县民田,各自通融均派,其实质就是官民各一则,这与苏州府官民一则有很大区别。嘉靖三十二年该府无锡县率先实行官民一则,无锡知县王其勤奉命清丈田地,在此基础上,“竟并官民田地”,依土质、地势不同“均为三则”①。江阴、宜兴等紧步无锡后尘“奏定官民田合为一则”②,取消了官民田科则差别。隆庆二年武进县亦实行官民一则起科,常州府“自是官田之则遂废”③。这标志着常州府官民一则改革的完成。
  嘉兴府官民一则改革肇于嘉靖二十六年知府赵瀛发动的扒平法。扒平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将各县正耗米总数,按各县官民总数均摊。“田不① 《古今治平略·明朝田赋》,见《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赋役部总论八》。② 崇祯《吴县志》卷七《田赋》。
  ③ 万历《嘉定县志》卷五《田赋考》。
  ④ 乾隆《常昭合志》卷三《田赋》。
  ⑤ 乾隆《吴江县志》卷十二《田赋》。
  ⑥ 归有光:《论三区赋役水利书》,《震川先生文集》卷八。
  ⑦ 万历《长洲县志》卷二《田赋》。
  ① 万历《常州府志》卷四《额赋》。
  ② 万历《常州府志》卷四《额赋》。
  ③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
  分官民,税不分等则,一概以三年起征”④。(2)“不动版籍”,“合官民田地麦地一例牵摊耗米”,“正米重者耗减轻,正米轻者耗加重”,每亩“俱不出三斗之数”。但低产的山荡滩涂池溇水面等项亩征米五升,自为一则。在江南如火如荼的官民一则改革浪潮中,松江府则显得相对冷清。松江人文荟萃,景泰以降进士名额大增,成弘以后步入上层统治集团的不乏其人,伴随着明中叶以后王学的逐渐勃兴和传统的价值观念的改变,松江府日益强大起来的松江身份地主开始追逐一己之利。为维护自身利益,他们竭力阻挠官民一则的改革,嘉靖十六年欧阳铎在苏州府改革之时,松江知府黄润迫于压力没有归并官民田科则,只是将原来的论粮加耗改为论田加耗,改革明显滞后于苏、常等府,但扒平科则已是大势所趋。隆庆二年,林润任江南巡抚,他上任伊始便发现“江南诸郡久已均粮,民已称便,惟松郡未均”,奏请实行丈田粮。在林润的举荐下,原松江同知郑元韶奉命负责主持均平田则的改革。他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依松江府东、西、中各乡土质不同,分为上中下三等乡,上乡田二亩七分三厘九毫纳平米一石,中乡田三亩一分二厘纳平米一石,下乡田三亩六分三厘纳平米一石,自此,松江府官民田科则差别渐趋消失。
  江南地区官民一则的改革自嘉靖末至隆庆已成不可阻遏的潮流,影响所及,许多地区也开始官民一则的均田、均粮运动。嘉靖三十一年,宁国知府刘起宗在该府实行核田,对于“所部六邑,通行丈量,俾富而强者田必有赋,贫而弱者粮无虚赔”。并在此基础上,“以官民均为一则”①。自隆庆元年至隆庆三年,应天府在两任巡抚林润、海瑞的奏请下,先后进行土地清丈,“官民悉用扒平,粮差悉取一则”②。隆庆元年,杭州府海宁县在知县许天赠的主持下,丈量土地,合官民为一则起科③。万历三年,镇江府在巡抚宋仪望的奏请下,“官民田地照亩起科”,“均为一则”④。大约到万历九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时,江南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官民一则的改革。④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三十二册《浙江下》。
  ①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四七《赋役部·总论十》。
  ② 万历《上元县志·田赋》。
  ③ 民国《海宁志稿》卷九《田赋》。
  ④ 《明神宗实录》卷四二。
  第三节明中叶赋役制度的改革明中叶赋役制度改革的社会政治因素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建立在皇帝对全国土地和人口私人占有的经济基础上的配户当差制。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全国的人户都是皇帝的役户,全国所有的土地同样也是皇帝的户役田,人因籍役,役随田转。皇帝用里甲制把全国人民编管起来为其纳粮当差,他据都稽图,据图稽户,编户成甲,积甲成里。明朝的正役、杂役的编佥皆以里甲为基干,审编则以户等为先决条件。户等高低决定于两个重要因素:一为人丁,一为事产,大抵在北方以人丁为重,在南方则以田产为重。户等分三等九则,户等越高,科差越重。一百一十个里甲户中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户,余百户皆为甲首户,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催征钱粮,勾摄公事,是为正役(亦曰里甲役)。杂役是因事编佥,供地方官府遣派使用的徭役,上中等户既当正役又当杂差,下等户即使无田亦得承当杂泛差役。
  明初的赋役制度就其制度本身而言,比历史上任何朝代都要严密、系统和完整。它对明初封建政权的巩固、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以及统治秩序的重建无疑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而具有进步意义。但是明初的赋役制度有其先天的不足。在封建专制社会,皇帝的话就是法律,尽管从制度上讲鱼鳞图册和黄册是赋役佥派的依据,但皇帝为了自己需要可以随意征派,其随意性较强;再者,明代的赋役是封建政治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封建等级政治控驭下的经济,赋役能否顺利征调完全取决于封建政治的效力。如果说在明初由于政治清明简约,这种赋役制度还能基本正常运行,那么明中叶以后,由于政治腐败、国家控制力减弱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就不得不面对下列问题的挑战。
  1.国家统治集团不断扩大,奢侈性消费恶性膨胀,造成国家行政开支的急剧增加,百姓赋繁役重。造成行政开支急增的主要原因包括:(1)宫廷之奢。正统以降的皇帝大多昏愦,生活奢侈,大兴土木,开支庞大,他们不仅将内承运库的金花银大部分给挥霍掉,有时甚至还向太仓库支取银两。(2)宗室之藩。嘉隆时“天下王府之禄反多于岁供京师之米,即使尽发上供之输,犹不足王禄之半”①。(3)冗员之盛。洪武时武职人员仅二万八千余人,但到成化时“武职已逾八万,合文职盖十万余”②,随后又有大批人通过恩荫等途径汇入这支队伍,使其总数到嘉靖时又增数倍③。(4)军费之增。明中叶以后卫所军制逐渐衰落,募兵制逐渐兴起,另外南倭北虏,边患① 戚元佐:《议处宗藩事宜蔬》,《明经世文编》卷三八八。
  ② 《明史》卷二一四《刘体乾传》。
  ③ 朱国桢:《涌幢小品》卷八。
  不绝,军费开支日增。由于封建郡国之需皆出自编户民的徭役,封建朝廷有一事之需必设一种与之相对应的役,所以日益增加的行政开支自然由百姓来承担,百姓赋役负担大增。里甲正役“旧例止令输纳物料供给差使而已。今(弘治)则百凡官府所需,悉出于此。县取于里,里取于甲,而府又取之县。盖视景泰、天顺间已不啻其几十倍矣”④。至于因事编佥的杂泛差役,百姓更是叫苦不迭。其最难供应者,一是修河,嘉靖元年,“河南、山东修河人夫,每岁以数十万计,皆近河贫民,奔走穷年,不得休息”①。二是水陆运输,如北直隶“密迩京师,路多冲要,中间外夷朝贡往来络绎,接递夫役及砍柴、抬柴、养马、京班、皂隶、水马二站诸徭役最为繁剧”②。三是供应京师的砍柴等夫役,天顺时,仅顺天一府就有夫役应出砍柴夫一千七百三十名,惜薪司抬柴夫三千二百名,还有其他差遣如巡拦、防夫、仓脚夫、库夫、弓兵、铺兵等一万一千六百余名③。四是营建王府、修造坟墓等。繁苛的赋役使得大量的人、财资源被封闭在为统治集团消费效劳的徭役之中,不利于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且一旦赋役的繁苛程度超过百姓承受能力,他们轻则转徙他乡成为流民,重则铤而走险,甚至酝酿成轰轰烈烈的农民暴动,严重削弱封建统治基础。
  2.地主经济的膨胀与吏治腐败以及由此造成的役法的混乱。明中叶以后,在经济上随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复苏,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社会交换逐渐频繁,商品经济也随之得到繁荣和发展,以正统六年明英宗“弛用银之禁”为标志,白银作为一般等价物正式参与商品流通。货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日渐提高,促使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刺激了人们对“利”的追求。土地作为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便成为人们争夺的目标,土地兼并构成明中叶经济变革的最主要的特征。皇室、勋臣、贵戚凭藉政治特权,通过钦赐、奏讨、投献等手段,大肆掠夺官民田土,建立皇庄、王庄、贵族庄田等,缙绅地主亦随之推波助澜,广占田亩。明初朱元璋为了使一部分人倾其全力以供职役,曾给予其优免差役的恩赐,这部分人既包括勋臣贵戚、进士生员等统治集团成员,亦包括如马户、灶户等重役户。但是明初对优免规定严格,“优免差役之法,免杂役,不免正办”①。“在京文武官员除里甲正役外,其余一应杂泛差役全户优免;外官优免事例皆以品从为差。”②然而明中叶以后优免这种恩赐却被无限扩大化,“今日士夫一登进士,或以举人选授一官,便以官户自鸣,原无产米在户者则以无可优免为恨,乃听所④ 光绪《黄岩县志》卷六《版籍·徭役》。
  ① 《明世宗实录》卷十八。
  ② 《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三。
  ③ 《明英宗实录》卷二七八。
  ① 吕坤:《答通学诸友论优免》,《去伪斋集》卷五。
  ② 聂豹:《应诏陈言以弭灾异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二二。
  亲厚推收诡寄,少者不下十石,多者三四十石,乃或至于百石。原有产米在户者后且收添,又于同姓兄弟先已别籍异居者,亦各并收入户以图全户优免,或受其请托以市恩,或取其津贴以罔利。又有苞苴富厚,囊槖克盈,多置田产,寄庄别县,仍以官户立户,中亦多受诡寄。势焰者官府固已闻风免差,势退者立能多方攀援以图全免”③。由于“品官优免太滥,诡寄日滋”④,结果造成了朝廷所拥有的科征赋役的田土和户口数字大大减少。一边是财政开支日增,一边是朝廷财源日枯,为了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行,于是见在里甲赋役负担大增。与此相对应的是在政治上,明中叶以后皇帝昏愦,宦官专权,奸佞秉政,以及由此造成的政治腐败、吏治江河日下。吏治腐败反映到赋役制度上就是官僚、地主、胥吏们沆瀣一气,为逃避赋役施展鬼蜮伎俩通同作弊。“遇有造册,[巨室]贿里胥,有飞洒现有人户者,名为活洒;有暗藏逃绝户者,名为死寄;有花分子户不落户眼者,名为畸零管带;有留在卖户全不过割者,有过割一二石为包纳者,有全过割不归本户、有推无收、有总无撤、名为悬挂掏回者;有暗袭京官方面举人脚色、捏作寄庄者。故(黄)册不过纸上之桑,户皆空中之影,以致一省之中,图之虚以数十计,都之虚以数百计,县之虚以数千万计。递年编差无归者,俱命小户赔偿”①。政治腐败加剧了赋役负担的不均,“田连阡陌者诸科不兴,室如悬磬者无差不至”②,官户偃然处十甲之外,差役独累贫下户。下户当差有身无力,只得举家逃窜。贫户逃亡之后,甲虽不及十户,但役额不减,由剩余人户均摊,剩余人户役重而不能堪,便整甲逃亡,从而演成空前的逃亡。
  严峻的现实使得明中叶以后赋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有识之士开始积极探索既能摆脱财政困境,又能均平赋役、缓解阶级矛盾的改革思路,从而揭开了明中叶赋役制度改革的序幕。
  周忱对里甲正役的改革及其影响里甲正役的改革最早可上溯至周忱巡抚江南之时。宣德五年,周忱出任江南巡抚,在应天府,他推行“里甲银”制度,所谓里甲银,顾起元在《客座赘语》中解释为:“往周文襄巡抚时,以丁银不足支用,复倡劝借之说,以粮补丁。于是税粮之外,每石加征若干,以支供办,名里甲银。”③里甲银的精髓在以粮补丁,他把按户编派的里甲支费,部分或全部地摊入田粮内,折成银两,以耗米的名义加征。在苏松,周忱则推行平米法,“初,年③ 聂豹:《应诏陈言以弭灾异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二二。
  ④ 《明世宗实录》卷五四三。
  ① 唐龙:《请均田役疏》,《明臣奏议》卷十六。
  ② 罗伦:《与府县官上中户书》,《明经世文编》卷八四。
  ③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条鞭始末》。
  粮一石收平民一石七斗,候起运日酌量支拨。..除拨边外,有余则入济农仓,以备赈济,谓之余米。遇农夫缺食及运夫遭风被盗、修岸导河等口粮,凡官府织造、供应军需之类,均徭、里甲、杂派等费,皆取足于此”①。平米法中里甲等费取自余米,其实质与里甲银一样,也是以粮补丁、摊丁入地。周忱在江南将赋役审编基准由明初的以户等(人丁、事产)定徭役到明中叶的以粮(田)补丁,实际上开创了摊丁入地的先河,而这与历史发展潮流是相适应的。因为明中叶以后由于土地兼并、赋繁役重,造成“闾里小民,游荡失业者十室而九”②。这给传统的赋役审编带来困难,“丁口有时而盛衰,定税以丁,稽查为难”。但是土地却是“万世而不变”的,“定税以亩,检核为易”③。所以徭役审编基准由户等向丁田(尤其是田)过渡诚为历史发展之必然。另外,尽管正、杂二役大体皆以人丁事产作为编佥的根据,但它们的性质与编佥方法各不相同。但是周忱的平米法却将其一体混编,随粮带征,赋役完纳在制度上简单化,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舞弊行为的发生。除里甲银和平米法外,周忱还对里长之役进行重大改革:“将乡都通县排年里长编成一应差役,每名出银一两,轮当一年,歇息两年,酌量轻重多寡朋合造册,犹如车轮之转。吏无那移之弊,民得轻鲜易完。”④周忱对里长役的改革有三点引人注意:(1)通计一县一年应征里长之役,固定役额。这是针对明中叶以后事繁费冗,里甲供役激增,里长之役除“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外,其他诸如祭祀、宴飨、营造、馈送、夫马等费杂沓而来,有司征敛日繁,里长赔累不堪等状况而进行的必要改革。它反映了官民的一致要求,对官府而言,将乡都通县排年里长编成一应差役,保证了赋役的征收;对百姓来说负担进一步明确。(2)将力役折银,这是明初商品经济恢复发展的结果,官府收入不减,百姓亦可安于田亩。(3)缩短里甲十年轮支的应役时间。“国初事简里均,闾闬殷富,便于十甲轮支。其后事繁费冗,里胥因而为奸,里甲凋敝,而轮支始称苦矣。”①里甲轮役称苦是明中叶后里甲制度削弱的具体体现。明初里甲以户等均搭,故而赋役均平。但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打破了“田不过都”的禁令,诡寄、花分、寄庄盛行,地主胥吏勾结舞弊猖獗,严重侵蚀了里甲制的经济基础,各里甲土地占有不均,里甲规模不等,“富里之民虽田盈千亩一役不沾,患里之民虽户无立锥且充数役”②,改革里甲已成时代要求,里甲轮役的改革只不过是顺应这一潮流。
  ① 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但文中所言“均徭”,恐有误。按均徭法始于正统时夏时进柯暹所撰《均徭册》。
  ② 许国:《条上弭盗方略》,《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二。
  ③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二《赋役前》。
  ④ 乾隆《苏州府志》卷十一《田赋四》。
  ①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五册《山东上·里甲论》。
  ② 天启《海盐县图经》卷六《食货篇第二下》。
  周忱对里甲正役的改革影响深远。他的改革无论是正杂二役混编合并征收、徭役编佥由户等向丁田(尤其是田)过渡、固定役额,抑或是力役折银、缩短里甲十年轮支时间,在实践中既保证了国家赋役的正常征派,使其财政收入不减,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百姓徭役负担的均平。实际上,明中叶发起的由地方到中央、由局部到全国的赋役制度改革探索,基本上沿着周忱的思路并使其更加完善和制度化,在江南出现欧阳铎的征一法,浙江、广东出现均平银的改革,福建则有纲银之法。在北方则出现会银制度,然而最终殊途同归,导致一条鞭法的孕育产生。
  欧阳铎的征一法又名均摊法,“石江欧公巡抚,悉举里甲诸项并入秋粮,名曰均摊”。它是对周忱改革的继承和发展:“巡抚周文襄公始为劝借之说,以粮补丁,然不过十之二三而已。至巡抚欧石江公时,事益增,役益繁,而人丁不能支益,于是有均摊米与人丁均编。”①征一法的内容主要有:(1)丈量土地以正田亩。(2)总征银米之凡而计亩均输。(3)以全县丁田数分摊全县徭役,以嘉定县为例,“通计一县里甲备用之数为银一千一百七十二两;均徭以银差者为银四千二百五十五两有奇,以力差者为银五千一百六十八两有奇。乃计丁而编之,丁出一分;计田而编之,亩出七厘七毫;计滩池涂荡而编之,亩出四厘”②。(4)正杂二役合并,役有定额。“里徭有异而丁粮无二,若仍二次编审,亦不免于烦扰,今将合用数目总会而并征之,仍查照旧额各以类分,法虽简而实不废也”③。至于徭役之费,在苏松等府,以八事(丁田、庆贺、祭祀、乡饮、科贡、恤孤、公费、备用)考里甲,以三事(银差、力差、马差)定均徭;在应天府,以十二事(国祀、国庆、供应、诸司之用、内府坐派、工部坐派、祭祀、乡饮、科贡、恤政、公用、备用)定里甲,以二事(银差、力差)定均徭,以六事考驿传。(5)“令民家以出缗钱雇役,毋得仍十年旧”④。力役折银,改徭役数年一编为一年一编。
  继周忱之后,东南各省相继对里甲正役进行改革,“在浙江则曰均平银,在江西则曰公费银,在福建则曰纲银,在南直隶则曰直日银,遇有所费,官自支用”①。
  浙江的均平银亦曰甲首钱,最早始于天顺中②。均平银支应的对象很广,“凡解京料价、祭祀、乡饮、备用夫马轿匠、公私诸宴,皆籍此”③。均平①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上元县·田赋》。
  ② 万历《嘉定县志》卷六《徭役》。
  ③ 万历《常州府志》卷六《钱谷三》。
  ④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三《赋役后》。
  ①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三册《海盐县》。
  ②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三册《海盐县》。
  ③ 万历《秀水县志》卷三《食货》。
  银的派征最初无定规,至嘉靖四十五年,巡抚庞尚鹏奏行《钦依两浙均平录》,始酌除诸弊,立法定制。“通行会计各府州县每年合用一应起(运)、存(留)、额坐杂三办钱粮数目,仍量编备用银两,以给不虞之费,俱于丁田内一体派征”。④丁田派征原则是计丁与田,然后折田为丁,输银贮官,以给供费。百姓纳完均平银后,里长在官勾摄,甲首悉放归农。
  广东的里甲正役改革也叫均平银,“广东丁田,自编徭役之外,每人一丁出钱五百文,田一亩出钱一十五文,十年一次,随里甲正役出办供应,谓之均平银”⑤。广东均平银与浙江均平银相比较,内容大体一致:首先二者都计丁与田,将按户佥派的里甲役部分地摊入田粮;其次,广东与浙江一样,“见役里甲随丁田赋钱于官”,“既出此钱,甲首归农,里长在役只追征勾摄二事”⑥。但是二者也有不同:浙江均平银中里甲三办的支应占很大比例;而广东均平银不包括里甲三办,只是供应地方衙门的日常杂泛开支。另外,浙江均平银每年通融核算依丁田均平科派;而广东十年一次,随里甲正役出办供应。广东均平银制开始于成化时,由于明中叶后事繁费冗,到嘉靖时已是弊窦丛生,为此嘉靖三十七年广东巡抚潘季驯对此进行整顿:“先计州县之冲僻以为用之繁简,令民各随丁力输银于官。每遇供应过客及一切公费,官为发银,使吏胥里老承买。其里长止于在官勾摄公务,甲首悉放归农。”①“纲银者,举民间应役岁费,丁田粮六总征之,易知而不繁,犹网之有纲也。”②纲银之法盛行于福建,其创行大约在成、弘之间,史载:“成弘之间,乃令见役里长随其丁田,或钱输官以供一年用度者谓之纲,以雇一年役事之佣者谓之徭。既出此钱,[甲首]则归之农,雇一里长在役,以奉追征勾摄。”③关于“纲银”之“纲”的意义,历来说法不一,何乔远认为是“提纲之谓”④,《明史·食货志》亦持此义;但《万历福州府志》则认为“宪纲经用者名曰纲银”⑤。其实二者一就征派方式而言,一则对其供支内容而言,只不过是各有侧重罢了,二者无根本上的区别。纲银的支应范围同均平银一样非常广泛,包括“若庆贺、接诏、迎春、视学、祀典之当举者,乡饮之再行者,校文阅武之赏赉者;贡士于礼部者赏其路费,邑之废疾孤寡给其衣粮,行部及士夫之往来者有饩牵牢礼,官长始至有效劳、致馆、门祭、④ 万历《绍兴府志》卷十五《田赋志二》。
  ⑤ 林希元:《陈民便以答明诏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
  ⑥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七册《广东上》。
  ① 《明世宗实录》卷四九二。
  ②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③ 何乔远:《闽书》卷三九《版籍志·赋役》。
  ④ 何乔远:《闽书》卷三九《版籍志·赋役》。
  ⑤ 万历《福州府志》卷二九《食货四》。
  堂燕、舆盖、器什;冬夏易其研席,岁终供桃符、花灯”。⑥大凡地方政治文化社会经费皆取自纲银。但里甲三办的上供物料却不由纲银开支,这与广东均平银类同。纲银征派亦计丁与田,而且丁田可以互折,“民米一石,准丁一丁”,把原本论户按丁负担的里甲支费,部分摊入田地负担。明中叶后,由于官府费用无节,胥吏舞弊,里长负担过重,纲银无力供办,所以正德十五年御史沈灼对福建纲银进行厘定,他规定“将通县费用分正杂二办,以丁四粮六法则科派”①。其中正办包括文庙、社稷之祭及乡饮之类,杂派则包括迎春桃符、新官到任、生儒考试一切供办之类。由于福建纲银不包括上供物料的支应,沈灼还创八分法以征收上供物料。“国朝物料俱于该年里甲丁银出办。至御史沈(灼)奏准各县每米一石、人丁一丁,发征八分,通融全县该办之数,就于八分内支解”②。使里甲三办亦有一部分被摊入田粮。但沈灼的改革并不彻底,“二办之目,正纲之费可稽,杂则私而难诘矣”③。嘉靖十六年御史李元阳再次对纲银进行整理:“议征银储库,用度各有定则。但额外费多,支应不给,仍令里长贴办,称为班次。”④但是成效不大。迨至隆庆间,福建纲银被十段册法替代。
  当南方赋役制度改革如火如茶之时,华北的改革才刚刚起步。究其原因,既有政治对地缘渗透控制上的差异,又包括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因素,在南方朝廷所以必急图改革,在北方或可稍缓而已。虽可稍缓,但终须改革。嘉靖四十三年,北直隶赵州出现以银代役的里甲制度改革:“自(嘉靖)四十三年以后,..始议征银在官,委人代支,不用里甲。”⑤万历时河南彰德府和信阳府之罗山县出现“会银”之法。会银亦曰办银,它也是按丁田通县概征,概县通融征银,省里甲归农①。会银后亦并入条鞭内征收。上述里甲之役的改革,其积极作用显而易见。如里甲之役由原来的按户编派逐步改为按丁田分摊,有利于均平赋役,减轻了无地或少地的贫民的负担;里役依丁田折银雇役,甲首省归于农,缓解了里甲人户的人身依附,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另外,就赋役制度本身而言,明中叶的里甲役改革为后来的一条鞭法铺平了道路,一条鞭法的许多编审原则由此发展而来。但是由于吏治腐败,里役改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见役里甲赋钱于官,曰纲银,曰办银。有司复摄之,令直日供应,无名之征纷然四出,即百缗不以⑥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六册《福建》。
  ① 嘉靖《安溪县志》卷一《地舆》。
  ② 嘉靖《安溪县志》卷一《地舆》。
  ③ 乾隆《建宁县志》卷七《赋役》。
  ④ 何乔远:《闽书》卷三九《版籍志》。
  ⑤ 隆庆《赵州志》卷三《田赋》①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三册《河南》。
  抵数。穷乡小民,白首不识官府,雇人代直,月费数十金,里甲大苦”②。均徭法与十段册法的创行与推广在里甲正役改革探索的同时,杂役的改革也相伴而行,其突出表现为均徭法与十段册法的创行与推广。
  均徭法是明代杂役改革的开始。明初杂役由里长依据黄册所登户等,量户因事点差,上户重差,下户轻差。然法久弊生,朱明皇朝传至英宗初年已是千疮百孔。在审编差役上,最大的弊政就是放富差贫。奸民豪户或飞洒诡寄田粮,或贿嘱里书挪移作弊,或隐漏丁口脱免差役,或州县官役占富户充当皂隶厮役,卖放入己,所有差役大部科派中户、下户充当。下户贫困难堪,纷纷逃亡,统治者要求不能满足,于是均徭之议兴。以正统八年江西按察佥事夏时“进知州柯暹所撰《教民条约》和《均徭册式》,刊为令”①为标志,均徭法正式创立实施。均徭法改革首先是把那些有定额、有定期的常役如祗侯、禁子、库子、斗级、坝夫、馆夫、皂隶、斋夫、弓兵、巡拦、铺兵、防夫、膳夫等同无定额、无定期的上命非时的杂泛差役划分开来,并把前者从杂役中独立出来,冠其名曰均徭,自此明代赋徭正式区分为里甲正役、均徭、杂泛差役三类。另外,针对里胥为奸,大造黄册时以上作下弄虚作假、佥派徭役时放富差贫,均徭法令“里甲除正役照黄册应当外,又别另编造均徭文册,查勘实在丁粮多寡,编排上中下户,量计杂泛重轻等事佥定,挨次轮当”②。
  均徭法的推广一波三折,正统八年③夏时在江西创行均徭法,人皆便之。但遭到江西右参政朱得的反对,他以夏时“多以上等粮户为隶兵,意在逐年取用,未免民害”④相构陷,英宗皇帝于正统十年诏罢江西均徭册。直至景泰元年,在礼科给事中金达“安民莫先于均徭役”,“乞重将均徭之法举行”的奏请下,江西巡抚韩雍与布政使崔恭大力申明此法。广西均徭法推行不到一年即在布政使揭稽的反对下被迫停止。在四川,按察副使刘清曾以丁粮为差将户分为三等,造均徭册,官为定其役,但遭到大地主的反对,天顺元年重庆府永川县民邓琪上书英宗,指责均徭法“惟以税粮定其科差,则富商巨贾力役不及,而农民终日无休息之日矣”,四川的均徭法一度诏罢。但均徭法乃时代需求,大势所趋,景泰中,广东右参议朱英“立均徭法,十岁一更,民称便”。成化初他升任福建、陕西右布政使,亦将均徭法推广至这两省。②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五二《赋役部·艺文五》。
  ① 《明史》卷一六一《夏时传》。
  ② 嘉靖《海宁县志》卷二《徭役》。
  ③ 此处从《明英宗实录》卷一三六说,但嘉靖《海宁县志》卷二则认为均徭法始于正统四年,待考。④ 《明英宗实录》卷一三六。
  及至弘治元年,明孝宗下令:“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隶巡按御史,严督州县管印正官,审编均徭,从公查照岁额差使,于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余剩银两。”①均徭法遂正式在全国推广实施。
  均徭法由地方官员创立并经过长期探索试验才逐步完备起来,它在推广过程中亦开始一些新的调整:(1)银差的出现。银差与力差相对,它包含两重意义:对官府来说,徭役折银交纳,官府雇人充役;对役户而言,服役者得纳银代役。夏时初创均徭法并无银差、力差之分,皆为力差,“银差”一词最早见于正德元年,它是明中叶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与金花银、里役折银的出现是同步的。正德后银差、力差之例逐渐固定下来,一般来说,力差多为重役,由上户承充;银差多为轻役,由下户支应。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出银差日增,力差日减的趋势。(2)南方、北方均徭审编基准大体相同,计丁验粮,确定户等,量役轻重挨次轮当。但由于南北经济、政治等因素发展的不平衡,二者又稍有差异。一般来说南方均徭杂役丁粮兼派,浙江、福建、南直隶各州县莫不如此,其法多“总验一县之丁粮,配请当役之数,通融而审编之”,其中丁粮可以互折,并且在准折比例中,田粮所占比重往往大于丁,南方均徭编审实际上是偏向田亩的。在北方均徭编审则人丁事产参间,有地亩之征和门银之编。地亩之征始于弘治十二年,“都御史洪钟姑奏请(在北直隶顺天、永平二府)查地土,计亩出银,以为年需料价之用。盖因近京地方逐末优免者多,故为此通融之计”①。但正德元年顺天巡抚柳应辰反对地亩之征,恢复了论丁编役。嘉靖元年顺天府尹万镗奏请“申明征地亩之法”,“酌量人丁地亩,兼征银两”②。万历五年顺天府尹王之垣条上编审均徭宜事,以为地科太轻,丁科太重,议请现在丁地通融计算,每地一亩征科银二分③。万历十一年,顺天府尹臧惟一又认为“每亩科银二分,涉于过重,不若以丁、门为主”,得旨如议行。④此后门、丁科派构成北方徭役法的特点。这里丁即丁役,折币征银;门即照门审编徭役。门银之编比地亩之征可能还要早,万历《大明会典》载成化十五年令;“令各处差徭户分九等,门分三甲,凡遇上司坐派、买办、采办,各因所派多少,定民输纳,不许隔年通征银两在官。”可见成化年间北方就已开始照门编差。门银“为富家援例得以优免而设”⑤,其科派对象是品官及举监生员吏典之家。门银、丁银俱照户等审编,“上中六则照门银等则编审,下户既出丁银,① 《皇明制书》卷十三《问刑条例》。
  ① 《明武宗实录》卷一三八。
  ② 《明世宗实录》卷二一。
  ③ 《明神宗实录》卷一四三。
  ④ 《明神宗实录》卷一四三。
  ⑤ 《明神宗实录》卷一八○。
  不得复议门银”⑥。而户等的划分依据人丁事产,所以门银、丁银之征是丁田兼论的。(3)均徭审编周期各地不一,“南北直隶及各省地方均徭,其审编之法,有一年一编者,有二年一编者,有三年一编者,皆因时地之不同,繁简之不一,轻重之不等,固难执一隅而议拟也”①。均徭的应役之法一直是轮役制,其轮役次序与里甲正役的轮役次序密切结合起来,一般是在里甲正役停歇后隔若干年,然后再充应均徭,其目的在于使民稍得喘息,以并力于供应也。②明中叶后杂派夫役名目纷繁,这些杂役多被归并为均徭,结果均徭种类越来越多,成为百姓最主要的负担。均徭既以均名,其目的即在于均平徭役,然而均徭法在推行过程中,其不均的弊端日渐显露出来:首先,均徭计丁验田、按里甲轮当,但明中叶后里甲之间贫富悬殊,贫富不等的里甲却要负担相等的徭役,势必造成“富里之民虽田盈千亩一役不沾,患里之民虽无立锥,且充数役”③。其次,均徭佥派的依据是《均徭文册》,它是对黄册失实的改革,然而明中叶由于富豪贿赂胥吏以避重役,《均徭文册》造册之时以上作下,以亡为存,故其登载失实,有司“只凭籍册,漫定科差”,致均徭负担不均。为了改革均徭弊端,十段册法应运而生。
  十段册法又称十段锦法,其内容在各时各地颇有差异,然其主要方式不外两种,一曰十段田法,它不再采取里甲轮流服役之法,而是通计一县丁粮,将其均分十段,每年提编一段。丁田互折,力差亦折合为银差。一曰提编法,“算该每年银力差各若干,总计十甲之田派为定则,如一甲有余则留二三甲用,不足则提二甲补之。乡宦免田,十年之内止免一年;一年之内止于本户。寄庄田亩不拘同府别府,但已经原籍优免者,不再免。”④十段册法的最早执行者当推南直隶人盛颙,史载:“成化改元,(盛颙)由进士历官知邵武,..先是徭役多从里胥推举,奸弊万端。颙乃通扣一县丁田数十甲,以一年丁粮应一年徭役,周十甲而复始,民甚便之。”①可见早在成化时十段册法即已在福建试行。正德中常州府武进县同知马某也曾“议将一县田地均分十段,别造十段文册,每年编审一段。初甚便之,而后造册之时,富民巧为规避,人户消长参错,多有产去差存者,讼牒纷纷,官民病焉”②。遂革而不用。嘉靖十六年李元阳任福建御史,在全闽推行十段法,“概一县[丁粮]之数,酌什分之一,今年盈则捐明年不足,缩则益取⑥ 《明神宗实录》卷六八。
  ① 李士翱:《钦奉敕旨陈言民情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九。
  ② 万历《常山县志》卷八《赋役表》。
  ③ 天启《海盐图经》卷六《食货篇第二》。
  ① 嘉靖《邵武县志》卷十二《名宦》。
  ② 万历《武进县志》卷三《钱谷一》。
  诸今年之有余”③。嘉靖二十九年苏州知府金城亦议立十段均徭。嘉靖二十九年后,虏患倭寇迭相交乘,十段册法(提编法)被采用作筹款方法之一种。嘉靖四十四年直隶巡按温如璋亦仿十段锦册法(提编法)以防“品官优免太滥,诡寄日滋”④。嘉靖四十年至隆庆元年,浙江巡按庞尚鹏推行的十段册法最有成效,“臣(庞尚鹏)自祗役以来,即议立十段锦之法,通行各府州县。查将十里内丁粮,除四甲已经编过外,未编六甲通融均作六段,分定六年,凡官吏举监生员军灶匠丁系例应优免者,即将应免之数开列册前。如或各甲内俱有丁粮,从一甲内优免,其余免剩者造入册,与民一体编差”⑤。隆庆二年江南巡抚林润将十段册法加以整顿,“合无行府吊取各县十段丁田,逐一查理,裒多益寡,务得其平。除已应役外,其未轮年份各候该年,即有过割不得规避。一年止编一段,即有别故,不得擅提下甲”①。迨至万历初一条鞭法在全国推广,十段册法被一条鞭法替代。
  十段册法不是对均徭内含役目的改革,而只是对均徭编审对象和轮役方式的改革,但是它在清核一县丁粮基础上,或以丁折田,或以田折丁,将全县该年应派的徭役一并折银,扣除优免外,推算每丁、每亩应摊徭银,然后将核实的全县田土均分为十段,依段轮役。这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均徭法执行中富户贿赂吏胥避重就轻的弊端,而且也抑制了优免冒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赋役的均平,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③ 乾隆《尤溪县志》卷五《赋役》④ 《明世宗实录》卷五四三。
  ⑤ 庞尚鹏:《题为厘弊以均赋役》,《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七。
  ①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
  第四节万历清丈与一条鞭法改革万历清丈明中叶以来的赋役制度的改革探索取得了令人注目的积极成果。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些改革仅限于局部地区,且多为阶段性成果,因此很不彻底。朱明朝廷的财政危机未能根本解决,全国赋役不均的状况依然严重,客观现实要求执政者必须将赋役制度的改革继续深入下去,历史将此重任落在万历元年出任首辅的张居正的肩上,于是便有万历初年张居正的清丈土地和推广一条鞭法。
  清丈土地是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的。明中叶以后,皇亲、勋臣、贵戚“恃宠挟恩,奏求田地”①,皇庄、王庄、贵族庄田风云而起。缙绅地主推波助澜,广占田土,从而在全国刮起兼并土地的狂潮。土地是封建皇朝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有土此有财”,赋自田出,有田即有役,但是由于这批人享有优免赋役的恩赐,钦赐土地例不纳粮当差,文武官员亦论品优免,“官员之家率得优免,遂致奸伪者多诡寄势家”②。从而使得国家控制在籍的纳粮当差地大大减少。“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非拨给与王府,则欺隐于猾民”③。对于在籍的纳粮当差地,明中叶以后由于吏治腐败,“飞洒”、“花分”盛行,放大户而勾单小,结果造成“田连阡陌者诸科不兴,室如悬磬者无差不至”④。小户力薄难撑,举家逃亡。赋役不均遍及各地。
  为缓解财政危机,实现赋役均平,一批有识之士率先发出清丈土地的呼声。嘉靖九年,桂萼提出清丈土地、核实田亩。嗣后郭化弘、唐龙、简霄先后疏请核实田亩。而顾鼎臣的对策方略尤力:“请责州县官,于农隙时,令里甲等仿洪武、正统间鱼鳞凤旗之式,编造图册,细列元额田粮、字圩、则号、条段、坍荒,成熟步口数目,官为覆勘,分别界址,履亩检踏丈量,具开垦改正豁除之数,刊刻成书,收贮官府,给散里中,永为稽考。”⑤另外还有一些开明的地方官吏在局部地区业已开始清丈土地的试点,如嘉靖十至十四年邹守益在江西安福、安如山在河南裕州进行的清丈土地的尝试,嘉靖十五年王仪在苏州主持的丈田均粮运动,嘉靖十八年欧阳铎在应天进行的清理虚粮、清查隐匿田亩的赋役改革,嘉靖二十六年嘉兴府海盐县令民自守田粮,嘉靖三十一年刘起宗在宁国府清理虚赔钱粮,隆庆元年杭州府海宁县令① 《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九。
  ② 《明孝宗实录》卷二○○。
  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④ 罗仑:《与府县官上中户书》,《明经世文编》卷八四。
  ⑤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许天曾的清丈田粮等等。其中“福建诸州县为经纬二册,其法颇详。然率以地为主,田多者犹得上下其手。神宗初,建昌知府许孚远为归户册,则以田从人,法简而密”①。张居正在总结前人清丈经验的基础上,于万历八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清丈土地的运动,史称“万历清丈”。
  张居正深谋远虑,刚毅明断,清醒地认识到明皇朝已成“将圮而未圮”
  ②的摇摇欲坠的大厦,为挽狂澜于既倒,张居正雷厉风行,大刀阔斧地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他认为造成财政困难、社会危机的原因在于“自嘉靖以来,当国者政以贿成,吏朘民膏以媚权贵,而继秉国者又务一切姑息之政,为逋负渊薮,以成兼并之私。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匮民穷,病实在此”③。鉴于此,在政治上,张居正强调“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他立考成,饬吏治,整顿边防,综核名实。
  在经济上,针对“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额顿减”④的状况,张居正打算通过丈量,使土地“皆就疆理,无有隐奸,盖既不减额,亦不益赋,贫民不敢独困,豪民不能兼并”⑤。
  尽管张居正“日夜忧劳,念欲君国子民计,非清丈不可”①,但是万历八年前履亩度田仅限于对局部地区勋戚庄田的清丈,促使张居正下定决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丈的是福建度田的成功。万历六年十一月,明朝廷“以福建田粮不均,偏累小民,令抚按官著实清丈明白具奏”②。福建左布政使劳堪被任命为右副都御史巡抚福建,奉旨稽核,履亩丈量,均匀摊补。万历八年九月,度田事竣,“闽人以为便”③。福建度田事实上是张居正清丈土地改革的试点和前奏,福建的成功使他深受鼓舞,“遂与张公(四维)、申公(时行)、大司徒张公(学颜)议请其意,诏行诸路”④。同年十一月,户部根据张居正的建议,拟定《清丈条例》,其内容如下:1.明清丈之例,谓额失者丈,全者免。
  2.议应委之官,以各布政使总领之,分守兵备分领之,府州县官则专管本境。
  3.复坐派之额,谓田有官民屯数等,粮有上、中、下数则,宜逐一查勘,使不得诡混。
  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② 张居正:《张太岳文集》卷九《京师重修贡院记》。
  ③ 张居正:《答应天巡抚宋阳山论均粮足民》,《明经世文编》卷三二七。④ 《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一《江陵柄政》。
  ⑤ 《张太岳文集》附录《文忠公行实》。
  ① 《张太岳文集》附录《文忠公行实》。
  ② 《张太岳文集》附录《文忠公行实》。
  ③ 《张太岳文集》附录《文忠公行实》。
  ④ 《张太岳文集》附录《文忠公行实》。
  4.复本征之粮,如军种屯地即纳屯粮,军种民地者即纳民粮。
  5.严欺隐之律,有自首历年诡占及开垦未报者免罪,首报不实者连坐,豪右隐占者发遣重处。
  6.定清丈之期。
  7.行丈量磨算之法。
  8.处纸札供应之费。
  明神宗批准依其议,“令各抚按官悉心查核,着实举行,毋得苟且了事,及滋劳扰”①。从而在全国各地揭开清丈田粮的序幕。
  当是时,神宗皇帝十龄幼主,难有作为,张居正首辅执政,独揽朝纲。
  中国传统经济向来就是政治控驭下的封建政治经济,张居正政治上的成功为其经济改革铺平了道路,“清丈之议,在小民实被其惠,而于豪宦之家殊为未便”②。丈田的目的是清查隐田,而这却触动了勋贵、官宦、豪绅的利益,他们群起抵制,“豪家势多出有司上,有司惧挠成议,不但不尽丈,且以余粮送入其家”③。对此,张居正抱定“苟利社稷,死生以之”的决心,矢志不移,坚定地将清丈运动开展下去。他一面写信给各地巡抚,鼓励他们放手去干,“清丈事实百年旷举,宜及仆在位,务为一了百当。若但草草了事,可惜此时徒为虚文耳。已嘱该部科,有违限者,俱不查考,使诸公得便宜从事”④。一面严惩阻碍清丈的勋贵豪强和清丈不力的官员。山西代王府宗室、镇国中尉廷■和奉国将军俊槨等人阻挠清丈,张居正建议神宗下诏废俊槨为庶人,其余人等削夺宗禄,同时宣谕各处抚按:“丈田均粮,但有执违阻挠,不分宗室、官宦、军民,据法奏来重处”⑤。万历九年七月,河南获嘉知县张一心以旧册数字报充清丈数字,被连降两级。同年十二月,松江知府阎邦宁、池州知府郭四维、安庆知府叶梦雄、徽州掌印同知李好问“以清丈亩怠缓”,“各住俸戴罪管事”⑥。
  为了推动丈田,张居正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主动按照清丈要求,清查自家隐漏田亩。他写信给江陵老家的儿子张嗣修,命其严格查核自家有无诡寄影射田亩。在核查中发现,张家原有田土不过粮七十余石,而在该县赋役册中却写着“内阁张优免六百四十余石”,这多出的五百七十余石,“有族人倚借名号一体优免者,有家僮混将私田概行优免者,有奸豪贿赂该吏,窜名户下巧为规避者,有子弟族仆私庇新故公行寄受而逸者,是以十分之中,① 《明神宗实录》卷一○六。
  ② 邹元标:《敷陈吏治民瘼恳乞及时修举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六。③ 邹元标:《敷陈吏治民瘼恳乞及时修举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六。④ 《张太岳文集》卷三三《答山东巡抚何来山》。
  ⑤ 《明神宗实录》卷一一九。
  ⑥ 《明神宗实录》卷一一九。
  论本宅仅其一,余皆他人包免”①。查清之后,张嗣修按其父要求不仅将诡寄于自家的五百七十石田粮上交国家,而且表示主动放弃优免待遇,“本宅田粮七十四石例得优免者,尽数与小民一体当差”②。
  张居正大权在握,正己肃下,在他的亲自策划和督促下,全国绝大部分州县认真执行《清丈条例》,如山西平阳府曲沃县,知县沈时叙“先令其人自清丈,自首者免罪,欺隐者重究。丈毕,各填供报单一张送本里,里长挨甲口口类为一册,名曰《供报顺甲册》,余收贮密室以为底据,仍复择乡民中素行端谨者兖公、直里各二人,带书算手各一人,复分里按段丈之,与供报者同则已,多少口口口之少者正其隐欺之罪,口类其册曰鱼鳞册,则丈无遗地矣。”③河南杞县知县段绍先让业主自报田亩数额及方圆四至,然后亲自检查,“验田认粮,遂得一县田清和税均”④。
  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各地还编制了新的鱼鳞图册,这次的鱼鳞图册“盖一准国初鱼鳞之旧而益核之”①,内容较之洪武时期更加精密完备。如常州府武进县,“是年(万历十年)丈量,尝造鱼鳞图册。闻之每鄙实费四金,推求缮写,不止再三,总而藏之于官”。鱼鳞图册每乡都以四境为界,境内田土划分为坵,坵与坵紧接相挨,绘于图册,如鱼鳞之相比,次以字号。田地分官民、高圩、腴瘠、山荡,一一注明,其后写有业主姓名、年月,卖卖则有开注。②比较如实地反映了清丈后的土地占有状况。正因如此,清入关后摊派钱粮所用的《赋役全书》就是依据万历清丈后的图册编纂而成:“顺治三年,谕户部稽核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悉复明万历间之旧。”③万历九年,顺天八府州县和南京锦衣卫屯田、山东、江西先后报告丈量完毕;万历十年,保定、大同、蓟辽、山西、广西、应天、宣府、浙江、贵州、淮安、扬州、徐州、河南、延绥、湖广、四川、陕西、两广等陆续报告清丈完毕;十一年,宁夏、甘肃、云南亦报告清丈事竣。至此,历时二年多的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的“丈田亩、清浮粮”运动始告结束。
  《清丈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明清丈之例,谓额失者丈,全则免”,表明清丈的目的不在于增加役额,而是以清核隐田为手段去均平赋役保证国课。通过清丈,应该说基本上达到预期目的。首先,大量隐田被清查出来。兹据《明神宗实录》列出《万历清丈田亩增额表》:① 《万历邸钞》,万历九年夏四月条。
  ② 《万历邸钞》,万历九年夏四月条。
  ③ 沈时叙:《平阳府曲沃县均田记》,原碑现藏曲沃县文化馆。
  ④ 焦竑:《焦氏笔乘》卷三。
  ① 天启《海盐图经》卷五《食货·土田》。
  ②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
  ③ 《清史稿》卷一二○《食货二》。
  万历朝清丈田亩增额表地区丈田完成时间丈后新增耕地(顷)
  见于《明神宗实录》卷数顺天八府州县九年四月2835 111山东九年九月365755* 116江西九年十二月61495.54 119北直隶保定府十年正月17580 120山西十年三月5100 122蓟辽十年三月1157.88* 122辽东十年三月8390 + 24188.70 122北直隶各州县军卫关营十年六月11309.56* 125宣府保安、延庆、永宁等县十年七月1467.41 126江南十一府州县十年七月23730 126浙江十年七月16146.6* 126凤阳府十年八月18290 127淮、扬、徐三府十年八月12240 127河南十年九月8093.17 128湖广十年十月541470.78 129延绥十年十月30.43 129宁夏十年十一月68.94 130四川十年十一月264520 130陕西十年十二月30988.32 131两广十年十二月71213.18* 131陕西延、宁二镇十一年正月18990 132注:有*字符号的数字系由几个数字相加而统计出来的。
  其次,隐占田土被查清后,“以多余之地补失额之粮”①,减少了“民间虚粮赔累之弊”。如北直隶沧州,“清丈之后,田有定数,赋有定额,有粮无地之民得以脱虎口矣”①。在山东,“清丈事极其妥当,粮不增加而轻重适均,将来国赋既易办纳,小民如获更生”②。另外,随着额田的增加,国家财政危机亦得以缓解,《明史·张学颜传》称:“自正(德)、嘉(靖)虚耗之后,至万历十年间,最称富庶。”《明史纪事本末》亦称万历十年“太仓粟可支十年,冏寺积金至四百余万”。
  ① 《明神宗实录》卷一二一。
  ① 万历《沧州志》卷三《田赋志》。
  ② 张居正:《答山东巡抚何来山言均田粮核吏治》。
  张居正在清丈田亩的同时,还积极总结嘉靖以来各地赋役改革的经验,在全国推广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一条鞭又作一条边、一条编、条鞭、条边、条鞭等。一条鞭的内容,《明史·食货志》概括为:“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③但是应该看到一条鞭法有一发展过程,它发轫于嘉靖初年,至隆庆、万历初始盛行,万历中叶以后范围几已遍及全国。从创行到最后推广及全国,一条鞭法内容有个从粗到细、从简单到复杂的逐步成熟和完善的过程,嘉靖初所创行的早期条鞭与隆万时所见之晚行者,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另外,一条鞭法的实施推广不是由朝廷创议而后自上而下统一实施,而是由地方自发并相互仿效而风行起来,因而即使同一时间,不同的地区其推广的条鞭法内容也互有差异。还有明朝经过长期的酝酿、争论、反复到最后所确定的条鞭章程与实际执行的条鞭内容也未必完全相同。因此,在当时就有人指出:“条编者,一切之名,而非一定之名也。粮不分廒口,总收类解,亦谓之条鞭;差不分户则,以丁为准,亦谓之条编。粮差合而为一,皆出于地,亦谓之条编;地不分上下,一体出银,此地之条编。其名虽同,而其实不相盖也。”①一条鞭法的创行,一般认为是嘉靖十年由御史傅汉臣。其实,早在嘉靖九年十月桂萼就已提出一条鞭的主张。当时户部奉旨讨论大学士桂萼所奏的《任免考》,在该奏折的“编审徭役”的一项建议中,桂萼提出“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行”②。桂萼的奏疏虽未将此法冠以一条鞭之名,但实际上已有其实。而傅汉臣则是在桂萼后五个月,即嘉靖十年三月提出:“顷行一条鞠法。十里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总于一府,各府总于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审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守。”③这里尽管傅汉臣第一次提出“一条鞭法”的称谓,但因其建言实际上是几个月前桂萼主张的翻版,所以我们还③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① 于慎行:《穀城山馆文集》卷三四《与抚台宋公论赋役书》。
  ②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四二《赋役部》。
  ③ 《明世宗实录》卷一二三。
  是应该将桂萼作为一条鞭法的最初倡导者。
  尽管桂萼和傅汉臣的建议都未被世宗采纳,但是一条鞭法还是得以在局部地区得以推广,在南方尤以江西、南直隶、浙江等处成就最大,在北方则北直隶、河南、山东诸处亦有在试行中。在江西,嘉靖三十五年,巡抚蔡克廉倡议为一条鞭法,“各州县统计粮诸额,不轮甲,通十年均派,帖下民户,备载所应纳之数于上,征银解给,县官亲裁之”①。“公议一出,民翕然称便”,然“二府(淮、益二王府)言[禄米折银]独重,称不便,而一条鞭法革不 ┬幸印*②。其后王宗沐亦曾建议实施一条鞭法。后来周如斗巡抚江西时,“稔知民困差役,创议行条鞭法”,然其立法未就即“以劳瘁卒”③,至隆庆二年,巡抚刘光济继周如斗之后,在江西推行一条鞭法:“通计一岁用银若干,止照丁粮编派,开载各户由帖,立限征收,如往年编某为某役,某为头户,某户帖户,今一切革之。其有丁无粮者必系下户,止纳丁银;有丁有粮者必系中户,及粮多丁少与丁粮俱多者必系上户,俱照丁粮并纳。”④其条例周详,对后来影响很大。在浙江推行一条鞭法最有力者为庞尚鹏。嘉隆之际,庞尚鹏多次改革赋役制度,初行里甲均平法,后又行十段锦法,最后才归结为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额若干,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额若干,通为一条鞭总征而均支之”⑤。万历以后,庞尚鹏还在福建、两广等地推广一条鞭法。在南直隶,海瑞在丈量土地扒平田则的基础上实施一条鞭法,“立划一之法,以一县繁简适中为准,总计徭役几何,当雇值几何,于是概一县之田,除一切优免外,总计田亩几何,一亩当出雇值几何,不论官民,惟按户计亩,按亩收值,其编差徭,官自办雇”。
  一条鞭法自创行之后即成为争论的焦点,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各自申述见解,一条鞭法“忽行忽止”①。张居正秉政后,对一条鞭法采取慎重态度,最初他主张“果宜于此,任从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强行”②。但是随着局部地区一条鞭法改革的成功,张居正开始逐渐感到一条鞭利多弊少,并坚决支持一条鞭法的推广。万历五年山东东阿知县白栋推行一条鞭法,户科给事中光懋以“其法在江南犹有称其便者,而不便于江北”,将其弹劾,张居正拟旨答复:“法贵宜民,何为南北。各抚按悉心计议,因地所① 万历《南昌府志》卷八《差役》。
  ② 王宗沐:《江西省大志》卷一《赋书》。
  ③ 《江西通志》卷五八《名宦二》。
  ④ 万历《南昌府志》卷二五《艺文》。
  ⑤ 《春明梦余录》卷三五《户部一》。
  ①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② 《张太岳文集》卷二九《答少宰杨二山言条鞭》。
  宜,所从民便,不许一例强行,白栋照旧策励供职。”③给予白栋以支持。张居正还致书白栋的支持者山东巡抚李世达:“条鞭之法,近旨已尽事理,其中不便十之一二耳。法当宜民,政以人举,民苟宜之,何分南北?”④尽管张居正在执政期间没有颁布在全国推广一条鞭法的政令,但是他支持一条鞭法改革的态度是显而易见的,张居正的态度对一条鞭法的推广影响深远,它加速了推广的进程,大约万历二十年左右一条鞭法已推及全国。张居正的一条鞭法的改革是旨在挽救明中叶以后由于国家财政困难、百姓赋役不均所引起的政治危机的改良措施。“条鞭之善者,以为均丁粮、消冒滥、息赔累、简明目、寝觊觎、屈市猾、平贫富、清册籍,一举而官民积重之弊皆反”①。一条鞭法的实施,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1.合并赋役项目,简化征收手续,赋役除繁趋简,皆有定额,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贪官污吏上下其手,中饱私囊。
  2.将户丁负担的部分徭役摊入田亩,按亩而征,“称最便矣,第丁多苦贫,田易取办”②,既保证了国家收入,又减轻了贫下户的赋役负担。
  3.废止里甲排年轮役制改为每年编审,“合一邑丁粮充一年之役,所以少易办”,“为民利甚”③。
  4.赋役折银征收,“凡百用费,皆取于官银,民间有本户粮差之外,别无徭役,自完本户粮差之外,别无差使,吏胥无所用其苛求,而民相安于无忧矣”④。
  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上承两税法,融入了明中叶赋役制度改革的优秀成果,自觉不自觉地反映了赋役制度发展的规律,它所体现的“摊丁入地”、“度地而税”的趋势,为清代所继承,清代的地丁制度是一条鞭法演进的必然结果。
  ③ 《明神宗实录》卷五八。
  ④ 《张太岳文集》卷二九《答总宪李渐庵言驿递条编任怨》。
  ① 郑文郁:《经国雄略》卷一《赋役考》。
  ②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江宁庐安》。
  ③ 光绪《漳州府志》卷一四《赋役上》。
  ④ 张栋:《国计民生交绌敬伸末议以仰裨万一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三八。第五节三饷加派与明代赋役制度的终结万历中后期的财政危机万历初年张居正的改革卓有成效,一度扭转了嘉靖、隆庆时期的财政危机,使得“海内殷阜”,“帑藏充盈”。然而这种好景没有持续多久,万历中后期,明皇朝一直处于严重的内忧外患中,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财政危机。
  造成财政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万历三大征,即平定宁夏哱拜叛乱、平定播州杨应龙叛乱以及援助朝鲜击退丰臣秀吉侵略,所征饷银,“宁夏用兵,费[银]百八十余万;朝鲜之役七百八十余万;播州之役二百余万”①,国力消耗极大。宫廷消费膨胀,加剧财政危机。万历中期皇帝一人每年膳食费增至三十万两②,修造定陵寿宫费银八百万两,修三大殿,仅采木一项即费银九百三十余万两③。“居正卒,添织渐多,..二三年间,费至百万,取给户工二部,搜括库藏,扣留军国之需”。④采买金珠,“费以巨万计,珠宝价增旧二十倍”⑤。各地宗室繁衍益盛,万历四十年宗室人口突逾六十万⑥,单食禄米一项即给国家财政增加巨大负担。与国家财政开支激增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在籍纳粮田地的锐减,万历时皇亲贵戚奏讨土地再度兴盛,“神宗赉于过侈,求无不获”⑦,四川沃野“为王者什七,军屯什二,民间仅什一而已”①。万历四十一年福王朱常洵封藩河南,赐田二万顷,河南不足则括山东、湖广土地益之。
  巨大的军费开支和其他消费,使明皇朝陷入严重的财政危机,万历十年岁入白银三百六十七万两,岁支四百二十二万两,超支五十四万两②。万历二十七年前后,每年超支仍为五十万两左右③,时至万历三十年已是“老库将尽,京粮告竭,太仓无过岁之支”,“从古以来未有公私匮竭如今日之穷者”④。
  ① 《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传》。
  ② 《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③ 《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④ 《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⑤ 《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⑥ 《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二。
  ⑦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① 《明神宗实录》卷四二一。
  ② 谈迁:《国榷》卷七二。
  ③ 王德完:《稽财用匮竭之源酌营造缓急之务以光圣德以济时艰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四。④ 赵世卿:《题国用匮乏有由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一一。
  开矿榷税和三饷加派封建郡国之需来自赋役,赋役的种类及征纳多少完全取决于皇帝的需求。为了弥补巨大的财政亏空,明廷推行了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臭名昭著的赋役征收政策——开矿榷税和三饷加派。
  开矿榷税肇始于万历二十四年。“只知财利之多寡,不问黎民之生死”
  ⑤的明神宗好货成癖,于万历二十四年委任大批宦官做矿监税使,“矿不必穴,而税不必商,民间丘陇阡陌皆矿也,官吏农工皆入税之人也”⑥。矿监税使以开矿榷税之名,行勒索民财之实。矿监所到之处,“富者编为矿头,贫者驱之垦采,绎骚凋敝,若草菅然”①。甚而至于公开敲诈勒索,“富家巨族,则诬以盗矿;良田美宅则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于江”②。“征榷之使急于星火,搜括之令密如牛毛”③,“天津有店租,广州有珠榷,两淮有余盐,京口有供用,浙江有市舶,成都有盐茶,重庆有名木,湖口长江有船税,荆州有店税,又有门摊、商税、油布杂税,莫不设珰分职,横肆诛求。有司得罪,立系槛车,百姓奉行,若驱驼马”④。
  矿监税使横征暴敛,无恶不作,他们“掘人冢,坏人庐,淫人室,荡人产,劫人财”⑤,使得整个国家“如沸鼎同煎,无一片安乐之地,贫富尽倾,农商交困,流离迁徙,卖子抛妻,哭泣道途,萧条巷陌”⑥。从而也引发了严重的社会政治危机,万历二十七年,湖广税监陈奉到荆襄收税,激起民变,“商品鼓噪者数千人,飞砖击石,势莫可御”⑦。陈奉逃回武昌后不思悔改,恣行威虐,万历二十九年,武昌市民不堪勒索凌辱,一万余人“围绕陈奉公署,誓必杀奉。奉从后门潜逃,匿楚王府中。众民将番校耿文登等十六名捆缚手足,投之于江”⑧。山东税监马堂横征暴敛,“凡系背负米豆生理之类尽行抽税,以致贩卖俱不进城,小民度日不支”。临清市民忍无可忍,万历⑤ 《明神宗实录》卷三四九。
  ⑥ 《明史》卷二三七《田大益传》。
  ① 《明史》卷八一《食货五》。
  ② 《明史》卷八一《食货五》。
  ③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二册《扬州府》。
  ④ 《明神宗实录》卷三七○。
  ⑤ 《明神宗实录》卷三七○。
  ⑥ 《明神宗实录》卷三七六。
  ⑦ 《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五《矿税之弊》。
  ⑧ 文秉:《定陵注略》卷五《军民激变》。
  二十七年聚众万人,纵火焚烧马堂衙署,杀其党羽三十七人⑨。苏州织造太监孙隆盘剥机户,“每机一张,税银三钱”①。万历二十九年,苏州机户爆发了反抗孙隆的斗争,葛贤成为这次斗争的首领,击杀孙隆爪牙黄建节,孙隆狼狈逃往杭州。据不完全统计,当时各地民变不下数百起。
  三饷指辽饷、剿饷和练饷,都属于正额之外的加派,按亩征收。加派三法最早可溯源至明中叶,弘治时因对蒙古用兵,兵部尚书马文升就提议,“苏松折粮银价轻,宜稍增之”以充兵饷,但遭礼部尚书谢迁反对,未能成行②。正德时因修乾清宫,“加天下赋一百万两”③。嘉靖二十九年秋俺答入寇,剽掠京畿,直薄都城,军饷无措,户部尚书孙应奎建议加派田赋,除北方诸府及广西贵州不派外,其他各处皆量地之贫富加派,骤增赋银一百一十五万两,苏州一府乃至八万五千两④。嘉靖三十一年以后,倭患渐炽于东南沿海,俺答之患仍急,又于南畿浙闽的田赋加额外提编⑤。万历二十五年,因朝鲜之役,在山东加派,每亩征银二三厘,每丁加银三四分,二年并征⑥。
  万历中期前,田赋加派基本上是在局部地区实施且数额不大。万历四十四年,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在赫图阿拉称汗建国,国号大金,建元天命。万历四十六年,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誓师攻明,陷抚顺,克清河,震动京师。为抽兵增援辽东,明廷援引征倭征播故例,实行加派,开征辽饷,除贵州因有苗民起义未加派外,“浙江十二省、南北直隶照万历六年《会计录》所定田亩,总计七百余万石,每亩权加三厘五毫,惟湖广、淮安额派独多,另外酌议其余勿论优免,一概如额通融加派,总计实派额银二百万三十两四钱三分八毫零。”①这次加派,神宗皇帝答应,“辽饷事宁即为停止”,但第二年辽饷用尽,辽事吃紧,萨尔浒一役明军丧师失地,为了增加兵员、修筑工事以抵御后金进攻,急需经费支持,明神宗不肯用金花银充饷,只得再次加派,每亩征辽饷三厘五毫。万历四十八年明廷又第三次加派辽饷,每亩二厘,先后三次加派,每亩加派银九厘。崇祯三年,辽东战事急剧恶化,后金挥师入关一度占领永平、滦州、迁化、遵化四镇,明廷决定在蓟州、通州、昌平三镇增兵五万余,马一万匹,岁需银一百一十五万两,崇祯皇帝再次下诏每亩加派三厘,是为第四次加派。除了辽饷加派外,从天启六年开始,还实行了辽饷预征制,每年十月开始预征第二年辽饷的十分之三,第二年缺十⑨ 《明史》卷一○五《陈增传》。
  ① 《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一。
  ② 《明名臣琬琰续集》卷二《文正谢公》。
  ③ 《明史》卷十六《武宗纪》。
  ④ 《明史》卷二○二《孙应奎传》。
  ⑤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⑥ 邢侗:《东事策》,《明经世文编》卷四六八。
  ① 《明神宗实录》卷五七四。
  分之三,又要预征第三年的十分之三。辽饷加派的对象主要是田亩,但又不限于田亩的征收,盐课、芦课、钞关也加派辽饷银,并且崇祯时期,在增派地亩银的同时,杂项、盐课、钞关、芦课等也续有增加。剿饷和练饷是在农民起义如火如荼的局势下,为筹措镇压经费而增设的名目。崇祯八年,湖广巡抚卢象升首倡湖广等五省乡官及有田之家出“助饷银”,助饷银征派对象分乡官、非乡官两类,因粮输饷,以税粮高低定助饷多少,故又有因粮之称。崇祯十年,兵部尚书杨嗣昌上疏崇祯皇帝,提出“四正六隅十面网”的军事围剿计划,要求增兵十二万、增饷二百六十二万八千两,并提出剿饷的四条征收办法:1.均输。均输是对卢象升因粮法的改进,“今惟不分五两上下,一例通因粮粮输”,具体征收标准为“每田一亩,派米六合;每米一石,折银八钱”,每年约可得银一百九十余万两。
  2.溢地。就是对万历九年以来各地多清丈出来的尚未加派辽饷的土地加征剿饷,每年约可得银四十万两。
  3.寄学监生事例。通过出卖国子监生资格以换取银两。
  4.驿递,将在此之前邮递裁省之银,以二十万充剿饷。
  崇祯帝接受了杨嗣昌建议,崇祯十年闰四月正式下诏征收剿饷。剿饷原定以一年为期,但农民起义势不可当,辽东战事又日趋急迫,明廷不得不练兵增饷。于是在崇祯十二年又下令增派练饷。练饷各项征收额如下:(1)照亩加派,亩征一分,共加征四百八十一万一千八百两。
  (2)赋役所核可得七千两。
  (3)兵部所裁站银五千两。
  (4)关税量增二十万两。
  (5)盐税四十万两。
  (6)契税二十四万两。
  (7)赃罚银二十万两。
  (8)典税三千两。
  (9)公费节省一万两。①以上各项合计共七百零九万一千八百两,其中“照亩加派”和“赋役所核”二项合计五百五十一万一千八百余两,占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九,可见练饷征收对象仍以土地为主。
  明代赋役制度的终结三饷加派是掠夺性的财政措施,赋役征收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赋役的征收量不能超过生产者所能提供的剩余劳动的某一限量,但三饷加派却① 孙承泽:《山书》卷十三《议加练饷》。
  是依军需决定征收额,其加派额直线上升,结果造成“旧征未完,新饷已催,额内难缓,额外复急,村无吠犬,尚敲催追之门;树有啼鹃,尽洒鞭扑之血。黄埃赤地,乡乡几断人烟,白骨青燐,夜夜常闻鬼哭”①。从而引起广泛的社会不满,加速了明皇朝的灭亡。崇祯十七年李自成率军攻克北京,三饷加派与明代其他赋役制度一样随着明朝的覆亡而寿终正寝。
  ① 郑廉:《豫变纪略》卷一。
  第五章官私手工业第一节官府手工业官营手工业,是明代前期手工业的主体,其产品直接满足皇室消费、政府以及军队的各项需求,它对于保证政权机器的运转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明政府对官手工业的经营极为重视,建立了一套庞大、复杂又比较完整的生产和管理体系,其目的是为了组织好官手工业的生产,使之更有效地为封建统治服务。
  明代官营手工业及其管理机构大致可分为中央、地方两大系统。中央系统包括工部、内府、户部等中央部门管辖的手工业。地方系统是指地方有司管辖的手工业生产部门。此外,地方军队卫所生产军器的手工业亦属地方系统。在两大系统中,中央系统的手工业最为重要,所掌管的事务也最多。工部手工业工部是六部之一,它是明代官手工业最主要的领导机构。工部最高长官为尚书,自明初废除丞相后,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工部尚书的职责是“掌天下百工营作,山泽采捕,窑冶、屯种、榷税、河渠、织造之政令”①,他是官手工业的最高行政长官,凡属法令、方针之类大政均归其掌管。辅佐尚书的是侍郎,史书称为“侍郎佐之”,工部设左、右侍郎各一人。
  工部下设四个清吏司,即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的名称在洪武初称总部、虞部、水部、屯田,后几经更变,在洪武二十九年定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清吏司设郎中一人,为本司总负责,其副职为员外郎,属员有主事。
  在每个清吏司下都有一些直辖的官手工业生产机构,如营缮所、文思院、皮作局、鞍辔局、颜料局、军器局、织染所、杂造局等等。这些机构由工部委官负责,他们品级不高,最高的营缮所所正不过正七品,其他多为九品或从九品。但这些人在官手工业中是不能忽视的,因为他们负责的是最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在他们之下,就是从事生产的手工业者了。
  在工部四清吏司中,营缮清吏司是最主要的官手工业管理部门,因为它的职责范围全部是官营手工业。其他各清吏司的职责中一般只有一部分属于官手工业范围,其中屯田清吏司与官营手工业的联系最少。下面就对各清吏司的职责及所属手工业作一介绍。
  营缮清吏司的主要职责,《大明会典》概括为“掌宫府、器仗、城垣、① 《大明会典》卷一八一。
  坛庙经营兴造之事”②。凡需要国家负责兴建的工程,均由营缮司筹措并督造。其次,皇帝和皇后、太子、亲王世子、皇妃的卤簿、仪仗、乐器也由营缮司主要负责,具体工作“移内府及所司,各以其职治之”①。营缮司按期检查质量。营缮司的第三个职责是管理物料,包括木材、瓦器、陶器、琉璃器以及薪苇,这些物料是供应京师各工程的。第四项职责是管理工匠,即负责浙江等地轮班匠的簿籍、调拨和清查。此外,营缮司还负责一部分刑具的制造,以及流罪以下罪囚的调拨。
  营缮司除直属的营缮所外,其分支机构有琉璃厂、黑窑厂、神木厂、台基厂,以及重都城、清匠司等。这些分司都十分重要,是官手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比营缮所要高。官员一般由员外郎或主事担任。
  虞衡清吏司的职责范围甚广,“典山泽采捕、陶冶之事”②,祭祀、御用、宴宾客所用的野味即由虞衡司负责催办,此外,山泽禁令也归虞衡司掌握。在虞衡司诸多职责中,属于官手工业的是如下几项:一是保管及核查陶瓷器皿,“籍其数、会其入,毋轻毁以费民”③。二是管理铸器、铸钱方面事宜。凡内外衙门所需铜铁器皿一律由虞衡司的宝源局铸造打制,铸器的样式和用料也由宝源局定夺后呈部批准。铸钱明代一般由内府铸造,但宝源局要委官负责,同时每季计算人匠数目和物料数目,此外,钱的制式也由宝源局监督,“必准铢两”④。钱铸完后,负责收贮奏闻,并差官交内府入库。三是制造、验收军装、兵器。虞衡司下设有军器局,它是京师制造军器的主要机构,下辖盔甲厂和王恭厂。军器局在正统初由工部侍郎提督,成化年间由郎中代之,嘉靖末则由注选主事负责。制造出的军装军器的质量要会同兵部检查,“必程其坚致”⑤。除普通军器外,军器局还制造一部分火器。军器造成后,其验收工作早期由工部官、给事中、御史按季抽查后交库,嘉靖二十八年虞衡司设立分司即试验厅,专门检验军器质量,这其中既包括军器局的军器,也包括其他各处的军器。检验合格后,方给进状,准与入库。试验厅则造册奏报。四是采集鸟兽的皮张、翎毛、骨角用于制造军器、军装和礼器。明代,各地交纳的皮张、翎毛岁有定额,解到的皮张、翎毛由工部虞衡司给长单勘合与交纳人,再给札交库收贮备用。虞衡司下属有皮作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该局负责熟造生皮和煎制水胶。明代皮张、翎毛的交纳,或改折或本色变化不一,而本色俱由虞衡司经手。五是管理冶课、颜料、纸札等项事宜。明代官冶时兴时废,虞衡司的职责是在兴举时“先行移各司岁② 《大明会典》卷一八一。
  ① 《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② 《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③ 《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④ 《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⑤ 《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办”,而在废止后,铜铁之类“如果缺用,即须奏闻,复设炉冶采”①。明代最大的铁冶厂遵化铁厂在开炉时亦由虞衡司负责管理。虞衡司所属有颜料局,此局设于洪武年间,它是掌管、供应以及生产一部分颜料的机构。
  虞衡司的分司及所辖机构除前面涉及的宝源局、试验厅、军器局、皮作局、颜料局外,据《工部厂库须知》载,还有街道厅。街道厅的责任是维修都城内外损坏的街道、桥梁,栅栏、牌坊等,以及各河、水道的清污。
  都水清吏司的职责,据《大明会典》卷一九六载:“掌川渎、陂池、桥道、舟车、织造、衡量之事。”《明史·职官一》所记,除与《大明会典》相同者外,还多了券契一项。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都水清吏司与官手工业有关的职责是舟车、织造、衡量诸事。
  舟车,即官用船只、车辆,如运贡马的马船、运官物的风快船、御用的黄船、海运的遮洋船、漕运的浅船等等;其车辆如大车、独辕车、战车等。这些官用舟车的修造的协调组织工作由都水司承担,“会其财用,酌其多寡、久近、劳逸而均剂之”①。此外,各种车船的额定数目、用料、成造及修理时间亦由都水司掌握。
  织造是都水司负责的又一工作。明代织造方面的官手工业机构有内织染局和外织染局,“内局以应上用,外局以备公用”②,此外南京还设有神帛堂,苏州、杭州等地也设织染局。这些机构是官办手工业中纺织业的基本组织,都水司的工作与这些机构密切相关。都水司织造方面的具体职责有如下几项:一是掌握织造之物的制式、用料。如段匹必须宽二尺、长三丈五尺等。二是掌握各地岁造的数目及参与验收。岁造就是有织染局的地方每年必须完成的朝廷的织造定额。都水司要掌握这些定额以及变化情况,并要参与验收解到的岁造段疋,宣德十年规定,该司官要同原封的段匹及原解人会同辨验御史、司礼监官、库官一同查验收库。三是协调冕服、诰敕、制帛、祭服、净衣的织造工作。如祭祀所用祭服,净衣令本司所属文思院成造,御用冕服、诰敕等行移内府织造,制帛则由南京神帛堂织造运京。这就是《明史·职官一》所说的“移内府、南京、浙江诸处,周知其数而慎节之”。
  衡量指斛斗秤尺、天平砝码等,都水司对此的管理,据《明史》所言,为“谨其校勘而颁之,悬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③,意即都水司要检查度量衡的精确度,保证符合标准的衡器量具在社会上使用,同时处罚那些使用不合格的衡器量具的人。除管理度量衡外,都水司的另一项工作是督造光禄寺及在京各衙门所需各种器物。洪武年间,御用、祭祀及各衙门所用器物,并不全由都水司造办,如金属器物由宝源局制造,皮革制品由皮作局制造① 《大明会典》卷一九四。
  ① 《大明会典》卷二○一。
  ② 《大明会典》卷二○一。
  ③ 《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等,永乐以后设立器皿厂,为都水司的分司,初由郎中一员管理,后改注选主事。器皿厂设十二作(一说十八作),主要职责是成造光禄寺所需器物,“每年光禄寺坐出该用器皿数目,题送工部奏准,札付本厂。修造完备,该寺差人领用”①。此外,各种供用器物,也由器皿厂制造。
  器皿厂是都水司领导下的最主要的官手工业机构。另外,通惠河、织染所也是都水司的所属机构。
  屯田清吏司主管屯田事务,它是四个清吏司中与官手工业直接关系最少的机构,但在它的权限中也有一部分与官手工业有关,这就是抽分和山陵坟茔的修造。
  抽分是向客商征收竹木等实物税,税率按所征收之物的不同,有三十分取一、三十分取二等不同标准。如永乐六年规定:松木,三十分取六;杉木,三十分取二;芦苇柴,三十分取十五。具体负责抽分的,是设于各地的抽分竹木局,这些抽分竹木局由朝廷派官主持。抽分的项目有木、竹、柴草、石灰、砖瓦等,这些都是建筑所必需的。事实上,抽分的直接目的,就是要满足官手工业的各种需要,即史书上所说的“以资工用”②。从这一点上说,屯田司是官营手工业的物料供应机构。
  屯田司的职责中有一项是营建帝王陵寝和职官坟茔,“山陵营建之事,俱本司掌行”①。在营建过程中,屯田司要委官总督工程,此外还要根据死者的身份的不同,建造不同的坟茔,其堂碑、碣兽都有差别。
  工部及其下的各清吏司对明代官手工业的生产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工部是一个有职有权的机关,它直接领导着许多手工业生产的骨干机构。同时,工部在整个官手工业的生产中起着组织和协调的作用。这些决定了工部在官手工业中的突出地位。
  明初朱元璋定都南京,南京成为全国的统治中心,永乐以后,北京代替了南京的地位,但南京仍保留一套与中央一样的统治机构,这其中就包括南京工部。
