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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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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前言

最新中文版序言

平装本序言

第一章 地方民兵和传统国家

第一节 近代史的时限



第二节 国家民兵制度的历史重要性



第一节 白莲教叛乱期间的地方管理问题



第二节 太平天国叛乱前夕的清代民兵政策



第三章 中国南部和中部地方武装的结构

第一节 地方组织的规模



第二节 地方组织的原则



第三节 团与官僚政治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叛乱的发生和正统名流的组建武装

第一节 从地方防御到帝国的防御:江忠源



第二节 胡林翼创建“亲兵”



第三节 曾国藩和湘军



第四节 刘于浔和南昌防御



第五章 军事化的对应等级组织

第一节 正统的和异端的等级组织



第二节 相互作用和一体化



第六章民兵、国家和革命

第一节 太平天国叛乱的社会一战略问题



第二节 传统国家的崩溃





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修订版) (中国近代史研究译丛)





[美]孔飞力



(2002)





* * *





内容提要

本书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孔飞力的力作,以大量的地方志和其他中文资料,用社会科学的方法研究。侧重于中国晚清时期的团练、地方武装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变化;从中国内部诸如白莲教起义、太平天国酝酿爆发等事件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变化来探究中国近代的开始。本书自问世后一再经孔飞力先生修订,此次出版的中译本为他最新修订版本。





版权信息

书名: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修订版)

所属丛书:中国近代史研究译丛

作者:[美]孔飞力 著

译者:谢亮生,杨品泉,谢思炜 译

设计:姚成号



ISBN:7-5004-0480-8

出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字数:225千字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中国近代史研究译丛》

编辑说明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近代史的研究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了更适应于时代,更有益于社会,增进国际学术交流,中国近代史研究需要继续前进,获得新的发展。了解和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是我国近代史研究进一步发展、提高和走向世界的途径之一。因此,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支持下,我们于1987年创刊了这套《中国近代史研究译丛》。10多年来,本译丛虽然刊行种数有限,但是颇得海内外学者的赞赏、鼓励和支持,为了迎接21世纪中国史学的新繁荣,我们将继续编辑出版本译丛。

《中国近代史研究译丛》选译外国学者有影响的学术著作,侧重于在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等方面有参考借鉴意义的专著。本译丛所选译著作的研究时限以1840—1949年为主,同时适当向前后延伸,以体现历史的连续性。

外国学者研究中国历史的指导思想,大多与中国学者不同。我们选译出版某书,并不意味着同意它的观点。书中的优点、缺点和错误,相信读者自能鉴别。

我们对外国学者的研究成果所知所见有限,希望海内外史学界同行给予关心、支持,提出批评建议,并且推荐选题。

《中国近代史研究译丛》编委会

2001年8月





《中国近代史研究译丛》编辑委员会

主  编 王庆成 虞和平

成  员 (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庆成 牛大勇 朱荫贵 张小颐

     罗志田 郭沂纹 夏春涛 黄庆华

     虞和平

常务编委 夏春涛 张小颐





目录

前言

最新中文版序言

平装本序言

第一章 地方民兵和传统国家

第一节 近代史的时限



第二节 国家民兵制度的历史重要性



第一节 白莲教叛乱期间的地方管理问题



第二节 太平天国叛乱前夕的清代民兵政策



第三章 中国南部和中部地方武装的结构

第一节 地方组织的规模



第二节 地方组织的原则



第三节 团与官僚政治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叛乱的发生和正统名流的组建武装

第一节 从地方防御到帝国的防御:江忠源



第二节 胡林翼创建“亲兵”



第三节 曾国藩和湘军



第四节 刘于浔和南昌防御



第五章 军事化的对应等级组织

第一节 正统的和异端的等级组织



第二节 相互作用和一体化



第六章民兵、国家和革命

第一节 太平天国叛乱的社会一战略问题



第二节 传统国家的崩溃





前言

《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是美国哈佛大学孔飞力(Philip A.Kuhn)教授的力作。孔飞力是研究中国近代史和清史的著名学者,曾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主任,多次来中国访问、研究,是中国同行熟悉的朋友。

本书研究中国晚清时期的团练、地方武装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政治结构的变化,它利用了大量的地方志和其他中文资料,用社会科学的方法研究历史问题,是美国研究中国史的杰出著作之一。刘广京教授以魏斐德的《大门口的陌生人》(“中国近代史研究译丛”已出版中译本)和孔飞力的《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两书为例,称誉这两位作者是美国六七十年代深入探讨社会史动态的最杰出的史家(刘广京:《30年来美国研究中国近代史的趋势》,见《近代史研究》1983年第1期)。

本书认为,中国有“民兵”思想的悠久历史,但明、清时代的制度已基本上体现了士兵和平民的分离。1796年开始白莲教造反,正规的军事机构和力量无以对付,驱使官员们寻求辅助的办法,地方性的团练武装应运而起。这时期的团练仍在国家监督之下,对王朝的军事制度并无直接影响,但对以后太平天国时期的地方军事化起着先导的作用。

本书以主要篇幅讨论19世纪中叶起出现的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地方武装问题,着重研究由正统的名流——绅士创办的各类团练的形式、规模、财政基础、同氏族的关系,尤其是同官方的官僚政治制度如保甲、里甲、地方治安和征税网络之间的关系问题。又以江忠源、胡林翼、曾国藩、刘于浔等人为对付太平天国和其他造反事件而创建各类地方武装为例,对上述这些问题作了详尽具体的分析。在这些正统的地方武力之外,本书还探讨了各种形式的异端地方武装,如村社武装、“股匪”、“堂匪”等的兴起、同正统武装的异同、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和在一定程度上的转化等问题,展示了晚清地方军事化的广泛普遍和复杂情景。

作者极为重视晚清的地方军事化在中国历史上的意义。他认为,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稳定延续的社会根源,在于王朝与地方名流——绅士间的协调,在于官僚和地方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能够以最低限度的纠纷来解决。这样,名流——绅士凭借他们的社会影响、正统的学术传统以及伦理观念,使传统政权得以反复重建。但到晚清动乱时期,情况有了不同。名流为着自己的利益,也为着王朝的利益,在镇压王朝内部敌人中起带头作用,使王朝得以度过危机而继续生存;但这一结果的代价是中央政府权力的缩小和名流势力的扩张,名流在王朝体系中,特别是在地方政府中开始正式行使权力,名流领导的地方武力开始作为官方的机构承担保甲、里甲等职能。地方权力旁落到名流——绅士之手的趋势,成了咸丰朝及以后农村中国的共同特征,其影响直至于20世纪前期中国的行政和社会。作者认为,这标志着传统国家的崩溃,中国的政治和社会再也不能按老的模式重建,因而是中国近代史的开始。作者怀疑中国历史的近代时期能够用鸦片战争这样的外部事件来划界,认为王朝的衰落不同于旧秩序的衰落,中国旧秩序衰落的开始时期不早于1864年,即太平天国被扑灭的那一年。

美国学者解释中国近代史,常注重西方对中国的刺激和反响,以为传统中国向近代中国转变,系由于西方潮流的冲击。孔飞力在本书中的看法不同,他从中国内部事件引起的社会构造的变化来探究中国近代的起始。中国学者大都主张鸦片战争为中国近代的开始。我想,鸦片战争并不是一桩单纯的外部事件,英国侵略者以大炮轰开中国的大门,标志着中国内部的发展也自此进入一个新阶段。归根结底,历史发展的分界点应该到社会的内部变化中去寻找。因此,孔飞力的看法对我们是有启发意义的。

晚清时期为着镇压太平天国和其他造反而引起地方军事化,中国史家早已有所注意,并就这种现象对中国兵制、政制的影响作了很好的研究。孔飞力的著作着重探索这类军事化的社会史意义,这就开辟了新领域,扩展了视野,大大丰富了历史认识的内容。这是他的贡献,也是最值得中国史家借鉴之处。研究历史,尤其是研究社会史,必然要研究社会中的各种成分如平民、贵族、官僚、绅士、民族等等。只要有科学的指导思想和分析方法,这样做不仅不会削弱阶级观点,反而会使阶级观点更加有血有肉。

当然,我想中国史家不一定认为此书的研究已经尽善尽美,不会都同意此书的观点。19世纪中叶以来绅权的扩张虽然是十分值得重视的现象,但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意味着传统社会的崩溃,似乎仍然需要进一步的论证。作者承认,名流与王朝站在一起度过了当时的国内危机,这说明“传统政权的立足基础仍然是稳固的”,也说明“在此后的几十年中将要动摇这些基础的特殊的‘近代’因素,还需在中国历史的趋向中去引发决定性的变革。”(见此书第8页)。可见绅权扩张这一事实本身似乎并不是界定中国历史阶段的充分条件;作者开宗明义提出的“怎样区分清代统治的衰落和传统中国社会的衰落”的问题,依然需要从社会、经济、思想等各个方面去进行分析研究。此书将19世纪中叶的地方军事化与20世纪早期以至二三十年代的情况联系起来,并概括说“太平天国时期的地方军事化影响到县一级中国行政的特点,并且以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的各种方式,形成了县级行政和地方名流之间的关系”。但由于此书涉及的历史时期止于1864年,如作者所指出的,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的社会史存在着大量未被研究的课题,因而这样的联系必然仍是朦胧的。孔飞力指出,辛亥革命前后,农村名流并不因科举制度和旧政权给予的特权被取消而消失;农村名流以什么方式改变了自己的特征,又以什么方式去适应变化了的环境,这些必定是近代中国社会史研究的中心问题。这是孔飞力著作给予的又一启示。此书中译本的出版,很可能引起中国同行对孔飞力所提出的这些问题的兴趣,并且进一步研究19世纪中叶地方军事化与此后几十年地方军事化的异同,研究19世纪中叶农村名流与地方行政关系的状况与此后几十年状况的异同。我想,这一定也是孔飞力乐观其成的。

王庆成





最新中文版序言

我在几乎40年前完成了对本书的研究,而在当时还没有掌握清代的原始档案。此后,研究的机会大为增加,如果我重新撰写本书,料想它的内容会相当不同。但我的几位近代史研究所(指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者)的好友说服了我:这是一个(当时)十分年轻的学者依靠当时所能掌握的史料试图以新眼光审视这一课题而写成的一部不尽完美的著作,加以利用,是会有一定的价值的。因此,除了作了几处小的修改外,我不打算重写本书,而冒昧地仍以这一老的不尽完美的版本送给我的中国朋友。我希望它有助于增进我们的友谊,加强学术合作,并期待能得到你们的评论和指正。

孔飞力 于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

2001年6月

(杨品泉 译)





平装本序言

自本书问世以来,关于中国地方政治的研究已经有了很多成就,以致如不对本书作广泛的修订,再版就很可能是一个错误。但是在未作修订时,我至少与读者有着某些共同的想法,即如果我要修订,该如何进行。我现在考虑有两个要点:(1)19世纪50年代的军事化与19世纪20和30年代社会紧张局势的关系;(2)根据北方教派传统的新知识来衡量我的总分析构思的贴切性。

1.关于清朝地方控制衰落的时间 本书总的论断是,虽然清朝对1796至1804年白莲教叛乱的反应暴露了它的正规军的虚弱,并且提高了地方名流在民兵防务方面的能动性,可是使力量对比不利于中央控制的官办帝国军队而有利于在地方征募的私人非正规军的因素,主要是19世纪40和50年代的地方军事化。根据这一军事力量的再结合,我展示了一幅在其他行政领域中权力下放的图景,这种下放直到20世纪还对地方行政的形式产生影响。[1]

权力何时开始下放和在此过程中军事化的相对重要性的问题,现在被詹姆斯·波拉切克的论述19世纪20年代时期地方名流能动性的重要研究著作弄得复杂化了。[2]情况显然是,漕运制度中的附加税率的增加引起了长江下游某些地区的一批低级功名拥有者(生员和监生)的抵制。到了19世纪20年代,这些人组织了地方的合作网络,不但用标准的包揽的方法抗缴过高的税赋,而且通过“京控”的渠道去控告地方当局。这类地方网络成了官府镇压的目标,所以这种运动从未能顺利进行。[3]当我进一步阅读这种材料时,我产生的印象是,波拉切克向我们展示的可能是地方名流侵入正式的地方财政管理机构这一过程的早期阶段,这个过程在19世纪20年代的背景中是不合法的,但在50年代的背景中不但变得合法了,而且甚至得到了鼓励。国家原来认为是地方名流的一种不可容忍的放肆行为,在镇压叛乱的背景中成了承担地方权力的必要行动。于是,与其说军事化是给了名流动员的机会,倒不如说是它给了发展初期已经进行的活动合法化的机会。这里的主要反对意见是,波拉切克所举之事例都与江南有关,而我在本书第四章详细叙述的军事化则是在迥然不同的地区背景中开始的。但是,我至少倾向于认为,漕运制助长的地方能动性象征着一种更广泛地参与地方管理的趋势和能力。低级的名流早就能够参与这种管理了。他们的管理权能在一代人以后江南的名流抵抗太平军时变得合法了。

2.重新考虑地方组织的原则 本书的大部分文献材料来自华南和华中。如果我根据近期的研究进行修订,我一定要更系统地论述地方军事集团的领导、规模和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材料出处的地域性。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的论区域贸易体系和城市等级组织的著作已经提出了对地方社会形式进行分类的可能性,这些形式的不同与经济组织的地区类型——每个“自然地理大区”有从中心区直到边缘区的几种类型——有关。[4]根据施坚雅的模式提出的合理的主张必须先经过军事化材料的检验,才能够使本书反映出最新的研究成果。首要之事是要更精确地确定在军事化最早发展起来的交界地区的社会和经济特点,以及军事化从交界地区扩大到大区的中心区的系统特征。

对这一研究的另一个——也许是更重要的——提高大概是有条理地探讨中国北方和南方的差别。尤其我要修改我称之为地方社会中“正统的和异端的”组织形式之间的同型性的某些不花力气的概括。

我当然首先要重新考察把华南的秘密会社网络(天地会)认定为异端组织的肤浅的主张。迈伦·科恩在一次与我进行的私人谈话中指出,确定天地会性质的正确方法是,应该把它看成是“不合法的,但又是正统的”。会徒们不但仿效正统的亲属关系的形式,而且也接受君主制是一个定制的传统的(虽然是复辟的)观点,这些都说明把他们包括在正统的世界中是合适的。既然根据其亲属关系、等级、君王和历史的观点(人们必须承认,对所有这些都要以某种世界观来认识),这一黑手党式的集团的确是正统性的,所以我们在看到他们的军事化形式在某些方面与绅士领导的组织形式相似时就不会惊奇了。在这一方面,如同在其他方面一样,他们与北方的教派传统不同。

韩书瑞(Susan Naquin)在她的论述1813年八卦教叛乱、如今为第一流的研究著作[5]中,在以后的论述1774年王伦起义的著作[6]中,都给我们详细描述了另一种组织形式,它一定会引导我们就地方军事化如何与其地方发源地发生关系的情况作出更高水平的总结。韩书瑞恰如其分地批评了我的假设(本书第170页),即“同一类的联系和同一级的组织”被发现可以超越正统的和异端的亚文化群的界限。[7]

韩书瑞再现的世界展示了另一种组织选择形式,它显然是教派传统所特有的。第一,白莲教的会堂明显地与定居的形式不一致。在村一级,信徒们典型地只包括村的一部分居民,会堂典型地超出村的范围。在更高的一级,教派并不集中在商业城镇,也没有一套反映市场等级的等级关系。相反,教派由一些互不联系的小会堂组成,它们的会徒可能是从附近若干村吸收进来的。与其他会堂的松散联系可能是由教派首领貌似无目的的漫游所造成[8]。一般地说,首领们是职业的游荡者,即江湖医生、武术教师(各种“拳师”、剑师等)和瑜伽功教师。他们的许多徒弟也从事类似的行业;韩书瑞指出,有一个集团内有“江湖女戏子、雇工、推车工〔和〕出售鱼、豆腐干和马的商贩”[9]。

这些教徒的职业使人联想到了农村社会中的一种地方间的协调活动形式;实际上,这种形式是与“等级巢穴组织”[10]的行政—商业体系中的生态现象并存的一种补充的生态现象。按照这种形式生活的人在各村之间的横向移动比他们沿市场交易的路线向更高级的定居地移动的情况要多。如果能证明这种补充的生态现象已经存在,它将帮助我们去了解异端教派亚文化群的地区特点以及它与正统的亚文化群的差别。最后,关于这两个亚文化群如何相互起作用以产生不同形式的地方军事化的问题,现在有可能提供一些有根据的见解了。为了方便起见,我在下面称那种与正统有关系的地方间的协调活动为“同心巢穴”形式[11],称那种与异端有关系的地方间的协调活动为“流动商贩”形式[12]。

首先,按照同心巢穴形式生活的人的移动和相互关系,是沿着从农村到面向它们的集市中心、再到更高级的中心的道路和河流进行和发生的。那些最适应这种生态环境的人与交换、学术、祭祀仪式和社会管理的长期性机构和制度相互影响;它们的形式有:等级市场体系的货物集散地;教育、吸收官僚和尊孔的一套官方制度;佛庙和民间其他宗教的庙观;县衙门中负责诉讼和岁入的机构。可以这么说,这种形式与制度的关系是“密切的”:一切按部就班,有长期的居所,等级分明。农户至少因它们的纳税义务而被纳入这种形式之中,并且程度不同地为市场生产和加工货物。

第二,按照流动商贩形式生活的人的移动和相互发生关系的路线与等级商业—行政体系的路线无关。“江湖医生”或拳师的路程像补锅匠或货郎的路程一样,很可能是在各定居点间横向走村串户,而不是通过市场体系纵向移动。这种地方间的协调活动的形式与制度的关系“松散”:出没无常,居无定所,等级模糊(事实上,我们不清楚拳师和江湖医生是否像补锅匠和货郎那样一定要定出他们的外出路线)。这种形式没有大规模的长期性组织网络,而只需要地方单位之间的松散联系。对教徒来说,只有当一个具有吸引力和冲劲的非凡领袖组成一个有许多村社的信徒的临时性联盟时,大规模的网络组织才会出现。

如果假定上面概括的两种协调活动形式作为互不相关的体系存在,那也是不合理的。相反,我们可以假设大部分的农民都参与了这两种形式的某些方面。但到什么程度?在承认这两种形式是想像中的典型形式的情况下,人们就可以假设它们与历史变化过程的相互关系:社会动乱和行政力量的虚弱会削弱把人民结合成同心巢穴形式的力量;造成村社闭塞的过程会使流动商贩形式成为农村地区相对地说更为强大的协调活动形式。[13]

以上一切与地方军事化问题的关联在于这两种形式在某些条件下结合的能力。首先,要注意这两种形式在军事化方面的不同特点。同心巢穴形式强调的是参加军事化的归属性形式,因为根据定义,它建立在与定居类型有关的制度之上。在有些村社,这种归属性形式还涉及亲属组织。主要的一点是军事化能够依靠由定居地男丁组成的可供征募的人力资源,并把在商业和行政上息息相关的各定居地的民兵联合起来。对比之下,流动商贩形式包括的人员网络则不是归属性的,而是自愿的。受教义和走江湖的行家影响的人不受长期存在的和有经济力量的各种村社制度的约束。他们各地的网络组织也不能取得像定居根据地集团那样的防御能力或动员力量。嘉庆时期战略村的策略是对付教徒军事团伙的必然的武器;同心巢穴形式的军事能力非常有效地被用来对付这类团伙(见第二章第一节)。因为这类教派是自愿结合,它们具有信仰的动力。但是出于同样的原因,它们不能进行长期的或大规模的协调和防御。

但是如果军事化的过程把两种形式捏合在一起,那会发生什么情况呢?这种事情在捻军和红枪会(也许还有义和团)的事例中确实发生过。这里有一种强有力的结合的例子。裴宜理(Eliza-beth Perry)在对淮北军事化的研究中展示的就是这种相互作用的类型。[14]第一个事例是通过所谓的19世纪50年代捻军暴乱的驯化而出现的。捻军运动从作为武装盗匪或走私者的最初形式(我所定的第二级,即“股”的一级)起,就与正在营造壁垒和成立民兵的定居地建立了联系。捻军(基本上是盗匪)首领与民兵头目在这些定居地结盟,后者就充当了捻军组织中积极的或消极的成员。民兵头目(他们往往领导着以氏族为基础的定居地)就从“防卫性”活动转变为“掠夺性”活动,或者转变为“防卫性和掠夺性兼而有之的”活动(裴宜理用语)。[15]在20世纪20年代始于同一地区的红枪会运动是以地方名流领导下不那么复杂的第一级民兵组织类型出现的。但这是一种使人感兴趣的变异形式:游荡的武术师傅和打坐练气(为了刀枪不入)的师傅实际上得到定居地名流领导的庇护,并被邀去向村民传授农民式的军事技艺。这一切的结果是使异端在同心巢穴的社会秩序中得到一个坚固的基地,并在同心巢穴的军事化中添进了异端的色彩。

在多大程度上对这种异端传统的“驯化”有助于削弱异端的千禧年使命(如捻军),或者使异端具有忠君的倾向(也许如义和团),这个问题尚待考察。也许在祭祀宇宙天地的仪式这方面,“驯化”有一种内在的正统倾向:教派生活方式的异端性可能是教派否定了地域性礼仪一面的合理的必然结果。由于把自己建立在这类地方间协调活动形式——它们否认定居地的商业—行政等级的首要地位——的基础之上,教派生活方式就必然会否认那种等级关系的普遍意义。[16]

以上的讨论使人对本书的分析要点之一——“军事化的阶梯”在政治和宇宙观方面不论是正统的还是异端的,都大致呈现同样的形态——提出了怀疑。根据我们了解的北方教派的情况,这个分析要点必须重新加以考虑。如果人们只考虑那些产生于同心巢穴协调活动形式内部的军事化形式,这个要点仍旧适用。当然,这些军事化形式在政治色彩上有很大差别,不过,它们在宗教倾向方面是否也是如此,则值得怀疑。反之,人们还可能发现,流动商贩形式内部的那些军事化形式在政治组合上也有差别(不过人们又可以预言,宗教或宇宙观的特点在它们的基本的象征性结构方面是相似的)。总之,关于同形性的论点可能在表达它的有限的材料范围内仍是有用的。本书总的研究成果似乎仍有一定的价值,这项成果是,在勾画近期中国历史中军事化和冲突的特点时,社会形式已经比政治倾向更为重要。

孔飞力 于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

(杨品泉 译)



* * *



[1]后来我继续探究了我在本书第六章中关于这种19世纪名流的能动性对20世纪地方行政的影响的见解。见拙著:《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控制、自治和动员的问题》,载魏斐德和卡罗林·格兰特合编:《晚期中华帝国的冲突和控制》(伯克利和洛杉矶:加州大学出版社,1975年),第257—298页。

[2]詹姆斯·波拉切克:《19世纪初期中国的文人集团和文人政治》,博士论文(加州大学,伯克利,1974年)。

[3]见拙著《中华民国的地方税制和财政》中一个这类事例的概述,载《远东研究中心论文选》,第3期(芝加哥大学,1979年),第114页。

[4]见施坚雅在他的《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7年)的论点;以及在前引的《论文选》导言(第7—9页)中我们就这一论点如何扩大到一个被分析的“地区”体系的讨论。

[5]《中国的千禧年叛乱:1813年八卦教起义》(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76年)。

[6]《山东叛乱:1774年的王伦起义》(即将出版,引用征得作者的同意)。

[7]《中国的千禧年叛乱》,第324页。

[8]例如,见韩书瑞:《山东的叛乱》,第65页。

[9]同上书,第66页。

[10]原文为“nested hierarchies”.——译者

[11]原文为“nested-Concentric”mode.——译者

[12]原文为“tinker-peddler”mode.——译者

[13]我在这里间接地涉及了施坚雅的一篇有启发性的论文:《中国的农民和封闭的村社:一个开放和封闭的事例》,载《社会和历史比较研究》卷13第3期,第270—281页(1971年)。

[14]裴宜理:《从叛乱者到革命者:1845—1945年淮北的农民暴乱》,博士论文(密西根大学,1978年)。又见我在《剑桥中国史》第10卷第307—316页的分析。

[15]《从叛乱者到革命者》,第188页。

[16]见阿瑟·沃尔夫的社会等级和天地宇宙等级同形性的论文:《神、鬼和祖先》,载沃尔夫编:《中国社会的宗教和仪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4年),第131—182页。关于这个问题,我又要为迈伦·科恩的启迪性的卓见而感谢他。





第一章





地方民兵和传统国家





第一节 近代史的时限


怎样区分清代统治的衰落和传统中国社会作为整体的衰落,可能是中国近代史研究者最感为难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当作仅仅是抽象概念的游戏而予以搁置,因为它涉及我们的认识的最基本部分:我们对所研究时期的特征的认定,我们对历史动力的识别。19世纪初期,已经衰弱的王朝面临以好战的西方扩张主义形式出现的新的激烈挑战,令人为难的接踵而来的事件迫使我们要对这个根本问题给予解说。除非一个研究者假定(而这种主张尚需有效地提出),在清代后期,中国社会已经处于决定性变革的边缘而与外界影响完全无关,否则他就必须认为,西方入侵将一个富于传统性的王朝的衰落转变为一场社会和思想的革命,在革命中,整个古老的文化几乎被一扫而光。

因而,也就必须假定,外界因素——新技术、新观念、新的社会结构模式——的影响,在某个时候已经变成了中国历史演进的决定力量。但是,是在何时呢?不只一个学派的解说已准备承认鸦片战争是起决定作用的转折点,把随后时代的一切都当作西方迫使中国开放的这样那样的必然结果。马克思在1853年对这一事件作了最直截了当的陈述,他当时预言,现在中国被迫放弃了它的闭关自守的状态,“接踵而来的必然是解体的过程,正如小心保存在密闭棺木里的木乃伊一接触新鲜空气便必然要解体一样”[1]。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亚洲受害者只有有条件的同情,与他本人形成对照的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当然从受害者的观点看待事情,把近代历史的动向首要地和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联系起来。这一斗争的开端——因而也就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是鸦片战争。但是除了引起对帝国主义的反抗,西方的侵入也使中国的社会内部结构开始了基本的变革。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战后年代中产生了把中国必然引向现在状况的阶级斗争。这种解说路线的一个令人困扰的疑问是,应否将触发这些内部变革的全部功劳归之于与西方的接触?一个热诚地相信中国自身具有向现代性——也就是纳入世界历史的普遍潮流,而不是它自己独有的小溪——演变的所有必要条件的知识分子,难以把推翻“封建主义”的主要作用归之于外界影响。不过,反帝国主义主旨的首要性和适当划分时期的必要性,还是要求将“中国的开放”作为近代史的开端,作为传统王朝的衰落转变成传统文明的衰落的转折点。

这里不否定随意而实用地去完成我们自己的分期研究的必要性,但是现成的1840年不应当引导我们纯粹就事论事,轻率地作出何时应当被看作近代时期的开始的结论。在进行更深入的讨论以前,让我们暂时假定,这里的“近代”是指历史动向主要由中国社会和中国传统以外的力量所控制的时代。换句话说,它是这样一个时代,我们从中看到的“衰落”不再是简单的清王朝的衰微和伴随它的社会弊端,而是一个把中国历史不可改变地导离它的老路,并在社会和思想的构成中引起基本变革的更为深刻的进程。这样一个进程不同于朝代循环,其不同之点在于中国的政权和社会再也不能按照老的模式重建起来了。

尽管我们极力从朝代循环的历史学中解放自己,但其中的某些假定似乎仍然留存在我们当中,特别是那种把中国政治制度的长期稳定性和地方社会连续性的因素联系起来的假定。依照这种观点,行政的过渡和朝代的承续既不根源于中国人民生活的下层结构,也不长久地作用于下层结构。政权的兴起和衰落、国家事务中上层各派系的冲突,只不过是稳定深渊的表面波浪。很明显,王朝之间的某些危机时期对地方社会有较大的影响,而另一些则小一些。至少在满洲人征服期间,稳定的关键因素看来是传统名流(elite)的延续不断的权势。这一受过教育的有身份的群体,西方人惯常叫做“绅士”,他们从11世纪开始,在很大程度上垄断了中国的思想和政治生活。名流提供了有才能和受过教育的人才来源,新政权得以从中配置官僚机构的人员。名流保证了村社那些例行事务的延续,离开这些事务,中国的地方政府是不能运转的;同时,通过他们对社会现状的贡献,地方秩序的重建才有可能,而没有地方秩序,可靠的户籍和税收制度就不能建立。名流在全国范围内起到官僚机构和当地村社之间、城市行政中心和农村腹地之间的不可或缺的联系作用。总之,正是名流,凭借他们历久不衰的社会影响、他们的正统学术的传统以及他们的管理公务的伦理观念,才使得传统政权有可能以近似于从前的形态重新建立起来。

为了随后的讨论,在此阐明“绅士”和“名流”这些词的含义可能是有益的。对在何处划定“绅士”的界线这一问题,社会历史学家的意见是不一致的。按照张仲礼的说法,绅士包括所有取得功名的人,从最低一级(生员)到最高一级(进士)。而何炳棣令人信服地争辩说,生员要排除在绅士之外,理由是他们的社会地位绝不能和具有较高功名的人相比。对我的论题来说,这两种观点都不完全合适。在将身份与这种身份被承认的范围,将权力与运用权力的范围加以联系方面,这两者都不是十分成功的。因此,我将根据在不同层次的机构中的权力和特权,把名流分成几个部分,以求得可以普遍使用的定义。其影响超越了他们出身的地区、其社会关系达于国家政治生活顶层的那一部分人,我称之为“全国性名流”。“省区名流”和前一部分有密切联系,但其势力和影响限制在较窄的范围内。相比之下,“地方名流”缺乏前两部分人的社会特权和有力的社会关系,但仍然可以在乡村和集镇的社会中行使不可忽视的权力。

生员和监生看来显然被排除在全国性和省区名流——“大绅”——之外。从“绅士”生涯公开的目标——做官——的观点看,无论生员还是监生都不被看作待用的官吏。从全国官吏阶级的角度来看,缺乏这种被认定的身份使他们明显地居于较低类别。但是,这些功名较低的人(甚至某些富有的和受过教育的平民),在贫穷落后的农村地区,仍有可能轻易地操纵社会生活,因此我偶然将借用绅士这一称呼泛指有功名的人;但是我在论述中对名流的分析,将把这类人员在其中享有地位和施加影响的机构的等级加以区别,同时也将承认,平民在地方一级有可能行使权力,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权力和有功名的人行使的权力是难以区分的。[2]

名流能够操纵中国的政治生活,是由于他们的双重身份:作为社会领导阶层和作为国家官吏集团。如瞿同祖和其他人所提出的,名流必须被理解为包括两个群体,“士子—绅士”和“官僚—绅士”。士子—绅士指那些得到功名的人,他们没有官职,生活于家乡社会,凭借他们的身份、财富和关系操纵地方事务,而官僚—绅士则保有政府职位,常常离开家乡去任职。士子—绅士虽然对社会事务的所有方面实施广泛的、非正式的影响,但他们在形式上却是站在国家政权机构之外,是国家控制和管理的对象。因此,从一个方面说,他们可被看作地方社会的最上层,受地方官僚机构的收税和治安权力的支配。但是,官僚本身来自得到功名的绅士;在地方一级,这意味着士子—绅士的上层能够以平等的社会地位与共同的价值观同县官合作;而在全国一级,则意味着绅士作为整体——做官的和不做官的——形成了一个普遍相互影响的有地位的集团,它由非正式的关系网络结合在一起,那才是真正统治的名流。这两部分绅士的相互联系,意味着官僚和地方社会之间利益的严重冲突能够以最低限度的纠纷来解决;而在社会和思想上植根于名流的官僚政治制度,作为一个整体,能够平安度过上层国家事务所经历的风暴时期。

因此,中国政治制度的稳定性有其很深的社会制度的根源;正是由于这一点,我们怀疑中国历史的“近代”时期能够用主要的外部事件来划界。将整个鸦片战争后的时期列为中国“近代”史的一部分,这样做作为处理的方法不管是多么方便,却回避了这一问题:在19世纪中期或晚期的某个时候有没有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中国政权仍然能够循其传统的路线进行重建。比如说,如果西方的扩张主义由于某种原因,在19世纪60年代不再插手,那么,一个新的有活力的本国王朝能否最终在旧有基础上建立新的政权?如果如我们刚才所提出的,政治制度的稳定性与有学问的名流的力量及内聚力密切相关,那么,很明显,在这个时候要提出的问题就是,在60年代,传统名流控制国家事务是否仍能达到如此的程度,以至新的政权必须建立在它的政治哲学的基础之上,并反映其利益。

回顾100年前,若干不祥的发展表明,新的力量已起着削弱传统中国社会的作用;清代中叶时期的中国经受了种种持久且在扩散的弊端,这些弊端全然超出了王朝衰落的限度,将不可避免地决定它的前途。显著的人口增长(在18世纪由1.5亿增加到3亿);物价暴涨(同期可能高达300%);经济上铸币量的增加以及农业社会经济竞争的加剧,所有这些因素表明,有必要作出新的系统的历史表述,这种表述将确认鸦片战争前中国变革的基本进程,使我们从对王朝循环的不安的依赖中稍稍解脱出来。[3]然后我们可以假定,西方冲击的不仅仅是没落中的王朝,而且也是没落中的文化,这一文化将不得不从它自己的内部很快产生出社会和政治体制的新形式。但是,无需指出,这样一种系统表述还未确立;而我们对清代社会历史的思考将不得不顾及社会体制延续直至于19世纪的大量证据。就传统名流的权势来说,这种证据尤其是逼人信服的。

当然,评价晚清名流的状况的任何尝试,都必须以19世纪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即面对似乎是不可抗拒的内部和外部压力,中国政权及其统治家族仍能延长其生存期这一事实作为论据。在这个世纪开头的几十年中,在形成于茶和鸦片贸易中的经济力量开始突破其制度的羁绊的时期,酝酿于广州的麻烦,只不过是中国政府接踵而来的麻烦中的一个。同时吸引官吏注意力的是一个更大的潜在危险,即内部叛乱的白莲教叛乱,只不过是一长串骚乱的第一次,这些骚乱在19世纪中叶的多次大叛乱中达到了高潮。其中主要的叛乱,即太平军叛乱,起因于异教徒的仇恨、人口过剩以及中国南部省份行政管理的不当。它的领导是伪基督教的一个教派,这些人有关地上天国的天启幻想产生于广东和广西外来的客家人的苦难之中。创始人和天王洪秀全是一个因病而改变了常态的人,他被基督教传教士的小册子所感悟,相信异己的满洲人是妖魔,中国要想生存,他们就必须灭亡。1850年首义之后,太平军打向北方的长江流域,然后打向东方围有城墙的南京,他们于1853年在那里建立天京,要求合法地统治帝国。他们的追随者增加到200万人以上,他们的军队占领了几十个城市,他们的船队群集于内河航道。[4]

战胜这样一个敌手——对朝廷来说,它所宣称的有权统治天下的主张与它的狂热的军队同样危险——远非正规清军的力量所能胜任;被鸦片和腐化的领导所削弱了的清军,在战斗力和士气方面,已经衰落到了甚至不如他们在白莲教叛乱时期的状态。朝廷在绝望中转向各省的名流。曾国藩是湖南的学者,曾经供职于京城的官署,在他的家乡地区有广泛的影响,在他的带领下,名流集聚资财,招募新军;正是这些多半由获有文科功名的人统率的军队,以非常的努力摧毁了太平军并焚烧了他们的京城。太平天国于1864年被打垮,几乎不留痕迹地消失了。于是新军转而对付北方中部省份捻军发动的另一次叛乱,并同样把它镇压了下去。

因为名流中有影响的一部分人认为王朝和他们自己的利益是一致的,并在镇压王朝的内部敌人中起了带头作用,这样,中国政府与其满族统治者才能够生存了下来。王朝因而能够度过19世纪中叶的危机而继续生存了近50年,这一事实明白无误地显示了中国社会和政治秩序的韧性和复原能力,更深一层说,显示了名流持续不变的能量和内聚性。如我们所知,名流取得胜利是以中央政府权力的缩小为代价的。但是,这个胜利也可看作一种迹象,说明传统政权立足的基础仍然是稳固的;也说明,在此后的几十年中将要动摇这些基础的特殊的“近代”因素,还需在中国历史的趋向中去引发决定性的变革。名流的能力足以战胜如此可畏的挑战,这一事实表明,我们能够合理地得出:旧秩序衰落(不同于王朝的衰落)的开始时期不会早于1864年,即太平军叛乱被扑灭的那一年。

如果我们考虑到旧秩序的生存能力至少延续到了1864年,并把那种生存能力主要归因于名流使国家和社会凝聚在一起的那种没有衰减的力量,那么就可以合理地假定,随后的衰落是名流自身的某些致命的弊病所造成的。使1864年胜利成为可能的某些制度和某些品质,在随后的几十年中已被削弱或被败坏,导致的结果不仅是统治王朝,而且也是传统的国家制度的毁灭。我们将在本书第六章中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

依据具体的制度形式研究名流与官僚政治国家的关系最为有效,这些形式构成了所研究的关系的现实状况,即实现共同利益和相互间期望的种种方式。正如研究宗教时除了对信仰的一般陈述外还必须注意实际仪礼和礼拜仪式那样,地方名流和国家机构的联系,也能够通过使他(它)们活跃起来的各种实际存在的机制去了解,而不能仅仅依靠关于共同价值观念的一般叙述。举例来说,应当记住,虽然名流取得支配地位所依赖的因素与国家的恩赐——学识带来的权力和威望、有闲以及财富——并不特别相关,但国家在这些以外又增添了许多特殊的合法权力和豁免,诸如肉刑的实际免除,劳役的豁免,以平等的社会地位拜访地方长官的特权(对那些具有高级功名的人来说),以及许多别的。甚至更加重要的是,国家提供了旧中国最为珍贵的那种商品,即仕宦生涯,这是一个人通向名望和财富的最可靠的途径,也是他在本地地位的根本保证。就士子—绅士这一较低阶层来说,他们由于考试制度而不断地苦学,这不仅使他们取得当官的资格,而且事实上也是维护他们的正式身份所必需的。考试制度,除了作为国家招纳人才以为它服务的主要机制外,还起到了促使地方名流年复一年地为之全力以赴、向他们反复重申为国效劳的目标和重新宣布正统文化遗产的主要实用价值的作用。

这就是平常时期名流和国家的关系以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一些方式。但是,我在这里要考察的仍然是,在19世纪不寻常的环境中,在中国社会日益军事化的情况下名流和帝国的利益赖以连结的机制。19世纪中叶兴起的新的军队——正统的和异端的两者——只不过是自两代人之前的白莲教叛乱后已在起作用的过程中的最显著的组成部分。这是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增强的时期;绝望被无法无天所取代,在某些地区,破产的农民为盗匪和叛乱团伙提供了日益扩大的新成员的来源。特别是在异教徒成分复杂的南方边界地区,当土地竞争日益激烈时,村社间的仇恨呈现出新的凶猛的形势。到了19世纪30年代,鸦片贸易的影响开始使这些问题复杂起来,一是由于破坏了农业中国正常的财政平衡,二是由于引起了分配和保护这种有厚利可图的药剂的不法团伙的集结。因为地方安全程度降低,农村村社采取措施,靠修建围墙和兴办团练以保护自己。这些动向发生在延续到本世纪的规模更大的军事化过程的早期阶段。19世纪前几十年在边界地区最先出现的军事化过程,到19世纪50年代扩展到了江河流域,越来越多的人卷入军事行动,最终产生了军事组织的新形式。

地方的军事化过程向帝国提出了尖锐的问题;因为如果非正规的军事力量不能正规化并被置于控制之下,如果范围广泛的地方村社军事化的过程不能纳入可以预知的对国家的关系之中,国家自身的安全将立即受到威胁。满洲人依靠军事力量征服了中国,甚至在两个世纪的文化同化之后,军事力量仍然给王朝提供了控制国家机器的最终保证,正如它在此以前保证国家机器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一样。清军的正式结构使人联想到一种不同寻常的警惕性,朝廷甚至对自己的军事工具也持这种警惕的态度。自然能够指望八旗兵对皇帝坚定不移地效忠;作为早期满族征服者和他们的中国同盟者的后代,这些人已处在皇室的严密政治控制之下。但是,除了这些战略性部署的军队外,为了控制内部和对外征战,朝廷还得依靠绿营兵;这是一股更大的军事力量,它在种族上是中国人,被小心谨慎地以小部队的形式派驻于各个省份。这些驻防部队的指挥机构和民事官僚机构在某些方面相互钩连,其方式是在每一地区的小部队之间设立一系列牵制和平衡的制度。谨慎地轮换主要的军官,所以没有人能在其部属中树立对个人的忠诚;结果,这些部队只有在京城特别委任的高级指挥官的统领下才能集结成大部队以应不时之需。[5]朝廷对它自己的军事力量尚且如此小心翼翼地安排,对农村非正规军事部队的广泛发展自然会感到震惊,即使这种部队由正统名流所统率也不例外。

但是,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地方组建武装并不意味着混乱。虽然国家的军事垄断决定性地被19世纪发生的事件所打破,但地方组建武装的形式还是趋于沿着实际存在的政治和社会体制的轴线具体化。我将试图描述这些形式,同时把它们和中国长期的政治命运,即1864年的胜利及此后不可挽救的衰落的底层原因联系起来。





第二节 国家民兵制度的历史重要性


雷海宗和“无兵的文化”

卢沟桥事变前夕,历史学家雷海宗(1902—1962)完成了他的专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的主要部分。30年代后期,当中国生存于外国占领的阴影下的时候,如果历史的探究不触及爱国之情,那将是令人惊奇的。对雷海宗来说,和其他问题有关联的中心问题是:中国积弱的历史根源是什么?[6]

雷海宗确信,中国的积弱不是近代时期所遭灾祸的结果,而是源于可以上溯到近古的特性的与体制上的先天弱点。对此尤其负有责任的是中国的“无兵的文化”,这种文化的形成,是公元前206年秦帝国覆灭后中国百姓中的大多数男丁脱离了国家兵役的结果。在3世纪晚期的大屠杀中,中国人民完全丧失了从戎的兴趣。历经帝国时代及其以后的年代,中国制度的结构都反映了这种嫌恶。秦军是最后一支广泛征集而来的军队,它和国家的命运完全结合在一起,因而为爱国热情所激发。汉帝国建立后不久,服兵役成了囚徒和受雇贫民的职责,此后,它仍然是雇佣或世袭的职业。不论是雇佣还是世袭,兵役都和平民百姓的利害关系完全脱离。由此所导致的文化便是消极的、停滞的和狭隘的,抵抗外部敌人的能力是脆弱的,对国内政权的忠诚也是不可靠的。[7]

不管它的过去和现在如何暗淡,中国的前途可能是光明的。雷海宗的见解在文化演进的广泛论题上自然地展开,并且试图将抗日战争和中国历史上的显著范例联系起来。中国独一无二的命运是,在其他古代文明消亡以后很久,中国的文明坚持了下来;这种坚持所包含的意义不是僵化,而是一系列的再生。在4世纪,当野蛮民族蜂拥来到北方的时候,中国历史的第一个周期以中国古代文明的衰微和毁灭而告终。按照雷海宗的推定,第二个周期是从公元383年的淝水之战开始的。当时迁居长江流域的晋王朝的幸存者在这次战争中陷野蛮部族于困境,从而保证中国南方的政权生存了下来。新开发的日渐富裕和富有活力的南方的存在,使中国文化在两个世纪以后的新的帝国时代有了再生的可能。雷海宗此书写于抗日斗争激烈进行之际,他把他自己时代的民族战争比作淝水之战,并且指出,它标志着第三周期的开始,在此期间一个新的中国将要从物质的和社会的战争瓦砾中兴起。这次复兴,和早先那次一样,有着中国人民持久不变的活力作保证,并依然有着南方的活力作保证,同时还因新的民族觉悟的注入而加强了实力。因此,这次战争对于中国是一剂必要的泻药,使其摆脱宿疾,并把依旧是生气勃勃的国家活力解放出来。[8]

雷海宗既忧郁地把古老中国看成是消极的、停滞的,认为它因军人任务和平民任务的持久而彻底的分离而被削弱,又相信中国人民的活力和勇武品质并未衰减,现在为了民族生存而斗争才显露出来,这两种看法之间存在某种矛盾。曾经被“纯粹文德”(一种真正的“无兵的文化”)所完全支配的社会,能否对当前面临的挑战作出反应?可以想像得到,他由于论证的需要和对新的更加尚武的中国的向往,多少夸大了传统中国社会的民—兵的分离。虽然传统中国既缺乏以法治国的秦国的国家征兵制度,也缺乏现代国家的普遍征兵制度,但是,能断言这就体现了民和兵之间的绝对分离了吗?缺乏国家征兵制度可以被看成是分治倾向一般模式的一个要素:传统政权所统治的帝国在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上都不可能具有现代类型的国家意识。此外,国家兵役并不是平民能够承担军事任务的惟一途径。重要的是,雷海宗把他的“无兵的文化”理论主要建立在出现于西汉王朝的兵—民分离的模式之上,对帝国时代的其余部分却相对地不予注意;他还把自汉以后的时期仅仅看成是一种模式的再现,即“无兵的文化”的确立和凝固化。[9]可是,记载表明,在汉以后的时期,民—兵的分离并不总是像雷海宗的论证所需要的那样明显;许多历史环境中的确产生了一些兵和民的任务不能明确区分的制度;而且中国政权经常扶植这类制度以满足它自己的行政管理需要。这里,我们的目的是要表明,到了19世纪,国家民兵的思想在中国已有长久的历史,同时,这一长久的历史给了它相当高的声誉,使它积累了一定的管理先例。

“民兵”和“军事化”

先研究“民兵”和“军事化”这些专门用语将是可取的,因为它们将构成随后许多论述的背景。“民兵”,我们将用来概括那些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中,参与者的民和兵的任务在相当程度上互相联系在一起。[10]在历史著作中,“民兵”包括多种类型的制度,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一用语从无任何理论的精确性。它的用法的含糊实际上表明,有许许多多的途径使民和兵的任务能够在实践中联系起来。更详细地说,民兵的某些普遍的特性遍布于整个民兵的具体历史形态中:

经济方面的 民兵与他正常职业的联系并未完全割断。他仍然是他家乡村社经济的一个部分。

行政和社会方面的 除了经济作用,民兵与他的家乡村社、与平民生活的社会和行政机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然保持联系。他的正式合法身份并非完全由他的军事机构成员身份所确定。

心理方面的 在民兵机构中服役不需要遵守一套纯粹的军事价值观念。平民生活的目标和惯常的反应并未放弃。

因此,根据其参与者所起的作用,民兵制度既不是纯军事性的,也不是纯平民性的,而是兼含两种因素。的确,就民兵制度来说,“平民的”和“军事的”概念具有某种双极的、理想类型的特点,民兵制度处于两者之间的某一位置上。

这种平民的和军事的双极性表明,有必要将“军事化”当作与“民兵”相匹配的概念。军事化既可以看作是一个过程,也可以看作是一系列的类型。它是人们从平民生活制度中分离出来的过程。它也是表示种种可能分离程度的一系列制度的类型。因此,“军事化水平”这一术语表示特定制度离开平民一极而向军事一极接近的程度。用经济术语来说,军事化通常涉及对生产经营的某种分离。一个人越是专业化和精通武器,越是需要训练,留用于正常经济活动的时间和精力就越少。在定居的农业社会里,较大的分离与较大的机动性一道出现。如果在收获季节的紧要时代,军事行动使农民离开他的田地,那么这在事实上就是完全的分离。

很明显,军事化过程的方式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大不相同。现代的国民军队可以要求它的成员本人在几年时间内离开他的乡镇,并使其专门技能达到可与完全职业化的士兵相比的程度。但是仍有一些特别的行政规定,使这种军队和他们家乡村镇保持联系,如规定他的职位,甚至规定他取得资历的权利,这些都必须为他保留,以待他返乡。与常设的职业军队相比,这些因素显然把国民军队的成员置于军事化的较低水平上,虽然他们在服役期间的生活方式表面上是难以区分的。拿另一种情况来说,在畜牧的、游牧的社会中,机动性和专门技能的因素的重要性大概要比定居的农业社会小一些。战争的技能(例如骑马)同时也是日常生活的技能,财富的重要部分是流动的,这样的社会也就是平民和士兵之间的区分最不显著的社会。

在以上的讨论中,对“民兵”和“军事化”概念进行详尽阐述的出发点,不是任何特殊的政权体制形态、任何特定的行政结构或政治色彩,而是参与者所起的种种作用的综合。可以这样说,在国家的作用事先还不明确的研究中,这一方法尤为适用。它以为,在国家民兵之外,还存在不是国家活动产物的民兵制度和军事化类型,它们和国家的关系是不明确的或公开对抗的。从另一方面看,国家必然被这种集团所缠住:如果国家不吸收它们或引以为助,国家就必须或是控制或是消灭它们。但是,我们将要详细研究的暂时仍是国家民兵制度。

府兵制

与6世纪晚期和7世纪早期中央集权帝国的复兴一起,出现了一种国家民兵,叫做“府兵”,它成为中国军事行政历史上最著名、最广泛地理想化了的民兵制度。[11]简要论述这一制度的发展,对理解此后时代民兵制度中我们将要评述的某些行政和社会问题,将是有帮助的。

“府”一词本来的含义是地区军事指挥部,其兵员定额是固定的。在汉王朝覆亡后的混乱时期,这种地区军事机构的指挥官除掌有军事权力外,还握有民事权力,同时被授予文官的头衔。隶属于这种指挥部的是世代受文书约束的军士,他们另立户籍,与平民有别,其社会地位明显低于普通百姓。这种部队是私人军事侍从(部曲和家兵)的官方变型。从2世纪晚期起,那种身系于有权势的地方家族的私人军事侍从在中国是普遍存在的。“府兵”和私人侍从,连同他们的家属,共同构成了经久不变的军事农奴制的一个类型。[12]

在4世纪晚期由拓跋氏的游牧鲜卑部族联盟建立的北魏王朝时代,北方边境由六镇戍守,部族首领充任镇将,兼掌军事和民事权柄。镇军是常设和世袭的;最初从显要的鲜卑家族中征集,他们充任部族战士被看作传统的权利。这些军队和更古老的部族传统有关,在此传统中,军事单位的范围相当于部族本身,士兵因血缘关系和共同的姓氏而固定地隶属于他们的指挥官。[13]但是,这一传统很快受到了鲜卑人民急剧中国化的威胁。镇的军事部队很快发现他们自己受到朝廷贵族和官吏的歧视:他们在物质上和文化上都离开了更加中国化的政治中心,被摒弃于通向升官和取得社会特权的门径之外。依照中国方式指派军人充作“府户”,使边境的军事职务从世袭特权转变成世袭农奴身份的局面正式化了。公元523年,酝酿中的边镇的不满以一场大叛乱的形式爆发,预告了北魏的灭亡。从军事骚乱中兴起的两个相互竞争的军阀集团瓜分了北部中国。本身是从镇的社会中崛起的军事人物宇文泰所控制的集团,建立了为时不长的西魏王国,并在强化其统治的过程中创造了军事体制的新的形态。

宇文泰的新政策 宇文泰和他的东魏政权对手一样,也在谋求为自己的镇蓄积军事力量,借以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统治。首先,他力图复兴被将近两个世纪的中国化所侵蚀了的鲜卑军事传统原则。他命令所有属于军户的人采用或恢复鲜卑姓氏,每一基层组织的士兵共用他们的指挥官的姓氏。[14]这种部族制的复兴明显地是要加强军队的内部凝聚力,恢复军事职务的特权,同时满足鲜卑村社中那些感到自身受到中国化过程威胁的分子。早期府兵制的这一成分显然是要借助于与游牧社会的古老价值体系的联系,给予“军事家庭”(军户)的理想以肯定的评价,以抵消中国人加在这种社会形态上的耻辱。但是,宇文泰的新政策远不是要真正恢复比较古老的形态,实际上是通过以六柱国为首的锥形指挥结构把军权集中于朝廷的一种努力,六柱国是宇文泰自己军事集团中有权势的成员。这一等级指挥制度在各个地区的指挥部(府),从一种特殊的军事行政村社的网络组织中吸收士兵,这种村社由登记在军事名册、世代负有提供军职人员义务的家庭组成。应当理解,府兵制这一早期形式的创立并不是为了提供适应地方需要和由地方控制的军队,而是为了给一支由中央控制的军队提供地方基础,这支军队要能响应朝廷的军事需要。在取代西魏的北周政权——也由宇文氏家族统治——时期,中央集权的趋势显著地增强了。[15]

西魏和北周的军事制度不仅意味着中央集权,而且也意味着军事编制的扩大。公元543年,独立的军事豪强原有的地方性侍从(乡兵)被纳入了新的指挥结构。这类小部队,其中一部分无疑属于部曲类型,从此列入军事簿籍,至少部分地受中央军事指挥部控制。这些小部队不是像那些正规的军事家庭那样以有围墙的据点(城或坊)作为基地,而是生活在农村,和农业经济紧密联系。它们在行政上纳入府兵制,这就使得以耕作经济为基础的汉族步兵补充了正规部队;而正规部队多半是骑兵,其大多数成员也不是汉族。这种以城为根基和以乡为根基的军事村社之间的分别,延续到了6世纪晚期;到了隋代,那些以圈有围墙的村寨(军坊)为基地的军事村社,同其农村变体(乡团)之间在行政上有了区分,每一坊或团有一首领(主)。这些村社是中央集权等级制度下各级军事指挥部(府)征集其部队的源泉。[16]

6世纪晚期和7世纪早期,在隋和唐统治下,府兵制达于成熟,它吸取了西魏和北周制度的某些重要特色。第一,它受中央控制:置基于地方的小部队在京城的卫戍部队中轮值,也可以由中央军事指挥部调令远征。第二,它保留了世袭的军事村社同由其输送成员的作战军事部队之间的行政区分。但是,隋和唐的革新是极其重要的,并且赋予这一制度以新的独有的特征。公元590年,皇帝诏令,自今以后所有军事家庭都要在田地上定居,并受文职长官管辖。公元636年以后,有围墙的军事村社(坊)似乎消失了,它们的农村变体(团)取代了它们的作用,这一事实暗示了随之而来的军事村社的离散。[17]这些发展应当联系下述情况去理解:内部有了更大的稳定性,使得内地有围墙村寨的重要性减少;使人民在田地上定居并增加产品的果断行动;区分汉人和他们的非汉人征服者的时期结束,这种区分在军事体制中起过决定性的作用。

不应当就此推断,军事家庭与民间经济及正规文官行政机构的联系,意味着所有平民自此以后平等地分担军事责任。在唐代,在府兵中服役主要依据财产条件:民兵应当三年一次地从富裕农业家庭中挑选;一经选中,便记名于服役名册,直到60岁。不同地区之间,服役的负担有显著的变化,有些地方完全没有军事义务。[18]

