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嗨网首页>书籍在线阅读

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选择背景色: 黄橙 洋红 淡粉 水蓝 草绿 白色 选择字体: 宋体 黑体 微软雅黑 楷体 选择字体大小: 恢复默认

主要战犯的国际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创举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以轴心国的失败而告终的。德国的正式投降是在1945年5月8日,日本的正式投降是在同年9月2日。

  纽伦堡国际法庭东京国际法庭在德日投降之后,战胜的同盟国便分别在德国纽伦堡和日


本东京先后设立了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前者的名称是“国际军事法庭”;后者的名称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后者冠以“远东”二字,以示区别于前者。一般人对这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的简称是“纽伦堡国际法庭”和“东京国际法庭”,或者“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Nuremberg;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Tokyo。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东京国际法庭

  这两个法庭的组织虽略有不同(见下章),但是它们的任务和目的却是一样,那便是:把轴心国的某些国家领导人当做首要的或主要的战争罪犯而加以逮捕、侦察、起诉、审讯和判刑。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一条:“依照……协定,应设立一国际军事法庭,以公正并迅速审判及处罚轴心国之主要战争罪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一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之设立,其目的为公正与迅速审判并惩罚远东之主要战争罪犯。”这些首要的或主要的战争罪犯有时又被称为“甲级战犯”;他们都是当年纳粹德国和法西斯日本政府中对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侵略战争负有最高或主要责任的人物。这些人对于国家侵略战争政策的制定和侵略战争的进行是起过重大作用的。

  对于这类主要战犯或甲级战犯由正式组织的国际法庭依照法律手续加以审讯和制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创举。在这以前,一个战败国的领导人物,即使他们是发动侵略战争的元凶巨魁,一般都是逍遥法外的,从来没有受过法庭的审判和法律的制裁。

  诚然,在历史上,一个国家的元首或政府显要在战争中一旦落在敌国手中被杀害或被囚禁的事情,是屡见不鲜的。最著名的近例便是1815年拿破仑一世被英、俄、奥、普等战胜国流放在圣赫勒拿岛终身囚禁。但是他的流放并没有经过任何国际法庭或国内法庭的审判。用法律去制裁战败国领导人之事,确实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一个新创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两个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经过
--------------------------

 1945年5月德国投降。从是年7月17日起,英、美、苏三国举行了柏林会议,1945年7月柏林(波茨坦)会议

  签订了著名的“波茨坦议定书”。在该议定书的第六章(标题为《战争罪犯》)里,重申了对于希特勒德国的主要战犯必须严予法律制裁之决心,并“认为尽速开始审判此等主要战犯乃极其重要之事”。“波茨坦议定书”中有关惩处战犯之条款。在此前举行的苏、美、英三国领袖克里米亚会议上,惩办希特勒德国的主要战犯问题也得到了他们的重视。会议并决议要“……使所有一切的战争罪犯,予以公正与迅速之惩处。”

  根据同盟国在战时和战后迭次表示要惩办法西斯战犯的坚决意愿,苏、美、英、法四国代表在伦敦举行了会议,专事讨论组织国际法庭审判纳粹主要战犯的问题,并于1945年8月8日签订了关于设立国际军事法庭的四国协定和作为协定附件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规定了法庭的组织、职权和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截至1945年底为止,加入本协定的国家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丹麦、埃塞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

  四国协定和法庭宪章签订、颁布之后,经过约两个月工夫,法庭的组织工作便告完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在1945年10月18日接受了对戈林、赫斯等22名首要纳粹战犯的起诉,正式审讯是在10月20日开始的。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情况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有些不同。它不是直接按照一个国际协定设立的,而是根据一系列的国际文件授权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设立的。这些文件是“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书”和莫斯科外长会议的决议。

  波茨坦公告是中、美、英三国政府在1945年7月26日宣布的,后来苏联也附署,参加了这个公告。公告的目的是促令日本武装部队尽速无条件投降;公告并规定了日本投降时必须接受的各项条款。公告第六项说:“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远剔除;盖我人坚持非将不负责之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公告第十项说:“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严厉之法律制裁。”

  1945年9月2日由外务大臣重光葵和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代表日本签订并向同盟国九国受降代表麦克阿瑟等所呈递的日本投降文书完全接受了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

  1945年9月2日,密苏里舰,日本外务大臣重光葵在降书上签字

  投降文书上写道:“我们谨奉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并代表他们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首脑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第六项写道:“我们为天皇、日本政府及其后继者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

  日本既接受了波茨坦公告中的一切条款,当然也就接受了其中“对于战犯,……将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的条款。

  但是“波茨坦公告”仅仅规定了日本必须接受的投降条款,而对如何实现这些条款的具体步骤和措施则完全没有规定。诚然,事实上,在占领和管制战后日本以及执行投降条款的种种事宜,美国政府通过其担任盟军最高统帅的美国五星上将麦克阿瑟,是大权独揽,包办一切的。然而,在形式上,它还需要一个盟国授权的具体的法律根据。这个根据便是1945年12月在莫斯科召开的苏、美、英三国外长会议所通过的一项决议,这个决议中国也同意了。因此,它便成了对日作战的四大盟国的一致决议。

  决议规定“盟国驻日最高统帅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使日本投降及占领和管制日本各条款一一实现”。这个决议给了盟国最高统帅非常庞大、广泛的权力;同时,在法理上说,他对同盟各国也负有实行“波茨坦公告”中各条款(包括严惩战犯的条款)的义务。战后驻东京的“盟军最高统帅”道格拉斯·麦克阿瑟(Douglai McArthur)是一个骄横的美国军人,是当时美国三个“五星陆军上将”之一。在1941年12月珍珠港事变发生的时候,他正任菲律宾总督。事变后,他便被任命为太平洋战区美军总司令及盟军最高司令官,主持对日作战,直至日本投降。1945年9月2日日本正式投降时,他是盟军受降的总代表。迄后美军进驻日本,他便大权独揽、惟我独尊,俨然以“太上皇”自居。不过那时由于各同盟国对日本的侵略记忆犹新,对日军的暴行余痛尚存,加上当时美国庇护日本战犯的倾向尚未充分表现出来,因此,麦克阿瑟在占领和管制日本的初期,对于同盟国课予他的诸如民主改革、严惩战犯等义务履行得还是相当负责任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便设立在这个时候。但为时不久,他便把已经逮捕在押并准备作为第二案、第三案起诉的四十余名甲级战犯分为两批先后擅自释放了。等到远东法庭对第一批甲级战犯判决执行完毕,所有日本甲级战犯已被麦克阿瑟释放得一干二净。那时远东法庭既已无事可做,只有无形中归于消灭。

  根据莫斯科会议的这个决议,当时的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经过同受降各盟国的外交磋商之后,便在1946年1月19日颁布了一项“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通告的全文如下:

盟军最高统帅道格拉斯·麦克阿瑟

  “由于美国及其同盟共同反抗轴心国所进行非法侵略战争的各国曾迭次发表宣言,申明它们决意对战争罪犯要加以法律制裁;

  “由于同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各盟国政府于1945年6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了对于所有的战犯,包括对我们的战俘犯有残暴罪行的人犯在内,应当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作为日本投降条件之一;

  “由于1945年9月2日日本全权代表奉日本皇帝和日本政府之命并代表他们签署了日本投降文书,从而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内所载各项条款;

  “由于这一投降文书生效之后,日本皇帝和日本政府统治日本国家的权力应该服从盟军最高统帅,而盟军最高统帅有权采取其认为实施投降条款所需要的各种措施;

  “由于本文件签署人系盟国所任命以实现日本武装部队全面投降的盟军最高统帅;

  “由于美国、英国和苏联在1945年12月26日莫斯科会议上研讨了日本履行投降条款问题后,已经议定(中国亦曾同意):最高统帅应颁布所有为实施投降条款的命令;

  “基于上述等因,我,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兹以盟军最高统帅的资格,为行使我所受命的威权,并为实施关于对战争罪犯实行严厉法律制裁的投降条款,特令规定以下各条:

  “第一条: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负责审判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或同时以个人身份兼团体成员身份,犯有任何足以构成破坏和平之罪行者。

  “第二条:法庭的组织、管辖权和职权详载于本日经我核准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

  “第三条:本命令丝毫不妨碍为审判战犯而在日本或在某一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内任何地区所建立或必须建立的任何国际法庭、国内法庭、占领区法庭或委员会或其他法庭之管辖权。”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第一号,1946年1月19日,载U.S.State Department,Trial of Japanese War Criminals(Publication No.2613)。这个通告在当时的国内外报纸上均有披露。

  在发布这个通告和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后不久(即1946年2月15日),盟军最高统帅部根据各同盟国政府的提名还任命了十一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中、美、英、苏、澳、加、法、荷、新、印度、菲十一国各一名)。

  由于十一国法官到达东京的时间参差不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迟至1946年4月29日才正式接受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起诉机关)对东条、广田、平沼、小矶、松井、板垣、土肥原等28名日本主要战犯的起诉书。公开庭讯是在1946年5月3日开始的。远东国际法庭自从公布宪章及法官名单到正式开庭,其间经历了约三个半月之久。主要原因系由于十一国法官到达东京的时间参差不齐。苏联法官迟至开庭前两天始偕同苏联陪席检察官及若干随员到达。据说苏联法官之所以迟迟到达,其原因系盟军总部对他随带人员的入境签证故意刁难。缘苏方原拟派遣约七十名人员到法庭及检察处工作,但是完全由美国人包办的盟军总部认为人数太多,不肯签发入境许可证。后经往返磋商,再三交涉,始允约二十名随员入境。美国之独断专行于此可见一斑。


__________________
甲级战犯与国际审判
------------------

最后,有几个次要的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还需要说明一下。那便是:何谓“甲级战犯”?它同乙级、丙级战犯的区别何在?何以甲级战犯一般系由国际法庭审判,而乙、丙级战犯一般系由国内法庭(犯罪地国的法庭)审判?

  必须指出:把战犯分为甲、乙、丙级只是一般学术著作中和新闻报道上的习语,在正式的国际文件中是没有根据的。在1945年8月8日英、美、法、苏四国签订的伦敦协定和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它们用的是“控诉及处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争罪犯”的字样;1946年1月19日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颁布的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通告和法庭的宪章中,也用的是“公平及迅速审讯并惩罚在远东的主要战争罪犯”字样。在其他的正式国际文件中,它们使用的也是“主要战犯”而不是“甲级战犯”字样。

  但是在日常习语中,在学术论著中,以及在新闻报道中,人们为了方便和更醒目起见,常把这类战犯称为“甲级战犯”(Class A war Criminals)。

  甲级战犯的特征有二:一是他们的地位很高、权力很大,属于国家领导人的范围;二是他们都犯有纽伦堡和东京宪章中所规定的“甲项”罪行——破坏和平的罪行,亦即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的罪行,而这种罪行是法庭所认为“最大的国际罪行”,是“包括全部祸害的总和”的罪行。这两个特征是互相关联的。一个没有很高地位和很大权力的人是不会对国家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发生作用或影响的。因此,被称为“甲级战犯”的大都是侵略战争中的“元凶巨魁”。

  这些“元凶巨魁”虽亦常被控犯有他项的战争罪行,如普通战争罪行和违反人道罪行,但是他们每个人毫无例外地是被控为犯有破坏和平的罪行。这是对他们的主要的控诉,其他被控的罪行都是次要的。

  依照一般国际惯例,甲级战犯大都是由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至于何以必须由国际法庭去审判,我们在国际文件中或作家论著中并没有发现权威的或详明的解释。据我们体会,其理由大概是这样:和平是不可分割的,安全是要靠集体去维持的,所以发动侵略、破坏和平的罪行不仅关系直接受害的邻邦,而是参战各国所共同关切的。这种罪行的祸害是没有地理区域的限制的,它是对多数国家和多数人民的犯罪。因此,它应该由国际法庭去共同审判,而不宜于由一国的国内法庭去单独审判。

  至于犯有违反普通战争罪行或违反人道罪行的乙级和丙级战犯,按照国际惯例,一般都是由犯罪地国(即暴行实施所在地国)的国内的或当地的军事法庭去审判。这不仅是由于这类战犯的官职地位较低、犯罪事实较为简单,用不着组织国际法庭去审判,而且把这类战犯引渡给犯罪地国国内的或当地的军事法庭去审判还有两大好处:第一,他们所犯的暴行既然是在某地区实行的,则在该地区审判不但可以贯彻“犯罪属地”的刑法原则,而且对于证据的搜集、证人的传唤以及现场的调查等均较方便。第二,由犯罪地国内的或当地的法庭去审判,使这类战犯在当地受到法律制裁,可以使对他们的暴行记忆犹新的地方群众在心理上、精神上感到快慰。由于上述原因,所以同盟国在迭次宣言和照会中都强调犯有残酷暴行的战犯们将来必须引渡到暴行实施地去受审,并警告中立国家对他们不得予以庇护。

  田中军吉(谷寿夫部队大尉中队长,南京大屠杀时杀害300多人)被引渡到我国受审

  战犯审判的规模浩大和案件众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终结后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在国际方面,有纽伦堡国际法庭对德国甲级战犯的审判,有远东国际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的审判。在国内方面,各同盟国国内法庭对乙、丙级战犯的审判,其案件之多是使人惊异的,有的国家(例如美国)竟超过了一千件,而几百件或几十件的更是所在多有,不足为奇。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国内军事法庭审判犯有暴行罪的乙、丙级战犯案件的数目字,我们迄今还没有精确的、全面的统计或报道。据1964年12月24日出版的美国“时代”周刊披露:在德国被占领期间,同盟各国的军事法庭曾审判纳粹战犯共5025名,其中处死的为486名;战后德国法庭自己审判的纳粹战犯为12882名,判刑的为5243名,其中处死的为12名,无期徒刑的为76名;苏联法庭对纳粹战犯判刑的估计约为10000名。这个报道和估计的可靠性如何,不无疑问。但是,同盟各国对德日战犯审判案件之多和处罚之严确实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个最突出的现象,它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犯审判的情况是大不相同的。



________________
法庭的地址及布置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一条中规定法庭的常设地址是在东京。但是第十四条又规定:除第一次审讯应在东京举行外,以后的任何审讯应在何地举行,可由法庭自由决定。乍看起来,这两条规定似乎是抵触的,其实不然。为了对外行文便利及其他种种原因,法庭必须有一个正式的、固定的、具永久性的常设地址,这便是东京。但是为了审讯的实际方便起见,宪章又规定了法庭有权在第一次开庭之后自由决定将其全部或一部分审讯工作迁移到任何他们认为适当的地点去进行。这原是为了工作的效率和便利设想,同时也是对法官们的自由意愿表示尊重的意思,用意是好的。

  然而,事实上,在远东国际法庭存在的整个期间,它的审讯工作始终是在东京进行的。惟一的一次“例外”(其实并非真正的例外)是在1947年春天。那时法庭要传唤一名前日本关东军参谋长石原莞尔中将出庭作证,而石原莞尔长期病卧山形县吹浦町不能动弹。法庭于是派了新西兰籍的法官诺斯克洛夫特带了书记官、记录员、检察辩护双方代表以及几名随员前往石原莞尔的吹浦住所,举行日本人所谓的“临床审讯”。这是一般法庭在有迫切需要时指派一名“授命法官”代表法庭在庭外采取证据所常用的办法,不能视为法庭审讯工作改变了地点进行。然而,就是这种办法远东法庭也只采用过一次。

  前日本关东军参谋长、“九一八事变”的主谋石原莞尔侥幸免于起诉,图为长期卧病的他被人用手推车带往庭外作证

  1946年夏季,那是远东法庭开庭的第一个夏天,由于东京气候酷热,而法官们出庭又必须穿着厚的黑色缎制“法袍”,因而汗流浃背,感觉异常苦闷。那时确有个别法官建议把审讯工作暂时迁移到日本避暑胜地轻井泽去举行。经考虑后,法官们大都认为这事的牵涉面太广,耗费也太大;要把这样一副庞大的审讯机器和这样众多的有关人员搬到日本任何其他地点去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此,这个建议未能邀得多数法官的赞同。但是,有鉴于盟军总部迟迟未能给法庭装修冷气设备,法庭决定以“罢工”(停止审讯)来对总部施加压力。果然不出所料,法庭全部冷气设备不到一个星期工夫便装置好了。审讯工作于是便告恢复。法庭这一次“罢工”的举动曾引起世界舆论的讥评。幸而,临时迁移到轻井泽去的计划未能实现,否则必然会遭到舆论界更大的攻击。由上所述,可见宪章虽有法庭可以自由选择其审讯地点的规定,但远东法庭的审讯工作自始至终都是在东京的常设地址举行的。

  ※※※

  远东国际法庭在东京的常设地址是在市谷区的原日本陆军部大厦。这个大厦在战前一度是著名的日本陆军士官学校,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摇篮;在战时是军部和参谋本部合组的大本营的所在地,亦即日本侵略战争发号施令的中心。审判日本主要战犯的国际法庭设在这里,不能说没有深远的意义。

  战后东京,由于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房屋都被炸毁烧光,到处呈现着断瓦残垣、遍地焦土的凄凉景象。但是有某些地区和某些建筑物却屹然耸立,像沙漠中的绿州或大海中的孤岛一样。远东法庭所在地便是这种绿州或孤岛之一。

  关于法庭的外部环境,东京“朝日新闻”(日本销路最广的日报之一,每天发行达五百万份)有过这样一段富于诗意的描述(题为“梦之迹”):

  “杜鹃之花,或红或白,在土堤青草中放着芬香,而东京法庭即沿此土堤而直上。有钢骨水泥之大厦巍然屹立,其在大门之前,立有英文的木牌标记,写着五个大字:‘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FAR EAST’(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但在木牌附近土丘上之青松,依然独茂。此钢骨水泥之大厦乃旧时陆军士官学校所在地。在太平洋战争发生后,陆军省及参谋部之一部迁入此间办公,正所谓军阀发号施令(亦即痴人说梦)之中枢地点。现在所用于审判战犯之大厅适为该建筑物之大讲堂。换言之,即二十世纪毁坏人类文明之日本军阀老巢是矣。时当春夏之交,昭和廿一年(日本投降第二年,即1946年)5月3日,审判开始于市谷台矣。呜呼!杜鹃之芬芳,春色之荡漾,一切的一切,均属过去之梦而已。”

  ※※※※

  法庭所在的大厦,即原“军部大厦”,从外表看来是一座相当高大壮观的立体建筑,但是它内部实际可以使用的房屋却只有三层。远东国际法庭所占用的大厦,一般盟国人士及日本人都叫它为“军部大厦”(War Ministry Building),因为自从战前陆军士官学校迁走以后,日本陆军省(简称“军部”)一直是设在这里。就是在1941年太平洋战争发生以后,参谋本部和海、陆军省合组的大本营中枢设在这里的时候,日本陆军省依然全部在此办公。因此,叫它做“军部大厦”是没有什么不妥当的。第一层,即地面上的一层,除供开庭之用的审判大厅之外,大部分都是供书记官室及其管辖下的各种机构的工作人员办公之用。法庭的记录、翻译人员,打字、印刷人员,警卫、看守人员,收发、传达人员,摄影、录音人员,勤杂、服务人员等,他们工作和休息地点都在这一层。此外,被告休息室、证人休息室、辩护律师的会议及休息室、新闻记者的发报及休息室、旁听人休息室,等等,也都设在这一层,地点大都是紧靠着审判大厅。

大厦的第二层大部分是供法官办公、休息及会议之用。每一法官都有毗连的办公室两间,一间是供他自己之用,一间是供私人秘书及打字员之用。庭长的办公室便是战时日本首相东条英机当年的办公室,而二楼中央那间比较宽大的法官会议室便是战时大本营的那班日本军阀巨魁因策划侵略战争而经常集会的地方。

  除了法官办公室及会议室之外,书记官长的办公室也是设在二楼。此外,在二楼的一端还设有一个特别雅致的小餐厅,专供法官、检察官及高级职员休息时小饮及中午便餐之用。据说,这里的厨师犹如帝国饭店的厨师一样,都是日本全国最善于烹饪西菜的能手,而服务员亦多是能操流利英语的日本女郎。然而,事实上,法官们中午经常都是驱车回到他们居住的帝国饭店去用膳,光顾这个餐室的机会是不多的。

  大厦三楼大部分是供检察处人员办公及会议之用。检察长、各国陪席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在这里都有各自的办公室。另一部分房屋便是用于保管法庭的档案文件及图书资料的。此外,还有一部分辟作法庭某些较高级职员的宿舍。法庭职员绝大部分都住宿在庭外,而警卫、服务和勤杂人员又都住在楼下,三楼的这些宿舍只是供给极少数由于职务上的需要或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而不得不在法庭内住宿的地位较高的职员(如个别的法庭书记官,个别法官的私人秘书,以及主管印刷、打字及新闻发布的工作人员)之用。

  法庭大厦除了这三层办公场所之外,在一楼的最后面便是审判大厅,这是法庭工作的中心,也是举世瞩目的所在。

  审判大厅是战前日本士官学校(战时日本大本营)的礼堂(日本人称其为“大讲堂”)改建的。大厅是方形的,面积很宽,原可容约二千人听讲或集会之用。在盟军总部决定把远东国际法庭设置在这里之后,便着手翻修改造的工程,经过三个多月的工夫才全部完成。据说翻改工程是以纽伦堡国际法庭审判大厅的图案为蓝本的,但是它的场面之大和设备之精比纽伦堡那个审判大厅还要胜过一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内全景
----------------------

  审判大厅内部设备和布置

  审判大厅内部设备和布置的大概情形是这样的:

  在大厅的上首方、靠厅壁的高台上是一条长长的桌子,桌子后面摆着十一张高大的楠木沙发椅,椅子后面紧靠墙壁地方是一个大木架,木架中插着参加审判十一国的国旗——这便是法官坐席台。开庭时十一位法官鱼贯而入,沿梯登台,各自就坐自己的席位,庭长居中,其他法官按照美、中、英、苏、加、法、荷、新、印、菲次序分别左右就坐。

  在法官席前面,位置稍低之处,又是一条长长的桌子及若干把椅子,这是供法庭的登记官、书记官和法官私人秘书坐的。

  遥遥面对着法官坐席、在大厅的下首方紧靠墙壁处是被告坐席台,这个台分为高低两层,二十八名受审被告战犯分为两行就坐于此。这些当年不可一世的元凶巨憝在开庭时经常成为观众视线集中之焦点。

  在靠近法官台的前面设有一张稍高于地面的小小的斜面站台。这是供检察官或被告辩护律师向法庭发言之用的。由于同时不能有两个人发言,所以这个站台是很小的,只能供一人使用。台上装有扩音器和红信号灯。发言正在被翻译时,红信号灯便亮着,等到红灯熄灭以后,发言者始可继续发言。这种扩音器和信号设备在庭长坐席上也有设置,因为庭长也是时常要代表法庭发言的。

  在靠发言站台的左边是一个高于地面的小小的证人坐台。由于不能有两个证人同时作证,所以这个坐台也很小,只能供一人之用。

  检察官或辩护律师发言时必须站立在发言站台上,而证人发言时却安坐在证人坐台中。这并不是由于法庭对证人特别尊敬或优待,而是由于证人们除了陈述自己的证言之外还时常要答复检察和辩护双方那冗长、烦琐、几乎永无休止的询问、反诘、再询问、再反诘。例如,伪满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出庭作证时便被诘问达八整天之久;如果要他站立八整天,那便无异于变相的“体罚”,未免太不近情理了。因此,证人发言时是被允许坐着的,而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发言时则是站立的。

  在证人坐台上也设有扩音器和红灯信号设备。红灯开时表示证人的发言正在被翻译着,须俟红灯熄灭后他才可以继续发言。

  在发言站台的两旁分别设置着两张长方大桌,每张约可围坐十人,左边的一张是供检方出庭人员之用,右边的一张是供出庭的辩护律师之用。法庭的检察官(包括助理检察官)不下数十人,而辩护律师(日本籍和美国籍的)将近百人,每日在这两张桌子围坐的只是当天有任务的少数,其余的则散坐在他处或者根本不必到庭。

  在证人坐席与检察官坐席之间又是一张长方桌。值日的翻译人员便围坐于此。他们是口齿流利、精通英日语文的一群人。凡是用英语向法庭发言的,他们便要立刻口头译成日语,凡是用日语发言的,他们便要立刻口头译成英语(有时证人或律师系用华语、俄语或他种语言,他们还要把它译成英日两种语言)。在供他们使用的桌子上装有扩音器和红信号灯操纵器。在他们翻译开始时便扭亮红灯,翻译完毕便把它关熄,以便发言者可以继续发言。

  在法庭的所有坐位上全都装有“译意风”耳机。每一听者只需扭动一下他所戴的耳机便可听到他所能懂或愿听的语言,英语或日语,有时还有俄语和华语。

  语言翻译始终是法庭的一个困难问题,经常引起当事人的争辩。因此,法庭设有一个三人的“语言仲裁委员会”,又名“语言仲裁小组”。这三个人在开庭时必须到庭,以便随时执行职务,他们的坐席是设在贵宾旁听席的下面。

  在翻译人员坐席的后面,设有一张小桌,担任开庭记录的速记人员就坐于此。速记是用速记机器进行的,而不是用手写的。

  在审判大厅的右边靠墙的地方,用短栅栏划出了一大长方块的位置,这便是新闻记者的坐席。记者坐席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供同盟国记者之用;一部分是供日本记者之用。记者们经常携带照相机、电影摄影机、打字机、发报机,进进出出,熙熙攘攘。这是整个审判大厅中最拥挤和最不安静的一块地方。

  在大厅的左边靠墙处,与新闻记者席遥遥相对的是一座长方形的高台,这便是盟国贵宾旁听席所在。这里大约有一百个坐位,分为两排,日本人是没有资格坐在这里的。由于贵宾的资格限制极严,旁听者不多,因此这两排坐席便是整个法庭最空疏、最安静的一块地方。

  在盟国贵宾旁听席的高台下面又是一长排坐席,这也是供一部分到庭的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就坐之用的。三人的“语言仲裁小组”也是坐在这一排。

  审判大厅地面一层的布置情形,大概就是如此。〔见附图〕

  审判大厅只有一面有楼,那是在法官席的右边。这个楼除了一间小录音室以外,全部都是供做普通旁听席之用。这里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日本人的旁听席;一部分是非日本人的旁听席。全楼坐席虽可容大约六七百人,但是由于被告们的家属妻子多希望每天遥望到乃夫乃父的形容,以及一般东京居民和过路旅客都渴望看看这些一向骑在日本人民头上的元凶巨憝们的真面目和法庭公审的热闹情景,这些坐位是经常“客满”的。在二楼日本人旁听席中,被告广田弘毅的妻子和女儿以及东乡茂德的妻子(一个德国妇女)是每庭必到的,无间风雨,两余年如一日。他们与被告遥遥相望,目遇时常作一会心的苦笑。记得在最后一庭法庭宣布判处广田绞死刑时,广田竟吓得全身发抖,面色惨白,频频以目向右方上顾,寻视其妻女所在,实则其妻女所坐之日本人旁听席系在其左方楼上。于此可见此时广田之方寸已乱,神志不清,以致左右方向都不能辨认。旋经两名壮健宪兵用力挟持,始得拖步走出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大厅坐席示意简图注:审判大厅仅法官坐席的右方(记者席上面)系楼房,坐位为梯形,全部供普通旁听席之用(分为日本人旁听席与非日本人旁听席),共有坐位约六七百个。(二楼图不备)

  在楼上普通旁听席之一角是一间玻璃小屋,这便是录音室。值得注意的是:远东法庭两年多的全部讯审过程除了保有一份五万多页逐字逐句的全部庭讯的文字记录之外,还保持了一份全部庭讯的钢丝录音记录。法庭开支浩大,于此亦可见其一斑。

  法庭的执行官(司仪)在审判大厅里没有固定的坐位,他经常进进出出,维持秩序,在开庭和闭庭时高声呼喊一番,在证人登台作证时,担任引导并执行宣誓。

  审判大厅以及整个法庭的警卫都是由盟军总部的宪兵队担任的。开庭时,在审判大厅里站着大约二十名宪兵,散布全厅,各有其固定的岗位,他们大都是面向法官台站的。只有在新闻记者席和楼上普通旁听席站岗的宪兵,他们是背着法官台而面对记者们及旁听群众的。这事曾引起了记者和听众们的反感,但是为了保证绝对安全,警卫宪兵这种站岗姿态始终没有改变。

  ……以上是远东法庭大厦的办公场所及审判场所(审判大厅)分配和布置的大概情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的成员:法官与庭长
----------------------

(一)十一国法官简介

  在1946年1月19日颁布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里规定,法庭的成员系由五名以上、九名以下之法官所构成;法官的人选系由盟军最高统帅在从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的九个受降国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任命之。因此,在宪章颁布不到一个月内(2月15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宣布任命的法庭成员名单只是九名法官,中、苏、美、英国、澳、加拿大、法国、荷兰、新各一名。

  在1946年4月26日修正的宪章里,法庭成员的最高额便增加了两名,定为十一名,印度和菲律宾也被规定为提名国。印度和菲律宾并非日本投降书上的受降签字国。它们之被允许参加远东国际法庭是因为它们取得独立后已被允许参加设在华盛顿的盟国对日管制的最高决策机关——远东委员会。为了使远东法庭和远东委员会的成员国完全一致,因而法庭也就增加了印、菲法官各一名,但是巴基斯坦、缅甸、锡兰则付之阙如。它们在远东法庭和远东委员会都没有自己的代表。印尼和越南则因为那时它们的独立战争尚未取得最后胜利,法理上仍然是荷兰和法国的属地,因而在远东法庭和远东委员会都没有他们自己的代表。同天,盟军最高统帅又宣布了一名印度籍法官和一名菲律宾籍法官的任命。这样一来,在1946年5月3日法庭正式开庭的时候,法庭的成员便是十一名。他们是:

  澳大利亚法官兼庭长威勃爵士(Sir William Webb)

  美国法官希金士(John P.Higgins)〔任职三个月后辞去,由克莱墨尔将军(Gen.Myron Cramer)继任〕

  中国法官梅汝璈(Mei Juao)

  英国法官派特里克勋爵(Lord Patrick)

  苏联法官柴扬诺夫将军(Gen.I.M.Zaryanov)

  加拿大法官麦克杜哥(E.Stuart McDougall)

  法国法官柏奈尔(Henri Bernard)

  荷兰法官罗林(B.V.A.Roling)

  新西兰法官诺斯克罗夫特(E.Harvey Northcroft)

  印度法官巴尔(R.M.Pal)

  菲律宾法官哈那尼拉(Delfin Haranilla)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十一名法官合影

  以上十一名法官,除了美国法官希金士以外,在法庭存在的整个期间全都在法庭任职,没有中途更换的情事。希金士的更换是有其特殊原因的。希金士是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院长,在他奉派来到东京之后,院务便交给了一位副院长代理。不料这位副院长猝然去世,而另外一位副院长又长期抱病,不能视事。因此,他便呈准美国政府和盟军最高统帅辞去了东京法官的职务而返回到美国去了。美国法官于是改派了美国陆军军法总监克莱墨尔将军充任。这次美国之所以改派一位军人充任,据说系有鉴于苏联法官是一位军人的原故。

  美国法官的更换是1946年7月中旬的事情,那时希金士任职还不到三个月工夫。在新法官克莱墨尔将军出庭的第一天,被告辩护律师们看见有隙可乘,便向法庭提出了一个无理取闹的挑衅性的紧急动议,申请法庭拒绝克莱墨尔的出席。理由是:1.宪章规定法庭成员最高额只是十一名法官,而克莱墨尔的任命是第十二名,因而这个任命是违背宪章的,也就是非法的;2.在中途更换法官,使人怀疑法庭将来是否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3.克莱墨尔身为战胜国将领,又曾任美国陆军军法总监,因此他不可能在远东国际法庭这样的法庭里做一个不偏不倚的法官。

  对于这个申请,法庭经过法官会议之后,毅然决然地予以驳斥。

  在这以前,即法庭开庭之初,被告律师便向法庭提出过要求庭长和菲律宾法官回避的申请,并且扬言对其他每一法官也要提出同样的申请。对庭长威勃要求回避的理由是:他在被派来到东京之前,曾担任过澳大利亚政府任命的一个“日军暴行调查委员会”的委员长,他对日军行为必定胸有成见,因而不能虚怀若谷地从事公平审判。对菲律宾法官哈拉尼那要求回避的理由是:他在战时曾为日军所俘,并被迫参加过“巴丹死的进行”,所谓“巴丹死的进行”(Bataan Death March)又名“巴丹死亡行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军暴行中最突出的事件之一,犹如南京大屠杀一样。事件的简单经过是这样:1942年春,当日军占领菲律宾的巴丹半岛的时候,它强迫所有的战俘和平民(不分男女老幼或伤者病者)在烈日当空、酷暑如蒸的情况下徒步走到圣非尔南多的集中营去,全程计一百二十公里,步行继续了九天。在行进中,日军不但不给他们食物和饮水,而且百般虐待、任意殴打,对敢于在道旁阴沟中窃取饮水者动辄予以枪杀,以致死尸枕籍,惨绝人寰,菲律宾人和美国人死于是役者达八千人之多,因此有“死的进行”或“死亡行军”之称。菲律宾法官哈拉尼那便是被迫参加过这次“行军”而得以幸存的一个人。对于日军深怀仇恨,因而也不能作出不偏不倚的公正判决。

  在这两个无理取闹的申请提出之后,法庭便断然给了它们以严厉的驳斥,于是被告辩护方面要求其他法官回避的申请便没有机会提出。现在事隔不到三个月,他们又乘美国法官更迭之际,再次提出这样胡闹的申请,无非是在贯彻他们那以节外生枝来尽量拖延审判进程的战略。

远东法庭十一名法官名义上虽然是由盟军最高统帅就各国盟国推荐的名单中选择任命的,实际上都是由各同盟国政府所指派的,最高统帅不过形式上加以任命而已。而且这些政府提出的只是各自的一名而不是一个名单,因此,最高统帅事实上并没有选择余地。从理论上讲,这些法官们是国际性的,可事实上他们仍然是各自国家的代表。这个认识从他们的坐席后面插有各自国家的国旗,他们所乘的汽车上涂有各自国家的国徽等事实中也可以得到旁证。

  这十一位法官除了美国法官和苏联法官系两位军人之外,其余的都是文人,大都是在其国内司法界服务很久、富有经验,或者从事法律教学、律师业务或公共活动声誉较著的一些人。例如庭长威勃(五十九岁)是现任澳大利亚昆士兰最高法院院长,自1913年起三十余年以来一贯从事司法实务;英国法官(五十七岁)是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新西兰法官(六十二岁)是新西兰最高法院法官;菲律宾法官(六十三岁)是菲律宾最高法院副院长并曾一度任菲律宾总检察长和司法部长;加拿大法官(五十八岁)是加拿大刑事上诉庭法官——这些人都是富于审判经验的老法官。印度法官(五十八岁)原系数学教授,但后来改治法律,也有约三十年的司法业务经验,并且参加过不少的国际活动;中国法官(四十二岁)和荷兰法官(四十岁)是十一人中比较年轻的两个,他们除参加过立法工作或法律实务之外,还担任过多年的大学教授,从事法律理论的研究。法国法官(四十七岁)自从法校毕业以后,曾经营商业及从事殖民地行政事务多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是戴高乐的“自由法国”的积极拥护者,并且担任过“自由法国”等几个军事法庭的检察长或检察官。

  除了上述的九位文人法官之外,远东法庭还有两位法官(苏联法官和美国法官)是现役军人。他们在开庭时不着“法袍”而是穿军服,因此特别引人瞩目。他们虽系军人,但都是正规的大学法科出身,在军队中有过长期的司法和检察工作的经验,并卓著功勋。苏联法官(六十二岁)是现任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庭法官,历任战时军事法庭审判长、红军法律学院院长,并且参加过1935—1938年对托洛斯基分子及布哈林分子的审判。他是列宁勋章、红旗勋章、红星勋章、红军20年服务勋章、莫斯科保卫勋章以及对德胜利勋章的持有者。

  美国法官(六十五岁)是远东法庭成员中最年长的一个。他是著名的哈佛大学法科毕业生,从事过相当长期的律师工作。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他参加美国军队,在法国作战。战后一直在美国军队中担任军法官职及法律教学任务,凡二十余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至战争终结,他担任着美国陆军军法总监,这是美国陆军中最高的司法官职。他对美国战时军法制度颇多兴革,卓具成绩。1945年11月他已经退休,但是由于希金士的去职,他在1948年8月又被美国政府征召入伍,来东京法庭担任法官。他是美国劳绩勋章、卓越服务勋章及名誉法学博士学位的持有者。

  (二)法官们的工作关系与“法官会议”

  这十一个成员在法庭存在的整个期间大都是辛勤奉公的,彼此相处也很和谐。例如印度法官,他几乎对每个重大法律问题都有其奇特的见解,在法官会议上时常闹蹩扭,争得面红耳赤;但是,会议一散,大家对他并不歧视。又如苏联法官,由于他是当时社会主义国家的惟一代表,他的观点方法每每是与众不同的,因而他在会议上滔滔不绝的发言也时常引起反感和攻击,甚至成为众矢之的;然而会议一过,大家又谈笑自若,一团和气,并无彼此仇视或轻视的现象。在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法官占压倒多数且他们的平均年龄又在五十岁以上的法庭里,这种现象应该被认为是正常的。

  法官会议是用英语进行的。按照法庭宪章的规定,法庭的一切程序都要采用两种语言,即英文及被告所能了解的语言——日文。为了要保证审判的公正和被告辩护的权利,当然应该使被告们了解法庭上进行的一切,因此,使用日文为工作语言之一是需要的。但是法官会议既没有被告在场而且系秘密性质,自无译成日语的需要。因此,在法官会议上,大家都是以英语发言的,不通晓英语的法官由他自己携带翻译。

  事实上由于英美系的法官在远东国际法庭成员中占多数,这件事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困难。英、美、加、澳、新固不待论,即印度和菲律宾,由于长期是英美统治下的殖民地,高等教育都是用英文进行的,因此这两国的法官不但能说英语,而且他们所受过的还是英美派的法律教育。至于中、法、荷三国,他们不是英语国家,在法律体系上也不属于英美派而是属于所谓大陆派(这是与英美派相抗衡的世界另一主要法律体系),但是这三国的法官却都能操英语,同时对于英美法程序也有相当的了解。这是由于远在法庭正式成立之前,包办占领和管制日本的美国政府便向各受降的同盟国政府打过招呼的缘故。

  在1945年10月18日这一天,美国国务院便给各受降国家的大使馆送了一份很长的秘密照会。照会详细阐述了美国政府关于处理日本战犯所采取的种种政策和措施。对于甲级战犯,照会说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即将组织远东国际法庭予以审判,并请各国政府准备提出法官的人选以便最高统帅加以任命。照会并明确表示:在提出人选时各同盟国最好是各自推荐一位能操英语的法律专家。这个照会无疑地在那几个非英语国考虑法官人选时发生了影响。当时中国政府派遣的便是一位留美多年、获有法学博士学位而又在国内大学教授过英美法多年的人。

由于上述各种原因,远东法庭成员中绝大多数都能操英语。苏联法官是惟一的例外。但他随带有一位能操极端流利英语的口译和若干名工作效率很高的笔译人员,因此在工作中并不感到多大困难。他经常滔滔不绝地参加法官们的辩论,还时常写“备忘录”致送各法官同事,但是他的意见和主张却很少得到其他国家法官们的支持或重视。

  在法官会议上没有充分发言机会的或者对多数的意见怀有不满的个别法官,在散会后通常是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去写书面的“备忘录”,分别致送给同事们。这种备忘录的内容有的是发挥自己在会议上的“未尽之意”,有的是攻击别人在会议上的论点或主张。每当一个重大问题被讨论或被议决的前后,这种备忘录的来往是十分频繁的。谑者称之为法官间的“备忘录之战”(Battle of Memorandum)。这是法官们在出席公开庭审和法官会议以外的另一任务。不过这个任务是自愿承担的,有些喜欢坚持己见或舞文弄墨的人对此甚至感到津津有味,乐此不疲。有些法官们则并不那么热心。

  对备忘录作出处理是庭长的责任。如果备忘录中有具体的建议或者要求重新考虑会议已经通过了的裁定或决定,庭长必须召开法官会议加以讨论。如果备忘录中只是在学术理论上发挥自己的主张或是为已经被否决了的主张作一番辩护,甚至有涉及个人攻击之处,那么,庭长便可以置之不理,不必召开法官会议或采取任何其他的行动。

  远东法庭成员在组织上还有一点是同纽伦堡法庭大不相同的。在纽伦堡法庭,每位法官都有一位副法官或代理法官。在法官因故不能出席庭审或会议的时候,副法官或代理法官便可全权代理他去执行职务。因此,在纽伦堡法庭里,四国法官每天都是全体出席的。宪章还定了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同意票才能通过重要决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远东法庭则不然,远东法庭根本没有“副法官”或“代理法官”的设置。宪章规定只要法官们半数以上出席便构成法定人数,出席法官的过半数的同意票便可通过任何决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四条(甲)项及(乙)项。这样一来,十一位法官只要有六位出席便可以开庭或开会,出席的六位法官之中只要有四位的同意便可通过任何决议。而且宪章还规定了在同意票和反对票数目相等的时候(如三对三),庭长的一票是有决定性作用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四条(乙)项。如此说来,四位法官或者庭长同两位法官(共三人)便有操纵法庭的可能。这在某些人看来是很危险的。例如苏联拉金斯基和罗森布立特便有过这样的想法。见他们合著的《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世界知识出版社1954年中文译本),第55页。

  诚然,这种危险在理论上是存在的。但是,事实上,这种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在远东法庭的全部审讯期间,法官缺席的事情是非常稀少的。除了庭长和印度法官曾因事回国而有过短期(数十天)的告假以外,其他的法官几乎每天都到庭工作,缺席是非常偶然的。因此,法官席经常是满座的,很少有过两个以上的空席。例如,中国法官,他在八百十八次庭审中只缺席过几次。有的法官自始至终就没有告过假。法官们几乎都是准时到庭,排队进去,排队出来,每天进出达八次之多,就像小学生上课下课一样。一般说来,他们的工作态度都是相当认真的,责任感都是很强烈的。在投票决定每个问题的时候都是有多数少数之分的,所谓“正反票数相等时,庭长的投票有决定性”这一规定实际上从来没有发生过作用。

  在庭长告假的那个短时期里,庭长职务由美国法官代理,因为美国法官依照法官席次是第一位,坐在庭长的右手方。中国法官是第二位,坐在庭长的左手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长我中华志气的法官席次风波
--------------------------

在这里,必须谈到一下法官坐席次序排列的问题,因为这是法庭宪章上没有明文规定而在开庭之前法官们曾经有过一度热烈争执的问题。这种争执是很自然的,在任何国际场合,争席次争坐位的斗争总是难免的,国际法庭亦不例外。这不仅是个人的事情,而是有关国家地位和荣誉的问题。

  由于远东法庭宪章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席位的次序,这个问题在开庭前好几天在法官会议上便有过热烈的讨论和争执。照道理说,远东国际法庭法官既是由日本投降书上签字受降各国所派遣,法官们的席次当然应该以受降签字的先后为序。这就是说,应该以美、中、英、苏、澳、加、法、荷……为序。这是最合情合理的安排。许多法官,特别是中、美、加等国的法官,都赞成这个安排。

  但是庭长却不喜欢这个安排。由于他想使两位与他亲近的英美派法官(特别是英国法官派特里克勋爵)坐在他的左右手,他便千方百计地要反对和变更这个安排。他最初的提议是法官次序应该按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五强为中心安排,即以美、英、苏、中、法为序,但是有人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是以中、法、苏、英、美(按照国名字母先后)为序的。这样一来,两个非英美派的中国和法国法官将坐在他的两旁,而他所倚重的英国和美国法官反倒不能踞于中央席次。于是,他又提议说:我们不是联合国的组织,不必照五强居中的安排,可以适用一般按国名字母先后为序的办法。但是,这样一来,事情更乱,居中央的将是中、加两国以及法、印、荷、新等国的法官,而庭长所希望接近的英美法官反而离开他更远了。在这时候,又有人提议:远东法庭既是国际性的法庭,就不必以国家为序而应以法官个人的年资为序。但是,有人问道:年资是什么?是法官出生年龄的先后,还是在国内任法官的时间的长短?法官也应有高低之分,任一年的初级地方法院法官是否等于任一年的全国最高法院法官?如其不然,又应该如何折算?当律师、当教授的年资同任法官的年资又应该怎样折算?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非组织一个委员会去细致地调查研究一下各国的法律政治制度不可——这样争来争去,议论纷纷,莫衷一是。最后中国法官发言说:“我看依照日本投降书上受降签字的次序安排坐席最为合理。如果庭长和大家不赞成这个办法,我们不妨找一个体重测量器来,看看各人的体重是多少,然后按照它来安排席次,体重者居中,体轻者居旁。这样,我们便可以有一个最公平最客观的标准。”

  这话引得哄堂大笑。庭长对中国法官笑道:“你的办法很好,但是它只适用于拳击比赛。我们是个国际法庭而不是拳击比赛。”中国法官答称:“假使不照受降签字的次序,我认为这是惟一客观可采的标准。纵使我被置于末坐,也当心安理得,并且可以向我的政府有所交代。他们绝不会对我感到不满。如果他们要让中国得到较高的席位,就必须派一个比我肥胖的人来替代我。”显然,中国法官是意识到庭长是在千方百计地设法排挤他,不让他占据法官第二席。

  这个问题就是这样半认真、半开玩笑地在开庭前的多次法官会谈中谈论来、谈论去。庭长既不作出决定,又不愿付诸表决,一任其混乱、僵持下去。直到开庭的前一天,庭长的打算才真正暴露出来了。

  ※※※※

  1946年5月2日(即正式开庭的前一天)是法官们席次斗争最尖锐的一天,也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天。这天上午书记官长以紧急通知分送各法官,说今天下午四时举行法庭开庭仪式的“预演”,并且要拍照,嘱各法官届时穿上法衣,做好准备。法官们都按时到了庭,先在法官休息会议室集合。庭长宣布行列及坐席的次序是:美、英、中、苏、法、加、荷、新、印、菲,并说这是经过盟军最高统帅同意了的安排。照这个安排,庭长右手方将为美、中、法、荷、印,左手方将为英、苏、加、新、菲,其用意是要英美两国居中,排挤中国,以压制加拿大(照受降签字次序加应排在法之前)作为陪衬,表面上看来似乎也有点符合五强居中的意思。

  庭长这一宣布,使大家愕然。中国和加拿大法官最为愤慨。中国法官首先表示说:“这个安排是荒谬的,它既非按照受降签字的次序,又非按照联合国安理会五强排列的次序,亦非按照一般国际会议以国名字母先后排列的次序,用意何在,殊属费解。我不能接受这种安排,并不宜参加今天的预演仪式。”说毕便愤然离开会议室,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并卸下法袍,以示决心。继之,便是加拿大法官的抗议。

  庭长看见事情不妙,中国法官的这一手是他没有预料到的。于是他便亲自来到中国法官办公室里,鼓其如簧之舌,对中国法官婉言解释说:“盟军最高统帅要英美居中的意思无非是因为他们对英美法程序熟识一些,纯粹是为了工作上的便利着想,并无歧视中国的意思。中国的席位仍然在苏法之上,是五强的中坚。”中国法官说:“这是国际法庭,不是英美法庭,我看不出有英美派居中的必要!假使有的话,何以加拿大、新西兰等英美法系的法官又被挤在两旁呢?”庭长又说:“照现在的安排,你的近邻将是美国法官和法国法官而不是那位俄国将军,这对你将是很愉快的。”中国法官答称:“我不是为了要愉快而来到东京的。中国遭受日本战犯们的侵略荼害达五十余年,对中国人来说,审判日本战犯将是一件非常沉重严肃的任务,绝不是一件轻松愉快的工作。至于说到俄国人,我们中国人并不像你们西方人那样厌恶或害怕他们。我觉得我们这位苏联同事有说有笑,是一个非常和蔼可亲的人。”

  庭长看到他的话全都碰了壁,于是遂带威胁的口吻说:“这是最高统帅的意思。如果因为你的拒绝尊重这个安排而使中美关系陷于不愉快的境地,那将是非常可憾的。你的政府未必同意你的这种行为。”中国法官带点激动地答道:“政府同意不同意是另外一件事,但是我绝不接受这种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的安排。一个士兵还只有遵守合法的命令的义务,何况一个法官。况且,中国是受日本侵略最惨烈、抗战最久、牺牲最大的国家,在审判日本战犯的国际法庭里它应有的席位竟会被降低到一贯只知向日军投降的英国之下,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我不相信中国政府会同意这个安排。同时,我也怀疑这个安排真正是最高统帅作出的。”最后这句话无疑地牵涉到庭长的人格和诚实问题。他听了很激动,同时又看到中国法官态度坚决,寸步不让,再也谈不下去,于是他便起身向中国法官说:“我去同其他兄弟们商量一下,看看大家的意见如何。请你千万别走,至多十分钟我就回来。”最后这句话是因为看见中国法官故意穿大衣、带帽子,作出急于要回饭店去的姿态而发的。

  果然,不到十分钟,庭长便回到中国法官办公室来了。他面带笑容地说:“我已经同其他的兄弟们商量过,他们一致认为今天的预演只是临时性的、非正式的,我们不妨照原定的安排,不必变更。至于明天正式开庭的安排如何,我们今晚可以开个会讨论一番。”中国法官感到这可能又是庭长的一个诡计——先造成既成事实,然后借故取消今晚的会议,或者到明天又说最高统帅不同意作任何改变,我们应该依照昨天“行之有效”的办法,因此他决定现在便应该把这个斗争贯彻到底。他对庭长说:“预演固然是临时性的和非正式的,但是许多摄影师和新闻记者都等候在审判大厅里,他们必定要摄取许多照片,甚至刊登在报纸上。这些照片很可能传到中国人民的眼里,他们看到这种于法无据且与中国荣誉地位不相称的安排,必然会感到惊奇,甚至会责难我软弱无能。远东国际法庭的宪章上虽没有规定法官坐席的顺序,但是我们法庭之所以设立以及它之所以有权审判日本主要战犯是根据日本投降书而来,按照受降国家签字先后的次序安排席位是惟一合法合理的办法。这事我已在法官会谈中提过多次,多数同事们并无异议,也没有人提出过更好的办法。但是你始终不愿将这个问题付诸表决。我看再开法官会议是不必要的。惟一的办法是预演时就依照受降签字次序排列,如果最高统帅不同意,我们明天再开法官会议不迟。倘不如此,我绝不参加。至于我将来怎样办,我还得慎重考虑一下。我可以向政府请示,看它是否支持我,也可以向政府辞职,请它另派一个人来接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事情。”说毕,又作要离去状。

  庭长看见他的这一计谋又成泡影,神情非常焦急,便对中国法官说:“请你务必再等一等,我同其他兄弟们商量一下就来。”

  此时预演仪式已经推迟了约二十分钟,参加的人们已经有点不耐烦了。中国法官心中有数,知道没有他的出席,预演是不会举行的,即使草草地举行了今天的预演,而明天的正式开庭必定会延期。这将掀起轩然大波,因为开庭的日期曾向全世界宣布了,而且一切准备工作都已就绪。对这一点,中国法官是有把握的。由于苏联法官一人迟迟未到,法庭还等了多日才确定开庭日期,而且总部和庭长一再宣称非俟全体法官到齐不拟开庭。现在苏联法官虽然到了,假使中国法官拒绝出席,估计还是不可能开庭的。不按照已经宣布了的日期开庭必然会在日本和全世界造成惊疑和非难。这个责任最高统帅或庭长都是不愿负而且也负不了的。根据这个估计,中国法官认为此时此地是摊牌的最好机会,因而他的态度便更加坚定不移了。

  不到十分钟工夫,庭长第三次来到中国法官办公室。他对中国法官说:“大家同意你的意见,预演就照受降签字国的次序进行。今晚我把情况报告最高统帅,看他是否同意。”说完便悻悻地走了。中国法官于是脱去大衣,换上法袍,紧跟着也来到会议室了。预演仪式立即开始,已较预订时间推迟了半个多小时。预演完毕,法官们还拍了许多照片。

  第二天(5月3日)上午九时半,远东国际法庭正式开庭。这是轰动东京的一件大事,法庭内外挤满了新闻记者、摄影记者、盟国来宾和日本旁听群众。法官们九时一刻便齐集在会议室里。未几,庭长进来宣布说:“最高统帅已经同意,我们以后行列和坐席的顺序就照昨天预演时的顺序进行。”至此,法官们大都感到松了一口气,因为一个谈论了多日、僵持了多日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最后的解决。加拿大法官尤感高兴,他笑着低声向中国法官说:“我应该感谢你,要不是你的坚决斗争,我的席位便要排在法国人的后面,这将是很可耻的。我看,原来那个要英美居中的荒谬安排完全是威廉(指庭长)个人的意思,他抬出麦克(指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来不过是想吓唬吓唬我们而已。”至于那个安排究竟是出自庭长一个人的主意还是他们两个人的主意将永远是一个谜,局外人是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11位法官坐席
----------------------------

庭长威勃(右一为中国法官梅汝璈)