  南京工部设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其下仍设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南京工部下属的手工业机构有营缮所、文思院、宝源局、军器局、织染所、龙江抽分竹木局、瓦屑坝抽分竹木局、清江提举司。其中清江提举司是负责建造粮船的机构。各司职责与北京中央的工部相仿,只是管辖地区限于南京及附近各省。此外,还承担工部的一些手工业生产任务,如成化十七年工部奏准岁造器皿一万件,其中南京工部承担三千件②。嘉靖二十二年铸洪武至正德纪元的九种钱及嘉靖钱共一千一百万锭,“内工部六分,南京① 《大明会典》卷二○一。
  ② 《大明会典》卷二○四。
  ① 《大明会典》卷二○三。
  ② 《大明会典》卷二○一。
  工部四分,各分铸”③。可见,南京工部既是明代在南方地区的官手工业的管理中心,又是中央工部的辅助机构,在整个官手工业的管理协调上,占有不能忽视的地位。
  内府手工业明代,直接服务于皇帝的宦官机构有四司八局十二监,共24 个衙门,这些衙门统称为内府。皇帝需用的各种手工业品基本由内府制造,因而内府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手工业生产体系,这个体系是明代官手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很特殊的部分。
  内府制作依据产品的不同,分别由内府的不同衙门掌管。下面就介绍一下与手工业有关的各衙门及其职责。
  内府十二监包括司礼监、内官监、御用监、司设监、御马监、神宫监、尚膳监、尚宝监、印绶监、直殿监、尚衣监、都知监。十二监中内官监及御用监是两个管理官手工业的主要机构。
  内官监设掌印太监一员,其下属有总理、管理、佥书、典簿、掌司等。
  内官监的职责大致有三:一是掌管“成造婚礼妆奁冠舄、伞扇衾褥、帐幔仪仗及内官内使贴黄诸造作,并宫内器用首饰与架阁文书诸事”①。另外,皇帝所用的草纸,由内官监纸房抄造。二是参与国家大型建设工程的主持工作,凡营建帝王陵墓,须“请敕内官监官二三员提督工程”②。三是管理住坐工匠。内官监辖有十作,即木作、石作、瓦作、土作、搭材作、东行、西行(铁器作坊)、油漆作、婚礼作、火药作。内官监手工业生产规模是很庞大的。
  御用监是内府又一个重要的生产部门,其职责是造办皇帝所需的室内摆设及玩乐用品,如御前所用围屏、床、榻、桌、柜、双陆棋子、骨牌、梳栊、雕漆盘匣等等。该监在隆庆二年建立洗白厂,专门成造上用兜罗绒袍,隆庆五年洗白厂扩大规模,设立袍作和绦作。除各种御用品的生产外,御用监还负责一部分兵器的制造,即近侍长随以及各营的总兵官所用的盔甲和绣春刀。御用监生产规模十分庞大,据《大明会典》记载,该监在嘉靖、隆庆之际,所用各种工匠人数在二千八百人以上。
  除内官监、御用监外,十二监中尚衣监与司礼监的职责中都有一部分与手工业有关。尚衣监的职责洪武二十八年规定:“掌御用冠冕、袍服、履舄、靴袜之事”①,其中袍服一项,据《酌中志》载,由尚衣监所属袍房缝制。③ 《大明会典》卷一九四。
  ①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九○。
  ② 《大明会典》卷二○三。
  ①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九○。
  司礼监是诸监之首,职掌甚多,手工业方面的主要有成造上用各种笔墨、制敕云龙笺,写印上用书籍,制造糊饰宫殿屏风、窗格所用纸札,成造龙床等。司礼监所属大藏经厂始建于正统九年,是专门刊印上用书籍和成造制敕龙笺的手工工场。大藏经厂内的作房“乃匠作印刷成造之所”②。按照嘉靖十年的额定人数,司礼监辖有一千五百八十三名工匠,其中刷印、笺纸、刊字等书画用品方面的工匠就达一千二百七十多人。这表明司礼监的手工业主要是为皇帝提供文化用品和书籍。
  内府十二监中司设监也有一定规模的手工业,其工匠人数达一千五百人左右。
  内府四司包括借薪司、钟鼓司、宝钞司、混堂司。四司中宝钞司的职责与手工业关系紧密,“掌造粗细草纸”,“以备宫人使用”③。宝钞司设掌印太监一员,其他佥书、管理、监工无定员,其工匠人数在六百人左右,内设造纸作房七十二间。宝钞司每年草纸的生产定额是七十二万张。
  内府八局是内府手工业较重要的生产场地,八局包括兵仗局、银作局、浣衣局、巾帽局、针工局、内织染局、酒醋面局、司苑局。其中除浣衣局、司苑局与手工业生产无关外,其他各局均为内府制作的骨干。
  兵仗局设于洪武年间,职掌成造皇帝的各类卫士及锦衣卫所需各式盔甲兵器以及一部分火器。《大明会典》卷一九二云:今兵仗局“成造修理摆朝上直围子手、锦衣卫官旗将军,及都知监带刀长随,兑领盔甲军器”。这些军器盔甲每三年成造一次,由工部具料。而弓弩火器则“不时成造”。明初火器的成造主要由内府兵仗局负责,正统以后渐由军器局分造。兵仗局所造盔甲军器有九十余种,火器四十多种。其火器主要供给各边关使用。兵仗局设掌印太监一员,提督军器库太监一员,该局的工匠人数基本在一千七百人左右,最多时达三千多人。兵仗局附设火药局,实则是兵仗局的军器库。内府兵仗局是明代很重要的军事手工业,它与军器局、南京兵仗局、各地方卫所的军器生产共同支撑起明代的军事工业,并在其中起着一定的主导作用,兵仗局所造兵器有时成为各卫所成造兵器的标准。
  银作局设于洪武三十年,初设大使副使各一员,后改设掌印太监一员。
  银作局“掌打造金银器饰”①,如金银钱、金银豆叶、金银锭等等,银作局所造,主要是供钦赏之用。此外,银作局还承担一部分其他工作,如为铸造亲王印符、金牌的金牌厂的产品镀金等。银作局的工匠人数一般在二百至三百人之间,规模较小。
  巾帽局“掌造内宫诸人纱帽、靴袜及预备赏赐巾帽之事”①。赏赐的对② 《钦定日下旧闻考》卷四一。
  ③ 刘若愚:《酌中志》卷十六。
  ① 《明史》卷六四《职官三》。
  ①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九○。
  象包括新选中的驸马、新升任的司礼监秉笔太监,以及随藩王之国的旗尉。巾帽局所造诸物的工价从工部支领。该局设掌印太监一员,其工匠在五百人左右。
  针工局的职责史书记载基本相同,即成造宫中诸人的衣服、铺盖。所谓宫中诸人主要指内官、内史、长随、小火者,他们的冬衣三年发给一次,铺盖六年发给一次。此外,一些史书还记有针工局的其他职责,如成造诸婚礼服裳,“缝制王府册封赏赐等项衣服”②。针工局设有掌印太监一员,工匠人数在三百六十以上。该局所需工价也由工部支给。
  内织染局设于明初。洪武二年内府即有尚染局之设,洪武十七年、洪武二十八年更定内官诸监库局时,都设有织染局。内织染局的职责“掌染造御用及宫内应用缎匹”③,洪武二十六年定“凡供用袍服段匹及祭祀制帛等项,须于内府置局,如法织造,依时进送”④。这以后就形成了一项制度即“内局以应上供”。内织染局织造皇帝在重要场合穿用的袍服时,要由钦天监择日,礼部祭告,然后才能开工。如冬至大祀所用十二章衮服、皮弁服即如此。内织染局设掌印太监一员,工匠额数嘉靖十年为一千三百十七名,嘉靖四十年为一千四百六十一名,隆庆元年为一千四百三十名(内有匠官八十七名),可见其生产规模很大。内织染局的外署有蓝靛厂,在都城西,另外在朝阳门外还有一处外厂,是“浣濯袍服之所”①。
  酒醋面局的职责是“掌宫内食用酒醋、糖酱、面豆诸物”②,所谓宫内,是指皇宫内为皇室服务的人。在其职责中酒醋等项是由该局自造的。酒醋面局设掌印太监一员,其工匠人数在一百七十人左右,另万历时有宛平佥派的磨户三十一名,酒户三百三十名。
  内府手工业除上面所述外,还有以下几处:金牌厂,负责铸造亲王印符和金牌、上直守卫官军金牌、土官信符和金牌。御酒房,“掌造御用酒”③,其设提督太监一员,与酒醋面局无隶属关系。王恭厂与盔甲厂,二厂归工部军器局统辖,由工部主事一员监管,但实际工作统由宦官实行,这是由于保密的需要,二厂是明代军器和火器的重要生产机构,为了防止其法式泄于外,便形成了这一格局。二厂各设掌厂太监一员,贴厂佥书各数十员。王恭厂辖匠头六十名,盔甲厂辖匠头九十人,另各有小匠若干。二厂所造项目主要有盔甲、铳炮、弓矢、火药等。天启六年五月王恭厂发生爆炸,“厅库栋② 《钦定日下旧闻考》卷三九。
  ③ 《明史》卷七四《职官三》。
  ④ 《大明会典》卷二○一。
  ① 刘若愚:《酌中志》卷十六。
  ② 《明史》卷七四《职官三》。
  ③ 《明史》卷七四《职官三》。
  宇虽已倾塌,而偏东库房及匠作小房尚存百有余间”④,据此可推知王恭厂的生产规模是相当大的,而盔甲厂的规模则大于王恭厂。
  内府手工业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即南京内府的手工业。南京内府的衙门设置大体如北京内府,其职掌较重要手工业的有南京司礼监、南京内官监、南京内织染局、南京兵仗局前厂。
  南京司礼监职掌的手工业主要为神帛堂供应机坊。神帛堂负责织造各种祭祀所用的帛,如郊祀上天的郊祀制帛,祭祖用的奉先制帛,祭社稷、历代帝王、孔子及各神祇的礼神制帛,祭功臣的报功制帛等。该神帛堂每年例须供应一千三百九十六段帛,每十年一次料造,共一万三千九百六十段,所需工料由南京工部支给。神帛堂额设机四十张,工匠一千二百余名。生产规模还是不小的。神帛堂每年起运北京的各式制帛为一千零九十六段。
  南京内官监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是参与内府衙门的各项修造工程,凡内府衙门损坏,内官监有责任“或奏行或揭帖到部”①,然后会同南京工部修造。二是成造硃红漆、朦金彩漆云龙膳桌、上用盛米竹箩、供用筛簸、烘篮、焙笼,以及郊庙宫殿等处所用的棕荐。其物料由南京工部办送。南京内官监军民工匠原额三千九百余名,天顺时达到四千多名,嘉靖八年奏准该监食粮军民匠数额为一千九百人。
  南京内织染局负责织造文武官员诰敕、进宫各色绢布,包括阔生绢、白布、苎布等。所需物料由南京工部关支。官员诰敕织成后,由南京工部派官验查,合格后送南京印绶监装裱起运。南京内织染局额设机三百余张,军民人匠三千多名。原制每十年题造一次,共五万匹,嘉靖中改为七年一题,隆庆四年复旧。
  南京兵仗局前厂的生产规模相对较小,军民匠原额三百六十七名,嘉靖九年重定额数后,军匠达六百三十四名。南京兵仗局前厂负责成造毛袄、狐帽,每年八百八十件;军器,每五年一次计料,每季全造一万九千七百六十七件。造完验试合格后奏报。兵仗局前厂所生产的军器为盔、甲、枪刀、箭、牌等普通军器,火器只偶尔造办。南京兵仗局前厂设于正统二年,此前南京内府只有兵仗局。
  户部手工业户部是明代主管国家财政的最高机构,在六部中地位十分重要。由于职责所限,户部所属手工业并不特别发达,综合起来,大略有制钞业、制盐业、铸钱业几项与户部关系紧密,其中铸钱是明末时户部才有的职责。此外,明代官营手工业所需物料及产品的管理也与户部有关。
  ④ 《明熹宗实录》卷七二。
  ① 《大明会典》卷二○八。
  明洪武初,铸钱流通天下,但“商贾沿元之旧习用钞,多不便钱”①。
  于是洪武七年,朱元璋设宝钞提举司,次年开始造大明宝钞。洪武十三年,宝钞提举司成为户部所辖衙门。永乐七年,北京设立宝钞提举司。按洪武二十六年的规定,大明宝钞的生产每年三月开工印造,至十月停止。造完后宝钞提举司将钞数核定备案后送内府收贮。造钞所用桑穰等物料,由户部“预为会计”②,即核算出所需多少,该用价银多少,然后行移浙江山东北平等出产地方收买。宝钞提举司设提举一人。另,户部辖有钞纸局、印钞局,二局盖为宝钞提举司的印造厂。
  明代铸钱,在中央一直由工部的宝源局承担。至明末天启二年,辽东战事频兴,军用不敷,于是在皇城东北增设宝泉局铸钱,希望以钱息弥补军需不足。宝泉局属户部,由户部侍郎督理。①明代制盐业由户部管理。户部十三清吏司中的山东清吏司的职责之一就是带管两淮、两浙、长芦、河东陕西、山东、福建各盐运司,四川、广东、海北、云南黑盐井、白盐井、安宁、五井各盐课提举司,陕西灵州盐课司,江西南赣盐税。五个盐运司和六个盐课提举司是明政府设在产盐区的最高盐政盐税的管理机构。盐运司下一般设有分司,分司下设盐课司。盐课司设在各盐场所在地,是政府最基层的管理机构,它直接管理灶丁和盐业生产及盐课征收。
  户部对盐政的管理大致有如下几方面:收贮折银盐课。明代盐课的折色,早期以布帛为多,如宣德五年题准山东信阳等盐场盐课每二大引折阔白绵布一匹。这些折色基本不解户部,如山东信阳所折白绵布须运送登州府交收,备辽东支用。成化以后盐课折银逐渐盛行,成化九年令两浙水乡灶户每引纳工本银三钱五分,解送盐运司给散灶丁或年终解送户部太仓,备各边支用。水乡灶户折银主要是由于他们不具备生产条件,早在景泰元年他们即以每丁“岁出米六石或折收价物”的方式输纳盐课。②两浙水乡灶户盐课折银后,其他具备生产条件的盐场效仿之事不断发生,折银越来越多。这是因为对灶户来说,制盐越来越无利可图,“煎盐穷苦,因利纳银”③。同时钞法沮坏,金银流行,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是不能忽视的原因。各地所折银两,均须解送户部交太仓库收贮。户部太仓库设于正统七年,专门收贮赃罚及各种改折银两,故又称银库。该库由户部员外郎、主事掌管,巡视则由给事中进行。
  参与盐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明代盐政头绪纷杂,问题百出,政策① 《明史》卷八一《食货五》。
  ② 《大明会典》卷三一。
  ①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二。
  ② 《大明会典》卷三二。
  ③ 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二章。
  时时需要调整。在政策调整过程中,户部负责对各地反映给皇帝的问题及其建议加以复查审核,再将结果奏报,作为皇帝决断的依据。正统十三年,四川按擦司就盐井灶丁的处罚问题上奏,请求“自今有犯者或调别井,或发摆站,或责充囚兵”。事下户部,户部认为应加重处罚,“坐杂犯死罪者,罚役五年;流以下递减年月,俱于本井上工,日煎盐三斤,仍令煎办常课”。明英宗批准了户部的建议①。史书中“户部复议”、“户部复奏”即是户部此项职责的概括说法。除参与政策制定外,户部还要参与执行工作。景泰五年,景泰帝批准了两浙盐运司同知王彪所言三事,同时“命户部行之”②。在涉及到具体问题或重要问题时复议工作难度就增大了,有时还要做实地勘查,如增设盐井之事就如此。永乐十年户部尚书夏原吉上奏:“潼川州安岳县古迹竹筒小井及椅滨竹筒小井,比旧井有增。已遣官核实,宜令开煎。”③永乐十二年四川罗泉井灶丁上奏:“蓬州睦坝里旧有小竹筒盘李、意兴二井,可以开煎。”当时在南京监国的皇太子“命户部遣官复视,如实,即从所言”④。这些表明户部在国家盐业政策的制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参与地方盐政的清理工作。明代各都转运盐使司(盐运司)和盐课提举司的官员由吏部委派,而巡盐之官则由都察院的御史充任,称巡盐御史。户部虽无巡盐之责,但有时也派官参与这项工作,直接参与清理工作。此外,户部负责管理收存灶丁名册。成化九年上命两浙巡盐御史会同盐运司官清查灶丁,将各类灶丁及其负担的盐课登记造册,并送户部。此后每十年清造一次。
  刷印盐引勘合。明代盐法,行开中之制,即商贾欲经销盐以赢利,不许非法私下买盐货卖,必须输米于各官仓,各仓所在有司及都司卫所根据米的数目、时价高低、所输道路远近,计算出应支盐数,填写盐引勘合,令商贾“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①。无盐引之盐即为私盐,犯者罪至死。可见盐引勘合在开中盐法中不可或缺。明代盐引勘合的刷印,由户部负责,南京户部具体承办,南京户科刷印。“每遇户部咨到:开中某运司盐粮若干,该用勘合若干。进纸南京户科,刷印完,领回本部(南京户部)用印。”②然后交给原差人带回。刷印盐引勘合的铜版由南京工部铸造,南京户科收贮(明初为内府收贮)。万历五年奏准南京户部选委司官一员“专印盐引”。南京户部有盐引匠二十九名,南京户科有盐引匠三十九名。洪武时,中央户部直接负责盐引勘合的刷印工作,永乐迁都后,中央户部把此项工作留给了① 《明英宗实录》卷一六八。
  ② 《明英宗实录》卷二四四。
  ③ 《明太宗实录》卷一三○。
  ④ 《明太宗实录》卷一五一。
  ① 《明史》卷八○《食货四》。
  ② 《大明会典》卷四二。
  南京户部。至正德三年,刘瑾变法,“诏今后但于户部印给,南京引板,俱令销毁”③。中央户部重新直接负责刷印。正德五年,刘瑾被诛,户部奏请“刷印盐引,仍隶南京户部”,获得批准。此后一直未变。
  户部主管的制盐业是一项十分特殊的官营手工业,其特殊之处在于产品以开中的方式出售给商人,而不是像其他官手工业产品那样,全部直接用于皇室和政府的消费与各项需求。但这并不影响其官营性质,因为制盐业的管理机构、生产过程、生产者灶户都是在中央政府的管理之下。其灶户与其他官手工业行业的军匠、民匠一样,属“役皆永充”的;而且灶户煎盐,官给工本,有如政府官匠的月米。即使是开中售盐,也是在政府的强制之下完成的,其实质是实现制盐业生产出军需之物——粮饷的目的。由于制盐业的管理机构是朝廷单独设置在产盐区的,与地方有司无涉,因而制盐业是中央系统的官营手工业。
  除制钞、铸钱、制盐外,使户部与官手工业产生联系的是内府十库。内府十库由户部广西清吏司带管,实际掌管由宦官担任。内府十库是甲字库、乙字库、丙字库、丁字库、戊字库、承运库、广盈库、广惠库、广积库、赃罚库。十库虽设于内府,但其或贮存物料,或贮成品钱物,大多与整个官手工业有关,故在户部手工业中对其加以介绍。
  甲字库。该库收贮布匹、银朱、丹黄、水银、乌梅、栀子、槐花、石矿等。除布匹外,其余均为颜料或生产颜料的原料。洪武二十六年规定:“淘洗青绿,将见在甲字库石矿按月计料,支出淘洗。”“若烧造银朱用水银,黄丹用黑铅,俱一体按月支料,烧炼完备,逐月差匠进赴甲字库收贮。”①明宫室、官署房屋修造所用颜料由甲字库关支,不足再另行措办。该库设掌库太监一员。
  乙字库。该库收贮各省解到的军用胖袄、战鞋、军裤、军士裘帽,以及官员的奏本用纸和其他公务用纸。乙字库所贮均为成品。该库设掌库太监一员。
  丙字库。该库收贮串伍丝、荒丝、吐丝、棉花、布匹。丙字库所贮之物是为“备各项奏讨”。内官监每年维修各种物品需串伍丝一百斤,荒丝一百斤。
  丁字库。该库收贮桐油、广清漆、鱼线胶、苏木、黄芦木、黄白麻、苎麻、黄熟铜、红熟铜、生铜、熟铁、熟建铁、生铁、铁线、山羊皮、绵羊皮、狐皮、鹿皮、翎毛等。丁字库贮料甚多,供给范围也广,外织染局所需部分物料,京师宝源局铸钱所用铜、油、麻俱从本库支放。
  戊字库。该库收贮盔甲、弓箭、腰刀、弦、明弦、撒袋。戊字库所贮军器是供应京营官军的,“天下卫所岁造军器在边镇者,留本处给军;在腹里③ 《明武宗实录》卷四五。
  ① 《大明会典》卷一九五。
  者,解戊字库,专备京营官军领用”①。该库所贮是卫所手工业的产品及各布政司所造军器。
  承运库。该库收贮各地的岁解绢疋、阔生绢、翠、毛、皮。承运库所贮物料主要是用于织造各类赏赐衣冠。《大明会典》载,凡赏赐衣服每年两次题造,其中各色纻丝由内承运库放支,阔生绢由承运库放支。
  广盈库。该库收贮纻丝、纱罗、绫绵、绢。广盈库的库藏是供给“上用”的,该库的纻丝等织品与承运库的生绢不同,是变染的。皇帝用此赏赐内外人等。
  广积库。该库收贮硫黄、硝石。广积库的硝石、硫黄规定每十年派造一次,每次二百万斤,供各边及内府使用。如兵仗局每三年关领一次,辽东延绥亦三年一次,宣府甘肃宁夏五年一次。这是万历时遵循的规则。
  广惠库。该库收贮巾帕、梳笼、刷抿、钱钞。广惠库以收贮钱钞为主。
  赃罚库。该库收贮罚没官物和金银钱钞。
  内府十库中承运、甲字、丙字、丁字、广惠、脏罚六库是户部属库。乙字库属兵部,广积、广盈、戊字库属工部。
  内府十库所贮之物的来源主要有四,一为贡赋,包括夏税和各种名目的土贡,承运库的生绢就是浙江、江西、湖广等布政司和直隶等府解纳的,数目达十四万八千一百二十九匹。丁字库所贮造箭用的羽毛是江西等处解办的,该库的苎麻是山东、北直隶的九十三个州县卫所贡纳的。二为召买,广积库的硝石硫黄遇缺即行召买,万历三十七年十一月该库曾请求召买九百万斤硝黄,后减半召买。三为实物税,丁字库在明初曾自设竹木抽分局,以征收实物税的方式,采集物料。四为官手工业制造,戊字库的军器是由地方都司卫所手工业制造的,甲字库的青绿、水银之类的颜料由颜料局、器皿厂等处生产。
  诸物料在入库前要经过验收,合格后方许入库。洪武时,各处解到物料要原封不动入库,至永乐时才遣官查验,合格才能起运赴京,到工部后,要复查,结果与初检相同,才进库。
  嘉靖二十八年为验收方便,建造试验厅一所,凡甲、乙、丙、丁、戊、承运、广积诸库收贮之物要在此验收,合格后给状寄库。
  诸物寄库后,每月逢九日试验厅官要会同巡视库藏科道官进库验查。明代官手工业受到都察院御史及给事中的监督,都察院的福建道协管户部所辖手工业机构及甲字等十库,四川道协管工部所属手工业机构及内府手工业;户科与工科对户部与工部的手工业的监督更是分内之事。都察院御史与手工业有关的职责包括巡库、巡盐、监税等;户科给事中掌管盐课、鱼课的账目、勘合的查收注销,各库钱物的盘查监收等;工科给事中的职责包括军器的验试、监收,工程监工,审查账目等。内府十库的验收盘查主要由户科给事中① 《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负责,但其中的戊字库由工科给事中及巡视东城御史、工部官监收。
  十库的物料放支,手续是严格的。如工部手工业需要攒造某物,必须开具所需数目,以公文形式转行户部,户部再札行该库支给,支过后仍要申报户部。
  内府十库的管理按照规章①是严格的,经办衙门和人员都有相当的权力。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其弊端仍然大量存在。这除去人员的因素外,管理体制的繁琐也是不能忽视的。
  明廷系统的手工业除去工部、内府、户部的手工业外,还包括礼部的铸印局等。中央的手工业是官手工业的主体,是最重要的部分,它基本代表了明代官手工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生产水平。
  ① 《大明会典》卷二一三。
  第二节地方官府手工业地方官府手工业明朝在全国设有十三个布政司,布政司下设府(州)县。这些地方政府一般都附属有一定规模的官营手工业。据《大明会典》卷四载,布政司的所属机构有杂造局、织染局、军器局、宝泉局,府也设有杂造局、织染局,各局设大使、副使掌管。实际上,并非每一布政司和府都全部设有这些机构,如许多布政司就不设织染局。尽管如此,地方政府的手工业仍是靠司府下各局支撑起来的,它们是明代官手工业的组成部分。
  明代地方政府的官营手工业主要集中在织染、铸钱等方面,其产品用途,一是满足地方的各类官用。明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布政司所铸钱数,“就于彼处官军收贮,听候支用”①。万历四年令云南布政司开炉铸钱,“以佐海■之用”②。二是起解赴京,归朝廷支配。嘉靖六年令河南及闽、广等处铸嘉靖通宝,铸完解京贮内府司钥库。而织染的段匹主要是解京的。从这一点来说,地方政府的官营手工业只是朝廷官手工业的生产场地,没有更多的自主权。下面就对地方政府手工业作一介绍。
  1.织染业。
  地方官营织染业大体有两种情况,一为常设织染局经营,一为临时设局织造。
  明代地方上设织染局的布政司及州府主要集中在东南地区,其他地方数量较少。《大明会典》的记载是:浙江杭州府、绍兴府、严州府、金华府、衢州府、台州府、温州府、宁波府、湖州府、嘉兴府。
  江西布政司。
  福建福州府、泉州府。
  直隶镇江府、苏州府、松江府、徽州府、宁国府、广德府。
  河南布政司。
  四川布政司。
  山东济南府。①这些设有织染局的地方,每年都有固定的造解定额,名为“岁造”。定额之外的生产任务有“坐派”和“召买”,坐派是奉旨增派的,召买是“一时急缺,令部买办者”②。明代的岁造定额是三万五千四百三十六匹一丈六① 《大明会典》卷一九四。
  ② 《大明会典》卷三一。
  ① 《大明会典》卷二○一。
  ② 《大明会典》卷二○一。
  尺多,分别由浙江、江西等处造解。如:浙江布政司造一万二千八百十七匹,江西布政司造二千八百零二匹,苏州府一千五百三十四匹等等。
  织染局的管理由大使、副使具体负责,而各司府的掌印官负责督造,验查催办由巡按御史掌管。巡按御史除验查段匹的质量外,还负责对织染局的工匠和生产状况进行稽考,“正统元年令各处岁造段匹等物,该府州县官将织染局见在各色人匠、机张及岁办并关支颜料等物数目,开报巡按官,以凭稽考”③。
  地方织染局岁造所需工料及价银的来源主要有:里甲税银。“各省织造银两,多出里甲丁田并无碍官银”④。严州府织染局每年在淳安县取银六百八十两多,“于夏绢内征解”⑤。
  无碍官银。万历三年九月,工部议行应天等处抚按官,“动支无碍官银,令有司织造九万七千九百有奇”⑥。
  户工二部银。万历三十三年题派浙江各项袍缎二万余匹,料价三十八万三千余两,“计三分派办,户四工六”①,共办二十五万五千四百余两,浙江自办十二万七千七百余两。
  地方主管官员用这些价银购买物料或给予工人。在折价盛行之前,各织染局所需工料一般由所属府州县征解本色。
  地方织染局规模大小各异,较大者有苏州织染局和杭州织染局。苏州织染局在嘉靖时有房屋二百四十五间,机杼一百七十三张,内分织作、染作、打线作、掉络作,民匠达六百六十七人、军匠一千零三名。杭州织染局有房一百二十余间,有织作、罗作。②织染局开局时间在五月。严州织染局即如此。织染局的工匠要在局工作,月给食粮,这是官营的特色。
  在一些地方并不常设织染局,只是在有生产任务时,临时设局织造。陕西的织造即属此类。在弘治以前陕西就有织造任务,永乐时成祖因驼毼温暖,“令专业者给官料织造五十匹”③。此后岁以为常,至正统时才罢止。但当时未见有设局的记载。弘治五年,孝宗令陕西织造“各色彩妆绒毷画图”,陕西诸司“动支帑银收买物料,往南京转雇巧匠、科买湖丝,又于城中创造织房”④。自此陕西设局,但陕西的织造时停时续,其织局也随之兴③ 《大明会典》卷二○一。
  ④ 《明世宗实录》卷一七二。
  ⑤ 《海瑞集》上编。
  ⑥ 《明神宗实录》卷四二。
  ① 《明神宗实录》卷四三一。
  ② 《苏州织造局志》卷三;乾隆《杭州府志》卷十八、十九。
  ③ 《明英宗实录》卷十九。
  ④ 《明孝宗实录》卷六一。
  衰。至万历二十三年八月,巡抚陕西兵部右侍郎吕鸣珂言陕西“据停织造二十四年,局作机张,自己倾废,今始葺修。挑花机匠,现存无几”⑤。陕西修葺织局,是因为该年上命陕西织造羊绒,每岁解进四千匹。至万历二十五年陕西织局额设机为五百三十四张,织匠五百三十四名,挽花匠一千六百零二名,新设机三百五十张,织匠三百五十名,挽花匠七百五十名,挑花络丝打线匠四千二百人,其规模极为庞大。
  织染业是地方官营手工业最重要的项目,也是最受重视的项目,因为其产品主要是起运京师的,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御用之物。
  2.铸钱业。
  明代铸钱,除两京的宝源局外,有时也允许各布政司经营此项手工业,布政司所设宝泉局就是此项手工业的职能机构,“各行省皆设宝泉局,与宝源局并铸,而严私铸之禁”①。宝泉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负责具体工作。洪武时,规定各布政司的钱炉数目和年生产钱数为:陕西炉三十九座半,每年铸钱二千三百零三万六千四百文。
  广西炉十五座,每年铸钱九百零三万九千六百文。
  广东炉十九座半,每年铸钱一千一百三十七万二千四百文。
  四川炉十座,每年铸钱五百八十三万二千文。
  山东炉二十二点五座,每年铸钱一千二百十二万二千文。
  山西炉四十座,每年铸钱二千三百三十二万八千文。
  河南炉二十二点五座,每年铸钱一千三百十二万二千文。
  浙江炉二十一座,每年铸钱一千一百六十六万四千文。
  江西炉一百十五座,每年铸钱六千七百六十万八千文。
  北平炉二十一座,每年铸钱一千二百八十三万零四百文。①福建至迟于永乐九年设炉,该年差官于浙江、江西、广东、福建四布政司铸“永乐通宝”。至明末宣大、辽东、密云等处也都设炉铸钱。
  明代各布政司大规模铸钱主要有三个时期,一为洪武,二为万历,三为天启崇祯。洪武初江西等行省各置货泉局(后改宝泉局),设官铸造,此次铸钱至洪武九年罢止。洪武十年各布政司重设宝泉局铸小钱,洪武二十六年罢止。同年又令在外各布政司“一体鼓铸”②。此后各布政司的铸钱规模都不甚大,如永乐九年江西等四布政司铸“永乐通宝”,宣德九年浙江等处铸“宣德通宝”,嘉靖六年直隶、河南、闽、广铸“嘉靖通宝”。嘉靖三十四年令云南铸“嘉靖通宝”,至万历四年首令云南布政司“开炉铸钱”,随后⑤ 《明神宗实录》卷二八八。
  ① 《明史》卷八一《食货五》。
  ① 《大明会典》卷三一、一九四。
  ② 《大明会典》卷三一、一九四。
  令十三布政司所属并两京“开铸制钱”③,朝廷“每府发旋边样钱一百文,直隶州五十文,令照式铸造,铸完呈样”④。此次铸钱至万历十年停止。天启初“令各省直藩司开炉鼓铸”,此次铸钱,有的局炉因亏损“报罢”,坚持下来只有陕西、湖广、四川等处。崇祯二年各地又开始铸钱,“至如南京兵部操江及应天府亦各纷纷铸钱”⑤。
  按规定,各布政司铸钱,要有工部的公文,同时宝源局要委官监督。各局所铸之钱,在洪武以后万历以前大多解赴京师,从万历开始,各局所铸留在地方“与本地方旧钱相兼行使”⑥,至明末,更是“自铸自用”⑦。各布政司铸钱所用物料经费一般由布政司自办,如嘉靖三十四年云南铸钱,扣留该省盐课银二万两,就近买料雇匠鼓铸。
  3.制瓷业。
  明代制瓷业的主体是民营,官营者较少,除两京外,设于地方上的制瓷机构见于《大明会典》记载的有江西景德镇的御窑厂,瓜洲、仪真二厂。瓜洲、仪真二厂由南京工部委官驻扎管理。其他地方也有为朝廷制瓷的记载,如河南钧、磁二州及真定府曲阳县每年为光禄寺生产缸、瓶、坛五万一千八百五十只等。
  景德镇御窑厂设于洪武年间,“洪武二年(按:一说为建文四年),就镇之珠山设御窑厂,置官监督烧造解京”①。御窑厂的管理在嘉靖之前一直由朝廷派官负责。宣德时或遣宦官,或“以营造所丞专督御器厂工匠”,此后宦官经常被派往景德镇督理烧造。至嘉靖初,裁革宦官,命江西“各府府佐轮选一员管理”②,后改为“止是饶州府委官烧造”③。嘉靖三十七年添设饶州通判,“专管御器厂烧造”④,至此景德镇御窑厂由朝廷经营转变为由地方有司经营,但烧造任务仍由朝廷下达。
  御窑厂的规模甚大,仅龙缸大窑就有三十二座,正德、嘉靖之际厂内官匠凡三百余名,此外还有五百多夫役。御窑厂的工匠因系轮班匠,在厂上工时,自备工食,夫役的工食则由饶州所属七县征解。
  御窑厂的烧造任务十分繁重,嘉靖初,尚有弘治以来“烧造未完者三十③ 《大明会典》卷一九四。
  ④ 《大明会典》卷一九四。
  ⑤ 《大明会典》卷三一。
  ⑥ 《大明会典》卷三一。
  ⑦ 《天府广记》卷二二。
  ① 《景德镇陶瓷录》卷一。
  ② 《文房肆考》卷三,见《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二章。
  ③ 《明世宗实录》卷一○六,嘉靖八年十月。
  ④ 《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余万器”①。嘉靖以后每次烧造数目都在数万件以上:嘉靖三十七年三万,隆庆五年十余万,万历十年九万六千,万历十九年二十四万九千件。
  景德镇御窑厂,明后期虽由饶州府负责管理,具有地方官手工业的特征;但以任务的下达、产品的用途看,御窑厂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官手工业。这种只负责生产管理,而没有产品支配权(或只有一部分支配权)的现象,是明代地方官府手工业的一大特点。
  4.矿冶业。
  明代官营矿冶业,主要由朝廷派官管理和经营。地方政府只在明初直接经营过铁冶,其他时间均是参与管理,有时参与程度还很大,故将官营矿冶的经营管理情况,附在此处叙述。下面分别不同矿课,对明代官营矿冶作大致的介绍。
  铁课。铁课是明代主要矿课之一。洪武时各行省(后改布政司)均有官冶,当时各地的岁办数额分别是:湖广六百七十五万二千九百二十七斤,广东一百八十九万六千六百四十一斤,北平三十五万一千二百四十一斤,江西三百二十六万斤,陕西一万二千六百六十六斤,山东三百十五万二千一百八十七斤,四川四十六万八千零八十九斤,河南七十一万八千三百三十六斤,浙江五十九万一千六百八十六斤,山西一百十四万六千九百十七斤,福建十二万四千三百三十六斤。②这些定额中没有广西的定额,而广西洪武五年即已办理铁课,《明太祖实录》卷七七载:“中书省计湖广、广西、江西、山东、陕西、山西、河南七行省是岁铁课凡八百五万六千四百斤”,广西铁课未纳入定额管理,其原因除去后人漏书外,很可能是广西本无定额。
  明洪武初地方铁冶的管理较为宽松,各处开炉,只要“行移各司”即可。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各处若要开炉,“即须奏闻”,批准后才可开炉。决定权收归中央。洪武二十八年各布政司官冶最后被废止。此后各布政司的铁课就向民间征收了。
  为了加强对铁冶的生产管理,明初还有铁冶所的设置。它是朝廷在各布政司官冶以外设置的铁课生产机构。在各布政司的官冶罢止以后,它仍延续了很长时间。洪武七年设置十三所铁冶所,每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这十三处铁冶所及其生产定额是:江西南昌府进贤冶一百六十三万斤,临江府新喻冶八十一万五千斤,袁州府分宜冶八十一万五千斤,湖广兴国冶一百十四万八千七百八十五斤,蕲州黄梅冶一百二十八万三千九百九十二斤,山东济南府莱芜冶七十二万斤,广东广州府阳山冶七十万斤,陕西巩昌冶十七万八千二百十斤,山西平阳富国丰国二冶各二十二万一千斤,太原府大通冶十二万斤,潞州润国冶十万① 《明史》卷八二《食贷六》。
  斤,泽州益国冶十万斤。①此后又陆续设置了一些铁冶所,如河南钧州冶、新安冶,四川蒲江新市冶等。永乐时添设了四川龙州冶、顺天遵化铁冶等。铁冶所的课额在明初几乎与各布政司的铁课相等,因而它受到重视。朝廷经营的铁冶所其生产规模是可观的,如遵化冶仅夫役一项,在永宣之时就有二千多人。至嘉靖七年,已是几经裁员的遵化铁冶仍有军夫四百二十五人、军匠六十七人;民夫四百十人,民匠二百零一人,轮班匠四百十人,共计一千五百十三人。这种大规模生产正是官营铁冶的特色之一。
  官营铁冶所自设立后罢止不一,多数在明前期即关停了,唯遵化铁冶延至万历时。万历九年,遵化铁冶,这个历时最长的官营铁冶被废止了。
  金银课。金银的生产是由各级政府共同经营管理的,严禁民间私采,如正统三年令:“军民私煎银矿者,正犯处以极刑,家口迁化外。”①朝廷的管理有这样几个方面,一为设置固定的官吏,如福建银屏山设置银场,由大使和副使管理,四川的阜民司也是这样。这一类的生产都有固定的生产定额,如银屏山银场每季纳银五百七十两。二是朝廷派官管理金银课的征收,这就是史书中常说的提督和闸办。如永乐十三年差御史及户部郎中到湖广、贵州布政司提督,仍委官于辰州铜仁等处金银场采办金银课。十九年差御史监生闸办福建浙江银课。闸办没有定额的限制,以多为目标。朝廷派官闸办的原意用明宣宗的话说,是“欲察其奸弊,不令虐民”②,是为整顿地方金银生产派遣的,但实际上这成了一种经营方式,由于闸办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故自永乐开始闸办以后,历朝都沿袭不变。在闸办中,宦官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天顺二年“命中官于浙江、福建、云南三布政司闸办银课”③。自此宦官介入金银的生产,至万历中期矿监的四出,使之达到极致。一般来讲提督不直接介入生产环节,而闸办则无不干预。三是有关金银开采的大政方针的制定,如开矿闭矿的决策等。
  在金银生产的管理中,地方官府的作用很大,如正统九年奏准浙江福建二布政司各添设参议一员,“专理巡矿”,这是做一些次要工作,许多时候地方官府还直接管理金银场,如正统五年令浙江福建按察司各委堂上官一员“提督银坑”。成化九年奏准“各处山场有新生矿脉者,从各镇巡三司等官,勘实开采”。成化十九年设云南布政司参议一员,同按察司佥事“管理银课”①。此外,地方官还要参与或直接确定矿税的数额。这些表明地方官府是官营金银生产的基本管理者。
  ① 《明太祖实录》卷八八。
  ① 《大明会典》卷三七。
  ② 《明宣宗实录》卷十二。
  ③ 《明英宗实录》卷三一四。
  ① 《大明会典》卷三七。
  明代金银生产规模很大,输纳金银课的地方有浙江、福建、贵州、云南、四川、陕西、湖广等布政司。其中云南就设银矿二十三所,福建银屏山银场有炉四十二座。各地生产所用人员数目也是惊人的,仅湖广宝庆等府所属二十一个金场,岁役民夫达五十五万多人,而云南的楚雄、大理、洱海、临安四卫的卫军,“全充矿夫”②。这表明佥发民夫和使用卫军,是征集金银生产者的主要方式。
  金银生产的管理在明中期以后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生产开支增大,产量降低。而与此同时朝廷对金银的需求却大为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方面严私采之禁,另一方面加大搜括力度,万历时的矿监就是这样出现的。这意味着政府对金银生产管理的失败和金银生产的衰落。
  卫所手工业卫所手工业是明代地方手工业中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产品主要是军器。
  卫所手工业的生产管理机构是各卫所设置的军器局,洪武二年“令天下卫所各置局”。各局由卫所委员管理,参与管理的有地方有司,弘治十三年规定:如果军器局成造的军器不合标准,各卫所官要会同三司及府掌印官究问。此外巡按御史参与部分管理。
  都司卫所手工业的生产者是军匠,其军匠来源在明初由“军士不堪征差者”经过学习穿甲、制造弓箭等技术后充任。此外还有因各种原因充为军匠的。按照明代的制度,军匠是世役的,则此后都司卫所手工业者就是这些承袭下来的军匠。
  都司卫所手工业生产所需物料及费用,明前期由军卫自办,“各处成造军器合用颜料,系军卫者,军卫自办”①。“各官司倒死马皮,就于所在官库收贮,成造军器支销”②。明中期以后折银盛行,成造军器所需银两有些就是折解的银两,嘉靖四十一年免山西民兵三千入卫蓟镇,每年每人征工食银五两,“解蓟镇军门及密云道修造盔甲器械”。次年又免山东民兵三千入卫,每年共征银二万六千两,解赴蓟镇“为造军器、犒军士之用”③。除使用折解银两外,各边都司卫所还奏讨原料,主要是铁。正德四年奏准给宣府熟铁二十万斤,这是首次由朝廷资助各边军器生产。嘉靖二十二年规定每五年甲字库关支各边熟铁十五万斤。①内地的都司卫所手工业则没有各边的这② 《明宪宗实录》卷一一四。
  ① 《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② 《大明会典》卷一五七。
  ③ 《大明会典》卷一二九。
  ① 《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种待遇。
  明代自各都司卫所建立军器局后,地方驻军的军器的生产任务就由各都司卫所的军器局承担了。都司卫所手工业的生产要依据朝廷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朝廷为使卫所军器生产合乎需要,有着一套完整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时因情况变化会做一些调整,但同样规定得很细致。如弘治时规定南方卫所原造铁甲改用水牛皮造,绵绳穿吊;又如嘉靖时规定各卫所将六瓣明盔改造八瓣帽儿盔,其大甲要将布身加长二寸。弘治九年曾令兵仗局造精致盔甲腰刀送给浙江等处,令依式成造。
  都司卫所生产的军器主要是普通的盔甲和弓刀之类,如每副军器包括的内容是:盔、甲、腰刀各一件,弓一张,弦二条,箭三十支,撒袋一副,铳箭五支,长枪一根。火器生产则有严格的限制,永乐元年规定神枪神炮“在外不许擅造”。都司卫所生产火器最早时间不详。嘉靖三十六年题准蓟镇置造快枪、铅弹和火药给主客官兵,不知这是否最早时间。蓟镇是北边重镇,其所造火器均为先进武器,其他都司卫所只能生产一般的火器。《大明会典》卷一五六载:“都司卫所季造,止是编‘降’字号手把铳口。”而“胜”字、“天威”、“列”字等神铳俱由兵仗局制造。都司卫所生产火器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
  明景泰二年,由于刚刚经历的“土木之变”,暴露出军卫方面的许多问题,朝廷决意整理军政,连续颁布新规定,其中有关军器生产的主要有两项,一是规定了各卫所的生产定额,二是规定各卫所按季成造军器。洪武十一年曾规定全国每年军器的制造总数,但各卫所的生产似无明确定额,至此规定:“每卫岁造军器一百六十副,每所四十副”,这两个数字在弘治二年被改为八十和二十①。明宣德时卫所的军器生产是按月发料进行的,“天下各卫所所造军器,每月具报”②。景泰二年则规定“各卫所季造军器”③,这是对此前卫所军器生产制度的一项改革。这项制度此后执行得并不好,至成化二年又重申此令,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卫所所生产的军器,其用途明代有明确的规定,即“在边镇者留本处给军,在腹里者解戊字库专备京营官军领用”④。所谓边镇是指陕西、山西、湖广、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辽东。这项制度至迟在弘治时就已确立,因为当时已有明确的造解定额:浙江都司十六卫五所,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减造一千三百八十副;江西都司四卫十一所,全造一千零八十副,减造五百四十副;福建都司十一卫,全造一千七百六十副,减造八百八十副;福建行都司五卫一所,全造八百四① 《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② 《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③ 《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④ 《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十副,减造四百二十副;山东都司十六卫五所,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减造一千三百八十副;河南都司九卫三所,全造一千五百六十副,减造七百八十副;大宁都司十一卫一所,全造一千八百副,减造九百副;北直隶三十八卫四所,全造六千二百四十副,减造三千一百二十副;南直隶三十七卫五所,全造六千一百二十副,减造三千零六十副。
  全造是景泰二年的定额,减造是弘治时的定额,景泰二年的定额目前只知其为生产定额,是否也是当时解运定额尚不能肯定,而弘治时的定额既是生产定额也是解运定额则是无疑的。至万历时,军器造解定额又有了一些调整,每卫多者一百副,每所少者为十六副。存留各边备用的军器,每年要造册具报,以备查考,这是朝廷对这部分军器的管理方式。
  对卫所军器及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的是巡按御史和刷卷御史。景泰至成化时期,巡按御史对卫所军器每五年吊卷查盘一次。弘治十七年奏准各卫所军器由刷卷御史每三年带管查盘一次。御史查盘的内容有二:一是生产中有无弊端,如侵吞物料等违法之事;二是军器质量的好坏。
  军器生产是卫所手工业最主要的生产项目,除以上提到的军器外,有的卫所还生产兵车。嘉靖三十七年题准大同制造兵车。
  卫所有时还进行其他生产,如炼铁、铸钱、造船等,这些生产就整个卫所手工业来说不占主导地位,在此就略而不述了。
  第三节官府对工匠的管理制度明代官营手工业中的生产者有民匠、军匠和灶户。军匠和灶户只从事特定产品军器和盐的生产,而民匠则充斥于官营手工业的各个部门中,生产着各类手工业产品。因而民匠是官手工业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是生产者中的主力。本章主要叙述民匠(通称工匠)的管理制度。
  工匠管理制度概述匠籍、轮班匠、住坐匠明廷对工匠的管理是从编定匠籍入手的。这项工作至迟在洪武十六年已完成,因为洪武十七年正月朱元璋否定工部起送隐于民籍的工匠的理由是“匠籍既定,不可复扰于民”①。事实上匠籍编定的时间可能还要早一些,洪武时最早的全国户口统计工作洪武三年即已进行,匠籍的编定应该与这个时间同步。
  编入匠籍的人,一是元代遗留下来的手工业者,这是最主要的一部分,二是非手工业者因各种原因充匠的。各色人等一旦编入匠籍,便世役永充,子孙承袭,生活的最主要内容就是为官营手工业从事劳作。这正是政府编匠籍的目的所在,也是工匠制度最基本的内容。匠籍是政府对工匠的全部管理的基础。
  继匠籍之后,朝廷为协调好生产,推行了又一项工匠管理制度,即轮班。洪武十九年,在工部的建议下,实行了议而未行的工匠轮班制,将各地工匠按照其丁力,和路途远近,定以三年一班,轮流赴京服役,时间为三个月,役满更替。这些轮流赴京的工匠称为轮班匠,政府发给轮班匠勘合,届时赍勘合赴京听工部分拨。这是明政府第一次发给工匠勘合。
  洪武十九年制定工匠轮班制度时,所参考的一是匠户的丁力,二是路途远近。由于没有考虑到工作量的多少,使三年一班的规定很快就遇到了“诸色工匠岁率轮班至京受役,至有无工可役者”的问题,为此明政府重新制定工匠轮班的制度。洪武二十六年“上令先分各色匠所业,而验在京诸司役作之繁简,更定其班次,率三年或二年一轮”①。此次更定旧制,增加了两个新的参考因素,一是工匠的专业,二是役作的繁简。新的轮班制,实际上制定的班次是五种,即五年一班,四年一班,三年一班,二年一班和一年一班。这五种班次中手工业行业分别如下:五年一班:木匠、裁缝匠。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九。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
  四年一班:锯匠、瓦匠、油漆匠、竹匠、五墨匠、妆銮匠、雕銮匠、铁匠、双线匠。三年一班:土工匠、熟铜匠、穿甲匠、搭材匠、笔匠、织匠、络丝匠、挽花匠、染匠。
  二年一班:石匠、艌匠、船木匠、箬篷匠、橹匠、芦篷匠、戗金匠、绦匠、刊字匠、熟皮匠、扇匠、魫灯匠、毡匠、毯匠、卷胎匠、鼓匠、削藤匠、木桶匠、鞍匠、银匠、销金匠、索匠、穿珠匠。
  一年一班:表背匠、黑窑匠、铸匠、绣匠、蒸笼匠、箭匠、银朱匠、刀匠、琉琉匠、锉磨匠、弩匠、黄丹匠、藤枕匠、刷印匠、弓匠、旋匠、缸窑匠、洗白匠、罗帛花匠。①合计各种工匠共六十二种,此后至嘉靖时在这个数字基础上又增加了八十多种。
  五种班次的工匠分别给予勘合,届时持照上工,“以一季为满”,工完日“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放归宁家②。这是明政府第二次发放勘合,此次接受勘合的工匠共有二十三万二千零八十九人。
  轮班匠是京城以外的各地工匠,在京城中还有大批的工匠,这些工匠在永乐以后称为住坐匠,以区别于轮班匠。
  洪武时即有大量住在南京的工匠,“洪武十三等年,起取苏浙等处上户四万五千余家,填实京师,壮丁发各监局充匠”③。洪武时在京工匠每月上工十日,休息二十日。这一规定一直被以后各朝沿袭。
  永乐迁都将南京、苏、浙等处大量工匠带至北京,于是“设有军民住坐匠役”。宣德五年将从南京、浙江等处起至北京的工匠附籍于大兴、宛平二县。这是住坐匠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北京住坐匠人数永乐时民匠至少有二万七千户,成化时额存六千余名,嘉靖十年的定额是一万二千二百五十五名。
  优免、粮米优免。明政府对工匠有优免政策,这种政策各时期把握的尺度不甚一致。洪武十九年规定工匠家的其他杂役一概免除,即《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所说的“免其家他役”。洪武二十六年将这一规定作了调整:“本户差役,定例与免二丁,余一丁一体当差”,而单丁重役及一年一班者,可以“开除①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②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③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
  一名”,老残无丁者“疏放”①。显然调整后的政策比原来的一概优免详细了许多。宣德元年再次对优免政策作了规定:“工匠户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其余都放归家中,以后更替。单丁视时间远近,次第放免;老幼残疾也一体放免②。这是一个比较宽松的政策,但执行得似乎并不好,因为五年以后明宣宗还说:“比闻在京工匠之中,有老幼残疾并不谙匠艺及有一户数丁皆赴工者,宜从实取勘。老幼残疾及不谙者皆罢之,丁多者量留,余悉遣归。”③看来工部并没有认真执行皇帝的命令。事实上,宣德以后,随着逃匠问题的日益突出,优免政策即形同虚设,官府勾补尚且不足,优免政策之被搁置实属自然。
  月粮直米。在京工匠每月由户部支给月粮,上工时由光禄寺支给直米。
  这是政府为保证在京工匠生活实行的一项政策。这项政策最早施行于洪武时期。洪武十一年朱元璋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日给薪米盐蔬。休工者停给,听其营生勿拘”④。此时只限于给予上工的工匠,到第二年即洪武十二年则命工部“月给米赡之”,有妻子者一石,无者六斗⑤。这里就没有再规定休工上工之分。值得注意的是洪武时月粮支给工作是由工部负责的。洪武二十四年朱元璋令在内府做工的工匠,每天“给钞以为廪食”,给予的数量,“视其劳力为差”⑥。这是洪武时宝钞通行于官方的一种反映,同时,宝钞之给,是在月米发放令之后,而且未见有取消月米之诏,则明代这一政策在洪武时即已制定完成,只是给钞这种形式未被遵行,改为关米或关饭了。
  永乐十九年令内府各监局南京带来人匠每月支米三斗,无工住支。这个规定将月粮直米合而为一,而且数量只给三斗,比之洪武时的一石六斗少了许多。此后各朝多循三斗之数,但也有一些特例,如宣德九年令内官监工匠月支粮五斗,上工之日仍给饭食。景泰三年令兵仗局民匠月支粮四斗。成化九年令高手人匠月支粮一石,上工时于光禄寺日支粳米八合。但总体来说三斗居多,成化以后基本如此。
  清理勾补清理勾补是针对逃亡工匠的政策。明自宣德以后,工匠因不堪重役,逃亡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诸色工匠,多有逃逸”①。正统三年各处逃匠四千二百五十五人,正统十年逃匠万人,景泰元年逃匠三万四千八百多,天①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② 《明宣宗实录》卷二一。
  ③ 《明宣宗实录》卷六三。
  ④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八。
  ⑤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八。
  ⑥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
  ① 《明宣宗实录》卷四二。
  顺四年天下逃匠三万八千四百余人,成化元年逃匠一万八千五百九十二人,等等。由于逃匠太多,官营手工业的生产受到威胁,朝廷对清匠勾补工作日益重视。宣德六年遣官查审浙江并苏松等府失班工匠,“失班一次者,赴部补班;二次、三次以上并从前不当班者,逮问罚班”②。正统十年规定“今后有三次逃者,发充武功中卫军,仍令当匠。敢蹈前非,杀之不宥”③。这是一次最严厉的规定。弘治六年规定逃匠若抓捕不到,要“查其初起是何州县,行移原籍官司按名勾解”,如果是户绝者,要别选他人充补①。此项规定的重点在于别选他人充补,但选择哪些人来充补则没明确说明,至正德九年就有了明确的说法:“年远户绝,则以承佃本户田产之家者抵充;无田产则以各衙门近年招入匠役扣补。”②这个说法实则是很荒唐的,但它反映出政府对匠源不足的忧虑与弥补缺额的急迫心情。
  工匠逃亡是明代官营手工业中不小的问题。由于工匠是主要的生产者,他们的逃亡对于官手工业的打击是巨大的,明代官手工业的衰落与此有很大关系。
  工匠制度的两次重要变化明代进入中期以后,工匠制度有两次较重要的变化,一次是工匠班次的更定,二次是班匠征银。
  更定工匠班次。班匠的班次自洪武二十六年定为五种以后,沿用了六十多年没有改变,直至景泰五年情况才出现了变化,五班轮流,被一律改为四年一班。
  改变班次的意见其实早在正统十二年就已提出。该年十二月福州府闽县知县陈敏政上书,对旧的轮班制存在的问题作了分析,他说:“正班虽止三月,然路程窎远者,往还动经三四余月。则是每应一班,须六七月方得宁家。”接着他说:“其三年一班者,常得二年休息;二年一班者,亦得一年休息。惟一年一班者,奔走道路,盘费罄竭。”陈敏政建议将一年一班改作三年或二年一班,“如有修造,将二年一班者上工四个半月,三年一班者上工六个月”。但朝廷以“旧例难改”为由,否定了陈敏政的意见。①景泰五年给事中林聪再次将更定班次的问题提出,他请求将二年一班的更为四年,三年一班的更为六年。林聪的这个建议与陈敏政的建议基本相同。工部复议,在上奏时建议将所有班次均改为四年一班,上工时间仍为一② 《明宣宗实录》卷七七。
  ③ 《明英宗实录》卷一三四。
  ① 《明孝宗实录》卷七一。
  ② 《明武宗实录》卷一一四。
  ① 《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三。
  季。为了消除皇帝对工匠不足的担心,工部算了一笔细账:“通计匠二十八万九千有余,除事故外,南京五万八千,北京十八万二千。今以北京之数分为四班,岁得匠四万五千,季得匠一万一千,亦未乏用。”②景泰帝批准了这一建议。这次在更定旧制时,对工匠人数重新进行了统计,并编定了新的勘合给予工匠。《大明会典》卷一八九记述这件事时只用了二十多个字:“景泰五年奏准:轮班工作,二年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重编勘合给付。”此次更定旧制的重要之处,在于减轻了工匠的负担。对于一年一班者,等于减去了四分之三的工作量,二年一班者,减去了二分之一。在原定班次中,五年一班的只有木匠和裁缝匠两种,四年与三年一班的工匠各有九种,而二年一班的工匠是二十三种,一年一班的工匠是十九种。这就是说新的轮班制使四十二种行业的工匠受益最多,占工匠种类的三分之二强。所以四年一班的轮班制对于放松封建劳役对广大工匠的束缚是有重要意义的。
  班匠征银。班匠征银是工匠制度中最具重要意义的一次改革。如果说四年一班的轮班制大大地减轻了工匠的负担的话,那么班匠征银则是轮班制瓦解的条件和象征。也正因此,班匠征银的完全实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明代班匠征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是在成化二十一年,但早在正统之初,南京所属的轮班匠中就已实行征银。成化五年工部上奏说:“南京轮班各色人匠,虽皆取以供应朝廷造作之用,中间谙晓本艺者十无二三,以此先准南京工部左侍郎范理奏,令各出备工价雇觅在京高手造作供应。经今三十余年,彼此两得其便。”①南京班匠征银的实施范围和详细情况尚不清楚,但班匠以工价代替劳役则是无疑的。
  成化二十一年全国范围内的班匠征银开始实施:“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赍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同时还规定,“不愿者,仍旧当班”②。很显然这不是强制性的法令,而是一个建议性政策,但它的意义是重大的,即从政策上允许班匠以银代役,只要按规定出办工价银,班匠本身可以不去服役。这无疑是对旧班匠制度的一次革命,为班匠摆脱封建劳役的束缚打开了大门。
  由于成化二十一年的政策不是强制性的且征银工作处于开始阶段,故此后有的地区班匠征银的推行是很缓慢的,“此例止行于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南直隶,而河南、山东、北直隶等处尚责解正身”③。这种情况在弘治十六年重新编填班匠勘合时仍是如此。
  弘治十八年明朝廷规定,南北二京班匠,依照弘治十六年编填的勘合,② 《明英宗实录》卷二四○。
  ① 《明宪宗实录》卷六四。
  ②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③ 《明孝宗实录》卷二○○。
  有财力的班匠每班征银一两八钱,止解勘合到部批工;无财力的班匠每季连同勘合解部上工,工满日批放。如果没有勘合,班匠即使纳银,也仍要到部。弘治十八年的政策,在征银数额上比之成化时没有大的变动,但它的突出之处一是强调勘合的重要,把勘合作为征银的重要依据,这是为了保证政府这部分收入不至于流失的手段。二是政策中强调有力与无力,以此区分是否征银,这与成化时的愿与不愿已有明显区别。判断班匠有无出备工价银能力的工作,由所司官员负责,不由班匠自己决定。其强制性加强。
  全国范围的班匠完全征银是在嘉靖四十一年完成的。该年题准:“行各司府,自本年春季为始,将该年班匠通行征价类解,不许私自赴部投当。”征解数额仍是每班银一两八钱,再将每班银均为四份,即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各地方有司要计算出班匠银每年的数额,征完解部,年终造册上报。①至此,班匠全部征银。这意味着班匠与明代官营手工业已无直接关系,不再受封建劳役的束缚。对于明廷来讲,财政又开发出一个新的税种,增加了收入,嘉靖时属于北京的班匠银为六万四千一百一十七两八钱。班匠虽不上工,但仍隶属匠籍,但此时的匠籍,只是政府征收班匠银的一个依据,已无其他意义了。
  明廷对工匠的管理行政管理从广义上讲,上面所述均属政府对工匠的管理,此处只就工匠管理的职能部门作一介绍。
  明代管理工匠的最高机构是工部,但其中又有分别,即“轮班者隶工部,住坐者隶内府内官监”①。工部管理职责主要有:管理各地造送的班匠册,工部专有管册主事负责这一事务;负责逃匠的清勾,“弘治元年奏准添设主事,清理内外衙门军民住坐轮工匠”②。第三负责到京轮班匠的分拨派遣和放归工作,班匠到上工时将勘合“赍至工部听拨”③。
  明代北京工部管理的是浙江、河南、山东、山西、陕西五省及应天等二十六府的班匠,嘉靖四十一年这些地区的班匠为十四万二千四百八十六人。南京工部管理的是江西、湖广、福建三布政司的班匠,人数为五万九千六百九十五人。在《大明会典》卷一八九有一条记载云:“湖广、四川、两广、云贵、福建、江西各省班匠隶南京工部。”实际上四川、广东、广西、云南、①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① 《大明会典》卷一八八。
  ②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③ 《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
  贵州五省并无班匠。理由之一是《大明会典》卷二○八说:“凡本部(指南京工部)各色班匠:江西起送三万九千五百五十五名,湖广一万三千二百四十四名,福建起送六千八百九十六名。”如果四川等省有班匠,则此处必然加以记录。二是在涉及到南京所属各省班匠时,史书从未涉及四川等省,如《宣宗实录》卷七七云:“(失班工匠)其湖广、江西二布政司,令南京工部遣官查审如例”,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条在《大明会典》卷一八九中误书为广东、江西二布政司。《宪宗实录》卷二六五在记述班匠征银这一重要事件时,则更明确地记载:“其江西、湖广、福建三处该隶南京工部者,亦宜照此例行。”所谓照此例行,是指班匠征银之事。这更清楚地说明四川等省没有班匠。三是明人的记述对此讲得也十分清楚,王夫之在《噩梦》中云:“直省之中,若广东、四川、云南为工作之薮,广西、贵州地虽瘠而百工之所为亦备,乃独无班匠,亦非法也。”①这表明:一、《大明会典》说四川等省班匠隶于南京是一个错误,使许多后人学者被误导。二、四川等省并无班匠。南京工部所辖只有江西、湖广、福建三省班匠。明代在四川等五省不设班匠,其确切原因尚不清楚,很可能是因为这些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汉民较少,在操作上有相当的难度。
  除工部外,各地官府要负责本地班匠的管理事务。这些事务包括:一是起送班匠。二是清理工匠,在班匠征银以后,这是各地有司的主要管理内容,“每年奉府帖发匠班花名文册,各年不等,行准清匠官审追班银”②。为此各地均设有清匠官。三是造送班匠或班匠银征收情况文册。
  在行政部门之外,朝廷还派御史监督和帮助管理工匠。
  法规管理明代的工匠管理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不应被忽视的,那就是法规管理,在《大明律》中有许多针对工匠的法律条文,这表明明代已将工匠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尽管这些条文是以惩罚为特征的,但它透露了明政府的一种思路和态度,即为维护官营手工业的生产秩序,必须充分注意和严密管理工匠。
  下面将《明律集解附例》中一些针对工匠较重要的条文稍加罗列,以便从中体会一下明政府在工匠管理上的良苦用心:1.两京工部各色作头,犯该杂犯死罪,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满日革去作头;杖罪以下拘役,满日仍当作头。(卷一《名例》)
  2.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卷十二《礼律》)
  3.凡造作不如法者,答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段匹粗糙纰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应改造者,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① 《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八章第三节。
  ② 《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
  赃论;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并偿物价工钱还官。(卷二九《工律·营造》)
  4.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己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追物还官。(同上)
  5.凡各处额造常课段匹、军器过限不纳齐足者,以十分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不依期计拨物料者,局官笞四十,提调官吏减一等。(同上)
  从这些条文中可以看出《明律》所涉及的官手工业中的问题很广泛,其处罚也比较严厉,尤其是对涉及御用诸物时,处罚更重。这一方面体现了明律本身的特点,另一方面反映出明政府对官手工业生产和工匠管理的重视。《明律》制定于明初,但其中关于工匠的一些条文,在以后还多次被重申引用,可见法规一直是明代管理工匠的手段之一。
  第四节民间手工业民间手工业概况明代民间手工业十分发达,中期以后逐渐超过了官营手工业,成为明代手工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究其原因,一是手工业品市场的扩大。官营手工业产品不是用于出卖的,它满足的是皇室和政府的各种消费,民间对手工业品的需求只能从市场上得到满足。这对商品经济是一个促进,而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又带动了民间手工业的发展,因而市场的存在和扩大是明代民间手工业存在和发达的基础。二是工匠制度的逐步瓦解。明代的工匠制度束缚了数十万国内的手工业者,这些人有着熟练的生产技术,是明代手工业生产的重要力量。而工匠制度强迫他们把时间和技术投入到官营手工业当中,客观上削弱了民间手工业的生产。但随着工匠制度的改革和瓦解,工匠有越来越多的时间投入到民间手工业生产中,应该说,这对于明代民间手工业的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三是明廷的有关政策在客观上推动了民间手工业的发展。明朝廷对民间手工业,除金银、盐等生产外,政策上的限制并不十分严格,这就为民间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明政府严格的赋税征收政策,使大批农民依靠土地无法生存,家庭副业成为他们寻求衣食的重要手段,明代民间手工业最雄厚的基础是家庭手工业。因此说政府的政策客观上推动了明代民间手工业的发展。
  1.民间手工业的类型。
  明代民间手工业类型大致可分为家庭手工业和作坊手工业两种。此外,还有一些以手艺谋生的手工业者,他们游离于家庭手工业和作坊手工业之外,但又与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一个时刻变动的不稳定的群体,故在此不作特别的叙述。
  家庭手工业。明代的家庭手工业是民间手工业最基本的手工业生产形式,数量也最多。这种手工业是从家庭副业发展起来的,所谓“夫织妻络”就是其写照。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对这种家庭手工业出现的原因有很透彻的分析:“上供赋税,下给俯仰。若求诸田亩之收,则必不可办”,于是各种开销“全赖此一机一杼”①。正德《松江府志》卷四也有类似的说法:“俗务纺织,不只乡落,虽城中亦然。..田家收获,输官偿息外,未卒岁,室庐已空。其衣食全赖此。”这里所讲虽是松江府的事,但它很有代表性,各地的情况也基本如此。家庭手工业不仅包括为生计奔波的小户,就是一些衣食不愁的大户也往往兼营此业。“松人中产以下,日织一小布以供食。虽大家不自亲,而督率女伴,未尝不勤。”②“吴人以织作为业,即士大夫家,① 《农政全书》卷三五《木棉》。
  ② 徐献忠:《吴兴掌故集》卷十二。
  多以纺织求利..如华亭相(指徐阶)在位,多蓄织妇,岁计所积,与市为贾。”③家庭手工业的产品基本有三种用途,一是出售,如徐阶家的织品即是如此。二是自我消费,“绢帛绫绸叠满箱,将来裁剪做衣裳。公婆身上齐完备,剩下方才做与郎”④。明邝璠的《剪制》诗写的就是这种情况。三是向政府交纳赋税,洪武二十六规定:“凡民间一应桑株,各照彼处官司原定则例,起科丝绵等物。其丝绵每岁照例折绢,俱以十八两为则,折绢一匹。”①明代夏税除征麦外,在洪武时只有绢,至弘治时有些地区还要加上苎布、麻布等织品。这些纺织品作为夏税的一种,土地所有者是必须出办的,而最终的承担者还是农民的织机。
  作坊手工业。明代作坊手工业较之家庭手工业有明显的不同,一是规模较大,二是其产品完全是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手工作坊有许多是从家庭手工业发展起来的,如纺织业中就比较普遍。张瀚自述家事时说:“毅庵祖家道中微..购机一张,织诸色纻币,备极精工,每一下机,人争鬻之。计获利当五之一,积两旬,复增一机,后增至二十余。”②显然,二十多张织机已是一个规模不算小的作坊了,当时南京内织染局的额设机也才三百张。除纺织业外,其他各行业都有作坊式生产。如陶瓷业、造纸业、制糖业、酿造业、造船业、冶铁业、木器制作业等等。这其中的很多行业离开作坊,生产是无法进行的,必须有分工协作才可完成,如铁冶业中的炒铁:“一人钳之,二三人锤之,旁十余童子扇之”,“计炒铁之肆有数十,人有数千。一肆数十砧,一砧十余人”③。如果没有分工协作和大规模的人力投入,这些行业的生产就会停顿。
  作坊手工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其产品为市场而生产,因而与商品经济联系密切,甚至有些作坊就是由商人投资经营的。因而作坊曾被认为是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诞生地之一。
  2.民间手工业的行业种类。
  明代民间手工业有多少种行业很难有确切的统计,这里也只作一般的介绍,以便人们有个大致的了解。
  在著名的科技著作宋应星《天工开物》中,较全面地记录了明代的手工业生产技术,书中涉及到的行业有:作咸(制盐)、甘嗜(制糖)、膏液(榨油)、乃服(纺织)、彰施(颜料)、五金(矿冶)、冶铸(铸造)、锤锻(杂造)、陶埏(陶瓷等)、燔石(煤炭等)、杀青(造纸)、丹青(制墨③ 于慎行:《穀山笔麈》卷四。
  ④ 邝璠:《便民通书》卷一。
  ① 《大明会典》卷十七。
  ② 张瀚:《松窗梦语》卷六。
  ③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十五,见《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二章。等)、舟车(造船等)、佳兵(军器)、曲糵(酿酒)、珠玉(珠宝)。共有十六大类,其中有些类又可分为许多种,如乃服中就有棉纺、丝纺、织绒,甚至裘衣等。明代社会上的各种手工业行业,可以说,绝大多数不超出这个范围,只是具体分工更加细致而已。
  需要指出的是,《天工开物》中只就生产技术本身加以介绍,基本不分别官方、民间,而事实上,就行业来讲,官方与民间要划出一个绝对的界限,是困难的。明洪武时统计的官匠行业有六十二种,到嘉靖时又多出八十余种,这是可以确知的明代手工业行业,那么民间的数字至少不会少于这个数字,第一工匠在不服役时,其技术特长的发挥是不受限制的(除造龙袍);第二民间的实际需要从品种范围来讲要多于官方。当时的人就说有三百六十行,这带有夸张成分,但却道出了民间手工业行业之多这个事实。
  3.民间手工业的水平。
  明代民间手工业的技术水平是高超的,甚至在一些行业远远超出官营手工业,如成化时因官匠不得力,下令在民间“雇觅高手造作供应”①。下面我们通过当时人的一些记述,看看民间手工业的技术水平。
  制瓷业居领先水平的一直是官窑产品,但民间也不乏高手,嘉万时期景德镇的昊十九就是一位。他所制瓷器“妙绝人巧”,“尝作卵幕杯,薄如鸡卵之幕,莹白可爱,一枚重半铢”②。他的技术至清代犹为人钦羡。
  陶器制作,明代也是高人辈出,宜兴陶名传天下,与当地高手众多不无关系。“宜兴罐以龚春为上,时大彬次之,陈用卿又次之。锡注以黄元吉为上,归懋德次之。夫砂罐,砂也;锡注,锡也。器方脱手,而一罐一注价五六金”③。关于宜兴这些高手制作的陶器,清人记录也颇多,如吴骞在《阳羡名陶录》(上)中说时大彬的壶“前后诸名家,并不能及”④。
  造纸业中纸的质量、种类都超过已往,其中特种工艺纸也相当普遍。“吴中无纹洒金笺纸为佳,松江潭笺不用粉造,以荆川连纸,背厚砑光,用蜡打各色花鸟,坚滑可类宋纸。”⑤四川的薛涛笺也颇负盛名。
  制糖业已熟练地掌握了白砂糖、冰糖的制作技术。此外,造船、园林、工艺等等行业的技术都达到相当水平,这里就不一一叙述了。
  民间手工业的生产水平也是十分可观的。如山西阳城一县的铁产量在天顺时已达七百五十万至九百万斤①。纺织业的生产水平虽无明确记载,但可以从征收的官税上推断:洪武二十四年全国共征收绢布六十四万六千八百① 《明宪宗实录》卷六四。
  ② 《紫桃轩杂缀》,见《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二章。
  ③ 《陶庵梦忆》,见《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二章。
  ④ 见《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二章。
  ⑤ 《蕉窗九录》,见《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二章。
  ① 汤纲、南炳文:《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506 页。七十匹,永乐二十一年征收布帛二十二万五千一百八十三匹,成化二十三年征收绢十九万零七百四十九匹、布一百十五万一千七百七十九匹,嘉靖四十一年征收绢三十二万零四百五十九匹、布十三万二千二百零六匹,万历三十年绢布共征收五十九万一千三百十四匹。政府的夏税的数字只是一个最基本的数字,此外加上供税以外的产品,其生产量当是很大的。其他行业的生产量有的是可估的,有的是不可估的。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即要满足全国五千多万人口的消费,其生产水平必要保持在一个相当的高度。
  明廷对民间手工业的管理明朝廷对民间手工业的管理,基本不介入生产环节,而主要是通过税收和法律。此外一些行业在生产前要经政府的批准,如民窑烧瓷、民矿开采均须主管部门同意,否则即是违法。
  1.税收管理。
  明代对民间手工业的税收有货币和实物两种,货币税如手工业作坊的门摊税,实物税如小产品的抽分等。
  门摊税本是商税的一种,主要向商人征收,但由于手工业作坊多是带有经营性质的,故从明初开始即已征收此税。洪武初年规定:“凡诸色人等踏造酒曲货卖者,须要赴务投税方许货卖。违者并依匿税科断。”“如卖酒之家,自无曲货者,须要收买曾经投税曲货造酒货卖,依例办纳酒课;若系自行造曲,亦须赴务投税。”①宣德元年规定,酒醋等税收由当地有司收纳,政府“给与由帖执照,每月一次点视查考”。如果不按照规定交税,除治罪外,罚钞一千贯。②同年还规定:裱褙铺月纳钞三十贯,油房、磨房每座月纳门摊税五百贯。在京的缎子铺月纳钞一百二十贯,油、磨、糖、机、粉、剪裁、刺绣等作坊每月三十贯。
  在京作坊的税钞由宣课司和都税司征收,而税额的制定由户部负责。
  除门摊税外,有些手工业产品还要抽分,“薪炭、竹帚、锄柄、担柸,例当抽分”③。如匿不报税,要一半入官。这类产品多系家庭手工业生产,在生产时无须向官府纳税,但在出售时,官府则以抽分待之,可见政府税网之密。
  但明代有一些手工业品是免税的,如染练自织布帛,农用之器,日用杂物,在永乐元年的规定中均属免税范围。
  明代矿税是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税收。洪武二十八年罢官冶,“令民得① 《大明会典》卷三五。
  ② 《大明会典》卷三一。
  ③ 《明英宗实录》卷二二四。
  自采炼而岁输课,每三十分取其二”④。这是指铁冶,金银的开采,明初一直是禁止的,但到后来这方面的管制也不严格了,并在事实上予以承认。民间开矿首先要得到政府的允许,所谓“陈之官而准焉”⑤。输税的多少也由官府规定,云南的银矿税是这样制定的:“商民凿穴得砂,先呈官府辨验,然后定税。”①矿税以征实物为主,万历时浙江铁课每年七万四千五百八十三斤,福建二十九万九千一百五十五斤,广东潮州铁课是七万斤。据《广志绎》卷五载,在云南,民间开矿把矿石分为四堆,其中一堆“则监官领煎之以解藩司者也”,这部分就是矿税。其他地方的民矿如何输税,情形不详。
  2.法规管理。
  明朝政府对民间手工业的管理,虽不直接介入生产环节,但它的各种法规对手工业的生产却有很多限制。这些法规实际上是政府对民间手工业的重要控制手段。
  明代有关民间手工业的法规大致有两类内容,一是规定不可以经营生产的范围,这是最主要的一类。二是强调要生产合格的产品。
  明代法规中划定的民间不允许从事的手工业生产有:织造违禁物品,包括有龙凤图案的各种纺织品。“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文纻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段匹入官。机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②除龙凤文外,蟒、飞鱼、斗牛等图案也是禁止民间织造的,如果违反,“工匠处斩,家口发充边军”③。这项规定的背景是“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不许僭用。这是封建等级观念所使然,也是维护统治地位的一种手段。实际上这类规定的目标,并非直接针对工匠,但工匠则成了被殃及的池鱼。
  民窑生产中,一部分瓷器也是明令禁止的,“禁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官样青花白地瓷器”①。后来不仅青花白地瓷不许生产,就是黄、紫、红、绿、青、蓝等地的青花瓷也不许生产。违者首犯凌迟,籍其家产;知情不举的连坐。处罚是严厉的,其目的无非是维护朝廷的特权。因为这些种瓷器均是皇室用品,或皇帝赏赐官员、外国使臣的钦赏之物。如果民窑生产这些瓷器,皇帝所特有的权力的威严就有可能丧失。而当时确有私自生产此类瓷器或赠送官员或卖给外国商人、使臣的现象,所以,朝廷的严厉禁止就不难理解了。明廷对民间铸造业的禁令是不许私铸铜钱。“凡民间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私铸铜钱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民匠舍余发附④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二。
  ⑤ 《广志绎》卷五。
  ① 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下《五金》。
