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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权状况 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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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中国的人权状况》
(白皮书)
学习材料
本书编写组
目   录
《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摘要………………………………(…1)
邓小平、江泽民、李鹏同志关于人权问题的部分论述……………………………………………………(…4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人权……………………………………(…50)
社会主义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实践……………………………………(…156)
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加强人权的法律保障………………………………………………………(…185)
中国人权立法…………………………………………………(…202)
帝国主义列强大规模侵犯中国人权的历史记录………………………………………………………(…227)
中国在国际上为促进人权的普遍实现做出的努力(271)
中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部分发言节选…………………………………………………(…281)
《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摘   要前   言旧中国长期处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压迫之下,广大人民群众没有人权可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人权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十分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胜利成果,为维护人权和不断改善人权状况不遗余力,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世界上真正了解中国情况和不存偏见的人士,对此都给予充分肯定和公正评价.当前,人权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联合国通过的有关人权的宣言和一些公约,受到许多国家的拥护和尊重.中国政府对《世界人权宣言》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它“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但是,人权状况的发展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巨大差异,因而对人权的认识往往并不一致,对人权的实施也各有不同. 对于联合国通过的一些公约,各国基于本国的情况,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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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也不尽一致.人权问题虽然有其国际性的一面,但主要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因此,观察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衡量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按一个模式或某个国家和区域的情况来套.这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态度.中国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长时期实践的经验,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国的人权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广泛性.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和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全体中国公民.中国公民所享受的人权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 国家不仅十分注重保障个人人权,而且注重维护集体人权. 二是公平性.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各项公民权利不受金钱和财产状况以及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的限制,为全社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 三是真实性.国家为人权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保障.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各种公民权利,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享受的权利是一致的.中国的人权立法和政策,受到全国各民族各阶层人民和各党派、各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维护和发展人权的实践中,也曾发生过种种挫折.现在,虽然在维护和促进人权上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继续促进人权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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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实现充分人权的崇高目标,仍然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一、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
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这是最简单的道理.《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在旧中国,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人民的生命毫无保障,因战乱饥寒而死者不计其数. 争取生存权利历史地成为中国人民必须首先要解决的人权问题.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危害中国人民生存的,首先是帝国主义的侵略. 因此,争取生存权首先要争取国家独立权.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一步一步地由一个封建大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从1840年到1949年的110年间,英、法、日、美、俄等帝国主义列强先后对中国发动过大小数百次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面对国家主权的沦丧和人民生命的浩劫,中国人民为救亡图存,争取国家独立,同外国侵略者进行了一个多世纪不屈不挠的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中国大陆上铲除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势力,结束了中国一百多年来任人宰割、受尽欺凌的屈辱历史和长期战乱、一盘散沙的动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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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实现了人民梦寐以求的国家独立和统一.占人类总数近四分之一的中华民族再也不是侵略者可以任意屠杀侮辱的民族,中国人民以国家主人的姿态站立起来,第一次真正享有了应有的人格尊严,赢得了全世界的尊敬.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从此获得了根本保障.国家的独立虽然使中国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但是,还必须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吃饱穿暖,这是长期陷于饥寒交迫困境的中国人民的最低要求.旧中国的历代政府不仅没有能解决这一问题,反而加重了人民的灾难.据估算,旧中国有80%的人长期处于饥饿、半饥饿状态,几乎每年都有几万到几十万人因饥饿而死.一遇自然灾害,更是饿殍遍野.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反动政府发动内战,榨取民脂民膏,造成经济全面崩溃. 1946年,各地饿死100万人.1947年,全国饥民竟达1亿多人,占当时全国人口的22%.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作为自己的头等大事和最紧迫的任务.人民政府领导全国人民用了三年时间,集中精力医治战争创伤,使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到历史的最高水平. 在此基础上,中国又不失时机地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制度,实行了社会主义制度,使中国人民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和社会财富的享有者. 这就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建设新中国和新生活的积极性,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使社会经济以中国历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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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前的速度发展.1979年以后,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基本解决了11亿人口的吃饭、穿衣问题.中国耕地只占世界耕地的7%,人均占有量只有13亩,比美国A的人均1216亩和世界平均数452亩低得多,却养活了占世A A界人口22%的人. 西方某些政治家曾经断言:中国没有一个政府能够解决人民的吃饭问题.但是,社会主义中国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了这一历史难题.40多年来,虽然中国平均每年净增1400多万人口,但是主要生活消费品人均年消费量却有很大提高.根据抽样调查,中国居民每人每天从食品中摄取的热量,1952年为2270千卡,1978年为2311千卡左右,190年达到2630千卡左右,已接近世界平均水平.中国人民的寿命和健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据统计,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从解放前的35岁提高到1988年的70岁,超过世界中等收入国家水平.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 这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在争取和维护人权方面取得的历史性的成就.在中国,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利,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至今仍然是一个首要问题.虽然中国已取得了独立,但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国力有限,维护中国的独立与主权,保证中国不再受到帝国主义的欺凌,仍然是中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虽然中国已经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的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人口的压力和人均资源的相对贫乏还将制约着社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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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一旦发生动乱或其他灾难,人民的生存权还会受到威胁. 所以,保持国家稳定,沿着已取得成功的路线,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力,坚持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民经济搞上去,增强国力,使全国人民的生活在温饱的基础上进一步达到小康水平,从而使人民的生存权不致受到威胁,这是中国人民最根本的愿望和要求,也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
二、中国人民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利
中国人民在争取生存权的同时,为争取民主权利进行了可歌可泣的斗争.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举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帜. 它推动和协助孙中山改组国民党,实行国共合作,发动反对军阀统治的北伐战争.在蒋介石背叛民主革命后,中国共产党联合各界爱国民主人士,领导全国人民开展反内战、反饥饿、反独裁、反迫害的斗争;在解放区建立了民主政府,制定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坚决实行了自己的民主纲领.解放区的民主制度吸引了全国千千万万爱国民主志士,成为全国人民的希望所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派在中国的独裁统治,建立了一个民主的、自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民获得了真正的民主权利.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实质. 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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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确定了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使旧中国处在社会最低层的劳动人民获得法定的民主权利.宪法规定男女平等,使占中国人口一半的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规定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使中国各少数民族享有同汉族同等的民主权利.为了保障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国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条件,确定了适合自己国情的选举制度,即对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对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这种选举制度,有利于人民真正能选举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 这些年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办法又作了改进,如改变等额选举办法,实行差额选举等. 中国人民普遍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利. 中国选举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选举不受金钱的操纵,代表当选与否,不是靠吹嘘、许愿,而是看其对国家对社会实际贡献的大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和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如何.从选举的结果可以看出,当选代表具有广泛性,代表着各阶层各行各业的广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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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决定大政方针时充分发表意见,决定后即共同贯彻执行. 这既能集中人民的意志,又能使人民通过它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中间,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它是全中国人民利益的集中代表.它的领导地位,是中国人民在争取独立和解放的长期艰苦斗争中所作出的历史性选择. 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的领导. 党集中人民的意志,形成自己的主张和政策,然后通过国家的法定程序,经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成为国家的法律和决定. 在国家领导体制中,党不代替政府的职能.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权力. 任何党员,同每个公民一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体现人民民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保障各社会阶层、各人民团体和各界爱国人士,都能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发挥作用.各民主党派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的权利. 各党派都获得很大发展. 中国的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反对党,而是参政党.有关国家的重大问题,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都要反复向各民主党派征求意见,协商解决办法.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的方针.各民主党派充分发挥了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团结群众的作用.有许多民主党派人士担任了国家权力机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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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民主人士的代表组成的. 新中国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就是由第一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产生的.以后成立了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即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监督作用.各级政协会议通常与全国和各级人大同时召开. 政治协商制度对发扬民主起了重要作用.中国十分重视基层民主建设,以保障公民能直接行使公民政治权利.城市的基层民主组织是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是群众自己建立的自治组织,一方面办理群众自身的公益、福利事业,一方面协助基层政权调解民间纠纷,进行思想教育,维护社会治安. 中国的企业普遍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以及监督企业领导干部的组织.中国宪法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政治权利. 除了上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中国,没有新闻检查制度.公民依法享有著作权和发表权以及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在结社自由方面,据190年统计,全国有各类社团近200个,包括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合会、联谊会等,这些社团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自主地开展活动.宪法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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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对于隐匿、毁弃和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人,一经发现,要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宪法规定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这就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结合. 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国十分注意健全法制,颁布和实施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1979年至19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99个法律、21个有关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和52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中有关人权立法的,约有100多件.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中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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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建国40多年的实践证明,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是满意的. 当然,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的建设也不是完全一帆风顺的,在历史上甚至出现过“文化大革命”
那样严重破坏民主与法制的现象.但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的支持下,纠正了这些错误,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不断地向前发展.当前,中国在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下,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努力健全和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继续改革和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以保证人民能够充分地享有公民权和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
三、公民享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中国主张的人权,不只是生存权和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中国政府重视维护和实现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的发展权.社会主义中国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从而在历史上第一次使全体劳动者获得在经济上平等发展的权利. 中国坚持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适当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既不脱离中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搞单一的公有制,又不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搞私有化.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通过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使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为劳动人民共同占有. 劳动人民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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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资料管理、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中国实行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同时允许和支持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先富帮后富,达到共同富裕. 这既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又防止了两极分化. 中国是世界上分配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经济上的平等,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使中国经济获得迅速发展.建国4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10多年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从1953至190年,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69%;从1979至190年,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A长88%.许多主要产品产量,如谷物、棉花、猪牛羊肉、布、原A煤、水泥、电视机等,已跃居世界第一位;钢、原油、发电量、化纤等产品的产量,也已跃居世界前列.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新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速度,不仅是旧中国所根本不可比拟的,而且在国际社会中也是居于前列的.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旧中国,人民没有自主劳动的权利,劳动权操纵在占有生产资料的地主、资本家的手中,劳动人民时刻面临失业的威胁.1949年全国解放初期,城镇失业者达4742万人,相当于当时职工的60%.建国以后,A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采取各种措施解决了就业问题,广大劳动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1979—190年12年期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40万人.1985年以来,城镇待业人员待业率一直保持在25%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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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同世界各国相比是很低的.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 不论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还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取得的对国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水面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侵害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无论是什么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中国现有私营企业9万余家.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同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侵犯、非法查封和没收.对于外商在中国的投资、合资经营和独资经营,中国政府依法予以保护.受教育的权利,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在旧中国,绝大多数劳动人民享受不到受教育的权利,全国人口中80%以上是文盲,学龄儿童入学率仅20%左右.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切实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190年城市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77%,农村A达到9729%. 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数分别为1949年的A176倍、403倍和5倍. A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出国留学的人员大量增加.自1978年到现在,中国向外派遣各类留学人员达15万多人,分布在86个国家和地区.这期间学成回国的留学人员近5万人. 目前在国外的还有10万多人. 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公派留学人员有回国服务的义务. 中国政府一直重视留学回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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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为他们回国工作创造条件,并设立了负责接待、安置留学回国人员的专门机构.在中国科学院和各大学建立了70多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短期工作站,为回国留学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和生活环境.中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的自由.中国政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以推动和繁荣科学研究和文化艺术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科技队伍不断壮大.科技战线取得了很多突出的成果.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中国先后颁布和实施了商标法和专利法,191年6月1日又开始实施著作权法.据190年统计,中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27万多件,向中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达66个. 仅美国企业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到190年底已达12528件.卫生事业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必要条件.在旧中国,卫生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少、水平低,绝大部分集中在城市. 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建成了一个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各种卫生人员组成的、遍布城乡的医疗卫生网. 在中国,平均每一医生负担人口数为649人,而中等收入国家每一医生的平均负担数是2390人.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中国人民的健康水平.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这一传统在新中国得到发扬光大. 年老者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人受到社会各界的帮助和爱护.在城镇,居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帮助孤寡老人,维护老人的各项权益. 对无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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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老人,国家开办社会福利院,集体企业开办敬老院,免费提供食宿和其他服务.对农村无依靠的老年人,由社会和集体对他们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中国法律保护老年人合法权利,严禁打骂、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国十分重视妇女、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保障.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人民代表和领导工作人员中,妇女都占有相当的比例.中国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劳动妇女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国家特别重视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主的行为. 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罪犯.国家制定了保护儿童的法律和法规. 严格禁止虐待和拐买儿童,禁止使用童工. 中国儿童的保健率和学龄儿童入学率,同世界发展中国家相比,是较高的. 中国儿童的预防接种率接近世界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中国现在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文化发展还比较落后,人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的权利还有待进一步发展.中国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191—200年)
中,已就人民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进一步改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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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中国司法工作的宗旨和任务是,依照法律保护全体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律惩罚少数犯罪分子.这体现了中国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中国公安、司法机关主要遵循以下的原则进行活动,即: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于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A依法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依法追究. 2A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一切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检察院、法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只服从A法律,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能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彼此不能互相代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和监狱、劳改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这些司法原则是由中国的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它为在国家的司法活动中维护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公安、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及司法程序上,中国法律为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权,作了明确的严格的规定.1关于拘留和逮捕A中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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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中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作了具体的规定.2关于搜查取证A中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严禁刑讯逼供,是中国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原则和纪律,一旦发生违反这一原则和纪律的案件,发生一起,就依法查处一起.3关于起诉和审判A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起诉或免予起诉,由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全面仔细的审查作出决定,以确保惩罚犯罪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防止无辜公民被错误起诉,保护公民的权利不被侵犯.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除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外,都依法公开审理,开庭前要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旁听.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坚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搜集证据.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有上诉权和申诉权.中国刑法对青少年的犯罪和刑事责任,有专门的规定.诉讼过程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受到严格监督.中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保留死刑这一刑罚,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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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的适用,做了极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中国刑法在死刑适用上的一个独创,是中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4中国没有“政治犯”
A在中国,仅有思想而没有触犯刑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任何人不会仅仅因为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被处以刑罚. 中国不存在所谓政治犯.5监狱工作和罪犯的权利A目前,中国共有监狱和劳改场所680个,现有在押罪犯10万人,监禁率为总人口数的099.这与西方有的发达国A B家司法部190年统计的其监禁率为413相比,是相当低A B的.中国监狱、劳改场所严格依法接受经法院判决交付执行的罪犯. 如果发现有关法律文书不完备或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监狱、劳改场所有权依法拒绝收押. 收押罪犯应在收押三日内通知罪犯家属,使其家属及时了解罪犯的去向.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绝大部分罪犯都被允许在他们所居住的地区服刑,以便于罪犯家属探视和原单位帮助教育.在中国,罪犯服刑期间的应有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 罪犯享有申诉权、辩护权、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其他未被法律限制的公民权利.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权以通信或会见的方式,定期同家人或其他亲属联系.罪犯家中发生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其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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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可以批准其短期回家.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阅读报刊书籍,可以看电视、听广播,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正在服刑的罪犯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允许信教的罪犯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并在生活上照顾少数民族罪犯的生活习惯.罪犯享有必要的物质生活待遇.人民检察院对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律监督,向监管场所派出专职的检察人员,检查劳动设施、生活设施、生活条件,以及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听取被监管人员的意见,受理他们的控告申诉,发现违法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中国的监狱、劳改场所对罪犯不是单纯地惩罚,而是通过组织他们参加劳动,学习法律、文化、技术,把他们教育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中国法律规定,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罪犯,经人民法院裁定分别给予减刑、假释.190年,全国在押犯中有18%的罪犯获得减刑、假释.中国监狱、劳改场所实行人道主义和科学文明的管理.这使中国罪犯重新犯罪率多年来一直保持在仅有6%至8%的水平.6关于罪犯的劳动A中国法律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也是世界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在中国,对罪犯实行的劳动改造政策,不是单纯为了惩罚,而是一种有利于罪犯改造和身心健康的人道主义的政策.罪犯劳动的产品,主要是满足监狱系统内部自身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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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很少一部分通过正常的渠道进入国内市场,一律不允许对外出口.中国出口商品的经营是由外贸部门统一管理的.中国的外贸管理机构从来没有批准过劳改部门有外贸经营权.7关于劳动教养及被劳动教养者的权利A中国的劳动教养工作,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规执行的. 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设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工作实施监督. 按照规定,被劳教者只是那些年满16周岁,在大中城市危害社会治安而屡教不改的,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符合有关劳动教养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人.对劳动教养的决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律监督制度,避免错误地决定收容劳动教养.由于中国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在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所以,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世界上刑事案件发案率和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190年,中国的发案率和犯罪率,分别为2和06.这B A B与西方有的发达国家发案率和犯罪率分别为60和20相B B比,要低得多.
五、劳动权利的保障
公民的劳动权利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利也就没有保障.依据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参加职业培训的权利,得到劳动报酬
《中国的人权状况》12
的权利,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就业是享有劳动权的直接体现.在人口众多、经济薄弱的中国,就业是突出的社会难题. 在旧中国,由于国民党政府贪污腐败,发动内战,国民经济走向总崩溃.到1949年全国解放时,中国失业人口达到4742万人,相当于当时职工数的A60%,给新中国留下了沉重的社会负担.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劳动者就业.在不到四年的时间内,就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基本安置就业. 其后,随着全国人口以每年140多万的数量增加,就业始终是中国经济生活中的头等大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城镇中需要就业的所有人员,基本上都由政府负责安置,并主要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 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对国家统包就业制度作了改革,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广辟就业门路;创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劳动就业服务;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为劳动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对于农村因生产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出现的剩余劳动力,政府采取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各种工副业专业户的办法,“离土不离乡”
,就地解决就业问题,同时也有计划地吸收一部分人到城市安置.近两年,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深化企业改革,在治理整顿中关停并转了一部分企业.政府十分重视这些企业职工的安置,通过短期和中期的培训,使他们迅速适应新的工作.190年,中国城乡社会劳动者人数达567亿A人,是1949年社会劳动者总人数的31倍;城镇在业人数达A
22《中国的人权状况》
14730万人,相当于1949年的96倍;城镇待业率仅为25%A左右.新中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劳动权利. 政府大力发展社会福利和幼儿托保事业,鼓励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劳动和工作,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上获得独立.大学生毕业后就业在中国有充分的保障.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对大学毕业生采取由国家统一分配的政策,保证每一个大学毕业生都有就业的机会. 近10年来,政府对大学毕业生的分配制度作了改革,把大学毕业生自由选择职业和国家保证大学毕业生就业结合起来.国家根据各地建设的需要,在自愿的前提下,对每一个大学毕业生都作出合适的安排. 因此,中国的大学毕业生不存在失业问题.在社会主义中国,政府保证每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加以改善和提高.中国职工的货币工资虽然不高,但享有未计入工资的大量补贴,包括住房、子女入托入学、主副食品等财政补贴,以及医疗、工伤、退休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和大量福利待遇. 1979年实行改革后,对原来的报酬办法进行了修改,在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有计划按比例地提高了职工工资水平,因此,职工工资水平有较快的增长,全国居民的消费水平也明显提高.据190年统计,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从1952年的149元提高到142元,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增加28倍. A中国十分注意劳动保护. 全国已制定29类共1682项有关的法规和规章.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劳动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全国已颁布了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国家技
《中国的人权状况》32
术标准452项.中国建立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体系,实行国家监察制度,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等.现在,中国已设立劳动监察机构2700多个,监察人员达3万余名.监察机构的职责是,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条件进行监察,促使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中国对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采取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办法.政府规定,每年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10%至20%用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国家将劳动保护工作作为考核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中国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在农村大部分地区实行合作医疗,使全国城乡劳动者在医疗保健上得到基本保障. 对于因公致伤致残的,其生活费用由国家和集体承担.中国政府特别重视对女职工的保护.国务院1988年7月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从各方面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中国工人是企业的主人. 工人的利益同企业的兴衰紧密相关,企业管理者与工人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这一现实决定了中国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制度,与雇佣劳动制度下的模式不同.根据中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工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险、集体福利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在保障工人劳动权利方面,中国的工会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它是国营企业调整劳动关系,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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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行政法规. 具体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绝大部分劳动争议是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只有很少部分是通过仲裁或人民法院解决的.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劳动法制建设.根据宪法,国务院和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关于劳动工资、劳动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劳动和休息时间、工会和企业民主管理等法规和规章.目前,正在加紧进行劳动法的起草工作.
六、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刑法、民法、选举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对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的平等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对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工作人员,将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追究其法律责任.政府设有宗教工作部门,负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 在“文化大革命”
(196—1976年)
期间,政府的宗教政策受到破坏.“文化大革命”
后,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恢复、完善和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的宗
《中国的人权状况》52
教信仰自由权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中国现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
爱国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等8个全国性宗教团体;还有164个省级宗教团体,200余个县级宗教团体.各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独立地组织宗教活动和履行宗教教务.全国现有中国佛学院、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基督教南京金陵协和神学院、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和中国道教学院等47所宗教院校. 1980年后,从宗教院校毕业的年轻职业宗教人员共有200余人,各宗教院校还向世界上12个国家和地区派出宗教留学生10余人.全国现有各种宗教刊物10余种.现在全国职业宗教人员约20万人,其中当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近900人. 他们同其他各界代表和委员一样,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中国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也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对于利用宗教搞违法犯罪活动的,中国政府都依法予以处理,不论他是宗教徒,或者不信宗教者.中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任何外来势力支配和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以维护中国公民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中国政府积极支持国内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和完全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同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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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及宗教界人士之间的友好往来,并把宗教界的国际联系看成是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民间交往的一部分.
七、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
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是中国对待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宪法还明确规定,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旧中国,长期存在着严重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制度,少数民族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新中国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由当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行使各种自治权利,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自治机关有自主地管理本地方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自治权利.在新中国,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得到保障.
《中国的人权状况》72
解放前,少数民族人民同广大汉族人民一样,深受反动统治阶级的压迫. 这种压迫在有的地方更为野蛮、残酷. 例如,在旧西藏,95%以上的藏族人民是世代人身依附于官家、贵族和寺庙的农奴.新中国建立之后,少数民族地区先后实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旧制度. 在西藏,百万农奴挣脱了锁链,不再被作为农奴主个人财产加以买卖、转让、交换、抵债,不再遭受挖眼、刖足、割舌、砍手等野蛮刑罚,人不再被分为三等九级. 民主改革使世代受压迫的少数民族人民获得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争得了基本人权,第一次成为主宰自己命运的主人.今天,少数民族人民同汉族人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同时还依据法律,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权利.少数民族参与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权利受到特殊保障.宪法规定,在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百分比,都为少数民族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一倍左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中国选举法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同时还对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作了特殊照顾性的规定.中国各民族的人民都可以担任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各种职务.在这方面,同样不存在对少数民族的任何歧视.不少少数民族的人士担任了或曾经担任过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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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等国家高级领导职务.《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都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这些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国家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近年来,少数民族干部以每年递增上万人的速度在增长.在西藏,全区已有藏族干部37A万人,占干部总数的666%;在自治区一级和县级干部中,藏A族干部分别占72%和612%. 在内蒙古,蒙古族干部占自治A区干部总数的近50%.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权利受到特殊照顾.为了帮助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 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长期给予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大力扶持.在劳动政策方面,中国政府也制定了照顾少数民族的政策.政府规定,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要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公民进入企业工作,各民族地方政府应有计划地从农、牧区招收少数民族农牧民进入国营企业做工等.中国政府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改变这些地区长期以来缺医少药的状况. 在发展现代医药事业的同时,传统的民族医药如藏医、维医、蒙医、傣医等,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政府还向少数民族地区派出了大量的医疗队.中国政府重视维护和发展各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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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文化事业. 截止190年,在过去几乎没有高等院校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已建成大专院校75所.全国各地兴办了12所民族学院,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 国家还从内地向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派出大量教师,支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中国的法律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自治机关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在中国司法活动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汉语文是平等的,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政府帮助少数民族发展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事业,还帮助尚无文字的10个少数民族创制了文字.在中央和多民族地区,建立了少数民族文字的出版机构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新闻机构,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的报刊图书.中国政府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艺术和风俗习惯.政府大力扶持各种少数民族艺术,鼓励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少数民族文艺体育活动.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沿海地区发展上的差距,是历史上长期形成的.40多年来,中国政府为缩小这种差距,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改变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从多方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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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果.
八、计划生育与人权保护
中国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推行计划生育,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维护人民享受更好的生活的权利.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人口多,耕地少,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经济文化比较落后,这是中国的基本国情. 人口增长过快,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资源的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存在着明显的矛盾,是严重制约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和全民族素质提高的一个沉重负担.190年末,中国大陆人口已达114亿.由于人口基数大,尽管实行A计划生育,目前每年净增人口仍在1700万左右,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 中国人均耕地已降到13亩,不足01公A顷,只及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人均淡水资源也只及世界的四分之一.中国粮食的产量居世界第一位,但人均占有量只及美国的22%. 每年新增加的国民收入,四分之一以上要被新增加的人口消耗掉,这就不能不减少资金的积累,影响经济建设的发展速度.人口的过快增长,还给人民的就业、教育、住房、交通、医疗等方面造成很大困难. 面对这样一个严峻的事实,为了保障人民有最起码的生存条件,为了使全体公民不仅能够得到温饱,而且生活水平能够逐步提高,中国不能象有些人想象的那样,等待经济的高度发展来引发人口出生率的自然下降,那样只会造成人口无限制增加,经济状况更加恶化.
《中国的人权状况》13
因此,中国只能一方面努力发展经济,千方百计地发展生产力;另一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这是在中国特定情况下,任何一个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政府所能作出的唯一的正确选择.中国实行计划生育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 中国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妇女总和生育率都大幅度下降.190年与1970年相比,出生率由3343下降到2106;A B A B自然增长率由2583下降到1439,妇女总和生育率由A B A B581下降到231。
目前中国这几项指标都低于其他发展中国A家的平均水平.中国政府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制订了人口增长目标和计划,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照顾到农村中某些群众的实际困难,允许间隔几年后生第二个孩子.为了少数民族的繁荣昌盛,根据这些民族自己的意愿也可以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与汉族的办法不同,由所在的自治区和省政府根据各民族的人口、经济、资源、文化、习俗等具体情况自行决定.中国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始终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通过坚持不懈地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使全国人民真正懂得实行计划生育是关系到国家富强、民族繁荣、家庭幸福的根本大计,从而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为了使广大人民自觉参与,中国政府要求国家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做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模范.
23《中国的人权状况》
计划生育在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的同时,政府也采取一些必要的经济和行政的措施作为辅助手段. 无论是经济的还是行政的限制措施,都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教育.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一贯坚持以避孕为主,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政府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强制堕胎,人工流产也只是作为避孕失败的补救措施,在自愿和安全可靠的条件下进行.控制人口增长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是中国人口政策的两个方面.计划生育工作不仅是指导育龄夫妇少生孩子,而且还为他们提供妇幼保健和优生优育的咨询与服务,包括婚前检查、遗传咨询、产前诊断、围产期保健等,指导他们生育聪明健康的孩子.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国采取了切实措施并依法严格查处这类违法犯罪案件.中国实行计划生育,完全符合1984年联合国《墨西哥城人口与发展宣言》的要求,即:“凡认定其人口增长妨碍国家发展计划的国家,都应当采取适当的人口政策和方案”
;也符合联合国《人口行动计划》的原则,即:“人口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国家的主权.”
九、残疾人的人权保障
根据1987年抽样调查推算,中国大陆目前约有5164万残疾人,占人口总数的5%.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的权利
《中国的人权状况》33
问题,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和保护,以减轻或消除其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他们的权利的实现.中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同健康人一样享有公民权利.1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平等”
、“参与”
、“共享”
为宗旨,一方面规定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并保护其不受侵害;另一方面规定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在事实上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兵役法和义务教育法等重要法律,都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专门规定.中国政府制定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相应政策、条例和规定.例如,《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关于发展残疾人教育的若干意见》、《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残疾人个体开业给予免征税照顾的通知》、《关于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免征税问题的通知》等.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权力机关制定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许多地方政府制定了给予残疾人优惠、扶助和照顾的具体规定.为保障残疾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对于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而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者,须经医院等有关部门的鉴定和选举委员会确认.中国法律保护残疾人的财产权和其他民事权益.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法律规定了合格监护人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还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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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继承权,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保护性规定.为了保障残疾人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权利,中国法律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有要求负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抚养或赡养的权利. 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抚养义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利,中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在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等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对于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构成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对触犯刑律的残疾人,充分考虑到他们在智力上、精神上或生理上对自己行为所能负责的程度,规定免予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法律还对残疾人特别是精神或智力残疾者在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诉讼权利给予特别保护,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1988年3月,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它代表各类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努力为残疾人服务.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迅速,成就巨大,全国统一的残疾人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和享受各种权利的能力,1988年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政府和社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白内障复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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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康复工程.中国政府为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 国家建立了以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人义务教育新格局.中国政府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建立了28所残疾人职业教育中心. 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设了职业技术课.国家采取优惠政策发展残疾人教育. 中国财政部门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贴经费. 除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设立助学金外,还设立了残疾人自学成才奖金,鼓励和扶持残疾青年自学成才.中国政府支持兴办大量的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税收、销售等方面给予全面扶持.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积极组织、扶持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生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文化权利.政府通过扶助、救济、补助、供养、保险和特别照顾等多种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对于约140万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在农村实行“五保”
(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或建立福利院集体供养;在城镇实行定期救济或在福利院集体供养. 各级政府在残疾人的劳动、教育、医疗、生活、文化娱乐等方面,普遍采取优惠和减免税、费等措施. 残疾人专用的必须进口的物品和设备,减免进口关税. 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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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十分注意采取各种方法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与偏见,形成尊重和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活动.1982年联合国大会确定1983—1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
后,中国政府接受了大会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成立了由22个政府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成的“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
,领导、协调这一工作.198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政府接受国际劳工大会1983年通过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由于中国政府为保障残疾人的人权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和成就,中国政府和残疾人组织受到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泛称赞.1988年联合国秘书长向中国的残疾人组织颁发了“和平使者奖”
和“特别奖”。
十、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
中国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宗旨与原则,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中国主张相互尊重国家主权,优先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从而为全世界广大人民享受各项人权创造必要条件. 中国反对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并为消除各种不正常现象、加强国际人权合作进行了不懈的努力.1955年4月,中国政府总理周恩来在印度尼西亚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上签署了《亚非会议最后公报》(《万隆宣言》)。
公报宣布亚非会议完全支持联合国宪章中所提出的人权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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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原则,并将“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作为和平共处十项原则的第一条.1986年,在联合国第四十一届大会上,中国外交部长在一般性辩论发言中,谈到联合国通过《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周年时指出,“两个公约对实现《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人权的宗旨和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政府一贯支持宪章的这一宗旨和原则.”
1988年9月,中国外长在联合国第四十三届大会上发言指出,《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书. 尽管它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但它对战后的国际人权活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起了积极作用.”
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1971年中国在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一直派团出席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历届会议,并在上述会议上积极参加有关人权议题的审议,阐述自己对人权问题的看法,为不断丰富人权的内涵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国于1979年、1980年和1981年分别派代表团作为观察员出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第三十五、三十六和三十七届会议.1981年,中国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一届常会上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并一直连任该委员会成员. 自1984年开始,中国向人权委员会推荐的人权事务专家连续当选为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 中国委员在该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先后担任了该机构下属的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和来文工作组的成员.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系统内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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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制定工作. 中国多次派代表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组,其中包括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世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和《保护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宣言》等工作组.在这些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提出的意见和修正案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 自1981年起,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并积极提出意见,直至《发展权宣言》于1986年在第四十一届联大获得通过. 中国还积极支持人权委员会关于实现发展权问题的全球磋商,支持将发展权问题作为一个单独的议题在人权委员会加以审议. 中国一直是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问题决议的共同提案国.中国政府自1980年起先后签署、批准并加入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7个国际人权公约. 对于已经加入的人权公约,中国政府一贯按规定提交执行有关公约情况的报告,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中国一贯主持正义,在捍卫第三世界国家的民族自决权和制止大规模侵犯人权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中国重视发展权问题. 中国认为,随着历史的发展,人权
《中国的人权状况》93
的概念及其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发展权宣言》规定,人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同时又是一项集体的权利,这突破了传统的人权概念,是新兴的民族独立国家及国际社会多年斗争取得的结果,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在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中,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内政,使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受到损害. 对此,中国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进行了坚决斗争,主持公道,仗义执言.中国一贯认为,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那种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的主张,实际上是要求主权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放弃国家主权,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利用人权问题去达到强迫别国接受其意识形态的政治目的,这已经不是什么人权问题,而是干涉别国内政的强权政治的表现.国际人权活动中的这种不正常现象,应予以清除和纠正.中国主张在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但任何国家实现和维护人权的道路,都不能脱离该国的历史和经济、政治、文化的具体国情,并需由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对人权制度予以确认和保护. 正如第四十五届联大决议所指出的,“每一个国家都有权自行选择和发展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第四十六届人权会决议也指出,没有任何一种发展模式可以对所有文化和所有人民普遍适用. 拿自己的模式作标准,去评判其他国家,把自己的模
04《中国的人权状况》
式强加于人,既不恰当,也根本行不通.中国一贯认为,对于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行为,诸如由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外国侵略、占领造成的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以及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灭绝种族、贩卖奴隶、国际恐怖组织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国际社会都应进行干预和制止,实行人权的国际保护. 这是人权领域内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人权国际保护活动所面临的艰巨任务.现在,世界新旧格局正处于转换之中,世界更加动荡不定. 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在继续,危及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和推行强权外交,阻碍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 面对这样的国际形势,中国愿意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新秩序,实现联合国维护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宗旨,继续作出不懈的努力.
《中国的人权状况》14
邓小平、江泽民、李鹏同志关于人权问题的部分论述
最近一段时间内,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少数人的闹事现象.有些坏分子不但不接受党和政府的负责人的引导、劝告、解释,并且提出种种在目前不可能实现的或者根本不合理的要求,煽动、诱骗一部分群众冲击党政机关,占领办公室,实行静坐绝食,阻断交通,严重破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不但如此,他们还耸人听闻地提出什么“反饥饿”
、“要人权”
等口号,在这些口号下煽动一部分人游行示威,蓄谋让外国人把他们的言论行动拿到世界上去广为宣传.有个所谓“中国人权小组”
居然贴出大字报,要求美国总统“关怀”
中国的人权.这种公然要求外国人干涉中国内政的行为,是我们能够允许的吗?有个所谓“解冻社”
,发表了一个宣言,公开反对无产阶级专政,说这是分裂人类的.我们能够允许这种公开反对宪法原则的“言论自由”
吗?
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979年3月30日)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第19页.
什么是人权?
是多少人的人权?
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全国人民的人权?
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

