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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世纪政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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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主要叙述了中世纪时期世界各地——欧洲、阿拉伯地区、中国、东
南亚、非洲及美洲——政治文明形成、发展的历史。全书基于这样一个基本
思想: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文明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后的最
伟大、也最重要的创造;它标帜着,因人们之间的对抗与冲突而陷入无政府
状态濒临崩溃的社会,又重新获得了必要的秩序和安定。书中对于世界各地
政治文明史的叙述,尽量从构成各种政治文明的思想基础——欧洲的希腊、
罗马传统与基督教、阿拉伯的伊斯兰教等入手,努力再现各种政治制度的不
同特色,突出其为维持政治体的秩序而遇到的不同问题,再现各种政治文明
演进的不同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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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本书所叙述的是公元5世纪至15世纪期间世界政治的历史,按照世界上
通行的历史分期观点,也就是世界中世纪政治的历史,或者说中世纪政治文
明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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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世纪的政治文明

中世纪政治文明是农业社会的政治文明。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是中世纪
政治文明的基础。农业社会所具有的基本性质,形成了各个地区、各个国家
的中世纪政治文明所共有的基本特征。
(1)农业社会
5世纪至16世纪,人类正处于农业社会。人们之间的关系,从社会的结
构和特征来看都是由人类以单个小农的农业生产为基本生产方式这一点所决
定的。在这个时代,铁制工具与畜力的使用,生产技术的提高,已经能够生
产出较多的剩余产品。成熟的农耕文明时期,大规模使用奴隶的生产已不具
有经济价值,有效率的经济活动是一家一户的精耕细作。不同地区的人们在
生产中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劳动和居住都呈分散状态。商业有了独立的发
展,既有农村的集市贸易,也形成了连接不同地区贸易的商路和城市商业。
农业社会仍是物质匮乏的时代,生产力仍很低下,工具简单,社会人口的大
多数都要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是财产的基本形式。收获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年
景。但是,私有财产已经大大激发了人们的物质欲望,农业社会也是一个暴
力盛行的时代。
农业社会必然也是宗法社会。在农业社会,私有财产的普遍存在使古代
社会的氏族组织已经失去生命力,但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以及自然经济所
造成的人们之间的狭隘联系,又使人们聚族而居。村落之间“鸡犬相闻,老
死不相往来”。家族、宗族自然成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人们仍旧隶属于
以血缘为纽带的狭隘共同体,被束缚于形形色色的天然首长之下。阶级的分
野因宗法关系的作用而不明朗。最重要的社会势力不是形成于阶级,而是直
接产生于宗族、家族。
(2)中世纪的政治制度
农业社会的政治制度是依靠暴力建立起来的、自上而下地统治社会的专
制制度。小农经济倾向于将社会分裂为聚族而居的村庄这样的小规模社会单
位。而追求财富的欲望和对财富的掠夺又不断分化组合着现实的社会。中世
纪的政治共同体,是征服者使用暴力建立起来的。一代君王翦灭群雄,在一
定区域内建立起政治性的社会组织,他就在理论上成为他所建立的政治共同
体,通常是国家的主人。在这个政治共同体中,统治者的权力在理论上不受
被统治的社会公众所约束。同理,一旦这个自上而下统治社会的最高权力有
所衰落,政治共同体内的地方豪强、军事贵族自然演化为地方割据势力。而
在这些割据势力所控制的地区,政治制度依然是自上而下的专制统治制度。
专制制度是唯一有效维护小农经济的政治组织制度。中世纪需要强有力
的政治权力,以维护稳定的土地占有制度,这是农业社会的基本秩序。在农
业社会,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最终都与土地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社
会的共同利益就在于稳定的土地占有关系——哪怕是极少数人享有社会公认
的土地所有权,而大多数人没有土地,也比没有任何人享有这种权利、任何
人都可以从他人那里夺走土地要好。否则,任何具有经济效益的生产都会因
对土地的无休止的争夺而无法进行。而唯有自上而下的专制权力可以维护这
种土地占有制度。因为,小农经济、聚族而居的社会组织,将千千万万农民
天然隔绝起来,从农民那里不可能自下而上地形成维护私人土地占有制度的
政治权力。专制制度与小农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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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世纪的社会关系
封建专制制度所形成的等级身份以及相应的依附关系,是中世纪最基本
的政治关系,也是这个时代最基本的经济关系。身份确定了人们的尊卑贵贱,
确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具体地位,形成了稳定的封建社会关系,自下而上的
依附关系。中世纪的社会共同体——国家、庄园等,都是基于形形色色的依
附关系建立起来的。其中,人们的政治、经济地位由专制制度确定的身份所
规定,人们以不同的方式依附于统治者。在这意义上,与身份联系在一起的
依附关系就是封建社会关系的具体而又典型的形态。
依附关系,完全不同于现代社会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它以人与人之间的
不平等为特征。另一方面,依附关系也不同于奴隶社会中奴隶主与奴隶之间
那种非人性的关系,它包含着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忠诚和依赖,统治者对被
统治者的关照和责任,具有宗法的、温情的外衣。
自下而上的依附关系是农业社会所需要的。当大规模使用奴隶的农业庄
园在经济上已经无利可图的时候,统治者出于自己的利益,也要还给奴隶以
自由的身份。另一方面,这些自由农民所从事着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
农生产,又唯有凌驾于他们之上的专制权力可以维护。分散的农民可以凭借
外在的机遇——如国家征发数十万人的大规模工程——聚集起来,暂时形成
独立的政治力量;但是,小农经济却会很快将这政治力量转化为凌驾于农民
之上,而又维护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的专制权力。只要私有制存在,土地的
集中就是不可避免的客观趋势,小土地所有制必然向大土地所有制转化。在
金钱和权势的压力下,分散的农民绝没有力量阻止土地从自己手里流失。农
民为了有土地可以耕种,必须依附于人。因此,依附关系就以社会共同体内
政治势力的具体状况为转移,形成不同的具体形态。在君王能够有效控制着
地方豪强与地方割据势力的时候,农民在政治和经济上依附于君王和封建国
家,他在形式上保留对自己土地的所有权和自己的独立身份,向国家提供大
量租税和劳役。当君权衰落,地方割据势力崛起,农民就要在人身上直接依
附于当地的豪强,政治、经济上形式的独立地位也随之失去,他向有势力的
地主、豪强献出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听从主家的调遣,为主家提供无偿的劳
役和租税,以继续耕种“自己”的土地,获得免遭其他有权势者侵犯的保护。
另外,宗法社会也是依附关系最坚实的基础。政治、经济权力都要依靠
以宗族、家族为核心的社会势力。为此,“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获
罪,株连九族。
(4)中世纪的政治与经济
政治关系与经济关系的一体化,是中世纪政治文明的一个特征。
依附关系具有政治、经济双重性质,使中世纪的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相
互缠绕、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没有强制性的政治力量和政治规范,不可
能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政治的依附关系;而没有领主与农奴、封建君主与个
体农民之间在经济上的封建依附关系,封建的政治关系也无以依托。当封建
的依附关系被打破,封建的经济、政治关系也就一起解体了。
政治权力与土地占有权合为一体,政治制度同时也是一种土地占有制
度。萨拜因说:“中世纪的政治概念是:财产和社会势力授予人们统治的权
力。”其实反过来也一样,唯有相应的政治权力才能维护财产和势力。这种
关系在中国政治中表现得很明显:皇帝总是千方百计地削弱地方豪强的势
力;而地方势力则总是力图获得政治权力。在中世纪,对于有组织的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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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政治权力、土地所有权,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的东西。
(5)封建秩序的破坏与农民起义
中世纪的社会秩序,即形形色色的封建秩序,都是为了使农民与土地结
合在一起,使依附于统治者的农民安居乐业。这也是封建统治者的根本利益
所在。但是,封建秩序又总是为封建统治者所破坏 (这里不讨论商品经济对
封建秩序的否定)。
在中世纪,专制制度使君王可以把人民作为自己私有财产,随意驱使。
对外,他们发动扩张战争,对内,则大兴土木,无限度地役使民力,长期使
农民脱离土地,使简单的农业再生产都难以维持,从根本上破坏了封建秩序。
在这意义上,“轻赋薄敛,与民休息”,是最明智的封建政策,但这又往往
与有为君主建功立业的宏图相矛盾,也不符合贪图享乐的昏君的私利。
封建政府本来是维护封建秩序的政治机构。但是,专制制度却使政府迅
速腐败,成为破坏封建秩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在专制制度中,政府官员只
向上而不向下负责;他们只要博得了上司的欢心,滥用权力就无所顾忌。因
此,下层官吏横征暴敛,上层官员买官鬻爵,就成为社会危机时期极为普遍
的现象。
封建秩序的崩溃也常起因于政治权力结构内部平衡的破坏。像一切政权
体系,一旦下级脱离了上级的控制,政治体系就解体了。而小农经济又使社
会基层组织之间很少现实的联系。强大的暴力一旦摆脱最高统治者的控制,
就直接成为重新分化、组合政治共同体的力量。
农民起义是正常封建秩序崩溃的结果:农民已经无法依靠耕种土地而谋
生,被迫挺而走险。很多农民起义是由占山为王、落草为寇的“强盗”直接
演变而来的。农民起义也是一种暴力。当然,因封建秩序的崩坏而导致的社
会物质文明的破坏,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农民起义造成的。但是,农民起义
本身既不能建立封建秩序以外的社会秩序,也不能从正面推进封建制度的完
善。尽管有些农民起义提出了均贫富、免租赋的口号,但这不过是平均主义
的空想。从历史上看,在封建制度从不成熟到成熟的改革、完善过程中,农
民起义是社会秩序崩溃、陷入危机的信号,是促使有为的封建统治者调整、
改革封建制度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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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世纪政治文明的基本类型

作为一种教化人民的文明、文化,中世纪政治文明大体上有三种类型:
伊斯兰政治文明,或阿拉伯国家的神治,即“上帝的统治”;欧洲的基督教
政治文明,或“修正式的神治”;中国和东亚地区的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政
治文明。前两种制度,或直接以宗教立国,宗教领袖被看作是以上帝的名义,
按照上帝的意愿统治整个社会,或国家权力依靠宗教取得其权威;而后一种
制度,宗教则完全为政治权力所控制、操纵,宗教只是政权的统治工具。这
主要取决于各种政治文明中的意识形态的具体性质。
在具体的政治结构上,中世纪的政治共同体又有两种基本形态:中央集
权的与地方割据的。这既与各国的传统有关,也与政治文明的成熟程度有关。
(1)中世纪的政治意识形态
任何时代的政治意识形态都是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中世纪的政治意识
形态也不例外。
中世纪的政治意识形态有两种基本型态:哲学的,如中国以儒家学说为
核心的政治意识形态;宗教的,如欧洲以基督教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和阿拉伯
国家以伊斯兰教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在中世纪,一个国家究竟采取哪种形态
的政治思想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作为自己的政治意识形态,取决于这个国
家现有的理论思维是从哲学的角度,还是从宗教的角度思考人和人类社会的
本质。
当人类不得不以政治的方式组织起来的时候,即人类社会由于人们之间
的冲突与对抗而面临毁灭的威胁,必须建立国家将冲突和对抗控制在一定秩
序的范围之内的时候,所面临的基本政治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国家是最好的
国家?一个好的国家的基本原则,组织结构应该怎样的?等等。而要彻底解
决这些问题,就要首先回答:人们为什么会相互冲突?人的本质是什么?社
会的本质是什么?怎样才能使人类的社会生活建立起秩序?只有回答了这些
问题,人们才可以进一步思考、解决政治领域的其他问题。
在人类思想领域,解决人和社会的本质问题,历来有两个基本途径:哲
学与宗教。古代的哲学家运用理性,从对自然的理解出发,通过认识人类在
自然中的位置探究人的本质,合乎逻辑地将人们之间的冲突理解为源于人的
天性中的自然野性的或非理性的因素。对这些哲学家来说,国家是合乎理性
与人性,使人类安居乐业、和睦生活的社会组织,代表、体现了人们的最高
利益,国家基本秩序源于人的本性。宗教则以超越人类的上帝代表人们的最
高利益,以宗教作为现实国家的理论基础。
中世纪的政治权威都具有神秘色彩。人们缺乏足够的力量独立面对无情
的自然与外部的威胁,故而希望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权威或神明保护他们。同
时,专制制度使政治权威凌驾于普通公众之上,其合法性也只能来源于神秘
的力量。在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中,政治权威产生于合乎法律程序的公众选
举,其神秘性自然消失。为此,中世纪的宗教将现世的政治权威看做是上帝
在人间的代表,哲学则将君主看做是民众的救星,将君比作民之父母,为社
会的政治权威提供了合法的理论基础。
(2)政治文明与宗教
中世纪的政治文明都是封建的政治文明,但不同类型的政治文明亦有许
多差异,这里只提及不同的政治文明在与宗教关系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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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国家的“神治”,是以伊斯兰教教义直接规定现实社会的秩序。
伊斯兰教教义肯定市俗社会,尊重私有财产。在《古兰经》中,有不少经文
涉及市俗社会中私人之间的往来规范,如有关商业贸易、借贷、债务、利息、
财产继承等的律例。伊斯兰教义中所提到的邪恶包括:奸淫、杀人、偷盗、
抢劫、使用小枰、大斗以及饮酒、赌博、祭神、求签等,并不一概否定人们
肉体的欲望以及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的追求。为此,伊斯兰政治文明中的政教
合一具有稳定的基础。
在欧洲的“修正式的神治”中,基督教教义主要为不同种族,具有不同
文化、习俗的人们提供了共同的政治权威观念,以文明教化野蛮民族,但一
般不提供世俗社会的行为规范。因为,基督教的理论本质上是非市俗的。基
督教的“原罪说”认为,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中,人类是纯洁的,没有私欲,
也不贪婪;是亚当的堕落使人类生来就有了“原罪”,有了恶劣的欲望,一
味追求肉体的享受,使人内心中一切对真和善的向往都失去了效用,使人的
行为与上帝背道而驰。也就是说,基督教将人们的现实利益、人们对私人利
益的追求,看做是“肉体”所想的和所祈求的,是一种罪恶。只是在这样一
种意义上,基督教才肯定保护私有财产的市俗法律,即它只是对付罪恶的必
要手段。因此,当现实社会的政治权威已经足够稳定,政教分离,基督教退
出政治领域的时代也就来临了。
宗教一旦成为政治意识形态,就具有强烈的排它性。阿拉伯国家和欧洲
之间的宗教战争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相对而言,以儒家学说为政治意识形态
的中国和东亚地区的政治文明,在宗教问题上就非常宽容。限制宗教的政策,
一般是为了避免减少国家控制的户籍。当然,这并不说明各类政治文明本身
有什么优劣的区别。
(3)两种政治结构
中世纪的政治结构有两种典型形态:一、盛行于欧洲的封建制度:政治
权力分散于大大小小的封建主手里,国王只是众多大领主中的第一个;二、
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政治权力集中于君王一人手中,庞大的封建政府最终
都要向君王负责。但是,这两种政治结构并非水火不相容。中国政治中常见
的现象是,一旦皇权衰落,封建割据就必然盛行起来,政治权力自然向下转
移到豪强或藩镇将领的手里;欧洲国家王权崛起的同时,也就是封建割据势
力的末日。
从政治文明本身的性质看,小规模的政治共同体,如庄园,只是从无政
府状态走向秩序的第一步;唯有成熟的封建政治文明,才能够在广大的社会
领域建立起稳定、持久的政治共同体。欧洲中世纪末期的王权崛起,可以说
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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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5至10世纪的西欧政治

1.西罗马帝国的崩溃及其所带来的
欧洲混乱的无政府局面

(1)罗马帝国的衰落
在希腊政治文明的基础上,罗马帝国的政治文明——罗马公民的国家观
念及其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自觉参与、富有效率的行政机构、保护公民私有财
产的法律、以及以爱国主义精神为动力的强大的罗马军团,把地中海周边的
大约7000万具有不同语言、习俗、历史的各民族人民统一为一个世界,形成
了一个世界国家,并使这一广大地区在公元1、2世纪里秩序井然,享受着空
前的和平和稳定。随着罗马帝国的由盛而衰,这一切也随之改变。
罗马帝国的衰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造成其衰落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帝国晚期,行政和防务的庞大开支和无常规的税收制度,导致了帝国的
经济危机。许多城市财政困难,处于破产状态,市政官员、市政议员无法完
成落在城市上的税收重负。他们或者逃出城市,或者加重赋税,以避免自己
的破产。此时的公职不再是令人羡慕的职业,曾经与“光荣”是同义词的官
位,在3世纪以后的拉丁字中,已是“onus”,即“负担”的代名词了。
沉重的赋税使自由的农民和自由的手艺人走投无路。有些人沦为世袭大
地产的农奴,被永远“束缚于土地”之上;有些人放弃原来的职业,背井离
乡,逃到外省甚至边疆的蛮族中去。以至政府要靠法令来控制手艺人的流失。
高卢总督曾奉到这样一项指令:“凡是失掉了正当服务的社会,就失了它们
过去的繁华景象,特别是那些有很多行会人员离开的城市;这些人寻求乡村
生活,隐匿于秘密荒僻的地点;但是,我们已下令阻止这种勾当:不管世界
上什么地方,所有被找出的逃亡者,概须强制他们回到原来的职位,不得有

任何例外。”但是,法律并不能约束政府的腐败与苛捐杂税,作为帝国基础
的人民的最重要部分——自由的农民和自由的手艺人,还是逐渐地、不可逆
转地被消灭了。
政府在经济方面的危机使它越来越依靠富人。政府的权力也越来越为富
人所控制。结果,政府日益腐败,法律不再公正。罗马人民对政府和法律已
经丧失了信任,罗马帝国不再能让它的人民引以为自豪和骄傲,民众的国家
观念与爱国精神均丧失了。普力斯克斯,一位这一时期的历史学家,在出使
匈奴人,等待阿提拉接见时遇到一个先被匈奴人俘虏,而后自愿在落后的匈
奴人中生活的罗马人,这个罗马人对他说:“我认为,我现在的生活方式比
我过去好得多。”他列举罗马帝国中令人不可忍受的境况:“如果一个富人
犯了法,他总是可设法逃避处罚;但是,如果一个不明事理的穷人犯了法,
他必须遭受严厉的处罚,除非在宣判之前,他确已死去;而后一种情况,从
法院颟顸作风所造成的丑事看来,不是不可能的。但是,我认为最可耻的事
情是,一个人必须用钱来获得他的合法权利。因为一个受害的人,如果不先

付一大笔钱给法官和官吏,甚至不能获得法院的受理。”在帝国政治的这种
恶劣状况下,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精神普遍淡薄。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 年第1 版,第34 页。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 年第1 版,第134—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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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富人,以往常见到的为城镇的公共建设慷慨解囊的事情也不见
了。有钱人舍弃城市的房产,不再参与城市的公共事业,退居到农村的庄园。
他们不再关心公共事务。很多出身名门的正直人士,也因“不能容忍罗马人

中的野蛮人性,想在蛮族中找寻罗马人性”,而出走帝国。
政府的腐败,国家观念以及政府与法律在公众心目中威信的丧失,使帝
国的政纪、法纪更为松弛,社会一步步陷入无政府状态。结果,就像在乱世
中通常发生的那样,政治权力开始从中央政府向私人手里转移。帝国晚期,
大地产遍及帝国各地。尽管有法令限制大地产的面积,但大地主们用分散地
产于各省的办法来逃避这项限制。由这些大地产形成的世袭领地,越来越成
为政治性的社会组织,成为地方主权的小岛。按照狄奥多西法典,法官不得
进入私人土地上开庭审判;如果有犯人应受逮捕;执行逮捕者,不应是国家
官吏而是领主的管家。国家非取得奴隶主的同意,不得逮捕犯罪的奴隶。城
市和乡村的中下层民众为了逃避苛捐杂税,避免蛮族的掠夺,越来越多地逃
往大领地,以求得庇护。有的村庄全村请求大领主的庇护。庇护成为了一种
制度。395年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以后,帝国的权力更是只能在有限的
领域里行使了。罗马帝国的政治文明已经名存实亡。
帝国只是依赖军事上的统治才存在着。但此时,罗马军团令人生畏的战
斗力源泉——罗马公民的爱国精神——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罗马青年来说,
服兵役是一种需要躲避的劳役。帝国军队中的士兵,甚至大多数军官,也是
日耳曼人了。尽管这些日耳曼人作战勇敢,但他们对罗马帝国几乎不存有忠
心。帝国末年,皇帝往往为军队所控制。军队不再是国家的工具,而成了帝
国命运的主宰。476年,帝国末代皇帝罗慕洛为其手下的日耳曼军人所废除,
西罗马帝国灭亡。
(2)无政府的年代
伴随着西罗马帝国的崩溃,西欧进入了一个无政府的时代,一个生命财
产皆无保障的没有秩序的年代,一个充满了战争、掠夺、杀戮、饥荒的年代,
一个以暴力为法则的年代。
蛮族的入侵,是对垂死的罗马帝国的最后一击,就像秋风吹落熟透的苹
果。西欧的无政府状态,也是蛮族入主欧洲的直接后果。
所谓蛮族,并非其人民没有道德,行为一贯野蛮;而是指那些处于原始
公社解体阶段的社会组织中的人民,不知平等对待自己社会共同体之外的人
们,他们还不能和那些种族、信仰、利益不同的人们和平地生活在一起。在
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社会的基本单位是部落、氏族。个人无条件地属于

部落。“部落始终是人们的界限。”在这里,也有道德和法律,但都只是调
节部落、氏族内部人们关系的规范。在部落或氏族内部,人们也讲道德,行
为也有规范,并不任意胡为;人们的生命财产也都受到尊重和保护。而“凡
是部落之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
和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而且这种战争进行得很残酷,使别的动物无法和

人类相比。”对于蛮族人民来说,掠夺部落、氏族以外人们的财产,是获得

②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 年第1 版,第42 页。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94 页,人民出版社1972

年5 月第1 版。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94 页,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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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资料的一种正常的生活方式,一种社会的习俗;而勇武、好战则是一种
社会公认的美德。在塔西佗的 《日耳曼尼亚志》中有这样的记载,日耳曼青
年“宁愿在战争中因负伤而受到荣誉,而不愿从事耕种,以待收获。他们认
为用流汗来取得用流血所能得到的东西是愚笨的、懦弱的。”“假若本部落
并无战争,许多贵族青年便自动地参加别的部落的战争,他们厌恶呆着不动。
同时,只有在战争中,他们才能得到荣誉。”“在和平的日子里,他们用许
多时间去打猎;用更多的时间去睡觉。大吃大喝,无所事事。最勇敢善战的
人们不工作,将管理家务、耕种田地的事情交与妇女和老人或家中体弱的人
去做,他们自己袖手旁观,不参加劳动。最奇怪的是这样懒惰的人却厌恶和
平。”②
自古以来,罗马帝国就与周围蛮族部落有着密切的贸易联系。由于人口
的压力和生活的资料匮乏,也为富裕的罗马文明所吸引,几个世纪以来,数
以十万计的日耳曼人不断以移民的方式进入帝国,并居住在那里。但是,在
378年亚得里亚那堡战役以前,罗马帝国一直维持着对日耳曼人的控制权。
日耳曼人野蛮的习俗一直为强大的帝国所约束。帝国和蛮族之间虽偶有战
争,但基本上是和睦的。自从378年罗马皇帝瓦伦斯亲率的帝国军团在与西
哥特人的大战中全军覆没以后,帝国军队就渐渐没有力量控制蛮族了。匈奴
人和日耳曼各部族先后数次劫掠罗马帝国,直至西罗马帝国灭亡也不罢休。
在没有了罗马帝国的军事力量的约束之后,蛮族人民以掠夺为生的习俗
得到充分的表现。日耳曼各部族进入一个地区、一座城市后所做的第一件事,
不是着手建立秩序,而是放手抢劫,然后毁掉不能带走的财产。奥斯拉西亚
人在6世纪进入奥弗涅和阿奎坦时,抢劫仓库和地窖,把俘虏和家畜带走,
然后砍倒果树,烧掉庄稼,将葡萄连根拔起。阿拉曼尼人在莱茵河与多瑙河
的罗马化区域,把家具、衣服、甚至建筑别墅的石头也载上他们的战车,而
把不能带走的东西付之一炬。汪达尔人的劫掠与破坏,使得“汪达尔主义”
成为凶恶破坏的代名词。有时,绝望的农民拿起武器反抗蛮族人的掠夺。例
如,西班牙和高卢的农民在5世纪就曾抵抗过苏汇维人和西哥特人的劫掠。
罗马帝国的灭亡,标志着西欧广大地区由罗马帝国所提供的秩序的终
结。在此后的数百多年里,西欧陷入了无政府状态。
在此期间,西欧各个地区并非没有政权。南下的日耳曼诸族分别建立了
“蛮族王国”,如西哥特王国(491—711)、汪达尔王国(439—534)、勃
艮第王国(457—534)、东哥特王国(493—555)、伦巴第王国(568—774)、
奥多亚克王国 (476—493)等。而且,这些蛮族王国的首领均以罗马的高级
官吏、即军事长官、执政官和贵族的面貌出现,把表示这种地位的徽章挂在
他们的外衣上,甚至保留了罗马帝国的政府机构。但是,罗马帝国的行政传
统并没有真正继承下来。在蛮族人民的观念中,只知效忠部族的首领,而没
有忠于国家的意识。同样,蛮族王国的统治者们也没有新的国家的观念,没
有适应新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思想。他们只是沿用了罗马帝国的政治形式,
却缺乏最低限度的政府责任感。他们把王国当做私人庄园,随意将土地赐给
贵族或教士,死后则由其儿子瓜分国土,这一传统引起多次内战和王国的分
裂。在王国内,他们不习惯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建立一个政府机构管理王

年5 月第1 版。
② 塔西佗: 《日耳曼尼亚志》,商务印书馆译本第13—15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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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公共事务,而是把王国再一次划分为若干区域,挑选一些王公贵族来管
理这些区域,由他们来负责在这些区域内主持公道,维护社会秩序,征收税
金。这就孕育着王公贵族篡夺王权与内战的危险。有时,蛮族国王甚至准许
私人拥有造币特权。他们的观念还停留在“蛮族”社会。显然,这样的政权
机构在维护蛮族王国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
这一期间也并非没有法律。日耳曼人带来了他们的法律。有的蛮族王国,
如西哥特王国还保留了罗马帝国的法律。而且,各部族剥夺罗马人财产也是
有一定规则的——在日耳曼士兵所寄宿的民家,户主须将他的房屋和土地划
分为三份,自己保留2/3,其余的1/3分给“客人”。当然,在不同的地区,
这种比例也有所变化。但是,这并不能给欧洲带来秩序。日耳曼人的法律是
原始的习惯法。这种法律反映了原始部落的人民所公认并共同遵行的习惯。
法律裁决常以当事人能否认真坚持繁杂的程序形式为准,被告人要求通过所
谓的“神裁法”的程序来确定是否有罪。如要求被告人手握烧红的铁棒走到
指定地点,几天以后,如果手伤痊愈,就被判为无罪,如伤口感染即属有罪。
显然,这种法律并不能有效控制尖锐的利益冲突。而且,在日耳曼人的法律
观念中,法律产生于人类古老的习俗,而不是统治者的意志。因此在一个地
区里,不同部族的人就有不同的法律。例如,在高卢,就有多达七种不同的
法典,分别适用罗马人、萨利安的、水宾的和沙马维的法兰克人、勃艮第人、
西哥特人和阿拉曼人。此外,那些占有大量土地的大贵族,他们多少都与王
室有宗族关系,也全然不把国王的权威放在眼里。而在自己占有的土地上为
所欲为。这就很难在蛮族王国中很难建立起统一的法律权威,形成统一的行
为规范。就法律与社会秩序的关系而言,蛮国的法律形同虚设。于是,就非
常自然地形成了恃强凌弱的社会风气,形成了以暴力为唯一法则的社会规
则,从而使社会完全陷入无政府的深渊。
无法保持社会稳定的蛮国政权本身也极不稳定。往往正当有些部族能够
稳定地定居下来的时候,其内部不同家族间的战争又使其野蛮的习俗延续下
去。
长期的无政府状态,严重破坏了欧洲的经济。田园荒芜了。恩诺狄阿斯
留传下来的一篇关于哥特人进入意大利时全国惨象的记载,其中写到,满地
荆棘,田野已大部分变为荒芜了。现代拍摄的法国南部农村的航空照片显示,
以村庄为中心向外延伸的中世纪农田,通常覆盖于早期罗马时代那种排列整
齐的方形和长方形农田之上,也就是说,罗马时代的农田曾经长期荒芜,经
过很多年后才又有人重新耕种。城镇被毁弃了。斯拉夫人毁灭了伊利里亚的、
达思亚的和达达尼的市镇;在西班牙,苏汇维人毁灭了美黎达,汪达尔人毁
灭了希斯帕利斯(今塞维尔)和迦太基拉,西哥特人烧毁了阿斯托加、巴棱
西亚和巴拉加;在意大利,汪达尔人毁灭了巴勒摩、塞拉库西、喀大尼亚和
豆米尼,而西哥特人、匈奴人、赫琉来人、东哥特人、奥斯达拉西亚人和伦
巴第人等的先后入侵,则全部毁灭阿奎雷雅、空科狄亚、阿得罗、伊斯特、
特里维克、维亚松扎、巴图亚、曼图亚、克雷莫纳、波布洛尼姆、佛摩、阿
细莫、思波雷托等市镇。公元600年的罗马,只有5万居民、是原来的1/20,
而且,耕地和菜园占据了大部分空旷地方,看不见任何工艺活动。人口锐减。
公元500年至650年期间,西欧与中欧的人口从900万减少到了550万。①

① J.C.拉塞尔:《500—1500 年的欧洲人口》,《欧洲经济史》第1 卷,商务印书馆1988 年1 月第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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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埠衰落,盗匪出没乡间,海盗袭击客船,陆地商业和海上贸易同样不安全。
经济活动只限于食物或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交易,而且,由于货币的短
缺和信用的消失,物物交换又出现了。帝国的邮路已完全毁坏,邮政停止了。
文化严重衰退。一直作为希腊——罗马艺术主题的人的形象被简单的几何图
形所代替。除了教士,几乎无人可以读写拉丁文,而真正有学问的教士也极
为罕见。当时一部很重要的史学著作,6世纪图尔的主教格列高里所著的《法
兰克人史》,是用不合语法的拉丁文写的,文中充满了残暴和愚蠢的奇闻。
罗马帝国政治文明的崩溃导致的无政府状态,使欧洲文明经历了有史以来的
最大一次倒退。

第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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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欧洲中世纪政治文明的三方面因素

西欧在经历罗马帝国崩溃后的长期无政府状态后,逐步建立起中世纪的
政治文明。在这种政治文明之下,西欧重新获得了稳定与秩序。对于欧洲中
世纪政治文明的形成,有三方面因素具有重要意义,即基督教文明、日耳曼
人的社会组织与法律传统、罗马的法律传统。
(1)中世纪初期的基督教
基督教在欧洲中世纪社会秩序建立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
面,它为欧洲中世纪政治文明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思想基础,使不同民族的人
们形成共同的信仰;并以基督教文明教化日耳曼各部族人民,使他们逐步放
弃勇武好战的习俗,为形成新的欧洲秩序确立基础;另一方面,教会组织实
际承担世俗政权的政治责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
基督教是这个时代所需要的。基督教提出,全世界的人都是兄弟,一切
信徒在上帝眼中一律平等。这种上帝是父亲而人们是兄弟的说法,在罗马帝
国崩溃后,以一个世界性宗教的信徒取代了一个世界性帝国的公民,从而为
欧洲到处混居着具有不同历史、文化、宗教信仰的罗马人与日耳曼各部族人
民,形成统一的宗教信仰,确立了重要的观念基础。基督教教导人们要去除
卑鄙、贪欲、仇恨以及自私等情感,放弃对财富和权力的追求,以仁爱之心
对待上帝,要待人如己;从而在一个缺乏规范的时代,以高尚道德的行为准
则反映了人民对秩序的向往,在一个暴力横行、人们没有思想也没有机会和
条件思想的时代,以基督徒的天国理想表达了关于“好”的社会的理想。基
督教教义中的“原罪”理论,以人类本性的邪恶说明了罪恶和苦难是人类普
遍的品性,从而形成了对于人类的同情和怜悯的宗教观念;与此相联系,基
督教的美德——怜悯、仁爱、慈善、容忍等,不仅继承了希腊——罗马的人
道主义精神,而且有力地改变着蛮族人勇武好战的习性,为欧洲新秩序的确
立打下了基础。基督教教义中关于上帝的信徒将在天国得救的思想,在罗马
帝国崩溃后的混乱年代,给予乱世中失望的人们以来世得救的信心;基督教
的将信徒紧密地团结到一起的组织——基督教教会,给与了那些在战乱中无
依无靠的人们以现实的慰藉。
基督教以上帝的名义论证了世俗政权的必要性。日耳曼人只忠于部族的
首领,而没有“国家”的概念,他们还没学会在世俗政权下生活。而基督教
教义认为,法律是医治罪恶的手段,世俗政权是纠正人类邪恶本性的比较可
行的权宜之计。基督教的创立者将基督徒尊重世俗政权的义务置于基督教的
教义之中,并认为服从是一种美德。《圣经》中写道,当法利赛人欺骗耶稣,
试图让他反对罗马政权的时候,耶稣说:“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

当归给上帝。”圣保罗则进一步指出了服从义务的神学根据。他说:“在上
有权柄的,人人当顺从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
上帝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令,抗拒必自取刑罚。”②
这样,日耳曼人的皈依基督教,也就在信奉上帝的同时,接受了服从世俗政
权的观念,从观念上开始了在世俗政权下面的正常生活。
基督教教义为中世纪的世俗政权提供了不可缺少的理论基础。日耳曼人

① 《马太福音》第22 章第21 节。
② 《罗马书》第13 章第1-7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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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主欧洲,只是为了掠夺财富,扩大自己的生存空间。他们有的是暴力,却
没有适合现实的政治思想,不知如何统治由具有不同的习俗、种族和利益的
人们构成的政治共同体。基督教教义则为中世纪的政治提供了基本价值原
则:善良与邪恶、公正与不公正等,说明了政府和领袖的责任是镇压邪恶并
鼓励人们行善。正是在这意义上,教会是中世纪的精神权威。
基督教的依靠自己的劳动而生活的寺院制度,在无政府的动荡时代为日
耳曼人开辟新的生活方式做出了卓有成效的示范。公元544年前后,本尼狄
克的第一批信徒创立了一所寺院。在此后的几个世纪里,本尼狄克寺院制度
逐步通行于欧洲。在那个战乱的年代,寺院不仅对儿童、妇女、无依无靠的
难民和穷困、饥饿的人们提供了救济,而且,寺院本身的经济活动——农业
和简单工业,也具有重要的社会示范作用。西方的寺院制度虽然是从东方输
入的,但在修行的内容与实践方面却具有自己的特点。其中一个重要区别,
在于东方的僧人主要是依靠信徒的捐款生活,而西方的出家人是依靠自己的
劳动生活。本尼狄克制度强调懒惰是罪恶之母,坚持信徒的劳动的责任和自
食其力的尊严性。它的规程有这样的规定:“真正僧侣,应以他们的手的劳

动来生活,像使徒和神圣教父所做的那样。”这样,每一所本尼狄克寺院基
本上都是一所管理良好的模范农庄。在战乱的年代,寺院制度把罗马的农业、
畜牧、果树栽培的方法保留了下来,并教给了没有定居习惯、只会简陋耕作
的日耳曼人,这就使好战而厌恶劳动的日耳曼人渐渐培养起了劳动的习惯。
爱尔兰圣徒的《传记》,生动地记载了三个皈依基督教的日耳曼人的故事:
为了找寻离世绝俗的生活,深入森林,开垦荒地,播种土地,当移民流入后,
他们又去寻找新的修行之所,进行新的垦殖。
在无政府的年代,基督教教会承担起了政府的政治责任。早在罗马帝国
时期,教会就已建立起庞大的社会组织。在帝国崩溃后混乱的无政府的年代,
教会是文明社会遗留下来的唯一完整的组织。庞大的教皇世袭领所赋予教皇
的世俗权力,以及基督教的宗旨使教会很自然的承担起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
责任。教会的宗教权力同时也具有了政府的政治责任。例如在意大利,维修
罗马的公共建筑,移民到荒地,给穷人发放粮食救济,以及给军队发饷这类
事务,都由教皇的官吏安排;甚至抵御蛮族的入侵,与侵略者谈判等,也都
由教皇负责。
毫无疑问,寺院不是社会之外的世外桃园,教会本身也并不是一个人道
主义组织,它也有着世俗、贪婪、丑恶的一面。早在罗马帝国时期,教会就
通过接受赠款与接受遗产制度等方式积聚了大量的财产和土地,并且获得了
免除赋税和劳役的特权。正是这大量的土地和金钱赋予了主教、教会、罗马
教廷以世俗的权力。在教会所属的农场里,常常有几百甚至几千的农奴或奴
隶在一个管事的指挥下劳作。他们之中除了种田人和牧人之外,还有铁匠、
石匠等手艺人。农场的收益用于教会的慈善事业,农场的产品也在市场上出
售,参与经济竞争。当小农的经营破了产,被迫向教会典出他的土地的时候,
主教也会和贵族一样取消他的赎回权。罗马教皇格列高里一世完全按照罗马
皇帝管庄园的办法管理教皇世袭领。他提倡的作为一种剥削制度的农奴制,
对于奴隶制来说,也没有做出有益的改善。教会的严厉的土地管理政策甚至
使不少教会农奴逃亡到世俗土地上去以求保护。而且,教会组织本身就是封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 年9 月第1 版第15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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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化的,森严的教阶毫无平等精神,教士、主教的贪婪和教会在精神上的专
制更是中世纪历史中最黑暗的一页。
(2)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与法律传统
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和法律传统中的某些因素,为中世纪的政治文明提
供了重要的基础。
像任何古代的社会组织一样,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也是以血缘亲族关系
为纽带的。他们聚族而居,组成邻里公社(马尔克)。土地由公社成员共有,
并按照各个家庭的人口和土质经常重新分配耕地。未分配的牧场、森林、荒
地、水流等仍为公社成员共有。这种古代的社会组织,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
就逐渐被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所取代了。
为了适应经常性的战争,日耳曼各部族还有一种“亲兵队”的组织。它
由许多忠于部族首领的武士组成,是以荣誉、信诚、勇敢以及互相尊重为基
础的军事兄弟会。这些武士勇武好战,不事生产,以战争为终身职业。塔西
佗的 《日耳曼尼亚志》中有这样的记载:在“亲兵队”中,作为一个酋长的
战友并不是一件耻辱的事情。战友们都争取酋长的最大的赏识,酋长也争取
最大数目的、最勇敢的追随者。被一大群出类拔萃的青年卫护着不但是一种
光荣,也是一种力量。在战争中,首领如果让任何战友在勇敢方面超过自己,
或战友如在战绩方面落后于首领,都是可耻的。如首领战死于疆场之上,而
战友们活着回来,这是一个莫大的耻辱,将受诟终身。卫护首领,用勇猛的
战斗来增加首领的名誉是忠诚的最高表现。同时,只有在战争中,他们才能

得到荣誉。这种由亲兵对首领的忠诚,首领给予亲兵以荣誉的关系所维系的
人身关系,构成了未来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日耳曼人的法律是习惯法,源于日耳曼各部族人民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
习俗和惯例。它与罗马法律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在法律与国王的关系方面。
罗马法学家认为,法律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也就是说,虽然皇帝的合法权

力来自人民,但在皇帝被授予权力之后,“他所喜爱的都具有法律效力”。
日耳曼人的法律传统则包含着这样一种新的法律思想,即法律是属于民众或
人民的,是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一种属性或者一种共同的财富。成文的法律并
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主观意志,而是被发现,被找到,以人民的名义制订,
由首领或国王宣布的。法律无所不在,控制了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关系,具有
约束包括臣民和领袖之间关系的力量。法律高于任何人的权力。没有任何人
可以绝对专制。
(3)罗马法律传统
一位学者认为: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契约关系,“综合了所有的封建关

系”。而这种权利与义务构成的契约关系,就是罗马法律传统对于欧洲中世
纪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贡献。
普遍的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独
立的利益,都有保护自己利益的平等权利,以及尊重别人同样权利的义务。
契约就是两个人各自进行利益比较,在一系列的讨价还价后而达成的,双方
都有所得也有所失的自愿协议。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的人们独立的利益,

① 塔西佗: 《日耳曼尼亚志》,商务印书馆译本第13—14 节。
②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6 年4 月第1 版,第253 页。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 年1 月第1 版,第346/3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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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利益的明确意识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明确权利,是形成普遍契约关系的
社会条件。罗马社会已有相当发达的私有制经济和商品交换关系,罗马法律
对简单商品生产的所有重要方面均给予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正是在这意义

上,萨拜因认为,对于欧洲的封建制度,“罗马贡献了财产关系”。
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中并不存在契约关系。在那里,个人是集体的一部
分,人们将集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每个人都
十分自信地预料自己会受到其他人同样的对待。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并不关
心别人“欠”自己什么,相互之间不会形成基于利益比较而订立的契约关系。
而这也是一切古代社会组织所共有的特点。

②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 年1 月第1 版,第346/3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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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

(1)法兰克王国和采邑制
日耳曼人的一支,法兰克人,在其首领克洛维的率领下,于486年进入
苏松瓦。接着,又战胜了其他的日耳曼人——西哥特人、勃艮第人等,完全

占领了高卢,成立了“法兰克人的王国”,开始了墨洛温王朝的统治。克洛
维于493年与勃艮第笃信罗马派基督教的公主结婚,于496年圣诞节率3000
亲兵皈依了罗马派基督教,从而取得了高卢——罗马主教团的支持。而其他
一些日耳曼国王接受的则是教会已宣布为异端的阿里乌斯式的基督教。
法兰克人入主高卢以后,国王占有了庞大的帝国国库领地。国王成为最
大的地主。国王又将自己的部分土地赐予了他的侍从和卫兵,作为他们服务
的报酬。这些人与原高卢——罗马的贵族、基督教教会的主教成了法兰克王
国的第一批世袭大地主。大多数法兰克人则成了自由的小农。刚刚定居高卢
的时候,日耳曼人的邻里公社还曾经覆盖高卢——罗马族的部分小土地所有
者和隶农。但不久,公社不再重新分配土地了。原来公有的土地变成了各家
的私有财产。而这一土地关系的格局,也很快就改变了。
由于法兰克人根本就没有“国家”的概念,法兰克王国完全不同于现代
国家。国王在世时,像俗语所说的,是“吃着穿着自己的东西”,王室庄园
是国王收入的主要来源;国王死后,国土由其儿子瓜分。克洛维死后,墨洛
温王朝诸王一直只有“统治”之名,并无对国家的治理之实,像修路、建桥
等公共事务,一直是地方的事情;其子孙又彼此纷争,互相残杀,多次瓜分
国土,国势衰微。至墨洛温王朝晚期,王国的统治权已落入宫相——国王的
首席大臣手里。内战转变为不同地区的宫相代表的贵族之间的斗争。法兰克
王国发生了两次长期的内战(573—613和674—687)。
公元6、7世纪,经常的战乱和沉重的赋税(长期战争的必然结果),使
独立的小地产难以为继,大批自由民通过多种途径降到了农奴的地位。在这
里,可以看到罗马法律的传统开始融入日耳曼人的社会。例如,普通的自由
农民为了安全,也为了继续生活下去,主动把自己的土地让与附近的一个地
主,然后再以“请求方式”收回这土地来耕种,以求得到地主的保护。或者
效法罗马帝国时期的庇护制,衣食无着的自由人直接请求大领主的庇护,通
过与庇护人形成“委身”关系——委身者为庇护者服役,庇护者维持委身者
的生活,求得安全和衣食。而无论“请地”还是“委身制”,都体现了明显
的契约关系。当时的一份农民请求委身文件这样写到:“我因衣食缺乏,无
以为生,请求大人本笃信上帝之虔诚,与慈爱为怀之善心,准许为委身于大
人监护之下。我已如此作了。以后您必须供给我衣食,予我以帮助和救济,
我将尽我的力量为您服务,……您我之间,如一方欲解除此种契约,必须付