  ② 《明律集解附例》卷二九。
  ③ 《明英宗实录》卷一四九。
  ① 《明英宗实录》卷四九。
  近充军”②。货币生产是政府的特权,不许私铸铜钱,这在各代均是如此。除以上所列外,明廷还有制盐业的私煎之禁、矿冶业的金银之禁、杂造业的火器之禁和度量衡之禁等等。从这些禁令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出,凡涉及政府或皇帝专有的产品,民间手工业是不能问津的,至少在法规上如此。在明代的法规中,还有一类强调的是产品的质量,“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③。“夏税农桑绢匹,务织造紧密厚重,双经双纬。除两头色丝长二尺外,净织钞尺长三丈二尺,阔二尺。”④这类法规虽少,但它体现了政府对民间手工业品质量的重视,以致不惜把这类问题写入律法当中。
  明代对民间手工业的管理总体来说,强制性较少,虽然也有一些,但不足以阻滞民间手工业的发展,这可说是明代民间手工业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
  ② 《明律集解附例》卷二四。
  ③ 《明律集解附例》卷十。
  ④ 《大明会典》卷二八。
  第六章手工业、工程技术第一节建筑都城建设明朝建国之初,以应天府和开封府为南北两京。洪武二年(1369),朱元璋确定以南京为国都,次年又命李善长主持营建中都,并有都城北迁之意,以便管理北方,控制中原。中都选建在朱元璋家乡临濠府西南的凤凰山下(今安徽凤阳)。城市总体规划周密严谨,规模宏大,建筑豪奢,全城宫室、殿堂、坛庙、官署、街巷等按中轴线对称分布,共有九门,十八水关,周长五十余里。在长达五年的建设过程中,每年役工百万,先后耗资亿万,劳费过巨,因而,洪武八年(1375)明太祖诏令停止役作。不久,又令改建南京大内宫殿。中都虽未完全建成,但其规划设计对南京和后来北京的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378 年,明太祖诏改南京为京师,并废当时的北京,复为开封府。
  南京城的改建工作早在元末明初就已经开始了。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时为吴王的朱元璋“改筑应天城”,对于金陵旧城进行整修、改筑和扩建,拓展城址,加高城垣,并“作新宫钟山之阳”①。洪武六年(1373),南京新城建成,城东部钟山和玄武湖的南面为宫城和皇城,各有六门。皇城外为京城,有十三门(后塞二门),四周城垣长达九十六里,是世界上最大的砖石城垣。以后,南京城垣、城门、宫阙、坛庙等又屡经重修或新建。洪武二十三年(1390),外郭城建成,有十六门,周一百八十里。至此,南京改建和新筑的部分已完全连成一体,形成一座气势雄伟、规模举世罕见的著名都城。
  北京城是在元大都的基础上营建的。洪武元年(1368),徐达率明军攻占元大都,改置北平府。当时城内北部比较荒凉,为防备元朝残余势力的袭扰,于是放弃北部城垣,在原来大都北墙南五里另筑新墙,仍设两个北门,即安定门和德胜门,并将东墙的崇仁门与和义门改称东直门与西直门。永乐元年(1403),北平升为北京,改府为顺天府。四年(1406),明成祖朱棣诏建北京宫殿,修城垣,分遣大臣采木于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山西等地。②六年,“初建北京宫殿”。十五年(1417),木料漕运抵京,随即由泰宁侯陈珪督建北京宫殿,加紧施工。十七年,又把北京南城墙南移(由承天门算起)二里,形成了北京的内城。南墙仍开三门,沿用旧称丽正门、文① 《明史》卷一《太祖纪》。
  ② 《明史》卷六《成祖纪》。
  明门和顺承门。十八年,郊庙宫殿全部竣工,明成祖诏改北京为京师,“圣驾北幸”,率政府机构迁至北京。永乐十九年(1421 年)正式迁都北京。明英宗正统元年(1436),又重修九门城楼,四年完工,改称丽正门为正阳门,文明门为崇文门,顺承门为宣武门,同时改称东墙齐化门与西墙平则门为朝阳门与阜成门。嘉靖三十二年(1553),为加强京师防卫,世宗原拟在北京四周修筑郭城,但因财力和物力所限,而仅在都城南面加筑外郭城,此即北京外城,从而形成了独特的平面“凸”形城郭。
  北京全城分为宫城、皇城、内城和外城四重,按一条南起永定门、北抵钟鼓楼的纵贯南北的中轴线对称展开。宫城,亦称紫禁城,居于全城中心地位,周六里一十六步,有六门:正南第一重为承天门(清初改称天安门),第二重为端门,第三重为午门,以及东华门、西华门和玄武门(清乾隆时改称神武门)。宫城之外为皇城,周一十八里有奇,有六门:大明、东安、西安、北安、长安左和长安右。皇城之外为京城(内城),周四十五里,有九门已如前述。重城(外城)包京城之南,转抱东西角楼,长二十八里,有七门:永定、左安、右安、广渠、东便、广宁、西便①。明代城垣和城门屡经修葺,特别是将元大都的土城墙加砖包砌,城门洞改为砖砌筒券,开凿围绕全城的护城河,使北京成为规划严整、重点突出、庄严雄伟、优美和谐的世界名城。
  宫城(紫禁城)是遵循传统礼法制度仿照中都和南京设计建造的一组庞大的宫殿建筑群。整个宫城建在元大内旧址而稍向南移,南北长九百六十米,东西宽七百六十米,占地面积约七十二万平方米。内有房屋近一万间(民间传说九千九百九十九间半),外围有高达十米的红色宫墙。城墙四隅修有结构精巧、造型端丽的角楼。环绕宫城开凿有宽约五十二米的护城河(筒子河)。从总的布局来说,这一建筑群可分为前后两大部分。前部以皇极殿(原称奉天殿)、中极殿和保极殿为中心,这三殿统称外朝三大殿,清初改称太和殿、中和殿和保和殿;后部有乾清宫、交泰殿和坤宁宫,统称内廷后三殿。外朝三大殿和内廷后三殿坐落在紫禁城也是北京城的南北中轴线上。其他宫殿门阙均对称分布在中轴线的两侧。现在故宫的太和殿,高约三十五米,殿座纵深约三十七米,东西横宽约六十四米,梁架由七十二根大木柱(称为金柱)支承,是建筑群中最高大的木结构建筑,并且建在高约八米的三层台基上,更显得庄严雄伟,借以体现封建帝王和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明清故宫是中国也是世界上现存最大的宫殿建筑群。它突出地和全面地反映了中国古代建筑特别是木构建筑的杰出成就,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
  在营建北京的宏伟工程中,涌现出许多技艺高超的能工巧匠,蒯祥就是其中非常杰出的一位。蒯祥,苏州府吴县人,出身于木匠家庭,其父蒯福曾为“木工首”。他自幼学习和钻研土木技工,以至“精于其艺”,后在南京① 《明史》卷四○《地理志》。
  继其父为木工首。永乐时营建北京,他随南京匠户一道迁京,参与设计和修建北京城池和宫殿。在永乐至成化年间,特别是“自正统以来,凡百营造,祥无不予”①,“正统中重作三殿及文武诸司,效劳尤多”②,“凡殿阁楼榭,以至回廊曲宇,随手图之”③,“每宫中有所修缮,..祥略用尺准度,若不经意,既造成,以置原所,不差毫厘”④。蒯祥把他的聪明才智和精湛技艺献给了北京,为营建和维护这座伟大的城市作出了不朽的贡献。
  长城长城始建于战国时期,今天所见到的长城则是明代重新修筑的。明代所修长城西起嘉峪关,东至山海关,全长约一万三千华里,故世人誉称万里长城。自明初至明中叶万历年间,修筑长城达十八次,前后历经一百多年,这项浩大和艰巨的工程方告完成。
  明代长城一般分为东西两大部分。山西以东至山海关为东半部。东半部长城大部蜿蜒在崇山峻岭之间,连绵不断,气势雄伟。城墙总高约八米,墙基宽约六米,墙顶宽约五米。城墙里面是夯土,外面用砖砌筑,石灰浆勾缝(八达岭长城及以东的有些部分则是用大石条砌筑的),十分牢固。墙顶外部设垛口,高约二米,内部砌女墙,高约一米。墙身每隔七十米左右修敌台一座。敌台有方形、圆形,内部有空心、实心。空心敌台内部为砖砌拱券结构,可以驻军,上设瞭望口和炮窗。墙身内部每隔二百米左右建石阶磴道,以作上下城墙之用。山西以西为明代长城的西半部。西半部长城用夯土版筑,墙面没有包砖。城墙总高五米多,墙基宽约四米,墙顶宽约二米。墙顶设有敌墙,垛口高约一米。
  长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关城。关城都选建在地势险要的军事要道上。著名的关城有嘉峪关、雁门关、居庸关、山海关等。嘉峪关是明代长城西端的起点,位于甘肃酒泉西约三十五公里,是丝绸之路的咽喉要地,关城始建于洪武五年(1372)。居庸关,旧称军都关、蓟门关等,位于北京昌平西北,形势险要,向为交通要冲,现存关城是洪武元年(1368)重建的。山海关位于河北秦皇岛东北,是明代长城东端的起点。关城建于洪武十四年(1381),平面方形,四面各开一个城门,并建有城楼,上下两层,城高约十三米,周五公里。山海关北依角山,南临渤海,长城蜿蜒起伏自上而下与关城相连,并延伸到关南四公里的老龙头(南海口关)入海处,历来为连接华北与东北的咽喉要地,号称“天下第一关”。一般认为,万里长城的东端① 焦竑:《国朝献征录》卷五十一。
  ② 黄瑜:《双槐岁钞》卷八。
  ③ 皇甫录:《皇明纪略》。
  ④ 民国《吴县志·人物志》。
  在老龙头,但也有人认为,明代还建有辽东长城,从辽宁绥中铁厂堡吴明口出发,经绥中、兴城、锦州、黑山、铁岭、昌图、抚顺、本溪到丹东的虎山(又称虎耳山),全长约一千公里,因此,虎山才是万里长城的最东端。与长城有关的重要建筑还有烽火台、墩台等。烽火台大多设在长城内侧或附近的山顶上,一般为平面方形,每面约八米,总高约十二米,用夯土筑成,重要的则外部包砖,台上建有雉堞和瞭望室。烽火台约每隔一点五公里设有一座,日间焚烟,夜间举火,以传报敌情。
  建筑技术的进步明代建筑技术的进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砖普遍用于民居砌墙。元代之前,虽有砖塔、砖墓、水道砖拱等,但木架建筑均以土墙为主,砖仅用于铺地、砌筑台基与墙的下部等处。到明代,由于大量应用空斗墙,可节省用砖量,从而推动了砖墙的普及。砖墙的普及又为硬山建筑的应用创造了前提。明代砖的质量和加工技术都有提高。砖面和砖雕加工更加娴熟。各地府、县城和南京、北京的城墙也都用砖砌筑。现存山西、河北境内二千余公里的长城,也是明代砌筑的。这些都说明制砖工业规模的扩大和生产效率的提高。随着砖的发展,出现了全部用砖拱砌成而不用木结构的建筑物——无梁殿。这大多用作防火建筑,如佛寺的藏经楼、皇室的档案库等,重要实例有明洪武年间所建南京灵谷寺无梁殿(原称无量殿)、北京故宫皇史宬及山西太原永祚寺、苏州开元寺等处的无梁殿。
  2.琉璃砖瓦的质量提高,应用更加广泛。琉璃砖瓦是属于釉陶性质的工艺,至迟在公元前十世纪西周早期就已出现。秦汉时期琉璃制品更为丰富。北魏时则开始在建筑上采用琉璃,说明当时琉璃生产水平有了很大的飞跃。《北史》所记,北魏太武帝建五色琉璃行殿,是现在已知关于建筑用琉璃的最早文献记载。隋唐时期琉璃制品更为盛行,从宋元到明清,则出现了使用琉璃构件的整体建筑,如宋代的琉璃塔等,琉璃制作技术也有了相应的发展,明清时期在全国各地已建立很多琉璃窑厂。早期琉璃用粘土制胎,明代琉璃砖瓦用白泥(或称高岭土)、瓷土制胎,烧成后质地细密坚硬,强度较高,不易吸水。当时,琉璃面砖广泛用于塔、门、照壁等建筑物。如明成祖时建造的南京报恩寺塔,高达八十余米,外表全用琉璃砖镶面,釉色有白色、浅黄色、深黄色、深红色、棕色、绿色、蓝色、黑色等。并制成表面有浮塑的带榫卯的预制构件来镶砌,组成五彩缤纷的各种图案和仿木建筑的构件。此外,还有山西洪洞县广胜寺飞虹塔,山西大同的九龙壁,北京的琉璃门、坊等,都表现了明代琉璃工艺水平的提高。
  3.木构建筑,经过元代的简化,到明代形成了新的定型的木构架,木构建筑设计更加规范化和程式化。如斗拱的结构作用减少,梁柱构架的整体性加强,构件卷杀简化等。明代宫殿、庙宇建筑的墙体因用砖砌,因而屋顶出檐就可以减小,斗拱作用也相应减少,并可充分利用梁头向外挑出的作用来承托屋檐重量,将挑檐檩直接搁置在梁头上,这是宋以前的建筑未能做到的。这样,柱头上的斗拱不再起重要的结构作用,原来作为斜梁用的■,也成为纯装饰的构件。但是由于宫殿、庙宇要求豪华、富丽的外观,所以,失去了原来意义的斗拱不但没有消失,反而更加繁密。为了简化施工,柱子不再采用宋代那种向四角逐根升高的做法,亦无金元时期大胆减柱法,檐柱向内倾侧的“侧脚”逐步取消,梭柱、月梁等也被直柱、直梁所取代。因此,明代官式建筑形象较为严谨稳重,而不及唐宋的舒展开朗。由于民间建筑的普遍发展,技术水平相应提高,并出现了木工行业的专著《鲁班营造正式》,其中记录了明代民间房舍、家具等的建筑或制造的程式和规范。
  4.建筑群的布置更为成熟。南京明孝陵和北京十三陵,是善于利用地形和环境来营造陵墓肃穆气氛的杰出实例。明孝陵和十三陵总体布置的形制是基本相同的,但孝陵结合地形,采用了弯曲的神道,陵墓周围数十里内有松柏包围。而十三陵则用较直的神道,山势环抱,气势更为宏伟。明代建成的天坛是中国封建社会末期建筑群布置的优秀实例,它在烘托最高封建统治者祭天时的神圣、崇高气氛方面,达到了非常成功的地步。北京故宫的布局也是明代形成的,它的布置严格对称,层层门阙殿宇和庭院空间相连接组成庞大建筑群,把封建“君权”抬高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这种极端严肃的布局是中国封建社会末期君主制度的典型产物。各地的佛寺、清真寺也有不少成功的建筑群布置实例。
  5.官僚地主私家园林发达。尤其是江南一带,由于经济文化水平较高,官僚地主群集,因此园林也特别兴盛。南京、杭州、苏州及太湖周围许多城镇都有不少著名的私家园林。当时的园林风格已经明显地趋向于建筑物增多,用石增多,假山设计则追求奇峰阴洞,使园景更加丰富多姿。计成所著《园冶》一书,从理论上总结了江南一带造园技术的成就,是园林建造方面的一部重要著作。
  6.官式建筑的装修、彩画、装饰日趋定型化。如门窗格扇等都已基本定型。彩画纹样庄严,构图严谨,配列均衡,如大木梁枋以旋子彩画为主要类型,到了清代,和玺彩画及苏式彩画等才有了大量的运用。砖石雕刻则吸取了宋以来的手法,比较圆和纯熟,花纹趋向于图案化、程式化,如须弥座和阑干的做法,明代二百余年间很少变化。这种定型化有利于成批建造,加速施工进度,但使建筑形象趋于单调。建筑色彩因运用了琉璃瓦、红墙、汉白玉台基、青绿点金彩画等鲜明色调而产生了强烈对比和极为富丽的效果,这正是宫殿、庙宇等建筑所要求的气氛。
  此外,明代的家具也是闻名于世界的。由于明代海外贸易的发展,东南亚地区所产的花梨、紫檀木等不断输入中国。这些热带硬木质地坚实、木纹美观、色泽光润,适于制成各种精致的家具。当时家具产地以苏州最为著名,其制作的家具结构合理、经久耐用,形状秀美简洁,雕饰线脚不多,构件断面细小、多作圆形,榫卯严密坚牢,能与造型和谐统一,油漆能发挥木材本身的纹理和色泽的美丽。直到清代乾隆时广州家具兴起为止,这种明代家具一直是中国家具的代表作。
  第二节水利明成祖迁都北京,迫切需要南北大运河畅通无阻,增加运输能力,以便从东南地区调运粮食和物资供应北京。为此,诏命工部尚书宋礼主持修浚会通河事宜。宋礼在施工过程中,接受了汶上老人白英的建议,于汶水下游东平戴村筑新坝,拦截汶水流入南旺,然后将十分之四的水南流接徐、邳,十分之六的水北流至临清,从而解决了元代会通河行水不利的难题,以便漕船顺利地在会通河上航行,使南北大运河全线畅通。
  明代黄河决口改道频繁,平均约七个月有一次决口,因此,治河任务十分繁重。在治河策略上,明代重北轻南,以保漕为主,形成“北岸筑堤,南岸分流”的格局。
  在治河理论上,四任总督河道的潘季驯(1521—1595)继承和发展了“筑堤束水,以水攻沙”的理论。他按地形坡度,因地制宜地筑堤合流,并“借淮之清以刷河之浊”。于是“筑高堰束淮入清口..使二水并流,则海口自浚”①。潘季驯治河的结果是令人满意的。他不但使河道得到刷深,而且改变了海口积沙高仰的形势,为黄河开辟了入海的道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潘季驯的主要水利著作有《河防一览》、《总理河漕奏疏》等。
  在水利著作方面,徐贞明(?—1590)的《潞水客谈》颇为有名。此书的中心思想是要以人力控制水旱灾害。为此,他曾在京东地区对地形、土壤、河流、水泉等进行考察,把结果绘制成图。徐贞明认为,不但濒海荒地可以耕治,其他如密云、平谷、三河、蓟州、迁安、卢龙、抚宁、丰润、玉田等地,都有丰富的水源可用于灌溉,以利耕垦。他还认为,“水害未除,正由水利未兴”。水“聚之则害,散之则利;弃之则害,收之则利”。因此他主张兴修水利应从上游入手。他的治水思想强调治理地理环境,并把治水与发展生产密切结合起来,体现了经世致用的观点。
  明末,随着西方传教士来华传教的同时,西方水利学开始传入中国。万历三十九年(1611),徐光启和熊三拔(SabbathinusdeUrsis,1575—1620)合译《泰西水法》。他们的翻译不同于一般人的直译,而是结合中国实际,只选择其中适用的或确实比中国先进的部分翻译。翻译时,一边翻译文字,一边照图制造水工器具,一边试验,然后把制造的经验及试验的结果也写进书中。这样一来,就不仅仅是翻译了,而是融进了徐光启的研究心得。万历四十年(1612)春天,《泰西水法》六卷译成,成为传入中国的第一部西方水利学专著。
  ① 《明史》卷二二三《潘季驯传》。
  第三节纺织官府纺织业与民间纺织业明代官府纺织业是规模庞大的手工业部门之一。当时在两京设有内外织染局,“内局以应上供,外局以备公用”①,南京还设有供应机房。其中工部都水清吏司所辖织染所有大使、副使等官员,专门负责织染生产。为了供给皇室贵族的奢侈需求,内府监局也设有相当规模的工场。据记载,内织染局设“掌印太监一员,总理佥书等数十员。掌染造御用及宫内应用缎匹、绢帛之类”,“有外厂,在朝阳门外,浣濯袍服之所;又有蓝靛厂在都城西,亦本局之外署也”①。各地方官府,凡是有条件的,便设有织造机构。据《明会典》、《明史》记载,当时镇江、苏州、松江、徽州、宁国、广德以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河南、山东等地许多州府都设有织染局。其中以苏州织造局最为著名,杭州织造局次之,内府司礼监有苏杭织造太监一员,专司苏杭织造,派驻苏州。官府纺织业主要生产丝织品,且岁造有定数,“自万历中,频数派造,岁至十五万匹,相沿日久,遂以为常”②,产量是相当可观的。
  明代民间纺织业也有很大的发展,一些纺织作坊已具备某种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如冯梦龙在《醒世恒言》中写道,江苏吴江(时属苏州府)的盛泽,“镇上居民稠广,土俗淳朴,俱以蚕桑为业。男女勤谨,络纬机杼之声,通宵彻夜。那市上两岸绸丝牙行,约有千百余家。远近村坊织成绸匹,俱到此上市。四方商贾来收买的,蜂攒蚁集,挨挤不开,路途无停足之隙”③,生动地反映了当地民间纺织业的一片兴旺景象。张瀚在《松窗梦语》中说:“余先世亦以机杼起,而今三吴之以机杼致富者尤众。”④他提到其祖父在成化(1465—1478)末,由资本银一锭,“购机一张,织诸色纻币,备极精工。每一下机,人争鬻之,计获利当五之一。积两月,复增一机,后增至二十余。商贾所货者,常满户外,尚不能应。自是家业大饶。后四祖继业,各富至数万金”①。冯梦龙《醒世恒言》中也叙述了一个类似的故事,讲的是明世宗嘉靖年间,吴江县盛泽镇施复夫妇因经营丝织业而发家,“施复是个小户儿,本钱少,织得三四匹,便去上市出脱”。后来渐渐发达,“夫妻依旧省吃俭用,昼夜营运,不上十年,就长有数千余家事”,“开起三四十张① 《明史》卷八二《食货志六》。
  ① 刘若愚:《酌中志》卷十六《内府衙门职掌》。
  ② 《明史》卷八二《食货志六》。
  ③ 冯梦龙:《醒世恒言》卷十八《施润泽滩阙遇友》。
  ④ 张瀚:《松窗梦语》卷四。
  ① 张瀚:《松窗梦语》卷六。
  绸机”②。又如万历“癸未甲申间:(1583—1584),临邑邢子愿以御史按江南苏州富民潘璧成之狱”。这个潘璧成的先辈,“起家机房织手,至各守谦者,始大富,至百万”③,这些材料反映出明代一些小商品生产者,从小本经营起家,资本急剧增殖,生产迅速发展的情形。不仅如此,有些机户已较多地使用雇佣劳动者,采用了“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的生产方式④。如《吴江县志》载:“至明熙、宣间,邑民始事机丝,犹往往雇郡人织挽”,成弘以后,“盛泽、黄溪四五十里间,居民尽逐绫绸之利,有力者,雇人织挽,贫者皆自织”。当然,绝大多数机户并没有如此幸运,他们还大都是贫困的小手工业者,是“倚织为命”的贫户。
  丝织品的产地及产品1.丝织中心。明代江浙一带苏、杭、嘉、湖地区是闻名全国的丝织业中心,其中尤以苏州为盛。明初朝廷与苏州设有织染局,并且派有坐派、召买等,每年织造丝、纱、罗、纻诸布及帛,“约三万七千四百余端”①。苏州的民营丝织业也非常发达,几乎“家杼轴而户纂组”,据载,“绫罗纱绸出盛泽镇,奔走衣被天下”②。杭州也是“习以工巧、衣被天下”,有些“饶于财者”还雇工十数人,纺织丝绸③,所辖临安盛产绢,“县民织者甚众,今直隶、江西等省皆买之”④。嘉兴“蚕桑织绣之技,衣食海内”⑤,近镇村坊皆以丝绸为业,如所辖濮院镇“机杼之利,日生万金”⑥,湖州“隆、万以来,机杼之家,相沿比业,巧变百出”。
  在北方,丝织业中心,应首推山西潞安。这里出产的潞绸名闻中外。据顺治《潞安府志》载,潞安“在昔殷盛时,其登机鸣杼者,奚啻数千家”,其织机达九千余张⑦,且“机杼斗巧,织作纯丽”⑧。所产潞绸不仅数量多,而且质量上乘,行销全国各省,乃至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此外还有一些地区的丝织品也很著名,如四川的蜀锦,广东的粤缎、粤纱,福建福州的绢丝,② 冯梦龙:《醒世恒言》卷十八《施润泽滩阙遇友》。
  ③ 《神宗实录》卷三六一。
  ④ 康熙《吴江县志》卷十七。
  ① 《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引《苏州府志》。
  ② 康熙《吴江县志》卷十七。
  ③ 徐一夔:《始丰稿》卷一。
  ④ 乾隆《杭州府志》卷五三引万历《临安县志》。
  ⑤ 嘉庆《嘉兴府志》卷三四引王世贞《檇李往哲列传序》。
  ⑥ 胡琢:《濮镇纪闻》卷首《总叙》。
  ⑦ 顺治《潞安县志》卷一。
  ⑧ 郭子章:《郭青螺先生遗书》卷十六。
  漳、泉二州的倭缎,南京的云锦,山东的柞蚕丝绸等。
  2.丝织品的品种。明代丝织品的种类齐全,花色繁多。当时不仅纱、绢、绫、罗、绸、缎、锦、绮、绒等各类丝织品应有尽有,而且每类又有许多不同的花色品种。例如罗,苏州有花罗、素罗、刀罗、河西罗、秋罗等,泉州有硬罗、软罗等,其中花罗,仅《天水冰山录》所载就达五十五种①。绸,苏州有线绸、绵绸、丝绸、杜织绸、绫机绸、绉绸、纹绸、春绸、捺绸,嘉兴有素绸、花绸、绫地花绸、轻光王店绸、濮绸,建昌有笼绸、假绸,湖州有水绸、纺丝绸等。纱,湖州有直纱、花纱、夹织纱、包头纱等,泉州有素纱、花纱、金钱纱等。此外如丝绒中新创的双面绒,外观富丽、质地坚牢耐磨的天鹅绒(漳绒),斜纹地起斜纹花的绫,多重组织绚丽精美的锦等,也有许多名目,织造技术更臻完备。但是,唐宋时期曾盛行一时的绮,在明代则因织金锦、彩色锦和印花织物的增多而趋于衰落,文献记载和出土实物都比较少见。
  (3)丰富多采的织纹花样。明代丝织品的纹饰花样千姿百态,“五色眩耀,工巧殊过”,其中尤以“妆花”和“织金”最为人们所称道,“妆花”是在地纬之外,另用彩色纬丝在织物上以控梭等方法形成花纹,织法复杂,花纹精美,色泽艳丽,反映了丝织技术的高超水平。除妆花锦缎外,纱、罗、绢、丝绒、丝布、改机、云布都可以用“妆花”织成。早期妆花织品,主要靠手工织造,如内蒙古集宁发现的元代妆花罗,尚可见到手绘的墨迹。明代妆花更为盛行,并逐步推广依次引入彩纬、地纬,用提花机提花的织造方法。“织金”,是在织物上织入金银线,以形成特殊光泽效果的方法。这种方法是由元代“纳失失”发展而来的。明代织物加金已不限于锦,而且出现了金彩绒、织金妆花缎、织金妆花绢、织金妆花罗、织金妆花布等,大大突破了元代的水平,现在可见的实物如绯红地卷云金龙妆花缎、绛地云龙卷浪妆花缎、青地牡丹加金锦、红地牡丹加银锦、杏红地万寿八宝加金缎等①,都极为艳丽精美,令人赞叹。此外如《天水冰山录》也列举了不少妆花和织金品种,明神宗定陵出土的一百六十五卷锦缎和大量袍服衣裳,也都是当时的丝织精品。
  棉织品的产地及产品1.棉纺织品的著名产地。明代植棉遍及全国,棉纺织业非常发达,正如宋应星《天工开物》“乃服”卷称:“凡棉布寸土皆有”,“织机十室必有”,棉布逐渐成为平民大众的主要衣着原料。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扩大,许多棉纺织手工业中的城市和中心地区逐渐形① 《天水冰山录》,《知不足斋丛书》本。
  ① 参见陈维稷主编:《中国纺织科学技术史》(古代部分),彩色图版,科学出版社1984 年版。成,其中仍以江南为最。如松江自元代以来,逐步发展成全国棉织中心,其产量、质量均居全国首位。明正德《松江府志》载:松郡“俗务纺织,他技不多”,“家纺、户织,远近通流”,“所出皆切于实用,如绫、布二物,衣被天下,虽苏、杭不及也”。嘉定,“邑之民业,首藉棉布。纺织之勤,比户相属”②,“机声轧轧,子夜不休,贸易惟棉花与布”③。常熟产布,“用之邑者有限”④,大多运销外地。浙江湖州,“商贾从旁郡贩棉花,列肆我土,小民以纺织所成,或纱或布,侵晨入市,易棉以归,仍治而织之,明旦复持以易”⑤。嘉善(今县府驻魏塘镇)棉纱和棉布生产相当发达,棉纱尤有盛名,当时民谣有“买不尽松江布,收不尽魏塘纱”①的赞语。
  南方的福建、湖广、四川、江西等省的棉纺织业也相当发达,如福建惠安出产白细布,“几遍天下”②,泉州“府下七县,俱产棉布”,“多出于山崎地方”③。
  北方也有许多产棉区,但棉布起初却绝大部分仰给于江南。徐光启《农政全书》提到,“今北土之吉贝(即棉花)贱而布贵,南方反是。吉贝则泛舟而鬻诸南,布则泛舟而鬻诸北”④,反映了明代北棉南运和南布北贩的情形。实际上,在正德嘉靖以后这种北方依赖南布的情形是有所改变的。特别是由于棉纺织技术的不断推广,北方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等省的棉纺织业也逐渐兴盛起来。如关于河北肃宁的棉纺织业,徐光启就指出:“数年来,肃宁一邑所出布匹,足当吾松十分之一矣。初犹莽莽,今之细密,几与吾松之中品埒矣。”⑤又如山东邹县最初是“民不织而资布于邻”。后来棉纺织业发展起来,不但做到了“邻不来鬻布”,而且还“鬻布于邻”⑥。登州,“纺织花布,以自衣服,穷乡山陬,无问男妇为之”,“有余布,立兼鬻于乡市。复有市贾贩之城市,庶人、在官及末作、游寓者均需焉”。⑦此外,西南苗族、瑶族、土家族、侗族、壮族及黎族等少数民族也擅长棉织。如最著名的有诸葛棉,用白色棉纱作经,蓝色棉纱作纬,随机挑织,② 万历《嘉定县志》卷六《物产》。
  ③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苏州府部·风俗考》。
  ④ 嘉靖《常熟县志》卷四《食货志》。
  ⑤ 雍正《浙江通志》卷一○二《物产》。
  ① 雍正《浙江通志》卷一○二《物产》。
  ② 《惠安县志》卷三七。
  ③ 万历《泉州府志》卷三。
  ④ 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五《木棉》。
  ⑤ 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五《木棉》。
  ⑥ 吕坤:《实政录风宪的》卷六《宪纲十要》。
  ⑦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引《登州府志》。
  自成花样,多产在贵州青特洞等处①。
  2.棉纺织品。明代棉纺织品不仅产量大而且品种也是相当多的,宋应星曾评论说:“凡棉布寸土皆有,而织造尚淞江,浆染尚芜湖。”②松江生产的棉织品有标布、扣布、稀布、番布、荣斑布、中机、小布、三梭布、龙墩布、云布、飞花布、浆纱布等。其中“标布”,畅销秦、晋、京边诸路,“富商巨贾操重资而来市者,白银数以万计,多或数十万两,少亦以万计”③。“中机”,较标布稍窄而长,畅销湖广、江西、两广诸路,价格与标布相同。郊西龙墩布“轻细洁白”④,用来做暑袜,很受欢迎,远方多来购买。松江棉布中极细者为飞花布,亦称丁娘子布,也是非常著名的。
  除松江外,全国各棉布产地也大多生产一些质量精良的棉布品种。如苏州的药斑布、刮白布、官机布、缣丝布、棋花布、斜纹布⑤,以及紫花布、鄢陵布、孝感布、咸宁大布等。
  麻、毛纺织品在明代,麻、葛、毛等纺织手工业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当时中原与东南各省是麻纺织品的主要产地。如用苎麻织成的夏布,明代多用来做暑衣和帷帐。正德以前,太仓以苎布名于时。苎布,“真色者曰腰机,漂洗者曰漂白,举州名之,岁商贾货入两京、各郡邑以渔利”①。正德以后,太仓棉布生产超过麻布,但苎麻布仍有相当的产量和销路。有些其他麻织品也很著名,如福建莆田盛产青麻布,“商贾转贩他方亦广”②,特别是惠安,“北镇之布行天下”③。广东出产的蕉布与黄麻布,“岭外所重,常以各布相易”④,新会的苎布也“甲于天下”。此外如江西赣州出产的极细的“女儿布”,广东东莞出产的苎麻纱与蚕丝交织的“鱼冻布”等,也都是质量上佳的苎麻织品。大麻在元明时期已基本上不再作为衣着原料,虽然北方一些地区的贫苦农民仍用大麻布做衣服,但其主要是用来制作绳索、麻袋等,并一直沿袭至今。
  葛是我国远古先民最早用来制作夏服的材料。但由于葛藤生长缓慢且加① 李光璧:《明代手工业的发展》引《魏平府志》卷三下。
  ② 宋应星:《天工开物·乃服》。
  ③ 叶梦珠:《阅世编》卷七。
  ④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松江府部·物产考》。
  ⑤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苏州府部·物产考》。
  ① 弘治《太仓州志》卷一《土产》。
  ② 弘治《兴化府志》卷十二《货殖志》。
  ③ 何乔远:《闽书》卷二二八《风俗志》。
  ④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十五《货语》。
  工困难,因而在隋唐时逐渐为麻所取代。尽管如此,宋元以后,我国南方一些地区,特别是一些山区,仍在生产精美的葛布。如在明代广东雷州产雷葛,其中“细滑而坚”的称为“锦囊葛”,“为 为绤者,分村而居”⑤。玉林产山葛布,据载,“粤中多产葛,惟玉林州所产者,知名最久”⑥。增城出产的“女儿葛”,出自当地特产的葛藤,其纤维“细若毫芒,视若无有”,织物细薄如“蜩蝉之翼”,卷其一端(六尺),可“出入笔管”⑦。此外如湖北黄陂的葛布也极精致,陶允宜《黄陂葛》诗提到:“楚人种葛不种麻,男采女绩争分拿。皎如白纻轻如纱,进之内宫传相夸”⑧。
  明代毛纺织业主要集中在西北兰州、西安等地。宋应星《天工开物·乃服》提到,当时饲养的羊有蓑衣羊(即蒙古羊,绵羊)和矞芳羊(少数民族语言译音,山羊),前者“自徐淮以北州郡无不繁生,南方唯湖郡饲畜”,“一岁三剪毛”,“剪其毳为毡,为绒片,帽袜遍天下,胥此出焉”,“粗褐(粗毛布)亦间出此羊之身”。山羊,“内毳细软,取织绒褐”,唐代或更早即已自西域传来,“今兰州独盛,故褐之细者皆出兰州,一日兰绒,番语谓之孤古绒,从其初号也”。这种毛绒布质量很好,“此褐织成,揩面如丝帛滑腻”。明代毛织的毡毯,也有不少质料细密,颜色鲜明,图案美丽的品种。除羊毛外,还有驼毛等其他毛类织品,如明代曾设陕西驼羯织造局,屡令陕、甘织造羊绒驼毼①。明神宗定陵还出土一批孔雀毛缂丝织物,另有一件缂丝龙袍,其胸部团龙补子中的龙纹部分,是用孔雀毛绕于蚕丝上织入的,这些织品,精工细作,别具光彩,格外珍贵。此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出产的毛织品,如新疆毛毯、西藏氆氇、贵州水西彝族毡衫等,也都颇负盛名。
  纺织工具的改良和织造技术的进步明代在纺织工具及织造技术方面都有所改进和创新。如缫丝工艺中徐光启提出的“连冷盆”法,“一人执爨,以供二釜二盆之水。..二人直釜,专打丝头。二人直盆主缫”②。这种二乘缫车五人共作的方式,不仅可将煮茧和抽丝分开,控制水温,保证丝质,而且可节省薪柴,提高缫丝功效,“五人当六人之功”。《天工开物》所载治丝图,绘有脚踏缫车,为一人用手索绪添绪,用脚踏动踏板,回转丝軖。这种缫车是当时江南通用的缫丝工具,⑤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十五《货语》。
  ⑥ 张萱:《疑耀》卷一《玉林葛》。
  ⑦ 李调元:《南越笔记》卷五《葛布》。
  ⑧ 姚之骃:《元明事类钞》卷二四《衣冠门》。
  ① 《明孝宗实录》卷六○;《明史》卷八二《食货志》等。
  ② 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一《蚕桑》;《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蚕桑部》。比以前的手摇缫车以及二人对缫的川蜀丝车要先进,劳动生产率也较高,“穷日之力,一人可取三十两。若包头丝则只取二十两,以其苗长也”①。关于继缫丝以后进行的调丝、纺纬、整经,浆经等各道工序,其所用机具及操作方法,《天工开物》也都有简明的记述,并附有插图。此外《农政全书》、《便民图纂》等著作,也介绍了一些丝纺织机具,但有些机具的名称和结构,与《天工开物》所记略有不同。
  明代最先进的丝织机是“花机”。花机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大型提花机,工匠据“花本”可织出多种多样极为复杂的纹饰图案。《天工开物》相当详尽的记载了花机的结构与特点(参见本书“机械”一节引文)。其中有些部件的设计是很巧妙的,如“机架中部的叠助木,其打纬力是切向分力,且能调节力的大小,这样可使一机多用,以扩大织物的品种范围。花机在苏州、杭州等地的丝织业中已得到广泛使用,主要用来生产各种高级丝织品。
  花机又称大机,另外还有一种小机,称为腰机。《天工开物·乃服》载,“凡织杭西、罗地等绢,轻素等绸,银条、巾帽等纱,不必用花机,只用小机。织匠以熟皮一方置坐下,其力全在腰尻之上,故名腰机。弘治年间,福建织工林洪创制一种新型织缎机,称为“改机”。“改机故用五层”,林洪“谓吴中多重锦,闽织不逮。遂改段机为四层,故名改机”①,这是对福州织缎机的重要改进,简化了织机结构,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此外,明代对普通织机也有重要改进,如徐光启曾引用晋傅玄的话:“旧机五十综者五十蹑,六十综者六十蹑。马生者(指马钩),天下之名巧也,患其遗日丧巧,乃易以十二蹑”,而后则指出:“今红女织缯,惟用二蹑,又为简要。”②显然,徐光启所指的织机,更为操作简便,灵巧实用。
  明代棉纺织技术和生产工具也有明显的进步。如用来除去棉籽的木棉搅车(即轧花机),轧花效率提高了三四倍。《农政全书》提到:“今之搅车,以一人当三人矣。所见句容式,一人可当四人;太仓式,两人可当八人。”③轧花机,称“赶车”。这种赶车是一人右手转动曲柄,右足踏动踏板,左手喂添棉花,使用方法和工作情形与搅车大致相同。又如木棉弹弓,据《农政全书》记载是“以木为弓,蜡丝为弦”,较元代竹弓绳弦更加适用。纺车,明代通常是三继纱锭,“凡织工能者,一手握三管,纺于铤上”④。《物理小识》载:“(纺纱)有纺双缕者,有一手勾三线者,松江,徽、池、合州,九江皆能之”。《农政全书》还提到:“纺车容三维,今吴下犹用之。间有容四繀者,江西乐安至容五繀。”说明在个别棉纺织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还① 宋应星:《天工开物·乃服》。
  ① 万历《福州府志》卷三七《食货志》。
  ② 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四《蚕桑》。
  ③ 宋应星:《天工开物·乃服》。
  ④ 宋应星:《天工开物·乃服》。
  使用了四繀、五繀纺车。这种多继脚踏纺车的出现反映了纺纱技能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但一只手的指间仅有四处,如何放置五根棉线则是个问题,所以徐光启也提出疑问,“更不知五繀向一手间如何安置也”⑤。
  兴盛发达的印染业明代染料作物的种植和染整工艺技术都有所发展。例如,宋应星指出:“凡蓝五种(指茶蓝、蓼蓝、马蓝、吴蓝、苋蓝),皆可为淀”①,并对蓝草的种植、造靛和染色工艺作了较全面的阐述。当时蓝草的种植很广,产量多且质量上乘者首推福建,如文献记载,“近来出产,闯入种山皆茶蓝,其数倍于诸蓝。山中结箬篓,输入舟航”②,“利市四方,谓之福建青”③,“福建而南,蓝甲天下”④。其次如江西赣州,“种蓝作靛,西北大贾岁一至,泛舟而下,州人颇食其利”⑤,安徽太平府产青靛,“圃人习以为业,贩者多收之”⑥,浙江归安“北乡负廓东出蔬靛”⑦。此外,洪武时,还“置蓝靛所于仪真、六合,种青蓝以供染事”⑧,专门设立了官办的染色原料供应基地。其他如红色、黄色、绿色、黑色等植物染料,就印染工艺而言,也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而有些品种如染绿的荩草则因新品种的出现而逐渐被淘汰。
  明代练染业的中心为芜湖和京口,“浆染尚芜湖”⑨,“红不逮京口,闽人货丝者,往往染翠红而归织之”⑩。松江练染业也极盛,“前明数百家布号,皆在松江,枫泾、洙泾乐业,而染家、踹房、商贾悉从之”①。松江是棉织业非常发达的城市,因此专为染坊染好的棉布进一步整理加工的踹坊也很多。
  踹坊用大型踹石踹布砑光,“下置磨光石版为录,取五色布卷木轴上,上压大石如凹字形者,重可千斤,一人足踏其两端,往来施转运之,则布质⑤ 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五《木棉》。
  ① 宋应星:《天工开物·彰施》。
  ② 宋应星:《天工开物·彰施》。
  ③ 《闽大纪》卷一一。
  ④ 天启《赣州府志》卷三。
  ⑤ 天启《赣州府志》卷三。
  ⑥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太平府部》。
  ⑦ 《湖州府志》卷二九。
  ⑧ 《明史》卷八二《食货志六》。
  ⑨ 宋应星:《天工开物·乃服》。
  ⑩ 王世懋:《闽部疏》。
  ① 顾公燮:《消夏闲论摘抄》卷中。
  紧薄而有光”②。苏州机房林立,练染绸缎的染房亦不在少数。
  据《天工开物·彰施》“诸色质料”篇记载,当时已能染制的颜色,共有二十六种,其中有大红,莲红、桃红、银红、木红、紫色,赭黄、鹅黄、金黄、茶褐、大红官绿、豆绿、油绿、天青、葡萄青、蛋青、翠蓝、天蓝、玄色、月白、草白、象牙色、藕褐、包头青、毛青等,《天水冰山录》所记的颜色则有三十四种,而到了清代已可配得七百零四色③。如此丰富的色谱,当然不难在纺织领域营造出一个色彩缤纷的世界。
  ② 褚华:《木棉谱》。
  ③ 陈维稷主编:《中国纺织科学技术史》(古代部分),科学出版社1984 年版,第251 页。第四节采矿探矿知识关于银矿苗,宋应星的说法是:“凡土内银苗,或有黄色碎石,或土隙石缝有乱丝形状,此即去矿不远矣。”④关于煤的勘探,宋应星说:“凡煤经历久者,从土面能辨有无之色。”
  ①在《庚辛玉册》中,还记载了根据地表植物找矿的事例,书中写道:“透山根,似蔓菁而紫,含金气;石杨柳含银气;马齿苋含汞气;艾、蒿、粟、麦含铅、锡之气;酸菜、三叶酸含铜气。”②坑采技术关于银矿的开采,明人陆容记载:“矿匠采矿,如虫蠹木,或深数丈,或数十丈,或数百丈,随其浅深,断绝方止。旧取矿,携尖铁及铁锤竭力击之,凡数十下仅得一片。今不用锤尖,惟烧爆得矿。”③同一书中,讲铜的开采方法与银的开采方法稍有不同。“采铜法,先用大片柴,不计段数,装叠有矿之地,发火烧一夜,令矿脉柔脆。次日火气稍歇,作匠方可入身,动锤尖采打。凡一人一日之力,可得矿二十斤,或二十四五斤。”
  云南保山玛瑙山开采玛瑙的旧矿井巷道“高四五尺,阔三尺,以巨木为桥圈支架于下,若桥梁之巩,间尺余辄支架之。其入甚深,有木朽而石压者,上透为明洞”④。这反映了明代巷道支护的情况。
  关于煤的开采,《天工开物》写道:“掘挖深至五丈许,方始见煤。初见煤端时,毒气灼人。有将巨竹凿去中节,尖锐其末,插入炭中,其毒烟从竹中透出,人从其下施钁拾取者,或一井而下,炭纵横广有,则随其左右阔取。其上支板,以防压崩。”①这里讲的排除井下毒气的方法比宋代孔平仲记载的躲避法有了很大的进步,由被动躲避进步到主动排除。排除的方法就地取材,简单易行。
  ④ 《天工开物》卷十四。
  ① 《天工开物》卷十一。
  ② 见《本草纲目》卷九。
  ③ 陆容:《菽园杂记》卷十四。
  ④ 《徐霞客游记》卷十八。
  ① 《天工开物》卷十一。
  井采技术明万历年间(1573—1620),四川射洪县人马骥写了一篇《盐井图说》,详细叙述了盐井开凿技术②。马骥的记载比宋人的记载详细很多。按施工顺序大致有以下几项技术内容:(1)勘察井位;(2)开井口和准备钻凿工具;(3)竖井架,凿大窍;(4)清孔及竹筒桶的用法;(5)下套管;(6)凿小窍;(7)测量井水含盐度;(8)树立提卤井架;(9)吸卤及其机械装置;(10)处理井场事故。从马骥的记载中,读者不难看出,明代盐井钻凿技术在宋代卓筒井的基础上又有较大进步③。此外,在《天工开物》中,也有井采技术的记载④,但不如马骥记载的详细。
  ② 原著已佚,《蜀中广记》卷六六及《天下郡国利病书》“蜀中方物纪”有引文。③ 彭久松、李芝:《〈盐井赋〉初探》,《文物》1977 年1 期。
  ④ 《天工开物》卷五。
  第五节冶金矿冶业的发展明前期矿冶业的生产规模和产量都有较大增长。如明初铁年冶收量达到九百多万公斤,洪武二十八年(1395)内府存铁达一千五百多万公斤,于是放宽限制,允许民营,税率降到十五取一。宣德年间(1426—1435)重申原由民营的坑冶“听民采取,不许禁约”①。明初朱元璋对那些驱使丁户从事采冶之类劳民损民的建议,还常加训斥与惩处,以缓和官府与百姓的矛盾。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明前期矿冶业的发展。当时,湖北大冶为最重要的铁产地,湖广课铁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强。广东佛山在明中叶已成为重要冶铁中心。有色金属产地集中于岭南和西南地区。铜产自四川、云南、贵州。锡产自广西贺县、南丹,湖南衡阳、零陵和云南楚雄等地。汞多产自云南。云南所产白银流遍全国,如《天工开物》所说:“合八省所生,不敌云南之半。”这些也反映了矿冶业重心南移的史实。
  明代中叶,官府设冶纳课,大肆搜括,引起民众强烈反抗。正统九年(1444),福建、浙江银课比洪武年间增加十倍,邓茂七、叶宗留相继起事。成化九年(1473),云南巡按御史胡经奏称,楚雄等地卫军全部充任矿夫,因“煎办不足,或典妻鬻子,赔补其数,甚至流徙逃生,啸聚为盗”。面对这种严重局面,明皇朝不但不采取改善措施,反而变本加厉地加强镇压和搜括。弘治十三年规定,“聚众至三十人以上,分矿至三十斤以上者,俱不问初犯再犯,问发边卫充军”。万历年间(1573—1620)派宦官到各地摊派勒索,十年间得银三百万两,迫使反矿税的斗争此伏彼起,遍及全国。《明史·食货志》谈及矿政积弊时说:“识者以为明亡盖兆于此”,是有一定道理的①。钢铁冶炼技术明代,炼铁竖炉及其熔炼技术有进一步发展。据朱国桢《涌幢小品》和孙承泽《春明梦余录》记载,遵化铁冶“铁炉深一丈二尺,广前二尺五寸,后二尺七寸,左右各一尺六寸,前辟数丈为出铁之所,俱石砌,以简千石为门,牛头石为心,黑沙为本,石子为佐,时时施下,用炭火,置二鞴扇之,得铁日可四次。妙在石子产于水门口,色间红白,略似桃花,大者如斛,小者如拳,捣而碎之,以投于炎,则化而为水。石心若燥,沙不能下,以此投之,则其沙始销成铁。”这里所说的色如桃花的石子应即莹石,用作熔剂可① 《明史》卷八二《食货志》。
  ① 参见《明史·食货志》和白寿彝:《明代矿业的发展》,《历史研究》1963 年第2 期。降低熔点,使炉况顺行,是炼铁技术的重要进展,文献记载以此为最早。炼铁所用鼓风器多为双动作的活塞式木风箱。由于箱体结构和活门的巧妙设置,使得正、逆行程都能送风,为炼炉提供连续风流。四人拉拽的大型木风箱,风压可达三百毫米汞柱,在当时世界上是一种先进的鼓风设备。有些铁场还使用了机车,如屈大均《广东新语》记载,广州铁场装填矿料“率以机车从山上飞掷以入炉”,节省了劳力,提高了工效。
  焦炭至迟于明代已用于炼铁。方以智《物理小识》说:“煤则各处产之,奥者烧焙而闭之成石,再凿而入炉曰礁,可五日不绝灭,煎矿煮石,殊为省力。”李诩《戒庵老人漫笔》说北京地区“炼焦炭,备冶铸之用”。按木炭所含灰分只0.5—2.5%,磷分0.01—0.017%,硫甚少,可不计,并且气孔度大,料柱透气性好,利于熔炼操作。但由于其强度低,炉高不能超高十米,限制了高炉的发展。煤的杂质多,炼铁时须加大造渣量,兼以热稳定性差,易使炉况不顺,所得生铁含硫量高,质较次。焦炭在制备时经过蒸馏,除去大部分挥发物,强度大,发热量高,为竖炉炼铁的理想燃料。英国于公元1709年由阿拉伯罕·达比创用焦炭炼铁,其后竖炉高度迅速超过十米以上。所以,明代发明炼焦并用于炼铁生产,是有重要意义的。
  隋唐以后,炒铁是从生铁制备熟铁的几乎是惟一的方法,因而在制钢术中具有极重要的地位。明代的炒铁炉有地炉、反射炉和生熟炼铁炉三种。与简陋的地炉相比较,反射式炒铁炉较为先进。它的燃烧室与熔池分设,以减少灰分与杂质的混入,可用煤作燃料。
  生熟炼铁炉见于《天工开物·五金》篇:“若造熟铁则生铁流出时,相连数尺内低下数寸,筑一方塘,短墙抵之。其铁流入塘内,数人执持柳木棍排立墙上,先以污潮泥晒干,舂筛细罗如面,一人疾手撒■,众人柳棍疾搅,即时炒成熟铁。其柳棍每炒一次,烧折二三寸,再用,则又更之。炒过稍冷之时,或有就塘内斩划成方块者,或有提出挥椎打圆后货者。”这种将炼铁炉和炒铁炉串联使用,以提高生产效率,减少能耗的做法,在工艺思想上是很先进的。方以智《物理小识》卷七于此有相似记载:“凡铁炉用盐和泥造成。出炉未炒为生铁,既炒则熟,生熟相炼则钢。尤溪毛铁,生也。豆腐铁,熟也。熔流时又作方塘留之,洒干泥灰而持柳棍疾搅,则熟矣。”这种搅炼制熟铁的工艺,于近代仍在四川、云南等地使用。
  灌钢在各种传统制钢术中最为重要。唐顺之《武编》说:“熟钢无出处,以生铁合熟铁炼成,或以熟铁片夹广铁锅,涂泥入火而团之,或以生铁与熟铁并铸,待其极熟,生铁欲流,则以生铁置熟铁上,擦而入之。”这里所说的前一种方法,与宋代沈括《梦溪笔谈》所述相似,但把屈盘的熟铁改为铁片,可增加生、熟铁的接触面积,有利于造渣和碳分的扩散与匀化,此法又见于《天工开物》和《物理小识》。后一种方法亦即清代至近代仍盛行于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四川、福建等地的“抹钢”和“苏钢”。有学者曾于四十年代在重庆作实地考察,认为通过生铁液滴对料铁的渗淋,有助于造渣和使铁净化,与现代白林炼钢法的原理相近①。
  金属锌的冶炼和黄铜的应用锌的古称为倭铅。它的冶炼工艺在古代文献中仅见于《天工开物·五金》篇。原文称:“凡‘倭铅’古书本无之,乃近世所立名色。其质用炉甘石(碳酸锌ZnCO3)熬炼而成,繁产山西太行山一带,而荆衡为次之。每炉甘石十斤,装载入一泥罐内,封裹泥固,以渐砑干,勿使见火拆裂。然后逐层用煤炭饼垫盛,其底铺薪,发火煅红。罐中炉甘石熔化成团。冷定毁罐取出,每十耗去其二,即倭铅也。”
  按锌的沸点仅907℃,而氧化锌的还原温度为904℃,二者非常接近,因此必须用冷凝装置予以回收,才能得到单质锌。这是炼锌的困难所在,也是《天工开物》所未详明的。根据近年一些学者的实地考察,得知贵州赫章传统炼锌工艺所用锌铅矿,其主要矿物组成为菱锌矿(ZnCO3),间有异极矿(H2ZnSiO5)和硫酸锌矿(ZnSO4)等,蒸馏罐用耐火泥加熟料制成、上部特做出回收锌蒸汽的斗壳。长方形的坩埚炉内一次可放蒸馏罐一百二十个。罐内盛以碎矿和煤。放入炉内后,点火,锌矿石在高温下被还原,凝集于斗壳底部。所得锌块纯度约为97—98.7%,生产周期约一昼夜。
  印度的炼锌技术早于中国。它的蒸馏罐为倒置,罐颈细长,穿过隔板下伸而起到冷凝器的作用,使锌凝集于下方的容器中。据此可知,印度的传统炼锌术是采用下冷凝式,中国则使用上冷凝式,其技术渊源不同,属于两种工艺体系,有可能是各自独立发明的。锌在十六世纪传入欧洲。据埃契森称,1745 年有一批锌锭从广州运往瑞典,货船沉没于哥德堡港。1842 年左右,部分锭材被打捞出来,证实其为纯度98.99 的锌锭。英国于1738 年用下冷凝式炼锌,可能是受到印度炼锌术的影响。但中国锌锭的长期出口,无疑也对欧洲炼锌业的兴起产生着推动作用。
  黄铜是铜和锌的合金。明自嘉靖时开始大量铸钱,《明会典》载:“嘉靖中则例,通宝钱六百万文合用二火黄铜四万七千二百七十二斤”,“嘉靖三十二年,铸洪武至正德九号钱,每号百万锭,每锭五千文;嘉靖钱千万锭,每锭五千文”。可见黄铜用量之大。先前多用炉甘石点化红铜得到黄铜。如清初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载:“宁州水角甸山,在州东百三十里,地名备录村,产芦(炉)甘石,旧封闭。嘉靖中,开局铸钱,取以入铜,自是复启。”但这种方法存在一些问题。如《天工开物·五金》载:“后人因炉甘石烟洪飞损,改用倭铅。每红铜六斤,入倭铅四斤,先后入罐熔化。冷定取出,即成黄铜,唯人打造。”又载:“凡铸器,低者红铜、倭铅均平分两,① 周志宏:《中国早期钢铁冶炼技术上创造的成就》,《科学通报》1965 年第2 期。甚至铅六铜四;高者名三火黄铜、四火熟铜,则铜七而铅三也。”有学者据明嘉靖年间成书的《三元大丹秘苑真旨》所述福建出产“白气倭铅”,河南出产“青气倭铅”,山西出产“黄气倭铅”,认为《宣德鼎彝语》所载“倭源白水铅”和“倭源黑水铅”为中国自产的金属锌①。还有人对明代钱币作了测试,发现天启后的钱币含镉量有明显增大,认为系蒸馏法炼锌所致,据此可将中国以单质锌配制黄铜用以铸钱的时间定在天启元年(1621)②。当然这还需要进一步寻找证据,但由此可见,铜锌合金的配制与使用逐渐进入成熟阶段,且广泛用于钱币和各种器件的铸造与锻制。这在冶金史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大型金属铸件1.兰州铁柱。明洪武五年到九年(1372—1376)造。供黄河浮桥缚系铁缆之用,南北岸各立两根。现存两根柱长6.3 米,直径0.6 米,重约14 吨。2.永乐大钟。铸于明永乐十八年(1420)前后,现存北京大钟寺。高近7 米,口径33 米,重约46 吨。钟体内外铸有经文22 万余字。大钟合金成份为:铜80.54%、锡16.4%、铝1.12%,钟体铸型由七段铸范和泥芯组成,蒲牢先铸,于浇铸钟体时铸接成一件,浇注用槽注法①。
  3.武当山金殿。位于武当山主峰天柱峰巅,建于明永乐十四年(1416),为现存最大的铜建筑物。重檐庑,殿式仿木结构,高5.5 米,宽5.8 米,进深42 米,全部用铜构件由榫卯装配而成。
  除正面门扇外,构件表面均鎏金。类似的铜建筑物有北京万寿山铜殿、五台山铜殿、昆明铜殿等。
  这些大型金属铸件,在铸造技术和生产规模方面,都可说是领先于世界的。
  ① 赵匡华:《中国历代“黄铜”考释》,《自然科学史研究》1987 年第4 期。② 周卫荣:《中国古代使用单质锌黄铜的实验证据》,《自然科学史研究》1994 年第1 期。① 朱彝尊:《日下旧闻考》;吴长元:《宸垣识余》;夏明明:《明永乐大钟》,《北京考古与文物》1982年。
  第六节机械明代前期,我国机械工程技术依然保持着较高的水平,这集中地反映于宋应星所撰《天工开物》中有《乃粒》、《粹精》、《甘嗜》、《膏液》、《乃服》、《冶铸》、《锤锻》、《舟车》、《佳兵》诸篇有关各类机械、机械制造工艺的记述中。诸如以性能良好,功效卓越著称的连机水碓和活塞式风箱;失蜡铸造、锻焊、生铁淋口、渗碳热处理等先进而实用的技艺,都在中国古代机械发明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又如造糖车(即双辊式压榨机)和利用尖劈原理工作的油榨,以其构造简单、效率较高且坚牢可靠,直至近代仍广为使用。
  《天工开物》所载纺织机械中的缫车和赶车(双辊式脱棉机械)也都很有特色,在促进纺织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其中的提花机为古文献中最具体完整的记载,原文称:“凡花机通身度长一丈六尺,隆起花楼,中托衢盘,下垂衢脚。..提花小厮坐花楼架木上。机末以的杠卷丝,中用叠肋木两枝,直穿二木,约四尺长,其尖插于筘两头。”著名的云锦、蜀锦都是用这类花机织成的。在提花技术中,结花本尤为复杂,起着关键的作用。通过结花本,使成千上万根经线,按设计图案的要求,有规则地交互上下提综,几十种结线有序地横穿排列,从而构成一整套花纹记忆装置。结好花本,上机起织,织工和挽花工相互配合,就能织出合乎设计要求的复杂图案与纹饰。这在技术思想上是非常卓越的,其进一步发展便是其后出现的打孔操作以及现代的程序控制。
  明初詹希元所创五轮沙漏,见于《明史·天文志》:“[詹希元]以水漏至严寒水冻辄不能行,故以沙代水。然沙行太疾,未协天运,乃以斗轮之外复加四轮,轮皆三十六齿。”在宋濂《宋学士文集·五轮沙漏铭》一文中,对沙漏的形制、轮系的配制有更详细的记载。《明史·天文志》又载:“厥后周述学病其窍太小而沙易堙,乃更制为六轮。其五轮悉三十齿,而微裕其窍,运行始与晷协。”周述学对五轮沙漏做了改进。以沙代替水作为传递运动的介质,这一构思颇为巧妙,而其齿轮系的结构方式也已和其后的西洋时钟轮系相近似。
  明代中叶以后,随着近代科学技术在西方的兴起,以达·芬奇(Leonardoda Vinci,1452—1519)等人为代表,在机械设计及工程应用等方面,已明显突破传统从而使中国传统机械工程技术相形见绌。在此期间,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向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学习。在机械工程方面,徐光启于万历四十年(1612)与传教士熊三拔(S.de Ursis)合译《泰西水法》一书,介绍西洋水利工程作法与各种水利机械,可称开风气之先。而成就最卓著的允推王徵。他在天启六年(1626)进京,与邓玉函(Johann Terrenz),汤若望(J.A. S. von Bell)等传教士交游。在西方输入的自鸣钟等机械装置的影响下,王徵曾创制虹吸、轮壶、代耕器、自转磨等机械。其中,轮壶是以重力为动力的计时器,所设“十字微机”这一构件相当于现代钟表中的擒纵器,可使齿轮运转速度变慢和防止倒转。他还设计了自动启闭的闸门和十矢连弩等,载于自撰的《新制诸器图说》一书中。由邓玉函口授,王徵笔译并绘图的三卷本《远西奇器图说》于天启十年(1627)刊印。此书首次系统介绍了该时期西方的先进机械工程技术知识,包括曲柄连杆、链轮、齿轮系、蜗轮蜗杆、飞轮等机构,以及人力、畜力、风力、重力的应用等。但由于当时中国的社会情况和时势变迁,除时钟外,该时期传入的西方机械及有关工程技术并未引起重视,更乏人继续予以介绍、引进及传播。
  此外,汤若望为明末徐光启主持修历工作时的重要成员,曾主持制作浑仪、天球仪等天文仪器。崇祯九年(1636),他奉旨设厂铸炮,铸成大炮二十门,可发射重四十磅的炮弹。这些,对该时期机械工程技术的发展也起到一定的作用。
  第七节交通运输造船与航海1.造船业的发展。
  明代前期,造船业有了很大的发展,船舶制造技术也达到历史上的最高水平。当时南京、江苏、浙江、江西、湖北、广东、福建等地都设有官营大型船厂,此外各地也有不少小型的民营船场。所造船舶种类繁多,如有用于远洋航行的大海船,近海运粮的遮洋船、海鳅船,漕运用的漕船,各种类型的战船,以及适合于不同用途或适航于各江河湖海的巡船,快船,江汉课船,三吴浪船,东浙西安船,福建清流船、梢篷船,四川八橹船,黄河满篷梢船,广东黑楼船、盐船,黄河摆子船等①。所造船舶数量也很大,如永乐十二年(1414)凿成会通河后,漕船成为南粮北运的主要运输工具,每年运送漕粮达三四百万担,运船之数达三千艘,后又陆续增至万艘,天顺以后,“定船万一千七百七十”②,可见所用漕船数量之多,而且这些船只按规定还要“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更造”③。这种情况明显地反映出明代所拥有的造船能力和造船业的发达。
  明代造船就船型而言主要有沙船、福船和广船。南京和江苏太仓等地船厂主要是造方头方艄平底多桅篷的沙船。沙船最早出现于唐代,后不断有所改进。这种船“底平篷高,顺风直行,逆风戗走”①,安全、平稳、快捷,顺风逆风均能行驶,且装置有披水板(腰舵)、梗水木和太平篮等,稳定性和适航性都很好,是一种性能优良的船型,不仅用作漕船、战船,而且也常作远洋航行的海船。福建所造福船,底尖上阔,首昂尾高,船体有上下四层,最上层两侧有护板,可凭以战,矢石火器皆俯发。这种船吃水深,转向灵活,乘风破浪速度快,适于在狭窄或多礁石的航道中航行,是一种性能良好的战船。广东所造广船,头尖体长,梁拱较小,两旁搭架摇橹风篷俱与福船不同。但其吃水较深,结构坚固,有较好的续航能力,也是我国古代南海航线上的一种重要船型。此外,明代也有人试图建造新型船舶,如唐顺之曾议造定波船,这种船底似沙船可涉浅水,面似福船便于攻防,卢崇俊造静江龙舡,则是一种有八轮的车船。
  明代造船已经有一套成熟的工艺流程。如当时规模最大的南京龙江船厂,占地广阔,有巨大的船坞,船造成后,可直接在长江下水。厂内分工细致明确,除主要的船体制造场所外,还附设有艌、铁、篷、索、缆、细木、① 沈■:《南船记》;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九《舟车》。
  ② 《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
  ③ 《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
  ① 何汝宾:《兵录》。
  油漆等八九个作坊②。沈■《南船记》相当详尽地记述了各类船舶的构件及器具的名称、尺寸、工料定额和修造规定等,并附有船图。这部著作,“图之形像以便效法,析之度数以便量材,条之因革以便考信,别之章程以便计功”③,是关于中国古代造船技术的一部难得的重要文献。宋应星《天工开物·舟车》对漕船、海船等的形制和造法也有较详细的描述。南京宝船厂承造的郑和下西洋所乘宝船,则可作为明代造船技术成就的突出代表。
  2.郑和宝船。
  自永乐三年(1405)至宣德八年(1433)二十八年间,明廷曾命三保太监郑和率领船队先后七次出使西洋。西洋,在南宋至明末清初泛指南海以西(约东经110°以西)海域及沿海地区,大致为现在的南洋群岛和印度洋一带。郑和率领船队泛越南海,横渡印度洋,远达非洲东海岸,遍访东南亚、南亚、阿拉伯、东非和北非“凡三十余国”①,“涉沧溟十万余里”②。这是中国航海史和世界航海史上的空前壮举,是中国对外关系史上的重大事件,同时也充分显示了中国古代造船技术和航海技术的先进水平。关于郑和其人其事,本卷下册别有传。
  据《明史》、《太仓州志》等现有文献记载,郑和第一次下西洋的船队规模是最大的,计有各类人员两万七千八百余人,分乘宝船及各种辅助船只共二百零八艘。其中大型海船称为宝船,有六十二艘。
  郑和宝船的船型与结构,因有关资料曾被毁弃,迄今尚难确定,多认为应是方头平底的大型沙船,船体庞大,帆多桅多,大者长四十四丈(约合150.5米),宽十八丈(约合61.6 米)③,张十二帆④,“体势巍然,巨无与敌”⑤,甚至篷帆锚舵也“非二三百人莫能举动”⑥。1957 年在南京下关宝船厂旧址曾出土一件木制巨型舵杆,长达11.07 米,现藏中国历史博物馆。舵杆如此之巨,宝船的规模也就可想而知了。有学者根据对宝船长宽比例及适航性能的分析,认为文献所载“广十八丈”为“广于八丈”之误,但正史、家乘均有大致相同的记载,所以究竟何者为是,尚有待更深入的研究。建造这样大型的船只,要有相应的船坞,还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技术措施,如龙骨加长,龙骨接头比一般规定要高,需要设法使接头避开桅位,以保证船体主体结构的安全;两侧的大■也要相应增多,以增加纵向强度;用坚牢可靠的水密隔② 《龙江船厂志》。
  ③ 沈■:《南船记》。
  ① 《明史》卷三○四《郑和传》。
  ② 宣德六年(1431)郑和在福建长乐南山寺所立《天妃之神灵应记》碑。③ 《明史·郑和传》载“造大舶,修四十四丈、广十八丈者六十二”。
  ④ 费信:《星槎胜览》。
  ⑤ 巩珍:《西洋番国志》。
  ⑥ 巩珍:《西洋番国志》。
  舱,以提高船体的抗沉性能等。郑和宝船是明代造船能力和先进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
  3.郑和航海图。
  我国航海技术,在明初仍保持着世界先进水平。郑和远航的成功,不仅与先进的造船技术有关,而且与当时先进的航海技术也是分不开的。先进技术包括导航工具、掌握航向和有效利用风力的技术手段,以及准确的针路记载和海图绘制等等。
  罗盘是海上航行最重要的仪器。郑和下西洋时,宝船上设有专门放置罗盘的针房,选派最有航海经验的人为大长,根据罗盘、针路和海图掌握航向。同时还派有专人负责用牵星板观测北极星、华盖星或其他方位星,以确定船舶夜间航行时所在的地理纬度。此外,还有简便易行的计算航速和航程的计程法,测量海水深度的测深器等。如当时在航海上把一昼夜分为十更,多用燃香以计量时间。已知船舶长度,再把木片从船头投入海中,测量木片到达航尾所用的时间,前者除以后者即可求得航速,航速再乘以航行时间即可求知航程。据研究,当时船的航行速度,一般是一更六十里。测深器则是用长绳系结铁器以测水深兼以了解海底情形的器具。
  明代茅元仪《武备志》卷二四○所收郑和下西洋绘制的航海地图,名为“自宝船厂开船从龙江关出水直抵外国诸番图”,现通称“郑和航海图”,是世界上极负盛名的中国古代航海图。郑和航海图有四十面,二十图,可合为一长卷。图上绘有航途沿岸国度、地形、山脉和特殊标志以及所经岛屿、礁石、浅滩等,尤其是比较详细地注明针位、牵星记录、水深和航路,如其所标针路记有开船地点、航向、航程和停泊处所等。由此可见郑和航海图的内容是相当丰富和完备的,并且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它在东西交通史和航海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陆上交通运输工具宋应星在《天工开物》卷九《舟车》中指出:“四海之内,南资舟而北资车,梯航万国,能使帝京元气充然。”就是说,在国内,南方用船而北方用车,人们凭借车船,翻山越海,贸易往来,才使得京都繁荣起来。各种形制和用途的车辆一直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和应用最广泛的陆上交通运输工具。据《天工开物》所载,明代有双轮和四轮骡车,其中四轮大车,可载重五十石,骡马多达十二挂,少的也有八挂,双轮骡车则和近代北方通用的大车大致相同。此外还有装运粮草的牛车,盛行于山西,用牛拉的轿车,盛行于河南。独轮车,又称手推车、二把手、羊角车及江州车子等,据传为诸葛亮木牛流马的遗制。有的独轮车上部为平面,有的则装有立架。明代北方的独辕车,人推其后,驴曳其前,可载货四五石,亦可乘人,南方独轮推车则仅由人推,可载货两石。明代车辆种类很多,难以枚举,所以,《天工开物》仅对其作了简略的介绍。
  晚明时期的王徵,是一位对中国和西方机械都很有兴趣的学者。
  他不仅研究过木牛流马,而且在《新制诸器图说》中提到他还曾研制一种“自行车”,并制成“能自行三丈”的小样。“自行车”是利用所载货物重力,通过齿轮系,驱动车轮旋转。他推测“若作大者,可行三里”。这种“自行车”,在机构上是说得通的,但需要不断提升作为动力源的重物,因此实际上恐怕难以应用,而其创意则无疑是很新颖的。
  第八节兵器明代是兵器制造技术大发展的时期。明朝统治者非常重视兵器,特别是火器的生产、研制和应用,并用以装备军队。如明成祖创建的神机营,与当时五军营、三千营合称京军三大营,内卫京师,外备征战,就是一支完全用火枪火炮装备起来的机动部队。
  明代的火器,不仅种类繁多①,质量也不断提高。其中尤以管形火器发展很快,如由简单的火铳发展到各种类型的火枪和巨炮,由单管单发发展到多管连发,还创制或改进了较先进的枪炮瞄准装置和击发装置等。管形火器取得发展后,逐渐取代了一部分传统的抛石机和弓弩,使冷兵器和火器在军队装备中的比例开始发生带有根本性的变化。另一方面,由于当时火器的结构和性能还不完善,制造能力也很有限,不足以完全取代冷兵器,因此明代的冷兵器也有所进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创造发明。
  明初的管形火器,通常称做枪、铳、炮,爆炸性火器也常常称做炮,在名称上并没有严格的区分。有些大型火炮,还尊称将军,如大将军、二将军、夺门将军等。管形火器一般由铁或铜铸成圆筒形,口径较大,身管较短,火药由炮口装填,用火绳发火,发射石弹、铅弹和箭等。这时的火器还存在很多缺点,如装填及发射缓慢费时,且射程不远;体形笨重,不便于机动作战;没有刺刀之类的装置,火器手缺少近战和自卫能力;没有瞄准装置,命中率很低等。为了克服这些缺点,明中叶以后,一些火器研制家曾对这类火器做过许多改进。如英宗正统十四年(1449)造两头铳,可旋转连放,后来又创制出夹把铳、二眼铳至十眼铳等多管或多节铳。这类新型火铳可以单放、齐放或连放,部分地解决了装填及射击速度慢的问题。代宗景泰元年(1450),根据辽东戍军的建议,曾将手把铳的木柄,增长为七尺,并安上矛头,这样在手铳施放后可用以与敌进行格斗。后来还制有子母铳、剑枪、铳棍等。这种使火器和冷兵器相结合的设计,加强了士兵在短兵相搏时的主动性和自卫手段。嘉靖二十五年(1546)曾制造一种百出先锋炮,上面有锐锋,如戈形,长六寸,亦可像冷兵器的铁枪一样使用。上面提到的手把铳、子母铳、百出先锋炮等,可说是近代安装制式枪刺的先声。为了减轻重量,以利于野战,景泰四年(1453)曾将永乐时造的三十四斤大铳,改为重八斤的小铳,嘉靖时又造出一种千里铳,平时悬挂于腰间,遇敌举手可放,更为轻便。另外,明中叶以后,部分火炮的炮弹,已由实心弹改进为爆炸弹,《武备志》所载八面旋风吐雾轰雷炮、飞濛炮、龙云霹雳猛火炮、毒雾神烟炮等,都是发射爆炸弹,以炮弹的碎片或喷出的毒火、毒烟杀伤敌人,大大提高了火炮的威力。
  ① 《明史》卷九二《兵志四》载:“明置兵仗、军器二局,分造火器”,造有将军炮、神机炮、佛郎机炮、手把铜铁铳、无敌手铳、鸟嘴铳、双头铁枪、快枪等数十种。
  自十六世纪以后,中国的各种火器,不仅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发展,而且传入了一些外国火器,并经过仿制和创新,丰富了中国火器的品种,改进了火器的效能。明代由外国传入的火器中,具有较大影响的是佛郎机炮和鸟嘴铳。“佛郎机”是当时对欧洲人的泛称。正德十二年(1517)葡萄牙使臣乘舰船到达广州,明朝官员在葡船上初次见到佛郎机炮。嘉靖元年(1522),五艘葡萄牙舰船停泊珠江口外并侵犯广东新会。经过激战,中方获胜,缴获舰炮二十余门,于是佛郎机炮“始得而传之”,“其铳以铁为之,长五六尺,巨腹长颈,腹有长孔。以小铳五个,轮流贮药,安入腹中放之。铳外又以铁箍,以防决裂。海船舷下,每边置四五个,于船舱内暗放之”①。《明史》记载:“白沙巡检何儒得其制,以铜为之,长五六尺,大者重千余斤,小者百五十斤,巨腹长颈,腹有修孔。以子铳五枚,贮药置腹中,发及百余丈,最利水战。驾以蜈蚣船,所击辄糜碎。”②这种炮具有装填便利、发射速度快和装有瞄准具等优点,其构造与性能确实要比明朝原有火炮先进。嘉靖二年(1523),明朝由何儒负责在南京仿制成功佛郎机炮,此后,其他管形火器也陆续鉴此作了改进。鸟铳亦称鸟嘴铳,是一种用火绳点火发射弹丸的单兵枪。嘉靖二十七年(1548)在东南沿海平倭寇的战斗中缴获了经日本改进的鸟铳,并仿制成功。《武备志》论述鸟铳与过去火铳不同的地方是,侵彻力强,命中精度好。它的缺点是,用火绳发火,遇风雨不便使用,又没有刺刀,“执空铳与敌角必无辜”。神宗万历二十六年(1598),赵士祯仿制的噜密铳也是一种单管火绳枪,但较鸟铳又有进步,除枪体轻便和改进了发火装置外,铳尾部还装有钢刃,近战可作斩马刀用。赵士祯,字常吉,号后湖,浙江乐清人,约生于嘉靖三十一年(1552),约卒于万历三十九年(1611),曾任鸿胪寺主簿,中书舍人,是明代著名的火器研制家,撰有《神器谱》,《续神器谱》、《神器谱或问》等。他不仅研究、仿制而且创造了不少火器,如掣电铳和迅雷铳,均能连续发射,迅雷铳已近似近代多管式机关枪。此外,在十七世纪初还对鸟铳加以改进,创制了燧石枪。毕懋康在其所著《军器图说》中将燧石枪称为自生火铳。据说这种枪的优点在于“风雨不飘湿,缓急皆可应手”。天启至崇祯年间,徐光启、李之藻、孙元化和焦勖等,积极学习和仿效西方火器理论和技术,聘请西方技术人员和工匠来华工作,培养中国铸炮工匠,因而提高了研制西方火器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科学性,并仿制出红夷炮等威力强大的火器。焦勖《火攻挈要》、孙元化《西法神机》、毕懋康《军器图说》等都是较全面介绍西方火器科学技术并在明末清初的火器制造方面产生很大影响的重要著作。
  在管形火器发展的同时,明代其他火器,也有很大进步,出现了许多杰出的发明创造。这一方面值得特别提出的是火箭的发展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① 郑若曾:《筹海图编》卷一三《佛郎机式》。
  ② 《明史》卷九二《兵志四》。
  平。宋元火箭,是把火药包扎起来,捆绑在箭杆上,点燃后用弓弩射出去。这种火箭主要是利用火药燃烧作用。后来,人们进一步认识到火药燃气向后喷射的反冲力,可以推动物体前进,于是应用这个原理造成了一些新型火箭。在明代,不仅弓弩火药箭有所改进,而且利用喷射作用的火箭也有了更大的发展。茅元仪《武备志》等明代的文献对此有很多精彩的记述。茅元仪,字止生,号石民,浙江归安(今湖州市)人,约生于隆庆四年(1570),卒于崇祯十年(1637),曾任广西兵备佥事,北直隶大名兵备副使,吏部主事等官职,博学多才,文武兼备,是晚明时期一位杰出的军事将领和火器专家。所著《武备志》二百四十卷,引历代兵书两千余种,其中《军资乘》火攻篇《火器图说》,系统总结了中国的火药、火器技术,可以说是关于中国火药火器的集大成之作。根据《武备志》和其他一些文献记载,明代的火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成就:1.火箭的式样增多。它的箭头不只是普通的箭头形状,更有刀形箭头、枪形箭头、剑形箭头、燕尾形箭头等,名为飞刀箭、飞枪箭、飞剑箭及燕尾箭等。
  2.同时发出的箭数增多。《续文献通考》引《明会典》提到,明初兵仗局曾造“一窝蜂”、“神机箭”。《明史稿》载:“天顺八年(1464),延绥参将房能言麓川破敌,用火器曰九龙筒,一线然则九箭齐发。”《武备志》载:“木桶箭贮神机箭三十二枚,名曰一窝蜂”,可射三百步,“总线一燃,众矢齐发。势若雷霆之击,莫敢当其锋者”。
  3.二级火箭的雏形。《武备志》卷一二九载有一种叫做“飞空砂筒”的武器,“飞空砂筒制度不一”,一般用河内流出细沙,亦可用特制的石砂。“每斗用药一升,炒过听用。铳用薄竹片为身。外起火二筒,交口颠倒缚之。..前筒口向后,后筒口向前,为来去之法。前用爆竹一个,长七寸,径七分,置前筒头上,药透于起火筒内。外用夹纸三五层作圈,连起火粘为一处。爆竹外圈装前制过砂,封糊严密。顶上用薄倒须枪。如在陆地不用。放时先点向前起火,用大茅竹作溜子,照敌放去。刺彼篷上,彼必齐救,信至爆烈,砂落伤目无救。向后起火发动,退回本营。敌人莫识。”这可说是一种返回式火箭。尽管它实际上还不可能有理想的返回效果,但在设计思想和技术实践上已经是一种二级火箭了。《武备志》还载有一种叫做“火龙出水”的火箭。其构造是用毛竹制成箭筒,作为龙身,前后安装木雕的龙首龙尾。龙腹内装有数支神机火箭,身外缚有四支起飞用的火箭筒。外缚火箭筒点燃后,推动火龙出水飞行,然后引燃腹内火线,再发射神机火箭,飞向目标。这也是一种二级火箭。二级火箭的创制,是我国明代火箭技术一大成就,也是现代多级火箭的先声。
  4.导弹的雏形。施永图《武备心略》上记载了一种震天飞炮的火器:“其炮径三寸五分,用篾编造。中用纸捍一筒,长三寸,内装送药。筒上安发药,神烟药线接着送药。外以纸糊十数层,两旁插凤翅两扇。顺风点信,飞入贼营,药发乱击,身焦目瞎”,“其腹藏棱角数枚,一炮角发,钉人身上。其尖上加蘸虎药”。同书所载的“神火飞鸦”:“用蔑为之,照今人清明时所放纸鹞之式,或八角、或圆、或鹞,中藏毒火毒烟等。下系四支火箭。药信上结线香一段,香尽信燃,线断鹞落,火焰齐发。烧营焚船之妙着。”《火龙神器阵法》,《武备志》上也有类似的记载,《武备志》称之为“飞空击贼震天雷炮”。就设法控制飞行方向和飞行稳定性而言,这也许可说是导弹的雏形。
  5.航空的尝试。美国科学家齐姆(H.S.Zim)在所著《火箭与喷射》(Rockets and Jets)一书中,记述了一个重要的发明故事:“约当十四世纪之末,有一位中国的官吏名叫万户(WanHoo,可能是官名,外国人误为人名),他在一个坐椅的背后,装上四十七个当时他可能买到的最大的火箭。他把自己捆在椅子的前边,两只手各拿着一个大风筝,然后叫他的仆人用火同时把这四十七个大火箭点着。他的目的是想借着火箭向前推进的力量,加上风筝上升的力量飞向前方。”①试验结果当然是失败了。但是这位万户的想法是很先进的,可以说与现代喷气式飞机的飞行、航天飞机和宇宙飞船的升空在原理上是一致的。所以齐姆称他是“第一个企图使用火箭作运输工具的人”,又称他是“第一次企图利用火箭作飞行的人”。万户是最早甘冒风险,敢于为人类航空航天事业献身的先驱者,是一位可敬的英雄。为了纪念他,现代科学家已用“万户”命名了月球背面的一个环形山。
  明代还创制了地雷、水雷和定时炸弹等新型的爆炸性火器。如嘉靖年间(1522—1566),曾铣发明了一种能自动爆炸的地雷。《渊鉴类函》引《兵略纂闻》:“曾铣在边又制地雷,穴地丈许,柜药于中,以石满覆,更覆以砂,令与地平。伏火于下,可以经日。系其发机于地面。过着蹴机,则火坠药发,石飞坠杀人。敌惊以为神。”此后又相继发明了各种样式的地雷,如《武备志》中就载有炸炮、自犯炮、伏地冲天雷、无敌地雷炮、万弹地雷炮等十多种。其中无敌地雷炮用生铁铸造,形如圆球,大者可装火药三至五斗,用坚木封住雷口,并用竹竿由雷中引出火线,埋设于敌方必经之路。待敌进入雷区时,即点燃火线,将地雷引爆,借以杀伤敌人。炸炮是用生铁铸造的踏发式地雷,大小如碗,还附有一种自动的钢轮发火装置。曾铣在西北守边,戚继光蓟镇练兵和守卫长城,都曾大量使用地雷。《熹宗实录》载:天启二年(1622)六月,辽东经略王在晋,“摆设空营大炮,最称便捷。不用火然药线。虏马触机,火即喷爇,贼不及避”。在防御和作战中,巧妙地使用地雷,可收到很好的效果。
  万历时的水底龙王炮,是一种用熟铁为壳,定时爆炸的球形水雷。重四至六斤,内装火药五至十升。雷口插有信香、外壳包有牛脬制成的浮囊,并用羊肠作为通气管通向水面浮筏,以防信香窒灭。施用时在水中顺流漂放,① 刘仙洲:《中国机械工程发明史》,科学出版社1962 年版。
  待接触敌船,信香燃尽后自行引爆①。宋应星《天工开物·佳兵》载:“混江龙:漆固皮囊裹炮,沉于水底。岸上带索引机。囊中悬吊火石、火镰。索机一动,其中自发。敌舟行过,遇之则败。”明代发明的这类能自动爆炸的水雷,如“混江龙”,宋应星评论说:“然此终痴物也”,在实际作战中,恐未得到广泛的运用。
  《渊鉴类函》引《兵略纂闻》:“曾铣在边,置慢炮法。炮圆如斗,中藏机巧,火线至一二时才发,外以五彩饰之。敌拾得者,骇为异物,聚观传玩者墙拥。须臾药发,死伤甚众。”《续通典》也有同样的记载。这是曾铣发明的一种巧妙的也是最早的定时炸弹。
  由于火器的发展,明代军队如水兵营、步兵营、骑兵营、车营等都加强了火器的配备,抛石机等逐渐被管形火器所取代,但总的来说,冷兵器仍占相当大的比重,并且无论射远或近战,还是格斗或护体所用的兵器,都有一定程度的进步。如长兵器中,枪和长柄刀的形制较宋代简化,更加轻便适用。另外,还创制了许多杂式长兵器,如镋钯、马叉、狼筅等。短兵器中的刀,有些在形制上吸取了日本刀的优点,并按步兵、骑兵、刀牌手的特点和战斗要求加以改进,制成各种长刀、短刀和腰刀等。明代的防卫武器,也有所改进与发展,如铠甲改为棉制,减轻了士卒的负荷,盾牌除与长、短兵器并用的以外,还发明了一些能与火器并用的,如虎头火牌、无敌神牌等大型盾牌,用来掩护施放火铳和火箭。此外,自明英宗正统十二年(1447),总兵朱冕创议用“火车备战”以后,直到明末,先后曾试造多种多样的战车,如偏厢车、双轮战车、雷火车、木火兽、万全车、火柜攻敌车、塞门架器车等。其中除用于安营时作掩护或堵塞城门缺口者外,主要是火攻战车,车上装有火箭、火铳等火器,初步做到了火力、防护力和机动力三者的结合,展现了陆战武器设计的新方向。但由于当时火器水平有限,物料也不够坚固,人力、畜力推挽的车辆还要受到地形和道路条件的限制,所以这类战车在实战中往往收效不大,还未得到广泛的运用。
  ① 王兆春:《中国火器史》,军事科学出版社1991 年版,第178 页。
  第九节造纸元代的造纸技术,总的来说进展不大,所造纸张崇尚朴素和实用,因此,除明仁殿、瑞本堂等有限的几种名贵加工纸外,没有太多的创新。到了明代,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尤其是印刷业对纸张的大量需求,造纸业也相应有了发展。当时,不仅政府在各主要纸产地设局造纸,抄造宝钞用纸,票据和公文用纸,以及各种精美的官笺,而且民营槽坊也大为增多,遍布全国各地,尤以江西铅山、永丰、上饶,福建建阳、顺昌,浙江常山、开化、余杭,安徽歙县、休宁、贵池,四川眉山、夹江等地的纸业更为兴旺发达。有些槽坊已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如据记载,万历二十八年(1600),铅山的石塘、陈坊等镇,“纸厂槽户不下三千余户,每户帮工不下一二十人”①。同时还有了较细致的分工,如“每槽四人,扶头一人,舂礁一人,检择一人,焙干一人”②等,这种生产规模和雇用工人的生产方式,已经突破了一般家庭副业的范围。