24《中国的人权状况》
我们讲的人权是两回事,观点不同.邓小平:《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1985年5、6月)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第299页.
看来,反对自由化,不仅这次要讲,还要讲十年二十年.这个思潮不顶住,加上开放必然进来许多乌七八糟的东西,一结合起来,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对我们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冲击.你们注意看一些香港的议论,一些外国资产阶级学者的议论,大都是要求我们搞自由化,包括说我们没有人权. 我们要坚持的东西,他们反对,他们希望我们改变. 我们还是按照自己的实际来提问题,解决问题.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上的讲话》(1986年9月
28日)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第365页.
我们都关心自己的国家,是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来处理问题的. 我们永远不能忘记国家的主权,不能忘记国格,不能丢掉民族自尊心.国与国之间不干涉内政是至关重要的,中国绝不会允许任何国家干涉自己的内政.邓小平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的谈话(1989年10月31日)
,《人民日报》1989年11月1日.
现在年轻一代思想上有两个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一个是为什么中国非走社会主义道路不可,为什么非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不可;另一个是如何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待“民主、
《中国的人权状况》34
自由、人权“
问题.西方资产阶级散布的所谓“民主、自由、人权”
的观点,在我国一部分青年知识分子中引起了共鸣,也可以说是引发这次学潮和动乱的思想根源之一,不少青年学生在这方面存在不少模糊的认识.实际上,“自由”
也不能为所欲为,影响别人.我们的《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受的种种自由和权利,但同时又作了必要的限制,指出“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现在不少学生,对此根本没有理解,以为“自由”
就是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新闻自由”
,也被解释成要发表什么就发表什么.这怎么行呢?
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绝对的民主、绝对的自由. 社会主义民主,一定要同社会主义法制结合起来.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我听说,在有些资本主义国家,象汇率调整这样的事连总统都不一定知道,只是银行、财政部长少数人知道. 可见,在那些标榜“高度自由”
的国家,也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新闻自由,有的能透明,有的不能透明,有的现在不能透明,将来才能透明. 因为任何国家的新闻机构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许多报纸背后都有资本家、财团撑腰,报纸要为他们的利益服务,如果报纸成天骂他,他早就把你“炒鱿鱼”
了. 总之,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正确而通俗地解释民主、自由、人权等.使我们的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学生受到教育. 这是四个坚持教育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1989年7月20日)
,《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第1—2页.
44《中国的人权状况》
国内外敌对势力企图通过和平演变颠覆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剥夺我国人民主宰自己国家命运的权利,使中国变成西方大国的附庸. 如果失去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也就失去了人民民主,并且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 1989年那些煽动、策划、指挥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极少数人,那些叛逃国外的动乱暴乱分子,不仅反对社会主义制度,而且投靠国外敌对势力,进行危害祖国、反对人民的活动,充分暴露出卖国主义的立场和灵魂. 他们连国格、人格都不要了,还有什么资格谈爱国、民主、人权!
江泽民在首都青年纪念五四报告会上的讲话《爱国主义和我国知识分子的使命》(190年5月3日)
,《人民日报》190年5月4日.
中国党和政府是十分关心人权的.对于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 在旧中国,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根本就没有生存的权利. 正如我们当年所唱的毕业歌的歌词所讲的:“听吧,满耳是大众的嗟伤!看吧,一年年国土的沦丧!
……“
这几句话就是对旧中国当时状况的绝好写照.现在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我们解决了11亿多人的温饱问题,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新中国取得的进步与旧中国相比是天壤之别. 对于中国来讲,第二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发展,要把中国建设起来,实现现代化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愿望.江泽民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吉米. 卡特一行时的谈话
(191年4月14日)
,《人民日报》191年
4月15日.
《中国的人权状况》54
共产党人的宗旨是全人类的解放. 人类的解放不但必须消除奴役、压迫和剥削,还要消除歧视、偏见和陈腐观念导致的不平等现象.几十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地为争取和实现自己的人权而奋斗.无数革命先烈前仆后继、流血牺牲,为的是什么?就是为了争得国家的独立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出发点.在中国讲人权,首先要使在只占世界7%的耕地,而却占世界22%人口的中国11亿人吃饱饭. 今天,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11亿人的温饱问题. 同时,我国人民也充分享有与我国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还要实现更高层次的和更广泛的人权.江泽民与优秀残疾人和助残先进集体、个人代表座谈时的讲话(191年5月9日)
,《人民日报》191年5月
11日.
残疾人问题也是一个人权问题.在我们的社会里,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确实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它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广泛性、真实性和公平性.江泽民与优秀残疾人和助残先进集体、个人代表座谈时的讲话(191年5月9日)
,《人民日报》191年
5月11日.
民主、自由和人权,一个根本的问题,是人在自然界和人
64《中国的人权状况》
类社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就是人能否真正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而人类对自己命运的掌握又是同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紧密相联的,这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 在一个国家里,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我想,离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来谈民主、自由和人权是没有意义的.这里最本质的一条是,民主、自由和人权是同每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人要掌握自己的命运,并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 如是这样的话,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就不可能有正常的秩序.陷入无政府状态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它不可能把经济搞上去. 因此,个人利益应该同社会的公众利益相一致,这一点很重要.只有全社会的进步,才能实现个人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简而言之,没有社会的稳定,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发展;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社会的进步;没有全社会的进步就不可能实现人类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民主、自由、人权都将成为一句空话.基于上述看法,我认为在观察各国的民主、自由、人权状况时,离不开那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制度. 因此,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民主、自由、人权,没有抽象的民主、自由、人权,只有相对的、具体的民主、自由、人权. 在这方面,任何国家都有它自己的问题,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不例外.江泽民畅谈国际国内大事(191年10月29日)
,《人民日报》191年11月2日.
《中国的人权状况》74
人权问题中国是重视的.从“文化大革命”
结束以来,公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如有不满意的地方,我们还可以改进.人权是个抽象概念,要具体地通过每个国家的法律来规定.中国的人权体现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们所不允许的,只是外国某些人士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中国内政.我们保障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和自由,但超过这个范围将受到限制.中国非常需要有个稳定的局势,这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李鹏答中外记者问(1989年4月3日)
,《人民日报》
1989年4月4日.
我们不认为自由、民主、人权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 社会主义国家也应是自由的、民主的,享有充分的人权. 中国准备在政治改革中进一步完善这些方面.李鹏同戈尔巴乔夫举行会谈时的讲话(1989年5月16日)
,《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第3页.
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重要特征之一恰恰就是干涉别国内政.它们往往以各种借口插手他国事务,企图把自己的意志和价值观念强加于人.这就造成了当今世界新的紧张和动荡.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创始国之一和万隆会议的参加国,中国一贯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万隆会议十项原则,一贯主张互不干涉内政. 我们一贯认为,世界各国,不论大小、强弱、贫富,也不论社会制度异同,都应该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84《中国的人权状况》
求同存异,友好合作,共同繁荣.我愿借此机会重申:中国珍惜自己的独立和主权,也尊重别国的独立和主权;中国反对别国干涉中国的内政,也决不干涉别国的内政.李鹏在印度尼西亚访问时的一次讲话(190年8月8日)
,《人民日报》190年8月9日.
在我们看来,对一个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国家的独立权,如果这两个基本条件得不到保证,就没有什么人权可言. 中美两国国土面积差不多,但两国情况很不相同. 中国耕地面积仅占国土的18,每年中国人口净增160C多万,人口压力是中国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使11亿多人口吃饱穿暖,生活不断改善,这是我作为中国总理所关心的问题.李鹏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吉米. 卡特一行时的谈话(191年4月14日)
,《人民日报》191年4月15日.
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在旧西藏,广大农奴和奴隶不仅没有任何社会和政治权利,而且连基本的生存条件也得不到保障. 他们的人身依附于农奴主和贵族,连起码的人身自由都没有,哪里谈得上有什么人权?只是1959年民主改革后,他们才真正享受到为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民主、自由和人权. 西藏的人权状况如何,是在过去的封建农奴制度下享有人权,还是在现在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享有人权,西藏人民是有着切身感受的,也是最有发言权的. 任何不带偏见的人,只要把新旧西藏状况作一个对比,就
《中国的人权状况》94
不难得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国外某些势力制造所谓西藏“人权”
问题的种种舆论,粗暴干涉我国内政,这是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绝对不能答应的,也是违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李鹏在西藏和平解放四十周年前夕答新华社记者问
(191年5月19日)
,《人民日报》191年5月
20日.
不要以为中国害怕讨论人权问题,恰恰相反,中国愿意就人权问题同其他国家进行平等的讨论,对此我们是理直气壮的.人权是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它包括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发展权利,民族和种族的平等权利,妇女儿童的权益,残废人的权利等等. 总之,人权涉及社会各领域的发展,狭隘地理解人权就会得出片面的结论.李鹏会见欧洲议会代表团的谈话(191年9月18日)
,《人民日报》191年9月19日.
05《中国的人权状况》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人权
一、人权概念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 可以表明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是美国宪法.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
145—146页.
黑格尔曾经说过,“人权”
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而“批判”
关于人权是不可能说出什么比黑格尔更有批判性的言论的.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6页.
《中国的人权状况》15
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已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不是永恒真理. 如果它——在这种或那种意义上——现在对广大公众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它象马克思所说的,“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
,那么这不是由于它具有公理式的真理性,而是由于十八世纪的思想的普遍传播和仍然合乎潮流.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7页.
……这个领域并不要求享有任何一种特殊权利,因为它。. . .的痛苦不是特殊的无权,而是一般无权,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 . . . . .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权.……它是一个若不从其他一切社会。
领域解放出来并同时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就不能解放自己的领域,总之是这样一个领域,它本身表现了人的完全丧。. .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恢复才能恢复自己.这个社会解。. . . . . .体的结果,作为一个特殊等级来说,就是无产阶级.。. .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页.
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即共产主义.恩格斯:《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76页.
25《中国的人权状况》
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恩格斯:《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82页.
民主在今天就是共产主义.恩格斯:《在伦敦举行的各族人民庆祝大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64页.
代表大会认为自己有责任为一切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马克思、拉法格:《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条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600页.
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务义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马克思:《协会临时章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
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马克思:“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6页.
我提议把“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
改为“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
,等等. 平等的义务,对我们来说,是对。. . . . . . . .资产阶级民主的平等权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补充,而且使平。. . .
《中国的人权状况》35
等权利失去道地资产阶级的含义.恩格斯:《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1页.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7页.
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5页.
在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还谈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7页.
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 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 对一些人是好事,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个阶级的新的压迫.……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象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
45《中国的人权状况》
义务,那末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3—174页.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这种立法愈复杂,它的表现方式也就愈益不同于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条件所借以表现的方式. 立法就显得好象是一个独立的因素,这个因素并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己的内在基础中,例如从“意志概念”
中,获得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 ……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权体系互相加以比较,……比较都是以具有某种共同点为前提的:这种共同点表现在法学家把这些法学体系中一切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权.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权和什么又不算自然法权的标准,。.则是法权本身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于是,从此以后,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权的发展只在于力求使得法律表现的人类生活愈益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
《中国的人权状况》55
平. 而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它是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
309—310页.
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
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2页.
一切“民主制”
就在于宣布和实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只能实现得很少和附带条件很多的“权利”。
不宣布这些权利,不为立即实现这种权利而斗争,不用这种斗争精神教育群众,社会主义是不可能实现的.列宁:《论对马克思主义的讽刺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
》,
《列宁全集》第23卷,第69页.
65《中国的人权状况》
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主义者拒绝提出一定的法权要求.一个积极的社会主义政党,如同一般任何政党那样,不提出这样的要求是不可能的.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因此,每个正在进行斗争的阶级都必须在纲领中用法权要求的形式表述自己的要。. . .求.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67—568页.
但是每个阶级的要求在社会和政治的改造进程中不断变化,在每个国家中,由于各自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水平,这些要求是不同的. 因此,各个政党提出的法权要求,尽管最终目的完全一致,但在各个时代和各个民族中并不完全相同.它们是可变因素,并且有时重新修改,这种情况在不同国家的社会主义政党那里可以看到. 在进行这种修改时考虑到的是实际。.关系;相反,在现存的社会主义政党中还没有一个政党想到要。.从自己的领纲中造出一个新的法哲学来,就是在将来也不会想到要这样做.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68页.
二、资产阶级人权的起源、实质和经济基础
1资产阶级人权的起源和实质A
《中国的人权状况》75
从今以后,迷信、偏私、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排挤.现在我们知道,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
57页.
国民经济学家眼中的社会是市民社会,在这里任何个人。. . . . .都是各种需要的整体,并且只是就人人互为手段而言,一个人才为别人而存在,而别人也为他而存在.正象政治家议论人权时那样,国民经济学家把一切都归结为人即归结为被他抹煞了一切特性,从而只看成资本家或工人的个人.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44页.
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9页.
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36页.
85《中国的人权状况》
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24页.
人权作为人权(。. . . droits
de
I′home)
是和公民权(dro-its
du
citoyen)
不同的. 和公民不同的这个人(。. home)
究竟是什么呢?
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为什么市民。. . . . . .社会的成员称做“人”
,只是称做“人”
,为什么他的权利称为人权呢?这个事实应该用什么来解释呢?只有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7页.
首先我们肯定这样一个事实,就是不同于公民权(droits
du
citoyen)
的所谓人权(市。. droits
de
I′home)
无非是.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 . . . .义的人的权利. 请看最激进的1793年的宪法是怎么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二条:“这些权利(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是平等、。.自由、安全、财产.“。. . . . .自由是什么呢?。.第六条:”自由是人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条件下从事任何事情的权利“
,或者象1791年人权宣言所说的:“自由就是做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事情的权利.”
可见,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
《中国的人权状况》95
每一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 . .规定的,正象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 这里所说的人的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自由这项人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 这项权利就是这种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 . .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 . .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什么呢?
第十六条(1793年宪法)
:“财产权是每个公民任意使用。. . .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经营的果实的权利.”
可见,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 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享受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 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但这种自由首先就宣布了。. . .“任意使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经。.营果实”
的人权.此外还有两种人权:平等和安全.从非政治的意义上看来,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做孤独的单子.1795年的宪法把这个概念规定如下:第三条(1795年宪法)
:“平等就是法律对一切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
安全呢?
06《中国的人权状况》
第八条(1793年宪法)
:“安全就是社会为了保护自己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而给予他的保障.”
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 . .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 ……
市民社会并没有借助安全这一概念而超越自己的利己主义. 相反地,安全却是这种利己主义的保障.。.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7—439页.
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 在这些权利中,人绝不是类存在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却是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9页.
承认自由的人性?
犹太人不只是想力求承认,而且真的是。. . . . . .在力求承认“自由的人性”
,这种“自由的人性”
就是在所谓普遍人权中得到典型的承认的那种最“自由的人性”。……。. . .……这种“自由的人性”
和对它的“承认”
不过是承认利己。.的市民个人,承认构成这种个人的生活内容,即构成现代市民。. . . . . .
《中国的人权状况》16
生活内容的那些精神因素和物质因素的不可抑制的运动;因。. . .此,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宗教,而只是使人有信仰宗教的自。. . . . .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财产,而只是使人有占有财产的自。
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放弃追求财富的龌龊行为,而只是使人有经营的自由.。. . . .……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 . . . . . . . . . . . . . . .思. 就是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 . . . . .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 . . . .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 . .的独立的人,即自己营业的奴隶,自己以及别人私欲的奴隶.。. . .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 而。. . .它并没有创立这个基础. 现代国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挣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就用宣。
布人权的办法从自己的方面来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自己的基。. .础. 可见,犹太人的政治解放以及赋予犹太人以“人权”
,这是。. . .一种双方面互相制约的行为. ……行动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经营自由等等……
“自由的人性”
的所有这些表现在法。. . . .国人权宣言中得到了极其肯定的承认. 犹太人就更有权利要求承认自己的“自由的人性”
,因为“自由的市民社会”
具有纯粹商业的犹太人的性质,而犹太人老早就已经是它的必然成员了. 其次,在《德法年鉴》中曾经指出,为什么市民社会的成员叫做道地的“人”
,为什么人权称为“天赋的权利”。
黑格尔曾经说过,“人权”
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 . . .的. ……
工业活动并不因为行帮、行会和同业公会的特权的消灭。. . . . . . .
26《中国的人权状况》
而消灭,相反地,只有消灭了这些特权之后,真正的工业才会。.发展起来.土地私有制并不因为土地占有特权的消灭而消灭;。. . . . . .相反地,只有在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的特权以后,才通过土地的自由分割和自由转让而开始土地私有制的普遍运动. 贸易并。.不因为贸易特权的消灭而消灭;相反地,只有通过自由贸易,。. . .它才获得真正的实现.同样地,只有在没有任何特权宗教的地。.方(北美的自由州)
宗教才实际上普遍地发展起来.。. .现代的“公法状况”
的基础、现代发达的国家的基础,并不。. . .……是由特权来统治的社会,而是废除了特权和消灭了特权。. . . . . . . . .的社会,是使在政治上仍被特权束缚的市民生活要素获得自由活动场所的发达的市民社会. ……自由工业和自由贸易消。. . .除了特权的闭塞,从而也消除了各种特权的闭塞之间的斗争;相反地,它们却把从特权下解放出来的、已经不和别人联系(即使是表面上的一般结合)
的人放在特权的地位上(这种特。. . .权把人们和整个社会分离开来,而同时又把它们结合在一个规模很小的、特殊的团体里面)
,并且引起了人反对人、个人反对个人的斗争. 同样整个的市民社会只是由于个人的特性而。. . . . . . . .彼此分离的个人之间的互相斗争,是摆脱了特权桎梏的自发的生命力的不可遏止的普遍运动. 民主的代议制国家和市民。. . . . . . . . .社会对立是公法团体和奴隶制的典型对立的完成. 在现代世。. . . . . . . .界中每一个人都是奴隶制度的成员,同时也是公法团体的成。.员.市民社会的奴隶制恰恰在表面上看来是最大的自由,因为。. . . . . . . . . . .它似乎是个人独立的完备形式;这种个人往往把象财产、工。.业、宗教等这些孤立的生活要素所表现的那种既不受一般的结合也不再受人所约束的不可遏止的运动,当作自己的自由,。. .
《中国的人权状况》36
但是,这样的运动反而成了个人的完备的奴隶制和人性的直接对立物. 这里,代替特权的是法.。. .这么说来,在这里,自由的理论和特权的实际势力之间不但不存在任何矛盾,特权的实际消灭、自由的工业和自由的贸。. . . . .易等反而与“自由的理论”
相适应,任何特权的闭塞都不与公。.法状况相对立,……只有在这里,才存在着完备的现代国家.。. . . . . . . .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149页.
……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即工。. . . .业的、笼罩着普遍竞争的、以自由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无政府的、塞满了自我异化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个性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56页.
在“市民社会”
中,社会结合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是外在的必然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
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 . .生存是最终目的;活动、劳动、内容等等都不过是手段而已.。. . .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45—346页.
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
46《中国的人权状况》
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 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 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 所有权!
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
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 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预定的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99页.
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 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象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00页.
必须承认,我们的工人在走出生产过程时同他进入生产过程时是不一样的.在市场上,他作为“劳动力”
这种商品的所有者与其他商品的所有者相遇,即作为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
《中国的人权状况》56
有者相遇.他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象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 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
,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实际上,他“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
,吸血鬼就决不罢休. 为了“抵御”
折磨他们的毒蛇,工人必须把他们的头聚在一起,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得一项国家法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使自己不致再通过自愿与资本缔结的契约而把自己和后代卖出去送死和受奴役.从法律上限制工作日的朴素的大宪章,代替了“不可剥夺的人权”
这种冠冕堂皇的条目,这个大宪章“终于明确地规定了,工人出卖的时间何时结束,属于工人自己的时间何时开始”。多么大的变化啊!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34—335页.
产业革命只是促使这种情况达到顶点,把工人完全变成了简单的机器,把他们最后剩下的一点独立活动的自由都剥夺了,可是,它却以此迫使他们思考,迫使他们争取人应有的地位.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卷,第283页.
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所以他们要取得政权就只有使金钱成为人在立法上的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 ……
这样,他们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的限制,使选举原则成为本阶级独有的财产. 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
66《中国的人权状况》
在“法律上的平等”
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马克思:《德国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47—648页.
宪法一再重复着一个原则: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例如,结社权、选举权、出版自由、教学自由等等)
的调整和限制将由以后的组织法加以规定,——而这些“组织法”
用取消自由的办法来“规定”
被允诺的自由. 奥地利和普鲁士资产阶级从法国原版中抄袭来的这种花招就在于,赋予完全的自由,宣布冠冕堂皇的原则,把有关如何运用这些原则的问题即细节留待以后的法律来加以解决;在1830年的法兰西宪法和在它以前通过的一些宪法里就用过这种花招.人民!你们不仅对原则,而且对细节可以抱有自己的主张,但是你们得首先取得政权.英国议会里的斗争正是围绕着这个问题进行的!
马克思:《1848年11月4日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58—589页.
在英国,个人在宪法本身的范围内是没有任何权利的.这些权利之所以存在,或者是由于习惯,或者是由于个别跟宪法没有任何关系的法规. 后面我们就会看到这种奇怪的分离现象是怎样产生的,现在我们先来批判这些权利.第一个权利是,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
《中国的人权状况》76
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也就是出版自由. 有人认为,任何地方的出版自由都不如英国的出版自由这样广泛,这种看法一般说来是对的.不过,英国的这种自由也还是很有限的.诽谤法、叛国法和渎神法都沉重地压在出版事业的身上;如果说对出版事业的迫害还不算多,那末这并不是由于法律,而是由于政府害怕因采取压制出版事业的措施而丧失民心. 英国各党派的报纸每天都在违反出版法,因为它们既反对政府也反对个别的人,但人们对这一切都假装没有看见,等到时机成熟便来一场政治诉讼,那时再连出版物一起拿来算总帐. 1842年宪章派的遭遇就是这样,不久以前爱尔兰的合并取消派的遭遇也是这样. 正象1842年以后普鲁士的出版自由一样,英国的出版自由一百年来苟延残喘,完全是靠政府当局的恩典.英国人的第二个“天生的权利”
(birthright)
是人民集会的权利,到目前为止欧洲还没有一个民族享受过这种权利.这种权利虽然由来已久,但只到后来才定为一条法规:“人民有为讨论自身疾苦和向立法机关请愿减轻疾苦而集会的权利”。
这里边已经包含了某些限制.如果集会的结果不是请愿,那末这个集会即使不算直接非法,但无论如何也是很值得怀疑的.在奥康奈尔的诉讼案中,检察官特别强调:这些已被认定为非法的集会,当时不是为讨论情愿而召开的.但是主要的限制还是警察性的限制:中央和地方当局可以事先禁止或中断以至解散任何一个集会,他们不仅在克隆塔尔弗,而且在英格兰本土上也常常以这种手段来对付宪章派和社会主义者的集会.但这并不被认为是侵犯英国人的天生权利,因为宪章派和社会主义者都是穷人,所以他们是没有权利的. 这一点除“北极
86《中国的人权状况》
星报“
和“新道德世界”
外谁也不过问,因此大陆上对这方面的情形一无所知.再其次是结社的权利. 凡以合法手段追求合法目的的一切结社都是容许的;但是这类会社每次只许成立一个不设地方支部的大机构. 会社若划分为一些设有专门机构的地方支部,则只有为慈善目的和一般金钱目的才允许建立,而且还必须得到当地经管这类事务的官吏的许可. 社会主义者之所以得到了组织协会的许可,就因为他们提出了这样一个目的;宪章派虽然在自己的章程中逐字逐句地抄下了社会主义协会的章程,但仍未被批准结社. 现在他们不得不规避法律,并因而陷入这样一种境况:只消宪章协会任何会员的一个笔误,就足以连累整个团体坠入法律的圈套. 但是,即使不管这一点,充分的结社权利也仍然是富人的特权;组织会社首先就需要钱,富有的反谷物法同盟筹措几十万元易如反掌,而贫穷的宪章协会或不列颠矿工工会单是应付经费开支就困难重重. 况且没有经费的会社很少有什么作用,同时也不能进行宣传鼓动.Habeas
Corpus〔人身保护〕的权利,即每个被告(犯叛国罪的除外)
有在诉讼开始以前交纳保证金获释的权利,这种备受赞扬的权利也仍然是富人的特权.穷人交不起保证金,因此只得进监狱.这些个人权利中的最后一个,就是每个人都有权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而这一个权利也同样是富人的特权.恩格斯:《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卷,第695—697页.
《中国的人权状况》96
自从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并在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过程中不得不废除一切等级的即个人的特权,而且起初在私法方面、后来逐渐在公法方面实施了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以来,平等权利在口头上是被承认了. 但是,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理想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所关心的,是使绝大多数权利平等的人仅有最必需的东西来勉强维持生活,所以资本主义对多数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所给予的尊重,即使一般说来多些,也未必比奴隶制或农奴制所给予的多.恩格斯:《路德维希. 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5页.
法国革命为欧洲的民主制奠定了基础.依我看来,民主制和其他任何一种政体一样,归根到底也是自相矛盾的,骗人的,也无非是一种伪善(……)。政治自由是假自由,是一种最坏的奴隶制,这种自由只是徒具空名,因而实际上是奴隶制.政治平等也是一样. 所以,民主制和任何其他一种政体一样,最终总要破产,因为伪善是不能持久的,其中隐藏的矛盾必然要是露出来;要么是真正的奴隶制,即赤裸裸的专制制度,要么是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即共产主义.恩格斯:《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76页.
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
07《中国的人权状况》
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
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 这始终是在……各阶级利益的基础上发生的. ……
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伪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8页.
人身、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教育和信教等等的自由(一八四八年各种自由权的必然总汇)
,都穿上宪法制服而成为不可侵犯的了. 这些自由中的每一种都宣布为法国公民的绝对权利,然而总是加上一个附带条件,说明它只有在不受“他人同等权利和公共安全”
或“法律”
限制时才是无限制的,而这些法律正是要使各种个人自由彼此之间以及公共安全协调起来.例如:“公民有权成立团体,有权和平地、非武装地集会,有权进行请愿并且通过报刊或用其他方法发表意见. 对于这些权利的享受,除受他人同等权利和公共安全限制外,不受其他限制.”
(法国宪法第二章,第八条)
“教育是自由的. 教育的自由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的最高监督下享用之.”
(同上,第九条)
“每一公民的住所是不可侵犯的. 这种不可侵犯性只有在遵守法定手续的条件下才能被破坏.”
(同上,第三条)
如此等等.所以,宪法要经常援引未来的构成法;这些构成法应当详细地解释这些附带条件并且调整所有这些无限制的自由权利的享用,使他们既不致互相抵触,也不致同公共安全
《中国的人权状况》17
相抵触. 后来,这种构成法由秩序之友制定出来,所有这些自由都加以调整,结果,资产阶级可以不受其他阶级同等权利的任何妨碍而享受这些自由. 至于资产阶级完全禁止“他人”
享受这些自由,或允许“他人”
在一定条件下(每一个条件都是警察的陷阱)
享受这些自由,那末这都是仅仅为了保证“公共安全”
,也就是为了保证资产阶级的安全,宪法就是这样写的.所以,后来两方面都有充分权利援引宪法:一方面是废除了所有这些自由的秩序之友,另一方面是要求恢复所有这些自由的民主党人.宪法的每一节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对立面,包含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 所以,当自由这个名字还备受尊重,而只是对它的真正实现设下了——当然是根据合法的理由——种种障碍时,不管这种自由在日常的现实中的存在怎样被彻底消灭,它在宪法上的存在仍然是完整无损、不可侵犯的.马克思:《路易. 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134—135页.
每当这种休会期间议会的喧闹声趋于沉寂而议会的身体消融到国民里去的时候,就显然可以看出,这个共和国为要显出自己的真面目来,只缺少一件东西——使议会的休会继续不断,并把共和国的Liberté,égalité,fraternité自由,平等,博爱〕这句格言代以毫不含糊的Infanterie,Cavalerie,ArtileriDe!
〔步兵,骑兵,炮兵!
〕马克思:《路易. 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160页.
27《中国的人权状况》
用“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
来代替“消灭一切阶级差别”
,这也是很成问题的. 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阿尔卑斯山的居民和平原上的居民的生活条件总是不同的. 把社会主义社会看做平等的王国,这是以“自由、平等、博爱”
这一旧口号为根据的片面的法国看法,这种看法作为一定的发展阶段在当时当地曾经是正确的,但是,象以前的各个社会主义学派的一切片面性一样,它现在也应当被克服,因为它只能引起思想混乱,而且因为已经有了阐述这一问题的更精确的方法.恩格斯:《给奥. 倍倍尔的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31页.
自由的人民国家变成了自由国家.从字面上看,自由国家就是可以自由对待本国公民的国家,即具有专制政府的国家.应当抛弃这一切关于国家的废话,特别是在巴黎公社以后,巴黎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无政府主义者用“人民国家”
这一个名词把我们挖苦得很够了,虽然马克思驳斥蒲鲁东的著作和后来的“共产党宣言”
都已经直接指出,随着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建立,国家就会自行解体和消失.既然国家只是在斗争中、在革命中用来对敌人实行暴力镇压的一种暂时的机关,那末,说自由的人民国家,就纯粹是无稽之谈了:当无产阶级还需要国家的时候,它之所以需要国家,并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镇压自己的敌人,一到有可能谈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再存在了.
《中国的人权状况》37
恩格斯:《给奥. 倍倍尔的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页.
普选制是测量工人阶级成熟性的标尺.在现今的国家里,普选制不能而且永远不会提供更多的东西;不过,这也就足够了.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9页.
此外,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者阶级的组织.在按照财产状况划分阶级的雅典和罗马,就已经是这样.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也是这样,在这里,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 这也表现在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的选举资格上面.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8—169页.
波拿巴主义对工人和资本家的态度的特点是:它阻止它们互相攻击. ……既没有结社权,也没有集会权,也没有出版自由;有普选权,然而是在这样一种官僚制度压迫下的普选权,反政府的选举几乎是不可能的;再就是警察的横行霸道,这种横行霸道甚至在警察国家的法国也从来没有见到过.恩格斯:《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80页.
47《中国的人权状况》
普选制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而是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正如个人选择的权利为任何一个工厂主服务,使他们能够为自己的企业找到工人、监工和会计一样.……另一方面,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
376页.
资产阶级和工人只有通过议会代议机关才能真正有组织地利用政权,而这个议会代议机关只有在得到参加讨论和代表的保证时才有一点价值,换句话说,如果它能掌握“钱柜的钥匙”
,它才有一点价值.但是正如俾斯麦自己承认的,他所要阻挠的也正是这一点.我们要问:使这样一个议会丧失一切权力,也就是说使工人自己打算通过争取直接的普选权而参加进去,并且希望有一天能够在其中成为多数的那个议会丧失一切权力,是对工人有利的吗?
难道动员一切宣传力量为了加入这样一个归根到底会是毫无作用的机构,是对工人有利的吗?当然,不是!
恩格斯:《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81—82页.
议会改革、选举权的扩大、选区的平等以及无记名投票,现在已经成为工业资产阶级的生命攸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 . . . . . . . . . . . .从前只是小资产者才直接感兴趣的.
《中国的人权状况》57
恩格斯:《致约. 魏德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502页.
封建官僚的反动派既不会扩大选举权,也不会给予出版、结社和集会的自由,更不会限制官僚制度的权力.恩格斯:《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79页.
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这一点即使在民主共和制下也丝毫不比在君主制下差.恩格斯:《〈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6页.
正是在美国,“政治家”
比在任何其他地方都更加厉害地构成国民中一个特殊的和富有权势的部分.那里,两个轮流执政的大政党中的每一个政党,都是由这样一些人操纵的,这些人把政治变成一种收入丰厚的生意,拿合众国国会和各州议会的议席来投机牟利;或是以替本党鼓动为生,而在本党胜利后取得相当职位作为报酬.大家知道,美国人在最近三十年来是如何千方百计想要摆脱这种难堪的桎梏,可是尽管如此,他们还是愈来愈深地陷入到贪污腐化的泥沼中去. 正是从美国的例子上可以最明显地看出,起初只应充当社会的工具的国家政权怎样逐渐脱离社会而独立. 那里没有王朝,没有贵族,除了监视印第安人的一小群士兵之外没有常备军,没有那种拥有固定职位与领取年金权利的官僚. 然而我们在那里可以看到两大帮政治投机家,他们轮流执掌政权,用最肮脏的手段
67《中国的人权状况》
为最卑鄙的目的运用这个政权,而国民却无力对付这两个大的政客集团,这些人表面上是替国民服务,实际上却是统治和掠夺国民的.恩格斯:《〈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5页.
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4页.
从前有一种错觉,以为行政和政治管理是神秘的事情,是高不可攀的职务,只能委托给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即国家寄生虫、高俸厚禄的阿谀之徒、闲职大员等高位权贵们,这个阶层从群众中吸取有教养的分子,并利用他们去反对居于等级社会下层的群众自己. 现在这种错觉已经消除. 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初稿(摘录)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4页.
《中国的人权状况》77
资产阶级民主同中世纪制度比较起来,在历史上是一个大进步,但它始终是而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列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列宁选集》第3卷,第630页.
极少数人享受民主,富人享受民主,——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制度.如果仔细地考察一下资本主义民主的结构,那末无论在选举法的“细微的”
(似乎是细微的)
条文上(居住年限、妇女被排斥等等)
,或是在代议机构的办事手续上,或是在行使集会权的实际障碍上(公共的集会场所不准“叫化子”
使用!)
,或是在纯粹按资本主义原则办报等等事实上,到处都可以看到对民主的重重限制. 对穷人的这种种限制、禁止、排斥、阻碍看起来似乎是很细微的,特别是在那些从来没有亲身体验过贫困、从来没有接近过被压迫阶级群众的生活的人(这种人在资产阶级的政论家和政治家中,如果不占百分之九十九,也得占十分之九)
看来是很细微的,但是这些限制加在一起,却把穷人排斥和推出政治生活之外,使他们不能积极参加民主生活.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第246页.
普选制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第182页.
87《中国的人权状况》
普选制是测量各个阶级对自己任务的理解成熟到什么程度的标尺.它表明各个阶级想要怎样解决自己的任务.但是,。.这些任务的解决本身却不是用投票表决所能达到的,而是直。.到国内战争为止的各种形式的阶级斗争达到的.列宁:《立宪会议选举和无产阶级专政》,《列宁选集》第4卷,第135页.
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不仅在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国内是这样,而且在最民主的共和国内也是这样.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第209页.
自由和民主直到现在都是有产者的自由和民主,对无产。. .者来说不过是残羹剩饭.列宁:《全俄社会教育第一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第29卷,第320页.
我们先来分析自由. 不用说,对于任何革命,无论是社会主义革命或是民主主义革命,自由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口号.可是我们的纲领声明:自由如果同劳动摆脱资本压迫相抵触,那就是骗人的东西. 我想,你们任何一个读过马克思著作的人,甚至任何一个只要读过一本叙述马克思学说的通俗读物的人都会知道:马克思恰恰是把他的很大一部分时间、很大一部分著作和很大一部分科学研究用来嘲笑自由、平等、多数人的意志,嘲笑把这一切描绘得淋漓尽致的各种边沁分子,用来
《中国的人权状况》97
证明这些词句掩盖着被用来压迫劳动群众的商品所有者的自由、资本的自由.我们对任何人都说,在事情已经发展到推翻全世界或者一个国家的资本权力的时候,在被压迫的劳动阶级彻底打倒资本、彻底消灭商品生产的斗争已提到首要的历史关头,谁要是大谈一般“自由”
,谁要是为了这种自由而反对无产阶级专政,谁就是帮助剥削者,谁就是拥护剥削者,因为正像我们在自己的党纲中所直接声明的那样,自由如果不服从于劳动摆脱资本压迫的利益,那就是骗人的东西.列宁:《关于用自由平等口号欺骗人民》,《列宁全集》第29卷,第315—316页.
只要剥削存在,就不会有平等.列宁:《论国家》,《列宁全集》第29卷,第444页.
资产阶级民主中的“自由和平等”
只是一种形式,实际上是对工人(他们在形式上是自由和平等的)
实行雇佣奴隶制,。. . . .是资本独裁,是资本压迫劳动.。. . . . 列宁:《论国家》,《列宁全集》第29卷,第437页.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讥笑了资产阶级民主制的自由人权大宪章的浮华辞藻,讥笑了所有关于一般自由平等博爱的美丽辞句,这些辞句迷惑了各国的市侩和庸人,迷惑了现在的卑鄙的伯尔尼国际的卑鄙英雄们.马克思用无产阶级的平凡的、质朴的、实在的、日常的问题提法来和这种堂皇的人权宣言相
08《中国的人权状况》
对立.由国家缩短工作日,就是这种提法的标本样式之一.无产阶级革命的内容愈展开,马克思意见的全部正确性和深刻性在我们面前也显得愈清楚,愈透彻. 真正共产主义的“公式”
与考茨基派、孟什维克、社会革命党人及伯尔尼国际中他们的亲爱“兄弟们”
的华丽、圆滑、堂皇辞藻不同的地方,就是这种“公式”
把一切归结于劳动条件.少谈些什么“劳动民主”
,什么“自由、平等、博爱”
,什么“民权”
等等空话吧.列宁:《伟大的创举》,《列宁全集》第29卷,第389页.
当世界上还存在着被压迫者和被剥削者的时候,我们必须争取的不是解除武装,而是全民武装.只有全民武装才能充分保障自由. 只有全民武装才能彻底打倒反动势力. 只有在实现这种改革的条件下,千百万劳动者才能真正享有自由,而不是一小撮剥削者独自享受自由.列宁:《军队和革命》,《列宁全集》第10卷,第36—37页.
若不嘲弄常识和历史,问题就很明显:只要各种阶级存在,就不能说“纯粹民主”
,而只能说阶级的民主(附带说一下,“纯粹民主”
不仅是既不了解阶级斗争也不了解国家实质的蠢话,而且是十足的空谈,因为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民主将变成习惯,消亡下去,但永远也不会是“纯粹的”
民主)。
“纯粹民主”
是自由主义者用来愚弄工人的谎话. 历史上有代替封建制度的资产阶级民主,有代替资产阶级民主的无产阶级民主.列宁:《无产阶级革命与叛徒考茨基》,《列宁全集》第28卷,第224页.
《中国的人权状况》18
马克思讥笑得最厉害的是自由平等的空话,因为这些空话所掩盖的是工人饿死的自由,是出卖劳动力的人和好象在自由市场上自由平等地购买工人劳动的资产者之间的平等.列宁:《俄共(布)
第八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第29卷,第171页.
2资产阶级人权的经济基础A这种使用价值(按:被交换的商品的不同的使用价值)
,即完全处在交换的经济规定之外的交换内容,丝毫无损于个人的社会平等,相反地却使他们的自然差别(按:被交换的商品的自然特性和交换者的特殊的自然需要)
成为他们的社会平等的基础.……只有他们在需要上和生产上的差别,才会导致交换以及他们在交换中的社会平等.因此,这种自然差别是他们在交换行为中的社会平等的前提,而且也是他们相互作为生产者出现的那种关系的前提. ……他们彼此不仅处在平等的关系中,而且也处在社会的关系中.……每一个人作为人超出了他自己的特殊需要等等,他。
们是作为人彼此发生关系的;他们都意识到他们共同的种属.……
其次,既然个人之间以及他们的商品之间的这种自然差别,是使这些个人结合在一起的动因,是使他们作为交换者发生他们被假定为和被证明为平等的人的那种社会关系的动。. . . . . .因,那么除了平等的规定以外,还要加上自由的规定. 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
28《中国的人权状况》
品,反过来也是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 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 每个人都是自愿地出让财产.但是还不仅如此:只是在个人B用商品b为个人A的需要服务的时候,并且只是由于这一原因,个人A才用商品a为个人B的需要服务. 反过来也一样. 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这两种情况在两个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出现的:(1)
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
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
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
;(3)
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这种相互关联是一个必然的事实,它作为交换的自然条件是交换的前提,……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
(上)
,第194—196页.
换句话说,表现为全部行为的动因的共同利益,虽然被双方承认为事实,但是这种共同利益本身不是动因,它可以说只是在自身反映的特殊利益背后,在同另一个人的个别利益相对立的个别利益背后得到实现的.就最后这一点来说,个人至多还能有这样一种安慰感:他的同别人利益相对立的个别利益的满足,正好就是被扬弃的〔Ⅱ—10〕对立面即一般社会利益的实现.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个人,每一个人,都自身反映
《中国的人权状况》38
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具有决定作用的)
交换主体. 因而这就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自愿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把自己当作手段,或者说当作提供服务的人,只不过是当作使自己成为自我目的、使自己占支配地位和主宰地位的手段;最后,是自私利益,并没有更高的东西要去实现;另一个人也被承认并被理解为同样是实现其自私利益的人,因此双方都知道,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于双方,多方以及存在于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因此,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 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 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 而这种情况也已为历史所证实. 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恰好是古代的自由和平等的反面. 古代的自由和平等恰恰不是以发展了的交换价值为基础,相反地是由于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毁灭. 而现代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所要求的生产关系,在古代世界还没有实现,在中世纪也没有实现.古代世界的基础是直接的强制劳动;当时共同体就建立在这种强制劳动的现成基础上;作为中世纪的基础的劳动,本身是一种特权,是尚处在孤立分散状态的劳动,而不是生产一般交换价值的劳动.〔资本主义社会里的〕劳动既不是强制劳动,
48《中国的人权状况》
也不是中世纪那种要听命于作为最高机构的共同组织(同业公会)
的劳动.马克思:《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
第196—197页.
如果这种看法不是从它的历史意义上提出,而是被利用来反驳比较发达的经济关系,——在这种发达的关系中,个人不再仅仅表现为交换者即买者和卖者,而是出现在一定的相互关系中,不再是所有的人都处于同一的规定性之中,——那么,这就等于断言,自然物之间不存在任何差别,更不用说对立和矛盾了,因为它们,例如从重量这个规定来看,都有重量,因此都是等同的;或者说,它们是等同的,因为它们都存在于三维空间. 在这里,同样也是抓住交换价值本身的简单规定性,来反对交换价值的比较发达的对抗形式.从科学的进程来考察,这些抽象规定恰恰是最早的和最贫乏的规定;它们部分地在历史上也是这样出现过的;比较发达的规定是较晚出现的规定.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一方面,人们忘记了:交换价值作为整个生产制度的客观基础这一前提,从一开始就已经包含着对个人的强制,个人的直接产品不是为个人的产品,只有在社会过程中它才成为这样的产品,因而必须采取这种一般的并且诚然是表面的形式;个人只有作为交换价值的生产者才能存在,而这种情况就已
《中国的人权状况》58
经包含着对个人的自然存在的完全否定,因而个人完全是由社会所决定的;其次,这种情况又要以分工等等为前提,个人在分工中所处的关系已经不同于单纯交换者之间的关系,等等. 也就是说,人们忘记了,交换价值这个前提决不是从个人的意志产生,也不是从个人的直接自然产生,它是一个历史的前提,它已经把个人当作是由社会决定的人了.另一方面,人们忘记了,那些现在存在着交换或靠交换来实现的生产联系的较高级的形式,决不会停留在这样一种简单的规定性上,在这种规定性上,所达到的最大差别是形式上的差别,因而是无关紧要的差别.最后,人们没有看到,在交换价值和货币的简单规定中已经潜在地包含着工资和资本的对立等等. 可见,〔资产阶级辩护论者的〕这全部聪明才智不过是要停留在最简单的经济关系上,这些经济关系单独来看,是纯粹的抽象,但在现实中却是以各种最深刻的对立为媒介的,并且只反映一个方面,在这个方面上述对立的表现看不见了.同时,这里也暴露了社会主义者的愚蠢(特别是法国社会主义者的愚蠢,他们想要证明,社会主义就是实现由法国革命所宣告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理想)
,他们证明,交换、交换价值等等最初(在时间上)
或者按其概念(在其最适当的形式上)
是普遍自由和平等的制度,但是被货币、资本等等歪曲了. 或者他们断言,历史迄今为止企图以适合自由和平等的真实性质的方式来实现自由和平等的一切尝试都失败了,而现在他们,例如蒲鲁东,发现了用这些关系的真正历史来代替它们的虚假历史的真正秘诀.对于这些社会主义者必须这样回答:交换价
68《中国的人权状况》
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而在这个制度更详尽的发展中对平等和自由起干扰作用的,是这个制度所固有的干扰,这正好是平等和自由的实现,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马克思:《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
(上)
,第20—201页.
如果说自由竞争消除了以往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限制,那么,首先应当看到,对竞争来说是限制的那些东西,对以往的生产方式来说却是它们自然地发展和运动的内在界限.只有在生产力和交住关系发展到足以使资本本身能够开始作为调节生产的原则而出现以后,这些界限才成为限制.资本所打碎的界限,就是对资本的运动、发展和实现的限制.在这里,资本决不是摧毁一切界限和一切限制,而只是摧毁同它不相适应的、对它来说成为限制的那些界限.资本在它自己的界限内——尽管这些界限从更高的角度来看表现为对生产的限制,会由于资本本身的历史发展而变成这种限制——感到自由,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只受自身的限制,只受它自己的生活条件的限制. 正如行会工业在它的繁荣时期在行会组织中完全找到了它所需要的自由,即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一样.行会工业正是从它自身中产生出这些生产关系并使它们作为自己的内在条件发展起来的,因而根本不是把它们当作外在的、束缚性的限制. 资本通过自由竞争对行会制度等等所作的否定这个历史方面只不过意味着,足够强大的资本借助于对它最适当的交往方式,摧毁了束缚和妨碍它的最适当运动的那
《中国的人权状况》78
些历史限制.但是,竞争决不仅仅具有这样的历史意义,或者仅仅是这样的否定方面. 自由竞争是资本同作为另一个资本的它自身的关系,即资本作为资本的现实行为.只有随着自由竞争的发展,资本的内在规律——这些规律在资本发展的最初历史阶段上仅仅表现为一些倾向——才确立为规律,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才以它的最适当的形式确立起来. 因为自由竞争就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自由发展,就是资本的条件和资本这一不断再生产着这些条件的过程的自由发展.马克思:《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
(下)
,第158—159页.
三、无产阶级的人权观
如果不同时把武器交给无产阶级,资产阶级就不能争得自己的政治统治,不能使这种政治统治在宪法和法律中表现出来.针对着按出身区分的各种旧的等级,它应当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人权;针对着行会制度写上贸易和工业自由;针对着官僚制度的监督写上自由和自治.如果坚决彻底,资产阶级就应当要求直接的普选权、出版、结社和集会自由,废除反对居民中各个阶级的一切特别法令. 然而这也就是无产阶级应当向资产阶级要求的一切. 它不能要求资产阶级不再成为资产阶级,但是它毫无疑问能够要求资产阶级彻底实行自己的原则.与此同时,无产阶级也就得到为取得彻底胜利所必需的武器. 它借助出版自由、集会和结社权可以为自己争取普选权,
88《中国的人权状况》
而借助直接的普选权并与上面所说的鼓动手段相结合,就可争得其余的一切.因此,在资产阶级还忠于自己时,支持它同一切反动分子。. . . . . . . . . .进行斗争,是对工人有利的.资产阶级从反动派那里夺来的每个成果,在这种条件下归根到底是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德国工人也本能地了解这一点. 他们在德国各邦都完全正确地投票赞成那些有希望当选的最激进的候选人.恩格斯:《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85—86页.
假定政府废除了现存的选举法并且恩赐直接的普选权呢?好吧,假定这样!假定政府玩弄这种波拿巴主义的把戏,。. . . . .而工人赞同这样的做法,那末他们就是事先认为政府有权力通过新的恩赐再次废除直接的普选权,只要它愿意这样做的话. 而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直接的普选权还有什么价值呢?
假定政府恩赐了直接的普选权,那末它定会事先用一种。.保留的条件来限制它,使它不再成其为直接的普选权.至于说到直接的普选权本身,那末只要到法国去一趟就可以相信,当存在着大量头脑迟钝的农村居民、组织严密的官僚制度、受严格控制的报刊、在很大程度上受警察压制的社团,以及在没有任何政治集会的情况下,靠这种选举权所能进行的只是多么无害的选举. 通过直接的普选权进入法国议会的工人代表多吗?
要知道,法国无产阶级比德国无产阶级还具有更加优越的条件,它集中得多,而且具有更多的斗争经验和
《中国的人权状况》98
组织经验.恩格斯:《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82页.
甚至在法国——那里几乎只有拥有土地的自由农民,封建贵族早已失去了任何政权——普选权也没有使工人进入议会,而是相反,几乎把他们全部赶出了议会. 在封建贵族仍然是实际的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以及农业工人两倍于工业工人的德国,普选权究竟能产生什么结果呢?
……直接的普选权对无产阶级来说不是武器,而是陷阱.。.恩格斯:《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83页.
但是,如果资产阶级背叛了自己,如果它出卖自己本身的阶级利益和由此产生的原则,那该怎么办呢?
那时工人有两条道路!
一条道路是推动资产阶级违反它的意愿前进,尽可能地迫使它扩大选举权,保障出版、结社和集会自由,从而为无产阶级创造取得运动自由和组织自由的条件.1832年议会改革以来的英国工人、1830年七月革命以来的法国工人都是这样做的,它们正是通过并借助这一运动——它的最近目的是纯资产阶级性质的——比通过其他途径更多地促进了自己的发展和组织程度. ……
另一条道路是工人完全脱离资产阶级运动,让资产阶级听天由命.这种情况在1848—1850年欧洲工人运动失败后在
09《中国的人权状况》
英国、法国和德国都发生过.这种情况只有在尽了巨大努力而在当时又没有收到效果、阶级需要喘息机会时才可能发生.在工人阶级处于健康状况下,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要知道,这会等于在政治上完全弃权,……
即使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当资产阶级由于害怕工人而躲到反动派的背后,并且为了防御工人而求救于它的敌对分子的时候,——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人政党也只有继续进行资产阶级背弃了的、违反资产阶级心愿的争取资产阶级自由、出版自由、集会和结社权的鼓动. 没有这些自由,工人政党就不能获得运动的自由;争取这些自由,同时也就是争取自己本身存在的条件,争取自己所呼吸的空气.不言而喻,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工人政党决不会只是资产阶级的尾巴,而会以完全与资产阶级不同的独立政党的姿态出现.恩格斯:《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86—87页.
如果有人设想现在的政府会解除目前对出版、结社权和集会权的束缚,那他就是那种不值得理睬的人.而没有出版自由、结社权和集会权,就不可能有工人运动. 普鲁士现存政府并没有愚蠢到自己切断自己的脖子. ……至于说反动派可能向工人作的那些社会性让步——缩短工厂的工作日、更好地。. . . .遵守工厂法,承认联合权等等——那末所有国家的经验都证明,反动派这样做并不需要工人给他任何东西作为交换条件.恩格斯:《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84页.
《中国的人权状况》19
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 .列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列宁选集》第3卷,第634页.
社会主义者说平等,一向是指社会的平等,社会地位的平。. .等,决不是指每个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平等.列宁:《自由派教授论平等》,《列宁全集》第20卷,第139页.
苏维埃是被剥削劳动群众自己的直接的组织,它便于这些群众自己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建设国家和管理国家.这里,恰恰是被剥削劳动者的先锋队——城市无产阶级具有一种优越条件,就是大企业把他们极好地联合起来了;他们最容易进行选举和监督当选人. 苏维埃组织自然而然使一切被剥削劳动者便于团结在他们的先锋队即无产阶级的周围. 旧的资产阶级机构,即官吏,财富特权,资产阶级教育和联系等等特权(资产阶级民主愈发达,这些事实上的特权也就愈多种多样)
——所有这些,在苏维埃组织下正在消失. 出版自由不再是假的,因为印刷所和纸张都从资产阶级手里夺过来了.最好的建筑、宫殿、公馆、地主宅邸等等也是如此.苏维埃政权把千万座好房子一下子从剥削者手里夺过来,就使群众的集会权利更加“民主”
百万倍,而没有集会权利,民主就是骗局.。. .列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列宁选集》第3卷,第634页.
29《中国的人权状况》
苏维埃宪法也以下列办法使国家机构同群众接近,即选举单位和国家的基本单位不按地域划分,而按生产单位(工厂)
划分.列宁:《俄共(布)
党纲草案》,《列宁选集》第3卷,第
759页.
……在苏维埃共和国内有一部分公民被剥夺选举权,但这决不是那类在大多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内终身被宣布为无权的公民,而只是剥削者,只是那些违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根本法、顽强地维护自己的剥削地位并保持资本主义关系的人.因此,在苏维埃共和国内,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一天天地巩固,随着那些客观上有可能继续做剥削者或保持资本主义关系的人的数目日益减少,被剥夺选举权的人所占的百分比自然会减少. ……另一方面,在最近的将来,外国侵略的停止和剥夺者的完全被剥夺,在一定的条件下会造成这样一种情况: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会选择另外的方式来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并实行没有限制的普遍选举权.列宁:《俄共(布)
党纲草案》,《列宁选集》第3卷,第758页.
为了通过选举和各种党派在议会中的斗争达到教育群众的目的,参加资产阶级的议会活动,对革命无产阶级的政党来说是必要的. 但是,把阶级斗争局限于议会内的斗争,或者认为议会内的斗争是最高的、决定性的、支配着其余一切斗争形式的斗争,那就是实际上转到资产阶级方面去而反对无产阶
《中国的人权状况》39
级.列宁:《立宪会议选举和无产阶级专政》,《列宁选集》第4卷,第135—136页.
在吸收工人和贫苦农民参加国家管理方面,苏维埃共和国过去几个月所做的事情,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连十分之一也没有做到的.这是绝对真理.谁也不会否认:我们在实行真正的而不是纸上的民主方面、在吸收工农参加管理方面所做的事情,是世界上最好的民主共和国在几百年内没有做到而且不能做到的.列宁:《俄共(布)
第八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第29卷.第157页.
人民需要共和国,为的是教育群众走向民主.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主形式的代表机关,而且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的作用.列宁:《论无产阶级的民警》,《列宁全集》第24卷,第153—
154页.
既然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已经建立,已经有了保障,那末,实行统计和监督,实行全面的、普遍的、包括一切的统计和监督,即对劳动数量和产品分配的统计和监督,——只要它们由作为最高国家政权机关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来实行,或者依照这个政权机关的指示和委托来实行,——这就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质.
49《中国的人权状况》
列宁:《怎样组织竞赛?
》,《列宁全集》第26卷,第384页.
那个夺得了政治统治的阶级,是在意识到它是独自夺取政治统治时夺得了这个统治的. 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的内容. 只有当一个阶级知道它是独自夺取政权而不用什么“全民的、普选的、全民视为神圣的”
政权的空话来自欺欺人的时候,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概念才有意义. 你们都清楚地知道,爱说这种空话的人很多,甚至多得不得了,可是无论如何,这总不是无产阶级里面的人,因为无产者都了解,并且在宪法即共和国的基本法中写道,这里说的是无产阶级专政.列宁:《在全俄运输工人代表大会上的演说》,《列宁选集》第4卷,第488页.
提交这次代表大会审核的宪法草案的基本特点是什么呢?
宪法委员会受委托修改1924年宪法的条文.宪法委员会工作的结果,产生了宪法的新条文,即苏联新宪法草案. 宪法委员会起草新宪法草案时是从宪法不应该同纲领混淆这一点出发的.这就是说,纲领和宪法有重大的差别.纲领上说的是还没有的东西,是要在将来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相反,宪法上应当说的是已经有的东西,是现在已经获得和已经争取到的东西. 纲领主要是说将来,宪法却是说现在.……
这样,新宪法草案是已经走过的道路的总结,是已经取得的成就的总结.所以,它是把事实上已经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
《中国的人权状况》59
登记下来,用立法手续固定下来.这就是苏联新宪法草案的第一个特点.……
和资本主义各国的宪法不同,苏联新宪法草案的出发点是资本主义制度在苏联已被消灭这一事实,是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已经胜利这一事实. 苏联新宪法草案的主要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原则,是已经争取到和已经实现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准则:对土地、森林、工厂以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大多数人贫困和少数人奢侈现象的消灭;失业的消灭;劳动是每个有工作能力的公民按“不劳动者不得食”
这一公式履行的义务和光荣职责.劳动权,即您个公民有得到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休息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等等.新宪法草案就是以社会主义的这种准则为依据的.它反映这些准则,用立法手续把这些准则固定下来.这就是新宪法草案的第二个特点.……
和资产阶级宪法不同,苏联新宪法草案所依据的是:社会上已经不存在彼此对抗的阶级;社会是由工人和农民这两个互相友爱的阶级组成的;执政的正是这两个劳动阶级;对社会的国家领导权(专政)
属于工人阶级这个社会的先进阶级;宪法所以需要,是为了把合乎劳动者愿望并有利于劳动者的社会秩序固定下来.这就是新宪法草案的第三个特点.……
69《中国的人权状况》
和资本主义各国宪法不同,苏联新宪法草案具有深刻的国际主义性质.它的出发点是,一切民族和种族完全平等.它的出发点是,各民族和种族在肤色或语言、在文化水平或国家发展水平方面的区别,以及其他任何区别,都不能成为替民族不平等现象辩护的根据. 它的出发点是,一切民族和种族,不管它们过去和现在的状况如何,不管它们强或弱,都应当在社会一切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国家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受同等的权利.这就是新宪法草案的第四个特点.新宪法草案的第五个特点,就是它的彻底的信守不移的民主主义.从民主主义的观点来看,各资产阶级宪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宪法直接否认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和民主自由,或在事实上把它们化为乌有.另一类宪法很乐意地接受、甚至标榜民主原则,但同时加上许多附带条件和限制,而使民主权利和自由残缺不全.它们说一切公民都有平等选举权,但同时又用居住期限、教育程度以致财产资格来加以限制.它们说公民有平等权利,但同时又加上附带条件,把妇女或一部分妇女除外. 如此等等.苏联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完全没有这类附带条件和限制.它根本不分什么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认为所有公民都是积极的. 它不承认男性和女性、“定居者”
和“暂居者”
、有产者和无产者、受过教育者和未受过教育者有权利上的差别,认为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决定每个公民在社会上的地位的,不是财产状况,不是民族出身,不是性别,不是职位,而是各人的能力和各人的劳动.
《中国的人权状况》79
最后,新宪法草案还有一个特点.资产阶级的宪法通常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不注意实现这些权利的条件,实现这些权利的可能,实现这些权利的设施. 它们空谈公民平等,可是忘记了,既然资本家和地主在社会上有财富和政治势力,而工人和农民却没有财富和政治势力,既然资本家和地主是剥削者,而工人和农民是被剥削者,那末厂主同工人、地主同农民,就不能有真正的平等.又如,它们空谈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出版自由,可是忘记了,既然工人阶级不可能有适当的会场、良好的印刷厂、充分的印刷纸张等等,那末这些自由对于工人阶级就会变成空话.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不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把重点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问题上,放在实现这些权利的设施的问题上.它不是简单地宣布公民权利平等,而且用立法手续把剥削制度已被消灭的事实固定下来,把一切公民已经摆脱任何剥削的事实固定下来,以保障公民权利平等.它不是简单地宣布劳动权,而且用立法手续把苏联社会没有危机的事实、把失业已被消灭的事实固定下来,以保证劳动权. 它不是简单地宣布民主自由,而且按立法手续,用一定的设施来保证这些自由.因此,很明显,新宪法草案的民主主义,并不是“通常的”
“公认的”
一般民主主义,而是社会主义的民主主义.这就是苏联新宪法草案的各个基本特点.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斯大林文选》第89—94页.
你们一听到我们要消灭私有制,就惊慌起来. 但是,在你
89《中国的人权状况》