  我们在这里较详细地叙述了一下法官席位的斗争,其目的不是要夸大斗争胜利的意义,而是要从这个斗争中吸取经验教训和得出正确认识。首先,必须认识到:在任何国际场合,争席位、争排场的明争暗斗是经常发生而且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斗争常常关系到国家的地位、荣誉和尊严,不能把它当做细枝末节,以为无关宏旨而淡然置之。其次,必须认识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中国虽一跃而跻于世界五大强国之列,但是它依然到处遭受压制和歧视。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它的权益经常受到侵犯和剥夺。在腐败无能的蒋记政府统治下,中国一直处于这种境地。这就说明,在那时要维护中国权益便需要进行更坚决更艰巨的斗争。最后还要认识到的是:在进行维护国家权益的斗争中,立场必须合法合理。站稳了合法合理的立场之后,便应该有寸步不让、坚持到底的决心和勇气。当然,也要正确地估计到当时的形势和可能出现的后果,随机应变;如果有勇而无谋,仍然是无济于事甚至败事有余的。

  以上是关于法官席位的安排,它是经过尖锐斗争的结果。下面要论述的是庭长的指派、职权和他在法庭里所起的作用。


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诉机关:国际检察处
--------------------

 国际检察处是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简称“盟军总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说来,它又是一个起诉机关,在法庭审讯的案件中代表十一个起诉国家担任原告。

  按盟军总部为了执行日本投降条款曾经设置了许多专门性的处或组,其中主管法律问题和战犯审判的计有两处:一为法律事务处,一为国际检察处。对这两个不同机构的不同性质和职权必须首先认识清楚,以免造成观念上的混乱。

  法律事务处除承办总部的一般法津事务之外,还主管日本战犯的引渡以及对乙、丙级日本战犯的检举、逮捕、侦察和组织审讯他们的法庭。这些法庭大都是临时性的,由三名至五名军法官所组成,每案审讯的被告只是一名或数名,被控的罪名都是暴行罪,亦即普通的战争罪行。这些法庭采用的程序是简易的诉讼程序,因而它们结案也就比较迅捷。由于这些对乙、丙级战犯们的审讯大都是在横滨举行的,因此一般日本人便称之为“横滨裁判”,以别于远东国际法庭对日本首要甲级战犯的“东京裁判”。“东京裁判”(日本人称审判为裁判,英文为Tokyo Trial,单数)系专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首要甲级战犯的审判(因为这种审判只有一次,故用单数)。“横滨裁判”(Yokohama Trials,复数)则系指美军法庭(或美军与其他盟国所组成的“混合军事法庭”)对日本乙、丙级战犯举行的审判。这种审判都是在横滨举行的,故称“横滨裁判”(因为这种审判曾举行过多次,故用复数)。

  设在横滨的这些法庭的组织工作以及对乙、丙级被告战犯的逮捕、侦察、起诉工作都是由法律事务处担任的,事实上都是由美国人包办的。但是为了点缀门面起见,它有时也邀请少数有关的同盟国人参加。例如,在该处担任侦察和搜集证据的便有两名中国人。在横滨各法庭讯审的许多案件中,中国军事代表团也曾有过几次被邀派遣一名法官参加。但这只是起形式作用。就实质说,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横滨审判,从起诉到判决都是由美国人包办、操纵的。同盟国为了避免这种操纵,惟一的办法只有要求把某些乙、丙级战犯引渡到自己的国内法庭去受审,理由是这些战犯的罪行造成了对该盟国的直接损害。例如,在1946年,当时的中国政府由于受到来自人民群众的压力便要求过盟军总部把著名的乙级战犯谷寿夫、酒井隆、矶谷廉介、柴山六郎等押送到中国来受审。除非有特殊原因,盟军总部对于任何盟国的这种引渡要求是不能拒绝的。依照一般国际法原则和各盟国首领们在战时的迭次宣言以及远东委员会的决议,暴行实施地国家对于主持或参加该项暴行的乙、丙级战犯如果请求盟军总部引渡到该国去受审,盟军总部一般是不能拒绝的。中国政府请求引渡谷寿夫、酒井隆等,因为他们在日本侵华战争中在中国各地犯下了无数的残酷暴行,谷寿夫且曾是史无前例、骇人听闻的“南京大屠杀事件”的主谋之一。至于南京大屠杀事件的主犯及最高责任者松井石根,以及中国人民所深恶痛绝的土肥原贤二和板垣征四郎,中国政府当初也一度有向总部请求引渡来华的意图,嗣因他们已被列名为首要甲级战犯交由远东国际法庭审处,遂作罢论。这几名甲级战犯后来都被远东法庭判处了极刑。不妨设想,如果他们被引渡到中国,当时的蒋记政府很可能要从轻发落之甚至来个“无罪开释”的。罪大恶极的“三光政策”(人民杀光、财产抢光、房屋烧光)的创始人、日本华中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就被宣告无罪释放了。

  除了引渡到盟国去受审的少数战犯之外,对所有在日本本土上的乙、丙级战犯的逮捕、侦察、调查和起诉一类的工作都是由法律事务处主持的,对这种战犯的审判也是由它筹划和组织的。这是法律事务处的主要任务和职权。

  国际检察处的任务和职权便大不相同。它是总部专为处理日本主要战犯(亦即“甲级战犯”)而设的。波茨坦公告既把日本主要战犯必须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作为日本投降的一项条款,那么,将来组织一个国际法庭去审判这些战犯乃是势所必至,也是理所当然。可是国际法庭只能从事审判。它既系国际性的,其组织手续亦必较为繁难迂缓,而事先的种种准备工作和起诉工作则非有专门机构和大批人员去立即着手从事不可。国际检察处便是专门为执行这种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国际检察处的任务是很繁重、复杂的,它的权力是很大的。在法庭宪章公布之前,亦即日本被占领的最初期间,它便受命选择法庭的地址,修建和布置法庭的内部,而更重要的便是开具甲级战犯的名单。对他们加以逮捕、执行侦察,并录取各犯的详细口供。在法庭宪章公布之后,它便派员到日本各地的和同盟国的有关机关团体以及有关人土处作实地调查,搜集罪证材料,并就这些材料作精密的分析、比较,然后再确定被告的名单,最后起草起诉书。在法庭正式开庭之后,它要负担在诉讼程序中检察方面所应负担的一切责任,例如提供文件和证人证物去支持起诉书中所控告的罪行,询问自己提供的证人,反诘被告提供的证人,参加言辞辩论,并对被告个人及全案作出最后的总结发言,亦即致“终讼词”。

  有鉴于案情的庞大,被告的众多,牵涉问题之复杂,国际检察处处长约瑟夫·季楠以及双方提出的证件证人之浩繁,不难想像,这种检察工作是相当艰巨的。它需要盟军总部的巨大人力财力的支持。同时,这个机构的权力以及它对日本战犯的检举和对东京国际审判的影响都是非常之大的。因此,主持其事者不但必须是美国人,而且必须是为麦克阿瑟所亲信的美国人。这个人便是约瑟夫·季楠(Joseph B.Keenan)。

季楠在盟军总部是国际检察处处长,同时又是最高统帅的法律顾问。他很受麦克阿瑟的宠信。在日本刚被占领、法庭尚未成立的时候,他便受命以总部一名大员的身份从事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例如法庭地址的选择,改建工程的进行,甲级战犯的逮捕和侦察,证据文件的搜集,法庭宪章的拟订,起诉书初稿的起草,等等。虽说那时已有纽伦堡的先例可资借鉴,但是由于日本和德国的情况颇不相同,这些准备工作不能不说是相当繁重的。

  在1946年1月19日法庭宪章公布的同时,季楠便正式被任命为检察长,负对远东国际法庭所审讯的各个被告执行检察的全责。

  检察长的权力特大是远东国际法庭宪章最突出的一个特点,也是它和纽伦堡最显著的一个差别。

  按照纽伦堡宪章(第十四条),参加审判的四个国家(苏、美、英、法)都有其各自的首席检察官,他们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在工作中他们是分工、合作的;对于应该决议的事项,他们是采取“合议制”,由多数决定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十四条有如下的规定:“每一签字国……应各指派检察官一人,所有检察官应组成一委员会……”;“此项委员会对于一切事项应以过半数之投票决定之,并为便利起见,应按照轮流之原则指定一人为主席”;“如对应受本法庭审判之某一被告之指定或对该被告应被控诉之罪行,倘双方投票相等时,则应采取主张该被告应受审判或对该被告应控某项罪行之检查官的意见”。这种情况就像一般法庭的成员(法官)一样,地位完全平等,每个法官都拥有同样的一个表决权。

  远东国际法庭宪章的规定却大不相同。宪章关于法官权力的规定虽然完全同纽伦堡宪章一样,采用的是“合议制”,但是关于检察官方面采用的却是“首长制”,或者也可以称为“独裁制”或“包办制”。

  宪章第八条规定:“盟军最高统帅指派之检察长对属于本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的控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该条又规定:“任何曾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得指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

  照上述条文看来,对于一切远东国际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亦即“远东的主要战争罪犯”,事实上也就是日本主要战犯或甲级战犯。其“调查和起诉”的责任,亦即检察官的全部责任,是由检察长一人担负的,而这位检察长是由“盟军最高统帅指派”的。虽然国际检察处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组织,拥有很多的工作人员,但是独揽大权、最后决定一切的却是检察长。至于各同盟国家(亦即条文中所称“联合国家”),它们只能各派一名“陪席检察官”,以“协助”检察长。由此可见,各国陪席检察官对检察长的关系是从属的关系而不是平等的关系,它和各国法官对庭长的关系完全不同。因此,我们说它采用的不是同纽伦堡检察处一样的“合议制”,而是“首长制”,甚至可说是“独裁制”或“包办制”。对于检察长来说,各国陪席检察官只是处于顾问、咨议或助手的地位。

  此外,关于陪席检察官还有两点值得注意的。第一,在规定有权推荐法官人选的国家名单的条文里,宪章指明为“日本投降书各签字国、印度及菲律宾共和国”(共十一国),而关于陪席检察官,宪章却规定“任何曾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均得指派一名。虽然条文是这样规定的,但是事实上派了陪席检察官参加的却还只是那十一国。第二,宪章规定了法官、庭长及检察长都要经过盟军最高统帅的任命,而各国陪席检察官却不必经过这样的手续。因此,陪席检察官的中途退职和换人接替是很简单方便的,不会引起任何方面的注意或抗议。例如苏联和印度原派的陪席检察官便中途去了职,由别人接替或兼代。至于各陪席检察官长期或短期告假回国而由他人临时代理的事情则更是常有的。

  ※※※※

  中国派遣的检察官向哲浚虽然宪章上规定的陪席检察官的地位并不高,权力并不大,但是由于检举日本法西斯的元凶巨魁是举世瞩目的一件大事,尤其是深受日本侵略之害的亚洲人民所特别关切的一件大事,因此同盟各国对于派遣的人选还是很郑重的,他们派遣的大都是富有检察经验和法律学识的人,平均年龄在五十岁左右。

  美国的陪席检察官是由检察长季楠自己兼任的,季楠是个富有资财的美国大律师,曾一度任美国联邦副检察长;中国派遣的是上海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向哲浚;英国是科明斯—卡尔(A.S.ComysCarr,属于自由党的英国国会议员,皇家大律师);苏联是高隆斯基(S.A.Golunsky,苏联科学院通讯院士);澳大利亚是曼斯菲尔德(A.J.Mansfield,昆士兰洲最高法院法官);加拿大是诺兰(H.G.Nolan,加拿大陆军军法次官,军事审判机关的副长官);荷兰是穆尔德尔(W.G.F.Bolgerhoff Mulder,海牙特别法庭法官);新西兰是奎廉(R.H.Guilliam,最高法院检察官);印度是梅农(Govinda Menon);菲律宾是罗伯茨(Pedro Lopez,国会议员)。编者注,此处原稿缺失有关法国检察官的情况。

  以上十一位陪席检察官在东京审判整个期间,绝大多数是继续在职,始终其事的。只有苏联检察官高隆斯基在法庭开庭不到半年时由于健康欠佳辞职回国,他的职务改由他的助理检察官瓦西里耶夫(Vasiliev,苏联三级国家司法顾问)担任了。此外,印度陪席检察官梅农,由于在东京没有多少事情可做,便中途回国去了。印度政府并未改派新人,只是把有关印度方面的检察工作委托给了英国陪席检察官科明斯—卡尔代为照顾。在审判最后阶段,澳大利亚的陪席检察官曼斯菲尔德也离职回国,他把有关澳大利亚的检察工作委托了给新西兰陪席检察官奎廉代为照顾。由于检察处是采取首长制,各国检察官只是处于协助检察长的地位,因此一两个人的缺席对于工作并没有什么重大影响。

检察处的办公场所是在法庭大厦的三楼。除了检察长拥有一间较大的办公室之外,每一参加国的陪席检察官及其随带的工作人员都有一间独自的办公室,并组成一个小组。这些小组是以国别命名的,例如中国组、苏联组、法国组,等等。由于大多数的陪席检察官都是只身来到东京的,既没有带工作人员,也没有带很多资料证据,这种以国别分组的意义是不大的,检察工作主要是在检察长统一指挥下,由许多他所亲信的美国助理检察官去进行的。这些助理检察官大都是盟军总部中有过法律训练和律师资格的美国军人或文职人员,他们的权限有时比陪席检察官还要大得多。例如,塔凡纳尔(Tavefner)、萨顿(Sutton)、摩罗(Moorrow)等都是季楠的亲信和得力助手,在国际检察处都是“红极一时”的人物。美国助理检察官是季楠检察长所最倚重的一群,他们是国际检察处的核心和骨干。他们几乎全是在盟军总部服役的职员,人数没有一定,事忙时便由季楠多向总部调用几名,事闲时则减少几名。这些人有的因为服役期满便离开东京回国去了,那时便又有新人补充进来,因此他们的流动性是很大的。但是季楠最得力的几名助手,如塔凡纳尔和萨顿之辈,在法庭整个审讯期间却始终供职于检察处,从未离开过。在季楠告假的时候,他时常指定塔凡纳尔代行检察长的职权。但是在另一些时候,他却指定英国陪席检察官科明斯—卡尔代行他的职权。这是因为科明斯—卡尔不但学识经验都很丰富,而且态度雍容,脑筋敏捷,口齿犀利,无论是在进行法律性的言辞辩论方面或是在询诘证人方面(包括直接询问检方自己的证人和反诘被告辩护律师提出的证人),他的工作都是做得特别出色的。因此,季楠有时不能不借重他,虽然他并不是季楠的亲信,同麦克阿瑟更无渊缘。以学识才能而论,科明斯—卡尔无疑地是各陪席检察官中最突出的一人,同时也是最受法庭尊敬和最为被告及辩护律师们所畏惧的一人。他的实际人望远在政客式的季楠之上,其他那些庸庸碌碌的美国助理检察官更难望其项背。

  上面已经指出过:国际检察处以国别分组的意义是不大的。这是因为:第一,远东法庭的检察工作是综合性的,由检察长和他的许多美国助理担负全责,也可以说是由他们整个地包办,而不是像纽伦堡法庭一样,依照国别分工负责的。第二,各国的陪席检察官大都是单枪匹马、一个人来到东京,在人力方面够不上独自设立一组,因此他们在整个的检察工作中只能由检察长视其个人能力之强弱指派担任或多或少的一部分工作。对于有关他们本国的检察事项,他们至多只是提出一些意见和与国内取得联系,以便搜集一些证据材料和提供一些必要的证人而已。

  但是也有例外。苏联检察组是发生了相当作用的。其原因是:第一,苏联陪席检察官不是只身来到东京,也不只是带来一两个秘书或翻译,而是带来了一大群的工作人员,数目在十名以上。有了这样充足的人力,苏联的工作当然容易展开,不必事事仰赖于美国人。第二,苏联情况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它的隔离政策和保密制度使得外间对它不易接触或深切了解;因此,关于日本对苏侵略的作证文件档案完全要靠他们自己去搜集和提出,出庭的证人也要靠他们自己去提供和询问,对被告们所提出的辩护证人和证件也要靠他们来反诘或反驳。而且,日本对外蒙古(即“蒙古人民共和国”)的侵略的检察工作也是由他们代庖的。由于上述原因,苏联检察组在法庭检察处是具有相当独立性的,它的领导人高隆斯基(其后是瓦西里耶夫)以及拉金斯基、罗森布立特等助理检察官在法庭就日本对苏、对蒙的侵略活动审讯被告的阶段中,在检察方面是负过主要责任而且起过重大作用的。

  此外,中国检察组在国际险察处中较之其他各组(苏联组除外)也还算是人力充足的。但是由于日本对华侵略的历史太长,案情复杂,绝大部分的检察工作都还是由检察长和他指定的美国人员担任的,中国组只是从旁协助而已。由于当时政府的腐化吝啬,对法庭工作不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开庭的初期中国陪席检察官只带去了两名秘书(裘劭恒、刘子健)。随着审讯的进展,经有关方面的再三请求和呼吁,在审讯的后期,国民党政府才允许增加几名顾问(倪征燠、吴学义、鄂吕弓、桂公绰)。自从这几位到来以后,中国检察组的工作才有了一些进展。对于侵华证据资料的搜集、补充,以及对于被告证人的反诘方面,中国检察组都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吴学义和刘子健在日本政府秘密档案里搜集了不少关于被告土肥原贤二和板垣征四郎罪恶活动的有力证据,这些证据在审判后期都作为补充证据由检方陆续向法庭提出了。在被告板垣征四郎亲自登台作证的时候,倪征向他所作的长时间的反诘是很有声色的,对法庭最后判处板垣以极刑起了一定的作用。

  除了苏联陪席检察官所领导的苏联组在日本对苏、对蒙侵略罪行的检察工作方面保持了很大的独立性和中国陪席检察官所领导的中国组在日本对华侵略罪行的检察工作方面提供了不少帮助之外,其他各国陪席检察官所领导的以国别命名的检察组大都有名无实。但这并不是说这些陪席检察官无事可做或者毫不重要。相反,在整个检察工作的分工里,他们是时时被检察长指定担任或大或小的任务的。比方说,检方要向法庭提出一个有问题的重要作证文件(辩护方面可能反对,因而可能引起言辞辩论),或者反诘一个重要但狡黠的被告或被告提供的辩护证人(必须对他的证言进行无孔不入、无隙不乘的盘质和非难),那么,检察长便非时常借重那位能力特强的英国陪席检察官不可。由此可见,陪席检察官在法庭的任务的多寡和艰易是因他自己的能力的强弱大小而异的。一般说来,各国派遣的陪席检察官的能力都在那些美国助理检察官之上,但是由于季楠的私心,这些美国助理在法庭“表演”的机会却是很多的,几乎占三分之二以上。季楠是一个标准的美国政客,本位主义非常浓厚。他竭力要把远东法庭的检察工作做成是一出美国人独演的“美国戏”。因此,非不得已,他是不愿意借重别国人的。这是各盟国的陪席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在漫长的讯审过程中经常感觉苦闷和不满的原因所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辩护组织:日美辩护律师
--------------------------

 辩护机构的庞大和辩护律师的众多是东京审判的一个主要特点,也是它同纽伦堡审判的一个重大差别。东京审判之所以持续至两年半之久,辩护方面组织的畸形以及它在审判中所实行的“延宕战略”实是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辩护律师的人数和国籍在两个宪章中都没有硬性的规定,东京和纽伦堡便发生了迥然不同的现象。在纽伦堡,每一被告都是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地由一名他自己聘任的德国律师替他辩护;在东京,则每一被告除了他自己聘任的几名(自两三名至五六名不等)日本律师之外,还有一名美国律师替他辩护。因此,辩护律师之众多和庞杂,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喧扰和拖延便成了东京法庭和东京审判的最大特征之一。

  每一名被告拥有好几名日本律师已经是有点反常的现象,但是有鉴于案情的庞大和复杂,这还不能说是十分不合理的现象。然而每一名被告必须同时拥有一名甚至一名以上的美国律师为他辩护,却是一个极不正常而且很不合理的现象。

  被告和日本律师最初请求要有美国律师参加辩护的理由是:在远东国际法庭的宪章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采用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反,有的地方还特别声明法庭不受任何技术性的诉讼规则的拘束;例如宪章第十三条(甲)项中规定:“本法庭不受技术性采证规则之拘束。本法庭将尽最大可能采取并适用便捷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并得采用本法庭认为有作证价值之任何证据。”但是,实际上,由于宪章和程序规则都是英美法系人员所拟订以及英美法系人员在法官和检察官中占有压倒的多数,因此,远东法庭的整个诉讼程序都受着英美法系的严重影响。日本一向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日本律师对这种英美法系的诉讼规则是不熟识的,更说不到运用自如。以为了保证公平和迅速的审判为借口,他们便请求法庭给每一名被告加派一位英美法系的盟国律师去帮助他们,特别是在诉讼程序方面,以便顺利地进行辩护。

  日本被告辩护方面的这个请求迅速地得到了总部和法庭的核准。起先总部还打算除了美国律师之外,也邀请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律师来参加辩护,以冲淡美国遇事包办的气氛。但是英联邦各国,包括联合王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都表示不愿意为日本战犯辩护,因而都拒绝了派遣他们的律师担任远东国际法庭的辩护工作。因此,所谓“英美法系”的盟国辩护律师实际上全都是美国人。

  由上所述,可见远东国际法庭的每一被告除拥有两三名至五六名不等的日本律师之外,还各拥有一名(甚至两名)美国律师。这就造成了律师盈庭、喧宾夺主的反常现象。这种现象是纽伦堡国际法庭所没有的,也是任何国际法庭所罕见的。

  现在把各被告所拥有的日本籍和美国籍的辩护律师的姓名开具如下:

  荒木贞夫:(日本律师)菅原裕、莲冈高明、德冈二郎

  (美国律师)L.G.Mac Manus

  土肥原贤二:(日本律师)大田金二郎、加藤隆久、木村重治、北乡为雄

  (美国律师)F.N.Warren

  桥本欣五郎:(日本律师)林逸郎、奥山八郎、金濑薰二、菅井俊子、岩间幸平

  (美国律师)E.R.Harris

  俊六:(日本律师)神崎正义、国分友治、今成泰太郎

  (美国律师)A.G.Lazarus

  平沼骐一郎:(日本律师)宇佐美六郎、泽邦夫、毛利典一、柳井恒夫、北乡为雄

  (美国律师)F.N.Warren

  广田弘毅:(日本律师)花井忠、泽信一、广田正雄

  (美国律师)George C.Yamaoka

  星野直:(日本律师)藤井五一郎、右田政夫、松田令辅

  (美国律师)G.C.Howard,G.C.Williams

  板垣征四郎:(日本律师)山田半藏、佐佐川知治、阪淳吉、大越兼二

  (美国律师)F.G.Mattice

  贺屋兴宣:(日本律师)高野弦雄、田中康道、藤原谦治、山际正道、桥渡

  (美国律师)M.Levin

  木户幸一:(日本律师)穗积重威、木户高彦

  (美国律师)W.Logan

  木村兵太郎:(日本律师)盐原时三郎、是恒达见、安部明、北乡为雄

  (美国律师)G.C.Howard

  小矶国昭:(日本律师)三文字正平、高木一也、小林恭一、松坂时彦、斋藤诚一

  (美国律师)A.W.Brooks

  松井石根:(日本律师)伊藤清、上代琢禅、大室亮一

  (美国律师)F.G.Mattice

  南次郎:(日本律师)冈木敏男、松泽龙雄、近藤义一

  (美国律师)A.W.Brooks

  武藤章:(日本律师)冈本尚一、佐伯千仞

  (美国律师)R.F.Cole

  冈敬纯:(日本律师)宗宫信次、小野清一郎、藏重铁一

  (美国律师)S.A.Roberts,G.G.Brennan

  大岛浩:(日本律师)岛内龙起、内田藤雄、牛场信彦

  (美国律师)O.Cunningham

  佐藤贤了:(日本律师)草野豹一郎、数马伊三郎、井上益太郎

  (美国律师)G.G.Brennan,G.N.Freaman

  重光葵:(日本律师)柳井恒夫、金谷静雄、三浦和一、宇佐美六郎

(美国律师)G.A.Furness

  岛田繁太郎:(日本律师)高桥美次、奥山八郎、泷川政治郎、祝岛男、安田重雄、铃木勇

  (美国律师)G.G.Brennan,E.R.Harris

  白岛敏夫:(日本律师)成富信夫、佐久间信、广田洋二

  (美国律师)C.B.Carlyle

  铃木贞一:(日本律师)高柳贤三、戒能通考、加藤一平、福岛寿

  (美国律师)M.Levin

  东乡茂德:(日本律师)西春彦、加藤价次郎、七田基玄

  (美国律师)George C.Yamaoka,B.B.Blakeney

  东条英机:(日本律师)清濑一郎、内山弘、盐原时三郎、河北健次郎

  (美国律师)G.F.Blewett

  梅津美治郎:(日本律师)宫田光雄、小野喜作、池田纯久、梅津美一

  (美国律师)B.B.Blakeney

  大川周明:(日本律师)大原信一、金内良辅、福冈文子

  (美国律师)A.W.Brooks

  日本辩护人会会长(总辩护人):鹈泽聪明、副会长(东条的辩护人):清濑一郎

  ——从上面的名单看来,日本辩护律师便有一百名以上,加上二十余名的美国辩护律师,总数几乎达到了一百三十名。这个数目还未包括在审讯进程中死去的被告松冈洋右及永野修身二人的辩护律师在内,名单中亦未将他们的辩护律师列入。被告大川周明虽因精神病态暂时中止受审,但他仍有随时恢复受审的可能,因此他的日美籍辩护律师还是被法庭保留着,以便在审讯过程中随时照管他的利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惊人的数字。由此可见,辩护律师之多和辩护阵容之盛是远东国际法庭最突出的一个现象。

  日本辩护律师是有组织的,这个组织的名称是“日本辩护人会”。它是在法庭开庭的前夕成立的。在1946年5月4日(开庭的次日)该会第一次的集会中,白发苍苍的鹈泽聪明被选为会长,亦即被告的总辩护人。鹈泽曾任东京律师公会会长,是这些日本辩护人中比较年高望重的,也是在日本法西斯军阀统治时期比较历史清白的,因而他被选为会长。鹈泽在法庭的表演不多,态度比较中和,给人们以“恂恂儒者”的印象。在他不多的发言里,他常喜高谈些政治哲学的道理,例如,“王道与霸道”的区别,“八一宇”的解释等,硬说日本政府一向重视和平、民主、讲信修睦、世界大同,反对使用武力、从事侵略。他还喜欢装着十分推崇中国法官的样子,常说日本的这些观念都是来自中国,博学的中国法官对它们必有更精深的了解。

  在1946年5月4日日本辩护人会第一次会议上,还选举了大战犯东条英机的辩护人清濑一郎为该会副会长。清濑是一个老奸巨猾的旧式日本政客。他在日本辩护律师中是很突出的一个。关于此人,我们在下面还有机会谈到。

  至于一般日本辩护律师,他们大都是战前日本比较有点声望的职业律师,但也有个别不甚著名的律师系由于同被告有亲友关系而被选为辩护人的。一般说来,日本律师对于案情是很熟悉的,对于搜索有利于被告的证据(证人、证件)是非常卖气力的。但是日本律师在法庭公开庭上的表演并不很多;他们宁愿把那些在公开庭上“冲锋陷阵”的“射击手”的任务让他们的那些张牙舞爪的美国同事去干,而他们自己却藏在后面做“兵工厂”(“制造炮弹”)的工作。因此,从表面上看,他们在法庭上的态度还算是老老实实、循规蹈矩的。

  但是也有例外。有些个别的日本律师在法庭上也是很嚣张的。例如,前面提过的东条英机的那个辩护律师清濑一郎便是其中最突出的一个。清濑是一个著名的日本反动政客。在战前日本法西斯军阀统治时代,他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帮凶。清濑一郎在日本军事占领结束后的政治生活更是活跃。他一跃而跻身于当权的民主自由党显要人物之列。在岸信介内阁时代和池田勇人内阁时代,他都担任着日本国会众议院议长的职务。在这一时期,他并发起在名古屋为远东国际法庭处死的七大战犯建立一块庞大的纪念碑,把他们当做“殉国烈士”或“民族英雄”看待。纪念碑的建筑费一千五百万日元是由清濑一郎、三文字正平(前小矶国昭的辩护人)和林逸郎(前桥本欣五郎的辩护人)筹募的,落成典礼是由清濑主持的。这样一个人竟被允许在远东法庭当辩护律师是令人惊异的。这种事情在纽伦堡法庭是不可能发生的;在那里,所有被告辩护律师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凡是与希特勒纳粹匪帮有任何严重瓜葛的人都不准担任辩护人的职务。可是远东法庭忽视了这一点,造成了律师们气焰嚣张的恶劣现象。远东国际法庭对于被告的日美辩护律师的人选几乎没有进行过任何认真的审查,一切都是由盟军总部包办的。因此,有些战前日本军阀统治时代的反动政客,如清濑一郎之流,也担任了远东法庭的辩护律师。甚至有些被告往时的僚属并与被告犯有“同谋”嫌疑的人也被准许担任律师职务,替被告辩护。例如,被告梅津的日籍律师池田纯久便是梅津的一个老部下。他是一名日本陆军中将,曾在梅津部下担任过关东军参谋部第五课课长和副参谋长等职。在1942年,他奉梅津之命,率领了一批军官到南洋各地考察日本人在那里建立的军事占领制度,以便根据考察所得制定关东军对苏联领土的占领计划。池田是极端仇苏反苏的,正如梅津和其他关东军将领一样。据说远东法庭的苏联检察人员曾一度主张申请法庭拒绝池田出庭,终以检察长季楠不愿提出此项申请(表面的理由是中途申请更换辩护人将遗日本人以不公平之识),遂作罢论。

 清濑不但在言辞辩论时、在抗议检方作证文件时和在反诘检方提供的证人时表现得穷凶极恶,时常遭到法庭的制止和申斥,而且在他替东条所撰的那篇冗长的强词夺理的辩护状里大事宣传日本帝国主义的“理论”,美化日本法西斯政府的侵略战争政策。在辩护状的封面上,他还偷偷摸摸地擅自加上了“此乃一历史文件也”字样。这事被发现后遭到了法庭的严厉斥责。庭长对清濑说:“何以这是一篇历史文件?这样一篇东西还配称做历史文件吗?”然而,尽管如此,法庭为了维持“公平审判”起见,依然是让清濑把那篇辩护状在公开庭上全部宣读了。

  除了清濑一郎之外,在这约一百名日本律师之中,高柳贤三是另一个值得注意的人物。高柳是东京帝国大学的老牌教授,著述丰富,是当时日本法学界的一个权威。他在远东法庭担任铃木贞一的辩护律师。但是此人除了在总辩护阶段曾经提出并朗诵过一篇冗长的“东京裁判与国际法”的论文之外,在法庭上并没有什么精彩的表演。然而,以学识和品质而论,高柳不能说不是日本辩护律师中比较可敬的一个。

  除了鹈泽聪明、清濑一郎和高柳贤三之外,其他日本律师大都庸庸碌碌,没有引起人们的特别注意。他们在法庭上的表演都不很多。对于不甚重要的文件或证人,他们虽也担任一些说明、抗议或质询的工作,但是当有重大的、有关键性意义的文件提出时或证人出庭时,他们宁愿让那班百无禁忌和好出风头的美国律师去照管。

  ※※※※

  美国辩护律师在法庭里虽然没有像日本辩护人会一样的正式组织,但是他们却有一个领首或头子,作为他们在必要时的代表。这个人先前是科尔曼(Colemam),科尔曼返美以后,名义上是美国籍的,在美国土生土长的日本人山冈(Yamaoka),实际上是卜烈维特(Blewett),东条英机的美国辩护人。卜烈维特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校董之一,他是一个富有资财的美国律师,在东京法庭的美国辩护人中是资望最深的一个。当然,在西方社会里,财富的多寡几乎是一个人资望深浅的惟一标志。

  科尔曼最初的野心是很大的。在法庭开审之前,他曾要求盟军总部和远东法庭批准设立一个同国际检察处地位相等、平起平坐的“国际辩护处”。法官们还专为听取他关于这个要求的意见开过一次会议。会议最后决定拒绝他的要求,理由是:检举日本战犯和给他们以公正的审判是盟国的不可逃避的直接的法律责任,但是为战犯们辩护并不是盟国的这样的责任。法庭之所以允许盟国(美国)律师参加辩护纯粹是为了在诉讼程序上协助被告自己选择的日本辩护律师。辩护是被告们的权利而不是同盟国的义务。因此,在盟军总部里设立一个所谓“国际辩护处”的机构是没有必要的。

  后来盟军总部根据法官会议的意见也同样拒绝了科尔曼的请求。不久,科尔曼便辞职回到美国去了。在漫长的审判过程中,美国律师先后辞职回国的除Coleman外,还有Guyder,Young,Alen,Dill,Haynes,Kleimen,McDonnell,Ruchik,Williams,共十人。美国辩护律师大半是在东京总部任职的有律师资格的现役军人。他们服役期满后大都急于回国,辩护人职务只好交由他人接替。这十个人的情况便是如此。此外也有服役虽届期满,但自愿继续留在东京执行辩护人职务的。至于那些直接从美国招聘来专为被告辩护的非现役军人,如卜烈维持之辈,他们既没有服役期满的问题,当然是继续任职直到审讯结束。这十个人是上面美国律师名单中所未曾列入的。如果把他们也加了进去,则曾经参加辩护的美国律师将达约四十名之多。以一百名以上的日本律师,再加上近四十名的美国律师,辩护方面在远东法庭里的阵容可说是“洋洋大观”了。以二十几名被告而拥有一百数十名辩护律师,这不但是纽伦堡法庭所从未曾有,而且是任何法庭上或任何审判中所罕见的。就保证被告辩护权一事来说,远东国际法庭可算是慷慨宽大!

  正如上面所指出过的:远东国际法庭每一被告之所以获准配备一名美国律师,原本是为了在诉讼程序法律技术方面可以协助他的日本辩护人。这些美国律师有的是从美国招来的,有的是原本就在盟军总部任职的。但是他们的薪给全都是由盟军总部法务处支付,而不是由被告本人或日本政府支付的。只从这一事实看来,他们的任务已经是再明显不过的了。在辩护工作上,他们应该仅仅起助理或技术顾问的作用。比起被告们自己所选任的日本律师,他们的地位应该是次要的。

  但是随着审判的进展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一种主次颠倒、反宾为主的现象便发生了。美国律师在辩护工作中反而起了主要作用,日本律师却甘愿退居“后台”,至少在公开庭上的表现是如此。举凡在公开庭上一切张牙舞爪、剑拔弩张的“表演”,几乎都是由这些美国人担任的。下面只举一个例子,便可看出这些美国律师是何等肆无忌惮。

  在1946年5月14日的公审庭上,被告辩护方面申请取消起诉书中第三十九项所控诉的罪行。这项罪行是日本偷袭珍珠港美国舰队,杀害美国海军上将季德及大批美国海军军官和水手的罪行。美国律师布列克莱(Blekeney)强辩说:“如果说海军上将季德在珍珠港被炸死是谋杀案的话,那么我们就得知道在长崎动手投掷原子弹的那个人的名字,我们就得知道制定这一作战计划的参谋总长,我们就得知道对这一切负责的总司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记录(1946年5月14日),第212页。最后一人,布列克莱无疑地是影射美国总统杜鲁门,因为按照美国宪法,总统是负责指挥全国军队的最高司令官,事实上在广岛和长崎投原子弹也是由他决定的。

在一个审判战犯的法庭上,美国律师竟把他自己祖国总统的行动和被告日本战犯的犯罪相提并论,这是不能不使人惊异的事情。美国律师之极端放肆,于此可见一斑。

  诚然,投掷原子弹是不可宥恕的。但是远东法庭审判的是日本战犯们所犯的罪行,在这个审判里美国律师竟把美国自己的战争行为扯了进来,这是十分不适宜的,而且是丝毫不相干的。这种不体面的怪事,恐怕只有居心不良的人才干得出来。




  ※※※※

  美国律师在法庭上不但表现得肆无忌惮,而且有时还表现得不可想像的愚蠢。下面是一个有趣的例子:

  国际检察处为了要证明日本帝国主义者通过各级学校教育去培养和灌输日本青年对外侵略的思想,曾经请求法庭传唤一名日本教育家前田到庭作证。在1946年8月2日证人前田作了正面陈述之后,美国律师克莱曼(Kleimen)对他执行反诘。

  克莱曼向证人问道:“你说各校校长在课程问题上都受着陆军军官的指挥。请你告诉我,难道在小学课程里不教授日本语文吗?”这个问题引起了全场的笑声。庭长插嘴说:“真是没有道理!难道在日本学校里能不教授日本语文吗?”克莱曼向法庭解释说:“如果对法庭方便的话,我现在倒想竭力求得对早在两个月前便引起法庭注意的那个问题的答案,即日本学校的课程究竟是些什么?但是,如果对法庭不方便的话,我也可以放弃不提。”

  庭长答道:“我们不希望听取这个问题。”

  克莱曼说:“好……那我就改提下面一个问题:学生们上不上算术课呢?”

  庭长带怒斥道:“你真是岂有此理!这扯得太远了。须知道,克莱曼律师,你是站在国际军事法庭的面前,而这个法庭是审判前日本帝国的领导分子对人类所犯下的滔天罪行的。”

  克莱曼继续辩道:“如果您同意的话,我认为在审讯的现阶段上弄清楚这样的课程问题是很重要的。”

  庭长抑制了愤怒,随口说道:“那就请你继续发问吧。”

  克莱曼便继续向证人问道:“在这些学校里,有音乐、图画、手工、日本历史等课目吗?”

  这个问题引起了法庭听众更大的笑声。庭长怒不可遏地向证人说道:“证人,你不必回答这种问题。”

  至此,克莱曼已经感觉到他精心准备的那一连串可笑的问题无法再提出了,便垂头丧气地对庭上说:“我再没有问题了。”

  ※※※※

  ——从以上两个事例,不难看出美国律师荒唐放肆和愚蠢可笑到了什么地步。他们的行为虽时常遭到法庭的制止和申斥,但是通过这种行为,他们依然可以达到他们拖延审判的目的。他们无隙不乘、无孔不入地利用英美法系烦琐复杂的诉讼程序,竭力使东京审判的时间拖长。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指出过的,东京审判之所以长夜漫漫,月复一月,年复一年,被告辩护方面的这种“延宕战略”实为主要原因之一。

  当时的国际形势也助长了他们对实行这种战略的信心和积极性。

  首先,是美国日益露骨的袒护日本战犯、重新武装日本和恢复日本军国主义的政策。随着东京审判的进展,美国政府和盟军总部袒护日本帝国主义分子,从而恢复日本军国主义使其为美国侵略战争政策服务的企图,一天比一天地更加明显了。他们一批又一批地释放了在押的日本战犯,大量地解除了对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整肃。这就助长了这些被告辩护律师们的侥幸心理。他们幻想着:如果审判拖得足够长久,可能盟军总部终归有一天会结束审判,把这些被告战犯们全部释放,甚至予以起用。

  其次,是美苏关系的日趋紧张。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终结之日起,美苏关系一直不是圆满的。远东法庭开庭以来,报纸上几乎每天都充满了关于双方如何张牙舞爪、剑拔弩张的报道,特别是在柏林封锁及其以前一段时期里,仿佛第三次世界大战爆发迫在眉睫。这就又给了被告和他们的律师们另一种错觉,引起了另一种幻想。他们幻想着:只要审判能够尽量拖长,可能有一天大战会爆发,那时国际阵营必定要起根本的变化,绑上了美国战车的日本必然会得到美国的重视,而远东法庭里的这些以侵略能手著称的被告们不但会中止受审,恢复自由,而且可能东山再起,重理旧业,担任美国的帮凶角色。

  以上两种幻想虽然都未能实现,不但第三次世界大战不曾爆发,柏林危机终得解决,而且美国也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中断或干涉东京的国际审判,但是这两种幻想确实是促使被告辩护方面对东京审判采取积极“延宕政策”的一个重大原因。他们千方百计、无所不用其极地要使审判拖延下去,拖得越久越好。

  面对辩护方面这种“延宕战略”,大多数法官们是感到厌烦、忧虑甚至焦急的。但是由于法庭宪章上和组织上有些无法纠正的缺点,例如,前面指出过的被允许出庭辩护律师太多,诉讼程序太烦琐,以及为了保证公平审判不能压制辩护方面畅所欲言,等等,他们也是无能为力和莫可奈何的。

  诚然,对待这种“延宕战略”,法庭在可能范围内也还采取过一些措施,例如变通了法庭程序规则中某些过分烦琐的规定,简化了法官们作出裁决的投票方法,对信口雌黄或过分冗长的发言随时加以干涉或制止,甚至根据宪章第九条(丙)项的规定开除过两名傲慢不逊、最爱胡闹的美国律师。远东法庭为了要维持“公平审判”的外貌,并未充分行使宪章上所赋予的权力。例如宪章第十二条规定“本法庭(甲)将审讯工作严格地限制于迅速审理控诉中所提的各项问题,(乙)采取严格措施以防止任何足以引起不合理拖延审讯之行为,并排除一切与本案无关之问题及陈述”;第十三条(甲)项规定“本法庭将尽最大可能采取并适用便捷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第九条(丙)项规定“……本法庭得随时拒绝此等(被告的)辩护人”。——这些条文法庭都没有充分认真地利用过。诚然,法庭曾经取消过两名美国律师(施密士和肯宁汉)的辩护资格,但那是审讯后期和末期的事情,对于阻止拖延审判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实际效力。施密士系在1947年3月以在公审庭上冒犯法庭而被停职的;而肯宁汉的停职则在1948年10月,其原因并非由于他在公审庭上的行为不端,而是由于他在庭外的言论荒谬。肯宁汉曾出席1948年9月7日美国律师公会于西雅图举行的代表大会,作了一篇关于东京审判的报告。在报告中,他肆意批评和诋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说它不客观、不公正,对被告怀有偏见,不给辩护律师以充分辩护的权利。这篇报告公开发表在美国报纸上,早为法官们所获悉。肯宁汉回东京后,法庭遂命其于公开庭上作出能使法庭满意的解释。在肯宁汉结结巴巴、支支吾吾地作了一番“解释”之后,法官们举行了会议,一致认为不能满意,并决定以“诽谤法庭”为理由停止其辩护人的职务。但是此时审判已进入判决书起草阶段,公开庭讯事实上已告结束,因此,法庭的这个决定只是象征性的,并无任何实际意义。这些措施对于遏制辩护方面的嚣张无疑地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它并不能给辩护方面的“延宕战略”以决定性的打击,因而法庭审判进行得依然很缓慢,浪费的时间依然很多。

 此外,值得注意的还有:辩护方面的这种战略不仅是浪费了法庭的时间,拖延了审判的进度,而且给了日本被告们以歪曲事实,颠倒是非,用“慷慨”而冗长的陈述公开宣传日本帝国主义当年从事对外侵略的种种荒谬“理论”的机会。这不能不说是东京审判中最可憾的一件事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远东国际法庭的档案和档案的处理
------------------------------

远东国际法庭档案库存的档案是相当丰富的,日本人常用“汗牛充栋”、“浩如烟海”一类的辞藻去形容它。

  远东国际法庭档案的来源,主要有下列几个:

  1.诉讼双方(检察方面和辩护方面)所提出而被法庭接受了的作证文件的原件(亦称“正本”)。这种原件(正本)为数将近五千卷,均经登记归档,存库备查。影印或铅印或打印的副本则分发给各有关方面。这种作证文件有些是在提出时全部被提出者在公审庭上宣读了,并记入了开庭记录。但是有许多作证文件,由于篇幅太巨,提出的一方在公审庭上只是宣读其内容的一部分(当然是比较重要的、有关的一部分),因而在开庭记录中记载的也只是这一部分。例如,著名的“木户日记”(法庭接受的最重要证件之一)共有十几册之多,但在法庭上被宣读了的只是其中极小的一部分。任何作证文件,只要它被法庭正式接受了,便都有作证的完全效力,都被当做证件归档存案,无论它的内容是全部地或只是部分地在法庭上被宣读过。

  2.盟军总部在占领日本初期所缴获的日本政府的秘密档案,例如,历年来的御前会议记录,内阁会议记录,战时核心阁议(“五相会议”)记录,大本营的决策和作战计划,军部的秘密指令和文告,外务省的秘密报告和电讯等。这些文件都是属于“极机密”一类的文件,在战前或战时日本从来没有公开过的。在日本投降的时候,日本政府曾经费尽心机地将它用若干金属保险箱装好,巧妙地隐藏了起来,但终于被占领军神话般地发现了。日本政府为了要消灭罪证,在投降以前便把大部分的档案文件都烧毁了。当然,也有一部分是被炸毁的,因为在日本投降前一两个月内盟军飞机曾昼夜不停地狂炸东京,投下数以万计的炸弹,因而东京和横滨一带的建筑物(包括政府机关的房子)大约有75%以上全被炸光或烧光了。但是,日本政府最秘密、最重要和最富有历史价值的档案资料却没有被炸毁烧光。日本政府中的那班元凶巨魁们早已把它装进几个金属保险箱中秘密地埋藏起来了。埋藏的地点是在东京一家被炸毁了的保险公司的地下室里。他们满以为公司的高大建筑物既已倒塌,地下室已为断瓦残砖所深深埋盖,加上附近又是一片废墟,满目疮痍,在这种情形之下,它是不易被发觉的。然而,据报道,在日本被占领不到四个月的工夫,他们的这个“秘窖”便被巡逻的盟国宪兵神话般地发现了。这个发现原是偶然的,但当时的新闻报道却绘声绘色地把它描写得像是一种有计划的“探险”行为似的。“秘窖”被发现之后,盟军总部便把所有埋藏在地下的那些保险箱都挖掘出来了,并且发现每只箱上都贴有封条,封条上写着:“非经内阁决议,不得启封。”这就不但表明这些保险箱里保藏的必是日本政府极端重要的秘密档案,而且表明隐埋这些档案的行动完全是日本最高当局有计划、有步骤的一个集体阴谋。毫无疑问,远东法庭的这些被告战犯们至少有一部分可能参与了这个阴谋,其中某些人,如东条、木户、永野、东乡、土肥原之流,或许还是这个阴谋中的核心人物。由于这些文件对于远东法庭审判日本首要战犯具有莫大的价值,盟军总部便把它几乎全部移交了法庭档案室保管(纯粹属于军事机密的文件除外,如日本战时的军队编制、军需生产、作战计划之类)。检察和辩护双方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很大一部分都是从这些档案中淘取的。设在法庭大厦三楼的档案室便成了诉讼双方的武库,双方的工作人员都孜孜不息地像沙里淘金般似地在那堆积满架的、数量浩大的档案文件中寻找于己方有利的材料。哪怕是一鳞半爪,只要看来对己方有利,他们都要不遗余力地尽量搜刮,尽量向法庭提出。至于法庭是否接受,那是另外一件事。尽管如此,双方在这卷帙浩繁的日本档案中所提取出来作证的材料毕竟有限,仅占全部档案的极小部分。因为,这种日本档案不啻为日本政府(包括天皇、内阁、国会、大本营、军部等)数十年来在政治、军事、经济、外交各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措施的全部内幕写真,而法庭所需要作为证据的只是近十余年来(自1928年皇姑屯炸案起至1945年日本投降止)日本扩大其侵略阴谋,从事侵略战争,以及它在侵略战争中所犯违反人道及国际法惯例的种种暴行的有关材料,特别是同这二十余名被告战犯直接有关的材料。毫无疑问,后者只能是前者的一小部分。由此可见,这种日本档案未被法庭利用的仍占绝大部分。对于这一部分未向法庭提出作证的材料,法庭当然不能把它当做证据看待。但是,对于研究日本近代史的人们,特别是对于研究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史或对外关系史的人们,日本政府的这种机密档案却是无价之宝。

  除了上述两类材料之外,远东国际法庭档案室还收到了不少从纳粹德国的秘密档案库里所缴获到的有关日本的侵略阴谋及德日互相勾结的材料,以及个别同盟国送来的有关日本侵略战争和日军在各地的种种暴行的材料。这些材料一部分已经为诉讼双方所利用,作为证件向法庭提出了,但是大部分仍然搁置在档案室中。当然,对研究历史的人们来说,这些材料的价值也是很大的。

  以上所述是远东国际法庭档案室重要资料的组成概况。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指出的,这些资料不但对于远东法庭的审判关系重大,而且对于日本研究也具有莫大的价值。

可是在法庭审判结束不久,盟军总部便把档案室所有的一切文件和资料,无论是法庭接受了的证件原本,或是日本政府的机密档案,或是从纳粹德国搜来的秘密文件,或是同盟国提供的作证资料,全部都接收了,并且不久便送到华盛顿美国陆军部去了。现在这些东西都成了美国独有的财产,其他同盟国是休想染指的。非但如此,连影印或打印的复制档案也被美国完全接收过去了,不让其他同盟国分享一册。记得当时中国政府曾想谋得一部“木户日记”的影印本,几经交涉,终于遭到美国政府的坚决拒绝。查东京总部有鉴于“木户日记”


具有重大的作证价值和历史价值,曾经用照相方法把它制成了影印本达一百部之多。但是对一个同日本关系最密切、作战最长久、而且是远东国际审判主要参加者之一的同盟国连这样一部影印本都吝而不与,美国政府之极端专横自私,多疑善嫉,竟一至于斯!