那些被选中服民兵兵役的家庭,作为平民时,行政上隶属于文职当局,但也经由大约600个地方军事指挥部(唐时叫“折冲府”,“折冲”一词是指挥部司令官头衔“折冲都尉”的一部分)隶属于军事当局。因此,有兵役和无兵役的家庭之间,在行政关系上仍有某种正式的区别。唐代制度的独特的原则是,要求民兵从他们分得的土地的产品中提供自己的口粮,以代替缴纳正规赋税。由于他们的家庭成员不共享这种赋税豁免,民兵家属的经济负担是特别沉重的。总之,把兵役和农业生产联系起来,是国家能够将军队给养的财政负担直接转移到农民肩上的条件。[19]

对于一般民兵制度具有理论重要性的府兵制,其行政特点是战斗部队和后方勤务部队之间的区分。战斗部队(由现役军人组成)完全是为了军事目的而存在;它只有在民兵充当军人时才统率他们。相比之下,后方勤务部队是地方控制的战斗编组,其主要功能是作为向战斗部队输送民兵和这些民兵服役期满归来后的集中登记处。[20]就府兵制而言,后方勤务部队包括那些对兵役负有提供男丁的正式义务的农业家庭。在隋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后方勤务部队统制着各自独立的村社,即统制着那些世代负有义务的“坊”或“团”的家庭。唐代府兵制的基本后方勤务部队叫做“地团”:这个名称同土地面积及居住其中的人口有关。地团的民众要入两种簿册:地方当局持有的平民名册;最低一级军事指挥部“折冲府”持有的、登记那些负有服役义务的男丁的军事名册。地团(“地”的含义是地区)有别于“军团”(“军”的含义是军队),军团由服现役的民兵组成,是从地团征集而来的军事部队。民兵服役时受折冲府权力的支配,并经由折冲府而受他隶属的卫戍部队的统辖。因此,地团作为后方勤务部队,可以看作折冲府得以在其中召集民兵服役的土地和人口的区划。在某些方面,地团被看作类似于基本民事单位的“州”,虽然在军事义务繁重的区域,一个州可能有一个以上的地团。[21]主要的民兵官员“折冲都尉”,就大多数方面来说,应当看作仅仅是后方勤务部队地团的首领;作为军事人物,他的权力是极为有限的;就中央军事官僚说,他的品级很低,而在地方一级,没有来自京城的明确命令,他也不能指挥军事行动。[22]

府兵制中广泛分散的后方勤务部队和受中央控制的作战部队的分离,在中国政体的历史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影响了从明到清时期军事制度的发展。在唐代,它使军事力量和平民经济的一体化成为可能;即使在较晚时期,当这种一体化或是不成功或是被完全放弃的时候,驻军的区域性分散也使部队给养问题简化了。在政治上,这一制度旨在剥夺地方指挥官的主动权和独立性,同时使京城的高级军事官员依存于遥远而广泛分散的军队的小部队,这些小部队只有经过周密的例行手续和政府最高机构的命令,才能集结成为大的兵团。

其他国家制度中的民兵体制的要素

除了府兵,若干其他中国军事制度也能够归入民兵制度,要不就是显示出了某些类似民兵或由民兵演变而来的要素。在以下的简要讨论中,我们将试图避免被这些制度之间形态上的区别分散注意力,而代之以对有源流关系的要素和相似点的探求,这样可以引导我们对国家与民兵的历史牵连作出广泛的评价。

军事农业移民 贯穿于整个帝国时期的历史中的一种民兵类型是军事农业移民(屯田)。[23]这种移民,作为解决僻远边疆驻军后勤问题的一种手段,最早在西汉王朝提出,这些驻军是为防御亚洲腹地诸族而设置的。公元前2世纪,大臣晁错劝说皇帝:每年派遣军队到那些边塞驻地换防,并远途支援他们,这种做法既使军队疲惫又消耗国家财力,不如代之以建立永久移民区,这样能够自足自卫。移民可以是判刑的罪犯,或是为此目的而征发的普通百姓。更有影响的是将军赵充国的权宜办法,他于公元前61年献议,让正规士兵在军事官员的统领下,定居边境地带,每人分给固定的耕种地亩。[24]

汉代以后,直到第二次异族统治的非常时期(从11世纪直到14世纪),农业移民区仍是中国军事行政的一个部分,基本原则未变。农业移民区原是保卫边境地区的一种手段,现在却在帝国中心地带到处设立,所起外部防御的作用少于内部镇压的作用,因为异族统治集团谋求在中国内地省份驻军,借以控制大多数汉人。由本土人建立的明王朝复兴了这个帝国,但也并未导致军事行政中这一基本趋势的逆转;明代早期的军事制度成为军事农业移民发展的高峰。明代遍布帝国的巨大的世袭驻军网络系统企图大体上自给自足,每一支非作战性的小部队都分配有耕地,还有相当一部分正规部队固定不变地在耕地上忙碌。指定从事农耕的比例,内地省份大于边疆省份。但是在这些军事田地上的分工趋于扩大,所以到了15世纪,士兵靠耕作自给自足的情形已不再存在了。这种制度原来的形式在明朝胜利后只延续了大约60年,这一事实表明,使军事和经济活动大规模融合而出现的行政困难,和府兵制的情况一样,只有在管理格外有效的时期才能予以克服;而且无论怎样也是不能持久的。在清代,为了某些特殊的目的,军事农业移民用于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运粮部队专用的田地上,但是,在军队给养中再也不起主要作用了。[25]

作为劳役形式的民兵:民壮 在与强制劳动相同的基础上建立的、叫作“民壮”的明代制度,依靠地方性征发以满足地方的军事需要。由于正规驻军的衰减,明政权不得不经常依靠从平民家庭中招募兵员。但是,直到15世纪中叶,正式的民兵招募制度才出现。到15世纪末,自愿服役一经得到免除赋税的补偿,民壮也就成了强制劳役的一种类型。如1494年规定,一个县应比照其总人口数,征集500人到1600人以上的兵力。征集的过程成了征派正规赋税和劳役的基层组织的工作的一部分:“里甲”制或者什一制,将居民分成110户的一个个小组,由最富有的10户负责登记和征收赋税。“里”也起民兵的行政单位的作用,责任也落到富户头上。春、夏、秋三季每月两次,冬季每月三次,民兵于中心场地集合并训练。他们是县级政府的兵力,紧急时刻响应知县的召唤。但是,这一制度在经受根本的改革以前,多年并未付诸实行:由于民兵长途跋涉去县的治所不方便和富家儿子本人不愿服役,雇佣很快便代替了征集。来自城市和城郊的失业人员受雇作为替身服役,很快变成了常设军,他们从经由里甲制度征收的附加税收入中领取报酬。因此,民壮丧失了它的民兵性质,久而久之蜕变成为衙门侍从性质的特殊部队,并以这种形式一直延续到了清代。由于民壮作用的下降和所需费用的增加,其人数周期性地减少了。民壮的命运说明,如果没有其他方面的强制性的意识形态压力,民兵(一如普通劳役)征发制度便趋于衰落而成为一种征收赋税和雇佣服役的制度。[26]

明和清的世袭驻军制度 晚期的王朝展示出一种制度,平民和军事家庭之间有正式区别,人口中的相当一部分世代负有兵役义务。除了如上文论述的民壮那样的地方制度外,这种区别解除了多数人民的军事责任。不过,世袭驻军制度本身仍然显露出某些民兵制度遗留下来的特征。第一,它和府兵制一样,存在着后方勤务部队和作战部队之间的区别。明代的驻军(卫所)和清代的绿营兵两者都广泛地分散成小的集体,只有在皇帝于必要时特别任命的高级官员的命令下,才能集结成为大的军事组织。第二,明代早期曾通过上面提到的广泛的军事农业移民制度,为军队在经济上的自足作出过坚决的努力。尽管在基本的构成方式上,绿营兵是明代驻军制度的直接后继者,但官府没有作出持续的努力把它和农业直接联系起来;然而,不充裕的薪饷还是经常迫使士兵在其他地方村社中寻找未经许可的生计。[27]

在一种意义上可以说,明和清的制度体现了士兵和平民间的彻底分离,多数人民(那些入于民籍的)免除了国家兵役。清代的统治者更深知,将军人和平民的任务混合起来的尝试是无益的。雍正皇帝引用过孔子的名言:“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如果民众忙于耕作,他们将从哪里找到接受军事教育的时间?如果在紧急时刻差遣他们去作战,他们怎么能够有效地耕作?他嘲笑想像的周代民政和军政结合的记述是遥远到难以征信的传说,并赞美导致“民援军而军护民”的制度的基本效率。[28]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姑且完全不谈民兵在明代的经济作用,世袭驻军制度也明白无误地体现了民兵的某些特征,特别是把不变的军事责任加于某种村社,并把这种村社作为与主要作战指挥部分离的后方勤务单位对待时更是如此。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即使是绿营军队也能被看作民兵制度的派生物,虽有很大变异,还是可以这样来认识的。

作为地方管理组成部分的民兵:保甲 军事制度对中国社会的深远影响表明,地方行政结构和军事组织形式有密切的历史联系。我们在这里指的是诸如保甲和里甲这类地方行政机构,为了治安管理和征税,将平民组合进十进制的单位。简要地考察保甲制度这一起多重作用和沿革错综复杂的行政手段,将有助于充实我对地方组建武装的论述的背景。

保甲制度始于11世纪晚期的王安石的改革运动。正如原来所设想的,它起两种作用,这两种作用在实际施行时是分开的,但在历史中和在理论上却联系在一起:作为征集民兵的行政基础和作为监视及互相负责的机构。按照1071年最早提出的条例,要求10家注册为一小组,叫作“保”,50家(或5“保”)为一“大保”,10个“大保”为一“都保”。每级有选自地区居民的首领。“保”的强壮男丁注册作为地方民兵,允许持有某些种类的武器;在他们各自的行政单位首领的统率下为四邻防御盗匪。第二种作用从这一制度后来的发展看甚至更为重要,它表现为通过户籍登记、互相监视和集体承担责任以控制地方社会。对不法行为和可疑人物的任何隐匿不报都意味着对保民的集体惩罚。[29]

边境防御和军事费用上升的困境很快使朝廷利用这一新制定的保甲制度作为征集军队的方法。保甲的军事职责的范围从保卫当地社会扩展到保卫更大的区域。强壮男丁接受军事训练并和正规军队并肩轮值。这样,保就成了国家民兵制度的行政单位,这种状况持续存在的时间超过了10年。[30]王安石的改革运动失败以后,保甲制度在地方政府中仍继续起作用,但是,非军事化的趋向增强了。

到了清代,保甲的治安和户籍登记的作用明显地占着主要地位。除了1644年的短暂时期,保甲是在户部而不是在兵部的权限之内。清代早期,皇帝极力提倡保甲,把它作为地方治安的措施。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方,其体制上的区划多少有所不同,但典型方式要求的是10家为牌,10牌为甲,10甲为保的组合,每家都将其成员列名于门牌之上。由于这种加强监视和报告的特殊尝试,首领们被免除了捕捉罪犯的责任,因而助长了非军事化的趋势。18世纪时,曾反复尝试过将民众的所有阶层纳入这一制度,包括地方绅士,他们也要和平民一道登记。可是,各级十进制单位的首领们却是平民:这一制度的一个特征显然是企图提供一种平衡力量,以制约绅士在其地方社会中早已存在的重要影响。因此,保甲首领的职位是不受欢迎的,特权少而责任大;政府关心的是使这些人成为地方官僚政治的温顺而可靠的工具。1740年以后,保甲与朝廷获取可靠人口资料的努力逐渐联系起来,但是,在地方官吏的心目中,治安的作用仍然是首要的。[31]

19世纪的作者龚自珍争辩说,保甲一词不应用来指称本义在于推行相互负责制的地方机构。他写道,保甲是王安石创造的用语,用来称呼征集民兵的基层组织。这种荒唐无稽的制度既不见于前,也不见于后,因此,这一用语是历史的废料。像清代那种相互负责的制度,与《周礼》中记述的“相保”制度更为接近,是和保甲完全不同的某种事物。[32]龚自珍的论点似乎没有多少价值,因为《周礼》记述相保的段落中,有一段明白地说,这种相互负责的团体同时也充作某种民兵的行政单位。[33]“保”一词含义(保护,但也解作保证)的不明确,意味着这类制度的不明确:在这类制度中,外部防御和内部治安的作用紧密相关。

此外,说到清代的制度,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保甲一词并未被完全误用;虽然宋代以后其明显的军事作用已被放弃,但军事特征的某些方面仍然存在。数目一致的小集体组编在锥形指挥部的体系中,这样一种体系不仅和军事组织的结构相似,而且事实上也可以被看作古代军事组织的一部分。王安石改革集团看重的经典《周礼》,大旨在于记述周代早期的官僚政治,虽然这一著作本身是由较晚的作者完成,而且无疑含有许多不过是乌托邦式的想像。但是,尽管其真实性可疑,影响却是巨大的。关于民兵机构,它的主要影响在于其所记述的社会中,民事行政和军事行政的单位完全叠合。级别较低的民间集体同时也是国家军事制度的行政单位。各级军事单位都由选自相应民间单位的男丁组成,每一小队的士兵人数和其民间对应组织的家庭数目恰好相当。从这一制度的顶层到底层,文职官员在战时都充当指挥官。[34]这种结合在一起的民—兵管理模式所隐含的高级别编制,明显地存在于清代保甲制度中,至少是存在于其倡导者最乐观的期待中。

保除了与军事形态的历史及理论的联系,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巩固军事形态以外,还具有恢复其作为民兵行政单位作用的能力。龚自珍对地方军事化的厌恶不是所有官员所共有的。举例来说,17世纪晚期的地方官黄六鸿就把保甲看成良好的基础,在县衙门的直接监督下,可以据以建立巨大的地方民兵力量。黄六鸿认为,王安石的制度的麻烦不是农村人员的军事化,而是在其家乡地区范围以外使用这些人员;单纯为了地方治安和防御而把保甲用作民兵的基础,这的的确确符合周代政体的真正传统。地方官凭借他所指挥的征集而来的民兵,能够正常地履行他对地方秩序所负的责任,这是他只凭国家分配给的那批乌合之众的衙役所办不到的。黄六鸿估计,从每个家庭(除开绅士、衙门吏役、寡妇、孤儿、贫民和病残人员等的家庭)选拔一个健壮男丁,一般的县能够征集到6150个民兵。那些入选的人将登记在特殊的名册上,和登记全部人口的正式的保甲名册分开。

在指定的日子,所有民兵将受县官的检阅,县官将亲自监督点名。每个保的小队,在其专用的旗帜后面整好队,当宣读县官告示时便都跪下。告示是:“见贼必擒,闻警必援,有调必集,毋生怠玩。功则立赏,罪则立罚。伍保正长,代县司教,尔等宜遵,不可违拗。朝廷有法,官长有刑。出为义勇,入循孝悌。永保乡邦,太平万世。”每年九月都举行盛大的阅兵,阅兵式上,旗帜招展、号炮齐鸣,所有民兵在其节制下展示他们进退的技能。“保长”5名,即四乡各1名,城关1名,在县官帐篷前叩头,他们在那里被授予中、左、右、前、后将军的身份。其他的保甲官员也被授予军事身份,每乡的民兵被给予军的名称。在随后的军事演习中,一支假想的敌军被击退、追击和包围,然后所有部队都受到酒肉的款待。[35]

中国历史上的民兵思想

简要勾画出中国社会中国家民兵的一些历史形态的轮廓后,待做的事就是概括出晚清时期实际存在的民兵思想的主要理想根源和制度根源。

来自亚洲腹地的非中国居民的影响 从军事体制的观点考虑,畜牧、游牧或半游牧社会的一个特点是,高水平的军事化和生产的需要是相对协调的。战争的技能,最明显的是骑马,同时也是日常生活的技能。伴随着军事化的流动性也不会像在农业社会中那样严重地破坏生产进程。我们已经看到在府兵制的早期阶段,即西魏和北周时期,把全社会不变地、传统地作为军事人力资源的做法得到了肯定的评价。这种主张是宇文泰振兴鲜卑部落民族的价值准则的思想基础,也是他把这种价值准则甚至推广到汉族居民一部分人中去的思想基础。唐初几十年间,显要家族因这种服役而获致的延续不断的声誉,使这一制度有可能短暂地适应农业社会,有些显要家族本身和游牧文化传统不是毫无关系的。[36]

在以后的年代中,屯田制度向内地省份的扩展受到辽、金、元异族统治集团的某种推动。明、清两代的军事制度,其国内驻军的网络结构,其后方勤务和作战部队之间的划分,以及(明早期)对屯田的依赖,在某些方面能够溯源于中国的亚洲腹地征服者。[37]的确,如果谁要追溯民兵和游牧生活之间的联系直至于史前的迹象,他就可以推想,公元前11世纪,周代征服者已在其封建制度中(它的亦兵亦民的做法在传说中受到赞扬)体现出流动部族社会的半回忆性的军事形态。[38]

中国的乌托邦思想:封建制度的理想化 和多数文明相比,中国的政治理论对丧失了的美德,特别是“三代”的美德更加怀恋。“三代”指夏、商、周三个朝代,第一个完全是传说,第二个(直至近代考古学出现以前)几乎也是传说,第三个只不过是半历史的。特别是周代早期的封建制度,已经被理想化为中国政治智慧的源泉。除了对中国政治风气的一般贡献外,周代的制度是各种乌托邦式的构想的源泉,这些构想,有的鼓舞了激进的改革方案,其余的则在政治言论集中片断地留存了下来。在这些乌托邦式的构想中,有两种在民兵制度的发展中特别有影响:《孟子》描述的“井田”村社的理想(八个家庭的田地按照和表意文字“井”字相似的格局排列);《周礼》和《管子》描述的各级社会中民和兵作用的融合。

被推测为周代社会基层组织的八家集体,其可称颂的性质是自足、自愿和集体的和睦。井田的梦想存留在孔子头脑的隐秘之处,他从未同意过帝国的大型政府以及它实施的奖惩,也不同意它设置的大批佐吏和官员以及中央控制的军队。在经济生活中,井田集体因向他们的封建主提供其九分之一产品的共同义务而被连结在一起;这种利益的共同性,与包括地方治安在内的农村生活其他方面的共同努力被认为是相辅相成的。自给的村社同时也是能自卫的。孟子把这样的村社描述成“出入相友,守望相助”[39]。在现实世界中,农业村社未必像井田美景中的村社那样和睦,动员村社为地方防御出力是比较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孟子的乌托邦空想在地方上的防御首领寻求支持时起了显著的作用,到了清代,“守望相助”已经成为地方名流语汇中的老生常谈。[40]

在以后时期中成为老生常谈的封建传统的另一片断部分,性质颇不相同。成语“寓兵于农”(有时也作“寓兵于民”,“农”改成了“民”)是从乌托邦传统的另一方面引导出来的,它寻求在复杂而均衡的官僚政治基础上建立社会秩序。和孟子自卫村社的图景大不相同,“寓兵于农”应当看作国家权力的一种手段;正是这一措词,表明了国家所起的肯定作用。这一制度的特别重要之点是民、兵行政单位的叠合,政府各级官员同时也是军事指挥官,而农民则于需要时提供军队。军事组织扩展至于全社会,上文已联系保甲制度予以讨论。虽然几乎可以肯定,“寓兵于农”的说法文字上源于一部写作时间部分地始自公元前3世纪的古文献集《管子》,但是直到宋代,这一成语才成了中国政治理论的备用妙策。[41]

这类对古代的思考的最初缘由,即试图通过政府的有效手段建立国家的军事力量,将引导我们把“寓兵于农”看作典型的法家口号。其起源和涵义与孟子井田图景的地方自愿无疑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到了晚期王朝的时代,这一成语却有了言外之意:厌恶大量常备军队;将民与兵的身分理想地结合起来,这种结合是古代孔子的个人美德的理想的一部分。“寓兵于农”所具有的含糊性和广泛的联想性,应当引起注意,地方民兵制度是处于模糊的领域中的;在这个领域内,国家权力和地方社会相互影响,模棱两可的含义起着重要作用。

直到宋代,有关民兵传统的这种乌托邦成分似乎并未真正得到突出;举例来说,虽然它界定了府兵制这一中国历史概念,但它在府兵制本身的发展中却不是主要的因素。[42]然而,在晚期的王朝,它却相当地流行起来;它可以作为一种假说而被提出,成为若干乌托邦构想中的一种,这类构想当其在实践中变得越来越难以达到时,却越来越具有理论上的吸引力。

民兵与地方社会

如果社会秩序和县官衙门中的图表一样简洁,历史所研究的体制便会简单得多,因为规定的法令和办事程序比起有关社会实际运转的资料容易取得。没有任何东西比保甲制度的准军事准则能更清楚地说明规范的和记述实际的这两者之间的差距:分层次的十进制编制机构并不反映中国社会中任何实际存在的可用数字表示的区划,而是在划分并控制社会的尝试中强加给中国社会的。在标准的独断政权的框架下,存在着我们暂时可以称之为中国社会的“自然”结构。在这些自然结构中,正如在国家控制的结构中那样,也存在着趋于军事化的潜力和动力。现在我们简要地介绍一下并非政府倡导结果的地方军事化的问题,并初步提出这种地方军事化如何导致与国家建立一种稳定关系的问题。

暴力犹如一股溪流,这股溪流在某些界限明确的河床中流贯中国农村,在最好的年代,它被堤堰围堵并受到控制,但在其余年代却喷涌而出淹没地方社会。由于地方机构的自然单位的需要而出现的军事化问题,在社会大崩溃时期当然会更加突出,而在相对稳定时期,也会以缓和的形式存在。这种军事化所采取的形式,一如作为它们的根基的社会单位那样,是多种多样的:氏族与村落、匪帮与秘密社会,当环境需要时都可以作为军事化的基础。三个毫不相关的实例可以说明这种军事化所采取的形式的多样性。

保甲的起源 如果回顾11世纪国家采用的保甲制度,我们就能发现王安石的法规事实上是从地方实践的经验中导出的。开封附近农村的一份调查报告透露,农民依照惯例,通过实行“团为保甲”主动地对付盗匪活动。这些多村社团,大抵由农村名流组织,在防御和治安事务中互相合作。到11世纪中叶,这种制度陷于废止状态,地方纷扰迅速增加。这种名为保甲的国家制度的萌芽便成了对这一地方制度的记录。[43]

地方护粮团 明代剧作家祁彪佳(1602—1645),是以革新闻名的官员,他记述了在饥馑年代一种保护地方粮食供应的办法,这种办法大约是以他的家乡所在地浙江绍兴县的村社实践经验为基础的。在饥馑年代,不但对于需要救助的人,而且对于那些仍有一些粮食的人来说,村社的团结一致都是有关生死的大事。祁彪佳的方案是将饥馑救助和民兵防护联系起来:互相帮助(守望相助)的理想要求那些没有食物的人得到救济,而他们作为回报,则充当那些有粮食或有其他财产需要保护的人的卫士。接受了救济粮的家庭应当挑选健壮男丁去当地方民兵。这就是为防护而团结的办法(团结防护之法)。民兵的勤恳和忠顺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继续获得救助的一个条件。这样一种制度将使村民内部消除阶级对抗,同时,它还具有防御外来盗匪的好处。这种努力完全是非官方的,置基于地方的倡导和安排,和保甲制度并存,与保甲制度没有行政上的关系。[44]

红枪会的起源 和上面研究的两个肯定属于正统范围的实例不同,红枪会则说明,地方军事化与中国的异端亚文化群多么容易发生联系。20世纪的前几十年,红枪会在中国北方农村难以忍受的生活条件下兴起。这个会采用农村民兵组织大联盟的形式,它们精神上所受的鼓舞可以溯源于异端的白莲教派。1915年,河南农村遭受名叫老洋人的亡命徒及其帮伙几万人的蹂躏。但是,派去镇压的政府军队干出了甚至更大的暴行,于是无以聊生的农民起而保护自己。受欺凌的地方保卫组织由于实际上得不到帮助以抵御迫害他们的人手里的步枪,便转而求助于白莲教及其派生的义和团的惯用手段——巫术魔力和符咒。民兵们相信自己刀枪不入,他们形成了一支惊人地强劲的地方力量。这些农村防卫小部队的一部分转而离开他们的家乡基地,集结成更大的团体,在20年代的内战中起了重大的作用。

红枪会的起源和发展似乎都近似于此前的白莲教流派,尤其近似于19世纪中叶的捻军以及义和团。换句话说,它们都是旧政权的行政官员确认为危险的那种地方集团:除了它们的异端宗教和未经许可的民兵外,它们还倾向于投身去与沉重的租税和各式各样其他的侵害相对抗。虽然在20世纪意识形态混乱的世界中,它们的异端和19世纪相比,并不那么突出,但在20年代,红枪会仍被共产党看成是进入河南和山东农村的政治通路和有希望的革命组织的基础。尽管红枪会有“迷信的信条”,但它们仍有可能成为“农民协会的武装力量”。共产党对它们的渗透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是成功的。[45]

中国社会中民兵制度的两种类型——产生于国家指令的类型和产生于自然社会组织需要的类型——似乎可以作为范例,说明东方社会这一理论所提出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基本区分。东方社会理论是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的朴素的早期见解在现代学识中的值得注意的延伸。按照这种理论及其派生的说法,强有力的专制国家寻求将自己的结构形态强加给农村社会的自然组织,以便控制和征税。自然组织本身——分散的、自治的和分隔开的村庄——有其固有的结构形态,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不受外界变化的干扰。国家和地方利益之间的对抗只有国家势不可挡的专制权力才能平息。[46]

的确,我们的资料中有不少可以佐证地方社会中自然的和国家强加的制度之间的理论的区分。但不必进一步作出结论说,两者是起源于不同的社会根源或历史根源;也不必接受这样的意见:国家和社会因有这种区分而处于冲突永不终止的局面,因而需要完全专制的解决办法。在地方军事化的领域内,与在中国公众生活的其他方面一样,基本的制度是那些能够调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制度。其中的一种便是“团练”(集结并训练)制度,它在晚清的地方军事化中扮演了主要的角色,其发展的过程我们将在下面予以研究。

(谢亮生 谢思炜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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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托尔编:《马克思论中国,1853—1860年:载于〈纽约每日论坛报〉的文章》(孟买,1952年),第4页。(译文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11页——译者)

[2]对绅士在中国政权中所起作用的最出色的简要概括也许是瞿同祖的论著:《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1962年),第169—192页。有关19世纪绅士地位的综合性研究著作,有张仲礼的《19世纪中国社会中绅士作用的研究》(西雅图,1955年),和他的姊妹篇:《中国绅士的收入》(西雅图,1962年)。何炳棣的分析见于他的《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社会变动的局面,1366—1911年》(纽约,1962年),第34—41页。

[3]对这些因素的有趣的评论,见北村敬直:《清代的历史位置:中国近代史展望》,载《思想》第292期,第47—57页(1948年)。也见何炳棣:《清代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性》,载《亚洲研究杂志》第26卷第2期,第189—195页(1967年2月),和他的《中国人口的研究,1368—1953年》(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1959年),第270页。清代通货膨胀的资料见于南开大学历史系编:《清实录经济资料辑要》(北京,1953年),第410—433页。

[4]邓嗣禹的《关于太平军叛乱的史学》(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1962年)是第一手和第二手资料的综合性参考书目。最重要的英文记载是F.迈克尔的《太平军叛乱的历史与文献》第1卷《历史》(西雅图,1966年)。参看《美国东方学会杂志》第87卷第3期,第321—324页(1967年)所载我对此书的评论。

[5]罗尔纲:《绿营兵志》(重庆,1945年),第12—17页。

[6]雷海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长沙,1940年)。

[7]同上书,第22—24、125—126、216—218页。

[8]雷海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第206—222页。

[9]雷海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第125—126页。

[10]《简明牛津英语辞典》(1955年)给“civil(民的)”下的定义是:“有关平民‘日常的’的生活和事务,以区别于‘军事的’、‘基督教会的’等词”(第317页)。在这一讨论的整个过程中,读者应当记住,在军事的和基督教会的任务之间,就它们和平民的任务的关系及相互作用而言,可以得出类似的定义。

[11]论述“府兵”的最详尽专著是谷霁光的《府兵制度考释》(上海,1962年)。本段引述的其他重要论著有: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京,1963年),第124—140页;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1955年),第193—288页;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上海,1957年)。也见白乐日:《〈隋书·食货志〉译注》(莱顿,1953年),特别是第241—275页。

[12]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5—10、81—86页。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250页。

[13]王毓铨:《明代的军屯》(北京,1965年),第14—15页。

[14]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34页及以下各页。

[15]同上书,第52—53、136页。

[16]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275—279页;谷霁光:《府兵制考释》,第27—34页。

[17]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101—102页;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279页。

[18]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183—192、153—158页;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第57—62页。

[19]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204—207页。

[20]C.贺凯就明代军事制度指出了战斗部队和后方勤务部队之间的区别,见其所著《明代政府机构》,《哈佛亚洲研究杂志》第21期,第56页(1958年)。他所用的术语也适用于府兵制的分析。

[21]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137—139页。每“府”有四至六“团”,“军团”是指这一正式的军事单位“团”,还是指折冲府的全部军事成分,还不完全清楚。

[22]同上书,第158—164页。

[23]见王毓铨对“屯田”的有帮助的历史评述:《明代的军屯》,第11—26页。地方军事制度演变的简要资料可查《益阳县志》(1874年)卷11,第2—4页。

[24]孙金铭:《中国兵制史》(香港,1959年),第44—47页。杨联升认为这种土地分配办法可能是北朝份地制度和“均田制”的原型。见所著《晋代经济史笔记》,载《中国制度史研究》(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1961年),第138—139页。军事农业移民的宋代类型,即“弓手团练”的叙述见小笠原正治:《宋代弓箭手的性质与结构》,载东京教育大学编:《东洋史学论集》第3册,第81—94页(1954年)。

[25]王毓铨:《明代的军屯》,第39—55页。C.贺凯:《明代政府机构》,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第21期,第57页(1958年)。地方志包含许多“屯田”历史的资料,如:《武陵县志》(1863年)卷23,第18—21页,《攸县志》(1871年)卷20,第4页。

[26]梁方仲:《明代的民兵》,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5卷第2期,第201—234页(1937年)。

[27]论述“绿营”的基本著作是罗尔纲的《绿营兵志》(重庆,1945年)。

[28]罗尔纲:《绿营兵志》,第211页,引用《雍正东华录》卷7(1729年)。这段文字载于《论语》13篇30章。见李雅各:《英译七经》Ⅰ(香港,第3版,1960年),第275页。

[2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台北,世界书局重印)卷218,第6—7页。“保甲”的“甲”的确切含义不明。

[30]池田诚:《保甲法的创立和发展》,载《东洋史研究》第12卷第6期,第20—22页(1954年)。

[31]萧公权:《十九世纪的农业中国和帝国的控制》(西雅图,1960年),第43—83页。何炳棣:《中国的人口研究,1368—1953年》(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1959年),第36—55页。和田清:《中国地方自治发展史》(东京,1939年),第145—165页。闻钧天的《中国保甲制度》(上海,1936年)是“保甲”及相关制度的综合性历史著作。

[32]龚自珍:《保甲正名》,《龚自珍全集》卷1(上海,1959年),第96—97页。“相保”也是商鞅为秦国策划的什伍连坐法的用语,见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85页。

[33]《周礼》(《四部丛刊》本)卷3,第33页;孙诒让:《周礼正义》(《四部备要》本)卷22,第11页。

[34]《周礼》(《四部丛刊》本)卷7,第1—2页。杜佑:《通典》(商务印书馆本)卷28,第163页。据传说,管仲为齐国策划了基于同一原则的制度,见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83页的表。

[35]黄六鸿:《福惠全书》(1694年)卷21,第21—32页。黄六鸿,生卒时间不详,江西新昌人,据说1670年前后在山东做地方官。王植:《崇德堂稿》(序,1759年)卷4,第3—5页。

[36]府兵官员集团中的许多人事实上是从原为游牧民后裔的家族中选拔的。见浦立本:《安禄山叛乱的背景》(伦敦,1955年),第63页。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92—93页。

[37]王毓铨:《明代的军屯》,第14—16页。不同部族社会军事制度的比较,见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第63—68页。

[38]见W.艾伯哈德在其所著《征服者和统治者:中世纪中国的社会力量》(莱登,1952年),第5—9页关于这一方面的论证。

[39]焦循:《孟子正义》(北京,1958年),第212页。

[40]例如:《博白县志》(1832年)卷7,第5页。《湘乡县志》(1874年)卷5,第7页。许乃钊;《乡守辑要》(1849年)卷3,第7页。

[41]晚唐一篇关于府兵制的论文没有提及“寓兵于农”;见《邺侯家传》摘要,辑入王应麟:《玉海》(1806年本)卷138,第18—24页。可是,欧阳修的《新唐书》(开明本)说到府兵时确实用了这一成语,虽然稍有改动。这一措词的根源,见《管子》(万有文库本)卷1,第103、109页;郭沫若等撰:《管子集校》(北京,1956年),第330页。

[42]虽然宇文泰赋予府兵制以乌托邦式的象征性的要素,但是,与其说府兵制是民与兵的作用可相互更替的象征,不如说它是周政权的“六军”的象征。见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京,1954年),第126—127页。

[43]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8,第7页。和田清:《中国地方自治发展史》,第33页。王安石时代的“甲”的确切含义仍是一个谜。他自己的制度并不包括任何叫做“甲”的单位。“甲”可能含有古代甲胄或披甲士兵的意思,虽然在这一点上还不是可以证实的;因而“保甲”可能意指“保的军队”。

[44]祁彪佳:《祁彪佳集》(北京,1960年),第122—126页。

[45]《有关红枪会运动的决议》,见C.M.韦尔伯等编:《共产主义、民族主义文件和在中国的苏联顾问,1918—1927年》(纽约,1956年),第303—305页。红枪会的起源和发展见末光高义:《中国的秘密结社与慈善结主》(大连,1939年),第113—114页;也见长野朗:《中国的兵、土匪与红枪会》(东京,1938年),第366—374页。

[46]这一学派最详尽的理论著作是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绝对权力的比较研究》(纽黑文,1957年)。有关早期马克思主义的这一解说路线的发端,见H.C.德昂科塞和S.施拉姆合著:《马克思主义和亚细亚,1853—1964年》(巴黎,1965年),第12—16、140—143页。在日本,东方社会(至少就中国来说)的理论很有影响,并产生了若干变体。这一问题见旗田巍所作评论《中国专制主义和村落共同体理论》,载《中国研究》第13期,第2—12页(1950年)。日本的汉学仍是研究的主要学科。可以证明,对早期马克思主义的解说,诸如东方社会理论,其长期存在与20世纪30年代军国主义阻止日本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有关,日本军国主义抑制了社会单线式发展理论的研究,这种理论在中国是郭沫若等人所提倡的。





第二章

1796—1850年间清代民兵政策的发展





第一节 白莲教叛乱期间的地方管理问题


当18世纪接近结束时,清政府完全可以宣称已经解决了它在亚洲腹地的军事问题。它打垮了它的劲敌准噶尔蒙古人。它把西藏政治置于监督之下并保卫了它的边界。1788至1791年侵入西藏的廓尔喀人遭到了13000人的远征军的反击,尽管没有征服廓尔喀,但反击却巩固了清政府对西藏本身的控制。而且在中亚取得的这些军事上的辉煌胜利,并没有严重地增加中国的经济负担。[1]但似乎所有这些荣耀和力量显示都只不过是内部衰败的迷惑人的外表,在乾隆统治的最后几年爆发的国内叛乱,在10年当中使王朝的财政和军事资源吃紧。白莲教叛乱(1796—1805年)暴露了表面看来十分强大的清朝军事体系的令人吃惊的虚弱。奉命镇压叛乱的官员为驻防部队缺乏训练和勇敢精神而震惊。“种种弊端难以描述……将帅对战争一无所知,而部队对将帅也漠然视之。”[2]

虽然把18世纪90年代看作清王朝命运的分界线可能是合适的,但这种军事力量的突然下降只有根据挑战的性质来看才能理解。很可能甚至在清代军事体制的鼎盛时期,这一体制就已不能满足乾隆时期以后强压在它头上的得用全力应付的需要。占有优势的外国武装以及遍及农村的叛乱(晚清统治者应得的报应)提出了问题,对此正规军队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组织上都没有做好应付的准备。征讨中亚的战役与对付遍及中国农村的社会崩溃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在其编制的最低一层,主要的驻军绿营兵几乎都驻扎在县城或府城里。它们的力量无法渗入中国农村的下层结构,那里是叛乱兴起和活跃的地方。这些驻军在相对稳定时期能胜其任,但在更为严重的社会崩溃时期恐怕就不能了。

白莲教叛乱的起因和特点

白莲教叛乱标志着一个曾经在14世纪后期领导反元起义的秘密会社的再度兴起,这次起义以明朝的建立而告结束。这个会社本身原是大乘佛教的一个苦行的救世军式的派别,大概始于5世纪。到了元代,它吸收弥勒教和摩尼教的中国变种明教的二元论的、潜含革命性的教义及偶像崇拜,很快成为鼓动反元的中心并承担了中国北部和中部农民起义的领导责任。这个会社的救世热忱以及它的支持者对明朝创建者朱元璋夺取政权是有帮助的;尽管他本人可能也是这个教派的一名成员,但现在却把它连同其异端组织一道加以禁止。白莲教再度转入地下,放弃公开的政治口号而作为一种允诺解救个人和治疗疾病的乡村信仰存留了下来。尽管在明清时期受到毫不放松的迫害,这个会社还是幸存了下来,到了18世纪中叶再度进入活跃阶段。1775年山东、河南的起义复活了这一运动的千年太平信仰和公开的政治特征。教派领袖这时宣称弥勒佛转世以及明代的合法继承人出世。1796年初湖北西部受压迫农民的起义开始了持续10年的、清政府作出极大努力来镇压的叛乱。[3]

在白莲教分散的领导下,叛乱蔓延于黄河和长江之间多山的分水岭地区——秦岭和大巴山脉在这里将中国划分为南北两半。陕西、四川和湖北的边界在此交会,形成一个边缘地区,成为反抗者的避难所和政府军的障碍。尽管地势险恶,这些山岭仍然容纳了清代中期流入的大量人口。政府倡导向四川盆地移民开始于17世纪后期,目的是在荒芜土地上重新殖民;当低地已经人满为患时,新到者开始散入东北部的山区,定居于较高而不太肥沃的地点。到了1729年,朝廷决定遏止移民的洪流,但没有成功。在乾隆时期,由于邻近省份荒年之后逃荒农民人数增加,移民仍在继续。同样的过程也发生在陕西的汉中地区。[4]

在三省边境的山区,经济困难与社会、文化的混乱交织在一起。嘉庆早期的一位调查者发现,山区人口主要由移民组成,还混杂着社会的和区域性的阶层。定居者一半来自湖南、湖北,其余30%或40%来自广东、安徽和江西。新的村社难以控驭,组织混乱,仅靠薄弱的亲族关系联结并缺少教育。定居者的贫瘠的山地上仅能勉强维持起码的生活,以致经常迁移,据说有的人为了赶上山腰上的生长季节,一年之内要换几次住处。传统的管理机构如保甲,只能强加给定居的人口,因此除了集镇和城市外,它实际上起不了作用。混乱状况还因亡命徒数量不断增加这一事实而恶化,他们生活在森林深处,和正常社会完全隔绝。在官方文件中可以看到,早在1745年,“啯噜”土匪(这一名称的来源和意义不明),包括逃兵、私盐贩子、伪币铸造者以及其他次要逃犯,是白莲教新成员的自然来源。[5]

不过,白莲教也在比较幸运的圈子里找到新成员;他们的组织扩展到了地方政府本身的低层组织中。一位评论者写道:“村落中则乡约客头听教,城镇中则差役书办听教,所有稽查之人即为教中之人。”不仅如此,白莲教在某种程度上已变成超越阶级的运动。它不但包括被剥夺者,而且也包括财产所有者,后者对教派的依附与其说是出自经济贫困,不如说是出自转而信奉白莲教的灵魂拯救说和反满主张。白莲教对地方政府的渗透以及超越阶级界限的扩展,意味着已经不能依靠常规的地方管理机构轻而易举地将其镇压下去。[6]

军事机构看来和民事机构一样无用。白莲教的策略也就是在地方村社中有交错联系的反叛组织的策略:以高度灵活的小队进行游击战,这些小队由周围的老百姓提供给养并通风报信。清军装备笨重,行动迟缓,并且缺乏地方支持,为了微小的成功要做出很大努力。清政府官员与白莲教作战时的悲叹提供了一幅游击战问题的典型画面:“贼常饱而我兵常饥,贼常逸而我兵常劳,胜负之势已分矣。幸而胜之,所杀者贼之后队数十百人,或其老弱疾病不能行者。”追击的正规军很难与叛乱者的主力接触。甚至可以说,民众叛乱完全超出了正规军队力所能及的范围:“贼皆吾民也。非如引部番夷,疆域可以界限,衣服语言可以鉴别。”所以他们不能从人流中辨认出来来往往的叛乱者。“聚而抗拒则为贼,散而行走犹是民耳。”[7]军队得不到帮助的状况在他们对待平民百姓的残忍中反映了出来(清军因而以带有血腥味的绰号“红莲会”而著称),而这当然只能给叛乱火上加油。清军将领的报告充满了夸大的叛乱者伤亡记录和军事镇压无效的窘况。1796年,湖广总督毕沅奏称政府军已杀死几万人,但叛乱却发展得更为严重了。[8]人们确信,正规军事机构自身已没有能力扑灭叛乱,这驱使官员们寻求辅助的办法。

地方防御及管理体制的出现

鉴于地区的实际地理状况没有改变,湖北、陕西、四川交界地区的官员们追溯这块多事地区在明代形成的行政传统是毫不奇怪的。1634年前后与叛乱者作战(后殉难)的卢象升(1600—1639)在这里建立了地方防御和管理的体制,这种体制部分地是从前几年他在河北南部与叛乱者作战的经验中引申出来的。卢象升发现,流民以及叛乱者与人民之间的联系是叛乱滋生的根源。作为对策,他挑选一些村庄在四周筑起坚墙(寨),其内可以积聚周围农村的谷物口粮。当叛乱者逼近时,附近村庄的村民就被迁入寨内。设防村庄周围的人民被组织成“团”,每个团都以其所隶属的寨的名称为名。例如,被集结进平安寨的村庄,就被统称为平安团。每个团都由一位团的首领(团长)管理,他是由居民推选出来的本地知名人士。每个团长之下委派一名训练负责人(练长),以训练和指挥自卫民兵。这种制度,其目的是使叛乱者得不到食物和新的成员,卢像升称之为“清野”。在“坚壁清野”的完整口号下,这种建立战略村庄以控制叛乱的办法成为标准的行政方法。[9]“团练”这一术语现在的含义最早是与卢象升的制度相联系的。[10]

在叛乱爆发后的一年内,受到影响的地区的官员开始制订出他们自己的地方防卫方案。1797年,方积(1765?—1815?)接任四川梁山知县,发现这个地区已处于许多白莲教团伙为害的紧迫的危险之中。他从当地的历史记载中得知,过去人们经常在被称作“坞”的要塞中躲避入侵的军队。方积是安徽人,不了解当地的术语,“予疑之,或云:坞者,山中一奥区而已,乌足御寇?遍访邑人士,或云:坞者,古寨也。今颓矣,不可复考。或云:距城十五里相传有牛头寨,盍登焉?”方积这样做了,而且很高兴地发现一小块高地,周长约360步,很陡的峭壁把它与周围的树林分开,高地上还修筑了部分堡垒。这个要塞显然建于宋代,一部分确已成为废墟,但还可以用大量的石块修补。回来后,方积命令将所有这种要塞报告给他,还命令修复这些要塞,并在其中储备粮食和武器。许多人表示怀疑;人们反对,因为大部分要塞没有水源。方积回答说,长期围困极少可能;这些堡垒可以储备3天的供水,而叛乱者经常受到政府军的追捕,不大可能停留那么长的时间。一些人仍然怀疑,因此方积加紧执行他的防御计划,亲自巡视所有要塞,任何不情愿执行命令的人都受到鞭笞。

结果证明,梁山的要塞能够保护的不仅是这一地区的农村居民,而且还有当叛乱者临近时蜂涌而入的大量难民。叛乱者来到时只看到人们已带着他们储备的食物逃进要塞,通道都由官员主持招募的乡勇队伍防守。按照梁山的榜样,200多个堡垒在邻近地区建立起来。看来尽管方积的地方防卫体制本来是以可以利用的山区要塞为基础,但最后已发展到在农业地区的村庄修筑堡垒;因此他的防卫体制变得也适用于那些没有现成避难所的地区了。[11]

方积的战略村策略,恰如卢象升所做的那样,不可或缺地与地方管理和登记制度联系在一起,但与卢象升的制度不同,方积是以早先存在的保甲区划为基础的。“保正所辖之地(即“保”的地理区域)为建团之地。”但团和保仍是分别领导,分别登记。团由一个或两个团长管理,掌有10至50岁的强壮男丁的花名册,从中挑选民兵。从这份名册中征召的民兵还要列入另外一份名册。因此,方积的制度中的团首先是征集民兵的行政单位。它也负有与保甲职责相似的监督和治安的职责:生人“不得加入及留住于团”。因为他的保甲实际上是以自然村而不是以规定的十进制区划为基础,所以团大概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农村单位。团由于结成“大团”而与设防的定居地联系起来,每一大团包括十余个“小团”。每个大团由团总领导,负责保卫一个设防定居地。这样,方积依靠使地方管理制度军事化的方法为他的人民提供安全,并切断他们与叛乱者的联系,以求弥补政府军事能力的不足。方积的制度只是1797年在边界地区创立的几种管理和防卫制度中的一种。[12]

在更高一层,清朝的将军明亮和德楞泰建议朝廷批准普遍推行“坚壁清野”和“团练”。1797年10月,他们在一份联名奏章中写道,当叛乱者继续在集镇和村庄获得食物、武器和人力时,正规军仅有能力保卫筑有城墙的行政城市。在河谷地区,集镇和村庄可以靠筑墙(堡)来保卫,而在山区,则靠“寨”来保卫。每个设防的定居地及其民兵可由政府、地方绅士和耆老们共同管理。由于叛乱者被隔在围墙外,人民和食物隔在围墙内,正规军就可以不费力地击败饥饿而孤立的白莲教团伙。1798年,类似的建议来自将军勒保,他注意到了实施中的方积的制度。但是朝廷还对正规的军事解决抱有希望,担心这种激进的方案带来分裂的副作用,所以对这类建议并不热心。[13]

1797年在整个白莲教活动地区的许多地方,都以稍有不同的方式实行了团练和坚壁清野,这一事实表明它们是边界地区行政传统的已经确认的组成因素。但是这些官方方案也可以看成是使地方名流已在着手进行的乡村防卫事业系统化并受到控制的一种尝试。明亮和德楞泰曾列举证据说明,掌握在可靠的人手中的民兵可以成为镇压叛乱的重要力量。梁友谷的所为是一个能说明问题的例子,他是一个卸任的广西知县,致仕后回到故乡(湖北襄阳)。梁友谷和他的儿子,一个本地童生,监督修建了一道环绕小渡口程梢渡的土墙,把附近的老百姓集中到里面。武生员蔡运升在前一年召募了一批雇佣兵(勇),这时成了程梢渡防卫民兵的核心。梁、蔡的事业使这一地区免受白莲教的影响,朝廷授给这些地方首领官阶作为报酬。[14]很清楚,地方绅士的威望、社会关系以及才干是镇压叛乱所必需的。尽管经济问题日益增多,叛乱的影响日益扩大,历来居于支配地位的名流却仍然牢固地盘踞在中国农村。就是在这个基础上,清政府的官吏们努力营造他们的堡垒。

1797年以后,因对正规军有一种天生的厌恶而倾向于坚壁清野和团练战略的文职官员扶植并发展了这种战略,直到它终于被朝廷接受并成为清政府武库中的重要武器。它的最有影响的实践者和推广者是福建人龚景瀚(1747—1802),他出身于与地方民兵有历史渊缘的显宦家庭。[15]除了进行游击战在后勤和战术上的困难外,龚景瀚相信,民众造反的性质也使正规部队无能为力。叛乱者与地方村社的复杂联系给了他们一种不致单独与军队对抗的有利条件。迁移居民解决了这样的问题:清军的威望低落到如此程度,以致叛乱者临近时整个村镇都走空了,流离失所的一群群难民很容易成为白莲教征召新成员的牺牲品。但只在城市筑防也不是现实的解决办法。“州县之有乡村,如树之有枝叶,枝叶伤则本根无所庇。”不仅城市本身,而且城市和乡村之间的经济和行政联系也必须受到保护。[16]

龚景瀚坚持村庄筑防要受官员的严密监督:省当局委派八品或九品的官吏(佐杂)帮助知县们实行坚壁清野。在计划开始执行的3个月内,当所有规章制订出来和所有新任官吏被派定时,筑墙和移民工作就可以开始了。分散的人家必须移入筑防的村庄。筑防和迁移的费用由官员负责,劳力则由人民提供。贮备的粮食也运进围栅并贮藏于公共谷仓。如富户有大量粮食贮备,“难以输运”,知县要提供现款收买,这显然是对付囤积者的一种办法。在将人民移入堡垒之前,知县要办理严密的保甲登记,以便肃清白莲教的基层组织。然后他从“缙绅耆宿”中挑选堡垒的领导人,并授予他们名誉官阶。这些领导人接着挑选一些代理人,以“清查户口,董视工程,经营钱粮,稽查出入,训练丁壮,修饰守备”。

为了防止叛乱者渗入,在治安登记完成前不组成民兵。每个村庄都有来自正规部队的骨干,帮助组织和训练体格强壮的男丁。民兵保持严格的非职业性和防御性,不允许超过其半数的兵力离开要塞去援助受到攻击的邻近村庄。尽管龚景瀚认为这种非职业性的民兵是他的地方管理制度的基石,但正规军仍起作用。他以为白莲教团伙一旦被卡断了粮食和人员来源,他们就容易成为清军追捕的牺牲品;但是有效的地方管理则是在战场上获胜的先决条件。

尽管龚景瀚把重点放在地方措施上,但他并没有设想过将军事权力和主动权下放到地方首领手中。他以怀疑态度看待雇佣兵(乡勇),部分地是因为他们实际上处于官方控制的正常渠道之外。但筑防村庄的民兵则处于官员的经常监督和审视之下。设防定居地的首领(寨长和保长)本身实际上是被名誉官阶拴在正规文官等级制度上的文职官员,兼有民事和军事的职务和责任。龚景瀚的制度因此体现的不是权力的下放,而是体现了对文职官员的依赖超过了对军事官员的依赖,还体现了地方防御与官僚政治责任制的网络的联系。[17]

另一个杰出的地方管理能手是湖南人严如熤(1759—1826),他与当时出现于长沙书院的初期的“经世致用”学派有密切联系。严如熤的成功始于在湖南西部多山的边界地区同叛乱的苗族人的作战。这个地区的官员(尤其是知县傅鼐,1758—1811)推行的政策主要依赖军事农业移民(屯田),将当地汉族农民集结为常备民兵,以便把苗人封锁在他们的山寨内。在已“受抚”的苗族地区也建立移民区,以防止未来的骚乱。严如熤在苗疆的经验直接影响到他的反白莲教战略,这一战略以镇压必须“兵粮并重”的前提为基础。严如熤建议,将无地农民和归顺的叛乱者收编进军事农业移民区,那里的有保障的生活和军事纪律将能够“化盗为民”。但他发现,这种移民区很难在白莲教活动地区建立,在实践中他的办法与“坚壁清野”十分类似。设防村庄在民事当局监督下,既是互相负责的又是地方防御的单位。[18]

严如熤与龚景瀚一样,强调治安工作和有效的民政甚于常规的军事征战。他的对策包括,一方面把大的行政区剖分为较小的行政区,并复兴已经衰落的地方治安部队,如民壮,以加强叛乱地区的民事机构;另一方面振兴地方民兵和保甲,使民事当局可以向居民本身逐渐灌输一定限度的军事纪律。这是严如熤避免外来军队的打扰给农村社会造成破坏的一种办法。这里,严如熤受益于军事农业移民的思想是很明显的。他认为,一个军事官员只能统率他所指挥的三两千人。但如果地方官员赢得人民的信任,那么,“所辖数万数十万百姓”就将“如父子之兵”[19]。

严如熤控制边界地区的经验也能有效地应用于沿海——一种特殊的边境地区。1804年,那彦成(1764—1833)由征剿白莲教的战场调任两广总督,严如熤作为他的顾问,将注意力转向对沿海海盗的控制。对付海盗,如同对付白莲教叛乱者,需要外部防御,也同样需要内部控制,因为他们也依靠与老百姓的联系。团练在沿海地区也相应地被设计成保甲的一种武装变体。百姓同样地被保甲登记划分为十进制单位,这种单位成了征募民兵的基础。保甲官员被安置在民兵低级机构的指挥岗位上,作为较高层次上的绅士领导的补充。在严如熤的规定中,团练不仅指民兵,更指为武装村社作准备的整个过程。团练有时确实只指初步的登记和治安工作:“团练既成,寓兵于民。”防御准备是拧紧地方管理螺丝的机会。“显以作其御侮之气,即阴以折其作奸之萌”[20]。

这样,严如熤与龚景瀚同样认为,地方防御决不是一件简单的阻止武装叛乱者侵入的事情。确切地说,它还包含在农村社会中建立明确的分界线的内容。这些分界线(物质的是墙和栅栏;组织上的是团练和保甲)使官员不但能够将叛乱者与他们的支持者分离,而且能够用这种方法组织和控制乡村“良”民,防止他们本身变为叛乱者。团练不仅是地方防卫民兵,它的存在,是为了外部防御,同样也是为了内部控制,并且成为较大的行政体系的一个主要部分。在嘉庆时期,它还没有突破国家的军事垄断。正相反,“团练”对于嘉庆朝的官员通常具有截然相反的含意:一种在国家监督下把自发的地方武装纳入全面的、官僚化的管理机构的方法。

1805年,白莲教叛乱被镇压下去:尽管它使18世纪的黄金时代突然地在暴力中结束,但它从未得到某种能够严重威胁王朝生存的政治领导权或广泛支持。然而,它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威信,耗尽了清朝的国库,因而它将公正地被载入人民起义的长长的名单中,这些起义在一个多世纪的进程中,导致了王朝的没落。

撇开叛乱组织的内部弱点,使清王朝取得胜利的因素有好几个。除上述的地方管理和防御体制之外,还要加上1799年新皇帝即位后正规军队得到虽然短暂但却有力的振兴,以及从无地农民和失业者中招募地方雇佣兵(乡勇)以补充正规部队的因素。这些雇佣兵分为不同类型。有的受雇于本地名流(如蔡运升),完全用于保卫地方。军事化程度更高的那些部队,则受雇于知县或知府(如方积),用来保卫他们的管辖区域,其人数有时达数千人。尽管后一种类型在叛乱初期为数众多,但事实证明,维持它的开支太大,对大多数地方行政官员来说是难以承担的;从1798年开始,许多人被遣散,回到他们的家乡当了地方防卫民兵。

