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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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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

指 南

主 编 周有道副主编 董鼎荣 郁子冲任连友 谢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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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1

前  言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之后,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正在向市场经济方向发展. 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日益明显. 随着改革的深化,原有税制与现实经济的摩擦加大,难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对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重点推进财政、金融等重大体制改革,提出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税制改革不仅构成了这次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当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 依据“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税收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我国的税制进行了全面性的、整体性的和结构性的改革,目的是建立一个效率为主、兼顾公平、鼓励竞争、符合国际惯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税收体系,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次税制改革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在我国是前所未有的,在国际上也是不多的,引起了社会各界乃至海外的广泛关注. 为此,我们编写《新编纳税指南》一书,以配合新税制的贯彻实施,帮助广大纳税人和税务工作人员学习、掌握、运用.《新编纳税指南》的特点是内容完整,论述准确,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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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  言

强. 本书采取通俗的语言,简练的文字,讲解新税法的有关规定,专门阐述了实施新税制后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还附列了最新的有关税收法规,以及实施新税制后的发票、各种申报表、各类税收缴款书,具体辅导填写办法.《新编纳税指南》是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办税人员和财税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必备的工具书,也可作为其他社会人士熟悉、掌握新税制的入门指导.《新编纳税指南》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税收知识,第二部分税制改革的内容,第三部分税收征管,第四部分会计处理,第五部分税收法规.《新编纳税指南》由周有道主编,董鼎荣、郁子冲、任连友、谢华康为副主编.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处室的同志参与了编写工作.由于我们的水平有限,难免有不足之处,望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编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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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1

目  录

前 言………………………………………………………1…

第一章 税收概述…………………………………………1…

第一节 税制改革………………………………………1…

一、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1…

二、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3…

三、税制改革的遵循原则……………………………4…

四、税制改革的基本内容……………………………5…

五、税制改革的意义…………………………………5…

第二节 税收基本知识…………………………………7…

一、税收的特征和作用………………………………7…

二、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1…1三、征税对象、税目和纳税环节…………………1…3四、税率及其具体形式……………………………1…5五、速算扣除数和扣除率…………………………1…8六、计税依据、计税标准和计税价格……………1…9七、起征点和免征额………………………………2…1八、税收加征和减征………………………………2…1九、退税类型和程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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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  录

十、税种和税收分类………………………………2…4十一、直接税和间接税……………………………2…6十二、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2…7十三、涉外税收和国际税收………………………2…9十四、税收管理体制………………………………3…2

第二章 流转税类………………………………………3…4第一节 增值税………………………………………3…4一、增值税简述……………………………………3…4二、征收范围………………………………………3…6三、纳税义务人……………………………………3…8四、税率……………………………………………3…9五、计税依据………………………………………4…0六、销项税额………………………………………4…0七、进项税额………………………………………4…3八、应纳税额计算…………………………………4…4九、起征点的确定…………………………………4…5十、减免税有关事项………………………………4…5第二节 消费税………………………………………4…6一、消费税的概念及其特性………………………4…6二、征收范围………………………………………4…7三、纳税义务人……………………………………4…8四、税目和税率……………………………………4…8五、纳税环节………………………………………5…1六、计税依据………………………………………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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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3

七、应纳税额计算…………………………………5…7八、减免税有关事项………………………………5…8九、纳税期限、时间和纳税地点…………………5…9十、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6…1第三节 营业税………………………………………6…2一、营业税的概念及其特性………………………6…2二、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6…3三、税目和税率……………………………………6…6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7…7五、减免税有关事项………………………………8…1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8…3七、纳税地点………………………………………8…4第四节 资源税………………………………………8…5一、资源税的概念…………………………………8…5二、征收范围………………………………………8…5三、纳税义务人……………………………………8…6四、税目和税率……………………………………8…6五、税额计算………………………………………8…7六、减免税有关事项………………………………8…7七、缴纳方式………………………………………8…8

第三章 所得税类………………………………………9…0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9…1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9…1二、征收对象及范围………………………………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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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  录

三、应税收入的确定………………………………9…3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9…5五、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的确定………………9…7六、减免税有关事项………………………………1…03七、税额计算………………………………………1…05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1…08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其作用…………………1…08二、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1…09三、应税项目………………………………………1…10四、税率……………………………………………1…12五、减免规定………………………………………1…13六、应纳税所得额…………………………………1…14七、税额的计算……………………………………1…16八、征收及缴纳……………………………………1…19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23一、税法的形成和立法原则………………………1…23二、纳税人与纳税义务……………………………1…23三、课税对象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1…25四、税率……………………………………………1…27五、减免税优惠规定………………………………1…27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34七、成本费用列支规定……………………………1…38八、应缴税款的计算………………………………1…46九、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弥补方法………………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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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5

第四章 地方税类………………………………………1…51第一节 房产税………………………………………1…51一、房产税的概念…………………………………1…51二、纳税义务人和开征范围………………………1…52三、计税依据………………………………………1…54四、税率和税额计算………………………………1…55五、减免规定………………………………………1…56六、纳税申报、缴纳期限和地点…………………1…61第二节 车船使用税…………………………………1…62一、车船使用税的概念……………………………1…62二、纳税义务人和征收对象………………………1…63三、计税标准………………………………………1…63四、适用税额和计算………………………………1…64五、减免规定………………………………………1…66六、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地点…………………1…69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1…70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1…70二、纳税义务人和开征范围………………………1…72三、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1…73四、减免规定………………………………………1…74五、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地点…………………1…80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1…80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1…80二、纳税义务人和计税依据………………………1…81三、税率……………………………………………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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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目  录

四、特殊情况和行业规定…………………………1…82第五节 印花税………………………………………1…84一、印花税的概念…………………………………1…84二、纳税义务人……………………………………1…85三、征税对象和征收范围…………………………1…85四、税目税率………………………………………1…86五、计税依据、纳税环节和施行日期……………1…88六、减免规定………………………………………1…89七、缴纳方法………………………………………1…90八、纳税凭证鉴别…………………………………1…91九、违章处理………………………………………1…92第六节 屠宰税………………………………………1…93一、屠宰税的概念…………………………………1…93二、纳税义务人……………………………………1…94三、征收范围………………………………………1…94四、税率……………………………………………1…94五、减免规定………………………………………1…95第七节 筵席税………………………………………1…95一、筵席税的概念…………………………………1…95二、纳税义务人和计税依据………………………1…96三、税率和起征点…………………………………1…97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1…97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1…97二、纳税义务人……………………………………1…99三、征收范围………………………………………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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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7

四、计税依据………………………………………2…00五、扣除项目………………………………………2…01六、适用税率和税额计算…………………………2…02七、减免规定………………………………………2…03八、成片开发、分块转让和预售商品房的征税办法……………………………………………2…03九、纳税申报………………………………………2…04第九节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4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概念……………2…04二、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2…05三、计税依据………………………………………2…06四、税率和税额计算………………………………2…07五、纳税申报………………………………………2…08六、计算方法介绍…………………………………2…09

第五章 其他税种………………………………………2…19第一节 农(牧)业税………………………………2…19一、农业税的概念…………………………………2…19二、征收对象和纳税人……………………………2…20三、计税标准………………………………………2…21四、税率和附加……………………………………2…21五、减免规定………………………………………2…23六、计算方法………………………………………2…25第二节 农业特产税…………………………………2…25一、农业特产税的概念……………………………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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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目  录

二、征收范围和纳税人……………………………2…28三、计税依据………………………………………2…29四、税率和附加……………………………………2…30五、减免规定………………………………………2…33六、计算方法………………………………………2…33第三节 牧业税………………………………………2…34一、牧业税的概念…………………………………2…34二、征收范围和纳税人……………………………2…34三、计税依据………………………………………2…35四、税率……………………………………………2…35五、减免规定………………………………………2…35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2…36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念……………………………2…36二、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2…36三、计税依据和税率………………………………2…37四、减免规定………………………………………2…38五、纳税期限………………………………………2…40六、违章处理………………………………………2…41第五节 契税…………………………………………2…41一、契税的概念……………………………………2…41二、纳税人、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2…42三、税目税率………………………………………2…42四、减免规定………………………………………2…42第六节 关税…………………………………………2…44一、关税的概念……………………………………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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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9

二、纳税对象和征收范围…………………………2…45三、税率……………………………………………2…46四、完税价格的确定………………………………2…47五、应纳税额的计算………………………………2…49六、减免规定………………………………………2…50七、报缴和征纳……………………………………2…53八、退补和处理……………………………………2…54九、非贸易性进口物品征税规定…………………2…55

第六章 税收征管………………………………………2…56第一节 税收征管法…………………………………2…56一、建立税收征管法的原则和依据………………2…56二、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2…57三、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2…61第二节 税务登记……………………………………2…62一、税务登记的概念………………………………2…62二、税务登记的范围………………………………2…63三、税务登记的变更及注销………………………2…64四、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2…66第三节 凭证管理……………………………………2…67一、纳税人应该设置的帐簿………………………2…67二、纳税人应该使用哪些合法凭证记载经济活动……………………………………………2…68三、保管帐簿、凭证的方法………………………2…69第四节 发票管理……………………………………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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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目  录

一、发票的概念……………………………………2…70二、发票的印制管理………………………………2…71三、发票的领购……………………………………2…72四、发票的开具和保管……………………………2…73五、发票的检查……………………………………2…74六、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2…75第五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2…76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2…76二、票面的填开办法………………………………2…77三、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2…78四、开具的时限……………………………………2…79五、应当注意的事项………………………………2…79第六节 纳税申报……………………………………2…82一、纳税申报的概念………………………………2…82二、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的核定…………………2…83三、延期申报和邮寄申报…………………………2…84四、纳税申报的具体方法…………………………2…85第七节 税款征收……………………………………2…86一、税款征收的概念………………………………2…86二、查帐征收………………………………………2…87三、查定征收………………………………………2…88四、查验征收………………………………………2…88五、定期定额征收…………………………………2…89六、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2…89七、委托代征………………………………………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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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11

八、海关代征………………………………………2…91九、税收保全制度…………………………………2…92十、办理税收保全的手续…………………………2…93第八节 税务检查及处罚……………………………2…94一、税务检查的概念………………………………2…94二、税务机关检查的职权…………………………2…95三、税务检查中有关各方应履行的义务…………2…98四、税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种类…………………2…99五、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3…01第九节 税务行政复议………………………………3…06一、行政复议的概念………………………………3…06二、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3…08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3…09四、行政诉讼的概念………………………………3…12五、税务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3…13

第七章 会计处理………………………………………3…15第一节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3…15一、会计核算方法…………………………………3…15二、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的会计处理……………3…17三、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会计处理…………………………3…20四、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3…20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3…21六、用货物对外进行投资以及接受投资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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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目  录

处理……………………………………………3…22七、无偿赠送货物和接受捐赠转入货物的会计处理……………………………………………3…24八、将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3…25九、购入的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常损失的会计处理………………………………………3…26十、随同产品一起销售的包装物和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3…27十一、商品流通企业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3…28十二、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和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3…33十三、销货退回和购货退回的会计处理…………3…34十四、由税务机关重新核定销售额而补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3…36十五、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收到返还增值税款的会计处理……………………………………3…36十六、期初存货调整的会计处理…………………3…36十七、会计报表上有关项目的变化………………3…38第二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3…38一、销售实现时的会计核算………………………3…38二、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3…39三、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非生产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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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31

处理……………………………………………3…39四、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3…40五、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3…40六、享受免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3…42七、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收到返还消费税款的会计处理………………………………………3…44八、期初库存汽油、柴油按规定补缴消费税的会计处理……………………………………………3…44第三节 营业税的会计处理…………………………3…45一、计算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3…45二、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3…45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3…45四、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收到返还营业税款的会计处理……………………………………………3…46五、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的会计处理………………………………………3…46

附 录……………………………………………………3…47

第一部分 税务法规……………………………………3…4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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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3…5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57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3…67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3…7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3…7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83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3…90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4…06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4…1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4…17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4…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4…3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4…4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4…5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6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4…7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4…80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4…8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4…88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97

第二部分 票证报表……………………………………5…10

一、通用缴款书样张(手工格式)………………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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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51

二、电脑无碳税票样张……………………………5…12三、增值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一……………………5…13四、增值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二……………………5…14五、营业税缴款书填票样式………………………5…15六、消费税缴款书填票样式………………………5…16七、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一………………5…17八、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二………………5…18九、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填票样式………………………………………5…19十、城市维护建设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一(单独填开)…………………………………………5…20十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二(综合率带征附加费)…………………………………5…21十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三(分别带征附加费)…………………………………5…22十三、车船使用税缴款书填票样式………………5…23十四、房产税缴款书填票样式……………………5…24十五、屠宰税缴款书填票样式……………………5…25十六、土地使用税缴款书填票样式………………5…26十七、印花税缴款书填票样式……………………5…27十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缴款书填票样式…………………………………………5…28十九、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填票样式…………………………………………5…29二十、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填票样式………………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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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目  录

二十一、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缴款书填票样式………………………………………5…31二十二、预算调节基金缴款书填票样式…………5…32二十三、通用完税证填票样式……………………5…33二十四、收入退还书填票样式……………………5…34二十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使用)……………………………………5…35二十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5…36二十七、上海市工商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表……5…37二十八、上海市工商企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5…38二十九、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5…39三十、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5…40三十一、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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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

第一章 税收概述

第一节 税制改革

一、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对现行税制进行重大改革,是贯彻执行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举措. 这次从1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税制,无论从它所涉及的范围还是从变革的深度来说,都是前所未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税制改革始终是按照服从、服务于改革开放的要求进行的,也正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在税制改革的推动下,税收组织收入和调控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得到加强.这次税制改革,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历史规律:1。

我国正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税制,市场经济要求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 对照这一要求,税制必须改革.2。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宏观调控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使国民经济走上健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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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轨道,经济生活中已经产生的矛盾主要是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产物.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矛盾,只有靠深化改革. 同时,还必须着眼从长远意义上有效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可能加剧的矛盾,建立一套新的、完善健全的税制,对于解决当前的问题和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都是十分必要的.3。

税制改革是当前整个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一环.以分税制为主要内容的财政体制改革,以及金融体制、外贸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与税制改革都是互为条件、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也就是说税制改革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诸环节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一环.4。

194年以前的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既不合理,也不规范,这样的分配机制必然带来工作上、认识上的许多问题. 原有机制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的状况继续存在下去,对于发展经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是十分不利的. 税收从本质上讲是处理分配关系,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税制非常重要,十分紧迫.5。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每一个国家的经济都是国际经济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要有规范,包括税收也应规范,而且要与国际惯例衔接. 改革初期形成的一些税收条例,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一些税收条例是当时历史条件的产物,有一些可继续适用,有一些需要改进,需要有新的条例来代替它.要与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和操作上的方便,内外两套税制并存的情况要尽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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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这次税制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 通过改革,建立一个规范化的税制,为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奠定基础.1。

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设计税制,建立以新的、规范化的增值税为主,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互相协调配套的流转税制. 也就是说在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普遍推行增值税;有选择地对某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在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建筑安装、文化体育、娱乐业、服务业、无形资产销售和不动产的转让等产业征收营业税,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提高部分税目的税额使之与增值税相配套.与此同时,废止原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工商统一税条例,停止征收烟、酒专项收入.2。

基本保持原有的税收规模. 这次税制改革,税收负担总体上保持平衡,这是设计新税制税负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它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又不增加企业的总体负担,有利于税制改革的顺利出台. 但是,由于税收结构的变化,纳税环节的改变,产品之间、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发生一些变化是不可避免的. 在设计方案时已注意到这些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尽量使之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顺利推出这一步改革,同时在操作上尽量把工作做细,尽可能减少震动.3。

保持对外开放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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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编纳税指南

和外国企业自1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新税制后,增加的税负,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多缴的税款.

三、税制改革的遵循原则

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 公平税负是市场经济对税收制度的一个重点要求,要逐步解决目前按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设置税种税率的问题,通过统一企业所得税和完善流转税,使各类企业之间税负大致公平,为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平等竞争创造条件.1。

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节,促进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提高和持续发展.2。

体现简化税制的精神,重点在增值税的改革上,一是税率档次尽可能少,由原来的12档简化为2档税率;二是计算方法尽可能简单,对一般纳税人采取购进扣税法,凭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款予以抵扣,对小规模纳税人按一个征收率计算征收.3。体现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通过调整税制结构,合理划分税种和确定税率,实行分税制,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 通过税制改革,逐步提高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使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得到加强.4。

体现税收调节个人收入相差悬殊和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过大的作用,促进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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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制改革的基本内容税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四个部分:一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所得税合并,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 二是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从194年起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下一步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出台后,不再执行目前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做法. 三是流转税的改革. 改革以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 全面推行增值税是流转税改革的重点.新的增值税税率档次由原来的12档简化为2档,即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低税率13%,此外,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其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统一实行规范化的凭发票注明税款的购进扣税法,对购进固定资产等的税金仍不予扣除,对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实行税款抵扣办法.新的增值税适用于所有的内外资企业,在计税方法等方面也作了重大改进. 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 四是其他税种的改革,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遗产与赠与税等. 此外,对一些零星税种也进行调整,或并或撤,同时适当调整税率(税额)

,下放权限等.

五、税制改革的意义

194年实行的新税制,是新中国税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意义无论是它所涉及的范围还是从它变革的深刻性来说,都不亚于第二步利改税和198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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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改变了按所有制性质设置税种的做法,有利于公平税负和促进平等竞争. 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按所有制性质划分为四种,税率不一,优惠各异,造成企业税负的不平等.这次税制改革,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和列支标准,在保证税基不被侵蚀的基础上,降低了国有企业的名义税率,取消国有企业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取消调节税,规范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采用了国际上比较规范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减少了重复征税,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协作,根据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新税制采用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体现了公平、中性、普遍、简化的原则.“公平”

,即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对少数商品以征收消费税的形式进行特殊调节.“中性”

是指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在计税扣除了商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对购进投入生产原辅材料中的已纳税额实行抵扣,避免了重复征税,使得同一产品不会因为企业组织形态不同,经历的交易次数不等而承担不同的税负.“普遍”是指增值税覆盖了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全过程,形成了一种生产流通无处不在的税收体制.“简化”

,即彻底简化了税率. 总之,这些原则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国际市场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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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

第二节 税收基本知识

一、税收的特征和作用

税收,亦称“赋税”

、“租税”

、“捐税”。它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 税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政治权力.税收分配特征包括强制住、无偿性和固定性.无论在什么社会经济形态下,税收总是社会再生产中的一种分配形式,总以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为分配对象.它与利润、利息、地租等“私经济”分配形式的主要区别是以国家为满足公共需要而执行的社会职能为依据,与摊派、募捐、收费等“公经济”

分配形式及历史上自由献纳等收入形式的主要区别是具有规范性.税收特征,亦称“税收形式特征”。它是税收分配形式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的质的规定性. 税收特征是由税收的本质决定的,其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对剩余产品进行的集中性分配. 社会公共需要与劳动者个人消费不同,它具有社会所有成员直接共享的性质. 作为独立经济利益主体的个别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利益上既无法确定其具体数量,也不可能直接付费. 这就决定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费用不可能按市场方法解决,而必须由国家通过税收形式来取得,税收的特征就是由社会公共需要的这种性质决定的.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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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编纳税指南

强制性. 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用法律形式,对征、纳双方权力与义务的制约. 国家征税是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凭借财产所有权. 国家征税不受财产直接所有权归属的限制,国家对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征税权. 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国家和国有企业的税收关系,也具有强制性特征. 这是税收形式和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形式的根本区别.无偿性.指国家征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 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地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 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是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并成为调节经济和矫正社会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 税收无偿性的形式特征,是对具体纳税人说的.固定性. 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课税对象和课征额度. 也称确定性,可以理解为规范性. 税收固定性的含义包括三个层次,即课税对象上的非惩罚性,课征时间上的连续性和课征比例上的限度性.税收的固定性特征,是税收区别于罚没、摊派等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税收的公平原则,以及保证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是以这种固定性为前提的.税收的形式特征,是税收作为特定分配范畴的质的规定性,并不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改变. 任何社会制度下的财政分配只要具有上述三个特征,就是税收.税收的作用.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集聚财政资金的作用.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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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

模宏大的长期任务,需要巨额资金. 其中大部分都需要由国家集中筹措并使用. 在多种经济形式并存、企业独立核算实行盈亏责任制的新经济形势下,税收成为国家筹集四化建设资金的主要形式. 它通过法律规定而进行的强制、无偿、固定性的课征,对于国家有计划地和及时、足额、稳妥、可靠地取得财政资金,具有重要作用. 为圆满完成国家赋予税收的这一艰巨任务,通过工商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现行税制集聚资金的能力大为提高.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基础上,税收收入逐年大幅度上升,尤其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已成为国家财政的支柱. 税收集聚财政资金的作用是通过具体税种实现的,是将分散的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及居民手中的资金,依税法规定适时地集中起来,形成国家的财政收入.第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经济杠杆作用.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国家建立起以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手段相结合的宏观调控体系. 其中,税收是调控社会经济活动的最重要的经济杠杆. 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是借助于正确的税收政策、优化的税收制度及具体税种来体现的.调节的目的在于促使微观经济活动尽可能符合国家宏观决策的要求. 调节的方面:一是对总量的调节. 供给总量与需求总量的平衡是国民经济平衡而稳定发展的首要前提. 适度的税收总量及各项优惠或限制性的税收政策,可以调节供给总量与需求总量,使之趋向平衡,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二是公平税负,促进所有制结构的调整. 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协调各经济成分的发展,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使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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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新编纳税指南

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税收负担一致,有利于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公平竞争,促进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协调发展.三是对产业及产品结构的调节. 政府制订的产业政策决定税收的调节方向,通过针对不同产业或产品设计高低不等的税率,通过市场机制与价格相配合,调节产品利润,特别是调节因产品价格不合理等原因形成的差别利润,引导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使之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与此同时,还能够为不同纳税人提供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促使他们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此外,还可以针对部分特殊商品,设立税种,通过调节消费者的需求,达到调节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目的. 而诸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之类的特别税,则直接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节. 四是对资源配置的调节. 自然资源、经济资源、智力资源等,都是基本的生产要素,也是带来盈利的物质条件. 资源配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水平,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为了有助于合理地配置各类资源,达到资源利用的最大经济效益,也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五是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改革开放过程中,居民收入水平有了一定的差距,甚至因分配政策失当而造成社会分配不公,挫伤了劳动群众的积极性.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能够适当调节居民收入水平,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六是调节对外经济往来,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权益. 通过涉外税法的建立和健全,不仅有利于引进外资,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而且能够引导“三资”企业选择符合中国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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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1

投资与经营方向,加快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步伐.第三,监督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作用. 税收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能,在税收征管工作过程中得到体现. 税务部门严格执法,对纳税人的生产、销售、财务、成本核算、利润及财产状况等,都要进行认真的计算与考核,以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端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向,这对于加强经济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时对那些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等不法经营,要运用税收工具,给予严厉打击,充分发挥税收限制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的特殊作用.

二、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纳税人,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又称“课税主体”

、“纳税义务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指公民个人;法人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企业、社团等. 不同税种的纳税人是由课税对象的性质决定的. 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公民个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能是企业单位.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纳税人进行分类. 如按照经济性质可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等;按国民经济部门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机关、部队等;按国籍可分为中国人和外国人等. 对纳税人进行合理的分类,有利于体现税收政策中合理负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层次的关系. 负税人和纳税人是两个不同概念. 当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是由自己负担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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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新编纳税指南

纳税人通过一定途径将税款转嫁他人负担时,纳税人就不是负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收手续,减少税款流失.代扣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两类:一类是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 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由支付者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办法. 实行源泉扣缴办法的,以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收入的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者按规定税率计算扣缴. 第二类是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 如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将所得利润汇往国外时,由承办汇款的单位按汇出额扣缴应纳的所得税.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 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 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确定代收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代收代缴单位不同于代扣代缴单位. 代扣代缴单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可以从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代收代缴单位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只能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代收代缴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对不履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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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1

收代缴义务的,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征税对象、税目和纳税环节

征税对象,税法规定的必须征税的客观对象. 它表明国家对什么样的标的物征税,与纳税人、税率等共同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征税对象是税收制度的首要因素,它决定纳税人与税率,不同征税对象又构成不同税种.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全部税种可分为四大类,即: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其他行为税. 征税对象只是解决征税客体一般的外延范围. 在税法中,为了具体计算税额,还必须对征税对象作出具体规定.同一征税对象的这种具体化就是税目.征税对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自然经济中,土地和人丁是主要的征税对象. 商品经济中,商品的流转额、企业利润和个人所得成为主要的征税对象. 在可以作为征税对象的客体比较广泛的情况下,选择征税对象一般应遵循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有利于调节经济和适当简化的原则. 要保证财政收入就必须选择经常而普遍存在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作为征税对象. 要调节国民经济中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征税对象就不能是单一的,而应该多样化. 但为了节省税收成本和避免税收负担的重复,又必须注意适当的简化.税目,税法规定的同一征税对象范围内的具体项目. 确定税目对于征税对象比较复杂的税种来说是很重要的. 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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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新编纳税指南

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征税的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凡属于列举税目之内的产品或收入即为应税对象,反之则为非应税对象;二是对具体征税项目进行归类和界定,以便针对不同的税目确定差别税率. 确定税目通常采用两种基本方法:一是“列举法”

,即按照每一种商品的经营项目或收入项目分别设计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个子目.列举法适用于税源大、界限清楚的征税对象. 另一种是“概括法”

,即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概括法适用于品种类别繁杂、界限不易划清的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征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如资源税分布在生产环节,流转税分布在流通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等. 它制约着税制结构,对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具有重要影响. 狭义的纳税环节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是商品流转征税中的特殊概念. 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从生产到消费通常经过生产、商业批发、商业零售等环节.商品征税的纳税环节,应当选择在商品流转的必经环节. 如果对所有环节都征税,由于有的从生产到零售要经过多次商业批发环节;有的可能只经过一次商业批发环节;有的可能不经过商业批发直接进入商业零售环节;有的还可能不经过商业零售直接卖给消费者,就会使同一商品的零售价格中包含的税额不同,与平衡税收负担、保持市场价格统一的要求相违背. 同时,只要中间流通环节减少,税收收入也要减少,不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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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1

收征收制度划分为两类,即一次征收制和多次征收制. 一次征收制是指一种税收在各个流通环节中只征收一次. 一次征收制税源集中,可以避免重复征收. 多次征收制,指一种税收在各个流通环节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环节征收. 我国过去的工商税就采取两次征收制,即应税产品在生产和零售两个环节征税. 这种办法既保证了税源的相对集中,避免重复征税,又与价格结构相适应,使税收负担大体均衡.

四、税率及其具体形式

税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收的固定性特征是通过税率来体现的. 税率是税收范畴和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在征税对象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国家征税的数量和纳税人的负担水平取决于税率,国家一定时期的税收政策也主要体现在税率方面. 科学合理地设计税率是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关键. 税率是一个总的概念,在实际应用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绝对量形式规定的固定征收额度,即定额税率,适用于从量征收的税种. 一种是按相对量形式规定的征收比例,这种形式又可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此外,如果流转税是按含税的销售价格与企业生产价格(成本+利润)的差额计算,那么这种税率就是差额税率.定额税率,按征收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 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其自然单位,也可以是特殊规定的复合单位. 前者如盐税以盐的吨数作为计量单位,后者如天然气以千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采用定额税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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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税额的多少同征税对象的数量成正比. 现行税制中的定额税率有四种表现形式:(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 具有调节不同地区之间级差收入的作用.(2)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一定标志分为类、项或级,然后按不同的类、项或级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3)幅度定额税率,即在统一规定的征税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拥有的征税对象或发生纳税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纳税人具体的适用税率.(4)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在按照地区差别或分类分级定率的前提下,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如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耕地占用税采用有地区差别的幅度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的税率. 是税负横向平衡的重要体现,使用范围比较广泛. 不仅流转税只能实行比例税率,而且所得税和财产税等也可以实行比例税率. 实际运用中,比例税率分为统一比例税率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 统一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只设一个比例税率,所有的纳税人都按照同一税率纳税. 差别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比例税率. 税率是根据具体征税项目设计的,不同纳税人要根据特定征税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区别对待的原则,也有利于贯彻国家对经济的奖限政策,使税收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有力杠杆. 现行税制中的差别比例税率有四种类型:(1)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按产品大类或品种分别设计不同税率.消费税就是采用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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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1

有的产品还可按质量标准设计多档次税率,如卷烟就是按不同等级分设税率. 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有利于调节不同产品因价格等客观原因所形成的盈利,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2)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照应税劳务或经营项目所归属的行业设计税率,营业税就是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应税劳务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其所在地区分别设计不同的税率.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具有调节地区之间级差收入的作用,农(牧)业税即实行这种税率.(4)幅度差别比例税率,即在税法规定的统一比例幅度内,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营业税中的娱乐业经营项目即采用这种税率,税率幅度为5~20%.累进税率,同一征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 表现为将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包括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中间税率. 一般多在收益税中使用. 可以更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按照税率的累进依据的性质,累进税率分为“额累”和“率累”两种. 额累是按征税对象数量的绝对额分级累进,如所得税一般按所得额大小分级累进. 率累是按与征税对象有关的某一比例分级累进. 额累和率累按累进依据的构成又可分为“全累”和“超累”

,如额累分为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超累是对征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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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新编纳税指南

象数额超过前级数额的部分,分别按照各自对应的累进税率计征税款. 两种方式相比,全累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但在累进分界点上税负呈跳跃式递增,不够合理. 超累的计算方法复杂一些,但累进程度比较缓和,因而比较合理.零税率,以零表示的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 表明征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 通常适用于以下场合:一是在所得税中,对所得额中的免税金额部分规定为零税率,目的是保证所得少者的生活和生产需要;二是在增值税中,对出口商品规定为零税率,即退还出口商品在生产和流转环节已纳的增值税,使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增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三是在投资方向调节税中,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投资,适用零税率,以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

五、速算扣除数和扣除率

速算扣除数,为简化计税程序而按全额累进方式计算超额累进税额时所使用的扣除数额. 等于全额累进税额减去超额累进税额的差额.一般均事先计算出来,附于税率表中,并与税率表一同颁布. 速算扣除数的计算有两种方法:直接计算法,公式为:本级速算扣除数=本级全额累进税额-本级超额累进税额;间接计算法,公式为:本级速算扣除数=前级征税对象数额最高限×(本级税率-前级税率)+前级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采用超倍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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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首先必须确定计税基数,然后把征税对象数额按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划分为若干级次,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再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计税基数可以是绝对数,也可是相对数.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额;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率.

六、计税依据、计税标准和计税价格

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征税对象的量的表现. 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是反映征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相同.征税对象是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在确定了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问题.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列举的产品,而计税依据则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作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所得只是说明对纳税人的所得需要征税,而作为计税依据的所得额,则是从纳税人全部所得额中依法扣除有关项目后的余额,即应税所得额. 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两种类型. 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收入,即产品销售数量与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 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适应各种征税对象的特点. 计税依据分为这两种类型,可以简化税收计算程序并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计税标准,征税对象数额的计量标准,分为以货币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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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新编纳税指南

位的计税标准和以实物为单位的计税标准. 前者一般指各国(地区)的货币基本单位(镑、法郎、元等)

,后者指各国(地区)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吨、桶、平方米、立方米等)。

如资源税的计税标准是“吨”和“千立方米”

、“立方米”

,农业税的计税标准是单位面积农作物的常年应产量. 在税收实际工作中,有时将划分适用税率(税额)等级的标准称为计税标准. 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将卷烟税目按卷烟每大箱出厂价格的高低划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分别确定税率. 这种以价格高低划分的税率等级也称为计税标准.计税价格,从价计征的税种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所使用的价格,包括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两类. 含税价格,是包括应纳税金在内的价格,由成本、利润和应纳税金三部分组成.在现行税制中,计税价格大多采用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是不含应纳税金的价格,由成本和利润两部分构成. 现行增值税就是按不含税价的销售额计征的. 采取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价格计算税额同价格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 在计划价格的条件下,一般按含税价格计征,实行这种制度,税收可直接影响企业利润,调节生产的方向. 在自由价格条件下,一般按不含税价格计征,实行这种制度,税收对消费的调节比较直接,同时使价、税、利三者界限分明,有利于发挥价、税各自的作用. 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可以互相换算. 在按含税价格计税的制度下,对只有不含税价格的产品,如委托加工产品、工业企业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自制应税产品以及进口商品等,可以比照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含税)

计算税额.如果没有同类产品的含税价格可比照,则要按含税价格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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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2

因素换算出含税价格. 换算公式为: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1+税率)

反之,在按不含税价格计税的制度下,如果只有含税价格,也要将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 换算公式为: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

B七、起征点和免征额

起征点,征税对象数额所达到的应当征税的界限. 征税对象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部数额征税. 国家对某些税种规定起征点,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额较少的纳税人,以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免征额,准予从征税对象数额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 实行免征额的规定,使每个纳税人都能享受一定的免税待遇,在免征额以下的收入完全留归自己支配,所以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

八、税收加征和减征

税收加征,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加征一定比例税额的措施. 包括加成和加倍两种形式. 加成是在应纳税额基础上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每成为应纳税额的十分之一. 加成的幅度一般规定在一成至十成之间. 加倍是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加征一定倍数的税额,一倍为原应纳税额的百分之百. 加成或加倍如果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则是累进加成或累进加倍. 税收加征实际上是税率的延伸,所以只对超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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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新编纳税指南

定数额的收入按超过部分的应纳税额加成或加倍征收. 收入达不到规定数额的则不加征. 在实际征收时,可以将加征的成数或倍数与正税税率合并,组成延伸税率.其计算公式为:延伸税率=适用税率×(1+加征率)

税收加征是加重纳税人负担的一种税收调节手段,主要应用于收益类税种,它的调节范围较窄,但针对性强,作用力大. 在现行税制中运用加征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对不利于社会主义的某些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加重征税的措施,如过去的工商税法就规定:“为了同城乡资本主义倾向作斗争,对不利于社会主义的经济活动,可以酌情加成或加倍征税.”另一种是为了贯彻合理负担政策,对个别收入特别大的纳税人所采取的调节措施.税收减征,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 国家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为了体现产业政策. 如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分别减征10~40%的所得税.(2)为了体现吸引外资政策. 如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在第1~2年免征所得税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为了引导企业多生产出口产品.如规定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低于10%)。

(4)为了照顾纳税人由于外部条件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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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2

税收减征,分统一规定减征和临时申请批准减征两种.统一规定减征,有的在税收基本法规中列举. 如上述《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分别行业规定减征10~40%所得税. 有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作出统一规定. 临时申请批准减征,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有权批准减免的部门批准后执行.税收减征的具体方法有:(1)比例减征法,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如上述工商业税的所得税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10~4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第3~5年减征一半.减征税额的计算公式:减征税额=应纳税额×减征比例.(2)减率减征法,用减低税率的方法来体现减征税额. 这在原来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减征中使用得较多. 减征税额的计算公式:减征税额=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税率-减低后税率)。

(3)税额减征法,核准减征一定数额的税额. 这种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常有应用.