予对方若干先令作为赔偿;此种谅解,永久不得破坏。” 当然,也有大领主
恃强凌弱,强占农民土地的情况。无论哪种方式,结果都是自由人沦为大领
主的依附农民,小地产土地日益集中于大领主们的手里。
势力越来越大的地方领主威胁着国王的权威和王国的统一。687年奥斯
特拉西亚 (东部区)加洛林家系的赫里斯塔尔·丕平成为全国唯一宫相,开

① 因克洛维半神秘性的先人墨洛维而得名。
① 郭守田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81 年修订第2 版,第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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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了加洛林王朝。但纽斯特里亚 (西部区)和勃艮第的大贵族拒不承认丕平
的统治。此时,萨克森人、阿瓦尔人、阿拉伯的穆斯林教徒也从不同方面袭
击法兰克王国。丕平之子查理·马特715年继承宫相之职后,在全国推行了
采邑制度改革。
查理·马特的改革,是一种土地关系的变革。它改变墨洛温王朝将土地
无条件地赠予宫卿贵族的作法。改革中首先没收了部分叛乱贵族和教会的土
地,然后将土地有条件地恩赐给有军职的贵族,即要求他们必须履行对王室
所承担的义务。这种恩赐土地的作法,可以看做是国王与军事贵族之间订立
的一种土地租借的契约:国王将土地定期或不定期地借给贵族,贵族享有这
土地的收益权,条件是忠于王室,在国王的军队中任职,为国王服兵役。这
种国王有条件分封给贵族的土地,即称为采邑。“采邑”一词原意为恩惠、
恩赏,由封君恩赐一块土地给封臣使用,“恩赐”便与土地联系起来,逐渐
转化为采邑的称呼。采邑的所有权还在封君手里,他可以自由处分,随时收
回,封臣对采邑只有收益权,而且不能世袭。卜诺尼恩斯敕令(811年)规
定:“凡占有王家恩赐地,在抵抗共同敌人时,不愿与其贵族同赴前线,或
不愿和他在一起而擅自离开者,当受撤职、收回采邑的处分。”采邑制度将
日耳曼“亲兵队”中亲兵对首领的忠诚与依附,与罗马法律传统中以保护私
人权利为基础的契约规范结合起来,使军事贵族因领受土地而自愿接受王室
的束缚,有力地加强了国王的政治和军事地位,后来成为加洛林王朝的一种
制度。
采邑制度还形成了新的社会等级。从国王那里获得采邑的大贵族,常常
还要再把土地分封给手下的士兵或支持自己的其他贵族。法兰克武士要装备
齐全,需要良好的坐骑,全副武装,一定数量的随从,因而要有经济上的支
持,而中世纪前期货币缺乏,大贵族不可能向士兵支付工资。而通过向骑士
分封土地,既满足了他们对土地——中世纪最重要的财产形式——的要求,
也使这些骑士成为大贵族的附庸,他的“私家骑士”。
查理曼时代,通过分封采邑,法兰克权贵宣誓效忠皇帝,成为王室附庸;
而这些权贵们又有自己的附庸——只向权贵们负责,并不效忠皇帝。采邑制
允许这种私人军队的存在,明显孕育着分裂王国的因素。
公元8、9世纪,采邑已遍及法兰克王国。王室把国库领之外的大量私产
都作为采邑分封给为其服军役的贵族、地方官员和教会。不仅地方的封臣大
吏、公爵、侯爵、伯爵,就是领受采邑的主教和修道院长也向国王行臣服礼,
宣誓效忠。到查理曼大帝(768—814)时,政权稳固,国家统一。800年圣
诞节,罗马教皇利奥三世为查理曼加冕,尊其为“罗马人的皇帝”。欧洲似
乎又回到了罗马帝国的世界帝国时代。
查理曼政权的鼎盛时期,地方政务由查理曼任命的伯爵主持。伯爵之下
有子爵和吏佐 (“百人长”或“里长”),伯爵一般还任命当地地主为“法
吏”,主管地方司法行政。地方官吏不领薪俸,经济收益来自查理曼分封的
采邑。为了防止伯爵世袭和滥用职权,802年查理曼设置了巡回使 (皇帝的
使臣),作为在一个特定地区巡回视察的官吏。巡回使有自己的法庭,可以
依法罢免伯爵,并负责监督地方的财政、司法和教会行政。巡回使的设立在
国王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一条重要纽带。
(2)法兰克王国的分裂
查理曼死于814年,法兰克王国在加洛林时代的短暂中兴也随之结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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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欧洲政治史中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就是法兰克王国的分裂。
建立在采邑制之上的国家,不过是由采邑和保有权构成的集合体。采邑
制本身就孕育着分裂的因素。作为国王与贵族私人之间的一种契约,这一制
度已经承认了接受分封的贵族们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以及豢养私人武装保
护这利益的权利。贵族们通过分封所得到的,是来自采邑的经济利益与保护
自己私人利益的政治权力,所付出的是对王室的效忠与服役。当采邑制有可
能损害贵族们利益的时候,贵族们就会毫不犹豫地退出这个契约,不再忠于
王室了。而王室所以能保持贵族的效忠,就是不断地满足贵族对土地的贪婪。
查理曼力图把法兰克的统治扩大到所有日耳曼人的连年征战地区,不仅不断
扩张了帝国的版图,也带来了丰厚的战利品,为双方的利益提供了共同的基
础。
9世纪以后,萨克森人、马扎尔人以及北欧的丹麦人先后入侵欧洲,对
法兰克王国造成巨大压力,查理曼的子孙无力再向外扩张,以往的战利品也
日渐枯竭,王室不能再满足贵族的贪欲。原来向王室承担效忠义务的贵族,
滋长了篡夺王室权利的趋向。他们在采邑上独立执法征税,丝毫不顾及王室
意愿,逐渐从王国官员演变为地方王公,国王难以驾驭。
查理曼的儿子,虔诚者路易 (814—840)执政后期又出现了一个实际问
题。在法兰克王国的诸王中,路易第一个想到通过传位于长子来保持王国的
统一。但他却有三个儿子,他们都想继承王位,得到王室的最大财源——国
库领。为此目的,他们或以武力,或赐予采邑,极力在贵族中拉拢忠臣,扩
大自己的势力;贵族们或想得到更多的土地,或害怕失去已有的采邑,也纷
纷委身于这个或那个兄弟,因为,按照当时的土地保有权制度,国王死后,
所有旧的“效忠”契约都立即失效,要与新王重订。新王则可根据自己的意
见重订或不再订立契约,很多贵族就会因此失去现有的采邑。于是,贵族,
甚至僧侣都划分为不同的派系。这个由采邑和效忠维系的王国实际上已经分
裂。
841年,争夺国库领和王位的内战,在路易的三个儿子:罗退尔、日耳
曼人路易、秃头查理及其所率领的效忠于他们的贵族之间展开了。842年三
方开始谈判。843年8月正式签订凡尔登条约,决定三分其国。莱茵河以东
为东法兰克王国,归日耳曼人路易;些耳德河、缪司河以西为西法兰克王国,
归秃头查理;介于两国之间的地区,北起北海,南至意大利中部的广大地区,
为罗退尔的领地,并由他承袭皇帝称号。对法兰克王国的这一分割奠定了现
代德意志、法兰西、意大利三国的基本格局。
(3)封建制度的确立
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是在9世纪的无政府状态中最终形成,到10—11世纪
在西欧普遍确立的。
典型的欧洲封建制度,是“由个别私人在或大或小的领土范围内,在或

高或低的程度上,代表或行使公共权力的制度”。即与财产所有权结合在一
起的私人权力,在其所及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这种制度所以具有如此性质,
是因为在一个接近无政府状态的社会里,大的政治、经济单位不可能存在。
封建制度在加洛林王朝的采邑制度中已具雏形,但是查理曼的统治控制了它
的进一步发展。它的最终确立,是在内战和北欧丹麦人的入侵时期。这一时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 年1 月第1 版,第30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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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社会的基本特点就是无政府状态。而生活在无政府状态中的人们的最迫切
的需要,就是保护与安全。正是这种无政府的状态和社会对秩序的迫切需要,
使社会中已有的各种因素碰撞综合,形成了新的封建秩序。
一位学者描述了这个过程:“在查理曼以后,各种制度都没有了。但是
在这时期,从国家的瓦解里培养了尚武好战的一代作为补偿。每个小首领稳
固地立脚在他所占据的或他所保持的领地上。他保有这领地,不再在受托的
地位或在使用的地位上,而是作为财产和遗产了。那成为他自己的庄园、自
己的村庄、自己的郡邑了。那不复属于国王;他要求它是属于自己权利范围
的。
在这个时期,保护人,即保管人,就是一个能够战斗或能够保卫别人的
人……贵族按当时的语言,就是战士即士兵……是勇猛的人,有权势的人,
善于使用武器的专家;他不逃走,不付赎金,在队伍的前头挺出胸膛稳固站

立,以他的宝剑,来捍卫寸土尺地。”由于这些勇士,普通的农民得到了保
护和安全。而他们获得保护和安全的代价,是付出自己的土地和失去自由。
他们献出土地,与保护人订立委身契约,成为依附于保护人的附庸或不自由
的农奴。他们替保护人工作,耕种他的土地,交纳地租,维持他的部队。
由庄园的领主和依附于他的农民——农奴及少数自由人——构成的社会
组织,是建立在以城堡、堡垒或设防的寺院为中心的庄园里面的。庄园本身
是一种组织,一种制度。在这制度中,庄园的领主可以是国王、大贵族,也
可以是一个骑士。庄园主人的领主地位和农奴对人的人身依附,都是不可改
变的身分,就像个人的私有财产一样要世世代代的世袭下去。庄园是一个将
政治、宗教、军事、经济等多种性质综合在一起的社会。每个庄园都有自己
的法庭、军队和行政管理制度,王室也无权过问。庄园的管理中心是庄园法
庭。通常是设在庄园领主的城堡里。庄园的领主对庄园内的农民享有司法权、
征税权和政治统治权。凭借这些权力,庄园主得以向农民征收土地税——实
物或现金、人头税——只有农奴及最低等级的人交纳、专利税——庄园主通
过垄断公共经济事业,如磨房、酿酒作坊、烘面包房甚至村庄水井等,获得
的税款;要求农民承担庄园的各种劳役;解决人们的争端,惩罚罪行。在理
论上,庄园的土地分为两类:领主的保有地和农民的份地。耕种领主土地,
是庄园中最为普遍的农民义务。城堡是庄园政治、军事权力的象征。通常,
建造城堡这样的军事设施,属于国家的主权,也是王室的特权。社会的无政
府状态将这权利赋予了大大小小的封建主。国王对此也无可奈何。皇帝秃头
查理曾颁布诏令,承认自己对保障安全无能为力,并指示地主贵族应以建造
城堡作为社会义务。从而默认了国家主权和自己权利的丧失。
同样是出于保护和安全的需要,大大小小的领主又通过明确各自权利与
义务的契约,结成封君和封臣关系——封建政治体制的重要部分。在这种封
建体制中,封君与封臣相互负责。封臣宣誓效忠封君,并承担封建义务,包
括为封君服军役,提供物资,交纳“协助金”等。封君的义务是保护封臣的
荣誉、生命和财产,维持封臣及其家庭的生活——或直接提供衣食,或授予
封土,10世纪后,封土制十分盛行。封建制度的格言是:“没有无土地的领
主,也没有无领主的土地。”封君封臣关系世袭。封土的领有也是世袭的。

② 坦尼:《旧制度》,引自[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 年1 月第1 版,

第316—3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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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由封君封臣关系构成的政治体制,使国家成为由契约维系的松懈的
政治共同体。在这里,国王与其所统治的人民,与他的陪臣之间也有明确的
契约关系。国王在加冕时宣誓:国王的责任是执行正义而自己也服从法律。
如果他未能做到,人民就没有义务效忠国王了。当然,国王是否执行正义要
由基督教教皇来判定。这就潜伏下后来教皇与世俗政权的冲突。按照封建法
律,一个附庸有权撤消他的臣服誓约,向他的宗主甚至国王提出挑战,只要
宗主违反了正义。同样的原因,领主也可废止对附庸的保护。
领主与附庸之间产生了争端,一般由封建法庭来解决。法庭由贵族联合
组成,国王只是众多法庭成员中的第一位,即“同等的人们中间的第一人”。
在理论上,法庭保证每一位陪臣由同他身分相同的人们来进行审判。无论领
主还是封臣,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不公正的侵犯,都可诉诸法庭的
其他成员予以裁决。法庭的裁决必须执行,必要时甚至可以违背国王的意愿。
这一点由法庭成员联合起来的力量所保证。
教会与世俗社会一样封建化了。根据僧职授予权,一所寺院的创立人,
保留对该寺院财产的所有权。于是,教区的财产已为俗人所控制。主教、住
持、教士都为各自的庇护人所委派。教区土地成了他们个人的领地。教会也
常常将土地分封给男爵,后者成为对教会负有封建义务的附庸。教会内部也
像世俗社会那样划分出上层与下层等级和独立与依附等级,形成了森严的教
阶等级制。
在这种普遍的主人和附庸的契约关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与义
务,哪怕是农奴,也有与其社会地位相联系的传统权利。由此而构成的政治
制度,通过宗主权和附庸地位、保护与封建义务等一系列行为规范,把统治
与保护联系起来,使巨大的私有财产同时负有维护公共秩序、管理公共事务
的社会责任;把被奴役与受保护联系起来,使社会经济活动有了必不可少的
稳定和秩序,如索尔兹伯里的约翰所说:“下级人的责任,是尊重上司,但
后者方面也必须帮助那在他们之下的人们,并供应他们的需要。”从而将无
政府状态下贵族对土地和财产的无节制的贪婪与农民的无所适从,转化为对
封建秩序的服从精神,给中世纪的欧洲带来了稳定和秩序。在这种契约关系
中只有表面的平等。依据不同的财产与势力、不同的需要与要求:领主对土
地的贪婪、农民对安全的渴求,封君对扩大势力的需要,封臣对土地和财产
的需求,一句话,在不对等的条件下形成的契约中,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僵
化的、不平等的。它的僵化在于不仅把财产视为社会政治地位的直接根据,
即便是贵族,只拥有一个庄园的领主在封建阶层制度里一定是处于最高阶
层;而且还将这种社会政治地位看做是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和不变的社会秩
序,从而造就了具有三个确定社会责任和社会地位以及确定的工作和利益分
配的人群,三个不变的社会等级:祷告、赞扬上帝并在精神上拯救人类的教
士,防御侵犯、维持秩序、主持公道、管理公共事务的贵族,辛苦劳作支持
上面两个特权等级的农民。在这种不变的社会秩序中,如果每个人都自觉地
接受他的社会地位,安份守己,社会生活将稳定而有秩序。在这里,柏拉图
的《理想国》似乎已经在现实中实现。但是,这种僵化的、不变的社会秩序
本身就是巨大的不平等。它使权利成为特权,使义务成为束缚人的桎梏,从
而孕育着利益的冲突与对抗。当然,在农业社会,也唯有这类僵化的、不平
等的制度可以使社会获得秩序。
这种相互负责的社会政治体制,形成了相应的道德观念:封君的公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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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臣的忠诚,宗主的仁慈与骑士的勇敢,领主对下人的宽厚与农奴的安分、
服从,以及家族的或姓氏的荣誉等等,都为社会所珍视。
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冲突和战争也是经常的。但是,无一例外的涉及权
利,是关于侵权与捍卫正当权利的冲突和战争。哪怕是无耻的掠夺,也要为
自己寻求权利的依据。在这里,也蕴含着中世纪的欧洲所继承的罗马法律传
统,人们尊重公正的法律,认为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容侵犯。
基督教教义是这种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它以上帝的名义论证了特权与
等级的合理:“上帝自己已经凭借其意志的力量使人类之中一些人必须是领
主,而另一些人必须是农奴。以这种方式,领主尊崇并爱戴上帝,而农奴则
爱戴和尊重他们的照使徒之言行事的领主;农奴诚惶诚恐地服从你们世俗的

领主;领主以公正和平等对待农奴。”教会做为上帝意志的解释者,做为社
会的精神权威,还负责提供判断社会政治制度的价值标准,判断什么是正义
的,什么是公平、公正的,同时也是世俗政权理论上的监护人。世俗政权也
只有通过教皇的加冕,才能获得充分的合法性。罗马教皇格利高里七世在阐
释教皇地位和权力时宣称:“一切王侯应仅向教皇一人行吻足礼。……他(指
教皇)有 (上帝)所赋予废黜帝王之权。……他有权解除人民向违反正义的
统治者之效忠誓约。”

① [美]马文·佩里主编:《西方文明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93 年9 月第1 版28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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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1至15世纪的西欧政治

封建制度的建立,使欧洲在经历几个世纪的动荡之后重新获得了稳定与
秩序。10世纪以后,西欧进入了中世纪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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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自治和行会

商业和城市及其随之产生的社会政治组织——城市自治共同体、商会、
行会等的兴起,是这一时期西欧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事情。
当中世纪的社会较有秩序、较为安定的时候,商业开始复苏,商业组织
——市集、城镇和城市随之发展起来。欧洲自古就有城镇,但在罗马帝国崩
溃后的无政府时代,许多城镇被毁,遗留下来的城镇多为没有经济功能,依
靠赋税维持的“大教堂城镇”。而且,按照某些传统主义者的看法,城市还
是罪恶的渊薮,它使人们失去了质朴的交换。10世纪以后,社会的安定和秩
序为农业和各地区及各国之间贸易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大教堂城镇的郊区
或要塞之外的平民区,逐渐形成了地方农产品和手工艺品的交易市场,形成
经常性的市集,产生出作为工商业交易的集中场所的城市;也有些城市是由
商人、工匠、手艺人、酒店店员们在伯爵或主教占据的老城镇之外的郊区建
造的。要塞在德语中称之为“burge”(自治市),后来,这一词汇主要用来
称呼“城镇”而离开了原意,那些居住在城镇,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的人们就
被称为“自由民”或“市民”,最初的资产阶级就是从这市民阶层中产生的。
集市、城镇、城市都是建造在公爵、侯爵、伯爵或国王的领地内的。在
领主的统治下,在城市里经商、做工的人们还要向领主交纳各种捐税。一些
领主则利用自己的特权垄断磨房和面包房,在一定时期实行酒肉专卖,通过
管理市场谋取利益。而且,市民每年还必须为领主服封建劳役。适应自给自
足经济的领地的封建秩序限制了商业活动不可缺少的贸易自由和人身自由,
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共同的生活经验和共同的利益使商人和工匠们形成了共同的意识,形成
了关于他们自己所需要的社会秩序的观念,形成了一种新的市民精神。当时
有人这样称道这种市民精神:“市民能深思熟虑,对公共事务勤劳而又热心;
他们拒绝屈从别人,并防止任何人侵犯他们的自由。他们制定自己的法律并
服从这些法律。”市民们并不要求完全推翻领主的权力和封建制度,只是希
望在封建制度中谋求自己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他们同意由城市统一向领主
交纳税金,但不允许领主以其封建秩序束缚城市的经济活动,城市的经济要
由城市自己管理。他们要求的是自由贸易的权利。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市
民们组织起来,分开地或秘密地建立起自己的组织,如协会、公会、联盟等,
有些城市建立了都市联盟,以顽强的斗争争取自治权利。他们的口号是:“如
属可能的话以和平手段争取,必要的话就使用暴力争取。”组织起来的伦敦
的市民刺杀了当地的主教,在德国的科伦、美因兹、特里尔,西班牙的康坡
斯特拉、卢戈、奥尔维耶托、萨贡,人民起来反抗教会和领主的统治。这些
新兴城市团体争取自由的决心和毅力是无与伦比的,拉昂的人民举行了3次
武装起义,韦泽雷举行了5次,图尔举行了12次。城市市民争取自治的斗争,
常常与错综复杂的政治斗争结合在一起。他们或联合小贵族反抗大贵族,或
联合贵族反抗教会,或与国王打击领主的封建割据、扩张王权的努力统一起
来。
城市获得自由的途径各有不同。有时,城市通过武装斗争获得自治权,
如法国北部的琅城,意大利的米兰。有时,城市通过向国王或大领主交纳一
笔巨款而得到自治权利,如 1111年亨得一世所赐的“斯拜耳特权”宪章。
12世纪以后,封建领主逐渐发现在自己的领地上建立城市对自己有利: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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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农奴逃亡到别地,征收现款也比征收实物租税更容易。因而他们往往建
立城市,颁布保护贸易自由的法律和其他优惠条件,如香槟的威廉主教在
1182年赐予波蒙居民的宪章。由于城市的自治权利是各个城市在不同条件下
获得的特殊权利,因而在不同城市也就具有不同的内容,从而城市之间所获
得的自由和自治的程度也不相同。在一些城市,市民团体享有独立的司法、
行政、财政权力,可自行决定宣战和媾和。在另一些城市,如法国的卢昂、
里昂和南特,市长和最高法官则要由国王指定。有一些较小的城市,是领主
为了增加收入自行在领地内建设的,这里的居民只享有财产权、人身自由和
贸易自由的权利,政治上要受领主的统治。
在封建领地,人们的行为由政治的等级、身分所限制,所规定;而在城
市,经济的作用支配着一切。城市不轻视任何人,只要他有资本,能劳动,
城市就一概接纳。获得自治的城市常常行使一种接纳法权,从庄园里逃出来
的农奴,只要在城市里住满一年,或仅仅保有一份能在法庭上作为担保物的
财物,就可以获得完全的市民权。因而当时有一句流行的谚语:“城市的空
气使得一个人自由。”在获得自治的城市,封建领主的势力可能依然存在,
但这种势力已基本上不干预城市内部的事务,城市成为自由的庇护之所,成
为一个人们所说的自由天地。市民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和财产,自己决
定自己及儿女的婚姻,自由地取得、占有、让渡、交换、转让、馈赠和遗传
土地与其他财产,而无须得到领主同意。
城市的自由与自治权利是市民阶层的权利。这权利本身不仅没有超出封
建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就像领主全权处理自己领地上的所有事务一样,而且
还受到封建法的保护。像其他封建权利一样,城市的权利也是一种特权,也
有确认它的封建文件,一般为由国王颁发的特许状或宪章。它们以契约形式
记载下某一城市的市民团体自己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的范围和内容。市民们
常把这特许状或宪章镶嵌到市政厅的墙壁上,作为代表城市利益的最重要的
文件。在没有成文法的城市,如洛林、卢森堡、亚尔萨斯等,则树立一个象
征自由的“自由十字架”。
城市自治的政治体制各不相同。一般由行政官、立法机关、法院、民兵
队、税局、财政局等机构组成。有的城市由从资产阶级和贵族中选出的行政
委员会来集体管理市政,人数不等,马赛是12个执政官,波尔多有50个市
参事;有的城市由选出的市长、城长作为城市的行政长官。选举制度也存在
各种形式,有限选举权和普选制、等级代表制、比例代表制、长任期制、短
任期制、轮流任职制等。在领主还保有部分统治权的城市,领主的代理人叫
做执行吏——支持地方法院,指挥民兵队,指派警察的市政长官。在这里,
市民享有的是按照自己的习惯法受到审判的自由和权利,即享有有人身和贸
易的自由。
在王权衰微的国家,封建势力强大,诸侯割据,战争频繁,一些城市结
成同盟以对付诸侯的侵袭和维护共同的商业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有德国的汉
萨同盟、莱茵同盟和士瓦本同盟。13世纪时,汉萨同盟就把波罗的海沿岸的
海港城市和商业城市联合在一起。到14世纪中叶,其联合的城市达150多座。
同盟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同盟代表会议,由每个正式盟员城市所出的一至两名
市议员为代表组成,三年召开一次,有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
所讨论的各项议案,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即形成决议。决议对同盟成员具有
法律效力,违者必罚。同盟对其成员提供保护,确定有关船只停靠、货物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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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等事宜的各项法令,并负责调解结盟城市间的利益矛盾。同盟所维护的是
结盟城市的商业特权及商业垄断。为此,它不惜诉诸武力。同盟没有常备军,
遇到战争,由各结盟城市组成陆海军。同盟曾大败丹麦王瓦尔德马四世(1368
—1370),迫使其缔结斯特拉尔松和约,承认同盟在波罗的海和北海的贸易
特权。14世纪末,通往印度的新航路的发现与国际贸易重心的转移,使汉萨
同盟逐渐衰落。
城市并不是理想的天国,其中也充满了利益的冲突和对抗。城市中的平
等是这样意义上的平等:在政治上,城市市民都摆脱了封建领主的束缚,他
们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他们都是自由的;在经济上,人们作为
独立的商品所有者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平等的权利,但是,财产的差别与
社会分工很自然地将人群划分成具有不同社会地位的集团。城市里有贵族、
士绅、巨商,也有穷人、下等阶层。他们的经济利益是相互冲突的。
获得了自己处理自己事务的各个阶层的市民,先后建立起了自己的组
织,以集体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利益,追求自己在封建制度中的权利。在中世
纪,这类组织的常见形式是行会或同业公会——一种行业联盟。
在西方的大多数地区,贵族和上层资产阶级的组织一般称为行会、行业
协会或商业同业会。这种组织严格限制成员的资格,只有在凭高贵的出身和
一定的财产资格,并交付很高入会费的条件下,才能成为它的成员。这些组
织的成员自称杰出人士贤良、长老、主脑、贵人。他们在入会时要宣读庄严
的誓词,自觉接受严格的纪律以及他们所选出的会长、执行官或首领的领导。
行会的组织一般设有执事、财务、记录、守卫,有自己的金库和集会场所,
并有自己的法庭,有时还有自己的节日、宴会和徽章。在政治上,贵族和上
层资产阶级常常利用这种行会组织,把持城市管理的权力,把市政官职变为
他们的世袭领地,并且限制工匠们的结社,禁止工人们的罢工,甚至相互间
订立条约,互相引渡工匠。在经济方面,他们则通过行会组织垄断出口贸易
和其他最赚钱的行业,取得包办广告、拍卖等的特权,并且统一规定工作时
间、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人民大众,如小行东、帮工和学徒,往往不顾任何人——国王、教会、
贵族或上层资产阶级的反对,也建立了自己的行会组织,如自由同业公会和
结盟行会。这是一些按行业建立的工团组织。行东和帮工在行会中获得了自
己管理自己事务的特权,就像领主是自己领地的主宰一样。在行会里,行东
起着决定作用。他们选举行政人员,例如理事、书记、会计、执行官、信使,
制订团体的章程。行会一般都有自己的标志、旗帜和集会场所,有的行会还
有自己的商店和工业企业。行会首先是一个社会经济组织,它通过自己的规
章,控制资本并管理劳动,明确行东和帮工的相互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的纪
律,规定价格和工资,禁止粗制滥造和欺诈行为,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和尊严。
自由行会也积极参与政治,代表下层民众抵制贵族和上层资产阶级政治上的
垄断。它的主要武器是罢工,在极端场合,也会演变为武装起义。在一些国
家,如法国、英国和西班牙,平民的斗争取得了胜利,得到了参加议会、担
任市政长官权利。行会制度所维护的是垄断性的特权,它禁止内部竞争,排
挤不属于本行会的劳动者,相互之间还经常因垄断权的矛盾发生诉讼,甚至
相互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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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权的兴起

以封君封臣关系为核心的封建制度,在无政府状态中建立起了秩序,为
城市及商业活动的兴起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由普遍的封君封臣关
系而导致的封建割据制约了商业的发展,领主之间的私战导致了社会的不安
定。因此,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消除封建割据,在政治上实现国家的
统一,建立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的政府,是这一时期政治发展的重要内
容。
由于各个国家的条件不同,它们政治发展的道路也各有特点。
(1)“百年战争”前的英国
自5世纪罗马帝国放弃英格兰以后,日耳曼人中的盎格鲁—撒克逊人进
入这个岛屿;6、7世纪时,建立了七个小王国,即埃塞克斯、威塞克斯、苏
塞克斯、肯特、东盎格里亚、麦西亚和诺森伯里亚。597年后,诸王先后皈
依基督教。后来,这些国家逐渐形成了几个较大的王国:肯特、诺森伯里亚、
麦西亚和威塞克斯。在此期间,私有财产和经常性的战争,使原始公社组织
——海得——迅速分化瓦解产生出职业武士,武士通过控制邻近的农民,转
化为最初的封建领主。
9世纪,北欧丹麦人的入侵,摧毁了肯特、诺森伯里亚和麦西亚,并一
度占领威塞克斯。阿尔弗烈德 (871—899)即位威塞克斯国王后,建立了征
兵制度,加强了陆军,并广修要塞,组建舰队,经过数次大战,终于在879
年迫使丹麦人签订了威德摩尔和约,统一了丹麦区之外的英国领土。阿尔弗
烈德还建立了宫廷学校,发展文化,制订了明确的法律,其统治权威是以往
盎格鲁—撒克逊诸王所不能比拟的。到10世纪,英格兰已形成统一的王国。
臣民直接效忠于国王,军队为皇家所有,不存在私人武装。由贵族显贵和宫
廷官员组成的“贤人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向皇帝提供咨询。王室官员承担行
政管理职责,向地方官吏发布皇家命令,并掌管王室财政。地方行政区为郡。
郡以市邑为中心。郡下设百户、村镇。郡、百户、村镇三级皆设法庭,审判
主要依据地方传统习俗,审判程序采用古老的水火神判法。郡守为主持郡的
司法、行政事务的国家官吏。郡守之上设立方伯,代表中央监督郡守。
阿尔弗烈德死后约一百年,英国的制度和文化逐渐衰退。地方封建势力
崛起。方伯权势大增,发展为半独立的地方权贵。地方领主开始设立私人法
庭。10世纪末,丹麦王率重兵入侵英格兰。1018年,丹麦王卡纽特即英国王
位,并兼挪威和丹麦国王。他奉行基督教,制定法典,维护和平,尊重当地
习俗,统治按阿尔弗烈德时代旧制,不同于以掠夺财富为目的的北欧海盗。
卡纽特死于1035年,其子不能继续他的统治,1042年,英国统治权落
入戈德温家族手里,忏悔者爱德华即英国王位。
爱德华无嗣,1066年死后,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以亲属为由要求继承王
位,并于当年侵入英国,打败英国贵族议会选出的英王哈罗德,12月在伦敦
加冕称王,为威廉一世 (1066—1087)。威廉建立了有利于加强其地位的封
建制度:王室领地占全国耕地的1/7,林地的1/3,半数以上的领地分封给王
族和功臣;并宣布:所有土地领受者都是国王的封臣,附庸和骑士首先必须
效忠国王,其次才是效忠领主;禁止私人战争;营建私人城堡必须先经过国
王批准。设御前会议,即代替“贤人会”的“大会议”,成员包括大领主、
新设官职御前大臣、最高法官 (负责司法和行政,国王出巡时行摄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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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宫廷执事长官。在地方行政方面,威廉继承旧制,保留郡(34个)的建制。
郡守由国王任免,其势力大于郡内任何贵族,从而防止了封建地方割据,中
央直接控制了地方政府。1086年进行“末日大清查”,清查全国的地产、资
源和所有权,结果载入《末日清查册》,作为纳税和施政依据。
威廉二世 (1087—1100)和亨利一世(1100—1135)统治时期王权得到
进一步加强。皇家赋税由郡守统一征收,上解财务署;皇家军队、公务人员
及仆从等一般都付给货币工资;设立王室巡回法官,视察各地,听取郡法庭
的审讯案例,以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逐步取代地区性的特殊习惯法,
使法律成为国家统一的重要力量,也使国王的司法统治权遍及全国。亨利一
世死时无子,其长孙亨利·不兰他日奈仅两岁,王权操纵在亨利一世之侄,
斯蒂芬手里。不兰他日奈之母马蒂尔达与斯蒂芬进行了长达 19年的权力斗
争,贵族们或支持这方,或支持那方,并乘机建立私人军队,私建城堡。长
期战乱削弱了王权,也毁灭了亨利一世时期的社会安定与繁荣。
1154年,长大成人的亨利·不兰他日奈继位,为亨利二世(1154—1189),
开始了金雀花王朝的统治。亨利以保持安哲文领地,巩固王权,增加财政收
入为执政目的,即位后首先下令夷平贵族擅自建造的城堡,解散雇佣军;颁
布“军事条例”,规定为王室服役为自由人的义务,同时允许贵族以交纳“盾
牌钱”代替服役。1166年颁布《克拉伦登条例》,规定王室法庭可对地方罪
犯起诉和检举;自由人可越过领主法庭直接上诉国王法庭;扩大王室巡回法
官的职权,使其定期视察地方村镇;并于 1178年组成中央常设法庭。1166
年起征收“个人财产税”,非基督徒征及萨拉丁什一税等,岁入达18万英镑。
理查一世 (1189—1199)在位期间,长期在国外征战,在国内时间不足
6个月,但国内行政制度运转正常。同时,由于需要大量的金钱支持战争,
理查没有节制地使用了亨利时代的做法:向城市大量出卖特许状,从而使一
批摆脱私人关系和私人服役制度的自治市、“地方自治体”迅速兴起,成为
英国政治中的新的因素。
理查之弟约翰 (1199—1216)在外交上的接连失败,在与宿敌法王奥古
斯都腓力的首次斗争中 (1204)丧失了其在法国的诺曼底领地,纠合德皇与
佛兰德尔伯爵组成的反法同盟又在布汶战役中 (1214)大败于法王;后在与
教皇英诺森三世的斗争中失败,于 1213年被迫承认教皇的宗主权,每年向罗
马教皇纳贡1000英镑。在国内,约翰强化王权的许多做法,也越过王室所能
要求而又不破坏封建契约的权限,他以习惯所不允许的方式征收额外的费
用,不经法庭的审判就没收封臣的田产,威胁了封建秩序所确认的人们的权
利,早已引起了贵族的不满。1214年的布汶之战,英国的贵族拒绝作战。1215
年,在大主教兰顿和舆论的支持下,贵族以武力迫使约翰在拉尼米德接受“大
宪章”。大宪章最主要的条款有:第14章:召集大会议的定则及其权力,大
会议召集令对大贵族个别传送,对小贵族(骑士)由郡长官集体宣布;第39
章:“非按同等级者的合法裁判和国王法律,对任何自由人不得逮捕、监禁、
没收财产、剥夺受法律保护之权、放逐,后加以任何损害;国王亦不得对之
侵犯和逼迫。”此外,贵族们设立了由24位 (一说25位)大贵族组成的常
设委员会,来监督约翰是否遵守诺言。如果国王违反大宪章,贵族有武装反
抗的权利。大宪章仍是封建性的,目的是确认各等级的权利不得侵犯;其重
要意义在于确认法律高于国王。约翰并无意遵守大宪章。贵族们一分散,他
就立即宣布大宪章无效,并集合军队,向贵族开战;贵族们则宣告废除约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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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法王之子路易继位,内战爆发。1216年10月约翰身死,内战停止。
1216年,约翰9岁的幼子,亨利三世(1216—1272)继位,由彭布鲁克
的伯爵威廉·马歇尔监政。约翰三世成年后,又与贵族发生矛盾。1254年,
亨利要求大议会为他从霍亨施陶芬家族夺取西西里岛提供费用。贵族们拒绝
出钱,1257年,亨利要求大会议将英国收入的1/3拨给教皇,又被贵族拒绝。
对亨利只是为了征收新税才召开大会的做法,贵族们极为不满。1258年,贵
族在教会和市民等级的支持下,改组政府,由国王和贵族的代表各占一半的
24人委员会提出限制王权的建议,即《牛津条例》。“条例”规定,由12
人组成的委员会取代大会议;成立贵族占多数的15人会议,负责推荐御前大
臣、大法官和财政大臣,并具有否决国王决定的权力;议会和15人会议每年
集会3次。所有官员,包括国王和王子,都宣誓遵守“条例”。1261年,亨
利获教皇支持,以自己指派的人员取代15人会议,《牛津条例》被废除。不
久,爆发内战。1265年,由勒斯特伯爵西蒙·德·蒙特福特领导的军队在刘
易斯击败王室军队,并俘虏了亨利。西蒙随即组建政府,以国王的名义治理
英国。1265年初,西蒙召开首次议会,成员包括大贵族、王室成员、每郡骑
士两人,每市市民两人。同年,亨利之子,爱德华领兵在伊夫夏姆击败西蒙,
亨利复位。
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期间,英国行政和司法制度进一步发展。
中央政府由大法官法庭、财务署、咨议会和王室组成。大法官法庭是王室枢
密机构,负责起草、管理国王文件;财务署作为国王财务核算代理人,负责
监督各郡的帐目以及其他部门的财务,审理与王室收入有关的案件;咨议会
为国王侍从机构,成员包括法官、权贵、高级教士、行政官员等,参与谋划
国家日常事务,为国王提供咨询和建议;王室为皇家管理机构,管理皇族日
常事务。议会被保留下来了。但在王室的控制之下,作为一个税收机构而存
在的,个人和城市都尽可能避免出席会议和付出派代表所需的费用,许多城
市往往请求莫逼它们派代表。在司法体制方面,重大案件在议会或咨议会协
同下由国王处理;一般案件由巡回法官或在三个皇家法庭处理。1278年颁布
“格洛斯特利法令”,规定对大贵族设置公庭进行“权利依据”的追究。1290
年颁布“行使职权依据”,废止没有王室特许状或不合习俗的私人司法权。
开始形成较完整的习惯法体系。
(2)“百年战争”前的法兰西
987年,大领主们公推巴黎伯爵胡·卡佩 (987—996)为王,开始了卡
佩王朝的统治。当时,法国还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有60多个大领主在铸造货
币,诺曼底公国、安茹伯公国、佛兰德尔伯国、勃艮第公国、阿奎丹公国、
土鲁斯伯国等大领地,更是享有各种封建特权,领地内的司法、行政等事务
国王也不得干预。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唯一的政治权威,已是时代对政治提出
的新的要求。卡佩虽然还没有能力控制封建王公,维护他的有限领土——环
绕巴黎及奥尔良周围的法兰西区——的治安,但通过让领主们选他们的儿子
作他的辅佐,并废除王位的选举而代之以世袭制,使王位始终掌握在卡佩家
族的手里。
腓力一世(1060—1108)开始致力于巩固腓力家族对于法兰西区的统治。
路易六世 (1108—1137)以武力压服了领地内不驯服的贵族,并通过颁
发特许状,支持教会和其他贵族土地上的城市公社,开始把卡佩王朝的利益
与市民等级的利益结合起来,从而使王权的加强顺应了和平、安定,发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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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时代潮流。他还干预领地之外的事务,制止了英王亨利一世在诺曼底的
扩张;在行政方面,设置“御前会议”。会议由国王召集,吸收王室成员、
宫廷显贵和国王封臣参加,并任用无受封身分但有能力的教士、市民等级的
人员参加,其中最著名的是出身卑微的教士、后为圣丹尼尔斯皇家修道院院
长的休泽。会议兼有咨询、立法和司法的功能。
路易七世(1137—1180)参加了第二次十字军东征。其子腓力二世(1180
—1223)摧毁了安哲文领地结构,建立了对诺曼底、安茹及其领地的统治,
王室领地扩大了三倍,使卡佩王朝的国势超过了德意志王和英国,成为 13
世纪基督教世界的大国,从而获得了“奥古斯都”的称号。在王室领地上,
以接受薪俸的职业“行政官”取代了已封建化了的“教长”。随着国王领地
的扩张,王室行政机构也随之扩大,由此为全国性的行政体制奠定了基础。
并有计划地实行了王室财政制度化,系统征收关税、过境税和萨拉丁什一税
(1188年),逐步加强了法兰西的王权。
路易九世 (1226—1270)建立了皇家巡回视察制度,由视察官员汇报地
方疾苦,协助监督遏制有野心的地方官吏。废除封建服役制度,建立募兵制,
初步建立起国家常备军。他改革司法制度,规定王室法庭为最高法庭,对领
主法庭的判决有复审权,一切重大案件只能由王室法庭审理。他是第一个以
其独有权力为全国颁布“法令”的国王,以法令禁止私战和携带武器,禁止
用私斗法作为王室司法程序的组成部分,同时将王室铸币权扩大到全境。这
些措施有力地削弱了地方封建势力,扩大了国王的权力。
腓力四世 (1285—1314)推行强硬的反封建政策,进一步扩张王权,从
而与教皇权力发生冲突。为争取全国力量的支持,首次召开了有高级僧侣、
贵族和市民三个等级代表参加的三级会议。
(3)百年战争及其间的英国和法国
自1337年起,英国和法国进行了一场长达116年的战争,史称“百年战
争”。其间,野蛮而残酷的战争岁月与穷困、艰难的休战状态交替出现,两
国的经济均受到严重破坏,生产衰退,贸易萎缩,人口减少。但是,长期的
战争也统一了民族情感,要求国家统一的意识逐步深入广大市民和骑士阶
层,并且,推进了两国议会权力的发展。
这场战争是诺曼人征服英国后,两国长期仇视的结果。其直接原因是英
法为控制佛兰德尔与法王的王位继承问题,也与爱德华三世和腓力六世的好
战政策有很大关系。
战争在法国领土上进行,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337—1360),
英国在海上和陆上先后获胜,不仅占领了加莱港,而且俘虏了法王约翰二世
(1350—1364)和许多显赫的贵族、骑士。在此期间,1348年鼠疫(“黑死
病”)猛袭法国,人口锐减,各地匪帮横行,国家颁布了禁止增加工资的法
律;1358年5月底,爆发了法国历史上最大的扎克雷起义,起义者一心想“根
除全世界的贵族,自己成为主人”,但最终于同年8月为封建贵族所镇压。
1360年,英法两国在布勒丁尼签订和约,法国的基恩和加斯科尼划归英国。
第二阶段(1369—1396),特别是在法王查理五世(1364—1380)统治
时期,法国改革了税制和军制,加强了炮兵,逐步收复了失地,英国只占领
少数沿海据点。1396年,双方缔结了休战20年的协定。英王查理二世的和
平政策遭到了英国大贵族的反对,1399年,查理被废,金雀花王朝为兰加斯
特王朝 (1399—1461)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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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1415—1453),英王亨利五世(1413—1422)即位后恢复了
对法战争,法兰西北部全都落入英国及其盟国勃艮第的统治。法兰西几乎丧
失了民族独立,1442年,英王六世当了英法两国的国王,同年于布日尔即位
的查理七世(1422—1461)只控制了卢瓦尔河沿岸的几座城市。由法国女英
雄贞德领导下的奥尔良城的解围 (1429)为战争的转折点。此后,法军逐步
收复失地。1453年,法国基本上实现了领土的统一。
战争期间,英国的议会成为永久性机构,分为上、下两院。下议院由市
民及州郡的骑士代表组成,并取得了对不受习惯法约束的一切税收的批准和
否决特权。下议院奉行“欲予先取”的格言,在国王未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之
前,拒绝通过任何财政法案,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王室财政。
1356年,被俘国王约翰二世的儿子多菲查理为筹集款项召集了三级会
议。其中,城市代表占优势。 1357年3月,三级会议颁布了《大赦令》,
向王室提出了广泛的要求。此后,三级会议定期召开,几乎成为常设执行机
构,不仅投票通过补助金,而且征集和支付补助金。御前会议、军队和整个
国家机构亦受三级会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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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帝国与教廷