比前述类型的军事化程度更高的是被招募随同正规政府军征战的雇佣军。他们仍叫乡勇,但与其家乡村社的联系已被彻底截断。尽管这些雇佣军比政府部队更能作战,但招募这类雇佣军是一种花费多的危险的权宜之计。有的人本身就是亡命徒出身,并被证明不可能遵守纪律;他们的忠诚只有靠厚赏才能得到,这是财政紧张的政府难以承受的。地方行政官员如龚景瀚和严如熤,对他们怀有深深的疑虑,如严如熤所说,这些人“杀人放火,习惯成性”,很难重新恢复平民生活。叛乱平定以后,他们当中大约有一万人转入绿营兵部队,因为大量遣散人员也被认为是危险的。当1806年和1807年连续的兵变在他们中间发生时,政府对这些部队的忧虑被证明完全是有道理的。[21]

尽管给王朝的威望和财政造成了严重后果,但白莲教叛乱对王朝的军事制度却几乎没有直接的影响。虽然八旗兵和绿营兵看来是虚弱和腐败的,但它们在近半个世纪内继续充任帝国的正规军。与雇佣兵打交道的经验使中央和地方的官僚机构都感到不安,雇用这种部队从未成为官方政策的一个部分。然而,从白莲教叛乱的经验中的确产生了政策的一个有影响的组成部分:由方积、严如熤、龚景瀚这些人制定的高度官僚化的地方防御和管理制度被保存在行政先例的宝库中,在半个世纪后的太平天国叛乱时期,对官方的思考起了突出的作用。





第二节 太平天国叛乱前夕的清代民兵政策


到了18世纪后期,清代社会进入了极度不稳定的阶段,白莲教叛乱是这一事实的明白无误的标志,虽然它有限的波及地区和不明确的启示有效地减缓了它对官方观念的冲击。然而,新时期的基本现实并没有逃脱名流的更为敏锐的目光。令人吃惊的中国人口的增加,随之而来的农产品价格的上涨,新的土地供给的实际枯竭,由分家造成的小财产所有者的没落以及他们的后代沦为债务人和佃农的情况:这一切在18世纪的官方和非官方的著作中都是显著的论题。洪亮吉所作的精辟而讲求实际的、悲观的社会分析确实有一种马尔萨斯的调子,他警告说,这些趋势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造成民众的大量增加,他们在现存的经济和社会制度中找不到存身之地。这些不为社会所接受的群体不得不在制度以外,在各种非法途径中寻求活路,在异端形式——地方团伙、秘密会社团体、流动匪帮——中寻求社会依附。[22]

尽管这种情况以前在行政效率衰退时期曾经有过,但也可以合理地提出这样的问题:清代后期社会问题的严重程度对作为整体的中国传统社会是否不致带来新的类型的灾祸?完全撇开诸如中国经济因国外白银流入而铸币增加这些外来因素,人口爆炸也可以单独导致这种结局。如果人口过多、经济不稳定和农村混乱的程度在中国历史上确实是独一无二的,那么可以说只有一种对地方管理和军事安全问题的新的处理方法才能防止传统秩序的完全解体。白莲教地区叛乱的爆发是在小规模上提出了问题。不仅是地方政府变得腐败衰朽了。更确切地说,民事和军事管理的传统机制这时已没有能力对付庞大的农村人口的问题,在这些人口中,其传统的社会关系已被日益加剧的你死我活的经济竞争所破坏。虽然政府本身为其本质所限不能创造性地回答新时期的问题,但一些学者和官员却已确信变革是必需的。

清代的军队与叛乱:两种观点

贺长龄,“经世致用”学派的领袖,本身也是一个有长期经历的官员。与陶澍、林则徐这样的人一起,他属于那个有魅力的、谨慎的行政官员集团,当整个官僚集团深深陷入道德败坏的境地时,他们支撑着正在下陷的帝国大厦。贺长龄对于贵州的社会崩溃有丰富的阅历,贵州是帝国最难控制的省份之一,他从1836年到1845年在那里任巡抚。他认为那里的军事制度绝对不能令人放心。它对镇压盗匪的工作贡献极小。因镇压盗匪而获得皇帝召见的人中文官10倍于军人。用于军队薪俸的开支10倍于民事开支,军事人员多出百倍;但军队却硬要把内部秩序的责任推卸给文职官员,说除盗不是他们的职责。由于任何内部暴动都可以加上“盗”字,很清楚,实际上几乎没有什么责任是军队不能有效地推托的。

贺长龄的责难等于承认国内防卫制度无法应付从大规模叛乱中产生的这类地方混乱。以秘密会社团伙、边界地区土匪,或以私盐贩子、鸦片运送者为代表的这类地方异端武装,实际上处在正规军队的管辖范围之外,而军队只有当叛乱已发展到威胁整个帝国的程度时才发挥作用。贺长龄知道,日益增加的非法活动的高发生率只能导致更严重的麻烦,不能坐视它继续下去。他因此建议,正规驻防军应当建立相当于它全部力量5%—10%的另外的分队,专门负责抓捕土匪。他们完全不担负正规部队所担负的看守囚犯、押送税银以及诸如此类的各种职责。更不正统的是,这种特殊部队要从下层社会本身雇佣:那些已经陷入暴力生活方式的人,熟悉土匪的活动方式和土匪的踪迹。没有迹象表明这个建议是否已经正式实施。但它表明了现存军事体制与维持中国农村秩序和现状的任务已经到了互不相干的程度。[23]

左宗棠,另一个与经世学派有密切关系的湖南学者(后来是著名的军事领袖和政治家),因中国军事制度在鸦片战争中发挥作用的方式而深感不安。问题不仅是无能:错误在于在特殊条件下将内地省份的驻军调去对付沿海威胁的做法。他写道,驻防军分散成小部队,以网状形式遍布各省,担负着支撑国家权力和抑制叛乱的使命。如果它们被调往别处对付突发情况,危险的裂口就会在地方控制网上出现。正是这样一个裂口(绿营兵部队被调出湖北去镇压湖南、贵州边界地区的苗族叛乱时造成的)使1796年的白莲教起义成为可能。现在,在50年后,新的大叛乱的威胁还在萌生并且难以看出;但是一旦地方驻军的调动使爆炸性的社会力量释放出来,叛乱的时刻就会到来,后果不堪言说。

左宗棠谈论的实际上是内部驻军体制已不能再动员一支远征军,因为农村社会现在是太不稳定了。只能让它们留驻在规定地点并专注于内部控制任务来捂住盖子。他在1840年写道:“若不及时熟筹通变之方、持久之策,正恐事终无补而患不胜防也。”

左宗棠认为,惟一的解决办法是让地方自给自足。他进而提出一个增强抵御英国的军事实力的有力计划,包括从渔民中招募海军雇佣兵、由地方官员训练名流的部队(亲兵)、修建堡垒,以及建立新的船坞和军火工厂。这些措施有可能使沿海省份能够依靠自己对付外夷而不必夺走内地的驻防军。[24]

从北京朝廷的观点来看,军事上的紧急情况可以用几种办法对付,但都不能完全令人满意。一种可能是大大扩建正规军系统,而现已枯竭的国库又承担不起;另一种可能是招募特定的雇佣军对付特殊的紧急情况,这是一种朝廷采用过的权宜之计,尽管从遣散他们常常随之产生混乱的观点来看,这样做是高度危险的。第三种可能是在地方一级建立民兵制度,这个政策问题在拼死挣扎的19世纪80年代讨论得很多,并且由于民众对英国在沿海省份的存在的激烈反应而变得复杂了。

民兵与外夷问题

鸦片战争期间席卷广州地区的组建地方武装的潮流不是由官员们引发的,但却是官员们必须作出回答的一个难题。在这个10年的剩余时间里,官方有关地方民兵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受到1841年5月的一个著名事件的经验的制约:当停战正在安排时,广州附近绅士领导的民兵在这个筑有城墙的城市北面的农村中使一小队英军堕入陷阱。三元里村附近山丘上出现的约7500名武装农民展开了一场小规模的混乱的战斗,英军遭到1人死亡、15人受伤的失败。农民民兵(很快增加到20000人之多,来自100个或更多的村庄)击退了入侵者;他们就这样展示了觉醒的正义的人民的力量,以对抗正统政府不敢正视的邪恶的外夷。如果说三元里事件凌辱了英国人,它也使中国官员吓了一跳,他们不无理由地害怕群众的仇外狂热将引起外夷重新动用暴力。由广州知府和两个当地知县组成的代表团急忙赶到现场,说服名流领导人解散民兵。民兵分散回到他们的村庄,使英军能够撤出他们被围的连队。[25]

在三元里事件前,广州官员已经鼓励绅士在广州地区倡办民兵组织;但现在,却产生了一些新的考虑。英国军队的优势使地方官员懂得了帝国的命运——更不用说他们自己的前程——取决于他们“驾驭”(羁縻)外夷和避免军事失败的本领。

耆英,一个满洲贵族,后来成为他那个时代处理外夷事务的著名人物,当1842年英军沿长江而上进行强攻时,他有足够的机会看到英国的军事威力。他任两江总督时,确信必须避免进一步的敌对行动,生怕民兵会激怒英国人。1843年3月,他指责代理漕运总督李湘棻的一项建议:沿长江两岸,从仪征向东到扬州建立团练,以便炮击英军。耆英说,原则上这是一个“寓兵于民”的好主意,但作为实际政策却是不明智的。衙门的胥吏必将卷入,并引起混乱。老实百姓有正当职业,没有时间参加军事训练,而顽劣之徒将成群结队地加入。这些顽劣之徒只会坐食富户人家,耍弄拳棒,惹是生非。“若再加以司炮之权,其弊更不可胜言”(也就是说,他们将使地方官员卷入反英事件)。尽管官员可以命令团长管束他们,然而众所周知,只有地痞才想担负这种职务(正像没有一个值得尊敬的人愿意当保甲长一样)。“一无赖已足为害,聚集无数之无赖而假之事权,遍布于沿江沿海地方,窃恐有事之秋未得御敌之利,无事之时先受骚扰之害。”当形势需要时,可尊敬的地方领袖(绅士)将会站到前列,并为地方防御作好准备,就像不久前正直的广东人所做的那样。[26]

值得注意的是,对耆英来说,显然“团练”所指与其说是一种自发的、非官方的、绅士领导的制度,不如说是一种官僚政治创办的、以保甲为基础的地方武装制度。耆英认为,官员们可以操纵和约束绅士的领导权力,就像广州官员在三元里事件中约束绅士那样。但是使民兵成为政府主办的大规模的事业,就等于与潜藏于农村社会的隐蔽的危险力量作交易,对农村现状和处理夷务都会带来无法预料的后果。一旦绅士站到前列,政府甚至还要谋取他们的帮助以避免排外事件。[27]

耆英指责团练的奏疏呈上仅一个月后,就有压力迫使朝廷在整个帝国范围内建立团练。一个地方监察官田润要求朝廷建立地方民兵部队“以杜〔随着鸦片战争而来的〕后患而节军需”。但这是另一种民兵。首先,田润想到的恰恰是曾经使左宗棠担忧的地方兵力真空状态。英夷刚刚得到安抚,为了作好应付将来突发事件的准备,内部安全必须加强。在农村建立长期的团练比根据特殊情况招募和调动正规军要安全得多。其次,这种团练完全掌握在绅士手中。团练首领将被允许通过额外的土地税筹集资金,所有款项不经官员之手。“素行公正才略有为之士”将被挑选出来做部队首领。[28]田润的倡议可能是地方名流为了越过谨慎的地方官员以求取朝廷注意的一个行动。

最初,朝廷的反应是赞同的。但皇帝首先把建议交付沿海省份的一些文武官员,征求他们的意见。到1843年7月末,提出的许多反对意见足以说服朝廷放弃这项建议。接二连三的奏章表明,高级地方官员不喜欢非正规的地方武装,担心它将破坏农村社会,就像担心它对重大战斗无济于事一样。尽管绝大多数公开的忧虑在于内部混乱的前景,但潜藏在背后的恐怕是外夷问题。沿海官员不能忍受让处理夷务的需要谨慎从事的机构从他们手中丢掉。在其后几年里,他们的担心得到朝廷的共鸣,朝廷不仅避不认可地方民兵,而且鼓励官员们抑制他们,尤其禁止他们袭击出现在内地的外国人。[29]

民兵问题在是否允许英军进入广州城内的争论中出现了一个新的转折:按照条约应当给他们一种权利(洋人认为如此),但中国人决意不予承认。总督耆英在英国人和仇外的广州人的要求之间受到逼迫,犹豫不决,两面应付。非官方的农村民兵组织——与三元里传统有关系——在广州附近的农村里屡次攻击走散的英国人;英军每次都要求耆英管束民众,惩罚冒犯者。1848年,当局势逐渐失去控制时,朝廷把耆英从他的职位调离,并决定试用另一个处理夷务的官员。耆英的继任者徐广缙于是着手进行一项微妙的工作:与觉醒的广州地区名流加强联系,同时又劝阻英军展开全面进攻以达到入城的目的。关键在于,在不致酿成英军实际进攻的情况下鼓励绅士领导的民兵运动,使其足以使英国人相信,狂热的民众是无法控制的。最后,他成功了:料定英军只能克制,他宣布(假冒圣旨)皇帝不许他开放城市。英军在伦敦的命令下,没有把争端推向战争。[30]

然而,尽管徐广缙取得了暂时的胜利,19世纪40年代事件的最后结果仍然增强了中央和地方官僚机构对非正规武装力量都抱有的怀疑态度。甚至在1850年以后,当叛乱成为国家最担忧的紧迫事件时,这种小心谨慎的观点还继续存在(见第四章第四节);只有压倒一切的重大事件才能引起它的某些变化。

地方武装的官方模式

广州民兵运动的猛烈势头在官员的头脑中确实留下了印记,因为在这种情势下产生了当时最有影响的、牢固地置基于官方控制和官僚机构之上的一种地方武装类型。许乃钊(死于1860?)在1849年发表他的杂著《敏果斋七种》时是广东学监。这本救难手册包括《武备辑要》,还加上一种赈济著作、两种治涝著作,以及明代将军戚继光论述部队训练和军事组织的两篇著名论文。《武备辑要》主要从明清两代著作中广泛搜集了有关地方防卫的睿智的思想,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论述城市防御(《城守辑要》),另一部分论述乡村防御(《乡守辑要》)。[31]《乡守辑要》是惟一一部发挥了实际效用的文献,因为它得到高官的支持并产生了广泛影响。1850年,徐广缙在广东和广西向地方官员分发这本书。3年后,它由皇帝正式推荐,分发到全国各省,在地方资料中可以找到运用它的证据。[32]官方的支持使它成为我们所知的最接近于太平天国叛乱前夕的官方地方武装模式的材料。

官方有关团练的想法,如许乃钊的这部汇编中所反映的,强调了官僚政治的权力,在这种权力下,领导成员依文职官员的意愿而更替(文官自己当然也是可以更替的),同时受到一堆刻板的规章的约束。地方官是地方民兵的不容质疑的领导。他不仅委派和解除地方部队的领导人,在紧急时刻他还是地区民兵的指挥者。他与团练首领的关系在一些方面类似于他与保甲长的关系:两套机构的人员都随地方官之意而获得职位,并被看作官方低层行政体系的组成部分。[33]地方官对民兵的控制因他掌握准确的、最新的登记名册而得到加强。方积的双重登记制度——一种登记可征召的全体男丁,另一种登记实际应征服役者——在官方模式中占有显著地位。方积对保甲这一行政基础的依赖给了官方的团练一种明显的官僚政治的气味。[34]

随着官僚政治的控制,一种低水平的军事化过程开始了。在官方眼里,“团”的最初含意不是一种民兵单位,而是从中征召民兵并借以控制民兵的行政单位。团练的民兵受他们自己所在农村地区的团的约束,显然是不调动的,也不是专职的。雇佣外来的恶棍帮伙充当民兵被明令禁止:“以本村之人,守护本村之地。”这种民兵严格地用于乡村防御,这种部队不能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人离开村庄去援助受到攻击的邻近村落。[35]

尽管有这些官僚政治的严格规定,官方的团练模式仍表现出某种重要的两重性。这些两重性的性质,通过更细致地考察对于官方的地方武装理论很重要的保甲与团练之间的关系,能够了解得最为清楚。它使人想起严如熤曾经使用低层保甲工作人员充当团练首领;以及嘉庆时期的其他官员(如方积)曾经用保甲的管理范围划定团的区域界定。耆英懂得团练就是一种用官僚政治的办法组织起来的与保甲紧密相关的地方民兵制度,毫无疑问,他是从白莲教时期的先例引出这个结论的。这两种制度是否简单地互为表里呢?

正相反,许乃钊似乎尽力使团练和保甲互相区别。他认为,两者对于乡村防御都是绝对必需的,但各有其应起的作用。他写道,保甲之法“贵分”:它以外加的人为的十进制区划来“划分”人民;它通过互相监督和集体连坐来“划分”出真正的忠诚者。一旦保甲发挥作用,就能做到“良莠别”。但防御比治安管理更为难办。一个由保甲划分和管理的村社不一定有能力保卫自己,因为“乡守之法贵乎联络声势,固结人心”。团练之法“贵合”。动员村社抵御外敌需要统一的公众意志。[36]

这里说的是管理—防御双重体制的要义。如果用现代政治清洗的术语来说,它含有团结—斗争—团结序列的意义。清洗必须先于团结,因为所需要的是以建立了的秩序为条件的团结,不是性质尚未确定的团结。发给民兵武器以及村庄的团结工作只有在治安系统的工作完成以后才能进行。只有在村社经过很好的清理以后,官方才可能“寓兵于民”。这是官方民兵理论奇妙而有特色的两重性之一:没有什么比得到正式批准的那种保甲更带有强制性,更固守成规;没有什么比团练的理想模式更具有自发性和自觉性。然而,如果地方武装在建立了的秩序的范围之内出现,两者就都是需要的。

这种理论上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于地方防御不可避免地要把阶级区分与村社团结之间的矛盾显露出来这一事实。一个农业定居地的存在是由家族关系的联结和经济上的互相依赖来决定并长久维持下去的,它对村社防御有一种天然的兴趣。但是这种定居地总是分为若干阶层,有的较富,有的较穷;通常包括一些地主和一些佃农。如果其中的一些居民在财产方面实际上没有任何东西需要保卫,而且他们对自己定居地的地主和债主怀有比对秘密会社或入侵歹徒更加根深蒂固的敌意,那么村社怎样团结为自卫团体呢?保甲制度是政府保障村民不与异端团伙发生联系、不为可疑的外来者提供庇护的一种办法。而有效的地方防御工作要求更为积极的措施:真正加强家族关系的联结和村社感情。

因此,官方模式充满了乌托邦精神,执着地促进村社的团结和谋求“统一”团练的效果。许乃钊引用了明代官员吕坤(1526—1618)的观点,吕坤是有影响的政治理论家,他把地方民兵看作社会和谐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保全村社的办法是“收聚人心”。吕坤指出,鉴于地方官员总是外来人,并且很快将被委派到其他地方,“只我乡井人有坟墓亲戚、房舍田土在此”,对地方防御有一种持久不变的天然的兴趣。他写道,甚至穷人也对保卫他们的村庄感兴趣,因为土匪在他们的牺牲者中不作社会区分,所有人都要受害。吕坤的劝告反映了儒家的理想,在这种理想中社会对抗因共同威胁而消失,强制因自愿投效而变得不那么明显。[37]

团练与保甲之间的另一重要区别是文人—绅士所起的作用不同。如萧公权所指出的,有功名的名流不应担任保甲制度中的职位,部分原因就在于保甲起着抵消名流支配地方权势的作用。[38]尽管有少数例外[39],一般来讲保甲职位确实是委派给普通百姓的。对团练来说,情况却大不一样:名流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官方也认为,领导团练,至少是在上层,是绅士的职责。[40]与保甲形成对照,团练承认并且依赖绅士领导,这一事实表明了中国农村中官僚政治潜在的虚弱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形式相对的强大。保甲在承平时期可以在一定程度内发挥作用,但却不能满足动乱时期的要求。它的官僚政治的、形式主义的行使权力的方式对于遏制严重的社会和军事危机就过于软弱。对比之下,名流在其村社中的固有的支配地位(这种地位只部分地依靠他们的国家正式认可的特权)能够经受反复冲击。因此,尽管具有官僚政治的组织结构,团练却吸收了保甲所特别回避的那种非官僚政治的来源于地方的力量。

由于经过种种理想化的润饰,个人威信也降低了官僚的作用,因而官方所坚持的团练保持军事化的低水平并最终受官方控制的观点是坚定不移的。这种观点表现在:对白莲教时期的记载作了有选择的探讨,表示了对龚景瀚、严如熤这些文职官员的明确赞同,以及对非正规的雇佣军队“乡勇”的不满。实际上,乡勇由于其难以驾驭的经历以及危险的本性,在官方模式中从未获得像样的地位。绅士的重要性也从未使正式官僚的支配地位失去光彩。如同许多其他的绅士事业一样,地方防御只不过被看作官僚机构本身无法完成的那些必要的工作中的一项。团练制度的一种令人感兴趣的改进是“官督绅办”,这种形式使绅士充当了一种不明确的但又肯定是从属的角色。[41]

不过,以下一种明确无误的含意是最重要的:团练的确是国家官僚机构自身的外围部分。授与名流领导人名誉官阶,坚持准确的登记制度,以及军事化过程与保甲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保持持久的联系,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了这一结论。存在于这个观念背后的乃是国家卷入民兵事务的由来已久的历史传统。从这种传统中产生了一种观念:动员民众当民兵是政府的正当职责。团被用来作为征募民兵和地方管理的工具,很清楚这是由团在国家控制的军事制度中充作行政单位这一历史根源派生出来的。在它的绝大多数早期建议者看来,团练并不是对新出现的地方势力的让步,而是重申国家对强制的、官方创立的征兵和管理制度的传统关怀以加强官方对农业地区控制的一种方法。它不是狂热的三元里式的爱国主义,而是支配着官办地方武装形式的国家民兵的那种带有官僚气的形式。

(谢思炜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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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铃木中正:《清朝中期史研究》(东京,1952年),第1—11页。并见他的《围绕西藏问题的中印关系史》(东京,1962年),第103—114页。

[2]铃木中正:《清朝中期史研究》,第106页。

[3]铃木中正的《清朝中期史研究》是有关叛乱及其历史背景的最完备的叙述,关于白莲教的早期历史,见吴晗:《朱元璋传》(北京,1949年),第16—23页。

[4]铃木中正:《清朝中期史研究》,第70页;何炳棣:《中国人口的研究,1368—1953年》,第139—143页;对这个不景气地区近期所作的生动描述见格雷厄姆·佩克:《两种时代》(波士顿,1950年),第9章。

[5]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1830年)卷12,第21、25页;铃木中正:《清朝中期史研究》,第83页。

[6]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12,第43页。

[7]龚景瀚:《澹清斋全集·文钞外编》(1826年)卷1,第5—6、13页。

[8]魏源:《圣武记》(收入《古微堂集》,1842年)卷9,第2页;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4,第27页。

[9]卢象升:《卢忠肃公集》(1875年),《年谱》,第5—8页;卷2,第19—22、38—41页。见日比野丈夫的重要论文:《乡村防卫与坚壁清野》,载《东方学报》第22期,第141—155页(京都,1953年)。晚清一些著作有关卢象升的办法的论述指出了他与19世纪办理团练的老手之间的行政管理上的直接承继关系。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献》(1886年)卷82,第12页;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1875年)卷55,第4页。“坚壁清野”这一用语最早见于《晋书》(开明版,卷104,第1335页),尽管还不知道那时它是否指一种全面的地方管理制度。

[10]这一术语最初产生于7世纪后期,与为保卫边境而制订的国家民兵制度有关。在唐代的制度下,民兵以及他们的家庭被集结到特殊的行政地区,置于团练长官(团练使)的指挥下,团练使像权力很大的军事统治者(节度使)一样行使民事和军事两种权力。戴何都:《〈新唐书·百官志、兵志〉译注》(莱顿,1948年),第717页。

  在其他边界地区,如广西多山的少数民族部族地区,“团练”这一术语在乾隆早期用来指志愿的、国家认可但未予资助的农村防卫民兵。广西巡抚杨锡绂(1701—1768)写道,这种办法十分古老,起源难以确定。见《皇朝经世文编》(1886年)卷88,第23页。被杨锡绂认定为“团练”的某些制度,例如“狼兵”,显然起源于官办的屯田。见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四库善本丛书初编》册30,第4页。有关“团练”的最早的系统论述是弗朗兹·迈克尔的《太平天国叛乱时期中国的军事组织和权力机构》,载《太平洋历史评论》第18卷第4期,第469—483页(1949年)。

[11]《梁山县志》(1867年),卷6,第4—8页;方积的传记见钱仪吉编:《碑传集》(1893年)卷87,第13页。

[12]曾自柏,四川南充知县,是另一个有影响的“坚壁清野”的推行者。他的某些规章与方积的相同,但不能肯定何者在先。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13,第47—52页;《四川通志》(1861年)卷116,第24页。方积的规章见《三省边防备览》卷13,第40—47页。

[13]花沙纳编:《德壮果公年谱》(1857年)卷7,第38—40页。《梁山县志》(1867年),卷6,第4—8页。《清实录》,嘉庆,卷23,第3—6页。

[14]花沙纳编:《德壮果公年谱》卷7,第21—22、39页。

[15]龚景瀚的文章后来被朝廷援引作为镇压叛乱的官方典范。《清实录》,咸丰,卷33,第15页;卷34,第27页。龚景瀚的传记见《清史列传》(台北,1962年)卷74,第25—30页,以及《清史》(台北,1961年),第5115页。龚景瀚有关镇压叛乱的文章见《澹清斋全集》卷1,第1—31页。

[16]《澹清斋全集》卷1,第9、13页。

[17]《澹清斋全集》卷1,第8—9页。

[18]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12,第33、37、41页;《清史》,第4503页。严如熤的几种传记见《清史列传》卷75,第45页;《清史》,第4502页;严如熤:《乐园文钞》(序,1844年)卷1,第1页;魏源:《古微堂外集》(1878年)卷4,第9页。严如熤的《三省边防备览》是当时有关白莲教地区的主要的地理著作。有关傅鼐的反苗族政策,见《皇朝经世文编》(1886年)卷88,第2—3页;《苗疆屯防实录》(油印本,扬州,1961年)卷1,第18—19页;马少侨:《清代苗民起义》(武汉,1956年),第44—51页。傅鼐的某些军事方法后来对曾国藩有影响:《曾文正公全集》(1876年),(奏稿)卷1,第56页。

[19]《皇朝经世文编》(1886年)卷82,第17页。

[20]严如熤:《沿海团练说》,载《皇朝经世文编》(1886年)卷83,第31—33页。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1834年)卷11,第41页。参阅那彦成的传记,载恒慕义编:《清代名人传记》(华盛顿,1943年),第584—587页。他的《奏议》(卷11,第40—48页)包括他在两广的团练政策的文件。他在两广的调动可以看作是一条将团练术语和行政方法从白莲教地区带到中国南方的输送线。

[21]铃木中正:《清朝中期史研究》,第189—196、214—217页。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12,第24页。这种雇佣军队转而隶属政府部队的著名例子是罗思举(1764?—1840)的私人军队,罗思举原是土匪,后来变成白莲教最顽强的对手之一,最后被吸收进正规军等级统治集团之中。《清史》,第4427—4429页;《清史列传》卷39,第21页;罗尔纲:《湘军新志》(长沙,1939年),第148—149页。

[22]铃木中正的《清朝中期史研究》第1章是18世纪社会问题的卓越而简洁的论述。也见何炳棣:《中国人口的研究,1368—1953年》,第270—275页,这是对这一时期的学者们看到的人口问题的论述。

[23]贺长龄:《黔省下游各营专设捕盗兵丁议》,载罗汝怀编:《湖南文征》(1871年)卷14,第8—11页。

[24]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1892年编,台北1964年翻印),《书牍》,卷1,第10—11页。

[25]魏斐德的《大门口的陌生人:1839—1861年中国南方的社会动乱》(伯克利,1966年),是关于三元里事件以及它的来龙去脉的论述。有关这一事件我从此书中获益颇多。并参看铃木中正:《清末攘外运动的起源》,载《史学杂志》第62卷第10期,第1—28页(1953年)。

[26]《筹办夷务始末》(北京,1930年),道光,卷65,第49—50页。

[27]这是耆英几年后做两广总督时提出的;《清实录》,道光,卷442,第25页。

[28]《清实录》,道光,卷390,第30—31页;《筹办夷务始末》,道光,卷67,第10页。有关田润,见《临潼县续志》(1890年),卷3,第2页。

[29]《清实录》,道光,卷393,第21页;卷394,第36—37页;《筹办夷务始末》,道光,卷67,第10页;卷68,第33页;卷77,第39页。

[30]见魏斐德的卓越论述:《大门口的陌生人》,第71—105页。

[31]许乃钊,杭州人,弟兄五人均很著名,包括许乃济,因在19世纪30年代鸦片问题的重要争论中所起的作用而著名;许乃普,一个得到广泛尊敬的官员,并且是一部有关地方行政方面的著作《宦海指南》(1859年)的作者。许乃钊1853年在江苏做过短时期的巡抚,之后,在得宠和失势交替的情况下在长江地区担任其他各种职务,直到1860年去世。《杭州府志》(1898年),卷126,第36页。

[32]《清实录》,咸丰,卷20,第17页;刘锦藻编:《清朝续文献通考》(上海,1936年),第9620页;《九江府志》(1874年),卷24,第5页。

[33]许乃钊:《乡守辑要》卷1,第2页;卷3,第7页。某些团练规章规定要发给团练领导人一种表明权限的特制木印(戳记),这种木印通常是发给保甲长的。黄恩彤:《粤东省例新纂》(1846年)卷5,第38页。

[34]许乃钊:《乡守辑要》卷3,第1—2页。

[35]同上书,第1—3页。

[36]许乃钊:《乡守辑要》卷1,第1、9页。

[37]许乃钊:《乡守辑要》卷5,第1页。一种类似的使穷人关注地方防御的尝试见《长沙县志》(1871年),卷15,第18页。

[38]萧公权:《十九世纪的农业中国和帝国的控制》(西雅图,1960年),第68页。

[39]许乃钊:《乡守辑要》卷2,第2页。19世纪后期名流日益卷入保甲事务的过程在第四章第二节中讨论。

[40]许乃钊:《乡守辑要》卷1,第2、4页。

[41]《巴陵县志》(1891年),卷19,第17页。这种说法令人想起类似的措词“官督商办”,“官督商办”原来用于盐业垄断经营,后来在兴办早期的工业企业时借用。





第三章





中国南部和中部地方武装的结构





第一节 地方组织的规模


团练制度,当它在19世纪中叶出现时,是两种历史潮流的汇合:一种是边界地区官员们的行政传统,由卢象升经方积、龚景瀚、严如熤等人留传下来,他们谋求加强对农村的官僚政治统治;另一种是地方名流的自发武装,他们谋求保护他们的村社、财产以及他们的生活方式。这两种潮流,我们推测,决非毫不相关。行政法规影响了绅士防御事业的结构和术语,但自身也必然部分地取自地方实践的经验。在白莲教叛乱之后,团练这一名称愈来愈多地被地方用来指称绅士自己的乡村防御组织。但是直到嘉庆末年,团练也已成为清代国家机器的边缘的、但可以明确辨认的部分,有许多行政先例可循。这样,当19世纪中的危机干扰中国社会时,团练仍然表现出它特有的两重性:它处于政府法规的限制之下,但又受地方实践的多变的、无法规可循的需要的制约。我们现在必须考查的是地方武装的实践。

在这一章和下一章,我们的讨论将主要涉及那些由正统名流筹办的武装组织形式。异端团体的武装在第五章才详细进行讨论。我们将采取这种方法,是因为充分了解正统武装与非正统武装是同时兴起并相互密切影响的。无论从社会的角度还是从年代顺序的角度来看,它们都是同一个社会崩溃过程的组成部分。但是把正统方面放在首位并给予较为详尽的讨论,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名流的活动有无法相比的较为完善的文献记载。在地方志、官方文件以及私人文集中,我们看到了名流如何集结力量对抗叛乱的非常详细的形象描述。完全撇开他们取得胜利的事实(至少暂时如此)不论,有文化的名流也自然控制了文字的记载。他们的对手文化低,很不走运,身后遗留下的文件资料非常稀少,甚至连太平天国有文化的领导和官僚机构相对来说也只留下很少的文字记载,因为他们的绅士征服者必定要使他们的大部分文献与他们一起消灭。这种相差悬殊的结果是,我们能够看出正统名流武装中的组织模式,而从另一方的零散证据中,其组织模式是不能立即看清的。很可能,从正统组织的研究中得出的模式将使异端武装的模式更易看清,而最终弄清一种包括双方在内的地方武装的普遍模式。

单一的和复合的乡村武装规模

对中国社会的体制愈深入进行观察,我们对各种东方社会分析据以立论的“彼此隔离”、“自给自足”的农村图像的印象就越是淡薄。[1]在生活的全部领域,包括武装组织,中国社会都被结合进亲属关系网,这种关系网从村庄扩展到邻近的村庄,扩展到市镇,扩展到县城,以及更远的地方。这些亲属关系表现为一定的传统形式,其名称在这一地区和那一地区有很大不同,但在规模和作用的许多方面都是一致的。

地方武装组织的基础单位是单个的村庄,中国农村最小的防御实体。中国的村庄在大小和密度上显示出很大的不同。不仅地区间有很大差异,而且同一地区内也是如此,这种不同依那些支配村庄生活的社会和经济因素而定:土壤的肥力,亲属集团的大小和财富,运输的远近和便利程度。它们的大小只能作出一般估计,其差别在几百人至几千人之间。[2]一个村庄如果布局紧凑并处于良好的防御位置,是很幸运的,在混乱的19世纪,用墙把村庄围住是常见的事情。尽管通常见到行政城市周围围以砖墙或石墙,但村庄和市镇的筑墙方法则随时代的政治稳定情况而有变化。村庄防御工事的建造可以有所不同,依地方财力和资源情况而定:在山地是石墙,在平原是夯实的土墙或砖墙。在南方广大地区,在19世纪50年代中叶,几乎所有村庄都筑起了围墙。[3]在19世纪50和60年代,在北方的中部省份,围绕村庄修建土墙的做法为捻军叛乱提供了物质基础。[4]

不是每个村庄在自然条件方面都能防御,也不是每个村庄都具有防御所必需的其他两个条件:有力的领导和多余的财力。具备这些条件的村庄产生了最小的地方武装核心:单一的“团”,或地方防御联合体,有时在官方说法中称为“小团”。通过这个机构,地方领导筹集和分配资金,招募民兵,并管理村庄防卫的其他事宜。这个层次上的领导者常常是功名较低的人——生员或者监生[5]——或是这些功名的候补者,即童生。这类领导者也可以是花钱捐得名誉官阶的人。但是单一的团的领导者决不限于有正式功名身份的人,在记载中我们可以找到不少例子,说明平民依靠他们的财富以及社会影响,在村社防御中与有头衔的文士很难在职务上作出区分。对这种类型的考察,使我们对中国农村名流身份过于正式的界限的实用性产生了怀疑。[6]

尽管单一的团通常以单独的村庄为基础,但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事,这样一个村庄成为附近一小群定居地的组织中心。有领导并有为自己设防的资源的村庄,可以为那些不太幸运的邻近居民提供避难所;一些小而弱的村庄因而能够集中他们的人力以组成防御民兵。例如,在邻近广州的番禺和南海地区,几乎可以肯定,单一的单位(当地称作“乡”)确切地说经常是一小群定居地,而不是单个的村庄。[7]地区与地区之间组合方式有很大不同,依人口密度、交通情况、亲属关系类型而定;但单一的团的基本形式一般应当理解为限于单个的村庄。

然而,地方防御的需要必然产生更大规模的组织。摧垮一个孤立村庄的防卫是一件相对容易的事情;但要突入一个设防村落联盟,进攻者的侧翼和背面经常会挨打,所以有较大的风险。虽然单一的团的民兵在数量上不能造成很大威胁,但一个联盟却可以从一个许多平方英里的地区内集结人员,非常迅速地改变力量对比。由于这些原因,由20个甚至更多的村庄组成的联盟——有时称为“大团”——是中国农村惯常的、实际上普遍存在的地方防御形式。这种多个村庄的联盟我称之为“复合团”。

复合团的领导机构(总局)通常设置在标准类型的市镇中,一般至少由一位绅士领导。一个总局如果有一位领导者属于绅士高级阶层,那是很幸运的。乡试功名获得者(举人)和会试功名获得者(进士)的威望可以覆盖很大一片地区,并且可以在农村社会与官场间发挥联系作用。应当提到的是,“总局”这一名称并非仅与武装机构相联系,它还有更一般的意义,即指官方为特定的地方事业设立的机构,这类机构通常涉及资金筹措(用于诸如维修堤防或救济饥荒的事业),在政府委任下由绅士充当工作人员。[8]

组成复合联盟的村庄的数目是如此悬殊,以致这里只能提供最常见的数字。嘉庆时期描述白莲教地区形势的德楞泰查明,一个联盟少则可以有10个或10多个村庄,多则有几十个村庄。一份19世纪50年代淮北地区状况的报告说明,团长(单一团的首领)可以控制他自己的村庄,最多加上三四个附近的定居地,而团总(复合团的首领)却可以控制几十个村庄。有时复合联盟产生于先已存在的一组单一的团,但更为常见的是,武装组织似乎完全是领导人在复合规模上创导的结果,单独的村庄自身既没有财力也没有领导能力建立自己的局。在这种情况下,单一的团很难说是作为一个有组织的实体而存在,“团”这一名称本身于是就主要指复合规模上的组织。[9]

在有关团练的权威论著和规章中,大部分注意力都集中于在地区内的任何指定地点集结复合联盟部队的方法上。广西贺县的规章,明显地得自地方实践的经验,以鸣锣为号集结民兵。受到威胁的村庄将连续地敲锣。所有村庄听到锣声将向那个方向派出民兵,同时自己也连续多次鸣锣五下。其他村庄听到五下锣声将向那里派遣民兵,同时也连续三下地敲响自己的锣,如此等等。偶尔也用同样方式以号炮作为信号。但是,这种集结方式完全是临时的;复合团独有的防御特征是,将每个村庄的民兵分为两个小队(班)进行防卫,只有其中一个可以离开去救助遭受攻击的邻近村庄。[10]

扩大的复合团

像单一的团一样,复合团也可以为共同的目的而联合。组织的最终规模可以包括一打或更多的复合体,100个或者更多的单一单位。一个在这种规模上的组织——我将称之为扩大的复合体——所起的作用与组成它的复合团所起的那些作用是不同的。一个扩大的复合团的总局当然可以从一个广大区域调动人力和资金。更重要的是,它的广阔的财政基础使它能够在更高的军事化水平上征募和维持一支武装力量:人员从村社中分离出来为获取报酬而服役并趋向于职业军事生活的模式。这种扩大的复合类型有许多突出的例子,最著名的是广州附近的番禺县和南海县在19世纪40年代为反对英国人而组成的升平社。如图表2所示,这个组织的结构包括一个置于12个复合单位之上的团董会,其中最大的单位本身至少是一个由13个单一单位组成的联合体。[11]为了了解升平社是如何建立的,我们必须回到三元里事件并从另一个角度予以考察。

图表1 升平社的结构





资料来源:《三元里史料》,第141—151页;《番禺县志》(1871年)卷16,第36—52页。





图表2 升平社

  机 构  村 落

1.升平社  石井圩

2.怀清社  佛岭市

3.六顺社  老鸦冈

4.恩洲社  澳口

5.浔风社  浔风圩

6.钟镛社  陈龙圩

7.成风社  桥头市

8.淳风社  人和圩

9.和风社  石龙圩

10.西湖社  西湖市

11.莲湖社  长岭

12.兴仁社  钟落潭圩

13.升平公所 江村圩

资料来源:《三元里史料》,第141—151页及地图;《番禺县志》(1871年)卷16,第51页;《南海县志》(1882年)卷4,第16页;《南海县志》(1910年)卷6,第31页。

1841年5月英国军队在广州北面农村的出现激起了人民的狂怒,但要使这种狂怒转变为有效的行动则需要绅士的组织能力。5月25日,三元里附近绅士的会议决定以武力抵抗英国人,并着手从广大地区征集民兵。当事件在这月的最后三天实际发生时,英国人面对着的是已增加到大约20000民兵的愤怒的人群,他们是从遍布两县部分地区的100多个村庄的范围内招集来的。[12]

三元里的动员工作是怎样以这种惊人的速度完成的?最初的绅士组织者是怎样知道找什么人谈话并到哪里寻求帮助?不必惊奇于这种发现:发出反响的地区已经由连结十分松散和称作“社”的复合团体中的绅士的长期合作形式所划定。社通常以市镇为中心。由于社发挥作用完全依照惯例,其内部联系又完全是非正式的,所以它们在地方志中没有当作组织而得到任何正式论述。然而,在由公众赞助、建立于市镇的“社学”中,它们的踪迹却是一清二楚的。尽管有许多反面证据表明,在三元里事件前社并未成为协调民兵工作的正式组织。但在这之后它们成了复合防御组织的基础却是无疑的。[13]

社的作用在紧接而来的事件中开始公开化。1841年夏,就在三元里事件之后,石井镇(三元里西北约四英里)的绅士以举人李芳为首,请求总督允许创立升平社学(升平社的学校)作为正式征集资金和组织民兵的指挥部——巩固5月末出现的地方武装并使之常规化。安排妥善的民兵在英国人离去后甚至更为重要,因为在外来危险之外,还出现了由战争搅起的遍布各地的社会动乱和盗匪活动。[14]最终的组织实际上是一个协调周围市镇的12个或13个复合社的局,这些社又依次协调总数多于80个的乡(村庄或一组村庄)。[15]尽管其下的大多数社已经创办了社学,很明显,升平社学却是作为民兵指挥部而特地创立的,只不过是为了新的目的而借用社学这一惯常的和很受尊重的形式罢了。在组织结构上的创新之处在于在12个复合组织(社)之上叠加了一个层次,以完成超出复合社本身能力的任务:动员大量人员并筹集巨额款项。升平社有时还被叫作“总社”,以表明它的更高的组织级别。[16]

尽管升平社学(“学校”本身)是1841年新出现的,但我们却有升平社早在1825年就已存在的片断证据。[17]虽然它的意图含糊不清,因为当时没有与它发生联系的学校,但很可能这个扩大的复合社对于这一地区的绅士在某些方面,也许在传统的绅士关心的事业如洪涝治理或饥荒救济等方面,是有用的。无论如何,三元里动员的速度和效率现在变得可以理解了:人际关系形式——私人交往以及一定地区内的绅士之间惯于协作的传统——在先已存在的复合社和扩大的复合社的基础上已经可以加以利用了。这些社现在转而以组建地方武装为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团练这一名称在当时提及升平社时也经常使用,但“团”这一名称(表示地方组织的单位)却被地方变体“社”所代替。术语上的不同经常掩盖了组织形式上的类似,这个问题将在第三章第二节中用较长篇幅论述。

从绅士协作的非正式性质来看,扩大的复合社的职能主要不是指挥,这是不足为奇的。只要社的地区受到直接威胁,对英国人怀有共同仇恨,升平社就能使活动得到协调并集中一大片地区的力量。可是,扩大的复合社的真正用处还在于它有能力完成它的组成单位不能为自己完成的某些任务:特别是筹集大笔资金和雇佣一支军事化水平高于村庄民兵的雇佣部队。正是这种财力的集中,而不是它控制下属单位活动的能力,使得扩大的复合机构在19世纪的地方组织中最为引人注目。

为了管理筹措资金和征募新兵的工作,升平社设立了两个互相独立的机构:一个是所谓的“社学”,设置在石井镇内;另一个是“公所”,设在附近的江村镇,由当地一个进士管理。当绅士管理者在1843年1月向总督祁报告时,江村的公所被特意安置在靠近邻县花县边界的一个相对贫穷但人口稠密的地区;而社学却在富庶的商业中心石井。因此,江村公所在征募雇佣兵中取得很大成功,社学在筹集资金中也是如此。加在一起,两个机构筹集到20000两认捐,实际得到其中的11000两。实际雇佣了10000人以上的雇佣兵(绝大部分由江村公所雇佣)。低一层的社,当然继续在较低的军事化水平上组织民兵,祁得知一些村庄掌握了几万名这样的人员。[18]

说升平社“为所有后来的民兵树立了一个典范”[19],这可能是太过分了,除非这是专指广州地区;在广州地区,升平的榜样确实引发了扩大的复合体规模的其他许多组织,其中最著名的是建立于1843年的东平社。[20]但是,在19世纪50年代自发兴起的类似组织却遍及中国南部和中部;很明显,这种扩大的复合体规模是从时势的需要和原有的地方武装模式中自然发展而来的。例如在广西郁林,连续的社会冲突使地方名流把他们的财力用于兴办庞大的民兵组织。民兵工作早在1846年就开始了,但当时主要是单一规模的。村庄“效古人坚壁清野之法”,建造牢固的围墙,大部分是夯实的土墙,其高度足以掩蔽一个站着的人,并以任何可用的火器防守。当叛乱的猛烈程度增长时,有些地方在一天之内遭到几伙盗匪的屡次进攻[21],“一东一西,各掠而去”。1851年当一支凌十八领导的拜上帝会的军队围困郁林城达40天之久时,绅士的防御工作受到了推动。[22]

面对这种无终止的危机,地方武装的规模开始升级。1854年,分散的设围村社由9个庞大的团连续起来,其中几个包括100个以上的村庄。最突出的一心团,在长度和宽度上都扩展到20英里,在其中包括了10个复合单位。这个著名的组织在19世纪50年代的地方战斗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我们缺乏有关这支部队的资金和人数多少的精确数据,但我们确知在许多场合它能集合2000名或更多的勇的部队参加抵御地方叛乱的长时间的战役。[23]在郁林,地方防御工作规模的膨胀引起了通用术语的膨胀,扩大的复合体一级的组织称为“大团”,其下的复合单位称为“小团”。但是“小团”的指挥者仍然保持“团总”的老头衔。单一的团——数百个设围村庄的防御部队——的名称没有记载。

我们还发现两广之外的其他地区也有扩大的复合组织:江西南昌地区至少有两个这种联盟,其中最突出的是知名的“五局”,由有权势的举人刘于浔领导。如同升平社那样,刘于浔的组织在农村设立了一个特殊的指挥部以招募雇佣兵,并用南昌地区充裕的财力建立了一支真正的职业战斗部队,由刘于浔本人指挥,由周围市镇的联合起来的一些复合局辛勤地征集资金予以支持。[24]

像传统中国的其他任何事情一样,地方防御的性质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区间差异的制约;因而要对复合体以及扩大的复合联盟所包括的单一组织数目作出概括,这照例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但一般来说,这些联盟的规模受到难以克服的交通和经济现实的限制。一个扩大的复合联盟在地域上不能太大,以致使它的领导与它的组成部分保持接触过于困难。它也不能太小,以致使它不能集中有效数量的钱财和人力。富裕地区如南昌,或许能够在一个相对小的区域内支持一个扩大的复合组织,而在比较穷困的地区(如郁林)一个扩大的复合组织却可能需要更大区域的支持。





第二节 地方组织的原则


条理化的想法使人总是愿意相信,研究中国社会的各个不同方面——亲属关系、经济、文化生活以及武装力量——的最终结果将产生一个模式,揭示出所有这些活动形式的共同运转水平。这样一种全面的描述将显示出体现了所有社会活动的几种自然的协作规模。我们暂时是在商业和市场的领域内最容易作出这种描述;施坚雅的有关市场结构规律性的描述表明,这类规律也可以在其他生活领域内找到。[25]

如我们在广州地区的社的情况中看到,很清楚,探求地方武装的指导原则必须涉及地方防御特殊需要以外的方面,必须将军事化与其他社会活动和组织的模式联系起来。这里,我们将特别关注亲属关系、经济、官僚政治部门以及意识形态等对地方武装的形式和作用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产生影响的模式。

作为一种限定和相互联系原则的氏族

当我们考虑地方防御的最低一级即单一体的性质时,氏族组织问题显得特别重要,因为氏族与村庄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农村中是密不可分的。莫里斯·弗里德曼曾指出,在中国长江下游,特别是在偏远的东南地区,单一氏族定居地的常见程度不单单与这些地区特别容易免受侵害因而居住方式相对稳定的事实有关;居住单位和亲属关系单位之间的一致实际上是每个定居地内部趋向同质的结果,是“一种在一个村庄地区内形成一个单一氏族的愿望”[26]。很明显,在单一氏族定居地的情况下,村庄领导及其利益与族长及其利益是完全等同的。甚至当特定定居地居住的氏族多于一个时,村庄的领导干脆就变成几个族长的组合体。[27]

在氏族最为强大,并且与居住方式的联系也最为紧密的南部和东南部,氏族对于武装力量的论述更是特别重要。这是因为令人感伤的氏族间仇杀(械斗)的传统在清代甚至在清代以后成了南方社会的一个特征。这些灾难性的战斗,有时是由于生命攸关的经济权利,但往往是由于看起来微不足道的面子问题,导致氏族边界以内人力和财力的动员,以及氏族领导组织的氏族间的战争。

武装力量所需的经济基础,除了最穷的村庄之外,以一定数量的共同财产形式建立在氏族组织之中,从中得到的收入用于资助共同的活动。地方氏族的共同生存依赖祖先献祭的延续——确认并增强共同父系血统的纽带,氏族就以这种纽带确定——这需要一定数量的费用。氏族的社会和经济状况由办学来促进或维持,这是另一种需要公积金的共同工作。因而献祭礼仪和教育是由氏族拥有土地的收入支撑的两种首要活动;但氏族作为财产所有者也可将它的财力用于支持地方防御。诸如氏族对阵亡民兵家属的赡养,对受伤战士的奖赏,以及可能对村庄的设防等等,部分地是以共同拥有土地的收入来偿付的。当这种财力不足时,氏族领导有时也向他们的亲属征收特殊的捐款,特别是为了军事用途。[28]

氏族之间的械斗在中国军事发展中的重要性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究的课题。很显然,南方农村由于它的持续的军事化状态,成了培育军事领导和军事技术的场所,广东东部的河谷,特别是潮州(现在的潮安)和嘉应(现在的梅县)这个以具有残忍的氏族械斗传统而著名的地区,在19世纪中叶的内战中为正统和异端两方面的部队都提供了新成员。在镇压太平天国的早期战斗中加强了清军的容易冲动的“潮勇”部队,其蛮横任性和拒不服从命令就像他们在战斗中敢打敢冲一样;事实证明,他们令官方的主子头痛,而对老百姓则是祸患。[29]在另一边,值得提起的是,太平天国运动的早期追随者中有为数众多的西迁至广西的广东亡命徒团伙,其中就有在氏族械斗中培育出来的人。对清军指挥官来说,很明显,在永安之围(1851年)中太平军防御工事的坚实,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来自潮州、嘉应地区的首领们的杰作,他们抵御围攻的知识是从他们家乡地区设围村庄之间的械斗经验中产生的。[30]

氏族组织和地方防御有一种复杂的相互影响关系:如果说氏族起到了军事化的组织基础的作用,那么同样确实的是,军事化也可以用来加强促进亲属休戚与共关系的那种传统纽带。大的氏族超阶级的性质通常意味着,亲戚们跨越了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鸿沟而互相交往。这种不平等常常以地主—佃农关系的形式出现,亲属关系的纽带在其中被用来稳定租佃制度,有时(有人推测)缓和了经济剥削的严酷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氏族武装在提供一个组织核心方面具有关键作用,这个核心可以取代那些寻求发动农民反对他们的地主剥削者的团体——诸如秘密会社之类。氏族内部的侵犯行为一旦转向外部以反对邻近氏族,这里就出现了一种富有氏族压迫贫穷氏族的特殊种类的阶级斗争。氏族间的冲突可能导致的结局是,较大的和较富有的邻近氏族将持久的经济剥削强加于较穷的氏族。[31]这里存在的简直是一种氏族间的帝国主义,由此,强大和等级分明的氏族内的阶级差别由于对邻近贫穷氏族的集体剥削所获的利益而被冲淡和减弱了;这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内的阶级冲突被民族主义、扩张主义以及对弱小社会的经济奴役所掩盖的情况一模一样。[32]

地方氏族作为农村武装基础的重要性决不限于广东、福建那些氏族械斗最为流行的地区。在这些地区使军事活动持续高涨成为可能的、与氏族相联系的同样的因素,在其他地区也可以找到;尽管在长江中游省份无论氏族械斗还是单一氏族的定居地,都不像上述地区那样普遍,但氏族的资源和组织原则在非常时刻也能转用于组建武装的目的。这就是实际上发生了的事情,证据十分清楚:19世纪50年代中国中部叛乱的兴起使氏族在较低水平的组建武装过程中发挥作用,正像长期的氏族间的冲突在中国南部的情况那样。例如在湖南湘乡,官员们下决心作出努力要把民兵建立在保甲制度的基础上,但这却不足以取代作为武装组织基层单位的氏族。不仅强有力的氏族在动员地方力量中担任领导,而且民兵筹措经费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以为团练开支创造收益而特别拨出的公有土地为基础,很显然这是模仿氏族祭祀田和学田的一般模式。[33]在江西南昌县,1852年开始组建地方武装时完全依靠两个重要氏族,即梓溪的刘姓和合熂的万姓的财力和领导,这两族以拥有广阔的田地、众多的功名拥有者以及与官府的错综关系而自豪。[34]

既然已经把氏族看作组建单一规模的地方武装的一种组织原则(对于任何熟悉中国社会组织的人来说,这个原则看起来必定只是一种人们所能料到的说明),我们现在必须继续讨论氏族在复合规模上作为组织原则的问题。正像单一定居地似乎已经有一种向同一家族发展的自然趋势那样,也有一种富有而成功的家族再分化并在新的定居地中形成氏族支系的趋势。莫里斯·弗里德曼描述道:“一个地方氏族可以和其他的地方氏族在这些氏族的祖宗都是同一祖先的男系后裔的基础上组合起来,这个总体家族转而在一个祠堂或其他产业中集聚在一起。”这种“总体氏族”,弗里德曼称为“高等级氏族”(higher-order lineage)。[35]这样组合的每个新支系拥有能够生存下去的地方氏族所必需的物质标志——祠堂及维持它的财产——同时仍然注意到与旁系和原有定居地成员的共同祖先关系。原有定居地的祠堂将继续使用,尽管在规模上往往不像它的那些分支的祠堂那样气派。这样,其范围扩大到一批农村定居地的高等级氏族形成一个村庄间合作的自然单位,这种单位可以很容易地转用于复合的地方组织。

由江西建昌(现在的永修)的司姓氏族组建的复合的团练组织,可以说明一个高等级氏族如何起到防御联盟基础的作用。县城以南大约14英里有一个山区叫枫林岭,其中有个名为受安的乡。在这个乡里,司姓是一个特别昌盛的大族,自宋以来是当地社会的一股势力。他们在17世纪后期三藩叛乱期间就曾全力投入地方防御工作之中,在抵御太平军时又再次成为领导。如地方志中所说:“自寇乱以来,不敢团练,而无故被害者不少。吾族以为,与其无故被害,曷若举义而或得保全之。”[36]

司姓至少分为六个支系,生活在分开而相邻的定居地中,形成一个自给自足的居住区。这是一个具有牢固内部联系的、纯血统的高等级氏族,由一种共同祖先的意识维持着,很可能还保留有一个共同的祠堂,这一事实可以从这个复合体的所有定居地共同使用的行辈字推断出来(图表3)。同一辈的兄弟或堂兄弟名字中共同使用某一个字是一种惯例,也是氏族保持它的共同存在意识的一种标志。这个高等级氏族组建武装始于1853年前后,在整个19世纪50年代的危机期间它的民兵经常忙于地方防御。



图表3 以氏族联系为基础的复合团练:太平天国叛乱期间在战斗中被杀死的司姓民兵的数目,按照名字中的行辈字和出生的保排列





资料来源:《建昌县志》(1871年)卷5,第27—28页。

我们承认司姓高等级氏族这个例子,可以这样说,是纯血统的类型(一种完全由亲属关系提供内部结合力的复合单位),但是这种类型在复合体规模上似乎反而是例外。我们在详尽资料的大多数复合单位在其领导机构中都不只一个姓氏。如果我们认为许多单一机构在其领导集团中也有不只一个族的代表,这并不奇怪。在多族的单一体团练局的情况下,很清楚,决定的因素是,一个多族的小定居地在居住方式和经济利益上紧密结合在一起,因而在村社防御中也具有共同的利益。在复合组织规模上的多族团练局的情况则仍然还不太清楚。什么因素能使地方武装超出地方氏族以及单个村社的狭隘利益呢?