  明代造纸原料主要有竹、楮皮、桑皮、麻、稻草等。竹纸生产发展最快,已跃居全国纸业前列,其中以福建、江西生产的连史、毛边等产量最大,质量相当不错,价格也比较便宜,因此,深受印书业的欢迎。竹纸生产技术难度较大,但经宋元时期的不断探索与改进,在明代已达到完全成熟的阶段。如宋应星《天工开物·杀青》卷提到“凡造竹纸,事出南方,而闽省独专其盛”,并详细记载了抄造竹纸的方法。福建造竹纸要用青竹经浸沤、捶打、蒸煮而成的熟料,其工艺流程大致为:砍竹→浸沤(将上料青竹截剖成五、七尺长,入塘水浸至百日)
  →槌洗(反复捶打并洗去粗壳与青皮,称为“杀青”,使竹穰形同苎麻)
  →第一次蒸煮(浆石灰水,蒸煮八昼夜)
  →漂洗(取出竹麻,入清水漂塘洗净)
  →第二次蒸煮(浆草木灰水,反复淋煮至十余日)
  →舂捣(舂至形同泥面,使成浆料)
  →漂洗(《天工开物》未载)
  →漂白(将纸浆倒入抄纸槽与水和匀,并使清水浸浮其面三寸左右,再加入纸药水汁)
  →抄纸(在纸槽内将纸浆打匀,然后用纸帘抄纸)
  →压榨去水① 康熙《上饶县志》卷十。
  ② 《铅山县志·食货志》。
  →焙干,最后从焙纸夹巷上逐一将纸揭起成帙,整个造纸过程就完成了。福建生产的连史(原名连四)就是用熟料竹浆制成并在当时大量使用的一种好纸。如果省去以上提到的一些工序,则可制成火纸、糙纸等不同用途的纸张。
  明代在产量和应用广泛性上仅次于竹纸的是皮纸。《江西省大志》详细记述了江西广信府造楮皮纸的技术过程:“槽户雇请人工,将前物料(指楮皮)浸放清流激水,经数昼夜,足踏去壳,打把捞起,甑火蒸烂。剥去其骨,扯碎成丝,用刀锉断,搅以石灰成性,月余,仍入甑蒸。盛以布囊,放于急水,浸数昼夜,踏去灰水,见清,摊放洲上,日晒雨淋,无论月日,以白为度。木杵舂细,成片摛开,复用桐子壳灰及柴灰和匀,滚水淋泡,阴干半月,涧水洒透,仍用甑蒸。水漂、暴晒不计遍数,多手择去小疵,绝无瑕玷。刀斫如炙,揉碎为末,布袱包裹,又放急流洗去浊水。然后安放青石板合槽内,决长流水入槽,任其自来自去。药和溶化,澄清如水。照依纸式大小高阔,置买绝细竹丝,以黄丝线织成帘床,四面用框绷紧。大纸六人,小纸二人,扛帘入槽,水中搅转,浪动搅起,帘上成纸一张,揭下垒榨去水。逐张掀上,砖造火焙,两面纷饰,光匀内中,阴阳火烧,熏干收下,方始成纸。”这是关于当时皮纸制造工艺的最详细的记载。其中提到造皮纸要经过三次蒸煮,两次自然漂白,三次漂洗,另加纸药处理,由此不难想见,这样造出的皮纸必定是洁白、匀细的良纸,这也是制造上等皮纸的技术方法。弘治《徽州府志》和宋应星《天工开物》所载造皮纸方法都没有这样复杂。另外,有学者认为,不仅造皮纸有自然漂白(“曝日”)这道工序,而且造竹纸也应该有,但《天工开物》讲竹纸时没有提及①,也有学者猜测这可能是由于竹纸造法在不同地区并不完全相同或者明代以后又有所改进。关于造皮纸时用布囊盛浆料进行第二次漂洗(“囊湅”)这道工序,《天工开物》所记竹纸造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②明代所造纸张品种繁多,如连四纸、连七纸、毛边纸、观音纸、奏本纸、榜纸、开化纸、绵连纸、藤皮纸、油纸等,仅王宗沐《江西省大志》列举的当时江西抄造的纸就达二十八种。明代还研制出不少著名的加工纸。如宣德年间创制的“宣德笺”,与“宣德炉”和“宣德瓷”齐名。宣德笺有金花五色笺、磁青笺、羊脑笺、素馨纸等,多供内府御用。其中磁青笺是桑皮纸用靛蓝染成深青色,再经砑光制成,颜色犹如明代青瓷,古色古香,光如缎玉,坚韧可宝,非常著名;羊脑笺是对磁青笺的进一步加工,表面呈黑色缎纹,黑如漆,明如镜,且可防虫蛀,更为名贵。宣德宫笺秘法后经谈彝从内府传出,谈彝及其后人在仿制的基础上又有创新,制成了名重一时的松江谈笺。《娄县志》载:“谈仲和笺梼染有秘法,今邑中多业此艺,西门外列肆而售,① 潘吉星:《中国造纸技术史稿》,文物出版社1979 年版,第115—116 页。② 张子高:《中国化学史稿(古代之部)》,科学出版社1964 年版,第145 页。有玉版、银光、罗纹、朱砂、玉青等笺,大而联榜,小而尺牍,色样不一,或屑金花描成山水、人物、鸟兽之形,或染花草,俱极精美。”此外,明代还曾仿制过前代的一些名纸,如唐薛涛笺,宋金粟山藏经纸等。明代的加工纸还有多种,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关于加工纸的制作方法,屠隆《考槃余事》、冯梦祯《快雪堂漫录》以及高濂《遵生八笺》等著作都有一些记述,如关于染葵花笺法、仿制宋笺法、制金银印花笺法、制松花笺法等,虽不周详,但亦为研究我国古代加工纸技术的珍贵史料①。
  ① 戴家璋主编:《中国造纸技术简史》,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4 年版,第176—180 页。第十节印刷刻书之风大盛明代是刻书之风大盛的时期。明太祖朱元璋、成祖朱棣都很重视图书典籍的收集、整理、编撰和出版,内府、部院以及各地藩王府、府司雕版刊书风行一时,私家坊肆也很活跃,因此,明代印刷业日趋发达,至嘉靖、万历年间达到极盛,直到晚明仍盛而不衰。明代印刷业的中心有南北两京、杭州、苏州、建阳、建安等地,明中叶徽州、湖州迅速崛起,甚至后来居上,“近湖刻、歙刻骤精,遂与苏、常争价”②,“今杭刻不足称矣,金陵(南京)、新安(徽州)、吴兴(湖州)三地剞劂之精者,不下宋版”③,形成了新的印刷业中心。所印书籍涉及经、史、地志、文集、宗教、科技、医药、小说、戏曲、制书、类书、丛书等,内容极为丰富,其中尤以《南藏》、《北藏》各六千多卷,《道统》五千多卷,印刷规模最大。所用文字有蒙、藏、女真、西夏、彝等少数民族文字和日、梵、波斯、拉丁等外文。明代在印刷技术方面也有很大进展,如创造了饾版、拱印等方法,彩色套印和活字印刷也更加成熟,从而使中国传统印刷技术达到了新的高峰。
  雕版印刷明代雕版印刷以木版为主。官刻本有内府、司礼监太监掌管的经厂,南北两京国子监以及各部院、藩府、地方府司等刻印的。其中经厂本有《皇明祖训》、《大明律》、《贞观政要》等,版式宽阔,行格清朗,字大楷书,标有句读,且刻印精良,纸墨也选用上品,实际上质量是很好的,并对其他官刻、私刻书籍产生了一定影响①。但经厂本的缺点是校勘不精,存有舛误脱漏,且又出于宦官之手,所以后世藏书家一般都不太重视。各地藩府所刻经史文集,多以朝廷所赐内府宋元版为翻刻底本,刻印极好,且校勘精当,如周藩朱橚所刻《普济方》、秦藩朱惟焯所刻《史记集解索引正义》等,可说是藩府本中的代表作。除官刻本外,明代私人的家刻本早在明初就已兴起。如洪武十年(1377),已有浦江郑济等刻印刘基编选的《宋学士文粹》。明中叶以后,私家刻书更加风行,出现了不少藏书刻书的名家,如苏州袁褧嘉趣堂,无锡的华氏、安氏,钱塘洪楩清平山堂等。明代晚期的常熟毛晋汲古阁更为著名。他不惜重资广求宋元善本,雕板刊行,从万历到清顺治,四② 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甲部经籍会通。
  ③ 谢肇淛:《五杂俎》。
  ① 魏隐儒:《中国古籍印刷史》,印刷工业出版社1984 年版,第95 页。十余年间刻书六百多种,著名的有《十三经》、《十七史》、《宋名家词六十一种》、《汉魏六朝百三名家集》、《六十种曲》、《津逮秘书》等,流传广泛,影响很大。坊刻本书籍一般以出售获利为目的,因此出书较为庞杂,不仅有供士人阅藏的经史文集,也有适应人民大众需要的戏曲、通俗小说和日用百科杂著,其中也不乏内容精采、图文并茂、刻印俱佳的精品。明代雕版书也存在一些显著的缺点,如有些书尤其是官刻本和坊刻本,校订不精,脱文误字相当严重,又如妄改书名和对内容妄加删节,以致失去原貌,以及伪造古书等。
  明代版印除木版外还有铜、锡等金属版。如洪武、永乐时行用的纸币称为“大明通行宝钞”,南京宝钞局有钞匠五百八十名,其规模已相当可观,宝钞印刷数量也很大。当时印钞用的就是铜版。有一块传留至今的明代印钞铜版,现为中国历史博物馆珍藏。此外,大明宝钞上印示:“户部奏准大明宝钞与制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贰佰伍拾两,仍给犯人财产。”但利之所惑,宋元以来就有人制造伪钞,明代也不例外。如“句容县杨馒头出主意,与县民合谋,叫银匠密修锡板,文理分明,与印造纸马之户同谋刷印”①,这种印制伪钞的锡版做得很高明,大概足可乱真,但事发之后,参与者都受到了严厉的惩处。
  彩印明代印刷术的一项突出成就是发明了彩色套印方法。我国元代就已出现了朱墨两色套印的佛经。但在明代前期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这种套印法并未受到重视,直到万历年间,湖州闵齐伋、凌濛初两家才将其广泛应用于刻印书籍,特别是用于刻印经、史、子、集四部古籍。闵、凌两家套印书除两色外,还有三色、四色,甚至五色,如闵齐伋印《三经评注》三色,《国语》四色,凌瀛初印《世说新语》有蓝、黄、朱、墨四色,闵刻《南华经》则多至五色。彩色多用于区分不同学者的评点和批注,以便读者阅读。据统计,闵、凌两家套印书共有一百四十多种①,其中有先秦诸子和史书,还有不少著名的诗文集和戏曲小说。有些戏曲小说还附有彩印插图,延请名家绘刻,秀逸工致,色彩斑斓,可说是版画艺术的精品。此外,明代还首创蓝印,用靛青代黑墨印书。如现存较早的蓝印本有成化十四年(1478)的《灵棋经》等②。蓝印多作初印样本,以便用墨笔校改。万历时,云南丽江木增土司还曾用白色银粉,在瓷青棉纸上印成《大乘观世音菩萨普门经》③。这种银粉① 洪武《御制大诰·伪钞第四十八》。
  ① 张秀民:《中国印刷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第450 页。
  ② 张秀民:《中国印刷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第522—523 页。③ 张秀民:《中国印刷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第522—523 页。印独具一格,在印刷史上甚为罕见。
  饾版和拱花彩印版画技术也是在万历时发展起来的。最初的彩色套印,是用几种颜色涂在同一块雕版上,如在花上涂红色,叶上涂绿色,枝干上涂赭色等,然后伏纸刷印。现存较早的彩印版画,例如万历年间徽州歙县程氏滋兰堂所刻《墨苑》中的“天姥对庭图”,万历刻本《花史》等,就是采用这种方法印制的。但这种印制方法并不容易取得理想的效果。于是,又有人发明了“饾版”和“拱花”,这是明代版画彩印技术方面的又一项杰出成就。“饾版”是将彩色画稿勾描下来,然后根据画的本身,分若干部分,刻成几块甚至几十块版来表现原作的各种色彩及其深浅浓淡,再逐色由浅入深依次套印。这样印出的作品效果极好,几与原作无异。“拱花”就是凸印,即将雕版加力压印在纸上,使花纹凸起。拱花方法适用于表现行云流水、花叶的脉络及鸟羽、衣纹等。现在可见的早期饾版拱花印本有天启年间江宁吴发祥在南京所刻《萝轩变古笺谱》,以及原籍徽州休宁后移居南京的胡正言,在天启至崇祯年间刻印的《十竹斋画谱》和《十竹斋笺谱》等。这些印本,绘刻精美,施墨着色也很考究,阅看时确实使人赏心悦目。
  活字印刷明代的活字印刷术比宋元时期有较大的进展,尤其是万历及以后,木活字印刷更为流行。当时南京,江苏苏州、常州、常熟,浙江杭州、湖州,福建建宁、福州,四川成都,以及江西、云南等地,都曾刊印过木活字印本。所印有《史记》、《历代史书大全》、《函史》、《西京杂记》、《黔南类编》、《文心雕龙》、《古文会编》、《国朝文纂》、《栾城集》、《曹子建集》、《武备志》、《太平广记》等各类书籍,木活字本《鹖冠子》尤为著名,曾用作清代《四库全书》的底本。此外,南方有些地方还开始用木活字来排印家谱。据统计,明代木活字本有书名可考者约有一百余种①。
  除木活字外,明代还创用或发展了铜、铅、锡等金属活字印刷术。陆深在《金台纪闻》中提到:“近日毗陵(今江苏常州)人用铜、铅为活字,视板印尤巧便,而布置间,讹谬尤易。”陆深的这部著作撰写于弘治十八年至正德三年(1505—1508),虽然他是反对使用铜活字和铅活字的,但至少说明当时已在常州使用了这两种活字。铜活字在我国究竟创用于何时,迄今尚无确论。根据现有资料,一般认为,铜活字印刷以无锡华氏为最早。据载,① 张秀民:《中国印刷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第680 页。
  华燧“少于经史多涉猎,中岁好校阅同异,辄为辨证,手录成帙。遇老儒先生,即持以质焉。既而为铜字板以继之,曰:吾能会而通矣,乃名其所为‘会通馆’”②。他书亦有类似记载,文字略有不同,如“既乃范铜板锡字,凡奇书难得者,悉订正以行”③。华燧会通馆最早用活字铜版印的书有弘治三年(1490)刊印的《宋诸臣奏议》,后来又印有《锦绣万花谷》、《容斋随笔》、《百川学海》、《九经韵览》、《文苑英华纂要》、《音释春秋》、《古今合璧事类前集》等。其父辈华珵“又多聚书,所制活板甚精密,每得秘书,不数日而印本出矣”④,以活字铜版选印有陆游的《渭南文集》、《剑南续稿》等。华燧之侄华坚兰雪堂活字铜版印有蔡邕、白居易、元稹等的诗文集,以及《艺文类聚》等。这些铜活字本都很著名。无锡安国是嘉靖年间继华氏而起的著名出版家,用铜活字刊印有《东光县志》、《吴中水利通志》、《春秋繁露》等。此外,在常州、苏州、南京、浙江、福建等地也都有用铜活字刊印的书籍。据统计,明代铜活字本可考者约有六十余种①。关于铜活字印刷术,前面引文提到华燧“范铜板锡字”,有人认为应是以铜为版,以锡为字,并非铜活字,也有人认为华燧制有铜活字还制有锡活字,当然也可能文献记载或传抄有误。究竟何以为是,还有待进一步的证据和研究。
  关于我国自创的铅活字,除陆深所记者外,还未找到更多的文献记载,也没有发现传世的常州铅活字本,所以对此尚缺乏了解。关于锡活字,元代王祯曾提到“铸锡作字”,但锡活字印刷未能获得成功。明代华燧“范铜板锡字”,具体情况如何,已无从知晓。另外,据说有位波斯商人嘉奇·默德在意大利参观一家印刷所时,他看到的锡活字同中国的很相像。无论如何,元明时期我国已创用了铅、锡活字,到了清代则成功地运用于印刷实践。利玛窦、金尼阁等西方传教士来华,曾带来不少用皮面装订的西洋书籍,其纸张、印刷和装订方法等都与中国书有所不同,这虽然引起中国一些士大夫的惊奇,但对当时的印刷技术并没有产生什么影响。
  ② 邵宝:《容春堂集》“会通君传”。
  ③ 华诸:《勾吴华氏本书》“华燧传”。
  ④ 康熙《无锡县志》卷二二。
  ① 张秀民:《中国印刷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第691 页。
  第十一节制瓷中国瓷器的发展,到明代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江西景德镇已成为全国制瓷业的中心,从事瓷业生产的人数达十余万人,官窑、民窑都极为兴旺。明万历时人王世懋在《二酉委谭》中记录了当时景德镇的繁荣景象:“万杵之声殷地,火光炸天,夜令人不能寝。戏呼之曰四时雷电镇。”景德镇所产的瓷器,数量大,品种多,质量高,畅销国内外。
  明代青花瓷在元代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成为景德镇瓷器生产的主流,曾大量输出国外。永乐、宣德青花瓷,以其胎、釉精细,青色浓艳,造型多样,纹饰优美,制作规整而负盛名。着色剂用料基本为进口的“苏麻离青”。这种青花料含锰量较低,因而可减少青色中的紫红色调,在适当的火候下,能烧成像宝石蓝一样的鲜艳色泽。但同时由于含铁量高,往往会在青花部分出现黑疵斑点。这种自然形成的黑斑,和浓艳的青蓝色却又相映成趣,被视为无法模仿的永乐、宣德青花瓷器的“成功之作”。
  明代的彩瓷,是中国制瓷走向黄金时代的重要阶段。它的突起,使以往一贯占统治地位的颜色釉逐渐退居次要地位,同时也使某些历史名窑,如以烧造青瓷而闻名于世的龙泉窑以及铜红釉的发源地河南禹县钧窑等从此陷入一蹶不振的地步。成化时期的斗彩,是彩瓷的代表,它开创了釉下青花和釉上多种彩色相结合的新工艺,主要着色剂为铁、铜、钴、锰,但运用不同的选料和配比,做出了鲜红、油红、鹅黄、杏黄、姜黄、水绿、叶子绿、松绿、孔雀绿、孔雀蓝、葡萄紫等绚丽的彩色,大大丰富了瓷器的装饰内容和装饰手段。到了明代嘉靖、万历年间,在成化斗彩的工艺成就基础上,又发展成了著名的青花五彩瓷器,青花五彩浓艳热烈,填笔简朴自然,也曾盛极一时。
  明代景德镇的单色釉瓷器也有很大的发展。明初永乐烧成的白瓷,代表了中国制瓷史上白釉的最高水平。永乐白瓷胎薄如纸,洁净如玉,几乎只见釉不见胎,能映见手指螺纹,胎上划纹更清晰可见。因其薄如卵壳,故称之为“卵幕”。其釉细腻莹润,微闪肉红色,给人以甜的感觉,又称“甜白”。永乐、宣德时期出现的霁红和霁蓝,代表高温单色釉瓷取得的辉煌成就。霁红又称祭红、积红、宝石红,是以铜为着色剂的高温釉,在强还原气氛中烧成,技术难度很大,可谓中国古瓷技术中的一项绝技。霁蓝是以钴为着色剂的一种高温石灰碱釉。宣德的霁蓝独树一帜,釉色如蓝宝石,釉质肥腴。明代低温单色釉最突出的成就是成化孔雀绿(法翠)和弘治黄釉。前者是一种以铜为着色剂的色釉,烧成工艺始于成化,但明代的孔雀绿器以正德时期为多,这种绿釉呈色碧翠雅丽,与孔雀羽毛的色泽很相似。弘治黄釉的色调是纯黄色,达到了历史上低温釉的最高水平,其釉色滋润明洁,有如初开的葵花,娇嫩晶莹,故有娇黄之称。它是一种用含铁的天然矿物作着色剂的低温铅釉。
  明代除景德镇外,还有不少地区生产瓷器。福建德化的白瓷就享有很高的声誉,这种白瓷质地细腻,透明度好,白中透红,被称为象牙白、猪油白、葱根白、建白、中国白等,是当时中国白瓷的代表作品。广东饶平地区的青花、惠阳窑仿龙泉青瓷等,在明代均负有盛名。山西磁州窑系的白釉黑花瓷、黑釉瓷器仍大量生产。明代的龙泉青瓷,仍继续烧造,在明初全国制瓷业中也还占有一定的地位。
  第十二节漆器髹漆技术的进展天然漆亦称大漆、生漆,是漆树分泌的汁液,其中含有漆酚、漆酶、含氮物质和树胶质等成分。漆通过适当加工,涂刷在车辆、用具等物体的表面,可形成一层光亮的薄膜。这种漆膜非常坚牢,并且不怕日晒水烫,具有耐高温和抗腐蚀的优良性能。如果在漆液中加入各种颜料,还可以配制出不同的色漆,以增加漆器的装饰效果。中国用漆的历史是很悠久的。早在新石器时代,人们就已初步认识了漆的性能并用以涂饰器物。此后历经商周、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漆器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分工更加细密,漆器工艺也获得全面发展,从而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手工业部门。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国的漆器生产继续发展并有所创新。如夹纻技术在战国时已经出现,至汉代而盛行。这种技术是先用泥塑成底胎,然后在底胎表面糊裱几层麻布再加以髹饰,最后除去泥胎,即可制成坚实轻巧的夹纻漆器。汉代以前,夹纻大多为杯、奁、匣等形状比较简单的器物,魏晋南北朝时期则已能制作外形多变、体态较复杂的中空造像,如塑制高达一丈八尺的大型佛像,这是夹纻技法的重要的新成就。宋元后所谓“布心纸胎”、“重布胎”以及清代以来且至今仍为人们所称道的脱胎漆器,实际上都是夹完好纻,只不过名称和胎骨用料稍有不同而已。北魏贾思勰在《齐民要术》一书中还列有专条介绍保护漆器的方法,反映了当时对漆的性质的认识以及在漆器使用和保护方面的宝贵经验。
  隋唐以后,瓷器迅速兴起,逐渐取代了日用漆器,但漆器作为轻巧美观的生活用品尤其是作为精美的工艺品,仍然受到人们的喜爱,其工艺技术也有明显的进步。如唐代创制了剔红漆器。剔红,即雕红漆,是以银朱调成朱漆,把朱漆层层涂在木或其他材料制成的胎骨上,然后用刀雕刻出深浅不同的花纹图案,使之呈现出立体感。剔红漆器的漆层有多有少,唐代属于剔红的草创时期,漆层较少且花纹大多较低平,明清剔红的漆层则有多到五六十道甚至百道以上的。唐代的金银平脱器也非常著名。“金银平脱”就是先将金银箔雕切成花片和鸟兽等图像薄片,有的还要在其上加刻花纹,以胶漆粘贴在器物表面,然后上漆若干道使其与漆地齐平再打磨抛光。这样制成的金银平脱器,漆面闪现出光亮的金银花纹,更显华贵考究。据文献记载,唐代有平脱屏风帐、平脱盘、平脱盏、平脱胡平床等,传世实物有金银平脱镜以及现藏于日本奈良正仓院的金平脱古琴等①。
  宋元时期漆器品种增多,剔红、剔犀、螺钿嵌饰、戗金等髹饰技艺也大为提高和更加纯熟,其中尤以雕漆的成就最为突出。雕漆可细分为剔红、剔① 王世襄:《髹饰录解说》,文物出版社1983 年版,第107 页。
  黄、剔彩、剔犀等。如宋代的剔红亦称雕红,比唐代剔红更为精细。宋内府所用剔红漆器,有的用金银做底胎,雕工精巧,剔刻刀口显露出灿烂分明的金银胎色,尤其名贵华美。明代张应文提到:“宋人雕红漆器,宫中所用者多以金银为胎,妙在刀法圆熟,藏锋不露,用朱极鲜,漆极厚而无敲裂,所刻山水、楼阁、人物、鸟兽,皆俨若图画,为佳绝耳。”①剔犀,近世通称“云雕”,是在器物上用两种或三种色漆逐层涂刷,并涂至相当的厚度,然后剔刻出回文、云钩等花纹图案,在刀口断面可见不同的色层。1977 年江苏武进出土的南宋剔犀执镜盒,圆形带柄,木胎,在褐色漆地上用朱、黑、黄三色漆更叠髹制堆积成层,用刀剔出八组云纹,刀口显露不同漆色,这是现在已知最早的剔犀漆器。元代剔红和剔犀继承和发扬了前代的漆艺成就,故宫博物院藏著名匠师张成造栀子纹剔红盘,杨茂造观瀑图剔红八方盘,安徽省博物馆藏张成造剔犀盒,都是传世的元代雕漆精品。螺钿漆器是用经过研磨和裁切的蚌壳薄片制成人物、鸟兽、花草等形象,以之作为镶嵌纹饰的漆器,且有厚螺钿与薄螺钿之分。厚螺钿漆器起源很早,如洛阳西周墓出土的嵌蚌泡漆托,三门峡虢国墓出土的嵌蚌泡漆豆,一直到唐代漆背嵌螺钿铜镜,晚唐五代间花鸟纹嵌螺钿黑漆经箱等,都属于厚螺钿一类。薄螺钿漆器以前多认为始于明代,1970 年在北京后英房元大都遗址发现了广寒宫图嵌螺钿黑漆盘残片,表明元代薄螺钿技法已经相当成熟,但迄今还仅此一例。关于元代漆艺、陶宗仪《辍耕录》卷三十对黑光、朱红、鳗水三种漆器的做法和戗金银法等,有较详细的记载,这是研究漆器发展史应予重视的较早的重要文献。
  明代漆器和黄成《髹饰录》明代是漆器生产有更大发展、漆器技术达到高峰的时期。当时官办和民营漆器制造业都很兴旺发达。如明宫廷内官监下设油漆作,御用监有专人负责造办螺钿等漆器,内府供用库还特设丁字库,常贮生漆、桐油等物,在永乐至宣德年间(1403—1435)又开设果园厂,调用著名漆工,专门制作漆器。民营油漆作坊也分布很广,如浙江嘉兴、安徽新安、山西新绛,以至北京、扬州、苏州、云南、四川等都是重要的漆器产地。明代漆器品种已很齐全,主要有一色漆器、罩漆、描漆、描金、堆漆、填漆、雕填、螺钿、犀皮、剔红、剔犀、款彩、戗金、百宝嵌等。其中如嘉兴和新安的剔红,苏州和北京的描金,扬州的薄螺钿和百宝嵌,新绛的雕填和剔犀,云南大理的雕漆等,都名重一时,具有很高的艺术水平。明代漆器不仅品种繁多,色彩绚丽,图案精美,而且刻花、雕琢、镶嵌和仿塑瓜果、花卉、飞禽、走兽及亭台楼阁等,也无不精工,髹饰工艺已达到完全成熟的阶段。如传世的宣德林檎双鹂① 张应文:《清秘藏》。
  图剔彩捧盒,木胎,色漆层次为红、黄、绿、红、黑、黄、绿、黑、黄、红、黄、绿、红,共四色十三层,刀法圆润,图案生动,色彩为刻后磨显,雅丽多变,可说是明代剔彩器中罕见的作品。又如进狮图剔红圆盒,锡胎,漆色鲜红,上刻一彪形大汉,高颧钩鼻,须髯卷曲,耳穿大环,戴皮帽,插长雉尾,两袖飞扬,作叱喝之势,旁一雄狮,回头奋爪,奔驰欲前。整个图案人兽神情飞动,刻工简练,是明代别具风格的剔红精品①。明末清初扬州著名漆工江千里所制漆器,驰名当世,有“家家杯盘江千里”之誉。传世的江千里云龙海水纹螺钿漆盒,是他的一件代表作,也代表了当时薄螺钿漆器的最高水平。清代除宫廷设有漆作(漆器工场)外,民间漆器生产也有所发展。在髹漆工艺方面则全面地继承了明代的技术,有些品种如百宝嵌、薄螺钿、剔红等做工更加精致纤巧,后来甚至趋于繁琐拘敛。漆器产地与明代相比变化不大,但盛衰和质量略有不同。比较突出的是福建脱胎漆器和北京的雕漆大有后来居上之势,至现代仍盛而不衰。此外,如广东阳江漆器以牛皮作胎,贵州大方漆器以马皮作胎等,防潮防水,坚固耐用,独具风格。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善于制作漆器,如彝族、傣族、高山族所制高脚盘、木勺、酒具、皮甲、皮盾、弓箭壶、马鞍等,一般用黄、红、黑等色漆描绘几何图案,纹饰古朴,风格粗犷,色彩对比强烈,可说是独树一帜,颇受使用者和收藏者珍爱。
  明代黄成所著《髹饰录》,是中国也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漆工技术专著。黄成,字大成,安徽新安人,是明穆宗隆庆年间(1567—1572)的著名漆工。他技艺高超,尤精于剔红,并且“精明古今之髹法”①,《髹饰录》就是他系统整理和总结前人及自己的实践经验而写成的。此书在天启五年(1625)又经嘉兴漆工杨明(字清仲)逐条加注,并撰写了序言,内容更加丰富翔实。《髹饰录》分乾、坤两集,共十八章,一百八十六条。乾集主要讲述制作漆器的原料、工具和设备,以及漆工容易犯的各种毛病和原因;坤集主要讲述漆器分类和各类的不同品种,以及漆器的制作、髹饰和修复方法。《髹饰录》的突出贡献是根据漆器特征和工艺特点为髹饰工艺提出了比较合理的分类体系,同时也为品种繁多的漆器定名提供了比较可靠的依据。这部著作虽然讲的是明代漆器但又不限于明代,往往上溯古法,描述唐宋或更早的制作,因而它也是研究漆工史的重要文献。《髹饰录》用相当多的篇幅来叙述各种漆器的形态和作法,其中有不少是现已失传的品种,这类材料无疑是很宝贵的;书中关于漆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漆器生产的基本工艺流程和应避免的弊病等方面的内容,也都很有参考价值,以上这些对挖掘、整理、继承和发展传统漆器工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①。《髹饰录》作为我国现存唯一的① 王世襄:《髹饰录解说》,文物出版社1983 年版,第122 页。
  ① 黄成:《髹饰录》杨明序。
  ① 王世襄:《髹饰录解说》前言,文物出版社1983 年版。
  古代漆工专著,很可惜在国内早已失传,三四百年来只有一部抄本保存在日本。直到1927 年,此书才由朱启钤先生根据日本抄本刊刻行世。1983 年文物出版社出版的王世襄先生所撰《髹饰录解说》,对此书作了精辟的注释和讲解,并引用考古发现和传世漆器二百十三件,插图三十幅,书后附漆工术语和漆器门类表,使之内容更加详明完备,现已成为这一领域公认的经典之作。除了《髹饰录》以外,曹昭《格古要论》和方以智《物理小识》卷八等,关于漆器也都有较详细的记载。
  中国漆器在国外的流传中国的漆器及其制造技术,早在汉代以至唐宋时期就已相继传到朝鲜、日本、缅甸、印度、泰国以及东南亚、中亚、西亚各国,并在当地逐步形成了自己的漆器行业。如朝鲜平壤古代乐浪郡遗址曾出土了彩绘神仙龙虎盘等许多中国汉代漆器。在唐代,中国大量漆器以及夹纻造像、金银平脱、螺钿等髹饰技法流传日本,奈良正仓院现藏有金平脱花鸟纹八角镜、盒、古琴等唐代漆器,奈良唐招提寺供奉有鉴真圆寂时其弟子制作的夹纻“鉴真坐像”。宋元时期浙江杭州、温州的雕漆,嘉兴张成的剔红,也曾传至日本,备受推崇,如京都龙翔寺珍藏张成款绶带鸟纹香盒,被日本指定为国宝。明代永乐年间中国使臣出访日本也曾带去大量漆器。而日本在仿制中国漆器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形成了自己的风格,并反过来回传中国,对中国髹漆工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明代杨埙、方信川、蒋回回等都是仿制日本描金洒金等漆器的著名漆工。《新唐书》卷二二二《骠国列传》提到,骠国(缅甸)国王雍羌曾派遣其弟舒难陀率国家乐队至成都,他们所用乐器中的牙笙、三角笙等都作了髹饰。缅甸与我国云南接壤,两国之间无疑会存在髹漆工艺方面的交流。
  我国的漆器还曾经由波斯和阿拉伯国家传入欧洲。从十六世纪到十八世纪,荷兰、英国、法国等国商船又曾将中国漆器直接运往欧洲,深受欧洲各国人民的欢迎。当时传入欧洲的漆器大多是屏风、家具和花瓶、酒具、茶具等,其中不少珍品现藏于欧洲各国的博物馆内。康熙时法国传教士李明等还曾在寄回本国的书信中介绍了中国漆器生产技术的情况。欧洲一些国家也曾仿制中国漆器,但直到十八世纪,法国、丹麦、奥地利、英国等国的漆器才有了较迅速的发展。随着近代化学工业的兴起,出现了各种化学合成漆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中国天然漆及传统漆器尤其是漆工艺品的一些优良性能和装饰效果,仍然是合成漆所难以企及的。
  第十三节煤炭明代采煤业的发展煤炭业在宋代发展到一个高峰之后,进入元代没有明显的变化,只是用煤更加普遍。对此,元代来华的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1254—1324)、摩洛哥旅行家伊本·拔图塔(1304—1377)都有过描述。《马可·波罗游记》中这样写道:“整个契丹省到处都发现有一种黑色石块,它挖自矿山,在地下呈脉状延伸,一经点燃效力和木炭一样,而它的火焰比木炭更大更旺。”①伊本·拔图塔在他的旅游见闻中说:“中国及契丹之居民,不用木炭,而用一种异土,以作燃料。此种之土,乃天然之产。..燃时亦与炭同。火力比炭尤烈。”②马可·波罗来自欧洲,在中国做官和游历达十七年之久,到过陕、甘、晋、冀、鲁、苏及新疆等省区,伊本·拔图塔一生遍游穆斯林世界,到过印度、锡兰和中国的许多地方,这两位见多识广的欧非旅行家,看到中国采煤、用煤那样普遍,几乎到了“到处都有”的地步,非常惊叹。但是,在他们的语言文字中却尚未有“煤炭”一词,只能称煤为可燃烧的“黑色石头”或可作燃料的“一种异土”。从这里我们也可以作一简单推论,欧洲、非洲及亚洲的印度等国,在十三至十四世纪时,用煤远远不如中国普遍,这些地区和国家的用煤历史不会比中国更长,从而间接说明,中国是世界上发现和利用煤炭最早的国家。
  古代采煤业到了明代有了大的发展,现今探明的煤田,当时差不多都已进行了初步的开采。不仅盛产煤炭的北方数省如山西、河南、河北、山东、陕西等省的煤炭已得到开发,而且南方数省如江西、安徽、四川、云南等省的煤炭也得到了开发。煤炭成为市场上的重要商品,成为人民生活和社会生产不可缺少的燃料和原料。正如明代科学家李时珍(1518—1593)在《本草纲目》中所说:“石炭,南北诸山产处亦多。..今则人以代薪炊爨,锻炼铁石,大为民利。”①明代煤炭业的大发展有下述几个原因:第一,社会比较安定,为煤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社会对煤炭的需要量急剧增加,为煤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明代,一方面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经济有较大发展,与燃料密切相关的冶金、陶瓷、制盐、砖瓦等手工业发展较快;另方面,人口增加,森林资源减少,人们仰赖柴薪取暖、炊爨越来越困难,尤其城镇居民,困难更加突出,发展煤业,势在必行。
  第三,明代统治者把解决燃料问题看作是关系社会安定的大事,采取了① 《马可·波罗游记》第2 卷,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 年版。
  ② 转引自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篇》第三册。
  ① 李时珍:《本草纲目》卷九“石炭”。
  一些鼓励开发煤炭的措施。如放宽对煤炭开采的管制,减收或免收煤税,对受灾煤窑进行抚恤等。
  第四,开采技术进一步完善,为向地层纵深处采掘煤炭提供了可能。
  明代采煤技术中国古代煤炭开采与加工利用技术,经过长期的发展到明代已形成了自己的完整的技术体系,并见之文献记载,如:1.找煤。这是在对煤的性质、埋藏规律有了一定的认识后才能进行的。
  明代,已能从煤岩学的角度对煤进行分类。明人崔铣在《彰德府志》中讲:“炭有数品,其坚者为石,软者为烸。”即指按硬度分,煤可分为石炭与烸炭两种(烸——煤的古字)。宋应星在《天工开物》中,对煤按块度进行了分类,并对煤的分布作了描述:“煤有三种,有明煤、碎煤、末煤。明煤大块如斗许,燕齐秦晋生之。..碎煤有两种,多生吴楚,..末煤如面者,名曰自来风。”明末孙廷铨在《颜山杂记》中讲:浅部的煤“其色蒙”,深部的煤“其色晶”。明代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已能通过视石、查矿苗、观察地表植被的方法去找煤。
  视石,即看土石是什么岩层,什么颜色,判断其有无煤。《颜山杂记》中讲:“凡脉炭者,视其山石,数石则行,青石、砂石则否。”意即有页岩(数石)的地方,往往有煤脉存在,有石灰岩(青石)的地方则没有煤。这种判断,符合一般的煤层埋藏规律,但也有例外。找煤不仅要看石质,还要看土色。《天工开物》讲:“凡取煤经历久者,从土面能辨有无之色。”经验表明,煤层距地表较近时,可使表土变黑,所以黑土成为找煤的标志。查矿苗。不少地方的煤层直接出露于地表,这种现象古人称之为煤苗,今人称之为露头。从煤苗(露头)开始,查找煤脉是最简便而有效的找煤方法。《颜山杂记》讲:“查其土有黑苗”,就可找到煤。方以智(1611—1671)在其《物理小识》中也记有“外记孛露,有土能燃”的找煤常识。
  观察地表植被找煤,是根据一些地区煤层与植物生长的关系而总结出的找煤方法。有些地区,含煤地层不生草木,故有无草木或草木是否茂盛,可作为判断该地区是否有煤的一个标志。宋应星在《天工开物》中讲:“凡煤炭不生茂草盛木之乡”,“南方秃山无草木者,下即煤”,这是符合他家乡江西一带情况的。有些地区则在含煤地层上面多见某种植物,故可把这种植物作为找煤的指示植物。
  明代不仅有在地面找煤的丰富经验,而且有了在地层深处找煤的知识,已懂得煤系地层的断层和煤尖灭现象,孙廷铨在《颜山杂记》中说:“脉正行而忽结,磻石阻其前,非曲凿旁达不可以通,谓之盘锢;脉乍大乍细,窠窠螺螺,若或得而骤竭,谓之鸡窝,二者皆井病也。”
  2.井筒开凿。有三种方式:一是浅部直接挖坑,露天采取,古称炭穴;二是沿煤层露头向深处打平峒或挖斜井;三是开凿竖井。开凿井筒,讲究位置准确,偏斜度小,坚固牢靠。这在明代《颜山杂记》中都有记述:“凡攻炭,必有井干,虽深百尺而不挠。”“视其井之干,欲其确而坚也。否,则削。”为了保证井筒坚固牢靠,《颜山杂记》又说:凿井必须“避其沁水之潦”,注意“井病”(指断层和鸡窝煤),注意“测石之层数”。意即说,开凿井筒要重视地质条件,不可在含水大、有断层的地方开井,凿井时还要准确测定岩石和煤层的层数。
  3.巷道部署。井筒开凿至煤层后,就要布置和挖掘巷道,准备采煤工作面。明代已经懂得根据煤层的走向、倾角和厚度布置上山、下山和运输、通风巷道。这在孙廷铨《颜山杂记》中有明确记载:“已得炭然后旁行其隧”,“井得炭而支行”(“隧”指主要巷道,“支行”指由主巷到工作面的小巷道)。“其行隧也如上山,左者登,右必降,左者降,右必登,降者下墄,登者上墄,循山旁行而不得平,谓之反墄(墄指阶齿)。”其意思是讲,要想采出不同位置的倾斜煤层,需要布置上山或下山,与采煤工作面连系。古代煤窑,通常采掘合一,掘进巷道也就是采煤。明代的巷道延深可达数十百丈①。掘进巷道(往往即是采煤)所用的工具主要有凿、锤、镐、钎。
  4.井下支护。为了防止巷道和工作面塌落冒顶,支护是重要的。古代支护方法基本可分为人工支护和留煤柱支护。煤层及其围岩较软、较破碎时,用人字形木支架或二柱一梁木支架或方框支架支护。若煤及其围岩较坚硬时,一般不加支护或留煤柱支护。
  5.井下运输。古代煤窑井下运输主要靠人背、肩挑,到明清时期,还用一种拖筐(或拖车)运煤。拖筐形似船形或长方形,用竹制或木制。有些木制拖筐下面还钉有铁条(拖条),使运输煤更为方便省力。
  6.矿井通风。一般采用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自然通风又分为单井筒通风和双井筒通风。双井筒通风较为普遍。明代《颜山杂记》对双井筒通风作了明确的记载:“是故凿井必两,行隧必双,令气交通,以达其阳,攻坚致远,功不可量。以为气井之谓也。”专门用作通风的出风井,通常选择在较高处(进风井在低处),这有利于自然风流的流动。
  单井筒通风,多采用表风法,即在井筒的一角,用片石砌成一个三角形的回风道,回风道高出井筒,形如烟囱,名曰“噘咀”。风从井口进入井下,到采煤工作面,再经过用表墙隔出的回风道,由噘咀流出。单井筒通风最简单的方法是将一竹筒(南方有一种径粗如碗的竹子,凿去中节)放入井中,竹筒高出井口,井下即可形成自然风流,由竹筒抽出瓦斯等废气。这在宋应星《天工开物》一书内的采煤图中,作了形象的说明。
  人工通风的办法,主要是用风车、风柜、风扇、牛皮囊等往井内扇风。
  人工通风对浅部采煤有效。
  ① 崔铣:《彰德府志》卷八。
  7.提升与排水。古代煤窑的提升工具主要是桔槔、辘轳、绞车。使用辘轳、绞车,既可用人力也可用畜力。明代《天工开物》已有关于牛拽辘轳的记载:“井上悬桔槔、辘轳诸具,制盘架牛,牛拽盘转,辘轳绞縆,汲水而上。”提升工具,可提煤也可提水。盛水器具,古代多用牛皮囊(牛皮包),因其坚韧耐磨,盛水较多。古代南方也用唧筒(有的地方称水龙)排水。《天工开物》讲:“井及泉后,择美竹长丈者,凿净其中节,留底不去,其喉下安消息,吸水入筒。”
  8.矿井照明。古煤窑浅部挖煤多用明火油碗、油盘。但随采深增加,瓦斯增多,极易引起爆炸,遂给灯加罩。明代《本草纲目》的采煤图中,立柱上挂吊的矿灯已有灯罩。矿灯既是照明工具,又是检测通风情况的工具。《颜山杂记》讲:“凡行隧者,前其手必灯,而后之。”意即说,在矿井下走路必须一手在前拿灯,看情况有无变化,然后前进。因为通风良好,则风量足,灯火亮,反之则灯火变暗乃至熄灭,这是危险的信号。这种通风不良的现象,矿工叫做憋气、煞气、闷亮。
  中国古代煤炭技术的发展中国古代煤炭技术的发展,到了清代晚期,达到了高峰,就古代手工操作技术而言已非常完善。古代长期形成的传统煤炭技术,有些直到近现代仍在使用。譬如传统炼焦方法,现今有的地方仍在应用。我国传统炼焦方法主要有圆形炉炼焦法与长方形炉炼焦法两种。长方形炉练焦法在清末萍乡煤矿得到重要改进,使炼焦时间减少一半,炼出的焦炭质量可以和西方洋法炼出的焦炭媲美,一时名扬中外。萍乡长方炉炼焦时间三天,出焦率六成以上,每座炉一次可炼焦二十吨。其建炉方法如下:长方形炉底略高于地面,用砖铺平,四周筑土墙,墙脚深约一尺,墙高三尺、厚一尺四寸。炉宽八尺,炉长三五丈至八九丈均可。火门对称修筑,火门间距约三尺。火门形状,外方内圆,外大内小。外火门高一尺四寸、深七寸、宽一尺,门下距地面三寸,内火门在外火门内层土墙上,偏凿圆孔,孔径六寸,斜上通入炉中,上沿约与外火门相齐。炼焦程序是,首先装末煤一尺三四寸,再用砖坯叠砌火路,使之四通八达,但每一相对火门的火路必须对直。尔后,在每两相对的火门炉中心的火路上面,用砖砌一方形烟囱,而靠两头横墙边亦砌一烟囱。各烟囱下的火路成一直线。烟囱砌好后,用炉灰或洗矸石末铺盖三寸,使除火门烟囱外无漏风处。再后用煤泥炭饼、木柴引火。各火门之火力宜猛,不可间断。晴天约七八小时,阴雨天约十二小时,各烟囱便有红火冒出,此时各火门用砖封闭。当视烟囱已无烟,火色红白时,便可拆卸烟囱、火路,随之覆盖细灰,勿使进风,约过十二小时,用水浇湿面灰,以熄余火,再过六小时即可取焦①。
  ① 参见俞燮堃:《萍矿土法炼焦附土说》,1907 年活字本,第11—16 页。第十四节石油天然气明代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首先表现为凿井技术的发展。明代凿井技术继宋卓筒井发明以来,有很大进步,凿井技术逐渐趋于程序化。据《蜀中广记》等书记载②,当时凿井程序大致可分为选井位、立石圈、凿大窍、扇泥、下竹和凿小窍六道工序。
  凿井前先请有经验的山匠来选井位,这需要丰富的地质学知识,当时工匠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基本掌握这些知识。井位选好后,为了防止表层泥土的垮塌,必须“尽去面上浮土,不计丈尺,以见坚石为度”③。然后将事先准备好的外方内圆的石圈下入挖好的坑中,层层相垒筑成井筒。接着用大铁钎为钻头,进行顿钻。大铁钎“扁竟七寸,有轮锋,利穿凿”④,人们用杠杆原理提起,放下大铁钎,使它上下运动,凿穿岩石,为了防止井径弯曲,凿井时必须时常转动钻具,这与现代钻井中大钳的作用相当。凿井过程中,还要向井内灌水或利用地下水,与凿碎的岩屑混合成泥浆,便于泥筒汲取。此外,还可以冷却、润滑钻头以加快钻进速度。每当钻井一二尺后,就要用扇泥筒扇泥。这样钻凿与扇泥交替进行,凿到二三十丈深,“见红石岩口,大窍告成”⑤。然后开始下套管,使“四溃淡水障阻,不能浸淫”①。最后再以小铁钎为钻头钻进,直至完井。钻井工艺的程序化,为钻井向深部地层发展创造了条件。
  凿井技术的程序化迫切需要固井技术和治井技术的发展,因此固井技术和治井技术的进步,也是这时期钻井技术发展的标志。
  明代的井,“浅者五六十丈,深者百丈”②,约合今制155.5 至311 米,井深比宋元时期有明显增加。套管必须下到红石岩层,深度达“二三十丈(约今62.2 至93.3 米),这样套管所承受的拉力、内部液压力和外部挤压力加大,需要强度较高的套管柱。宋代所用楠竹的强度显然适应不了凿井深度的猛增。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摸索出石料、圆木代替楠竹制套管技术,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如在井的上部用外方内圆的石圈,筑成石质的套管,这种套管不易变形,强度大;在土层之下,用竹木为套管,一般采用松木或柏木等木质坚硬且耐腐蚀的材料,按井径大小,剖开圆木,“挖空如竹,合而束之”,然后“以麻合其缝,以油灰衅其隙”③。油灰是用桐油和石灰混合制② 马骥:《盐井图说》,原著已佚,《蜀中广记》等书有引文。
  ③ 马骥:《盐井图说》,原著已佚,《蜀中广记》等书有引文。
  ④ 马骥:《盐井图说》,原著已佚,《蜀中广记》等书有引文。
  ⑤ 马骥:《盐井图说》。
  ① 马骥:《盐井图说》。
  ② 光绪《射洪县志》卷五引郭子章《盐井图说序》。
  ③ 同治《南部县志》卷六。
  成的,它涂在木竹表面可以进一步提高套管的强度和防腐能力。新套管材料的出现,为地质井向更深层发展创造了条件。
  随着井深的增加,如何处理随时可能出现的井下事故,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明代的治井主要有打捞落物和淘井两种类型。在凿井过程中,钻头折断落入井中,或遇到淤泥受阻,就需进行治井。为了打捞落入井中的物品,人们发明搅镰、铁五爪、撞子钎等打捞工具①。用这些工具可以成功地处理各种井下事故。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撞子钎,后来演变成现代钻井中的主要器具——活环。此外,人们还发明搜子、漕钎和刮筒等淘井工具,用以排除“淤泥填溢”等井下事故。
  这一系列钻井工艺上的重大突破,对明代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有极大推动作用。在石油开采方面,据《益部谈资》等书记载四川嘉州、眉州、青州、井研、洪雅、犍为诸县都有石油井。这是继西北油井以来,我国又一批早期的石油井。
  在天然气开采方面更是突飞猛进,特别是在四川自流井出现了世界上最早投入开发的天然气田。明嘉靖年间,由于自流井地区的盐井大多坍塌成为废井,或是井老水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运用先进的凿井技术,又钻凿一批新井②。这批井的深度都较以前有所增加。在开凿盐井的同时,相继出现了一大批高产的天然气井。据《李氏家谱》记载,明万历年间,自流井地区天然气的开采已有一定规模。这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工业性开采的天然气田之一,在世界天然气开发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南方各地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在上海、云南、广东等地又发现大批油气苗,这些记载一方面说明人们对大自然认识能力的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是石油天然气蕴藏量极为丰富的国家。
  凿井技术的发展和油气苗的更广泛发现,为石油天然气的广泛应用奠定了基础。明代石油天然气的应用表现在许多方面。如明代陕西延安地区居民,不再以原油直接点灯,而是把它加热后,除去水分及其他易挥发成分,然后“浸不灰木”(不灰木即石棉),可长期点用。这是石油作为照明用油工艺上的又一次突破。四川许多地区也广泛地把石油用于夜间照明①。此外,石油在医药上的应用更为普及。《大明一统志》载,石油可以“燃灯疗疮”;《居家必备》载“可涤疖毒,无名恶疮效”;《延安府志》载“可燃灯涤疮”;《本草纲目》载“石油气味与雄硫同,故杀虫治疮”等,对石油药用价值的这些记述,显示明代人们对石油性质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① 《明会典》卷三三。
  ② 马骥:《盐井图说》。
  ① 曹学佺:《蜀中广记》。
  第七章阶级结构第一节明代社会阶级的构成及其特点阶级的存在是与生产发展历史阶段相联系的,也就是说历史发展决定了阶级结构的特点。本书“导论”中,白寿彝教授在《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一章中曾经对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社会的论断进行了分析说明:“人类历史上曾存在三种阶级社会,即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前两种社会的阶级是以等级形式出现的。”他并且援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说过:“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①列宁也曾经说过:“社会划分为阶级,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共同的现象。但是前两种社会中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非等级的阶级。”②一般来说,阶级是按经济地位划分的,等级的划分则既取决于经济地位,同时也取决于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
  明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它在社会阶级构成上保存了等级社会的特征;但是由于它处于封建社会的晚期,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旧的等级制度已经产生了一些变化,经济因素的作用明显加强,传统等级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这一切都构成了明代社会阶级的特点。
  洪武元年(1368)正月初四,朱元璋在南京登极称帝的时候,明军的北伐之师已经攻克了汴梁(今开封),并且势如破竹直指向元大都(今北京)。八个月后,徐达率领的明军攻入了大都,元顺帝北走,在一场天翻地覆的改朝换代的动荡之中,新朝建立起来了。
  明朝是一个由汉族地主阶级建立起来的封建专制国家,在它建立之初便体现出了中国封建等级社会的诸多特征。首先是由朱元璋及其周围的一批新贵取代了元朝的旧贵族,一个由皇帝为核心的皇室、外戚与功臣勋贵组成的贵族集团仍然是新朝的最高统治者。代表皇帝并且去体现这种皇权统治的则是一大批等级分明的官僚。这种官僚统治一直渗透到地方府、州、县和军队中的卫所当中。而在地方州县以下、军队卫所以外的基层社会当中则由缙绅地主(即有身份地主)、无身份地主、农民、商人、手工业者、城市居民及军士、军馀等等构成了社会的主体。这也是中国传统封建社会中社会阶级结构的共性特征。尽管明朝人户分有军、民、匠、灶以及商籍等户籍的区别,但是户籍的区分主要是为了便于对于各类人户的管理,如赋役编派等,这是封建人身依附的一种体现,并不能够从中反映出社会等级结构特征。例如明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1 页。
  ② 《列宁全集》第六卷,第93 页注1。
  代的军户,在明初虽然比一般民户身份要略低,但从社会等级上看,并没有根本的区别,只是他们是在军卫管理下从事生产而已。到明中叶以后,由于军屯的破坏,军屯田地私有化,种田的军户更与农户无异。从目前研究的情况看,明朝前期的社会阶级结构基本上保持了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等级特征,只是由于时间条件的不同而体现出了一些必然的差异。
  经过了长期战乱后的明初社会,一个重要的特点是生产资料——土地的重新分配,这比较起改朝换代的政治变动更为重要,因为改朝换代的政治变动只是一批新贵取代了原来的统治者,而生产资料的重新分配,则造就了一大批新生的拥有一块属于自己耕作土地的农民,我们过去习惯称之为自耕农。自耕农即指不雇工、不出租,自己从事分散零星个体经营的农民。①我们虽然无法详知当时这种自耕农民的数量究竟有多少,但可以确信他们的比例是空前增加了的,这可以从当时大土地所有者人数的畸少中得到反证。据洪武三十年(1397)户部对全国的统计(除云南、两广和四川外),田盈七顷户为14241 户,当时全国除云南、两广、四川外,总户数为9490713户。②则知田盈七顷户仅占当时户数的0.15%。再以富户相对集中的苏州为例,洪武三年(1370)全府田粮百石以上户554 户,当年全府总户数为473800户,田粮百石以上户仅占0.12%,其所承担税粮共计150184 石,为全府税粮总额2211391 石的6.8%。而其余百分之90 以上的税粮则落到占人口百分之98 以上的中小地主及自耕农民的身上。这与元朝及明中期以后的情况显然是不同的。而那些田粮大户在明太祖所推行的严猛政策之下,许多被列为“奸顽豪富之家”而受到打击破产。如当时人所记:“三吴巨姓享农之利而不亲其劳,数年之中,既盈而覆,或死或徙,无一存者。”①这些破产的富户也就逐渐衍变成为耕种官田的国家佃户,或者自行开耕荒田占为己田的自耕农户。
  其实在明太祖的心目中,包括那些占田颇多的地主在内都是民,在当时称之为无身份者。他们与官的根本区别在于不能享受各种特权,例如免役及以身份抵刑罚等。在明初,取得了官的身份的人数尚不甚多。元朝末年江南地区那种“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的情形已一去而不复返。一个由大量国家佃户和自耕农民构成的明初社会,也就为专制皇权的空前强化提供了最为有力的基础。而在中国历史上这种极端专制皇权政治的一个重要社会表征便是鲜明的等级化阶级社会。
  中国的等级化社会与西方等级化社会的一个明显区别,是中国很早便开① 王毓铨:《〈中国历史上农民的身份〉写作提纲》,《莱芜集》附录,中华书局1983 年版。②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二,洪武三十四年四月癸巳。按:史缺三十年数字,若以洪武二十六年为据,全国总户数减去云南、两广、四川户数为9490713 户;以浙江等九布政司及应天十八府州户数相加为9490213户,微异。今取前数。
  ① 贝琼:《清江集》卷十九《横塘农诗序》。
  始了科举考试的文官选任制度,从而使得社会等级的形成较前有所变化,增加了等级的可变因素。明代的文官制度确立,经过了大约半个多世纪的时间,直到宣德年间才真正确立下来。但是文官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旧有的一成不变的等级制度,它所体现的仍然是相当鲜明的等级社会特征,等级身份成为整个社会阶级结构的主体,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准则。这种传统化的情形到明中期以后才开始发生了变化。这也就构成了明代社会结构的另一个更为主要的特征,而这一特征才是真正前所未有的。
  造成这一变化的原因首先应当归功于明中期以后商品生产的发展。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金钱开始对于社会结构产生了愈来愈大的作用,生产力对于生产关系的宏观决定作用开始得到了明显的体现。
  大约从成化年间起,旧有的社会结构开始发生了变化。被视为至高无上的官僚队伍中,骤然间混入了一大批三教九流之辈。他们以传奉授官的形式,很快居于高位,并且掌握了朝中的相当权力。以往的史家们大都将此作为成化弊政的代表,因而孝宗即位后裁汰传奉官也就成为了“弘治中兴”的德政。但是这里面同时还存在着另一种社会因素,即旧有的等级社会开始发生了变化,只不过这种变化未及发展开来,便由“弘治中兴”的君臣们拉回了原有的轨道之上。但是商品生产对于旧有等级社会的冲击却并未因此而停止,孝宗时已感到了改变这种社会趋向的困难,待到孝宗死后,武宗即位,这种社会的变化便如溃决的洪流,愈加一发而不可收。因此明朝人也就将正德、嘉靖前后作为了这种社会变化的转折时期。
  正、嘉以前,南都风尚最为醇厚。荐绅以文章政事、行谊气节为常。求田问舍之事少,而营声利、畜伎乐者百不一二见之。逢掖以哔帖括、授徒下帷为常,投贽干名之事少,而挟倡优、耽博奕、交关士大夫陈说是非者,百不一二见之。军民以营生务本、畏官长、守朴陋为常,后饰帝服之事者少,而买官鬻爵、服舍亡等、几与士大夫抗衡者,百不一二见之。妇女以深居不露面、治酒浆、工织纴为常,珠翠绮罗之事少,而拟饰倡妓、交结姏媪、出入施施无异男子者,百不一二见之。①这种变化的社会表象是竞奢之风,而它的内涵则是商品化发展对于传统观念的冲击,传统等级社会开始发生了动摇。隆庆、万历年间经济比较发达的苏松地区这种变化尤为明显,当时人管志道曾说:“开国以来之纪纲,唯有日摇一日而已。..于是民间之卑胁尊、少凌长、后生侮前辈、奴婢叛家长之变态百出,盖其所由来渐矣。”②而商业发达的徽州地区,商人地位亦有明显提高。汪道昆便将学儒与经商看作是一种人们自己的生活道路选择,他说:“古时右儒而左贾,吾郡或右贾而左儒。盖诎者力不足于贾,去而为儒,赢者才不足于儒,反而归贾,此其大抵也。”③当金钱对于人们的吸引①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正嘉以前醇厚》。
  ② 《从先维俗议》卷二。
  ③ 《太函集》卷五四《明故处士溪阳吴长公墓志铭》。
  力,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超过权力的时候,旧有的等级社会便开始瓦解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书中曾经说过:“商业到处对于各种已有的在它们不同各种形态上主要以使用价值为目标的生产组织,都多少发生分解的作用。对于旧生产方式它有多大的解体作用,首先是依存于旧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④明中叶以后各级官吏利用等级制度所赋予的权力去攫取财富以满足其日益膨胀的欲望,已经发展到了惊人的程度,传统政治日趋腐败。旧体制的内部结构被它自身破坏了。商业的发展吸引了更多的人从事于经商活动,这便更加剧了对旧体制的破坏。于是在明朝隆、万以后出现了一种过去许多人不能理解的现象:一方面是传统政治的日趋腐败,一方面则是社会经济的日趋繁荣。这其实正是一种体制转换过程中的必然。当然我们不是说明朝中叶以后已经由明显的阶级社会取代了原有传统的等级社会,而只是强调了传统等级社会中的这一变化,这在明朝中叶以前从未有过如此的突出,因而构成了明代社会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特征。
  随着这种社会变化,仍然维持的传统等级自身也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王毓铨教授指出:“不是政治,倒是商业和商品生产逐渐地推开了封闭的凝固的自然经济结构,破除了贱商的政策和习俗,打破了传统的等级,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从此各地商帮会馆也成了举子的旅舍,商人成了许多地方文化事业的经济支持者。”①过去一些学者曾经试图从明代雇佣关系中去找寻农民或者手工业者身份的变化。一个重要的例证是明万历间公布的将短工由雇工人等级确定为凡人等级的变化。他们的研究成果为明代社会等级的变化提供了论据,但是,社会等级的变化并不能完全体现出等级社会的根本变化,而只是一些过去地位相对低下的社会等级地位相对有所提高,而且他们所能够找寻到的材料还都无法证明旧的体制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事实上这种变化更为突出表现在当时的社会上层,即剥削者当中,也即王毓铨教授所说的商人地位的提高。这种变化才直接冲击到了旧的社会阶级体制,使得上层社会等级失去了昔日的光彩。至于说到社会下层的小民,却并未体现出地位上的明显变化。明代中叶以后的社会还没有脱离开等级社会的结构,只是对于旧的等级观念发生了一些改变。
  ④ 《资本论》第三卷,第411 页。
  ① 王毓铨:《中国历史上农民的身份》写作提纲。
  第二节宗室与勋戚明代作为等级社会,它的最高等级是皇帝以及与皇帝有关的各种特殊身份的人,主要包括了宗室、外戚和功勋贵族。
  中国封建社会的突出特点是家国同构的社会政体。朱元璋从建立明朝的第一天起便构筑了一个家天下的模式。这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是他自己,即皇帝。皇帝的继承人是皇太子。朱元璋所选定的太子是他的长子朱标,至于其余的诸子,则都分封为亲王,并且封往各地作为藩王,以屏藩皇室。
  明制,皇子封亲王,授金册金宝岁禄万石,府置官属。护卫甲士少者三千人,多者至万九千人,隶籍兵部。冕服车旗邸第,下天子一等。公侯大臣伏而拜谒,无敢钧礼。亲王嫡长子,年及十岁,则授金册金宝,立为王世子,长孙立为世孙,冠服视一品。诸子年十岁,则授涂金银册银宝,封为郡王。嫡长子为郡王世子,嫡长孙则授长孙,冠服视二品。诸子授镇国将军,孙辅国将军,曾孙奉国将军,四世孙镇国中尉,五世孙辅国中尉,六世以下皆奉国中尉。①这些宗室,构成了有明一代一个庞大的贵族核心。
  在明洪武时,除太子之外,藩王是封建等级中最有权力的等级。他们不仅拥有封藩所在地的统治权,而且拥有相当实力的军权和所在地方官员(包括王府官员和地方官员)的控制权。朱元璋的这种做法目的虽然是为了维护他家天下的构想,但是实际上却因此而开启了“藩衅”,并最终导致了他的后代们对皇位的争夺。皇太子朱标是先于朱元璋而死去的,朱元璋按照嫡长子继承的原则,重又选定了皇孙朱允炆为皇储。于是他原来设计的诸王屏藩皇帝的构想失去了旧有的平衡。这种内轻外重的局面发展到朱元璋死后,最终引发了燕王朱棣夺位的事件。这场朱氏家族内部的皇位之争,使明代宗室的地位受到了第一次严峻的考验。建文帝朱允炆的削藩与成祖朱棣夺位后所推行的再次削藩,开始改变了藩王们在太祖时期所形成的地位。
  永乐元年(1403)十一月,因为代简王的违法行为,成祖特诏命有司:“自今王府不得擅役军民、敛财物,听者治之。”①此时的诸王已经渐失其旧日的权势,逐渐由屏藩王室的实力型贵族转化成为了寄生型贵族。宣德元年(1426)汉王朱高煦起兵夺位失败后,这种局面被进一步确立下来。
  洪武、永乐以后,宗藩虽然失去了参与军政的权力,但是他们仍然是等级社会的最高层,是具有贵族身份的大地主。他们因为贵族的身份而取得了其他地主所无法与之相比的经济地位。王毓铨教授专门研究明代的王府庄田,并通过对清初更名田的统计由此对明代王府庄田作了大致的估计,结论是大约在二十万顷以上。明代的藩王通过给赐、奏请、侵夺、投献等各种方式,从民间获取了大量田地。明代藩府的庄田动辄上万顷,其中最为突出的① 《明史》卷一一六《诸王传序》。
  ① 《明史》卷一一七《代简王传》。
  当属隆庆间景恭王和潞简王的赐田,均达四万顷之多。而万历间的福恭王奏讨的田地亦达二万顷,天启间瑞王的赐田达三万顷。郡王比起亲王来说,占地量当少一些,但数目也仍然相当可观,从现存的零星记录来看,郡王的占田也常在数百乃至千顷以上。而按照洪武间的定制,郡王诸子也有定额赐田:“郡王诸子年及十五,每位拨给赐田六十顷,以为永业,并除租税。诸子所生之子,唯世守永业。”①这当然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宗藩的需求,有力量的宗藩必然会竭力去侵夺发展。到嘉靖间,明代宗室造入玉牒的共有四万五千多人。隆庆初见存的亲王、郡王、将军、中尉以及未名未封者,共计二万八千四百九十一人,这还不包括皇族中的女性公主、郡主、县主等等。这样一个庞大的寄生集团对于当时社会所构成的压力之大,是不难想见的,而在这样一个庞大的贵族集团内部,也必然会出现分化,同样都是太祖的子孙,景况却大不相同了。势力较大的亲王、郡王享受着政治经济上的特权,支系较远的宗室则不得不过着平民般的生活。尤其到明朝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那些破落宗室所能够保持的政治地位,已成一纸空文,他们如果无法改变自身的经济地位,便只能像平民一样去谋求生路。于是宗室的地位发生了新的危机。
  天启二年(1622)壬戌会试,始开宗科,准许宗室成员同平民一样应试科举,通过做官来谋求生路,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中叶以后宗室贵族的旧日地位的进一步变化。法定贵族地位的丧失是等级化社会向单纯阶级化社会转变的重要体现。
  在明代的贵族阶层当中,除去皇室贵族之外,还有由勋戚,也就是驸马、外戚和功勋贵族们这些异姓贵族构成的贵族阶层。
  明建国之初,对于异姓贵族的限制是十分严格的。驸马都尉欧阳伦因违法而罪至于死,而明代的外戚,则素称“循理谨度,无敢恃宠以病民,汉、唐以来所不及”①。明代的功臣,在太祖时每每无端获罪,身家不保。明初分封的公、侯、伯,被牵入到“胡蓝之狱”中的很多,还有些被以其他罪名赐死除爵。能够保全下来的勋臣已经不再是国家政治的参与者,而是皇权的附庸。但是这些勋戚贵族同宗室贵族一样,是明代等级社会中的特权等级,并且利用这种政治上的特权取得了经济上的特殊地位。
  明代的公侯勋臣,在分封时如同亲王一样,要赐给庄田和佃户。这一制度从洪武初封功臣的时候便已确立下来了:甲辰,中书省奏公侯佃户名籍之数:韩、魏、郑、曹、宋、卫六国公,延安、吉安、江夏、淮安、济宁、长兴、临江、六安、荥阳、平凉、江阴、靖海、南雄、德庆、南安、广德、营阳、蕲春、永嘉、豫章、东平、宜春、宣宁、汝南、中山、巩昌、河南、颖川二十八侯佃户,凡三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洪武九年二月丙戌。
  ① 《明史》卷三○○《外戚传序》。
  万八千一百九十四户。②这于是成为了有明一代的定制。这些佃户所耕种的官田地,也就成为了公侯们的赐田。除去赐田外,勋戚们还通过奏讨、侵夺和投充等形式,取得更多的官民田地。这些洪武初封的功臣,到后来多获罪夺爵,田地没官。但是勋戚赐田的制度并未有所改变,其后所封勋戚,也都有大量赐田和奏讨田地,所以清初人说:“前朝之滥恩也,功臣外戚利民间膏腴之地,巧言奏请,乞为庄田,朝廷夺民地予之,而即以地主为佃户,畿府苦之。”③朝廷虽然屡有禁约,而不能止。这些勋戚贵族在政治上享有特权,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他们中间大多是世袭贵族,是社会的最高等级,他们是维护等级社会的基础。
  这些勋戚贵族不仅占有大量田地,成为当时最大的一批贵族地主,而且往往插足于商业兴贩,与民夺利,成为带有浓厚封建性质的垄断商人。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对财物的占有,他们在经商方面的兴趣愈大。这些勋戚商人与一般商人不一样。他们是勋臣或者皇亲国戚,有着一般商人所不具备的封建特权,可以恣意侵夺官民之产建立店铺塌房,霸占商民店铺,甚至邀截商货,抑价夺买,私设牙人把持市肆操纵物价。他们可以私设公堂凌虐平民商人,也能够威胁地方官吏,使之无法执法干预。这种情形虽然在明初的记录中已有所见,而在嘉靖以后的史料中则更是屡见而不鲜。世宗初年,曾有官员上言:“通州张家湾密切京畿,商贾之辏,而皇亲贵戚之家肆列其间,尽笼天下货物,令商贾无所牟利。”①二十年后,这种情形更加变本加厉,翊国公郭勋等“乃敢藐视国法,广置店舍千余区,滥收无籍,擅用官刑,阻绝经商,暗损国课”。又于“南京、淮扬、临清、徐州财赋之地,皆置有私店。水陆舟车皆悬翊国公金安牌,骚扰关津,侵渔民利”②。
  事实上,明朝中叶以后的勋臣皇亲几乎都成为了大商人,而且他们不是一般的商人,他们的商业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经营。他们所凭借的主要不是商业资本,而是封建特权,他们所进行的完全不是公平交易,而是巧取豪夺,他们所获得的基本上不是商业利润,而是豪夺的财富。而富商大贾见逼于勋戚势要的特权,于是设法与之勾结,伙同罔利,形成了勋贵奸商浑然一体的情况。明世宗曾在他的旨批中谈到盐法问题时说:“盐法系足边急务,祖宗具有成法。近来势要官员通同奸商买窝卖窝,以致阻坏,流弊滋甚。”①② 《明太祖实录》卷六八,洪武四年十月。
  ③ 康熙《束鹿县志》卷五《食货志·田赋》。
  ① 《明世宗实录》卷四,正德十六年七月庚申。
  ② 《明世宗实录》卷二五三,嘉靖二十年九月乙未。
  ① 《明世宗实录》卷一六二,嘉靖十三年四月乙巳。
  阻坏盐法,暗损国课,这还只是勋戚经商对于国家收入的损害,而他们对于社会更深远的损害,则是破坏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由于他们对商业的介入,使得本应成长起来的商人和经商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这正如王毓铨所说的:“这是他们(勋戚贵族)所继承的中国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历史传统,也是地主阶级发展的道路。”②也就是说,他们所代表的不是经济的进步,而是对经济进步的破坏与反动。
  ② 王毓铨:《莱芜集》九《明朝勋贵兴贩牟利怙势豪夺》。
  第三节界限分明的官与民在中国的传统等级社会中,作为社会上层等级的,除去皇室和勋戚贵族之外,还有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即官僚阶层。官僚阶层不同于皇室贵族,他们不一定是天生的特权等级,而是通过科举考试或其他途径进入官僚行列,从而取得了与一般平民不同的政治地位。
  在明代的社会结构中,官与民是界限分明的两个等级。一般来说,官僚们虽然也属于地主阶级的行列,但是在明代社会中,具有官僚身份的地主与无身份的地主在政治经济上的地位有着相当大的区别。无身份的地主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也还是属于民的行列,他们除去拥有对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占有并以此作为剥削手段之外,在政治上则与一般农民没有什么区别。明代官与民之间如此鲜明的界限,反映了当时的等级社会特征。
  明初,朱元璋便通过荐举、科举和学校作为选官的途径,开始建立起一套庞大的官僚队伍。但是此时由于建国未久,整个官僚体制尚未健全,文官治国的政治局面尚未形成。
  明代的官僚集团,在建国之初基本上是依附于文臣出身的功臣之下的,像明初的李善长、刘基、宋濂等人,都是官僚集团的领袖人物。这时候的官僚们,受到太祖所施行的严猛政治的限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未能够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洪武中所发生的著名的“胡惟庸案”和“蓝玉案”主要是针对功勋集团的话,那么“郭桓案”、“空印案”以及洪武三十年的“南北榜案”则主要针对了当时的官僚集团成员。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官员的贪污腐败,其结果则直接打击了整个官僚队伍,造成了“仕不为君用”的政治局面。当时人在谈到这种情况时曾说:终洪武一朝“无几时无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祸不止于一身,刑必延乎亲友”①。这当然不仅仅是太祖个人好恶的结果,而主要是在明初的社会条件下,为了缓和社会矛盾,限制官僚地主势力发展的时代需求。所以后人在谈及洪武与永乐间官僚成分的变化时曾说:“国初右武事、上民功,士之出为世用者,不限以科第。至于永乐纪元,民庶且富,文教大兴。龙飞初科,取士倍蓰于前。一时绩学馆阁试政方洲者多其人。至今言进士科者首称之。盖文皇帝所以鼓舞一世,摩砺天下,而为此盛举耳。”①其实在洪武与永乐之间,明朝的士大夫们还经历了一个他们心目中更为美好的建文时期,那是一个被视为宽仁和文治的最理想的时期,但是由于明成祖的夺位而被永乐朝所代替,那种为士大夫们所乐道的建文之治最终流产。永乐中对于建文遗臣的残酷杀戮,使明初文官阶层的发展再次受阻,一切都似乎又回到了开国的时代,但是那毕竟是不同的了。朱棣的成功只是明政权内部的一次皇位争夺,而不是改朝换代,虽然又出现了一① 解缙:《大庖西封事》,《明经世文编》卷十一。
  ① 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三二《吴县儒学进士题名记》。
  批帮助成祖夺位的新贵,整个国家体制却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仍然延续了洪武和建文两朝的基点——官僚化的进程还在缓慢继续。
  永乐初的名臣解缙在家书中对于自己生活情况的描写,很能够代表当时官员们的普遍状况:“在此每月关米七石,其余每石折钞共七千贯。又尝留下三石,粜四石,得钞百余贯。而马料豆每石五十贯,稻草亦甚贵。时时虽有赏赐,随得随用,又作些人情,又置些书,尽是虚花用了。衣服靴帽饮食之类,所费不赀。”②当时的另一位名臣户部尚书夏原吉为来京探亲的弟弟送行时,所赠也不过米二石。生活上的清贫,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官僚势力的衰弱。这时候的官僚们真正体现出了在国家机器上的服务作用。这种情形直到永乐末年才开始发生改变。永乐末,由于成祖多病不临朝,一些官员趁此机会开始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史料中说:“太宗自十五六年,数疾不视朝,扈从之臣,请托贿赂,公行无忌。”①仁宗即位后,改变了永乐中皇帝治国的状况,以及永乐后期吏治的失控,文官治国的局面开始形成。宣宗时在此基础之上,对于吏治进一步整顿,完成了从开国到守成的变化。而与此同时,明代官僚政体也得到了完善。
  大约从仁、宣到成化以前半个世纪左右时间里,明朝的官僚士大夫们还是处在恢复与发展之中。这一段时间对于明朝的官僚士大夫们来说,实在是十分关键的时期,经过这半个世纪的发展,他们开始真正羽翼丰满,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成为主导势力。成化以后,他们更进一步不再安于旧有窠臼的限制,开始用放纵和猎奇去弥补生理和心理的不足。这时候他们那种天然的双重性开始暴露出来。他们一方面在朝廷和各级官府中充当国家机器的执行者,一方面却又在农村乡镇以身份地主的面目,成为地方势力的代表。从而构成了明朝最重大的社会问题之一的乡官问题。
  清代史学家赵翼曾说:“前明一代风气,不特地方有司私派横征,民不堪命,而缙绅居乡者,亦多倚势恃强,视细民为弱肉,上下相护,民无所控诉也。”②经过长期的官僚政治局面,从朝廷到地方,无处不形成一张张关系的密网,本来分散的官僚个体的权力,通过这样的关系网联系到了一起,形成了一种可以左右朝廷与地方政治的力量。清人对此有十分生动的评述:明季缙绅,威权赫奕,凡中式者,报录人多持短棍,从门打入厅堂,窗户尽毁,谓之改换门庭。工匠随行,立刻修整,永为主顾。有通谱者,招婿者,投拜门生者,乘其急需,不惜千金之赠,以为长城焉。尤重师生年谊,平昔稍有睚眦,即嘱巡抚访拿,甚至门下之人,遇有司对簿,将刑,豪奴上禀,主人呼唤,立即扶出,有司无可如何。其他细事,虽理曲者,亦可以一帖弭之。出则乘大轿,扇盖引导于前,生员则门斗张油伞前导。婚丧之家,绅衿不与齐民同②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十四。
  ①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二八《仁宣致治》。
  ②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四《明乡官虐民之害》。
  坐,另构一室,名曰大宾堂,盖徒知尚爵,而不知尚德尚齿矣。①这里所谓的尚爵,实际上是尚等级、尚权力。读书人一旦中式,便开始进入了官僚的行列,也便取得了相应的特权,他的一切也便由此而得来了。到明朝中后期,各地田连阡陌,奴仆成群的大地主,也都是权势显赫的大官僚。如像严嵩、徐阶、董其昌等,便是其中的代表。清初人郑廉谈到明末河南情况时曾说:“是时中州鼎盛,缙绅之家,率以田庐仆从相雄长。田之多者千余顷,即少者亦不下五七百顷。”②河南在明后期确是社会矛盾最为激烈的地方,“明季河南诸藩最横,汴城即有七十二家王子,田产子女尽入公室,民怨已极”③。从藩王到官僚们如此的横行,民怨已极最终导致了明朝政权的覆亡。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这些官僚体现了国家权力,他们本身担负着平衡社会矛盾的作用,然而却同时又作为身份地主,利用自身的特权成为农村中侵夺田地,荫占人户,破坏社会平衡的势力。这种封建社会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造成了中国封建社会中一次又一次的政治与经济的危机。
  成化朝开始出现了内阁首辅制度,这反映了明代官僚体制的进一步成熟。官僚内部的政治争斗也因此而更加激化。到嘉靖以后,这种政治斗争进一步公开以党争形式出现,官僚阶层开始进一步走向了没落。
  封建社会的政治与经济危机进一步加深了官僚阶层内部的分裂,针对当时政治经济形势,官僚阶层内部往往会产生出不同的政治观点,因此,明代官僚阶层内部的斗争主要是以政治斗争形式体现出来的。
  从嘉靖、隆庆年间内阁的纷争,到万历以后东林党、阉党以及浙、齐、昆、楚、宣诸党的形成,明代官僚集团内部的斗争愈演愈烈。他们斗争的实质是,一部分官僚为了保持自身的既得利益,希望一切不变;一部分官僚感到危机的存在,而希望通过清明政治来缓和危机。他们因此在执政路线上发生激烈的分歧,最终导致由不同的政治主张而组合的政治派别,形成党社。在这场党社斗争中,即使是东林党那样的相对开明的党人们,也从未有过改变社会政治体制的主张,他们充其量也只是追求一种政治上相对清明的旧秩序而已。因为他们始终只能是官僚政体中的一部分。但是他们在经济生活上,由于大都处于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江南地区,或多或少受到一些新思潮的影响,因此在他们的政治主张上有时会体现出一些维护士农工商利益的要求,他们也因此而得到了城乡平民的同情与支持。这于是给官僚阶层内部的政治瓦解提供了一次机会,可惜这次机会在强大的旧势力的压制下最终流产了,留给人们的只能是党争给本已难以克服的政治与经济危机的雪上加霜。所以后人在评论明朝党争时,一直都认定党争误国的结果。近世清史学家孟① 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上。
  ② 郑廉:《豫变纪略》卷二。
  ③ 汪价:《中州杂俎》卷一。
  森教授曾经说过:“门户之祸,起自万历。..在万历间不过把持朝局,排除异己而汲引同党,至边事既起,各立门户之言官,以封疆为逞志之具,将帅之功罪贤不肖悉淆混于党论,而任事者无所措手足矣。建州坐大,清太祖遂成王业,其乘机于明廷门户之争者固不小也。”①由明朝官僚政体所建立的明朝秩序,最终还是葬送在官僚政体的手中。
  明朝官僚政体自身变化的另一个方面,是它所维系的等级化的破坏。官僚政体在明朝中叶以后,还受到了来自富商、地主等非身份者捐纳授官的影响。这在当时被看作是解决国家财政危机的办法之一。
  明朝的纳赀授官始于景泰之初。当时正值“土木之变”后,边事危急而财政匮乏,因以户部议令军民输纳者给冠带,官吏罪废者,输草于边得复职。这在当时虽然是权宜之制,也立即遭到了反对,所以行之未久即从礼部侍郎姚夔议止。明代的捐纳制度真正开始于成化朝,而成化朝也正是明代社会的第一次变化时期。这显然决非巧合。
  成化二年(1466)以镇压荆襄地区流民起义用兵,令生员纳米百石以上入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而止。纳米入监之事早于景泰间即已有之。富民输纳授武职或者散官也早在成化前即已有先例。但是如同成化间这样明确的捐纳条例,以前是尚不多见的,而且这时候虽然名义上仅限于授散官,其实恐多有实授官职的情况,因为到了弘治五年(1492),吏部尚书王恕上奏中即说到:“永乐、宣德、正统间,天下亦有灾伤,各边亦有军饷,当时无捐粟例,粮不闻不足,军民不闻困弊。比年来,一遇灾歉,辄行捐例。人既以财进身,欲其砥砺廉隅如循吏,岂可得也?”①这已是弘治初年革罢传奉官之后的事情,捐纳授官在弘治“中兴”的初起也并未曾废革。至正德初年,捐纳的规定更加明确:凡阴阳、僧道、医官有缺,许其生徒及仕宦子孙、农民纳银送部,免考授官,其等有四;军民客商人等纳银,许授七品以下的散官,荣其终身,仍免杂徭,其等有三;民间子弟纳银,许授都、布、按、府、州、县诸司承差、知印吏役,其等有八。再至万历中“时殿阁中书,无不以赀进者”②。捐纳授官已经成为司空见惯之事。