(1)11世纪前的德国
843年凡尔登条约后,日耳曼人路易领有的东法兰克王国 (奥斯达拉西
亚),构成了德国的基础。911年加洛林王朝的最后一位君主去世,东法兰
克的贵族推行法兰克尼亚的康拉德公爵为王(911—918),宣告了德意志历
史的开始。919年,康拉德提名萨克森公爵亨利为他的继任者。亨利一世(919
—936)的继位标志着萨克森王朝(919—1024)的开始。亨利在位期间,努
力巩固王权,迫使东法兰克诸公爵承认他的权威;于933年在翁施特鲁特河
大败马扎尔人,使其不再侵袭德国;并于在位期间,为其子奥托的继位做好
安排。对教会冷漠,无意寻求教皇的加冕。
奥托一世 (936—973)的统治,开创了强大的霍亨斯陶芬王朝。奥托在
位期间,国王的权力空前强大。他先是打败了北欧丹麦人和马扎尔的入侵,
巩固了德国的边防;而后又努力把德国王室的统治范围扩展到843年凡尔登
条约所划分的中部国王的疆域,于951年、961年和966年三次出兵意大利,
结束了那里的封建无政府状态,继位意大利国王;并于962年接受教皇约翰
12世的加冕,成为“罗马帝国皇帝”,开始了中世纪神圣罗马帝国的历史。
奥托加强王权的重要步骤是建立宗教诸侯领地,将王室地产赐予教会权
贵,赋予主教和修道院长以领主的世俗权力,如审判权、征税权、拥有军队
以及开市场和铸币的特权,使他们成为皇帝的封臣;一旦这些宗教权贵去世,
接替人选由皇帝亲自决定。这样,管理帝国的就不是一心扩大世袭领地并企
图独立的封建领主,而是没有后代的主教,从而将王权建立在新的权力基础
之上。这一政治体制的稳定完全依赖于皇帝对教会的有效控制。为此,奥托
于962年废除了企图摆脱他的约翰12世,另立新教皇,并迫使教皇承认帝国
皇帝有批准或否决教皇选举之权。
(2)11世纪前的意大利
476年西罗马帝国最后一位皇帝被迫退位后,拜占庭帝国的统治曾保留
了一段时期,在腊万纳设立的总督,负责联络罗马与拜占庭的关系。但拜占
庭帝国的势力在意大利已日益衰落。而基督教教廷则成为意大利世俗政治中
的重要因素。8世纪伦巴第人入侵意大利,建立了伦巴第王国,教皇促使伦
巴第人与腊万纳的拜占庭总督订立了和约。751年,伦巴第人撕毁和约,征
服了腊万纳总督管区。754年,教皇斯蒂芬二世邀请法兰克国王丕平进入意
大利。774年,丕平之子查理曼征服伦巴第人,并把“罗马城和意大利所有
的行省与城市都交给了教皇西尔威斯特,归他和他的继承人永远统治”。使
罗马教庭享有统治以往腊万纳总督管区的世俗权力。此后,阿拉伯的萨拉森
人入侵意大利,西西里成为一个阿拉伯国家。843年,凡尔登条约将意大利
划归罗退尔的中部王国。加洛林王朝的最后崩溃,使意大利陷入无政府状态。
1015年左右,一些诺曼第骑士进入意大利。他们充当雇佣兵,后又从先
前的雇主手中掠夺土地,还大肆劫掠,使社会不得安宁。对此,教庭曾企图
兴兵剿灭,却在樊维塔太战役 (1053年)大败,教皇利奥九世被俘。1059
年,教皇尼古拉二世实行与诺曼第人联盟的政策,把诺曼人罗伯特所征服的
土地作为教皇恩赐的封地授予他。从此,罗伯特自称“阿普利亚与卡拉里亚
的公爵和未来的西西里公爵”。于是,诺曼人在西西里的统治合法化了,教
皇也获得了对南意大利和西西里的宗主权。1130年,罗伯特的侄子罗杰在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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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莫大教堂加冕为西西里国王。诺曼第人的统治方式,是拜占庭式的君主的
绝对统治。法律制度采用了查士丁尼的《法典》及随后的拜占庭法律、伦巴
第法律和诺曼第人的习惯法。皇家法庭由司法和财政部门组成,并任用了一
批非贵族出身的有学之士。在当时西欧诸国中,西西里王国的行政管理效率
居领先地位。
11、12世纪,意大利出现了高度自治的城市公社,如阿斯蒂、佛罗伦萨、
威尼斯、比萨、热那亚、米兰、卢卡、罗马等。这些城市一般都有教皇颁发
的特许状,享有立法、司法、行政、宣战、媾和等项政治权力,俨然是独立
的政治共同体。城市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由选举产生的议会。行政机构由人数
不等的执政官领导,包括各类委员会。执政官的职位基本控制在贵族和富商
手中。
(3)教会改革与授圣职权之争
按照基督教教义,灵魂的得救胜于肉体的享受,来世的永生胜于俗世的
繁荣;一个正常的社会应该是真正的基督教社会、由教会统治的社会;在这
个社会中,教士的权力应该高于俗世领主的权力,教皇的权力应该高于帝王
的权力。随着中世纪盛世的来临,基督教的教义也日益深入人心。但是,教
会所面临的,却是与其理论相抵触的现实:一方面,在社会活动中,教会通
常从属于俗世的统治阶级,成为有效的行政工具,帝王册封神职也立足于安
插自己的亲信,而很少考虑宗教方面的需要;另一方面,神职人员腐化堕落:
他们违背基督教教义,买卖圣职,谋取私利,违反教规,娶妻生子,甚至供
养姘妇。这些现象违背了民众的宗教信仰,危及到教会的精神权威的地位,
基督教教会中的一些有识人士也极为忧虑。11世纪,宗教理想与社会现实的
巨大冲突,终于导致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基督教革新运动。
教会改革家可分为两派:一派是温和派,主张改革教会自身,废除圣职
买卖,教士严格执行独身的教规,提高教士的道德水准,在教权与俗权的关
系上仍遵循传统;另一派是激进派,他们认为真正的弊端是俗人凌驾于教会
之上,要求彻底改革教会从属俗权的传统,由教皇治理教会,并按照基督教
的教义重建社会秩序,建立一个以教皇为中心的凌驾于各个世俗政权之上的
神权政治体制。
教会改革之初,温和派政策居主导地位,改革的主旨是提高欧洲教会的
道德水准,教皇与皇帝也能携手合作。1049年,德国皇帝亨利三世任命的教
皇利奥九世 (1049—1054)开始全力推动改革。他坚决执行教规,彻底清算
教会中买卖圣职和教士婚娶的行为,在 1049年罗马宗教会上,当众处死买卖
圣职的苏特里地区主教。但激进派并不满意利奥在改革中已取得的成绩。
1056年亨利三世早亡,他6岁的儿子(亨利四世,1056—1106)被选继
位,世俗和教会权贵乘机窃取国王权力;1062年,科隆大主教安诺与汉堡—
不来梅大主教阿德尔伯特劫持幼王,挟天子以令诸侯,德国王权衰微。这就
给激进派推行其改革措施创造了难得的机会。1057年,改革派酝酿由红衣主
教自行选举教皇。1059年的拉太朗宗教会议,在红衣主教亨伯特和希尔德布
兰德的影响下,通过了《教皇选举法》,宣称今后将由红衣主教选举教皇,
皇帝只有正式批准的权力。同年,希尔德布兰德升任罗马副主教,成为教会
改革运动的主要推动者;1073年又由红衣主教们全体投票赞成,在罗马人民
的欢呼声中,被选为教皇,即格雷戈里七世(1073—1085)。格雷戈里是激
进派理论的代表,他将教会高于国家的原则发展到了顶点。他认为,教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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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的首脑,他的权力来自上帝,不仅在教会内他有至高无尚的权力,就是
在整个基督教社会中,他的地位也超过世俗统治者。1074年,格雷戈里主持
的罗马宗教会议,通过了反对世俗叙任权、禁止圣职买卖与教士结婚的决议。
1075年,格雷戈里又颁布了27条《教皇敕令》,宣布教会只能由教皇管理,
不能受帝王的控制;教皇有权废黜皇帝,有权解除人民对邪恶统治者的誓约。
激进派的改革直接损害了德国皇帝的权力基础。由于德国的封建制度在
很大程度上是由皇帝与主教、修道院长之间的分封关系构成的,皇帝一旦放
弃了授圣职的权力,不但丧失了对教会的统治,也就不再是帝国的主宰了。
1066年亨利掌权以后,继续按照德国的传统方式巩固王权。因平定萨克森的
叛乱需要教皇的支持,一时未与教皇反目,击败萨克森叛乱后不久,遂与格
雷戈里的改革发生冲突。
1075年教皇罢免了一批德皇任命的主教。1076年,亨利在德国教士的敦
促下召开沃姆斯宗教会议,通过了废黜格雷戈里七世的决议。亨利还致书教
皇,强调他的王权是神授的,有权领导德国的教会,教皇不得干涉;并以傲
慢粗暴之词要求格雷戈里退位。对此,格雷戈里立即在罗马拉特兰大教堂召
开宗教会议,宣布开除亨利教籍,免去其臣民的效忠义务;开除德国及伦巴
第高级教士的教籍。这一决定当即在德国造成政治上的混乱,萨克森叛乱再
起,一批代表地方自治倾向的权贵也策划另选新王,取代亨利。因形势所迫,
亨利于1077年1月前往意大利向教皇忏悔。教皇拒绝见他。亨利身披罪衣,
在卡诺萨城堡的院子里等待了3天。在克卢尼修道院院长休(亨利的教父)
的请求下,格雷戈里接受了亨利的诺言和忏悔誓言,恢复了亨利的教籍。卡
诺萨的屈辱使亨利重新获得了政治上的号召力,他随即回国平定叛乱。同年,
贵族中的一派选举斯韦比亚的鲁道夫为国王,与亨利对立,得到了格雷戈里
使节的认可。1080年,得到城市支持的亨利在内战中获胜,鲁道夫兵败被杀。
教皇再次开除亨利的教籍。但此时皇帝的实力已大大增强。德国和北意大利
的高级教士会议也针锋相对地废黜了格雷戈里,另选拉文那主教吉伯尔特为
教皇,称克力门三世(1080—1100)。1083年,亨利出兵意大利并包围了罗
马。格雷戈里请他的附庸、诺曼人罗伯特吉斯卡尔率兵救援。诺曼人击败了
亨利,但也劫掠了罗马。格雷戈里害怕一向拥护他的罗马市民的谴责,随诺
曼人一起撤离,1085年客死萨勒诺。
原克吕尼修道院院长,乌尔班二世 (1088—1099)主持教会改革工作期
间,继续奉行格雷戈里的政策。他支持亨利的诸子在德国和意大利叛乱,使
德国政权不断削弱。1106年,小亨利兵变,篡夺皇位,称亨利五世(1106—
1125)。1110年,亨利领兵入意大利,谋求教皇为其加冕。加冕礼未成。亨
利囚禁教皇和诸红衣主教,迫使教皇承认皇帝的权力。翌年,教皇恢复自由,
随即推翻被囚禁时的许诺。
亨利五世当政末期,德国皇帝和罗马教皇的立场都有所缓和。1122年,
双方签订了《沃尔姆斯宗教协定》。这个文件规定,册封权分为两部分,皇
帝放弃世俗授职权,由教皇授予象征教会宗教权力的指环和牧杖,教皇则将
授予象征教会土地权力权标的权力让予皇帝;主教和主持由修士和牧师会成
员依据教规法选出,但在选举时,皇帝有权出席并在有争议时做出最后裁决。
持续半个世纪的授圣职权之争至此告一段落。
(4)13—15世纪的德国、意大利
13世纪中叶以后,德国和意大利的王权衰弱,国家长期处于分裂割据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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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
1254年康德拉四世(1250—1254)死,霍亨斯陶芬王朝告终。德国和意
大利陷入混乱,各地亲皇帝的齐伯林党和亲教皇的威尔夫党争权夺利,混战
不休。国家进入“可怕的空位时期”(1254—1274)。
在帝国与教皇争夺授圣职权的年代以及后来腓特烈二世统治时期,德国
的诸侯们已经获得了审判、铸币、关税、开市和构筑防御工事等重要的国家
权力。“没有皇帝的可怕时期”过去之后,国家已经分崩离析,全国有300
多个享有独立政治权力的大小公国、侯国、伯国、主教区、骑士领地、帝国
城市。这些诸侯运用选举软弱无力、不能统治帝国的外国诸侯为德国皇帝的
办法,遏制了中央权力。由三名教会诸侯和四位世俗诸侯组成的选侯会议控
制了选举权。1356年,在查理四世的主持下,这一选举方式以“黄金诏书”
的形式确定为帝国法律。帝国的君主政体改为贵族联邦政体。选侯会议由美
因茨大主教召集、主持,选举结果由票数决定。选侯会议也是帝国的常设监
督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为期一个月。选侯的领地不可分割,由长子继承。
中央集权已经没可能。过去不定期召开的宫廷会议演变为帝国议会。议会由
三个议院组成:选侯全体会议、帝国诸侯全体会议、城市代表全体会议,就
战争、税收、立法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决议经全体会议中的多
数通过,皇帝批准后即为帝国文书。
霍亨斯陶芬王朝崩溃后,意大利中部为教皇辖地。当教皇迁至阿维尼翁
时,当地出现了一批名义上忠于他们的宗主——教皇,实际上却各自为政的
封建家族。工商业发达的沿海地区,则出现了一些独立的城市共和国,如威
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比萨等。南部和西西里由法国安茹家族的查理统
治。1282年巴勒莫爆发的“西西里晚祷”起义推翻了这一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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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世纪盛世的基督教教会

(1)十字军运动
11世纪末至13世纪下半叶,罗马教廷发动西欧的君主、贵族、商人及
广大基督教信徒,以收复圣地耶路撒冷为由,对近东的穆斯林地区进行了长
期的侵略战争。参加远征的西欧军士都以十字架为标志,所以称为“十字军”。
十字军运动是处于中世纪盛期的西欧的全面扩张运动的组成部分。毫无
疑问,它包含了对新的疆域和巨额财富的贪婪,以及贵族、骑士的好战。但
其基本形态是宗教的,正如中世纪的西欧社会是一个宗教的社会。如果没有
基督教的虔诚,也就不会有这场吸引了数十万欧洲人,从平民到贵族,从帝
王到贫苦农民,路途遥远艰难的远征。多少年来,基督徒们都长途跋涉到耶
路撒冷朝圣。此时,他们把自己看做是武装的朝圣者,肩负着把圣地从异教
徒穆斯林手里解放出来的神圣使命。他们以为,圣战可以使他们直接走进天
堂。像一切千万人参与的社会运动,十字军运动中既有虔诚的信仰、真挚的
信念、崇高的理想、鼓舞人心的英雄主义,也有野蛮、残忍、贪婪、偏见与
狂热。
十字军运动亦有其直接起因。11世纪中叶,塞尔柱人在中亚地区崛起,
他们重创拜占庭帝国,占领小亚细亚,迫害赴耶路撒冷朝圣的基督徒。拜占
庭皇帝亚历克塞·科穆宁呼吁西方给予援助。
1095年,教皇乌尔班二世在克莱蒙朗向法兰克贵族发出收复圣地的号
召,他宣称:凡献身这项神圣事业的人,都将“清赎自身罪愆,永葆天国不
朽的荣誉”。次年,第一次十字军开拔,法、德及意大利的近3万士兵高呼
“主的意志”,跨越巴尔干在君士坦丁堡集合,而后,向东南方挺进,进入
叙利亚,攻克安条克古城,于1099年夏攻占耶路撒冷,大肆劫掠,尽屠当地
穆斯林居民。其后,建立了四个十字军教国:埃德萨伯国、安条克公国、特
里波利斯伯国和耶路撒冷王国。为保卫这些在穆斯林包围之中的十字军国
家,教皇于1119年在耶路撒冷建立了宗教性的军事组织:神殿骑士团,以法
国人为主;后又成立了以意大利人为主的医院骑士团,即圣约翰骑士团。12
世纪末,又建立了以德国人为主的条顿骑士团。
此后的两百年里,教廷又发动了数次十字军东侵,但在对穆斯林的作战
方面,均未取得第一次远征的辉煌战果。法王路易七世和德皇康德拉三世参
加了第二次远征 (1147—1149)。1187年,埃及苏丹萨拉丁收复耶路撒冷,
导致了第三次十字军东侵。法王腓力·奥古斯都、英王狮心查理和德皇腓特
烈一世领导了这次远征。腓特烈中途落水身亡。第四次东侵攻占了君士坦丁
堡 (1204年4月),军士肆意烧杀抢劫,精美的古代雕刻悉遭破坏,古老的
君士坦丁堡图书馆被焚,大量奇珍异宝作为战利品被带回欧洲。1212年,由
几千儿童组成的所谓“儿童十字军”,为宗教热诚所趋使,竟然相信海水会
在他们面前干涸,现出通往圣地的神秘之路,结果,许多儿童被卖给穆斯林
为奴。13世纪,十字军狂热逐渐减弱,但仍组织了数次十字军。德皇腓特烈
二世领导了1229年的远征,通过与埃及苏丹协商,和平占领耶路撒冷,但十
几年后再度失落。法王圣路易七世,于1248年和1270年组织了进攻埃及和
突尼斯的远征。
13世纪末,十字军狂热完全消失。1291年,位于叙利亚沿海的最后一个
基督教城市阿卡陷落,十字军教国从此消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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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异端裁判所
中世纪盛期,宗教信念深入人心,世人也对教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
诚的教徒不满教会的堕落,反对教士拥有财产,成立了各种崇尚严肃道德,
但也带有向教会正统观念挑战意味的宗派组织。如 1173年里昂商人彼得·韦
尔多创立的韦尔多派,抨击教会财产,否定教士特权,因谴责教会而博得声
誉。法国南部盛行的清洁派或阿尔比派——因阿尔比城得名,反对结婚和肉
食,否认教会的组织机构和圣事,认为只有他们的教会才是真正的教会。到
13世纪初,意大利北部和法国南部异端教派盛行,并蔓延到了德国和西班
牙。
西欧的中世纪是信仰的时代。宗教问题也就是最大的政治问题。没有统
一的宗教信仰,就不会有社会、国家的统一和安定。教会是公认的宗教真理
的阐释者和捍卫者。清除向基督教正统观念挑战的异端邪说,是教会的神圣
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正统地位,也是履行自己的责任,象征中世纪教会恐
怖统治的异端裁判所应运而生。
异端裁判所的前身是主教的宗教法庭。这种法庭早在加罗林王朝时代就
已存在了。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规定,信徒每年必须行一次忏悔,
为加强宗教法庭对信徒思想的审查提供了方便之门。前来忏悔的人受到盘
问,逃避忏悔便招致异端的嫌疑。
自1232年起,格雷戈里九世整顿和加强了宗教法庭,形成异端审判制
度。并于1233年设立中央审判法庭,统一诉讼程序。委任多米尼克修士在异
端盛行的地区开展工作。异端裁判所的审判程序大多源于罗马习惯法,与英
国的法律传统相抵触,令有罪与无罪的人同样倍感恐怖。审判完全是秘密的。
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对被告的审问都严格保密。被告没有法律辩护人。审判
以假定有罪为出发点,因而审判中往往不惜罗织罪名,严刑拷打,屈打成招。
审判时有两项证词即可定罪。所判刑罚由市俗政权执行。被判死刑者,在火
刑柱上烧死,并没收全部财产。法王路易九世于1228年,德皇弗里德里希二
世于1220年,都曾颁布过惩处异教徒的法令。
(3)教权极盛时期
英诺森三世 (1198—1216)时期,是中世纪教权的鼎盛时期。
11世纪中叶以来,宗教改革的精神已逐渐消失,但教皇高于世俗君主的
政治地位也已经确立;教皇是基督教社会的最高权威的思想,已深入人心。
英诺森三世更是加紧了对教会的控制。他大权独揽,完全按照专制君主的观
念行事。认为主教的职责只是协助教皇管理教会,教皇有权任免主教和修道
院长。他在位时期,主持召开了中世纪规模最大,成果亦十分卓著的第四次
拉兰特宗教会议(1215年)。会议历时3周,有1200多主教、院长参加,
制订了大量重要的宗教立法,包括暂停新宗教修会的活动,严禁索取圣事管
理费用,教堂应开办学校,犹太人必须佩带特殊标志,禁止教士参加古代日
尔曼人神裁法的审判程序,以及有关教士服装的严格规定,对教产使用和交
纳什一税等事项的规定,并通过了谴责阿尔比教义的决议等。
英诺森三世为教皇统治的理论所鼓舞。他的信条是:“主交给彼得治理
的不仅是整个教会,而且是整个世界。”12世纪以后,英、法、德等国世俗
政权之间矛盾重重,国际政治局势复杂,也是他能够在各国之间纵横捭阖的
不可多得的条件。在此期间,英诺森三世多次利用各国的矛盾,必要时使用
宗教特权,迫使世俗君主对其俯首称臣。因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问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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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森与英王约翰长期交恶。英诺森便宣布开除约翰的教籍,并怂恿法王腓
力·奥古斯都出兵进攻英国,迫使约翰就范。其后,在约翰与诸侯的冲突中,
英诺森又支持约翰,宣布《大宪章》无效,不准诸侯实施,否则将受到开除
教籍的处分。因法王腓力·奥古斯都拒绝与不符合教规的再婚妻子离婚,恢
复与发妻的关系,英诺森采取了开除腓力教籍,停止法国境内的神权(举行
礼拜的权力)的措施,激化国内矛盾,使法王不得不屈服。1197年,德国的
霍亨斯陶芬家族和威尔夫家族为争夺王位爆发内战。起初,英诺森三世有条
件地支持威尔夫家族的奥托,后因奥托撕毁对他的诺言,继续要求对教会的
控制权,转而支持霍亨斯陶芬家族的腓特烈将奥托逐出教籍,同时迫使腓特
烈承认他的保护人地位,并施展外交权术,获得了法王腓力的支持。1214年,
奥托·与腓力·奥古斯都激战于布汶,奥托遭到毁灭性的失败。英诺森的被
监护人、腓特烈二世 (1212—1250)登上了王位。
英诺森三世组织了第四、五次十字军远征,并发动了镇压法国南部的宗
教异端阿尔比派的十字军。葡萄牙国王桑乔、波兰国王拉季斯拉夫等,也都
先后被迫屈服于英诺森的意志。
英诺森三世死于1216年。此后,教廷权威逐渐衰弱,再未恢复到英诺森
时代的极盛状态。
(4)托马斯·阿奎那对理性与启示的统一
西欧的中世纪,是信仰的时代。在这时代,基督教教义是社会中占主导
地位的意识形态。中世纪盛期,理性生活逐渐觉醒,阿拉伯哲学和亚里士多
德的著作在新兴的大学中传播,人们使用新的方法研究神学。理性与启示的
矛盾日益突出。基督教教义的精神权威地位受到威胁。托马斯·阿奎那(1224
—1274)所创立的神学体系统一理性与神启,使基督教神学以特殊的方式与
古希腊思想统一起来。传统的神学理论大部分源于罗马帝国后期的圣·奥古
斯丁。这一理论将世界划分为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高级的神灵世界和低级
的自然世界,认为从自然界得来的理性知识常常是获得对上帝的真知的障
碍。因此,对上帝的信仰至上,理性必须服从信仰。
12世纪,从城市的教堂学校里逐渐产生出最早的大学。学校教授语法、
修辞、逻辑、算术、几何以及被认为是科学之王的法律和神学。学术活动复
兴了。古希腊罗马的理性传统潜移默化地渗透到了中世纪人们的心灵之中。
一些神学家开始用推理,而不是传统的教义论证上帝。朗弗兰克的学生安瑟
伦 (1033—1109)认为,上帝的存在,三位一体的教义,道化成人身的必要
性等基督教的一切主要教义,都完全可以用推理来证明,而不必求助于启示
和教会的权威。
传统的神学家则认为,用理性的、分析的态度去认识已经被揭示出来的
宗教真理,本身就是对基督教教义的亵渎。它使神圣、深奥的宗教问题成为
毫无尊严可言的争吵的题目。为此,13世纪初,教会曾经禁止巴黎各大学教
授亚里士多德的著作,虽然这项禁令未被严格执行;但是,一些经院哲学家,
如巴黎圣母院的青年教师彼得·阿伯拉尔却因此而被判罪。
阿奎那的观点是,上帝启示的真理有两类:可以被理性证明的和不可被
理性证明的。启示与理性并不冲突,理性也不会玷污信仰的神圣与纯洁。真
实的信仰和正确的理性有着内在的统一性,它们都来源于上帝。在他看来,
神学是一门科学。它是由理性获得的和来自启示的关于上帝的知识构成的统
一的整体。因此,他承认人类理性和自然知识的价值,同时,又认为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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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不能达到、只有神启才显示的关于上帝的真理。他推崇关于自然的知识
和理性,认为热爱知识就是尊重上帝,赞美上帝也应赞美人类的智慧;同时
又认为,在世俗世界,理性应接受信仰的指导,而不能反对或削弱信仰。
神学领域里的争论直接影响了中世纪社会意识形态的稳定。托马斯·阿
奎那将理性和启示统一起来,既符合基督教信仰的传统,又坚持了对理性的
尊重,从而成为社会公认的神学权威。他的主要著作《神学大全》被认为是
经院哲学的最高成就。这一成就也从理论上维护了基督教教义在中世纪精神
世界的统治地位。
(5)教权的衰落
英诺森三世以后,几任教皇继续奉行教权控制世俗政权的政策,但教皇
的权威逐渐衰退。这既是对英诺森三世及其几位继任者过分介入世俗政治的
反叛,也是主权国家兴起的必然结果;自然,也隐约预示了信仰的时代的终
结。
13世纪,各国政权逐步完善了对世俗社会的统治,中世纪初期的无政府
状态已经基本不存在了。在社会尚未确立秩序的年代,人们欢迎教会出面维
护秩序,管理世俗事务,对其因此而获得物质利益也尚能容忍;此时,教会
对世俗事务的干预,就开始引起人们的反感。人们抱怨:基督教世界的最高
牧羊人应该带领基督的羊群,而不是去剪羊毛。
在世俗社会逐渐确立秩序的过程中,世俗事务与宗教事务分离的思想也
缓慢地形成了。巴黎的约翰 (1241—1306)主张:教会是一个精神团体,它
的任务就是主持圣礼,没有必要干涉世俗事物。他说:“牧师在精神世界内
是优越的,反过来说,在世俗事务中统治者是优越的。”但丁(1265—1321)
在《论帝制》中说:皇帝的权力直接来自罗马人在世界上的统治地位,这地
位乃上帝所直接授予,并将一直延续到世界的末日,它保障人们现世的幸福,
正如人们在精神方面的幸福有赖教皇的保障一样。帕都亚的马西格里奥(1290
—1343)的论文《和平的捍卫者》认为:宗教与国家是两种不同的领域,它
们应依据各自的原则处理自己的事务。宗教的范围是超自然的世界,它的原
则是理性不能证明的信仰原则。政治涉及的是自然的物质世界,是人类的世
俗事务;国家是自给自足的,不需要一个更高的权威来指导。
随着主权国家的形成,国家对于自己内部存在着享有高度特权、并受国
际力量控制的教会,也越来越不能容忍了。民族教会的思想随之形成。英国
的威克里夫(1330—1384)认为教会应放弃财产,安贫乐道,应建立不依赖
外国势力的廉俭的民族教会。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捷克首先建立了胡司派
民族教会。在巴塞尔宗教会议(1431—1449)上,首次承认了独立的民族教
会——圣杯派教会组织。
13世纪下半叶,教皇再运用开除教籍的手段制裁世俗君主,就已经失去
以往的效力了。1296年,教皇卜尼法斯八世(1294—1303)发布《教俗敕谕》,
以开除教籍相威胁,禁止皇帝、国王或任何贵族,以任何名义向教会征捐税
和贡物。英王爱德华一世对此置之不理。得到三级会议支持的法王腓力四世
则禁止金银出境,断绝了教廷的财政来源,对教廷财政形成巨大压力。卜尼
法斯不得不暂时让步,但1302年又发出《神圣一体敕谕》,宣称“对任何人
来说,要获得拯救就必须绝对顺从罗马教皇。”对此,腓力做出强烈反应,
于1303年9月与卜尼法斯的政敌配合,在阿纳尼夏宫拘捕了卜尼法斯,准备
押解回国审判。因当地居民的压力,卜尼法斯很快被释放,但其高傲的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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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承受此巨大变故,不久就逝去了。继任者本尼狄克十一世(1303—1304)
不得不对法国采取妥协政策。其后的克力门五世 (1305—1314)的对法政策
完全屈服于腓力,并将教廷迁至法国境内的阿维尼翁。
1378年,教会分裂。罗马教廷和阿维尼翁教廷同时选出了两个教皇。西
方基督教分裂为两个敌对的阵营。法国支持阿维尼翁教皇,德国的大部地区
和意大利则支持罗马教皇。教会权威进一步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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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东欧中世纪政治

东欧为德国以东的欧洲地区。最古老的东欧国家为拜占庭帝国,即395
年罗马帝国分裂出的东罗马帝国。后来的东欧诸国多为斯拉夫人所建。斯拉
夫人公元1、2世纪时生活于维思瓦河东南和喀尔巴阡山脉东北地区,后逐渐
向外扩张。6世纪时,已明显分为三大支系:西斯拉夫人:后来的波兰人、
捷克人、斯洛伐克人、摩拉维亚人;南斯拉夫人:保加利亚人、塞尔维亚人、
克罗地亚人、斯洛文尼亚人;东斯拉夫人:俄罗斯人、乌克兰人、白俄罗斯
人。东欧国家在政治、文化等方面深受拜占庭帝国的影响,政治发展具有不
同于西欧政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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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捷克 (波希米亚)

(1)摩拉维亚王国(833—906)
9世纪初,在抗击法兰克人的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捷克人、斯洛伐克人
建立了摩拉维亚王国。在第一任王公莫伊米尔 (833—846)的率领下,捷克
人和斯洛伐克人打退了东法兰克人的进攻。莫伊米尔的继任者,拉斯蒂斯拉
夫 (846—869),为了抗衡东法兰克人和保加利亚人,与拜占庭帝国建立了
密切联系。应拉斯蒂斯兰夫的邀请,拜占庭派出布教团,到摩拉维亚传教。
869年,拉斯蒂斯拉夫败于东法兰克人。新的国王斯维亚托普卢克(870—
894)与日尔曼人修好,使西斯拉夫人皈依拉丁教会的基督教。拜占庭的传教
团被逐。906年,摩拉维亚王国败于匈牙利人,国家灭亡。
(2)普舍美斯王朝(996—1306)
10世纪末,以波希米亚为中心形成了捷克国家。国内封建割据严重,中
央权力衰弱。王朝内部的斗争长期持续,王公往往向德国皇帝寻求支持,也
因此深深介入了德国皇帝与教皇的斗争。捷克与神圣罗马帝国逐渐结合。1086
年,德皇亨利四世授予弗拉提斯拉夫二世以捷克国王的称号,以酬谢他在授
圣职权的斗争中对德国的支持。1158年,德皇弗雷德里克允许捷克国王世
袭。到13世纪,捷克已成为帝国内的重要政治力量,为帝国七大选侯之一。
在此期间,封建制度已完全确立,农民主要是依附农民和役农——被固定在
小块土地上的农民,王公贵族取得特恩权,在自己领地上享有司法与行政特
权。工商业在城市发展起来,形成了布拉格、布尔诺等重要贸易中心。12世
纪以后,大批德国移民进入捷克。此后,德国移民的上层成为捷克享有特权
的贵族,教会和修道院也基本为德国人掌管。
1273年,奥托卡尔二世(1253—1278)在与哈布斯堡的鲁道夫争夺德国
帝位时失败。5年后,奥托卡尔与鲁道夫于马尔克费尔特交战,被杀身亡。
1306年,瓦茨拉夫三世(1305—1306)被谋杀。普舍美斯王朝因绝嗣而终结。
(3)胡斯运动
几年贵族战争之后,卢森堡的约翰 (德皇亨利七世之子,兼德国皇帝,
1410年被废除帝位)成为捷克国王(1310—1346)。约翰为形势所迫,颁布
宪章保证贵族和僧侣的封建特权,使其享有征税自由。其子查理一世(1346
—1378)使捷克国王在帝国世俗选帝侯中列第一位。查理之子瓦茨拉夫四世
(1378—1419)统治时期,德国与捷克的民族矛盾加剧。终于爆发了声势浩
大的胡司运动。
14世纪末期,欧洲各国的民族意识逐渐形成,民族教会的思想亦到处传
播。约翰·胡司 (1369—1415),布拉格大学校长、皇后的解罪神甫用捷克
语传教,在捷克具有极高声望。他主张教权服从俗权,教士过清贫生活,教
产归国家所有,建立廉俭的民族教会。最初受到王室的保护。1412年,胡司
反对教皇出售赎罪券,指责教皇为犹大,要求改革教会,被教皇革除教职。
但胡司继续在各地宣传自己的主张,攻击教皇的言词更加激烈,称教皇为基
督之敌。1414年,教廷在德国南部康士坦茨召开宗教会议,胡司接到出席会
议受审的通知。德国皇帝西吉斯孟德 (1411—1437)许诺保证胡司的安全,
胡司亦想为自己被革除教职而辩解,“证明真理的伟大”,随即参加了会议。
但大会不给胡司申辩的权利就以“异端”的罪名逮捕了胡司,并于1415年7
月6日将胡司处以火刑。胡司的死在捷克民众中引起强烈反响。激愤的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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捣毁教堂,瓜分教会财产,驱逐德国教士,改由胡司派教士主持宗教活动。
450名捷克贵族也联名向宗教会议发出抗议,并组成联盟,拥护胡司派学者
在宗教问题上的决议,宗教改革运动与捷克民族运动结合了起来。
1419年夏,爆发了融宗教改革与民族独立为一体的胡司战争。战争的参
加者包括捷克社会的各个阶层:农民、手工业者、市民和贵族。他们反对德
皇西吉斯孟德兼任捷克国王,由于不同的宗教、社会改革方案又形成两个集
团。一个是温和的圣被派,主张宗教改革与社会改革分开,并拟定“布拉格
四条款”:讲道自由,俗人用圣杯领圣餐,僧侣不从事世俗活动,僧侣犯罪
与俗人一样受处分。另一个是激进的塔波尔派,要求废除私有财产,消灭等
级特权,取消税赋与封建义务,建立财产共有、人人平等的共和国。
1420年,教皇发布“反波希米亚十字军”公告,从而使捷克全国上下统
一起来。捷克人民在卓越的军事统帅约翰·杰式卡的率领下,先后打败了五
次由教皇和德国皇帝组织的十字军进攻。1421年夏,布拉格大学教授发起召
开国会,胡司运动各派及部分捷克贵族参加了会议。国会废除西吉斯孟德的
王位,并组成20人的临时政府。会议决定,将“布拉格四条款”推广到捷克
全境。
1433年,巴塞尔宗教会议对胡司运动作出让步,基本上满足了圣杯派的
要求。但塔波尔派拒绝和解,圣杯派与塔波尔派随即决裂。双方于1434年5
月决战于里旁,圣杯派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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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波兰

(1)10—14世纪初的波兰
9世纪中叶,西斯拉夫人的部落在波兰尼的名义下形成政治性共同体,
以抗击德国人、波希米亚人、匈牙利人的进犯。当时有以科拉科夫为中心的
小波兰公国(维拉斯公国)和大波兰公国。10世纪末,大波兰公国统一其他
部落,建立了古波兰国家。966年,为与德国人修好,国王皮亚斯特家族米
埃什科一世 (960—992)皈依基督教。
波列斯拉夫一世(992—1025)时期,波兰的封建制度开始建立。国有土
地由国王占有。耕种国家土地的农民,要交纳贡税,并且承担沉重徭役:长
途运输、修桥筑路等;他们不依附于任何个人,具有自由身分。统治农民的
国家基层政权,由兼有民事和军事权力的社长(屯官、城守)领导。此外,
王公贵族也占有部分土地,由依附农民耕种。波列斯拉夫企图将所有的西斯
拉夫人联合在他的统治之下,不断扩张波兰版图,但受到德国势力的限制。
德国皇帝亨利二世发动了一系列战争,迫使波列斯拉夫放弃曾经占领的波希
米亚和卢塞舍(1005)。米埃什科二世(1025—1037)统治时期,王族内部
纷争不断,给予邻国干预的借口,国土接连丧失。国内矛盾也日益激化,1037
年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卡西米尔二世 (1038—1058)在德皇亨利三世
的帮助下,恢复了国内秩序,并收复了大部分领土。作为“回报”,卡西米
尔自动放弃了“王”的称号,依附于德国。波列斯拉夫二世(1058—1079)
在教皇与德皇的斗争中,不遗余力地支持教皇,得以抵消德国的压力,恢复
了“王”的称号。在此后的半个世纪里,波兰一直保持着独立。
进入12世纪,波兰逐渐陷入封建割据。波列斯拉夫三世(1102—1138)
死时,将国土分给诸子,形成五个公国。各公国名义上受波兰大公管辖,实
际上各行其是,独霸一方。王公贵族也同时获得封建特权,免除税赋,在领
地内享有行政和司法特权。此后,各诸侯国以及封建贵族之间战争不断,国
家经常陷入长时期的封建割据状态,邻国也时常入侵。1226年,为了对付入
侵的蒙古人,条顿骑士团被引入波兰,形成国家统一的长期后患。封建割据
的局面一直持续到14世纪初。
(2)14、15世纪的波兰
14世纪初,弗拉迪斯拉夫四世(1305—1333)进行了一系列统一国家的
战争,并于1320年完成统一大业,加冕称王。
经过长期的封建割据,耕种国家土地的、不依附于任何个人的农民几乎
完全消失。到卡西米尔三世(1333—1370)统治时期,农民都处于不同程度
的人身依附状态,不仅要向领主交纳租赋,还要向教会交纳什一税。工商业
在克拉科夫、格但斯克、华沙、波兹南等城市发展起来。城市里出现了行会
和商会组织。克拉科夫等城市加入过汉萨同盟。波兹南、华沙等城市先后成
为自治市。
在中世纪结束之前,波兰和立陶宛合并,成立君合国,是14世纪波兰政
治中的另一件大事。
立陶宛人与斯拉夫人有近亲关系。早年定居在涅曼河流域。13世纪,由
于条顿骑士团的威胁,立陶宛诸部落开始建立政治性联合体。为了不给条顿
骑士团以发动圣战的借口,立陶宛第一任大公明多夫格 (1230—1263)皈依
基督教,并接受了教皇英诺森四世加冕。14世纪中叶,立陶宛已成为东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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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为了对付东方崛起的莫斯科大公国和眼前的条顿骑士团,波兰和立陶宛
决意联合。1385年,双方缔结克列沃协定:波兰女王雅德维佳嫁给立陶宛国
王亚盖洛,亚盖洛任波兰国王,皈依天主教,改称弗拉迪斯拉夫二世(1386
—1434)。1410年7月,波立联军在格伦瓦尔德大败条顿骑士团。从此,骑
士团势力一蹶不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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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后保加利亚

(1)第一保加利亚帝国(679—1018)
保加利亚人属于芬兰—鞑靼人种,原为游牧部落。5世纪由伏尔加河中
游迁至多瑙河东北地区,受匈奴人阿提拉家族的统治。7世纪中叶,保加利
亚人进入巴尔干地区,并与俄罗斯人的“七部落”结成联盟,共同对付拜占
庭帝国。679年,阿斯佩里赫率领这个联盟在巴尔干地区打败了一支拜占庭
军队,并占领了瓦拉几亚、摩尔多瓦、比萨拉比亚等地。保加利亚人从游牧
转为定居,接受了斯拉夫人的语言和生活习惯,已经斯拉夫化了。681年,
保加利亚与拜占庭缔结和约,拜占庭承认保加利亚为独立国家。
7—9世纪,为保加利亚的封建化过程。10世纪初,封建制度基本建立。
王公贵族占有土地,成为封建领主;农民失去土地,也失去自由身分,成为
依附于封建领主的依附农。
第一保加利亚帝国的历史贯穿着与拜占庭帝国的战争。双方时战时和,
互有胜负。792年,拜占庭帝国因圣像破坏运动而发生内乱。保加利亚大公
卡尔达姆借机扩张帝国版图。他的儿子,克鲁姆大公(808—814)统治时期,
与拜占庭帝国进了四年战争。战争期间,拜占庭部队于809年和810年两次
攻克保加利亚首都普利斯卡,811年克鲁姆在山中一战大败拜军,拜占庭皇
帝尼塞佛鲁斯战死,813年克鲁姆进攻君士坦丁堡,未能得手。其后的奥莫
尔塔格大公(814—831)与拜占庭缔结了30年和约。并在边界建筑土垒。鲍
里斯一世 (852—889)于866年皈依基督教,承认罗马教廷至上,因教皇拒
绝给保加利亚任命主教,又于870年转向君士坦丁堡,接受希腊正教派基督
教为国教。893年,完善教会组织,普遍以斯拉夫语举行礼拜。西蒙一世(893
—927)统治时期,国势鼎盛,四次攻抵君士坦丁堡,版图包括阿尔巴尼亚、
塞尔维亚。西蒙自称“罗马人和保加利亚人的皇帝”。
西蒙以后,第一保加利亚帝国逐渐衰落。10世纪中叶,国内因宗教异端
波高美尔派兴起而动荡不定。967年,俄罗斯人在王公斯维亚托斯拉夫率领
下入侵保加利亚,并俘获保国王鲍里斯二世及王族。972年,俄罗斯人在拜
占庭军队攻打下撤出保加利亚。鲍里斯退位,保加利亚大教长管区撤销。保
加利亚西部的塞缪尔崛起,自立为君(976—1014),并重建大教长管区。1014
年,拜占庭军队大败塞缪尔于巴拉西斯塔。1018年,保加利亚并入拜占庭帝
国。
(2)第二保加利亚帝国(1187—1369)
第一保加利亚帝国崩溃后,保加利亚作为拜占庭帝国的两个省,历时168
年。苛刻的税赋与民族间的矛盾,使保加利亚人多次起兵反抗。宗教异端波
高美尔派亦成为抵制异族压迫的重要力量。1185年,保加利亚贵族伊凡·阿
森和波得·阿森举行起义。他们先为拜占庭军队所败,后得到丘门人的帮助,
占领了色雷斯地区,1187年,阿森兄弟与拜占庭帝国缔结停战协定:得以占
有巴尔干山脉以北的保加利亚。阿森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保加利亚再次独立。
1189年,阿森兄弟与第三次十字军结盟,以对抗拜占庭帝国。卡洛扬
(1197—1207)统治时期,与罗马教廷建立了良好联系,承认教皇至上,并
获教皇使节的加冕。13世纪初,十字军攻占君士坦丁堡。拜占庭帝国陷入危
机。第二保加利亚帝国获得发展的大好机会。伊凡·阿森二世(1218—1241)
统治时期,国势强盛。城市工商业迅速发展,与意大利、波兰、罗斯均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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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贸易联系。版图不断扩大。1228年,君士坦丁堡的部分贵族欲拥戴伊凡为
拜占庭皇帝,遭到拉丁派教士的反对,计划失败。与罗马教廷逐渐疏远。1232
年,伊凡与罗马决裂,保加利亚教会独立。13世纪中叶,蒙古人大规模侵袭
保加利亚。1258年,阿森王朝灭亡。
1277年,爆发伊瓦依洛起义。此后,王公贵族纷争不已。1330年,保加
利亚沦为塞尔维亚的附属国,后又分裂为几个公国,至14世纪末,被并入新
兴的奥斯曼帝国的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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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匈牙利