作为一种组织原则的集市社会

施坚雅的中国集市研究的杰出成就,是将社会层次和非正式农村组织等等复杂情况与人民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勾划出的活动范围联系了起来。[37]普通农民一生中到集镇的次数超过千次,在集市社会中与来自别的家庭的相似的对手打交道,这一事实意味着他们的私人交往圈子由于各种实际目的,与集市区域本身的范围是相同的。同样,对名流来说,他们发挥重要的调解和组织作用的范围也限定在集市区域以内。集镇是他们接触当地整个社会,开展他们的各种非正式社会管理活动的地方。集镇除了使人民在经济生活中聚集在一起以外,在农村生活其他大部分领域内也起着社会活动中心的作用,诸如宗教、娱乐以及筹办婚事等等。从集镇的中心地位以及集市社会明确的功能来看,这些单位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地方组建武装活动中的重要因素。

湖南临湘的团练结构(图表4),展示出一个武装形式与集市结构紧密联系但又不完全取决于集市结构的复杂模式。相当于一般的或更高一级的集市(称为“市”或“镇”)的市镇如桃林,成了扩大的复合局所在地。[38]在它们周围是复合的团,有的以小得不能称为市或镇的集市村社为中心,有的以富裕的村庄为中心。临湘的单一规模武装的地位不清楚;很明显,它在组织上力量太弱,因而在历史记载中没有文字可查。虽然只有实地调查才能使我们准确地叙述临湘农村的商业内部关系,但是对集市社会在确定地方防御组织的边界中起的重要作用,我们的资料并没有使我们产生什么怀疑。只有在商业中心,名流才能认识到他们自己与农业村社的利害关系的一致;正是集市社会才使地方社会能够超越村庄和氏族的狭隘利益。在其他地区,我们也发现了集市结构与地方武装相关联的充足证据。[39]





图表4 湖南临湘的团练结构



然而,很明显,许多团练联盟并不仅仅是集市社会的格局,而且还依照其他标准组织而成。例如重要的集镇长安(后来成为县城)并不像邻近几个商业重要性较小的镇那样设有总局。位于马头的总局在它的势力范围内实际上包括两个中等规模的集镇,而位于基隆山的局则只包括一个。根据1862年的可靠资料,马头提供了一个特别令人感兴趣的事例,当时该地为建立县的义仓制度作出了努力。为粮仓筹集捐献粮食的工作由“富户”通过记载中所说的“总局”经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也是负责管理团练工作的总局。但是在捐献谷物的情况下,征集工作一直是在富庶的集镇中进行,无疑这是由于那里有商业设施和运输条件。在马头地区,村社粮食征集工作归属臣山这个集镇,马头镇位于这个商业中心的东面。就粮食征集效果说,总局因此就列在臣山而不列在马头。不管怎样,关键的事实是,马头捐献了最大份额的粮食:两倍于仅次于它的最大捐献区,超过总局征集到的总量的三分之一。大集镇的商业机构对于这类事务可能十分有用,但也说明马头有富豪人物。集市社会的这种经济优势对了解为什么集中于马头附近的氏族能够取得对地方武装的控制,无疑具有最重要的意义。[40]

以马头的例子作为开始,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假设,说明为什么武装力量并不总是遵守集市社会的边界,以及为什么总局并不总是设置在集镇。民兵工作的实际需要有一些强制的组织上的特殊要求。首先,团练由于它的低水平军事化的特点,要求大量村民在空闲时间接受训练,在遭到进攻时保卫自己的村庄。因此民兵工作的组织中心显然要靠近那些需要保卫并能从中选拔民兵的特定的居民。但是哪个定居地为复合团或扩大的复合团的总局提供驻地呢?虽然按照惯例和方便来说,集镇的确是组织这种局的名流聚会的地方,但任何集镇社会中的名流所特别关注的,未必是要保卫几英里外的一个商业中心,而是要保卫他们自己的田地和氏族。因此,一个拥有人力、钱财和组织民兵权势的农村氏族肯定会靠近它自己的家园和田地创建武装。如果这个氏族的名流同时也领导整个周围的地区,那么他自己的民兵组织的办事机构也同时很自然地成了复合团或扩大的复合团的总局。在多事之际,农村名流很可能紧紧固守它的提供资金和人力的基业;这样,一个一般的甚至更小的集市中心在军事上比它在商业上将显得更加重要。例如在南昌,一个名叫中州的地区的团练总局不是建立在邻近的任何富庶集镇上,而是建立在靠近梓溪的农村地区,也就是刘于浔的富有而人口众多的氏族的家园。[41]因而,低水平军事化中固有的地方主义是在某些情况下造成领导机构离开中心集市地点这种趋势的一个因素。能够给自己家乡村落提供保护的氏族,也就是有可能为团练联盟提供领导的氏族。

有时集市中心与团练局之间的联系,与其说依赖于商业结构对其他活动领域的影响,不如说依赖于同时左右商业和军事化的根本的政治因素:一个特殊氏族在集市中具有支配权利,它也就可能成为以这个集市为基础的团练联盟的支配因素。在15世纪,钟姓的几个族在广州附近的罗冈建立了集市。当1847年组织地方防御时,正是三个钟姓村庄建立了常平社学,作为包括100个以上村社的扩大的复合团的指挥部。[42]

地方武装的财政基础

保甲制度在理论上可以以最小的花费办理,与此不同,地方武装需要钱:不仅用于武器和防御工事之类装备设施,而且也用于供养那些与他们的正常生计暂时脱离的人。拖长了的危机使人们经常并且在长时期内服役,需要大量费用;而维持一支十足的雇佣部队所需甚至更多。叛乱期间地方武装持续的财政需要产生了提供资金的新方式,这种方式反过来又对地方组织的形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私人财富在民兵财政中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军事活动的早期阶段。单一的团的领导在他的村社范围内固然凭借他的个人财富而出人头地,但在更高层次的组织中个人财富甚至具有更大的重要性。人们保卫他们自己的村庄,可以依靠他们自己的财力维持生存,但当他们的活动范围扩大时就需要更多的支持。一旦复合的联盟形成,不管制定什么样的筹集资金的方法,最初的动力必然来自那些人,他们的私人投资数额要多到足以证明他们担任领导是完全应该的,同样也要足以激起对这项冒险事业成功的信心。在中国社会中自发联盟的领导负有繁重的个人义务,特别是财政义务。[43]因而在复合的和扩大的复合局的领导人之中发现拥有大量财富的迹象,是不足为奇的。在南昌(见图表5),这种个人财富的确凿证据是总局的大量人员捐纳官阶和功名。尽管在19世纪后半期捐纳数持续下降,但这种官阶和功名有些仍然是相当昂贵的。在一些局中捐纳出身的人的比例之大,说明许多集镇的团练既吸收了绅士人才,也吸收了商人。[44]富有者在支持和控制村社防御中的支配作用,在“富者出钱,贫者出力”这一习用成语中被赋予一种合作的色彩。[45]



图表5 1853年前后江西南昌地区五个团练局的领导





资料来源:《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16—6页。

另一个不容忽略的传统因素是从共同拥有的土地上取得的氏族财富的作用。我们已指出,这种财力在小规模的械斗中是重要的,但它在组建武装活动的后期却很少被提及,这说明它的相对的重要性在战斗规模和凶狠程度增加时减少了。然而甚至迟至咸丰时期,还有以典型的氏族管理方式划出土地特别用于维持民兵的证据。显然,这种传统的提供资金的方法在某些地区对村庄一级的组织仍是重要的。[46]

但是在数十年的危机中,出现了地方提供资金的新形式以满足急速增长的组建武装的要求。在19世纪50年代,大量可以利用的个人财富被转用于官阶捐纳制度,借此筹集的资金则用于中央政府以及由省级名流组建的新的军队(这个问题将在第六章第一节中讨论)。这就使得地方团练更加需要向别处寻找可靠的和充足的资金来源。由于个人财富和传统的氏族所有财源相对来说不易扩充,地方防御组织的领导转向更丰足和更深层的供养血脉:几乎是村社的全部农业和商业财富。

剥削农业产品使用了几种方法,其中最普遍的是着力摊派既按土地面积估算(按亩)也按收成估算(按量)的特种税。这种征用有时叫做“捐”,至迟在1856年就得到帝国认可。在租佃关系广泛存在的地区,这种税相当于向地主征收,然后再转移到佃农头上的租额。税率和征收方法变化很大,即使是在一个县内也是如此。实际上,所有各种税收安排的重要特征是,它们是由团练自己执行,由绅士而不是由衙门胥吏或衙役管理。资金由“正直的绅士”管理,衙门下属不能插手,这一事实经常被作为一种公正处置的保证而提到,因为这是一种已被接受的地方神话:贪污受贿是官僚制度带给地方社会的弊端,绅士自身是不会产生的。一个知县几乎不能检查有影响的绅士通过团练局所操纵的收入和开销,而这些局私自收税的权限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增加了强制力和豁免权。有时一个县的绅士可以设法集中这种特殊税收的一定部分,用来在县城雇佣一队雇佣兵,但一般来说,单个团的局的税收权力仍是地方主义的支柱,可以抵消吸引地方资财的捐纳制度的力量。[47]

贵州的情况说明了在农业方面这些新税收所采取的各种各样的形式。贵州是一个长期亏空的地区,一直靠从邻近省份调拨的资金偿付军事开支。但是,随着叛乱的爆发,这种跨省的财源很快干涸了。亏空现在靠扩大捐纳规模、新设厘金商业税以及各种新农业税来填补。到1861年,特定的官方土地税由代理巡抚韩超正式定为“厘谷”税,直接补充正规的税收,按亩征收。这一改革对农村社会的破坏显然很大,以致韩超的继任者张亮基被迫将税收权力转交给绅士。这种现在被称为“义谷”税的税收由绅局(几乎可以肯定就是管理团练的局)管理,在地方防御组织和省级政府间均分。很明显,义谷税几乎不受政府控制;它的规定税率从粮食产量的十分之一到二十分之一不等,但从它充实了地方和省的财源这一事实来看,实际的税率很可能更高。农民的痛苦又因特殊的家庭税(户捐)而加重,这种税似乎由地方官根据需要随时征收。[48]

如果为地方组建武装而增加税收的做法不是和绅士参与正规的征税过程的做法同时进行的话,团练局的征税权力在中国近代史上大概就不会这么重要。如我们将在下一章中看到的,当我们涉及团练与官僚政治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时,这种参与与未经批准的包税制(诸如称之为包揽的办法)有密切关系,可以想像,凭借这种包税制,绅士作为征税者向地方村社强行征税。在19世纪中叶的几十年内许多知县被迫批准的在村社中为团练开销而征税的权力,现在使绅士合法地渗入整个征税过程之中。毫无疑问,团练局日益卷入正规的征税过程的趋势(这种做法有时完全取代了官方的税收机构),导致高级地方官员如胡林翼和曾国藩等人反对把任何直接的税收权力给予这些机构。[49]

在农业之外,商业成为地方资金的有利可图的来源。被称为厘金的商业税1853年首先在扬州设立,很快为所有省份采用以支付军事开支,在为团练提供资金方面必然会起到作用。[50]厘金的管理像其他许多地方事业的管理一样,需要地方政府的正式机构所不能聚集的人才和财力;结果是依靠绅士任职的局完成日常征收和记账的杂务。征收厘金的初期(19世纪5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在这种税收被有效地纳入省和国家财政之前,征收的局有时就是经办地方防御组织的局。厘金从团练局手中被夺走并建立自己的管理系统的过程,成了尚未充分探究的19世纪中叶财政史的一部分。但在1859年已经有证据表明,厘金在为组建纯粹的地方武装提供资金中所起的作用的确减小了,它让位于主要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绅士控制的税收制度。例如1859年湘乡抵抗石达开进攻的防御,对厘金收入的依赖只是微不足道的,它主要依赖于“捐”,这实际上是绅士在租金收入基础上在全县征收的各种特殊税(见图表6)。

图表6 1859年湖南湘乡用于防御的资金(两以下四舍五入)





资料来源:《湘乡县志》(1874年)卷5,第22—26页。

单独的团练局在征集资金方面的独立性引起严重的问题。从县的官僚机构的观点来看,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财力之间的差异会在县的防御中导致危险的薄弱环节。因而官员们作出努力,以集中并统一团练局的财政活动。湖南东北角处于战略位置的平江县,早在19世纪50年代,其防御系统就显示出严重分裂,在其防御系统中,财政受单个氏族的严密控制。诸复合团在财政上有很大差别,局势因县内不同区域军事负担的不平衡而进一步恶化。最后在1858年或1859年,作为扩大政府对地方武装的控制的全面努力的一部分,官员们建立了四个“联总局”,每个乡一个,并授予它们广泛的征税权力。这些新的局和原来的复合团之间的工作关系怎样安排(或是否建立),我们一无所知;但这一努力可以看作是官方对团练筹集资金的无政府趋势感到担心的征兆。[51]





第三节 团与官僚政治部门之间的关系


我们现在必须重新提出地方武装与官方的官僚政治制度如保甲和里甲、地方治安和征税网络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在团练的理论基础的讨论中(第二章第二节)指出,在中国的官方见解中,官僚政治与非官僚政治的组织原则正好截然相反,还提出,即使是像其官方保持人所想像的团,也要利用保甲所极力避免的非官僚政治的权力来源,尤其是利用地方名流在他们的家乡村社中的固有权势。现在刚简要地探讨了中国农村中因有的组织规模问题,我们应该以新的眼光研究团练与官僚政治部门之间的关系了。地方武装自然而然地趋向于在一定组织规模上定型化;保甲和里甲也有它们自下而上的一体化的规模。不管我们多么喜欢保留自然的与行政的组织模式之间的理想差别,不容置疑的证据却表明,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并非全然不同。

首先,这里有官方制度(诸如保甲)从何而来的问题。难道这些制度仅是体现了那些想将匀称而利索的管理模式强加给地方社会的埋头事务的官僚们的沉思冥想?从宋代保甲制度的起源看,情况并非如此,官方制度是从地方实践经验中产生的。地方实践并不自然而然地包括十进制划分法,这一事实并不引起争论:官员们所谋求的只不过是使已经存在的农村组织规模官僚化和标准化而已。我们所了解的保甲是单一(单个村庄)和复合(多个村庄)规模的农村自然协作关系的抽象化和简单化。这种组织规模在官方作出努力使它们标准化、官僚化并为自己的目的加以运用之前就已存在。事实上,中国的官僚们并没有与农村社会生活的现实隔绝,也没有脱离行政的实际问题而随意地制定不切实际的组织的表格。从社会角度来看,许多官僚能够回顾起自己一代或两代前的农村出身;由于体制固有的相当大的社会变动性,中国的官僚要周期性地(在几代的时间中)被卷入农村的生活中。而且,在不同时期,特别是在清代,鼓舞中国名流的经验主义的学术思想把官僚们从无益而妄自尊大的乌托邦思想中解放出来。对农村社会实际发生的事情必然会有的觉察,同对这些事情的务实的兴趣结合在一起,保证使官方规章的拟定不断受到了地方组织的自然形式的影响。

对团练和保甲的重新考察

强调保甲制度对地方社会的分裂作用的分析(例如萧公权的分析),在以下这一点上是正确的:国家关心的是使保甲首领成为它自己的治安权力的工具,而不仅是地方势力的工具,因此要让他们负责人为的而不是原有的社会组织单位。但这只是真情的一部分。清代制度反复发生的行政管理的难题之一(许多政治制度也有这一难题)就是如何使可靠性与效率协调一致。我们自己也经常为了压倒一切的可靠性原则——权力的分散和平衡——而对各种类型的低效能隐忍迁就。清政府是从不同的立足点面对可靠性问题的;由于没有在技术上和思想意识上作好实行彻底的专制政治的准备,清政府在只能有一个最终权力中心——皇帝——的方针下,在整个官僚机构中将行政权力分割开并使之二重化。政权内部安全的需要有时使行政制度到了软弱无能的边缘,这点是可以论证的。总之,地方官不得不在这种制度的五花八门的安全条规中寻求出路,而且仍必须收效:正是这种效果——有效的税收、治安的维护——决定他的前程(不考虑诸如受贿、人际关系、按照惯例举荐这些调节因素)。知县不能用以下的借口来为他的县内的混乱辩解,如官方所指示的保甲制度规定保甲长应由没有势力因而不能施加影响的人担任;保甲据以组织的人为的十进制原则使它成为软弱无能的地方协作组织。因为主要考虑的是效果,窜改保甲制度(或让它适应实际存在的社会局势)是阻力最小的道路。所以我们屡屡发现这样的迹象:这些官僚机构十进制系统的工作被移交给了具有相应组织规模的自然单位;在危机时期,官僚们不得不把治安管理甚至征税的责任交给那些能够在农村行使实际权力的代理机构,或者至少允许这些机构承担保甲制度和里甲制度的职责。

有关自然单位承担行政单位职责的情况,在记载中有大量零散的事例。当1846—1847年广州当局命令实施保甲时(这是多次恢复这一制度的周期性尝试中的一次),罗冈集镇四周的一些村社以建立“社学”来响应:“清平社学……合径子、青紫、冈园、塘头四约同建。设立社长、副,约正(每约一名)、乡正(每乡一名)。正严申条例,清息盗原,有事集议于此。”[52]当时,约在这个地区是一种小型的非官方的复合组织,用于村庄间和氏族间合作的各种目的,但主要是地方防御。[53]尽管它有时可以与乡约这一训导制度(官方倡导而由地方实施的思想灌输计划)联系起来,但在这时似乎并非如此。我们已经确定,广州周围的乡不是单一的村庄就是联系紧密的一小组定居地。这里的社和我们在广州的集镇中所看到的其他的社是类似的:绅士控制的复合联盟,用于村社的各种目的,包括地方防御。这样,完全是自然形成的,由乡、约、社建立的三级地方联盟,只是配备了头目便被称为保甲。另一个这种类型的事例是广西贺县所采用的制度,这种制度下标准的十进制单位被完全弃之不顾,基本的相互负责的单位与自然村是叠合的。[54]里甲税收系统有时也作了类似的改动,以与自然村单位相一致。[55]

这类事例很多,使我们不得不考虑自然单位和行政单位是否并不只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即就中国农村社会组织固有的不同规模而言的各种可能性和需要。并不是自然单位要以某种方式伪装成行政单位,或者非法地索要行政单位的职责,而是两种协作模式的密切的历史关系以及农村社会内部的组织规模使得自然单位和行政单位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互换。

让我们较为详尽地研究一下以绅士领导为基础、作为自然协作单位的团与农村政府的基层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这将使我们回想起,尽管清代的保甲具有纯粹的民事特征和职能,但至少有一个官员还是看到了它的组建武装的能力:黄六鸿的民兵制度是自11世纪以来未曾普遍应用的行政实践的复活,是受古代中国封建社会保甲的朦胧先例启发而提出的一个方案。

黄六鸿没有把团包括进他的民兵制度,也许是他对此一无所知,要不就是团的非官僚政治的性质对他没有吸引力。但还是有可靠的证据表明,至少在一个地区,团在绅士领导下在16世纪后期成为公认的地方武装单位。1574年编纂的江苏无锡的地方志描述了一种团保制度,这种制度是在倭寇入侵期间形成的。当时正式的民壮民兵陷于瘫痪,农村地区只好自寻出路。每个至少有3名强壮男丁的家庭要出一个民兵;10个民兵组成一甲,5甲组成一保。这些作战单位显然由正规的登记单位保和甲的首领领导。但是按照他们的军事职务,这些首领必须服从团长的命令,这个人物所指挥的范围完全以自然因素作为基础。团大体上是以称为乡的自然区域为基础(这里一个大的乡包括几十个甚至几百个村庄),但也可以进一步适应当地地形、战略需要和居住方式。这些自然区域和十进制登记制度没有直接关系,其中包括的保的数目多少不等。团长本人必须是非常能干勇猛的人,必须由民众推举——显而易见是当地名流中的一员。虽然这一制度在以后的地方志中也被描述过,但在清代显然已经消失。一部1813年的地方志认为运用这种制度太危险,尽管地方驻军不能提供足够的保卫地方的力量。[56]

除了把团作为绅士领导的并置于保之上的组织加以承认以外,这种制度与黄六鸿的制度是相似的。保被认为对于它的以平民为基础的任务(治安监督)是胜任的;但武装力量所需要的那种领导却被认为只能从协作的自然组织中选拔。这样,保甲的行政单位便并入实质上是地方军事活动的自然组织之中。这一事实表明,保本身在它的正常工作中可能已经与自然单位——最可能的是村庄——有着密切联系。

团练与里甲制度

里甲这种税收和登记制度当然也是在单一的和更大的规模上组建的;我们毫不意外地发现团也能够挤进这一领域。一个最令人感兴趣的事例出自临湘,我们已经详述了那里的地方防御联盟所采用的规模。临湘的地方志所说的里甲制度是:“本朝,区十里为上、下,上、下各五甲,共百甲。”这种三级制度相当普遍,尽管名称理所当然地有很大不同。[57]但这部地方志接着又说:“道光二十年(1840—1841)编百甲为九十九团,更造团册。”[58]

这次改组的原因未见记载。但是大量旁证只能导致一个结论:临湘的税收工作由正规的官僚政治的里甲机构转移到了以团为代表的绅士控制的自然单位。“包揽”是一种未经认可的包税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地方名流僭取了向平民征税的特权,从中获取佣金;由此产生的根深蒂固的不法行为在整个清代都能发现[59],但在多事的19世纪似乎特别猖獗,这与这一时期普遍的行政和财政危机有关。恰好在紧靠临湘东界的湖北崇阳县,发生了一起包揽事件,这个事件对1842年1月的一次大规模叛乱负有部分责任。

崇阳多年来受到苛捐杂税的蹂躏,税收官员以“耗羡”——一种易被明目张胆的弊端利用的附加税——的名义强行索取超额税款。1841年,这种压迫在农村激起了两次抵制税收的暴乱。对于这样一种无法容忍的局面,村社名流必然要作出反应。一伙以钟人杰为首的小绅士,把全部问题提交给知县衙门审理,在那里紧接着发生了一场连续的法律上的斗争。钟人杰,一个富有的生员,在下层绅士中拥有广泛影响,几年前因在一次诉讼中有不当行为而与官员发生冲突,被褫夺功名并被逐出该县。现在他非法返回,作为反对崇阳衙门胥吏的首领而出现。

官吏们于是指责钟人杰集团包揽——代征和解押税款以取得佣金——并向纳税家庭逼取法定手续费,以此来进行反击。这里似乎没有多少疑问,钟人杰和他的支持者已经原因不明地参与了征税,这是一种明显地危及胥吏自身的非法行为的非法行为。案子最后送交武昌的省衙,省衙裁决所有卷入的人——胥吏和生员——从本县除名。

这种各打五十板的处置并没有解决任何问题,暴力行动随之发生。这一连串错综复杂的事件以钟人杰带领一大群暴民追击他的敌人以至闯入县城而结束。知县连同许多胥吏被杀死。叛乱这时已无法逆转,钟人杰打开粮仓和监狱,发动来自全县的农民加入狂热的军队,自封为“都督大元帅”,进军去攻打邻县通城。

这次叛乱是自嘉庆时期以来对中国心脏地区的首次严重威胁,因此朝廷极其恐慌。鸦片战争恰好进入危急阶段,长江中游地区的驻军被抽调一空。但叛乱者组织松懈,装备恶劣。3月中旬,他们的队列被冲散,首领被捕获。[60]

为了了解这些复杂事件,有必要在官方的解释下面进行探究,官方的解释非常片面地责备钟人杰的包揽活动、他的想当然的叛逆性格和野心,以及聚集在他的旗帜下的“痞棍”的凶狠。同时代的一种客观评述指出,在崇阳以及中国中部的其他地方,绅士在税收中日益增大的作用,与农村日益恶化的财政状况密切相关,这种状况因银价猛涨而加剧。[61]由于地方社会一直受到腐败的衙门胥吏的掠夺,处于濒临破产的境地,在崇阳出现的这种包揽只能看作绅士介入税收过程的一个方面:看作村社首领谋求在村庄和县城之间插手的多种手段中的一种。过多的捐税将驱使弱小的户寻求有权势的大户的保护,因为同意名流替他们交纳捐税,他们就可以避免许多非法的额外负担。[62]这样,包揽便有双重意义:它对绅士肯定是赚钱的事;但它也是一种保护氏族和村社利益,使之免遭官方猖狂勒索的方法。钟人杰本人有“行善富户”的盛名;[63]他得到相当多的民众的支持(这一点从魏源的记述和《实录》中都看得十分清楚)这一事实表明,他的包揽事业很可能是对他的村社极度需要这类保护而作出的反应。

现在再回头来看临湘,很明显,1840—1841年税收制度的改革同正好在县界那边的崇阳发生的事情不可能无关。在邻近几县,除临湘外,还包括平江和浏阳,崇阳的骚动是绅士组建武装的机会。[64]团作为绅士支配的组织介入税收机构,几乎肯定是当地官员采取的一种息事宁人的措施,目的是使绅士已经僭取的相当大的地方税收权力合法化。通过将当地的自然单位纳入体制,地方官就能防止使官员们头痛的遍及中部省份的“抗粮”之类的事件,同时更有希望收足正常征收份额。这就是默认不可避免的情况从而化包揽为有利的一种手段。由于团已经开始在当地村社征税以支付组建武装的开支,这只不过是将从前属于里、甲组织的合法的税收职能给予团的进一步措施。[65]一开始,里甲的外部形式仍被保持着,即将团置于里之下以代替原有的区划甲;但一旦组建武装的需要涌现出来,旧的里甲机构就完全被废除了,团在与里这种组织的范围并不一致的格局下自行重新实行组合。[66]

团练与农村基层行政区划之间的关系有两个方面:首先,表现在组织规模相同的自然单位和行政单位的互换性方面;其次,表现在与实际存在的基层行政区划完全不一致的自然单位的发展方面。在行政单位诸如保、里或甲本身在相当程度上已适应当地社会形势的情况下,互换具有实践的可能性。但是在其他许多情况下,保甲登记制度的那种虚弱和无足轻重状态使这样的调整没有必要。

19世纪中国部分地区保甲登记制度的衰落是同时代的文献中的常见论题。长江下游地区的一份地方资料特别提到,自乾隆时期以来,保甲就已经“或行或止”,结果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已形同具文。[67]广西贺县的资料透露,到了19世纪保甲已完全陷入混乱;填写门牌并不注意准确;保甲长的职位如此不受欢迎,以致登记册的姓名栏下直接写上“缺”,写上了名字的人要么不存在,要么就不在这些职位上真正效力。[68]太平天国叛乱的爆发对官方重建保甲的工作起了刺激作用;一些省份颁布了新的保甲规章,作为对皇帝谕旨的回答,这一行动表明了保甲的彻底崩溃。[69]保甲登记办法不起作用,更不必说它作为治安机构的无能,这意味着在大多数地区保甲已不能像一些官方理论家所希望的那样可靠地发挥作为征募民兵的注册根据的作用。

于是,人们在发现以下的现象时就不至于惊奇了:保甲与地方实际问题的各不相干,伴随着对军事化的迫切需要,导致了团的活动范围与标准的行政管辖区的不一致。广西郁林的扩大的复合团看来是在不考虑地方行政区划的情况下组成的。[70]在其他的县,自然区划和行政区划在团练组织中混杂成一团,这说明那里缺乏一般的组织原则。[71]不过最能揭示自然组织优先于行政组织的标志,或许是组建复合团和扩大的复合团的范围甚至连县的分界也不顾及。尽管官方的团练模式在许多琐碎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它们总是把县官置于县内民兵力量的领导位置。对地方创制权和特殊的地方状况无论作出怎样的让步,县级官僚政治的监督原则却是不能舍弃的。但是我们发现,战略需要、亲属关系和传统联盟的连结纽带,与县的分界相比,常常是更为重要的地方防御联盟的划界因素[72];任何跨越县界的复合团实质上都在县级官僚机构监督的有效范围之外。

在划定团的活动范围时,真正起作用的因素的突出地位由于官方在这个问题上的极端灵活的见解而加强了。如知府魁联所认为的,任何原有的农村区划都可以用来作为组建武装的基础:“或都〔里甲制度的一个单位〕,或村〔大概也和里甲区划有关〕,或甲〔属于保甲制度〕,或乡〔郊区行政区划〕,或族”都可以根据情况加以利用;“总以声势联络为主”。[73]

团的性质

也许我们现在到了能够试图解决一个基本问题的定义的时候了。我们还记得,在团练的官方模式中,团是从中征集民兵的登记和征兵单位。就军事组织方面来说,它与其说是作战单位,不如说是行政单位。在卢象升的规章中,团是与设防据点相联系的地方管理编制。对方积和严如熤来说,团与保紧密联系,并且重复了保的某些治安和监督职能。对所有这些官员来说,团主要是对地方防御和治安进行官方监督的形式。但是它的大多数支持者认识到绅士作为团长的必不可少的作用,这说明,他们从来没有脱离团产生于基本上是自然区划的想法。

我们已经发现,团确实是自然的协作单位,由绅士控制,能容纳不同规模的组织。它与氏族和集市社会这类集体密切联系,但也依靠名流个别成员的私人财产和权势。它的组织规模与官僚政治的区划如保甲、里甲的组织规模相对应,在某些情况下导致行政的和自然的协作单位的混淆和逐渐融合。还有一些问题仍然没有回答。团是否只关注地方防御,它是否还关注村社的其他事务?它是否只是在危机时期才出现的地方单位,还是地方组织恒久的形态?

我们已作过评述,广州北面的升平社是一种以社为基础的原有的绅士合作和交往模式的派生物,社是在复合和扩大的复合这两种组织规模上存在的。尽管这些社是在鸦片战争期间开始其场面壮观的活动的,但事实是在那时之前它们已经存在,虽然结合是松散的。在许多情况下它们存在的主要证据是社学,社学为了教育目的而吸收复合组织地区的财源。但社学显然也可用于更广泛的目的:作为名流之间磋商各种共同关心的问题的中心。如果地方发生叛乱和入侵等紧急事件,社学就可作为筹办地方组建武装事务的自然中心。一个社(例如升平本身)在这之前不曾有学校附属于它,现在则着手建立一个学校作为处理民兵事务的中心。

尽管在联系到升平民兵时经常使用团练一词,但联盟本身却称为“社”而不称“团”。这是因使用不同术语而使我们对地方制度的研究发生混乱的许多事例中的一个;广州地区的人所称的“社”,在其他地区则通常叫做“团”。复合团和社一样,是进行社庄之间合作的单位,它不仅仅是地方的防御组织,而且与村社利益的许多其他方面有关系。

郁林的一个例子可以说明团作为绅士领导的社会机构的普遍特征。梁献林,一个举人,在担任较次要的教育职务后返回家乡,当城市在1852年受到拜上帝会凌十八的围攻时,他在当地书院中执教。围攻一被打退,梁献林就联合两个绅士朋友,在城市西南显然靠近他家乡地区的地方建立了一个复合团。在随后几年中,这个团在一个叛乱和盗匪活动猖獗的地区为地方防御积极地征集资金,动员民兵。咸丰统治结束时,这个地区可悲地衰败了;地方书院几乎被废弃,显然是由于缺乏领导和财力。1860年,梁献林“又在团内创成文会,岁时考课,以作士气”,这个文会至少到19世纪的最后10年仍然存在。在这个事例中看到,团的资源和当时团的领导方式转而面向绅士惯常关心的工作,特别是促进地方教育的工作。[74]

类似的例子很多。广州附近的三个乡在1859年红巾军叛乱时,组成复合联盟,在龙泉墟集镇设有管理团练的指挥部。后来,这个联盟的首领得到省当局的允许,用剩余的团的财力建立一所地方书院。同治年间在湖南平江,剩余的团练资金被用来建立一所“团社学”,由特别拨出的土地的地租作为经费。在郁林,一心团的财力被用来建立一座庙宇。[75]我曾经指出,在临湘,地方防御联盟与救灾粮谷的征集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在这种联系中团变成了发挥绅士作用,甚至包括征税在内的多重目的的组织。

因此,看来尽管这样的团是地方防御联盟,但它有时产生于社这样的传统的绅士集团,因而能够承担附加的、一般是与复合村社绅士集团相联系的职能。这样,它只能被看作复合规模或扩大的复合规模上的绅士联盟的常见模式中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形式在19世纪中叶当资金和人力的有效地方管理需要某种比习惯的、非正式的绅士相互关系更为可靠的东西时,变得很普遍。在行政管理软弱无力时期,绅士在地方组建武装和管理中创造的这种组织形式,由于一种长期的行政传统而获得合法地位,在这个传统中团是体面的、官方倡导的地方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当国家权力的基本前提成问题时,这种合法化在使名流依附于传统国家制度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在19世纪的最后几十年内,团在地方行政中保持了重要地位,甚至在民国时期还对农村机构的发展产生影响(见第六章第二节)。

(谢思炜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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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例证,请看佐野学的《清朝社会史》Ⅰ(东京,1947年),第92页。实际上,佐野的分析比他那似乎想起到支配作用的前提更为复杂。

[2]萧公权提供了19世纪村庄规模的大量资料,但其中很大部分尚需系统化。《十九世纪的农业中国和帝国的控制》,第12—20、560—565页。

[3]《郁林直隶州志》(1894年),卷18,第28页。各种墙的术语很不统一,有多种多样的、互相交叉的用法。一位作者指出,堡〔一般指一种土墙〕实同于城〔行政城市的围墙〕。县治谓之城;村镇谓之堡。见薛传源:《防海备览》(1810年)卷9,第3页。其他防御围墙的名称是“寨”(表意文字指木制栅栏,但看来实际上通常是用石头筑垒);“圩”(一种土墙);“围”(一般是小型的防御围墙);这些还不能详尽无遗地包括全部地方变体。防御围墙的名称一般是定居地本身名称的一部分。例如,张家围。有关筑墙的定居地,也见《贵县志》(1894年),卷1,第5—6页。

[4]见蒋湘泽:《捻军叛乱》(西雅图,1954年),第32—44页。

[5]有关功名以及获取功名的步骤的详尽叙述,参阅张仲礼:《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绅士作用的研究》。

[6]莫里斯·弗里德曼举出一个令人信服的例证,说明给地方名流下定义既可以根据职务,也可以根据正式标准。《中国东南的氏族结构》(伦敦,1958年),第53—55页。有充分证据表明,平民在单一层次的武装组织中经常担任领导角色,与那些获得较低功名的人难以区分。例子见《武阳团练纪实》,载《武阳志余》(1888年),增补本,卷2。平民在地方武装中的作用的进一步说明见图表13。

[7]“乡”似乎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等同于“村庄”,魏斐德在《大门口的陌生人》第39页对此作了说明。升平社学的捐款人名单(见图表1)表明,大多数乡包括几个家族,以大塱乡为例,有至少四个姓谢的,至少一个姓刘的,至少两个姓郭的,至少一个黄姓的家族。在单姓村庄成为通例的地区,这清楚地表明涉及的不只是一个定居地。

[8]为维修堤防而设立总局的一个事例,见林则徐:《林方忠公全集》(台北翻印,1963年),《湖广奏稿》卷1,第11—12页;卷2,第1—3页。涉及救济饥荒的一个事例,见《临湘县志》(1872年),卷4,第21页。复合规模的局的社会成分的详细说明见《南昌县志》(1870年),卷28;《黄冈县志》(1882年),卷24,第28页(见图表13)。

[9]《山东军兴纪略》(佚名;光绪时期编于上海)卷22,第1—2、7页;《临湘县志》(1872年)卷8,第3—4、8页;《长宁县志》(1880年)卷5,第23页。

[10]许乃钊:《乡守辑要》卷4,第4—6页。

[11]图表1所据的资料,包括一张按“社”和“乡”划分的升平社的捐献者名单,并由番禺地方志中学校和市镇部分的资料加以扩充。捐献者的名单并不全面,因为实际上不是所有的乡都捐款了。例如,我们从其他证据得知,在上面列名的某些社包括的乡的数目比捐献者名单上实际出现的要多。由于无法确定任何一社的乡的数目,我在表中避免说明乡的数目,仅以石井社中乡的名单(似乎相对完整)作为例证。此外,在升平社中有各种合作者,为简明起见,我在这里没有列出诸如市镇中的庙宇、商人组织等等。因此图表1所示仅能看作大致近似的情况。

[12]广东省文史研究馆编:《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史料》(1959年广州版),第6页。魏斐德:《大门口的陌生人》,第19、38页。

[13]无论梁廷栋还是林福祥,他们在鸦片战争中都积极地组织民兵,都没有提及社在三元里动员中所起的作用。《三元里史料》,第57、63页。

[14]魏斐德:《大门口的陌生人》,第62页。《三元里史料》,第133—136页。

[15]《番禺县志》(1871年)卷16,第51页。

[16]《三元里史料》,第156页。

[17]同上书,第133页。

[18]《三元里史料》,第143页。魏斐德:《大门口的陌生人》,第62—63页。

[19]魏斐德:《大门口的陌生人》,第63页。

[20]有关东平社的文献见《三元里史料》,第151—157页。

[21]《郁林直隶州志》(1894年)卷18,第20页。有关郁林团练的资料在这部方志的卷18中到处可以找到。

[22]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Ⅰ(香港,1962年),第209—211页。《郁林直隶州志》(1894年)卷18,第4—10页。

[23]事例见《郁林直隶州志》(1894年)卷18,第31页。

[24]《南昌县志》(1870年)卷28。见下面第四章关于这个事例的展开的讨论。并见《九江府志》(1874年)卷24,第21页。

[25]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载《亚洲研究杂志》第24期,第3—43、195—228、363—399页(1965年)。

[26]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的氏族和社会》(伦敦,1966年),第8页。我从弗里德曼先生的著作中获益匪浅,包括以上引用的专题论著以及他更早的论著:《中国东南的氏族结构》(伦敦,1965年)。

[27]弗里德曼:《中国的氏族和社会》,第89—90页。佐野学:《清朝社会史》Ⅱ,第19页。

[28]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氏族结构》,第107—110页。

[29]王闓运:《湘军志》(1909年)卷2,第1页。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Ⅰ,第370页。曾国藩:《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2,第3页。姚莹给乌兰泰的信包含各种与潮州雇佣兵有关的参考材料。《太平天国》第8册,第692—694、700—701页。

[30]江忠源:《江忠烈公遗集》,《行状》,第7页。从这一地区涌现出了像赖汉英和罗大纲这样杰出的太平天国领袖。见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稿》(北京,1955年),第287、290页。

[31]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氏族结构》,第111—112页。《中国的氏族和社会》,第162页。

[32]魏斐德的论证不能使我完全满意,他认为19世纪40年代广州附近的反英运动在中国南方产生了一个基本变化,“到1845年,社会开始向贫富两极分化”。他主张,到那时为止仍为传统的亲属关系纽带所维护的、等级分明的氏族的团结,由于富人和有名望者参与了对氏族财产的不容争辩的控制而受到削弱。事情的这一新的转折可以归因于19世纪40年代的民兵运动:(1)来自不同地区的贫穷民兵被聚集在一起,于是立即认识到了他们共同的阶级特性;以及(2)绅士由于他们对地方武装的领导以及随之而来的富有和受尊敬的头面人物被举荐给地方官僚的需要,取得了对氏族组织的新的支配权。(《大门口的陌生人》,第115—116页。)为了说明19世纪40年代发生的基本变化,魏斐德不仅要说明在那之后名流对氏族组织和财产的控制,还要说明在这之前不存在这种控制。

[33]《湘乡县志》(1874年)卷5,第15—16页。

[34]有关南昌的氏族和武装力量的广泛资料载于《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35、36页。南昌事例将在下面的第四章第四节详细讨论。

[35]弗里德曼:《中国的氏族和社会》,第20—21页。

[36]《建昌县志》(1871年)卷5,第27页。

[37]《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载《亚洲研究杂志》第24期,第3—43、195—223、363—399页(1964—1965年)。

[38]我在这里采用了施坚雅的集市规模的分级方案。见《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图表4的草图有若干缺陷;《临湘县志》(1872年)卷8,第3—4页,列举的几个复合团的局未能在图上确定位置。从它在其他方面的完整性来看,这个不足可以看作是无关大局的。

[39]例如《南昌县志》(1870年)卷1,第28—31页;卷28,第1—13页。

[40]《临湘县志》(1872年)卷2,第21页。在扩大的复合组织中最早作出努力的是程起义,一个生员,他在1852年“结集八团”,并在一个叫基隆山的地方建立总局。争论在于,基隆山联盟中似乎存在竞争的总局,或至少有两个不同的总局。另一个生员吴治均据说在同一年也在基隆山八个团的聚会中被“举为总局长”。旁证表明,吴治均的机构设在一个名叫查埠的码头——较小的商业中心。查埠像马头一样,当10年后义仓建立时已超过了联盟中的所有其他村社。这个富裕的局似乎最后具有压倒优势,因为它的领导被誉为对县的防御作出了最杰出的贡献。两者的领导人都死于1855年的战事。《临湘县志》(1872年)卷11,第13—15页;卷4,第18—19页。

[41]《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2页。

[42]《番禺县志》(1871年)卷16,第50页;卷18,第12页。

[43]施坚雅写道:在泰国的华人村社联盟中,“联盟管理人对于预算的责任是很清楚的:他们必须或者搞到所需的捐赠以做到收支平衡,或者从他们自己的腰包里掏钱弥补差额。由联盟管理者制订的任何规划……在根本上是他们自己的责任。他们第一个捐献,而且通常捐献得最多”。《泰国的华人社会的领导和权力》(伊萨卡,1958年),第122—123页。

[44]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北京,1950年)是捐纳制度的全面论述。有关各种类型的捐官,见第80—96页。不同时期各种官阶的价钱见第111页以后各页。当然,问题还是有的,财富是操纵民兵的前提还是它的结果?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两者都可能是事实。不管怎样,在单一的和复合的团的形成中,个人财富的重要性是有充足证据的。例如湖北黄州的郭锦祺(英文误作黄锦祺——译者),仅有从九品顶戴,“倾家赀首倡团练”。《黄州府志》(1884年)卷22,第35页。在临湘,余姓家族的两个监生和一个童生,“捐赀集结乡民,建团以护其乡”。《临湘县志》(1872年)卷11,第13页。罗庆章,捐得县学教谕官衔,拿出自己的大笔资产,在贵县建立了一支民兵部队,“厚赏以固军心”,见《贵县志》(1894年)卷4,第14页。梁廉夫:《潜斋见闻随笔》,载《近代史资料》第1辑,第4页(1955年)。

[45]《华容县志》(1882年)卷6,第9页。

[46]《湘乡县志》(1874年)卷5,第28页。

[47]《湘乡县志》(1874年)卷5,第12页;《皇朝政典类纂》(1903年)卷338,第8页;许乃钊:《乡守辑要》卷8,第2页;佐佐木正哉:《顺德县乡绅与东海十六沙》,载《近代中国研究》第3期,第206页。《宁乡县志》(1867年)卷42,第80页。

[48]凌惕安:《咸同贵州军事史》(1932年)卷1,第46—47页。和田清:《中国地方自治发展史》,第275页。

[49]卢道昌:《卫乡要略》(1885年)卷2,第3页。

[50]对厘金的起源和实行已有深入的研究。参看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海,1936年),以及埃德温·比尔:《厘金的起源,1853—1864年》(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58年)。军事行动的特别财政需要导致了早期的征收商业税的建议;例如广西提督周天爵在1851年前后建议,向当铺、杂货铺、行商、油坊以及其他小的行业征收特别税。许乃钊:《乡守辑要》卷8,第3页。

[51]《平江县志》(1875年)卷36,第6—11页。

[52]《番禺县志》(1871年)卷16,第50页。

[53]弗里德曼:《中国的氏族和社会》,第82—89页。

[54]许乃钊:《乡守辑要》卷1,第2—3页。

[55]萧公权:《十九世纪的中国农村与帝国的控制》,第523页。

[56]《无锡县志》(1574年)卷9,第2—3页;《无锡县志》(1751年)卷5,第5页;卷10,第23页。《无锡金匮县志》(1813年)卷6,第33页。

[57]萧公权:《十九世纪的农业中国和帝国的控制》,第530—536页。

[58]《临湘县志》(1872年)卷3,第6页。

[59]萧公权:《十九世纪的农业中国和帝国的控制》,第132—139页,有关于包揽的出色叙述。

[60]魏源:《古微堂外集》(1878年)卷4,第34—36页。《清实录》,道光,卷364,第12—13页;卷365,第2—3页;卷366,第22—25页;卷367,第4—5、13页;卷371,第39页。见钟人杰“自供”,载《近代史资料》第1辑,第2—4页(1963年)。也见萧公权:《十九世纪的农业中国和帝国的控制》,第135—136页的记述。

[61]魏源:《古微堂外集》卷4,第35页。

[62]萧公权:《十九世纪的农业中国和帝国的控制》,第135—136页。

[63]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2,第18页。

[64]《平江县志》(1875年)卷37,第6页。江忠源:《江忠烈公遗集》,《行状》,第13页。

[65]一位随笔作者建议,官员应将征税工作委托给团的首领,从而阻止当地混乱。王应孚:《团练论下》,载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1897年)卷81,第10—11页。曾国藩在1854年的一份奏议中也特别提到,在一些地区保甲也使自己适应了主要趋势,并正在成为一种税收的形式。《曾文正公全集》(1872年),《奏稿》,卷2,第30—31页。

[66]比较一下《临湘县志》(1872年)卷3第7—8页的里和团的名单与卷8第3—4页的复合团的名单。

[67]《诸暨县志》(1908年)卷15,第5页。

[68]《乡守辑要》,卷1,第2—3页。

[69]《清实录》,咸丰,卷22,第17页;卷29,第1页;卷33,第29页;卷34,第16页;卷36,第4页;卷37,第8页;卷38,第11页。也见叶佩荪:《饬行保甲》,载徐栋编《保甲书》(1848年)卷2,第1—8页,从中看到关于保甲甚至在乾隆时期就已遇到困难的一个迹象。

[70]《郁林直隶州志》(1894年)卷3,第1—19页。

[71]《平江县志》(1875年)卷36,第7—9页。

[72]广州附近著名的升平社包括番禺和南海两个县的村社。在南昌,一个富裕监生建立一个团练局,动员了120多个村庄的财力;这个大联盟依靠跨越南昌和进贤两县边界的亲属纽带联结。湖南平江生员张岳龄,援助江忠源在邻县浏阳镇压征义堂,后来被江忠源委任为“平江浏阳团练督办”。《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8—9页。《平江县志》(1875年)卷37,第7页。

[73]魁联:《谕团练示》,载葛士濬编《皇朝经世文续编》(1898年编)卷81,第8页。(“或乡”中文原文作“或庙”——译者)

[74]《郁林直隶州志》(1894年)卷15,第22—23页。

[75]《番禺县志》(1871年)卷16,第47页;《平江县志》(1875年)卷26,第7页;《郁林直隶州志》(1894年)卷7,第10页。





第四章





叛乱的发生和正统名流的组建武装





第一节 从地方防御到帝国的防御:江忠源


随着19世纪中叶的社会危机把中国推向内战,地方组建武装的步伐加快了。当经济危机和剥削把穷人驱赶出已确立的秩序时,当匮乏使各种族和语言集团中的冲突尖锐起来时,异端的和正统的领导人员双方都越来越关心军队的组编。在异端方面,这不仅意味着武装并组织地方秘密会社的分会,以及发展出没无定的盗匪帮伙,而且也意味着把作好战斗准备而被视为异己的集团联合成救世的宗教运动。在正统方面,这不仅意味着以村社为基础的团练组织的激增,而且也意味着层次更高的军事组织的出现。

在危机期间,清廷军事领导人员的最初反应是雇佣支付薪饷的战斗人员,即勇,以补足其人数由法令固定了的正规军。广义地说,“勇”这一名称习惯上是指任何非正规的以忠君为特征的兵力。因此,团练组织的民兵有时叫做“团勇”。但勇一般是指军事化水平较高的兵力,即指那些完全脱离他们的村社而依赖薪饷或掠夺财物过活的士兵。这样的部队有些是由政府官员直接招募,如来自潮州的声名狼藉的勇。其余的本来是盗匪帮伙,依附于政府军队是希望得到更固定、更丰厚的报酬。危机时期实行雇佣勇的办法,意味着19世纪的庞大的清军实际上是一支杂牌的勇军,这支勇军附属于从各省驻军调来的同样混杂的正规营。[1]

可是,从帝国政治前途的观点看,勇军的最重要类型却是无军职的绅士所招募的。在太平天国时期,正是这种部队的出现及其结合成较大编制的能力,使正统名流能够接受当时以及其后约50年间的叛乱的挑战。如我们在下一章中将有必要指出的那样,这种适应名流内部原先存在的归属体系军事化趋势,是传统社会经受住19世纪中叶危机的能力的关键因素。在把组建武装的纯地方形式提高到新水平的过程中,领袖人物产生于省和国家的名流;特别是产生于一批卓越的湖南绅士,他们的命运及其私人间的关系在下一个世代里,决定了帝国的命运。

新宁叛乱

在湖南西南部湘江流域的正西面耸立着湖南广西边境的山脉,在道光朝后期,这里是种族间的冲突、贫穷以及秘密会社的活动日渐加剧的地区。湘江河谷已成为鸦片贸易向北伸展到长江省份的通道之一,这一事实使苦难和骚乱掺合在一起。1836年,新宁和武冈两县卷入了一个名叫蓝正樽的瑶族人领导的叛乱。蓝正樽,捐有监生功名,遭受本少数民族集团富有地主的明显迫害,终于被迫成为非法之徒。于是他当上了叫作青莲教的秘密团体的首领,这是早些年从四川传入的一个会门,无疑是白莲教的支派。蓝正樽的起义虽然在不成功的武冈攻城战中被镇压下去,但在分化边境地区的社会以及在汉族农民中扩散异端影响方面却是成功的。[2]

山区这时开始了一个干旱时期;清政府的官僚政治似乎一意要毁灭自己,它把自身的腐败掺合进了地方的灾难。新宁县官李博显然勾结了地方米商,操纵官仓系统以抬高米价。衙役们对饥饿的农民施展他们惯常的勒索手段,对一个叫雷再浩[3]的人的亲属更是特别无情。和蓝正樽一样,雷再浩也是少数民族瑶族人。对于他的迫害者来说,不幸的是,他也是一个秘密会社的组织者,一个叫作棒棒会的团体的领头人。棒棒会是一个包含白莲教和天地会两种传统成分的奇特的混合体。它包括蓝正樽从前的一些伙伴,他们奉行白莲教的素食习惯和佛教仪式。但是,它也包括一定数量的天地会骨干(“铁板”),他们当中有些人是汉族。凭借它的天地会成分,棒棒会能够抵达新宁近郊以外的地方,并和一个汉族造反者李世德取得联系,李世德是边境那边广西境内的天地会的首领。棒棒会也吸收了各式各样不带教派性质的盗匪帮伙。很明显,有两种关系重大的过程在起作用:教派运动正逐渐与种族叛乱的过程纠缠在一起,种族运动本身正成功地求得和造反的汉族农民的联系。在这一意义上,可以看出新宁的骚动是后来更为重大的事件的重要先兆。[4]

1847年夏,雷再浩着手动员他的追随者造反。但新宁的名流这时已开始集合他们自己的力量。江忠源(1812—1854),一个举人,在北京度过几年后于1844年回到了他的家乡。在北京,他曾跟同省的曾国藩学习,并且为称作“大挑”的特科考试做了有成效的准备;在正规的会试中三次落选的士子可以通过大挑取得直接任命为官员的资格。江忠源被任命为候补教谕。[5]

当1844年江忠源抵达新宁时,他觉察到迫近的祸患,立即着手动员他的氏族投入防御。他关心的事情之一是不让穷亲戚们加入雷再浩的组织,这个组织正积极地在村子里征募新成员。因此,他“阴用兵法部勒”,并“教以亲亲长长之义”,以之作为一种思想上的补充教育。其他氏族的名流也同样去做,最有名的是一名叫邓树堃的精力充沛的年轻武生员。[6]

1847年秋天,雷再浩即将发动叛乱的消息泄露,于是江忠源赢得了主动权。在发动了一场使雷再浩的追随者背叛他的宣传运动后,江忠源领导一支从他自己和联盟的氏族中征集的2000名民兵的部队,把雷再浩从以黄背峝为根据地的他的家乡赶了出去。在剩下的秋季月份里,战斗在边境山地来回进行,最后以雷再浩被他自己的副手出卖而告终。12月初,叛乱以李世德的自杀及雷再浩的被捕和处死而完全结束。但是一般的造反者中的许多人逃脱了,其中一个叫李沅发的经验丰富的干将很快又举起了造反的旗帜。

在新宁方面,战斗主要由江忠源的民兵进行。尽管省级官员曾准备向新宁调进大量部队,但江忠源成功地加以劝阻,其合理的根据是:这种“客兵”造成的麻烦将超过他们的价值。在对雷再浩的战斗中,官方几次简略地提到绅士领导的“壮丁”,这些记载是对朝廷的惟一暗示:镇压叛乱是正规部队以外的人进行的。[7]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朝廷或者省级官员准备进一步了解江忠源的成就的实质。没有任何人准备建议将更高一级的军事责任委托给名流,或者反地方农村社会的治安工作以外的任务委托给像新宁这样的地方官兵。

由于江忠源在这一事件中的作用,他很快得到报偿,在浙江任代理知县。1849年他在那里继续任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的新宁民兵组织被解散了。尽管江忠源个人起了领导作用,但民兵是一群氏族名流的工具,而不是一个人的。虽然民兵回到了他们的家园,但其组织在减员的形式下继续存在,在江忠源的兄弟和堂兄弟们的领导下,在不久就要来到的下一次危机中发挥了作用。[8]