  捐纳授官实际上是金钱与特权的交换,它与近世社会学者们所说的人们通过考试进入中产阶级的官僚秩序有着明显的不同,相反它是中产以上的富人不通过考试而进入官僚体系之中。明代的捐纳授官与前代的不同之处也正在这里。在废除了旧的一成不变的选官制度之后,在考试成为进入官僚阶层的唯一途径的时候,捐纳便是对于等级社会的一种破坏,它再次打破了等级社会的秩序,使明代社会向着按照经济地位区分阶级的方向上又跨出了一① 孟森《明清史讲义》(上)第二编第六章第一节《天启初门户之害》。① 龙文彬:《明会要》卷四九《选举·纳赀》引《昭代典则》。
  ② 《明史》卷二二四《宋纁传》。
  步。
  第四节农村的阶级对立明代社会阶级结构的主体是农民,社会构成的主要体现是农村的阶级对立。
  在明代,如同宝塔式的社会结构体当中,农民是社会的底层,同时也是支撑整个社会的主体。按照明代等级社会的观念,农民是指没有任何特权身份的农业生产者,其中包括了佃农、自耕农、富裕农民、中小地主乃至没有身份的大地主(包括部分商业地主)。但是他们实际属于完全不同的阶级。对此我们可以按照今天的习惯,将他们分为农民和地主。除去农民和地主外,明代的农村中还有相当数量的身份地主,即贵族及官僚地主,以及地位更低于一般农民的雇工和奴仆。我们一般所说的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主要便表现在当时农村的社会构成上。
  明初的农村,由于战乱后的特殊环境及朱元璋为恢复和发展生产而制定的各项政策,为个体农民的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当时的农村形成了以个体自耕农民、国家佃户和中小地主为主的社会结构。洪武元年(1368)的《大赦天下诏》中写道:“州郡人民因兵乱逃避他方,田产已归于有力之家,其耕垦成熟者,听为己业。若还乡复业者,有司于旁近荒田内如数给与耕种。其余荒田,亦许民垦为己业,免徭役三年。”①从当时的史料记录来看,虽然后来出现了不期而税的现象,但是农民们开耕的荒田,则确实成为了己业。
  以往的历史著作中都谈到了洪武时在农村始终推行了一种鼓励耕垦的政策,其目的当然是为了使人民与土地结合,以恢复生产,以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但是洪武时的鼓励耕垦的政策其实是曾经有所变化的。大约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以前,所推行的是一种保证耕者有田的政策,而二十一年以后,则推行了一种组织农民耕种的政策。这两种政策所造成的不同后果,前者是造就了大批自己有田耕种的农民(或称自耕农),后者则造就了大批耕种官田地的国家佃户。
  在洪武、永乐期间,由于民屯的发展,农民由社民,即土著农民和屯民,即民屯农户构成。社民是在明初复业的农民,即原有的乡土居民。屯民的成分要相对复杂一些,主要包括罪囚、“故元遗民”、公侯家人和仪从中的逾制多余之户、自愿为民屯种的州县属吏、洪武中内徙的边地州县民户和永乐中复置的边地州县民户、被迁徙的农户等。其中以迁徙屯田的农户最为主要。明初为了发展生产,将民户由地少人多地区迁往地多人少地区,当时出现了许多屯民多于社民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社民与屯民渐相混合,明中叶以后,官田私有化更有所发展,社民与屯民的区别主要在于所耕田地赋役轻重而已。正德、嘉靖间桂萼在《成安政事记》中说道:“[成安县]十① 《明太祖实录》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己卯。
  三社八屯,社即周司徒所谓各以其土所宜,木名社于野是也。屯者,以先世民尚稀,迁朔方关右民屯田焉。当时迁民多于郭西,亦民屯所谓西关厢屯是也。然无其实数,窜民因为奸。..盖社民狃此土故占地广,赋役倍输之屯,屯益繁,地不能给用,不常逃复,于是诡社避差。..”①不论是自耕农民,还是国家佃户,就阶级关系而言,他们都是直接承担国家赋役的民户,是封建皇权的阶级基础。由于大量无主田地可供这些农户们开耕,所以一般来说,他们并不存在丧失土地或者沦为地主佃户的问题,当时农民的流亡,大多是由于赋役过重,无力承担。刚刚处于恢复之中的小农经济,禁不起哪怕是稍加的压力,不期而税或者大户的靠损,都会造成小农的破产。但是在明初,即使是破产流亡的农民,他们的最终结果也只能是还乡复业(或者有少量被移民屯种)。这种特殊情形之下,明初的农村社会阶级结构中,便形成了以有田地农户为主体的结构特征。这种情形一直保持到了正统间土地兼并日趋严重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严重,失去土地的农民逐渐沦为地主或者贵族们的私人佃户,明初那种以自耕农民为主体的社会阶级结构也就一去不复返了。
  农户既然有田地耕种,并且承担官府赋役,因此他们与其对立的阶级——地主阶级的矛盾,也就处于了相对缓和的时期。这时候的封建国家为了保证国家的正常财政收入,对于地主阶级势力的发展采取了限制甚至打击的策略。在朱元璋亲撰的《御制大诰》中,除有关吏治的案例之外,也有相当多的关于惩治农村中豪强地主的案例。但是明政权毕竟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权,它从根本上维护的最终只能是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到了建文以后,地主阶级的势力便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当燕王朱棣起兵夺位的时候,江南一带便已经出现了农民起而响应,攻杀地方大户的情形。当然,这只是阶级矛盾激化的一点苗头,真正阶级矛盾激化则是正统以后的事情了。正统十三年(1448)福建沙田的邓茂七起义便带有明显的阶级对立特征,而与明初那些带有明显宗教起义传统或者直接针对国家赋役的起义有所不同。茂七“尝佃人田,例于输租外,馈田主以薪米鸡鸭,茂七始倡其民革之。又以输租于远者,令田主自运而归,不许辄送其家。田主诉于县..县闻于上司..。至是惧讨,乃刑白马,歃血誓众,遂举兵反”①。农村中田主即地主,与农民即佃户之间的矛盾开始走向激化。
  明中期以后,虽然总的趋势是土地兼并日益加剧,但是南北不同地区农民的情况也有一些不同的变化。例如北方地区,由于一般情况下相对地广人稀,农民可以有田地耕种。明宣宗曾经在他的一篇名为《耕夫记》的谈话记录中写到宣德时北方农民的情况:庚戌春暮,谒二陵归,道昌平之东郊,见道旁耕者跽而耕,不仰以视,不辍以休。召而问焉,曰:“何若是之勤哉?”跽曰:“勤,我职也。”曰:“亦有时而逸乎?”曰:“农之于① 黄瑜:《双槐岁抄》卷六。
  田,春则耕,夏则耘,秋而熟则获,三者皆用勤也,有一弗勤,农弗成功,而寒馁及之,奈何敢怠?”曰:“冬其遂逸乎?”曰:“冬,然后执力役于县官,亦我之职,不敢怠也。”②这段谈话生动地勾画出了当时北方自耕农民的生活状况。但是宣宗所看到的其实并不能代表当时农民的普遍状况。这只能说明,在没有天灾人祸,没有发生土地兼并的情况下,农民尚可以勉强维持基本的生活。一旦发生天灾人祸,农民的生活便无法维持了。仁、宣时期是明朝从开国到守成的变化时期。当时所推行的一系列相对宽松的政策,对于改变农民生活状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有明一代的情况来看,下层农民即小农们的生活,一直是贫苦不堪的。从仁、宣之后,到正统间农民流亡的情况便已是日趋严重,成、弘以后,北方农民贫困化的情况并无丝毫改变,正德末年杨廷和所谈北方的情况与宣宗的《耕夫记》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各地水旱相仍,灾异迭见。岁用钱粮,小民拖欠数多,各处军士月粮,经年无支,该镇奏讨,殆无虚日。欲征之于民而脂膏已竭,欲取之于官,而帑藏已空。闾阎之间,愁苦万状,饥寒所迫,啸聚为非者,在在有之。其畿内州县及山东、河南、陕西等处,盗贼百十成群,白昼公行劫掠。居民被害,商旅不通。①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显然不仅仅是水旱灾异。我们看到的永乐十九年迁都后北方各省饥民的情况,也曾经是“水旱相仍,民至剥树皮掘草根以食。老幼流移,颠踣疲乏路,卖妻鬻子以求苟活。..犹且徭役不息,征敛不休”②。那时候虽然是永乐的盛世,与正德时农民的生活却又何其相似乃尔,在整整经历了一百年以后,北方的农民生活上几乎没有一点变化,这实在是一个令人感到震惊的事实。
  江南地区与北方有所不同,由于自然条件富庶,使得农民生活要明显好于北方,但是从明初以来江南一直都是朝廷赋税重地,尤其是大量重赋的官田地,给耕种者以极重的负担。这种情况完全是由于历史原因人为造成的。《明史·食货志》中说:“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①这是明初政治报复与严猛政治的产物。到成祖以后,还依然继续着这种政策。例如建文遗臣高翔在成祖夺位后被族诛,诸给高氏产者皆加税,目的是为了“令世世骂翔也”②。不过高翔不是苏松人,而是陕西人,这只是一个极为典型的例子。成祖以后江南的重赋问题开始表现了出来,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无法完赋。
  ②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十。
  ① 《明世宗实录》卷一九六,正德十六年四月。
  ② 谈迁:《国榷》卷十七,成祖永乐十九年四月甲辰。
  ①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② 《明史》卷一四一《高翔传》。
  苏、常诸府税粮,自洪、永以来,逋多待免。大户及巾靴游谈之士,例不纳粮,纳粮无增耗。椎髻秉耒小民,被迫累年拖扰不定。③也就是说,真正受到重赋之扰的主要还是下层农民。到宣德初年,仅苏州一府拖欠的税粮就多达八百万石,相当于全国正常岁入的三分之一。这实际上已经造成财政上的困难,发展下去必将是国民两竭。洪熙元年(1425)广西右布政周幹自苏、常、嘉、湖等府巡视还京,曾经上言苏州等处农民逃亡的情况。称:“询之耆老,皆云由官府弊政困民所致。”④这时仁宗已经去世,宣宗即位,于是从宣德初年起,明朝廷开始议减官田租额,“宣德五年二月诏:‘旧额官田租,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著为令。’”①这在当时对农民的生活来说应该是有一定作用的。一年以后,江南巡抚周忱又进而提出官田依民田起科,但是这一次由于多人的反对没有能够实施。次年便是著名的宣德七年江南大丰收。为防止粮价暴跌国家以官钞平籴,并由此而建立起济农仓。这对于江南农民的生活情况有着相当大的关系,甚至一直影响到了明朝中期以后。但是这次减少的官田租赋额度甚小,对于真正减轻农民负担的作用并不太大。
  江南官田租的再次减额是在正统元年(1436):“正统元年,令苏、松、浙江等处官田,准民田起科,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②这虽然还不是真正的按照民田起科,但是对于税收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国家岁入由宣德间的三千零一十八万二千二百三十三石,锐减为正统间的二千六百八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二石,明朝自正统后的岁入,基本上在这个数字上下浮动。
  当然,这只是官方公布的数字,与实际的情况相去还是甚远的。何良俊就曾经记述了松江农村农民的不同情况。
  盖各处之田虽有肥瘠不同,然未有如松江之高下悬绝者。夫东西两乡,不但土有肥瘠,西乡田低水平,易于车戽,夫妻二人,可种二十五亩,稍勤者可至三十亩。且土肥获多,每亩收三石者不论,只说收三石五斗,每岁可得米七八十石矣。故取租有一石六七斗者。东乡田高岸陡,车皆直竖,无异于汲水。稍不到,苗尽槁死。每遇旱岁,车声彻夜不休。夫妻二人极力耕种,止可五亩。若年岁丰熟,每亩收一石五斗。故取租多者八斗,少者只黄豆四五斗耳。农夫终岁勤动,还租之后,不彀二三月饭米。即望来岁麦熟,以为种田资本。至夏中只吃粗麦粥。日夜车水,足底皆穿。其与西乡吃鱼干白米饭种田者,天渊不同矣。①不过,一般来说,江南地区自然条件要好于北方,农民的状况也较北方为好。明朝人说:“闽田两收,北人诧以为异,至岭南则三收矣。斗米十余钱,鱼③ 万历重修《常州府志》卷六《额赋》。
  ④ 顾炎武:《中随笔》卷二上。
  ① 《明史》卷一四一《高翔传》。
  ②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①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十四。
  虾盈市,随意取给,不甚论值。单夹之衣,可过隆冬。”北方则田地虽多,“然硗确寡入,视之江南,十不能及一也。..每见贫皂村氓,问其家,动曰有地十余顷,计其所入,尚不足以完官租也”②。
  江南农民占有的土地虽然明显少于北方,但是在明朝建国之初大都是曾经占有一定量土地的。对于明初授田的具体情况目前尚缺乏深入研究,从明初对于农民垦荒及田主不准抛荒的种种政策来看,当时无论南北,农民大都有田,而且有些数字还相当惊人。例如著名的狭乡徽州就曾有过明初各授田三十六亩的记录。③这种情况到明中叶以后便不复存在了。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严重,大批农民变成了地主的佃户。所以尽管南北各地有着由于自然条件所造成的农民生活差异,但是从农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来看,都有一个明显的共同之处,便是终年劳作,而所得甚少。即使是素称富庶的江南,其实也是“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者”。①明朝中叶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的贫富差别也日益扩大,地主,尤其是身份地主兼并大量土地,租佃关系矛盾也就日渐激化。阶级对立激化的表现是那些反抗田主或者反抗官府征敛的民变和农民起义明显增多。如万历间黄梅的刘汝国即起于入富户蔡氏家中“抢掠”。又有太湖应采者,亦起于以饥民为主体专门抢劫富室之民变。崇祯间苏州一带“田主有乡居者,征租于佃户,各佃聚焚其居,抢掠其资”②,南洋方怀忠率数乡农民,蜂拥至城下,声称:“田主取租不公。自古收租,只秤加一,今加二、加三不止。”也是租佃矛盾的集中体现。③当然,当时土地兼并一方面是出于势豪之家的侵夺,而就明代的特殊情况,其中更有相当多是出于下层农民的投献。农民因为不堪徭赋,将自己田产献于当地势豪大户,这些献田的农民也因此而成为了大户的家奴,在当时也称作家人或者世仆。如明人所记:吾娄风俗,极重主仆。男子入富室为奴,即立身契,终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孙累世不得脱籍。间有富厚者,以多金赎之,即名赎而终不得与等肩,此制驭人奴之律令也。然其人任事,即得因缘上下,累累起家为富翁。最下者,亦足免饥寒,更借托声势,外人不得轻相呵。即有犯者,主人必极力卫捍,此其食主恩之大略也。④使用家奴在当时南北各地都有。当时的北方一般是主人家出资雇募,而南方则多为小民自动投充。
  明季缙绅,多收投靠,而世隶之邑几无王民矣。然主势一衰,跋扈而去,甚有反占主田产、② 谢肇淛:《五杂俎》卷四。
  ③ 参见程尚宽:《新安名族志》卷上《汪·竦川》。
  ① 顾炎武:《菰中随笔》卷二上。
  ② 叶绍袁:《启祯闻见录》卷二。
  ③ 陈鸿:《莆变小乘》,转引自谢国桢:《明代农民起义史料选编》附录第226 页。坑主赀财,转献新贵有势,因而投牒兴讼者,有司亦惟力是视而已。①这大约应该是有明万历、天启间达到了高峰。农民将自己的田地与自己本人一起“投献”到缙绅之家,目的本是为了求得保护,既摆脱国家徭赋的征索,又取得主人的声势。其中当然确有一些因此而发达起来的例子,甚至有些世仆子弟读书有成,取得功名,但却无法摆脱奴仆的身份。如《复社纪略》中所述延陵世睿家僮张嶤的事件:“延陵世睿有家僮张嶤者能文章,少受业于越自新,两张(张采、张溥)收之为弟子,主人不之许,使之供隶役,职抄誊。嶤耻之,避之南张(张采)所。延陵拘其父母,南张为请甚力,事虽解,而使供役如初故。嶤不能堪,举家徙之武陵。吴来之处之客席。未几,两张使之入泮,吴江延陵控之当事,求正叛之罪,卒不胜。久之,两张嘱州守周仲涟携来之手书,造延陵进赎金,为嶤削隶籍。”其后便引发了陆文声以此为由对复社的讦奏之事。主人对于奴仆的压迫必然激化主奴之间的矛盾,因此到崇祯以后不断发生“奴变”,也就是势在难免了。晚明因奴仆而引发的事变最著名者当是“民抄董宦”的事件。不过“民抄董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奴变”,真正意义上的“奴变”应当是指那些奴仆的反抗斗争。如崇祯十四年(1641)松江府奴仆陈丑的暴乱,以及十七年浦东等地奴仆起事焚杀主人的事变等。其中除去为生活所迫入主人家中抢夺财物者外,更多的则是奴仆们的索契斗争,即所谓:“逆奴群聚,向主人索鬻身文契。..有不与者,即焚其庐。”①同年,嘉定华氏拷掠家奴,激起奴变,“各大姓奴同时起,缚主杖之。踞坐索身券,或杀或辱,所至数万人,百里内如沸”②。待到张献忠破麻城时,大批奴仆起而响应,则更将这场阶级斗争融入了波澜壮阔的明末农民起义之中。
  ① 孙之 :《二申野录》卷八“四月条注”,转引自谢国桢:《明季奴变考》。① 吴履震:《五茸志逸随笔》卷七。
  ② 王季重:《祁忠敏公年谱》。
  第五节成分复杂的城镇阶级构成一般来说,城镇的阶级构成较之农村要复杂一些。它不像农村那样可以用地主与农民的简单对立来概括。城镇的阶级构成由于阶层、行业以及城镇的不同类型而不尽相同。
  明代城镇的发展经历了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从太祖朱元璋建国直到成化、弘治之世可以算作是明代城镇发展的前期,这一时期的城镇主要是作为全国乃至地方的统治中心而发挥着政治控制的功能。学者们一般称之为政治型城市。
  与这种明显政治型城市相类似的还有一种军事型城镇,它们多处于边塞地区或者内地的军事要地。这种城镇中有些虽然不是地方政治中心,但是实际上就国家控制的角度而论,它们所起的作用则都是国家对地方,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因此这些城镇的构成往往多有相近之处。
  与这种政治军事型城镇截然不同的是工商型城镇。明代的工商型城镇发展也经历了前后两个时期,它的第一个发展时期是在明永乐修浚漕运以后,伴随着南粮北调,沿运河一带逐渐形成了一些工商业发达的城镇。如北京附近的通州(今通县),在元末经战乱而城毁,“只编篱寨而已”。到明永乐迁都北京,随着漕运的疏通,通州成为了南粮北调的集散地,开始发展为漕河沿线的重要市镇。成化、弘治间大学士李东阳曾说:“文皇建都,治必南向,州名曰通,作我东障。高城巍峨,有兵有民,漕河北来,饷粟云屯。储盈庾增,新城是筑”①。然而通州作为工商型城镇真正得到发展的时期还是在成化、弘治以后。随着北京作为都城消费的增长,通州不再仅是南粮北调的集散中心,而且成为了“百货汇集处”,万历时蒋一葵更记述通州张家湾的情形:“张家湾为潞河下流,南北水陆要会也。自潞河南至长店四十里,水势环曲,官船客舫,漕运舟航,骈集于此。弦唱相闻,最称繁盛。”当时人的诗中写道:“潞水东湾四十程,烟光无数紫云生。王孙驰马城边过,笑指红楼听玉筝。”②除去通州这类沿运河而发展的城镇外,江南一带还有相当数量伴随着明朝中叶以后商品生产发展而形成的工商业市镇,这种市镇的兴起构成了明朝城市发展的特征。
  由于城镇的类型不同,因此城镇的社会阶级结构也必然不尽相同,而且这种情况也伴随着城镇自身的发展而发生着变化。
  一般来说,在明初年除南北两京外,各地方城镇主要都是各地的政治中心,或者军事重地。这些城镇社会构成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国家控制机能,因此也就必然十分突出地表现出等级社会的特征。像南、北两京,它们的社会阶级构成中首先要包括皇室贵族和官僚,由他们构成了封建统治的主体,他① 《钦定日下旧闻考》卷一○八《京畿》。
  ② 《长安客话》卷六《潞河》。
  们是鲜明的官民区别中的官,是统治者。明太祖建都南京,明成祖建都北京,都是在迁徙富民基础上来保证京师优势的,所以在明朝两京内保存了一批城市富户。这些富户迁入南北两京,成为京城厢坊的住户,也就是当时京城的民,但他们后来在社会地位上也在不断变化,或者从事于经商而进入商人行列,或者通过科举而进入官僚集团。大约只有少数依靠殷实家底或者原籍的支持而维持着相对富裕的生活。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城市生活与农村相对脱离,也就脱离开了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因此城市经济生活主要必须依赖于商品的交换,于是商人也就自然成为城市生活中最为活跃的阶层。除去商人之外,在明代的城市生活中,还包括了大量的城市平民,他们大都是城市的劳动者,也是城市人口中的主体。他们靠自身的手艺劳作、支棚设摊或者肩挑手提叫卖为生。他们的劳动构成了城镇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而在城市生活当中与之俱来的还有那些构成了最下层社会的无业游民、娼妓、乞丐、流氓等。这不仅是在南北两京,在当时几乎所有的城镇中都有着这样基本的社会构成,即使是边塞军事重镇,除去由武臣代替了内地城镇的官僚,由军户取代了民户之外,并无根本的区别。所以一般来说,明朝前期城镇阶级结构相对比较简单,除去官府之外城镇居民是统一编户的。如太祖建国初的北平(今北京),“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各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各曰‘当行’”①。这样的编户应役,与农村中的情况十分相似,而之所以能够用这样的方式编户,是当时官府的需求相对简约,而民户的行当也尚不甚多。
  明代中叶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的社会阶级结构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而变得更加复杂起来。万历时人曾记述到当时京师北京的情况:“京师风气悍劲,其人尚斗而不勤本业。今因帝都所在,万国梯航,鳞次毕集。然市肆贸迁,皆四远之货,奔走射利,皆五方之民。土人则游手度日,苟且延生而已。”所以京师只有四种人为多:“奄竖多于缙绅,妇女多于男子,娼妓多于良家,乞丐多于商贾。至于市陌之风尘,轮蹄之纷糅,奸盗之丛错,驵侩之出没,盖尽人间不美之俗,不良之辈,而京师皆有之。”②而在太祖建国之初,不要说北方,即使是作为六朝故都的南京,也不会有这样的情形。据当时人的估计,北京五城兵马司辖管的乞丐便不下万人,“一年冻死毒死不下数千,而丐之多如故也”③。除此之外,“如京师阉竖、宫女、娼妓、僧道,合之已不啻十万人矣,其它藩省虽无妇寺,而缁黄游方,接武①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② 谢肇淛:《五杂俎》卷三《地部》。
  ③ 《五杂俎》卷五《人部》。
  远近,粉黛倚门,充牣城市”④。这显然已不仅限于京师,而是一种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了。
  这实在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数字。这里所说的阉竖、宫女都是皇宫中的成员,他们在宫中为皇室服务,不属于城市平民的范围,但是他们同时又都是城市生活的消费者,娼妓与僧道虽然应当属于城市中的平民,但是他们却不事生产。
  除去娼妓僧道者外,当时的城镇中还多有游手无赖之辈。这些人不事生产,结为团伙,专事敲诈勒索,甚至斗殴杀人,被称作光棍。他们中的一些人还开设赌场、贩卖人口,或者偷盗抢劫,成为城市生活中的最不稳定因素。如此大量的寄生人口在城镇居住,就为其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因此以京城为代表的这些城镇也同时都是商人集中之地,待到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旧有的等级社会受到了挑战,金钱开始成为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主要因素,于是开始由一批富商大贾与官员共同构成了城市的上层社会。不过这些大商人虽然拥有大量的财富,他们在人数上却并不很多,在当时的城镇居民中,更多的还是那些城镇劳动者。
  无论是在京城还是地方城市中,都必须有相应数量的各行各业劳动者才能够保障城市的日常生活。根据万历间关于北京铺行情况的记述来看,为京城生活服务的一百三十二行中,除去典当等一百行本多利重的行当应属城市商人经营之列,其余三十二行都被列入到了贫民以微资觅微利的行列,如网边行、针蓖行、杂粮行、碾子行、砂锅行、蒸作行、土碱行、豆粉行、杂菜行、豆腐行、抄报行、卖笔行、荆筐行、柴草行、烧煤行、等秤行、泥罐行、裁缝行、刊字行、图书行、打碑行、鼓吹行、抿刷行、骨簪罗圈行、笔绳行、淘洗行、箍桶行、泥塑行、媒人行、竹筛行、土工行等,此外还有如卖饼、卖菜、肩挑、背负、贩易杂货等项,则更在铺行之下了。①这些更为下层的劳动者姑且不论,仅当时开列的这三十二种下层铺行,其从业者便多达三万四千三百七十七户,占当时北京铺商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六②,人口也当以十万计。这些城市劳动者构成了城镇居民的主要部分。
  到明中叶以后,这种情形也不限于京城或各省都会等消费型城市,即使是江南一带新兴起的工商型城镇中,也出现了大量相应为城镇生活服务的行当。例如当时的苏、松一带,“洋货、皮货、绸缎、衣饰、金玉、珠宝、参药诸铺,戏园、游船、酒肆、茶店,如山如林”。不知有几千人享用于其间,而这成千上万人的享受需求,又为成千上万人提供了从业的机会。所以当时人说:“有千万人之奢华,即有千万人之生理。若欲变千万人之奢华而返于淳,必将使千万人之生理亦几于绝。此天地间损益流通,不可转移之局也。”④ 《五条俎》卷八《人部》。
  ①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② 参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第318 页。
  ③这种城市消费的发展,为流入城市的人口提供了就业的机会,所以当时有人称之为“穷人大养济院”。这虽然说得过头了一些,但也不无道理,“金阊商贾云集,宴会无时,戏馆数十处,每日演剧,养活小民,不下数万人。..苏郡五方杂处,如寺院,戏馆,游船、赌博、青楼、蟋蟀鹌鹑等局,皆穷人大养济院。一旦令其改业,则必失业,且流为游棍、为乞丐、为盗贼,害无底止矣”④。这里所说的都是典型的城市服务行业,他们虽然不直接从事生产,但仍当属城市劳动者的行列。这些不直接从事生产的城市劳动者人数越多,也就说明当时城市的消费化程度越高。尽管城镇居民本身也需要消费,但是当时真正的消费主体还是达官贵人和富商大贾。那些城镇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除去为城镇居民服务之外,主要也还是为了这些人服务,也就是为了城镇自身服务。
  城镇行业的复杂决定了城镇社会构成必然复杂。因此明朝人在谈到当时的社会结构时,将传统的所谓四民、六民发展而为二十四民,即除去士、农、工、商及兵、僧之外,又增加了道、医、卜、星命、相面、相地、弈师、驵侩、驾长、舁人、蓖头、修脚、修养、倡家、小唱、优人、杂剧、响马巨窝等。①这样的分类是否恰当姑且不论,从中所表现出来的城镇社会中各种行当的复杂则是显而易见的。
  明中后期的城镇,一方面伴随着市场网络的发展而发展,另一方面又与原有的政治中心型城镇相结合,从而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城市化的自身特征:政治型城镇的工商化。这种工商化的城镇社会容纳了相当数量从农村流入的人口,但是却无法改变中国传统城镇的政治中心特征,城镇的工商化为城镇自身服务成了一大特点,这就必然限制了城镇的工商化进程。尽管江南经济发达地区在工商化发展中走得更快一些。除去一些因手工业或者商业发展而新兴的市镇外,当时的大中型城市中,还不可能将城市人口尽可能地转化为城镇的生产者,从而形成了相当数量的无业流民,或者不事生产的占卜、星命、相面、相地、卖淫,或者成为游手无赖。如果这些人可以统称之为“市民”的话,那也只能是城镇居住民户的泛称而已。
  ③ 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上。
  ④ 谢肇淛:《五杂俎》卷三《地部》。
  ① 参见姚旅:《露书》卷九。
  第六节独立的经济群体——商人与商帮在明代的社会结构中,商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在人数上虽然并不很多,但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却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明初,由于战乱后的恢复,国家的政策必须鼓励农业生产,所以推行的是一条重本抑末的路线。被称之为末的商人受到了当时政策上的种种限制。商人是属于庶民范围的,但是洪武十四年(1381)关于庶民冠服的规定中却给予了商人更为严格的限制:“十四年令农衣绸、纱、绢、布,商贾只衣绢、布。农家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得衣绸、纱。”①不准商人衣绸纱,从表面上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不让商人有衣饰的炫耀,社会上也就不会有人因羡慕商贾的富有而弃本趋末。
  但是这本来就是一个十分矛盾的问题,商人通过经商致饶,在经济上取得主导地位,他们在经济生活上的富有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仅仅因为服饰上的限制并不会影响到人们经商的热情。所以当时太祖这些做法很可能还有另外一个目的,那便是要通过对商人的限制,扭转元代商人甚高的社会地位,以提倡明初重农抑商的社会风气。
  事实上明初的商人经商活动是十分有限的,以当时临清会通局上报的岁办课钞数额为例,便可见其一斑。洪武间临清会通局岁办课钞共计八千七百五十三贯,到永乐元年(1403)更减为二十九贯,这实际上已无商税的意义了。
  朱元璋的做法在一定时间内、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末的作用,但是明初商人活动不甚发达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受到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限制。当时的整个社会还处于生产的恢复发展时期,对于商品的需求还不很大,商品生产还不十分发达。但即使是这样,那些对于商人的社会限制也不可能维持长久,随着“开中法”的实施,北方边防地区的盐商首先发展了起来。
  我们在明初的商界中能够看到的几乎只有盐商。
  《明史》提到:“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①又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
  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②以给盐引行盐为条件,吸引商人运粮到边境,边境军储赖以充足,而商人也可由此取得行盐资格,再通过贩运食盐获利。这种开中的做法在当时不仅吸引了一批商人,同时也吸引了相当多的势豪勋贵,于是在明代的盐商行列中包括了成分不同的官商与普通商人。这里面的普通商人主要是山西和陕西的商人,通常也合称之为山陕商人。
  ① 《明史》卷六七《舆服志》。
  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② 《明史》卷八○《食货志》。
  明初所推行的开中制虽然刺激了盐商们的发展,但是由于势豪勋贵们的争利,一般商人无力与之相抗衡,那些运粮到边得到盐引却无法取得食盐的商人,只能无限止地去守支等待,甚至父子相继守支多年而得不到食盐,成为徒有其名的盐商。中小商人很快在这毫无公正可言的商业竞争中失利破产,只有少数财力雄厚的商人保留了下来,成为真正的行盐大贾。所以明初的开中法虽然给了北方商人以发展的机会,却并未因此而出现北方商人的发展高潮。在明代最为著名的商帮——晋商与陕西商帮的形成并不在明初,而是在明朝中叶以后。
  对于明代的商人们来说,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便是弘治五年(1492)的叶淇变法。当时任户部尚书的叶淇提出了对于开中制的变革:“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①叶淇虽然因此而被指为破坏北边军储的祸首,但是商人们却从此而开始了一个新的经营天地。
  其实事情并不出于叶淇的个人意愿,事实上叶淇变法也是出于当时时势所迫,改输粟到边防的开中法为输银官府,既是为了增加国库的收入,也是为了解决权势官商们对商利的侵夺。从这种代表了商人利益的变法中,已经开始看到了明代商人的力量。
  自从正统、天顺以后,社会经济较之明初有了相当大的发展。成化、弘治时,社会经济生活便已发展得十分的繁荣。当时人记述苏州等地的情形说:“闾檐辐辏,万瓦甃鳞,城隅濠股,亭馆布列,略无隙地。舆马从盖,壶觞罍盒,交驰于通衢。水巷中,光彩耀目,游山之舫,载妓之舟,鱼贯于绿波朱阁之间,丝竹讴舞与市声相杂。凡上供锦绮、文具、花果、珍羞奇异之物,岁有所增。若刻丝累漆之属,自浙宋以来,其艺久废,今皆精妙,人性益巧而物产益多。”①这种城市生活的繁荣与商业的繁荣是密不可分的。内地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给商人们提供了活跃的市场,明初那种依赖于输粟边卫而换取行盐资格的做法也便失去了原有的吸引力,于是从边地到内地各种大小经营商一下子变得兴旺了起来。在学者们常常提到的明清晋、陕、宁波、山东、广东、福建、洞庭、江右、龙游、徽州十大商帮中,除去“江右商帮”兴起较早外,其余的九大商帮均形成于成化、弘治以后。②这也就是说,大约从成化、弘治时起,商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开始在明朝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生活中崭露出来。
  明代的商人以商帮的形式出现于历史舞台,充分体现了其自身的地域与血缘纽带关系。这也是中国商人发展的一个主要特征。这些重要商帮的产生地区,大多为地少人稠或者山多地少的去处。在农业发展上的限制迫使他们① 《明史》卷八○《食货志》。
  ① 王锜:《寓圃杂记》卷五《吴中近年之盛》。
  ② 参见张海鹏、张海瀛主编:《中国十大商帮》。
  走上了经商之路,而他们的经商活动又大都无法在其原籍本土进行,于是从边陲到内地,凡是便于商业活动的地区都成为了商人们的活动领域。中国广阔的国土为商人活动提供了充实的内在的市场,地域与血缘纽带则对于商人们起到了自身保护与互助的作用。明代的商人于是沿着这样一条自身发展道路成长了起来。而福建商帮、广东商帮和洞庭商帮更将自己的行商范围扩大到了海外,《拍案惊奇》中《转运汉遇巧洞庭红》便是一个洞庭商人在海外发迹的故事。大约从成、弘以后,商帮和商业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到嘉靖、万历之际,徽商与晋商已成为南北富室的代表: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新安大贾,鱼盐为业,藏镪有至百万者,其它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山右或盐或丝,或转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①据说嘉靖时严嵩之子严世蕃曾论天下富户,家产在百万以上者为一等,共十七家,其中晋商三姓,徽商二姓。商人在明朝人的经济生活中已经与勋贵官僚取得了同样的地位。这种结果的意义就不仅在于商帮自身的发展,而且显然开始影响到了整个社会,像严氏父子这样贵极一时的权臣也在谈论天下富户,财富的吸引力自然是渗透了整个的明代社会。事实上从明中叶以后,社会上对于人生价值的追求已经开始由单一的做官转变成为做官或者经商,社会观念与明初有了根本的区别。
  在经济上取得了主导地位的商人们,开始需要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取得政治上的地位,以保证自身的利益。于是官商结合成为了明代商人发展的必然途径。
  明代的商人在经营发展中必须结交官员,以作为自身经商的政治保障。
  这在晋商与徽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所以明朝人一般常说晋商偏于俗而义气,徽商偏于雅而好交。如像晋商中的张四教,其父及叔父均为商人,而其兄张四维、舅父王崇古则为朝廷中的重要官员。又如徽商中的梅仲和凌和贵等人“重交游,乐与贤士大夫款洽”。“自达官绅士及氓庶无不以礼相接,与地方长吏过从款洽”。而姑苏为冠盖往来之地,“慕公名者恒造庐以访”②。他们还往往通过对于官员们的经济资助或者联姻以取得与官员结盟。《二刻拍案惊奇》中写到一个徽商事先将一女子“认做自己女儿,不争财物,反赔嫁妆,只贪个纱帽往来,便心满意足”①。这都是十分典型的例子。当然也有一些商人家庭的成员进入到官僚队伍之中,如像前述张四维,以及汪道昆等。他们在对待农商的本末关系上与以往的传统认识开始有了明显的区别。汪道昆就曾说道:“窃闻先王重本抑末,故薄农税而重征商,余则以为不然。直壹视而平施之耳。日中为市,肇自神农,盖与耒耜并兴,交相为重,耕者十一,文王不以农故而毕蠲。..然关市之征,不逾十一,要之各得其① 《五杂俎》卷六四。
  ② 参见张海鹏、王廷元主编:《徽商研究》,第315 页。
  ① 《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五《韩侍郎婢夫人》。
  所,商何负于农?”②这番话出于身为兵部尚书的汪道昆之口,其意义就不仅是个别人对农商持有不同于传统的价值观了。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随着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有不少官僚开始经营工商业的例子。尤其是在江浙一带,官宦人家除田地之外,并有若干织机,雇工织作,已不再罕见。尽管官员们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商人还间或有所卑视,但是他们在政治经济上的联系使他们实际上已经处在了同一个社会阶层。对此我们从当时的传奇戏曲和小说中便可明显看到,过去只是由才子佳人充当主人公的作品中,开始出现了发迹的商人。
  在明代社会中,商人永远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虽然在经济实力上并不相同,但是在经济与政治利益上却是一致的。他们要攀附官府,但目的只是为了找寻依靠,在真实的利益与感情上他们则往往更接近于城市居民。这是商品经济发展本身与封建体制矛盾的必然结果。发生于万历年间矿监税使引发的民变斗争中,商人们明显地站到了民变的一边。在苏州发生的以葛贤领导的民变中,商人们从自身利益出发,直接参与了这场反抗税监孙隆的斗争。其后葛贤被赦出狱后,新安富商程尚甫曾以一美姬相赠,以表崇敬之意。①商人们在政治与经济上的成功刺激了他们的自信。在他们周围于是开始形成一种自身的文化,这虽然还没有能够脱离开传统的儒家文化的范畴,但是其中增加了相当多的商业化的内容。所谓“贾而好儒”,追求儒商形象开始成为商人中的一种时尚。
  明代商帮商业文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便是对本地教育的投入。在明中叶以后的徽州一带,“虽十家村落,亦有讽诵之声”②。教育成为十分普及的事情,其他如像商业经济发达的江浙一带,读书已成为风俗,后生小子无不读书,二十无成始从农商百业之艺。这种重教之风在北方的晋商当中也颇为普遍,被视为陋而实的山西商人,到明清之际也成为了地方与家庭教育的推动者。
  除教育之外,晋商对于文物古董收藏鉴赏方面的发展,徽商对于书版刻印及传奇戏曲的支持,也都在当时开的风气之先,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在明代后期,在南京等大都市中,商人对于文化活动的支持成为人们文化生活中常见的事情,一些影响较大的大规模戏剧演出,也多出于商人在经济上的支持。商业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于商业的发展与风格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形成了一种商业风气。在中国传统商业道德上的诚信、节俭、好义、乐施等崇尚,都与当时商业文化的塑造有着直接的关系。商人与商业的发展促进了明代社会的繁荣,商业经营直接关系到了社会② 《太函集》卷六五《虞部吴使君榷政碑》。
  ① 《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255 条。
  ② 万历《休宁县志·风俗》。
  商品生产的发展,江南地区新兴工商城镇的出现,便是商业发展的一种成果。商人与商业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明代传统的封建社会结构,尽管这种冲击充其量只是有限地打破了旧的等级界限。这都或多或少给中国社会带来一点近代化的萌动。但是明代的商人本身却又不可能成为封建制度的对抗力量,他们在政治上的成功往往表现在官商结合上,他们在经济上的成功则又往往是用来购置田产宅园。明代的大商人往往也同时又是大地主。而且明代的商帮自身也带有十分突出的封建特征,如封建宗族势力在商帮中即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这都使得他们无法从根本上成为一个独立于封建政体之外的群体。
  第八章商业第一节明代商业的特点明代社会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业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地位的提高。明中叶以后,国家对商税的征收,已成为财政收入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来源。仅以钞关为例,弘治十五年(1502)全国钞关收入二千七百十九余万贯,折合白银约八万两,在当年太仓收入中约占百分之三左右;至万历六年(1578),钞关收入增至三十二万五千两,为当年太仓库收入的百分之八;万历二十五年(1597)达四十万七千五百两,约占太仓库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①。可见明朝商税在国家财政中的比重与日俱增。万历中期以后,明廷大兴土木,皇室奢靡无度,使国用陡增,财政日蹙。不久,辽东战事又起,军饷无出,朝廷于是决定以加派重敛百姓。商税又成为加派的对象。据《天府广记》载,天启五年(1625),全国八个钞关岁入正余银②高达四百八十万余两③,为万历中期钞关岁入正银的十二倍。足见商税已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了相当重要的地位。
  农业、手工业生产水平的较大幅度提高,国家的长期和平稳定,以及全国道路交通的改善和畅通,为商业的繁荣与发展创造了条件。与这种情况相适应,明代建有一套较为完整、系统、严格的商业制度。这一制度是在沿袭过去历代,尤其是宋元两朝烦杂众多商业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需要,有继承有创造地逐步形成的。综观其形成过程,有前简后繁、前虚后实、前弛后严,由零散到比较系统,从较大随意性到逐渐有序的特点。《明史·食货志》在言及关税时说:“关市之征,宋元颇烦杂,明初务简约,其后增置渐多。行赍居鬻,所过所止各有税”,大致反映了整个明朝商制形成发展的过程。
  明朝的商业制度主要由朝廷制定颁立,同时在长期商业活动中自然形成的一些行业守则、条规,也属于制度范畴内。明中叶以后,随着明朝政权危机的日趋严重,统治者利用订立制度的权力,加剧了对商业的重征暴敛和对商人的控制及超经济强制,严重压抑乃至摧残了蓬勃繁荣的商业活动。尽管如此,在当时形势下,一些商制在保障商务活动的有序进行、保证商品的公平交易以及促进贸易在更大范围以更大规模开展等方面,还是起了积极作用的。明代的商业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① 参见何本方《明代榷关浅析》,刊于《商鸿逵教授逝世十周年纪念论文集》。② 指向国家交纳的正额(包括加派)和羡余两部分。
  ③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十三。
  第二节市场管理制度明初,由于遭连年战乱之累,社会生产力低下,朝廷又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因此当时商品交易十分有限,市场普遍弱小。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到宣德年间,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发展,大量富余的农产品尤其是经济作物产品和手工业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刺激了市场的迅速发展。明中叶以后,商业活动更加频繁,各地市场繁荣,并日臻成熟。其表现为不仅市场规模大、交易品种多,而且其结构也向多层次、多方位、行业化方向发展。明朝统治者在不同时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强化国家对市场贸易的控制与管理。与此同时,市场本身也在实践中约定俗成了贸易参与者务必遵守的一些条规、守则,由此形成了一套比较齐备的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管理机构明代城市的市场由兵马司兼管。洪武元年(1368),太祖令在京(南京)兵马司兼管市司,并规定在外府州各兵马司也“一体兼领市司”①。永乐二年(1404),北京也设城市兵马司,成祖迁都北京后,分置五城兵马司,分领京师坊铺,行市司实际管辖权②。
  农村集市,由地方官府管理。集市的开设废销,集期的调整,集市的分辖等,都须由当地官府批准或指定。
  此外,城乡许多官、私牙也参与市集管理。明初,朝廷一度打算取缔牙行,以将市场管理权直接操纵于自己手中。但随着市场的扩大,牙商普遍存在,并活跃于城乡之间,而且地方各封建势力又依赖于他们的协管作用,因此牙行非但取缔不了,而且迫使朝廷承认甚至保护他们,使其在市场管理之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有些集市,还有集头参与管理。史载,“诸市皆官为校勘斛斗秤,又有牙役以分之,集头以总之。山市则县倅亲往治焉”①。“市之在乡者,恒有集头,以把持其中”②。
  市场管理项目① 《明太祖实录》卷三七。
  ② 明代城镇置坊、铺、牌,市司在行政上理应由所在府县管辖,可是朝廷将市司的实际管辖权归兵马指挥司。兵马指挥司本是城市治安管理机构。这样做的原因,很可能因为城镇市场、商贾流动性大,不易管理,比如北京,如沈榜言,“京城多销户,多非土著,两县未易制也”(《宛署杂记》)。市司管理权归兵马司,意在更好地维持市场秩序和治安。
  ① 万历《安丘县志》卷五《建置考》“街市”。
  ② 乾隆《夏津县志》卷二《建置志》“镇集”。
  明代市场管理项目众多,其中商税下有专章论述,其他主要如下。
  1.度量衡管理制度。度量衡的统一,是市司公平交易的保障,朝廷对此高度重视。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下令铸造新的铁斛、铁升,以为标准量器。二年(1369),再下令,“凡斛斗秤尺,司农司照依中书省原降铁斗铁升,较定则样制造,发直隶府州及呈中书省转发行省,依样制造,校勘相同,发下所属府州,各府正官提调依法制造,较勘付与各州县仓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铺之家,须要赴官印烙。乡村人民所用斛斗秤尺与官降相同,许令行使”③。明令市场贸易所用的度量衡必须与官定标准相吻,且经官府核定烙印后,方可用于市场交易。以后每隔数年,如洪熙元年(1425)、正统元年(1436)、景泰二年(1451)、成化五年(1469)、嘉靖二十七年( 1548)等,朝廷都颁布核校度量衡法令。后来,司农司取消,制作和校定标准量器的工作由工部负责,“凡度量衡,[工部]谨其校勘而颁之,悬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①。依照朝廷统一下发标准量器,各地逐级依样制造后,“立平准,悬于市肆,谕贸易之人,有大小低昂,听其较量”②。各地对依标准样生产度量衡器具十分严格,如明中叶人陈铎描写等秤铺的制作,要求等秤“锤儿无捅移,杆干要正直,量数儿须匀密。世人个个讨便宜,赖你成平易。铺面营生,出入一例,好名头从此起。轻重在眼里,权衡在手里,切不可差毫厘”③。
  朝廷还严格对度量衡的监管。一是派兵马指挥司二至三日一次定期“校勘街市斛斗秤尺”;二是针对违法作弊现象,制定法律,给以一定处罚:“凡私造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失于校勘者,减一等,知情而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校勘印烙者,答四十”④。有些地方,发现度量衡不合法,则“重责枷示不贷”⑤。
  统一度量衡制度对买卖双方进行公平交易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市场的发展。如山东济南府莱芜县的十七个集市,因“斛斗秤尺,官为之谨,又有牙役以分之,集头以总之,故贸易平而争者鲜少矣”⑥。
  2.物价管理制度。物价平稳、合理,是市场有序乃至国家安定的一种表现,也是市场贸易渠道畅通的关键之一。朝廷对此一直很重视。洪武元年③ 万历《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权置”。
  ① 《明史》卷七二《职官志》“工部”。
  ② 嘉靖《六合县志》卷一《地理志》,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③ 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等秤铺”,转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④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市廛》“私造斛斗秤尺”。
  ⑤ 崇祯《祁州志》卷十《杂事志》“兴革利弊”附:平量法。
  ⑥ 嘉靖《莱芜县志》卷二《集市》,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1368),太祖针对当时物价起伏较大的情况,命在京、在外兵马司每隔二三日“时其物价”①,即由官方确定物价,并向民间公布,以平抑市场价格。二年(1369),又制定“时估”制,命“府州县行属”,“务要每月初旬取勘诸物时估,逐一核实,依期开报,毋致高抬少估,亏官损民”。如果“物货价直高下不一,官司与民贸易,随时估计”②。二十六年(1393),又规定,民间市肆买卖一应货物的价格,“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于上司”③。宣德元年(1426),朝廷颁令,凡“藏匿货物、高增价值”的客商,都要给以罚钞处理④。《明律》对此有进一步规定:“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盗窃论,免刺”⑤;“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答四十”;“若已得物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⑥。嘉靖二年(1523),中央政府再定市易之法,重申上述各项规定。各地方也建立起“每月朔望,各集经纪,谨较斗秤,备访物价”⑦之制。当时物价的基准,是以国民赖以生存的粮食的价格为转移的。朝廷为掌握平抑物价的主动权,通过国家行为,如建立预备仓,实行收籴、平粜制度等,来保证物价的平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①。对于赢利过多的行业,政府则采取限制措施。如对既无“舟车之榷”,又无“江湖之险”的典当行业,《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若他们违禁取利,要给予“笞四十”的惩处②。
  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商品质量问题,一般由各行各业的商品经销者自己来把握,但政府也有原则规定,并赋以法律形式。《明律》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③。货物“不牢固”,① 顾炎武:《日知录之余·校勘斛斗秤尺》。
  ② 《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时估”。
  ③ 《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时估”。
  ④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钞法”。
  ⑤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⑥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⑦ 梁材:《议勘光禄寺钱粮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二。
  ① 参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② 《明律》卷九《户律》“钱债,违禁取利”。
  ③ 《明律》卷十《户律》“市廛”;《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市廛》。
  纺织品“纰薄”、“短狭”,均属次、劣商品;“不真实”,则是指冒牌、假伪或者以次充好者;“短狭”,也指尺寸不合格、数量不足的商品。实际上这是规定了伪劣与不合格商品不得在市场交易,否则要受到制裁。
  平抑物价和质量管理制度,对于约束奸商,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均起过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机制本身的原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严重存在,市场贸易中高抬物价、弄虚作假、欺诈行骗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明中叶后,不法商人更和贪官污吏相互勾结,沆瀣一气,使物价、质量等制度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正德年间,流传民间的一首俗曲说,生药铺里“高价空青,值钱片脑,罕见牛黄。等盘上不依斤两,纸色中那管炎凉。病至危亡,加倍还偿。以假充真,有药无方”。香铺内“有香名色无香味,戗喉喷鼻。一团烟气,多半是榆皮”①。
  货币规范制度货币在商品经济中是商品交换的主要媒介,是市场贸易得以公平进行的关键。政府对货币的规范、管理一般都十分严格。但由于明朝不恰当地推行“钞法”,致使几度出现国钞危机,造成流通货币的混乱。尽管如此,明政府还是在不同时期,根据当时情势,作出反应,制定修正应急措施,加强对货币的管理与规范。
  洪武初年,明朝规定铜钱和大明宝钞“兼使”,二者同为合法流通货币。它们之间的比价是:“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钞四贯,准黄金一两”②。但不允许以金银直接交易,“违者治罪”。十三年(1380),纸钞在流通过程中破损严重,政府颁布“倒钞法”,乡民、商旅可“以昏钞纳库易新钞,量收工墨直”③,用这一办法推动国钞在市场上通行,并保证纸钞发行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二十七年(1394),宝钞贬值,民间重钱轻钞,政府为扭转这种趋势,限军民商贾在半月之中,将所有铜钱交有司收归官,依数换钞,不许行使铜钱,并对“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者,罪之”④。但这只是一纸空令,对实际无甚补救,民间依然使用铜钱、金银。三十年(1397),因杭州诸郡“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政府又颁布禁止以金银交易的命令。永乐六年(1408),钞法更坏,政府再申严金银交易之禁,“犯者准奸恶论”①,即处以死刑。宣德元年(1426),对以金银交易者,定出罚钞之例。正统十三年(1448),再禁街市交易行使铜钱,以强挽钞法。其实① 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生药铺、香铺”,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② 《明史》卷三一《食货志》“钞法”。
  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工墨直”即工本费。
  ④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
  ① 《明太宗实录》卷十八。
  这些命令不可能起到政府所期望的作用。由于明朝发行宝钞没有以贵金属作为储备,滥印滥发,造成极大贬值。百姓对宝钞完全失去了信任。其必然废弃之势已非人力可以挽救。不久,朝廷在颁布米麦折银之令后,不得不下令市场也“弛用银之禁”。从此“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②万历年间,经济较为发达的江南地区,市场贸易“强半用银”③。但此时社会上造制低色、假银现象非常严重,大都市商业界更是“专造伪银”、“伪银盛行”。对此,政府也屡颁严禁法令,但终因没有得力措施而不能止之。
  此外,在钞势式微之时,政府对钱的使用也作出过规定,市场上通行明各朝“制钱”,也可用“前朝旧钱”。但因私铸钱币有大利可图,所以市场中使用私铸钱币的现象十分严重。政府下令禁止使用伪钱。嘉靖三年(1524),“令户部出给榜文,晓谕京城内外买卖人等,今后只用好钱,每银一钱七十文。低银每银一钱一百四十文。著缉事衙门及五城御史缉访,违犯之人,发人烟去处枷号示众”④。六年(1527),再下令“晓谕京城内外商贾及铺行人等,但有收积新钱(伪钱),限一月内,尽数赴府县并各城兵马司出首”,违者“严行究治”①。
  隆庆元年(1567),朝廷颁定,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者,止许用钱”②。从此肯定了白银在市场中为主要货币的地位。
  流通领域银钱并用的实际,导致了一种专门兑换货币的机构——钱庄(也称钱铺、钱桌、钱肆等)的产生。为了控制交换中的基本等价,政府对钱庄的经营是作出限制和规定的,这从当时钱庄为官府所立的保证状式中可以窥见:“钱行△今于抵结,为钱法事,遵依明示,遇蒙解到发下官钱,承领出外,开肆贸易,不敢亏损,所结是实。”③这表明,(1)钱庄进行钱银兑换,要“遵依明示”,即要遵守官方规定的比价及其他有关法令、章程;( 2)钱庄营业必须要承领官府一定的借贷款项。
  对牙行的限制制度牙行是市场贸易中为买卖双方说合的中介人,也称之为牙侩、经纪、牙人、驵侩等等。他们协助官府参与街市校勘度量,平抑物价,辨识假银、伪钱,征收商税等市场管理工作,并为卖方提供膳宿、货栈、交通方便以及为②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钱钞”。
  ③ 《春明梦余录》卷四七。
  ④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钱法”。
  ①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十一《钱币》。
  ②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钱法”。
  ③ 《四民便用积玉全书》卷十六《状式》,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买卖双方牵线说合等,在大宗贸易中充当重要角色。商人们认为,“买卖要牙”,“买货无牙,称轻物假;卖货无牙,银伪价盲。所谓牙者,权贵贱,别精粗,衡重轻,革伪妄也”①。可见牙行的重要。正因为如此,不少牙商就利用对市场行情的经验和政府给予的特权,把持行市,扰乱正常的市场贸易秩序,从中渔利。时人说他们,“将无作有,当行久惯,把秤滑熟。十分客货才成就,一分先抽”②。
  洪武二年(1369),朱元璋曾有意取缔一切官私牙行,但实际上根本行不通,最后只好撤销原议,同意设牙,同时对他们设定限制。对“高抬低估”物价、“刁蹬留难”商贾的牙商给予严处:“拿缚赴京,常枷号令,至死而后已,家迁化外。”③三十年(1397),朝廷“命户部申明牙侩朘剥商贾私成交易之禁”④。这是对不法牙行实行的法律管制。
  明中、后期,国内较大的商贸都通过牙行进行,牙行的存在和活动完全合法化。政府允设官牙与私牙两类。官牙是明朝官僚、诸王开设在各地的官店和市镇中协助地方官府征收商税、管理市场的牙行。私牙即是一般的经纪人。政府对他们的身份有明确的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必须“选有抵业人户充应”⑤,并要得到官府认可,交纳帖价,获得牙帖⑥,方可营业。牙帖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果想继续充牙,则要“换帖”,重新纳价申请牙帖⑦。如若不再充当,就须上缴此帖。另外,政府还允许军兵充当牙行,镇宁凤阳定远县池河的军营中,“旧例,该营出给官军帖文,以充牙侩,取其货税,以供操货”①。
  朝廷规定,牙行可以从事的合法活动是,(1)领到官府颁发的印信文簿后,在交通要道上,如实填写商人、船户的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②。(2)要如数开报收税”,将收来的税款,如数交付监察御史、主事稽考③。(3)说合买卖,代商贾买进卖出货物,帮助雇请车船、脚夫,解决客商停放货物、供应食宿诸问题,并从中收取牙佣。(4)评估物价,缴纳牙税等。
  ① 《士商类要》卷二《买卖机关》,转引自杨正泰《明代的驿站》。
  ② 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牙人”。
  ③ 《御制大诰三编·私牙骗民第二十六》,转引自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④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
  ⑤ 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八章。⑥ 万历《扬州府志》卷二○《风物志》,“俗习”中记:“官为给帖”。⑦ 据袁黄:《宝坻政书》卷十四《给帖入市示》载,万历时,“许穷民入市者告官给帖,过秋成纳谷一石,即换新帖,以来年凭据,不愿者即缴帖”。
  ① 《明神宗实录》卷四一八。
  ②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一○《户律》“市廛”。
  ③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对于在以上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牙商,明律定有处置办法:(1)私充牙行,即没有得到官府批准,发给牙帖者,杖八十④。(2)“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客隐者,笞五十革去”⑤。(3)在评估物价时,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⑥。(4)与商贾勾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⑦。(5)强行邀截客商货物者,“不论有无诓赊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发落。若监追年久无从陪(赔)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⑧,等等。然而,牙商违法还是很普遍的事。一些奸牙,在客商“初至”时,往往“丰其款待,割鹅开宴,招妓演戏以为常。商货散去,商本主人私收用度,如囊中己物,致商累月经年坐守者有之。礼貌渐衰,而供给渐薄矣,情状甚惨”。而“官斯地者,慎勿等为征债,漫不经心,漫不加刑,漫不区处可也”①。牙行的违法欺诈,一直是明代城镇商业活动中的一大祸害。
  城乡市集管理制度市集是各地进行商品交易的主要场所。各地对市集的称呼不一,广东称之谓“虚”,川西称之为“亥”,北方一些地方也称“店”等等。市集还分城集与乡集。市集的大小、多少,本来是地方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体现,而非统治者随心所欲意志的结果,然而,具有权威的地方政府,为掌握和控制这种自由交换的集市贸易,对市集采取了人为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首先是定点。由知州、知县确定市集开设地点。如洪武二十九年(1396),开封府临颍县,“知县李实立县市。每月南街二集,东西北中及四关厢各三集”②。宣德十年(1435),开封府尉氏县知州选择城中东街、东门外、小十字街等处,设立了十四个集市③。嘉靖间,保定府蠡县知县李复初开创了北关市④。西安府商南县,知县郝京儒“立东关、西关、南关三集”⑤。有些市集地点,官府都规定得十分具体:如尉氏县曹寨集,知县刘绍将其位置定④ 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
  ⑤ 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
  ⑥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⑦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⑧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① 李乐:《续见闻杂记》卷十一。
  ② 嘉靖《临颍志》卷三《建置志》“坊市”。
  ③ 嘉靖《尉氏县志》卷一《风土类》“市集”。
  ④ 嘉靖《蠡县志》卷二。
  ⑤ 嘉靖《商辂商南县志》卷二《建置》“市集”。
  在“县南三十里”;白家潭集,知县曾嘉诰规定在“县东南五十里”⑥。一些县州增设市集,也由当地官府决定。如成化年间,内乡知县沃频就下令在西峡口增开一乡集,在东西街厢再加设二城集①,等等。
  二是定期。城乡集市,都由地方官府“各立限期”,即由官府确定开市日期及周期。集期长短、稀密,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异。明朝初年,经济萧条,集期间隔较长。如临颍县,洪武中每月全县总共只开二三集。一般都为十日一集。如河南光山县,全县共有八个市集,官府规定,每集每月分别逢一日或二日开市,此指某集于每月初一、十一、二十一日或初二、十二、二十二日开市②,为十日一集者。宁波府象山县,共有五市,每市在一月中,逢九或五日开市③,亦十日一集。有些地方集期稍密,如内乡县的城集在成化前就“每月二、七日”开市,间隔为五日,不过“俱在大中街一处开设”④,全县城只此一市。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集市贸易日趋兴旺。为从民便,地方官府所制定的集期渐次频繁,间隔缩短,从十日一市改为三日一市、间日一市,并向常日市方向发展。如兖州府寿张县,“古以四五为期,正德乙亥(即正德十五年,公元1515 年),知县陶傑始更为偶日”⑤。“柘城县关厢,原间日一集。正德五年,知县高举易为常市”⑥。江南有许多乡村市集,也都超越了定期市的阶段,如苏州府昆山县的半山桥市,“民居辐辏,朝夕为市”⑦。
  三是一些地方官府对市集规模、经营商品等也有规定。如德州府,永乐九年(1411)因其州治迁至卫城,便在卫城附近招集四方商旅,“分城而治”。官府指定“南关为民市,为大市。小西关为军市,为小市。角南为马市,北为羊市,东为米市”①。保定易州共有易州、柴厂等八集。易州、永安坊二集又各分二市。此二市中,规定一为大市,另一为小市②。嘉靖、万历年间的绍兴府市集,就只许经营日用常物,“无珍奇”③。
  明中叶以后,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长江三角洲一带,固定的市集逐渐向市镇化转型。如松江、吴江等地原有的集市,由于居民日盛,商贾辐辏,⑥ 嘉靖《尉氏县志》卷一《风土类》“市集”。
  ① 嘉靖《光山县志》卷一《风土志》“里店”。
  ② 嘉靖《光山县志》卷一《风土志》“里店”。
  ③ 嘉靖《宁波府志》卷九《经制志》“都鄙”。
  ④ 成化《内乡县志》卷二《食货略》“市集”。
  ⑤ 清康熙《寿张县志》卷一《方舆志》“市集”。
  ⑥ 嘉靖《柘城县志》卷一《地理志》“市集”。
  ⑦ 嘉靖《昆山县志》卷四《市镇》。
  ① 乾隆《德州志》卷四《疆域志》“市镇”。
  ② 弘治《易州志》卷五《街坊》。
  ③ 万历《绍兴府志》卷一《疆域志》。
  纷纷自成市井,使城镇数目激增。其时,官府将它们纳入了城市的管理之中。商人、商店自定的经营管理制度在长期的经营实践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人们为了求生存、发展,往往在总结经营经验的基础上,为自己立下了许多训戒、条规,久而久之,有些则走向制度化。
  明代行商中有“客商规略”、“为客十要”④等,坐贾铺店中有行规、店规。具体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商业礼仪制度、商品分级分类销售制度、商业广告制度、商业道德规范制度等等。苏州孙春阳南货铺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当时最突出、最典型的一例。史载,该铺“天下闻名,铺中之物,亦贡上田。..其为铺也,如州县署,亦有六房:曰南北货房、海货房、腌腊房、酱货房、蜜饯房、蜡烛房。售者由柜上给钱取一票,自往各房发货,而管总者掌其纲。一日一小结,一年一大结”①。这里首先反映了该店采用的是一种衙门式的管理制度,分门别类,明细完备。其次,从它“铺中之物,亦贡上田”,及海货等房外货内品的“选制之精”,可见其内部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精密的外购制度。再次,从它财、货分开,使各司其职,账目清楚,相互监督等来看,又见其高超的经营手段。
  孙春阳南货铺的种种店规,显示出我国明代商店经营已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由商贾们在商业活动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店规、守则中,有不少是前朝鲜有、只有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新鲜的经营管理模式,如(1)合资制度,也称同本制。这可从商人的合约中窥见其大概内容:“各出本银若干,同心揭胆,营谋生意,所得利钱,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资本,以为渊源不竭之计。至于私己用度,各人自备,不得支动店银,混乱帐目。”②这种合伙股份式经营制度在中小商人中十分流行,因为这种制度,虽不能使入股者在商业成功时暴富,却能使他们在商业失败时免于倾家荡产。注重血缘亲族关系的大商人,也常合伙经营,或父子、兄弟、叔侄之间,或同里、同乡之人,结伙经营。徽人汪道昆曾总结说,“力田不如逢年,善仕不如遇合资”③,指出了合资的优势。(2)伙计制度。“凡商贾之家贫者,受富者之金而助之经营,谓之伙计”①。嘉靖、万历年间人沈思孝说,在山西平阳、泽、潞豪商中,“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④ 钱泳:《履园丛话》杂记下。
  ① 钱泳:《履园丛话》杂记下。
  ② 吕希绍:《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③ 《太函集》卷一《送刘大夫按察贵州序》。
  ① 归庄:《归庄集》卷七《洞庭三烈妇传》。
  一人出本,众伙共商之”②,即富商出钱股,贫商出力股,双方共同经营。伙计制度在大商人中较为普遍,明末清初人艾纳居士在《豆棚闲话》中记述了同样情况,一个拥有二十万资金的徽商,“大小伙计,就有百余人”。显然其中多是雇主剥削伙计,但雇主、伙计的职责和义务都各有规定。(3)有些商铺建立掌事制度,即大店家专雇一出纳财货之人,谓之掌事。掌事的职责,以六字概括:“谨出纳,严盖藏”③。(4)账目制度。有掌事制度,必有帐目制度。明商普遍认为“收支随手入帐,不致失记差讹”④。“人家掌事,必记帐目,盖惧其有更变,人有死亡,则笔记分明,虽百年犹可考也。”记账格式,一般分“旧管”、“新收”、“开除”、“见在”四项。而且“虽微物钱数,亦必日月具报明白”⑤。可见当时有些店家的记账制度已相当完备。这些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体现了明代商业经营文化的新水平,反过来,它们又推动了民间商贸的发展。
  ② 沈思孝:《晋录》,转引自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注文。③ 孔齐:《至正直记》,转引自谢国桢上述书。此条虽记元末事,但明时商业经济更为发达,掌事制度只能比元末更为完备。
  ④ 《士商类要》卷二《为客十要》,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⑤ 孔齐:《至正直记》。
  第三节商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商税是国家以强制手段,向用于交换为目的的商品所征的税。商税自古有之。在封建社会,商税收入有限。但作为国家财政的一项收入,以及出于封建统治者为维持自给自足小农经济而采取的强本抑末政策的需要,历朝对商税的征收和管理都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予以控制。到明代,尤其是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市场的活跃繁荣,丰厚的商业利润成为统治者追求的目标,商税收入也在日趋匮乏的国家财政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成为明统治者重要的财源之一。这就迫使明廷制定出比以往历代更加完善健全的商税征收和管理体系,以保证朝廷对商业的控制和国家财政的收入。明代商税制度是整个商业制度中最重要,也是最详尽具体、最具时代特色的部分。