们的现存社会里,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被消灭了;这种私有制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不存在. 可见,你们责备我们,原来是说我们要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总而言之,你们责备我们,原来是说我们要消灭你们的那种所有制. 的确,我们是要这样做的.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7页.
你们说,从劳动不再能变为资本、货币、地租,一句话,不再能变为可以垄断的社会力量的时候起,就是说,从个人财产不再能变为资产阶级财产的时候起,个性就被消灭了.由此可见,你们是承认,你们所理解的个性,不外是资产者、资产阶级私有者. 这样的个性确实应当被消灭.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第267页.
他们叫喊说,公社想消灭构成全部文明基础的所有权!
是的,诸位先生,公社曾想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权. 它曾想剥夺剥夺者. 它曾想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
《中国的人权状况》99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
378页.
对我们说来,问题不在于改变私有制,而在于消灭私有制,不在于掩盖阶级矛盾,而在于消灭阶级,不在于改良现存社会,而在于建立新社会.马克思、恩格斯:《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292页.
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第271—272页.
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断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79—480页.
如果说资本家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在当时达到了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目的,那末我们共产党员就更加应当宣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来巩固一切生产部门和商业部
01《中国的人权状况》
门中的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容许盗窃侵吞公共财产(不管是国家财产或合作社财产和集体农庄财产)
,放过这种反革命的胡作非为,就是帮助敌人来破坏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苏维埃制度.我们苏维埃政府不久以前公布关于保护公有制的法律,就是从这一点出发的. 这个法律是目前革命法制的基础. 每个共产党员、每个工人和每个集体农庄庄员的首要职责就是必须极严格地执行这个法律.斯大林:《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总结》,《斯大林全集》第13卷,第18—189页.
四、自由、平等权利
1自由权利A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 人就是人的世。. . .界,就是国家,社会.。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页.
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第18页.
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
《中国的人权状况》101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
只有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有可能有个人自由.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2页.
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2页.
生活在社会中却要离开社会而自由,这是不可能的.列宁:《党的组织和党的文学》,《列宁全集》第10卷,第28页.
换句话说,工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有产阶级即资产阶级的奴隶.他们竟可以像商品一样地被卖掉,像商品一样地涨价跌价. 如果对工人的需求增加,他们的价格也就上涨;如果需求减少,价格也就下跌;如果对工人的需求下降,有一定数目的工人找不到买主因而“成了存货”
,那末他们就只好闲着不做事,而不做事是不能生活下去的,所以他们只好饿死.用政治经济学上的话来说,用来维持他们的生活的费用不会“再生产出来”
了,只会白白花掉,所以谁也不会在这上面投下自己的资本. 在这一点上马尔萨斯先生及其人口论是完全对
201《中国的人权状况》
的. 这种奴隶制和旧式的公开的奴隶制之间的全部差别仅仅在于现代的工人似乎是自由的,因为他不是一次就永远卖掉,而是一部分一部分地按日、按星期、按年卖掉的,因为不是一个主人把他卖给另一个主人,而是他自己不得不这样出卖自己,因为他不是某一个人的奴隶,而是整个有产阶级的奴隶.对于他,事情的本质并没有改变,这种表面的自由一方面虽然也一定会给他带来某些真正的自由,可是另一方面也有它的坏处,即没有人保障他的生计.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卷,第363—364页.
在现今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范围内,所谓自由只不过意味着贸易的自由,买卖的自由.可是,卖买一旦消灭,自由的买卖也就会随之消灭. 我们的资产者高谈自由买卖的论调,也如同他们其他所有一切高谈自由的大话一样,本来仅仅对于不自由的买卖来说,对于中世纪被奴役的市民来说,才是有些意义的,而对于共产主义要消灭买卖、要消灭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和消灭资产阶级本身这一点来说,却是毫无意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思思恩格斯全集》第
4卷,第482页.
先生们,不要用自由这个抽象字眼来欺骗自己吧!
这是谁的自由呢?这不是每个人在对待别人的关系上的自由. 这是资本榨取工人最后脂膏的自由.
《中国的人权状况》301
当这种自由不过是自由竞争基础上的必然产物时,怎么还能把自由竞争奉为自由的观念呢?
马克思:《关于自由贸易的演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57页.
资产阶级的“信仰自由”
不过是容忍各种各样的宗教信仰自由而已,而工人党却力求把信仰从宗教的妖术中解放出来.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4页.
可见,货币所有者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就必须在商品市场上找到自由的工人. 这里所说的自由,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为什么这个自由工人在流通领域中同货币所有者相遇,对这个问题货币所有者不感兴趣. 他把劳动市场看作是商品市场的一个特殊部门. 我们目前对这个问题也不感兴趣. 货币所有者是在实践上把握着这个事实,我们则是在理论上把握着这个事实. 但是有一点是清楚的. 自然界不是一方面造成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而另一方面造成只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这种关系既不是自然史上的关系,也不是一切历史时期所共有的社会关系. 它本身显然是已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次经济变革的产物,是一系列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灭亡的产物.
401《中国的人权状况》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
192页.
另一方面,由此也产生一种荒谬的看法,把自由竞争看成是人类自由的终极发展,认为否定自由竞争就等于否定个人自由,等于否定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社会生产.但这不过是在有局限性的基础上,即在资本统治的基础上的自由发展. 因此,这种个人自由同时也是最彻底地取消任何个人自由,而使个性完全屈从于这样的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采取物的权力的形式,而且是极其强大的物,离开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本身而独立的物.揭示什么是自由竞争,这是对于中产阶级先知们赞美自由竞争或对于社会主义者们诅咒自由竞争所作的唯一合理的回答. 如果说,在自由竞争的范围内,个人通过单纯追求他们的私人利益而实现公共的利益,或更确切些说,实现普遍的利益,那么,这只是意味着,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下他们相互压榨,因而他们的相互冲突本身也只不过是这种相互作用所依据的条件的再创造.不过,一旦把竞争看作自由个性的所谓绝对形式这种幻想消失了,那么这种情况就证明,竞争的条件,即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条件,已经被人们当作限制而感觉到和考虑到了,因而这些条件已经成为而且越来越成为这样的限制了.断言自由竞争等于生产力发展的终极形式,因而也是人类自由的终极形式,这无非是说中产阶级的统治就是世界历史的终结——对前天的暴发户们来说这当然是一个愉快的想法.
《中国的人权状况》501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
,第160—161页.
在上述矛盾(按:交往形式对个人是偶然的东西)
产生以前,个人之间进行交往的条件是与他们的个性相适应的条件,这些条件对于他们说来不是什么外部的东西;它们是这样一些条件,只有在这些条件下,生存于一定关系中的一定的个人才能生产自己的物质生活以及与这种物质生活有关的东西,因而它们是个人自主活动的条件,而且是由这种自主活动创造出来的. 这样,在上述矛盾产生以前,人们进行生产的一定条件是同他们的现实的局限状态和他们的片面存在相适应的,这种存在的片面性只有在矛盾产生时才表现出来,因而只是对于后代才存在的. 这时人们才觉得这些条件是偶然的桎梏,并且把这种视上述条件为桎梏的观点也强加给过去的时代.这些不同的条件,起初本是自主活动的条件,后来却变成了它的桎梏,它们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构成一个有联系的交往形式序列,交往形式的联系在于:已成为桎梏的旧的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类型的新的交往形式所代替. 由于这些条件在历史发展的每一阶段上都是与同一时期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所以它的历史同时也是发展着的、为各个新的一代所承受下来的生产力的历史,从而也是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8—79页.
601《中国的人权状况》
某一阶级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反对另一阶级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社会关系,总是构成这样一种集体,而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个集体,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的. 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的无产者的集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在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
,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而这些生存条件在从前是受偶然性支配的,并且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同各个个人对立的,这是由于他们作为个人是分散的,是由于分工使他们有了一种必不可免的联合,而这种联合又因为他们的分散而成了一种对他们来说是异己的联系. 过去的联合只是一种(……)
关于这样一些条件的协定(……)
,在这些条件下,个人然后有可能利用偶然性为自己服务.这种在一定条件下无阻碍地享用偶然性的,权利,迄今一直称为个人自由.而这些生存条件当然只是现有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
个人隶属于一定阶级这一现象,在那个除了反对统治阶级以外不需要维护任何特殊的阶级利益的阶级还没有形成之前,是不可能消灭的.对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当然是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然而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在每一个人的个人生活同他屈从于某一劳动部门和与之相关的各种条件的生活之间出现了差别——这正是由于在分工条件下社
《中国的人权状况》701
会关系必然变成某种独立的东西. ——有个性的个人与阶级的个人的差别,个人生活条件的偶然性,只是随着那个自身是资产阶级产物的阶级的出现才出现的. 只有个人相互之间的竞争和斗争才产生和发展了这种偶然性.因此,个人在资产阶级的统治下被设想得要比先前更自由些,因为他们的生活条件对他们说来是偶然的;然而事实上,他们当然更不自由,因为他们更加受到物的力量的统治.……对于无产者说来,他们自身的生存条件、劳动,以及当代社会的全部生存条件都已变成一种偶然的东西,它是单个的无产者无法加以控制的,而且也没有任何社会组织能使他们加以控制的. 单个无产者的个。.性和强加于他的生存条件即劳动之间的矛盾,现在无产者自己已经意识到了……
由此可见,逃亡农奴仅仅是力求自由地发展和巩固他们现有的生存条件,因而归根结底只是力求达到自由劳动;而无产者,为了保住自己的个性,就应当消灭他们至今所面临的生存条件,即消灭劳动. 因此,他们也就和国家这种形式(……)
处于直接的对立中,他们应当推翻国家,使自己作为个性的个人确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2—85页.
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恩格斯:《对英国北方社会主义联盟纲领的修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70页.
801《中国的人权状况》
我们还曾指出,私有制只有在个人得到全面发展的条件下才能消灭,因为现存的交往形式和生产力是全面的,所以只有全面发展的个人才可能占有它们,即才可能使它们变成自己的自由的生活活动.我们也曾指出,现代的个人必须去消灭私有制,因为生产力和交往形式已经发展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它们在私有制的统治下竟成了破坏力量,同时还因为阶级对立达到了极点. 最后,我们曾指出,私有制和分工的消灭同时也就是个人在现代生产力和世界交往所建立的基础上的联合.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即在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不再是一句空话的唯一的社会中,这种发展正是取决于个人间的联系,而这种个人间的联系则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即经济前提,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必要的团结一致以及在现有生产力基础上的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因此,这里谈的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个人,而决不是任何偶然的个人,至于不可避免的共产主义革命就更不用说了,因为它本身就是个人自由发展的共同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16页.
这样一来,现在情况就变成了这样:个人必须占有现有的生产力总和,这不仅是为了达到自主活动,而且一般说来是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 这种占有首先受到必须占有的对象所制约,受自己发展为一定总和并且只有在普遍交往的范围里才
《中国的人权状况》901
存在的生产力所制约.仅仅由于这一点,占有就必须带有适应生产力和交往的普遍性质. 对这些力量的占有本身不外是同物质生产工具相适应的个人才能的发挥.仅仅因为这个缘故,对生产工具的一定总和的占有,也就是个人本身的才能的一定总和的发挥.其次,这种占有受到占有的个人的制约.只有完全失去了自主活动的现代无产者,才能够获得自己的充分的、不再受限制的自主活动,这种自主活动就是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才能总和的发挥. 过去的一切革命的占有都是有局限性的;个人的自主活动受到有限的生产工具和有限的交往的束缚,他们所占有的是这种有限的生产工具,因此他们只达到了新的局限性. 他们的生产工具成了他们的财产,但是他们本身始终屈从于分工和自己所有的生产工具.在过去的一切占有制下,许多个人屈从于某种唯一的生产工具;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应当受每一个个人支配,而财产则受所有的个人支配.现代的普遍交往不可能通过任何其他的途径受一个个人支配,只有通过受全部个人支配的途径.其次,占有还受实现占有所必须采取的方式的制约.占有只有通过联合才能得到实现,由于无产阶级所固有的本性,这种联合只能是普遍性的,而且占有也只有通过革命才能得到实现,在革命中一方面旧生产方式和旧交往方式的权力以及旧社会结构的权力被打倒,另一方面无产阶级的普遍性质以及无产阶级为实现这种占有所必需的毅力得到发展,同时无产阶级将抛弃旧的社会地位所遗留给它的一切东西.只有在这个阶段上,自主活动才同物质生活一致起来,而
011《中国的人权状况》
这点又是同个人向完整的个人的发展以及一切自发性的消除相适应的. 同样,劳动转化为自主活动,同过去的被迫交往转化为所有个人作为真正个人参加的交往,也是相互适应的.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但是过去,在历史上,这种或那种特殊的条件总是偶然的,而在现在,各个个人的孤独活动,即某一个个人所从事的特殊的私人活动,才是偶然的.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6—77页.
个人力量(关系)
由于分工转化为物的力量这一现象,不能靠从头脑里抛开关于这一现象的一般观念的办法来消灭,而只能靠个人重新驾驭这些物的力量并消灭分工的办法来消灭. 没有集体,这是不可能实现的. 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4页.
欲望是否成为固定,就是说它是否取得对我们的无上权力(不过这并不排斥进一步的发展)
,这决定于物质情况、“丑恶的”
世俗生活条件是否许可正常地满足这种欲望,另一方面,是否许可发展全部的欲望.而这最后一点又决定于我们的生活条件是否容许全面的活动因而使我们一切天赋得到充分的发挥.
《中国的人权状况》11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86页.
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卷,第491页.
个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到了外部世界对个人才能的实际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为个人本身所驾驭的时候,才不再是理想、职责等等,这也正是共产主义者所向往的.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30页.
事实上,自由的领域,是在必要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开始的.依照事物的性质,那就是在狭义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未开化人为要满足他的需要,为要维持并再生产他的生命,必须与自然相斗争;同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并且,在一切社会形态内,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内,他都必须这样做. 他发展了,这个自然必然的领域会跟着扩大,因为需要会扩大;但同时,满足这种需要的生产力也会扩大. 在这个范围内,自由不过能够在这一点上面形成:社会化的人,共同结合的生产者,会合理规律着他们和自然间的物质交换,把它放在他们的共同管理下,不让它当作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他们,但用最小的力量的支出,并在最与人性适合也最光荣的
211《中国的人权状况》
条件下,把它实行. 但这个领域,总归是一个必然的领域. 在这个领域的彼岸,把本身当作目的的人力发展,真正的自由领域,方才开始. 并且这个自由领域,也只有在那个当作基础的必然领域上,方才可以繁荣起来.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1073—1074页.
无产阶级革命,矛盾的解决:无产阶级将取得社会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通过这个行动,无产阶级使生产资料摆脱了它们迄今具有的资本属性,给它们的社会性以充分发展的自由.从此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的社会生产就成为可能的了. 生产的发展使不同社会阶级的继续存在成为时代的错误. 随着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消失,国家的政治权威也将消失.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3页.
黑格尔第一个正确地陈述了自由和必然之间的关系. 在他看来,自由是对于必然的认识.“必然只在其未被理解之时是盲目的.”
自由不是在于想象中的对于自然规律的独立,而是在于认识这些规律,并且在这种认识所给与的可能性之上,有计划地使得自然规律为着一定目的发生作用. 关于外部自然的规律,以及关于人们本身的支配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规律,都可以这样说——这两类规律,我们只能在思想上,而
《中国的人权状况》31
绝不能在现实中予以分开. 所以意志的自由,不是别的,只是由于认识事物而能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 所以人对于一定问题的判断越是自由,则所确定的这一判断的内容,将带着同样大的必然性;而犹豫不决则是以无知为基础的,看来好像是在许多不同的和相互矛盾的可能决定中,任意进行选择,可是这种犹豫不决,正是证明自己的不自由,证明他被自己所应当支配的对象所支配. 所以自由是以对于自然必然性的认识为根据的、对于我们自己以及对于外部自然界的支配;所以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最初的人,在一切本质方面是和动物本身一样不自由的,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向着自由的进步.恩格斯:《反杜林论》第117页.
一旦社会领有了生产资料,那么商品生产以及与之一起的生产品对于生产者的统治就将被消除. 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就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了.个人的生存斗争停止了.这时候,人——在某种意义上是最后地——才脱离了动物界并且从畜牲似的生存条件转到真正的人的生存条件.一切环绕着人们并且直到现在支配了人们的生活条件,现在受到人们的支配和控制了. 人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真正的和自觉的主人翁,因为他们成了自己的社会关系的主人翁.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它直到现在还作为异己的、支配着人们的自然规律而与人们相对立——将被人们十分内行地运用了,因之也将服从于人们的支配了. 人们的社会生存,直到现在,作为自然和历史所强加于他们头上的事物,而和人
411《中国的人权状况》
们相对立,现在变成了他们自己的自由行动.直到现在统治于历史之上的客观的异己的力量,现在才受到人们自己的控制.只有从这时起,人们才开始充分自觉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只有在这时候,他们所推动着的那些社会原因,才将以极大的和日益增加的程度,给予他们以其所希望的结果.这是人类从必然的王国进于自由的王国的飞跃.恩格斯:《反杜林论》第298—299页.
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最初的、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人,在一切本质方面是和动物本身一样不自由的;但是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 在人类历史的初期,发现了从机械运动到热的转化,即摩擦生火;在到目前为止的发展的末期,发现了从热到机械运动的转化,即蒸汽机.而尽管蒸汽机在社会领域中实现了巨大的解放性的变革——这一变革还没有完成一半,——但是毫无疑问,就世界性的解放作用而言,摩擦生火还是超过了蒸汽机,因为摩擦生火第一次使人支配了一种自然力,从而最终把人同动物界分开.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
154页.
2平等权利A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
,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
《中国的人权状况》51
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存在着社会地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8页.
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有在人类平等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4—
75页.
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 虽然这一要求是为了工业和商业的利益提出的,可是也必须为广大农民要求同样的平等权利,
611《中国的人权状况》
农民受着各种程度的奴役,直到完全成为奴隶,他们必须把自己极大部分的劳动时间无偿地献给仁慈的封建领主,此外,还得向领主和国家缴付无数的代役租.另一方面,也不能不要求废除封建特惠、贵族免税权以及个别等级的政治特权.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象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 可以表明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是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种族特权被神圣化了.可是大家知道,从资产阶级由封建时代的市民等级破茧而出的时候起,从中世纪的等级转变为现代的阶级的时候起,资产阶级就由它的影子,即无产阶级,经常地和不可避免地伴随着. 同样地,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有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起初采取宗教的形式,以早期基督教为凭借,以后就以资产阶级的平等论本身为依据了.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尤其是从法国资产阶级自大革命开始把公民的平等提到首位以来,法国无产阶级就针锋相对地提出社会的、经济的平等的要求,这种平等成了法国无产阶级所特有的战斗口号.
《中国的人权状况》71
因此,平等的要求在无产阶级口中有双重的意义.或者它是对极端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的反应——特别是在初期,例如在农民战争中,情况就是这样;这种自发的反应,就其本身而言,是革命本能的简单的表现,它在这上面,而且也只有在这上面找到了它成立的理由. 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确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和资产阶级平等本身共存亡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 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
145—146页.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 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
811《中国的人权状况》
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 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
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 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
《中国的人权状况》91
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12页.
对我们来说,重要的只是要了解,它同我们协会的总的方。. .向即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有没有相抵触的地方. 在你们的纲。. . . . . . . . .领中,有一句话是不符合这个要求的. 你们纲领的第二条写道:“它(同盟)
首先力求实现各阶级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 . . . . . . . . . . .的平等.“。. .各阶级的平等,照字面上理解,就是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 . . . .所拚命鼓吹的资本和劳动的协调. 不是各阶级的平等——这。. . . . . . . . . . . . . . .是谬论,实际上是做不到的——相反地是消灭阶级,这才是无。. . .产阶级运动的真正秘密,也是国际工人协会的伟大目标.。. . . . .马克思、恩格斯:《所谓国际内部的分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14—15页.
革命在自己的进程中把剥削阶级一个一个地打倒下去.它首先打倒了君主制,把平等仅仅理解为要有选举出来的政权,要有共和国. 革命向前发展,打倒了地主,你们知道,当时反对中世纪制度、反对封建制度的全部斗争,是在“平等”
的口号下进行的.不分等级,一律平等,百万富翁和穷光蛋,一律平等——载入史册的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最伟大的革命家都是这样讲,这样想,这样真心认为的. 反对地主的革命是在平等的
021《中国的人权状况》
口号下进行的,那时人们把百万富翁和工人应有同样的权利叫做平等.列宁:《关于用自由平等口号欺骗人民》,《列宁选集》第3卷,第837页.
革命又向前发展了,它说,“平等”
(……)
如果同劳动摆脱资本的压迫相抵触,那就是骗人的东西. 这是我们说的,而且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我们说,实行现代平等的民主共和国是谎言,是欺骗,因为在那里没有平等,也不可能有平等;生产资料、货币和资本的所有制妨碍着人们享受这种平等.列宁:《关于用自由平等口号欺骗人民》,《列宁选集》第3卷,第837页.
……货币是昨天的剥削的残余.……在货币消灭之前,平等始终只能是口头上的、宪法上的,同时每个有货币的人都有实际的剥削的权利,但是要消灭货币,需要很多技术上的成就,而困难得多和重要得多的是组织上的成就.所以我们不能一下子废除货币.列宁:《关于用自由平等口号欺骗人民》,《列宁选集》第3卷,第838页.
平等如果同劳动摆脱资本压迫的利益相抵触,那就是骗人的东西.恩格斯说得万分正确:平等的概念如果与消灭阶级无关,。.那就是一种极端愚蠢而荒谬的偏见.……社会主义者,即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说过,如果不把
《中国的人权状况》121
平等理解为消灭阶级,平等就是一句空话. 我们要消灭阶级,从这方面说,我们是主张平等的.但是硬说我们想使所有的人彼此平等,那就是无谓的空谈和知识分子的愚蠢的捏造,……
所以我们说:我们要争取的平等就是消灭阶级.列宁:《关于用自由平等口号欺骗人民》,《列宁选集》第3卷,第838页.
马克思主义所了解的平等,并不是个人需要和日常生活方面的平均,而是阶级的消灭. 这就是说:(甲)
在推翻和剥夺资本家以后,一切劳动者都平等地摆脱剥削而得到解放;(乙)
在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以后,对于大家都平等地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丙)
大家都有按各人能力劳动的平等义务,一切劳动者都有按劳取酬的平等权利(社会主义社会)
;(丁)
大。. . . . .家都有按各人能力劳动的平等义务,一切劳动者都有各取所需的平等权利(共产主义社会)。。. . . . .斯大林:《在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关于联共(布)
中央工作的总结报告》:《斯大林全集》第13卷,第314页.
五、生存权、发展权
1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三个阶段A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
,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
21《中国的人权状况》
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
(上)
,第104页.
在所有这些形式中,发展的基础都是单个人对公社的原有关系(或多或少是自然形成的或历史地产生但已变成传统的关系)
的再生产,以及他对劳动条件和对劳动同伴、对同部落人等等的关系上的一定的、对他来说是前定的、客观的存在,——因此,这种基础从一开始就是有局限的,而随着这种局限的消除,基础就崩溃和灭亡了. 在罗马人那里,奴隶制的发展、土地占有的集中、交换、货币关系、征服等等,正是起着这样的作用,虽然所有这些因素在达到某一定点以前似乎和基础还相符合,部分地似乎只是无害地扩大着这个基础,部分地似乎只是从这个基础中发展出来的恶习.这里,在一定范围内可能有很大的发展.个人可能表现为伟大的人物.但是,在这里,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不能想象会有自由而充分的发展,因为这样的发展是同〔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原始关系相矛盾的.马克思:《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
(上)
,第485页.
《中国的人权状况》321
因此,古代的观点和现代世界相比,就显得崇高得多,根据古代的观点,人,不管是处在怎样狭隘的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规定上,毕竟始终表现为生产的目的,在现代世界,生产表现为人的目的,而财富则表现为生产的目的. 事实上,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那么,财富岂不正是在普遍交换中造成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吗?
财富岂不正是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
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统治的充分发展吗?财富岂不正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
这种发挥,除了先前的历史发展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前提,而先前的历史发展使这种全面的发展,即不以旧有的尺度来衡量的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 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在资产阶级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时期中,人的内在本质的这种充分发挥,表现为完全的空虚,这种普遍的物化过程,表现为全面的异化,而一切既定的片面目的的废弃,则表现为为了某种纯粹外在的目的而牺牲自己的目的本身. 因此,一方面,稚气的古代世界显得较为崇高.另一方面,古代世界在人们力图寻求闭锁的形态、形式以及寻求既定的限制的一切方面,确实较为崇高.古代世界提供了从局限的观点来看的满足,而现代则不给予满足;凡是现代以自我满足而出现的地方,它就是鄙俗的.马克思:《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
(上)
,第486—487页.
421《中国的人权状况》
因此,财产最初意味着(在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就是这样)
,劳动的(进行生产的)
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
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因此,它也将依照这种生产的条件而具有种种不同的形式. 生产本身的目的是在生产者的这些客观存在条件中并连同这些客观存在条件一起把生产者再生产出来. 个人把劳动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不是劳动即生产的结果,而是其前提)
,这是以个人作为某一部落体或共同体的成员的一定的存在为前提的(他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共同体的财产)。
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生产条件之一(这不适用于例如东方的普遍奴隶制;这仅仅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
;这样一来,财产就已经不是什么亲身劳动的个人对客观的劳动条件的关系了. 奴隶制、农奴制等等总是派生的形式,而决不是原始的形式,尽管它们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和当然的结果.当然,非常简单的是,设想有个体力超群的大力士,起先捉野兽,后来便捉人,迫使人去捉野兽,总之,象利用自然界中任何其他生物一样,把人当作自然界中现有的条件之一来加以利用,用于自己的再生产(这时他自己的劳动就归结为统治)。
可是,这样的看法是荒谬的(不管就某一个部落体或共同体看来多么有道理)
,因为它是从孤立的人的发展出发的.人的孤立化,只是历史过程的结果. 最初人表现为种属
《中国的人权状况》521
群、部落体、群居动物——虽然决不是政治意义上的政治动物. 交换本身就是造成这种孤立化的一种主要手段. 它使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并使之解体. 于是事情就成了这样,即作为孤立个人的人便只有依靠自己了,然而,使自己确立为一个孤立的个人所需要的手段,又使自己成为普遍的和共同体的生物. 在这种共同体里,成为前提的是单个的人作为所有者(比如说作为土地所有者)
的客观存在,而且这又是发生在一定的条件之下的,这些条件把单个的人锁在这个共同体上,或者不如说,成为共同体锁链上的一环. 例如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工人完全丧失了客观存在的资料,他只是主观上存在着;而和他对立的东西,现在却变成真正的共同体,工人力图吞食它,但它却吞食着工人.凡是共同体以主体与其生产条件有着一定的客观统一为前提,或者说,主体的一定的存在以作为生产条件的共同体本身为前提的所有一切形式(它们或多或少是自然形成的,但同时也都是历史过程的结果)
,必然地只和有限的而且是原则上有限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形式解体,而它们的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的某种发展. 人们先是在一定的基础上——起先是自然形成的基础,然后是历史的前提——从事劳动的.可是到后来,这个基础或前提本身就被扬弃,或者说成为对于不断前进的人群的发展来说过于狭隘的、正在消灭的前提.马克思:《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
(上)
,第496—497页.
621《中国的人权状况》
前面我们已经看到,〔劳动者〕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表现为同狭隘的、一定的共同体形式相一致,因而同狭隘的、一定的个人形式相一致,这种个人具有为组成这种共同体所需的相应品质,即狭隘性和自己的生产力的狭隘发展.而这个前提本身又是生产力的狭隘的历史发展阶段的结果:既是财富的,也是创造财富的方式的狭隘的历史发展阶段的结果. 共同体的目的,个人的目的——以及生产的条件——是再生产这种一定的生产条件和个人,既是单个的,也是处于他们的社会划分和社会联系之中的个人,即作为这些条件的活的承担者的个人.资本把财富本身的生产,从而也把生产力的全面的发展,把自己的现有前提的不断变革,当作它自己再生产的前提.价值并不排斥使用价值,因而不把特殊形式的消费等等,特殊形式的交往等等,当作绝对条件包括进来;同样,社会生产力、交往、知识等等的任何发展阶段,对资本来说都只是表现为它力求加以克服的限制.它的前提本身——价值——表现为产品,而不是表现为凌驾于生产之上的更高的前提. 资本的限制就在于:这一切发展都是对立地进行的,生产力,一般财富等等,知识等等的创造,表现为从事劳动的个人本身的异化;他不是把他自己创造出来的东西当作他自己的财富的条件,而是当作他人财富和自己贫困的条件. 但是这种对立的形式本身是暂时的,它产生出消灭它自身的现实条件.结果就是:生产力或一般财富从趋势和可能性来看的普遍发展成了基础,同样,交往的普遍性,从而世界市场成了基础.这种基础是个人全面发展的可能性,而个人从这个基础出
《中国的人权状况》721
发的实际发展是对这一发展的限制的不断消灭,这种限制被意识到是限制,而不是被当作某种神圣的界限.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由此而来的是把他自己的历史作为过程来理解,把对自然界的认识(这也表现为支配自然界的实际力量)
当作对他自己的现实体的认识. 发展过程本身被当作是并且被意识到是个人的前提. 但是,要达到这点,首先必须使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成为生产条件,使一定的生产条件不表现为生产力发展的界限.马克思:《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
(下)
,第35—36页.
一切产品和活动转化为交换价值,既要以生产中人的(历史的)
一切固定的依赖关系的解体为前提,又要以生产者互相间的全面的依赖为前提.每个人的生产,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生产;同样,他的产品转化为他本人的生活资料,也要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消费.价格古已有之,交换也一样;但是,价格越来越由生产费用决定,交换渗入一切生产关系,这些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自由竞争的社会里,才得到充分发展,并且发展得越来越充分. 亚当. 斯密按照真正的十八世纪的方式列为史前时期的东西,先于历史的东西,倒是历史的产物.这种互相依赖,表现在不断交换的必要性上和作为全面媒介的交换价值上.经济学家是这样来表述这一点的: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也就不知不觉地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务,为普遍利益服务.关
821《中国的人权状况》
键并不在于,当每个人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时候,也就达到私人利益的总体即普遍利益. 从这种抽象的说法反而可以得出结论:每个人都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 关键倒是在于: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毫不相干的个人之间的互相的和全面的依赖,构成他们的社会联系.这种社会联系表现在交换价值上,因为只有在交换价值上,每个个人的活动或产品对他来说才成为活动或产品;他必须生产一般产品——交换价值,或孤立化和个体化的交换价值,即货币. 另一方面,每个个人行使支配别人的活动或支配社会财富的权力,就在于他是交换价值或货币的所有者. 他在衣袋里装着自己的社会权力和自己同社会的联系.不管活动采取怎样的个人表现形式,也不管这种活动的产品具有怎样的特性,活动和这种活动的产品都是交换价值,即一切个性,一切特性都已被否定和消灭的一种一般的东西.这种情况实际上同下述情况截然不同:个人或者自然地或历史地扩大为家庭和氏族(以后是公社)
的个人,直接地从自然界再生产自己,或者他的生产活动和他对生产的参与依赖于劳动和产品的一定形式,而他和别人的关系也是这样决定的.活动的社会性,正如产品的社会形式以及个人对生产的参与,在这里表现为对于个人是异己的东西,表现为物的东
《中国的人权状况》921
西;不是表现为个人互相间的关系,而是表现为他们从属于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是不以个人为转移而存在的,并且是从毫不相干的个人互相冲突中产生出来的. 活动和产品的普遍交换已成为每一单个人的生存条件,这种普遍交换,他们的互相联系,表现为对他们本身来说是异己的、无关的东西,表现为一种物. 在交换价值上,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Ⅰ-21〕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 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交换手段同直接的劳动产品的性质之间以及同交换者的直接需求之间的联系越是密切,把个人互相联结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家长制的关系,古代共同体,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每个个人以物的形式占有社会权力. 如果你从物那里夺去这种社会权力,那你就必须赋予人以支配人的这种权力.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
,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 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 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
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交换和分工互为条件.因为每个人为自己劳动,而他的产品并不是为他自己使用,所以他自然要进行交换,这不仅是为
031《中国的人权状况》
了参加总的生产能力,而且是为了把自己的产品变成自己的生活资料.以交换价值和货币为媒介的交换,诚然以生产者互相间的全面依赖为前提,但同时又以生产者的私人利益完全隔离和社会分工为前提,而这种社会分工的统一和互相补充,仿佛是一种自然关系,存在于个人之外并且不以个人为转移.普遍的需求和供给互相产生的压力,促使毫不相干的人发生联系.马克思:《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
(上)
,第102—104页.
人们说过并且还会说,美好和伟大之处,正是建立在这种自发的、不以个人的知识和意志为转移的、恰恰以个人互相独立和毫不相干为前提的联系即物质的和精神的新陈代谢上.毫无疑问,这种物的联系比单个人之间没有联系要好,或者比只是以自然血缘关系和统治服从关系为基础的地方性联系要好. 同样毫无疑问,在个人创造出他们自己的社会联系之前,他们不可能把这种联系置于自己支配之下. 如果把这种单纯物的联系理解为自然发生的、同个性的自然(与反思的知识和意志相反)
不可分割的、而且是个性内在的联系,那是荒谬的.这种联系是各个人的产物. 它是历史的产物. 它属于个人发展的一定阶段. 这种联系借以同个人相对立而存在的异己性和独立性只是证明,人们还处于创造自己社会生活条件的过程中,而不是从这种条件出发去开始他们的社会生活.这是各个人在一定的狭隘的生产关系内的自发的联系.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
《中国的人权状况》131
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 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的普遍异化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 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单个人显得比较全面,那正是因为他还没有造成自己丰富的关系,并且还没有使这种关系作为独立于他自身之外的社会权力和社会关系同他自己相对立. 留恋那种原始的丰富,是可笑的,相信必须停留在那种完全空虚之中,也是可笑的.资产阶级的观点从来没有超出同这种浪漫主义观点的对立,因此这种浪漫主义观点将作为合理的对立面伴随资产阶级观点一同升入天堂.马克思:《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
(上)
,第108—109页.
现实财富倒不如说是表现在——这一点也由大工业所揭明——已耗费的劳动时间和劳动产品之间惊人的不成比例上,同样也表现在被贬低为单纯抽象物的劳动和由这种劳动看管的生产过程的威力之间在质上的不成比例上. 劳动表现为不再象以前那样被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相反地,表现为人以生产过程的监督者和调节者的身分同生产过程本身发生关系.(关于机器体系所说的这些情况,同样适用于人类活动的结合和人类交往的发展.)
这里已经不再是工人把改变了形态的自然物作为中间环节放在自己和对象之间;而是工人把由他改变为工业过程的自然过程作为媒介放在自己和被他支配
231《中国的人权状况》
的无机自然界之间.工人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要当事者,而是站在生产过程的旁边.在这个转变中,表现为生产和财富的宏大基石的,既不是人本身完成的直接劳动,也不是人从事劳动的时间,而是对人本身的一般生产力的占有,是人对自然界的了解和通过人作为社会体的存在来对自然界的统治,总之,是社会个人的发展.现今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这同新发展起来的由大工业本身创造的基础相比,显得太可怜了.一旦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而且必然不再是财富的尺度,因而交换价值也不再是使用价值的尺度. 群众的剩余劳动不再是发展一般财富的条件,同样,少数人的非劳动不再是发展人类头脑的一般能力的条件.于是,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便会崩溃,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本身也就摆脱了贫困和对抗性的形式. 个性得到自由发展,因此,并不是为了获得剩余劳动而缩减必要劳动时间,而是直接把社会必要劳动缩减到最低限度,那时,与此相适应,由于给所有的人腾出了时间和创造了手段,个人会在艺术、科学等等方面得到发展.马克思:《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
(下)
,第218—219页.
在前一场合表现为人的限制即个人受他人限制的那种规定性,在后一场合则在发达的形态上表现为物的限制即个人受不以他为转移并独立存在的关系的限制.(因为单个人不能摆脱自己的人的规定,但可以克服和控制外部关系,所以在第
《中国的人权状况》331
二个场合他看起来享有更大的自由.但是,对这种外部关系或。. .这些条件的进一步考察表明,属于一个阶级等等的各个人作为全体来说如果不消灭这些关系或条件,就不能克服它们.……)
这些外部关系决不是“依赖关系”
的消除,它们只是使这种关系变成普遍的形式;不如说它们为人的依赖关系造成普遍的基础.个人在这里也只是作为一定的个人互相发生关系.。.这种与人的依赖关系相对立的物的依赖关系也表现为这样的。. . .情形(物的依赖关系无非是与外表上独立的个人相对立的独立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与这些个人本身相对立而独立化的、他们互相间的生产关系)
:个人现在受抽象统治,而他们以前是。.互相依赖的.……在现代世界中,人的关系表现为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纯粹产物.马克思:《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
(上)
,第110—111页.
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一般的社会生产关系是这样的: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来对待,而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 对于这种社会来说,崇拜抽象人的基督教,特别是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基督教,如新教、自然神教等等,是最适当的宗教形式.在古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等等生产方式下,产品变为商品、从而人作为商品生产者而存在的现象,处于从属地位,但是共同体越是走向没落,这种现象就越是重要. ……这些古老的社会生产机体比资产阶级的社会生产机
431《中国的人权状况》
体简单明了得多,但它们或者以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为基础,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为基础.它们存在的条件是:劳动生产力处于低级发展阶段,与此相应,人们物质生活生产过程内部的关系,即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同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很狭隘的. 这种实际的狭隘性,观念地反映在古代的自然宗教和民族宗教中.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成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97页.
2生存权、发展权A社会上一部分人向另一部分人要求一种贡赋,作为后者在地球上居住的权利的代价,因为土地所有权本来就包含土地所有者剥削土地,剥削地下资源,剥削空气,从而剥削生命的维持和发展的权利.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72页.
如果目光短浅的资产者对共产主义者说,当你们消灭财产即消灭我作为资本家、地主、工厂主的存在以及你们作为工
《中国的人权状况》531
人的存在的时候,你们也就消灭我的以及你们的个性,当你们剥夺我剥削你们工人的可能性,剥夺我获取利润、利息或地租的可能性的时候,你们也就剥夺了我作为个人的存在的可能性;如果因此资产者对共产主义者说,当你们消灭我作为资产者的存在的时候,你们也就消灭我作为个人的存在;如果因此资产者把作为资产者的自身和作为个人的自身等同起来,那末,至少是不能否认资产者的直言无讳和厚颜无耻.在资产者看来,这确实是如此:只有当他是资产者时他才认为自己是个人.但是,只有当资产阶级理论家出场,把这种论断作一般的表达时,只有当他们有理论上把资产者的财产和个性等同起来,并在逻辑上为这种等同作论证时,这种谬论才变得庄严而神圣.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52—253页.
被神秘化为一种自然规律的资本主义积累规律,实际上不过表示:资本主义积累的本性,绝不允许劳动剥削程度的任何降低或劳动价格的任何提高有可能严重地危及资本关系的不断再生产和它的规模不断扩大的再生产. 在一种不是物质财富为工人的发展需要而存在,相反是工人为现有价值的增殖需要而存在的生产方式下,事情也不可能是别的样子.正象人在宗教中受他自己头脑的产物的支配一样,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受他自己双手的产物的支配.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81页.
631《中国的人权状况》
关于对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进行资本主义剥削所造成的精神摧残,弗. 恩格斯在他所著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以及其他的著作家已经作了详尽的阐述,因此我在这里只是提一下.把未成年人变成单纯制造剩余价值的机器,就人为地造成了智力的荒废,——这和自然的无知完全不同,后者把智力闲置起来,并没有损害它的发展能力、它的自然肥力,——这种智力的荒废甚至使英国议会最后不得不宣布,在一切受工厂法约束的工业中,受初等教育是“在生产上”
使用14岁以下儿童的法定条件.工厂法关于所谓教育的条款措辞草率;由于缺少行政机构,这种义务教育大部分仍然徒有其名;工厂主反对这个教育法令,使用种种阴谋诡计回避这个法令:——这一切明显地暴露出资本主义生产的本性.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
438—439页.
什么是黑奴?黑奴就是黑种人. ……
黑人就是黑人. 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2页.
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蒲鲁东的说法〕就象下面这样的说法一样: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并不存在奴隶和公民;两者都是人.其实正相反,在社会之外他们才是人. 成为奴隶或公民,这是社会的规定,是人和人或A和B的关系. A作为人并不是奴
《中国的人权状况》731
隶. 他在社会中并通过社会才成为奴隶.马克思:《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
(上)
,第220页.
在黑人的劳动被打上屈辱的烙印的地方,白人的劳动也永远不能解放.马克思:《致弗. 拉法格(1866年11月12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539页.
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第270页.
在大工业和竞争中,各个个人的一切生存条件、一切制约性、一切片面性都融合为两种最简单的形式——私有制和劳动. ……因此,一方面是生产力的总和,这种生产力好象具有一种物的形式,并且对个人本身说来它们已经不是个人的力量,而是私有制的力量,因此,生产力只有在个人成为私有者的情况下才是个人的力量;……另一方面是和这些生产力相对立的大多数个人,这些生产力是和他们分离的,因此这些个人丧失了一切现实生活内容,成了抽象的个人,然而正因为这样,他们才有可能作为个人彼此发生联系.他们同生产力和自。. . .身存在还保持着唯一联系,即劳动,在他们那里已经失去了任何自主活动的假象,它只是用摧残生命的方式来维护他们的
831《中国的人权状况》
生命. ……自主活动和物质生活的生产……互相分离竟达到这般地步,以致物质生活一般都表现为目的,而这种物质生活的生产即劳动(它现在是自主活动的唯一可能的形式,然而……也是自主活动的否定的形式)
则表现为手段.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2—74页.
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 . . . . . . .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 . . . .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 因此,上面提到的真正的社会联。. . . . .系并不是由反思产生的,它是由于有了个人的需要和利己主。
义才出现的,也就是个人在积极实现其存在时的直接产物.有没有这种社会联系,是不以人为转移的;但是,只要人不承认自己是人,因而不按照人的样子来组织世界,这种社会联系就。. . .以异化的形式出现. 因为这种社会联系的主体,即人,是自身。. . .异化的存在物. 人们——不是抽象概念,而是作为现实的、活生生的、特殊的个人——就是这种存在物. 这些个人是怎样。. . . .的,这种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因此,以下论点是相同的:。
人自身异化了以及这个异化的人的社会是一幅描绘他的现实。. . . .的社会联系,描绘他的真正的类生活的讽刺画;他的活动由此。. . . .而表现为苦难,他个人的创造物表现为异己的力量,他的财富表现为他的贫穷,把他同别人结合起来的本质的联系表现为。. . . .非本质的联系,相反,他同别人的分离表现为他的真正的存
《中国的人权状况》931
在;他的生命表现为他的生命的牺牲,他的本质的现实化表现为他的生命的失去现实性,他的生产表现为他的非存在的生产,他支配物的权力表现为物支配他的权力,而他本身,即他的创造物的主人,则表现为这个创造物的奴隶.马克思:《詹姆斯. 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4—25页.
英国资产者对自己的工人是否挨饿,是毫不在乎的,只要他自己能赚钱就行.一切生活关系都以能否赚钱来衡量,……
厂主对工人的关系并不是人和人的关系,而是纯粹的经济关系.厂主是“资本”
,工人是“劳动”。
而当工人不愿意让别人把自己当作这样一种抽象的东西的时候,当他肯定自己不是“劳动”
而是人(的确,这个人除具有其他特点外,也还具有劳动的能力)
的时候,当他认为自己决不能被当作“劳动”
、当作商品在市场上买卖的时候,资产者就想不通了.他不能了解他和工人之间除了买卖关系还有别的关系存在;他不把工人看作人,而仅仅看做“手”
……。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65—566页.
在工场手工业中,也和在简单协作中一样,执行职能的劳动体是资本的存在形式. 由许多单个的局部工人组成的社会生产机构是属于资本家的.因此,由各种劳动的结合所产生的生产力也就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 真正的工场手工业不仅使以前独立的工人服从资本的指挥和纪律,而且还在工人自己
041《中国的人权状况》
中间造成了等级的划分. 简单协作大体上没有改变个人的劳动方式,而工场手工业却使它彻底地发生了革命,从根本上侵袭了个人的劳动力.工场手工业把工人变成畸形物,它压抑工人的多种多样的生产志趣和生产才能,人为地培植工人片面的技巧,这正象在拉普拉塔各州人们为了得到牲畜的皮或油而屠宰整只牲畜一样.不仅各种局部劳动分配给不同的个体,而且个体本身也被分割开来,成为某种局部劳动的自动的工具,这样,梅涅尼. 阿格利巴把人说成只是人身体的一个片断这种荒谬的寓言就实现了.起初,工人因为没有生产商品的物质资料,把劳动力卖给资本,现在,他个人的劳动力不卖给资本,就得不到利用. 它只有在一种联系中才发挥作用,这种联系只有在它出卖以后,在资本家的工场中才存在.工场手工业工人按其自然的性质没有能力做一件独立的工作,他只能作为资本家工场的附属物进行生产活动. 正象耶和华的选民的额上写着他们是耶和华的财产一样,分工在工场手工业工人的身上打上了他们是资本的财产的烙印.独立的农民或手工业者所发挥(虽然是小规模地)
的知识、判断力和意志,——他发挥这些东西,正如野蛮人把全部战争艺术当作他的个人机智来施展一样,——现在只是对整个工场说来才是必要的. 生产上的智力在一个方面扩大了它的规模,正是因为它在许多方面消失了.局部工人所失去的东西,都集中在和他们对立的资本上面了.工场手工业分工的产物,就是物质生产过程的智力作为别人的财产和统治工人的力量同工人相对立.这个分离过程在简单协作中开始,在工场手工业中得到发展,在大工业中完成. 在简单协作中,资本家
《中国的人权状况》141
在单个工人面前代表社会劳动体的统一和意志,工场手工业使工人畸形发展,变成局部工人,大工业则把科学作为一种独立的生产能力与劳动分离开来,并迫使它为资本服务.在工场手工业中,总体工人从而资本在社会生产力上的富有,是以工人在个人生产力上的贫乏为条件的.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
398—400页.
某种智力上和身体上的畸形化,甚至同整个社会的分工也是分不开的.但是,因为工场手工业时期大大加深了劳动部门的这种社会分裂,另一方面,因为它以自己特有的分工才从生命的根源上侵袭着个人,所以工场手工业时期也首先给工业病理学提供了材料和刺激力.
“一个人如果应受死刑,对他的分割就叫做处死,如果他不应受死刑,对他的分割就叫做谋杀. 对劳动的分割就是对民众的谋杀.”
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或者工场手工业,最初是自发地形成的.一旦它得到一定的巩固和扩展,它就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有意识的、有计划的和系统的形式.真正工场手工业的历史表明,工场手工业所特有的分工最初是如何根据经验,好象背着当事人获得适当的形式,但后来是如何象行会手工业那样,力图根据传统把一度找到的形式保持下来,在个别场合甚至把它保持了几百年.这种形式的变化,除了在次要事情上的变化以外,始终只是由于劳动工具的革命.现代工场手工业
241《中国的人权状况》
——在这里我不是指以机器为基础的大工业——或者如在大城市产生的服装工场手工业那样,找到了现成的“诗人的分散的肢体”
,只需要把它们从分散状态集合起来;或者,分工的原则十分明显,只需要简单地把手工业生产(例如装订业)
的各种操作分配给专门的工人.在这种情况下,用不着一个星期的经验,就能找到各种职能所必需的人手之间的比例数.工场手工业分工通过手工业活动的分解,劳动工具的专门化,局部工人的形成以及局部工人在一个总机构中的分组和结合,造成了社会生产过程的质的划分和景的比例,从而创立了社会劳动的一定组织,这样就同时发展了新的、社会的劳动生产力. 工场手工业分工作为社会生产过程的特殊的资本主义形式,——它在当时的基础上只能在资本主义的形式中发展起来,——只是生产相对剩余价值即靠牺牲工人来加强资本(人们把它叫做社会财富,“国民财富”
等等)
自行增殖的一种特殊方法. 工场手工业分工不仅只是为资本家而不是为工人发展社会劳动生产力,而且靠使各个工人畸形化来发展社会劳动生产力.它生产了资本统治劳动的新条件.因此,一方面,它表现为社会经济形成过程中的历史进步和必要的发展因素,另一方面,它又是文明的、精巧的剥削手段.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02—403页.
作奴隶,劳动者具有交换价值,具有价值;作为自由工人,。. . . . .他没有价值;只有通过同工人交换而得到的对工人劳动的支配权,才具有价值. 不是工人作为交换价值同资本家相对立,
《中国的人权状况》341
而是资本家作为交换价值同工人相对立. 工人没有价值和丧。. . . .失价值,这是资本的前提和自由劳动的条件.兰盖认为这是一。. . . .种退步;他忘记了,由此工人在形式上被看作人,他除了自己。. . .的劳动以外,本身还是某种东西,他只是把他的生命活动力当作他自己谋生的手段来让渡.马克思:《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
(上)
,第248—249页.
由于在已经形成的无产阶级身上实际上已完全丧失了一切合乎人性的东西,甚至完全丧失了合乎人性的外观,由于在无产阶级的生活条件中现代社会的一切生活条件达到了违反人性的顶点,由于在无产阶级身上人失去了自己,同时他不仅在理论上意识到了这种损失,而且还直接由于不可避免的、无法掩饰的、绝对不可抗拒的贫困——必然性的这种实际表现——的逼迫,不得不愤怒地反对这种违反人性的现象,由于这一切,所以无产阶级能够而且必须自己解放自己. 但是,如果它不消灭它本身的生活条件,它就不能解放自己.如果它不消灭集中表现在它本身处境中的现代社会的一切违反人性的生活条件,它就不能消灭它本身的生活条件.它不是白白地经受了劳动那种严酷的但是能把人锻炼成钢铁的教育的. 问题不在于目前某个无产者或者甚至整个无产阶级把什么看做自己的目的,问题在于究竟什么是无产阶级,无产阶级由于其本身的存在必然在历史上有些什么作为. 它的目的和它的历史任务已由它自己的生活状况以及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整个结构最明显地无可辩驳地预示出来了.
41《中国的人权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5页.
……亚当. 斯密正是把劳动看作诅咒. 在他看来,“安逸”
是适当的状态,是与“自由”
和“幸福”
等同的东西. 一个人“在通常的健康、体力、精神、技能、技巧的状况下”
,也有从事一份正常的劳动和停止安逸的需求,这在斯密看来是完全不能理解的. ……
不过,斯密在下面这点上是对的:在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这样一些劳动的历史形式下,劳动始终是令人厌恶的事情,始终是外在的强制劳动,而与此相反,不劳动却是“自。. . . . . .由和幸福”。这里可以从两方面来谈:一方面是这种对立的劳动;另一方面与此有关,是这样的劳动,这种劳动还没有为自己创造出(或者同牧人等等的状况相比,是丧失了)
这样一些主观的和客观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劳动会成为吸引人的劳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但这决不是说,劳动不过是一种娱乐,一种消遣,就象傅立叶完全以一个浪漫女郎的方式极其天真地理解的那样. 真正的自由的劳动,例如作曲,同时也是非常严肃、极其紧张的事情.马克思:《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
(下)
,第112—113页.
英国社会每日每时都在犯这种英国工人报刊有充分理由称之为社会谋杀的罪行;英国社会把工人置于这样一种境地:他们既不能保持健康,也不能活得长久;它就这样不停地一点
《中国的人权状况》541
一点地毁坏着工人的身体,过早地把他们送进坟墓.我还要证明:社会知道这种状况对工人的健康和生命是怎样有害,可是一点也不设法来改善. 社会知道它所建立的制度会引起怎样的后果,因而它的行为不单纯是杀人,而且是谋杀,当我引用官方文献、政府报告书和议会报告书来确定杀人的事实的时候,这一点就得到了证明.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80页.
……如果我们不愿使我们的无产者的智力水平和生活状况之间的日益加深的矛盾尖锐到我们对人性的理解所启示的那样,必须要用暴力来解决,要在绝望和强烈的复仇心中来解决,那么,诸位先生,我们就应当认真地和公正地处理社会问题,就应当尽一切努力使现代的奴隶得到与人相称的地位.……我们谈的是为所有的人创造生活条件,以便使每个人都。. . .能自由地发展他的人的本性,按照人的关系和他的邻居相处不必担心别人会用暴力来破坏他的幸福;……我们决不想破坏那种能满足一切生活条件和生活需要的真正的人的生活;相反,我们尽一切力量创造这种生活.恩格斯:《在爱北斐特的演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卷,第625—626页.
怎么,难道英国的财主就不关心穷人?
他们不是已经创办了其他国家都没有的慈善机关吗?呵,不错,慈善机关!你们吸干了无产者最后一滴血,然后再对他们施以小恩小惠,使自
641《中国的人权状况》
己自满的伪善的心灵感到快慰,并在世人面前摆出一副人类恩人的姿态(其实你们还给被剥削者的只是他们应得的百分之一)
,好象这就对无产者有了什么好处似的!这种布施使施者比受者更加人格扫地;这种布施使得本来就被污辱的人遭到更大的污辱,要求那些被社会排挤并已失掉人的面貌的贱民放弃他最后的一点东西——人的称号;这种布施在用施舍物给不幸的人打上被唾弃的烙印以前,还要不幸的人卑躬屈。. .膝地去乞求!。. . . .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卷,第56—567页.
原来,当分工一出现之后,每个人就有了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而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定的活动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我自己的心愿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渔,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但并不因此就使我成为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页.
由于分工,艺术天才完全集中在个别人身上,因而广大群众的艺术天才受到压抑. 即使在一定的社会关系里每一个人
《中国的人权状况》741
都能成为出色的画家,但是这决不排斥每一个人也成为独创的画家的可能性,因此,“人的”
和“唯一者的”
劳动的区别在这里也毫无意义了.在共产主义的社会组织中,完全由分工造成的艺术家屈从于地方局限性和民族局限性的现象无论如何会消失掉,个人局限于某一艺术领域,仅仅当一个画家、雕刻家等等,因而只用他的活动的一种称呼就足以表明他的职业发展的局限性和他对分工的依赖这一现象,也会消失掉.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没有单纯的画家,只有把绘画作为自己多种活动中的一项活动的人们.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60页.
正如我们在罗伯特. 欧文那里可以详细看到的那样,从工厂制度中萌发出了未来教育的幼芽,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31页.
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到那时现在这种分工也将完全消失,因为要把工业和农业生产提高到上述的那种水平,单靠机械的和化学的辅助工具是不够的,还必须相应地发展运用这些工具的人的能力. 当十八世纪的农民和手工工场工人被吸引到大工业中以后,他们改变了自己的整个生活方式而完全成为另一种人,同样,用整个社会的力量来共同经营生
841《中国的人权状况》
产和由此而引起的生产的新发展,也需要一种全新的人,并将创造出这种新人来. 生产的社会管理不能由现在这种人来进行,因为他们每一个人都只隶属于某一个生产部门,受它束缚,听它剥削,在这里,每一个人都只能发展自己能力的一方面而偏废了其他各方面,只熟悉整个生产中的某一个部门或者某一个部门的一部分. 就是现在的工业也渐渐不能使用这样的人了.由整个社会共同地和有计划地来经营的工业,就更加需要各方面都有能力的人,即能通晓整个生产系统的人.因此现在已被机器动摇了的分工,即把一个人变成农民、把另外一个人变成鞋匠、把第三个人变成工厂工人、把第四个人变成交易所投机者的这种分工,将要完全消失.教育可使年轻人很快就能够熟悉整个生产系统,它可使他们根据社会的需要或他们自己的爱好,轮流从一个生产部门转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因此,教育就会使他们摆脱现代这种分工为每个人造成的片面性. 这样一来,根据共产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将使自己的成员能够全面地发挥他们各方面的才能,而同时各个不同的阶级也就必然消失.因此,根据共产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一方面不容许阶级继续存在,另一方面这个社会的建立本身便给消灭阶级差别提供了条件.由此可见,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对立也将消失.从事农业和工业劳动的将是同样的一些人,而不再是两个不同的阶级.单从物质方面的原因来看,这已经是共产主义联合体的必要条件了. 乡村农业人口的分散和大城市工业人口的集中只是工农业发展水平还不够高的表现,它是进一步发展的阻碍,这种阻碍在目前已经深深地感到了.
《中国的人权状况》941
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而有计划地尽量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全体成员需要的规模;消灭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生产教育、变换工种、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以及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能得到全面的发展;——这一切都将是废除私有制的最主要的结果.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70—371页.
六、关于人性、人道、博爱
我们不可能在这样短的时间内用不多的几句话向你们阐明我们的原则,适当地、全面地论证我们的原则. 我们根本没有给自己提出这样的任务.我们只能够,而且也只希望阐明几点,促使那些还不熟悉这个问题的人去研究这个问题.但是我们希望今天晚上至少已经向你们阐明了一点,那就是共产主义不仅不同人的本性、理智、良心相矛盾,而且也不是脱离现实的、只是由幻想产生的理论.恩格斯:《在爱北斐特的演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13—614页.
并不需要多大的聪明就可以看出,关于人性本善和人们智力平等,关于经验、习惯、教育的万能,关于外部环境对人的影响,关于工业的重大意义,关于享乐的合理性等等的唯物主
051《中国的人权状况》
义学说,同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既然人是从感性世界和感性世界中的经验中汲取自己的一切知识、感觉等等,那就必须这样安排周围的世界,使人在其中能认识和领会真正合乎人性的东西,使他能认识到自己是人.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 既然从唯物主义意义上来说人是不自由的,就是说,既然人不是由于有逃避某种事物的消极力量,而是由于有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得到自由,那就不应当惩罚个别人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消灭犯罪行为的反社会的根源,并使每个人都有必要的社会活动场所来显露他的重要的生命力.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既然人天生就是社会的生物,那他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自己的真正的天性,而对于他的天性的力量的判断,也不应当以单个个人的力量为准绳,而应当以整个社会的力量为准绳.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167页.
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想象的、所设想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只存在于口头上所说的、思考出来的、想象出来的、设想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真正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我们还可以揭示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回声的发展. ……
这种观察方法并不是没有前提的.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而且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某种处在
《中国的人权状况》151
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0页.
人们的意识决定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这个原理看起来很简单,但是仔细考察一下也会立即发现,这个原理的最初结论就给一切唯心主义,甚至给最隐蔽的唯心主义当头一棒.……因此,新的世界观不仅必然遭到资产阶级代表人物的反对,而且也必然遭到一群想靠liberté,egalité,frater-dité〔自由、平等、博爱〕的符咒来翻转世界的法国社会主义者的反对.恩格斯:《卡尔.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527页.
“正义”
、“人道”
、“自由”
、“平等”
、“博爱”
、“独立”
——直到现在除了这些或多或少属于道德范畴的字眼外,我们在泛斯拉夫主义的宣言中没有找到任何别的东西. 这些字眼固然很好听,但在历史和政治问题上却什么也证明不了.“正义”
、“人道”
、“自由”
等等可以一千次地提出这种或那种要求,但是,如果某种事情无法实现,那它实际上就不会发生,因此无论如何它只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幻想”。
……,用一切善良愿望和美好幻想丝毫也不能左右铁的现实,他们的政策同法兰西共和国的政策一样,很少能说是“革命的政策”。但是,他们直到现在,即一八四九年一月,还向我们端出那一套陈词滥
251《中国的人权状况》
调,殊不知由于实行血腥的反革命,西欧已对这一套陈词滥调的内容绝望了!
恩格斯:《民主的泛斯拉夫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325—326页.
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
关于一天公平的工作也可以讲很多,它的公平同工资的公平是完全一样的.但这一点需要留到以后去谈.从上面所说的看来已经很清楚,这个老口号是过时了,今天已经不大适用了. 政治经济学的公平,既然忠实地表述了支配目前社会的规律,那就是完全偏在一边的、偏有资本一边的公平. 因此,我们要永远埋葬掉这个旧口号,代之以另外一个口号:劳动资料——原料、工厂、机器归工人自己所有!
恩格斯:《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75—276页.
二月革命的最后一点正式的残余物——执行委员会——已像幻影一样在严重事变的面前消散了;拉马丁的烟火变成了卡芬雅克的密集的炮火. 这就是fraternité,就是一方剥削他方的那些互相对立阶级之间的博爱,这就是在二月间所昭示的,用大号字母写在巴黎的三角墙上、写在每所监狱上面、写在每所营房上面的fraternité。用真实的、不加粉饰的、平铺直叙的话来说,这种博爱就是内战,就是最可怕的国内战争——劳动与资本间的战争.在六月二十五日晚间,当资
《中国的人权状况》351
产阶级的巴黎张灯结彩,而无产阶级的巴黎在燃烧、呻吟、流血的时候,这个博爱便在巴黎所有的窗户前面烧毁了.博爱只有在资产阶级利益还和无产阶级利益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才继续存在.……二月革命是一个漂亮的革命,是一个得到普遍同情的革命,因为当时激烈反对王权的各种力量之间的矛盾还在尚未充分发展的状态中平静地安睡,因为构成这些矛盾背景的社会斗争还只是一种虚幻的存在,还只是一种词句上和言语上的存在. 相反,六月革命则是一个丑恶的讨厌的革命,因为这时行动已经代替了词句,因为这时共和国已经摘掉了保护和掩饰过它的王冠,显露了恶魔的原形.秩序!——这是基佐的战斗口号. 秩序!——基佐的信徒塞巴斯提昂尼曾在俄军攻下华沙时这样高喊. 秩序!——法国国民议会和共和主义资产阶级的粗野的应声虫卡芬雅克这样高喊. 秩序!——他所发射的霰弹在炸裂无产阶级的躯体时这样轰鸣.在一七八九年以来的许多次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没有一次曾侵害过秩序,因为所有这些革命都保持了阶级统治和对工人的奴役,保持了资产阶级秩序,尽管这种统治和这种奴役的政治形式时常有所改变. 六月革命侵害了这个秩序. 六月革命罪该万死!
马克思:《六月革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
153—155页.
与阶级关系这种想象的消灭相适应的辞句,就是fraternité——普遍的和睦与博爱. 这样轻松地抹煞阶级矛盾,这样温柔的调和对立的阶级利益,这样痴心妄想地超越阶
451《中国的人权状况》
级斗争,一句话,博爱——这就是二月革命的真正口号. 只是由于纯粹的误会才使社会分裂成了一些阶级,于是二月二十四日拉马丁就把临时政府叫作“消除各阶级间所存在的可怕误会的政府”。
巴黎无产阶级就沉醉在这种厚道的普遍博爱气氛中了.同时,临时政府既被迫宣告共和国成立,就尽力地使这个共和国切合于资产阶级和各省的心意. 它以废止政治犯死刑而表示否定法兰西第一共和国那种血腥恐怖手段;在报刊上可以自由坚持任何观点;军队、法庭、行政,除了少数例外,仍然是握在昔日的达官贵人手中;七月王朝的重大罪犯没有一个受到惩处.《国民报》方面的资产阶级共和党人引以自慰的,是他们把君主国的名称和衣裳改换成旧共和国的名称和衣裳.对他们说来,共和国只不过是旧资产阶级社会的一件新制舞衣罢了.马克思:《一八四八年至一八五○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22—23页.
这种共产主义(按:指卡贝、德萨米和魏特林等人所鼓吹的共产主义)
只不过是人道主义原则的特殊表现,它还没有摆脱它的对立面即私有制的存在的影响. 所以消除私有制和这种共产主义绝不是一回事;除了共产主义外,同时还出现了如傅立叶、蒲鲁东等人的别的社会主义学说,这决不是偶然的,而是完全必然的,因为这种共产主义本身只不过是社会主义原则的一种特殊的片面的实现而已.马克思:《摘自“德法年鉴”
的书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16页.
《中国的人权状况》551
共产主义者根本不进行任何道德说教,……共产主义者不向人们提出道德上的要求,例如你们应该彼此互爱呀,不要做利己主义者呀等等;相反,他们清楚地知道,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5页.
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对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651《中国的人权状况》
社会主义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实践
一、中国共产党在反帝反封建斗争中争取和保障人权的历史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人权问题,始终根据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国情,为争取和保障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不遗余力地奋斗.中国的人权问题根植于中国的具体的历史条件. 中国人民的人权要求和主张渊源于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是一个具有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为世界文明作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 但是,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使中国在近代陷入了贫穷落后的状态之中. 特别是1840年以后,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连续不断的侵略、占领和统治,与封建统治势力的腐败、卖国相结合,更把中国推向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苦难深渊之中.中国人民在内外反动势力的奴役下,国破家亡、家破人亡,其无权状况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因此,推翻帝国主义的殖民统治,争取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摧毁封建专制主义的压迫,争取人民的民主和自由,便成为中国人民最根本的人权要求. 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
《中国的人权状况》751
独立,一件是民主. 这两件东西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
(《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689页)
所以,反帝与反封建并举,争独立与争人权并举,而反帝和争独立居于首要地位,这就是由当时中国的社会状况和历史条件决定的、中国人民争取人权斗争的基本特点.从鸦片战争起,经太平天国运动、戊戌维新运动、义和团运动,到辛亥革命,中国人民为争取独立和民主权利,前仆后继、流血牺牲,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但是这些斗争最终都没有取得胜利. 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封建帝制,沉重地打击了外国列强在中国的势力,但是,政权最终落入封建军阀手中,中国并没有因此获得独立和民主,人民仍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正如孙中山先生自己在临终遗嘱中指出的:“余致力国民革命凡40年,其目的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
,然而“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中国共产党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诞生并担当起领导中国人民争取和实现自己人权的历史重任的. 早在1922年,中国共产党在其发表的《第一次对时局的主张》中,便鲜明地提出了取消列强在华特权,消灭军阀统治的反帝反封建主张,和实行无限制普选制度,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废止肉刑,承认妇女平等权利等人权要求.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
和打倒军阀,统一中国为真正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纲领;指出保障人民享有无限制的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罢工的自由权等等,是党的奋斗目标和中国人民从内外压迫下
851《中国的人权状况》
解放出来的“必要条件”