九、退税类型和程序

退税,是指税务机关按规定将不该征收但已经征收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 包括三种类型:(1)误征退税. 指在征税过程中,因错用高税率而误征纳税人税款所引起的退税.(2)政策性退税. 指按照政策规定向纳税人办理的退税,如在对外贸易中为奖励出口而退还已征的国内流转税.(3)其它退税. 指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所需办理的一般性退税,如因汇算清缴、提取代征手续费等而发生的退税.办理退税需要遵守一定的审批程序:(1)通过金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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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新编纳税指南

退税. 对于税法规定范围内允许办理的退税,应由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征收机关审核并报请上级(县、市)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由纳税人持“收入退还书”

向代理金库的银行办理退税手续.(2)由基层税务所办理的退税. 对于税法规定限额内的退税,可以经原征收税务所所长审查批准后,在自收税款内退还.(3)对于票证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多征税款,纳税人可凭审核通知书办理退税,而不另作申请.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期限,一般从缴款之日起1年内为限,逾期申请退税者,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已经批准的退税,自批准通知书到达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逾期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十、税种和税收分类

税种,“税收种类”的简称. 构成一个税种的主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税、免税及违章处理等. 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也往往是税种名称的由来. 如遗产税和赠予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其区别主要在于:遗产税以财产所有人死后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以财产继承人为纳税人;而赠予税则以财产所有人生前赠给他人的财产为征税对象,以财产赠予人或受赠人为纳税人.每个税种都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存在都依赖于一定的客观条件,不是永恒的. 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某些新的税种随之产生,旧的税种会发展、演变、分化、合并,乃至消亡. 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税种构成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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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或地区的税收体系. 科学地分析研究各个税种的功能、作用及其存在条件,合理地配置税种是税制建设和税制改革的重要课题. 一个国家对税种的选择和配置,主要决定于该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在此条件下国家要求税收发挥的作用,以及各个税种具有哪些特殊作用. 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至1978年,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忽视和限制了税收的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作用,曾经多次简并税制,使税种越来越少.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税收的作用日益得到重视,要求多税种有机配合,以便广泛地发挥经济杠杆作用. 因此,陆续恢复了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老税种,并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使我国税收体系中包括的税种逐步增加.税收分类,是按一定标准对各种税收进行的归类. 一个国家的税收体系通常是由许多不同的税种构成的. 每个税种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功能,但从某一个特定的角度去分析,用某一个特定的标准去衡量,有些税种具有共同的性质、特点和相近的功能,从而区别于其他各种税收而形成一“类”。由于研究问题的目的不同,对税收分类可以采取各种不同的标准,从而形成不同的分类方法.税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征税对象为标准,分为流转税、收益额税、资源占用税、财产税与特定行为税.(2)以征收环节为标准,分为生产环节征税、流通环节征税、分配环节征税、消费环节征税、投资环节征税与财产环节征税.(3)以征收实体为标准,分为实物税与货币税.(4)以计税依据为标准,分为从价税与从量税.(5)以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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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为价内税与价外税.(6)以税收收入的用途为标准,分为一般税与目的税.(7)以税收的管理和收入支配权限的归属为标准,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与中央地方共享税.(8)以税收的存在有无连续性为标准,分为经常税与临时税.(9)以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为标准,分为定率税与配赋税.(10)以税收负担是否易于转嫁为标准,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通过对税收进行科学的分类,不仅能够揭示各类税收的性质、特点、功能以及各类税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而有利于指导建立合理的税制结构,充分发挥各类税收的功能与作用,而且对于研究税收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研究税源的分布与税收负担的归宿,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收管理和支配权限的划分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十一、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和间接税,是西方财政学以税负能否转嫁为划分标准所归纳出的一类税收. 凡纳税人不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的,为直接税;反之,能将税负转嫁于他人的,则为间接税.西方经济学者提出过多种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划分标准.如以财政机关的规定为标准,凡征税客体具有永久性质和预定事实并载于税册之上的,如对财产、所得等征税,称为直接税;凡临时偶然发生,无预定事实的税,如对消费、商品流转等征税,称为间接税. 以税源为标准,凡从收入方面直接测定其负担能力,而对财产的所有和所得的获取所征收的税收,称为直接税;凡从支出方面间接测定其负担能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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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得的支出即消费所征收的税收,称为间接税.尽管西方财政学界对直接税和间接税划分标准的看法很不一致,但大多同意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区别直接税和间接税,西方各国也大多使用这种分类方法. 即凡纳税人不能将税负转嫁他人,亦即纳税人与负税人同为一人,不发生转嫁关系的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为直接税;凡纳税人可得税负转嫁于他人,亦即纳税人与负税人非同一人,其间发生转嫁关系的税种,如商品流转税,为间接税.事实上,直接税和间接税只是相对而言. 税负转嫁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所有税收都有转嫁的可能,只不过所得税、财产税等相对不易转嫁,而商品流转税则相对容易转嫁而已.

十二、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中央税,又称国家税,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 中央税和地方税是按税收管理及收入归属权限为标准的一种税收分类. 中央税构成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实行分税制,是世界各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普遍做法,从1985年起,我国的财政体制逐步采取按税种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194年1月起,我国全面实行分税制,属于中央税的部分包括以下几种:消费税;铁道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工商银行总行、农业银行总行、建设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关税;海关代征进口商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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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包括上缴的利润和银行系统上缴的收入)

;外资银行和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税,税收管理权、收入支配归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也是按税收管理、收入归属权限为标准的一种税收,地方税构成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 世界各国对地方税管理权限的划分,大体有三种类型:(1)税收立法权、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完全属于地方,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开征、停征、加征或减征地方税.(2)税收立法权属于中央,地方政府在某些地方税的开征或停征,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税收等方面,具有较大的管理权限.(3)除税收收入划入地方外,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均属于中央,地方政府只负责征收管理.我国于194年实行的分税制,对属于地方税部分,是这样一些税种:营业税(不包括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上缴的利润)

,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共享税,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收入的一类税收.世界上实行分税制的国家有三种类型:(1)分征法. 即对同一税源,中央和地方分别按不同税率征收.(2)分成法. 即对同一税源由中央征收后按比例分给地方,或由地方征收后按比例分给中央,分配的比例可以全国统一固定,也可以根据各地收支差额具体确定分成比例.(3)附加法. 即对中央税源征收附加税,归地方政府,或对地方税源征收附加税归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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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共享税的内容有: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税中央、地方五五分成;资源税按品种分享,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

十三、涉外税收和国际税收

涉外税收,是指国家直接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收,是国家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 各国的涉外税收,一般都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 各国对涉外税收问题的处理方法不尽一致. 大多数国家没有单独设立税种,而是同国内税收统一执行一套税法,只是另外增加一些特殊的规定,如税率的适用,税收优惠待遇的规定,税收抵免的规定等. 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是这样处理的. 但也有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

,根据本国的特点、政治经济形势和税收政策的需要,单独设立税种,单独立法,单独征收,从而形成与国内税收有别的涉外税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税收制度,是随着外商到中国投资兴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国企业和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不断增多而出现和发展的.为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我国从1980年开始,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税收制度.1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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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完善了涉外税收制度.我国的涉外税收单独立法,是由具体国情决定的:(1)

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长期处于被封锁的状态,涉外经济没有开展起来,因而涉外税收制度基本上是空白.(2)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都与国内企业有很大差别.(3)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税收政策与内资企业也有很大差别. 因此,我国的涉外税收,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初期,只能单独立法征收.涉外税收,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贯彻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政策精神. 这对促进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促进吸引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加快“四化”建设,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税制改革,涉外税收制度除两个主要的涉外所得税外,还包括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实行新税制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国际税收,是国与国之间在经济交往中因行使各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而发生的税收分配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税收指对所得、财产、流转(主要是关税)征税等引起的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狭义的国际税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等同时征税而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是由于各相关国家税收活动而形成的相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它是涉及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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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两个以上国家财权利益的税收活动,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国际税收是国际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的所得来源,没有固定的地域界限,可能仅来源于一国,也可能来源多个国家. 当某一纳税人的收入所得来源于多个国家时,由于不同国家同时采取居民和地域两种税收管辖权,其结果必然导致多个国家对同一笔跨国所得行使征税权的交叉. 因而,一个国家如何征税,征多少,必然会影响其他国家的财权利益,形成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即国际税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在政治上纷纷独立,有了独立的征税权;资本的国际流向发生变化,发达国家之间互相投资,超过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跨国公司的发展,收入国际化越来越突出;各国所得税制度日益完善,税收国际化问题不仅被各国所重视,而且许多国家还单方面采取措施处理有关国际税收问题.为了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税收问题,世界各国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处理双边或多边税收关系的准则和惯例.国际税收作为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它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1)如何消除或缓解国际双重征税.(2)如何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和消除对外国纳税人的税收歧视.(3)如何鼓励国际投资. (4)如何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5)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有密切的联系,通过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准则和规范来指导、约束各国的税制,并且使之在各国税制中得以体现,国际税收才有意义. 可见,国际税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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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准则、规范,制约着各国税制,而各国税制又是国际税收赖以存在的基础.

十四、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它是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进行调整.税收管理权内容包括:(1)税收立法权. 即制订和颁布税法的权限,如税收法律、条例、税则等基本法律、法规的制订和颁布、实施.(2)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 即对税法、法规内容的解释和制订实施细则的权限.(3)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4)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 即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权限.(5)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 即对税收的加征和减免税的规定;对纳税人依法加征和申请减免税的审批权限.按照集权与分权关系的不同处理方式,税收管理体制可划分为三种类型:(1)中央集权型. 主要特征为:国家的税收管理权限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很小;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靠中央拨给.(2)地方分权型. 主要特征为:国家的税收管理权限集中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很小;中央政府主要依靠地方政府上缴取得收入.(3)集权分权兼顾型. 主要特征为:中央政府集中掌握主要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种收入,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经过多次调整变化,基本属中央集权型.税收管理体制的中心问题,是如何划分中央和地方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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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管理方面的权限. 它依据国家的经济状况、法制和财政管理体制来制定. 从我国及其他国家的实践看,税收管理体制建立的基本原则为:(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制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条原则也是确定税收管理体制的原则. 贯彻执行这个原则,既能调动中央部门和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又能把税收管理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保证国家各项税收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各项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2)符合国情. 税收管理体制的制定,要符合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历史传统.(3)责、权统一. 这是制定税收管理体制须格外重视的原则. 只规定国家机构或地方机构应负的责任,而不规定相应的权力,必然挫伤其积极性、主动性;只规定享有的权力,而不规定应负的责任,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4)有利于财政平衡. 税收管理体制的制定,既要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也要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和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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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流转税类

第一节 增值税

一、增值税简述

增值税自创立以来,以其特有的征收方法,迅速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至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 其中有经济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 从国际上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以看出,一个规范的增值税有其独特的优点:1。

增值税具有中性和公平性.所谓中性是指增值税对经济活动、对消费行为不产生扭曲的影响. 由于规范化的增值税对一切货物及一切劳务都征税,而且实行单一税率,对所有应税货物和劳务是平等的课税. 因此,从纳税人来说,在经营时可以不用考虑税率的高低,只要考虑市场或者产品的价格,而且对消费者也不会产生误导.2。

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由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就整个社会而言,大体相当于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 当税率确定后,就把国家从国民收入中收取的比例固定下来,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增值税收入也相应增长. 而且增值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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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抵扣制,环环相扣,不能断裂,这样就能有效地控制减免税,从而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3。

增值税公平合理,适应性强. 增值税就同一货物的整体税负来说是一致的. 不论生产经营结构如何变化,只要最终实现销售时的销售额不变,该货物的整体税额也不会变,从而克服了其他流转税所具有的税上加税、企业的联合的程度不同而税负不同的弊病.4。

增值税有利于保护本国生产,有利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由于增值税对同一货物的进出口,其征税、退税的税率是完全一致的. 对进口货物的征税能达到国内货物的整体税负水平,对出口货物也能彻底退税,使其能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与国外产品的税负相一致.我国是从1980年开始试行增值税的.通过十多年来的试行,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的增值税还不完善和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征收范围狭窄,税率档次多,计税方法复杂等等,使得增值税的优点没能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对原来的增值税制度进行改革.这次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征收的方法,体现增值税的转嫁性质,最大限度地简并税率,同时实行凭发货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规范计算方法,实现内外资企业流转税收制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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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1。销售货物所谓销售货物是指转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所有权,而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税法同时还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部分非有偿转让货物的行为也要视同销售货物征税,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谓加工,是指委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谓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的上述劳务是指有偿的,包括从委托方取得货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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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3

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3。征收范围中的一些特殊规定(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

,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属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2)

兼营销售行为.纳税人如果既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从事非应税劳务,则称为兼营销售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如果能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划分得清的,可以不征增值税;如果划分不清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增值税应税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3)其他特殊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的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属增值税征税范围.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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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对一些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单位和个人,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如果能按会计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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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3

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视同一般纳税人.

四、税率

增值税税率:低税率13%,基本税率17%,还有零税率.1。低税率的适用范围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农业产品以及部分农用产品.包括:农业产品、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第二,人民生活必需品. 粮食(包括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

,食用植物油(包括棕榈油、棉籽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第三,部分文化宣传品. 包括:图书、报纸、杂志.第四,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2。基本税率的适用范围除适用低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的销售或进口,以及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律为17%.3。零税率的适用范围适用零税率的只限于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征收率征收,征收率为6%.对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部分货物,也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包括:(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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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6)自来水;(7)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委托寄售的物品)

、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8)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生产上述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

五、计税依据

除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外,一般纳税人均按规定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分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六、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货物购买方或应税劳务接受方(以下简称购买方)

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

销售额. 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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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4

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2。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3。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4。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5。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6。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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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新编纳税指南

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7。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8。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将其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9。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0%. 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为消费税有关法规确定的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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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4

七、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1。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收购的废旧物资和发生货物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的买价和运输费用按10%的扣除率计算,不使用专门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买价(或运输费)×扣除率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购进固定资产;(3)用于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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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新编纳税指南

(6)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八、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例如,红星化工厂194年2月份化工原料销售额20万元,化肥销售额10万元,购入原材料等进项税额为2。

1万元.其应纳税额填写缴款书样式见附录第二部分第三张附件.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例如,山海百货修配商店194年2月份实现销售额10万元(不含增值税)

,其中商业零售(百货)销售额8万元,修理修配营业收入(销售额)

2万元.其应纳税额填写缴款书样式见附录第二部分第四张附件.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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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4

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九、起征点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2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8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十、减免税有关事项

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后,其税款是由购买方负担的,上一环节缴纳的税款在下一环节抵扣,中间某一环节减免了税款,下一环节就相应减少抵扣,中间环节的减免税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减免税一般只放在最后的消费环节.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包括不定期免税和定期免税两个方面.不定期免税项目有:1。

从事种植业、养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初级农业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分局确定;2。

避孕药品和用具;3。

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

来料加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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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新编纳税指南

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废人专用的物品;8。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

;9。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10。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定期免税的项目在195年底前可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有:(1)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2)饲料;(3)农膜;(4)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生产销售的尿磷铵和硫磷铵;(5)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乐果、对硫磷、辛硫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丁草胺和氧化乐果;(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7)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第二节 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及其特性

消费税,是对工业企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部分应税消费品按差别税率或税额征收的一种税.193年,新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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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4

改革前,我国对工业环节产品销售区分不同的产品分别征收产品税和增值税,产品税和增值税的税率参考产品销售利润水平设计,税率差异较大. 这次税制改革后,统一改为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实行比较单一的税率结构. 增值税作为中性税收主要发挥其公平税负和普遍调节,以及保证财政收入的功能,同时选择部分工业产品征收消费税,主要起到调节产品利润水平以及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引导消费方向,调节市场供求,发挥税收对消费品产销供求的特殊调节作用.我国消费税作为特定调节税收具有以下特点:(1)选择少数消费品征税,仅选择烟酒、化妆品、小汽车等11类消费品征税.(2)实行产品差别税率(税额)

,税率(税额)按产品利润水平和国家政策设计,根据消费品的种类、档次、结构、产品功能及市场供求、价格等不同情况,设有3%至45%分为10档的比例税率,还有4档定额税率.(3)在产制环节由生产者一次性缴纳消费税后,在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4)采取两种不同的征收办法,既有按消费品的销售量和规定税额从量定额征收,又有按消费品的销售额和规定税率从价定率征收.

二、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根据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结构,遵循现行的消费政策,并考虑到财政收入的需要来加以确定. 由于新的增值税实行后,必然有原来一些高税率的产品税负下降,为了既要弥补财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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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新编纳税指南

入的减少,又不至于对人民生活水平产生太大影响,因此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仅选择部分消费品. 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为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产品.

三、纳税义务人

为了贯彻我国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这次颁布的消费税条例,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即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在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以后,税负重于工商统一税的,最多不超过5年,可退还多纳税部分.但1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享受退税.

四、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消费税的税目,是消费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具体化,是征税与否的标志和主要界限,消费税的税目按产品类别设置,共设置了11个税目,13个子目.11个税目中除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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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4

和小汽车在税目下设置具体子目外,其他均不再细分税目.烟税目下设置了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和烟丝4个子目. 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按以下标准划分:1。

每大箱(五万支,下同)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780元(含)以上的,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每大箱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按乙类卷烟税率征税.2。

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3。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选按上月或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4。

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5。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6。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7。

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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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新编纳税指南

8。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置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等6个子目. 对外购已税白酒或酒精再生产的白酒,以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其税目的归属按以下标准划分:1。

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凡酒精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2。

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3。

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4。

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6。

对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二)税率消费税的税率,按从价征税和从量征税分别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对于从价征税商品,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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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5

税率由3%至45%分为10档(参见本书主要税种税目税率表)。

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纳税环节

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加强源泉控制,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减少纳税人数量,便于征管,又可避免不必要的社会震动. 条例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酒厂,自己生产酿制原料白酒,再用原料白酒加浆降度或加曲调香后生产各种酒度的成品白酒.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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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新编纳税指南

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六、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由于增值税已实行价外税办法,为便于对征收中税基的计算,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办法,这样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税基与增值税一样,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对代垫运费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可不包括在销售额内:(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不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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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5

税.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1+增值税税率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B 或征收率)

对于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分别按以下规定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1)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B上述成本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上述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B上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如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上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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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新编纳税指南

上述第(1)

、(2)

点所表述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B上述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到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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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5

局所属省级税务分局核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甲类卷烟10%;乙类卷烟5%;雪茄烟5%;烟丝5%;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其他酒5%;酒精5%;化妆品5%;护肤护发品5%;鞭炮、焰火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汽车轮胎5%;摩托车6%;小轿车8%;越野车6%;小客车5%.例如某酒厂生产成本为8200元吨,而其按大大低于成C本的价格销售,则应由税务机关为其核定一个计征消费税的计税组成价格,粮食白酒的规定成本利润率10%,计算方法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B=(820+820×10%)(1-25%)

B=12026。

67元吨C(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有些应税消费品可以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具体有: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

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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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新编纳税指南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有些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4。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5。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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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5

七、应纳税额计算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上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为: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啤酒1吨=988升;黄酒1吨=962升;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476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例一,某日化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4年销售给某零售企业化妆品取得价款5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金85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问该企业应纳消费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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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新编纳税指南

该企业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500万元×30%=150万元例二,某日化厂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94年生产销售护肤护发品取得收入100万元,护肤护发品消费税适用税率17%,该企业194年当年应纳消费税税款为多少?

1。应纳消费税销售额=101+6%=94。

37万元2。应纳消费税=94。

34×17%=16。

04万元例三,美丽日用化学品厂194年2月份销售化妆品销售额20万元,其应纳消费税填写缴款样式见附录第二部分第六张附件.

八、减免税有关事项

由于应税消费品一般为非生活必需品,消费者应当有一定的负担能力,所以一般也就不应当要求减免税来满足其消费需求. 为了公平税负,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条例明确规定对应税消费品一律不得减免税. 但是由于消费税只是对在我国境内的消费征收的一种税.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对于出境的消费品都是免税的.基本考虑是:第一,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第二,出口产品在境内未实现消费,故不应征税,应由进口消费国在进口时依照本国的规定征税.根据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外.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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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5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九、纳税期限、时间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纳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二)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法,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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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新编纳税指南

3。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5。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6。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7。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三)纳税地点消费税纳税地点规定为: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税款;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送地海关申报纳税;4。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5。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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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6

税.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分局批准.

十、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

出口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专用税票经税务、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由生产企业转交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时据以申请退还消费税. 出口企业将收购的已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销售给其他企业出口的,可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专用税票上盖章或者开具专用税票分割单交其企业据以申报退税. 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列举的本地区出口企业和出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的外地出口企业收购应征消费税货物,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才可开具专用税票.专用税票实行一批销货开具一份专用税票的办法. 如销售的出口货物批量大、交货时间长,也可按照经营出口货物企业的要求分批开具专用税票. 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专用税票中所列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和销售额应与实际销售货一致. 申请退还消费税的企业在其货物出口后,应提供出口报关单、收购发票等退税凭证,并同时提供专用税票或分割单. 企业申请退税时,不能提供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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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新编纳税指南

供税务、国库(经收处)印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税务机关不予退还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出口企业应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及分割单原件,或在有关帐簿中记录专用税票及分割单号码和有关数据,以便核对. 在提供的专用税票或分割单中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除不予退税外,按骗取退税处理.

第三节 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及其特性

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50年代,作为工商业税中对工商各类企业的营业收入额征税部分,简称营业税.1958年,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工商统一税又与其他几种税一起合并为工商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又将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划分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193年底,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决定从194年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 新税制实施后,原属于营业税征收项目的“商品批发,商品零售,销售水、热、煤气、电业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典当物品中的死当物品销售”改为征收增值税. 因此,现行营业税只适用对劳务性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三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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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征收.营业税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征收范围大,税源广泛.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凡在我国境内经营这些业务并取得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都必须缴纳营业税.(2)

按营业行为设计税目,税率档次少,税负合理,征收简便. 营业税一般都是按行为设计税目税率的,同时兼具一定的行业性质. 营业税按行为设置税目,对经营同一行为业务的纳税人适用同一税目税率,对经营不同行为业务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 这样,计算比较简便,税负也比较合理.(3)收入稳定,财政职能作用大. 营业税是依据营业额计算征收的. 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服务性行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越来越大,营业税收入也将不断增加.

二、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上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对于特殊情况分别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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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新编纳税指南

1。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2。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3。

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4。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1。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2。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3。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演出经纪人为个人,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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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范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应税劳务范围包括:交通运输、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销售不动产是指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加工和修理、修配已划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因此,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简称应税行为)。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以下行为也应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1。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2。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3。

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不论其保险标的在境内、境外,均属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也应视为境内提供劳务.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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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如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是通过企业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时代收的,则应并入企业的营业额中一并计征营业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例如:饮食企业在为就餐者提供餐饮的同时,出售给就餐者的酒、饮料等,应一并按饮食服务征收营业税;工厂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

时,为客户安装其商品(产品)的业务,不征营业税,应归属增值税征收.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三、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是对营业税课税对象的具体化. 我国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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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税是按应税劳务行为设计税目. 按应税劳务性质不同,共设计九个税目,具体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每个税目还明确其具体的征税范围.(一)

“交通运输业”税目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1。陆路运输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2。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3。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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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新编纳税指南

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4。管道运输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5。装卸搬运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二)

“建筑业”税目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1。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2。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作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3。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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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6

4。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5。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

、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三)

“金融保险业”税目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1。金融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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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新编纳税指南

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行为.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4)

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5)

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保险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四)

“邮电通信业”税目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1。邮政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1)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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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7

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2)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3)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4)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5)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6)

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2。电信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1)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2)电传(即传真)

,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3)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4)

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5)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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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电信器材、电话等)的业务.(6)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五)

“文化体育业”税目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1。

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2。体育业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六)

“娱乐业”税目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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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7

厅、音乐茶座、台球场、高尔夫球场、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1。

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2。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3。

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4。

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5。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6。游艺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七)

“服务业”税目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1。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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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2。旅店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3。饮食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4。旅游业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5。仓储业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6。租赁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7。广告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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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8。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八)

“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1。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2。转让商标权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3。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4。转让非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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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5。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

、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6。转让商誉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九)

“销售不动产”税目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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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7

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营业税的税率:营业税的税率按应税营业行为实行差别比例税率,税率分为两档,一档为3%,一档为5%;还有一档5%~20%的幅度税率.各个应税营业行为按税目确定适用税率,依次为: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5%、邮电通信业3%、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 营业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税目范围的具体适用税率,在条例规定的5%~20%的幅度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简称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一)计税依据营业税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法定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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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营业税是从价征收的税种,因此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包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除上述一般规定外,营业税还对一些具体应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作了特殊的规定:1。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其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4。

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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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7

额.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例如:银行从国外银团借入的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使用,其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转贷利息收入减去支付给国外银团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 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5。

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6。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7。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8。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例如:证券公司自营股票买卖,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股票卖出价减去同一股票买入价后的余额.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如国债期货、外汇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不正当理由的,主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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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新编纳税指南

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1-营业B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自建行为的营业额、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的营业额的确定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二)应纳税额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营业税的应纳税额为营业额乘上适用的营业税税率的乘积.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上铁装卸服务公司194年2月份营业收合计38348。

90元,其中装卸搬运收入131600元,合储收入9200元,公路运输收入1598。

90元.其应纳营业税额填写缴款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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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8

见附表第二部分第五张附件.

五、减免税有关事项

营业税的减免税,是国家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采取的鼓励、扶植或照顾的措施. 一般来说,减免税项目不宜多,并且减免税权要高度集中于国务院.营业税的减免税具体有以下内容:1。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3。

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就这些服务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4。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5。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裴蜂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6。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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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新编纳税指南

7。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8。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9。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 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10。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1。个人转让著作权;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除上述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800元;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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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对一些具体应税行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规定为:(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纳税人有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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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纳税地点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以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发生地为纳税地点. 具体的规定有以下几点:1。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

,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所指的“跨省”

,是指工程承包人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 不是指甲省纳税人到乙省去承包工程的跨省概念.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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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指以各种自然资源及其级差收入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很早就有一些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征税. 我国自然资源丰富,不同种类资源和位于不同地区的同类资源,自然条件的优或差、开发条件的难或易的差别很大,对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级差收入,我国从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了资源税,通过征收资源税将一部分级差收入上缴国家,同时使企业的利润真正反映主观努力的经营成果,解决企业因自然条件不同而造成苦乐不均矛盾,有利于企业合理有效地开采利用国家资源.

二、征收范围

1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新的资源税条例,把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并把盐也纳入征收范围,同时取消盐税税种. 资源税的征收原则上以开采者取得的原料产品或自然资源的初级产品为征收范围,不包括经过加工的产品,具体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1。

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包括凝析油,但不包括人造原油.2。

天然气,包括专门开采的和在采油过程中伴生的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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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

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5。

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三、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上述应征税的矿产品或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具体包括从事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各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与其他个人.

四、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的税目按照不同性质的资源确定了7个税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盐税目下还设置了固体盐,液体盐两个税目.资源税实行定额幅度税率,即按照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规定有上下限幅度的单位税额.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并根据其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进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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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调整.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五、税额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资源税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折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六、减免税有关事项

资源税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资源税:1。在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

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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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或免税.

七、缴纳方式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几种情况确定:1。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具体规定为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二)纳税地点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所在地或生产应税产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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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三)资源税的纳税期限1。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2。纳税人以1个月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四)资源税的征收机关和扣缴义务人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为了加强对资源税的征管,适用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法规定,收购未税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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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所得税类

所得税是以单位(法人)或个人(自然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的纯所得(净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直接税. 所得税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类.所得税同其他税收一样,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相同点外,还有其区别于其他税收的特点和作用. 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真实收入,也即上述的纯所得(净收益)

,对净收益额多的多征,少的少征,没有净收益额不征,故能较好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所得税是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一般是不能转嫁的,也就是说其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是一致的,故能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对个人所得额采取超额累进税率以后,在缩小纳税人税后收入的差距方面有相当的作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过高的收入. 对需要支持的产业、需要照顾的收入、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所得税在政策法规设计制订上,采取定期减征免征或实行优惠税率的办法,故能起到调节国民经济、调整产业结构、调配不同收入的杠杆作用.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涉及纳税人的收入、扣除等经济活动,故能促进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家在宏观上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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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期间(通常为1年)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建国以后至1978年的很长一段的时间里,对国有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实行上缴利润制度;对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供销合作社、预算外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外国在我境内经营工商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

1978年起,我国对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制度多次进行了改革,先后实行过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等制度,还进行了“利改税”的试点.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

,1984年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

1984年税制改革后,根据企业不同的经济性质,分别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

,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在我国境内的其他各类企业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均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与统一. 今后,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将进而把内、外资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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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合并,从而实现所有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以便各类企业在公平合理的税负条件下开展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征收对象及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为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规定了纳税人的范围,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即: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注册、登记、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这里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二是规定了征税对象的范围,为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企事业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按照我国实行纳税人和来源地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制度,这些企业或组织来自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都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同时,规定了企业境外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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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9

法,纳税人境外所得,已在有关国家缴纳的所得税款,并且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准予在汇总纳税时,按有关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三、应税收入的确定

应税收入是指应缴纳所得税的收入,即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 涉及收入项目的确认以及某些特殊项目的确认标准.应税收入项目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

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纳税人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

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6)

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股份制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而分得的股利、红利作为投资收益,并入本企业的利润总额,但不计入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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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新编纳税指南

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逾期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特殊项目应税收入的确认,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1)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收入可以分期确定:第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第二,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根据工程合同实行旬末或月末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格收入的实现;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工阶段收入的实现.第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合同规定,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2)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纳入企业销售收入核算;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取得收入处理.(3)外币收入的折算. 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币的,应当按照外币业务发生时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4)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的收入额的确定.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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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9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计征所得税的依据,由于财务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对经营者的筹资、经营补偿和经营成果在计算内容、标准、方法上的规定,税收主要是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用税法处理国家与纳税人的分配关系. 因此,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核算的会计收益,即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计算的税收收益,即应纳税所得额,在质上不同,在量上也不同.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 不同行业的企业,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程序和公式各不相同,但基本原理大致相同:即首先计算生产、经营成本,然后计算生产经营净收入,再计算生产、经营利润及其他营业利润,最后通过计算利润总额以及应予以调整的项目,确定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现列举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服务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程序及公式,其他行业参照下列行业公式计算.工业企业:(1)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2)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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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新编纳税指南

(3)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4)产品销售净收入=本期销售收入-(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或折扣)

(5)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6)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7)利润总额=销售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8)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应调整项目的金额商业企业:(1)商品进价成本=购进商品原始进价-(购进折让+购进退回)

(2)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3)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商品进价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5)利润总额=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6)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应调整项目的金额服务业:(1)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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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9

(3)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4)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应调整项目的金额上述应“调整项目的金额”是指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的确定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这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的金额.(1)成本. 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各项间接费用;(2)

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3)税金. 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列支;(4)损失. 即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下列项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利息支出. 这是指纳税人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支出.(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2)纳税人向保险机构筹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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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新编纳税指南

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浮动利率的部分,不允许扣除;(3)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高于的部分,不得扣除.工资支出. 这是指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计税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这三项费用,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

5%计算扣除.捐赠支出.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此项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上述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按规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1)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含1,500万元)

,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2)全D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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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3)全年营D业收入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4)

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D(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D保险费、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1)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按实际发生数扣除;(2)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中,涉及资产的税务处理,包括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计价原则,折旧范围,依据和方法等;无形资产计价,摊销原则,摊销期限,以及递延资产、流动资产的计算方法,除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等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租赁费.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1)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2)

融资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 只允许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可以在支付时直接扣除.坏帐准备金及坏帐损失.(1)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准予扣除;(2)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所发生的坏帐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可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3)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和坏帐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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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新编纳税指南

帐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用,必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1)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资产,以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入帐.(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竣工使用时实际发生的累计成本入帐.(3)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增值税)后的价值入帐.(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入帐.(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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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01

票的,按同类资产的市价确定.(6)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入帐.(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合理价格确定.(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其价值.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1)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性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以融资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2)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修理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依据和方法.(1)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2)固定资产残值计算.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原则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或工作量法,纳税人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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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新编纳税指南

分局批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确认标准.(1)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2)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3)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1)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区别确定:对于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使用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专利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非专利技术、专利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确定,商誉只有在企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能评估计价.(2)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企业开办费的摊销.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这里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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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01

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存货的计价原则及方法.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应以实际成本价为准,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改变的应在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允许从纳税人的计税收入总额中扣除:(1)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2)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3)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滞纳金和罚金,以及除上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其他各项罚款;(5)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支出;(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8)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六、减免税有关事项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 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对企业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优惠措施. 一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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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新编纳税指南

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具体内容:(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洲、自治县的企业,需要加以照顾和鼓励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2)经济特区的内联企业、上海浦东新区新办的内联企业以及外地向浦东投资的独资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3)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4)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5)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6)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7)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8)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9)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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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01

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0)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2)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所得税.(1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14)

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1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15)

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195年底.(16)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7)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18)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为照顾一些利润较低或规模较小的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

七、税额计算

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乘以适用税率,并扣除享受的减征、免征税额和境外已纳税额的可扣除额后,计算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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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新编纳税指南

年终汇算清缴.境外已纳税款的可扣除额的计算规定为,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此项应纳税额称扣除限额. 这项规定的基本含义是:(1)企业的境外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2)国家承担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义务.(3)可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必须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4)能够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 其计算公式: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5)扣除不足准许结转.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如果低于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税额中如数扣除,如果高于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在本纳税年度内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由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最长不得超过5年.应纳税额的预缴.(1)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可分月或者分季,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2)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月或季)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C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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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01

(3)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所得税时,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月份或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4)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5)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税款,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应纳税额的汇算清缴.(1)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对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依法缴纳所得税.(2)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3)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1)全年应纳所得税=全年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境外已纳税款按规定的扣除额(2)全年应减征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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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新编纳税指南

(3)年度汇算清缴应补或应退的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减征所得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的所得税税额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其作用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调节的一个税种. 在我国对个人所得的调节,原来通过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即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这三个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权益,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这三个法律、法规并存的状况便逐渐显现出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为了使我国的个人所得课税制度向着科学、统一、规范、合理的方向迈进,必须对个人所得税法加以修改.1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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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01

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取消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它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建立内外统一、符合国际惯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客观需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实行分类分率课征制. 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实行比例税率.(2)以个人为纳税主体. 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有两大税收系统,按以家庭为纳税主体还是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来划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纳税主体,通常它不考虑家庭支出因素.(3)实行定额与定率扣除费用相结合的办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视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的办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800元;对其他所得采取定额扣除800元或定率(20%)扣除费用的办法.(4)计算简便.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等规定都比较简明,便于计算. 征收方法基本上实行由支付单位扣缴税款的源泉征收和个人申报纳税两种方法.