1849年冬天,旱灾后接着发生水灾,饥荒开始困扰新宁。李沅发,县学从前的雇工,在雷再浩的棒棒会中曾是一个“铁板”,这时担任了新宁天地会的领导。他带领一支衣衫褴褛的300人的队伍攻破县城,营救两名被关押的他的追随者。知县李博十分侥幸,这时因乡试事务临时调离,接替他的万鼎恩一个月前刚刚到达,对县里的事情所知甚少。现在他孤单单地留在他的衙门里,独自对付侵入者,他的随从和卫队全都逃走了。当他被武装的天地会员包围时,万鼎恩还能鼓起一定的威风,向他们保证他将倾听他们的冤情。他被来自四面八方的叫喊压倒:为什么不分发救济粮?万鼎恩回答说,专款其实未到,但他知道他们的疾苦并将着手就地筹款救济。这时有人大叫,过去几年在征剿叛乱者时进行了不分青红皂白的屠杀,人们已决意向那些负有责任的人报仇。万鼎恩向他们保证,如果这种可怕的事情确实发生过,人们可以通过种种途径告发他们,他将把他们缉拿归案。

衣着破烂的人群的怒气多少发泄了一些,开始蜂拥而出,不愿使事态进一步扩大。但当万鼎恩正要脱身时,一个醉汉手持利刃,跌跌撞撞走上前,一下砍倒了他。事件的进程已无法改变,李沅发和他的追随者打开粮仓和监狱,尽他们的可能着手在城市设防。我们无法知道,杀死万鼎恩究竟是策划好的行动,由李沅发的一个干将动手,以使不情愿的农民造反,还是真正的意外事件。不管怎样,李沅发发现自己成了叛乱的首领,这次叛乱和他已死去的前辈所领导的叛乱相比,蔓延到了远得多的地方。[9]

正当叛乱者接管城市时,两个当地绅士,贡生刘长佑(后来成为主要的将领和省级官员)和他的亲戚、生员刘坤一(后来是19世纪后期的著名的政治家)逃到府城请求援助。在让正规驻军待命后,知府命令知县李博返回,在新宁发动民兵,就像他两年前有效地干过的那样。地方团练民兵现在成为李沅发的主要敌手。江忠源的兄弟忠济再一次动员了两年前曾与雷再浩对抗的力量。与江忠源的老合作者邓树堃指挥下的民兵一道,这些绅士领导的非正规军包围了新宁20天;最后,一支正规军大部队到达,但它却在隐蔽的地方小心翼翼地徘徊不前,而不向城墙靠近。最后,李沅发的食物储备耗尽了,他和他的人从城的东门逃出(当地地方志记作“乘雨夜”逃出),向边境山头藏匿。正规军这时进入城市,在一场无节制的洗劫和屠杀之后,巡抚向北京报告说,他们夺回了城市,并杀死了李沅发和无数匪徒。[10]

叛乱者返回新宁的路途被政府军和绅士的民兵有效地封锁了,1850年春天他们向西南移动,进入广西。李沅发的团伙在整个湖南广西交界地区到处游荡,经常遭到政府军的追击,他们从穷苦农民和少数民族部落中集结追随者,人数达几千人。1850年初春,他们奋力西进,走向湖南、广西、贵州交界的地方,甚至渗透到贵州的东南边境的几个县。[11]

绅士在新宁抵抗李沅发,在开始时与两年前抵抗雷再浩的情景完全一样。在最前线的是由江氏和邓氏两族的名流领导的民兵。与邓树堃和江忠源的弟弟忠济联合的有,出身商人家庭的贡生刘长佑,武生员邓新科,和拥有从九品捐纳官阶的倪长诰。全部绅士领导的武装大概不会超过从前的2000人左右的水平,每个领导人手下有几百人。[12]但这时作战的规模却有很大不同。雷再浩是在崎岖的新宁边境寻求避难所。李沅发或者是更加不顾死活,或者是更为野心勃勃,确信大起义即将来到,因而他决定横扫贫瘠的丘陵地区,吸引许多县的被剥夺者来追随他。他战斗所经的全部地区不少于13个县,多数是在广西北部。

对李沅发的扩大的斗争,新宁名流作出同样的回答。当李沅发出发去广西时,江忠济和刘长佑也带领他们的部队跟在他的后面出发,邓树堃和倪长诰紧随其后,开始时他们努力保卫家乡地区的现状,这时转而更加雄心勃勃地远远超过县界全力去与叛乱者作战。山地的严寒使扩大作战和装备不良的民兵大受其苦。在离新宁大约130公里的怀远(现在的三江)的山区某地,邓树堃和倪长诰在大雪中迷了路并遭到李沅发的叛乱者的伏击。邓树堃和他的40多个民兵丧生。我们不知道江忠济和他的同盟者是否在这里继续追击。李沅发仍然不断地受到新任命的湖南提督向荣[13]属下的政府军的驱赶,不能在一个地方停留足够的时间以休整他的部队。在向东南远至修仁进行无效的作战后,他带领他的损伤严重的部队再次向北到他熟悉的新宁丘陵地区,可能是希望解散队伍和逃生。但是在5月,政府军和民兵包围了他并屠杀了他的残余部队。李沅发本人被捕获并被送到北京斩首。

当李沅发的叛乱猛烈发展时,江忠源远在浙江当知县。1850年春,他在镇压盗匪和水灾赈济中的贡献使他在高级官员中赢得了广泛尊重。当咸丰皇帝在3月间继位并号召推荐人才时,江忠源被他从前的老师、这时任礼部右侍郎的曾国藩提名。江忠源奉召觐见皇帝,但浙江巡抚吴文镕却要求把他暂时留在浙江监修堤防。这项工作刚刚完成,江忠源接到家乡的正式通知,他的父亲去世。这个消息使他大约在同时得到的一个令人毛骨悚然的谣传变得可信了,谣传的大意是说他全家都被李沅发所杀。江忠源得了重病,只是在接到了一封信使他确知他的家庭没有受到叛乱者伤害时才恢复健康。但是由于丁忧(其父显然是自然死亡),江忠源辞去了他的职务,按照惯例动身回家服丧。[14]

江忠源和太平天国叛乱

1850年年尾,中国南方的局势经历了严重的变化。拜上帝会已经做了以下几件事:集结了庞大的会众,他们是广西中部的无产业者和亡命之徒;在他们之外另外吸收了来自邻省广东的海盗和天地会团伙;给他们全体灌输了一种新的政治宗教信仰;在成功地抗击当地官军以保卫他们自己之后,于1851年1月11日宣告太平天国的诞生。太平军从他们原来在金田的根据地一路打到筑有城垣的城市永安(现在的蒙山),从1851年9月直到1852年4月,他们占据永安并在那里认真地建立了他们的民事和军事机构的正式体制。与此同时,政府试图集中力量并遏制叛乱;1851年4月,大学士赛尚阿作为钦差大臣被派往广西,由广州驻防旗军副都统乌兰泰和已经调任广西提督的向荣予以协助。这些人指挥着一支由正规地方部队和临时招募的雇佣兵组成的混合部队。

赛尚阿在4月被任命;大约就在这时,担任内阁中书的左宗植(左宗棠的一个兄弟)建议,赛尚阿的幕僚中应当包括新宁的能干的举人江忠源。左宗植是湖南湘阴人,如果他本人不熟悉江忠源,那无疑是通过曾国藩了解他的;不管怎样,对全帝国各地的最优秀的湖南人才,首都的湖南帮看来是充分了解的。于是大学士祁寯藻把江忠源推荐给赛尚阿,江忠源被及时地召到广西赛尚阿的幕府中。[15]

7月,江忠源到达赛尚阿在桂林的指挥部,他在这里被介绍给乌兰泰,一个能干而有献身精神的满族官员。乌兰泰把江忠源置于他的保护下,两个人发现彼此意气相投。乌兰泰一了解到江忠源在新军的军事功绩,就力劝江忠源招募一支新宁人的部队为抵抗太平军效力。江忠源写信给家乡的弟弟忠淑,于是忠淑雇佣了500人进军至广西。忠淑很快因痢疾而不能作战,新宁的勇在江忠源指挥下进军参战。

对楚勇——他们现在的称呼——的第一次考验,是1851年末对永安的包围。几次战斗当场消除了政府军的蔑视,政府军曾嘲笑他们的身材矮小和衣衫褴褛的装束。但是,不久以后,江忠源发现自己在他的朋友兼保护人乌兰泰和提督向荣之间的争吵中进退两难。乌兰泰就像在前线十分勇敢那样,他在与人相处时非常生硬,所以经常与向荣发生摩擦,认为向荣既怯懦又无能。当向荣建议采用“古法”给被围困的叛乱者一条逃路,然后在半路上袭击他们时,乌兰泰指出,鉴于叛乱者人数不足一万,而政府军几倍于此数,一个布置得当的围困只会以叛乱者饿死和战败而告结束。江忠源表示赞同,但发现自己在他的两个上级之间的这一争论中无能为力;他突然撤出自己的部队并返回新宁。太平军在1852年4月初真的逃出了永安,这无疑得到了向荣的“古法”的帮助,他们向北涌向省城桂林。向桂林的进军把太平军带到一个关键的分水岭;离开流向南海岸的江河,进入长江水系。这样,永安之围回顾起来可以看成斗争中的一个转折点;对于清廷来说,在太平军出现于中部省份丰饶的招兵地区以前,这是把他们消灭的最后机会。[16]

太平军在离开永安后的两周之内抵达桂林城下,并且立即围攻该城,这场灾难向整个清朝统治体制发出了冲击波。对江忠源来说,这是他从新宁再次脱颖而出的预兆。在没有官方催促的情况下,他和刘长佑筹集资金雇佣1000人,并在一个月内踏上了去桂林的道路。他在到达前听到了乌兰泰在围攻中负伤而死的消息。[17]他非常感伤,发誓要报仇。各种事件证明,他第二次进入广西是走上国家大事舞台的一次决定性行程;他和他的楚勇部队这时投入了反对太平天国的战斗。

围攻桂林没有成功,太平军继续前进到了全州(现在的全县);城市被攻占,它的平民被屠杀。[18]湘江现在展现在他们面前:一条进入湖南,通向长沙、武昌和富庶的长江各省的交通干线。他们的辎重和相当大的一部分部队现在装载上船,向湖南边界顺流而下。江忠源从桂林追赶太平军到全州,发现他们控制着这里,便赶到前面去切断他们的北进路线。江忠源在湘江西岸恰好靠近湖南边界的一个叫作蓑衣渡的渡口设置了一次伏击,他在隐蔽处等待着太平军的船只出现。

6月10日,当太平军进入江忠源的防栅时,他们的陷入圈套的船队在平射射程内遭到炮击,大部分被摧毁。太平军损失的真实情况无法断定,但有300多只船被俘获,再加上被摧毁的,这次失败的损失必定是惨重的。在这次大屠杀中死掉的冯云山是太平天国运动的创始人和最勇干的政治领袖,他在全州已受了重伤。就忠于清廷的一方说,不幸的是,湘江东岸仍然处于未设防状态,因为清廷将领和春认为不理睬江忠源的协同行动的请求是精明之举。大部分太平军因而能够爬上东岸,逃入湖南。尽管太平军的行进路线被迫改变,他们北进的计划被迫延迟,但这次失败不是决定性的,他们的部队在湖南南部大大地扩大了。[19]

楚勇从蓑衣渡行军北上去保卫长沙,并从那里进入长江流域参加更大规模的战役;但是这些事件将在联系到曾国藩以及湘军的建立时讨论。现在暂且不谈江忠源及其血腥的但还不能确定后果的胜利,我们可以根据地方氏族的名流对于纯属地方的问题的反应来回顾和追溯楚勇的发展过程。雷再浩的叛乱是一次主要发生在新宁周围的事件,它驱使一批年轻绅士从他们自己的亲属中招募民兵;应当把这一措施看成一种手段,既是为了加强阶级关系已经高度分化了的氏族的内部团结,也是为了外部防御。江忠源和邓树堃的民兵机构成为村社体制的核心,取代了在村子里招募成员的秘密会社团体。这些机构的领导并不是按照家族谱系原则产生,相反,是由年龄适于兵役的有功名的人组成:1847年,江忠源35岁,邓树堃和刘长佑都是29岁,而刘坤一只有17岁。[20]江忠源作为一名上层绅士,担任了整个团体的领导,而且正是他与范围更大的官场的联系,才使得新宁民兵参与更大的事件成为可能。

李沅发的叛乱影响了不少于3个省的13个县,在新宁组建武装的过程中它是一个极为紧要的起媒介作用的阶段。李沅发决心在广西丘陵地带的广大农村动员支援力量,实现队伍更大的叛乱,这就收到了把他的绅士对手拖入更大规模战斗的效果。追踪李沅发进入广西的民兵被迫投入规模更大的战斗;他们的衣食需要他们的头领承担更大的钱财义务。这样,在江忠源卷入太平天国叛乱时,在新宁已有一批人员和领导骨干能够在县境以外的扩大的战斗期间使自己从家庭和村社中分离出来。

但是,记载十分清楚,江忠源在赛尚的幕僚中的地位是靠他作为有功名的人的社会关系以及他的文职官员的经历,而不是靠他作为部队领导的经历。他主要是以曾国藩的有成就的门生和能干的知县而著称。他是作为得到大力推荐的参谋顾问,而不是作为军事领导前往广西的。因此他在1852年后的经历应当看作是他的绅士地位的两个截然不同的方面的结果:在他自己的氏族以及新宁名流中的领导地位,他与省里以及首都的广大名流的社会关系。

江忠源投身于反太平天国战役的动机提供了一个有启发性的例证,说明地方绅士是如何看待他们的各种村社和地区的责任的。就雷再浩叛乱说,江最初关心的是他的家庭、氏族和家乡地区的安全,这似乎是个小问题。他的兄弟追击李沅发远至广西,这也不必惊奇,因为他预料到,只要李沅发还逍遥法外,此人对他的家乡地区就构成一种特殊威胁;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李沅发最后的确又回到了新宁边界。甚至在1850年以后,当江忠源把他的部队推进到更高的军事化阶段时,新宁的安全仍然是他关心的主要事情。他写道:他赶在太平军之前前往蓑衣渡,目的既在于堵塞向北的水路,也在于“堵其西窜新宁之陆路”。在他的伏击成功后,他认为“斯时吾楚若稍有防堵,前后夹攻,何难聚而歼旃”,但是太平军随即进入道州和湖南南部其他诸县,实际上没有受到清军将领的抵抗,他的希望才破灭了。毫无疑问,太平军的极端的异端特征使他们成为既可怕又可恨的对手;但江忠源考虑问题显然主要是从本地出发,即先考虑他自己的县,再扩大到他家乡所在的省,只是在这以后才关注整个帝国的事务。[21]





第二节 胡林翼创建“亲兵”


武装活动确实是边界地区的痼疾。1847—1854年期间胡林翼在多山的贵州担任知府,那里是一个能向帝国任何地区的官僚机构提出某些最令人困惑的难题的边境地区。除了地形险阻和交通不便之外,那里还存在地方性的苗汉之间的世仇;基本上属于白莲教传统的秘密会社团体的活动网;那里也有着荒唐的行政疆界纠纷以及随之产生的征税过程中的非法行为。[22]

胡林翼是湖南益阳人,1836年的进士,以翰林学士(他入翰林院比曾国藩早两年)和国史编修官开始发迹。1841—1842年他因父亲去世守制从北京返回家乡,隐居数年;随后,他得任知府的实职,1847年他在贵州安顺担任第一个职位。1850年东调到镇远府,1851年又从那里调到黎平,陷入了贵州、湖南、广西三省交界地区的多种多样的麻烦之中。

贵州的地方管理问题

在镇远,叛乱以苗族起义的形式出现;在黎平,则表现为秘密会社团伙的活动。胡林翼在这两个府的经验的综合形成了他的地方管理策略的基础。具体的治安措施的普遍缺乏导致这些地区的人民(包括汉族和苗族)在他们的村庄设防,村庄因而成为村社械斗的基地和非法之徒的避难所。处于行政城市之外的农村,对官僚机构怀有敌意或漠然视之。胡林翼在一次推行保甲登记中,发现一个村庄的58户中只有3户与盗匪活动或叛乱没有牵连。在其他村庄中,忠于王朝的户只占70%或80%。忠诚百姓人数之少无疑反映了军事力量的不平衡,而在这个地区军事力量的对比是不利于政府的。叛乱者有关政府军活动的情报迅速而又可靠。胡林翼沮丧地发现,“官甫出而盗先逃,官甫归而盗仍聚”。这种“忽聚忽止”使局势很难用正规的军事手段去控制。山区地形的自然障碍增强了设防村庄的独立性,并妨碍调动大批部队去对付它们。因此官员处境困难。他可以不顾他周围的混乱并用虚假的报告把它掩盖起来(胡林翼就指责他的前任的这种行为);他可以带领正规驻防军进入丘陵进攻顽困的堡垒;或者他也可以制定比前两者都更为有效的措施。[23]

据胡林翼的意见,引进部队不是稳妥的解决办法。一方面,部队不能“分别良莠”,而胡林翼对不分青红皂白的屠杀的前景感到反感。胡林翼对正规军的责难使人联想起龚景瀚(和其他许多人一样,胡林翼了解龚景瀚的看法),但他走得更远。绿营兵对于复杂的镇压叛乱的工作一点也不合适:“贼行如鼠,兵行如牛。以牛捕鼠,必不可得。”可以预言,叛乱者的游击战术在边境丘陵地区是有效的:“兵少则必聚,兵多则必逃。”而且,绿营兵既难管束,花费又多。除了他们的食品和运输的法定经费外,他们对地方政府还不断有额外要求。1850年当3000名士兵在黎平驻扎了3个月时,地方只好供给他们60000或70000个劳力(由地方开支供养)以搬运他们的行李。征用经常超出批准的数量,而将领们又不失时机地惹是生非。包括汉族和苗族在内的当地人民都痛恨他们。大家都说宁遭匪不遭兵。由于这一切,部队在军事上是无用的。他们不能挖掘防御工事,而只能保卫偶尔有自然屏障的难以攻破的地点。[24]

在排除了依靠外部力量进行军事镇压以后,胡林翼试图了解地方社会中的冲突的根源,然后用地方资源来与叛乱斗争。胡林翼对形成叛乱的规律的分析先从对自己的同事——地方官僚——的明辨是非的批评开始。他认为,叛乱的直接原因是官员当中的腐化,而不仅仅是那些传统的替罪羊胥吏和衙役的腐败。近年来,腐败经常导致“莠民”发动地方叛乱。新宁的雷再浩和李沅发叛乱以及金田的拜上帝会叛乱都是如此。以官员的勒索作为“借口”,秘密会社的创始人能够“鼓动煽惑愚民”。因果关系清楚明了;触发因素是腐败。先决条件是“莠民”,也就是本地的异端领导的存在,他们早已有叛乱之心,但还需要有能够发动支持的民间问题来煽动叛乱。一旦有了这样的问题,地方叛乱领导就通过宣传和组织在农民中进行工作,叛乱就开始了。[25]

胡林翼对社会动乱的分析由于它的诚实和明晰,但也由于它的片面性而值得注意。把灾难的由来归之于道德原因是标准的儒家做法。像人口膨胀这类长期的趋势尽管可能被看作促成叛乱的因素,但并不被看作是决定性的。即使像新宁的李博这样的官员也可以一点不错地被挑选出来作为叛乱的直接原因,但人们还是不能不感到怀疑,19世纪地方官员中的普遍的腐败现象是否远远超过以往,以至于单独构成了社会历史中的决定因素。人口没有给资源造成沉重压力的社会,和在生存边缘上过活的社会相比,大概能够承受更多的腐败现象。腐败或许应该被看作一种自然的灾害:在一个没有足够储备的村社中,贪污即使稍为厉害一些也能够把农民从起码的生活线推到饿死的边缘。

如胡林翼看到的,有几种集团卷入了传统的农村政治:首先是农民,他们通常是被动的,但其能量是叛乱的基本力量。其次是“莠民”,也就是本地的异端领袖,在胡林翼看来,他们好比国家政体中常有的小病,在错误的行政管理使之加剧以前一直是隐而不显的。但是,官员不是仅仅与异端领袖争夺农民的忠诚,因为还有第三个、而且是起枢纽作用的集团,即当地的文人。这个集团既包括有功名的人,也包括那些受过几分教育但在科举考试中落第的形迹可疑的人,如太平天国运动的创始人洪秀全就是从他们当中脱颖而出的。

先争取到这个起枢纽作用的地方集团的效劳,是胡林翼管理地方的策略的关键,因为不这样做的危险太明显了。胡林翼引用了宋代官员富弼(死于1085年)的话:“凶险之徒读书应试无路,心常怏怏,因此遂生权谋,密相结煽。此辈散在民间实能始祸,要在得人而縻之。”“此辈”自然具有很大的潜在势力;他们是能够操纵人民力量的手柄。他们是有才之士,谁要统治中国农村,谁就必须得到他们。明代与叛乱者作战的许逵(1508年进士)写道:“何地无才;何才不可策用”,但如官员不用他们,“则杰者思乱,懦者风靡耳”。使用这些人的关键是通过某种方法使他们附属于国家体制;归根到底这是设置考试制度及捐纳官阶和功名等措施的前提之一。通过慷慨地授予地方名流名誉官阶和头衔,并让他们对地方秩序负有责任,他们就能成为现状的热心维护者。胡林翼写道,文武官员毕竟经常得到授给他们的荣誉,并把荣誉看作应享之物。而乡村文人却很少得到职位。他们“望顶戴官职如登天”。[26]

胡林翼给地方秩序开的基本处方是在地方名流的帮助下建立结合在一起的保甲和团练制度。县官挑选两三名忠实能干的绅士带着空白簿册下到农村。一到村庄他们就物色当地的领袖,即“正人、才人、有衣食有顶戴人”,将维持地方秩序和地方防御的责任委托给他们,并将他们的名字记入登记簿。这些地方领袖依次编制他们地区所有人员的名册,其中特别注明那些可能肇事的人,并将一件副本送交知县衙门。由于目的是引导地方名流认清他们自己与官员的利益的一致性,知县将竭尽全力去博得他们的信任,甚至邀请那些有文化守规矩的人参加特设的筵席(特别无礼和粗俗的人被允许站在房间的四面),而且一般“不必苛以寻常官礼”。这就是通常留给上层绅士的礼遇,只有他们才被认为是与知县的社会地位相等的人。[27]

胡林翼的方法的实质是完全依赖农村中的真正权力因素。在将保甲和团练合并为一个单一制度并将两者都委托给地方名流管理时,胡林翼承认治安和防御工作是分不开的,只能通过那些已经牢固地控制地方事务的人来完成。因此,一切都以自然单位为基础。团(它的治安的一面是保)应是5英里或10英里[28]这段距离的设防村庄的自然的复合组织。由于委托地方名流负责保甲登记和治安管理,胡林翼违背了清代保甲制度的一个主要原则,即把绅士排除在保甲之外并把治安责任置于听话的无足轻重的人的手中。保甲权力向名流的转移,以及随之而来的名流控制地方权力的增强,是19世纪中叶危机的重要产物。这一问题将在第六章进一步探究。

民事当局的武装:亲兵

以上所述是胡林翼的地方管理制度的主要原则,但是王朝衰落的势头早已使胡林翼注意到单有地方管理是不够的。早在1844—1845年,他就坚决主张省级高层官员必须为他们自己提供一支私人部队(亲兵),这种精锐卫队对其指挥将领的依赖程度超越了正常的官僚政治的权力界限。这种部队应从为巡抚或总督效力的正规精华部队中挑选。胡林翼引证了宋代将领韩世忠(?—1151)和岳飞(1103—1141)的“背嵬军”的先例,他们的军队包括一支精锐的私人部队(这些携带酒瓶的人与将领本人最新近,于是“背嵬”有亲随军的含意)。[29]

清代的文职官员在军事事务中占有一种异常的地位。在省级行政机构的高层次上,总督和巡抚在他们的辖区内负有民事和军事事务两方面的最终责任。除了监督省的军队总指挥(提督)外,总督还有一支直接对他负责的驻防部队。在某些省,巡抚兼任提督职务。总督的军事地位反映在他们的书启中的称谓——“制军”——上,而自1692年以后巡抚和总督都在兵部有兼衔。[30]然而,这些高级的省级人物是在一种不利的处境中履行他们的沉重的军事义务的。他们从一个职位调到另一个职位,这样必然使他们总是领导一批不熟悉的部队,军官对于他们都是陌生人,他们对军官的培养和选拔也起不了作用。下属军官的任用和解职都必须通过兵部安排。总之,制度的整个重点倾向于不让省级官员个人控制他在非常军事时期负责指挥的部队。尽可能保持官僚政治的权力路线,即强调人员可以互调以及在指挥环节中摆脱私人的关系。此外,地方驻军的力量由于训练不够以及腐败的行政管理而大为削弱,这一根深蒂固的缺陷,文职官员在他短暂的任期内几乎是没有机会纠正的。[31]

在较低的行政管理层次上,军事事务中责任和权力脱节的情况甚至更为严重。与总督和巡抚不同,知府和知县在文职以外并不拥有军事职位。在明代,当民壮制度还在起作用时,知县确实掌握过类似于军队的某种武力;有一篇论述早年民壮制度的文章甚至把知县的地位与《管子》理想的规章中的地方官的地位相比较,这种地方官集民事和军事的行政管理的职能于一身。[32]但是另外一种叙述清代情况的记载却指明:军事事务不是县官的职责。[33]

但是知县或知府的职责的性质使他们不可避免地涉及军事事务。和大多数清代地方行政机构的官员一样,他们的责任是一般的而不是特定的,是地区性的而不是在职能上具体指定的。由于官员在他的管辖范围内对所有大事负有责任,他经常奉命执行军事任务,例如协同驻防军镇压起义,或保卫他的设防城市;因为缺乏军事权力,所以他不能适当地完成任务。由他支配的少数训练很差的捕快仅敷缉捕小偷之用。可以说,尽管地方官员负有的责任没有在军事和民事事务之间体现出清楚的区分,但他们的权力却主要是民事的。因此,在19世纪当农村难以控制的局面把异常沉重的军事任务交给他们时,知府和知县经常采用“募勇”的办法是不会令人感到意外的。至少他们的私人安全需要这样做。

对低级文官的军事权力和军事责任之间的脱节,地方官员当然非常担心。当时最能干的省级官员之一沈葆桢认为,府和县两级民政与军政职权的分割是清代行政的主要弱点之一。他坚决主张,只要文职官员有责任保卫他的城市,他们就应当被授予这样做的手段。因此他提倡,来自正规绿营兵的地方部队应直接置于知府或知县的直接指挥之下。[34]

1850年,胡林翼的亲兵部队组建计划的进展已超过理论阶段。在镇远府任职期间,他奉召往邻近的黎平协助保卫省境以抵御李沅发。看来很可能他已经在指挥一支亲兵,这支部队在1851年太平军的威胁日益明显时被扩编。[35]1851年,胡林翼得到通晓戚少保(戚继光)著作的官员韩超的帮助。韩超这时50多岁,他在1842年天津防御中因献策有功被奖叙为州判,其后,在任贵州独山知州期间,他招募了一支小型的勇军与当地盗匪作战,因而引起胡林翼的注意。他的地方管理和军事行政的专门知识给胡林翼留下了深刻印象,胡林翼邀请他到黎平做自己的主要幕僚。[36]

戚继光(1528—1587)是19世纪官员谈得很多的明代军事理论家,韩超刻苦地攻读过他的著作。他曾经在最前线抵御16世纪沿海省份的祸害“倭寇”。他对19世纪思想家的影响无疑部分地是由于相似的历史环境:戚继光是一个正规军的军官,他发现明代世袭的驻防部队在抵御倭寇时竟无战斗力,这与清代官员发现世袭的绿营军和旗军在抵御外国的和本国的敌人时不中用的情况十分相像。戚继光于是自己招募部队,组成一支忠于他自己的强有力的、纪律严明的军队,称为戚家军。戚继光用一支战斗力很强的小型部队来取代庞大而不灵活的、训练又差的明代部队。这支部队不断地被考验和汰选,以减少开销。

戚继光主要是作为一个训练和组织方面的专家,而不是作为一个战术家而产生影响(有一次曾藩曾有理由地指出,戚继光自己在实际战斗中的成就相当平常)。[37]他的著作《练兵实纪》和《纪效新书》中概括论述的他的方法受到了广泛称赞,这是因为它们注意组织的细节和严格的训练。但是对于他的清代追随者来说,同样重要的是体现于他的组织规程中的私人指挥模式。这一原则正好与指挥清军的原则对立:清代制度避免官兵之间的紧密持久的关系,而戚继光的制度则鼓励这种关系;清代制度强调人员的互换性,戚继光的制度却强调对个人的持久忠诚。每一级的官员都挑选他们自己的下属,从而因私人的恩义而强化了他们的正式职权。[38]

戚继光的军事名著对那些认为自己被组织和配备方面的一无变化的法规捆住手脚的官员尤其具有吸引力。清代正规军事力量突出的缺陷,当它很快在王朝的多事之秋日益明显时,与其说是数量的不足,不如说是其极差的素质和纪律,而这两者都是用以指挥正规军——包括满族和汉族——的烦琐而僵硬的官僚政治方法的直接结果。每一支驻防军的固定人员限额与贪污、松弛的检查以及长期的闲散结合在一起,就维持和部署它的代价远远超过所获得的结果这个意义来说,造成了一支确实是过于庞大的军队。从有效地使用经费这一角度来衡量,这对于一个缺少资金的政府是一种巨大的负担。这样,清代军制就给王朝衰落的螺旋型下降趋势增添了势头:军队越糟,它们镇压起义耗费的时间就越长;它们耗费的时间越长,花销就越大;政府越是拮据,帝国行政管理的质量就越差,叛乱的发生率也就越高。这当然是对问题的一种过于简单化的看法,但是当时的军事思想家们从开支效果的观点出发,却越来越感到有必要打破这种循环,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他们就转向戚继光的严格的遴选和检查的办法,以便创立小型的但战斗力很强的精锐部队。[39]

由于这一切原因,当19世纪中叶官员们极力寻找扭转中国军事力量急速下降的办法时,戚继光的军事思想在他们中间非常引人注目。左宗棠极力主张在鸦片战争期间运用戚继光的方法在沿海建立勇军。尽管有数千名勇被雇佣,但左宗棠发现没有迹象表明他们正被有效地组织和训练。在广州,许乃钊在他1849年的《敏果斋》辑要中收录了戚继光的著作,目的当然在于补救因英军入侵而暴露出来的军事弱点。最为大胆的方案也许是江西作家、戚继光热烈的追随者李祖陶在1852年提出的,在可靠的省级官员指挥下,根据戚继光的原则建立一支省级军队。这就是次年曾国藩稍加曲解而在湖南实际付诸实施的方案,不过我们在下节中将要看到,其指挥机构是建立在正规的省级系统之外的。显而易见,戚继光的军事著作在中国军事自强的早期努力中是一个重要因素。胡林翼(他自己对戚继光产生兴趣的年代可以断定至迟在1844至1845年)后来发现它们对于他在贵州的尝试是必不可少的。[40]

胡林翼的精锐部队是小型的、专业的,受过高度训练。新成员部分选自地方团练民兵部队,部分选自地方驻军的精华。这支部队划分为45人的“哨”,15人的“队”,和7人的“行”。每哨有30件左右的火器。“每队有各色印旗。每名有黄布印带系于肩上,中刊勇字,又有印花腰牌〔标明他的姓名和单位〕。”这种组织系统是直接从戚继光的军事组织手册中借用的,后来又出现在曾国藩的湘军中。胡林翼注意招募坚强忠顺的年轻农民,而不招募流民或城市油子,这是戚继光的另一个规定。纪律是严厉的。在战斗中退却的任何士兵都将被砍头,偷窃苗人(这显然是常有的申诉)或者欺侮无辜的平民也是一样。维持这支部队的资金由胡林翼自己筹集,保留在府的预算以外。不能把这种事情简单地看作私人财富转用于公共事业的事例。让许多地方官员在数年内挣得财产的同一财源也可用于招募特殊部队这种事项。任何职位处于解送税款渠道中的官员都有门路取得或使个人发财或举办更高尚事业的丰富财源。[41]

直到1852年为止,胡林翼的精锐部队的规模仅仅达到270人左右,大约就是1853年胡林翼带去瓮安县镇压抗粮叛乱的人数。瓮安的事例可以用来说明胡林翼是如何结合他的地方管理方法使用他的高度军事化的职业部队的。瓮安在黎平西北约70英里,是苗人占多数的一个县,这里的地方行政机构在道光朝晚期已衰败至极,以致村民组织了一种叫做“榔约”的复合的联盟团体,将安全问题掌握在自己手中。[42]榔约不顾知县的司法权力,以沉水方式处决盗匪。几个村庄设立一个“公所”,在收获季节或处理其他公共事务时在那里举行全体会议。称为“榔首”的首领绝大多数是平民,尽管有些下层绅士也是榔约成员。因为瓮安是苗族聚居地区,许多榔约成员(尽管显然不是全部)想必是苗族。榔约只涉及县里的一小块地区,因而接连几任不称职的知县并没有对它提出异议。

官员们看来甚至把榔约当作一种保甲制度而予以承认。没有证据表明知县曾挑选或考查过地方首领,也没有迹象说明这里有任何种类的十进制的登记制度。不过,把榔首看作保甲首领一定符合知县的利益,因为他治县的能力因此就不大可能被人怀疑。后来有人指责榔约“借保甲为名”;[43]还必须承认,它完全缺乏保甲制度的基本的官僚政治成分:知县拥有任免地方首领的有效的司法权威和权力。它提供了自然单位(在这个事例中是复合的村庄组织)接管相应等级的官僚单位的职能这种趋势的另一个实例。

咸丰朝初期的经济灾难引起了榔约的作用的基本变化。19世纪40年代后期湖南持续干旱,在这期间靠从贵州转运以缓解粮食的短缺,结果使贵州米价异常昂贵。包括瓮安在内的官员们利用这一时机从农民身上榨取额外金钱以获利,农民能够满足这种高需求只是由于他们承受了较高的谷价。1851年前后,湖南的收成增加,贵州的粮食价格直线下跌。但是,那些临时的附加税却未减少,由于农民这时已无法如期缴纳款额,县衙门与民众之间的紧张局势逐渐加剧。

在这种不堪忍受的状况下,榔约充当了新的反叛角色。它在全县各处成为抗捐的领导,它的影响也相应地扩大了。1852年5、6月,榔约的首领通过在直到这时为止尚未加入组织的村庄中选拔领导人(胡林翼称他们为无法无天之徒),开始扩展他们的权力。他们各有特定的控制地区,包括的户数可能由几十户到几千户,依卷入的村庄数目而定。榔约首领这时除了完全的司法权之外,又取得了征收和解送税款的独占权力。这在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包揽,这再一次证明这类“越权行为”可以用作村社对付过高税收的对策。由于在纳税者和官僚机构之间处于缓冲地位,榔约在农村中成了惟一起作用的支配力量。它所以能够如此,部分原因在于纳税者(特别是小自耕农)需要它的保护,部分原因在于它对反对者实行严厉的惩罚。任何拒绝参加或服从它的权力的人,其财产都被没收。胡林翼在1853年估计,有80%—90%的民众是在它的控制之下。[44]

榔约首领不希望把争端发展到公开叛乱,这可以从实际提供给官员的税款符合法定份额这一事实看出。然而榔约控制法律案件和税收给官员强加上了两重束缚。而且,首领们已采取防范措施,他们收集武器,在复合村组织的基础上组成了民兵。农民提供了鸟枪木炮。一个使问题更加复杂的因素是,到1852年(如果不是更早的话),榔约的领导层已被显然是白莲教一系的秘密会社所渗透。公众认捐建造了许多村庄庙宇,每一座庙宇都收藏一部《莲花经》,庙宇则用作宗教事务和世俗事务的中心。这些庙宇取代了早先的“公所”,成为地方联合组织的总部。这种异端倾向使得榔约几乎不可能再与地方官员继续共存。最后,省当局不得不进行干预。他们命令胡林翼带着他的经过精选的部队前往瓮安。

胡林翼带着320人在1853年10月2日抵达瓮安,在城外的一块地里扎营,他在这里招集城乡的绅士,开始协商。尽管农村绅士业已参加榔约(有些还躲在山里),胡林翼发现有必要利用他们作为与村民接触的中间人。他对瓮安的绅士评价很低,没有发现任何有才之士,但他仍不得不与他们一起工作,“庶上下之气可通,而官民之情乃协”。他对绅士解释说,他将“赦宥胁从”,只对擒获首领感兴趣。[45]

从一开始,榔的首领就表示,他们既没有谈判也没有投降的义务,并于10月7日在胡林翼的营地集结了一支庞大的武装农民部队。当胡林翼派两名生员带来一批免剿牌提供一个投降机会时,首领们愤怒地斥责了胡林翼的使者,打碎了免剿牌。然后他们切断了通向城市的桥梁,从三面进攻胡林翼的部队。在随后的战斗中,胡林翼的训练较好的部队能够冲散组织不良的农民民兵,在战斗中杀死或捕获了大约60人。

胡林翼这时以实例证明榔约军事上的虚弱,成功地对当地平民进行了恫吓,但建立地方管理制度的任务仍然存在,这个制度要在他的部队离开这个县后继续起作用。在这关键时刻,在胡林翼和代理知县徐河清之间发生了争论;徐河清是湖南进士,他对地方行政的看法充其量也不过是肤浅的儒家观点。徐河清拒绝将叛乱看作政治问题;他认为官员与民众中的任何人都不可能讨价还价,在首领和追随者之间没有精明的行政官员能够加以利用的真正矛盾。由于在臣民和统治者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叛乱地区的县官别无选择,只有屠杀或者被杀。

甚至在10月7日的战斗前,徐河清已经对胡林翼的擒拿首领开释追随者的政策抱有怀疑。他不相信村民们会投降或交出榔的骨干,10月7日的战斗使他确信了这一点。他说,叛乱头子设垒固守,很难将其捕获。胡林翼和他的部队因此应当“坚一扫光之法”。胡林翼拒绝了,回答说,那些幸存者(如果有的话)肯定将成为流动的股匪。而且,这类扫荡行动的受害者决不是铁杆叛乱分子,而总是老弱妇孺;叛乱者总是逃走。徐河清反驳说,他们即使逃走,在他们的村庄被破坏后他们也得不到帮助。但是胡林翼不想支持大规模的屠杀;完全撇开道德问题不谈,“首犯与胁从心志尚未齐”,而暴虐政策将逼迫他们抱成一团。一旦一两个筑防村庄被烧毁,周围地区将变得比以往更加倔强。[46]

胡林翼既有官阶又有部队,所以他的观点占了上风。于是他宣告,村庄代表应当进城,交出武器,接受免剿牌。这些免剿牌必须逐村逐户填上全体居民的姓名,然后誊抄进地方保甲簿册。有些村庄在获得赦免前被命令交出当地著名土匪(可能是榔的骨干)。100多个筑防村庄在14天内照办了,并继续办理这种手续。胡林翼强调,他的政策的要旨在于地方的主动性这一事实,“不派一差下乡”,这是“以地方之人拿地方之匪”[47]。交出武器同样具有自愿的含意:县内6个征税基层区划(里)都各派两个人到城里的总局去接收这些武器。实际上,交出武器和编制名册未必是自愿的,而是由军事力量均势的改变造成的:事实是榔约不再有能力左右民众或控制通向城内的交通路线。被胡林翼带领他的亲兵到场的形势所迫,大多数筑防村庄都作出了加入新秩序的半政治性的决定。

但是长期的地方管理问题仍然存在。一旦榔约被镇压下去,它的首领被驱散或被杀死,胡林翼就采取了乍看起来似乎是异常的政策:他利用旧的复合地方组织作为他的“保甲及团练”制度的行政单位。胡林翼挑选有才干、名望和财产的人做保甲官员以代替榔的首领。“榔匪假榔以欺官杀人,此次由官经理,则六辔在手。”如所预料,徐河清反对说:“榔滋事亦借保甲为名,显与官抗,乃不多杀以立威,而从保甲著议,非袭其成迹欤?”胡林翼回答说,复合组织的作用完全取决于谁支配它们,由“人之有才品身家者”主管,就没有理由担心这种组织会再次变成叛乱的工具。[48]

这些“有才品”之人中有多少是有功名的绅士,有多少是有权势的平民,没有证据显示。但是,胡林翼依赖的地方协作的自然单位(现存的复合组织和组建这些组织的筑防村庄)以及这些自然单位的领导权掌握在正统的、有权势的村社人物手中,却是一清二楚的。从胡林翼优先选拔读书人做地方首领来看,我们可以假定,只要这样的人愿意出面,他们就被选用。[49]

这一制度在其实践中采取的形式实际上被称为“团甲”;这种复合的单位(称作“团”,而不称“保”)既是地方防御机构,又是治安登记机构;每个筑防村庄都被当作一个“甲”的单位。这种复合规模组织的词语的更替在19世纪的中国并不罕见,我们发现在其他一些事例中,地方管理的团甲制度是19世纪中叶危机的自然结果。这种词语的更替明确无误地表明保甲职责转移到了农村社会里最有能力执行它的人手中:在地方防御中表现积极的正统地方名流。[50]

一个大部分人——包括若干绅士——曾经牵连进叛乱的县,就这样被置于控制之下了。胡林翼的策略据以作为基础的前提是,地方首领,如果给他们机会,当然更愿意进入正统权力结构,根据中国的历史经验,这不是没有道理的。它还依赖于这样一个假说,即军事行动,从它的根本性质来说,是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这又进而可以假设,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没有什么鸿沟是不能通过协商来逾越的。儒家思想给人印象最深刻的,是它缺乏作为纯粹专制政治基础的那种由制度形成的偏执热情;它想当然地认为,除了最邪恶的叛徒外,国内的对手都和自己一样居住在同一个道德的政治的世界里。徐河清“疾恶如仇,专意主剿”[51]。胡林翼则较有耐性,他准备在县里挨村挨户地办理冗长乏味的受降手续。胡林翼写道,“治乱国如治乱绳”,意思是这是既复杂又缓慢的工作,太平昌盛不可能凭借速度和暴力实现。最好在那些通过与农民社会的自然单位达成协议而有可能做到的地方,完成半政治性的解决。[52]

尽管胡林翼致力于地方行政管理,但他从太平天国叛乱最早在广西爆发时起也自然地对叛乱极其关注。他不满足于相信当地清军统领的极其令人迷惑的官方报告,派自己的代理人到广西和湖南,密切注意叛乱的进展。[53]1852年,人们对太平军是向东北进入湖南还是向西北进入贵州暂时还不清楚,胡林翼于是在边境战略地区建立了许多堡垒。他这时的军事思想主要是防御性的;他最不愿意介入边境那边的事务,也不允许他的副手韩超这样做;理由是他的地方职责具有头等重要性,他的部队实力和财政资源必须节俭使用,以便对付将来的紧急事件。[54]

使胡林翼最为担心的是他的家乡省份湖南的安全。1852年春,当太平军还在广西时,胡林翼就开始与两湖总督程矞采通信。胡林翼写道,即使太平军在广西被击败,这也不意味着湖南没有叛乱的危险,湖南的安全最终取决于本地状况:它的官员的效率和廉洁,以及它的名流的同心协力。避免地方骚乱的关键是将地方管理和防御置于可靠绅士的指挥之下。如果绅士管理下的保甲和团练在贵州是有成效的,那么在更为富裕、有才干的绅士更为众多的湖南,它将收到多么大的成效。胡林翼渴望加强湖南绅士和省级官员间的联系,并将许多可以委以重任的绅士人物推荐给程矞采。最杰出的是湘阴县人左宗棠,胡林翼以前曾将其推荐给林则徐,这时他希望左宗棠能够被延请担任程的幕僚。从程矞采那里没有得到结果,他在6月末又写信给湖南巡抚张亮基,再次将左宗棠作为前程异常远大的幕僚人员加以推荐,张亮基随后将左宗棠招致他的幕下。[55]

胡林翼向张亮基吐露了他自己想辞去他的行政职务和参加他的故乡湖南的战斗的愿望,但他痛惜黎平仍然如此动乱不定,以致他还不能问心无愧地离去。然而到了秋季,太平军侵入湖南腹地,正在围攻省城长沙。张亮基这时竭尽全力让胡林翼调往前线。看来毫无疑问,胡林翼若不是由于他与云贵总督吴文镕的特殊关系,在这时也就去湖南了;吴文镕在1819年考中进士,与胡林翼的父亲胡达源(死于1841年)是同年。吴文镕因此与胡林翼有一种近乎父子的关系,他要求胡林翼暂时留在贵州,胡林翼留下了。直到下一年,在吴文镕本人调任两湖总督后,胡林翼才能够参加战斗。

在1854年的前几个月里,太平军全力西征,吴文镕的省城,即战略城市武昌,连续告急。吴文镕发现自己的作战兵力太弱,于是向两个对他特别忠诚的人求助:一个是他的同年之子胡林翼,一个是前京城官员曾国藩,曾国藩是湖南进士,正在湖南中部调集步军和水师。曾国藩在1838年会试时曾是吴文镕的考生,因此对吴文镕负有学生对老师的义务。胡林翼立刻让他的贵州士卒组成的亲兵作好准备,并向前线开拔,这支部队这时已扩大到大约700人。胡林翼本人这时已提升为贵东道道台,这使他更易于获得省的资金,用以维持部队。在此以前,曾国藩曾抵制过朝廷要调他到湖北的命令,他这时也准备带着一队炮舰出发。但在两支部队没有一支能抵达之前,吴文镕在一次收复府城黄州的草率尝试中羞辱地战败了,他宁肯自溺而不愿就擒(1854年2月12日)。[56]在这之后不久,胡林翼将他自己和他的部队都交给曾国藩支配,这时曾国藩作为反对太平天国战争的领导者正在脱颖而出。





第三节 曾国藩和湘军


反对太平军的名流领导人是湖南的文人—官员曾国藩(1811—1872)。他所出生的地方家庭不属于绅士等级,但却顽强地在社会等级中向上攀挤。[57]他的父亲参加地方考试不少于17次,最后在1832年获得了生员身份。[58]与这种持续努力却只获得有限成功的经历相对照,曾国藩自己的升迁是引人注目的。1838年获得进士后,他开始了京城的仕宦生涯。他做过翰林学士和几个部的右侍郎,最后代署吏部左侍郎,到太平天国叛乱时,他已在京城上层名流中有了牢固的地位。[59]他的较高的学术地位和政治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私人关系网对于他在其后几十年内的领导地位是必不可少的。

湘乡的早期军事化过程

曾国藩在北京长期供职期间,他当然密切注视着越来越令人忧虑的事件。1849年使江忠源的县备受磨难的水灾和旱灾,也影响了湖南中部,并且在湘乡导致军事化的第一个阶段。当饥荒的受害者在县的南部暴动并夺取富户的食物时,一个名叫王錱的生员辞去了教馆职位,在他家乡周围的地区动员和训练了一支几百人的民兵。当骚乱者被地方驻军部队驱散后,王錱遣散了他自己的部队,请求知县立即发放救济粮。

王錱是一个精力无穷、仪表堂堂的人,出生于一个刚够得上下层绅士的家庭,他的曾祖父和祖父有低级功名,父亲则没有。王錱自己与附近的一些最有名的绅士交往——特别是罗泽南(王錱是其学生)和刘蓉(曾国藩的密友)。[60]尽管没有显赫的科举头衔,王錱在地方事务中却异常活跃,并有很大影响。1845年20岁时,他曾在家乡朱津区地区以“乡约”的形式组织了一个复合组织,乡约是一种促进风化、鼓励农业、救助贫困和保证地方秩序的自愿的事业。一些证据表明,这个绅士领导的团体,在调查和报告异端行为中承担了保甲类型的职责。几乎可以肯定,正是这个复合的团体,4年后成了王錱的民兵组织的组织核心。[61]

正在兴起并推动了王錱的乡约事业的社会骚动被1849年的自然灾害推到了危险的高峰。王錱带头组织饥荒救济工作,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他在湖南引发了早期的军事化活动。举凡饥饿引起的骚乱,其原因当然在于决不是所有的人都一样地缺粮。有余粮的人囤积粮食以求高价或转销外地。这些囤积者已经成为铤而走险的群众的靶子,群众袭击他们的家并夺走他们的粮食。如果要使既成秩序不被饥荒所破坏,那就不仅需要名流插手提供救济,劝诱富户拿出粮食,而且需要有一个组织核心,以取代名流在当地的对手天地会,它要做某种非凡的工作:养活兵役年龄的男丁并把他们组织起来,从而使他们为正统的社会秩序效劳。一种应急的办法是举办公共工程:疏浚和开挖淤塞的河流,开销由富户支付。另一种应急的办法是组织民兵。有证据表明,1849年王錱创办民兵的用意不仅是保护他的家乡地区,而且还要为受灾农民家庭的年轻人提供一个组织和资助的中心。[62]

但是,依靠自己救灾是不够的。在饥荒地区的暴力行动之后不久,王錱联合其他绅士向省当局申述说,天灾之外,县政府的贪污腐败以及税额的大幅度提高迫使农民进行叛乱。在得不到纠正的情况下,当地名流派王錱为代表前往北京,让更高层的政府了解本县的问题。显然,王錱想在北京联络本县最著名的进士曾国藩。王錱于1849年初秋动身。途经湘阴县时,他拜访了曾国潘的密友、进士郭嵩焘,郭嵩焘对王錱有深刻的印象,托他给曾国藩带去一封热情的介绍信,让曾国藩特别注意王錱在湘乡的成功的民兵组织工作。王錱于是重新踏上旅途,但是抵达武昌后他得了重病,因而放弃了他的使命,回到湘乡去养病。[63]

1850年是有地方混乱危险的不祥的一年,县政府发生了一个决定性的变化。广西进士朱孙诒到达湘乡代署知县职务。我们不能确定,朱孙诒的任命是否由北京的湖南帮策划,但朱孙诒一定得到了有关当地问题和人物情况的简要介绍,因为他立即传唤王錱(仅仅是生员)并谋求他的建议和帮助。王錱请求他消灭贪污行为,办法是允许当地民众亲自到县城纳税,以排除掠夺成性的衙门胥吏充当中间人。朱孙诒同意了,并允诺决不再恢复旧的制度。这一诺言被刻在石碑上并竖立于城门口。实际上,新的制度意味着摊派和算账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要由地方名流管理,这一发展使人想起了临湘的做法,加强了名流控制地方资源的权力。[64]

次年,1851年的秋季,广西抵抗太平军的战斗进展不到,叛乱很可能向北扩展至湖南,对王錱来说这已是显而易见的事情。在朱孙诒的鼓励下,王錱促使他的绅士同伴深刻认识地方防御的紧迫需要。他后来写道,“其时贼在广西,谁知团练二字为何物,忽闻此议,莫不掩耳而走。”[65]但是,湘乡的组建武装工作现在认真地开始了。到1852年6月太平军进入湖南时,朱孙诒与地方绅士协力发布了一套团练规章,拟定出一种几乎完全以自然的地方区划为基础的地方防御制度。氏族是募集民兵的基本单位;一个个氏族这时按照原先存在的村社之间的协作方式组合成了复合团。从房(高等级氏族的一部分)长按顺序直到复合团的团长,应当是每一级协作活动的当然领导。我们应当假定,由湘乡名流进行的这一早期的组建武装活动是相当不平衡的。3年后,湘乡实行团练的村落估计不超过70%或80%,而在1852年比率无疑还要小得多。很可能是大而富裕的氏族首先募集民兵,其原因尤其在于叛乱的威胁仍然主要地被看成是内部的,较大氏族的领导集团有遭受最大损失的危险。[66]

太平军进入湖南意味着地方氏族的防御工作可能已不足以阻挡住叛乱的潮流。王錱已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设想他的军事责任。在1852年夏的某个时候他写信给朱孙诒,要求允许募集一支能够有效地保卫县境的“民兵”部队。朱孙诒同意了,于是王錱同他的朋友康景晖和他的老师罗泽南着手募集一支军事化程度更高的战斗部队。尽管他所征募的人大多数已注籍于地方团练的名册,但他的士兵开始时对军事几乎一窍不通。据说当王熤发放号衣(借此识别入伍的人)时,应征者还羞于穿上它,直到王錱自己站到前面,穿上了缀有“一”的号码的号衣。这是低层民间绅士表明决心的早期迹象,他们做好了充分准备,冒着丧失体面与生命的危险去保卫自己的县以及当时的社会秩序。[67]

这支新部队发展到大约1000人,组成了3个营,由王錱、罗泽南和罗泽南的弟兄新南指挥。它的财政基础不十分清楚,不过有可靠的证据表明它通过朱孙诒的赞助得到了公款。[68]在1852年9月直到11月长沙被太平军围困期间,这支部队驻防湘乡县城。围困一解除,太平军便再次向不明的目的地开拔,王錱请求允许带领他的士卒到县境外去追击,这样就公开地抛弃了他的防御的宗旨。由于军事形势尚不明朗,他的请求被拒绝了。但是到1853年的1月或2月初,湖南巡抚张亮基感到在省府增加一支听命于他的勇军(江忠源的楚勇已在那里)是可取的,便要求朱孙诒推荐可能的带兵人。朱孙诒推荐了王錱、罗泽南以及他们的助手,于是3个营的湘勇离开本县来到了长沙。

尽管在王錱的年谱中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王錱是湘乡组建武装的真正创始人,但另外两个关键人物——朱孙诒和罗泽南——仍必须提及。朱孙诒是一个杰出的官员,既有干劲和才干,政治上又精明。他煞费苦心地一一照料有权势的曾国藩的密友们。他用可以使人取得做官资格的“孝廉方正”的体面称呼推荐罗泽南(与曾国藩是亲家)。对曾国藩的挚友、罗泽南的学生刘蓉,他在县的考试中予以提升。他罗致罗泽南的另外两名学生王錱和康景晖,以备顾问。所有这些人,尽管在绅士等级中地位不高,但却因曾国藩而具有特殊的光彩,使他们必定会对其家乡的县产生不同寻常的影响。毫无疑问,朱孙诒的精神的和财政的支持,在湘乡名流组建武装的活动中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69]

罗泽南的影响完全是另一类型。他生于1808年,比王錱大17岁,作为老师,他到1851年早已在湘乡受到尊敬。他受到新儒学的深深濡染,将穷困和个人的不幸置之度外,成为一个非凡的、道义上具有广泛影响的人物。尽管他最初加入民兵工作是由于他的学生的热诚,但他发现自己在这之后处于当然的领导地位,并且在1852年成为湘勇指挥集团中的一个主导人物。[70]