;号召全国人民“为自由而战,为独立而战”。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大力开展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积极促成国共合作,进行反对封建军阀的北伐战争,为争取和保障人民权利从实践上进行了艰苦的斗争. 1922年,党领导的安源煤矿工人罢工喊出了“从前是牛马,现在要做人”
的口号. 1923年,党领导的著名的“二. 七”
大罢工进一步明确地举起了“争自由,争人权”
的旗帜. 与此同时,党发起了劳动立法运动,拟定了《劳动立法大纲》,提出了包括保障劳动者集会、结社、罢工权利在内的19条原则.1925年5月,党发起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进一步提出保障劳动人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主张和要求.1927年,上海工人在党领导下举行武装起义,建立了上海市民代表政府,公布了《上海各界之总要求》和《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第一次以政策法令的形式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权利.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转入以武装斗争创立革命根据地和建立工农民主政府来争取和保障人民权利的阶段. 在这一阶段,党领导人民进行了多次武装起义,开辟了一系列根据地,并在根据地实行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颁布了一系列反帝、反封建,保障人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政纲. 在此基础上,1934年,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用根本法的形式把人民反帝反封建的胜利成果固定下来,体现了中国人民保障自己基本人权的根本愿望.《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地将中国从帝国主义压榨下解放出来为目的,宣布中华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
《中国的人权状况》951
的一切特权.“
(董云虎:《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第784页)
它宣布: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一切劳苦大众,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自由和其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维护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等等.这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由人民当家作主保障自己权利的宪法性文献,它对鼓舞根据地人民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志起过重要的作用.1931年“九. 一八”
事变,标志着中华民族与日本帝国主义的民族矛盾开始上升为主要矛盾.为此,中国共产党多次发表宣言,为促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现“共同抗日”
,作出了巨大努力.1935年,党发表《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即著名的《八. 一宣言》,号召一切不愿做亡国奴的同胞起来抗日救国,为民族生存、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而战,“为人权自由而战”
(《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2册,第33页)。1937年2月,中国共产党通电国民党,提出了停止内战,一致对外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抗日”
和“民主”
要求.抗战爆发后,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进一步号召全国人民“为民族独立、民权自由、民生幸福这三大目标而奋斗”
(《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239页)
,并及时地阐明了“抗日”
与“民主”
之间的关系. 毛泽东指出,“抗日”
和“民主”
这两件事是“目前中国的头等大事”
,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抗日”
和“抗日的民主”
(《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689—690页)。
一方面,抗日是民主必须围绕的总任务;另一方面,民主是“保证抗战胜利的中心一环”
(同上,第326页)
,“没有民主,抗日是要失败的.没有民主,抗
061《中国的人权状况》
日就抗不下去“
(同上,第690页)。
为此,必须保障全国人民除汉奸外,都有抗日救国的言论、集会、结社和武装抗战的自由“
(同上,第327页)
,必须“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信仰的自由权”
(同上,第726页)。正是在这一正确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一方面领导八路军、新四军广泛开展游击战争,开辟敌后战场和抗日根据地,深入持久地进行对敌作战,使根据地成为抗击日寇的主要战场;另一方面,在抗日根据地建立民主政府,制定、颁布和实施保障人权的政策、法令,使根据地成为争取人权和保障人权的模范地区.第一,各抗日根据地的施政纲领都明确规定了保障人权的条款. 如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
(董云虎:《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第787页)。
1943年《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也规定:“一切抗日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出版、信仰及居住自由,非依政府法令及法定手续,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加以逮捕、禁闭、游街及任何侮辱人格、名誉之行为,以保障人权.”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件》,第38页)
此外,《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晋冀鲁豫边区施政纲领》、《关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等也都对保障人权作了相应的规定.
《中国的人权状况》161
第二,几乎所有的抗日根据地都制定了专门的保障人权的条例. 如《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2年11月)
、《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0年)
、《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2年2月)
、《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2年11月)
、《渤海区人权条例执行细则》(1943年)
等等.这些条例规定了十分广泛的人权内容. 如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宗教在法律和政治上一律平等的权利;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著作、思想、信仰和人身、行动、通讯、居住、迁徙的自由权利;生命、财产、住宅、安全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以及非依法律不受逮捕、拘留、审问、处罚、侮辱、殴打、刑审逼供和强迫自首的权利等等.为保障上述权利的实现,各根据地政府还实行了“三三制”
和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选举制度以及“精兵简政”
、“减租减息”
、“劳动保护”
等政策.抗日根据地保障人权的政策措施和模范行动,提高了中国共产党的威信,在全国人民中间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对中国人民取得近代以来第一次反侵略战争的胜利,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它也是中国共产党所以能够在抗战中发挥中流砥柱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代表全国人民要求彻底摆脱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悲惨命运,争取一个独立、自由、民主、富强的中国的根本愿望,提出必须“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
(《毛主席对英记者甘贝尔十二项问题之答复》,见《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6册,第7页)
,以“保障人权、解救民生、完成统一”
(《中共
261《中国的人权状况》
党史参考资料》第6册,第143页)。但是,蒋介石政府不顾人民的意愿和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在美帝国主义的支持下,悍然发动内战.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为了粉碎美帝国主义妄图变中国为美国殖民地的阴谋和蒋介石的内战政策,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气势磅礴时解放战争. 与此同时,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人民政府继承抗日根据地以政策法令保障人权的法制传统,在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制定、颁布和实施包括“保障人权、财权、公民权”
内容的施政纲领、宪法原则和专门的人权法令. 如《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4月)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施政要端》(1945年9月26日)
、《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1946年1月)
、《东北各省市(特别市)
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1946年8月)
、《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1947年4月)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以及《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布告——为禁止非法拘禁、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等行为事》(1948年4月)
、《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训令各级政府切实保障人权,严禁乱抓乱打肉刑逼供》(1948年5月)
、《修正淮海区人权保障条例》等等.这些政纲和法令重申“保障人权本为我民主政府的一贯政策”
和“我解放区建立民主秩序主要政策之一”
,规定了十分广泛的人权内容. 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 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
这与蒋介石在国统区实行法西斯统治,任意逮捕、监禁、屠杀工人、学生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人民毫无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可言的状况成为鲜明的对照. 同样与蒋介石在国统区实行通货膨胀政策致使
《中国的人权状况》361
民不聊生、饥民遍野的境况成为鲜明对照,解放区政府的政策法令明文规定保障人民享有免于经济上偏枯和贫困、免于愚昧和不健康等权利. 这就使得党领导的解放区成为全国人民争取人权的象征和希望所在,极大地促进了全国人民在党的旗帜下打倒美蒋反动势力、解放全中国的历史进程. 另一方面,在国民党统治区,针对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和特务统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并肩战斗,领导人民掀起了广泛深入的“反饥饿、反迫害、反内战”
和“争自由、争民主、争人权”
的民主运动,动摇了美蒋反动统治的基础,成为配合人民解放战争的第二条战线.1949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结束了中国100多年来任人宰割、备受欺凌的屈辱历史和长期战乱、一盘散沙的动荡局面,实现了人民梦寐以求的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人民民主.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举行,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纲领》庄严宣布: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统治中国的时代已经结束,中国人民已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 它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国家政权属于人民的原则,使根据地、解放区保障民主、自由、人权的原则,成为新中国的立法原则. 它明确规定,中国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同时,对反动分子和旧社会的剥削阶级,除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其政治权利外,也“给以生活出路”
,使其“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
1954年,在全国人民广泛讨论的基础上,我国制定和通过了第一部社
461《中国的人权状况》
会主义类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公民权利和义务”
的形式将中国人民的人权写进了根本大法.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对中国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做了更加全面的规定.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争取人权、保障人权、讲人权是始终一贯的.一部中国现代史,就是一部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向帝国主义列强和封建官僚买办势力争人权的历史;就是一部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为保障人民权利进行艰苦卓绝奋斗的历史.
二、社会主义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中国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长期的实践经验,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和政策.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是社会主义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根本出发点.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
是多少人的人权?
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全国人民的人权?
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是两回事,观点不同“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第111页)。中国的事情要由中国的绝大多数人作主,这是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中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自觉的运动.全心全意为全体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质上是全体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的国家. 人民自己的国家当然是以保护全体人民的权利作为立足点的.保证人民享有广泛全面的人权,是社会主义中国在人权
《中国的人权状况》561
问题上的基本目标. 消灭一切形式的奴役、压迫和剥削,根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现象,实现人的解放和全面自由的发展,是中国政府的一贯宗旨.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十分广泛的公民权利和自由. 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但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住宅、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合法的财产权等等个人权利,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等等政治权利,而且享有劳动权、就业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著作权、科研和创作自由权、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保健权、婚姻自由权等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此外,宪法还规定妇女、儿童、老、弱、病、残和少数民族公民除了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与普通公民完全平等的权利外,还享有受特殊保护的权利. 可见,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是全面的.它是各方面(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人身等)
权利的综合统一体.在这个有机的人权体系中,不仅公民的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一种必要的和重要的人权,而且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基本人权.各种权利是有机联系、相辅相成的.每一种权利对于保障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都是一个必要的环节.而保障人民享有全面的人权,就是保证人民享有全面自由发展的充分条件. 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上述精神,完全符合《国际人权公约》、《德黑兰宣言》和联大第32130号决议关于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可分C割,对公民的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应给以同等关注的规定.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社会主义中国讲人权的一项
61《中国的人权状况》
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中国认为,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义务的“人权”
只能是阶级特权;没有权利的“义务”
只能是阶级压迫和奴役.只有权利与义务的不可分割的结合才是真正的“人权”。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同时,中国政府认为,任何权利都只能是相对的,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什么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和自由. 任何只讲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不讲尊重他人权利和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的人权观,都是社会主义中国所不能承认的.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此外,社会主义中国认为,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人人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面前一律平等,既享有平等的权利,又承担平等的义务. 所以,宪法一方面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享有平等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关于权利与义务统一的观点也完全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 该宣言第29条明确规定:“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唯一的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国家的独立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社会主义中国和中国人民的最大的人权. 联大第32130号决议和第637AC
《中国的人权状况》761
(XⅠ)
号决议曾明确指出:殖民主义、外国统治和占领、侵略和对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威胁,以及否认民族自决权和各国经济主权,是对各国人民和个人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大规模的严重侵犯.“人民和民族必须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对于这个世界人民的共识,中国人民深有同感.外国帝国主义列强对旧中国领土的侵略、占领和瓜分,对中国人民的压迫、奴役和剥削长达100多年. 一片片国土的沦丧,一个个割地赔款的不平等条约,一桩桩大规模屠杀中国人民的惨案,加上摧残中国人民身心健康的鸦片贸易和宗教侵略,使中国人民连生存权都毫无保障,哪有什么人权可言?
中国人民永远不会忘记八国联军洗劫京城、日本帝国主义屠杀我2100万同胞、美帝国主义出枪出钱支持蒋介石残杀几百万中国人民的血腥历史以及列强大小几百次侵略战争对中华民族犯下的滔天罪行. 中国人民从自己的切身体会中认识到:当一个国家的主权遭到践踏,整个民族处于被奴役的殖民地、附属国的地位时,这个国家和民族的人民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
是根本无法得到保障的. 因此,对中国来说,人权首先是国家的独立权和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中国人民为此进行过长期的斗争,付出过沉重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结束了中国人民长期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压迫和奴役的历史,使中国成了一个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 从此,中华民族再也不是一个被人侮辱的民族了.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有了根本的保障.1949年毛泽东同志向全世界庄严宣告:“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5页)。这是中国人
861《中国的人权状况》
民的最大的人权. 中国人民十分珍惜自己经过长期努力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中国人民从自己的亲身经历中认识到:落后就要挨打,只有发展才是出路. 政治上的独立固然是谋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根本条件,然而没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高度发展,政治上的独立也是不稳固、不完全的. 所以,大力发展中国的民族经济和文化,实现四个现代化,从而在经济、社会、文化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保证人民享有充分的发展权,是新中国面临的一项基本任务. 中国是一个拥有11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底子薄、耕地少、人口多的基本国情,是制约中国和中国人民发展的重要因素.旧中国备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掠夺和破坏,国家贫穷落后,人民饥寒交迫、朝不保夕,我们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谋求发展的.所以,在中国讲人权首先就是要使只占世界7%耕地,却拥有世界22%人口的11亿中国人吃饱穿暖、生活改善. 这是中国人民首要的人权.40多年来,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为此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人民从中国实际出发,找到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解决了11亿中国人的温饱问题,从根本上改善了中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实现了与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民的发展权. 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随着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人民还要实现更高层次的、更充分的人权.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中国人民人权的根本保证.《国际人权公约》明文规定:一切人民都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自决
《中国的人权状况》961
权. 通过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来保障人民的人权,是中国人民充分行使自决权的结果,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争人权斗争中根据中国国情做出的历史选择.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特别是从戊戌维新和辛亥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在受帝国主义统治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只能是一种幻想,资本主义不是救国救民、争取人权的出路. 从此,中国人民选择了通过人民民主革命、实现人民民主共和国和社会主义的唯一正确的道路,取得了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和人民的自由.人民民主专政是在长期的斗争中形成的中国人民争取自己的人权和维护自己的人权的一种适当的政治形式,也是新中国的根本的国家制度.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依法享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社会和经济、文化事务的权利.因此,坚持由11亿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权力和自己的命运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无疑是保障和维护全国人民享有充分人权的根本的制度保证.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人民为自己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本的发展道路,也是保障中国人民摆脱贫困,走向富足,实现全面发展的人权的根本的社会形式.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拯救中国、发展中国,这是中国人民从100多年革命斗争和40多年建设实践中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中国一直致力于摆脱贫穷落后,改善人民生活的斗争. 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
就是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走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由
071《中国的人权状况》
于坚持了这一道路,我们在现在生产力水平还不很高的条件下却已经解决了11亿中国人的温饱问题.这是资本主义制度下根本无法做到的. 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的生活富裕问题”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第53—54页)。
即使到本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00亿美元,如果按照资本主义的分配方法,也只能使百分之几的人富裕,全体人民还是摆脱不了贫穷落后状态.但是,如果按照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就可以使全国人民达到小康水平.可见,在中国,只有走在公有制基础上按劳分配、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才能保证全国人民享有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充分的人权. 坚持社会主义就是坚持维护全国人民的人权.中国一贯承认和肯定《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和促进人权的宗旨与原则,赞赏和支持联合国为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所作的努力. 早在1955年4月,由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出席万隆会议签署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就宣布“完全支持联合国宪章中所提出的人权的基本原则,并注意到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的世界人权宣言”
,并且将“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作为和平共处十项原则的第一项原则.同年5月,周恩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指出,《万隆宣言》规定的“尊重人权”
等原则,“是中国人民的一贯主张,也是中国一贯遵守的原则”。
中国外长在第41、43届联合国大会上也指出:《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
《中国的人权状况》171
国际文书. ……它对战后的国际人权活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起了积极作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实现《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人权的宗旨和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 我国政府一贯支持宪章的这一宗旨和原则.”
中国认为,国际人权领域中的活动和人权的国际保护,必须遵守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等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维护和促进人权的责任和权利也主要在于主权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充分保障本国人民的人权.各国也有权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将本国人民应当享受的各项权利纳入本国的立法之中,使之成为受本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并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对这些权利的享受,以及为保证这些权利的普遍享受而不被滥用所应受到的限制,作出各自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规定. 一个国家如何实现和保障人权,只能由该国人民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自主地加以选择. 这是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和宣言,是主权国家之间制订的,要由各国自己来决定是否参加和接受.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责任和实施措施,也要由各国来承担.主权国家的这种权利和责任,是本国以外的任何势力所无法代替的.各国由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状况的不同,民族传统和历史条件的差异,对人权的内涵和保障人权的方式也存在着差别,这是正常的,也是一种客观事实. 正如第46届人权会议磋商报告指出的,没有任何一种发展模式可以对所有文化和所有人民普遍适用. 拿一国或一个区域的人权模式作为标准强加于人或对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指手划脚,是不恰当的,也是行不通
271《中国的人权状况》
的.正是因为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增进和激励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同时,还在第2条第7款明文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准则》和《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也都重申“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理由干涉或干预其他国家的内政和外交”
,还专门针对人权问题规定:“各国有义务避免利用和歪曲人权问题,以此作为对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内部或彼此之间制造猜疑和混乱的手段”。
这些规定反映了绝大多数国家维护国际法基本准则和国际间正常关系的意志,是国际人权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的主张,实际上是要求主权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放弃国家主权.这是违反国际法的.有些人利用人权去达到对别国施加压力、强迫别国接受其意识形态的政治目的,这实际上已经不是什么人权问题,而是干涉别国内政的强权政治的表现. 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应予以清除和纠正.中国认为,人权的国际保护应首先关注最紧迫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残余的殖民主义、外国统治、外国占领和侵略以及拒绝承认民族自决权和各国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充分主权的现象,仍然是造成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问题的主要根源. 南北之间的差距和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仍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充分行使人权的一个主要障碍.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即占世界人口的大多数来说,最紧
《中国的人权状况》371
迫的人权问题仍然是生存和改善生存条件的权利,包括衣、食、住、行、就业、教育、医疗等等. 因此,对于这些举世瞩目的重大的人权问题,国际社会应当给予优先重视.这些涉及世界大多数人的人权问题若不予以首先的关注和解决,其他的人权问题的解决就不可能获得真正的进展.
三、社会主义中国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基本实践
建立以公有制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制度并使之通过改革不断自我完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制定符合国情的政策,这是社会主义中国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基本途径.建国以来,中国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为维护和促进人权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社会主义中国最突出的成就,就是使占世界人口15的C中国人获得了生活权利的基本保障. 一个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与否,是考察一国人权状况是否得到改善的重要依据之一. 旧中国每年都有数以千万计的人衣不遮体、食不糊口,民生凋蔽,饿莩遍野. 西方政治家曾经断言,中国没有一个政府能够解决人民的吃饭问题.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的主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 经过40年的努力,尽管人口增加了14倍,但是,我国以仅占世界7%的耕地解决了占A世界22%人口的吃饭问题. 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成就.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全国居民的实际消费水平由195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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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76元提高到1989年的700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提高36倍,平均每年增长36%. 主要生活消费品每人平均年消A费量,1989年同1952年相比,粮食从1977公斤上升到A24229公斤,食油、肉类、鲜蛋、食糖分别增长16、15、5、55A倍. 各种布由57米上升到1157米,呢绒由001米上升到A A A025米.平均每人居住面积,城镇由1978年的42平方米上A A升到1988年的88平方米,农村由81平方米上升到166A平方米. 广大人民在解决温饱之后,开始向小康型生活过渡.1988年农民家庭每百户拥有自行车1075辆,缝纫机525A架,手表1689只,电视机314台.城镇居民每百户拥有洗衣A机734台,电冰箱28台,电视机1031台(其中彩色电视机A44台)
,录音机642台,照相机1727架.80年代以来,世界A银行关于世界发展报告中都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肯定的评价.如《1988年世界发展报告》就认为:中国“长期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在发展中世界一直是很快的.”
“正是在基本生活需要方面,使低收入的群众比大多数其他穷国同类人好得多.”
谈到中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忽视我国40多年在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中所发生的巨大变化;我国的人权状况也正是在这个巨变的基础上得到了相应的和切实的改观.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国家.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一贯将人权保护置于重要的地位,通过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使公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并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各项民主制度已经并且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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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制建设已经走上正轨,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我国十分重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的民主建设.我国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主要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由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委员必须经代表选举产生(县乡是直接选举产生)。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全体公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 据1981年县乡直接选举的统计,享有选举权的人占法定选举年龄人口数的9997%,参选率达95%以上. 1984年县级人大A换届选举,大部分县的参选率高达98%以上. 人民代表来自社会各阶层,具有广泛性.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70名,其中工农684名,占23%;知识分子697名,占234%;国家公务人员733名,占247;人民解放军267名,A占9%;归侨49人,占16%;少数民族代表445人,占15%. A代表的构成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立法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之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3次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均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切大事,都要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才能实施. 因此,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民主化的根本标志,也是我国公民充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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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保障各社会阶层、各人民团体和各界爱国人士都能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重要制度.在我国,各民主党派同共产党有长期合作的历史.建国以后,各民主党派在法律上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的平等权利,并获得很大发展,有许多民主党派人士担任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1989年底共有20多位担任了副省、部级领导职务. 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出的19位副委员长中,民主党派成员占6位. 目前我国担任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近1200人. 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各民主党派充分发挥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团结群众的作用,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向前发展.基层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保障我国公民在其居住地直接行使公民权的重要途径.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企事业单位比较普遍地建立和健全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城乡建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职工和城乡居民、村民可以通过这些组织行使直接管理社会生活的权利. 从中央到地方,根据不同年龄、性别和职业,建立了各种社会团体和各类群众组织,政府支持他们依照法律自主地开展社会活动,这些制度的确立,为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中国历来重视法制建设和人权的法律保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权立法约有1033件,其中政治权利立法20余件,人身权利立法60余件,宗教信仰自由立法30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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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人犯和罪犯权利立法100余件,经济财产权利立法400余件,文化教育权利立法73件,保护妇女、儿童、青少年和老人权利的立法120余件,少数民族权利立法160余件.立法工作的迅速发展,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的不断加强,司法体系的逐步健全,为我国法制的实施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建国初期,全国法院公职人员只有25万A人,1989年达到22万人.据1989年的统计,全国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共设有各级地方人民法院336个,基层人民法院2853个,专门人民法院126个;全国已建立3419个检察院,拥有近17万人的检察队伍;全国律师事务所有3646人,律师工作人员48912人,其中专职律师23606人.近10年来,工商税务、财政、物价、海关、环保、卫生、治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充实了机构,增加了人员,为保障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各级政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同世界各国比较,我国社会治安的状况是好的.中国是世界上刑事发案率、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据190年统计,我国的刑事发案率和犯罪率分别为20和6,与某些发达国B家的发案率、犯罪率分别高达600、200相比,我国要低得B多. 旧中国曾经是世界上受毒品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现在,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控制毒品最有效的国家之一,受到国际司法界的一致好评. 近10年来,民事审判工作成绩也非常显著. 1979年至191年,人民法院共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8047万件;全国律师民事代理1229万件,民事辩护121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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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非诉讼事件39万件,法律咨询128581万件,代书A28102万件.民事审判制度的健全有效地保障了我国公民的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人权之一. 旧中国的教育事业非常落后. 全国人口中80%以上是文盲,学龄儿童入学率仅20%左右. 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仅占全国人口的5%左右.建国以后,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得到迅速发展. 到1989年全国城乡已建立各级学校1153万所,A其中普通高等学校1079所. 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72%. A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数,分别为1949年的178倍、399A倍和51倍.1949—1989年累计,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A本科、专科毕业生69553万人,等于旧中国1912年至1948A年间毕业生总数的366倍. 在我国,人人都享有从事科学研A究和发明创造的自由.在物质条件还不十分充裕的条件下,政府千方百计地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支持科研事业,以保障科研人员的各项权利得以充分实现.新中国成立以来,科研经费稳步增长,据统计,1953—1957年,科学研究的国家财政支出额占国家财政支出的107%,到1980—1985年达58%. 国A A家财政的有力支持,保证了我国各项科技计划的顺利进行.科技队伍不断壮大,1989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达1053万人,比1952年的42万人增长244倍.每位A科研人员都可以自由申请国家科研基金,国家还专门为青年科研人员设立专项基金.1986年2月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接受科研项目的申请34847项,申请资金金额231亿元. 国家还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多项奖励基金,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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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科研人员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在我国,中外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经过10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建立起来.我国从1982年开始先后颁布和实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基本建立.据190年统计,我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27万多件,向中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达66个. 仅美国企业到190年底已达12528件.事实证明,中国不但从立法上,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为保护中外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并且取得了越来越显著的成绩.卫生事业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使人类免遭疾病痛苦的必要条件. 在政府的关怀和支持下,我国卫生事业发展迅速,初步改变了旧中国的落后的状况,提高了全民的健康水平.建国前,我国的卫生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少、水平低.1949年,全国只有卫生机构3620个,卫生技术人员505万A人,医院病床8万张,其中绝大部分集中在城市和沿海地区.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建成了一个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各种卫生人员组成的遍布城乡的医疗卫生网. 1988年,全国卫生机构已有206万多个,比1949年增长55倍,医院床位A2503万张,增加30倍,专业卫生技术人员37243万人,增A加了64倍.旧中国乡村卫生机构屈指可数.建国后,乡村普A遍建立了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全国现有乡卫生院37341个,有873%的村建立了医疗站和卫生所.全国乡村有医院病床A1248万张,医务人员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1234万人.随着A A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卫生防疫工作也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 各种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率大幅度下降,霍乱、鼠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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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等烈性传染病基本被消灭;血吸虫病、大骨节病、克山病等地方病的流行被控制. 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从建国前的35岁提高到1988年的70岁,人口死亡率从50年代的平均14下降为1987年的67.我国虽然是低收入的发展中国B A B家,但在反映医疗水平的出生时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平均每一医生负担人口上,我国都已优于中收入国家,接近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数.
人均国民出生时预平均每一生产总期寿命婴儿死亡人口增长医生负担值(美元)(岁)率()率(%)
B 人口(人)
1988198819871980-871984世界平均水平34001。
83930高收入国家1702076100。
7470中收入国家148165562。
22390低收入国家32061762。
05410美国1987075101。
0470日 本210407860。
6660印 度33058992。
12520中 国33070321。
210
资料来源:根据《The
World
Bank
Atlas1989》和《1989年世界发展报告》整理.世界卫生组织驻中国代表基恩博士说:“中国保健制度取得了惊人的成就. 如果只看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死亡原因这些统计数字,很难看出这个国家是中国,几乎不可能看出这是发展中国家.”
就业问题是保障劳动者人权的核心问题. 旧中国十分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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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落后,对于广大城镇居民来说,失业是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1949年,城镇失业者有4742万人,相当于当时职工的A60%. 建国以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就业问题.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就业状况实现了根本性的变化. 1979—1988年十年期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员788万人,其中包括安置1191万名农村劳动力到城镇就业(不包括每年均有几千万到城镇做临时工的农村劳动力)。
1988年底,城镇待业人员待业率已下降为2%,同世界各国相比是最低的. 在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发达的大国,基本上解决了城镇的就业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突出的成就.健全劳动保险制度,为保障老弱病残职工的权益所必需.截至1988年底,全国领取离退休工资和退职金的人数已达2087万人,与在职职工之比为015∶1。仅1988年一年支付A的离休、退休、退职金为2134亿元,人均约1023元,为在职A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使劳动者的晚年生活有了可靠的保证.我国政府已把继续加强职工劳动保险工作,加快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以落实.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劳动保护工作,现已设立劳动监察机构2700多个,监察人员达3万余名. 全国各企业的更新改造基金中按规定有10—20%用于劳动安全工作. 全国已制定29类共1682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由于有效地开展了劳动保护工作,1985—190年全国县以上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人数比1980—1985年下降953%,重伤人数下降3795%. A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保护人权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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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有充分的体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以及在社会、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已经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得到充分保证. 我国女职工人数现在已由1949年的60万人增加到现在的500多万人.中国妇女正在广泛地参加到社会政治生活之中,参政议政的权利得到愈益充分的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妇女代表,1988年七届人大时达到634人,占代表总数的213%;妇女公职人员的队伍不断扩大,已从1951年的A366万人增加到现在的870万人.妇女受教育的权利受到尊A重,1985年在校女生约800万人,其中高校为515万人,中A等学校为200万人,小学为5986万人,分别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0%、40%和448%.我国儿童的保健率、学龄儿童的入学A率和世界发展中国家相比是较高的. 我国儿童的接种率接近世界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受到联合国卫生组织的赞誉.经过40年的努力,社会已形成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良好风气.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中国在1971年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一直派团出席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每年的届会,并在历届会议上积极参加有关人权议题的审议,阐述自己对人权问题的看法,为不断丰富人权的内涵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中国于1979年、1980年和1981年分别派代表团作为观察员列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第35、36和37届会议.1981年,中国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一届常会上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并一直连任该委员会成员. 自1984年开始,中国向人权委员会推荐的人权事务专家连续当选为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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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员和候补委员.中国委员在该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先后担任了该机构下属的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和来文工作组的成员. 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系统内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多次派代表参与一些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组,其中包括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世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权利和义务宣言》等工作组.在这些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提出的意见和修正案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 自1981年起,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并积极提出意见,直至《发展权宣言》于1986年在第41届联大获得通过. 中国还积极支持人权委员会关于实现发展权问题的全球磋商,支持将发展权问题作为一个单独的议题在人权委员会上得到审议. 中国一直是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问题的决议的共同提案国.中国现已签署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七个国际人权公约. 对于已经加入的人权公约,中国一贯按规定提交执行有关公约情况的报告,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中国一贯主持正义,为制止种族主义、帝国主义、新老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造成的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为第三世界国家维护独立、发展和人权,以及为国际社会人权活动的正常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尊敬和世界公正舆论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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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几个方面的事实虽不能概括中国在保护人权方面所取得的全部成就,但是已足以说明中国政府是重视人权问题的,中国的公民是享有充分的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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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加强人权的法律保障
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全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 人权在理论上、实践上的发展,是全世界被压迫民族和人民不断探索、坚持斗争的结果. 曾经饱受侵略、压迫、奴役,被剥夺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连起码的生存条件都没有保障的中国人民,是最懂得、最珍视人权的. 以全人类的解放为奋斗目标的中国共产党,从成立那天起,便为争取中国人民的基本权利而奋斗.70年来,领导中国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灭延续几千年的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基本上形成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发展了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使中国人民的命运,使中国社会和国家的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为中国人民享有越来越充分的人权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也为人权理论的发展,为在国际上争取普遍促进人权,做出了积极贡献.尊重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但是人权的实施和保障,最终要通过各国的法律来确认和体现.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关于维护和促进人权的要求,也必须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才能贯彻实施. 由于各国社会制度不同,历史、文化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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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对“人权”
的法理根据、权利内涵的解释也不相同,不同的国家,保障和实现人权的法律规定和具体作法是有差异的. 没有也不可能有为整个人类社会普遍适用的、抽象的人权模式,只能是也必须是由主权国家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用法律来维护和促进人权.因此,尊重人权,首先就要尊重各国自由选择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尊重各国的法律. 任何一个国家不应以自己的制度和价值观念为标准强加于人,更不允许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的内政,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随着历史的前进,人权的概念及其内涵不断发展.对于一个国家的人民来说,人权,不仅是个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首先是人所赖以存在的民族和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没有民族和国家的生存和发展,人权不过是一句空话.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民主自由进行的斗争,为建立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的艰苦奋斗,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行的巨大努力,都是为了争取、维护和促进我们民族和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归根结底,也是为了争取、维护和促进中国人民自身的人权. 长期的斗争实践使中国人民懂得,讲人权,讲民族和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最紧要的是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如果失去了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也就失去了国家、民族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失去了人民民主,失去了人民主宰国家、民族和自己命运的权利,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这是中国人民所绝对不能容许的.我国保障各族人民享有空前广泛、真实的权利和自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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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公民个人的各种权利和自由. 这充分体现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就本质而言,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是保障和促进人权的. 保障全国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是我国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根本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根本立足点和出发点.人权属于上层建筑,它的存在和发展,不能脱离也不能超越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法律对权利的规定,不仅取决于社会政治制度,还取决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我们制定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必须与我国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经济、文化不很发达,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保障和促进人权是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保障人权的紧迫任务是保障11亿人民的生存和改善生存条件的权利;我国公民各项权利的享有和实现,从根本上需要依靠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现在我国正在集中力量进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坚持不懈地推行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同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使人民普遍过上安定和逐渐富裕的生活,这是对人民基本人权最重要的维护. 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为我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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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促进人权指明了发展的根本途径.人权不是绝对的,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什么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自由,又都不能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是国际公认的准则.无论是国际人权文书,还是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国内立法,都对人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限制,这对保证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对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的利益,都是必要的. 对滥用人权,危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行为,各国都是不能容许的.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只有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都得到保障和发展,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有可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宪法还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要求公民提高自己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翁的自觉性,在正确地维护和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自觉地履行自己对于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各项义务.这样规定,正是为了保障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保障所有公民都能享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人民民主专政,除了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的一面,还有全体人民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一面.我国人民对于极少数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绝不给他们以任何危害人民、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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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事业的自由和权利. 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可缺少的另一个方面.坚持这种专政的职能,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保障,也是保卫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和扩大人民权利和自由所必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结束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推翻了压在人民头上的旧法统,中国人民从此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运用法律形式,维护人民民主革命的成果,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的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保障和促进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建国以来,我们国家在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这是有目共睹,举世公认的. 但是,在前进中也有失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
的严重错误.总结历史的教训,主要有两点:一是没有在革命胜利后集中力量发展经济,二是没有切实建设民主政治.1979年以来,正是在总结建国后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国家一方面确定把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另一方面又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国家的一项历史性的根本任务,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总结,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上健康发展道路的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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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方面,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进展,获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 最重要的是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基础. 1988年又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需要,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有关国家机构、刑事、民事、诉讼等方面的基本法律都已制定并得到必要的修改补充,还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行政法. 我国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有法可依.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对于保障和扩大人民的民主自由和权利,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掌握了自己命运的中国人民将会越来越充分地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广泛的、真实的权利和自由.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来加强人权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
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掌握和行使管理国家、社会的权力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是我们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 人民掌握的一切权力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是国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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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总结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批判资产阶级民主的弊端,针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吸收和采用它某些可用的形式而形成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形成了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因此 我们国家的权力可以而且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 同时 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相应的国家机构都有合理的分工,互相不能干预.这样既可以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又可以防止国家机构间的互相牵制,使国家的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地、有效地进行.同时还可以保证人民通过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对各个国家机构进行监督,把国家的、民族的和自己的命运最终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根本保证.为了保证全体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能够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新宪法和法律对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作了一系列新的重要的规定.第一,改善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是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加强全国人大的组织和工作. 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常委会行使.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拥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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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权和更多的人事任免权.全国人大设立一些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工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实际上是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原则上应为专职.这些改革,对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提供了政治上、组织上的保证,使之能更好地代表人民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加强地方政权的建设. 过去地方各级人大没有设立常委会,不能很好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 1982年宪法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并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后又把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这对发展民主,加强法制,使各地能够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地的建设事业十分必要,也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这是对基层政权建设的重大改革,对于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起了重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第二,改进和完善民主选举制度.人民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有选择性地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在当前我国条件下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这些年来,我国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主选举制度做了不少改革:一是确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中都实行差额选举,改革等额选举制度;二是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由过去的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三是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必须列入候选人名单,不得拒绝;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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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候选人必须经过充分协商、酝酿,按照法定的差额比例,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四是对选举程序和方式等问题做了改进,保证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权利;五是适当减少代表名额,提高代表素质,逐步改善代表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选出的代表应能履行代表的职责,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能够代表人民意志,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第三,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实行群众自治.宪法规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 一方面,11亿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由群众自己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样上下结合,可以加速社会主义民主进程. 现在,全国已经建立了97万个村民委员会、10万个城市居民委员会.城乡人民按照民主原则组织起来,实行自治,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这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发展.第四,确立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宪法总纲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和国家分别在党章和宪法中作出这样的规定,在明确党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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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上是一个突破,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体现.(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民族地方享有充分的自治权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作了一系列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的精神.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是我们国家奉行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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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原则.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国家从中国实际出发处理民族关系的创举.1984年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关于民族自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第一次用完整的法律形式把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固定下来. 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作了一系列明确、具体的规定. 例如,除了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外,还规定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自治机关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有权报上级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这些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维护国家的团结和统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三)