  商税的征收机构明代商税衙门林立,机构旁出多门,比较庞杂,主要有:1.税课司、局:早在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朱元璋就在他所辖区域内建立宣课司、通课司,作为商税征收机构。明朝建立后,朝廷又把全国各府的商税征收衙门通称税课司,州县称税课局,隶属户部。同时,在一些大的市镇及道路交通的关津、桥梁、渡口处设立分司、分局,或派员驻扎征税。洪武初,设在京城诸门和各府、州、县市集的税课司局,约四百所左右①。成祖迁都后,在北京设置顺天府、正阳门等九个税课机构。处于关津要道的安徽临淮河上,洪武中“设广济、长淮二关”②,南方商人北上,“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①。从商人在关上“书填商船货物”以“送税课司征税”的情形看,这些水道上的关卡,显然是税课司的隶属机构。明初杭州府设有府税课司,江涨、城北税课分司等七个税收衙门及东新关、板桥关、观音关三小关,行商往来,查勘税票后,“方可放行”②。这表明陆上道路关要处的关卡也是税课司的下属机构。
  税课司局的职责是“以司市廛”,具体来说,制定商品纳税细则收取各类商税,然后将收得税款“年终具印信文解明白,分豁存留,起解数目”,① 据《续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载,全国税课司、局有四百多所,而万历《明会典》统计,明初商税机关共三百八十所,至万历间截并为一百一十一所。这里取“四百所左右”。② 《明宣宗实录》卷一○七。
  ① 《明太祖实录》卷九八。
  ②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十一册上。参见唐文基:《明朝对行商的管理和征税》,《历史研究》1982 年第3 期。
  逐级解赴上司,再由各布政司在来年解到京都户部③。
  各税课司、局主管官员称大使、副使。洪武中大使、副使多由儒士担任,归属地方官府管辖,时人记述,“国家立税课以征天下之货,郡有司,州县有局,..然多以儒者司之”④。永乐以后,逐渐改由朝廷直接派御史、主事、监生等到各处税务机构“闸办商税”⑤。这是政府加强中央对商税征管的一大措施。大使、副使下还有攒典、巡拦。巡拦本是均徭之役,但各税课司局的巡拦,明朝规定,“止取市民殷实户应当,不许佥点农民”⑥,即巡拦等税务人员必须由市井中的富裕商民来承担。他们既具体负责收税,又协助管理市场。
  2.竹木抽分局(厂、场):洪武初,朝廷在竹木柴薪盛产区的道路关津处,设立竹木抽分局,从商人贩运的竹木等货物中抽取若干实物以为官有,供朝廷土木营造之需。抽分起初为抽取实物,后渐转化为同等货币,实际就是商税。当时苏州的阊门、葑门、太仓等地,都设有抽分局,“抽分竹木、柴炭、茅草、芦柴等物”①。十三年(1380),有些抽分局一度被革罢。以后,又陆续在南京、北京等地,设置抽分局:“抽分在南京者,曰龙江、大胜港;在北京者,曰通州、白河、卢沟、通积、广积;在外者,曰真定、杭州、太平、兰州、广宁..科竹木、柴薪。”②抽分局、场大抵隶属工部,“明世竹木之税属工部”③。芜湖的抽分厂“系工部分司..主管长江大河竹木税”④。宣德年间,钞关普遍设立后,抽分局也有被称为工部钞关的。明中后期,全国抽分局数量比宣德前又有所增加。
  抽分竹木局、场一般也设大使、副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后来,在一些比较重要的地方,朝廷特派中央大员,如工部主事、给事中、御史等官监临抽分⑤。竹木局长官下设吏役人员,如官攒军士、老人、书手等等。万历年间芜湖有省祭官吏、册房书手、直堂书手、算书、门子、承舍、阴阳生、皂隶、买办、巡兵、水手、表背、刻字匠等吏役二百七十一人。这些吏役在抽分局长官率领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如省祭官吏负责“守关、点江抽分、报丈尺、差查小抽、放单”。册房书手负责“呈堂公文、两京季报册簿、行下牌票、书柬礼仪、修造厂署、补置家伙等项”。算书负责“大抽簰捆并③ 《诸司职掌·户科》“金科”。
  ④ 郑真:《荥阳外史事》卷二四《送泗州税课局副使金仲考满序》。
  ⑤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⑥ 《续文献通考》卷十六《职役考》。
  ① 民国《吴县志》卷四六。
  ② 《明史稿》卷六三《食货五》“课税”。此条史料胪列不全。明代全国究竟有多少抽分局,待考。③ 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上,转引自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明史研究》第4 辑。④ 清康熙《太平府志》卷十二。
  ⑤ 《续文献通考》卷二四《杂征敛》。
  一座小抽算明标数,发吏出票”①。
  3.钞关:这是明中叶出现的、为明朝所特有的商税征收衙门。明初无钞关。宣德初年,朝廷滥印纸币,造成宝钞大肆泛滥、大幅贬值的局面,为挽救宝钞,朝廷采取措施,疏通钞法,其中之一就是在一些道路、关津处,设立关卡,对来往商人征收宝钞以强令宝钞流通,同时增加日益困乏的国家财政收入。四年(1429),明廷首先在南北二京间的沿运河重镇漷县、临清、济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设立七个钞关,于是钞关名起②。正统年间,移漷县钞关至河西务,为河西务钞关。正统后,钞关开设渐多。计有景泰元年(1450)设置的苏州浒墅钞关、江西九江钞关、湖广武昌金沙洲钞关、杭州北新钞关,及成化、弘治、正德年间设立的寿州正阳钞关、广东南雄太平桥梅关、赣州黾角尾赣关等。但这些钞关时闭时开。其中开设时间长、较为著名的,为河西务、临清、淮安、扬州、苏州、杭州、九江七处钞关。钞关主要向行商所雇舟船等运输工具征税,又称“船料”。所收之税归属户部,因此钞关系户部分司,也称户部钞关。钞关初设时,政府都委派“本府通判等官管理。..上受巡抚、巡按、分巡、分守管官节制”③。但户部不时派员进行监收。明中叶后,政府为控制榷关之征,特规定各处钞关由户部委派御史、主事主持。万历间,朝廷还派税监坐镇各钞关。钞关也置有众多吏役人员,如嘉靖年间,浒墅钞关有府吏、老人、阴阳生、库夫、门子、馆夫、银匠、船埠头等,共一百零六人①。他们的职责,是在关长带领下,管理开放关口、丈量船只、登录簿册、收兑钞银、解送饷银等。
  以上三类商税征收衙门,结构大致规整,人员齐全,且各有分管,独立行事。但也有互相交叉、替代之处。如北新、临清钞关也兼收商税②;浒墅钞关还兼辖周边税课司、局九处,并征商税③。明中叶后,淮安抽分厂、九江抽分所都征收商税。
  除上述三个主要机构外,塌房、官店、官牙也兼收商税。尤其官店,“国家设立官店,经收税课”④。景泰之后,朝廷专为官店规定了收税准则、细则,成为明朝事实上的又一征税机构。明后期,朝廷纲纪弛废,为攫取财富,从皇室到地方政府,都私自添设征税机关,收取无名税项,致使税网如织,① 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上。
  ②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③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五《户部》“钞关”。
  ① 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明史研究》第4 辑。
  ② 据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参见魏林《明钞关的设置与管理制度》,《郑州大学学报》1986 年第1 期。
  ③ 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
  ④ 《明景泰实录》卷二七。朱元璋曾改官店为宣课司、通课司,就证明官店本来就有征税的职能。以后,明代官店非但没有因改为宣课司而消失,相反,终明之世,官店一直存在。重盘如剥,遂成为重罪商人之一大祸害。
  商税的征课与管理有明一代,朝廷和地方都制定过许多商税“则例”,如《起条纳税例》、《户部议定船料则例》、《竹木征收则例》、《大兴、宛平二县收税则例》等。这些则例记载了当时商税税种、税率、征课客体、征取方法等方面的规定,为我们窥探有明一代的商税征收提供了可靠材料。兹分述如下。
  税种、税目与征课标准①明代商税税种大体可分为买卖交易税(亦可称营业税)、关税、门摊税、储藏税等。交易税为从价税。明初制度,细民日常用品、纤悉之物及书籍、农具免税,其他货物买卖,要纳交易税。如“买卖田宅、头匹”,要“赴务投税”②。洪武十三年(1380),朝廷下令“凡酒、醋、门摊等酌物价锭有差”③。永乐元年(1403),朝廷仍免军民常用杂物等税。永乐六年(1408),北京一地征税的商品就有罗、缎、绫、锦、布匹、毛皮、纸张、糖、铜铁、盘、碗、竹帚、水果、药材、各种海产、水产等二百多种④。这时已税及百姓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税率概为三十税洪熙元年(1425),在户部尚书夏原吉的建议下,朝廷始征市肆门摊税,即对各城镇“开张店铺之家,审其生业,分别等则”,进行征税,这是向坐贾或摊贩征收门面或摊位税。宣德四年(1429),朝廷以“钞法不通,皆由客商积货不税与市肆鬻卖者阻挠所致”为由,在设立钞关的同时,在顺天、应天、苏松、镇江、淮安、常州、扬州、仪真、杭州、嘉兴等三十三个府、州、县的商贾麇集地增收门摊税五倍①。虽朝廷表示,倍加门摊等税,“候钞法通止”,但事实上,门摊一税终明未止,且成为常例正课。其征税标准,多有变化,在正统七年(1442)时,“每季缎子铺纳钞一百二十贯,油、磨糖、机粉、茶食、木植、剪裁、绣作等铺三十六贯,余悉量货物取息,及工艺受值多寡取税”②。以后,市肆门摊税有增无减。嘉、万以后,还要根据铺户坐贾资产情况征收代役银等。
  抽分竹木局主要征收实物。凡舟、车装载竹木、芦柴等一应之物均须抽① 自汉以降,中国历代封建政府都实行盐、茶等专卖制度,明朝继承了这种制度,因此,盐、茶税是对商人征收的一种特殊税,也是明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宗来源。它们有别于一般常规性商税,故此所论商税制度不将这二项包括在内。
  ②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③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照这条史料看,这里所谓的门摊税应为交易税(从价税),与洪、宣年间所增之市肆门摊税应该有别。
  ④ 详见《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
  ①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钞法律”。
  ② 《明英宗实录》卷八八。
  分。明太祖定制,抽分竹木局也为三十取一。但实际并非如此。洪武年间南京龙江大胜港竹木局规定,松木、杉板、水竹、竹交椅等“十分取二”,杉木、白藤等“三十分取一”,芦柴、茅草等“三分取一”。永乐十三年(1415),通州、白河等抽分局规定,松木、杉木板、水竹等“三十分取六”,蒿柴、豆稭等“三十分取三”,杉木、白藤等“三十分取二”,稻草、茅草“三十分取一”,芦苇“三十分取五”③。抽分局除征竹木外,还对砖瓦、铁料等征税。淮安抽分厂对“切铁、钢板、建(福建)铁、新铁、黄铁、钉坯、铁钱..凡四十件”④都征税。明中叶后,竹木抽分局的税开始向货币税过渡,不久即以货币代替实物。
  钞关主要是对运货之舟船征税,又称船料、船钞。其课征定额,户部在宣德四年(1429)规定,以装载物货舟船“所载料多寡、路近远纳钞”⑤,即是以装货的多少,亦即船的大小及路程的远近为计量标准,空船不征,物货不税。如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临清,临清至通州,“俱每一百料纳钞一百贯”;由北京直达南京,或南京直达北京者,“每百料纳钞五百贯”①。即分段行驶和直达,同样大小的船只,所交的税是一样的。所谓“一百料”,是根据商船船头长度和梁头座数估算的。以遮洋船为例,头长一丈一尺,梁头十六座,即算作一百料。其他类型的船也各有标准和计算办法。但载货之船形状大小各异,以每百料起征数目又太高,后来遂改为按梁头广狭征收,“自五尺至三丈六尺有差”。嘉靖九年(1530),明世宗又规定,度梁头时,“以成尺为限,勿科畸零”②。即舟船梁宽五尺以上起征,且以尺为单位累征,尺以下不计。如九江钞关,每五尺纳钞二十贯五百五十文,钱四十三文有奇③。但各地钞关所征船料并不相同,同一钞关前后所征也不相同。如江南一带钞关,对梁头为一丈的平料船,嘉靖时交船料银四钱,万历时提高为五钱六分,明末时又多出了补料、加补料等名目,显然又有了提高④。但钞关对舟船以梁头广狭征税的原则和制度,终明一代,基本无大的变动。
  其他,如商品运到销售地,商人必须按规定将货物存入塌房、官店,于是除了要交商业交易税外,还要交塌房税等。景泰二年(1451),商人开始要向塌房等交“牙钱”。以当时大兴、宛平的收税则例为例,共有二百多种③ 光绪《荆州府志》卷十。
  ④ 朱家相增修:《漕船志》卷四《抽分税办》。
  ⑤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① 《明宣宗实录》卷五五。据唐文基《明朝对行商的管理和征税》(刊于《中国史研究》1982 年第2 期)一文的观点,一料相当于一石。
  ②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③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八○《江西二》。
  ④ 乾隆《江南通志》卷七九《食货志》“关税”。
  商品要交纳商税、牙钱钞、塌房钞。
  “上等罗缎,每匹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二十五贯;..上等纱绫锦,每匹..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六贯七百文;..细羊羔皮袄,每领..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五贯..”①如果说,明初的商税税率为三十税一,这里三种并收,实际税率变为十分取一了。塌房、官店也须向税务机构纳税。永乐七年(1409),朝廷令“京城官店、塌房照南京三山门水塌房例,税银一分,宣课分司收”。还要交“免牙、塌房钱二分,看守人收用”②。一些私营塌房、库房、旅店等与商品流通有关的服务行业,更必须交纳营业税。一般来讲,“塌房、库房、店舍停塌客商货物者,每间每月纳钞五百贯”③。此外,还有车马过税,“驴骡车受雇装载物货,或出或入,每辆纳钞二百贯”④。明中叶以后,朝廷纲纪败弛,加之国用激增,国库空虚,统治阶级遂将敛财的目光瞄准商人。他们任意开设税种,对商人重盘苛征。如正德间增京城九门税,嘉靖末抽淮安过坝税。万历朝,各种商税更是多如牛毛。从朝廷到地方官府,乃至皇亲国戚、达官显贵都可借名目向商人征税,如天津店租、广州珠榷、门摊商税、油布杂税等。其时,商船进京,除原有的船料钞外,还要征收正、条两税,共计三项。所谓“无物不税,无处不税、无人不税”已为当时的真实写照。商税的繁杂苛重,使全国商业蒙受极大损害。商税管理与监察制度在对商税的管理方面,明代确立了许多制度,概括起来,比较正规和成体系的大致有:时估、报单、起条预税定额以及对税务官的考核、对税务机构的监察等等。
  1.时估制。永乐六年(1408),明成祖令顺天府、宛平、大兴二县,拘集铺户,估定各商品时价,然后按时价收取三十分之一的交易税①。这即是征税前的时估制。景泰二年(1451)。朝廷重申这一规定,令顺天府及二县“俱集各行,依时估计物货价直,照旧折收钞贯”②,“凡商客纱罗、绫锦、绢布及皮货、瓷器、草席、雨伞、鲜果、野味等一切货物以时估价直收税钞、牙钱钞、房钞若干贯及文各有差。估计未尽者,照相当则例收纳”③,强化了由官商合作估定商品价值,然后征税的做法。明中期之后,朝廷加强了对商贾的重征,税种税目剧增,这种以官商合作对商品估价然后征税的做法已不合时宜,况且朝廷本身在召商买办大宗物料时的会估都名存实亡了。税前的时估制终被统治者弃置而消亡。
  ①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②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③ 《明宣宗实录》卷五五;又见《续文献通考·征榷考》。
  ④ 《明宣宗实录》卷五五;又见《续文献通考·征榷考》。
  ① 参见《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
  ②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③ 《续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
  2.申报制。凡商,无论是开店设铺的坐贾,还是长途贩运的行商,都要向税务机构如实填表申报自己出售或贩运的物货,及其数目,是为申报制度。坐贾在申请占籍时,要向当地官府或税课司局自报所货所业。行商持货出发前在向当地申办填写路行时,必须将其资本、货物等“明于引间”;途经水陆关卡,在钞关设置前,则在广济、长淮等关,“书填商船物货,送税课司征税”。建立钞关后,更要填写船单。船单中要开列船户籍贯、姓名,货物名称、数量、起止地点以及船只式样、梁头尺寸和该纳钞银若干等等。长途贩运经过多处钞关,尤其是再过临清、杭州二关,商人则要多次或再次填报。船户报单后,钞关据报单征税、放行。行商住店时,又须在店历上填清经销货物名称。牙店主人及船埠头还要对过关时的报单进行检核上报。税课司局照报单所填商品数量品种,与本部门纳税登记互为参照,“定出税银”①。商人交税后,司局开出税票,商人持税票方能进入市场买卖。
  3.起条预税制。这是明中叶时,朝廷为防止商人偷逃税款,更为多敛早收商税而强行推行的税款预收制度。弘治元年(1488),朝廷“令客商贩到诸货,若系张家湾发卖者,省令赴局投税。若系京城发卖者,以十分为率,张家湾起条三分,崇文门收税七分”②。这大概就是起条预税的肇始,即张家湾的货物,若要发往京师出卖,则先在张家湾交十分之三的商税,由张家湾税课司开具税票(谓之起条),商货到京城崇文门税课司,凭张家湾税票再交剩余的十分之七。这就是起条预税制。这一制度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因此,正德元年(1506),曾一度取消。但到嘉靖朝由于国用紧蹙,为补不足,朝廷又恢复了这一制度。十年(1531),朝廷颁布例令:凡经“崇文门客货,例该二百五十贯以上起条”③。嘉靖三十二年(1553),又令:凡经京城往居庸关南口的商货,要在京宣课司预交税款,获得税票,才能启程。④万历十一年(1583),朝廷进一步议准,在临清实行预税制:“一应商货,如在临清发卖者,照旧全税。在四外各地发卖者,临清先税六分,至卖处补税四分。其赴河西务、崇文门卸卖者,临清先税二分,然后印发红单,明注某处发卖,给商执至河西务补税八分,共足十分之数。”朝廷并令地方将这一规定“刻示关前,示谕各商遵守”⑤。预税似乎并不加收税额,但事实上不可能如此。多增加一道税卡,势必增加一分搜刮,无怪嘉靖十年的规定特别强调起条之后,各收税衙门必须“止照分司原税之数,不许加收”。显然加收已是一种普遍现象。
  4.定额制。朱元璋曾认为,“地之所产有常数,官之所取有常制,商税① 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
  ②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③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④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⑤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自有定额”①。但主张与民休养生息的他又对商税定额表示过怀疑,他说:“商税之征,岁有不同,若以往年概为定额,尚有不足,岂不病民?宜随其多寡从实征之。”②因此明初商税虽有定额,其数目一般以所设司局第一年或某一年的征收数为准,但执行并不严格,也有的税课司、局从实征收。永乐二十一年(1423),明成祖采纳山东巡抚陈济建议,派员在京城及淮安、济宁、东昌、临清、德州、直沽等地“监榷商税一年,以为定额”③。商税定额遂为制度。
  对商税定额,朝廷管理很严。如征不及额者,责令巡拦或当地百姓赔纳④。或罢革差额过大的税课司、局官员,直至撤消司、局,改由府州县官府衙门征收当地商税。朝廷还经常派员到各地核实定额标准,对已不再经商者免除其税额;令新开张者申报纳税;每过若干年要根据实情重新“立为定额”⑤。可见定额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商品流通的高涨而增加。但税有定额这一制度没有动摇。
  明前期钞关也无定额,为量实而征。如临清钞关,在景泰、弘治年间就“课无定额”。后来各钞关都建立起定额。据万历《明会典·钞关》条记,全国主要的钞关岁额,河西务为一百十九万余贯,临清一千二百六十万余贯,浒墅关五百八十六万余贯,九江一百九十三万余贯,杭州一百九十万余贯,淮安三百万余贯,扬州一百六十九万余贯,七关总计为二千八百十七万余贯。这是否就是钞关岁入之定额,尚不能肯定。但成化十六年(1480),户部向朝廷题奏钞关事宜时说:“各钞关每年大约收钞二千四百余万贯,近年委官多方作弊,以致数不及原额。”①这就明确表明,至少在成化年间户部钞关已有定额。工部钞关(竹木抽分局)在明中叶后,也仿效户部钞关,实行了定额制。
  钞关定额也跟其他商税定额一样,并非定而不变,而是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弘治十五年(1502),户部统计,各钞关船料钞年入达三千七百十九余万贯,跟成化年间相比,二十多年内增加了一半以上。这种趋势到嘉靖年间更加明显。一方面是由于当时贸易更加活跃,商品流量扩大,使可征商税增加,更主要的是朝廷将定额制作为考核税官的重要内容,规定钞关长官“倘惩收逾额,则破格优录”,若“解不如额”,则“不准考核”,还要受到处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五。
  ③ 《续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
  ④ 《明英宗实录》卷一六九记,正统十三年,浙江杭州府知府高安奏:“‘本府属县自国初取勘开铺店及卖酒醋之家,岁课钞十万六千八十贯有奇,经历年久,中有乏绝者,其钞岁令巡拦、里甲陪(赔)补。’上从之,乃命户部布其令于天下。”
  ⑤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一。
  ① 《明宪宗实录》卷一九九。
  分②。如此,各钞关长官为争取“优录”,则竞相多方搜刮,以示自己“逾额”的业绩。于是有“正关之外,复设小关凡二十处”③者;有因“额课不敷”而向往来民船民舡“俱报梁头,或报价银纳抽”①者;更有“例所不载,亦牵合使无遗算”②者,使钞关征课大大超过正额。如杭州北新关,在嘉靖初年“所收税课司折银,常盈正额”。显然这种超额大大加重了商人的负担,扩大了朝廷和商人间的矛盾。弘治及嘉靖中期,明廷曾以“量为中制”为原则,对钞关定额进行重新调整,试图缓解这一矛盾。如成化二十年(1484),杭州南关工部钞关重新确定岁额:“查前十年约其中数定为则例”③。嘉靖二十二年(1543),户部将杭州北新关岁入关税“酌数岁之中,取其不多不寡者,著为额”,定额为岁解银三万四千九百余两④。但这一做法并未取得效果。各关长官为取得“优录”,更为中饱私囊,明中暗中继续加额超征,遂使正额外的盈余成为常数,而原定额沦为虚文。嘉靖四十一年(1562),朝廷下令各钞关除将岁入定额如期解入太仓外,“各将余饶悉入公帑”⑤,企图以此整肃贪横,遏制各关太多的超额征收。但仍无作用。如北新关在朝廷下令的第二年(嘉靖四十二年,1563 年),依然有商税羡余银二万多两⑥,几近岁入正额的六成。而朝廷乘机通过此举,将超过定额的多征税额充为国用,以解财政之急,并逐渐将此项收入变为“常额”而公开向各钞关、税课司局征收,遂使商税中有“正余银”之称。所谓正,即为正额,余为正额外多征的部分,也称羡余等。待到政府公开向商人征收“正余银”,表明商税的定额制已在事实上被废弃了。
  5.监察稽考制。这是国家为维持商税制度正常运转,保证商税收入而对纳税人和征税机构税官采取的一种行政督察措施。
  明朝对纳税人的监督,主要由地方官府及当地税务部门来承担。行商坐贾在申请占籍、路引时的填报资产与经营情况(详见下章)、贸易过程中的申报(报单)、停塌客店中的登记,直到商贾到税务衙门纳税,各税务机关都持各布政司所发印信簿籍一扇,“将日逐过商人货物姓名,逐一附记,按季解赴布政司,呈报抚按衙门查考”①。这一切无不是为了保证税源、多征税额对纳税人实行的监督手段。
  ② 转录于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明史研究》第4 辑。
  ③ 王文南:《榷税关记》,载光绪《荆州府志》卷九《建署志》。
  ①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徐淮》。
  ②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一一册《浙江上》引《北新关志》。③ 《明宪宗实录》卷二五六。
  ④ 雍正《北新关志》卷四《课额》。
  ⑤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⑥ 《明世宗实录》卷五二八。
  ①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然而,国家商税收入能否最后完成,即及时如数上缴国库,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税务机关、主要是税务官员是否奉公守法。明中叶以后,大小官员贪枉腐败已经成风。税官横征暴敛、中饱私囊为国家商税不能如数收缴的一大障碍。如钞关、抽分厂掌官“将在官钱隐漏侵克”,甚至“藏其所收簿籍,致使无从查考”②。国库的日渐空匮,迫使朝廷对其僚属进行必要的规范与约束。明朝对税务机关及税官的监察稽考制度主要有两项:簿籍稽考制和遣官制。
  簿籍稽考制。嘉靖年间,户部尚书梁材针对税务机关的问题,改革和完善了钞关的簿籍稽考制度。他重建两种文簿。一是挂号文簿。此簿类似存根发票册,原来只设一扇,由钞关收掌。此时每样装钉为二扇,与收料文票挂号相联,又都在官司编号,用印铃记,然后才能交委官使用。其中一扇由钞关委官收执,“遇有船户纳料,就将船梁丈尺并料银分两,明开票内,仍照票数目填写在簿,挂号对同无差,将票给付船户收照”①。另一扇送地方官司收掌,以备查核。二是稽考文簿。此簿共设三扇,由户部加印后发给各钞关。其中一扇,规定必须转发给选委的地方佐贰官,令他们在每日闭关时,主持“将收过钱粮,眼同登记”②,然后呈报户部主事。主事查核实数后,再在另外两扇文簿上“亲笔于前件项下照款填注明白”③。待他任满之日,将这三扇文簿一扇存留本关备照,一扇由所委地方佐贰官收执,一扇送部查考。当商人纳交货税时,钞关长官每天要根据挂号簿存根所记,将船梁阔狭、料银多寡等,类算总数,逐一登记在稽考文簿中。再定期将一扇用过挂号簿籍送钞关所在官府收贮。每逢钞关按季起解税银,户部主事要根据稽考文簿,地方委官则根据挂号簿,分别开列船梁丈尺和料银分两等项数目,呈报户部。钞关所在的地方官府,则将收贮的一扇原填挂号簿钤封后,交付解银官员赍送户部,由其逐一查对磨算,几处相符,方准缴销解进④。
  抽分厂、场也仿钞关实行簿籍制度。约于隆庆二年(1568),南京、芜湖抽分厂,“照依荆、杭二处钞关条件,每年置立印信文簿十二扇,内四扇发本地方有司登记所抽料价,四扇该厂主事收掌,四扇填报南京工部稽查,该厂主事仍督同原委府佐贰官抽验登记”⑤。真定抽分厂也规定,每岁“首发一印信号簿与抚按官,令真定府掌印官同知,逐日将抽到各木登记..”①,这便是抽分厂、场设置的簿籍制。万历七年(1579),户部进一步规定,② 《明孝宗实录》卷一六一。
  ①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②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③ 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
  ④ 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
  ⑤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四。
  ① 《大明会典》卷二○四《抽分》。
  商人到达货物销售地时,要将经过钞关和抽分厂的纳税所得税票缴予当地税课衙门,“每季解银,备造一册并原收税票送部磨对”②。
  簿籍稽考制度本身不可不谓严密细致,但在政治腐败的明朝末期,再严密的制度也阻止不了各级官吏的贪污。这点连明世宗也不能不承认:各钞关“关务累经申饬,给有稽查文簿,所司玩视成风,往往入多报少;委用府佐,徒相比为奸,致亏国课”③。
  遣官制。这是朝廷或地方政府派遣特派官员对税课机关进行监察的一种制度,它始于永乐年间。永乐十年(1412),朝廷今“各处巡抚御史及按察司官,体察闸办课程,凡有以该税钞数倍增收,及将琐碎之物一概勒索税者,治以重罪”④。弘治二年(1489),朝廷令北京、南京各差御史及主事一员监收崇文门宣课分司和南京上新河税课司商税。隆庆元年(1567),鉴于京师九门税课司“信征横索”的做法,朝廷采纳刑部孙枝建议,令分管五城御史,“各委兵马司一员监收”商税,“岁中会同部官覆奏”⑤。这是朝廷直接派员对税课机构进行监察。另一种是朝廷责令地方布政司遣官监察。弘治元年(1488),令顺天府委官二员于草桥、卢沟桥宣课司监收商税。嘉靖元年(1522),朝廷令“广东、江西巡按衙门委南雄、南安二府知府督同税课司官吏综理商税”⑥。
  宣德年间设立钞关,朝廷就在南京至北京沿河各关“差御史及户部官照钞法例,监收船料”①。正统至景泰年间,又派主事分别至淮安、临清、湖广、金沙洲、苏松二府、上新河等地监收船料。弘治六年(1493),朝廷为直接控制、掌握关榷之征,令由户部委差主事任各钞关长官,负责征榷事宜。为对委官进行监督,朝廷又令各地方政府派遣通判、同知之类的佐贰官,每日赴关监督收税,“听钞关主事督同公平秤收,倾煎银两,以候类解”②。抽分局大体情况与此相似。嘉靖年间,朝廷加强了对委官的考核,遣差未任钞关长官的其他户部主事,“每年终备开委官贤否送部,转咨吏部黜陟”③。明廷推行这项制度,本意是要对委官进行监督,可事实上遣官难以节制差官(委官),更抵御不了明朝吏治的败坏。其结果往往是差、遣官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共同作奸犯科,进一步败坏税法。
  6.惩处制度。这项制度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纳税人违背税制的处罚。
  ②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③ 《明世宗实录》卷五三四。
  ④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⑤ 龙文彬:《明会要》卷五七《食货》“商税”。
  ⑥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
  ①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②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③ 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刊《明史研究》第4 辑。
  二是对征税者违纪犯法的惩处。
  对商贾,明政府主要订立的是对匿、偷、漏税处置的法律规制。在明代的基本律令、典制中,都列有“匿税律”条:“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④;“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入官”⑤。宣德四年(1429),根据北京纳税情况,朝廷又令,“今后课钞过期不纳者,令顺天府兵马司催督。私匿货物者,取勘各追罚钞一千贯”①。对于年终尚未交齐商税者,“计不足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②。对于海上贩运的商贾,规定贩货到岸后,必须及时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如果匿塌于沿港土商私牙家中,则要依不从实报官者处,“杖一百”;不如实申报,即“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货物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③。永乐中期,太祖早先明确规定的、不征税的细民纤悉之物,日常生活、生产用具用品,朝廷也开始“例当抽分”,有匿不报者,有的要“以舶商匿番货罪,尽没入官”④。这些都反映了明朝对匿、逃商税处置制度的严厉。但封建专制社会,往往是因人废法,那些官商合一的达官显贵及其亲友门徒,就不仅不受这些律令的约束,反而受到保护。弘治时,户部尚书李敏指称:“凡税课,皆势要京官之家,或令弟侄家人买卖,或与富商大贾结交,经过税务,全不投税。”⑤于是明中后期,便出现了行商夤缘显官,借其官牌贩运商货,或伺机随显官官船同行而免一路商税之事。冯梦龙《警世通言》中就有某行商在其货船上树了王尚书的水牌,因而在江河上畅行无阻,各税关不敢向其征税的故事。御史祁彪佳日记中也记载:当他由漕河南行,有装载枣货的三艘商船与之并行,至临清税关,主事何任白即令其所同行者,一切商税均免⑥。
  对征税人,如税官、税务机关员役和权豪,利用职权,无端勒索、侵占税款、破坏税法的惩处制度。早在朱元璋当吴王时,他就下令,对“过取(商税)者以违令论”①。洪武间,一巡拦伙同家人,勒索强截税项,又到乡村,不问有无门店,“一概科要门摊”。明太祖下令重处:将其人凌迟,其弟及男皆枭令示众,其余家人押发原籍,并申明,今后为巡拦者,倘“倚恃官威,④ 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⑤ 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① 《明宣宗实录》卷五四。
  ② 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③ 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④ 《明英宗实录》卷二二四。
  ⑤ 《明孝宗实录》卷二二。
  ⑥ 《祁忠愍公日记》。参见黄仁宇《从〈三言〉看晚明商人》,台湾《明史研究论丛》第1 辑。① 《明太祖实录》卷十四。
  剥尽民财,罪亦如之”,对重叠再取商税者,也“虽赦不宥”②。以后《明律》进一步规定,税务官员对应征缴之商税,“若有隐瞒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③。弘治年间,刑部奏准,“凡纳税,俱令客商自纳。如有搅扰商税者罪之”④,“枷号三个月发落”⑤。嘉靖年间,朝廷一方面严格各地商税呈报制,另方面遣官不时查访各钞关税课司奸弊,发现征榷官侵欺挪移税金,即处以“监守自盗”⑥。如山海关守关主事犯有侵匿税收科,朝廷下旨,“许巡关御史劾治之”⑦。万历年间增修《问刑条例》,朝廷再次强调,“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乱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二个月,发附近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发落”⑧。但那时的税务官及权豪们早已玩视法规成风,而以增课为能事,侵吞渔利,司空见惯。以上律令几乎都成了只能针对所谓“市井无赖”、手书门库及“无籍之徒”的表面文章。商税的本色与折色有明一代,在市场流通货币问题上有过几次大的反复。明初实行钱钞并行的双重货币制度,但宝钞因没有钞本,朝廷不加节制随意滥发,发行数年,便壅塞不行。朝廷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多次发布禁用铜钱、金银交易,甚至禁用银作货币等命令,但收效甚微,到明后期钞法完全崩溃。如此,朝廷征钞作为商税已没有意义,因此以征银代替征实(物)征钞,白银成为实际上的流通货币。这一系列变化和反复,反映在商税征课客体上,就有本色与折色之征。
  洪武初年,“凡商税课诸色,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百分之下则用钱”①。此时商税所征之钞、钱谓“本色”。二十七年(1394),朝廷发布禁用铜钱令②,强“令有司悉收民间钱归官,依数换钞”③。这时,征纳商税只许以钞,所谓商税本色,就只指宝钞了。其实朝廷的禁令并未严格执行,由于在实际生活中金银依然是最可相信的量价货币,且便于携带保存,于是朝廷也有变通:“若便于征解者解本色,路远费重者许变卖金银。”② 《大诰三编·巡拦害民第二十》,转引自张德信等主编《洪武御制全书》。③ 《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④ 《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刑部》。
  ⑤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⑥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⑦ 《明世宗实录》卷四八。
  ⑧ 《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刑部》。
  ①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二《宝源局》。
  ② 《明书》卷三《太祖高皇帝纪》。
  ③ 《续文献通考》卷十《钱币考》。
  并且规定了金银与钞的比价:“金每两价钞六锭,银每两价钞一锭。”④这就为一些地方商税征银提供了依据。如南京三山门的塌房就征收税银。
  此时,商税也有征实物的,即以应收钱钞折合成实物,主要是以粮食来征收。如洪武十年(1377),太平府繁昌县狄港镇每年交纳“米八百九十余石”作为税课①。十三年(1380),许多税课司局征米,朝廷并以课额米是否满五百石作为税课司局设罢与否的根据②。征实如粮食外,也有布帛等物。各抽分竹木局,则征收竹木及其半成品、器皿等。
  永乐至宣德年间,由于钞法阻滞,朝廷为强制推行钞法,银禁转严。宣德四年(1429),朝廷“令湖广、广西、浙江商税课纳银者,折收钞,每钞一百贯,准银一两”③。然而,征银之法并未禁绝,有些地方,即便是上述诏令中所提到之处,如浙江温州等地,商税征课仍然用银。九年(1434),朝廷再次下令,“各处诸色课程旧折金银者照例收钞”④。
  明廷强制推行钞法的另一措施,便是设立钞关。以在钞关向过往行商征钞,加重对百姓的敛收而达到疏通钞法的目的。朝廷命令,“舟船受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寡、路远近纳钞”⑤。“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临清,临清至通州,俱每一百料纳钞一百贯。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纳钞五百贯。委廉干御史及户部官于缘河人烟辏集处监收”⑥。另外,朝廷还提高门摊税,增收车马税、塌房库房等税,令纳钞。但这些措施并未能挽救宝钞的颓运。
  正统年间,明廷弛金银之禁。以后由于边事和大兴土木,朝廷财政出现巨大亏空,于是再次滥印纸钞,宝钞进一步贬值。成化元年(1465),朝廷被迫宣布变通钞法,允许钱钞兼收。“凡商税课程,钱钞中半兼收”①。“各处船料钞,俱钱钞中半兼收,每钱四文,折钞一贯”②。
  钱钞兼收,使铜钱私铸日甚一日,姿质低劣之钱充斥市场,加之当时朝廷所规定的钱、钞、银三者的比率与市场上相去很远,商税“钱钞中半兼收”使朝廷所得好处甚少。如此,朝廷只能从弘治元年(1488)起,逐步向各税课司、局颁布商税改折银征收之令。六年(1493),又将此推广到各钞关,④ 《明宣宗实录》卷八○。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五记:“[十年]太平府言繁昌县狄港镇,商贾所集,户部委官收课,岁计米八百九十余石,宜于其地置税课局。从之。”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
  ③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④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⑤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⑥ 《明宣宗实录》卷五五。
  ① 《明成宗实录》卷四三。
  ②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令各关照彼中则例,每钞一贯,折银三厘,每钱七文,折银一分”③。钱钞折银计价是谓折色。以后,商税征收时而本色,时而折银。嘉靖以后,则通行折银,本色钞、钱为辅,直至终明。
  工部钞关——各抽分竹木局、厂,原以征收实物为主。成化七年(1471),杭州、荆州、太平三抽分厂,“以竹木解运不便”为由,也请准了“各折抽价银”,改实物税为从价银。如“建昌连二杉板,每副抽银五两;清江连二杉板,每副抽银三两;连二松木板,每副抽银八钱”④。嘉靖九年(1530),芜湖钞关抽分竹木,亦已“折银解部”⑤。隆庆二年(1568),真定抽分厂随时将征得各木“变卖银两贮库,候冰合之日呈缴”⑥。嘉、隆以后,朝廷土木所需实物,概由工部召商买办,买办经费则取自抽分竹木的改征银两。如,龙江抽分局每年应向竹木商人征收价银五千七百七十六两,上缴作召买经费;芜湖征九千四百十八两①,也作此用途。
  明代特有的税使制度永乐以后,宦官恃势横行,干预朝政现象日见普遍。正统年间,有内官到张家湾宣课司崇文门分司抽盘,宦官染指商税自此而始。正德三年(1508),内监高魁督抽荆州商税②。嘉靖四年(1525),中官在京师九门收税,每门竟增至十余人,“轮收钱钞,竟为朘削,行旅苦之”③。真定抽分厂更是常有内监盘踞其中。但这种派遣和涉足税务,还是小规模的,尚未形成大气候。
  万历二十四年(1596)后,明神宗为搜刮矿业和商税所得,命令向各地派遣矿监税使,皆由内官充任,以监收各地的矿税、商税。有关商税使的记载是: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始命中官张晔征税通州张家湾”,这是神宗派出的第一个税使。不久,“命中官王朝督征天津店租”。自是,二三年间,“税使四出”④,派往各“通都大邑”⑤。据《明史·食货志》所载,在这以后的三年中,派往各地的税使具体人员是:高宷于京口,暨禄于仪真,刘成于浙江,李凤于广州,陈奉于荆州,马堂于临清,陈增于东昌,孙隆于苏、③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④ 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
  ⑤ 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
  ⑥ 《大明会典》卷二○四《抽分》。
  ① 杨成:《厘正起运板本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一。
  ② 朱睦■:《皇朝中州人物志》卷十《高魁》。
  ③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中官考十》。
  ④ 《明通鉴》卷七一。
  ⑤ 《明史》卷三○五《宦官传》。
  杭,鲁坤于河南,孙朝于山西,丘乘云于四川,梁永于陕西,李道于湖口,王忠于密云,张晔于卢沟桥,沈永寿于广西。其中有的是“专遣”,有的则是由矿监“兼摄”。
  税使一出,商人顿遭大殃。时人称,“自矿税出而百姓之苦更甚于兵,自税使出而百姓之苦更甚于矿”①。这是因为内官税使仗恃皇权,打着奉命行事的旗号,凌驾一切,肆无忌惮,横征暴敛。其搜刮民财、鱼肉百姓,名目之繁多,手段之毒辣,前所未有。
  主要有:(1)重征叠税,同一种商品在运输、交易中多次被税使征税。
  税使及其爪牙,无视历史定规,在交通路道任意增设关卡以征商税,“水陆行数十里,即树旗建厂”②。如陈奉在湖广,“水则阻塞舟商,陆则拦截贩贾”③。山东、河北一带,原已有二税使,“落地之税已属张烨(晔),南来之税又系马堂”。不久朝廷又派出王虎也为该地税使。王虎一到,则“旁搜蔓行,商船过地,无不波及”,以致“区区一隅,三监并列,重叠征收,商民困累”④。就连户部也认为,“今榷税中使项背相望,密如罗网,严如汤火”⑤。(2)增加税种、税目和税额。税使所到之处,“立土商名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⑥。他们“穷天索产,罄地伐毛,宇宙间靡有留利”⑦,“始犹取之商税,既则取之市廛矣;始犹算及舟车,既则算及间架矣;始犹征之货物,既则征之地亩,征之人丁矣”⑧。高宷在福建,“诸关津饷税毕尽献”⑨。梁永坐镇陕西,所征十万之税,“皆系各州县裁役夫,勒牙户,括间架,征蔬果,克廪膳,剥军需以充之”①。浙江的应税物件,只凭宦官及其随从任意点派,“其最细者如民间卧床草荐,儿童作戏鬼脸,亦在税中,鄙琐极也”②。连对家中有大厅者,税监也要加征门槛税③。福建一些小县城,自从“中贵至,倍征三之”,商税“几与中原大都会埒矣”④。(3)实行包税,即拘持商户,让他们包收一方税款的做法。如宣府地区,① 《明神宗实录》卷三四○。
  ②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树旗建厂,指税使的爪牙到处滥用旗牌,设立临时收税站。③ 《明神宗实录》卷三五八。
  ④ 《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一。
  ⑤ 《明神宗实录》卷三三九。
  ⑥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⑦ 《明神宗实录》卷三三四。
  ⑧ 《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三。
  ⑨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三《福建三》。
  ① 邹漪:《启祯野乘》卷二《余尚书传》。
  ② 李乐:《见闻杂记》卷六。
  ③ 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下。
  ④ 张燮:《东西洋考·饷税考》。
  由于税使的加税增额,使商贩稀疏,税不及额,于是税使就“递年佥报行户,责以包收”,结果被佥报者“大者破产,小者倾囊,每一践更,合镇骚然”⑤。有些地方本无物产可税,但税监却将商税矿税同时压在当地商民身上,“包矿者此民,包税者亦此民,吮髓吸血”⑥。有些地方,包矿包税殃及闾阎小民、村居茅房。万历三十年(1602)前后,一些地区恶珰搜税已到了“无地无人无物不税,亦无地无人无物之税而非包”⑦的地步。(4)税外掠夺。税使“视商贾懦者肆为攘夺,没其全货,负载行李亦被搜索”⑧。高宷在福建征税,“正税外索办方物”⑨。太监陈增名下参随程守训,每日都持钦命牌闯入富商之家,“搜求天下异宝”。对于稍殷实者,也不放过,“罗而织之”,“非法刑阱备极惨毒,其人求死不得,无奈倾家鬻产跪献乞命,多则万金,少亦不下数千”①。
  明代的税使制度,受害最深重的自然是商业。千百商人在税使的威逼下,或“弃家逃窜”,或“立见倾荡丧身”。许多繁华的城市,在税监的疯狂掠夺下,店铺倒闭,商旅驻足,负贩稀踪,市场萧条。当时人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朝廷命税监四出抽分征税,“商税重而转卖之处必贵,则买之价增,而买者受其害;商不通而出物之处必贱,则卖之价减,而卖者受其害。利虽仅取及商,而四民皆阴耗其财,以供朝廷之暗取,尤甚于明加田税也”②。税使制度的推行,直接影响到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因而也遭到从朝廷到地方无数官吏的强烈反对。广大城居之民,更是对此进行了殊死斗争,发动了一起又一起反矿监税使的“民变”和“兵变”,而且其声势之大,范围之广,史无前例。这一切迫使明神宗对自己的举动有所顾忌,万历三十三年(1605)后,他在滥派税监上有所收敛,对有关政策有所调整,对税监有所约束,然而,终未彻底废除。直至神宗死后,其子朱常洛即位,才“传令旨,命矿税尽行停止”。税监张晔、马堂、胡滨、潘相、丘乘云等,“即行撤回”③,终于结束了长达二十多年的税使制度。
  ⑤ 《明神宗实录》卷四六八⑥ 《明神宗实录》卷三四四。
  ⑦ 何尔健:《按辽御珰疏稿》,转引自王春瑜、杜婉言编著《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⑧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⑨ 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① 《明神宗实录》卷三四七。
  ② 张应俞:《杜骗新书》十九类《太监烹人吸精髓》。
  ③ 《明神宗实录》卷五九六。
  第四节对商人的管理与控制制度明初,朱元璋实行重本抑末政策,颁布贱商令。洪武十四年(1381),太祖下令,“商贾之家止许穿布,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纱”①。封建社会中,着装代表了人的社会等级,这一法令体现了朝廷对商人地位的蔑视和严重压制。同时,朝廷还对商人实行严格的人身控制,除向商人进行经济剥削外,还对其进行封建的超经济强制。明中叶后,随着社会商业的繁荣发达,统治阶级对商人的压榨主要转到经济上的重盘苛征,但依然未放松对商人的人身控制,直至终明。这条紧勒在商人脖子上的绳索,不仅将商人置于绝地,最后还几乎窒息了明中后期活跃的商业经济,影响了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
  明廷对商人制定的一整套管理制度与办法,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商人,表现了封建制度对劳动者的主宰意识。有明一代对商人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占籍和清审制度明代商人大致可分为坐贾与行商两大类,“大凡民间开一铺一店者,无论物之贵贱,即名坐贾。移彼就此者,无论途之远近,即曰行商”②。无论坐贾、行商,政府都要对他们进行户籍归类与登记,以掌握其个人、家庭人口及资产等情况,便于封建徭役的佥派。
  坐贾,又称铺户、行户或铺行,是指在城镇开店设铺卖货者。他们有的是世代经商,承继祖业经营店铺的;有的是后来加入的,其中不少是外来的富绅、地主、手工业者来某地开店设铺,经销从各地贩运来的土特产的。如当时两京铺户大多从外乡而来。
  京师附近的河北宣化,有南京罗缎铺、苏杭罗缎铺、潞州绸铺、泽州帕铺、临清布帛铺等①。因此,坐贾成分比较复杂,既有世代开店铺者,又有从行商改为铺户者,有富民②、小手工业者,还有军人(包括锦衣卫官校)、士夫、品官及皇亲贵戚等经营店铺者。从户籍看,既有民,又有军、匠户。在明代商人中,坐贾人数也比行商多,几乎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和新兴城镇。特别明中叶后,坐贾人数更是大幅度增加。宣德、正统年间,长江中① 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国朝重农考》。
  ② 何尔健:《按辽御珰疏稿》,转引自王春瑜等《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①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宣化府部风俗考”。
  ② 永乐年间,迁往北京落籍的富民及其后裔,开设店铺者就很多,甚至有的一家有数处开张。见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三○。
  流的刘家隔,“商贾占籍者亿万计”③。这显然有夸张成分,但人数众多恐是事实。两京是全国政治中心、商业都会,更是铺户集中和稠密之地。万历年间,据当时宛平知县沈榜记载,仅宛平一县铺户合计有三万九千四百零二户。照此推算,整个北京铺户约七万八千余户。这些人成为城市人口的主要部分。
  对这些人数众多的商户,朝廷将其纳入册籍。官府首先“因其里巷多少”,将坐贾“编为排甲”,然后,“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①。同时,根据习惯,将经营同一类商品的店铺集中在一处,如明初南京,“铜铁器则在铁作坊,皮市则在笪桥南,皷铺则在三山街口旧内西门之南,履鞋则在轿夫营,帘箔则在武定桥之东,伞则在应天街之西,弓箭则在弓箭坊,木器南则钞库街,北则木匠营。盖国初建立街巷,百工货物买卖,各有区肆”②。行政管理上单独编排,进行注籍登记,并将他们归属五城兵马司的管辖,在完成了这一套手续后,商贾们方能取得居住和营业的合法权利。这就是坐贾的占籍制度。铺商一旦注籍,就与官府建立起一种封建隶属关系;编成铺行,是朝廷对他们的严密组织。
  行商流动性大,不易掌握。一般在原贯或原籍地进行注籍登记,著令承役。但在明前期行商的占籍制度并不十分严格。至明中叶后情况有了变化,若他们在某地定居年久,置下房屋、产业或铺面者,政府一定要责令或逼迫其在新地或常居地附籍。如山东临清繁荣之地,就有许多徽商在那里占籍①。万历时,商人方文箴见常熟“居江海水陆之会,有湖山膏腴之产,凡鱼鳝米③ 嘉靖《汉阳府志》卷三《创置志》黎淳记。
  ①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明代商贾籍的问题,是一令人费解的问题。明史研究者对此多有涉及,但至今仍似不清。这里对有关问题作些粗略说明:1.商贾原籍:洪武二(三)年,明朝继承元代户籍制,令“人户以籍为断”,将全国人户分为军、民、匠三等。“民有儒、有匠、有阴阳”(见《明会要》卷五○、《续文献通考》卷一三《户口二》等),其中未提到商,但照此划分,商与儒、阴阳一样,原籍主要应属民籍,为民户中的一种职业户。2.商贾占籍:明代所有人户都要占籍应役,商也不例外。商贾占籍是为应商役而向官府所作的册籍登记,即如沈榜说,铺户要“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客商在某地定居年久,置下产业,也要责令附籍当差。一说商贾占市籍,如程嘉燧《松园偈庵集》卷下记,万历年间,徽商在常熟“占市籍”。这是因为商贾身处街市,为城市赋役户之一,所以称他们“占市籍”。市籍即是役籍,与以上所说原籍并不矛盾。3.关于“商籍”。明中叶后直至清代,有了“商籍”一说,那是因为,明清科举,必须根据户籍,分别流品,才能参试。商人子弟随父兄远行,年年回户籍所在地考试极其不便。于是政府准令他们“各以家所业闻,著为籍,而试于郡”(许承尧《歙事闲谭》册二九)。这“籍”人们称为“商籍”。“商籍“的实际意义在于科举考试上,它为侨寓大商人(尤其是大盐商)子弟参加科举的专利,而不把小商小贩包括其中。关于这一问题详见许敏《明代商人户籍问题初探》,刊于《中国史研究》1998 年第3 期。
  ②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市井》。
  ① 谢肇淛:《五杂俎》卷十四《事部二》记:“山东临清十九皆徽商占籍”。盐布缕之属,羡衍充斥,闾阎富乐,可以逐什一之利”,便在常熟占了市籍②。总之,在明代,“非占商籍不许坐市廛”③。
  无论行商坐贾,只有占籍之后才能合法贩运经营。也无论以前是什么身份,要经商都必须“占籍”,如江西清江“士人或窜身市籍”④。锦衣卫官校本系军籍,但不少人在京城开设店铺牟利,人们称之为“锦衣卫铺行”。然而,“锦衣卫官校[也]多占行户籍”。嘉靖四十五年(1566),京城还发生过一场是否要勾取锦衣卫旗校按籍服役的争论。结果虽是锦衣卫优免铺役,主张其服役者贬官降职⑤,但还是证明了经商者必须占市籍的事实。商贾占籍后,就要接受封建庸役的佥派。有不少铺商“一挂商籍,其家立罄”⑥。于是他们千方百计逃避入籍。有的逃离占籍地,有的“变易姓名”,有的“冒合匠户”或其他职业户,有的投充校尉、力士等。结果“占籍”者的数目大大小于坐商实际人数。如湖广衡阳,“酒户万家,籍于官者四千七百”⑦,占籍人数不足实际人数一半。封建庸役的点派是以在册商户为准的,而大批商贾的逃匿,就使负担沉重地压在少数人身上,使他们不堪忍受,只得也采取逃匿,于是形成恶性循环。
  对于未占籍的商贾,或隐、脱、漏、逃避市籍者,朝廷许其自首。对不自首者“令有司点闸比对,有不合者发充军”①,或先送其至五城兵马司受惩,然后再逐出城。如成化时,广东南雄府的知府璞某说,“通济镇..天顺以来,为无籍者所据。..成化乙未(十一年,1475),予奉命守郡。..
  屋百二十楹,无籍不律者,惩而去之”②。铺户逃亡、脱籍者过多,于统治者派役、搜刮不利,于是明廷立清审制度。
  永乐年间,明廷制定了以两京为代表的定期清审制度,“铺行清审,十年一次,自成祖皇帝以来则已然矣”③。所谓清审,就是对商贾的占籍情况进行清查核对,亡故、破产者除其名;新开店铺或未占籍者,重新登记注籍,编排在册。清审的具体做法,以顺天府为例,据汪应轸的记述是:“该科(户科)及咨都察院照例行委给事中、御史各一员,督同顺天府佐贰官员,并通过宛、大二县及五城兵马指挥司,将各行铺户查照节年事例,无分军民官舍② 程嘉燧:《松园偈庵集》下《明处士方君墓志铭》。
  ③ 嘉靖《增城县志》卷九《课程》。
  ④ 崇祯《清江县志》卷一。
  ⑤ 见《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⑥ 王元翰:《凝翠集·圣泽诞被困商偶遗疏》,《云南丛书》集部之七。⑦ 《耳谈类增》卷十七《衡郡为乐土》,参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① 《续文献通考》卷二○《户口考》。
  ② 嘉靖《南雄府志》上卷。
  ③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之家,逐一挨门查出”④。这“查出”,一是查出逃名漏籍户,二是核定各铺户资产消长情况。根据其资产多少,定以上中下三种等则,然后按等派役。“事完,将清理过铺户及编审过等第,造册奏缴,青册送部查考”⑤。很明显,清审之举严格和强化了官府对铺商的人身控制。
  正德年间,“因时势难为”,北京铺行没有按期进行清审①。进入明中叶后,商品经济日趋活跃,商铺队伍瞬息变化,有消乏者,有外逃者,有迁徙者,有新开者,有暴发户,也有冒名顶替者,不一而足。十年一审,对政府随时掌握商贾情况已显时间过长,以致造成“弊端丛生”。嘉靖四十年(1561),政府“令应天府各色商人清审编替五年一次,立为定例”②。万历七年(1579),明神宗题准,顺天府应与应天府事同一体,亦于戊、癸年份审行。两京之外的其他地方,只要铺商编成排甲,轮流为当地衙门服役,都不同程度地实行清审制度。万历年间,清审之风刮到了各名邑都市,甚至边防重镇。
  路引、店历制度行商的经营方式是长途贩运贸易,流动性大,不易管理和控制。对此,明廷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和制度,竭力将行商纳入掌中。
  其主要措施有路引、店历等。
  行商出外经商,先要向政府交一笔钱,申请路引(也叫关券)。取得官府批准,领到官府签发的凭证——路引后,方可远行,这笔钱就叫路引钱。史载:“凡商贾欲赍货于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关券。”③“凡出外,先告路引”④。明朝后期,商人自己制定的经商“规略”中,也都强调带路引是“要”中首要。成书于天启、崇祯之际,由商人自己编写的《士商类要》,有多处告诫客商:“但凡远出,先须告引”①;“凡出外,先告路引为凭,关津不敢阻滞”②。朝廷发给路引不仅是多收行商一笔钱,而且也是控制行商贩运规模、路线等的一种手段。
  路引上注明行商的姓名、乡贯、去向、日期及监运者的体貌特征、资本④ 均见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⑤ 均见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① 万镗:《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五一;又见《明世宗实录》卷十六。② 《大明会典》卷四二《铺行》。
  ③ 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三○《征榷之税》,转引自唐文基:《明朝对行商的管理和征税》,刊《历史研究》1982 年第3 期。
  ④ 《士商类要》卷二《客商规略》,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① 《士商类要》卷二《客商规略》,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② 《士商类要》卷二《为客十要》。
  数目、货物重轻、水运还是陆行等,也都要“明于引间”③,以便沿途关卡和旅店的查验。客商商船每在一码头、一关卡或一地停靠,都有专门牙行出来查验路引,并对行商及所带货物进行登记,然后将所登记簿册“每月赴官查照”④,即与官府所掌握的路引进行核实。凡出关贸易,如山海关法就规定,“其商人往来,稽验文引、年貌,恐其中有诈冒也”。而且“必要原籍真引”⑤。行商在一地出卖物,也要向当地政府呈上路引。如正统年间,襄阳府县知县廖任就曾宣布,“诸处商贾给引来县生理”⑥。
  对于无引,或引目不符、持假引者,官府都给予逮捕治罪。明初,朱元璋就作出规定:无物引(路引)而经商者,即便是老年人,也要“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⑦。有记载说,洪武年间南京检校高见贤与兵马指挥丁光眼等,“巡街生事,无引号者,拘拿充军”⑧。成化年间,京师曾对城居无引者进行过大规模搜索,凡遇寄居无引的商户,“辄以为盗,悉送兵马司”①惩处。嘉、万年间,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的经商欲望与经商手段都有膨胀和提高,而官场腐败也日甚一日。如此,官府私出、伪卖路引,贿买官文,假充势要亲族,无引“驾舟悬牌,装载客货”②等情况十分普遍。对此,明廷又制定一系列措施,加重对违法官吏和商贾的惩处以儆效尤。如对“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冒名告给及以所给引转与人者”、“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给路引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出入者”、“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都分别治以鞭笞、流放、物货入官、入狱乃至处斩等刑罚。行商的路引制与有明一代几乎相始终,其实施初期,在维持社会和商业秩序的稳定方面,曾起过一定作用,但后来它的封建本质越来越凸现,成为限制商人活动的桎梏,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行商贩货,尤其是陆路运输,路途总要投店住宿,因此旅店、客栈成为官府掌握控制行商动态行径的又一重要环节。政府规定,凡住店客栈,都必须备有官府署发的“店历”,“凡客店每月置店历一扇,在内赴兵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讫,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月终各赴有司查照”③,即客店要对投宿的商人进行详细登记,并按月上报所辖官衙进行③ 《御制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三》。
  ④ 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⑤ 葛守礼:《葛端肃公家训》卷上,转引于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⑥ 《明世宗实录》卷四四。
  ⑦ 《御制大诰续编·验商引物第五》。
  ⑧ 刘辰:《国初事迹》,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① 陆容:《菽园杂记》卷十。
  ② 《明世宗实录》卷二一七。
  ③ 《续文献通考》卷二二《征榷考》。
  查照。这样,官府就可以全面掌握客商经营情况和流动路线。
  与店历性质相似的,明朝还在行商贮(停)货之地即塌房,也建立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商人姓名、字号、货物品类、数量、从何处来等内容,并定期上报官府。塌房的登记,除了可掌握商人情况外,还可据其货之多少而向行商征收商税(由塌房代征)、支配他们的买卖。
  商役制度封建社会的黎民百姓都必须承担庸役,这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到明代,由于社会分工较细,使得统治阶级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需要而征召不同职业的人来为自己服务。在他们看来,商铺理所当然应该为自己的物质追求和奢靡享受服务。因此,他们在向商人课征高额商税外,还强迫商铺承担封建义务,为皇室、朝廷及各级官府衙门提供无偿劳役和货物。
  一般说来,皇室、官府所需之物,小者如灯盏、器皿、麻绳、笔墨纸砚、水果等,“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接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须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甚至宫殿营造等,“无不供役焉”①,即这些物品、需要都要由商人去采办或提供。这种必须由铺商承担的庸役就叫商役,也称“铺行之役”。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劳役或变相劳役。
  商人承担商役并非始于明代。在两宋时期就有“和买”、“和雇”的做法。明朝初年,朱元璋奉行与民休养政策,要求统治阶级都躬行节俭。洪武二年(1369),他曾下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雇、和买,扰害于民”②,即禁止官府向商贾征买物货及指派商贾为皇室或其他衙门采办物品。永乐时,成祖开始弛禁,允许官府衙门去市场采购,先是“止令军家每(们)在街市者买办”,后来又令应天府,“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家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①。但当时的买办,其原则还是“佐解纳之不继,抵坐派之原数”②,即是对朝廷粮食以外征实不足部分的补充,数量不多,规模亦不大。弘治以后,统治阶级奢侈之风日盛,于是采办日多,向商贾诛索无止。铺行之役日繁,商役遂成为商人们的沉重负担。嘉、万年间,不少商人因此而弄得资产告罄、家破人亡。商人们视商役为危途,纷纷逃匿、脱籍、投靠势豪权贵等逃避商役。而这样做一方面使商役更加集中在少数没有逃籍的商人身上,另一方面促使统治阶级以更极端的形式强行佥派甚至拘捕商人来承担官府买办,于是商役从开始的“买物当行”发展到“召商买办”,最后“佥商买办”,成为明末商人的一大灾难。①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铺行》。
  ② 《大明会典》卷三七《时估》。
  ① 汪应轸:《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② 张学颜:《覆太监王效等题坐派召买颜料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三。买物当行是明代商役的最初阶段。“从来买(卖)物要当行,书写在由帖上”③。这就是说,坐贾在编完排甲,注上册籍时,买物当行已明明白白记录在户帖上了,这是商贾的“职分”。当行的一种形式是,官府买物,铺户“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④。这“答应”即是每行由一家铺户出面应付,提供本行销售的商品,并以排甲次序轮流应答。而官府出具“官牌”(官价之代用票),也称由票、牌票、印票,索取物品。据《明世宗实录》载:户部“大小诸司物料,取具本府印票出买”①。官票并不能在市场流通,铺户拿到后只能到规定的时间去向官府兑现钱钞,但兑到的数目总是大大低于货物的实际价格,有的“其价但半给”②。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勒索和庸役。当行的另一种形式是,“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③,这是官府出银,按籍召唤铺户,让他们用官银轮流去为官府买办,即提供力役。当行时间,有一岁一轮,“岁终践更”,也有一月一变,称为“值月”。为买物便利对口,京师将油、面行,乳、饼、茶果、牲口、器皿等行隶属于光禄寺下;草料商行等归属户部之下;竹木商行等归属工部,如此等等。地方上仿效这种做法,将铺行也分配于各衙门之下,如常熟县铺行,“(某)衙门系某人独认,某衙或系某人□当手,其按月轮□,穷行贫户无不派及”④。
  成、弘年间,一些富商大贾大都以贿赂逃避当行,真正应役的多是穷行小户,资本人力都有限。他们不堪赔貱役使,愿意出银代差,以减轻重负。嘉靖四十五年(1566),有人题奏,在进行审行的基础上,将京师宛平、大兴两县的铺户,按其资产多寡分为三等九则,其“上上、上中两则免征其银,听有司轮次佥差,领价办供。其余七则,令其照户出银..以代力差”⑤。朝廷只对题奏中“独责上上、上中两则买办”不同意,其余都允准了,并由户部正式出布颁定:“原编九则铺行,皆征银入官,官为招商市物”⑥。于是有了征代役银招商买办之例。
  征银代役、招商买办,首先在两京实行。照大兴、宛平的做法是,先将其辖内铺户分成三等九则,然后按则征银。其标准是:上上则征白银九钱,③ 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解斗铺》,转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④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① 《明世宗实录》卷三○六。何良俊在《四友斋丛说》中也记,嘉靖时南京、苏州等地,“各衙门官虽无事权者,亦皆出票令皂隶买办,其价但半给”
  ② 《明世宗实录》卷三○六。何良俊在《四友斋丛说》中也记,嘉靖时南京、苏州等地,“各衙门官虽无事权者,亦皆出票令皂隶买办,其价但半给”。
  ③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④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三三五《禁止行户当官碑》。
  ⑤ 《明世宗实录》卷三三六。
  ⑥ 《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以下每则以次递减一钱,至下下则征银一钱①。南京应天府情况大致相同。所征银两,在北京称“行银”,南京则称“则例银”②。行银的用途,是“专预备官府各衙门支用”,其中主要用于召买大宗物料,其他支出也很繁多。照《宛署杂记·经费》一节记载,京师大小衙门及顺天府、大兴、宛平县各衙门一应笔墨纸砚等日常用品用具也都由行银支解,行银用途颇为广泛。商役的以银代役,在明代各地并非同步实行,而且有些城镇从来未实行过,但它仍不失为一种历史的进步,封建统治者“征其银,不复用其力”,这对广大铺户是一种解放,他们的应役由力役向银差转化,而政府的求取也从无偿强索转为征银后再行购买,可以说这一变化顺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倘若不是由于统治者对物质享用穷奢极侈的追求而强行扭曲了它,以银代役会推动明代商业进一步发展,并在中国历史上产生积极的作用。明廷在征行银后,着各部自行招商买办,应招者大多为富商大贾,其中有“豪右铺户”,有资产雄厚的行商,也有一般铺户。他们向官府领价,帮助官府买办。一开始应招商人至少在名义上是自愿的。万历前期官方也强调商人要自愿应招。七年(1579)奉命清理铺行的郑秉厚也认为,凡应买物料“则顺天府酌勘议价,责令宛、大两县召买,或在商人,或在铺行,但须彼此情愿”①。一些招买项目有利可图,商人们还争相承办,如买草料、木料等,各部要对应招商贾进行挑选。如万历间御用等监用木板数多利大,不少商人争着应招买办,负责此事的工部,不得不“每年先期行芜湖厂主事,拣选真正多木商人,送部阄认”②。
  起初,当行买办有“会估”③一项,即由官府和应役商贾一起对需办之物的价钱作一大致估计,然后官府将钱交由应役商人前去买办。这样商人所支付的款与官府预给铺商之钱较为接近,因此铺商“未尝不乐就”④。但官吏的贪欲和营私舞弊,使这些制度慢慢走了样。先是会估不实;到招商买办后,多半少给或者不给预付钱,商人垫款后,事实上不可能再领回所支全款;更有甚者,铺商交差时,验收官与内监索取的铺垫剧增。“铺垫一入,则验收从宽;铺垫若无,则多方勒啃”⑤。应招商人被弄得走投无路。隆庆间,大学士高拱亲眼目睹,招商买办使里巷中“有素称数万之家而至于卖子女① 《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② 李廷机:《李文节集》卷二七《杂著·论处铺行疏》。
  ①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② 杨成:《厘正起运板木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一。
  ③ 《大明会典》卷三七《时估》条记,“正统二年令,买办物料,该部委官一员,会同府县委官,拘集该行铺户,估计时价”,根据时价,预付买办银。这种集体估计时价的做法,称为“会估”。④ 《工部厂库须知》卷三一,见《玄览堂丛书续集》。
  ⑤ 《工部厂库须知》卷二刘元霖题。铺垫,又称“常例”,是官吏,尤其是内监,在验收商人所买物料时的额外盘剥。
  者,有房屋盈街拆毁一空者,有潜身于此旋复逃躲于彼者,有散之四方转徙沟壑者,有丧家无归号哭于道者,有剃发为僧者,有计无所出自缢投井而死者,而富室不复有矣”⑥。如此,铺商视买办如瘟疫,避之唯恐不及。
  商人们逃避商役,而朝廷所需不仅不减反而大增。于是万历年间,政府对商人实行了完全强制性的“佥商买办”。所佥对象,是“身拥雄赀,列肆连衢”的大铺商。佥点办法,有“差官佥选”,“押解着役”;有坊厢“里甲报名”,或在编审之期,“著旧役商人各自查访,每一个人许报二名,二名择佥一名。如报者不堪,即著旧商仍自充役”①。各衙门佥商一般都秘密进行,“薄夜拘之,如缉巨盗”②。一役大约佥商二十至三十名,但万历三十一年(1603)佥报后,商人“脱逃相继,甚至薙发断颈,市子割女”,只得将三十余人责付五、六人③。三十二年(1604),“佥报商人不过十余名,犹且满路哀告,有自缢投河者”④。次年(1605),继续佥商,“一则曰行五城佥报若干,一曰行顺天府佥报若干,旨意一出,富者各投势要百方避匿,止余下人家力不能营求者抵数代死。立见辇毂之下,抚嚷号啼,变且莫测”⑤。可见佥商制对明代商业资本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摧残!