通过与朋友和家人的通信,曾国藩清楚地知道地方组建武装日益加快的速度,1852年7月,他告假返乡。他恰好已被委任监督江西省的乡试,于是向皇帝请求20天的假期允许他从这个委派地取道湘乡(离南昌仅有8天旅程)返回。他举出的理由是他的家乡正横跨在太平军可能北去的路上,当地社会的恐惧正日益增长,他自己的家庭也正在卷入办理团练的事宜。请假探家(并得到距家不远的监考委任)是曾国藩前一年的决定,而湘乡受到的新的威胁这时使他的返回加倍急迫。[71]曾国藩无疑想要视察湘乡的防卫安排,并与家人和朋友磋商。曾国藩获得皇帝的允许后,在8月9日动身前往江西。一个月后,他在安徽的旅途中得知他母亲去世;按照通例,他立刻辞去了他的官职,返家服丧,并在10月6日抵达湘乡。[72]

曾国藩留在家里的那个秋季,王朝的军事机运继续急剧变坏。虽然长沙之围在很大程度上已被江忠源在城外的努力所打破,但太平军的部队这时在中部的水路上已来往自由。他们从长沙向西北蜂拥前进,抵达长江的大支流资水河畔的益阳,在那里征用了许多船只。现在他们又向东北进军,穿过洞庭湖,攻占了洞庭湖口的战略城市岳州,进入了大江本身。到12月底,他们已经夺取了湖北首府武昌正对岸的汉阳。[73]正好在汉阳陷落之后,朝廷命令曾国藩与湖南巡抚张亮基协作,在湖南办理团练。

“团练大臣”策略的背景

在地方组建武装的官方模式中滋长着一种明显的矛盾心理:既赞同寻求绅士的首创性,又惧怕他们的卷入。这种矛盾心理当19世纪中叶叛乱者集聚力量时仍继续存在。自1847年雷再浩叛乱以来,朝廷已在着手制定鼓励农村团练的政策,虽然它一直坚信镇压白莲教时所获得的智谋,尤其是坚信官方的严密监督和保持低水平军事化的做法。团练最经常地与保甲和坚壁清野一起被提及,后两种制度是嘉庆时期地方管理政策的基础,它们强调政治控制甚于军事力量。私人的非正规军的发展肯定不是朝廷所希望的。的确,1850年年中有人上疏,请求朝廷注意广西的混乱,并指出村庄已征募自己的勇军以与正规军一道作战。朝廷的反应是惊恐的,批复的敕令命令官员控制这些地方队伍,以防止它们变成骚动或叛乱的力量。[74]

在叛乱早期,至少到1852年,朝廷对于以官僚政治方式组织起来的管理体系仍抱有信心。1850年10月,两广总督徐广缙奉命效仿嘉庆初期的坚壁清野制度。团练在防止叛乱者与民众“勾结”方面是起作用的,它显然是一种治安管理的形式。[75]1851年6月,大学士卓秉恬向皇帝推荐龚景瀚有关叛乱的文章,皇帝转而推荐给省级官员。一年后,当太平军即将打入中国中部时,朝廷还在推行白莲教时期的镇压叛乱的方法。[76]

除坚壁清野外,公认的万应灵药必然包括保甲。朝廷把团练和保甲看作类似的和互相补充的制度,在鼓励团练的同时也命令在整个帝国恢复保甲制度。作为响应,许多省份的官员及时向皇帝上报了颁布新的保甲规章的情况。[77]

朝廷坚持对地方武装进行官僚政治的控制,是出于对名流独立军事活动的根深蒂固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在某种程度上是省级官员的态度的反映,对他们来说,任何各类的非正规军事活动都引起对他们不愿重视的农村混乱的注意。像老朽无能的广西巡抚郑祖琛(1850年11月被撤职)那样,许多官员是在故作不知中寻求安全。[78]他们不只是不愿意采取行动抵御叛乱,而且也不情愿听任地方氏族对事态进行干预。到1851年夏,广西的名流忙于民兵工作,以致乡试两次延期。而许多官员却仍然以冷淡的或者怀有敌意的态度接受这项事业。[79]

结果,担心动乱的地方官员和担心其生命财产的正统名流之间的利益上的明显分裂扩大了。对需要促进民兵工作的地方利益集团来说,补救的办法只能是越过省级官僚机构的长官,通过监察机构或在京城的私人关系以使皇帝了解情况。刑部尚书、咸丰皇帝的亲信杜受田,将广西绅士指挥地方官对民兵漠不关心的奏单呈递给皇帝:当象州的某一绅士依靠自己的地方部队击败了一伙叛乱者时,知县没有给人们分发奖赏,于是人们怒冲冲地散去。[80]另外一次,被控告的是湖南官员,他们或者拒绝接受有关他们县内“教匪”的报告,或者将这些报告转送上峰而把“盗”字改成“窃”字。[81]既然从地方当局不能得到保护,广西几个府的绅士便于1850年10月派遣一个以举人李宜用为首的代表团到北京,通过监察机构呈交他们的指控。这个事件仿效田润建议的模式(见第二章第二节),田润的建议可能代表了绅士所采取的行动,即通过监察机构以越过地方长官向最高层申述。[82]

也许是对由北京官僚机构内有权势的同情者所支持的这类绅士的申诉的回答,朝廷开始对民间反对叛乱的主动性表示了有限度的容忍。1850年10月12日,朝廷批准了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救行动。徐广缙宣称,“如绅士商民中有能自为团练并出资协助有裨军需者,既可自卫身家,即宜量为甄叙。”[83]这似乎是一个明确的号召,要富人们在他们自身的防御中拿起武器。然而在这个关头有关朝廷政策给人深刻印象的并不是对官方以外的军事组织的新的信任,也不是官方关于团练应当是什么的观点有了变化,而是认可这种权宜之计时的小心谨慎和犹豫不决。朝廷掌握的有关南方事件的情报显然是不可靠的,它受到了绅士申诉的推动,同时也无疑没有忘记绅士在地方的(虽然不一定是国家的)现状中的长期利益,所以它小心翼翼地在一切似乎出现支援的地方寻求支援;它还可能发觉,所批准的活动早已在进行了。但是朝廷对非正规军事部队的疑心仍然存在。仅在号召绅士和商人组织团体的3天以后,朝廷又重申了禁止私人制造或拥有火器的传统禁令。[84]

我们评价曾国藩被委任办理湖南团练的意义时,必须想到这个背景。曾国藩是朝廷在这个时期从各省挑选出来的许多官员之一。这些团练的督办人员(后来被称为团练大臣)大多数是从前的各部侍郎、前任巡抚、布政使或按察使,或有类似经历的高级官员,他们碰巧正在自己的家乡地区居住。与通常的官方委任不同,他们不受回避法的限制。曾国藩与湖南绅士密切联系正是朝廷特别想要利用的。朝廷充分了解地方组建武装的过程在中国南部和中部正在加快,于是谋求加以控制,让第一流的地方名流——高品级的官员—绅士——加入负地方之责的网状系统。曾国藩作为正规的省当局的半官方助手,他的任务的实质即在于此。委任团练大臣,朝廷所寻求的不是促进新的军事计划,而是控制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展开的组建武装的过程。[85]

湘军的形成

曾国藩对地方组建武装有自己的明确看法,而且可以说对农村中正在发展的方式很不赞同。特别是地方名流创立武装组织——名流因现在正在取得地方征集资金的权力而使这项活动成为可能——给农民添加了无法忍受的苦难。在这一点上曾国藩的看法甚至比朝廷还要保守:团练基本上应该非军事化,应当作为保甲的变体完全为内部的安全而发挥作用。地方防御的人员如果全部是用农具武装起来的农民,就不需要专款。既然没有资金需要,团练就可以使不大自重的绅士没有机会向农民逼取团练费用而“分肥”。使曾国藩的看法变得非常出名的惯用语是“重在团不重在练”,也就是组成集体但不训练。曾国藩写道,团实际上不过是保甲:编制登记册,肃清罪犯或叛逆者;这些任务所费不多又能迅速完成。在这一方面,曾国藩的看法与左宗棠很接近,左宗棠认为团练对于巩固内部比对于外部防御更为有用。[86]

但是,曾国藩自己的行动方针最终还是取决于更激进的信念:村庄组建武装不管怎样积极推行,也完全不足以满足当时的军事需要。与江忠源和胡林翼一样,曾国藩懂得,如果正统名流要力挽狂澜,防止王朝和他们自己垮台,就需要军事化水平更高的部队。

为了理解他此后的作用以及他在这时建立的湘军的真正性质,我们必须记住,在曾国藩加入地方组建武装过程时,这个过程早已开始了。与江忠源和王錱不同,他不必从头建立勇的部队,而是在把已经存在的部队聚集起来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他始终处在募将而不是募兵的位置上。换句话说,他从一开始就处于较高的指挥层次上:他拥有这样的地位,部分地是由于他的高级官阶,部分地是由于他在湖南绅士中的声望和影响,也部分地由于命运将他置于战略地位上。

在1853年的头几个月内,曾国藩着手在长沙组合一个勇的联合体。在由罗泽南和王錱动员的一千来人之外,又加上由干练的满族官员塔齐布率领的、从绿营兵中专门挑选出来的士卒组成的部队,以及来自湘乡的由曾国藩的弟弟国葆和其他绅士招募的新的营。知县朱孙诒自己也被调离他的职位,奉命去征集勇的分队。从南部的新宁和宝庆来了一批批新的勇军,他们是由江忠源的年轻亲戚们以及有军事头脑的宝庆知府魁联招募的。江忠源本人这时被委任为湖北按察使,已把原属于他的大部分新宁部队留在长沙,由他的兄弟忠济和刘长佑指挥。[87]

曾国藩显然根本不能保证朝廷会批准这种范围的新的军事计划,因此他(作为团练大臣)报告说,他正在组建一个“大团”。不管朝廷是否由于这个规范化的术语而安下心来,曾国藩很快放弃了这个编造的名称,不再用团练术语来称呼他的部队。[88]

曾国藩最初的计划是将这个勇军的联合体组建成大约1万人的军队,然后把它置于他的门生江忠源的指挥下,他认为江忠源是比他自己更合适的军事领导人。但是这年秋季的一些事件暴露了江忠源的新宁部队组织上和军纪上的突出弱点,迫使曾国藩得出结论:新军必须在他自己的领导下,并依照他自己的模式组建。[89]

这个模式,如罗尔纲曾说明的那样,大部分是从明代军事组织和训练方面的专家戚继光的方法中借用来的,我们已经看到,这种方法也被胡林翼的亲兵所借用。曾国藩最初抵达长沙时,发现戚继光的招募和训练的方案已经被罗泽南和王錱运用。[90]戚继光著作里提倡的特殊方法这里不予详述,指出对湘军结构最有影响的组织上的基本特色就足够了:(1)强调低层单位的训练和纪律,以及(2)依靠从班一级向上伸展到金字塔指挥顶端的效忠个人的网络系统。低层单位指挥者的关键作用与对个人地位的强调,都反映在戚继光的基本法规中:每一级的将领招募这一级直接下属的将领,这样就将军事指挥结构与原有的忠诚和报效的纽带连接起来。这个制度与正规清军的制度形成鲜明对照,在清军制度中效忠个人被严厉制止,组织的所有部分被认为是可以互调的。

这样,湘军的征募和指挥结构在一些重要方面是一般中国社会结构的某些统治原则的反映。曾国藩的军队中所体现的依附和庇护关系的倾向通常表现于家庭关系和准家庭关系之中,尤其是在师生关系之中。在军队阶梯的底部,这些关系自然地从氏族关系中产生。在中层和高层将领之间,这些关系产生于师生的纽带(例如王錱和罗泽南、江忠源和曾国藩之间的纽带),以及把兄弟或同窗的纽带(例如曾国藩与胡林翼之间的纽带,两人都对吴文镕尽晚辈之礼,或曾国藩与刘于浔之间的纽带)(见下节)。曾国藩所建立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军官团;但在另一种意义上则是私人门生形成的“门户”。

在500人的营这一级上,效忠个人的意识特别强烈。这类依附关系如此重要,以致一个独立的营常常以它的指挥者的个人姓名来称呼(例如霆营,就得自它的指挥者鲍春霆的称呼,他通常叫鲍超)。营的指挥者不管是死了还是退职,一般不会把营置于新的领导的指挥下,而是把它解散而代之以新的招募单位。[91]

在曾国藩手中,戚继光的组编方案于是变成了协调中央指挥中枢与大量效忠个人现象这两者的关系的一种手段。大量勇的队伍聚集到曾国藩指挥的联合体之中,提高到军事化的新水平,它们现在正与更大的战略目标联系起来,并通过曾国藩的官方关系与更富足的财政资助的来源相连接,所以能够参加远远超出省界的战斗。

这种对个人的效忠并不总是有益于军事组织,这可以从乡勇的最初组织者王錱的实例中看出。正是这些把他置于地方组建武装的最前列的品质——自主、抱负以及某种倔强精神——导致他于1853年同曾国藩决裂。王錱不愿意把自己置于曾国藩的指挥下,宣称他只能全部地、特定地对罗泽南效忠。在湖南巡抚骆秉章的支持下,他建立了自己的勇的组织,这个组织此后留在湖南,称为“老湘营”,以与曾国藩的湘军相区别。[92]

1852年后湘乡的地方管理

当曾国藩正越来越深地卷入反对太平军的范围更广的战斗时,他家乡县的一些活动获得了自己的发展势头。在湘乡,如同在湖南的其他县份一样,地方组建武装和管理的形式已远远偏离了曾国藩最初的设想。如我们所看到的,曾国藩希望在事实上保持团练的非军事化,防止在农村出现财政自主的军事组织。关于1852年秋他返回湘乡一事,他写道,尽管他仍不了解朱孙诒的规章,但在他看来,在县城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建立团练局都是毫无必要的,在县城内,在官方直接控制下可以保持一支400名左右雇佣士兵的部队。[93]单纯的地方控制的民兵,不需要筹措资金或训练,所以用不着设局。

但是不久以后,曾国藩就不得不努力对付湖南农民的反叛倾向。1853年他以省团练督办的身份,就地方反当局活动的问题给“公正绅耆”写了一封信。各县“匪徒棍痞”成群出没;对付这类人物最终是地方名流的任务。曾国藩于是宣布,对游荡不定的逃兵、开始将囤粮据为已有(这种做法叫“吃排饭”)的痞棍团伙,以及进行恶意宣传动摇公众信心的一贯桀骜不驯的分子,格杀勿论。所有这些人都将因当局的纵容而被当场杀死。这种血腥的方针反映了强大的地方团局在整个湖南农村的出现,它们已经把法律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曾国藩确信,现在秩序受到了来自内部的致命危险的威胁,所以他没有从极端残忍的措施退缩:几百名衣衫褴褛的嫌疑犯被知县们解往长沙,遵照他的命令而被斩首。[94]

接任朱孙诒湘乡知县职位的唐逢辰发布了团练章程,这个章程在很大程度上符合曾国藩指定选取的方案。农村中的团练要与保甲密切结合。登记册要写明所有15岁至50岁的男丁的姓名;每户都要出一人当民兵。这些征募来的兵员必须完全不是专职的,他们仍然被留在低层保甲首领的管辖下。但是唐逢辰和曾国藩一样,不能不面对这一事实:普遍的社会骚动已无法由一般的官僚管理机构加以遏制。有力的证据表明,他使团练非军事化和官僚化的努力收效极微。首先,在朱孙诒担任知县职务期间创建的地方防御组织,以氏族和复合的自然区划为基础,大部分仍然没有受到新章程的影响。唐逢辰被迫接受这一事实,在他的以登记制度为基础的保甲形式之外存在自主的氏族民兵部队。[95]其次,在组建武装的更高层次上出现了叫做“百勇”的组织,它们是受过训练的专职部队,指挥者是称作“都总”的新的强有力的绅士人物。

这些都总的出现是太平天国叛乱期间湘乡地方管理手段的演变中最为重要的发展。这种“都”,或者说区,在县内有47个,最初是征税的低层区划,表示税额相等的地区。这些单位显然是被当作里甲税收系统的组成部分,有一个时期也被用作保甲的上层组织。在它的保甲作用中,每都有一个主要人物,叫做“都正”,都正是平民,负责登记在他都内的30或40个村社(面积达100平方英里之多)的人口,并负责报告非法行为。都正作为平行于团练的保甲网络的首领,仍是朱孙诒的地方管理制度的重要部分。但在1853年后,都正越来越被新的人物都指挥夺去了光彩,都指挥通过对都的治安部队的控制,将都的治安职能集中到自己身上。除了名义上管辖从村庄征募来的非全日制民兵之外,都指挥还控制了一支受过训练的雇佣兵部队(百勇),百勇成为他的治安权力的真正的利刃。都指挥对款项的日益增长的欲望使人想到了百勇的职业性质;款项靠摊派土地税筹集,由每个都的训练机构(练局)管理。尽管都在规模上差别很大,但它们在新的职能上却显然是扩大的复合体规模的组织,处于复合团和独立氏族组织的聚集体之上,它们可以从广大地区提取款项,用以维持百勇治安部队。[96]

都所以能作为湘乡组建武装中的关键单位而出现,其原因与其说是它在保甲制中的重要性,不如说是它在征税的里甲制中的作用。朱孙诒决意抛弃大受咒骂的由衙门胥吏经管的收税办法,将一定程度的征税权限交到了名流手中,名流对地方税务的影响现在作为他们在组建武装中所起作用的结果而开始增加。这个过程和我们在附近的临湘和其他地方看到过的相类似。

组建武装的阶梯

我已经在地方管理的范围内论述了湘乡的团练制度,但这一制度还与湘军一起被看成是单一军事制度的一个部分。湘乡及湖南其他县份的团练,除了增强曾国藩家乡地区的稳定性之外,还是他的层次更高的部队的人力储存库。最初,当曾国藩决定从团中招募健壮男丁(团丁)充当官勇时,他已掌握了几支已经组成的勇的部队:王錱和罗泽南的部队,他们的士兵已经与他们的村社分离。但是,他仍然必须从湖南人力中不断吸收新的补充和替换人员。他的指挥官们自然要搜寻那些已经接受过某些训练,或至少已经注册的人。像都总的百勇这样的组织是一个明显的来源,许多人离开百勇而编入湘军的营。这种情况在湘军指挥者与那些不愿看到自己县内的治安部队被搞空的地方官员之间导致了一些摩擦。但招募新兵的更为丰富的来源是已经将强壮男丁注册的地方团练组织,其中一些人至少受过初步训练。当19世纪50年代后期湖南的军事威胁减弱时,团的民兵队伍停止了常规训练,很快失去了它们已经能集于一身的所有军事特征。然而,复合组织本身继续在为湘军招募新兵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它们的基础的人际关系网在从湖南农村汲取新的人力中仍是决定因素。当曾国葆(曾国藩的弟兄)1859年回乡募集一个新营时,他在招募工作中所求助的正是当地的团的首领。[97]由于团局有男丁登记名单,并起村社组织中心的作用,所以它能够很容易地使人员从平民生活有秩序地转入军事生活,能够为他们服役期间的行为作保,能够料理遣散他们的工作。如果湘军最终必须遣散而又不给国内社会造成严重混乱,这最后一项作用尤其重要。实际上它是全部军事化过程的一项防护措施。





第四节 刘于浔和南昌防御


湘军的建立,如我们所看到的,靠的是曾国藩能够通过对他个人的效忠,将勇的部队组合起来,从而创立了一支机动的、集中指挥的和能够在它的省根据地以外作战的兵力。但是,曾国藩为了地区霸权而向太平天国提出挑战的能力还取决于他能够和其他省份的名流组成联盟,以便为他的军队获得地方支持和安全。在领省江西的战略要地、首府南昌,曾国藩能够和当地举人刘于浔(1806—1876)领导的复合水平的武装组织联合,刘于浔凭借这个组织有效地控制了他的家乡地区达15年之久。刘于浔的势力向下延伸进强有力的团练组织的网络,向上扩展至江西军(江军),江军是在曾国藩的赞助下建立的一支新的勇军。通过刘于浔,曾国藩使南昌名流成了他作战的重要助手。

南昌周围团练的起源

1852年秋,刘于浔已经辞去他在扬河厅的职务返回南昌,为他死去的母亲服丧,这时传来了太平军已经包围湖南首府长沙的消息。这个明显的威胁促使他在中洲(向来是县以下的一个区划,他出生的村庄位于这里)开设征兵局,开始集聚资金和人力。刘于浔和他主要的合作者、举人万启英,领导着附近两个最富最大的氏族,这两个族自然地构成了新部队的主干。这支队伍最初似乎只有受雇而来的几百名专职士兵,由雇来的骨干训练他们使用火器、刀和矛。[98]

1852、1853年之间的冬季,刘于浔带领他的勇军来到首府,同所谓绅士团局进行协作,这个局实际上是在官方倡议下在城内建立的征兵机关,它已经集结了3个勇“军”,总数约有1800人。这3个军并未充分结合,不过是些配合松散的勇的队伍的集合体,还保留着它们原有的大部分自治权。这个集团似乎类似于曾国藩大约同一时期在长沙组成和后来成为湘军核心的“大团”。将近春天时,太平军向下游进发的消息传到南昌,刘于浔离城,带着他的人返回中洲。官方记载使人感到刘于浔是应巡抚张芾的要求而这样做的,为的是在城市遭受围困的情况下提供“外援”。但刘于浔实际上是主动离去的,这看来是确凿的。中洲农村是刘于浔部队的人员和给养的来源。刘于浔无疑认为,他的主要势力与他在农村的氏族相关连,他的氏族是在农村而不是在行政城市南昌拥有大量地产。[99]

刘于浔在中洲的局当时已经成为扩大的复合组织的中心,分支遍及全县。在北京参加会试的举人燕毅——刘于浔和万启英本人的密友——急速从北京赶回,并从巡抚那里得到委任,“协同办理练勇筹饷、保卫地方、接济省垣、弹压乡村事务”。带着这个重要的训令,燕毅与当地四个氏族的首领合作,在领近的南州的一个名叫上谌店的集镇上建立了征兵和筹款的局。几乎同时,3个另外的局也在类似的情况下建立起来,总数达到5个。中洲局被确认为“总局”,其首要地位的确立不是因为它成立早,而是因为刘于浔与在南昌的省当局的亲密关系。刘于浔与省衙的关系如此密切,以致南昌县当局本身在刘于浔的武装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几乎没有施加影响。[100]

由这个扩大的复合团练联盟维持的勇的部队,当地称为“五局勇”,在南昌地区的防御和地方管理中承担了主要任务。1853年6月24日至9月24日太平军围困南昌期间,“五局勇”因保持了这座设防城市南部的供给线畅通而受到称许。更为重要的还是他们在镇压地方叛乱中的作用。南昌之围是遍及全县的广泛的农民暴动的诱因。当县当局无力处理问题时,刘于浔和万启英直接求助于巡抚,巡抚派了一些幕友到中洲局,与刘于浔的指挥部协作。最后,大约有40名本地人被缉捕并斩首。在这个给人深刻印象的开头以后,中洲局很快承担了事实上的县司法当局的职务,“嫌疑分子”经常被送到这里处理。[101]

在其后两年内,南昌县组建武装的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全县到处出现了新的复合的组织或扩大的复合组织,大多数以集镇为中心。县里的兼职民兵人数发展到几万。在组建武装的更高层次上组成了江军,这是一支在曾国藩卵翼下的机动的职业部队。在这两方面的发展中,刘于浔都起了主要作用。对于遍及全县的新局,刘于浔能够提供官方联系而且给予其合法地位。南昌之围解除后,刘于浔被授予知府官阶并被任命为江西省的署理团练大臣。于是他成为农村绅士与官僚机构之间接关键人物。例如1857年,在邻接进贤县的骚乱地区建立新的地方防御联盟中刘于浔就起了作用。在绅士的代表们提出呼吁后,刘于浔“札生员姜应门暨殷实公正之监生姜应菊迅行团练”。这些人至少串连了8个强大的氏族(其中4个越过县界在进贤),组成了一个包括大约120个村庄的联盟。[102]

江军的形成

1855年春,曾国藩驻扎南昌,试图在这里重建他2月11日败于石达开之手后垮了的水师。太平军这时在中国中部的水路上到处都处于强有力的地位,占据了鄱阳湖口的九江,控制着天国首都南京西大门的安庆。随着4月3日第三次占领武昌,他们控制了长江上3个最重要的战略据点。曾国藩决心退回鄱阳湖,并最终打开位于九江和湖口的瓶颈口。由于他对防守后方交通线特别担心,所以决定组织一支能够保卫在南昌地区的鄱阳湖南部入口的辅助部队。他和江西巡抚陈启迈说服刘于浔承担这项需要建造几十艘船和募勇的工作。曾国藩要求刘于浔组织江军,主要是要利用五局勇适于江湖作战的能力;江军最初被设计成一支水师,尽管它后来获得了陆上的增援部队。在使刘于浔作为署理团练大臣进入官方统治集团之后,曾国藩让他招募5个营的部队。这支显然是依照湘军的模式组织的部队,最初的规模大约有2500人到3000人。刘于浔一直担任指挥,直到他在1868年引退。[103]

曾国藩和刘于浔同在1834年获得举人功名,因而是同年。在曾国藩对刘于浔的看法中,更为重要的是,事实说明刘于浔有江西士绅的支持,并能够成为一支有战斗力的部队的指挥者。刘于浔于是在南昌以南赣江上的市汊建立了造船厂。这个造船厂和它的产品最初是曾国藩和陈启迈之间争论的中心,陈启迈想把这些船只分配给自己的一个门生。但不久以后曾国藩弹劾陈启迈不能胜任其职,并且有种种不当行为,陈启迈很快被免除职务。此后,刘于浔完全处于曾国藩的指挥和保护之下。[104]

江军是在1855年新出现的,可是它的基础早在1852年当刘于浔在中洲着手组建他的民兵时就打下了。尽管它是在省这一级上发挥作用,但它却与五局和南昌其他地方的防御联盟有紧密而持久的联系。新部队的许多军官和勇实际上是从团局中招募来的。但是这种紧密的联系也引起了某些疑问:例如,我们可以问,是否所有从这些局来的民兵队伍都是在他们自己的指挥者率领下被编入江军的?如果是这样,地方团练联盟本身发生了什么事情?将地方团练首领的名单与得到官阶奖赏的267名江军军官的名单加以比较,我们发现,在140名团的首领中只有13人还以江军军官的身份出现。这种悬殊的差异说明,刘于浔不是从地方联盟的上层领导人中,而是从他们的下属和较次要的同僚中选拔他的军官。在组织上,团练局与江军之间的界限仍然清楚地保持着。团的首领,除13人例外,仍然是他们的地方局的首脑,主要负责地方管理问题。他们的民兵队伍由于江军的招募而被搞空,但是我们可以假定,以注册的备用村民为补充兵员,这种缺口被填平了。这种从团练联盟,特别是从五局向上进入江军的人员流动,在整个叛乱年月里一直继续着。[105]

团练联盟的持久性

尽管更高层次的组织持续地需要从最初的五局中汲取力量,但最初的局仍然继续发挥作用。南州局提供了一个这种组织上的持久性的实例。1853年由燕毅与来自赵、姚、余、黄几个氏族的绅士合作组成的这个局,经受了连续的领导人员的危机,这些危机部分地起因于它的创建者中的一些人去世,部分地起因于绅士流入江军。1855年,当邻近的中州局失去它的上层领导人时(万启英去世,刘于浔成为江军的指挥者),燕毅靠他与刘于浔的密切的私人关系担任了它的领导。燕毅于是成为地方五局中的人士与更高层的官员之间的主要联络官员,当更大规模的作战需要时,他能派遣并协调地方的勇。南州局这时发现它有必要任命一个姓范的新的管理者,这样就可以带来另一个族的人员和资源。其后没过几年,这个局的几名上层领导人去世,但因又增加了来自去世领导人的家庭的绅士成员,它仍保持了氏族的代表性;范让杰由他的弟兄或堂弟兄范让椿代替;黄荣由他的儿子黄仕福代替;赵立灿由他的孙子赵以钤和其他几个赵氏家族的人代替;姚绍濂由他的儿子姚文明代替。氏族的延续性无疑是使南州民兵能够不管外部事件的压力而作为适应当地形势的部队继续存在的因素。

氏族与组建武装活动

的确,南昌组建武装的活动作为一个整体,只有把它与作为其基础的亲属关系结构相联系时才能够了解。刘于浔在南昌军事事务中的支配地位,可以部分地归因于刘氏家族在其本土中洲的规模和财富,中洲是离设防城市约30英里的“近邻地区”(用莫里斯·弗里德曼的术语)。刘姓形成了弗里德曼所说的“高等级氏族”,即一组有亲戚关系的当地氏族,分布在许多定居地,拥有一定的共同财产并参加共同支持的氏族团体。刘于浔在他论述其氏族组织的慈善活动的虔诚的文章中写道(写于19世纪60年代),刘氏的十多所义学,除他自己一族外,还由4个支族的捐献维持。这段关于氏族为支持教育而合作的叙述,大概可以同10年前为防御而合作进行合理的类比。刘于浔自己在梓溪的一支是主要的支族,他自己的捐献(以田产形式)最多。实际上,当地的地方志把整个多村社的组织称为“梓溪刘氏”。与这种强大的高等级氏族类似的例子是以邻近的合熂为中心的万姓氏族,为首的是刘于浔的朋友和合作者万启英。[106]

像梓溪刘氏这样富裕而拥有土地的家族,其征集人力和资金的能力在组建武装的各个层次上都是显而易见的。当刘于浔在中洲组织团练总局时,他从自己的亲戚中吸收了大量的人才。这个梓溪人的内部集团在江军的编制中也是关键成分:梓溪刘氏在江军接受政府特殊的文职和武职奖叙的人员名单中,是最大一个氏族集体,这个事实不但表明他们作为整体在军队中人数之多,而且也表明他们在军队的指挥阶层中的有利地位。[107]太平军很快就发觉了梓溪氏族在江军中所起的主要作用,于是作出特殊努力攻打刘氏的家乡地区,希望借此摧毁地方团练联盟:军队因亲属关系而与这个联盟密切关联,并且在资金和人力上依赖于它。太平军的指挥者显然非常了解他们敌手内部的武装组织各个层次之间的密切的相互作用;但他们对中洲的进攻并没有成功。[108]

从刘氏家族在江军整体构成上的突出地位再往前看,很清楚,江军的军官集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地方团局的延伸。根据县里22个局的名单,有8个领导人肯定有亲属(也就是同辈的弟兄或堂弟兄,他们的个人名字包含一个共同的汉字)是江军官员。这种大量的同父的和旁系的亲属关系表明,一定还有许多我们从名单上看不出来的父子关系。

重要的是要记住,在中国农村社会中,名流统治不仅是氏族内,而且也是氏族之间的一个起作用的因素。某些氏族在地方军事事务中的支配地位毫无疑问是他们在当地社会其他领域内的支配地位的反映。从南昌团局的成分来看,领导职位的不平等的分配是一目了然的。尽管我们的资料还不能使我们在所有情况下辨认出团的领导人的各自的氏族,但我们从县内有记载的200多个姓氏中仅有31个姓氏在团练局的领导中有代表这一事实,能够看出领导集团范围狭小这一明摆着的迹象。在这31个姓氏内有实际代表的氏族很可能更少。[109]

但是,南昌组建武装中亲属关系结构的地位不能离开氏族内以及氏族之间的经济关系来研究。在叛乱年月里,正统名流所受到的他们自己族内和村社内的阶级紧张关系的威胁,与所受太平军部队的威胁同样严重。像梓溪刘氏这样的大族,从总体上看是富有的,但阶级上也已高度分化。像刘于浔这样的名人慷慨捐赠氏族学田的能力,不仅表明他自己广有田产,而且也表明了当时的高额地租。大量的租佃关系存在于亲属关系结构本身之中:刘姓地主统治刘姓佃农。[110]在这种情况下,剥削关系建立在亲属关系结构之内,共有的产生收益的土地的继续存在依赖于高额地租。很显然,这里有一种强大的力量趋向于扯裂像刘氏家庭这样的受地主控制的大族。我们没有南昌天地会活动的直接证据。但我们确知,在混乱的1853年夏季,太平军在江西的出现触发了多次天地会起义。[111]南昌本身,当这个设防城市处于包围之中时,县内的农村到处爆发了起义。很可能天地会的组织者已经在大族的佃户中间,还有可能在我先前提到的那种氏族间的“帝国主义”的受害者即贫穷的氏族中间活动。刘于浔和他的合作者所从事的这类组建武装活动,肯定是在日益严重的社会两极分化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这中间名流与异端团体每天都在争取农民的归顺。

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在南昌(如同在湘乡)筹办团练时,有人无疑意识到进行这种竞争的需要:需要提供组织和经济救助的中心,用以代替天地会的会堂。南昌地方志(在刘于浔监督下编纂的)中的团练篇章的序言明确地说道,组建武装的目的首先是地方管理;这种地方管理主要不是强制统治的问题,而是率先取得农村人力的服役和效忠的问题。任何一个被动员起来抵御外部敌人的人都较少可能成为叛乱者和闹事者。适当给酬的军事服役能够转化狡诈而愤恨不平的“小人”的“邪恶意图”。组建武装活动在其组织上和道德上的作用之外,还有极为要紧的经济作用:在全体居民因高额地租和高利贷而陷于毁灭境地,千万个家庭经济上陷于山穷水尽的困境之时,组建武装作为一种救助而发挥了作用。“集一乡有用之赀财,养一乡难驯之壮丁,即以定一乡不测之祸患。”按照家庭世系组建的南昌武装组织就这样被用来拉紧亲属关系纽带,缓和阶级的矛盾。对那些没有就范的较小和较穷的氏族或其他对当时的局势可能心怀不满的人,则准备采用强力的措施。[112]

财政管理:厘金与江军

江军与南昌团练组织之间的紧密社会联系在财政中具有引人注目的实际表现。除了给军队提供官兵外,地方团练局还在全县内充当军队的财政机关。典型的团练局是因官方正式授权在周围村社中筹集资金而创立。这种授权,一般在“筹饷”或“劝捐”的名目下包括广泛而未指定范围的征税权力。这种征税权力部分地靠征收地租而得以实施,如我们已经在湘乡的事例中所看到的那样;此外还可能有官员作出的安排,根据这种安排,“捐助”将得到荐举官阶或提升(义叙)的报偿。地方捐助与奖授官阶的关系将在下面第五章第一节中详细讨论。但在叛乱过程中又出现了另一种资金来源,这种资金来源逐渐成为军队的财政支柱,在江军作战中起了关键的作用:这就是厘金税。[113]

甚至在1855年正式推广江西厘金制度之前,地方团练局已经被完全确定为官方授权的征税和筹款中心。因此不必奇怪,厘金税一经官方批准,承担这种税的征收工作只不过是作为它们在这个领域内的功能的另外一个方面。征收厘金的初期缺乏规定的管理形式,不可避免地要让当地的绅士经管人起主要作用。民兵局毕竟已经有了管理人员以及税收制度,能顺利进行所必需的强制权力。刘于浔的地方机构的武装巡逻船只可以方便地用于税收的检查和实施。为了征收而利用地方民兵机构似乎是厘金在其早年的普遍特征。[114]

尽管江西的厘金税在1855年9月由官方开征,但直到1856年12月至1857年1月才建立省厘金局以统一章程和监督地方站。省厘金局是作为一种行政机构而添加于地方创始的强有力的现存组织之上,它要将地方站置于控制之下当然会遇到麻烦。许多站是由刘于浔卵翼下的团练局管理,事实证明,要把这种税收网置于省的章程之下实际上是办不到的。1857年年初开始,省当局试图简化厘金手续,并制定正式的免税办法,使运输中的商品上税能够限定在一定次数之内,商品税的税率并将依次低于前一个征收点。但是刘于浔的征税站却仍然留在这个免税计划之外,尽管刘于浔通过每月具报收支项目并移交若干“盈余”资金而与省局保持正式联系。[115]

1860年,曾国藩成为两江总督之后,企图进一步集中江西厘金的权力。曾国藩升任省的高级职务,终于使得他可能直接控制省的收入,因而为他的军队作战提供可靠的财政基础。他的新的合乎逻辑的计划是“以两湖为筹兵之源,而以江西为筹饷之源”[116]。为了这个目的,曾国藩与江西巡抚拟定了详细的协议,所有贡银收入将由巡抚控制并用于维持省的军队,包括正规军部队和那些被指派负责省防务的勇军。曾国藩则将控制所有厘金和来自牙税的收入,“以发出境征兵之饷”。曾国藩的收入将不通过省的布政使的官署。为了征收税款,曾国藩在南昌建立了一个新的局,兼管牙税和厘金。

刘于浔的江军名义上是省的勇的部队,因而应当归入由正常的省的收入供给资金的部队的类别;而另一方面,刘于浔受曾国藩的庇护,因而应当纳入正常的由厘金提供资金的渠道。但结果却是,刘于浔的军队与以上的任何类别都没有关系。通过设置在南昌县的关键的交通枢纽的地方局,刘于浔继续经管他自己的独立的厘金网,以自己的簿籍和所推行的系统使它臻于完善。

在其后几年中,我们可以看到省的官员们为了控制厘金以用于省的目的而作出的努力。1864年太平军最后一次进攻期间,巡抚沈葆桢被允许将江西厘金的一半转回省的财库;这年晚些时候,剩余的厘金正式归还给省。1866年接着发生了集中管理江西厘金的范围更大的运动;仅有一些较大的征收站得以保留,31个较小的则被关闭。甚至对于较大的站,某些种类的税,例如坐商税,也要停征。没有证据表明这意味着总收入有较大减少。倒不如说它表明了一种企图:增加归入省财库的厘金税的比例并减少地方局保留的比例,办法是强迫那些省政府最不可能控制的局停止工作。厘金的简化,必然意味着省当局的集中管理,这个措施似乎是叛乱后省权力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贵州,举例来说,我们还可以看到早在1859年就由韩超着手进行集中的类似的实例。[117]

厘金的集中管理最终证明对于江军的财政独立是毁灭性的。1868年,省政府中有人以私吞资金的罪名弹劾刘于浔,而且责备刘于浔“在籍管带炮船水勇,口粮均系该绅一人经管,藩司无从过问”。朝廷批复,命令巡抚刘坤一要刘于浔作出详细的财政汇报,并上报任何未经批准的支出。巡抚还需就下列问题回奏:既然叛乱已经结束,江军是否不必遣散,它所控制的厘金站是否不必撤销。如果这支军队对于巡查水路仍是必需的,那末巡抚应委任他自己指挥下的正式官员把它接管过来。刘坤一回奏说,他已任命候补道台何应祺掌管江军水师,裁撤了江军的7个厘金站,并将其余的站置于省厘金局的管理之下。资金现在将通过省的正规渠道分配,并正采取措施分阶段遣散部队,从大的炮船开始。[118]

尽管刘于浔消除了针对他个人的指控,但是这个事件还是迫使他离开了军事指挥岗位,并导致他的军队的解散。他的引退很可能是他免罪的条件。很清楚,他的财政独立对省政府中的某些成员来说已经成为不能容忍的了。与许多地方民兵局密切联络而建立的他的私人军事机构,未能在正在省的财政中发展的集中管理的趋势下幸存下来。

江军的发展从未超出它本省发源地的范围。的确,刘于浔反对所有将他或他的部队调出江西的企图。1857年,尽管他被委任为甘肃一个道的军事事务监督,但他设法通过巡抚的说情留在了江西。1860年,当李秀成率领太平军攻打长江下游城市时,闽浙总督和浙江巡抚恳请朝廷通过曾国藩命令刘于浔调动江军向东援救他们。这些请求首先遭到江西巡抚的反对,最后也遭到曾国藩的反对,他们两人都强调江军的地方联系,强调将它调出省是行不通的。1864年,又有将刘于浔调离江西的企图,这一次没有要求调动他的军队。皇帝命令刘于浔去甘肃任按察使并帮助镇压回民叛乱。当时的江西巡抚沈葆桢替刘于浔上奏乞求让他留在家乡省以调养复发的呼吸道疾病。刘于浔顽强地抓住他的省的基地不放,说明江军与产生它的地方团练联盟的首要任务并没有什么不同:保护地方氏族和他们的财产。[119]

(谢亮生 谢思炜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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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军奏稿》,载向达等编《太平天国》(上海,1954年)第7册,第132页。上面列有1853年隶属于江南大营的勇兵部队。

[2]关于蓝正樽及其背景,见江世焱编:《鸦片战争前后新宁武冈农民起义的部分资料》,载《湖南历史资料》第1期,第49—65页(1958年)。应当结合这一地区少数民族集团的全面调查,研究这一丰富的原始资料,这样的调查是今后研究的一个基本课题。也见《湖南省志》(1958年)卷1,第10页。这一地方志是新的白话本,收录各种地方原始资料,包括以前的地方志和口头传说,并试图用同情的语气叙述叛乱运动。关于这一地区的白莲教流派,见凌惕安:《咸同贵州军事史》(1932年)卷1,第77—79页。

[3]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2,第9页。

[4]《湖南省志》(1958年)卷1,第15页;《新宁县志》(1893年)卷16,第6页。罗尔纲曾指出,就这一地区秘密会社团体的密切关系而论,清朝官吏当中普遍存在混淆,并根据各种证据归结出,许多被看作“素食教派”的团体事实上是天地会,见《太平天国史记载订谬集》(北京,1955年),第74—76页。棒棒会的成分表明,情况比罗尔纲所推测的更为复杂。这是这样一个地区,两大异端传统,白莲教和天地会,是相近的。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有待进一步研究。

[5]江忠源:《江忠烈公遗集》,《行状》,第1—2页。恒慕义的《清代名人传记》第136页说曾国藩是江忠源的“朋友”,恐怕应当订正为“老师”。在曾国藩的交往圈子中江忠源这个人物资历过低,曾国藩的书信中不是以朋友这样的身份提到他。应该说,他可能是曾国藩在有1844年大挑考试的记事中提到的门生中的一个(1844年6月27日的信件,《曾文正公家书》〔台北,1957年〕第76页)。也见何贻焜:《曾国藩评传》(1937年),第57—66页。

[6]黄彭年:《江忠烈公墓表》,见江忠源《江忠烈公遗集》,附录,第6页。也见邓嗣禹的传记文章,载于恒慕义的《清代名人传记》,第136—137页和罗尔纲的《湘军新志》(长沙,1939年),第67—68页。见《新宁县志》(1893年)卷6的殉难的团领导人名单。

[7]《清实录》,道光,卷448,第15—16、27页;卷449,第14—15、27页。也见谢兴尧:《太平天国前后广西的反清运动》(北京,1950年),第3页。

[8]《湖南省志》(1885年)卷89,第2页。黄彭年:《墓表》,第6页。

[9]李沅发起义有不少记载,有些细节有所不同。《凌霄一土随笔》,引文见谢兴尧:《太平天国前后广西的反清运动》,第3—4页,《新宁县志》(1893年)卷16,第9页;李沅发的口供,刊载于《近代资料》第1辑,第6—9页(1963年):传说李沅发造反前与广西的洪秀全及其拜上帝会曾有过接触,但细节并不可信。见《湖南省志》(1958年)第16页。

[10]《新宁县志》(1893年)卷16,第10页。《凌霄一士随笔》,引文见谢兴尧:《太平天国前后广西的反清运动》,第4页。《清实录》,道光,卷475,第15页。但是这个报告朝廷并不相信。

[11]谢兴尧:《太平天国前后广西的反清运动》,第4—5页;《新宁县志》(1893年)卷16,第9—11页;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2,第19页。

[12]《新宁县志》(1893年)卷16,第10页。

[13]这意味着向荣反对南方叛乱的战斗的开始。《清实录》,咸丰,卷3,第15页。他后来成为与太平天国敌对的主要的政府统帅,一直作战到他在1856年死去。

[14]江忠源:《江忠烈公遗集》,《行状》,第3—4页。

[15]江忠源:《江忠烈公遗集》,《行状》,第4页。几个月前,江忠源已经考虑以某种方式,可能是带着勇的部队,参加反对太平天国的战斗。但是曾国藩制止了他,不许他在郑重的服丧期内承当这种任务。曾国藩现在认为江忠源在赛尚阿手下任职在道义上是可以接受的,只要他把自己限制于参谋工作并坚决拒绝所有头衔和荣誉。曾国藩:《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第28—29页,第36—37页。

[16]江忠源:《江忠烈公遗集》,《行状》,第3—7页。

[17]江忠源:《江忠烈公遗集》,《行状》,第5—6页。郭廷以:《太平天国史事日志》(台北,1963年),第151—179页。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1875年)卷54,第9页。

[18]有关这次战斗的难以理解的细节见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第383—387页。

[19]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第387—389页。蓑衣渡官员的战斗报告几乎完全是空想出来的,甚至不提江忠源和楚勇。《剿平粤匪方略》(1872年)卷13,第7页。

[20]见恒慕义:《清代名人传记》中的传记;有关邓树堃的情况,见李桓编:《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375,第50页。

[21]江忠源:《江忠烈公遗集》卷1,第8页。(中文译文据原件所增补——译者)

[22]关于贵州中部混乱的行政史实见胡林翼的分析,《胡文忠公遗集》卷52,第7—14页。有关胡林翼在贵州的经历的文献是这部文集卷52至卷58的内容。

[23]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2,第15页;卷53,第11页。

[24]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2,第15、19页;卷55,第10页;《黎平县志》(1892年)卷5上,第64—65页。部队在战斗期间按常例得到额外报酬,但数量还是不够。报酬的种类见罗尔纲:《绿营兵志》,第269—297页。

[25]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3,第9页。

[26]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3,第3页;卷55,第8页。

[27]同上书,卷57,第15—16页。

[28]约合8或16公里。——译者

[29]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2,第2页。(“背嵬”,亦作“背峞”,燕北人呼酒瓶为峞——译注)

[30]《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本)卷23,第10页。关于绿营军在省级官僚机构中的配置情况,见罗尔纲:《绿营兵志》,第154—158页。

[31]罗尔纲:《绿营兵志》,第183页。

[32]《泰和县志》(1878年)卷9,第2页。

[33]《南昌县志》(1849年)卷3(《兵防》),第1页。

[34]沈葆桢:《奏请弁兵分隶郡县折》(未发表的1854年的一份奏折的草稿),这份草稿的一个副本为庞百腾先生所有,他现在正从事于沈葆桢生平的重要研究。我因这份参考材料非常感谢庞先生。

[35]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行状》,第3页。

[36]韩超(1799或1800—1878或1879),直隶昌黎人。见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4,第8—11页;《清史》,第4808—4809页;朱孔彰:《中兴将帅别传》(1897年)卷29上,第9—13页。韩超后来做过贵州的代理巡抚。

[37]曾国藩,《曾文正公全集》,《批牍》,卷2,第15页。

[38]戚继光:《纪效新书(许乃钊的〈敏果斋七种〉转载并注释》卷1,第5—6页。李祖陶:《读戚武毅纪效新书练兵实纪有述》,载《迈堂文略》(1865年)卷3,第1—2页,见戚继光的编年传记:《戚少保年谱》,戚祚国编(1847年)。关于近代人撰写的传记,参阅谢承仁和宁可的《戚继光》(上海,1961年)。

[39]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2,第2页,卷56,第20—21页。

[40]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1,第106页。李祖陶:《卮言一则》,载《迈堂文略》卷3,第25—27页。李祖陶是一个以教书闻名的老举人,他在晚年从文学研究转向政治和军事事务的研究。《清史列传》卷73,第19页。《上高县志》(1870年)卷8,第40页。

[41]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2,第25—26页;卷53,第4—5、12页;卷57,第12—13页。戚继光:《纪效新书》卷1,第8—17页。罗尔纲:《湘军新志》,第89页。

[42]“榔”的起源和含意不清楚:由于“榔”字和“鄉”字除偏旁部首外完全一样,“榔约”可能是从“鄉约”这种地方训导制度发展而来。也可能这一术语来自苗语。后一种可能性胡林翼在一次提及“榔”时有所暗示,这一术语似乎是指苗族地区的一种传统的农村基层区划。《胡文忠公遗集》卷58,第33页。瓮安事件的原始资料见:《瓮安县志》(1915年)卷3,第2—5页;卷4,第2—20页。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6,第22—25页;卷57,第6页。《瓮安县志》部分取材于胡林翼的著作,部分取材于地方资料。

[43]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7,第6页。

[44]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7,第6页。

[45]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7,第5页。

[46]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6,第24—25页;卷57,第1页。

[47]同上书,卷57,第3页。

[48]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7,第3、6页。

[49]同上书,卷54,第10页。

[50]瓮安的地方志刊印了一张没有注明日期的团甲制度的图表,这张图表显然是胡林翼1853年改组这个县的地方管理制度的产物。全县共有133个团,每个团控制的筑防村庄从2个到35个不等。这里我们论及的显然是一种按照村庄间的习惯协作方法组成,并以那些拥有固有的地方权力和影响的人为头领的复合团的集合体。《瓮安县志》(1915年)卷4,第2—20页。

  在咸丰余下的时期和同治时期,团练作为地方防御机构在瓮安看来并没有取得显著的成功。凌惕安:《咸同贵州军事史》卷1,第36页。

[51]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6,第25页。

[52]同上书,卷57,第4页。

[53]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4,第2页;卷55,第11页。

[54]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3,第3—4页;卷54,第9页。在前一年左宗棠曾写信给胡林翼,极力主张大量运用筑垒的办法以补充诸如团练和保甲这些地方管理的制度的不足。左宗棠的军事思想实质上是防御性的,即重视围地设防甚于重视运动性。他认为清军在广西的作战方针的困难在于“贼常为主,而我常为客”,这指的是叛乱者将大部分注意力集中于他们的根据地的防御和地方组织,而朝廷部队却在流动作战上徒然耗费精力。胡林翼在处理贵州军事问题这一点上大概受到了左宗棠的影响。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2,第2—5页。

[55]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3,第12—15页;卷54,第1—2页。左宗棠和胡林翼是密友,也是姻亲。

[56]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行状》,卷54,第1、3—4页。《清史》,第4666—4667页;《曾文正公全集》,《年谱》,卷1,第6页;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第1028—1029页。

[57]邓嗣禹断言曾国藩出身于“贫穷的农民家庭”(见恒慕义:《清代名人传记》,第751页),这与其他材料有出入。

[58]罗尔纲:《湘军新志》,第46页。

[59]关于曾国藩在北京的经历以及这一时期他的思想的发展,见沈甄汉荫(音):《1840—1852年期间曾国藩的经世改革思想》,《亚洲研究杂志》第27卷第1期,第61—80页(1967年11月)。

[60]罗正钧:《王壮武公年谱》,载于《王壮武公遗集》(光绪本的油印翻版,扬州,无日期)上,第1—12页。

[61]王錱:《年谱》上,第6页;王錱:《王壮武公遗集》卷24,第12—16页。

[62]曾国藩的朋友郭嵩焘在写给他的一封信中提及王錱的民兵与救济饥荒密切相关,郭嵩焘听说来自广大地区的受害者“乃归王君”。王錱:《年谱》上,第11页。参见王錱《王壮武公遗集》卷24,第23—25页有关赈灾的文章。民兵和救荒之间的显然的联系,见前面第一章第三节的祁彪佳的方案。

[63]王錱:《年谱》上,第11页。

[64]王錱:《年谱》上,第12页。

[65]王錱:《年谱》上,第13页。见王錱的《团练说》,这份白话公告针对农民进行了引人注目的攻击,《王壮武公遗集》卷24,第16—22页。

[66]《湘乡县志》(1874年)卷5,第5—8页。

[67]王錱:《年谱》上,第13—14页。

[68]刘蓉给朱孙诒的一封显然写于1852年夏的信,提到了王錱和康景晖的建立一支千人左右的部队的建议,这支部队将靠“借军饷”维持,也就是借用通常为专门维持正规军而拨出的饷银。尽管我们还没有证据表明这类款项已被实际挪用,但朱孙诒对这项事业的热心赞助很可能包括某些财政支持。王錱:《年谱》上,第13页。

[69]《清史》,第4843—4892页。《罗忠简公年谱》上,第11页,载于罗泽南:《罗山遗集》(1863年)第8册。

[70]罗尔纲:《湘军新志》,第68—70页。在关键性的1851年,罗泽南在长沙已故的贺长龄(“经世”学派的领袖)家中教书,因而没有直接卷入他的学生王湘和康景晖早期的军事创始活动。但是,1852年,他确实参与了部队训练。罗泽南:《年谱》上,第12页;王錱:《年谱》上,第14页。罗泽南的学生中有许多湘军最初的指挥官和参谋官员:王錱、刘蓉、康景晖、易良干、罗信东、罗镇南、李续宾、李续宜、杨昌濬。王錱:《年谱》上,第7—9页;罗尔纲:《湘军新志》,第55—62页。

[71]曾国藩:《奏稿》卷1,第54页;《书札》卷1,第27页。

[72]曾国藩:《年谱》卷1,第32—33页。

[73]郭廷以:《太平军史事日志》,第196—198页。

[74]《清实录》,咸丰,卷12,第3页。

[75]同上书,卷17,第10页。

[76]《剿平粤匪方略》卷13,第27—28页。

[77]《清实录》,咸丰,卷17,第10页;卷29,第1页;卷33,第29页;卷34,第16页;卷36,第4、9页;卷37,第8页;卷38,第11页;卷61,第30—31页。

[78]汪堃:《盾鼻随闻录》,载向达:《太平天国》第4册,第354页。

[79]《清实录》,咸丰,卷35,第15页;卷39,第10页。

[80]《清实录》,咸丰,卷27,第13页。

[81]同上书,卷38,第13页。

[82]同上书,卷16,第15页。

[83]《清实录》,咸丰,卷17,第12页。

[84]同上书,第17页。

[85]罗尔纲在《湘军新志》第22—24页中提供了1853年委任的团练大臣的名单。

[86]曾国藩:《书札》卷2,第11页。左宗棠:《书牍》卷2,第2页。

[87]罗尔纲:《湘军新志》,第30—33页;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第1053—1054页;曾国藩:《年谱》卷2,第1—7页。

[88]曾国藩:《奏稿》卷1,第47页。

[89]王闓运指出,尽管江忠源的勇军的士气很高,但它从来没有形成严密的内部组织;甚至在它参加了长江的战斗和人数大大扩充之后,它的指挥机构也不比江忠源开始参加乌兰泰部队时的300人队伍的指挥机构周密复杂。《湘军志》(1909年)卷15,第1页。

[90]罗泽南:《年谱》上,第13页。

[91]罗尔纲,《湘军新志》,第137—145页。

[92]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第1060—1062页。

[93]曾国藩:《书札》卷1,第45—46页。

[94]曾国藩:《书札》卷2,第4页;《年谱》卷2,第2页。《湘乡县志》(1874年)卷5,第9页。

[95]《湘乡县志》(1874年)卷5,第16页。

[96]《湘乡县志》(1874年)卷1。也见卷5,第5—22页。

[97]《湘乡县志》(1874年)卷5,第11、20页。吴相湘:《湘乡曾氏文献》Ⅸ(台北,1959年),第5592页(1859年曾国藩写给曾国葆的信)。

[98]《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2页。这部地方志的卷28中为南昌组建武装的过程提供了足够的文件。第1—13页对团练局的组成和人员有详尽的说明;第13—28页叙述江军的战斗,并包括有关的奏疏和文章;第39—50页有267名受到官阶赏赐的江军军官的名单。刘于浔的传记见《江西通志》(1881年)卷140,第47—48页;也见刘孚京:《南丰刘先生文集》(1919年)卷3,第22—24页。