保障公民享有广泛、切实的自由和权利《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人人得以平等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在我国1954年第一部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中就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现行宪法根据历史的经验和十年内乱的教训,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内容,而且规定得更加切实和明确,还增加了新的内容.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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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和逐步扩大,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相应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同时,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有了具体依据和保障. 例如:选举法的制定和实施,使公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了具体依据.选举法还规定,用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这就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法律保护.又如,刑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的非法侵犯”
,严禁刑讯逼供;严禁聚众“打、砸、抢”
;严禁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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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严禁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等等. 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等犯罪,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从诉讼程序上保障公民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制度.被告在押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 从诉讼程序方面严防诬告和伪证. 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诉讼参与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等等. 同时,还规定了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以保证案件依法得到公正审理.为了保障公民在其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害时通过诉讼得到司法救济,并依法取得赔偿,我国于1982年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1989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行政诉讼法,已于1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大步骤. 也是运用法律武器保障人权的一件大事.此外,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邮政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婚姻法、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许多法律,也都相应地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 还有一些具体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如出版法、新闻法、结社法、宗教法、国家赔偿法、劳动法、工会法以及有关保护妇女、青少年、儿童、老年人权益和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等方面的法律、都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中.(四)
切实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民事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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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公共财产的主人. 宪法规定国家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同时,宪法和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确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障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保护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为了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民事经济权利,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民事的或者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和经济法律: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等,特别是制定了民法通则.对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立了法人制度;规定了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等等. 还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个人或者集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面等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并且对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企业的横向联营作了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并且明确了建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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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方向.这些对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对保障公民、法人在民事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此外,1982年3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
,是通过诉讼保护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重要的基本法律. 191年4月全国人大修定并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有效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近十二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展,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进一步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实现,这是有目共睹的. 当然,我们的法律还不够完备,已经制定的法律也并不是都已得到全面、切实的遵守、执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运用法律武器保障人权的任务仍然是艰巨的.但可以肯定:我国人民已经充分享有与我国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必将实现更高层次和更广泛的人权.不同社会政治制度,不同经济文化水平的国家,保障人权的内容、范围和着重点是不同的.从总体上看、从实质上看,中国对人权的保障,具有以下鲜明的特色和优势.第一,我国的人民民主政权和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广泛性、平等性和真实性. 在我国,包括全体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爱国者在内的全国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确认我国公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广泛、切实的权利,充分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社会主义民主的
02《中国的人权状况》
实质. 国际上一些人权专家也承认,我国宪法、法律对公民权利的规定,符合国际上公认的人权要求,而且在某些方面更丰富、更现实. 无论是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还是广大人民享有权利的广泛性和现实性,都是我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也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无可比拟的.第二,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按照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制度,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 一经制定,就具有极大的权威. 全国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同时,由于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保障和促进公民享有各种权利的强大武器,因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能够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通过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法律知识,把法律交给广大人民群众,使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观念,学会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这是我国宪法、法律确认的民主、自由和各项权利能够为人民平等享有并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第三,我国不仅用宪法、法律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更注重通过国家主动承担义务,积极创造条件,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改善整个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使公民享有更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良
《中国的人权状况》102
好的工作条件,社会安定和生活安全,文化教育、劳保福利,等等. 在世界范围内,我国仍属于人均低收入国家,但人民的生活质量已接近或者超过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1年5月22日公布的一份报告指出:虽然中国人均收入并不高,但它在保健、成人教育和促进人民基本购买力等“人类发展”
方面的工作,却比不少经济实力比它强的国家要做得好.以上三点说明,我国为公民享有人权在制度上、法律上和物质上都给予了充分的保障,中国的人权具有广泛性、平等性和真实性.相比之下,在资产阶级国家,由于国家机器、制定执行法律的权力、生产资料和实施人权的一切物质条件、社会舆论工具等等,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形式上宣布的人权,对广大被剥削的劳动大众和被压迫民族来说,带有明显的虚伪性和欺骗性,是不能真正实现的.
202《中国的人权状况》
中国人权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来重视人权立法.建国四十多年来,中国制定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12490件. 仅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制定法律102件,修改补充法律21件,颁布其他决议、决定55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520余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200余件. 其中相当部分对中国的人权保障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一、政治权利立法
政治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中国立法把保障政治权利置于重要地位. 有关这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达20余件.(一)
当家作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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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生存和发展权中国的独立,民族的解放,剥削制度的消灭,使中国人生存和发展得到了保障. 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民族经济,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三)
选举权、被选举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34条)。
选举法规定:选民对选举资格发生争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25条、第40条)。
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宪法第74条、第75条,全国人大组织法第41条、第43条、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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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参与经济事务管理权宪法规定:国营企业依照法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16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提出奖惩、任免企业各级领导干部的建议(第52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宪法第17条第2款)。
(五)
言论、出版自由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第35条)。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人有发表权,即作品是否公诸于众的权利.使用出版他人的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第2条、第10条、第23条、第29条)。
(六)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第1条)。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第19条)。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进行,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第20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第3条)。
(七)
结社自由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自由(第35条)。
《中国的人权状况》502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利(第1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5条)。
(八)
基层社会生活自治权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第111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其自治范围内,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
(九)
控告申诉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41条)。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46条)。
(十)
请求赔偿权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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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第67条)。
二、人身权利立法
人身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对人身权的保障十分重视. 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达60余件.(一)
人身自由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第37条)。
刑法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143条)。
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44条)。
(二)
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98条)
;由民事侵权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19条)。
刑法规定:由刑事犯罪(杀人罪、伤害罪等)
造成公民死亡、伤
《中国的人权状况》702
害的,依法给予惩罚,包括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第132条、第133条、第134条、第135条)。
(三)
名誉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0条)。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第101条)。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民事侵权行为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120条)。
刑法规定:以刑事犯罪行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依法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138条、第145条)。
(四)
姓名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99条)。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120条)。
(五)
肖像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0条)。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120条)。
(六)
荣誉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第102条)。
公民的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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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条)。
(七)
住宅不受侵犯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39条)。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44条)。
(八)
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40条)。
邮政法规定: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检查、拘留(第5条)。
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49条)。
(九)
知识产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 非法侵害公民知识产权的,将依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受到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制裁.(十)
环境权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26条)。环境保护法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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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 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农、林、牧、副、渔业重大损失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其他公民,要追究行政的、民事的直至刑事的责任(第32条)。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24条)。
三、经济财产权利立法
经济财产权是基本人权之一,中国有关经济财产权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400余件.(一)
经济平等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6条)。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第11条)。宪法还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6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第13条)。
这就从根本法的高度确立了人的基本经济平等权.(二)
财产所有权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1条)。
国家财产属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73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
012《中国的人权状况》
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74条)。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13条)。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75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117条)。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第20条)。
刑法规定:由于刑事犯罪行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50条至第156条)。
(三)
经营权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2条)。
(四)
使用权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取得的对国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81条)。
(五)
承包经营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1条)。
《中国的人权状况》112
(六)
继承权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13条)。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第70条)。
继承法规定:公民依法继承的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公民其他合法财产(第3条、第4条)。私人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人企业投资者的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第20条)。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第5条)。
四、劳动和社会权利立法
中国重视公民的劳动、社会权利的保障.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约70余件.(一)
劳动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2条)。
公民除由国家安排就业外,国务院规定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待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 为广开就业门路,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212《中国的人权状况》
(二)
安全和健康保障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 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我国还制定了几十个重要的专门关于劳动保护或者包含劳动保护条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了各种安全监督制度.(三)
休息权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第43条)。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新年放假一日,春节放假三日,国庆节放假二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各放假一日(甲项)。
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第3条)
,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第5条)。
(四)
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活动权工会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一切职工,均有组织工会之权;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组织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参加生产管理、与行政或资方签订集体合同等权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法律保护私营企业中职工组织工会的权利.(五)
获得物质帮助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
《中国的人权状况》312
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42条)。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所在单位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的,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第12条)。
(六)
残疾人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2条)。
民法通则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104条)。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第3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第40条)。
五、文化教育权利立法
中国切实保障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有73件.(一)
受教育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
412《中国的人权状况》
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19条)。
(二)
受义务教育权义务教育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推迟到七岁入学(第5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10条)。
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第15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第12条)。
(三)
受成人教育权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规定,大力发展以岗位培训为中心的成人教育.对已经走上各种岗位,以及需要转换工作岗位或重新就业的工人、农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对于已经走上岗位而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对在职而没有达到岗位要求的中等或高等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文化和专业教育;对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进行继续教育,以适应社会的迅速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第51项)。
(四)
受扫盲教育权
《中国的人权状况》512
国务院发布的扫盲工作条例规定:凡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2条)
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三千个汉字(第7条)。
(五)
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第47条)。
国家大力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20条)。
(六)
文化活动自由权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国家发展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22条)。
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分别设立了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特别保护妇女、儿童、青少年和老人权利立法
中国十分重视妇女、儿童、青少年和老人的权利保障,有关这方面的特别保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约40多件,地方性法规达80多件.(一)
妇女权利
612《中国的人权状况》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禁止虐待妇女.母亲受国家保护.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8条、第49条)。法律还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代表和领导工作人员中,妇女依法占适当比例.宪法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49条)。依照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女工有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第8条)。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第11条)。国家还发布了有关妇女卫生和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规定,保障妇女身体健康.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103条)。
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条)。
(二)
儿童权利宪法规定:儿童受特别保护,禁止虐待儿童(第49条)。
为保障儿童的生命健康,国家还发布了有关防治小儿麻痹、天花、白喉、结核等疾病的专门规定,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并提倡母乳喂养、定期体检等.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对儿童人身安全的保障,除婚
《中国的人权状况》712
姻法、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外,有30个地方性法规,对保障儿童人身安全做了具体规定. 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4条)。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10条)。
(三)
青少年权利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1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19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第22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第23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29条)。
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不侮辱,不体罚.刑法规定:对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的、拐骗未满十四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都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第46条)。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进行文化教育的同时,重视对青少年的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思想、文化素质. 对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为他们的发展创造条件,关心他们的身
812《中国的人权状况》
心健康,保护他们的智力成果或者其他成果不受侵犯.依照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年满16周岁是被招用为工人的必备条件.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国务院和劳动主管部门还专门发出了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和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四)
老人权利宪法规定:禁止虐待老人(第49条)。
民法通则、婚姻法规定:保护老年人合法权利,禁止虐待和遗弃老人. 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严禁打骂、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49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劳动保障条例等法规规定:保障离、退休老人在晚年有愉快而有保障的生活条件.集体企业对无依靠的老人,要开办敬老院.对农村没有依靠的老年人要实行五保.老年人的婚姻家庭自由权利,受到婚姻法的保障.一些地方性法规还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涉老年人结婚、离婚、再婚和不再婚的自由;不得滋扰、妨害再婚老人的家庭生活.
七、少数民族权利立法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国家特别重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立法.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160余件.
《中国的人权状况》912
(一)
民族平等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4条)。各少数民族与汉民族一样平等地享受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为便于各少数民族都能参加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宪法、选举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少数民族的人口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宪法第113条、选举法第15条)。
(二)
区域自治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少数民族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宪法第4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
(三)
政治权利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
022《中国的人权状况》
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宪法第113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6条)。
(四)
经济发展权利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民族区域自治法详细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安排经济建设项目,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对外贸易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宪法第117条、第118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4条、第25条)。
(五)
文化教育权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掌握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第119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宪法第121条)。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详细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
《中国的人权状况》12
展地方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内容,主要包括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发展民族传统医药等等.宪法还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凭证、票据、表格、会标、标语、公告、海报、宣传栏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笺等,均应同时使用民、汉文字(第7条)。
(六)
其它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第44条)。
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若干暂行规定:在该省境内定居的少数民族(除壮族外)
,包括国家干部、职工和城乡居民,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第4条)。
八、宗教信仰自由立法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人权保障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有关这方面重要的法律、法规约30余件.(一)
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36条)。
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针对中国少数民族信仰宗教
22《中国的人权状况》
人数多的情况,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有宗教信仰自由(第11条)。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应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团结(第35条)。为确保宗教信仰自由,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常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47条)。
(二)
正常的宗教活动权和宗教团体的财产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宪法第36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民法通则规定: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第77条)。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宗教寺庙自用的房屋免纳房产税(第5条)。
九、人犯和罪犯权利立法
中国一贯重视对人犯和罪犯应有权利的法律保障. 有关这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达100余件.(一)
诉讼权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第26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
《中国的人权状况》32
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23条)。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有关国家机密、个人阴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111条)。
刑事诉讼法对诉讼过程中各阶段的期限作了规定,如: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三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48条)。
对被告人在调查中的关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92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97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审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第125条)。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讼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129条)。
(二)
申诉权、控告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
422《中国的人权状况》
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狱、劳动改造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第148条、第163条)。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规定:犯人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或负责人的控告信件,劳改单位应当及时照转,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扣压和打击报复(第23条)。
(三)
人身权、人格权刑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第136条)。
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10条)。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生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75条、第82条)。
监狱、劳改队管理细则规定:对老弱病残犯人禁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也不得使用戒具(第56条)。
禁止在囚服上印刷劳改或犯人字样(第121条)。
(四)
休息权、健康权劳动改造条例规定:犯人每日实际劳动时间,一般规定九小时到十小时. 睡眠时间一般规定八小时. 学习时间可以按照具体情况规定,但是平均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少年犯的睡眠和学习时间应当适当延长.不参加劳动的犯人,每日要有一小时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犯人的休息日,一般定为每半月一次,少年犯每周一次(第52条)。
犯人的衣食标准,应当按统一
《中国的人权状况》52
规定执行,严格禁止克扣、挪用.管理犯人伙食,应当在供给标准以内,力求调剂改善,并且应当照顾少数民族犯人的生活习惯(第50条)。劳动改造机关,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大小设置医务所、医院等医疗机构,并且应当有必要的医疗设备;但是犯人不多的县(市)
看守所,可以委托县立医院代为医疗.对犯人必须经常注意进行洗澡、理发、洗衣、消毒、防疫等清洁卫生(第53条)。
(五)
政治权利几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都享有并能实际行使选举权.法律规定:对于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的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羁押、监禁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也可以在劳改场所参加选举;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六)
经济权利宪法和法律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同样适用于正在服刑的罪犯. 劳动改造条例规定:犯人家属送给犯人的人民币,劳动改造机关应当进行登记,代为保管,并且给犯人开发收据,犯人有正当用途的时候,可以支付(第57条)。
(七)
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对犯人应当经常地有计划地采用集体上课、个别谈话、指定学习文件、组织讨论等方式,进行认罪守法教育、政治时事教育、劳动生产教育和文化教育. 对犯人可以组织他们进行适当的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第26条)。
对犯人应当注意培养他们的生产技能和劳动习惯. 对有技术的
622《中国的人权状况》
犯人,在劳动改造中,应当注意充分利用他们的技术(第27条)。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规定:是文盲的进行扫盲教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参照工农业余课本教材进行教育;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组织他们自选科目学习,包括学习外语,条件具备的,还组织他们参加电大或函授学习. 文化教育经考试合格的发给证书(第19条)。
《中国的人权状况》72
帝国主义列强大规模侵犯中国人权的历史记录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 中国在近代落伍了,除了封建专制的原因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犯.一部近代史,可以说是帝国主义列强大规模侵犯中国人权的历史.谈论中国的人权问题,绝不能割断这段历史,绝不能忘记帝国主义列强在人权问题上给中国人民造成的伤害和耻辱.
一、对中国贩毒
在现代,贩毒已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当今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都在高弹禁毒的调子,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在上个世纪,正是某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进行大规模的贩毒,严重毒害了中国人民,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深重的灾难,阻碍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 中国近代史的开始是和鸦片这个毒品的名称分不开的.最早向中国贩卖鸦片的殖民国家是葡萄牙和荷兰. 他们以澳门为据点,向中国贩卖鸦片,不过数量不大. 英国向中国
822《中国的人权状况》
贩卖鸦片始于18世纪初,开始时每年仅几百箱.18世纪中叶后,由于英国占领了印度的鸦片产地孟加拉,贩卖到中国的鸦片数量倍增,每年达到一千箱以上.173年,英属印度政府正式确定了进行鸦片贸易的政策,认为鸦片有害,应严格限制鸦片的国内消耗,但对外贸易可以除外. 这里讲的对外贸易,主要是指对华贸易.在鸦片贸易上的双重标准,促使英国殖民当局加快了向中国贩卖鸦片的步伐.西方殖民主义者向中国贩卖鸦片,有两大效用,一是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二是毒害中国人民的身心,消除他们的反抗意志.说到鸦片的利润,据有关统计资料记载,1813年,印度上等鸦片“公班土”
,每箱成本费用为237卢比,拍卖价格为2428卢比,利润高达90%以上.按照英国大鸦片贩子查顿的计算,每箱鸦片的利润高达100银元. 鸦片向中国的大量输入,使中国一向出口的茶叶、生丝和药材等货物,不够抵偿烟价,造成了白银大量外流的现象. 仅1823到1834年,中国共有520万银元外流到英国.银元大量外流,造成国库空虚,银价腾贵.银价上涨,而清政府的赋税,又都按银征收,这就无形中增加了劳动人民的负担,使大量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陷入破产和贫困交加的境地. 同时也造成了清政府的财政危机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危机.由于鸦片的大量输入,开始还只是少数贵族、官僚、地主、商人受害,后来迅速扩大到民间.据1835年统计,当时全国吸食鸦片的人有200多万. 这些抽鸦片的人,中毒日深,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 社会已经出现“种田的无力种田,做工的没
《中国的人权状况》92
法做工,当兵的无法打仗“
的现象. 西方列强卑鄙可耻的鸦片贸易,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全面的严重危害.(以上参见《帝国主义侵华简史》)
032《中国的人权状况》
鸦片走私和鸦片贸易(1)
鸦片走私数量估计表(180—1839年)
运到中国的数量消 费 量年  代(箱 数)箱 数价值(元)
1798-179179-1800413
180-180145701801-180239471802-180332921803-180428401804-180531591805-180639381806-180743061807-180843581808-180942081809-181045931810-18114968十一年平均4016181-18125091812-18135061813-181447691814-181536731815-18164310
《中国的人权状况》132
续表
运到中国的数量消 费 量年  代(箱 数)箱 数价值(元)
1816-181751063698408401817-1818414041284178501818-181943595387474501819-182041864780579501820-1821424447084080十年平均4494453540701821-1822595950118820182-18237735822798901823-182490357228646031824-18251243490667927501825-1826937396217608201826-182712311025962801827-18281154952510425190七年平均870880438725601828-182913868143881374901829-1830162571471512673501830-1831195620188137401831-183216501625131501832-1833219852165914230
232《中国的人权状况》
续表
运到中国的数量消 费 量年  代(箱 数)箱 数价值(元)
183-1834204861936212878201834-18352185??
七年平均87127756340301835-183630202——1836-18373476——1837-1838343732830719814801838-183940200——四年平均3545——
(2)
1830-1840广州口岸鸦片输入数量及货值简表
印度输出输入鸦片数量及货值估计年  份鸦片数量(包括英美及其他国家船只)
箱箱元1830-3117456149606951831-3222138162513027031832-3319483216091407960183-34239022177137489161834-3521011218514252501835-3630202260016901836-3734033283071981490
《中国的人权状况》332
续表
印度输出输入鸦片数量及货值估计年  份鸦片数量(包括英美及其他国家船只)
箱箱元18307-383437330019501838-394020035002307501839-4020619156191405710总 计26341728317116384164
(3)
鸦片战争后历年中国鸦片的“消费额”
(1842—1855年)
年 份数量(箱)年 份数量(箱)
1842285081853545741845330101854615231848380018556535418524860
(4)
历年鸦片进口统计(1856—186)
中国各港进口香 港 进 口年 份担海关两担海关两1865561332582180765233496801866645163138616281350383623781867609482823942865303965924186853915235386216953729871864
432《中国的人权状况》
续表
中国各港进口香 港 进 口年 份担海关两担海关两
18695341323727165860653823238
18705817249671969504540328764
187159670260458788974440690974
18726193252951318638534704689
18736579726252958838232467697
1874698442856478291082331759
18756294925350658461929106923
1876698512801894969853649128
187770179302578129420032303963
18787242432629579489937470465
187983051365361710797041479892
1807165432346289683942823721
181790743759208985641691567
182657092674629785653242180
18367405253456139403630252912
18467181261502418616328920906
185664525438914903292970536
186678824985619616431642910
《中国的人权状况》532
(5)
印度输华鸦片箱数和英属印度政府的纯收益(1830—1860年)
年 份输华纯收益纯收益箱数(镑)年 份输华箱数(镑)
1830-311020011831851845-46280350
1831-321742911478391845-4638057。
75286202
1832-33142381208361846-4716384
183-34210610706291847-4849262。
252845763
1834-35162928384501848-49475093530281
1385-361492071849-50480302750348
1836-3731375。
515349681850-5156089。
53139246
1837-3826484。
51586451851-5256412。
53717932
1838-39318529531301852-536054。
53359020
1839-4033771853-546910。
2533602
1840-4117839。
58742771854-5563427396197
1841-4225251018766185-5666305。
53860389
1842-433123615765811856-576803。
55918375
1843-44301120248261857-58747075346391
184-4532859。
521812881859-6054863516178
632《中国的人权状况》
二、对中国的侵略战争
从1840年到1949年的110年间,英、法、日、美、俄等帝国主义列强先后对中国发动过大小数百次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下面列举主要的十次侵华战争.1第一次鸦片战争(18406—18428)
A1840年6月下旬,英国的“东方远征军”
开始入侵广东沿海. 该军共有军舰16艘,载大炮540门,武装汽船4只,运兵船1只,运输船27只,陆海军士兵4,00余人.海军由准将伯麦指挥,陆军由上校布尔利指挥,懿律是总头目.1340年6月30日,懿律见在广州无法下手,便率部北上进攻厦门. 战败后又于7月2日入侵浙江定海海面. 7月4日,英军进攻定海,清总兵张朝发中炮阵亡,知县姚怀祥投水自杀,英军登陆后对定海进行了疯狂的抢劫烧杀. 8月中旬,懿律率舰队入侵天津海口.1841年1月7日,英国舰队进攻广东沙角、大角炮台.守将陈连升、张清龄等无援战死,英军进逼虎门. 2月25日,英军侵占虎门.1841年8月21日,英军由璞鼎查率领26艘军舰,大炮36门,入侵福建.8月25日,英军突然袭击厦门,守军总兵江继芸、副将凌志以下多人壮烈牺牲,厦门陷落. 9月25日,英军第二次进犯定海,10月10日,攻陷宝山、镇海,之后又占领宁波、慈、余姚、奉化等地.
《中国的人权状况》732
1842年5月中旬,英军攻陷乍浦.6月中旬,英军猛攻吴淞,江南提督陈化成为首的将士英勇抵抗,终因腹背受敌,守台官兵全部壮烈殉国.7月中旬,英军侵占镇江,直逼南京.8月29日,在南京下关江面英舰“汉华丽”
号上的炮口下面,清政府同英国侵略者签订了《南京条约》。
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的几年间,美国的加勒. 顾盛和法国的刺萼尼分别率舰4艘和8艘入侵澳门,用军事威胁的办法迫使清朝与美国和法国签订了《望厦条约》和《黄埔条约》。
2第二次鸦片战争(185610—186011)
A第二次鸦片战争又称“英法联军之役”。
英、法侵略者借口“马神甫案”
和“亚罗事件”
发动联合侵华战争. 1856年10月23日,由西马縻各厘指挥的英国舰队,首先炮击广东的省河,占领猎德、龟岗及凤凰岗、东安、西固、海珠等处炮台.27日炮轰广州.1857年4月,英国政府派额尔金为侵华远征军的头目.10月中旬,法国侵略军头子葛罗也率舰队抵香港.12月28日开始炮轰广州,第二次鸦片战争正式爆发.30日,英法联军占领广州,之后长达4年之久.1858年4月,英法联军入侵大沽口,5月20日发动进攻,占领大沽炮台,并侵占天津城外望海楼一带.6月26日至27日,迫使清政府签订了《天津条约》。
1859年6月24日,英法联军再次入侵大沽口.1860年8月1日占领天津.10月6日,英法联军攻占北京西郊圆明园.10月13日,攻陷北京.10月18日,额尔金下令纵火焚烧圆明
832《中国的人权状况》
园.10月24至25日,迫使清政府签订了《北京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3收复新疆的战争(18767—18781)
A反对英国和俄国武装入侵新疆的战争,经过左宗棠率领的清军英勇作战,战争取得了胜利.4中法战争(18312—1854)
A A A由于法国武装入侵越南和中国而引起的中法之间的战争.因清政府的妥协求和政策,导致了中国的“不败而败”。
战后签订的《中法天津条约》,使法国在战败的情况下达到了战争的目的.183年12月,法军进攻北圻山西清军,正式挑起战端.184年3月中旬,法军攻陷越南北部北宁、大原等地.4月中旬攻陷兴化.184年8月,法舰攻击福州马江.8月4日,法军海军少将利士比率舰4艘,进攻台湾基隆.184年8月26日,清廷下诏对法宣战.185年3月29日,清军收复谅山,大败法军. 4月4日,战胜国的清朝和法国签订停战条件议定书,批准了屈辱的《天津条约》。
5中日甲午战争(18947—189510)
A A A由于日本侵略朝鲜和中国而引起的战争. 因为中国的落后和消极防御等原因,导致了中国的失败.《马关条约》的签订,加深了中国半殖民地化的危机.1894年7月25日,日本海军在牙山湾外的丰岛附近,向中国军舰发动突然袭击.中国军舰“广乙”
号受重伤,“济远”
号负伤逃逸,运输船“操江号”
被日军劫走. 甲午战争正式爆发.7月29日,日军进攻牙山中国驻军,清政府被迫于8月1日
《中国的人权状况》932
对日宣战.9月13日,日军开始进攻平壤.15日攻占平壤.9月16日,海军提督丁汝昌率北洋舰队14艘军舰,护送运兵船只至大东沟.17日,伊东佑享率日舰12艘来攻.“致远”
舰长邓世昌,在该舰被击伤之后,鼓轮与日本主力舰相撞,不幸被敌舰鱼雷击沉,舰上将士全部壮烈牺牲.中国军舰“扬威”
号被临阵脱逃的“济远”
舰撞沉,北洋舰队大损.10月下旬,日军越过鸭绿江,侵略中国东北地区.11月21日,攻陷旅顺.12月中旬,日军攻陷海城、复州.1895年2月12日,海军提督丁汝昌自杀,北洋海军的残余舰艇全军投降. 3月上旬,日军进攻牛庄、营口、田庄台.4日,牛庄弃守,7日,营口告失,10日,田庄台陷落.1895年4月17日清廷在日本的强迫下签订《马关条约》。
6八国联军侵华战争(19006—19019)
A义和团运动发生后,帝国主义列强为了镇压中国人民的反抗,并阴谋乘机瓜分中国,发动了一场由俄、英、美、日、德、法、意、奥等八国联合侵华的战争. 中国战败,以签订《辛丑条约》而结束.1900年5月底,英、美、俄、法、日、意六国以“保卫使馆”
为名,增派卫队300余名,由天津开到北京. 6月初,德、奥两国也增派100余名卫队进驻北京东交民巷. 6月10日,各国从天津租界抽调军队约200人,自天津出发进犯北京,开始八国联军的侵略战争.6月17日,各国又增舰队32艘,总兵力2万多人,炮轰大沽炮台,正式入侵中国.7月中旬,八国联军进攻天津,7月14日陷天津.8月2日,八国联军集结4万兵力,沿运河西岸向北京进犯.8月6日进犯杨村.8月中旬
042《中国的人权状况》
逼近北京,14日进入北京.1901年9月7日帝国主义列强迫使清廷签订了《辛丑条约》。
7沙俄入侵东北的战争(19007—11)
A沙俄乘八国联军侵华之机,派17万左右的兵力进攻中国东三省. 由于清政府的投降卖国政策及边防空虚、装备落后、指挥混乱,清军战败. 因其他帝国主义列强的反对,沙俄不得不从东北撤兵.8英军入侵西藏的战争(190312—19049)
A英国欲变西藏为其殖民地而派兵入侵西藏. 1903年12月,英国侵略军20(后增至80)
余人,由荣赫鹏和麦克唐纳指挥,偷越则利拉,进占仁进岗,侵占春丕,攻陷帕里,进逼江孜.1904年4月进攻江孜,7月占领.8月5日,英国攻陷西藏首府拉萨.1904年9月7日,逼迫清廷签订《拉萨条约》。
9沙俄侵略蒙古的战争(19118—191511)
A A A辛亥革命前后,沙俄策动外蒙古某些王公和活佛搞外蒙“独立”
,煽动内蒙某些反动王公叛国投俄,支持外蒙叛军进犯内蒙,妄图侵占整个内蒙地区. 当时中国政府调集军队,进行了反击侵略和平息叛乱的战争,终于击退了进犯内蒙的俄军和叛军,镇压了武装叛乱.10日本侵华战争(1931918—1945915)
A日本侵华战争是有史以来最野蛮、最残酷的侵华战争,给中华民族带来的灾难是无法用语言文字来表达,也无法用数字加以准确统计的. 下面简略地列举日军侵华大事年表:1931年9月18日,日本侵略军开始侵占中国东北地区.1937年7月1日,日本侵略军向北平郊区卢沟桥发动进
《中国的人权状况》142
攻,开始全面侵华战争. 8月13日,日本侵略军大举进攻上海,淞沪抗战爆发.10月13日,日军猛攻忻口.11月,上海、太原相继失守.12月13日,日军占领南京,进行灭绝人性的大屠杀.1938年3至4月,日军进攻徐州,徐州会战爆发.10月,广州、武汉相继被日军占领.1939年9月,日军第一次进攻长沙.1941年7月到11月,日伪军出动13万余人,分别对晋察冀、晋冀鲁豫、山东和苏北、苏中等抗日根据地进行“扫荡”。
1942年5月1日起,日伪军5万余人向冀中根据地流行大“扫荡”。
1944年4月起,日军发动打通大陆交通线的作战,国民党军队大溃退,先后丧失河南、湖南、广西等省大片国土.1945年8月15日,日本正式宣布无条件投降.
三、对中国人的屠杀
帝国主义列强在侵略中国的历次战争中,大规模地屠杀中国人民,其数以几千万人计.1516年至1517年,葡萄牙殖民者侵入珠江口和闽、浙沿海,抢劫商旅,掠夺财货,滥杀无辜,简直就是一帮杀人掠货的匪徒.(参见《明史. 佛郎机传》)
1622年,荷兰殖民者入侵澳门、台湾和澎湖列岛.6月29日侵占澎湖后,疯狂屠杀居民. 殖民者用刀砍中国人的头,用火炮射倒了一些人,又把剩余的人赶回碉堡全部杀死.(引自
242《中国的人权状况》
宋建国等主编《屈辱》,山东人民出版社190年版,第98页)
1624年,荷兰殖民者侵入台湾,在台湾残杀人民,仅1652年农历八月,一次就屠杀台湾民众400多人.1643年,沙俄侵略军进犯黑龙江地区,恣意凌辱虐杀当地居民.1651年,俄军血洗柱古达尔全城,把俘获的达斡尔人全部杀死.共杀死661人,掳走361名妇女和儿童.全城幸免于难者仅15人.1840年,英国发动鸦片战争. 英军侵占定海后开始了疯狂的烧杀抢劫.“在定海,英军横暴地闯入每幢房子,打开每一只箱箧,街道上堆满了书画、桌椅、日用器皿和粮食……这一切都被席卷而去,剩下来的只是被无情的炮火击毙击伤的死尸和伤员.”
(参见《殖民地保护国新历史》)
1841年10月,宁波被烧杀得“一城皆空”。
乍浦失守后更是“积尸塞路、或弃尸河中,水为不流”。
在镇江,城破那天,“妇女尸满道上,无不散发赤体,未死者多被拥抱而去,生死离散,目不忍睹”。
1894年11月日军侵入旅顺,屠城4日,死难者2万余人,全市仅存36人.1900年6月,八国联军侵占塘沽,使5万多人的城镇变成找不到一个中国人的废墟.北塘全被焚毁,1万户居民被杀伤过半.7—8月,侵入天津,100万人的天津只剩下10万人.在入侵北京后,逢人便杀,仅庄王府一处,就杀死1700多人.该年7月17日,沙俄在海兰泡地区屠杀600多名中国人.7月20日,又在六十四屯大肆屠杀,仅被赶到江中溺死者达
《中国的人权状况》342
700多人.1922年3月4日,英武装军警在广州用枪射击手无寸铁的香港回广州的工人,制造“沙田惨案”。
1925年4月28日,美帝国主义伙同福建军阀向数千名学生开枪,造成死伤130人的“福州惨案”。同年6月,英法帝国主义者又在广州射击和炮轰游行群众,造成死伤200多人的“沙基大血案”。
1926年9月5日,英军舰炮击四川万县,造成死伤数千人的“万县惨案”。
1927年3月24日,英、美、日、法、意等国舰队炮轰南京,打死打伤中国人200余名.1928年5月,日本侵略军制造了骇人听闻的“济南惨案”。至少有6123人被日军杀死,1700人被杀伤.从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9月,日本军国主义者在侵华战争中共屠杀2100余万中国人,其中死亡100余万.在八年抗战期间,仅晋绥、晋察冀、冀热辽、晋冀鲁豫、山东、苏皖、中原七个根据地共被日军杀害318万人. 其中晋绥被杀15万余人,晋察冀被杀48万人,冀热辽被杀35万人,晋冀鲁豫被杀98万人,山东被杀90万人,苏皖被杀24万人,中原被杀7万人. 据不完全统计,仅1937年7月至1943年7月,中国因日军空袭而死亡的有335934万人,受伤426249万人,A合计伤亡762183万人. A1937年11月4日至12月12日,日军在宁沪杭三角地带屠杀了60万人. 南京大屠杀的死亡人数达385万之多. A
42《中国的人权状况》
日军暴行举例:(1)
日军在山西清源县、徐沟县、太原县、阳曲县的部分罪行统计表(1937—1945年)
项  目清源县徐沟县太原县阳曲县合 计八路军、游击队伤亡(人)49243289410972915
抓壮丁当芝工(人)464312437863943123180
被屠杀的群众(人)467149567613463984
致残的群众(人)6541327038042293
致伤病的群众(人)25210504525245139
烧毁的房屋(间)652202126243636479战争造成的孤老孤儿5040缺602632111963
抢走的牲畜小计217112132929缺6313
其中牛马骡(头)60512132123缺3941
其中羊(只)1566缺806缺2372被毁及抢走的粮食(石)350053001530011974213607421烧毁及抢走的财物19340折价(元)274100380600143760238570
注:此表所列数据来自晋绥八分区战争损失统计,只是部分数字.致伤病者系指敌人散布大批病菌所致.
《中国的人权状况》542
(2)
日军在“大扫荡”
、“大蚕食”
、“大清乡”
中迫害、屠杀我国人民群众例证表地  点方    式数  量冀东潘家峪把我人民群众赶进一大院,在面点死100余人火烧,一面用机枪步枪疯狂扫射北岳阜平平阳持续屠杀几天死700多人冀中定县北垣把大量室息性毒瓦斯放入地道,致死800余人村使人员中毒死亡死300余人昔阳西峪村把人民群众围困在一太多深的大坑里,先用机枪扫,以后用石头和手榴弹投掷,大坑变成血池
井陉路南北护为制造“无人区”
,8个村被烧七天俘去400人村,大王邦8七夜死350余人个村晋绥离石县贺将躲在岩洞里的居民,用棉花、煤200余人家湾村油、辣子焚烧死日寇包围村子后,把村里人都赶到岚县草子寨河滩,先用机枪扫射10分钟,后再200多人用刺刀挨次地对每个村民刺去.晋冀鲁豫统计全区8年被日寇直接屠杀的人约73200多民群众人
642《中国的人权状况》
(3)
日本在山西昔阳县制造的二十九起惨案一览表惨案日期惨案地址屠杀人数1940。
4长岭村71940。
5。
1昔城301940。
5。
16静阳村41940。
5。
16东固壁村51940。
5。
17卧龙山村71940。
7。
17北井沟村11940。
8大瓦邱村81940。
9台上村81940。
9。
10柳林背村641940。
9。
21神棠峪村161940。
10。
2南北界都村751940。
10。
9丁峪村121940。
10。
23褚峪村41940。
10。
23桑园村21940。
10。
23杨家峪村171940。
1。
6韩家沟村61940。
1。
17田川村31940。
1。
18西峪村3861940。
1。
20蒙家峪村10
《中国的人权状况》742
续表
惨案日期惨案地址屠杀人数
1940。
1。
21下吉家峪村14
1940。
1。
30车寺村49
1940。
12河上村4
1940。
12。
7堡沟村30
1940。
12。
15赵壁村15
1940。
12。
16民安村12
1940。
12。
19石山村12
1940。
12。
19斜峪沟村94
1940。
12。
20西寨村41
1940。
12。
20吉家峪村18
合  计1243
抗日战争胜利之后,美军在华又欠下了新的血债. 1945年,天津有位叫刘桂珍的小姑娘被美国兵当活靶子打伤右腿.1946年夏,天津郊区农民何二被美国兵作为活靶子打死.1947年,北京西郊机场的美国兵,向小学生王风喜连射6枪,使其当场死去.1945年2月8日,美军用卡车在上海连续几次撞人,撞死2人、撞伤6人后奔驰而去. 1946年,美军小汽车在青岛把一位姓吴的小姑娘的头辗得粉碎.同年,美军登陆艇故意将上海刘汉全家的小船撞沉,其妻被淹死. 从1945年9月至1946年1月,美军吉普车在上海肇事495起,辗死辄
842《中国的人权状况》
伤336人;1945年9月至1946年6月,美舰在黄埔江肆意撞翻撞沉小船,致使660名船工丧生.1945年10月至1947年9月,在天津的美军共制造车祸、枪杀、抢劫、捣毁、强奸案件365起,受害伤亡的中国人近200名. 据沪、宁、平、津、青五地不完全统计,自1945年9月至1946年底的15个月中,美军的暴行在3800起以上,被杀害、致死的中国人有1100多名.(参见宋建国等主编《屈辱》,山东人民出版社190年版,第117—118页)
四、对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和经济掠夺
帝国主义列强强迫中国签订了1100多个不平等条约,仅1842—1919年,就强迫中国签订了709个不平等条约.
主要帝国主义列强强迫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统计表(1842—1919)
国 名条约数国名条约数英 国163葡萄牙13日 本153意大利7俄 国104荷 兰5法 国73奥地利5德 国47西班牙4美 国41其 他68比利时26总 计709
《中国的人权状况》942
帝国主义列强通过这些不平等条约掠去战争赔款和其他款项达白银100亿两.
对外主要赔款统计表
条约名称赔  款  数  额
南京条约2100万银元
北京条约1670万两
天津条约67万两
伊犁条约900万卢布,折合白银300万两
马关条约2亿3千万两
辛丑条约4亿5千万两,本息折合9。
8亿两
拉萨条约50万英磅
烟台条约20万两
总计约折合19亿5千3百万银元,相当于清政府1901年收入的16倍;1901年全国工矿总资额的82倍.
日本军国主义者全面侵华战争期间(1937—1945年)
,中国有930余座城市被占领,直接经济损失达62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达500亿美元.帝国主义列强根据不平等条约在华享有片面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本来是主权国家之间相互优惠的原则.但是,
052《中国的人权状况》
在近代中国,最惠国待遇却是由签约的帝国主义列强单方面享受的权利,实际上成了侵略和掠夺中国的特权.
1842—1894年根据不平等条约享有片面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统计表
国 名条 约 名 称订约年份
英 国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约1843
美 国五口贸易章程184
法 国五口贸易章程184
瑞典、挪威五口通商章程1847
俄 国天津条约1858
德 国通商条约1861
丹 麦天津条约1863
比利时通商条约1865
荷 兰天津条约1863
意大利通商条约186
奥地利通商条约1869
葡萄牙和好通商条约187
西班牙和好贸易条约1864
由于实行这种片面的最惠国待遇,使中国近代的对外贸易一直处于亏损的状况.
《中国的人权状况》152
进出口贸易净值统计表(1871—1936年)
单位:百万银元指数:1871—1873=10
出超(+)
年  份出 口指 数进 口指 数或入超(-)
1871-187311010。
010610。
0+1
181-18310898。
2126118。
9-18
1891-1893167151。
8219206。
6-52
1901-1903311282。
7473446。
2-162
1909-1911570518。
2702662。
3-132
1919-1921921837。
312031134。
9-282
1929-19311464130。
920821964。
2-618
1933612556。
413461269。
8-743
1934535486。
41030971。
7-495
1935576523。
6919867。
0-343
1936706641。
894288。
7-236
帝国主义列强根据不平等条约,强占了中国的大片领土,在被强占的领土上实行直接的和野蛮的殖民统治.帝国主义列强还将成千上万的中国人掠卖出国,变成奴隶,供人驱使,其罪恶程度可以同“贩卖黑奴”
相并论. 被掠卖的华工有许多屈辱的名称,如“契约华工”
,据统计,1858年之前有15万人,1870—180年约有50万之多;如“猪仔”
,据统
252《中国的人权状况》
计,1852年至1858年间,在汕头的“猪仔馆”
的约4万华工,被折磨致死的竟有800人之多;还有“苦力”
等等.
鸦片战争后外国侵略者掠夺中国“苦力”
举例表(1)
从厦门出国的“苦力”
人数时 间人 数时 间人 数
1845年1801850年10
1846年2001851年206
1848年1201852年头8个月1739
1849年2801847-1853。
312151
(2)
自澳门出国的“苦力”
人数目的地185618571858185918601861五年半年年年年年年总数爪 哇54187750
哈瓦那22536753829676953015559833610哈瓦那(由香港)617617
喀拉欧及的摩尔4503003215422120373
德墨拉拉(由香港)300460760
苏里南50050南洋群岛及澳洲240180167551
合 计24937383103489693634771840231
《中国的人权状况》352
(3)
开往德墨拉拉的中国“苦力”
分类统计船 名男子妇女男童女童婴儿总数
旋风号30256941372
多拉号208115372011391
红帽子号300114315
米诺瓦号23365822310
托马斯. 米253253切尔号
诺伍德号1931222209
总 数14892595828161850
(4)
中国“苦力”
在航程中死亡人数举例统计
年 份乘船数出发时人数死亡人数死亡人数占总人数%1850274024733
185213007224
1856133212039
1856129813545
帝国主义列强几乎垄断和控制了中国的工业和交通业,而且从财政金融上扼住了中国的咽喉,极大地破坏和阻碍了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造成了中国经济的落后.
452《中国的人权状况》
帝国主义对近代中国工业及交通运输业的控制(1)
1860年前外国资本非法在中国五口所经营的近代工业表企  业国别设立年所在地情   况
墨海书馆英1843上海英国伦敦会传教士办的印刷所.修理船舶,1860年后有船坞柯拜船坞英1845广州四座.1863年售与香港黄埔船坞公司.
美华书馆美1845宁波美国长老会所办的印刷所,后移至上海.
字林西报馆英1850上海出版北华捷报、字林西报、字林沪报等.美商船厂美1852前上海修理船舶,50年代停业.
浦东船坞公司英1853上海修理船舶,初名董家渡船坞.
老德记药户英1853上海制造药品、化妆品、汽水. 使用机器.
埃凡馒头店英1855上海制造面包、汽水、糖果、并经营酿酒.下海浦船厂美185?上海修造船舶,有干船坞.
望益纸馆葡(?)1857前上海印刷.
浦东铁厂英(?)1857前上海修理船舶.
夏门船厂英1858厦门修理船舶,有船坞三座.
上海船坞公司英1858上海修理船舶.
隆茂洋行英1858(?)上海打包厂,使用水力压机.
祥安顺船厂英1860上海修理船舶.
《中国的人权状况》552
(2)
历年设立的重要外国厂矿统计表(1895—1913年)
A按国别分类统计单位:千银元A设立总  计英  国法  国德  国年份家数资本家数资本家数资本家数资本1895-1913136103153374968164595127681
1896411893119————18979619533287——21427189822831203————18995460229011231115271900911937510824——142019012853——————190211745231029212382157219038305152863————1904533001690——1401905949713865————190695926254611136——19071118287314547——147619081282801351150029591909114977254714901501910535051750————191181367211716——140
652《中国的人权状况》
续表
设立总  计英  国法  国德  国年份家数资本家数资本家数资本家数资本191272159——————
191392761——————
设立总  计英  国法  国德  国年份家数资本家数资本家数资本家数资本1895-19134926301766488324074978
1896————170——18971140——31341——1898——180————1899——11612————1900——25531140——1901——12241629——190214252688——12501903——128601101904212101100————190542128——————190664244——————190773237——————19085507921181——1210
《中国的人权状况》752
续表
设立总  计英  国法  国德  国年份家数资本家数资本家数资本家数资本190952532860————1910326481107————191151251——————19124102110711001501913624132208——1140
B按部门分类统计 单位:千银元A设立总  计英  国法  国德  国年份家数资本家数资本家数资本家数资本1895-1913136103153324969728951911514
1896411891701687——189796185128————189822832283————1899546033419————19009119372101781234——190128531224————190211745252486——33691903830513688——12601904533001690————
852《中国的人权状况》
续表1
设立总  计英  国法  国德  国年份家数资本家数资本家数资本家数资本190594971220101435——190695926————42169190711182873151831039159419081282802791150022851909114977————15391910535051200——1410191181367211694——2283191272159150——23741913927612240——2339
续表2
设  立纺  织食  品其  他年  份家数资 本家数资 本家数资 本1895-191316125153917148239121896——2432——189755872224511401898——————1899————212419001420269334121901————1629
《中国的人权状况》952
续表3
设  立纺  织食  品其  他年  份家数资 本家数资 本家数资 本19022925——13501903——2160025031904——2140021210190521398397811501906——330452712190728812655——190812104242427121909——7342131017191017502345——191117503640——1912——26302110519131139936401143
C按地区分类统计 单位:千银元A设立总  计江  苏直  隶湖  北年份家数资本家数资本家数资本家数资本1895-1361031534423622132895410518519131896411893119170——
18979619586167128——
062《中国的人权状况》
续表1
设立总  计江  苏直  隶湖  北年份家数资本家数资本家数资本家数资本18982283——————
18995460————11091
1900919376134611038——
190128531629————
19021174522775336911119
19038305132031260——
19045330021210————
19059497141983118103978
1906959261113613642669
1907111828731049——1487
1908128280271029591351
190911497731074——1490
1910535051750————
19118136731272111594——
1912721591100————
191392761113991140——
《中国的人权状况》162
续表2
设立山  东奉  天吉  林其  他年份家数资本家数资本家数资本家数资本1895-191363595381873155139101758
1896————————1897————————1898——2283————189911527————320421900————141311401901——1224————190215001490——387190316002881100——19041400——110016901905————1200——1906——434561292——1907147652289——11398619081924498721181——1909——4201431399——1910——326481107——1911——4501————1912——410211071501913——48823340——
262《中国的人权状况》
(3)
中国煤矿生产中帝国主义垄断势力表(机械开采)
(1913—1921年)
全国机械帝 国 主 义 控 制 下年份开采总产量合 计直接攫取下参加投资
(吨)吨%吨%吨%1913767570713654593。
0286508137。
3427146455。
619147976930714792489。
6281943135。
4432849354。
31915849296676172789。
72905035。
2462717754。
519169428914760690680。
2318482833。
644207846。
61917104785608325579。
4338283232。
3493972347。
19181109265858724277。
3378316734。
1480407543。
2191912804636968239975。
6405241231。
656298744。
01920141305431085078676。
8441572331。
2643506345。
5192113504001012939375。
9412170130。
960769245。