  铺商原先以为交纳了行银就可以免除当行的愿望,至此也彻底破灭了。
  在交纳行银后,铺户们仍要被官府役用。“官府不时之需,取办仓卒而求之不至”,“无得已复稍稍诿之行户,渐至不论事大小,俱概及之”。凡官府买物,“仍责铺户领价”。因此铺户“赔貱之苦”雪上加霜。连作为封建统治者的沈榜也说:“征银又何名哉?”⑥铺户的一项负担增至二项,这个矛盾在北京铺户中格外突出。南京地区也基本恢复了买办当行。这足以说明,体现封建剥削关系的力役之征,是不可能在当时、即使是在某一个领域中被消灭的。
  对于封建统治者的残酷压榨,明末铺商作了顽强的斗争。他们“有资竭而罢市者,有倾家而移徙者”,有勒石立禁商役碑以反抗者①。然而,铺户当行、招商买办等,终明之世终未废止。这一制度的裁革,大约是在清中叶了。
  ⑥ 高拱:《议处商人钱法以苏京邑民困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一。① 《续文献通考》卷二五《市籴一》。
  ② 《明神宗实录》卷四四○。
  ③ 王元翰:《凝翠集·圣泽诞被困商偶遗疏》,《云南丛书》集部之七。④ 朱赓:《朱文懿公奏疏》卷六《请缓门殿大工揭》,转引自王春瑜等编著《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⑤ 朱赓:《朱文懿公奏疏》卷六《请缓门殿大工揭》,转引自王春瑜等编著《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① 均见《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崇祯)常熟县永禁诈索麻杂货铺行碑》、《(万历)常熟县禁革木铺当官碑》、《(崇祯)永禁诈索油麻杂货铺行碑》等。
  第九章教育、科举与铨选、考核制度第一节教育制度明代教育可以分为民间教育和官方教育两个不同层次。民间教育是官方教育的基础,官方教育则是民间教育的准则。
  一个人从幼时的启蒙教育开始,便在为日后进入官方学校作准备。进入学校以后,则要为日后的科举考试作准备。因此,他所学习的内容,也便限定在了官方规定的文化范围之中。但是,民间教育与官方教育又毕竟有所不同,民间教育不像官方教育那样有着比较严格的制度,如私塾、家馆、义学、族学等等,可以有各种形式,也可以比较随意地设立。官方教育则具有一套完整的体制和制度,而且它只有一种形式,那就是各级学校。
  在这两个不同层次的教育体制之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书院。
  书院教育与学校教育不同,它虽然属于民间教育范围,却必须有官方的认可。它不是一种低层次的教育,而是一种高层次的、属于学术传播探讨性的教育。
  因此,民间教育、官方教育和书院教育构成了明代多层次相关联的教育体系,明代的各种文化现象,几乎都与这种教育体系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私塾与社学明代的民间教育范围是相当广泛的,除官方学校诸如国子监、府州县学及卫学等官学之外,所有非官方教育形式,都可以算作是民间教育的范围。对于明代民间教育的情况,史书中没有明确而集中的记述。
  从零散的记述中,可以得知当时的民间教育包括了私人教育和半官方的教育两部分。私人教育主要指遍布于城乡的私塾、家馆等。半官方的教育则包括地方民办的义学、族学和社学等各类学校。
  这虽然并不都属于官方规定的正规化的教育体制范围,但是由于中国长期的教育传统的影响,到明代已经相当的成熟,并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教育方式。从学生的入学拜师到授课程式,从教授的内容到考试方法,都有固定的规矩。
  一般来说,这类民间教育都属于启蒙教育的阶段。所学习的内容也是从识字开始的。学习中使用的教科书主要有:《百家姓》、《千字文》、《孝经》、《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千家诗》、《神童诗》等等,由浅入深,依次学习。
  明建国之初,由于长期战乱的破坏,经济处于恢复时期,朝廷虽然提倡发展教育,以正风化,但是各地民间教育情况尚较为低落。洪武二年(1369)以后,在朝廷的强令推行下,各地官办的儒学开始逐渐有所发展,与之相应的民间启蒙教育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据《明史》记述,到洪武中叶以后,“盖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庠声序音,重规叠矩,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此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①。然而教育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有着直接的关系,从洪武到永乐间,经济虽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却又受到国家大幅度的开支的影响,当时的经济特征实际上是国富民穷,这也就必然会限制民间教育的发展。《明史》这段记述可能有些言过其实了。
  就当时的教育情况看,洪武中所谓的“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主要还是指官办的府、州、县儒学和半官方的地方社学。
  地方社学始建于洪武八年(1375)。
  太祖洪武八年,诏有司立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十六年,诏民间立社学有司不得干预。其经断有过之人,不许为师。二十年,令民间子弟读《御制大诰》者赴京,礼部较其所诵多寡,次第给赏,又令兼读律令。②这种半官方的学校在设置、学习与管理等方面也都有其制度。所以后来人也称之为“乡里学舍生员”。
  明初生员分二等,有府、州、县学舍之生员,有乡里学舍之生员。府、州、县学舍生员有定额,自四十人以下为差,日给廪饩,而乡里则凡三十五家皆置一学,愿读书者,尽得预焉,又谓之社学。盖即党庠术序之遗也。..若乡里学舍,则守令于其同方之先辈,择一有学行者以教之。在子弟称为师训,在官府称为秀才。其教之也,以百家姓氏千文为首,继及经史律算之属,守令亦稽其所统弟子之数,时其勤惰而报之行省。三年大比,行省拔秀才之尤者贡之朝,守令资送妻子入京,天子临轩试之,加以录用。其学舍生员,则俊秀者升入学,补缺食饩;不成材者,听其各就所业。①这种半官方的社学,就其设置安排而论,确似一种办学的较好形式。但是不久社学便出现了问题,用明太祖的话说是“好事难成”。以致洪武十八年(1385)他在《御制大诰》中不得不专门写上了《社学》一条:好事难成。且如社学之设,本以导民为善,乐天之乐。奈何府、州、县官不才,酷吏害民无厌。社学一设,官吏以为营生。有愿读书者,无钱不许入学。有三丁四丁不愿读书者,受财卖放,纵其顽愚,不令读书。有父子二人,或农或商,本无读书之暇,却乃逼令入学。有钱者,又纵之,无钱者虽不暇读书,亦不肯放,将此凑生员之数,欺诳朝廷。呜呼难哉!天灾人祸,若不灾于此官此吏,载在祀典之神无凭可敬。似此善道难为,惟天可鉴,智人详之。朕恐逼坏良民不暇读书之家,一时住罢。复有不知民艰,茫然无知官吏害民者,数言社学可兴!古云:为君难,诚如是,为臣不易,果然哉!②①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②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六○《社学》。
  ① 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明初学校贡举事宜记》。
  ② 朱元璋:《御制大诰·社学第四十四》。
  从《大诰》中的这段文字来看,到洪武十八年时,对于社学已经不再提倡了。所以王圻所记洪武二十年令民间子弟赴京诵读《大诰》之事,已不是社学的活动内容。
  然而洪武以后一段时间里,所立社学的传统得到了提倡支持:英宗正统元年(1436),令各处提学官及司、府、州、县官,严督社学,不许废弛。其有俊秀向学者,许补儒学生员。
  宪宗成化元年(1465),令民间子弟愿入社学者听,贫乏不愿者勿强。
  孝宗弘治十七年(1504),令各府、州、县建立社学,访保明师。民间幼童年十五以下者,送进读书,讲习冠婚丧祭之礼。①从这些材料可以看到社学的创建与发展的过程。看来社学兴盛的时间并不很长。到成化年间,便已经出现了贫家子弟不愿入学的情形。弘治朝虽复予提倡,但成效似并不明显。弘治朝的特点便是对于祖制的追复,这实际上便是“弘治中兴”的实质。但是这种追复由于脱离了时代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并未能起到明显的作用。对于社学的提倡也是一样,到弘治以后,关于社学的记述便不复多见了。随着明代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私塾与家馆式的民间教育逐渐取代了社学。明中叶以后,教育普及的大幅度发展,主要还是依靠私塾和家馆等民间教育方式。
  我们虽然无法得知明代各个时期各地方启蒙教育的具体数量,但是从其地方官办儒学生员数额的增长中,也可以看出与之相应的民间教育的概况。按照这样的情况分析,明代民间教育可能是从宣德以后才真正逐渐发展起来的。
  私塾和家馆都是通过私人聘请教师的方式进行教学的。这是中国一种传统的教育方式。明初,由于建国未久,一批元朝的遗民,或安于平静生活,隐居于乡里,或不愿意与新朝合作,不肯出仕为官,其中相当一部分便靠教书为生。其中最为著名的即有洪武中被延为诸王师的李希颜。《明史》记述:“李希颜,字愚庵,郏人。隐居不仕。太祖手书征之,至京,为诸王师。规范严峻。诸王有不率教者,或击其额。帝抚而怒。高皇后曰:‘乌有以圣人之道训吾子,顾怒之耶?’太祖意解,授左春坊右赞善。诸王就藩,希颜归旧隐。”①这位隐居不仕的宿儒显然是非常习惯于民间私塾中对待学生的教育方法的,而且将其搬用到了宫廷教育之中。明初著名学者谢应芳也曾以教学为生。他于元末避地吴中,“吴人争延致为弟子师”②。素有“石门先生”之名的梁寅,于元末明初隐居教授多年。著名诗人丁鹤年,于元末明初“转徙逃匿,为童子师”③。再如明初著名文人王行,《明史》有记述:①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六○《社学》。
  ① 《明史》卷一三七《李希颜传》。
  ② 《明史》卷二八二《谢应芳传》。
  ③ 《明史》卷二八五《丁鹤年传》。
  王行,字止仲,吴县人。幼随父依卖药徐翁家,徐媪好听稗官小说,行日记数本,为媪诵之。媪喜,言于翁,授以《论语》,明日悉成诵。翁大异之,俾尽读家所有书,遂淹贯经史百家言。未弱冠,谢去,授徒齐门,名士咸与交。富人沈万三延之家塾,每文成,酬白金镒计,行辄麾去曰:“使富可守,则然脐之惨不及矣。”洪武初,有司延为学校师。已,谢去,隐于石湖。其二子役于京,行往视之,凉国公蓝玉馆于家,数荐之太祖,得召见。后玉诛,行父子亦坐死。④名气虽大,也是一辈子以教书为生的。还有在明太祖《大诰三编》中说到的广信府贵溪县儒士夏伯启叔侄二人,他们因不肯出仕为官,各自截去左手大拇指。而在截指之前,伯启自还乡复业“教学为生至今”①。当时的这些以授生徒为业的儒士,几乎都是太祖选官任用的对象,足见当时人才的缺乏。这种情况到明中叶以后便逐渐发生了变化,随着读书人数量的增多,未能考取功名的读书人以教书为生的人数开始有了较大的增加,教授私塾或者家馆甚至成为了一些读书人在不断参加科举考试过程中暂以为生的手段。名儒为民间教师的情况不再多见了。这些以教书为生的文人中,略有名声的一般被势家延请为教席去教家馆,更多的则到私塾中任教。这既反映出了民间教育的普及,也反映了民间教育的败落。其实不仅私塾的教书先生,即使是官办儒学中的教官,也是人不乐就的卑冷之职。
  但是民间教育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在大多数私塾中就读的学生,只是识字断句,并没机会求得功名,只有少数学业突出的,才有机会考入府、州、县儒学,成为生员(秀才)。当然还有个别极为突出者,不通过入学,而直接参加乡试。据《明史》记载: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异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入场,谓之充场儒士。中式即为举人,不中式仍候提学官岁试;合格,乃准入学。②明中叶以后,江南经济发达地区,文化教育普及程度较高。如张岱所说:“后生小子无不读书,及二十无成,然后习为手艺。”③这里所谓的“无成”,便是没有考取功名,也就是说没有能够取得秀才身份的后生小子,因此去操百工之业。
  家馆的情形与私塾稍异。一般财势之家,延请地方名师以教授其子弟,目的多为子弟的功名前途,因此对教育情况极为重视,其子弟多能考入儒学。这类人家在为子弟择师的同时,还要为其子弟选择伴读伙伴,一般都要选择聪敏好学者。于是一些平民子弟往往附读于大户家馆而得以学而有成。无论是私塾还是家馆,其中的教学内容与方式大同小异。明末宫中宦官刘若愚曾经记述了宫中小宦官读书的情形,虽然是宫中官办的学堂,其教育④ 《明史》卷二八五《王行传》。
  ① 朱元璋:《大诰三编·秀才剁指第十》。
  ②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③ 张岱:《琅嬛文集》卷一《夜航船序》。
  内容与方式都完全依照宫外私家学堂的样子,所述颇为生动:凡奉旨收入官人,选年十来岁上下者二三百人,拨内书堂读书。..择日拜圣人,请词林众老师。..每学生一名,亦各具白蜡、手帕、龙挂香,以为束脩。至书堂之日,每给《内令》一册,《百家姓》、《千字文》、《孝经》、《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千家诗》、《神童诗》之类,次第给之。又每给刷印仿影一大张。其功课:背书、号书、判仿。然判仿止标日子,号书不点句也。凡有志官人,各另有私书自读,其原给官书,故事而已。派年长有势力者六人或八人为学长,选稍能写字者为司房。凡背书不过、写字不堪,或损污书仿、犯规有罪者,词林老师批数目,付提督责之。其余小者,轻则学长用界方打,重则于圣人前罚跪,再重扳著几炷香。扳著者,向圣人前直立弯腰,以两手扳著两脚,不许体屈,屈则界方乱打如雨。或一炷香、半炷香,其人必眼胀头眩,昏晕僵仆,甚而呕吐成疾者。..凡强凌弱,众暴寡,长欺幼,每贿托学长,借公法以报私怨..遇令节、朔望,亦放学一日。其每日暮放学,则排班题诗,不过“云淡风轻”之类,按春夏秋冬,随景而以腔韵题毕,方摆列鱼贯而行。有不知而搀越者,必群打诟辱之。别衙门官遇学生排班行走,必拱手端立让过。..①一般私塾学堂,当然没有这样多的学生,也没有这样过分的体罚,但除此而外,大体情形还是基本相同的。
  明代的民间教育,除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教育形式,如寺庙庵观的教育。明初著名政治家姚广孝年少读书私塾时就曾到佛寺中求学,并最终出家为僧。不过这些特殊的教育形式在当时的民间教育中所占比重甚小。地方各级儒学明代的民间教育一般是读书人的启蒙阶段,当读书人经过民间教育,达到一定的文化程度以后,如果还想要继续读书,或者通过科举考试求官的话,就必须进入官办学校中学习。《明史·选举一》中说:“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学校有二:曰国学,曰府、州、县学。府、州、县学诸生入国学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也就是说,在明代官办的学校中,共分作两级,一级是府、州、县的儒学,这是官办学校中的低级阶段;一级是国子监,这是官办学校中的高级阶段。明代的读书人如果想通过科举取得做官资格的话,首先必须要进入官办的府、州、县儒学中学习,因为只有在儒学中达到一定程度以后,才有资格参加乡试,而只有参加乡试,取得举人资格后,才能继续参加会试去求得官职。但是如果能够进入国子监读书的话,即使不通过科举考试,也有可能得官。
  明初,因为亟需人才而实行荐举授官的制度,学校教育尚未与官吏的使用直接联系在一起,但不久便开始实行科举授官的制度,由于科举必经学校,于是官办学校的教育也就逐渐成为明朝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无疑更进一步推动了明朝官办学校的发展,所以《明史·选举一》又说:“郡① 刘若愚:《酌中志》卷十六《内府衙门执掌》。
  县之学,与太学相维,创立自唐始。宋置诸路、州学官,元颇因之,其法皆未具。迄明,天下府、州、县、卫所,皆建儒学,教官四千二百余员,弟子无算,教养之法备矣。”这里说的是明朝中叶以后的情况。按照《明史》记述,终明之世,全国共有一百四十府,九十三州,一千一百三十八县,再按照府儒学设教官五人,州设四人,县设三人计算,应有教官四千四百八十六人,如果再加上都司卫所和都转运司儒学,以及宣抚司、安抚司儒学中的教官,人数应该更多一些,估计可能在四千五百至五千之间。而在校生员的数量,不包括无定额的附学生员在内,估计人数也在三万至三万五千之间,如果加上附生,人数应该在五万以上。如果按照当时全国人口为五千万计算,在校生员占人口比例为百分之零点一至百分之零点二之间。这只是一个大概的情况,我们现在还很难准确知道当时接受过官办学校教育的具体人数,但那个数字肯定比上述的数字要大。
  明初未建儒学之前,曾经设有儒学提举司,至洪武二年,始诏立儒学。
  太祖诏令全国府、州、县设立儒学,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行教化,二是为育人才。这在他于洪武二年(1369)十月间连续两次下达的建立学校的诏谕中说得十分清楚。
  洪武二年十月辛巳,上谕中书省臣曰:学校之教,至元其弊极矣!使先王衣冠礼义之教,混为夷狄,上下之间,波颓风靡,故学校之设,名存实亡。况兵燹以来,人习于战斗,唯知干戈,莫识俎豆。朕恒谓治国之要,教化为先,教化之道,学校为本。今京师虽有太学,而天下学校未兴,宜令郡县皆立学,礼延师儒教授生徒,以讲论圣道,使人日渐月化,以复先王之旧,以革污染之习,此最急务,当速行之。①辛卯,命郡县立学校,诏曰:古昔帝王育人材,正风俗,莫先于学校。自胡元入主中国,夷狄腥膻,污染华夏,学校废弛,人纪荡然。加以兵乱以来,人习斗争,鲜知礼义。今朕一统天下,复我中国先王之治,宜大振华风,以兴治教。今虽内设国子监,恐不足以尽延天下之俊秀,其令天下郡县,并建学校,以作养士类。其府学,设教授一员,秩从九品,训导四员,生员四十人;州学设学正一员,训导三员,生员三十人;县学设教谕一员,训导二员,生员二十人。师生月廪食米人六斗,有司给以鱼肉,学官月俸有差。学者专治一经,以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务求实才,顽不率者黜之。②显然起初太祖想到的只是行教化,但既然是建学校,自然也不能不谈到育人材的问题,而重点仍在行教化上。正因为是出于这样的目的,所以尽管称之为最急之务,却是到了洪武二年十月,也就是建国将近两年后才正式提出设立学校。
  洪武二年的这两个诏令,后来便成为了有明一代儒学的定制。建文、永乐两朝基本上承继了洪武朝的规定,只是从永乐以后,专行科举取士,学校的主要作用由洪武中的行教化转变为育人材,而且与之相应对于儒学的教学① 《明太祖实录》卷四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巳。
  ② 《明太祖实录》卷四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卯。
  内容也有了新的调整。
  永乐中颁降府、州、县学的必读书籍计有:《大诰三编》、《大明律》、《礼仪定式》、《表笺式》、《减繁行移体式》、《新官到任须知》、《韵会定式》、《六部职掌》、《科举程式》、《孟子节文》、《朔望行香体式》、《四书大全》、《五经大全》、《性理大全》、《孝顺事实》、《为善阴骘》、《劝善书》、《五伦书》等①。这些教本后来基本上为各朝所因袭。其中《孟子节文》为太祖时所删定,其余如《四书大全》、《五经大全》,都是永乐朝刊定的。这里面既有儒家思想教化的书籍,也有为生员日后步入仕途而必须掌握的知识。明朝的儒学从洪武后期至永乐以后,开始正式成为国家文职官员的培养机构。
  府、州、县学生员,责任守令于民间俊秀及官员子弟选充,守令亲身相视,必人材挺拔,容貌整齐,自年十五以上,已读《论语》、《孟子》四书者乃得预选。在内监察御史,在外按察使,行部到日,一一相视,有不成材者黜退,更择人补之。②凡是明初由童生进入府、州、县儒学读书,必首先经过面试。这种面试的情况,后来略有所变化:生员入学,初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正统元年,始特置提学官。专使提督学政,南北直隶俱御史,各省参用副使、佥事。景泰元年罢提学官。天顺六年复设,各赐敕谕十八条,俾奉行之。直省既设学校,有所辖太广,及地最僻远,岁巡所不能及者,乃酌其宜。口外及各都司、卫所、土官以属分巡道员,直隶庐、凤、淮、扬、滁、徐、和以属江北巡按,湖广衡、永、郴以属湖南道,辰、靖以属辰沅道,广东琼州以属海南道,甘肃卫所以属巡按御史,亦皆专敕行事。万历四十一年,南直隶分上下江,湖广分南北,始各增提学一员。提学之职,专督学校,不理刑名。所受词讼,重者送按察司,轻者发有司,直隶则转送巡按御史。督、抚、按及布、按二司,亦不许侵提学职事也。①以御史、道员之类要职管理学政,足见朝廷对于学校管理的重视程度。
  除委官管理之外,府、州、县儒学中还确立了一套严格的学规。洪武十五年(1382)朝廷颁布了学校禁例十二条,“镌立卧碑,置明伦堂之左。其不遵者,以违制论”②。
  这十二条学规中,有针对生员的,也有不仅针对生员的,其用意主要还在于社会教化。看来太祖是将办学当作了推行统治政策和改变社会风气的事情来做的。
  学校生员的数额虽然在太祖敕建儒学之初即已确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读书人数不断增加,要求进入官办儒学学习的人数也随之而增加,于是不得不在原定额之外增广生员人数。到宣德以后,又确定了增广的① 黄润玉:《宁波府简要志》卷五。
  ② 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明初学校贡举事宜记》。
  ①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②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数额:两京府学增六十人,在外府学增四十人,州学增三十人,县学增二十人。这些增广的生员出现以后,为与初设的食廪生员相区别,于是称原设生员为廪膳生员,称增广者为增广生员。其后读书人数一增再增,又于额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称为附学生员。于是明代的府、州、县儒学生员中便有三种不同的生员:廪膳生员、增广生员和附学生员。由于廪膳生员和增广生员都有固定的数额,而附学生员没有数额的限制,所以后来凡是初入儒学的生员,统统作为附学生员,然后再经过考试去补充廪生与增广生。
  明太祖初建儒学的时候,由于当时官吏的缺乏,教官与生员得以升擢的机会甚多,所以《明史·选举一》中说:“明初优礼师儒,教官擢给事、御史,诸生岁贡者易得美官。然钳束亦甚谨。太祖时,教官考满,兼核其岁贡生员之数。后以岁贡为学校常例。”到二十六年(1393)定学官考课法,“专以科举为殿最。九年任满,核其中式举人,府九人、州六人、县三人者为最”。中举人数少者为第二等,中举人数太少或者全无者为殿。教官的升降便与生员学习好坏与中式率有直接的关系:其计典,守令与教官各置文簿报之,而巡按御史、按察使为政。守令一月一考验,有三月学不进者,教授辈及本科训导罚米。巡按御史、按察使一岁一考验,府学自十二人以上,州学自八人以上,县学自六人以上学不进者,守令辈及本科训导罚俸。府学自二十四人以上,州学自十六人以上,县学自十二人以上学不进者,教授及本科训导罢黜,守令笞,生员有父兄者亦罪之。①而且要求教官必须按照统一规定对生员进行教导:“务要依先圣先贤格言,教诲后进,使之成材,以备任用。敢有妄生异议,瞽惑后生,乖其良心者,诛其本身,全家迁发化外。”①但是,实际上明太祖对于教官的要求还不仅如此。据记,当时有教官吴从权、张桓等奉诏至京,明太祖向其询问民间疾苦,二人称:“臣职在训士,民事无所与。”明太祖却因此而大怒道:“宋胡瑗为苏湖教授,其教兼经义、治事。汉贾谊、董仲舒皆起田里,敷陈时务。唐马周不得亲见太宗,且教武臣言事。今既集朝堂,朕亲询问,俱以无对。志圣贤之道者,固如是乎?”下令将其窜之远方,并且榜谕天下学校,使为鉴戒。②在明太祖的心目中,教官如果不能知道民间疾苦,也就不可能真正培养出合格的学生。
  当时不仅对待教官要求严格,对于生员们的学习要求也十分严格。生员入学后,“其所业自经、史外,礼、律、书共为一科,乐、射、算共为一科,以训导分曹掌之,而教授或学正或教谕为之提调。经史则教授辈亲董之,自九经、四书、三史、通鉴,旁及庄老韬略。侵晨,学经史、学律,饭后,学书、学礼、学乐、学算,晡后,学射,有余力,或习为诏诰、笺表、碑版传① 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明初学校贡举事宜记》。
  ① 《明史》卷一三九《萧岐传》。
  ② 《明史》卷一三九《萧岐传》。
  记之属。其考验时,观其进退揖让之节,听其语言应付之宜,背诵经史,讲明大义,问难律条,试以断决,学书不拘体格,审音以详所习之乐,观射以验巧力,稽数则第其乘除之敏钝”③。以其中所学射、书、数为例:“遇朔望,习射于射圃,树鹄置射位,初三十步,加至九十步。每耦二人,各挟四矢,以次相继。长官主射,射毕,中的饮三爵,中采二爵。”“习书,依名人法帖,日五百字以上。”“数,务在精通《九章》之法。”④每天早晨,师生都要到堂上行恭揖礼,礼后,再各归而依制学习,平时要求生员们一定会食肄业,到晚上还要行恭揖礼。这样做目的主要是为了让生员们认真于读书,防止他们外出游荡。
  自洪武以后,历代对于生员们的管理,都不断有所规定,例如洪武中关于生员学业的要求:“生员入学十年,学无所成者,及有大过者,俱送部充吏,追夺廪粮。”①再如成化中将生员德行、文艺、治事的综合能力分为三等,分列于三等簿的做法,以及后来弘治中不准生员傲慢师长,挟制官府,败伦伤化,结党害人的申谕。到嘉靖中还有专门惩治学霸和对于生员肆为“怪诞文字”的禁令。从这些禁令中反映出了对于生员管理的日渐松散,也反映出了学校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早在正统十四年(1449)重申对于生员处理办法的时候,要求已经有所变化:凡“受赃、奸盗、冒籍、宿娼、居丧娶妻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隶发充国子监膳夫,各省发充附近儒学膳夫、斋夫,满日为民,俱追廪米。犯轻充吏者,不追廪米”②。再到后来,教官的黜降,生员的发充,皆废格不行,即卧碑所定制度,亦成具文而已。诸生中上者中式,次者为廪生,年久充贡,或选拔为贡生。那些累试不第者,到年过五十,愿意告退者,给予冠带,仍复其身。与明初的严格要求不啻天壤之别了。随着生员数额的增多和学校管理的松散,学校教育的质量明显下降,同时出现了督学官员为收士心而私自扩大取录人数的做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嘉靖中曾下沙汰生员的诏令,因御史杨宜力争而止。但是问题并未由此而解决。
  实际上地方学校的好坏与地方守令关系甚大。学校的问题既是社会问题,同时也是吏治问题的反映。嘉靖中内阁大学士桂萼曾经在奏疏中谈到自己任县官时建学的情况,可以代表当时较为有序的学校规制:“臣治县时,辟义仓之右废寺隙地南北数百步有余建为学舍。左右相向,中设四堂,前后为门,左右为塾。以笃实长老二人,平旦坐左右塾,序行道出入。每食时至,日夕亦如之。次为习礼堂,中绘陈祥道、杨复所撰礼图,曰童子礼,曰士相见礼,曰婚礼,曰子事父母礼,曰妇事舅姑礼,曰祀先礼,曰乡射礼。立师③ 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明初学校贡举事宜记》。
  ④ 《明会典》卷七八《学校·学规》。
  ①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②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掌之。诸童子进学,即率见先生,习升降、拜揖、坐立之节,随授一图,指示擘画,令其通晓。间令展习,以辨杂服。又次为句读堂,内榜管子弟子职,亦列数图示之,日讲一图。次以《孝经》、《小学》,教之句读,令其粗熟。仍为讲说大义,约之人身。又次为书算堂,榜六书法,每日止教一两字,即以四方上下,自一至十,若干支等名数授之。又次为听乐堂,内置鼓鼙、笙磬、投壶、诗章、弓矢礼乐之器,或教以鼓节,或教以诗歌,或教击鲁、薛鼓之半以习投壶,或击鲁、薛鼓之全以习射仪,四堂遍而日亦且晡矣。自听乐堂复之书算,以次至句读,至习礼,皆略复旧业,于门左右塾,以次序出。”①桂萼的这种做法固然是好,但在当时却属绝无而仅有者。多数地方守吏是不会这样去用心于学校教育的。
  四十多年后,到万历初年张居正当国,在重申学校管理制度时,对旧的《提督学校官敕谕》作了更定。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当时还重核减员人数,并提出:“童生必择三场俱通者,始收入学,大府不得过二十人,大州县不得过十五人,如地方乏才,即四五名亦不为少。”①这本来是与张居正所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相辅的一次整饬,但是结果督学官们为了遵从上意,奉行太过,甚至有一州县仅录一人者,造成了新的矛盾,不久便无法再推行了。
  事实上,明朝府、州、县儒学中的问题与其政治体制有直接的关系,在政治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学校教育是无法根本改变的。
  国子监明代的官办学校中,比府、州、县儒学更高一级的是南北两京的国子监。一般沿旧的习惯,也名之为太学。其肇建之初,亦曾称国子学。据《明史·选举志》中记:“国子学之设,自明初乙巳始。”《职官志》又记:“乙巳九月置国子学,以故集庆路学为之。”所谓明初乙巳,即指元至正二十五年(1365)。这是朱元璋称帝登极前三年。乙巳置国子学之前,至正二十四年(1364)正月,朱元璋已于应天府(今南京)称吴王,并设置中书省及百官,已粗具建国之规模,故次年即于应天(南京)元朝旧集庆路学改设国子学,并将其作为招揽和培养人材的主要机构。
  但是,这时候的国子学从各个方面都尚未规制化,据明人所记,仅称:“太祖乙巳岁置国子学,以元故集庆路儒学为之。设博士、助教、学正、学录、典乐、典书、典膳等官。”②此外并无再详细之记述。直到两年以后的吴元年(1367),才正式确立了国子学的品秩与设置:①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五五《府学》。
  ① 张居正:《张太岳集》卷三九《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
  ②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九三《职官考》。
  吴元年,定国子学官制,添设祭酒,正四品;司业,正五品;博士,正七品;典簿,正八品;助教,从八品;学正,正九品;学录,从九品;典膳,省注。①第二年,朱元璋于南京建国,同年,“令品官子弟及民俊秀通文义者,并充学生。选国琦、王璞等十余人,侍太子读书禁中。入对谨身殿,姿状明秀,应对详雅。太祖喜,因厚赐之”②。这才真正是国子学开办的记述,而不仅仅是停留在建官置署的阶段了。但是这时候的国子学,仍然尚未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规制。按照当时设置官办学校的设想,国子学为官办学校的高级阶段,其学生应当由地方儒学选送,因知国子学正式形成规制必须在地方儒学建立起来的基础之上,也就是在洪武二年(1369)以后。所以《明史·选举一》中又说:天下既定,诏择府、州、县学诸生入国子学。又择年少举人赵惟一等及贡生董■等入学读书,赐以衣帐,命于诸司先习吏事,谓之历事监生。取其中尤英敏者李扩等入文华、武英堂说书,谓之小秀才。其才学优赡、聪明俊伟之士,使之博极群书,讲明道德经济之学,以期大用,谓之老秀才。
  国子学在当时不仅是全国的最高学府,而且成为朝廷选才任官的重要机构。此时尚未举行乡试及会试,而且明初始行乡会试后,仍以荐举为主要取士手段,国子学也因此而显得格外重要。
  洪武八年(1375),于凤阳另置中都国子学,与京师(南京)国子学并立,但是中都国子学选收的学生,均为京师国子学优选后的中式生员。
  随着建国后学校教育的发展,到洪武十四年(1381),又重定了国子学的官员设置:更祭酒一人,从四品;司业二人,正六品。其属,监丞二人,正八品;博士五人、助教十五人、典簿一人,俱从八品;学正十人,正九品;学录七人、典膳一人,俱从九品;掌馔二人,杂职。①与此同时,又选择了城北鸡鸣山下为太学新址,另建学舍,第二年新舍建成,于是改学为监,正式确定了国子监的名称,从此成为有明一代的定制。这与二十四年(1391)再次更定的国子监官吏设置已经基本一致了:国子监。祭酒一人,从四品;司业一人,正六品。其属,绳愆厅,监丞一人,正八品。博士厅,《五经》博士五人,从八品。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助教十五人,从八品;学正十人,正九品;学录七人,从九品。典簿厅,典簿一人,从八品。典籍厅,典籍一人,从九品。掌馔厅,掌馔二人,未入流。②洪武二十六年(1393),罢中都国子监,将其师生并入京师国子监。至成祖夺位,改北平为北京,于永乐元年(1403)始设北京国子监。十九年①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九三《职官考》。
  ②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①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九三《职官考·国子监》。
  ② 《明史》卷七三《职官二》。
  (1421)迁都北京后,以原置于南京的京师国子监为南京国子监,于是又开始有了南监、北监之分。终明之世,南北两监一直并立为全国最高学府。黄佐《南雍志》、孙承泽《春明梦余录》等书中,对于南北两监有所记述。以北京国子监为例,其规制大致如下:正堂七间,为彝伦堂。中一间,列朝皇帝临幸设座于此,内悬敕谕五通。东一间为祭酒和司业的公座。堂前为露台,台南为甬路,东西为墀,诸生列班处。后堂三间,东讲堂三间,西讲堂三间。药房三间。折而东为绳愆厅三间,鼓房一间,率性堂、诚心堂、崇志堂各十一间。西为博士厅三间,钟房一间,修道堂、正义堂、广业堂各十一间。这六堂即监生肄业之处。南面东西两侧各有廊房九间,门一间。国子监大门三间。门东有敕谕碑、洪武十五年申明学训碑、洪武三年定学规碑、洪武初定永乐三年申明学规碑、洪武十六年并三十年钦定庙学图碑等。监外东侧有井亭,再东为持敬门通孔庙。中北为储才门,通启圣祠、土地祠及典簿、典籍、掌馔厅和仓库。典籍厅五间,典簿厅三间,掌馔厅五间。西另有井亭,再西为退省号门,西北为广居门,为司业和诸生入号房的通路。墀前为集贤门三间。门前东西各一牌坊,上题“国子监”,监街东西各一牌坊,上题“成贤街”。彝伦堂后为斋明所九间,格致成正号,每号通计三十七间。嘉靖初,作敬一堂,有御制圣谕碑七座。前为大门题“敬一之门”。监东北为会馔堂,堂门右侧为土地祠。退省号及广居门之西,为天、地、人、智、仁、勇、文、行、忠、信、规、矩、准、绳、纪、纲、法、度,共十八号,即所谓号房。并有混堂、净房各一所。国子监初为国子学时,学生止称太学生,至改学为监以后,则亦统称之为监生。监生的来源为地方儒学,即岁贡生员。因初以各儒学岁贡一人,故名。其后贡例屡变,洪武二十一年(1388)定以府、州、县分别一、二、三年贡一名,二十五年(1392)改定府学岁贡二人,州学二岁三人,县学岁一人。永乐八年(1410)又定为州县户不及五里者,州岁贡一人,县隔岁一人,后改依洪武二十一年例。宣德七年(1432)后再改用洪武二十五年例。正统中改为府学每岁一人,州学每三岁二人,县学每二岁一人。直到弘治、嘉靖后再改用洪武二十五年例,遂成定制。
  按照洪武十六年(1383)的规定:“岁贡生员至京,从翰林院试经义、《四书》义各一道,判语一条,中式者入国子监,不中者罚充吏。”①这时候已经设立了中都国子监,所以又有中式生员,上等送国子监,次等送中都国子监之令。而其所谓上等、次等,只是考试成绩的大致区分,多数被选送南京国子监,少数送入中都国子监。如洪武十九年(1386),“礼部言天下岁贡生员中式者,计九百五十三人,诏选其优者六百八十三人,升之太学,余并送中都国子监”②。第二年全国岁贡人数多达一千二百人,中式选送国① 《明会典》卷七七《岁贡》。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洪武十九年三月。
  子监者为九百七十五人,送中都国子监者仅一百三十二人,另有九十三人未能中式。洪武二十一年(1388)重申岁贡生员选择标准时定:“必资性淳厚学问有成,年二十以上者,方许充贡。”③从而保证了生员来源的质量。被选入国子监的贡生们入监后还要经过再考后分堂肄业。国子监共分为六堂:即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其中以率性堂为最高一等,次为修道、诚心二堂,再次则为正义、崇志、广业三堂。左、右司业各掌三堂。凡是只通《四书》,未通经义者,居正义、崇志、广业三堂肄业,入监一年半以上,文理条畅者,升入修道、诚心二堂,再经过一年半,经史兼通、文理俱优者,乃升率性堂。升入率性堂后始行积分之法。所谓积分法,即通过考试给予分数并积累分数,以区分及格与不及格。一年之内积至八分者即为及格,可以授官,未及八分者为不及格,仍须坐堂读书。
  洪武中对于监生的使用极为重视,《明史·选举一》称:“初以北方丧乱之余,人鲜知学,遣国子生林伯云等三百六十六人分教各郡。后乃推及他省,择其壮岁能文者为教谕等官。太祖虽间行科举,而监生与荐举人才参用者居多,故其时布列中外者,太学生最盛。”当时监生出身而授官要职者甚多。《明史·选举一》又记:“洪武二十六年,尽擢监生刘政、龙镡等六十四人为行省布政、按察两使,及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官。其一旦而重用之,至于如此。其为四方大吏者,盖无算也。李扩等自文华、武英擢御史,扩寻改给事中兼齐相府录事,盖台谏之选亦出于太学。其常调者乃为府、州、县六品以下官。”大批的太学生出任官吏,相当程度上解决了明初官员缺乏的局面。太学生既然是日后即用的后备官员,因此对于在太学读书的学生,朝廷也便给予了极优厚的待遇:学旁以宿诸生,谓之号房。厚给廪饩,岁时赐布帛文绮、袭衣巾鞾。正旦元宵诸令节,俱赏节钱。孝慈皇后积粮监中,置红仓二十余舍,养诸生之妻子。历事生未娶者,赐钱婚聘,及女衣二袭,月米二石。诸生在京师岁久,父母存,或父母亡而大父母、伯叔父母存,皆遣归省,人赐衣一袭,钞五锭,为道里费。其优恤之如此。①其事出于一次明太祖幸太学回宫后。马皇后问及“生徒几何?”太祖答:“数千。”马皇后道:“人才众矣。诸生有廪食,妻子将何所仰给?”于是立红板仓,积粮赐其家。太学生家粮自此始。②太学生待遇的优越固然是有马皇后的作用,但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当时对于太学所培养的人才的亟需。也正是出于这种需要,当时对于太学的管理也便极为严格。尤其是在洪武十五年(1382)国子监新舍落成,其制度也基本确立以后。这时候的国子监与其说是一所高级儒学,不如说更像一所管理制度严明的官吏培训中心。因此对于教官的选用,也就不仅限于宿儒,而且③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洪武二十一年九月。
  ①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② 《明史》卷一一三《太祖孝慈高皇后马氏传》。
  需要酷吏了。当时的国子监祭酒宋讷便是最具代表性的一个。
  宋讷,字仲敏,滑人。父寿卿,元侍御史。讷性持重,学问该博。至正中,举进士,任盐山尹,弃官归。洪武二年,征儒士十八人编礼、乐诸书,讷与焉。事竣,不仕归。久之,用四辅官杜 荐,授国子助教,以说经为学者所宗。十五年,超迁翰林学士,..未几,迁祭酒。时功臣子弟皆就学,及岁贡士尝数千人。讷为严立学规,终日端坐讲解无虚晷,夜恒止学舍。十八年,复开进士科,取士四百七十有奇,由太学者三之二。再策士,亦如之。帝大悦,制词褒美。③据记一次有学生因趋踣碰碎茶器,宋讷为之而发怒甚久,以致画工为之所画之像都带有怒容。在这样的管理之下,师生们都要小心翼翼地行事,这不仅使学生们颇感不堪,一些任教的文人也感到不满,“助教金文徵等疾讷,构之吏部尚书余熂,牒令致仕。讷陛辞。帝惊问,大怒,诛熂、文徵等,留讷如故。”至宋讷死后,太祖思之,复官其子宋复祖为司业。宋复祖确有复祖之风,“戒诸生守讷学规,违者罪至死”①。简直是一种带有恐怖色彩的管理了。
  《明史》中说:“明开国时即重师儒官,许存仁、魏观为祭酒,老成端谨。讷稍晚进,最蒙遇。与讷定学规者,司业王嘉会、龚 。三人年俱高,须发皓白,终日危坐,堂上肃然。”②明代国子监的学规先后更定了四次,洪武十五年(1382)两次,十六年(1383)一次,二十年(1387)一次,尽载于《明会典》。宋讷死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这四次监规的更定他都直接参预了。
  十五年的监规比较简单,共九条,针对监内不同职官及监生分别作了一些规定,对于监生的规定只有一条,也只是要求监生们明礼适用,遵守学规。此外便是对于课程的具体安排:每月背讲书日期:初一日假,初二日、初三日会讲,初四日背书,初五日、初六日复讲,初七日背书,初八日会讲,初九日、初十日背书,十一日复讲,十二日、十三日背书,十四日会讲,十五日假,十六日、十七日背书,十八日复讲,十九日、二十日背书,二十一日会讲,二十二日、二十三日背书,二十四日复讲,二十五日会讲,二十六日背书,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复讲,二十九日背书,三十日复讲。①除去背书,就是复讲、会讲,月月复始,这种学习生活实在是够令人乏味的。但是监生们则要在这样的情况下,在监读书一般至少四年时间,如果到率性堂后一年,积分达不到要求的八分,就还要继续在监读书,有长达十余年者。
  同年再定的监规共十二条,其中主要条款便都是针对监生的了,例如其③ 《明史》卷一三七《宋讷传》。
  ① 《明史》卷一三七《宋讷传》。
  ② 《明史》卷一三七《许存仁传》。
  ① 《明会典》卷二二○《国子监·监规》。
  中第一条规定:“学校之所,礼义为先,各堂生员,每日诵授书史,并在师前立听讲解,其有疑问,必须跪听,毋得傲慢,有乖礼法。”第二条规定:“在学生员..敢有毁辱师长及生事告讦者,即系干名犯义,有伤风化,定将犯人杖一百,发云南地面充军。”再如第三条规定:“今后诸生,止许本堂讲明肄业,专于为己,日就月将,毋得到于别堂,往来相引,议论他人短长,因而交结为非。违者从绳愆厅究察,严加治罪。”②十六年的监规主要是一些具体的学习制度,如率性堂积分之法等等。这三次监规的更定,对于国子监师生有了比较全面要求,但其中亦有重复,又分为三规,不够统一,于是二十年再重定监规二十七条,内容具体而详明,成为明代国子监遵承的规制。
  这时候的国子监管理基本上都是针对生员而制定,其他如像洪武十五年(1382)初规中所定的那些学校礼仪等项,都已以约定成制,无须再行申明了。这是明代学校管理趋于成熟的表现。
  洪武、永乐两朝是国子监的极盛时期,在校人数经常可达千人以上,洪、永以后便逐渐衰替下来。
  明代国子监监生除去岁贡以外,还有举监、选贡、恩贡、纳贡、例监、荫监等名目。
  举监即举人坐监之制,始于永乐中。当时会试下第的举人,由翰林院录其优者,送入国子监学习,以待下科会试,并给教谕之俸。
  选贡始于弘治中,南京祭酒章懋上言:“洪、永间,国子生以数千计,今在监科贡共止六百余人,岁贡挨次而升,衰迟不振者十常八九。举人坐监,又每后时。差拨不敷,教养罕效。近年有增贡之举,而所拔亦挨次之人,资格所拘,英才多滞。乞于常贡外令提学行选贡之法,不分廪膳、增广生员,通行考选,务求学行兼优、年富力强、累试优等者,乃以充贡。通计天下之广,约取五六百人。以后三、五年一行,则人才可渐及往年矣。”①乃下部议而行。选贡施行后对于岁贡冲击甚大,选贡多英才,入监后即为上等,拨发诸司历事时亦显才干。相比之下,岁贡生员颇显颓老势绌,多不愿再入监读书,朝廷只得尽使落第举人入监,于是举人、选贡、岁贡更迭盛衰,国子监便出现了监生时多时少的情况。
  恩贡是指国家有庆典或新皇帝登极,以特恩令当贡者即时充贡,因为亦属特别的选充,其地位往往高于岁贡。
  纳贡是指纳粟之例,始于景泰四年(1453),凡纳粟之家得以入监。且不限出身资格,即使庶民,亦可与生员同样入监,时称之为民生,亦称俊秀。例监始于景泰元年(1450),时值“土木之变”后,边事颇急,令天下纳粟马者入监读书,限以千人为止,行四年而罢。其后虽儒臣屡谏,但或遇② 《明会典》卷二二○《国子监·监规》。
  ①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边方有警,或遇大荒,或有大工程时,往往开例行之而不能止。例监名在纳监之下,其实相仿佛。
  荫监为官员之子以荫恩入监者。明初定文官一至七品,皆得荫一子,后渐限于三品京职方可请荫,其得入监读书者称官生,以别于民生。亦有不限于官品而特恩入监者,称之恩生。一般死节官员之子得为恩生。
  明代国子生除在堂读书外,尚有历事的规定。这实际上是监生们的实习安排。其制始于洪武五年(1372)。建文中定考核法,将监生考定为上、中、下三等,上等选用,中、下等则历一年再考。上等依上等任用,中等随才而用,下等仍回监读书。
  一般历事监生便不再愿意回监读书,仁宗时各衙门官员多奏历事监生不愿回监,请留以任职,仁宗未准,到宣宗以后,有历事于都察院各道者,期以三月,选择任职,称试御史。其后渐成为定制,凡监生历事,各衙门均有定额,历事时间自三月、半年至一年不等。这种历事实习,对于监生将来为官任职是有一定好处的。但是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监生任官一途渐轻,各地儒学地位渐重,生员以乡、会试而得官,成为入仕的正途。
  第二节考试制度明代的考试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学校考试制度和官吏选任的考试制度。
  学校考试制度主要是指官办学校从入学到结业期间所规定的各级考试;官吏选任的考试主要是指科举考试。这两种考试形式与结果虽然并不尽同,但是实际上都是为官吏尤其是文官选任服务的。
  在明代,无论是学校中的考试还是科举考试,都是由官方安排的考试。
  这种由官方统一安排的考试充斥了读书人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的生活,乃至他们从接受文化教育的第一天起,便是在为以后无休止的考试而作准备。许多读书人的一生都葬送在这里面。因此多年来,人们对于明代的考试制度多持批评态度,认为中国科举制度至明代而走向没落,尤其是八股文出现后,更成为禁锢人们思想的枷锁。这固然有其道理,但是却带有一定程度的片面性,人们倘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明代的考试制度,似乎也可以得出不尽相同甚至相反的结论。文官考试制度在明代得到了较为明显的发展,这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文化和政治上的进步,而且明代在这方面较前走向了进一步的成熟。八股文考试的规定,实际上正是考试规范化的表现,实行规范化考试,使考试标准本身减少了人为的主观因素,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考试标准的客观性,这对于以后的考试制度是颇有借鉴意义的。
  显然,明朝人的问题并不完全在于他们所实行的考试制度本身,而更在于他们对考试本身的理解,考试本来是对于教育的总结,但却往往被人们当作了教育的目的,为考试而进行的教育,必然会限制人们的全面发展,使考试结果与人们的实际能力脱节。这种对于考试的理解,导致了后来发生的许多问题,使人们对于考试制度本身产生了怀疑,结果是事与愿违。
  明代的考试制度是中国传统考试制度发展的顶峰,也是传统考试制度的末世。
  岁试与科试在明代考试制度中,读书人首先遇到的是府、州、县儒学的入学考试。
  但由于这并不属于学校考试范围之内,所以各种政书中都没有详明的记述。《明史·选举一》中只说:“生员入学,初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正统元年始特置提学官,专使提督学政,南北直隶俱御史,各省参用副使、佥事。”又说:“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异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入场,谓之充场儒士。中式即为举人,不中式仍候提学官岁试,合格乃准入学。”这里所说的岁试,便指提学官对于儒学生员和童生入学进行的常规考试。
  岁试也称岁考,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于在学生员的考试,一是对于准备入学的童生的考试。《儒林外史》中曾经写到一位名叫周进的提学官在广州任上主持岁考的情形:“这周学道..到广州上了任。次日,行香挂牌。先考了两场生员。第三场是南海、番禺两县童生。”这种入学考试,也有发卷、归号、封门,考试完毕后,也有放牌、阅卷、排名等等,应该说也是一次正式的考试。而该书中所写的童生范进,则从二十岁起应考,至五十四岁,先后考过了二十余次。
  岁考虽然是常规考试,但也有固定的制度,按照制度规定:“提学官在任三岁,两试诸生。”①这两次考试,先进行的便是岁考。因为是生员在校学习期间的初次考试,或者是童生进学的考试,所以并不要求像正式科举考试那样规范,一般情况下,提学官都是请一些文人帮助阅卷。
  对于童生们来说,岁考是其进学的必要考试。如果想要取得功名的话,首先必须要取得生员的身份,也就是通称的秀才,所以童生们非常重视岁考。明初对于在校生员的考试相对比较频繁,地方守令按照规定应当每月一试,巡按御史、按察使一年一试。地方官员根据生员的考试情况分列三等簿。每次考试后都要按照考试结果对教官给以不同处理。洪武以后,这种严格要求在儒学中渐不再行,其后实行提学官制度,规定提学官在任期间三年两试,作为生员们的基本考试,但是为了保证在校生员数额,有时也会根据情况增加岁考的次数。如万历十一年(1583),由于张居正当政时裁抑生员数额太过,诏令增补,当年题准:各提学每岁考校一次入学,务要不失原额。间有他故,巡历不周,次年即行如数补足,虽系科举之年,亦宜照岁考例,总计三年之内,大府务足六十人,大州县务足四十五人。①由此看来,朝廷对于提学官员的要求,主要是保证生员和参加科举的人数,其在任三年间的岁试关键不在次数而在于取录的人数。这样才能保证科举取士的基础。
  童生通过岁考进入儒学成为生员以后,并不意味着岁考的结束。在学的生员还必须再次通过岁考。这时候的童生虽然已经入学,但其所参加的岁考仍然是一种生员资格考试。明代的学校开办未久,便在原有的生员名额之外扩大收取了生员,称之为“增广生员”,其后又有“附学生员”。于是凡是进入儒学的生员,最初统为附学生员,然后再经过岁试和科试的成绩递补为廪膳生员及增广生员。
  明代的岁考制度规定,诸生员通过考试后按照成绩分为六等:一等前列者,视廪膳生有缺,依次充补,其次补增广生。一二等皆给赏,三等如常,四等挞责,五等则廪、增递降一等,附生降为青衣,六等黜革。①这种岁考是对于生员们学业的考察和督促。初入儒学的附生可以通过岁①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① 《明会典》卷七八《学校·风宪官提督》。
  ①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考成为廪膳或者增广生员,同时也有极少数受到挞黜。
  除去岁考外,生员们在学校期间还要进行科考,《明史·选举一》中记:继取一二等为科举生员,俾应乡试,谓之科考。其充补廪、增给赏,悉如岁试。其等第仍分为六,而大抵多置三等。三等不得应乡试,挞黜者仅百一,亦可绝无也。科考的分等也有一定比例,与岁考所不同者,岁考是以廪膳、增广定额取补,而科考则是按照乡试取录举人数额比例,选取参加乡试的科举生员。大致中举人数占参加乡试的科举生员的三十分之一。
  科考是在校生员参加乡试的资格考试,因此,科考合格的生员人数多,能够中举的人数也就容易更多一些,同样,取录举人多,科考合格人数也就可以更多一些。所以《明史·选举一》中说:“举人屡广额,科举之数亦日增。及求举者益众,又往往于定额之外加取,以收士心。凡督学者类然。”随着明代吏治的颓坏,儒学考试制度也每况愈下。明朝人说:明初重督学之选,..其后,督学官稍轻,柄其任者,非必有卓行实学,厌士心如异时。高者虚谈沽誉,劣者安禄养父,下者至开幸门,听请托不忌。又巡历或二三岁乃一至,至不过浃旬月,独品所为校试一日文而止,不复关行能,考察他道艺。即甄考德行,亦独案郡县学官所报三等簿奖汰之,不复有案质。甚乃惮巡行劳苦,独高坐,引日月,至大比,独委府、州、县类考而合试之,故士习顽而人骛于奔趋。
  又说:明初重学官之选,往往取耆儒宿学以充。..后久顽弊,师儒之职益轻,副榜举人不屑就,而贡生年稍迈、若贫困甚者乃甘心焉。因取充位,精力倦于鼓舞,而学术纰谬,无能为诸生先,奔走有司,结富豪以苟得,而于月考课及上下三等簿,率以赀,不复问行能,盖冗蠹甚矣。①明代学校考试的另一变化,是考试内容的变化。明代儒学生员的考试文字通谓之举业。包括有《四书》义一道,限制在二百字以上。经义一道,限制在三百字以上。文章只要求论述明析,不要求文字华丽。但是随着整个社会文风的变化,生员们的考试文字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万历十五年(1587)二月,礼部上奏言及举业文字中“好用佛经道藏”一事,请以“朱卷犯者参处”①。据《明史·选举一》引礼部言:唐文初尚靡丽而士趋浮薄,宋文初尚钩棘而人习险谲。国初举业有用六经语者,其后引《左传》、《国语》矣,又引《史记》、《汉书》矣。《史记》穷而用六子,六子穷而用百家,甚至佛经、道藏摘而用之,流弊安穷。弘治、正德、嘉靖初年,中式文字纯正典雅。宜选其尤者,刊布学宫,俾知趋向。
  当时选取了历朝中式文字一百一十篇,作为府、州、县儒学中生员们的考试范文。但结果却并无丝毫的作用。“时方崇尚新奇,厌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为趋,不遵上指也。启、祯之间,文体益变,以出入经史百氏为高,而恣轶者亦多矣。虽数申诡异险僻之禁,势重难返,卒不能从。论者以明举①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① 谈迁:《国榷》卷七四,神宗万历十五年二月戊辰。
  业文字比唐人之诗,国初比之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万比中唐,启、祯比晚唐云。”②这里虽然讲的主要是乡试文字,但礼部官员们显然认为问题出于平时在校考试的要求,因此才奏请选择范文,刊布于学宫,以为学校中岁试和科试的准则。
  礼部中所坚持的旧的考试标准,虽然由于晚明文风的变化而未能奏效,但是礼部所提出的这一问题同时也反映出了当时对于旧有考试制度的维护。尽管随着文风的变化,生员们考试时所作文章内容已经逐渐脱离了明初所规定的文字限制,然而这只是十分有限的变化,还不足以影响到明代学校考试制度的本身。
  乡试、会试、殿试与明代生员的在校考试相比,乡试、会试、殿试是更为重要的考试。人们一般习惯于将这三次考试称之为科举考试,而不大称生员在校时为取得乡试资格进行的科考为科举考试。
  《明史·选举二》中说:三年大比,以诸生试之直省,日乡试。中式者为举人。次年,以举人试之京师,曰会试。中式者,天子亲策于廷,曰廷试,亦曰殿试。分一、二、三甲以为名第之次。一甲止三人,曰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状元、榜眼、探花之名,制所定也。而士大夫又通以乡试第一名为解元,会试第一名为会元,二、三甲第一为传胪云。子、午、卯、酉年乡试,辰、戌、丑、未年会试。乡试以八月,会试以二月,皆初九日为第一场,又三日为第二场,又三日为第三场。
  这是对于有明一代科举考试的最基本的概括叙述。
  早在朱元璋建国前一年的吴元年(1367),即已有设文武二科取士之令,但当时主要是“使有司劝谕民间秀士及智勇之人,以时勉学,俟开举之岁,充贡京师”①。还只是行科举的准备,尚未正式开科。洪武三年正式下诏书,将考试时间、内容、取录标准及范围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并从此成为有明一代科举取士的基础。
  但在当时由于制度初行,尚未完备,且仅为是年科举而诏,与其后渐趋成熟的科举取士尚有一定差距。
  按照明朝人的记述,洪武三年,除去京畿的乡试外,各地也大都举行了乡试,所取录的举人全部到京授予了官职:“洪武四年辛亥,始开科取士。..此世所知也。不知先一年庚戌。以明经荐至京师者,上俱亲策问之,赐徐大全等出身有差。..则庚戌实开天第一科。”①②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① 《明史》卷七○《选举二》。
  ①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十五《洪武开科》。
  事实上,洪武三年各地乡试后,举人赴京听选,虽然也进行了策问,但是并不是正式的会试。正式的会试则始于洪武四年(1371),即明人所谓的辛亥开科。《明史·选举志二》中说:“明年(即四年)会试,取中一百二十名。帝亲制策问,试于奉天殿,擢吴伯宗第一。午门外张挂黄榜,奉天殿宣谕,赐宴中书省。授伯宗为礼部员外郎,余以次授官有差。”同时又说:“时以天下初定,令各行省连试三年,且以官多缺员,举人俱免会试,赴京听选。”由此可知,当时会试者并非前乡试的举人,因为举人们未参加会试,便均已授官了。而参加会试的举人,则显然是各省所另选,而且也并非当年乡试的中式举人。这是明初典制未定情况下的特例。明人沈德符曾记:洪武四年辛亥,始开科取士。时自畿辅外加行中书省,凡十有一列,中式者一百二十名。而吾浙得三十一人,盖居四分之一,而会元俞友仁,复为浙西之仁和人。首藩首科,盛事如此。②这取中的一百二十人经过廷试后,吴伯宗、郭翀、吴公达被取为一甲前三名,伯宗授员外郎,其余二甲以上授主事,三甲授县丞。
  从洪武三年至五年,连续三年乡试,其间四年又举行了会试,而且乡试与会试又各有不同的参加者,这对于战乱后重振读书风气,无疑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
  不过这次开科取士仅行三年便诏令停止了。洪武六年(1373),太祖谕中书省臣:有司所取多后生少年,观其文词,若可有为,及试用之,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甚寡。朕以实心求贤,而天下以虚应朕,非朕责实求贤之意也。今各处科举宜暂停罢,别令有司察举贤才,必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①这次暂停罢科举后,直到十五年(1382)复设,其间停罢达九年。
  “洪武十五年八月丁丑朔,诏复科举,期三年,著为令。”②然十五年并未见科试之行。十七年(1384)始定科举之式,命礼部颁行于各省,此后遂有科举定制。是年乡试,诏令不拘额数,从实充贡。这一年,应天府中式举人多达二百二十九人,其中大部分是国子监生员。这很使太祖为之兴奋,他认为这是他兴办学校的成绩。这当然与国子监育才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多年来积压人才,也是十七年乡试兴盛的原因。随后便是十八年的会试和廷试,这次会试取录黄子澄、练子宁、花纶等人,但廷试后太祖因为做梦的缘故,改以丁显为状元,练子宁第二,花纶第三,黄子澄取为三甲。这便是著名的洪武乙丑科。这一科取录的进士中确实出了不少的名人。有明一代的科举制度,也从十七年以后开始确定了下来。
  成化二年(1466)丙戌科,定考试等官俱于当月初七日入院,也就是提前两天进入考场,以保证考试有事先较充分的准备,同时还可以防止考官徇①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八一《科试考一》。
  ② 谈迁:《国榷》卷七,洪武十五年八月丁丑。
  私。考试官入院后,就要封锁内外门户。在外的提调、监视等官称外帘官,在内的主考、同考官称内帘官。内帘的同考官最初八名,其中三名翰林、五名教职。景泰五年(1454)改用翰林及部曹。从此后考官渐增,至正德六年(1511)增至十七人,分为《诗经》五房,《易经》、《书经》各四房,《春秋》、《礼记》各二房,共十七房。万历十一年(1583)癸未科,因《易经》卷多,乃减《书经》一房,增《易经》一房。十四年丙戌科《书经》卷多,增《书经》一房,而共为十八房。四十四年丙辰科,《诗经》、《易经》复各增一房,共为二十房,用翰林官十二人、六科官四人、六部官四人,共二十人充职,终明之世未再有变化。
  廷试又叫做殿试,是在会试取录以后对取录的士子们进行的重新排名的考试。
  洪武三年初行科举诏时便对殿试作了考试内容的规定:试时务策一道,要求在千字以上。按照规定,殿试须由皇帝亲自策问,一应考试官员各有其职。洪武三年公布的殿试时间定在会试同年的三月初三日,但次年正式举行会试后,却未按照这一规定的时间举行。《明会典·殿试》中记道:“四年,定恩荣次第。二月十九日,御奉天殿策试贡士,二十日午门外唱名,张挂黄榜,奉天殿钦听宣谕,同除授职名,于奉天门谢恩。二十二日赐宴于中书省,二十三日,国子学谒先圣,行释菜礼。”洪武初仅举行了这一次会试,到洪武六年(1373)应该再行会试的时候,却又诏令停止了。直到十七年(1384)重开科举,始于次年会试后再行廷试。其后廷试时间渐定于会试同年三月初一日。
  殿试的定制始于永乐二年(1404),《明会典·殿试》记:永乐二年定,前期,礼部奏请读卷并执事等官。其读卷,以内阁官,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正官,詹事府、翰林院堂上官;提调以礼部尚书、侍郎;监试,以监察御史二员;受卷、弥封、掌卷,俱以翰林院,春坊、司经局,光禄寺,鸿肿寺,尚宝司,六科及制敕房官;巡绰以锦衣等卫官;印卷,以礼部仪制司官;供给,以光禄寺、礼部精膳司官。至日,上御奉天殿,亲赐策问。诸举人对策毕,诣东角门纳卷,出。受卷官以试卷送弥封官,弥封讫,送掌卷官,转送东阁读卷官处,详定高下。明日,读卷官俱诣文华殿读卷。御笔亲定三名次第。赐读卷官宴。宴毕,仍赐钞,退于东阁拆第二甲、三甲试卷,遂旋封送内阁填写黄榜。明日,读卷官俱诣华盖殿,内阁官拆上所定三卷。填榜讫,上御奉天殿传制。毕,张挂黄榜于长安左门外。顺天府官用伞盖仪从,送状元归第。明日,赐状元及进士宴于礼部,命大臣一员侍宴,读卷执事等官皆预。进士并各官皆簪花一枝。教坊司承应。宴毕,状元及进士赴鸿胪寺习仪,又明日,赐状元冠带朝服一袭。请进士宝钞,人五锭。后三日,状元率诸进士上表谢恩。明日,状元率诸进士诣国子监,谒先师庙,行释菜礼。礼毕,易冠服。礼部奏请命工部于国子监立石题名。
  永乐以后,基本上依照这一定制,未再有大的变化。
  中式的第二甲、第三甲进士中还有一种考选庶吉士的制度。所谓庶吉士,是一种尚未正式评级授官前的储备官员。太祖初时置有六科庶吉士。洪武十八年(1385)以后,改以进士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近侍者称庶吉士,永乐二年(1404)正式定置翰林院庶吉士,“选进士文学优等及善书者为之”①。从此成为一种制度,但是并非历科皆行。弘治中大学士徐溥在谈到考选庶吉士的制度时曾经说道:“自永乐二年以来,或间科一选,或连科屡选,或数科不选,或合三科同选,初无定限。或内阁自选,域礼部选送,或会礼部同选,或限年岁,或拘地方,或采誉望,或就廷试卷中查取,或别出题考试,亦无定制。..请自今以后,立为定制,一次开科,一次选用。令新进士录平日所作论、策、诗、赋、序、记等文字,限十五篇以上,呈之礼部,送翰林考订。少年有新作五篇,亦许投试翰林院。择其词藻文理可取者,按号行取。礼部以糊名试卷,偕阁臣出题考试于东阁,试卷与所投之文相称,即收预选。每科所选不过二十人,每选所留不过三五辈,将来成就必有足赖者。”②从此翰林院庶吉士的考选成为常制。这应该算是明代最高级别的考试了。与选者称为馆选,入翰林院学习三年,以品高资深的翰林及詹士府官员一人专课其事,称教习。庶吉士三年学成后,优者留翰林院为编修或检讨,次者出为给事中或者御史,谓之散馆。这一制度一直沿袭至明末。
  “八股文”取士与南北卷《明史·选举二》在谈到科举制度时曾说: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盖太祖与刘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
  这里所说的八股文,便是明代科举考试的试卷文字。关于八股文取士的定制,过去人多据上文,而以为系太祖与刘基所定,即始于明初。但其实前文中只说“专取四子书及..五经命题试士”,乃太祖与刘基所定。后面所谓作文之法,可以是泛指有明一代的试文,未必说太祖时即以八股取士。因为清修《明史》时,与修诸人对八股取士说已有不同看法,不必断言其始于太祖与刘基所定。
  清初人胡鸣玉曾考订此事:今之八股,或谓始于王荆公,或谓始于明太祖,皆非也。案《宋史》,熙宁四年,罢诗赋及明经诸科,以经义论策试进士,命中书撰大义式颁行。所谓大义,即今时文之祖,然初未定八股格,即明初百余年,亦未有八股之名,故今日所见先辈八股文,成化以前,若天顺、景泰、正统、宣德、洪熙、永乐、建文、洪武百年中,无一篇传也。①这应该算是一个颇为有力的明证。鸣玉,字廷佩,号吟鸥,青浦人,乾① 《明史》卷七三《职官二》。
  ② 《明史》卷七○《选举二》。
  ① 胡鸣玉:《订讹杂录》卷七,转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500 页。隆中荐举博学鸿词,对考订文字等颇见功力,他既能断言明成化前未见八股文字,必然看到过不少当年的经义试卷。明清之际顾炎武,也曾谈到八股始于成化间的情况:经义之文,流俗谓之八股,盖始于成化以后。股者,对偶之名也。天顺以前经义之文,不过敷演传注,或对或散,初无定式,其单句题亦甚少。成化二十三年会试“乐天者保天下”,文起讲先提三句,即讲乐天四股,中间接四句,复讲保天下四股,复收四句,再作大结。弘治九年会试“责难于君谓之恭”,文起讲先提三句,即讲责难于君四股,中间接过二句,复讲谓之恭四股,复收二句,再作大结。每四股之中,一正一反,一虚一实,一浅一深。其两扇立格,则每扇之中各有四股,其次第之法,亦复如之。故今人相传,谓之八股。①又说:发端二句或三四句,谓之破题,大抵对句为多,此宋人相传之格(本之唐人赋格)。下申其意,作四五句,谓之承题。然后提出夫子为何而发此言,谓之原起。至万历中,破止二句,承止三句,不用原起,篇末敷演圣人言毕,自掳所见,或数千字,或百余字,谓之大结。明初之制,可及本朝时事,以后功令益密,恐有藉以自炫者,但许言前代,不及本朝。至万历中,大结止三四句,于是国家之事,罔始罔终,在位之臣,畏首畏尾,其象已见于应举之文矣。②这里不仅谈到了八股文,而且谈到了八股文对于文风的负面影响。于是后来人们一般都批评八股文,认为八股文不仅束缚人们的思想,而且导致了文风日下。清人阮葵生《茶余客话》更将明代科举试文作了前后对比,他认为,明初科举,诏令举子经义不超过三百字,亦不得浮词异说。篇末大节,可以各抒己见,陈论国家时事。试文具有相当的实际能力的考验。而后因功令加严,忌讳日深,便不再许言本朝之事,至百余年后,即至成化年间,试文渐为冗长,凡千百余言,庸陋支离,无恶不备,并据杨慎所言:“破题谓之马笼头,处处可用也;又舞单枪鬼,一跃而上也;又八寸三分帽子,无不可套也;起语数十百言为寿星头,长而虚空也。”①这段话十分形象地勾画出了明代八股文之弊,但这同时也给人们提出了一个颇为费解的问题,八股文作为明代士子考试的试文究竟应当如何评价。如明清两代学者们所言,明初本是不用八股的,至成化末始行,然而恰恰是并未以八股文取士的成化以前,却也正是文化的禁锢时期。明代的文化自从洪武“文字之祸”以后,在专制控制之下,出现了文坛寂寞的局面。永乐以后,文坛盛行“台阁体”,粉饰太平,歌功颂德而又空洞无物的文风成为当时的主流。成化以后,社会风气为之一变,文风也随之而出现了变化。如《明史》中所说,论者常以明代举业文字比唐人之诗,国初比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万比中唐,启、祯比晚唐。这种比拟是否恰当姑且不论,但其所反映出的明代科举试文风气变化的几个阶段则颇为清楚。而这与有明一① 顾炎武:《日知录》卷十六《试文格式》。
  ② 顾炎武:《日知录》卷十六《试文格式》。
  ① 阮葵生:《茶余客话》卷十六,转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501 页。代文化发展变化的情况也是颇相符合的。也就是说,成化以后八股文取士的结果,并未影响到当时文化的发展。而且再到后来,科举试文也都进一步崇尚新奇,“厌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为趋,不遵上指也”①。八股文依然,而举业文字毕竟变化了,整个社会的文风也毕竟变化了。将文运的不振归咎于八股文,看来也未必就那么恰当。
  如果我们能够从八股文的出现重新考虑一下对它的评价的话,应该说,它的主要作用还是使科举考试更加规范化。也就是说,八股文是一种格式化的答卷形式。在传统文化考试的情况下,考官需要一种格式化的答卷,这使他们能够有相对固定的评卷参照,以八股取士实际便是由此而形成的。
  事实上有明一代的考生中,尽管有些人将八股文作为生平文章的写作方式,然而更多的人是将其作为入仕的敲门砖的。弘、正间的著名才子唐寅起初便是“不事诸生业”的,后以祝允明的规劝,“乃闭户浃岁”,举弘治十一年(1498)乡试第一名。座主梁储奇其文,还朝示学士程敏政,敏政亦奇之。②虽称是一篇奇文,但必定是按照八股的格式去作的。如果不是后来被牵到江阴徐经科场案中的话,唐寅必定还能够考中进士,那当然也是要作八股文的。能够作八股文字,并没有影响唐寅在诗文与绘画上的发展,他显然是将八股文作为入仕的敲门砖了。