二、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

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以上为居民)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以上为非居民)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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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新编纳税指南

得税.这样,就对纳税义务人的纳税范围有了明确的界定.按照国际惯例,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即为居民;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于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365天的人,亦为居民.居民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为的所得纳税. 这样划分,就可以使我国的个人所得课税制度更加科学,同时更好地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确保我国的征收权益.根据上述原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有以下三种:(1)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无论其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或者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3)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或者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籍个人.

三、应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由于个人所得的范围很广,所以有必要规定纳税的所得项目. 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共列举了11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这11项所得是:(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经国务院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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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1

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上述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如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该项所得还包括上述纳税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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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新编纳税指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是指目前尚未出现在以后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需要通过征收所得税进行调节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税率

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考虑了国际上改革个人所得税制、降低税率的大趋势,也考虑了中国公民与外籍纳税人适用同一税法,执行统一的税率,对不同的纳税项目,确定了不同的税率,归纳起来适用税率有三种: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中间增设10%、15%、20%、25%、30%、35%、40%七档税率,征收级距拉大. 这样规定,主要是使统一后的税法能够适用不同纳税人的实际收入状况,同时又不使一些纳税人的税负提高过多.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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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1

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的税率与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接近,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在平等负税的条件下得到适度发展.3。

其余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规定为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元至5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对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以鼓励作者、译作者多创作,写好书,出好书.

五、减免规定

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这里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这里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这里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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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新编纳税指南

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费用以后的余额. 征收个人所得税,要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扣除一些必要的费用,这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至于扣除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扣除方法,世界各国很不一致. 但一般来说,扣除费用的项目大体包括两部分:一是按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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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1

口的情况扣除生计费和赡养费;二是纳税人取得所得应支付的必要费用. 对每个扣除项目,一般都规定具体的扣除条件和标准,以及定额或定率等计算方法. 我国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分项扣除. 扣除方法,分别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 具体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增加减除额,目前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人民币3200元.(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元以上的,减除该次收入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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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新编纳税指南

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7)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这里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在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进行的. 由于个人所得税采取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税率形式,因此,不同税率适用的所得,在计算方法上是不同的.适用比例税率所得的税额计算. 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计算所得税税额时,只要将上述各项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即可,具体计算公式分别为:(1)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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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1

得:1。每次收入在400元以下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2。

每次收入额在4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对一次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元但不足500元的,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200元;对一次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元的,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元.(2)

稿酬所得:1。

每次收入额在400元以下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0%×(1-30%)

;2。

每次收入额在4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3。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适用累进税率所得的税额计算. 工资、薪余的每月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费用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述计算公式中速算扣除数是用速算法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扣除的常数,即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减去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后的差数. 换算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如下:

税率速算扣除数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1不超过500元的50

2超过500元至2,00元的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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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新编纳税指南

税率速算扣除数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3超过2,00元至5,00元的15125

4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20375

5超过20,00元至40,00元的251,375

6超过40,00元至60,00元的303,375

7超过60,00元至80,00元的356,375

8超过80,00元至10,00元的4010,375

9超过10,00元的4515,37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见本书附录的税目税率表)。下面举例说明,适用累进税率的所得,如何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例一:某私营有限公司经理陈×,194年1月份取得工资收入300元,月度奖金100元,还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发明奖300元,陈×1月份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因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所以不计入应缴税所得额.应纳税额=(300元+100元-800元)

×15%-125=355元,陈×1月份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5元.例二,某个体工商户全年取得生产、经营所得为140元,假定税务机关核定其成本、费用、损失合计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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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1

则该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40-50=90元,其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0×5%+(10-50)

×10%+(30-10)×20%+(50-30)×30%+(90-50)

×35%=250+50+40+60+140=24750元.为了快速简便,也可用本书后面所附的个人所得税换算表(年换月)进行计算,该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90×35%-6750=24750元.

八、征收及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1。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2。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二处或二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如变更纳税地点,需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4。纳税义务人兼有来源于境内二项或二项以上所得的,应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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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新编纳税指南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5。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一般采用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查帐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帐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 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计征税款的一种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是对一些销售(营业)额和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纳税人,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销售(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种合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条例中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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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21

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6)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在未离开我国7日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清税款,方可办理出境手续.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和所得等,都必须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期限内,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都必须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因各种原因不能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可采取邮寄申报形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在华工作的外籍个人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因故不在我国境内或出差离开通常纳税申报地点的,应委托他人申报纳税,也可采取邮寄申报形式办理纳税申报,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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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新编纳税指南

税人,其减免税期间的纳税申报,应视为正常纳税年度,在其纳税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款的统计报告.纳税申报的具体内容,参见本书后面所附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如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在向我国申报纳税时,可持纳税凭证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内申请抵免.抵免的原则是:①允许抵免的税款,是指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不包括非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也不包括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及代他人垫付的税款. 如果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而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也不得在我国申请抵免. ②只能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的范围内抵免.如果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给予抵免. ③纳税人如果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低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应将差额部分税款在我国补缴. 如果此项不足额是由于生活费较高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造成的,而在我国补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持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但准予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应补缴税款的金额.(2)个体工商户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在联营所在地就分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依照规定再与其他生产经营所得合并申报纳税,其在联营所在地缴纳的税款,可持完税凭证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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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21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税法的形成和立法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在总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执行10年实践的基础上,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而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191年4月9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1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所遵循的指导原则是,维护国家权益,服务于对外开放和尊重国际税收惯例. 具体来说:(1)有利于贯彻落实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2)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基础上,继续实行税率从低、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使税收优惠能够更好地按照我国的产业政策和鼓励投资的重点引导外资投向.(3)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参照国际税收的一些有益做法,把税法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适应性结合起来.

二、纳税人与纳税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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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新编纳税指南

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依照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在中国注册、建立,其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是我国的法人居民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和“非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前者依照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中国注册成立,也属我国的法人居民企业,而后者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松散的经济联合体,在征税方面采取先分利润,中外双方分别征税的办法. 而对法人居民企业,则采取先征所得税,后分利润的办法.外国企业有两类:(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里所谓的机构、场所,主要是指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营业代理人. 这里所谓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商品;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由于这些受外国企业委托的营业代理人,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一样,都是为了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获取所得. 所以,也应该视为在我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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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21

内设立机构、场所,作为外国企业纳税人.(2)在我国境内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一类纳税人具体包括: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实际受益的外国企业纳税人;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上述所得同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并实际受益的外国企业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纳税人居住地与所得来源地相结合的税收管辖原则. 对居民纳税义务与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明确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是税收上的中国居民,负全面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税法所说“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

,是指按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外国企业和同中国公司、企业合0作生产、经营,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合作者,为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三、课税对象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一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二是各项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收益等. 所谓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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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新编纳税指南

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所谓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

、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其关键是对所得来源地合理确定和解释. 实施细则对所得来源地作了如下的解释:(1)营业利润. 对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解释,以设有从事营业的机构、场所为准. 其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二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所谓“实际联系”是根据以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收益的股份、债权、产权和财产等,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营业机构、场所所拥有或经营管理以及占有使用等方面的实际联系.(2)投资所得. 对跨国投资所得的来源地解释,以资金或财产的实际运用地为准. 具体地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下列所得:①从中国境内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

;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贷款、购买各种债券和垫付款、延期付款等项的利息;③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④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⑤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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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21

得的其他所得.

四、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制定,本着既维护国家权益,又有利于引进外资的原则,采用适中偏低的比例税率.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一般称为预提所得税)

,适用20%的税率.

五、减免税优惠规定

(一)享受减低税率优惠的地区和项目为了吸引外商来华投资并体现地区倾斜和产业倾斜政策,国家对于鼓励开发的地区和鼓励投资的产业项目分别给予减低税率的优惠.1。

减按15%的税率征税,适用于: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②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③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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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新编纳税指南

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④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论设在中国哪一地区,都可以享受减低15%税率的优惠;⑤在国务院批准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投入营运资金超过1千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⑥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⑦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2。

减按24%的税率征税.适用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对上海来说,外商在各区、县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行业和项目列入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定期减免税的行业和项目有:1。在中国境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述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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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21

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3。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特区和开发区却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6。

在中国境内任何地区设立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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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经营期,是外商投资企业从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时期.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其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特殊优惠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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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31

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外商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中国境内再投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 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还的税款. 再投资退税额,不包括已纳的地方所得税. 申请退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B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或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申请由税务机关批准后,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经营期不足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五)预提所得税优惠规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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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新编纳税指南

利息、股息等应税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同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按规定应征20%的预提所得税,对下列项目可免征预提所得税:(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 这里所说的利润,是指按投资比例、股份或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所取得的所得,即股息、红利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这里所说的国际金融组织,是指联合国所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农业发展基金等金融机构.(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4)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息所得.(5)外国银行按不高于银行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所得税.(6)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的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可暂免征所得税.(7)为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价款本息和租赁费的,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的工缴费抵付价款本息的,对其贷款利息和设备租赁费暂免征所得税.(8)外国银行在中国国家银行的存款,存款利率低于存款银行所在国存款利率的利息.对下列项目可减征或免征预提所得税:(1)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195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或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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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31

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业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先进技术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3)外商来源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和沿海开放城市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六)地方所得税减免优惠税法规定: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需要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根据这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一般都制订了减免地方所得税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1。

对在上海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以后的10年内再继续按应纳地方所得税的税额减征15%~30%的地方所得税.2。

对在上海设立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3。对在上海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1年免征、2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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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新编纳税指南

税.4。

对在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195年底前免征地方所得税.5。对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年底以前,免征地方所得税.6。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以上免税期满后,再先后免征和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各3年,对产品出口企业按上述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的,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仍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以后的余额.纳税年度,是指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 采用公历年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经过申请批准,可以采用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企业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而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解散清算的企业,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公式,在正确核算企业财务收支,包括企业各类收入的确定、成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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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31

费用、损失的列支,以及正确计算各项财产价值的基础上进行.法定计算程序及公式. 税法对从事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规定了计算程序及公式:

制造业:

(1)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2)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3)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4)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售退回+销货折让)

(5)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6)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商业:

(1)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镇货折让)

(2)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3)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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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新编纳税指南

业外支出

服务业:

(1)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二)特殊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解散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从解散清算时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价值(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减去各项负债及损失后的余额)

中,扣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投资者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据以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对于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旅客和货物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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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31

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三)企业收入实现的确定与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承包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例如,某项建筑安装工程已完成80%,则已实现的经营收入为总承包收入的80%;(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预测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 对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按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权益时,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合理计算或估定其收入额.(四)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转移收入的处理税法对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税收负担这一问题,规定如下:(1)规定关联企业的确认标准. 所谓关联企业,一般是指直接或间接为同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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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集团所拥有或控制的相关企业. 具体来说: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就被认定为关联企业. 第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第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第三,存在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2)对关联企业转移收入的调整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顺序选择下列方法中的一种,进行合理调整:第一,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第二,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应取得的利润水平;第三,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第四,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此外,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有关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有形或无形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的转让定价,税务机关也有权按独立企业间从事同类业务的正常价格、费用进行调整,并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七、成本费用列支规定

(一)不允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下列各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另有规定者以外,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属于资本的支出.资本支出是一种资产变为另一种资产,表现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增加;而收益支出则是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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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而发生的支出,表现为营业费用的增加. 如果资本支出列为收益支出,将减少资产、增加开支,而减少当期盈利;反之,如将收益支出列为资本支出,则将虚增资产,减少开支,多计当期盈利.因此,必须将两种不种性质的支出加以区分,并且规定资本支出在计税时不得列支. 属于资本支出的项目有:(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即购进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价、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2)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3)各项无形资产的受让或购进的实际支付金额,以及自行开发创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 对于上述各项资本支出应当按税法规定采用分期折旧或摊销的办法进入成本、费用.属于收益的分配. 企业支付的资本利息、企业所得税税款和地方所得税税款,以及投资者分配取得的红利,都属于收益分配,不能列为费用支出.违法所受的罚款和损失. 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缴纳的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都是由企业的行为过失造成的,应由企业自己负担,在税后利润中支付,即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已经得到赔偿的损失. 企业遭受风、水、火、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已经从保险公司或当事人获得赔偿的部分,不能列为费用支出.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支出. 此项支出不应列作营业外支出,而只能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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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分支机构使用总机构拥有的各项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等,因相互之间不存在所有权转让问题,不应支付费用.规定不准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在中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医疗保健、养老退休的福利费,应当遵从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其在中国境外的社会保险费不能列支.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二)限定条件准予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下列若干费用项目限定条件允许列支:外国企业支付给其总机构的管理费.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给其总机构的,同本营业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提供总机构有关的证明,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根据对等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正常借款,准予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的利率所实际支付的利息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未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利息,应计入资产的原价. 对于作为注册资本的借款利息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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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41

合理的交际应酬费.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其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D额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的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2)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D的,其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D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的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D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坏帐准备与坏帐损失.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

,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指因债务人破产、死亡以及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两年以上等,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应计入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营业机构、场所,从我国境外取得的与该营业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利息、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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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新编纳税指南

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税款,除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三)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和折旧方法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计价、折旧年限及方法,以及转让、变价损益的处理等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下,或者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支出数额列为费用.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以原价为准,按期逐年计算折旧.(1)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资料估定的价格,连同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受赠的固定资产,附有发票帐单的,可以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使用前所发生由企业负担的有关费用为原价;无发票帐单或签字帐单不真实的,可以参照同类固定资产市价估定.如系旧的固定资产,还应按新旧程度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各类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规定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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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41

具、家具等为5年. 由于下列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局批准.这类固定资产包括: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由于提高使用效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所规定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1)固定资产的折旧,应采取直线法计算. 在计算折旧前,应当先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残值以原价的10%为原则. 对于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或者少留或不留残值的,应当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2)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算折旧.(3)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投资支出及固定资产的折旧.由于石油开采投资额大、风险高、占用时间长,对其投资支出及其形成的固定资产,采取了从宽从简的折旧办法,如规定较短的折旧年限,使用综合折旧率,不留残值,简化折旧计算手续. 具体规定为: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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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新编纳税指南

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商业性生产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固定资产的转让、变价损益. 企业转让或者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者残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列为当年度的损益.(四)无形资产的计价与摊销办法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1)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3)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五)企业开办费的范围和摊销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业务的次月起,分期摊销;分期摊销年限不得少于5年. 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双方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对于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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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41

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开办费.对经营期不足5年的企业,其开办费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其实际经营期以直线法计算摊销.为了有利于外国投资者加快资本回收,对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相当于其他行业企业的开办费)

,规定了较为灵活的摊销办法:(1)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2)外国石油公司拥有的合同区,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田而终止作业,结果其不连续拥有开采油(气)田资源合同,也不在中国境内保留开采油(气)资源的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其已投入终止合同区的合理的勘探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证明后,从终止合同之日起10年内又签订新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区的生产收入中摊销.(六)存货的概念和计价方法所谓存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用于生产和销售的全部货物,包括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 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 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企业不得随意改变. 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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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新编纳税指南

八、应缴税款的计算(一)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缴纳税款(或退还已缴税款)

的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对于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入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在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季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货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这就避免了因不同时间外汇牌价变动而反复计算汇价差异,合理地简化了外币所得的计征手续.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缴纳税款,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时,应当按照历史汇率计算退税. 即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 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补缴税款.例如:某外国企业已缴纳税款100元,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为100美元兑人民币500元,后因该企业申请免税获得批准,这笔税款需要退还,填开退税凭征当日的外汇牌价为100美元兑人民币600元,计算应退税款.原缴纳税款时100元人民币折合2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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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41

应退税款=20×60100=1200元(人民币)

(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抵免计算方法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的纳税凭证原件,由设在中国境内的总机构汇总纳税时,按税法规定的条件,允许从应纳税款限额中扣除.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扣除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境外已纳所得税的扣除限额. 此项扣除限额,是指企业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应该按照不同的来源分别计算确定,来源于不同国家的同类所得项目,不得相互抵免. 其计算公式为:境外所得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或等于该国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全部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少于扣除限额的部分应向中国政府补缴;境外已纳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例如:某合资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经营所得100万元,它在A国的分公司获取所得40万元,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16万元.税额扣除限额=(10+40)×3%×4010+40=13。

2万元该合资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10+40)×3%-13。

2=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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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新编纳税指南

该合资企业在国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超过限额的部分(16万元-13。

2万元=2。

8万元)

,不得抵免,但可以在以后年度有税款扣除限额结余时抵扣.(三)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 企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乘以税率计算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C4乘税率计算缴纳,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季度预缴地方所得税,按上述利润额(所得额)乘地方所得税税率计算.全年度应纳所得税,应按照企业在规定期限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进行核实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核实的全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境外已纳税款的抵免(扣除)额全年应减征所得税=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核定的减征率年终汇算清缴应补或退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款-全年应减征所得税款-季度累计预缴所得税款分季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时间规定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和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四)

外国企业境内营业机构所得税合并申报的计算方法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两个或两上以上营业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确定由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如果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在汇总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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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41

申报纳税时,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如果所涉及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 亏损的营业机构,应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利润,按规定弥补其亏损后有利润时,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纳税率计算纳税. 其弥补额,应按原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假设某外国企业,设于上海的甲机构和设于深圳的乙机构分别适用于33%和15%的所得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批准由甲机构汇总缴税. 如当年甲、乙两机构的年所得额分别为60万元和40万元,则由甲、乙两机构汇总计算缴纳的所得税税额=60×3%+40×15%=25。

8万元.又如当年甲、乙两机构的年所得额为60万元和-40万元,盈亏相抵后,甲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税额=(60-40)×3%=6。

6万元,假定第2年甲、乙两机构各有年所得额50万元,则第2年甲汇总计算缴纳的所得税税额=50×3%+40×3%+(50-40)×15%=31。

2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九、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弥补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时,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如,某企业上一年发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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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允许从本年度开始的5年的所得中弥补,假设5年内各年的盈亏情况分别为:3万元、5万元、10万元、-2万元、1万元,则这5年均可不纳税,因为每年的所得用以弥补上年度亏损后,实际上就没有盈利了.到第6年,剩下的1万元亏损就不得继续弥补. 而第4年的亏损,依同理,也可延续弥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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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方税类

第一节 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的性质.新中国成立初期,很多城市为适应当时财政需要,把民国期间所征收的房捐、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加以改革沿用.为了加快经济建设,统一税制,增加财政收入,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确定在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1951年8月,政务院正式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城镇的房产和土地合并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改革税制、全面试行工商税时,将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工商统一税合并为工商税.这样,对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停征了城市房地产税,只对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房管部门及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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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 并且按照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故将恢复开征的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把开征范围扩大到工矿区.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统一征收房产税.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过程中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 因此,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仍沿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征收房产税(土地部分已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

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促进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房产政策的改革,有利于调节收入,并且由于增添了税种,为实行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二、纳税义务人和开征范围

房产税是财产性质的一种赋税,因此,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在出典期间,由承典人缴纳.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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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51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房产权所有人,是指对房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的单位和个人,这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许他人侵犯.房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经租并管养全民所有房产的房产管理部门.房产承典人,是指支付出押金的形式,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房产使用权的人.房产代管人,是指产权所有人通过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委托他人代理的房产,其被委托人为房产代管人,或者是由法律指定代管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房产使用人,是指使用自己的房产或使用他人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他人的房产包括:使用租借的房产、无租使用他人的房产,因代管而使用他人的房产,因承典而使用他人的房产等.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征,除此以外的农村和乡镇的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包括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镇,即设镇人民政府的城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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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三、计税依据

房产税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 从价计征的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计税折旧率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租计征的,以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一)房产原值的确定房产原值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 房产原值应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室外扶梯、升降机、电梯、过道、天桥、天棚、电灯网、水管、水箱、煤气管、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和柜式空调)

、下水道、卫生设备、化粪池、通风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舞台等项.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帐面房产原值,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没有房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核定的计税价格在计征房产税时不再一次扣除计税折旧率.所谓同类房屋是指同一年代建造的同一种类房屋,例如某纺织厂的车间是60年代建造的,但设有记载原值,则参照其他纺织厂同年代建造的车间帐面原值并考虑一次减除计税折旧率核定计税价格.(二)房产余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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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51

房产余值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房屋自然损耗后的价值.由于企业的房产种类繁多,建造年代也不同,即使在一个企业里也有车间、办公室、食堂、仓库、宿舍等不同种类的房屋,这些房屋也有各个年代建造的,可按房屋结构、建造年限、使用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房产原值中一次减除10~30%后的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三)

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和非生产经营用房,不论是使用和未使用,机关、团体、事业、部队和个人的经营用房都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企业、机关、团体、事业、部队和个人出租房产及管理部门经租的公房,都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四、税率和税额计算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年税率为1。

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1。从价征税的计算从价计税是按“固定资产——房产”帐户的帐面原值一次减去扣除率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房产税.

年应纳税额=固定资产——房产帐面值×(1-扣除率)×1。

2%半年度应纳税额=固定资产——房产帐面原值×(1-扣除率)

×1。

2%2B月份应纳税额=固定资产——房产帐面原值×(1-扣除率)

×1。

2%12B2。从租征税的计算房产租金收入,单位按实收租金,个人按应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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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月份应纳税额=月租金收入×12%3。新建房屋的计算正确计算新建房屋的应纳房产税,应掌握新建房屋的计税日期.新建房屋分不同情况规定为:①纳税人自建的房屋,应从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②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应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③纳税人如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新建房屋,不论其是自建还是委托施工企业新建,均应从使用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根据规定,新建房屋应纳税额的计算为:新建房屋年纳税额=固定资产——房产新建原值×(1-扣除率)

×应税始月至年度终了所余月数12×1。

2%按半年或季度缴纳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半年度(或季度)应纳税额=固定资产——房产新建原值×(1-扣除率×应税始月至征期终了所余月数12×1。

2%

五、减免规定(一)一般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经费来源,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解决的,本身没有纳税能力. 至于这些单位非自用的房产,例如出租或作营业用的,因为已有收入,所以应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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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51

定征收房产税.对个人所有房产用于本身居住的也免征房产税,这主要是照顾到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的实际状况,为了配合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鼓励个人建房、购房,改善住房条件,对个人所有房产用于本身居住的免征房产税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对营业用房或出租等非自用的房产,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对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二)新建、扩建、翻建房产的征收规定各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动用的,自动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会计帐面上尚未有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纳税,入帐后改按帐面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纳税单位在房产税征收日期前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前,包括调(卖)出的当月份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缴纳;调(买)入单位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纳税,自下一个纳税期起分别调整税额.属于今后新建、扩建和拨入、购入房产漏未申报纳税的,可自验收或动用和拨入、购入的次月份起补征房产税;如有房屋拆除或提出因未申报而仍纳税的,也可从拆除或拨出的次月份起退税.(三)军队、武警、军需工厂的征免规定军队本身自用的办公用房、公务用房和军人宿舍,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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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需工厂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对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等使用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为了便于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在缴纳房产税中,对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对军需工厂免征房产税是指军需工厂生产军品所占用的房产免税. 军需工厂生产民品所用的房产,仍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可按各占的比例分别征收房产税. 这里所指的军需工厂生产的军品是指为军队生产的军用生活品,如军被、军人服装等等. 既不是生产军用武器,更不是军工企业所生产的军用产品.军队的军人服务社、军队招待所一般是专门为军人及其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 但如果对外营业或兼有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在掌握征免界限时,军人服务社一般要区别所设地址分别征免税,对军队内部设立的免税,对外设立的既对内服务又对外营业的,均应征收房产税.军队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招待所,对外营业应按规定纳税,具体纳税时可根据军内服务额和对外营业额各占的比例分别征免房产税. 对内服务包括接待军内人员、会议等的营业收入以及接待地方人员的伙食费收入;对外营业包括接待地方会议和军外人员收取的床位、礼堂、会议室、车辆等项收入以及接待外宾的伙食费收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房产征免税规定,均可比照军队房产征免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对武警部队自办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队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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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器材、部队装备所使用的房产,也可免纳房产税. 上述所指部队装备是指军人装备、马械、马匹等装具.(四)公共设施的征免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和管理单位的办公房屋以及职工宿舍. 这些单位除以上所述自用以外的房产,均应征收房产税. 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用的房产以及出租的房产,都不属于免税范围.为了鼓励人防设施的有效利用,同时也考虑人防设施建设投资过大,缴纳房产税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对营业用的人防设施暂免征收房产税. 这里所讲的人防设施是指专用的人防工程,如地下宾馆、地下商店、地下餐厅、地下医院等等. 对一些兼用于人防的办公楼、宿舍楼、地下室等,均不按人防设施规定免税.(五)社会福利设旋的征免规定为了发展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和培养有文化有知识的人才,除对财政拨付经费的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外,还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团体等一切单位和个人所办的各种医院、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均免征房产税. 但对企业内部设立的医务室、临时性夜校、职工培训等所使用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上面所述的免税房产,如不能与其他应税房产明确划分的,可依照规定按各自使用的比例,分别计算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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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新编纳税指南

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敬老院、孤儿院等单位,免征房产税. 这样既有利于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又考虑这些单位不是搞生产经营,没有收入来源,均靠国家财政和社会多方面支持而办的,所以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等,均应免税.但以上所述并不包括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等经营性单位.(六)劳改劳教单位的征免规定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是既属于社会管理,又搞生产经营的特殊部门. 对它们所使用的房产也有社会管理与生产经营的双重性,为此,在征免房产税时分别作了如下规定:对司法部门所属劳改企业所使用的房产,是按照房产用途分别规定征免税的. 劳改企业房产凡用于管理、生活的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馆、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对劳改企业使用的厂房、仓库、门市部等等,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应照章纳税.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教单位是国务院明确的特殊事业单位. 对劳教单位所使用的房产,凡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应按照房产税的免税规定执行. 对财政不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应比照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规定执行.另外,对劳教单位中的少年犯管教所使用的房产,不论经费来源渠道,也不划分生产经营与管教、生活用房,均免征房产税.(七)危房及停用房产的征免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以及毁损不堪居住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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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对企业房产大修期间停止使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经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核实后,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它们原有房屋闲置不用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暂免征房产税. 但对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时,则应依照规定纳税.基本建设施工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临时性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部分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时,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之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六、纳税申报、缴纳期限和地点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将现有房屋的座落地点、数量、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情况,据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并根据规定纳税. 纳税人地址变更、产权转移、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有变化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一般为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缴纳一期,具体纳税期限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应在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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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车船使用税

一、车船使用税的概念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如机动车船、非机动车船、载人汽车、载货汽车等)

、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并在全国施行.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后,将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工商统一税合并为工商税.这样,对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停征了车船使用牌照税,对个人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车船,仍继续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次利改税时,决定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这是符合当时经济发展体制改革的需要.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车船使用税. 由于原来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税名不太确切,在实际征收中往往被纳税人误认为是对牌照征税,因此新颁布的暂行条例,把“牌照”两字删去,改为车船使用税.征收车船使用税,有利于运用税收的经济杠杆,促进加强对车船的管理和使用,减少盲目的购置车船,提高车船使用效益;有利于调节收入,增加国家财政资金,加强能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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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建设;有利于配合交通航运管理,保证行驶安全,节约能源;也有利于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为实行税种划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二、纳税义务人和征收对象

车船使用税是一种使用行为兼受益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一般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 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关系未商定,则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也由使用人纳税.车船使用的征税对象为行驶的车辆和船舶.车辆方面: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类. 机动车包括乘人汽车、载货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摩托车等;非机动车包括畜力车、人力车、塌车、板车、自行车等. 船舶方面:分为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两类. 机动船包括客轮、货轮、拖轮、气垫船、机帆船等;非机动船包括驳船、木帆船、渡船、板船、划船等.

三、计税标准

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是从车船的构成或容量的全体部分选择一个基本的、最便于计算的单位作为标准.例如:辆、艘、座位、马力和吨位,其中吨位又可分为净吨位、总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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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载重吨位等. 因此,车船使用税计税是按不同种类的车辆和船舶,以确定不同的计税标准.(一)车辆计税标准的确定乘人汽车的计税标准是按辆为计算单位.载货汽车的计税标准是按载重吨位为计算单位,即《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所指的“净吨位”。载重吨位的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客货两用汽车的计税标准是将乘人部分和载货部分划分计算,乘人部分按乘人车辆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载货汽车税额征税.载货汽车改装为乘人汽车或者载货、乘人兼用车辆,其计税标准按公安交通部门核定的车辆种类征税;各种工程车、修理车等特种车辆的计税标准,按其原来核定载重吨位征税.摩托车分两轮和三轮两种,其计税标准是按辆计算征税.非机动车分各种人力货(客)车、拖车和自行车,其计税标准是按辆计算征税.(二)船舶计税标准的确定机动船的计税标准按净吨位计算征税.非机动船的计税标准按载重吨位计算征税.

四、适用税额和计算

车船使用税税额,是根据各地经济建设情况,车船享受国家利益程度和使用人员负担能力等因素制定的. 车船税额采取了两种规定,即车辆税额是采取一定幅度,规定了弹性税额;船舶税额是采取统一规定,即统一税额. 弹性税额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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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61

是对各类车辆分别规定最高税额,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车辆种类、载重量及使用性质确定适用税额.为什么车辆税额采取弹性规定呢?

因为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和建设发展不平衡,车辆种类与名称繁多,事实上不能求得一致,为照顾全面,便于执行,合理负担,故对车辆税额只规定一个弹性范围,由各地区在规定范围内适当拟定适合本地区的税额,这样就能使各地区之间税额接近平衡,不致于发生偏高或偏低的现象.统一税额是指同一容量或同一载重量的同类船舶规定的单一税额. 这种税额,各地税务部门都无权变更. 为什么船舶要规定统一税额呢?这是因为船舶的流动性很大,航程很远,航行与停泊其他地区(港口)的时间较久,故对它的税额采取单一税额.附表1全国车辆使用税弹性税额表类别项目计税标准每年税额备  注机乘人汽车每辆60~320元包括电车

动载货汽车每辆16~60元车二轮摩托车每辆20~60元辆三轮摩托车每辆32~80元非人力驾驶每辆1。

20~24元机兽力驾驶每辆4~32元动车自行车每辆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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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全国船舶统一税额表类别计税标准每年税额备  注机150吨以下每吨1。

20元按净吨位计征151~500吨每吨1。

60元按净吨位计征动501~1,500吨每吨2。

20元按净吨位计征车1,501吨~3,000吨每吨3. 20元按净吨位计征辆301吨~10,00吨每吨4。

20元按净吨位计征非10吨以上每吨0。

6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11吨~50吨每吨0。

8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机51吨~150吨每吨1。

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动151吨~300吨每吨1。

2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船301吨以上每吨1。

4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一吨计算. 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算,超过半吨者,按一吨计算,但不满一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吨计算. 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 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汽车拖车的税额,按照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税.