(4)
帝国主义兼并中国纱厂情况表(1897—1936年)
兼并被兼并被兼并时的时期之纱厂纱锭数兼并者兼并方式纱锭合计77064
由协隆收买,后者因1897上海裕晋1500协隆纱厂积欠道胜银行38万两,于1910年被迫拍卖.
《中国的人权状况》362
续表1兼并被兼并被兼并时的时期之纱厂纱锭数兼并者兼并方式成立之次年,即为以三1902上海井物产会社上海支店长山兴泰1500日本三井物产会社本条太郎为中心之日商买去.亦为山本收买,与兴泰1906上海大纯20392日本三井物产会社合并,改称上海纺织第二厂.原为中日合资,开业不1908上海久即被归并,改名日信.九成9494日本棉花会社
日本内外1918上海裕源26936棉纺织 当时资产总值104万会社两,以82万两出卖.
先是厂主为利用怡和洋行推广销路,让一部分股1921上海份与怡和,成为中英合资,公益25676英国怡和洋行1921年后全归怡和.
因债务关系,归慎昌经1923郑州营,名义上为“租办”。
豫丰500英国慎昌洋行成立之次年,因机价未1923天津宝成2500美国慎晋洋行能清偿,归慎昌经理,1931年始收回.
1925天津 接收营业,清偿债务,订裕大300日本东洋拓殖会社期20年.
1925上海宝成一厂41472日本东亚兴业会社抵压偿借款,到期未还,被拍卖.1925上海宝成一厂6952日本东亚兴业会社
462《中国的人权状况》
续表2兼并被兼并被兼并时的时期之纱厂纱锭数兼并者兼并方式
1926上海 1924年归日华接管,华丰25600日本日华会社1926年收买.上海统1927益一、44544英国庚兴二厂洋行  委托管理.
1929汉口 由第一债权人沙逊洋行第一88160英国安利洋行租与安利洋行接办.
收买地基厂房,作价1931上海三新6900英国汇丰银行450万两,后以540万两转售与大来公司.原为中英合资,英股占1932上海崇信3400英国庚兴洋行三分之一. 后为庚兴全部兼并.由东纺投资300万元,1936唐山华新26800日本东洋纺织会社名为合办,1936年为日厂接收.日本内外1936上海振华13548棉纺织  收买纱锭会社日本内外1936上海同昌11500棉纺织  收买纱锭会社日本东洋拓殖会社 因厂主无力清偿债务,1936天津宝由债权人拍卖,被东拓及成第三27028及日本大阪伊藤忠伊藤合组之天津纺织公司商事会社买去.
《中国的人权状况》562
续表3兼并被兼并被兼并时的时期之纱厂纱锭数兼并者兼并方式因积欠大仓洋行370万1936天津裕元71360日本大仓洋行元,被拍卖与日本钟纺,改称公大六厂.原资本2421900元,以1936天津华新30272日本钟渊纺织会社120万元出卖,改称公大七厂.
(5)
帝国主义对中国铁路控制统计表(1894—1948年)单位:公里帝国主义控制下铁路年  份总  计自主铁路直接经营控制经营1894里程364。
2777。
00-287。
27%10。
021。
1-78。