(1)阿尔帕德王朝(972—1301)
匈牙利人原是乌拉尔山和伏尔加河之间的游牧部落,9世纪时西迁至多
瑙河中游。其中马扎尔部落最为强大,故又称马扎尔人。后逐渐与当地的匈
奴人、斯拉夫人、日尔曼人融合,并形成部落联盟。首领阿尔帕德。
955年,德皇奥托一世在奥格斯堡打败匈牙利人。此举促使游牧的匈牙
利人定居下来。马扎尔部落的首领盖萨一世 (972—997)统一各部落,建立
了匈牙利国家。973年,请来德国基督教传教士,开始了基督化运动。
斯蒂芬一世(997—1038)统治时期,明确支持罗马教廷,召请本尼迪克
特修道士,授予大量土地,娶德国的巴伐利亚公主为妻,1001年接受教皇的
加冕。借助基督教的力量,讨伐支持异教的部落首领,剥夺其土地。初步建
立国家制度,土地大部分为王土,由不具依附身分的农民耕种,农民交纳租
税,并承担劳役;地方政权为伯国 (州),由伯爵管理;中央机构是有伯爵
和高级教士参加的御前会议。11世纪,德皇康拉德二世和亨利三世数次出
兵,企图将匈牙利置于德国的宗主权之下,未能如愿。
12世纪初,匈牙利领土不断扩张,版图已包括特兰西瓦尼亚、克罗地亚,
达尔马提亚。军事贵族获得大量封赐土地,自耕农的土地也大多被王公贵族
所兼并。1217年,国王安德烈二世(1205—1235)参加第五次十字军,大败
而归。王公贵族在安德烈之子贝拉四世的领导下,对安德烈施加压力,强迫
其于1222年颁布授予贵族封建特权的特许状——“黄金诏书”:确认领地为
世袭财产;豁免贵族和教士的捐税;授予领主处置领地事务的独立司法权和
行政权;成立由贵族和高级教士组成的议会,每年召开一次;土地和官职不
得授予外国人;国王如不遵守上述条款,贵族有举兵讨伐之权。贝拉四世(1235
—1270)主政后,试图重振王权,遭到贵族的强烈反对。
1241年,蒙古人大规模入侵。贝拉率军与蒙古人交战于穆希沼地,大败,
逃往亚得里亚海。同年,蒙古人因大汗去世退出匈牙利。但是,战争期间准
许贵族构筑的城堡,又成为抵制王权的战争基地,国内封建割据越演越烈。
匈牙利陷入无政府状态。1301年,匈牙利本土的阿尔帕德王朝灭亡。
(2)安茹王朝(1301—1453)
1308年,那不勒斯的安茹王朝在诸国争夺匈牙利王权的斗争中获胜。匈
牙利进入安茹王朝时期。
查理一世(1308—1342)主政时,匈牙利国内封建割据严重,王权衰微。
贵族和高级教士占有大量土地,但不纳税,在自己的领地上,他们俨然是君
主;贵族负责国家防务,但他们只在自己认为合适的时候采取行动。针对这
种局面,查理明确贵族的封建义务,迫使贵族为王国军队提供分队;征收直
接税,鼓励市镇参与贸易。路易 (1342—1382)统治时期,依靠中小贵族和
城市进一步巩固王权。同时强化封建秩序,1351年颁布法令,规定只有贵族
才能占有土地,农民不得自由迁徙。1370年,颁布“土地家传法”,限制贵
族自由处置其土地。同年,路易兼任波兰国王。这一时期,匈牙利势力也一
再扩张,塞尔维亚、瓦拉几亚、摩尔达维亚先后成为其附属国。
1385年,女王昂儒的玛丽亚(1382—1385)嫁卢森堡的西吉斯孟德。卢
森堡王朝取代安茹王朝。
西吉斯孟德 (1387—1437)统治时期,先后兼任德国国皇和捷克(波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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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亚)国王,长期不在国内,并出售王室产业用于广泛的目的,造成王权衰
落。
15世纪迅速崛起的奥斯曼帝国侵入东南欧洲。匈牙利与东欧诸国组成联
盟抗击奥斯曼军队。16世纪,匈牙利为奥斯曼帝国占领。但自1453年奥斯
曼军队攻破君士坦丁堡,拜占庭帝国灭亡。欧洲就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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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俄罗斯

(1)基辅罗斯(862—1054)
5—8世纪,东斯拉夫人居住在现今基辅以北、德涅斯特河以东的东欧平
原。9世纪,原始公社已经解体,农村公社中分化出私人占有土地与奴隶(家
仆)的武士 (主人),他们强占公有的森林、牧场,各部落内部矛盾激化,
冲突不断,社会生活失去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的共同利益,各部落联合邀请
势力强大的瓦里亚格人主持公道,建立秩序。862年,瓦里亚格人军事首领
留里克兄弟应“召请”到诺夫哥罗德,建罗斯国,并任第一任王公。同一期
间,瓦里亚格人商队首领阿斯科德和迪尔在基辅亦建立国家。882年,罗斯
大公奥列格攻占基辅,遂迁都基辅。
建国后的很长期间,罗斯王公的基本政策是征战劫掠与对外贸易,既用
武力向被征服的地区索取贡物,又保护商队贸易。907年,奥列格进攻君士
坦丁堡,获得免交贸易税的特权。
10世纪中叶,罗斯人皈依希腊派基督教。9世纪以来,在与拜占庭帝国
的频繁贸易接触中,已有不少罗斯人信奉基督教,但多数罗斯人仍奉多神教。
弗拉基米尔(980—1015)统治时期,最初只想改革多神教,无奈信奉不一,
国体不固,遂决意皈依基督教,于988年宣布基督教为国教,强令基辅居民
接受希腊神甫的洗礼。大公本人带头向教会交纳什一税。罗斯教会组织形式
依照希腊教会,并处于君士坦丁堡大教长的教权之下,主教、大主教亦由希
腊人担任。雅罗斯拉夫 (1019—1054)统治时期,继续与拜占庭保持良好关
系。1051年,在拜占庭影响下修订《罗斯法典》。
1054年,雅罗斯拉夫死,国土在其三个儿子之间分配。基辅罗斯瓦解。
(2)封建割据时期(1055—1240)
11—13世纪中叶,雅罗斯拉夫的后裔互相残杀,内战不断,形成了十几
个相对独立的罗斯公国。大公的军事力量是他自己供养的武士队,上层武士
也是领有土地的领主。遇到战事,大公也要到城市居民中征兵。在这方面,
由全体自由居民参加的市民会议 (维彻)亦有很大权力,可以用不出兵来迫
使大公讲和。
1136年,以诺夫哥罗德为首的西北罗斯宣布独立,成立贵族共和国。国
家机构主要是公爵及下设的市政官和千人长领导的执行机构,以及市民会
议。
12世纪中叶,东北罗斯的罗斯托夫—苏兹达尔公国崛起。大公安德列
(1157—1174)统治时期,迁都弗拉基米尔;1169年,攻克基辅。
西南罗斯早已脱离了基辅,为独立的加利奇公国。12世纪,又分裂出沃
累公国。1199年,大公罗曼将加利奇公国和沃累公国统一为加利奇—沃累公
国。
在南部罗斯,12世纪中叶,从车尔尼戈夫公国中分裂出穆罗姆公国和里
亚赞公国;其后,车尔尼戈夫公国又分裂为20多个封建领地。
到13世纪中叶,罗斯的封建关系已经基本确立。土地被王公贵族瓜分,
成为他们的世袭垄断领地。王公贵族也形成等级,最上层的是大公,领有公
国,其下是领有大大小小领地的贵族(波雅尔)。他们在自己的领地享有司
法与行政特权。此外,教会也占有大量土地,成为社会的特权阶层。农民已
经完全成为依附于大小领主的依附农民,其中包括:国家依附农民 (斯美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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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由古代罗斯农村公社的自由农民演变而来),有因无力偿还债务而沦为
依附地位的(扎库比),以及由于封建契约而沦为依附农的(里亚多维奇)。
(3)钦察汗国的统治与莫斯科公国的兴起(1243—1480)
1237年,拔都率蒙古军队进入东北罗斯,至1240年12月,相继攻占罗
斯各公国。1243年,拔都在伏尔加河流域建钦察汗国(金帐汗国),国都萨
莱城。
作为罗斯各公国的宗主国,拔都向各罗斯大公颁发“封诰”,大公们朝
见拔都并领受“封诰”,以示臣服。拔都向几个主要城市派遣了行政长官,
并派官员清查人口和土地,作为征收税赋的依据。在拔都的统治下,教会与
宗教活动受到尊重,对罗斯的王公和僧侣也免除税赋。
14世纪初,讨好钦察汗的政策,使莫斯科公国崛起。1328年,钦察汗国
册封莫斯科公“弗拉基米尔及全罗斯大公”,为其征收税赋。此后,莫斯科
公的领地不断扩大。莫斯科已经成为全罗斯的总主教驻节地。大公底米特里
统治时期 (1359—1389),与城市结盟,实行优待工商业的政策,并三次东
征,平定了罗斯内部的政敌,主要是特维尔公国。随后,开始了与钦察汗的
战争。
14世纪中叶,因宫廷内部的无休止的争权斗争,钦察汗国已逐渐衰落。
1378年,底米特里率罗斯人在沃查河第一次击败蒙古军队。1380年9
月,底米特里又在库利科沃战役大败蒙古军队。钦察汗只身逃走。1382年,
蒙古汗脱脱迷失率大军重返罗斯,攻破莫斯科,底米特里再次称臣。
进入15世纪,莫斯科国的势力不断扩张,逐步完成了对罗斯的统一。1472
年伊凡三世与亡国的拜占庭公主结婚,自诩继承罗马帝国,并使用“全俄罗
斯君主”及“沙皇”的称号。1480年,蒙古军队与伊凡三世的军队在乌格腊
河两岸对峙。进入冬季,伊凡撤兵,蒙古军队亦退走。至此,持续两个世纪
的蒙古人对罗斯人的宗主政权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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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拜占庭帝国

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东罗马帝国幅员辽阔,横跨欧亚非
三洲,版图包括巴尔干半岛、叙利亚、小亚细亚、亚美尼亚、巴勒斯坦、两
河流域和埃及等地区,建都君士坦丁堡,即原希腊移民城市拜占庭,故又称
拜占庭帝国。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的无政府的年代,拜占庭帝国虽亦屡次遭
受日尔曼人侵袭,但它却渡过了危机。罗马帝国的文明:政治制度、基督教
和东方—希腊文明在这里融合为独具特色的拜占庭文明。
(1)早期的拜占庭帝国
拜占庭帝国是一个专制君主统治的国家。强大的中央政府管理着国家各
方面的事务。政府继承了罗马帝国的立法制度、行政官僚体制和管理原则。
全国设四个行政区 (省),行政区的长官直接向帝国皇帝负责。实行军政分
治。查士丁尼 (527—565)统治时期,建立常备守边部队(边防军),并沿
边界构筑堡垒,以抵御蛮族的入侵。
在宗教问题上,拜占庭帝国也继承了罗马帝国的传统,一直奉行严格控
制教会的政策。基督徒不仅视国家的统治者为世俗的君王,而且尊他们为神
圣教会的保卫者。但基督教仍是国家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教会占有大量土
地,免除税赋,并享有征收什一税的特权。政府的宗教政策在支持正教派的
两性论(基督的神性和人性并存),或是支持一性论(基督的神性取代了人
性)上摇摆不定,并试图使他们和解。这种状况直至一性论占统治地位的省
区被伊斯兰人占领才结束。680年,君士坦丁堡第六次全基督教会议谴责一
性论异端,正教派基督教成为拜占庭帝国的国教。
拜占庭的贵族占有大量土地,也很富有。但是,他们没有西欧封建贵族
那样的政治特权。佃农和占有小块土地的自由农民在农业劳动者中占大多
数。他们有权使用公共森林和牧场,并组成农村公社,在帝国代理人的监督
下,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他们交纳国家租税,教会的什一税,是国家财政
和军事力量的源泉。
帝国政府运用行政手段严格管理手工业和商业。东罗马地区人口稠密,
手工业和商业都十分发达。繁荣的经济构成了强盛国力的基础。政府也极为
关注社会的经济活动,除对矿业、盐业、军事设备制造以及一度对丝绸业实
行垄断式经营外,对于其他手工业和商业领域,则通过具有行政色彩的行会
制度予以控制。在拜占庭,各个手工业和商业行业都有行会组织。政府制定
了各种行业的管理规则,例如学徒取得行东的条件,产品出售的价格、地点,
行东可以取得的利润率,以及制造技术和产品质量方面的规定等,通过行会
贯彻这些规定,管理各个行业。有的行会还承担政府职能,如巨大公共工程
的建造,某种税款的征集等。行会成了政府管理工商业不可缺少的工具。因
而行会无所不在,甚至在公路和桥梁上工作的奴隶也属于奴隶“公会”。政
府对行会的严密管理并没有剥夺行会成员的财产权与人身自由。而且,政府
还赋予行会以行业的垄断权,给予某些特殊行业以免除军事劳役的特权,从
而保证了行会成员的稳定生活。
532年,君士坦丁堡爆发反对贪官污吏、苛捐杂税的反政府起义。起义
被镇压后,查士丁尼改进了官员的俸给制度,废除买卖官职。529年,颁布
《查士丁尼法典》;533年,颁布《法学汇纂》。533年,开始了长达20年
的西方征服战争,旨在恢复罗马旧制。查士丁尼死后,征服的土地逐渐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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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世纪末,游牧民族时常进犯,外患频繁。
(2)7—9世纪的政治、宗教改革
赫拉克利乌斯 (610—641)统治时期,为了抵御波斯人、阿拉伯人的入
侵,改革了军政分治的政治体制,建立军事长官领导的地方军事行政区。全
国设3个大军管区,各军管区设军事总督一名,掌握军政大权,节制军队与
民政官员。此后,军管区的管辖区域逐渐缩小,数目越来越多。此外,为了
保证军队的稳定,建立士兵财产制度。国家从公共土地和没收的地产中划出
一部分作为封地,封赐给士兵,条件是士兵本人和人们的男性后裔承担永久
的军事服役,服军役成为世袭。因军功而进入上层社会的军事贵族由此崛起。
立奥三世 (717—741)对修道制使千万人脱离经济活动感到忧虑;对教
会积聚了巨额财富而又不纳税深感不满;为了抵御外敌,进一步完善军管区
制度,稳定军队,又需要大量的土地和财富。于是,726年开展了圣像破坏
运动。旨在限制教会的发展,剥夺教产。立奥宣布:供奉圣像同偶像崇拜一
样,皆属异端;下令撤消和销毁所有圣像、圣物,取缔一些修道院,令修道
士还俗;并要求僧俗贵族在反对圣像崇拜的法令上签字,拒绝者免职。对此,
军事贵族、异端教派——保罗派坚决支持,高级僧侣、旧贵族以及罗马教廷
持反对立场。罗马教皇格雷戈里三世宣布开除立奥三世和所有圣像破坏者的
教籍。腊万纳总督辖区发生了叛乱。许多坚持崇拜圣像的僧侣被囚禁、流放
甚至被处死,修道院被封闭,教会的土地、财产被没收。军事贵族和作战有
功的官兵获得了土地。8世纪末至9世纪初,帝国曾一度放弃了反圣像崇拜
的政策。直至843年,皇帝狄奥多拉宣布恢复圣像崇拜,这一政治—宗教运
动才告结束。但皇权高于教权的政治格局没有改变。教会被没收的土地也不
能再收回。
800年,罗马教皇为法兰克国王查里曼加冕,尊其为“罗马人的皇帝”。
一直认为继承着罗马帝国法统的拜占庭帝国拒不承认这一提法。867年,罗
马和拜占庭各自把对方的总主教开除出教籍。
(3)马其顿王朝与短暂的拉丁帝国(867—1261)
马其顿王朝(867—1024)是拜占庭历史上的黄金时代。皇帝被视为神圣
的君主,法统的观念已牢固确立;宫廷豪华,礼仪繁缛。军力得到加强。对
阿拉伯人的战争转入攻势,961年,消灭了阿拉伯海军。东欧诸国及俄罗斯
先后皈依了君士坦丁堡的东派基督教教会。到975年,巴勒斯坦、小亚细亚
都已收复。1018年,兼并了保加利亚王国。一些罗斯公国也先后称臣。
但是,连年征战,财力消耗过大,使得税赋不断增加,自由农民破产。
马其顿王朝晚期,土地兼并加剧,多次爆发地区性的农民起义。为了稳定政
府的税收和国家的兵源,992年,政府颁布法令,禁止掠夺村社的土地;996
年,巴西尔二世命令归还一切侵占村社农民的土地。但是,这些法令未能发
挥实际作用。农民逐渐成为丧失人身自由的农奴。
869年,君士坦丁堡的东派教会依罗马教皇的条件与罗马教廷议和。920
年,正式与罗马重新联合。但双方的摩擦依旧不断。1029年后,得到教皇支
持的诺曼人逐步占领了拜占庭在南意大利的据点。双方的矛盾又趋激化。1054
年,罗马教会和君士坦丁堡教会彻底分裂。分裂后的东部教会标榜自己的正
统性,故称“东正教”;又因采用希腊礼仪,也称“希腊正教”。
阿历克塞一世(1081—1118)统治时期,随着领有军事采邑的中下级军
人逐渐成为了大土地贵族的封臣,军管区制度不可避免地瓦解了。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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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法兰克采邑制式的军事封建制度——普洛尼亚制度。政府将国有土地和
村社土地分给公职贵族,终身享用,不得世袭;公职贵族必须按所领土地的
面积为国家提供兵员;同时,公职贵族也取得了对在这土地上耕种的农民的
支配权力,农民是依附于贵族的“巴力克”。此后,这些采邑逐渐成为世袭
的封建领地。
1204年4月13日,为攻伐异教徒而兴起的十字军,却攻占了信奉基督
教的拜占庭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十字军纵兵劫掠七天,古城遭受空前洗劫。
随后,十字军在所占土地上建立了“拉丁帝国”。由威尼斯和十字军组成的
委员会推举弗兰德尔伯爵鲍德温任皇帝。
(4)最后的年代(1261—1453)
1261年,尼凯亚皇帝迈克尔八世(1261—1282)夺回了君士坦丁堡。但
复国后的拜占庭帝国,领土大大缩小,有如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的城邦国家。
工商业日趋萎缩,财政枯竭,皇冠上的珠宝都抵押给了威尼斯人。14世纪上
半叶,接连爆发内战和异端教派的起义。迈克尔虽努力与西方修好,但东面
的奥斯曼帝国已迅速崛起。
14世纪30年代以后,土耳其人开始征服拜占庭帝国的领土。1373年,
拜占庭皇帝向奥斯曼帝国称臣纳贡。1393年,土耳其人围攻君士坦丁堡长达
9年,因蒙古人在安卡拉大败土耳其苏丹,才于1402年撤兵。1422年,土耳
其人卷土重来。1439年的佛罗伦萨的宗教会议上,拜占庭皇帝约翰八世,向
西方屈服,承认罗马教皇的最高权力,希望籍此换取西方的援助。对此,国
内的希腊人强烈反对。1453年4月,土耳其人总攻君士坦丁堡,5月29日攻
破,拜占庭帝国灭亡。奥斯曼帝国迁都君士坦丁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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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西亚、中亚和北亚的中世纪政治

1.阿拉伯帝国

以伊斯兰教为基础的阿拉伯中世纪政治文明,在世界中世纪政治文明中
占有重要地位。
(1)穆罕默德和伊斯兰教
阿拉伯半岛为闪族发源地。阿拉伯人属闪族人,世代居住在阿拉伯半岛。
公元前8世纪以后,阿拉伯半岛南部不同地区曾相继形成过一些阿拉伯
古国。这些国家“共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未对阿拉伯文明的发展形成
深远影响。至6世纪,阿拉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氏族部落。北阿拉伯的游牧
部落还处于原始公社解体阶段,部落之间无休止的战争,严重破坏了人民生
活的正常秩序;商业贸易发达的南阿拉伯地区则为周边民族所垂涎,经常遭
受外族的侵略。以政治的方式组织起来,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维护阿拉伯
社会的秩序,维护民族的生存,已经是所有阿拉伯人民的共同利益。
穆罕默德创立的伊斯兰教,战胜、取代了各部落的多神教,使阿拉伯各
部落人民形成共同的价值原则与政治理想,确立了阿拉伯民族国家的立国基
础。
穆罕默德 (570—632),麦加古莱氏部落贵族后裔。双亲早丧,由伯父
抚养。成人后,以经商为业。阅历丰富,到过叙利亚、巴勒斯坦、美索不达
米亚等地。熟悉犹太教、基督教以及阿拉伯半岛上流行的各种宗教的思想。
40岁创立伊斯兰教,以古莱氏部落的主神安拉为宇宙唯一之神,自己为安拉
派遣的最后使者,信仰的先知。
伊斯兰教打破了阿拉伯各氏族部落的隔阂,为阿拉伯各部族人民确立了
共同的权威。
伊斯兰教创立之前,阿拉伯人信奉的原始宗教是多神教。各个氏族部落
只崇拜本氏族部落的神灵,而鄙视其他氏族部落的神灵。这种宗教,是氏族
部落的内部凝聚力的源泉,也使阿拉伯人视其他氏族部落的人为草芥,导致
了各个氏族部落的相互贬低和相互排斥,导致了氏族部落之间无尽无休的血
亲复仇,因而是阿拉伯民族统一的主要障碍。
伊斯兰教所信仰的安拉是宇宙唯一的神。伊斯兰教教义认为,安拉创造
宇宙万物,无所不知,无所不能。“虽一叶飘落,安拉也洞悉无遗。”“天
地万物,皆属安拉。”安拉非一部落之主,非阿拉伯之主,非人类之主,乃
万物之主。“全世之主。”“除独一的安拉外,别无主宰。”人们必须信仰
安拉,崇拜安拉,敬畏安拉。不信安拉奇迹的人,将被投入火狱;信道而行
善的人,安拉将使他进入下临诸河的乐园。
伊斯兰教打破了多神教形成的阿拉伯各氏族部落之间的界限。教义认
为,凡为信士,都是一体。凡奉伊斯兰教者,便是一家。《古兰经》说:“唯

信士是兄弟,你们当为你们的兄弟和解。”圣训 说:“提倡宗族意识而进行
战争者不是我们的信徒。”
伊斯兰教确立了先知、使者在世俗社会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安拉通过“默示”与他所选中的人们联系,再通过这些人引导人类,这

① 汇集了穆罕默德阐明、解释和补充 《古兰经》的言论,以及穆罕默德对圣门弟子的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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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人即为先知,为安拉的使者。信仰安拉,服从安拉,就要服从使者,服从
先知。先知、使者是无可争议的领袖。《古兰经》说:“谁服从使者,谁确
已服从安拉。”“悖逆安拉及其使者的人,必遭火狱之苦,且永居其中。”
伊斯兰教改变了阿拉伯人的价值观念。在新的价值准则的基础上,以新
的方式重新建立了阿拉伯社会,从而确立了阿拉伯世俗社会的基本秩序,奠
定了建立阿拉伯国家的基本原则。
在接受伊斯兰教以前,阿拉伯人判断是非的一个基本标准,就是氏族、
部落的界限。他们爱好平等,但这平等只是指部落或氏族内的平等。他们也
有财产观念,但只限于尊重本氏族、本部落人们的财产。一事当前,他们“只
问是不是本部落的人,是非曲直,一概不管。本族的一个人在外面犯了罪,

全族的人就要为他承担起来。” 因此,他们毫不尊重属于外族、外部落的个
人的生命财产。抢劫、掳掠是他们谋生的一途,“他们常常进袭和自己有仇
的部落,——各部落之间的仇怨是非常之多的,——抢骆驼,掳妻孥;别的

部落也一样在觊觎着,一有机会,便要报复。” 他们的最高道德是“勇敢”,
即为本部落奋战时,不惜牺牲性命而全力以赴;是“好义”,即宰牲待客,
济危扶困,多给少取;是无节制的慷慨豪侠与没有限制的绝对自由。这些阿
拉伯人,一言不和,就会怒火冲天,以死相拚。正是因为人们有着如此的观
念,他们之间的冲突便无尽无休。他们的时代,被穆罕默德称为“蒙昧时代”。

所谓“蒙昧”,不是指没有知识,而是忿恨、骄矜、暴戾的意思。
伊期兰教打破氏族部落的界限,倡导所有信士之间不分部落、不分种族
的平等。《古兰经》说:“在安拉面前,你们中最尊贵的是你们中最敬畏安
拉者。”圣训说:“信士皆兄弟,你们的血统是相同的。”穆罕默德在最后
一次朝天房时说:“凡为宗族而愤怒,为宣传宗族,或为扶助宗族而参加迷
罔者的战争,因而战死者,则其死也,如死在蒙昧时代。”
伊斯兰教要求尊重个人的生命财产。《古兰经》说:“不要进入别人的
住宅,如果要进去,必须得到许可,向主人问安。”禁止抢劫、盗窃、杀人。
同时也禁止利息,要求富有者赈济贫民。最高尚的美德是:谦恭、顺从、好

善。凡顺从安拉,服从先知者,即为“穆斯林”,意思是“顺从的人”。新
的价值观强调以工作为贵,并非以宗族为荣誉;强调践约、坚忍、对爱好的
人或厌恶的人施以公道,以及宽恕、廉洁。可以说,伊斯兰教确立了阿拉伯
世俗社会的基本行为规范。
当阿拉伯人接受了伊斯兰教,形成了新的观念和新的行为规范,阿拉伯
社会就有了秩序,和平就取代了冲突和争斗,阿拉伯人就进入了穆罕默德所
说的“文明时代”。伊斯兰原为“和平”之意。《古兰经》中说:“安拉的
仆人在路上小心翼翼地走着,蒙昧的人呼喊他们,他们答曰: ‘和平’。”
对此,塔巴里在其《古兰经注》这样解释:“安拉的信徒宽仁地在路上行走,

② [埃及]艾哈迈德·爱敏著《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9 页、9 页。
① 汇集了穆罕默德阐明、解释和补充 《古兰经》的言论,以及穆罕默德对圣门弟子的训示。
① 当弟子艾布才辱骂别人的母亲时,穆罕默德对他说:“你是一个有蒙昧意识的人。”
② 《古兰经》中说:“女王对众首领说道,我接着一封尊贵的书信,是来自苏里曼的。信上说:‘奉大仁

大慈安拉之尊名,你们归我!你们来“顺从”(Musulmany )我!’”“伊伯拉欣、雅各嘱咐他们的子孙:
孩子们!安拉为你们特选了正教,你们只能做一个 ‘顺服的人’(Musulmany )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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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对他蒙昧无理,他对别人却不这样。” ①
(2)穆罕默德的建国活动(610—632)
610年,穆罕默德开始在麦加从事传教活动。初期,信徒很少,只有妻
子、堂弟和最亲密的朋友。后有所发展,但受到麦加古莱氏族的倭马亚贵族
的迫害,部分信徒受命赴埃塞俄比亚避难。稍后,古莱氏族上层人物欧麦尔·伊
本·赫塔卜 (后为第二任哈里发)皈依伊斯兰教,在麦地那的信徒亦逐渐增
多。622年,75个麦地那穆斯林来到麦加,邀请穆罕默德去麦地那调解当地
两大部族的冲突,并自愿辅助穆罕默德抗击伊斯兰的敌人。9月24日(阿拉
伯旧历7月16日)夜,乘古莱氏人不备,穆罕默德带领艾布·伯克尔等6
信徒出走麦地那。
到麦地那以后,穆罕默德根据伊斯兰教教义建立起新的阿拉伯人的社
会,最初名为“安拉的民族”。这个新型的社会,既是宗教团体,也是政治
和军事组织,也是阿拉伯人的世俗社会。它是阿拉伯帝国的雏形。在这个新
型的阿拉伯社会里,无论迁士 (从麦加迁到麦地那的穆斯林)还是辅士(辅
助穆罕默德的麦地那穆斯林),皆以兄弟相称,彻底解除氏族成员对本氏族
忠诚的义务,废止血亲复仇;安拉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穆罕默德是安拉的
使者,安拉在大地上的代理人,是宗教的和政治的最高领袖。这是一个以伊
斯兰教教义为原则而组织起来的世俗社会,它保护私有财产,严禁盗窃,尊
重家庭,禁止淫乱;依据伊斯兰教教义调解财产继承、邻里纠纷、商业诉讼
等世俗社会的冲突与矛盾,从而确立了中世纪阿拉伯社会的基本秩序。17年
后,因标志着伊斯兰教和阿拉伯国家发展史的重大转折,阿拉伯旧历622年
被规定为伊斯兰纪元元年,7月16日(旧历)被规定为元旦。
穆罕默德所建立的“安拉的民族”,有一个神圣使命,就是进行征服异
教徒的圣战,向一切不信奉安拉的人传播伊斯兰教。圣训说:“我奉命同人
们作战,一直到他们说 ‘一切非主,唯安拉是真主’,引导各方的人信仰唯
一的安拉。”穆斯林们也认为,在圣战中死去将进入天国。《古兰经》中说:
“安拉以天国买了信士的生命及财产;那些信士,为正道而战争,或杀敌人,
或被敌人所杀。安拉在《旧约》、《新约》及《古兰经》中确以天国应许过
他们。谁比安拉更能践约呢?你们应当为自己所订的盟约而庆幸,那是伟大
的成功。”
624年3月,穆罕默德率315名穆斯林于麦地那西南的白德尔,击败麦
加古莱氏族的千人之众。
625年,穆斯林与麦加古莱氏军队激战于伍侯德,穆罕默德战败负伤。
627年,穆罕默德清除了麦地那的犹太人势力及麦加人的势力。麦地那
成为伊斯兰教的大本营。在此期间,穆罕默德建立天课制度,确定了战利品
的分配方法(4/5分配给战士,1/5交公,用以赈济贫民)。将礼拜朝向耶路
撒冷改为朝向麦加,定朝觐克尔白 (麦加圣物,黑色陨石)为正制。缓和了
麦加贵族的敌对情绪。
628年春,穆罕默德与麦加贵族缔结平等对待麦加人和穆斯林的和约。
条约规定,下年穆斯林可到麦加朝圣。并与古莱氏贵族领袖苏非扬和解,娶
其女为妻。同年,征服海巴尔的犹太人。
629年,穆罕默德率众到麦加朝觐。许多古莱氏人接受了伊斯兰教。630

① [埃及]艾哈迈德·爱敏著《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7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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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穆罕默德率万人进军麦加。古莱氏贵族皈依伊斯兰教,确认穆罕默
德的最高权威和领袖地位。穆罕默德把麦加定为伊斯兰的圣地。同年,晓谕
阿拉伯半岛内各氏族部落,限4个月内毁弃自己的崇拜偶像,皈依伊斯兰教。
631年,阿拉伯半岛内各个氏族部落派遣代表团到麦地那,表示放弃旧
的信仰,皈依伊斯兰教。至此,半岛上的各阿拉伯氏族部落基本上统一为一
个伊斯兰国家,麦地那为首都。
632年6月8日,穆罕默德病逝于麦地那。
(3)四哈里发的对外扩张(632—661)
围绕穆罕默德的权力继承,穆斯林内部各派展开活动。当时存在四派政
治势力:迁士派、辅士派 (后与迁士派统一为圣门弟子派)、阿里派(拥戴
穆罕默德的女婿阿里)与古莱氏族的倭马亚贵族集团。迁士派迅速取胜,伯
克尔(632—634)当选为哈里发,即“安拉使者的继任者”(只继任穆罕默
德的政治、宗教领袖的职位,而不继承穆罕默德的安拉使者的地位)。
伯克尔统治时期,半岛内一些过去表面归顺的部落,在穆罕默德死后拒
不承认麦地那的领导权,抗缴天课,伯克尔部署击败了这些部落,恢复了半
岛内的统一。其后,又跨出阿拉伯半岛,派兵进军叙利亚,开始了远征异教
的“圣战”。634年7月,伯克尔死。
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634—644)依靠迁士派,并联合各派势力,争取
氏族部落的支持,选拔下层穆斯林,依据氏族部落的形式组织军队,继续对
外征服的“圣战”。636年8月哈立德在雅穆克大败拜占庭军队,征服叙利
亚全境;637年5月,赛耳德打败波斯军队,波斯首相鲁斯塔木败亡;6月攻
占首都泰西封。641年11月,阿穆尔和祖拜尔的联军征服埃及。642年在尼
温德彻底击败波斯军队,萨珊王朝的末代帝王叶兹德吉尔德三世逃亡中亚,
波斯帝国灭亡。至此,尼罗河三角洲和两河流域的广大地区悉被征服。伊斯
兰教走出了阿拉伯半岛,逐渐成为世界性宗教。
远征中,欧麦尔一般先向敌方晓谕政策:皈依伊兰教,可免一切税赋;
立约投降,可保留宗教自由,但要交纳贡税 (比旧政权统治时轻);抵抗者
格杀勿论。欧麦尔在征服一个地区后,保留原行政机构与一般官吏,只派遣
总督以及直接向哈里发负责的财政、司法官员;逃亡皇室、贵族的土地分给

隶农耕种;居民仍操旧业;尊重“有经之人”的宗教信仰。注重伊斯兰教的
传播及其对政权的基础作用,派遣伊斯兰教学者到各个省区宣讲教义,担任
法官执行教律;并请伊斯兰教学者参与制定国家大政方针。欧麦尔时期,伊
斯兰教律得到充实和发展。遇到无《古兰经》和圣训所循的新问题,欧麦尔
则根据自己“揆情度理”得出的意见,或根据教律学家的意见去解决。后世
将以这种方式立法的称为“意见派”。确立穆斯林贵族的特权,建立类似波

斯狄万制度的年金分配制度 。644年11月,欧麦尔被刺身亡。
奥斯曼,属于古莱氏族的倭马亚家族,早年率穆斯林弟子赴埃塞俄比亚
避难,继任第三任哈里发(644—656)。这一时期,继续对外扩张政策。652
年前后,阿拉伯人征服阿塞拜疆及亚美尼亚的部分地区。645年,阿拉伯人

① 伊斯兰教承认基督教、犹太教和萨比教的经典,这些宗教的教徒被称为“有经之人”。
② 将国库结余作为年金,分配给国内的穆斯林。迁士和辅士的年金根据信教的先后有所不同,平均

4000—5000 第纳尔;普通穆斯林的年金按战功确定,战士最少可得500—600 第纳尔;妇女、儿童和“麦
瓦里”(异族穆斯林)为200—600 第纳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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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战中负于拜占庭军队,遂于叙利亚和埃及建立海军。649年,穆阿维叶
攻占拜占庭海军基地塞浦路斯。655年,阿拉伯海军在菲尼克斯附近海面打
败拜占庭舰队。但对外扩张势头有所减弱,统治者上层集团中的派别之争渐

趋激烈。以阿里派为核心形成反对奥斯曼的什叶派 ,在各地进行反奥斯曼的
活动。656年6月,500名亲阿里的埃及反对派进入麦地那,在奥斯曼的住宅
杀死奥斯曼。7天后,穆斯林的上层在阿里派的压力下推选阿里为哈里发。
阿里(656—661)继任伊始,就面临新的争权斗争。阿伊莎(穆罕默德
之妻)与祖拜尔、阿穆尔结成联盟,率领追随者迁往巴士拉。656年12月初,
阿里于巴士拉城外击败阿伊莎的联军。稍后,迁都库法,撤换奥斯曼任命的
大部分省长,并要求其他省长宣誓效忠。叙利亚总督穆阿维叶拒绝宣誓,并
要求阿里交出刺杀奥斯曼的凶手,向阿里政权发难。阿里随即采取军事行动。
657年7月,两军决战于叙利亚的绥芬平原。穆瓦维叶在将败之际,用部下
阿慕尔·伊本·阿绥的计策,令将士枪挑《古兰经》,高呼“让安拉判决”。
阿里采纳主和派建议,与穆阿维叶议和。双方各自撤军。阿里所部的主战派

离开阿里,形成哈瓦立及派(意为出走者),即军事民主派。661年1月,
阿里在库法被哈立瓦及派刺死。库法附近的阿里陵墓后来成为什叶派的圣地
纳贾夫城。
(4)倭马亚王朝(661—750)
埃及和叙利亚的穆斯林贵族拥立穆阿维叶 (661—680)为哈里发。穆阿
维叶尊奉逊尼派,迁都大马士革。旗帜尚白,中国史书称“白衣大食”。 679
年,穆阿维叶提名其子叶齐德 (680—683)为哈里发继承人,召集各地代表
到大马士革,向叶齐德效忠,再让这些代表去征求各地的意见,实际将产生
哈里发的选举制度改为世袭制。倭马亚家族世袭的倭马亚王朝由此确立。
伊拉克什叶派反对叶齐德继承哈里发,而拥戴阿里次子侯赛因为哈里
发。680年,侯赛因及眷属、卫队在库法附近的卡尔巴拉山区被叶齐德的骑
兵追杀,全部遇害。卡尔巴拉后来也成为什叶派的一个圣地。从此,伊斯兰
教严重分裂。什叶派在政治、宗教上与逊尼派势不两立。
倭马亚王朝继续奉行对外扩张政策。664年开始东侵,穆阿维叶征服喀
布尔;705年,阿拉伯人攻占吐火罗斯坦首府巴里黑;712年,征服花刺子旗;
至此,阿姆河与锡尔河之间广大地区都建立起了穆斯林政权。至713年,东
侵的另一支部队已使印度河下游和印度河三角洲完全伊斯兰化了。700年左
右,阿拉伯人彻底驱逐了拜占庭在北非的势力,打垮了柏柏尔人的抵抗,完
成了北非的伊斯兰化。8世纪初,阿拉伯人进入南欧的伊比利亚半岛,打败
了西哥特人,占领了西班牙;732年10月,在图尔被法兰克人击败,遂停止
了对欧洲的扩张。669年至717年曾三次大规模进攻君士坦丁堡,均未成功。
至8世纪中叶,阿拉伯帝国成为疆域横跨亚、非、欧三洲的庞大帝国。以伊
斯兰教为基础的政治文明,盛行于西起大西洋的比斯开湾,东至印度河与中
国边境的广大地区。

① “什叶”原意为宗派、党徒。什叶派认为,穆罕默德死后,应由阿里继任哈里发,阿里死后,应由其后裔

继任;伯克尔、欧麦尔、奥斯曼的哈里发地位都是非法的;不承认圣训是伊斯兰教的经典,理由是:穆罕
默德生前不准记录他的言行,圣训是后来弟子们对穆罕默德言行的转述、追记,难免假托、伪造;而且,
大部分成于倭马亚王朝的圣训中,确有不利于阿里的章节。
② 因要求恢复穆罕默德时期的平等,共同分配战利品,共享宗教和国家的管理权力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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倭马亚王朝时期的阿拉伯帝国,哈里发是政治、军事、宗教的最高领袖。
下设宰相(维齐尔)辅佐哈里发。中央政府设立由各大臣掌管的政务、财政、
军需等部。全国分为5个省区:伊拉克省区,辖波斯、阿姆河与锡尔河之间
的河外地区、信德和旁遮普;阿拉伯本部省区,辖也门及阿拉伯半岛中部;
东部省区,辖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和小亚细亚;埃及省区、易弗里基叶省区,
辖北非、西班牙、西西里等地。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由哈里发直接统治。由国
家邮政局管理的邮政系统,利用驿马在首都和各省会之间传递信件。各省区
的首脑为艾米尔(总督),由哈里发任命,节制全省军政官员,唯税务官直
接向哈里发负责。各省区的大法官从宗教学者中选拔,负责处理诉讼,管理
宗教基金。各省的宗教领袖一般由总督或大法官兼任,代表哈里发支持省区
的宗教事务。省下设县,县长由总督任命,报哈里发备案。
帝国居民分为四等:阿拉伯穆斯林,享有免税特权,只交天课;非阿拉
伯穆斯林,免人头税,但要交纳土地税;保持原来宗教信仰的非穆斯林,须
交人头税和土地税,一般不得从事参政活动,但也有例外,如大马士革的基
督徒曾担任政府财政部长;奴隶,多为征服战争中的俘虏。
在征服战争中获得的土地,一部分成为哈里发王室土地,即“沙瓦非”;
一部分分给清真寺,即“瓦克夫”,免除赋税,不得转让、抵押、变卖;余
者为贵族的采邑,称“伊格塔尔”,领有采邑者须向哈里发提供军事服役。
此外,改奉伊斯兰教的拜占庭、伊朗的地主仍保有原来的土地,这种个人私
有土地称为“穆尔克”,个人可自由支配。土地一般由依附农民耕种,地租
为收成的1/3到1/2。
帝国初期,赋税较轻,以后纳税负担逐渐加重。政府日益腐败。哈里发
纵容官员横征暴敛,高级官吏营私舞弊的现象极为普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帝国内形成各种反抗势力,其中最主要的是:什叶派,伊拉克人多为其拥护
者;阿拔斯派,拥戴穆罕默德叔父阿拔斯的后裔;呼罗珊人,波斯的穆斯林。
后来,这三种势力逐渐结成联盟,领袖是阿拔斯派的艾卜·阿拔斯。747年6
月,呼罗珊爆发穆斯林起义;9月,起义者攻克呼罗珊省会木鹿。749年,伊
拉克首府库法驻军投降。同年10月,艾卜·阿拔斯在库法被拥戴为哈里发。
750年1月,在底格里斯河支流大扎河左岸,倭马亚王朝末代哈里发麦尔旺
二世的军队与阿拔斯军队决战,麦尔旺二世战败,逃亡埃及,同年8月,被
追杀于卜绥尔城。倭马亚王朝灭亡。
(5)阿拔斯王朝(750—1258)
阿拔斯王朝旗帜尚黑,中国史书称为“黑衣大食”。国家最初定都库法,
762年迁都巴格达。
在阿拔斯王朝统治时期,种族特权和种族歧视已逐渐消失,阿拉伯血统
不再至高无上。迁都巴格达后,古代东方的传统,尤其是波斯的风尚对帝国
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各级政府官员中,波斯人也占很大比例。
王朝体制为波斯式的君主专制政体。哈里发是国家军事、政治、宗教的
最高领袖,为安拉的代理人、“安拉在大地上的影子”。全国的警察组织庞
大而严密,警察待遇优厚,国家警察署长兼任哈里发的警卫长。哈里发的近
卫军为领军饷的常备军,是维护政权的支柱。总法官由哈里发任命,必为笃
信伊斯兰教、精通教义与教律之人。维齐尔 (宰相)辅助哈里发,有权秉承
哈里发的旨意处理一切行政与宗教事务;有权对中央与地方的政府官员的任
免提出意见,报哈里发批准和执行。宰相下设会计检察院、枢密院(掌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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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敕令),以及军政、财政、商务、农业、工业、邮政等各部,称作“狄
万”;各部由大臣领导,设若干秘书处理具体公务。另设御前总监,向哈里
发和维齐尔转呈各部总监对各部工作的考核报告。帝国初期,全国划分为24
个行省。各省总督由维齐尔提名,哈里发委任。总督节制省内军政官员,全
权处理省内军务政务。但一般任期很短,各省均有代表常驻巴格达,随时接
受哈里发的旨意。哈里发还经常派出钦差大臣,到各省传达命令,参与处理
军政事务。邮政网络连接巴格达和各个省会,全国设有驿站900多处。
帝国初期,赋税较前朝有所降低,一般为收成的2/5。8世纪下半叶后,
赋税逐年增加。政府也日益腐败。皇室和贵族的生活荒淫奢侈,社会贫富极
为悬殊。苦难深重而又笃信伊斯兰教的民众,以自己的方式重新阐释教义,
形成各种宗教异端;他们将自己的宗教付诸行动,就产生了各种以宗教异端
形式出现的反抗运动。
776年,河外地区胡拉米叶教派的农民起义。该教派认为,宇宙间有善
恶二神,一切暴力、压迫、不平等皆来源于恶神;一旦善神降临人间,正义
就会得以实现。起义领袖哈希姆·伊本·哈金,以绿纱蒙面,自称凡人无法
忍受他面部的刺眼圣光,史称穆盖奈特,即“蒙面人”。哈希姆曾占领河外
地区,向农民分配夺自贵族的土地。783年,起义被镇压。
816年,巴克尔领导的胡拉米叶派又在阿塞拜疆起义,并提出土地公有
和取消赋税的口号,得到民众的拥护,曾控制帝国北部商路,与拜占庭皇帝
结盟,起义一直坚持了20年。
869年,巴士拉地区爆发黑奴起义。黑奴首领阿里·伊本·穆罕默德自
称阿里后裔,安拉的使者,提出作恶者即为异端,主张人人平等,黑奴亦可
为哈里发。义军曾进抵巴格达,有20万之众。但后来起义首领并未废除奴隶,
起义军占领地区农民仍要交纳赋税。883年,起义被镇压。
9世纪末年,伊朗、也门、巴勒斯坦、叙利亚等地兴起盖尔麦特运动。
盖尔麦特教派源于什叶派,因其领袖盖尔麦特而得名。该教派为秘密宗教组
织,加入者必须经过秘传,信徒都要交纳1/5的收入作为教派公用基金;不
赞同朝觐,不恪守伊斯兰教的宗教仪式;敌视非盖尔麦特派教徒,认为杀死