五、减免规定

(一)一般减免规定根据《暂行条例》以及具体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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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5。

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7。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以上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非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但对非自用的车船,例如出租车船或营业用车船,仍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二)专用汽车的征免规定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 如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疗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葬车;公安部门的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 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对专用汽车的适用税额,可根据其功能吨位,参照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确定.(三)特种车船的免税规定特种车船可分为车辆与船舶两大类:1。特种机动车是指乘人汽车、载货汽车(包括液体罐车)

、拖拉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如吊车、铲车、叉车、牵引车等等,这些车辆都具有特定的专用功能,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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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是承担专用运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税.另外,还有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等特种车辆,以及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2。

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以及消防船、救护船、垃圾船、港作船、工程船等特种船舶,免征车船使用税.趸船是指无动力装置的矩形平底船,固定在岸边、码头,以供船舶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浮桥用船是指在并列的船上铺上木板而造成的桥.港作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船. 如: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等. 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修筑码头,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 如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等.(四)渔船征免规定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对其免税是指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而言. 在具体征管中,要注意与船舶尾数计算的区别. 如超过1吨而在1。

5吨以下的渔船,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可以按照非机动船1吨免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 为了避免与1吨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便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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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及拖拉机的征免规定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既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但必须是两项条件同时具备,仅具备上述一项条件的,不能免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对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对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对既用于农业生产,又兼用于运输经营业务的,可根据其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比例分别征免税.(六)其他有关征免规定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税.所谓自用是指这些单位完全自用.如果对其自用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了船舶吨税的船,免征车船使用税.缴纳船舶吨税的范围,根据海关总署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述船舶)

,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简称吨税)。“

因此,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六、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地点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将车船的数量、种类、吨位和用途等情况. 按税务机关印制的机动车船纳税申报表与非机动车船纳税申报表,分别填写,送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写车船使用税收底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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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填写车船使用税缴款书,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待税务机关接到税款书的银行回执联后,由税务机关填发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并加盖车船使用税完税(或免税)印章. 并同时发放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记录卡》要严格编号,由车船使用人妥善保存,并随车同行以备税务机关查验.纳税人住址变更、车船产权转移或改变用途等,要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增加使用车船,应于使用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应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也就是说,一般应随车、船营业机构设立地区或纳税人居住地区而定. 有营业机构的,在其独立核算盈亏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纳税人居住所在地纳税.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土地资源使用行为税. 土地使用税不同于土地使用费或公地租金,也不同于原来征收的地产税,还区别于耕地占用税和农业税. 土地使用费和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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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对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所以只对国家所有土地使用者征收,不能对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者征收;原来征收的地产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产权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一次性征收的税;农业税是对有农业收入的耕地征收. 而土地使用税不论是使用国家所有土地,还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只要有土地使用行为都要征收.但是土地使用税不仅是使用行为税,还兼有对国家所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性质. 因此,土地使用税开征以后,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和公地租金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解放后,全国各大城市在新税法尚未确定之前,为了适应当时的财政需要,曾把国民党时期所征收的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加以改革沿用,所以税名、税率及征收方法都不一致.上海在解放初,沿用国民党旧税制征收地价税.1950年1月前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确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城市的房产和土地合并征收房地产税.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后,将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这样对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停征了城市房产税,只对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房管部门及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0年,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对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改征场地使用费.1988年10月4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全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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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范围内统一开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改革工商税制过程中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仍按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二、纳税义务人和开征范围

凡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用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本市的,由代管人缴纳,无代管人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缴纳,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凡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有人(指拥有集体土地的乡村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和农民)

缴纳.乡村集体以提供土地作为联营办企业的,由联营企业缴纳.根据规定,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征收对象是开征范围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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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纳税人领取的土地使用证所核定的户名、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 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先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以及行政划拨的土地面积,或自行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土地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年税额为:大城市5角至10元;中等城市4角至8元;小城市3角至6元;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2角至4元.这个税额是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状况,参考城市主要经济指标,结合有些地区收取土地使用费的费额标准以及企业的承受能力,经过反复研究测算确定的. 采用幅度额并分等级,主要是我国幅员辽阔,沿海、内地之间土地级差收益差别很大,同一地区内不同地段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也有较大差别,对不同地区、不同地段按照同一税额标准征税,显然是不合理的. 为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级差收益,尽可能地平衡税负,把幅度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这样,各地政府划分辖区内不同地区的等级,确定适用税额时,选择余地较大,便于划分和确定.此外,考虑到一些省、自治区经济较为落后,税负相对较重,以及个别经济发达地区需要提高土地使用税最高税额的具体情况,《条例》又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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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正确计算土地使用税,首先要核实纳税人使用土地的面积、土地权属关系,并掌握有关征免规定. 然后要核定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段等级和确定适用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年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两个以上单位和个人共同拥有的楼房用地,计算土地使用税公式为:各纳税人年税额=楼房占地面积楼房建筑面积×纳税人拥有的房产建筑面积×适用税额

四、减免规定(一)一般减免规定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这些单位自用土地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事业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用地和寺庙内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机构的办公用地. 这些免税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出租房屋用地,仍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中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登记在案,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宗教寺庙是指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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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3。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专门从事农、林、牧、渔业单位的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的生活、办公用地.4。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二)民航部门征免规定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照征土地使用税.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三)电力部门征免规定各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围墙外的煤场用地及其他用地照征土地使用税.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式厂房)

、生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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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用地)

、办公、生活用地,照征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如水库库区等其他用地)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统盘研究另行作出规定前,照征土地使用税.(四)铁道部门征免规定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土地,自1988年11月1日起到190年12月31日止,免征土地使用税(目前继续执行)。

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用地,均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铁道部所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铁道部门所属房管部门经营的职工住宅用地,不属于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的范围,也不属于铁道部门自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这部分职工住宅用地可扣除其中的市政道路、街坊和公共绿化用地后计征土地使用税.(五)水利设施征免规定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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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泵站等用地)

,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征土地使用税.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六)石油天然气行业征免规定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石油长输管线用地、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与各种采油(气)

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也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七)煤炭企业征免规定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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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八)军队、武警用地征免规定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

,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武警部队的工厂、凡专门为武警部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其他产品的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的企业用地,应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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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71

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占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无租出借的,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武警部队所办的服务社用地,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两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九)港口用地征免规定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包括装卸作业区专用道路用地)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港口内的仓库、办公、生活区及其他生产经营用地,交通部门所属其他企业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十)劳改劳教单位征免规定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馆、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用地,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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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新编纳税指南

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不能划分开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十一)其他征免规定各单位举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非自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耕地可从征用之日满一年后的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有关征用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为依据.

五、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依照税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征用日期以及土地使用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如发生住址变更、使用土地面积的增减、或者是使用权转移等情况时,应在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应在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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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81

城市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开征的一种特定目的税种.建国以来,我国的城市维护和建设,已经取得很大成就,但是由于各方面事业的迅速发展,“骨头”和“肉”的关系仍然不够适应. 为了进一步搞好城市维护和建设,充分发挥城市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城市维护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应当有一个稳定的、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加的来源. 为此,国务院在1985年2月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在全国统一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于扩大和稳定增加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较快地改善城市建设,充分发挥城市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别是对解决一些中小城市和城镇的市政设施落后、陈旧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硬性再向企业摊派资金和物资,保证企业不再增加额外负担,保护企业的权益.

二、纳税义务人和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包括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机关、团体、事业和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不同于其他各个税种,它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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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新编纳税指南

三、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根据城市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需要和企业负担而设计的,实行分地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由受托方代征代扣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点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四、特殊情况和行业规定

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按财政部有关规定:7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入库,3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入库. 这些单位按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按比例上缴中央,一律留给地方,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凡由省内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如省人民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建设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保险公司分公司等,其所属各级银行(公司)在按月上缴营业税的同时,应在所在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作为市县的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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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81

各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85年1月1日起,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县和设区的市,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县以上各级银行直接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由各级银行分别在所在地纳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营业税同时征收的,因此,银行所属营业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的适用税率集中纳税,而不分别按所属营业所所在地的税率计算纳税.铁道部应缴纳的城市维建设税以铁道部实际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在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同时,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其生产的原油,在井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应纳的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汇拨,这样各油井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管道输油部分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因此,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亦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缴纳;不能按管道局所属单位在各省市的人数向省市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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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新编纳税指南

第五节 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住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征收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由凭证的书立、领受人缴纳,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我国开征印花税,最初是1896年,一直到1912年北洋政府参议院议决开征印花税,公布了《印花税法》,于1913年起在全国各省先后施行. 北伐战争后,1927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重新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并将印花税列为中央税.1934年又将《印花税暂行条例》修改为《印花税法》,此后又作了多次修改,至1949年建国前,印花税一直是国民政府的一个重要税种.新中国成立后,印花税被保留下来.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政务院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这样,在全国统一税法基础上普遍施行.1958年简化税制,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1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工商税制改革的设想》中,包括了恢复征收印花税的内容.1988年8月6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从1988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其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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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81

1。印花税采取列举办法由纳税人自行完税.《条例》列举的凭证要贴花,不列举的凭证就不贴花. 纳税人按税目税率规定的适用税率或税额,自行计税,自行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售印花税票点购花,自行将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并予画消或注销.2。印花税征收面广量大,是目前征收面最广的税种.

二、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施行细则又规定,在我国境外书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也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各就所持凭证的金额贴花. 对政府部门发给的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征税对象和征收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 征收范围有五大类:1。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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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新编纳税指南

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3。

营业帐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帐册;4。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5。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目前有股权转让书据,即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以后将改为征收证券交易税.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对不论以任何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的征税范围的,均应征收印花税.有些业务部门将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产保险等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按照合同凭证征收印花税. 因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便于征管,从190年11月1日起对货运单据改按结算凭证贴花. 191年10月国家税务局明确,对有些仓储保管业务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四、税目税率

目前我国的印花税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 对一些载有金额的凭证,如各种合同、资金帐簿等,都采用比例税率.因为这些凭证上都标明确定金额,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金额多的多纳税,金额少的少纳税,既可保证税收收入,又能体现合理负担的政策,纳税人容易接受,税务机关也便于征管. 对一些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如权利许可证照,或虽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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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81

有金额,但如作为纳税依据明显不合理的凭证,如其他帐簿,则采用定额税率,每件缴纳5元税款. 这样规定,既简化征管手续,便于征纳双方掌握,也照顾了纳税人的客观情况,减轻了纳税人的一部分负担.印花税率无论是比例税率还是定额税率,在设计时都贯彻了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 由于税率低、税负轻,纳税人比较容易接受,征收阻力较小. 同时,由于印花税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双方同时应缴纳印花税,所以印花税的收入并不因为税率低而减少.目前我国的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另加上列入应税凭证的股权转让书据.其中适用比例税率的有12个税目和营业帐簿这一税目中的资金帐簿部分,税率共分为六档(现执行五档)

,分别为1、0。

3、5、3、0。

5、3. D F D适用1税率的是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财产D保险合同三个税目.条例列举财产保险合同适用0。

3税率. F计税依据为投保金额.经国务院批准,国税局规定从190年7月1日起,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支出)

,适用1税率. D适用0。

3税率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一个税目(现已按上F述修改,不再适用)。

适用5税率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F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四个税目和营业帐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帐簿.适用3税率的是购销合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F术合同三个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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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新编纳税指南

适用0。

5税率的是借款合同一个税目. F适用3税率的是股权转移书据. D适用定额税率的有一个税目(即权利许可证照)

,以及营业帐簿税目中的其他帐簿部分,税额均为每件5元.

五、计税依据、纳税环节和施行日期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税目分别确定:(1)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4)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支出)

;(10)技术合同按合同所载金额;(1)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金额;(12)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原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至193年7月1日起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全国统一施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改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12)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按件定额贴花;(13)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14)

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印花税的纳税环节. 印花税在应税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具体地说,应税合同在签订时贴花;产权转移书据在立据时贴花;营业帐簿在启用时贴花;权利许可证照在领取时贴花. 在国外签订的应税合同,回国内使用时贴花,实行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应按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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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81

印花税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从1988年10月1日起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六、减免规定

印花税的减税、免税采用直接列举法,对免税凭证一一作了列举.(一)现行减税、免税主要规定现行的印花税减税、免税规定主要有这样几类:1。

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关心文化教育、社会福利事业等,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学校、社会福利单位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2。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和减轻农牧业生产负担,调动农民积极性,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3。

为利用外资,加速我国的经济建设,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组织提供优惠贷款所订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4。

为扶持某些行业的发展,对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所发放的无息、贴息贷款的合同,免征印花税.5。

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这里所说的副本或者抄本是指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 如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者毁损,而以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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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或抄本替代的,即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行缴纳印花税. 工商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都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都应缴纳印花税.(二)特殊减免规定除上述政策性减免外,印花税对一些特殊行业的应税凭证,做了具体的征免规定.1。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暂免征印花税.2。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征印花税.3。

为支持城乡储蓄事业的发展,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户卡帐,暂免征印花税.印花税除减税、免税规定外,还对比例贴花的合同、凭证规定了起征点:凡是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贴花. 对财产租赁合同规定了最低1元的起征点,即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七、缴纳方法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义务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发生纳税行为时,实行“三自”缴纳的办法. 纳税人按照应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印花税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等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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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91

有些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较大和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缴款书代替贴花和按期汇总缴纳两种办法. 按期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按当地税务机关核准的汇缴期限,自行汇总金额,计算完税. 印花税缴款书填票样式,见第八章附录第二部分.纳税人贴花时,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1)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2)印花税票应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3)已贴花的凭证,凡修改所载金额后增加的部分,应补贴印花;(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纳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八、纳税凭证鉴别

征收印花税中,大量遇到的问题是各类经济凭证鉴别问题,例如要货单、调拨单、意向合同、图书征订单、仓储出库凭证、托单等等名目繁多,式样各异,集中反映在购销、运输、仓储几类凭证上,有的单据注明代合同,有的盖上合同专用章,有的注明发票,很难鉴别是属于合同性质. 对各类凭证在签订中名称、格式都不同的,凡是按照合同法的要求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签订,具备合同所需内容及效力的凭证,无论叫合同,还是叫协议、契约、确认书、单据等都应贴花.对银行借款、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业务不签订合同只开单据的,其单据都应贴花. 有些难以鉴别的或者征纳双方有分歧的,应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鉴别和认定. 对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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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新编纳税指南

地区性强的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鉴别和认定,涉及面广、行业统一使用的凭证,需送国家税务局鉴别和认定.

九、违章处理

印花税实行轻税重罚,违章处理的主要内容有:1。

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罚款,起罚点从10倍开始.2。

对不按规定注销已贴用印花税票的,处以未注销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起罚点从1倍开始.3。

对把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处以重用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起罚点从20倍开始.4。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实行汇总缴纳办法的单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D6。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不按规定盖章注销或画销的,酌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总缴纳许可证.7。纳税人没有按规定的期限保存纳税凭证的,酌情处500元以下罚款.从193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违章事例统一按《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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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屠宰税

一、屠宰税的概念

屠宰税是对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屠宰税起源于清代后期,清政府在江南各省创办了屠宰牲畜税,到北洋政府时期,已把屠宰税明确划为地方税,并颁布了《屠宰税简章》,1931年国民政府以“裁撤厘金影响省库收入”为由,开征营业税,把包括屠宰税在内的地方税合并到营业税征收. 1941年,国民政府颁布《屠宰税征收通则》,又把屠宰税由营业税的性质改变为屠宰行为税.这时的征收范围已包括猪、牛、羊、马、骡等牲畜,实行从价计征.在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解放区一般也征收屠宰税.屠宰税是我国民间具有纳税习惯的地方税种.屠宰税是我国变化最为频繁的税种之一,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屠宰税是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并于同年12月正式公布了《屠宰税暂行条例》,以后的几十年中,屠宰税的有关税率、纳税环节、计税方法、征收范围等诸多方面几经变化.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将企业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只对个人和集体伙食团征收,并为简化手续,将从量从价计征办法,改为按头定额征收.197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制定的税收管理体制,进一步把屠宰税管理权下放给了地方,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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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新编纳税指南

调整税额和减免规定等,这样各地征收办法就不尽相同. 与《屠宰税暂行条例》相比已面目全非了.194年国务院再次下放屠宰税的权限,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订征收办法和确定征收与否.

二、纳税义务人

凡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屠宰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屠宰牲畜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集体伙食单位、农牧、饲养场和农村乡、村的集体和个人,城镇居民,华侨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宰杀应税牲畜的,也是屠宰税的纳税人.

三、征收范围

主要对屠宰猪、羊、菜牛3种牲畜征税,对牛、马、驴、骡、骆驼等5种牲畜,因老弱病残失去耕作和运输能力经批准宰杀的,是否缴纳屠宰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但对农民及猎户捕获宰杀的野猪、野羊等不征收屠宰税.

四、税率

屠宰税的税率,屠宰税既可以采用定额征收,即按每头确定固定税额,也可按屠宰后牲畜的实际重量从价征收.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定额征收或是定率征收,并确定具体税额税率标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纳屠宰税率统一为4%.国务院已下放屠宰税管理权限,改按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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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减免规定以下情形宰杀牲畜为免税牲畜:(1)少数民族节日宰食的牲畜;(2)以肉食为主的牧区居民宰食的牧畜;(3)因病、伤死亡的牲畜,经有关部门证明的;(4)为研究试验、防疫制造疫苗之用而宰杀的牲畜;(5)军事机关、部队自养自食的牲畜.屠宰税由各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在离税务机关较远的地区,可采用委托的办法,一般委托统一屠宰点和村民委员会代征.由于屠宰税征收范围主要对个人,收入规模很小. 沿海省市曾要求取消这一税种,而内地省市不同意取消. 为此国务院将屠宰税管理权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与否. 由于流转税改革后,原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的产品税改征屠宰税,征收范围又扩大,各地都继续保留征收屠宰税.

第七节 筵席税

一、筵席税的概念

筵席税是对举办筵席者征收的一种消费行为税. 凡在饭店、宾馆、餐厅等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筵席税征收对象.解放前,国民政府曾开征过筵席及娱乐税,对筵席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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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新编纳税指南

筵席及娱乐税在当时是属于营业税类的一种,明确把它划分为地方税种.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规定把筵席作为一个税目,对在中西餐馆、菜馆,承办筵席之包厨或旅馆兼营之餐厅及其他制备筵席供客食用的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者征税,税率为10~20%.起征点为3万元(旧人民币,即现在3元)

,不计人数,按每次消费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计征. 日常包伙者不征. 对限制过份消费,促进节约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作用.1952年底,简化税制,对筵席不再单独征税.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追求高消费的不合理倾向.国务院在1988年9月9日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9月22日以国务院第16号令正式发布,具体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义务人和计税依据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持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筵席税采用从价计征的办法,计税依据为举行一次筵席所支付的全部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和饮食业单位另外收取的服务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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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91

其他价款金额.

三、税率和起征点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确定适用税率.筵席税的起征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和饮食业单位另外加收的服务费,以及其他价款金额)人民币20~500元;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征收筵席税难度大,矛盾多,所以《条例》规定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现在一些开征筵席税的省市也要求取消这个税种. 因此,国务院规定将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征与否.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和其附着物单位和个人,就其房地产转让所获得收入的土地增值部分,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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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新编纳税指南

我国自1987年起对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国有土地的有偿出让、转让以来,特别192年5月以后,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市场也初具规模并逐渐完善. 房地产业的发展,不仅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改善投资环境,增加国家收入等都起了很大作用,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一是土地供给计划性不强,成片批租的量过大,价格低. 二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增长过快,价格上涨过猛,房地产投资开发规模偏大.三是盲目设立开发区,占用耕地多,开发利用率低. 四是房地产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行为不规范,“炒”风过盛. 由于房地产市场的过热现象,不但浪费了国家的资源和财力,也加剧了我国资金市场紧张,扰乱了金融秩序,使国家产业结构失衡. 加上缺乏必要的经济手段,使巨额利润落入企业和个人的腰包,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 也使得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大量流失,影响了整个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出现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房地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严密,特别是国有土地的出让价格太低,使得转让土地及炒买炒卖者能够获得暴利. 要解决这一问题,除加强对土地出让环节和管理,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还应运用经济手段特别是要运用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进行调节与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土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4年1月1日起实施.开征土地增值税具有这几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一是有利于抑制房地产的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益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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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91

失. 二是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税收除了要利用加强对现有税种的征管外,应该把着眼点放在开辟新税源上. 第三产业作为我国今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要重点发展的产业,这无疑是一个有待开发的新税源. 而第三产业中,房地产业是高附加值产业,其支柱产业的地位日益明显,是我们应该引起重视的新税源. 三是开征土地增值税,符合对税制改革的总体设想,是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

二、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1)转让,是指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的行为,以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行政划拨的土地补缴出让金后也可以买卖.(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3)单位和个人,是指转让房地产的一切中外单位及个人,具体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国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企业以及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三、征收范围

凡有偿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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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新编纳税指南

例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因为按现行规定,集体土地需先由国家征用后才能转让;目前很多乡以集体土地未经征用为国有土地,直接从事房产开发,出售商品房,这不符合土地使用法规定的,应由有关部门处理,这部分商品房连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就不征土地增值税;二是只对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建筑物一并转让土地使用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有偿转让和出售建筑物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 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不健全,目前对土地、房产的评估工作刚起步,增值额的计算只能采用简便易行的扣除法或余额法,即出售房地产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关费用、销售税金等后的余额.为了合理计算土地增值额,对存量房产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即重置价乘以成新折扣)计算扣除. 同时为了方便基层税务人员计算增值额,根据出售房地产的不同情况分别设计了三种扣除方式:1。

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权人将未附有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买受人)。

土地增值额=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收入)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价款-对土地进行开发的成本、费用-销售税金2。

建造商品出售的(指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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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02

商品房,并将建造的商品房连同使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买受人)。

土地增值额=出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价款-建造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销售税金3。

其他房地产转让(指纳税人出售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房地产;如出售存量房地产等)。

土地增值税=出售房地产全部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价款-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销售税金.

五、扣除项目1。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价款,凡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指纳税人在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出让金;凡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或征地时已支付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2。

建造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是指建造商品房本身的成本费用,以及室内外配套设施的成本与费用. 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 凡建造小区出售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不单独出售而将其成本及费用摊入商品房售价中配套设施的成本与费用,如道路、供水、供热设施以及小区内的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派出所、粮店、副食品店等. 但按规定不应计入商品成本而是单独收取的一些配套设施费除外.3。

销售税金,包括在出售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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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新编纳税指南

支付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4。

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房屋建筑物的重置价乘以成新折扣后的价格. 即按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建造同样的房屋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再扣折旧因素. 例如:一幢50年代建造的房屋,当时造价为100万元,如果按现在的建材、人工费计算,盖同样的房屋需300万元,则300万元为重置价,该房为六成新,则房屋估价为300万元×60%=180万元.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或有关评估机构提供的价格情况确定.

六、适用税率和税额计算

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为:(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30%(2)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3)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未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4)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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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02

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七、减免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免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一般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住宅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免税的普通标准住宅,须经税务机关确认.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这是指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八、成片开发、分块转让和预售商品房的征税办法

为了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分块转让和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这两种情况,采取按比例征收后清算的办法.1。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分块转让,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原则上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若按此办法难以计算或明显不合理的,也可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对项目完全竣工前无法按实际成本计算的,可先按建筑面积预算成本计算,待该项目完工后再按实际发生成本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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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新编纳税指南

2。

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按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出应纳土地增值税数额,再根据每笔预收款占总售价款的比例,计算每次预收款应计征的土地增值税.

九、纳税申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评估价格、土地出让金额数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注: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还需作进一步研究后再制订发布,所以具体征收规定尚未编写.

第九节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概念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前身是建筑税,它是以纳入我国固定资产计划管理范畴的固定资产投资为征税对象,通过税收杠杆作用,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控,以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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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02

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一种特别目的税. 它是从19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本着普遍征收的原则,将各种资金、各类主体(“三资企业”除外)所有投资均列入征税范围,以实现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全方位调控;依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性质、经济合理规模,本着国家急需发展的基础产业与楼堂馆所以及某些限制长线产品有别,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以及单纯设备购置有别的原则设置差别税率,以充分体现国家的产业倾斜政策,本着强化源泉控管的原则,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税款流失问题.1983年10月,我国开征建筑税,是运用税收手段对固定资产投资膨胀进行间接调控的一种尝试;由于该税种本身存有弊端,其他调控手段也未与之相配套,面对愈来愈复杂的投资膨胀问题,国家颁布了产业政策,为保证产业政策的实施,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决定,改建筑税为投资方向税,从而解决了原建筑税在调控固定资产规模中存在的弊端,对于更有效地调节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比例,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我国按地域管辖权来确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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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新编纳税指南

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纳入国家计划管理范畴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部分,这也是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税对象.

三、计税依据

本着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有别的原则,基本建设项目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摊投资和应核销投资六部分组成.193年,财政部对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修改,取消了“应核销投资”和“转出投资”科目. 因此,基本建设项目的计税依据改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四部分组成. 这个规定,自193年7月1日起执行.而更新改造投资项目的计税依据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下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投资额的归集,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中所属会计科目规定的内容计算. 凡执行《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项目,一律按财政部1986年12月1日颁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市财政局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不执行上述《制度》的建设项目,一律按国家统计局1987年6月出版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手册》和国家统计局、市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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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02

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税率和税额计算

投资方向调节税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所谓实行差别税率,是指对不同用途的项目,通过税负上的差别来引导纳税人进行投资的经济活动,从而能更好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按两个系列设置:基本建设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适用税率,共分为四档;其中0%、5%、30%三个税率,采用正列举法,规定了具体的征税范围;这类项目可以在税目税率中查到,凡表中查不到的固定资产投资,税率为15%.更新改造投资适用税率,分为二档. 税目税率中列举为0%税率的投资也同样适用更新改造项目,除适用0%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来规定按单位工程确定适用税率.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按专业划分,非专业人员在实施时较难操作. 所以,经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改按单项工程确定项目适用税率. 或所谓单项工程一般是指有独立设计方案,建成后能独立发挥效益生产设计规定产品的车间(联合企业的分厂)

、生产线或独立工程等.它是基本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 一个基建项目在全部建成投产以前,往往陆续建成若干个单项工程,所以单项工程也是考核投产计划完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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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新编纳税指南

况和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基础.在每年下达的固定资产计划中,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先由计划部门初定;在具体项目申报时,税务机关再根据规定,对建设项目中各单项工程,按适用税率进行审定. 项目适用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后,税务机关按计划部门下达的项目年度计划工作量预征,年度终了后按项目统计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财务决算数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计算公式为:1。基本建设项目.各单项工程应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各单项工程税投资额×适用税率)

2。更新改造项目.各单项工程(不包括住宅项目)应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各单项工程中建筑工程投资×适用税率)

住宅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依据及方法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同.3。其他投资项目.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及方法,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同.

五、纳税申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计划部门审查、列项批准后,凡属新开工项目(住宅项目除外)

,纳税人应在接到有权机关下达的正式项目批准文件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和第一次纳税申报手续. 申报手续的顺序,纳税人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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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02

管税务机关领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请表”逐行填写清楚后,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凡属续建项目(住宅项目除外)

,纳税人每年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的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申报表”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竣工申报表”

,经审核后,签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并通知纳税人限期纳库,由纳税义务人向开户银行缴纳. 逾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年度应税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原则上一次缴清全年税款,如果因资金紧张,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分两期缴纳,但第二次缴税期限必须在当年10月底之前.住宅建设项目,因建造形式多样,情况较复杂,对住宅建设项目仍按纳税义务人年度实际支付(或转出)的投资额预征,年终结算,竣工清算. 纳税人每年应分别两次在4月15日、10月15日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在4月25日、10月25日前把应纳的税款解缴入库.纳税人在办理纳税过程中,应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六、计算方法介绍

(一)征税项目适用税目税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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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新编纳税指南

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市计划委员会分管全市基本建设项目,市经济委员会分管全市的更新改造项目,具体投资项目的性质属性(基建、更改或商品房)

,则按列项计划本子确定. 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项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基建项目:将具体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同税目税率表中0%税率、5%税率、30%税率栏的内容核对;表中检索不到未列出的投资项目,税率一律为15%. 更新改造项目:将具体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同税目税率表中0%税目税率核对,表中检索不到未列出的投资项目税率一律为10%.商品房适用0%税率投资项目:商品房中用于城乡个人住宅,地质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各类学校教职工住宅及学生宿舍,科研院所住宅,北方节能住宅.适用5%税率投资项目:商品房中一般民用住宅. 适用30%税率投资:一般建设费用较高的商品办公楼. 适用15%税率投资项目:上述投资项目以外其他投资项目,税率一律为15%.(二)小型项目单项工程的划分小型项目(基建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

,计划只按主体项目列项,不再划分若干单项工程;税率栏中,也按项目主体内容注明税率. 在项目申报时仍须按规定,将整体项目划分为若干单项工程,根据单项工程确定适用税率,不能只根据计划中税率栏注明的税率来确定项目征免. 如投资兴建一座医院,项目性质基建. 投资额100万元,税率栏税率为0%,但项目划分为单项工程后,医疗设施投资8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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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12

元,食堂100万元,小卖部100万元. 根据规定医疗设施为0%税率,可给予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小卖部和食堂应按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税投资额为200万元,税率15%,应征投资方向调节税200万元×15%=30万元.若按税率注明的0%税率确定征免,此项目为免税项目,造成漏征投资方向调节税30万元.(三)

正确确定项目的征税范围并按应税会计科目归集计税投资额1。

确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基本建设项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摊投资和应核销投资.193年7月1目起,取消“应核销投资”

、“转出投资”两个会计科目,改由四个部分组成.更新改造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包括该计划中住宅项目,住宅项目的计税依据同基本建设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较大,项目的内容也较多,一般都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两类设施,适用两个以上税率,在两类设施(或两个以上不同税率单项工程)之间发生的费用(简称综合费用)

,在计算各单项工程应税投资额时,须将上述费用先在各单项工程中进行分摊,然后再归集各单项工程应纳税投资额.2。

综合费用分摊方法.综合费用有直接费用和共同费用两部分. 在分摊综合费用前,应把可计入各单项工程的直接费用先计入两类设施,并以两类设施的基本费用加上直接计入的费用,作为分摊综合费用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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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新编纳税指南

投资项目综合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供电贴费、自来水增容费、支付施工企业技术装备费、科学研究实验费、技术保密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测费、土地使用税、借款利息和企业债券利息等. 分摊综合费用一般分两步.第一步,将综合费用中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到各类设施:生产性设施直接费用=生产性设施基本费用十直接计入的综合费用生活性设施直接费用=生活性设施基本费用+直接计入的综合费用综合费用中的共同费用=综合费用-直接计入的综合费用投资项目直接费用=生产性设施直接费用+生活性设施直接费用生产性设施应分摊的共同费用=生产性设施直接费用×共同费用投资项目直接费用生活性设施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与生产性设施相同第二步,将分摊进生产性设施和生活性设施中的综合费用再分摊至两类设施下属各单项工程.单项工程应分摊的综合费用=单项工程基本费用×生产(或生活)设施综合费用生产(或生活)设施基本费用3。计算步骤:(1)根据项目内容确定适用税率.(2)核实投资项目的计税投资额.(3)将综合费用分摊至各单项工程,计算各单项工程应税投资额.(4)计算征税项目应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四)

例题A:某市兴建一座生产中药材饮片及中成药加工的专业药厂,项目列入市委的基本建设计划. 项目投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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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12

算如下表,计算项目应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1)生产性设施基本费用6037万元其中:生产主体工程400万元中成药加工生产线3600万元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线400万元辅助生产工程2037万元(2)生活福利设施基本费用200万元办公室、食堂1200万元职工宿舍700万元幼儿院、医务室100万元(3)综合费用1205万元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费200万元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费105万元培训生产工人费60万元办公生活用品购置费40万元建设单位管理费100万元银行贷款利息700万元该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算分四步进行: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按照税率表的规定,该项目中成药加工生产线税率为5%,职工宿舍税率为5%,办公楼及食堂税率为15%,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线、幼儿院、医务室税率为0%.该项目辅助生产工程因主体工程适用二个税率,故应先将辅助生产设施的费用分摊到各个主体工程.第二步:计算应税投资额.因为银行货款利息700万元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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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新编纳税指南

应税投资额为8,542万元.第三步:分配综合费用,计算各单项工程应税投资额.1。综合费用中直接费用先计入各类设施.直接计入生产设施的费用有:职工培训费60万元.直接计入生活设施的费用有:办公及生活用品购置费40万元.2。将综合费用中的共同费用分配至各类设施.共同费用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费200万元,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费105万元,建设单位管理费100万元,合计405万元. 经计算:生产性设施的直接费用为:6,00万元+60万元=6,060万元生活性设施直接费用:200万元+40万元=2040万元生产性设施应分配共同费用生产设施直接费用6060万元×共同费用405万元生产设施直接费用6060万元+生活设施直接费用2040万元=303万元生活性设施应分配的共同费用:=共同费用405万元-生产性设施分配的共同费303万元=102万元3。

分配各单项工程应承担的共同费用,并计算各单项工程应税投资额(1)生产性设施所分配的综合费用直接计入的职工培训费60万元+生产设施分配的共同费用303万元=363万元由于生产设施中有两个适用不同税率的单项工程,在计算单项工程应税投资额前须将有关费用在两个单项工程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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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12

分配.其中,中成药加工生产线应分配的费用:中成药加工基本费用3,600万元×生产设施应摊综合费用363万元+辅助生产费用2,037万元生产设施主体工程基本费用4,00万元

=2,160万元中成药加工生产线应税投资额=3,600万元+2,160万元=5,760万元

中药材药饮片生产线的纳税投资额=400万元+363万元+2,037万元4,00万元=640万元(2)生活设施应分配的综合费用直接计入的办公及生活用品购置费40万元+生活设施所分配的共同费102万元=142万元其中:办公楼、食堂应分配的费用办公楼食堂基本费用1200万元×生活设施综合费用142万元生活设施基本费用200万元=85。

2万元办公楼、食堂应税投资额=1,200万元+85。

2万元=1,285。

2万元

按上述方法:职工宿舍应税投资额为749。

7万元幼儿院、医务室应税投资额为107。

1万元第四步:计算应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1)中成药加工生产线应税投资方向调节税5,760万元×5%=288万元(2)办公楼、食堂应纳投资方向调节税1,285。

2万元×15%=192。

78万元(3)职工宿舍应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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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新编纳税指南

0。

5×749。

7万元×5%=18。

7425万元(4)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线应纳投资方向调节税640万元×0%=0(5)幼儿院、医务室应纳投资方向调节税107。

1×0%=0整个项目应纳投资方向调节税288万元+192。

78万元+18。

7425万元=49。

525万元B. 某棉纺厂经批准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为260万元,生产性设施税率为10%,各项费用支出如下,计算应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1)生产性设施基本费用2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200万元,设备和其他投资1800万元(2)职工宿舍基本费用500万元(3)综合费用100万元其中:征地拆迁费40万元,单位管理费60万元.第一步:确定项目应税税率项目生产性设施适用税率为10%,职工宿舍适用税率5%第二步:计算项目单项工程应税投资额更新改造项目(不包括职工住宅项目)的计税依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 因此在计算项目各单项工程投资额时,只须计算应税项目中各单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投资”会计科目的发生数,不须计算“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会计科目发生数.更新改造计划中职工住宅的计税依据为住宅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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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12

额,同其本建设项目的计税依据.由于更新计划中住宅项目的计税依据不同于一般技改项目,为此整个项目中,若没有住宅投资,只须计算应税项目中各单项工程的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从而计算该项目应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其中有住宅投资,就须将有关综合费用按上述方法在各单项工程间分配,对住宅项目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其他投资”

、“转出投资”

、“待摊”应投资“

、核销投资“六个会计科目归集应税投资额(193年7月1日起改为四个部分组成)

;对其他各单项工程实际只须计算其中的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生产性设施应摊的综合费用=生产性设施基本费用200万元×

综合费用100万元生产设施基本费用2,00万元+生活设施基本费用500万元

=80万元职工住宅应摊的综合费用=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职工住宅应税投资完成额=20万元+500万元=520万元生产性设施的应税投资额=200万元第三步:计算应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生产性设施应纳税额=200万元×10%=20万元职工宿舍应纳税额=0。

5×520×5%=13万元该企业应纳投资方向调节税=20万元+13万元=33万元从理论上讲,对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最有力的杠杆是信贷,而国家目前通过税收来调控,除了要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膨胀外,还有集中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的职能,从目前国家经济状况来看,固定资产投资过热,建设单位资金普遍紧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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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调节税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发挥最大调控作用. 为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正确计算征税项目应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就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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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税种

其他税种,包括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由海关征收的关税.