  这便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浩如烟海”、“汗牛充栋”的全部档案的最后归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盟军总部对主要战犯四次逮捕令(一)
--------------------------------

依照1945年12月26日莫斯科会议的决议,盟军最高统帅被授予实施和执行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书中所载之一切投降条款的权力,而“忠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乃日本投降的重要条件之一。波茨坦宣言第六条规定:“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之权威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第十条规定:“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争罪犯,包括虐待吾人战俘者在内,将处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为了实施上述两项条款,盟军最高统帅部(简称盟军总部)在日本被军事占领的最初期便立即开始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一是分批逮捕了一百余名首要的战争罪犯,亦即所谓“甲级战犯”;这些被逮捕者都是对日本侵略战争负有重大责任的大政客、军阀、财阀、外交家或宣传家。二是分批“整肃”了近二十万所谓“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凡是日本侵略战争时期在日本政府、军队、法西斯团体或大企业中担任过比较高级的职务的日本人都在被“整肃”之列。“整肃”是日本人所用的词语,英文原为purge,意即“清洗”或“取缔”。凡是被整肃的人,在整肃没有被解除之前,都不准担任任何公职。他们不但不准充当各级政府的任何官吏或议员,就是社会团体或企业团体的较高职务,如会长、经理、董事、主任、书记、会计之类,亦不准担任。在占领初期,盟军总部曾分批整肃了日本军国主义分子达19万多人。后来由于美国袒护日本反动势力的政策抬头,他们的整肃便一批又一批地被解除了。到1952年9月“旧金山和约”签订的时候,大部分的被整肃者都已恢复了公民权。“和约”签订之后,日本政府便索性全部解除了对这些人的整肃。

  盟军总部采取上述两项措施是必要的,因为惩治战犯和取缔军国主义分子不但是国际文件授予它的权力,同时也是它对盟国不可逃避的义务。

  必须指出,盟军总部在日本投降和盟军登陆后的初期对于行使这种权力和履行这种义务是相当严厉、认真的,可以说是雷厉风行,剑及履及,使日本反动派一时陷于极度惶恐和苦闷之中。这显然是由于那时战争甫告结束,盟国人民对于日军侵略的创痛记忆犹新。就是美国人民对于珍珠港的浩劫和对日作战的艰苦亦未能轻易忘怀。因此,在同盟国之间还存在一种同仇敌忾的共同感觉,大家都有严惩日本战争祸首和肃清日本军国主义的强烈要求。同时,在这期间,美国政府尚未明显地表现出对日本反动势力的庇护、扶植态度,尽管华盛顿和华尔街的某些人早就有把日本变成美国在远东的有力帮手的构想。

  由于上述原因,盟军总部在占领初期对于逮捕战犯和整肃军国主义分子的工作进行得还算是比较迅捷及时和严格认真的。

  整肃问题同远东国际法庭的审判没有直接关系,兹不多述。

  此处要着重叙述的只是主要战犯的逮捕。因为,逮捕他们的目的无疑地是为了将来交付审判,使其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事实上,此后不久成立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对象都是从他们这些人里面挑选出来的。

  日本主要战犯(亦即所谓“甲级战犯”)的逮捕系在1945年9月至同年12月间分四次进行的。

  ※※※※

  盟军总部第一次战犯逮捕令是在1945年9月11日发布的。那时距日本正式签字投降书(9月2日)和美军开始登陆(9月3日)还不到十天工夫。

  这一次逮捕令所指名要逮捕的战犯总共是三十九名,恶名昭著的前国务总理大臣东条英机被列为第一名。

  这一次的逮捕令有两个特点:(一)逮捕的对象大都是发动太平洋战争时的日本政府首脑和在太平洋战争中犯有严重暴行的高级军官;(二)除了若干的日本战犯之外,某些曾同日本合作、参与侵略的外国官吏也在逮捕之列。这些人是在战争终结时未及逃返祖国而仍滞留在日本领土内的。

  由于上述特点,这次逮捕战犯的范围从一方面说是比较狭的,因为许多重要的日本战犯还未包括在内;从另一方面说又是比较广的,因为其中还有十几名非日本籍的外国战犯。

  这次逮捕令指名要逮捕的除了太平洋战争期间的日本首相东条英机外,还有东乡茂德(外相)、岛田繁太郎(海相)、贺屋兴宣(藏相,即财政大臣)、岸信介(国务大臣兼军需次官)、寺岛健(交通大臣、海军中将)、岩村通世(司法大臣)、小泉亲彦(厚生大臣)、桥田邦彦(教育大臣)、小泉亲彦和桥田邦彦两人在被捕之前便自杀了。井野硕哉(农林大臣)、土肥原贤二(陆军大将、航空总监,长期在中国从事间谍特务活动)、桥本欣五郎(法西斯军人,樱会、日本青年党及赤城会之发起者)、铃木贞一(企划院总裁兼国务大臣)、上田良武(海军中将、海防义会理事长)、本间雅晴(驻菲律宾日本派遣军司令官、陆军中将)、本间雅晴在被捕不久便被引渡到菲律宾去了。他是和那个绰号“马尼拉之虎”的日本大将山下奉文同时在驻菲律宾的美国军事法庭受审并被判处死刑的。黑田重德(同上)、村田省藏(驻菲律宾日本大使)、长滨彰(驻菲律宾宪兵司令官)、太田清一(马尼拉暴行之直接负责人,陆军中佐)等二十七名日本人,另外还有非日本人十二名,其中有菲律宾傀儡政府伪大总统劳莱尔(Laurel),该傀儡政府驻日大使瓦格斯(Vargas)和国民会议议长阿奎诺(Aquino),德国驻日大使斯达玛(Stahmen)和德国大使馆中将武官克莱茨玛(Krei schmer),缅甸伪政府驻日大使貌博土(Dr.Mau),泰国驻日大使伍伊齐德,以及战时在日本法西斯政府服务的澳大利亚人两名,荷兰人和美国人各一名。

这些第一批被捕的非日本人,无论凭什么标准,都并非全部够得上被称为“甲级战犯”,更够不上被称为“首要战犯”。因此,在总部决定将来的远东国际法庭只是专事审判日本战犯之后,他们便全都被遣送回国,听任他们自己的祖国予以处理。据后来获悉,这些人的命运颇有幸与不幸之分。有的是被以背叛祖国罪名受审,而被其国内法庭判处罪刑;有的却被宣告释放而逍遥法外,甚至参加国内竞选活动,企图重登政治舞台。

  至于第一次逮捕令指名要逮捕的日本战犯二十七名,除了小泉亲彦和桥田邦彦两人在逮捕前业已自杀身亡之外,其余二十五名全都被总部宪兵捕获入狱,有的个别战犯还是自动投案的。盟军总部对于第一批战犯的逮捕手续是相当混乱的。对某些战犯,在逮捕令发布的次日便进行了逮捕;对另一批战犯却在逮捕令发表好几天之后方才加以逮捕。关于自动报到投案的办法,逮捕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第二次逮捕令发布时起,这些事情便弄清楚了。一般自动投案的期限规定是十天,如果在获悉逮捕令后十天之内不前往巢鸭监狱自动报到,则盟军总部的宪兵队在第十一天的清晨将前来强制执行。

  东条英机自杀仇闻

  在这一批日本战犯的逮捕中,东条英机的逮捕无疑地是最富于戏剧性的。他临捕时的张皇失措和自杀不遂的滑稽演出曾引起全世界舆论的讥评,而日本人民对他的贪生丑态抨击得尤为尖锐刻骨。

  日本自宣布无条件投降之后,国民自杀之风一时流行颇盛。老百姓因不愿做“亡国奴”而自杀者有之,身居高位者因不愿做“阶下囚”而自杀者亦有之。例如,三任国务总理大臣之近卫公爵,曾任陆军大臣之阿南大将与杉山大将,以及曾任关东军总司令之本庄大将等人,他们或则切腹自裁,“以身殉国”;或则夫妻双双服毒,同归于尽。这种举动虽是日本“大和魂”、“武士道”法西斯教育多年熏陶的结果,然其死事之悲壮,决心之坚定,也还不能不令人感动。然而,东条的“自杀”却大不相同。

  东条英机原是日本侵华祸首之一,又是发动太平洋战争之最高责任者,他自己当然知道在日本投降以后,必定会被交付有司,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自盟军开始登陆之日起,十天以来,他便闭门谢客,独居斗室,整天徘徊于生与死的问题之间。贪生吗?又怕作阶下囚,异日仍然难免一死;自杀吗?又下不定足够的决心,鼓不起足够的勇气。

  就这样彷徨犹豫了约有十天工夫,到了9月11日盟军总部那个东条名列第一的三十九人的逮捕令发布并经电台广播之后,东条还是下不了自杀的决心。及至总部宪兵队吉普车隆隆之声闻于户外,宪兵们开始包围其住宅的时候,东条才拿起手枪向自己的腿部射击,仅仅伤及皮肤,并未击中要害。在这象征性的一击之后,他便束手就擒,被宪兵押解而去。——这便是轰动一时的所谓东条自杀滑稽剧的真相。这幕滑稽剧引起了世界舆论的嘲弄和讥评。日本人民对它抨击尤烈,认为它是日本民族的奇耻大辱。他们说,东条身为陆军大将,从军四十余年,纵使不能杀敌致死,何以连自杀的本领都不曾具备?为了缓和日本人民对东条的攻击和粉饰东条的丑态,在东条内阁时代曾任递信院总裁,后来又在远东国际法庭担任东条辩护律师的盐原时三郎曾对日本新闻记者发表过以下的谈话:“东条之所以召世间之讥讪,倘事先能接得通知,以及有充分之时间考虑,则失败或不至如此。盖战败后东条之态度曾有两种立场之见解:第一,如有自由发言机会,亟欲将本人所信与战事勃发之真相负责写成一书,公诸于世。同时,又深恐为外国拘捕,故手枪始终不离身旁。彼又曾邀医生在心脏部位画一墨圈;入浴后仍画墨圈于原处。东条不但终日置军刀于身旁,且在爱用之烟斗内盛以青酸加里,以备万一。至十一日被捕前始终未获预告,故东条仍以为尚有考虑余裕。及至吉普之声迫近,乃觉察为正式逮捕,于是先就浴然后再着新军服,退至书斋,以手枪击射墨圈,身虽倒而不得一死。今既复生,故当将一切实情公之于世。”盐原的这篇谈话破绽百出,欲盖弥彰,丝毫也没有收到说服日本人民谅解东条的效果。

  朝日新闻派驻法庭记者团的一段话最能代表当时日本人民对于这件事的一般观感。它说:

  “世间对东条之自杀咸评为滑稽儿戏。当年身任陆相,其对士兵所发‘战阵训’谓‘男儿不当身为战俘而生还’。今则发布该训之本人不得其死,丑态毕露。试观陆相阿南、杉山夫妻之勇于就死,未有不嘲笑东条于地下者!盖前日东条对美国新闻记者发表谈话,早已自觉以决生死。乃不此之图,直待美国宪兵逮捕之前而仓惶失措。何昔日之鲁莽成性,而今日之胆小如鼠?是不啻将战败日本之原形暴露无遗矣!”

  在第一次逮捕令中名列第二的太平洋战争时任海军大臣的岛田繁太郎大将的态度倒是比较诚恳直率。岛田在心安理得地被捕之后对报界发表过一个谈话。他说:“本人自编入预备役后,即以在野之身冀望胜利,以迄终战。惟大诏涣发以后,闭门思过,其间亦曾有意割腹,以谢天下。乃圣上有须忠诚履行波茨坦宣言之圣旨,遂苟延性命,以迄于今。本人列为战犯受拘,早在意料之中。惟上无以对日皇,下无以对国民,斯为愧耳!”

岛田的话很可以代表当时被捕的大多数日本甲级战犯的一般心情。

  第一批逮捕令中指名的三十九个战犯,除东条有过一幕滑稽表演和小泉、桥田两人早已自杀之外,其余三十六人都很驯服地就捕,或自动报到。他们被暂时收容于横滨刑务所,旋即被转移到大森监狱,稍后又被转移到巢鸭监狱。第一批逮捕非但手续及期限不甚明确,即收押场所亦经一迁再迁。因此,列名逮捕的战犯们大都惊惶失措,意存观望;但挺身自动前往监狱报到投案者,亦不乏人。在9月14日上午自动前往报到投案者有岩村通世,下午有贺屋兴宣、井野硕哉、铃木贞夫、村田省藏;15日上午有桥本欣五郎、上田良武,下午有本间雅晴、黑田重德;16日有寺岛健;17日有岸信介;23日有土肥原贤二;30日有东乡茂德(此人因患病被允在自宅治疗若干时日,故报到特迟)。自第一批逮捕以后,各次逮捕令中均明确规定报到期限为十天,报到地点为巢鸭监狱,亦即羁押日本各级战犯的固定场所。

  在这三十六名囚犯中,那十二名非日本籍的犯人不久便被释放出狱,由盟军总部遣回他们各自的祖国。本间雅晴则被引渡到菲律宾美军军事法庭受审,旋与山下奉文一同被判处绞刑。因此,这批人中长期羁押在巢鸭监狱的只是东条英机等二十三名纯日本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盟军总部对主要战犯四次逮捕令(二)
--------------------------------

盟军总部第二次战犯逮捕令是1945年11月19日发布的,距第一次约二月有余。这次命令中指名逮捕的都是比较重要的日本战犯,共十一人,其姓名如下(括弧内的各人简历系日本终战联络事务局所加注的):

  荒木贞夫(陆军大将,男爵,历任陆军大臣、教育大臣(文相)极端军国主义分子)

  本庄繁(陆军大将,男爵,枢密院顾问,任关东军司令官时不顾日本上层政界之意旨,擅自挑起满洲事变(即“九·一八事变”)之责任者)

  鹿子木员信(前言论报国会理事长,多年参加秘密团体,鼓吹军国主义,为已故之头山满(日本法西斯领袖)之亲密战友)

  小矶国昭(陆军大将,曾任首相,为日本北进及南进扩张政策之提倡者)

  久原房之助(前政友会总裁,故首相田中义一及荒木贞夫大将之挚友,曾参与“二·二六事件”阴谋)

  葛生能久(前法西斯团体黑龙会主干,为已故头山满之亲信)

  松冈洋右(前外相,在外相任内签订德日意三国同盟,一贯以反美而博得军部及军国主义团体之欢心)

  松井石根(陆军大将,任中国派遣军司令官时对南京大屠杀暴行以及对美舰巴纳号(S.S.Panay)和英轮瓢虫号(Yadybird)轰炸事件之负责者,其后又任大政翼赞会兴亚总部总理)

  真崎甚三郎(陆军大将,青年将校之指导者,尝鼓动少壮军人发动革新运动,夺取政权)

  南次郎(陆军大将,“九·一八”满洲事变时任陆相,又曾任朝鲜总督及法西斯团体大日本政治会总裁)

  白鸟敏夫(前驻意大利大使,为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分子中最顽固之一)

  ——以上十一名被捕的日本战犯,从他们的地位之高和罪责之大说来,都够得上称为“甲级战犯”或“主要战犯”。由此可见,这次的逮捕名单是经过比较郑重的考虑的,不像第一次名单那样庞杂,其中既掺有不少的非日本人,也掺有个别够不上被称为“甲级战犯”的日本人。

  第二次逮捕令指名的这十一名战犯除了本庄繁已经自杀和松冈洋右正染重病之外,都是在逮捕令发布后十天之内自动报到投案并携带行李入狱的。

  本庄繁的自杀

  本庄繁的自杀,值得在此一提。

  本庄大将是日本法西斯军人领袖之一,也是日本侵略政策的积极推动者之一。1931年他正任日本关东军司令官,因而他一向被认为是“九·一八事变”的最高的直接的负责人。日本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入侵沈阳后的布告

  在长春火车站下车时的日本关东军总司令官本庄繁(正中挥手者)

  日本投降之后,本庄早已感到自己被当做战犯受审乃势在不免之事。杉山元帅(当时的陆相)夫妇于未被列名战犯之前便双双服毒自杀,以及东条自杀未遂的滑稽表演遭受世人的严厉抨击,这两件事给本庄的刺激至深。因此,在听到总部对他的逮捕令发出的消息之后,他便立即自裁身亡。那时他正在青山旧陆军大学辅导本部理事长办公室,时间是11月20日上午十时半。

  本庄的自杀在日本人眼光中被认为是一件很壮烈的举动。他死后留有早已准备好了的遗书两件,并题有“诚以贯”三个字。本庄繁的遗书在审讯过程中曾由他的儿子以证人资格在远东法庭宣读过,其主要内容是把“九·一八事变”及继续侵占中国东北的责任由他一人负担起来,目的无非是为了减轻日皇及其他同僚战犯们的罪责。

  松冈洋右是这一批列名逮捕者中另一个引人注意的战犯。他是在美国生长的日本人,英语说得很流利,历任外务大臣、日本出席国际联盟首席代表、南满铁路总裁等职,以鼓吹退出国联和缔结德、日、意轴心国军事同盟而博得法西斯少壮军人的欢心。在太平洋战争时期,他因患肺病已退出政治舞台。自日本投降到他被指名逮捕这一段时期,他一直病卧在长野县北安昙郡故居。11月19日逮捕令发布之后,松冈于20日以棉被裹头对来访的新闻记者发表如下谈话:

  “余虽被命前往巢鸭监狱报到,但余患全身硬化症,不能步行半里之遥。余年已六十有六,实已无能为力矣。日本缔结三国同盟原系为促成和平,故余于日俄中立条约成立后即拟渡美商订太平洋协定。此事曾与近卫首相商妥。可惜近卫内阁不久瓦解,遂失却此一良好机会。吾人做梦也没有料到同美国开战。此殆为宿命所注定。及至战败则情况诚然严重。至余所爱好之俳句(日本歌赋),近亦毫无闲情逸致及之矣。”

  松冈的这篇谈话无疑地是在洗刷自己的罪责,但也表现了他内心中的无限悲哀。回想当年在国联大肆咆哮和在莫斯科同斯大林热烈拥抱接吻时那种叱咤风云、不可一世的豪迈气概,前后宛若两人。松冈洋右是日本政客中最狂妄的冒险家之一。他生长于美国俄勒冈州,幼时曾在该州充当僮仆,故西方报纸常称其为“俄勒冈僮仆”。回日本后,由于他能操流利英语,并善于逢迎军阀巨头和结识少壮军人,便逐步登上了日本的政治舞台。1933年日本退出国际联盟时,他是日本首席代表。在国联大会上,他大肆咆哮并竭力诋毁中国,说“中国不是一个国家,而仅仅是一个地理上的名词”。1941年4月松冈在同苏联签订了苏日中立条约后启程回国,斯大林到莫斯科车站送别,在互相拥抱接吻之后,他对斯大林说:“如果你违反了这个条约,我一定要你的脑袋”,说毕以手加于斯大林颈上,作欲割状。此人言行之狂妄,于此可见一斑。

 松冈虽然患病严重,但盟军总部还是把他按期逮捕入狱,在狱中进行治疗。在次年五月远东国际法庭正式开庭讯审的时候,他被列名为受审的二十八名首要日本战犯之一。但是受审不到四个月,松冈便病死狱中。从那时起,他的名字就在被告名单中被勾销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盟军总部对主要战犯四次逮捕令(三)
--------------------------------

盟军总部第三次战犯逮捕令是在1945年12月2日发布的,距第二次逮捕令仅十三天。这次指名逮捕的是五十九名,其中绝大多数都是长期骑在日本人民头上的“知名之士”,同时他们的战争罪嫌也都严重得使他们足够被划入“甲级战犯”之列。

  这批被捕的战犯中有两名前国务总理大臣(广田弘毅、平沼骐一郎),有一名日本言论界老前辈、八十三岁的德富猪一郎,还有一名七十二岁的日本亲王梨本宫守正王。

  第三批逮捕的五十九名的名单如下(括弧内各人的略历系日本终战联络事务局加注的):

  鲇川义介(贵族院议员、前满洲重工业日产社社长)

  天羽英二(历任外务次官、情报局总裁)

  青木一男(历任企划院总裁、大东亚大臣)

  有马赖宁(历任兴亚同盟总裁、大政翼赞会总务长)

  藤原银次郎(历任通商大臣、国务大臣、军需大臣、查察使)

  古野伊之助(同盟通讯社社长)

  乡古洁(三菱重工业社社长)

  浚藤文夫(历任农林大臣、内务大臣、国务大臣、大政翼赞会少壮团团长)

  秦彦三郎(陆军中将,历任参谋本部次长、陆军大学校长、关东军参谋长)

  俊六(陆军元帅,历任中国派遣军司令官、陆军大臣)

  平沼骐一郎(枢密院议长,历任国务总理大臣、国务大臣)

  广田弘毅(历任外务大臣、国务总理大臣)

  本多熊太郎(外交官,前驻南京汪伪政府大使)

  星野直树(历任内阁书记官长、国务大臣,曾与满洲有密切关系)

  井田磐楠(贵族院议员、前大政翼赞会总务长)

  池田成彬(历任日本银行总裁、财政大臣、通商大臣、枢密院顾问官、三井合名总理事)

  池崎忠孝(众议院议员、文部参事官,关于远东问题有若干著述)

  石田乙五郎(陆军少将,前宪兵司令官)

  石原广一郎(石原产业社社长)

  上砂政七(陆军少将,前台湾军宪兵司令官)

  河边正三(陆军大将,日华事变时任华北派遣军司令官,继任缅甸派遣军司令官)

  菊池武夫(陆军中将,以攻击“天皇机关说”著名)

  木下荣市(陆军少将,东部军管区宪兵队长)

  小林顺一郎(陆军大佐,大政翼赞会总务)

  小林跻造(海军大将,历任海军次官、联合舰队司令长官、台湾总督、中央协力会议议长、大政翼赞会会长,小矶内阁时曾任国务大臣)

  儿玉誉士夫(战时在中国从事特务活动,著有狱中内外记)

  松坂广政(前法务大臣,检察总长)

  水野太郎(前法务大臣,历任大政翼赞会顾问、兴亚总同盟总理,并曾参加其他各政治团体活动)

  弁田口廉也(退役陆军中将,在缅甸作战时曾大事活跃)

  长友次南(陆军少将,中部地区宪兵司令官)

  中岛知久平(中岛飞机企业之创始人,历任通商大臣、铁道大臣、内阁顾问,东久迩宫内阁时任军需大臣)

  中村明人(陆军中将,历任宪兵司令官、泰国派遣军司令官)

  梨木宫守正王(陆军元帅、军事参议官、神宫祭主)

  西尾寿造(陆军大将,历任中国派遣军司令官、东京都长官)

  纳见敏郎(陆军少将,前台湾军宪兵司令官)

  冈部长景(贵族院议员,历任内大臣秘书官长、陆军政务次官,东条内阁时任文部大臣)

  大川周明(前东京帝国大学教授,著有《复兴亚细亚之诸问题》及关于远东民族运动的各种著作,系一大亚细亚主义狂者)

  大仓邦彦(大仓精神科学研究所创办人,历任东洋大学及上海同文书院校长)

  大野广一(陆军少将,宪兵出身,前陆军第十一师团长)

  太田耕造(法政大学教授,历任文部大臣及大政翼赞会总务长)

  太田正孝(历任报知新闻社社长、大藏省政务次官、大政翼赞会总务)

  樱井兵五郎(前民政党干事长,缅甸军政府首席顾问)

  川良一(国粹大众党党主,超国家主义者)

  佐藤贤了(陆军中将,历任陆军省军务局长、战争最高指导会议干事长)

  下村宏(历任朝日新闻副社长、情报局总裁)

  进藤一马(玄洋社社长)

  盐野季彦(前检察总长、法务大臣)

  四王天延孝(陆军中将,日本反犹太人协会会长)

  正力松太郎(读卖报知新闻社社长)

  多田骏(陆军大将,历任参谋本部次长、华北派遣军总司令官)

  高桥三吉(海军大将,历任联合舰队司令长官、军事参议官、大政翼赞会兴亚本部顾问)

  田副武(海军大将,历任联合舰队司令长官及大本营军令部总长)

  津田信吾(钟实钟纺社社长,前大藏省顾问)

  浚宫淳(陆军大将,历任参谋本部次长、军事参议官,在安南活动甚久)

  横山雄伟(此人在战时始露头角,日本人及外国人均以猜疑之眼光视之)

  ——从以上五十九人的情况来看,这次指名逮捕的战犯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他们的代表性是相当全面的。其中不但有军人、政客、外交家,而且有企业家、财阀、出版家、言论家,还有一般人认为不可侵犯的皇亲贵族。

自从这个名单公布之后,日本上层社会便掀起了一片恐慌和疑惧。那班一贯欺压人民的头面人物几乎人人自危,因为他们绝大多数都同日本侵略战争有关,都是有战争罪嫌疑的。他们害怕这一阵来势汹汹的逮捕之风将来会越刮越大,有朝一日会刮到自己身上来。但是后来的事实证明他们的这种恐惧是多余的。由于美国逐渐地表现出对日本反动势力的袒护态度,战犯逮捕之风不是越刮越大而是越刮越小。我们将可看到:自从第四次逮捕令发布之后,这股风便停止了。继之而来的是一股相反的风,那便是庇袒战犯之风,释放战犯之风。

  这一批指名逮捕的五十九人,正同上一批那些人一样,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在逮捕令发表后十天以内自动前往巢鸭监狱去报到投案的。盟军总部规定战犯们在十天期限内自动前往监狱报到的这个办法,在战后日本是行之有效的,没有出过任何意外。这在许多外国人看来似乎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但在当时日本的情况之下,这个办法确是实际可行的。因为日本是一个岛国,战败后的日本完全孤立起来了,四面都被盟国海军所包围,对外的出路完全断绝了,任何战犯要想逃跑到国外去是绝对不可能的。其次,日本一向是一个著名的“警察国家”,国家警察对于各地的户口迁移和国民行动调查得非常周密,侦查得非常认真,登记得非常严格。因此,任何战犯要想在国内躲藏起来也是极端困难的。由于上述原因,极大多数被指名逮捕的战犯们都乐于在限期内自己最方便的一天离别家人,携带行李,从容不迫地自动到监狱里去报到,而不愿不光彩地被宪兵们戴上手铐,绑上囚车,押解而去。在投案前后,有些人还对外国新闻记者发表了谈话,申述自己的感想或洗刷自己的罪责。例如,前陆相俊六元帅对外国记者说:“本人遭到今日之事早在预料之中。深感战争责任之重大,对本人过去之经历实无强辩之余地。”高桥三吉海军大将也说:“事已至此,毋宁自动前往接受处分为愈耳!”但是前首相平沼骐一郎却对外国记者说:“世人多误会余为日本法西斯之指导者,殊不知余实反对法西斯思想之人。”读卖新闻社社长正力松太郎则谓“本人被列名战犯逮捕,或系出于某种误会”。

  八十三岁的日本新闻界耆宿德富猪一郎(别号苏峰)也是自动投案的。当逮捕令发表的时候,他正在热海伊豆山养疴。在他老态龙钟、蹒跚入狱之际,他作了一首述怀的汉文短诗,颇为日本人所传诵一时。诗云:“血泪为谁振,丹心白首违;沧桑转瞬变,八十三年非。”

  在第三批指名逮捕的甲级战犯中,另有一人也引起了当时日本社会的轰动,那便是儿玉誉士夫。儿玉是上海被日军占领时期那个著名的特务机关(“儿玉机关”)的主持人。他原系一个年轻的“白面书生”,论地位和年龄都够不上“甲级战犯”的资格。但是由于他作恶多端、罪责深重,才使他列名为第三批逮捕的主要日本战犯之一。

  恰巧在第三批战犯逮捕令发表的那天(12月2日),日本报纸大登特登关于儿玉贪污致富的一项骇人听闻的报道,说他在主持上海儿玉机关的时候,由中国人手中讹诈盘剥了不义之财达三十万元之多。三十万元本不是一个太大的数目——在日本侵略巨头中,凡是在中国久混过的,哪一个不是腰缠累累、满载而归?不过由于儿玉贪污的报道恰巧是同对他的逮捕令同一天发表的,因此便引起了日本社会的特别注意。

  这只是一个小小的插曲。儿玉并没有被编入第一批在远东国际法庭受审的战犯之列。相反,他在巢鸭监狱呆了不到三年工夫便被盟军总部擅自释放了,而他那曾经轰动一时的“贪污致富案”更是无人过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盟军总部对主要战犯四次逮捕令(四)
---------------------------------

盟军总部的第四次甲级战犯逮捕令是在1945年12月6日发布的,距第三次逮捕令仅仅四天。

  这是对日本主要战犯的最后一次逮捕。命令中指名逮捕的只是九个人,其中有两个(近卫、木户)是日本政界特别重要的人物。名单如下:

  近卫文(公爵,曾三度担任国务总理大臣,侵华战争的最高责任者之一)

  木户幸一(侯爵,内大臣,历任文部大臣、内务大臣、厚生大臣、日本皇室机要顾问、重臣会议主持人)

  酒井忠正(伯爵,贵族院副议长)

  大岛浩(陆军中将,驻德大使)

  大河内正敏子(理研所所长)

  绪芳竹虎(历任国务大臣、情报局总裁)

  大达茂雄(贵族院议员,曾任内务大臣)

  伍堂卓雄(历任通商大臣、铁道大臣)

  须弥吉郎(历任南京总领事、驻西班牙大使)

  ——以上九名中最引起震动的无疑地是近卫和木户两个巨头。木户是皇室事务的总管(宫内大臣),又是日皇最亲信的心腹。他是内阁与皇室联系的中心枢纽,十多年来他是日本政界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他同日本政界的上层人物,特别是近卫文,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这最后一次指名逮捕的人物之中,近卫文的逮捕以及他以后的自杀无疑地是最引起日本社会震动的一桩事件,有简单叙述一下的必要。

  近卫文麿近卫在日本政界是一个“风云人物”。他以贵族公子哥儿的身份,常自诩为“命运之儿”,意思是说他是幸运的宠儿,也就是中国人所谓“天之骄子”。他一贯受着日本硕果仅存的惟一元老和充任过三次日本首相的西园寺公望的栽培和宠爱,因而爬上了日本政府的最高层。

  同西园寺一样,近卫也三度担任过国务总理大臣,时间是在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到太平洋战争开始,亦即1937年卢沟桥事变到1941年珍珠港事变这四年之中。日本全面侵华战争之扩大和持久,近卫是负有主要责任的。在他的首相任内,他屡次叫喊着:非打得中国“屈膝求和”不可,否则绝不停止战争。

  与西园寺的期待相反,近卫不但不制止或稍微约束一下那班侵略成性的军阀们的狂妄野心,反而一味附和他们,从中推波助澜,以博取他们的欢心和拥戴。

  然而,近卫毕竟不是军阀出身。他虽为日本侵华战争卖尽气力,却仍然不能取得军阀们的完全信任,同时他也没有足够的勇气使日本投入更大的冒险。因此,在日军偷袭珍珠港和发动太平洋大战的前夕,他便被赶下了首相的宝座。代之而起的便是那个地地道道的、不折不扣的军阀头子东条英机。

  由于没有直接参加发动太平洋战争,近卫估计美国对他的感情可能不坏,因此在日本战败、快要投降的时候,他又以公子哥儿的姿态,亟谋重登政治舞台。在东久迩宫亲王任首相的投降内阁中,他担任了一名不管部的国务大臣。1945年10月5日(距日本投降仅一月许)这个寿命不及两月的东久迩宫内阁实行总辞职,继之而起的是自“九·一八事变”以来蛰居已久的原喜一郎。在原内阁时代,近卫又调任内大臣府御用挂之职。在这期间,他日夜奔走于其恩师、京都帝国大学名誉教授、日本宪法学权威佐佐木一之门,俨然有从事修改宪法大业之企图。稍后,日本国内外攻击贵族的舆论甚嚣尘上,近卫遂于10月24日向天皇辞去公爵荣衔。但是他的政治野心并未稍有收敛。就在辞去荣衔的那天,他还急急忙忙地去访晤了当时日本政府组织的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委员长松本国务大臣,说明他对于日本国体的见解,希望在制宪大业中有他一份贡献。同时,外间还盛传近卫将以在野之身组织新政党,在未来的总选举中大事活动。

  然而事情的发展并不取决于近卫的主观愿望。近卫的无耻活动和狂妄野心引起了同盟国舆论界的大大不满。“纽约时报”在一篇社论中猛烈攻击近卫,说他绝非修订日本宪法的适当人物,并且说如果近卫被列为战犯受审,世界上不会有任何一人反对。

  美国人包办的盟军总部对于同盟国的舆论一向不甚重视,但是对于来自美国本国的舆论,特别是像“纽约时报”这样有地位而且能代表垄断资本统治集团的报纸的言论,却不敢等闲视之。

  由于“纽约时报”和其他方面对近卫越来越猛的攻击,盟军总部感到对近卫问题不能继续保持沉默而不予以澄清。于是,在11月1日盟军总部发言人便对记者们宣称:近卫的任务只限于总部同皇室的联系;至于修订日本宪法,总部自始便丝毫没有借重近卫的意思。总部的这个发言不啻是对近卫的当头一棒,使他的幻想受到沉重的打击。

  继之而来的便是11月底召开的日本第八十九届临时议会。在这届议会召开时,议员斋藤隆夫首先提出质问,并一再直指近卫之名,说他是酿成全面侵华战争的祸首,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起源和日本惨败的结果都负有最高的直接的责任。这是对近卫的第二次沉重打击。临时议会对近卫虽未作出任何决议,但野心不死的近卫至此已感到不但幻想破灭,而且四面楚歌,无地自容矣。

  事情的发展很快。12月6日傍晚,正当近卫在其轻井泽岛森的华丽别墅里同访客围炉而坐的时候,无线电收音机送来了盟军总部发出逮捕他的命令的消息。这对近卫来说是一次最致命的打击,结束了他的全部政治生命和幻想。

逮捕令照例规定自动前往巢鸭监狱报到的期限为十天;倘使超过了12月15日仍未报到,总部宪兵即将执行强制逮捕。

  此时的近卫在精神上遭受着极大的折磨。他在轻井泽的别墅里呆了五天,杜门谢客,终日绕室徨,进行着剧烈而痛苦的思想斗争。他徘徊于“偷生”与“自尽”两条道路之间。是效杉山、本庄等人而悲壮自裁,还是学东条、岛田等人的忍辱偷生?——对这个问题,他作不出决定。

  12月11日近卫从轻井泽的乡间别墅回到了他在东京获外庄的公爵官邸。在官邸里,他虽常召集其夫人千代子、胞弟文秀(日本著名音乐家)、已嫁的胞妹以及子女等人闲话家常,表面上佯作镇静,但是生与死的问题仍然紧紧地抓着他的神经,迄未获得解脱。这样又拖了五天,一直拖到报到限期届满、总部即将对他执行强制逮捕的前夕,12月15日的晚间。

  在这一晚,近卫仍旧是同其夫人、弟妹、子女等人谈论家常及善后布置,直至深夜一时,但未露出有自杀之意。发动对华战争的首犯前日本首相

  近卫文在东京获洼的荻外庄服氰酸钾自杀迨众人散去后,他又召唤他的儿子通隆单独进行了长时间的谈话,谈话涉及侵华战争。他坦白承认自己对于中国事变的责任重大,罪有应得。通隆离去后,近卫乃独自在十二叠之日本室更换白色服装,饮毒自杀。至16日拂晓为其妻子发觉时,则近卫尸体已僵、面色惨白,而室内则电灯尚明,火盆内之褐色药瓶中尚有一两滴毒汁残存。至此,这个风云一时的贵族哥儿便与世长辞了。“幸运之儿”的下场并不幸运!

  近卫死后不久,盟军总部宪兵队的捕囚车以及争取报道逮捕情景的各国新闻记者的吉普车便蜂拥而至。但是由于逮捕的对象已不存在,大家也只好颓然而返了。

  第四次逮捕令中指名逮捕的战犯,除了近卫在逮捕前数小时服毒自杀以外,其余诸人都是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静悄悄地前往巢鸭监狱自动投案的。

  自从第四次逮捕令发布之后,盟军总部便没有对日本主要战犯再发布过任何逮捕令。与日本人的预料相反,战犯逮捕之风不是扩大而是完全停止了。

  ※※※※

  总计盟军总部四次逮捕令中指名逮捕的人数共为一百一十八名(第一次三十九名,第二次十一名,第三次五十九名,第四次九名),但是到1946年年初实际在监狱里羁押的不过一百名左右。因为,那些非日本籍的战犯已经全部被遣送回国;有些日本战犯在逮捕之前已经自杀,例如本庄繁、近卫文、桥田邦彦、小泉亲彦;有的被引渡到国外去受审,如本间雅晴;还有个别的战犯,由于特殊原因,在被捕不久便被盟军总部以罪嫌不足为借口而擅自释放了,例如梨本宫亲王、乡古洁、上田良武。上田良武是第一批被捕的三十九名战犯之一,他是从巢鸭监狱中被释放出来的第一个人。乡古洁是在1946年4月13日被释放出狱的。乡古洁是三菱财阀巨头,他的被释预示着盟军总部对于日本垄断资本家的罪责将不予追究。果然,在不久以后,那些大财阀、大军火商和大企业家都陆续被释放了。检察长季楠还发表过谈话,说日本资本家之所以参加侵略战争完全是受了军人枪杆子的逼迫,并非出于自愿。

  从严格的法律观点来说,战时日本上层人物够得上被称为“主要战犯”或“甲级战犯”的绝不只这百余人,但是这百余人的确都是货真价实的“主要战犯”或“甲级战犯”。因为长期以来这些人都曾利用过他们的特有地位和影响,把日本推上侵略战争的道路。这些人既不是全体日本主要战犯的总和,那么,他们的逮捕和审判只能说是对日本甲级战犯们的一种“象征性”的惩罚而已。

  自从1945年底甲级战犯逮捕之风停止之后,盟军总部面临的迫切课题是:(一)组织审判日本甲级战犯的国际法庭;(二)从已经逮捕的甲级战犯中作些调查准备工作,以便能够挑选出若干人来,作为首先向法庭起诉的对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战犯们的调查工作及起诉准备
----------------------------

 国际检察处是盟国最高统帅部(简称“盟军总部”)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处理日本甲级战犯自始便负有主要的责任。但是,要很好地履行这个责任却不是轻易、简单的事情,而是一项相当繁重艰巨的工作。

  在日本被占领的初期,国际检察处忙的是拟订甲级战犯的名单,分批加以逮捕。在特定情况之下,它又要决定某些被捕了的战犯是否可以提前释放或遣送他国。例如,全部非日本籍的战犯的遣送回国,梨本宫、乡古洁、上田良武等人的不起诉开释,以及本间雅晴的被引渡给菲律宾去审判——这些事情都是由国际检察处决定的。

  国际检察处处长是美国政客季楠。由于季楠同时兼任盟国最高统帅麦克阿瑟的法律顾问,又是麦克阿瑟所亲信的人物,因此,在1945年底战犯逮捕之风停息之后,起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以及选择法庭地址和修建法庭内部的各项任务也都落在他的身上。因为,逮捕战犯的目的无疑地是交付法庭审判,使他们受到波茨坦公告中所谓的“严厉的法律制裁”。当然,在执行此项任务的过程中,季楠曾获得了一大批工作人员的协助,但是负最高责任的还是他一个人。

  1946年1月19日,盟军总部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并且任命了法庭的法官,同时也指派了季楠为法庭的检察长。这就使季楠在盟军总部法律顾问和国际检察处处长两个职位之外,又加上了一个远东国际法庭检察长的职位。显而易见,任命季楠为检察长的意思就是要把他所主持的国际检察处作为远东国际法庭的起诉机构,使他能利用该处的全部人力物力去进行法庭的起诉工作。

  自从法庭宪章公布、季楠被正式任命为检察长之后,他便立即动员了国际检察处的全部人员去开始从事各种起诉准备工作。除此之外,他还从美国聘来了一批对于罪证调查富有经验的“专家”。这时法庭组织尚未就绪,各国陪席检察官尚未来到东京,以后来到也是先后参差不齐,因此,在1946年初,检察处的起诉准备工作完全是由美国人包办的。

  大体上说,远东法庭检察处的起诉准备工作是分为下列几个项目或步骤进行的:1.侦讯犯人,录取口供;2.从浩如烟海的日本政府档案中搜集可以作证的文件;3.实地采访调查,录取证人的书面证言及约定证人出庭口头作证;4.联系各盟国政府及有关机关,收集证据文件;5.决定首先受审的被告人选;6.草拟起诉书(或称“公诉状”)及其附件。

  以上各项工作无疑地都是相当艰巨的,特别是由于法庭审理的这个案件牵涉的地域范围广泛,经历年代久长,犯罪种类复杂以及被告战犯众多。


________
录取口供
--------

首先谈谈侦讯犯人,录取口供。

  在旧式的司法制度里,口供几乎是犯罪的惟一证据。只要犯人对所犯罪行坚决不招认,案子就判不下来。反之,无论用什么方法,只要能使犯人自己口头招认一下或在文件上画个押,打个手印,那便算是一切都解决了。因此,便发生了许多“严刑逼供”、“屈打成招”以及强迫画押打印的种种残酷野蛮现象。这种情况在我国的旧戏曲里被展现得十分充分。

  因为口供在现代司法制度中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值的证据,所以侦讯在巢鸭监狱羁押的近百名甲级日本战犯,录取他们的口供,便成了检察处起诉准备中的一项首要的工作。事实上,这种工作在1945年最后三个月,当那些战犯们一批又一批地押进监狱的时候,便已开始。只是由于当时检察方面的人力不足,掌握的背景材料也太贫乏,那时的侦讯是很肤浅、初步的,向犯人所提的问题不能深入,不能击中要害,亦不能穷追到底。

  然而,就在这种肤浅的初步的侦讯过程中,好几名罪恶并不算小的战犯却被宣告释放了。例如,上田良武便只是经过这样一番草草率率的“侦讯”之后,国际检察处就以“罪嫌不足,不拟起诉”为借口而把他释放了。乡古洁财阀的释放虽为时稍晚,但他也都没有经过严格认真的侦讯。由此可见,侦讯也常被检察处用来作为达到某种秘而不宣的政治目的的手段。

  但是对于一般在押的甲级战犯,检察处的侦讯工作还是很认真而且很有成绩的。特别是在1946年最初三个月里,亦即法庭宪章公布之后到起诉书定稿之前。在这一段时间里,检察处对于侦讯犯人、录取口供的工作进行得非常积极,其原因如下:(一)人力加强了。检察处向美国调聘的一批技术高强和经验丰富的侦讯人员陆续到达东京了。这些人大都是美国联邦调查局的职业侦查人员,他们在掌握犯人心理和运用侦讯技术方面是很有把握的。只要抓住了背景材料,他们是善于跟踪追击,盘根问底的。(二)背景搞得比较清楚了。由于几个月的酝酿和准备以及一些初步尝试,所有参加侦讯的检察人员对于日本历史、社会、政治各方面的一般情况以及在押战犯们的精神面貌和历史履历,从实际接触中和政府档案中,已经摸得比较熟识了。(三)各国陪席检察官和他们的助理人员陆续到达了东京。这些人虽然很少直接参加侦讯工作,但是他们可以提供有关的背景材料和需要犯人澄清的各种问题。同时,在他们的关切和注视之下,美国工作人员对此项工作也不得不采取积极的、认真的态度,以期做出一些成绩来。(四)法庭组织接近完成,起诉书必须尽快撰拟,而从在押的全体战犯中挑选首批受审的被告又是一个先决问题。但是,非对他们进行一次普遍深入的侦讯,这个问题是不能解决的。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对在押的战犯们的侦讯调查和录取口供越到后来便越成了检察处在起诉准备中的一项特别急迫的工作。它动员了更多的人员紧张地从事此项工作,主力当然还是那班由美国联邦调查局调来的“专家”和季楠检察长的一些亲信人物。

  国际检察处对犯人侦讯的方式是很特别的。

  检察处对这些日本战犯侦讯的是在羁押他们的监狱即巢鸭监狱内进行的。对个别因病保释在家治疗的战犯,这种侦讯还可以在他家里进行。例如,对前首相平沼骐一郎的侦讯和录供工作便是在他家里进行的。平沼当时年已八十岁,因病保释在家疗养。因此,对他的侦讯每次都是由侦讯员带同书记官、翻译员、速记员等到他的住所去进行。平沼由于年事已高,倚老卖老,在被侦讯时对侦讯员所提的许多问题常说记忆不清,不能回答。这时,他的妻子便在旁“提示”一下,据说这样便可以“帮助”他“重新回忆”。

  侦讯的方式既不像英美“预审庭”那样隆重,却也不像派遣一两个人去作一次采访调查那样简单。每次出席侦讯程序的除了受讯犯人、侦讯员和翻译员之外,还有书记官和速记员。在程序开始之前,侦讯员还要领导受讯人、书记官、翻译员和速记员举行宣誓。在侦讯完毕以后,速记员应将速记记录译出,作为正式的“侦讯记录”,然后由侦讯员、翻译员和书记官在该记录上签字,以昭郑重。但是无论速记记录初稿或是译出后的正式侦讯记录都不向受讯者宣读或交他审阅,更不需要他签字,承认无讹。这是侦讯程序中一个很大的缺点,因为在以后检察官向法庭提出这种“侦讯记录”作为证件的时候,受讯的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便时常可以提出异议,对记载是否正确故意表示怀疑,甚至抵赖或否认他在侦讯时所招认的供词。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有时就必须传唤侦讯员或侦讯时在场的其他人员到庭对质。这样枝节横生,就在一定程度上拖延、扰乱了法庭的审讯进程。

  正如前面所指出过的,侦讯工作是一件十分繁重艰巨的工作。我们只要想到远东法庭审理的这个案件牵涉的地域范围之广,犯罪年代之长,罪行种类之繁,特别是在押的重要战犯人数之多以及他们每个人在日本近二十年来政治舞台上的活动之错综复杂,便可知道要做好这项工作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一个好的侦讯员首先必须摸熟日本近二十年来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各方面的大体情况,其次便是研究受讯犯人在哪些方面担任过什么重要职务,有过些什么罪恶活动,然后才能向他提出一些关键性和能击中要害的问题。

当然,侦讯人员在准备工作中经常依据的是那浩如烟海的日本政府的文件档案以及检察处联系的若干日本人所提供的资料和线索,但是他必须付出辛勤的劳动去挖掘、整理和决定取舍。此外,在侦讯中,他还必须运用自己的智慧能力,掌握侦讯技术和犯人心理,步步进逼,跟踪到底。这样,他才能作出出色的成绩,他取得的口供日后在法庭上提出时才是检方有力的证据。

  一般说来,国际检察处的侦讯工作做得还算是有成绩的,工作质量也还算高的。从犯人侦讯得来的口供记录,有不小部分曾被检察方面有效地利用了,作为支持对该犯控罪的有力证据提交法庭。

  侦讯工作从1945年底主要日本战犯逮捕完毕起,到1946年5月法庭正式开始审讯止,一直是国际检察处的一项最紧张最繁重的工作。在初期,侦讯的对象是全体在押的甲级战犯,工作当然不能细致深入。到了后期,特别是在首先受审的被告二十八名人选已经决定之后,侦讯的火力便集中地对着这二十八名被告。个别历史比较复杂的被告被侦讯竟至五六次之多,口供记录长达数十页,一般平均也都在两次以上。侦讯工作越是接近法庭开庭便越紧张,好像赛跑的人快到终点的时候要特别卖气力似的。


________
搜寻材料
--------

检察处在准备起诉中的第二件主要工作便是要从那堆积如山、卷帙浩繁的日本政府的公文档案里找出与各被告战犯罪行有关的材料。这种材料,一方面可以被利用作为在开庭前对战犯们进行侦讯和录取口供时的背景参考;而另一方面又可以被利用在开庭时作为向法庭正式提出的书面证件,以支持检察处的控诉。由于这种材料是录自日本政府的公文档案,它的作证价值无疑地是极高的。

  但是要搜寻这类材料绝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而是一件非常繁重艰巨的工作。原因是:(一)尽管远东法庭大厦三楼档案资料室里的日本政府的公文档案堆积如山,但这并非日本政府公文档案的全部。很大一部分的公文档案早已被飞机炸毁或者被日本官员于投降前自动烧毁。即使全体工作人员辛勤劳动,费尽心机,要想从剩余的这些公文档案材料中去拼凑起一幅每个被控战犯的罪行全图,那也是绝对没有可能的。侥幸的是由于占领军的传奇式的发现,那几大箱埋藏在地窖里的日本政府最机密的文件(历次御前会议、内阁会议、五相会议、枢密会议、重臣会议的详细记录等)都被挖掘出来了。关于这几大箱日本政府秘密档案的传奇式的发现,见本书第二章第六节。这些文件也陈列在法庭的档案室里。这确实是无价之宝。它对于日本政府侵略政策之形成,侵略战争之发动,以及那些任过首相或大臣的被告战犯们在其中出过什么主意,作过什么发言,扮演过什么角色,等等,都提供了极端可靠的证据,而这种证据必然为法庭所接受。检察方面在论证对某些首要战犯的控诉时曾经充分地利用过这种材料。(二)法庭档案室所收集的日本政府档案文件虽然并不齐全,但是它的卷帙仍然是极其浩繁。日本人常用汉词“浩如烟海”和“汗牛充栋”去形容其多。要从这“浩如烟海”、“汗牛充栋”的成千成万的档案卷宗里去找出同某一战犯罪行有关的一段一节或者一行一句,那有时简直是像大海捞针一样困难。由此可见,要有效地利用这种档案就非付出巨大的人力和辛勤的劳动不可。(三)语文上的困难也是很大的。日本政府的公文档案都是用日文写的,而检察处的工作人员大都是不懂日文的。因此,他们就非借助于雇用的日本人不可。但是这些日本人的翻译质量和忠实性如何却不是没有问题的。这样,就更增加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由于上述的几种困难,检察处这项工作在起诉书起草的时候以及公开庭审的初期还没有做出很大的成绩。那时他们只是找出了一些勉强可以支持起诉书和可以打击某些被告的文件。至于能够深入地打击每个被告的证据大都是后来在审判过程中找到和提出的。因为,越到后来,工作人员从这“浩如烟海”的档案中寻找证据的技术便愈加熟练;他们对日本历史、政治和国情的了解也有所增进;而同盟各国的检察人员,特别是中苏两国的陪席检察官和他们的助理人员,此时也可以插手帮忙了。例如,关于重光葵和梅津美治郎的罪行的许多有力证据便是苏联检察人员在日本档案中找到和摘出的。又如,关于土肥原贤二和板垣征四郎的罪行的许多有力证据便是中国检察人员倪征噢、吴学义、刘子健等在日本档案中找到和摘出的……这些证据都是开庭以后向法庭提出的,有的还是在反诘辩护证人时和检方进行反驳时作为补充证据提出的。

  在这里,必须指出:提证的工作是贯穿着整个审理过程的一项主要工作。诉讼任何一方,只要它能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总是有办法在某一适当的阶段向法庭提出的。因此,检察方面这种挖掘证件的工作在庭审结束之前一直都在孜孜不息地继续努力,不像侦讯战犯和录取口供的工作那样,到庭审开始便必须立即停止。

  此外,还有两件事值得在这里提到:(一)在远东法庭档案室里所陈列的,除了堆积如山的日本政府档案之外,还有一小部分外间不能看到的其他文件和手稿,例如“满洲国大事记”、“木户日记”、“西园寺公札记”等。这种资料虽然不多,但它也是诉讼当事人挖掘证据的对象。(二)为了维持“公平”、“平等”的原则,法庭不但让检察人员到档案室去随意翻阅、任意摘取他们所需要的资料,而且也让被告辩护律师们去任意翻阅、尽量摘取他们认为对被告有利的任何资料。因此,档案室便成了诉讼双方的“共同武库”,每天都有三五成群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员在那里孜孜不息地做“打捞”工作。他们在法庭上虽然属于两个敌对的阵营,但在档案室里他们却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并且“和平共处”、“互不侵犯”。这不能不说是远东法庭里一个很特别、很有趣的现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京大屠杀事件的实地调查
------------------------

检察处在起诉准备中的第三项工作便是派人到各地去对战犯们的罪迹进行现场采访和调查。由于日本战犯的罪迹遍及全东亚和太平洋区域,这种采访调查当然不可能普遍、全面,而只能是有重点地、有选择地进行。这种方法对于某些种类的罪行是特别适宜的,对于某些其他的罪行却没有多大用处。例如,破坏和平罪中关于日本侵略政策的形成以及侵略战争的发动,这种证据只有从日本政府档案、主要战犯的口供等方面去找,派人到外地去采访调查是不会有结果的。但是对某些日本战犯在亚洲各地命令或纵容部下大规模地屠杀平民、虐待俘虏、烧劫财产、强奸妇女等种种非人道的暴行,派人到犯罪地区去作现场调查的好处是很大的。第一,他们可以向当地亲历目睹的人们录取证词,由陈述者签字后将来便可作为书面证言向法庭提出。由于证人是罪行的亲历目睹者,他的证言便是第一手资料,其作证价值是巨大的。第二,在采访调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还可以预先约定所谓“关键性证人”(key witness)在审判的适当阶段中到东京来出庭作证,用口头的陈述对被告战犯做有声有色的控诉。

  由于实地调查访问的方法对大屠杀一类的暴行特别适宜,国际检察处在法庭讯审开始以前曾经有重点地采用过多次,并且很有收获。例如,关于日军在马尼拉等地的暴行,“巴丹死的进行”,缅泰路的强制劳动,南洋各集中营中的任意虐杀等,他们都曾派人到菲律宾、印尼、缅甸、南洋各地去作实地调查,收集了不少的书面证词。然而做得最有成绩的还是关于南京大屠杀事件的实地调查。

  南京大屠杀事件是日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一件最突出的暴行,其规模之大、时间之长,杀人之多,都是历史上所罕见的。这事件曾经轰动全世界的舆论,遭到善良人类的普遍谴责。负责控诉日本战犯罪行的国际检察处当然要把这件事作为一个重点去处理,特别是由于这件事的祸首和主犯不是别人而正是已经逮捕在押的松井石根大将。为了彻底弄清事件的真相和收集较多的证据去支持检察方面的控诉,检察长季楠在1946年3月初便调用了一架盟军总部的专用飞机,在中国陪席检察官陪同下,亲自率领了六七名得力的检察人员浩浩荡荡地由东京来到中国,在南京、上海、北平等地盘桓了约两个星期之久。

  诚然,季楠等人之来到中国是另外有一个目的的,那便是要在中国观光、游览。游览观光无疑地是季楠一行人来到中国的一个重要目的。在季楠返回东京以后,有人问他这次旅行的收获如何,他回答说:只要看到一个北京的天坛,便不虚此行了。他对中国古迹名胜的估价之高,于此可见一斑。季楠在美国执行律师业务多年,颇具资财。他那次在中国买了不少的古玩、字画、锦缎和首饰。他对中国当时市场上流行的讨价还价的制度最具反感,常常埋怨他买某件东西所付的价钱有时竟超过其同行人员买同样东西所付价钱的两倍以上。季楠常对人说:“中国是文明古国,古迹名胜之多甲于天下,到了远东而没有到过中国,那将是一件极大的憾事。”然而季楠一行人毕竟是为了调查证据而来的,因此,他们也做了一些收集证件、访问证人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

  在来华期间,他们访问了一些官方机关和慈善团体,收集了不少有关南京大屠杀的统计数字,访问了一些亲历目睹的中外人士,取得了许多份书面证言,并且预约了十来个有力的证人到东京去出庭作证。此外,关于1937年卢沟桥事变中中日军队谁首先开火的问题,他们也作了一些调查,并且也预约了几位关键人物(如当时的宛平行政专员兼县长,第二十九军副军长兼北平市长)到东京去出庭作证。在全部审讯过程中,检察处对南京大屠杀事件和卢沟桥启衅事件的提证工作做得是比较有声有色的。这就说明:实地调查访问所费的财力人力虽然较多,它却是起诉准备中的一项富有意义的工作。

  各同盟国提供的各种材料,如政府文件、调查报告、书面证言等,对于检察处的起诉工作也给了不小的帮助。许多这类材料在审讯的过程中都被作为证件向法庭提出了。在这方面,中国和苏联供给的是比较多的。但是,由于美国检察长的顽固偏见和居心叵测,这些材料中的相当一部分都被搁置起来而并未向法庭提出。中国和苏联方面提供给检察处的材料中有些是涉及日本皇室的,有些是涉及经济侵略和财阀们的责任的。这类材料多被季楠搁置起来了。例如,关于日皇批准进行细菌战的材料和荒木在日军侵占西伯利亚时的罪行的材料等都遭到季楠的压制而未能作为证据向法庭提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名被告战犯的挑选
----------------------

从上面两节中,我们看到:国际检察处在1945年底先后分批逮捕了一百余名的日本主要战犯(“甲级战犯”),对他们进行了普遍的侦讯,录取了大量的口供,并且在侦讯过程中还以“罪嫌不足”为借口擅自陆续释放了好几名犯人。同时,对这近百名在押战犯的罪行,检察处从法庭档案室里堆积的大量日本政府档案以及各盟国送来的许多文件中辛勤地做了一番挖掘、整理的工作。此外,对个别战犯的罪行还有重点地派员到外地进行过一些实地调查和证据采访。

  因此,到了1946年开春,检察处对于所有在押的甲级战犯们的历史、地位和罪行已经摸出了一个初步轮廓,对于他们之间错综复杂的政治关系也有了一个大体上的了解。他们此时所掌握的材料勉强够初步草拟起诉书之用。

  但是在草拟起诉书之前,有一个先决问题,那便是:在这许多在押的甲级战犯之中,究竟有多少人、是哪些人应该首先作为被告起诉,提请法庭列为第一案去审理?显然,把全体在押战犯都包括在一个案件中去起诉受审是不适宜的。那时正在开庭的纽伦堡国际法庭,其受审的被告德国首要战犯也不过二十二人;而纽伦堡所审理的案情比东京法庭将审理的却简单得多,犯罪的年代也短一些。因此,国际检察处遂决定首批受审的人数应以纽伦堡受审的人数为标准,即使稍微有所增加,亦不应超过三十名。

  另外一个先决问题,便是:在控诉被告们的犯罪行为时,其犯罪年代应从什么时候算起?到什么时候为止?对于犯罪行为应算到1945年日本投降时为止,检察人员是一致同意的。对于犯罪行为应从什么时候算起,他们之间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意见,发生过严重的争执。有些人说:远东国际法庭审理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战犯们的罪行,而日本对外侵略之所以变为世界大战的一部分是由于日军偷袭珍珠港。进而引起它对一系列国家的战争,所以1941年12月7日日军偷袭珍珠港事件应该作为犯罪日期的起点。有的人说:日军之所以偷袭珍珠港以及随之而来的对一系列太平洋国家作战,都是为了要解决它对中国的战争,前者不过是后者的继续和延长,因此,1937年7月7日日军在卢沟桥发动的全面侵华战争应该被认为是犯罪日期的起点。又有人说:1937年卢沟桥事件不过是1931年9月18日日军侵占沈阳和开始吞并满洲(中国东北四省)的继续和延长,事实上中日战争自那时起便已开始,因此“九·一八事件”应该被认为是犯罪日期的起点。更有人说:1931年“九·一八事件”之所以发生,其导因是1928年4月日军在皇姑屯炸死张作霖事件,从那时起日本侵占全中国的企图便已暴露无遗,而中日实际敌对状态那时便已发生,是故正本清源,被告战犯们的犯罪日期应从1928年算起。最后的这个主张无疑地是比较正确的,合乎逻辑的。从中国人的观点来说,也还算差强人意的。当然,这个日期还可以推得更久远一点,但是推得太久远了,提证是有困难的。

  国际检察处经过郑重考虑和辩论之后,便决定采取最后的这一主张,因而对日本战犯们提起控诉的犯罪行为是从1928年(皇姑屯炸案)起至1945年(日本投降)止,总共约十七年的光景。

  在起诉对象的人数(约二十至三十人)和犯罪的时期(约十七年)两个问题决定之后,检察处面临的另一个更困难的问题便是:哪一些在押的甲级战犯应该首先被起诉?换言之,哪二三十名甲级战犯应该被挑选出来作为第一案的被告,使其首先在远东国际法庭受审?