敌对的穆斯林是合法的。教派领袖宣称,隐蔽的伊玛目即将降临,号召建立
一个财产公有、人人平等的社会。899年,盖尔麦特派在波斯湾建立独立国
家,建都艾赫萨(今胡富夫)。这个国家不礼拜,不封斋,从事农业劳动的
主要是黑奴。930年,盖尔麦特派袭击麦加,杀朝觐者,带走天房的黑色圣
石 (951年才送回)。盖尔麦特派国家的历史一直延续到12世纪。
9世纪后,阿拔斯王朝的国势逐渐衰落,庞大的阿拉伯帝国开始解体。
867年,军事贵族萨法尔在锡克斯坦建立独立的萨法尔王朝。869年,哈
里发为阻止萨法尔的东进,将吐火罗斯坦、信德等省作为封邑封给萨法尔;
后又正式承认萨法尔所征服的地区。
874年,袄族贵族奈绥尔灭萨法尔王朝,在呼罗珊省建萨曼王朝。
962年,麦哈穆德在阿富汗建立哥疾宁王朝,名义上仍承认哈里发的宗
主权。
10世纪中叶,哈木丹之子哈桑在毛绥里(今摩苏尔)省建立哈木丹王朝,
并且强迫哈里发封其为“纳绥尔·道莱”(意为国之辅弼)。

① “伊玛目”是什叶派对“安拉的使者”的称呼,以区别于逊尼派的哈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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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世纪末,十字军侵入叙利亚和巴勒斯坦,在耶路撒冷等地建立十字军
教国。
阿拔斯王朝后期,王权衰微,哈里发只剩下因宗教信仰而使人敬畏的名
号。
945年,波斯的布韦希人 (信奉什叶派教义)赶走控制哈里发的突厥近
卫军,被哈里发穆斯台克非 (944—946)当做救星迎进巴格达,随即成为巴
格达的真正统治者。挟天子以令诸侯,保持哈里发的最高政治、宗教领袖的
名号,实际统治阿拉伯帝国长达一个多世纪。
1055年,信奉逊尼派教义的塞尔柱人攻进巴格达,赶走了布韦希人,被
哈里发任命为摄政王,并赐以“苏丹”(意即权威)的称号。塞尔柱人同样
取得了实际的统治权,但仍然没有废黜哈里发。塞尔柱人统治时期,推行军
事封建制度。军事贵族世袭被封赐的土地,农民承担实物地租和劳役,并为
过往官员和军人提供食宿。
13世纪,蒙古军队开始对西亚的军事征服。1258年2月,蒙古人攻占巴
格达,末代哈里发穆斯台尔绥木投降后被杀。阿拔斯王朝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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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蒙古帝国

(1)蒙古国家的形成
9世纪以后,蒙古人就在贝加尔湖东南,呼伦贝尔以西的广阔草原游牧、
狩猎。12世纪,蒙古人进入父系氏族末期。12世纪末,氏族部落的首领逐渐
成为世袭的贵族,即“那颜”。首领周围有数目不等的亲兵,被称为“那可
儿”,原意是朋友。首领的那可儿与首领共同生活,同患难,共安乐,是首
领的“家人”。平时,那可儿在首领家中也从事种种家务,与首领的家奴、
家仆区别不大,尤其在弱小首领的营地。但那可儿具有自由身分,可自主选
择首领,他们中有的也是贵族子弟;只要不杀害、出卖原来追随的首领,那
可儿另投明主并非不义。而且,在强大的首领身边,那可儿还可以获得首领
赐予的土地和部众。
13世纪初,蒙古各部之间为争夺财产、部众以及水草丰盛之地的战争日
趋残酷。有些部落结成安答 (意为结义兄弟),相互援助。在战争中,那可
儿随同那颜一起作战。战败的部落,或被消灭,或被胜者所吞并,形成以“汗”
为首领的更大的部落联盟。这种战争无休无止,以至“天下扰攘,相互攻伐,
人不安心”。蒙古各部族的能否实现统一,已成为民族生存与发展的迫切问
题。
统一蒙古各部的成吉思汗,原名铁木真 (1162—1227)。父也速该,为
孛儿只斤部下属乞颜部首领,早亡,所属部众亦散。铁木真幼年生活艰辛,
成人后,投靠也速该的安答克烈部首领王罕,逐渐收整乞颜旧部。1201年,
联合王罕击败势力庞大的古儿汗 (普众之汗)扎木合。不久又与王罕反目。
1203年秋,击败王罕。1204年,彻底战胜最后一个对手乃蛮部太阳汗。1206
年,蒙古各部在斡难河 (今鄂嫩河)畔召开“库里尔台”大会,推铁木真为
大汗,尊号成吉思 (意思是海洋)。统一的蒙古国家由是建立。
成吉思汗运用行政方式重新组织蒙古氏族部落,将早已存在的那可儿制
度改变为政治性的封建制度,并且建立起国家政权的必要机构。
成吉思汗将蒙古各部的土地和子民分封给忠于自己的儿子和本族的近
亲,同时使诸亲王、大汗氏族的所有受封贵族及其家臣都成为效忠大汗的战
士,从而将蒙古诸部形成一支统一的政治、军事力量。蒙古诸部的土地和百
姓分封给诸王,使诸王为皇帝的藩臣。用十户、百户、千户、万户的组织重
新组织蒙古诸部,将所有民众划分在这些组织中;所谓十户、百户、千户、
万户也就是可以提供十个、百个、千个、甚至万个士兵的封地,其原型为蒙
古部落的分支、氏族、克兰等,因而数字上的划分只是大体而言,并不严格
精确。管理这些封地的“百户”、“千户”、“万户”原来是氏族、克兰的
首领,现在成为蒙古诸王的家臣,仍旧称为那颜,但这已经是一种可以世袭
的政治地位。作为诸王的家臣,“百户”又为“千户”的家臣,“千户”又
为“万户”的家臣,层层依附。隶属于十户、百户、千户中的部众,也依附
于这些大大小小的那颜,不得随意脱离他所在的单位,“任意脱离这个领袖

归附那个领袖是以死刑的威胁来禁止的” 。
成吉思汗还从贵族青年中选出万名有技能、身体健壮的最强悍者,组成
自己的护卫军(怯薛)。这支精锐军队享受各种特权,也必须遵守严格的纪

① [苏]符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 年 3 月第一版,第1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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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平时,护卫大帐,协助成吉思汗处理日常公务,管理冠服、医巫、卜祝
等,战时由成吉思汗直接指挥。
成吉思汗建立司法机构,设置断事官 (扎鲁忽赤),审理诉讼。记录蒙
古习惯法与汗所颁布的扎撒 (法律),构成蒙古国家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
大汗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保护私有财产,对于隐匿逃亡奴隶与俘虏,重大盗
窃行为以及临阵退缩者,处以死刑。
(2)蒙古帝国的对外扩张
统一蒙古诸部后,成吉思汗开始了以掠夺土地、财物、奴隶为目的的大
规模对外扩张。
1209年,蒙古军队击败中国北部的西夏国。
1211年,蒙古军开始进攻黄河流域的金国,侵入中国的山西、河北、山
东等地,掠夺人口、财物、牲畜,退回草原。
1218年,成吉思汗派遣者别攻占了建国于和田、锡尔河一带的西辽。
1219年,成吉思汗亲征花刺子模。相继攻占布拉哈、乌尔赤、赫拉特、
大不里士等城市,掠夺妇孺财物,屠戮丁壮,焚毁图书文物,所过之处,一
片废墟。后追击花刺子模王子扎阑丁,入印度河流域。1225年春返回草原。
1222年,者别率领的蒙古军队从里海南岸北上,进入钦察草原,打败当
地游牧的波洛伏齐人与罗斯人的联军,攻破基辅,劫掠罗斯各地后进入伊朗。
1225年秋,成吉思汗又亲征位于中国宁夏、甘肃的西夏国。1227年 7
月12日,成吉思汗病逝。蒙古军尽屠投降的西夏王公。
1229年,窝阔台 (1229—1241)继大汗位,继续对外扩张政策。
1231年,窝阔台率军进攻金国。1234年灭金。
1236年,成吉思汗的孙子拔都率军远征欧洲。1237年,攻占梁赞,劫掠
后焚城。1238年,在伏尔加河的支流西季河一带击败罗斯军队主力。1240
年攻克基辅。然后分兵两路,进攻波兰和匈牙利。1241年4月,于里格尼茨
打败波、德联军。同年,攻占匈牙利全境,并越过多瑙河,在欧洲劫掠杀戮。
后返回伏尔加河下游,建钦察汗国 (金帐汗国)。
1241年窝阔台死,诸王间展开争夺大汗位的斗争。1251年,拔都主持召
开王公会议,选拖雷(成吉思汗的幼子)的长子蒙哥继大汗位。拖雷主政后,
以巫蠹罪杀窝阔台之子贵由、后海迷失,谪贬窝阔台系王公,并继续扩张政
策。
1253年,蒙哥派其弟旭烈兀西征。1258年,破巴格达,屠城7日,尽杀
王公贵族,阿拔斯朝灭。1259年,蒙哥在攻打中国四川合州时,为矢石所伤,
不治。1260年,旭烈兀闻蒙哥死讯,率主力东归,留下少数部队交怯的不花
指挥。这支部队后为埃及人所败。
(3)伊儿汗国和帖木儿帝国
蒙古人的对外扩张以掠夺为目的,恰似5、6世纪蛮族的入侵欧洲,而不
同于阿拉伯人的对外征服。在被征服地区,成吉思汗所建立的蒙古人的封建
制度,失去了蒙古氏族部落组织的依托,失去了由这一血缘亲族组织所提供
的社会凝聚力,遂即失去作用。一二百年间,像其惊人的迅速崛起,庞大的
蒙古帝国也很快崩溃了。
成吉思汗在世时,将所征服土地分封给四子,长子术赤得巴尔喀什湖以
西至乌拉尔山地区,次子察合台得原花刺子模所占之地,三子窝阔台封地在
新疆额敏河流域,幼子拖雷继承克鲁伦河、额嫩河地区的蒙古本部。12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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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雷次子忽必烈即蒙古大汗位,随即入主中原,建元朝。窝阔台系被贬后,
封地并入察合台。于是,在中国以外的封地上,形成了3个蒙古帝国,即钦
察汗国 (罗斯及西伯利亚北部)、伊儿汗国(伊朗、阿富汗等地)和察合台
汗国。
1263年,忽必烈封旭烈兀为“伊儿汗”,即波斯统治者,旭烈兀西侵时
建立的国家遂命名为伊儿汗国 (1256—1352)。
伊儿汗国领土为阿姆河以东,叙利亚以西,印度洋之北,高加索之南,
以伊朗为中心的广大地区。都大不里士。
建国后,旭烈兀依靠波斯贵族,尊重伊斯兰教,曾用波斯学者志费尼为
相。赋税沉重,有时竟达收成的4/5。什叶派四处活动。经济衰退。社会动
荡不安。
旭烈兀曾孙合赞汗 (1295—1304)统治时期为伊儿汗国的黄金时期。合
赞汗在政治、宗教、经济等方面实行重大改革。他放弃萨满教,皈依伊斯兰
教,确定什叶派伊斯兰教为国教,并更名穆罕默德·合赞。在经济方面,鼓
励垦荒,降低赋税,税额减至收成的1/4到1/3,并取消包税制,公布税额,
严禁多征。实行军事封地制度,以服役为条件,将土地封给士兵。
合赞汗后,政权日趋腐败,王室内讧不断。14世纪,伊儿汗国分裂。后
为帖木儿所灭。
察合台汗国于14世纪初分裂为东西两部分。东察合台在中国新疆,西察
合台于阿姆河与锡尔河之间广大地区。
帖木儿(1335—1405),突厥人部落联盟领袖,自称成吉思汗后裔,于
西察合台建帖木儿帝国 (1369—1500)。都撒马尔罕。帖木儿随即开始了大
规模的对外扩张:1380年,占领呼罗珊;1393年,占领伊朗和阿富汗;1398
年,攻克印度德里;1403年于安卡拉大败土耳其苏丹巴耶塞特。1405年,帖
木儿死于进军中国的途中。此时,帝国版图以囊括印度河、爱琴海、里海、
波斯湾之间的辽阔疆域。
15世纪中叶,王室内讧不断,国势衰落,帖木儿帝国开始分裂。土库曼
人在里海至美索不达米亚之间,相继建立黑羊王朝 (1378—1468)和白羊王
朝 (1378—1502)。1500年,乌兹别克人侵入伊朗地区,帖木儿帝国灭亡。
帖木儿后裔巴布尔逃亡印度,后建立莫卧儿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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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奥斯曼帝国的兴起

奥斯曼帝国是欧、亚中世纪晚期政治中一个重要因素。
建立奥斯曼帝国的土耳其人原是突厥人的一支。5世纪时,突厥人游牧
于天山和阿尔泰山之间。6世纪中叶,突厥人曾于亚洲北部建立国家,并不
断攻掠中国边境。7世纪,中国灭突厥国,并在突厥各地设置州府。11世纪,
一支突厥人在首领塞尔柱的带领下,进入呼罗珊,并皈依伊斯兰教。1055年,
塞尔柱人赶走韦布希人,进入巴格达,强迫阿拔斯朝哈里发封其为“苏丹”,
在波斯形成塞尔柱人国家。11世纪下半叶,塞尔柱人击败拜占庭军队,进入
小亚细亚。12世纪末,塞尔柱国家分裂。13世纪初,罗姆苏丹赐予进入小亚
细亚的塞尔柱人一块封地。13世纪末,塞尔柱人首领奥斯曼(1282—1324)
乘罗姆苏丹瓦解之际,宣布独立,自称“爱米尔”(总督),建立奥斯曼帝
国。
奥斯曼次子奥尔汉 (1324—1360)统治时期,初步确立了奥斯曼帝国的
一些基本制度。奥斯曼帝国的制度深受阿拉伯帝国阿拔斯朝和塞尔柱国家的
影响,以伊斯兰教为立国的基础,《古兰经》是一切权力和法律的最终根据。
奥尔汉开始使用苏丹的称号,苏丹是国家元首,也是最高宗教领袖。奥尔汉
任命其兄阿拉丁为维齐 (宰相),下设大法官、财政官、掌玺大臣、近卫军
团长、海军司令等,这些官员为国务会议(迪万)的成员。并着手建立完善
的税收制度和由土耳其人组成的常备军。完善宗教与教育的统一,建立国家
经学院。奥尔汉统治后期,开始向巴尔干地区扩张。1349年,占领阿得里亚
堡附近的重镇色雷斯,使帝国获得在欧洲的立足点。
穆拉德一世 (1360—1389)即位后,继续向巴尔干扩张。1361年,攻占
阿得里亚堡,切断君士坦丁堡与欧洲的联系。1389年,奥斯曼军队在科索沃
战役中大败欧洲联军,占领多瑙河以南广大地区。
巴耶济德一世(1389—1402)又向东方扩张,势力达幼发拉底河上游。
1396年,10万欧洲十字军侵入奥斯曼帝国,但在尼科波里战役被奥斯曼军队
彻底击败。此役,使奥斯曼人在东欧的统治进一步得到巩固。1393年后,奥
斯曼人开始进攻拜占庭,迫使拜占庭称臣纳贡,并获得在君士坦丁堡附近的
驻军权。15世纪初,帖木儿侵入小亚细亚。1402年7月底,奥斯曼军队与帖
木儿军大战于卡拉齐郊外,奥斯曼人败,巴耶济德一世被俘。此后,奥斯曼
帝国的重心转入欧洲。
1453年5月29日,奥斯曼军破君士坦丁堡,随即迁都于此。中世纪结
束了。奥斯曼帝国进入极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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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政治 (581—907)

1.隋 (581—618)

(1)隋王朝的建立与隋初的改革
577年北周灭北齐,统一了中国北方。但周武帝、周宣帝相继病死。579
年,宣帝之子宇文阐即周静帝8岁继位。宣帝皇后之父杨坚先任上柱国、大
司马总领兵权,后自立大丞相、相国,进爵隋王,掌管朝政。581年,杨坚
代周称帝,改国号隋,定都长安,是为隋文帝 (581—604)。589年,隋军
夜渡长江,分两路直下金陵 (今南京),俘陈后主。陈灭。隋王朝结束了自
东晋以来的分裂局面,统一了中国。
隋文帝改革了北周以来的政治、经济制度。中国的封建制度开始走向成
熟。
设内史省、门下省、尚书省为最高政务机构,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
行,长官分别为内史令、纳言和尚书令。以三省长官分割宰相权力,确立了
三省长官并为宰相的体制。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具体
负责人事行政、户口和赋税、礼仪和教育、武官选授和军事行政、司法行政
和审判、国有工农业及政府后勤事务等。在地方行政方面,遵循“存要去闲,
并小为大”的原则,简化机构,压缩政府开支,将州、郡、县三级行政改为
州(后改为郡)、县两级行政;并且规定九品以上地方官员的任免权归吏部,
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吏部尽量选用外地人做地方官,以避免当地豪族
控制地方政权;州、县佐官三年一换,不得重任。
废除魏晋以来按门第选用官吏的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制度。587年,
令每州岁贡三人,由中央考试录用。后又设立进士科,直接通过考试录用官
员。有效地防止了世族高门把持和垄断政治权力。
改革府兵制度,进一步使兵权直接隶属于皇权。591年,令“军人可悉
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使府兵隶属地方政府,将过去的兵、民分
治改为兵、民合治;使兵散于府,而将归于朝。无战事时,兵可耕种土地,
将又无握兵之重。
建国之初,隋文帝就命人制定、修订新律,即后来颁布的《开皇律》。
该律删除一些前代的酷刑,并规定,民有冤屈,县不审理者,可逐级向上申
诉,直至中央政府主管司法的大理寺。并要求执法官吏均应熟悉法律。
继续实行均田制,健全高度集权的封建土地制度。隋文帝诏令:男 21
岁为丁,一夫一妇为一床,夫领受露田80亩,妇领受露田40亩;夫妇领受
永业田20亩。人死后露田交还国家,永业田可世袭。一床每年交粟3石,为
租;纳绢2丈,为调;服徭役20天,不服役者,以一天交纳3尺绢代役,为
庸。
完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均田制的组织保证,若农民随意脱离户籍,
国家就无法征收租庸调,让农民领受田亩也就没有意义了。583年,命州、
县调查农民户口,将隐漏户口者重登国家户籍。为此,采取了强制性的“大
索貌阅”之法:按照户籍簿所登记的年龄核对本人体貌,若有不实,保长、
里正也要发配远方;也实行了“输籍之法”,即中央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
即“输籍定样”,颁之各州县,由地方政府依此确定各家的户等,按照户等
确定各种杂役的征调与附加税的征收,从而使农民作为国家编民有利于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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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豪强。通过这次整顿户籍,国家编户农民增加了160万。
以上诸项改革,巩固了隋朝的中央权力,使统一后的中国建立起较正常
的封建秩序,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581年到606年,全国户数从400

多万增至900万。国家仓储丰实,“天下储积可供五十年”。城市商业繁荣,
长安、洛阳、扬州等都是非常繁华的城市。
(2)隋末农民大起义
隋朝的强盛和繁荣仅仅维持了十几年,随之而来的是隋末农民大起义。
均田制是君主专制最理想的经济基础。如果能够得以有效的实行,均田
制确可使耕者有其田,使封建国家有稳定的财政收入和人力资源。但是,完
善的均田制只是封建社会的理想。因为,可耕种的土地从来都是有限的宝贵
资源。皇帝既不可能也不愿意让农民独占它。隋文帝不能“减功臣之地以给

民”,同时还必须赐予王族显宦以大片的土地。而土地有限,“民田不瞻”
的现象非常严重。均田制从未被不折不扣地执行。592年,隋文帝派人到各
地均田,有些地方每丁只能领受20亩。但这不是最主要的问题。
促使隋朝迅速崩溃的是国家在短期内进行多项大规模工程,同时连年发
动对外战争,民力无法承担,正常的封建经济秩序被破坏。
隋文帝时,即开始筹划、修建新都洛阳,筹建工程浩大的仁寿宫(在今
陕西千阳),开凿贯通南北的运河,并出兵30万入侵高丽。604年,杨广杀
病中的杨坚,取得帝位,是为隋炀帝。隋炀帝继承文帝的事业,横暴而毫无
节制地役使民力,逼迫民众铤而走险,终于造成了隋末农民大起义。
605年,隋炀帝下令全面开凿贯通南北的大运河。运河北起涿郡,南至
余杭,流经河北、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浙江等6省,全长4000里,至
610年才完成。每年调民工都在百万以下,运河加强了南北联系,有利中央
政府对南方的控制,也有利南北经济、文化的交流。但工程浩大,农民负担
极为沉重。
隋炀帝登基后,征发200万民夫继续营建东都洛阳;10万民工修掘龙门
至上洛的长堑。他几乎每年都去江南巡游,随行的文武百官和宫女、侍卫多
达十几万,608年一次曾达50万;沿途郡县要负责修整道路,提供食物及各
种所用物品,不得不强迫农民预交几年的租赋。
612年,隋炀帝连续发动三次对高丽的战争,相继失败。战争中调集军
队、民夫300万以上。河北、河南、山东等地的丁壮几乎全被征集,不够时
还要役及妇女,民间的车船牛马也被大量征调。无数民夫、牲畜因疲惫饥饿
倒毙路旁。在东莱港口赶造船只的工匠死亡了三、四成。
隋朝刑罚严峻。而且,隋文帝晚年已不依刑法律条,以极严酷的刑罚惩
治偷盗。“盗边粮者,一升以上皆死,家口没官。”后来发展为,“三人同

窃一瓜,事发即时行决”。谋反起义是灭门九族的不赦之罪,常人想都不敢
想。许多农民为躲避沉重的徭役和兵役,只能自伤手足。但是,当无法承担
的兵役和徭役完全破坏了均田制、府兵制,大片农田因无人耕种而荒芜,社
会完全失去了正常的封建秩序,农民到了根本无法生活下去的地步,就不得
不以极端的方式谋求生路了。

① 《资治通鉴》第192“唐记”8 贞观二年。
② 《隋书》卷40 《王谊传》。
① 《隋书·刑法志》,《隋书》7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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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年,连年遭受水旱灾荒的山东、河北,先后爆发了王薄、孙安祖、
张金榜、高士达、刘霸道等多起农民起义。
613年,起义浪潮席卷全国。起义队伍多达百支。其中,翟让、李密的
瓦岗军控制了黄河、淮河流域。窦建德的河北义军占领了河北,于617年在
乐寿(今献县)称长乐王,建夏国,设置百官,控制河北诸郡县。杜伏威的
江淮义军以历阳 (今安徽和县)为根据地,控制了淮南地区。
617年,隋朝在朔方 (今陕西横山)、马邑(今山西朔县)、金城(今
甘肃兰州)等地的官员也相继打起反隋旗号,占领郡县,割据一方。同年,
太原留守唐国公李渊率3万人入关中,攻克长安,拥立隋炀帝的孙子为傀儡
皇帝 (即隋恭帝),控制了渭水流域。
618年,隋将领宇文化及在江都兵变,杀隋炀帝。隋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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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 (618—907)

(1)唐王朝的建立和唐初国家制度
618年初,李渊攻克洛阳。同年五月 (阴历),李渊废隋恭帝,在长安
称帝,改国号唐,建都长安。
唐朝建立初期,各地还存在着多个独立的政治势力。梁师都在鄂尔多斯,
刘武周在山西,薛举在甘肃,萧铣在长江中下游,高开道在涿州,宇文化及
在扬州,窦建德在河北,杜伏威在南京,都先后建立了政权,称王称帝。唐
不过是个地方政权。为此,唐王朝进行了十余年的战争。直至628年,才最
终统一了中国。
唐前期的政治制度基本承用隋制。中央政府仍为三省六部制。中书省、
门下省为中央机要机构,长官为中书令和侍中;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机关,长
官为左、右仆射,领导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下辖四司。另设
辅佐皇帝决策的政事堂会议,由三省长官和皇帝指定的官员参加,参加者均
为宰相。唐初,侍中、中书令之职不轻易授人,常在其他官名之前加“参与
朝政”、“参知政事”、“参议朝政”等名号作为实际上的宰相,如魏征以
秘书监参与朝政。设御史台监查百官,弹劾官员的违法行为。设秘书省掌图
书、历法;太常寺掌礼乐、祭祀;光禄寺掌膳馐;卫尉寺掌武器、宫廷警卫;
宗正寺管理皇族及外戚属籍;太仆寺管理御马;鸿胪款掌宾客及丧仪之事;
司农寺掌粮食贮存;太府寺管理贸易;国子监掌管学校教育;少府寺管百工;
将作监掌土木工程;军械监掌管武器制作;都水监掌水利建设。另有为皇室
服务的侍从机构:殿中省,掌管皇帝衣食车宿;内侍省,掌管皇帝起居饮食,
宫廷内卫;学士院,安排备皇帝随时召见的文词之士。唐太宗时,中央政府
文武官员643员,后扩大至730员。
地方行政仍为州、县两级。州设刺史,县设县令。后州上设道。唐初置
十道,设巡按使,巡察诸州,监督地方官员。国内重要卫戍地区设府,京城、
陪都、行都所在地为京都府,其他地区置都督府。唐初全国有州、府358个,
县1573个。县以下的行政组织为乡、里、保、邻。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
户为里,五里为乡。乡置耆老,里设里正。负责核查户口,收授土地,征收
赋税。500户以上的市镇设坊,置坊正。
唐朝官员的品级沿用北魏制度,分为九品,每品分正从两阶;四品以下,
正从又分上下两阶;共九品三十阶。不同官品、服色、佩带、冠等都有严格
区别。
唐王朝建立了完备的培养、选拔官吏的制度。中央设国子学、太学招收
三、五品以上官员子孙学习儒家经典;设四门学招收七品以上的官员的子孙,
学习内容与太学相同;另设专门学校、书学、算学、律学,招收八品以下官
员的子孙,学习书法、算学和律令。另外,门下省设弘文馆,专收皇亲;东
宫设崇文馆,专收皇后亲族。在地方,州设州学,县设县学。各级学校的生
徒学成后,参加常举考试。
科举考试分常举和制举两种。常举每年举行,由礼部主持。学、馆毕业
的生徒可直接报考,不在学的叫乡贡或贡士,须经过州的考试,合格者再由
州送中央考试。考试科目分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明书等科。
明经一科重儒家经典的记诵,进士考试重诗赋。考试及格称为“及第”,取
得作官的资格。考试中的竞争非常激烈,每年参加进士考试“多则二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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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犹不减千人”。而每年录取者,少则几人,多不过几十人。制举为皇帝临
时定立名目,下令考试的。制举的名目很多,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博学
通艺科、武足安边科、文词清丽科、军谋越众科、才高未达、沉迹下僚科等
百数十种。常人与官吏都可参加制举考试。考中者,原为官员随即升迁,原
来不是官吏的,由吏部授以官职。
官员任免的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文官由吏部管理,武官由兵部管理。
常举考试及第的进士,须经吏部考试合格才能正式授官。吏部择人的标准为
体貌、言词、书法、文理四项。四者相当,再看德、才、劳。制举合格者,
直接授官,不须复试。在任用官员时须回避亲属和本籍,政府高级官员及皇
室亲属不得在京都为地方官,一般官员不得在本籍为官。唐律中,对政府机
构编制有严格的规定,超过要受法律的制裁。吏部对九品以上、三品以下的
官员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并采取积分的方法将考核结果分为九等,以
确定赏罚。小考赏为加俸,罚为减俸,大考赏为晋级,罚为降职,最重者免
职。五品以上官员的升贬由皇帝决定,三品以上的官员由皇帝亲自考核。官
员70岁致仕(即退休),享受半俸,皇帝特恩者给全俸。
唐朝的法律体系包括律、令、格、式四种。律为刑法。唐初刑律的特点
是刑罚的省和慎。唐高祖李渊初入长安时,即与民约法12条,除杀人、劫盗、
背军、叛逆者处死外,其余一律蠲免,建国后制定了《武德律》。唐太宗继
位后,修订 《武德律》,成《贞观律》。高宗年间,又在武德、贞观两律的
基础上,编纂成《永徽律》;后高宗又命太尉长孙无忌统一注解律文,成《永
徽律疏》,即 《唐律疏议》,经皇帝批准颁布,具有同等于律文的效力。唐
律共12篇,502条。唐律中有10项常赦所不原的罪行:谋反、谋大逆、谋

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隐匿户口、谎报年龄、

私度入道、不按期交纳赋税等,均要受刑罚。刑名5种:笞、杖、徒、流 、
死。贵族官吏享有法律特权,犯罪可减、赎、官当。平民侵犯贵族官吏,加
等处罪。奴婢“律比畜产”,主人可随意处置,但须报请官府。令是关于国
家组织制度的规定。格是皇帝临时颂布给国家机关的敕令、指示。式是国家
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唐玄宗时,制订了第一部行政法典—— 《唐六
典》。律、令、格、式都只有皇帝才有权颁布。国家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
法律的制订和修订,都有皇帝临时指定官员参加。
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
审理中央政府百官和京城重要刑事案件。刑部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也负责
复核大理寺对流、徒刑的判决。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监察百官,也监督
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
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有时由门下省、中书省和御史台
的主要官员组成特别法庭,即所谓的小三司,审理有关申冤的诉讼案件。死

① 《通典·选举典》,《通典》第15 卷,第84 页。
① 谋反:二人以上暗中谋划造反;谋大逆:二人以上谋划毁坏皇帝宗庙、坟墓和宫阙;谋叛:二人以上谋

划背国从伪;恶逆:毁损宗庙、坟墓和宫阙;不道:灭绝人性,违反伦常;大不敬:不敬皇帝及其宗亲,
皇帝使用过的物品;不孝:控告、咒骂祖父、父母,居丧嫁娶作乐;不睦:亲属间的控告、谋杀、出卖、
殴打等;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或现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夫死妻子匿不举哀或居丧作乐;
内乱:违反伦常的性犯罪。
① 徒为服劳役;流为遣送边远地方服劳役,非特诏不得回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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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执行前须经过三复奏,即行刑前一日、二日复奏,执行之日复奏。
地方司法与行政合一。州、县的行政长官也是州、县的司法长官。为辅
助刺史和县令的司法工作,州设司法参军事,县设司法佐。基层官员里正、
坊正可裁决民事诉讼,但无权审理刑事案件。
唐初的军事制度沿用隋制,仍为府兵制。中央设置12卫,各领40—60
个折冲府 (军府)。每府设折冲府都卫和果毅都卫,统领卫士千人。全国共
设600多个折冲府,关内261个。兵士为均田制下的农民,以服兵役顶替租
庸调。平时种地,冬季训练,轮流宿卫京城,战时出征,自备兵甲衣粮。20
岁入府,60岁免役。征调兵士的规定极为严格。兵部分别向折冲府都卫和州
刺史下达符契,折冲府都卫与刺史的符契相合,而后才可发兵。这就使将军
很难形成自己的独立军事势力威胁皇权。唐初还有一支守卫皇宫的禁军。
(2)唐初封建土地制度和“贞观之治”
唐初,经济凋蔽。为恢复生产,沿用了隋朝的土地制度。624年,唐高
祖李渊颂布均田令和租庸调法。将国家财政建立在这两项制度上。
18岁以上男子受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死后口分田交还政府,永
业田可世袭,允许买卖;一般妇女不受田,寡妻妾受口分田30亩。丁男以外
的人,凡为户主,即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30亩。每丁每年交纳粟2石,
为租;纳绢2丈,丝3两,或布2丈5尺,麻3斤,为调;服徭役20天;如
无徭役,以绢代替,每天折合绢3尺,为庸。如果额外加役15天,免调;加
役30天,租调全免。地方出现水旱灾害,可视灾情减收或免收租庸调。

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官员可依品级请受永业田5—100顷;因战功

而受勋的人,可依勋级请受勋田 60亩至30顷。在职官员,依官品与职务,
授予职分田;最高12顷,最低200亩;
离职时移交给下一任官员。各级政府还有公廨田,以地租作为办公费用。
受田顷亩数为应受亩数,即最高限额。受田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
狭乡的口分田减半给授,其农民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官员的永业田和勋田
只能在宽乡给授。在狭乡,买入的土地禁止超过限额。宽乡的多余田亩,私
人可以多占,但须到官府申报立案。
626年,李渊次子李世民在长安发动玄武门之变,杀太子李建成、齐王
李元吉。不久,唐高祖退位。李世民继位为帝,是为唐太宗。
唐太宗李世民历经隋末以来由治到乱的过程,深知维护封建秩序与维护
广大小农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经常引用“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
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古语警励自己,并提出“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
廉吏”,以安百姓。关中、关东各地连续三年 (627—629)水旱蝗灾,灾民

无数。唐太宗命灾区开仓赈灾,准许灾民就食它州 ,并命政府出资赎被卖子
女还其父母。唐太宗认为,隋朝灭亡的原因之一,是“法令尤峻”,使“民
② ③
不勘命,遂至于亡” 。提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他亲自主

① 唐对皇族宗室授予爵位,收取固定的租税。爵位分九等。最高爵位为王,视正一品,食万户;最低爵位

为开国县男,视从五品上,食户三百。
② 唐置勋12 等,最高勋号上柱国,视正二品;最低勋号武骑尉,视从七品。
① 平时农民不得随意迁徙。
② 《旧唐书·刑法志》,《旧唐书》,第2133 页。
③ 《贞观政要》,第23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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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制订的 《贞观律》,与隋律相比,死刑减少了92条,改流刑为徒刑的71
条,并删去“兄弟连坐俱死之法”。贞观四年(630年),全国大丰收,流
亡四乡的乡农民都返回家乡。封建秩序逐步稳定,各种犯罪现象也相应减少,

630年“天下断死罪二十九人”。此后的一段时期里,“天下帖然”,“人

人自安” ,“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监狱)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

闭” 。史称贞观之治。
唐太宗的施政作风接近儒家理想中的君主风范:纳谏、爱民,与群臣建
立了较好的关系。唐人吴竞于705年编撰《贞观政要》,记述唐太宗和大臣
魏征、魏胄、马周等有关国家长治久安之策的讨论。此书后被译为朝鲜、日
本、西夏、契丹、女真、蒙古、满族等文字,成为儒家政治文明中君和臣的
理想教材。
唐太宗晚年,两次发兵进攻高丽,均以失败告终。在继位问题上,太子
李承乾行为不尊中国礼法,受到朝廷官员的非议。诸王为皇位展开激烈斗争。
但朝中有影响的老臣支持未参与斗争的14岁的李治。唐太宗死前立李治为太
子。
(3)武周政权
649年,唐太宗死,李治继位,是为唐高宗。不久,唐高宗迎武则天(原

为唐太宗的才人 )入宫。654年,唐高宗封武则天为昭仪。
唐高宗继位之初,年纪尚轻,朝廷决策俱为长孙无忌、褚遂良等老臣所
控制。655年,武则天在宫廷斗争中屡次获胜,被唐高宗立为皇后,随即杀
死王皇后和萧淑妃。此后,唐高宗身体多病,武则天经常参与政务。她逐一
贬黜了反对废除王皇后的长孙无忌、褚遂良等老臣,以皇后的名义掌握了政
权。657年,武则天将洛阳定为东都,并逐步将皇室和中央政府机构迁往洛
阳。
在这时期,武则天要求唐高宗重修了确定贵族身分的《姓氏录》,以后
族为第一等,其余都以本朝官职高下为准,共九等。不再承认魏晋隋以来流
行的原则。唐朝五品以上官员,皆升为士族。对此,旧贵族称为“勋格”,
以示其无根底。
660年,在新罗国的协助下,唐军征服了朝鲜半岛的百济国。668年,唐
军攻占高丽国首都平壤。并在平壤置都护府(因高丽人持续不断的反抗,于
676年撤回辽东)。实现了自隋以来中国历代帝王的夙愿。
唐高宗在世时,武则天就组织了自己的秘书班子,由文人学者组成,名
为北门学士。这个班子不仅编著有关政治行为规范的一般性文件,如《烈女
传》、 《臣轨》以及《百僚新戒》等,而且,为武则天起草奏折,参与制定
决策,处理各部门的章表,部分取代了正式的宰相会议。
683年,唐高宗病重,授遗诏,命太子李显继位,是为唐中宗,并嘱有
不能决定的军国大事,应与武后商量。同年,高宗死,中宗继位。一个半月
以后,武则天指责中宗有叛逆之心,予以废黜,立其兄弟李旦为唐睿宗。684
年,武则天颁布大赦令。同年,徐敬业(李敬业)于扬州起兵反武则天;688

④ 《新唐书·刑法志》,《新唐书》,第1412 页。
⑤ 《贞观政要》,第209 页。
⑥ 《贞观政要》,第24 页。
① 第五等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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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李氏诸王在山东、河南发动兵变;均被迅速平定。武氏家族成为朝廷中
新贵。
690年,唐睿宗退位,武则天正式登基,为神圣皇帝,改国号周。
武则天任用酷吏打击阴谋反对她的唐宗室贵族,受害者多是被称为“海
内贤士名流”的李氏宗族、达官贵人,包括皇族贵戚数百人,朝廷大臣数百
家。她诏令任何人均可指控他人的谋反阴谋,平民可告高官,奴仆可告主人,
并可免费来京城揭发。同时,武则天重视科举制,而轻视依靠特权进入官僚
集团者。689年,她首创殿试贡士的作法,并大量提拔下层官吏到中央政府,
包括狄仁杰这样的优秀官吏,并不断调动他们的职务,严厉惩罚其中的被指
控者,其中也不乏冤案。
武则天信奉佛教,甚至诏令全国不得食荤。武则天统治后期,突厥、契
丹、土蕃不断入侵,甚至深入河北一带。
698年,武则天将唐中宗从流放地召回,决定仍由李氏家族继承帝位。
704年,宰相张柬之等联合御林军将领李多祚,拥立唐中宗复位。此后
的8年里,韦皇后和她的几个女儿、太平公主 (武则天之女)、武三思(武
则天之侄)等操纵朝政,互相倾轧,共发生了7次政变,更换了4个皇帝。
712年秋,李隆基继帝位,是为唐玄宗。次年夏,太平公主密谋政变,唐玄
宗事先察觉,杀天平公主。一个中国政治史上少有的,不符合儒家政治传统
的妇女执政的时代结束了。
(4)“开元盛世”和安史之乱
唐玄宗继位之初,面临财政紧张、官员队伍过于庞大,国家户籍减少等
问题。
唐玄宗任用姚崇为宰相,禁止豪门大户为逃避租庸调而私建寺庙,私度
为僧,使3万多僧尼还俗,并严格限制新建寺庙。任用宇文融,以交纳6年
轻赋为条件,检全国所有未登记的逃亡户,使国家编户增加了80万。改革税
制,按农户耕种的实际亩数征收地租,每亩收2升;按户纳税,三年一大税,

每年一小税。罢黜斜封官,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冗员。唐玄宗重视官吏的选拔:
714年,诏令京城与地方的官员互换,选拔有才能的京城官员到地方担任刺
史和都督,调有良好政绩的刺史和都督到中央政府各省、部、院、台任职;
715年规定:未在地方担任县令和刺史的不得在中央政府任职,因为官员普
遍不愿到地方任职;716年,亲自复试吏部新放的县令,淘汰其中不合格者
45人。
唐玄宗勤于朝政,奉行克制的对外政策,不进行劳民伤财的对外扩张;
有外族入侵,驱逐而已。开元年间(713—742),吏治尚可,社会较为安定,
农民负担较轻。米价始终保持稳定。城市商业繁荣,长安、洛阳、扬州、广
州均为国际性商业城市。以长安为中心,“南至荆、襄,北至太原、范阳,

西至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远适数千里,不持寸刀”。史称“开
元盛世”。
723年,为了对付土蕃、突厥、契丹对边境的经常侵袭,改府兵制为募
兵制,在边境建立常备军。同时,设置安西、北庭、河西、陇东、朔方、河
东、范阳、平卢、剑南九个节度使和岭南经略使,指挥各边防区的军队,建

