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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返回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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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 返回对象

如果被返回的对象是被调用函数中的局部变量,则不应按引用方式返回它,因为在被调用函数执行完毕时,局部对象将调用其析构函数。因此,当控制权回到调用函数时,引用指向的对象将不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应返回对象而不是引用。通常,被重载的算术运算符属于这一类。请看下述示例,它再次使用了Vector类:

Vector force1(50,60);
Vector force2(10,70);
Vector net;
net = force1 + force2;

返回的不是force1,也不是force2,force1和force2在这个过程中应该保持不变。因此,返回值不能是指向在调用函数中已经存在的对象的引用。相反,在Vector::operator+()中计算得到的两个矢量的和被存储在一个新的临时对象中,该函数也不应返回指向该临时对象的引用,而应该返回实际的Vector对象,而不是引用:

Vector Vector::operator+(const Vector & b) const
{
    return Vector(x + b.x, y + b.y);
}

在这种情况下,存在调用复制构造函数来创建被返回的对象的开销,然而这是无法避免的。

在上述示例中,构造函数调用Vector(x + b.x,y + b.y)创建一个方法operator+()能够访问的对象;而返回语句引发的对复制构造函数的隐式调用创建一个调用程序能够访问的对象。