[99]《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1、11、13页。

[100]《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2—4页。

[101]同上书,第4—6页。

[102]《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8—9页。

[103]曾国藩:《奏稿》卷5,第63页;《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14、23—28页。

[104]曾国藩:《奏稿》卷5,第61页;《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24页。

[105]《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1—13、15、29—50页。

[106]弗里德曼:《中国的氏族和社会》,第21—23页。刘于浔的《义学记》刊印于《南昌县志》(1870年)卷36,第4—5页。姓氏的分布和他们村庄的位置可以在《南昌县志》(1870年)卷35和卷36的《姓氏》节中了解。有关氏族的学田和它们的捐赠人,见《南昌县志》(1870年)卷36,第5—7页。

[107]刘氏家族提供了234人中的33人,合熂的万氏家族也提供了很多人。《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39—50页。

[108]《南昌县志》(1870年)卷2,第89页。

[109]比较《南昌县志》(1870年)卷28与卷35至36的资料。应当指出,这200多个姓氏中的某些姓氏已不存在,收入记载完全是由于对史实的关注。已不存在的姓氏的确切数目不能从记载中查清,因而上面提及的比例只可作为参考。

[110]1860年的一个诉讼案件表明了这种存在于氏族范围内的地主所有制的倾向。在这个案件中,梓溪刘姓家族索要已长期被贾姓和陶姓两族佃户占用的一块相当大的土地。这个案件提交有司,判决对刘姓有利,于是贾姓和陶姓佃户被逐走,招了新的无疑是刘姓的佃户。《南昌县志》(1870年)卷36,第7页。

[111]郭廷以:《太平天国史事日志》,第265、267页。

[112]《南昌县志》(1970年)卷28,第1页。

[113]《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4、6、7页。

[114]《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13页。另外可参考《郁林直隶州志》(1894年)卷18,第33页。关于早期厘金见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第68页。

[115]刘坤一:《刘坤一遗集》(北京,1959年),第183—184页。也见比尔:《厘金的起源》,第42页。

[116]曾国藩:《奏稿》卷11,第50页。

[117]刘坤一:《刘坤一遗集》,第184—185页;曾国藩:《奏稿》卷21,第60页;《清史》,第4809页。对这一时期财政事务的演变过程的详细讨论,见罗尔纲:《湘军新志》,第132—137页。这个时期的巡抚和总督正将全部收入集中置于他们自己的控制之下,成功地绕过了户部的正规机构。

[118]刘坤一:《刘坤一遗集》,第187页;《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38页。

[119]《南昌县志》(1870年)卷28,第16、23—28、32页;曾国藩:《奏稿》卷15,第44页。





第五章





军事化的对应等级组织





第一节 正统的和异端的等级组织


我们不妨作为一种假设来考虑下列的情况:传统中国政治和意识形态倾向中的差别,并不一定与组织的规模和形式中的差别有关。于是,同一类的联系和同一级的组织既可以在正统的、绅士支配的教派的儒家文化中看到,也可以在形形色色异端的、秘密会社支配的教派的亚文化群中看到。如果情况就是如此,那么它或可归因于占支配地位的文化形式的普遍性影响,或可归因于在中国社会内部建立起来的一整套组织原则。至今我们的研究关心的是靠正统的儒家名流的资财和领导而产生出的军事化。但有一些证据说明,这种名流军事化的某些组织形式,在若干具有不同社会出身和政治倾向的集团中也存在,这些集团或是由于环境形势,或是由于意识形态,已被置于清朝体制的对立的一边了。

为了弄清19世纪军事化的组织结构概况,在这里对几种军事形式作一总的分类也许是有用处的,这些形式将包括正统营垒和异端营垒中军事化的不同等级。在正统的形式和异端的形式的相类似的等级间的相似点,可以确切无疑地说明对应军事等级组织的观念(见图表7)。首先,正统的等级组织(它的发展情况前面已经讨论过)可以概括如下:

图表7 中国南部和中部的对应的军事等级组织按军事化的程度依次排列





正统的等级组织

第一级:团练。表内军事化程度最低的为单一的和较大规模的团练。这些团练办的一支支民兵典型地与乡村社会保持着紧密的关系。它们不是通过机动性和职业化,而是通过与附近其他团练的扩大的关系来取得地区的安全。

第二级:勇。第一级和第二级军事化单位之间的桥梁往往是一个扩大的复合团的总局,这种局能从邻近地区吸收足够的财富,维持一支或多或少具有常设性的雇佣军。被这类局雇佣的勇军随着叛乱的进行而日益突出起来。许多绅士显然像江苏吴县的冯桂芬那样坚信:真正的非职业性民兵的意志太弱,训练又太差,所以不论从哪方面说都没有用;绅士和商人的钱财不如用在小规模的雇佣军身上。[1]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种类的第二级军事化单位。“勇”这一名词,一般用来称非正规的忠君部队,它包含的种类很多,但这些部队的机动性更大,职业化程度更高,故与团练不同。它们是:(1)如潮州勇军那样的雇佣军分队,这些分队特别由清朝的正规军军事将领招募以补充正规军;(2)地方官僚办的部队,如胡林翼在贵州的私人军队;(3)江忠源和王錱等地方名流办的独立部队,虽然这种地方勇军能够在更大的地区效劳和具有广泛的机动性,但它们并不一定被更高一级的军队吸收。

第三级:地方军。曾国藩的成就表现在:把一些勇军合并成一个更大的组织;给它们提供了统一的战略指挥;使它们与更广泛的财政支持来源发生关系。他独有的鲜明的方针,再加上他与高级官员的关系,使他能提供一面旗帜,把地方上最干练的名流团结在这面旗帜的周围。他那浓厚的理学色彩以及戚继光的军事组织准则提供了一个基础,使对个人的效忠与中央的指挥得以调和起来。

异端的等级组织

第一级:作为军事化基础的堂。广西叛乱的高潮只维持到1852年,当时太平军集体北上(一些参加主力的残余除外),就这样离开了广西这一环境。从此该省主要的叛乱集团是天地会,19世纪50年代广西和湖南的地方史中基本上充斥着有关天地会影响蔓延的内容。形形色色的天地会团体在太平军金田起义前几年已与拜上帝会合作,一些天地会首领(其中最著名的为广西海盗头子罗大纲)率军参加太平军。但太平军离开后,天地会组织按照自己特有的路线发展起来。在50年代初期,许多天地会的地方会堂自称为拜会(实际上天地会徒众还用“拜”这一字眼来表示他们自己仪式中的誓言),并且表现出残余的太平军的信仰象征;这也许体现了从太平军那里获得的真正启示,否则就是旨在吸引残余的太平军同情者的策略。但是从1856年起,“拜会”就不很公开露面了,而天地会组织一般就与称之为“堂”的地方团体联系了起来。[2]

人们对天地会组织的标准解释是不可能发生争论的:地方的天地会会堂被称为“堂”或“山堂”,这一名称是从叙述中国亡命徒的大部头小说《水浒传》中借用的,因为在该小说中出现了梁山忠义堂之名。天地会会堂一般就是根据这一类型起名的(例如中华山报国堂),虽然山名与会堂的实际地点无关。[3]

不过会堂的另一特征也是值得一提的,这一特征可以阐明会堂作为村社组织的作用。在旧中国,“堂”这一字用于种类繁多的自愿组织,它们都是为了各种各样的慈善活动和互助活动而建立起来的。堂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统的中国文化的一部分。此字本身就含蓄地表示了它的高尚和崇高的目的,并与祭祖活动和民间宗教有关。祠堂和村社小庙宇(例如观音堂),如同某些称为堂的慈善机构的模糊的宗教色彩那样,也有助于给此字提供一种虔诚的联想。[4]但是尽管有这些宗教的联想,搞慈善活动的堂在它们的资金和管理方面完全是世俗性质的。根据杨庆堃的描述,江苏川沙致远堂从事“扶助孤、寡、老人,给穷人免费的葬地、医药、大米和衣服”,它得到63位世俗施主的捐助。因此,虽然堂可能充满着混杂的宗教仁爱观念,但它的资源全来自世俗,所以完全可以与正统名流的尘世的不可知论的文化和谐共存。[5]

“堂”这一名称还可用来指一个氏族共有财产的管理团体。这类财产以支持氏族的仪式和教育活动的捐赠土地形式出现,通常以一个“堂”的名义登记。[6]这些氏族集体捐赠的收入还被用来维持地方防御的民兵;1841年反英动员期间,许多氏族的堂被收录在向升平社学捐赠的名册中。有些多村联合体(约)也在同一堂的名下捐献。最后,管理整个组织的资金的升平社学本部的七人委员会本身作为经费的管理者,也以一个堂的名义出面。[7]

当我们研究19世纪40和50年代大量有关“堂匪”的原始材料时,不应忽视正统文化中的堂作为一种慈善或宗教机构或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者的作用。[8]19世纪中叶在华南崛起的数百个堂确实是天地会的会堂,所以可以假定它们具有共同的政治倾向。但是这些堂主要是地方组织,它们的成立是为了满足地方村社的需要。这些需要首先是经济方面的。一个地方的堂的关键人物称为“米饭主”,即通过给地方村社贫民提供粮食而能得到这些人效忠的地方领袖。这些领袖并不是绅士中的普通成员,而是与普通绅士地位相当的异端,即天地会的组织者。他们的经济力量或是来源于自己私人的财富,或是来自动员其信徒们从事非法活动的能力。掠夺所得的赃物都交给公库;公库除确保堂的成员能公平地分得赃物外,还有助于把他们在共命运的意识下纠集在一起,有助于承认米饭主作为共有财产监管人的不可缺少的作用。

在19世纪中期的几十年,堂还卷进了在农村事务中作用越来越明显的“抗粮”运动之中。官员的贪污腐化和经济灾难常常迫使村社组织起来与税吏抗争,或者通过地方名流的影响迫使官吏降低他们的要求。抗争的形式之一是包揽,在前面所述的崇阳县和临湘县的情况中,我们已经见到这一形式,它表现为地方领袖安插自己为村和县衙门的中介人。但抗粮常常以武装斗争的形式出现,它联合好几个村进行,还明确地与地方官府决裂。华南的堂(其中许多堂无疑是全体氏族组织)不可避免地参加了这种抗争形式。与堂的公库同时出现的,是为村社目标(当然也包括军事化)而进行的村社财富的集中和保护这种财产不受官府及其代理人勒索的活动。在江西中部和西部的一些府,许多堂联合抗粮,结果使交通断绝达整整10年之久,并有效地把官员们及其征税代理人逐出了农村的内地。政府顽固地反对包揽的作法,这必须从包揽会导致什么结果这一角度来观察:它会造成一个地方的非官方征税权威,这种权威凭借自身的经济力量,能够支持危及官府和农村村社之间生命线的那种地方军事化。[9]

从地方军事化的观点看,堂作为一种村社组织的特点是一清二楚的。堂为了从事非法职业和保护村社而采用的军事化是最低级的一种。属于一个堂的一股股武装人员仍与他们的地方村社和米饭主的公库保持着联系。这样,堂在某些方面与团一样:它活动空间的扩大不是由于军事的机动性,而是靠与附近村落的相似的组织结盟。像团那样,堂也有一种形成复合体的自然倾向。虽然来自许多村社的人可以用这样的方式动员起来,但他们并不因此断绝与他们的地方联系。[10]

堂并不是用于地方秘密会社会堂的惟一名称;我们还可以看到用来称堂的分支机构的馆。像堂的渊源那样,这里馆的渊源可能是对应的正统组织会馆(何炳棣称之为Landsmannschaften[同乡会]),这是某一特定地区的绅士或商人在故乡以外成立的组织。我们可以见到贵县的天地会征服者在1854年成立的馆。海峡殖民地的华侨实际上用“会馆”一词来称呼一个天地会的会堂;那个地区还使用了“公司”一词,“公司”这个名称是由移居东南亚的中国人带来用于多种集体经营的组织,既包括秘密会社的会堂,也包括冠以姓氏的组织,而今天这是一个用于合法的商业组织的正式名称。一个重要事实是,这些名词都应该用来称呼一些组织,它们虽然是秘密和不合法的,却是普通社会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们不像山中的股匪那样作为与正常生活秩序断绝关系的集团出现,而是作为在地方社会起作用的部分存在下来。参加了天地会,人们就能在19世纪村社生活的许多困难和危险中得到保护和引导。所以这些集团保持低水平的军事化,其成员在压迫和经济灾难迫使他们离开之前一直留在地方村社,这些都是不足为奇的。[11]

第二级:股匪。堂的低水平军事化在与股的军事化水平相比时就显得特别明显,股大致相当于英语中的“gang”,系指一伙流寇。鸦片战争后的年代,这种股在南方有了明显的蔓延,但在广东广西尤为厉害,这两省直接受鸦片贸易和上海开埠后商路破坏的影响最大。随着茶叶贸易转向新贸易中心,沿广东北江的商品贸易就萧条了,这使数千人无活计可干。沿北江商路的动荡不定也危及了鸦片贸易,其中一部分贸易被迫随着一股股非法运输者及保护人西移至广西诸河流。广西的下层社会因有沿海海盗的参加而进一步得到发展,这些海盗在19世纪40年代期间成了英国人强有力的镇压的对象,所以被迫向西江迁移和在内陆的水道上寻找新的机会。新来者的武装比地方盗匪的更为精良,因为他们以前与高度危险的和具有竞争性的鸦片贸易有关系。除了这些外来者外,还有许多内陆出身的股匪,他们由下列的人组成:因年景不佳和生性爱好掠夺而脱离他们村社的人;鸦片战争后被解散的数千名无基业的雇佣军。因此,到1850年,南方被武装的流动股匪所蹂躏,他们劫掠地方民众,但与地方村社没有关系,基本上置身于当地社会之外。[12]

最臭名昭著的江贼是武宣人陈亚贵,他率领了数千名残酷无情的盗贼;这帮人在1846年崛起,横行于广西省诸河流,对两岸市镇大肆掠夺。1849年,他们竟然设法去征服荔浦和修仁的县城;他们没有守在那里,而是带着掠夺的赃物逃跑了。陈亚贵的江贼是如此残暴,以致他们实际上丧失了公众的支持;随着武装的乡村起来反对他们,他们被追捕和在1850年被杀。从珠江三角洲迁往内地的天地会江贼张钊和田芳同样与地方社会交战,但为自己找到了政治前途:他们考虑率领自己的部队与太平军联合,并且在短期内真的在金田安营扎寨。但他们不能忍受太平军的严格纪律和冷酷的宗教,于是分道扬镳了。1852年,他们一度投奔清军效劳,但很快又恢复了亡命徒的生涯,并且在1853年被杀。[13]

陈亚贵、张钊和田芳代表了武装的股完全脱离地方社会、没有地方利益可以保护、没有约束、没有公众支持、没有前途的极个别的事例。这种类型的军事化在南方诸省如此普遍的原因何在,这个题目需要对南方社会的组成作出比现在已经作出的更透彻得多的研究。在广东,主要原因无疑是氏族世仇,以及由此培养的一大批召之即来的擅长战斗的年轻人。此外,还可以加上客家村社习俗的原因,那里的大部分农活是妇女干的,男人相对地说则较闲散。总之,在广州贸易的影响下南方诸省出现了特有的动荡形势,再加上一些地方的社会因素,于是就产生了一种军事化的团体;在脱离地方社会这一点上,必须把它与以农村为基础的团体(例如堂)明确地区分开来。[14]

因此,堂匪和股匪显然代表了两种不同级别的军事化。《堂匪总录》之序指出了一个重要事实:“股匪”一般蓄发,而“堂匪”则按官方规定剃去前额部之发。蓄发问题除了起反满象征的作用外,对任何不顾法纪的人是很重要的。一个不按规定剃前额的人在危急时无法很快再参加周围的村社。与士兵一样,他的命运与他的军事组织的命运联在一起,所以他必须是该组织的正式成员。造成更大程度的职业化和流动不定的凝聚性与分离性是股匪的特点。在军事活动方面,股匪典型地比堂匪更有野心,并可能攻打和守住有城墙保护的城市。其军事组织更加复杂,内部可能已有军衔制的雏型。[15]由于形形色色的流窜的股匪发现他们能方便地借用堂的名字以便招募当地的百姓,于是在堂匪和股匪之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淆。可是在记载中,两种异端军事化形式的基本概念上的区别却是明确无误的。[16]

第三级:武装的村社。拜上帝会会员在几个方面体现了一种与职业化的股匪和天地会造反者迥然不同的军事化形式。这些差别在历史上是决定性的,因为它们导致了1850年太平天国——一个向旧秩序提出革命性挑战的武装共同体——的形成。新的伪基督教创始人和传布者洪秀全和冯云山在1844至1850年的布道中使几十个村社皈依了他们的宗教。这些村社位于很多县中,但主要在贵县和桂平。这些布道活动的成就主要是由于这些地区农村社会的地方性冲突:皈依的信徒大部分是客家人,他们是几个世纪以来的几次迁移浪潮中来到华南的一个不同语言集团的成员。客家村社卷入了其周围本地居民冲突的一种形式之中,在许多方面它与我们前面谈到的南方农村生活中的普遍现象——氏族血仇——是分不清的。洪秀全和冯云山本人是客家人,他们的布道努力顺乎自然地在社会和语言方面最易受他们影响的路线上进行。客家的会徒们在这一新教义中找到了团结的力量和一种证明是正当的信仰。因此到了1850年,客家人虽然不是接受洪秀全启示的惟一的集体,但其人数最多,在优秀人物的领导层中也最具有代表性。

1850年夏,要求信徒们在金田集合的号召发出了;金田是桂平县的一个村,拜上帝会的成员已在那里建立了一个基地。在1万余名响应号召的信徒中,许多人实际上已无家可归:一些村社由于强大敌人的报复,整个村社离乡背井。另外的许多人发现经济的和村社斗争的压力实在无法忍受,以致他们(男女及儿童)几乎甘愿焚毁自己的房屋,离开家园。除了这些农户外,还有农村手工业者、矿工、烧炭工的集团,这些人已脱离了他们的老家,与定居的社会割断了关系。所有投奔金田的人都把他们在以前生活中抢救出的一切物品交给公库,这样就先断了退路。[17]

武装的拜上帝会和其他军事化形式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家人是整村整村地进行军事化的。他们似乎不像股匪那样脱离家园而去投靠某一军事集团,而是许多家庭集体(也许包括整个氏族)迁离故土而去形成新的社会组合,这种组合因与邻居有不可缓解的对抗,所以是必须要军事化的。对抗原先始于设垒自固和在社会上孤立的客家村落,现在则表现为与既存秩序的价值观念的全面疏远。太平天国的教义之所以能为一个崭新的社会秩序发展理论根据,部分是由于原来的队伍已经脱离了它们的社会母体:作为村社,它们已怀有对新的和更纯洁的村社生活的向往,已产生了一种共同的前途中的具体利害关系,这种关系只有村社而不是一股孤立的武装人员才能发展起来。像他们的正统的对应组织地方军那样,太平军比第二级的集团具有更坚定的政治倾向性和更复杂的组织,因此,他们能够更长期地在更大的一块作战地区中维持更强大的军事机器。





第二节 相互作用和一体化


在以图解的形式概述了叛乱的几十年中对应的军事化等级组织以后,现在我们务必考虑两个附带的问题:(1)对应级别的正统形式和异端形式之间的相似点和相互作用;(2)在每个形式或等级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之间的垂直一体化的方式。

团和堂:地方组织的有关的和可以转化的形式

堂和团的基本结构的相似点,以及出于假设的意识形态差异而把它们划分得过于泾渭分明所带来的危险性,可以在湖南浏阳征义堂的事例中看得很清楚。在离县城十几英里的地方住着一位叫周国虞的有本事的财主,他为自己捐了一顶从九品的顶戴,刚好沾上了地方名流的边。他还是天地会的成员。他在1834至1835年创立了征义堂,这是天地会的一个地方分会。堂的领导内部设勇力、口辩、书算三个职能小组,表示它们承担军事防御、布道吸收会徒、管理公共财物或救济捐款这三种任务。[18]

1842年钟人杰在邻近的崇阳的叛乱使得征义堂为村社防御承担了更广泛的责任。人们会记得,钟人杰的起事促使邻近各县的名流在武装他们的村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所以起事影响了浏阳。征义堂成了最后也许拥有20000人之众、并能动员约4000名武装民兵的复合联盟的中心。[19]由于钟人杰的叛乱被镇压下去后地方治安依然是一个问题,征义堂及领近的复合体仍维持到19世纪40年代后期和50年代初期;当太平军在1852年秋抵达湖南北部时,浏阳社会仍分成许多地方防御联合组织。

太平军在湖南南部的那个夏季时间,在征募天地会成员参加他们事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当他们围攻长沙时(1852年10月13日至11月30日),当然仍继续征募。太平军中的天地会成员无疑清楚邻近浏阳的周国虞的村社力量,所以太平军的领袖们及时地写一封信给周国虞,要求他动员其追随者并参加叛乱。但在周答复以前,他的宿敌和对立防御组织的头子,一个叫王应蘋的生员得知太平军写信给周之事,就向官府告发了他。

这时周国虞被摆在他面前的前景吓得不知所措。他明白无误地认定,他本人及其民兵离开家园跟随太平军走吉凶未卜之路将会得不偿失。所以他这时妥协了,并赶紧加强与旧秩序的关系。他于是派侄子率领一支300人的分遣队进入县城,表面上是保卫监狱和官仓,实际上是抢先取得合法民兵组织的地位。但这时周国虞渐渐不能控制局势。与许多氏族有联系的征义堂的规模此时已发展得不易管理。周国虞的两个信徒曾世珍和邓万发动员了武装人员,焚毁了充当王应蘋的团练本部的一座地方书院,并把王本人杀死。然后暴徒们掠夺并摧毁了周围的富户。[20]知县诚恳但无效地请求周围农村的绅士出面在结仇的集团之间进行调停,但被曾、邓二人所迫,接受了他们增派一两千人守卫县城的提议,这样征义堂就可以不受上级官员的惩处和受害邻居的报复。

现在,征义堂的安全决定于清军与太平军交战这件大事,但一旦长沙解围,太平军离开,苦恼的浏阳绅士就又去寻求和接受外界的援助了。左宗棠这时正在湖南巡抚张亮基的幕府任顾问,他写信给江忠源指出,为了打垮征义堂,应对其一般成员进行大赦。这个组织现在已很大,也许拥有武装徒众4000名,但其中许多人并不真正想叛乱。对整个征义堂不分清红皂白地进攻,就可能驱使为首者和追随者更紧地抱成一团,而这时所需要的却是分化他们。最后,这一政策占了上风。刚刚成功地在附近的巴陵平息了一次叛乱的江忠源率军进入浏阳。在宣布只惩办征义堂首领们以后,他得以击败叛乱的铁杆分子,并发给其他人“良民牌”,把他们遣送回家。周国虞逃走,但在次年被抓获和处决。[21]

征义堂之所以难以归为何类,是因为它在公认的社会秩序中存在了将近20年,而且自1841年以来它已在十分体面的基础上进行了地方军事化。实际上它与附近的其他许多复合组织不能区别。几种可靠的材料证实,它被承认是复合的团:1885年的《湖南通志》说它原为“团”;湖南巡抚张亮基在一份奏议中声称,它的成立,是出于村社防御这一完全合法的目的;左宗棠显然由于笔误,甚至在它攻打王应蘋的组织后,还称它为团。[22]

重要的是,我们不要被纯粹是形式上的差别所迷惑,这里所指的拥有几十个村的复合组织,它能够在低水平的军事化基础上动员4000人左右,并且与附近的类似的集团结了深仇。在湖南北部,作为地方防御集团的堂还没有明确的异端涵义。发生的情况似乎是,1841至1842年的危机导致堂的活动的扩大和一个庞大的复合组织的形成,其追随者大多数根本不是秘密会社的成员,他们不过是在地方防御中接受了征义堂的领导。周国虞与天地会的关系对他在地方民兵中的领导权来说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更重要的是他作为复合组织头目的村社地位(在许多方面与附近地区的团无法区别),这个地位他显然不愿因投奔太平军而丧失。但这种多氏族组合的内部纽带是松散的。周国虞不能控制结盟氏族的领导集团,结果因狂热分子邓万发和曾世珍领导暴民对敌对的王氏组织的无法无天行为而受害。左宗棠知道周国虞的秘密会社关系,但一度甚至建议知县与周秘密合作,以便抓获邓、曾二人及其追随者(左宗棠认为在征义堂中他们不会超过数百人)。[23]

从征义堂的事例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个防御地方的复合组织,因为它内部的凝集力松散和缺乏共同的政治倾向性,会与已存在的秩序发生冲突。其次,在第一级正统的和异端的集团之间,其地方军事化的性质并无泾渭之别。像周国虞那样的秘密会社首领能组织一个多少与邻近集团的复合组织不能区别的复合防御组织,并且因此置身于本地环境达十多年之久,这个事实说明,堂和团这两个名词用于结构上不能分辨、政治倾向不易确定的组织时,其区别实际上常常是表面的。

记载中有大量关于第一级组合政治性质模糊不清的实例。捻军叛乱的基础是被属于白莲教的秘密会社首领渗透或唆使的复合团。但在起源方面,这些复合的组合似乎不能与正统类的团相区别:它们是周围设墙的村落,为了自卫而发生联系(常常由绅士领导)。像华南的地方防卫组织那样,淮北捻军的村社的最初军事化也常常始于村落间的世仇。这些叛乱联盟与标准类型的农村军事化的关系是如此密切,以致记载捻军叛乱期间山东军事行动的一份材料中收了论述“团匪”的专著。[24]在南方,团的忠诚摇摆不定,它们在结构上与堂如出一辙,这些情况使地方官员与后来的官方修史者都迷惑不解。一位编史者写道:“明为团,暗为逆。”[25]有些组织自我标榜为团,却参加了秘密会社,以致使它们与堂不能区别。另外一些组织由于与官府发生冲突,就由团变为堂。有人推测,有些与官府和解的堂,相反地在记录中被列为团。[26]

在军事化的第二级中,有些具体集团的性质也常常可以转变,而且是模糊的。由于这些集团已经脱离正常的社会联系和经济联系,时机在决定它们何去何从时可能是决定性的。许多匪首由于获益更大或前途更光明而倒向忠君的一边。清朝最著名的将领之一张国樑(原名嘉祥)最初是广东的一个小商人。他被一个对手诽谤和搞垮,于是销声匿迹,往西迁移,在广西露面时他成了飘忽不定的天地会的最凶恶的匪徒之一。1849年,一名地方的清朝将领收买了他和他的几百名追随者,把他们吸收到忠君的军事体制中。他的勇敢和无情把他推向高级指挥岗位,于是他成了太平军最顽固的敌对者之一。除这类事例外,还有许多向相反方向转化的例子。地方绅士或官员征募的一股股勇一直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因为如果他们因任何理由而被遣散,出于需要他们就可能转为盗匪或去造反。[27]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在最高级的军事化中,跨越政治界限的情况相对地说是很少见的。虽然有个别变节的事例,但忠于信仰的程度显然很高,足以把政治界限划分得一清二楚。

纵向的一体化和全国性名流的作用

虽然我们用了“对应等级组织”这一名词来描述不同级别的正统的和异端的军事化形式,但是很明显,正统军事化的纵向一体化的凝聚性和持久性却要强得多。从村落和多村落组织直至地方军一级,正统名流之间的联系能够成功地保持下来。对比之下,对立的一方在以一个有效的、可以在各级社会上争天下的等级制度对相应的名流进行约束方面,却远没有那么成功。当然在这方面存在一个疑问,即这些明显的差别因文献材料的类型和数量的不同而被夸大了。在正统名流掌握的许多资本中,有一项是文字,而文字记载主要是关于正统等级组织的报道。此外,由于忠诚和统一、庇护和依附都是要加以提倡的价值观念,这些报道必然会多少美化我们掌握的正统一边的一体化的情况。但是即使把这类歪曲考虑在内,重大的差别依然存在。

当首先考虑把异端一边的不同级别结合成整体的困难时,关键性问题的当然是太平天国领导集团与华南华中的主要秘密会社集团天地会的首领们之间的关系,前面已经谈到,这个集团是最低级的异端军事化中占支配地位的力量。正如许多研究著作所指出的那样,拜上帝会和天地会之间的早期合作并没有长期地维持到太平天国在永安改组之时,并且从1853年起,太平军领导集团表现的与秘密会社合作的兴趣就小得多了。通过罗大纲等在太平天国任高级职务的少数天地会首领的斡旋,的确也存在天地会起事在某种程度上与太平军的计划互相协调的事例。在运动的初期,天地会的一些团体是征募兵员的极佳的来源,偶尔还有大的队伍离开家乡去与太平军会合。但是天地会和太平军领导集团之间的持久合作的证据为数甚少。特别是在低级的异端集团本来可以提供地方治安和经济支持的太平军占领区,也没有迹象表明太平军和秘密会社的首领们能在一起进行任何长期类型的合作。的确,有过在象征性的水平上把双方的运动搞在一起的努力,一方的领导集团根据另一方所用的象征符号来寻求合法地位。一些保存下来的天地会宣传活动的残余材料,把太平军的领袖们说成是被一个合法的明代继承人“册封”过的人;同样,太平军力图通过在文告中使用传统的天地会的头衔,以争取天地会成员的忠诚。[28]但是,没有证据可以说明这类宣传在任何值得一提的方面反映了活生生的现实。虽然太平军有时能够与没有参加过秘密会社的土豪结成特定的同盟[29],但他们与天地会集团结盟的记录却是不引人注目的。

的确,有种种原因可以解释太平军和地方的异端集团为什么不能有效地结合以建立一个可以与正统名流等级组织相对抗的军事等级组织。原因之一是天地会成员的坚定的立帝的要求:在和平时期这种要求是一种秘密的和仪式上的常见的表现,而在19世纪就转变成一种强烈的复明主义,最后则出现了明朝的伪帝和年号。虽然太平军喜爱明朝的习俗和发式,但他们的政治思想和宗教启示使他们远远超越了复明的幻想。虽然太平军和天地会一致痛恨满洲人,但他们都不能迁就对方对未来的看法。有人甚至提出,天地会成员由于在中国农村的生态环境中生存非常习惯,所以对未来没有令人信服的和始终如一的看法。恰恰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太平天国运动独特的力量及其内在的弱点。拜上帝会的叛乱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理解为清代统治后期特有的许多民族—语言问题的叛乱之一。广西客家人和本地人之间的冲突,像贵州、湖南等地的苗族和汉族之间的冲突那样,因一个经济危机而加剧,这一危机推动了数量激增的人口去争夺面积不多的可耕地。在压力下,社会倾向于坚持原来有缺陷的路线:按民族和语言的差别来分割华南和华中。客家人虽为汉族,但由于他们语言的不同和长期怀有的那种处于离群索居地位的意识,就作为一个分离出来的亚文化群而发挥作用。他们的命运就带来了一种幻觉。离群和受压感就转化成一种天降大任于己的神话和有战斗性的救世主义。偏执心理不亚于他们的狂热,所以太平军的社会关系从此便一直具有他们广西农村出身地的不可磨灭的烙印。虽然他们能够吸引众多无基业和被剥夺财产的人,但他们甚至不能表现出那种必要的策略性的容忍态度,以与本身也扎根于中国农村的地方异端集团形成稳定的共事关系。造成他们不肯妥协的政治空想主义的这些因素,还使他们在打天下时难以找到盟友。

正统一方的军事等级决不是只依靠共同的世界观和意识形态,而是产生于一个从农村一直伸向帝国首都的错综复杂的个人关系网络。这些个人关系又转过来与名流们赖以控制中国社会的机构和制度结合在一起。如上所述,复合的团通常是由于名流们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在某些情况下,它无非是复合组织规模上的名流的一般联合组织的一个方面。刘于浔的南昌组织的例子清楚地说明,这类关系可以用来构成一种第一级和第二级军事集团相互作用的军事体系。当我们就这些集团如何与第三级集团(如湘军)相互作用提出问题时,我们就涉及了一整套直达名流社会顶点的个人联合,这类联合是在中华帝国官僚集中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中作为科举制中心的北京起了主要作用。中国文人趋向都会的特点使他们具备一种远远高于其异端敌手的组织能力,全国性名流中湖南人的组织便是例子。

湘军的指挥结构依靠已存在的人际关系,这种关系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军事领域。如图表8所示,由于亲戚关系、学术上的交往和传统的庇护与效忠方式,湘军的主要将领们关系密切。通过领导集团,人们就可以更深入地对这种纠缠在一起的相互关系进行探索。





图表8 湘军将领和参谋中原来存在的关系

材料来源:《曾文正公个集》,《年谱》;《江忠烈公遗集》,《行状》;《王壮武公遗集》.《年谱》;《罗忠节公年谱》;恒慕义:《清代名人传记》





湖南名流的紧密的一体化是清代的书院制度和贯穿于整个官场的庇护与效忠网络的产物。对名流们相互关系的考察显示出这两种因素复杂的相互作用。许多名人通过他们与前一代的两位杰出的士大夫陶澍和贺长龄的关系而连接起来。左宗棠和胡林翼都与陶澍有姻亲关系。左宗棠与陶澍关系甚密,曾当过陶澍之子的老师。左一度曾在贺长龄的弟兄贺熙龄在长沙办的城南书院上过学。通过他与贺家的关系,左宗棠一定认识贺长龄的可靠的助手、学者魏源;可能部分地由于魏源的建议(同样还有胡林翼的荐举),左宗棠约在1839年被引见给魏源之友林则徐。罗泽南因与贺长龄有亲密的友谊和当过贺长龄儿子的老师,也与贺家有关系。在京师,湖南集团以曾国藩为中心,也显然以左宗棠的弟兄左宗植为中心。江忠源在官场连续擢升要归功于他们俩人。在北京的湖南学者圈子中形成的友谊——如江忠源和刘长佑之间的友谊——至少与把这些人结成金兰关系的地方纽带同样重要。曾国藩通过在长沙岳麓书院形成的同窗关系而与湖南的同代人有了来往,与罗泽南因联姻而有了关系,与胡林翼因共同效忠于吴文镕而有了交情。

对这个名流集团使用“全国性”而不用“省级”这一名词的原因有二:首先,这一集团的内部关系取决于全国一级的官僚—学者体系;其次,这一集团能够跨越省的界线而与其他省的名流联合。曾国藩和刘于浔之间的金兰关系就是一个能说明问题的例子。湖南和江西之间的休戚关系,对于曾国藩的军事行动,特别是对于曾国藩把江西的财政资源吸收进他的金库的努力来说,是很重要的。当然,最明显的是李鸿章与安徽名流的例子,后者通过李鸿章早期在北京作为曾国藩门生这一关系而与湖南集团联合起来。北京是培植和加强省际纽带的地方,其方式是通过各省会馆(何炳棣译作Landsmannschaften)的活动。它又是一个扩大人们的交际的地方。曾国藩在北京时对会馆事务的管理当然是很积极的,但是他结交朋友的范围远远超过了湖南集团。他的知己中有广东、广西、浙江等地的学者。在他的门生中当然有许多湖南人。但是他还有相当多的门生是四川人(他曾在那里监考过乡试,因此收了门生)和其他省的人(像李鸿章)。如果他在1852年按计划负责江西的乡试,他也会在那里收一批门生。[30]

关于为什么湖南的名流首先成功地形成等级军事化这一问题,我们只能提出设想。部分的答案一定是湖南集团中某些人的鲜明的意识形态倾向。在湖南,“汉学”的经验主义研究学派的统治地位始终没有像在长江下游诸省那样稳固。因此,到19世纪初期,湖南对宋代伦理哲学的兴趣的恢复能够取得相当大的势头。这种恢复影响了一大批学者—活动家:从白莲教叛乱时期的严如熤起,以后有贺长龄和陶澍,直至曾国藩。曾国藩和他的圈子受到了一种强调自我修养及社会活动论的有活力的清教主义的激励。这种严格和致用的哲学在长沙的岳麓和城南两大书院的培育下,在19世纪起了主要的作用。几乎不容怀疑,全国性的名流能粉碎19世纪中期叛乱之事,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其中湖南人的知识的振兴。[31]

地理的和社会的因素也必须加以探讨。很明显,湖南拥有生息着众多民族的广袤的多山边区;它还形成了有几大河流(湘、资、沅、澧)的流域盆地,这样,它的大部分地区与长江流域的交通就相当方便(见图表9)。所以19世纪的湖南也有华南山区那种自力更生和尚武的特点;那里民族冲突不断,由此造成了高度的军事化;它还有长江中游地区那种汇集了各地特点的丰富的文化。与同样具有多种民族和同样为高度军事化社会的广西不同,湖南内向着华中的几条主要交通路线,而不是外向广州和海上。它的江湖体系沟通了边远各县名流和平原名流之间的来往。像江忠源这类偏僻地区的军事干才因此就能参加领导集团,就能使湖南中部绅士的官方关系向外衍生。所以湖南名流军事的主动性和紧密的一体化可以在该省地理的多样化和省际交通这两者的特有的结合中去寻找原因。



图表9 有关名流关系的湖南地形图

超越湖南去观察军事等级组织的总的情况,促使各级名流一体化的因素显然就是中央穿针引线的力量。这点一说明白,人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正统名流所掌握的交通条件是他们的异端对手所不能比拟的。当然,异端组织也有内部的交通联系手段。例如,河运工人秘密会社的力量使它们能使用整个华中的交通手段;天地会集团共有的神话使它们之间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地区性的合作。但是就连接农村、集镇社会直至全国的政治顶峰的交通而言,再没有其他事物能与传统的书院制度和它创立、培育的多方面的人际关系相比。一级级正统名流在面临共同敌人时,能使他们的内部交通联系服务于一个能在各级社会中争夺权力的完整的军事体制——从地方治安力量和以村为基地组成的团练直至具有强大打击力量的地方军。

(杨品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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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冯桂芬:《捐勇助则公牒》,载《显志堂集》(1896年)卷9,第14—15页。

[2]在天地会的文献材料中,可参阅平山周:《中国秘密社会史》(上海,1934年);约翰·沃德·和W.G.斯特林:《红会,即天地会》(伦敦,1925—1926年);威廉·斯坦顿:《天地会》(上海,1900年)。关于天地会势力在广西成长的情况,见谢兴尧:《太平天国前后广西的反清运动》(北京,1950年),第181—192页。又见钟文典:《太平军在永安》(北京,1962年),第161—165页。

[3]罗尔纲:《太平天国史记载订谬集》(北京,1955年),第67—68页。罗尔纲指出清朝官员被这一名称体系成功地蒙骗了,而且达到了令人惊奇的程度,他们兴致勃勃地到会堂名称中出现的真正山岳中去搜寻天地会的总部。又见罗尔纲关于《水浒传》对天地会会徒影响的一般讨论,见《天地会文献录》(1942年),第77—85页。

[4]美国学者施坚雅描述了曼谷宝德善堂的特点和活动,它建立在“高度揉合(儒、佛、道)的宗教支持的基础之上”。《泰国的中国社会:一部分析性的历史》(伊萨卡,1957年),第257页。地方志把这类组织列在“宗教机构”一类是不足为奇的(例如见《番禺县志》(1871年)卷15,第18页)。

[5]杨庆堃:《中国社会的宗教》(伯克利,1961年),第336页。

[6]杨庆堃:《向初期共产主义过渡的一个中国村落》(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59年),第91—92页,文中叙述了在近期仍在实行的这种使用“堂名”的习俗。

[7]《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史料》,第141—151页。

[8]在19世纪中期的危机平息以后,一批学者详细审阅了广西叛乱的历史记录,最后出版了《广西昭忠录》、《平桂纪略》、《股匪总录》和《堂匪总录》,作为《广西通志辑要》(1889年)的补编。1950年又有两部部分地根据这些材料撰写的重要专著,即谢兴尧的《太平天国前后广西的反清运动》和赖益发(音)的《太平天国起义中两广海盗所起的作用》(加州大学1950年未发表的论文)。

[9]见横山英关于抗粮运动的吸引人的、虽然在理论上勉强的文章:《中国农民运动的一种形式;太平天国前的抗粮运动》,载《广岛大学文学部纪要》第7期,第311—349页(1955年)。关于米饭主系统,见谢兴尧前引著作第32—35页,赖益发前引著作第118页。

[10]见谢兴尧前引著作第38—47页中关于广西的堂的图表及它们密切的地区联系,这些都根据《堂匪总录》的材料作出。

[11]关于秘密会社的会堂,见威廉·斯坦顿:《天地会》,第76—86页;关于贵县的天地会,见梁廉夫:《潜斋见闻随笔》,载《近代史资料》第1期,第7页(1955年)。关于会馆,见何炳棣:《中国会馆史论》(台北,1966年)。

[12]赖益发前引著作,第45、62—66、151页。

[13]谢兴尧前引著作,第5—10页。

[14]姚莹:《平贼事宜状,上赛节相》,引自佐野学:《清朝社会史·农民暴动》第三部分,第11页。

[15]《股匪总录》卷1,第8页。《堂匪总录》卷1,第1页。又见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第183—186页。

[16]《堂匪总录》卷1,第1页。谢兴尧前引著作(第48页)因这个原因尽量缩小堂和股之间的区别。可是《堂匪总录》清楚地指明了两者社会和组织特点的基本差别。

[17]罗尔纲:《亨丁顿论客家人与太平天国事考释》,载吴相湘等编:《中国近代史论丛》(台北,1959年)第1辑,4,第156—160页;《平桂纪略》卷1,第2页。简又文的《太平天国全史》第1册中有关于拜上帝会会员早期财产情况的详细记载。英文材料参见弗朗兹·迈克尔:《太平军叛乱的历史和文献》,第21—50页。

[18]《浏阳县志》(1873年)卷13,第9页。

[19]江忠源:《江忠烈公遗集》,《行状》,第13页下。《湖南通志》(1885年)卷75,第55页。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2,第2—5页。《清实录》,咸丰,卷81,第3—4页。

[20]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2,第5页。《浏阳县志》(1873年)卷13,第9页。

[21]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2,第5—9页;《湖南省志》(1885年)卷1,第35页。

[22]《湖南通志》(1885年)卷79,第55页;《清实录》,咸丰,卷81,第3—4页;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2,第6页。

[23]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2,第7页。另一个材料则说左宗棠不那么妥协;见王定安;《湘军纪》(1889年)卷2,第1页。

[24]《山东军兴纪略》(上海,1879年)卷22。蒋湘泽:《捻军叛乱》,第16页。

[25]《堂匪总录》卷1,第1页。

[26]梁廉夫:《潜斋见闻随笔》,载《近代史资料》第1期,第17页(1955年),关于唐聘三之例;《股匪总录》卷1,第8页,关于李锦贵之例。

[27]罗尔纲:《张嘉祥考》,收于他的《太平天国史记载订谬集》,第140—145页;《清实录》,咸丰,卷32,第6页;卷35,第2页。周长森:《六合纪事》,转载于向达编:《太平天国》第5册,第160页。

[28]金毓黻等编:《太平天国史料》(北京,1959年),第246—266页;萧一山:《非宇馆文存》(北京,1948年)卷7,第20—24页;罗尔纲:《太平天国史辨伪集》(上海,1950年),第231—238页。

[29]见浙江诸暨何文庆的事例。何为一个冒险分子,在1861年带了他的一批战士投奔太平军。何曾为官方庇护下的“团练”首领。《诸暨县志》(1908年)卷15,第15页;《黄岩县志》(1877年)卷38,第24页。

[30]《曾文正公家书》,第77页(1844年6月27日的信)。

[31]关于湖南的宋学,见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台北,1957年),第569—595页;关于岳麓和城南书院,见《善化县志》(1877年)卷11,第40—70页。





第六章





民兵、国家和革命





第一节 太平天国叛乱的社会一战略问题


在旧中国,有人如果想通过叛乱来夺取政权,似乎需要三个必要条件:(1)叛乱集团必须破坏或吸收执政政权的武装力量;(2)它必须夺取帝国的从县直至京师的行政城市,从而据有经济和交通的中心以及政治合法性的象征;(3)它必须建立对农村地区的控制,以确保那里正常的生产力和兵源。可以这么说,第二和第三两个条件是密不可分的,因为政府的成功运转需要城乡之间稳定的行政关系。历史经验说明,虽然一个政权的最后巩固需要全部三个条件,可是在实现时并不一定按照任何规定的次序。例如,我们还一点不清楚,是否必须在全国首先消灭官府的军队。一个有巩固防御和良好统治的、能有力自称正统的地方政权存在了若干年,可能会得到足够的支持和吸引足够的变节者,以使力量对比有利于己。另外,根据历史经验,农村革命显然可以先于夺取行政中心。因此,实现这些必要条件的时间先后不是固定的,不过长期缺少其中的一个或更多的条件,看来会使一个叛乱政权的前途暗淡。从一开始,太平军对这些取得权力的必要条件有清楚的想法。与军事斗争一起,他们还力图在各级组织上全面控制中国的人民。

太平军建立地方政府的企图

1852至1853年的冬天颁布的太平军最重要的标准文献《天朝田亩制度》的根据是《周礼》中的民政和军事等级制。它规定了在两司马管辖下的由25户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两司马全面监管这个集团的宗教、经济和军事生活。在两司马以上则是呈金字塔形的各级官员,各级官员像《周礼》规定的那样,既控制他管辖一级的民政,也控制这一级产生的军事单位。在这一金字塔结构之上是县和府这些传统单位,县府官员对帝国等级组织中的上级负责(见图表10)。

图表10 太平军的地方政府组织





材料来源:简又文:《太平天国典制通考》(香港,1958年),第377—381页;郦纯:《太平天国制度初探》,增订本(北京,1963年),第286—288页。

*关于因不同计算方法而人数不等的讨论,见前引郦纯著作,第277—288页。图表所列数字根据郦纯的数字。

对这一理想制度实际上如何实现和实现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已经有了大量研究,但是材料的残缺不全和互相矛盾使研究工作发生困难,而且在许多方面作不出结论。困难之一是,就太平军而言,这一制度必须分军事和民政两方面来研究。虽然引起以上困难的这一理想制度设想了一级级集民和兵的作用于一身的官员和亦兵亦农的民众,但实际上太平军必须首先把这一制度用于一个完全军事化的组织(他们的军队),只是到后来才扩大应用于占领区的非武装民众。至少早在1852年《太平军目》这本组织手册颁布之时,太平军的军队组织就被细致地设计出来。贯穿于这一工作的是民政—军政合一的主导思想:每个单位都有一地区名称作为组织头衔的一部分;如“太平湖南道州黄旗(军)前营前旅”,其名称不但说明营中士兵的来源,而且也表示一旦战争结束,政权巩固,它就是未来在道州的地方政府组织。但后来太平军放弃了把他们的军事组织直接扩大到民间社会的做法。这可从1853年以后一支太平军部队通常包括来自不同地区的士兵这一事实得到证实。[1]

把这一制度扩大到广大农村人口的巨大困难当然在于一整套高度人为的标准化的单位被硬搬到地方社会的自然组织形式之中。《天朝田亩制度》规定了农村行政单位的一套有次序的编制:“凡设军,每一万三千一百五十六家先设一军帅,次设所统五师帅,次设师帅所统五旅帅……”,等等。[2]这一计划造成的麻烦是,它假设大概从旧政权那里继承了原来存在的精确完整的人口登记册,但事实是在许多情况下这种登记册并不存在。在登记农民的过程中,政府必须任命官员。因此,在太平军设法树立地方政府的某种形象的那些地区,地方官员(乡官)都是自上而下地被任命的,与所管辖人口的多少的关系很模糊(如果严格按人数的多少,就需要自下而上地任命)。这种任命方法是出于在这类地区建立某种控制的迫切需要,特别是出于因天朝紧急之需要而向它们征税的迫切需要。[3]在19世纪中叶的混乱局势下,像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所设想的细致的行政制度实际上几乎没有机会能够付诸实施,这个运动也几乎没有可能贯彻农民的这一制度的那种严格的纪律。

太平军对农村地区的控制因运动本身缺乏干练的干部而进一步被削弱了。太平天国的官僚集团实际上与旧的清代制度一样浮在上面。地方政府以这一基本划分法为基础:一种为府县官员(守土官),通常从可靠的老太平军(老兄弟)中任命;一种为自军帅以下的低级行政官(乡官),从本地人中选用。当人们考虑到掌管25户的两司马在理论上应对村社行使全权(其中包括监督居民的宗教生活)时,这一制度的惊人弱点就明显了。这类意识形态和精神上的纪律显然只有最可靠、受教义灌输最深的干部才能执行,但太平军组织却不能充分提供这种干部。这种迅速对广大人民群众扩大革命控制的问题也是共产党人在1949年面临的问题之一。他们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不能在这里详加讨论,但值得一提的是,他们掌握了大批年轻的知识分子,这些人中很少有人需要接受蔑视旧政权的教育,有的人已少量地接受了粗浅的马克思主义。这些人很快在专门的教导中心受训,以便满足突然扩大的对地方活动家的需要。而一个世纪以前,这种人才的资源是不具备的。[4]

“举”(选用)当地人在太平军各级行政组织任职当然与在团练制中“举”地方领导的情况毫无二致:这些职位被本地的村社权力结构所安插或控制。虽然它们由村社所“举”的人充任,但选用的方式一样不民主,而是采用中国农村中强者统治弱者的老一套方式,正规的官府只是偶尔干预一下。[5]一篇关于江浙太湖区的研究论文透露,乡官是从地方形形色色的人中选用的,其中包括小绅士、前衙门胥吏、地保、富户家长和土豪。这些小官吏并没有在正规的太平军文官的牢牢控制之下,因为他们的任命及其权力的取得要归功于附近的军事将领。更重要的是,他们几乎都是旧政权的遗老遗少。[6]

在许多情况下,太平军农村官吏管辖的行政区划是旧秩序遗留下来的原来的区划(特别是里甲税制的单位),这些也不足为奇。在太湖区,师帅管辖的区完全与标准的“都”一样;他下一级的官员似乎掌管“图”;旧的乡在它存在的地方常常归军帅掌管。两司马这一十分重要的职位似乎不是全部有人担任的。在有这种低级官员的情况下,他们似乎只充当税吏的助手,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控制着规定的户数。[7]我们能立即回想起以下的事实:正统名流的团练制也确认里甲机构是一种方便的组织形式;有充分的理由来假定,利用这两种制度的原因是相同的,这就是便于向农民征收粮食。一个为清政府效劳的地方征税机构可以转变,以迎合任何一个阵营的地方掌权者的意图。由于太平军地方行政的性质总的说取决于征粮的职能,地方行政最高一级的单位——军——便主要充当了估税和征税单位的角色。[8]没有证据说它是军事征兵的行政单位,也不能说它实行了早期太平军领导设想的那种对地方社会的普遍控制。

总的调查表明,在太平军的地方政府比较有效的县与地方政府特别浮在上面的县之间存在很大的变异。1853至1854年太平军西征时征服的一些地区,特别是安徽省安庆附近的地区,多年来一直在太平军的控制之下,它们所表现出的行政的职能范围也相当完整,其中包括举行文官科举考试。其他地区,例如湖北的上游地区,似乎一直只处于无力的控制之下。但是即使在治理得最成功的县,太平军的行政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譬如,税收的形式似乎引起了旧政权时存在的那种地方冲突:过重的和不定期的税收,包括武装没收,引起了人民的武装抵抗。其结果与清代统治下许多县特有的抗粮运动没有什么两样,同时也引起了同一类型的地方军事化。[9]

太平军依靠本地的领导在县以下的行政机关工作,这一事态发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它符合中国叛乱的旧的模式,即空想的领导最后一定会面临地方行政的具体问题。要另作以下的选择实非太平军的人力物力所能及:在农村逐村进行彻底的社会革命,旧的名流将被新名流——他们的利害关系和忠诚与太平天国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代替。要完成这一任务,太平军既没有人员,又缺少办法。还有一点也是完全可能的,即太平军的致命的大汉族主义在某些方面使他们对社会问题视而不见。总之,许多县的太平军统治的建立(特别在运动的后期)无非是把太平天国的头衔封给现存的地方领袖。这意味着不但现状基本上没有被打乱,而且太平军不断面临着他们新盟友的抵制和阻碍。譬如,在长江下游的一些县,团练的领袖们使自己适应太平军占领行政城市的形势,但同时继续保留自己的力量和保持他们与旧秩序的联系。在苏州附近,一个名徐佩瑗的豪强(显然他是土豪型的平民)通过他的财富和他在一个复合团的领导地位,多年来控制了他所在的地区。太平军必须与这个重要人物(以及附近的其他人)保持友好关系。一个协议终于达成,据此徐佩瑗被授予太平军的官阶,仍让他掌管他原来的复合团。苏州城的太平军头目(他本人以前是清朝官员)给他负责户籍登记和征粮的全权,并同意不强迫他所在区的任何人按太平军的式样蓄发。徐佩瑗秘密地与清官府和逃亡在上海的绅士界保持联系,从他们那里申请“经费”,以用于他的反太平军的秘密活动。[10]

在考察太平军治理长江下游地区所采用的机会主义政策的同时,必须注意太平军以下方面的相应的努力:通过鼓励难民——包括地主——返回家园和不打乱本地社会结构的方针,使农民经济正常化。[11]

但在许多太平军名义上征服的地区,情况就更加危急。那些地区往往既不严格实行太平军的行政法典,又不有效地去迁就现有的名流,而是处于游击战连绵不断的状态,从而使太平军的控制很少能越过行政城市的城墙。[12]在许多这样的地区,太平军已经成功地把清代的地方行政长官赶出有城墙的城市,但却不能摧毁农村名流的地方团练集团,它们在官方的庇护下继续在乡村进行斗争,以下是许多例子中的两个,它们说明太平军实际上困守在城市中,而正统名流则控制着农村。

黄冈的地方军事化。1853年初期当太平军沿江而下横扫全湖北期间,他们显然没有在占领的县设地方政府的通盘打算。他们从武昌及附近的黄州那样的沿江市镇征集了一批批人员和大量的财富后,就放弃了攻陷的城市向南京进逼。但在这一年晚些时候,他们大举西征,又稳步向长江推进,并把他们的注意力转到对控制天京供应路线的战略市镇的守卫和治理方面。

黄冈县的治所在有城墙的黄州府城内,位于武昌东面20英里的长江江畔。从一切迹象看,黄冈被太平军牢牢地占领了,但在县内,地方政府的设立则是缓慢和困难的事。1853年后期占领黄州府城不久,征服者任命了自己的总制和监军,开始扩大他们的控制区。在团风、阳逻和仓埠(它们又是关键的经济中心)那样的大镇,太平军派驻了地方官员,并下令编制税册。这类官员到底往下被任命到哪一级,仍是问题。例如在团风,一名军帅被任命。为了治理,团风周围的一个地区称乡。在旧制度下,这个乡不存在,我们可以假定,它代表了团风的自然交易区。有一张组织图表说明,在此乡内,地方官员的设置一直到两司马一级。[13]但这是值得怀疑的,因为1854年最初几个月,太平军仍在要求“进贡”,这种种粗暴的勒索形式显然意味着那里没有正式的税册。[14]