① 区别于由科举、荫庇等正途得来的官职。
① 《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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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由节度使控制的九个“藩镇”。各藩镇的节度使直接指挥属下的军队,
并自己负责部队的后勤供应。736年,在各道置采访处置使,管理道下所属
各州、县的民政事务。后来,边境各道的采访处置使由节度使兼任,节度使
获得统领一道军政、民政的大权。而且,这些节度使大多是身经百战的职业
军人,不是熟读儒家典籍的官僚。节度使的设立,标志着兵权从中央政府向
各地藩镇的转移。中央虽然有一支禁卫军,但毫无战斗力,不可与各藩镇的
军队相比。
736年,李林甫升任宰相,同时兼领陇东与河西的节度使,权重一时。
李林甫曾致力于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条理化和系统化,主持修订了所有唐律
法,完成了已进行十几年的行政法典《唐六典》的编撰工作,并提高了中央
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但他在朝廷中结成党派,通过党争排除异己。为了避
免有才能和野心的节度使依仗军事实力进入中央政府威胁自己的地位,李林
甫促使唐玄宗推行一项以外族人担任节度使的政策,以为这些异族将领在政
治上不会有野心。这些节度使包括突厥人范阳节度使安禄山,突厥人陇东节
度使哥舒翰,高丽人安西节度使高仙芝等。
745年唐玄宗召杨玉环入宫,封为贵妃。此后,唐玄宗很少过问朝政。
746年,杨贵妃的堂兄杨钊进入中央政府,唐玄宗后赐其名为国忠。杨国忠
在户部任职期间,迅速形成自己的势力,并与李林甫在朝中争权夺利。753
年,李林甫死,杨国忠任宰相。他任用私人,排斥异己,与最有实力的藩镇
将领安禄山的对抗也日趋明朗。杨国忠不断打击安禄山在京城的势力,并向
玄宗建议,剥夺安禄山的军权,调他到中央政府任宰相。安禄山则奏请提升
大量外族人为高级将领。唐玄宗召他来长安,亦称病拒绝前往。
755年冬,安禄山率部将史思明等从范阳起兵叛变,领15万人马经河北
迅速南下。年底,攻克汴州 (今开封)进入陕州(今陕西),接着又攻克了
洛阳。756年正月,安禄山于洛阳称帝,国号燕,并着手组织政府。
唐玄宗调郭子仪率领的西北边防军入关与安禄山作战,任命内地各道刺
史为节度使,组成勤王军,抗击叛军。安禄山的军队在潼关被哥舒翰的大军
所阻挡,前进不得。郭子仪收复了河北部分州县,安禄山与北方的联系很快
就会被切断。安禄山的处境极为困难。杨国忠在朝廷内的地位也日益不稳,
由于他的行为不当而导致安禄山叛变的舆论到处流传。为此,杨国忠急于有
所作为,力促唐玄宗命令哥舒翰出击。756年6月7日(阴历),哥舒翰不
得已出潼关转守为攻,遭叛军伏击,大败。叛军乘势攻占潼关。京城震动。6
月13日,唐玄宗领少数皇室成员和高级大臣匆忙逃往四川。14日,行至马
嵬驿(今陕西兴平西),随行士兵哗变,杀杨国忠,迫唐玄宗令人绞死杨贵
妃。此后,唐玄宗继续往四川避难,太子李亨留在关中,组织抵抗。
7月12日,太子在朔方镇大本营所在地灵武(今银川)称帝,是为肃宗,
尊唐玄宗为太上皇。
同年,安禄山被其子安庆绪所杀,安庆绪称燕帝。
757年,唐肃宗用李光弼、郭子仪为统帅,领朔方、陇东、河西、安西
数镇兵马及西域回纥、土藩的援军,收复长安和洛阳。安庆绪退至业郡 (今
河南安阳)。唐军攻业郡数月不能攻克。758年3月,降唐复叛的史思明领
兵解业郡之围,随即杀安庆绪,于范阳继燕帝位。
同年秋,史思明再度攻占洛阳。不久,史思明之子史朝义杀史思明,于
洛阳继燕帝位。762年,新继位的唐代宗借回纥兵收复洛阳,史朝义逃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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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边境,后走投无路自杀。唐代宗以只追究安、史家族,赦免其所属官兵的
罪行和保留他们原官职为条件,召降叛军。叛军主要将领相继降唐。安史之
乱结束。
(5)藩镇制
安史之乱以后,唐朝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即国家政治权
力不再高度集中于皇帝和围绕着他的中央政府,而是向由节度使控制的藩镇
转移,形成地方割据局面。
由于召降叛将,由于平叛时各地方政府组成的勤王军,也由于府兵制度
不能有效抵御外敌的侵袭,在全国各地,而不只是边境地区,形成了34个藩
镇,此后逐年增加,一直发展到45—50个。这些藩镇控制了全国最精锐的军
队,有着自己独立的行政组织。
军队是藩镇的核心。这支军事组织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牙军,兼有维持地
方治安和抵御外敌的职责。牙军具有明显的封建色彩,它的骨干是节度使自
己出资维持的私人士兵——与节度使具有某种私人依附关系的养子、亲随
等。藩镇中的武将和幕僚,并不是从科举考试或吏部所承认的正式途径产生
的,按照吏部的观点,这些官员不同于正式官员,属于“流外”,不能进入
中央政府任职。
维系各个藩镇与中央政府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纽带,是节度使本人对皇
帝的效忠。由此大致形成了两类藩镇。一类是朝廷可以基本控制的,其收入
来自镇所辖各州所交的“送使”部分,及藩镇所在州的全部收入;朝廷可以
对其官员做出某些任免;藩镇的组织与地方州、县的行政机构是两个平行的
系统,分别独立行使权力,当然,节度使对于地方行政可以具有很大的影响
力。另一类是具有明显自治倾向的藩镇,如河北的幽州、成德、魏博三镇,
已经与地方政权合而为一,像选择自己的武将和幕僚一样任命所辖州、县的
刺史和县令,将所辖各州的收入全部截留归己,只向中央政府上缴一些“贡
品”,而且,节度使一职在其家庭中世袭。
中央政权采取了各种办法控制藩镇。唐德宗时期,将可控制的藩镇的节
度使换为文官;任命宦官为监军使,作为皇帝的代表进驻藩镇,由此,宦官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唐德宗和唐代宗时期,都曾因皇帝不
承认藩镇节度使的世袭权利,发生过藩镇的武装叛乱。但此后的情况有所变
化,一些藩镇内部因争夺节度使的职位而出现不稳定的趋势,唯有借助朝廷
的任命才能解决其内部的争端。朝廷与这些藩镇之间已经形成一种相互依赖
的关系。唐宪宗以后诸帝,一直努力缩小部队规模,使兵权广泛分散于节度
使和刺史手里。
(6)新税制
安史之乱以后,唐朝财政极度困难。战乱使农民大量流亡,他们失去土
地,成为依附于豪强的浮户、寄庄户、寄住户、客户土地多为官吏、地方豪
强所兼并。这些人或享有免税特权,或通过依附权贵,私度为僧,赂买官职
等方式获得免除租役的特权。760年,向朝廷申报户口的169个州,总户数
293万,课户175万,只约为开元末年的1/3。均田制和租庸调法已不能满足
政府财政的基本需求,唐政府改革财政制度,实行了新的税法。
758年,政府开始实行盐的专卖制度。于产盐区置盐院,统购所产食盐;
于各州、县设盐官,管理盐的专卖;将盐价由10文钱提高到110文,获利由
各州、县上解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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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宴担任盐铁转运使以后,进一步整顿财政制度。改革盐法:只在产盐
区置盐官,统购盐后加价卖给商人;撤销各州、县的盐官及各州、县的加收
的盐价。建立政府调节物价的制度:于各道设巡院,置知院官,粮价贱时买
入,贵时卖出,丰年以高于市价的价格买入,灾年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卖出,
以平抑粮价。并改革漕运之法,减少损耗。
780年,针对均田制和租庸调法所依赖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大量消失,
土地多集中于地主豪强之手的土地实际占有状况,宰相杨炎制订了两税法。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户主无客”,一律编入所在州、县的户
籍,并按各户的丁壮和财产状况确定户等;第二,中央根据财政收支情况定
出总税额,各州、县依照中央下达的税额向当地人户征税;第三,两税分夏、
秋两次征收,夏税限6月纳毕,秋税限11月纳毕;第四,两税税额依户等而
定,官府以货币计算,农民可以实物折纳;第五,先前的租庸调和一切杂税
全部取消。
两税法不分主、客户,以财产的多少确定征税标准,扩大了税赋的承担
面,使中央政府的税收有所保证,实行的第一年,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一倍。
同时,两税法也意味着政府不再限制土地占有的数量,此后,“富者兼田数

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 的现象就更为普遍了。
两税法以货币计算税额,执行十几年后,由于货币紧缩,绢、粟等物品
贬值,原纳绢1匹即当钱1500文左右,后来要两匹才可值这些钱,农民负担
等于增加了1倍。至819年,纳税额等于780年时的3倍。
(7)唐后期宫廷政治
唐朝后期,宦官专权。唐太宗时,曾规定宦官不得任职三品以上。唐玄
宗时高力士第一个任三品高官。唐肃宗时(756—762),宦官李辅国因拥立
有功,被擢为元帅府司马,掌管“宣传诏令,四方文奏,宝印符契”,皇帝
的敕令也需经他押属,并且控制了朝廷官员朝见皇帝的机会。肃宗死,李辅
国杀张皇后,拥立唐代宗,唐代宗利用宦官的内部斗争诛杀李辅国,任用宦

官鱼朝恩掌管神策军 ,宦官被赋予了军权,后来唐代宗杀鱼朝恩,夺去宦官
的军权。唐德宗时期(780—805),大将朱疵、李怀光先后叛乱,危难之际,
只有内廷的翰林学士陆贽与宦官窦文场和霍仙鸣追随左右。德宗还宫之后,
遂任用宦官重掌神策军。神策军深得皇帝信任,待遇优厚,享有各种特权,
长安的许多富人都贿赂宦官,作为挂名的神策兵。禁军中的将军也常贿赂宦
官,求得节度使之职。宦官领宫市使,于长安东西市强买货物,讹诈勒索。
禁军官兵依仗宦官势力,在京城横行不法。唐宪宗时期 (806—821),设立
枢密院,为皇帝和外廷的联络机构,由宦官任枢密使。当时,两枢密使和两
监军被称为“四贵”。宪宗以后,高级宦官自称“定策国老”几次废立皇帝,
拥立穆宗、文宗、武宗、宣宗、懿宗、僖宗、昭宗、杀宪宗、敬宗。皇帝和
外朝官员也几次策划诛杀宦官。831年,唐文宗 (826—841)与宰相宋申锡
秘密策划诛杀宦官,计划泄漏,宋申锡被贬。834年,文宗用李训和郑注为
宰相。次年11月,李训布置埋伏,谎称甘露降于大明宫左金吾庭后石榴之上,
诱使仇士良等大宦官前去观看,企图一网打尽。不料又被宦官所发觉。李训

① 《陆宜公翰苑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条》。
② 哥舒翰于754 年在西北建立的一支精锐的边防军。安史之乱后,唐代宗将神策军编入京城禁军。神策军

成为直接听命于皇帝的唯一一支有战斗力的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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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尽被诛杀。直至唐朝末年,宦官势力才被朱温的军队所消灭。
唐顺宗 (805—806)在位的一年里,东宫侍读王叔文和王丕取得顺宗的
信任,与韩泰、陈谏、韩晔、柳宗元、刘禹锡、韦执谊、凌准、程异等人结
成革新派,力图加强中央集权,减免赋税,以重振朝纲。其时,顺宗于宫中
养病,王叔文、王丕以翰林学士的名义自由进出宫禁,然后向韦执谊(宰相)
等传达顺宗的旨意。他们的改革很快取得进展,解决了政府中存在的一些问
题。如禁止宦官强买讹诈的宫市制度,驱逐了因贪污而声名狼籍的长安京兆
尹,遣散数千名宫女和乐师出宫,赦免了大批在德宗时期因政治原因被放逐
的官员,减免了一些项目的税赋等。但他们的改革排斥了朝廷多数官员的政
治作用,几位年长的宰相以辞职表示抗议;同时,他们也缺乏军队的支持,
他们任命范希朝为左右神策京西镇行营兵马节度使,神策军拒绝接受。很快,
宦官与几个藩镇组成联盟,迫使唐顺宗让位于太子。唐宪宗继位。王叔文先
被贬,后被赐死;韩泰等8人都被贬逐到南方边远地区为司马。
唐宪宗时,朝官内形成帮派互相倾轧,即牛党与李党的朋党之争。唐武
宗时,李党当政,牛党的主要成员悉被贬到岭南。唐宣宗任用牛党的李训等
为宰相,李党的首领李德裕被贬至崖州。
一般认为,牛党是新兴的进士贵族集团,其首领牛僧孺、李宗闵和杨嗣
复都是进士出身,主张选用官吏应注重文采,他们互相援引提携,结成私党;
而李党成员多为世袭贵族的后裔,其首领李德裕、郑覃均为宰相之子,认为
靠科举上来的进士“祖尚浮华,不根艺实”,主张“朝廷显官须是公卿子弟”。
①但最近的研究资料表明,牛李党中都有科举出身的官员。也都有皇室贵族的


后裔,它们在政治上也不具备一以贯之的理论与政策 。牛李党人与宦官也都
有勾结。朋党之争并不符合儒家的政治传统。按照儒家的政治道德,为人臣
者应大公无私,一心一意辅佐君主治国平天下;在政治上,君主的,即国家
的利益永远是他们的出发点,因而大臣之间可以有政见的不同,但不能有固
定的派别。凡结成党派者,必然为维护自己的私利,即所谓“结党营私”。
朋党的存在,说明了以君主为核心的儒家政治的衰败。唐朝的皇帝也多次想
解决朋党问题,但很少进展。唐文宗说:“去河北贼(藩镇)易,去此朋党
实难”。③
唐武宗 (841—847)时期,用李德裕为宰相,开展了大规模的限制佛教
运动。这很可能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出家人不由民政所控制,免除世俗
社会中人们对国家的义务;寺庙不仅不交纳两税法规定的赋税,而且拥有大
量土地,形成谋利的庄园。武宗连续诏令关闭寺庙,僧尼还俗。长安和洛阳
各保留了两座寺庙,每寺只留30个僧人。大约20万以上的僧尼还俗。
唐朝末年,维持封建社会秩序的各种基本制度逐渐崩坏。
两税制已失去其制定时的初衷,租税越来越成为普通农民的沉重负担。

地主豪强或隐匿大量田产,或赂买官职,成为不纳税的衣冠户 ;没有官职的
地主,向衣冠户交纳一定财物,将土地寄名于衣官户下,以免除差役。中央
政府下达给各州、县的税赋总额并未减少。许多地方政府索性采取均摊的办

① 《旧唐书》卷18 《武宗纪》。
② 罗伯特·萨默斯:《唐朝之灭亡》,《剑桥中国隋唐史:589—906》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年译本。
③ 《旧唐书》卷176 《李宗闵传》。
① 泛指具有官员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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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将赋税摊派到所有农民身上。在中央财政紧张时,还要求地方预征几年
的租税。农民逃亡现象日益严重。
吏治败坏。初唐时期吏部严格依据科举考试成绩选拔官员的现象很少见
到了,许多有钱人通过花钱赂买,虚衔入仕,节度使奏改,从武入文等各种
途径进入官府,政府机构不断膨胀。朋党之争使监察御使对百官的弹劾成为
牛李党间相互倾轧的手段,而不再有效控制官员的非法行为。官吏越来越腐
败,官员从上到下,相互蒙蔽。中央以户籍增减作为考核地方官吏的一个重
要指标,地方官员就“招携逃户”登记户籍,等依户定税完毕,这些人依前
逃散,而把税额均摊于常主户身上。收取贿赂成为常例,贪脏枉法成为普遍
现象。节度使、刺史、县令上任或离任,地方都要资送钱物。“居要位者,
尤纳贿赂,遂成风俗。”②
藩镇制已逐渐衰落。由于朝廷多年来所贯彻的削减藩镇军事实力的政策
(不予补充正常减员),各地的军事力量大大削弱,除少数边境藩镇以外,
内地诸镇已变为文官的衙门。以至地方没有足够的军事力量维护社会秩序。
江淮地区的匪盗与贩卖私盐和官办盐市相勾结,势力不断扩大。政府颁布了
严禁走私的法令,但未能得到认真执行。
财政制度弊端丛生。中央财政状况逐年恶化。政府对盐、茶、曲、酒都
实行了专卖,但吏治的败坏与有组织的逃税,却使财政收入不断下降。唐德
宗以来,地方官员在固定的节庆日向皇帝进贡的“进献”,逐渐成为了中央
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而这些“进献”往往又成为中央估价地方官员政绩(课
绩)以及将来任命的根据。对此,当时就有官员表示反对,因为这一作法加
重了农民的负担,并有可能导致削减地方政府的正常开支和地方军队的饷
银,引起社会动荡。
(8)唐末农民起义
当法纪松弛、吏治败坏到官员们只是忙于谋取私利,而不再努力维护社
会秩序的时候,常见的是豪强劣绅借助官府的名义,发展自己的私人势力,
而后称霸乡里,欺凌平民。当然,由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失去
秩序,也很可能会激起普遍的无政府行为。858年,在宣州买下幕府军职的
富绅李惟真,建立私人武装,横行乡里。他买通官府,使其子公然杀人后竟
被获释,从而激起民变,导致了康全泰领导的地方农民暴动。
当国家法纪不再维护社会秩序,官吏又只知搜刮民脂民膏时,普通民众
占山为王,落草为寇,就是极为普遍的现象了。859年,活动于浙东一带的
盗匪,在首领裘甫的率领下进入杭州湾,攻克剡县 (今浙江嵊县),很短时
间,由几千人发展到数万人。当时一位朝廷谏官指出:“兵兴以来,赋敛无
度,所在群盗,半是逃户。”裘甫先后攻占了上虞、余姚、奉化、宁海等县,
并铸造印信,自称天下都知兵马使,建立自己的政权。860年,朝廷派王式
领河南、淮南、浙东、浙西四道兵马以及在江浙一带的土蕃、回纥骑兵前往
镇压。裘甫的将领刘暀建议先取越州,后渡长江,攻占扬州,修石头城 (今
南京)而守之;谋士王辂则提出在浙东一带建立根据地,“据险自守”,耕
种捕鱼以自给,危急时逃往海岛。裘甫犹豫不决之时,王式的军队已进入越
州。王式以优势兵力将裘甫包围在宁海。裘甫突围至剡县,又被包围,同年
6月,城破,裘甫等被杀。

② 《旧唐书》卷176 《宋申锡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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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年,以云南大理为基地的南诏国侵入中国的西南边境。双方战争时
战时停,持续了十几年。自866年起,中国军队取得最后胜利。但战争的消
耗极为巨大。858年后,江淮、河南等地连续几年水旱蝗灾,饥民无数。
868年,戍守桂州(今桂林)的800名武宁士兵哗变。他们服役期已满,
但未获准回乡,在粮科判官庞勋的领导下自行北返。朝廷原赦免了这次哗变,
条件是放下武器。哗变的士兵已经照办,但害怕路上受到袭击,又重新武装
起来,结队北还。这支军队在淮南未受到当地节度使令狐淘的攻击,但与武
宁藩镇的观察使发生冲突。庞勋领兵攻克宿县及武宁藩镇驻地徐州,开仓济
贫。许多农民投奔庞勋,一些地方名流、官军将领也归附庞勋。这支部队很
快发展到20万人,庞勋称之为“义军”。庞勋的义军占领了淮南、淮北地区,
攻克十余个州府。庞勋希望以自己的军事实力被朝廷任命为武宁节度使。但
朝廷派遣康承训领魏博、义成等十镇兵马以及所召募的吐谷浑、鞑靼、契丹、
突厥沙陀等外族军队,计十万人前来镇压。义军几战皆负,原来归顺的地方
士绅和唐朝将领相继降唐。徐州失守后,庞勋在蕲县被包围,战败被杀。余
部散落于安徽、山东一带。
870年以来,关东一带连年水旱,但政府仍然不能减免赋税,农民只能
卖儿鬻女以完租赋。法纪日益败坏,具有武装保护的私盐私茶贩卖盛行。各
地普遍存在规模越来越大的匪盗活动。原来至高无尚的政府权威已经动摇,
普通百姓偶尔也敢于以武力对付罪大恶极的官员。
715年5月(阴历),原来卖过私盐、也曾“落草为寇”的濮州人王仙
芝和尚君长率领几千人攻克濮州(今山东濮县东)和曹州(今山东曹县北)。
贩私盐出身的黄巢所聚集的数千人和庞勋旧部也纷纷响应。王仙芝聚集人马
数万,以天补平均大将军兼海内诸豪都统的名义发表檄文,指责朝廷赏罚不
平,官吏贪暴,赋税苛繁。同年12月,唐朝政府成立了一个指挥中心,由平
卢节度使、神策将军宋威统帅,协调河南、淮南五镇的兵力前往镇压,双方
曾发生过战斗,但王仙芝的部队流动迅速,未受重创。次年8月,王仙芝俘
虏汝州刺史王镣,向南转移,宋威为保存实力,不再穷追。
876年年底,王仙芝用王镣给朝廷写信。朝廷封王仙芝为神策军押牙兼
监察御史。此举遭到黄巢的反对。王仙芝放弃朝廷的任命。但从此王仙芝与
黄巢分道扬镳。黄巢带领自己的人马返回山东。877年,唐朝政府向王仙芝
发出大赦令。王仙芝的几个重要将领在去长安的路上被宋威捕杀。次年,王
仙芝在蕲州的黄梅县被讨伐军副统帅曾元裕的军队所杀。余部在尚君长之弟
尚让的带领下投奔山东的黄巢。
878年,黄巢号“冲天大将军”。这一年,他曾与唐朝的太平节度使通
信磋商投降的条件,但没有接受朝廷的任命;后率众渡过长江,进入浙西,
攻克吉州、虔州、信州、歙州、福州等地,最终攻克广州。其间,黄巢继续
与朝廷谈判,希望获得天平节度使或广州节度使之职,都被朝廷拒绝。进入
广州后,黄巢纵兵洗劫,平民死伤十余万。随后,黄巢率兵北上,攻克潭州、
江陵,在荆门被刘巨容击败。但刘巨容并不纵兵追杀。他说:“朝廷多负人,

危难不吝啬,事平则得罪,不如留贼后福。”黄巢转道江西,进入长江下游。
880年,黄巢的部队一度为高骈的部将张辚所败,部将王重霸、常宏先后投
降唐军。但后来黄巢戏剧性地诛杀张辚,由采石渡过长江,破滁州、宋州、

① 《新唐书》卷225 下,第645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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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州,直下洛阳、长安。
880年年底,僖宗逃离长安,黄巢不战进入京师。黄巢尽杀留在长安的
唐宗室,并着手建立稳定的秩序,令居民“安居无恐”。12月13日,黄巢
在长安称帝,国号大齐,建元金统。封自己的500名旧部为功臣,任命了尚
让、赵章、崔谬、杨希古为宰相,其中有自己的助手,也有贵族家族的成员,
用孟楷、盖洪为左右军中尉,费博古为枢秘使,朱温、季逵等为诸卫将军游
奕使,郑汉章为御史中丞,皮日休为翰林学士。唐朝四品以下官员留任,大
约有1/3接受了黄巢的任命。黄巢还任命了一些地方官员,如朱温兼同州刺
史、李详为华州刺史。平卢节度使王敬武、河阳节度使诸葛爽、河中节度使
王重容等也转而支持黄巢。
881年初,假降黄巢的唐朝前宰相郑畋,在风翔联合诸葛爽、王重容等
北方诸藩镇反对黄巢。朝廷任命郑畋为诸军行营都统,并恢复了他的宰相之
职。2月,郑畋与黄巢大将尚让、王播交战于风翔。尚让、王播战败。郑畋
还一度夺回长安,后又失守。在北方诸镇的压迫下,黄巢的主力被围于长安
地区。几经战乱,民众大量逃亡,京师一带已凋敝不堪,长安城内谷价飞腾,
出现人相食的现象。黄巢部队的粮食供应也极为困难。唐朝的几支勤王军占
领长安通往西、北方面的要道,切断黄巢的供给线,但并不主动进攻,只想
将黄巢逼出关中,保持自己藩镇的势力范围。相持之中,黄巢的军队数次向
外突击,但成效不大。882年9月,黄巢的大将朱温降唐。由于唐军仍取守
势,唐政府不得已雇佣李克用的沙陀军。883年2月15日,黄巢与李克用会
战于梁田陂。黄巢战败,于4月撤出长安,进入河南。
进入河南后,黄巢首克蔡州 (今河南汝南),迫蔡州节度使秦宗权降,
但在进攻陈州时受挫,损大将孟楷。黄巢遂与秦宗权合力围困陈州。陈州守
军竭力守城,黄巢围攻近三百日不能下,唐政府又请李克用出兵。884年4
月,黄巢几次败于李克用与前来围攻的诸藩镇,撤离陈州,退回山东。李克
用紧追不舍。黄巢的大将尚让等相继降唐。884年5月,黄巢返回自己熟悉
的山区。李克用停止用兵。武宁节度使时溥派遣军队继续追击。884年6月,
黄巢被困于泰山东南的狼虎谷(今山东莱芜县内),自杀。其残部也被相继
剿灭。
(9)唐朝的灭亡
885年3月,唐僖宗返回京师。但长安已完全荒废。皇权极度衰落。朝
廷内大宦官田令孜把持朝政。在全国范围内,在战乱中已形成各藩镇拥兵自
重、割据一方的政治格局。皇帝的权威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
回到长安后,唐僖宗企图通过调任节度使的方法,使这几个节度使脱离
他们的根据地,以逐步削减藩镇的势力。王重容等藩镇拒绝听命。田令孜联
合风翔节度使李昌符等进攻王重容。王重容联合河东节度使李克用,在沙苑
打败李昌符,随即进攻长安,唐僖宗再度逃出京城,在四川兴元组成流亡政
府。
886年,邠宁节度使朱玫拥立李玫为新帝。887年,朱玫被部下所杀。王
重容杀李煴及其下属官员。僖宗在返回长安的路上,于风翔为李昌符所挟持。
李茂贞率领神策军诛杀李昌符。李茂贞继任风翔节度使。僖宗返回长安,888
年3月病死。
888年,僖宗之弟李杰继帝位,是为唐昭宗。
895年,宰相崔昭纬被风翔节度使李茂贞所支持的宦官所杀。昭宗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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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于皇室的军队入京。李茂贞引兵杀向长安。唐昭宗逃往河东,半路被华州
刺史韩健所挟持。
898年,为避免皇帝落入日益强大的宣武镇节度使朱温之手,韩健放皇
帝回长安。唐昭宗一回到京城,就为宦官所控制。宦官扬复恭把持了朝政。
宰相崔胤与皇帝合力清除宦官势力,流放了大宦官宋道弼、景务修。
900年,留在朝廷的宦官发动政变,将昭宗监禁在宫中,拥立太子。由
于有宣武镇节度使朱温的支持,宦官未敢杀崔胤。
901年正月,崔胤指挥暗杀监禁昭宗的宦官。昭宗恢复自由。大臣与宦
官的对立依然。而他们背后都有不同的节度使的支持。
903年,朱温控制了关中与京师,于是将所有宦官全部杀掉。
904年,朱温将唐昭宗迁往洛阳。当年,朱温谋杀唐昭宗,立昭宗的第
九子,12岁的李祝继帝位,是为哀帝。
907年,朱温废唐哀帝。唐王朝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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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政治 (907—1368)

1.五代 (907—960)

唐朝灭亡后,中央集权的政府没有了,中国陷入四分五裂的状态。在北
方,割据一方的各藩镇成为独立的政治实体。它们相互争伐,王朝更迭频繁,
半个世纪就先后出现五个朝代。史称这一时期为“五代”。
(1)后梁(907—923)
907年,宣武节度使朱温(字全忠)废唐哀帝,自立为帝,是为梁太祖,

改国号梁 ,建都汴州(今开封)。梁朝共三帝,历16年。
朱温军队的核心为依附于他个人的私人卫队,即牙军。黄巢残余部队多
归降朱温,这些部队训练有素,战斗力较强。朱温经过多年征战,夺取了关
中地区及洛阳、郑州、蔡州、汴州等地,在黄河流域一带建立起梁朝的统治。
朱温还不断对外扩张,但目的只在掠夺财富。
建国后,朱温不用唐宗室及高级士族,迫唐朝礼部尚书苏循等15人为梁
臣。不用宦官。撤唐朝时宦官把持的枢秘院,另设崇文院,置院使,参议朝
政,地位接近宰相。设建昌院,后改为租庸院,置租庸使,统一管理全国财
政。唐朝末年,朝廷不给百官俸禄。909年,梁太祖发百官全俸。为防止手
下人篡夺政权,梁太祖对下属各节度使严加防范,朝内功臣多被诛戮。
920年,皇亲朱友能任陈州刺史。他恃宠胡为,激起民变。毋乙、董乙
聚集数千农民攻城掠县,一度控制了陈、颖、蔡三州,并建立了政权机构,
毋乙被推为天子。10月,梁朝廷调集京城禁军和诸州军队,恢复了这一带的
统治。
梁的朝廷内部未形成稳定的制度。梁太祖为其三子所杀,四子又杀三子。
923年,梁为李存勖所灭。
(2)后唐(923—936)
李存勖灭梁后,自己称帝,是为庄宗,建都洛阳,改国号唐。史称后唐。
李存勖为唐河东节度使李克用之子。唐朝末年,朝廷借外族军队平定庞
勋起义,沙陀 (突厥人的一支)首领朱邪赤心立大功,得赐姓名李昌国。李
克用为李昌国之子。因平定黄巢起义有功,被唐僖宗封为晋王,兼领河东镇
节度使。李克用死,李存勖继承晋王位。
李存勖自诩为唐王朝的继承者。重用唐朝旧臣,以唐朝名士族豆卢革、
卢程为宰相。改梁朝的崇文院为枢秘院,置枢秘使,其责任重于宰相。置租
庸使 (后改为三司使),管理由户部司、度支司、盐铁司组成的独立的中央
财政机关。租庸使孔谦所制定的租税法极为苛刻。改革唐朝时的“献余”制
度,使州、县赋入外府,即政府财政;使藩镇的贡献入内府,供皇帝私用和
赏赐近臣。宠信宦官,宫中宦官近千人,宫内各部门执事皆为宦官。诸镇监
军也用宦官。
926年,唐明宗继位。采取了一系列政治措施。在宫内,杀宦官员,减
少宫女;于朝廷,杀孔谦,废除孔谦所立苛刻之法,下令诸镇诛杀监军使,
严禁大臣、藩镇贡献诊玩之物,并两次赏赐军队。
934年,后唐出兵四川,灭前蜀,并计划以“舟师下峡,为平吴策”。

① 为区别于南北朝时期(420—589 )的梁朝,史称后梁。五代中其他朝代的“后”也为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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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宫廷内部纷争,明宗养子李从珂夺帝位,统一大计被搁置。
936年,明宗女婿、太原节度使石敬塘以割让燕云16州为代价,引契丹
人入关攻后唐。后唐灭。
(3)后普(936—946)
936年,石敬塘称帝,建都汴州,改国号晋,史称后晋。
942年,石敬塘死,石重贵继位,是为晋出帝。
契丹人得燕云16州后,不断压迫后晋。943年春,契丹人首领耶律德光
借口出帝报丧时称“孙”不称臣,由幽州和云中分两路侵入后晋。在德州、
贝州遇到当地乡社兵的阻击,遂劫掠而归。
946年9月,契丹人再度南侵,后晋元帅杜重威率20万军队投降。年底,
契丹人攻克汴州,石重贵奉表归降。后晋灭。
契丹人占领华北与中原之后,受到各地民兵的顽强抵抗。
947年春,耶律德光率兵从汴州撤出,返回关外。
(4)后汉(947—950)
947年,后晋大将,太原节度使刘知远于太原称帝,建都太原 (契丹人
撤兵后,迁都汴州),改国号汉,史称后汉。
948年,刘知远死,其子继位,是为汉隐帝。同年,河中、长安、风翔
三镇节度使联合抗命。枢秘使郭威领兵平叛,一年后才在这些地区恢复了统
治。不久,汉隐帝“厌为大臣所制”,密诛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史弘肇、三司
使王章、枢秘使杨邠等重臣,又密令杀枢秘使兼邺都 (魏州大名府)留守郭
威,激起郭威兵变。950年,郭威领兵攻克汴州,杀隐帝。后汉灭亡。
(5)后周(951—960)
951年,郭威称帝,是为周太祖,都汴州,改国号周,史称后周。
周太祖是五代期间少见的有为君主。他虚心纳谏,个人生活节俭,重视
封建秩序的基本建设。他下令废除唐朝后期就形成的地方官对中央的贡献制
度;减轻刑罚,规定除反逆罪外,不得灭族。953年,周太祖下令将政府出
租给农民的官田,作为永业田分给耕种的农民。并废除五代以来的“租牛之
税”、后汉王章所设的斗余、称耗等苛税。
954年,柴荣继位,是为周世宗。继续进行有利于封建基本秩序的改革。
他整顿吏治,令门下省和中书省举荐低级地方官员,被荐官员如出现问题,
举荐官员一并治罪。延揽人材,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经学深优可为师法、
详闲吏理达于教化等科,不限资格,任何人均可应试。整顿军队,淘汰老弱,
建立精锐部队,称为“殿前诸班”。严肃军纪,改变了五代以来骄兵悍将飞
扬跋扈,无法控制的局面,按军法处斩临阵脱逃的大将和校尉。简化和统一
法律,令御史注释删减五代以来的律令格敕,经宰相王溥、范质等审议,定
为《刑统》21卷,于958年颁布《大周刑统》。严格限制宗教发展,禁止私
度为僧尼,将33000所寺庙改为民居,毁铜佛像改铸钱币。并且允许农民占
用无主的荒地,以增加国家税收。
在国内政治建设的基础上,周世宗开始“混一”中国的征讨。955年,
攻占后蜀控制的陇西4州。958年,取得南唐淮南江北14州。959年,收复
燕云16州中的瀛、莫、易3州以及瓦桥关(今河北雄县北)、益津关和淤口
关(均在今河北霸县境内)的三关之地。
959年,柴世宗在北伐契丹时患重病,返京城后不治。周恭帝继位。
960年,殿前都点检赵匡胤于陈桥驿兵变,率军队回开封,迫周恭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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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自己称帝,建立宋朝。后周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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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国

在五代的同时,中国南方的不同地区还存在着九个割据一方的独立政
权,加上北方从后汉分裂出的北汉,一共十个,史称“十国”。
(1)吴(902—937)
892年,唐昭宗用杨行密为淮南节度使。杨行密在征战中打败了在江淮
一带的拥兵自重的秦彦、毕师铎等,在江淮27州建立起自己的统治。902年,
唐封杨行密为吴王,建都扬州。杨行密与周围藩镇修好关系,在其统治区内
建立了秩序,流亡的农民返回家园,生产逐渐恢复。905年,杨行密死,其
子杨渥继位。
908年,重臣徐温杀杨渥,立杨隆演为吴王,政权实际落入徐氏手里。
929年,徐温的养子徐知诰,迫使吴王称帝,自任都督中外诸军事。
937年,徐知诰废吴帝。吴国灭亡。
(2)南唐(937—975)
徐知诰于金陵 (今南京)称帝,为唐烈祖,改姓名李升,迁都金陵,改
国号唐。史称南唐。
唐烈祖生活节俭,励精图治,奉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整赋税,减
轻农民负担。开科取士,延揽人材。江淮一带的经济发展很快。
唐烈祖死后,继任者唐元宗和唐后主贪图享乐,政治腐败,国势衰落。
975年,宋将曹彬攻克金陵,南唐灭亡。
(3)吴越(902—937)
唐末黄巢起义,钱谬在杭州组织民团,保护地方。893年,唐昭宗任命
钱谬为镇海节度使,驻守杭州。
907年,后梁朱温封钱谬为吴越王。钱谬不事扩张,战事较少,还用部
分军队屯田于明州和苏州,另建撩湖军,修治太湖和西湖,吴越经济较为繁
荣。
978年,吴越降于北宋。
(4)闽(909—945)
闽为王潮和王审知兄弟在福建建立的政权。王氏世代务农。唐末,王氏
参加王绪领导的起义。因王绪滥杀将领,王潮兵变杀王绪。893年,黄巢击
溃唐朝东南诸道的军队,王潮领兵入福建,占据泉、汀等五州。唐昭宗任命
王潮为福建节度使。王潮死,王审知继任。907年,后梁封王审知为闽王。
史称王审知“起自陇亩,以至富贵,每以节俭自处。选用良吏,省刑惜费,
轻徭薄敛,与民休息。三十年间,一境宴然。”①
925年,王审知死。其子王延钧继位后即称帝,改国号闽。935年,王延
钧为其子所杀。此后,王氏家族内部纷争不断,国势衰落。945年,南唐灭
闽。
此后,闽将留从效驱逐南唐在泉、漳州的势力,治理泉、漳二州,直至
宋朝建立以后。史称留从效“起自行阵,知人疾苦”,“延纳名士,部内清

治” 。
(5)南汉(917—971)

① 《旧五代史一三四·伪列传第一》。
② 路振:《九国志》卷10 《留从效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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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汉为刘隐在广东建立的政权。刘隐祖上经商,其父刘谦为广州镇牙将,
在黄巢自广州北上后被封为封州刺史。刘谦死,刘隐继位。905年,唐任命
刘隐为清海军(岭南东道)节度使。此后,刘隐逐渐向外扩张,占领潮、容、
邕、韶诸州,形成以广州为中心的割据势力。907年,后梁封刘隐为大彭郡
王。刘隐死,其弟刘俨继位。917年,刘俨称帝。国号越 (次年改为汉),
建都广州。
在刘俨及其继任者的统治下,南汉的赋税繁重,刑罚严酷。40年代时激
起民变,形成张遇贤领导的农民起义。971年,南汉为宋将潘美所灭。
(6)楚(927—951)
楚是马殷在湖南建立的政权。马殷曾为木工,唐末年应募当兵,为蔡州
刺史奏宗全所部大将孙儒的部下。孙儒在淮一带被杨行密击溃,马殷引兵进
入湖南,攻占潭、澧、衡、道等诸州,在湖南形成割据势力。896年,唐任
命马殷为潭州刺使,后又升任节度使。907年,后梁封马殷为楚王。927年,
后唐封马殷为楚国王。马殷不征收商税,招徕四方商贾。又铸造只能在楚境
内流通的铅铁钱,外地商贩只好贩运湖南物产而去。“以境内所余之物易天

下百货,国以富饶。” 。
马殷死后,诸子内讧不已。政局混乱。951年,南唐灭楚
(7)南平(924—963)
南平为高季兴在荆州一带建立的政权。又称“荆南”。高季兴少年时代
为人童仆,后随主人归附朱温,升任军校。907年,后梁任命高季兴为荆南
节度使,镇守江陵。923年,后唐封高季兴为南平王。南平仅辖荆、归、峡
三州,物产不丰,势力有限。高季兴及其继任者对四周各国均称臣。财政收
入依靠征收商税和劫掠各国过境的财物。963年,南平为北宋所灭。
(8)前蜀(891—925)
907年,朱温灭唐建立梁朝后,唐朝的西川节度使王健在四川称帝,建
都成都,国号蜀,史称前蜀。
王健少时家贫,以偷盗、贩卖私盐为生。后应募当兵,迁为都头。唐僖
宗第二次流亡四川,王健护驾有功。889年,朝廷任命王健为西川节度使。
此后,王健打败了唐在四川的另两个节度使:陈敬渲和顾彦朗,在四川建立
起自己的统治。
王健任用了许多唐朝官员,唐末许多士人也避难于蜀。蜀制以唐制为基
础,任用宦官。919年,王健死,其子王衍继位。王衍荒于游宴,不理政务。
蜀中政治极为腐败。925年,后唐出兵四川,前蜀灭亡。
(9)后蜀(925—979)
后唐任命破前蜀的太原留守孟知祥为成都尹剑南西川节度使,统治西
川。孟知祥整顿吏治,减少苛税,与民休息,境内秩序稳定。932年,孟知
祥杀东川节度使董璋,得东川地。次年,后唐任命孟知祥为东、西川节度使,
封蜀王。934年,孟知祥称帝,建都成都,国号蜀,史称后蜀。
孟知祥之子孟昶继位后,荒淫奢侈,政府腐败。956年,宋将王全斌灭
蜀。
(10)北汉(951—979)
北汉是后汉高祖刘知远之弟刘崇在太原建立的政权。

① 《资治通鉴·同光三年》,《资治通鉴》卷274,第859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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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崇与郭威有宿怨。郭威在后汉政府当权时,刘崇任太原留守,就以防
患契丹为名拒绝上缴赋税,并招募军士,扩充势力,辖河东地区的并、汾、
忻、代等12州。及至郭威于开封称帝,刘崇也称帝于太原,国号汉,史称后
汉。
北汉借重契丹人的势力,以抵御后周及后来北宋的强大进攻势头。刘崇
奉辽主为叔皇帝,自称侄皇帝;刘崇之子刘承钧尊辽主为父皇帝。979年,
北宋灭北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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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宋(960—1127)

(1)宋的建立与中国的统一
960年春节,后周的殿前都点检 (禁军总指挥)赵匡胤兵变,迫柴宗训

让位,自己称帝,是为宋太祖,建都开封,改国号宋 ,史称北宋。
宋太祖承袭后周帝王统一中国的雄材大略,先南后北,至975年,先后
灭了南平、后蜀、南汉、南唐等割据政权。976年,宋太祖赵匡胤死,其弟
赵光义继位,是为宋太宗。太宗以政治压力,迫使吴越和闽的统治者相继纳
土归附。979年,宋太宗亲率大军进攻北汉,消灭十国中最后一个割据政权,
结束了唐末以来中国地方割据的分裂局面。
(2)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
为了杜绝唐末以来皇权衰微,宦官、权臣擅权于内,藩镇拥兵自重、割
据一方于外的政治局面,宋太祖、太宗建立了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
宋朝的中央机构分为行政、军事、财政等独立部分,分别直接向皇帝负
责。
中央行政机构的设置大体沿用唐朝的三省六部制,但三省长官仅为序进
之职,只据以享俸禄,不参与政事,并无实权,于三省之外设政事堂为中央
行政首长办公机构,也称中书门下,简称中书。其正职长官,即宰相,称同
中书门下平章事,副职为参知政事。另设直属皇帝的翰林学士院,置翰林学
士若干,为皇帝起草诏书,包括对高级官员的任命及对外的国书等。
宋朝将兵权收归中央,建立由朝廷,即皇帝直接控制的国家军队——禁
兵。
设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佐天子执兵权”,统帅禁兵,并处理
国家军事行政的具体事务。枢密院与中书并称二府(枢府、政府),正、副
长官分别为枢密使、知院事,均由文人充任。枢密院掌管“军国机务、兵防、
边备、戎马之政令,出纳密令”,以及“侍卫诸班直,内外禁兵招募、阅试、

迁补、屯戍、赏罚之事”等 ;下设北面房、河西房、支差房、在京房、教阅
房、广西房、兵籍房、民兵房、吏房、知杂房、支马房、小吏房等机构。
直接管理、训练禁兵的机构是殿前司和侍卫司,称为二司;侍卫司又分
侍卫马军司和侍卫步军司,与殿前司合称三衙。长官分别是殿前都指挥使、
侍卫马军都指挥使和侍卫步军都指挥使。
禁兵外出作战,由皇帝另派统帅。
掌管全国财政收支的中央财政机构,是独立于尚书府户部的三司:盐铁
司、度支司和户部司。各司的长官为使和副使。三司地位略低于二府,称为
计省,其长官被称为计相。盐铁司掌管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内设机构为兵、
胄、商税、都盐、茶、铁、设等七案;度支司掌管财政收支、粮食漕运等,
下设赏给、钱帛、粮科、常平、发运、骑、斛斗、百官等八案;户部司掌管
户口、赋税、榷酒等,下设户税、上供、修造、曲、衣粮等五案。
宋朝的人事制度以唐制为基础,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于皇帝,官员的培
养、选拔、录用、考核、监察等工作由直接向皇帝负责而又相互独立的机构
分别承担。

① 后周时赵匡胤曾任宋州归德节度使。
① 《宋史·职官志二》,《宋史》,第379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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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文武官员主要由科举产生。科举的生员为国家学校毕业的学生。国
家最高教育行政机构为国子监,正、副长官分别为祭酒和司业。下设国子学,
专门收七品以上京官子孙;太学,招收八品以下官员子孙及平民中的优秀者,
以及沿唐制而设的律学、算法、书学、医学和新设的武学、画学;另有为皇
家宗室子弟设立的大、小学。州、县皆有学,置学官和教授。
科举考试由礼部负责组织,每三年举行一次。录取人数每次在500人以
上。录取分三等:及第、赐进士出身、赐同进士出身。录取后即可授官。进
士及第须经殿试,由皇帝考选。除常试外,还有由皇帝临时设立科目的制举。
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博通坟典明于教化科等六科为现任官员考试的科
目;沉沦草泽科、茂材异等科为平民之被举者参加的科目。为防止科场作弊,
宋朝开创了“糊名”(弥封)和“誉录”(考卷由他人代写)等办法。对于
连考十几场不中者,皇帝予以特恩,赐本科出身。
中央政府各省、院、司、部、监及地方路、州长官的任命,为皇帝临时
亲点的差遣制。宋朝沿用唐朝的官职序列和名称,如三省、六部、二十四司、
节度使、刺史等。但官职名称只为定官位等级与俸禄多少,并不标志所直接
担负的责任,也不管本机构的事务。政府各机关中担负实际责任的长官都由
皇帝临时“差遣”。

户部负责按官职序列办理官吏的升迁、荫补 、至仕(退休)等,并掌管
一般官员的任用、赏罚、升迁等。
设审官院 (考核京朝官)和考课院(考核幕职和地方官)负责官吏的考
核,当时称为磨勘。一年一考,三考为一任。一任满后,由户部根据考核成
绩决定升降。考核主要不看政绩建树,官吏只要在任内不出过错,都可升迁。
宋朝官员大多老成持重,因循守旧。
设御史台监察朝廷百官,“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辨,小事则

奏弹”。皇帝亲自任命御史,准其根据传言弹劾官吏,弹劾不当不负任何责
任;并规定每月至少奏事一次,为“月课”;如百日内无纠弹,即罢免降职
或罚“辱台钱”;只要敢于奏弹,无论实否,一律有赏。御史台兼有司法权
力。官吏违法,先由御史台侦察、审讯。另设谏院,职责不是谏君主,而是
举报官员较轻的不法行为。
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另于宫中设立审刑院,由皇帝
直接控制。宋朝法典《宋刑统》大体沿袭唐《永徽律》的条文,但宋朝立法
以皇帝的敕令为主。后统编历年敕、令、格、式,成《元丰编敕令格式》。
宋朝法网严密,刑罚严酷,盗窃五贯钱以上,一律处死刑。每年判死刑之人
数倍至数十倍于唐朝。但是,对于官吏执法却很宽松。宋太祖立“誓碑”言
明:“不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子孙有违此者,天必殛之。”除谋反
罪外,京官犯罪一般只贬为地方官,俸禄依旧;罪大的,贬至远恶军州,仍
作官食禄。
宋朝的地方行政组织分为路、州 (府、军、监)、县三级。路为唐朝的
道转变而来。宋太宗时全国设15路。朝廷在路所设行政机构称司。掌管军政、
边防的是经略安抚司,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财政机构为转运司,长官为转运
使;司法机构为提刑司,长官是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提刑;另置提举常平使,