第一节 农(牧)业税

一、农业税的概念

农业税,是指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照税法规定从农业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也是国家财政参与社会农产品分配的主要形式. 长期以来,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所以习惯上又称为“公粮”。

农业税与其他税收比较,具有许多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征收形式的两重性. 农业税长期以来以征收实物为主,1985年粮食实行“倒三七”比例价后,国务院决定农业税由征收实物为主改为折征代金,但仍然是以实物计税,并允许在有些情况下继续征收实物,从而形成了实物和货币两种征收形式. 这是其他任何税收所没有的.(2)按常年产量计征的稳定性. 农业税以计税土地农产品的常年产量为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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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常年产量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情况评定的正常年景下的农作物产品的收获量,评定后一定时期内不作变动,从而使农业税负担在一定时间内稳定不变,有利于鼓励先进,促进农业生产发展.(3)征收入库的季节性.农业税是在农作物收获季节征收入库的,一般规定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这与一般工商税收常年均衡征收入库的办法有显著的区别.(4)因地制宜的灵活性. 国家公布的农业税条例只对具有全国意义的政策性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地方具有较多因地制宜灵活掌握的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分别规定税率、征收期限、减免办法、征解手续等方面的具体政策.(5)征收工作的群众性. 农业税收管理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政部门和广大农村干部,动员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二、征收对象和纳税人

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征收对象,主要有:(1)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包括稻谷、小麦、杂粮、薯类等作物的收入.(2)经济作物的收入,包括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3)园艺作物的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药材、花卉、苗木、蔬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4)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林木收入、水产收入、食用菌收入和牲畜皮毛绒收入.农业税的纳税人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1)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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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组织;(2)各类国营农场和公私合营农场;(3)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4)个体农业经营者;(5)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三、计税标准

农业税收入计算是指以常年产量为标准,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主要粮食,以公斤为单位计算,折合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各种农业收入计算标准如下:(1)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2)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3)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4)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标准.

四、税率和附加

现行农业税制度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和历史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 农业税的税率分为两类:一类是平均税率,另一类是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平均税率,是指一定地区范围内全部农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总和占全部常年产量的比例.这个比例对全国来说,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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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新编纳税指南

是全国的平均税率,对每一个省、县来说,就是一个省、县的平均税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平均税率,由各地方政府逐级加以规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纳税人适用税率,是指每个纳税人应纳农业税的法定比例,它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的. 一般做法是:(1)把全县划分若干个经济类型区,分别按区制定差别税率,在同一类型区内的纳税人,一般适用同一税率.(2)对于各类农场的适用税率,也由地方政府确定,大体有三种:一是适用附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税率,二是适用所在县、市的平均税率,三是按农场实际产量另定税率.(3)对有农业收入的企业、部队、机关、学校、寺庙等,一般适用所在县、市的平均税率,也有单独规定税率的.(4)对个体农民应缴纳的农业税,除按所在地区的适用税率计税外,还可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对收入较高的,实行加成征收,一般加征税额1~5成.农业税的地方附加,一般包括省和乡自筹经费两部分.主要用于举办地方性公益事业(如兴修乡村道路、桥梁、渡口、修缮农村中小学校舍等)的需要. 地方附加不得超过纳税人应纳农业税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统一比例15%;二是根据各县情况分别规定不同比例;三是统一规定12%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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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2

五、减免规定从全国来说,农业税减免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优待减免、政策减免、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一)优待减免在农业税减免管理中,给予优待减免照顾的有以下五项:1。对于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试验的耕地,以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获得的农业收入,给予免税.2。

对于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一年起,给予免税1~3年.3。

对于有计划的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给予免税3~5年.4。农民自留地,在规定比例以内的,给予免税.5。军队利用营房空地种植农作物的收入,给予免税.(二)政策减免在农业税减免管理中,给予政策减免税照顾有以下三项:1。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照顾和关怀,国家在农业税条例中规定,对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可给予减免税.2。

为了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改变贫困落后面貌,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从1979年起,对农业税的征收实行了起征点办法,对每人平均口粮和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起征点的口粮标准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水稻地区400斤,杂粮地区300斤,兼种水稻和杂粮地区适当低于水稻、高于杂粮地区. 在计算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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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新编纳税指南

时,可以参照当地每人平均分配的收入(相当于口粮标准的金额)来核定.1980年,对起征点以下的又实行了减税一定三年的办法. 以后随着农村经济情况的好转,原来享受免税照顾的低产贫困地区的绝大部分农民,其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 鉴于这种情况,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1983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恢复征税.3。

对劳改农业企业、华侨农业企业,在组建初期由于政策、社会因素的影响,以及自然生产条件较差,而发生经营亏损,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三)社会减免在农业税减免管理中,给予社会减免税照顾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项:1。

对在乡村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以及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税或免税.2。

对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老革命根据地和边远贫穷山区,在保证贯彻执行减免政策和分配落实征收任务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给予减税.(四)灾情减免农业税的灾情减免是农业税纳税人生产的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歉收时,而给予减税或免税.减税或免税的数额,按照歉收程度来确定,坚持对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切实做到灾情减免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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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计算方法农业税额计算的依据是常年产量和适用税率. 其计算公式如下:依率计征税额=评定的单位面积常年产量×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率如纳税人有减免照顾情况时,其应纳税额则为依率计征税额减依法减免的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征税额=依率计征税额-依法减免税额上述计算公式的结果是纳税人应纳的粮食(主粮)

数量,然后再按国家规定的农业税主粮单价,折成金额. 其计算公式:应纳农业税金额=应征税额×主粮单价农业税地方附加的计算,是以应纳的农业税税额乘以规定的附加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农业税地方附加额=应纳农业税额×附加比例

第二节 农业特产税

一、农业特产税的概念

农业特产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特产生产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农业特产税在1983年以前,基本上是并到农业税一起征收,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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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家要求各地对农业特产税单独征税,1989年又对大宗农业特产实行了统一税率,并规定按实际收入征税.这样,农业特产税在课税对象、征税范围、纳税人、计征税率和计征方法等方面均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建国以来,农业特产税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

解放初期,我国农业处于发展粮食生产为主体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的注意力主要是放在发展粮食生产上.1950年9月,政务院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中,对农业税(公粮)计征规定比较具体,对“林木或其他特产”的计征办法则由省级政府拟定. 因而,当时全国各地的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计征比例、征收办法等都很不一致.但当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便是对农业特产产品征收农业税,实行以定产折粮为主的征收办法.(二)

全国对农业特产品生产实行单独征收,在时间上很不统一.1958年,全国统一农业税制后,在农业特产税征收上,仍采取由各地自行制定征收办法的原则.在实际执行中,有按不同农业特产产品评定常年产量计征的;也有按实际收入或按实际收入打折扣计征的;还有按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或以农业特产的净收入计征的. 这一时期的计征办法比较具体,征收方法比较灵活,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业政策的放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农业特产生产得到了蓬勃发展.对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全国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出现过不少问题. 一是各地征收范围不一,税率高低悬殊. 如同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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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2

有的地方征税,有的地方不征税;有的地方征税较重,有的地方征税很轻. 二是税负不合理,影响了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 随着农业特产生产的发展,农业特产收入与粮食作物收入的税负差距越来越大,直接影响了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为平衡税负,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生产的全面协调发展,198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统一了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总体政策. 全国统一规定了农业特产的征税范围;对农业特产的计征统一按产品收入计征,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有了很大进展,但全国的征收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少数地区对农业特产收入没有征税,一些地区没有对应税农业特产品全面征收农业特产税,税款流失很多,这种状况不适应农村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为此,国务院于1989年3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征农业特产税,并扩大了征税范围,统一了征收税率,同时在预算管理上,单独下达了征收任务,列入地方预算. 并采取合理的分成办法,在保证完成中央核定的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前提下,农业特产税新增收入全部留给地方,主要用于发展农业,中央不参与分成,鼓励地方增加收入的积极性.1989年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也发了《关于本市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农林特产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开征九个税目,从而在本市实行了全面开征农业特产税. 在分税制改革中,国务院决定将原产品税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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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农林牧水应税产品并入原农林特产税,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并于194年1月正式公布了《关于对农业特产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使对农业特产品征收农业税有了统一的规定.

二、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按现阶段农村经济成分,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分为以下几种:(1)国营农场、劳改农场、军垦农场和农林特产场.(2)集体经营的农林特产场和兼营农林特产的其他场(厂)。

(3)承包经营的农业特产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个体专业户.(4)有农业特产收入的其他承包户.(5)有农业特产收入的其他公民.(6)有农业特产收入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7)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特产生产、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农业特产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特产品.具体的征税范围,从全国来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2)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等毛茶和边销茶原料)

、蚕茧(桑蚕茧、柞蚕茧)

、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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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2

果用瓜(西瓜、香甜瓜)

、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其他园艺收入.(3)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主要指:鱼、虾、蟹、贝、海蛰、龟、鳖、墨鱼、鱿鱼等,芦苇、席草、蒲草、莲藕、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4)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其他林木收入.(5)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牲畜收入.(6)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其他食用菌收入.(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三、计税依据

农业特产税计税依据是产品的实际收入. 对有些农业特产品无法核实收入的,可按销售收入或采取评定常年产量、当年实测产量、估产等办法,按当地当年中等价格计算收入.对经营的农业特产品,未起货就地出卖的,按售价扣除生产设备价款后,计征农业特产税.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某项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额,在国营农场中,就是该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和自用视同销售的作价收入之和. 在集体专业场和联合体内就是该产品的可分配收入.在专业承包户中,就是承包总收入.农业特产税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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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新编纳税指南

因:(1)是由农业特产税的性质决定的. 农业特产税是属于对收益额征收的税种,这个收益额就是产品的实际收入额.(2)

是适应农业特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收获特点决定的.农业特产品的生产,有人工种植的,也有天然生长的;有当年生植物,也有多年生植物;有来自种植业的,也有来自养殖业的. 生产经营特点差异很大,收获季节不尽相同,按产品实际收入计税,有利于加强对农业特产税税源的管理和组织税款的征收工作.(3)是由调节各种纳税人的可得收益不平衡的要求决定的. 过去一些地区对农业特产品比照或参照粮田常年产量计算征收农业税,税收负担轻,与当前农业特产品生产和收益的实际情况相距太大,起不到调节粮食生产与农业特产生产之间收益作用. 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额为计税依据,有利于调节各种纳税人所得收入不平衡问题.

四、税率和附加

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规定农业特产税税率一般定为5~10%,对少数获利大的产品,最高不超过15%,在此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农林特产品获利情况,在不低于粮田实际负担水平的原则下,分别规定不同产品的税率.1989年国务院通知,对大宗农业特产收入实行全国统一税率,通知规定:海、淡水养殖收入为10%,其中水珍品为15%;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收入为15%;果用瓜收入10%;原木收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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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应税产品收入的税率不得低于5%;但最高不得超过30%.193年2月,国务院对农业特产税税率又做了一些调整,海、淡水养殖收入由10%降为8%,其中水珍品收入由15%降为8%;水果收入降为10%,其中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收入由15%降为12%;果用瓜收入由10%降为8%;原木收入由8%降为7%. 其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应税品种的税率,最低为5%,最高由不超过30%降为20%.随同农业特产税征收的不超过应纳税额10%的地方附加继续执行.194年1月30日国务院第143号发布的《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作了新的规定和补充.财政部在解释适用税率时规定: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6%;养殖和捕涝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25%;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的同一税率8%执行;生产和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同一税率执行.地方附加是地方政府随农业特产税附带加征的收入,地方附加的收入一般属于预算外资金收入,用于乡、镇的公益事业,兴修乡村道路、桥梁和农村中小学的校舍修缮等. 国务院原规定可以随同农业特产税,征收不超过纳税人应纳税额10%的地方附加. 在财政部具体解释时,暂不征收地方附加,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从194年起,本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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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停止征收地方附加,这主要是考虑到农业特产税税率作了调整,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有利于促进农业特产生产的发展.附表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税 目税 率一、烟叶产品生产者收购者晾晒烟叶31%烤烟叶31%二、园艺产品毛茶7%16%柑桔 香蕉 荔枝 苹果 梨12%其他水果 干果10%果用瓜8%蚕茧8%三、水产品(海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淡水8%5%捕捞及水生植物)

四、林木产品原木 原竹8%8%生漆 天然树脂10%10%天然橡胶8%8%五、牲畜产品牛皮 猪皮 羊皮10%羊毛 兔毛10%羊绒 驼绒10%六、食用菌黑木耳 银耳 香菇 蘑菇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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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减免规定农业特产税的减免权限实行高度集中、从严控制的管理办法. 减免政策统一由国务院制定,在政策规定范围一般性的减免项目,需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随意下发政府文件规定或开减免税的口子,任何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都不能超越国家规定的减免范围办理减免.农业特税的减税、免税:1。

农业科研机构的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2。

对在新开发的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3年内准予免税;3。

对民政部门尚在补助的贫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减税或者免税;4。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或者免税.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区、县财政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六、计算方法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确定.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是指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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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难以确定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或实际收购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核定.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作为计税收入.烟叶产品实际收入,包括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

第三节 牧业税

一、牧业税的概念

牧业税是国家对牧区、半农半牧区牧养牲畜,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是国家参与牧业收益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我国牧区大多在边境区,依法征收牧业税,是国家行使有效管辖权的重要标志,对巩固我国边界具有重要意义.

二、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牧业税以牧业产品作为征收对象,具体范围一般限于马、牛、羊、骆驼四种主要牧畜.牧业税的纳税人是指牧区、半牧区牧养牲畜、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牧养马、牛、羊、骆驼等规定应税牧畜,并取得牲畜或畜产品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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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税依据确定牧业税计税依据的方法有两种:(1)以纳税人全年牧业总收入为计税依据,包括出售牲畜、畜产品和自用畜产品的收入.(2)以纳税人当年6月末的实有牲畜头数为计税依据,有的地区按各种牲畜头数统一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计税依据的确定,有的是按当年实际收入或实有牲畜头数核定,有的是按近几年的收入或牲畜头数的平均数来核定,并一定几年不变. 牧业税多数地区征收实物,少数地区征收货币.

四、税率

牧业税的税率,按牧业收入计征的,实行比例税率,按牲畜头数计征的,实行定额税率. 各地规定的比例税率还有以下区别:(1)全额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的计税收入全额依率计征.(2)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即对纳税人的计税收入确定一个起征点,不足起征点的免征牧业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依率计征.(3)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即对纳税人的计税收入扣除规定的免征额后再依率计征. 各省、自治区有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的,也有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的.

五、减免规定

牧业税的减免主要包括:(1)促进生产的减免,对种公畜、幼畜、役畜给予免税.(2)灾歉减免,在牧业生产遭受自然灾害时,按牲畜损失或收入减少的程度,给予减税或者免税.(3)政策减免,对贫困牧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免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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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新编纳税指南

业税或实行起征点减免办法等.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占地面积征收的一种一次性税收. 它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的. 这是国家运用财政法制和经济手段加强土地管理,保护我国耕地资源,增强农业后劲的一项重要财政措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耕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保持一定的耕地面积,对于农业生产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是指占用耕地搞非农业建设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进行建房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这里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物的土地,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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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32

视为耕地)

,它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列入征税范围的耕地有:1。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 包括粮田、棉田、麻田、烟田、蔗田等.2。

菜地. 即城市郊区种植蔬菜的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除按照当地政府已有的规定缴纳菜地开发基金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3。

园地. 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4。鱼塘.5。

其他农用土地. 例如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地、水面和林地等. 占用这类土地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于保护农田土地资源和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建房或者非农业建设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被占用的耕地具体是指现正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和园地、菜地、鱼塘等,包括被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二)税率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 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规定不同的税额,即实行地区差别税额.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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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新编纳税指南

1。以县为单位(下同)

,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2~10元;2。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

6元~8元;3。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

3~6。

5元;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1~5元.农村居民(农业户口,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应视占用时间长短区别对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以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率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四、减免规定

耕地占有税的减免有三种:一是特殊占地减免;二是纳税困难户减免;三是特殊户建房用地减免.(一)特殊占地免税范围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装警察部队)省级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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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32

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机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 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县(市)人民武装部队从1986年6月改归地方建制. 因此,不适用关于部队军事设施免税规定.2。

铁路线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3。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4。

炸药库用地. 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给予免税.5。

学校用地. 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以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于免税. 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地,不予免税. 职工夜校、党校、团校、干部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6。

医院用地.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 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7。敬老院、幼儿园用地、给于免税.8。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于免税.9。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占地)给于免税.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应从改变时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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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新编纳税指南

(二)困难减免照顾下列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减免税照顾:1。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的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2。

对民政部门所办的福利工厂,应认真调查核实,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列,酌情给于减免照顾.(三)特殊建房用地免税是指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即纳税人必须在经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如逾期不缴,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加罚和处理.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减免税凭证划拨用地.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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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42

纳税款不予退还.

六、违章处理

1。

对获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征税款2.的滞D纳金.2。对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第五节 契税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系不动产(土地、房屋)

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

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 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2。

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 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课征一次性契税.3。

契税采用比例税制,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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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新编纳税指南

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课征.

二、纳税人、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凡在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发生产权转移过程中,接收产权的人都是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契税以房地产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就当事人双方签约的房地产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的计税价格,一般有房地产的买价、典价、赠与的现价.在确定房地产计税价格时,如发现房地产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应由房地产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参加,对房地产价格重新评估和核定.

三、税目税率

契税的税目,根据房屋产权转移变动的性质确定为四个,即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契税的征收税率实行全国统一比例税率:买契税,为买价的6%;典契税为典价的3%;赠与契税为现值价格的6%;交换房屋,双方价值相等的,不征契税,不相等的,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征税.

四、减免规定

(一)政策性减免1。

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单位(不包括外国企业、“三资”企业)

,发生房屋的买卖、典当、承受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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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42

或交换行为,可给予免税.2。

到农村安家落户的复员军人、离退休干部、贫困农民,生活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契税的,可给予免税.3。

为了支持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促进住宅商品化的进程,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实行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的公有旧房,给于免税.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二)优待减免1。

对于新建房屋和房产的继承分析,以及房屋交换价值相等者,可给予免税.2。为了安置被征用土地房屋者的生产和生活,对农民、城市居民或工商业户所得征购房屋地产的补偿费,另行购买房产的,其购买房屋价不超出补偿费部分30%的,可免征契税.农民用国家和农村集体退赔的平调房屋价款重置房产的,免征契税.3。

为配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支持精简职工,压缩城市人口的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到农村安家立业,对下放到农村的职工,用退职金购买房屋自住的,经乡镇政府证明属实,给予免税.(三)社会减免1。交换房屋产权转移时,若两个价值相等,免征契税.2。

房产继承、若系当然继承人,如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兄弟,可持房产所有权的凭证,办理过户,免征契税. 兄弟分家,可持原契连同分单报验后,另换新契,免征契税.3。

凡属其有房屋,如分析时应将原契连同分析单据呈验核准后,另换新契,免征契税,只收契纸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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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新编纳税指南

4。

已税契纸,如有毁坏遗失者,报乡村政府召集邻居出具证明,申请补契,不另行契税,只收契纸本工费.

第六节 关税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主权国家根据其政治、经济需要,由设置在边境、沿海口岸或境内的水、陆、空国际通道的海关机关,依据国家制订的海关法规,关税条例和税则,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商品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 上述的国境和关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国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领域范围,而关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关税权力的领域范围. 一般情况下,国境和关境是一致的. 但当前存在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国家在成员之间免征关税的情况下,国境和关境就不一致,前者国境大于关境,后者关境大于国境.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的目的有多种,但主要有两个目的:增加财政收入和保护国内经济.(1)财政关税. 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称为财政关税. 财政关税的税率视国家财政收入需要和影响国际贸易数量的大小而制订,税率偏低达不到财政收入的目的,税率过高抑制进出口,也达不到财政收入目的. 在现代经济中,财政关税的地位大为削弱,但关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大幅度下降. 但在发展中国家,关税在财政收入中仍占有很重要的地位.(2)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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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42

护关税.以保护国内经济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称为保护关税.对于进口商品征收保护关税主要是限制产成品进口. 发展中国家通过关税保护国内新兴的幼稚产业,使其免受工业先进的国家的工业制品冲击,从而得到平稳地发展. 而发达国家则通过关税,扩大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从而保存和增加就业机会,减少失业. 对于出口商品征收保护性关税主要是限制紧缺原材料的出口,保护国内生产. 在现代经济社会,保护关税成为关税征收的主要目的.

二、纳税对象和征收范围

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纳税人,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进出口货物的代理人. 在外贸企业逐步实行进出口代理制后,一般都是由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纳税,主要是国营进出口专业公司,进口物品的纳税人则为各种的所有人或收件人. 如果纳税人发生了应纳税行为而未能及时向指定的地点和单位去缴纳,海关可以根据税法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征收.关税的征税对象为外贸进出口货物的商品流动额以及入境旅客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 只要上述货物通过我国关境,就应对其流转额征收关税.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提高我国各种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我国对大部分出口产品不征税,只对出口盈利特别高,以及国内紧俏的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现在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有鳗鱼苗、栗、生漆、钨矿砂、山羊板皮、锑、未锻轧镍、磷、苯、生铁、锰铬、硅、钢铁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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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新编纳税指南

丝、绢、铅、锌、铝及废料共47种.

三、税率

在现行关税政策精神指导下,制订进出口税则、税率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须的,而且国内不能生产或生产数量不足的动植物良种、粮食、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器设备等,制订低税率或免税;(2)对原料、材料,制订较低的进口税率. 特别是对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材料,应制订更低的税率;(3)对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未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及其零件、部件,制订较低的税率,并使零件、部件的税率比整机税率更低;(4)以国内已能生产和非国计民生必需的物品,应制订较高的税率;(5)当前国内需保护的产品和国内外差价大的产品,制订高税率,以保护国内商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6)实行鼓励出口政策. 对一般出口商品不征出口税,只对需要限制出口的少数原料的半制品,适当征收出口税.根据上述原则,我国进口货物税率归纳为4类,即必需品类、需用品类、非需用品类和限制进口类. 对产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国家的进口货物,按最低税率征税;对产自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国家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无论是最低税率还是普通税率,都是有差别的比例税率. 目前,我国出口税率不分普通和最低,只按一种差别比例税率征税. 其中,最低税率为10%,最高为10%,共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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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42

四、完税价格的确定关税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是计算关税应纳税款的依据.要正确计算应纳关税的税款,必须首先正确确定应纳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1)一般贸易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 输出国征收的出口税,以及我方付给国外有确切凭证的佣金、检验费、专为制造有关货物的特种工具制造费等,应包括在到岸价格内. 但卖方付给的佣金、回扣要从到岸价格内扣除.(2)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如按此规定仍未能确定的,应当以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及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为简化计税办法,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及利润可按完税价格的20%估定.按此办法确定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关税税率+20%)

B如果是国内征收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则应扣除该国内税后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完成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关税税率)(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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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新编纳税指南

消费税或增税率)+20%]如果国内转入地点的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仍未能确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时,货物的完税价格要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3)特殊贸易方式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及相类似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如原出境货物在进境时到岸价格无法得到时,可以采取原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离岸价格.如以上两种货物的到岸价格都无法得到时,可以用原出口货物在境外加工时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中国关境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作为完税价格. 对于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正常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如果该货物运回时,还向外支付了运费、保险费等,也要计算在完税价格内.(4)

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境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正常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如租赁进口货物是一次性支付租金,则可以海关审定该项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该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和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确定的价格,其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1+出口税税率)

B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应以实际结汇的价格或贸易合同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并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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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42

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 对于离岸价格加运费价格和国外口岸到岸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其价格内所包括的运费和保险费,原则上应在成交价格中扣除. 按离岸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如其价格内包括了向国外支付的佣金,应予以扣除. 进出口货物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租赁、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应当由海关按照填发给税款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货物税则归类的确定. 无论是进口货物还是出口货物,计算其应纳税款时首先要确定应税货物的税则归类,然后才能相应地确定其适用的税目和税率. 在确定应税货物适用的税目和税率时,应注意《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类注》和《章注》对应税货物的征税是否有其他的或特殊的规定,以便使应税货物的归类正确无误.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由于进口货物有普通和最低两种税率,在计算税款时,具体适用那一种税率是由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决定的.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做了以下规定:(1)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2)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这里所说的“实质性加工”

,指产品经过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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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新编纳税指南

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其以上的.(3)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4)机器、食品、器材或车辆所有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5)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由海关予以确定. 必要时,海关可以通知进口申报人交验有关国外发证机关发放的原产地证.在确定了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后,对产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最低税率征税;对产自与我国未订有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 应税货物的税则归类和进口货物原产地确定以后,即可根据应税货物的完税和适用税率计算进出口货物应纳的关税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六、减免规定

关税的减免,是为照顾某些特殊需要而制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关税法定减免. 指在《海关法》、《关税条例》或《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有明文规定,不需特别批准的减免. 主要有:(1)一票货物的关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运的物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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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52

(3)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4)因故退还,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税的货物.(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食品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机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等.(6)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进口货物.(7)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进口货物.(8)海关查验时已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进口货物.(9)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以后,发现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经海关审核确定的,由国外承运、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进口货物.(10)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项下用工缴费偿还的包装物由外商免费提供的(或借用的)用于生产项目所直接必需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仪器、安全和防治污染设备,厂内使用的装卸设备(如铲车)及进口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及该两项业务所需进口的料、件加工后全部出口的货物.(1)

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合同按规定对外履约后,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剩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在核发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的审批机关核准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下的,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货物.(2)进料加工项下进出口货物,凡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企业,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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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新编纳税指南

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门仓库、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予以征税.(13)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其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免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税.(14)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约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予以免税.(15)

国外客户专为其出口订货提供合同内规定的原料、辅料、包装物料及其零部件,经向海关办理申请,核准后予以免税.(16)

经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小型补偿贸易、进料加工业务的单位,在货物进口前经海关核准可予减税免税.(17)活动物、鱼苗、小麦、大米、书刊、教育(学)用语言录音带、幻灯片、古物等.关税特定减免. 是指国务院或由其通过海关总署,根据特定的条件需要,对某些进出口货物作出特准的关税减免.大体上可分以下几类:(1)按地区实施的关税优惠,即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沿海开放城市进口物资享受关税优惠待遇;(2)按用途实施的关税优惠,即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而引进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进口科教用仪器设备享受关税优惠待遇;(3)按贸易性质实施的关税优惠,即按技贸结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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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52

式进口货物享受关税优惠待遇;(4)按资金来源实施的关税优惠,即利用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外资而进口的设备等享受关税优惠待遇;(5)

按贸易国别实施的关税优惠.关税临时减免. 是指对某些单位的某时期内进(出)口货物给予免税或减税.适用临时减免税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1)有利于儿童的教育和智力开发所需进口的货物与物品;(2)为支持残疾人自力更生、发展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供残疾人专用的器械、车辆;(3)为支持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贫穷落后地区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进出口货物;(4)为了照顾国别政策所需进口的货物,由于质量、价格与国内市场不相适应,需要减免关税;(5)制订税则时,对某些配套品的税率未单独列出,而按税则规定税率不利于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需予减免关税时,依照《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因特殊原因而要求临时减免关税时,货物的所有人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随附必要的资料及说明书向所在地海关申请,经海关审查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七、报缴和征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之日起到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款加收的滞纳金.海关征收的关税和滞纳金等,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按人民币计征. 人民币的折合原则是:由我国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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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新编纳税指南

纳证的当天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计算.我国关税的缴纳方式目前分为集中缴纳和分散缴纳两种.集中纳税方式,指应缴纳的关税由北京海关负责计征,通过中国银行营业部集中缴入中央总金库,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分散纳税方式,指应纳的关税在货物进出口地由当地海关就地征收,并通过地方中国银行分行将税款划入中央金库.实行集中纳税办法的货物,仅限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所属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向国外订购并负责对外承付贷款的进口货物. 对于虽由外贸总公司向国外订货,但并不负责对外承付货款进口货物,不采取集中纳税方式,而是由各进口地海关分散征税. 对于出口货物,一律实行分散纳税方式,由出口货物申报人或者代理人向出口海关办理申报和纳税手续.

八、退补和处理

关税的退补,指当纳税人发生多纳或少纳税款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纳的税款,或者是海关向纳税人追回少纳的税款. 发生以下情况时,纳税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2)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在缴纳关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并经海关查验属实的;(3)已征出口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而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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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52

日起1年内,向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补征. 因收发货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漏税,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九、非贸易性进口物品征税规定

非贸易性物品,主要指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带入的个人自用物品,简称进口物品. 纳税人主要是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和进口邮件的收件人. 对这些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非贸易进口物品实行分级累进税率,税率分为免税、20%、50%、10%、20%等5档.非贸易性进口物品的税实行从价计征,其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物品的到岸价格核实. 如果到岸价格无法查明,应当由海关参照国内市场价格审定. 海关总署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在全国各地海关统一执行.应税进口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征收进口税. 其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应税进口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在海关放行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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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新编纳税指南

第六章 税收征管

第一节 税收征管法

一、建立税收征管法的原则和依据

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按照统一税政,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的原则,逐步理顺税制结构,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以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和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

这就是制订《税收征管法》的指导思想.《税收征管法》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坚持了三项立法原则:1。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2。保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权利;3。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订《税收征管法》的依据有以下几点:1。

根据我国宪法、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以原来的《征管条例》和各个涉外税收法以及国务院近几年加强税收管理所制订的一些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基础.2。

根据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税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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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52

要求,总结、吸收近几年我国税收征管立法的成功经验.3。

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税收征管的有益做法,本着必要与可行的原则,对《税收征管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充实,使税收征管法规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

二、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税收征管法》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法制建设新形势的需要,在税收征管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实现了一个统一,一个强化,两个完善.1。

统一了对内税收和涉外税收征管制度.今后无论纳税人是三资企业,还是国营、集体、私营企业或是纳税个人,一律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这不仅有利于企业间开展平等竞争,也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并为我国税收征管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需要.2。

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行政职权,对于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和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要求,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税收征管法》进一步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了税务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所为税务机关,既可以派出机关的名义行使派出机关授予的职权,又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管、征、查和部分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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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调执行措施的权利. 对那些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者,税务机关在法定的纳税期就可以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限期内若有明显转移、隐匿财产迹象,又提供不了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或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的保全措施. 在强制执行措施方面,在已通知银行扣缴税款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扣押、查封、拍卖财产的权力,并明确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样适用.(3)明确了税务检查的职权范围.《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不仅可以到纳税货物存放地检查,还可以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储蓄存款. 这一规定使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进一步具体化、法律化.(4)扩大了离境清税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不同的纳税人及各税种. 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大,进出境人员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已不再限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还包括在我国境内应纳税的中外合作的对方代理人,外资企业的业主和私营企业的业主以及各类企业承包经营者,还有在我国境内拥有应税财产的个人等,他们出境需要清缴的税,也不再限于个人所得税,还涉及到其他各税种.3。

完善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纳税人是税法构成的要素之一,它既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又有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力.《税收征管法》在强化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同时,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也进一步完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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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了税款延期缴纳的规定. 这主要是为了缓解纳税人遇到的特殊暂时困难,如自然灾害的影响、意外事故的发生、债务链造成的短期货款拖欠等,以帮助纳税人渡过难关,促进生产正常运转. 这对国家和纳税人都是有利的.(2)设置了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而造成纳税人损失的赔偿制度.《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而税务机关并未立即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有赔偿责任.(3)延长了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法定期限,《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且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这比《征管条例》规定的有效期延长了两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赋予了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一定选择权. 这里所指的是因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所引起的争议.《税收征管法》规定,对这类争议,纳税人可以选择诉讼途径,既可以先复议后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是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根本要求,也是由社会主义税收性质所决定的.4。

完善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制度.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制度,是《税收征管法》的重要内容.《税收征管法》突出强调了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并对征税权的委托作出了严格限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十分注重执法程序和手续的完备. 无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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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权力的行使,还是查核银行帐户等检查手续的实施,《税收征管法》除规定严格使用条件外,均规定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程序.《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征管主体税务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拥有对纳税人较大的监督管理职权. 加强对行使这些权力的约束,不仅可以防止用权不当,或者滥用职权而发生侵权行为,也可以避免因手续不全引起不必要的税收争议和法律后果,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培养和增加税务人员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和加强执法队伍的廉政勤政建设. 同时,从更高层次上体现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此外,为了保证税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尽量减少地方干预,《税收征管法》还规定:(1)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依照本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的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由上级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任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这些规定将会有效地遏制或减少利用税收修筑篱笆的现象,从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为发展全国统一市场发挥重要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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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还确定了税务代理制度. 税务代理制度,已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加以试行和推广,这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我国从80年代初正式在涉外税收领域推行,近年来,吉林、辽宁等一些省市已开始将这一制度引入内税征管,许多地区的税务咨询机构也承办了税务代理业务,并已初见成效. 但是,无论是代理人的资格认定,还是代理的范围以及代理的法律责任等等,都还不够明确,不够健全,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这就为在我国建立系统的、健全的税务代理制度确立了法律依据.