  这个问题在检察处内部是有过很激烈的争议的。诚然,对于某些罪大恶极、臭名远扬的元凶巨魁如东条英机之流,大家是毫无异议的。但是对于比较次要的人物,各人却有不同的意见。例如,苏联陪席检察官自始便坚决主张鲇川义介(贵族院议员,满洲重工业日产社社长)和中岛知久平(中岛飞机之创始人,历任商相、铁相、军需相)应该列名为第一批受审的被告。但是季楠检察长未予同意,因为鲇川和中岛都是日本的大企业家、大资本家,而袒护财阀和资本家,自始便是美国政府的既定政策。关于这一点,我们在评述乡古洁(三菱重工业社社长)被突然释放时便已经提到过。

  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和争辩,季楠最后决定挑选下列二十八人作为第一批起诉的被告(其顺序是按照其姓氏的英文字母的先后顺序排列的):

  1.荒木贞夫(ARAKI,Sadao)

  2.土肥原贤二(DOHIHARA,Kenji)

  3.桥本欣五郎(HASHIMOTO,Kingoro)

  4俊六(HATA,Shunroku)

  5.平沼骐一郎(HIRANUMA,Kiichiro)

  6.广田弘毅(HIROTAKoki)

  7.星野直树(HOSHINO,Naoki)

  8.板垣征四郎(ITAGAKI,Seishiro)

  9.贺屋兴宣(KAYA,Okinori)

  10.木户幸一(KIDO,Koichi)

  11.木村兵太郎(KIMURA,Heitaro)

  12.小矶国昭(KOISO,Kuniaki)

  13.松井石根(MATSUI,Iwane)

  14.松冈洋右(MATSVOKA,Yosuke)

  15.南次郎(MANAMI,Jiro)

  16.武藤章(MVTO,Akira)

  17.永野修身(NAGANO,Osami)

  18.冈敬纯(OKA,Takasumi)

19.大川周明(OKAWA,Shumei)

  20.大岛浩(OSHIMA,Hiroshi)

  21.佐藤贤了(SATO,Kenryo)

  22.重光葵(SHIGEMITSV,Mamorw)

  23.岛田繁太郎(SHMADA,Shigetaro)

  24.白鸟敏夫(SHIRATORI,Toshio)

  25.铃木贞一(SUZUKI,Teüchi)

  26.东乡茂德(TOGO,Shigenori)

  27.东条英机(TOJO,Hideki)

  28.梅津美治郎(UMEZU,Yoshijiro)

  这二十八名战犯绝大多数都是在1945年底先后被捕的,早已被羁押在巢鸭监狱。但是其中有四个人情况并不是那样。他们是:重光葵、梅津美治郎、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

  重光葵和梅津美治郎是日本的投降代表。1945年9月2日盟国代表在东京湾密苏里号军舰上举行受降仪式的时候,他们二人分别代表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和日本大本营在日本投降书上签了字。因此,盟军总部对他们多少有些“好感”,或者至少认为对他们应该有点“照顾”。所以,在四次逮捕令中,他们始终没有被列名为逮捕的对象。但是以其地位之高和罪恶之大,他们不但有资格被列为“甲级战犯”,而且应该列名为首批受审的主要战犯。事实上,检察处在决定首批受审人选的时候已经这样做了,他们是正式列名在起诉书里被控的两个人。然而对他们的逮捕却与向法庭提出起诉书同时。因此,他们入狱的时间便算是在正式起诉之后。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指出的,在起诉书正式提出之后,检察官和被告便处于对立地位,彼此是不能有所往来或接触的。由于这个原因,检察处对他们二人便没有时间进行任何侦讯和录取口供的工作。在检察处对重光和梅津的控诉材料中,侦讯报告或本人口供是不存在的。

  板垣征四郎和木村兵太郎也有类似的情况。他们二人之所以未被列名于1945年那四次逮捕令中,倒不是由于对他们有什么特殊照顾,而是因为他们那时都不在日本国内。当日本投降的时候,板垣大将和木村大将都在海外作战,担任着重要的军职(板垣是日本第七战区总司令,驻扎在新加坡;木村是缅甸派遣军总司令,驻扎在仰光)。在日本投降之后,他们都遭到当地政府的拘捕。由于他们的劣迹昭彰,早已被国际检察处选为第一批起诉的对象。但是等到开庭的前夕,他们才被押解来到东京,投入巢鸭监狱。因此,检察处也来不及对他们进行侦讯或录取口供的工作。

  除了上述四人之外,其余二十四人都长期被羁押在巢鸭监狱里,并且都经过检察处很认真的侦讯,都有很详尽的口供书存案。在法庭审讯的过程中,这些口供都充分地被检察处作为证据利用了。

  ※※※※

  对于第一批起诉的这二十八名被告主要战犯的名单,人们大体上是感觉满意的,遗憾的只是检察处出于微妙的原因没有把任何重要的财阀、大资本家如鲇川义介、久原房之助、中岛知久平之流列名其间。但是,除了这个缺点之外,名单还算是差强人意的;所有的被告都是长期骑在日本人民头上的野心勃勃、罪恶昭著的法西斯侵略分子。在日本多年来的政治、军事、外交宣传各方面的罪恶活动中,他们的重要性是特别突出的。

  把这二十八名被告战犯的地位或罪行分析一下,我们便可发现其中有:

  (一)曾任国务总理大臣的东条英机(太平洋战争的发动者)、广田弘毅(老牌外交家)、平沼骐一郎和小矶国昭(老牌法西斯军人)。这四个首相都是日本政界中赫赫威名、不可一世的人物,在整个起诉期间(1928—1945年),他们都是日本对外侵略活动中的首要分子。

  (二)积极鼓吹侵略的老牌军国主义典型人物荒木贞夫、南次郎。

  (三)对华长期侵略中活动最力、罪恶最大的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梅津美治郎,以及对中国人民施以残酷暴行的主犯松井石根、俊六。

  (四)战时日本经济动员和对华经济榨取的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理财家贺屋兴宣、星野直树。

  (五)东条内阁发动太平洋战争的主要策划者及参加者永野修身、岛田繁太郎、木户幸一、铃木贞一、佐藤贤了、冈敬纯。

  (六)太平洋战争期间在菲律宾、缅甸各地实施残酷暴行的主犯木村兵太郎、武藤章。

  (七)积极推动侵略阴谋的老牌外交家重光葵、东乡茂德、松冈洋右,以及积极勾结德意轴心国家组织反共军事同盟的大岛浩、白鸟敏夫。

  (八)疯狂鼓吹法西斯主义和对外侵略政策的理论宣传家和煽动家大川周明、桥本欣五郎。

  把二十八名被告分为以上八类并不是绝对准确的,因为在这些人的长期活动中,他们的所作所为是很复杂的,多种多样的,并不限于一格。上述划分只是就他们长期的复杂的活动中最突出的重点而作出的。同时,从这八类的分法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检察处之所以把他们列为第一批起诉的对象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因为他们在全部日本对外侵略战争中不但是主要的人物,而且是有代表性的人物。苏联派到远东国际法庭的陪席检察官高隆斯基在1947年3月27日关于“日本首要战犯的审判”的一次讲演中把东京被告战犯们分为五类,即(一)国务总理大臣;(二)军事要人;(三)外交要人;(四)财政经济要人;(五)日本帝国主义思想家。他把宫廷重臣木户幸一侯爵列于五类之外而独自成为一类。这虽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分类法,但是它的毛病却是在各类战犯的数字上太不平衡。被告中可以列入“军事要人”一类的要占半数以上,而其他各类却只能有二三人或三四人。此外,把许多“军事要人”笼统地划为一类也不易表现他们各自的特征和罪责重点之所在。因此,我们不采取高隆斯基的分类法。

 当然,这二十八名战犯的代表性并不是完全的,可能还有不少在这八个方面或其他方面有代表性的战犯不曾被包罗进去。不过照原来国际检察处的设想,这只是起诉的第一案,其他重要战犯将来在第二案,甚至第三、第四案中还是要起诉的。这是当时国际检察处以冠冕堂皇的声明所郑重保证的。但是,后来事情的发展却证明完全不是这样。由于美国包庇日本反动势力的倾向越来越露骨,在远东国际法庭审讯第一案的过程中,国际检察处便把绝大部分在押的日本甲级战犯都个别地或分批地擅自释放了。在远东国际法庭对第一案宣判不久,


国际检察处把巢鸭监狱所剩余的惟一的一批甲级战犯索性也全部释放了。至此,起诉的对象便完全消失了,远东国际法庭已经无事可做、无案可审了,结果只有无形解散。这种虎头蛇尾的做法曾引起过日本群众的非议和不满。他们问道:同样是甲级战犯,罪恶相差不远,何以有些人便判处绞刑或终身禁锢,有些人却完全逍遥法外,不但没有受到法律制裁,而且连受审都不曾经过?

  对日本群众的这个问题,要找到一个合乎逻辑的答复是很难的。因此,我们惟有承认:东京审判,正如纽伦堡审判一样,只能被认为是对战犯们的一种“象征性”的惩罚。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名被告战犯的简历
----------------------

 以下是远东国际法庭受理的首先被控的二十八名甲级战犯的简历:

  〔各人的年龄系以1946年开始受审时计算。他们的经历是按照起诉书附件(戍)编录的。——作者注〕

  荒木贞夫

  七十岁,日本陆军士官学校及陆军大学毕业,曾任驻俄使馆武官,伯力特务机关长,宪兵司令官,参谋本部第一部部长,陆军大学校长,第六师团长等职。

  荒木于1928年至1945年之间(即本案控诉的犯罪期间)曾担任下列各要职:陆军教育总监部总务局局长(1931年);犬养内阁及斋藤内阁之陆军大臣(亦称“陆相”,1931年12月至1934年7月);晋升陆军大将(1933年);最高军事参议官(1934年至1936年);内阁对华顾问委员会顾问官(1937年);近卫内阁及平昭内阁之文部大臣(亦称“文相”,即文化教育大臣,1938年5月至1939年8月);内阁顾问官(1940年起至日本投降止)。

  荒木一向被认为是法西斯军国主义分子的典型,富于侵略思想。由于1931年侵占中国东四省有功,遂被封为男爵。他曾利用其影响压迫外务省,使日本退出国际联盟。自1932年“五·一五事件”后,他和真崎参谋次长及林教育总监便逐渐形成了日本陆军之三大中心人物。所谓“五·一五事件”系指1932年国务总理大臣犬养毅被杀事件。“九·一八事变”发生、日军侵占中国东四省并建立“满洲国”之后,日本政府内部有两派不同的意见。一派主张与中国重开谈判,使局势暂时和缓一下;一派主张抓紧机会,继续扩大对中国的武力侵略。犬养是属于前一派的,荒木是属于后一派的。1931年底犬养奉命组阁,他原打算以阿部信行为陆军大臣,但是由于军部的压力和威胁,这个职位还是给荒木夺取了。荒木是得到“皇道派”法西斯军人的拥护的。于是,总理大臣与陆军大臣之间便时常发生争执。在1932年5月8日犬养于横滨发表反对军人干政、赞扬民主政治的演说之后,这个争执发展到了爆炸点。1932年5月15日,当犬养首相因患病正独自在官邸休养的时候,被闯进去的几个少壮军官给暗杀了。被告大川周明为这个暗杀提供了手枪。被告桥本欣五郎在他所著的《世界再造之道》一书中,承认他也与这次暗杀事件有关。1931年“三月事件”及“十月事件”发生时,皇道派少壮军人及法西斯狂徒曾拟拥戴荒木、林、真崎三大将组织以荒木为首的军事独裁内阁,但未获成功。所谓“三月事件”和“十月事件”系指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前后在日本国内发生的两次未成功的“政变”。“三月事件”是被告桥本和大川所计划的。计划中的步骤是先由大川等发动并领导一个旨在对议会和政党表示不满的群众性的大示威,在示威中力图和警察发生冲突并使其扩大,从而造成一个恐怖混乱的局面,然后由陆军来宣布戒严,以便达到解散议会、建立军事独裁政权的目的。桥本把陆军演习用的三百个炸弹交给了大川,他们想用这些炸弹去引起群众的惊愕和混乱,加强真像一个暴动的外观。但是由于大川欢喜若狂、热心过火,他事先便把这个阴谋计划透露给当时的陆军大臣宇垣。宇垣这才看清了阴谋的全貌,他于是立刻运用了他的一切力量和影响把这个计划打消了。于是所谓“三月事件”在未发生以前便被阻止了。所谓“十月事件”,也是少壮军人企图发动的一次未成功的“政变”。这时“九·一八事变”已经发生,有一些激烈的少壮军人不满于政府的顾虑太多,患得患失,而主张由日本陆军干脆占领和开发“满洲”全部,以便进一步侵略中国。但是,他们认为,要实行这一主张非先解散国会、取消政党而由军人组织军事独裁政权不可。他们的计划是要“用暗杀政府首脑的手段,来廓清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气氛”。桥本和他的樱会是这个阴谋计划的中心。桥本自己供认:为了迅速树立以荒木为首的政府,他打算在1931年10月上旬便要实行这个计划。但是由于根本中佐的告密,这个阴谋未实行便被破坏了,为首者桥本等并且都遭到了逮捕。

  土肥原贤二

  六十四岁,陆军士官学校及陆军大学毕业,多年浪迹中国,从事间谍颠覆活动,是中国人所最熟识的著名日本特务。他担任过步兵第三十联队队长,奉天特务机关长,步兵第九旅团长等职。

  土肥原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要职:中国东北特务机关长(1931年9月,即“沈阳事变”发生时);沈阳市长(1931年9月至10月,日军侵占时期);供职关东军总司令部(1933年);华北“自治政府”首席顾问;驻中国东北日本第五军军团长(1938年至1940年);最高军事参议官(1940年至1943年);陆军航空总监(1941年);晋升陆军大将(1941年4月);日本东部军总司令(1943年);驻新加坡日本第七方面军总司令(1944年至1945年);陆军教育总监(1945年4月)。

  土肥原是日本军人中最著名的“中国通”。他是曾任袁世凯顾问的坂西利八郎门下的杰出弟子。在1931年9月18日“沈阳事变”之前,他已经在中国呆过二十多年,能操一口流利的华语,结交了许多中国的军人、政客。他一贯从事间谍特务活动,为日本搜集秘密情报,并极力在当时的中国军阀之间挑拨离间,翻云覆雨。因此,在北洋军阀混战时代,几乎每一次的中国内战或政变(如直皖战争,两次直奉战争,张勋复辟等)都有此人插手其间。至于“皇姑屯事件”、“九·一八事件”、“七·七事件”、“满洲国”的成立等,那更是他精心策划的“杰作”。土肥原在1931年不过是一个陆军大佐,但是由于他侵略中国有功,到了1941年便晋升为陆军大将。这在日本是罕有前例的。土肥原与臭名远扬的板垣征四郎、矶谷廉介、冈村宁次是日本陆军士官学校第十六期同班毕业生,他们早已立志要毕生致力于侵华活动,妄图灭亡中国。这四个野心勃勃的侵华巨酋的姓名和罪行都是中国人民所耳熟能详的。他们的下场也不尽相同。土肥原和板垣是在远东国际法庭被控的两名被告,最后由法庭判处了他们以绞死刑。矶谷因地位较低,未被国际检察处当做首要战犯向远东国际法庭起诉。他是1946年夏季盟军总部根据中国方面的要求把他押送到中国去受审的,不久便被判处了死刑。冈村是四人之中最“幸运”的一个。他不但未被判死刑而且得以逍遥法外。查冈村系日本最后一个中国派遣军总司令,以实行其穷凶极恶的“三光政策”而为中国人民所痛恨。在日本投降时,他奉命代表日本办理在华日军投降及遣返等善后事宜,遂与蒋记政府建立了较为密切的联系。因此,冈村形式上虽亦列名战犯,但是在蒋记政府逃迁台湾之前便被宣判无罪而释放了。这是1949年1月26日的事情。释放后不到五天工夫,他便连同二百六十名已经判决并在中国服刑的日本战犯被一艘美国军舰接到日本去了。冈村回到日本之后逍遥法外,继续从事敌视中国人民的活动。四人之中,土肥原无疑地是最积极、最凶猛、阴谋最多、手段最毒的,他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无数令人发指的罪行。

桥本欣五郎

  五十七岁,陆军士官学校及陆军大学毕业,曾任驻俄使馆及驻土耳其使馆之武官。在土耳其时,他深敬土耳其总统凯末尔之为人。回国后遂模仿土国之国民运动,在日本纠合青年军官组织“樱会”,鼓吹“天皇归一”之法西斯国家体制。那时桥本不过是一个中佐军官,但是他的煽惑力却很大,在少壮军人之中追随者甚众。

  桥本于1928年至1945年间的主要经历如下:供职于陆军参谋本部(1933年起);自陆军现役中退休(1936年2月);撰著“桥本欣五郎宣言”(1936年);重入陆军现役(1937年);南京大屠杀时指挥炮兵联队(1937年);指挥炮击“瓢虫号”与“巴纳号”两舰之日本军队(1937年);著作大量书籍,常在“太阳大日本”杂志及其他刊物上发表文章,并常作公开讲演,均系鼓吹侵略战争者;参加若干社会团体,其目的均在怂恿军人控制政府,促进侵略战争;策动若干阴谋,其目的在打倒他认为侵略野心不足之政客及官员;大政翼赞会创办人之一(1940年);当选为众议院议员(1942年)。

  桥本是一个极端法西斯型的国家主义者,一贯疯狂鼓吹大日本沙文主义及军事独裁政体。他和大川周明(另一法西斯狂徒)是1931年的“三月事件”及“十月事件”的主谋,妄图以军事政变推翻内阁,组织军人独裁政府。政变失败之后,他又纠合若干少壮军人成立法西斯色彩浓厚之“日本青年党”。1937年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他率领日军转战于杭州湾、芜湖、松江、九江庐山各地,并疯狂地击沉了英美军舰,因而给日本制造了外交麻烦。日军在1937年进攻南京时击沉了美国军舰“巴纳号”(Panay)、英国军舰“瓢虫号”(Ladybird),当时曾引起西方国家的震惊。日本军队此举原系有意试探美英等国的态度,并非偶然的意外。后来由于美英态度强硬,日本便软化了。它向它们表示了“深切的遗憾”和“真诚的歉意”,并且答应“赔偿一切损失”、“惩办肇事人员”以及“发布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类似事件的必要命令”。这事件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之后,为祸之首桥本欣五郎便奉命解除了现役军职,离开了中国战场,而返回日本去从事政治活动了。被调回国之后,桥本又把他的“日本青年党”改组为“赤诚会”,其后又以“赤诚会”参加统一的“大政翼赞会”新体制。在新体制中,桥本是一个重要角色,他担任着该会的常任总务,直至日本投降。

  畑俊六

  六十八岁,陆军士官学校及陆军大学毕业,是日本典型的法西斯军人,以鼓吹军器机械化闻名。在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时,他任野炮第一联队中尉,于松树山战役中受伤,子弹穿入胸膛,故此人终身瘦弱,形似病夫。

  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要职:伪满时期在中国东北任日本驻军师团长(1933年);日本陆军航空局长(1935年);台湾军总司令(1936年至1937年);陆军教育总监兼最高军事参议官(1937年8月);晋升陆军大将(1937年2月);华中派遣军总司令(1938年2月);最高军事参议官(1937年1月);阿部内阁陆军大臣(1939年8月至1940年1月);二次任华中派遣军总司令(1940年7月至1944年);晋升陆军元帅,为元帅府成员(1944年6月);陆军教育总监(1944年11月起至日本投降止)。

  服务日本陆军四十余年,在日本军人中是一个具有现代战术头脑的杰出人物。在日本法西斯少壮军人强夺政权的阴谋和斗争中,他时常是参加者之一。在两度担任日本华中派遣军总司令时,转战于长江流域达四五年之久。对于日军在华中所犯的无数残酷暴行,他是负有直接责任的。

  平沼骐一郎

  前首相,八十岁,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毕业。他是远东国际法庭审判的二十八名首要战犯中年龄最长、资格最老的。在1923年出任司法大臣、踏入政界之前,平沼多年以来一直在司法界服务,是一个职业法官,并于1911年担任过检察总长。1923年山木首相第二次组阁,平沼受任为司法大臣,这是平沼参加政治活动的第一步。从此以后,他便放弃了其司法官生涯而积极地投入政治运动,从一个先天的神道主义者逐步变成了日本法西斯的先锋和首领。日本最早的法西斯团体“国本社”便是平沼发起和主持的。

  平沼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要职:“国本社”社长(1926年至1936年,平沼实为该组织之创办人);枢密院副议长(1930年至1936年);枢密院议长(1936年至1939年);国务总理大臣(1939年1月至8月);近卫内阁国务大臣、副首相(1940年7月至1941年10月);思想控制会委员(1941年8月);枢密院议长(1945年)。

  平沼后半生的政治活动之所以一帆风顺,完全是由于他的大日本主义和法西斯的思想主张能够迎合激进派少壮军人的心理,因而取得他们的信任和拥护。他同陆军中的荒木、真崎和海军中的加藤、末次等巨头密切勾结,互相支援,在日本政界中几乎是一个“不倒翁”。他利用他曾任司法官数十年的资望,在日本司法界中广泛地拉拢党羽,散播法西斯种子。平沼因为年事较高,在外表上看起来“道貌岸然”,颇有“淳厚长者”之风,实则非常深沉险诈,几乎每次日本政变背后都有他的阴影。

广田弘毅

  前首相,六十九岁,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政治系毕业。广田毕生服务于日本外交界,是一个法西斯色彩十分浓厚的老牌外交家。他在外务省服务数年之后,即晋升为驻荷兰公使,旋又调回外务省,任欧美局局长。

  广田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要职:驻苏联大使(1930年);斋藤内阁外务大臣(1933年9月至1934年7月);冈田内阁外务大臣(1934年7月至1936年3月),国务总理大臣并一度兼任外务大臣(1936年3月至1937年2月);近卫内阁外务大臣(1937年6月至1938年5月);内阁顾问官(1940年)。

  广田1936年任首相时曾勾结德国缔结德日防共协定,其倾向法西斯轴心之态度已昭然若揭。其后于任近卫内阁之外相时又成立德日意三国防共军事同盟,正式把日本的国策拖上了轴心勾结的路线。1937年起侵华战争之逐步扩大,终至不可收拾,近卫首相虽首当其罪,咎有应得,但身任外相的广田逢迎军阀,一味蛮干,实亦负有重大责任。同平沼一样,广田的政治资本也是善于以法西斯侵略思想和作风勾结反动军人,从而博得他们的欢心和爱戴。广田是极端黩武主义团体“玄洋社”的中坚分子,亦即被外间称为“黑龙会”的法西斯组织的重要角色。

  星野直树

  五十五岁,1917年于帝国大学毕业后即进入大藏省(财政部)供职多年,以理财手腕灵活、能力高强见重一时,被誉为日本财政界“后起之秀”。

  星野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要职:“满洲国”政府财务处总务局局长(1932年);“满洲国”财政部总务司司长(1934年);“满洲国”政府财政部次长(1936年);“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厅长(1936年12月);“满洲国”总务长官(1938年7月);“满洲国”傀儡政府的官制,每部设部长(亦称“总长”,后改称“大臣”)一人,由一挂名之中国傀儡充任;设次长一人,由掌握实权之日本人充任。是故所谓“次长”事实上便是该部独揽大权之最高长官。这些日本次长每星期集会一次,会上的一切决议只是提交傀儡政府的“国务会议”一字不改地照案通过,付诸实施。“满洲国”的所谓“国务总理”,情形亦复如此。这个职位名义上由一名老朽昏庸的大汉奸(如郑孝胥、张景惠之流)担任,但是在国务院里设有“总务厅长”(或“总务长官”),事实上便是国务总理。他独揽“满洲国”的一切行政大权,大小汉奸对他都是奉命惟谨的。星野长期担任过这个职务,他对“满洲国”的种种罪恶措施当然要负很大一部分的责任。近卫内阁企划院总裁,继任国务大臣(1940年7月至1941年4月);东条内阁书记官长兼国务大臣(1941年10月16日至1944年7月);大藏省顾问官(1944年12月)。

  星野到“满洲国”以前不过是日本大藏省的一个干练职员,但是他到了“满洲国”之后,便逐渐成了一个侵略能手。他勾结历届在满洲的菱刈、本庄、三宅、冈村、东条等日本关东军巨头,组织所谓“满洲友之会”,博得他们的信任和赏识,因而攫到了“满洲国”的财政大权,对中国东北人民实行残酷的经济剥削、掠夺和榨取,使东北的全部资源和人力尽为日本的侵略战争政策服务。在从事这种罪恶活动达八年之久以后,星野回到国内,担任近卫内阁和东条内阁中的要职,使日本一方面能持续其侵华战争,一方面能发动其对美英各国的太平洋大战。在日本人心目中,星野是东条的左右手之一。

  板垣征四郎

  六十二岁,仙台陆军幼年学校及陆军士官学校毕业,曾参加1904—1905年日俄战争。此后便供职于关东军,在中国东北长期从事罪恶活动。他和著名的“中国通”土肥原、冈村、矶谷等是士官学校同期毕业生,也是中国人民所最痛恨的日酋之一。

  板垣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职务:关东军陆军大佐(1929年);关东军副参谋长(1934年);日本驻华第五师团长(1937年3月);关东军参谋长(1936年至1937年);近卫内阁及平沼内阁之陆军大臣兼内阁满洲事务局总裁(1938年6月至1939年8月);中国派遣军参谋长(1939年9月);朝鲜军总司令(1941年7月至1943年);最高军事参议官(1943年);驻新加坡日本第七方面军总司令(1945年4月)。板垣于1932年晋升关东军少将,1937年5月还曾供职于参谋本部,1941年7月晋升陆军大将。

  板垣1929年只是关东军的一个陆军大佐,到1938年便出任陆军大臣,1941年更被擢为陆军大将,其晋升之速在日本是罕有先例的。其所以然者,无非是为了酬劳他侵略中国的“巨大功迹”。在任职关东军时代,板垣是日军侵占中国东北,强使其脱离中国和成立“满洲国”傀儡政权的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据说他自己还一度梦想过要做“满洲国皇帝”。1937年全面侵华战争发动之后,他又率领日军转战于山西、山东、苏北等地,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无数的残酷暴行。同土肥原一样,板垣的名字和罪迹在中国人民中是妇孺咸知的。在日本投降的时候,板垣正在新加坡任日本派遣军总司令。他是在远东国际法庭正式开审的前一天才被押解到东京的。

  贺屋兴宣

  五十八岁,是战时日本最突出的一个理财能手,有“财政魔术家”之称。

贺屋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要职:大藏省(财政部)书记官长(1934年);近卫内阁大藏大臣(1937年6月至1938年5月);兴亚院顾问(1939年);华北开发会社总裁(1939年至1941年);东条内阁大藏大臣(1941年至1944年2月);大政翼赞会理事(1944年)。

  贺屋之所以能取得日本战时财政大权,也是由于他在政治主张上能够迎合法西斯军人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从而得到他们的欢心和支持。在日本发动对外侵略战争的两个最重要的(全面侵华战争和太平洋大战)时期,贺屋都担任着藏相的职位,不啻是日本战时财政的总指挥。他控制着日本国内的金融、货币和对外贸易,动员了全国的财力资源,因而有力地支持了军阀们的侵略战争。在担任所谓“华北开发会社”总裁时期,他对中国资源还进行过直接的残酷掠夺和榨取。在日本投降前不久,日本政府妄图挽救濒于破产的金融,设立了一个“通货对策委员会”,由贺屋任委员长。这是贺屋在日本政府中担任的最后一个要职。但是由于日本经济日益恶化,通货膨胀急转直下,这个号称“魔术家”的“魔术”至此也就无能为力了。

  木户幸一

  五十八岁,系明治维新时元勋木户孝允之曾孙,世袭侯爵。木户曾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在校时与绰号“花花公子”的近卫文交情最深,因为两人同自贵族出身而又志趣相投。在此后的长期政治生涯中,他们互相勾结、彼此支援,逐渐成了日本政界的两个显赫人物。木户在大学毕业后便投身政界,任农商省事务官、工务局课长、产业合理局部长等职。

  木户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要职:内大臣府书记官长(1930年);近卫内阁文部(文化教育部)大臣(1937年);近卫内阁厚生(实业、生产)大臣(1938年);平沼内阁内务大臣(1939年);内大臣(1940年至1945年);日本天皇之首席机要顾问。木户还多次担任过“重臣会议”的主持人。

  木户曾长期供职内大臣府,继又亲任内大臣多年。他对日本政界波涛起伏、风云变幻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因为内大臣不但是最亲近日本天皇的一个宠臣,而且是联系天皇与内阁的枢纽;每次内阁改组和首相更迭都要由他上奏天皇裁可的。“内大臣府”和“内大臣”(有时亦称“宫内大臣”)在战前日本政治上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内大臣府”不是内阁的一个附属机关,而是照料天皇和管理宫内的一切事务的最高机关;“内大臣”不是内阁的一名阁员,而是联系内阁和天皇的媒介人,同时又是天皇最亲信的政治顾问和助手。每次政府改组,内阁更迭,以及继任首相和各部的人选,都要通过他奏请天皇予以“裁可”。因此,他不但是日本政治中的一个关键人物,而且对各种改变内幕情况最为熟识。木户担任此职多年,他的私人日记当然不能不为法庭所重视。木户任内大臣之初,正值近卫内阁改组,日本军人酝酿发动太平洋大战,并坚决要拥护东条英机上台。木户对此不但未加遏制,而且推波助澜,予以支持。说者谓东条“冒险内阁”的组成,木户的推荐实与有力。同近卫一样,木户也是贵族中被法西斯军阀所操纵而甘愿为其工具之一人。

  木户爱作日记,数十年如一日。在日本投降后,他的这部巨帙的日记被盟军总部所搜获,旋即移交给了远东法庭,保管于档案室中。多年以来,木户一直是日本政府中的关键人物之一,因而他的日记对于法庭认清日本政治演变的内幕情况,例如侵略政策的逐步形成、侵略战争的逐步推进、历届内阁的人事更迭、军人派系的明争暗斗等,是非常有帮助的。诉讼双方也都从这部日记中尽量搜取有利于己方的材料而加以摘录,作为证件向法庭提出。不过有鉴于木户本身便是一个法西斯思想极浓而且富于封建贵族阶级偏见的人,法庭对他的日记的作证价值还不是完全无条件、无保留地肯定的。然而,尽管如此,木户日记还不失为关于日本近二十年来最高层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各方面的内幕活动和演变的最详细、最有系统而且比较准确的私人记载。在巨帙的“木户日记”中,仅系有关各被告罪责的部分才被法庭涉讼双方所摘要录去,作为证据向法庭提出。检察方面所摘录的是不利于各被告的记载,辩护方面所摘录的是有利于各被告的记载。但这些记载只占日记中的很小一部分,而全部日记对于日本近二十年来政治外交的历史研究都有巨大的价值。因此之故,盟军总部便把它全部照相影印了一百份。这些影印本连同日记原本都已被运往华盛顿,由美国陆军部所独占,连一部影印的副本都不肯给予同它并肩作战的盟国,由此可见美国政府之专横自私。

  木村兵太郎

  五十八岁,陆军士官学校炮科及陆军大学毕业,曾任陆军师团部参谋,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奉派随日军出征西伯利亚,旋任驻德武官。回国后,木村长期供职于参谋本部,并兼任陆军大学教官。

  木村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要职:关东军参谋长(1940年);近卫内阁及东条内阁之陆军次官(1941年至1944年2月);最高军事参议官(1943年);缅甸日军总司令(1944年);晋升陆军大将(1945年)。

  木村在任关东军参谋长以前是一个干练的职业军人。但是自从担任了关东军参谋长之后,特别是在两度担任陆军次官之后,他便成为日本法西斯军人侵略集团的一员,并且在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太平洋战争的后期,木村奉派驻扎缅甸,任日军总司令。对日军在缅甸的种种残酷暴行,他是负有直接责任的。这是他后来被远东国际法庭判处绞刑的主要原因之一。

木村于日本投降时仍停滞在缅甸,他是在远东国际法庭开庭的前夕才被押解到东京来受审的。

  小矶国昭

  前首相,六十七岁,陆军士官学校及陆军大学毕业,曾参加1904—1905年日俄战争;随


即奉派至中国东北,担任特务间谍工作;继供职参谋本部及参加军队工作,历任步兵第二联队大队长、第五十一联队队长等职,1926年晋升陆军少将,1931年晋升陆军中将。

  小矶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要职:陆军省军务局长(1930年);犬养内阁陆军次官(1932年);关东军参谋长(1932年至1934年);朝鲜军总司令(1935年至1936年);平沼内阁拓殖大臣(1939年);米内内阁拓殖大臣(1940年);朝鲜总督(1942年5月);国务总理大臣(1944年7月至1945年4月)。小矶于1937年晋升为陆军大将。

  小矶国昭和俊六系士官学校同期毕业生。他俩都是日本军人法西斯集团中的核心人物,同时又是在战略战术方面较具现代头脑的人物。小矶在1925年任参谋本部兵用地志班班长时即主张开凿下关与门司之间的地道,并且将他亲自设计的图案分送各有关方面征求同意,后来得到上级的批准。此项工程早已完工。小矶从那时起便大露头角,此后二十年里他在政治上扶摇直上,平步青云。但是到他继东条内阁而登上首相宝座的时候,日本的失败已经注定,无可挽救,因此他在任首相的九个月期间只是维持残局,毫无建树可言。

  松井石根

  六十九岁,陆军士官学校及陆军大学毕业,长期供职于参谋本部,继任关东军特务机关长及陆军第十一师团团长等职。松井在日本军人中亦有“中国通”之称号;为了替日本全面侵华作准备,他对中国地理形势特别是中国东南沿海各省的地理形势研究至深,了解至切。

  松井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要职:日内瓦军缩会议日本陆军全权代表(1931年);最高军事参议官(1933年3月);华中派遣军总司令(1937年10月至1938年2月);内阁顾问官(1938年7月至1940年1月);兴亚同盟顾问(1940年);大政翼赞会大东亚事务部顾问(1943年);大东亚开发会社总裁(1944年)。松井于1933年创办“大东亚社”,并晋升为陆军大将。

  在日本法西斯军人集团中,松井最大的特点是,除了精通中国的地理形势之外,他一贯主张“大陆政策”(主张日本的侵略矛头应首先指向中国及亚洲大陆)并竭力鼓吹“大亚细亚主义”(即主张日本独霸亚细亚,不容欧美白种人染指)。1937年7月全面侵华战争爆发,日军在淞沪作战失利,三易主帅,最后改派松井为总司令。松井率领日军由杭州湾登陆,攻克上海,直扑南京。1937年12月南京沦陷后,松井纵容部下对中国平民实行肆无忌惮和不分皂白的屠杀、强奸、放火、抢劫种种罪行,持续达六个星期之久,被杀者达数十万人之多,造成史无前例的“南京大屠杀事件”。这一事件当时曾轰动全世界的舆论,遭到善良人类的谴责。日本政府有鉴于此,遂不得不将松井调遣回国。松井回国后对南京惨案佯表忏悔,并声言将事退隐,实则他的法西斯侵略活动迄未停止。松井在法庭辩护时曾提出一张他在私邸设置的奉祀南京死亡将士祭坛的照片,企图借此证明他确有忏悔的诚意。他说:自从南京大屠杀事件发生以后,他回到日本便感到内疚神明,抱歉万分,于是决心退出政治,茹斋礼佛,并设有祭坛,朝夕礼拜。但是松井这些举动完全是虚伪的矫揉造作。他提出的那张所谓“祭坛”照片上显示着他在“祭坛”上设有两块牌位,一块写着“日本阵亡将士之灵位”,一块写着“中华阵亡将士之灵位”。松井把侵略者和被侵略者、杀人者和被杀者等量齐观,而且被祭祀的对象只是双方的将士,根本没有涉及被杀害的数十万中国人民,这是十分荒唐的。同时,松井的“退休”之说也是虚伪的。记录表明:他在1938年初奉调回国之后,还在内阁以及兴亚同盟、大政翼赞会等法西斯团体中担任过重要职务,1944年起更就任最富于侵略性的“大东亚开发会社”的总裁。松井对南京大屠杀事件的罪责是他后来被远东国际法庭判处绞死刑的主要原因。

  松冈洋右

  六十六岁,生长于美国俄勒岗州。回日本后,供职于外交界,善操英语并工于逢迎,益以鼓吹侵略,遂博得法西斯军人之欢心而逐步跻身于外交显要之列。

  松冈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要职:出席国际联盟大会的日本首席代表(1933年);南满铁路总裁(1935年至1939年);内阁顾问官(1940年);近卫内阁外交大臣(1940年7月至1941年7月)。松冈著有《昭和维新》(1938年)及其他书籍和论文,并常发表演说,鼓吹轴心同盟及侵略战争。

  松冈是日本外交家中最狂妄之一人。他曾代表日本宣布退出国际联盟;极力鼓吹与德意法西斯国家勾结,组成轴心军事同盟。同苏联缔结中立条约更是他一生的“得意杰作”。未几,德军开始进攻苏联,近卫三次内阁最后倒台,而这位狂妄自大、不可一世的松冈洋右的政治生命也就从此宣告结束。那时他的肺病复发,长期养疴故里。被捕时,他已病入膏肓,受审不到四个月便与世长辞了。此后,他的名字便从被告名单中一笔勾销,因而法庭判决书中也就没有判处他的罪行。

南次郎

  七十三岁,陆军士官学校骑兵科毕业,历任骑兵第三旅团长,驻华日军司令官,骑兵学校校长,士官学校校长,骑兵总监,陆军第十六师团长,参谋本部次长,1930年晋升陆军大将,为当时日本军人中资格最老者之一。

  南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要职:朝鲜军总司令(1929年);若内阁陆军大臣(1931年4月至12月);最高军事参议官(1931年至1934年);关东军总司令(1934年至1936年);朝鲜总督(1936年至1942年);枢密院顾问官(1942年至1945年);大日本政治会总裁(1945)。

  南次郎同荒木贞夫一样,是一个老牌的法西斯军人的典型,富于神道观念及侵略思想。他们几乎成了日本少壮派军人崇拜的偶像。1937年“九·一八事件”发生时,南正任陆军大臣。他非但不惩戒肇事军人,而且对他们百般庇护,欺蒙若首相及压制内阁同僚,不令事件和平解决而使战争扩大至东四省全部。在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全境以及“满洲国”成立的过程中,南次郎的阴谋活动随处可见,其影响十分重大,作用极其恶劣。南次郎又曾任朝鲜总督多年,他在伪善的假面具之下,对朝鲜人民的剥削、奴役和镇压是无所不用其极的。他是朝鲜人民最痛恨的日本巨酋之一。

  武藤章

  五十五岁,陆军士官学校及陆军大学毕业。毕业后授陆军大尉,并奉派赴欧美考察,旋在德国学习陆军战术。归国后,供职于陆军省及参谋本部。

  武藤章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职务:陆军大学教官 (1930年至1932年);陆军省军务局高级职员(1935年至1936年);参谋本部课长(1937年);陆军省军务局局长(1939年10月至1942年4月);武藤并曾在苏门答腊任日本第二警卫师团总指挥(1943年),在菲律宾任山下奉文大将统率的日本第十四方面军参谋长 (1944年)。此外,武藤在1937年8月以后还先后供职于华中派遣军参谋部、关东军总司令部,为陆军大佐。

  武藤是各被告中比较年轻的一个。他是日本法西斯军人中的“后起之秀”,以精通战术及足智多谋著称。他的官阶虽不高,但实权却很大。他供职于陆军省军务局很久,并担任过该局局长数年。军务局系日本陆军省的一个中心枢纽,地位至为重要。在他任军务局长时,他对侵华战争之扩大,汪伪政权之成立,日德意轴心之勾结,日军之强占安南,日美交涉之破裂,以及太平洋大战之发动和对美英各国之宣战等,都作了重要的甚至可说是决定性的献策。在他指挥苏门答腊日本警卫军和在菲律宾任山下奉文大将参谋长的时候,他纵容并指使部下对当地人民犯下了无数的残酷暴行。山下奉文大将系驻菲律宾日军总司令,他是在1945年被驻菲美国军事法庭判处绞刑的,同时被判处绞刑的还有本间雅晴。本间是在日本被捕,后来被引渡到菲律宾去受审的。他之所以后来被远东国际法庭判处绞刑,暴行罪责的严重程度是主要原因之一。

  永野修身

  六十七岁,海军耆宿,日本海军学校及海军大学毕业;1904—1905年日俄战争时任海军特别陆战队中队长,以炮击旅顺港成功被誉为有指挥能力之军人;1920年任日本驻美使馆海军武官及华盛顿军缩会议日方海军代表加藤大将之随员;回国后任军令部参谋及第三舰队司令官;其后又历任第一派遣海外舰队司令官及练习舰队司令官。

  永野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任下列各要职:海军参谋次长(1930年);日内瓦海缩会议日本代表(1931年);最高军事参议官(1933年);伦敦海缩会议日本首席代表(1935年);广田内阁海军大臣 (1936年3月至1937年2月);日本联合舰队总司令(1937年); (再任)最高军事参议官(1940年);海军参谋总长(1941年4月至1944年2月)。永野于1934年晋升为海军大将,后来又晋升为海军元帅。

  永野是日本资格最老的海军名将之一。他除了一般地参与了日本法西斯军人夺取政权及对华侵略的种种阴谋之外,特别是对偷袭珍珠港和发动太平洋大战要负重大责任。同当时的首相东条英机和联合舰队总司令山本五十六一样,他也是一个主张进攻珍珠港和对美、英等国作战最力的人。

  永野在审讯过程中患病身死。自那时(1947年1月5日)起,他的名字便从被告名单中取消了,因此远东国际法庭的判决书中也就没有对于他的判处。

  冈敬纯

  五十七岁,海军学校及海军大学毕业。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曾率日舰对德作战,战后奉派赴土耳其考察,归国后长期供职于海军省及海军军令部。

  冈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职务:海军省总务局及军务局课长(1938年);海军省总务局及军务局局长(1940年10月至1944年8月);小矶内阁海军次官(1944年7月);镇海(朝鲜)海军要港司令官(1944年9月至1945年6月)。冈于1942年晋升为海军中将。

  冈敬纯一生服务于日本海军,以有事务才能著称。他的官阶虽不甚高,但所居的职位却很重要,最能影响上级的决策。同武藤在日本陆军中所处的地位一样,冈在日本海军中也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关键人物。他长期供职于海军省军务局并担任过该局局长多年,而这些年代又正是日本的“多事之秋”,许多重大的军事决策,特别是以海军偷袭美国的珍珠港、发动太平洋海战和攻占西方国家在东南亚各属地等,都是在冈的任期内做出的,冈当然是这些侵略阴谋的参与者之一。据说,与东条、山本和永野不同,冈同他的上司岛田海军大臣对于日本海军在太平洋的种种冒险计划是主张要慎重考虑的,因而被当时的一般法西斯军人讥为“胆小”、“无能”。但是他的“胆小”、“无能”并没有阻止他们屈服于这些冒险计划,也没有阻止他们积极地执行这些冒险计划。因此,他对于这些计划仍是负有一定的责任的。

大川周明

  六十一岁,日本法西斯文人中最狂妄的宣传家和煽动家。大川系东京帝国大学哲学科毕业,最初研究印度哲学,继则对殖民制度及殖民政策深感兴趣。1925年撰有“特许殖民公司制度之研究”论文,得授法学博士学位。自那时起,大川即从事写作及讲演,鼓吹大日本主义、大亚细亚主义之类的法西斯学说,并组织“老壮会”、“犹存社”等法西斯型的神秘团


体。1924年大川与安冈正笃(金鸡学院院长)合作,创办“日之出”杂志,鼓吹打倒政党及特权阶级,联合对现状不满分子,形成右派中心势力,俾以武力夺取政权。

  大川于1928年至1945年间的主要活动有:担任南满铁路东亚研究所所长(1926年起);参与策划“九·一八事变”;撰写《日本文明史》(1935年)及其他多种书籍和论文,并时常发表演说,一贯鼓吹侵略战争,鼓吹以暴力将白种人逐出亚洲。

  大川是种族主义、沙文主义的疯狂宣传者及煽动者,惯于在政治上兴风作浪,其行径同狂妄军人桥本欣五郎至相类似。因此,他们两人在政治上的结合亦最密切。1931年以失败告终的“三月事件”和“十月事件”是他两人策划并主持的。关于1931年“三月事件”和“十月事件”以及1932年“五·一五事件”的详情,见本章第161页脚注。是年“九·一八事变”日军侵占沈阳的阴谋,他们两人也都有份。“九·一八事变”成功之后,大川在次年(1932年)更创设另一法西斯团体(“神武会”),企图结合少壮军人,以暴力推翻内阁及议会,实行“昭和维新”。1932年5月15日刺杀犬养毅首相事件(即著名的“五·一五事件”)也是大川在幕后策划并供给军火。以罪证确凿,大川被检举入狱,并被法院判处徒刑十五年,后减为四年。1937年大川出狱后,正值中日全面战争爆发,当时日本的空气更有利于大川的大亚细亚主义及法西斯主义的宣传。此时的大川不但是一个有名的社会人物,而且是首相近卫文的入幕之宾,誉者且称其为“近卫智囊团”的中坚分子。在战争的年代里,大川仍然狂妄地鼓吹他那一套日本型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和理论。

  大川平生写作甚多,其名著为:《日本文明史》、《复兴亚细亚问题》、《日本精神之研究》、《日本及日本人之道》、《日本二千六百年史》。这些书都是用大日本沙文主义的观点方法写的,其宣传意义甚大而学术价值却很小。

  大川在日本投降以后,特别是近卫自杀以后,由于幻想破灭,刺激至深,因而神志恍惚,举止失常,现出了初期精神病的症候。法庭公审的第一天,大川在被告席中的坐位适在东条的背后,散庭时他以手掌频击东条的秃头,并大声喊叫“我要杀死东条!我要杀死东条!”后经法庭指定医学专家验查,认为大川确患精神病,于是法庭决定并宣布对大川之审讯暂时停止。1948年11月法庭宣判时,大川仍在病中。大川既未经审讯,法庭当然无法判处他的罪刑。远东国际法庭对大川周明宣布的虽是“暂行停止审讯”并保留于他康复后由“本法庭或其他法庭予以审讯”的权利,但是在远东法庭宣判后不到两个月工夫(1948年12月24日),他便被盟军总部连同在押的最后一批甲级日本战犯一齐宣布释放出狱了。大川不但从此逍遥法外,而且后来曾当选为国会议员。说者咸谓这是对法律正义的嘲弄。

  大岛浩

  六十一岁,陆军士官学校及陆军大学毕业,历任驻德大使馆辅佐武官、驻澳大利亚使馆武官、野战炮兵第十联队长等职。

  大岛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职务:日本驻德大使馆武官(1936年);日本驻德大使(1938年10月至1939年10月);再度任驻德大使(1941年2月至1945年5月德国投降)。

  大岛是日本法西斯军人中具有外交家头脑之一人。他长期供职于驻德使馆,并两度任驻德大使。他对希特勒的雄心和纳粹德国的成就异常崇拜,对他们侵略计划的成功满怀信心。因此,他极力主张勾结轴心国家,使能相互支持,分宰世界。1936年德日反共条约的签订和1940年三国军事同盟的确立,大岛多年的活动是起了重要作用的。同驻意大使白鸟敏夫一样,大岛在日本人心目中是一个鼓吹轴心勾结的中心人物。

  大岛任驻德大使一直到德国投降。德国投降后,大岛为盟军所逮捕,不久便被押解送回日本。他是1945年12月6日盟军总部最后一次逮捕令所指名要逮捕的九名甲级战犯之一,是自动前往东京巢鸭监狱报到的。

  佐藤贤了

  五十二岁,陆军士官学校及陆军大学毕业,毕业后担任陆军省整备局职员,继任华南派遣军幕僚及中国派遣军副参谋长等职,并曾奉派供职驻美使馆武官处多年,对美国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各方面颇具了解,在陆军省内有“美国通”之称。

  佐藤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职务:陆军大学教官(1935年);企划院成员(1937年至1938年);陆军省军务局课长(1941年2月至1942年4月);陆军省军务局局长(1942年4月至1944年12月)。佐藤于1941年10月晋升为陆军少将,1945年3月晋升为陆军中将。

  佐藤在日本陆军中官阶虽不甚高,但是由于他足智多谋、勇于任事,颇能博得上级长官的欢心和信任。1938年他便被派作军部代表,向日本国会说明总动员法案,并威胁议员们必须通过。重光葵他在东条内阁时期曾两度任职于陆军省中最重要的机关军务局,并任该局局长两年半之久,对于东条内阁的各项侵略冒险阴谋和作战计划莫不参与策划,而截断安南北部的交通线及以后强占安南的计划都是佐藤的“杰作”。

重光葵

  六十岁,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毕业,以外交官考试第一名的成绩被录取到外务省供职。其后历任驻德使馆及驻英使馆秘书,外务省参事、条约局课长,驻华使馆一等秘书等职。

  重光于1928年至1945年间担任下列各要职:驻华公使(1931年);斋藤内阁及冈田内阁之外务省次官(1933年至1936年);驻苏大使(1936年11月至1938年11月);驻英大使(1938年至1941年4月);驻南京汪精卫傀儡政府大使(1941年12月至1943年4月);东条内阁外务大臣(1943年4月至1944年7月);小矶内阁外务大臣兼大东亚省大臣(1944年7月至1945年4月)。

  日本投降时东久迩宫内阁出现,重光复被任为外务大臣。1945年9月2日在密苏里号军舰上举行投降签字仪式时,重光为日方两代表之一,代表日本天皇及政府,另一日方代表系代表日本大本营之梅津美治郎。

  重光原系一职业外交家,以才识过人而崭露头角。在狂风暴雨般的年代中,他原不失为一个比较稳重的外交工作者。但自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重光担任了东条内阁外务大臣,便完全同军阀打成了一片,成了日本侵略阴谋的一个重要的参加者和策划者。1932年1月28日上海战争爆发时,重光正任驻华公使。是年4月29日重光出席上海日本军民庆祝天长节的集会时被一朝鲜爱国志士以炸弹相投,岛田繁太郎炸去了他一条大腿(侵沪日军最高统帅白川海军大将在会上被炸身死)。从此以后,重光步行便经常要靠腋下的两根木柱支持,既不雅观,又不方便。谑者说这是被侵略者给侵略者打上的“反侵略的烙印”。

  岛田繁太郎

  六十四岁,与海军名宿山本五十六元帅及盐泽幸一大将同期毕业于日本海军学校。毕业后,历任驻意使馆海军武官,海军大学教官,第七潜水艇队司令,第三舰队及第一舰队参谋长等职。