① 宋朝实行恩荫制度,皇族宗室、后族贵戚和员外郎以上官员的子孙、姻亲均可由恩荫入官。
① 《宋史·职官志四》,《宋史》,第386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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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赈灾和盐铁专卖的提举常平司。为削夺地方财政及司法权力,转运使、
提刑均直接向朝廷负责。
州、府、军、监为同级行政。在一般地区,州是路下一级的行政区。皇
帝居住过或任过职的州,京都、陪都和特要之地置府。军事要冲之地设军。
矿区设监。州、府、军、监设行政长官知府事 (知府)、知州事(知州)、
知军事(知军)、知监事(知监);设通判为副长官,但通判直接向皇帝负
责。正、副行政长官均由文官充任。节度使、刺史、防御使等均为优待皇室
宗亲、功臣、将帅的闲职。州的地方武装为招募来的厢兵,设总管统帅。
州下置县。长官为县令,掌管一县民政、司法。另设辅佐县令管理民政
的县丞,管理机要文书的主簿,统领弓手,捉拿匪盗的县尉。县下设乡,置
乡书手。乡下设坊(城厢)、里(农村),置坊正、里正。里下有户,设户
长。在乡书手、坊正、里正的组织下,有户籍的男子组成乡兵,维持地方治
安。
宋朝的政治制度,权力高度集中于帝王之手,并使官吏相互制约。但为
这个制度服务的官吏却享有许多特权。官员免税,不服徭役;亲友、门客都
可由恩荫取得官职。官俸优厚,宰相、枢密使正俸中的月钱为三千贯,当时
可买田百亩;此外还有春冬衣,茶酒料薪炭盐猪羊米面,随从和仆人的衣粮
钱,二品以上的高官可使用仆人一百,每人一年粮钱三千文,绸绢一匹,布
三匹。
(3)封建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宋朝的土地私有制较为发达,除国家占有部分土地,用于封赐皇亲、功
臣、寺院以及用作职田外,土地大部分在民间。宋朝在政策上不规定土地占
有限额,土地兼并很严重。宋太祖在政治上极力限制将帅、官吏的权力,却
鼓励他们多占土地田产。①
宋初统计户籍,将户口分为主、客户。占有土地和资产者称为主户。主
户按所占土地和财产划分为五等。占地在三顷以上者为一等户,占地一顷以
上、三顷以下者为二等户,占地一顷以下的中、小地主为三等户。这些上户,
其中多为官僚地主。下户为占地几亩至50亩的四、五等户。客户为自己没土
地、须租赁地主土地耕种的农户。根据当时的统计,主户占农民的 65%,客
户占农民的35%,主户中,下户又占80—90%,民间的土地一半以上掌握在官
僚地主手里。
沿用唐朝两税的名称,宋朝也征收夏、秋两税。但宋朝的两税,专指按
户等及土地面积征收的田税,不包括庸和调。夏税收钱,秋税收粮。实际征
收时,以“支移”和“折变”加重赋税。支移是规定纳税户将粮食送往边境
指定地点,如不送,要交纳送粮的支移脚钱;折变是官府借口临时需要,要
求纳税户将原规定交纳的粮、布等折换成其他物品交纳,折换的价格则由官
府掌握。主户纳两税,客户不纳两税。但主户中的形势户,即勋戚、现任文
武官员之家,以及官户,即国家官员的后裔,享受免税的特权。
两税之外,还有身丁税,不分主、客户,男子20—60岁一律交纳,南方
每丁大约七、八斗;以及统称为杂变的盐蚕钱、蒿钱、牛皮钱、农器钱、鞋
钱等杂税,这些税沿用五代时的名目,所以又称“沿纳”。在城镇,对商人

① 宋太祖在准备解除大将石守信兵权时对他说:“尔曹何不释去兵权,出守大藩,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

孙立永远不可动之业,多置歌儿歌女,日饮酒相欢以终其天年。”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 建隆二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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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关市之税、盐税、酒税、茶税等。
徭役分为差役和夫役。差役又称职役,一般由一、二、三等户承担,包
括衙前:运送官物或看管官库粮仓;里正、户长、乡书手:督催赋税;承符、
人力、手力、散从官供州、县衙门随时驱使;耆长、弓手、壮丁:由县尉调
遣,逐捕盗贼。夫役又称杂徭,由四、五等户承担,一般为修桥铺路、公共
建设等劳役。
宋朝赋税名目繁多,农民负担沉重。但政府官员多,官俸优厚;并大量
养兵,国家财政一直很紧张。
(4)辽的兴起及其政治制度
五代时期,契丹人在中国东北和蒙古东南建立辽国,并不断向中原地区
扩张。
早在魏晋时期,契丹人就渔猎游牧于辽河上游的西拉木伦河一带。唐朝
初年,契丹大贺氏强盛,兼并其他契丹氏族。唐太宗将契丹大贺氏所辖八部
建为八州,设松漠府管辖。松漠府受营州都督府的节制。唐末藩镇割据,中
原战乱不已,河北、山西等地的汉人有不少迁居到契丹人居住地区。916年,
耶律阿保机仿照唐制,建立契丹国家,都上京临潢府(今辽宁巴林左旗附近),
947年改国号为辽。
辽的君主称皇帝。皇帝之位由阿保机家族世袭。皇帝的宫帐也即皇帝的
办公机构,称斡鲁朵,下辖直属军队“腹心军”以及置提辖司管辖的州县。
斡鲁朵所属军队、州县及财政均为皇帝私人所有,皇帝死后由帝后两族继承。
皇帝外出行猎,所设行帐称为“捺钵”。后来,捺钵逐渐成为夏、冬季节皇
帝与大臣会议国家的办公地点。
皇帝宫帐两侧设政府机构。宫帐北面的机构,掌管契丹诸部及属国事务,
称北府;南面机构,掌管汉人州县,称南府。南北府均以枢密院、宰相府为
最高机构。北府下设机构沿用辽制,设夷离毕院掌管刑狱,大林牙院掌管文
书图鉴,敌烈麻都司掌管礼仪,宣徽院管理百工;另设大内惕隐司管理皇族
事务,大国舅司管理后族事务。南府体制沿用唐制,设中书省、门下省、尚
书省等部门。燕云十六州建制仍为州、县两级,设刺史、县令。辽国奉行“以
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政策,北府官员用契丹人,南府和燕云十六
州用汉人。
建国初,辽国建了一些“头下军州”,将赐予皇族、贵戚、大臣和有功
将领等的被掳掠汉民置于其中。这些头下军州实际上是一种封建领地,在其
中耕种、劳作的汉人,要向头下军州的主人交纳赋税,也要向辽政府纳税,
称为二税户。10世纪末,辽国政治权力日益向上集中,头下军州逐渐脱离原
领主,成为中央政府管理的行政区。
建国之初,辽国官员从契丹贵族中选拔。辽圣宗时(982),开始实行科
举制度,三年一次,设词赋、经义两科。
辽国军队的主力由契丹本族人组成,约60万。契丹人15岁以上50岁以

下皆属兵籍,“有事而战”,“铁甲自备,粮草自理”。设天下兵马大元帅
为统帅。遇到重大军事行动,皇帝常亲自率军出征。
建国初,阿保机命突吕不制定《决狱法》。10世纪时,又根据唐律制定
了两部法典,即《重熙新定条例》和《咸雍新定条例》。这两部法典对契丹

① 《辽史·兵制》《二十五史》卷九上海古籍出版社,第68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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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汉人一律适用。
(5)北宋与辽的关系
北宋与辽的关系一直处于战战和和的敌对状态之中。宋朝建元之初,辽
国几次援助北汉,迟滞了宋太祖统一全国的进程。同时,宋太祖、太宗一直
想收复燕云十六州。太祖设置“封桩库”,储备金帛,为赎取燕云十六州的
费用;如辽不允许,就作为军费,战胜强劲的契丹,收复燕云十六州。辽国
贵族不仅从侵入中原的历次战争中获得大量财富和人民,也了解了中原的富
庶和繁华,对中原的掠夺战争是他们发财的大好时机。
979年,宋太宗灭北汉后,乘胜挥师河北,先后收复易、涿、顺、蓟诸
州。6月,宋太宗率军围攻幽州(今北京),半月不能下。辽援军至,与宋
军会战于高梁河一带,宋军败,遂撤兵南返。
982年,12岁的耶律绪隆继辽国帝位,是为辽圣宗,其母萧太后当政。
宋以辽“主幼国疑”,遂于986年分兵东、中、西三路向辽进军。辽以主力
先击败东路宋军。宋军在撤退时又因将帅失和,损失西路军大将杨业。
此后,宋、辽的攻守态势易位。宋放弃了武力收复燕云十六州的计划,
疏通河北中部的河流,借以遏制辽兵马。辽则开始对宋采取攻势。
1004年秋,萧太后和辽圣宗率大军南侵,直抵澶州(今河南濮阳),威
胁宋首都汴京 (今河南开封)。部分大臣主张迁都至南方以避难,以宰相寇
准为代表的主战派力主抵抗。宋真宗为主战派说服,亲抵前线,宋军士气大
振。辽大将萧挞览中宋军弩箭而亡,士气受挫,提出议和。宋真宗也希望辽
军早早退兵。北宋遂与辽签订和约。北宋应允每年向辽国输银十万两,绢二
十万匹,双方约为兄弟之国。辽遂即撤兵。
1042年,辽乘北宋与西夏的关系紧张之际,集重兵于幽州,扬言再次南
下,宋朝派使者议和,允每年增输银、绢各十万。此后,宋、辽之间没有发
生重大战事。
(6)西夏的兴起及其与北宋的和战
西夏为党项人在中国西北建立的政权,与宋朝之间一直时战时和。
党项人是羌族的一支。原散居于青海、四川、甘肃一带。8世纪初,受
土著人的压迫,党项人迁移至陕西、宁夏地区。唐末,居住于夏州(今陕西
绥德)党项平夏部,在首领拓跋思恭率领下参与平定黄巢起义。拓跋思恭因
此被唐朝封为定难军节度使,赐姓李,领夏、银、绥、静、宥五州。
宋初,党项首领李继捧领五州之地归顺宋。宋太宗时,令党项首领挈家
入朝,以期加强控制,未能成功。从此,李继捧之弟李继迁与宋为敌,并交
好于辽国。990年辽封李继迁为国王。宋军几次想征服李继迁,都未获得成
功。996年春,宋军运往灵州的40万石粮草为李继迁劫去。李继迁随即围攻
灵州。同年8月,宋出动大军分五路进攻李继迁,迫使李继迁撤离灵州。
李德明继夏国王位后,提出与宋修好,条件是宋承认其对西北诸州的统
治权,按年给予一定数量的物资,并开设互市榷场。1006年,宋应允了这些
要求,并封李德明为西平王。此后,双方民间贸易繁荣,边境上商贩如织。
1032年,李德明之子李元昊继夏王位,开始向河西用兵。几年内,李元
昊占领了瓜州(甘肃安西)、沙州(甘肃敦煌)、肃州 (甘肃酒泉),将河
西地区全部纳入其统治范围。1038年10月,李元昊改称皇帝,定国号大夏,
史称西夏,定都兴庆府 (今甘肃银川)。
李元昊建夏国后,撕毁了与宋的和约,宋也停了给予夏国的金帛,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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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边境的互市。1040年起,李元昊接连入侵北宋。北宋的西北诸州每年损失
无数财富、牲畜。但夏国在连年战争中的所获,却并不多于和平时期从北宋
获得的物资。1044年,李元昊提出重新与宋议和。同年,宋与夏签订和约。
双方议定:夏取消帝号,由宋册封为夏国王;宋朝每年给夏国银7万两,绢
15万匹,茶3万斤;重开边境市场,恢复民间贸易。从此,宋与夏之间未出
现大的战事。
西夏国制度仿照宋制。中央政府设置中书省和枢密院为最高行政、军政
机构,长官为中书令和枢密使。中书省下设掌管财政、户籍、人事等各方面
事务的翊卫司、官计司、受纳司、农田司、群牧司、磨勘司等16司。监察机
构也是御史台,置御史大夫。另外、还保留了部分党项官职,如宁令(大王)、
谟宁令(天大王)以及掌管司法的和断官等。建国初,设蕃学(即党项学),
选拔党项及汉族贵族、官员子弟入学。成绩优秀者授予官职。1147年,开始
实行科举制度。后建太学,主要教授儒学。
党项族男子15岁成丁,20人取“正军”1名,“负担”1名,组成军队。
全国设左、右厢12监军司统领军队,长官为都统军,由党项各部贵族担任,
下设指挥使、教练使等。
夏国设22州。各州设州主、通判、正听、都察、司吏、都监等官员。国
家的财政收入来源于土地赋税。
(7)10世纪来的社会危机与11世纪的改革
10世纪末,北宋的制度日益衰败,社会危机四伏。
北宋军事制度的弊端极大。宋太祖、太宗为避免唐末以来藩镇跋扈的局
面,谨防将帅拥兵自重,制定了禁兵平时由三衙训练、管理,遇到战事另派
将师统帅的制度,使军队的兵不识将,将不识兵。在宗法社会,这样的军队
明显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面对西北、东北边境上辽、西夏咄咄逼人的攻势,
北宋军事制度的弊端充分暴露,国家难以凭借其军事力量以自保,只能不断
增加向外输纳的银帛。
北宋中以来,财政危机日益加深。自与辽国和西夏缔结和约以来,每年
的财政开支大大增加,除了给辽、西夏大量银帛,军费开支要占财政支出的

5/6,加上政府中大量冗官的食俸,皇室的奢侈靡费,政府经常收不抵支。
1065年,北宋朝廷收入10600万缗,但支出达13800万缗。
农民负担沉重,作为封建专制的社会基础的自耕农大量消失。北宋朝廷

一直奉行“恩逮于百官唯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不留其有余”的政策,对形
势户、官户免除赋税,又对土地兼并不予以控制,导致四、五等主户赋税过
重。此外,官僚地主仗势侵夺农民土地的现象也极为普遍。结果,自耕农大
量破产。至北宋中叶,全国田地中的70%为享有免除税役特权的官僚地主所
占有,纳税的土地急剧减少。纳税户的负担越来越重。
政府也越来越腐败。宋初的国家统一,促进了商业的繁荣,朝廷在成都
设置专门机构印刷、发行纸币,以满足社会对通货的需求。汴京、洛阳、成
都、广州都已是人口20万以上的城市。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再现了汴京
的繁华。宫廷显贵,州县官吏,也大多参与商业经营。结果,他们或倚仗权

① 为避免破产农民铤而走险,发生灾荒后,北宋就征募饥民当兵。因而军队兵额不断增加。至庆历年间

(1041—1048),北宋有军队125 万。
② 赵翼: 《廿二史札记》卷25 《宋制录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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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垄断、操纵市场,把持商业行会;或插手国家专营的茶、盐、酒、矿等
产业,营私舞弊。宋初的“和买绢帛”与“和籴粮米”,也由按地亩付款强
制征购变为“官不给钱而白取之”。后来,又把白取的粮帛折算为现钱令民
户交纳,变成常税。
法网的严酷,赋税的沉重,政府的腐败与对民众的压榨,无不侵蚀着宋
朝的封建秩序。10世纪末年,各地匪盗蜂起。许多农民、手工业者也铤而走
险,举行暴动。他们奉行儒家的政治理想,期望铲除贪官,建立自耕农可安
居乐业的清明盛世。
993年,四川青城 (今灌县南)茶农王小波,以“吾疾贫富不均,今为

汝均之”为口号,领当地旁户暴动。王小波连克青城、彭县等地,杀官史,
散发官府钱财。后王小波战死,众人推举其妻弟李顺为首领。994年春,李
顺攻克成都,称王,建大蜀国,从者数十万。宋朝廷震动,急调大军入川。
李顺于剑阁一役失败,宋军长趋直入。5月,宋军克成都,恢复了四川的封
建秩序。李顺不知所终。
11世纪初,河南、河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湖北、湖南、江西
等地均爆发了规模不等的农民、军人起义。
忧患于社会的危机,宋朝廷中的有识之士提出了各种改革方案。欧阳修
上书宋仁宗 (1023—1063)说,农民暴动“一年多如一年,一伙强如一伙,
天下祸患,岂可不忧?”
1043年,宋仁宗用范仲淹、韩琦、富弼、欧阳修等任参知政事、枢密副
使、谏官等职,责成他们改革弊端,“兴至太平”。范仲淹等认为,当务之
急是整顿吏治。如能淘汰老朽无能、贪污谋私之辈,选拔出贤明能干、能够
爱惜百姓、均其徭役、宽其赋敛的官吏,百姓就可各获安宁,天下就会太平
了。改革也就围绕整顿吏治而展开。这一年,朝廷连续发布诏令,提出按时
考核官员政绩,根据政绩决定职位的升降;严格限制恩荫;由中书省和枢密
院慎重选择各路、州的长官,由中央的高级官吏举荐县的长官;改善科举制

度,“先策论而后诗赋”,并注重培养“经济之材”。同时,还提出了“厚
农桑”和“减徭役”的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兴修水利,合并小县或改县为镇,
减少地方公职人员。改革过程中,触犯了某些高级官吏的利益,他们不仅阻
挠改革,而且攻击范仲淹等人,诽谤他们为朋党,终于使仁宗放弃对改革的
支持。1043年,范仲淹等被先后贬离朝廷,史称“庆历新政”的改革也随之
夭折了。
1058年,三司支判官王安石以《上仁宗皇帝言事疏》上书仁宗,提出吸
取酿成汉末张角、唐末黄巢“横行天下”、“变置社稷”的教训,实行变法。
受到多数官员的称赞,却未获仁宗皇帝的认可。1067年,宋神宗继位,用“负
天下大名三十余年”的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以期富国强兵,制胜辽和西夏。
王安石认为,北宋贫困积弱的症结是生产少,民不富。原因有二,一是豪强
之家兼并土地,“蚕食细民”,二是政府只知向农民征收赋税,却未帮助他
们兴修水利,在他们需要时补助其不足。为此,王安石提出的改革之策,是
创造种种条件抑制兼并,减免徭役,耕敛时节给予补助,兴修水利,以动员
人们从事生产。并于1069年起,先后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① 由中原流落至四川,没有土地,依附于当地豪族的农民。
② 指经国济民之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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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于青黄不接的时节向农民发放低息贷款,限冬、秋两季归还。
均输法。置发运使,根据各地物品价格的贵贱,调剂南北物资,供应朝
廷所需及市场所需,以避免富商操纵市场。
方田均税法。丈量、清查各州、县的土地,核定各户土地实际占有量,
按土地的高下、厚薄确定每亩的税额。以改变很多豪族之家有田产而无税役,
而一些农民则田产已去而税役犹存在的现象。
募役法。废除原依户等轮流应职役的办法,由上三等户出钱募人应役。
原免役的形势户依户等交纳助役钱,官户、僧道户与普通民户一样按田产交
纳役钱。
农田水利法。要求各地按户等出资兴修水利,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贷款。
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调节市场,平抑物价。由政府出资平价收
购滞销物资,待市场需求时再售给商贩。以限制豪商大户垄断、操纵市场,
物价大起大落。
将兵法。将军队固定在一定辖区之内,全国设92个辖区,每辖区三千至
一万人,设置固定的将领教练,以改变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局面。
保甲法。农村住户,不分主、客户,按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
大保为一都保,组成保甲组织。每户出一壮丁,选其中有财力、能力者任保
长、大保长、都保长,组织壮丁,农闲时操练,夜间巡逻,维持地方治安。
此外,还有保马法,并置军械监,旨在改善军事装备。
王安石推行新法的改革,持续了15年,缓和了北宋财政紧张的状况,富
国的效果较为明显。但是,新法触及了大官僚的利益,自始至终受到以司马
光为首的部分官僚的反对。宋神宗也逐渐失去了对王安石的信任。1076年,
王安石被罢相。1085年,宋神宗死,10岁的宋哲宗继位,其祖母高太后临朝
听政,改元“元佑”,用司马光为宰相,贬黜变法派官员,尽废新法。史称
元佑更化。
(8)北宋后期政治
1093年,宋哲宗亲政,起用变法派官员,重新推行青苗法、募役法等主
要新法。但改革之势已是强弩之末,难有大的作为。
1100年,宋哲宗死。宋徽宗继位。北宋政治更为黑暗。
宋徽宗荒淫奢侈,宠信宦官童贯、杨戬,任用奸臣蔡京、王黼为宰相,
使北宋的封建秩序遭到根本性的破坏。社会危机进一步深化,北宋的国势、
国力也更为衰弱。童贯设造作局、应奉局,专为皇帝制造、搜罗珍奇玩物,
以至强夺民产,民愤极大。童贯、蔡京等人还定出价格,公开卖官鬻爵,政
府中的冗员大增。宋徽宗又沉迷道教,于汴京和全国各大城市兴修道教宫观。
并设道官26等,和政府官员一样领取俸禄。仅徽宗宠信的道士林灵素,就有
近2万门徒任道官。财政开支急剧上升。至徽宗宣和二年 (1120),每月的
开支由宋神宗元丰年间(1078—1085)的36万贯,已激增至120万贯。为了
弥补财政上的亏空,1111年又设立西城括田所,名义上是将因天荒或死绝、
逃亡户的土地收归国家,实际上是强占私人的良田,将原业主充为佃户。无
数农民因此丧失了土地。
12世纪初,受应奉局侵害犹深的睦州青溪县(今浙江淳安)一带,摩尼
教盛行。摩尼教的教义有“二宗三际”之说,二宗指光明与黑暗,三际指光
明与黑暗斗争的三个阶段,认为只有通过斗争,光明才能战胜黑暗。摩尼教
还主张“是法平等,法无高下”,提倡同教都为一家人。吸引了大量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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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年,摩尼教首领方腊假托“得天符牒”,自称圣公,并约定日期起义。
10月,起义者连续攻克睦州、歙州、杭州、婺州、衢州、处州等地,响应者
近百万。1121年正月,宋徽宗撤销应奉局和造作局,同时,派遣童贯领 15
万禁军南下镇压方腊。在相继丢失杭州等大城市之后,方腊撤回青溪县,困
守帮源洞。4月,宋军攻入洞内。方腊被俘,后在开封被处死。
1119年,在山东梁山泊(今梁山县内),被西城括田所霸占了土地的民
众在宋江领导下爆发了起义。这支义军人数不多,但战斗力很强,多次打败
宋军。1221年,为宋军所招安。
(9)金国的兴起
12世纪初,女真人在中国东北地区建立的金国迅速兴起。
隋唐时期,女真人被称为黑水靺鞨,居住于黑龙江和松花江流域以及长
白山麓,曾建立渤海国。10世纪时,辽灭渤海国,将女真人中汉化较深的数
千家迁往辽阳以南,编入辽的户籍,称为熟女真;留在原居住地的约10万人,
未编入辽的户籍,称为生女真。
11世纪中叶,以完颜部为核心,生女真形成部落联盟。辽迫使女真人交
纳贡物,还有诸多名目的摊派。女真人不堪忍受。1114年9月,完颜部酋长
阿骨打率领女真各部起兵反辽,并先后于宁江州(吉林五家站)、出河店(吉
林扶余县)打败辽兵,突破了辽国设置的军事防线。
1115年初,阿骨打称帝,国号大金,年号收国,定都会宁府(今黑龙江
阿城县南),称上京。
建国初期,金国体制有较浓重的部落长老议事会的色彩,设置辅佐皇帝
的最高行政机构勃极烈,由四人组成。谙班勃极烈为皇位继承人,皇帝领兵
外出作战,国内政务由谙班勃极烈掌管;国论忽鲁勃极烈为诸部统帅,统领
全国军队;国论左勃极烈和国论右勃极烈兼都元帅,指挥军队作战。皇帝继
位也由勃极烈拥立。
金熙宗 (1135—1149),废勃极烈制,改用汉制。原勃极烈分授太师、
太傅、太保衔,并分领三省事。尚书省设左、右丞相和左、右丞为正、副长
官,另设容誉职衔尚书令。1138年,增设平章政事和参知政事,分别为左、
右丞相和左、右丞的副手。海陵王 (1149—1161)废除中书省和门下省,太
师、太傅、太保不再领省事;尚书省直属皇帝,设尚书令和左、右丞相,废
平章政事。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以御史中丞为长官。
实行勃极烈制度时,金国“壮者皆兵”,兵民合一,都按猛安、谋克编
制。谋克原为氏族长,猛安原为部落军事首长。猛安、谋克既是行政组织,
也是军事组织,300户为1谋克,10谋克为1猛安;谋克相当百夫长,猛安
相当千夫长。猛安上设军帅、万户、都统。废除勃极烈制度后,都统改为元
帅府,由左勃极烈任都元帅,统帅全国军队。1150年,海陵王撤元帅府,在
尚书省下设枢密院掌管军事,置枢密使、副使为长官,废止万户官。在汉人
组成的部队中,一般采用汉军旧制。
建国初,金还没成文法。金熙宗时,以女真旧制为基础,参照辽、宋法
律,制订了 《皇编制》千余条。金世宗时期(1161—1190),编成《大定重
修制条》12卷。金章宗(1190—1209)时,又编成《明昌律义》和《秦和律
义》,篇目与唐律同。金律规定女真人享有特权。
1153年,海陵王迁都至燕京(今北京)。礼仪按汉制,“俨然汉家天子”。
金世宗大力提倡尊孔崇儒,并修孔丘墓,立“宣圣庙碑”。金章宗诏令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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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孔丘庙,避孔丘名讳;由礼部制定《大金礼仪》,在郊祭(祭天地)、
宗庙祭祀、朝廷制度等方面均仿唐、宋制;并规定各地对伏羲、神农、少昊、
尧、舜、周文王,武王等“前代帝王”三年一祭,以表明金政权继承汉族帝
王的法统。
金国重视教育。1164年,设女真学,选猛安、谋克子弟三千入学学习女
真字经书。1173年,又设女真国子学。金世宗规定,女真贵族不能读女真安
经书者,不可承袭猛安、谋克。金章宗规定,35岁以下的女真亲军必须学读
《孝经》和《论语》。建国初期,金即设立科举制度,分词赋、经义两科。
由于辽、宋两地所传儒家学说不同,故设南、北两科,分别考试,称南北选。
海陵王时,废南、北选和经义科,各地均考词赋。
在农业生产中,东北地区的女真人大量使用奴隶。这些奴隶多为原辽国
各头下军州中的二税户,被女真贵族视为贱民。金世宗初年,受汉人封建经
济的影响,金朝廷屡次下令将二税户免为平民。
金国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税收。农业税有两类,一是对女真的猛安、谋克
户征收牛头税。即占有耕牛1具 (3头)民口 25,即受田4顷4亩,纳粟5
斗至1石。二是对汉人征收的夏、秋两税。另有物力钱 (财产税)、军需钱
等杂税若干。此外,在中都设都商税务司,对商人征收商税,金银征 1%,
货物征3%。
12世纪初,金有计划地将女真人按猛安、谋克组织迁入于华北、中原地
区,建立屯田军,按照户口,赐予官田。在这过程中,女真贵族大量兼并汉
人土地。
金国的地方行政仿宋制,设路、府、州、县四级。路、府、州的机构军
政合一。路的政府机构为总管府,府尹兼兵马都总管;州的长官为刺史,兼
节度使。县令则只掌管民政。
(10)辽和北宋的灭亡
金国建立后,继续对辽用兵。1116年初,辽天祚帝率十余万大军亲征,
与阿骨打的军队激战于出河店一带。辽军大败。同年,阿骨打攻占辽阳。1120
年,阿骨打又攻占辽的上京临潢府;1122年,攻克中京大定府、西京大同府
和南京析津府,即燕京 (今北京)。1225年,金兵俘辽天祚帝,辽亡。
金与辽作战之时,北宋与金缔结“海上盟约”,约定双方夹击辽国,金
攻打长城以北的中京,北宋攻打长城以南的燕京;成功后,燕云十六州归北
宋,北宋将以前每年输纳给辽的金帛给金国。但北宋两次进攻燕京均无功而
返,而燕京终为金国所攻克。于是,北宋花费极大代价才从金国手里取得燕
京等六州。金国也由此而生问鼎中原之心。
1125年10月,金国分兵两路南下侵宋。西路军被阻于太原,东路军由
北宋降将郭药师引路,于1126年初直抵汴京。宋徽宗将帝位传给宋钦宗,自
己带蔡京、童贯往南方避难。金国提出割让太原、河间、中山三镇及所属20
州,每年输金500万两,银5000万两,牛马万头、绢帛百万匹为退兵条件。
当时,黄河以北仍有许多城镇为宋军所驻守,陕西驻军已前来救援,河北、
山东等地的民众也组成义军打击金军。但是,宋钦宗答应了这一条件,金兵
北撤。
但是,太原等镇仍由宋军驻守,各地军民不愿降金。北宋朝廷内部对是
否割让三镇也有分歧。1126年秋,金军再次南下围攻汴京。1127年1月9
日,城破。同年4月,金军掳宋徽宗、钦宗、皇室宗亲、大臣三千多人北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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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北宋朝廷的文物图书、天文仪器、技艺匠人等全部劫走。北宋至此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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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宋 (1127—1279)

金兵退出汴京后,宋徽宗的第九子赵高于1127年5月在南京(今河南商
丘)继宋朝皇帝位,是为宋高宗。因后来宋高宗迁都于江南的临安 (今浙江
杭州),史称此后的宋朝为南宋。
(1)南宋与金的对峙
宋高宗继位之初,用主战派代表李纲为宰相。李纲任用宗泽为开封留守,
修筑工事,训练部队,并计划联络北方各地的抗金义军,渡黄河收复失地。
但宋高宗又逐渐倾向朝廷中的主和派,李纲的宰相很快就被罢免了。
为避金国的锋芒,宋高宗迁都扬州。1128年秋,金兵分三路进攻山东、
河南、陕西,并于1129年春攻克徐州,渡过淮河,直逼扬州。宋高宗又迁都
临安(今杭州)。同年3月,金兵分两路渡过长江,进逼临安。宋高宗出逃
越州 (今绍兴)、明州(今宁波)、定海等地,最后避难于合州、温州间的
沿海一带。金兵一路追击,因不识水性,不得不放弃,宣布“搜山检海”已
完毕,于1130年撤兵。
此时,金兵已占领大半个中国,但其在江南和中原一带的统治,不是为
了建立某种秩序,而是直接掠夺财富、人口,因而在这地区很难建立起稳固
的政权。于是,金放弃江南,在中原把宋的叛臣刘豫立为傀儡皇帝,建齐国,
统治河南、陕西一带,自己全力经营华北地区。
由于金的掠夺性的统治,在金兵占领的河北、河南、山西、山东等广大
地区,难以建立起稳定的秩序。民众组成了许多忠义民军,抗击金兵。著名
的有太行山的八字军(因士兵均在面部刺有“赤心报国,誓杀金贼”八个字
而得名),在山西、陕西一带的红巾军等。但这些义军缺乏统一组织,先后
被金和齐各个击破。
金兵北撤后,南宋朝廷返回临安,恢复了对江南地区的统治,也着手整
顿军事力量。1133年,朝廷用宗泽旧部岳飞负责江州到江陵的江防。在此后
的数年里,岳飞数次大败金兵。但宋高宗和宰相秦桧一味委曲求和,1141年
10月,在金国的要求下,秦桧诬陷岳飞谋反,将岳飞及其养子岳云逮捕入狱。
同年11月,南宋与金签订“绍兴和议”,和议的主要内容是;宋向金称臣;
宋岁贡银25万两,绢25万匹;宋割让唐、邓二州及商、秦二州之半给金。
1142年1月,宋高宗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岳飞。
1161年,金国海陵王完颜亮调集兵马分四路南侵,在采石(今安徽当涂
县西北)渡江受挫于宋将虞允文,遂转道扬州。海陵王正于扬州筹备渡江之
际,闻后方的辽阳留守完颜雍兵变,自立为帝。海陵王急于灭宋后迅速北归,
逼令将士三日内渡江,激成兵变。变兵杀海陵王,派人与南宋议和,随即北
撤。此后,金国未再大规模侵入江南。南宋与金国保持对峙局面。
(2)南宋政治
南宋初年,在国家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
压缩中央机构,将卫尉寺、大仆寺合并于兵部;将太府寺、司农寺合并
于户部;撤宗正寺,事务移交太常寺;将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隶属于礼
部;将少府和将作监合并于工部。
整顿军队,将禁兵主力编为御前五军,中军宿卫京师,前、后、左、右
军驻守外地。为防止大将拥兵自重,把各军统领召至朝廷,任命为枢密副使,
由副校直接统领部队;驻扎地方的各军不得自筹军饷,另设总管负责各军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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饷。
推行奖励地方政府兴修水利的政策,并使州、县主要长官兼任“提举圩
田”和“主管圩田”的职务。促进了江南农业的发展。
南宋时期农民的赋税负担一直很重。交纳两税时,要加收“正耗”、“加
耗”、“斗面米”等,有时甚至超过正额本身。杂税有经总制钱、月桩钱、
曲钱、醋钱、纸钱、户长甲贴钱、保正牌限钱、以制作军械为名的折纳牛筋、
牛角钱、公堂诉讼胜者交纳的欢喜钱等,名目繁多。朱熹说:“古者刻剥之
法,本朝皆备。”①
封建秩序为民众无法承担的沉重赋税所损坏。很多农民为逃税而“落草
为寇”。鼎州武陵人钟相建社,入社农民互助共济,并提出:“法分贵贱贫
富,非善法也。我如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吸引了周围的许多农民。
1130年,以钟相为首,湖北、湖南地区农民起义,占领了洞庭湖四周19个
县,自立政权,国号楚。宋军数次围剿,均告失败。直至1135年,洞庭湖一
带才被岳飞所平定。此后,在湖南、广西、福建、江西等地也多次爆发农民
起义。
南宋晚期,政府极为腐败。1207年,史弥远为宰相。他公开卖官鬻爵。
州、县官吏多通过赂买得到的官职。这些人到任后,大肆敲榨民众,“争自
为盗”。朝廷又无限制地发行纸币会子,导致物价飞腾,民不聊生。
(3)蒙古的扩张与西夏、金、南宋的灭亡
13世纪初,蒙古帝国迅速崛起,随即就发动了大规模掠夺性的对外扩
张。
1211年,成吉思汗率大军攻金。金以重兵守西京(大同)、中都燕京(北
京),蒙古军队遂攻掠河北、山东、河南等地。 1214年,劫掠大批牲畜、
人口、财物返回草原。同年,金从燕京迁都于汴京。
1225年秋,成吉思汗率军攻西夏,连破州县。1226年底,西夏困守中兴
府 (今银川)。1227年7月,西夏王投降。西夏灭亡。
1229年,成吉思汗三子窝阔台继蒙古大汗位后,再次率兵攻金。1232
年初,蒙古军队在钧州(今河南禹县)击败金军主力。因金军掌握先进火器,
蒙古军队围攻洛阳、汴京数月不能下,遂暂时撤兵。年底,金哀宗(1224—
1234)逃亡蔡州(今河南汝阳)。窝阔台以黄河以南归南宋为条件,约南宋
与蒙古合击金。1234年,南宋与蒙古军队联合围攻蔡州,金哀宗自杀,城破,
金灭之。
1234年,南宋军队进驻洛阳,随即受到蒙古军队的攻击,宋军败退。1235
年,蒙古军进攻襄阳,数月不能下。但驻守襄阳的宋军内讧,北军放火烧城
后投降蒙古军,襄阳城破。1236年,蒙古军队攻掠四川。1237年,蒙古军队
进攻安丰、卢州,均被宋军打退。1239年和1241年,蒙古军队两次攻入四
川。在此后的近10年间,蒙古军队将扩张势头转向俄罗斯、波兰等西方国家。
1251年,蒙哥继汗位(1251—1259),在向西方用兵的同时,又分三路
进攻南宋。1253年,成吉思汗的孙子忽必烈率军攻占大理(白族在云南和四
川西南部建立的政权)。1258年,蒙哥攻打合州(今四川合川)东面的钓鱼
城,9个月不能克,蒙哥也被炮石击伤,死于军中。南宋宰相贾似道以年输
银20万两、绢20万匹为代价,向进攻鄂州的忽必烈求和。忽必烈急于回草

① 《朱子语录》卷六《治道》,清初重印嘉善陈氏原刊本,第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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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争夺汗位,遂签订和约,北撤。但贾似道回朝后谎称蒙古军队战败而退。
1260年,忽必烈继汗位,派郝经赴南宋,要求履行和约。贾似道恐求和
一事暴露,遂扣留郝经。
1267年,忽必烈大举南侵。同年冬,蒙古军队围攻襄阳和樊城。两城固
守长达5年多,其间多次向贾似道求援,但贾似道不发一卒。1273年,蒙古
军攻克襄阳和樊城。1274年,蒙古军攻克长江沿岸的鄂、黄、蕲、江诸州。
1275年正月,贾似道率南宋精兵13万与蒙古军遭遇于池州下游的丁家洲。
贾似道未迎战即鸣金撤兵,宋军不战而败。
1276年,蒙古军攻克临安,俘宋恭帝及南宋宗室、大臣。宰相陈宜中逃
脱,与陆秀夫等人于福州拥立益王昰为帝,是为端宗。端宗被蒙古军追杀后,
文天祥、陆秀夫又拥立卫王昺为帝,流徒于崖山(今广东新会县境内)。1279
年,文天祥于潮阳抗击蒙古军,战败被俘。同年,蒙古军切断崖山粮草供给
线,守军不能应战,陆秀夫负帝昺投海而死。南宋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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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 (1279—1368)

1206年成吉思汗建蒙古国家。1271年,蒙古大汗忽必烈仿汉制,建国号
元,取《易经》乾元之义。1272年,忽必烈将金中都改名为大都 (北京),
决定以大都为国家首都。
(1)国家制度
统一中国后,元世祖忽必烈所建国家组织制度大都“遵用汉法”。1274
年,忽必烈在中都燕京建宣圣庙,祭奠孔子,并加封孔子为大成至圣文宣王。
此后,每年除祭祀蒙古宗庙、社稷外,也祭祀孔、孟及周敦颐、程颢、程颐、
司马光等朝诸先儒,周公及古代中国的历代帝王。以示继承汉王朝的法统。
在中央,于皇帝之下设三公:太师、太傅、太保,都为大臣最高荣誉的
虚衔。中央政府实行一省制,只设中书省。中书省长官为辅佐皇帝的宰相,
有左、右丞相各1或2人,平章知事4人,副宰相有左、右丞各1或4人,
参知政事1至3人。宰相下设的直属办事机构,分为左、右司。左司辖:吏
礼房、知除房、户杂房、科粮房、银钞房、应办房;右司辖:兵房、刑房、
工房。各房下设科2至9不等;属官有参议中书省事、左、右司郎中、员外
郎等若干。中书省的内设机构仍为六部,吏、户、礼为左三部,兵、刑、工
为右三部,各部长官称尚书,1至7名不等。
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枢密使由皇太子兼任,日常事务由知院掌
管;副长官为枢密副使和同知院。枢密院下设指挥司,直接统帅拱卫京师的
左、右、前、后、中五卫亲军。有重大军事行动时,枢密院成立临时机构“行
枢密院”,以知院、枢密副使等为长官。全国各地配置镇成戍军。首都、要
塞、军事重地,由蒙古军或探马赤军(西域各族及西夏人的部族军队)镇守。
江淮以南由北方汉人组成的汉军和原南宋军改编的新附军镇守。军队编制
为:十人设牌,牌上逐级设百户、千户、万户。各级军官分别称为牌头、弹
压、总把、总管,一律世袭。万户府为地方驻军的最高单位。边境地区,设
置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又称宣慰使兼管军万户府或都元帅府,统一节制地方
军政民政官吏。蒙古人、色目人(西域诸部族及西夏人)15岁以上、70岁以
下的男子,有战事时皆为兵。汉人20户出1兵。
元朝尊崇佛教、喇嘛教、道教等,元世祖拜喇嘛教高僧八思巴为帝师,
以后元朝诸帝均援以为例。帝师除为皇帝宗亲做佛事外,还在宗教、文化事
务方面对皇帝提供咨询。帝师出入京师,地方政府以皇帝之礼侍奉。中央政
府设宣政院,与枢密院同级 (从一品),管理宗教事务及西藏地区事务。西
藏从此并入中国版图。宣政院在各地设16所广教总管府,官员僧俗并用。
元朝的成文法,最初为元世祖时颁布的《至元新格》,包括公规、治民、
御盗、理财等十部分。1322年,制定《大元圣政国朝典章》60卷,包括诏令、
圣教、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十大项,记录
了元世祖以来的诏令、案例。次年又颁布《大元通制》,汇编世祖以来历朝
条格、诏令和判例,共20篇。法律维护封建等级秩序,主打死佃农只杖70。
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法律将各族人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
等是色目人,即西夏人、维吾尔人、回回、西域各族人等;第三等是北方汉
人,包括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等;第四等是南方汉人以及西南地区的白
族、僮族人等。蒙古人杀汉人,只流放边境充军。汉人不得聚众畋猎,不得
执弓矢和武器。法律授予僧侣以特权。平民殴打番僧者,“截手”,“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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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舌” 。
主要司法机构为大宗正府和刑部。重大案件和蒙古人、色目人的诉讼由
大宗正府审理,汉人诉讼由刑部审理。此外,刑事诉讼根据犯人身分由不同
机构负责。诸王归宗正府和内史府,朝官案件归中政院,校尉归拱卫司,军
人归枢密院,僧归宣政院,道归道教所。
元世祖设国子监,建立国子学以及蒙古国子学和回回国子学,各府、州、
县也都有学。但元朝长期不重科举,从中央到地方的主要官职,都由蒙古人
担任,而且世袭。元仁宗 (1312—1321)时,开始举行科举考试。蒙古人、
色目人考经义、策论两场;汉人增加一场古赋和诏、诰、表。中的者,蒙古
人授官6品,色目人授官7品,汉人授官7品。
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又称内台,专事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长官
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御史大夫只能由蒙古贵族担任。全国设22道监察区,
设肃政廉访使常驻各区,监察地方官员。另于江南、陕西设御史台的派出机
构行御史台,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领导。
元朝商业极为繁荣,马可·波罗盛赞大都:外国巨价异物及百物之输入
此城者,世界诸城无能与比。政府在泉州设置行泉府司,专门管理海外贸易。
商税为政府的重要收入,商税名目多达三十余种。
元世祖对于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经济落后于定居的农业经济这一点,有透
彻的认识。他极力推行以“农桑为急务”的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恢复发
展农业生产。1261年成立劝农司,派劝农官到各地检查农业生产情况,作为
评定地方官吏政绩的依据。1270年成立司农司,搜集古今农书,总结民间经
验,编成《农桑辑要》,颁发全国,指导农业生产。1289年在江南成立司农
司及营田司,掌管农桑事务。设都水监与河渠司,掌管河渠水利,先后修治
了黄河,沟通了大运河,在江南修筑了浙东海塘,疏导了吴淞江。
在全国设置驿站。由通政院管理“北地”驿站,兵部掌管“汉地”驿站。
于各郡县要冲之地置脱脱禾孙(邮政官员),监察驿政。驿站用牛、马、车、
船传送一般邮件。另设急递铺制度,隔10里、15里、20里设1个急递铺,5
个铺兵,专门传递紧急文书。
其他中央政府机构有:蒙古翰林院,掌管起草皇帝诏令;太常礼仪院,
掌管礼乐祭祀封赐等;太史院,掌管历法;集贤院,掌管学校事务;宣徽院,
掌管御膳;太医院,掌管医药;太府,监掌管库藏及钱帛出纳;秘书监,掌
管文书档案。
元朝时的中国疆域比汉、唐时还要广阔。全国共13个大行政区。以燕京
为中心,河北、山东、山西为“腹里”,直辖于中书省。土蕃(今西藏)直
辖于宣政院。由宣政院在西藏地区设置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三个元帅府,
元帅府下又设若干万户府,屯戍军队,征收赋税。其他地区划分为11个行省,
即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行省
及其下设行政机构分为行省、路、府、州、县五级。行中书省为行省的最高
政府机构,主要长官为丞相、平章知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统领行省军政
事务。路、府、州、县均设达鲁花赤(蒙古管事官或亲民官),掌管并督察
辖区的行政事务。县以下建里甲制度,二十户为一甲,甲主的衣食由所属居
民供给。在汉人地区,与里甲制度相结合,建“锄社”,五十家组成一社以