三、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凡由税务部门主管的各税种的征收管理的基本内容都纳入这部基本法规之中,不论是现行税种,还是今后新开行的税种. 不论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华侨、外籍、港澳人员,还是国营、集体、私营企业等经济实体或是个体工商户及一切纳税个人,其缴纳的税收凡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征收管理的事项,都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目前由财政部负责组织征收的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也可参照本法执行,但考虑到这些税种与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税种相比,在征收和管理上都有一些差别,不宜完全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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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海关属国家特别授权的可以征税的机关,由他们组织征收的关税和船舶吨税已按国际惯例单独立法或规定.他们为税务机关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等,除减免税等管理权外,也由其独立行使职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之,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凡是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和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对税收征收管理另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 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亦称“纳税登记”。

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 从世界各国来看,每个国家的税务机关普遍建立了纳税登记制度. 我国也是如此,自建国以来,税务登记始终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时,在政务院颁布的工商业税、货物税等税种的各个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对税务登记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随后,在历次税制改革中,也一再予以重申.1982年9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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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税务登记,进一步健全了税务登记制度.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对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容、程序、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明确税务登记对征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自1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登记作了更加严密的规定.实行税务登记制度,便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加强管理,防止漏管漏征;有利于建立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正常的工作联系,加强税收政策与法规的宣传,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

二、税务登记的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这里所说的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 个体工商户则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另外,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营业热照的纳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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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尽管数量不多,临时性经营,税源较小,但同样也需要加强管理,将其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因此,《征管法》将这部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事宜授权给国务院,由国务院具体划分哪些纳税人应办税务登记,哪些只登记不发证,哪些不需办税务登记. 目的是既能简化管理程序、手续,又能保证税源的控管.

三、税务登记的变更及注销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这是因为,税务登记一经办理,对征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税务机关要按登记情况管理,纳税人要按登记内容进行生产经营,履行纳税义务. 由于每项登记内容的变化都会涉及纳税人纳税事宜和税务机关管理上的变化. 所以,为了有效地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防止税款的流失,《征管法》对纳税人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作了严格的规定,并强调由纳税人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要承担与不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一样的法律责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况: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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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银行帐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均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报告,并附送有关证件. 证件包括工商变更登记的证明,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出的变更税务登记的报告和附送的证件,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到申请报告后及时予以答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果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销或经营地点、住所迁移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以及发生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持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报告,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附送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 同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已领或已购买未用的发票和发票购买簿、缴款书及税务机关发给的一切证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登记报告及所附的材料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已符合条件并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和交回发票等有关税务证件的,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开具清税证明. 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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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的,应当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所有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发生经营地点或住所迁移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在向原登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还应当及时持经营地点或住所迁移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向迁入地税务机关提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报告,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办理,并核发税务登记证.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同时还明确了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转借,是指纳税人有偿或无偿地将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涂改,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件上采用一些手法,如使用其他颜色、颜料等涂在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内容上,并写上与原文字不一致的文字,或直接将有关内容抹去等行为. 损毁,是指纳税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增减、烧毁或破坏,使原税务登记证件受到损害,难以辨认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纳税人以营利为目的,将税务登记证件出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伪造,是指纳税人仿照真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制作假的税务登记证件,以假充真的行为.上述各种行为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税款的征收,造成应征税款的流失,特别是转借、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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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扰乱了正常的税务管理程序,而且为他人偷逃税款提供了方便,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纳税人办理下列税务事项时,应持有税务登记证件:申报办理减税、免税、退税及延期申报纳税;申报办理印、购、领发票;申报办理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所以说,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纳税等事宜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对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管理至关重大.税务登记证件,作为纳税人履行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的,也应携带税务登记证的副本或税务机关发给的其他有关证件,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只有对所有应予登记的纳税人进行登记,才能保证国家的税款不致流失,才能保证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和纳税人的依法纳税. 每个纳税人有责任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及办理其他手续.

第三节 凭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该设置的帐簿

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 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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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 帐簿,亦称“帐册”

,由具有一定格式而又相互联系的帐页所组成,用以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报表的依据.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及其他辅助性帐簿. 帐簿设置必须全面反映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以适应经营管理的需要,帐簿的登记必须严格遵守记帐规则,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帐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二、纳税人应该使用哪些合法凭证记载经济活动

纳税人应该使用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载其经济活动. 这些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凭证,它是发生会计事项唯一合法的书面证明,又是整个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和基础. 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用性票据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等. 原始凭证所填制的内容必须齐全,数字和文字必须正确,书写应清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印章和签字必须齐备;所记录的经济业务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制度和核准的预算.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原始凭证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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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才能据以编制记帐凭证和登记帐簿.记帐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其内容应用会计科目和复式记帐方法,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帐簿的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同类许多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帐凭证按其所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按其填列的科目不同,可分为单式记帐凭证和复式记帐凭证.

三、保管帐簿、凭证的方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已使用的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保管期限必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和完税凭证(包括专用或通用完税证、专用或通用缴款书、汇总缴款书、印花税票、专用扣税凭证、税票调换证等)必须妥善保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在真帐、真凭证上通过挖补、拼接、涂改等方式,制作假帐、假凭证,以假乱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的保管,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的保管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要立案装订成册,并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妥善保管,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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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限为3年、10年、15年、25年几种.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永久保存的主要是各级财政总决算报表,税收年度决算报表和有关涉及外事的凭证、帐簿和报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决算报表等.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要编制销毁清册,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节 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凡是从事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单位和个人的有效印章.发票的内容主要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服务项目,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累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企业名称,地址,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号,税务登记证号,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单位,发票上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发票的种类包括:工商企、事业发票,个体工商发票,临时经营发票,批发扣税发票,特种行业专用发票,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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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72

二、发票的印制管理发票印制管理是发票管理的基础环节,在整个发票管理过程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征管法》没有对发票管理的其他环节作具体规定,而唯独对发票的印制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足以说明发票印制管理在整个发票管理中的关键作用和重要意义.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强化了对发票印制的管理:一是实行准印证制度.《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应当按照集中印制、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放发票准印证. 二是采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禁止伪造、倒买、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三是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与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四是限制发票印制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票,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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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五是印制发票必须严守管理规定.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并按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的保管措施,对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印制发票使用的文字,应当为中文.民族自治区地方可以加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两种文字印制.

三、发票的领购

发票领购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的法定程序. 对发票领购程序的规范,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方便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票,同时减少发票的流失. 为此,《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领购程序作了严格的规范. 一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以下领购程序:1。

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2。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领购发票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3。

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二是对于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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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 应开具收据.三是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实行申请填开制度.即需要发票时,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四、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是发票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两个环节,它们与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税务机关稽查监督密切相关.因此,《发票管理办法》对这两个环节的不同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一是对于填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要求:1。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2。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3。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4。

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超出此范围经营的,应当开具经营地的发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5。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相应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则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二是对于取得发票单位和个人的要求:1。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但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2。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是用票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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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应当按规定保管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发票存放和保管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入境.

五、发票的检查

发票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发票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活动,是发票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它对于保证印制、使用发票单位和个人严守发票管理规范,维护经济秩序税收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票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发票检查权,而且使之具体化、规范化,以确保发票检查权的行使和对被检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的权力和职责.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力:1。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2。

调出发票查验;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6。

对被检查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税务机关在进行发票检查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检查人员进行发票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2。

需要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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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检查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对调出的空白发票,应当开付收据;经查无问题时应当及时退还. 二是规定被检查人在发票检查中的义务:1。

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2。

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对发票或者凭证确认证明;3。

收执发票或发票存根联的单位,要如实填写税务机关发出的发票情况核对卡,并按期报回.

六、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票违法行为是违反发票管理制度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征管法》第48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征管法实施细则》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发票,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明确“税务机关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可以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是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有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分别处罚. 二是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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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新编纳税指南

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

194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有四版.第一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头为《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字体为正楷,字轨为沪1(汉文印制)

,沪外1(中外文印制)

,旁是铅字排列的93字样,号码为七、八位两种. 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留存备查)

,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记帐)

,第三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第四联为记帐联(销货方记帐)。第二、三联套印大红色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带号码的章,套章的位置按国税发(91)

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纸色全部为白色. 框架的印色: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蓝色. 第二、三联是用上海带黄色底纹的发票专用纸印制,规格为汉字印制40开(190×105)

,中外文印制为32开(190×130)。票面金额是百万位,票面的甲码注明印刷厂名简称、印制时间、印制本、份数. 此发票使用到194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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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与第一版基本相同,只是第二、三联用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专用纸系白色,上有带水纹印有菱形状中间有“SW”的字样.第三版与第二版的区别在于,第二、三联的防伪纸上再印上有色荧光的“税”字章.第二、三版从194年3月1日起使用,使用至中国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齐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停止使用时间.第四版是由中国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版发票7月1日起在全国使用.

二、票面的填开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的填开办法是:开票日期为按规定需征增值税的时限开具. 购货单位名称应当写明全称,开往外地的发票还需加上省、地名称. 地址和电话应是一般纳税人纳税登记上的地址和电话. 纳税人登记号即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 开户银行及帐号必须是一般纳税人的经营性帐号. 金额为不含增值税的售价(销售额)

,计算公式为:销售额=销售收入(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B税额为: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合计是指销售额和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一般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如用其他币种需注明. 下方的销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开的方法按前所述. 收款人、开票单位需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未盖章的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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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新编纳税指南

三、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和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但是,一般纳税人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私自印制或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借用他人或向他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未按规定开具、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未按规定申报和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销售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的.以上情况如已领购、使用的,税务机关应予以收缴.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的;销售免税项目、报关出口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的;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他人的;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

、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若填写有误的,应当重新开具,并在有误的发票上复写注明“作废”

,如购买方未索取,也应作废处理;项目应填写齐全(除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不填写)。项目内容需正确;全部联次应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和金额应相符. 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伪造,或使用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票样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不得作为抵扣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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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72

四、开具的时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严格遵守如下时限规定: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方式的,则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并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五、应当注意的事项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货物如未按规定取得和保管好发票的,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指未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只取得记帐联或抵扣联的.有下列情况的均属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1)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专门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场所,未设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2)税款抵扣联未按要求装订成册的;(3)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的;(4)丢失、损(撕)毁专用发票的;(5)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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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按规定取得、保管增值税发票的,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情况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机外发票.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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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栏中如实填列购、用、作废、存情况.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为减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和“单价”栏. 但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的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售清单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制)

,销售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 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的抵扣联之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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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与购货方. 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增值税的代收代缴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和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

,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商业零售企业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取得购买方有统一编号的“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未能提供的,销货方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零售企业及其他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将全部联次一次性逐项如实填开. 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其存根联、记帐联如有应填而未填、填写不实、填写差错的,属于未按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法则的的有关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把所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扣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票面税额为进项税额.

第六节 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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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办理纳税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纵观全球,世界各国不仅把纳税申报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而且把它作为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之一,并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我国自1950年统一税制以来,一直将此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1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仍将这一征管制度保留下来,并提高了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地位.实行纳税申报,是征纳双方的共同需要.对纳税人来说,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申报义务的手续,是对申报内容的真实程度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证明;对税务机关来说,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前提,据此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和开具纳税凭证,也是核定入库期限,通知按时缴税的法定程序. 同时,税务检查也离不开纳税申报,税务检查可以通过核对纳税申报上的数字,验证税款缴纳是否正确. 因此,纳税申报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查处税务违章、违法案件,以维护国家的利益.

二、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的核定

纳税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确定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各种税收的纳税期限因征收对象、计算环节等不同而不尽一致,即使同一税种具体到每个纳税人也不一样. 因此,为了方便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便于税务机关做好税收管理工作,现行各种税收法律、法规都对纳税期限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到每个纳税户的期限,则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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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确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纳税期限则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应解缴税款的期限.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期限的最后1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三、延期申报和邮寄申报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这里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如风、水、火灾、地震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期申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期或扣缴税款期届满,但帐户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延期申报,但应当按上期实际缴纳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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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然后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如果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纳税申报的具体方法

《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法定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由此可见,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是采取“三自报缴”的,还是“定期定额”征收的,或者有减免税项目的,均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报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表现,纳税人应当正确填报. 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要仔细阅读各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并在弄清、弄懂的基础上正确填报;(2)要想把纳税申报表填得正确,纳税人应在“应缴税金”帐户上下功夫,要按照填制申报表的需要去设置“应缴税金”帐户下的各个明细帐户,达到纳税申报表上的数字能够来自帐上,而不是来自帐外;(3)要注意申报中减免税栏的填写. 现行税制规定,减免税未获批准前的各期税款,要按照规定缴纳,只有待批准后,方可办理应税减免税的退库;(4)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5)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的纳税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主要是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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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资料主要是指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境内外公证正机构出具的有关证件、个人工资及收入证明等.另外,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重要依据. 因此,无论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要认真加以保管. 纳税人留存的纳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要装订成册,加具封面,作为重要的纳税资料归档保管,以备将来进行税务检查时查核.税务机关对此也要妥善保管,于年度终了后装订成册,加具封面,作为税务历史资料进行归档,以备查阅.纳税申报表样式见附录的第二部分.

第七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对税务机关来讲是税款的征收入库,对纳税人来讲是应纳税款的缴纳,体现了征纳双方在征收税款与缴纳税款这一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税款征收是纳税申报的后继步骤,只有凭借此步骤,申报表上的数字才会成为国库中的资金,实现“应纳税款”向“已纳税款”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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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是综合性很强的环节. 该环节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税额计算(亦称计税公式)

、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税款缴纳(即征收方法)

、违章处理等. 在这13个税制要素中,除“违章处理”这一要素外,其余都在该环节得到贯彻. 因此,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乃至整个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税收征收管理和整个税务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税款征收工作搞好了,对于执行好各项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悠,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查帐征收

查帐征收,又称“自报查帐”。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结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纳税人据以缴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税款缴纳,可以采取自报、自核、自缴的方式,即由纳税单位自行计算申报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向当地银行缴纳税款.也可以采取自报核缴方式,即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缴款书,由纳税人据以向当地银行缴纳入库. 目前,后一种方式在我国的应用范围较广,并已成为大多数企业法人、团体法人和部分公民向国家申报纳税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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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定征收查定征收. 税务机关通过按期查定纳税人的实物量而确定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税务机关为了控制某些零星、分散的税源,简化纳税手续,对经营规模小,产品的生产、销售批次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低的纳税人,根据其生产能力和一定时间内的实际产、销情况,核定一个实物量作为计税标准,据以计算纳税期内的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期末进行结算. 当实际产、销量超过核定量时,须由纳税人报请补征;不到核定量时,可由纳税人报请重新审定. 这种征收方法源于50年代初我国对货物税的征收,主要用于对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部分纳税人.

四、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 税务机关对某些难以进行源泉控制的征税对象,通过查验证、照和实物,据以征税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又分就地查验征收和设立检查站查验征收两种. 就地查验征收是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纳税人起运前的征税对象征税后发给纳税人已纳证照,以及查验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是不是持有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或者对已到达某目的地的征税对象,由当地税务机关查验有关完税证、照和实物,据以确定应否征税. 设立税务检查站是税务机关在人员、货物交往较多的车站、码头、机场、口岸或其他交通要道等地设立的专门查验征收机构,对所有经过上述交通要道的应纳税货物、商品查验其完税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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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物,以确定应否征税. 查验征收既是对流动、分散的税源加强控制管理的一种方式,又是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

五、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 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一定经营时期核定应纳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和按适用税率核定的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没有记帐能力,无法查实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和所得额的个体或小型工商业户.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趋势和上期的负担情况,采取民主评议和审查对比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在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内的应纳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和按适用税率核定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对核定期内的应纳税额一般不得变动,税务机关对税款缴纳情况及时予以核对,加强督促检查;对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业户,可及时进行调整.

六、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指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征管法》中所说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依法进行代扣或代收.《征管法》中所说“代征”

、“代扣”

、“代收”均有其特定的含义. 代征,它是特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行税务机关部分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如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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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代征进口产品的增值税. 代收,一般是指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如增值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即属此类.代扣,一般是指对于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即由支付人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如个人所得税则属此类. 由此可见,“代征”与“代收”

、“代扣”虽然都是依法代税务机关收税,但它们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 区别在于:①代征除了可行使征收权外,还可以行使部分检查权和处罚权,而代收、代扣只能行使征收权.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报告,但无权处罚. ②代收、代扣税款的方式也有不同,代收是指在向纳税人收款的同时收取税款;而代扣则是在向纳税人付款的同时直接扣收税款.

七、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代为征收不属于依法应当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其他一些零星,分散的税收. 如现在有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委托一部分基层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征一部分个体和私营的运输业户应纳的税收;委托个体劳动者协会、城市居委会和农村的村委会等,代征一部分个体工商户应纳的税收和代征一部分农民应当缴纳的农、林、牧、水产品税收等等. 之所以要委托这些部门和单位作为代征人代征这些零星、分散的税收,一方面,这些税收比较零星、分散,光靠税务机关征收可能会因为顾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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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而造成税款流失;另一方面,这些部门和单位一般都和这部分纳税人同在一起,或者在业务上或生活管理上有一定的关系. 相对地说,他们对这部分纳税人的情况比较了解,包括对这些纳税人的生活经营情况和收入、所得情况等,都比较掌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这些部门和单位与这部分纳税人之间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或指导的关系,这些部门和单位在管理这些纳税人方面,有一定的直接性和权威性,委托他们代征这些税收,实行税收的属地征收,同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一样,有利于发挥这些部门的单位的优势,比较有效地加强对这部分税源的控管,防止和减少税款流失.所以,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一种补充手段和措施.因此,委托代征也是我国多年来一直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

八、海关代征

海关代征,是指海关在向从中国境外进口商品、货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关税的同时,把这些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进口环节的工商税收也一并代为征收,并负责汇缴国库. 其目的,是为了借助于海关的便利条件,加强对进口环节的税收源泉控管,减少税款流失和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同时也是为了方便纳税人,避免纳税人发生一次进口行为向多头征收机关申报纳税.海关代征税款,是国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是一种法定性的,它既是国家赋予海关的行政执法权,又是国家对海关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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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税收保全制度税收保全制度是税务机关为了防止偷、逃税款而采取的一种保证制度,实际工作中又称税收担保.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其收入财产具有流动性,如果不采取一定的保证制度,国家税收收入就可能遭到损失. 因此税务机关依法要求纳税人的一定量财产(包括实物和货币)

置于税务机关的控制之下,纳税人如果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或罚款,税务机关将从其控制下的纳税人的财产价值中扣取,使国家收入得到保障.税务保全措施按其纳税人的是否自愿划分,可分为纳税人自愿担保和税务机关强制其保全. 前者一般是在纳税人为获得某种经营或其他权利,而事先未知应纳税共多少,或一时无纳税能力时,在税务机关的要求下自愿提供的财物担保或指定担保人担保. 后者一般是在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罚款后纳税人既不缴纳,又有转移、隐匿应税物品或财产时,税务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途径,强制扣押、查封纳税人一定量的财产. 所以强制措施中也包含着保全措施.现行税务工作中的税收保全措施主要有两种情况:(1)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先是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税物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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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2)纳税人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生产经营,应当凭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各种保全措施在未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前都有效,只有当纳税人按期履行纳税义务或税务机关采取拍卖等形式变卖担保财产,从中扣缴税款或保证金后,才解除保全措施.

十、办理税收保全的手续

税收保全制度无论是自愿还是强制,都须由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保全措施时,纳税人应到场(但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

,并收取扣押、查封的凭据,以便日后清理结算.在纳税人指定担保时,担保人应填写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但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在纳税人自愿以其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时,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及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在实施了保全措施,纳税人应依法及时缴清税款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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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引起更大的法律责任和减少财产损失. 在缴纳了税款或罚款后,可以凭以前收取的凭据清单,向税务机关取回财产或多余款额. 这样,保全手续才告结束.

第八节 税务检查及处罚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所谓税务检查,就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和征管制度为依据,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税务审查、监督活动.税务检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税务检查,不仅可以检查发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有利于及时纠正和处理,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严肃纳税纪律,加强纳税监督,防止或减少税款流失,而且可以检查发现税务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完善税制和征管制度,提高税务管理水平.税务检查是税务执法行为的一种,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税务检查有下列特征,一是税务检查的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税务检查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二是税务检查是一种单方的行使职权行为,一方面税务检查是一种单方行为,被检查的纳税人只有接受和协助检查的义务;另一方面税务检查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 税务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检查. 因此,《征管法》对税务机关赋予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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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权,是税务检查的职权,职权与权力和权利是有区别的联系的.征税和检查的权力,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强制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的支配力量. 而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法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 行政主体的权利,即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和权能,具体到税务检查职权,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资格和权能. 因此,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征管法》所规定的检查职权和权限进行税务检查,正确履行检查职责,任何失职、滥用权力和越权都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二、税务机关检查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二)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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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征管法实施细则》补充明确:1。

对检查纳税人帐簿等资料.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具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2。

税务机关在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职权时,除了不可以直接进入私人住宅进行检查外,其他只要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包括存放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车站、码头、机场及其他有关场所等)

,都可以依照规定直接进入和依法进行税务检查.3。

关于询问权,要注意:(1)询问与讯问的区别. 在法律上这两个术语是不同的. 讯问是公安、检察机关在侦察工作中的一种专门方法,通常又称“审问”

、“审讯”。它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正面审查和提问,目的是要被告人交代自己的罪行或做无罪的辩解. 询问则不仅仅是公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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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机关的取证方法,行政机关也可以采取这种方法. 司法机关通常通过询问向证人收取证据,了解有关情况. 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海关也常常使用这种方法开展检查工作.(2)

行使询问权的方法.征管法对询问权的行使是有严格限制的.税务机关或税务检查人员只能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不能询问与此无关的问题. 另外,这种方法是一种法律方法,要注意规范这种行为. 询问当事人一般来说可以在某单位或者在其住所进行,但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来接受询问. 询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时应告知其应提供真实情况和有意提供假情况的法律责任. 税务人员在询问中必须作好笔录,作好的笔录应交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核对,如有记录错误,他可以补充或改正. 经核对无误后,应让他签名盖章;笔录人也应签名盖章.4。关于税务检查站的问题.《征管法》对这个问题未作规定,主要地考虑到当时的客观形势(治理“三乱”)而且又考虑到目前税务检查站的职责范围、检查内容、检查环节以及检查手段等还没有完全定型,所以未作规定,不等于取消税务检查站,也不等于不准设税务检查站. 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与加强.5。

关于检查存款帐户问题.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员保守秘密.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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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上述税务检查权的基础上,国务院针对目前“四假”企业增多,国家税款流失严重的问题,补充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其实际情况征收税款.

三、税务检查中有关各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征税人员应履行的义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无税务检查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公安、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邮电、交通、铁道等部门. 单位是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等.这些部门和单位在税务检查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和配合,税务检查工作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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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进行,偷、漏税就得不到查处. 所以,《征管法》为保证税务检查的顺利开展特地规定了他们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1。

对税务检查工作要支持、协助. 司法机关对于需要司法配合的案件要协助查处,在税务检查需要司法配合时,如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住宅的搜查,司法机关要积极提供条件予以支持、协助. 如有暴力抗税、拒绝检查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查处.2。

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常常掌握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重要情况,这些情况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特别需要查核和掌握的. 因而当税务机关需要这些情况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如实反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如实反映工商登记的情况,交通部门要如实反映纳税人托运商品的情况等.3。

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提供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资料,邮政部门要提供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邮寄商品的有关资料等.

四、税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种类

1。

违法的定义.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只有违法,才能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构成违法,则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首先应判定它是否违法,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 它关系到税务机关是否能正确掌握执法尺度的首要问题. 那么什么是违法呢?违法是指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对于税务违法的概念,我们认为应该是指违反税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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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的行为.2。

违法的构成. 违法构成是违法概念的具体化,它是回答违法是由哪些必要条件构成. 违法构成是引起法律后果——违法所必备的法律事实系统. 违法不是由于其中某一个法律事实(要件)

,而是在所有法律事实(要件)都具备的条件下才形成的. 违法构成所包括的法律事实(要件)有:(1)违法客体. 它是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从税收意义上讲是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2)违法的客观方面. 它是指违法的具体行为. 从税收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行为. 如偷税、抗税、骗税等具体的违法行为. 违法必须有具体的行为,没有行为不能构成违法,法律只要求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对思想追究法律责任.(3)违法主体. 它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从税收意义上讲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所规范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还有税务干部.(4)

违法的主观方面.它是指违法者在主观上要有过错.从税收意义上讲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故意.以上四个要件都具备才能构成违法,如果缺一条,不能构成违法.3。

违法的种类. 违法行为有刑事违法、行政违法、民事违法. 税收违法中只涉及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两种. 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有社会危害性,有过错的行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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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违法是指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税务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性质、内容、情节不同,有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有的属于刑事违法行为. 有的既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又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如偷税、抗税、骗税数额巨大的,既属于行政违法又属于刑事违法. 根据刑事处罚优先的原则,一般对违法行为加以刑事处罚的,不再作行政处罚.

五、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征管法》列举了三种类型的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标准.1。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2。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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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税款报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逾期仍未缴纳和收缴税款行为及处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三)偷税行为及处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10%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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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偷税行为是税收领域中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手段是恶劣的,后果也是严重的,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对偷税者不但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四)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及处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企业事业单位犯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五)抗税行为及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金.对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抗拒缴纳税款的,要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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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对抗税者按抗税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对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对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机关不应再作罚款处理.(六)阻碍执行公务行为及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及处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八)行贿、受贿行为及处罚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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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九)共同犯罪行为及处罚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法并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对共同犯罪的处罚,刑法规定按照违法者在实施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分为主犯和从犯两种. 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对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处罚.(十)其他行为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1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 税务机关罚款必须开具收据. 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的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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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请求重新处理,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原行政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决定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 它与行政诉讼法相衔接用于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行政复议作为一项行政救济行为,既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处理决定,也不同于行政调解、行政制裁、行政仲裁等行为,它有自己的特征和必要的构成要素:第一,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自己的调整对象. 行政复议必须以行政争议为基础,没有行政争议,就不存在行政复议,这是构成行政复议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简单地说,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必须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而不是其他纠纷. 例如,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在房产租赁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就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复议处理的行政争议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从争议的主体上看,至少有一方自始至终必须是行政机关.主体双方都是公民或法人的争议不能构成行政争议.二是从争议的内容上看,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即属于行政法范畴的权利和义务,表现为当事人对行政职权及职权行使上的异议. 三是从争议发生的过程看,必须是发生在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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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行政管理过程中,是由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行为所引起的.第二,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这一点比较直观,它反映了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如果行政机关未作处理或处理决定尚未作出,当事人就不能而且也无法提请复议. 二是如果当事人服从了行政处理决定,也就不存在争议了. 三是当事人不服的是具体行政处理行为,若是对其他行政行为不服,如对制定规章的抽象行为不服就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了.第三,行政复议由不服行政处理的当事人提起,它表现为:一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必须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才可能进行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本身就是依申请而引起的法律行为. 如果是上级行政机关自己发现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有误,进行纠正,这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产生的行政监督行为,其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手段. 二是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必须与行政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也就是当事人正是因为行政处理决定给他增加了某种非法义务,剥夺了他的某种权利或使之造成了经济损失,才请求复议,要求予以纠正的.三是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是无权请求复议的,除非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第四,行政复议一般由原行政处理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因为行政复议体现的是一种行政监督权. 从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看,对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正确与否,上级主管行政机关有权予以裁决. 因此,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议,应由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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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依据国家《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复议条款而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章.《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审理税务争议案件,须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代表本级税务机关行使复议职能”。为了充分体现复议裁决公正、合理、有权威性的特征,复议审理、裁决不能仅由少数人或个别领导研究决定,必须要由各有关业务部门领导联合组成一个合议组织,审议表决作出决定,使复议工作有一个严密、规范的组织保障.有权提起复议的人称为复议申请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团体和公民个人. 复议申请人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复议申请人必须是纳税人、代征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第二,上述几种人只有在不服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时才可能成为复议申请人. 复议申请人还必须是该行政处理决定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第三,上述几种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复议申请才能成为复议申请人,以他人名义为他人提起复议申请的,只能是复议申请人的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有复议申请人的委托授权才能行使代理权限.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能成为复议申请人,才有权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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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由申请、受理、审理和裁决四个依次衔接的阶段组成.(一)复议申请按照《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在先按税务机关决定的内容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按1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提起复议时,申请人必须向复委会办公室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要写明以下事项:(1)复议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或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号码,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4)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并附有关材料;(5)对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执行数额和日期,并附有关证件材料;(6)请求事项和理由等. 复议申请人还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申请复议,委托他人代为复议时,还必须同时向复委会递交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二)受理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并非一概受理,要按照《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加以审查,以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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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新编纳税指南

否受理. 一个有效的复议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复议申请人是纳税人、代征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或与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2)复议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前,已按照原处理机关的决定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3)复议申请是在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之次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起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上述3个条件改为:(1)复议申请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2)在提起复议申请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3)是在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在符合上述条件时,申请才是有效的,否则为无效申请.不管是有效申请,还是无效申请,复议机关都要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对于有效申请要记录在案,并从收到该申请之日起立案调查和审理.正式审理前的形式审查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控制申请人无故申请复议,增强其税收法律意识,严肃税收法律秩序. 对复议机关来讲,通过审查,受理有效的申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做无用功.(三)审理阶段复议申请被依法受理以后,复议程序便进入到审理阶段.审理是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通过全面审理为复议裁决作好准备. 如果说形式审查是为了解决是否受理的问题,那么审理阶段则旨在解决做出何种裁决的问题. 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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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13

机关要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原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要在收到申请书副本5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辩状. 在审理阶段,复议机关主要要做两项工作,一是对事实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一方面要调查核实复议申请人所声称事实是否客观真实;另一方面要对原处理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其真实与否. 二是要对法律问题进行复查,即分析原处理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有错误,这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必须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四)裁决及其效力作出复议裁决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全面审查,最终要依法作出裁决.即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裁决. 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以裁决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以裁决变更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决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复议机关必须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裁定)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决定(裁决)的内容和理由,同时要注明申请人不服该复议决定(裁决)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决定(裁决)书一般应直接送达申请人,由申请人在复议决定(裁决)书或送达证上签名盖章,注明收到日期. 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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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新编纳税指南

还要将复议决定(裁决)书抄本发送原处理机关,复议决定(裁决)

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原处理机关都必须按决定(裁决)书的内容执行. 对申请人既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处理机关对决定(裁决)有不同意见的,应先按决定(裁决)书执行,然后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意见.

四、行政诉讼的概念

所谓行政诉讼,按照形象和具体的要求,可以把行政诉讼说成是一种“私诉公”或者“民告官”以及“官告官”的诉讼活动. 按照抽象和概括的要求,也可以把行政诉讼说成是一种由司法机关受理的并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加以审查的诉讼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也就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活动.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诉讼须向人民法院提起;(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4)行政诉讼必须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5)行政诉讼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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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13

行.但在我国,并非所有的行政纠纷都是由行政诉讼来解决的. 首先,这种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行政纠纷必须是由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或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引起的.例如,税务机关因征税和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纠纷,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就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 同时,这里所谓的违法,实际上可以是确实存在的,也可以是相对方坚持主张,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引起的. 应当指出,这种行政行为即使是确实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因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也不会因提起诉讼而中止. 这是因为,如果行政行为和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因起诉而中止,那就可能在起诉情况较多时,使整个行政管理陷于瘫痪,这是不利于国家和公众的利益的.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属于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例如《海关法》、《土地管理法》、《专利法》、《邮政法》、《个人所得税法》等上百个法律、法规. 提起行政诉讼时,按照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为不同类型:1。

复议前置诉讼. 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首先要经过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复议,只有在对申诉、复议的裁次仍表示不服的,这时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因此,凡未经向国家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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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新编纳税指南

关提出过申诉、复议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是概不受理的.所以,凡是法律、法规中作出如上规定的,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都要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2。选择诉讼. 即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诉讼的行政案件,其中依照法律规定,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既可以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复议,由上一级机关作出终局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到底选择哪一种方式由当事人意志决定,但选择一种方式后就不能再使用另一种方式;另一种是比上述的选择权力要大一些,除了可以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复议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种选择外,对第一种选择的申诉、复议的裁决,不作为不能再起诉的终局裁决,如果当事人对申诉、复议的裁决仍表示不服的,法律还给予最后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诉权,这是我国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有效措施. 规定上述两类可以选择的法律、法规,数量不是太多,前者例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后者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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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13

第七章 会计处理

第一节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在会计核算上从货物的购入至商品的销售,都作了相应的变化.