  岛田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要职:联合舰队参谋长(1930年);海军军令部次长(1935年至1937年);第二舰队司令(1937年12月);中国海舰队司令(1938年5月);东条内阁海军大臣(1941年10月);最高军事参议官(1944年);海军军令部总长(1944年2月至7月)。岛田于1940年晋升为海军大将。

  岛田长期以来在日本海军中身居高位,他不但熟知日本法西斯军人的一切侵略阴谋和行动,而且是一个有力的参加者。东条内阁发动太平洋大战时,他正任海军大臣,当然要负连带责任。但是在日本人方面却有一种传说,说岛田对于偷袭珍珠港和对美作战素持反对态度,他至少是主张慎重的,而岛田在法庭上的辩护也一直沿着这条路线进行。然而这种辩护是徒劳的。不论岛田主观上曾经一度有过什么想法,以他在太平洋战争中所长期担任的极为重要的职务来说,岛田绝不可能不被认为是这次侵略阴谋中的参加者,犹如他在对中国的历次侵略阴谋中一样。

  白鸟敏夫

  六十岁,东京帝国大学毕业,进外务省后曾被派任职于日本驻华、驻英、驻美、驻德等国使馆,继而奉调回国任外务省情报局局长。

  白鸟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职务:外务省情报局局长(1930年);驻瑞典、挪威、丹麦、芬兰公使(1936年);驻意大利大使(1939年);外务省顾问官(1940年);大政翼赞会政治会理事。白鸟曾在“现代日本”杂志上撰有论文,指出以发动世界大战来建立“亚洲新秩序”之必要(1941年4月16日)。

  白鸟是日本外交界一个比较年轻的人物,以善操英语及鼓吹勾结德意、对英美采强硬外交等主张见重一时。白鸟为一极端的沙文主义者,早年即与法西斯煽动家大川周明有所勾结,鼓吹联合轴心国家,继续侵略中国,反对英美及苏联。1931年“沈阳事件”发生时白鸟正任外务省情报局局长,他在宣传中对中国极尽恶毒诬蔑之能事。其后借军部之力,坚持主张日本退出国际联盟,并提倡所谓“亚细亚门罗主义”及“日本皇道精神”。在驻意大使任内和担任松冈外相顾问官时期,他都曾竭尽全力去促成德日意三轴心国反共军事同盟的缔结,认为非如此不能建立“世界新秩序”。当时日本舆论界称松冈洋右、大岛浩和白鸟敏夫为“轴心外交三男子”,绝非偶然。

  铃木贞一

  五十九岁,陆军士官学校及陆军大学毕业。毕业后供职参谋本部,历任部员及新闻班长等职。

  铃木于1928年至1945年曾担任下列各职务:陆军省军务局课员(1931年);内阁调查局官员(1935年);陆军第十四联队长(1936年);兴亚院政务处处长(1938年12月至1941年4月);兴亚院代理总裁(1940年);近卫内阁及东条内阁之内阁企划院总裁兼无任所国务大臣(1941年4月至1943年10月);所谓“无任所国务大臣”(minister without portfolio)是不主管或领导政府任何一部的国务大臣,故又称“不管部国务大臣”或简称“国务大臣”。他是内阁阁员之一,参加一切内阁会议和决策。就政治地位来说,他和其他管部的阁员是完全平等的。内阁顾问官(1943年11月至1944年9月);大政翼赞会理事(1944年)。

  铃木在日本法西斯军阀群里也是一个“后起之秀”。以资历论,他不但比荒木贞夫、南次郎、俊六、松井石根、小矶国昭等人差得很远,就是比起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梅津美治郎、土肥原贤二等人来也还是“后进”。他在陆军将领中的资历只是同武藤章、佐藤贤了等人不相上下。但是由于铃木热中于政治活动,并富于谋略、善用权术,因此他在政治上的升调比他们都快,官职也爬得最高。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时,他不过是参谋本部的一个普通职员,但是由于他坚决主张日本退出国际联盟,遂博得军部领导人的赏识。在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之后,铃木便大显身手,在策划侵华的中心机构兴亚院担任要职,并一度代理总裁。日本政府的“兴亚院”在远东法庭英文文件上的译名系“China Planning Board”——“中国企划院”。这个不顾字义而专论实质的译法是可取的。因为,日本政府的所谓“兴亚院”名义上看来似乎是旨在振兴亚洲,实际上它完全是一个策划侵略中国的专门机构。它的业务主要是计划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即怎样对中国财富资源和人力物力实行残酷无情的掠夺和剥削,去支持日本的“大东亚圣战”。在1941年太平洋战争发动前后,他在近卫首相及东条首相任内担任国务大臣兼企划院总裁,对动员全国人力财力和加强军需生产去支持侵略战争做出了出色的贡献。无疑地,铃木此时早已成了日本军人侵略集团中的一个要员。

东乡茂德

  六十五岁,东京帝国大学文科毕业,连应五次外交官考试始获录取,但这并不能证明东乡的资质鲁钝。考试及格后,东乡即进入外交界工作,历任外务省欧美局第一课课长,驻美大使馆一等秘书,驻德大使馆参事官,外务省欧美局局长等职。

  东乡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要职:驻德大使(1937年10月);驻苏大使(1938年10月);东条内阁之外务大臣兼拓殖大臣(1941年10月至1942年3月);铃木内阁之外务大臣兼大东亚省大臣(1945年4月)。

  东乡在日本外交家中原是态度比较温和,手段比较稳重的一个。在任驻苏大使的时候,他曾任劳任怨致力于使“诺门罕事件”和日苏渔业问题获得解决。但是他在东条内阁中担任了外相,而太平洋战争正是这个时期发动的,因此他对日本进攻美英各国是负有连带责任的,犹如他对东条内阁坚持继续和扩大对华侵略应负连带责任一样。并且,在日军即将进攻珍珠港的那种箭在弦上、间不容发的时候,东乡还用欺诈手段扣压了美国罗斯福总统亲致日本天皇作最后呼吁的电报,故意使事态发展到不可挽救的地步。这充分证明:东乡除了应负连带责任之外,他个人在主观上也是赞成这个阴谋的,并且是阴谋的主要策划者之一。至于他任职不久便因与东条意见不合而愤然辞职,长时间退出政治舞台,以及在日本崩溃前夕曾出任铃木内阁的外相,主张媾和,并曾向苏联呼吁,请求居间调停——这种种以后发生的事实,绝不能用来洗刷东乡对自己以往的行为所应负的责任。

  东乡之妻是一德国妇女。在两年左右的共八百一十八次的公开庭审中,这位妇人无间风雨,每庭必到,端坐于二楼日本人旁听席中的一个固定坐位,用耳机倾听审讯的进行,并不时遥睇其夫,目遇时则相对做一会心的苦笑。这事给人们的印象很深,一时传为美谈。

  东条英机

  前首相,六十三岁,陆军士官学校及陆军大学毕业,毕业后长期任职于陆军省、参谋本部及关东军司令部。他是法西斯军人侵略集团中最激进的一个,也是其领导人之一。

  东条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职务:参谋本部第一课课长(1931年至1932年);陆军递信(交通)学校调查课课长(1932年);关东军宪兵司令(1935年);关东军参谋长(1937年);近卫内阁之陆军次官(1938年5月至12月);陆军航空总监(1938年至1939年);近卫内阁之陆军大臣(1940年7月至1941年12月);国务总理大臣兼陆军大臣(1941年12月2日至1944年7月),在此一期间内并一度兼任内务大臣、军需大臣、参谋总长等职。东条于1940年10月晋升为陆军大将。

  东条在远东国际法庭被告二十八名主要日本战犯中是最突出的一个,西方报刊常把东京审判称为“对东条及其他二十七名日本主要战犯的审判”。这是因为东条不但一贯参与对华侵略的种种阴谋,而且是发动太平洋大战的主谋和祸首。日本偷袭珍珠港,对美宣战,以及此后对英、法、荷、澳等西方国家一系列的猛烈进攻和残酷暴行大都是在东条首相任内实行的,因此他便成了西方国家最痛恨的对象,被它们认为是日本侵略集团中最凶恶的首领。其实,以资历论,东条在法西斯陆军军人中比起荒木贞夫、南次郎,甚至俊六、小矶国昭、松井石根等还只能算是一个“后进”。但是,比起这些人来,东条在性格上无疑地是更富于侵略性和冒险性的,对于执行侵略阴谋是最坚决、最大胆的。在同僚中,东条素有“剃刀”之称,盖其思想之尖锐和行动之敏捷有非常人所能及者。在太平洋冒险失败、日本濒于崩溃之际,东条不但被迫下野,退出政治舞台,而且成了日本人民所痛恨的目标。在日本投降不久,东条于行将就捕之际所表演的那幕“自杀不遂”的滑稽剧被揭露以后,他更遭到日本人民的唾弃和嘲骂。

  东条是后来被远东法庭判处绞刑的七名被告战犯之一,也是被判处绞刑的两名日本首相之一,另一名是广田弘毅。

  梅津美治郎

  六十五岁,陆军士官学校及陆军大学毕业,毕业后奉派赴欧洲各国考察军事,归国后历任陆军省军务局课长,步兵第一旅团长等职。

  梅津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要职:陆军省总务局局长(1931年);华北日本驻屯军司令官(1934年至1936年);广田内阁、林内阁、近卫内阁之陆军次官(1936年3月至1938年5月);关东军总司令兼驻“满洲国”大使(1939年至1944年);参谋总长(1944年7月起至1945年日本投降止)。梅津于1940年晋升为陆军大将。

  梅津是日本法西斯军人中资望很高、能力很强的一个,在日本历次的侵略阴谋中,他经常是一个中坚分子。在当时的日本人心目中,梅津被称为“陆军之宝”。在他担任华北日本驻屯军司令官的时期,为了实现日本在占领东北之后进一步吞食中国的侵略政策,他曾千方百计地勾结华北军人,鼓吹“华北自治”,企图使华北脱离中国而建立在日本操纵下的傀儡政权。1935年签订的那个臭名远扬的“何(应钦)梅(津)协定”便是梅津对当时辱国丧权的中国政府利诱威胁的结果之一。“何梅协定”是日本粗暴地干涉中国内政和分裂中国主权的一个典型文件。它规定了中国中央政府的军队必须全部从河北省撤退;取消河北省国民党党部,不准它有任何活动;并禁止河北省境内的一切反日行为。这个协定只是为了解决一个所谓“河北事件”的问题而签订的,而当时日本人在华北制造的“事件”是不胜枚举的。单就这个“协定”的内容来看,便可以明了日本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和中国政府对日本的屈从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梅津于1938年并曾一度率领日军在华北作战,对中国人民犯下了不少的残酷暴行。在他担任关东军总司令兼驻伪满大使的那五年,正是日本对外侵略战争发展的高潮时期,梅津用尽了一切残酷手段掠夺、榨取中国东北的财富资源和人民血汗,以供日本维持其罪恶战争之用。由于这种种原因,梅津美治郎的恶名和罪行也是中国人民所家喻户晓的。

梅津出任他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公职(参谋总长)的时候,日本已经是穷途末路、奄奄待毙了。不到一年工夫,它便宣布了无条件投降。在密苏里号军舰上举行投降仪式的时候,梅津是代表日本大本营在投降书上正式签字的两个日本代表之一,另一个是代表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的重光葵。

  由于梅津和重光是日本投降代表,在盟军总部看来,似乎不无微劳可念,理应有所“照顾”。因此,对他们二人的逮捕是迟延到起诉前夕方才执行的,不像其他的甲级战犯一样,在起诉好几个月以前便关进了监狱。

  以上是在远东国际法庭受审的二十八名日本甲级战犯的简单履历。正如前面所指出过的,在漫长的审判过程中,两名被告(松冈洋右和永野修身)患病身死;另一名(大川周明)得了精神病,暂时中止受审。因此,在1946年5月法庭开审时被告原是二十八名,但是到了法庭宣判的时候,它判处的被告只是二十五名而不是二十八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美英苏等十一国对日主战犯起诉书
--------------------------------

中美英苏等十一国对日本主要战犯的起诉书

  国际检察处递送给远东法庭的起诉书开端写的是:“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一号起诉书。”用“第一号”这样的字样无疑地表示国际检察处当时的设想是:在第一号起诉书中被控的二十八名战犯审判结束之后,将有第二号、第三号……起诉书的提出。但是,事实上,正如我们所一再指出的,由于美国庇护日本战犯的政策日益明显,所谓第二号、第三号……起诉书都成了泡影,根本没有出现。

  起诉书的第一号标题是这样写的:

  “美国、中国、英联合王国、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荷兰、新西兰、印度、菲律宾。

  控告荒木贞夫……(共二十八名,次序依照其姓氏的英文字母先后排列,此处从略)。”

  从起诉书的这个标题看来,提起诉讼的原告无疑地是对日作战的十一个主要同盟国,而不是国际检察处或盟军总部。但是按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检察长却负有对被告起诉的全责。阅“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八条(甲)款。这两者之间,乍看起来,似乎是有矛盾的。既然十一国列名原告,就不应该规定由检察长负起诉之责。既然要检察长负起诉之责,就不应该用十一国的名义作为起诉的原告。这种看法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一个比较合理的折中的解释是:有鉴于这个案件的空前重大,起诉必须以十一国国家的名义为之,而检察长所负的所谓起诉责任只是在技术上支持起诉的责任。检察长只能被视为代表原告而处在诉讼进程中的一个首席律师,而真正的原告却应该是十一个同盟国家。法庭称检察长为“检方首席律师”,或“检方主任律师”,理由或许就在这里。

  关于起诉书的内容,法庭宪章的规定是十分简单的。它只要求“起诉书对每一被控诉之罪行应有清晰、精确及充分之说明”,此外别无其他的要求。阅“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九条(甲)款。

  国际检察处代表十一国所撰拟并向远东法庭提出的起诉书,大体说来,还算是能够满足宪章的要求的,虽然其中也有不少的而且是严重的缺点。

  起诉书控告被告们的罪状共为五十五项。在分别呈述这些罪状之前,它有一个简短的“前言”,扼要地说明了一下日本帝国主义统治集团犯罪活动的政治意义和特征。“前言”写道:

  “在本起诉书中所提及之年月间(按,指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日本的对内和对外政策是由一个犯罪的军国主义的集团所控制及指使,这些政策乃造成严重的世界混乱、历次侵略战争、并使各国爱好和平人民自身的利益均遭受极大损害之原因。一种自称日本民族比亚洲各民族甚至比世界各民族都优越的危险思想一贯有系统地毒化了日本人民的意识。日本已存在的各种代议机构都被用为广泛侵略之工具,而一类似希特勒德国设立的纳粹党和意大利设立的法西斯党的政党体制旋被采用。日本经济财政资源大部分都被为军事目的而征用,日本人民的福利大受损害。

  “在这些被告之间成立了一个阴谋,参加这个阴谋的还有其他侵略国家,即纳粹德国和法西斯意大利之统治者。这个阴谋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这些侵略国家对世界其他部分的控制和剥削,并且为此目的而犯下了或鼓励他人犯下了本宪章所称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从而威胁并损害着人类的尊严和自由的基本原则。

  “为了实施和完成这个阴谋计划,被告们利用他们的权力、他们的官职以及他们的个人声望和影响,企图并实际策划、准备、发动并执行了对美国、中国、英联合王国、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荷兰、新西兰、印度、菲律宾以及其他爱好和平各国人民的侵略战争,并破坏国际法以及神圣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和保证。为了进一步促成这个计划,被告们图谋并实行了破坏公认的战争法规和惯例的各种行为:谋杀、残害和虐待战争俘虏、被拘平民以及海上人员,不给他们足够的饮食、宿舍、衣着、医药及其他照顾,强迫他们在非人道条件下劳动,并使他们横遭侮辱;榨取战败各国的人力和经济资源以供日本之用;掠夺公私财产;没有军事需要的任何理由,肆意毁坏城市乡村;对于沦陷区无辜平民实行大规模的屠杀、强奸、抢劫、绑架、残害及其他种种野蛮暴行;对日本政府人员和机关实行陆海军人的控制及操纵;用建立大政翼赞会、实行民族扩张主义的教育、散布战争宣传以及严格控制新闻及广播的方法,对公众舆论作侵略战争的心理准备;在战败各国中成立傀儡政府;同德国和意大利缔结军事同盟,借以增强实行日本扩张计划的军事力量。”

  起诉书前言最后一段是这样写的:

  “因此,上述各国,根据1945年11月26日波茨坦宣言,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书和1946年1月19日盟国最高统帅部所颁布并于1945年4月26日修正过的本法庭宪章,经由下面签名的赋有代表其各自政府参加对首要战犯们进行侦查和起诉的全权代表,兹对上开全体被告人犯,就下列所指范围,即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违反人道罪,并就法庭宪章中曾加以定义的各种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提起控诉。据此,上述各国提出下列各罪状中所指名的各犯作为本案的被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被告们控诉的五十五项罪状
--------------------------

继“前言”之后,起诉书便提出了对被告们控诉的罪状共五十五项,其中有些是对全体被告提出的,有些是对一部分被告提出的。这是起诉书的主要部分。这五十五项罪状又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破坏和平罪”(亦即侵略罪);第二类是“杀人罪”;第三类是“其他普通战争犯罪及违反人道罪”。兹分述如下:

  第一类破坏和平罪(自罪状第一至罪状第三十六)

  罪状一全体被告,在1928年1月1日起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以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同谋者之资格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因而他们对于任何人在执行这个计划中的一切行为均应负责。这个计划或阴谋的目的系在取得日本对东亚太平洋、印度洋以及两洋附近各国和洋内各岛之海陆军及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为达此目的,他们阴谋单独地或联合其他国家进行侵略战争及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及保证之战争,以对付任何反对此项目的国家。

  罪状二全体被告,在罪状一所述的期间内,曾以罪状一中所述的资格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系在用直接攫夺或设立傀儡政权的方法,取得对中国辽宁、吉林、黑龙江及热河各省之陆海军及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为达此目的,他们阴谋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以对付中国(注:加“……”处系重复罪状一中之词句,因而从略。以下同此)。

  罪状三全体被告在……期内,曾以……资格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系在……取得对中国全部之陆海军及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为达此目的,他们阴谋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以对付中国。

  罪状四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以……资格,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系在取得东亚太平洋、印度洋及其附近各国之海陆军及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为达此目的,他们阴谋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以对付美国、英联邦(包括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南非、印度、缅甸、马来西亚以及英帝国在国际联盟中没有代表出席的其他部分领土)、法国、荷兰、中国、葡萄牙、泰国(暹罗)、菲律宾、苏联和任何反对他们的国家。

  罪状五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以……资格,参加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系在使德、意、日三国取得全世界之陆海军及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三国并将各在其自己范围内拥有特殊的控制地位,日本的范围将包括东亚太平洋、印度洋以及两洋附近各国及其中各岛屿。为达此目的,他们阴谋伙同德意两国互相支援,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以对付妨碍他们达此目的的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法国、荷兰、中国、葡萄牙、泰国(暹罗)、菲律宾及苏联。

  ——以上五项(1—5)系对全体被告共同阴谋进行侵略战争的控诉。

  罪状六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中国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七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美国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八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在本起诉书各罪中未单独列举之英联邦的其他部分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九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澳大利亚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十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新西兰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十一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加拿大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十二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印度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十三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菲律宾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十四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荷兰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十五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法国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十六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泰国(暹罗)进行侵略战争。

  罪状十七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苏联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以上十二项(6—17)系对全体被告计划及准备侵略战争的控诉。

  罪状十八被告荒木、土肥原、桥本、平沼、板垣、小矶、南、大川、重光、东条、梅津,在1931年9月18日或其前后,曾对中国(按,指东北四省)发动侵略战争及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和保证之战争。

  罪状十九被告荒木、土肥原、桥本、、平沼、广田、星野、板垣、贺屋、木户、松井、武藤、铃木、东条、梅津,在1937年7月7日或其前后,曾对中国(按,指中国全部)发动侵略战争及……之战争(注:加“……”处系重复罪状十八中之词句,因而从略。以下同此)。

  罪状二十被告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贺屋、木户、木村、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岛田、铃木、东条、东乡,在1941年12月7日或其前后,曾对美国发动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二十一罪状二十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或其前后,曾对菲律宾发动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二十二罪状二十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或其前后,曾对英联邦发动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二十三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板垣、木户、松冈、武藤、永野、重光、东条,在1940年9月22日或其前后,曾对法国发动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二十四罪状二十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或其前后,曾对泰国发动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二十五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板垣、木户、松冈、松井、重光、铃木、东乡,在1938年7月及8月中,曾进攻苏联哈桑湖地区,发动对苏联之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二十六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板垣、木户、小矶、松冈、松井、武藤、铃木、东乡、东条、梅津,在1939年夏季曾进攻蒙古人民共和国之喀金戈尔地带,发动对蒙古之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以上八项(18—26)为对部分被告发动侵略战争的控诉。

  罪状二十七全体被告,在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中国实行侵略战争及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及保证之战争。自本项(罪状二十七)起至罪状三十六止,控告的是被告们对各盟国实行(实际进行)了(waged)侵略战争。在此以前的各项罪状(罪状第一项至第二十六项)系控告他们共同计划或阴谋实行侵略战争,以及他们对各盟国策划和准备了(planned and prepared)侵略战争和发动了(initiated)侵略战争。起诉书中把侵略战争的步骤分得如此琐细是否明智,在本章第五节(起诉书的特点和缺点)中将有详细的讨论,此处不赘。

  罪状二十八全体被告,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中国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注:加“……”处系重复罪状二十七中的词句,因而从略。以下同此)。本项罪状的措词几乎与前项(罪状第二十七项)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犯罪开始的日期。前项的犯罪日期系从1931年9月18日(即“沈阳事变”)算起,至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为止。而本项的犯罪日期系从1937年7月7日(即“卢沟桥事变”)算起,至1945年9月2日为止。按照逻辑或普通常识讲,从1931年9月18日开始的对中国的侵略必然包括从1937年7月7日开始的对中国的侵略在内。因此,本项罪状作为一项独立的罪状提出,非但是不必要的,而且是重复的,容易造成混乱。起诉书内容之重床叠架,画蛇添足,以及缺乏逻辑上的严谨性,于此可见一斑。

  罪状二十九全体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美国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全体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菲律宾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一全体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英联邦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二全体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荷兰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三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板垣、木户、松冈、武藤、永野、重光、东条,在1940年9月22日及以后,曾对法国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四全体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泰国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五罪状二十五中所列名之各被告,在1938年夏季,曾对苏联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六罪状二十六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39年夏季,曾对蒙古人民共和国及苏联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起诉书缺乏逻辑上的严谨性在本项控诉中亦有所表现。所谓“蒙古人民共和国”原系中国领土的一部分。1924年6月它虽在苏联的扶植下片面地宣布了“独立”,但中国正式承认其独立却是1946年在当地举行了“公民投票”之后。因此,从严格的法理上说,1939年对外蒙古的侵略不能称为对“蒙古人民共和国”的侵略。据说,关于这一点,中国陪席检察官当时曾提醒检察长注意,但检察长认为名义问题无关宏旨,无理地拒绝修改。

  ——以上十一项(27—36)系对全体被告或部分被告实行侵略战争的控诉。连同前面对被告们共同阴谋(五项)、计划准备(十二项)和发动(八项)侵略战争的控诉,共计三十六项,构成起诉书内第一类“破坏和平罪”的全部内容。

  第二类杀人罪

  杀人罪原为普通战争犯罪之一种,但在本起诉书内却特别把它剔出,列为独立的一类,其用意可能是要引起法庭及人们的非常注意和重视。被告们被控的此类罪行共为十六项(罪状三十七至五十二),兹分述如下:

  罪状三十七被告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贺屋、木户、木村、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岛田、铃木、东乡、东条,在1940年6月1日至1941年12月8日期间内,曾以领导者、组织者、发动者或同谋者之资格,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在以对美国、菲律宾、英联邦、荷兰及泰国发动非法的武装冲突并非法地命令或纵容攻击这些国家的领土、船只及飞机的方法,去杀害和谋杀这些国家武装部队的成员和被攻击地点的平民,而这些国家与日本原系处于和平状态的。

这种攻击之所以非法是由于它违反了1907年10月18日签订的海牙第三公约第一条关于战争开始的规定。本罪状中列名的每一被告对于违反或藐视该约的行为和后果都负有责任。

  罪状三十八被告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贺屋、木户、木村、松冈、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岛田、铃木、东乡、东条,在……期间内,曾以……之资格,参加制定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在以……的方法,去杀害和谋杀……(注:加“……”处系重复罪


状三十七中之词句,因而从略。以下同此)。

  这种攻击之所以非法,是由于它违反了1908年11月30日美日两国关于远东政策的换文(第二条及第三条),1921年12月13日英、法、日、美签订的“关于太平洋区岛屿属地及领地的条约”(第一条),以及1928年8月27日英、美、日、德、法、比、波、捷等十五国所签订并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四十八国)所加入的“巴黎非战公约”,亦称“白利安—凯洛格公约”(第一条及第二条)。本罪状中列名的每一被告对于违反或藐视这些条约或其中任何条款的行为和后果都负有责任。本项罪状所控告的犯罪内容实质几乎与前一项(罪状第三十七项)所控告的相同。不相同之处只是两项中所指责的被告们所违反的条约不同和本项中列名的被告多了一名松冈洋右而已。

  罪状三十九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并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7日上午7时55分(珍珠港时间)攻击那时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的美国之夏威夷领土珍珠港的船只,非法杀害季德海军上将和其他美国海陆军人员约四千人,以及姓名和确数现在尚未查明之平民若干人。

  罪状四十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并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8日上午零时25分(新加坡时间)攻击那些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之英联邦的吉连丹新高打之领土及飞机,非法杀害姓名和确数现在尚未查明之英联邦武装部队成员若干人。

  罪状四十一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8日上午8时(香港时间)攻击那时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之英联邦香港的领土,船只及飞机,非法杀害姓名和确数现在尚未查明之英联邦武装部队成员若干人。

  罪状四十二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8日上午三时(上海时间)攻击那时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之英联邦的停泊在上海的船只“海燕号”,非法杀害姓名现在尚未查清的英联邦海军成员三名。

  罪状四十三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8日上午十时(马尼拉时间)攻击那些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之菲律宾的领土达佛,非法杀害姓名和确数现在尚未查明的美国武装部队成员及菲律宾武装部队成员和菲律宾平民若干人。

  罪状四十四全体被告及其他人等多名,在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以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同谋者之资格,曾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在图谋和容许大规模地在陆地或海上屠杀敌国的战争俘虏、放下武器的军人、占领区内的平民以及被击毁船只的船员,妄图以这种残酷手段取得他们当时进行的非法战争之胜利。


______________
南京大屠杀罪状
--------------

罪状四十五被告荒木、桥本、平沼、广田、板垣、贺屋、木户、松井、武藤、铃木、梅津,在1937年12月12日及以后,曾违反罪状三十八中所提到的条约款项,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南京市并实行违反国际法之屠杀,非法杀害数以万计之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的中国军人,其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清。

  罪状四十六罪状四十五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38年10月21日及其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广州市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明之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之中国军人,为数甚多(注:加“……”处系重复罪状四十五中之词句,因而从略,以下同此)。

  罪状四十七罪状四十五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38年10月27日前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汉口市,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悉之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之中国军人,为数甚多。

  罪状四十八被告、木户、小矶、佐藤、重光、东条及梅津,在1944年6月18日及其前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并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长沙市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悉之中国平民已解除武装之军人,数以万计。

  罪状四十九罪状四十八中所列名之各被告,在1944年8月8日前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湖南省之衡阳市,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悉之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之军人,为数甚多。

  罪状五十罪状四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44年11月10日及其前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广西省之桂林及柳州二市,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悉之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之中国军人,为数甚多。

  罪状五十一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板垣、木户、小矶、松井、松冈、武藤、铃木、东乡、东条、梅津,曾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39年夏季攻击当时尚与日本保持和平关系之蒙古及苏联的领土哈金戈尔河地区,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悉之蒙古及苏联武装部队成员若干人。

  罪状五十二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板垣、木户、松冈、松井、重光、铃木、东条,曾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38年7月及8月间攻击当时尚与日本保持和平关系之苏联的领土哈桑湖地区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悉之苏联武装部队成员若干人。

  ——以上十六项(37—52)系对全体被告计划阴谋屠杀和对部分被告在攻占某些城市时命令、指使及纵容日军大规模地屠杀当地和平居民和已解除武装的军人的控诉。这些罪状构成起诉书中第二类罪行(杀人罪)的全部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类其他普通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
--------------------------------

 罪状五十三被告土肥原、、星野、板垣、贺屋、木户、木村、小矶、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重光、岛田、铃木、东乡、东条、梅津及其他人等多名,曾于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以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同谋者之资格,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因而他们对他们自己或任何他人在执行该计划时之一切行为应负责任。这个计划或阴谋之目的系命令、授权或准许日本每一战场上之海陆军司令官,日本陆军省之官员,日本领土或占领区内的平民拘留所和战俘集中营劳役队之管理人员,日本宪兵及民警,以及这些人员的下属,去经常地和不断地对当时在日军权力下的数以万计的美国、英联邦、法国、荷兰、菲律宾、中国、葡萄牙及苏联之战俘和平民采取违反本起诉书附件所列各公约、保证及习惯所规定的战争法例之行动,并使日本政府对这种违法行动避免采取适当的步骤予以制止。

  关于中国方面,上述共同计划或阴谋系1931年9月18日开始;除上列各被告外,被告荒木、桥本、平沼、广田、松井、松冈及南次郎亦应负责。

  罪状五十四被告土肥原、、星野、板垣、贺屋、木户、木村、小矶、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重光、岛田、铃木、东乡、东条、梅津,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曾命令、授权及准许罪状五十三中所列的各项人员从事该罪状中所述的各种违法行为,因而犯有违反战争法之罪行。

  关于中国方面此项命令、授权及准许系在1931年9月18日开始;除上列各被告外,被告荒木、桥本、平沼、广田、松井、松冈及南次郎亦应负责。

  罪状五十五被告土肥原、、星野、板垣、贺屋、木户、木村、小矶、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重光、岛田、铃木、东乡、东条、梅津,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由于他们各自所任的官职关系,对美、英、法、荷、中、菲、葡萄牙和苏联的武装部队以及属于日军权力下数以万计的各该国的战争俘虏和平民原应负责确保各项公约、保证、战争法规和习惯之适用,但是他们却故意藐视自己的法律责任,不采取遵守它们或妨止它们被破坏的适当步骤,因而他们犯有违反战争法之罪行。

  关于中国方面,此项犯罪行为系在1931年9月18日开始;除上列各被告外,被告荒木、桥本、平沼、广田、松井、松冈及南次郎亦应负责。

  ——以上三项(53至55)系对部队被告共同计划或阴谋违反战争法规之控诉,以及对他们通过积极行为(命令、授权或准许)或消极行为(藐视自己的法律责任,不加制止)致使其部下得以肆意从事违反战争法规之行为的控诉。这三项罪状构成起诉书中第三类罪行(“其他普通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的全部内容。事实上这三项控诉都是关于杀人罪以外的普通战争罪行的控诉而不是关于法庭宪章中所规定的违反人道罪的控诉。可以说,单纯的独立的对被告们违反人道罪的控诉,在东京起诉书里是不存在的。东京起诉书控告项目之乱杂及不平衡,于此可见一斑。对于起诉书的批评,我们将于“起诉书的特点及缺点”一节中详加论述,此处姑不多赘。

  (四)起诉书的五个“附件”的内容概要

  起诉书除在正文中列举了对被告们控诉的五十五项罪状之外,在正文之后还有五个“附件”,作为说明及充实各项控诉罪状的重要参考资料。

  附件(甲)是检察处用以支持其对被告们第一类(即破坏和平罪或侵略罪)各项罪状的控诉之主要事实细节的综合说明。这个附件共分十节:1.对满洲(中国东北部)的军事侵略;2.对中国其他部分(中国全部)的军事侵略;3.对中国及“大东亚”的经济侵略;4.腐蚀及胁迫中国及其他占领区的方法;5.一般的战争准备;6.日本政策和战争舆论的组成;7.日、德、意三国的勾结,对法属印度支那及泰国的侵略;8.对苏联的侵略;9.对美国、菲律宾,及英联邦诸国的侵略;10.对荷兰及葡萄牙的侵略。在这十节的每一节里,检察处都简单扼要地叙述了日本侵略的事实经过,每节字数不多,自二三百字至六七百字不等。

  附件(乙)列举了二十个日本侵略者所违反的条约名称及其有关条款。这些条约是:1.1899年7月29日签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海牙公约(其中的第一条及第二条);2.1907年10月18日签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海牙公约(其中的第一条及第二条);3.1907年10月18日签订的关于战争开始的海牙第三公约(其中的第一条);4.1908年11月30日美日关于远东政策的换文;5.1912年1月23日及1913年7月9日关于扑灭鸦片毒品的海牙公约及最后议定书;6.1919年6月28日签订的“对德和约”,亦即所谓“凡尔赛条约”(特别是“国际联盟公约”中的第十、十二、十三、十五、二十二、二十三条);7.1920年12月17日国际联盟根据凡尔赛条约制定的“委托管理条款”(其中的第三条及第四条);8.1921年12月13日英、法、日、美四国签订的关于太平洋区岛屿属地及领地的条约(其中的第一条);9.1922年2月4日代表英国政府以及日本和上述四国条约其他签字国致荷兰政府的同文照会;10.1922年2月6日代表英国政府以及日本和上述四国条约其他签字国致葡萄牙政府的同文照会;11.1922年2月6日中、美、英、法、日、比、意、荷、葡在华盛顿签订的所谓“九国公约”,亦称“华盛顿条约”(其中的第一、二、三、四、七条);12.1922年2月11日在华盛顿签订的日美条约(其中的第二条);13.1928年8月27日美、德、英、法、比、日、波、捷等十五国所签订的,以后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四十八国)所加入的“巴黎非战公约”,亦称“白利安—凯洛格公约”(其中的第一条及第二条);14.1929年6月27日日本政府关于上项巴黎公约第一条的声明;15.1925年2月19日国联第二次鸦片会议上签订的公约,以及1931年7月13日在日内瓦签订的“麻醉毒品公约”;16.1940年6月12日日本与泰国签订的“赓续友好关系及相互尊重领土完整的条约”(其中的第一条);17.1907年10月18日在海牙签订的“陆地战争中中立国及其国民之权利义务公约”(其中的第一条及第二条);18.1905年9月5日在朴次茅斯签订的“日俄和约”(其中的第二、三、四、七、九条);19.1925年1月25日在北京签订的“日苏邦交之基本原则协定”(其中的第五条);20.1941年4月13日日苏两国签订的“中立条约”(其中的第一条及第二条)。——以上这些条约都是经过日本政府郑重签订并批准的,对它当然具有绝对的拘束力,日本当权者原应严格遵守。但是,在起诉书所提到的期间内,这些条约的条款却被被告们肆无忌惮地违反和破坏了。

 附件(丙)列举了十五项日本政府关于不侵略或不扩大侵略所作的声明或保证。在被告们当权的年代里,他们却自食其言,把这些声明或保证视若废纸。这些保证或声明是:1.1931年9月25日:日本在满洲没有领土的意图。2.1931年11月25日:日本向锦州进军的消息,毫不真实。3.1931年12月22日:日本承认中国(在满洲的)主权,并维持门户开放政策。4.1933年1月5日:日本在中国长城以南没有领土野心。5.1934年4月25日:日本丝毫无意于在中国寻求特殊利益,侵害中国之领土及行政之完整,或对他国在中国的真正贸易制造困难。6.1937年8月15日:日本对中国没有领土企图,并且将不遗余力地保障外人在华的权益。7.1937年9月:日本对华北具有和平愿望,并无领土图谋。8.1939年2月17日:日本对中国并无领土企图,它将不作超出军事需要范围的占领。9.1939年8月26日:关于在反共协定下加强同德意合作一事,日本已放弃任何进一步的谈判。10.1940年4月15日:对荷属东印度,日本愿意维持其现状。11.1940年5月16日:日本没有进攻荷属东印度的意图或计划。12.1941年3月24日:日本在任何状况下都不会进攻美国、英国或荷属东印度。13.1941年7月8日:日本迄今并未考虑到对苏联作战的可能性。14.1941年7月10日:日本对法属越南没有采取行动的设想。15.1941年12月5日:日军在法属越南的调动仅是预防性的措施。

  附件(丁)摘录了一些国际公约中关于作战行为的重要条款以及日本保证遵守这些条款的诺言。这个附件是用以支持对被告们的第三类罪状(普通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的控诉的。附件中列举的有:1.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的某些条款及海牙第十公约。此二公约参加者有包括日本在内的四十个国家,因而日本有遵守的义务。2.1929年7月2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这个公约的参加者有四十七国之多,因而它是现行公认的和应该共守的国际法原则的有力证明。日本虽未批准这个公约,但是由于它是公约原始签字国之一以及日本政府1942年1月29日给瑞士政府的照会中和1942年1月30日给阿根廷政府的照会中都承认准用该公约,因而该公约各条款对日本是有拘束力的。3.1929年7月2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改善陆战中伤者病者状态公约”,亦称“红十字公约”。这个公约有四十余国参加,日本乃其中之一;它在战争期间(1942年1月24日及同年2月13日)并一再声明将“严格遵守”这个公约。——以上三个公约,由于它们是当时世界大多数国家所签订、批准和加入的,因而也就正确地体现和表达了当时的国际法原则。针对着这些公约的某些重要条款,本附件后一部分扼要地列举并叙述了十五类日军对公约肆无忌惮地违反和野蛮粗暴地破坏的种种行为。这些行为构成起诉书中控告被告们第三类罪行(普通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背景材料和大体轮廓。

  附件(戊)分别记载着二十八名被告在1928年至1945年(即起诉书中控告的期间)各自在日本政府中担任的官职,借以表明他们个人在日本侵略战争期间所应负的责任。本章第三节“二十八名被告战犯的挑选及其简历”中对这些人的经历及官职已有比较详细的说明,此处遂不赘述。

  一个简短的“前言”,五十五项罪状和五个“附件”,这便是国际检察处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提出的控告日本二十八名首要战犯的起诉书的全部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什么最后判决是十项罪状
------------------------

东京国际检察处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提出的控告日本主要战犯的起诉书之最大特点,同时也就是它的最大缺点,那就是:它对被告们控诉的罪状(共五十五项)编排得过分繁杂琐细,非但缺乏逻辑上的严谨性,有时还不免重床叠架,互相抵触,使一般人看了心缭眼花,难于理解。

  在纽伦堡,检察处控告被告们的罪状只有下列四项:1.参加侵略战争的共同计划或阴谋;2.参加侵略战争的实行;3.犯有违反普通战争法例的罪行;4.犯有违反人道的罪行。这样纲举目张,简单明了的安排,不但检察方面提供证据时比较切实易行,而且法庭判处罪刑时也容易针对要害。

  可是,东京起诉书却罗列被告们的罪状达五十五项之多,而这五十五项之间又矛盾迭出,缺乏严谨的逻辑性。这就难免不在人们的头脑中产生混乱的感觉。

  举例来说,杀人罪本是普通战争罪行之一种,在法庭宪章列举的三大类罪行中并不是单独的一类。但是起诉书里却把它独立地列为一类,控告罪状达十六项(37至52)之多。这在逻辑上不但不符合宪章的规定,而且使侵略罪以外的其他两大类罪状(普通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在内容数量方面失去了平衡。这两大类的罪状总共只有三项(53至55)。诚然,大规模的和某种性质的屠杀有时也可以作为违反人道罪去控诉,但是起诉书里并没有这样,而是无区别地把一切杀人罪行统统归为一类。

  又如起诉书控告被告们“破坏和平罪”(侵略)一类的罪状有三十六项之多,几占全部罪状三分之二;它把进行侵略战争的步骤分得非常琐细:共同阴谋侵略战争占五项(1—5);对个别国家计划和准备侵略战争占十二项(6—17);对个别国家发动侵略战争占九项(18—26);对个别国家实行或实际进行侵略战争占十项(27—36)。

  诚然,东京检察处的原意不外乎是:侵略既是被告们最重大的罪行,把它们对各个盟国实行侵略的步骤分门别类、不厌其详地列举出来似乎是很细致周密、很骇人听闻的。但是,他们不知道这样做非但增加将来提供证据去支持这许多项控诉的实际困难,而且在理论上和逻辑上也有些说不过去。比方说,第一项罪状控诉的是被告们参加拟订一个庞大的、野心勃勃的称霸亚洲及太平洋地区和瓜分全世界的整个计划或阴谋,也就是一个总的全面的共同计划或阴谋,而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五项控诉的却是对某些个别国家的侵略计划或阴谋。按照整个包括部分或全体包括个别的原则,后四项似乎都是多余的。又如自第六项起至第十七项止都是控诉被告们对个别国家计划和准备侵略战争,自第十八项起至第二十六项止都是控诉被告们对个别国家发动侵略战争,而自第二十七项起至第三十六项止却是控诉被告们对个别国家实行侵略战争,亦即实际从事武装进攻。这样琐细的分法是不很合理的,因为实行战争必然会包括计划、准备和发动等步骤。在侵略战争中尤其是如此。历史上没有不经过计划、准备和发动的侵略战争。起诉书既控诉了被告们从事侵略的共同阴谋,又控诉了他们曾对各国实际进行了战争(即武装进攻),而同时又把对各国进行战争前的计划、准备和发动等步骤列为许多项目来控诉,这就未免“重床叠架”或“画蛇添足”,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也是违反常识的。因此,起诉书中自第六项至第十七项(计划、准备侵略)以及自第十八项至第二十六项(发动侵略)的控诉,显然都是没有必要的。只要保存第二十七项至第三十六项(实际从事侵略战争)便够了。

  即使就自第二十七项至第三十六项共十项关于实行侵略战争的控诉而言,其中也有三项是不合逻辑的,没有必要的。例如第二十七项罪状中控诉的是被告们对中国实行侵略战争,时间从1931年9月18日起至1945年9月2日止(共14年),而第二十八项罪状中控诉的依然是被告们对中国实行侵略战争,所不同的只是在本项中的时间系“从1937年7月7日起”,其他措辞完全一样。照逻辑常识说来,1931年9月18日起对中国的侵略战争必然包括1937年7月7日起对中国的侵略战争在内。把它列为两项是毫无必要的,也是不合逻辑的。又如罪状第二十九项中控诉的是被告们对美国进行侵略战争,而罪状第三十项中控诉的是被告们对菲律宾进行侵略战争,时间都是从1941年12月7日起至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止。日本投降以前,菲律宾并未正式独立,它还是美国的一部分。起诉书把它列为两项起诉也是不合逻辑的。再如罪状第三十四项中控诉的是被告们对泰国(暹罗)进行侵略战争。泰国在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都是站在日本一方的,扮演着一个帮凶小丑的角色。控诉日本对泰国进行侵略非但逻辑上说不过去,而且是与事实不符的。泰国在太平洋战争发生之后,立即与日本缔结“同盟条约”。该约系1941年12月21日订于曼谷,同日生效。条约第二条规定:“遇有日本或泰国同一个或几个第三国发生武装冲突,泰国或日本应立即站在另一方的一边作为其盟国并用它所有一切政治、经济和军事方法向其提供援助。”第四条规定:“日本和泰国在共同进行作战的情况下相互保证,除非获得完全共同的协议,绝不缔结停战或媾和。”在日本投降以前,日泰始终是同盟关系,直到1945年9月11日,日本正式投降以后,泰国才照会日本以“该条约与世界和平状况不相符合”为理由,通知废除。(见《国际条约集(1934—1944)》,世界知识出版社,第341—342页)

 ——从以上看来,东京起诉书里控诉被告们的五十五项罪状,其中绝大部分是不必要的。这在起草起诉书的检察处方面说来,或许自认为是别具匠心,不厌求详。但是其结果反而是白费心机,劳而无功。从逻辑上所要求的严谨性来说,这个起诉书的缺点确实是严重的。

  远东法庭对于起诉书列举的这样庞杂的五十五项罪状,深感难以应付。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处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支持每一项罪状的控诉。虽然总的来说,他们提供的证据还算是丰富的,但是要把所有的证据分别开来去一一针对这五十五项中的每一项控诉却是很困难的。

  随着审讯进程的发展,法庭愈来愈感到这个困难的压力。可是这个起诉书既经法庭“接受”了,在审讯中途自不便命令检查处去修改。惟一的好办法便是由法庭自己把这五十五项庞杂琐细的控诉尽量地简化一下,压缩一番,使它虽不能做到像纽伦堡起诉书只有四项那样简单明了,但是也不至于像原来那样过分地复杂难解。

  经过长期的考虑和探讨,法官们内部便决定了把这五十五项罪状大大地删削一下,删除了四十五项,使它缩减为十项。法官们认为,这样大刀阔斧地删削一番,实际上并不会影响审判的质量。法庭对待起诉书的这个打算,起初只是法官们内部的决定,他们自己把它作为审判被告们罪刑的标准或尺度,在审判过程中并未打算对外宣布。

  但是,最后在判决书中,法庭却把五十五项控诉削减为十项控诉的办法公开宣布了,并且用委婉的词句说明了为什么法庭认为那被删除的四十五项控诉没有必要存在。

  现在我们且把法庭在判决书里保存下来的十项罪状的重点列举如下:这十项罪状的全文见本章第四节。由于它们是法庭承认和保存下来的仅有的项目,在审讯及判决中具有重大作用,因此我们不惮重复,把它们的内容要点分别列举于此。

  1.第一项罪状——控告全体被告总的共同阴谋,其目的系通过对各国发动侵略战争,并串通其他野心国家,使日本对东亚、太平洋、印度洋及其附近各国取得支配地位。

  2.第二十七项罪状——控告全体被告曾参与对中国实行侵略战争。

  3.第二十九项罪状——控告全体被告曾参与对美国实行侵略战争。

  4.第三十一项罪状——控告全体被告曾参与对英联邦各国(包括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及其他英联邦领土和属地实行侵略战争。

  5.第三十二项罪状——控告全体被告曾参与对荷兰实行侵略战争。

  6.第三十三项罪状——控告荒木、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板垣、木户、松冈、武藤、永野、重光、东条十二名被告曾参与对法国实行侵略战争。

  7.第三十五项罪状——控告罪状二十五中列名的被告,荒木、七肥原、平沼、广田、星野、板垣、木户、松冈、松井、重光、铃木、东乡十三名被告曾参与对苏联实行侵略战争。

  8.第三十六项罪状——控告罪状第二十六项中列名的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板垣、木户、小矶、松冈、松井、武藤、铃木、东乡、东条、梅津十四名曾参与对蒙古及苏联实行侵略战争。

  9.第五十四项罪状——控告土肥原、星野、板垣、贺屋、木户、木村、小矶、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重光、岛田、铃木、东乡、东条、梅津十九人在1941年太平洋战争发动后曾命令、授权及准许每一战场之海陆总司令、陆军省官员、战区或占领区内战俘及平民集中营管理人员、日本军事和民事警察以及他们的下属,从事对同盟国的部队、战俘及平民作出违反国际条约与国际法所规定的种种暴行。

  关于中国方面,此项犯罪应自1931年沈阳事变算起;被告除上列各人外,尚有荒木、桥本、平沼、广田、松井、松冈及南七名。

  10.第五十五项罪状——控告土肥原、星野、板垣、贺屋、木户、木村、小矶、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重光、岛田、铃木、东乡、东条、梅津十九人在1941年太平洋战争发动后曾对大量被拘的盟军俘虏及平民故意藐视国际条约及战争法规之规定,不采取他们职务上所应采取之措施,以确保这些条约和法规之被遵守,因而犯有违反战争法罪行。关于中国方面,此项犯罪应自1931年沈阳事变算起;被告除上述各人外,尚有荒木、桥本、平沼、广田、松井、松冈及南七名。

  必须再度指出:虽然法庭在审讯时,甚至刚一开始便对起诉书中所罗列的罪状项目之庞杂、繁琐和不严谨具有反感,并有意要把它们压缩一下以保证审讯的顺利进行,但是压缩成为十项的决定却是在最后判决书中才宣布的。在判决书中,法庭对于那被淘汰的四十五项罪状都作了交代,说明了它们之所以被淘汰的理由。为了避免伤害检察处的尊严,法庭的说明都是以非常慎重缓和的语调作出的。它并未直接指责起诉书控诉项目的庞杂繁琐,或明言其不合逻辑。


____________
法庭审讯进程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程序是相当复杂、繁琐的。审讯之所以旷日持久,审讯程序的复杂繁琐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

  关于法庭审讯程序的内容,除法庭宪章中有些基本的规定以外,法庭自己制定的“程序规则”中还有许多补充的规定。

  宪章第十五条,标题为“审讯程序之进行”,其规定如下:“审讯将循以下程序进行:

  (甲)起诉书应于开庭时予以宣读,除非全体被告皆主张放弃听取此项宣读。按照远东法庭为补充宪章而自行制定的“程序规则”第一条(甲)项的规定,起诉书副本应于庭上公开宣读的十四天以前送达各被告,副本并应译成被告所了解之文字(即日本文)。

  (乙)法庭将讯问每一被告是否承认本人“有罪”,抑或“无罪”。

  (丙)检察官与每一被告(如有辩护人者,仅由其辩护人代表)均得对本案作一简括之开始陈述。

  (丁)检察官及被告辩护双方均可各自提出证据;但证据之是否被采纳应由法庭决定之。

  (戊)检察官及每一被告(如有辩护人者,仅由其辩护人代表)均可诘问任何证人及任何提供证据之被告。

  (己)被告(如有辩护人者,仅由其辩护人代表)可向法庭陈述意见。

  (庚)检察官可向法庭陈述意见。

  (辛)法庭将作出判决及科刑,并宣布之。

  ——依照宪章这一条的规定,审讯进行从起诉书宣读起至判决书宣布止是分为上述八个步骤的。

  远东国际法庭在实际审讯中大体上都是依照宪章规定的步骤进行的,但在细节上也略有变通。它的全部审讯的实际过程是由下列各阶段构成的:

  (一)检察方面宣读起诉书。

  (二)法庭讯问每一被告是否承认自己有罪。这个步骤在英美法系中称为“arraignment”(控告,责问),是刑事诉讼案中一个最初而且最重要的步骤。在被告听取检察官宣读起诉书之后,法庭将问他是否认罪。倘使他答以“认罪”或“有罪”(guilty),那他便算是放弃辩护的权利。此时法庭便可中止诉讼程序,而依照起诉书所举的罪状径行判决。倘使他答以“不认罪”或“无罪”(not guilty),则诉讼可照正常程序按步进行。在远东法庭受审的所有二十八名被告,当时全都是以“不认罪”或“无罪”作答的。

  (三)检察长致“始讼词”。“始诉词”英文为“opening statement”,日本人称之为“劈头陈述”。在始诉词中,检察官就起诉主旨及要点作一概括式的引言说明。

  (四)检察方面提出证据(证件、证人)。

  这是一个冗长、繁琐的阶段,曾耗时六个月有余。检方证据分为若干部分提出。在每部分提出之前,先由一个陪席或助理检察官作一总的引言,说明检方在这部分中打算证明些什么事情和打算提供些什么证件和证人。在提出证件时,被告辩护方面有权提出抗议。在证人陈述后,被告辩护方面有权对他执行反诘。

  (五)被告辩护方面提出证据(证件、证人)。

  这也是一个同样冗长、繁琐的阶段,耗时在十个月以上。辩护证据系针对并反击被告们被控的罪状和检方所提出的证据的。它也是分为若干部分提出的。在开始之际,由一名辩护律师作一全盘概括的说明。在每一部分证据提出之前,再由一名辩护律师作一总的引言,说明辩护方面在这部分中打算反证些什么事情和打算提供些什么证件和证人。在提出证件时,检察方面有权提出抗议。在证人陈述后,检察方面有权对他执行反诘。

  (六)检察方面驳复辩护方面所提出的证据(在此阶段,检方仍可针对辩护证据提出新的证据,作为驳复证据)。

  (七)辩护方面反驳检察方面的驳复证据(在此阶段,辩护方面仍可提出新的证据,但以针对检察方面在上一阶段所提出之驳复证据为限)。

  (八)检察方面作总结发言。

  (九)辩护方面作总结发言。

  (十)检察长致“终讼词”。

  (十一)法庭作出判决并宣读之。

  由以上看来,法庭实际进行审讯的过程基本上是符合法庭宪章的规定的,虽然为了审讯便捷起见它与宪章规定有时也有细微的出入。记得在检察长致“终讼词”之后,被告辩护律师曾经请求法庭予以最后答辩的机会,法庭以违反宪章规定和没有必要为理由而断然拒绝了。可见,法庭在最大可能的限度里是恪守宪章规定的。

  但是,由于宪章系英美法系的人员所起草,而法庭多数成员又是习惯于英美法程序的,所以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实际上法庭的诉讼程序始终未能摆脱英美法系的影响。例如,宪章第十二条“审讯之进行”中虽规定了“本法庭(甲)将审讯工作严格地限制于迅速审理控诉中所提的各项问题”及“(乙)采取严厉措施以防止任何足以引起不合理拖延审讯之行为,并排除一切与本案无关之问题及陈述”,然而,在实际上,法庭并未大刀阔斧地这样办,而在很大程度上是听任辩护律师们(主要系美国律师)无休止地在英美法系的复杂繁琐的习惯程序规则中钻空子。这种现象特别表现于下面两节要讲到的“证件的提出及采纳”和“证人的出庭及受讯”两个方面。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则是世界各法系中最复杂、最繁琐,而且最形式主义的一种法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证文件的提出及采纳的程序
--------------------------