把文官统治从镇向下扩大的努力对地方社会有一种可以预料的破坏性影响,并产生了最初的有组织的抵抗。1854年2月至3月的一个事件为太平军和黄冈各氏族间长期的一系列冲突提供了一个样板。在一次显然为了取得粮食而深入农村的突袭中,一伙太平军掠夺了张店市,并杀了几个居民。可能张店对太平军关于编制税册和设立负责官员的命令反应缓慢。作为对未来违抗者的一个警告,太平军把几个首级挂在由徐姓和巴姓两族居住的附近一个村落示众。两族对这一野蛮的恫吓非常愤怒,于是持农具攻击太平军,杀死23名,击溃了其他部队。根据记载,这是一次自发的暴民行动。晚至前一年,黄冈实际上还没有民兵组织。但是一旦犯了案,军事组织随之而来。在与钱家堡(它很可能是一个标准市)的绅士配合行动时,张店的名流组成了一个扩大的复合团练组织。它立刻联合了另外6个村社的团练局,纠集了1万多名民兵。在组成这一联盟的几个局中,一个局设在起码为中等大小的市内,其他几个设在起码为标准的镇或小镇内(见图表11)。这一称为六合旗[15]的联盟能够聚积足够的财富,以便使民兵处于高度警戒的状态和把口粮供应给服役的人。





图表11 黄冈抗击太平军形势图

张店组织的名流领导的特点是值得一谈的,因为它典型地说明了没有正式绅士地位的人所起的巨大作用(见图表12)。在一份从1854年起的官方承认的团长名单中,只有3人是上层绅士。在许多捐纳监生功名的人中,许多人可能已经是生员。但名单中将近四分之一的人既无正式功名又无捐纳功名的身份;必须假定这些人是商人或土豪地主之流,他们的财富和势力使他们成为清代体制的重要盟友,他们在村社中的重要性,使他们在地方军事化这方面所起的作用与绅士的作用不能区分。按照正式绅士的待遇授予这类人团长头衔的措施,在取得他们的忠诚和使他们有较少的兴趣与入侵者勾结这两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

图表12 张店民兵联盟中官方承认的团长,1854年





材料来源:《黄冈县志》(1882年)卷24,第28页。

当太平军设法在乡村扩大他们的统治时,黄冈县的其他地方也有张店地区诸村社的经历。已逃离其衙门的黄冈县知县翁汝瀛(1807—1855)本人在县的东北区忙于组织抵抗。他没有被贬黜,而是在他的辖区内的乡村成立了类似流亡衙门的机构。他作客于潘塘区的大族,那里位于张店东北约15英里之处。这种情况在受叛乱影响的地区并不少见。[16]知县和地方民兵组织可以被视为一种共生现象;团局因官府的庇护而取得合法的标志,而知县除了有逃难之地外,至少取得了权威的外衣。因此翁汝瀛的光临是有价值的,也是很需要的。到1854年7月张店的旗联合组织显然正成为这一县最强有力的正统抵抗中心。通过领导集团一个举人的斡旋,翁汝瀛经劝说离开潘塘,在张店地区内建立自己的总部。他带走的潘塘的民兵不久被遣送回家乡,而翁汝瀛则仍部署部队和发布命令。这样,张店的联盟取得了超过知县的巨大影响,并得到他的官方同意。所以他在黄冈乡村的出现使得反太平军分子能够打着一切官方批准的招牌实行军事化。地方名流组织资助和指挥的复合组织由于翁的来临,就变成了官方的团。在翁汝瀛成为这一体系的起作用的成员后,许多地方领袖得到了团长的头衔,在1854年10月收复黄冈后,其中许多人被荐举而获得了顶戴。

太平军和地方利益集团之间的对抗的形式可能比作(图表11)叛乱者所控制的以大交通中心为基地的十分薄弱的滩头堡,面对穷乡僻壤的组织良好的抵抗。太平军的治理乡村的企图受挫后,就在各村落制造恐怖。太平军将领韦正在1854年初秋领导的一场讨伐性远征中烧毁了600多户住家,但除此就没有什么成就。来自张店联盟的大批团勇坚持下来并与之交战。入侵者被迫撤退。尽管内部有对立,正统的农村利益集团保持了一个太平军终于未能渗透进去进行社会、军事控制的坚强得令人惊奇的核心。[17]

对袁州的围攻。江西的袁州(今宜春)府城控制着从南昌往西经战略要隘武功山和云霞山(Yun-hsia)直至长沙的道路以及湖南东部的沿江市镇。袁州已经经受了太平军的第一次猛攻。1853年,绅士在城内成立了一个局,筹银数万两,雇佣勇500人守城。城防显然足以抵挡在1854年4月末湘潭之战中逃窜的太平军散兵游勇。1855年初期,袁州的绅士经受了一次更严重的威胁:一场有府城居民协助的叛乱。雇佣的勇军实施反击,在城内进行了一场残酷的屠杀;而在城外,一个姓刘的团勇杀死和俘获了许多人。[18]

1856年初期当太平军武力进攻时,惩罚降临了。前一年后期,石达开和韦俊已对湖南两面夹攻,以期攻占曾国藩在老家的根据地。韦的军队在临湘受阻,而石达开不是孤军向湖南推进,而是挥师江西。到1856年2月,8个关键性的府城陷于他之手,江西的三分之二被他所控制。这时他的军队扩大了数万人,因为在红巾之乱失败后逃窜的广东天地会成员参加了太平军的队伍。[19]对袁州的进攻在1月8日开始,石军来临前城内已乱成一团,到太平军到达时,勇军与府城的文武官员已经逃走。

一旦取得了袁州城,太平军立刻着手重建文官政府的工作。第一年是在府和县一级以自己的官员代替离开的清朝官员。尽管太平军为改组地方社会作了激进的规定,但他们远没有改变现存的县和府的官僚机构的企图,这两级政府在中国的官僚政治中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致它们甚至在太平军的那种反传统的社会和行政纲领下也能幸存下来。但是太平军的知府(总制)和同处一地的宜春县的知县(监军)都受李能通的监管,此人是天朝特别任命的具有“侍卫”高级官阶的官员。

更成问题的是太平军在乡村建立地方政府的运动,这项工作在1856年初春就认真地进行了。一开始,他们就张贴文告,侮辱农村绅士和胁迫百姓(按照忠君的撰史者的说法);这是一种宣扬新秩序的广泛的宣传努力。所有农村的乡被命令编制户籍册和征税。同时,太平军也认识到他们控制不稳定的特点,于是着手加强城防。他们使用强迫劳动,建造了瞭望塔、碉堡和石头壁垒,还沿城墙挖了一条很深的护城河。一营强悍的广东天地会成员驻守在城门外面。在太平军四出控制偏僻地区时,他们还转而在城内建立基本上是防御的阵地。

到了1856年5月,太平军在宜春县的领导权已受到挑战,虽然这种挑战还不引人注目:一支约100人的来历不明的行劫的“兵勇”进了县,自称是“官军”。他们控制了一批村落,向它们征集人力和勒索“贡献”。太平军迅速从城内派出一支讨伐军。“官军”逃走,留下了当地被征的人,其中许多人被杀。但是,一个更严重得多的挑战很快便跟着出现,它是以刘长佑的湘勇大部队为形式的;刘长佑为江忠源的老同事,现为曾国藩的将领之一。这支部队扎营于宜春县,从而迫使太平军退入城内。

农村的名流以刘长佑的部队为掩护,立刻开始动员他们的力量。在8、9两月,绅士们开始成立30个团练局,每个局能从地方氏族中动员1000名或更多的非全日制团勇。为了筹集资金以供养自己的部队,刘长佑拜访了这些局,并在秋季筹集了银两约10万两。这种绅士活动的速度和规模清楚地说明,农村社会的结构,特别是重要氏族的势力和资源,尚未被以城市为基地的太平军所渗透。刘长佑的湘军营的来临,足以促使本地的名流着手进行有力的地方控制活动。

城墙内的太平军这时处于真正危险的境地。一支救援的纵队未能到达此城,于是袁州最高级的太平军官员李能通传话说,他准备倒戈。1856年12月中旬,他溜出了城,刘长佑则对西门发起全面攻击。通过预先安排,李能通的1000名士兵放下武器;广东的天地会成员逃走,城很快被攻占,大批居民惨遭杀戮。刘长佑这时牢牢地控制了县的团练机构,在以后几年向当地的局榨取资金和征募人力。[20]

虽然以上事例所表明的战略形式并不带有普遍性,但却是屡见不鲜的。当叛乱力量在几十个农村地区受到挑战时,实际上太平军常常发现自己被困在城墙之内,周围是使用暴力和不稳定的穷乡僻壤,那里的旧秩序力量仍是强大的。[21]这些地方抵抗形式给太平天国叛乱提供了一个总的模式,一位19世纪的历史学家转弯抹角地把它说成:“教匪(指白莲教徒)掠野而不攻城……粤匪(指太平军)攻城而不掠野。”[22]这一概括虽然过于笼统,却道出了一种主要的战略实情,即太平天国叛乱是一场围绕着掌握有城墙防护的城市和控制它们之间交通线的斗争。当然,有城墙防护的城市的重要性部分地是由当时的军事技术状况决定的。但是我们可以进一步推测,太平军之看重城墙,还源于这场运动的政治要求及其心理基础。作为一个宣称有权统治天下的王朝,太平天国需要各种具体的正统标志。帝国是不可能在一个农村的茅草屋中进行统治的。因此,太平军的直接目标是清朝体制的衙门、驻军和庙宇,这一切他们都设法用他们自己的对应物来进行代替。这样,有城墙防护的大城市就成了天然目标。但是城墙不仅仅是合法政府的一个象征,它还是太平军疏远他们的社会环境的象征。叛乱者从一开始就是外来者。他们运用暴力的过程从他们被逐出家园时开始,而到他们在异地他乡建立新的家园时结束。习惯于语言不通和与社会格格不入的这一游荡群体的客家领导人发现,有城墙防护的城市是一块飞地,如今,被宗教加强的这种语言不通和格格不入状态在飞地内能够得到发扬和保护。太平军的这种与他们的侵略性和救世主义如此紧密相连的防御意识,一般是不会被当时的旁观者们理解的。

太平军在弥合城乡的裂缝时所遇到的困难也是他们面临的客观条件——旧秩序谋求生存的能力,特别是它的地方军事化的机制——所造成的。这里,团练制及团练制为其中一部分的军事等级制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当然,说太平军始终不能成功地至少取得地方绅士的有限度的合作,那也是不正确的。如上所述,有的人充当乡官,为太平军效劳;另外一些人在长期占领区参加了太平军的文官考试;还有一些人的投靠程度是如此之深,以致当他们的县被收复时,他们不得不贿赂清朝的官员。[23]可是一般地说,团练制似乎成为代替投靠的另一个有效的选择。这一点是能够做到的,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通过授予官阶和官衔,通过在以忠诚著称的县增加地方学额(这是取得低级绅士地位的途径),团练制是将地方领导吸收进清朝体制的手段。这类赏赐证明了它是地方一级社会流动的重要途径。赏赐可能包括职官表中低级的名誉官阶,也包括实职的任命(次数较少)。现以一件很清楚的事为例:在钟人杰之乱中,平江县共有54人因地方防御而得到赏赐,其中许多人已经取得顶戴或官职,或者已有正式的功名,他们都得到晋升(见图表13)。那些未被授予官阶的人,得到了“义卫桑里”的旌额。[24]毫无疑问,因军功而分发的赏赐(随着叛乱的消逝,赏赐更滥)意味着在受叛乱影响的县有好几千人的地位大为提高。对处在名流下沿的人来说,这种地位可能意味着能早日进入官场,例如,南昌的一名生员因管理团练局卓有成效而被引荐,因而被授予训导的头衔,立刻优先得到实职;对平民来说,得到名誉官阶和军功勋章在地方上意味着是一件光宗耀祖的事。[25]

图表13 1842年奖赏平江县防御者的官阶





材料来源:《平江县志》(1875年)卷37,第6页。

*虽然所列者为功名,据推测这些人已取得实职的或名誉的官阶。

更重要的是,到了同治初年,团练制已成为筹饷制的附属物。在奖赏名誉官阶和增加学额时,对地方防御组织提供资金的多少与实际的军功一起加以考虑。对这类贡献的奖赏似乎应归在保举和议叙这一类,这是一种因特殊功绩而可以得到提升的制度。因此严格地说,这种奖赏不能被认为是卖官鬻爵。可是,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一样的。情况似乎是,在有些地区,对团练贡献者的奖赏远远超过通过正规的筹饷机构分发的奖赏。例如,在江西分宜,绅士请求知县,在授予官阶时应将团练贡献(有的贡献似乎已在太平军占领时作出)考虑在内。这一请求一直上呈到曾国藩那里,他得到了朝廷的批准。筹饷和团练贡献于是分别记录入册(见图表14)。[26]所以团练就成了地方军事化赖以在十分具体的形式下得到国家奖赏的途径。



图表14 对团练贡献和筹饷的奖赏,分宜县





材料来源:《分宜县志》(1871年)卷5,第14—16页。

*团练贡献的数字为银两数;筹饷的数字为铜钱的贯数。两者的折换率因时因地差别很大。但一份1853年的官方公告把银一两折成铜钱两千。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52年),第68页。

团练制的第二个特征使得它作为地方名流和官府之间的一个纽带取得了特殊的效果;这个特征就是理论上它作为国家体制一部分的地位。在这里,我们不妨回顾一下白莲教时期团练的发展情况,以及在第一章讨论过的更早以前的官办民兵这一更大的题目。嘉庆时期的官员在利用空想的社会理论的同时,又利用了官办民兵机构的传统,以建设一个能适合官僚国家需要的地方军事化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地方军事化能被吸收到官方体制之中,并在它威胁国家军事垄断地位以前被合法化。在军事化中起中心作用的地方名流可以与官方体制联系起来,办法是把团长和团总当作国家官吏的一种。

这样一种制度的大部分效能所依靠的纯系名称上的合法性,而合法性是仅次于实际控制的最佳的事物。太平军时期及以后的大部分军事化根本就不符合官方的模式。随着上层绅士中的强有力的成员——像刘于浔等人——在他们老家的县行使实际的指挥,官僚的控制就往往成了脆弱的或纯系名义上的。当地方资源被动用去支援职业性的战斗单位时,官方模式所限定的低水平军事化便常常被超过。然而,团练还是不断被提到,团练的头衔和术语也在使用,这是因为政府利用了地方领袖们生来不愿与最高权威作对的思想。

的确,叛乱时期出现了大大地扩大团练含意的现象。1885年版的《湖南通志》指出,许多非正规部队与官军并肩作战,它们“皆发给口粮,编立营制,特多就本地捐赀未尽,请领公帑,而又以本地士绅领其众耳。是所谓召募,未可概为团练也”。但是这个作者打算归入团练类的一些部队(包括湘勇和楚勇),按照他自己的标准,是应被排除在外的。另一部地方志报道说,团练有两类,第一类包括像湘勇和楚勇那样的部队,第二类包括非职业性的、以农村为基地的民兵,从而解决了混乱。[27]

团练所包括的类别的这种不确定性是一个时代的标记。1850年以后,许多由于它们的职业化和流动性而属于第二级军事化的非正规部队事实上是作为团练而被提到的,并由自称为团练局的地方组织征募和提供经费。它们的绅士指挥官一般有标准的团练的头衔。可是它们的士兵是专职的战士,其作战区远远超越创办它们的复合组织或扩大的复合组织的范围。除了名称外,这类勇军与作为农村防御和控制体系的官办团练没有什么关系。刘于浔的南昌“五局勇”就是这类武装力量。另一个例子是关于富裕的江苏当铺主笪熙的,他雇了一帮打手保护他的营业,后来在清朝将领向荣的庇护下,成了一个有团总头衔的相当重要的军人。[28]当曾国藩最初在长沙建议征募战士时,他称他的指挥部为“大团”。[29]这类军事组织显然与复合地方防御组织没有关系。这个时期团练含意扩大的最后一个例子是,1850年的官方文献声称,叛乱者李沅发被湘勇或绅勇所俘获,但是光绪初年出版的历史《平桂纪略》则记载说他被“团练”所俘。两种史料似乎是指江忠源和与他结盟的氏族建立的勇军。[30]

团练这一术语常常用于职业的流动部队,其原因并不是它的官方含意已被人忘却。相反,团练恰恰是因为其理论上所确立的国家机构的地位,才使它的外部名称标志吸引人。对勇军来说,使用团练的术语和头衔是使他们与官僚集团关系正规化的一个办法。借用的术语使他们能在清朝秩序的限度内行动,并使得对国家的军事垄断地位的破坏看上去无关痛痒。应该注意的是,这种用心良苦的不确切使用术语的做法引发了一种(依然流行的)思想,即团练或团表示一种军事部队。这个含意只适用于第二级军事力量,而且只在1850年以后。从其历史根源说,团练是一种民兵制度,同时显然也是一种地方控制机构;当用于第一级村落部队时,团指的是主办民兵的组织,而不是指民兵本身。

甚至在正统的营垒中,团练作为地方军事化的一个形式,也决不是被人普遍称颂的,有大量证据证明,它在许多方面助长了混乱和剥削,特别在对它的各种正式官僚约束越来越弱时更是如此。到19世纪60年代,曾国藩和其他官员实际上准备提议完全取缔它。[31]下面将要谈到,曾国藩对低级的绅士军事化已深表怀疑;在前面所谈到刘于浔的事例中可以看出,在19世纪60年代,省的权力的巩固引起了省的官僚机构与半自治的团练制的冲突。湘勇的最早提倡者和团练的热烈鼓吹者朱孙诒1858年在广西对团练提出尖刻的指控。通过向村社勒索钱财,它不但是地方权贵赖以取得大量好处的手段,而且是用来恫吓和挟制地方官员的武器。[32]前面已经谈过,划分团练与地方异端集团的界线常常是模糊的。

有些近代作者把团练主要看成是有产业的名流掌握阶级力量的工具。[33]像朱孙诒那种显然是第一手的证据使人确信,团练事实上的确常常为阶级利益服务,并且增加了它的创办人的财富。除去非法活动和勒索外,官方记录中有大量使用它去对付“盗匪”的例子,而这些“盗匪”肯定是地方村社中贫困和被赶出家园的人,他们在走投无路时起来反对囤粮者或放高利贷的人。[34]但这类证据必须与以下事例进行对照和考虑:团练主要是对付其他地区的入侵者的防御手段,在那些地区,村社利益和氏族利益大得足以使它们舍弃村社内部的斗争。

为了避免作出歪曲一个复杂记录的解释,人们应把团练看作是反映团练的推行者(即地方绅士)多方面社会身份的一个多方面机构。绅士生活的特有的面貌来源于绅士为自己塑造的各种角色的综合。一个功名拥有者由于他的正式地位,是帝国的儒家体制的支柱,这个体制使他个人事业的目标得以实现,使他的法定特权得到加强。但是他除了起政治和学术的作用外,还要发挥许多作用。他与他的村或镇的感情非常亲密,对县、府和省的依恋程度则依次递减。历史的、经济的和血缘的瓜葛在他的自我形象中注进了强烈的地方主义。他故乡的县的繁荣和安全,以及比较无形的地方自傲和感情,是他成为地方人士这一角色的动力。在较小的范围,他是家庭和氏族的一个成员,但感情更为强烈。如果他在其氏族组织内处于一种有特殊影响和负特殊责任的地位,那么他的氏族作用就特别重要。最后,绅士还起着财富的拥有者、保护者和获取者的作用。虽然常常有人指出,财富和绅士地位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实际情况依然是,绅士的特殊权力、豁免权和与各方的关系有助于致富和保持富裕,特别在绅士的上层中情况更是如此。因此,绅士们往往发现自己是地方的财产关系和社会现状的维护者。

具有其官方创办人精心树立的体面的意识形态倾向和政治地位的团练,在实现绅士多方面的社会义务和利益时,起了重要的作用。在团练中,绅士能够发挥他们作为村社保护人的作用,同时设法使法律和秩序(即地方体制的安全)能被保存下来。主张团练理论的人一致强调它对外防御和对内控制之间的完整结合。因此,保护财产的作用应放在关心共同利益这一背景中来考察。财富的运用不仅是为了保护财富本身,而且是为了保存村社。某人作为财产拥有者的作用,只有在他发挥了氏族和村社成员的作用时,才会有意义和被人们认可。对在社会中较不负责的那类人来说,他们有许多机会在地方上谋取从绅士地位的特殊权利和责任中产生的利益,团练就是其中的一个机会。

正像阶级对抗部分地被团练所掩盖那样,私人军事活动的危险性也被掩盖了。帝国具有军事垄断的本性,所以私人的地方性军事冒险是不能在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死角中长期存在下去的。团练制把官僚集团没有树立和不能有效地控制的地方军事领导合法化了。合法性是仅次于控制的最佳物;团练在理论上具有国家辅助武装的地位,它是中介体,地方领袖通过它能使自己与帝国政权融为一体。





第二节 传统国家的崩溃


军事化对地方政府的影响

在镇压19世纪中叶的叛乱以后的数十年,军事化给中国行政留下了深刻的烙印。人们对军事化的各个方面——特别是新型军队对中国兵制的影响和地方主义的发展——已经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这里不再赘述。[35]但是这个问题的另一面却很少有人研究,它涉及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社会史的大量未被人研究过的课题。太平天国时期的地方军事化影响着县一级中国行政的特点,并且以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的各种方式形成了县级行政和地方名流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地方军事化及其他问题的研究,人们可以探讨在辛亥革命前后动荡的几十年农村名流的遭遇这一问题,在此期间,传统国家的正式机制和思想基础都被破坏。很明显,农村名流并不因科举制度和旧政权授予他们的正式特权的取消而消失。农村名流以什么方式改变了自己的特征,他们又以什么方式去适应变化的环境,这些必定形成了近代中国社会史研究中的中心主题。值得指出的是,这方面研究的一个出发点就是紧接太平天国叛乱以后几十年农村名流的状况,以及在形成那种状况时地方军事化所起的作用。

19世纪40年代后期和50年代初期华南和华中的团练制的兴起,是对叛乱失败后依然存在的局势的一种反应。地方盗匪活动、农民骚乱、虚弱和腐败的官僚集团,这些都是19世纪农村形势的长期不变的特征。因此,复合团和扩大的复合团仍是地方组织的重要部分。但是,最重要的是绅士领导的团转变成地方政府的正式机构的过程。太平天国以后年代的记载有大量证据证明,团这时开始作为县以下官方的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承担着保甲的——有时承担着里甲的——职能。就里甲的职能而言,前面已经谈到了团如何和为什么僭夺临湘和其他诸县征税职权的过程。在有些地区,这种局面似乎是自行延续下去的。湖南的新化县就是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事例:1862年,那里16个扩大的复合团成了征税单位等级结构中的正式组成部分。在四川华阳,团到了民国初期已经被巩固而成为一个多种用途的单位,其职能包括征税、地方治安和民兵征募。[36]

就保甲而言,把绅士领导的团练组织纳入这一制度甚至更加容易。我们已在前面提请读者注意,如同《乡守辑要》所反映的那样,官方的团练模式倾向于把地方军事化严格保持在已存在的官僚控制的界线之内。这种倾向反映在许多县级官员的思想中,他们之中的某些人英勇地行动,力图把团练有效地控制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做到这点的一个办法是,把团练作为一种保甲的军事化翻版和一种恢复地方治安登记和管理的手段来使用。这类企图的一个共同特征是把团练降格而主要用于非军事方面,并征募较少的职业军去进行重大的战斗。这就是白莲教时期方积的制度的真髓。在太平天国时期,江苏六合县知县温绍原是一个突出的例子,他接受了历史学家徐鼒的意见,后者制订了一套团练的章程,几乎可以肯定它是以许乃钊的《乡守辑要》的材料为基础的。于是六合出现了一种保甲和团练已合而为一的团甲制,其中团作为组织的上一级单位代替了保。民兵在登记的基础上被征募,他们的职能基本上限于地方管理。在更高一级,温绍原指挥了一支有战斗力的勇军。虽然六合位于长江的左岸,直接面对天京,但温、徐二人在困境中仍设法牵制太平军直至1858年,就在这一年该县被蹂躏,温绍原也被杀。[37]

事情的另一面是官府需要委托农村社会最适合的人选来负责治安,他们就是团练组织的绅士管理人员。结果,保甲旁落到地方绅士之手的趋势成了咸丰朝及以后农村中国的共同特征。下面将会谈到,胡林翼在贵州时已经是给名流委以正式权力这一趋势的先驱者,当他在湖北任巡抚时,他继续促进这一趋势。常规的保甲制甚至在1861年他去世前不久制订的团练章程中都没有被提起;“绅董”在地方上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地方秩序的基础。[38]在19世纪80年代,官府力图在武昌周围恢复保甲制,想以此把一切正式权力明确地交给绅士掌握,从这件事人们可以联想到这些绅董和他们的民兵在那个地区保持着决定性的地方权力。武昌知府李有棻设计的这一制度只在保甲的最低两级(牌和价)依靠平民,这两级受里绅的监督,在他们上面则由每个乡的总绅监管。[39]

必须了解的是,把正式的行政权委托给绅董之举被晚清的官员看成是一个改革措施。它是恢复各级政府的效率和一体化企图的重要部分;这一企图在同治“中兴”时期(1862—1874年)推行得最有力,但它实际上与伟大的“经世派”行政官员一起最早产生于19世纪初期。在叛乱的年代里,如果要确保名流的忠诚和积极抵抗,县一级的地方改革就成了必不可少的措施。最紧迫的问题之一是晚清社会的贪污腐化这一祸根。对农村居民来说,一个知县的安排巧妙和道貌岸然的贪污,比起胥吏和衙役(这些人是最接近和最明显的掠夺者)赤裸裸的勒索来,多少离他们的日常生活要远些。因此,通过剥夺胥吏衙役的那些他们赖以进行敲诈勒索的正式政府任务——特别是征税权和地方治安权——和把那些任务委托给绅士本人,政府常常能够安抚地方的名流。例如,胡林翼在1854年谈到团练管理时评论说,胥吏衙役的邪恶已在农村社会深深地扎下了根,不能一夜间加以消灭,但是知县应尽可能用正直的绅士为其耳目心腹,停止在地方一级依靠胥吏衙役办事。[40]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湘乡的朱孙诒在王錱和其他绅士的坚持下从衙门吏役手中取走了征税权。因此,把正式权力委托给名流之举与其说是权力从知县手中下放,不如说是权力从比较难以控制和危险的集团(衙门的吏役)转移到比较有同情心和可以掌握的集团(绅士)手中,或者说,委托权力是可能这样来加以合理化的。

中兴的杰出理论家之一冯桂芬认为绅士接管地方行政的事实是对地方管理机器崩溃的一个必然答复。他认为,这个问题并不是只有同治时期才存在,它可以追溯到清代初期。17世纪伟大的学者顾炎武提请人们注意这个问题,并提出要恢复汉代的农村行政分区。但冯桂芬则反对,因为汉制和《周礼》的规定都不适用于清代的庞大的人口(他计算,后一个制度如果实施的话,一个普通的县就需要25000名以上的官员)。但是清代的制度显然行不通了。因为事实证明保甲完全不能应付地方的混乱。保甲制的官员地位太低,既不能施加影响,又不能进行制裁。但自叛乱以来,团练制出现了,由此又产生了图董和总董(冯桂芬显然在描述他自己的吴县的制度,那里的团练组织已经建立在里甲制单位的基础之上)。旧的保甲长已经无用,因为他们既无官职,又无势力。但绅董虽非官员,却近于官,因此能成功地统治乡村。[41]冯桂芬的分析提出,绅士在地方行政中的新作用,不但解决了19世纪后期的问题,而且解决了帝国晚期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即传统的官僚制度已不能治理其密度惊人地增长的农村人口和被经济竞争弄得日益失调的社会制度。

绅权和“地方自治”

情况似乎是,内战的混乱局势造成了地方名流权力的扩大,这种权力常在县以下政府的正式机构中行使。这一发展的重要性怎么强调也不过分,因为旧制中名流的权力主要是通过非正式渠道来行使的。非正式的权力原来的确是名流们自己选择的,因为执行琐碎的地方行政任务不符合绅士地位的尊严。但现在绅士常常发现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必须去监督地方的行政,在危机的年代里,由于地方防御组织的日益增长的重要性,他们已经习惯于发挥这一作用。至少旧秩序的根基之一——农村中国传统名流的权力——以惊人的活力在太平天国叛乱的浩劫后保存了下来。

在展望帝国结构崩溃的时期时,有一个问题出现了,即名流的地方权力如何受民国诞生前后一些重大制度变化的影响。在这里,我们正进入近代史中未被人探索过的巨大领域之一。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中国的社会发展被人们研究得如此之少,以致我们对可能进行的研究方向只能提出最假设性的建议。一个有前途的研究项目是所谓的地方自治运动,它始于清朝的最后几年,持续存在于整个民国时期;这是由垂死的帝国政体发起并把它当作采纳宪政的最初步骤的运动。清朝力图使其行政现代化的这一为时已晚的行动在许多方面以日本为榜样(日本人在一代人的时间以前已进行了这项工作),“地方自治”最初无疑是借鉴了同名的日本制度。在日本,这一新事物在山县有朋等人的指导下始于明治初期,它部分地根据德国顾问莫斯提供的模式形成。它的工作包括全面改组日本的地方政府,用统一和简化的行政制度来代替形形色色复杂的传统制度。其目的不是为代议制政府或地方自治的制度奠定基础,而是要创造一种地方行政的现代的、集权的和合理化的形式,这种形式能使日本加强它取消不平等条约的环境。[42]

清代发起人所理解的“自治”这一名词,既不是指代议制政府,也不是指地方自治。它只是“官治”的补充。朝廷的材料写道,地方自治无疑是立宪之根本,但它肯定“并非离官治而独立”。它将在官治的范围之内存在,只是去完成官治不能完成的任务。朝廷的意图自然是要明确正规的官僚界和地方利益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即让前者控制一切实质性的职能,而只把余下的公务留给后者。为了开动地方自治的机器,官员们要“选择正绅”(一个由来已久的措词)去贯彻北京下达的一套详细的章程,其中包括在县和省一级建立审议会和行政委员会。[43]根据这一制度,朝廷提出地方名流将执行与教育、公共卫生、慈善救灾、公共工程以及其他事项(包括按惯例应由绅士管理的杂项事务)有关的任务,执行时都受到正式任命的官员的监督。这样就不与依靠绅士在地方一级执行日常行政这一传统做法的原则背道而弛。

虽然革命前不久的省议会运动的确为扩大绅商参政提供了一个组织,而且确实触发了省府中有产的名流和文人名流的政治兴趣[44],但是地方一级的材料说明,地方自治的主要结果只是使农村名流在他们故乡的村社的习惯权力合法化。在民国最初的二三十年,随着自治运动的开展,运动呈现了一种自相矛盾的特点。一方面,它成了一个日益发展的政治学说主体的一部分,即设想沿着现代的路线重建中国,其方式是通过代议制把地方的村社和中央政府结合起来。这一政治学说主体经孜孜不倦的现代化倡导者、市政专家董修甲等人(当然还有孙中山)的介绍,从美国的进步思想中汲取了大量养料。孙中山的思想尽管有许多含糊之处,但有一点是相当清楚的,即他支持现代性——特别是广泛的参政——不能自上而下强加于人,而是必须在地方村社中产生,然后逐步扩大到全国。孙中山认为,地方自治造成的结果并不是权力分散,而是全国政治的一体化。但在另一方面,更进步的地方自治倡导者的具体的现代化目标却被传统势力大大地削弱了;为了这些目标,自治运动干脆认为晚清时期乡绅行使的地方统治权是正确的,并决心使它永久存在下去。

地方自治与存在的绅权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从所谓自治区的县以下的行政区的发展中得到启发,自治区通常简称为“区”。这种在辛亥革命后广泛采用的区曾正式列入清政体最后几年颁布的地方自治法规中。它原来打算执行的职能似乎主要是治安和登记工作。辛亥革命以后,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袁世凯总统容许实行代议制议会的惟一的行政区。从民国初期直至1928年国民政府成立,区在行政法中被承认是最小的有效行政单位。区长或区董被委以地方登记、治安以及教育、卫生、地方公共工程和一切按传统由绅士执行的地方常规公务的职责。如在旧制中那样,县长行使最终的控制权。但是,通过投票提名区长候选人的规定(区的选民有财产和文化等资格的限制)以及县长从被提名的人中任命区长的规定,都具有现代的色彩。[45]

如果我们深入观察行政法的标准条款的内容,就能发现有说服力的材料,证明区实际上很少受到半现代主义的自治的影响,而确实是从19世纪的中、晚期形成的复合组织和扩大的复合组织发展而成的绅士组织。区的真正起源可从广州附近的顺德县的事例看得很清楚。那里区的基本结构是在1884年中法战争时期出现的。《顺德县志》写道:“甲申时法攻越南,筹备团防。因创议分县属为十团,募勇以时训练。事定后勇虽裁撤,而厥制相沿。光绪末年划分自治区域,十区之名遂定。往时四十堡所统之村多移隶者矣。”[46]

在其他的情况下,区直接从原来归绅士管理的标准行政区产生。1910年前后在苏州附近的湘城,里甲制中的都干脆改称为区,绅士区长开始忙于举行建立地方自治的规定的仪式。这些绅士实际上已投身于地方自治的一切重大事务之中,其中包括征税和成立民兵,而他们自己就是殷实的土地拥有者。地方自治的社会意义可从1910年的一件事得到说明,那时一群愤怒的农民焚烧了“地方自治筹备局”,事前局的绅董已开始进行登记,并把地方自治的“费用”加到他们平时征收的地租中。对他们的佃农来说,地方自治不过是扩大了绅士已经掌握的征税、收租、建立民兵和治安的权限罢了。[47]

在晚清年间,作为绅权工具的都的重要性使人想起了湘乡的事例;1853年以后都总在那里的出现是名流对叛乱反应的最重要方面。毛泽东1927年所写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出色的农村调查文献,证实了湖南的都的组织实际上在民国时期仍存在。他报道说,都和团已经分别采用了当时流行的地方自治的名称,即区和乡。都是一种扩大的复合组织,拥有1万至6万人,有自己的武装、财政征收权和司法权。团似乎是从旧式的氏族控制的复合组织发展而成,力量较小,但仍是一种需要认真对付的组织。都正和团长是“乡里王”和一切地方事务的有力的仲裁者。30年代初期一份国民党的报告证实了这些地方组织实际上是自治领地。[48]

在整个民国时期,省政府和中央政府通过将这类自治领地置于官僚的控制之下,断断续续地企图改进地方行政。可是区仍顽固地坚持自己土生土长的农村形式。例如,1917年的一份命令指出,在山东,不同区的区长头衔不尽一致。有的称社长,有的称里长或保长,有的称团长。在想像中的新行政成规下,这种坚持旧现实的现象在民国时期动乱的形势中是很典型的,并且只是一个例子,它说明在变革的步伐慢得令人难受的社会背景下现代化的努力是多么肤浅。[49]

在解释民国时期以来的地方材料时,特有的困难之一是关于名流究竟包括哪些人这一定义。辛亥革命前不久,清朝进行改革时造成的科举制度的结束,意味着原来用来确定绅士的几个正式特征已不再适用。有一个情况至少是清楚的,绅士的地位在中国农村已经根深蒂固,不是北京先发制人地下一道命令就能一举搞垮的。我们的研究必定面临的困难问题是,它的延续性和变化性之间的相对比重如何:旧绅士通过使自己适应变化的环境,有多少人在新时代中继续生存下来?适应的过程在多大的程度上影响着阶级的特性?由于新人和新资本的流入,农村名流的组成变化到什么程度?对这类题目的研究甚少。迄今还没有人能成功地提供一个完整和系统的阐述,以说明20世纪农村名流的真正构成以及他们从19世纪农村名流中产生的情况。[50]我们在这里只能根据很初步的探索提供几个假设。即使没有别的好处,我们仍能指出从历史观点出发进行这种研究的重要性。

即使是随意浏览20世纪材料的任何人,都不会忽视经常提到的代表绅士的各种传统社会名称的情况:“绅”和“绅士”这些名词经常出现在叙述农村形势的记载中,并且显然是指其生活方式、社会地位和政治抱负与拥有功名的旧名流没有明显差别的阶级。[51]20世纪的调查者认为,他们所观察的一批人,根据其特点(除去功名地位以外)可以把他们归入通常所理解的绅士阶级之中,有人可能争辩说,这些观察家的社会分类方案还不够精确。虽然这无疑是对的,可是在像费孝通那样受过训练的人类学家的著作中的一些解说之所以模糊,并不是由于缺乏对方法论问题的关心,而是由于这些著作寻求职能的描述以代替形式的分类。当费孝通把“受过教育的土地拥有者”包括在20世纪的绅士一类时,他的意思是说这些人像历史上以绅士著称的集团那样享有威信和行使权力。毫无疑问,费孝通假定,在传统的制度下恰恰就是这些人通过科举及第或通过捐纳功名和头衔才有资格取得正式的绅士地位。虽然到了20世纪30年代,拥有旧政权的正式绅士地位的这些绅士究竟占多大百分比的问题仍可争论,但如果否定某种程度的社会延续性,那也是不合理的。[52]近代中国农村的社会史的大部分内容包括了旧名流使自己适应变化的环境的努力,这种假设似乎是公平的。

那种变化的环境的一个突出方面是,过去用以确定绅士与国家关系的形式上的特征已被取消。科举制度的结束的确意味着某些特定的额外所得和机会的丧失,为此现在必须寻找其他途径来代替。虽然一个绅士家庭的地方上的地位取决于许多因素(名流的亲属体系结构、学识的声望、闲情逸致,另外还常常取决于拥有的土地),而且这些因素不单单是由正式的功名地位所产生,但在某些方面正式的功名地位对作为一个阶级的绅士的生存来说是不可缺少的。首先,依附在高级功名身份上的显要社会地位能使上层绅士接近地方官员,这个特权能够转化为有利于他们的税额核定和法律裁决,同时还使他们免除腐化的衙门吏役的普遍的敲诈勒索。其次,正式的绅士地位意味着在法令上可以免服劳役或免缴劳役折成的货币税。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正式的绅士地位是取得收入的手段。拥有职务是一条能顺利致富的道路。在地方上,绅士按惯例进行服务(如修理堤坝和管理地方防务),能取得各种收入,很明显,如果农村绅士要生存下去,他们现在就要与国家政权的正式机构进行新的联系。

地方自治制自然是一个方便的权宜之计。许多地方记载证明,农村名流通过控制自治的机构力图维持他们在村社的统治,这个过程我们已经追溯到了晚清的团练制,并且顺利地延续到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的国民政府时期。在陕西,通过地方自治机关,名流的控制明显地得到加强。1931年的一份记载叙述了绅通过贿赂得到区长和其他地方职务的情况;他们利用这些职位开始派捐,勒索了巨额钱财。另一个通讯员写了豪绅通过区自治把持一切地方事务的情况;这份记载特别指出,过去相当分散和非正式的绅权,现在通过对地方自治机构的控制又得到了新的集中和合法化。在贵州(根据1938年的一份报告),旧保甲制的保在自治制度下已变成了土豪领导的基本上自治的单位,这些土豪都是大地主。他们或称司令,或称团长,这再次说明他们的权力来源于晚清的地方军事化。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的总的形势表现出一种地方的地主(他们的大部分人有一种特别的绅士生活方式)加强控制地方自治制的过程。[53]

传统名流的解体

我们的材料有力地说明,中国农村名流生存到了20世纪,并且在某些方面的确巩固了他们在地方社会的地位。可是,虽然农村各县的大部分旧秩序在19世纪行将结束时保持完整,并且的确持续存在于民国时期,但是显然有各种新的力量在起作用,它们阻止了沿着传统路线重建中国政体的努力。什么因素影响着作为国家一部分的中国名流的结构,以致使它不能在1911年以后在中国重新建立一个统一和有效的政府?

现在让我们在考察时超越现代化的实际内容——涉及几种文化对抗中的特定的价值观和技术——而去考虑现代化过程对中国名流的总的结构影响。早期的现代化主要是城市——特别是商埠——的一种现象,相对地说,中国农村未被波及。由于以城市为中心,现代化过程开始产生一批新的城市名流,他们发现自己越来越难以与中国农村的问题完全利害一致。于是,现代化文化与现代以前的文化之间的差别有伴随着城乡之间的差别而出现的倾向。尽管新的城市名流在工业、政治、新闻和学术等现代的部门中取得显著的成就,但他们却越来越难以在中国行政的中心任务中发挥作用:从城市行政基地去治理主要是农村的社会。

费孝通所称的农村社会的“社会腐蚀”因现代化过程而加剧了。[54]随着一些城市进一步进入新文化时期,它们促使有才之士从内地的村镇流出,而且这种流动越来越变成是单程的迁移。那些投身于城市生活中现代化部门的名流发现他们难以再与市镇和县城的现代以前的文化保持关系。对那些出国留学的名流来说,情况更是如此。甚至年轻的城市名流中政治上最激进的人也很少能在解决中国农村问题方面有所作为。现代化对名流所起的分裂作用引起了像梁漱溟和陶行知等激进的农村重建论者的一片警告之声,梁、陶二人寻求的是重新使年轻和进步的城市居民与农村问题利害一致的途径。晚清文人在国内叛乱的压力下能够把旧秩序凝聚在一起,似乎部分地是由于像曾国藩那样的高级官僚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城市和乡村两者的文化,并能用一条共同的价值观念链条把名流阶层束缚在一起。但在20世纪,城乡大为扩大的差距排除了这类人物出现的可能性。在现代化的背景下,社会各层次名流的一体化——这是清朝体制战胜它内部敌人的关键因素——是维持不下去的。所以在1949年国家政体的重新一体化最终实现时,竟随之出现了力图造就一批其文化既植根于中国生活中现代部门、又植根于现代以前部门的新名流的活动,这是不足为奇的。

国民党和南京政府在许多方面是现代化城市文化的产物。尽管有动听的政治词藻,说什么它的天然盟友是农村社会的有财有势的人,但是20世纪30年代行政史的材料说明,半现代化的南京政府常常被证明是农村名流的不速之客和不受欢迎的竞争者。到30年代中期,国民党当局实际上正在削弱农村小统治者的影响,剥夺他们的地方治安权,并将地方的治安置于正规的政府警察机构和遍布各地的保甲制的职权范围内。[55]南京政府在建立一个有效的地方控制形式时所经历的困难被日本侵略者继承了下来,后者发现自己的日子基本上并不比他们企图赖以统治的本地政府更加好过。的确,他们从城市基地控制农村地区的困难,使人想起前一个世纪太平军遇到的困难。

对比之下,在抗日战争期间,华北在共产党领导下发展起来的地方军事化结构与我们看到的19世纪中叶的正统结构有某些惊人的相似之处。它的相互支援的军事化层次包括从非全日的民兵到全日的游击战士,再到完全的职业军。它的各级精英被新的组织技术和一整套新的共同政治倾向凝聚在一起。[56]根据地方军事化的传统形式来研究它的组织与战略同其他类似的军事制度的组织与战略的因果脉络,应该说是有益的。这种多层次的等级组织已能够对在社会和政治方面脱离农村环境的城市名流提出有力的挑战:不论对太平天国时期的城市名流,或是对1949年以前的中国城市名流都是如此,前者因为外地出身和信奉深奥的思想,后者因为与西方世界有文化联系,所以都脱离了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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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品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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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平军目》,转载于向达编:《太平天国》第1册,第122页。又见郦纯:《太平天国制度初探》(北京,1963年),第184页。

[2]《天朝田亩制度》,向达编;《太平天国》第1册,第325页。关于这一数字与图表10所列12500之数的矛盾,见前引郦纯著作,第287—288页。

[3]这一问题的最详细的讨论是:河鳍原治:《太平天国乡官设置的实际情况》,载《东方学论集》第1期,第167—179页;《太平天国乡官设置的背景》,载《史学杂志》卷63第6期,第34—50页。两文都在1954年发表,材料基本上都根据地方志。

[4]在太平军的后期,人员问题发展到如此尖锐的程度,以致有时甚至监军也在本地人中选任。具体例子见郦纯:《太平天国制度初探》,第292—293页。

[5]例如见《湘乡县志》(1874年)卷5,第17页;《华容县志》(1882年)卷6,第9页。

[6]河鳍原治在《东方学论集》之文,第177—178页。

[7]同上书,第171—176页。

[8]同上书,第171—173页。

[9]关于安微潜山形势的引人入胜的记载使人看到了在太平军长期控制下一个县的地方政府的困难。见储枝芙;《皖樵纪实》,第397—400页。其摘录载于简又文的《太平天国典制通考》,第397—400页。关于潜山的武装抵抗,见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39,第19—21页。

[10]华翼纶:《锡金团练始末记》,载《太平天国资料》(北京,1959年),第121—131页;郦纯:《太平天国制度初探》,第298—301页。

[11]关于这个题目的一般论述,见伊原弘介:《太平天国的乡村统治》,载《史学研究》第86期,第42—56页(1962年9月)。

[12]“游击战”一词用于河鳍原治的《史学杂志》之文(第39页)。人们可能怀疑这个名词技术上的准确性,但是如果把它与现在今的农村战争进行类比,似乎还是恰当的。

[13]张德坚:《贼情汇篡》(最早编于1854—1855年),转载于向达编:《太平天国》第3册,第25—347页。关于太平军治理黄冈的情况,见该书第94页。又见河鳍原治在《东方学论集》之文,第173页。

[14]《黄冈县志》(1882年)卷24,第26页。

[15]《黄冈县志》(1882年)卷24,第26—28页。六合指“天、地和四方”。旗显然是长江以北称复合组织的习惯用词;例如,它是一个捻军的平常的称呼,因此,它可以被视为正统组织和异端组织共有的地方制度。关于捻旗,见蒋湘泽:《捻军叛乱》,第23—28页。

[16]关于其他例子,见《贵县志》(1894年)卷6,第22页;《临湘县志》(1872年)卷8,第8页;《胡文忠公遗集》卷39,第19页。

[17]《黄冈县志》(1882年)卷24,第26—27页。

[18]文中所述主要根据《宜春县志》(1870年)卷5,第22—31页;《袁州府志》(1874年)卷5,第21—27页。

[19]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第1342页。关于红巾之乱,见魏斐德:《大门口的陌生人:1839—1861年中国南方的社会骚乱》,第139—156页。

[20]见《宜春县志》(1870年)卷5,第28—31页关于团练的补充。

[21]可以引证许多例子。譬如在江西的分宜县(袁州附近),农村的绅士,连同他们的财富和团练组织,经受了太平军占领县城之苦;收复该县后不久,为了给湘军提供资金,团练局立刻被设立起来;见《分宜县志》(1871年)卷5,第12—16页。在江西泰和,当叛乱者占领县城时,乡村的有生气的抵抗不断;见《泰和县志》(1878年)卷9,第19页。在浙江诸暨,当地一名占卜者包立身领导的氏族民兵,建立了一个有效的抵抗中心,以致太平军不敢派兵出城;见《诸暨县志》(1909年)卷15,第17—19页。

[22]《湖南通志》1885年,卷79,第55页。

[23]文官考试在安庆举行,参加的人相当多。见储枝芙:《皖樵纪实》,载简又文:《太平天国典制通考》,第398页。关于绅士投靠的情况,又见《胡文忠公遗集》,卷13,第4—5页中有关兴国之事例。

[24]《平江县志》(1875年)卷37,第6页。关于官阶制的概要,见谢宝乔:《中国的政府:1644—1911年》(巴尔的摩,1925年),第125页。

[25]《南昌县志》(1870年)卷27,第7页;《胡文忠公遗集》卷13,第4—5页。

[26]关于筹饷制,见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北京,1950年)。虽然图表14所列分宜的数字不是可以精确地比较的,但它们有助于说明,对县的名流来说,筹饷和团练两类在地方社会流动中的相对重要性。行政上的某种困难是以下事实引起的:分宜绅士领导的复合团练往往包括县以外的地方;据报道,大约八分之一的银钱数来源于县外。但最后奖赏是按照标准的县界分发的。关于另一个分发官阶和功名印照以报答纯系地方筹款的事例,见《湘乡县志》(1874年)卷5,第24页,特别是白石谢氏的事例。

[27]《湖南通志》(1885年)卷79,第56页;《平江县志》(1875年)卷36,第6页。

[28]《句容县志》(1904年)卷9,第3—4页;卷19下,第3页。

[29]《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1,第47页。

[30]《清实录》,咸丰,卷3,第14页;卷9,第16—17页;《平桂纪略》卷1,第2页。

[31]《曾文正公全集》,《年谱》,卷6,第24页;《湖南文征》,《国朝文》,卷31,第31页。

[32]朱孙诒:《团练说》,载《皇朝经世文续编》(盛康本)卷81,第13页。

[33]例如,见今堀诚二的论点,即团练成了珠江三角洲某些村社的阶级斗争的工具,因此在瓦解封建社会关系或使之“近代化”方面起了作用。《清代农村机构的近代化》,载《历史学研究》第191期,第3—17页和第192期,第14—29页(1956年);及佐佐木正哉的有说服力的反驳;《顺德县乡绅与东海十六沙》,载《近代中国研究》第3期,第206页(1959年)。

[34]《湘乡县志》(1874年)卷5,第9页。

[35]在论述这个题目的许多专著中,见罗尔纲:《湘兵新志》;又见他的《清季兵为将有的起源》,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卷5第2期,第235—250页(1937年);波多野善大:《北洋军阀的成立过程》,载《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论集》第5期,第211—262页(1953年);王尔敏,《准军志》(台北,1967年)。英文著作有:拉尔夫·鲍威尔:《中国军事力量的兴起,1895—1912年》(普林斯顿,1955年);斯坦利·斯佩克特:《李鸿章和淮军》(西雅图,1964年)。

[36]《新化县志》(1882年)卷2,第16—22页;《华阳县志》(1934年)卷4,第1—7页。

[37]关于六合防御体系的材料,见《六合县志》(1884年)卷8;《六合县志》(1920年)卷9,第10—14页;周长森:《六合纪事》;徐鼒:《未灰斋文集》(1861年)卷7。徐鼒完全可以说是一个研究明代忠君主义历史的专家,他宣称他以明朝奋勇抗击满洲人的种种故事激励了六合的防御者。见他的《小腆纪年附考》(成于1861年;1957年北京再版,两卷)。徐为六合县一名进士,曾在北京的史馆任职。见恒慕义:《清代名人传记》,第324—326页。关于早在道光朝团练和保甲合并的另一个例子,见陈仅:《南山保甲书》(1845年),第34—35页。

[38]卢道昌:《卫乡要略》(1885年)卷2,第1—4页。

[39]李有棻:《武郡保甲事宜摘要》(1887年)卷3,第1—2页。

[40]《胡文忠公遗集》卷84,第1页。关于同治中兴规划的意识形态,见芮玛丽;《中国保守主义的最后一站,1862—1874年的同治中兴》(斯坦福,1957年)。

[41]但冯桂芬对绅董制并不满意,他提出以一种新制度来代替,即民众选出和知县任命的平民团董将被授予准官员的地位(他们享受相当绅士的待遇,知县用照会而不用命令与他们联系;但他们作为正式平民,也会受到惩处)。冯桂芬:《复乡职议》,载《校邠庐抗议》(1897年),第10—12页。

[42]东京市政调查会编:《自治五十年史:制度编》(东京,1940年),第1—14页。

[43]《清实录》,宣统,卷5,第35—36页。在大量可以查阅自治运动的文献材料中,有钱端升:《民国政制史》(长沙,1936年),特别是卷2;李宗黄:《中国地方政治总论》(台北,1954年);和田清:《中国地方自治发展史》(东京,1939年)。

[44]见约翰·芬彻的引人入胜的研究论文:《政治地方主义和民族革命》,载芮玛丽编:《革命中的中国:第一个阶段,1900—1913年》(纽黑文,1968年),第186—226页。此书把我们对革命前10年的了解提高到新的水平,它问世太晚,以致它的成果不能充分地收入本书,但却使我相当彻底地重新考虑我的作品。眼下,我的观点与市古宙三的最为接近。他为芮玛丽所编之书撰写的《试论绅士的作用》一文支持以下的论点:“地方自治”对保守的地方名流扩大其势力来说是一个良机。至少以下的情况相当明显:我们在试图解决这个问题时,必须把全国的、省的和地方的各级名流的不同倾向考虑在内。我个人的假设是,现代化在整个集团内部造成了或者说扩大了裂缝;这个假设也许可以缩小芮玛丽和市古宙三两位教授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我认为,在“地方自治”这件事上,把“绅士”考虑为没有区别的一类人,的确会使问题复杂化。

[45]关于区的行政史,参见《政治官报》,第445:2期(1909年1月);《内务法令例规辑览》(北京,日期不详)第11辑,第1—21页;《法令全书》(北京,1916年),1914年,第4期第7辑,卷39,第5—12页;又第9辑,卷31,第17页;《法令辑览》(北京,1917年)第6辑,第109—116页;钱端升:《民国政制史》,第545、659—675页;李宗黄:《中国地方自治总论》(台北,1954年),第113—114页。

[46]《顺德县志》(1929年)卷1,第1页。

[47]小岛淑男:《清末的乡村统治:论苏州府的区董和图董》,载《史潮》卷88,第16—30页(1964年)。这是一篇晚清社会史的重要的开创性研究论文。

[48]毛泽东:《毛泽东选集》(北京,1951年)卷1,第30页;湖南政府:《湖南省县政报告》(长沙,1931年),第42页。

[49]《法令辑览续编》,(北京,1920年)第8辑,第7页。

[50]在周荣德对20世纪绅士的引人兴趣的研究著作中,那个阶级在历史上如何与传统中国的绅士发生关系的问题不幸基本上被忽视了。见他的《中国社会的变动性:中国社会中绅士的前程》(纽约,1966年)。

[51]关于可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的这类名词的例子,见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册(北京,1957年),第382—384页;《毛泽东选集》卷1,第30页;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上海,1935年),第880—881页。

[52]费孝通:《中国的绅士:城乡关系论文集》(芝加哥,1953年),第32页。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当然也存在着作用于农村名流的不寻常的经济力量。经济形式的基本变化(如地租的日益货币化,固定地租之代替分成地租,外居地主的增加)改变这一阶级的程度仍有待于系统的研究。

  李文治的《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卷1的材料的编排正好注意了这些问题。此书在选用材料时,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当前分期方案的理论需要的影响。这个问题尚待决定。

[53]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册,第382—384页。又见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陕西省农村调查》(上海,1934年),第148—149页。

[54]费孝通:《中国的绅士》,第127—142页。

[55]苏松芬编:《现行地方自治法令解释汇编》(上海,1934年),第147—153页。李宗黄:《中国地方自治概论》(台北,1949年),第66—67页。《湖南省县政报告》卷2,第42页。

[56]李瞻(音):《战斗中的解放区民兵》(香港,1947年),第22—32页;外务省调查局编:《中共概论》(东京,1949年),第58—72页。





参考书目

(本书脚注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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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llion and Its Enem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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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iza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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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hilip A.Kuhn

Copyright 1970 by the

President and Fellow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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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哈佛大学出版社1970年版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