  考试规范化是考试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一种进步。在中国传统科举考试中,基本上是采取了作文考试的形式,以八股文为考试规定,就要求应试人必须去作政论文字,而不能随意去作任何其他形式的文字,如像诗词歌赋等等。而一般来说,政论文字对于考生写作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等方面的考察较之其他文章形式要更加有利,由此而论,八股文虽然有其束缚人们思想的一个方面,但其仅仅作为试卷的要求则是有其道理的。清人赵翼在考察八股文字时,曾经谈到八股文的破题,他说:“今八股起二句曰破题,然破题不始于八股也。”其下所举诸例包括了经义文字和诗词歌赋各种文体,都有破题的写作方式:“又范蜀公赋《长啸却敌骑》,破题云:‘制动以静,善胜不争。’宋景文破题云:‘月满边塞,人登戍楼。’是皆赋之破题也。诗亦有破题。..骆宾王《灵隐寺》诗唯破题‘鹫岭郁龙宫隐寂寥’是宋之问所作,下皆宾王作。此又诗之破题也。”①破题只是一种文章格式的要求,有了同样的要求,才能有相对接近的标准。
  对于荐举来说,科举是一个进步:就科举考试自身来说,八股文考试比其以前的经义考试又是一个进步。
  随着明代社会与文化发展变化,到明朝末年,在取士标准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①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② 《明史》卷二八六《唐寅传》。
  ① 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二《破题》。
  (崇祯)七年甲戌,如贡举礼部侍郎林釬言,举人颜茂猷文兼五经,作二十三义。帝念其该洽,许送内帘。茂猷中副榜,特赐进士,以其名另一行,刻于试录第一名之前。五经中式者,自此接迹矣。②崇祯十年(1637)有揭重熙,十六年(1643)又有谭贞良、冯元飙,均以五经中式。这也许意味着科试形式上将要发生一些变革。但是历史却没有给予明朝人以这个机会,一年以后,明朝便在李自成农民军的打击下灭亡了。
  明代将中国传统考试制度推向成熟的另一个标志是会试的分卷制度。洪武三十年(1397)丁丑科发生了“南北榜”事件,这成为明代有南卷与北卷之分的开始,但这还不是分卷制度,而只是太祖为加强对科试控制的手段。明代真正实行分卷制度始于洪熙元年(1425),仁宗命杨士奇等定取士之额,南人十之六,北人十之四。到宣德、正统间,又分为南、北、中三卷,南卷占百分之五十五,北卷占百分之三十五,中卷占百分之十。景泰二年(1451)辛未科曾一度废止分卷,但立即引起廷臣们的争论,到五年(1454)甲戌科,便又恢复了分卷取录的制度。
  南卷:应天及苏、松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
  北卷:顺天诸府,山东,山西,河南,陕西。
  中卷: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凤阳、庐州二府,滁、徐、和三州。
  其后因为当国权臣南人北人不同,又发生各为其地方之利而增减分卷比例之事。如成化二十二年(1486)丙午科,因大学士万安与礼部尚书周洪谟均为四川人,乃藉布政使潘稹之请,南、北各减二名,以给中卷。正德三年(1508)戊辰科,给事中赵铎按照当权太监刘瑾旨意请增河南、陕西、山东、山西乡试名额,于是增陕西乡试额为百名,河南九十五名,山东、山西俱九十名,以刘瑾陕西人也。又以会试南、北、中卷为不均,于是再增中卷的四川额十名,并入南卷,其余中卷均并入北卷,南、北各取一百五十名。但是这些人为的变化,都没有能够改变分卷制度,有明一代始终采取了分卷取录的考试制度。
  分卷制是针对全国文化发展的不平衡状况而制定的,对于全国文化的发展与协调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实行单纯文化考试取用官员的情况下,分卷制起到了补充文化考试局限性的作用。
  ② 《明史》卷七○《选举二》。
  第三节科举制度地方府州县学只是培育人才之所,生员入仕的途径,主要还是通过科举考试。洪武三年(1370)五月,明朝始开设科举,“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非科举者,毋得与官”①,并令连试三年。与此同时,颁行《科举条格》,对乡试、会试的时间,应试资格,考试内容,录取额数,出身及科场禁例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同年在南京及各省举行乡试。考试分三场,初场试“五经”义二道及“四书”义一道。第二场试论一道,第三场试策一道。中式后十日举行复试,科目是骑、射、书、算、律五科。洪武四年(1371)二月,各地举人在京师举行会试,取中进士一百二十人,分别授官。
  各省连续实行三年后,效果并不理想。朱元璋曾一度罢科举,改行察举。直到洪武十五年(1382)八月复设。洪武十七年(1384)三月,礼部颁行《科举成式》,遂为永制。府州县学先举行县考,中式者为秀才。每三年举行一次省试,即乡试,逢子、午、卯、酉年八月在省直举行,中式者为举人,第一名称解元。举人可参加京师举行的会试,又称甲科,由礼部主持,逢辰、戌、丑、未年二月在京举行,会试第一名称会元。会试中式者才有资格参加皇帝主持的最高考试,称作廷试或殿试,考中者为进士。进士分三甲,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资格为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进士皆由朝廷授官。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二甲考选庶吉士皆为翰林官,其余授给事中、御史、六部主事、内阁中书、行人、太常、国子监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
  明初科举考试的程序和办法,大体上都是沿袭元代科举的旧制,规定八股文取士,专取“四书”、“五经”命题,以朱熹集注为依据,考试经义、策等。在明代会试取士中,又有南北卷之分。洪武三十年(1397)会试,考官刘三吾、白信蹈所取五十二人皆南士,引发“南、北榜案”。至洪熙元年(1425),仁宗命杨士奇等定会试南、北卷,规定比例为南人十之六,北人十之四。宣德、正统年间,又分南、北、中卷,“以百人为率,则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①。后来,虽在比例上有所增减,但其制不变。
  与文科取士并行的武举也得以建立。吴元年(1367)朱元璋诏令设文、武二科取士之后,到洪武二十年(1387),礼部请沿前代旧制,立武学,开武举,朱元璋予以批准。至天顺八年(1464)十月,才逐步系统化。“令天下文武官举通晓兵法、谋勇出众者,各省抚、按、三司,直隶巡按御史考试。中式者,兵部同总兵官于帅府试策略,教场试弓马。答策二道,骑中四矢、① 《明史》卷七○《选举志二》。
  ① 《明史》卷七○《选举志二》。
  步中二矢以上者为中式”②。成化十四年(1478)如文科例设武科乡、会试。弘治六年(1493)定武举六年一次,弘治十七年(1504)改定三年一次。嘉靖年间,武举之制多有变化。崇祯四年(1631)始设武举殿试。从武举演变趋势看,是愈来愈与文科试规相一致。
  明初官吏的选拔,与学校、科举并用的还有荐举。立国之初,朱元璋以致贤为急,令各地官员荐举人才,上报朝廷,亲自策问,校定优劣,即行除官或送吏部决定任职。洪武六年(1373)诏令暂停科举,改用荐举。荐举科目有贤良方正、孝弟力田、聪明正直、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科目。存举的实行,可以从社会上广泛吸收人才,补充官吏,在明初官吏铨选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② 《明史》卷七○《选举志二》。
  第四节任官制度明初,为补足缺额官员,曾大批选任监生及荐举贤才为各级官员。以后定制,官员的任用,文官归吏部,武官归兵部。铨选分大选、急选、远方选、拣选、岁贡就教选和举人乞恩选。大选包括听选及考定升降,于每年双月举行,前者指取得资格的初次授官,后者指已任官员的考察升降。急选包括调动、降职、丁忧、留任起复、补缺员,于每年单月举行。远方选是指边远地区官员的选授。拣选是从科贡监生中选员补足府佐、州县正官。岁贡就教选是不定期地考选会试下第举人或岁贡生任教职。举人乞恩选是举人三试不中,出于皇帝特恩,可以到吏部就职,“部中另立班铨注”①,铨选不定期举行,选后发给文凭前往报到。
  凡官员升迁必须“考满”,如果官员缺额应补,则可以不待考满而用推升。推升因推者、被推者身份不同而分廷推、部推、会选、会举四种。推升的名单最后由皇帝审定。地方府州县正佐官,在京大小九卿之属员选授迁除,经考满、考察,由吏部决定,循次升迁,称常选。馆选是由内阁会吏、礼二部考选庶吉士进行储才教育,由翰林院、詹事府官高资历深者任教,侍三年学成,授予相应的官职。
  文官由铨选得官后,再经署职、试职一年后,予以较严格的考试或考察,合格者实授。实授后京官即给诰(五品以上)、敕(六品以下),地方官三年考满,亦按品级给予诰、敕。武官的任用,洪武五年(1372)定武选法。武官铨选除京营外,均由兵部武选司主持。凡大选分色目、状貌、才行、封赠、袭荫等项,其途径则有世职、武举、行伍、纳级。但实际上均未能认真执行①。
  ① 赵翼:《陔余丛考》卷十八。
  ① 参考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 年版。
  第五节任官回避制度明朝对所有官吏的任用都实行一定范围和程度不同的回避制度。从回避内容来说,可分为亲族回避、籍贯回避和职务回避三种。从回避的职官来说,可分为京官、地方官和一些特殊地位的官。一般来说,所有官吏都实行亲族回避,地方官吏实行亲族和地区的双重回避。一些重要的官吏则另有特殊要求的职务回避。
  亲族回避洪武元年(1368)明政府规定:“凡内外官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从卑回避。”①意即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不准有亲族关系的人在同一衙门或地区任职,否则就要调任,以下避上。此后,明政府多次重申这一规定,万历五年(1576)令:“从卑回避,以职官论。今后除巡按御史从方面官回避外,其余内外官员,俱从官职卑者回避。”②关于回避官员的调任又有规定:“凡各衙门官员,遇有更革,及合回避,任满,如本衙门无相应员缺,于相应衙门对品改调。”③亲族回避之制的实行,加强了对官吏的监督和控制,有其积极的作用。
  籍贯回避即地区回避。洪武四年(1371),吏部铨选,南北更调,定为常例。但由此产生了冒籍之弊。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亲自把全国定为地方官任用三大互调区域。即“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用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用于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之人,亦用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考核不称及降谪者,不分南北,悉于广东,广西,江西龙南、安远,湖广郴州之地任用,以示劝惩”④。但是在如此广大的区域内官吏互调,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洪武二十六年(1393),又对籍贯回避重新作了界定。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就原籍任用外,其余官吏,各照籍贯例任用。嗣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但亦不限南北。明代官吏实行本籍回避的手续是极为严格的,实行一定程度上的籍贯回避制度,有效地① 《明会典》卷五《改调》。
  ② 《明会典》卷五《改调》。
  ③ 《明会典》卷五《改调》。
  ④ 谈迁:《国榷》卷七,万历五年。
  割断了地方官与宗族势力的勾结,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
  职务回避内容较为广泛,这是针对一些身居要职的官吏而实行的。如户部官的回避。洪武二十六年(1393)诏定:户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甚至连日常办理具体事务的吏员也包括在内。究其原因,这些地区是明朝赋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为了防止户部官吏串通江浙、苏松、江西地方官吏豪绅徇私舞弊,上下其手,明令户部官员不得由这些地区的人出任。
  明朝的监察官也有特殊的回避要求。洪武元年(1368)规定,两京堂上官的弟男子侄不得任科道官,“属僚同族则以下避上”①。监察御史出巡,也实行严格的籍贯回避。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凡分巡按治州郡,其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及按临之人有仇嫌,并宜回避,毋得沽恩报仇,朦胧再问。”正统四年(1439)又重申:“凡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并先曾历仕、寓居处所,并须回避。”②明朝科举考试中考官也实行回避制度。景泰二年(1451)诏定:科场官亲属回避。嘉靖三十二年(1553)规定,考试时各省乡试、会试主考官不得用隶籍本省的官员,两京主考官要回避本省。
  同样,明代官吏在执行司法职能时,也有特殊的回避规定,回避的范围由亲族扩大到姻亲、老师及旧有仇嫌之人。明朝还有一种特殊官员的回避,即王府官回避。英宗以后定制,王官不外调,王姻不内除。
  官吏回避制度的实行,可以防止官吏利用亲属、地域、职务等关系以权谋私,可以克服腐败,保证社会政治的相对清明。但在实行过程中,也滋生了种种社会弊端。①① 《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
  ② 《明会典》卷二一○《出巡事宜》。
  ① 参考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年版;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 年版。
  第六节官吏的考核制度明朝官吏的考核分考满和考察两种形式。二者相辅而行,均由吏部与都察院共同负责,由吏部考功司主持。
  考满所谓“考满”是“任满考绩”②的意思。内外官员自任现职起,三年为初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然后行黜陟之典,项目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由于官吏任职的地域、秩品不同,又有着不同的考满体系、内容和升降标准。洪武十一年(1378)开始朝觐考核。以后京官一般由部门长官开具情况备送考核,地方官分别由监察御史,布、按二司考核和复考。
  一般说来,京官四品以上者皆自陈,由皇帝直接决定升降。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会同有关衙门正官根据本衙门长官的评语考核,定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地方官员九年任满,给由赴吏部考核,依例升降。考满中称职者升,平常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或不法的送法司问罪或罢免为民。但是从明中期起,考满往往流于形式,成为故套。“京官考满,河南道例书称职,外吏给由,抚按概与保留,以朝廷甄别之典,为人臣交市之资,敢徇私而不敢尽法,恶所无惩,贤亦安劝。此考绩之弊。”①考察是对官员进行全面考核,不仅考绩,还包括居官行止各个方面,有京察、外察、闰察之分。京察的对象是朝中各机构及顺天府、应天府的各级官员。最初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到天顺时始规定每十年举行一次。弘治十一年(1504)定制,京官六年一考,在巳、亥之年,分别在北京、南京举行,称北察、南察。届时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考功司郎中主持。考功司负责具体事务。对外官考察始于洪武四年(1371)。弘治时每三年,即逢辰、戌、丑、未岁到京朝觐,同时考察,谓之外察。不论京察还是外察,考察的内容主要是该官任职期间的政绩、德行、过失等。考察结果,不称职的官员分为贪、酷、浮躁、才力不及、老、疾、疲软无为、素行不谨八类,称之“八法”。处分分为四等:致仕、降调、冠带闲住、为民。
  武官考核称军政,由兵部武选清吏司负责。成化二年(1466)定五年一② 《吏部职掌·考功司·有司科》。
  ① 《明史》卷二二六《丘橓传》。
  次,以现任掌印、带俸、差操及初袭官一体考察。十三年(1477)令两京通考以为常。五府大臣、锦衣卫堂上官、直隶总兵官自陈,听皇帝裁决。五府所属并直隶内卫所官,全部由巡视官及部官注送。在外都司、卫所官由抚按造册送兵部。副参以下,千户以上,由都、布、按三司察注送抚,咨兵部考举题奏①。
  致仕为了进一步加强统治效能,明朝的致仕制度也规定得很具体、细致。文武官致仕年龄屡有变动。明初规定致仕的法定年龄为六十岁。洪武十三年(1380),诏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听致仕”②。致仕有的是自己请求,有的勒令退休。有些官员年龄超过的,仍不致仕,皇帝即强迫其退休。一般京官年七十,外官年六十五,乞致仕者不限年龄。五十五岁以上可以冠带致仕,五十五岁以下可以冠带闲住。六十五岁即使不致仕,亦不再列入铨选之列。
  官员致仕以后,一般给予某些优待。致仕者官品仍在,只是没有职权,仍可以继续享受在职官吏的种种特权,如免除徭役、晋秩等。经济困难的略予补助,有的还给予第宅、俸禄、夫役等。致仕后皇帝还可以特命起用,所以致仕与削职为民二者差别很大。对于犯罪的官吏,不仅革除官职,而且还要追缴诰敕,使其不能享受致仕官员的待遇。
  致仕也不一定以年龄为准。凡因朝廷“有特旨选用者不拘此例”①。有的年龄虽然未到退休,但因病、不称职或其他原因,也可以致仕。但凡致仕者必须有一定的理由,没有理由,只能请求辞职,不能享受致仕的待遇。明朝中叶以后,法纪荡然,十官九缺,现任官吏呈辞不理,也谈不上致仕或休假了。
  ① 参考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
  ② 《明史》卷二《太祖纪二》。
  ① 《明史》卷二《太祖纪二》。
  第十章明代的宗教明代是宗教发展的一个较为特殊的时期,随着宋、明理学显学地位的确立,作为中国自身的宗教道教和较早传入中国的佛教,都逐渐走向了衰微。宗教学术无法与新儒家们那种平民化的学术思想相对抗,所谓三教合一的趋势的主流,实际还是宗教的儒化。这主要是由于随着专制主义皇权统治的不断强化,宗教作为统治工具的作用,已经最大程度地减弱。明代的宗教只是比较突出地表现在了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蒙、藏地区)的统治作用。与官方宗教的情况相反,明代的民间宗教却经久不衰地发展,成为秘密社会乃至民众的精神武器,因此对于宗教的控制也就成为了明代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伊斯兰教在明代西北地区得到了发展。其他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如藏传佛教、小乘佛教、萨满教、东巴教等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明朝后期,西方传教士来华,开始传播天主教,并且打入了士大夫和部分民众当中,成为中西文化交流中的一件大事。到明朝末年,几乎有机会成为统治者新的宗教选择。
  第一节佛教元至正十二年(1352)闰三月,一个年轻和尚脱下袈裟,投身到了农民起义的大潮之中,十六年后,这个当年的年轻和尚登上了皇帝的宝座,这就是明太祖朱元璋。从和尚到皇帝,这样一个特殊的变化,也就必然给明初的佛教带来一些特殊的影响,这也就决定了明初佛教的微妙地位。据《明史》记载:帝自践阼后,颇好释氏教,诏征东南戒德僧,数建法会于蒋山,应对称旨者辄赐金襕袈裟衣,召入禁中,赐坐与讲论。吴印、华克勤之属,皆拔擢至大官,时时寄以耳目。由是其徒横甚,谗毁大臣。举朝莫敢言。..诸僧怙宠者,遂请为释氏创立职官。于是以先所置善世院为僧录司,设左右善世、左右阐教、左右讲经觉义等官,皆高其品秩。道教亦然。度僧尼道士至逾数万。①但这只是笼统的记述,明初朱元璋的佛教政策实际上还是以控制为主。
  自洪武元年(1368)设立善世(佛教)、玄教(道教)二院,到四年(1371)即行革罢。五年起,诏给僧道度牒,而此后十年间并未再设立僧道官署。直到十五年(1382),始置僧录司、道录司。
  僧录司是明代佛教最高管理机构,设官左、右善世各一人,正六品;左、右阐教各一人,从六品;左、右讲经各一人,正八品;左、右党义各一人,从八品。各府县则设有僧纲司,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掌之。并定全国僧人为三等:曰禅、曰讲、曰教。
  这大概就是李仕鲁等儒臣上疏反对明太祖“舍圣学而崇异端”之时。
  仕鲁性刚介,由儒术起,方欲推明朱氏学,以辟佛自任。及言不见用,遽请于帝前曰:“陛下深溺其教,无惑乎臣言之不入也。还陛下笏,乞赐骸骨,归田里。”遂置笏于地。帝大怒,命武士捽搏之,立死阶下。①这是儒、释之争在明初的反映。在李仕鲁之类的儒臣们看来,对于佛教,应该是实行厉禁的。其实在此前,明太祖已有对于僧道的限令:洪武六年十二月戊戌,上以僧道日多,蠹财耗民,莫此为甚。乃诏天下府州县止存大观寺一,僧道并处之。非有戒行通经典者,不得请给度牒。又禁女子年四十以下为尼者。并著为令。②这个限令的下发,是因为洪武五年给度牒令后,取得度牒的僧道一时多达九万六千余人,不得不加以限制。然而到十五年设立僧录司后,不到三年时间,新度牒的僧尼又达二万九百五十四人。
  元代的崇佛,到明初在民间还有较大的影响,而这与明太祖对于佛教的① 《明史》卷一三九《李仕鲁传》。
  ① 《明史》卷一三九《李仕鲁传》。
  ② 龙文彬:《明会要》卷三九《职官十一》。
  推崇是完全不同的,用当时官员的话说:“其实假此以避差役。”③所以从洪武十七年(1384)起限令三年一次出给度牒,而且要严加考试。二十四年(1391)更明确规定: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①这一方面为防止劳动力流入僧道,一方面防止青年妇女出家,影响人口生育。次年,再令僧录司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天下僧人皆为在册者。到洪武二十八年(1395)十月,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不通经典者黜之。至此,明初的佛教管理遂成定制,并且完成了官方化的过程。其实早在洪武二十五年(1392),就曾有过大规模的给牒考试,而且“就试三千余人,悉不习内典”②。太祖为此欲尽付之法。这种强调佛学的做法,使得明初的佛教带有浓厚的学术风气,佛教开始成为了与朱学并存的学术派别。
  明初的洪武、永乐时期,带有建国初的种种政治色彩,朱子学虽然开始成为显学,并占据了统治地位,但是人们对于事功的追求,给予了各种不同思想以一点活动的余地。当时的名臣宋濂便精通佛学,这或多或少对于太祖会有所影响。当时的僧录司左善世宗泐与僧来复齐名,都是兼通儒学的高僧,明太祖称之为“泐秀才”。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的蒋山太平兴国寺广荐法会,共征召了高僧十八人,宗泐也是其中最著名的一个。后来还俗为官的吴印也是其中之一。至于来复,则因上诗谢恩而死于文字之祸。
  面对明初佛教的这种变化,当时的佛教界似乎并无自我选择发展的余地。在极端君主专制的条件下,明初的佛教其实并没有因为吴印等人的为官而有所兴旺,与元代相比,明显是每况愈下的。
  这种情形到永乐中稍有所变化,其原因是僧人道衍(姚广孝)帮助朱棣夺位而成为一代功臣。道衍虽然兼通儒、释、道三家之说,但是他在自身的学术上坚持佛家的宗旨,因此曾著《道馀录》,从佛家学说出发,对于宋儒攘斥佛、老给予反驳。他在序中写道:“三先生(二程、朱)因不多探佛书,..一意以私意出邪诐之辞,枉抑太过,世之人心,亦多不平,况宗其学者哉。”他因此择《二程遗书》二十八条、《朱子语录》二十一条“极为谬诞者”,“乃为逐条据理一一剖析”①。这部“专攻程、朱”的著作在当时能够问世,一方面固然由于朱子学的一统地位还没有像后来那样绝对,同时也由于道衍的特殊身份。待到道衍死后,他的这部著作就遭到了儒士的焚毁。其友张洪称:“少师于我厚,今无以报,但见《道馀录》即焚之,不使人恶之也。”③ 龙文彬:《明会要》卷三九《职官十一》。
  ① 《明史》卷七四《职官三》。
  ② 查继佐:《罪惟录》列传卷二六《永隆传》。
  ① 姚广孝:《道馀录》序。
  ②目的是要使这部专攻程、朱的著作不再传世。《道馀录》的出现应该说是一个特例,道衍死后,这种情况便不大再会发生了。仅仅十二年以后,宣德五年(1430)修成的《明太宗实录》中已经写道:“广孝尝著《道馀录》,诋讪先儒,为君子所鄙。”③而且永乐初上书“诋讪先儒”的朱季友,便曾因此罹祸。
  佛教在明初即被定为了经典之学,在朱学统治地位日益确立的情况下自然是难得发展的。
  永乐中佛教得到一定程度发展的另一个原因,是朝廷对于藏传佛教的重视。不过那只是为了加强对于西南乌斯藏地区的控制,而并非真的要发展藏传佛教。
  永乐以后还有一个较为特殊的情况,便是宦官与佛教的关系。宦官因其特殊的身份和心态,颇重佛教的修来世之说,因此支持建寺度僧。景泰二年(1451)正月,太监兴安以皇后旨度僧道五万余人,于谦进言不纳,从此以后,建寺度僧之事便一发而不可止。弘治中,尚书马文升的奏疏中谈到成化末年寺院僧人的情况:定制:僧道,府不过四十名,州不过三十名,县不过二十名。今天下一百四十七府,二百七十七州,一千一百四十五县,共额设僧三万七千九十余名。成化十二年,度僧一十万,二十二年,度僧二十万,以前各年所度僧道不下二十余万,共该五十余万。..其军民壮丁私自披剃而隐于寺观者,又不知几何。①马文升用“创修寺观遍于天下,妄造经典多于儒书”概括了当时佛教的情况,这与明初相比显然有了相当大的发展。
  从现存的材料看,明代佛教的发展主要还是在正德以后,这与明代思想文化发展的情况是同步的。本来也可能在成化时就发展起来,但是追寻祖制的“弘治中兴”将其推后了二十余年。正德以后心学的兴起,对于禅学的发展有所刺激,到晚明王学末流更走向禅化,禅学也随之而得到了发展。明代佛教各宗的名僧,以及明代的四大高僧均出现于正(德)、嘉(靖)以后。一、禅宗。
  明代禅宗主要有临济宗和曹洞宗两个支系。
  临济宗的发展主要在嘉靖到万历以后,从笑岩德宝(1512—1581)以禅学与诸儒学者相交而知名,其后有门人幻有正传(1549—1614),正传门人中又有圆悟最为著称。圆悟号密云,宜兴人,原姓蒋。三十岁以后出家龙池山禹门寺,天启三年(1623)于天台山通玄寺开堂说法,始有名声。先后主持嘉兴金粟寺、福州万福寺、宁波天童寺等,因其弘扬临济宗风,故有“临济中兴”之称。
  ② 郎瑛:《七修类稿》卷四三《姚广孝》。
  ③ 《明太宗实录》卷一九八,永乐十六年三月戊寅。
  ① 转引自《明会要》卷三九。
  曹洞宗在明代的著名高僧有慧经及门人元来、元贤和高僧圆澄等。慧经(1548—1618)晚年长期主持江西黎川寿昌寺。他主张农禅并作,是一位将躬耕田野与讲禅说法结合起来的高僧。他的门人元来(1575—1630)以提倡“禅、净无二”而闻名。元贤(1578—1657)幼年致力于儒家的程、朱理学,由儒而入释的经历,对于他后来的发展影响颇大,他因此重于著述,主张兼容并纳。曾经明确提出:“禅、教、律三宗,本是一源,..如鼎三足,缺一不可。”并且强调儒、释、道三教一理。①他的思想明显地代表了明后期佛教发展的趋势。
  二、净土宗。
  明代净土宗的发展也是在嘉靖以后,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被称为“莲宗八祖”的袾宏,袾宏(1535—1615)是明代四大高僧之一。他先后著有《答净土四十八问》、《净土疑辩》等净土宗的重要著作。但是他同时也积极主张“禅净一致”,而且重视华严宗的教义,代表了明朝后期佛教各宗渐趋融合的发展趋势。
  三、天台宗。
  明代天台宗于万历年间始有“天台中兴”之说,其中兴高僧为传灯。传灯(1553—1627)于万历十五年(1587)入天台山,习天台之学,兼习禅宗和净土宗教义,也是博及诸宗的高僧。其后有称明代四大高僧之一的智旭(1599—1655),在弘扬天台教义的同时,进一步主张各宗融合,三教合一,成为明末三教合一的推动者之一。
  除去佛教的上述三个宗支外,其余各宗,如律宗、华严宗等,在明代一直处于衰微之中,没有突出的人物与学说出现。
  明代的四大高僧,除净土宗的袾宏大师、天台宗的智旭大师外,还有紫柏真可和憨山德清。袾宏与智旭虽然各有宗派,但都是主张各宗融合的,而且主张儒、释、道的相合。而紫柏与憨山则不仅主张三教的合一,而且自身也从无明显的宗派。他们之所以成为名声响亮的高僧,其原因也正在于此。紫柏(1543—1603)后于万历中“妖书案”中被牵入狱而死,憨山(1546—1623)亦于万历间以私造寺院罪入狱论戍,而其于戍所讲佛,居然使戍卒们闻之若痴。
  不固执于佛家之说,而与儒、道相合,就使得佛教为士大夫们所接受,这同晚明士大夫们近禅的趋势是一致的。三教合一是晚明儒、释、道三家发展的共同趋势,林兆恩(1517—1598)的“三一教”,更是这种三教合一的具体实践。
  ① 王友三:《中国佛教史》第五编第二章《明清佛教》,第749 页。
  第二节道教道教是中国本土的宗教,因此道教历来有着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朱元璋起自民间,对于道教有特殊的感情,在他打天下时,身边的周颠和铁冠道人张中就都是道士。而他本人也经常阅读道教的经典《道德经》。明初最为著名的功臣刘基,也是颇信道教的,传说中他曾师从九江道士黄楚望,得其天文地理术数之法。在明初的功臣当中,刘基近道,而宋濂近佛。历朝的统治者都要宣传自己是有天命的,因此就要神化自己,道教在推算占卜方面的传统于是成为统治者神化自己的工具。
  明建国后道教与佛教一样,成为朝廷确定的官方宗教。洪武元年(1368),江西龙虎山第四十二代天师张正常被召入朝,明太祖命去其天师之号,封为真人,世袭,称龙虎山正一真人,秩正二品。另设法官、赞教、掌书各二人。阁山、三茅山各设灵官一人,正八品。另设太和山提点一人。这完全是一种特殊的恩封,与对于当时全国道教的管理并没有直接关系。掌管全国道教事务的机构还是与佛教的善世院同时成立的玄教院。洪武四年(1371),玄教院与善世院同时革罢。次年开始由朝廷发给道士度牒。十五年(1382),始置道录司,设左、右正一各一人,正六品;左、右演法各一人,从六品;左、右至灵各一人,正八品;左、右玄义各一人,从八品,基本与佛教的管理一样。但是道教与佛教不同之处在于它还要承担郊祀活动,所以从洪武十一年(1378)起,又专门设立了神乐观,掌乐舞,以备祭祀。设提点一人,正六品;知观一人,从八品。神乐观隶属于太常寺,与道录司没有统属关系。对于地方道教的管理,则于府、州、县分设道纪司,以掌其事。
  明朝的建立给了各种势力表现自己的机会,而朱棣的起兵夺位,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一次新的权力更替。在帮助朱棣起兵的谋臣当中,就有一些以占卜为长的方士,成祖最主要的谋臣姚广孝虽然是僧人,但是也曾于苏州灵应宫从道士席应真习方术。也许是出于这种情况,所以永乐初年,曾有人给成祖进献《道经》,希望以此获用,但是这时候成祖更需要标榜的是以儒道治天下,进献《道经》的人因此遭到了成祖的斥责,他说:“朕所用治天下者,《五经》耳,《道经》何用?”①但是到永乐十五年(1417),却有了一次对于道人徐知证、徐知谔的敕封。徐知证被敕封为“九天金阙明道达德大仙显灵溥济德微洞元冲虚妙感慈惠护国庇民崇福洪恩真君”,徐知谔被敕封为“九天玉阙宣化扶教上仙昭灵溥济高明宏静冲湛妙应仁惠护国佑民隆福洪恩真君”。当时还在北京兴建了洪恩灵济宫。这是明初对于道教的一次盛典。据说原因是一个名叫曾辰孙的道士在为成祖医病时祷于二徐真君,而且梦见二徐真君授以灵药,才治好了① 娄性:《皇明政要》卷四。
  成祖的病。这件事在当时造成了一些社会影响,同年八月,便有人献金丹方书给成祖,称其可以长生不老。成祖没有听信这些话,令其人自食金丹,烧毁方书,不许再以此惑人。但是由曾辰孙进药引起的二徐真君的封敕之事,反映了从明初开始,道士的丹药便与宫廷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明朝的皇帝从成祖开始,几乎没有不服用道士丹药和用房中术的。这也就使得明代的道教与佛教完全走上了两条不同的道路。与佛教的学术化不同,明代的道教走的是一条修炼斋醮的道路。
  在成化以前,一些知名的道士还较为追求戒行,如历洪武、永乐、洪熙、宣德四朝的道士刘渊然,史称其“在道术,为人清静自守,故为累朝所礼”②。其徒邵以正及道士沈道宁,均以道术知名。再如:“玄妙观道士张宗茂,自幼传其师李雷谷之法,祈祷必应,戒行亦端。后举为道纪,非其所好,常托病不视事。”①但是成化以后,方术便成了人们谋官的捷径。
  明宪宗时方士李孜省以方术得幸,内阁大学士万安,也借进献房中术而固宠。所以成化朝僧道多以符箓烧炼得官,到孝宗即位后,裁汰以僧道得幸的在朝官员,数目已经相当惊人了:孝宗初,诏礼官议汰。礼官言诸寺法王至禅师四百三十七人,喇嘛诸僧七百八十九人。华人为禅师及善世、觉义诸僧官一百二十人,道士自真人、高士及正一演法诸道官一百二十三人,请俱贬黜。②孝宗虽然对僧道进行了整顿,但是他本人也是信奉道家的,宦官李广便以道家修炼之术获幸。
  有明一代道教最为显贵的时候是在嘉靖朝,世宗因为过度崇信道教而与宋徽宗一样得到了“道君皇帝”之名。而且他自己也确实有道号。嘉靖三十五年(1556),他为其父上道号为“三天金阙无上玉堂都仙法主玄元道德哲慧圣尊开真仁化大帝”。其母为“三天金阙无上玉堂总仙法主玄元道德哲慧圣母天后掌仙妙化元君”。自号“灵霄上清统雷元阳妙一飞玄真君”。后加号为“九天弘教普济生灵掌阴阳功过大道思仁紫极仙翁一阳真人无虚圆应开化伏魔忠孝帝君”,再号为“太上大罗天仙紫极长生圣智昭灵统元证应玉虚总掌五雷大真人玄都境万寿帝君”。
  嘉靖朝最受宠幸的有道士邵元节和方士陶仲文。邵元节为龙虎山上清宫道士。世宗即位后,“惑内侍崔文等言,好鬼神事,日事斋醮”。邵元节于是被召入朝,大加宠幸。为建真人府于城西,以其孙为太常丞,邵本人后来官至礼部尚书,赐一品服,其徒陈善道等俱进秩,其师李伯芳、黄太初封为真人。邵元节死后得赠少师,陶仲文更得以封恭诚伯。道教的获宠,与皇帝追求长生有直接关系。据《明史》记述:② 《明史》卷二九九《刘渊然传》。
  ① 王锜:《寓圃杂记》卷四《张宗茂尸解》。
  ② 《明史》卷三○七《继晓传》。
  帝益求长生,日夜祷祠,简文武大臣及词臣入直西苑,供奉青词。四方奸人段朝用、龚可佩、蓝道行、王金、胡大顺、蓝田玉之属,咸以烧炼符咒荧惑天子,然不久皆败,独仲文恩宠日隆,久而不替,士大夫或缘以进。①陶仲文的被宠,主要是他进献的丹药对世宗“有验”。
  嘉靖中叶,上饵丹药有验。至壬子冬,命京师内外选女八至十四岁者三百人入宫。乙卯九月,又选十岁以下一百六十人。盖从陶仲文言,供炼药用也。②据一些史家分析,嘉靖间著名的“宫婢之变”很可能便与这种用少女炼制丹药有关,世宗本人险些在那场宫变中丧命,但是他却终生笃信道教不已。
  内阁大学士严嵩便是以作青词而得到世宗的信用,而大学士夏言则因不冠世宗所赐香叶冠而遭疏远,终至被祸。在这种情形下,士大夫们也纷纷成为道教的崇信者。当然,明朝士大夫们对于道教的信奉还有一个原因,是他们对于道教方术的兴趣。随着明代朝政的日趋腐败,从皇帝到官员,都成了修炼方术的信奉者,而且这种上行下效的风气,一直影响到了民间。
  明代的道教就是在这样一种极特殊的条件下发展的。所以它的特点一方面是烧炼,另一方面是世俗化。在这样条件之下发展的道教,很难在教义和组织上有所提高,因此也就不可能凭借从上层社会到民间对于烧炼推算的兴趣而得以发展。
  从第四十六代天师张元吉到第五十一代天师张显祖的情况很能反映道教在明代的处境。张元吉于天顺、成化间屡进封号,而成化五年(1469)其杀人事发,论死系狱,后改杖一百戍甘肃卫,以母老还家死于家中。其子张玄庆得嗣为真人,传至张永绪,“荒淫不检,死无嫡子”。为吏部奏不当复袭,江西守臣亦言:“张无功于世,有害于民,宜永裁革。”遂以礼部所定,革封号,以裔孙张国祥为上清观提点,后复其真人号。至万历间,“其人时时入朝京师,频留主斋醮。与其子为狎邪之游。各买乐妇为姬妾,至今遨游诸贵戚间,饮博谐谑之外,他无所解”①。据《明史》记述:张氏自正常以来,无他神异,专恃符箓,祈雨驱鬼,间有小验。顾代相传袭,阅世既久,卒莫废去云。②明代的道教经典不盛,组织混乱,日趋衰微,而且道教在民间的传播过程中,逐渐发生变化,成为民间宗教组织,脱离了道教原有的宗旨。
  在《明史·艺文志》中收录的明代道家类著作共计五十六部。其中最为主要的有《道藏目录》四卷,《道经》五百十二函,以及焦竑的一系列有关道教的著作《老子翼》、《老子翼考异》、《庄子翼》、《南华经余事杂录》、① 《明史》卷三○七《陶仲文传》。
  ②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一《宫词》。
  ①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四《真人张元吉》。
  ② 《明史》卷二九九《张正常传》。
  《南华经余事杂录拾遗》等。此外《艺文志》中未著录的还有道士白云霁所著《道藏目录详注》四卷,见于《四库全书总目》。
  《艺文志》中所记的《道经》,即后来世称的《道藏》,始修于永乐间,由第四十三代天师张宇初主持纂校,终永乐之世而未竣,至正统间再行纂校,十年(1445)刊行,颁赐天下宫观,计四百八十函,五千三百零五卷。万历三十五年(1601),第五十代天师张国祥奉敕续补《道藏》三十二函,前后合计五百十二函,五千四百八十五卷。
  《道藏》按照传统的道家“三洞”、“四辅”、十二类的分类法:三洞者,一、洞真部,元始天尊所流演,是为大乘上法;二、洞元部,太上老君所流演,是为中乘中法;三、洞神部,亦出太上老君,是为小乘初法。四辅者,其一、太元部,洞真之辅也;二、太平部,洞元之辅也;三、太清部,洞神之辅也;四、正一部,三洞三辅所会归也。..其七部子目,则各分本文、神符、玉诀、灵图、谱录、戒律、威仪、方法、众术、记传、赞颂、表奏十二类。①《道藏》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除去道教的经典之外,还收集了先秦至宋的诸子百家之作,以及关于医药、养生和炼丹术方面的著作。
  明代《道藏》的纂修,是对于道教文献的一次规模甚大的总结,对于道教的发展应当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明代道教后来发展的状况所限,有明一代道教文献还是相当贫乏的。
  明代的道教支派主要有正一派、全真派、武当派和丹法派(东派)。正一派即明代敕封的张天师一派,由于得到了朝廷的有意扶持,这一派于明代最盛。武当派的创始人张三丰,生活于元末明初,太祖、成祖都曾专门派人找寻其踪迹,他因此而名声甚大。成祖即位后,声称曾受真武大帝的护佑,于是大兴土本,修建武当山宫观,武当派由此而成为明代道教的一个主要支派。丹法派创于明嘉(靖)、隆(庆)、万(历)间的道士陆西星(1520—1606)。这一派原是以烧炼丹药为主的,到陆氏以后,进一步发展了男女同修的阴阳丹法,以炼就内丹。这种修炼方法投合了晚明士大夫们的纵欲思潮。关于道教炼内丹的著作,在明初修纂《道藏》的时候,便小心地加以删除了,所以陆氏的著作,是在这方面保留下来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献。
  ① 《四库全书总目》卷一四六《子部·道家类》。
  第三节民间宗教明代的民间宗教中最主要的是白莲教。朱元璋投身元末明教为主体的农民起义而取天下建立了明朝。但是当时的明教实际上已经不是由摩尼教发展而成的明教,而是“已合于佛,已混于道,又与出自佛教之大乘教、三阶教合”。“又与出自佛教净土宗之白莲社合,与出自佛教净土宗之弥勒教合。至元末遂有红巾军之全面起义。”①所以许多材料中可以看到当时的起义教众所宣传的还是白莲教的教义。但这时的白莲教所宣扬的弥勒下生及明王出世的说法,实际上是融合了弥勒教和明教的教义,成为一种混合型的民间宗教。
  民间宗教一般是由佛、道两教分化而成,它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教义的简明,并且由于其在民间传布,极易发生各种民间宗教的互融,而且在传布过程中往往产生许多的分支,所以有时候不大容易加以区别,而习惯于统称之为白莲教。
  明朝建立后,明廷对于明教、白莲教等民间宗教采取了严禁政策。这主要是为了防止白莲教之类的民间宗教在组织民众反抗政府方面的潜在作用,但是白莲教的活动却始终没有停止。在明初,白莲教在全国的活动相当活跃,如洪武初年陕西的王金刚奴起义,继承元末韩林儿龙凤年号,前后坚持四十余年:陕西妖贼王金刚奴,于洪武初,聚众于沔县西黑山寺等处,以佛法惑众。后又与沔县邵福等作乱。其党田九成者,自号汉明皇帝,改元龙凤。高福兴称弥勒佛,金刚奴称四天王。①王金刚奴直到永乐七年(1409)才被官府捕杀。而同年湖广湘潭又爆发了李法良领导的弥勒教起义。永乐十六年(1418)北直隶附近有刘化自称弥勒佛下世,在新城、真定、容城和山西洪洞等地传教,受戒者甚众,相约起事,事泄被捕杀。两年后便又有山东唐赛儿起义,成为明初最具影响的白莲教起义。
  唐赛儿者,蒲台民林三妻也。儿时能刻纸为人马使战斗。自号佛母,预言成败事颇验,往来益都、安丘、即墨、寿光诸县,相煽诱。②永乐中,山东民妇唐赛儿夫死,唐墓祭回,经山麓,见石罅露出石匣角,唐发视之,中藏宝剑妖书,唐取书究习,遂通晓诸术。.因削发为尼,以其教施于村里,悉验,民翕然从之。..初亦无大志,画冗浩阔,妖徒转盛至数万,官捕之,唐遂称反,官军不能支。①当时山东是白莲教活跃的地区,所以唐赛儿能够一呼百应,至其起义被镇压失败后,官府仍无法得到唐赛儿的踪迹。
  这些史料中记述的唐赛儿所得的“妖书”,便是白莲教所称的宝卷,也① 吴晗:《明教与大明帝国》,载《读史札记》。
  ①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九《再僭龙凤年号》。
  ① 祝允明:《野记》卷二。
  就是教义的经典。白莲教教义在明代还在不断发展,到正德以后,白莲教吸收了罗教教义中的“真空家乡,无生父母”的说法,奉“无生老母”为创世主,而弥勒下世,则是由“无生老母”派来领导教众前往“真空家乡”的。这对于当时处于水深火热中的百姓们无疑是最富吸引力的。
  到明朝后期,随着政治的腐败,社会矛盾激化,白莲教等民间宗教的传播也更加活跃,并且由白莲教众为主体的农民起义不断发生。主要有:嘉靖二十五年(1546)汶上连氏与白莲僧惠金、杨惠通起义;嘉靖三十六年(1557)乌镇道人李松起义;嘉靖中重庆大足蔡伯贯起义;万历二十七年(1599)徐州赵一平、孟化鲸起义;万历三十二年(1604)福建瓯宁吴建、吴昌起义;万历三十四年(1606)临淮刘天绪起义;万历四十二年(1614)王森起义;天启二年(1622)王森弟子徐鸿儒起义。
  明代的白莲教在发展过程中产生出许多分支,明末著名的白莲教经卷《古佛天真考证华宝经》中确认为白莲教支派的就有:红阳、净空、无为、西大乘、黄天、龙天、南无、悟明、金山、顿悟、金禅、还源、圆顿、收圆等等。而当时的涅槃教、三一教、长生教、老子教、龙华会、忠勇会等,也都是白莲教的分支,应州的罗廷玺、湖州的马师祖、单县的唐云峰、重庆的蔡伯贯等则都是当时较为著名的白莲教首领。可以说终明之世,白莲教始终活跃于全国各地的民间,贯穿于整个的下层社会,甚至宫中宦官也多有信奉白莲教者,因此民间宗教的传播成为明朝统治者深感不安之事。①明代的民间宗教虽然大多属于白莲教的支派,但是其中也有较为特殊的情况,如罗清创立的无为教,高阳、韩太湖创立的弘阳教,即曾有不同于白莲教的特点,只是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与白莲教融合了。
  无为教即罗教,创始人为明朝成化年间的山东人罗清,他初奉佛教禅宗,在其基础上吸收道教及各种民间宗教的教义,创立无为教。后为得到正德时当权太监张永等人支持,写成《罗祖五部经》(《苦功悟道卷》、《叹世无为卷》、《破邪显正钥匙卷》、《正信除疑无修证自在卷》、《巍巍不动泰山深根结果宝卷》),因其崇奉无为,诋毁白莲教,所以得到了正德皇帝的支持,罗清被封为“无为经师”,其《罗祖五部经》由官方刊行,成为明代官方支持的唯一的一个民间宗教。但是因为无为教提出了“真空家乡,无生父母”的劫变及改造现实的观点,其后逐渐与白莲教相接近,到万历四十四年(1616)遂为朝廷所查禁。
  弘阳教的创始人为万历间山西洪洞高阳,他主要活动于当时的京城北京,并且在宫中宦官们的支持下刊印弘阳教的经卷,宣传“红阳劫尽,白阳① 王友三:《中国宗教史》第五章《中国民间宗教》,第1188 页。
  当生”的劫变口号,认为世界分青阳、红阳、白阳三个阶段,每一劫变时便生大乱,到白阳的阶段,即成为最光明的世界。
  高阳死后,道士韩太湖继续传播弘阳教,但是他奉罗教创始人罗清为祖师,吸收罗教的教义,而且仿罗清撰写了《混元弘阳飘高祖临凡经》、《弘阳苦功悟道经》、《弘阳叹世经》、《混元弘阳显性结果经》、《弘阳显性结果深根宝卷》,也称五部经,后又将经咒等编成五部经,称小五部经。韩太湖也长期在北京传教,多与宫中宦官交结,但是他与高阳不同之处在于高阳时的弘阳教入教者多为中上层人士,韩太湖时的教众则多为下层社会的劳苦大众。①明代的民间宗教名目虽多,但多数是由白莲教、罗教发展而成的,其后各支派互相融合,教义也互相渗透,其创立之初在教义等方面的区别到后来也就愈加不明显了。
  ① 王友三:《中国宗教史》第五章《中国民间宗教》,第1188 页。
  第四节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唐时传入我国,称“大食法”,宋代称“大食教度”,元末明初称“回回教”、“回回教门”,明代又称“天方教”(我国明时称阿拉伯为天方)、“清真教”;以后“清真教”的称呼普遍起来,伊斯兰教寺院因而称为“清真寺”。明代清真寺的建筑比元代多了起来,朱元璋于洪武二十五年(1392)敕建南京三山街净觉寺和西安大学习巷礼拜寺(清修寺)。敕谕称:“洪武二十五年三月十四日,咸阳王赛典赤七代孙赛哈智赴内府宣谕,当日于奉天门奉圣旨:..盖造礼拜寺二座,南京应天府三山街铜作坊一座,陕西承宣布政司西安府长安县子午巷一座。如有寺院倒塌,许重修,不许阻滞。”永乐三年(1405)二月初四日立石。碑存西安大学习巷礼拜寺①。明代建筑的清真寺遍及各地。在北京,有东四清真寺、西花市清真寺、锦什坊街清真寺、长营清真寺。在天津,有天穆清真寺、金家窑清真寺。在宁夏,除了著名的同心大寺外,尚有纳家户清真寺、银川南关清真寺、单家集清真北寺。在甘肃,有兰州绣河沿清真寺、临夏华寺清真寺、临潭旧城清真上寺、徽县清真寺、武都清真寺。在青海,最有名的是洪武年间始建的西宁东关清真大寺,此外有西宁北关清真寺、康家清真寺(永乐年间)、阿河滩清真寺(万历年间)。陕西,除敕建的清修寺外,尚有洪武十七年(1384)铁铉修建的西安羊寺清真寺,永乐十一年(1413)郑和重修小皮院清真寺(原名真教寺,亦称清真北大寺,始建于万历年间)、观上清真寺(初建于明末)。在山西,有长治南寺、北寺。在河北,有保定清真西寺、宣化清真南寺、沧州清真北寺、大厂清真寺、山海关清真寺等。在山东,有济南南关清真寺、德州北营清真寺、禹城韩寨清真寺、青州清真寺、菏泽西关清真寺等。在河南,有郑州北大寺、开封文殊寺街清真寺、朱仙镇清真北大寺、博爱县西关清真寺、陈州(淮阳)清真寺等。在江苏,除南京净觉寺外,有常州清真寺、六合南门清真寺、菱塘清真寺(扬州市属)等。在安徽,有合肥清真寺、太和清真寺、寿县城关清真寺、安庆清真寺等。湖北明建清真寺有代表性的是沔阳清真东寺,湖南是常德清真古寺,浙江是嘉兴清真寺,江西是赣州清真寺。四川、云南的明建清真寺尤多,四川有成都鼓楼街清真寺、重庆清真西寺、都江堰市清真南寺、平武清真寺等,云南有昆明顺城街清真寺、沙甸清真寺、寻甸清真寺、小围埂清真寺、回回营清真寺等。辽宁的锦州和沈阳明代也建成了东北地区最早的清真寺。回族散居各地,回族村落在明代大量形成,有一定数量回民聚居的地方就有清真寺,这样的清真寺难以计数。明代清真寺修建之多远远超过元代,说明伊斯兰教在中国的发展,更深地植根于中华大地。
  清真寺教职人员受到保护,永乐五年(1407)敕谕中说:“大明皇帝敕① 照片载白寿彝主编《回族人物志》明代册,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谕米里哈只:朕惟能诚心好善者,必能敬天事上,劝率善类,阴翊皇度,故无锡以福,享有无穷之庆。尔米里哈只,早从马哈麻之教,笃志好善,导引善类,又能敬天事上,益效忠诚,眷兹善行,良可嘉尚。今特授尔以敕谕:护持所在,官员军民,一应人等,毋得慢侮欺凌。敢有故违朕命,慢侮欺凌者,以罪罪之。故谕。永乐五年五月十一日。”刻石存泉州清净寺。同一敕谕福州、扬州亦有发现,只个别文字不同。
  关于清真教职人员的情况,白寿彝在《中国伊斯兰经师传》中有所叙述,说:净觉寺和清修寺约建于明洪武二十五年,相当于公元1392 年。鲁密人可马鲁丁和他的子孙,从洪武年间一直到弘治五年(1492)都主持净觉寺的寺务。又有哈马鲁丁,在永乐三年(1405)以后主持清修寺寺务。哈马鲁丁后,有一位阿林名摆都而的,也在清修寺,是嘉靖二十四年(1545)死的。泉州清净寺寺务元代主持人夏不鲁罕丁,享有一百二十四岁的高龄。他的儿子夏敕继承他的职务,也活了一百一十岁。他的后裔夏彦高在正德年间(1506—1521),夏东升在隆庆元年(1567),夏日禹在万历三十五六年(1607—1608),都相继主持清净寺。从夏家在清净寺的历史看,中国伊斯兰教在十四世纪后期开始了掌教世袭制度①。
  十四世纪后期以后,伊斯兰教传入中国作为一个历史阶段已经结束,而清真寺在各地普遍建立,宋、元建清真寺得到重修,于是出现“经文匮乏,学人寥落”的情况②。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胡登洲创办的经堂教育。经堂教育又称寺院教育,是在清真寺进行的培养中国伊斯兰教人才的教育。胡登洲,陕西咸阳人,一说渭南人,生于嘉靖元年(1522),逝世于万历二十五年(1597)。他早年读儒书,后来改业习经,并到麦加朝觐。回来后,感到教内人才缺乏,便立志兴学。招了一些学生到寺里,亲自授课,设法供给伙食。学习的主要课程是教法和宗教哲学,课本用阿拉伯文或波斯文的。他的弟子、再传弟子及数传弟子中,很有些著名的经师,清代康熙年间赵灿著《经学系传谱》,系统叙述自胡登洲开始、迄康熙年间的著名经师传承关系及主要活动。胡登洲开创了经堂教育,因此被尊称为“太师”。到清代,经堂教育大大发展起来。经堂教育的出现,说明伊斯兰教在明代的新发展——发展到教育领域内。
  伊斯兰教在明代最深刻的发展,是在思想哲学领域内伊斯兰教义和中国儒家思想相结合,出现伊斯兰教汉文译著,最早的代表人物是张忻和詹应鹏。
  张忻字静之,山东掖县人,熹宗天启五年(1625)进士,任河南夏邑知县,授吏部主事,崇祯时官至刑部尚书。张忻擅长书画,究心伊斯兰教义、教史,撰有《清真教考》一书。书已佚,仅存序。序云:① 详见《白寿彝民族宗教论集》第399—401 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② 《修建胡大师祖佳城记》,白寿彝主编《回族人物志》明代册附卷。
  清真教考者,考其教之源流本末,以教天下万世者也。而其教始于天房,天房之教始于人祖阿丹?阿丹生而神圣,与天地相参,故能合天人之道,以事造化天地万物之主。嗣后,代有圣人,相与继述。隋开皇时,至圣穆罕默德出,而道愈昭明矣。
  穆罕默德,命立于未有天地万物之先,挺生于千万圣人之后。其德化灵异,视前圣尤为迥绝,而为古今特出之一人。至其降生天房,其以地当天地之中央也。志云:西域诸国当昆仑之阳,于诸方为得风气之正,故异人多自西域出。斯人其殆有所确见而云然乎?然犹未知天房之何以名也。开辟时,其房名“恺而白”者,自天而降,故国以天房号焉。房自天降,亦以地当天地之中也。惟其中,故万国之建立寺字,以拜造化天地万物之主者,惟天房是向焉。而礼拜之义蕴,何在乎?拜主则尘缘尽却,而生人之本性见矣。本性见,而天运不息之机,与一切幽明兼备之理,莫不于拜跪起止之间而俱见之。拜主则物我皆忘,而身心之私妄泯矣。私妄泯,而忠孝廉节之事与一切尽己尽物之功,莫不于入寺事主之时而思尽之。夫一礼拜而其义蕴包举之广大如此,则其事顾不重哉?而其事则详于阿丹诸圣、至穆罕默德之经。然经之所载,实在不止此者。言理则举无极以前、太极既判,以及人之所以像天地与像一十八千世界之故,深切而著明之。言事则举真主所以造化天地、造化人神万物,以及古今圣贤作则于天下之事,历历而详述之。言物则举天以上之所有,地以下之所有,以及宇宙间风火水土、胎卵化湿之物,莫不备悉而记载之。后人稽其经传,即白首不能尽也。若志云:历法精详,不过传中片言只字而已,岂足尽吾教经学之万物哉?
  夫以如是精微宏博之学,自天房始,则天房诚大道从出之方,至圣丛生之地。而志云:国产麟凤狮宝,又岂足在齿颊间哉!虽然,麟凤狮宝,天下不经见之物也,而天房诸国所在多有,又足见圣人有道之祥不绝于亿万斯年。较之凤仪兽舞,白鱼跃舟,瑞仅一时者,为独亘终古而常存也。且其祥实不止此。志云:“风俗醇美,民不犯法”,则圣道入人之深,而祥见于政清民服也。“轻财好义,恤孤赈寡”,则圣人之流风善政,而祥见于民日迁善而不知也。回鹘诸国悉遵其教,则圣道之足为祖述,而祥见于万邦为宪也。然要非天房神圣,考其道之源流本末以教天下万世,又乌能有此祯祥盛事也哉!而当日西游之名公巨卿不能取其至理经学以表彰之,第多为颂说,以形其西方极乐世界焉。予故采辑数语,使大人达者知清真一教独高出诸家之上。至其理之精深,道之正大,又当据其经传,与有志者相求于无尽焉。
  这篇文章写于崇祯七年(1634),即张忻考中进士的第九年,距明亡尚有十年。
  詹应鹏字翀南,安徽宣城人,万历四十四年(1616)进士,连续三次在户部做官。出身于穆斯林世家,对中国传统文化和伊斯兰教义均有很深研究,辑有《群书汇辑释疑》并为此书作跋。跋的全文如下:是集也,余于群书中偶见而偶录之。披览之下,遂觉天房诸国胜境俨在目前。虽然,有言之能及者焉,有言之未能及者焉。有言之所及,而无可疑者焉。有言之所及,犹必俟申明之而始知其所以然者焉。若所云风俗之纯,物产之异,寺宇之美,人情之诚朴,气候之中和,以及夫诸国遵教之广远,至圣神灵之迥异,教规之崇正而黜邪,皆其言之能及而无可疑者也。至道之所以精所以微,则未有能言者。吾兹且不言其所未言。第即其言之所及,而必俟申明者一言之。
  志云:其教专以事天为本,而无像。无像诚是也,第以为天则非也。盖所事者,宰乎天地之主。惟主,故无像也。若曰天,天即有像矣。有像者,皆真主之所造。吾教事主之外,凡主一切所造之物,俱不事焉。故曰事主非事天也,作此志者,或以万物莫尊于天,故以天之名称主,非曰天即主也。阅者于事天拜天等语,俱当以天字作主字观,慎勿作天字观也。志云:国人遵教,虽适殊域传子孙,累世不敢易,盖言其守教之专也。而实与私立其教而专守者不同。盖诸教皆起于人物充繁之后。教立于教者,真伪难分,守之,可也。不守之,亦可也。惟吾教传自人祖阿丹圣人,在诸教未立之先。阿丹初生,凡一切行止语默,皆真主之所命也。阿丹以真主之所命,教其子孙。历代相传,以至于今。是吾人之教,依然人祖之教,依然真主之所命也。惟教本主命,故适殊域传子孙,累世不敢易也。
  志云:国王穆罕默德,设其经三十本,凡六千六百余段。又云:授受天经三十部册。诚三十本也。但其经非穆罕默德之所自设,亦非受之于前圣者也。盖穆罕默德为真主所笃降,较诸往圣为独隆。主之爱之者重,故所示之者深。是经殆真主所示穆罕默德之言,而穆罕默德集之为经,以播之众人者也。册仅三十而不繁,自包总乎前圣亿万之经。其篇六千而有奇,皆详阐乎幽明化育之微。一捧读之,不独此生伦常之理,有以知其备悉,即吾人未生以前,既去以后之境,灿若日星。不独斯世万有之机,有以洞其渊源,即世界未立以前,既尽以后之事,了如指掌。经言固若斯之详且晰也。缘其故,皆主之厚至圣以示之,而因以及乎吾者也。读其经又安得不因至圣之教我众人,而益专事其主也哉!而其事主之事,则在五时朝拜,岁斋一月,以及朝天房,敦彝纪,广施济,无一事不遵主而行,无一念不专之于主。而后为事主之至。而究此数事之由来,又莫非主之谆谆诏示于经,以命其行者也。至其斋拜等事之精义,则非可一言尽矣。
  此皆余因志所言及,而特为申明之者也。至其道之所以为道,则语焉而不精,说焉而不详。即余日服习其中,亦不能以言言之也。又何怪乎作志者之不能出一言以道之乎哉!虽然,道不可言,而教则可言。教贵得其原;事主而无所歧则得其原而不至入于迷。教贵得其全;事主以尽其伦,则出乎尘而更不流于虚。然要之,事主与尽伦,二者合之而无容合,亦分之而无可分也。心乎主而事君,自不敢不忠。心乎主而事亲,自不敢不孝。以至视听言动之间,自不至无所持循,而或入于非礼也。服其教者,惟心乎其主而已。心乎主,而教自得其真矣。故清真一教,真于事主而不歧也,尤真于事主而无像。真于世守之不敢易也,尤真于传自人祖而得其原。真于主示之经可据也。尤真于事主以及尽伦之得其全。凡此,皆教之可言者也。至其道之所以为道,仍未可以易言也。
  这篇跋文写于崇祯九年(1636),距明亡尚有八年。
  张忻和詹应鹏的“序”、“跋”,从哲学角度认识伊斯兰教,用儒家理论解释伊斯兰教,以中国太极学说会通伊斯兰教真主本体论,把程朱理学与伊斯兰教义相协合,成为汉克塔布(汉文伊斯兰教译著)的哲学基础,伊斯兰教中国化的开端。
  汉文译述能自成体系的,是王岱舆。王岱舆别署“真回老人”,大概生于万历年间(1573—1619),金陵(今南京)人。他的著作有三部:《正教真诠》、《清真大学》、《希真正答》,是明末清初完成的。以后重刻《正教真诠》,作序的人说:“自《正教真诠》出,遂以中土之汉文,展天房之奥义,故开卷了然。瀹我心源,发人聋聩。阅其条款,而黄童白叟知所钦遵;览厥遗规,即黑汉村愚亦思所恪守。”即是说老人小孩、黎民百姓都能看懂,适应了通用汉语文的回民大众的需要,因此汉文译著到清代大发展起来。和王岱舆同时或稍晚的,有张中、伍遵契。前者有《归真总义》,后者有《归真要道》,都是早期的伊斯兰教汉文译述。不谈新疆,看不到明代中国伊斯兰教的全貌。伊斯兰教自十世纪传入新疆,元代东渐,到十四世纪察合台汗秃黑鲁帖木儿时(1346—1363),取得进一步发展。在他强制下,有十六万人成了穆斯林。他的后裔也都是伊斯兰教的热心推行者。他的幼子黑的儿火者即位后(1383—1399),征服吐鲁番和哈剌火州,强迫那里的居民改信伊斯兰教,放弃佛教。黑的儿火者的后继者马哈麻也是虔信的穆斯林,强制推行伊斯兰教,惩罚不归信和不遵从教规的人。在他统治时期,新疆地区察合台蒙古人都信仰了伊斯兰教,和已信仰伊斯兰教的维吾尔融合,壮大了新疆穆斯林队伍。十五世纪,伊斯兰教传入哈密,并拥有众多信徒,出使哈密的马文升在《兴复哈密记》中说,哈密“回回、畏兀儿、哈剌灰三种番夷,同居一城”。到十六世纪,伊斯兰教在哈密取得完全支配地位。与此同时,伊斯兰教亦在新疆占优势地位。①新疆最大的清真寺——喀什艾提卡尔大寺亦于明代建成。
  伊斯兰教在明代从广度和深度上都得到发展。
  明代,一赐乐业教传入中国,亦称清真教,一赐乐业是以色列的旧译,即犹太教,与伊斯兰教不相干,是论史者所应注意的。
  ① 《新疆简史》第一册第七章,新疆社会科学院民族所编著,新疆人民出版社1979 年版。第五节天主教明代后期西方传教士的来华,是中国历史上基督教的第三次传华,在影响上远远超过了前两次,这一次的基督教传华,更加突出了中西方文化交流的内涵。明后期基督教传入中国的西方背景,是基督教内部的新旧教派之争与地理大发现后的海上扩张高潮时期。而当时中国的背景,则是宋明理学的一统地位发生动摇,各种学说兴起,传统社会开始向近世转化的时期。
  第一个企图打开明朝封闭的大门进入中国的西方传教士是西班牙人方济各·沙勿略(Francis Xavier,1506—1552 年),他是当时天主教耶稣会的首批成员之一。但是他只到达了靠近广东的上川岛,没有进入中国内地就在那里病故了。
  就在沙勿略死后第二年,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人行贿于明朝海道副使汪柏,借口遇到风暴,要求在澳门晾晒浸水货物,由此开始进入到澳门。当时正是倭寇经常侵扰福建、广东一带的时候,葡萄牙人通过帮助打击海盗取得了明朝廷的信任,嘉靖三十六年(1557)被允从上川岛移住澳门。于是耶稣会士也随之进入澳门,开始在当地的中国人当中传布天主教。在起初的传教过程中,传教士们要求凡是入教的中国人,必须首先取葡萄牙文的名字,学会葡萄牙语,从生活上也必须葡萄牙化。这种传教方式,不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因此几乎无法开展传教工作。耶稣会负责远东事务的意大利人范礼安(Alexan- dre Valignani,1538—1606 年)认为只有按照中国的风俗进行传教,才有可能打开中国传教的大门。他的建议得到了耶稣会的批准,于是三名传教士从印度被调往了澳门。他们是巴范济(F.Passio)、罗明坚(M.Ruggieri)和利玛窦(Matthieu Ricci)。
  罗明坚于万历七年(1579)夏天到达澳门,并开始学习汉语言,他利用语言的便利结交了明朝的当地官员,终于在万历十一年(1583)被获准在广东肇庆居住,并且修建了第一座天主教堂。
  在最初的传教活动中,传教士们尽量去适应中国的习俗,他们甚至都穿上中国式的长袍。他们非常善于不露痕迹地宣传基督,将圣母和基督的画像放在教堂中,任凭来访的中国人跪拜。长期以来中国的多神崇拜,使人们并没有对西方的神像产生过多的怀疑。但是后来便发生了教堂与当地民众的冲突,不同文化的碰撞在这里体现出来。罗明坚在此后虽然受两广总督郭应聘之请到浙江杭州传教,但他的传教活动始终没有能够展开。万历十三年(1585),他返回欧洲后没有能够再回到中国,他在肇庆建立的第一座天主教堂也在六年后被关闭。但是罗明坚毕竟是明后期第一个在中国传教的西方传教士,他不仅印制了《祖传天主十诫》的宣传材料,并且是第一个用汉文撰写宣扬天主教教义著作的外国人,他在万历十二年(1584)撰写了《天主圣教实录》一书,他在书中用文言将天主教的一些名词作了注音及意译,对天主教的教义“用适合百姓水平的文体”进行了解释。所以后来人们一直都将他作为明代西方传教士在中国传教的开创者。
  罗明坚以后,继承他在中国传教的主要传教士便是后来名声颇著的利玛窦。
  利玛窦起初作为罗明坚的助手,罗明坚走后便成为了当时传教团的主要负责人。他同罗明坚一样非常重视在传教中去适应中国的文化传统,穿中式的衣服,讲汉语,并且研究儒家的经典,与明朝的士大夫们交往,这一切当然都是为传教服务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确实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利玛窦在肇庆时认识了一个名叫瞿太素的士大夫,后来利玛窦移居韶州后,瞿太素便成为了第一个皈依天主教的明朝上层社会人物,是他告诉利玛窦不要穿中国僧人的服装而着儒士服装的。关于瞿太素其人的具体情况,史书记述不详,《利玛窦中国札记》中说:“他是一个被称为尚书的第二级高官的儿子,苏州人,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知识分子。他的父亲因有官职而知名,但更因他是三百名应博士学位考试中的魁元而著称。”①这样的人物在当时只有死后被赐尚书的礼部左侍郎瞿景淳,《明史》中说景淳有两子:汝稷、汝说。但是当初为景淳作传的王世贞却明确记说他有三个儿子,瞿太素便应当是其中的一个。只是因为他后来交结败类,沾染恶习,有辱家门而不再被人提及了。万历十八年(1590),利玛窦在韶州建立了第二座天主教堂。这次建立教堂与肇庆不同之处在于是它开始有了更多的信徒,据记到万历三十五年(1607)止,韶州的教徒已经超过八百人。
  利玛窦建立的第三座教堂在南昌,这是一次计划外的举动。他本于万历二十三年(1595)随侍郎石星前往北京,后因石星改变主意而留在南京,南京官员又拒绝其住留,只得退居南昌,于是在南昌开辟了传教事业。
  万历二十六年(1598)利玛窦从南昌再次前往北京未成,于次年在南京城西建立了第四座教堂。南京是明朝的留都,地位仅次于北京,南京教堂的建立,说明天主教开始进入了明朝的政治文化核心地区,并由此而引发了明朝高层参与的中西方文化冲突,即后来的“南京教案”。然而当时利玛窦对于在南京的活动并不感到满足,他一直将传教的目标指向北京。在《利玛窦中国札记》中曾经这样记述了他当时的心情:他在睡眠中做了一个梦,梦见他遇到一个陌生的行人向他说:“你就这样在这个庞大的国家中游荡,而想象着你能把那古老的宗教连根拔掉并代之以一种新宗教吗?”原来,自从他进入中国时起,他始终是把他的最终打算当作绝密加以保守的。所以他答道:“你必定要么是魔鬼,要么是上帝自己,才知道我从未向人吐露的秘密。”他听到回答说:“根本不是魔鬼,倒是上帝。”看来好像他终于找到了他一直在寻找的人了,他跪在这个神秘人的足下,含泪请求他:“主啊,既然你知道我的想法,为什么不在这困难的事业中助我一臂之力?”说完这话,他趴在地上哭,泣不成声。到最后他听见保证的话时才感到一阵安慰:“我将要在两座皇城里向你启祥。”那和上帝曾在罗马答应帮助圣依纳爵的话,字数完全一样。他仍在梦里,恍惚进① 《利玛窦中国札记》卷三第三章《瞿太素》。
  了皇城,完全自由而安全,没有人反对他的到来。①他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梦境,实在是因为他太想在北京获得成功了。
  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末到二十九年(1601)初,利玛窦通过太监马堂终于再次来到了北京,而且将礼品和奏章送到了神宗那里。那是一份无可挑剔的奏章,利玛窦在其中声称自己来华的原因是“逖闻天朝之声教文物,窃愿沾被余溉,终身为氓,始为不虚所生”。他称自己“颇知中国古先圣人之学,于经籍略能记诵,而通其旨”。“伏念堂堂天朝,且招徕四夷,遂奋志努力,径趋阙庭”。他带给神宗的礼物包括:天主像一幅、天主母像一幅、天主经一本、珍珠镶嵌十字架一座,报时钟二架、《万国图志》一册、西琴一张。①尽管当时礼部尚书朱国祚两次上疏请求“乞量给所进行李(贡物)价值,照各贡译例,给与利玛窦冠带,速令回还,勿得潜住两京,与内监交往,以致别生枝节,且使眩惑愚民”。②但是神宗都没有给予理睬,利玛窦被获准在北京传教,从此北京的传教士们成了宫中尤其是太监们的常客。万历三十三年(1605),利玛窦在北京宣武门建立了教堂,这就是后来著名的“南堂”。这一年北京受洗的教徒超过了二百人,从人数上看虽然不算很多,但是因为是在京城,影响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万历三十七年(1609),在利玛窦等人的支持下一个取教名为路加的吏员出面成立起了中国第一个圣母会。几个月后的万历三十八年(1610)三月十八日,利玛窦病逝于北京。神宗特赐墓葬,墓地在北京阜城门外。利玛窦是继罗明坚以后传教最为成功的一个,是他通过晋见神宗皇帝从而打开了在中国传教的官方通道,所以他比起罗明坚等人有着更大的影响。按照明朝人的记述,当时来华的传教士除利玛窦外,还有意大利人龙华民、王丰肃、熊三拔、毕方济、艾如(儒)略,西班牙人庞迪我,葡萄牙人阳玛诺,瑞士人邓玉函,德意志人汤若望、罗雅谷(各),均见于《明史·意大利亚传》,韩霖、张赓《圣教信证》中还载:尚有意大利人罗明坚、杜奥定、卫匡国,葡萄牙人孟三德、罗如望、苏如汉、费奇规、傅汛济、费乐德、伏善望、瞿西满、郭纳爵、何大化、孟儒望、安文思,瑞士人郭居敬,拂览第亚人金尼各(阁),西济利亚人贾宜睦、潘国光等,并有著述,阐述教义,而纳袜辣人方济各·沙勿略,在嘉靖世,至我国边关即卒,实早于利玛窦来华三十年也。①明代西方传教士能够取得一定的成功,在于他们在传教思想上的两方面努力,一是他们将天主教中国化的努力,一是他们与中国儒学结合的努力。他们因此而取得了一批明朝社会上层士大夫的支持,其中最著名的是徐光启、李之藻和杨廷筠。而在南京的时候焦竑和李贽也都十分敬重利玛窦,并① 《利玛窦中国札记》卷三第十章《利玛窦神父被逐出南京》。
  ① 徐光启:《徐文定公集》卷首。
  ②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三○《大西洋》。
  ① 黄云眉:《明史考证》卷三二六《意大利亚传》。
  对其教义表示了赞赏。这与当对明朝士大夫自身的情况有直接关系。徐光启等人都是晚明实学的倡导者,他们不仅接受了天主教的教义,而且接受了传教士们带来的西方科技,焦、李更是泰州学派的传人,他们代表了晚明士大夫中思想解放的一类。当然,在当时的士大夫中间,更多的人对这种外来文化的东西是表示怀疑的,也有相当一批反对派,以沈 所发起的“南京教案”,则是一次典型的东、西方文化冲突。
  天主教的教义,对于晚明禅化的儒学者来说,是很难接受的,他们认为天主教的传播是“欲扫灭中国圣贤传统”,因此是“邪教”。一些士大夫为此而撰写了声讨天主教的文章,如王朝式的《罪言》、李生光的《辟教辩证》、黄贞的《破邪集》等等。
  万历三十八年(1610),传教士王丰肃在南京建起了西式教堂,引起一批官员士大夫的不满。四十三年(1615),沈 出任南京礼部侍郎后,便先后两次上疏明神宗,请求禁教,但是没有得到神宗的批准。四十四年(1616),他第三次上疏,得到内阁大学士方从哲的支持,遂将王丰肃逮捕,同时被捕的还有一些传教士和教徒。当时礼科给事中余懋孳的上疏中更将天主教与当时被严禁的白莲教等列为一处:自利玛窦东来,而中国复有天主之教。乃留都王丰肃、阳玛诺等,煽惑群众不下万人,朔望朝拜动以千计。夫通番、左道并有禁。今公然夜聚晓散,一如白莲、无为诸教。且往来壕镜,与澳中诸番通谋,而所司不为遣斥,国家禁令安在。①其后虽然有禁教之令,而“命下久之,迁延不行,所司亦不为督发”。
  “丰肃寻变姓名,复入南京,行教如故,朝士莫能察也”②。到天启元年,沈 被罢后,教禁也就停止了。现代学者普遍认为“南京教案”是一次“具有文化排外的性质”的典型东、西方文化之争。当时一些传教士传说沈 收受了南京佛教徒一万两银子的贿赂,因此发起这场教案。这虽然只是传说,但是佛教僧人参与排斥天主教的活动,在当时确实是相当明显的。③与南京相比,当时新兴起的城市上海的情形就截然不同。万历三十六年(1608)郭居静应徐光启之邀到上海传教时,两个月间受洗人数便达五十人,三十八年又有一百五十人受洗,到崇祯间,上海教徒已达一千多人。这也反应了晚明南北两京在文化政治上的保守,与江南城市的思想活跃。其实从明中后期王阳明等人讲学开始,江南地区思想活跃的情况就已经比较明显了,这也是晚明文化发展的一个特点。
  ① 《明史》卷三二六《意大利亚传》。
  ② 《明史》卷三二六《意大利亚传》。
  ③ 王友三:《中国宗教史》第七章《明末清初基督教再次传入与传播》,第89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