(一)作证文件的种类和性质由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采用的是“证据主义”,即法庭的最后判决必须根据法庭已经正式采纳了的证据而作出,因此,诉讼双方最重要的事情便是用全力去搜集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向法庭尽量提出,并促使其采纳。这无论是对检察官方面或者被告辩护律师方面说来,都是一件最主要的工作,也是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

  在整个的审讯过程中,法庭耗于听取和采纳证据(包括证件和证人)的时间几乎占全部审


讯时间的2/3,共约十六个月之久。诉讼双方的一些最激烈的争辩也是在听取证据阶段发生的。

  证据一般可以分为两种:证件和证人,亦即中国所谓“物证”和“人证”。

  关于证人的提供、出庭作证及受讯的复杂程序,将留待下节说明。本节所要论述的是远东法庭在作证文件(简称“证件”或“文件”)之提出和采纳的程序中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和遵守的一些规则。在全部审讯过程中,法庭采纳了双方提出的证件达四千三百余件之多(经提出而被拒绝接受者不计算在内)。这在世界司法史上是打破记录的。

  关于证件的提出及采纳,法庭宪章第十三条“证据”中有如下的规定:

  (甲)证据之采纳本法庭不受技术性采证规则之拘束。本法庭将尽最大可能采取并适用便捷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并得采用本法庭认为有作证价值之任何证据。被告之一切自供或陈述,均得采用。

  (乙)证据之关联性本法庭得命令在提出任何证据之前,将该项证据之性质先行陈明,以便决定其是否(与本案)有所关联。

  (丙)各种可采纳之特定证据下列各种特定证据得予采纳,但上述一般原则之应用范围并不因此而受任何限制:

  (1)任何文件,凡经本法庭认为系由任何政府所属之任何官吏、公署、机关或军事人员签字或发布者,不问其保密等级如何,对其出处或签署亦不必有所证明。

  (2)报告书,凡经本法庭认为系国际红十字会或其会员所签发者,或系任一医师、医务人员、调查员、情报员或法庭认为对报告熟识之人所签发者。

  (3)证人经宣誓提出之书面供词,各种证词或任何经签字之陈述书。

  (4)日记、信札或其他文件,包括经宣誓或未经宣誓之陈述,经本法庭认为含有与所控罪行有关之资料者。

  (5)如文件之原本不能立即提出,得采纳其副本或其他足以证明该文件之间接证据。

  (丁)司法上的认定本法庭对于众所周知之事实,以及任何国家之政府公文与报告和任何联合国家之军事法庭或其他机关之诉讼程序,笔录或判决,皆无须证明。

  (戊)笔录、证件与文件审讯之速记记录以及提交本法庭采用之各种证件与文件,均应送交本法庭书记官长登记归档,从而构成法庭卷宗之一部分。

  这一条文的内容全是关系证件的采纳。(甲)、(乙)两项是规定法庭采证的规则要力求简单化,避免英美法系传统的形式主义。然而尽管有此规定,法庭在实际审讯中仍然容许了诉讼双方在采证问题上提出的许多诡辩和形式主义的东西,从而浪费了法庭不少的时间。

  条文(丁)项(法庭之认定)是规定承认众所熟知、无须证明之事实的作证价值。这是一般诉讼程序法中都有的。

  条文(戊)项是规定证件的采纳及登记、归档的手续。

  条文(丙)项是一项最重要的并且关系证件实质的规定。它规定了哪些证件将被采纳以及在什么方式下提出将被采纳。依照此项规定,法庭采纳作证的书面文件,除证人的书面陈述之外,关于证人(包括出庭的和不出庭的证人)的书面陈述或书面证词(亦即所谓“宣誓书”)的如何处理,本章第三节将有详细的说明。大概不外乎下列各种:

  1政府公文或国家机关及官吏(包括军事人员)所签字或发布的任何文件。

  2红十字会及其会员的报告书,以及个别人员如医生、调查员及其他知悉报告书所述事实之人员的报告。

  3法庭认为与案情有关之私人日记、信札或其他任何文件。

  4以上各种文件的副本(但需证明原件不能提供之原因)。

  在法庭全部审讯过程中所接受的双方提出的共四千三百多件的书面证件之中,摘自政府机关公文档案的证件所占比重最大,而且最为法庭所重视。这种公文档案有的是同盟国政府的,有的是日本政府的。前面已经指出过,占领军从日本政府埋藏的档案库中所攫获的全部日本秘密档案都置放在法庭大厦三楼档案室中,检察和辩护双方都可以自由地在那里去尽量挖掘对于自己有利的材料,作为书面证据向法庭提出。参阅本书第二章第六节。至于各同盟国政府的公文档案,由于它们多属于起诉的国家,检察方面要搜集和提供当然比较方便。况且各主要同盟国都派遣有自己的陪席和助理检察官在检察处工作,这些人对于如何利用自己国家的政府档案和机关文件当然更是熟识。但是,在理论上,被告辩护方面对此也享有平等的权利,而法庭有义务帮助他们行使这种权利。因为,宪章第三章“对被告之公正审判”第九条“公正审判之程序”(戊)项“辩护证据之提出”中有如下的规定:“被告得以书面申请本法庭传唤证人及调阅文件。该项申请书应载明其所设想该证人或文件之所在地址,并应说明需由该证人或文件予以证明之事实,以及此等事实与辩护之关系。如本法庭准许此项申请,则应依情况之需要予以协助,俾获得此项证据之提出。”由于有以上的规定,被告辩护方面要从同盟国的政府公文或机关档案中取得证件的大门还是敞开的。在他们履行了合理申请手续之后,法庭有义务在这方面予以协助,犹如法庭有义务协助他们传唤证人或取得其他的作证文件一样。同盟各国政府对于辩护律师们向它们谋取有利于被告的证据的态度,颇不相同。有些政府对于此事是敷衍的、冷淡的,甚至不合作。有些政府却比较热心。特别是美国政府,它对被告战犯们谋取有利辩护证据的企图几乎做到了“有求必应”的地步。不但美国政府机关的档案常被辩护律师所利用,而且还有个别的美国显要人物(如国务卿马歇尔,前驻日大使格鲁之辈)特地向法庭提供了有利于被告战犯们的书面证言。

在法庭接受的证件之中,除了政府公文和机关档案(包括机关首长或负责人签署的任何文书)之外,红十字会或其会员团体的报告书和有关的个别人员(医师、情报员、调查员等)的报告,也是重要的一种。在审理被告们的暴行罪(即宪章所称的“普通战争罪行”及“违反人道罪”)的时候,检方提出的这种证件特别多。

  法庭也接受了双方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私人日记的摘录、信札和其他的私人文件。私人日记中最重要的是前面提过的木户幸一的一部连续写了十几年的巨帙日记(即所谓“木户日记”,共十八册),和西园寺公望口述、由原田笔记的回忆录(即所谓“西园寺原田回忆录”)。这两部书对于起诉期间日本国策的逐步演变以及被告们在当时日本政治舞台上的活动情况记载颇详,诉讼双方都曾尽量从中摘录于己方有利的材料,作为证件提出。至于私人信札或其他私人文件,双方提出的不多。伪满溥仪致被告南次郎的一封乞援的长信是其中最突出的一件,它的真伪问题曾在法庭引起轩然大波。这事以后还有机会提到,此处姑不多述。

  以上各类作证文件,诉讼双方向法庭提出时必须尽最大可能将原件提出,登记归档。倘使由于实际困难不能提出原件,在法庭听取了说明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并认为满意之后,也可以接受文件的副本,即抄录的或影印的复制本。盟国政府或机关的许多重要文件都是以这种副本或复制本的形式提出的。

  除了被提出来作证的“文件”(即以文字写作而成的书面材料,do cuments)之外,法庭宪章并未规定可以接受其他实物,如电影、照片、杀人凶器之类的东西,作为证据。然而,事实上,法庭曾经利用宪章中“本法庭……不受技术性采证规则之拘束”的条款,也接受过非“文件”的证据。例如,检察方面为了说明日本准备侵略战争的情况和被告荒木贞夫(军阀典型)在备战中所起的领导作用,曾经提出过一部名为“非常时之日本”(亦称“日本的生命线”)的影片作证。法庭接受了这部影片,并命令将它在审判大厅当众公开放映。那时全体出庭的人士都在黑暗中屏息观看了这部充分暴露日本侵略野心的影片,直至映毕为止。在那部影片中,有日本天皇出现的镜头。因此,被告荒木贞夫是日特着大礼服到庭观看放映,以表忠荩。可见此人之冥顽固执。按法庭对被告衣着采取放任主义,并未规定他们必着囚衣。在审讯期间,被告们虽都羁押在巢鸭监狱,然而他们出庭时的衣着却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其中以着西式便服及旧式日本军便服者为多,着纯粹日本和服及木屐者则向未见有。在审理日军暴行的阶段,检察方面曾提出一部名为“明朗生活之俘虏”的电影作证,借以证明日方的虚伪欺骗宣传。该片亦经法庭作为证件接受,并曾在法庭公开放映过。又如,在审理日军对澳大利亚战俘的暴行阶段,检察方面提出过一些俘虏营悲惨生活的照片(俘虏们背着日军偷偷地摄取的)作为证件。这些照片被法庭接受了。此外,南京大屠杀的主犯、被告松井石根为了要证明他事后有真诚忏悔的意愿,曾经由他的辩护律师提出一张在他家庭住宅里设置的一座祭坛的照片,说祭坛系用南京雨花台(日军杀人最多的地方)的土壤奠基的,坛上设有“中华阵亡将士之灵位”,松井内疚神明,朝夕诵经叩拜,为死者祈祷祝福。这张祭坛照片上显出了松井设置的两块牌位:一块是“中华阵亡将士之灵位”,一块是“日本阵亡将士之灵位”。松井把侵略者和被侵略者不分皂白地同样供奉,洵属荒谬可笑之至!这张莫名其妙、毫无价值的照片竟也被法庭接受了。所幸在决定判处松井绞刑的时候,没有一位法官曾经提议过要考虑这样一件“证据”。

  但是,除了极其个别的情况以外,法庭所接受的几乎全部是以文字作成的书面证件。宪章中不用“物证”或“证物”,而用“作证文件”或“文件”字样,大体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作证文件的提出及接受的步骤和手续

  诉讼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公开庭讯中向法庭提出一个作证文件之前必须首先履行下面三道手续:阅“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程序规则”第六条。

  第一,将文件全部译成英文或日文;如原件系英文的必须译成日文,系日文的必须译成英文;如原件系第三国文字(如汉文、俄文、德文、法文)的则必须译成英文和日文。倘使提出作证的只是文件中的一部分,则应在原件上将该有关部分清楚标明,并译成英文、日文。

  第二,文件译成之后,提证的一方必须把它印制(打印、铅印、油印或影印)成副本。这种副本通常需要一百五十份之多。

  第三,在向法庭公审庭上正式提出该文件二十四小时以前,将副本若干份送达对方(如提出者系检察方面,副本应送达被告辩护律师;如提出者系辩护方面,副本应送达检察官)以及法庭语言科主任。

  副本必须于二十四小时以前送达对方的用意,是为了使对方事先有充分时间,不但可以审查翻译上有无歪曲或错误,致陷己方于不利,而且可以考虑和研究是否在公开庭上提出时表示抗议,申请法庭拒绝接受,以及如果申请,用什么理由去申请。这是诉讼一方在接到对方即将提出的文件副本后最紧张、最费脑筋的工作,也是双方“斗智”的焦点之一。至于必须于二十四小时以前送达法庭语言科主任的用意,是为了使语言科有充分时间审核文件翻译上有无错误;如果有的话,他可以建议提证的一方自动声明改正,或者申请法庭公开宣布该项改正。

——由此看来,一个作证的文件在未向公开庭讯提出以前,诉讼双方以及法庭语言科在翻译、印制、考虑、研究和审核方面都有许多辛苦而紧张的工作要做。要知道,法庭在整个审讯过程中接受的这种文件为数在四千三百件以上(被拒绝的还不计算在内),东京审判在这些方面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

  在一个文件完成了上述的三个步骤之后,提供的一方便可以自己给它编一个号码。例如


“检察文件第……号”或“辩护文件第……号”。编号之后,在公开庭审的适当阶段中,亦即审理的问题到了用得着这个证件的时候,便可向法庭正式提出,其手续如下:

  首先,提证一方的代表,检察官或辩护律师,站到法官席前的发言台上,只说一句:我现在提出作证检察文件第……号(或辩护文件第……号)。有的时候他还加上几句关于文件内容和它与本案之关系的说明。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不必要的。因为,正如前面所指出过的,在每方提证的每一阶段之初都有一个总的引言或介绍,说明在这一部分提证中当事人打算提出些什么证据,证明些什么事实。因此,在个别证件提出的时候,除非有特别的情况,提证人只要说上述的一句话就够了。

  在提证人上述发言之后,如果全场沉默无声,这就表示对方没有异议或抗议,文件翻译上也没有问题。庭长稍候片刻,旋即宣布:法庭接受了(或采纳了)这件证据。继之便是登记官高声宣布:“检察(或辩护)文件第……号已被接受,并编为法庭文件第……号。”法庭文件的号码是按照法庭接受的时间先后依次编定的;它是统一的,没有检察文件和辩护文件之分。

  在登记官作了上述宣布之后,提证人便可开始宣读证件的内容。读毕,证件被正式列入卷宗,归档保存。同时,他所宣读的部分也被速记和录音记载下来,成为法庭记录的一部分。

  这是一方提出的一个作证文件成为法庭接受的一件证据最简单、最顺利的情况。但是在另外许多场合,情形却要比这复杂得多。兹列举几种可能性如下:

  一种可能性是:在提证人发言要求接受他所提的文件作为证据之后,法庭语言科主任或代表立即起来指摘文件翻译上有某种错误或缺点,要求法庭准许对它作某些修改。由于语言科是法庭自己的一个机构,它的要求经常是得到法庭的批准的。除非文件翻译上有重大的缺点或显著的错误,语言科并不亟于作出这种要求,它并不热心于“吹毛求疵”,像当事人一方对待对方所提的作证文件一样。因此,这种可能性是不大的,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只发生过几次这样的情形。

  另一种可能性是:在提证人发言要求接受他所提的文件作为证据之后,对方的代表(检察官或被告辩护律师)立即起来表示异议或抗议,并要求法庭采取相应的行为。他们的要求不外乎下列三种:

  1由于发现了对方所提的作证文件翻译上有错误或缺点,要求法庭命令在文件译文上作某些修改。遇有这种情况,法庭经常是把要求交给法庭常设的由三人组成的“语言仲裁委员会”(亦称“语言仲裁小组”)去研究。语言仲裁委员会的三位成员在开庭时必须全体到庭,端坐在委员席上,不能片刻离去,以便随时解决公开庭讯中发生的语文翻译上的纠纷。这个委员会是法庭语言问题的权威机构,它作出的决定是最后的、不能推翻的。参阅本书第二章第六节。法庭根据他们研究的结果,然后作出接受或拒绝此项要求的裁决,并当庭宣布之。

  2由于发现了对方所提的作证文件形式上有缺点或可疑之处(如文件不是由有权的机关所颁发、印章或签字有缺陷、日期或地点有疑问等),要求法庭拒绝接受或命令提证人自动撤回加以补救。法庭对于这类要求,为了不使审讯无限期地拖延,通常是援用宪章第十三条(甲)项的规定,断然地加以拒绝。宪章第十三条(甲)项规定“法庭有权采用它认为有作证价值之任何证据”。这原系一项非常宽大的规定,授予法庭极大的斟酌权力。法庭有的时候坚决利用了这项规定;但是,由于受了英美法系形式主义的采证规则的影响,有的时候它又坚决拒绝利用这项规定。在共约十六个月听取诉讼双方举证的过程中,法庭在这件事上的态度始终是摇摆不定、自相矛盾的。但是如果对方指出所提文件完全是伪造的或冒充的,而不仅是指出形式上有某种或某些缺陷,则法庭必须认真处理。例如,辩护方面提出前伪满皇帝溥仪致日本陆相南次郎的一件信札,而检察方面指出它是伪造的,请求法庭拒绝接受。这时法庭便不能断然、轻易地拒绝检察方面的请求,因为它指摘的并不是文件的普通的形式上的缺陷而是涉及文件根本真伪和有无的问题。远东法庭对这件事的处理办法系交由一个专家小组去作字迹鉴定。前北京大学国文教授张凤举,由于中国法官之推荐,曾被邀为小组成员之一。但是,由于专家们的鉴定意见彼此有很大的抵触,法庭对此事遂未认真追究,便以不了而了之。

  3认为对方所提出的文件对本案没有关联性或重要性,因而提出抗议并要求法庭拒绝接受。这是诉讼双方最经常提出的抗议和要求,被告辩护律师特别喜欢用这个办法去制造纠纷,借以拖延审讯的进行。

 由于一个文件对本案是否有关联或是否重要是一个牵涉到文件实质和内容的问题,其解决是比较复杂、困难的,绝不像上面所述的两种问题(翻译上的错误问题和形式上的缺陷问题)那样简单容易。

  首先,对一方文件提出抗议的对方发言人(检察官或被告律师)在声明抗议及请求法庭拒绝接受之后,紧接着便须说明他的理由,即为什么这个文件对本案不重要或无关联。这个说明必须扼要、简短、有力,过分冗长拖拉的说明容易引起法官们的厌恶,以致可能作出不利于己方的裁定。因此,诉讼一方在法庭规定的二十四小时以前接到对方即将提出的作证文件时,他们匆匆忙忙而聚精会神地研究的便是:对这个文件是否要提出抗议;如果抗议,用什么理由去抗议;以及怎样说明才能使抗议动听、有力。这是诉讼双方“斗智”的焦点之一。在这件事上,任何一方对于对方所提出的作证文件都是采取吹毛求疵、锱铢必较的态度的。

  在抗议者发言之后,原提证人还可以发言驳斥抗议的理由,坚持要求法庭采纳这个作证文件。照理论上说,抗议人还可以要求再度发言,原提证人也可以要求再度驳斥,如是循环往复,以至无穷。然而事实上,法庭在听取了双方一二次发言之后,便会加以制止。那时庭长便会宣称:“我们已经听够了。现在是我们作出裁定的时候了。”

  法庭作出裁定的方法也是经过一番由繁到简的演变过程的。参阅本书第二章第三节。

  在审讯的最初期间,法庭每遇到一方抗议另一方提出的证件并要求拒绝接受的场合,在听取双方发言和辩论之后,庭长便宣布暂时休庭,法官们退到会议室中去讨论一番,作出决定后再回法庭宣布。这样,前后至少要消耗二十分钟,甚至半小时以上。法官们早已感觉这是小题大做,劳而无功。

  随着审讯的进展,这种抗议和要求愈来愈频繁,愈来愈令人厌倦。特别是被告方面的辩护律师们看准了这是拖延审判最好的办法之一,于是对于检方所提的证件,总是要尽量钻空子,挖空心思地去找这种或那种理由向法庭提出抗议和请求拒绝接受。

  为了对付当事人的延宕政策,法庭在开审不久便采纳了一个新的办法,那便是:对于这类抗议和要求不休庭举行会议讨论,而就在庭上当场投票解决,除非庭长认为问题特别重要,或者有某一位法官向庭长表示要举行会议。

  投票的办法很简单。每一位法官桌上都置有一本小拍纸簿,在庭长制止了双方发言之后,法官们便在簿上写下自己的意见,即接受抗议或反对抗议,然后把它扯下,传递给庭长。庭长计算一下正反的票数,然后即以多数的意见作为法庭的裁定,并立即当众宣布。如果裁定系拒绝抗议,则登记官照例高声宣布该证件已被采纳并编为法庭文件第……号,随之提证人便开始宣读文件的内容。如果裁定系接受抗议,则提证人必须撤回其文件,自动退出发言台。

  法庭这个作出裁定的新办法当然节省了很多审讯的时间。但是辩护律师们对于抗议对方文件的兴趣并没有减少。因为,他们明白:裁定的手续虽然简化了,但是提出抗议的说明以及对方的答辩,加上双方发言的口头翻译,却还可以拖延相当多的时间。因此,他们在全部审讯过程中对于这件事始终孜孜不倦、乐此不疲。

  ——以上所述系一个作证文件从准备(翻译、印制副本并送达各有关方面)到被接受的全过程。诚然,大部分作证文件从提出到被接受是未经过抗议、争辩和裁定的过程的。但是,考虑到法庭接受的这种证件为数达四千三百余件之多,哪怕其中只有1/10(事实上还不止1/10)要经过这种抗议、争辩和裁定,法庭所消耗在这件事上的时间已经是很可观了。

  此外,还有许多文件(估计也在1/10以上)是在一方提出之后,经过对方抗议和双方争论,最后由法庭裁定而被拒绝接受的。这些文件当然不算在法庭接受了的那四千三百余件之列,但是它们在被拒绝的过程中依然消耗了法庭不少的时间。

  由以上看来,作证文件的提出和采纳确实是诉讼双方的以及法庭的一件相当繁重紧张的工作,它在整个审讯过程中所占用的时间比例是很大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人出庭作证及受讯的程序
------------------------

(一)证人的传唤及出庭前的守则从上节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里,作证文件提出及采纳的程序是相当复杂、繁琐的;诉讼双方在这件事上的斗争是非常激烈、紧张的。但是更复杂、更繁琐的是法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及受讯的程序,诉讼双方在这件事上的斗争无疑是最激烈、最紧张的。考虑到在全部审讯过程中法庭接受了双方提供出庭作证的证人达四百一十九名之众,这件事所耗费的审讯时间无疑是最多的。在419名出庭证人之中,检察方面提供的(即所谓“检察证人”)为109名,被告方面提供的(即所谓“辩护证人”) 为310名。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消耗公审时间最多。例如,前伪满皇帝溥仪的作证及受诘便占用了八整天的工夫。其他较重要的证人,如号称“日本通”的美国专家黎伯特,来自东南亚的英军上校魏尔德,来自美国的海军上将理查逊,前日本陆军少将田中隆吉,卢沟桥事变时的北平市长秦德纯,宛平专员兼县长王冷斋等,他们每个人也都占用了法庭好几天的工夫。

  远东国际法庭“宪章”和“程序规则”关于证人的规定比较简单,仅有下列几项:

  “宪章”第九条“公平审判之程序”(丁)项规定被告有权诘问证人(“被告有权由其本人或由其辩护人进行辩护,包括诘问任何证人之权,但应受法庭所决定之合理限制”);(戊)项规定法庭应协助被告传唤证人(“被告得以书面申请本法庭传唤证人……该项申请书应载明其所设想该证人……之所在地址,并应说明需由该证人……予以证明之事实,以及此等事实与辩护之关系。如本法庭准许此项申请,则应依情况之需要予以协助,俾获得此项证据之提出”)。

  “宪章”第十一条“法庭之权力”(甲)项规定法庭有权“传唤证人,召其到庭提供证言,以及加以讯问”;(丁)项规定法庭有权“命令每一证人进行宣誓,认证或作出依其本国习惯证人应作之声明,并执行宣誓”。

  法庭的“程序规则”第四条系关于“证人”的规定,其中(甲)项规定“每一证人在向本法庭提供证言之前,应依其本籍习惯先行宣誓,或作出保证或声明”;(乙)项规定“证人非提供证言时,未经本法庭之许可不得到庭。倘实际需要其到庭时,庭长可指令证人于提供证言之前不得彼此交谈”。

  ——以上几项关于证人的规定,只提到法庭对于证人的控制以及被告辩护方面对于传唤及诘问证人的权利,并没有对整个的证人作证及受讯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远东法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及受讯的程序是采用一般法庭的习惯规则,特别是英美法系法庭的习惯规则进行的。如众周知,英美法系在这方面的习惯规则是各个法系中最繁琐、最复杂,而且最形式主义的。虽然法庭宪章中明白规定了“本法庭不受技术性采证规则之拘束。本法庭将尽最大可能采取并适用便捷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并得采用本法庭认为有作证价值之任何证据”(第十三条(甲)项),但是,事实上,无论在证件问题上或证人问题上,远东法庭的审讯程序大体上仍然是依照英美法系的习惯规则,只是在一些过分繁琐的地方有些变通而已。

  让我们先讲远东法庭关于证人的传唤和他出庭前应守的一些“清规戒律”。

  首先,在审讯每个阶段或每个部分开始之前,诉讼双方必须把他们在本阶段或本部分中所拟邀请出庭的证人的名单及理由送呈法庭,由法庭予以审查和批准。对被批准出庭的证人,法庭向他发出传票或通知书,说明在审讯某一阶段中和大约什么日期需要他出庭作证。法庭对于批准名单是比较宽大的,很少有拒绝的事情。为了表示公平审判起见,法庭对于被告方面的要求是特别照顾的;对于不十分愿意为被告作证或对为被告作证有所顾虑的人,法庭还常施以说服或压力。当然,法庭不能强迫一个不愿作证的人来出庭作证。

  被告所提供的证人绝大多数是日本人,他们都身处日本,且多半住在东京。这种证人大都能掌握出庭日期,他们的交通、住宿、招待等问题不会很大,在东京等候的时间也不会很长。一般说来,他们的招待、照顾和费用都是由被告辩护方面自己负责的,实际上是由日本政府开支的。

  至于检察方面所提供的证人,其来源是比较复杂的:有的是住在东京或日本其他地方的日本人,有的是被羁押在东京巢鸭监狱中的日本战犯,有的是在东京盟军总部工作的美国人,有的是在各同盟国驻日代表团供职的同盟国人,有的却是从海外特别邀请或传唤来到东京作证的外国人。对于前面所举的四种人,招待和等候的问题不大,甚至不存在这种问题。但是对最后一种人,即专程来日作证的证人,这种问题是经常存在的。

  除非有特殊情况,这种证人一般都是由法庭通知盟军总部负责招待和照管的。他们的来往旅费、交通工具,以及报到以后在东京的饮食住宿等都是由法庭通知盟军总部负责安排和开支的。此外,在东京逗留期间,每人每天还可得到零用费美金一元。这是一般的规定。但也有个别证人愿意自动放弃这种招待和照管的。例如来自盟国的高级官员或知名人士,他们大都是由该国的驻日代表团招待。

  伪满皇帝溥仪出庭作证伪满皇帝溥仪出庭作证

此外,还有极其个别的证人,他们是从某盟国监狱中传唤而来的,在东京看管的责任当然仍由该国的驻日代表团负担,因为在作证以后,他还是要被押解返回该国的。例如前伪满皇帝是从苏联伯力监狱里传唤来的,在东京出庭作证时期是由苏联驻日代表团看管的,作证完毕仍旧由他们押解回伯力。

  关于证人在东京的招待和照管问题还比较简单。比较困难的是证人等候出庭的问题。

  由于东京法庭审讯的过程迂迴曲折,枝节横生,各阶段、各步骤的进行速度事先是无法精确估计的。因此,需要某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日期也就无法精确肯定。这对长期居住在日本特别是住在东京的证人,关系不大;但对那些远涉重洋从海外专程来到日本作证的盟国人士,困难却不小。有些人来到日本等候多日,无所事事,而出庭作证又渺茫无期,于是产生了不耐烦的情绪。还有些人在国内的工作很重要,不能久离,因而对久滞东京感觉不安。对这两种人,法庭除了安慰说服之外,一般是允许他们暂时归国,日后重来,如果他们坚决要求这样做的话。此外,还有一种变通办法,便是允许他们提前作证,即在审讯还没有到达需要他们作证的阶段上,让他们出庭提供证言并接受讯诘。由于这种变通办法妨碍有顺序的审讯太甚,容易造成紊乱,法庭是不轻易允许采用的。惟一大规模地采用过这种变通办法的一次是对来自中国的为1937年底南京大屠杀事件作证的一批中外证人。他们是由检察处提供的。其中有军官、商人、教授、牧师和慈善团体的负责人。这些人被通知来到东京的时候,法庭的审讯距日军占领南京的内容还差得很远。他们等候多日之后,纷纷要求回中国去。检察处有鉴于此,便向法庭提出了一个特别要求,要求破例让这批人提前出庭作证。法庭批准了这个要求。于是这批人便依次登上证人台,接受检察官的直讯和被告律师们的反诘,经过许多天工夫才全部完毕。

  出庭法庭作证的证人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检察方面提供或要求传唤的,一般称为“检察证人”(Prosecution Witness);一种是被告辩护律师们提供或要求传唤的,一般称为“辩护证人”(Defence Witness)。按照英美法系的惯例,这个区别是很严格的,也是很重要的。

  按照英美法系的惯例,诉讼一方提供的证人,无论他是“检察证人”或是“辩护证人”,在向法庭取得证人的身份之后,便不能同诉讼另一方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任何交往或接触。譬如,某甲是检察方面提供或要求传唤出庭的“检察证人”,在他有了这种证人身份之后,便不能同被告当事人或其辩护律师或任何代理人有任何往来或接触。即使这种往来或接触仅仅系社交性或礼节性的,亦在严禁之列。反之,如果他是一个“辩护证人”,他便不能同检察官或检方任何代理人有所往来或接触。

  这是一条很严格的习惯规则。因此,诉讼双方,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要竭力避免同对方证人的往来或接触。如果他不去避免这种往来,或者甚至主动去接触对方证人的话,一经告发,他便犯有“勾结证人”(Tempt the Witness)的罪嫌。参阅本书第三章脚注。在这种情况之下,法庭可能决定给他以停止出庭资格的处分。对于被“勾结”的证人,法庭也可以决定停止他作证的资格或宣布他的证言无效。

  证人在出庭作证之前,除了应该避免同对方有任何接触之外,还有一条戒律是要遵守的,那便是:除非获有法庭的特别许可,他不能擅自出席法庭去观察或旁听。阅“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程序规则”第四条(乙)项。这也是一条稀奇古怪的规则。它原来的用意无非是避免证人“摸”到法庭审讯的“底”,从而在轮到他作证的时候便可能变得不那么“天真”,不那么“老实”。其实,这是主观主义的想法,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效用。因为,他虽不出庭去观察,但通过同邀请他出庭的当事人的接触,他是很容易洞悉审讯的真相的。事实上,在作证之前,他同邀请他的当事人(检察官或被告辩护律师)接触十分频繁,来往十分密切;他在作证时应持的观点立场、应作的证言,以及如何对付对方的反诘等,都是事先“协商”好了的,甚至是由当事人“导演”的。法庭对这种事情非但不加禁止,而且认为是理所当然。但是对于无关宏旨的旁听观审却严加禁止,以为这样做便可使证人作证时“天真”一些,“老实”一些,少受一些“外界影响”。这是多么不合理的一项规则。它几乎是把证人当做“雇佣兵”一样看待:只许听从雇主的指挥,而不能有任何通敌的行为。在审讯期间,远东国际法庭对诉讼双方和一切证人始终坚持执行着这样一项不合理的规则。

  把证人比喻为“雇佣兵”当然不是完全恰当的。但是它却可以说明证人在远东国际法庭以及一般英美法系法庭上的某些特点。除了上述的证人不得与对方有任何接触之外,还有另外一个特点,那便是:一方的证人,在不同时期,可以转变为对方的证人,犹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西班牙内战中的某些雇佣兵时而为共和军作战攻打国民军,时而为国民军作战攻打共和军一样。在远东国际法庭的证人中也有过几次这样的现象。例如,证人田中隆吉(前日本陆军少将)曾出庭作证多次,他时而以“检察证人”资格出现,证明一些不利于被告的事实,时而以“辩护证人”资格出现,证明一些有利于被告的事实。又如,证人松村(前日本陆军少将)亦曾作为“检察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梅津参加并主持过对苏“侵略”计划,稍后又以“辩护证人”的姿态出现,证明梅津对苏怀有“友好”感情。

远东法庭对于这种“朝秦暮楚”的做法并不禁止。它禁止的只是证人在取得作为诉讼一方证人的身份起直到为该方作证完毕为止,这一段期间内他同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不能有任何接触。至于在替一方作证的任务解除之后再“投效”到另一方去作证,那是完全容许的。

  此外,还有一项规则是远东法庭审讯中所奉行的,那便是: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出于自愿,必须经过他本人的同意。在审讯中发生过这样一件怪事:辩护律师把一个名叫波多野的日本人莫名其妙地带到法庭,说他将为被告出庭作证。但是波多野说他并未同意出庭为被告作证。这事使辩护律师大感狼狈。庭长立即命令把波多野送走,并责备被告律师说:你们不能违背证人自己的意愿而强迫他出庭作证。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记录”(1947年4月29日)第21062、21063页。

  以上系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以前的一些规定和他在此期间应守的一些“清规戒律”。以下要讲的便是证人出庭和受讯的一些主要的步骤和应守的规则。

  (二)证人的宣誓、保证或声明

  诉讼一方(检察官或被告律师)在审讯轮到他提证的阶段,在说明了他打算借助于某个证人证实某件或某些事实之后,便可请求法庭立即传唤该证人出庭。对此,法庭照例是表示同意的。

  在司仪官从证人休息室中把该证人引入法庭、登上证人台之后,第一件事就是举行宣誓。依照美英法系的制度,证人宣誓是极端重要的。一切证人的证言都必须经过宣誓加以确认。倘使证人拒绝宣誓就将使他的证言无效,法庭就不能把他的证言作为证据采用。但在证人声明宣誓是违反他的宗教信仰或者声明他根本不信仰任何宗教的情况下,也可以有例外。在这种场合,宣誓得以郑重作出的“保证”或“声明”来替代。

  远东国际法庭关于证人宣誓所采用的方式比较灵活,不拘一格。由于法庭系国际性的,出庭证人的国籍多不相同,因此法庭对于证人宣誓的要求并不像英美法庭那样呆板,而只要求它能符合证人本国法律习惯的规定就行了。法庭宪章第十一条(丁)项规定法庭有权“命令每一证人宣誓、保证或作出依其本国习惯证人应作之声明……”法庭程序规则第四条(甲)项规定“每一证人在向本法庭提供证言之前,应依其本籍习惯,先行宣誓,或作保证,或声明。”

  由此可见,证人在远东法庭宣誓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果他是英国人或美国人,他可以按照一般英美法院的方式宣誓,由司仪官执行。司仪官和证人各举右手,司仪官每读一句誓词,证人便跟着朗读一句,最后还来一句“上帝其助我!”如果证人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人,他可以按照自己的国内法,在一张事先准备好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上签名、盖章或打指印。书面保证或声明的内容无非是说些他将本诸天良,从实陈述,如有违背,甘受制裁……一类的话。签盖完毕,他便将这张书面保证或声明递交司仪官。至此,宣誓手续便算完成。继之便是证人实际作证阶段的进行:首先是“直讯”(“原讯”或“顺讯”)其次是“反诘”或“反讯”,最后可能还有“再直讯”和“再反诘”——这些阶段都是依照英美法系一般法院的惯例而规定的。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英美法院对于证人作证的程序规则是再复杂、再繁琐不过的了。因此,不难想像,一个证人出席远东法庭作证并不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情,而可能是一件相当艰苦紧张的工作。有的证人要经过三个或四个阶段的严峻考验,受上好些天(甚至一星期以上)的辛酸折磨,才能退出证人坐席。在远东法庭两年的公开庭审中,它所耗费于四百余名出庭证人的时间估计必在一半以上,可能接近五分之三。

  (三)证人作证及受讯的四个阶段

  现在让我们扼要地讲述一下证人出庭作证及受讯的四个阶段,即“直讯”(或“原讯”、“顺讯”)、“反诘”(或“反讯”)、“再直讯”(或“再顺讯”)和“再反诘”(或“再反讯”)。必须指出:出席远东法庭的四百余名证人并非每个人都经过四个阶段,有许多证人只经过一个或两个阶段便退出了证人坐席。但是由于法庭规定讯问证人可以有上述四个阶段,而事实上有不少的证人是经过了这四个阶段的,因此我们便不能不把这四个阶段中每一阶段的性质和意义,以及诉讼双方和证人在此阶段中应守的一些“清规戒律”,约略地加以说明。同时,这种说明还可以使人们进一步了解远东法庭作证程序之复杂繁琐。法庭审讯之所以旷日持久,这不能不说是最重大的原因之一。

  甲)第一阶段直讯

  “直讯”(direct examination)又称主讯(examination in chief),意思是说这是对证人直接或主要的讯问。有人把它译称为“原讯”,意思是说这是对证人原始的讯问,以后接踵而至的反诘、再直讯、再反诘等步骤都是以它为出发点的。也有人把它译称为“顺讯”,意思是说它是顺着提证一方的要求或需要而进行的。

  直讯无疑是讯问一个证人最主要的阶段,因为要证人证明的一切有关案件的事情,他的所见所闻,以及他的意见、感想,都要在这一讯问中全部讲出来。

  在所谓“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里,直讯(直接讯问)一般是由法官执行的,由法官发问,证人作答,诉讼双方在原则上必须通过法官才能向证人发问。

“英美法系”则不然。直讯不是由法官执行,而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的代理人执行的。如果证人是检察方面提供的“检察证人”,直讯便由检察官担任执行人。如果是被告方面提供的“辩护证人”,直讯则由辩护律师担任执行人。远东国际法庭采用的是英美法系的这种制度。

  在远东国际法庭里,一个证人被带到证人席上并履行了宣誓或类似宣誓的手续之后,对他的直讯便立即开始。

  直讯执行人对证人的直讯通常都是由讯问他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履历开始,然后再逐渐问到案情本身。证人对执行人所提出的各个问题的答复,都载入法庭记录,这种记录便构成该证人的证言中最主要的部分,也就是证言的中心。以后的反诘,再直讯,再反诘,都是围绕这个中心进行的。

  由于证人系直讯执行人一方所提供的,他们两者之间的态度当然是友好的,感情是融洽的。因此,他们之间在庭上的一问一答通常是非常顺利而流畅的。事实上,这些问答都是经过协商,事先编排妥当的。执行人一方是居于“导演者”的地位,他几乎可以把需要从证人那里得到的东西都从这些问答中得到。一个执行直讯的检察官或辩护律师的技术能力如何,就表现在这里。一个干练的检察官或律师每每能够用少数的问题把对对方最不利的证言集中有力地从证人口中掏出来。一个庸碌的检察官或律师则可能发出一大堆问题,兜上好些个圈子,而仍旧得不到要领,击不中要害,不但使听讼者感到烦腻,而且时常给对方以提出抗议的机会并遭到法庭的申斥。

  直讯中的一问一答虽然大都是事先经过证人和执行人协商和编排的,但是在直讯中他们也有一定的规则是必须遵守的。这些规则大都是脱胎于一般英美法院的传统习惯,在远东法庭的宪章或程序规则中并没有明文规定。

  第一,在直讯执行者和证人之间的问答,必须限制于与法庭审判范围有关的事实,这就是说,必须与案情有直接关系。超出这个范围,法庭便可加以制止,而对方也可以“与案情无关联性”或者以“对案情无重要性”为理由,请求法庭命令执行人撤销其问题或命令证人停止答复。法庭对这样的请求必须当场作出裁定。

  第二,证人在作答时必须完全依靠自己的记忆,非经法庭许可,不得携带书面文件、笔记簿、日记本或任何字纸作为作证参考。这条规则的用意是根据这样一个假定:靠记忆说出来的话是比较真实可靠的,参考书面文字作证容易弄假作弊。因此,除非证人事先声明有必要并经法庭的许可,证人作证时是不能参阅任何书面文字的。前伪满皇帝溥仪在法庭作证时曾偷看他自己手中所持的一本小笔记簿。被告辩护律师发觉后,立即申请庭上加以制止,并命其将簿子缴交庭上审阅。溥仪抗称:“我这簿子上写的是中国字。”庭长说:“不打紧,我们同事中有一位精通中文的中国法官,他准能辨认你写的是些什么东西。”经呈缴后,中国法官发现那本破旧不堪的小簿子上写的只不过是十几个极其普通的日期,如“余之生日——1906……”,“余第一次登基——1909……”,“辛亥革命——1911……”,“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1914……”,“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1918”,等等。揣测溥仪携带这本小笔记簿的用意,原不过是为了帮助自己的记忆,以免临时慌乱中易于忘忽,殊不料竟因此触犯禁例,引起了一场小小的风波。

  第三,证人作答时不能陈述他从“传闻”得来的事实。在英美法系里,反对“传闻证据”的规则是十分严格的。“传闻证据”,英文为hearsay evidence,意思是说证人所陈述的事实不是由他自己直接经历的,而是听见他人嘴里说出来的。这种“道听途说”的证据是英美法院所一贯拒绝接受的。用英国大法学家寇克(Coke)的话说,一个证人“可以陈述他五官所感受的事实。他应当陈述眼睛见过的,耳朵听过的,舌头尝过的,鼻子嗅过的或皮肤触过的事物,但他却不可陈述他从第三人那里听说是有过的东西”。在英美法院里,这条规则是绝对的。要采纳“从第三人那里听说是有过的东西”,必须传唤那个第三人自己到庭来作证,而不能由别的证人口中陈述出来。在审讯初期,远东法庭也曾试行严格采用过这条规则。但是,由于事实上的困难,在1946年9月以后,它便放松了。因此,在远东法庭里,在相当合理的限度内,证人是可以陈述“传闻”的事实的。至于这种“传闻”的证据价值如何,法官们自可作出他们自己不同的判断。当然,对于完全“道听途说”的无稽谣言,法庭是不接受的。

  第四,直讯执行人不可询问证人超出他知识能力所能答复的事实或意见,证人也不应答复这类的问题,否则法庭便会自动地加以制止,而对方也会提出抗议,要求法庭加以制止。例如,对一个中国士兵或日本士兵,你不能问他在中日战争时期,中国抗战的军队总共是多少,或者日本派遣侵华的军队总共是多少,因为这是超出他的知识能力范围所能作答的问题。但是对一个当时中国的或日本的陆军部长、参谋部长或高级负责军官,这样的问题是可以提的。虽然问题涉及个人的估计或意见,但以这些人所处的地位和他们的知识能力说来,他们是有资格答复这样的问题的。至于他的答复的证据价值如何,那是另外一回事,应由法庭作出判断。按照英美法系传统的严格规则,除了法庭为了作出某项鉴定或估计而特别传唤的所谓“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之外,一般证人在作证时只能陈述他所亲历目睹和熟知的事实,而不能表示他自己的意见、估计或看法。但是远东国际法庭并没有严格地采用这项规则,它允许证人在它认为该证人知识能力可及的范围内表示自己的意见或看法,或作出自己的估计。

此外,还有英美法系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是远东国际法庭所没有严格遵守的,那便是在讯问证人中不允许提“引导性”或“提示性”的问题。“引导性”或“提示性”的问题,英文为leading question,意思是说:在提出的问题本身中便有“引导”或“提示”证人如何作答的因素,因而限制了或影响了他作答的自由。例如,对证人突然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你看见某甲是用刀还是用枪杀死某乙的?”这个问题将被认为是引导性或提示性的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形之下,证人除了答复“用枪”或“用刀”之外,没有其他自己选择的余地。

讯问执行人应该向证人先问:“你是否看见某甲杀死某乙?”若然,再问他看见是用什么方法杀死的。这样,问题便顺理成章,没有引导性或提示性之嫌,而证人答复的自由也不会受到问题的影响或限制。其次,英美法院的这项呆板规则并没有十分道理。因为,尽管问题有引导性或提示性,证人仍可答复:“我并未看见某甲杀死某乙”,或者“某甲杀死某乙不是用刀,也不是用枪,而是用……”除非证人是愚蠢或头脑过分简单,他作答的自由是不会受到多大的影响或限制的。但是,由于英美法院采用的是陪审制度,这条禁律多少还是可以理解的。因为,陪审员大都是普通居民,脑筋比较单纯,容易被这样一类的问题弄得心缭眼花,思想紊乱,而粗枝大叶的证人也容易堕入这类问题的圈套或陷阱。远东国际法庭既未采用陪审制度,根本没有陪审员的设置,关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一切判断都是法官们自己作出。在这种情形之下,自无严格执行这项禁例的必要。所谓“引导性”或“提示性”的问题即是在问题的本身便包含有引导或提示证人如何作答的因素。英美法院对这类问题是严格禁止的,因为它可能迷惑证人,影响他作证时的独立思考和自由意志。远东国际法庭在审讯最初期也曾试行遵守过这项规则,但是稍后便发现了运用这项规则实际上有巨大困难,它将使审讯无限期地拖延下去,因而法庭由逐渐放松以至终于放弃了这项规则。有鉴于远东国际法庭并没有采用陪审制度,放弃这项规则的危险是不大的。从审判记录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法庭在这件事上的态度前后是不一致的。

  ——以上所述,是进行直讯时直讯执行人和证人应守的规则。此外,不言而喻,证人当然有义务答复法庭自己向他所提出的问题。任何法官如欲澄清某项事实,都可以通过庭长向证人提出任何问题。但是,事实上,法庭向证人直接提出自己问题的事情是非常稀少的。在直讯中,犹如在其他审讯阶段中一样,法庭的态度是超然的,它的主要任务除了就全案作出最后判决之外,始终只是就诉讼双方的争执、抗议、申请等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定。

  由于证人向法庭所提供的证言都是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作出的,他的全部证言便是由他对所有问题的答复综合而构成的。这种问答方式是一般英美法院所采用的。它的好处是:在答复个别的特定的问题时,证人的陈述可能比较具体、真实,而且在对方的严密监视和不断干扰之下,他的态度可能比较慎重、严谨,至少不能信口开河,胡说乱道。但是,这也只是形式主义的看法。因为,正如前面所指出的,这些问答的内容实质大都是直讯执行人和证人双方事先“编排”好了的。

  用问答方式提取证言的办法,除了使证言支离破碎,不易突出重点之外,其最大的坏处便是过分浪费时间。一个证人的陈述,如果让他“一气呵成”地说下去,可能只需要一小时的工夫;但是,如果用问答的方式,加上对方的不断“干扰”,语言翻译的费事,便可能需要五个小时,甚至更多的工夫。两者的差别是极大的。经验证明:以问答方式取证,它所耗费的时间是十分惊人的。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审讯最初期间对证人的直讯完全是采用问答方式。但是,不到两三个月的工夫,法庭便发现了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直讯将使法庭的审讯无限期地拖延下去,永无休止。特别是考虑到审讯的案情之庞大复杂,以及出庭作证的人数将达数百名之多,法庭遂更痛感有立即改弦更张、变换办法之必要。日本证人及律师说话的冗长、嗦,也是促使法庭对直讯要及早采取变通办法的有力原因之一。

  经过法官会议的几次讨论,并征得诉讼双方的同意,法庭根据宪章赋予它采用任何非技术性的便捷审理程序的权力,在1946年6月18日宣布:今后对证人的直讯将不采用问答的方式而改用宣读证言的方式,即证人把他要向法庭提供的全部证言事先作成书面,并由检察方面或辩护方面(视他是由那一方提供的而异)翻译成法庭通用的文字(即英文、日文),在开庭之前送交对方,以便使对方有时间研究是否有抗议或异议提出和如何进行反诘。等到开庭之时,证人被引到证人席上并举行了宣誓之后,提供证人的一方的代表(亦即执行直讯的检察官或被告律师)便把这个文件给证人辩认,并问他:“这是否是你向法庭提供的证言书?”在证人答“是”之后,再问他“你是否认为书中的内容正确无误?”在证人再一次答“是”之后,该代表便立即申请法庭采纳。法庭表示同意后,登记官便高声宣布接受,并给它编上法庭作证文件的号码。登记官宣布毕,直讯执行人便开始替证人宣读这个书面证词,读完为止。翻译文字的宣读也同时在译意风中进行。这样,时间上便节省得多了。

倘使对方对书面内容有所抗议或异议,它必须于法庭表示采纳之前向法庭提出,并申述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等待法庭作出裁定之后,登记和宣读方可开始。

  直讯执行人替证人读完了书面证言,直讯程序便算结束。如果他还有要向证人询问的问题,可以作为补充问题向证人口头提出。但这种情况是少有的。即使有问题也只是极少数,因为书面的内容是事前经过执行人同证人详细“协商”的,不至于有太多的“未尽之意”。

  直讯改用宣读书面证言的方式来进行,是远东军事法庭审讯程序的一大革命。它为法庭节省的时间之多是不可估量的。倘使法庭对数以百计的证人始终拘泥于英美法系的陈规,坚持直讯必须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像审讯最初期那样,那么人们不难想像:东京审讯必会大大拖延,月复一月,年复一年,而审判结束更是遥遥无期了。在远东法庭采取的加速审讯的各种措施之中,这个对直讯方式的变更无疑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明智的一个。

  乙)第二阶段反诘

  反诘(cross examination)亦称“反讯”,也是证人出庭作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但不是每个证人所必经的阶段。有的证人在直讯完结之后,对方表示不愿对他进行反诘,那么他便可立即退席,他的作证任务此时便算全部完成。

  对方之所以放弃对证人的反诘,原因很多,大致不外乎:1.证人陈述的事实十分简单明确,无懈可击,无隙可乘。2.证人的立场坚定,态度强硬,而所陈述的证言又合情合理,估计不容易从他口中捞到什么有利于己方的东西。3.证人陈述的事实无关宏旨,且证据价值很小,估计法庭必不重视,因而没有对他进行反诘之必要。例如,被告辩护律师曾提供过许多被告们当年的同事、战友或僚属来出庭作证,说某某被告一贯秉性忠厚,对人友爱,从未有过残暴行为,或者说某某被告酷爱和平,一贯热心国际友好合作,绝无侵略他国的意图或野心等。对这一类的辩护证人,对方(检察官)大都放弃后诘,借以表示轻视或蔑视之意。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之外,证人多半是逃避不了对方的反诘的。估计在远东国际法庭亲自到庭作过证的四百多名证人之中,约有半数是受过反诘的。

  反诘是由提供证人的对方代表或律师执行的。对检方提供的“检察证人”,执行反诘的是被告辩护律师。对被告方面提供的“辩护证人”,执行反诘的是检察处代表,亦即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各国陪席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在这里必须指出:对一个“辩护证人”,执行反诘的只能是一名检察官,因为检察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但是对一个“检察证人”,执行反诘的却可以是一名或多名辩护律师,因为辩护律师们不是一个整体而是各自代表不同的被告的不同利益的。因此,如果某个证人的证言攻击了或牵涉到好几名被告,则这几名被告每人都可以有一名辩护律师对他进行反诘。例如,伪满皇帝溥仪在直讯的证言中集中地攻击了被告板垣和土肥原,同时也说了南次郎、星野、贺屋等被告许多坏话。在反诘阶段中,这些被告们的辩护律师便依次挺身而出,提出无数的问题,继续不断地向他进行反击,弄得证人疲惫不堪,费了整整八天工夫,始得“下台”。其他许多证人,如秦德纯、魏尔德(Wilde)、黎伯特(Liebert)、巴兰亭(Ballantine)、田中隆吉等,都是经过好几天反诘的折磨才得“脱身”的。

  首先,反诘的目的主要是以向证人提问题的方法,使证人在直讯中所作的证言显得不确切,不真实,或者前后矛盾,不合情理,甚至是胡言乱语,伪造虚构的。这样,便可以抵销或减少证言的作证价值。其次,便是以提问题的方法攻击证人的信用或人格,使法庭对他的证言之可靠性发生动摇或怀疑。最后,便是以提出某些新的问题(即在直讯中未曾接触到的问题)的方法,企图从证人的答复中捞些有利于己方的材料。

  以上是执行反诘的一方所企图达成的三项目的。一个执行反诘的检察官或辩护律师之能力是否高强,便要以他在这三方面所能取得的成就如何为断。反诘是诉讼双方斗争的焦点所在,反诘执行人必须绞脑竭思,全力以赴,他对证人和他的证言要无孔不入,无隙不乘,无所不用其极。在远东军事法庭里,英国陪席检察官科明斯·卡尔一向被认为是一个执行反诘最卓越的能手。他提出的问题非但尖锐、扼要,而且富于破坏性,常能击中证人的要害。被告证人和被告律师对他畏惧最深。美国辩护律师则大都是庸碌之辈,学识浅薄。有的假装神气,在法庭上张牙舞爪,但是腹中却空洞无物,发言时常闹笑话,有的则愚蠢不堪,在反诘证人时常常遭到庭长的严厉申诉。例如,日本证人前田曾为检方作证,证明日本军阀利用过各种手段控制当时日本青年的教育和思想,使其服从于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美国辩护律师克莱曼在执行反诘时竟向证人问道:“请你告诉我,难道在日本小学教育课程中没有规定日语课吗?”庭长斥道:“这简直是胡闹!难道在日本学校里能不教授日语吗?”并命令证人不必答复。克莱曼在略加申辩后,又向证人说:“好,我就改提下面一个问题:学生们上不上算术课呢?”庭长厉声斥道:“这真正是岂有此理!你扯得太远了。须知你是站在国际军事法庭面前,而这个法庭是在审判前日本帝国的领导分子对人类犯下的滔天罪行的。”庭长再度命令证人不必答复。克莱曼再度作了一番强辩之后,又向证人问道:“……在这些学校里有音乐、图画、日本历史、手工等课程吗?”庭长被这些愚蠢的问题所激怒,几乎说不出话来,他只简单地对证人说:“证人,不必答复这种问题。”克莱曼连接碰了三个钉子之后,才感到自讨无趣,于是收拾了他的公文包,无精打采地向法庭说:“我再也没有问题了。”克莱曼律师的这次滑稽表演虽然是特别突出的一个事例,但是人们也可以从此看出那些捣乱成性的美国辩护律师们实际上是智能很低劣的人。

 在证人方面,反诘对他也是最紧张的,甚至是痛苦的。在直讯阶段,讯问他的是“自己人”,态度亲切友好,问答大都是事先协商过的。在反诘阶段,讯问他的是“敌人”,态度是不友好的,所提的问题时常出乎意料之外,突如其来,有时竟是稀奇古怪,不伦不类的。因此,证人在作答时必须聚精会神,提高警惕,勿授予对方以可乘之机。这是对证人的智能的一种严酷的考验,也可说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英国法学家哈理士把对证人的反诘比喻为对死人的剖解。他写道:这有些像法医学上的剖解,所不同者只是证人是活的,他对折磨行为是非常敏感的。

  在反诘阶段中对证人提问的范围问题在远东国际法庭里一直是一个有争执的问题,而法庭的态度最初也是举棋不定,矛盾迭见的。严格地照道理讲,对证人反诘应该限制于他在直讯中所提供过的证言,亦即他叙述过的事实或表示过的意见。倘使不加限制,什么问题都可以向证人讯问,反诘将成为一场海阔天空、永无休止的舌战,证人亦必被弄得心缭眼花,穷于应付。但是法庭在审讯最初期便是这样办的。它仿照英国法例,对反诘中提问的范围采取了极端宽大的态度。除了与案情完全无关或十分无聊的问题之外,它对反诘执行人向证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几乎全不加以制止。这样,便鼓励了反诘执行人提出许多新的、证人在直讯中完全没有涉及的问题,其目的是想从证人对这些新问题的答复中捞点于己方有利的东西,以供以后辩论和总结之用。

  实践证明,这种办法并不是好办法。它的最大缺点便是节外生枝,造成混乱,而且浪费时间太多。早在1946年6月25日,检察处便申请法庭予以改变,但是遭到了庭长的擅自拒绝。

  庭长的擅自拒绝引起了一部分法官们的不满。他们认为,为了避免审讯无限期拖延,对反诘的范围非加严格的限制不可。几经法官们之间的磋商和辩论,不久便在法官会议上通过了一个决议,该决议并于1946年7月25日在庭上公开宣布了。

  决议宣布:“法庭决定,从今以后,将使一切反诘都限制在直讯时所提到过的主要问题上。”这就是说,在反诘时向证人提出的问题,必须是证人在直讯阶段所作证言中曾经提到过的问题,亦即他在直讯中陈述过的事实或表示过的意见。非但如此,这些问题还必须是主要问题,即与案情有直接或重要关系,而不是无关宏旨的枝节问题。

  反诘的范围这样确定之后,那种海阔天空、漫无限制地向证人提问的现象便有所减少了。诚然,什么是主要问题,什么是非主要问题,并没有一个绝对的界限。但是有了这个标准以后,法庭便可随时指令证人不必答复反诘执行人的某些问题。如果执行人坚持继续向证人提不相干的问题,法庭且可对他进行谴责,甚至停止他的反诘权利。同时,有了这个标准,提供证人的一方(亦即执行直讯的一方)对反诘中提出的非主要或不相干的问题可以随时抗议,并申请法庭命令反诘执行人自行撤销或命令证人拒绝答复。在执行反诘时,反诘执行人立于发言台前,频频向端坐在证人席上的证人发问。提供证人一方的代表(一般都是原来那个直讯执行人,但亦可换一人)则坐在反诘执行人的近旁。反诘执行人发问不当时,他可以随时立即走到发言台前,向庭上提出抗议或申请。在这种场合,他的地位仿佛就像证人的“保护人”或“卫士”。

  自从法庭宣布限制反诘范围以后,反诘虽仍是证人作证程序中诉讼双方斗争最集中、最紧张、最激烈的一个阶段,但是它所耗费的时间却大大地缩短了。从加速审讯的观点看来,法庭采取的这个措施不能不算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革命性”措施。

  在这里必须指出:反诘虽必须限于证人在直讯中所提到的主要问题,但是有一个例外,那便是对证人的信用或人格的攻击。在远东国际法庭的宪章、程序规则或法官会议决议中并没有明文允许这种攻击,但是事实上法庭拘于英美法系的习惯成见,对这种问题每每采取宽大容忍的态度,虽然这种问题对证人的证言并没有直接关系,更不是证言中“所提到的主要问题”。

  对证人的信用或人格的攻击显然是超出了法庭规定的反诘范围,但是在东京审讯的反诘阶段中,反诘执行人时常提出这类的问题,而法庭并未加以制止。例如:前日本陆军少将田中隆吉为检方出庭作证时,美国辩护律师在反诘中询问他说:“你患过精神病吗?”又问他说:“检察方面是否答应过你,如果你作出有利于他们的证言,他们便会给你以不可侵犯的权利和不把你当做战犯来追诉?”又如,检察证人浩特在受反诘时,美国辩护律师向他问道:“你在参加这一诉讼时期,得到了什么报酬呢?”这个律师并解释说:“根据我们美国的经验,我们知道,没有比指出证人获得了物质利益更能损害证人信誉的方式了。”再如,在前伪满皇帝溥仪出庭为检方作证多日,临到终结的时候,日本辩护律师在反诘中最后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你知不知道,中国政府已把你列名为头号叛徒而加以通缉?”