一、会计核算方法

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后,会计核算上有两种方法供企业选用. 一是在“应交税金”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专栏进行核算;二是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有关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企业采用设置专栏方法进行核算的,应在原有的“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增设“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进行核算.“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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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新编纳税指南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企业也可以将上述专栏的内容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采用此种方法进行核算的,可以沿用三栏式帐户,但在月份终了时,必须将有关明细帐的余额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结转后有关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所有应交、多交或欠交情况都归集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上反映.小规模纳税企业,因采用定率征收办法,毋需设置专栏核算,仍可在“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核算企业应交、已交及多交或欠交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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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13

二、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的会计处理执行新增值税条例后,企业在购入货物时,应根据不同的购货渠道和购入的不同货物,予以区别处理:(一)向国内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企业向国内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时,应按收取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货款、运杂费等)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工业企业,下同)

“商品采购”(流通企业,下同)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

“应付票据”

“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验收入库后,按不含增值税的采购成本结转到存货的有关科目,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科目. 但是,实行售价核算制的商业零售企业,仍以售价核算库存商品.例如:某商业批发企业购入一批商品,专用发票上注明进货原价65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05万元,货款已经支付,商品也验收入库.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1)购入商品时(万元)



借:商品采购6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5

贷:银行存款7605

(2)商品验收入库后(万元)



借:库存商品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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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新编纳税指南

贷:商品采购650

如果上例是实行售价核算制的商业零售企业,假设该批购进商品的售价为100万元,商品验收入库后,该企业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10

贷:商品采购650

商品进销差价350

这样处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合和满足企业对分散在各个柜组的库存商品采用实物控制予以管理和核算的需要.月终,通过商品进销差价分摊以后,商品销售成本仍调整为无税成本. 企业也可以根据本企业内部管理和指标计算的需要,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将商品的进销差价和购入商品的进项税额分别设置明细科目予以核算和摊销.(二)向国内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或向其他企业购入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时,应按发票上的全部价款“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货物验收入库后,按含税采购成本结转存货的有关科目,会计分录同上述(一)

(三)向国外进口货物企业向国外进口货物,应按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进口货物应记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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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13

“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货物验收入库后的处理与向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的处理相同.(四)购入免税农业产品企业购入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即买价×(1-扣除率)

],借记“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货物验收入库后,按不含税成本结转存货的有关科目.例如:某工业企业购入一批免税农产品作原材料,支付价款1,200万元,农产品已验收入库. 价款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付款,企业该作如下会计分录:(1)购入农产品时(万元)

:借:材料采购10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0

贷:应付票据120

(2)验收入库后(万元)

:借:原材料1080

贷:材料采购1080

(五)购入固定资产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即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增值税额、运杂费等全部价款借记“固定资产”

(不需安装)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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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新编纳税指南

建工程“

(需要安装)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等科目.三、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购入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企业购入货物时已明确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不能计入进项税额,即按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原价和增值税额借记“材料采购”

、“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二)购入货物后改变用途的企业购入的货物原用于应税项目,但以后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通过“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转入有关项目的成本,即领用购入货物时,按货物价格和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按进项税额(可按货物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增值税率计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货物不含增值税价格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四、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劳务,也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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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23

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制造费用”

“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不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必须将销项税额和销售额分别入帐.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实现的销售额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应收票据”

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工业企业,下同)或“商品销售收入”

(商品流通企业,下同)等科目.企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应将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和增值税额,换算公式为:销售额(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率)

B然后按应收取的全部货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应收票据”等科目,按换算出的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换算出的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率的数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例如:某商业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全部货款994。

5万元.开具普通发票,货款尚未收到.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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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新编纳税指南

借:应收帐款94。

5贷:商品销售收入85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

5在实际操作中,商业企业平时可以先按含税价格记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到月终,一次计算出销项税额后,再借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率为零税率. 因此,销售实现时毋须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 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交已退回的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六、用货物对外进行投资以及接受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用货物对外进行投资时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时,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在会计上将其应交的增值税作为增加投资成本处理. 企业向外投资时,应按合同确认的价值(不包括增值税)和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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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23

税(销项税额)“科目,按货物的帐面原价贷记”原材料“

“产成品”等科目,按确认价值与货物帐面原价的差价增设“递延投资损失”科目进行核算,确认价值大于货物帐面的差额贷记“递延投资损失”科目,确认价值小于货物帐面的差额借记“递延投资损失”科目.“递延投资损失”科目的余额应按投资期限或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如为借方余额,摊销时,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作价损失”科目,贷记“递延投资损失”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递延投资损失”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作价收益”科目.例如: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向外投资,该批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双方协商确定投资价为120万元,按规定计算的应交增值税额为20。

4万元,投资期限为10年.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1)向外投资时(万元)

:借:长期投资140。

4贷:产成品5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

4递延投资损失70(2)按投资期限摊销作价差额:每年摊销额7万元=70万元10B每年应作如下会计分录(万元)

:借:递延投资损失7贷:营业外收入——投资作价收益7(二)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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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新编纳税指南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增值税额和货物价值的合计数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法人资本”等科目.如仍以上题为例,接受投资方将投资转来的产品作为原材料验收入库后,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则应作如下会计处理(万元)

:借:原材料12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

4贷:实收资本——法人资本140。



七、无偿赠送货物和接受捐赠转入货物的会计处理

(一)无偿赠送货物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时,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例如:某企业将一批产品无偿赠送受灾地区,该批产品的不含税成本为80万元,按规定计算的应交增值税额为13。

6万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93。

6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产成品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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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23

(二)接受捐赠转入货物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

等科目. 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仍以上题为例,接受捐赠方为一般纳税人,已将该批捐赠转入的产品作为原材料验收入库.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万元)

:借:原材料8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贷:资本公积93。

6小规模纳税人因购入环节是以含税成本核算的,所以企业应按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与货物确认价值之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八、将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资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消费时,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并将应交增值税额作增加相关成本处理.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的,应按货物的帐面成本和按规定计算的应交增值税额之和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用于个人消费的,借记“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货物帐面成本,贷记“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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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新编纳税指南

品“等科目.九、购入的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货物或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常损失时,其进项税额应随同购入的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的成本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

按购入货物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或在产品、产成品的帐面成本以及其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计算出的进项税额(购进的货物可按不含税购入价乘以17%或13%计算,其中免税农产品按买价的10%计算,买价可以按帐面价格除以90%予以换算;在产品、产成品可按其帐面成本乘以该产品的外购项目占该产品全部成本的比例再乘以17%或13%计算)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帐面成本,贷记“原材料”

、“包装物”

、“生产成本”

、“产成品”等科目. 经批准转销时,属保险公司赔偿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剩余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全部数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例如:某企业发生火灾,受损原材料的帐面价格为108万元(属购买的免税农产品)

,受损的库存产成品帐面成本为100万元.该产品的外购项目占产品成本的比例为60%,经批准同意核销,其中保险公司赔偿100万元.该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受损产品的外购项目不属农产品,增值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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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23

该企业应先按上述规定计算出受损原材料和产成品的进项税额.受损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08万元90%×10%=12万元B受损产成品的进项税额=100万元×60%×17%=102万元然后作如下会计分录:(1)结转受灾损失时(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12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原材料108产成品10(2)经批准核销时(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10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2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2(3)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时:借:银行存款10贷:其他应收款10小规模纳税人因按含税成本核算的,不存在计算进项税额的问题,只要按帐面成本转入处理财产损益,其余处理方法同上.十、随同产品一起销售的包装物和逾期未退回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

(一)随同产品一起销售的包装物随同产品一起销售的包装物有两种情况:一是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二是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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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新编纳税指南

的包装物,会计上应按这两种情况分别处理:①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出售时,按应收的全部价款,借记“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包装物的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

,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结转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②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出售时,随同销售产品一并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结转成本时,应转作销售费用,借记“产品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二)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企业对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结转时,应按逾期的押金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没收的押金扣除增值税额后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出借包装物的押金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出借包装物的押金贷记“产品销售费用”科目.

十一、商品流通企业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商品流通企业发生代销商品的业务,应按委托代销单位和接受代销单位以及不同的代销方式,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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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23

(一)委托代销商品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发给受托单位代销商品时,借记“库存商品——委托代销”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有关商品明细”科目.收到代销单位代销货物清单时,应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受托人,并按不同的代销方式分别核算. 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按商品含税价扣除手续费后的差额借记“应收帐款——××代销单位”科目,按代销手续费借记“经营费用”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货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采用实物代销方式的,按接收价(含增值税)借记“应收帐款”科目,按不含税的销售收入,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例如:甲批发企业委托乙零售企业代销一批电器商品,该批商品进价100万元,售价(含税)

163。

8万元,双方约定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代销手续费为售价(含税)的10%,乙方已将商品售完并已付还商品款. 甲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1)发交代销商品时(万元)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10贷:库存商品——电器商品10(2)收到代销清单并开具专用甲发票时(万元)

:借:应收帐款——乙企业147。

42经营费用16。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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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新编纳税指南

贷:商品销售收入14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

8(3)收到乙企业付来商品款项时(万元)

:借:银行存款147。

42贷:应收帐款——乙企业147。

42(二)接受代销商品企业接受代销商品时,应按不同的代销方式区别处理:1。

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企业收到委托单位交来的代销商品时,按商品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将接受代销的商品销售后,应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贷记“应付帐款”科目. 同时按售价(含增值税)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将代销货物清单交付委托人,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和向委托单位支付代销商品款时,按售价(含增值税)借记“应付帐款”科目,按计算的代销手续费贷记“代购代销收入”科目,按售价(含增值税)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差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委托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如仍以上题为例,乙企为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1)收到代销商品时(万元)

:借:受托代销商品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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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3

贷:代销商品款163。

8(2)代销商品销售后(万元)

:借:银行存款163。

8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

8应付帐款140同时:借:代销商品款163。

8贷:受托代销商品163。

8(3)付还代销商品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万元)

:借:应付帐款163。

8贷:代购代销收入16。

38银行存款147。

42(4)收到委托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时(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

8贷:应付帐款23。

82。

不收手续费的实物代销方式.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或寄销商品,在收到代销、寄销商品时,按接收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采用售价核算制的企业按售价)

,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制的企业按售价和接受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将代销、寄销商品出售后,应按规定向购货方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将代销货物清单交付委托人,并在收到委托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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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新编纳税指南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按接收价(采用售价核算制的企业按售价)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同时,还要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制的企业月终还要随同自营商品一并分摊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如再以上题为例,双方协商确定接收价(含增值税)为120万元. 乙企业采用售价核算制的,应作如下会计分录:(1)收到代销商品时(万元)

:借:受托代销商品163。

8贷:代销商品款120商品进销差价43。

8(2)代销商品销售后(万元)

:借:银行存款163。

8贷:商品销售收入14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

89(3)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万元)

:借:商品销售成本163。

8贷:受托代销商品163。

8同时:借:代销商品款120贷:应付帐款120(4)月终摊进销差价(万元)

:借:商品进销差价43。

8贷:商品销售成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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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3

(5)付还代销商品款时(万元)

:借:应付帐款120贷:银行存款120(6)收到委托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时(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4贷:商品销售成本17。

4注:17。

44万元=120万元(1+17%)×17%B为了使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能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受托企业必须按月向委托企业提交代销货物清单,委托企业必须在收到代销清单的同时,即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二、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和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

(一)购入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以及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记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 即按发票上的全部价款借记“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二)销售货物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也实行价外税.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实现的销售额[可按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1+6%)计算],贷记“产品销售收入”或“商B品销售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6%计算)

,贷记“应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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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新编纳税指南

应交增值税“科目.

十三、销货退回和购货退回的会计处理

(一)销货退回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后,企业发生的销货退回,应按退回货物所属销售的年份和企业采用不同的征税方法区别处理:1。一般纳税人销货退回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属194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货物退还,应按规定取得冲销销项税额的有关证明,并按证明中注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退回货物的原价借记“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两者的合计数贷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等科目. 月终,可将销售退回的产品,直接从本月的销售数量中减去,得出本月销售的净数量,然后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也可以将销售退回的产品单独计算销售成本,借记“产成品”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但对退回的属194年1月1日以前销售的货物,不能冲减销项税额,应在收到退回货物的当月,按原销售收入扣减原整体应交税金的数额,借记“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实际应交的整体税金数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按两者合计数贷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等科目. 同时,按不含税的成本数额借记“产成品”等科目,按规定方法[即退回货物成本乘以(外购项目成本)

除以193年全部产品成本乘以1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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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3

10%]计算的已征税额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按含税成本(即两者合计数)

,贷记“产品销售成本”等科目.例如:某生产企业收到退回属193年销售的产品,原销售发票上售价为100万元,销售成本为60万元,整体税金14万元. 外购项目成本占全部成本的比例为60%.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1)收到退回产品时(万元)

:借:产品销售收入86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4贷:银行存款10(2)冲转销售成本(万元)

:借:产成品54。

96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5。

04贷:产品销售成本602。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其退回的货物属哪个年度销售的,一律都作冲减收到退货当月的销货处理,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同一般纳税人194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的退回相同.(二)购货退回发生的购货款退回,不论属哪个年度购入的,一般纳税人一律冲减当期进项税额,借记“应付帐款”

、“应付票据”

、“应收帐款”等科目. 按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贷记“材料采购”

、“商品采购”等科目,按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因购入环节按含税成本核算,所以发生购货退回也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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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新编纳税指南

按发票全价借记“应付帐款”

、“应付票据”

、“应收帐款”

、“应收票据”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十四、由税务机关重新核定销售额而补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由此补交的增值税应借记“产品销售费用”或“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会计处理同上,但无“销项税额”专栏.十五、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收到返还增值税款的会计处理

企业经批准享受流转税照顾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先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交纳税收并进行会计处理. 应返回的税款作退库处理.企业收到返还的款项(不论哪个部门返还的)

作补贴收入计入当期经营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返税收入”科目.

十六、期初存货调整的会计处理

企业执行新的增值税条例后,要将期初存货中的已征税额从存货中分离出来,待国家明文规定可以抵扣时,予以抵扣. 企业对于期初存货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按原执行的征收办法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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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3

(一)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企业应按194年1月1日存货中“期初待扣税金”的帐面期初余额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原材料——期初待扣税金”

、“生产成本——期初待扣税金”

、“产成品——期初待扣税金”科目.如果194年1月1日“应扣税金”科目为贷方余额,其余额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扣税金”科目.(二)原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1。

原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应按实行“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采购成本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已征税额,扣减经税务部门批准同意抵扣的税额后的余额,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原材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委托加工材料”

、“生产成本”

、“产成品”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2。企业194年1月1日“待扣税金”科目有期初余额的,应将其原分录冲销复原,并可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借记“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如果194年1月1日期初存货采购成本的余额大于实行“购进扣税法”

时核定的期初存货采购成本的,应贷记“原材料”科目.(三)原执行营业税的商品流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流通企业应按进货原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已征税额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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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新编纳税指南

目,贷记“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应按“库存商品”金额减去“商品进销差价”金额后的余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已征税额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十七、会计报表上有关项目的变化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后,主要是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和销售税金项目的内涵发生了变化,由于实行价外税后,增值税不再包含在销售价格中. 因此“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项目也不再包括增值税,但包括消费税、营业税等其他实行价内税的税款. 另外,由于增值税同货物的价格分开后,其资金的循环不再随生产经营活动一起循环,而是直接向购买者收取,以鲜明体现增值税的转嫁性质. 因此,增值税不再列入企业的经营损益,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项目也不再包括增值税,仅反映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内容. 有关增值税的明细情况,增设了“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予以反映.

第二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实现时的会计核算

根据税法规定,凡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必定同时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销售实现时,在按照增值税中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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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3

会计处理规定核算的同时,还必须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实行的是价内税,在会计上仍在销售税金中核算,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去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处理,按应收取的增值税与产品销售收入之和,冲抵债务,借记“应付帐款”或“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按产品的销售颔,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规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三、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非生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非生产时,应按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成本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之和,借记“产品销售费用”

“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应缴纳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按应缴纳的消费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应税产品的实际成本贷记“产成品”等科目.例如:某企业将本厂生产的护肤品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帐面成本为30万元,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100万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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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新编纳税指南

值税率、消费税率都为17%.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万元)

:借:应付福利费64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7产成品30

四、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在移送使用时,按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成本与应交消费税之和,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自制半成品”等科目,按应交纳的消费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按照消费税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需要交纳的消费税,应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税款.因此,在会计核算上要区分受托方、委托方以及加工以后的用途分别处理.受托方应在委托方提货后,按应扣代缴税款借记“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上缴税金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委托方将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如直接用于销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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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43

将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科目. 如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应将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视作上交,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科目.例如: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汽车轮胎20个,发出材料的实际总成本为4,00元,加工费为800元,乙企业同类轮胎的单位销售价格为400元.2月15日甲企业将轮胎提回后当即投入汽车生产,生产出的5辆汽车于3月10日全部售出,售价为每辆40,00元,3月15日实际交纳汽车消费税.轮胎的消费税率为10%,汽车的消费税率为8%.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1)材料交付受托单位时(万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4,0贷:原材料4,0(2)计算加工费和应交轮胎的消费税时(万元)

:轮胎应交的消费税=400元×20×10%=800(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80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80贷:应付帐款1,60(3)加工完毕验收入库(万元)

:借:原材料4,80贷:委托加工材料4,80注:生产领用材料及产品完工入库的会计处理在此省略.(4)汽车售出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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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新编纳税指南

借:银行存款234,0贷:产品销售收入2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5)计算汽车应交的消费税(万元)

:汽车应交的消费税=20,00元×8%=16,0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6,0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6,0(6)实际上交消费税(万元)

:企业实际上交消费税=16,00元-800元=15,200元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5,20贷:银行存款15,20

六、享受免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享受免税的,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也不作帐务处理.2。

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应按不同方式区别处理:(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发生退关、退货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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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43

交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 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2)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外贸企业,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同时还要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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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新编纳税指南

七、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收到返还消费税款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返还的消费税款时,按不同类型企业区别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收到的返还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内资企业则冲减销售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八、期初库存汽油、柴油按规定补缴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经营汽油、柴油的企业,对其193年12月31日库存及在途汽油、柴油补缴消费税的,补缴的消费税应计入年初库存在途的商品成本中,借记“库存商品”

“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在193年12月31日前已向购买者收取货款、定金等尚未作销售的,按规定应补交的消费税,比照上述规定办理.2。凡193年12月31日以前已作销售处理,按规定应由销货方补交消费税的,补交的消费税作为对购货方的应收款处理,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购货方应将补付给销货方的消费税计入商品存货成本.3。

委托代销的汽油、柴油,由受托方代补消费税,受托方补交的消费税,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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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43

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委托方应将代补的消费税计入该部分汽油、柴油的成本,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第三节 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一、计算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按税收条例规定,营业税仍然实行价内税,因此,会计上也仍作销售税金核算,企业按规定的税率和营业额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或“经营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上交税务机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或分包形式的,按税法规定,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 总承包人收到承包款项,根据应付给分包单位或分包人的承包款计算代扣营业税,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帐户,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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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新编纳税指南

但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销售房屋等不动产所交纳的营业税,应按经营收入交纳营业税处理.四、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收到返还营业税款的会计处理

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收到返还税款时,应区分外资、内资企业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收到返还税款时应作补贴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内资企业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五、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的会计处理

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贷款单位付来的贷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按规定为委托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付帐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计算手续费收入并扣除代交营业税后支付委托企业利息时:借记“应付帐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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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第一部分

税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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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新编纳税指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1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议案,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特作如下决定:一、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 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1958年月1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同时废止.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其税率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二、1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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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43

由于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本决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决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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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新编纳税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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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53

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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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新编纳税指南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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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53

率为6%.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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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新编纳税指南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免税货物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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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53

(一)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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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新编纳税指南

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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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53

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3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转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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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新编纳税指南

(一)将货物交付给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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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53

者在内.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第七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第九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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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新编纳税指南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付息)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条六条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C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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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63

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第十八条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售税额中抵扣.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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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新编纳税指南

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第二十二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第二十四条 第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一)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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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63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C第二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第二十八条 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二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三十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接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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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新编纳税指南

(二)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三)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2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800元(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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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63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物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第三十四条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第三十五条 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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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新编纳税指南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支局以上税务机关.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

,均含本数或本级.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从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

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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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63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193年12月25日国税发[193]151号

一、粮食粮食是各种主食食料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 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二、食用植物油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三、自来水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四、暖水、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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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新编纳税指南

暖水、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五、冷气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六、煤气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煤气的范围包括:1。

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2。

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3。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七、石油液化气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 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八、天然气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 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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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63

气态烃类.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九、沼气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十、居民用煤炭制品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十一、图书、报纸、杂志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是:1。图书. 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2。

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

的报纸.3。杂志. 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十二、饲料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1。

单一饲料:指作饲料用的某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2。

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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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新编纳税指南

混合到一起的饲料.3。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十三、化肥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1。

化学氮肥. 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2。

磷肥. 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

、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3。钾肥. 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4。

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 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 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5。

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6。其他肥. 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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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73

十四、农药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 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十五、农膜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十六、农机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械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的范围为:1。

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 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2。

土壤耕整机械. 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 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3。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 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4。

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 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5。

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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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新编纳税指南

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 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

、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6。收获机械. 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 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7。

场上作业机械. 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 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8。

排灌机械. 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 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9。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

、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

、小型粮谷机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10。农业运输机械. 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 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

、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1。

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12。渔业机械. 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 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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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73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13。林业机械. 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 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森林砍伐机械、集体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14。

小农具. 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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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新编纳税指南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3]154号

一、征税范围(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应当征收增值税.(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三)

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四)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在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五)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六)

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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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73

(七)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

,不征收增值税.(八)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九)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二、计税依据(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三)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

增值税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该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说的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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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新编纳税指南

纳税人的销售额.(二)

该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四、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 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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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

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

,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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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新编纳税指南

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B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B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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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73

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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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新编纳税指南

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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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83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计税税率税   目征收范围单位(税额)

一、烟1。甲类卷烟包括各种进口卷烟45%2。乙类卷烟40%3。雪茄烟40%4。烟丝30%二、酒及酒精1。粮食白酒25%2。薯类白酒15%3。黄酒吨240元4。啤酒吨220元5。其他酒10%6。酒精5%三、化妆品包括成套化妆品30%四、护肤护发品17%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饰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15%七、汽油升0。

2元八、柴油升0。

1元九、汽车轮胎10%十、摩托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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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新编纳税指南

计税税率税   目征收范围单位(税额)

十一、小汽车1。小轿车气缸容量(排气量,下8%

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0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毫升

至2200毫升的(含100毫5%升)

气缸容量在100毫升以3%下的

2。越野车(四轮驱动)5%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3%下的

3。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气缸容量在200毫升

以上的(含200毫升)5%

气缸容量在200毫升以3%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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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39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

,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

,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依照本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执行.每大箱(5万支,下同)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780元(含)以上的,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每大箱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按乙类卷烟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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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新编纳税指南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说的“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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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83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所说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为: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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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新编纳税指南

征税数量.第十条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一、啤酒1吨=988升二、黄酒1吨=962升三、汽油1吨=1388升四、柴油1吨=1176升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说的“销售额”

,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B税率或征收率)

第十三条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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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83

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所说的“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第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第十六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成本”

,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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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新编纳税指南

第十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利润”

,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材料成本”

,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 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第十九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加工费”

,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 条例第九条所说的“关税完税价格”

,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一、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说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是指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第二十三条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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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83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第二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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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新编纳税指南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1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3]153号

一、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1。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

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2。乙类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

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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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93

3。雪茄烟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 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4。烟丝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二、酒及酒精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个子目.1。粮食白酒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2。薯类白酒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

、木薯、马铃薯(土豆)

、竽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3。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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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新编纳税指南

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 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4。啤酒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 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5。其他酒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 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1)糠麸白酒是指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收.(2)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堪、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3)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

,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酒度超过12度的应按黄酒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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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93

(4)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5)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6)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

、糖(或糖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度在1度以上的酒.(7)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或配制的酒.6。酒精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石油列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三、化妆品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 化妆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 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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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新编纳税指南

1。

香水、香水精是指以酒精和香精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的液体芳香类化妆品.2。香粉是指用于粉饰面颊的化妆品. 按其形态有粉状、块状和液状. 高级香粉盒内附有的彩色丝绒粉扑,花色香粉粉盒内附有小盒胭脂和胭脂扑,均应按“香粉”征税.3。

口红又称唇膏,是涂饰于嘴唇的化妆品. 口红的颜色一般以红色为主,也有白色(俗称口白)

,还有一种变色口红,是用曙红酸等染料调制而成的.4。指甲油又名“美指油”

,是用于修饰保护指甲的一种有色或无色的油性液态化妆品.5。

胭脂是擦敷于面颊皮肤上的化妆品.有粉质块状胭脂、透明状胭脂膏及乳化状胭脂膏等.6。

眉笔是修饰眉毛用的化妆品.有铅笔式和推管式两种.7。唇笔是修饰嘴唇用的化妆品.8。

蓝眼油是涂抹于眼窝周围和眼皮的化妆品.它是以油脂、蜡和颜料为主要原材料制成. 色彩有蓝色、绿色、棕色等等,因蓝色使用最为普遍,故俗称“蓝眼油”。眼影膏、眼影霜、眼影粉应按照蓝眼油征税.9。眼睫毛商品名称叫“眼毛膏”或“睫毛膏”

,是用于修饰眼睫毛的化妆品. 其产品形态有固体块状、乳化状. 颜色以黑色及棕色为主.10。成套化妆品是指用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 一般采用精制的金属或塑料盒包装,盒内常备有镜子、梳子等化妆工具,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便的特点.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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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93

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四、护肤护发品护肤护发品是用于人体皮肤、毛发起滋润、防护、整洁作用的产品.本税目征收的范围包括:雪花膏、面油、花露水、头油、发乳、烫发水、染发精、洗面奶、磨砂膏、焗油膏、面膜、按摩膏、洗发水、护发素、香皂、浴液、发胶、摩丝以及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等等.1。

雪花膏是一种“水包油”型的乳化体. 雪花膏品种繁多,按其膏体结构、性能和用途不同,大体可分为微碱性、微酸性粉质雪花膏及药物性和营养性雪花膏四类.2。面油又称“润面油”或“润肤油”

,是一种强油性的“油包水”型乳化体,含有大量油脂成分,能起抗寒、润肤及防裂作用.3。

花露水是一身芳香护肤用品,有杀菌、除臭、止痒和爽身效用. 它是以酒精、水、香精等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花露水与香水的主要区别是:花露水香精用量少,在5%(含5%)以下,酒精用量多,但浓度低,且要加入少量桂皮油、藿香油等原料;香水香精用量大,在5%以上,酒精用量少,但浓度高.4。头油也称“生发油”或“发油”

,是一种护发美发用品.5。

发乳是一种乳化膏体护发用品,按其乳化体的结构可分为“水包油”型发乳和“油包水”型发乳.6。

烫发水是使头发卷曲保持发型的日用化学品.用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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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新编纳税指南

烫(或冷烫)的叫烫发剂;用于冷却处理的叫冷卷发剂. 定型发水也按烫发水征税.7。

染发精又称染发剂,是用于染发、使头发保持一定颜色和光泽的产品. 根据染料染发后保留时间的长短,染发精分为暂时性染发精、半永久性染发精和永久性染发精三类.8。

洗发水又称洗发液或洗发精、洗发香波. 一般采用硫酸脂肪醇的三乙醇胺与氢氧化胺的混合盐、十二酸异丙醇酰胺、甲醛、聚氧乙烯、羊毛脂、香料、色料和水作为原料.洗发块、洗发粉应按洗发水征税.9。香皂(包括液体香皂)

,又叫化妆皂,是具芳香气味较浓的中高级洗涤用品. 是以动植物油、烧碱、松香和香精等为主要原材料,在一定温度下经化学(皂化)

反应而成.其花色品种较多,按其成分组成可分为一般香皂、多脂香皂和药物香皂三种.征收范围为各种香皂.10。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指本类产品中列举品名以外的具有润肤护肤护发功能的各种护肤护发品.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1。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2。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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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93

(1)钻石:钻石是完全由单一元素碳元素所结晶而成的晶体矿物,也是宝石中唯一由单元素组成的宝石. 钻石为八面体解理,即平面八面体晶面的四个方向,一般呈阶梯状.钻石的化学性质很稳定,不易溶于酸和碱. 但在纯氧中,加热到170度左右时,就会发生分解.在真空中,加热到1700度时,就会把它分解为石墨. 钻石有透明的、半透明的,也有不透明的. 宝石级的钻石,应该是无色透明的,无瑕疵或极少瑕疵,也可以略有淡黄色或极浅的褐色,最珍贵的颜色是天然粉色,其次是蓝色和绿色.(2)珍珠:海水或淡水中的贝类软体动物体内进入细小杂质时,外套膜受到刺激便分泌出一种珍珠质(主要是碳酸钙)

,将细小杂质层层包裹起来,逐渐成为一颗小圆珠,就是珍珠.珍珠颜色主要为白色、粉色及浅黄色,具珍珠光泽,其表面隐约闪烁着虹一样的晕彩珠光.颜色白润、皮光明亮、形状精圆、粒度硬大者价值最高.(3)松石:松石是一种自色宝石. 是一种完全水化的铜铝磷酸盐,分子式为CuAl6(PO4)

4(OH)

8。

5H2O.松石的透明度为不透明、薄片下部分呈半透明. 抛光面为油脂玻璃光泽,断口为油脂暗淡光泽. 松石种类包括(波斯松石、美国松石和墨西哥松石、埃及松石和带铁线的绿松石)。

(4)青金石:青金石是方钠石族的一种矿物;青金石的分子式为(Na,Ca)

7-8(Al,Si)

12(O,S)

24,SO4,Cl2Cl2。

(OH)

2(OH)

2,其中钠经常部分地为钾置换,硫则部分地为硫酸根、氯或硒所置换.青金石的种类包括(波斯青金石、苏联青金石或西班牙青金石、智利青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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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新编纳税指南

(5)欧泊石:矿物质中属蛋白石类,分子式为SiO2.nH2O.由于蛋白石中SiO2小圆珠整齐排列象光栅一样,当白光射在上面后发生衍射,散成彩色光谱,所以欧泊石具有绚丽夺目的变幻色彩,尤以红色多者最为珍贵. 欧泊石的种类包括(白欧泊石、黑欧泊石、晶质欧泊石、火欧泊石、胶状欧泊石或玉滴欧泊石、漂砾欧泊石、脉石欧泊石或基质中欧泊石)。

(6)橄榄石:橄榄石是自色宝石,一般常见的颜色有纯绿色、黄绿色到棕绿色. 橄榄石没有无色的. 分子式为:(MgFe)

2SiO4。橄榄石的种类包括(贵橄榄石、黄玉、镁橄榄石、铁橄榄石、“黄昏祖母绿”和硼铝镁石)。

(7)长石:按矿物学分类长石分为两个主要类型:钾长石和斜长石. 分子式分别为:KAlSi3O8、NaAlSi3O8,长石的种类包括(月光石或冰长石、日光石或砂金石的长石、拉长石、天河石或亚马逊石)。

(8)玉:硬玉也叫翡翠、软玉. 硬玉是一种钠和铝的硅酸盐,分子式为:NaAl(SiO3)

2。软玉是一种含水的钙镁硅酸盐,分子式为:CaMg5(OH)

2(Si4O1)

2。

(9)石英:石英是一种它色的宝石,纯石英为无色透明,分子式为SiO2。

石英的种类包括(水晶、晕彩或彩红石英、金红石斑点或网金红石石英、紫晶、黄晶、烟石英和烟晶、芙蓉石、东陵石、蓝线石石英、乳石英、蓝石英或蓝宝石石英、虎眼石、鹰眼或猎鹰眼、石英猫眼、带星的或星光石英)。

(10)玉髓:也叫隐晶质石英. 分子式为SiO2。玉髓的种类包括(月光石、绿玉髓、红玛瑙、肉红玉髓、鸡血石、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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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93

绿玉髓、玛瑙、缟玛瑙、碧玉、深绿玉髓、硅孔雀石玉髓、硅化木)。

(1)石榴石:其晶体与石榴籽的形状、颜色十分相似而得名. 石榴石的一般分子式为R3M2(SiO4)

3。石榴石的种类包括(铁铝榴石、镁铝榴石、镁铁榴石、锰铝榴石、钙铁榴石、钙铬榴石)。

(12)

锆石:颜色呈红、黄、蓝、紫色等.分子式为ZrSiO4。

(13)尖晶石:颜色呈黄色、绿色和无色. 分子式为MgAl2O4。

尖晶石的种类包括(红色尖晶石、红宝石色的尖晶石或红宝石尖晶石、紫色的或类似贵榴石色泽的尖晶石、粉或玫瑰色尖晶石、桔红色尖晶石、蓝色尖晶石、蓝宝石色尖晶石或蓝宝石尖晶石、象变石的尖晶石、黑色尖晶石、铁镁尖晶石或镁铁尖晶石)。