① 《元史》卷23 《武宗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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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为社长,组织协调本社农民耕种土地,兴修水利。
元朝政府将所属人口分为民户、站户、军户、打捕户等,承担各种不同
的差役,世代相袭,不得改变。另外,隶属于国家设置的银局、毛缎局、玛
瑙玉局、染局、绣局、镔铁局等机构的手工艺人,称为匠户,也子孙相袭,
不得改业。
(2)封建土地制度的演变
蒙古人13世纪初进入华北地区时,把他们分封制的封建制度也带到了这
里。他们将州、县作为投下 (封地)分封给王公贵族和功臣。这些封建领主
在自己的领地里,自置官吏,拥有独立的司法、行政权力。封地里的人民为

没有人身自由的“驱丁”,成为封主的私产,不得随意迁徙。在蒙古人与金
交战的战乱年代,北方农村的豪强地主多修筑寨堡以自保,也建立了相对独
立的政治势力。这就在北方的广大地区形成了类似欧洲中世纪的庄园制度。
蒙古大汗窝阔台(元太宗,1229—1242)时期,开始限制领主的司法、
行政权力,庄园制度开始瓦解。窝阔台采取中书令耶律楚材的建议:由国家
任命州县官吏,在各地设万户总军,以制衡领主的骄横;严禁民间随意杀人,
有犯死罪当杀者,必须向官府报告,违者死罪;禁止封主独立征收赋税,改
由政府派官员征收丝棉等物,再由政府转拨给封主,每5户一斤丝,称为五
户丝,领主除五户丝外,不得滥征。但这些法令当时未能完全贯彻执行。
元世祖进一步推行削减领主权力、强化中央集权的政策,完成了分封制
度向封建地主经济的转变。世祖严禁诸王、驸马越中书省而奏闻。并且屡次
诏令诸王、驸马,除本管职事外,不得干预民间诉讼;规定金、铁冶、茶、
盐课税,宝钞、刑名、粮储、造作、差役等事,均听朝廷处断,违者治罪。
从而收回了领主手里的司法、行政权力。世祖大量赐予土地给诸王、公主、
驸马、大臣、高僧、寺观。但这些土地只是“食邑”,受赐者只是因此成为
了大地主,获得了大量地租,并不享有欧洲庄园领主所具有的独立的司法、
行政权力。驱丁大批转变为佃农。
元世祖以后,全国的土地大体分为官田和私田。官田由金朝屯田军的田
地和南宋的官田演变而来,由政府所掌握,部分作为军事屯田,部分作为官
吏的职田。私田当时称民田或自实田,为蒙、汉地主私人占有的土地。元朝
承认土地私有权,不限制土地占有数额,凡在政府登记注册,并由政府核实
过的私田,均为合法。官田和私田大都以招人佃种的方式耕种。元朝土地集
中现象突出,有的地主用几千家佃农为其耕种。
元朝赋税制度仿唐之租庸调法。蒙古人原为游牧民族,不懂农业,也并
无税制。窝阔台刚刚占领中原时,大臣别迭等人提出,汉人于国家无用,不
如将汉人杀光,空出华北,使草木繁茂,用作牧场。耶律楚材向窝阔台奏明,
如用汉人而得地税、商税之利,一年可有银50万两,绢8万匹,粟40万石,
则国家有余。窝阔台听其意见,遂设立税制。
北方与南方的税种不同,但都较为沉重。北方赋税主要为地、户、丁税。
丁税原为主税。太宗时每丁粟一石,世祖时每丁粟三石。因过于沉重,逃亡
者极多,无法征收。地税逐渐成为主税。地税按田亩征收,每亩三升;每石
附加“鼠耗”三升,“分例”四升。户税为科差,征收丝料,包银和俸钞。
丝料根据户等高低不同,最高每两户出丝一斤及颜料。包银每户纳银四两,

① 多为俘虏或战乱中掠夺来的平民,对主人和国家具有双重依附关系,与辽朝投下州县中的二税户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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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二两纳银,二两折丝、绢、颜料。世祖以前,官吏都没有俸禄。世祖时
开始按官级品位给俸。1267年,每户增纳银一两,作为诸路官吏俸禄,故称
俸钞。南方的赋税主要为两税和科差。秋税水田亩 (米)五升。夏税纳布、
绢、丝、棉等物。科差的名目与北方的相同。此外,南、北方都还有杂税和
附加税。
由于户税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部分,元朝政府推行否定驱丁制的
政策,从贵族手里夺回税户。《通制条格》规定:除有官府明文分拨给贵族
的户籍外,一律收归官府征收赋役,诸王公、驸马、公主招收户籍,违法令
者予以改正。同时,禁止将良民买卖为驱丁;由俘虏而为驱丁者,应予以释
放。
(3)元末的腐败政治和农民起义
14世纪以后,元朝政治日趋腐朽。各项封建制度逐渐败坏。
皇权开始衰落。元武宗 (1308—1311)及其后的 25年之间,换了8个
皇帝。为了争夺帝位,皇室内部相互倾轧,几乎演变成内战。国家军政大权
业已经转移到蒙古族权臣手里。
皇帝奢侈腐化,无节制地赏赐蒙古贵族,在宗教活动方面更是挥霍无度。
武宗继位的第一年,政府岁入钞280万锭,而他花费了钞820万锭。他在位
的几年里,用在修建寺院、敬神等宗教活动上的开支,高达政府收入的60—
70%。财政入不敷出,就要加重赋税,滥发纸币,以至民众怨声载道,社会
陷入危机。
政府日趋腐败。官员以各种名目搜刮钱财,收取贿赂。下级第一次见上
级要交“拜见钱”,平日无事要的是“撒花钱”,逢年节要交“追节钱”,
长官生辰要交“生日钱”,因管事而索要的“常例钱”,送迎官吏要交“人
情钱”,专门纠察地方百官的肃政廉访官吏,也是“所至州县,各带库子检
钞称银,殆同市道。”①
元顺帝(1333—1368)“怠于政事,荒于游宴”,国家的财政支出成倍
增长。与此同时,又遇连年天灾。1333年,腹里地区暴雨成灾,饥民 40万。
1334年,江浙水灾,饥民 59万。 1337年,江浙又遭水灾,饥民40万。1344
年,先是河南、江淮一带旱灾严重,赤地千里,接着黄河在曹州、汴梁等地
三次决口,洪水数年不退。中原饥民无数。人祸天灾,数十万农民离开了土
地,无以谋生。社会动荡,人心思变。民间流传民谣:“天雨线,民起怨。

中原地,事必变。”白莲教在河南、山东、江淮一带秘密传布。教众传闻:
弥勒佛就要降生,明王即将出世,光明必将战胜黑暗。
1325年,河南赵丑斯率众起义,提出“弥勒佛当有天下”。1337年,河
南胡棒聚众烧香,举弥勒小旗暴动。1338年,彭和尚在袁州领五千农民起义,
背心皆书佛字。至1340年,中原一带的小规模暴动已有三百余次。元丞相伯
颜以暴动者都为汉人,提出杀绝汉人张、王、刘、李、赵五姓,重申汉人不
得执寸铁。
1348年,方国珍于浙东率众暴动。方国珍原为佃农,因杀地主而亡命海
上。
1351年4月,元政府鉴于黄河历年决口,影响财政收入,遂以2万军队

① 叶子奇:《草木子》卷四下《杂俎篇》。
② 从摩尼教和佛教的白莲宗演变而来的民间秘密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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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压,征发大名、汴梁等地15万民工修治黄河。白莲教首领韩山童、刘福通
乘机策划起义,于修河必经之处预埋独眼石人,使人四处散布:“莫道石人

一只眼,挑动黄河天下反。” 不料暴动前夕走露风声,韩山童被杀,其子韩
林儿逃亡武安山中。同年5月,刘福通于颍州率众起义,攻克元粮仓朱皋镇,
开仓济贫,从者数万;后又接连攻克汝宁(今河南汝南)、光州(今河南潢
川)、息州(今河南息县)、信阳(今河南信阳)等地,“贫者从乱如归”,
人马迅速发展到几十万。起义军全部■巾裹头,称红巾军或红军;信奉弥勒
佛,烧香聚众,又称香军。
8月,白莲教首领徐寿辉、彭莹玉于蕲州(今湖北蕲春)、黄州(今湖
北黄冈)一带起义,亦以红巾为标志,并建立政权,建元治平,国号天完。
同年,白莲教首领郭子兴在濠州起义;布王三、孟海马在湘、汉地区起义;
芝麻李、彭早在毫丰沛地区起义。
1353年,盐贩张士诚率众于泰州起义。
1354年,元顺帝将丞相脱脱解职。脱脱所率百万大军一时四散,其中很
多人投奔刘福通,红巾军的声势越来越大。
1355年,刘福通攻克毫州(今安徽毫县),建立政权。刘福通迎韩林儿
为小明王,定国号宋,建元龙凤,统领中原各地的红巾军。
同年,郭子兴死,其部将朱元璋继任。朱元璋幼年出家,后乞讨为生,
早年追随郭子兴,深得信任。他大力吸收文人,重视他们的建议;部队纪律
严明。1356年,朱元璋攻占建康(今南京),改名应天府。他接受元朝老学
士朱升“高筑城,广积粮,缓称王”的建议,以应天府为根据地,逐步恢复
社会的封建秩序。他设置都水营田使,兴修水利,发展生产,并减免租税,
使农民能够安定生活;同时,避免锋芒外露,接受韩林儿封他的吴国公爵位
和左副元帅的官职。
1357年,刘福通兵分三路北伐元朝。东路击败山东、河北等地元军后,
直抵距大都百里的柳林,受阻后退回山东。中路攻克绛州、大同、进入塞北,
攻占上都。西路出武关,进攻长安,后入四川,其余部攻占甘肃、宁夏等地。
同年,元朝廷宣布撤除南人,北人的界限,凡起兵平定红中军者,一律赐予
官职;并招降方国珍和张士诚,任命方国珍为浙江省参政,张士诚为太尉。
1358年,刘福通攻占汴梁 (今开封),随即以汴梁为都城,兴建宫殿。
1359年,在元政府的支持下,颍州沈丘的察罕贴木儿所组织的地方武装
迅速崛起,先攻占了汴梁,使刘福通退败安丰。又击败了红巾军在山东的部
队,占领山东。1363年,张士诚围攻安丰,城破,刘福通被杀。韩林儿逃亡
建康。
1360年,徐寿辉部将陈友谅杀徐寿辉,于江州(今江西九江)称帝,国
号汉。徐寿辉部将明玉珍也于四川自立,建国号大夏,都重庆。同年,陈友
谅进攻朱元璋,一度曾经攻入建康,但在江东桥为朱元璋所败。
1363年,朱元璋与陈友谅会战于鄱阳湖,陈友谅中矢而亡,全军覆没。
1364年,朱元璋称王,并开始进攻张士诚。朱元璋逐步攻占了张士诚控
制的高邮、淮安等地,并于湖州、杭州一带消灭了张士诚的主力。1367年,
围攻苏州。9月,苏州城破,张士诚死。接着,朱元璋南下宁波,迫方国珍
遣使归降。此后,朱元璋又出兵取福建、广东,统一了中国东南部。

① 《元史》卷51 《五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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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据中国北方的元朝政府,大将扩廓贴木儿、孛罗帖木儿、李思齐等之
间内战不已,社会更加没有了秩序。
1367年,朱元璋杀韩林儿。11月,发兵北伐,并发表檄文,说明北伐的
目的是“驱逐胡虏,恢复中华”,“立纲陈纪,救济斯民”。朱元璋要求部
队做到:“勿妄杀人,勿夺民财,勿毁民居,勿废农具,勿杀耕牛,勿掠人
子女。”北伐军首先平定了山东,继而攻克汴梁、潼关等重地;后沿运河北
上,克德州、通州,进逼大都。1368年7月,元顺帝携后妃、太子及部分蒙
古族大臣出大都北逃。9月14日,北伐军攻克大都。元朝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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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东、南亚中世纪政治

1.印度

古代印度最早的居民是达落毗荼人,后来多居住在印度南部;属印欧语
系的雅利安人,于公元前20世纪进入南亚次大陆,成为印度的主要居民。印
度的自然地理环境复杂,原始森林、荒漠旷野、高山峻岭、辽阔平原、长江
大河错落分布。民族成分复杂,语言、习俗各异。从而形成了印度中世纪政
治状况的多样性与不平衡。如玄奘在《大唐西域记》中所记载:“印度之人,
随地称国。殊方异俗。”为温德亚山脉所分隔,南北印度在中世纪一直未能
统一。
(1)笈多帝国及后继王朝(320—1206)
在这个时期,印度基本上处于分裂状态,统一只是短暂的。
贵霜帝国衰败后,北印度分裂,小国林立。4世纪初,恒河上游摩揭陀
的岌多家族兴起。320年,旃陀罗笈多 (320—340)建立笈多王朝,都华士
城。经过长期的征服战争,至5世纪初,笈多王朝基本统一了北印度。5世
纪末年,嚈哒人 (白匈奴人)入侵,在旁遮普建立嚈哒帝国。6世纪初,北
印度诸王公联合打败嚈哒人,北印度随之陷入分裂局面。6世纪初,德里北
部的坦尼沙国兴起。至7世纪初,国王波罗羯罗伐弹那(即戒日王,606—647)
再次统一北印度,都曲女城。但戒日王死后,庞大的帝国也很快就解体了。7
世纪后印度西北部的拉其普特诸王国崛起,北印度又陷入各国纷争的混乱局
面。南印度也一直处于各国征战的分裂状态。到8世纪,剩下三个国争夺全
印度的统治权,即北印度的古吉拉——普拉蒂哈拉王国,以孟加拉为中心的
巴拉王国和南印度的拉喜特拉库特王国。三国间的战争互有胜负。10世纪
末,这三个国家都衰落了。其时,南印度的朱罗王国强大起来,一度统一南
印度,但到12世纪末也再度陷入分裂。
印度是佛教的发源地,但到笈多王朝晚期,佛教在印度已经衰落,综合
婆罗门教、佛教等的印度教兴盛起来。印度教教义包括种姓制度和造业轮回
的思想,同时继承了佛教“四谛”的观点,认为死是人生的解脱,而脱却生
死的轮回,才是最终的解脱。印度教认为,达到最终的解脱,可通过认知达
到梵我如一;可通过苦修,由神解脱;也可通过持虔诚之道,衷心侍奉神。
笈多帝国及其后的诸王国,都是政教分离的君主制国家。各国政权一般
对宗教采取宽容政策。宗教所给予政权的最主要的支持,主要是使王权神圣
的观念成为深入社会权威观念。当时,国王被看作是住在地上的天神,只是
按照世俗行事时才是凡人。王位通常是世袭的。有时,在国家生死存亡的关
头,选择国王的权利也会交给贵族集团。国家机构较为简单,主要是辅佐国
王的枢秘顾问、大臣、将军等,往往由王族成员担任。由于各国之间的战争
非常频繁,还多设置专门主管宣战和媾和的大臣。地方行政常分为三级:伏
帝(省或行政区)、毗沙耶帕蒂(县)、库拉姆(联合村)或格拉马(村)。
村级政权由地方自行选出,在王室官吏的监督下管理水池、庙宇和司法事务。
国家的赋税很低,通常为收成的1/6。玄奘对当时印度政治的印象是:“政
教既宽,机务亦简,户不籍书,人无徭役。”
法制简单。各种法典均为婆罗门所记述,包括传说、习俗、种姓规范、
习惯法等多方面内容,并非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正所谓“王治不用刑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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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东晋佛教学者法显语)。审判通常采用神裁法,由国王或他所委托的婆罗
门法官主持。
国王理论上是国家土地的所有者,《摩奴法典》说“国王有权分得古代
埋藏物和地下金属矿的一部分,因为他作为大地的主人保护了它们”。但实
际上,国王封赐给寺庙和大臣的土地,他们可以不经国王认可即转赠他人,
农民只要按章交税,也就享有土地的转让、出卖的权利。
早在孔雀王朝时期(公元前324—185),种姓制度就已经出现,规定人
们“不得操自己职业或手艺以外的行业,如士兵不能改行为农夫,工匠不能
改行做哲学家”,但未能严格施行。此后,历代统治者都不断“确定种姓和

等级制度”,“把各种种姓限制在各自本分的范围以内。”至笈多帝国以后,
种姓制度基本确立。最高种姓婆罗门包括僧侣、官吏等。最下层的种姓为旃
荼罗,为不可接触者种姓,又曰恶人,从事各种贱役,“与人别居,若入城
市,则击木以自艺。人则自识而避之,不相唐突。”
(2)德里苏丹国(1206—1526)
阿拉伯伊斯兰教徒所建立的德里苏丹国,使印度的政治史进入一个新的
阶段。
7世纪以后,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就侵入过印度。8世纪,阿拉伯人征服了
信德(现于巴基斯坦)。10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突厥人在阿富汗建立了伽
色尼王朝,并曾攻掠北印度的旁遮普、曲女城等地。12世纪,信奉伊斯兰教
的古尔王朝取代了伽色尼王朝,苏丹穆罕默德继续向印度内地扩张,征服德
里、曲女城、比哈尔、孟加拉等地。1206年,穆罕默德遇刺身亡,其驻印度
的部将库特布·乌丁自立为苏丹,德里苏丹国的统治由此确立。
德里苏丹国的政治体制为政教合一的神权政体。苏丹集君权和教权于一
身,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名义上奉阿拉伯哈里发为宗主,实际上完全独立。
苏丹下设立维齐尔 (首相),主管国家的岁入与支出,同时有监督中央各行
政部门的权力。中央政府包括军事、宗教、司法等部,各部设大臣主管。地
方行政分为省、舍克、巴尔加那、村社四级。省设总督,为省的最高军政长
官。边远地区的土邦由印度王公统治,处于半独立状态。
为了在印度民众中推行伊斯兰教,历代苏丹均实行歧视印度教的政策。
印度教徒不能担任高级官吏和高级军官,只能任最低级的官员,如村长;印
度教徒要交纳穆斯林免交的人头税,土地税也要比穆斯林多交。一些时期,
还会对印度教徒采取迫害手段,如禁止印度教徒举行宴会,禁止印度教徒理
发,破坏印度教庙宇,打碎印度教的神像等。伊斯兰教化运动使印度的伊斯
兰教徒迅速增加。许多下层的和低级种姓的民众改宗伊斯兰教,这样,可以
免交人头税,也可不再受高级种姓的歧视。在旁遮普、信德、克什米尔、孟
加拉等地,伊斯兰教徒已大大超过了印度教徒。德里苏丹国后期,下层伊斯
兰教徒形成苏菲派,不重视祈祷、斋戒、朝圣等伊斯兰教的仪式,强调内心
修炼;宣传不分贫富,伊斯兰一律平等。印度教中形成虔诚派运动,主张崇
奉唯一的神,不管它是安拉还是黑天,反对偶像崇拜和种姓制度,一度影响
很大。虔诚派运动后来逐渐衰落,但其中的一个宗派演化为后来的锡克教。
根据伊斯兰教“一切土地皆属安拉”的教义,苏丹国在印度建立了封建

① [印度]R ·C马宗达、H ·C·赖杜乔里、卡利金卡尔·达塔合著: 《高级印度史》上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

14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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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国有制。国有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苏丹的领地,称为哈斯,由
国家财政部门直接管理,耕种这些土地的农民向国家纳税,一般为收成的
1/3,供宫廷和国家的支出;另一部分为苏丹赏赐给王公贵族和国家官员的封
地,称为伊克塔。领有伊克塔,就有义务为苏丹服军役,并提供相应数量的
士兵。伊克塔起初并不世袭,苏丹有权随时收回;随着受地者的职位的变动,
地点也不断变动。到德里苏丹国后期,王权衰落,伊克塔逐渐成为世袭,并
拒绝向苏丹服军役。此外,苏丹还把部分土地赐予清真寺、学校等,称为瓦
克夫,免收赋税,收入充作经费。封赐给神职人员的土地称为伊纳姆,由受
封者世袭。原印度王公也还保留大量土地。这些土地为他们的私产,但须向
苏丹纳税。农民基本已没有自己的土地。在伊克塔、瓦克夫、伊纳姆上耕种
的农民,都逐渐成为依附农民,每年的租赋要占收成的1/3。
国家军队为常备军。士兵主要由各省和伊克塔提供,多为突厥人、波斯
人、阿拉伯人。后来也有印度人当兵,但印度军人一般不得担任高级军官。
城市的市长由苏丹任命,负责管理市场和征收赋税。工商企业除少数官
营工业和小生产者的手工业作坊外,多为高官贵族的产业。
德里苏丹国末年,苏丹的权力已经衰落,只能控制德里和旁遮普周围地
区。王公贵族纷纷独立,北印度邦国林立。
(3)南印度国家
德里苏丹国并未能完全统一南印度。13世纪,德干高原北部的巴曼(苏
丹国的总督辖区)形成独立的国家,建都比达尔。德干高原南部是印度教王
公建立的维查耶那伽尔王国。至16世纪,这两个国家都先后分裂了。
维查耶那伽尔王国保留了印度教国家的特点。土地分配方式与笈多王国
时大致相同。王族土地由国家管理;国王赐予官吏和贵族的土地成为他们的
世袭领地;寺院土地免收赋税。农村公社虽然缩小了,但仍然存在。在村子
里,农民有自己的份地,世袭使用,并可以买卖,但公社成员享有优先购买
权。草地、荒地为公社的公地,大家共同使用。此外,还有一种婆罗门公社,
由高级种姓婆罗门组成,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和免税的特权;公社集体领有土
地,分给每个婆罗门一份,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直接向婆罗门交纳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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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朝鲜

7世纪末年,朝鲜半岛的新罗国联合中国唐朝军队灭百济、高句丽,统
一朝鲜半岛。735年,新罗与唐朝缔结条约,确立了新罗独立国家的地位。
(1)新罗统一时期的朝鲜半岛(676—935)
新罗采用唐朝政治制度,为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国王集政治、军事、经
济大权于一身,是全国的最高领袖。中央设执事省,下辖内务、军事、司法、
财政等部。地方行政分为州、郡、县、乡四级。州、郡、县的最高官吏由国
家任命。8世纪末年又引进了中国的科举制度。
在理论上,国王也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但国王并不剥夺地主的土地,
只是占有前朝王公贵族的土地。新罗统一后,国王以大量土地赏赐功臣、贵
族,作为他们的食邑。对于无地的农民,根据唐朝的土地税赋制度,新罗国
建立了丁田制和租庸调制。按照丁田制,年满15岁的男子为丁,领受丁田,
随即被固着于丁田之上,不得随意迁徙。丁田包括两部分:一为口分田,由
受田者终生耕种,60岁时归还国家;一为永业田,受田者世代享用。丁田为
国有土地,不得买卖。租庸调制则是关于受田者交纳租赋,承担国家义务的
制度。
新罗朝后期,土地兼并加剧,国有土地逐渐为地主所侵蚀,丧失土地的
农民往往沦为地主的依附农。国家的财政日益枯竭。王权衰落。地主随意侵
凌农民,封建秩序不复存在。9世纪末年,农民被迫铤而走险,爆发了席卷
半岛的“赤裤起义”和北原起义。此后,兴起了后百济和后高句丽两个独立
政权。朝鲜半岛进入后三国时期。
(2)高丽王朝(936—1329)
918年,后高句丽将领王建自立为王,建都松岳 (今开城),改国号高
丽。935年,高丽灭新罗;936年,灭后百济,统一了朝鲜半岛。
高丽朝汲取前朝的教训,强化土地国有制度,于976年在全国实行田柴
科制度。国家将官吏和将士分为 79品,根据品级分配相应数量的耕地和山

林,最高官吏得田110结 ,柴110结;最低得田21结,柴10结。这些田为
私田,但不能世袭,死后要归还国家,官员只享有收租权。国家分配给无地
农民的土地为公田,受田农民需要向国家交纳租赋,承担劳役。田柴科制将
土地集中于国家,剥夺了贵族占有土地的封建特权,受到抵制。977年,国
家宣布赐予功臣的土地允许世袭,为勋田,受田者可世代享用。于是,土地
兼并日益加剧,私田侵蚀公田,公田不断减少。13世纪,田柴科制度基本无
法实行了。
高丽朝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中央政府不再设执事省,改设内史门下
省和尚书省。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机构,下设吏、礼、兵、刑、户、工六部。
另设中枢院掌军务,御史台负责监查国家官吏,以及中央秘书机构翰林院。
以上各省、部、院的官员均由文官担任,称为文班。军队实行府兵制,常备
军16万,分为两军六卫,由称为武班将统领。全国划分为十道,设节度使主
持地方政务,节制地方军政官员。
13世纪中叶后,蒙古人屡次侵入朝鲜半岛。1258年,高丽朝向蒙古人称
臣纳贡。蒙古在朝鲜半岛设征东行省。高丽朝名存实亡。

① 按产量计算土地面积,一结约合稻谷两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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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年,元朝灭亡。朝鲜获得独立。1388年,高丽朝大将李成桂兵变。
1392年,李成桂推翻高丽朝,改国号朝鲜 (一般称为李朝),迁都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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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

(1)大化改新——封建制度的形成(646—701)
6世纪下半叶,日本的部民制度已经解体,部民演化为贵族的依附农民,
贵族之间为争夺土地互相争战。社会矛盾尖锐,社会秩序几近丧失,国家衰
落。日本皇室和部分留学中国的留学生,决意改革,推行中国隋唐的政治制
度,以振兴国家。
592年,推古天皇即位,由圣德太子摄政。圣德太子废除官职世袭制度,
制定冠位12级;颁布17条宪法,提出天皇至上,提高皇室地位,强化中央
集权和法制;继续向中国派遣留学生,加强与中国的联系。
645年,中大兄皇子、中臣镰足领导革新派发动宫廷政变,消灭苏我氏
贵族势力,废除皇极天皇,拥立孝德天皇即位。次年 (大化元年),孝德天
皇颁布改新诏书,改革日本经济、政治制度,史称大化改新。改新的主要内
容是:第一,没收王室和私人的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部民成为国家公民。
第二,实行班田收受法,国家按人口向农民分配口分田,6年调整一次,由

农民终生耕种,死后归还国家;受田者承担租庸调 。第三,仿唐制确立中央
集权制度。中央政府设立神祇官掌管祭祀,太政官掌管行政;太政官下设8
省,负责人事、财政、司法等各方面的行政事务。地方设国、郡、里三级行
政;国和郡的长官称司,由中央任命;里长由地方贵族担任。第四,改革兵
制,实行国家征兵制度,军队分为中央直属和地方军队两种。
664年,部分反对改新的贵族恢复了部民制。672年,大海人皇太子领兵
击败反对改新的贵族,并于673年即位,号天武天皇,继续进行改新。675
年,彻底废止部民制,并将诸王诸臣的“山泽岛浦、林野陂池”也收归国有。
701年 (天宝元年)颁布《大宝律令》,将改新以来的各项措施以法典的形
式固定下来。日本的封建制度最终确立。
(2)奈良和平安时期(710—1192)
710年,日本迁都平城京 (奈良),开始了奈良时期(710—794)。
天皇信奉佛教,但治国以儒学为本,以忠、孝、礼、义为社会行为的准
则。设立专门教育机构,招收贵族官宦子弟,学习《论语》、《孝经》、《周
礼》、《左传》等,考试后授予官职。
班田制使农民都有土地可耕种,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小农经济。除去交纳
租调以外,口分田的收成可使一家人勉强生活下去。但是,地方杂徭过重,
明确规定不超过60天,却往往要超过;兵役过繁,国家每年要征调1/4—1/3
的青壮年应役。这些都影响了被征者家庭土地的耕种。全国大多数的农民生
活贫困不堪。遇到急需,借贷利息高达50%—100%,农民往往无力偿还,
被迫以身抵债,沦为依附农民。许多农民不堪赋税徭役之苦,或伪造户籍,
报男为女,报成年为老幼;或逃亡山林;或依附于地方豪强。没有了严格的
户籍制的支持,班田制也难以为继。先由一班6年改为一班12年,后又改为
20年以至50年,至9世纪末年,政府已无法得到租庸调的收入,班田制崩
溃。
794年,日本首都迁至平安 (今京都),日本进入平安时期。

① 租:每段稻两束两把 (每束稻得米5 升);庸:每人每年15 日;调:交纳土特产品,也可每户交纳绢

或布1 丈2 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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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班田制崩坏的同时,一种贵族的私有土地制度——庄园制兴起了。还
在奈良时期,政府为了鼓励垦荒,制定了三世一身法,开生荒者可传三世后
交公;开熟荒者可占一世,死后交公。743年,又规定垦荒之田永作私有,
不再收回。于是,贵族利用依附农民大量垦荒,贵族的私有土地发展起来。
至平安时期,庄园制基本形成。
庄园由庄园主派遣的庄司管理。庄园土地由称为庄民的依附农民耕种。
庄民可使用庄园的山林水源,每年交纳收成的1/3给庄主,还要承担庄园中
的各种劳役。庄园附有各种手工业者,在经济上可自给自足。
至9世纪中叶,许多有权势的庄园获得“不输不入权”,不向国家交纳
赋税,政府官吏也不得随意进入庄园。庄园成为割据一方的封建势力。为了
获得封建特权,小庄园主纷纷把自己的庄园“寄进”王族权贵的门下,自己
充当庄司。庄司之上为领家,领家之上为本所,形成封建等级体系。
庄园制取代了土地国有制,结成主从封建等级关系的贵族豪强势力强大
起来,中央和皇族权力随之衰落。平安时期末年,大贵族专擅朝政,随意废
立天皇。大化改新确立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崩溃了。
(3)镰仓、室町幕府的统治(1192—1573)
在庄园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日本特有的封建制度:幕府体制。
随着班田制的瓦解,征兵制无法继续,开始实行募兵制度。贵族庄园主
为保护庄园,扩大势力,建立起自己的武装,形成封建依附关系与血缘关系
相结合的武士集团。武士取代募兵成为日本的主要军事力量。11世纪,以源
氏家族为首的关东集团和以平氏家族为首的关西集团相互征战,争夺中央政
府的权力。1185年,关东集团获得最后胜利,控制了中央政权。1192年,源
氏家族的首领源赖朝在镰仓建立幕府(1192—1333),名义上仍尊重天皇统
治,源赖朝只自封“征夷大将军”。
镰仓幕府的统治仍以儒家思想为本。强调忠、信,以此作为维系统治集
团的基本原则。武士向将军呈献名簿,宣誓效忠,与将军结成主从关系,成
为“御家人”。御家人对将军要忠,将军对御家人要信。将军保护成为御家
人的土地所有权,或重新赐予御家人以土地。作为御家人的武士则向将军交
纳贡赋,为将军服军役。1232年,镰仓幕府颁布“贞永贰目”,共51条,
规定各级武士的权利、义务、职权范围、贡赋规则以及诉讼、继承等,为武
士行为规范的基本法典。以后,贞永贰目的作用范围逐渐扩大到全国,成为
取代过去中央集权制度下诸种法律的全国性的根本法典。
幕府建立了与天皇政权平行的政权机构。将军以下辅政的“执权”,由
权臣北条氏世袭;另设以政所管理行政,设侍所统领军队,设问注所主持司
法。这些官吏多为世袭,由固定的几家武士担任。在地方,设“守护”掌管
地方行政,统领日本各国的武士,管理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守护之职
亦为世袭,有的著名武士可同时担任几个国家的守护。将军还派武士担任“地
头”,管理各地庄园。
镰仓幕府末年,将军与御家人之间的关系出现裂痕。大量中、小御家人
不能承担对将军的贡赋和军役。幕府的基础大为削弱。天皇联合不满幕府的
武士,起兵讨伐镰仓幕府。1333年,幕府的重要将领足利尊氏投降天皇,将
军北条高时自杀,镰仓幕府灭亡。天皇重新当政。
1335年,足利尊氏起兵进攻京都,次年占领京都,废除后醍醐天皇,另
立新天皇,自封征夷大将军,在京都建立幕府。因将军衙门位于室町街,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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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室町幕府。
被废除的后醍醐天皇逃到吉野,另立朝廷。形成南北朝对峙局面,1392
年,室町幕府消灭吉野政权,南北重归统一。
室町幕府仿镰仓幕府旧制,派遣同宗武士担任地方各国的守护,并赋予
他们更大的权力。守护控制各地庄园和地方政府的权力,拥有大量土地,称
为守护大名。15世纪,各地的守护大名已独霸一方,将军的权力仅限于自己
的直辖领地。室町幕府成为以将军为首的守护大名的松散联盟。
15世纪中叶,各地守护大名开始相互攻伐,争相扩充自己的势力。 1467
年(庆仁元年),围绕将军的继承问题,细川氏纠集24国武士,山名氏纠集
20国武士,双方交战持续11年始有结果。但是,各地守护大名之间的相互
混战持续近百年,日本进入战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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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非洲和美洲中世纪政治

1.非洲

远古以来,黑人各族就居住在非洲。至中世纪,非洲的居民主要包括四
部分:属于欧罗巴人种的柏柏尔人和阿拉伯人,居住于撒哈拉沙漠以北地区;
属于尼格罗人种的苏丹族居住在撒哈拉沙漠至赤道之间地区;属于尼格罗人
种中的班图族居住在赤道以南地区;尼格罗人的柯依萨族居住在南非地区。
(1)埃及
埃及是人类古代文明的发源地之一。4世纪,埃及曾为拜占庭帝国的一
部分。642年,阿拉伯人进入埃及。643年,埃及成为阿拉伯帝国的一个行省。
阿拉伯人在埃及推行伊斯兰教。皈依伊斯兰教者,可拥有私人土地,只
交纳具有天课性质的什一税。保持原宗教信仰者,则不能拥有土地,必须耕
种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成为国家土地的世袭佃农,要交纳全税,即“哈吉
尼亚”,而且国家有权随时收回土地。哈吉尼亚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另
外,国家还封赐给军人、贵族、官员、神职人员部分土地,不纳税,但不能
世袭。至8世纪,埃及基本伊斯兰化了,阿拉伯语取代了古代埃及人的科普
特语。
9世纪下半叶,埃及脱离阿拉伯帝国获得独立。在此后的几个世纪里,
逐渐取代以伊拉克为中心的阿拉伯帝国,成为阿拉伯—伊斯兰文化的中心。
868年,阿巴斯朝驻埃及总督巴亚克巴克的代理人,艾哈迈德·伊本·土
伦,解除了哈里发任命的税务官的权力,建土伦朝 (868—905)。艾哈迈德
仅将税收的一部分解往巴格达。埃及事实上获得独立。艾哈迈德精明强悍,
且能励精图治,但其后人庸碌无能,腐化奢侈。905年,阿巴斯朝灭土伦朝,
恢复了对埃及的统治。
909年,什叶派中的一个极端派伊司马仪派,获得柏柏尔人的支持,建
法特梅朝 (909—1171)。920年,伊玛目欧白杜拉迁都麦赫迪城。高级政府
官员分三级:剑士,负责管理军队;门卿,为御前大臣;文上,包括法官、
市场检查官、财政大臣。土地大部分为国家所有,或由国家直接经营,或租
给农民。所有农民不得随意迁徙。所有人都要交纳土地税,包括伊斯兰教徒
和不种地的手工业者和商人。非伊斯兰教徒还要交纳人头税。法特梅朝后期,
皇室挥霍无度,国家财政严重危机。朝政操纵在大臣手里。大臣间勾心斗角,
互相倾轧。政权陷于瘫痪。11世纪,十字军入侵埃及,希尔库和他的侄子萨
拉丁率军驰援。1171年,萨拉丁灭法特梅朝,建立起自己的统治。
萨拉丁建立的阿尤布王朝(1171—1250),恢复了逊尼派的统治。萨拉
丁为卓越的军事家,数次击败十字军,收复圣地耶路撒冷,将十字军驱至沿
海的狭长地带。阿尤布朝后期,由突厥人组成的马木鲁克 (奴隶的意思)卫
队逐渐控制了朝政。1250年,马木鲁克卫队首领艾伊伯克立6岁的艾什赖弗
为苏丹,阿尤布朝名存实亡。
马木鲁克王朝(1250—1517)前期,埃及军队3次打败蒙古军队,使蒙
古人被迫放弃征服埃及的打算;并通过近30年的用兵,彻底驱逐了十字军的
在东方的势力。马木鲁克朝时期,国有土地基本消失,军事领地“伊克塔”
已成为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农民不许离开土地,赋税沉重。15世纪末年,
奥斯曼土耳其人兴起。1516年,埃及军队在叙利亚的阿勒颇被奥斯曼军队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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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1517年,埃及军队在开罗战役被奥斯曼军队全歼。马木鲁克朝灭亡。埃
及成为奥斯曼帝国的一个行省。
(2)马格里布
马格里布指撒哈拉沙漠以北、埃及以西的北非地区,柏柏尔人一直居住
在这里。7世纪,阿拉伯人侵入北非,马格里布成为阿拉伯帝国的一部分,
柏柏尔人也逐渐皈依伊斯兰教。
788年,什叶派哈桑族人伊德里斯·伊本·阿卜杜拉逃到摩洛哥的瓦利
利,建立了什叶派的伊德里斯王朝 (788—974),定都非斯。该朝后被科尔
多瓦的哈里发哈木克二世(961—976)所灭。
800年,阿拉伯帝国的哈里发任命阿格拉布为易弗里基叶总督。阿格里
布随即把易弗里基叶当作自己的独立王国,开始了阿格里布朝(800—909)。
阿格里布名义上奉哈里发为宗主,每年上缴4万第纳尔的贡款。909年,阿
格里布朝被埃及的法特梅朝所灭。
11世纪中叶,伊斯兰教长阿卜杜拉·伊本·雅辛·祝祖里在塞内加尔河
的一个小岛上建设防寺院,追随他的信徒被称为穆拉比特人 (意思是驻防
军)。阿卜杜拉主张维护伊斯兰教的纯洁,指责上层贵族的奢侈,受到柏柏
尔人的桑哈扎部落人的拥护。1062年,桑哈扎人进入摩洛哥,建立穆拉比特
帝国(1062—1174)。帝国的君主集政治、宗教权力于一身,自封“穆斯林
的长官”,奉行破害基督教和犹太教的政策。帝国赋税沉重。12世纪初,柏
柏尔人的穆希瓦德部族人灭穆拉比特朝。
穆希瓦德帝国 (1147—1269)后分裂为3个国家:哈夫斯王国 (1236—
1574)、阿卜德瓦德王国(1235—1554)和马林王国(1248—1554),形成
了现代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和摩洛哥疆域和国家的基本格局。
(3)西苏丹地区的国家
在西苏丹地区,中世纪曾先后兴起了三个国家:加纳、马里和桑海。
加纳是西非最古老的国家。相传3世纪时已有柏柏尔人建立的国家。8
世纪,属于曼丁哥人的索宁凯族人进入加纳,并夺取政权。加纳国王有若干
副王辅佐,每个副王又有自己的领地。国王周围有一些谋士。加纳有一支20
万人的常备军,控制了西撒哈拉商路西段的贸易,并从中获得巨大利益。10
世纪,伊斯兰教传入加纳。1077年,穆拉比特帝国侵入加纳。此后,加纳国
势一厥不振。13世纪,加纳被并入马里。
马里原为加纳的属国,居民为曼丁哥人中的马林凯人。11世纪,马里人
皈依伊斯兰教。13世纪初,马里强盛起来,吞并加纳,成为撒哈拉以南前所
未有的大帝国。马里国的城市有较完整的行政管理体系,但农村仍由部落酋
长管理。境内盛产黄金。1324年,国王穆萨前往麦加朝圣时,仪仗队的500
奴隶手持金杖开路,轰动一时。14世纪末,王族内部的纷争削弱了国力。1546
年,桑海人攻入马里。马里国逐渐衰落。
桑海人发源于尼日尔河中游。11世纪初,桑海人皈依伊斯兰教,在加奥
建立桑海王国。14世纪初,桑海依附于马里。15世纪中叶,桑海国开始强盛。
国王阿斯基亚·穆罕默德·杜尔曾赴麦加朝圣。他建立了常备军和较系统的
国家行政制度,中央政府设各大臣掌管财政、司法等事务,并由中央任命地
方官员。1590年,桑海国为摩洛哥苏丹的远征军所灭。
(4)中、南非国家
中南非地区原来的居民为科伊人和身材矮小的俾格米人。1世纪时,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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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人由喀麦隆高原迁徙至中南非地区,使得俾格米人迁入森林,科伊人迁至
非洲的西南端。班图人的部落在迁徙中冲突、组合,形成了较为强大的国家
组织。
刚果王国为进入刚果河流域的班图人于14世纪时所建,首都姆班扎(圣
萨尔瓦多)。中央政府设分管军事、税收、外交等的大臣,直接向国王负责。
全国划分6个省,省长由国王任命。省下设县、村两级行政组织,由当地部
落的酋长管理。15世纪末年,葡萄牙人进入刚果,从事奴隶贸易,刚果国力
渐衰。
大约在13—16世纪,班图人的一支,马绍纳人曾在津巴布韦地区建立莫
诺莫塔帕 (意思是“矿山之主”)王国。16世纪后逐渐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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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洲

美洲的土著居民是印地安人,属于蒙古利亚人种,约在5万年前,从亚
洲越过白令海峡进入美洲。16世纪以前,北美的印地安人,如爱斯基摩人、
阿留申人,还处于原始公社时期。南美的印地安人则形成了相当奴隶时代的
政治文明。
(1)玛雅城邦国家
2世纪后,玛雅人在墨西哥、危地马拉等地建立了约110个城邦国家。
这些城邦多以金字塔形坛庙建筑为中心。有的城内有规模宏大的宫殿和堡
垒。祭司为城邦首领的顾问,并主持宗教礼仪,掌管历法的制定和农事的安
排。土地归公社所有,分给各家耕种。农民为贵族种地,并向城邦交纳赋税。
玛雅文字资料多为西班牙人侵入时所焚,保留下来的极少,且至今仍不能完
全释读,我们对玛雅城邦所知很少。1946年发现的墨西哥南部的“波南帕克
壁画”,画有贵族、仪仗队、战争、凯旋、惩罚俘虏、交纳贡税的场面。
(2)阿兹特克帝国
12世纪,生活于墨西哥西部沿海的阿兹特克人进入墨西哥盆地。1462
年,阿兹特克部落与斯特科部落、特拉科潘部落结成阿兹特克联盟。联盟的
领导机构为三个部落酋长组成的最高酋长会议。阿兹特克的酋长任联盟首
领。土地仍归各部落所有,由酋长和部落议事会统一分配给各个氏族,再由
氏族分配给各个家庭。部落土地中的王田、祭司田、军田由部落成员耕种,
供酋长、祭司、武士之用。征服战争中得到的奴隶一般归酋长、祭司所有。
被征服的部落可保留自己的习俗和部落神,仍由自己的酋长领导,但要向阿
兹特克联盟定期交纳贡赋。1521年,阿兹特克国为西班牙人所灭。
(3)印加国
16世纪以前,南美的安第斯高原的印加文化是美洲最大的文明中心。公
元前10世纪,这地区即有较发达的文化,并已产生明显的阶级分化。9世纪,
秘鲁北部出现了政治文明程度较高的契姆国。1470年,契姆国为印加帝国所
灭。
印加一词的原意为太阳之子。印加人原为安第斯山区的一支小部落,按
部落的传说,印加人是太阳神的子孙。13世纪,印加人首领曼克·卡帕克在
库斯科谷地建立国家,正式名称是“塔瓦廷苏域”,意思是“合为一统的四
大区域”。15世纪,印加国开始崛起,相继征服了秘鲁高原、厄瓜多尔、秘
鲁南部海岸以及安第斯山地区的众多部落,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大帝国。
印加帝国的最高统治者称“萨帕引加”,集政治、军事、宗教的最高权
力于一身,王位世袭。祭祀、出征等诸多国家大事由高级祭司主持,高级军
政官员由贵族担任。全国划分为四个大区,由贵族担任阿孛 (总督),下设
万户、五千户、千户、五百户、百户等五级行政组织。各级官员由享有特权
的氏族中出任,主要职责是为国王征收赋税。
印加国的基本社会组织是氏族公社。土地归公社所有,分为三部分:太
阳田,供祭祀太阳神用;印加田,收成归国王,由氏族公社耕种;公社田,
氏族成员共同耕种。25—50岁的印加男子,每年要轮流为国家服劳役,修筑
公共设施、宗教建筑以及开矿运输等。
1533年,印加帝国为入侵的西班牙人所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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