  这类例子并不是个别或少数的。远东法庭虽没有特别鼓励对证人信誉和人格的攻击,但是它对这类完全超出直讯范围的问题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方法加以取缔。正如上面所指出的,这无疑是受了英美法院传统习惯的影响,因为在英美法院里,反诘阶段中对证人是可以进行人身攻击,借以破坏他的人格和信誉的。这样做无非为的是要减低证言的证据价值和法庭对证人的信任。

远东国际法庭的反诘阶段还有一个特点,那便是:反诘执行人不但可以提出自己的作证文件作为反诘证人之用,而且在用毕之后可以立即请求法庭采纳为正式的证件,由登记官编号归档。例如,日本辩护律师在反诘证人溥仪时提出了一封溥仪写给被告南次郎(当时的日本陆军大臣)娓娓乞援的函札,企图反驳溥仪在直讯中的这种说法:“满洲国”的成立完全是由日本军阀一手包办的,他本人绝对处于被动、失去自由的地位,丝毫未表示过意见。这封信曾被辩护律师立即当做作证文件正式向法庭提出并经法庭接受登记归档,虽然它的真伪问题在法庭内外都引起了轩然大波。

  在远东法庭正式接受并登记归档了的四千三百多份书面证件之中,不小的一部分(估计有数百件之多)是在反诘证人的过程中提出的。

  按照英美法系的理论,反诘在作证程序中是特别重要的。一个证人的证言如果不经过反诘的考验,它的证据价值是非常微弱的。假使一个证人在直讯中是信口雌黄、胡说乱道,在反诘阶段必定会被对方驳得体无完肤,弄得焦头烂额。反之,如果证人在直讯中说的都是亲历目睹、有凭有据的真实情况,那么,在反诘中他便会理直气壮,满怀信心,对对方的诘问必能从容对付,对答如流,不予对方以任何可乘之隙。正如俗话所说,“真金不怕火炼”。在审讯南京大屠杀事件时出席法庭作证的中国人和西方人,几乎全是这一类的证人。他们的证言真实,态度坚定,在反诘中那些被告的日本和美国辩护律师虽然绞尽脑汁,千方百计地想出许许多多稀奇古怪的问题向证人提出,但都经他们一一予以有力的回击,弄得那些律师们自感无趣,啼笑皆非,结果只有偃旗息鼓,知难而退。

  反诘作为一种考验证言的制度,在理论上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实践中,它却是一种十分浪费时力的事情。特别是像远东国际法庭所审理的这样庞大复杂的案件,出庭的证人数以百计,坚持实行这种制度的结果当然需要消耗大量时间、人力,使审判旷日持久。这是任何人都可以想像得到的。

  由于反诘不能像直讯那样用书面去代替,它不是而且不可能是经过双方事先商妥的。因此,它必须用一问一答和有问必答的口头问答的方式去进行。这些问答在公审庭上又必须立即进行口头翻译(日译英、英译日,如证人操第三种语言,还必须同时译成英语及日语)。这样,它所耗费的庭审时间便是问答本身的两倍以上。再加上问题提出后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对于“问题是否超出证言范围”时常发生争辩,以及法庭必须就双方争辩作出裁决,这一切都是非常消耗时间的事情。例如,前南京政府国防部次长秦德纯出庭作证时,他在直讯阶段的书面证言宣读不过一二小时,而在反诘阶段中辩护律师们同他斗了四天多。又如,伪满皇帝溥仪出庭作证总共是八天,而耗于被告律师们轮流反诘的时间便占了七天有余。估计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近两年的公开庭讯中,耗于反诘数以百计的证人的时间加起来可能占全部审讯时间的1/3以上,乃至接近1/2。

  丙)第三阶段再直讯

  再直讯(redirect examination,亦称“复讯”)是再一次对证人的直讯。同首次直讯一样,再直讯也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的代表(检察官或辩护律师)执行的。一般说来,这个任务都是由原直讯执行人担任的。

  再直讯不是必要的或非有不可的,犹如反诘一样。当证人受直讯完毕,对方可以表示放弃反诘的权利,这时证人作证的任务便告终结。当证人受对方反诘完毕,执行直讯的一方也可以表示放弃再直讯的权利,这时证人的作证任务也就宣告终结。

  但是,如果执行直讯的一方表示有对证人进行再直讯之必要,他是有权这样做的,法庭不能加以拒绝。

  再直讯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在再直讯中,执行人只能就对方在反诘中所涉及的事项向证人提出问题,要求他加以确认或澄清。超出这个范围的任何问题,法庭必将制止,而对方亦可抗议。

  但是,如果执行人认为在再直讯中有必要请证人说明某项新事实(即在原直讯中及反诘中都未曾涉及的问题),他在事先取得法庭的特许之后,也可向证人提出询问。不过这种情况是少见的。因为,再直讯的主要目的只是要澄清一些在直讯中已经提到而在反诘中被搞模糊了的旧问题,而不是要引进任何新的问题。因此,除非有十分的必要,法庭是不允许这种要求的。

  丁)第四阶段再反诘

  再反诘(recross examination,亦称“再反讯”)也不是必要或不可少的。在证人被再直讯之后,对方可以表示放弃执行再反诘的权利而让法庭宣布证人的作证任务终结。但是他也可以不这样做。

  再反诘是由执行反诘的一方执行。一般都是由原来执行反诘的那个检察官或辩护律师执行的。

  再反诘的范围是受着严格的限制的。在再反诘中,执行人只能就证人由于法庭的特许在再直讯中陈述的新的事实或意见所引起的问题提出询问,要求澄清。除此之外,他不能提出任何其他问题。如果证人在再直讯中没有作出涉及任何新问题的陈述,那么,执行再反诘将是徒然的。

  ——以上所述是一个出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作证的证人所可能经过的四个阶段,以及有关方面在这些阶段中所应守的规则。

不言而喻,第一阶段是每个证人都要经过的。第二阶段是很多证人要经过的。经过第三阶段的却是少数。至于四个阶段全部经过的则是少数中之少数。估计在总共四百一十九名出庭证人之中,在这419名出庭证人之中,有东条英机、荒木贞夫等十六名被告。他们在远东法庭都是以“证人”资格登台受讯的。按照法庭宪章第九条(丁)项的规定,被告可以为自己辩护,也可以由律师替他辩护,但二者不可兼得。远东法庭的全体被告既然都聘有律师替他们辩护,他们便不能为自己辩护。因此,他们(指东条、荒木等十六人)的登台受讯都是以“证人”的姿态出现的。根据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出于自愿的原则,被告中便有九名拒绝了登台作证。这九名被告是: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梅津美治郎、木村兵太郎、佐藤贤了、重光葵、星野直树、俊六。他们虽然每天到庭,但只默默地端坐在被告席上,始终没有在法庭上发过一次言。有人说,这九名被告是比较狡猾的,因为他们不愿“弄巧成拙”或“引火烧身”。经历过“全部旅程”的也只不过二三十人而已。

  在这四个阶段之中,第一和第二阶段无疑是最重要的。第一阶段是全部程序的基础,固不待言。第二阶段却最紧张,它是最尖锐的斗争焦点所在。对证人来说,它是最无情的折磨。对法庭来说,它不但是最能消耗时间的部分,而且是最易引起纠纷的场合,因为它随时可以发生语言翻译上的争执以及发问范围上的争执,而对这些争执法庭随时都要准备立即作出裁定。

  对旁听群众和新闻报道者来说,听取证人作证当然比枯读作证文件或静听诉讼双方的法理辩论有趣得多。特别是当那些“特别人物”,如前伪满皇帝溥仪、“卢沟桥事变”时北平市长秦德纯、宛平县长王冷斋、密勒氏评论主笔鲍威尔、美国海军上将理查逊、英军上校魏尔德、绰号“军人怪物”的田中隆吉,以及那些曾经“不可一世”的被告东条英机、小矶国昭、荒木贞夫、木户幸一、南次郎、岛田繁太郎、板垣征四郎、桥本欣五郎、松井石根等人登台作证的时候,不但旁听席上非常拥挤,而且新闻报道也十分活跃。据说一张入场券在黑市上有时竟能卖到数百乃至千余日元之多。在漫长的东京审讯期间,世界新闻通讯连篇累牍地报道的大都是证人出庭及受诘的热闹情况。至于对法庭的作证文件的提出和双方法理辩论的情况,新闻记者们不甚感兴趣,报道也不多。

  证人作证及受讯程序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讯过程中消耗的时间最多。估计它大约占去了全部公开庭讯时间的50%以上,其中大部分(约70%至90%)是用于反诘阶段(即第二阶段)。

  四、不出庭证人的宣誓书

  及被告的侦讯口供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全部审讯过程中接受或采纳的诉讼双方所提供的作证文件共为四千三百三十六件,其中检察方面提供的是二千七百三十四件,辩护方面提供的是一千六百零二件。

  它在全部审讯过程中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共为四百一十九名,其中检察方面提供的所谓“检察证人”为一百零九名,辩护方面提供的所谓“辩护证人”为三百一十名。这些人不但都曾亲自出庭在直讯中作过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而且很多都经过对方的反诘,有的还经过了再直讯和再反诘的考验。他们的证言应该被法庭采纳为证据,那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证人,他们有的由于身体健康或业务工作等的关系临时不能来到法庭,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来到法庭的打算。但是他们却愿意为检察方面或辩护方面向法庭提供一种书面证言,以代替他们出席法庭作口头陈述。这种书面证言和一般书面作证文件不同,它必须在法院里或有司法官在场的情况下,经过郑重宣誓之后作出,作出后并由证人签名或盖章。这种郑重作出的书面证言在英美法院里叫做“宣誓书”(affidavit) ,意思是说它的内容的诚实和准确是由证人以誓言来保证的,如果其中有虚伪欺诈的情事,证人便要受到违背誓言的严重处罚。

  按照远东国际法庭宪章第十三条(丙)项第三款的规定,法庭得采纳“证人经宣誓提出之书面供词,各种证词,或任何经签字之陈述书”。这项规定是很宽大的,郑重作出的“宣誓书”形式的书面证词被法庭采纳应该是毫无问题。但是,由于许多法官,特别是庭长,对于宣誓书抱有英美法系的传统偏见,以及辩护律师的激烈反对,这个问题竟在法官们之间引起了争议,拖延了多日始获解决。

  按照英美法院的旧传统,一般证人的证言必须在公审庭上作出,并且要经过对方的反诘(如果对方认为有反诘的必要),证言方才会被法庭采用。因此,提供证人的一方必须保证法庭能够传唤该证人亲自到庭受讯,否则他便丧失证人的资格,用书面证言是不能替代亲自出庭的。

  对这项传统规则,英美法院原也允许有若干例外,但是这些例外的范围是严格限制的。例如:作出书面证言的证人原来保证可以出庭接受反诘,但是在此期间,他却死亡了或者得了重病不能出庭。在这种情形之下,法庭可能采纳他的书面证言。对患有重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庭的证人,法庭的简便办法通常是派遣一名“受命法官”带着书记官、速记员等几个工作人员以及诉讼双方的代表律师到他的居住地点去举行一种小型的审讯。日本人称之为“临床审讯”。这种审讯的仪式同公开庭审相似,只是“具体而微”而已。证人由提供的一方执行直讯,对方认为必要时可以执行反诘,法官当然也有权向他发问。这种“临床审讯”的记录都转入法庭审判记录之中,作为法庭正式记录的一部分。这种简便办法是一般法院(包括英美法院)所常采用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曾经采用过多次。但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整个审讯期间,它只被采用过一次,那便是对重病证人石原莞尔的讯问,是由新西兰籍法官诺斯克罗夫特主持的。参阅“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记录”(1947年4月4日)第19384—19390页。又如,书面证言确实系在法官在场的情况下所取得,并经该法官亲自签字证明;或者系在诉讼另一方(即对方)的当事人或其代表律师出席的情况下所作出,并且保证证人在将来必要时愿意出庭受诘——对这类的书面证言,法庭才考虑接受。除此之外,法庭对于任何书面证言都是采取歧视态度的。这是英美法院的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原因便是他们过分重视反诘的作用,认为不能接受反诘的证人的证言,其价值是可疑的。

其实,这项英美法院传统旧规,在两次世界大战时早已被打破。1940年英国颁布的“诉讼规则”已明白地允许起诉人利用证人的书面陈述作为证据。在美国军事法庭里,书面证言已被广泛地采用着。但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若干英美派法官仍旧摆脱不了这种陈旧的偏见,因此引起了英美派与非英美派法官之间的一场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结果,胜利当然属于非英美派,因为他们有宪章条文中不可争辩的根据。宪章第十三条不但一般地规定了“本法庭不受技术性采证规则之拘束……将尽最大可能采取并适用便捷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并得采用本法庭认为有作证价值之任何证据”,而且在该条(丙)项第三款中还明白规定了法庭得采纳“证人经宣誓提出之书面供词(即“宣誓书”——著者)……”

  这个问题在法官们之间虽然解决了,但是在公开庭审中,美国辩护律师还是喋喋不休地坚决表示反对,于是在庭上又引起了庭长和美国律师之间的一场论战。事情的经过是这样:

  1946年7月3日,公开庭审开始不到两个月时光,检察方面由澳大利亚陪席检察官曼斯菲尔德代表向法庭提出在太平洋战场各地亲历目睹日军野蛮暴行的证人的书面证言(“宣誓书”)的摘要若干件,要求法庭采作证据。他向法庭解释说:“写这种宣誓书的人极大多数是散居在各个国家里,我们并不打算传唤他们到庭,而只希望依照宪章第十三条(丙)项第三款的程序要他们向法庭提出宣誓书。”

  曼斯菲尔德解释刚完,美国辩护律师罗根便跑上发言席,抓住发言器,大声表示抗议。他说:“不传唤这些证人出庭而采用他们的书面证言作为证据,这是同久已确定的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关于‘不可剥夺的反诘权利’的法律相抵触的。”

  庭长威勃当即驳斥他说:“是的,这诚然是通常的规则,但是我们既不受证据法规范的拘束,也不受通常的审判程序的拘束。我们在自己的工作中所应遵守的只是法庭的宪章,而法庭的宪章中是不包含这一规则的。”

  庭长当场作出这样的裁定是事先得到多数法官们的同意的。因为,正如上面所指出的,这个问题在法官会议上已经讨论过多次,并且作出过决定。庭长心中当然有数,所以他敢于立即给罗根以后击。在罗根心有未甘,仍表异议时,庭长正颜厉色地向他宣称:“对于我们的任何裁决……没有任何一个法院或政府有权加以重新审查。”

  虽然如此,但曼斯菲尔德代表检方提出的关于日军暴行的大量的宣誓书,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并没有在那次庭审中被接受。法庭第一次正式采纳不到庭、不受反诘的证人的书面证词,亦即宣誓书,是在1946年8月29日。关于法庭在公开庭上宣布采纳证人“宣誓书”(affidavit)的经过详情,可参阅1946年7月3日及同年8月29日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记录”。自此以后,诉讼双方都曾陆续向法庭提出过许多这类的宣誓书,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直到审讯终结时,这种证人的宣誓书总数竟达七百七十五件之多。

  这七百七十五件宣誓书是法庭总共接受的四千三百三十六件作证文件的一部分。每件都按接受时间的先后编有一个统一的号码,接受的程序也完全和本章第二节所述的一般作证文件的接受程序相同。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便是庭长威勃对这件事的真正态度。由于威勃(澳大利亚人)毕竟是一个有着很深的英美法系教养的老法官,他当然不能完全摆脱英美法院的传统偏见,而敌视或轻视未经反诘的证人的证言便是这种偏见之一。但是,由于他是代表法庭的发言人,而法庭宪章和法官会议的决议又明白地允许采纳这种证言,于是,他在公开庭审中又不能不义正辞严地维护这种证言的被接受,甚至不能不对反对者声色俱厉地加以斥责。然而,在内心中,他对这种不出庭证人的宣誓书的证据价值如何是抱有很大的怀疑的。因此,他在接受这种证据的时候,总喜欢加上一句“我们接受它,不管它的价值如何”,或者“它是在通常条件下被接受的”,意思也就是说它的作证价值大小有待将来评议。庭长这种多余的语句正足以表示他无可奈何的心情,但是他的这种说法在法律上并没有多大的缺点,因此,法官同事们也不便提出抗议或批评。

  最后,关于宣誓书,还有一点必须指出的,便是它同其他作证文件的区别。在被远东法庭采为证据的数以千计的文件中,有的是政府机关或社会团体的档案、卷宗,有的是官吏或职员的报告函电,有的是私人的日记、信札、回忆录或其他著述,种类甚多,不限一格。但是这些文件却有一个共同特点:它们都是早已存在的文件,而不是专为远东法庭的这次审判而特别作出的,因而它们的客观性是比较强的。客观性比较强,作证的价值当然也就比较大。宣誓书则不然。宣誓书系作者应诉讼一方之邀请,为了该方的利益而专门作出的证言,交由该方代表向法庭提出,以代替他的出庭陈述。虽然它有证人的宣誓和其他仪式的保证,但是它的内容很难避免掺杂有主观偏见和私人感情的成分。通常由对方以猛烈反诘去考验证人证言的办法,在这里又不能使用。因此,在一般法官的心目中,特别是在承认“反诘为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的英美派法官的心目中,不出庭证人的宣誓书的作证价值是不很大的,绝不能与其他作证文件或出庭受讯证人的证言等量齐观。庭长对宣誓书始终怀有抵触情绪,其原因亦在于此。

在第三章第二节“国际检察处对战犯们的调查工作及起诉准备”中,曾经指出过:在盟军总部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四次逮捕之后,被羁押在巢鸭监狱的日本甲级战犯已达百余名之多。对这许多战犯,国际检察处(早已被指定为未来的国际审判的起诉机关)在1945年底进行过一次普遍的初步的调查。到了1946年1月19日法庭宪章颁布和2月14日法官名单发表之后,国际检察处的侦查工作便更加紧张,因为他们知道法庭不久将要成立,而日本甲级战犯的审判工作不久也将开始了。这时他们的侦查对象不是一般在押的甲级战犯,而是从这些战犯中特别挑选出来的约二十余名作为第一案起诉的被告。他们那时确曾集中全力对这些预定的被告进行很细致、深入的调查侦讯,有的战犯被侦讯达五六次之多,录取的侦讯口供达数十页。

  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被控的二十八名甲级战犯中,除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重光葵和梅津美治郎四人之外,每个人都有检察处根据他们在长期侦讯中的口供而作出的一份记录。板垣征四郎和木村兵太郎是由于在海外作战(板垣在新加坡,木村在缅甸),日本投降时被当地军事当局拘捕,直至远东法庭开始举行公审方被押解到庭,因此检察处来不及对他们执行侦讯,录取口供。重光和梅津则系由于特种的考虑,检察处在起诉的前夕方才决定把他俩列名被告,因而也来不及对他们进行侦讯。被告自确定为诉讼案件中的被告之时起,即被认为与检察处是壁垒森严的敌对双方。除在公开庭审外,彼此不得有所接触。他们的身份同在起诉前羁押监狱时迥然不同。这是英美法系的一种特殊制度,而为远东法庭所采用。板垣、木村、重光、梅津四人起诉前既未入狱,起诉后始到庭受审,这时他们与检察处处于对立的地位,检察处便不能对他们进行侦讯和录取口供(参阅本书第三章第二节)。除此四人之外,国际检察处对其他二十四名被告都分别作有一份侦讯报告,亦即检察官对他进行侦讯时双方口头问答的逐字逐句的文字记录。这二十四份侦讯被告或口供记录应该怎样使用?它们是否可以当做作证文件而要求法庭予以采纳?这个问题在讼诉双方之间曾引起过很大的争辩。

  在审讯的过程中,检察处曾经企图向法庭提出这种侦讯口供记录,并请求采纳为法庭作证文件。被告辩护律师方面立即表示坚决反对,其理由是:1这种口供记录并未经被告本人签字,作成后也未曾念给被告本人听过,使其有审查和更正的机会。2这种记录纯系检察处单方面的行为,侦讯时并没有法庭人员或辩护律师在场。3这种侦讯只对一部分被告进行过,而不是对全体被告都进行过的(指对板垣等四人没有作过这种侦讯),因而把它们提出作证对这些被告不是公平合理、平等对待的。由于侦讯记录有上述缺点,所以辩护方面坚决要求法庭拒绝作为证件接受。

  这个问题在法官们之间也引起了一场争议。非英美派的法官大都认为可以接受,因为宪章明白规定了“本法庭不受技术性采证规则之拘束……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并得采用本法庭认为有作证价值之任何证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十三条(甲)项。被告们的侦讯口供记录既是检察方面经过长期的辛勤努力所作出,自不能视为没有作证的任何价值。英美派法官则不然。他们大都怀有英美法系证据法则技术性的偏见,认为这种侦讯记录既不合乎一般“宣誓书”的规格条件,又不是在被告们有充分“保障”下作出的,因而无条件地采纳为证是不适宜的。

  法官们争论的结果是决定采用一种多少带折衷性的办法,即:1对每一被告的侦讯口供记录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向法庭提出要求采纳为作证文件。2如果被告出庭作证,他可以自愿承认这份记录的整个内容正确,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证言的一部分。3倘使被告出庭作证但不愿承认该份记录的全部内容,则检察官在对他执行口头反诘时可以尽量利用记录中的材料,迫使他承认,否则他必自陷于矛盾、狼狈的处境。这是法庭最后作出的处理这种被告口供记录的办法。

  但是被告出庭作证与否是完全由他自己决定的。因为,法庭虽有权批准诉讼双方所提的证人名单并协助双方传唤证人,但是它却无权强迫任何证人到庭作证。以前提到过的波多野事件,便是一个例子。参阅本章第三节(一)目。

  被告既不为自己辩护而发言(他们都是由辩护律师替他们辩护),而一部分被告(土肥原、广田、平沼、梅津、重光、木村、佐藤、、星野九人)又拒绝登台作证,他们在法庭整个审讯期间每日只是端坐在被告席中,始终未发一言,从而检察官对他们也就没有进行反诘的任何机会,更谈不到利用他们的侦讯口供作为反诘的材料。说者谓这些被告是比较狡猾的,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问题复杂,而在侦讯期间又承认得太多,倘使登台作证,可能被检察官无孔不入、咄咄逼人的反诘弄得焦头烂额,狼狈不堪。因此,他们宁愿销声敛迹,保持沉默。对这些人,检察处几乎是没有法子利用他们的口供记录的。

  木户幸一宣誓供述书至于那些自愿以“辩护证人”资格登台作证的十六名被告(东条英机、小矶国昭、荒木贞夫、板垣征四郎、南次郎、武藤章、冈敬纯、岛田繁太郎、大岛浩、白鸟敏夫、东乡茂德、贺屋兴宣、铃木贞一、桥本欣五郎、木户幸一、松井石根),他们有的是想借此表白一番,企图洗刷或减轻自己的罪责,有的是想借此出风头,为自己的罪行宣扬一下,美化一番,把自己说成仿佛是个“民族英雄”的样子。东条英机便是后一种人中最突出的一个。他曾自愿登台作证,在他代替直讯答问的书面证言的前面还偷偷地、恬不知耻地加上一页封皮,写着“此乃一历史文件也”的字样。当法庭发现了他这个“阴谋”之后,庭长立即加以讽剌和申斥。

 对那些自愿登台作证的被告们,检察处是毫不放松的。在对他们进行反诘时,检察官必然会逼使他们承认他们以前在侦讯期中所供的口供,至少是其中某些主要事实。如果他们企图抵赖或者企图用新的说法代替旧的说法,则检察官可以指责其前后矛盾,自相抵触,因而使他们陷于不利的地位。

  由上所述,可见检察处在侦讯期间所作的口供记录对多数被告还是利用过的,虽然对少数被告它几乎完全用不上。遗憾的是:建立此项侦讯记录原本是检察处在起诉前的一项主要准备工作,为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但是由于形式上的缺点(如未向被告们宣读、未经他们签字等),致使法庭未能整个地把它们当做作证文件而予以接受。正如我们一再指出过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采用的是“证据主义”,是故凡是没有被法庭正式接受过的文件或未在审判记录中登载过的证言,将来在诉讼双方的总结中和辩论中,以及在法庭的最后判决中,都是不能援用的。


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法庭审讯程序的批评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之所以旷日持久,审讯程序之复杂繁琐无疑是一个最大的原因。

  法庭宪章本身关于审讯程序的规定,无论在精神实质上还是在具体条款中都存在着相当大的矛盾。

  一方面,它要求对日本首要战犯们作出“迅速”的审判。因此,在宪章第十二条(“审讯之进行”)中便规定了“本法庭应(甲)将审讯工作严格地限制于迅速审理控诉中所提出的各项问题;(乙)采取严厉措施以防止任何足以引起不合理拖延审讯之行为,并排除一切与本案无关之问题及陈述”。第十三条(“证据”)中规定了“本法庭不受技术性采证规则之拘束。本法庭将尽最大可能采取并适用便捷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并得采用本法庭认为有作证价值之任何证据”。这些条款的目的无疑都是为了要加速审讯的进行。

  但是,另一方面,为了要使审判符合“公平”起见,法庭宪章又规定了许多复杂繁琐的规章制度,从而又阻碍着审讯的迅速进行。这些规章制度并非一般公平审判所要求的,或必需的,而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例如宪章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审讯进行之步骤,以及讯问和反诘证人各阶段的细腻的划分等,都是极端繁琐的一些英美法系传统的规章制度。

  由于法庭宪章和程序规则都是英美法系的专家所起草,而法庭成员中多数又是受英美法系教养出身,因此,非但在法庭审理程序的条文规定上,而且在实际执行中,英美程序法的影响始终有形地或无形地支配着远东法庭的全部审讯过程。正如我们一再指出过的:英美法系的程序规则是世界各法系中最复杂、最繁琐的,它里面掺杂着形式主义、主观主义和许许多多的历史残迹。

  由上所述,可见远东法庭的审讯程序始终贯穿着一个大矛盾。这个矛盾也可以说是目的和方法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宪章授权给法庭便宜行事,以达到迅速审判的目的;另一方面,法庭所采用的许多规章制度,以及英美法官们对程序问题的习惯偏见,又在达成这个目的的道路上设置了许多障碍物和绊脚石。

  诚然,为了解决或缩小这个矛盾,法庭在审讯过程中也曾采取过某些措施。举例来说,对出庭证人的直讯不用口头问答方式而改用宣读证人书面证言的方式便是最突出的一个。另外一个重大措施便是限制反诘中对证人的诘问,使其必须针对证人在直讯证言中所提出的主要问题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法庭能在审讯最初期便及早采取了这两个措施,不能不说是一种非常明智的举动。对远东法庭的审讯程序说来,它们确实是富于“革命性”的变革。考虑到出席法庭的证人有四百余人之多,不难想像:如果法庭没有及早进行这两项变革,长夜漫漫的东京审判的过程可能还要拖长半年乃至一年之久。

  但是,法庭为达成“迅速审判”的目的而采取的措施还是远远不够的。在审讯程序上,它并没有充分行使法庭宪章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所赋予它便宜行事的广泛权力。

  时过境迁,现在我们不妨客观地回顾一下远东法庭在审讯程序中的某些缺点。假使这些缺点及早得到纠正,东京审判所耗的时间必可相当地缩短,而它的政治影响反而可以大大地增强。

  首先,必须指出,审讯程序对被告辩护方面是过分宽大的,甚至可说是宽大无边的。诚然,为了使审讯公平合理,被告的辩护权利是应该尊重的。但是对于滥用这种权利的事情,法庭应该事先防止或及时制止,而不应遇事迁就,任其发展。然而法庭在这方面做得是十分不够的。例如,宪章规定每一被告有权自行选任其辩护人,但并没有规定每一被告可以拥有几个辩护人和是否可以拥有不同国籍的辩护人。在实践中,法庭竟批准每一被告得拥有美国辩护律师一名,而日本律师的名额更漫无限制,有的被告如岛田繁太郎的辩护律师竟达八名之多,一般被告每人也有五名或五名以上。在每名被告的周围几乎都有一个小小的辩护集团,而这些小集团凑拢起来又形成一个声势浩大、人数众多的大集体。在公审庭上这众多的律师们喧宾夺主,诡计百出;他们尽量利用法庭的宽大,想尽一切办法拖延审讯的进行。特别是美国辩护律师,他们经常利用英美法系程序规则上的枝节问题,不断地同法庭纠缠,浪费法庭审讯的时间。有些美国律师如布莱克尼之流,在法庭的表现十分恶劣,张牙舞爪,肆无忌惮,动辄诋毁苏联,甚至诋毁他自己的祖国。他们幻想当时苏美紧张关系可能会酿成第三次世界大战,因而他们认为只要能够使东京审讯尽量地拖延下去,远东法庭或将不免有无形解散之一日。

  对被告辩护律师的这种捣乱和拖延行为,法庭并没有经常采取强硬的措施或有力的办法去对付。诚然,法庭也根据宪章赋予它的权力,停止过两名美国律师的出庭资格,从而使辩护律师们的嚣张行径稍有收敛。远东国际法庭曾根据宪章第十二条(丙)项之规定,先后停止过美国辩护律师施密士和肯宁汉二人的出庭资格。关于这二人停职的原因和经过,参阅本书第二章第五节。但是,总的说来,法庭在这方面的措施还远远赶不上形势的实际需要。为了要维持“公平审判”的表象,它对被告律师们随时随地作出的旨在拖延审讯的无数捣乱行为大都没有及时制止,甚至对于他们利用法庭作讲坛宣扬被告们的谬论和诬蔑同盟国家的荒唐行为也没有予以制裁。这是法庭对被告过分宽大的一面的表现。

法庭对于被告过分宽大的另一方面的表现是:被告可以根本不登台受审。按照宪章的规定,被告如聘有律师代为辩护,他自己便不能出庭辩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九条(丁)项。这项规定,表面看来好像是限制被告的辩护权,实则是给被告以逃避亲自直接受审的机会。诚然,他们可以以“辩护证人”的资格出庭作证,但是作证与否是完全根据自愿的原则,而且证言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因此,狡黠的被告们便根本不登记作证,使法庭和检察官同他们没有任何直接的接触或交锋。就是对于那些自愿登台作证的被告们,法庭的讯问和检察官的反诘也只能限于他们在直讯中提供的主要问题,而不能对他们的全部罪行作彻底的、有系统的追究或盘问。

  被告可以拒绝在法庭发言的规则原来也是根据英美法系里一条由来已久的传统原则,即所谓被告有权不“自入于罪”的原则。这条原则英文称为rul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即刑事被告有权在法庭上拒绝作任何可以使他自己陷于有罪嫌疑(即所谓“自入于罪”)的供认或发言。因此,在审讯中,他完全可以拒绝回答检方向他提出的任何问题。这是英美法系向来用以保障人权的非常重要的一项规则。美国并把这项规则列入宪法修正案中,认为它是公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之一。依照这个原则,任何刑事被告有权拒绝答复任何可以使他自己陷入犯罪地位的问题。因此,这也就给了他在审讯中完全拒绝发言的权利。这项规则的用意原在保护被告,使他在受审时不致因为自己的无知、胆怯或疏忽,或者由于法庭和检方的威胁压迫,而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招认。刑事被告既有权完全拒绝发言,那种“严刑逼供”和“屈打成招”的野蛮现象从理论上讲当然就不会发生。

  这项保护被告不致“自入于罪”的规则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在世界许多其他国家中并不存在。它并不真正符合于“公平审判”的原则。适用于普通的简单的国内刑事案件犹有可说,但是把它适用到像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审理的这样庞大复杂的国际案件,那是十分不相宜的。有些情况非直接审问被告便不易弄清楚,或者要弄清楚也是事倍功半。至于对被告们威胁压迫,那在远东法庭是不可想像的。然而,远东法庭竟采用了这样一项英美法系的陈旧原则,使它的“迅速而公平”地进行审判的理想受到了损害。这除了盲目适用英美法制和表示对被告们无比宽大之外,我们很难找到别的解释。

  除了对被告过分宽大之外,法庭审讯程序的第二个缺点是对出庭证人名单没有进行过严格认真的审查。诚然,邀请什么证人出庭作证是由诉讼双方自行决定,开具名单后请求法庭核准并予以传唤的。但是按照法庭宪章的规定,在核准证人名单时,法庭应该命令当事人除指明证人所在地址外同时说明需要他出庭证明之事实以及此等事实与本案审讯的关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九条(戊)项。法庭如果在这些方面有所不满,它是完全有权拒绝传唤某些证人的。然而事实上,法庭并没有这样做。它对诉讼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一事几乎是采取“有求必应”、“来者不拒”的态度,从来很少进行过严格认真的审查,更少有过拒绝核准的情事。因此,在审讯过程中,证人川流不息出庭作证便成了法庭的一个最突出的现象,消耗的时间也最多。总计检察方面所提供的所谓“检察证人”(109名)和被告方面所提供的所谓“辩护证人”(310名)总数竟达419名之多,这在世界司法史上是打破记录的。

  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远东法庭接受出庭的“辩护证人”的数目几乎等于“检察证人”的三倍。这可能也是法庭对被告辩护方面过分宽大的一种表现。但是,最不幸的是,在这数额浩大的辩护证人之中,真正有作证价值的却不多,其中大多数人的证言都无关宏旨,还有很大一部分是莫名其妙和毫不相干的。这些人大都是被告们的亲友僚属,他们被辩护律师们提名来到法庭无非是为了要替被告们说些好话,实际上他们对案情的关键问题一无所知,在对付检方的反诘时,他们不是瞠目结舌,便是胡诌一通。这种证人的证言是完全没有价值的。法庭在判决书中最后也不得不承认:“就法庭的经验说,辩护方面的大部分证人,没有敢于面对难题的打算。他们拿冗长模棱的遁词来对待困难,那只有引起不信任而已。”

  假使法庭在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的时候,把申请书上所载的项目(如证人与被告的关系、他的资格和经历、他所能证明的事实以及这种事实与本案的关系等)逐项予以严格认真的审查,它不难发现辩护证人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甚至半数是可以拒绝批准的。倘若法庭那样做了的话,不但审讯可以节省大量时光,而且可以避免法庭以后在证据评价问题上的许多不必要的困难和混乱,同时还可使法庭威信、审判质量和政治影响有所提高。

  遗憾的是法庭并没有这样做。它在审查和批准证人名单问题上始终采取了形式主义和放任主义的态度。这不能不算是法庭审讯程序中的一个重大缺点。

  法庭审讯程序的第三个缺点是没有充分利用“受命法官”的“庭外审讯”(日本人称之为“临床审讯”)制度。

  按照法庭宪章的规定,法庭有权“任命官员执行法庭所指定之任何任务,包括代表法庭在庭外采录证据之任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十一条(戊)项。这种派遣官员在庭外录证的办法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制度中都是有的。通常是由法庭派一名法官,即所谓“受命法官”,带着书记官、记录员等几名法庭工作人员以及诉讼双方的代表到证人所在地或法庭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去举行。这样便可以节省整个法庭公开庭审的时间。“庭外审讯”的仪式和排场当然要比法庭正式庭审简单得多,但是实际上它同样可以达到讯诘证人和录取证言的目的。

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首要战犯的审讯中,这种由受命法官在庭外录证的办法曾经使用过多次,因而为法庭的正式庭审节约了不少时间。纽伦堡审讯之所以能在约十个月内迅速地结束,这也未尝不是一个小小的原因。遗憾的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整个审讯过程中,这种宪章明文允许的简便办法只在1947年间采用过一次。那次还是对一个抱病沉重、不能动弹的证人(前日本中将石原莞尔)才采用的,审讯的地点是山形县酒田市石原的故乡。

  除了对石原一人之外,对其他四百多名出庭证人的讯诘都是在东京法庭的正式公开庭中举行的。

  前面已经指出过,在出席远东法庭的数百名证人里,特别是在那数额占四分之三的“辩护证人”里,大多数人的证言是无关宏旨的,还有很大一部分是莫名其妙和毫不相干的。法庭对这些人的出席既未行使过拒绝批准的权力,那么,如果对他们,哪怕是对其中的一部分人采用了受命法官庭外录证的简便办法,法庭公开庭审的时间也可得到大量的节省。但是法庭完全没有这样办。这也不能不算是它在审讯程序上的一个缺点。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审讯程序上的另一个缺点是对证人执行反诘的人数太多,漫无限制。

  对证人的反诘是审讯程序中最耗费时力的一个项目。反诘不能像直讯一样用书面替代,而必须用口头问答的方式进行。对反诘执行人和证人之间的一问一答必须在公开庭上当即作出口头翻译。这就非常耽误时间,而且时常引起翻译是否正确问题上的争论,需要法庭的语文小组予以仲裁。此外,关于反诘的范围,例如向证人提出的某一问题是否与他的主要证言有关联,也常引起双方的争辩,需要法庭作出裁定方能解决。由此可见,反诘确实是法庭一切审讯程序中最能消耗时间和最易引起纠纷的一项。

  既然如此,法庭对于反诘原应根据宪章赋予它的权力多想办法加以限制。但是,由于法庭英美多数派法官对于反诘的效用具有过分的迷信和对于“公平审判”的意义具有不切实际的理解,法庭对于反诘程序,除了作出过一次决议,规定在反诘中对证人的发问必须不超出他在直讯中所提到的主要问题之外,并没有采取过任何限制的措施。在审讯庭上对违反上述决议的行为也很少采取过及时的制止或严厉的制裁。

  不仅如此,法庭对于执行反诘的人数还不加限制,因而一个证人在经过直讯之后可能受到对方好几个律师和好几次的反诘。这是一项很不合理的措施。它不但使证人受到“轮流轰炸”的折磨,弄得头昏脑胀,疲惫不堪,而且容易枝节横生,产生混乱,使证言中的主要问题反而弄得模棱难辨。至于多数的冗长的反诘造成了大量审讯时间的浪费,那就更不待言了。

  诚然,对于所谓“辩护证人”,检察处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只派一名检察官对他执行反诘,所有要向他提出的问题都是由这一位检察官“统筹统办”的。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有另一位检察官向他再提出一些补充问题。在法庭全部审讯过程中,这种情况是极端稀少的。

  但是对于所谓“检察证人”,情况却完全不是这样。在证人经过直讯之后,被告的辩护律师(包括美国律师和日本律师)每个人都有权对他执行反诘。这样,便造成很大的混乱和重复。不但证人遭受不必要的折磨,而且白白地浪费了不少审讯的光阴。例如前伪满皇帝溥仪出庭为检方作证时,直讯不过半天,而反诘便花了七天有余,执行反诘的被告辩护律师达七八人之多。对证人秦德纯、黎伯特、魏尔德、理查逊、田中隆吉等许多人的反诘,情况亦复类似。不难设想:假使对溥仪的反诘是由一名辩护律师统一集中地去执行,反诘的时间将至少节省一半,甚至2/3,而且反诘的质量还可以提高。

  由于法庭对执行反诘的人数没有限制,对于检方提供的证人,被告辩护律师们便会以这种或那种的借口,接二连三地对他进行“疲劳轰炸”。虽然他们提出的问题常常是重复的或者是毫无意义的,并且时常遭到检方的抗议和法庭的制止或申斥,但是,尽管如此,他们浪费法庭时间和拖延审讯进行的目的已经达到了,至少部分地达到了。

  远东法庭的宪章虽保证每一被告或其辩护人均可诘问任何证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十五条(戊)项。但并不等于说被告们诘问证人的权利是不能限制的。法庭完全有权在它制定的程序规则中,或者以法庭命令形式宣布的决议中,规定对诉讼任何一方所提供的任何证人,只许由另一方的一名代表(一名检察官或一名辩护律师)执行反诘。一切要向该证人质询的问题都由这名代表收集整理,集中统一地向他提出。这样,对诉讼双方既保持了待遇平等的原则,又可使法庭节省大量时间,还可防止由于反诘重复而造成的累赘和混乱。但是法庭并没有这样做。这不能不说是它在审讯程序上的又一缺点。

  ——以上所述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讯程序中的几个比较重大、突出的缺点。至于审讯程序细节上那些比较微小的缺点,姑不具论。

  这些缺点之所以产生,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指出的,主要是受了英美法系传统的程序规则的影响。法庭宪章中虽规定了要对被告们作出“迅速”的审判和处罚,并且“将尽最大可能采取并适用便捷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但是,在关于审讯程序的条文里,宪章又自相矛盾地采用了一些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复杂繁琐的制度和规则。在实际执行中,这些制度和规则更进一步染上英美法系的色彩,因为远东法庭的成员大多数系属于英美法系或受过英美法系的教育,他们对于解释和运用这些制度和规则当然不能脱离英美法系传统的成见。这就是远东法庭的审讯根本无法迅速、便捷、利落、干脆的原因所在;这也就是东京审判之所以长夜漫漫,拖延了两年半之久的原因所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录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
----------------------------

本宪章系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公布,1946年4月26日修正。其英文名称为“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Charter一字在此处一般译为宪章,盖因其具有根本法规之意义,但亦有译为“组织法”或“规程”者。我们采取一般译法。

  第一章法庭之组织

  第一条法庭之设立为求远东主要战争罪犯之公正与迅速的审判及处罚,兹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本法庭之固定地址定于东京。

  第二条成员本法庭应有六人以上十一人以下之法官,由盟军最高统帅就日本投降书各签字国、印度及菲律宾共和国所提之人选名单中任命之。

  第三条职员与书记官

  (甲)庭长盟军最高统帅应就法官中指派一人为本法庭庭长。

  (乙)书记官室

  (一)本法庭之书记官室由盟军最高统帅所任命之书记官长及必要之助理书记官、事务员、翻译员及其他人员组成之。

  (二)书记官长应组织及指挥书记官室工作。

  (三)书记官长负责接受送致本法庭之一切文书,保管本法庭之记录,供给本法庭及各法官以一切事务工作上所必需之服务,并执行本法庭所指定之其他职务。

  第四条开庭与法定人数,表决与缺席

  (甲)开庭与法定人数法官有六人出席时,始得正式开庭。全体法官过半数之出席,始构成法定人数。

  (乙)表决本法庭一切之裁定与判决,包括定罪与科刑在内,应由出席法庭之法官以多数表决之。遇正反双方票数相等时,庭长之投票有决定效力。

  (丙)缺席法庭法官如在某一期间内缺席而以后又能出席时,只要他不在公开庭上声明他因为对于在其缺席期间所进行之诉讼工作缺乏充分了解而认为自己不合格,则他仍可参加以后之一切诉讼程序。

  第二章管辖权及一般规定第五条对于人与罪之管辖权本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各种罪行包括破坏和平罪之远东战争罪犯。

  下列行为,或其中任何一项,均构成犯罪行为,本法庭有管辖之权,犯罪者个人并应单独负其责任:

  (甲)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

  (乙)普通战争犯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

  (丙)违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和平人口按“和平人口”英文为civilian population,系指集体的、成群的平民而言,例如一村、一镇、一种族、一部落、一政党或一宗教之全体平民成员,而非指个别的、单独的平民而言。一般仅以“平民”二字译之,殊欠妥当。之杀害、灭种、奴役、强迫迁徙,以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上的或种族上的理由而进行旨在实现或有关本法庭管辖范围内任何罪行之迫害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否违反行为地国家的国内法。凡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之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共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此种计划而作出之一切行为,均应负责。

  第六条被告之责任被告在任何时期所曾任之官职,以及被告系遵从其政府或上级长官之命令而行动之事实,均不足以免除其被控所犯任何罪行之责任。但如法庭认为符合公正审判之需要时,此种情况于刑罚之减轻上得加以考虑。

  第七条程序规则本法庭有权制定及修改符合本宪章基本规定之诉讼程序规则。

  第八条检察官

  (甲)检察长盟军最高统帅指派之检察长对属于本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的控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并对最高统帅予以适当的法律协助。

  (乙)陪席检察官任何曾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得指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Intem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第三章对被告之公正审判第九条公正审判之程序为保证予被告以公正审判起见,下列诉讼程序应予遵守:

  (甲)起诉书起诉书对于每一被控诉之罪行应有清晰、精确及充分之说明。应送达每一被告以起诉书(包括任何修改)及本法庭宪章之副本各一份,副本所用文字应为被告所了解者,并应尽早送达,俾被告有充分时间作辩护之准备。

  (乙)语言文字审讯及有关的各种诉讼程序应以英语及被告本国语言为之。遇有需要时及被请求时,各种文件应备译本。

  (丙)被告之辩护人每一被告皆有权自行选任其辩护人,但本法庭得随时拒绝此等辩护人。被告应将其辩护人之姓名呈报本法庭书记官长登记。如被告无人代其辩护并在本法庭开庭时声请代为指定时,则本法庭可为其指定辩护人。遇无此项申请时,倘本法庭认为在实现公平审判上有指定辩护人之必要,仍得为被告指定其辩护人。

  (丁)辩护证据被告有权由其本人或由其辩护人(但不得同时由两者)进行辩护,包括诘问任何证人之权,但应受法庭所决定之合理限制。

  (戊)辩护证据之提出被告得以书面申请本法庭传唤证人及调阅文件。该项申请书应载明其所设想该证人或文件之所在地址,并应说明需由该证人或文件予以证明之事实,以及此等事项与辩护之关系。如本法庭准许此项申请,则应依情况之需要予以协助,俾获得此项证据之提出。

第十条审讯前之申请与动议在审讯开始以前向法庭提出之一切动议、申请及其他要求均应以书面为之,交由书记官长登记,送呈法庭处理。

  第四章法庭之权力与审讯之进行第十一条法庭之权力本法庭有权

  (甲)传唤证人,召其到庭提供证言,并讯问之;

  (乙)审讯每一被告,并于其拒绝答复任何问题时,准许对其拒绝行为作出评判;

  (丙)命令提供可资利用作为证据之文件及其他材料;

  (丁)命令每一证人进行宣誓、保证或作出依其本国习惯证人应作之声明,并执行宣誓;

  (戊)任命官员执行法庭所指定之任何任务,包括代表法庭在庭外采录证据之任务。

  第十二条审讯之进行本法庭应

  (甲)将审讯工作严格地限制于迅速审理控诉中所提出的各项问题;

  (乙)采取严厉措施以防止任何足以引起不合理拖延审讯之行为,并排除一切与本案无关之问题及陈述;

  (丙)规定办法以维持审讯时之秩序,对于藐法行为采取断然处分,科以适当的刑罚,包括禁止任何被告或其辩护律师一部分或全部参与审讯程序之权利,但不应因此而影响对被控罪状之判决;

  (丁)就任何个别被告之精神状态及体力情形,决定其应否到庭受审。

  第十三条证据

  (甲)证据之采纳本法庭不受技术性采证规则之拘束。本法庭将尽最大可能采取并适用便捷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并得采用本法庭认为有作证价值之任何证据。被告之一切自供或陈述,均得采用。

  (乙)证据之关联性本法庭得命令在提出任何证据之前,将该项证据之性质先行陈明,以便决定其是否(与本案)有所关联。

  (丙)各种可采纳之特定证据下列各种特定证据得予采纳,但上述一般原则之应用范围并不因此而受任何限制:

  (1)任何文件,凡经本法庭认为系由任何政府所属之任何官吏、公署、机关或军事人员签字或发布者,不问其保密等级如何,对其出处或签署亦不必有所证明。

  (2)报告书,凡经本法庭认为系由国际红十字会或其会员所签发者,或系由任一医师、医务人员、调查员、情报员或法庭认为对报告内容熟悉之人所签发者。

  (3)证人经宣誓提出之书面供词,各种证词,或任何经签字之陈述书。

  (4)日记、信札或其他文件,包括经宣誓或未经宣誓之陈述,经本庭认为含有与所控罪行有关之资料者。

  (5)如文件之原本不能立即提出,得采纳其副本或其他足以证明该文件内容之间接证据。

  (丁)司法上的认定本法庭对于众所周知之事实,以及任何国家之政府公文与报告和任何联合国家之军事法庭或其他机关之诉讼程序、笔录或判决,皆无须证明。

  (戊)笔录、证件与文书审讯之速记记录以及提交本法庭采用之各种证件与文件,均应送交本法庭书记官长登记归档,从而构成法庭卷宗之一部分。

  第十四条审讯地址第一次审讯将于日本东京举行,而以后之任何审讯将于本法庭决定之地址举行之。

  第十五条审讯程序之进行审讯将循如下程序进行:

  (甲)起诉书应于开庭时予以宣读,除非全体被告皆主张放弃听取此项宣读。

  (乙)法庭将讯问每一被告是否承认本人“有罪”抑或“无罪”。

  (丙)检察官与每一被告(如有辩护人者仅由其辩护人代表)均得对本案作一简括之开始陈述。“开始陈述”英文为opening statement,日本人译为“劈头陈述”。

  (丁)检察及被告辩护双方均可各自提出证据;但证据之是否被采纳应由法庭决定之。

  (戊)检察及每一被告(如有辩护人者仅由其辩护人代表)均可诘问任何证人及任何提供证据之被告。

  (己)被告(如有辩护人者仅由其辩护人代表)可向法庭陈述意见。

  (庚)检察官可向法庭陈述意见。

  (辛)法庭将作出判决及科刑,并宣布之。

  第五章判决与刑罚第十六条刑罚本法庭对被告为有罪之判决者,有权处以死刑或处以本法庭认为适当之其他刑罚。

  第十七条判决与复核判决应于法庭内公开宣布,并应说明其所根据之理由。审判记录应径送盟军最高统帅核办。判处刑罚将依照盟军最高统帅之命令执行之。盟军最高统帅对判处刑罚得随时减轻或予以某种变更,但不得加重之。


___________________
附录 十一国法官简介
-------------------

十一国法官简介

  ——盟军最高统帅部民事情报教育处发布

  1946年10月23日



  庭长威廉·弗辣德·威勃爵士(澳大利亚法官)

  威廉·弗辣德·威勃爵士(Sir William Flood Webb)1887年1月21日生于澳大利亚昆士兰省不列士巴恩。他曾毕业于天主教会小学中学及昆士兰大学。

  1913年他加入了昆士兰律师公会;1915年任公众辩护士;1916年任官方律师及公家监护员(Curator);1917年至1922年任皇家律师;1922年至1925年任助理司法总监,总辩护律师(solicitor general for the state);1925年,他担任了昆士兰仲裁法院法官兼院长;1940年,他被任命为昆士兰法院院长;1946年4月,他被任命为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法官。

  在1919年及1924年,威廉爵士曾因办理向枢密院上诉而两度访英。自1926年至1942年他兼任中央甘蔗价格董事会主席,自1942年起兼任澳大利亚工业关系理事会理事长。

  他曾担任过1925年调查特物士顿铁路惨案的皇家委员会主席,1936年调查运输事故的皇家委员会主席,1938年调查造糖工业事故的皇家委员会主席。1943年他被任命为澳大利亚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主席,在1944年他曾以此身份又访问过一次英国。

  1942年他被封为爵士。1946年1月,他被麦克阿瑟将军任命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

  克莱墨尔将军(美国法官)

  密朗·西·克莱墨尔(Myron C.Cramer)1881年11月6日生于康奈提坎特州波特兰城。1904年他毕业于威士廉大学,获学士学位;1907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科,获法学士学位。1943年,他接受了威士廉大学赠予的名誉法学博士学位。

  克莱墨尔将军一向在纽约市及华盛顿省塔康玛城执行律师业务,直到1916年他参加华盛顿国民警卫队开拔至墨西哥边疆执行任务为止。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他在法国服役,并获得中校军衔。1920年他开始参加正规军队,并在军法总监部任少校军职。

  在两次世界大战的岁月里,克莱墨尔一直在华盛顿军法总监部担任下列职务:第三组及第四组军法监,美国陆军学校法律助教,菲律宾事务司军法监。在1941年12月1日,即美国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几天以前,克莱墨尔少将被任为陆军军法总监,这是美国陆军部一个最高的司法职位。

  在军法总监的任期内,克莱墨尔将军是创设陆军中所谓“恢复制度”最得力的人物。这个制度的目的是在使被处罚不名誉革职的军人能够回到军中服役并在服役期满后获得名誉的退休。在美国律师公会的帮助下,他还使得军法总监部的法律援助处积极行动起来,在世界各地普遍设置法律援助官员,以便随时给当地的美国驻军及其家属提供法律上的意见和帮助。

  在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担任了陆军军法总监之后,克莱墨尔将军于1945年11月30日宣告退出现役军职。陆军部长曾为他在军法总监部合同处处长任内的成就颁给了他一个“勤劳勋章”,并为他在军法总监任内的成就颁给了他一个“卓绝服务勋章”。

  1946年7月10日克莱墨尔将军在退休中被召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现在的职务(按原任美国法官是马塞诸塞州最高法院院长希金士。但在远东国际法庭开庭不到两个月时光,希金士便因故辞职返国,遗缺遂由美国政府派遣克莱墨尔将军接替)。

  梅汝璈(中国法官)

  梅汝璈(Mei JuAo)1904年生于中国江西省南昌县。1924年从北京清华学校毕业后,赴美游学。1926年他以最优等生的成绩毕业于斯丹福大学,获得文科学士学位,并被选入“怀·白塔·卡帕”荣誉学会。1926年夏至1928年冬,梅汝璈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梅汝璈离美后曾在欧洲各国及苏联作广泛之游历旅行。归国后,他首先任教于国立山西大学,1930年任教天津南开大学。1931年至1933年梅汝璈担任国立武汉大学英美法教授。1933年秋梅汝璈被任命为中国国民政府内政部参事兼行政诉愿委员会委员。1934年冬,梅汝璈被任命为中国立法院立法委员。

  在立法委员任内,梅汝璈担任该院涉外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外交委员会代理委员长,同时并在中央政治学校主持英美法专门讲座,在中山文化教育馆担任编译部主任及“时事类编”半月刊主编。从1943至1946年,梅汝璈并兼任国防最高委员会专门委员。“中国走向宪治”和“中国战时立法”是梅法官写的两本英文著作,它们受到研究远东问题的西方人士的广泛欢迎。

  派特里克勋爵(英国法官)

  派特里克勋爵(Lord Patrick)生于1889年12月25日。他的中学和大学教育都是在苏格兰格拉斯哥接受的。

  1908年派特里克获得文科硕士学位,1910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13年他加入了苏格兰律师公会,执行业务。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他参加了英国皇家飞行队及皇家空军部队。

  自1933年起,派特里克勋爵任皇家大律师,1937年至1939年并担任全国律师公会主席。自1939年5月起,派特里克勋爵改任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

  柴扬诺夫将军(苏联法官)

  伊凡·密切叶维支·柴扬诺夫(Ivan Micheyevich Zaryanov)1894年11月26日生于维牙特加州斯罗波得斯柯伊区罗金斯卡亚村。从1908年起读了两年书以后,直到1912年,他一直在农村工作。从1912年到1915年,他在斯罗波得斯柯伊区担任土地局司书。

 1915年1月,柴扬诺夫被征入伍,在沙皇陆军中当一名士兵。从1918年到1920年,他在维牙特加军区充当军法委员。

  1920年2月,柴扬诺夫被派遣前往前线,并被任命为第二十九步兵旅军事法庭庭长。自那时起直至今日,他一直是担任着军法官职务。

  1927年,柴扬诺夫毕业于在塔什干市的中亚细亚公立大学法科。1930年,他在伏龙芝城开办的军官学校高级班毕业。

  1931年,柴扬诺夫进了红色法律教授养成所;1934年毕业。同年,他当选为苏联最高法院成员,并被任命为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庭法官。从那时起,他一直是该庭的成员之一。

  1941年,他奉派担任前线一个战场的军事法庭的庭长;从1942年到1945年,他兼任了红军军法学校校长。

  作为一个法官,他参加过1935年及1938年对托洛茨基派和布哈林派的审判。

  苏联政府曾颁发给柴扬诺夫下列勋章和奖章:列宁勋章、红旗勋章、红星勋章、红军二十年服务奖章、保卫莫斯科奖章、对德作战胜利奖章。

  麦克杜哥(加拿大法官)

  爱德华·司徒瓦特·麦克杜哥(Edward Stuard Mc Dougall)1886年9月25日生于加拿大蒙特利尔城,祖先是苏格兰人。他毕业于蒙特利尔中学和麦克基尔大学,并于1907年在该大学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13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在学业完成之后,麦克杜哥服役于帕特立西雅公主轻步兵团。从1915年5月到1918年11月,他随军转战于法兰西国土,并获得少校军衔。

  1928年麦克杜哥被任命为皇家大律师。1942年他被任命为刑事上诉庭普夷士尼法官。在1941年和1943年,他还兼任过劳工纠纷皇室调查委员会委员。

  麦克杜哥是“魁北克矿业法”一书的作者。

  柏奈尔(法国法官)

  亨利·柏奈尔(Henri Bernard)1899年10月8日生于法国阿耳。

  他毕业于埃克斯的圣心大学之后,在1917年2月7日便开始自愿参加法国陆军。在三年服役期间,有十八个月他参加了在意大利、松姆、安纳及阿登前线的战斗。

  战争结束后,柏奈尔在埃克斯大学攻读法律,并获得法科学位。此后五年,他从事贸易工作。1931年1月1日,柏奈尔开始在殖民行政机关服务。他在1931年结婚,并在大喀尔生了一个儿子。

  在他参加殖民行政工作期间,他曾经到过下列各地:多哥、塞内加尔、法属几内亚和中刚果。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柏奈尔应召重服军役,并于1940年8月28日参加戴高乐将军的自由法国的战斗部队。他曾担任在希腊泽维尔的各军事法庭的检察长,旋又随自由法国部队在近东作战。战后,柏奈尔任职于巴黎第一军事法庭,最后担任法国驻奥地利占领军工作。他是离开他在奥地利的工作岗位而奉派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来的。

  罗林(荷兰法官)

  贝·维·嗳·罗林(B.V.A.Roling)1906年12月26日生于荷兰顿波叙。他是在荷兰尼米根和乌特莱希大学以及德国纽伦堡大学受法律教育的。

  1933年罗林在乌特莱希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并于同年在该大学担任刑事学讲师。

  1941年罗林被任命为密德尔堡法院法官,1945年改任乌特莱希法院法官并兼任乌特莱希大学刑法教授。

  诺斯克罗夫特(新西兰法官)

  艾里玛·哈卫·诺斯克罗夫特(Erima Harvey Northcroft),1884年12月2日生于新西兰荷基提卡。他是在荷基提卡中学、威林顿大学和奥克兰大学院(新西兰大学)受教育的。

  1907年诺斯克罗夫特被新西兰最高法院核准为出庭该院的辩护律师;从1907年到1923年,他在汉密顿执行律师业务;从1923年到1935年在奥克兰执行律师业务;1935年,诺斯克罗夫特被任命为新西兰最高法院法官。

  1911年诺斯克罗夫特担任过新西兰炮兵野战军的守土军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他获得中校军衔,并得到政府公报表扬和“卓越服务勋章”。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他曾任炮兵野战军守卫旅司令官,旋改任新西兰陆军军法副总监。他曾被授予“殖民地辅助部队军官奖章”。后来,他被提升为新西兰陆军军法总监,并授予上校军衔。1935年,他在奉派为最高法院法官之后,便退出现役军职,列入后备军官名单。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诺斯克罗夫特在1940年被征重服现役,并被任命为新西兰南部军区炮兵指挥官。1941年,他被调任为基督教堂立土顿炮台地区的炮台司令官。1942年5月他辞去了现行军职,被列入退休军人名单。

  巴尔(印度法官)

  拉达宾诺德·巴尔(Radhabinod Pal)1888年1月生于孟加拉省拉第亚区内地的一个小村庄。由于三岁时便丧失了父亲,他幼年的教育完全系依靠慈善施舍;他母亲替人家工作,以维持家庭生活。

  不久,巴尔获得了政府助学金,因而在1907年他毕业于加尔各答大学,并在数学课程方面获得优异奖。1908年巴尔在这个大学继续攻读,并获得数学硕士学位。巴尔旋在里本法科大学学习法律,1909年毕业。

1911年7月巴尔在孟加拉省密棉辛格的午前学院担任数学教师,同时还加入了当地的律师公会作为一名辩护士。他这样担任双重职务一直到1920年他获得加尔各答大学的法学硕士学位。1921年5月,他辞去了上述双重职务去参加高等法院作为一个辩护士。

  1923年巴尔被任为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1924年并获得该校的法学博士学位。

  1937年巴尔加入国际法协会;同年他被邀出席在海牙举行的比较法国际会议。在那次会议中,他被选为主席团团员,并且担任了法律哲学组的总报告人。

  1940年巴尔被任为加尔各答高等法院法官。1946年4月27日,他被派遣前来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现在的职务。

  巴尔法官是下列各书的作者,这些书在印度被公认为是标准著作:(1)“英属印度的时效法”;(2)“英属印度的所得税法”;(3)“长子继承法”;(4)“印度法律哲学。”

  哈那尼拉(菲律宾法官)

  德尔芬·哈那尼拉(Delfin Haranilla)1883年12月14日生于伊罗依洛省之阿帕茨镇。在阿帕茨镇立和伊罗依洛省立中学毕业之后,哈那尼拉考取了官费留学,得以赴美深造。他在美国进过圣安娜高级中学,田纳西州州立大学,并于1907年在华盛顿特区乔治城大学法科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回到菲律宾之后,哈那尼拉担任过下列司法职务:法院书记官、翻译官、检察官、第一司法区和第七司法区初级法院的助理法官。

  1925年9月1日哈那尼拉被任为菲律宾总检察官。在伍德、海顿、史汀生、德维斯、基尔摩和罗斯福任菲律宾总督期内,他始终是担任着这个职务,直到1932年美国胡佛总统任命他为菲律宾最高法院法官为止。但是由于该院法官名额那时自15名减为11名,他实际上并未能到任视事。

  在1940年哈那尼拉在被授予上校军衔之后,便被任为菲律宾军法总监。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他于1941年12月19日被召参加美国军队,并随美国远东空军部队驻扎巴丹,直至1942年4月11日巴丹沦陷为止。

  1945年2月27日菲律宾临时政府重新建立,哈那尼拉被任命为司法部部长。这个职务他一直担任到1945年6月6日他被任命为菲律宾最高法院法官为止。作为一个资历最深的法官,他在该院院长依法应当回避的时候执行代理院长的职务。

  从1926年起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哈那尼拉并在菲律宾大学及马尼拉大学兼任法律教授。

  附录 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事件

  一

  读了《文史资料选辑》第十二辑所载唯真、宋希濂、王耀武、杜聿明等各位写的那几篇坦率描述南京保卫战内幕混乱和牺牲惨重情况的文章,使我感到无限的愤慨。由于蒋政权的腐化无能,缺乏斗志,以及守土有责者的贪生怕死、颟顸糊涂,致使我数十万军民尽作日寇刀下之鬼。痛定思痛,怎不叫人万分悲愤!

  记得当年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讯到南京大屠杀事件阶段的时候,被告日本战犯的辩护律师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各被告战犯每人都至少有两名辩护律师:一为日本籍,一为美国籍。前一届和现在的日本国会众议院议长清濑一郎(极端反动的自由民主党人)便是被告前首相东条英机的日籍律师。由于法庭系采用所谓“国家律师制”,这些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权利义务和代表盟国(原告)的检察官是完全平等的(法庭称检察长为“首席检方律师”,称各国陪席及助理检察官均为“检方律师”)。为了开脱被告的罪责和拖延审判的进行,这些被告律师对于盘问、攻击检方提供的证人证件,以及驳辩、非难检方的论证主张等,都是无孔不入、无隙不乘、无所不用其极的。美国律师的气焰尤为嚣张,时常信口雌黄,节外生枝。远东法庭审讯之所以长夜漫漫,拖延了两载半(一九四六年五月至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之久,原因固多(如案情庞大、问题复杂、被告众多、语言翻译困难等),而被告律师们的“宕延战略”实亦重要原因之一。但自法庭毅然决然地开除了两名最捣乱的美国律师(肯宁汉和施密士)以后,情况便开始好转,审讯的进行因而也就比较顺利。诡辩说:占领初期,南京的遗尸遍地全是中国人于撤退时互相火并残杀所致。那时各国法官同仁都认为这完全是胡说八道,是一件绝对不可想像的事情。读了这几篇文章,特别是宋希濂的那一篇,我们便知道他们的胡说确也有一部分(当然是极小的一部分)是符合事实的。当时南京既拥有一千艘以上的大小船只,倘使守土有责者能作一些有计划、有秩序的撤退安排,至少那十几万武装部队绝大部分是可以安全渡江的,何至于半数(三分之二)以上会死于互相火并、践踏和被日军当做水鸭或兔子打死?当然,我这样说丝毫也不意味着会减轻日军在南京任意屠杀我数十万无辜同胞的滔天罪恶。

  南京大屠杀,正如宋希濂所说,“实为现代战史上破天荒之残暴记录”。它的残暴程度比起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扬州十日”、“嘉定三屠”有过之无不及。但是,宋说:“据后来远东国际法庭对敌酋谷寿夫判决书调查证明:我军民被敌射杀火焚活埋者十九万人,此外零星屠杀的尸体经收埋者十五万余具,总计我惨死同胞三十多万人。”这却与事实不尽相符,有更正之必要。

  毕业之后,巴尔在印度联合省(阿拉哈巴)总会计事务所担任一名司书,但在1911年6月他参加律师考试及格之后便辞去了这项职务。

诚然,说我南京同胞被日军杀害的人数在三十万以上,这是可以从远东国际法庭判决中推论出来的,但是这并不是从远东国际法庭对谷寿夫的判决中推论出来的,远东国际法庭根本没有审判过谷寿夫,因为谷寿夫并不是列名“甲级战犯”而是列名“乙级战犯”。按照国际惯例,只有“甲级”战犯是由国际法庭审判,“乙级”、“丙级”一般都是由直接受害国的国内法庭审判的(有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受害国所组织的混合法庭共同审判的,但这种情形并不很多)。

  谷寿夫是在一九四六年夏天从日本引渡到中国来判处的,记得那时南京国防部由于受到群众的强大压力,曾经请求东京盟军总部把谷寿夫押解到中国来受审。那时我到东京才两三个月;有一天,总部法务处处长卡本德忽然到帝国饭店我房间里来看我,问我对这个问题有什么个人意见,并且说明他担心的是中国法庭能否给谷寿夫一个“公平审判”,至少作出一个“公平审判”的样子。我当然是叫他尽管放心,并竭力怂恿他立即答应中国的要求。我说:“根据一般国际法原则和远东委员会处理日本战犯的决议,对于乙、丙级战犯,如经直接受害国(即暴行实施地国)要求,盟军总部是不能拒绝引渡的。”在这次谈话过了不久,听说谷寿夫便被押解到了中国,他是次年(一九四七年)三月间被判处死刑的。据卡本德后来同我几次谈话中透露,中国方面还如法炮制地向总部请求引渡过其他几个著名的乙级战犯,其中我能记忆姓名的似有酒井隆、柴山六郎、矶谷廉介,可能还有落合甚九郎(记不清楚)。这些人都是欠下中国人民大笔血债、被中国人民恨之入骨的日酋,他们的地位虽不太高,但是他们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暴行是罄竹难书的。卡本德几次同我谈到中国要求引渡战犯的问题都是在一九四六年下半年;一九四七年开春以后,他就完全没有同我提起过这种事情,虽然我们时常见面。我在日本三年多一直是住在帝国饭店,总部的许多高级干部也都住在那里,而且那家饭店又是盟国人士的交际中心,因此在这三年中我同卡本德在饭店里经常不断地有碰头的机会。但是,从一九四七年起,他就故意避免同我谈论任何有关战犯的问题,因为美国政府这时已逐渐显露出了庇护日本战犯的倾向。同时,仰赖美国鼻息的蒋介石政权又正忙于内战,对引渡日本战犯自然无暇也不敢向总部再有什么要求。非但如此,在上海解放的前夕(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蒋政府竟把穷凶极恶的“三光政策”的创造人冈村宁次都宣告无罪释放了,并且在释放后不到几天工夫便把他连同已经判决了的在中国狱中服刑的其他二百六十名日本战犯,一齐恭而敬之地用一艘美国专轮送到日本去了。据说此事也是卡本德出的主意,是通过麦克阿瑟向蒋介石直接提出的。蒋当然是惟命是从。记得该轮抵达横滨的那天(一九四九年二月初,那时我还在日本;法庭工作虽早已结束,但是为了抗拒蒋政府要我就任政务委员兼司法部长的任命,因而滞留东京半载有余),卡本德竟然洋洋得意地向报界发表谈话,说:“为了这些日本人的安全,这个举动是适当的、必要的。因为,倘使这些人一旦落到中共部队的手中,他们被残杀的危险是很大的。”

  二

  南京大屠杀无疑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军暴行中最突出的一件,它的残酷程度在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或许仅次于纳粹德军在奥斯威辛对犹太人的大屠杀。关于奥斯威辛集中营的大屠杀以及纳粹德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其他种种暴行,请参阅鲁塞尔勋爵著的《字旗下的灾祸》(又名《纳粹战争罪行录》,中文译本是北京世界知识社出版的)。这本书在描述和分析方面都很全面、很科学,获得国际出版界很高的评价。遗憾的是:我们对于日寇的累累暴行连这样一本书,或者任何一本书,都没有出版过。这不能不引起我国出版工作者、历史工作者以及法律工作者的严重注意。但是奥斯威辛的大屠杀和南京的大屠杀在性质上和方法上都是不尽相同的。首先,奥斯威辛的屠杀是根据纳粹的种族仇视政策和希特勒政府的直接命令有计划、有系统的屠杀,并且是用一种方法(毒气)进行的;而南京大屠杀则系在长官的放任纵容下由日本兽军不分青红皂白、随心所欲地胡干乱干的。其次,在奥斯威辛那个遗臭万年的“杀人工厂”里,它是把所有的屠杀对象分批地、集体地送入毒气室用烈性毒气在几分或几秒钟内杀死的;而南京大屠杀则除了集体屠杀之外,大都是由日本兽军个别地或成群地随时实行的,在屠杀之前大都先加以侮辱、虐待、抢劫、殴打、玩弄或奸淫。德军的屠杀大都是单纯的屠杀,而日军的屠杀则是同强奸、抢劫、放火及其他暴行互相结合的,其屠杀的方法是五花八门、无奇不有的,狂虐残暴的程度是世界历史上所罕见的。这种屠杀的高潮在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兽军攻占南京后昼夜不停地持续了六个星期之久(见远东国际法庭判决书)。

  谷寿夫所率领的第六师团是最早攻陷南京城的日本部队,它是由中华门进城的。直到十二月二十一日开拔去攻打芜湖为止,这个师团一直驻扎在中华门一带(包括雨花台在内)。这一时期是日军在南京暴行的最高峰(那时除匿庇于所谓“国际安全区”者外,日军几乎见到中国男子便杀;见到中国女子便奸,奸后再杀;见到房屋店铺便烧;见到金钱财物便抢);而中华门一带又是日军杀人最多、暴行最烈的地区。因此,谷寿夫对南京大屠杀负有严重责任,他是死有余辜的。

同谷寿夫第六师团合攻南京城的还有中岛第十六师团、牛岛等十八师团、末松第一一四师团,共四个师团。这四个师团在占领初期都驻扎在南京,都曾野兽般地参加了那些无法无天的暴行。至于中岛、牛岛和末松三人的下落如何,是在战争后期战死了?还是在日本投降后自杀了?抑或是被其他盟国引渡去判处了?我不清楚(他们都不是“甲级战犯”,因而没有一个是在远东国际法庭受审的)。




  ※※※※

  统率这四个师团攻占南京城的是恶名昭彰的松井石根大将。自日俄战争以后,日本军制中便没有“元帅”之称号,是故“大将”便一直是军阶中最高的一级。直到1933年,日本政府加封继本庄繁之后任关东军司令官并兼任驻伪满洲国全权大使,又指挥关东军侵占了热河全省的武藤信义为男爵,同时把武藤的军阶由“大将”升为“元帅”,这就正式恢复了“元帅”的军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了鼓励士气,奖励冒险,日本政府先后擢升寺内寿一、杉山元、俊六等人为陆军元帅,永野修身、山本五十六(此二人是偷袭珍珠港的主谋)等人为海军元帅。他是当时日本华中派遣军总司令官,也是攻打南京的最高统帅。对南京大屠杀事件,他无疑地负有直接的最高的责任。

  松井石根,由于他的地位高、罪责大,故被列名于日本“甲级战犯”之中。他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受审的二十八名日本首要战犯之一。这二十八名战犯都是法西斯日本的元凶巨魁,其中四人(东条、广田、平沼、小矶)曾任日本首相,其余的亦多曾任陆相、海相、外相,或重要战区的最高指挥官。这些战犯大都属于大臣、大将一级,是长期骑在日本人民头上的人物。他们对于日本侵略国策的制定和侵略战争的遂行是负有重大责任的。远东国际法庭一九四六年五月三日开始审讯的日本首要的二十八名甲级战犯是:荒木贞夫、土肥原贤二、桥本欣五郎、俊六、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星野直树、板垣征四郎、贺屋兴宣、木户幸一、木村兵太郎、小矶国昭、松井石根、松冈洋右、南次郎、武藤章、永野修身、冈敬纯、大川周明、大岛浩、佐藤贤了、重光葵、岛田繁太郎、白鸟敏夫、铃木贞一、东乡茂德、东条英机、梅津美治郎。在漫长的审讯过程中,松冈洋右(前外相)和永野修身(前海相)病死狱中;大川周明得了神经病,亦中止审判。因此,在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宣判时仅有被告二十五名,其中判处绞死刑者为七人(东条、广田、松井、土肥原、板垣、武藤、木村);判处有期徒刑者为二人(东乡,二十年;重光,七年);其余十六人均为无期徒刑(日人称为“终身禁锢”)。按列名日本“甲级战犯”者共有约七十名,均经逮捕羁押,准备交远东国际法庭审判。当时盟军总部的国际检察处(远东国际法庭的起诉机关)以案情过分庞大复杂,而一案审讯的被告亦不宜太多(那时欧洲纽伦堡国际法庭审讯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仅二十二名),于是遂决定分为两批或三批向法庭起诉,由法庭作为两案或三案审理。第一案的这二十八名被告都是二十年来在日本政治上、军事上和外交上负首要责任的元凶巨魁。至于其余的那些金融实业界巨头、大财阀、大军火商(如岸信介、久原房之助、鲇川义介等),以及在政治、军事、外交上地位虽稍低但恶名昭著的那些寇酋(如西尾寿造、安藤纪三郎、儿玉誉大夫、青木一男、谷正之、天羽英二等),则拟留待将来第二案或第三案中起诉受审。但是,由于第一案的审理进程旷日持久,又由于美国的有意包庇,麦克阿瑟以盟军最高统帅的身份指示国际检察处(一个完全由美国人操纵的机关)以“罪证不足,免予起诉”为借口而把这余下的约四十名甲级战犯分为两批全部擅自释放了。第一批释放是在一九四七年秋天,共二十三名(臭名远扬的上一届日本首相岸信介,以及曾经两度来华访问过的久原房之助,都是这一批释放的)。第二批释放是在一九四八年年底,共十九名(参加日本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访问过中国的须磨弥吉郎是这一批释放的)。因此,到了远东法庭对第一案二十五名被告战犯的判决执行之后,日本所有的“甲级战犯”已经全部被释放得一干二净,再也没有人提起第二案、第三案的问题了。远东国际法庭既已无事可做,只有无形中归于消灭。那时各法官亦都归心似箭,纷纷离日返国(在十一位同人中,我系惟一的例外;由于前面说过的某种政治原因,我一直在日本逗留到一九四九年六月上旬)。奇怪的是:在远东委员会的决议或盟军总部的文告中,始终找不到任何明文规定法庭解散的日期或其结束的程序。远东国际法庭的无形消灭是美方擅释战犯的专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

  ① 松井石根在两年多的受审过程中一直装出一副懊丧、忏悔的可怜相。在最后一庭,宣布对他判处绞死刑时,他吓得面无人色,魂不附体,两足瘫软,不能自支,后由两名壮健宪兵用力挟持,始得迤步走出法庭。他的绞刑是和其他六名绞刑犯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黎明执行的。在走上绞架的时候,他们都高呼了三声“天皇万岁!”“大本营万岁!”这些元凶巨憝们的死硬顽固,有如此者!他们的尸体在火焚成灰之后,是用军舰在海上撒布的,任其随风飘去,使无踪迹可寻。据说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待被处死的国际战犯的一般办法,对被纽伦堡国际法庭处死的德国战犯也是照此办理的,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复仇主义者抓到一点遗骸或骨灰之类的东西便大事铺张,给战犯们隆重安葬,立墓立碑,把他们扮成“殉国烈士”或“民族英雄”的模样。但是,同盟国的这种目的并不能完全达到。近日,日本的某些人花费了一千五百万日元在名古屋市为被处死的七名大战犯树立了一块庞大的纪念碑,以“表扬”他们的“功绩”。主持这件事的,就是当年担任东条英机的辩护律师、现在担任日本国会众议院议长的自由民主党要人清濑一郎。远东国际法庭经过两年半的审讯(开庭共八百一十八次,审讯记录达四万八千多页),是在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开始举行宣判庭的。那个一千二百一十八页的在篇幅长度上打破世界记录的判决书便宣读了八天之久。宣布各被告的个别刑罚是在十一月十二日下午(最后一庭)举行的。对松井石根,远东国际法庭判处的是绞死刑。



  由于南京大屠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非常突出的事件,而被告松井石根对此事件又负有最高的直接责任,因此远东国际法庭对于这事件的审理是特别严肃认真的。据我的记忆所及,我们花了差不多三个星期的工夫专事听取来自中国、亲历目睹此事件的中外证人(人数在十名以上)的口头证言及检察和被告律师双方的对质辩难,接受了一百件以上的书面证词和有关文件,并鞫讯了松井。

  由法庭的审讯中,我们可以看出日寇在南京的暴行确实是“现代战史上破天荒之残暴记录”。比起德军在奥斯威辛单纯用毒气的屠杀,日军的杀人方法是残酷绝伦、多种多样的,真可谓光怪陆离,无奇不有。

  现在就将我所能记忆的、给我印象最深而使我永世难忘的一些暴行实例,以及远东法庭在审讯和判决中所确认的一些事实和论断,作一番最简单的挂一漏万的回忆和叙述。语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相信,这样的回忆和叙述不是毫无意义的。

  ※※※※

  远东国际法庭判决书上说:“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早晨,当日军进入市内时,完全没有遭遇到抵抗。”“日本兵完全像一群被放纵的野蛮人似地来污辱这个城市。”“南京市像被捕获的饵食似地落到了日本人的手中;该市不像是由有组织的战斗部队所占领的;战胜的日军捕捉他们的饵食,犯下了不胜计数的暴行。”“日军单独地或二三成群地在全市游荡,任意实行杀人、强奸、抢劫和放火,当时任何纪律也没有。许多日军喝得酩酊大醉,在街上漫步,对一点也未开罪他们的中国男女和小孩毫无理由地和不分皂白地予以屠杀,终至在大街小巷都遍地横陈被杀害者的尸体。”“中国人像兔子似地被猎取着,只要看见那个人一动就被枪杀。”“由于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屠杀,在日方占领南京的最初两三天的工夫,至少有一万二千的非战斗员的中国男女和儿童被杀害了。”

  法庭的语言是慎重的,估计是保守的。以上这些认定都是根据法庭认为确凿可靠的证言而写入判决书中的。然而,仅仅从以上的几句话里已经可以看出日军是怎样穷凶极恶、无法无天,以及我数十万呻吟于敌寇铁蹄下的南京无辜同胞的命运是何等悲惨!判决书上的这寥寥数语不啻是一幅活生生的“人间地狱写真图”。

  四

  日军除了个别地或小规模地对我南京居民随时随地任意杀戮之外,还对我同胞,特别是解除了武装的军警人员以及他们认为是可能参加过抗日活动和适合兵役年龄的我青壮年同胞,进行过若干次大规模的“集体屠杀”,而这些次的屠杀又是以最残酷、最卑鄙的方法实施的。例如,在十二月十五日(即占领的第三天),我已放下武器的军警人员三千余名,被集体解赴汉中门外用机枪密集扫射,均饮弹殒命,其负伤未死者亦与死者尸体同样遭受焚化。又如,在同月十六日(即占领第四天),集于华侨招待所的男女难民五千多人,亦被日军集体押往中山码头,双手反绑,排列成行,用机枪射杀后,弃尸江中,使随波逐流,借图灭迹。这五千多人当中,仅白增荣、梁廷芳二人于中弹负伤后泅至对岸,得免于死,其中梁廷芳曾被邀出席远东国际法庭作证。他那令人毛骨悚然的证言犹历历如绘地深印在我的脑海之中。

  日军在南京最大规模的集体屠杀,恐怕是在下关草鞋峡进行的那一次。那次屠杀是在十二月十八日(即占领的第六天)夜间举行的。当时日军将我从南京城内逃出而被拘囚于幕府山的男女老幼共五万七千四百十八人,除少数已被日军饿死或打死者外,全部都以铅丝捆扎,驱集到下关草鞋峡,用机枪密集扫射,使饮弹毙命;其倒卧血泊中尚能呻吟挣扎者均遭乱刀砍戳;事后并将所有尸骸浇以煤油焚化,目的也是为了灭迹。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曾经邀请过一个名叫伍长德的中国人出庭作证。伍长德是在大屠杀中身上被日军浇上了煤油而未被焚烧致死的惟一的一个幸存者,他那使人惊心动魄的证言同样在我的记忆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梁廷芳和伍长德的证言得到了法庭的重视和很高的作证评价。

  以上几次集体屠杀,虽然死者的尸体被投诸江中或焚为乌有,日寇自以为无罪迹可寻,但是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这些暴行已经是铁案如山、不容抵赖的了——在汉中门外、中山码头和下关草鞋峡,我国共有六万五千多无辜同胞被日军杀害,仅白增荣、梁廷芳、伍长德三人得以幸名。

  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还发现了好几处“万人坑”、“千人冢”,其中在灵谷寺旁的一处且有敌伪时期南京督办高逆冠吾为三千余无主孤魂所立的一块碑文。这些坑冢无疑地是日寇搞集体屠杀的罪证,可能是他们使用另一种方法(活埋)的有力证据。由法医们后来对从这些坑冢里挖掘的数千具尸骸的检验、鉴定报告可以推定:集体活埋确也是日军使用过的集体屠杀方法之一,而且使用过不止一次。

  ※※※※

  由上所述,可见日军对我南京同胞的集体屠杀是极端残酷野蛮的,而其方法又是多种多样的。他们对我南京居民的任意的、个别的或小规模的杀害同样地是用极端残酷野蛮的多种多样的方法实行的。花样之多,死事之惨,是世界历史上所罕见的。

 除了随时随地、随心所欲地任意枪杀之外,日军对我无辜同胞还用尽了其他种种的杀人方法,例如:砍头、劈脑、切腹、挖心、水溺、火烧、割生殖器、砍去四肢、刺穿阴户或肛门等;举凡一个杀人狂患者所能想像得出的最残酷的杀人方法,他们几乎都施用了,而且在南京沦陷后持续六个星期之久的时间里,每天都要对我无辜同胞施用成千上万次,这确实是骇人听闻、史乏前例的残暴记录。




  但是最残暴、最令人发指的还是日军为取乐而举行的“杀人比赛”。在这里,我只指出一桩“杀人比赛”中最突出的事例。这件事是在资格最老、声誉卓著的英文《日本广宣报》(Japan Advertizer)上登载并大事宣传过的。提姆伯莱(Timperry)著:《日军在华暴行纪实》(英文原著,无中文译本)。事情是这样的:

  在南京被日军占领之后,有两个日军军官,在全城杀人如麻的空气中,忽然别出心裁地决定要进行一次“杀人比赛”的游戏,看谁用最短的时间能杀死最多的中国人。杀的方法是用刀劈,就像劈柴或我国南方儿童玩的“劈甘蔗”游戏一样。同意了比赛条件之后,这两个野兽便各自提着极其锋利的钢刀,分头走向大街小巷,遇到中国人不论男女老幼便是当头一刀,砍成两半。

  在他们每个砍杀的人数都达到了一百的时候,他们便相约登上紫金山的高峰,面朝东方,举行了对日本天皇的“遥拜礼”和“报告式”,并为他们的“宝刀”庆功、祝捷。

  在这以后,其中一名又添杀了五个中国人,另一名却添杀了六个。于是,后者便以接连杀了一百零六个中国人而被宣布为这场“杀人比赛游戏”的“胜利者”。

  这种灭绝人性的滔天罪行,经《日本广宣报》披露之后,日本政府、日本大本营和日军司令长官非但不加谴责、制裁,反而认为它是“耀扬国威”、“膺惩支那”的“光荣”举动。

  是可忍,孰不可忍!对于日本帝国主义分子欠下我们的这样一些累累血债,我们怎能不告诫我们的子孙后代,永志勿忘,并经常保持警惕!

  五

  日军在南京的滔天罪行,除了任意屠杀我国同胞之外,便是随时随地强奸我国妇女。其次数之多,情状之惨,也是打破世界记录的。因此,在喧腾一时的世界舆论中,它时而被称为“南京屠杀事件”,时而被称为“南京强奸事件”。其实,对日军来说,强奸和杀人是分不开的,因为他们在强奸之后通常是把被奸的妇女(甚至连同她们的家属子女)一齐杀掉的。奸后必杀几乎成了日军的一条行为规律。在国际检察处向远东法庭提出的无数证件里,其中有一件是日本军部发给战区司令长官的秘密命令,要他们禁止士兵们归国后谈论他们在中国的暴行。命令说:“兵士们把他们对中国士兵和平民的残酷行为谈出来是不对的。”其中引用了一般常谈的故事如下:某中队长关于强奸之事给过士兵们这样的指示:“为了避免引起太多的问题,或者是给以金钱,或者系事后将她们杀掉。”在贪吝成性、嗜财如命的日军,所谓“给以金钱”只是空话,“将她们杀掉”,才是指示的真意所在。命令中又说:“如果将参加过战争的军人一一加以调查,大概全都是杀人、抢劫、强奸的犯人。”“在战斗期间最喜欢的事情是抢劫,甚至有人因为长官见了也装作没有看见似的,所以竟尽情抢劫。”“在某某地方抓到了一家四口,把女儿当娼妓似地玩弄,因为父母要讨回女儿,所以把他们杀掉了。留下来的女儿一直在不断地被蹂躏着,到出发时又把她给杀了。”“在大约半年的战斗中,所能想像得起来的就是强奸和抢劫一类的事情。”“在战地中我军的抢劫是超出想像之外的。”……这是日本军部对日军暴行的“不打自招”。这个命令是禁止归国士兵谈论这些事情,它并不否认这些事情的客观存在。对于这样一个列为“最机密”的内部文件,远东国际法庭非常重视,给了它以很高的作证评价。

  远东国际法庭的判决书上说:“强奸事件很多。不管是被害人或者是为了保护她的亲属,只要稍微有一点抗拒,经常便遭到杀害……在这类强奸中,还有许多变态的和淫虐狂的事例。许多妇女在强奸后被杀,还将她们的躯体加以斩断。”

  法庭接受了无数的关于这类强奸及奸后杀戮的证据。例如,幼女丁小姑娘,经日军十三名轮奸后,因不胜狂虐,厉声呼救,当即被割去小腹致死。市民姚加隆携眷避难于斩龙桥,其妻被日军奸杀后,八岁幼儿及三岁幼女因在旁哀泣,均被用枪尖挑其肛门,投入火中,活活烧死。年近古稀的老妇谢善真在东岳庙中被日军奸后用刀刺杀,并以竹竿插穿其阴户,以资取乐。民妇陶汤氏在遭日军轮奸后,又被剖腹断肢,逐块投入火中焚烧。这类不胜枚举的残酷无匹的奸杀暴行,在南京被占领后差不多两个月的时光内(迟至一九三八年二月初旬,情况才开始好转),每天几乎都要发生几百件,乃至于上千件。

  因此,远东国际法庭的认定是:“在占领后的第一个月中,在南京市内发生了二万左右的强奸事件”;“全城内无论是幼年的少女或老年的妇人,多数都被奸污了”。

  法庭的这个认定和数字估计完全是根据曾经向法庭提出过的那些确凿证据而慎重地作出的,绝对没有夸大的可能。其实,当时的实际情况还要比这坏得多。

 六

  有人说:日本军人笃信佛教,敬佛畏神,只要藏匿在庙庵中便能逃避灾祸。但是事实证明了这完全是无稽之谈。非但南京庙庵遭日军火焚者比比皆是,即和尚尼姑被杀、被奸以及奸后被杀者亦为数甚多,其命运的悲惨程度并不下于一般市民。例如,著名的和尚隆敬、隆慧,尼姑真行、灯高、灯元等都是在日军进城的第一天在庙庵中被杀掉的。此外,日军还常以杀辱僧人取乐,其方法是:日军于强奸或轮奸少女后,遇有过路的或能抓到的僧人,必令其续与行奸,有敢抗拒者,便被处宫刑(割去生殖器)而致死。

  由此可见,所谓日本军人“敬佛畏神”之说纯系虚构;佛庙庵观实无丝毫安全之可言。

  ※※※※

  非但佛庙庵观毫无安全之可言,即避难于国际难民收容委员会所设置之所谓“国际安全区”的我国同胞亦不能逃脱敌寇之魔爪。“安全区”事实上并不“安全”。

  记得远东国际法庭审讯南京大屠杀事件时,曾传唤过几位当时实际负责安全区工作的人员出庭作证。据我的记忆,他们在宣誓后作了如下的证言,并提出了许多文件档案去支持这些证言。证言的要点如下:

  在南京沦陷初期,日军曾一再闯入国际安全区,对该区所收容的难民普遍地进行了“甄别”和“鉴定”。凡是他们认为有抗日嫌疑的、当过兵的以及适合兵役年龄的我青壮年男同胞(极大多数是工人、学生、店员)都被逮捕,成批地捆绑去供集体屠杀,尸体被投入江中或予以火焚,以及被活埋于“万人坑”、“千人冢”内。

  在“安全区”存在的整个时期内(约两个月,至一九三八年二月初始办理结束),日军当局曾多次搜索该区难民,并迫令提供大量少女去“慰安所”(即妓院)“服务”,供日军蹂躏。

  由此可见,所谓国际安全区,其所能保护者亦仅是一般老弱妇孺而已。在宋希濂的文章里说:七十二军军长孙元良的行为最为卑鄙可耻。他在“十二日下午五时到长官部开会出来后,就没有回部队,脱去军服,换上便服,跑到一家妓院拜鸨母做干娘,迁到难民区(即所谓‘国际安全区’)躲藏了一个多月,后以日军疏散难民,才混了出来”。在我看来,这不能不算是“奇迹”。因为,照负责安全区工作的人员在远东法庭作证时的说法。日寇对安全区所收容的难民曾一再进行过“甄别”和“鉴定”;凡稍有丈夫气概或适合兵役年龄的男子都被认为“有抗日嫌疑”而遭到逮捕,送去集体屠杀。孙元良之能苟全性命必定是由于他善于化装,装得像一个垂死的病夫、老者或残废人。否则,他是不可能逃脱日寇的魔掌而“创造”这样的“奇迹”的。就是这种人所得到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因为日军经常单独地或三三两两地于夜深人静时越围而入,或则不择老幼,摸索强奸;或则盗窃财物,囊满方去。

  “安全区”既无铜墙铁壁,又无武装警卫,在那里服务的国际人士面对暴虐的日军亦只有低声下气、苦口婆心地去规劝排解或讨价还价,以期减少牺牲而已。据出席远东法庭作证的曾在国际安全区工作过的西方人士说,他们除了对日军进行规劝、排解和讨价还价之外,便是通过新闻记者向世界舆论宣传日军的暴行;同时,将这种种暴行作成“备忘录”,通过外交途径向日军当局每天提出两次抗议。但是日军当局从未理睬,亦不置复,依然任其部下肆虐如故。法庭曾讯问松井:看到过这些“备忘录”没有?松井答称:看到过。讯问他采取过什么行动?松井答称:我出过一张整饬军纪的布告,贴在某寺庙门口。问:你认为在浩大的南京城内,到处杀人如麻,每天成千成万的中国男女被屠杀、被强奸,你的这样一张布告会有什么效力吗?松井哑然,无言以对。继又供称:我还派了宪兵维持秩序。问:多少名宪兵?松井答:记不清,大约几十名。问:你认为在好几万日军到处疯狂地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的情况下,这样少数的宪兵能起制止作用吗?松井于沉思后低声答称:我想能够。于此,法庭遂传讯另一证人,这个证人根据亲历目睹的事实,证明全城总共只有宪兵十七名,而这十七名所谓“宪兵”非但不制止任何暴行,而且他们自己也参加了暴行,特别是抢劫财物或者从强盗士兵们手中来一次“再抢劫”。在这个证人面前,松井窘态毕露,无地自容;而法官们和旁听群众却弄清楚了最高统帅松井大将在南京所采取的“整饬军纪”的措施原来就是这么一回事!

  在这里,我记得最清楚的是一位出庭作证的老年西洋牧师,他也曾是“安全区”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他说:在某一夜间,一个日本兵竟“光顾”他的住宅达三次之多,目的之一是想强奸匿避在他家中的小女学生,其次便是想窃盗一点财物。每次经他高声嚷斥之后,这个日本兵便抱头鼠窜而逃,但每次都要偷点值钱的东西走。为了满足他的贪财欲望,最后一次,这位老牧师索性故意让他在衣服口袋里扒去他仅有的六十元纸币。在得到了这份意外之财以后,这个日本兵便怀着满意和感激的心情,一溜烟似地从后门逃走了。

  由此可见,号称纪律严明、天下无匹的“大日本皇军”,非但杀人、放火、奸淫、抢劫,无所不为,而且竟堕落到做小偷、扒手的地步!

远东国际法庭在审讯南京大屠杀事件的约二十天中,空气一直是严肃、沉重的,惟有在老牧师讲完这个故事之后,法官同人和旁听席中的大量群众(每庭旁听的日本人都在一千人以上)都不禁失笑,而被告席上的那些大战犯们(特别是松井石根)却面露难堪之色。

  所谓“国际安全区”,甚至国际人士自己的住宅,其情况尚且是如此,那么整个南京城内其他大街小巷,中国人的生命财产被日本军队糟踏、侵害到什么地步,便更可想而知了。


本文主要是披露日军对我南京同胞所实施的形形色色、无奇不有的屠杀和强奸。这些行为是对我国人民生命的直接损害。至于由于日军放火、抢劫而造成的财产损害,本文不拟过多涉及。但这绝不意味着日军放火、抢劫之类的暴行不如其杀人、强奸的暴行严重、普遍。在这里,我只想引用远东国际法庭判决书上带有总结性的一段话:“日本兵向老百姓抢劫他们所想要的任何东西。据目睹者说:日本兵在街上唤住手无寸铁的平民,搜查他们的身体,如果搜不出任何值钱的东西,就将其枪杀。无数的住宅和商店被侵入和被抢劫。被抢劫的物资用卡车运走。在日本兵抢劫了店铺和仓库之后,经常是放一把火把它烧掉。最重要的商店栉比的太平路被火烧掉了,并且市内的商业区一块一块地、一个接着一个地被烧掉了。日本兵竟毫无一点理由地就把平民的住宅烧掉。这类的放火在数天以后,就像按照预定的计划似地继续了六个星期之久,因此,全城约三分之一都被烧毁了。”法庭的这一段概括性的描述完全是根据无数确凿可靠的证据而作出的,绝对没有任何夸大之可能。记得有一个证人还这样说过:就在松井大将骑着大马,在前呼后拥中耀武扬威地举行“入城式”和“慰灵祭”的那天,南京城内不但尸陈遍地、臭气熏天,而且还有十四个火头正在熊熊地燃烧着。但是这个侵略军统帅却视若无睹、无动于衷,没有采取过任何有效的行动加以制止,致令这种情况持续达六个星期之久!

  七

  远东国际法庭在审理南京大屠杀事件时还接受了一个极端重要的作证文件。它是纳粹德国驻南京大使馆打给德国外交部的一个秘密电报。这个电报是德国投降后盟军搜查德国外交部机密档案库时所发现的。法官同仁都非常重视这个电报,给了它很高的作证评价,因为它是来自法西斯阵营内部;是与日本同盟的兄弟国家所提供的。电报在概括地描述了日军在南京杀人如麻以及强奸、放火、抢劫的普遍情况之后,其最终结语是:

  “犯罪的不是这个日本人,或者那个日本人,而是整个的日本皇军……它是一副正在开动的野兽机器。”

  由于这副“野兽机器”在其操纵者即长官的纵容下高速度地和全马力地开动达六个星期之久,我南京同胞被残杀的数目无疑地是惊人巨大的!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这个数目究竟是多大?则缺乏精确的统计与核算,而各方的说法亦不甚一致。

  远东国际法庭的判决书上写道:“在日军占领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二十万人以上。这种估计并不夸张,这由掩埋队及其他团体所埋尸体达十五万五千人的事实就可以证明了。”(精确说来,由红十字会掩埋的是四万三千零七十一人,由崇善堂收埋的是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六人,这些数字是由这两个团体的负责人各自根据该团体当时的记录和档案向远东法庭郑重提出的)。

  远东国际法庭这个估计无疑地又是慎重的、保守的。但是,注意到日军灭迹伎俩的狡黠和多样化,法庭判决书中遂又郑重声明:“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毁了的尸体,以及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在我们前面所举三个事例之中,便有六万五千多具尸体被消灭了(计在汉中门外被枪毙的被俘军警三千余人的尸体均被焚化;在中山码头被射杀的难民五千余人的尸体均被投入江中;在下关草鞋峡被密集扫射杀死的平民五万七千四百余人的尸体亦均被焚化)。其他无迹可寻,或发现稍迟、来不及向法庭提出证据的,亦必不在少数。说这一类被害者必在十万人以上,是非常保守的。中国方面常说被灭迹的牺牲者达十九万人,也绝非故意夸大(在对谷寿夫案的判决书中便有这样的认定)。

  此外,还须注意的是:远东国际法庭认定被杀者为“二十万人以上”不但未包括尸体被日军消灭了的大量被害者在内,而且这个数字仅仅是“在日军占领后六个星期内”的被杀者的数字。这六个星期虽是日军的杀人高潮,但是在这六个星期以后,他们的杀人勾当并没有完全停止,只是大规模的、不分青红皂白的屠杀减少了,而个别的、零星的或小规模的屠杀却仍在经常地进行着,这一类的被屠杀者的数字并没有被包括在远东法庭所认定的那个数字之内。

  ※※※※

  把以上所举的种种因素考虑在内,我们可以很肯定地估计:在日军占领时期,我南京无辜同胞被杀害的人数必定是在三十万至四十万之间,即三十五万人左右。这个估计绝非主观臆测,而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虽然谁也没有过也不可能有绝对精确的计算。同时,可以说,我们的这个估计同远东国际法庭的估计是丝毫没有矛盾或抵触之处的。

对这约三十五万冤魂,日本政府负有严重的责任。因为假使不是他们有意地默许和放任的话,在事件持续这样长久的一个时期里,它随时都可以被制止。从根本上讲,假使不是他们发动侵略战争的话,这类大屠杀和其他的一些暴行都不可能发生。因此,法庭认定:侵略是人类最大的罪行,是一切战争罪行的总和与根源。这个认定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南京大屠杀事件的最高的直接责任者还是敌酋松井石根,他是当时日本华中派遣军总司令官,又是攻占南京的最高统帅。只要他不故意纵容部下,南京大屠杀事件便不可能发生,即使发生,其规模亦必小得多得多,时间亦必短得多得多。因此,正如远东国际法庭所认定的,松井石根应该是南京大屠杀案的主犯和祸首。

  对这样一个灭绝人性、不负责任的寇酋,远东国际法庭判处其绞死刑是完全符合正义要求之举。对中国人说来,也是一件差强人意的事情。当然,我们绝不能因为松井一人被判处了绞刑而忘却这桩中国历史上所罕见的浩劫。相反,我们以及我们的子孙后代都应该牢牢地记住日本侵略军的这桩滔天罪行,并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我不是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帝国主义者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我相信,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我觉得,为了充实历史和教育人民,我国的历史工作者对于像轰动全世界的南京大屠杀一类的事件以及外寇在我国的其他残酷暴行,似乎还应该多做些调查研究和编写宣传的工作据今年(原文如此——编者注)六月十七日共同社东京电讯报道:日本最近已经出版了一部《原子弹灾害白皮书》。全书五十万字,洋洋大观。它是集合政治、经济、社会、物理、医学各方面的专家,经过相当长期的调查研究而后编写成功的。这本书对美军在广岛和长崎投掷两颗原子弹的暴行从各方面做了最全面的描述和最科学的分析,并且精确地肯定了一直未能肯定的两地遭到杀害的人数(计广岛二十万、长崎十二万、共三十二万)。日本学术界的这种调研精神是值得称道的,这部书的教育意义将是深远的。遗憾的是,像南京大屠杀这样骇人听闻、轰动全球、被杀人数比广岛和长崎的总和还多的暴行,我们只是在西洋人提姆伯莱的《日军在华暴行纪实》和施迈士的《南京战祸写真》(此二书均无中文译本)里看到了一些零星片断的、不完备、不全面的记载,我们自己则从未出版过这方面内容的书籍,根本没有像日本《原子弹灾害白皮书》或鲁塞尔勋爵《字旗下的灾祸》(《纳粹战争罪行录》)那样全面的、科学的、有综合、有分析的专著。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今天,我国学术界和出版界对于这个缺陷似不应不亟谋补救,亦不应以此类调研有困难、无急需或不愉快为理由而淡然置之。。政协文史研究委员会在这方面似乎也能够有所作为,至少可以把人们亲历目睹的敌寇暴行列为所收集的资料的选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