191里程9618。
10665。
623759。
705192。
78%10。
06。
939。
154。

1927里程13040。
481043。
94430。
2576。
29%10。
08。
033。
258。

1931里程14238。
862240。
32430。
2576。
29%10。
015。
730。
453。

1937里程21036。
141963。
779797。
149275。
23%10。
09。
346。
644。

1948里程24945。
5216407。
402185。
206352。
92%10。
065。
68。
825。

62《中国的人权状况》
(6)
帝国主义掠夺中国铁路权表(1876—1909年)
开筑年份铁路名称掠夺国里 程掠夺方式侵占权利
1876吴 淞英 国(15。
0)擅自建筑
1878京 奉英 国998。
70借 款管理用人续借款权187台 湾日 本(7。
0)
1898东 清沙 俄1721。
00强求建筑直接经营
1898东清南满支 路沙俄1129。
00强求建筑直接经营
1898京 汉比利时132。
45借 款代理经营权
1899胶 济德 国445。
50强求建筑直接经营
1901粤 汉美英法德1238。
75借款管理用人续借款项权1902道 清英 国231。
51合办矿务章程中规定直接经营1903正 太法 国256。
90借 款管理经营权
1903滇 越法 国464。
20强求建筑直接经营
1904安 奉日 本284。
20擅自建筑直接经营
1904泸 宁英 国327。
13强求建筑管理用人续借款项权1905潮 汕日 本42。
20入 股
1905京 绥日 本881。
06借 款续借款项权
1905陇 海比、荷158。
67借 款用人及续借款项权
《中国的人权状况》762
续表开筑年份铁路名称掠夺国里 程掠夺方式侵占权利
1907广 九英 国142。
77强求承筑管理用人续借款项权
1907洲杭甬英 国358。
69强求承筑管理用人续借款项权
1907南 浔日 本128。
35借 款担任顾问权
1908津 浦英、德1105。
74借 款用人及续借款项权
1909吉 长日 本127。
4借 款用人权帝国主义对中国经济的垄断和控制(1)
帝国主义在旧中国的资本表单位:百万美元国 别1900年1914年1930年1936年1941年1948年
英 国34。
1664。
61047。
01045。
91095。
3103。

美 国79。
499。
1285。
7340。
5482。
41393。
3E法 国21。
6282。
5304。
831。
9285。
1297。

德 国30。
7385。
7174。
6136。
4137。
0D日 本53。
6290。
9141。
62096。
46829。
0E D帝 俄450。
3440。
2D D其它国家69。
692。
7263。
9354。
333。
0374。

合 计1509。
3225。
73487。
64285。
49161。
83098。
9E注:不包括未转做借款部分的美“援”
,估计有47092亿美元. E A是1944年日本投资最高峰时的估计. E
862《中国的人权状况》
(2)
外国在华工业企业的设立情况表时  期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其它国家EE 合计1936年工业企业数14267182939295E已查时设立年代的工业企业6038111416139
其中设立在1895年以前7003010
1895-191014234528
191-1920141110228
1921-1930162136854
1931-19369441119注:包括公用事业,不包括采矿工业,不包括进出口商附设的小工场. E不包括日本.1936年日本在关内的工厂约为543家. E(3)
中国生铁生产中帝国主义垄断势力表帝国主义势力控制下全国总年 份产 量合  计参加投资贷款吨吨占全国总占全国总占全国总产量%产量%产量%191923706320706310。
029。
970。