(14)黄玉:黄玉是铝的氟硅酸盐,斜方晶系. 分子式为Al2(F,OH)

2SiO4。黄玉的种类包括(棕黄至黄棕、浅蓝至淡蓝、粉红、无色的、其他品种)。

(15)碧玺:极为复杂的硼铝硅酸盐,其中可含一种或数种以下成分:镁、钠、锂、铁、钾或其他金属. 这些元素比例不同,颜色也不同.碧玺的种类包括(红色的、绿色的、蓝色的、黄和橙色、无色或白色、黑色、杂色宝石、猫眼碧玺、变色石似的碧玺)。

(16)金绿玉:属尖晶石族矿物,铝酸盐类. 主要成分是氧化铝铁,属斜方晶系.分子式为BeAl2O4。

金绿玉的种类包括(变石、猫眼石、变石猫眼宝石及其他一些变种)。

(17)绿柱石:绿柱石在其纯净状态是无色的;不同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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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新编纳税指南

种之所以有不同的颜色是由于微量金属氧化物的存在. 在存在氧化铬或氧化钒时通常就成了祖母绿,而海蓝宝石则是由于氧化亚铁着色而成的. 成为铯绿柱石是由于镁的存在,而金绿柱石则是因氧化铁着色而成的. 分子式为Be3Al2

(SiO3)

6。绿柱石的种类包括(祖母绿、海蓝宝石、MAXIXE型绿柱石、金绿柱石、铯绿柱石、其他透明的品种、猫眼绿柱石、星光绿柱石)。

(18)

刚玉:刚玉是一种很普通的矿物,除了星光宝石外,只有半透明到透明的变种才能叫作宝石.分子式为Al2O3,含氧化铬呈红色,含钛和氧化铁呈蓝色,含氧化铁呈黄色,含铬和氧化铁呈橙色,含铁和氧化钛呈绿色,含铬、钛和氧化铁呈紫色. 钢玉的种类包括(红宝石、星光红宝石、蓝宝石、艳色蓝宝石、星光蓝宝石)。

(19)琥珀:一种有机物质. 它是一种含一些有关松脂的古代树木的石化松脂. 分子式为C40H64O4。琥珀的种类包括(海珀、坑珀、洁珀、块珀、脂珀、浊珀、泡珀、骨珀)。

(20)珊瑚:是生物成因的另一种宝石原料. 它是珊瑚虫的树枝状钙制骨架随着极细小的海生动物群体增生而形成.(21)煤玉:煤玉是褐煤的一个变种(成分主要是碳,并含氢和氧)。它是由漂木经压实作用而成,漂木沉降到海底,变成埋藏的细粒淤泥,然后转变为硬质页岩,称为“煤玉岩”

,煤玉是生物成因的. 煤玉为非晶质,在粗糙表面上呈暗淡光泽,在磨光面上为玻璃光泽.(2)龟甲:是非晶质的,具有油脂光泽至蜡状光泽,硬度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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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04

(23)合成刚玉:指与有关天然刚玉对比,具有基本相同的物理、光学及化学性能的人造材料.(24)合成宝石:指与有关天然宝石对比,具有基本相同的物理、光学及化学性能的人造宝石. 合成宝石种类包括(合成金红石、钛酸锶、钇铝榴石、轧嫁榴石、合成立方锆石、合成蓝宝石、合成尖晶石、合成金红石、合成变石、合成钻石、合成祖母绿、合成欧泊、合成石英)。

(25)双合石:也称复合石,这是一种由两种不同的材料粘结而成的宝石. 双合石的种类是根据粘合时所用的材料性质划分的. 双合石的种类有(石榴石与玻璃双合石、祖母绿的代用品、欧泊石代用品、星光蓝宝石代用品、钻石代用品、其他各种仿宝石复合石)。

(26)玻璃仿制品.六、鞭炮、焰火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制成的一种爆炸品.焰火,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通常分为十三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体育上甩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七、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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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新编纳税指南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 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为无色到淡黄色的液体,易燃易爆,挥发性强. 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裂化汽油等类. 经调合后制成各种用途的汽油. 按用途可分为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和工业汽油(溶剂汽油)。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工业汽油(溶剂汽油)主要作溶剂使用,不属本税目征收范围.八、柴油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 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 易燃易爆,挥发性低于汽油. 柴油按用途分为轻柴油、重柴油、军用柴油和农用柴油.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轻柴油、重柴油、农用柴油、军用轻柴油.九、汽车轮胎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1。轻型乘用汽车轮胎;2。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轻电车轮胎;3。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4。

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

;5。摩托车轮胎;6。各种挂车用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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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04

7。工程车轮胎;8。其他机动车轮胎;9。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十、摩托车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一)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C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ml的两轮机动车.(二)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C总工作容积超过50ml、空车质量不超过40kg(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1。两轮车:装有一个驱动轮与一个从动轮的摩托车.(1)普通车:骑式车架,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小于304m,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2)微型车:坐式或骑式车架,单人或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大于254m,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3)越野车:骑式车架,宽型方向把. 越野型轮胎,剩余垂直轮隙及离地间隙大,适应在非公路地区行驶的摩托车.(4)普通赛车:骑式车架,狭型方向把,座垫偏后,装有大功率高转速发动机,在专用跑道上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5)微型赛车:坐式或骑式车架,轮辋基本直径不大于254m,装有大功率高转速发动机,在专用跑道上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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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新编纳税指南

(6)越野赛车:具有越野性能,装有大功率发动机,用于非公路地区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7)特种车:一种经过改装之后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两轮摩托车. 如:开道车.2。边三轮车:在两轮车的一侧装有边丰的三轮摩托车.(1)普通边三轮车:具有边三轮车结构,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摩托车.(2)特种边三轮车: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边三轮车. 如警车、消防车.3。

正三轮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和固定车厢的三轮摩托车.(1)普遍正三轮车:具有正三轮车结构,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摩托车. 如客车、货车.(2)特种正三轮车: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正三轮车. 如:容罐车、自卸车、冷藏车.十一、小汽车小汽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和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1。

小轿车:是指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小轿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轿车(气缸容量,即排气量,下同<100毫升)

;普通轿车(100毫升≤气缸容量<20毫升)

;高级轿车(气缸容量≥200毫升)及赛车.2。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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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04

越野车的征收范围包括轻型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

;高级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及赛车.3。

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大于3。

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3座以下的车辆.小客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客车(气缸容量<200毫升)

、中型客车(气缸容量≥200毫升)。

用上述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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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新编纳税指南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3]156号

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1。

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2。

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3。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4。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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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04

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5。

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1)进口卷烟;(2)白包卷烟;(3)手工卷烟;(4)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附后(略——编者注)。

7。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二、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1。

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2。

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3。

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处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4。

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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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新编纳税指南

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6。

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1。

纳税人销售的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显著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1)甲类卷烟10%;(2)乙类卷烟5%;(3)雪茄烟5%;(4)烟丝5%;(5)粮食白酒10%;(6)薯类白酒5%;(7)其他酒5%;(8)酒精5%;(9)化妆品5%;(10)护肤护发品5%;(1)鞭炮、焰火5%;(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13)汽车轮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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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04

(14)摩托车6%;(15)小轿车8%;(16)越野车6%;(17)小客车5%.3。

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酒的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3)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5)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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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新编纳税指南

饰及珠宝玉石;(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6。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四、关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内,而不在同一县(市)

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五、关于报缴税款问题纳税人报缴税款的办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1,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2。

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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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14

3。

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六、本规定自1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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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新编纳税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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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14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

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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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新编纳税指南

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八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第十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二)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一)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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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14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十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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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新编纳税指南

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税  目征收范围税 率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一、交通运输业3%道运输、装卸搬运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二、建筑业3%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5%四、邮电通信业3%五、文化体育业3%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六、娱乐业5%—20%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

保龄球、游艺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七、服务业5%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

他服务业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八、转让无形资产5%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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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4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 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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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新编纳税指南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

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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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14

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

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二)

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第十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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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新编纳税指南

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第十三条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第十四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一)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二)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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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24

(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条例第五条第(六)项中所称的其他情形,包括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第二十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 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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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新编纳税指南

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第二十一条 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二十三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第二十四条 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销售额比照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确定.第二十五条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的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三)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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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24

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四)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的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的医疗用具的业务.(五)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 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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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新编纳税指南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一)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二)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三)

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四)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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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24

(五)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二)项所称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第三十条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

,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第三十三条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

,均含本数或本级.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

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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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新编纳税指南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1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3]149号

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一)陆路运输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二)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三)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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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24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四)管道运输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五)装卸搬运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这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二、建筑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一)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二)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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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新编纳税指南

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业在内.(三)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四)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五)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

、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三、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一)金融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1。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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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24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2。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3。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保险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四、邮电通信业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一)邮政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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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新编纳税指南

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1。

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2。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3。

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4。

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5。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6。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二)电信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1。

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2。电传(即传真)

,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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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34

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3。

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4。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5。

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等)的业务.6。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五、文化体育业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一)文化业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1。

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2。

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3。

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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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新编纳税指南

4。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二)体育业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六、娱乐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乐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一)歌厅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二)舞厅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三)卡拉OK歌舞厅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四)音乐茶座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五)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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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34

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六)游艺场游艺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七、服务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一)代理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1。

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2。

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3。

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4。

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二)旅店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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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新编纳税指南

(三)饮食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四)旅游业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五)仓储业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六)租赁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七)广告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八)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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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34

绘、勘探、打包、咨询等.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一)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二)转让商标权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三)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四)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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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新编纳税指南

(五)转让著作权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

、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六)转让商誉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九、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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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34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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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新编纳税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7号发布)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第四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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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34

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的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二)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

5%计算扣除.(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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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新编纳税指南

第七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一)资本性支出;(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七)各种赞助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第八条 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第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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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4

第十二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十三条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十五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

》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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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新编纳税指南

1988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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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4年2月4日(94)财法字第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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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新编纳税指南

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要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

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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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4

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条例第六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第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第八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二)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四)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第九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十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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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新编纳税指南

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二)

项所称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 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前款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第十三条 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扣除项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税收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调整的规定中规定的有关税收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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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4

第十四条 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第十六条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第十七条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二)

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九条 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第二十条 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帐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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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新编纳税指南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帐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的扣除,按本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七条(一)项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条例第七条(二)

项所称的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 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七条(三)项所称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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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4

条例第七条(四)项所称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第例第七条(五)项所称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条例第七条(六)

项所称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超出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及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范围的捐赠.条例第七条(七)项所称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条例条七条(八)项所称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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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新编纳税指南

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一)

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 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四)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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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54

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总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五)

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六)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七)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八)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1、房屋、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1、土地;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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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新编纳税指南

5、按照规定提取维修费的固定资产;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1、纳税人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一)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三)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四)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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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54

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八条(一)

项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产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第三十七条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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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新编纳税指南

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和鼓励,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章 税额扣除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境外所得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 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境内、境外所得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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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54

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第六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第四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 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C C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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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新编纳税指南

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第五十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五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顺序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的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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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54

应纳税所得额:(一)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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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新编纳税指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于1984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5年7月2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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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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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新编纳税指南

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一、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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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64

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重2,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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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新编纳税指南

千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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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64

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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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新编纳税指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 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 率(%)

1不超过500元的5

2超过500元至200元的部分10

3超过200元至500元的部分15

2超过500元至200元的部分20

2超过200元至400元的部分25

2超过400元至600元的部分30

2超过600元至800元的部分35

2超过800元至100元的部分40

2超过1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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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64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 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 率(%)

1不超过500元的5

2超过500元至100元的部分10

3超过100元至300元的部分20

4超过300元至500元的部分30

5超过5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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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新编纳税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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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64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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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新编纳税指南

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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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64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元至5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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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新编纳税指南

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第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一)

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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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74

(二)

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三)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第二十三条 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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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新编纳税指南

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二十五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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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74

第二十九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第三十一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三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第三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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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新编纳税指南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第三十五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三十六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 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第三十八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第三十九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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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74

第四十一条 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第四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第四十四条 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四十五条194纳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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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新编纳税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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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74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一)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二)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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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新编纳税指南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有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

》同时废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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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74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税  目税额幅度

一、原油8—30元吨C二、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C三、煤炭0。

3—5元吨C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

5—20元吨或者立方米C五、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C六、有色金属矿原矿0。

4—30元吨C七、盐

固体盐10—60元吨C液体盐2—10元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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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新编纳税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3年12月30日(93)财法字第4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

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四)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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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84

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五条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第六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1。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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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新编纳税指南

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三)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第七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第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 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为宜的.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具体实施时,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基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第十一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由财政部根据其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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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84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实施.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

实施细则》同时废止.附表一:《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附表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附表一、附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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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新编纳税指南

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4年1月18日国税发〔194〕015号

一、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2。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范围资源税条例和细则中所说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三、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规定如下:1。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2。

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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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584

四、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1。

194年1月1日以前储备的盐,194年1月1日以后动用的,在动用时由动用单位按动用量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盐资源税.2。

194年1月1日以后储备的盐,按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在盐的出场(厂)环节纳税.3。

194年1月1日以前出场(厂)的未缴纳盐税的盐,到194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在运销环节由运销单位按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缴纳资源税.4。

194年1月1日以前签定的销售合同,194年1月1日以后供货的,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资源税.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1。

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2。

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系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3。

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系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4。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5。

联合企业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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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油1。

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0。

92的原油. C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生产的原油.2。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3。

其他陆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的陆上石油开采单位以及在石油勘探过程中有油量产出并销售或自用的勘探单位.4。

海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七、盐1。

北方海盐,是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五省、市所产的海盐.南方海盐,是指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五省、自治区所产的海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2。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3。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八、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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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84

据原资源税、盐税的条例及细则作出的各项征税规定,自194年1月1日起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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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3年12月12日国函〔193〕174号批准,同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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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84

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第八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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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有实际需要的,也可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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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94

第十八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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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新编纳税指南

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仿伪专用品.第二十六条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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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394

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第三十二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 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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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帐核算的凭证.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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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在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第四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一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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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一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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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3〕1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第三条 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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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抵扣税款的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五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第六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第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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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八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第九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二)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四)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五)

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第十条 发票准印证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资格.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一)生产责任制度;(二)保密制度;(三)质量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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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管制度;(五)其他有关制度.第十二条 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或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或生产.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应当载明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名称,发票防伪专用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年计划产量等内容.第十三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印制、生产完毕的成品,以及印制发票企业购进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验收后专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第十四条 不定其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时,应当提供加盖有“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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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税务登记证件是指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财务印章是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留存备查.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发票领购薄的内容应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

、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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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购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 工本管理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省级税务机关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 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是指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第二十九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以及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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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第三十一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第三十三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第三十六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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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三十七条 《办法》第二十四条“机外发票”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计算机开具的发票.第三十八条 对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际毗邻市县之间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第三十九条《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包括《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区域.第四十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发票登记薄的式样和使用办法,以至发票使用情况报告的形式和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第四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时作废.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四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 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与该县(市)税务机关联系,使用当地的发票换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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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第四十四条 收执发票或保管发票存根联的单位,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后,应在十五日内填写有关情况报回.“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一)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二)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四)

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五)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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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七)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八)

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九)

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二)私售、倒头倒卖发票;(三)贩运、窝藏假发票;(四)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五)盗取(用)发票;(六)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二)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三)填写项目不齐全;(四)涂改发票;(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九)开具作废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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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705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四)自行填开发票入帐;(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第五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一)丢失发票;(二)损(撕)毁发票;(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薄;(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五)

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第五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一)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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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瞒真实情况;(三)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四)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五)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六)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七)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八)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第五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七条所称“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

,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和伪造的假空白发票.第五十三条《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伪造的假发票.第五十四条 《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称没收非法所得,是指没收因伪造和非法印制、生产、买卖、转让、代开、不如实开具以及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发票、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收入.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六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申请复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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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05

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办法》第四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上述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第五十八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均含本数.第五十九条 《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发票违法行为,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各部门原有关规定与《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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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票证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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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缴款书样张(手工格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缴款书      沪税字:所属时期:年   月份      级次 企业编码:纳税单位(人)主管部分地  址经济类型开户银行帐 号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帐   会计分录户内支付      借方:(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年  月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年  月  日



-- 531

二、电脑无碳税票样张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缴款书      沪税电字:所属时期:级次 企业编码:纳税单位(人)主管部分地  址经济类型开户银行帐 号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已缴或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实缴税额(基金)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缴款单位如以此联代收 款 银 行传票,分录如下

经办人:19年  月  日填票日期:税种标识缴款限期:



-- 532

三、增值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增 值 税 缴 款 书       沪税字:02所属时期:194年2月份           级次 企业编码:023450234纳税单位(人)红星化工厂主管部分化工局地  址开元路1号经济类型全民开户银行农行开元路分理处帐 号630-1725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化工原料20,0017%14,002000000化  肥10,0013%7,006000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贰万陆仟元正2600000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帐   会计分录户内支付      借方:增(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刘 正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194年3月6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194年3月10日



-- 533

四、增值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二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增 值 税 缴 款 书       沪税字:01所属时期:194年2月份           级次 企业编码:02603021纳税单位(人)山海百货修配商店主管部分商业二局地  址和平路67号经济类型集 体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和平路分理处帐 号173-6894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商业零售80,006%480000修理、修配20,006%1200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陆仟元正600000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 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   会计分录帐户内支付      借方:增(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王和明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194年3月5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194年3月10日



-- 534

五、营业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营 业 税 缴 款 书       沪税字:03所属时期:194年2月份           级次 企业编码:123257纳税单位(人)上铁装卸服务公司主管部分铁路局地  址西站路1200号经济类型全 民开户银行工行西站分理处帐 号21-2624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装卸搬运131,6003%394800仓  储92,005%46000公路运输159,8。

903%479667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玖仟贰佰零肆元陆角柒分920467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 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   会计分录帐户内支付      借方:营(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陈 洁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194年3月5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194年3月5日



-- 535

六、消费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消 费 税 缴 款 书       沪税字:04所属时期:194年2月份           级次 企业编码:082402427纳税单位(人)美丽日用化学品厂主管部分区工贸公司地  址平凉路210号经济类型集 体开户银行工行平凉分理处帐 号22-6531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化妆品20,0030%60000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陆万元正6000000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帐   会计分录户内支付      借方:消(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徐 东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194年3月6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194年3月10日



-- 536

七、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个 人 所 得 税 缴 款 书      沪税字:05所属时期:194年2月份           级次 企业编码:0207604纳税单位(人)王山主管部分地  址南山路12号经济类型集 体开户银行农行第四分理处帐 号432-18261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工资、薪金所得3005%15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壹拾伍元正1500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 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   会计分录帐户内支付      借方:个所(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李 彰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194年3月5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194年3月7日



-- 537

八、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二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个 人 所 得 税 缴 款 书      沪税字:06所属时期:194年2月份           级次 企业编码:060403021纳税单位(人)松沪电器厂主管部分地  址广一路120号经济类型股份合作制开户银行交行广一路分理处帐 号112-6784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股息红利所得60,0020%12000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壹万贰仟元正1200000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 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   会计分录帐户内支付      借方:个所(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张 萍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194年3月5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194年3月7日



-- 538

九、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填标样式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外商、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缴款书      沪税字:015所属时期:194年1月份~6月份        级次 企业编码:202123245纳税单位(人)上海新城旅行社主管部分地  址南平路65号经济类型合资企业开户银行工行南平路分理处帐 号440-4424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服务业经营所得250,0033%405000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肆拾万零伍仟元正40500000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 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   会计分录帐户内支付      借方:外所(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黄 兴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194年7月15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19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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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城市维护建设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一(单独填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缴款书      沪税字:07所属时期:194年2月份           级次 企业编码:0103024纳税单位(人)三友机械厂主管部分机电局地  址向阳路1260号经济类型全 民开户银行工行向阳路分理处帐 号323-65102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市  区50,007%3500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参仟伍佰元正350000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 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   会计分录帐户内支付      借方:城(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季 方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194年3月5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194年3月10日



-- 540

十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二(综合率带征附加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缴款书      沪税字:08所属时期:194年2月份           级次 企业编码:0103024纳税单位(人)三友机械厂主管部分机电局地  址向阳路1260号经济类型全 民开户银行工行向阳路分理处帐 号323-65102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50,0011%5500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伍仟伍佰元正550000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 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   会计分录帐户内支付      借方:城(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季 方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194年3月5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194年3月10日



-- 541

十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三

(分别带征附加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缴款书      沪税字:09所属时期:194年2月份           级次 企业编码:0103024纳税单位(人)三友机械厂主管部分机电局地  址向阳路1260号经济类型全 民开户银行工行向阳路分理处帐 号323-65102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城 建 税50,007%350000教育费附加50,003%150000堤 防 费50,001%500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伍仟伍佰元正550000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 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   会计分录帐户内支付      借方:城(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季 方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194年3月5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194年3月10日



-- 542

十三、车船使用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车船使用税缴款书      沪税字:01所属时期:194年2月份           级次 企业编码:0403041纳税单位(人)刘 勇主管部分地  址永兴路56弄2号经济类型开户银行帐 号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自行车一辆8%8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捌元正800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 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   会计分录帐户内支付      借方:车船(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刘 海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194年3月10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194年3月15日



-- 543

十四、房产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房 产 税 缴 款 书      沪税字:010所属时期:194年1月~6月份         级次 企业编码:06843021纳税单位(人)海光机修厂主管部分轻工业局地  址三和路12号经济类型集 体开户银行工行三和路办事处帐 号420-8284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企业房产54,001。

2%64800企业房屋出租2,0012%240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捌佰捌拾捌元正88800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 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   会计分录帐户内支付      借方:房(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徐 东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194年5月10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194年5月16日



-- 544

十五、屠宰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屠 宰 税 缴 款 书      沪税字:017所属时期:194年2月份             级次 企业编码:3264纳税单位(人)新民屠宰场主管部分县副食品公司地  址川杨路赵家宅2号经济类型集 体开户银行农行路杨路办事处帐 号480-13458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牛15头8%120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壹佰贰拾元正12000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 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   会计分录帐户内支付      借方:屠(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许 峰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194年3月5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194年3月10日



-- 545

十六、土地使用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土 地 使 用 税 缴 款 书      沪税字:012所属时期:194年5月份           级次 企业编码:04030205纳税单位(人)海光机修厂主管部分轻工业局地  址三和路12号经济类型集 体开户银行工行三和路办事处帐 号426-8731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国有土地5级750m22。

50%1875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正187500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 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   会计分录帐户内支付      借方:土地(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刘 海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194年6月10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194年6月16日



-- 546

十七、印花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印 花 税 缴 款 书      沪税字:014所属时期:194年2月1日~10月        级次 企业编码:01086321纳税单位(人)金属材料销售公司主管部分物资局地  址北广路742号经济类型全 民开户银行工行北广路分理处帐 号445-1234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其他印花税(购销合同)10,0,000。

3%3000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参仟元正300000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 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   会计分录帐户内支付      借方:印(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王 强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194年2月11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194年2月17日



-- 547

十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缴款书      沪税字:01所属时期:194年2月份           级次 企业编码:0607030401

主管部门机电局缴款名称(全称)沪东电器厂经济性质集体地  址江海路33号税额占本年度应缴税额10%单位开户银行工行江海路办事处帐号43-6762项目总称、性质单位工程名称计 税 额税 率应缴税额已缴税额本次缴纳税额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集体经济基建动力设备车间10,0015%150,0060,009000000

税款合计金额(大写)

玖万元正9000000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0。

02计算加收滞纳金税款滞纳金计金额(大写)

收 入 机 关银 行 会 计 分 录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帐户内支付借投 对方科目

调(加盖留存印鉴)复   记   出经办人:徐 峰缴款单位19年  月  日核   帐   纳填票日期:194年2月5日19年  月  日无银行收讫章无效缴款限期194年2月20日十九、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填票样式



-- 54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滞 纳 金 缴 款 书      沪税字:016所属时期:193年9月~194年2月      级次 企业编码:010863241纳税单位(人)光明纺织商店主管部分商业一局地  址河南路444号经济类型全 民开户银行工行河南路分理处帐 号421-6168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根据南税五查字102号文加收130天31。

850。

0280908补税款31。

85元及130天滞纳金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捌佰零玖元零捌分80908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 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   会计分录帐户内支付      借方:滞(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刘一民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194年2月18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194年2月20日



-- 549

二十、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填票样式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 缴 款 书      沪税字:013所属时期:194年1月份~6月份       级次 企业编码:020408031纳税单位(人)天海房地产经营公司主管部分地  址四海路650号经济类型股份合作制开户银行建行四路路办事处帐 号525-73254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房地产业1,20,0033%180,00216000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贰拾壹万陆仟元正21600000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帐   会计分录户内支付      借方:企所(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吴 军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194年7月15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19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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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缴款书填票样式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能 交 基 金 缴 款 书      沪税字:019所属时期:194年1月份~3月份       级次 企业编码:03267891纳税单位(人)红光仪器厂主管部分机电局地  址和平路100号经济类型集 体开户银行工行和平路分理处帐 号053-1140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城镇集体企业10,0015%15000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壹万伍仟元正1500000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 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   会计分录帐户内支付      借方:能(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刘 峰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194年4月10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194年4月20日



-- 551

二十二、预算调节基金缴款书填票样式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预 调 基 金 缴 款 书      沪税字:020所属时期:194年1月份~3月份       级次 企业编码:03267890纳税单位(人)红光仪器厂主管部分机电局地  址和平路路100号经济类型集 体开户银行工行和平路分理处帐 号21-2625行业及品目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已缴或实缴税额(基金)

或销售额单位税额扣除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城镇集体企业10,0010%10000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壹万元正1000000逾期  天,每天按税款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完税证(发货票)

份 起讫号码:收入机关 上列款项请在本单位   会计分录帐户内支付      借方:预(加盖留存印鉴)货方:转帐日期:年  月  日经办人:刘 峰缴款        复核员:记帐员:单位19年月日填票日期:194年4月5日税种标识缴款限期:19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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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通用完税证填票样式

上海市税务局增值税完税证     通证

所属时期:194年2月5日194年2月5日填发纳税义务人张 明住 址和平路20号业别个体户经济性质个体车船或牲畜种类牌照号码车船或数量或计税单价或纳税营业额税 率税款金额E项  目单位E E含量头 数重 量单位税额(所得税)(%)万千百十元角分E商品零售10066000

合  计6000按税款百分之       计算加成金额按11%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60按15%计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900按10%计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600税款(基金、费)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捌拾壹元陆角正8160经代经备征征手刘 峰或机人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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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收入退还书填票样式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 退 还 书      沪税字:0601级次 企业编码:0102纳税单位(人)上海港口机械厂主管部分交通部地  址浦东南路3500号经济类型全 民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南办分处帐号694502原  缴  款  书退款分类退 还 金 额时  期交款书号税 种 及 税 目金 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194年1月18日5451企业所得税40,00汇算清缴543591

退款金额合计(大写)

伍仟肆佰参拾伍元玖角壹分543591退款理由及批准文号:清算后溢交,南税一号

区(县)

局银 行 会 计 分 录退款受领人(借)

盖  章局负责人科 室负责人审 核经手人对方科目退李 强陆 伟王 芳刘 军复  记  出核  帐  纳填发日期:194年2月19日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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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登记号(一般纳税人使用)

纳税人名称所属时期    年  月金额单位:元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经济类型营业地址电话项 目销售额税率税额免税销售额货物、应税劳务名称123=1×24项    目货物本期销项税额合计11=24销税本期抵扣税额12=9上期留抵税额13本期应抵扣税额合计14=12+13额应税劳务本期实际抵扣税额15(如14>11则为11)

(如14<11则为14)

视同销售本期应交纳税额16=11-15计本期代扣代缴税额17本期应交纳税额合计18=16+17项合    计本期已交纳税额19已扣减的销货退回及折让算本期应补(退)

税额20=18-1924。

发票实际取得的销项税额合计期末累计留抵税额2125。

(1×2)

合计-24截止上月累计欠税额22税 额本期已清理欠税额23第项  目17%13%免税农产品小计一进本期发生额5备  注申报(征收)

单位签章联减:免税货物用6申减:非应科项目用7报项减:非常损失8联本期抵扣税额9=5-6-7-8已扣减进货退出及折让10第附本期领购专用发票(本)本期取得进项发票份数财务负责人(核收人)

:二列本期使用专用发票份数本期取得进口完税凭证份数联资其中:作废份数期末库存专用发票   本   份收料本期计算机开出专用发票份数本期取得抵减销项的货物退回及折让证明单份数申报(核收)

日期 年 月 日执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应按月填制本申报表,于次月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联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1。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2。

经济类型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区分填列.3。

“销项”

各栏可按会计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汇总填列.4。

“销项”

中的第1项“销售额”

及第4项“免税销售额”

均不包括出口货物的销售额.5。

“进项”

中的税额栏应根据购货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采购的免税农产品应按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6。

“进项”

中的第6项,“减:免税货物用”

包括出口货物;第7项,“减:非应税项目用”

包括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第8项,“减;非常损失”

包括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7。

“进项”

中的第6项、第7项,不易划分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填列.8。

“税额计算”

中的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

及第21项“期末留抵税额”

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核算帐户余额填列.9。

“税额计算”

中的第17项“本期代扣代缴税额”

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所扣缴的增值税.10。

本申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表,纳税人按期向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并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1。

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销项税额一律按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开列和普通发票按统一规定计算出的销项税额会计数为准,即本表的第24栏:“发票实际取得的销项税额合计”

和25栏:“24栏-(1×2)

合计“。

12。

本期销项税额合计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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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新编纳税指南

二十六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所属时期:年  月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登记号经济类型:营业人地址:负责人姓名:电话: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销售额征收本期应纳截止上期累本期已清第率%税  额计欠税额理欠税额一123=1×245联

申报联

合  计备  注申报单位签章(征收机关)第二联收执联

财务负责人(核收人)

:申报(核收)

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无论当月有无销售额,均应在次月十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1。

本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使用,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及个人是否填报,可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2。

本申报表为二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并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收回作为申报凭证.3。

本申报表的“经济类型”

只按“工业”

或“商业”

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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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上海市工商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所属时间年月企业代码  税务登记号码申报单位(全称)经济性质地  址开户银行  帐号 金额单位:元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本 月 应 纳 税 额产品名称征税项目销售额或应税税 率应  交已  交未  交(溢交)

消费品的数量(税额)当月数累计数当月数累计数当月数累计数

小  计

申报单位(盖章)

财务负责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限交日期   年  月  日负责人核收人核收日期   年  月  日填表说明:(1)

企业代码指由本市技监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号码;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企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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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上海市工商企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所属时间年月企业代码  税务登记号码申报单位(全称)经济性质地  址开户银行  帐号 金额单位:元本 月 应 纳 税 额税  目征税项目纳(免)

税营业额税 率应  交已  交未  交(溢交)

当月数累计数当月数累计数当月数累计数

小  计免 税 内 容申报单位(盖章)

财务负责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限交日期   年  月  日负责人核收人核收日期   年  月  日填表说明:(1)

企业代码指由本技监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号码;(2)

本表第3栏的“纳税营业额”

与“免税营业额”

应分别填列;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企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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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935

二十九、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纳税月份: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年 月 日纳税人编码:金额单位: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表. 个体工商户当月生产经营所得应在次月七日内预缴税款,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业主姓名户 名地 址邮 编电 话业 别开始生产经营日期银行帐号项    目金 额利润(亏损)

额1。

本月收入总额2。

本月利润(亏损)

额3。

本月按实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4。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额的计算5.经核定利润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6。

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它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7。

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8。

速算扣除数9。

本月预缴税额3×7(或4×7、5×7、6×7)

-8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请填写下列资料) 我声明:此纳税申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报表是根据《中华人声民共和国个人所得I授权代理人(地址)为本人代理申报税法》的规定填报I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来往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明的,我确信它是真实授权人签字:的、可靠的、完整的.声明人签字:I I I I代理申报人签字:纳税人(签字或盖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接收人审核日期审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记主管税务官员签字录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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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新编纳税指南

三十、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

申报表纳税月份: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纳税人编码: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表. 承包承租者如果在一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税款,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本表.承包承租人姓名被承包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名称企事业单位地址业别承包承租日期银行帐号邮编、电话项     目金 额

利润(亏损)

额1。

本月(次)

收入总额2。

本月(次)

利润(亏损)

额3。

本月(次)

按实际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4。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同期应纳税额的计算所得额5。

经核定利润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6。

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它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7。

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8。

速算扣除数额9。

本月(次)

预缴税款3(1或5或6)

×7-8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请填写下列资料) 我声明:此纳税申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报表是根据《中华人声民共和国个人所得I授权代理人(地址)为本企业代理申税法》的规定填报I I I I I I I I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来往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明的,我确信它是真实授权人签字:的、可靠的、完整的.声明人签字:I I I I I I I代理申报人签字:纳税人(签字或盖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接收人审核日期审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核

记主管税务官员签字录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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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指南145

三十一、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纳税年度: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纳税人编码: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表. 承包承租者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如果分月或分次取得所得的,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承包承租人姓名被承包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名称企事业单位地址业别承包承租日期银行帐号邮编、电话项     目金 额应纳税所1。

全年收入额得额的计2。

费用算3。

应纳税所得额4。

税率应纳个人5。

速算扣除数所得税额6。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7。

全年预缴税额8。

应补(退)

所得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请填写下列资料) 我声明:此纳税申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报表是根据《中华人声民共和国个人所得I授权代理人(地址)为本人代理申报税法》的规定填报I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来往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明的,我确信它是真实授权人签字:的、可靠的、完整的.声明人签字:I I I I I I I代理申报人签字:纳税人(签字或盖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接收人审核日期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审核记录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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