1920258682586810。
048。
351。

192122873322873310。
039。
061。

1922231642316410。
029。
270。

192317080717080710。
057。
342。

《中国的人权状况》962
续表192419012419012410。
077。
822。
2192519315619315610。
072。
327。
7192622835221605494。
694。
6—192725794525394598。
498。
4—19282981928749196。
496。
4—19293067528674395。
495。
4—193037608037349399。
397。
2—1931347493351497。
297。
2—19324139139410895。
395。
3—193347056543601892。
792。
7—1934520727508796。
096。
0—193564797462632496。
796。
7—193666969664809696。
896。
8—1937831438164397。
697。
6—注:1帝国主义势力控制下参加投资者:鞍山、本溪两厂矿;贷款者:汉冶萍、A焦作(1915-1931年)
,扬子(1921-1926年)
三厂矿.2上法制生铁不包括在内. 1926-1937年全国总产量中,不属于帝国主A义控制下产量均属商办,包括扬子、保晋二铁矿.(4)
日本对华投资统计表(1930年)
项    目日  元折 美 元直接企业投资17482590087412950对中国公司投资7742800387140中国政府债款44815002240750总    计22738420011369210
072《中国的人权状况》
(5)
美国对华投资统计表(1936年底)
单位:千元美金
业  别数     额金融业42030工    业940矿    业详情不明公益事业13810输出入业9470水运业5072航空事业560铁道借款11870一般政府借款41630合    计21842(占各国投资总数12%)
(6)
美国摩根财团在中国的垄断情况表(1936年)
在华企业名称资本额(千元美金)
上海电力公司56502
沪西电力公司30
中国电气公司10
慎昌洋行150
奇异安迪生电器公司65
该文的统计资料均引自马宇平、黄裕冲编《中国的昨天与今天》,解放军出版社1989年8月第1版.
《中国的人权状况》172
中国在国际上为促进人权的普遍实现做出的努力
中国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 中国一贯认为,联合国应优先关注由于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外国侵略、占领所造成的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优先关注发展中国家最为急迫的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发展权问题. 中国作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国,克尽厥职,坚决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外国侵略和占领,主持正义,维护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权益,反对假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支持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捍卫民族自决权的正义斗争和实现发展权的合理要求,并为制止对人权的大规模和粗暴的侵犯,为普遍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积极的贡献.
一、中国支持普遍实现人权的宗旨和原则
1955年4月18日至24日,周恩来总理率领中国代表团出席了在印尼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并于24日签署了《亚非会议最后公报》(也称《万隆宣言》)。公报之丙项为“人权和自
272《中国的人权状况》
决“
,宣布亚非会议完全支持联合国宪章中所提出的人权的基本原则,并且注意到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的《世界人权宣言》。该公报还将“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作为和平共处十项原则的第一条.同年5月,周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上指出,“宣言(指《万隆宣言》)
的十项原则中也规定了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这些都是中国人民的一贯主张,也是中国一贯遵守的原则.“
1986年,在联合国第41届大会上,中国代表团团长吴学谦外长就联合国通过《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二十周年在讲话中表示:“两个公约对实现《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人权的宗旨和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 我国政府一贯支持宪章的这一宗旨和原则.”
198年9月,中国外长钱其琛在联合国第43届大会上发言指出,《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书.尽管它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但它对战后的国际人权活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起了积极作用.”
二、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
中国现已加入七个国际人权公约. 它们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7月17日签署,同年11月4日交存批准书,1981年9月3日对中国生效)

《中国的人权状况》372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12月29日交存加入书,1982年1月28日对中国生效)
;《关于难民地位公约》(1982年9月29日交存加入书,同年12月23日对中国生效)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82年9月24日交存加入书,同年9月24日对中国生效)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3年4月18日交存加入书,同年5月18日对中国生效)
;《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1983年4月18日交存加入书,同年7月17日对中国生效)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8年10月4日交存批准书,同年11月3日对中国生效)。
此外,中国还分别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190年8月29日)
和《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1985年)。
对于已经加入的人权公约,中国一贯按规定提交执行有关公约情况的报告,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三、中国主持正义,为捍卫第三世界国家的民族自决权和制止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中国认为,民族自决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是充分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前提和保证. 种族歧视、种族隔离、殖民主义、外国统治、外国占领和侵略以及拒绝承认民族自决权是
472《中国的人权状况》
造成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的主要根源.为此,联合国人权机构应根据联大32130号决议把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问题作为C优先关注的问题予以审议.在这方面中国身体力行,为捍卫第三世界国家和人民的民族自决权、制止对人权的大规模粗暴侵犯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重要的贡献.1989年12月,美国出兵入侵巴拿马.190年3月,中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46届会议上对此表示震惊和谴责并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应通过谈判等和平方式解决,反对使用武力.美国对巴拿马的入侵严重违反国际法准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践踏了巴拿马的独立、主权,给巴拿马人民的生命财产、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严重的破坏和损失,对中美洲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的和平与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同当前趋向缓和的国际形势和世界人民的愿望背道而驰. 无论美国政府以什么借口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都是国际社会不能接受的.中国代表团强烈呼吁和要求美国立即停止这种侵略行动,无条件地从巴拿马撤回全部入侵军队,尊重巴拿马的独立和主权.中国对联合国有关机构关于要求外国军队撤出巴拿马的决议投了赞成票.中国历来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的政策和行径,谴责南非当局对广大黑人群众的种族歧视、种族迫害,支持南部非洲人民的正义斗争,并为在全球范围内消除上述现象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国出席联合国大会第37届会议的代表在会上表示,中国政府和人民一贯坚决支持南非人民和纳米比亚人民争取自由和解放的斗争.中国政府坚持在外交上、政治上和经济上不
《中国的人权状况》572
同南非当局发生任何关系的原则立场. 190年7月8日,中国总理李鹏在致非洲统一组织第26届首脑会议的贺电中指出,中国政府和人民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南非人民反对种族隔离制度的正义斗争,直至取得彻底胜利. 同年9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联合国大会上也表示,中国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支持南非人民彻底铲除种族隔离制度的崇高事业.中国坚决支持联合国人权机构为消除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铲除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所采取的行动.早在1972年,中国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不久,中国外交部长便就种族歧视问题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并附有中国政府和官方机构支持民族独立和反对种族歧视、种族隔离问题的文件,重申了中国政府坚决反对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罪行,坚决支持各国人民反对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斗争的一贯立场. 190年3月21日,中国总理李鹏就“消除种族歧视国际日”
致电联合国反对种族隔离特委会,向其表示声援和支持,并指出,南非当局采取的解除对非国大、泛非大等组织的禁令等一些措施,是值得欢迎的. 但南非当局还没有从根本上放弃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政策. 李总理呼吁国际社会继续为彻底消除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而共同努力. 南非当局应顺应历史潮流,认清形势,早日就消除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同南非黑人代表进行认真谈判.中国支持联合国为实施“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隔离十年行动计划”
所进行的活动,并每年向南非信托基金会捐款.中国一直坚决支持巴勒斯坦和阿拉伯人民的正义斗争,坚决支持巴勒斯坦人民返回家园、恢复享受民族自决权和建立国家的正义要求,强烈谴责以色列侵略扩张行径和侵犯占
672《中国的人权状况》
领区人民基本人权的罪行.1982年2月,中国出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32届会议的代表强烈谴责以色列当局侵略扩张的行径和侵犯占领区居民基本人权的罪行,并希望人权会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为恢复巴勒斯坦民族的自决权利、确保巴勒斯坦人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做出应有的贡献.190年2月,中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46届会议上表示,中国政府和人民一贯支持阿拉伯国家和巴勒斯坦人民的正义事业,反对以色列的侵略扩张政策,敦促以色列停止在占领区对巴勒斯坦居民的镇压,撤出其占领的阿拉伯领土,让巴勒斯坦人民返回家园,建立自己的国家,恢复享受民族自决权和其它各项人权.191年2月,中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47届会议上说,以色列当局违反《联合国宪章》,非法侵占巴勒斯坦领土,剥夺巴勒斯坦人民民族自决权的情况至今仍在继续. 中国政府一向坚决支持巴勒斯坦人民为恢复合法民族权利的斗争,希望通过政治途径解决巴勒斯坦问题.中国期望国际社会作出努力,尽早召开在联合国主持下的有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冲突有关各方参加的中东问题国际会议.中国一贯支持联合国对巴勒斯坦和被占领土人权问题的关注,积极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并且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有关此问题的一些决议的共同提案国.
《中国的人权状况》772
四、中国重视发展权问题,为人权的普遍实现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中国认为,随着历史的前进,人权的概念及其内涵不断发展. 我们现在谈论的人权不仅包括个人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现在世界上贫富之间的差距愈来愈大,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缓慢,发展中国家人口的三分之一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因此,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即占世界人口的大多数来说,最紧迫的人权问题仍然是生存和改善生存条件的权利,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而这些权利的享受有赖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发展权应优先受到重视.基于上述立场,自1981年起,中国作为观察员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并积极提出意见,直至《发展权宣言》于1986年在第41届联大获得通过. 中国还积极支持人权委员会关于实现发展权问题的全球磋商,支持将发展权问题作为一个单独的议题在人权委员会上得到审议. 中国一直是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问题的决议的共同提案国.中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机构审议发展权问题时均发言呼吁国际社会重视发展权问题,关注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中国认为,在实现发展权方面,在强调内部努力的同时,不能忽视外部因素的作用和责任. 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对发展权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当前国际形势出现缓和的情
872《中国的人权状况》
况下,南北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了.所有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消除世界经济结构中的不公正和不合理现象,切实改善国际经济环境、缓解和逐步消除制约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不利因素.另外还要消除种族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等影响发展权实现的因素,为发展权的实现创造一个有利的国际政治环境.在实现发展权的努力过程中,国际社会应积极促进各国之间在平等基础上的友好合作,不能通过任何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方式,向别国施加压力,强行推行自己的模式.
五、中国反对假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主张消除人权领域的不正常现象促进国际合作
长期以来,联合国系统审议人权问题的机构一直是对立的政治集团和意识形态之间进行激烈对抗和“冷战”
的场所.相互攻击和互整对方的现象屡见不鲜,采取双重标准、选择性和实用主义以及假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内政的作法十分盛行.其结果是,人权变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真理遭到篡改,标准受到歪曲,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不断受到伤害. 西方国家在这些机构经常以人权审判官的身份自居,它们要么利用联合国人权机构的讲坛在发言中一连串地点二、三十个国家的名字,对这些国家横加指责和无理攻击,要么纠合起来,利用联合国人权机制,通过指责某些国家“违反人权”
并要求采取种种措施的有关决议或决定,粗暴干涉一些国家的内政并进一步向它们施加压力,以图将
《中国的人权状况》972
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强加于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针对西方国家在联合国人权机构所造成的种种毒化人权领域国际合作气氛、侵害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主权的行径,中国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进行了坚决斗争.中国还在联合国人权机构的会议上,主持正义,仗义执言,反对西方国家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政.在不同的人权会议上,维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权益,捍卫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维护人权领域的正常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国一贯认为,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公认的国际法的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完全适用于人权问题.《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
从国际法的角度讲,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它对内是至高无上的,对外是不容剥夺的.因此,在国际法上,人权的实现和保障不能排除国家主权的原则. 从实践来看,没有国家的主权,就根本谈不上什么人权. 对于这一点,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都曾有过悲痛的切身经历.因此,联合国人权机构在讨论人权问题时,应根据《联合国宪章》“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的规定,除对举世公认的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问题外,涉及到主权国家内部的人权问题,应主要由有关国家自己介绍本国在促进人权方面的努力、进展、存在的问题
082《中国的人权状况》
和改进的办法;或者结合各国的具体情况,就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解决办法;或者应主权国家政府的请求,提供咨询服务. 应竭力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和谐、理解和相互尊重,而不应造成隔阂、对立和怨恨,更不应以人权问题为借口,借题发挥,对别国施加压力或干涉别国的内政. 中国还建议,在新的国际形势下,应清除和纠正由于对抗和“冷战”
在联合国人权领域所造成的上述不正常现象,同过去的某些作法决裂,从政治偏见中解脱出来,以使《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宗旨得到忠实的执行.
《中国的人权状况》182
中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部分发言节选
丁原洪大使在第四十四届联大第三委员会关于人权问题的发言
(1989年)
一、对人权的概念和解释应允许有不同看法关于人权的概念和解释,实际上历来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对联合国审议人权问题的方法也有争论.在我们这个世界上,并存着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各国的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也不相同. 因而生活在不同国度里的人们对人权的见解有分歧,这并不奇怪.况且,人权的概念和其内涵,从来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与丰富的.联合国成立以来,制定了几十个人权宣言和公约,使得人权的内容已不再局限于单纯的个人人权,它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等集体人权. 目前,除了联合国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人权的国际文书外,世界不同地区还有各自的
282《中国的人权状况》
区域性人权文书,比如《美洲人权宣言》、《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等.这些文件都是不同地区国家根据自己地区的特点和需要制定出来的,它们反映出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人权的解释和侧重是有所不同的.只有承认和尊重对人权概念和解释的不同看法,才能促成国际合作,并促进和激励对于人权和基本自由之尊重. 反之,如果对不同观点采取排斥和打击的态度,把自己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强加给别人,并将此作为手段,以达到某种特定的政治目标,必将破坏在国际领域内人权问题上的合作,加剧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的对立和冲突,毒化国际关系的气氛.我们认为,国际社会对这种不良倾向应予高度警惕,不能任其发展.
二、促进和维护人权的主要责任在于主权国家
人权的实施必须通过各国的法律来实现,保护人权的主要责任在于主权国家的政府和有关当局,而不能由本国以外的任何势力来代替.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将本国人民应当享受的各项权利纳入本国的立法之中,使之成为受本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并根据自己不同的特点,对这些权利的享受和限制作出各自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规定. 这些是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而且由于各国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尽相同,各国人民所能享受的权利的侧重面和标准必然也不尽相同. 当一些国家在谈论提高生活享受和废除死刑的时候,从殖民主义和外国侵略
《中国的人权状况》382
与占领下解放出来的国家和人民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却是防止国内外势力的颠覆与破坏活动,维护社会安定和使人民免除饥饿.当某些国家在辩论妇女有无堕胎权的时候,许多人口爆炸的发展中国家则将节制生育作为当务之急的重要政策. 总之,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努力中,应当采取现实的态度,采取求同存导的方针,鼓励各国通过国内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促进人权的普遍实现. 应当允许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切合本国实际的战略,优先解决各自的重点问题.如果把不同国家法律规定上的差别作为衡量人权状况好坏的依据或者拿自己的模式去强行加以推行,那显然是不恰当的,也是行不通的.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同样适用于人权问题
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是否适用于人权问题,实质上是国家的主权原则是否适用于人权的问题.我们认为,没有国家的主权,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基本的人权,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人权问题.联合国1965年的《不干涉内政宣言》和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或阻挠其他国家行使选择和实行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它国家的内政、外交. 它们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划出某些领域来作为例外.如任意摒弃或曲解这些原则,就将开创十分有害的先例,国际法原则所适
482《中国的人权状况》
用的领域就有可能被任意扩大或缩小. 这将为一国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推行强权政治,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行为提供借口.在本委员会及联合国其它一些机构,我们看到不少有悖于宪章精神的作法.有些人以关心人权为借口,对别国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横加指责,以别国发生了令他们不悦的事情为由,对其施加压力,进行“制裁”
和“封锁”
,企图迫其就范,甚至公然支持别国的反政府力量和通缉的罪犯,从事诋毁和颠覆该国政府的活动.如此种种,不仅与联合国维护人权的宗旨背道而驰,而且也是对国际关系准则的粗暴践踏.
四、联合国审议人权问题的重点
在当今世界上,还存在着种族主义、种族歧视、种族隔离、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外国侵略、占领和干涉等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 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及其以后的许多事例告诉我们,这些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径不仅粗暴践踏了人民的自决权利及各项基本人权和自由,而且严重威胁了国际和平与安全.如不消除这种现象,普遍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大会第32130号决议正确地指出,联合国应优C先注意上述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 这一决议明确规定了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工作重点,我们应切实加以贯彻、实施.如果眼睛只盯着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所谓侵权案例不放,而对种族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的大规模侵权行为却漠然处之,甚至加以袒护和纵容,那只能说明采取这种
《中国的人权状况》582
双重标准的做法绝不是对人权的真正关心,而是出于某种政治动机,其结果必然是严重损害联合国促进人权努力的信誉.中国政府一贯重视人权,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为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所做的努力.如上所述,我们一向认为,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制度和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国家对人权的概念有不同的观点和不同的解释是正常的.在这方面,我们也有自己的观点. 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就是我们对人权的解释.我国宪法和法律保障了各民族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公民个人的种种权利,这是我国重视人权的具体体现.我们所重视的是实实在在的人权. 中国是拥有十一亿人口而耕地面积又很少的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能吃饱穿暖,不传染疾病,对中国人来说,这比空谈人权口号更重要. 我们的当务之急是通过坚持不懈地推行改革和开放的政策,大力发展生产力,较快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坚持不懈地努力加强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提高全体公民享受各项基本人权与自由的水平. 为达此目的,我们不仅需要有个和平的国际环境,也需要有个稳定的国内局势,需要有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没有这样的局面,一切都将化为乌有.有些人可能不同意我们的观点,这不要紧,我们不要求他们一定同意我们的观点,我们也不试图把我们的观点强加于他们.但我们希望他们也不要试图把他们的观点强加于我们,更不要在行动上做有损我国利益的事. 如果有人执意要这样做,不惜插手中国事务,干涉中国内政,甚至企图制造和扶植反对我国政府的势力和党派,或进行分裂我国的活动,那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也肯
682《中国的人权状况》
定是徒劳的.这两天有几个西方国家的代表在发言中诬称中国“镇压了民主运动”
,“违反了人权”。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要为他们粗暴干涉中国的内政寻找借口.事实是,某些西方大国深深地介入了我国的内部事务,支持和扶植反对我国合法政府的力量,从事颠覆活动,力图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正是这些国家严重破坏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粗暴地侵犯了我国的主权. 因此,应该受到谴责的是它们,而不是中国. 近百年来的中国历史——从鸦片战争,到八国联军,到八年抗战,中国人民深知一个国家如果失掉主权,就无人权可言. 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要维护人权就决不能容忍任何西方势力重新骑在中国人民的头上横行霸道.最后,我们愿意重申,中国将一如既往地遵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继续支持联合国为促进人权的普遍实现而作出的努力,并尽自己的所能,为建立一个和平、公正、合作的国际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代表李燕端在第四十六届人权会上关于酷刑问题的发言(190年2月16日)
坚决反对任何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是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的立场. 多年来,中国政府为切实反对酷刑,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采取了一系列
《中国的人权状况》782
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国《宪法》、《刑法》、《刑诉法》、《逮捕拘留条例》,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在“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时,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违反者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此外,还禁止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侮辱”
,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保护正在受到国家刑事法律处罚的囚犯的合法权益.中国刑罚的目的不是单纯地惩罚罪犯,而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使罪犯改恶从善,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益的守法公民.在囚犯服刑期间,国家对他们主要是采取教育和劳动改造.国家还制定法律,严禁狱政管理人员对囚犯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1988年1月,中国司法部的一位高级官员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公开谈话,重申中国的劳改机关对犯人实行人道主义.严禁打、骂、体罚,并切实保障他们的医疗卫生、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为避免任何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滥施酷刑,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一方面确立了公安、检察、法院独立行使其法律职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另一方面,则保障公民在权利遭到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不法侵害时有权通过司法途
82《中国的人权状况》
径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取得赔偿的权利,而国家有责任对直接责任者进行惩处.1988年11月3日,中国正式成为《禁止酷刑公约》缔约国.根据中国的法律,《公约》所定义的酷刑行为均受到严厉禁止.酷刑行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犯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根据这一决定,中国对实施了《禁止酷刑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均依照法律行使管辖权.去年12月初,中国政府向《反对酷刑委员会》提交了其首次执行公约的报告,该报告中详尽地阐述了中国政府为反对酷刑所采取的一切措施,有兴趣者可以从中对中国有所了解.我还愿借此机会对酷刑特别报告员KOIJMANS先生在其报告中所涉及中国的段落,作出如下说明:首先,中国政府一向本着合作精神,对酷刑报告员转来的信件尽力进行调查,并尽最大可能给予答复.但往往由于信中所列材料线索不清,给我们查找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再者,报告书中所引的材料应该是通过可靠来源获得的,而报告书的某些材料是一些对中国政府怀有敌意的分子缺乏事实依据的拟想和估计,本不应被列入报告书中,如报告书第四十三段.另外,我们也不得不遗憾地指出,报告书中还列举了一些材料,这些材料是毫无事实根据的捏造,是一些别有用心者对中国实际情况的歪曲,对此我们只能表示拒绝.
《中国的人权状况》982
范国祥大使在第四十七届人权会上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发言
(191年2月1日)
早在联合国创始初期,《联合国宪章》便把“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和“尊重各国主权平等”
作为宗旨和原则之一,为民族自决原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民族自决的理论和实践也不断地得到完善和发展. 联合国在这一领域先后通过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如《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不容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宣言》、《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等.这些文件规定:各国人民都享有自决权利,有权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外国的侵略、统治是对基本人权和联合国宪章的否定和违反. 所有这些已经成为正确处理国家间关系,解决重大国际纷争的基本原则.正是在民族自决原则的指引下,一大批长期遭受外国压迫、剥削和奴役的民族和国家摆脱枷锁,相继获得独立和解放,形成当代国际社会中的一股强大的新兴力量,促进了人类历史的进步和发展.同时,民族自决原则又鼓舞和支持了那些已经获得独立,但由于外来军事侵略和占领,又重新陷入外国统治的国家的人民为争取自决,捍卫人权和基本自由而进行
092《中国的人权状况》
斗争.历史和现实均已证明,当一个国家遭受外国侵略、占领或者当其内部事务受到外来的粗暴干涉时,那里的人民就不能实现彻底的政治独立和民族自决,难以有持续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也谈不上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 因此,民族自决权的原则既是国际人权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人民享受人权的前提和条件. 长期以来,联合国有关机构,特别是本委员会,把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和中心,通过了一系列申张正义的决议,声援和支持了被压迫人民的正义斗争.尽管国际形势不断发生变化,民族自决的原则却始终没有过时,至今仍然是主权国家和各国人民捍卫独立、自决和领土完整,保证内部事务不受外来干涉的强大武器,我们今天审议这一议题,仍然感到肩上责任重大.纳米比亚人民的自决问题曾经是联合国和本委员会长期关注的问题. 去年三月,在非洲人民和国际社会的支持下,经过长期斗争,纳米比亚人民终于赢得独立和解放.中国政府和人民一贯坚决支持各国人民争取民族自决和独立的正义事业,我们对纳米比亚人民摆脱殖民主义统治,整个非洲大陆非殖民化历史使命的伟大胜利感到欢欣鼓舞. 我们祝愿纳米比亚人民在巩固民族独立和建设国家的事业中取得新的成就.经过国际社会十多年来的坚持不懈的努力,政治解决柬埔寨问题在去年终于取得重要成果和突破性进展.九月,安理会通过第668号决议,核可了五个常任理事国关于柬埔寨冲突全面解决方案的框架,这一安排被有关各方接受并作为解决柬埔寨问题的基础. 在框架文件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全面政
《中国的人权状况》192
治解决柬埔寨问题的协定草案又把柬问题的解决向前推进了一步. 我们对此表示高兴和欢迎. 我们赞赏巴黎柬埔寨问题国际会议两主席和柬埔寨抵抗力量三方在落实框架文件方面所作的努力,期望尽早看到新的进展.我们遗憾地看到,以色列当局违反《联合国宪章》,非法侵占巴勒斯坦领土,剥夺巴勒斯坦人民民族自决权利的情况至今仍在继续. 四十年来,巴勒斯坦人民丧失了土地和家园,生活在流离失所、水深火热之中. 与此同时,以色列当局在被占领土镇压人民起义,接连造成大规模伤亡事件,粗暴地侵犯巴勒斯坦人民的人权,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谴责,中国政府一向坚决支持巴勒斯坦人民为恢复合法民族权利的斗争. 希望通过政治途径解决巴勒斯坦问题.我们希望国际社会作出努力,尽早召开在联合国主持下的有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冲突有关各方参加的中东问题国际会议.去年八月,伊拉克军事入侵、吞并了另一个主权国家科威特,这一严重事件引起国际社会的震动和反对,中国政府反对伊拉克践踏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侵害科威特独立和主权,我们呼吁伊拉克政府响应国际社会的努力,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一系列重要决议,立即、无条件地撤出科威特,尽快恢复科威特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合法政府. 我们对国际社会和平努力未能奏效,海湾战争终于爆发深感忧虑和不安,我们强烈敦促交战双方采取最大限度的克制,避免战争蔓延和扩大,以便国际社会继续作出努力,使海湾危机得以和平解决.中国政府一贯认为,处理国与国关系应以和平共处五项
292《中国的人权状况》
原则为基础,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通过协商对话解决相互间存在的分歧和国际争端,反对任何形式的强权政治和危害国家主权的行为. 过去一年国际形势的发展再次证明了这一主张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希望国际社会在新的一年里继续作出努力,使民族自决原则得以更加早日普遍实现.
中国代表张义山在第四十七届人权会上关于发展权的发言
(191年2月11日)
自发展权宣言通过以来,如何普遍和充分地实现发展权,一直是本委员会十分重视的问题.委员会还决定从190年起把实现发展权问题作为单独议题优先进行审议,多年来,委员会在广泛宣传发展权和积极促进发展权的实现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对此,国际社会一直予以充分的肯定和赞赏.为了进一步促进发展权在全球范围的实现,我愿借委员会审议此议题之机谈谈我们对发展权问题的一些看法.要充分实现发展权,首先要明确发展权的概念.近来有一种说法,强调发展权仅是个人的权利. 中国代表团认为,发展权既属于个人,也属于国家和民族,它既是个人人权,也是集体人权,把发展权仅仅解释成个人权利是不全面的.从世界社
《中国的人权状况》392
会和经济的发展历程来看,个人的发展同国家与民族的发展是无法分割的. 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都有这样的体会:那就是,当它们的国家处于异国的统治之下,在它们的民族权利被剥夺殆尽的时候,作为单独的个人又有什么发展权可谈呢?
国家和民族得到发展,才可能为个人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而个人在此基础上的发展,也会推动和促进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 因此,国家、民族的发展同个人的发展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如果硬把它们割裂或者对立起来,则有碍于对发展权全面和正确的理解,也必然有碍于发展权的实施.要充分实现发展权,还必须努力消除目前国际社会中存在的妨碍各国正常发展的障碍,为发展权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 无可否认,在我们当今的世界上,还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外国侵略、占领,剥夺国家主权和人民独立、自决等现象. 这些现象均是实现发展权的障碍,消除这些障碍有赖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特别是建立国与国之间互相尊重、求同存异、互不干涉内政、和睦相处、平等相待、互利合作的新型的国际政治关系. 只有建立起这样一种国际政治新秩序,我们的世界才会变得更加美好,才会为全面实施发展权展现广阔的前景.要实现发展权,还要确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当今国际经济领域中,对发展中国家不公正、不合理的经济环境使南北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也使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陷入困境. 目前,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已由1972年的25个增加到41个,世界市场上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的交换比价的剪刀
492《中国的人权状况》
差日益扩大.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越来越困难,人均收入减少,发展迟缓并遇到严重障碍和制约.尽管他们为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做出积极努力,也取得一定成效,但却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不利地位,因为他们国家落后的经济状况是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长期影响造成的.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在建立新型国际政治关系的同时,改善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消除世界经济结构中的不公平和不平衡现象,改善国际经济条件,缓解和逐步消除制约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不利因素.实现发展权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单纯靠人权机构的努力难以奏效,需要各国政府、联合国各机构和一切有关方面协调一致努力. 众所周知,世界经济是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国的发展息息相关. 少数国家的繁荣不可能持续地建筑在多数国家的长期不发达和贫困的基础之上. 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有助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繁荣.因此,实现发展权不仅对发展中国家不可缺少,对发达国家也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国际社会应团结一致,努力克服实现发展权道路上的障碍,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宣言》的目标早日实现. 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起共同努力,为促进全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宣言》的崇高目标贡献我们的一份力量.
《中国的人权状况》592
中国代表范国祥大使在第四十七届人权会上关于联合国系统促进保护人权的方式方法问题的发言
(191年2月12日)
联合国处理人权问题的基本依据首先是联合国宪章,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文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但是,长期以来,联合国系统审议人权问题的机构一直为对立的政治集团和意识形态激烈对抗的冷战气氛所笼罩.采取双重标准、选择性和实用主义的做法十分盛行.部分国家利用人权,力图将其作为它们推行强权政治、干涉别国内政和向弱小国家施加政治压力的一种手段.这严重破坏了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毒化了国际关系,阻碍了促进保护人权目标的实现.现在,国际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应该清除和纠正由于对抗和“冷战”
在联合国人权领域所造成的那些不正常现象.193年的世界人权大会首先应该在这方面开创一个新面貌. 大会的主旨应是促进国际人权领域的正常合作和各成员国之间的和谐、理解和尊重,应该反映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教、文化背景的国家对人权的观点,本着求同存异、互相尊重、增进了解、加强合作、互相激励的精神来进行. 而利用人权兜售意识形态和自己的价值观,或者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无疑将使大会陷
692《中国的人权状况》
入昔日的“冷战”
和对抗气氛之中,应当从一开始就坚决避免.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以筹备这次大会为契机,确立人权领域正确的指导方针,真正实现联合国宪章促成国际合作以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宗旨.自从《世界人权宣言》诞生以来,联合国系统先后又制定和通过了一大批人权文书,大大丰富和发展了《宣言》所确定的人权概念的内涵. 今天我们所谈论的人权已不再局限于单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它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等集体人权. 因此,193年人权大会在检查、回顾联合国人权领域的工作时,不应仅限于以《宣言》为标准,还应考虑到反映战后绝大多数国家愿望的其它重要人权文书所确定的原则.这里我要特别提到1968年召开的国际人权大会所通过的《德黑兰宣言》。
这个宣言反映了自《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之后国际人权领域活动的新进展,提出了自那时起联合国人权活动应努力实现的目标.预定193年召开的人权大会是继德黑兰会议之后召开的国际人权会议,其主要议程之一自然应当是回顾《德黑兰宣言》发表以来人权领域工作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果,并检查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在促进保护人权时如何处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各项集体人权之间的关系,联合国人权机构对此曾进行过长期的研究和探讨. 正是在这个基础上,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32130号决议.决议明确指出,C联合国系统在审议人权问题时应将由于种族歧视、种族隔离、殖民主义、外国侵略、占领和统治以及拒绝承认民族自决权和各国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充分主权所造成的大规模侵犯
《中国的人权状况》792
人权问题作为重点. 决议重申对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应给予同等注意的原则. 同时强调,“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则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绝无充分实现之日.实现人权如要达成长久进展,也有赖于健全有效的国家和国际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
32130决议规定的这两条基本方针反映了国际社会的C现实,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如何促进人权所达成的共识.决议通过以来,联合国系统已采取了一些措施加以贯彻、实施,这是值得赞赏的.尽管现在国际形势与第32届联大时的情况有了许多不同,但决议所指出的大规模侵犯人权问题仍然存在.南北之间的发展差距和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仍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充分享受基本人权的重要障碍. 所以我们认为,193年人权大会应给予这方面问题以高度重视,并制定出进一步实施32130决议的具体措施,以促进当代人权领域最主要问C题的早日解决.
中国代表詹道德在第四十七届人权会上关于民族问题的发言
(191年)
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是保护人权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国内少数民族的政治平等和经济发展权利,是促进国
892《中国的人权状况》
家经济、社会发展、保护所有人民人权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我愿谈谈中国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旨在与各国代表团交流经验.中国各民族在一个统一国家中共同生活已经有几千年了,56个民族在同一块土地上共同创造历史,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形成了分割不开的联系. 它们长期以来,共同发展,互相融合,存在着很强的团结精神和凝聚力.近一两百年帝国主义列强侵略凌辱的深重灾难使中国各民族强烈感觉到他们有生死相依的共同命运,认识到只有团结起来共同奋斗才有出路.在为缔造新中国而共求解放的艰苦斗争中,中华民族无与伦比的凝聚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并且经受了大风大浪的考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整套符合中国实际的民族政策,中国各民族人民更加团结和睦.这些民族政策包括许多方面. 主要有以下三条:第一,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在中国,共同缔造了新中国的56个民族,不论是人数很多的民族,如汉族有10亿4千万人口,还是人数很少的民族,如珞巴族只有2千3百人,都是国家的主人,彼此平等,互相尊重.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而且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中得到体现.从政治上说,各民族都有平等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进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1987年召开的七届人大,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5%,超过了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例的一倍. 人大常委会委员
《中国的人权状况》992
长、副委员长共19人,其中少数民族6人,占30%,中央政府的许多部门中,都有少数民族干部. 地方上也如此,如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占18%,但自治区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占488%. 全国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
的行政A首长,都由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我国各少数民族,在国家生活中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各民族人民对此是满意的.第二,民族区域自治.为了切实保障各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以增强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少数民族在聚居地区根据聚居地区的大小和其他情况,分别建立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通过自治机关,管理本地方内部事务.现在,占全国总人口8%的少数民族共建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
,民族自治地方的总面积占国土的645%. A居住特别分散的少数民族,还可以建立民族乡,全国共有1500多个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是全面而又具体的.这项重要的制度已在中国宪法中固定下来,国家还专门制定和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各民族共同繁荣.由于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地处偏远的一些少数民族历史上是相当落后的. 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建设,通过长期的艰苦奋斗,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这既考虑到少数民族的愿望和要求,也是从国家的总体利益出发的. 如果占国土60%以上的民族地区得不到很好的开发,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国家的
03《中国的人权状况》
现代化目标就实现不了;如果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缓慢,法律规定的各项平等权利就不能有效地行使;如果各民族各地区发展差距过大,经济利益协调不好,难免产生不满情绪,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中国的国家制度决定了必须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政策.中国政府坚持这项政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相信并鼓励各地区各民族人民自力更生的精神和能力,同时国家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创造各种条件,使这种精神和能力得以实现. 比如在西藏,国家实行外汇收入全部留在区内使用;土地归户使用,牲畜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免除农牧业税等优惠政策. 二是国家在财力、物力和人力上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现代化企业,以带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国家还每年给少数民族地区以大量的财政补贴;如西藏每年支出的98%就来自中央的补贴;国家还采取各种切实措施来解决一些少数民族群众的温饱问题,帮助他们走上富裕道路. 三是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和发展比较快的地区支援少数民族地区. 如前些年已经在西藏建成的四十三项现代化工程,就是地区之间支援协作的结果.另外,在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方面,中国政府也采取了许多特殊的政策和措施来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 如藏语文不仅在区内得到广泛的使用,也是全国人大会议、政协会议的工作语文之一;包括喇嘛经典在内的藏文文献得到整理出版;最近,中央政府还拨款3500万元重修了著名的布达拉宫;藏族的文学艺术也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和发展,如藏戏曾到许多国家演出过;藏医药也得到新的发展,拉萨等地建立了现代
《中国的人权状况》103
化的藏医院;全国各地有许多藏学研究所,其中的研究人员有很多是藏族学者.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也得到尊重和保护,如西藏自治区现在全区已有1400处寺庙和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僧尼有3400多人,宗教活动受到国家的保护,包括藏族在内的各族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可以在自己的社区内过自由的宗教生活.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的十年,整个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有明显改善.今天,中国少数民族的绝大多数人切身感受到自己的平等权利和发展权利得到了保障,对国家的明天充满了希望和信心. 中华各民族在几千年历史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凝聚力和团结精神由于新中国正确的民族政策而更加不可动摇.
中国代表王学贤在第四十七届人权会上关于宗教信仰问题的发言
(191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根据宪法,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一政策的含义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203《中国的人权状况》
这一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只要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政府都依法予以尊重和保护.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我国有各种宗教组织200多个,宗教活动场所40,00多座,全国有20万宗教职业人员,国家保证他们能够正常履行宗教职务.有50多所宗教院校,为各教派培养年轻的神职人员,我国各种宗教同世界上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建立了友好联系.我们所奉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建立在对宗教的科学认识基础上的,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我们认为,宗教属于人们的思想信仰问题,对宗教信仰只能也必须采取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另一方面,宗教为众多的人民所信仰,对待宗教的态度,也是对待群众的问题,中国政府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使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共同为国家的建设而努力.在我国,不存在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中国的法律对于干涉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有规定. 中国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中国也没有任何人因为信仰宗教而遭到逮捕、迫害.我国个别教徒因有违法犯罪行为而被依法审查处理.例如,他们中有的假借宗教名义诈骗钱财,搞医病赶鬼,危害人身健康,甚至诱奸妇女. 还有的假借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分裂
《中国的人权状况》303
国家领土的活动. 这已不是什么宗教问题,也不是信仰问题.在法律面前,信教的、不信教的人人平等,违了法就依法处理.关于最后这一点,我想世界上各国都是这样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